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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的精神,科技部、财政部在充分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1.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背景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是政府在科技创新领域发挥引领和指导作用的重要载体,对全社会的科技创新具有风向标的作用 同时,对于体现国家在有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上的政策取向、战略布局、发展重点以及科技创新规律特点等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成效,直接关系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能否真正落实好,推进好。新中国成立后,&ldquo 六五&rdquo 时期我国就设立了第一个国家科技计划&mdash &mdash &ldquo 六五&rdquo 科技攻关计划。改革开放以来,相继设立了星火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火炬计划、973计划、行业科研专项等,这些计划的设立和实施凝聚了几代领导人的远见卓识以及各个时期科技工作者的智慧和心血。事实证明,这些科技计划不负使命,取得了一大批举世瞩目的重大科研成果,培养和凝聚了一大批高水平创新人才和团队,解决了一大批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瓶颈问题,全面提升了我国科技创新整体实力,强有力地支撑了我国改革与发展的进程。   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在不同时期分别设立,且越设越多,缺乏顶层设计和统筹考虑,其产出与国家发展的要求相比还远远不够,很多重要领域都亟需真正具有标志性、带动性,能够解决制约发展&ldquo 卡脖子&rdquo 问题的重大科学技术突破。产生这种差距的根源之一是管理体制,现行的科技计划体系庞杂、相互交叉、不断扩张,管理部门众多,各管一块,各管一段,项目安排追求&ldquo 大而全&rdquo 、&ldquo 小而全&rdquo ,造成科技资源配置分散、计划目标发散、创新链条脱节,概括起来就是科技计划碎片化,科研项目取向聚焦不够。解决这些问题对当前实施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好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引领作用十分重要。   因此,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今年初,科技部、财政部报请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提出对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优化整合。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为落实国发11号文,科技部、财政部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全面梳理分析当前我国科技计划布局和管理现状,总结成功的经验,分析面临的问题,学习借鉴发达国家有关调整科技创新战略和加强科研资源集成的政策,研究提出了改革思路和举措。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两部门组织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并书面征求了50个部门(单位)的意见,经反复协商,各有关部门对改革方向、目标任务、实施路径和具体措施达成共识。《改革方案》起草过程中,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刘延东副总理多次召集科技部、财政部专题研究,进行工作部署。张高丽副总理专门听取科技部、财政部汇报并提出要求。《改革方案》经过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形成最终的《改革方案》。   2.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强化顶层设计,打破条块分割,加强部门功能性分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目标明确和绩效导向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体制,更加聚焦国家目标,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最大限度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   基本原则包括:一是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政府各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建立统一的宏观管理和监督评估机制,破除条块分割,解决科技资源配置&ldquo 碎片化&rdquo 问题。二是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确定主攻方向,解决目标分散问题。三是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使科技创新更加主动地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四是明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并以普惠性政策和引导性为主的方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成果转化。五是坚持公开透明和社会监督。加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和痕迹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3.《改革方案》中提出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的具体内容   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是本次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亮点。各政府部门通过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构建决策、咨询、执行、评价、监管等各环节职责清晰、协调衔接的新管理体系。具体内容包括:联席会议制度(一个决策平台),专业机构、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三大运行支柱),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一套管理系统)。   联席会议制度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参加,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形成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联席会议是实现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统一管理的关键。其主要作用体现在:首先是形成相关各方的合力,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加强沟通协调,围绕国家科技发展重大战略任务、行业和区域发展需要,研究凝练形成科研任务需求,经联席会议充分讨论后按程序确定,相关各方在科研任务组织实施过程中及时跟进,产生的科技成果在行业和区域内应用示范。其次是建立共同参与、共同决策的议事机制,联席会议由各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共同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布局与设置、重点任务和指南、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专业机构的遴选择优等事项。第三是形成统一的决策程序,一般事项经联席会议议定后即可实施 重大事项需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与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按程序报国务院,特别重大事项报党中央,确保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需求。   政府职能转变,从项目的日常管理和资金的具体分配中解放出来后,将依托专业机构具体管理项目。对专业机构的遴选:主要是对现有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进行改造,形成若干符合要求的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并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竞争,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专业机构的任务是: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各方面提出的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   《改革方案》首次提出在国家层面设立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充分体现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委员会的组成具有代表性,不仅有科技界的专家,也有产业界和经济界的专家,反映各方面对科技创新的需求。委员会要有战略高度,跟踪国际科技发展和产业变革趋势,对科技发展战略、规划、重大任务和重大科技创新方向的选择等方面提出咨询意见,为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参考。另外,委员会对制定统一的项目评审规则、建设国家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规范专业机构的项目评审等工作也要提出意见和建议,还可以接受联席会议委托,对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组织开展评审。   政府部门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绩效等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具体举措包括: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绩效、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和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统一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根据结果提出动态调整意见,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报批 完善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和&ldquo 黑名单&rdquo 制度,建立对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倒查机制,开展&ldquo 一案双查&rdquo ,即在查处追究有关承担单位和个人责任的同时,倒查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漏洞,是否有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存在渎职或以权谋私等行为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负起责任,对所属单位承担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   《改革方案》明确要求,要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并按相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接受公众监督,让资金在阳光下运行。分散在各相关部门、尚未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信息要尽快纳入,已结题的项目要及时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报告系统。不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的,中央财政将不予以资助。   4.要依托专业机构具体管理项目,也要规范专业机构的行为   专业机构管理项目体现了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各主要国家对专业机构的设置有多种模式,有的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有的隶属于政府部门,还有的委托社会化的非营利机构管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选择专业机构要兼顾现实可操作和未来长远发展。因此《改革方案》中,一是明确了专业机构的确定程序,联席会议根据重点任务的需要统一确定专业机构,专业机构对联席会议负责,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专业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专业机构根据委托开展工作。二是对专业机构的资质作出了规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制定统一的专业机构管理制度和标准,经联席会议同意后实施。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科技领域的项目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制定章程等。三是对规范专业机构的运行提出了要求。专业机构应按照统一的规范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 专业机构的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国家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选取。   5.新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   在对我国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新科技革命发展趋势、国家战略需求、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科技创新规律,《改革方案》提出优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整合形成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一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源头创新能力。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大资助力度,向国家重点研究领域输送创新知识和人才团队 加强基金与其他类科技计划的有效对接。   二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产业化目标,解决&ldquo 卡脖子&rdquo 问题。进一步改革创新组织推进机制和管理模式,突出重大战略产品和产业化目标,控制专项数量,与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强分工与衔接,避免重复投入。   三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突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的技术瓶颈。将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改委、工信部共同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农业部、卫计委等13个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整合形成一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当前,从&ldquo 科学&rdquo 到&ldquo 技术&rdquo 到&ldquo 市场&rdquo 演进周期大为缩短、各研发阶段边界模糊,技术更新和成果转化更加快捷。为适应这一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特征,新设立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着力改变现有科技计划按不同研发阶段设置和部署的做法,按照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该计划下,将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和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凝练设立一批重点专项,瞄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的重大、核心、关键科技问题,组织产学研优势力量协同攻关,提出整体解决方案。   四是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按照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不同阶段的需求,对发改委、财政部管理的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科技部管理的政策引导类计划、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财政部、科技部等四部委共同管理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持科技创新的部分,以及其他引导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基金)进行分类整合。   现阶段,我国企业的创新能力依然薄弱,尚未真正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应用的主体,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采用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后补助等引导性支持方式,激励企业加大自身科技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五是基地和人才专项。对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发改委管理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合理归并,进一步优化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加强相关人才计划的顶层设计和相互衔接。在此基础上调整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基地和人才是科研活动的重要保障,相关专项要支持科研基地建设和创新人才、优秀团队的科研活动,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整合形成的新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既有各自的支持重点和各具特色的管理方式 又彼此互为补充,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立跨计划协调机制和评估监管机制,确保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形成整体,既聚焦重点,又避免交叉重复。   将按照上述五类新科技计划体系对所有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优化整合,不包括哲学社会科学和对中央级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实行稳定支持的专项。   6.优化整合工作的具体实施进度   本次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化整合工作将按照整体设计、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具体进度安排为:   2014年,启动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对部分具备条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优化整合 启动重点专项试点,按照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选择5-10个重点专项进行试点,并在2015年财政预算中体现 同时,开展有关制度建设和基础性工作,着手组建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开展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和评审专家库建设,初步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和科技报告系统。   2015-2016年,基本建成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基本完成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优化整合,实现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安排和预算配置的统筹协调。初步完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下设重点专项的布局,并据此编制发布2016年项目指南,按新机制组织2016年新立项目实施 同时,为确保管理改革与现有工作的有序衔接,在研项目(课题)可继续按照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经费渠道和管理方式组织实施。初步完成相关制度建设和基础性工作,发布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专业机构遴选办法、专业机构资质能力评价标准、科技计划评估和监管机制工作方案、科技计划重点专项设立规则和动态调整工作规则、有关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办法等,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和科技报告系统。   2017年,经过三年的改革过渡期,全面按照优化整合后的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运行,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渠道将不再保留。同时,进一步完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完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资金管理制度等各项科技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 中央财政安排50亿元治理大气污染
    近日,中央财政安排50亿元资金,全部用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具体包括京津冀蒙晋鲁六个省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重点向治理任务重的河北省倾斜。该项资金以&ldquo 以奖代补&rdquo 的方式,按上述地区预期污染物减排量、污染治理投入、PM2.5浓度下降比例三项因素分配。本年度结束后,中央财政将对上述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进行考核,根据实际考核结果再进行奖励资金清算,突出绩效导向作用。   据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013年,中央财政整合有关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有限的资金更好地用在刀刃上。
  •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大“瘦身”
    近40个部门管理的近百个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过3年改革过渡期后,将全面优化整合为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运行,并纳入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   记者14日从科技部获悉,由科技部和财政部共同起草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简称《方案》),日前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实施。   《方案》明确提出,新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将分散在各部门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优化整合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五个大类。   设立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是《方案》提出的重大改革举措。在整合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有关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基础上,形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设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将瞄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的重大、核心、关键科技问题,以重点专项的方式,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使其中的基础前沿研发活动具有更明确的需求导向和产业化方向,加速基础前沿最新成果对创新下游的渗透和引领。   据悉,2017年将建成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通过建立由科技部门牵头,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联席会议,共同制定议事规则,负责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布局与设置、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设立、专业机构的遴选择优等事项。
