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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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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作相关的资讯

  • 并购将是华测检测未来3年重点工作
    不久之前推出了定增预案的华测检测受到机构投资者的热烈关注。公司披露的信息显示,2月10日,迎来一批机构投资者的集体调研,来自于40多家的基金、券商的调研者的提问,集中在公司此次的定增并购上。公司在接受调研时表示,此次对华安检测的收购,系借机切入&ldquo 天花板&rdquo 较高的领域。同时,未来三年,并购将成为公司的重点工作。   借机进入&ldquo 天花板高的领域&rdquo   1月23日,华测检测宣布,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现金方式收购杭州华安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从而进军工业工程领域的无损检测市场。同时,公司宣布拟使用超募资金折合352万新加坡元用于收购加坡POLY NDT公司70%股权。POLY DNT主要从事船舶的无损探伤检测以及船体的测厚业务。   方案发布后,华测检测股价多日涨停,截至2月10日,收盘价24.18元,较之方案发布前上涨近50%。   信息显示,这次2月10日的调研,机构投资者主要问题集中在公司的并购态度、并购动因等等。记者注意到,有3名董事对华安检测的收购方案投下反对票。预案显示,2013年,华安检测工作人员在检测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从而使得华安检测存在A 级资质到期无法续期的风险。同时,华安检测应收账款余额较大。2011年末、2012年末和2013年9月末,华安检测的应收账款净额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0.75%、71.02%、70.06%。   对于机构投资者的疑问,公司称,检测行业是个碎片市场,公司一直想切入&ldquo 天花板&rdquo 较高的领域,而医疗健康和工程技术就是潜在的目标。&ldquo 华安检测是我们在工程技术方面的一个尝试。以前我们的检测项目主要是消费品测试,周期不长。华安的检测项目与工程相关,像石油管道、钢结构的无损检测等。根据进度结款,应收账款与工程类企业相似。&rdquo 公司解释。   同时,对于华安检测的A级资质问题,公司目前的考虑是,续期时做好评审准备工作,以便顺利通过 或者可能将华安的子公司的B级资质升级。   未来三年并购是重点   另外,公告显示,新加坡公司2013年前三季度主营业务收入237万新元,利润总额、净利润均为零 2012年营业收入257万新元,净利润4万新元,财务状况并不理想。对此,公司在接受机构投资者调研时说,标的公司主要业务是对船舶进行无损检测,已有几十年经营经验,业绩一直比较稳定,收入规模历年都差不多。而账面利润之所以不理想,主要原因是合法避税的结果,给员工发奖金。公司称,&ldquo 收购这家公司,看中新加坡的位置、这家公司与船级社的关系,以及期待POLY NDT与公司现有的船舶检测能达成协同效应。&rdquo   此外,对于并购的态度,华测检测表示,公司一直很重视投资并购,设有专门的投资部,公司对有技术优势、可以与华测形成互补的公司都感兴趣。&ldquo 我们谈了很多项目,但成功率不高,这与国内市场的成熟度相关。民营企业的规范性不强,国有企业难以进入。未来三年公司将并购作为重点工作,希望未来三年并购的成效比以前好。&rdquo
  • 2012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发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16号)要求,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促进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2012年3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发布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盐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16号)要求,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明确食品安全工作任务,促进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继续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的突出问题。着力推动食品行业“十二五”规划落实,着力推动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着力加强食品行业准入管理。继续做好技术改造、标准规范建设和生产供应保障,配合做好食品行业专项整顿工作,促进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二)工作原则   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强食品行业管理,集中治理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抓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的专项整治,加强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带有行业共性的“潜规则”问题。   注重结合。坚持加强食品行业管理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和加强监管相结合,解决突出问题和构建长效机制相结合,不断加强政策、规划和标准体系建设。   强化指导。充分发挥科研院所、行业组织和专家作用,加强对企业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的指导和培训,提高食品从业人员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诚信意识。   督促检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注重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适时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2012年重点工作任务   (一)实施发展规划,规范行业管理   1.组织实施发展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做好《粮食加工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马铃薯加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肉类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制糖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葡萄酒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宣贯和解读工作 跟踪了解各项规划目标任务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各项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   2.严格执行产业政策。督促各地继续严格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巩固审核清理工作成果,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杜绝违规投资,不得核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 进一步贯彻落实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引导企业合理布局,促进加工与原料生产协调发展 制定发布《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 继续指导和督促酒精、味精和柠檬酸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确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3.加强标准体系建设。进一步梳理食品行业标准,重点制定食品添加剂、方便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等行业标准,逐步建立符合我国食品工业发展需求的食品行业标准体系 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修)订工作 加强对国际标准的参与及对相关国家标准的追踪研究。   4.落实技术改造专项。加强对食品工业技术、装备及发展趋势的调研,进一步改善食品企业生产管理硬件条件 按照目标明确、项目具体的原则,组织好食品项目申报和资金落实,重点支持食品企业技术创新、检验检测、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 支持地方诚信信息平台建设以及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建设,为中小食品企业提供检测示范、委托检测和人员培训等服务。   5.保障市场生产供给。结合食品行业经济运行动态和市场需求变化,指导企业积极有序组织生产,重点加强中秋、国庆、春节等重要节日的市场生产供应 支持地方和行业组织开展各类产品展览会、推荐会等活动,不断调整和改善供给,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充分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   (二)推进诚信建设,构建长效机制   1.加强诚信工作指导。注重发挥诚信建设工作部门协调机制作用,继续加强对各地政府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和食品企业工作的指导 在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率先全部建立诚信管理体系。   2.开展诚信师资培训。继续加强对诚信管理体系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加大对地方诚信管理体系师资的培训工作力度,完成5000人次的培训,制作1万套光盘培训教材并下发各地相关部门及企业。   3.完善诚信制度建设。继续组织编写食品重点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指南,研究制订乳制品、肉类加工等行业诚信评价实施细则 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规则(试行)》,再确立10-15家评价机构,加快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 积极参与研究制订“黑名单”制度,制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进一步完善鼓励守信激励机制。   4.发挥诚信平台作用。运营维护好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发挥信息发布、诚信评价、风险预警、社会监督等作用 继续支持地方和行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诚信信息互联共享。   5.推广诚信试点经验。积极营造诚信建设的舆论氛围,加强地区间、企业间交流,认真梳理总结和加快推广试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适时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全面推进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三)深化专项整治,保障质量安全   1.深化综合治理。积极开展“五十百千”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年活动,各省市不少于50家食品药品企业实施新版HACCP或GMP,积极促进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提升,通过开展“树标杆,学标杆”活动深化推广先进质量安全管理方法在食品企业的应用 指导各地实施行业清理,继续深化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保健食品等行业综合治理,全面排查和严厉整治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2.开展专项整治。加强食盐行业管理工作,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防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配合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生产不符合标准的食醋、酱油、料酒、食盐等调味品行为 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测,做好农兽药残留专项整治 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加强“瘦肉精”、“三聚氰胺”和“塑化剂”等非食用物质生产经营管理,做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及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等工作。   3.做好督促检查。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部署,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专项督查、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工作。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行业自律   1.开展树新风活动。继续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牢固树立“企业诚实守信,产品质量第一,生产者对消费者负责”的行业新风,加强诚信自律宣传教育和科学常识普及,提高食品企业守法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2.开展诚信专题宣传。组织有关媒体开展诚信专题宣传,对试点地区、行业及企业的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进行宣传 参与举办食品安全高层论坛、315诚信宣传和诚信兴商宣传月等活动 组织开展诚信和食品安全培训、企业诚信文化交流等活动,探索交流国际诚信管理经验。   3.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组织行业协会制定和完善行规行约,在行业内开展诚信宣言、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律活动,提高全行业思想认识 选择重点行业建立企业失信公示制度,通过行业信息平台等手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4.配合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防止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三、进度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结合各地食品质量安全实际状况,制订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3月31日前)。   (二)工作落实阶段。按照工作实施方案,加大工作督促和进度检查力度,逐项逐条抓好落实(4月1日至12月10日)。   (三)工作总结阶段。全面总结2012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成效 (12月11日至31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保障群众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提高食品行业综合素质、促进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全力以赴、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努力完成全年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和考核指标,做到目标明确,职责到位,工作到位,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工作协调,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密切关注食品安全新动态、新情况,及时会商解决问题 加强信息沟通,建立生产企业与地方政府信息直报渠道和信息报告制度。   (四)认真总结经验。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及时交流好做法,推广好经验,巩固工作成效。为加强组织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我部将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各地年度工作总结在2013年1月20日前报送我部(消费品工业司)。
  • 国务院审议《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李克强在北京主持召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并讲话。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李克强昨天(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会议指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是惠民生、促和谐的重要抓手,是扩大内需的重要保障。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是调结构、转方式的重要任务。要依法深入开展综合治理,重典治乱,坚决铲除影响食品安全的毒瘤。要着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 要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四是全面加强政府监管。
  • 生态环境部召开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推进会
    2月23日上午,生态环境部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推进会,听取相关省市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2024年工作。会议指出,2023年各有关地区部门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动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美丽海湾建设、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等重点工作,整体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海洋生态环境继续保持改善趋势。会议强调,要坚定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在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征程上锚定方位、聚力起航,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依法治污,以海湾为基本单元实施综合治理,推动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以高水平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会议要求,要以美丽中国建设为统领,按照“打几个漂亮的标志性战役”的要求,谋划推进一批有示范效应、有带动作用、有关键实效的标志性举措,推动2024年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保持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稳中向好的良好态势。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召开。生态环境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郭芳出席会议并讲话。福建省副省长林文斌,厦门市市长黄文辉出席会议。厦门、威海、北海3个城市和浙江、辽宁、江苏、福建4个省份生态环境厅做经验交流。生态环境部有关司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相关沿海地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共同学习了生态文明建设“厦门实践”的经验做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标准化重点工作》印发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标准化重点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科[201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部直属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部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加快实施标准化战略,我部研究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标准化重点工作》。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做好贯彻落实,支撑工业通信业平稳较快发展。   (联系电话:010-68205230)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标准化重点工作   2012年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和转型升级为主线,以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为着力点,以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按照“重点突破、整体提升”的工作要求,完善标准制修订机制,加强标准制定的顶层设计,加快制定产业急需、具有创新成果和国际水平的重要技术标准,成套成体系推进标准制定工作,加快建立适应产业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体系,带动标准技术水平的整体提升,支撑工业通信业平稳较快发展。   一、加强标准研究,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   (一)加强重点领域标准研究。深入开展对各行业重点领域的产业和技术发展研究、技术标准体系研究以及重大、关键技术标准的预先研究,准确把握产业发展对技术标准的需求,做好标准的总体规划和顶层设计,夯实标准制定的基础,确保标准制定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二)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技术标准体系提升工程”,完善适应产业发展的技术标准体系,提升标准整体水平。针对涉及提升国内产业水平、促进对外贸易、保护健康安全、推进节能环保等重要领域,开展国际标准对标和转化研究,明确转化策略,加快转化一批适合国情的国际标准,提升行业标准总体水平,保障我国产业安全,并与国际接轨。加快行业标准复审修订,及时修订老旧标准、淘汰落后标准。成套成体系组织开展标准立项,提高标准项目的科学性、配套性和适用性。   二、加强重要技术标准制定,支撑工业转型升级   (三)强化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标准制定。按照调整优化结构、改善品种质量、增强产业配套能力、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继续开展标龄满5年的行业标准复审等工作,成套成体系制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要技术标准,推动原材料工业调整优化,加快装备工业优化提升,促进消费品工业改造提升。   (四)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制定。组织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推进计划”,加快建立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行业标准和重要产品标准体系,组织编制重大技术标准项目计划,加快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制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标准制定,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定,强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的支撑。   (五)加强产业急需、具有创新成果和国际水平的重要技术标准制定。在经费、计划安排和审批发布等方面对产业急需、具有创新成果和国际水平的重要技术标准制定给予优先和倾斜支持。积极探索综合标准化工作模式,深化综合标准化试点,继续推进电动汽车、物联网、三网融合、半导体照明、锂离子电池等领域综合标准化,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和完善标准体系,下达综合标准化项目计划,加快相关标准制定,发挥标准的整体作用,进一步加强标准与产业发展的贴合度。   三、持续推进国际标准化工作,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   (六)推进自主技术标准国际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大国际标准化推进力度,以国际标准提案为核心,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突破口,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国际标准动态研究,积极参与重要国际标准制定,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的自主技术成为国际标准,不断提升国际标准制定话语权。   (七)加强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技术标准跟踪和预警。联合有关部门推动国外标准预警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国外标准信息服务机制,及时收集和发布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信息。针对我国企业受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较多的重点国家、地区,以及机电、纺织和健康、安全、环保等领域,加强对国外标准类技术贸易壁垒的预警、评议和应对,帮助企业及时适应国际贸易要求的调整变化。   四、推进标准贯彻实施,提升工业产品质量   (八)加大标准宣贯力度。鼓励和支持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标准化组织和专业机构结合重点项目建设和重大技术应用推广,积极开展标准化培训与重大标准宣贯。探索建立重点领域标准贯彻实施效果反馈机制,动态跟踪和掌握标准贯彻实施情况,为标准制修订提供依据。   (九)推动企业对标贯标。提高企业贯标意识,增强企业贯标能力。强化企业对标贯标工作,引导企业建立以技术标准为核心、产品标准为主体、管理标准为支撑的标准体系,围绕研发、生产制造等环节加强对标贯标,促进标准化和企业管理的有机融合。   (十)推进工业产品达标。指导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产品质量达标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培训,加大对达标企业的激励和支持力度,促进工业产品质量提升,推动工业产品达标工作。   五、完善工作体系和机制,营造条件环境   (十一)完善标准制修订机制。深化综合标准化试点,探索建立综合标准化工作机制。抓好标准制定过程中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处置、试验验证、产业化和应用推广的统筹协调。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分行业完善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与要求,确保标准制定公开、公平、公正。   (十二)加强部门合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分工、加强合作,促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工合理、互动发展。联合有关部门完善ISO/IEC国际标准化工作程序,加强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统筹管理。   (十三)深化部省联动。探索建立完善部省标准化工作流程。继续支持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标准项目、承担标准制定任务,促进标准化工作与地方产业发展相衔接。会同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建立有利于标准贯彻实施的试点示范机制,部省合作推动标准贯彻实施。支持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地区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标准化工作激励和扶持政策,设立标准化专项资金,推进本地区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十四)强化与行业管理的有机结合。加强标准化工作与产业政策和规划制定、企业技术改造、行业准入条件设立、产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质量品牌建设等行业管理工作的有机衔接,充分发挥标准在行业管理中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十五)加强标准化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行业标准化机构的分类指导,规范运行、提升能力、强化管理,打造适应产业发展需要的标准化技术机构。支持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标准化技术组织结合地方和行业特点,加大标准化培训工作力度,提升企业标准化人员素质。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依托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合作,引导企业加大资金投入,着力培养一批国际标准化高端人才。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2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强化日常监管,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消除了一大批食品安全隐患,保持了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的突出矛盾尚未根本解决,问题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详情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 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2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强化日常监管,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消除了一大批食品安全隐患,保持了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的突出矛盾尚未根本解决,问题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有关精神,现就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全面排查隐患,深化治理整顿   (一)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全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在种植、养殖、屠宰、生产、流通、餐饮以及进出口等各环节广泛排查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深挖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重点排查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的物质。强化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坚决依法处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在此基础上,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实施整治督办制度,坚决清理整顿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取缔“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切实净化食品市场和消费环境,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二)开展饲料农药兽药专项整治。全面加强对饲料、农药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许可准入制度。严厉打击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药品或其他禁用药品、在农药兽药中添加违禁物质等违法生产销售行为。以蔬菜、水果、茶叶种植基地和畜禽、水产品养殖场(小区)为重点,严厉查处使用禁用农药兽药或其他违禁物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开展私屠滥宰和“注水肉”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严格屠宰行业准入,加强定点屠宰企业资格证牌使用管理。规范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行为,落实“两章两证”(即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生猪检疫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制度,严惩重处只收费不检疫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严惩收购加工病死畜禽、向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农贸市场和超市等生鲜肉经营场所、肉制品加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等生鲜肉采购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四)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完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制度,整顿、关闭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类保健食品为重点开展整治,对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依法吊销相关批准证明文件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严厉查处套用、冒用批准文号、违法发布广告等行为。   (五)开展食品标签标识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细化完善食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着力解决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问题。强化食品出厂检验、流通环节食品标签标识检查,严厉打击篡改生产日期、伪造产地、违法涂改标签、伪造冒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等违法行为。   (六)切实巩固治理整顿成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进一步深化乳制品、酒类、调味品、食品包装材料、“地沟油”等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扩大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市场巡查、执法抽检的频次、范围,督促企业规范内部管理,切实巩固各项治理整顿成果。及时总结治理整顿经验,细化完善监管措施,健全长效机制。   二、严惩违法犯罪,加强应急处置   (一)进一步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重典治乱,切实提高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巩固“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成果,严厉打击在饲料、农药兽药、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违禁物质和为谋财有危害食品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和监管部门之间案件移交、立案等衔接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公安机关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协调有关方面加快完善技术鉴定相关制度,明确技术鉴定机构,积极为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并协调解决鉴定费用。   (二)强化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完善各级各类食品安全预案,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联动工作平台,明确部门应急处置职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范事故调查处理流程,提高事故查处效率。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快速响应能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序开展事故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分析评估、信息发布等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   (三)加强舆情监测和信息发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建立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制度,密切监测舆情特别是网络舆情,强化信息通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相互沟通,确保信息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归口发布。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及时、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三、加强能力建设,夯实基层基础   (一)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快改革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切实加强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能力建设,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及时划转到位,保障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全面梳理查找监管漏洞和盲区,结合实际逐项明确细化监管分工和要求,特别是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监管职责不清问题,尽快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要求。建立健全部门间、区域间食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强化跨部门、跨区域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及时彻底查处不合格产品。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二)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到位,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到位。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机构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快构建覆盖社区(村)的协管员队伍。加强乡镇、街道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密切协管员队伍与监管执法队伍的衔接配合,全面推行基层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加快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基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餐厨废弃物管理及资源化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完善监管执法依据,加大惩处力度。明确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侦办中的行为定性、案件管辖、证据规格等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问题。推动地方加快畜禽屠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四)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建设。健全标准审评程序和制度,增强标准制定的透明度。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食品相关标准的清理,完善食品中致病微生物、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规范、农药兽药残留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蜂蜜、食用植物油等产品标准和配套检验方法标准。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培训及跟踪评价,及时做好标准的解读工作。   (五)做好风险监测评估工作。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按照“统一计划实施、统一经费渠道、统一数据库、统一结果分析”的要求,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逐步规范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在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初步建成统一的风险监测数据库。