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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关于“构建重点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在前期试点、专题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30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aqpg@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三、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8月1日[/align]

  • “问题大米”背后:暴露粮食质量监管漏洞

    这些年来,问题大米当然不是新鲜事物,从腐败变质到转基因研究、从假冒名牌到重金属超标。概率上说,既然是市场化的商品,基于逐利需求下的乱象就不可能不发生。但“镉超标大米”事件,在今日语境下观之,显然不仅是质量监控与市场监管的弊案。 “问题大米”背后,却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即粗放式的管理和质监部门不作为。一方面,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项目均未纳入粮库检验范围;另一方面,明知粮食有问题,却听之任之甚至沆瀣一气。 我们有必要把当前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现象放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的大背景下进行观察。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表面上直接原因是不良生产者的违法行为,但更深层次原因是中国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社会对食品安全重视程度的提高和政府检测监督机制的失灵。面对形形色色的食品安全事件,很难简单地把问题归结于某一个环节。 在当前粮食质量监管体制下,粮库质检科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农药残留和重金属均未纳入检验范围,充其量只是走过场,粮食销售企业亦只关心价格关心利益并不关心镉超标,地方监管部门又很少抽检,即使检测到镉超标也不公开,所以我们根本不知道市场上的大米是否安全。因此,相关部门不仅要调查镉超标大米去向,要调查当前市场上大米的重金属含量情况,还应该反思粮食质量监管体制的漏洞。 正所谓“民以食为天”,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由乱到治的过程,最重要也是责无旁贷的力量来自于政府监管。从保障经济秩序和民众健康的角度出发,政府对于不同的食品安全问题和诱因应该采取不同的治理办法。 对粮食的监控,必须有一套从源头到最终目的地都可以完整监控的体系,建立一条龙的监管体系,这样才能够从各方面杜绝毒食品扰乱市场。只有监管部门切实有力的起到监督的作用,我们才能吃上健康、安心的食品。

  • 【原创大赛】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体系建设与运用

    [align=center][b]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体系建设与运用[/b][/align][align=center]毛敏明[sup]1[/sup],肖有玉[sup]1[/sup],葛文俊[sup]2[/sup][/align][align=center]1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南京市嘉陵江东街3号南京质监大厦 210019[/align][align=left] 2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管局 浦口区浦珠北路151号 210031[/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b] 摘要:[/b] 食品安全快检成了食品流通各环节及职能部门监管中保障食品安全和质量的重要手段。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引入社会共治理论,充分运用质量管理手段、信息化手段,探索农产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的新模式,按照 1+1+5+X的快速检测质量监管体系在南京市浦口区率先实践。1+1+5+X即1个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1个区域性快检中心,5个街道快检实验室,X个农贸市场快检实验室的监管网络体系。通过该体系的建设,旨在打造具有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区域特色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新路径。[/align][align=left][b] [/b][/align][align=left][b] 关键词[/b]:食品安全 快速检测 质量 监管 [/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 随着食品供应链的全球化,网格化,食品安全快检成了食品流通各环节及职能部门监管中保障食品安全和质量的重要手段。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近两年来在我国发展非常迅猛,因其快速、高效、灵敏等特点被广泛应用到日常监管之中。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是发现不合格食品的“过滤网”,提升监管水平的“助推器”,增强群众幸福指数的“新引擎”。在紧迫的民生需求面前,在严峻的形势任务面前,整合、构建有力、有效、有果的食品安全快检体系,围绕“舌尖上的安全”打造全覆盖、流转到位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保障体系时不我待、大势所趋[sup][/sup]。 党的十九大发出了“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的放心”的号召,提出确保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之责。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NQI)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将食品安全战略工程落到实处,引入社会共治理论,充分运用质量管理及信息化手段,探索农产品质量智慧监管的新模式,搭建起以监管部门、生产经营方、检测技术机构、政府四方共治的质量监管体系,创新了一条具有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区域特色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智慧监管的新路径。[/align][align=left][b]一、关于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体系的建设[/b] 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筑牢食品安全监管堤坝,用又严又实又细的举措,办好这项贯穿当前、中期、长期的民生大事。NQI按照 1+1+5+X的快检质量体系在南京市浦口区率先实践。1+1+5+X即1个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1个区域性快检中心,5个街道快检实验室,X个农贸市场快检实验室的监管网络体系。通过该质量体系的建设,旨在打造具有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区域特色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新路径。 1个智慧监管平台,将区域的农产品各快速检测网点串联,构建了浦口区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平台。该监管平台充分整合行政资源、检测资源、标准技术、服务资源与企业信息资源,建立起多方协同的工作机制,共同建设和运维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和监督管理系统,实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全面、及时掌握,做到安全风险的提前预警,安全事件尽在掌控。 通过智慧监管平台实现浦口区食品快检信息的统计分析、预警指挥、信息共享和质量追溯,为基层监管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为相关部门的执法提供坚实的技术服务支撑,为社会公众提供食品安全的实时动态信息。真正实现对全区食用农产品安全状况的质量溯源与长效监管,以及实现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的科学评估与智能预警,全面提高浦口区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水平,有效破解食品安全监管难点[sup][/sup]。 1个区域性快检中心,在现有建成的5个街道快检实验室的条件下,选择其中江浦街道快检实验室为基地,加强对现有快检实验室能力建设和装备投入,打造一个具备法检资质的浦口区域性快检中心,以弥补快检结果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的不足。区域快检中心将快检和法检有机结合在一起,充分发挥快检的快筛作用和法检的法定作用,使快检和法检一体化运作,通过广泛筛查,辅以精准检测,大大节省了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能[sup][/sup]。此外,区域性快检中心可以充分发挥其技术优势,在服务浦口区农贸市场快速检测实验室落实主体责任中,提供检测人员技术培训,快检方法验证,开展专项快检抽查,重大节日食品安全保障,应急响应,食品安全宣传等方面提供多种技术服务,做好浦口区监管的技术支撑。 5个街道快检实验室,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多方参与;创新机制,持续发展”的原则,南京质检院近两年来为浦口区共建成5个街道为中心的快检实验室。街道快速检测实验室全部由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NQI)建设和运营。初步搭建了街道、监管部门、检测机构、农贸市场四方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街道快速检测实验室与农贸市场快速检测实验室在抽检项目及领域上相互补充,更大限度提高了快速检测的覆盖面和监测领域。因其NQI的公益属性其检测数据更具真实可靠,可以作为区域农产品质量水平跟踪监测的重要依据。此外,街道快检实验室在基层执法中为监管部门提供了便捷,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 X个农贸市场快检实验室,按照南京市创建食品安全城市整体规划,要求监管部门在浦口区各农贸市场建设快检实验室并按规定批次数开展检测,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的市场主体责任。各农贸市场快检实验室建成后,其快检数据一并纳入浦口区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以X个农贸市场为点,收集终端数据,织成一张浦口区农产品监管的网。[/align][align=left][b]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体系的运用[/b] NQI在浦口区1+1+5+X的快检质量体系建设过程中不断探索,不断寻求资源最佳配置。为了避免快检室重复建设,利用率不高的问题;避免低标准运行,专业性存疑的问题;避免点位式应用,效费比低的问题,不断适应新的食品安全监管形式,避免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流于形式,逐步推进落实各项工作。在实践中积累丰富的经验。 一是统筹统管,实现统一调度。对五个快检实验室实行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设备管理、统一实验室建设、统一操作规程、统一信息报送、统一运营模式。实现街道快检实验室和农贸市场快检室的领域、区域衔接互补。聚焦问题易发多发区域、场所、品种和项目,围绕食用农产品添加剂滥用、农兽药残留超标和掺假用假、微生物等风险问题,统筹制定区域年度快检工作实施方案,提高靶向命准率。将辖区内各农贸市场日常检测数据信息全面接入上传到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实现大数据归集、管理、公示、查询、分析[sup][/sup]。 二是配套规范,确保一体推进。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现行规定规范,探索建立一整套符合实际、严密规范、统一认定、通行通用的快速检测程序和产品评价制度,对农贸市场快速检测结果的运用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处置等提供操作性遵循指导意见。加大对农贸市场快检室的运营督查、质量控制和快检室人员的定期培训,推进标准化建设,明确买样、送样、检验规范,确保快检工作的正常运转。按照检测快速化、流程标准化、服务按需化、测试自动化、能力专业化五化推进快检体系建设。 三是信息对接,形成一网互通。利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信息化系统,实时掌握检测动态,实时监控快检工作质量,利用大数据汇总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处置不合格农产品。通过监管信息化实现了辖区各农贸市场信息互享,利用区域性法检中心的优势,及时抽检,第一时间出具不合格法检报告,追溯源头,确保快检处置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以快制快[sup][/sup]。 自浦口区食品安全快检监管平台搭建以来,已累计检测13万批次食用农产品,发现近1080批次不合格,销毁了18000吨不合格农产品,移送了3起违法添加案件,在NQI的运营管理下,组建了一支近30人的技术过硬、作风优良的专职检测队伍,在浦口百姓中展示了“食安浦口”的良好形象。NQI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监管体系的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南京市创建食品安全城市的工作中成绩斐然,2016年,原食药监总局领导曾到浦口市场监管局听取基层快检工作报告,并对NQI搭建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体系给以肯定和赞扬。江苏省食药监局领导曾两次带队参观调研NQI快检实验室运营管理工作,并在全省食品安全会议上给以表扬。[/align][align=left][b]三、该项目的启示[/b] 一是创新了质量监管模式,突出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浦口区市场监管局率先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遴选了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辖区内街道实验室的建设及运营管理。此举解决了长期困扰监管部门无人力、无设备、无技术的难题,监管方式创新,大大提升了监管效力,通过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运作,项目成效显然。 二是扩充了监管力量,通过该模式的构建,使监管部门和技术机构更加紧密结合,形成监管加技术,技术加监管的良好合作氛围。检测机构的技术手段的能更好的应用在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督工作中,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能促进快速检测技术的发展,二者相辅相成,从而使食品安全快检更能发挥其准、快、狠的特点,监管及检测也更具针对性。 三是提升了市场方管理内涵,有利于倒逼生产经营者切实落实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实施溯源机制。通过规范市场管理,追溯源头,让经营者用心、消费者舒心、监管者省心和政府放心,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 四是搭建了重要的食品安全宣传阵地。街道快检实验室作为一个开放透明的实验室为浦口区百姓提供食品安全免费检测和消费者体验。通过“你点我检”、“食品安全周”、“食品安全大讲堂”、“食品安全进校园”等内容丰富的活动,让食品安全快检走进百姓生活,营造了浓厚的食品安全氛围。 五是形成了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体系。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通过大数据筛查,实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动态反映区域食品安全状况,为监管部门提供重点监管区域、重点监管品种、重点监管项目的数据支撑,实现农产品风险监控和智慧预警。[/align][align=left][b]四、对未来工作的展望[/b] 开展质量追溯研究,通过对精准溯源的识别与确证快检技术的研究,追溯农产品的产地,识别农产品掺假,打击以假乱真、以此充好的市场乱象,引导消费。开展质量标准体系建设与研究。快检在技术标准层面非常薄弱,大力开展质量标准体系建设与研究,通过标准规范抽样、检验、信息上传等相关工作流程,使筛检更加科学规范。 开展信息平台的研究,建立质量安全数据库。通过完善的信息化系统更好服务监管。深度开发智慧监管信息化系统,打通食品安全全链条各环节监管盲点,做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透明监管、智慧监管[sup][/sup]。 食品安全快检工作既要着力当前,也要着眼长远;既要守好责任田,也要勇做领跑者;既要完成规定动作,也要力求探索突破。在浦口区食品安全快检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不断实践中,南京质检院将持续保持积极向上,追求卓越的工作状态。让食品快检能深入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尽责尽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b] 参考文献[/b] 韩笑.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6年,第31期: 284 卢日刚,陈薇,苏浩.基于大数据的食品药品检测数据管理系统构建设想. 中国药事, 2016年7月,30(7): 661-665 尚勇.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广州).(2018-01-09),http://www.nmg.gov.cn/xxgkpt/syjj/xxgkml/201801/t20180117_661100.html 王海军,马福敏,张革新,纪文.快速检测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应用的研究. 食品研究与开发, 2013年10月,34(19): 118-121 邱金义.食品安全+互联网 透明共治创新路径. 中国食品报, 2016年5月24日,004版 钟攀,葛荣,杨文 , 等 .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大数据分析策略与应用研究 .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 , 2015,(4):8-12.[/align]

