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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4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10号)

    [table=96%][tr][td][b][color=#cc000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4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10号)[/color][/b][/td][/tr][tr][td][/td][/tr][tr][td] [align=center]2010年第10号[/align] [align=center]2009年第4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公告[/alig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2009年第4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本次对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工业生产资料等29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其中,食品共抽查了6类,包括白酒、小麦粉、食用植物油、果(露)酒、水果罐头、腌腊肉制品;日用消费品共抽查了11类,包括针织内衣、羽绒服、纸杯(纸餐盒)、衣料用液体洗涤剂、室内加热器、电动食品加工器具、汽车GPS导航、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手持式个人信息处理设备、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食品用包装膜(袋);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共抽查了5类,包括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簇绒地毯、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采暖散热器、坐便器;工业生产资料共抽查了7类,包括动力用煤、金属缠绕垫片、药芯焊丝、数控系统和数显装置、电线电缆(控制电缆、电力电缆、架空绝缘电缆)、一般压力表、玻璃体温计。国家质检总局已将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特此公告。 附件:1. 白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 小麦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3. 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4. 果(露)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5. 水果罐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6. 腌腊肉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7. 针织内衣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8. 羽绒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9. 纸杯(纸餐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0.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1. 室内加热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2. 电动食品加工器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3. 汽车GPS导航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4. 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5. 手持式个人信息处理设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6. 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7. 食品用包装膜(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8.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9. 簇绒地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0.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1. 采暖散热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2. 坐便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3. 动力用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4. 金属缠绕垫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5. 药芯焊丝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6. 数控系统和数显装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7. 电线电缆(控制电缆、电力电缆、架空绝缘电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8. 一般压力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9. 玻璃体温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td][/tr][/table]

  • 【分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88号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88号公告) 2010年第88号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修订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同时废止。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88期附件.doc

  • 2011年广西药品质量公告(总第25期)

    广西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2011年广西药品质量公告(总第25期)。根据公告,2011年上半年,从全区60个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抽取42个品种87批次的国家基本药物进行全项目检验,检验合格87批,合格率为100.0%。2010年度抽验的标示广西药用植物园制药厂生产的复方丹参片(批号:100709)检验、复验均不合格。2011年广西药品质量公告(总第25期)列表 序号标示药品名称标示生产企业标示批号标示规格检品来源检验依据检验单位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备注1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颗粒南京先声东元制药有限公司60-1101030.15625g(C16H19N3O5S 0.125g与C8H9NO5 0.03125g)公馆民兴医院《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北海食品药品检验所符合规定/ 2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010055010.457g(C16H19N3O5S 0.4g与C8H9NO5 0.057g)广西翰林医药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北海食品药品检验所符合规定/ 3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山西仟源制药有限公司1004050.375g(C16H19N3O5 0.25g与C8H9NO5 0.125g)贺州市平桂管理区羊头卫生院《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北海食品药品检验所符合规定/ 4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胶囊(4:1)浙江巨泰药业有限公司20100906156.25mg ( C16H19N3O5S 125mg与 C8H9NO5 31.25mg )岑溪市中医医院《国家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第75册北海食品药品检验所符合规定/ [t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17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公告2001年第191号)