  • 中央财政拨付400亿 支持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p   中央财政不断创新政策思路、加大投入力度支持节能环保。2016年,中央财政下达奖励资金53.81亿元,支持示范城市推动相关工作,打造可示范、可复制、可推广的节能减排新模式。 /p p   综合示范以城市为平台,由“点”到“面”、由单项政策到政策集成,充分发挥财政政策作用,在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等方面,整体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截至目前,已经分三批选择了30个城市开展综合示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示范城市典型示范项目顺利推进,节能减排指标均提前超额完成,并建立了长效机制。 /p p   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新批复18个循环化改造园区,下达补助资金11.52亿元 安排3.38亿元作为清算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餐厨废弃物项目补助资金。同时,继续支持工业和农业领域清洁生产技术示范。下达补助资金2.8亿元重点支持涉汞、涉铅及高毒农药行业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实施,以及甘肃、新疆等重点地区农村地膜综合回收利用。 /p p   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2016年,中央财政共拨付专项资金131亿元,对纳入中央储备库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等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予以支持。“在治理污染的同时,中央财政还设立了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根据上一年度湖泊绩效评价结果,分类予以支持。”财政部经建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p p   土壤污染防治,也是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2016年,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央财政整合原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等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当年拨付专项资金95亿元,重点支持38个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治理示范延续工作 支持各省负责统筹用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污染土壤修复与治理等 支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 /p p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从2013年开始,中央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十二五”期间共安排254亿元,支持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治理雾霾。2016年下达专项资金112亿元,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落实“大气十条”。同时,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将资金安排与环境质量改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监测结果显示,一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明显,专项资金的政策效果正在显现。 /p p   为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财政部还选择贵州省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试点,下达补助资金2.3亿元,由贵州省统筹用于建立健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长效机制。 /p p br/ /p
  • 国务院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以来,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快速增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不断改进,为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也存在项目安排分散重复、管理不够科学透明、资金使用效益亟待提高等突出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的要求,现就改进加强中央财政民口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基础前沿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显著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mdash &mdash 坚持遵循规律。把握全球科技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mdash &mdash 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加强管理创新和统筹协调,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环节进行系统化改革,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mdash &mdash 坚持公正公开。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着力营造以人为本、公平竞争、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良好环境。   &mdash &mdash 坚持规范高效。明确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执行各方的职责,优化管理流程,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二、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   (三)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设立,应当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中央与地方合理划分事权的要求,明确各自功能定位、目标和时限。建立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优化整合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要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围绕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功能定位,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合理控制项目数量。   (四)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的作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部署,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的统筹协调,形成年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重点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分工落实、协同推进。财政部门要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做好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决策。   (五)建设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在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数据库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数据结构、接口标准和信息安全规范,在2014年底前基本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 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与地方科研项目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建成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服务。   三、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六)基础前沿科研项目突出创新导向。基础、前沿类科研项目要立足原始创新,充分尊重专家意见,通过同行评议、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研究任务和承担者,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支持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开展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紧密结合。对优秀人才和团队给予持续支持,加大对青年科研人员的支持力度。项目主管部门要减少项目执行中的检查评价,发挥好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的咨询作用,营造&ldquo 鼓励探索、宽容失败&rdquo 的实施环境。   (七)公益性科研项目聚焦重大需求。公益性科研项目要重点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提高项目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成果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加强对基础数据、基础标准、种质资源等工作的稳定支持,为科研提供基础性支撑。   (八)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对于政府支持企业开展的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在立项时要加强对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的审核,鼓励产学研协同攻关。对于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主要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政府采用&ldquo 后补助&rdquo 及间接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以及企业主导项目组织实施的机制。   (九)重大项目突出国家目标导向。对于事关国家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科研项目,应当集中力量办大事,聚焦攻关重点,设定明确的项目目标和关键节点目标,并在任务书中明确考核指标。项目主管部门主要采取定向择优方式遴选优势单位承担项目,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节点目标考核,探索实行项目专员制和监理制 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在项目推荐、组织实施和验收等环节的相应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组织有关单位协同创新,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四、改进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十)改革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特点,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指南,市场导向类项目指南要充分体现产业需求。扩大项目指南编制工作的参与范围,项目指南发布前要充分征求科研单位、企业、相关部门、地方、协会、学会等有关方面意见,并建立由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固定时间发布项目指南,并通过多种方式扩大项目指南知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以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   (十一)规范项目立项。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认真组织项目申报,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选择项目合作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要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健全立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等进行重点审核,加强项目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杜绝项目打包和&ldquo 拉郎配&rdquo 要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项目评审质量,推行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合理安排会议答辩评审,视频与会议答辩评审应当录音录像,评审意见应当及时反馈项目申请者。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要明示项目审批流程,使项目申请者能够及时查询立项工作进展,实现立项过程&ldquo 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rdquo 。   (十二)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健全服务机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不同科研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巡视检查或抽查,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项目实施。   (十三)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并严把验收和审查质量。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验收,将项目验收结果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探索开展重大项目决策、实施、成果转化的后评价。   五、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十四)规范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相关部门要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完善预算编制指南和评估评审工作细则,健全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评估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在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应当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不得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十五)及时拨付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合理控制项目和预算评估评审时间,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合规办理资金支付。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实施。对于有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按照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十六)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同时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十七)完善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管理。对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十八)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 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十九)完善单位预算管理办法。财政部门按照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原则,合理安排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预算。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保障单位正常运转。   六、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   (二十)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对于从中央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二十一)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ldquo 公务卡&rdquo 结算 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十二)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共享信用评价信息。建立&ldquo 黑名单&rdquo 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ldquo 黑名单&rdquo ,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中央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二十三)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二十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二十五)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国家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对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者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项目评估评审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吸收海外高水平专家参与,评估评审专家中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应当达到75%左右。扩大企业专家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推动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更多参与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建立专家数据库,实行评估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 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保证评审公正性。   (二十七)完善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企业创新人才双向交流,完善兼职兼薪管理政策。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完善和落实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落实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充分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八、明确和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二十八)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二十九)有关部门要落实管理和服务责任。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的工作规则 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 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   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制定加强本地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   国务院   2014年3月3日
  • 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1]28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家(行业、部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它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   第三条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   第四条转化基金的支持方式包括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   第五条转化基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以下简称成果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   应用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单位应当向成果库提交成果信息。   行业、部门、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后可进入成果库 部门和地方所属事业单位产生的其它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进入成果库。   第七条成果库的建设和运行实行统筹规划、分层管理、开放共享、动态调整。鼓励部门、行业、地方参与成果库的建设。   第八条成果库中的科技成果摘要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   第九条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科技部负责按规定批准发起设立子基金。   鼓励地方创业投资引导性基金参与发起设立子基金。   第十条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20%-30%,其余资金由投资机构依法募集。   第十一条子基金应以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三倍的资金投资于转化成果库中科技成果的企业,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二条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也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待投资金应当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十三条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在子基金中的股权。   第十四条子基金应当在科技部、财政部招标选择的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子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第十五条子基金应当委托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转化基金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十七条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年平均收益达到一定要求的,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并可将部分收益奖励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  第十八条子基金应当在投资人协议和子基金章程中载明本章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 贷款风险补偿   第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招标确定合作银行,对合作银行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贷款),可由转化基金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一)向年销售额3亿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用于转化成果库中科技成果的贷款   (二)上述贷款的期限为1年期(含1年)以上。   (三)贷款发生地省级政府出资共同开展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   第二十条合作银行应制定和公布成果转化贷款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降低贷款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合作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汇总当地成果转化贷款项目报同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合作银行总行按年度汇总报送科技部。科技部提出贷款风险补偿建议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年度风险补偿额按照合作银行当年的成果转化贷款额进行核定,补偿比例不超过贷款额的2%。   第二十三条合作银行应加强对成果转化贷款的审核、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绩效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于为转化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转化基金可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绩效奖励对象所转化的成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科技成果   (二)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撑当前国家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未曾获得中央和地方财政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绩效奖励项目由有关部门和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向科技部、财政部推荐。   第二十七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绩效奖励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科技部依据评价结果提出绩效奖励对象和额度的建议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绩效奖励资金应当分别用于以下方面:   (一)获奖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获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三)获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技术转移活动   (四)获奖单位对创造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服务的科研人员的奖励。   第六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成立转化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转化基金提供咨询。咨询委员由科技、管理、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领域的专家担任。   第三十条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负责转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组织评价。   第三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适应转化基金管理和工作需要的人员队伍、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第三十二条转化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转化基金建立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科技部、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转化基金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地方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 专家解读“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意见”
    &ldquo 这是一份实事求是而且操作性较强的文件。&rdquo 中国科学院党组副书记方新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开门见山。在她看来,《意见》从统筹协调、分类管理、项目流程、经费管理、加强监管和制度建设等多个方面,对科技人员及社会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各类计划林立缘于&ldquo 政出多门&rdquo   2013年,我国全社会研发投入达到11906亿元,其中企业研发支出占76%以上。全社会研发支出占GDP的比重也在不断上升,2013年达到2.09%。与此同时,中央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从2006年的774亿元,增至2013年的2460亿元,年均增长率约18%。   科技投入总量和强度的大幅提高,为我国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但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为社会各界诟病的问题:各类科技计划、专项林立,重复交叉严重,科技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管理不够科学透明,资金使用存在违规违纪现象&hellip &hellip   &ldquo 导致资源分散、重复、低效和条块分割的症结在于&lsquo 政出多门&rsquo ,科技工作缺乏有效的统筹协调。国家层面设立的科技计划太多,而且这些计划都是&lsquo 横切&rsquo ,并非按照产业和行业的发展进行立项攻关。&rdquo 方新以基础研究领域为例说,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专门管理和支持基础研究,973计划也在关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难免会造成重大项目的交叉重复。   我国863计划、973计划和以自然科学基金等为主的科技计划体系,在过去30年改革中逐步形成。方新认为&ldquo 它有重要的历史作用&rdquo ,上世纪80年代中期经费投入太少,863计划在当时稳定了从事高技术研究开发的工作和人才队伍。&ldquo 但是走到今天,这样的计划体系是不是需要做相应调整?这需要思考。&rdquo   统筹协调打破机制束缚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对当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多头申报、重复支持,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不够公开透明等方面,都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ldquo 《意见》的亮点之一就是科技资源配置的统筹协调,其中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是解决科技资源重复分散、碎片化问题的关键之一。&rdquo 方新告诉记者,各部门对每年度的方案要做综合平衡,这就从计划源头上减少项目的重复交叉,同时新设的计划要有动态评估和终止,并且要上报国务院批准。这意味着,要按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功能定位,对&ldquo 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项目,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调整和优化&rdquo 。   作为实现科技资源统筹协调、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意见》要求,到2014年底要基本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 2015年底基本实现与地方科研项目数据资源互联互通。中央各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信息共享,将为宏观统筹和项目查重提供技术支撑。   &ldquo 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后,每个计划支持什么项目,这些项目出了什么成果,这都是公开可查的。&rdquo 方新说,公开是公平的前提,&ldquo 这是机制上挺大的一个突破&rdquo 。   围绕产业链配置科技资源   采访中,方新一再表示《意见》&ldquo 实事求是&rdquo &mdash &mdash 不管是针对性较强的改革措施,还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都实事求是。   &ldquo 现有的改革是动增量没动存量,国家层面的各个计划、项目还都保留,希望在新增的计划上有所调整、改变。&rdquo 方新称,《意见》中提及的计划体系、统筹协调、分类管理等原则都很好,但落实起来难度较大,需要更加细化以真正落实。   相比我国各类科技计划的&ldquo 横切&rdquo ,其他国家的科学计划多是&ldquo 纵切&rdquo ,即围绕提升某个关键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制定科技计划,例如美国的先进制造计划,韩国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围绕14个产业制定的国家科技计划等。   &ldquo 横向进行的科研计划,最大的问题是科技和经济不容易紧密结合在一起,国家科技计划在立项时就应注意科技与经济的结合。&rdquo 方新直言,863计划等多是由专家提出项目建议进而形成项目指南,对市场和企业的真实需求把握不够,虽然做出来一批成果,但可能不是企业和产业最需要的。而纵向的计划,是围绕产业链打造创新链,再按照创新链配置科技资源。&ldquo 这应该是我们努力的方向&rdquo 。   &ldquo 我们不能指望一份文件就解决科技界存在的深层次的问题。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相关计划,这方面的调整太难了。&rdquo 方新说:&ldquo 在体制上动不了的时候就在机制上做了突破,终归是往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rdquo (原标题:打破科研资源条块分割的枷锁&mdash &mdash &mdash &mdash 专家解读《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一))
  • 2012中央财政减排专项资金开始申报
    关于申报2012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全面推进污染源与总量减排监管体系、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体系和环境预警与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全国环境监管能力,根据《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12号)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环发〔2007〕67号)要求,现将2012年度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减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围绕2012年环保重点工作,2012年减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重点省市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建设、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试点和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项目。具体内容见《2012年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项目申报技术指南》(附件一)、《2012年部分省市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技术指南》(附件二)、《2012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技术指南》(附件三)和《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试点项目申报技术指南》(附件四)。   二、申报相关材料   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建设方案、申报汇总表、《项目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附件五)、《资金承诺函》(附件六)、适用中央补助优惠政策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建设方案包括建设目标、依据、背景及现状、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资金筹措方案和效益分析等。建设内容须按照项目申报技术指南确定的建设范围、标准等编写。项目全部申报材料由各省级环保部门统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各相关项目单位出具。   有关项目申报技术指南、申报汇总表、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格式见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mep.gov.cn)。   三、申报及审核程序   按照《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申报技术指南》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在审核相关材料基础上,统一编制辖区内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重点省市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建设、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试点项目建设方案等项目申报材料。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资金安排方案由环境保护部统一测算编制。我部组织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编制总体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报财政部审核后下达预算。   四、申报要求   (一)各省级环保部门须如实申报各项目单位现有能力和建设运行条件,凡已达到建设标准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超出申报范围的项目视同无效。   (三)要确保尽快形成实效,配套资金无法落实、建设条件不具备或建成后难以有效运行的不得申报。   请务必于2012年6月14日前派专人将项目纸质(一式五份)和电子版申报材料报送我部规划财务司,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五、报送地址和联系人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投资处   电子邮箱: touzichu_2004@yahoo.com.cn   联系人:王圻、杜会杰   联系电话:(010)66556128、66556142   附件:   1.2012年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项目申报技术指南   2.2012年部分省市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技术指南   3.2012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技术指南   4.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试点项目申报技术指南   5.项目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   6.资金承诺函   附表一   附表二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印发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财科教〔2017〕128号 /strong /p p 有关单位: /p p   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p p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财 政 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9月4日 /p p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p p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p p   第四条 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p p   第五条 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p p   第六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 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p p   第七条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p p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p p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p p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p p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p p   第九条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insimg/7fe487bc-e421-4372-a5b3-4fe8178e5b79.jpg" title=" 微信图片_20171008221527.jpg" / /p p   第十条 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p p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财政部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p p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p p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p p   第十四条 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p p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单位有关规定的,单位应当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p p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做好财务记录,并及时归档,定期对专家咨询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p p   第十七条 地方财政科研项目开支的专家咨询费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执行。 /p p   第十八条 单位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p p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p
  • 中央财政今年投入27.48亿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2007年,中央财政设立了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从开放运行、自主选题研究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三方面,加大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稳定支持力度。截至目前,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经费173.3亿元,其中2013年安排292个国家重点实验室27.48亿元,包括开放运行和自主选题研究经费20.72亿元,仪器设备购置和升级改造经费6.76亿元。   同时,中央财政创新支持机制和管理方式,注重绩效考评,实行以五年为周期的定期评估机制,结合评估结果,分类分档安排预算,既保障了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正常运行,又调动了其持续创新和发展的积极性。同时,建立了仪器设备购置与全国科技资源清查结果相衔接的机制,避免重复购置。   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国家重点实验室已发展成为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是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重大科研成果的产生和杰出科学家的培育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数量减了,资助强度大了
    p   创新发展这一年 /p p   告别“973”“863”,迎来重点研发计划申报指南 专业机构担任项目“大管家”,政府腾出手来抓战略和规划 打破科研“小圈子”,科研单位可“组团”申报项目??回望过去的2016年,科技计划管理改革频放“大招”,成效几何? /p p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已取得决定性进展。2016年立项实施1300个科研项目,涉及中央财政资金320多亿。与改革前相比,项目数量减少了约50%,平均资助强度增加约54%。”科技部副部长黄卫在科技部2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p p    strong 打破条块分割 近百项科技计划浓缩为“新五类” /strong /p p   科技计划管理条块分割、资源配置“碎片化”、项目多头重复申报??这些困扰科技界多年的老大难问题,随着国家科技管理平台的建立运行将成为历史。 /p p   黄卫指出,过去,30多个政府部门都有各自的科研计划和管理平台,难免存在科研项目重复设置、科研人员在不同部门重复申请的情况。现在,所有科技计划都在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上运行管理,大大提高了科技资源配置效率。 /p p   不仅有了统一的管理平台,原先的近百项科技计划,也已经优化整合成新五类科技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和基地人才专项。 /p p   “与改革前相比,国家目标导向的科技计划更加有效地瞄准重点领域、聚焦重大任务,重复申报的问题从源头上得到基本解决。”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司长张晓原表示。 /p p    strong 提前两月发布指南征求意见 确保同一起跑线 /strong /p p   项目指南的编制发布无疑是科技工作者关注的焦点之一。张晓原介绍,结合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在指南的编制和发布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p p   过去,编制指南的活是个“香饽饽”,专家们都抢着干。奥妙在于,参与指南编制,专家及其所在单位能提前知道新一批指南详细内容,提前开展项目申报准备工作。一旦项目申报开始,相对其他单位,他们具有较大的时间优势。 /p p   “特别是北京以外的专家对这一问题的反应尤为强烈。对此,现在每个指南在正式发布前,都会提前两个月在信息平台上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大家在时间上处于同一起跑线。”张晓原表示。 /p p   在某些指南中出现为一些团队“量身定制”的科研项目,是过去科技界反应强烈的“槽点”之一。为了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张晓原和同事们下了番苦功夫。“我们首次委托独立第三方对指南进行判断评价,对设置不必要限制条件的项目予以剔除,此外,还首次公开指南编制专家组名单,对专家形成激励和约束。” /p p    strong 深化科研资金管理改革 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 /strong /p p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过细过死”是困扰科研人员的一大难题。随着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深入,从经费比重、开支范围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松绑”措施。 /p p   张晓原介绍,在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劳务费支出、间接费用分配、结转结余资金使用、差旅会议费标准等方面,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 明确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去除繁文缛节,减轻科研人员经费管理方面的负担。 /p p   黄卫表示,2017年是全面按照优化整合后的新科技计划体系运行的第一年,下一步要把工作重心从全面深化改革转移到实现引领性发展上来,全面提升科技创新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此外,要让更多的社会资本加入到国家研发计划投入中来,分享科技进步的红利”。 /p p br/ /p
  • 保障粮食安全!财政部:中央财政将大力支持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