加快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建设,加强评估基础数据采集和相关研究,重点围绕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开展风险评估。进一步完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   (六)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按照“提高现有能力水平、按责按需、填平补齐、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的原则,统筹各级食品安全检验能力,特别是最急需、最薄弱环节以及中西部地区和基层的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县级食品检验资源整合试点,推动县域内食品安全检验人员和设备的统筹使用,检验经费的统一归口管理,检验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安排,检验任务的统一部署实施,提高基层整体检验水平。支持农贸市场检验检测站建设,补助检验检测经费。严格检验机构管理,规范委托检验行为。规范食品快速检测试剂及设备的技术认定,明确生产资质要求。继续推动提升食品企业检测水平。   (七)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资源,按照统一的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建设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2013年底前,完成主系统和子系统的总体规划和设计。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统一追溯编码,确保追溯链条的完整性和兼容性,重点加快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肉类、蔬菜、酒类、保健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建设。   四、加强诚信建设,落实主体责任   (一)督促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保障食品安全投入,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等制度。强化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2013年底前,督促所有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和相应的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试点。   (二)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制定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公布失信食品企业名单,促进行业自律。加快规模以上乳制品、肉类食品加工企业和酒类流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对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三)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打造一批精品科普栏目、节目、宣传片,利用报刊、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各类媒介,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抓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部署和成效,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认知水平和应对风险能力。组织好2013年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大宣传活动。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先进人物和诚信经营典型的宣传,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四)强化食品安全培训。各级监管部门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加强对协管员队伍的基础知识培训。强化对食品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培训。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五、加强组织保障,严格责任追究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直接负责,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建立稳定的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标准制修订、应急处置、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强化对经费的统筹分配和使用,进一步向基层倾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科技研发投入,集中力量开展重大科技攻关。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市)等各类示范创建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全程监管合力。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执行力,确保监管到位,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推诿扯皮等问题。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三)强化考核评价。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级健全督查考核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将信息通报、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处理等列入对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考核的内容。将食品安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四)严格责任追究。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督促各监管部门建立具体到单位、人员、岗位的责任制。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失职渎职责任。
  • 国务院发布《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1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解决了一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但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基础依然薄弱,风险隐患点多面广,违法问题时有发生,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巩固前一阶段取得的治理整顿成果,继续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2012年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主动出击,继续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加大严惩重处力度,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多发态势 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努力消除监管盲区、死角,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促进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一、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   (一)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集中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在畜禽水产品养殖环节滥用抗生素及禁用药物、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在火锅底料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力度。要全面排查和严厉整治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二)深化重点品种综合治理。继续深化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综合治理,重点加强专项执法,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实施行业清理,整顿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履行自检义务,提高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能力 加快重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   (三)开展重点场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针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农村“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地、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场所,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依法查处从非正规渠道进货的食品经营单位。全面排查并严厉惩处“地沟油”、“瘦肉精”、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监管,深入排查治理中小学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隐患。通过重点场所专项治理,进一步整顿规范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单位等薄弱部位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四)开展农药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强化检打联动,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等行为,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制售源头,重点打击无证无照生产、销售的“黑窝点”。强化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全过程管理。加强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监测,将全国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部省两级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开展产地环境监测评价工作。   (五)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强化活禽、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严惩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私屠滥宰和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加工、出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品等行为。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对屠宰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厂(场)查验、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牛、羊、禽类屠宰的管理规定。   (六)开展调味品专项整治。严格实施调味品生产许可制度和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加强调味品标识标注管理。进一步完善调味品检测方法,实施重点调味品专项监测。依法查处调味品虚假标注问题,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醋、酱油、料酒等调味品行为 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   (七)开展餐具、食品包装材料专项整治。加强对餐具集中消毒单位消毒工艺流程、使用消毒产品以及消毒餐具包装和标签内容等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餐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查处使用不合格餐具、自行消毒不符合规范等问题。针对食品用纸、塑料等食品包装材料、容器,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检测方法、标准。依法取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包装材料的“黑窝点”。   二、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   (八)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执法检查,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进一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实现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互相支持、积极配合,确保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到位。   (九)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扩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市场巡查、执法抽检的频次、范围,深入排查食用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强化收购粮食质量监测和库存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制度。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工作。   (十)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行政监管和刑事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工作经费。加强基层监管执法队伍和技术装备建设,强化监管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规范执法程序,提高监管执法队伍素质、依法行政能力和侦查办案水平。   三、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   (十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理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梳理查找存在的监管职能交叉和空白问题,重点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前店后厂、现场制售等生产经营活动,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重点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职责,推进监管重心下移。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严肃查处监管执法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   (十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完善对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打击力度的法律规定。加快出台小作坊、小摊贩管理地方性法规。加快制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修订完善《农药管理条例》、《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农药生产管理办法》。   (十三)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制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提出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原则和工作方案,厘清标准和相关规章规定的关系,做好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和制修订工作。重点完成已立项食品安全标准的审查公布,做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致病菌、污染物和农药兽药残留限量等基础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基本完成食品包装材料标准清理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部门协商、征求意见、标准评审、跟踪评估等工作制度和程序。   (十四)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加快国家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国风险监测网络。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年度计划,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和共享平台,强化数据分析和实际效能,加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日常评估和应急评估,为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监管执法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提供科学依据。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监测、评估和交流工作。   (十五)强化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加大对最急需、最薄弱环节以及中西部地区和基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统筹检验检测力量建设,在基层开展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避免重复建设。继续支持食品生产企业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和工艺技术装备水平。鼓励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严格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促进资源共享。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和技术能力。   (十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抓紧制订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和查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送体系,细化完善信息报送时限、程序、责任等方面的要求。分类分级编制和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评估审核机制,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   (十七)加强食品安全科技研发。重点研发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风险评估、食品中非法添加物检验筛查、溯源控制及预警等重要技术和装备。落实2012年食品工业技术改造专项项目,进一步改善企业生产管理硬件条件。提高我国检验检测设备的自主化水平。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监管体系。推进肉菜、酒类电子追溯系统建设。   四、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十八)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进一步规范许可程序,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技术规范,逐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机构和人员行为的规范。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供餐准入条件,加强对集中供餐单位的源头监管。   (十九)建立和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管制度。制定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不合格食品召回、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退市和销毁的管理制度,防止过期、腐败变质等不合格食品回流生产经营环节。出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农村餐饮消费安全监管等制度。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标准,进一步加大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的规范和管理力度。   (二十)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管理。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健全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主管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责任。严格执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制度,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分类完善监管措施,切实提高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二十一)加强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全面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在婴幼儿乳粉生产企业率先全部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加快推进质量信用平台建设,加大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记录发布力度。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戒力度。全面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信用档案,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继续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   五、引导社会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二十二)强化社会监督。大力发展食品安全群众性队伍,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的途径。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核查反映出的食品安全问题。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防止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   (二十三)认真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各地区要按照有奖举报的有关要求,抓紧细化落实措施,进一步明确奖励举报范围和举报受理部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和反馈程序。要保证奖励资金专款专用,规范奖励额度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确保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奖励资金及时兑现,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二十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认真抓好食品安全重要政策措施的宣传教育,及时稳妥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食品抽检结果发布后的解疑释惑工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宣传、诚信自律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专家的作用,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五)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要统筹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的经费投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化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责任。认真总结和推广基层监管经验,不断完善监管措施。   (二十六)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支持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执法格局和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各环节监管措施的衔接,提高监管合力。要建立违法案件查处首责制,消除监管盲区、死角,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推诿扯皮等问题。食品安全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 食品安全、雾霾治理等15项重点工作引政协委员关注
    p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利用大会发言、记者会、小组会和媒体采访等各种机会,积极讨论“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围绕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记者梳理发现,委员们对纲要草案提及的以下15个方面重点工作讨论度相对较高。 /p p   重点工作1: /p p   纲要草案提出,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十三五”时期经济年均增长保持在6.5%以上。 /p p   “收入增长的核心在于经济持续增长。目前来看,收入翻番尽管有一定难度,但也拥有很多有利条件。”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刘志彪分析认为,未来5年在一系列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举措的支持下,年均GDP增速保持在6.5%以上,“只要在分配政策上注重让收入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增长同步,收入翻番的目标就能够实现。” /p p   “我认为2016年中国经济增长会超过7%,我们非常有信心。”全国政协委员、恒大集团董事局主席许家印表示,总书记在政协联组会上的讲话,让我们所有的民营企业都受到了鼓舞,增强了信心。相信中国的民营企业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一定能够做出更大的贡献。 /p p   重点工作2: /p p   纲要草案提出,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施一批技术水平高、带动能力强的重大工程。到2020年,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比重大幅提升。 /p p   “西方发达国家的服务业占GDP的70%,其生产性服务业又占服务业的70%。在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统计的国家标准刚刚建立,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大概在15%左右。”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传化集团董事长徐冠巨指出。 /p p   他认为,如果我们的生产性服务业提升10个百分点,就有12万亿元的增长空间,由此可以带来2500万人就业。所以生产性服务业是一片蓝海,是一个巨大的蛋糕,更是经济发展的新动能。 /p p   全国政协常委、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亿达集团董事局主席孙荫环指出,尽管一些行业出现产能过剩,但更要看到中国是一个消费大国,现代服务业、健康养老产业、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智能产业等,都有巨大发展空间。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重点工作3: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纲要草案提出,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为推动“双创”纵深发展,全国政协委员、超声医疗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王智彪建议,打破“信息孤岛”,推进“双创”政策落地。加强对政策的简洁化、口语化、图片化解译和宣传,提高政策的可知性、可用性和人群知晓率。同时,深入挖掘“双创”企业和人员信息数据库,精准匹配和推送与其行业、项目有关的政策法规,提高政策投放的精准性。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全国政协委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副部长郭允冲则提醒,要深化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认识,明确创业创新的目的是带动经济增长、就业数量和质量的提升,避免一哄而上,以行政力量过度推动和盲目创业,或以鼓励创业为名推卸政府的就业责任。 /span /p p   重点工作4: /p p   纲要草案提出,将促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广泛应用。 /p p   “公用事业可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进行改造,成为‘智慧城市’的一部分。”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工商联副主席、天津赛恩投资集团董事长左晔认为,例如建立基于云技术的“互联网+”水、电、气等服务平台,引入先进的智慧水务、智慧燃气等智能化产品,既能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又能帮助企业大幅降低成本,使公用事业真正成为叫好又叫座的优质产业。 /p p   全国政协委员、长江大学副校长、长江经济带发展研究院院长郑军建议,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共享机制能够为长江经济带沿线政府和企业的决策、改革、管理提供信息支撑,也有助于增进区域内的交流、合作、优势互补,打通沿线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大动脉”,推动沿线地区协调、持续发展。 /p p   重点工作5: /p p   纲要草案提出,未来5年要加快建设质量强国、制造强国。 /p p   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市设计与艺术联盟主席、深圳市设计联合会会长任克雷认为,中国要实现质量强国、制造强国,首先要成为工业设计强国,成为自主创新设计强国。 /p p   对此,他建议,创建并运营设计产业园区,为设计企业与制造企业提供对接服务 积极建设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设计公司和“双创企业”服务 积极举办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为设计企业培养人才服务 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和法规建设,为中小设计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保障服务。 /p p   重点工作6: /p p   纲要草案提出,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完成约1亿人居住的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引导约1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 /p p   “今天中国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要让更多农民工和他们的家属融入城市社会,这个是中国的一件大事。”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名誉院长厉以宁表示,现在各地都在进行棚户区的改造,兴建廉租房、廉价房,是为了让农民进城以后安家。所有这些都是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也是中国继续扩大内需的一个重要方面。 /p p   全国政协委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主任杨志明认为,我国农民工正从新型劳动大军成长为产业工人的主体,规模之大、流动之大、贡献之大、潜力之大,在世界范围前所未有。我国经济结构转型不仅是技术、设备、管理的提升,更重要是劳动者素质、尤其是农民工技能的提升。 /p p   “当前,农民工技能水平总体偏低,受过政府补贴的技能培训人数约占1/3,不少大城市实施积分制落户政策,高技能先落户、低技能后落户、少技能难落户,缺乏技能的农民工往往成为城市过客。对农民工的技能‘武装’是当务之急。”杨志明指出。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重点工作7: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纲要草案提出,到2020年,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得到更好保障,农业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在新形势下,如何避免各种认识误区,加强农业创新发展,对于确保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十三五’目标,极为重要。”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农业大学校长柯炳生指出,面向“十三五”,要切实落实好“三农”的“重中之重”地位,坚持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减弱,同时不断强化政策创新、组织创新和科技创新,大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转变农业生产方式。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现在是新旧动能转换的时候,是一个非常大的发展机遇。”徐冠巨认为,我们可以在拉长生产性服务业这个短板中发力,同时做大生产性服务业的蛋糕。我们也要积极参与到农业产业链的建设当中,同时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和产业化水平。 /span /p p   重点工作8: /p p   纲要草案提出,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p p   “中国的环境保护正在曲折中升华,从过去的‘吃药’走向‘保健’。”全国政协委员、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高吉喜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 /p p   在他看来,过去中国的环保工作一直处于被动和应急状态,导致总体应接不暇。十八大以来,中国开始进行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着眼长远,使环保工作步入常态化。 /p p span id=" _baidu_bookmark_start_11" style=" display: none line-height: 0px " ?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重点工作9: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纲要草案提出,治理大气雾霾取得明显进展,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超过80%。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关于环境指标的问题,实际上我也非常关心。”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兼秘书长、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透露,这个80%的指标是有关部门经过逐个城市的调研和论证作出的预测指标,要完成这一指标任务确实要付出艰苦努力和艰辛劳动。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吴晓青表示,要把这80%的目标责任细化落实到各级政府,把每一年完成指标任务作为地方干部的政绩考核,完不成要追责 要严格环境执法,让全社会公开监督。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style=" color: rgb(23, 54, 93) "   “我替政府捏把汗,这是个承诺,接下来要倒逼,媒体人要把它报道出来,同时固化它,让它变现。”全国政协委员、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新闻评论部主持人白岩松直言不讳,“想要绿色发展就要为媒体的舆论监督多开绿灯,如果总是开红灯,你就等着多弄红色预警吧。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 /span /span span id=" _baidu_bookmark_end_12" style=" display: none line-height: 0px " ? /span /p p   重点工作10: /p p   纲要草案提出,必须全面深化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 /p p   “简政放权不是简单地做‘减法’。”全国政协委员、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提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有明确的表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简政放权、让政府“做减法”的同时,也要“做加法”,进一步明确政府的监管责任。 /p p   “诚信政府的前提是法治政府,是对法律的尊重和维护。”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副主席、福建社会科学院院长张帆指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要将政府公信力作为评价执政状况的重要标准,对于政府的失信行为,要敢于问责,并设计出明确的问责机制。 /p p   重点工作11: /p p   纲要草案提出,“一带一路”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国际产能合作实现新的突破。 /p p   “‘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使我国消费品工业迎来了发展新机遇,其巨大的产能和潜力将成为‘十三五’期间‘走出去’的主力军。”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副主席、北京大学数学科学学院院长指出。 /p p   他建议,加强消费品产能国际合作,加快优势产品出口,既契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工业化进程需要,也有利于推动我国消费品工业转型创新,提质增效,拓展贸易空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p p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务司原司长唐英年认为,应利用香港的金融平台,配合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继续为内地金融发展担当先锋。内地更可以利用香港金融服务业的优势,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各项融资,让亚投行获得成本效益更高的服务,并和参与企业建立更紧密联系。 /p p   重点工作12: /p p   纲要草案提出,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逐步构建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基本形成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新格局。 /p p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委统战部部长沙海林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我国需要进一步保持战略定力,通过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等措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 /p p   重点工作13: /p p   纲要草案提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我国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p p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协副主席陈章良表示,“十三五”的脱贫攻坚已经有了一个良好开局。他认为,在形势大好的情况下,还需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p p   一是注重宏观分析,在建档立卡的基础上,找准深度贫困的群体,集中力量,提早下手 二是坚持难易并举,不能把难事总放在后面 三是注重第三方评估,把国家统计部门的统计监测数据作为第三方评估的重要内容 四是把握好扶贫开发的宣传尺度,不必热衷于荧屏上的光鲜靓丽 五是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脱贫攻坚要从始至终强调群众参与,并将其作为脱贫攻坚考核的重要内容。 /p p   重点工作14: /p p   纲要草案提出,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等工程。 /p p   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政协副主席、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朱晓进认为,要通过开展学校标准化建设,改善农村薄弱学校办学条件,缩小城乡学校差距。同时,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按照国家或省级标准,为其配备教室、学生宿舍、食堂、饮用水设备、厕所、浴室等设施,配备必要的管理、服务人员及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 /p p   “‘双一流’高校建设鼓励办出特色,避免‘千校一面’。”全国政协委员、华中科技大学校长丁烈云建议,国家在制定政策和配置资源的过程中,要兼顾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既考虑学科特色配置资源,更要考虑专业特色配置资源,鼓励高校形成自己的专业特色,提高人才的培养质量。 /p p   重点工作15: /p p   纲要草案提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中华文化传承等工程。 /p p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最吸引全球目光的‘中国故事’,而‘十三五’期间也是发出中国声音的最佳历史机遇期。”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恒基兆业地产有限公司副主席李家杰指出。 /p p   在李家杰看来,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一个满足世界人心需求的中国故事。当今时代以西方价值观为主导,中华民族在兼容、借鉴的同时,也更深刻地体会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德性先于自由”“义务重于权利”“群体高于个人”“和谐高于冲突”等价值观更能满足当今世界的人心需求。 /p p br/ /p
