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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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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抽查相关的资讯

  • 农业部开展农产品专项抽查确保节日期间消费安全
    为保障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消费安全,近期,农业部组织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抽查,对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71个种植生产基地和收贮运环节的食用农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查,共抽检蔬菜、果品、茶叶、食用菌、禽蛋、生鲜乳、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样品733个。经检测,有724个样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家相关强制性管理规定要求,样品抽检合格率为98.8%。   对本次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农业部已督促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检测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了处罚 对生产经营档案不全、投入品使用记录不规范、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等问题,也已提请地方农业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 文章转载自:农业部新闻办公室
  • 云南动员部署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和粮食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检查
    日前,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召开2023年度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暨粮食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检查培训动员视频会议。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赵毅作动员讲话,要求加强市场监管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会议要求,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以“时时放心不下”的意识抓好监管落实,督促检验检测机构不断增强信用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规范检验检测服务行为。同时,全省要积极探索检验检测机构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不断加强能力建设,为建立高质量高水平的创新检验检测机构提质增效。会议强调,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意识抓好粮食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突出问题导向,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粮食质量安全检验行为,扎实推进全省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检查取得实效;督促粮食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切实提高认识,强化主体意识、责任意识,扎实开展自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积极创新监管手段,加强精细化监管,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全力推进专项检查,抓好沟通协调,切实加强保障;督促严肃整改,规范检验行为,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结合工作实际逐一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形成报告收集存档;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人员思想教育,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业务学习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素质;提高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溯源性,确保检验记录准确可靠,进一步规范粮食质量安全检验行为,维护粮食质量安全,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 环境监测国家网土壤样品制备环节专项质量抽查进行中
    p   土壤样品制备是土壤环境监测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土壤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基础,关系到保持土壤样品特性和代表性以及分析测试工作质量等多个方面。为统一并规范样品制备环节技术要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写了《土壤样品制备技术规范》,编制了《土壤样品制备》和《土壤样品流转和保存》等视频教学片并发放给各环境监测站。 /p p   国家网土壤样品制备环节专项质量抽查是进一步落实《2018年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土壤环境监测工作技术要求》保证监测数据质量的重要措施,包括总站人员赴现场抽查和省级站在辖区内至少抽查一个制样场所两种方式。抽查内容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土壤监测)》执行,包括工作场所、环境、工具器具、制样工作过程、视频和记录等。 /p p   总站已经完成对新疆、云南、黑龙江、广东、陕西和甘肃等6个省份的样品制备工作现场抽查工作。 /p p   陕西省站承担本省全部国家网样品制备任务,依托国家土壤样品制备与流转中心(西北分中心)完成,总面积约1300m2,包括样品暂存间、风干间、制备间、流转工作间、视频监控间和称量间等主要功能区,共配备20个带有通风除尘系统的制样操作工位,所有仪器设备设施均为国家土壤专业实验室项目配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1ed17cec-d889-4868-ba59-5f4103dc1100.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图1.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7ea2e1fd-14da-498b-a78a-faca104a9550.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图2.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65eee01c-e7f7-4ad5-a828-a1b3f857461d.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图3.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陕西土壤样品制备实验室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家土壤样品制备与流转中心西北分中心) /p p   云南、广东和甘肃3个省分别在省站建设了省级土壤样品制备中心,所有国家网例行监测样品均集中制样。 /p p   云南省建设了近1000 m2的土壤和农作物样品制备场所,包括土壤和农作物样品风干室、步入式样品快速风干室、12个土壤样品制备工位及布袋式除尘系统、农产品样品制备间等,主要仪器设备包括交叉敲击式研磨仪、行星式球磨仪、三维混样仪、震动筛分仪、高温鼓风干燥箱等,为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和土壤详查工作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229bf084-7971-4e64-bb82-e624dc7dc2f0.jpg" title=" 图4.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云南省站土壤样品风干室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b6ef79ec-cc71-46d7-9930-cf76abeeea3b.jpg" title=" 图5.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云南省站样品制备人员培训后备案上岗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9d0232b2-5f4d-42de-a870-4c8639aa0458.jpg" title=" 图6.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广东省站土壤样品制备间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7204593b-e5b5-4384-bb08-697239c4cb41.jpg" title=" 图7.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甘肃省站土壤样品制备间 /p p   黑龙江省的土壤样品制备工作集中由齐齐哈尔市站完成。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a7fcb050-8c4f-40f4-bec4-3b795878f8cf.jpg" title=" 图8.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姜晓旭博士在齐齐哈尔市站检查制样过程 /p p   新疆的土壤样品制备由省级站和乌鲁木齐市站、伊犁州站、昌吉市站、克拉玛依市站、阿克苏地区站和巴州站共同完成。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47038497-05dc-4e0d-9132-4853e8fdf088.jpg" title=" 图9.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乌鲁木齐市站土壤样品制备间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0d7c5057-09dc-42e5-9e4f-4324de39bfd2.jpg" title=" 图10.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赵晓军老师在伊犁州站现场检查指导 /p p   本次质量抽查工作,得到了个省级站和地市级站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总站对地方的土壤监测基础设施建设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针对工作中发现的技术和管理问题,及时与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了交流,进一步提高了对土壤样品制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技术关键点的把握,达到了预期目的。 /p p   实践证明,随着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的深入,我国的土壤环境监测能力不断得到提升,6个国家土壤样品制备与流转中心的作用已经开始体现,各省也逐渐形成了土壤样品制备的专业化工作能力,这不仅强力地支撑着国家网的例行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同时在国家和地方的土壤环境监测专项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p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遴选袜子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承检机构的通告
    为提高袜子产品质量,促进我省袜子产业健康发展,结合前期袜子产品质量状况,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袜子产品开展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现对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公开遴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申报条件及要求(一)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遴选申请人应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有效期能覆盖本次任务的完成)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国家质检中心或省级质检中心承担检验工作的,可提供国家质检中心或省级质检中心证书(CMA),并应以“法人单位名称(国家质检中心或省级质检中心名称)”的形式作为申请人参与遴选;(三)遴选申请人应具有能覆盖所投产品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具备配合省局培训帮扶企业的能力;(四)本次遴选不接受联合体遴选;(五)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应掌握所投产品我省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情况;(六)自愿遵守国家、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省局相关文件要求;(七)本次抽查计划50批次,每批次产品最高限价2000元,申请人需额外报价,超过限价的申请材料将被拒绝;(八)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并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二、工作程序(一)提交申请申报检验机构于6月30日17:00前将下列材料汇编装订后(1份)连同扫描件(PDF版本)提交我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无效。如采取快递方式,请机构考虑快递时间,以免因快递时间耽误材料报送。参照附件要求提供鉴证材料。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各机构可将申请产品遴选材料整体装订上报。(二)组织评审我局将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按照评分结果确定承检机构。(三)公示结果我局将在省局官方网站对遴选结果进行公示。(四)下达任务对公示无异议的机构,我局将与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并正式下达监督抽查任务。联 系 人:郭志刚 联系电话:024-81203773电子邮箱:lnscjgzg@163.com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附件:监督抽查申报机构必备要求及评价细则.doc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0日
  • 质检总局部署抽查8类重点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开展儿童用品等8类重点产品质量提升行动,突出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项目   本报讯 电线电缆、儿童用品、学生文具、车用汽柴油、林木制品、化肥、节水产品、建筑防水卷材8类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近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通知,对8类产品的质量提升行动作了具体部署,要求各地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分析质量问题成因,着力解决关键问题,提升产品质量水平,规范产业健康发展。   此次质量提升行动,将加大重点产品国家监督抽查力度,突出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依法打击质量违法行为,严格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工作,提高生产许可准入门槛,修订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建立质量提升信息平台,开展区域综合整治,全面落实分类监管措施,推动建设质量提升示范基地等多种措施,督促企业有效落实主体责任,提升产品质量总体水平。   记者了解到,此次8类重点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各有侧重:   在电线电缆质量提升方面,将严格电线电缆许可准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和质量监督,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强化不合格企业跟踪抽查,切实落实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工作,加大电线电缆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打击力度。全面落实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措施。深化出口企业分类监管制度,加大出口退货调查和后续监督力度。   在儿童用品质量提升方面,将组织对玩具、童装、童车、童鞋、纸尿裤5类儿童用品开展国家监督抽查。结合专项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发现的突出质量问题,组织检验机构和行业协会召开质量分析会,帮助企业分析原因,加强标准和检验知识的宣贯,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控能力。此外,在儿童用品集中产区开展区域综合整治,培育儿童用品质量提升的示范典型。   在学生文具质量提升方面,将组织开展学生文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和修正液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对发现质量问题的企业进行约谈,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举办产品质量分析会,指导帮扶企业查找质量问题原因,促进提升产品质量水平。联合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开展“安全文具进校园”活动。江苏、浙江、广东等集中产区要开展区域质量提升行动。   在车用汽柴油质量提升方面,将选择重点地区和重点道路沿线的加油站,组织开展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加大对抽查不合格企业的跟踪抽查力度,及时将抽查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抽查后处理工作。组织中央电视台等对加油站进行社会监督,开展专题报道,有力曝光抽查不合格企业和质量违法行为,弘扬质量文化,倡导诚信守法,保障消费安全。   在林木制品质量提升方面,将会同国家林业局共同开展质量提升行动。以量大面广的胶合板、细木工板、强化木地板等人造板材为重点,联合国家林业局共同开展国家监督抽查,支持国家林业局开展行业抽查。人造板集中产区质量监督部门要联合林业主管部门,积极推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检验机构,开展区域综合整治,促进区域质量提升,培育人造板质量提升的示范典型。   在化肥产品质量提升方面,将继续支持鼓励集中产区培育打造质量提升示范项目,同时组织修订《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总局将组织各地开展化肥联动抽查,严查质量违法行为。要按新的许可条件重新审查清理获证企业,并对2012年抽查不合格的化肥企业,特别是被总局约谈的55家严重不合格化肥企业进行跟踪检查 要深入落实化肥分类监管制度,对已实施分类的复混肥、磷肥等获证企业,抓好措施制定工作,实施动态监管。   在节水产品质量提升方面,将继续联合水利部组织对无规共聚聚丙烯管材、陶瓷片密封水嘴、陶瓷坐便器、滴灌带4类节水产品开展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监督抽查发现的突出质量问题和区域性质量问题,联合水利部门,组织行业协会、质检机构开展质量分析会,帮助企业分析原因,加强标准和检验知识的宣贯,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控能力。节水产品集中产区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开展区域综合整治,培育节水产品质量提升的示范典型。   在建筑防水卷材质量提升方面,各地质监部门要保持严查严管高压态势,总局将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品种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对无证生产和违法生产问题严重的重点地区挂牌督办。各省级局要组织各地开展辖区生产企业的拉网式清查,全面摸清企业获证情况。特别在一些企业聚集地,要集中力量重点打击无证生产、无标生产和“低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 定了!明年国抽抽查这142种产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202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的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综合研判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组织制定了《202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现予以发布。做好202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守稳守牢质量安全底线,服务质量强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共包括142种产品,其中,电子电器38种,农业生产资料9种,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16种,电工及材料产品11种,机械及安防产品23种,日用及纺织品17种,耐用消费品15种,食品相关产品13种。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照抽查计划,认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对计划外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12月26日202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142种)一、电子电器(38种)1.家用电器(26种):房间空气调节器、电冰箱、家用电动洗衣机、储水式电热水器、快热式电热水器、吸油烟机、加湿器、除湿机、空气净化器、食具消毒柜、洗碗机、电磁灶、按摩器具、电风扇、电烤箱及烘烤器具、电热暖手器、电热水壶、电热毯、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室内加热器、织物蒸汽机、电动晾衣架、自动电饭锅、滚筒干衣机、废弃食物处理器、即热式饮水机2.电子产品(9种):彩色电视机、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服务器、打印机、电源适配器、移动电源、路由器、无线充电器3.照明光源及灯具(3种):读写台灯、固定式通用灯具、嵌入式灯具二、农业生产资料(9种)1.化肥(5种):复合肥料、磷肥、氮肥、钾肥、有机肥料2.农业机械(3种):泵、机动脱粒机、玉米联合收割机3.农用塑料制品(1种):农用地膜三、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16种)1.建筑材料(7种):水泥、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带肋钢筋、建筑防水卷材、铝合金建筑型材、建筑用密封胶、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2.装饰装修材料(9种):陶瓷砖、陶瓷坐便器、智能坐便器、陶瓷片密封水嘴、非接触式水嘴、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聚乙烯(PE)管材、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防火门四、电工及材料产品(11种)1.低压电器和电器附件(4种):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墙壁开关)、延长线插座(带电源适配器)、电动自行车充电器2.金属类材料(3种):砂轮、钢丝绳、高强度紧固件3.其他电工及材料产品(4种):电线电缆、电动工具(锂电电钻)、橡胶密封制品、光伏并网逆变器五、机械及安防产品(23种)1.车辆相关产品(9种):车用尿素水溶液、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机动车发动机润滑油、机动车辆制动液、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车用汽油清净剂、汽车轮胎、汽车用制动器衬片、电动自行车电池2.防爆电气(3种):防爆灯具、防爆电机、防爆电器3.劳保用品(4种):安全带、安全网、安全帽、保护足趾安全(防护)鞋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6种):电子门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煤矿用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5. 其他安全防范产品(1种):非医用口罩六、日用及纺织品(17种)1.儿童学生用品(9种):玩具、童车、童鞋、儿童及婴幼儿服装、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学生文具、学生书包、运动头盔、儿童家具2.纺织品(4种):床上用品、休闲服装、羽绒服装、睡衣居家服3.箱包鞋类(3种):旅行箱包、老年鞋、旅游鞋4.烟花爆竹(1种)七、耐用消费品(15种)1.家用燃气用具(4种):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家具(2种):木制家具、棕纤维弹性床垫3.眼镜产品(4种):老视成镜、太阳镜、眼镜镜片、眼镜架4.其他耐用消费品(5种):电动自行车、平衡车、塑料购物袋、家用清洁剂、衣料用液体洗涤剂八、食品相关产品(13种)复合膜袋、非复合膜袋、婴幼儿用塑料奶瓶、密胺塑料餐具、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材料、纸杯、食品接触用纸容器、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餐具洗涤剂、竹木餐饮具、月饼过度包装
  • 湖北省开展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列入2024年湖北省十大民生项目。为确保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如期完成,2月26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举行2024年成品油“双随机、一公开”省级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对象名单抽取仪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小勇出席活动并讲话。省局二级巡视员、质量监督处处长杨力通报了2023年全省成品油质量安全监管情况,布置了2024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成品油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徐小勇指出,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列入我省十大民生项目,这是省委省政府顾大局、谋长远、惠民生的重大战略,对更好增进民生福祉、努力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从近年来的监管情况看,我省成品油质量总体状况总体稳定,但同时成品油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许多风险挑战,成品油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与人民群众高质量生活的追求还有一定差距,我们要提高认识,切实扛起监管职责,充分发挥监督抽查利剑作用,持续保持对成品油质量违法行为高压震慑态势,通过处置一批不合格产品,查处一批质量违法企业,曝光一批典型质量违法案例,努力让人民群众收获更多实实在在、可感可及的幸福感。徐小勇要求,要严密组织,提高质效守牢质量安全底线。省局要加强工作调度,实时监测监督抽查进展情况;要落实监督抽查“即抽、即检、即报告、即处置”工作要求,建立抽样、检测、移送快速协同机制;要建立省级抽查结果定期通报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各地要以此专项抽查为契机,推动各加油站落实主体责任,按要求开展成品油质量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各技术机构要做好机构技术服务,为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徐小勇强调,要多措并举,协作联动构建闭环。各地要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抽查不合格后处理工作,及时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和涉嫌违法线索,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违法企业信息及时提供给发改、经信、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新闻宣传,发布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提高专项抽查震慑力。加强行风建设,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加强行纪衔接。抽取仪式现场对全省4000余家加油站,按照25%比例随机抽取了1000家加油站作为省本级质量监督抽查对象。
  • 这一地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启动 将抽查75家机构