  • 市场监管总局对提升直播带货平台产品质量开展行政指导

    [align=center][b]市场监管总局对提升直播带货平台产品质量开展行政指导[/b][/align][size=15px]中国质量报[/size][b] [/b][size=15px][color=rgba(0, 0, 0, 0.298)]昨天[/color][/size][align=center][color=#021eaa][b]市场监管总局对提升直播带货平台产品质量开展行政指导[/b][/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021eaa][b]着力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直播经济规范健康发展[/b][/color][/align] 为提高直播带货产品供给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直播带货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直播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更好服务扩大国内市场,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对提升直播带货平台产品质量组织开展了行政指导。 直播带货作为互联网经济的一种新业态,对活跃市场、促进消费、方便人民群众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发展中也存在着产品质量不过关、虚假宣传、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等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行政指导会上,市场监管总局对直播带货平台提出六点要求。[color=#021eaa][b]一要[/b][/color]提高质量意识,筑牢直播经济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的基础;[color=#021eaa][b]二要[/b][/color]做学法守法模范,落实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增强守法合规的自觉性,依法依规规范发展;[color=#021eaa][b]三要[/b][/color]立行立改,各直播带货平台要迅速对直播带货产品质量进行自我对照和全面检查。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和带货主播,要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同时要举一反三,防范其他质量问题发生;[color=#021eaa][b]四要[/b][/color]争创“品质直播”,围绕强化平台内部产品质量管控,建章立制,并发挥信用的惩戒力和约束力,努力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产品和服务;[color=#021eaa][b]五要[/b][/color]建立消费投诉“绿色通道”,及时回应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color=#021eaa][b]六要[/b][/color]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会上,相关直播带货平台还发布了网络直播商品质量保障自律承诺,提出了保障直播商品质量、积极依法履行直播带货平台责任、规范商品营销宣传、完善直播交易售后保障机制等自律措施,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

  • 用药品管理办法监管婴幼儿奶粉质量,你感觉如何?

    据中国政府网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工作,围绕转变政府职能通过一批法律修正案草案和废止、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会议指出,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既是重大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必须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必须突出解决重点产品的质量问题,这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当前要把提升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水平作为突破口,把优质国产品牌树起来,使消费者的信心提起来。一是制定相关政策,推进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鼓励支持婴幼儿奶粉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产业规范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二是按照严格的药品管理办法监管婴幼儿奶粉质量,采用电子监管码等手段,做到全程可追溯。加快制定网上销售婴幼儿奶粉的监管制度。加强进口婴幼儿奶粉质量监管。三是开展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专项行动。加强源头监管,严把准入门槛,全面清理和规范婴幼儿奶粉原料供应商和生产经营企业,坚决取缔不合格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坚决淘汰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四是严格生产经营监管,落实企业首负责任。监督企业落实原料收购质量把关、婴幼儿奶粉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建立婴幼儿奶粉的配方和标签备案制度,严格责任追究,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建立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体系,强化对市场上销售的婴幼儿奶粉的检测,公开、透明、规范发布信息。会不会奶粉真的就安全起来了?特别是第二条,如果真的按照药品管理办法来监管的话,我感觉,还是很有可能的。你的看法呢?

  • 【资料】关于加强出口玩具检验监管和质量许可通知~~!!

    特 急 国质检检函〔2007〕671号关于加强出口玩具检验监管和质量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center]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近期,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两次大规模召回中国产玩具,原因是这些玩具的油漆涂层含铅量超标。2007年6月13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和玩具公司RC2发布公告,召回150万件中国产玩具火车;2007年8月2日,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和费雪公司联合发布公告,召回96.7万件费雪(FISHER-PRICE)牌塑料玩具(费雪公司为美国最大的玩具公司美泰公司下属子公司)。欧盟及有些国家正在加严对我出口玩具检验。这些情况,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出口玩具的形象。为促进我国出口玩具贸易的健康发展,有效维护我出口玩具的国际声誉,现对出口玩具检验监管和质量许可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调整和完善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对法检范围内的玩具产品实施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制度。各局按照新发布的《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1)、《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工作企业审核要求》(试行)(见附件2)等完善、调整出口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工作,立即对已经向生产加工企业、经营公司颁发的玩具出口质量许可证按照新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一)对于清查工作中发现获证企业质量管理及产品安全控制体系存在问题的,应立即暂停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要求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出口质量许可证书。对处在整改阶段的企业给予3个月过渡期,在整改期间产品不得出口,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要求,取消其出口质量许可证。(二)对所有获得CCC认证的企业进行全面复审,复审中达不到CCC认证标准的,取消其CCC认证资格。(三)对清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和产品,各局应及时上报认监委和总局检验监管司。二、出口玩具报检时,报检人应当如实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相关单证外,还必须提供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和该批货物符合输入国法规、标准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质量合格的符合性声明,方可接受报检。三、各局要加大对玩具产品原料的监控力度。对近期出现问题较多的油漆原料,必须经检验检疫部门检测合格,方可使用;出口玩具报检时必须提供所使用油漆的检测合格报告,没有提供合格报告的不予接受报检。

  • 【讨论】何去何从"电子监管码"?