  • 《上海市2024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印发
    上海市2024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2024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本市要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现将2024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有效衔接“十四五”规划目标加强绿证与能耗双控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全市考核口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3%。各区、各行业、各重点区域能耗强度(碳排放强度)按照确保完成后两年平均“十四五”剩余目标、力争完成“十四五”规划进度目标。重点用能单位严格实施能耗总量控制。主要污染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工程减排量完成国家下达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持续控制。二、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综合管理推进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数智平台功能全面上线。建立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碳排放双控目标考核制度。制订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办法。推进各区全面完成2023年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完善产品碳足迹相关制度,推进低碳供应链建设。三、加快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动蒙电入沪前期工作,加快引入市外绿电资源,年内新购市外非化石能源电力40亿千瓦时。推进市内新能源建设,力争新增光伏装机60万千瓦以上,组织开展新一轮海上风电竞争配置,加快金山一期等近海风电建设。加快建立促进绿电生产消费的市场体系和长效机制。四、持续推动节能降碳增效开展年度区级政府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目标责任评价、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核查。组织各领域、各区抓紧下达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节能降碳目标,“百”“千”家工业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能耗总量原则上削减1%以上,“百”“千”家交通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能耗强度原则上削减1%以上。五、深入推进工业领域碳达峰加快吴泾等重点区域整体转型,推动漕泾综合能源二期等重大项目建设,推动化工产业向杭州湾地区集聚。加强落后产能调整力度,实施调整项目450项。加快布局和培育绿色低碳新赛道产业发展,推动新型储能、氢能、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数字赋能,推进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落实“百一”行动计划,推进100家重点用能单位完成能源审计。六、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推进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落实超低能耗建筑不少于200万平方米。强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落实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5%以上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不少于100万平方米。持续推进全市绿色社区、节约型机关、绿色商场、生态文明示范校、“无废细胞”等示范创建,推进酒店资源循环利用。七、推动交通领域绿色低碳完善低碳综合运输结构,推进铁路、航道建设整治工程。构建低碳城市交通体系,推进轨道交通建设、公交线路优化、慢行网络建设。推进交通装备低碳升级,加速推进城市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推进绿色智慧航运中心建设。推动可持续燃料在航空、船舶领域使用。推进低碳设施体系建设,深度挖掘交通领域光伏应用潜力,加快船舶岸电和充电桩建设。八、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持续完善垃圾源头分类长效机制,推进投放点改造提升行动。推进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积极拓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应用场景。推动有关区(管委会)落实资源循环利用行业用地规划布局。组织申报并发布一批本市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发展名单。九、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核心支撑作用制定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发展路线图。开展低碳前沿颠覆性技术探索,加快技术攻关。培育一批节能低碳和新能源研究机构,推进重组建设、优化完善碳中和相关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和绿色技术创新中心。十、持续巩固提升碳汇能力实施环城生态公园带及“千座公园”建设工程,新增各类公园120座,新建绿地1000公顷。巩固提升森林碳汇能力,新增森林面积3.1万亩,完成公益林抚育面积3万亩。十一、积极倡导绿色低碳全民参与组织好全国生态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六五”环境日主题宣传活动。深入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快递包装绿色转型、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等工作。继续举办上海国际碳中和技术、产品和成果博览会。十二、推进绿色低碳区域行动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碳中和示范区建设,培育碳中和产业发展动能、开展生态岛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及碳排放精细化管理相关研究及平台建设。支持宝山区打造以宝武(上海)碳中和产业园为主的绿色低碳供应链核心功能区。启动首批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项目创建。十三、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继续实施“批项目、核总量”制度,实行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试点开展市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查评估工作。加快构建本市排污权市场化交易机制,协同推进长三角跨区域排污权交易。持续开展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推动粪污处理设施升级,推动秸秆资源科学规范利用。推行分级分类监管,强化环境监管、监测与执法联动。十四、实施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在石化行业重点企业开展无/低泄漏设备组件应用试点、VOCs泄露智能化在线监测试点。持续推进国三柴油车淘汰。推动锅炉和炉窑稳定排放达标。推进包装印刷行业VOCs治理。推动一批污水、污泥、生活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不断提升环境基础设施能力和水平。十五、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开展《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通则》等法规、标准修订,启动一批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领域地方标准新制订项目。修订秸秆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建筑节能支持政策,研究制订碳达峰碳中和、污水主管修复和改造、节水减排、燃煤电厂升级改造等支持政策。修订完善差别电价机制,探索将办公建筑纳入执行和范围。十六、强化责任落实和监督执法建立完善月度调度、季度预警、年度考核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十四五”重点工程减排量指标分解。制定发布上海市“两高”项目管理目录,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完善能源和碳排放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优化污染源统计调查范围,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有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厅函〔201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有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印发你们,请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和总局2016年重点工作安排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2016年政策法规标准重点工作安排 2.2016年规划科技重点工作安排 3.2016年统计重点工作安排 4.2016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5.2016年相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6.2016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7.2016年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8.2016年职业卫生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9.2016年人事宣教重点工作安排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3月10日 附件6摘要2016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一、全面打赢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 1.力争完成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任务。一是落实国务院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会同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加强重大安全隐患和需政企联动解决的安全隐患的调度协调,持续开展专项督导,集中抓好安全隐患整改验收和销号,定期通报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情况,力争全面完成全国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三年攻坚任务。二是继续督促各地及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2.严格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规定,制定《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导则》,加强培训,严格开展有关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从源头上依法依规从严把关。 二、着力加强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安全监管重点工作 3.进一步理清监管思路,从严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一是认真吸取有关事故教训,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现状与对策措施研究,制定措施,分工落实;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厘清各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消除监管盲区。二是强化源头治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易爆、易燃、剧毒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严禁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建设项目准入。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生产新工艺应用的安全监管,推动地方探索建立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部门联合审批制度。三是各地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试生产备案的相关管理要求,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管。四是继续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严禁在化工园区外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积极推进化工园区安全一体化管理,防范系统风险。五是进一步加强对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强化辖区内加油站打非治违工作。六是积极配合做好国家级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建设工作。 4.突出重点,强化重大风险源管控。一是组织各地区开展危险化学品和化工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重大危险源普查,掌握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状况,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档案,落实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的责任部门,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建立完善并认真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是各地区要制定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具体措施,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等重大危险源的在线监测监控,可借鉴福建等省的做法,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实现对区域内重大风险源的有效监督控制。三是研究加强对硝酸铵、硝化棉等重点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环节的安全管控措施。 5.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重点整治行动,规范执法检查。一是深刻吸取有关事故教训,在全面总结去年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专项整治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有关部署要求,组织开展好针对重点物品、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专项整治。二是督促各地对照危险化学品领域提升本质安全专项行动方案,开展“回头看”,限期完成遗留尾项,提升工作质量。继续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完成自动化改造的企业要逐步减少现场操作人员数量。研究启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能力提升专项行动。三是持续开展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专项整治,督促企业对照整治方案,持续开展反“三违”活动,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力争通过专项整治,实现特殊作业环节事故大幅下降。四是认真贯彻落实《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储罐区重点整治,提升储罐区安全管理水平。五是督促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认真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明确处罚标准,对违法违规问题严格执法,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隐患排查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自报的闭环管理。强化联合执法,依法落实“四个一律”打击治理措施。六是配合工业与信息化部门,积极推进人口密集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搬迁工程。指导各地区综合运用城镇规划、行政许可、环境治理、安全风险防控、财政补贴等措施,加快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搬迁、转产和关闭。 6.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时段的安全监管。一是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多发地区的督导,督促采取有效措施,有力遏制事故多发势头,指导重点地区研究制定淘汰安全条件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措施。加强对重点地区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履职能力。推动各地持续开展重点县攻坚工作。二是充分发挥煤化工重点地区安全监管协作组的作用,进一步强化煤化工安全监管,开展煤化工企业安全量化评估试点工作。三是加强精细化工安全管理,对采用新工艺、新配方及事故企业开展反应风险评估,有效降低控制安全风险。四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分类分级监管,突出加大对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低的企业监督检查和改造提升力度。五是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时段、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在7月份前部署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集中整治。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警示教育。 7.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重点指导小微型企业,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大中型企业要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要素全部予以纳入,全力推进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工作。二是对一级企业进行“回头看”,继续选树典型,做好第三批、第四批一级企业达标评审工作。三是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规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和加油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等规范性文件。四是强化中央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发挥中央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对中央企业落实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范性文件情况的督导;通过开展互查,深入查找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提高安全管理精细化水平。五是进一步推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和《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等精神的落实。 8.进一步健全完善法规标准体系。一是配合立法部门,加快研究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法(暂定名)》,继续推动加快《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石油库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实施,适时修订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是更加注重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组织制定《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实施导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等国家标准,组织编写《使用手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公布第1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及免于鉴定分类的化学品目录。研究制订危险化学品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三是规范执法程序,编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手册。 上海人和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咨询热线:4008-200-117
  • 环保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 “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 〔2012〕 147 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精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抓出成效。要按照《分工方案》的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分解,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对工作分工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部门间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及时跟踪进展情况。环境保护部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认真做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把推进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地方责任,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抓好工作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8月21日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一、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   (一)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1.加大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电力、煤炭、造纸、印染、制革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企业,并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建立新建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能源局、电监会、财政部。列第一位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非化石能源发展。增加天然气、煤层气供给。提高煤炭洗选加工水平。在大气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电监会、环境保护部、统计局、国土资源部)   3.探索建立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强度评价制度。(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   4.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提高造纸、印染、化工、冶金、建材、有色、制革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推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循环经济发展,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科技部、财政部、能源局)   (二)着力削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   5.加大重点地区水污染物减排力度。禁止在重点流域江河源头新建有色、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等项目。严格控制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的造纸、印染、制革、农药、氮肥等行业新建单纯扩大产能项目。在已富营养化的湖泊水库和东海、渤海等易发生赤潮的沿海地区实施总氮或总磷排放总量控制。(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洋局、水利部)   6.推进造纸、印染和化工等行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削减比例较2010年不低于10%。(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7.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8.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优化养殖场布局,合理确定养殖规模,改进养殖方式,推行清洁养殖,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养殖小区、散养密集区污染物实行统一收集和治理。全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50%以上。(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   (三)加大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力度。   9.持续推进电力行业污染减排。新建燃煤机组要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未安装脱硫设施的现役燃煤机组要加快淘汰或建设脱硫设施,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加快燃煤机组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和烟气脱硝设施建设,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含)的燃煤机组要全部加装脱硝设施。加强对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的监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限期进行改造。(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电监会、财政部)   10.推进钢铁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应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设施。加强水泥、石油石化、煤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石油石化、有色、建材等行业的工业窑炉要进行脱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要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新建水泥生产线要安装效率不低于60%的脱硝设施。因地制宜开展燃煤锅炉烟气治理,新建燃煤锅炉要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有燃煤锅炉要实施烟气脱硫,东部地区的现有燃煤锅炉还应安装低氮燃烧装置。(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部)   11.开展机动车船氮氧化物控制。实施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志管理。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环境保护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铁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12.提高机动车环境准入要求,加强生产一致性检查,禁止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鼓励使用新能源车。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探索调控特大型和大型城市机动车保有总量。(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科技部、能源局、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   13.提升车用燃油品质,鼓励使用新型清洁燃料,在全国范围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燃油。(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能源局、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   二、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一)改善水环境质量。   14.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深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抓好其他流域水污染防治。(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   15.综合防控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坚持陆海统筹、河海兼顾,推进渤海等重点海域综合治理。落实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加强近岸海域与流域污染防治的衔接。加强对海岸工程、海洋工程、海洋倾废和船舶污染的环境监管,在生态敏感地区严格控制围填海活动。降低海水养殖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5年,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保持稳定,长江、黄河、珠江等河口和渤海等重点海湾的水质有所改善。(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海洋局、农业部、林业局、交通运输部)   16.加强海岸防护林建设,保护和恢复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在重点海域逐步增加生物、赤潮和溢油监测项目,强化海上溢油等事故应急处置。建立海洋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海洋局、林业局,农业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气象局)   17.加强重点行业地下水环境监管。取缔渗井、渗坑等地下水污染源,切断废弃钻井、矿井等污染途径。防范地下工程设施、地下勘探、采矿活动污染地下水。(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   18.控制危险废物、城镇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对地下水的影响。严格防控污染土壤和污水灌溉对地下水的污染。在地下水污染突出区域进行修复试点,重点加强华北地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开展海水入侵综合防治示范。(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   (二)实施多种大气污染物综合控制。   19.深化颗粒物污染控制。加强工业烟粉尘控制,推进燃煤电厂、水泥厂除尘设施改造,钢铁行业现役烧结(球团)设备要全部采用高效除尘器,加强工艺过程除尘设施建设。20蒸吨(含)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安装高效除尘器,鼓励其他中小型燃煤工业锅炉使用低灰分煤或清洁能源。(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监会)   20.加强石化行业生产、输送和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鼓励使用水性、低毒或低挥发性的有机溶剂,推进精细化工行业有机废气污染治理,加强有机废气回收利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   21.实施城市清洁空气行动,加强乌鲁木齐等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实行城市空气质量分级管理,尚未达到标准的城市要制定并实施达标方案。(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气象局)   22.加强城乡声环境质量管理。加大交通、施工、工业、社会生活等领域噪声污染防治力度。划定或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强化城市声环境达标管理,扩大达标功能区面积。做好重点噪声源控制,解决噪声扰民问题。(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铁道部)   (三)加强土壤环境保护。   23.研究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与备案制度及污染土壤调查、评估和修复制度,明确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和要求。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评估与安全等级划分试点。(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质检总局)   24.加强城市和工矿企业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开展污染场地再利用的环境风险评估,将场地环境风险评估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禁止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场地,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且不得用于住宅开发,对已有居民要实施搬迁。(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   25.以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治污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典型污染场地和受污染农田为重点,开展污染场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对责任主体灭失等历史遗留场地土壤污染要加大治理修复的投入力度。(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   (四)强化生态保护和监管。   26.加强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连续监测和定期评估。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严格控制重点生态功能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和产业准入环境标准。(环境保护部、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海洋局、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气象局)   27.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监管水平。开展自然保护区基础调查与评估,统筹完善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抢救性保护中东部地区人类活动稠密区域残存的自然生境。(环境保护部、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中科院、海洋局、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28.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试点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区、恢复示范区等建设。推动重点地区和行业的种质资源库建设。加强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监管。研究制定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和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法规。强化对转基因生物体环境释放和环境改善用途微生物利用的监管,开展外来有害物种防治。(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中科院、教育部)   29.推进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管。落实生态功能区划,规范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加强矿产、水电、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监管,落实相关企业在生态保护与恢复中的责任。(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旅游局、林业局、农业部、海洋局)   30.实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林业局)   三、加强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   (一)推进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   31.开展环境风险调查与评估。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为重点,全面调查重点环境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研究环境风险的产生、传播、防控机制。(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国资委)   32.开展环境污染与健康损害调查,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环境保护部、卫生部、财政部)   33.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定环境风险评估规范,完善相关技术政策、标准、工程建设规范。建立企业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与应急处理制度、特征污染物监测报告制度。(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交通运输部)   34.对重点风险源、重要和敏感区域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对高风险企业要予以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或搬迁,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关停。