    此次监督抽查工作,明确了以机动车、生态环境监测、食品农产品和建工建材等社会反响强烈、问题突出的领域作为重点抽查对象。省级部门联合监督抽查将机动车、环境监测检测机构作为检查重点,共随机抽取75家检验检测机构。各地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制定抽查计划,要将机动车检测机构列为此次监督检查的重中之重,原则上抽查比例不低于50%。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检验机构能力条件不能持续保持、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未经检验出具检测结果或出具不实检测结果、篡改检验检测数据或参数,机构人员能力情况、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情况、检验检测场所及设施配置情况、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原始记录情况等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行为。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启动执法检查程序,确认违法事实,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对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轻微违法行为或不宜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采取告诫的方式,责成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相应整改或制定预防措施,并有效实施;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原文如下: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决定于2022年9月至11月在全省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重点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在前期开展全省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基础上,持续加大监管力度,2022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将机动车、生态环境监测、食品农产品和建工建材等社会反响强烈、问题突出的领域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抽查重点。二、检查方式2022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进行,由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组织实施,省级检查共抽取75家检验检测机构。省级检查执法人员从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的检查人员库中随机选派,并与技术专家组成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联合当地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抽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分类监管要求,确定本辖区内监督抽查名单。三、联合检查要求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将法律责任落实到位,突出重点,提高监管效能。(一)联合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开展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原则上抽查比例不低于50%,重点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能力条件不能持续保持、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不按标准规范要求对车辆进行检测、未经检验出具检测结果或出具不实检测结果、篡改检验检测数据或参数,以及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等行为。(二)联合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人员能力情况、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情况、检验检测场所及设施配置情况、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原始记录情况等,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行为。四、时间安排(一)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机构自查表》开展自查,要求检验检测机构于2022年9月15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并如实填写自查表,检查组将对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二)省级现场检查从2022年9月16日开始至10月30日结束。现场检查原则上集中在10月30日前完成,复查及整改在11月30日前完成。五、结果处理(一)各地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启动执法检查程序,确认违法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二)对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轻微违法行为或不宜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采取告诫的方式,责成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相应整改或制定预防措施,并有效实施。(三)省级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末次会议上提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整改要求,并负责落实机构后期整改到位,形成监管闭环,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协助检查组做好督促机构整改工作。(四)对监督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六、有关要求(一)强化组织保障。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完成好年度检验检测监管工作。(二)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应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三)做好宣传引导。要结合各地监管实践,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切实形成宣传声势,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四)加强信息报送。省级检查组应于11月30日前报送总结报告、监督检查记录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汇总表和相关整改见证材料。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本辖区检查工作总结(包括总体情况、存在问题、检查情况分析和工作建议等)和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
  • 全国抽查启动:将选取10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息,2023年10月至11月中旬将在全国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其中,10家国家级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机构将接受抽查,生态环境领域将开展专项整治。那么,10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如何选定?专项整治包括哪些重点?怎样保证监督质量?“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督抽查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于2023年10月至11月中旬在全国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按照计划,共100家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其中,包括自然资源检验检测领域5家、生态环境监测领域10家、机动车检验领域10家、水利水质监测领域5家,监督抽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通知》中介绍,此次监督抽查将对存在工作质量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加强监管,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依法查处,其结果向社会公开。记者搜索2022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结果显示2022年监督抽查100家检验检测机构,共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有22家。其中,华南理工大学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因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而被责令限期改正。此外,其他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还包括: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等。专项整治:聚焦碳排放数据管理和环境监测领域《通知》提出,八部门将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回头看”,继续加大对风险隐患大、问题高发频发领域的排查整治力度。在生态环境领域,各地市场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要聚焦碳排放数据管理和环境监测等领域。记者了解到,2022年4月至7月底,市场监管总局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集中力量开展六大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涉及碳核查、食品等六个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相比之下,此次“回头看”仍然将碳排放数据管理作为专项整治重点,广东越启兰律师事务所生态环境合规中心主任卢清彬认为这一安排极具针对性。“10月19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布施行,其中对减排项目以及项目材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提出具体要求,足见相关部门对基础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的重视。通过‘回头看’查办一批碳排放核查典型案例,能够对接下来碳排放交易的有序、合规起到警示的作用。” 卢清彬说。除去紧盯碳排放数据管理,环境监测领域纳入此次“回头看”整治范围也是一大亮点。《通知》规定,各地市场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要联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抽查。近年来,一些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弄虚作假,帮助排污企业蒙混“过关”,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为打击第三方环境监测造假,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了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理规则。《通知》中也规定,若检验检测机构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重大失实等犯罪的,将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跨部门、跨地区工作机制《通知》中明确,将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以满足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需要。具体而言,是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整合监管资源,统筹监管政策制定,督促监管责任落实,推动监管信息共享。这样的要求正是基于检验检测行业的自身特点,检验检测行业并非仅市场监管部门管理,依据“谁发证,谁监管,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行业相关部门同样负责相应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而同时,检测检验机构由于自身发展情况,业务常分散多地。因此,能否解决跨地区监管的难题直接影响到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效果。《通知》中明确,发现跨省级行政区开展业务的检验检测机构问题线索的,由业务委托地省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资质认定获取地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查实并反馈检查结果。此外,《通知》中还鼓励京津冀、长三角、中部、西南、西北等已建立省际协同协作机制的地区,探索有效合作方式,实现监管信息互通、监管人员互派、违法线索互联、处罚结果互认。卢清彬认为,现实中由于各地发展情况的差异,特别是执法人员认识上的差别,不同程度上存在条块分割、人为设置市场准入壁垒以及其他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通过跨区域查处、不同部门协同,能够满足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畅通‘内循环’的需要。更好地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节约行政资源,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也可以取长补短,大幅提升执法的精准性和时效性。”
  • 14家机构被抽查 国家科技计划资金“大监管”
    p   记者21日从科技部获悉,为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决策科学、执行坚决和监督有力,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会等五部门组织专家组在北京开展了2017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和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落实情况随机抽查材料审查工作。 /p p   据悉,抽查工作旨在探索实现跨部门联动检查机制、推动建立统一的“大监管”工作格局,充分发挥抽查工作的强执行、防风险和促规范作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提高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益。 /p p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本次抽查利用信息技术随机抽取,本年度确定14家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承担的30个项目为被抽查对象,项目单位分布在江苏、辽宁、广东、湖南、重庆等5个省市,项目类型覆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 /p p   抽查内容重点包括四个方面:项目单位法人责任和内控建设、项目技术进展和资金使用效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和流程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等国家相关科技政策在项目承担单位落实情况等。 /p p   抽查工作将采取单位自查、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对抽查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加强宣传推广 对于存在问题的单位和项目,相关部门或管理机构将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动态调整 对抽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线索,将进行深入核查,经查确实存在问题的,要依规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p p   “目前正是材料审查阶段,通过材料审查工作,实现了检查者事前做好案头工作,‘备好课’,为下一步现场检查锁定了目标,对检查事项‘瘦身’,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科技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核查将充分应用大数据的理念、技术和资源,强化方式方法创新,转变监督检查方式,建立完善以人为本的监督检查机制。 /p p   该负责人透露,在前期各有关单位按照科技部等五部门开展随机抽查相关要求提供的自查表和微视频的基础上,结合项目管理部门/机构提供的项目任务书、过程管理资料以及第三方资料信息等进行综合分析、系统挖掘,找出了被抽查项目在执行和政策落实中的典型经验、风险点和存在的问题。 /p p   据悉,为遵循科研规律,落实“放管服”要求,本次抽查工作坚持包容审慎监督,注重方式方法创新,实施“材料一次报送”制度,凡是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已有的材料,或被监督检查对象已提供过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供 推行报送材料结构化表格化,大幅度减少填报工作量 探索实施“微视频”报送、微信远程视频检查和第三方大数据挖掘分析,“让数据多跑路,让科研人员少跑腿”,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 /p p   资料显示,“十二五”以来,科技部对12492个结题课题进行了结题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特别是初期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了202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科研经费审计工作,实行结题项目财务审计和验收100%覆盖。2014年7月,科技部公布了包括大连三维传热技术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财务资料、挪用科研经费等4起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典型问题。 /p p /p
  • 定了 | 这个省今年将抽查685家检验检测机构
    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要求,2022年度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在业企业抽查比例总体不低于3%,由省市县三级共同完成。查阅《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了解到,今年江苏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项目多项涉及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及获证组织,如将抽查685家检验检测机构、150家自愿性认证获证组织、140家化工类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等。详情如下:以下为文件全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苏市监信〔2022〕69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纤维检验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全省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提出如下计划:一、主要目标不断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持续推进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实现综合监管、精准监管、规范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二、重点任务(一)持续深化平台应用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是省政府文件明确的全省统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和跨部门综合监管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联互通,是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的重要支撑。各单位要依托该平台组织开展双随机监管和部门联合监管等工作。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使用政务外网登录,登录地址:172.24.128.182:10100;在主页面点击“抽查检查(双随机)”即可进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系统。省局双随机移动监管APP于2021年底部署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使用,各单位要积极推广应用。(二)及时更新一单两库根据省局相关处室和省药监局抽查事项调整需求,制定了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版),并明确各事项的检查层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事项清单开展双随机监管,不得自行新增、调整事项,如确需对清单进行维护,须报省局信用与风险监管局统一处理。各单位要积极探索“两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实时更新。一方面,通过系统对接、批量导入、数据交换、分类标注等方式,在省平台建立与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实现审管联动、审管衔接,做到底数清晰,防止出现监管真空。一方面,省平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已与省司法厅执法人员库实现数据实时对接。各单位要加强维护,分级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检查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并探索建立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辅助人员库。(三)统筹开展检查任务1. 科学确定抽查比例。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要求,2022年度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在业企业抽查比例总体不低于3%,由省市县三级共同完成。省局计划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抽取,上半年按1.5%的比例对全省在业企业抽取,其中不定向抽查任务结合国家“互联网+监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开展,定向抽查任务包括直销、电商、广告、工业产品、食品、特种设备、计量、认证、检验检测、药品、知识产权、纤维检验等领域;下半年将根据全省系统抽查任务开展情况,视情结合我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进行任务抽取。各设区市在完成省局任务的基础上,抽取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检查对象,综合考虑当地监管工作重点、监管对象数量与执法人员数量等因素,科学确定抽取比例,组织设区市本级与县(市、区)开展抽查。2. 深入推进综合监管。各地要充分运用双随机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组织开展“汇总取重”,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综合监管与外部联合监管的深度融合,切实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积极探索部门联合监管的领域和方式,健全联合检查事项清单,将更多事项纳入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范围,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使部门联合双随机成为部门间协同监管的主要方式,不断提高各地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的数量和比例,积极推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全覆盖。3. 积极探索精准监管。各单位要将双随机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机融合,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确定双随机监管的对象、比例和频次,开展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实现监管“无事不扰”而又“无处不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非现场监管、大数据分析等应用场景,实现双随机监管由“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向“不进门、查多项事”转变。4. 不断强化结果运用。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地使用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开展双随机监管的检查结果,将自动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需要立案查处的依法行政处罚,将处罚结果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实现全面覆盖。双随机监管是市场监管全局性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整体优势,注重内部各业务条线职能整合,将双随机监管理念贯穿到执法检查各领域中,专项任务涉及随机抽查事项的原则上要以双随机方式开展。省局年度抽查任务中未涉及的检查事项,各地要积极开展、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抽查事项全覆盖。(二)加强协同联动,完成督查考核。双随机监管已列入高质量发展考核、营商环境评价等多项考核计划,国务院年底还将开展专项督查。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局抽查计划,尤其是分配到市、县的检查任务,要按照抽查比例、时间节点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合理安排抽查任务,统筹省局计划与各地计划的有效衔接;稳步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应对考核进行突击,严厉杜绝数据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省通报。(三)加强宣传培训,做好经费保障。各地要大力宣传双随机监管,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提高双随机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监管的业务指导培训,创新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各级执法检查人员双随机监管的能力水平;要积极争取双随机监管经费保障,提高监管装备水平。省局结合国务院督查要求,将双随机社会评价与装备经费保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年度双随机检查任务于2022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各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含工作进展与明年思路等),于12月10日前报省局信用与风险监管局。
  • 这一地方启动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
    各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委(建交委)、农业农村委、国动办,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国市监信〔2020〕11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沪市监信用〔2023〕64号)等文件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国动办、上海海关、市药品监管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本市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2023年,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共计检查120家机构,抽查总体比例为10%。将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对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持续巩固深化2022年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针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加强监督抽查。强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充分运用信用等级评价、告知承诺后续监管等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现场检查原则上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9月30日前汇总检查情况,并将检查发现机构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移送各有关执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现场检查期间,请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在执法检查人员配备上做好支持配合。(一)联合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管。结合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货车非法改装改标整治等工作,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划抽查机构数30家。(二)联合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重点检查检测场所、设施环境、设备人员等基本资质条件能否有效保持,以及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情况。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划抽查机构数30家。(三)联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的技术规范适用和鉴定质量管控情况。严厉打击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或标准进行鉴定、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四)联合实施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测仪器设备、设施条件和检测能力是否符合要求,严厉打击技术能力和基本条件不能持续保持、未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20家。(五)联合实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动办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在防护设备关键原材料性能、产品质量和安装后功能检测方面的能力保持情况以及现场检测过程的规范性。严厉打击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报告、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六)联合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情况,以及检验鉴定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公正。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和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10家。(七)联合实施化妆品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场所条件、环境设施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严厉打击不具备相应检验条件和能力、未按照规定检验方法开展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八)实施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能力条件持续保持情况,检验检测活动合规性及结果有效性。计划抽查机构数15家。二、开展各区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各区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应参照市级检查要求,由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共同开展,对辖区内获得本市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随机抽查比例应不低于15%。