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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相关的资讯

  • 中央改革办秘书局丁国文副局长莅临禾信参观考察
    2014年3月30日,中央改革办秘书局丁国文副局长一行莅临广州禾信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参观考察,禾信公司创始人周振博士及技术团队陪同介绍。 参观现场   中央改革办秘书局丁国文副局长一行参观了禾信公司的研发、生产基地,周振博士介绍了禾信公司自主生产研发的质谱系列产品:“PM2.5在线源解析质谱监测系统”、“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污染源识别质谱监测系统”以及“大气气溶胶消光仪”等产品。禾信公司的“PM2.5在线源解析质谱监测系统”,可在1小时内直接得到污染来源信息,作为大气PM2.5在线动态污染源解析的高效、可靠手段,在我国的大气环境监测、环境研究等领域中发挥重要的不可替代作用。参观过程中,丁国文副局长详细询问了禾信的发展历程、人才培养、科学资金投入情况等一系列问题,并就国家科技基金的投入问题做了简单的交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广州禾信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禾信公司成立于 2004 年,是集质谱仪器研发、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金4000 万元,研发场地6000 平方米。  通过八年努力,掌握高分辨垂直引入式飞行时间质谱分析器、电喷雾离子源、电子轰击离子源、真空紫外光电离源、大气压基质辅助激光解析离子源、大气压差分真空接口、膜进样以及质谱专用高速数据采集卡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质谱核心技术和飞行时间质谱仪器全套装配工艺;通过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研发得到国家“863”计划、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国家火炬计划以及多项省市级科技攻关重点项目的支持。在国内率先实现质谱仪器产品自主正向开发。  禾信公司向环境科学、冶金工业、气象、科学研究等领域提供商品化质谱仪器以及技术服务,2012年实现首台质谱仪器出口美国。近年来,质谱仪器销售额连创新高实现数量级增长,入选 2012年中国优秀创业投资项目。
  • 中编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设4个司30个编制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12月7日电 记者在中央编办网站上获悉,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编办于2010年12月6日印发《关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构设置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202号),对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以及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等事项做了具体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据记者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今年年初,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组织拟订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 承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指导地方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督促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 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开展有关食品安全国际交流与合作 承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会议、文电等日常工作 承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不取代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综合司、协调指导司、监督检查司、应急管理司4个内设机构,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设在综合司。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2名。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机关财务、后勤及离退休干部工作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代为管理。
  • 中央财办副主任韩文秀: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
    仪器信息网讯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审议通过。今天,中共中央介绍解读三中全会精神。《决定》强调要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制定出台民营企业促进法。中央财办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中央农办主任韩文秀在7月19日举行的中共中央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坚持把高质量发展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对经济和民生领域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分量很重。我从7个方面作些介绍。首先,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强调要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要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一方面,要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要开展国有经济增加值核算。国有企业要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要推进能源、铁路等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另一方面,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更多机会,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决定》强调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更多世界一流企业,这是对各类经营主体的共同要求。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是一项重大改革任务。《决定》明确了三方面关键改革举措:一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包括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全国一体化技术和数据市场,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标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一体衔接的流通规则和标准,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等。二是推进要素市场化改革,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三是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包括完善产权保护、信息披露、市场准入、破产退出、信用监管等制度。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决定》特别提出,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第二,健全推动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这是一项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将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全新动力。《决定》提出要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健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体制机制,完善战略性产业发展政策和治理体系,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机制,完善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政策体系,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大幅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决定》强调要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强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这些都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第三,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决定》强调要构建国家战略制定和实施机制,健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体系,深化财税体制、金融体制改革,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要构建跨行政区合作发展新机制。针对地方政府和基层财政困难,提出要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提升市县财力同事权相匹配程度,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不得违规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要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经过四十多年快速发展,我国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决定》要求探索实行国家宏观资产负债表管理,优化各类存量结构调整。第四,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必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围绕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决定》提出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强农惠农富农,《决定》提出完善覆盖农村人口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分层分类帮扶制度,统筹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完善乡村振兴投入机制,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第五,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决定》要求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扩大对最不发达国家单边开放,扩大自主开放,有序扩大商品市场、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等对外开放,完善境外人员入境居住、医疗、支付等生活便利制度,统筹推进重大标志性工程和“小而美”民生项目,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让中国大市场成为世界大机遇。第六,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决定》坚持老百姓关心什么、期盼什么,改革就抓住什么、推进什么。强调要健全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机制,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这些举措的落实见效,必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第七,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决定》强调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构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更好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总之,《决定》对经济和民生领域改革的部署力度大、举措实、含金量高,一定要抓好落地见效。
  • 实用工具 | 编报2018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预算tips(最全版)
    p   近期,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陆续发布了2018年度项目正式申报的通知,与去年不同的是,2017年相关部门印发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细则》,与旧版的指南编制办法有不小的区别。动源君请有经验的人士结合历年的作法和新的管理规定对预算编报的注意事项,对各位锐粉予以提醒,希望有所裨益。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先来看今年的通知要求: /span /strong /p p   1.预算编报总体要求 /p p   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要求按照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261号)中《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报指南》的具体要求编制。预算编制应结合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现有基础及支撑条件,根据项目(课题)任务目标的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每个项目设定专项经费指导数,正式申报项目专项经费预算不得高于预申报数和经费指导数。 /p p   2.预算编报组织要求 /p p   项目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是项目申报单位,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审核、汇总、提交项目预算申报材料,并对项目预算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通过以上的通知要求我们来逐一分解: /span /strong /p p   strong  编报依据 /strong /p p   1、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p p   2、《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p p   3、《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 /p p   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 /p p   5、《关于落实& lt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gt 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等相关制度。 /p p   6、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261号) /p p    strong 主要原则 /strong /p p   不同的资金来源,在编报预算时要结合项目(课题)任务实际需要以及资金来源方的要求编制预算,做到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填报,不得虚假承诺配套。项目(课题)支出预算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应符合《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财经法规的规定。 /p p   政策相符性:项目(课题)预算科目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应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p p   目标相关性:项目(课题)预算应以其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支出应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密切相关,预算的总量、结构等应与设定的项目(课题)任务目标、工作内容、工作量及技术路线相符。 /p p   经济合理性:项目(课题)预算应综合考虑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以及我国相关产业行业特点等,与同类科研活动支出水平相匹配,并结合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的现有基础、前期投入和支撑条件,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项目(课题)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安排,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p p   strong  专项经费指导数 /strong /p p   经费指导数可通过两种方式获取: /p p   1、向项目所属专业机构进行咨询,直接获取经费指导数。 /p p   2、在系统里面进行试填,能校验通过的最大申请专项经费数额就是经费指导数。 /p p   建议根据研究目标,任务、研究周期、参与单位、参加人员、任务分解的情况,避免预算执行困难、资金沉淀过多,缺乏资金影响项目开展。 /p p   strong  预算编报组织要求 /strong /p p   承担单位对项目(课题)资金管理使用负有法人责任:按照“谁申报项目(课题)、谁承担研究任务、谁管理使用资金”的要求,如法人单位实际承担研究任务且管理使用资金,不应以上级单位的名义申报 如以法人单位名义申报的,应由本单位组织任务实施并管理使用资金,不得将资金转拨给其下级法人单位。 /p p   承担单位之间或负责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应披露:若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与课题参与单位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应予以披露。项目牵头单位在预算编报、资金过程管理以及财务验收等工作中应重点予以审核、把关。 /p p   支出预算和来源预算必须同时编制:承担单位应采用支出预算和收入预算同时编制的方法编制项目(课题)预算,平衡公式为:资金支出预算合计=资金收入预算合计。项目(课题)预算期间应与项目(课题)实施周期一致。 /p p   课题预算应以课题为单元编报:无需再将课题预算拆分成参与单位或子任务进行编报。 /p p    strong 编报要求的主要变化 /strong /p p   一是进一步简化了预算编报要求,减轻预算编制负担。 /p p   1、《预算编报指南》只要求对单位支撑条件和课题预算支出情况进行说明,取消了对单位经费安排和其他来源经费情况的说明,进一步精简说明。 /p p   2、《预算编报指南》只要求对项目(课题)资金的主要预算支出进行说明,如购买主要材料、主要测试化验加工项目的费用,以及项目聘用研究人员或访问学者的劳务费等,对非主要支出简要说明。 /p p   考虑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资金体量较大等因素,《预算编报指南》将购置/试制设备、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需逐项说明的范围统一提高至10万元(含)以上,进一步精简说明。 /p p   3、对于有配套资金要求的,不再要求单位在申请预算时提供配套资金来源证明文件,而是在签订正式任务书时作为附件,进一步简化预算申报手续。 /p p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项目(课题)的实施主体,首次要求对关联关系予以披露。 /p p   1、在以往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常出现申报主体与实施主体不一致问题,比如大学与其附属医院之间,集团公司或母公司与其全资或控制子公司之间,科研院与其下属的研究所之间,为此,《预算编报指南》明确了单位应按照“谁申报项目(课题)、谁承担研究任务、谁管理使用资金”的原则申报,避免上级单位与下级法人单位之间随意转拨资金的问题。 /p p   2、为保证利益关联关系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满足实施过程管理的要求,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与课题参与单位存在利益关联关系的,《预算编报指南》明确了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了解相关利益关联方的情况,利益相关方应对关联关系提前进行申明。 /p p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不同来源资金的管理要求,预算科目编制更有针对性。 /p p   根据《办法》的规定,《预算编报指南》主要是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编列,如果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或其他资金对于劳务费、间接费用等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要求。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以下重点围绕编制的重要事项来进行提示: /strong /span /p p    strong 一、按资金的来源分别编制预算 /strong /p p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261号)明确,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 /p p   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p p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来源分别编列,并与项目研究开发任务密切相关。本指南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编列。 /p p   注意:在同一支出科目中需要同时编列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应在预算说明中分别就中央财政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在本科目中的具体用途予以说明。 /p p    strong 二、预算资金结构分布 /strong /p p   一是合理确定资金构成、专项经费不得安排用于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性支出 自筹经费大多安排示范应用支出,自筹经费配套额度应与项目任务量相匹配。 /p p   二是确定各科目经费量。以课题研究领域特点、参与单位的性质、以及各参与单位的现有支撑条件等因素为基础。 /p p   三是各项目的预算安排。如编制材料费预算,要尽量细化试验目标、次数和时间,合理安排所需购买的材料和耗材种类、试验材料或耗材使用量等,为确保材料费预算的合理性提供可靠的保障 考虑参与单位所处地域、相互沟通的成本,如差旅费等、会议费等支出 编制劳务费预算,要对研究所需劳务人员类别、所需专业技术能力、数量、工作内容与工作时间等进行合理估计。 /p p    strong 三、预算说明要重点突出,详略得当 /strong /p p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261号)提出: /p p   一、对承担单位前期已形成的工作基础及科研条件,以及相关部门承诺为本课题研发提供的支撑条件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p p   重点按以下内容进行说明:一是说明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在课题研发方面的前期投入情况和已经形成的相关科研条件,如为课题研究开发提供的场地(实验示范基地、实验室等),提供的仪器设备、装置、软件、数据库,具备的测试化验加工条件,以及研究团队等情况 二是上述相关科研条件对课题研发活动起到的支撑保障作用。 /p p   二、对本课题各科目支出主要用途、与课题研发的相关性、必要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进行详细说明。 /p p   本部分是预算说明的重点,若在同一科目既有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又有其他来源资金预算,应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说明。 /p p   strong  1、需要重要说明的内容 /strong /p p   ①仪器设备购置 /p p   购置仪器设备的选型应在能够完成课题任务的前提下,选择性价比好的仪器设备,并对购置仪器设备应重点予以说明,包括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主要技术参数和用途,对课题研究的作用。购置单台套5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还需重点说明购买的必要性和数量的合理性,以及单位现有同样设备的使用及共享情况等。购置单台套1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需提供3家以上报价单。如果是独家代理或生产,可提供1家报价单,但应予以说明。 /p p   ②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 /p p   ③对承担单位前期已形成的工作基础及支撑条件,以及相关部门承诺为本课题研发提供的支撑条件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p p   strong  2、需要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测算依据的支出 /strong /p p   ①编制预算时要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方法、过程等进行详细说明,大额支出还要提供价格确定资料,特别是以下支出: /p p   ②某一品种材料预算合计达10万元(含)以上的大宗原辅材料、贵重材料等,应详细说明其与课题任务的相关性、购买的必要性、数量的合理性等。 /p p   ③单次或累计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项目,应详细说明其与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必要性,以及次数、价格等测算依据,并详细说明承接测试化验加工业务的单位所具备的资质或相应能力。如承接方与承担单位存在利益关联关系,还应详细说明双方利益关联情况。 /p p   ④购买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软件,应说明专用软件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用途,对课题研究的作用,购买的必要性和数量的合理性等,并需提供3家以上报价单。 /p p   ⑤委托外单位开发的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定制软件,应说明定制软件的用途,对课题研究的作用,定制的必要性、数量的合理性等。 /p p   strong  3、可以简化说明的科目 /strong /p p   ①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支出如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直接费用10%的,应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分类分别进行测算。 /p p   ②差旅费可按照差旅类别(如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对出差次数、人数、人均出差费用等进行分类说明,无需对每一次出差事项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会议费可按照会议类别(如学术交流研讨、咨询座谈、评审答辩、协调检查、验收等)对会议次数、规模、开支标准等进行说明,无需对每次会议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国际合作交流费应根据国际合作交流的类型,如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出境)进行的学术交流、考察调研等,海外专家来华进行的技术培训、业务指导等,分别说明相关活动与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必要性。 /p p   ③材料费中小额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可按类别简要说明。 /p p   ④单次或累计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化验加工项目,可结合项目(课题)研究任务分类说明。 /p p   ⑤课题间接费用无需编制预算说明。 /p p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p p    strong 编制材料费预算应注意: /strong /p p   1.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主要材料,如某一品种材料预算合计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大宗原辅材料、贵重材料等,应详细说明其与项目(课题)任务的相关性、购买的必要性、数量的合理性等。其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可按类别简要说明。 /p p   2.材料的运输、装卸、整理费用主要是指采购材料时必须发生的物流运输、材料装卸、整理等费用。编报材料费预算应将材料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与材料出厂(供应)价格统一合并测算,无需单独编列测算。 /p p   3.应避免与试制设备费中的材料重复编列。 /p p   4.中央财政资金中不应编列用于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的材料。 /p p   5.与专用设备同时购置的备品、备件等可纳入设备费预算,单独购置备品、备件等可纳入材料费预算。 /p p   strong  其次还应注意: /strong /p p   1、新材料领域课题研发中使用的聚氨酯、农业领域课题研发中使用的尿素、先进制造领域课题研发中使用的锰钢等,单一材料预算合计达到10万元(含)即为主要材料。 /p p   2、在材料的购置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整理费、保管费用建议测算进材料费成本中。 /p p   3、考虑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重点支持项目(课题)的研发活动,不应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预算中编列用于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的材料费用。 /p p   4、同一科目同时编列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的,应分别说明。 /p p   5、课题研究任务过程中,在承担单位内部实验室等进行内部小型的测试购买的材料(如试剂等),纳入材料费预算。 /p p   6、部分容易与通用材料混淆的特殊材料应明确特殊材料的种类、用途、性能参数等,同时建议补充市场报价单和耗材单价依据,或者以往类似种类已经执行的预算和决算价格加以说明。 /p p   7、应充分考虑材料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问题,建议将发生的增值税全额预算进材料费成本。 /p p   8、拟从农民手中直接购置的种子、动物、肥料等可能无法开具发票的特殊材料,建议在预算说明中明确所需材料与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阐述清楚采购来源、方式、数量、用途、价格等,为后续预算执行提供依据。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以下重点围绕测试化验加工费的编制来进行提示: /strong /span /p p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p p    strong 编制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应注意: /strong /p p   1、单次或累计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项目,应详细说明其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必要性,以及次数、价格等测算依据,并详细说明承接测试化验加工业务的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所具备的资质或相应能力。 /p p   如承接方与承担单位存在利益关联关系,应披露双方利益关联情况。 /p p   2、单次或累计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化验加工项目,可结合项目(课题)研究任务分类说明。 /p p   3、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是指在单位统一会计制度控制下,单位内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机构或部门,其承担的测试化验加工任务应按照测试、化验、加工内容发生的实际成本或内部结算价格进行测算。 /p p   4、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相关的软件测试、数据加工整理、大型计算机机时等费用可在本科目编列。 /p p   5、按照研究任务分工,需由承担单位独立完成的测试化验加工任务,相关费用不在本科目中核算,应在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和劳务费等预算科目编列。 /p p   6、应由承担单位完成的研究任务,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分包。 /p p   strong  其次还应注意: /strong /p p   1、应明确承接测试化验加工业务的单位所具备的资质或相应能力的要求 如果存在利益关联情况的应予以披露 软件测试费、数据加工整理费、大型计算机机时费的编列可在本科目列支。 /p p   2、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概念和其发生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要求。如大学内部的计算中心,科研院所内部的测试中心、检验中心,企业内部的加工中心,医院内部的检验科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应在统一会计制度控制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支出应按实际成本或内部结算价格进行结算,结算手续应符合其内部委托、内部结算有关规定。 /p p   3、应由单位自己完成的任务不能以测试化验加工方式外包,其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劳务费等,应在相应科目编列。 /p p   4、当试制设备为目标产品(即课题主要任务考核指标就是研制该设备)时,应当分别在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等相应科目中列支 当试制设备为过程产品(即为完成课题任务而研制的零部件或者工具性产品)时,试制设备发生的相关成本应列入设备费,不应该在其他预算科目中列支。 /p p   5、大额测试化验加工应参考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以下重点围绕燃料动力费的编制来进行提示: /strong /span /p p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p p   strong  编制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应注意: /strong /p p   1.详细说明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在项目(课题)研究任务中的作用。 /p p   2.应按照相关仪器、科学装置等预计运行时间和所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即期(预算编报时)价格测算,在测算过程中还应提供各参数来源或分摊依据、测算方法等。此外,课题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也应列入间接费用预算。 /p p   3.承担单位的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费用不应在此科目编列,应在间接费用中解决。 /p p   4.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相关的科学考察、野外实验勘探等发生的车、船、航空器的燃油费用可在燃料动力费中编列。 /p p   5.为课题研究发生的有关管理费用和补助支出等,应列入间接费用预算。 /p p   strong  除此之外,编制时还应注意: /strong /p p   一是有野外考察内容的课题,所需租车或者使用燃油等可分别在设备租赁费和燃料动力费中列支。 /p p   二是涉及到偏远地区农田作业、野外实验用车,燃油费可在燃料动力费列支。 /p p   三是涉及租用农民机械和设备的情况,应在设备租赁费里预算。 /p p   四是设备、材料等相关运输费用可纳入设备费、材料费等科目。 /p p   这期我们重点围绕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的编制来进行提示: /p p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p p    strong 编制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应注意: /strong /p p   1.出版费:主要包括项目(课题)研究任务产生的论文、专著、标准、图集等出版费用。 /p p   2.资料费:主要包括项目(课题)研究任务必需的图书、学术资料、数据资源等购买费用,以及与项目(课题)任务相关的资料翻译、打印、复印、装订等费用。对于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资料购买费用,应说明其购买的必要性和数量的合理性等。 /p p   3.购买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软件,应说明专用软件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用途,购买的必要性和数量的合理性等,并需提供3家以上报价单。如果专用软件为独家代理或生产,可提供1家报价单,但应予以说明。 /p p   中央财政资金中不应编列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非专用软件的购置费。 /p p   4.委托外单位开发的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定制软件,应说明定制软件的用途,定制的必要性、数量的合理性等。 /p p   如项目(课题)主要任务目标为软件开发,不应将课题研究的主要任务通过定制软件的方式外包,其研发软件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相应科目中,不计入本科目。 /p p   5.中央财政资金中不应编列日常手机和办公固定电话的通讯费、日常办公网络费和电话充值卡费用等。 /p p   6.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为完成本项目(课题)研究目标而申请专利的费用,以及该专利在项目(课题)实施周期内发生的维护费用,和办理其他知识产权事务发生的费用,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临床批件、新药证书等。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下面是一些常见问题的解疑 /strong /span /p p   1.哪些费用不可以在出版费预算中编列? /p p   日常手机和办公固定电话的通讯费、日常办公网络费和移动上网卡费用,专利维护费用等均不能编制。 /p p   2.编报出版费预算由哪些注意事项? /p p   预算说明书中应说明没项支出与研究任务的相关性、测算依据(如论文或专著的出版数量、专利申请数量等)等 原则上,不应用专项经费购买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不应由专项经费列支日常手机和办公固定电话通讯费。 /p p   3.大宗专业资料购置、软件购置、专利申请、论文和专著出版的数量测算应考虑哪些方面? /p p   属于实验室日常基础条件建设性的资料购置和软件购置不得由专项经费列支 直接为完成课题任务而购置的相关资料和软件,其费用可以由专项经费列支,但是要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预算理由和测算依据 应根据课题任务目标测算专利申请、论文发表、专著出版的数量,根据市场价格估算相关费用。 /p p   4.专利维护费可否在专项经费中编报? /p p   不可以。专利申请费可以,但是维护费不能在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列支。 /p p   5.为完成课题任务而购置的相关日常资料也不能在专项经费预算列支? /p p   可以,但是要在预算说明书里说明预算理由和测算依据。 /p p   6.专业软件的大额支出需要合同吗? /p p   专业软件购买、专著出版等大额支出应有相关合同,专利和论文发表等支出需要受理函或者检索信息,预算编制需要参考专利申请、拟选择出版单位的市场报价。个性化委托开发的软件可以放在测试加工费里申报。 /p p   7.购买设备自带的软件需要支付的费用可以在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吗? /p p   不可以,需要在设备费预算列支。 /p p   8.承担工信部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和新模式项目,有一笔翻译费,可以在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中支出吗?还是从管理费中支出? /p p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查新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这笔支出可以从信息传播费中列支。 /p
  • 中央气象台:激光雷达告诉你雾霾有多厚!