(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能源局、国资委)   35.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构建政府引导、部门协调、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环境应急救援机制,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水利部、气象局、海洋局、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36.建立环境事故处置和损害赔偿恢复机制。将有效防范和妥善应对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任务,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监察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   37.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建设,建立鉴定评估工作机制,完善损害赔偿制度。建立损害评估、损害赔偿以及损害修复技术体系。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研究建立重金属排放等高环境风险企业强制保险制度。(环境保护部、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交通运输部)   (二)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38.提高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安全水平。加强重大自然灾害对核设施影响的分析和预测预警。进一步提高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的可靠性。加强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整改,对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设施要限制运行或逐步关停。规范核技术利用行为,开展核技术利用单位综合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大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实施强制退役。(环境保护部、国防科工局、卫生部、气象局、发展改革委、地震局、海洋局)   39.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完善核与辐射安全审评方法。加强运行核设施安全监管,强化对在建、拟建核设施的安全分析和评估,完善核安全许可证制度。完善早期核设施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核材料、放射性物品生产、运输、存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加强核技术利用安全监管,完善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核设施流出物监督性监测。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国际合作机制,加强核安全宣传和科普教育。(环境保护部、国防科工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教育部)   40.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推进早期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污染治理。开展民用辐射照射装置退役和废源回收工作。加快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和处置能力建设,基本消除历史遗留中低放废液的安全风险。加快铀矿、伴生放射性矿污染治理,关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铀矿冶设施,建立铀矿冶退役治理工程长期监护机制。(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   (三)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高发态势。   41.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重点区域实施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重点行业和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以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为重点,加大防控力度,加快重金属相关企业落后产能淘汰步伐。合理调整重金属相关企业布局,逐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禁止在重点区域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鼓励各省(区、市)在其非重点区域内探索重金属排放量置换、交易试点。制定并实施重点区域、行业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重点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科技部)   42.鼓励铅蓄电池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电镀等行业实施同类整合、园区化管理,强化园区的环境保护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卫生部)   43.健全重金属污染健康危害监测与诊疗体系。(卫生部、环境保护部、财政部)   (四)推进固体废物安全处理处置。   44.对企业自建的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排查、评估,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控制危险废物填埋量。取缔废弃铅酸蓄电池非法加工利用设施。(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45.加快推进历史堆存铬渣的安全处置,确保新增铬渣得到无害化利用处置。(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46.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建设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理园区,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开展工业生产过程协同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泥试点。(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47.鼓励垃圾厌氧制气、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源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农业部)   (五)健全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48.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推行排放、转移报告制度,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铁道部、安全监管总局、科技部)   49.新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聚集区,现有化工园区外的企业应逐步搬迁入园。(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   50.以铁矿石烧结、电弧炉炼钢、再生有色金属生产、废弃物焚烧等行业为重点,加强二口恶英污染防治,建立完善的二口恶英污染防治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科技部)   四、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一)推进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51.制定国家环境功能区划。根据不同地区主要环境功能差异,以维护环境健康、保育自然生态安全、保障食品产地环境安全等为目标,结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国家环境功能区划。在重点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制定不同区域的环境目标、政策和环境标准,实行分类指导、分区管理。(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林业局、能源局、海洋局、国土资源部、气象局)   52.推进区域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合理确定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标准,加强城乡和区域统筹,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53.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生态补偿等措施,加大对西部地区、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特殊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提高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加强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林业局、水利部)   (二)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54.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体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水源保护意识。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   55.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水平。(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56.提高农村种植、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推动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发展。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减少太湖、巢湖、洪泽湖等湖泊的水产养殖面积和投饵数量。(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林业局)   57.实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发推广适用的综合整治模式与技术,着力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的村庄和集镇,到2015年完成6万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58.优化农村地区工业发展布局,严格工业项目环境准入,防止城市和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对农村地区化工、电镀等企业搬迁和关停后的遗留污染要进行综合治理。(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   (三)加强环境监管体系建设。   59.完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监督管理和运行维护。加强农村和机动车减排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推进监测、监察、宣教、统计、信息等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大幅提升市县环境基础监管能力。(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计局)   60.利用物联网和电子标识等手段,对危险化学品等存储、运输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控。(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管总局,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安部、科技部、铁道部)   61.以中西部地区县级和部分地市级监测监察机构为重点,推进基层环境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建立经费保障渠道和机制,按照运行经费定额标准及更新机制,保障国家与地方环境监管网络运行、设备更新及业务用房维修改造。健全核与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建立重要核设施的监督性监测系统和其他核设施的流出物实时在线监测系统,推动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技术研发基地、重点实验室、业务用房建设。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反恐能力建设,完善应急决策、指挥调度系统及应急物资储备。(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局、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气象局)   62.开展农业和农村环境统计。开展面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研究,探索建立面源污染减排核证体系。(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统计局)   63.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村庄河流(水库)水质监测试点,推进典型农村地区空气背景站或区域站建设,加强流动监测能力建设,提高农村地区环境监测覆盖率,启动农村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开展生物监测。推进环境专用卫星建设及其应用,建立卫星遥感监测和地面监测相结合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林业局、国防科工局、气象局、农业部、海洋局)   64.研究建立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及核安全重要岗位人员技
  • CFDA划定2017年6项药品监管重点工作
    日前,全国药品监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和表彰先进会议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总结2016年药品监管工作情况,部署了2017年重点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吴浈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指出,一年来,全国药品监管战线扎实推进药品监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坚持问题导向,严厉整治突出问题,部署开展药品流通、生产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使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在流通领域立案查处企业1383家,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40张,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207张,撤销药品GSP证书172张,移送公安机关案件47起。收回生产企业药品GMP证书8张,移送公安机关案件2起。坚持风险严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断改进药品检查、检验、监测的方式方法,组织开展飞行检查、跟踪检查、境外检查和跟踪抽查、专项监督抽验,注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努力排查隐患,控制风险,最大限度地确保公众用药安全。同时坚持依法监管,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坚持信息公开,加大曝光力度。努力提升能力,强化监管队伍建设,总局共聘任649名国家级药品检查员,开展了境内外检查。  吴浈要求,各级药品监管机构要有风险意识,认清药品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药品安全既是公共安全问题,也是政治安全问题,做好药品监管工作是重大的政治任务,必须聚焦风险管理,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发现风险严查严控,加大处罚力度,努力让监管工作始终跑在风险的前面。  吴浈强调,2017年要重点从6个方面切实做好药品监管工作。  一、要聚焦突出问题开展整治  在药品生产环节,继续做好多组分生化药、中药提取物、胶类产品的整治工作,重点查处和打击生产过程中的擅自改工艺、非法添加、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对数据不可溯源、不真实的要严肃处理。  在流通批发环节,重点打击无证经营、挂靠走票、货账票证款不一致、数据造假等突出问题,在全国范围开展城乡接合部与农村地区小药店、小诊所药品质量整治,对中药材专业市场及周边饮片企业保持整治高压态势。  二、要排查风险隐患  形成和完善药品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共享,形成风险发现、风险评估、风险处置和风险交流工作机制。  各省局要做到新上市的品种前3年必查,新开办的企业、疫苗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被举报的企业、发生过聚集性不良反应和抽检不合格等质量问题的企业必须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置。  三、要整合检验资源开展抽检  整合全国药品检验资源,提高抽检靶向性、时效性和资金使用效率,形成全国一盘棋,提高发现问题效率。  各地要将本辖区产品作为抽检的重点品种。加强不合格产品处置,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药品在第一时间暂控产品、下架停用、实施召回。  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进行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及时公开抽检信息,提高企业自律性。  四、要检查稽查衔接,开展案件查处  总局带头查办案件,稽查和监管同时参与,把检查记录和证据采集集合起来,把检查与查案结合起来。药品生产企业的假劣药品案件由省局直接办理。  总局交办案件应由省局查处,不能层层移交。加大与刑事司法衔接,责任追究到人。加强违法案件曝光力度。  五、要建设职业化队伍,开展能力培训,提高监管人员尽职履责的能力  努力构建一支政治可靠、清正廉洁、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药品检查员队伍,2017年重点建设药品GSP检查员和疫苗血液制品检查员队伍。  六、完善检查员培训考核和检查任务完成考核制度  要继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监管人员要牢牢绷紧廉政这根弦,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领导干部要落实廉政责任,监管和廉政两手抓,构筑牢不可破、坚不可摧的反腐防线。  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药品监管部门代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代表,总局机关相关司局及直属单位代表参会。
  • 粮食局发布2017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 强调基层、快检
    p   日前,国家粮食局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包括了强化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监管能力、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监管、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等多方面的内容。 /p p   在强化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方面,特别指出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增加经费投入,保障各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特别是检验检测经费。 /p p   在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监管能力方面,强调了要建设广覆盖的检验监测网络,并强化基层监管能力建设。 /p p   具体来说,强化基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要将质量检验监测功能向市县延伸,在人口大县(市)、产粮大县建立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逐步填补监测空白。 /p p   此外,& nbsp 按照《“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要求,升级改造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产粮大县和人口大县要逐步具备对常见真菌毒素、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或定性快速检测能力。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和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支持配备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专业设备等,推动实现基层装备配备标准化。重点加强基层检验监测机构和主要粮食收储企业检验能力升级改造,配备必要的快速检验仪器设备,充分发挥从源头上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作用。加强检验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各级检验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组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专家库。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应急队伍、应急处置能力建设,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p p   详细内容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7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国粮发〔2017〕64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p p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的重要指示,贯彻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强化基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按照《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国办发〔2017〕28号)、《“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国发〔2017〕12号)和《2017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国粮发〔2017〕20号)有关要求与部署,现就2017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p p   一、强化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 /p p   (一)夯实保障制度基础。 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继续深入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做好相关配套制度落实细化工作。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推进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法治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 /p p   (二)推进保障体制建设。 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增加经费投入,保障各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特别是检验检测经费。强化人才队伍建设,研究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技术职务,加大专业技能培训力度。进一步理顺工作体制,形成工作合力,构建统一权威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切实落实监管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履行日常监管责任和监督抽检责任,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p p   (三)建立超标粮食管控机制。 推动建立重金属等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督促指导粮食购销企业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指标入库检验和出库质量把关能力。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要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处置,严防流入口粮市场。建立粮食经营者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信用档案,加强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p p   二、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监管能力 /p p   (四)建设广覆盖的检验监测网络。 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充分认识粮食检验监测工作的政策性、专业性以及粮食作为事关国计民生特殊商品的显著特点,增强粮食检验监测体系的整体保障能力,确保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技术支撑手段。强化基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将质量检验监测功能向市县延伸,在人口大县(市)、产粮大县建立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逐步填补监测空白。加强对“十二五”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和指导,促进国家授权挂牌机构检验能力和实验室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 /p p   (五)强化基层监管能力建设。 按照《“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要求,升级改造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产粮大县和人口大县要逐步具备对常见真菌毒素、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或定性快速检测能力。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和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支持配备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专业设备等,推动实现基层装备配备标准化。重点加强基层检验监测机构和主要粮食收储企业检验能力升级改造,配备必要的快速检验仪器设备,充分发挥从源头上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作用。加强检验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各级检验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组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专家库。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应急队伍、应急处置能力建设,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p p   (六)提高信息化管理能力。 以需求为导向,以服务行业、服务社会为落脚点,创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托国家粮食管理平台,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开发粮食质量安全监测预警平台、粮食检验机构地理信息数据库、公众查询平台等电子化管理系统,配合相关部门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切实提升行业管理效能,提供现代化、方便快捷的公共服务。 /p p   三、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监管 /p p   (七)强化新收获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 切实落实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规范开展省级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进一步提高监测工作的代表性、时效性。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本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指导粮食收购和处置。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库存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要把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的底线。 /p p   (八)完善监测监管机制。 探索建立企业自检和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互为补充的质检制度,引入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服务,加强对市场化收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测监管,提升质量安全监管主动性。推进粮食检验机构为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粮食物流园区、电子交易平台、“中国好粮油”、订单农业等单位提供代质检服务。 /p p   (九)加强政策性成品粮油监测监管。 按“谁推介、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放心粮油”、军供粮油、应急保障、成品粮储备、主食工程、“中国好粮油”等供应网络质量安全监测监管,强化隐患排查和风险防范,确保供应网络质量安全。 /p p   四、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p p   (十)抓好重点标准制修订。 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优先安排“中国好粮油”、信息化建设、仓储技术提升、粮食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等标准制修订。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开展粮食农药、真菌毒素、重金属等快检技术研究,提高标准技术水平,更好服务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p p   (十一)推进粮油标准国际化工作。 增强中国粮油标准国际影响力,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化治理。以在中国举办国际标准化组织谷物与豆类第39次年会为契机,加大国际标准制修订参与力度,进一步推动我国自主创新粮油技术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 /p p   (十二)做好宣贯培训与考核。 加强《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 粮食质量安全宣传日”活动,开展标准和科普宣传,营造社会共治氛围。组织开展粮食经纪人、种粮大户标准技术培训,开展助农扶农服务,普及粮食质量安全常识。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督查和现场考核,强化督查考核结果运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国家粮食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2017年4月21日 /p p /p
  •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部署8项食品安全重点工作
    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 记者19日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18日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就2011年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明确了8项重点工作:   ——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深化乳制品、食用油、肉制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酒类等重点行业领域综合治理,切实保障食品重点品种的安全。   ——严格规范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监督企业落实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措施。   ——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及时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件。   ——大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全程监管机制。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   ——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努力解决食品安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加强食品安全科普宣教,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消费意识和能力。
  • 认监委部署2013年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化重点工作
    近日,国家认监委以完善CCC数据管理长效机制建设为目标,对2013年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化重点工作作出部署:一是要求各CCC指定认证机构配合认监委信息中心推进并完成CCC数据业务管理端、CCC指定机构管理系统、CCC证书数据实时上报、CCC工厂检查信息上报、CCC认证企业申请信息上报等5个信息系统的开发和上线运行。二是明确了2013年CCC认证信息化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三是建立了对CCC证书数据上报的退回率进行综合排名的机制,并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 生态环境部部长谈2019年重点工作
    p   2019年1月18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召开,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是生态环境部组建后召开的第一次年度工作会,部长在会上都说了啥?会上释放了哪些信号?且看小编为您从两万字的讲话中梳理出的部长讲话“精华篇”。以下为生态环境部部长谈2019年重点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2/uepic/d8fb0628-3e3c-4952-96d7-fe1e1c9309d6.jpg" title=" 生态环境部部长.jpg" alt=" 生态环境部部长.jpg" / /p p   做好2019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守阵地、巩固成果,不能放宽放松,更不能走“回头路”,保持方向、决心和定力不动摇,聚焦打好标志性战役,加大工作和投入力度,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以优异成绩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 /p p    strong 一要积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strong /p p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支持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继续推进全国“三线一单”编制,深化规划环评,推动重大项目环评。实施重污染行业达标排放改造。大力发展生态环保产业。制定实施支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环境政策举措。建立健全生态环保扶贫长效机制。 /p p    strong 二要加强重大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制定 /strong /p p   推进“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迈向美丽中国生态环境保护战略等前瞻性研究。深化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和计划调度。加强绿色税收、绿色信贷、绿色金融等政策研究。加强生态补偿、行政村环境整治等重大政策和补短板关键问题对策研究。 /p p    strong 三要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strong /p p   认真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继续实施重点区域秋冬季攻坚行动。积极稳妥推进散煤治理,深入推进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业炉窑综合整治、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做好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管理。 /p p    strong 四要全力打好碧水保卫战 /strong /p p   全面实施长江保护修复、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渤海综合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攻坚战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开展“千吨万人”(日供水千吨或服务万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开展长江流域国控劣V类断面整治。重点推进未达治理目标的重点城市以及长江经济带地级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推进环渤海区域陆源污染治理。完成2.5万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p p    strong 五要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strong /p p   贯彻落实好土壤污染防治法。认真做好农用地详查成果集成,积极稳妥推进企业用地调查。深入推进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推进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和试点。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深化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削减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开展 “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和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加快推进地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p p    strong 六要加强生态保护修复与监管 /strong /p p   全面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建设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开展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筹备《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启动第三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评选。 /p p    strong 七要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strong /p p   落实好《“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加快全国碳市场建设,深化和拓展低碳试点。加强地方应对气候变化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进一步推动气候变化南南合作。继续建设性参与气候变化国际谈判,推动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进程。 /p p    strong 八要持续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水平 /strong /p p   深入贯彻核安全法,加快完善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协调推进落实国家核安全相关政策,推动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深入细致做好核设施安全监管。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推进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和核设施退役治理。 /p p    strong 九要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 /strong /p p   启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统筹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打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严重违法行为、“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等强化监督。系统构建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p p    strong 十要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 /strong /p p   修订审批环评建设项目目录。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继续推进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和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推动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制定实施湾长制的指导意见。 /p p    strong 十一要提高支撑保障能力 /strong /p p   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领域法律法规制修订。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等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强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能力建设,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基本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加快生态环境保护大数据系统建设。做好2019年联合国世界环境日主办国及相关活动,深入推进环保设施公众开放。启动“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 /p p    strong 十二要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strong /p p   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效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开展经常性纪律教育,坚决查处违纪和腐败问题。坚持党的好干部标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增强党员干部家国情怀、民族情怀、为民情怀、事业情怀,着力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 /p