各监管部门要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和本通知要求,加强跨部门沟通协作,合理制定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被检查对象原则上与市级监督检查随机抽取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发生重复。其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应根据全市的统一安排,统筹推进。(一)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理念,规范开展随机抽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科学规范、公正透明地开展检查工作。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可以邀请行业技术专家参与辅助检查,提高检查问题发现率。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二)强化重点领域监管。根据有关市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持续在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碳排放检验检测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针对往年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切实抓好机构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要结合《关于强化检验检测领域执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工作要求,加强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执法。(三)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各区相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联合监管机制建设。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各区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压实各自职责,细化责任分工,确保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碳排放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检查工作落地见效。在司法鉴定、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化妆品检验以及其他检验检测领域,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与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更好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切实履行好属地化监管职责。(四)做好信用监管衔接。除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之外,不断创新丰富监管方式。要强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提高监管精准性。(五)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分析研判,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并由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后续调查处理。对发现的突出违法行为,坚持从严从重查处。要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失信惩戒,对查处的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检验检测案件,各部门应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共同推进落实失信联合惩戒。三、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自纠工作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扎实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自查的重点为: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等。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2023年度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详见附件)要求,于2023年6月15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四、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保障。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工作,认真谋划、周密部署,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员、物品、经费和技术装备保障,共同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压实工作责任。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明晰责任边界,避免出现职责交叉、边界不清等问题。(三)依法主动公开。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向社会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确保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有序开展,杜绝随意执法。(四)恪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应当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依法履职。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等。(五)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本区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方案报送市市场监管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并于9月30日前报送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上海海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23年5月31日
  • 这一地方2022年将抽查270家检验检测机构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为做好本市市场监管部门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随机抽查计划管理,依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市局制定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以下简称《抽查计划》),共48条,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抽查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时发起抽查任务。对于《抽查计划》中明确由市局发起的抽查任务,市局有关处室要及时通过市“互联网+监管”系统制定全市统一的抽查任务并组织实施。对于明确由各区市场监管局(含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下同)发起的抽查任务,各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抽查计划》明确的抽查事项、抽查比例和抽查时间,通过各区“互联网+监管”系统自行制定抽查任务。二、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在制定抽查任务时,对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下发的五类信用风险等级(A类-E类,其中E类风险等级最高)企业,要分别设置不同抽查比例(E类>D类>C类>B类>A类);对于A类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免于抽查,实现“无事不扰”。要贯彻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工作部署,在本市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建成后,综合运用系统自动生成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分A类-D类,其中D类风险等级最高),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提升抽查精准性、问题发现率。三、加强抽查任务整合。各业务条线要贯彻综合监管理念,加强工作协同,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项抽查尽可能合并开展,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在公示信息、登记事项抽查中,对近两年已被抽查且未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原则上当年不再查;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探索针对更多监管领域,对近两年已被抽查且未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免于抽查。各类专项检查、专项执法原则上都应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四、规范开展随机抽查。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辅助开展抽查的,要加强对相关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要全面做好抽查事项公开、计划公开、结果公开,其中涉企抽查结果要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加强随机抽查与执法办案的工作衔接,通过抽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提高转案率。要对检查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归档保存,做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五、动态调整抽查计划。要完善年度抽查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对未列入《抽查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加的抽查,或已列入《抽查计划》但需要取消的抽查,市局有关处室在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及时会同信用监督管理处进行计划调整。调整后的计划要重新公示。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贯彻执行《抽查计划》,于2022年第一季度前制定本单位的随机抽查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六、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市局有关处室要及时制定针对各抽查事项的抽查指引,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普遍性、共性问题;对检查对象抽取层级为“区局”的计划,要加强全程跟踪。各区市场监管局要按时高效完成抽查任务,坚决杜绝“有计划、无执行”。市局将结合营商环境评价等工作,对《抽查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9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序号计划名称抽查对象抽查事项抽查比例全市预估抽查户(次)数市局业务指导处室检查对象抽取层级计划时间1企业公示信息和登记事项抽查已报送上年度年报的企业(含注册资本实缴制企业、类金融企业)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自媒体广告内容检查3%80300牵头:信用监督管理处配合:广告监督管理处市局7—11月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抽查已报送上年度年报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3%80信用监督管理处区局2—6月3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已报送上年度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2%10400信用监督管理处区局2—6月4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抽查本市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对广告活动的监管,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对规范培训时间的监管100%28000牵头:信用监督管理处配合:执法稽查处、广告监督管理处、反垄断和价格监督检查办公室市局2—12月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100%200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公安厅(局)、自然资源厅(委、局)、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各直属海关、药监局,各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推进检验检测行风建设,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于2023年10月至11月中旬在全国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回头看”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监管为民”理念,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检验检测领域行风突出问题,对2022年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开展“回头看”,持续保持对虚假和不实检验检测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继续加大对风险隐患大、问题高发频发领域的排查整治力度,有力推动检验检测机构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坚决破除检验检测市场乱象。(一)产品潜在风险领域专项整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成品油、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个人防护装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回头看”,在2022年专项检查基础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归纳总结、分门别类,实施重点监管,强化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坚持“检查一批、严处一批、曝光一批、规范一批”的工作方针,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检验检测违法案件,督促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守住安全底线。(二)生态环境领域专项整治根据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相关要求,各地市场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要聚焦碳排放数据管理和环境监测等领域,联合对碳排放核查检验检测机构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抽查。发现跨省级行政区开展业务的检验检测机构问题线索的,由业务委托地省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资质认定获取地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查实并反馈检查结果。对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并实施停止采信监测数据结果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重大失实等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机动车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整治根据《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严厉打击只收费不检车、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存在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嫌疑的,相关部门可以核查检测数据、视频、档案。对查实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移送市场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管理人以及检测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贿受贿、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部门间应当共享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数据、检验报告信息,畅通数据共享渠道,为依法履职提供有力支撑。(四)民生安全领域专项整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针对涉及民生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反映问题集中的食品、建筑材料和供排水等领域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抽查比例。加强对市场监管领域新情况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高效精准防范化解检验检测市场风险隐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检查100家机构(含20家国家质检中心)。重点监管领域和抽查数量分别为:自然资源检验检测领域5家、生态环境监测领域10家、机动车检验领域10家、水利水质监测领域5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5家、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领域5家、食品检验领域10家、成品油检验领域5家、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验领域5家、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出厂检验领域5家,其他领域抽查35家。海关部门依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予以配合,以维护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市场公平交易。对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环节中发现存在工作质量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加强监管。指导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依法调查处理检验检测机构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切实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三、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坚持打建结合,紧贴实际制定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比例,加快建立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属地监管责任、行业管理责任的检验检测监管体系。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落实情况进行指导调研。(一)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明确议事会商、情况通报等工作要求,有效整合监管资源,统筹监管政策制定,督促监管责任落实,推动监管信息共享,联合制定计划、实施检查、分析研判、通报结果。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按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二)建立重点风险领域防治体系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省内实际情况和重点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与行业主管部门协商,将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对自然资源检验检测、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水利水质监测、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食品检验、成品油检验、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验、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出厂检验等领域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强化对出现检验检测质量问题机构的监督检查,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抽取比例,扩大监管范围。(三)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推进信用监管,完善信用体系,是建立健全新型监管机制的基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要求,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监管的有效结合,建立健全适用于专业领域的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对机构实施科学分类,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中的常态化运用,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在防范化解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将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信息归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记于企业名下,及时共享信用信息,提升监管的威慑力和权威性,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有效制约。(四)提升区域协同监管能力探索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鼓励京津冀、长三角、中部、西南、西北等已建立省际协同协作机制的地区探索有效合作方式,实现监管信息互通、监管人员互派、违法线索互联、处罚结果互认,促进不同地区实现协调统一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统一大市场理念,结合职责将在辖区内开展检验检测业务的机构和活动统一纳入监管范围,既要加强对本地区发证机构的日常监管,也要重视本地区检验检测市场秩序的维护;发现跨区域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依规处理外,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给相关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五)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智慧监管探索应用,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利用市场监管总局信息化平台统筹建设契机和各地信息化平台建设既有成果,细化和完善机构档案与能力信息数据库,及时归集各方信息,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应用建设,构建行业大数据风险分析模型,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提高全系统智慧监管总体效能。四、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风险自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引导检验检测机构扎实开展自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预防、规避和降低运行风险。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倡议活动”,促使检验检测机构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自查重点: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是否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是否制定安全作业管理程序并有效实施,对有毒有害物质、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质有效管控等。市场监管总局制订了《2023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附件1)、《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承诺书》(附件2),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23年10月27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签署承诺书,并通过http://116.204.125.192/上报自查情况和承诺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完成自查、整改工作。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海关和药监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确保检验检测监管工作取得实效。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的相关方案、现场检查作业指导书和现场检查表等,将提供给地方参照。(二)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应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有关部门要结合监管实践,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增强检验检测机构竞争合规意识,提高监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要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检验检测市场乱象,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四)及时总结成效。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于2023年10月27日前报送本地区年度监督抽查计划,11月24日前报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附件3)、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上述材料均通过总局公文交换系统报送。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 左天明010-82262722附件:1.2023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2.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承诺书3.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2023年10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2023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docx附件2: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承诺书.docx附件3: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docx