    (图片来源:CCTV综合频道)昨晚打开电视,word天!中央气象台宋老师正指着激光雷达分析图,介绍最近几天北京的天气状况:雾和霾正在进入最严重的时期,其中重度霾影响到12个省市自治区,不仅时间长范围广,而且浓度高霾层厚。通过雷达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到北京的霾层厚度可以达到一千米左右,而之前影响只到500米。今天下午,中央气象台继续发布了橙色预警。北京的污染已经如此严重了,其他城市的污染又如何?大家注意了,小编又要贴出晃眼睛的AQI指数分布图了,看看你家“爆表“”没。全国AQI指数分布图 看到这幅图,小编只想对京津冀的朋友们说:且行且珍惜。更严重的是,河北某些地区PM2.5已经破千,雾霾浓得化不开,贴张图让大家感受下。初次看到这张图时,小编有点方......这能见度,快到达伸手不见五指的地步了。话说回来,京津冀都是这样吗?我们截取了京津冀某地段的激光雷达监测图,请看下图。京津冀某地激光雷达消光系数图 和以前没差啊,还是一如既往的红红火火,从近地面到高空300米左右,消光系数一片红,污染及其严重。但不同于昨天的是,18号下午,高空1.5km处有一条污染传输带,随着时间逐渐下沉影响到近地面的空气质量。这一局地污染的现象,被我们的雷达监测到,并且雷达还捕捉到了高空污染传输的现象。随后,中科光电的小伙伴们以19号凌晨4点、800米高度为起点,绘制了天津某地段上空24小时前的气流传输方向,发现这次的高空污染传输带是从3500米高度处的西北方向而来,气团经由大同、北京一路往东逐渐下沉,看下图。后向轨迹图那么,京津冀地区的扩散条件怎样呢?我们来看一张天气形势图。(数据来源:中央气象台)从地面气压场来看,京津冀地区处在弱高压前部的巨大鞍形场之中,空气的水平气压差极小,导致水平对流运动很弱。原来,局地排放+外来输送+极差的污染扩散条件,赤果果造成了这次重大污染!昨天小编还在朋友圈晒无锡的蓝天白云,收到北京的小伙伴发来警告,“别得意太久,长三角马上就要沦陷了”,结果......早晨出门能见度好低,顿时感觉不能呼吸。于是,赶紧调出中科光电“埋伏”在无锡的雷达来看看数据,无锡地区激光雷达消光系数图上图可以清楚的看到,18号近地面到高空的消光系数还是很小的,能监测到3公里处的云!但是!!到19号,雷达图上的消光系数逐渐增大,污染开始加重,颗粒物主要分布在1公里范围内,以局地污染为主。在这样污染严重的状况下,我们的雷达居然能穿透厚厚的灰霾层,监测到了高空的云层信息,穿透能力也是没谁了!长三角算是“沦陷了”,“珠三角”的中科小伙伴发来电报。公司的走航车这些天一直驻守在珠三角地区,兄弟们在那蹲守半个多月啦,每天跟着雷达车东奔西跑,这是今天刚刚出来的走航结果,各位请看,雷达放在车上,边走边打激光,走哪测哪,出来的图是和地图直接叠加的,哪里有污染(红色),哪里空气好(蓝绿色),一目了然。图中可见广州地区的消光系数基本在0.4以下,一圈跑下来,只有一处污染比较严重,这块污染地是条高速公路,受地面扬尘和汽车尾气的影响,污染严重总的来说,广州空气还是不错哒~~一万个羡慕~~傍晚时分,小伙伴用他的老古董手机随手拍了一张夕阳图,小编也放上与大家分享,希望我们都能拥有美好蓝天!
  • 实地案例|中央空调运行不给力,也许你的检查方向有问题
    众所周知,在严冬或者酷暑时节使用空调制热或制冷时,确保房子的隔热层完好无损非常重要。因为隔热层一旦有缺陷或者缝隙:夏季空调吹的冷气和冬天空调吹的暖气,都会被室外的空气通过隔热层缺陷进入室内,大大降低空调制冷或者制热的效果。但是我们无法通过肉眼来查找隔热层失效的区域,而通过FLIR红外热像仪就可以准确的发现问题所在啦!今天,小菲就通过实地案例为大家说说中央空调效果不明显的检修流程!中央空调常见故障中央空调风机故障:需要检查是否因为电气故障导致的控制电路未接通,还要检查是否因为风机的轴出现了机械故障导致的风机不转等问题。中央空调冷却水温度问题:冷却水温度异常,会影响压缩机的排气压力、温度及过滤器出口的温度等,因此如果空调制冷不理想,检测人员可以检查看看冷却水的温度是否在一个正常值范围。中央空调循环水泵的问题:中央空调的循环水泵的开启,一般要在制冷机组进行调试和运行之前,如果循环水泵出现问题,冷却水和冷凝器制冷剂的出口温度会有上升明显的趋势,检测人员可以重点关注。中央空调过滤器堵塞问题:当过滤器的滤网出现堵塞的情况,就会导致中央空调无法与外界的空气进行制冷换热,从而导致压缩机的吸排温度上升,空调制冷效果变差。中央空调制冷剂不足或过多的问题:当中央空调的制冷剂过少时,中央空调的制冷效果就会不明显,但制冷剂过多时,就很容易导致冷凝器的换热效果差,还可能会导致部分液态制冷剂进入压缩机而让电机过载而烧毁等严重事故。隔热层缺失的情况如果中央空调运行正常,但是制冷或制热效果却很差,就要考虑是不是房间的隔热层出现问题了。隔热层缺失检测的第一个地方是门窗周围的防风雨条,门窗往往是能源损失的常见问题区域,无论是安装错误、隔热不良,还是老旧和故障,门窗都会在边缘周围泄漏大量空气。如果您在室内外空气温差较大的情况下进行检查,更容易看到门窗泄漏的具体情况。如果您使用FLIR红外热像仪的标准调色板(铁红调色板),寒冷区域将呈现紫色,而温暖区域则呈现黄色和橙色。FLIR E8 Pro:配备 Ignite 云服务本次实地检测的过程中,使用的热像仪是FLIR E8 Pro,它是定位和诊断电气、机械和建筑问题的贴心工具。E8 Pro配备了3.5英寸触摸屏,其屏幕分辨率可达640×480,再结合FLIR多波段动态成像MSX® 功能(专利号:CN201380073584.9),以及一键式电平/跨度功能,它能帮助用户在检测的过程中,精准定位问题,看清故障细节!使用FLIR E8 Pro的用户,在检查的过程中可随时随地为图像添加详细的注释,然后通过Wi-Fi与同事、合作伙伴或客户分享拍摄的图像和屏幕上用于突出检测结果的注释。您还可选择与FLIR Ignite应用同步,无论在何处用户均可通过移动设备、网页浏览器或桌面访问FLIR Ignite云端,无需携带U盘、存储卡或数据线等,让共享结果非常方便快捷!中央空调效果不明显除了要检测空调设备的运行状况也要查看房屋的隔热层是否完好FLIR E8 Pro红外热像仪带您快速找到问题的根源经过一整个冬天的长时间运行空调系统要及时检修保养为盛夏做准备
  • 中央预算单位2017通知:从严控制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除部分情况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除测试化验加工费用等支出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通知原文如下: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6〕66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精神和财政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要求,2017年将对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业务流程和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扩大预算单位用款自主权,加大事前、事中、事后财政监管力度,在保障资金支付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效率和效益。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业务调整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尽快适应新业务要求,确保2017年预算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二、提高用款计划编报准确性  (二)自2017年开始,预算单位不再向财政部报送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划分建议表。  (三)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报送时间、内容、批复和调整等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用款计划中的资金支付方式由预算单位根据资金使用预计情况编制。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提高用款计划编报的准确性,资金使用预计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财政部根据用款计划下达用款额度。  (四)预算单位应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编制用款计划。预算指标对用款计划的控制机制原则上全部细化到“基层预算单位+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五)2016年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按如下方式处理:基本支出按预算科目结转,项目支出按预算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核定的批复程序、恢复比例等其他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合理划分资金支付方式  (六)预算单位在实际使用资金时,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自行选择对应的资金支付方式。与原用款计划编报的资金支付方式不一致的,需提前调整用款计划。预算单位应当为调整用款计划预留充足时间,避免影响资金支付。  (七)2016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应按照新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重新确定资金支付方式。  (八)除下列规定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2.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补贴、离退休费,奖助学金,社会保险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取暖费支出,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四、扩大零余额账户开设范围  (九)使用财政资金的中央高校附属中学、附属小学等预算单位,应开设零余额账户,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范围。  (十)中央预算单位所属异地、异址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由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审核同意,为其开设零余额账户。  五、加强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管理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加强实有资金账户管理,按规定程序办理实有资金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及时报送账户备案和年检资料。中央部门要切实履行账户归口管理职责,对所属预算单位开立实有资金账户情况严格把关。  六、从严控制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十二)除下列支出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1.依照《财政部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制度规定执行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中的代扣事项   3.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由预算单位与科研项目委托任务承担单位签订科研委托协议或合同,确需将资金支付到委托任务承担单位的   4.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内部机构之间合理的结算支出,如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成本分摊费用等   5.尚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水费、电费、取暖费等   6.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归垫资金   7.报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其他资金。  (十三)各部门各单位应将预算细化编制到基层预算单位,从源头上控制从上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基层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的行为。对于年初确实无法将预算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的,可在执行中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对预算进行细化,并依据细化调整后的预算进行资金支付。  七、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  (十四)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业务时,应据实完整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指令编码中的支出经济分类和支出类型,不再填写简化的“300000”编码,用途填“公务卡还款”。  (十五)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执行公务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公务卡使用率。高校、科研单位等应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要求,规范科研项目公务卡结算管理。  (十六)代理银行应不断提高公务卡服务质量,简化办卡手续,缩短办卡流程。按照银行卡升级有关规定尽快完成公务卡升级工作,新发放和到期更换的公务卡一律使用芯片卡。  八、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  (十七)财政部将结合资金支付方式划分调整,在全面实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基础上,完善预警规则,加大监控力度,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3〕217号)规定,严肃查处通过违反合同约定人为拆分支付金额等手段规避财政直接支付审核、违规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不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违反财经纪律使用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十八)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要加强对属地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监控,发现违规问题按财政部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十九)各部门各单位应主动配合财政部调查核实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问题,对确认的违规问题要认真纠正、严肃整改。各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督,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健全与财政部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形成合力,切实提高监控效率和效果。  九、高度重视会计对账工作  (二十)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0号)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规范开展会计对账工作,切实保障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各方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  十、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  (二十一)继续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所有非税收入项目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全面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逐步撤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切实做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保管、年度审验和核销等工作,及时匹配资金信息。  (二十二)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执收单位依法征收非税收入,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有关取消、降低、免征和停征政策,加大欠缴收入清理力度,确保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十一、认真开展部门决算管理工作  (二十三)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的工作要求,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决算编制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二十四)各部门应当督促所属预算单位积极配合专员办审核属地预算单位决算工作,按时向专员办报送决算并根据专员办审核意见及时调整决算数据。  (二十五)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决算数据分析利用,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发挥决算对预算的反馈促进作用。  (二十六)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决算公开组织工作,完善公开方案,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十二、充分发挥专员办就地监管优势  (二十七)专员办应充分发挥就地监管优势,严格按《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6〕4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对属地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业务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相关司局报告。  (二十八)专员办应加强财政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政府采购支出按照《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5号)规定进行审核,非政府采购支出重点审核是否按照预算和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支付,是否违规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转款等。财政直接支付审核工作的开展应与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控工作紧密结合,必要时进行延伸检查。  十三、其他事项  (二十九)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本级支出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全部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核。  (三十)各部门各单位应增强保密意识,严禁通过互联网传送涉密的财政直接支付审核资料。  (三十一)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涉及预算执行管理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2016〕135号)规定执行,支付指令按照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填写。  (三十二)按照财政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财政部国库支付系统正在进行升级改造。新系统上线运行后,除整体涉密单位外,中央预算单位将从2016年底开始分批迁移到新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上线的具体安排和业务操作规定等事宜财政部将另行发文通知。  财政部  2016年11月28日
  • 专家称中央部门预算公开“留有余地”
    中央部门陆续公开2012年预算,但仍缺少详细收支情况   受访人   张光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邓淑莲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公布拉开大幕:   第3年:部门预算公开,始于2010年,到今年是第三个年头。   4部分:今年各部委的部门预算公布内容包括四部分,即部门概况、2012年部门预算表、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名词解释。   5张表:今天中央部门预算首次公布五张表,包括公共预算收支总表、公共预算收入表、公共预算支出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五张表格。   ■本报记者 郭顺姬   “有进步。”当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向全国人大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叶青询问如何看待今年各部委已发布的财政预算报告时,他用三个字做了回答。   “详细程度还远远不够。”持不同态度的网友老榕这样评价。   从4月23日开始,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多个中央部门陆续公布了2012年部门预算。此次各部门的预算报告与以往相比发布得更早,格式更统一,形式也更丰富。但与此同时,网络上还充斥着“看不明白”、“不够详细”的抱怨。   如何评价今年各部门发布的预算报告?报告中还存在哪些问题?未来应如何改进?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本质上没改变   中国经济时报:对于今年各中央部委公布的财政预算报告你有什么评价?   张光:本质上来说并没有太大改变。虽然形式上有进步。比之前好看了,但内容方面改变不大。   邓淑莲:今年公布的部门预算的确比以前有进步,首先,很多部委公布了部门的职能、编报范围,特别是将所属预算单位悉数公布,符合规范部门预算要求 其次,公布了更多的预算表 再者,很多部委都对部门预算收支进行了说明,并增加了名词解释。但与规范的部门预算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报告仍不规范   中国经济时报:此次预算报告还存在哪些问题?   张光:对比国际惯例,我们的预算报告很不规范。总结起来,最主要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没有公布部委各个部门以及下属单位的详细收支情况,具体的支出结构、去向仍无从知晓 二是没有列出上一年的决算表,缺乏对比,对研究分析造成不便。   其实这些数据如果真正想要公布,并没有技术上的困难,只要财政部一家就能解决。现在这样的公布状况,说明这些部门对公开留有余地,涉及一些利益关系的考虑。   邓淑莲:第一,缺少部门人员信息表——包括部门总人数及人员结构   第二,只有功能分类信息而缺少预算支出的经济分类信息,即人员经费及其明细分类,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等 公用经费及其明细分类,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等明细类别。   第三,项目支出信息没有公布。预算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基本预算,另一部分为项目预算。项目预算视单位不同而在部门预算总数中的比重也不同,但范围一般在20%—90%之间,平均也在40%,是一笔不小的资金。目前,有关这部分资金的预算信息几乎无从知晓。也没有任何部门公布该单位每个项目的预算(经济分类信息)。   第四,虽然公布了预算编制所属单位,但各单位的预算没有显示,从而不能了解钱是如何花的。   第五,缺少部门预算要点,即部门2012年主要将钱花在那些项目上,并解释为什么。   第六,没有将所有中央部委的部门预算集中在一个网站上公布,不符合政府部门预算公布的国际惯例,也违背了预算透明度的便利性原则,即方便公众及其代表了解和监督政府预算。现在,查找部门预算进行统一分析成了一项耗时费力的工作。   高标准下多方监督   中国经济时报:对上述问题有什么解决建议?   张光:财政收支应做到彻底公开,除了有总的收支数据,资金在内部怎么分割,部委内部各个部门和下属单位的收支,去年的预算、决算和今年的预算,要一并公布出来,这样下来可能会有几百页,就算老百姓们没有耐心看,但可以供专业人士研究和监督。而且,只要每个部门运营所涉及的所有花销全部公开了,三公消费到底有多少也能一目了然。   要实现这些,首先需要国务院制定的信息公开条例具有一定的标准。而且,标准应定高一点,不能太低,低标准会限制一些想要走得更远的部门。   其次,需要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全国人大应建立一支专业队伍,以人大为主,国务院为辅,对政府各个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督。媒体机构以及社会都可以利用专业知识进行监督,老百姓也可以参与问责。   再者,还需要相关部门领导者有一定的政治决断力,有追求政务清廉的勇气。   形式上可以进一步增强报告的仪式感,譬如说在每一个报告上都附上最高行政长官的简短说明和签字,以示郑重。   邓淑莲:我国目前的部门预算在预算支出功能分类信息公布上已经比较详细,类、款、项信息公布齐全。但只有这样的信息并不足以使人们了解政府部门是怎么花钱的。只有详细的经济分类信息才能解释这个问题。   网友热议   屋里的鱼:哪怕改革一小步也是进步。   彦-PE投资:能再细致点不?   什什和然然:用得怎么样比用什么更重要,政府应该推行公共监督制度。   ZL郑雷:希望看到政府各部门预算中关于己方福利方面的数字下降。   容维分析师-李波:中央部门预算前的预算明细公示,比预算核定后的发布更重要!预算前的明细公示,不仅可以广纳民意,而且有助于公正、公开的有效推进,更能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社会的价值取向和治国理念。   我们希望未来的中央部门预算公开能够更深入民心,采取公示或小众听证的方式对预算名目进行讨论,把不合理的去掉,把没纳入的加上,让公众真正地参与到国家、政府的事务中来,尤其是对于一些有“超国民待遇”之嫌名目的讨论。这对于中国走向真正的民主法治尤为重要。
  • 第三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启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工作部署,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三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启动,组建5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分别对福建、河南、海南、甘肃、青海5个省开展为期约1个月的督察进驻工作,具体如下:第一组:福建省,组长陈润儿,副组长翟青;第二组:河南省,组长许达哲,副组长郭芳;第三组:海南省,组长宋秀岩,副组长张雪樵;第四组:甘肃省,组长蒋卓庆,副组长董保同;第五组:青海省,组长刘伟,副组长胡卫列。近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致函上述被督察对象,要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精准科学依法推进边督边改,禁止搞“一刀切”和“滥问责”,并简化督察接待安排,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文件要求,有关省在督察进驻期间,应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握工作节奏,突出工作重点,精准科学依法推进边督边改。对于督察组受理转办的群众信访举报问题,既要认真核实、坚决整改,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也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做到一事一办、一厂一策,不搞“运动式”整改。对于督察中发现的企业生态环境问题,既要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到位;也要注重精细化管理,分类施策,加强指导帮扶。对于历史遗留生态环境问题,既要坚持底线思维,严控环境风险,保障群众利益;也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文件强调,有关省应严禁为应付督察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以及“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要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对于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改,要做到依法依规,统筹推进,按照问题的轻重缓急和解决的难易程度,能马上解决的,要马上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明确整改的目标、措施、时限和责任单位,督促各责任主体抓好落实。要给直接负责整改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留足时间,禁止层层加码、级级提速。特别是对涉及民生的产业或领域,更应当妥善处理、有序推进,坚决杜绝“一刀切”行为,确保群众温暖过冬。对于采取“一刀切”方式消极应对督察的,督察组将严肃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文件要求,有关省在督察进驻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严肃、精准、有效”的原则,实事求是,通过必要的问责切实传导压力、落实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避免以问责代替整改以及乱问责、滥问责、简单化问责等行为。对发现涉嫌以问责代替整改,或问责走过场,以及问责泛化、简单化的,督察组将会及时予以提醒,情节比较严重的,还将按有关程序报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文件明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督察组与有关省共同承担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需要双方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共同推进,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安排督察接待和督察保障工作,能从简的一律从简,能简化的一律简化,不搞迎来送往、层层陪同,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要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要求,加强对督察组及其成员执行督察纪律情况的监督。有关省要督促所辖地市(州)、有关部门和单位如实反映问题,提供真实情况,推进整改落实,加强信息公开,共同营造良好的督察氛围。
  • 第三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完成下沉工作任务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三轮第二批7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24年5月7日至9日陆续进驻上海、浙江、江西、湖北、湖南、重庆、云南七省(市),统筹开展流域督察和省域督察。截至6月1日,各督察组已完成下沉工作任务。各督察组根据前一阶段督察掌握的情况和聚焦的问题线索,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现场。通过下沉工作,查实了一批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目前已分两批公开曝光14个典型案例。各督察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推动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作为下沉工作的重中之重,现场抽查群众举报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并与群众面对面交流,听取意见建议。下沉工作进一步传导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压力,并通过回访,得到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关省(市)统筹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和生态环境保护,高度重视督察整改工作,精准科学依法推进边督边改。主要领导同志通过提出明确要求、现场调研督办、召开专题会议推进等方式,大力推动整改工作,一批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得到解决,一批整改不到位甚至污染反弹的问题得到查处,一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截至6月1日晚20:00,各督察组共收到群众来电、来信举报28860件,受理有效举报24314件,经梳理合并重复举报,累计向有关省(市)转办17825件。有关省(市)已办结或阶段办结8701件。其中,立案处罚1369家,立案侦查45件;约谈党政领导干部748人,问责党政领导干部171人。第三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情况汇总表
  • 中电仪器参加黑龙江省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仪器设备培训班
    7月29日-31日,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仪器设备培训班黑龙江站在哈尔滨举行,专注于测试测量的中电仪器安排广电业务技术人员对来自黑龙江省内各县市区共77个台站的技术负责人进行了培训。 培训基于电子测量的现有技术形态,围绕电子测量仪器在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中的应用以及DTMB地面数字电视频谱分析仪的测试方法着重展开。授课现场,中电仪器赵润年高工与在场学员一起分享了DTMB频谱分析仪的测试方法及操作流程,得到与会学员的强烈关注和高度认可,纷纷动手操作仪器设备。同时中电仪器也携带了针对广电行业测试的天馈线测试仪、光纤熔接机、射频综合测试仪等测试设备,专业的培训设置拓展了学员的视野,认真的授课提高了学员对多种测试设备的操作能力。此次,中电仪器参与中标的黑龙江省“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DTMB频谱分析仪项目,仅仅代表了中电仪器服务广电的开始,后续将不断加深与广播电视系统的合作,继续推出适应广播电视发展的新技术、新仪器,不断助力国家广播电视事业的新发展!本文来自由仪器仪表商情网