  • 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逐年增 2016年三大重点工作
    p   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副司长汪键21日表示,2013年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各地各部门全面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中央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支持力度。 /p p   “2013、2014、2015年分别安排50亿、98亿、106亿元,提前下达2016年专项资金50亿元。中央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逐渐凸显。例如,2014年共拉动社会投资约3000亿元,多元化投资格局初步形成。”汪键说。 /p p   “十三五”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将继续快速发展,煤炭消费量和机动车保有量仍将继续增长,大气污染防治面临前所未有压力。 /p p   汪键介绍说,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的三大重点工作是:进一步强化落实地方政府责任、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和加强重污染天气的应对。 /p p   “大气十条提到的各项措施,对改善环境质量是够用的。从京津冀的进展来看,效果并不理想。最主要的问题还是责任落实不到位。在执法监管上,如何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是一项重要工作。”汪键说。此外,2016年将进一步发挥全国两个区域性协作机制,即京津冀及周边七省市的机制和长三角地区四省市的机制。 /p p   汪键表示,2015年11月、12月持续重污染天气对全年的空气质量情况影响相当大。 /p p   “北京市1至10月,空气质量改善率是21.6%。结果到12月31号,全年的空气质量改善率只有6%。两个月‘吃掉’了这么多的改善率。环保部专门召开了座谈会,确定应对京津冀冬季重污染天气的措施,包括煤、机动车、工业治理等。”汪键说。 /p p br/ /p
  • 国务院: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做好今年政府工作,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国务院就《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提出分工意见如下:一、2022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政策取向(一)总体要求和主要预期目标。1. 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持续改善民生,着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保持社会大局稳定,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国务院各部门分别负责,年内持续推进)2. 今年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5.5%左右;城镇新增就业1100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全年控制在5.5%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进出口保稳提质,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并留有适当弹性,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能源局、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2月底前完成)(二)重大政策取向和要求。3. 完成今年发展目标任务,宏观政策要稳健有效,微观政策要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构政策要着力畅通国民经济循环,科技政策要扎实落地,改革开放政策要激活发展动力,区域政策要增强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社会政策要兜住兜牢民生底线。各方面要围绕贯彻这些重大政策和要求,细化实化具体举措,形成推动发展的合力。(国务院各部门分别负责,年内持续推进)4. 要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强化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增强有效性。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升效能,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就业优先政策要提质加力。政策发力适当靠前,及时动用储备政策工具,确保经济平稳运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5. 继续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不断优化完善防控措施,加强口岸城市疫情防控,加大对病毒变异的研究和防范力度,加快新型疫苗和特效药物研发,持续做好疫苗接种工作,更好发挥中医药独特作用,科学精准处置局部疫情,保持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国务院各部门分别负责,年内持续推进)6. 要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面对新的下行压力,要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稳定经济的责任,积极推出有利于经济稳定的政策。要统筹稳增长、调结构、推改革,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不搞粗放型发展。坚持实事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着力办好自己的事,尊重发展规律、客观实际和群众需求,因地制宜创造性开展工作,把各方面干事创业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善于运用改革创新办法,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靠共同奋斗,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国务院各部门分别负责,年内持续推进)二、着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三)提升积极的财政政策效能。7. 今年赤字率拟按2.8%左右安排、比去年有所下调,有利于增强财政可持续性。预计今年财政收入继续增长,加之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依法上缴近年结存的利润、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支出规模比去年扩大2万亿元以上,可用财力明显增加。新增财力要下沉基层,主要用于落实助企纾困、稳就业保民生政策,促进消费、扩大需求。今年安排中央本级支出增长3.9%,其中中央部门支出继续负增长。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增加约1.5万亿元、规模近9.8万亿元,增长18%、为多年来最大增幅。中央财政将更多资金纳入直达范围,省级财政也要加大对市县的支持,务必使基层落实惠企利民政策更有能力、更有动力。(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烟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2月底前完成)8. 要用好政府投资资金,带动扩大有效投资。今年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3.65万亿元。强化绩效导向,坚持“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合理扩大使用范围,支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开工一批具备条件的重大工程、新型基础设施、老旧公用设施改造等建设项目。民间投资在投资中占大头,要发挥重大项目牵引和政府投资撬动作用,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9. 要坚持政府过紧日子,更好节用裕民。大力优化支出结构,保障重点支出,严控一般性支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和闲置资产。各级政府必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要带头。加强收支管理,严禁铺张浪费,不得违规新建楼堂馆所,不得搞形象工程,对违反财经纪律、肆意挥霍公款的要严查重处,一定要把宝贵资金用在发展紧要处、民生急需上。(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四)加大稳健的货币政策实施力度。10. 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为实体经济提供更有力支持。扩大新增贷款规模,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与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人民银行牵头,年内持续推进)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牵头,年内持续推进)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引导资金更多流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推动金融机构降低实际贷款利率、减少收费,让广大市场主体切身感受到融资便利度提升、综合融资成本实实在在下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五)强化就业优先政策。11. 大力拓宽就业渠道,注重通过稳市场主体来稳就业,增强创业带动就业作用。财税、金融等政策都要围绕就业优先实施,加大对企业稳岗扩岗的支持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各类专项促就业政策要强化优化,对就业创业的不合理限制要坚决清理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年内持续推进)各地都要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年内持续推进)(六)确保粮食能源安全。12. 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继续做好能源、重要原材料保供稳价工作,保障民生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用电。(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牵头,年内持续推进)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增强国内资源生产保障能力,加快油气、矿产等资源勘探开发,完善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初级产品供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国家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打击哄抬物价等行为。保持物价水平基本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年内持续推进)(七)防范化解重大风险。13. 继续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做好经济金融领域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压实地方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和能力建设,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和行业保障基金的作用,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风险隐患,有效应对外部冲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人民银行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9月底前完成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相关工作,年内持续推进)三、着力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加大宏观政策实施力度(八)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14. 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一方面,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并提高减免幅度、扩大适用范围。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地也要结合实际,依法出台税费减免等有力措施,使减税降费力度只增不减,以稳定市场预期。另一方面,综合考虑为企业提供现金流支持、促进就业消费投资,大力改进因增值税税制设计类似于先缴后退的留抵退税制度,今年对留抵税额提前实行大规模退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显著加大,以有力提振市场信心。预计全年退税减税约2.5万亿元,其中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退税资金全部直达企业。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地方财力支持,补助资金直达市县,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资金调度,确保退税减税这项关键性举措落实到位,为企业雪中送炭,助企业焕发生机。(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九)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有效支持。15. 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优化监管考核,推动普惠小微贷款明显增长、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继续提升。(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6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引导金融机构准确把握信贷政策,继续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对市场前景好的特殊困难行业企业给予“无缝续贷”。(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发挥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作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6月底前出台分类分账改革相关方案,年内持续推进)推进涉企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加快税务、海关、电力等单位与金融机构信息联通,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的覆盖面,努力营造良好融资生态,进一步推动解决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十)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16. 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支持地方对特殊困难行业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年内持续推进)引导大型平台企业降低收费,减轻中小商户负担。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收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要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2月底前完成)要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使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清欠。(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餐饮、住宿、零售、文化、旅游、客运等行业就业容量大、受疫情影响重,各项帮扶政策都要予以倾斜,支持这些行业企业挺得住、过难关、有奔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十一)落实落细稳就业举措。17. 延续执行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等阶段性稳就业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明显提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牵头,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今年高校毕业生超过1000万人,要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政策支持和不断线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5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和就业保障,促进农民工就业,帮扶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退役军人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深入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强双创平台服务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年内持续推进)加强灵活就业服务,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大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着力解决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增强公共就业服务针对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年内持续推进)继续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一批公共实训基地。(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使用1000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稳岗和培训,加快培养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急需人才,让更多劳动者掌握一技之长、让三百六十行行行人才辈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牵头,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四、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十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18. 加强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抓好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继续扩大市场准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围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对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要同步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国务院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国务院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进一步压减各类证明事项。(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扩大“跨省通办”范围,基本实现电子证照互通互认,便利企业跨区域经营,加快解决群众关切事项的异地办理问题。(国务院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推进居民身份证电子化,实现通过扫码办理需要用身份证的服务事项,同时保障好群众信息安全和隐私。(公安部、国务院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国务院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6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推出优化不动产登记、车辆检测等便民举措。(自然资源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9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防止监管缺位。加快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国务院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抓紧完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法,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应急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全国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十三)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19.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支持和引导资本规范健康发展。依法平等保护企业产权、自主经营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各类所有制企业竞相发展的良好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全国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完成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任务,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企聚焦主责主业、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支撑和带动能力。(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弘扬企业家精神,制定涉企政策要多听市场主体意见,尊重市场规律,支持企业家专注创业创新、安心经营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十四)推进财税金融体制改革。20. 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增强预算的约束力和透明度。(财政部牵头,年内持续推进)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财政部牵头,9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依法打击偷税骗税。(税务总局牵头,9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深化中小银行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改革,加快不良资产处置。(银保监会牵头,年内持续推进)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五、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十五)提升科技创新能力。21. 实施基础研究十年规划,加强长期稳定支持,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占全社会研发经费比重。(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
  • 国务院印发2017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这些关键点值得关注
    p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网站发布关于印发 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p p   通知中很多关键点值得大家关注: /p p   新制定农药残留标准1000项、兽药残留标准100项。 /p p   将颁布进口农产品的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规范,启动分类制定“一律”限量标准。 /p p   将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 /p p   年底前出台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p p   加强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p p   加强食品和农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公布食品检验复检机构名录,引入第三方检验服务。 /p p   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基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 /p p   应用“互联网+”检验检测技术,推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新业态发展。 /p p   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投入力度,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实现基层装备标准化,保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特别是检验检测经费。 /p p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strong /p p   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政治任务。2016年,全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问题依然复杂严峻。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监管措施,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现就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p p   一、加强食品安全法治建设 /p p   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中央政法委牵头,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加快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抓紧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基本完成食品安全法配套规章制修订,落实处罚到人。推动地方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管理办法在年内全部出台。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研究制定餐厨垃圾回收和资源化处理相关法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修订出台学校食堂与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牵头,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制定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办法,抓紧修订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牵头,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加强食品安全法治教育,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指导。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开展执法检查,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p p   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p p   推动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对接。继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制修订一批重点急需的重金属污染、有机污染物、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检测方法。加强标准的宣传、培训与跟踪评价,强化标准制定、执行和监管的衔接。加强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与管理,指导地方清理标准,建立地方标准目录。(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配合)加强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的检验方法研究。(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制定蔬菜及特色农产品的农药残留和小品种畜禽水产品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新制定农药残留标准1000项、兽药残留标准100项,全面清理整合和修订农药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颁布进口农产品的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规范,启动分类制定“一律”限量标准。(农业部牵头,质检总局配合)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国家粮食局牵头,质检总局配合) /p p   三、净化农业生产环境 /p p   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年底前出台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部负责)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合)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总结长株潭试点经验,加快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和种植结构调整,指导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以及重度污染耕地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农业部负责)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处理好调整种植结构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等部门会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p p   四、加强种养环节源头治理 /p p   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在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生产记录台账制度。加强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管理。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禁止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等农作物的生产,分期分批对高毒农药采取禁限用措施。实施兽用处方药管理和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加大科学种养技术培训力度,指导农户依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物质。(农业部牵头,质检总局配合)推行病虫害、动物疫病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扶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农业部牵头,质检总局、财政部配合)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治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突出问题。(农业部牵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 /p p   五、严格生产经营过程监管 /p p   推进风险分级制度落地,在风险分级基础上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贯彻“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彻查隐患、抽检“亮项”、处罚到人、公开信息,曝光所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加大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推行检查表格化、抽检制度化、责任网格化,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两个责任。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在大型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鼓励获得认证。推动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开展放心菜、放心肉超市创建活动,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摊贩、小餐饮实行集中规范管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规范标识标注。严格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加强对已注册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质量安全监管。(国家粮食局负责)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重点排查治理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地区突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强化长效机制建设。(农业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对校园及周边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防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教育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贯彻实施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推进列车快餐供应商资质管理,做好春暑运铁路食品安全工作。(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实施餐饮业食品安全提升工程,大力倡导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落实进货查验、原料控制、环境卫生等制度,落实餐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网络订餐的监管,及时查处网络订餐违法经营行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p p   六、严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p p   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大风险监测评估力度。推进部门间、地区间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信息共享,用好互联网、大数据,加强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与会商研判,为风险防控提供技术支持。(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配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摸底排查,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依法公布抽检信息。(农业部负责)对重点产品、重点问题加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统筹国家、省、市、县四级抽检计划,扩大抽检覆盖面,提高问题发现率和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率。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工作。建立风险预警交流工作体系,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探索开展大型食品企业风险交流,完善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和直报网络,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制订国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实施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加强对高风险、高关注度进口食品监管。落实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国境口岸食品安全监管,加强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监管,开展风险监控。(质检总局负责)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保监会配合) /p p   七、促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 /p p   深入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突出优质、安全和绿色导向,严格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以及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围绕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种养结构。