  • 定了!本月起全国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公安厅(局)、自然资源厅(委、局)、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各直属海关、药监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于2022年9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根据《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要求,各级市场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要联合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等委托性检验检测活动。对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市场监管或者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并实施停止采信监测数据结果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机动车检验领域专项整治行动 各地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联合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监管,严厉打击只收费不检车、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存在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嫌疑的,相关部门可以核查检测数据、视频、档案。对查实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对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管理人以及检测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贿受贿、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联合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管,严厉查处替换被检车辆、利用软件(硬件)篡改检测结果、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控制装置参数、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处罚并停止采信相关数据和结果,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取消检验资质,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开展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2022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共计划检查100家机构(含40家国家质检中心),约占国家级资质认定机构总数的3.7%,从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重点监管领域和抽查数量分别为:生态环境监测领域10家、机动车检验领域5家、自然资源检验检测领域5家、水利水质监测领域5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6家、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领域5家、食品检验领域10家、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领域5家,其他领域抽查49家。对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环节中发现存在工作质量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将加强监管。2022年首次联合监管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海关部门依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管,指导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将交由属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检查。鉴于无人机、5G产品(含5G基站电磁辐射)等领域专业性强、技术水平要求高,将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提供技术支撑,协助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从2022年9月开始,具体时间视新冠肺炎疫情控制情况调整,请各地有关部门做好支持配合。三、开展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应由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应用,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以整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部门监管合力,结合实际联合制定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抽查比例,合理确定市、县的任务分配。 (一)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均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监管,取代原有的日常巡查和随意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地开展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对违法违规机构形成有力威慑。 (二)明确重点监管专业领域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疫情防控以及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与行业主管部门协商,将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水利水质监测、进出口商品检验、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食品检验和化妆品检验等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强化对出现检验检测质量问题机构的监督检查,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抽取比例、扩大监管范围。对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等规定检验、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从重处罚。对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要依法调查处理,切实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不断完善联合监管机制建设,联合制定计划、联合实施检查、联合通报结果。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依法依规厘清责任边界,协商抽查比例和检查内容,共同确定违法违规事实的判定依据,建立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轻检验检测机构负担。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要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处理程序,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加强行刑衔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 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 &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2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公告
    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对118种产品组织开展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全年组织抽查检验18397家企业生产经营的19440批次产品,发现1786家企业的1827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9.4%,比上年下降2.8个百分点。   图1 近五年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率  二、抽查产品区域分布情况   抽查覆盖全国30个省(区、市)。从抽查批次占国家监督抽查总量看,抽查批次占比较高的依次是广东省(21.6%)、浙江省(16.9%)、江苏省(10.2%)、河北省(8.1%)、山东省(7.0%)。从抽查覆盖区域看,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抽查产品批次分别占全国总数的76.3%、15.5%、8.2%,抽查批次集中区域与我国产业集聚区基本吻合。   三、不同规模企业质量情况   从企业规模情况看,抽查的大、中、小型企业数分别占抽查企业总数的2.3%、5.9%、91.8%,小型企业抽查比例与上年基本持平。大、中、小型企业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1.6%、2.9%、10.1%,分别比上年下降0.5、0.4、3.0个百分点。大、中型企业产品抽查不合格率持续保持较低水平;小型企业产品抽查不合格率远高于大、中型企业,抽查结果显示小型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较多。   图2 近三年大中小型企业产品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率对比图  四、生产流通领域抽查情况   从抽样领域看,生产领域抽查12734批次,占国家监督抽查总量65.5%,抽查不合格率为6.6%;流通领域抽查6706批次,占国家监督抽查总量34.5%,抽查不合格率为14.7%,比生产领域高8.1个百分点。   五、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分布情况   从2022年度国家监督抽查各产品不合格率分布情况看: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运动头盔、汽车轮胎、氮肥、农用地膜、塑料家具、塑料瓶盖、食品接触用纸容器等8种产品抽查不合格率为0%;家用燃气灶、老视成镜、水泥等59种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小于10.0%;彩色电视机、建筑防水卷材、烟花爆竹等30种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在10.0%—20.0%之间;电动自行车电池、旅行箱包、电冰箱等21种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大于20.0%,其中抽查不合格率最高的5种产品是家用双层床(83.1%)、电动晾衣架(46.2%)、磷肥(46.0%)、车用汽油清净剂(44.0%)、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43.8%)。(部分重点产品抽查结果分析见附件) 表1 近三年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率分布情况表抽查时间抽查产品(种)抽查不合格率分布情况0%小于10%10%—20%之间大于20%2020年139(13种)(57种)(52种)(17种)9.4%41.0%37.4%12.2%2021年176(7种)(77种)(65种)(27种)4.0%43.8%36.9%15.3%2022年118(8种)(59种)(30种)(21种)6.8%50.0%25.4%17.8%   六、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情况   2022年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已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分批向社会公布,公众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政务-总局文件”栏目查询抽查不合格产品信息。   对于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市场监管总局已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照《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要求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二是责令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限期完成整改,并及时对其开展复查;三是依法严肃查处抽查发现的质量违法行为,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力度,加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率较高的产品跟踪抽查,对消费投诉集中、共性质量问题突出的区域开展专项治理,严防严控抽查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严肃查处质量违法行为,保持质量安全高压监管态势,压紧压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产品高质量发展。   附件: 部分重点产品抽查结果分析.docx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5月23日
  • 质检总局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11年1月14日,质检总局公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详细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33 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 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 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 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三)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   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一节 抽  样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七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二十条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文书同时由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四条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 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节 检  验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八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 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 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一条 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二条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三条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节 异议复检   第三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告知。   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五条 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七条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生产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节 结果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 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当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 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四十四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四十六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 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五十一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企业注册地的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处理工作。有关处理结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   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地、州)的,可以参照上款规定,由相应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工作和处理结果汇总工作。   第六十一条 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市(地、州)的,应当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定了 | 这一地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抽查开始了
    甘肃省市场监管局部署开展2022年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2022年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从4月下旬开始至11月底结束。认证认可方面主要对认证机构、获证组织、认证活动、强制性产品和有机产品认证进行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方面将联合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检测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等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同时,为全面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两省合作共建兰西城市群工作备忘录》和《甘青市场一体化行动计划》,重点在机动车、环境检测、建筑建材等行业领域,抽取5-10家检验检测机构,由甘、青两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组织实施检查,强化区域协同联合监管。通知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工作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结合全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任务统筹实施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监管行为,严格执法检查责任;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对严重问题要集中力量查处,处罚结果及时公示,有力打击震慑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2023年度省级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相关直属单位,中测院:经省局同意,现将《2023年度省级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联系人:黄劲松 028-86607575刘 磊 028-86607669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3年4月25日附件:2023年度省级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为全面监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质量和认证风险,提升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促进全省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区)优化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组织实施2023年度省级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工作任务2023年省级专项监督抽查安排抽检有机产品655批次,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实施,各市(州)、县(区)市场监管局和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管理单位参与配合,委托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和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承担抽样及检验检测工作。本次专项抽查任务包括对省内主要有机产品的抽样检测及相关生产、销售现场的监督检查,范围涉及流通领域(实体商超、电商平台)及生产企业。重点对社会关注度较高、与群众日常生活紧密和有机产品证书发证量大、消费量大、历年监督抽检及舆情监测分析需要重点关注的高风险类产品开展认证有效性监督抽查。其中,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承担在生产环节抽取100批次产品的抽检任务;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承担在生产环节抽取130批次、在流通环节抽取70批次产品的抽检任务;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承担在生产环节抽取225批次、在流通环节抽取130批次产品的抽检任务。对抽检发现并经确认不合格的有机产品,省局认检监管处及时发布认证风险预警通告并加强后处理。二、实施时间本次专项监督抽查工作于2023年5月4日开始,11月30日前完成。三、工作组织专项监督抽查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检监管处统一安排协调,负责抽取确定受检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的名单,承担抽检任务的技术单位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抽样工作由被抽查获证组织或有机产品所在辖区的市场监管局派员配合省局抽样技术小组,按照《省级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抽查技术指引(2023年)》(附后)进行。省局抽样技术小组分别由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和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派员组成,开展抽样及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抽检过程中,各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省级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细化监督检查方案,精心组织,有序推进;省局认检监管处要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完成。(二)科学公正。省局认检监管处要在往年工作基础上制定完善《省级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样监测技术指引》,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因地制宜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合理确定抽查检查方式,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三)检前培训。承检机构要依照抽样监测计划,对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进行检前培训。重点开展对有机产品标准《GB/T 19630-2019》、《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5号)、《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等学习,熟悉抽检实施方案和技术指引,熟悉抽样流程和相关判定依据、检测方法要求,熟悉有机产品抽样数量、抽样单填写、样品运输以及保存方法,加强对抽样现场检查事项的实习演练,确保抽检质量。(四)依法依规。各相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认证监管职责,指导配合承检机构开展抽检监测,做好规范抽样、检测监督、通报核实、跟踪处置、依法查处等工作;要按照抽查检查的项目和依据,对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对发现并经确认的不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获证组织和认证机构,应按程序及时向社会公示查处结果,并纳入认证风险监测数据库;承检机构抽检完成后对不合格样品要严格依照规定程序处理。(五)抽查结果通报及后续处置信息报送。1.对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各承检机构要按程序在做出检验结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检监管处,并向受检单位和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托发送《四川省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附件3)。受检单位对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检监管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对抽检检验结论无异议。2.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四川省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不合格产品)后,应及时联系相关认证机构依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等规定,立即确认抽检结果并采取相应认证监管处理措施。3.未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抽查检测结果及调查处理意见不得对外引用和公布。附件:1.有机产品获证组织查验(检查)表、流通领域有 机产品抽查检查表2.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 监督抽查委托书3.四川省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结果通 知书4.省级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抽查技术指引(2023年)附件1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查验(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重点检查指引存在问题描述参考处罚依据1认证机构合法资质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1)认证机构是否经过批准: □是□否(2)认证机构经批准的认证业务范围是否包含“有机产品”: □是□否通过认监委官方网站进行查询;http://cx.cnca.cn/CertECloud/institutionBody/authenticetionList;输入认证机构名称即可查询是否取得认证机构批准,同时可查询认证业务范围。《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2认证人员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八条(1)核实到场的认证人员是否为机构委派检查组(员)本人: □是□否(2)认证人员是否经注册: □是□否(3)认证人员注册专业是否覆盖了当前申请认证的类型(种植、养殖和加工): □是□否(4)认证人员注册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5)注册的机构是否为派出机构: □是□否核实检查计划、检查报告上的机构、人员信息是否一致;通过认监委官方网站:http://cx.cnca.cn/CertECloud/person/skipPersonList,输入检查员名字即可查询注册资质和执业机构可要求派出机构或检查员本人提供其相应专业注册证书。《条例》第五十九条3认证检查计划执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九条(1)检查计划是否在现场检查前经获证组织确认:□是□否检查组现场检查时间是否按计划执行:□是□否(3)检查人员是否到场并与计划一致: □是□否检查计划是否有认证委托人签字确认;可以通过http://www.cnca.gov.cn/zl/spncp/登录监管账户,查询上报的检查人员信息、检查计划;核实检查报告中检查员、检查时间是否与上报和计划信息一致;通过企业了解检查人员到现场检查的时间或者查看差旅费报销凭证。此条倾向于认证检查现场的抽查。《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二)4认证程序及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条(1)认证人员是否按照认证规则要求,进入现场检查。 □是□否认证机构是否增加、减少、遗漏了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及程序要求:□□是□否查企业有机管理体系建立实施时间、申请时间、合同签订时间、现场检查时间;(体系建立运行3个月方可申请,申请受理后方可签订合同,提前5天下达检查任务)检查时间应选择病虫害高峰期、采收期等;对一年生作物、野生采集食用菌、加工、养殖项目等,需在生产季节内进行检查;对多年生作物如在采收期后进行检查,应进行补充抽样或者补充检查;认证机构应在委托方符合整改验证有效且产品检测合格后作出认证注册的决定;(查不符合报告验证时间、检查报告出具时间、证书出具时间)通过询问企业有关认证机构检查员进入现场检查的时间、离开时间,核查认证行为合规情况;《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5认证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1)认证机构是否出具了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 □是□否现场核实基地、工厂周边环境是否符合有机标准要求;(种养基地周边不得有交通主干线;生产加工场所周边不得有重工业、矿产、垃圾场、医院等污染源);企业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生产加工经营资质,营业执照、行政许可的范围是否涵盖认证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畜禽养殖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食品经营企业(存在委托加工的企业)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有合法的土地证明文件。现场核实企业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完全不符(提交虚假资料)是否进行产品抽样,有无发生检测不合格的现象;有无产地水土、环境空气、污染物排放等达标的证据,水土应进行检测,环境空气可采信当地环境检测数据或者证明;查询企业有无被列入黑名单;发生了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不予以通过认证。缩短转换期是否有充分证据,核实上级监督抽查的情况,加工产品关注有机配料是否达到95%以上,同一种配料是否使用常规配料;使用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是否在标准附录中列出;养殖:饲喂的饲料是否为有机来源,并且本地至少有50%有机饲料来源;畜禽是否有活动场所,圈舍活动场所面积是否满足标准规定的要求;水产饵料有机或野生来源,有无相应的证明文件。《条例》第六十一条6认证证书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认证机构是否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了认证证书并向公众提供了认证证书有效性查询方式:□是□否询问企业证书如何查询;是否获得了认证证书,如未得到认证证书原因何在?通过http://cx.cnca.cn/CertECloud/result/skipResultList查询证书的真实性。《条例》第六十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认证机构是否向产地环境不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规定的认证委托人出具了认证证书:□是□否现场核实基地、工厂周边环境是否符合有机标准要求;(种养基地周边不得有交通主干线;生产加工场所周边不得有重工业、矿产、垃圾场、医院等污染源)有无产地水土、环境空气、污染物排放等达标的证据,水土应进行检测,环境空气可采信当地环境检测数据或者证明(初审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申请时间1年,再认证可放宽到2年。)/认证机构是否向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的产品出具了认证证书:□是□否现场核实证书信息,对应有机产品认证实施目录进行核实发证产品是否在目录中。另外关注新的认证目录植物生产的产品可以进行野生采集认证,野生采集中产品不能进行植物生产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是否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了有机产品认证(适用时):□是□否抽查产品的配方和配料单核算有机配料的占比。重点关注使用的是添加剂和加工助剂是否符合标准附录E的要求加工项目适用。