  • 涉及高校仪器采购,财政部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近日,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最新版《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今天财政部网站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77号)同时废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主要用于加强对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提升中央高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不得用于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其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团队采购仪器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一、重点使用方向方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重点使用方向包括: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支持科研创新平台能力建设;(强调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支持科研创新平台能力建设,旧版未提及)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等。二、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原则方面(三)、(四)条不同于旧版。强调聚焦重点和注重绩效。中央高校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探索和技术攻关,支持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预算管理方面强调基本科研业务费分别用于支持自主选题项目、科技领军人才和优秀青年团队项目。自主选题项目由中央高校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和科研需求,自行组织项目的遴选和立项,建立校内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科技领军人才和优秀青年团队项目以前沿科学中心、集成攻关大平台、协同创新中心为依托,支持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牵头组织的创新团队;支持具有较强原始创新能力和潜力的青年人才组建的跨学科、跨领域的优秀团队。四、支出和决算管理方面强调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中央高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具体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由中央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旧版设备采购有限额要求)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青年科研人员(40岁以下)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年度预算的50%。中央高校应将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任务目标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由高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团队科研需求。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强调教育部会同其他主管部门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中央高校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高校及相关工作人员若存在违反规定行为,将依法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具体《管理办法》如下:(涉及更改的内容用红色标出)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提升中央高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重点使用方向包括: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支持科研创新平台能力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等。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稳定支持。对中央高校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开展前瞻性自主科研、提升创新能力给予稳定支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中央财力状况适时加大支持力度。(二)自主管理。中央高校根据基本科研需求统筹规划,自主选题、自主立项,按规定编制预算和使用资金。(三)聚焦重点。中央高校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探索和技术攻关,支持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四)注重绩效。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第四条 财政部会同教育部核定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编制、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将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下达到所属高校,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第六条 中央高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对立项项目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中央高校青年教师和在校学生科研需求及能力、科研活动开展情况、科技创新平台和创新团队建设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第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分别用于支持自主选题项目、科技领军人才和优秀青年团队项目。第十条 自主选题项目由中央高校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和科研需求,自行组织项目的遴选和立项,建立校内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科技领军人才和优秀青年团队项目以前沿科学中心、集成攻关大平台、协同创新中心为依托,支持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牵头组织的创新团队;支持具有较强原始创新能力和潜力的青年人才组建的跨学科、跨领域的优秀团队。第十一条 中央高校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完成项目申报、评审、遴选排序等工作,科学合理安排年度预算。对实施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应当根据研究进展分年度安排预算。第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同一负责人同一时期只能牵头负责一个项目,作为团队成员参加者合计不得超过三个项目。第四章 支出和决算管理第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中央高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具体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由中央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青年科研人员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年度预算的50%。第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第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中央高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第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中央高校应将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任务目标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由高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团队科研需求。第十八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其中科技成果和科学数据等由学校按规定统筹管理。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教育部会同其他主管部门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中央高校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财政部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财政部将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第二十一条 中央高校应当按照国家科研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信用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纳入国家科研信用体系。第二十二条 中央高校应当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在学校内部主动公开非涉密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预算、决算、设备购置、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第二十三条 中央高校要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切实加强对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和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基本科研业务费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中央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基本科研业务费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中央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教育部。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77号)同时废止。
  • 2010年中央财政污染物减排资金申报通知
    关于申报2010年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全面推进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提高全国环境监管能力,根据《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现将2010年度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减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根据《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要求以及2007-2009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安排情况,2010年减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项目   支持范围是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含市设区的监测站),适当考虑在重点地区建设省级、市级和县级环境监测示范站。建设原则是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填平补齐”,基本达标。   项目申报个数:东部省份每省限报10个,中部和西部省份每省限报25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限报10个,计划单列市限报2个。各省可申报1个县级市环境监测站作为实验室条件改造试点。   申报的县级环境监测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2.必须有当地编委正式批准的人员编制,已批编制与在岗人员满足三级环境监测站人数标准。   3.必须是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单位。   4.必须具备基本的监测业务用房(保证所配置设备能够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5.申报实验室条件改造试点的县级市环境监测站实验室面积及设备须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的要求。   6.优先支持基层环保监测和执法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支持的县级环境监测站(见表1-1),优先支持中西部地区县级环境监测站。   7.重点考虑承担国家和省监测任务的重点区域、流域的县级环境监测站及县级市环境监测站。   8.对近三年国家已支持过的县级监测站,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二)京津冀区域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建设范围包括《京津冀区域空气质量监测方案》(环办〔2009〕149号)确定的承担单位,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包括石家庄、唐山等9个城市)12家环境监测中心(站)。各环境监测中心(站)按照填平补齐原则,重点配齐基本监测设备,实现京津冀区域污染防治空气质量监测目标要求。其中,监测点位站房不具备区域污染防治空气质量监测能力需求的,可申请新建、改造监测点位站房补助。   (三)运行保障项目   为保障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开展,2010年减排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和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运行费项目,具体资金安排方案由环境保护部统一测算编制。   (四)中央本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包括核安全监管技术支持系统建设、核安全监督站监管执法能力建设、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国家级水质自动站新建及功能拓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能力转型(二期)、减排与生态保护遥感技术支撑能力建设等中央本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由各相关中央级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等项目申报材料。   二、申报程序   按照《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建设方案技术指南》要求,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对各市(地)、县(市)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统一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等项目申报材料 由全国统一布局和实施的建设项目由中央级单位直接编报项目建设方案。   (一)建设方案   包括建设目标、依据、背景及现状、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资金筹措方案和效益分析等。其中,建设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建设方案技术指南》确定的项目建设范围、建设标准等。   (二)申报材料   包括资金申请报告、建设方案、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资金承诺函、适用中央补助优惠政策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资金承诺函和适用中央补助优惠政策文件复印件由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各相关项目单位出具。   我部组织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和总体建设方案报财政部审核并下达预算。   《建设方案技术指南》、2010年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需求申报表及申报汇总表、2010年京津冀区域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申报汇总表、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格式见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mep.gov.cn)。   三、项目申报相关要求   2010年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围绕今年污染减排重点工作,以《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为基本依据,超出申报要求的项目视同无效 必须如实申报项目单位现状情况和建设运行条件,凡已达到建设标准的不得重复申报 要突出重点,优先支持重点流域区域,推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要确保尽快形成实效,配套建设条件不具备的或建成后难以有效运行的不得申报。   四、申报时间   请于2010年5月24日前派专人将项目纸质(一式三份)和电子版申报材料报送我部规划财务司,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五、报送地址和联系人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   电子邮箱:touzichu_2004@yahoo.com.cn   联系人:杜会杰 董毅漫   联系电话:(010)66556142、88009556   附件:1.2010年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2.2010年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需求申报表及申报汇总表   3.2010年京津冀区域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4.2010年京津冀区域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申报汇总表   5.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   6.资金承诺函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 扩大经费使用自主权!两部门印发中央高校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2月8日,财政部和教育部印发了《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引导专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一流导向,突出重点。以学科建设为基础,突出培养一流人才、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争创世界一流的导向,引导中央高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原始创新能力。(二)因素分配,分类支持。按照因素法测算分校额度,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学校实际情况,科学合理选取因素和确定权重。(三)放管结合,科学管理。扩大高校经费使用自主权,允许高校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自主安排。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四)综合评价,突出绩效。加强绩效管理和追踪问效,根据有关评估评价结果、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结合财力动态调整支持力度,强化激励约束。以下为全文: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引导中央高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规范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专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64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教研〔2022〕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引导专项”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部署,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央高校扎根中国大地,坚持中国特色,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支持其他中央高校特色发展,合理定位,在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第三条 “引导专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一流导向,突出重点。以学科建设为基础,突出培养一流人才、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争创世界一流的导向,引导中央高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原始创新能力。(二)因素分配,分类支持。按照因素法测算分校额度,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学校实际情况,科学合理选取因素和确定权重。(三)放管结合,科学管理。扩大高校经费使用自主权,允许高校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自主安排。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四)综合评价,突出绩效。加强绩效管理和追踪问效,根据有关评估评价结果、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结合财力动态调整支持力度,强化激励约束。第二章管理权限与职责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会同教育部核定“引导专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编制“引导专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及时将“引导专项”预算下达到所属高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引导专项”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结果应用。第六条 中央高校是“引导专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结合建设方案,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引导专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七条 “引导专项”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因素、质量因素、其他因素,以质量因素为主。基础因素指中央高校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科学研究等方面具备的基本条件;质量因素指中央高校建设一流学科、引育一流师资、培养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承担国家重大任务等方面情况;其他因素指中央高校办学特色、综合改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方面情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有关决策部署、中央高校实际情况及相关管理改革要求,财政部会同教育部适时对相关分配因素进行完善。第八条 “引导专项”实行项目管理,由中央高校统筹用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五个方面。第九条 中央高校根据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有关要求以及自身办学特色等实际情况,结合本校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方案和相关改革发展规划,建立战略规划、年度计划、预算编制、考核评价各环节有机衔接和闭环管理机制。第十条 中央高校应充分论证“引导专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严格评估具体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等相关工作,规范项目库管理,合理编制预算,防止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重复交叉。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需要按规定进行预算评审。第十一条 中央高校应当根据年度预算控制数和评审结果,严格论证、精心安排,按一个项目编制“引导专项”预算,提高项目预算编制质量,并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第四章支出和决算管理第十二条 “引导专项”支出范围包括与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相关的人员支出,设备购置费、维修(护)费、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相关业务支出。支出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中央高校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第十三条 人员支出主要用于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聘任学术领军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等,其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决策部署,有利于促进学校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有利于形成具有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二)人员支出应当聚焦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体现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财力可能,合理确定高层次人才薪酬水平,有利于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四)人员支出用于人才引进的,东部地区高校不得用于从中西部、东北地区引进人才,高校之间、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单位之间不得片面依赖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第十四条 “引导专项”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第十五条 “引导专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部对资金支付进行动态监控,有关中央高校应予以配合;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中央高校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应当将“引导专项”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七条 中央高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力可能配置资产。使用“引导专项”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中央高校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照规定时间要求报送财政部。教育部会同其他主管部门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对“引导专项”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财政部会同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 中央高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财政部、教育部、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引导专项”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 中央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专项”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各中央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教育部。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6号)、《关于全面推进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19〕435号)同时废止。
  • 第一批中央环保督查结束:8省区罚款或过亿 百余人刑拘
    专啃地方环保“硬骨头”的中央环保督察组,近期掀起了一轮“环保风暴”,上周五,历时一个月的第一批中央环保督察现场督察工作全部结束。此次督察结果可谓硕果累累,我们就来看看他们向全国人民递交了一份怎样的成绩单。   先来细数中央环保督查小组几大亮点!  配置高:此次进驻8省区的督查人员配备,督察组组长均为正部级,副组长则由3位环保部副部长担任。这么高的层级配置,正是为了破除地方经济发展与治污难之间的利益纽带。 途径多: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后,除了与省级领导个别谈话、梳理当地环保工作线索和漏洞、深入县市核实取证外,还开通值班电话、邮箱等举报途径。 范围广:“中央环保督察层级高,督察的对象主要是各省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且要下沉到部分地市级党委和政府。  刑罚重:此次督察过程中,相关部门对于企业非法排污等问题的惩处毫不手软。据统计,仅江苏一省就有至少1389家企业被责令整改,立案处罚696家。对于部分企业,有关部门还采取了断电、拆除所生产设备的强制措施。  效率高:例如,7月19日,有群众反映,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东朱范村有几家企业排放废水到农田,导致农作物死亡 废水流到石梁河,又造成河水污染。经查实,该村8家生产作坊,私自租用村民自建住宅加工生产,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均不符合产业政策,为非法加工点。  赣榆区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专项调查组,按照“全部取缔、一个不留”的总体要求依法打击。7月22日,8家违法违规生产小作坊已拆除所有生产设备 23日,所有生产小作坊全部被强制断电 27日,全部违规建设厂房及部分附属设施被拆除。这其中,3家酸洗石英厂非法排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涉案嫌疑人已移送公安部门。 各省份、自治区督查结果显著:  在督察边查边处理的过程中,已有百余人因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被刑事拘留,各地罚款金额大多超千万元,8省份总量或可过亿元。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8月15日召开发布会,通报了中央环保督察组在内蒙古的调查情况。截至8月12日,中央环保督察组累计向内蒙古转办了29批共1683个群众举报问题,内蒙古已办结22批1073个问题中的1071个,办结率达99.8%。另外,内蒙古依法约谈146人,问责234人,行政拘留29人,刑事拘留24人 立案处罚142件,罚款为1315.2万元。  黑龙江政府网8月21日发布的最新一期《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问题线索办理情况统计表》显示,在共计1046件的转交案件中,已办结案件数量为861件。此外,黑龙江政府网8月4日发布消息,截至8月3日,黑龙江对群众举报属实的9起环境违法案件的37人予以了问责。  据江苏省环保厅8月17日消息显示,截至8月15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共交办环境信访问题2282件,已办结1688件,正在办理594件。针对督察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责令整改2111家,立案处罚1059件,处罚金额7814万元,行政约谈573人,问责386人。  据中国江西网报道,7月14日至8月14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共向江西省交办1043件环境问题。截至8月15日18时,已办结809件,其中,责令整改592件,立案处罚186件,罚款金额2236.9348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5件,约谈203人,问责120人,行政拘留处罚38人,刑事拘留15人。  河南官方在8月2日曾通报中央环保督察进展情况。通报显示,截至7月30日,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交办河南省的群众举报环境问题已办结310件。其中,对87家企业责令立即改正,52家限期整改,75家停产整改,立案处罚43家,查封扣押71家,党纪处分95人,政纪处分121人,约谈41人,诫勉谈话154人,通报批评等处理38人,依照《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拘留18人。  8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中央环保督察工作情况。截至8月2日12时,中央环保督察组共向广西交办16批879件群众举报环境问题,已办结519件,约谈企业27个,罚款总金额360万元,问责112人。  7月15日至8月15日,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云南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据《云南日报》8月20日报道,期间,督察组共向云南省转办群众投诉环境问题31批1234件。截至8月17日18时,云南对转办的前25批901件已办结897件,其余正在办理过程中。共对13个州(市)322名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宁夏回族自治区官方通报的数据是截至7月31日,宁夏累计转办224件,责令立即整改47件,限期整改52件,停产整改25件,立案处罚27件,立案侦查2件,刑事拘留2人,约谈53人,问责29人。  工业和资源型企业环保问题突出  在江西省,南昌市、萍乡市、上饶市、宜春市、景德镇市等,均存在有企业将废水或废气偷排问题。  例如,宜春市铜鼓县三都镇黄田村郑氏实业公司的造纸厂被反映废水、废气直排。生产时噪音扰民,在夜间尤其严重。  上饶市玉山县双明镇周家坞村则有黑电镀厂只在晚上生产。没有任何手续,也没有污染物处理设施,将废水直排附近水库。  内蒙古15日通报的情况显示,从企业类型看,举报工业企业环境问题427个,矿产资源开采破坏生态环境问题296个,毁坏林地、草原问题173个,垃圾清理不及时、烧烤餐饮油烟噪声扰民问题648个,畜禽养殖屠宰污染问题51个,道路扬尘污染问题59个,其他问题29个。  从河南省政府8月初所通报的截至7月30日的督察情况来看,群众举报问题所涉及的行业中,工业企业的污染问题成为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占举报件总数的53%,其次是生活垃圾、餐饮油烟、建筑扬尘等社会生活中的污染问题,占到举报件总数的11%。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则被反映辖区内有多家企业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原料药、味精、赖氨酸等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渣都伴有异味气体排放,影响周边空气质量。