    公告2001年第191号关于公布2011年17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内生产的食品、日用消费品、工业生产资料等17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 白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 葡萄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 黄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4. 果酒、配制酒(露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5. 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6. 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酱卤肉制品、腌腊肉  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7. 液体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8. 针织内衣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9. 卫生巾(含卫生护垫)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0. 机动轮椅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1.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2. 电动工具(电钻、电锤、角向磨光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3. 电加工机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4. 永磁直流电动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5. 砂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6. 高速旋转式压片机/旋转式压片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7.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17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公告2001年第191号关于公布2011年17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内生产的食品、日用消费品、工业生产资料等17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 1. 白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 葡萄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 黄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4. 果酒、配制酒(露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5. 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6. 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酱卤肉制品、腌腊肉  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7. 液体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8. 针织内衣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9. 卫生巾(含卫生护垫)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0. 机动轮椅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1.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2. 电动工具(电钻、电锤、角向磨光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3. 电加工机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4. 永磁直流电动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5. 砂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6. 高速旋转式压片机/旋转式压片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7.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分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2010年第4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168号公告)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2010年第4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168号公告) 2010年第168号 关于公布2010年第4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2010年第4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本次对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工业生产资料等29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其中,食品共抽查了5类,包括小麦粉、食用植物油、肉制品、灭菌乳、食品添加剂(碳酸钠、碳酸氢钠);日用消费品共抽查了9类,包括羽绒服装、羊绒衫、针织内衣、纸巾纸(含湿巾)、轮椅车、插座、汽车用GPS导航仪、汽车用制动器衬片、轻型载重汽车轮胎;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共抽查了5类,包括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纤维板、采暖用散热器、陶瓷坐便器、通用水泥;工业生产资料共抽查了10类,包括数控系统和数显装置、阀门、高速旋转式压片机/旋转式压片机、永磁直流电动机、不锈钢焊条及碱性碳钢焊条、镁碳砖、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一般压力表、出租汽车计价器。国家质检总局已将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特此公告。附件: 1. 小麦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 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3. 肉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4. 灭菌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5. 食品添加剂(碳酸钠、碳酸氢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6. 羽绒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7. 羊绒衫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8. 针织内衣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9. 纸巾纸(含湿巾)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0. 轮椅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1. 插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2. 汽车用GPS导航仪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3. 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4. 轻型载重汽车轮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5.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6. 纤维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7. 采暖用散热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8. 陶瓷坐便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9. 通用水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0. 数控系统和数显装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1. 阀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2. 高速旋转式压片机/旋转式压片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3. 永磁直流电动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4. 不锈钢焊条及碱性碳钢焊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5. 镁碳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6.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7. 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8. 一般压力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9. 出租汽车计价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公告168(附件).rar

  • 【分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2010年月饼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101号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2010年月饼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101号公告) 2010年第101号 关于公布2010年月饼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2010年月饼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本次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87家月饼生产企业的596种产品。依据《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2007、《月饼》GB 19855-2005、《糕点、面包卫生标准》GB7099-2003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涉及健康安全的酸价、过氧化值、总砷、铅、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安赛蜜、甜蜜素、铝的残留量、脱氢乙酸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计数、黄曲霉毒素B1等16个质量指标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有578家企业生产的587种产品符合标准要求,9家企业生产的9种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主要不合格项目是菌落总数、霉菌计数和苯甲酸、铝的残留量。其中,被抽查到的109家大、中型企业的月饼质量持续稳定(附件)。针对本次月饼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处理。特此公告。 附件:2010年月饼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产品及其企业 名单 http://www.aqsiq.gov.cn/zwgk/jlgg/zjgg/2010/201009/t20100915_155433.htm

  • 【分享】关于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  告2011年 第19号关于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事宜的公告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业已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依据《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令第79号的规定,现就《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3月1日起,凡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其他类别药品的生产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  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企业(车间),在上述规定期限后不得继续生产药品。  二、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更新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各类管理软件并验证和试运行,组织开展企业员工培训。相关工作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药品生产企业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但尚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应在原《药品GMP证书》期满前六个月,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自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符合要求的,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其他类别药品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收回《药品GMP证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网站上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证书》延续情况予以公示。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2011年3月1日起受理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申报要求提出的认证申请。经检查认证符合要求的,核发新编号的《药品GMP证书》。2011年3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申请,按原规定完成认证工作并核发《药品GMP证书》,其有效期最长至本公告第一项规定的实施期限。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公布2011年月饼产品质量 专项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中秋节前组织对月饼产品质量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本次月饼产品质量专项抽查结果已通知被抽查企业和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针对抽查中反映出的主要质量问题,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已责成有关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特此公告。附件:2011年月饼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结果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启用电子计量检定证书的公告