    近日,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288号建议进行了答复。针对王刚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农业大省的资金支持力度的建议,财政部在答复中表示,农业农村部正在牵头负责“研究制定分区域、分类型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及定额”。待建设标准出台后,中央财政将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考虑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分担比例等因素,研究补助水平问题。继续支持农业大省高质量发展 关于加大对农业大省资金支持力度,财政部在答复中表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年来,中央财政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和制种大县奖励等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农业大省高质量发展农业,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推进乡村振兴。2021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2140.9亿元,占全国资金总量的63.21%。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支持农业大省高质量发展,为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保障。大力支持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关于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标准,财政部在答复中表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从2019年起,中央财政整合设立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地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2019—2021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农田建设补助资金2160.67亿元。2021年,根据中央一号文件有关要求,加大对粮食主产省倾斜支持力度。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要求,农业农村部正在牵头负责“研究制定分区域、分类型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及定额”。待建设标准出台后,中央财政将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考虑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分担比例等因素,研究补助水平问题。财政部表示,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做好分区域、分类型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制定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进一步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 中央财政下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10亿元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日,中央财政下拨2012至2013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10亿元。   其中,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1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奖励金额合计3亿元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3.5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奖励金额合计7亿元。财政部要求各地和各有关高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工作,切实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确保国家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 2013中央财政预算节能环保支出2101.27亿元
    两会期间,环境保护绝对是大家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雾霾天、水污染……困扰着百姓的环境问题,被记者抛给官员,被代表委员提成建议。   “环保”是一道发人深省的考题。怎样应对,怎样治理?有很多人问,有很多人答。   财政部不久前作了《关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13年中央财政预算主要支出项目安排情况显示,节能环保支出2101.27亿元,比上年预算数增长18.8%,比上年执行数增长5.1%。这马上引来更加实际具体的关注点,正如代表委员纷纷在议预算如何分配,如何使用——归根结底,大家都在盼落实。   正如一位被称作“两会好声音”的黑龙江代表所言,环境治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公众也非常需要相关部门给出一个天何时变蓝的时间表。这既是对公众期待的回应,也便于公众监督,自身约束。   这让我们联想起两天前。全国人大代表、成都市市长葛红林与省内外的两会记者座谈时,未等记者发问,他就主动提到了PM2.5话题。葛市长坦言,PM2.5是让他非常头痛的问题,同时也表达了决心:今年一定会重点来抓,拿出效果来看。   最后一句话,让原本还打算追根究底的记者们找到了定心的答案。
  • 2009年中央财政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预算公告
    关于下达2009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09年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通知》(财建〔2009〕676号),现下达你单位2009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具体项目名称及预算金额见附件。预算科目列“2111103 减排专项支出”。   请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7〕67号)相关规定和项目建设方案,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09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明细表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2009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明细表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单位名称) 预算金额(万元)   合 计 16681   机关本级 一 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绩效考核 440 二 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运行与管理 230 三 国家级自动监控中心运行与项目管理 530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四 边境河流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6011 五 总站转型能力建设项目一期 3905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六 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运行与管理 400 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七 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 485 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八 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 180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九 核安全监管技术支持系统建设项目 4500
  • 2024年,中央财政安排大气、水、土污染防治资金共651亿元
    近日,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3月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查《关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报告》指出,2024年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质增效”,主要是推进财政管理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把同样的钱花出更大的成效,加强财政政策与其他政策协调联动,着力提升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效果。其中: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中央财政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安排104亿元。强化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的资金支持,落实技术改造相关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深入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首批次重点新材料应用保险补偿政策。优化产业投资基金功能,鼓励发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支持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加快发展。加大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力度。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技成果转化税收减免等政策,支持企业更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加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继续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财政支持政策,深入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推进国资国企改革,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支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央本级科技支出安排3708亿元、增长10%。持续增加基础研究财政投入,中央本级基础研究支出安排980亿元、增长13.1%。支持实施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引导地方探索差异化创新发展路径,建设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高地。推动科技馆免费开放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实施,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报告》明确,2024年,中央财政将继续支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围绕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支持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安排340亿元。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267亿元。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44亿元。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安排40亿元。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出台财政支持“三北”工程建设的意见,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补助资金并安排120亿元。深入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支持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研究建立健全与“双碳”目标相适应的财税政策体系。支持绿色低碳科技研发推广,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领域行业节能减排。支持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推动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密切跟踪全球碳定价趋势,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气候资金机制治理与合作。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制度机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研究把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建立健全绿色低碳产品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加大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绿色低碳产品力度。文件全文如下:关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摘要)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3月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查《关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摘要如下:一、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一)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2023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在四季度增发国债10000亿元,支持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其中2023年预算安排5000亿元,其余5000亿元结转2024年使用,相应对年初预算安排作了调整。1.全国一般公共预算。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16784.37亿元,为预算的99.8%,比2022年增长6.4%。其中,税收收入181129.36亿元,增长8.7%;非税收入35655.01亿元,下降3.7%。加上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及使用结转结余16840.68亿元,收入总量为233625.05亿元。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74573.81亿元,完成预算的98%,增长5.4%。加上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851.24亿元、结转下年资金5000亿元,支出总量为282425.05亿元。收支总量相抵,赤字48800亿元,与预算持平。2.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9565.82亿元,为预算的99.4%,增长4.9%。加上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1500亿元,从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6350亿元,收入总量为107415.82亿元。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41164.58亿元,完成预算的98%,增长6.5%。加上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851.24亿元、结转下年资金5000亿元,支出总量为149015.82亿元。收支总量相抵,中央财政赤字41600亿元,与预算持平。2023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量超出年初预算0.82亿元以及当年支出结余2850.42亿元(含中央预备费500亿元,未安排使用,转入当年支出结余),全部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加上中央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补充74.34亿元后,2023年末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余额3981.39亿元。3.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20163.74亿元,其中,本级收入117218.55亿元,增长7.8%;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收入102945.19亿元。加上从地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及使用结转结余8990.68亿元,收入总量为229154.42亿元。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36354.42亿元,增长5.1%。收支总量相抵,地方财政赤字7200亿元,与预算持平。(二)202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70704.85亿元,为预算的90.5%,下降9.2%。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1338.59亿元,完成预算的85.9%,下降8.4%。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4417.54亿元,为预算的106.5%,增长7.1%。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5744.42亿元,完成预算的96.7%。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66287.31亿元,下降10.1%,主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下降。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96487.36亿元,下降8.2%,主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下降相应减少支出安排。(三)2023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6743.61亿元,为预算的125.9%,增长18.4%,主要是地方加大资产处置力度,一次性产权转让收入增加,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增长较多。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3345.22亿元,完成预算的96.4%,下降1.5%。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263.59亿元,为预算的93.9%,下降3.4%。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495.16亿元,完成预算的85.5%,下降12.6%。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4480.02亿元,增长33.6%。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894.61亿元,增长9.2%。(四)2023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情况。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111499.69亿元,为预算的102%,增长8.8%。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99281.29亿元,完成预算的101.3%,增长9.6%。当年收支结余12218.4亿元,年末滚存结余128782.72亿元。2023年末,国债余额300325.5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债务限额308608.35亿元以内;地方政府债务余额407372.93亿元,包括一般债务余额158687.48亿元、专项债务余额248685.45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债务限额421674.3亿元以内。(五)2023年主要财税政策落实和重点财政工作情况。加力提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推动经济回升向好。强化创新引领,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加强民生保障,切实办好民生实事。支持做好“三农”工作,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深化管理改革,提升财政治理效能。强化财会监督,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二、202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一)2024年财政收支形势分析。从财政收入看,宏观调控政策效应持续释放,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为财政收入增长奠定了基础。同时,2022年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入库一次性垫高2023年基数,将相应下拉2024年财政收入增幅;2023年年中出台的一些减税降费政策对2024年产生翘尾减收,继续实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也将减少财政收入规模。从财政支出看,国防、科技攻关、乡村振兴、生态环保等重点支出刚性增长;弥补养老、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基本民生短板,财政需要继续加强保障;推动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支持区域协调发展,兜牢基层“三保”底线,转移支付需保持一定力度。总体来看,2024年财政收支形势依然严峻,既要看清发展大势,始终坚定信心,又要把握环境变化,保持清醒头脑,坚定不移做好自己的事,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二)2024年预算编制和财政工作的总体要求。做好2024年预算编制和财政工作,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积极的财政政策要适度加力、提质增效;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合理把握政策力度,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稳妥安排财政赤字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持续发挥2023年增发国债资金作用,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保持必要的支出强度,集中力量办大事,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完善预算安排和管理措施,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大力优化支出结构,坚持党政机关过紧日子不动摇,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合理安排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兜牢基层“三保”底线,把财政资金用好、用在刀刃上,提高资金效益和政策效果;统筹把握财政收支政策,做好跨年度预算平衡;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持续抓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促进财政健康平稳可持续运行,持续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保障。2024年积极的财政政策要“适度加力”,主要是用好财政政策空间,加强财政资源统筹,组合使用赤字、专项债、超长期特别国债、税费优惠、财政补助等多种政策工具,保持适当支出规模,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优化政策工具组合,加大财政支出强度。优化对地方转移支付,加强地方财力保障。优化税费政策,提高针对性有效性。2024年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质增效”,主要是推进财政管理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把同样的钱花出更大的成效,加强财政政策与其他政策协调联动,着力提升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效果。落实党政机关要习惯过紧日子的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绩效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增强财政可持续性。强化政策协同发力。(三)2024年主要收支政策。1.支持加快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中央财政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安排104亿元。强化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的资金支持,落实技术改造相关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深入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首批次重点新材料应用保险补偿政策。