(农业部、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出台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打造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引导食品加工企业向主产区、优势产区、产业园区集中,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促进食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修订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进一步严格行业准入,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发布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体系行业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产销模式。(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严防“地沟油”流向餐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研究制定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完善食品冷链物流标准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加强食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配合)推进出口食品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工程。(质检总局牵头) /p p   八、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p p   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重拳整治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滥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均应追究到人,并向社会公开被处罚人的信息。建立健全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制度,控制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保障公众知情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公安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通报机制,解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难、移送难、入罪难以及检验认定经费、检验结论出具、涉案产品处置等问题。(中央政法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安部、高检院配合)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查处力度。(工商总局负责)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执法打假力度。(质检总局负责)加大对重点敏感食品走私的打击力度。(海关总署负责) /p p   九、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p p   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统一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实行综合执法的地方,要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中央编办配合)依托现有资源,加快建设职业化食品药品检查员队伍,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技术职务,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合理确定薪酬待遇,用专业性保证权威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配合) /p p   十、加强食品安全基础和能力建设 /p p   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统一性和专业性,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落实“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将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对省级人民政府的考评内容。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年度监测评估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机构与技术机构能力建设,推动实现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强化各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专业侦查力量。加强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管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鼓励政策,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检验检测资源作用。加强食品和农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公布食品检验复检机构名录,引入第三方检验服务。(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继续推动食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质检总局、中央编办牵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基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国家粮食局牵头,质检总局配合)应用“互联网+”检验检测技术,推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新业态发展。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示范。(科技部负责)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家粮食局配合)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试运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农业部负责)加强肉类、婴幼儿配方乳粉、蔬菜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省级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编制食品安全2030规划纲要。编写食品安全年度报告。(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p p   十一、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p p   加强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做好舆论监督,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中央宣传部负责)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展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双安双创”)行动成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普法宣传。(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强化食品安全科普网点建设,推进食品安全科普工作队伍建设和示范创建,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中国科协负责)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生食品安全教育。(教育部负责)贯彻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强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的联合惩戒。(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p p   十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p p   各地要把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作为公共安全问题来抓,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保证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支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食品安全办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办力量,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完善风险交流和形势会商工作机制。(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投入力度,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实现基层装备标准化,保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特别是检验检测经费。(各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开展“双安双创”行动,对首批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命名授牌,打造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示范样板,开展第二批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组织召开“双安双创”现场会。(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对各省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现场考核,强化督查考核结果运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问责办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监察部配合)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失职渎职责任。(监察部负责) /p p & nbsp /p
  • 新增30家省重点实验室,技术交易额超两千亿,浙江省科技厅公布重点工作任务全年进展
    3月21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牵头重点工作任务全年进展情况表》。其中,浙江省大力培育引进新型研发机构、完善实验室体系,全年新增省级重点实验室30家,省级新型研发机构32家,全年技术交易额达2060亿元,推动3362个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序号重点工作任务目标任务工作举措完成情况1大力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建设,谋划打造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以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为主平台,建设创新策源地,谋划打造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1.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打造创新策源地的实施意见》。2.协助编制《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发展“十四五”规划》。3.以城西科创大走廊为主平台,制定《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方案》。1.省发展改革委、杭州市政府印发《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发展“十四五”规划》。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打造创新策源地的实施意见》。3.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指导杭州市编制《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方案》,积极做好向上对接争取。2深入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联动推进G60(浙江段)、宁波甬江、温州环大罗山、浙中等科创大走廊建设。1.推动杭州、宁波温州国家自创区加快建设。2.推动科创大走廊加快建设,打造区域创新高地。1.推动杭州、宁波温州国家自创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探索先行先试政策。2.制定《G60科创走廊(浙江段)建设行动计划》。3.推动编制《宁波甬江科创大走廊建设规划》《浙中科创大走廊发展规划》。4.培育建设台州湾科创走廊。1.印发杭州、宁波温州国家自创区年度工作计划。2.修改完善《G60科创走廊(浙江段)建设行动计划(2022—2025年)》。3.印发实施《宁波甬江科创大走廊建设规划》,推动金华市完善《浙中科创走廊发展规划》,推动台州市完善《台州湾科创走廊发展规划》。3提升之江实验室、西湖实验室创新水平,组建甬江、瓯江等省实验室,支持浙江大学、西湖大学等打造国家重大战略科技力量,基础研究经费占全社会研发投入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1.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1家。2.建设甬江、瓯江等省实验室2 家。3.建设省级新型研发机构30家。4.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20家。1.发挥之江实验室理事会秘书处作用,加强上下协调对接。2.加强向科技部汇报,积极争创国家实验室(基地)、国家重点实验室。3.完善甬江、瓯江等实验室建设方案,按照“成熟一家、启动一家”要求做好挂牌工作。4.与省实验室签订5年建设期责任书,加强管理服务。5.做好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申报评审和认定工作。1.之江实验室正式纳入国家实验室体系,牵头建设智能计算研究院;支持西湖大学、浙江大学等优势力量纳入相关领域国家实验室基地。 2.科技部批复建设省部共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因子与风险防控国家重点实验室。 3.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建设甬江实验室等浙江省实验室的通知》,正式批准建设甬江实验室、瓯江实验室。5月19日、5月20日,甬江实验室、瓯江实验室分别揭牌成立。 4.对照年度建设目标,对之江、良渚、西湖、湖畔等4家省实验室开展绩效评价。 5.大力培育引进新型研发机构、完善实验室体系,全年新增省级重点实验室30家,省级新型研发机构32家。4深入实施“尖峰、尖兵、领雁、领航”等计划,开展400项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实施400项“尖峰、尖兵、领雁、领航”重大攻关专项,力争取得100项自主可控进口替代成果。1.梳理“以应用研究倒逼基础研究,以基础研究引领应用研究”两张清单。2.制定《关于推进“四位一体”创新资源配置机制 完善科技计划体系的若干意见》。3.做好年度“尖峰、尖兵、领雁、领航”攻关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和组织实施工作。1.建立以“四张清单”为抓手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作机制,2021年迭代更新“四张清单”,新形成“倒逼清单”108项、“引领清单”40项、“进口替代清单”101项(累计174项)、“成果转化清单”48项。2.研究制定《关于推动创新资源“四位一体”配置 改革科技计划体系和组织管理方式的若干意见》3.已评审立项“尖峰、尖兵、领雁、领航”计划项目742项。5支持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带动中小企业创新,新增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3家、技术创新中心5家、重点企业研究院30家。1.组建10个左右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联合体。2.新增省技术创新中心5家,重点企业研究院30家。1.制定组建创新联合体工作举措,鼓励各地开展试点。2.制定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和工作指引,组建首批省技术创新中心。1.印发《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省级创新联合体组建工作的通知》,发布创新联合体攻关专题,全年组建10个创新联合体开展协同攻关。2.3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3.全年新建省技术创新中心6家、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40家。6实施新一轮科技企业“双倍增”计划,新增高新技术企业3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8000家。新增高新技术企业3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8000家。实施新一轮科技企业“双倍增”计划,组织开展线上线下高新技术企业培训,修订《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细则。实施新一轮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省政府办公厅印发2021年1号文件《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21-2025年)》,2021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7179家,新认定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18922家。 7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全年实现技术交易额1000亿元。加快建设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3.0,打造线上线下、有形无形、国际国内一体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生态系统,构建辐射全国、链接全球的技术交易平台体系,全年实现技术交易额1000亿元。1.推进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3.0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生态系统。2.推进“招拍挂股改投”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3.做好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验收工作。1.全年技术交易额达2060亿元,推动3362个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2.推进网上技术市场3.0建设,上线交易大厅、成果大厅、服务大厅、需求大厅、活动大厅。3.对技术交易流程进行规范化再造,实现多主体、多环节、交互式的全流程电子化技术交易,可同时支持协议定价、挂牌和竞价(拍卖)三种市场化定价方式。4.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以优秀等次通过科技部验收,获批国家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省。8构建绩效导向的科技资源配置机制,整合设立省科技创新基金并推动市场化运作,开展“科技创新鼎”评选。1.深化科技计划体系和科技资源配置机制改革,促进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构建绩效导向的科技资源配置机制。2.评选2个以上科技创新工作实绩突出的市、县(市、区),授予“科技创新鼎”。1.制定《关于推进“四位一体”创新资源配置机制 改革科技计划体系和项目组织管理方式的若干意见》。2.制定《关于深化完善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 开展“科技创新鼎”评选的意见》《浙江省授予“科技创新鼎”实施细则》。3.完成2020年度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科技创新鼎”评选工作。1.研究制定《关于推动创新资源“四位一体”配置 改革科技计划体系和组织管理方式的若干意见》。2.编制出台《浙江省产业基金(科技创新类)项目投资运作方案》,已立项决策技术类项目2个。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完善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 开展“科技创新鼎”评选的意见》;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印发《浙江省授予“科技创新鼎”实施细则》。6月4日,首次授予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和杭州市滨江区、杭州市余杭区、温州市瓯海区、德清县、嘉善县、新昌县等9个市、县(区)“科技创新鼎”。9共同打造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1.出台实施《浙江省推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牵头承担不少于20项国家重大科研攻关项目,联合解决不少于30项我省关键核心技术。3.指导出台嘉善县长三角创新券通用通兑实施细则。4.引进区域内1-2家“双一流”高校或知名科研院所来我省共建创新载体。1.分解落实科技部印发的《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规划》,出台我省专项行动方案。2.优先支持长三角科研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协同攻关。3.指导嘉善示范区开展创新券通用通兑工作。4.与复旦大学签约共建复旦大学嘉善研究院,与中科院上海分院等签署合作协议。1.印发了《浙江省推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在科技部指导下,三省一市科技部门联合起草《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计划实施办法》。我省牵头联合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26项、省级重点研发任务30项。3.会同沪苏皖科技部门以及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的通知》,在示范区及马鞍山市开展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指导嘉善县出台《嘉善县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实施细则(试行)》。4.完成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省校合作协议的签署;推动复旦大学嘉善研究院落地;复旦大学国家集成电路创新平台浙江中心、上海大学(浙江)高端装备基础件材料研究院落地嘉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0px" span style=" FONT-SIZE: 18pt FONT-WEIGHT: bold TEXT-INDENT: 2em"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0px" span style=" FONT-SIZE: 18pt FONT-WEIGHT: bold" 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span br/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办发〔2017〕28号 /span br/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国务院办公厅 br/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2017年4月6日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此件公开发布)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0px" span style=" FONT-SIZE: 18pt FONT-WEIGHT: bold" 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政治任务。2016年,全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问题依然复杂严峻。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监管措施,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现就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 FONT-WEIGHT: bold" 一、加强食品安全法治建设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中央政法委牵头,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 /span 加快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抓紧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基本完成食品安全法配套规章制修订,落实处罚到人。推动地方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管理办法在年内全部出台。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研究制定餐厨垃圾回收和资源化处理相关法规。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span 修订出台学校食堂与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教育部牵头,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 /span 制定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办法,抓紧修订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质检总局牵头,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 /span 加强食品安全法治教育,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指导。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开展执法检查,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 FONT-WEIGHT: bold" 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推动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对接。继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制修订一批重点急需的重金属污染、有机污染物、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检测方法。加强标准的宣传、培训与跟踪评价,强化标准制定、执行和监管的衔接。加强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与管理,指导地方清理标准,建立地方标准目录。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配合) /span 加强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的检验方法研究。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span 加快制定蔬菜及特色农产品的农药残留和小品种畜禽水产品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新制定农药残留标准1000项、兽药残留标准100项,全面清理整合和修订农药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颁布进口农产品的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规范,启动分类制定“一律”限量标准。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农业部牵头,质检总局配合) /span 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家粮食局牵头,质检总局配合)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 FONT-WEIGHT: bold" 三、净化农业生产环境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年底前出台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环境保护部负责) /span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合) /span 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总结长株潭试点经验,加快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和种植结构调整,指导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以及重度污染耕地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农业部负责) /span 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处理好调整种植结构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等部门会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 FONT-WEIGHT: bold" 四、加强种养环节源头治理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在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生产记录台账制度。加强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管理。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禁止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等农作物的生产,分期分批对高毒农药采取禁限用措施。实施兽用处方药管理和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加大科学种养技术培训力度,指导农户依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物质。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农业部牵头,质检总局配合) /span 推行病虫害、动物疫病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扶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农业部牵头,质检总局、财政部配合) /span 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治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突出问题。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农业部牵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 FONT-WEIGHT: bold" 五、严格生产经营过程监管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推进风险分级制度落地,在风险分级基础上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贯彻“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彻查隐患、抽检“亮项”、处罚到人、公开信息,曝光所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加大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推行检查表格化、抽检制度化、责任网格化,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两个责任。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在大型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鼓励获得认证。推动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开展放心菜、放心肉超市创建活动,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摊贩、小餐饮实行集中规范管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规范标识标注。严格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加强对已注册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span 加强“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质量安全监管。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家粮食局负责) /span 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重点排查治理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地区突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强化长效机制建设。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农业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span 加大对校园及周边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防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教育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span 贯彻实施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推进列车快餐供应商资质管理,做好春暑运铁路食品安全工作。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 /span 实施餐饮业食品安全提升工程,大力倡导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落实进货查验、原料控制、环境卫生等制度,落实餐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网络订餐的监管,及时查处网络订餐违法经营行为。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 FONT-WEIGHT: bold" 六、严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大风险监测评估力度。推进部门间、地区间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信息共享,用好互联网、大数据,加强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与会商研判,为风险防控提供技术支持。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配合) /span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摸底排查,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依法公布抽检信息。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农业部负责) /span 对重点产品、重点问题加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span 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统筹国家、省、市、县四级抽检计划,扩大抽检覆盖面,提高问题发现率和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率。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工作。建立风险预警交流工作体系,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探索开展大型食品企业风险交流,完善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和直报网络,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制订国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span 实施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加强对高风险、高关注度进口食品监管。落实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国境口岸食品安全监管,加强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监管,开展风险监控。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质检总局负责) /span 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保监会配合)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 FONT-WEIGHT: bold" 七、促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深入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突出优质、安全和绿色导向,严格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以及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围绕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种养结构。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农业部、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span 出台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打造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引导食品加工企业向主产区、优势产区、产业园区集中,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促进食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span 加快修订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进一步严格行业准入,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发布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体系行业标准。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 /span 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产销模式。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span 加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严防“地沟油”流向餐桌。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span 研究制定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完善食品冷链物流标准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加强食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配合) /span 推进出口食品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工程。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质检总局牵头)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 FONT-WEIGHT: bold" 八、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重拳整治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滥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均应追究到人,并向社会公开被处罚人的信息。建立健全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制度,控制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保障公众知情权。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公安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span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通报机制,解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难、移送难、入罪难以及检验认定经费、检验结论出具、涉案产品处置等问题。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中央政法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安部、高检院配合) /span 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查处力度。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工商总局负责) /span 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执法打假力度。