    [color=#444444]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政务服务”的重要决策部署,让计量数据多跑路,让企业群众少跑腿,提升计量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市质监局建设完成了《北京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公共服务系统》,实现了计量检定证书的电子化。自公告之日起,北京市启用电子化计量检定证书,电子化计量检定证书及其打印件与原纸质计量检定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北京市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可依托《北京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公共服务系统》开展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台账维护、网上报检和检定证书的下载工作。[/color][color=#444444]  特此公告。[/color][align=right]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11月8日[/align]

  •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婴儿配方奶粉等37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2011年第155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婴儿配方奶粉等37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2011年第155号)

    关于公布2011年37类产品质量  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2011年第1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工业生产资料等37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1/201111091502_329333_1641058_3.jpg

  • 【分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11 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11 公告) 2011年第11号 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制体系,推动生产许可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检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5号)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管理规定》共8个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真遵照实施,依法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管理规定.doc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doc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doc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doc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管理规定.doc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管理规定.doc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规定.doc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doc

  • 关于公布2011年絮用纤维制品(枕头/被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内生产的絮用纤维制品(枕头/被子)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特此公告。

  • 2016年第27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发布:GB/T 19001-2016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2016年第27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发布:GB/T 19001-2016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   告2016年第27号关于批准发布《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等163项 国家标准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等163项国家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2016年12月30日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1/201701041723_01_1638724_3.jpg

  • 【分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 2011年第4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 鉴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重,世界上众多国家和地区也在不断加强防范措施,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二、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报检时应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原产地证明。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对进口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口;不合格的,要按规定予以公布。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按规定对所有日本输华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 四、日本食品的进口商应按照要求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日本输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或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五、从日本进口水产品(HS编码:0302110000-0307999090,1212201010-1212209090,1603000090-1605909090)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中注明如下信息:在"产地"栏中注明水产品原料养殖地区所在县名称或捕捞区域及其联合国粮农组织渔区编号。在"运输路线"栏中注明加工厂地址及产品运输路线,日本境内运输的,须注明途经县名;经海运的,须注明启运港口。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 【原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的公告》 2008年第99号 [size=2][B]关于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的公告[/B][/size]遵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的规定,为了促进企业提高质量,避免各种重复性的检查,减轻企业负担,从2000年开始,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实施了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企业获得免检,需自愿申报,产品必须达到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质量保障体系健全等条件,经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后,才能确定为免检产品。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定期报告质量状况。质检总局每年组织对免检产品开展国家监督抽查,实施严格监管,确保产品质量。鉴于近期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部分企业生产的个别批次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检出不同含量的三聚氰胺,考虑到食品的特殊性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因素的复杂性,为进一步加大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食品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经研究决定,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从即日起,停止所有食品类生产企业获得的国家免检产品资格,相关企业要立即停止其国家免检资格的相关宣传活动,其生产的产品和印制的包装上已使用的国家免检标志不再有效。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2012年第20号公告)

    关于公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内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本次共抽查了天津、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89家企业生产的160种产品。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蛋白质、脂肪、亚油酸、a-亚麻酸、亚油酸与a-亚麻酸比值、终产品脂肪中月桂酸和肉豆蔻酸(十四烷酸)总量、反式脂肪酸、芥酸含量、碳水化合物、乳糖占碳水化合物总量比、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1、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B12、烟酸、叶酸、泛酸、维生素C、生物素、钠、钾、铜、镁、铁、锌、锰、钙、磷、钙磷比值、碘、氯、硒、水分、灰分、杂质度、铅、硝酸盐、亚硝酸盐、黄曲霉毒素M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阪崎肠杆菌、沙门氏菌、三聚氰胺、胆碱、肌醇、牛磺酸、二十二碳六烯酸与总脂肪酸比、二十碳四烯酸与总脂肪酸比、二十二碳六烯酸(22:6 n-3)与二十碳四烯酸(20:4 n-6)的比、长链不饱和脂肪酸中二十碳五烯酸(20:5 n-3)的量与二十二碳六烯酸的量的比等5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经检验,本次抽查的160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所检项目均符合标准的规定。特此公告。附件: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http://www.aqsiq.gov.cn/zwgk/jlgg/zjgg/2011_1/201202/t20120210_208300.htm附件请大家到网站下载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 2011年广东省中小学生校服产品专项监督抽查质量状况公告