  • 国务院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以来,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快速增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不断改进,为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也存在项目安排分散重复、管理不够科学透明、资金使用效益亟待提高等突出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的要求,现就改进加强中央财政民口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基础前沿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显著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mdash &mdash 坚持遵循规律。把握全球科技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mdash &mdash 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加强管理创新和统筹协调,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环节进行系统化改革,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mdash &mdash 坚持公正公开。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着力营造以人为本、公平竞争、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良好环境。   &mdash &mdash 坚持规范高效。明确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执行各方的职责,优化管理流程,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二、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   (三)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设立,应当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中央与地方合理划分事权的要求,明确各自功能定位、目标和时限。建立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优化整合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要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围绕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功能定位,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合理控制项目数量。   (四)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的作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部署,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的统筹协调,形成年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重点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分工落实、协同推进。财政部门要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做好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决策。   (五)建设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在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数据库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数据结构、接口标准和信息安全规范,在2014年底前基本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 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与地方科研项目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建成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服务。   三、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六)基础前沿科研项目突出创新导向。基础、前沿类科研项目要立足原始创新,充分尊重专家意见,通过同行评议、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研究任务和承担者,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支持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开展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紧密结合。对优秀人才和团队给予持续支持,加大对青年科研人员的支持力度。项目主管部门要减少项目执行中的检查评价,发挥好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的咨询作用,营造&ldquo 鼓励探索、宽容失败&rdquo 的实施环境。   (七)公益性科研项目聚焦重大需求。公益性科研项目要重点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提高项目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成果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加强对基础数据、基础标准、种质资源等工作的稳定支持,为科研提供基础性支撑。   (八)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对于政府支持企业开展的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在立项时要加强对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的审核,鼓励产学研协同攻关。对于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主要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政府采用&ldquo 后补助&rdquo 及间接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以及企业主导项目组织实施的机制。   (九)重大项目突出国家目标导向。对于事关国家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科研项目,应当集中力量办大事,聚焦攻关重点,设定明确的项目目标和关键节点目标,并在任务书中明确考核指标。项目主管部门主要采取定向择优方式遴选优势单位承担项目,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节点目标考核,探索实行项目专员制和监理制 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在项目推荐、组织实施和验收等环节的相应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组织有关单位协同创新,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四、改进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十)改革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特点,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指南,市场导向类项目指南要充分体现产业需求。扩大项目指南编制工作的参与范围,项目指南发布前要充分征求科研单位、企业、相关部门、地方、协会、学会等有关方面意见,并建立由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固定时间发布项目指南,并通过多种方式扩大项目指南知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以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   (十一)规范项目立项。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认真组织项目申报,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选择项目合作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要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健全立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等进行重点审核,加强项目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杜绝项目打包和&ldquo 拉郎配&rdquo 要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项目评审质量,推行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合理安排会议答辩评审,视频与会议答辩评审应当录音录像,评审意见应当及时反馈项目申请者。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要明示项目审批流程,使项目申请者能够及时查询立项工作进展,实现立项过程&ldquo 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rdquo 。   (十二)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健全服务机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不同科研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巡视检查或抽查,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项目实施。   (十三)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并严把验收和审查质量。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验收,将项目验收结果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探索开展重大项目决策、实施、成果转化的后评价。   五、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十四)规范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相关部门要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完善预算编制指南和评估评审工作细则,健全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评估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在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应当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不得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十五)及时拨付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合理控制项目和预算评估评审时间,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合规办理资金支付。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实施。对于有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按照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十六)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同时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十七)完善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管理。对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十八)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 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十九)完善单位预算管理办法。财政部门按照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原则,合理安排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预算。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保障单位正常运转。   六、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   (二十)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对于从中央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二十一)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ldquo 公务卡&rdquo 结算 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十二)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共享信用评价信息。建立&ldquo 黑名单&rdquo 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ldquo 黑名单&rdquo ,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中央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二十三)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二十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二十五)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国家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对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者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项目评估评审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吸收海外高水平专家参与,评估评审专家中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应当达到75%左右。扩大企业专家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推动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更多参与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建立专家数据库,实行评估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 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保证评审公正性。   (二十七)完善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企业创新人才双向交流,完善兼职兼薪管理政策。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完善和落实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落实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充分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八、明确和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二十八)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二十九)有关部门要落实管理和服务责任。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的工作规则 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 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   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制定加强本地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   国务院   2014年3月3日
  • 两部委联合发文明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因素
    财政部、科技部6月16日发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扩大了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不仅包括支持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还将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纳入支持范围。  通知明确,支持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建设的资金一般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支持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的资金,鼓励地方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发放创新券等多种投入方式。  在资金分配方面,通知明确,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体现地方科研综合能力的因素,体现地方创新综合能力的因素和绩效考评因素。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科技体制改革部署,按照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2016年5月16日  附件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负责管理。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适时对专项资金进行评估,调整分配因素权重和支持方向。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审定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上报的三年滚动规划,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重点方向和范围、支持方式和标准、三年滚动规划项目遴选标准和程序、资金支付方式、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主要指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二)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指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的,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区域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支撑的专业性平台,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研究中心)、新型研发组织等。  (三)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主要指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专业或综合性服务机构,包括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分析测试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  (四)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主要指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科技惠民、县域科技、科技扶贫等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公益性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的项目示范。  第七条 支持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建设的资金一般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支持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的资金,鼓励地方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发放创新券等多种投入方式。  第八条 事业单位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方法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有:  (一)体现地方科研综合能力的因素,主要包括:区域科研活动量和科技条件水平、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水平等。  (二)体现地方创新综合能力的因素,主要包括:区域创新示范试点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作用、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培育、科技金融创新实践、区域技术市场活跃程度等。  (三)绩效考评因素,主要根据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预算监管报告以及地方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等情况。  第十条 专项资金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省专项资金预算数=某省分配因素得分/− 各省分配因素得分×专项资金总额   其中:某省分配因素得分=− (某省分配因素值/全国该项分配因素总值×相应权重)×某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财政困难程度系数根据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确定。  第四章 下达与备案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省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编制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并抄送专员办。  三年滚动规划应当包括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项目、组织管理、保障措施等。项目内容应包括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绩效目标、资金规模及结构、支持方式、实施期限等信息。  第十二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份报送的三年滚动规划进行审核,并在30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的依据有:与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政策的对接情况、设定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目标合理性、科技创新资源配置的效率、重大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等。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三年滚动规划。  第十三条 财政部、科技部按本办法规定,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在财政部、科技部下达预算数后30日内,将本省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并抄送专员办。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安排、支持内容、支持方式、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社会经济效益等。  当年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所安排的项目应当在经科技部、财政部审核后的三年滚动规划重点任务及项目范围内。  第十五条 对拟分配到企业的专项资金,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应当将调整情况及原因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科技部根据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管,监管报告定期报送财政部。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对上一年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监管报告所反映的情况是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使用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396号)同时废止。  附表: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因素表分配因素 指标及权重 地方科综合研能力区域科研活动量(10%)科技条件水平(20%)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水平(10%)地方创新综合能力区域创新示范试点推进(10%)技术创新平台建设(10%)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培育(10%)科技金融创新活动(5%)区域技术市场活跃程度(5%)管理因素主要根据地方对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的编制质量、分配的合规性、组织管理水平等情况,结合专员办预算监管报告以及地方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情况[近期主要指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确定(20%)
  • 为治科学仪器“卡脖子”,中央再开一剂“药方”!
    最近,网络上又出现了一个新的热词——“专精特新”,它已在多个重要场合被提及。 7月27日,刘鹤副总理在全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峰论坛上表示,企业家要以“专精特新”为方向,聚焦主业、苦练内功、强化创新,并明确资本市场将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好的条件。到了7月30日,层级进一步升高,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也首次提及“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将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和领航企业等作为政策支持发展的重点之一。 很显然,这个热词的出现绝非偶然。 这两年,无论政府还是民间,大家的目光都聚焦于一直萦绕在我国科技创新领域的“卡脖子”问题。而要解决“卡脖子”问题,光喊口号肯定是不行的,得有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措施。“专新特精”的提出看来应是国家开出的又一剂“药方”。而这剂“药方”的矛头对准的关键命门之一,是那些看似冷门的“短板”,也就是一些平时可能不太受人关注,但一旦被卡住,结果就是要命的中高端产业领域。譬如一些精密科学仪器,在笔者看来,就应当属于上述范畴。 对此官方的原话是“开展补链强链专项行动,加快解决‘卡脖子’难题”。 从工信部已经公布的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可以发现,里面不乏科学仪器企业的身影。本网此前也对此进行过报道。对这些“小巨人”企业,从2021到2025,中央财政将累计安排100亿元以上奖补资金。 在“专精特新”小巨人申报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中,其中对经济效益的要求:即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在1亿元至4亿元之间,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对于不少科学仪器企业而言,这应该算不上是一个非常苛刻的门槛。而且,在2021年公布的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评选要求中,在诸如利润指标等方面进一步放宽。所以,真正较劲的地方,一个是专业,一个是创新。也就是说要长期专注于某些细分领域,精益求精,不断创新,乃至最终突破一些关键核心技术,最终成为细分赛道上的“小巨人”。 譬如,入选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的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虽然该公司有着较长的仪器产品线,但在政府公示名单的“主导产品”一栏中只有一项——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正可谓“一招鲜,吃遍天”。 实际上,全球范围内,科学仪器产业的发展一直存在着两条路径。 一条是以赛默飞、丹纳赫等为代表,依靠资本运作,最常见的手段就是并购,快速扩张,一统天下。而且一次成功的并购,往往能够立刻带来股价上涨,效果立竿见影。 另一条路则是以一些德国、瑞士仪器公司为代表,这些公司一般规模不大,公司总部几百人左右,在当地可能就是一“乡镇企业”。但它们长期聚焦于某一专业细分领域,例如元素分析仪、离子色谱、温控产品等,持续创新,进而形成了强大的技术壁垒和产品品牌,同样成为全球市场中的佼佼者。 那么中国的科学仪器究竟该走哪条道路,企业家们自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现如今,“专精特新”这一提法的提出,有识之士可以细品其中的滋味。有一种观点认为,国家现在需要补齐产业短板,谁能去做修补短板的那个人,谁就会获得更多支持,就更容易成功。 当然,科学仪器乃至整个高端制造领域的“补短板”完全靠政府资助也不现实,资本市场的助攻也是必须的。新三板通过设立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正在成为孵化“专精特新”企业的重要平台;科创板则专攻像半导体、新能源等“硬科技”,助力解决当前国家发展面临的“卡脖子”难题。 最后想多说一句的是,国家这段时间又是敲打教培行业,又是对互联网反垄断,其实这对于科学仪器产业而言,可能反倒是利好。没有了赚快钱的地方,资本才能来这里赚慢钱不是。不久前,创始人为俞大鹏院士的金竟科技(一家专注电子显微镜领域的科学仪器制造商)完成数千万元Pre-A轮融资,我们期待这样的事情未来会更多… … 扫二维码加绿仪社为好友 及时了解更多科学仪器行业深度分析!