    [font=黑体][size=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关于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产品质量监管网络的要求,加强重点产品的监管,完善产品标识制度和查验制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重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产品使用电子监管码的监管。 [/size] [/font][color=#00008B][font=新宋体] 什么是电子监管码电子监管码是中国政府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为每件产品赋予的标识。每件产品的电子监管码唯一,即“一件一码”,好像商品的身份证,简称监管码。电子监管码记录提供的产品质量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商标、产品品牌、保质期、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编号等信息。目前电子监管码已经从16位升级到20位,企业准确登记其产品的商品编码后,电子监管码可以建立与商品编码的对应关系,完成在零售领域的结算计价功能。生产企业通过电子监管码将产品的生产、质量等源头信息传输到电子监管网数据库中,流通企业通过电子监管码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并将进货信息传输到电子监管网数据库中,在销售时将销售信息传输到电子监管网数据库中,这些数据信息可供消费者进行真假与质量查询,供政府进行执法打假、质量追溯和产品召回管理,供企业了解市场供求情况、渠道销售情况和涉假信息。[/font][/color][color=#DC143C][font=楷体_GB2312]电子监管码一推出,便引来业界的一片质疑声。在天平的两端,一边是国家质检总局大力度推进电子监管码的决心,一边是企业的联名上书,抵制监管码的实施。这个以电子监管码为轴心,执行者与被执行者间的一场“博弈”由此展开。 电子监管码到底将何去何从?它的实施是某些机构利益的显示,还是真正为企业打假做事,在这场博弈里,执行过程的透明度与可操作性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font][/color]

  • 【转帖】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size=4]为了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部《2010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决定2010年继续在全省深入组织开展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2010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兽药行为,强化兽药安全监管,规范兽药市场秩序,确保兽药产品质量,坚决杜绝兽药残留危害,促进养殖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size][size=4] 整治重点产品:(1)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202号公告、第560号公告)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2)假劣兽药(见2009年以来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3)违法添加化学药品的中兽药;(4)兽药标签不规范产品;(5)非法企业及非法、假冒产品;(6)畜禽产品中禁用药物、抗生素(抗菌剂)类药物残留。   [/size][size=4] 整治重点任务:一是强化兽药GMP监管,提高兽药产品质量。二是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规范兽药市场行为。三是强化兽药抽检,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size][size=4] 依法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劣兽药活动,使兽药市场环境得以进一步净化,兽药产品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9%以上,兽药GMP整改率达到100%。[/size]

  • 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回应

    [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6px]检验检测行业是传递信任的行业,可以向社会和消费者证明产品或服务的信用。对于市场上出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公众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查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情况?市场监管总局3月31日召开“整治检验检测报告造假行为”专题新闻发布会,有关负责人对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应。-----------------------------------------------------------------------------------------------------------------------------------------------------[/size][/font]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意见提出,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诚信要求,扩大国内市场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一级巡视员乔东说,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管理,要依据“谁发证,谁监管;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除市场监管部门外,还有其他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特定检验检测领域的行政许可准入制度,负责相应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南军介绍,在执法实践中,检验检测报告造假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是无资质的企业、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等非法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除可以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已有针对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案例。2021年,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检验检测机构违法案件1235件,同比增长23.5%,罚没金额2727.7万元,同比增长44.7%。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归集到检验检测机构名下,推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2021年,针对部分网络商户未经资质许可、以“不送样出报告”“检验检测包过”名义开展检验检测报告造假的乱象问题,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共督促1886家网络交易平台核验48万家平台内经营者资质,核查商品信息1000余万条,处置违规平台的经营者5023家,立案调查相关违法违规案件31起。乔东表示,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是解决质量纠纷时的重要凭证,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不仅扰乱正常商业秩序,还可能造成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风险隐患。对于检验检测报告,消费者如对其真伪有疑问或想查询具体报告内容,首先可以直接向出具该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咨询,检验检测报告上应已列明机构相关信息。此外,通过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目前可查询2016年以来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的18亿份检验检测报告。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附全文)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产业质量竞争力,支撑质量强国、制造强国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组织重大质量标准基础和应用研究、开展高水平质量标准制定与应用推广、聚集和培养优秀质量标准人才的公益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质量强国建设中质量基础设施升级增效工程的重点任务。 第三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应聚焦产品设计、生产控制、检测试验、管理体系等影响质量的各环节,开展科学研究并组织相应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主要包括:承担质量标准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加强关键性、前瞻性、战略性质量共性技术攻关;开展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标准,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研制;解决质量创新、安全风险管控、质量治理重要问题;培养质量标准领军人才;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服务。 第四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面向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民生工程中对质量创新的迫切需求,在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基础软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产业基础领域,高端制造、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质量标准相关瓶颈问题。 第五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鼓励采用产学研用合作模式,组建跨行业、跨区域联合体。 第六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坚持择优支持,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管 理 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规划、创建培育、评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施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指导政策,统筹规划实验室布局。 (二)指导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创建和培育,制定实验室建设、运行与服务条件与规范。 (三)负责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评审、运行评估和管理。 (四)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开展质量标准研究和公益性科研成果推广应用。 第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成立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推进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组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拟定实验室建设发展和重点任务方向,审议实验室建设技术要求,开展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评审等。专家委员会由1名主任委员、3-5名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专家委员会任期两年。 第十条 中央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中央直属企业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地方企业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推荐。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部署,研究制定支持实验室建设的政策措施,推动实验室建设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发展规划。 (二)对实验室申报材料的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三)协助开展实验室评审、验收及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申请、建设和运行保障由依托单位或联合体负责。依托单位或联合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计划,明确实验室研究方向与功能定位、建设目标等内容。 (二)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和发展,在人员力量、资源配置、运行机制、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后勤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建立本单位与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相配套的人员、项目、设备、经费等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与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相配套的人才培养、引进机制,组建知识与年龄结构合理、骨干人员相对固定的研究团队。 (五)推荐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人员及学术委员会委员。 (六)协助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日常管理,配合做好评审、验收和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条 件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已运行两年以上的省部级实验室原则上优先推荐。 (一)设施条件。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拥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能力。现有科研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面积在3000 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现值5000万元以上,满足科研需要。现有仪器设备测量精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验数据准确、可靠,测量能力满足实验室发展需要。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可供分析使用的数据达到一定的存储规模。 (二)学术团队。在相关领域具有由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有能力在推动实验室发展,把握实验室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制订和批准实验室的中长期规划,审议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方面,发挥重要学术指导作用。 实验室自身研究团队有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国际化视野,在质量基础和相关领域的国内或国际组织担任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保障在实验室工作时长。研究团队骨干人员相对固定,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人才引进机制健全,能够吸引、凝聚国内外优秀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后备力量。 (三)研究能力。具有相关领域的研究实践基础,具备浓厚的研究氛围,良好的学术环境。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布局和研究重点要求。 1. 近5年承担相关领域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5项或项目总金额达到2000万元。 2. 在把握本领域质量标准发展现状、问题、技术关键和重大需求方面具有权威性。 3. 开展并取得国际前沿的质量标准、计量检测等技术突破,解决过“卡脖子”共性质量标准瓶颈问题。 (四)科研成果。在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仪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的研制验证、质量标准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质量共性技术、质量方面重要问题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及应用。拥有丰富的产学研用协作经验,积极向社会提供公益性质量服务活动。需具备以下条件的任意三项: 1. 在质量标准技术前沿探索研究中取得具有国际影响的系统性原创成果。 2. 在解决国家质量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相关重要基础原理的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集成。 3. 拥有相关领域的国际领先技术成果(新技术、新设备、标准、规程、规范等),或近3年主导制(修)订相关产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部门公告发布的检验方法数不低于5项。 4. 近3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15项以上,或本领域内提供质量技术服务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 5. 积累有丰富的质量标准数据,能够为相关领域研究提供支撑,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保障措施。实验室建设方向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推荐单位能够在机构、人员、经费、资源等方面,优先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三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本着自愿的原则,由申报主体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推荐单位进行初审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面向社会公示后,确定批准建设名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建 设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的高层领导担任,政治上可靠,在科研任务组织实施、经费和条件配置、工作人员聘用等方面有自主权。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应为本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知名专家,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眼光,具备组织协调技术委员会指导实验室顺利开展各项研究及应用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按照重点研究任务设置研究单元,研究团队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第十七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应按照建设目标在建设期内高质量完成原理创新、质量技术研发、标准研制、工具开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技术服务等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期内,实验室每年报告建设运行情况,抄报依托单位。2年建设期结束后,实验室提出验收申请。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该实验室建设。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依据申报及验收材料,进行综合评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整改、未通过验收3种。验收通过的,经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实验室进入正式运行。整改的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整改后未通过验收的,终止该实验室建设。 第六章 运 行 第二十条 正式运行的实验室应持续开展深入研究,研究成果应在提升本领域质量标准水平和国际影响力、促进产业链质量标准发展、破解质量标准难题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产出重大原创性成果,引领国际科技前沿方向。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当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促进开放共享。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组织国际国内学术交流、设置博士后工作站等方式,培养质量标准领域青年人才,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本领域质量标准的合作研究。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当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开展公益性质量帮扶活动,积极向社会提供质量标准服务,提高社会价值。 第二十三条 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实验室提出书面报告,视情况重新进行实验室评审。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出现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重大学术诚信问题,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再列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序列。 第七章 评 估 第二十六条 正式运行的实验室每年提交年度运行报告,每3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研究水平与能力、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质量标准贡献和公益性推广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类。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对其进行通报并给予半年时间整改,整改后综合评价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有关规划、政策,对正式运行且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安排一定的扶助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相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并加大宣传力度。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支持正式运行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开展质量标准奖项申报评选和试点示范,支持牵头开展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支持申请承担国际标准秘书处和国家标准技术委员会工作,支持申报质量标准领域项目,鼓励实验室引领质量标准创新。 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正式运行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参与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支持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牵头开展工业和信息化行业标准编制,支持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质量标准项目,并对承担有关工程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予以倾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Quality & Standards Laboratory of××”。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投资四百亿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近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以总量减排、质量改善、风险防范、基础完善为着力点,在环境监测、监察、预警、应急、信息、评估、统计、科技、宣教等领域开展能力建设,切实加强环境监管能力。  《规划》提出,环境监管是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重要保障,是推进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围绕环境保护“总量减排、质量改善、风险防范、均衡发展”目标要求,在污染源与总量减排监管能力全面提高、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能力显著提升、环境预警与应急能力系统加强、环境综合监督管理基础设施基本完善等4个方面提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目标。  《规划》明确,到2015年,全国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装备达标率达到85%,地市级达到90%,省级达到95%。机动车、污染源监管、科技支撑和统计能力显著增强。全国县级环境监测站基本设备配置达标率达到90%,地市级站基本实现标准化,省级站全部达标。中央本级环境监测能力显著加强。重金属、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污染事件防范水平显著提高。地市级环境监测站具备较强的应急监测能力,省级站基本具备预警监测能力。地市级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二级达标率达70%以上,省级机构二级达标率达到100%。国家、省级辐射环境监测能力达到标准化要求,初步具备相对独立、较为完整的安全分析评价、校核计算和实验验证能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与核事业发展同步提高。建成一批市、县环保监管业务用房。建设国家环境规划与工程评估、华北环保督查中心综合业务用房与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基本建成6个区域性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业务用房。地市以上环境信息与宣教机构设备配置达到标准化要求。  《规划》要求,一是提升污染源与总量减排监管水平。加强现场执法装备配置,落实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与验收工作;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落实监控中心与重点行业监控;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与数据质量控制,促进自动监控数据应用;启动机动车与农业面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拓展污染源监管领域;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统计对总量减排等重点工作支撑能力;夯实环境信息能力基础,推进物联网在污染减排中的应用。二是提高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能力。填平补齐,继续推进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提高空气、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新增指标的监测能力;优化完善国家环境监测网;利用卫星遥感和地面监测手段,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完善环境质量监督考核体系,实施环境质量监督考核。三是加强环境预警与应急能力建设。提升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形成相对独立、较为完整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评价、校核计算和实验验证能力;提高重金属、危险废物及危险化学品风险防范能力,实现对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等处置、运输和转移的全面监管;建设环境预警网络,建立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和平台网络,加强环境应急响应能力和应急技术支撑能力。四是夯实环境综合监督管理基础,推进环境综合监督管理基础体系建设。  《规划》指出,结合四大领域任务,实施基础、保障、人才等三大工程,规划总投资400亿元。基础工程包括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信息、评估、宣教等能力建设和标准化建设、新增主要污染物监管能力建设等10项。保障工程包括污染源与总量减排监管运行保障、环境监测与评估运行保障等4项。人才工程包括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信息、评估、宣教等8项。全面提升环境监管能力,为实现“十二五”环境保护目标、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有力保障。  为确保顺利实施,《规划》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规划实施。统筹国家与地方环境保护规划、各专项规划与《规划》的衔接、配套,建立并完善项目库,提高项目储备能力。明确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确保资金到位。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实施项目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环境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体制机制创新,提升人才发展的基础保障能力。建立健全规划实施定期通报和评估制度,适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期末评估。