    为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对中小学生校服产品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现依法将监督抽查质量状况公告如下:  一、检验结果  本次共抽查了广州、深圳、珠海、佛山、顺德、江门、湛江、茂名、中山、肇庆、惠州、东莞、清远、韶关、汕头、梅州、揭阳、潮州、河源、云浮、汕尾等21个地区104家企业生产的279批次产品,经检验,合格265批次,产品抽样批次合格率为95.0%,剔除5批次仅标识不合格产品,实物质量合格率为96.8%,比2010年提高了5.5个百分点。  二、质量概况  本次抽查依据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对中小学生校服产品的标识、纤维成分含量、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耐水色牢度、耐摩擦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耐洗色牢度、耐光色牢度等10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和判定。不合格项目包括:标识(7批次)、纤维成分含量(5批次)、色牢度(4批次)、甲醛含量(1批次)、pH值(1批次)。  1、标识不合格的情况主要有四点:一是没有标注制造者/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二是未标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产品质量等级、安全类别,或标注不正确;三是没有严格按标准规定标注服装号型;四是产品洗涤方法标注不正确。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不了解标准对标识的要求。

  • 【转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征集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信息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征集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信息的公告》2008年第109号 2008年第109号 关于征集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信息的公告 根据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关于充分利用社会检测资源,开展乳品中含“三聚氰胺”检测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已于2008年10月2日在质检总局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了385家经核实的《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为使乳品企业能够得到更加方便快捷的检测服务,国家质检总局决定,面向社会征集已公布《名录》之外的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信息。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对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的要求1. 第三方的食品检测机构;2. 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3. 具备相应的检测场地、设备、人员和经验;4. 能够按照高效液相色谱法、液相色谱-质谱法、[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中的一种或多种检测方法开展“三聚氰胺”的检测。二、报送信息的内容和方式1. 凡满足“一”中要求的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可填报《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申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报送检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 凡满足“一”中“1、3、4”条件的食品检测机构也可向检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申报表》,并同时向其提出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申请。三、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1. 对提出申报的满足“一”中要求的检测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审核;2. 对提出申报的满足“一”中“1、3、4”要求的检测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尽快安排对其进行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并审核,免收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费用;3. 对通过审核的检测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报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4. 对愿意承担“三聚氰胺”检测的食品检测机构,凡条件和能力尚有欠缺的,检测机构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请求技术指导,以便尽快满足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的要求。四、对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负责审核所属的满足“一”中要求的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通过审核的报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五、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信息发布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送的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信息将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的《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名录》中及时予以公布,供乳制品生产企业和消费者选择使用。六、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络方式联 系 人: 谢澄 李文龙 联系电话:010-82262771 82262769传 真:010-82260763 82260761Email :xiec@cnca.gov.cn liwl@cnca.gov.cn 附件:见下面链接.http://www.aqsiq.gov.cn/zwgk/jlgg/zjgg/2008/200810/t20081005_91932.htm