优化产业投资基金功能,鼓励发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支持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加快发展。加大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力度。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技成果转化税收减免等政策,支持企业更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加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继续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财政支持政策,深入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推进国资国企改革,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支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2.支持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支持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中央本级教育支出安排1649亿元、增长5%。强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120亿元,支持改善县域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研究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安排313亿元。倾斜支持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改革发展。中央财政安排相关转移支付404亿元,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学生资助补助经费安排723亿元。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央本级科技支出安排3708亿元、增长10%。持续增加基础研究财政投入,中央本级基础研究支出安排980亿元、增长13.1%。支持实施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引导地方探索差异化创新发展路径,建设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高地。推动科技馆免费开放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实施,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3.支持扩大国内需求。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在财政补助、税费优惠、政府采购等方面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建立完善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坚决遏制地方招商引资中违规引税返税等恶性竞争行为。促进消费稳定增长。研究鼓励和引导消费的财税政策,培育壮大文化、旅游、教育、健康、养老等领域新的消费增长点。继续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等项目,提升消费服务保障水平。带动扩大有效投资。合理扩大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强化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严格把好项目融资收益平衡关,推动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准备。加强2023年增发国债结转资金和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使用管理,强化资金分配、下达、使用等情况监管。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适当降低先进技术设备和资源品进口关税,扩大优质产品进口。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服务贸易、数字贸易、跨境电商出口。支持深入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4.支持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就业优先政策。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安排667亿元,支持地方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着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力度。支持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推动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670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5元,达到每人每年94元。推动深化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改革。支持加强中医药骨干人才培养、中医药优势专科建设等。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深入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月最低标准提高20元,中央财政相关转移支付增长10.6%。推动各地建立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促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加强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保障。支持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支持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改进文化艺术领域专项资金运行机制,引导创作更多优秀文艺作品。做好奥运会、残奥会备战经费保障。5.支持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适当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合理确定稻谷最低收购价,继续实施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政策,加大产粮大县支持力度。扩大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实施范围,实现三大主粮全国覆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安排545亿元、增长18.7%。适当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央和省级投资补助水平,稳步扩大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规模增加到1770亿元,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总体保持稳定。聚焦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等重点群体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等重点区域,支持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研究过渡期后帮扶政策。推进乡村发展和建设。支持地方打造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平台载体,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地方特色产业。继续实施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政策。支持开展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试验。6.支持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安排400亿元。推动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等“三大工程”。支持人口净流入省份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财税支持政策,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央财政继续安排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加快发展。7.支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围绕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支持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安排340亿元。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267亿元。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44亿元。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安排40亿元。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出台财政支持“三北”工程建设的意见,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补助资金并安排120亿元。深入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支持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研究建立健全与“双碳”目标相适应的财税政策体系。支持绿色低碳科技研发推广,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领域行业节能减排。支持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推动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密切跟踪全球碳定价趋势,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气候资金机制治理与合作。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制度机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研究把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建立健全绿色低碳产品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加大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绿色低碳产品力度。8.支持国防、外交和政法工作。(四)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计和支出安排。1.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2425亿元,比2023年执行数增长2.9%。加上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2482亿元、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750亿元、上年结转资金5000亿元,收入总量为110657亿元。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44057亿元,增长2%。收支总量相抵,中央财政赤字33400亿元,通过发行国债弥补,比2023年年初预算增加1800亿元。(1)中央本级支出41520亿元,增长8.6%,扣除重点保障支出后增长0.3%。(2)对地方转移支付102037亿元,剔除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专项转移支付、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补助资金等一次性因素后,同口径增长4.1%。(3)中央预备费500亿元,与2023年持平。2.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121525亿元,增长3.7%。加上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收入102037亿元、地方财政调入资金及使用结转结余12708亿元,收入总量为236270亿元。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43470亿元,增长3%。地方财政赤字7200亿元,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弥补,与2023年持平。3.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汇总中央和地方预算,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23950亿元,增长3.3%。加上调入资金及使用结转结余20940亿元,收入总量为244890亿元。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85490亿元(含中央预备费500亿元),增长4%。赤字40600亿元,比2023年年初预算增加1800亿元。(五)2024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预计和支出安排。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4474.52亿元,增长1.3%。加上上年结转收入391.87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收入10000亿元,收入总量为14866.39亿元。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4866.39亿元。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66327.53亿元,增长0.1%。加上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对地方转移支付收入6153.48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入39000亿元,收入总量为111481.01亿元。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11481.01亿元,增长15.5%。汇总中央和地方预算,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70802.05亿元,增长0.1%。加上上年结转收入391.87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收入10000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入39000亿元,收入总量为120193.92亿元。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20193.92亿元,增长18.6%。(六)2024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计和支出安排。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392.4亿元,增长5.7%。加上上年结转收入107.35亿元,收入总量为2499.75亿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749.75亿元,增长17%。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3532.74亿元,下降21.1%,主要是上年地方资产处置等一次性收入较多、基数较高。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571.9亿元,下降17%。汇总中央和地方预算,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5925.14亿元,下降12.1%。加上上年结转收入107.35亿元,收入总量为6032.49亿元。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3282.49亿元,下降1.9%。调入一般公共预算2750亿元。(七)2024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预计和支出安排。中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494.02亿元,增长31.6%;支出486.97亿元,增长25.2%。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116997亿元,增长5.3%;支出106336.33亿元,增长7.5%。汇总中央和地方预算,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117491.02亿元,增长5.4%。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106823.3亿元,增长7.6%。本年收支结余10667.72亿元,年末滚存结余139450.44亿元。2024年,国债限额352008.35亿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172689.22亿元、专项债务限额295185.08亿元。三、扎实做好2024年财政改革发展工作(一)提升预算管理效能。(二)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三)筑牢兜实基层“三保”底线。(四)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五)加强财会监督。(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七)主动接受人大预算审查监督。
  • 6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启动 中央财政10亿多元支持
    p   记者24日从财政部了解到,中央财政最新下达专项资金10.04亿元,支持启动实施变革性技术关键科学问题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6个新重点专项。 /p p   财政部科教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截至目前,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为68个,自2016年起已启动实施46个,中央财政共安排专项资金451.67亿元。 /p p   此次中央财政支持启动实施的6个新重点专项分别为:变革性技术关键科学问题、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中医药现代化、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防范、智能机器人和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 /p p   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精神,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等若干科技计划整合归并形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及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凝练形成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p p & nbsp /p
  • 申报2009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全面推进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提高全国环境监管能力,根据《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现将2009年度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减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根据《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要求以及2007-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安排情况,2009年减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项目。支持范围是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含市设区的监测站。建设原则是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填平补齐”,基本达标。申报的县级环境监测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2.必须有当地编委正式批准的人员编制,已批编制和在岗人员必须满足三级环境监测站人数标准   3.必须是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单位   4.必须具备基本的监测业务用房,保证所配置的设备能够按规定摆放、充分使用(实验室在350平方米以上)。   国家优先支持承担国家和省监测任务的重点区域、流域的县级环境监测站,优先支持县级市环境监测站,对近三年国家已支持过的县级监测站,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东部省份每省限报12个、中部和西部省份每省限报16个县级环境监测站,新疆建设兵团限报8个,计划单列市限报2个。   (二)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113城市)和省级监测站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特定项目(有机物和特殊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所报省站和市监测站必须满足人员编制要求,具备一定的监测经验和素质,并保证有合格和足够的实验室 已经具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饮用水水源地109项水质监测能力的监测站不得再申报。   (三)边境河流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在国界河流、入境河流和出境河流新建水质自动站,对边境地区的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进行改造,对边境地区的地市环境监测站采样能力进行补充建设。有边境河流的省份应按照实际工作需求并视配套资金、配套建设条件、运行条件等可行性进行申报,提供配套条件说明和承诺,提供资金承诺函 要参照目前现状和正在执行的项目严格审查,严禁重复申报和建设。   (四)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主要支持辽河流域和黄河中上游流域地级市、县二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以及个别环境保护敏感或重点区域的市、县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其中重点支持国家没有支持过的县、市级环境监察机构。   二、申报程序   按照《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建设方案技术指南》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在对各市(地)、县(市)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统一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申报材料 由全国统一布局和实施的建设项目由中央级单位直接编报项目建设方案。   (一)建设方案   包括建设目标、依据、背景及现状、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资金筹措方案和效益分析等。其中,建设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建设方案技术指南》确定的项目建设范围、建设标准等。   (二)申报材料   包括资金申请报告、建设方案、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由各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出具。   我部组织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和总体建设方案报财政部审核并下达预算。   《建设方案技术指南》、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格式见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mep.gov.cn)。   三、项目要求   2009年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以《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为基本依据,超出申报要求的项目视同无效 必须如实申报项目单位现状情况和建设运行条件,凡已达到建设标准的不得重复申报 要突出重点,优先支持重点流域区域,推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要确保尽快形成实效,配套建设条件不具备的或建成后难以有效运行的不得申报。   四、申报时间   请于2009年9月10日前将项目纸质(一式四份)和电子版申报材料报送我部规划与财务司,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五、邮寄地址和联系人   邮寄地址:   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规划与财务司投资处   邮编:100035   电子邮箱:touzichu_2004@yahoo.com.cn   联系人:杜会杰、王圻   联系电话:(010)66556142、6128   资金承诺函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根据《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12号)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7]67号)要求,为确保     项目顺利建成,我省(区、市)承诺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和国家有关要求配套项目建设地方投入资金并及时到位。   财政厅(局)   项目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   根据《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12号)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7]6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建设,加强全国环境监管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及时建成和有效运行,达到预算目标管理要求,现承诺如下   1、认真组织据实上报本省(区、市)基础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 认真组织编制本省(区、市)项目建设方案,按申报时间要求及时上报。   2、按照预算下达文件和项目总体建设方案要求,切实落实地方投入资金,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建设方案等材料时一并出具资金承诺函,保证地方投入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3、认真组织实施项目,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实现项目预算目标。   4、负责落实项目建成后所需的相关运行费用,加强监督和管理,保证项目建成后稳定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使项目在污染减排等工作中真正发挥效益。   环境保护局(厅)              财政厅(局) 附件:1.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2.全国环保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特定项目(有机物和特定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3.国界河流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4.2009年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 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经费203.75亿 用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