  • 国务院送出六一儿童节礼物::按药品管理办法监管婴幼儿奶粉质量 ,您有何感想?

    就标题这句话,大家有什么感想啊?内容修改替楼主详细一下,大家积极参与会议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婴幼儿奶粉已日益成为广大婴幼儿的必需主食。保障婴幼儿食用安全、放心的奶粉,关系下一代健康成长,关系千百万家庭的幸福和国家民族的未来。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整治和监管力度,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升。但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依然存在,消费者对国产奶粉的信心有待增强。会议指出,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既是重大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必须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必须突出解决重点产品的质量问题,这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当前要把提升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水平作为突破口,把优质国产品牌树起来,使消费者的信心提起来。一 是制定相关政策,推进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鼓励支持婴幼儿奶粉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产业规范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二 是按照严格的药品管理办法监管婴幼儿奶粉质量,采用电子监管码等手段,做到全程可追溯。加快制定网上销售婴幼儿奶粉的监管制度。加强进口婴幼儿奶粉质量监管。三 是开展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专项行动。加强源头监管,严把准入门槛,全面清理和规范婴幼儿奶粉原料供应商和生产经营企业,坚决取缔不合格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坚决淘汰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四 是严格生产经营监管,落实企业首负责任。监督企业落实原料收购质量把关、婴幼儿奶粉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建立婴幼儿奶粉的配方和标签备案制度,严格责任追究,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五 是建立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体系,强化对市场上销售的婴幼儿奶粉的检测,公开、透明、规范发布信息。