  • 中央:正本清源 确保民众舌尖上的安全
    京华时报讯中央农村工作会议12月23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克强、张德江、俞正声、刘云山、王岐山、张高丽出席会议。   习近平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从我国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大局出发,高屋建瓴、深刻精辟阐述了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具有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同时提出明确要求。李克强在讲话中深入分析了农业和农村工作形势,并就依靠改革创新推进农业现代化、更好履行政府&ldquo 三农&rdquo 工作职责等重点任务作出具体部署。   这次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央召开的又一次重要会议。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央出台的&ldquo 三农&rdquo 政策行之有效、深得民心,有效调动了农民积极性,有力推动了农业农村发展。   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一定要看到,农业还是&ldquo 四化同步&rdquo 的短腿,农村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我们必须坚持把解决好&ldquo 三农&rdquo 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始终把&ldquo 三农&rdquo 工作牢牢抓住、紧紧抓好。   要以保障国家粮   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努力走出一条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涉农行政管理方式创新。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继续破除一切束缚农民手脚的不合理限制和歧视,增强农业农村发展的内生动力 处理好政府和农民的关系,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尊重农民和基层首创精神 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央把方向、管大局、抓重点,地方按照中央&ldquo 三农&rdquo 决策部署解决好农业农村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要积极稳妥扎实推进城镇化,到2020年,要解决约1亿进城常住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约1亿人口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约1亿人口在中西部地区的城镇化,推动新型城镇化要与农业现代化相辅相成,突出特色推进新农村建设,努力让广大农民群众过上更好的日子。   此外,党管农村工作是我们的传统。各级党委要加强对&ldquo 三农&rdquo 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干部都要重视&ldquo 三农&rdquo 工作,多到农村去走一走、多到农民家里去看一看,真正了解农民诉求和期盼,真心实意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重点工作   耕地红线严防死守   会议指出,要坚持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要进一步明确粮食安全的工作重点,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仍然必须坚守,同时现有耕地面积必须保持基本稳定。调动和保护好&ldquo 两个积极性&rdquo ,要让农民种粮有利可图、让主产区抓粮有积极性。搞好粮食储备调节。中央和地方要共同负责,中央承担首要责任,各级地方政府要树立大局意识,增加粮食生产投入。善于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适当增加进口和加快农业走出去步伐。   承包地位不可取代   会议指出,坚持党的农村政策,首要的就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不论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确保群众舌尖安全   会议强调,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必须正本清源,首先把农产品质量抓好。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ldquo 舌尖上的安全&rdquo 。食品安全,首先是&ldquo 产&rdquo 出来的,要把住生产环境安全关,治地治水,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食品安全,也是&ldquo 管&rdquo 出来的,要形成覆盖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更为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使权力和责任紧密挂钩。要大力培育食品品牌,用品牌保证人们对产品质量的信心。   要让农民安居乐业   会议指出,要通过富裕农民、提高农民、扶持农民,让农业经营有效益,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要提高种地集约经营、规模经营、社会化服务水平,增加农民务农收入。要提高农民素质,培养造就新型农民队伍。要强化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创造良好务农条件和环境。要把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为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人力基础和保障。与此同时,也要继续重视普通农户的生产发展。   &ldquo 三留守&rdquo 必须重视   会议指出,要以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为优先方向,树立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理念,确保广大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安定有序。要重视农村&ldquo 三留守&rdquo 问题,搞好农村民生保障和改善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要重视空心村问题,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要重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确保农村社会稳定有序。要重视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快完善乡村治理机制。   □解读   提法更科学更注重民生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经所所长秦富表示,中国是个人口众多的大国,解决好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历届中央政府都把三农工作作为重中之重。   秦富说,要做到粮食安全,重点是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这次会议还具体提出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同时现有耕地面积必须保持基本稳定。同时,还要调动和保护好&ldquo 两个积极性&rdquo ,要让农民种粮有利可图、让主产区抓粮有积极性。   秦富表示,会议中提到的耕地红线和保护农民积极性,让农民有利可图就是具体落实粮食安全,说明我们国家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农业,因为确保粮食安全,在土地有限的情况下,就是要实现高产,这就必须要扩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的支撑,提高农民的积极性,让农业企业愿意生产粮食,保证有土地等等问题。   秦富表示,可以看到,工作会议中,还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说明中央重视程度更高。提法更科学,前面提到数量,后边又提到了保质量,双手都抓更加关注民生。
  • 49中央部门单位存审计问题 审计署“自曝家丑”
    内容提要:审计署27日公布的49个中央部门单位2011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显示,上述部门单位存在着预算执行未完全到位、预算和财务管理不够严格、预算管理制度和规定不够明确完善等问题。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2011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国务院关于201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11年中央决算审查结果的报告等。其中,2011年中央单位“三公经费”支出合计93.64亿元,49个中央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发现三方面问题,审计查出重大违规问题中涉及司局级及以上人员22人。   中央部门将公开公车量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27日介绍说,2011年中央单位“三公经费”支出合计93.64亿元。其中,出国(境)经费19.77亿元,车辆购置及运行费59.15亿元,公务接待费14.72亿元。记者对比发现,与2010年相比,中央单位“三公经费”支出减少1亿多元。   此外,经汇总,2011年中央行政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维持机关运行开支的行政经费,合计899.7亿元,比上年增长1.42%。   谢旭人表示,中央部门要细化“三公经费”的解释说明,公开车辆购置数量及保有量、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及人数、公务接待有关情况等,并公开行政经费支出情况。省级政府也要在两年内公开“三公经费”。   49个中央单位存在问题   审计署27日公布的49个中央部门单位2011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显示,上述部门单位存在着预算执行未完全到位、预算和财务管理不够严格、预算管理制度和规定不够明确完善等问题。   这49个中央部门单位是: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铁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知识产权局、宗教局、中科院、社科院、地震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社保基金会、自然科学基金会、信访局、能源局、国防科工局、外专局、民航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对外联络部、求是杂志社、经济日报社、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一把手职务腐败问题43起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27日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作2011年度审计报告时指出,审计署共向有关部门移送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112起,涉及300多人,其中“一把手”的职务腐败问题比较突出,有43起。   刘家义介绍说,上述案件中大多为利用公权牟取私利、侵蚀公共资源、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有向民生领域渗透的趋势。他说,这些案件涉及司局级及以上人员22人,占涉案总人数的7%。   审计署自曝家丑   审计署27日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布了2011年度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检查结果。   检查发现,审计署去年本级“行政复议预备费”等10个项目预算,未能按计划进度执行,年底形成结转财政资金840.9万元 至去年底,审计署本级以前年度基建工程款400万元在“往来款”科目中挂账,未及时清理。   此外,检查还发现审计署所属单位存在一些问题。   数说审计   29.55亿元   重点审计的66个市县有29.55亿元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被截留或挪用。   12倍   在抽查的62家县级医院中,有23家超过规定比例加价售药,多收取药费6732万元,相当于其应收药费的23%,加价最高的达12倍。   13小时   在京沪高铁全线的土建招标中,铁道部违规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获取时间由至少5个工作日缩短至13小时,从获取到递交时间由规定的一般不少于7天缩短至不到24小时,这反映了在重大投资项目中招投标管理不规范问题较为突出。  93%   8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有93%只见投钱不见验收。2401项(篇)成果中,有582项是用其他成果充抵的。   新闻分析   今年审计报告揭示五大新问题   预算未能覆盖全部收支   今年审计报告首次提出“中央预算管理完整性”问题,明确指出,当前我国政府预算还未能覆盖全部收支。如:财政部在向全国人大报告2011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时,还少报了19.22亿元超收收入安排情况 中央公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上年累计结余628.92亿元,编入部门预算的不到一半。   政府采购缺乏有效制约   今年审计报告揭示,由于政府采购标准的制定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审批、授予、考核、处罚全部都由财政部一家负责,审批监管不够严格,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并由此引发了一些问题。   审计发现,在财政部授予甲级资格的633户采购代理机构中,有129户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与实际缴纳情况不符 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报告6家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也未依法处理涉嫌违规单位和个人。此外,还以财政部国库司便函形式,审批(核)1319项采购方式变更和采购进口产品事项。   “三公经费”概念不清   据审计署办公厅负责人介绍,今年审计报告更加注重反映财政管理绩效情况,用较大篇幅反映了财政管理中制度不健全、管理不科学、政策目标未实现等“软问题”。上述问题突出表现在“三公经费”概念不清、口径和标准不够规范上。审计发现,个别部门还存在超标准列支“三公经费”现象。   惠民政策目标完成率低   今年审计报告高度关注惠民政策目标的实现,并揭示出民生政策落实中存在的工程进度滞后、目标未如期实现这一新的带有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玉树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发现,重建城镇居民住房截至去年10月底仅有68%开工、44%完工,难以实现预定目标。   通过第三方权钱交易   通过深入分析112起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及经济犯罪案件,揭示出借道“中介服务”等第三方进行权钱交易正成为一些领域腐败犯罪新形式。
  • 三部门:开展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科技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国科发创〔2017〕330号 /p p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有关人民团体: /p p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部署要求,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开展科研机构绩效评价的要求,推动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深化管理方式改革、优化评价机制、激发创新活力,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科技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2017年10月26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第一章 总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管理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激发科研事业单位创新活力,引导科研事业单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立足职责定位,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发挥骨干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所属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研事业单位)。 /p p   第三条 科技部牵头,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统筹开展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科研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自评价,配合牵头部门、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p p   第四条 开展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应重能力、重绩效、守规范、讲贡献,遵循以下原则: /p p   (一)能力导向。引导科研事业单位根据职责定位,聚焦能力提升,注重科技创新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建立基于绩效目标的评价机制,强化创新责任,激发创新活力,提升科技资源配置和资金使用效益,增加知识创造与技术供给。 /p p   (二)科学分类。结合科研事业单位职责定位,将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分为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研发等三类进行评价。对三类科研事业单位的绩效评价,在绩效目标设定、评价指标选择、评价方法运用等方面均体现各自类别特点,评价过程中不以论文作为唯一标准。从事基础前沿研究的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应突出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等 从事公益性研究的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应突出实现国家目标和履行社会责任等 从事应用技术研发的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应突出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和经济社会影响等。 /p p   (三)协同推进。建立牵头部门、主管部门、科研事业单位协同配合、试点先行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加强顶层设计,推进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加强对科研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督,组织开展科研事业单位综合评价和年度抽查评价 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积极性,由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所属科研事业单位部门评价,督促指导科研事业单位做好绩效评价管理、目标设置、执行监控、绩效自评价以及评价结果运用等方面工作 科研事业单位开展本单位绩效目标设置、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价,配合牵头部门、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p p   (四)促进发展。采取参与式、开放式评价模式,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学者作用,通过开展评价,促进科研事业单位发现科技创新中的问题,完善绩效管理机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推动科研事业单位聚焦职责定位,优化科研力量配置,加强创新团队和研发条件建设,改进科研组织方式和管理机制,提高绩效水平。 /p p   第五条 建立包括综合评价、年度抽查评价等评价类型的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长效机制。综合评价是面向全部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的,涵盖职责定位、科技产出、创新效益等方面的全面评价,以五年为评价周期。年度抽查评价是指五年期间,每年按一定比例对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的,聚焦年度绩效完成情况、创新能力等重点方面的评价 五年期间,通过年度抽查评价,实现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全覆盖。同时,结合绩效评价总体要求,围绕科研事业单位管理运行、科技创新,开展绩效执行监控,为综合评价、年度抽查评价等提供基础性支撑。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第二章 任务分工 /strong /p p   第六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以下工作: /p p   (一)制定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制度,确定科研事业单位绩效总体目标,以及绩效评价指标框架 /p p   (二)统筹协调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制定综合评价、年度抽查评价等评价计划和工作方案,提出总体工作要求。结合年度抽查评价开展评价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评价计划、工作方案、指标体系等 /p p   (三)指导监督主管部门开展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 /p p   (四)组织开展科研事业单位绩效综合评价、年度抽查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库并滚动管理 /p p   (五)运用评价结果,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科研事业单位布局,加强科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与绩效工资总量核定 /p p   (六)组织开展相关宣传、交流和培训。 /p p   第七条 主管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p p   (一)制定本部门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细则 /p p   (二)制定本部门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指标体系 /p p   (三)在会同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研究、协商的基础上,审定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绩效目标、绩效指标 /p p   (四)组织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工作 /p p   (五)组织开展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向科技部提交科研事业单位绩效部门评价报告 /p p   (六)加强对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p p   (七)组织部门内绩效评价宣传与培训。 /p p   第八条 科研事业单位开展以下工作: /p p   (一)与主管部门研究、协商、制定本单位绩效目标、绩效指标 /p p   (二)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制定本单位自评价工作方案 /p p   (三)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工作,向牵头部门、主管部门提交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材料等 /p p   (四)开展绩效自评价,提交自评价报告 /p p   (五)结合绩效评价提出的问题与建议,改进科研和管理工作 /p p   (六)面向本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宣传和培训。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第三章 绩效目标与指标制定 /strong /p p   第九条 绩效目标是科研事业单位在评价周期内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预期结果。绩效指标是对绩效目标的细化、具体化,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p p   第十条 主管部门、科研事业单位根据牵头部门确定的总体目标,研究设定绩效目标和指标,绩效目标包括五年综合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制定应符合以下标准: /p p   (一)导向明确。根据中央编办、主管部门关于本单位职责、机构、编制的文件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章程等文件规定的职责定位,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所属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领域科技创新趋势,设定绩效目标。对有条件的科研事业单位,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通过合同约定绩效目标。 /p p   (二)具体清晰。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应有时间节点,指向明确,内容具体清晰,定量指标、定性指标应可比对、可考核。 /p p   (三)科学可行。绩效目标应充分考虑科研活动规律与特点,与预算投资额或资金量相适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符合客观实际且科学可行。绩效指标数据口径规范、资料易于采集。 /p p   (四)分类制定。根据学科特点,不同类型的科研事业单位应分类制定绩效目标。五年综合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应有机结合、有序衔接,通过年度绩效目标的积累递进,实现五年综合绩效目标。 /p p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满意度等方面。主要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p p   (一)科技创新成果与水平 /p p   (二)人才团队与条件平台建设 /p p   (三)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科学传播、科技服务 /p p   (四)科研组织方式与管理机制创新 /p p   (五)其他。 /p p   第十二条 科研事业单位绩效目标、指标由科研事业单位研究提出,经主管部门审定,报科技部备案。 /p p   第十三条 实施中如有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应按绩效目标设定程序,再行调整、审定、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第四章 评价内容与指标 /strong /p p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 /p p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p p   (二)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p p   (三)实现绩效目标的管理效率 /p p   (四)创新活动与成果的影响。 /p p   第十五条 评价指标体系一般由三级指标构成,一、二级指标为共性指标,三级指标为分类指标。一级指标包括职责定位、科技产出和创新效益 二级指标包括职责相符性、需求一致性、管理规范性、完成情况及效率、创新能力、创新贡献等 三级指标按照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和应用技术研发等不同单位类型,结合单位自身职责定位、科技创新特点,确定评价指标和权重。 /p p   第十六条 立足科研事业单位的基础、条件、特色,选择科学、适用的评价方式,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基础前沿研究类科研事业单位综合运用专家咨询、文献计量等方法,公益性研究类科研事业单位综合运用用户评价、调研座谈等方法,应用技术研发类科研事业单位综合运用市场调查、案例分析等方法。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第五章 评价程序 /strong /p p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制定评价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报科技部备案。 /p p   (一)主管部门制定本部门的评价工作计划,确定开展绩效评价的组织方式、工作流程和进度安排等。 /p p   (二)按照评价工作计划,制定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的评价实施方案、目标、指标体系等。 /p p   第十八条 科研事业单位按照牵头部门部署要求,根据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价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和自评价。自评价过程中,应听取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自评价报告。 /p p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开展部门评价工作。 /p p   (一)根据评价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评价指标体系,组织或委托评估机构等,在核实科研事业单位自评价报告的基础上,按照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合理运用专家评议、市场评价、文献计量、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方法分析评价,形成初步结论。 /p p   (二)主管部门将评价初步结论反馈科研事业单位,参考科研事业单位提交的意见建议,研究形成科研事业单位绩效部门评价报告,报送科技部。 /p p   第二十条 科研事业单位自评价报告、主管部门评价报告应包含以下重点内容:职责履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与效率、创新能力、创新贡献、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p p   第二十一条 牵头部门在部门评价报告基础上,委托评估机构等开展第三方评价,结合绩效执行监控相关信息,形成科研事业单位绩效综合评价报告、年度抽查评价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第六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 /strong /p p   第二十二条 科研事业单位绩效综合评价和年度抽查评价结果实行计分制,并根据评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级。 /p p   第二十三条 科研事业单位应根据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意见、建议,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和方案,加强学科、团队建设,完善条件保障,改进科研组织管理,提高绩效水平。 /p p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依据。在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调整、任期目标考核、学科方向调整、条件平台建设、绩效激励等工作中,强化评价结果的应用。 /p p   第二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在科技创新政策规划制定、科研任务安排部署、财政拨款、科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工作中,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按照程序办理科研事业单位编制调整事项时,参考评价结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第七章 评价条件保障 /strong /p p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信息平台和数据库,促进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发布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报告。 /p p   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部门对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提供条件保障,鼓励委托评估机构等参与评价工作,提高评价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p p   第二十八条 科研事业单位应将绩效信息采集、分析等绩效评价基础性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建立绩效执行监控机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第八章 附则 /strong /p p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p p   第三十条 地方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本暂行办法作出规定,推动相关工作开展。 /p p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p p   附: a title=" " href=" 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7/201711/W020171108642741252154.doc" target=" _blank" 1. 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基础前沿研究类科研事业单位) /a /p p   2. a title=" " href=" 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7/201711/W020171108642741400860.doc" target=" _blank" 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公益性研究类科研事业单位) /a /p p   3. a title=" " href=" 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7/201711/W020171108642741569764.doc" target=" _blank" 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应用技术研发类科研事业单位) /a /p p & nbsp /p
  • 申报2009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全面推进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提高全国环境监管能力,根据《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现将2009年度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减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根据《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要求以及2007-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安排情况,2009年减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项目。支持范围是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含市设区的监测站。建设原则是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填平补齐”,基本达标。申报的县级环境监测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2.必须有当地编委正式批准的人员编制,已批编制和在岗人员必须满足三级环境监测站人数标准   3.必须是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单位   4.必须具备基本的监测业务用房,保证所配置的设备能够按规定摆放、充分使用(实验室在350平方米以上)。   国家优先支持承担国家和省监测任务的重点区域、流域的县级环境监测站,优先支持县级市环境监测站,对近三年国家已支持过的县级监测站,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东部省份每省限报12个、中部和西部省份每省限报16个县级环境监测站,新疆建设兵团限报8个,计划单列市限报2个。   (二)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113城市)和省级监测站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特定项目(有机物和特殊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所报省站和市监测站必须满足人员编制要求,具备一定的监测经验和素质,并保证有合格和足够的实验室 已经具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饮用水水源地109项水质监测能力的监测站不得再申报。   (三)边境河流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在国界河流、入境河流和出境河流新建水质自动站,对边境地区的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进行改造,对边境地区的地市环境监测站采样能力进行补充建设。有边境河流的省份应按照实际工作需求并视配套资金、配套建设条件、运行条件等可行性进行申报,提供配套条件说明和承诺,提供资金承诺函 要参照目前现状和正在执行的项目严格审查,严禁重复申报和建设。   (四)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主要支持辽河流域和黄河中上游流域地级市、县二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以及个别环境保护敏感或重点区域的市、县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其中重点支持国家没有支持过的县、市级环境监察机构。   二、申报程序   按照《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建设方案技术指南》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在对各市(地)、县(市)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统一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申报材料 由全国统一布局和实施的建设项目由中央级单位直接编报项目建设方案。   (一)建设方案   包括建设目标、依据、背景及现状、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资金筹措方案和效益分析等。其中,建设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建设方案技术指南》确定的项目建设范围、建设标准等。   (二)申报材料   包括资金申请报告、建设方案、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由各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出具。   我部组织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和总体建设方案报财政部审核并下达预算。   《建设方案技术指南》、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格式见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mep.gov.cn)。   三、项目要求   2009年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以《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为基本依据,超出申报要求的项目视同无效 必须如实申报项目单位现状情况和建设运行条件,凡已达到建设标准的不得重复申报 要突出重点,优先支持重点流域区域,推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要确保尽快形成实效,配套建设条件不具备的或建成后难以有效运行的不得申报。   四、申报时间   请于2009年9月10日前将项目纸质(一式四份)和电子版申报材料报送我部规划与财务司,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五、邮寄地址和联系人   邮寄地址:   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规划与财务司投资处   邮编:100035   电子邮箱:touzichu_2004@yahoo.com.cn   联系人:杜会杰、王圻   联系电话:(010)66556142、6128   资金承诺函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根据《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12号)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7]67号)要求,为确保     项目顺利建成,我省(区、市)承诺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和国家有关要求配套项目建设地方投入资金并及时到位。   财政厅(局)   项目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   根据《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12号)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7]6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建设,加强全国环境监管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及时建成和有效运行,达到预算目标管理要求,现承诺如下   1、认真组织据实上报本省(区、市)基础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 认真组织编制本省(区、市)项目建设方案,按申报时间要求及时上报。   2、按照预算下达文件和项目总体建设方案要求,切实落实地方投入资金,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建设方案等材料时一并出具资金承诺函,保证地方投入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3、认真组织实施项目,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实现项目预算目标。   4、负责落实项目建成后所需的相关运行费用,加强监督和管理,保证项目建成后稳定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使项目在污染减排等工作中真正发挥效益。   环境保护局(厅)              财政厅(局) 附件:1.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2.全国环保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特定项目(有机物和特定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3.国界河流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4.2009年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 科技部落实中央一号文件重点推进五项工作