    中央财政日前下拨2014年专项资金30.45亿元,用于259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旨在支持国家级基础研究基地的创新与发展,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从2007年起,中央财政设立了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从开放运行、自主选题研究和科研仪器更新三方面,加大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稳定支持。   截至目前,中央财政已累计安排专项经费203.75亿元,其中2014年安排的30.45亿元中,包括开放运行和自主选题研究经费21.87亿元,仪器设备购置和升级改造经费8.58亿元。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中央财政不断创新支持机制和管理方式,注重绩效考评,实行以5年为周期的定期评估机制,结合评估结果,分类分档安排预算,既保障了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正常运行,又调动了其持续创新和发展的积极性。同时,建立了仪器设备购置与全国科技资源清查结果相衔接的机制,避免重复购置。   据介绍,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国家重点实验室已发展成为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是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重大科研成果的产生和杰出科学家的培育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 科研经费用于“人”的费用可达 50%以上┃财政部专家权威解读“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新政”
    科研经费新政  科研项目资金用于“人”方面的支出主要有两项。一是“劳务费”,用于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等,没有比例限制。二是“绩效支出”,用于对科研人员的激励,由单位在间接费用中统筹安排。  新政要求:  1、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从不超过 20%提高到 30%,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从不超过 15%提高到 25%,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从不超过 13%提高到 20% 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 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2、扩大了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聘用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也就是说,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均可以从科研经费中列支。  我们初步匡算,通过上述激励措施,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人”的费用可达 50%以上,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是前所未有的。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下午 3 时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财政部部长助理欧文汉、科教和文化司司长黄家玉出席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现将文字实录摘录如下:  一、情况介绍阶段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寿小丽: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日前公布。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财政部部长助理欧文汉先生,请他为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出席今天政策例行吹风会的还有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司长黄家玉先生。  下面,首先有请欧文汉先生作介绍。  欧文汉: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下午好!首先,向各位记者朋友长期以来,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摆在各项规划任务的首位,进行专章部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始终将科技创新作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2013-2020 年,中央财政科学技术支出达到 2.3 万亿元 2021 年,在中央本级支出继续负增长的情况下,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重点保障科技支出,安排预算 3227 亿元,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  随着财政科技经费的快速增长,如何管好用好科研经费,更好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愈发重要,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让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从繁琐、不必要的体制机制束缚中解放出来。李克强总理指出,要落实扩大经费使用自主权政策,努力消除科研人员不合理负担。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发了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但也存在部分政策规定落实不到位、一些领域改革需进一步深化等问题。  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从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等 7 个方面,提出 25 条改革政策和工作要求,有的放矢、精准发力,及时回应科技界关切,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激发科研创新创造活力。  8 月 13 日,《若干意见》向社会公开发布后,社会各界特别是科技界反响强烈,普遍认为经过此次改革,科研人员的经费使用自主权更大了,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激励力度更强了、繁文缛节更少了,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环境更好了、劲头更足了。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狠抓《若干意见》贯彻落实,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我就先介绍这些基本情况,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回答各位的提问。谢谢!  二、媒体问答阶段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这次出台的《若干意见》赋予了科研人员更大财政经费使用自主权,请问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这些措施的出台是基于哪些考虑?谢谢。  欧文汉:谢谢你的提问。科研工作与有计划的生产、建设不同,具有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等特点,科研经费使用,也不能简单套用行政预算和工程预算的方法来管理。只有充分尊重科研规律,给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让他们放开手脚,才能创造出更多高质量的科研成果。这些年,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措施,给科研人员“松绑”,有力地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但仍然存在经费管理刚性偏大等问题。为此,《若干意见》坚持遵循科研活动规律,本着能放则放、应放尽放的原则,围绕“四个扩大”,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  一是扩大预算编制自主权。预算科目从 9 个以上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 3 个。也就是说,以后科研人员申报项目预算时,不用再编制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科目预算。同时,精简费用测算说明,除了 50 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必“事无巨细”,一笔一笔列出来。  二是扩大预算调剂自主权。主要是两类情况:一类是设备费调增权,以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现在要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 另一类是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买酱油的钱可以用来打醋”,根据实际情况灵活使用。  三是扩大经费包干制范围。近年来,我们会同相关部门,在国家杰出青年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博士后科学基金探索实行经费使用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可以自主决定经费使用。从实际情况看,实施效果很好。这次《若干意见》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不仅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还将经费包干制从项目层面扩大到科研机构层面,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  四是扩大结余资金留用自主权。考虑到科研活动的连续性,以及避免突击花钱等问题,《若干意见》取消了此前结余资金只有 2 年的使用期限,明确项目结余资金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我们知道人才是科技创新中的核心要素,和之前相比,本次管理办法的改革在加大科研项目中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方面有哪些具体改革措施,请介绍一下,谢谢。  欧文汉: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也是科研人员非常关心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好科研人员,既要用事业激发其创新勇气和毅力,也要重视必要的物质激励。高校、院所等单位的科研人员是我国重要的科研力量,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中流砥柱”。这些科研人员承担了大量的国家科研项目,对他们在项目中付出的智力劳动进行合理补偿,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目前,科研项目资金用于“人”方面的支出主要有两项。一项是“劳务费”,用于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等,没有比例限制。另一项是“绩效支出”,用于对科研人员的激励,由单位在间接费用中统筹安排。但仍然存在间接费用比例偏低,激励作用有限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这次《若干意见》打出“组合拳”,激励科研人员干事创业。  首先,在经费来源方面,做到“有钱可以发”。一是提高间接费用比例。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从不超过 20%提高到 30%,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从不超过 15%提高到 25%,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从不超过 13%提高到 20% 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 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二是扩大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试点单位从中科院所属部分研究所,扩大到所有中央级科研院所,科研经费的范围,也在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关科研院所创新工程。三是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强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要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其次,在经费使用范围方面,实现“有钱应该发”。《若干意见》扩大了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聘用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也就是说,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均可以从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三,在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方面,防止“有钱发不出”。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绩效工资水平实行动态调整,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国家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探索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  我们初步匡算,通过上述激励措施,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人”的费用可达 50%以上,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是前所未有的。谢谢!  香港经济导报记者:科研经费拨付涉及环节多,拨付进度有时比较慢,科研人员着急“等米下锅”,请问《若干意见》对这一问题有何考虑?谢谢。  欧文汉:科研项目拨付涉及多个环节,关键是各个环节要把职责搞清楚,要求明确,提高效率,具体的请黄司长回答。  黄家玉:谢谢你的提问。这些年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完善经费拨付机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比如调整项目立项工作机制,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等,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仍然存在有些项目拨付时间比较长的问题,为此《若干意见》从优化“三个环节”入手,完善拨付流程,明确拨付时限,压实拨付责任,力争实现科研经费拨付“环环相扣”,减少在途时间。  第一个环节从财政部门到项目管理部门。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管理部门就可以拿到预先拨付的经费,确保科研活动正常推进。需要说明的是,按照《预算法》要求,预算正式批准后,财政部要在 20 日内批复下达科研经费。  第二个环节是从项目管理部门到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这次《若干意见》首次提出了明确的时限要求,要求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 30 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切实保障科研活动实际需求。  第三个环节是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到项目参与单位。科研工作往往需要多个单位合作开展,从项目牵头单位到项目参与单位是经费拨付的最后一环。《若干意见》专门明确,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谢谢。  香港紫荆杂志记者:科研工作专业性较强,有效监管一直是难题,这次《若干意见》给予科研经费管理很大程度的“松绑”,请问下一步如何实现有效监管?确保科研经费管理安全使用?谢谢。  欧文汉:谢谢你的提问。你的问题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的确,随着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的不断松绑,如何提高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愈发重要。面对新形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加强科研经费监管方面,这些年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然出现了一些违规违法使用科研经费的情况,比如虚假报销、签订虚假协作合同等,这些不仅影响了科技事业的发展,也损害了科研人员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针对这些问题,《若干意见》从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结果应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监督检查机制。  一是在监督检查方式方面,强调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的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的效率。  二是在监督检查责任方面,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  三是在监督检查结果运用方面,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这里,我想告诉各位记者朋友们的是,加强监管,并不等于是要束缚科研人员的手脚。《若干意见》已明确提出,要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的科研人员实行免责,顺应科研活动规律,有效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谢谢。   澎湃新闻记者:科研经费报销繁琐被认为是科研经费管理的一大“痛点”,耗费了科研人员宝贵的时间和精力,请问《若干意见》对此有何解决办法?谢谢。  欧文汉:谢谢你的提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着力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而不能让人的创造性活动为经费服务。  近年来,为了把科研人员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了不少政策措施,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是一些科研人员仍反映本单位存在报销繁琐等问题。此次《若干意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经费报销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对症下药、精准发力,从三个方面着力减轻科研人员报销负担。  一是全面配备科研财务助理,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从调研反映的情况看,大部分单位已经建立了科研财务助理队伍,但现在也存在单位之间、项目之间的不平衡。这次《若干意见》明确,要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不再让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报销上花费精力。  二是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切实解决科研人员“找票”、“贴票”等问题。项目承担单位不断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是破解科研人员报销繁琐的有效途径。比如,项目承担单位主办会议时,可以在会议费中报销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的交通费等。另外,项目承担单位可实行包干制,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  三是推进无纸化报销,让数字信息多跑路、让科研人员少跑腿。减轻科研人员经费报销负担,也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此次《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强科研经费报销的信息化建设,明确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选择部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纳入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范围,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切实减轻科研人员报销负担。谢谢。  红星新闻记者:我们知道政策好还要确保能够落实到位,发挥作用。请问财政部将采取哪些措施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确保政策取得实效。谢谢。  欧文汉:谢谢你的提问。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从以往经验看,政策落实得好不好,极大影响改革成效。科研经费管理改革,同样需要各方一起努力,切实落地落实落细,增强科研人员改革“获得感”。  为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若干意见》多措并举,不仅专门明确了落实责任部门和单位,还从三方面明确了具体落实要求:  第一是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既涉及部门规定及办法,如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中央财政科技计划资金相关管理办法,以及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也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内部管理办法,如间接费用管理、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等。  第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宣传上要实现传统与创新相结合,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开设专栏等方式,加大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培训上要实现专题和日常相结合,让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充分知晓、理解政策措施。  第三是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若干意见》要求,相关部门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国务院办公厅加强督查。各地也要参照《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落实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举措,形成上下联动、全国一盘棋的工作局面,确保改革取得成效。谢谢。  科技日报记者: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若干意见》发布后,我们如何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谢谢。  欧文汉:谢谢你的提问,这个问题请黄司长回答。  黄家玉:新政策出台后,实现新旧政策无缝衔接、顺畅运行十分重要。为此,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若干意见》发布时,科研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对这一类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不作调整。  二是《若干意见》发布时,仍然处在执行期内的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新规定,比如间接费用管理、结余资金管理、劳务费管理、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等。如果项目承担单位经与科研人员协商后,确定要执行新规定的,涉及到需要项目管理部门同意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三是《若干意见》发布后,新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照新规定执行。谢谢。  中国财经报记者:近年来财政科技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如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越来越重要,请问《若干意见》在加强科研经费绩效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举措?谢谢。  欧文汉:谢谢你的提问。近年来,财政部高度重视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管理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科技工作的特点,不断完善绩效评价制度体系,健全绩效拨款机制,积极推进机构和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在财政和各方共同努力下,财政科技投入绩效管理机制不断健全,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不断提高。这次《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了科研经费绩效管理。在项目管理部门层面,强调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要尊重科研规律,根据不同类型的科研项目特点,实行分类评价。评价结果要作为后续支出的重要依据。比如说,自由探索型科研项目,要突出原创性、前沿性,避免唯数量的评价 任务导向型科研项目,要突出任务完成情况,切实改变唯论文的倾向。在项目承担单位层面,要在资源配置上体现绩效导向,把科研资源向优秀的人才和团队倾斜,谁能干、谁干得好,就支持谁,切实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谢谢。