《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7证后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是否实施了有效的证后监督:□是□否(2)认证机构发现获证组织及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是否及时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是□否(3)证书暂停或撤销期间认证机构是否通知并监督获证企业停止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有机标志:□是□否通过http://cx.cnca.cn/CertECloud/result/skipResultList查询企业证书状态;如发生暂停、注销、撤销通过认证机构官方网站查询是否进行了相应的公示;发生暂停、注销、撤销后是否向认证委托人发出相应的通知,通知中是否明确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发生暂停期间不得使用证书和有机标志(不能按照有机产品销售),发生暂停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经认证机构验证有效后恢复。《条例》第五十九条8获证组织法定资质及信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认证机构是否对认证委托人的下列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1)具备有效的相关法定资质、资格:□是□否(2)委托认证的产品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3)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是□否是否被证实有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查看企业营业执照、行政许可(生产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排污许可等)是否有效,经营范围是否包含了发证产品的范围;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畜禽养殖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食品经营企业(存在委托加工的企业)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有合法的土地证明文件。了解认证产品上级监督抽样的情况;通过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企业上级监督抽查、行政处罚的情况和是否被列入黑名单《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9获证组织检测报告《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认证机构是否向产地环境不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规定的认证委托人出具了认证证书:□是□否(2)是否对检出禁用物质的产品进行了有机产品认证: □是□否是否进行了水土检测,有无检测报告(水包括灌溉水、畜禽饮用水、加工用水、食用菌栽培用水、渔业养殖用水),查阅相应的检测进行核实;核实场所周边环境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详见5;查产品抽样检测报告,核实有无禁用物质(农残、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检出项;其他检测项目是否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GB2762\GB2761等)现场观察养殖场、加工厂关注污染物排放对周边环境是否产生破坏及污染《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二)款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10再次加工、分装、分割《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获证组织是否违规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 □是□否现场观察和询问了解,有机生产加工所在的场所是否与证书所载明的场所一致;特别关注加工食品和屠宰肉制品是否在证书载明的场所加贴标识和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11可追溯体系《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认证机构是否对未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档案制度的组织进行了有机认证: □是□否公司是否建立了有机管理体系(现场核查申请书、手册、操作规程、分布图等是否齐全);是否按照标准要求保留了生产加工过程有关的记录(种子种苗、畜禽、水产品的引入、投入品购买票据、施肥、病虫害防治、疾病治疗、清洁消毒、采收、销售、动物出栏、水产品捕捞等)重点关注投入品购买票据和使用记录、外购有机产品销售证书、标识标签使用记录;加工重点关注配料的来源和使用量、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使用;投入产出是否合理。有无培训记录、内部检查记录;是否发生产品召回,有无相应的记录,召回产品的处置,是否进行了召回演练。《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二)款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12禁用物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1)获证组织是否被证实在生产或加工的过程中存在使用或添加禁用物质: □是□否现场观察基地有无使用禁用物质迹象(残留空农药瓶、残留的空化肥袋);现场观察作业过程使用的投入品是否均在标准允许使用范围内;抽查产品检验报告,核实有无检出禁用物质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13认证证书和标志《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8.7。认证机构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是□否(获证组织是否有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行为;对未获证产品及在允许场所外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获证产品,是否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了“有机”、“ORGANIC”等误导公众的文字;是否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上正确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在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材料上印制的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是否存在变形、变色;是否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通过http://cx.cnca.cn/CertECloud/result/skipResultList查询企业证书状态;证书一旦被注销或者撤销都不得持续使用有机标,也不得宣称有机销售;核实标签使用记录,关注暂停或撤销后是否持续使用了有机标签。核查企业宣称文件(宣传册、广告牌等)宣称信息是否与认证范围保持一致;刊印的证书是否与原件保持一致;宣称有机产品销售是否在包装上加贴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标识和有机码,关注自行印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与标准色泽、形状是否一致;抽查产品有机标签使用与认证机构签发是否一致(品名、规格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建立了有机标签使用台账,现场核实标签账物的一致性。包装上标注有机XX或者印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必须加贴有机码标签(可以喷印或加贴)《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14销售证《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1)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标明的数量是否超过了认证委托人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批准的数量: □是□否核查是否向客户开具了销售证书,所开具销售证书的总量是否超过认证证书总产量;销售证书的开具是否有销售合同、发票。销售证、合同、发票上载明产品名称、数量是否一致。15配合检查情况(1)获证组织是否拒绝接受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是□否场所、文件、票据等均应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出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产品名称生产企业认证机构证书编号有机码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重点检查指引
  • 监管丨这一地方将抽查120家检验检测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等9个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委(建交委)、农业农村委、民防办,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国市监信〔2020〕11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沪市监信用〔2022〕63号)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上海海关、市民防办、市药品监管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度本市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2022年,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共计检查120家机构,抽查总体比例为10%。对涉及民生安全的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领域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抽查比例。对已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同时,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求,加强对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碳排放核查等领域的监督抽查。现场检查原则上于2022年9月20日前完成,10月31日前汇总检查情况,并将检查发现机构涉嫌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各有关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现场检查期间,请各区相关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在执法检查人员配备上予以支持配合。 (一)联合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结合货车非法改装改标整治、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等工作,检查机构是否按照检验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车辆检验,并真实出具检验结果、报告。计划抽查机构数30家。 (二)联合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重点检查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情况,以及出具环境监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计划抽查机构数25家。 (三)联合实施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联合对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重点检查机构检测条件和能力保持情况,以及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计划抽查机构数25家。 (四)联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加大对本市法医物证类鉴定机构抽查比例。重点检查机构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的技术规范适用和鉴定质量管控情况。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 (五)联合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情况,以及检验鉴定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公正。计划抽查机构数10家。 (六)联合实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民防办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防护设备检测能力是否持续保有,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以及检测报告是否规范、真实。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 (七)联合实施化妆品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工作规范性和检测数据真实性。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 (八)实施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能力条件持续保持情况,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有效性。计划抽查机构数15家。二、开展各区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各区对辖区内获得本市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随机抽查比例应不低于15%。各区相关监管部门要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和本通知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被检查对象原则上与市级监督检查随机抽取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发生重复,其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应根据全市的统一安排,统筹推进。要积极联合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本年度辖区内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着力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一)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持续巩固完善检验检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针对实施重点监管的领域,各区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要结合区域实际,参照市级部门分工,积极组织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同时,各区市场监管、司法、海关、民防等部门还应加强协同配合,更好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 (二)发挥综合监管合力。要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上,积极创新监管手段。以机动车领域、生态环境监测领域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抓手,结合监管对象行业特点,开展差异化监管。要注重通过举报、投诉信息等渠道主动发现问题,形成精准化监管。 (三)加大信息系统运用。要充分运用各区“互联网+监管”系统,规范抽查程序和流程,实现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随机抽取,及时做好抽查结果归集共享,提高监管执法的有效性、公正性。 (四)加强专业技术支撑。根据检验检测领域的专业特点和监管需要,各区相关监管部门除随机选派监管人员进行检查外,可以聘请有关行业专家共同参与,提供专业技术辅助,提高检查问题发现率。 (五)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检验检测机构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各区相关监管部门应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依照各自工作职责进行调查处理,严厉打击不实、虚假等检验检测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三、严格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 各检验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检测活动的市场参与主体,一要增强责任意识,落实自身主体责任;二要提高自觉守法意识,确保独立、客观、公正、真实地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三要强化质量意识,着力提升自身管理能力水平。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立足工作实际,围绕资质能力、人员和仪器设备、质量管理、检验检测活动合规性等方面,扎实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并如实填写《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对于发现的风险隐患要及时反思、准确分析、有效改进,切实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发生。各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22年7月25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以备待查。四、从严打击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员、物品、技术装备保障,确保全面完成本次工作任务。 (五)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于2022年8月31日前将本区2022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方案报送市市场监管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并于10月31日前报送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总结。
  • 通告|2021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
    2022年第9号 关于2021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告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1〕33号)要求,市场监管总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药监局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方式,组织完成了2021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联合监督抽查将自然资源检验检测、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水利水质监测、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和食品检验作为重点领域,以打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为主要目标,共计抽查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300家(含94家国家质检中心)。其中,抽查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机构10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3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5家,水利水质监测机构10家,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机构10家,食品检验机构60家,其他领域机构175家。从总体情况看,大部分机构能够依法依规履行主体责任,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本次监督抽查有5家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已主动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见附件1)。监督抽查共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机构89家,占全部抽查机构数量的29.7%。其中,涉嫌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机构9家,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机构9家(见附件2),其他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等一般性违规问题的机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16号)要求,本次监督抽查对94家国家质检中心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共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国家质检中心29家。其中,涉嫌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机构4家,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机构2家。二、主要问题(一)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一是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本次监督抽查发现的主要情形有未经检验检测出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二是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主要情形有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要求导致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无法复核。三是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二)一般性违规问题一是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二是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分包情况。三是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四是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五是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报告。(三)普遍性问题本次监督抽查发现的机构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虽不构成违法违规,但需要通过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手段督促机构自行改正。一是原始记录不规范。部分机构存在原始记录信息不充分、不完整现象。二是法律法规不熟悉。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求掌握不全面,理解不准确。三是内部管理不科学。主要表现为设备标识管理不规范,设备状态标识不统一,内部标识使用不严谨,样品流转、存储不满足标准规范要求等。三、处理结果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相关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处理结果如下:(一)对涉嫌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9家机构,已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移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对存在虚假检验检测行为等违法失信机构,严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二)责令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问题的9家机构限期改正,并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罚款。(三)责令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进行检验检测、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等问题的机构1个月内改正。四、相关要求(一)加强属地监管,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抓好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后续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对9家涉嫌不实、虚假检验检测的机构,待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执法调查及处罚后另行公示。(二)认真做好整改,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落实整改,确保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强化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合规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培训学习,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确保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可靠、准确。(三)密切沟通协调,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协调,推动失信联合惩戒,不断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附件:1. 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2. 责令改正/整改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附件1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附件2责令改正/整改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 质检总局规定消费品抽查占国抽总量的50%以上
    3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深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总局局长支树平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听取了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国家监督抽查制度的基本情况以及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工作措施的汇报。会议对国家监督抽查制度在发现质量问题、维护质量安全、提高质量水平、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明确要求全系统要更加主动地深化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会议认为,监督抽查制度是《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政府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质检系统依法履职的一项重要手段。这项制度实施29年来的实践表明,监督抽查制度是查处质量问题的&ldquo 利剑&rdquo ,是衡量质量状况的&ldquo 尺子&rdquo 。国家监督抽查是质量监管体系中基础性的关键制度,与总局的标准、认证、计量、质量、执法、检验等各项职能密切相关,牵一发而动全身,是质量监督系统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责的有效手段。监督抽查的制度设计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体现了政府事后监督的特点,这正是监督抽查制度保持生命力的根基所在,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   会议讨论通过了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改革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总体思路的汇报。支树平强调,要更好地发挥监督抽查制度的作用,必须以更加主动的精神,深化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改革,关键是要围绕&ldquo 五个突出&rdquo 增强监督抽查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一是要突出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切实加大消费品抽查力度,突出抽查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安全项目,使全年抽查消费品的种类、企业和批次占国抽总量的50%以上 关注商品销售新业态,扩展抽查领域,加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组织在电子商务集中地区开展调研,研究典型经验,拿出好的监管方式在全国推广。二是要突出质量评价特别是发现质量问题的功能。对于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来说,质量评价与发现质量问题这两大功能是相互贯通的,进行质量评价是监督抽查制度的重要功能,它应当成为评价产品、产业和区域质量状况的重要指标体系。要借鉴环保、能效等已经纳入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的做法,将持续跟踪抽查与随机抽查有机结合起来,把国家监督抽查与地方监督抽查的数据运用好,使监督抽查合格率成为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序列的权威的质量评价指标。三是要突出系统联动作用。改革完善国家监督抽查制度,强化地方监督抽查统筹管理,使监督抽查成为联接系统上下、部门内外的重要手段。通过监督抽查,加强行政部门与技术机构的合作,加强各业务间以及各部门间监管手段的联动,强化质量监督整体合力。四是要突出质量社会共治。通过监督抽查强化与各相关部门、地方政府、行业组织、技术机构和社会公众的互动,推动信息共享,回应人民群众的质量关切,发挥市场倒逼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作用。五是要突出责任追溯和后处理。充分运用好抽查结果,加大抽查后处理工作力度,对抽查不合格产品及企业依法层层追溯、处理到位,对存在典型问题的产品、企业、行业进行深度曝光。综合运用各项质量监督手段,督促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完善监督抽查闭环管理。同时,要按照中央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不断完善国家监督抽查制度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支树平最后强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对改革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总局各相关部门都应给予重视和支持。