    2月13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发布会,科技部副部长张来武介绍了科技部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推进的五项重点工作及农业科技创新的情况,提出要把加强现代农业与村镇建设科技摆在整个科技工作的优先地位,研究农业农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顶层设计,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农村科技创新创业等。   科技部重点推进五项工作是:一、强化国家粮食安全科技支撑能力。张来武说,粮食安全必须走依靠科技创新驱动之路。中国走高产之路不能满足对粮食的巨大需求,要从中低产田、盐碱地、旱地、节水农业等进行突破。下一步,科技部要抓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此前,科技部会同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联合湖南等13个粮食主产区共同实施该工程。&ldquo 十二五&rdquo 以来,在项目区的204个县(市)累计建立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核心试验区44万亩、技术示范区2665.27万亩、技术辐射区26321.06万亩,&ldquo 三区&rdquo 增产粮食1421.20万吨。要推进渤海粮仓科技示范工程,科技部、中科院联合启动了该工程,集中突破环渤海区域近5000万亩盐碱地增产增效问题。目前,在河北省建立中低产田核心示范区9万多亩,在山东建设示范区面积达13万亩。在河北沾化核心示范区应用耐盐抗旱新技术,取得小麦单产最高898斤、玉米单产最高800斤的高产纪录。要加强农业重大技术创新,重点是加强农业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前沿技术以及旱作农业、节水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关键技术。   二、探索现代种业创新体系改革。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要&ldquo 加快发展现代种业&rdquo 。2012年2月,第二届中国博鳌农业(种业)科技创新论坛举办,由此拉开了推动种业市场化、商业化和国际化创新体系再造的改革实践。科技部发布《生物种业&ldquo 十二五&rdquo 科技发展重点专项》,统筹国家科技支撑和863计划,部署农林动植物种业科技专项,组织25个项目,安排经费16亿元。通过专项实施,已创制出优质、抗病、高产农作物新品种535个,优良品种在生产上推广应用达3.5亿多亩,优良动物新品种6.2亿只(头)。构建种业成果转化体系,北京国家现代农科城建立的种业科技成果托管中心和技术交易中心,已汇集了各地成果6000项,推介农作物新品种7000个。构建种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筹建以社会资本为主导的种业科技创新基金等。张来武说,推进现代种业创新体制的改革,就是要推动种业市场化、商业化和国际化创新体系再造。种业创新成为了科研计划管理改革的关键,种业的成果推广要有托管和交易体系,种业创新基金要来源于财政和社会的资金,要将科技特派员培养成种业体系的新型经营主体。   三、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早在2002年,科技部就开始开展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2009年,科技部等8部门出台了《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的意见》。科技特派员制度已成为农业农村创新驱动的重要抓手,有助于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创新驱动具有重要作用。截至2013年9月,全国已有近72万名科技特派员活跃在农村一线,共形成利益共同体5万多个,创办企业15000多家 实施科技开发项目4.5万项,创业获利400多亿元,辐射带动农民6000多万人 并通过引导科技特派员已组建各种专业技术协会等3.5万家,发展会员460.9万人,建立科特派服务站1.6万个,引进推广新技术6.1万项,推广新品种6.8万个。张来武说,能把科技带到农村、农业、农民中去的创业的,都可叫做科技特派员。目前国际上已有国家想分享中国的科技特派员经验。科技特派员对于解决未来中国谁来种地的问题极具价值,他们是中国职业农民的先锋队。   四、加强食品安全科技创新驱动。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明确提出要&ldquo 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dquo 。为此,科技部要研究提出食品安全创新驱动解决方案顶层设计。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无缝化、系统性设计。强化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的结合,发挥技术、品牌、生产方式、商业模式、市场机制等各方面创新的叠加效应。培育食品安全基地和品牌、创新食品安全市场主体、构建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强化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金融支持、增进食品安全市场信用和消费信心、探索创新驱动和接轨国际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其次,加强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构建开放可扩展农业物联网应用服务支撑平台与信息数据共享系统,开发食品跟踪与追溯服务系统。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技术体系,已完成制定一批国内标准以及国际接轨的标准规范。突破食品绿色、安全、高效加工关键共性技术,在粮食绿色加工、食用植物油加工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五、加快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推动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同创新战略联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自2001年以来,已有118个园区。据不完全统计,园区累计引进推广新技术1.6万项,示范推广新品种3.82万个 建成技术核心区300万亩,技术示范区5000万亩 农业科技贡献率60%左右,科技成果转化率达70%以上。园区入驻涉农企业总数达6376家,年产值达4627亿元。园区累计发展1万多名科技特派员,组建各类专业技术协会1500多个,直接参与农户19万户。   去年12月30日,科技部联合有关部门在北京召开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同创新推进会,宣布成立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同创新战略联盟。这标志着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工作率先推动了由政府主导的行政化管理向联盟主导的社会化管理模式的转变,是我国农业科技界具有开拓性的重大改革。通过发展园区联盟,实现了全国农业科技园区各类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推动&ldquo 四化&rdquo 同步。有助于促进不同园区之间政策联动、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形成大联合、构建大市场,推动建立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有利于积极创新园区现代产业商业化模式,推进农业的电子商务,发展现代物流配送服务业。   张来武说,118个园区遍布全国各地,推动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同创新战略联盟,是为了将传统农业过渡到现代农业,克服传统城市化、工业化的弊病。118个园区通过联盟,采用市场、社会规则管理,在政府自治下,成立联盟基金,带动一二三产和各园区创业,带动各地方建立创业基金,形成社会化、民主化、市场化的联盟管理机制。
  •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透露快检机会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为完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将强化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快推进县乡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其中专门提出&ldquo 强化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支持标准化生产、重点产品风险监测预警、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加大批发市场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费用补助力度。加快推进县乡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rdquo 等。以上信息透露出,2014年,我国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的重点将从食品端转向源头,即农产品端;在建设方向上,倾向于基层建设,之前,包括上海、吉林等地已进行了上千个食品农产品快速检测点的建设,平均投资为上海30万元/监测点,吉林5万元/监测点,2014年,相关建设力度将加大;基层对检测技术的掌握水平普遍较低,对检测效率的要求较高,简便易用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将面临较好的市场机会。 以下为全文:   2013年,农业农村发展持续向好、稳中有进,粮食生产再创历史新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继续缩小,农村改革向纵深推进,农村民生有新的改善,农村社会保持和谐稳定。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转型期,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困难挑战增多。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对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要求更为紧迫,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矛盾日益尖锐,经济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对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提出了亟待破解的课题。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稳中求进,改革创新,坚决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坚持农业基础地位不动摇,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激发农村经济社会活力 要鼓励探索创新,在明确底线的前提下,支持地方先行先试,尊重农民群众实践创造 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搞&ldquo 一刀切&rdquo 、不追求一步到位,允许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 要城乡统筹联动,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要始终把改革作为根本动力,立足国情农情,顺应时代要求,坚持家庭经营为基础与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传统精耕细作与现代物质技术装备相辅相成,实现高产高效与资源生态永续利用协调兼顾,加强政府支持保护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功能互补。要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解决好地少水缺的资源环境约束为导向深入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以满足吃得好吃得安全为导向大力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努力走出一条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   2014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ldquo 三个代表&rdquo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稳定政策、改革创新、持续发展的总要求,力争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取得新突破,在现代农业发展上取得新成就,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取得新进展,为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完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1.抓紧构建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是治国理政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综合考虑国内资源环境条件、粮食供求格局和国际贸易环境变化,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国内粮食生产,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不断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更加积极地利用国际农产品市场和农业资源,有效调剂和补充国内粮食供给。在重视粮食数量的同时,更加注重品质和质量安全 在保障当期供给的同时,更加注重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大力度落实&ldquo 米袋子&rdquo 省长负责制,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粮食安全责任与分工,主销区也要确立粮食面积底线、保证一定的口粮自给率。增强全社会节粮意识,在生产流通消费全程推广节粮减损设施和技术。   2.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继续坚持市场定价原则,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切实保证农民收益。2014年,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继续执行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和玉米、油菜籽、食糖临时收储政策。   3.健全农产品市场调控制度。综合运用储备吞吐、进出口调节等手段,合理确定不同农产品价格波动调控区间,保障重要农产品市场基本稳定。科学确定重要农产品储备功能和规模,强化地方尤其是主销区的储备责任,优化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完善中央储备粮管理体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健全&ldquo 菜篮子&rdquo 市长负责制考核激励机制,完善生猪市场价格调控体系,抓好牛羊肉生产供应。进一步开展国家对农业大县的直接统计调查。编制发布权威性的农产品价格指数。   4.合理利用国际农产品市场。抓紧制定重要农产品国际贸易战略,加强进口农产品规划指导,优化进口来源地布局,建立稳定可靠的贸易关系。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打击农产品进出口走私行为,保障进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国内产业安全。加快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粮棉油等大型企业。支持到境外特别是与周边国家开展互利共赢的农业生产和进出口合作。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为农产品国际贸易和农业走出去服务的金融品种和方式。探索建立农产品国际贸易基金和海外农业发展基金。   5.强化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支持标准化生产、重点产品风险监测预警、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加大批发市场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费用补助力度。加快推进县乡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大力开展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规模化养殖、水产健康养殖等创建活动。完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开展示范市、县创建试点。   二、强化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6.健全&ldquo 三农&rdquo 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完善财政支农政策,增加&ldquo 三农&rdquo 支出。公共财政要坚持把&ldquo 三农&rdquo 作为支出重点,中央基建投资继续向&ldquo 三农&rdquo 倾斜,优先保证&ldquo 三农&rdquo 投入稳定增长。拓宽&ldquo 三农&rdquo 投入资金渠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税费减免等措施,带动金融和社会资金更多投入农业农村。   7.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按照稳定存量、增加总量、完善方法、逐步调整的要求,积极开展改进农业补贴办法的试点试验。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政策,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产区倾斜。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完善补贴办法,继续推进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强化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8.加快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商品粮生产大省和粮油猪生产大县的奖励补助,鼓励主销区通过多种方式到主产区投资建设粮食生产基地,更多地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加工业。降低或取消产粮大县直接用于粮食生产等建设项目资金配套。完善森林、草原、湿地、水土保持等生态补偿制度,继续执行公益林补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建立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地、重要水生态修复治理区和蓄滞洪区生态补偿机制。支持地方开展耕地保护补偿。   9.整合和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稳步推进从财政预算编制环节清理和归并整合涉农资金。支持黑龙江省进行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在认真总结经验基础上,推动符合条件的地方开展涉农资金整合试验。改革项目审批制度,创造条件逐步下放中央和省级涉农资金项目审批权限。改革项目管理办法,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切实提高监管水平。加强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强化省、市两级政府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责任,县级政府切实管好用好扶贫资金。盘活农业结余资金和超规定期限的结转资金,由同级预算统筹限时用于农田水利等建设。  10.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管护机制。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落实灌排工程运行维护经费财政补助政策。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探索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大各级政府水利建设投入,落实和完善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资金政策,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完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政策。谋划建设一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水利工程,加强水源工程建设和雨洪水资源化利用,启动实施全国抗旱规划,提高农业抗御水旱灾害能力。实施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加大投入力度,规范建设标准,探索监管维护机制。   11.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实施法人责任制和专员制,推行农业领域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明晰和保护财政资助科研成果产权,创新成果转化机制,发展农业科技成果托管中心和交易市场。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研发。加大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和技术集成推广力度,推动发展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同创新战略联盟,支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加强以分子育种为重点的基础研究和生物技术开发,建设以农业物联网和精准装备为重点的农业全程信息化和机械化技术体系,推进以设施农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为重点的新兴产业技术研发,组织重大农业科技攻关。继续开展高产创建,加大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和农民技术培训力度。发挥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引领作用。加强农用航空建设。将农业作为财政科技投入优先领域,引导金融信贷、风险投资等进入农业科技创新领域。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发挥高校在农业科研和农技推广中的作用。   12.加快发展现代种业和农业机械化。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育种创新体系,推进种业人才、资源、技术向企业流动,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培育推广一批高产、优质、抗逆、适应机械化生产的突破性新品种。推行种子企业委托经营制度,强化种子全程可追溯管理。加快推进大田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主攻机插秧、机采棉、甘蔗机收等薄弱环节,实现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积极发展农机作业、维修、租赁等社会化服务,支持发展农机合作社等服务组织。   13.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着力加强促进农产品公平交易和提高流通效率的制度建设,加快制定全国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落实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骨干、覆盖全国的市场流通网络建设,开展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健全大宗农产品期货交易品种体系。加快发展主产区大宗农产品现代化仓储物流设施,完善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支持产地小型农产品收集市场、集配中心建设。完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推进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示范区创建,加快邮政系统服务&ldquo 三农&rdquo 综合平台建设。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启动农村流通设施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化提升工程,加强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加快清除农产品市场壁垒。   三、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   14.促进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强化监督考核和激励约束。分区域规模化推进高效节水灌溉行动。大力推进机械化深松整地和秸秆还田等综合利用,加快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支持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支持高效肥和低残留农药使用、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有机肥、推广高标准农膜和残膜回收等试点。   15.开展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试点。抓紧编制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总体规划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试点。从2014年开始,继续在陡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漏斗区综合治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退耕还湿试点。通过财政奖补、结构调整等综合措施,保证修复区农民总体收入水平不降低。   16.加大生态保护建设力度。抓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等林业重大工程。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进行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试点。推进林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和矿区植被恢复。完善林木良种、造林、森林抚育等林业补贴政策。加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加大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实施力度,启动南方草地开发利用和草原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支持饲草料基地的品种改良、水利建设、鼠虫害和毒草防治。加大海洋生态保护力度,加强海岛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控制渔业捕捞强度,继续实施增殖放流和水产养殖生态环境修复补助政策。实施江河湖泊综合整治、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四、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17.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继续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   18.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各地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规范有序推进这项工作。   19.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具体试点方案,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抢跑越线。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切实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抓紧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变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办法,除补偿农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外,还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补偿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提高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健全征地争议调处裁决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   五、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21.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严禁农用地非农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土地给予奖补。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要尊重农民意愿,不能强制推动。   22.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引导规范运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有关部门要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推进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家庭农场登记。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集群发展,密切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的利益联结关系。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人的教育培训力度。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   23.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稳定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健全经费保障、绩效考核激励机制。采取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大力发展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扩大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扶持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防汛抗旱专业队、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队伍。完善农村基层气象防灾减灾组织体系,开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通式气象服务。   24.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发挥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联系农民、点多面广的优势,积极稳妥开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创新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六、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25.强化金融机构服务&ldquo 三农&rdquo 职责。稳定大中型商业银行的县域网点,扩展乡镇服务网络,根据自身业务结构和特点,建立适应&ldquo 三农&rdquo 需要的专门机构和独立运营机制。强化商业金融对&ldquo 三农&rdquo 和县域小微企业的服务能力,扩大县域分支机构业务授权,不断提高存贷比和涉农贷款比例,将涉农信贷投放情况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综合考评体系。稳步扩大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鼓励邮政储蓄银行拓展农村金融业务。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贷款业务,建立差别监管体制。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功能,保持县域法人地位长期稳定。积极发展村镇银行,逐步实现县市全覆盖,符合条件的适当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支持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服务&ldquo 三农&rdquo 的县域中小型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对小额贷款公司,要拓宽融资渠道,完善管理政策,加快接入征信系统,发挥支农支小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在主板、创业板发行上市,督促上市农业企业改善治理结构,引导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高成长性、创新型农业企业到全国中小企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权公开挂牌与转让,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发适合&ldquo 三农&rdquo 的个性化产品。   26.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适时制定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管理办法。   27.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保费补贴,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扩大畜产品及森林保险范围和覆盖区域。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开办涉农金融领域的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业务。   七、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28.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加快编制村庄规划,推行以奖促治政策,以治理垃圾、污水为重点,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加强村内道路、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运行管护,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住户付费、村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管护经费保障制度。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抓紧把有历史文化等价值的传统村落和民居列入保护名录,切实加大投入和保护力度。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与保护,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以西部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为重点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和安全管理,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因地制宜发展户用沼气和规模化沼气。在地震高风险区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加快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信息进村入户。   29.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适当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大力支持发展农村学前教育。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支持和规范农村民办教育。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有效整合各类农村文化惠民项目和资源,推动县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服务标准化建设。深化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中西部全科医生特岗计划。继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完善重大疾病保险和救助制度,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稳定农村计划生育网络和队伍,开展城乡计生卫生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加快构建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范管理。开展农村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着力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改进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考核办法,提高扶贫精准度,抓紧落实扶贫开发重点工作。   30.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
  •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与生态环保息息相关的内容有哪些?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昨日发布,提出坚决守牢确保粮食安全、防止规模性返贫等底线,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重点工作,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文件共九个部分,包括抓紧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扎实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健全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强化政策保障和体制机制创新。其中,不少内容都与生态环境保护息息相关。加强耕地保护,源头防治重金属污染在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文件明确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控,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加大撂荒耕地利用力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补上土壤改良、农田灌排设施等短板,统筹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加强黑土地保护和坡耕地综合治理,严厉打击盗挖黑土、电捕蚯蚓等破坏土壤行为。强化干旱半干旱耕地、红黄壤耕地产能提升技术攻关,持续推动由主要治理盐碱地适应作物向更多选育耐盐碱植物适应盐碱地转变,做好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试点。此外,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加强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发展设施农业,推动多元化食物供给在抓紧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方面,文件提出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推进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和水产养殖池塘改造升级,在保护生态和不增加用水总量前提下,探索科学利用戈壁、沙漠等发展设施农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大力发展青贮饲料,加快推进秸秆养畜;发展林下种养;深入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合理利用草地资源,推进划区轮牧;科学划定限养区,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建设现代海洋牧场,发展深水网箱、养殖工船等深远海养殖。发展绿色农业,加强生态环保力度值得关注的是,文件在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方面提出要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明确加快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技术推广应用,推进水肥一体化,建立健全秸秆、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收集利用处理体系。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和观测试验基地建设。建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测制度。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严格执行休禁渔期制度,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巩固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成果。持续开展母亲河复苏行动,科学实施农村河湖综合整治。加强黄土高原淤地坝建设改造。加大草原保护修复力度。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落实相关补助政策。严厉打击非法引入外来物种行为,实施重大危害入侵物种防控攻坚行动。建设美丽乡村,整治提升人居环境在扎实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丽乡村建设方面,文件提出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以人口集中村镇和水源保护区周边村庄为重点,分类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及时清运处置。推进厕所粪污、易腐烂垃圾、有机废弃物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持续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供水工程标准化改造,开展水质提升专项行动。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同时,在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方面,文件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和绿色智能家电下乡。
  • 中央正式发文!食药监改革大幕拉开(附文件)