  • 2010年中央财政污染物减排资金申报通知
    关于申报2010年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全面推进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提高全国环境监管能力,根据《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现将2010年度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减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根据《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要求以及2007-2009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安排情况,2010年减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项目   支持范围是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含市设区的监测站),适当考虑在重点地区建设省级、市级和县级环境监测示范站。建设原则是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填平补齐”,基本达标。   项目申报个数:东部省份每省限报10个,中部和西部省份每省限报25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限报10个,计划单列市限报2个。各省可申报1个县级市环境监测站作为实验室条件改造试点。   申报的县级环境监测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2.必须有当地编委正式批准的人员编制,已批编制与在岗人员满足三级环境监测站人数标准。   3.必须是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单位。   4.必须具备基本的监测业务用房(保证所配置设备能够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5.申报实验室条件改造试点的县级市环境监测站实验室面积及设备须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的要求。   6.优先支持基层环保监测和执法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支持的县级环境监测站(见表1-1),优先支持中西部地区县级环境监测站。   7.重点考虑承担国家和省监测任务的重点区域、流域的县级环境监测站及县级市环境监测站。   8.对近三年国家已支持过的县级监测站,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二)京津冀区域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建设范围包括《京津冀区域空气质量监测方案》(环办〔2009〕149号)确定的承担单位,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包括石家庄、唐山等9个城市)12家环境监测中心(站)。各环境监测中心(站)按照填平补齐原则,重点配齐基本监测设备,实现京津冀区域污染防治空气质量监测目标要求。其中,监测点位站房不具备区域污染防治空气质量监测能力需求的,可申请新建、改造监测点位站房补助。   (三)运行保障项目   为保障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开展,2010年减排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和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运行费项目,具体资金安排方案由环境保护部统一测算编制。   (四)中央本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包括核安全监管技术支持系统建设、核安全监督站监管执法能力建设、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国家级水质自动站新建及功能拓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能力转型(二期)、减排与生态保护遥感技术支撑能力建设等中央本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由各相关中央级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等项目申报材料。   二、申报程序   按照《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建设方案技术指南》要求,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对各市(地)、县(市)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统一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等项目申报材料 由全国统一布局和实施的建设项目由中央级单位直接编报项目建设方案。   (一)建设方案   包括建设目标、依据、背景及现状、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资金筹措方案和效益分析等。其中,建设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建设方案技术指南》确定的项目建设范围、建设标准等。   (二)申报材料   包括资金申请报告、建设方案、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资金承诺函、适用中央补助优惠政策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资金承诺函和适用中央补助优惠政策文件复印件由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各相关项目单位出具。   我部组织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和总体建设方案报财政部审核并下达预算。   《建设方案技术指南》、2010年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需求申报表及申报汇总表、2010年京津冀区域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申报汇总表、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格式见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mep.gov.cn)。   三、项目申报相关要求   2010年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围绕今年污染减排重点工作,以《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为基本依据,超出申报要求的项目视同无效 必须如实申报项目单位现状情况和建设运行条件,凡已达到建设标准的不得重复申报 要突出重点,优先支持重点流域区域,推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要确保尽快形成实效,配套建设条件不具备的或建成后难以有效运行的不得申报。   四、申报时间   请于2010年5月24日前派专人将项目纸质(一式三份)和电子版申报材料报送我部规划财务司,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五、报送地址和联系人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   电子邮箱:touzichu_2004@yahoo.com.cn   联系人:杜会杰 董毅漫   联系电话:(010)66556142、88009556   附件:1.2010年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2.2010年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需求申报表及申报汇总表   3.2010年京津冀区域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4.2010年京津冀区域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申报汇总表   5.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   6.资金承诺函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 中央财政提高设备更新贷款贴息比例至1.5个百分点
    前期,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简称《通知》),中央财政对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银行贷款给予一定贴息支持,支持经营主体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明确对符合《通知》条件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中央财政贴息从每年1个百分点提高到每年1.5个百分点,贴息期限2年,贴息总规模200亿元,加力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经营主体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促进形成有效投资和消费。
  • 中央财政二十八亿元支持三十个地市防治重金属污染
    环保部于7月2日公布,中央财政已下达专项资金约28亿元,用于重点支持甘肃白银市、湖南常德市等30个地市加快推进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获专项资金支持的30个地市是通过竞争排名确定的。今年5月,财政部、环保部联合组织开展了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竞争性评审工作,择优支持一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开展综合整治,以提高专项资金效益等。这意味着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有了重大改革,并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重点任务、资金分配联动起来,突出防治重点,以区域整体绩效为导向,通过组织各地竞争申报,择优支持,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   2009&mdash 2011年期间,我国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2010年中央财政设立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了一大批重金属污染防治、民生应急、清洁生产等项目,带动社会和企业大量投入。但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较分散,资金额度小,资金效益发挥不明显。   今年,财政部、环保部决定改进专项资金分配方式,采用竞争性申报和评审方式,明确《规划》重点区域所在的地市人民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中央资金将连续三年对重点区域进行支持,今年下达资金279315万元,用于加快推进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同时,根据2014年度《规划》实施考核结果,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市,资金安排按一定比例予以扣减。中央资金下达后,两部委将严格监管、绩效考评,明确目标时限和任务分工,力争&ldquo 十三五&rdquo 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 中央财政持续加强对基础研究支持 近10年科技支出翻倍增长
    季春时节,花开漫野。一条条“四好农村路”串起了安徽省郎溪县的茶园和村庄,更串起了乡村旅游产业。“十三五”期间,中央投入超过9500亿元车购税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公路项目建设,这些“四好农村路”连接城乡,为乡亲们铺就通向幸福生活的康庄大道。  在广西,得益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沙吴高速公路建成通车,这条拥有北斗导航与位置服务、交通运行管控等功能的智慧公路,正带动地方发展奔涌新动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财税部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精准有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  ——聚焦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财政投入持续增加,税收政策不断优化。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人的费用可达50%以上,这些好政策,将极大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谈及鼓励科技创新政策,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刘宏伟深有感触。  近年来,中央财政持续加强对基础研究、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关键技术攻关的支持。数据显示,2012至2021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科学技术支出从4452.63亿元增长到9676.71亿元,着力保障关键技术攻关。税务部门完善和落实覆盖企业成长和创新全生命周期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十三五”期间,我国鼓励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减免金额年均增长28.5%。在财税政策大力支持下,我国科技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涌现出一批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科技成果。  ——大力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着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财税政策应时而出,保障国家重大区域战略有序推进。税务部门持续挖潜税收大数据优势,为区域创新发展、优化产业链供应链布局提供数据支撑。2012至2021年,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从4.54万亿元增加到8.22万亿元,年均增长6.8%,并向财政困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倾斜,促进城乡区域发展协调性持续增强,公共服务短板加快补齐。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  为打赢脱贫攻坚战,8年间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累计投入近1.6万亿元,其中中央财政累计投入6601亿元。税务部门落细110项支持脱贫攻坚的税费优惠政策,加大对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的税收支持。2021年安排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561亿元,继续强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投入保障。  10年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中,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健康支出保持较大幅度增长,基本民生保障持续加强。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基层“三保”底线依然安稳,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绿色税收体系,助力建设美丽中国。  高原风光好,一江清水向东流。“2018年以来,公司累计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约150.95万元,‘绿色’税费优惠政策增强了我们的发展动力。”青海发投碱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崔升阳说。  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开展政府采购绿色建材试点… … 2012至2021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节能环保支出年均增长7.2%。资源税、环保税、企业所得税等“多税共治”的绿色税制体系逐步完善,支持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  ——充分发挥税收政策作用,积极支持和扩大对外开放。  从一家家人气爆棚的“离岛免税店”到吸引全球目光的海南自贸港,从中欧班列的“硬”基建到吸引海外人才的个税优惠“软”服务,财税政策持续加力,助力实现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关税总水平从9.8%降至7.4%。2013年至2021年,全国累计办理出口退税超过12.2万亿元,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笃志前行,虽远必达。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财税部门将切实以政领财、以财辅政,奋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再立新功。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但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项目经费管理刚性偏大、经费拨付机制不完善、间接费用比例偏低、经费报销难等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财政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首笔资金拨付比例要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五)加快经费拨付进度。财政部、项目管理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财政部、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六)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七)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八)扩大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将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中央级科研院所。允许中央级科研院所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有关科研院所创新工程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中央级科研院所负责落实)(九)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十)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主要依据上年度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数据确定)、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岗位、学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国家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借鉴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科研人员年薪制的经验,探索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十一)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各单位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规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十二)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十三)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十四)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选择部分电子票据接收、入账、归档处理工作量比较大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纳入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范围,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财政部、税务总局、单位主管部门等负责落实)(十五)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完善项目验收结题评价操作指南,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作为试点单位,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科技部、财政部、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十六)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部门要研究推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除外条款。(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司法部、财政部负责落实)(十七)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落实)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十八)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优化科技创新类引导基金使用,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财政部、科技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负责落实)(十九)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技领域,遴选全球顶尖的领衔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用;3至5年后采取第三方评估、国际同行评议等方式,对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以及聘用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单位服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鼓励地方对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给予稳定资金支持,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科技部、财政部负责指导)六、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二十一)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项目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十二)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审计署、财政部、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七、组织实施(二十三)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有关部门要聚焦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落地“最后一公里”,加快清理修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部门规定和办法,科技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督促落实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十四)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以及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加强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同时,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水平。(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二十五)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改革落地见效,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督查。要适时对有关试点政策举措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财政部、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财政部、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意见尽快修订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改革完善本地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8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