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质检总局负责) /span 加大对重点敏感食品走私的打击力度。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海关总署负责)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 FONT-WEIGHT: bold" 九、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统一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实行综合执法的地方,要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中央编办配合) /span 依托现有资源,加快建设职业化食品药品检查员队伍,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技术职务,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合理确定薪酬待遇,用专业性保证权威性。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配合)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 FONT-WEIGHT: bold" 十、加强食品安全基础和能力建设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统一性和专业性,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落实“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将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对省级人民政府的考评内容。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年度监测评估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机构与技术机构能力建设,推动实现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强化各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专业侦查力量。加强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管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span 制定鼓励政策,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检验检测资源作用。加强食品和农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公布食品检验复检机构名录,引入第三方检验服务。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span 继续推动食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质检总局、中央编办牵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 /span 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基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家粮食局牵头,质检总局配合) /span 应用“互联网+”检验检测技术,推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新业态发展。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示范。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科技部负责) /span 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家粮食局配合) /span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试运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农业部负责) /span 加强肉类、婴幼儿配方乳粉、蔬菜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省级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span 编制食品安全2030规划纲要。编写食品安全年度报告。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 FONT-WEIGHT: bold" 十一、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加强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做好舆论监督,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中央宣传部负责) /span 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展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双安双创”)行动成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普法宣传。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span 强化食品安全科普网点建设,推进食品安全科普工作队伍建设和示范创建,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中国科协负责) /span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生食品安全教育。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教育部负责) /span 贯彻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span 加强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的联合惩戒。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 FONT-WEIGHT: bold" 十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各地要把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作为公共安全问题来抓,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保证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支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食品安全办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办力量,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完善风险交流和形势会商工作机制。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span 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投入力度,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实现基层装备标准化,保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特别是检验检测经费。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各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span 深入开展“双安双创”行动,对首批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命名授牌,打造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示范样板,开展第二批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组织召开“双安双创”现场会。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 /span 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质检总局负责) /span 组织对各省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现场考核,强化督查考核结果运用。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span 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制度。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span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问责办法。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监察部配合) /span 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失职渎职责任。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监察部负责) /span /p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通知(附全文)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以下简称《任务》)。《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提出四项重点任务:一是加快构建有序的就医和诊疗新格局、二是深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三是着力增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四是推进医药卫生高质量发展。明确了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的责任分工,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持续深化医改。《任务》全文如下: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2022年是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一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持续推动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持续推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一、加快构建有序的就医和诊疗新格局(一)发挥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引领辐射作用。依托现有资源,加快推进国家医学中心设置和建设,开展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深化运行机制改革,年内基本完成全国范围内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和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二)发挥省级高水平医院的辐射带动作用。依托现有资源,指导地方建设一批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完善体制机制,引导省会城市和超(特)大城市中心城区的医院支持资源薄弱地区,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市县延伸。(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增强市县级医院服务能力。每个省份在2—3个设区的市开展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试点,完善体制机制,实行网格化布局和规范化管理。支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牵头组建或参加医疗联合体。在县域推广临床服务、急诊急救新模式。深入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在医共体内实行行政、人事、财务、业务、药品、信息系统等统筹管理,加强监测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落实和完善村医待遇保障与激励政策。推进健康乡村建设,采取巡诊、派驻等方式确保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县管乡用、乡聘村用”。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和家庭医生(团队)健康管理服务,推广长期处方服务并完善相关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扩大家庭医生队伍来源渠道,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升服务质量。(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持续推进分级诊疗和优化就医秩序。组织制定疾病分级诊疗技术方案和入出院标准,引导有序就医。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促进区域或医疗联合体内合理就医。(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深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六)加大三明医改经验推广力度。跟踪评估各地深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工作进展,对工作滞后的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要求,推动由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一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开展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扩大采购范围,力争每个省份国家和地方采购药品通用名数合计超过350个。国家层面开展一批脊柱类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对国家组织采购以外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耗材,指导各省份至少各实施或参与联盟采购实施1次集中带量采购,提高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网采率。落实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完善结余留用考核,激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研究完善对抗菌药物等具有特殊性的药品集采规则和使用方案。加强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各省份2022年6月底前印发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相关文件,年底前将医疗服务价格调出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目录。指导地方科学设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启动条件、触发标准及约束条件,年内开展1次调价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调价。指导5个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城市探索价格调整总量确定规则、调价综合评估指标体系等配套措施。(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在全国40%以上的统筹地区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或按病种分值(DIP)付费改革工作,DRG付费或DIP付费的医保基金占全部符合条件住院医保基金支出的比例达到30%。对已进入实际付费阶段的试点城市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完善支付政策。推进门诊按人头付费相关工作,完善有关技术规范。(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深化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指导地方结合实际用足用好编制资源,对符合条件的现有编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可探索通过公开招聘等严格规范的程序择优聘用,纳入编制管理。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强化公益属性,健全考核机制,指导各地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指导符合条件的三级医院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加强综合监管。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和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推动地方政府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堵塞监管漏洞。督促指导地方规范医疗机构收费和服务,把合理用药、规范诊疗情况作为医疗机构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制定医疗保障基金智能监控知识库、规则库管理办法,推动各地医保部门加强智能监控应用。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加强医药领域价格监管。制定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推进药品使用监测信息网络建设和药品编码应用,2022年力争覆盖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80%的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扎实推进全国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动态维护和深化应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着力增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十二)提升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健全疾病预防控制网络、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机制,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提高重大疫情监测预警、流调溯源和应急处置能力。平稳有序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改革相关工作。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加强医防协同。推进实施癌症、脑卒中、心血管病、慢阻肺等重大慢性病高危筛查干预项目。推进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三高”共管试点,完善慢性病健康管理适宜技术和服务模式,推进基层慢性病医防融合管理。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公共卫生科等直接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科室,探索设立医疗卫生机构专兼职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依托综合医院、职业病专科医院,加强尘肺病、化学中毒等职业病诊断救治康复能力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坚持常态化科学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落实“四方责任”和“四早”要求,加强疫情源头控制,突出口岸地区疫情防控,严格落实高风险人员闭环管理,科学精准处置局部疫情,持续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不断优化完善防控措施,坚决守住不出现疫情规模性反弹的底线,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继续帮扶因疫情遇困的医疗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和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深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扎实推进健康中国行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完成到2022年的阶段性目标任务。持续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绩效考核机制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体育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和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推进医药卫生高质量发展(十六)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综合医改试点省份率先探索各级各类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模式和路径。地方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进行评价。积极发挥高水平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加强公立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深化医疗卫生领域军民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发挥政府投入激励作用。坚持公益性,落实政府在卫生健康领域的投入责任,指导地方按规定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继续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激励引导一批有改革积极性的地市推广三明医改经验。遴选10个深化医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市并给予奖励。(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推动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办法,进一步扩大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每个县至少有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能够提供包括门诊费用在内的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指导各地推进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更好覆盖基本医保不予支付的费用,探索推进医保信息平台按规定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信息共享。(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九)强化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持续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有临床价值的创新药上市。持续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优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完善目录管理机制。完善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政策,鼓励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等建立药品联动管理机制,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健全药品协同监测机制,强化药品短缺分级应对。加强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加强罕见病用药保障。健全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机制和标准规范,将评价结果作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遴选、上下级用药衔接等的重要依据。分类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工作,深化唯一标识在监管、医疗、医保等领域的衔接应用。探索完善药品流通新业态新模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推进中医药综合改革。开展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试点。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医保支持中医药发展试点,推动中医特色优势病种按病种付费。推进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和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作试点项目。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力争实现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馆、配备中医医师。(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一)协同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开展医养结合示范项目。推进临床研究规范管理试点,扩大试点范围。年内通过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等多种途径培养培训全科医生3.5万人,培训住院医师(含专业硕士研究生)10万人,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向全科、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倾斜。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相关政策。支持职业院校增设“一老一小”等健康服务产业相关专业。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推进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互通共享。推进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国95%的区县,并逐步向基层延伸。(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持续深化医改。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和各地医改领导小组牵头协调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价,开展医改监测,建立任务台账,强化定期调度和通报。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附全文)
    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下称《任务》),从深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等七方面作出22条具体任务。全文如下(有删减):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加强医改组织领导(一)加强医改工作统筹协调。推动地方各级政府进一步落实全面深化医改责任,巩固完善改革推进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探索建立医保、医疗、医药统一高效的政策协同、信息联通、监管联动机制。加强医改监测,及时总结推广地方医改经验做法。二、深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二)因地制宜学习推广三明医改经验。各地要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结合实际加大探索,推进改革整体联动,促进服务上下协同,深化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改革,推动以治病为中心转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支持指导三明医改向纵深推进。(三)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提质扩面。开展新批次国家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对协议期满批次及时开展接续工作。2024年各省份至少开展一批省级(含省际联盟)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实现国家和省级集采药品数合计达到500个、医用耗材集采接续推进的目标。进一步加强集采执行工作,落实集采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如实填报采购量并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加强集采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监管。完善提升医药集采平台功能,加强网上采购监督,提高药品和医用耗材网采率。(四)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指导内蒙古、浙江、四川等3个试点省份开展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全省(区)试点,指导唐山、苏州、厦门、赣州、乐山等5个试点城市进一步探索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新机制。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经评估符合调价条件的地区及时完成调价。(五)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2024年,所有统筹地区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或按病种分值(DIP)付费改革,合理确定支付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医保总额付费,完善总额测算、结余留用和合理超支分担机制。开展中医优势病种付费试点。研究对创新药和先进医疗技术应用给予在DRG/DIP付费中除外支付等政策倾斜。(六)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关于医疗服务收入内涵与薪酬制度衔接的办法。注重医务人员稳定收入和有效激励,进一步发挥薪酬制度的保障功能。加强对医院内部分配的指导监督,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进一步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资政策。三、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七)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推进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能力建设。推进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等重点项目建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5元。推进基层多病共防、多病共管和医防融合服务,开展传染病防控医防协同、医防融合创新试点。推进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制度试点。开展探索赋予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试点。(八)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推广智慧医疗辅助信息系统。加强中心卫生院建设。组织二、三级医院通过人员下沉、远程医疗、培训、巡回医疗等方式提高基层能力。研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绩效评估,完善动态调整机制。(九)有序推进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建设。根据规划合理设置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以下称双中心)。推进双中心建设项目实施。研究制定关于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以落实功能定位、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为重点,健全双中心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跟踪评价机制。(十)深化紧密型医疗联合体改革。深入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探索完善相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省份为单位全面推开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加强县级医院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中医医院牵头组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开展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绩效考核和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成效监测工作。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军队医院参与各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十一)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推进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等建设。支持中药工业龙头企业全产业链布局,加快中药全产业链追溯体系建设。(十二)提升卫生健康人才能力。制定关于深化医教协同加快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健全医教协同机制,推动落实以需定招要求,合理确定招生规模和结构。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健全动态管理机制。规范和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医学高层次人才计划。实施卓越中医药师资培训计划。为中西部乡镇卫生院招收8000名左右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生。继续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2020年以来按规定进入村卫生室的大学生村医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政策。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队伍中执业(助理)医师占比。开展全国医养结合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十三)开展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革试点。指导部分城市开展试点,探索以上下联动为重点,以人才和信息化为支撑,深化拓展体制机制改革,率先建设优质高效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四、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十四)推动各级各类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落实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公益性,扩大普惠性,提高可及性。深入实施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行动和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推进高水平医院提升临床研究和成果转化能力试点。推进以业财融合为重点的公立医院运营管理。加强公立医院债务风险管控,指导推动各地有序分类化解公立医院长期债务。制定关于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优化护理服务的指导性文件,扩大专业护理人才招用规模,保障护理人员待遇,合理调整提高护理服务价格,提升患者护理服务体验。制定关于医院病房改造提升的指导性文件,推进医院病房适老化、便利化改造。制定规范发展特需医疗服务的政策,满足群众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制定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指导规则。加强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项目管理,新增一批项目城市。加强统筹规划和规范管理,强化支持保障,促进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五、促进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十五)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基本医保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制定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政策。指导地方按规定落实分类资助参加基本医保的政策,推动做到应保尽保。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加强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十六)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制定关于规范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的指导性文件。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扩大创新药支付范围。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探索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就医费用线上快速结算。六、深化药品领域改革创新(十七)完善药品使用和管理。推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药品集采、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协同衔接,适时优化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研究制定关于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联动管理机制的政策文件。加大创新药临床综合评价力度,促进新药加快合理应用。(十八)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制定关于全链条支持创新药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加快创新药、罕见病治疗药品、临床急需药品等以及创新医疗器械、疫情防控药械审评审批。制定发布第五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和第四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健全中药审评证据体系,加快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审评审批,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向新药转化。支持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制剂在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输出医院和项目医院间调剂使用。(十九)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建设现代药品流通体系,提升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完善短缺药品保供稳价报告机制和分级应对管理措施。推进易短缺药品生产储备、停产报告、价格异常、流通库存等信息监测预警和共享共用。完善药品使用监测工作机制。研究完善儿童用药供应保障工作机制。全面实施第三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唯一标识。七、统筹推进其他重点改革(二十)推进数字化赋能医改。深入开展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互通共享攻坚行动。推动健康医疗领域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推进医疗服务事项“掌上办”、“网上办”。整合医疗医药数据要素资源,围绕创新药等重点领域建设成果转化交易服务平台。(二十一)深入推进“一老一小”相关改革。进一步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在医疗机构推广老年健康综合评估技术。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二十二)加强医药卫生领域综合监管。扎实做好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廉政建设,持续推进全链条全要素全覆盖治理。开展高费用和异常费用病例核查工作。探索运用穿透式监管,改进监管效果。研究出台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合规指引。完善医保基金飞行检查工作机制,建立“回头看”机制。制定促进和规范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