  •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质发〔2022〕21号)印发以来,受到业界广泛关注。为加快推进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培育和创建,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了《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font=&]2023[/font]年10月 [font=&]13[/font] 日[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font][/align][b][font=黑体]第一章 总 则[/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一条[/font] 为了提升产业质量竞争力,支撑质量强国、制造强国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font=黑体]第二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组织重大质量标准基础和应用研究、开展高水平质量标准制定与应用推广、聚集和培养优秀质量标准人才的公益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质量强国建设中质量基础设施升级增效工程的重点任务。[font=黑体]第三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应聚焦产品设计、生产控制、检测试验、管理体系等影响质量的各环节,开展科学研究并组织相应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主要包括:承担质量标准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加强关键性、前瞻性、战略性质量共性技术攻关;开展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标准,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研制;解决质量创新、安全风险管控、质量治理重要问题;培养质量标准领军人才;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服务。[font=黑体]第四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面向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民生工程中对质量创新的迫切需求,在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基础软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产业基础领域,高端制造、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质量标准相关瓶颈问题。[font=黑体]第五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鼓励采用产学研用合作模式,组建跨行业、跨区域联合体。[font=黑体]第六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坚持择优支持,实行动态调整。[font=方正仿宋简体][/font][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二章 管 理[/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七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规划、创建培育、评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实施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指导政策,统筹规划实验室布局。(二)指导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创建和培育,制定实验室建设、运行与服务条件与规范。(三)负责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评审、运行评估和管理。(四)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开展质量标准研究和公益性科研成果推广应用。[font=黑体]第八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成立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推进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日常工作。[font=黑体]第九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组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拟定实验室建设发展和重点任务方向,审议实验室建设技术要求,开展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评审等。专家委员会由1名主任委员、3-5名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专家委员会任期两年。[font=黑体]第十条[/font] 中央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中央直属企业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地方企业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推荐。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部署,研究制定支持实验室建设的政策措施,推动实验室建设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发展规划。(二)对实验室申报材料的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把关。(三)协助开展实验室评审、验收及评估等工作。[font=黑体]第十一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申请、建设和运行保障由依托单位或联合体负责。依托单位或联合体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计划,明确实验室研究方向与功能定位、建设目标等内容。(二)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和发展,在人员力量、资源配置、运行机制、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后勤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三)建立本单位与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相配套的人员、项目、设备、经费等管理制度。(四)建立健全本单位与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相配套的人才培养、引进机制,组建知识与年龄结构合理、骨干人员相对固定的研究团队。(五)推荐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人员及学术委员会委员。(六)协助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日常管理,配合做好评审、验收和评估等工作。[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三章 条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件[/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十二条[/font] 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已运行两年以上的省部级实验室原则上优先推荐。[font=楷体](一)设施条件。[/font]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拥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能力。现有科研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面积在3000 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现值5000万元以上,满足科研需要。现有仪器设备测量精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验数据准确、可靠,测量能力满足实验室发展需要。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可供分析使用的数据达到一定的存储规模。[font=楷体](二)学术团队。[/font]在相关领域具有由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有能力在推动实验室发展,把握实验室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制订和批准实验室的中长期规划,审议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方面,发挥重要学术指导作用。实验室自身研究团队有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国际化视野,在质量基础和相关领域的国内或国际组织担任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保障在实验室工作时长。研究团队骨干人员相对固定,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人才引进机制健全,能够吸引、凝聚国内外优秀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后备力量。[font=楷体](三)研究能力。[/font]具有相关领域的研究实践基础,具备浓厚的研究氛围,良好的学术环境。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布局和研究重点要求。1. 近5年承担相关领域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5项或项目总金额达到2000万元。2. 在把握本领域质量标准发展现状、问题、技术关键和重大需求方面具有权威性。3. 开展并取得国际前沿的质量标准、计量检测等技术突破,解决过“卡脖子”共性质量标准瓶颈问题。[font=楷体](四)科研成果。[/font]在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仪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的研制验证、质量标准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质量共性技术、质量方面重要问题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及应用。拥有丰富的产学研用协作经验,积极向社会提供公益性质量服务活动。需具备以下条件的任意三项:1. 在质量标准技术前沿探索研究中取得具有国际影响的系统性原创成果。2. 在解决国家质量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相关重要基础原理的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集成。3. 拥有相关领域的国际领先技术成果(新技术、新设备、标准、规程、规范等),或近3年主导制(修)订相关产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部门公告发布的检验方法数不低于5项。4. 近3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15项以上,或本领域内提供质量技术服务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5. 积累有丰富的质量标准数据,能够为相关领域研究提供支撑,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font=楷体]([/font][font=楷体]五[/font][font=楷体])保障[/font][font=楷体]措施[/font][font=楷体]。[/font]实验室建设方向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推荐单位能够在机构、人员、经费、资源等方面,优先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四章 申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报[/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十三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本着自愿的原则,由申报主体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推荐单位进行初审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面向社会公示后,确定批准建设名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五章 建 设[/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十四条[/font]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的高层领导担任,政治上可靠,在科研任务组织实施、经费和条件配置、工作人员聘用等方面有自主权。[font=黑体]第十五条[/font]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应为本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知名专家,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眼光,具备组织协调技术委员会指导实验室顺利开展各项研究及应用工作的能力。[font=黑体]第十六条[/font] 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按照重点研究任务设置研究单元,研究团队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font=黑体]第十七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应按照建设目标在建设期内高质量完成原理创新、质量技术研发、标准研制、工具开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技术服务等各项任务。[font=黑体]第十八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期内,实验室每年报告建设运行情况,抄报依托单位。2年建设期结束后,实验室提出验收申请。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该实验室建设。[font=黑体]第十九条[/font] 专家委员会依据申报及验收材料,进行综合评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整改、未通过验收3种。验收通过的,经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实验室进入正式运行。整改的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整改后未通过验收的,终止该实验室建设。[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六章 运 行[/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二十条[/font] 正式运行的实验室应持续开展深入研究,研究成果应在提升本领域质量标准水平和国际影响力、促进产业链质量标准发展、破解质量标准难题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产出重大原创性成果,引领国际科技前沿方向。[font=黑体]第二十一条[/font] 实验室应当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促进开放共享。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组织国际国内学术交流、设置博士后工作站等方式,培养质量标准领域青年人才,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本领域质量标准的合作研究。[font=黑体]第二十二条[/font] 实验室应当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开展公益性质量帮扶活动,积极向社会提供质量标准服务,提高社会价值。[font=黑体]第二十三条[/font] 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font=黑体]第二十四条[/font] 实验室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实验室提出书面报告,视情况重新进行实验室评审。[font=黑体]第二十五条[/font] 实验室出现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重大学术诚信问题,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再列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序列。[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七章 评 估[/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二十六条[/font] 正式运行的实验室每年提交年度运行报告,每3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研究水平与能力、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质量标准贡献和公益性推广等方面。[font=黑体][/font][font=黑体]第二十七条[/font]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类。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对其进行通报并给予半年时间整改,整改后综合评价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序列。[font=黑体]第二十八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有关规划、政策,对正式运行且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安排一定的扶助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相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并加大宣传力度。[font=黑体]第二十九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支持正式运行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开展质量标准奖项申报评选和试点示范,支持牵头开展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支持申请承担国际标准秘书处和国家标准技术委员会工作,支持申报质量标准领域项目,鼓励实验室引领质量标准创新。[font=黑体]第三十条[/font] 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正式运行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参与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支持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b],[/b]支持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牵头开展工业和信息化行业标准编制,支持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质量标准项目,并对承担有关工程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予以倾斜。[b][font=黑体][/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八章 附 则[/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三十一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Quality & Standards Laboratory of××”。[font=黑体]第三十二条[/font]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font=黑体]第三十三条[/font]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市场监管总局: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

    [table][tr][td][align=left] 为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部署全国市场监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检查方式,对辖区内认证机构、获证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align][align=center][img=,600,154]http://www.zhaojiliang.cn/data/uploads/bdattachment/image/20180930/1538274765130394.jpg[/img][/align][align=left] 重点针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减、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认证机构;对篡改数据和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和结果,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同时,针对社会上反映的“非法认证、买证卖证、关键认证环节走过场;认证人员收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检验检测机构无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超资质认定范围检测”等“认证检测乱象”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认证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align][align=left]《通知》全文如下:[/align][align=center]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align][align=center]国市监认证〔2018〕173号   [/align][align=left]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left] 质量认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目前,认证检测活动蓬勃开展,在服务制造业、生态环境、战略新兴产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全国认证机构共计470家,有效认证证书175万张,涉及获证组织58万余家;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共计36327家,年均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76亿份。但是,目前在一些认证检测领域还存在程序不规范、有效性不高、企业获得感不强、“认证检测乱象”等问题。[/align][align=left] 为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关于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align][align=left]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认证检测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align][align=left] 认证检测工作是质量认证体系的主要载体,是国际通行、社会通用的证明各类市场主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的市场化评价工具。加强和完善对认证检测市场的监管,是发挥质量认证“传递信任,服务发展”本质属性和作用的重要保障,也是大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破除认证检测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实现行业优胜劣汰的重要意义,要把认证检测市场监管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常抓不懈,进一步落实好“放管服”改革要求,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align][align=left]二、以问题为导向,准确把握监管重点[/align][align=left]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认证检测工作的专业特点和主要流程环节,梳理分析认证检测行业的实际情况,以问题为导向,把握关键,精准定位,深入开展认证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align][align=left](一)针对管理体系、服务和一般工业品认证等自愿性认证领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以往监管中发现较多问题以及新批准的认证机构的抽查监管比例,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认证机构买证卖证的违法行为;二是认证记录与实际不符,对关键过程审核不到位;三是审核员/检查员擅自减少现场审核时间甚至不到现场;四是审核员/检查员收取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等。[/align][align=left](二)针对食品农产品认证领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获证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认证机构擅自降低有机认证标准,现场检查避重就轻,产品检测不能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种类,认证决定流于形式;二是企业伪造、冒用有机认证标志或有机码;三是有机认证基地使用禁用投入物质等。[/align][align=left](三)针对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二是认证证书撤销或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三是伪造、冒用、买卖CCC证书等。[/align][align=left](四) 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机动车检验机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在“三检合一”实施过程中,柴油货车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以及缺项漏项、重复收费等违法行为;二是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监测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符合要求等。[/align][align=left](五)针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二是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三是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align][align=left](六) 针对认可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加强监督管理,指导认可机构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检查以下不规范行为:一是超出认可证书规定的检测、校准、检验能力范围开展检测、校准和检验活动;二是不能够持续保持认可能力范围内的设备和人员能力,影响检测、校准和检验结果的有效性。[/align][align=left]三、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依法履行监管职责[/align][align=left](一)严格依法履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对辖区内认证检测活动和认证检测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并依法对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align][align=left](二)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检查方式,对辖区内认证机构、获证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认证认可综合监管平台和资质认定证书查询平台查询强制性产品、管理体系、服务、自愿性工业产品、食品农产品等认证领域的认证机构、获证企业、认证证书以及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信息,建立所属辖区认证检测市场主体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认证检测机构、获证企业),对问题频发的认证检测机构、区域、行业、产品可加大抽查权重。[/align][align=left](三)严厉查处认证检测违法违规问题,集中开展“认证检测乱象”专项整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违法违规的认证检测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减、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认证机构;对篡改数据和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和结果,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发现管理性、技术性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其整改,明确整改要求,并进行后续跟踪监督落实。[/align][align=left] 近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针对社会上反映的“认证检测乱象”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尤其要针对“未经批准非法开展认证活动;买证卖证、关键认证环节走过场;认证人员收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检验检测机构无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超资质认定范围检测”等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集中进行整治,坚定去疴除弊,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严厉打击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规范的认证检测市场环境。[/align][align=left] 其中,原计划开展的2018年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结果“双随机”专项检查工作与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一并进行。[/align][align=left]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保障[/align][align=left](一)加强领导,组织保障。要高度重视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沟通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周密部署,扎实推进。[/align][align=left](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要综合考虑辖区内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查处目标和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位、严格落实。[/align][align=left](三)加强联动,宣传引导。要结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特点,研究建立互补共治、信息传递、部门联动的认证检测市场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做好认证检测市场监管职责的承接与协调工作。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认证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align][align=left](四)健全机制,长效推进。要制定对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持续加大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一支稳定、专业的监管专家队伍,完善畅通申投诉举报途径,研究建立信用监管机制,擅于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align][align=left](五)做好总结,及时上报。要加强工作总结和交流,及时汇总分析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或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align][align=left] 市场监管总局将适时对各地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调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如实反映监管工作的进展成效、已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措施,确保监管工作质量。[/align][align=left] 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left] 2018年9月25日[/align][/td][/tr][/table]