    p   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已经正式启幕。对于医药界而言,最大关心莫过于食药监管体制的改革。食药监总局将继续单列、拆分还是被撤并?各种猜测纷至沓来。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药监改革来了! /strong /span /p p   据新华社3月4日报道,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下称《决定》),并正式对外公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insimg/eee6e00a-4fad-4485-b541-c61936748c49.jpg" title=" 1.jpg" / /p p   《决定》在“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这项内容提出: /p p   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要坚决破除制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体制机制弊端,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strong 加强和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 /strong 调整优化政府机构职能,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p p   同时,《决定》明确: /p p   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和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 strong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队伍。推动整合同一领域或相近领域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设置。 /strong 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p p   看完以上内容,大家应该已经发现,此次政府机构改革,主要涉及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等的改革与完善,而要完成这项工作,涉及的政府部门无非有工商、质监、食药监、国土、环保、民政部、卫计委、人社部等。如此来看,上述这些部门很大可能在此次大部制改革之列。 /p p   这让笔者回想起近日网上流传的版本: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1、国土、环保重组成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2、工商、质监、食药总局的食品职能组建市场监管总局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3、卫计委、民政部的相关职能以及食药总局的药械职能组建卫生保健部。 /span /p p   无论最终机构是如何整合,在专家看来,其实这就是大健康、大市场监管的新模式。 /p p   长期研究食药监管体制的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副教授胡颖廉,日前对媒体表示,“可尝试考虑大健康、大市场监管并行的新模式。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作为高风险品种纳入大健康范畴,普通食品安全工作划归大市场监管领域。”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机构改革早现端倪 /strong /span /p p   食药监管体制改革一直是业内瞩目的话题。从1998年国务院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食药监管体制已经几经变迁,至今已将近20年。 /p p   本次机构改革,尤其是关于CFDA机构职能合并重组,业界传闻已久,到底该何去何从?其实,早有迹象表明,将药品和食品拆分到不同部门的传闻,并非捕风捉影。 /p p   一位长期研究政府监管的学者此前对媒体表示,“工商、质检、食药的几个局长中,只有食药监总局局长是中央委员。” /p p   但2017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向工商总局复函,同意建立由工商总局牵头的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共由35个国务院部门组成,召集人为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质检总局为副召集人。 /p p   复函挂在国务院官网上,当时就引发了诸多猜测——食药监总局未跻身副召集人行列。当时,让很多人产生了“食药监总局将被撤并”的联想。 /p p   而对于机构改革,也早已有地方在尝试,无论怎么改,还是那些人,还是那些事。 /p p   去年5月,关于设立上海市市场监管工作委员会的文件已经下发的消息,开始在网络上流传。 /p p   按照该文件表述:上海市委同意“设立中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党的工作。同时撤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员会、中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员会等。 /p p   更早前,2014年7月30日,天津市将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三个部门“三合一”,成立了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始在直辖市常事“大部门管市场”。 /p p   深圳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浙江舟山市等地也探索建立了市场监管局。 /p p   据报道,全国共有2000多个县级行政单位,接近三分之二已经执行三合一,剩下的近千个基层药监局名称很有可能也将被撤。 /p p   毫无疑问,全国食品药品监管模式,即将迎来又一次改革大风暴。至于怎么改?我们拭目以待。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 /strong /span /p p   (2018年2月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p p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研究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p p    strong 一、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 /strong /p p   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保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治理国家和社会,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 /p p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党和国家机构建设和改革。新中国成立后,在我们党领导下,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逐步建立起具有我国特点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为我们党治国理政、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适应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各方面工作不断深入的需要,我们党积极推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各方面机构职能不断优化、逐步规范,实现了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机构职能体系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机构职能体系的重大转变,推动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p p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适应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加强党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领域,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进展,为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提供了有力保障。 /p p   当前,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同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主要是:一些领域党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还不够健全有力,保障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体制机制有待完善 一些领域党政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权责脱节问题比较突出 一些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责划分不够科学,职责缺位和效能不高问题凸显,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 一些领域中央和地方机构职能上下一般粗,权责划分不尽合理 基层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有待完善,组织群众、服务群众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 军民融合发展水平有待提高 群团组织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需要增强 事业单位定位不准、职能不清、效率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 一些领域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问题仍然存在 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相对滞后,机构编制管理方式有待改进。这些问题,必须抓紧解决。 /p p   我们党要更好领导人民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必须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摆在我们党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到二○二○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二○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迫切要求通过科学设置机构、合理配置职能、统筹使用编制、完善体制机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更好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民共同富裕。 /p p   总之,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全党必须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抓住机遇,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下决心解决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中存在的障碍和弊端,更好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p p    strong 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 /strong /p p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p p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目标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武装力量体系,联系广泛、服务群众的群团工作体系,推动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行动、增强合力,全面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p p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既要立足于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针对突出矛盾,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防风险,从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上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保障 又要着眼于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注重解决事关长远的体制机制问题,打基础、立支柱、定架构,为形成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造有利条件。 /p p   strong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遵循以下原则。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span 党的全面领导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根本保证。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穿改革各方面和全过程,完善保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安排,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span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党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完善为民谋利、为民办事、为民解忧、保障人民权益、倾听人民心声、接受人民监督的体制机制,为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坚持优化协同高效。 /span 优化就是要科学合理、权责一致,协同就是要有统有分、有主有次,高效就是要履职到位、流程通畅。必须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优化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加强相关机构配合联动,避免政出多门、责任不明、推诿扯皮,下决心破除制约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使党和国家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监督监管更加有力、运行更加高效。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span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必须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促进,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依规完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管理机构和编制,既发挥法治规范和保障改革的作用,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又通过改革加强法治工作,做到在改革中完善和强化法治。 /p p    strong 三、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 /strong /p p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加强党对各领域各方面工作领导,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首要任务。要优化党的组织机构,确保党的领导全覆盖,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一)建立健全党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 /span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首先要加强党对涉及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重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优化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加强和优化党对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经济、农业农村、纪检监察、组织、宣传思想文化、国家安全、政法、统战、民族宗教、教育、科技、网信、外交、审计等工作的领导。其他方面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同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调整相衔接,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和工作高效。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坚持依规治党,完善相应体制机制,提升协调能力,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二)强化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 /span 理顺党的组织同其他组织的关系,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企业和其他组织中设立的党委(党组),接受批准其成立的党委统一领导,定期汇报工作,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同级组织中得到贯彻落实。加快在新型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机构,做到党的工作进展到哪里,党的组织就覆盖到哪里。 /p p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三)更好发挥党的职能部门作用。 /span 优化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机关党建、教育培训等部门职责配置,加强归口协调职能,统筹本系统本领域工作。优化设置各类党委办事机构,可以由职能部门承担的事项归由职能部门承担。优化规范设置党的派出机关,加强对相关领域、行业、系统工作的领导。按照精干高效原则设置各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各级党委(党组)要增强抓落实能力,强化协调、督办职能。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四)统筹设置党政机构。 /span 根据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科学设定党和国家机构,准确定位、合理分工、增强合力,防止机构重叠、职能重复、工作重合。党的有关机构可以同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其他部门统筹设置,实行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整合优化力量和资源,发挥综合效益。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五)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span 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进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完善巡视巡察工作,增强以党内监督为主、其他监督相贯通的监察合力。 /p p    strong 四、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 /strong /p p   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要坚决破除制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体制机制弊端,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调整优化政府机构职能,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一)合理配置宏观管理部门职能。 /span 科学设定宏观管理部门职责和权限,强化制定国家发展战略、统一规划体系的职能,更好发挥国家战略、规划导向作用。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加强和优化政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职能,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和优化政府法治职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和优化政府财税职能,进一步理顺统一税制和分级财政的关系,夯实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加强和优化金融管理职能,增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协调性,优化金融监管力量,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优化政府“三农”工作职能,扎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构建统一高效审计监督体系,实现全覆盖。加强和优化政府对外经济、出入境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职能,推动落实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二)深入推进简政放权。 /span 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清理和规范各类行政许可、资质资格、中介服务等管理事项,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优化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规范行政裁量权,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机会平等、权利平等、规则平等,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三)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 /span 改革和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队伍。推动整合同一领域或相近领域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设置。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四)改革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体制。 /span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一行使监管城乡各类污染排放和行政执法职责。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推进“多规合一”,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有机融合。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五)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 /span 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推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统一。政府职能部门要把工作重心从单纯注重本行业本系统公共事业发展转向更多创造公平机会和公正环境,促进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促进全社会受益机会和权利均等。加强和优化政府在社会保障、教育文化、法律服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职能,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教育、文化、法律、卫生、体育、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引入竞争机制,扩大购买服务。加强、优化、统筹国家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国家应急能力体系,提高保障生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span 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政府监管信息共享,切实提高透明度,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发挥同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七)提高行政效率。 /span 精干设置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科学配置权力,减少机构数量,简化中间层次,推行扁平化管理,形成自上而下的高效率组织体系。明确责任,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日常工作考核,建立健全奖优惩劣的制度。打破“信息孤岛”,统一明确各部门信息共享的种类、标准、范围、流程,加快推进部门政务信息联通共用。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加强作风建设,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p p    strong 五、统筹党政军群机构改革 /strong /p p   统筹党政军群机构改革,是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的必然要求。要统筹设置相关机构和配置相近职能,理顺和优化党的部门、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的职责,推进跨军地改革,增强党的领导力,提高政府执行力,激发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活力,增强人民军队战斗力,使各类机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一)完善党政机构布局。 /span 正确理解和落实党政职责分工,理顺党政机构职责关系,形成统一高效的领导体制,保证党实施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其他机构协同联动、高效运行。系统谋划和确定党政机构改革事项,统筹调配资源,减少多头管理,减少职责分散交叉,使党政机构职能分工合理、责任明确、运转协调。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二)深化人大、政协和司法机构改革。 /span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人大对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等的监督职能,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职能作用。推进人民政协履职能力建设,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优化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三)深化群团组织改革。 /span 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群团工作的制度,推动群团组织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优化机构设置,完善管理模式,创新运行机制,坚持眼睛向下、面向基层,将力量配备、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更好适应基层和群众需要。促进党政机构同群团组织功能有机衔接,支持和鼓励群团组织承担适合其承担的公共职能,增强群团组织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群众功能,更好发挥群团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四)推进社会组织改革。 /span 按照共建共治共享要求,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克服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由社会组织依法提供和管理。依法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监管,推动社会组织规范自律,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五)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span 党政群所属事业单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全面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理顺政事关系,实现政事分开,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加大从事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力度,推进事企分开。区分情况实施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理顺同主管部门的关系,逐步推进管办分离,强化公益属性,破除逐利机制 主要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优化职能和人员结构,同机关统筹管理。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完善事业单位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六)深化跨军地改革。 /span 按照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原则,深化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跨军地改革,推进公安现役部队改革。军队办的幼儿园、企业、农场等可以交给地方办的,原则上交给地方办。完善党领导下统筹管理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的组织管理体系、工作运行体系和政策制度体系,深化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健全军地协调机制,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构建一体化的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组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协调各方面力量,更好为退役军人服务。 /p p    strong 六、合理设置地方机构 /strong /p p   统筹优化地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构建从中央到地方运行顺畅、充满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体系。科学设置中央和地方事权,理顺中央和地方职责关系,更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央加强宏观事务管理,地方在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前提下管理好本地区事务,合理设置和配置各层级机构及其职能。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一)确保集中统一领导。 /span 地方机构设置要保证有效实施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省、市、县各级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的机构职能要基本对应,明确同中央对口的组织机构,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二)赋予省级及以下机构更多自主权。 /span 增强地方治理能力,把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下放给地方。除中央有明确规定外,允许地方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允许把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并入同上级机关对口的机构,在规定限额内确定机构数量、名称、排序等。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三)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 /span 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夯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基础。基层政权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调配必须面向人民群众、符合基层事务特点,不简单照搬上级机关设置模式。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整合基层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力量,统筹机构编制资源,整合相关职能设立综合性机构,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推动治理重心下移,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使基层有人有权有物,保证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基层事情有人办。上级机关要优化对基层的领导方式,既允许“一对多”,由一个基层机构承接多个上级机构的任务 也允许“多对一”,由基层不同机构向同一个上级机构请示汇报。明确政策标准和工作流程,加强督促检查,健全监督体系,规范基层管理行为,确保权力不被滥用。推进直接服务民生的公共事业部门改革,改进服务方式,最大限度方便群众。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四)规范垂直管理体制和地方分级管理体制。 /span 理顺和明确权责关系,属于中央事权、由中央负责的事项,中央设立垂直机构实行规范管理,健全垂直管理机构和地方协作配合机制。属于中央和地方协同管理、需要地方负责的事项,实行分级管理,中央加强指导、协调、监督。 /p p    strong 七、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 /strong /p p   机构编制法定化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保障。要依法管理各类组织机构,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一)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 /span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制定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研究制定机构编制法。增强“三定”规定严肃性和权威性,完善党政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规定。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实现权责清单同“三定”规定有机衔接,规范和约束履职行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二)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 /span 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加大部门间、地区间编制统筹调配力度,满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需要,建立编制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评估,优化编制资源配置。加快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办事公开要求,及时公开机构编制有关信息,接受各方监督。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严禁越权审批。严格执行机构限额、领导职数、编制种类和总量等规定,不得在限额外设置机构,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得擅自增加编制种类,不得突破总量增加编制。严格控制编外聘用人员,从严规范适用岗位、职责权限和各项管理制度。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三)加大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span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坚决整治上级部门通过项目资金分配、考核督查、评比表彰等方式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全面清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除涉及条条干预条款。完善机构编制同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的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督检查合力。 /p p    strong 八、加强党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领导 /strong /p p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关系,不折不扣抓好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p p   党中央统一领导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发挥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作用。要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强党政军群各方面机构改革配合,使各项改革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形成总体效应。实施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或修改法律法规的,要及时启动相关程序。 /p p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落实党中央确定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任务,党委和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涉及机构职能调整的部门要服从大局,确保机构职能等按要求及时调整到位,不允许搞变通、拖延改革。要抓紧完成转隶交接和“三定”工作,尽快进入角色、履职到位。要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结合起来,加快转变职能,理顺职责关系。 /p p   中央和地方机构改革在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上要有机衔接、有序推进。在党中央统一部署下启动中央、省级机构改革,省以下机构改革在省级机构改革基本完成后开展。鼓励地方和基层积极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坚持蹄疾步稳推进改革,条件成熟的加大力度突破,条件暂不具备的先行试点、渐次推进。 /p p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明纪律,机构改革方案报党中央批准后方可实施,不能擅自行动,不要一哄而起。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肃财经纪律,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p p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责任担当,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履行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领导责任。要抓紧研究解决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p p   建立健全评估和督察机制,加强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完善相关机制,发挥好统筹、协调、督促、推动作用。新调整组建的部门要及时建立健全党组织,加强对机构改革实施的组织领导。 /p p   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统一思想,统一行动,锐意改革,确保完成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各项任务,不断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p
  • 长春机械院重大试验设备荣登中央电视台《大国重器》节目展示
    2013年11月12日,长春机械院重大试验机设备荣登中央电视台1套《大国重器》节目,并在黄金时段展示。 《大国重器》第六集讲述了有“全球一流叶片”之称的上海电气集团旗下无锡透平叶片有限公司(WTB)通过上千次试制,占据全球50%的工业大叶片市场,不断开拓创新的经历。该节纪录片中重点展示了长春机械院与无锡叶片公司战略合作的国家大型重点试验室——“国家大型涡轮叶片研发和检测中心”。该中心是我国首批建设的16个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项目。 《大国重器》是我国第一部大型高清工业电视纪录片,是为纪念国务院《关于抓紧研制重大技术装备的决定》颁布30周年而拍摄。《大国重器》以独特的视角记录了中国装备制造业创新发展的历史。该片将镜头对准了普通的产业工人和装备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中的关键人物,真实记录了他们的智慧、生活和梦想,通过人物故事和制造细节,鲜活地讲述了充满中国智慧的机器制造故事,再现了中国装备制造业从无到有,赶超世界先进水平背后的艰辛历程,展望了中国装备制造业迈向高端制造的未来前景。 无锡透平叶片有限公司(WTB)主营业务为电站叶片和航空锻件的工艺开发和制造,是我国能源和航空领域国内领先、全球知名的高端动力部件供应商。 2011年7月,长春机械院与上海电气无锡叶片公司开展合作,共同成立了国家大型涡轮叶片研发和检测中心“上海电气无锡透平叶片有限公司公司&长春机械院联合示范试验室”,从试验室建设、设备研发、技术研究、材料检测、学术研究等方面全面助力上海电气无锡叶片公司的材料科研检测项目。从示范试验室成立以来,长春机械院不断加强与无锡叶片公司在材料检测领域的沟通与合作,在联合实验室成立后的短短2年时间里,双方已经在长春举行了两次专题会谈,达成了多项合作共识。目前联合示范试验室已经配备了长春机械院研制的高温电子持久蠕变试验机、高频疲劳试验机、电液伺服动静疲劳试验机、高温电子万能试验机等20多台套高尖端试验设备。 作为中国试验机行业内唯一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中央电视台《大国重器》节目展示了长春机械院与无锡叶片合作建设的联合试验室,这是长春机械院全体员工倍感光荣与骄傲,这是中央电视台《大国重器》栏目对长春机械院的巨大鼓舞和肯定,希望长春机械院在院企合作的正确道路上继续前进,继续深入开展对航空航天、对高等研究机构的全面合作,为中国的航空航天事业和材料检测事业做出我们的贡献。关注:【长春机械院】微信号:cimachtest
  •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2019年1月3日) /strong /p p   今明两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三农”领域有不少必须完成的硬任务。党中央认为,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复杂形势下,做好“三农”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性。必须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不动摇,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落实工作,巩固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发挥“三农”压舱石作用,为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赢得主动,为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如期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奠定基础。 /p p   做好“三农”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对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农”工作必须完成的硬任务,适应国内外复杂形势变化对农村改革发展提出的新要求,抓重点、补短板、强基础,围绕“巩固、增强、提升、畅通”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确保顺利完成到2020年承诺的农村改革发展目标任务。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一、聚力精准施策,决战决胜脱贫攻坚 /strong /span /p p   (一)不折不扣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咬定既定脱贫目标,落实已有政策部署,到2020年确保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坚持现行扶贫标准,全面排查解决影响“两不愁三保障”实现的突出问题,防止盲目拔高标准、吊高胃口,杜绝数字脱贫、虚假脱贫。加强脱贫监测。进一步压实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考核评估,精准问责问效。继续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扶贫。深入推进抓党建促脱贫攻坚。组织开展常态化约谈,发现问题随时约谈。用好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成果,推动落实脱贫攻坚政治责任。 /p p   (二)主攻深度贫困地区。瞄准制约深度贫困地区精准脱贫的重点难点问题,列出清单,逐项明确责任,对账销号。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继续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特色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生态扶贫、金融扶贫、社会帮扶、干部人才等政策措施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各级财政优先加大“三区三州”脱贫攻坚资金投入。对“三区三州”外贫困人口多、贫困发生率高、脱贫难度大的深度贫困地区,也要统筹资金项目,加大扶持力度。 /p p   (三)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注重发展长效扶贫产业,着力解决产销脱节、风险保障不足等问题,提高贫困人口参与度和直接受益水平。强化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措施,着力解决重搬迁、轻后续帮扶问题,确保搬迁一户、稳定脱贫一户。加强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避免因贫失学辍学。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多重保障措施,筑牢乡村卫生服务网底,保障贫困人口基本医疗需求。扎实推进生态扶贫,促进扶贫开发与生态保护相协调。坚持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加强贫困地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强开发式扶贫与保障性扶贫统筹衔接,着力解决“一兜了之”和部分贫困人口等靠要问题,增强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切实加强一线精准帮扶力量,选优配强驻村工作队伍。关心关爱扶贫干部,加大工作支持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解除后顾之忧。持续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严厉查处虚报冒领、贪占挪用和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等问题。 /p p   (四)巩固和扩大脱贫攻坚成果。攻坚期内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退出后,相关扶贫政策保持稳定,减少和防止贫困人口返贫。研究解决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群众缺乏政策支持等新问题。坚持和推广脱贫攻坚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路子。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衔接,对摘帽后的贫困县要通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发展成果,接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改善。总结脱贫攻坚的实践创造和伟大精神。及早谋划脱贫攻坚目标任务2020年完成后的战略思路。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二、夯实农业基础,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strong /span /p p   (一)稳定粮食产量。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落实落地,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6.5亿亩。稳定完善扶持粮食生产政策举措,挖掘品种、技术、减灾等稳产增产潜力,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益。发挥粮食主产区优势,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健全产粮大县奖补政策。压实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稳定粮食生产责任。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保持在15.46亿亩以上。建设现代气象为农服务体系。强化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 /p p   (二)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到2020年确保建成8亿亩高标准农田。修编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考核、上图入库。加强资金整合,创新投融资模式,建立多元筹资机制。实施区域化整体建设,推进田水林路电综合配套,同步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全面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任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优先向“两区”安排。恢复启动新疆优质棉生产基地建设,将糖料蔗“双高”基地建设范围覆盖到划定的所有保护区。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与现代化建设。加大东北黑土地保护力度。加强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推进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修复和种植结构调整试点。 /p p   (三)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大力发展紧缺和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推进农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 strong 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 /strong strong 实施大豆振兴计划, /strong 多途径扩大种植面积。