会议原则同意成立监督抽查技术评审支撑机构、加强监督抽查信息化建设、加大抽查经费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 这一地方启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通知要求组织做好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2〕81号),进一步压实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责任,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好本级监督检查一是做好工作衔接。前期,省局已联合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部署开展了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碳核查检验、建筑工程材料等领域的专项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协调衔接,原则上不得重复实施检查,坚决杜绝多次检查、反复进场,要做到“有事必查、无事不扰”,减少对市场主体干扰。二是明确检查重点领域。各市市场监管局要根据年度检查情况,视情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继续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水利水质监测、进出口商品检验、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食品检验和化妆品检验等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三是明确检查重点内容。各类检查工作要以整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为重点,对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等规定检验,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切实维护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二、配合开展好省级监督检查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结合年度检查工作进度,省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情况,将组织对防护用品(消杀)检验机构20-25家、油品质量检验机构20-25家实施检查,将会同济南海关、青岛海关对5-8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实施联合检查。请相关市、县(市、区)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监管执法人员,参与省级监督检查工作。三、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年监督抽查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周密部署,扎实推进。一是强化协同监管。发挥市场监管系统监管合力,综合运用信用监管、广告监管、网络监管、价格监管等各种手段,提升检验检测监管效能。二是强化智慧监管。各类检查工作要全部使用“山东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管系统”记录结果,做到全程网办、全程监控、全程留痕。要用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手段,提前研判、提前预警、精准打击,提高监督检查靶向性。三是强化检查帮扶。对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未造成相关危害和社会影响的,可以按照总局39号令第二十四条等规定,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和告诫等方式进行整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检查工作,帮扶各类轻微违规机构及时纠正错误,提升能力,切实推动规范发展。四是强化一体推进。对检查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协调相关属地执法稽查单位,锁定线索、固定证据,推动监管与执法一体推进。要按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总局39号令、16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严从重处罚。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的机构,要在依职责处罚的同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并跟踪进展情况。五是强化联合惩戒。要深化落实《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全社会公开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并及时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开曝光违法典型案例,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社会共治格局。六是强化工作纪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查中要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各类检查期间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被检查机构组织的任何参观或宴请等可能影响检查公平、公正的活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检查工作要严格落实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请各市市场监管局于11月10日前将本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报送省局。联 系 人:辛磊铭 王振联系电话:0531-51792378,51792383(传真)邮 箱:scjgrzc@shandong.cn附件: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0日
  •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等9个部门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
    各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委(建交委)、农业农村委、国动办,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国市监信〔2020〕11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沪市监信用〔2023〕64号)等文件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国动办、上海海关、市药品监管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本市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2023年,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共计检查120家机构,抽查总体比例为10%。将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对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持续巩固深化2022年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针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加强监督抽查。强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充分运用信用等级评价、告知承诺后续监管等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现场检查原则上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9月30日前汇总检查情况,并将检查发现机构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移送各有关执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现场检查期间,请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在执法检查人员配备上做好支持配合。(一)联合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管。结合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货车非法改装改标整治等工作,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划抽查机构数30家。(二)联合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重点检查检测场所、设施环境、设备人员等基本资质条件能否有效保持,以及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情况。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划抽查机构数30家。(三)联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的技术规范适用和鉴定质量管控情况。严厉打击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或标准进行鉴定、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四)联合实施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测仪器设备、设施条件和检测能力是否符合要求,严厉打击技术能力和基本条件不能持续保持、未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20家。(五)联合实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动办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在防护设备关键原材料性能、产品质量和安装后功能检测方面的能力保持情况以及现场检测过程的规范性。严厉打击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报告、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六)联合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情况,以及检验鉴定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公正。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和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10家。(七)联合实施化妆品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场所条件、环境设施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严厉打击不具备相应检验条件和能力、未按照规定检验方法开展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八)实施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能力条件持续保持情况,检验检测活动合规性及结果有效性。计划抽查机构数15家。二、开展各区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各区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应参照市级检查要求,由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共同开展,对辖区内获得本市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随机抽查比例应不低于15%。各监管部门要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和本通知要求,加强跨部门沟通协作,合理制定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被检查对象原则上与市级监督检查随机抽取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发生重复。其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应根据全市的统一安排,统筹推进。(一)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理念,规范开展随机抽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科学规范、公正透明地开展检查工作。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可以邀请行业技术专家参与辅助检查,提高检查问题发现率。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二)强化重点领域监管。根据有关市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持续在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碳排放检验检测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针对往年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切实抓好机构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要结合《关于强化检验检测领域执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工作要求,加强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执法。(三)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各区相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联合监管机制建设。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各区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压实各自职责,细化责任分工,确保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碳排放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检查工作落地见效。在司法鉴定、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化妆品检验以及其他检验检测领域,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与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更好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切实履行好属地化监管职责。(四)做好信用监管衔接。除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之外,不断创新丰富监管方式。要强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提高监管精准性。(五)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分析研判,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并由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后续调查处理。对发现的突出违法行为,坚持从严从重查处。要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失信惩戒,对查处的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检验检测案件,各部门应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共同推进落实失信联合惩戒。三、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自纠工作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扎实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自查的重点为: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等。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2023年度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详见附件)要求,于2023年6月15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四、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保障。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工作,认真谋划、周密部署,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员、物品、经费和技术装备保障,共同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压实工作责任。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明晰责任边界,避免出现职责交叉、边界不清等问题。(三)依法主动公开。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向社会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确保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有序开展,杜绝随意执法。(四)恪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应当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依法履职。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等。(五)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本区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方案报送市市场监管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并于9月30日前报送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 附件:2023年度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上海海关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23年5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
  •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省饲料监察所:为切实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饲料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2023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农办牧〔20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下达2023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原则按照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和“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深入贯彻落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实行监督检查与监督抽检相结合,重点检查问题较多的生产企业和经营者,重点抽检问题较多的饲料品种,坚持生产企业监督抽查“全覆盖”,加大经营和养殖环节监督抽查力度,不断提高饲料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二、工作任务(一)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各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自配料的养殖者开展监督检查。1.检查重点。2022年度被部、省通报有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必检;有信访投诉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单位)重点检查;过往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单位)开展“回头看”。2.检查数量。各县(市、区)每半年、各市(州)每年至少随机抽查一次,并确保辖区内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自配料的养殖者每年至少全覆盖检查一次;省级适时组织随机抽查,抽查数量不低于50家。3.检查内容。一是生产环节。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履行产品质量安全和行业生产安全主体责任以及生产许可条件符合性等情况。二是经营环节。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建立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对经营的产品履行查验义务并建立购销台账等情况。三是养殖环节。重点检查使用自配料的养殖者遵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7号规定等情况。四是标签检查。在对生产、经营和养殖环节开展监督检查时,要对饲料产品标签开展全面检查,重点关注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可饲用天然植物原料、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等,督促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落实饲料标签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标示相关内容,杜绝扰乱市场的不规范标示行为。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3。(二)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专项监测1.监督抽检。具体抽检计划及要求见附件1。2.专项监测。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第246号,并结合历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新风险因子、饲料质量安全案件查处发现的问题,以及举报线索等方面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饲料中药物及非法添加物专项监测,进一步提升饲料质量安全水平,净化饲料市场。适时开展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可饲用天然植物原料、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和养殖动物毛发中“瘦肉精”等的风险监测。具体监测计划由省饲料监察所另行制定。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既是保障饲料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履职尽责和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实效。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加大问题较多的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检查力度,提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抽检比例,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二)规范抽检工作。各地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2023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见附件2)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要求,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严格核查监督抽检饲料产品标签、执行标准、保质期、样品基数等内容,规范监督抽样和检验行为,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三)严格检打联动。各地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推进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监督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组织查处。严格执行《四川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的企业要按要求从严监管。要抓典型案件查处,震慑、教育和引导企业遵规守法,确保通过监督抽查取得保障饲料质量安全、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提升执法权威的良好效果。(四)及时反馈问题。各地在执行计划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厅饲料兽药处和省饲料监察所联系。各市(州)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汇总和总结监督抽查工作情况,并于2023年11月20日前将相关情况及《饲料监督抽查工作情况统计表》报送我厅。联 系 人:严 华 高庆军联系电话:028-85505220 028-85598229邮 箱:28797202@qq.com附件:1.2023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2.2023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3.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内容4.饲料监督抽查工作情况统计表四川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3月6日 川农函〔2023〕95号 附件1-4
  • 未来3月广西将抽查71家检验检测机构
    近日,广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全区食品和建筑工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按15%的比例,分别从全区食品、建筑工程检验检测机构中,随机抽取出26家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和45家建筑工程检验检测机构作为专项监督检查对象。本次监督检查时间为2021年8-10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1年全区食品和建筑工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管局,各食品、建筑工程检验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全区食品、建筑工程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升检验检测质量,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决定于2021年8月起在全区组织开展2021年食品、建筑工程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按照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通过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按15%的比例,已分别从全区食品、建筑工程检验检测机构中,随机抽取出26家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和45家建筑工程检验检测机构作为专项监督检查对象。  二、检查时间  本次监督检查时间为2021年8-10月,具体检查时间和行程另行通知。  三、检查主要内容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在下列情形,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1、未经检验检测;  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  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  4、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  5、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  (二)存在下列情形,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  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  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  (三)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四)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五)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四、检查方式和结果运用  (一)现场检查。检查组自2021年8月起对本次随机抽取的食品、建筑工程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各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查对象名录后,通过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取2名行政检查人员,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派出的2名技术专家共同组成检查组,采取不预先通知的飞行检查,按《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表》(附件)所列内容进行逐项检查。  (二)检查结果处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一般性的违规问题,各市市场监管局要责令检验检测机构在15天内改正,形成书面整改材料,经检查组技术专家签字确认整改到位后,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提交备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市场监管局要立即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本次监督检查结果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统一向社会进行通报,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将检验检测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  (三)检查结果公示。各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务必及时将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企业信用档案,监督检查结果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各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检查人员应在监督检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登入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录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市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及时完成辖区内行政检查人员的信息录入和随机匹配,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扎实开展。  (二)依法严厉查处,落实监管职责。各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大检查后处理工作力度,对责令限期改正的机构,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严格依法查处,并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查处情况,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形成震慑效应。  (三)严守纪律规定,确保工作实效。各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要全程做好疫情防控,做好个人防护,并严格按检查任务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客观如实反映被检查机构的情况。检查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遵守财政经费使用制度,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轻车简从、厉行节约,配合开展检查的技术专家各项费用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承担,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被检查机构组织的任何参观或宴请等可能影响检查公平、公正的活动。被抽取检查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检查,违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请各市市场监管局明确1名具体负责协调本次检查工作的联络员,于8月1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处。  联系人:农贵林、许晓洁,联系电话:0771-5360210。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21年8月6日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表.doc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推进检验检测行风建设,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3〕90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豫市监办〔2023〕50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决定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回头看”行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监管为民”理念,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检验检测领域行风突出问题,对2022年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开展“回头看”,持续保持对虚假和不实检验检测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继续加大对风险隐患大、问题高发频发领域的排查整治力度,有力推动检验检测机构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坚决破除检验检测市场乱象。(一)产品潜在风险领域专项整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成品油、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个人防护装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回头看”,在2022年专项检查基础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归纳总结、分门别类,实施重点监管,强化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坚持“检查一批、严处一批、曝光一批、规范一批”的工作方针,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检验检测违法案件,督促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守住安全底线。(二)生态环境领域专项整治。根据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相关要求,各地市场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要聚焦碳排放数据管理和环境监测等领域,联合对碳排放核查检验检测机构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抽查。发现跨省级行政区开展业务的检验检测机构问题线索的,由业务委托地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问题线索上报省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移交资质认定获取地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查实并反馈检查结果。对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并实施停止采信监测数据结果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重大失实等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机动车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整治。根据《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严厉打击只收费不检车、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存在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嫌疑的,相关部门可以核查检测数据、视频、档案。对查实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各地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管理人以及检测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贿受贿、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部门间应当共享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数据、检验报告信息,畅通数据共享渠道,为依法履职提供有力支撑。(四)民生安全领域专项整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针对涉及民生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反映问题集中的食品、建筑材料和供排水等领域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抽查比例。加强对市场监管领域新情况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高效精准防范化解检验检测市场风险隐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省级组织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检查250家机构,从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重点监管领域和抽查数量分别为:机动车检验领域110家、生态环境监测领域50家、食品检验领域40家、水利水质监测领域20家、成品油检验领域10家、碳排放核查领域10家、消防产品检测领域10家。对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环节中发现存在工作质量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加强监管。指导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依法调查处理检验检测机构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切实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现场检查从2023年12月开始,请各地有关部门做好支持配合工作。三、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组织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要求各地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应由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坚持打建结合,紧贴实际制定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比例,加快建立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属地监管责任、行业管理责任的检验检测监管体系。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落实情况进行指导调研。(一)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综合监管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明确议事会商、情况通报等工作要求,有效整合监管资源,统筹监管政策制定,督促监管责任落实,推动监管信息共享,联合制定计划、实施检查、分析研判、通报结果。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按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统一大市场理念,结合职责将在辖区内开展检验检测业务的机构和活动统一纳入监管范围,既要加强对机构的日常监管,也要重视本地区检验检测市场秩序的维护;发现跨区域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依规处理外,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给相关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二)建立重点风险领域防治体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和重点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与行业主管部门协商,将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对自然资源检验检测、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水利水质监测、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食品检验、成品油检验、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验、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出厂检验等领域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强化对出现检验检测质量问题机构的监督检查,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抽取比例,扩大监管范围。(三)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推进信用监管,完善信用体系,是建立健全新型监管机制的基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要求,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监管的有效结合,建立健全适用于专业领域的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对机构实施科学分类,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中的常态化运用,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在防范化解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将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信息归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记于企业名下,及时共享信用信息,提升监管的威慑力和权威性,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有效制约。(四)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智慧监管探索应用,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利用各地信息化平台建设既有成果,细化和完善机构档案与能力信息数据库,及时归集各方信息,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应用建设,构建行业大数据风险分析模型,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提高智慧监管总体效能。四、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风险自查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引导检验检测机构扎实开展自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预防、规避和降低运行风险。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倡议活动”,促使检验检测机构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自查重点: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是否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是否制定安全作业管理程序并有效实施,对有毒有害物质、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质有效管控等。省市场监管局制订了《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承诺书》,各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23年12月10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签署承诺书,并将自查情况和承诺书上报所属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确保检验检测监管工作取得实效。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的相关方案、现场检查作业指导书和现场检查表等,将提供给地方参照。(二)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应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有关部门要结合监管实践,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增强检验检测机构竞争合规意识,提高监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要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检验检测市场乱象,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四)及时总结成效。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于2023年12月1日前将本辖区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于12月30日前将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报送省市场监管局检验检测监管处邮箱:hnjyjcjgc@163.com。联系人:河南省市场监管局 李 鹏 0371—65566809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王 浩 0371—66309172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蔡庆军 0371—87166758张金瑞 0371—87165964河南省水利厅 李 明 0371—65571552 附件:1.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2.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承诺书3.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水利厅2023年11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
  • 全军覆没!河北抽查60家环境监测机构全部不合格!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4a529520-d551-4960-bc85-1f4b40bca3ac.jpg" title=" 图1.png" alt=" 图1.png" / /p p   2018年12月20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验检测活动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在抽查的60家环境监测机构中,有4家撤销资质,15家责令整改,继续核查2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39家责令改正。60家环境监测机构全部存在问题!全文如下: /p p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质监局(市场监管部门)、环境保护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各相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p p   随着近年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的放开,我省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发展极为迅猛,已有200多家机构广泛参与到我省生态环境管理工作中,促进了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良性发展,逐步形成政府环境监测力量与社会检测资源良性互补,使我省环境监测事业逐步规范管理和全面提高,为全省生态环境管理提供了有力技术支撑。目前绝大数社会化监测机构均建立了满足资质认定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做到科学规范、诚信服务,但也有部分机构对技术标准和评审准则理解不到位,监测质量较差,甚至存在失信违法、出具虚假报告破坏监测市场的恶劣行为。为进一步净化环境监测市场,促进我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良性发展,根据《关于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验检测活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冀质监发〔2018〕45号)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对全省60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p p   一、基本情况 /p p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分别选派行政监管人员、环境监测技术专家及各市监管人员随机搭配,联合组成11个检查组,对随机选择的60家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其中1家未开展工作、1家关闭,1家机构已于7月份注销环境领域检测能力,实际有效检查机构57家。接受检查的机构分布在11个地市,其中石家庄14家、张家口5家(1家未开展工作)、承德2家,秦皇岛5家、唐山5家、廊坊5家(1家环境领域检测能力注销)、沧州6家、保定4家(1家关闭)、衡水4家、邢台4家、邯郸6家。 /p p   现场检查按照“2018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检查A+B表”和“2018年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报告抽查记录表”所列条款,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遵守法律法规、检验检测报告质量和诚信建设等三个方面实施监督检查,并对现场检查前抽取的每家待查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核查和回溯。 /p p   二、现场检查情况 /p p   在本次联合检查中,发现“A+B表”条款问题424项,检验检测报告问题694项,具体问题清单均已现场交办机构整改。抽取的检测报告中发现问题最多的是第7条“检测过程应具有可追溯性,试验过程所记录的信息应完备,试验条件、操作步骤、试验时间等应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在授权签字人考核中,发现有5人不符合要求,2人部分签字领域不满足要求。具体问题主要有以下表现: /p p   (一)部分机构不遵守法律法规,涉嫌存在虚假报告和检测数据失实现象。本次检查中发现:河北益环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华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同一台设备同一时间出现在不同地点,采样时间与检测时间前后顺序错位 张家口市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二氧化硫检测参数检测时间不满足标准要求,油烟采样时间不满足标准要求,个别项目采样时间与报告出具时间前后错位 河北海之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标准设置采样流量,同一时间段同时开展4个点的采样工作 兴隆县海澜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用于五日生化需氧量检测校准温度为37℃,用于粪大肠菌群检测的超级恒温水浴未校准45℃ 保定隆安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超范围出具检测报告 河北德诚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过程中图谱创建时间与检测时间不一致 河北绿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未按标准时间要求开展检测工作 秦皇岛清宸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恶臭配气室面积不够、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 邯郸潇湘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和河北泰孜特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验收监测过程中非甲烷总烃1小时内采集三次作为三次分析结果,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河北云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非甲烷总烃监测时间与实际采样时间不符,臭气浓度采样真空瓶数量达不到要求 河北祥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采样时间与样品流转时间前后错位,现场监测时臭气浓度真空采样瓶数量不足 河北冀美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生化培养箱校准温度不满足检测参数温度要求,个别时间段原始记录加标回收数据全部相同,非当日加标回收结果 廊坊廊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和河北缘和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准则要求。 /p p   (二)部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能力未及时履行变更手续。邯郸市领创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等13家机构未有效实施标准查新,出现标准管理失控,影响了标准变更的工作进度 河北冀美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5家机构标准作废且无替代的新标准,未及时申请作废标准注销。  (三)部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能力不能适应生态环境监测要求。河北冀美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先河正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廊坊华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张家口博浩威特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益环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张家口弘康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廊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河北缘和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天大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环简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秦皇岛清宸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河北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承德卓远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等机构的检测报告问题居多 保定隆安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河北缘和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邢台市晟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河北环简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河北茂厚环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5家机构授权签字人考核不合格或部分项目领域不满足要求。 /p p   (四)部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不规范。未定期对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进行自查,尚未建立制度或采取措施确保检验检测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管理符合规范要求。 /p p   (五)检验检测分包管理不规范。河北正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11家机构未获取客户同意进行分包或未标注分包方有关信息等,不符合RB/T214-2017的要求。 /p p   (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控措施重视程度不足。部分机构实验室内部质控仅制定了程序文件,未有效落实到实际实验过程。本次抽查的682份报告中30%以上的报告存在不同程度的质控问题。如未按标准要求进行质控,缺少质控标样、盲样测试、密码平行等质控措施。  (七)检验检测数据原始性、可追溯性不足。检查中发现:部分机构检测结果的可追溯性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检测结果无原始记录数据的支持 样品交接过程涂改,其真实性存在质疑 设备不满足检测工作要求但报出结果,结果可靠性质疑。 /p p   (八)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重视程度不足。个别机构不重视外部质控措施,不积极参加能力验证或对能力验证过程不重视,致使验证多个项目不合格。 /p p   三、监督检查处理结果 /p p   在接受检查的60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中,18家机构存在严重问题,1家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1家机构噪声检测存在不符合标准要求,1家机构暂停,39家机构存在其他一般性问题。经研究,处理结果如下: /p p   (一)对河北益环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华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3家机构涉嫌虚假数据报告问题,责令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测数据、结果。同时,石家庄、张家口市质监部门和环保部门要联合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嫌虚假数据报告线索问题进一步调查,如查实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报告,及时报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机构做出“撤销资质”处理。对赛夫替河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由保定市质监局按照163号令45条第二款规定撤销其资质。 /p p   (二)对以下15家机构“责令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河北德诚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河北绿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河北海之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兴隆县海澜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保定隆安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秦皇岛有限公司、秦皇岛清宸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邯郸潇湘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河北泰孜特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云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冀美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廊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河北缘和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河北祥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茂厚环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p p   各市质监部门恢复以上机构资质需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后,方可继续开展业务。 /p p   (三)请沧州市质监局、环保局联合对沧州市正源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噪声检测过程中出现的时间过短问题线索进一步核实,如查实机构检测结果数据失实,由市质监局依法处理。