  • 市场监管总局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发展预制菜产业的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就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促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b]一、规范预制菜范围[/b]预制菜也称预制菜肴,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等辅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预加工(如搅拌、腌制、滚揉、成型、炒、炸、烤、煮、蒸等)制成,配以或不配以调味料包,符合产品标签标明的贮存、运输及销售条件,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不包括主食类食品,如速冻面米食品、方便食品、盒饭、盖浇饭、馒头、糕点、肉夹馍、面包、汉堡、三明治、披萨等。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发展和安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预制菜原辅料、加工工艺、产品范围、贮藏运输、食用方式等要求从事预制菜生产经营活动。大力推广餐饮环节使用预制菜明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b]二、推进预制菜标准体系建设[/b](一)研究制定预制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统筹制定严谨、统一的覆盖预制菜生产加工、冷藏冷冻和冷链物流等环节的标准,明确规范预制菜食品安全要求。(二)研究制定预制菜质量标准。推动研制预制菜术语、产品分类等质量标准,加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衔接。鼓励依法制定包括产品质量、检验方法与规程等内容的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b]三、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b](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督促预制菜生产经营企业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控,严把原料质量关,依法查验食用农产品原料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切实保障预制菜产品食品安全。(二)加强生产许可管理。修订完善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提高预制菜行业准入门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食品原料、工艺等因素对预制菜实施分类许可,严格许可审查和现场核查,严把预制菜生产许可关口。(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预制菜生产经营企业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贮藏运输等环节质量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到位,形成监管闭环。组织开展预制菜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b]四、统筹推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b](一)增强优质原料保障能力。指导食用农产品原料生产集中区加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和相关设备设施投入,持续推进“第一车间”建设,提升食用农产品原料商品化和标准化水平;指导农产品种植户、养殖户科学用药,严防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风险,保障农产品原料品质安全。鼓励预制菜生产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协作关系,保证食用农产品原料来源稳定、安全可靠。(二)提升关键技术创新研发水平。鼓励预制菜企业联合科研单位开展气调保鲜、精准保鲜与品质调控等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着力解决风味衰减难题;创新非热加工、微生物控制、微胶囊包埋、营养与风味稳态化等技术工艺,减少营养成分损失,提升产品品质和口味复原度;鼓励预制菜企业使用新型产品包装材料,减少包材使用量、提升包装强度,防止食品过度包装。(三)加快先进生产工艺装备应用。鼓励研发食用农产品原料预处理关键设备,加强去皮剥壳、分选分级、清洗切割等预加工装备应用,提升原料智能化、保鲜化处理水平。推广应用适应预制菜发展的加工、包装、仓储、物流等先进设备,提升关键工艺自动化水平和生产流通效率。(四)积极营造良好产业发展环境。支持地方推进预制菜产业集聚区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提高集约化规模化效应。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预制菜品牌培育,发挥规模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开展预制菜口味、品质、营养等第三方评价活动,不断提高消费者对预制菜的安全感和满意度。[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align][align=right]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align][align=right]2024年3月18日[/align][align=right][/align](此件公开发布)

  • 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回应

    [b][b][u][font=等线]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市[/font][/u][font=等线]场监管总局回应[/font][/b][/b][font=宋体][color=#576b95]中国认可[/color][/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2022-04-02 13:50[/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点击上方[/color][/font][b][font=宋体][color=#222222][font=宋体]蓝字[/font][font=宋体]“中国认可”[/font][/color][/font][/b][font=宋体][color=#222222]关注我们[/color][/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font=宋体]检验检测行业是传递信任的行业,可以向社会和消费者证明产品或服务的信用。对于市场上出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公众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查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情况?市场监管总局[/font]3月31日召开“整治检验检测报告造假行为”专题新闻发布会,有关负责人对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应。[/color][/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意见提出,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诚信要求,扩大国内市场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font=宋体]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一级巡视员乔东说,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管理,要依据[/font][font=宋体]“谁发证,谁监管;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除市场监管部门外,还有其他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特定检验检测领域的行政许可准入制度,负责相应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font][/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南军介绍,在执法实践中,检验检测报告造假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是无资质的企业、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等非法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对于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除可以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已有针对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案例。[/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2021年,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检验检测机构违法案件1235件,同比增长23.5%,罚没金额2727.7万元,同比增长44.7%。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归集到检验检测机构名下,推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2021年,针对部分网络商户未经资质许可、以“不送样出报告”“检验检测包过”名义开展检验检测报告造假的乱象问题,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共督促1886家网络交易平台核验48万家平台内经营者资质,核查商品信息1000余万条,处置违规平台的经营者5023家,立案调查相关违法违规案件31起。[/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乔东表示,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是解决质量纠纷时的重要凭证,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不仅扰乱正常商业秩序,还可能造成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风险隐患。[/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font=宋体]对于检验检测报告,消费者如对其真伪有疑问或想查询具体报告内容,首先可以直接向出具该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咨询,检验检测报告上应已列明机构相关信息。此外,通过市场监管总局[/font][font=宋体]“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目前可查询2016年以来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的18亿份检验检测报告。[/font][/color][/font][font=宋体] [/font][align=righ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888888][font=Microsoft YaHei UI]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font][/color][/font][/align]

  • 聚焦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实施意见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落实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快新建锅炉绿色低碳转型,推动存量锅炉更新改造,持续提高锅炉运行管理水平,不断完善锅炉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监管体系。  《实施意见》指出  严把新建锅炉准入关。一是落实锅炉生产单位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确保锅炉产品符合安全、节能、环保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二是落实锅炉检验机构技术把关责任。指导各锅炉检验机构加强能效测试和检验能力建设,确保设计文件鉴定、能效测试和检验质量。三是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源头监管,制定本地区锅炉使用负面清单,完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系统。  《实施意见》明确  支持在用锅炉技术创新与更新改造。市场监管总局将积极探索特种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沙盒监管”新模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作为,对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锅炉,要引导相关单位争取科技、首台(套)等政策支持。要引导支持锅炉生产和使用单位用好现有资金渠道,开展锅炉更新改造。  《实施意见》要求  持续提高锅炉运行管理水平。锅炉使用单位全面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按照《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的要求,开展定期能效测试,提高使用环节能效管理水平。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杜绝违法使用、违章操作。运用智慧监管,提高锅炉智能化运行管理水平。支持锅炉使用单位开展运行管理示范,引导锅炉使用单位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  《实施意见》要求  持续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快《工业锅炉能效综合评价技术规范》《锅炉碳排放测试与计算方法》《生物质锅炉技术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将修订《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锅炉安全技术规程》,进一步强化锅炉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监管模式,从源头提升锅炉本质安全和绿色低碳水平。加强组织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发挥示范作用,并及时总结上报。[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市说新语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第三方检测机构谁是监管者?

    国内很多地区环保厅对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备案工作,但对于政府管理部门也存在一个疑问,检测机构为什么由环保部门监管?这本身是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事,但是本地区没有实验室,所以质量技术监督局也无法监管。可对于这种计量单位怎么样来证实数据的有效性呢!如何保证样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实验室呢?如果叫真没法实施,可是当地又没有技术力量,只能请外面有实力的有资质的公司来!人家来了立刻建成实验室这也不现实!这种矛盾如何解决呢?

  • 【讨论】从三鹿奶粉事件反思电子监管真的有用吗?

    三鹿奶粉事件的沸沸扬扬,让一度尘嚣于世的电子监管码事件淡离了人们关注的范围,现在人们更加关心那些因为服用有毒婴儿奶粉中毒的孩子们,关注谁是这个事件的始作俑者,关注三鹿集团在事件发生前后的所作所为。9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也表示,全国质检系统150多个国家级检测中心正在24小时不间断地对全国婴幼儿配方奶粉进行检测,一两天内就会有结果,并向社会全部公布。但在这里,我们还是要反问一句,这么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国家质检总局一度在食品行业强制推行的电子监管系统,在事件的整个过程中,是否起到了丝毫的防范作用呢?如果没有,那这种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可是真的需要好好进行一下推敲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一个堂而皇之的理由,就是电子监管系统具备追溯和预警功能。2007年12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对9类69种重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其中特别说明,“电子监管网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确保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数据信息的安全、可靠,积极主动做好企业入网、产品赋码、核准核销、消费查询、监管追溯、通报预警等各个环节的技术服务工作,为尽快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打击假冒伪劣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但是,在像三鹿奶粉这样重大的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当中,我们却未能发现电子监管码和电子监管网的身影,哪怕是只言片语的作用都没发现!换句话说,就是电子监管系统并不像推行它的人说的那般有效,更没有起到监管追溯、通报预警的作用。我们不知道这些有毒的奶粉是否都贴上了电子监管码,也许没有,这正是我们希望看到的,因为这至少可以让人理解为这些产品正是因为没有纳入电子监管体系,所以才没有被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如果不是这样,所有这些产品全都是所谓的赋码产品,那么电子监管的作用为什么我们压根没有看到呢?究竟是什么环节出现了问题,让这个系统失去了效果呢?亦或是这个系统本来就是一个摆设?只是为了给某些特定的群体创造一个财富的源泉?三鹿奶粉事件还在调查过程当中,我们不能擅自下任何的定论,但是在整个事件雨过天晴之后,我们希望得到一个答案,一个关于电子监管在这个事件当中所起作用的答案……[URL=http://www.oemresource.com]http://www.oemresource.com[/URL]