支持长江流域油菜生产,推进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和全程机械化。积极发展木本油料。 strong 实施奶业振兴行动, /strong 加强优质奶源基地建设,升级改造中小奶牛养殖场, strong 实施婴幼儿配方奶粉提升行动 /strong 。合理调整粮经饲结构,发展青贮玉米、苜蓿等优质饲草料生产。合理确定内陆水域养殖规模,压减近海、湖库过密网箱养殖,推进海洋牧场建设,规范有序发展远洋渔业。降低江河湖泊和近海渔业捕捞强度,全面实施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 strong 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程,健全监管体系、监测体系、追溯体系。 /strong 加大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监测防控力度,严格落实防控举措,确保产业安全。 /p p   (四)加快突破农业关键核心技术。强化创新驱动发展,实施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行动,培育一批农业战略科技创新力量,推动生物种业、重型农机、智慧农业、绿色投入品等领域自主创新。 strong 建设农业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打造产学研深度融合平台,加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科技创新联盟、产业创新中心、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科技园区等建设。 /strong 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培育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牵头实施技术创新项目。继续组织实施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和畜禽良种联合攻关,加快选育和推广优质草种。支持薄弱环节适用农机研发,促进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创造与应用。加快先进实用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应用。建立健全农业科研成果产权制度,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完善人才评价和流动保障机制,落实兼职兼薪、成果权益分配政策。 /p p   (五)实施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立足国内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统筹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科学确定国内重要农产品保障水平,健全保障体系,提高国内安全保障能力。将稻谷、小麦作为必保品种,稳定玉米生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加快推进粮食安全保障立法进程。在提质增效基础上,巩固棉花、油料、糖料、天然橡胶生产能力。加快推进并支持农业走出去,加强“一带一路”农业国际合作,主动扩大国内紧缺农产品进口,拓展多元化进口渠道,培育一批跨国农业企业集团,提高农业对外合作水平。加大农产品反走私综合治理力度。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三、扎实推进乡村建设,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和公共服务短板 /strong /span /p p   (一)抓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深入学习推广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全面推开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厕所革命和村容村貌提升为重点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确保到2020年实现农村人居环境阶段性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村民环境与健康意识普遍增强。鼓励各地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合理选择简便易行、长期管用的整治模式,集中攻克技术难题。建立地方为主、中央补助的政府投入机制。中央财政对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等给予补助,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先进县给予奖励。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允许县级按规定统筹整合相关资金,集中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与发展乡村休闲旅游等有机结合。广泛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和最美庭院创建活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要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当地文化和风土人情相协调,注重实效,防止做表面文章。 /p p   (二)实施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快解决农村“吃水难”和饮水不安全问题。全面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加大“路长制”和示范县实施力度,实现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全部通硬化路,有条件的地区向自然村延伸。加强村内道路建设。全面实施乡村电气化提升工程,加快完成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完善县乡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支持产地建设农产品贮藏保鲜、分级包装等设施,鼓励企业在县乡和具备条件的村建立物流配送网点。加快推进宽带网络向村庄延伸,推进提速降费。继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健全村庄基础设施建管长效机制,明确各方管护责任,鼓励地方将管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p p   (三)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全面提升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养老、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加强农村儿童健康改善和早期教育、学前教育。加快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整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优抚安置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支持多层次农村养老事业发展,加强和改善农村残疾人服务。推动建立城乡统筹的基本公共服务经费投入机制,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p p   (四)加强农村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推动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开展农业节肥节药行动,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进畜禽粪污、秸秆、农膜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现畜牧养殖大县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治理全覆盖,下大力气治理白色污染。扩大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创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实施乡村绿化美化行动,建设一批森林乡村,保护古树名木,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退耕还湿。全面保护天然林。加强“三北”地区退化防护林修复。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稳步实施退牧还草。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推进农村水环境治理,严格乡村河湖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理。 /p p   (五)强化乡村规划引领。把加强规划管理作为乡村振兴的基础性工作,实现规划管理全覆盖。以县为单位抓紧编制或修编村庄布局规划,县级党委和政府要统筹推进乡村规划工作。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建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注重保持乡土风貌,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加强农村建房许可管理。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四、发展壮大乡村产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strong /span /p p   (一)加快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因地制宜发展多样性特色农业,倡导“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积极发展果菜茶、食用菌、杂粮杂豆、薯类、中药材、特色养殖、林特花卉苗木等产业。支持建设一批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新发展具有民族和地域特色的乡村手工业,大力挖掘农村能工巧匠,培育一批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健全特色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创响一批“土字号”、“乡字号”特色产品品牌。 /p p   (二)大力发展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支持主产区依托县域形成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尽可能把产业链留在县域,改变农村卖原料、城市搞加工的格局。支持发展适合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经营的农产品初加工,支持县域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建成一批农产品专业村镇和加工强县。统筹农产品产地、集散地、销地批发市场建设,加强农产品物流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联合体,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健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p p   (三)发展乡村新型服务业。支持供销、邮政、农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等开展农技推广、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农业生产性服务。充分发挥乡村资源、生态和文化优势,发展适应城乡居民需要的休闲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健康养生、养老服务等产业。加强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卫生、交通、信息、邮政等公共服务设施。 /p p   (四)实施数字乡村战略。深入推进“互联网+农业”,扩大农业物联网示范应用。推进重要农产品全产业链大数据建设,加强国家数字农业农村系统建设。继续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全面推进信息进村入户,依托“互联网+”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p p   (五)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多渠道转移就业和增收。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引导产业有序梯度转移,支持适宜产业向小城镇集聚发展,扶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乡村企业,支持企业在乡村兴办生产车间、就业基地,增加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岗位。稳定农民工就业,保障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p p   (六)支持乡村创新创业。鼓励外出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城市各类人才返乡下乡创新创业,支持建立多种形式的创业支撑服务平台,完善乡村创新创业支持服务体系。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鼓励地方设立乡村就业创业引导基金,加快解决用地、信贷等困难。加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支持创建一批返乡创业园,支持发展小微企业。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五、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发展活力 /strong /span /p p   (一)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建立健全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落实扶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政策,完善“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利益联结机制。加快培育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一家一户提供全程社会化服务。加快出台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健全节水激励机制。继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区林场改革。大力推进农垦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 /p p   (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指导各地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延包的具体办法,确保政策衔接平稳过渡。完善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在基本完成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础上,开展“回头看”,做好收尾工作,妥善化解遗留问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至农户手中。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担保融资。总结好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经验,巩固改革成果。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搞私有化,坚持农地农用、防止非农化,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修改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完善配套制度,全面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改革试点,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抓紧制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指导意见。研究起草农村宅基地使用条例。开展闲置宅基地复垦试点。允许在县域内开展全域乡村闲置校舍、厂房、废弃地等整治,盘活建设用地重点用于支持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和返乡下乡创业。严格农业设施用地管理,满足合理需求。巩固“大棚房”问题整治成果。按照“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要求,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扎实开展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调剂收益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乡村振兴。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 /p p   (三)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期完成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各项管理制度。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做好成员身份确认,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继续扩大试点范围。总结推广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经验。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积极探索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办法。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公开规范运行。研究完善适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点的税收优惠政策。 /p p   (四)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则,强化高质量绿色发展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补贴政策体系。按照适应世贸组织规则、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发展的原则,抓紧研究制定完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的意见。调整改进“黄箱”政策,扩大“绿箱”政策使用范围。按照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取向,完善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健全农业信贷担保费率补助和以奖代补机制,研究制定担保机构业务考核的具体办法,加快做大担保规模。按照扩面增品提标的要求,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推进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和“保险+期货”试点。探索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实施以奖代补试点。打通金融服务“三农”各个环节,建立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普惠性涉农贷款增速总体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推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逐步回归本源,为本地“三农”服务。研究制定商业银行“三农”事业部绩效考核和激励的具体办法。用好差别化准备金率和差异化监管等政策,切实降低“三农”信贷担保服务门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重点领域特色农产品期货期权品种上市。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六、完善乡村治理机制,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strong /span /p p   (一)增强乡村治理能力。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群众参与治理主体作用。开展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和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加强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推进村级事务公开,加强村级权力有效监督。指导农村普遍制定或修订村规民约。推进农村基层依法治理,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农业综合执法。 /p p   (二)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引导农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党在农村的思想阵地。加强宣传教育,做好农民群众的思想工作,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引导农民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试点,抓好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深化拓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出一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示范县、文明村镇、最美家庭,挖掘和树立道德榜样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建设文化礼堂、文化广场等设施,培育特色文化村镇、村寨。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工作,引导和鼓励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采取约束性强的措施,对婚丧陋习、天价彩礼、孝道式微、老无所养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 /p p   (三)持续推进平安乡村建设。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杜绝“村霸”等黑恶势力对基层政权的侵蚀。严厉打击敌对势力、邪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向农村地区的渗透。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坚决查处发生在农民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深化拓展网格化服务管理,整合配优基层一线平安建设力量,把更多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农村社区。加强乡村交通、消防、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地质灾害等公共安全事件易发领域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加快建设信息化、智能化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继续推进农村“雪亮工程”建设。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机制,提高服务群众、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七、发挥农村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span /strong /p p   (一)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抓实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持续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体系建设。增加先进支部、提升中间支部、整顿后进支部,以县为单位对软弱涣散村党组织“一村一策”逐个整顿。对村“两委”换届进行一次“回头看”,坚决把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村“两委”班子成员清理出去。实施村党组织带头人整体优化提升行动,配齐配强班子。全面落实村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备案管理制度。建立第一书记派驻长效工作机制,全面向贫困村、软弱涣散村和集体经济空壳村派出第一书记,并向乡村振兴任务重的村拓展。加大从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伍军人、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党员中培养选拔村党组织书记力度。健全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的常态化机制。落实村党组织5年任期规定,推动全国村“两委”换届与县乡换届同步进行。优化农村党员队伍结构,加大从青年农民、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中发展党员力度。健全县级党委抓乡促村责任制,县乡党委要定期排查并及时解决基层组织建设突出问题。加强和改善村党组织对村级各类组织的领导,健全以党组织为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提高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中党员的比例。加强党支部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健全村级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由村党组织研究讨论机制。 /p p   (二)发挥村级各类组织作用。理清村级各类组织功能定位,实现各类基层组织按需设置、按职履责、有人办事、有章理事。村民委员会要履行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全面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发挥在村务决策和公开、财产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措施落实等事项上的监督作用。强化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发挥在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发挥农村社会组织在服务农民、树立新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p p   (三)强化村级组织服务功能。按照有利于村级组织建设、有利于服务群众的原则,将适合村级组织代办或承接的工作事项交由村级组织,并保障必要工作条件。规范村级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防止随意增加村级组织工作负担。统筹乡镇站所改革,强化乡镇为农服务体系建设,确保乡镇有队伍、有资源为农服务。 /p p   (四)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全面落实村干部报酬待遇和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建立正常增长机制,保障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等其他必要支出。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的重要举措,加大政策扶持和统筹推进力度,因地制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强村级组织自我保障和服务农民能力。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八、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 /strong /span /p p   (一)强化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制度保障。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机制,制定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的实施细则,严格督查考核。加强乡村振兴统计监测工作。2019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绩考核意见,并加强考核结果应用。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梳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完成的硬任务,强化工作举措,确保2020年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p p   (二)牢固树立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政策导向。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落实“四个优先”的要求作为做好“三农”工作的头等大事,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同政绩考核联系到一起,层层落实责任。优先考虑“三农”干部配备,把优秀干部充实到“三农”战线,把精锐力量充实到基层一线,注重选拔熟悉“三农”工作的干部充实地方各级党政班子。优先满足“三农”发展要素配置,坚决破除妨碍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体制机制壁垒,改变农村要素单向流出格局,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流动。优先保障“三农”资金投入,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优先保障领域和金融优先服务领域,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县域新增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优先安排农村公共服务,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实现从形式上的普惠向实质上的公平转变。完善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顶层设计,抓紧研究出台指导意见和具体实施办法。 /p p   (三)培养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建立“三农”工作干部队伍培养、配备、管理、使用机制,落实关爱激励政策。引导教育“三农”干部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倡导求真务实精神,密切与群众联系,加深对农民感情。坚决纠正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清理规范各类检查评比、考核督导事项,切实解决基层疲于迎评迎检问题,让基层干部把精力集中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上来。把乡村人才纳入各级人才培养计划予以重点支持。建立县域人才统筹使用制度和乡村人才定向委托培养制度,探索通过岗编适度分离、在岗学历教育、创新职称评定等多种方式,引导各类人才投身乡村振兴。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大力发展面向乡村需求的职业教育,加强高等学校涉农专业建设。抓紧出台培养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三农”工作队伍的政策意见。 /p p   (四)发挥好农民主体作用。加强制度建设、政策激励、教育引导,把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贯穿乡村振兴全过程,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激发和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发挥政府投资的带动作用,通过民办公助、筹资筹劳、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形式,引导和支持村集体和农民自主组织实施或参与直接受益的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强筹资筹劳使用监管,防止增加农民负担。出台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办法,规范和缩小招投标适用范围,让农民更多参与并从中获益。 /p p   当前,做好“三农”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要求迫切,除上述8个方面工作之外,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其他各项工作必须久久为功、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p p   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锐意进取、攻坚克难、扎实工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作出新的贡献。 /p p br/ /p
  • 财政部发文: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仪器采购自主权扩大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工作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其中最大的特点是突出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的自主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  此外,通知中还提到要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不再提供单位内部会商意见,但应将单位内部会商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  当然,通知中也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详细内容如下: 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有关意见》有关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全面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基础。中央单位应随部门预算编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部门预算调剂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一并办理,由主管预算单位报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批复。  除部门预算资金调剂情形外,中央单位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货物、工程、服务)和金额,以及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采购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由主管预算单位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备案文件中应当载明中央单位名称、预算项目名称及编码、采购项目名称以及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金额和调剂原因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备案由主管预算单位组织在现行的“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采购计划系统)中录入政府采购预算,并上传备案文件的电子扫描件。录入的政府采购预算作为中央单位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的依据。  中央单位应准确区分不同类型,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据实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的报批和备案管理,不得随意调减政府采购预算以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二、 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一)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二)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通过采购计划系统对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备案,可单次或分次批量在采购计划系统“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进口”模块中编报采购计划。  (三)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不再提供单位内部会商意见,但应将单位内部会商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将予以优先审批。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专业人员论证和审核前公示,以及提交一揽子变更申请等工作,按《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的规定执行。  (四)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五)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各地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财政部  2016年11月10日
  • 中央巡视组:科技部一些科研项目成果弄虚作假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根据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中央第十巡视组向科技部反馈巡视情况。中央第十巡视组组长令狐安指出,科技部在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方面,项目评审立项权力过于集中,存在廉政风险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够科学完善,监管不力,违规违法和浪费问题易发多发 一些科研项目成果弄虚作假。   7月9日,中央第十巡视组组长令狐安,副组长胡新元、刘实向科技部党组书记、副部长王志刚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并反馈了巡视情况 令狐安代表巡视组向科技部领导班子进行了反馈,全国政协副主席、科技部部长万钢,党组书记、副部长王志刚分别讲话。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4年3月27日至5月15日,中央第十巡视组对科技部进行了专项巡视。巡视组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主要任务,广泛开展个别谈话,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调阅有关文件资料,深入了解情况,顺利完成了巡视任务。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听取了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并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报告了有关情况。   令狐安指出,科技部领导班子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科技支撑。专项巡视中干部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在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方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够到位,重业务、轻廉政 对所主管的学会、协会缺乏有效监管,干部兼职过多 因公出国(境)、公车配备、召开会议等方面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现象。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班子存在民主有余、集中不足,议而不决和效率不高的问题 选人用人工作不够规范,机关各司局和事业单位借用人员过多,干部交流轮岗不够。在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方面,项目评审立项权力过于集中,存在廉政风险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够科学完善,监管不力,违规违法和浪费问题易发多发 一些科研项目成果弄虚作假 科技资源缺乏统筹协调。同时,巡视组还收到反映一些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已按规定转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有关部门处理。   令狐安代表巡视组提出四点意见和建议。一是部党组要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强化党的观念,严明党的纪律,从严管理干部。二是加大关键岗位领导干部交流力度,清理规范借用人员过多和干部兼职,以及学会、协会、基金会过多、管理不严问题。三是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顶层设计。四是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分类管理,修订完善管理办法。以改革的措施解决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强化科研经费监管。改进评审专家遴选制度,完善科学和技术评价体系。   令狐安指出,科技部党组要严格按照中央要求,高度重视巡视反馈意见,特别是对指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分门别类处理。主要负责人要抓早抓小,抓好班子,管好队伍,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巡视整改落实情况,科技部党组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万钢表示,专项巡视工作对科技部工作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针对巡视反馈意见,边查边改、即知即改,认真整改。在抓大事谋长远、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科技管理基础制度建设等方面加大力度,重点解决科研管理中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等问题,消除腐败土壤,按照&ldquo 一案双查&rdquo 、&ldquo 一岗双责&rdquo 的要求,加大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不择不扣地把整改工作做细做实,确保科技工作取得新成效。   王志刚表示,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在肯定我部近年来工作的同时,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巡视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的意见建议,针对性和指导性很强。我代表部党组虚心诚恳地接受,将认真对照检查,坚决整改。   王志刚指出,加强巡视工作,是新时期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对落实巡视整改主体责任的指示上来,统一到对改进巡视工作的要求上来,坚决做好整改工作。   王志刚强调,一是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二是切实落实部党组的主体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建立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对腐败问题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三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完善党组统一领导、各单位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四是积极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顶层设计,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增强紧迫感,不畏困难,敢于破除阻力,以&ldquo 钉钉子&rdquo 的精神狠抓落实。五是深化改革,改进和加强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批示要求,落实《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加强统筹部署,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科研经费科学合理使用。六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推动科技管理方式转变,改革科技项目、人才、基地等评价体系,减少审批,下放权力,严格落实&ldquo 三重一大&rdquo 决策制度。七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选好用好干部,优化选人用人机制,发挥好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的把关作用。八是加强作风建设,坚持不懈整治&ldquo 四风&rdquo 。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挥制度刚性作用,坚决防止&ldquo 四风&rdquo 反弹。   王志刚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到位。部党组带头抓好整改落实工作,针对巡视发现的问题,深刻剖析已发现问题产生的原因,举一反三,进行全面的排查。召开党组会和专题会认真研究,制定路线图,明确时间表,确定责任人,做到压力层层传递,责任层层落实,齐心协力抓好整改。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及巡视组其他成员出席反馈会。科技部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 科技部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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