暂停张家口百信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外检测业务,待其变更资质认定通过后方可继续对外开展检测工作。 /p p   (四)对以下39家机构责令改正,整改期限不超过1个月。衡水衡润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河北华普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河北京瑞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华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邯郸市领创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碧蓝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嘉澳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拓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德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先河正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河北弘盛源科技有限公司 沧州金原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沧州天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沧州兴元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鼎泰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海蓝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张家口博浩威特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张家口弘康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福榕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河北天大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秦皇岛润森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林德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河北柏特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廊坊新环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廊坊华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廊坊市欣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邢台市晟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河北环简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河北信鼎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承德卓远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唐山德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唐山永正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唐山天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唐山众联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河北正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雄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科赢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德普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p p   以上机构整改完成后,由各市质监局自行验收整改情况。 /p p   四、工作要求 /p p   (一)各市质监局、环保局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检查结果,做好对被检查的检验检测机构后处理工作和整改复核工作,并于12月31日前将撤销、注销、暂停、处罚机构处理和验收情况分别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生态环境厅。 /p p   (二)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以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为重点,举一反三,查找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细化纠正预防措施,确定整改节点,明确相关责任人,保证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p p   (三)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强化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规范从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要对照本次专项监督检查所通报的问题,结合本单位工作情况,从资质条件的符合性、资质管理的有效性、技术服务规范性以及技术服务能力等方面深入开展自查自改。要坚持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的培训教育并举并重,加强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能,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本次专项监督检查未抽查的机构,2019年01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所在地市质监局、环保局,01月20日前,各局将汇总所在地市的机构自查报告分别报送对应的上级主管部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附件1拟撤销资质4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问题汇总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47a7a66c-9311-41a0-b5d7-1c3f6af5d841.jpg" style=" " title=" 图2.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ef4d30b6-c812-4e5a-bcb3-b85992724701.jpg" style=" " title=" 图3.png" / /p
  • 质检总局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意见稿   为更好地适应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需要,规范好、组织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我局将2001年颁布实施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第13号令)修订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30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邮编:100088)   传真:010-82260107   电子邮箱:xiezhl@cnis.gov.cn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分类]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 [原则] 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 [组织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 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 [监督抽查范围]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 [抽查费用]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以及食品监督抽查购买样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 [企业义务]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监督抽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九条 [不得重复抽查] 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查和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 [发布信息]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 [监督抽查计划]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开展食品监督抽查工作。   第十二条 [承担监督抽查检验机构的委托和管理] 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中的抽样检验和判定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下达监督抽查任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或者委托的部门和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实施规范或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三)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   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一节 抽 样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 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六条 [抽样的实施]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和抽查、抽样方法、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内容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中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七条 [样品的规定]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开展食品监督抽查,应当购买样品。   第十八条 [不宜抽样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有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拒绝抽样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二十条 [防拆封措施]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抽样文书]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抽样文书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文书同时由承担抽样工作的机构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无法抽样的情形] 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样品的运输] 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四条 [拒绝监督抽查的认定]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市场抽样样品的确认] 在市场抽取样品时,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真伪等情况。生产企业对需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节 检 验   第二十六条 [样品的接收]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样品的管理]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异常情形的处理]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原始记录]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 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 [现场检验] 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一条 [检验报告] 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二条 [检验结果上报]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三条 [样品的处理] 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食品监督抽查的样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节 异议复检   第三十四条 [结果告知]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承检机构告知。   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五条 [复检申请] 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 [复检受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样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食品监督抽查的复检,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复检费用] 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企业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八条 [复检结果上报] 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节 结果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发布结果]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及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属于国家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责令整改] 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必须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 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该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 [不合格产品召回和处理]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理 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召回,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必要的技术处理,其他不合格产品应当在负责后处理的部门监督下销毁,防止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复查] 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原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质量分析会]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第四十四条 [跟踪检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四十五条 [转交处理]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拒绝监督抽查的法律责任]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企业更换样品的法律责任] 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继续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企业的法律责任]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逾期不改正企业的公告]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五十条 [复查不合格企业的法律责任]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 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五十一条 [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产品的处理]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伪造检验结果的法律责任]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重复抽查的法律责任]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规抽样的法律责任]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或拒不改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参与监督抽查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一]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   (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有违法收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参与监督抽查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二]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注册地经营地不一致企业的处理] 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由企业注册地的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处理工作。有关处理结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   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地、州)的,可参照上款规定,由相应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工作和处理结果汇总工作。   第六十条 [移交] 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市(地、州)的,应当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12月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三部委抽查!四类仪器采购违法违规行为
    大量仪器设备采购袭来临近年底,老鱼发现大量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开始“集中”采购仪器设备,采购密度高,金额大:800万!浙江理工大学600MHz固液体核磁共振波谱仪采购项目1160万!北京理工大学量子材料全温区热电性能测量系统采购项目1465万!北京理工大学纳米光谱与成像探测系统、超高速波长调制光学测量系统采购项目1450万!北京大学现代农业研究院2023年科研设备采购项目1688万!北京理工大学超精密低噪声测试平台系统、场发射环境扫描电子显微镜等采购项目1150万!北京理工大学低温磁场扫描隧道显微镜、多功能针尖增强拉曼光谱仪采购项目1096万!东北农业大学植保学院科研创新公共平台建设项目采购990万!湖北工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产品质量检测技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数字化实验室建设1220万!山东大学快速转盘共聚焦显微镜、大型模拟移动床连续色谱等采购项目1172万!山东中医药大学专用设备采购项目1300万!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三合一高分辨质谱仪采购项目2500万!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原位球差校正透射电子显微镜采购项目1300万!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等离子聚焦离子束扫描电子显微镜采购项目1300万!中国科学院分子植物科学卓越创新中心单细胞原位空间蛋白组表型分析系统采购项目1488万!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基因组研究所全自动多位点基因分型系统等一批仪器采购项目3798万!恩施州中心医院2023年临床检验试剂(国产)采购项目当然,还有前日小谱君谈到的山东农业大学购买冷冻电镜的项目,从往年的记录上看,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机构几乎每年Q4都会出现比较集中的政府采购计划。点击查看更多招标采购项目财政部通报处罚违规采购然而,财政部近期也连续通报了多个仪器设备违规采购的案例,并对违规方进行了处罚:可见,在仪器设备的政府采购中还存在大量的不规范行为,这些行为不但伤害了部分竞标单位的利益,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产仪器的发展。政府采购联合专项整治工作在这个特别的“采购季”到来的时候,11月27日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将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通知》中提到专项工作中主要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四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此次调查采取抽查的方式,选取北京、山西、贵州、四川4个省的20家采购代理机构,各省(区、市)抽取的采购代理机构数量比率原则上不低于本省(区、市)代理机构总数的10%,检查总量不得少于30家。每家采购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附:《通知》全文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及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行动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以下内容: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四类”突出问题,明确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零容忍”,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做到以整治促提升。  (二)坚持协同共治。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综合运用行业监管、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加强财政系统央地联动,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多措并举,形成监管合力。  (三)坚持标本兼治。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既要立足当前,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完善行业治理,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  三、工作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统领,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5个部门规章及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为依据,按照行动方案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工作组织  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财政部负责对中央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测认证报告线索移送市场监管总局核实,情况属实的,财政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依法作出处罚。财政部制定《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指引》和工作底稿范本(电子版另发)。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参照组织本级政府采购专项整治工作。  五、工作安排  (一)筛选名单。财政部门结合新收到或正在处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中涉及“四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重点抽取代理本级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尚未开展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地区,应将集中采购机构一并作为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可结合集采考核要求予以调整。  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各省(区、市)抽取的采购代理机构数量比率原则上不低于本省(区、市)代理机构总数的10%,检查总量不得少于30家,各市、县检查数量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分解。财政部选取北京、山西、贵州、四川4个省的20家采购代理机构对中央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重点检查。每家采购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按照前述要求开展检查。此阶段工作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开展自查。财政部门向筛选出的采购代理机构送达书面检查通知,相关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重点包括是否存在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违规收费或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问题,并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形成自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此阶段工作于2023年12月10日前完成。  (三)书面审查。财政部门按照工作指引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采购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此阶段工作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现场检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进一步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调阅评审录音录像、发票、收款凭证、汇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与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充分沟通,由采购代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  (五)处理处罚。财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延伸检查,核实相关情况,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财政部门在省级以上指定媒体上主动公开处理处罚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和典型案例,财政部汇总全国处理处罚综合信息。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  (六)汇总报告。财政部门形成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各省(区、市)汇总形成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财政部汇总形成全国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总结典型案例和先进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及不足,探索建立长效治理机制。相关报告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对政府采购领域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应于2023年完成,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于2023年12月2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提炼典型案例报送财政部。  六、工作要求  (一)注重整治实效。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及时制定整治方案,周密抓好实施。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把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建立长效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整治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统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压实压紧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信息报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每两周将有关整治工作进展、典型案例和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汇总全国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工作成效较好的省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表扬。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11月22日老鱼将进一步跟踪此次抽查的结果,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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