  • 市场监管总局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严肃查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于2022年4月至7月底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  一、充分提高认识,强化市场监管[/b]  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市场监管部门有效履职的重要基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把严厉整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作为监管的首要任务,发挥系统监管合力,推动检验检测行业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坚决破除检验检测市场乱象,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b]  二、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整治重点[/b]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当前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以问题为导向,把握关键、精准定位,深入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一)开展六大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等六个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整顿、公开通报、严肃处理,坚决防止和查处检验检测造假问题。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其他密切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风险问题较为突出的专业领域机构,也应当纳入专项整治范围。  (二)严查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情形,加大现场检查中对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抽查比例,严格追溯数据质量和真实性,严格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严格查处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方法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且处罚到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要在依职责完成处罚后及时移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跟踪进展情况。涉嫌犯罪的,要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违法案件的失信惩戒。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检验检测案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推动失信联合惩戒。  (五)实现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的无缝衔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计划开展的年度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继续实施,实施时间可与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重叠、同步,监管的重点领域可交叉、重合,持续保持对检验检测市场乱象的高压监管态势。[b]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保障[/b]  (一)加强领导,组织保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谋划,做好沟通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周密部署,扎实推进。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要综合考虑辖区内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查处目标和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位、严格落实。  (三)加强联动,宣传引导。要结合本地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特点,研究建立互补共治、信息传递、部门联动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做好检验检测市场监管职责的承接与协调工作。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  (四)健全机制,长效推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持续加大基层执法人员培训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一支稳定、专业的监管专家队伍,完善畅通申投诉举报途径,研究建立信用监管机制,积极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五)做好总结,及时上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工作总结和交流,及时汇总分析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或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于2022年8月10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及检查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上报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调研。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如实反映监管工作的进展成效、已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措施,确保监管工作质量。本次专项行动工作要结合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开展,请各地有关部门做好支持配合。  联系人:认可检测司 郑懿龙  联系电话:010-82262722  电子邮箱:  [email]zhengyilong@samr.gov.cn[/email][align=right]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4月1日[/align][align=right]  (此件公开发布)[/align]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

    [align=center][b]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b][/align][align=center][b][/b][/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333333][size=12px]信息源自:计量资讯速递[/size][/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5px][color=#333333][/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size=16px][b][font=宋体][color=#333333]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卫生健康委、气象局、国防科工局、铁路局、药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有关单位:[/color][/font][/b][/size][/align][align=left][size=15px] 计量比对是保障量值准确一致、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和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的有效手段,在计量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强计量比对工作,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size][size=15px]  [b]一、总体要求[/b][/size][size=15px]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计量工作的决策部署,以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满足新时代计量改革发展要求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分类实施、坚持统筹推进,更大激发计量比对工作活力,规范计量比对项目组织实施,强化计量比对结果使用,进一步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推动完善量值溯源体系、计量监督体系,保持量值国际等效一致,切实增强计量服务保障能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坚实计量基础。[/size][size=15px]  [b]二、健全计量比对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b][/size][size=15px]  [b](一)完善计量比对工作机制。[/b]建立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联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国家计量比对工作;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方计量比对工作;鼓励各有关部门根据本行业监管需求,组织开展计量比对工作。为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能力,可遴选确认若干符合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鼓励其在确认的能力范围内,面向社会自主组织实施计量比对项目;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团体组织实施计量比对项目,计量技术机构自愿参加。[/size][size=15px]  [b](二)健全计量比对管理模式。[/b]计量比对坚持“谁主管、谁监管,谁组织、谁监管”的原则,构建职责明确、衔接配套、务实管用的管理模式。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计量比对项目,具备相关计量能力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参加。对于其他计量比对项目,鼓励相关机构自愿参加。加强计量比对信用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串通比对结果或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实验室所在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size][size=15px]  [b](三)规范计量比对项目实施。[/b]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所在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自身监督,按照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计量比对项目组织实施的风险分析和全过程管控。鼓励主导实验室参照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建立管理体系。计量比对传递标准(样品)或参考值应当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国家标准物质;无法溯源的,可通过其他方式溯源到国际互认的校准与测量能力。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应当在计量比对开始前对传递标准(样品)进行稳定实验和运输特性实验,保障传递过程量值可控。[/size][size=15px]  [b]三、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b][/size][size=15px]  [b](四)加强计量基标准计量比对。[/b]聚焦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资源安全、生态环境、民生保障以及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具有示范性、影响力的计量标准计量比对项目,保障国内量值统一。积极争取主导和参与国际计量比对,加快校准测量能力建设,保持计量基准量值同国际等效一致。[/size][size=15px]  [b](五)加强标准物质计量比对。[/b]重点选择与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等密切相关,质量风险较高的标准物质,加大计量比对组织力度。强化计量比对在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应用、定级鉴定、标准物质监管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引导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利用计量比对结果提升技术能力,推动标准物质质量提升。[/size][size=15px]  [b](六)加强新领域关键量值计量比对。[/b]鼓励在5G、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高速铁路、生物制药、能源资源等领域探索开展数字量、动态量、极端量等计量比对,积极开展多参量在线监测、远程计量测试、自动实时监测和复杂环境等方面的关键量值计量比对,提高计量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size][size=15px]  [b](七)加强计量比对关键技术研究。[/b]根据不同专业领域要求,集成计量优势资源和力量,研究制备具有计量特性和良好重复性、稳定性的比对传递标准或样品。鼓励在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计量应用场景,研究开发新型计量比对技术和方法,促进计量比对项目扩容提质增效。积极推进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开展综合性以及专业性计量比对技术研发和应用。[/size][size=15px]  [b](八)推动计量比对结果使用。[/b]加强计量比对与其他管理制度衔接,积极推进计量比对结果向社会公布,大力推动计量比对结果采信。认可机构在实施实验室认可时要充分使用计量比对结果。鼓励各有关方面优先推荐或者选择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实验室承担计量测试任务。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标准物质定级鉴定以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参考依据之一。国家计量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暂停计量比对所涉及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要加强对参比实验室相关计量器具运行状态的风险预警分析,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为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管提供技术支撑。[/size][size=15px]  [b]四、强化计量比对支撑体系建设[/b][/size][size=15px]  [b](九)健全计量比对制度。[/b]进一步拓宽计量比对组织形式,及时总结计量比对工作实践成果,不断健全完善计量比对相关制度。根据不同专业计量比对工作特点和特殊要求,细化计量比对实施规范和监管规则,加快补充完善相关技术规范。研究制定和动态更新计量比对重点领域和项目目录。[/size][size=15px]  [b](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b]将计量比对纳入各级计量人才培养计划予以重点支持,加强计量比对专家队伍建设,培养一批精通计量比对工作的技术骨干,不断提升计量人才队伍素质。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将计量比对纳入工作考核,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教育培训和奖惩措施。注重计量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履职能力、专业技能、工作实绩等情况。[/size][size=15px]  [b](十一)构建计量比对在线服务平台。[/b]深入推进“互联网+计量比对”,推进构建全流程一体化的计量比对工作在线服务平台,强化项目需求和项目实施线上供需对接,推动各类计量比对项目通过在线服务平台实行信息归集和向社会公开发布,推进计量比对在线服务平台与其他计量信息系统互联互通。[/size][size=15px] [b] 五、保障措施[/b][/size][size=15px] [b] (十二)加强组织实施。[/b]鼓励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进计量比对工作,充分用好计量比对手段,加强经费保障,推进常态化实施和应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指导好计量比对工作实施,协调解决计量比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本意见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size][size=15px]  [b](十三)鼓励先行先试。[/b]鼓励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和行业根据不同地区特点、行业特色,探索创新符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的计量比对工作模式。鼓励政府部门创新计量比对组织方式,采取“精准比对”等方式开展精准计量监管,提高监管效能。[/size][size=15px]  [b](十四)注重宣传引导。[/b]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报道计量比对工作实践经验、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积极推广计量比对工作在线服务平台,引导社会公众查询和相关单位应用计量比对结果。[/size][size=15px]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实化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本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size][size=15px] [/size][/align][align=right][size=15px]  市场监管总局[/size][/align][size=15px]  2020年7月31日[/size][align=left][font=宋体][size=15px][color=#333333][/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5px][color=#333333][/color][/size][/font][/align]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抽检显示粽子产品总体质量良好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消息 截至目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端午节前共抽检粽子产品300批次,涉及17个省份80余家生产企业,未发现不合格产品。端午节期间还将继续抽检200批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介绍,本次监督抽检采取异地交叉方式(即抽检机构不抽取本地生产企业的产品),采样地点包括超市、商场、批发市场等,检验项目包括过氧化值、重金属、食品添加剂、致病性微生物、霉菌等近20项指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各地要在端午节期间加大对粽子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产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储存条件等的执法检查,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农村集贸市场等重点场所粽子产品的抽检力度。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示消费者,在选购、贮存、烹煮和食用粽子时,应当注意:一是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添加剂、QS标识等是否齐全;查看真空包装是否漏气涨袋、有没有变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二是对于真空包装类和速冻类粽子,购买后按照标签所示方式保存,并按照标示食用方法加工食用。散装粽子注意适量买入,最好是现吃现买,避免粽子变质。生熟粽子分开贮存,打开的粽子存放在室温下不得超过2小时。三是食用前要彻底清洗双手,冷藏或冷冻过的粽子,在食用之前应加热至中心温度达75摄氏度及以上,吃剩的粽子不应重复加热超过1次,不要食用馅料已发酸、发苦或口味不正的粽子。

  • 【聚焦三鹿】从三鹿奶粉事件反思电子监管真的有用吗?