  • 中央财政拨1亿元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日,中央财政下拨2013年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1亿元,专项用于支持山西、内蒙古、重庆、四川等20个省(区、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 国务院决定改革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改革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部署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审议通过《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好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必须创新体制机制,改革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使财政科研资金突出助优扶强,流向能创新、善攻坚的优秀团队和符合经济社会重大需求的项目,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一要把政府引导支持和企业主体作用有效结合。财政资金积极支持基础前沿、战略高技术、社会公益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建立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搭配机制,发挥&ldquo 四两拨千斤&rdquo 的撬动作用。对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以企业为主体,自主决定研发方向、要素配置等。鼓励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既搞基础科研,又搞应用研究,促进科学与技术、科技与产业融合,推动成果产业化、市场化。   二要简政放权,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公开透明的申报、立项、评审和批准制度,健全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强化资金监管,建立科研信用&ldquo 黑名单&rdquo 制度,杜绝一题多报、重复资助等现象,消除行政化定项目、分资金的弊端,把资金用到刀刃上。   三要着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创新人才双向交流。完善和落实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落实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让创造性智力活动得到应有的回报,让科技创新的核心要素真正活起来。   会议指出,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具有高知识性、高增值性和低消耗、低污染等特征。依靠创新,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新型、高端服务业发展,促进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是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改善产品和服务品质、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也可以催生新业态、带动就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会议确定了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是加强创意、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健全激励机制,推进产学研用结合,活跃知识产权交易,为保护和鼓励创新、更好实现创意和设计成果价值营造良好环境。二是实施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人才扶持计划,支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创意设计与经营管理结合的人才培养新模式,让更多人才脱颖而出。三是以市场为主导,鼓励创意、设计类中小微企业成长,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文化创意、设计服务领域,设立创意中心、设计中心,放开建筑设计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四是突出绿色和节能环保导向,通过完善标准、加大政府采购力度等方式加强引导,推动更多绿色、节能环保的创意设计转化为产品。五是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和金融服务,用好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蓬勃发展。   会议审议通过《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草案)》。强调,一切重大工程不仅要依法建,还要依法管。为确保工程有效运行、发挥效益,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必须及时跟进。草案重点明确了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水质保障、用水管理和工程保护的要求,用法律手段保障调度合理、水质合格、用水节约、设施安全,确保清水北上、造福沿线亿万群众。
  • 中央财政14亿余元用于引进农业科学技术
    中国农业部二十五日召开“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即“九四八”计划的有关情况介绍会。记者在会上获悉,为实施“九四八”计划,中央财政总计投入资金十四点一五亿元人民币,立项一千三百余项。   据介绍,为了尽快缩小中国农业科技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一九九四年八月,经国务院批准,从“九五”计划开始实施了“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的“九四八”计划。   在一九九六年至二OO九年的十四年间,中国先后从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引进各类先进农业技术一千五百多项,种质资源八万多份,仪器设备等一千三百余套。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王衍亮巡视员在发布会上介绍说,通过“九四八”项目的实施,促进了中国农业科技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升,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增强了中国抵御重大动植物疫病风险的能力,农业科研的国际影响力也得到提升。   虽然近年来中国农业生产技术不断提升,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着明显差距。据王衍亮透露,“十一五”以来,中国已经开始按照学科分门别类地研究中国农业科学技术与主要发达国家的差距,进行了专题的研究。   去年年底,有专家提供了一份咨询报告认为,目前中国的农业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农产品加工技术、食品安全等技术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大概是六到八年。   对此,王衍亮指出,这当然仅是专家的一个咨询报告,还要进行客观的分析,而这个结论在一定程度上对明确今后“九四八”计划和其他的技术引进计划提供了一个很重要的参考。中国将针对这些领域的差距,整合相关资源,加大资金的投入,更加明确重点,尽快缩短这些领域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
  • 中央财政百亿助阵 十二五重金属污染防治名单揭秘
    备受各方关注而又一直秘而不宣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终于被揭开一角面纱。   本报记者获悉,按照这一规划,全国有内蒙古、江苏、浙江、江西、河南等14个省区被纳入“十二五”重金属重点治理省区,有138个区域被列为重点治理区域,采矿、冶炼、铅蓄电池、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其制品五大行业的4452家企业被纳入重点监控。   据不愿具名的知情人士确认,这些企业当中,包括江西铜业、金川矿业、云南铜业、株洲冶炼等上市公司。   “尤其是过去造成过污染的企业和区域,比如湖南湘江流域、安徽怀宁这些地方,将得到重点治理。”这位人士说。   根据这一规则,到2015年,重点区域的重点重金属污染排放量要比2007年减少15%,非重点区域的重点重金属污染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的水平。   “重金属排放作为约束性指标还是第一次,而且是要求把排放总量降下来,而不是像过去那样仅仅把排放上升的速度降下来”,一位环保界人士对此评价说,这么大的减排幅度对被纳入重点监控的企业会有比较大的影响。   14省区被列为治理重点   据上述知情人士透露,规划中被纳入重点监控名单的4452家企业,来自新疆、宁夏、青海、甘肃、 陕西、西藏、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河南、山东、江西、安徽、福建18个省区。内蒙古、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14个省区被列为重点治理省区。   “新疆、宁夏、西藏列入重点监控的企业很少,只有很少几个,湖南列入的企业尤其多。”这位人士说。   据他介绍,此次重点区域划分即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相对集中的地区,包括涉重产业密集地区或环境质量严重恶化区域,原则上落实到区县层次。   至于重点区域的选择标准,这位知情人士介绍说,一是涉重金属产业密集地区,或者涉重金属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技术水平不高、投诉事件多发企业多的区县 二是单位面积的重金属产生量大,或者涉重金属产业产值(产品)较高、涉重金融产业集中的区县等。   此外,还包括环境质量严重恶化地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区县 非背景性因素造成的连续多年环境质量持续较大幅度超标、重金属污染特征明显的区县、历史性重金属环境问题集中爆发的区县、社会关注的环境热点地区或事故频发区等。   据悉,上述省区的分管领导已经认可该规划。   中央财政拟投百亿   和别的一些类型的污染相比,重金属污染既难以察觉又难以治理,污染企业分布广泛,治理工程耗资巨大。   因此,在圈定重点治理区域和企业后,如何实施规划、如何考核、治理资金如何筹措,便成为关键。   “接下来这些涉及的省份都要做出一个实施细则,而环保部正在制定重金属污染防治的考核方案。”上述知情人士表示。   他说,在未来的考核和奖惩机制中,现有的惩罚手段都会使用,比如罚款,限批,建立重金属污染责任终身制,对造成环境危害的个人和单位,重金属污染项目环评由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国家可能从环评制度上提高审批等级。   “这次重金属污染防治规范可能主要通过以奖促治,意思就是以后不会直接给钱了,做好了才给钱,比如说地方淘汰落后产能适当补贴。还要建立重金属污染准备金制度,以及重金属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类似于矿山开发资源补偿机制。”   至于治理资金的筹措,环保部部长周生贤2月18日曾在一个内部场合透露,“未来5年,中央财政将以百亿元为单位增加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投资”。   治理资金的一部分仍需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筹措,中央、地方、企业三方出资比例和机制尚待细则明确。   地方主动加码   重金属污染积弊已久,国务院和环保部此次下决心就重金属污染治理制订“十二五”专项规划,各省区也在加紧筹备实施,一些省份甚至自行加码,扩大监控范围和目标。   “这次要停掉的企业可能上千家”,浙江省环保厅污控处处长喻志刚告诉本报记者,浙江从2009年底起就迅速开展了“十二五”重金属污染整治行动的规划编制。现在,《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规划》已完成制定,并在两个月前获得浙江省政府批复。   喻志刚透露,浙江这次共有7个区域(县为单位)列为国家重点整治区域,浙江省自己又另外加了11个区域,加起来总共有18个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企业方面,进入国家名单的不到300家,浙江省自己加到了305家。   “国家现在给我们的要求是重点区域相比2007年排放下降15%,非重点区域是总量保持不变,我们自己要求是18个区域要减排20%,非重点区域要减排5%以上。”   至于选取哪些县作为重点区域,喻志刚表示,这是根据各县重金属排污总量进行排名,前18名进入名单,这些县共占到全省排污总量的90%,比如,温州平阳县,铬CR的排放占全省的大头。   与其他省份不一样,浙江采矿、冶炼企业很少,主要以铅蓄电池、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其制品行业的重金属污染为主。为此,针对这些行业将制定准入标准。   “全省的涉重金属企业我们掌握的有1000多家,划入18个重点防控区域的有529家,还有一些是打游击战,没有规划审批的。”   对所有这些企业,都按照3个批次执行:有一定档次的标杆企业就地规范提升 有一定规模优势、但环境比较敏感的强制搬迁入园、集中整治,对整个园区按照标准验收 对低产能高风险的企业要彻底淘汰。   据了解,浙江省地方在这次的治理中总共投资将会达到28亿元,这还不包括对关停企业的赔偿。
  • 最高2亿/项目!中央财政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开始申报
    近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发布通知,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申报项目实施期限为三年,中央财政补助最高2亿元/项目。通知表示,试点项目应结合本地实际,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针对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一揽子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方便群众看中医的改革措施,并大力推动改革实践,确保项目落地见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试点项目主要聚焦以下方面:一是加快促进中医药技术传承创新。二是加快促进中医药人才发展。三是加快促进中医药服务模式创新发展。四是加快促进中医药管理体系创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择优选择1个地市进行申报,含计划单列市的省如申报计划单列市,在此基础上可增加1个申报名额,计划单列市由所在省统一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项目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每个项目中央财政补助不超过2亿元(其中10%的资金专门作为绩效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申报项目实施期限为三年。以下为通知原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要求,激励引导地方真抓实干,积极谋划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经研究,中央财政拟支持实施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和范围试点项目应结合本地实际,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针对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一揽子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方便群众看中医的改革措施,并大力推动改革实践,确保项目落地见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试点项目主要聚焦以下方面:一是加快促进中医药技术传承创新。支持鼓励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传承名老中医学术经验,形成多层次师承教育体系。收集筛选推广民间中医药验方、秘方和技法,建立合作开发和利益分享机制,促进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传承发展。支持鼓励中医药科研创新,开展中医药防治疾病循证研究和多学科交叉中医药疗效机制研究,推动中医药理论、临床和应用多方面突破。二是加快促进中医药人才发展。加强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培养,培育形成领军人才、优秀人才、骨干人才梯次衔接的高水平中医药人才队伍。以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配备中医医师为目标,有针对性地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供给,探索实施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基层中医药人才政策。三是加快促进中医药服务模式创新发展。推动中医医院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开展中医诊疗模式创新。推进智慧中医医院建设,提升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水平,全面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做优做强中医优势专科,及时总结形成诊疗方案,巩固扩大特色优势。建设智慧共享中药房,积极探索优化中药饮片采购配送模式,方便群众使用中药。四是加快促进中医药管理体系创新。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中医药价格和医保支持政策。加强公立中医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实行全口径、全过程、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促进资源有效分配和使用。健全现代中医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规范医院经济活动。二、申报内容和程序(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重大疾病治疗和疾病康复中的重要作用,持续提升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服务效能和水平。省级政府负责本地区试点项目的统筹谋划、统一推进、组织申报,推荐遴选典型地市作为项目主体进行申报,具体项目实施地市负责编制实施方案(见附件)。(二)申报项目实施方案要科学可行,要与其他项目规划衔接,避免项目交叉重复。推荐的项目应体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明确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具体思路、方向和路径,具有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项目实施方案应合理可行,实施区域及内容要落地。要科学合理测算项目所需资金总量,明确各级政府补助资金规模。(三)2023年4月28日前,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财政、中医药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申报文件应附实施方案、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必要的佐证材料等(含全部电子文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择优选择1个地市进行申报,含计划单列市的省如申报计划单列市,在此基础上可增加1个申报名额,计划单列市由所在省统一组织申报。逾期申报的项目视为无效项目,以实际收到时间为准(2023年4月28日17时前)。中央财政支持项目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每个项目中央财政补助不超过2亿元(其中10%的资金专门作为绩效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申报项目实施期限为三年。(四)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局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项目开展竞争性评审,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重点筛选中医药工作基础扎实、改革积极性高、有改革和创新思路的地市实施试点项目。国家中医药局会同财政部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技术指导和执行监督,组织开展项目验收,促进提升项目实施水平和实效。三、工作要求(一)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统筹协调和项目组织实施。省级财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组织对项目的必要性、实施条件、主要内容、资金估算等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根据职责分工,对审查结果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确保项目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要求。(二)科学合理编制项目方案。各地应充分考虑本地区实际情况,强化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在可承受范围内合理确定项目体量,科学设定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和分年度绩效目标,落实投入责任,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要加强与中央财政资金、中央基建投资统筹管理,避免交叉使用、重复支持。同一项目不得与其他来源渠道财政资金重复申报。同时,要充分考虑财力可能,避免形成新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三)持续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推进项目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将绩效理念方法深度融入项目申报、实施全过程。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把控绩效目标编报质量,按规定细化、完善绩效目标。各项目单位应做好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按要求填报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对于经竞争性评审遴选出的试点项目,各地应加强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国家中医药局、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财政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政策完善的重要依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取得实质性成效。联系人及电话:国家中医药局中西医结合与少数民族医药司 董云龙,电话010-59957688,邮箱zxyjhzhc natcm.gov.cn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曹云嵩,电话010-68551297附件: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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