  •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43号)工作要求,现将我省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安排(一)确定并公开年度名录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包括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附件1)以及上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的发电行业(分类代码见附件2,自备电厂视同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对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停止排放温室气体,或经核查上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均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单位,我厅将组织现场核实确认,在企业已完成应履行的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后从名录中移出。请各州(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上述工作范围仔细核对,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组织报送下一年名录(2023年名录需在2023年2月28日前确定),同时将《XX州(市)2021年度发电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重点排放单位》盖章件和Excel件反馈至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邮箱ynsdqc@126.com。不涉及发电企业的州(市)也请发邮件说明。(二)组织制订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请有关州(市)组织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要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制订工作,其中2023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需在2023年3月5日前完成。(三)组织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请有关州(市)组织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在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上传燃料的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其支撑材料。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鼓励各州(市)组织有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探索开展自动化存证。(四)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请有关州(市)组织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于每年3月2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其中,202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环办气候〔2022〕111号)要求编制(2022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为0.5703tCO2/MWh)。2023和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核算报告指南》要求编制。(五)组织开展年度排放报告核查我厅将组织有关技术支撑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2〕130号)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侯函〔2022〕485号)要求,通过管理平台进行文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并线上填报核查信息、编制核查报告,确保核查全过程电子化留痕,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对重点排放单位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管理平台填报工作。下一步,我厅将统一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2022年度发电企业碳核查工作,具体现场核查时间另行通知。(六)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一是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我厅将组织有关技术支撑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月度信息化存证的数据及信息进行技术审核,识别异常数据,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有关州(市)进一步查实和处理。二是请有关州(市)对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编制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及时、规范开展存证,对煤样采集、制备、留存的规范性、真实性进行现场抽查,对投诉举报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转办交办有关问题线索逐一进行核实处理。对于存证材料不及时、不规范、不完整及不清晰等情况,有关州(市)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完成查实整改。对于存在异常数据等问题线索的,有关州(市)应及时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将查实意见通过管理平台报我厅。(七)开展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估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我厅将每年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于每年7月3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二、其他事项(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应高度重视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常态化监管执法工作机制,通过加强日常监管等手段切实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二)加强能力建设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应结合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碳排放监督管理和执法队伍力量,组织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相关能力建设。我厅将组织对各州(市)生态环境局、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专题培训和技术指导,提升从业和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近期生态环境部也将开展平台使用和核算指南等培训(培训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州(市)组织企业按时参加。(三)启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一是管理端帐号。请各州(市)将需要访问新平台的人员名单(人员数量不限制),并于2月13日12点前按照附件1格式发放至大气处邮箱ynsdqc@126.com。各州(市)可通过管理平台进行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和审核。二是企业端账号。企业端账号由新平台根据旧平台已存在的企业信息初步自动生成一版,并于2月16号与管理端帐户一并反馈各州(市),请各州(市)及时告知重点排放单位,并组织企业通过平台完成年度目录、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月度信息化存证明等报送工作。我厅将根据各州(市)报送确定的名录,向管理平台更新调整企业账户信息。附件:1.云南省2021年度碳核查结果确认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2.覆盖行业及代码3.云南省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人员名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2月13日 (联系人及电话:大气处张小萍 0871-64134767省环科院高瑜晗 0871-64148103)(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 云南省2021年度碳核查结果确认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企业名称 国民经济分类代码 中化云龙有限公司 4412 云南华电镇雄发电有限公司 4411 云南能投威信能源有限公司 4411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分公司 4411 华能云南滇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4411 云南能投曲靖发电有限公司 4411 云南滇东雨汪能源有限公司 4411 云南大为制焦有限公司 4412 云南金汉光纸业有限公司 4412 云南新平南恩糖纸有限责任公司 4412 云南华电巡检司发电有限公司 4411 云南能投红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411 国能开远发电有限公司 4411 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 4412 国能阳宗海发电有限公司 4411 云南华电昆明发电有限公司 4411 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 4412 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 4412 云南滇能陆良协联热电有限公司 4411 附件2 发电行业分类代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GB/T 4754—2017) 类别名称 4411 火力发电 4412 热电联产 4417 生物质能发电 注:类别“ 生物质能发电”中,掺烧化石燃料燃烧的生物质发电企业需报送,纯使用生物质发电的企业无需报送。附件3 云南省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人员名单(政府端)省厅联系人: 高瑜晗 省厅专属业务联系邮箱:ynsdqc@126.com序号 姓名 单位名称 手机号 职务/职称 电子邮箱 1 2 …… 备注:政府端文档需填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人员名单。
  • 财政部印发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 加大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力度
    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工作。2021年,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在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改革推进过程中,还存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不够规范、绩效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购买边界把握不够准确、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展不够平衡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2022年,经济社会发展任务重、挑战多,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精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强化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大力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优化养老服务供给、促进教育公平与质量提升等发展目标任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强化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执行,充分发挥政府购买服务对于改善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和提升政府支出绩效的积极作用,现就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充分认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意义,尊重改革规律和客观实际,统筹群众需求和财力许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持续增进民生福祉,切实支持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有效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一)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相关要求,在社区养老、托育、助残、矫正、未成年人关爱、就业、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科普、法律、应急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提升城乡社区服务效能,助推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二)加大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力度。适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需要,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核酸检测、消毒消杀、防疫宣传等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三)推广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务实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优化城乡养老服务供给,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提供的养老服务,政府不再直接举办公办养老机构提供。确需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养老服务,应当发挥好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四)鼓励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扩大就业服务供给,为劳动者提供更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为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群体开展就业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帮扶举措,促进社会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五)做好政府购买教育公共服务工作。在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等非义务教育领域,积极探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通过发放助学券、购买学位(服务)等创新方式,支持增加普惠性教育资源,提升教育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做好义务教育领域政府购买学位(服务)工作,规范开展购买活动,助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鼓励推行政府购买优质在线教育服务,推动教育信息化发展和资源共享,助力发展更加公平更高质量教育。(六)持续推进其他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继续加大助残、法律、青少年社会工作、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社会救助、公租房运营管理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助力公共服务精准提供。二、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有关规定开展购买工作,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管理,着力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一)规范调整指导性目录设置。尚未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中央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要求开展目录编制工作,于2022年6月底前完成,并报财政部(综合司、部门预算管理司)备案。各地要规范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省级财政部门编制的通用目录一级目录与二级目录设置应与财综〔2020〕57号文件保持一致。三级目录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能够与财综〔2020〕57号文件保持一致的,应当保持一致。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三级以下目录。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2022年9月底前完成通用目录调整编制工作。(二)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完备合同要件,明确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相关责任、监督管理要求,防范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风险。不得超出法定期限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购买主体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约管理,及时跟踪购买服务合同履约情况,确保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切实改变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重购买、轻管理”现象。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不同领域特点,研究养老、就业、教育、卫生健康等特定服务项目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义务、风险防控等事项。(三)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要纳入预算。对预算未安排的事项,不得开展购买服务。落实民生政策管理要求,对不符合有关管理要求和未履行相关规定程序的服务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链条,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新增重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做好事前评估。加强需求管理,在充分开展需求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需求,明确相关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技术保障,强化对购买服务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查和风险管理。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事中监控,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处理好项目绩效评价与履约验收的关系。合理运用第三方绩效评价,不得借第三方绩效评价推卸应当直接由政府履行的职责。(四)严禁将禁止性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规定,规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严禁将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外包,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或用工。各级财政部门要发挥好监督作用,发现违法违规问题限期整改。三、继续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根据《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要求,继续推进政府向公益二类事业位购买服务,增强改革激励约束,激发事业单位内在活力。(一)加强改革组织推进。要全面梳理明确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通过预算拨款方式安排、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将相应预算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改革的服务项目原则上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服务承接主体,对暂不具备竞争条件的,改革当年可按规定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直接委托原提供该服务的事业单位承接。必须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且不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不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改革组织协调工作。(二)规范做好有关管理工作。开展改革的各级部门要按相关预算管理规定,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经费预算由事业单位调整至主管部门本级管理。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事业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税后收入由事业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支配。主管部门作为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和绩效管理等。四、切实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宣传培训切实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宣传和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各级相关领导干部的培训,牢固树立政府购买服务理念。运用好线上培训、短视频等创新培训方式,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广泛开展宣传,确保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员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背景知识及操作规范,为推进工作营造良好氛围。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五、适时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调研指导加强对本行业领域、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调研指导,及时研究并妥善处理工作开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相互配合,确保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财政部将适时组织对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及本通知执行情况开展调研指导。请各省级财政部门及城乡社区、公共卫生、养老、就业、教育、助残、法律、青少年社会工作、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社会救助、公租房运营管理等行业领域中央主管部门,于2022年12月15日前,向财政部(综合司)报送本地区、本领域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及成效、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等。
  • 科技部2010年12项重点工作公布
    2010年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于1月10日至12日在京举行。科技部部长万钢在报告中提出,2010年科技工作要重点抓好12个方面的工作。   一、扎实推进重大专项实施,完善组织管理体系,创新实施机制,尽快攻克一批重大核心关键技术,加快产品开发和产业化,形成完整产业链。   二、强化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工作,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的重要载体作用,着力培育和壮大一批有基础、有条件、有特色,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和资源消耗低、带动系统大、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全面推进技术创新工程,着力在创新主体、创新要素、创新机制和创新服务上下功夫,积极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产学研用的紧密结合,支撑重点产业振兴,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四、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以服务“三农”为核心,积极引导科技要素和现代生产经营要素在农村一线集聚,大力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和服务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五、大力发展民生科技,加强涉及民生的关键技术攻关,推进民生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应用,解决我国可持续发展面临的资源瓶颈约束,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把科技创新成果惠及千家万户,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六、强化创新基础条件建设,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在战略必争领域部署一批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重大项目,加强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夯实科技创新基础,大力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   七、加强地方科技工作,把统筹城乡区域发展与推进城镇化结合,加强对基层科技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积极引导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区域新兴、特色产业,充分发挥科技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八、加大人才培养和激励力度,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大力吸引海外优秀人才,加强科技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建设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   九、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抓好重点政策的落实,研究制定适应新形势的政策措施,深入推进科技金融结合,为推动自主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十、扩大科技对外开放,搭建合作平台,创新合作方式,拓展合作渠道,深化合作机制,提高国际科技合作水平。   十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科技工作的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科技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科技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提高科技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十二、认真做好“十二五”科技规划编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机制,反映新形势新要求,发展上要有新思路,编制方法上要有新突破。
  • 农业部部署猪流感防控六项重点工作
    4月28日下午,农业部部长孙政才主持召开农业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全体会议,传达当天上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紧急部署猪流感防控工作。孙政才指出,猪流感预防工作攸关人民生命健康,攸关社会和谐稳定,攸关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目前,我国虽未发现人感染猪流感病例,也未在猪体内监测到类似病毒,但由于一些国家的疫情尚在发展中,病例逐渐增多,疫区不断扩大,不确定性因素多,不排除有传入我国的可能性。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作出的部署十分重要,农业部门一定要认真抓好落实。   会议通报了当前有关形势和工作开展情况。一些国家发生人感染猪流感疫情以来,农业部多次专题研究,制订防控预案,加强疫情监测 密切与卫生、质检部门合作,启动了部门联动机制,“堵外防内”,切实加强入境动物产品监管 迅速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墨西哥和美国农业部联系,跟踪了解猪流感病毒分离及生猪疫情,研判疫情趋势,做好应对准备 与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公告,禁止从墨西哥和美国有关州输入猪及其产品 立即下发紧急通知,部署各地加强猪流感防范工作等等。各项防范工作力争做到见事早,行动快,措施实。   会议强调,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着力抓好六方面工作:   一是成立猪流感监测预防专家组。组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猪流感监测预防专家组,密切跟踪境外疫情态势,定期会商疫情形势,研究防控措施,提出政策建议。   二是做好应急准备。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组建农业部和各省应急预备队,随时准备处理突发情况。加强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做好应对疫情的监测、诊断、疫苗和治疗等控制措施和技术准备 加强防护用具、消毒用具、药品储备等。   三是加强监测。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和相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公告、评论等,掌握疫情发展态势。加强猪流感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重点对去年和今年以来进口种猪进行跟踪调查和抗体监测,加强口岸进口生猪及其产品跟踪调查和监管,密切观察猪群健康状况,发现猪群异常情况立即上报。同时,加强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监测,搞好生产调度,促进生猪产业稳定发展。   四是加强猪流感研究工作。组织有关科研院所,加强对H1N1流感病毒变异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其演化规律及趋势,提出措施建议,做好应对猪流感疫情的诊断、疫苗和治疗等技术准备。现有具备常规猪流感疫苗成熟技术储备的三家单位要做好组织生产的准备。   五是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坚持一手抓疫病防控,一手抓生猪生产。加强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监测,搞好生产调度。进一步落实最近国务院新出台的促进生猪稳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   六是科学引导舆论。重点宣传普及科学预防猪流感的知识和方法,正确引导消费,减少不必要的恐慌。
  • 环保部吴晓青谈“十三五”八项环境监测重点工作
    2015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现场会今天在无锡召开,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表示,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和趋势性变化。   对于2014年环境监测工作,吴晓青表示,取得了新的进展。一方面,全国监测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空气质量监测取得新成绩,中央和地方共投资4.36亿元,在177个城市、552个国控监测点位完成了第三阶段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能力建设,提前一年完成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全覆盖,建成了发展中国家最大的空气质量监测网。自今年1月1日起,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1436个监测点位全部具备新标准监测能力并实时发布6项指标监测数据和AQI值。初步建成了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体系,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完成建设,实现了空气质量预报业务化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APEC会议期间,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山西等省区市共监测和上报PM2.5等监测数据60余万个,组织会商29次,有力保障了会议期间北京空气质量保持良好状态。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实现新突破,初步构建了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监测技术方法体系。目前第一阶段9个城市通过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研究攻关,已经全部完成源解析工作。研究结果表明,机动车、工业生产、燃煤、扬尘等是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环境空气中颗粒物的主要污染来源,约占85%&mdash 90%。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得到深入推进。2014年全国环境监测系统在专项经费减少的情况下,共对14000余家国控企业开展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信息均在各地环保部门网站发布,平均公布率为97.9% 全国31个地区均建立了企业自行监测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有10597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开展了自行监测并在平台发布信息,平均公布率为91.4%。环境监测&ldquo 天地一体化&rdquo 深入推进,环境遥感监测成效明显。遥感监测在污染防治、监察执法、生态保护、环境应急、核安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凸显。2014年,对京津冀及周边19个重点工业聚集区大气污染源进行了40多个架次的无人机飞行核查,发现了一些污染偷排问题,打击和震慑了企业污染偷排行为。此外,2014年通过不断夯实工作基础、不断加强监测质量管理,全国环境监测能力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监测数据公信力得到了有效保证,例行和专项监测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   在谋划&ldquo 十三五&rdquo 监测事业发展思路方面,吴晓青指出, &ldquo 十三五&rdquo 规划要根据大气、水、土壤三大行动计划实施的需求,整合优化环境监测网络,不断强化污染源监测、环境应急与预警监测,持续推进环境遥感与地面生态环境监测,不断加强监测质量管理与信息公开。重点完成以下几点工作:一是要全面加强环境监测顶层设计,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大力推进环境监测预警体制改革,完成环境监测&ldquo 十三五&rdquo 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二是切实提高水环境监测预警能力建设,优化整合水环境监测网络布局,使全国水环境监测预警能力再上新台阶。三是继续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10月底前,各省(区、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全部建成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 11月底前,完成北京、天津、上海等13个试点城市源排放清单的编制工作 年底前,基本完成第二阶段26个重点城市源解析工作。四是巩固和提升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进一步做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提升数据运用水平,要按照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督促国家重点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五是持续加强土壤、农村等专项监测工作。完成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构建,逐步完善土壤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体系和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农村环境质量评价技术方法。六是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采取交叉检查、飞行检查、回头看检查三种形式,开展全国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通报,并对存在问题的责任人依法处罚。七是不断强化环境遥感监测工作,推进&ldquo 天地一体化&rdquo 进程。今年要大力推进2颗大气环境监测卫星以及2颗16米分辨率环境卫星后续星立项与研制,加强无人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不断深化拓展环境遥感技术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监察执法等领域的监测应用,推进生态保护红线遥感监管平台建设。八是继续加强环境监测系统行风建设。
  • 今年我国食品安全工作明确五个重点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明确了食品安全工作5个方面的任务。   工作安排指出,2010年,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趋于好转。但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基础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转变。   为巩固前一阶段食品安全整顿成果,进一步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强化集中治理和日常监管,促进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的安排:   一是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包括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二是突出抓好重点品种综合治理,具体包括:加强乳制品综合治理、加强食用油综合治理、加强保健食品综合治理、加强鲜肉和肉制品综合治理、加强食品添加剂综合治理、加强酒类综合治理。三是着力提升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要监督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鼓励支持食品企业推广应用先进管理制度和技术,提高食品行业自律水平。四是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提高食品安全应急能力。五是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和媒体监督作用。
  • 2022年湖南中医药工作敲定重点:推进“湘九味”中药材产业集群项目
    4月20日,2022年湖南省中医药工作会议在长沙召开。会议确定了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将以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为抓手,着力推进中医药体制机制改革以及医疗保健服务、科技创新、人才梯队、产业振兴、文化弘扬等重点工作。湖南将进一步深化改革,夯实中医药服务和医疗保障基础。组织开展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先导区和试点县建设,继续推进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收付费管理试点,选择1~2个市州探索开展中医按病种分值付费、日间付费、打包付费等试点工作 建设10大中医专科诊疗中心、34个门诊“中医特色诊疗中心”、2个中医康复中心和19个骨伤科、老年病科示范科室 推动基层医疗机构10项中医药适宜技术基层应用和20个基层常见中医优势病种诊疗方案推广全覆盖。此外,湖南还将在中医药产业和海外推广上发力。提质建设20个省中药材种植基地示范县 推进“湘九味”中药材产业集群项目 推动1~2个重点中药大品种年产值过10亿元,4~5个中药大品种年产值过1亿元 加快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建设,推动一批“湘产”中成药在境外注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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