    三鹿奶粉事件的沸沸扬扬,让一度尘嚣于世的电子监管码事件淡离了人们关注的范围,现在人们更加关心那些因为服用有毒婴儿奶粉中毒的孩子们,关注谁是这个事件的始作俑者,关注三鹿集团在事件发生前后的所作所为。9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也表示,全国质检系统150多个国家级检测中心正在24小时不间断地对全国婴幼儿配方奶粉进行检测,一两天内就会有结果,并向社会全部公布。但在这里,我们还是要反问一句,这么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国家质检总局一度在食品行业强制推行的电子监管系统,在事件的整个过程中,是否起到了丝毫的防范作用呢?如果没有,那这种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可是真的需要好好进行一下推敲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一个堂而皇之的理由,就是电子监管系统具备追溯和预警功能。2007年12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对9类69种重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其中特别说明,“电子监管网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确保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数据信息的安全、可靠,积极主动做好企业入网、产品赋码、核准核销、消费查询、监管追溯、通报预警等各个环节的技术服务工作,为尽快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打击假冒伪劣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但是,在像三鹿奶粉这样重大的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当中,我们却未能发现电子监管码和电子监管网的身影,哪怕是只言片语的作用都没发现!换句话说,就是电子监管系统并不像推行它的人说的那般有效,更没有起到监管追溯、通报预警的作

  • 渝北:“帮扶+监管” 助力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

    近日,在重庆佳质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会议室,一场现场答疑会正在召开。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检验检测领域专家,正耐心细致解答该公司工作人员的疑问。日前,该局在对辖区检测检验机构调研过程中了解到,重庆佳质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去年刚获得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资质的公司,业务开展和运行管理还处于磨合期,亟需相关部门帮扶。了解到企业难处后,该局立即从专家库中联系并邀请专家一行主动免费上门服务。现场仔细查看后,指出企业存在“高温室防止高温标识较小”“微生物实验室未开展沉降菌、浮游菌等环境项目监测”等数个问题,并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合理化改进措施。近年来,渝北区围绕“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带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检验检测行业需求不断增长,目前全区拥有市级CMA资质检验检测机构43家、国家级CMA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8家。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检验检测不规范、能力不足等问题也随之暴露。为此,该局相关负责人带队深入相关机构调研,针对发现的问题,邀请相关领域专家逐个“解剖麻雀”,找准“病因”、开具“处方”。“有相关部门的贴心帮扶,我们更有信心在渝北扎根。”重庆佳质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责人说,截至目前,该局累计帮助相关企业解决难题13个,提出整改建议25条。良好的市场秩序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管执法。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该局以检查中发现的有关线索和问题为靶向,先后查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不实报告案件5起,有力规范行业秩序,助力高质量发展。

  • 环保部印发《通知》要求公开环境监管信息

    环境污染一直是近些年来政府最为头疼的事情,而频频曝出的环境污染事故更是引发了众多市民的不满。环保部作为该项事情的重要监管部门对此也感到束手无策。日前,环保部为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监管工作,要求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据环保部网站消息,环保部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时发布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从2013年9月开始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认真做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通知》明确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细化公开内容为重点污染源基本情况、污染源监测、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排污费征收、监察执法、行政处罚、环境应急等八大类31小项,严格信息公开时限,规范信息公开方式,要求以政府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设置专门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栏目,对于少数县级环保部门建设网站确有困难的,其辖区内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应由上一级环保部门负责发布,也可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通知》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和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各方面依法获取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的权益,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同时,《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明确内部分工,细化工作职责,加强责任考核,上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指导。环境的问题不仅仅是某一个部门或者某个企业的问题,是我们全民需要关心需要考虑的重大民生问题。它关系着我们现在所生存的环境的质量,也影响着以后我们世代子孙生活的情况。环保部作为关键的监管机构应该加强监管,好好使用现代化的检测设备,揪出那些污染源,还我们一个优质的生活环境。对于这个问题,你们觉得实行力度能跟上吗?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通知

    [font=仿宋_GB23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有关单位:[/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为推动质量基础设施迭代升级,支撑质量强国建设,根据《关于推进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质发[/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2022[/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21[/font]号)和《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质发[/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2023[/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92[/font]号),现启动[font=&]2024[/font]年度实验室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具体[/font][font=仿宋_GB2312]见《[font=&]2024[/font]年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评审指南》[/font][font=宋体]([/font][font=仿宋_GB2312]附件[/font][font=宋体][font=&]1[/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材料(模版)》(附件[font=&]2[/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侯纪伟 [font=&]010-82262117[/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质量研究分院刘中华 [/font]010-58811428[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电子邮箱:[/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liuzh@cnis.ac.cn[/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zhglc@samr.gov.cn[/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font=&]4[/font]号 邮编[font=&]100191[/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附[/font][font=仿宋_GB2312]件[/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黑体][font=&]1.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2024[/font]年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评审指南[/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2.[/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材料[/font][font=仿宋_GB2312](模版)[/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font][b][font=仿宋_GB2312][/font][/b][font=仿宋_GB2312][font=&]2024[/font]年 [font=&]1[/font]月 [font=&]4[/font]日[/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此件公开发布)[/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list][/list][list][*]附件下载[*][/list][list][*][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41/0df1c9dfc35740b0beb6f258da155806.doc?fileName=%E9%99%84%E4%BB%B61%EF%BC%9A2024%E5%B9%B4%E5%9B%BD%E5%AE%B6%E8%B4%A8%E9%87%8F%E6%A0%87%E5%87%86%E5%AE%9E%E9%AA%8C%E5%AE%A4%E7%94%B3%E6%8A%A5%E8%AF%84%E5%AE%A1%E6%8C%87%E5%8D%97.doc]附件1:2024年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评审指南.doc[/url][*][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41/36bfb25883bb460b996bb577aff14523.doc?fileName=%E9%99%84%E4%BB%B62%EF%BC%9A%E5%9B%BD%E5%AE%B6%E8%B4%A8%E9%87%8F%E6%A0%87%E5%87%86%E5%AE%9E%E9%AA%8C%E5%AE%A4%E7%94%B3%E6%8A%A5%E6%9D%90%E6%96%99%EF%BC%88%E6%A8%A1%E6%9D%BF%EF%BC%89.doc]附件2: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材料(模板).doc[/url][/list]

  • 国办发文要求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环境违法违规案件高发频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有效解决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执法缺位问题。完善环境监管法律法规,落实属地责任,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一)加快完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抓紧制(修)订土壤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快完善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质等领域环境标准,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鼓励各地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制定和实施地方性法规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约束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三)抓紧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组织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四)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二、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五)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六)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七)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三、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裁量权,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八)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九)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完善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跨省域重大环境问题。研究在环境保护部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自2015年起,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市(地、州、盟)和5%以上的县(市、区、旗),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旗)开展环境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十)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四、明确各方职责任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地方保护问题。切实落实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十一)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十二)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制定财政、税收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十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环境保护人人有责,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市场监管总局部署2024年度重点立法任务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对2024年度重点立法任务作出部署,科学系统谋划立法工作。  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立法工作将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有计划有步骤推进有关立法项目。  一是  持续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提高经营主体诚信守法水平,制修订公司法配套法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  二是  持续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快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动修订禁止传销条例 同时,积极配合立法机关,继续推动已报审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早日制修订出台。  三是  持续推进“两个纲要”落地落实,推动质量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制修订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标准物质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是  持续守牢“四个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修订医疗器械管理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在推进各项重点立法任务中,市场监管总局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实提升立法质效,确保立法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回应经营主体法治新期待、满足市场监管实践新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align=center]重点立法项目列表[/align][align=center][img=重点立法项目列表.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wycimg/97189475-07a9-4baf-b15e-17e9facfe309.jpg[/img][/align][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市说新语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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