  • 安徽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公告项目编号 :AH-H20131031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现以公开招标方式,对安徽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进行政府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1、采购内容:第1包 : 全自动凝胶净化系统; 第2包 : 全自动固相萃取仪; 第3包 : 高效液相色谱与串联质谱联用仪; 第4包 : 氨基酸分析仪; 第5包 : 燃烧定氮分析仪; 第6包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第7包 : 面筋数量和质量测定系统等; 第8包 : 清洗消毒机等; 第9包 : 流动检测实验室 。2、投标人资格要求: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www.ahzfcg.gov.cn) 通过网上注册、盖章确认并按规定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其他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3、标书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查看下载。招标文件如果有更正说明,将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请予以关注。4、投标保证金金额及缴纳时间:投标保证金 第1包 : 5000元 ,第2包 : 5000元 ,第3包 : 5000元 ,第4包 : 5000元 ,第5包 : 5000元 ,第6包 : 5000元 ,第7包 : 5000元 ,第8包 : 5000元 ,第9包 : 5000元 。请在2013年12月20日前转到下述银行账户(以银行受理时间为准)并向我中心填报“供应商投标通知函”(格式见附件)。5、投标截止时间:2014年01月09日9时。6、开标时间、地点:2014年01月09日9时,在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省财政厅综合服务楼6楼609室进行开标,供应商请于开标当日8时至9时统一到609室递交投标文件,届时请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准时参加。项目联系人:周泽全 联系电话:0551-65101631传真:0551-65101634 邮编:230061详细地址: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安徽省财政厅综合服务楼5楼504室银行户名: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科技支行账号:2071012080080150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2013年12月10日

  •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全国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关于公布2011年全国塑料购物袋产品  质量联动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精神,加强对生产领域“限塑令”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了全国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现将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抽查主要依据GB 21660-2008 《塑料购物袋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GB/T 21661-2008《塑料购物袋》等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对抽查的塑料购物袋产品的标识、最小厚度、印刷质量、提吊试验、跌落试验、漏水性、封合强度、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脱色试验等项目进行了检验。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48家企业生产的355批次塑料购物袋产品。其中,合格产品238批次,不合格产品117批次,产品抽样合格率为67.0%。不合格产品中有90批次产品标识不合格;有35批次产品最小厚度不合格;有38批次产品印刷质量不合格;有5批次产品提吊试验不合格;有5批次产品跌落试验不合格;有12批次产品漏水性试验不合格;有8批次产品封合强度不合格。同时,本次抽查还对113批次食品用塑料购物袋的卫生指标进行了检验,有3批次产品蒸发残渣(醋酸)不合格;有1批次产品蒸发残渣(乙醇)不合格;有1个批次产品脱色试验(浸泡液)不合格。  国家质检总局已将本次全国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了相关部门,并已责成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限期整改。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 2011年广东省电子镇流器、纺织品服装等10种产品专项监督抽查质量状况公告

    为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对电子镇流器等10种产品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现依法将监督抽查质量状况公告如下:  一、检验结果  本次共抽查682家企业生产的电子镇流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LED路灯及光源控制器、电源适配器、声频功率放大器、视盘机、女士服装、休闲服装、丝光棉制品、家庭纺织用品、等10种产品共806批次,检验合格619批次,不合格187批次,产品抽样批次合格率为76.8%,剔除仅标识不合10批次,产品实物质量合格率为78.0%。各种产品的检验结果见下表:序号  检验产品  检验批次  合格批次  不合格批次  产品抽样批次合格率(%)  1  电子镇流器  79  71  8  89.9  2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89  55  34  61.8  3  LED路灯及光源控制器  41  30  11  73.2  4  电源适配器(含不间断电源)  50  43  7  86.0  5  声频功率放大器  30  21  9  70.0  6  视盘机  75  53  22  70.7  7  女士服装  121  80  41  66.1  8  休闲服装(除丝光棉制品外)  121  76  45  62.8  9  丝光棉制品  100  99  1  99.0[t

  • 【分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52号公告)

    关于公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公告 为规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工作,完善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法制体系,推动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现予以公布。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认真贯彻实施,依法加强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附件: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公告2011年第52号_附件_工作规范.doc公告2011年第52号_附录_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xls

  •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2011年第三季度食品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为保障我省食品安全,规范生产、引导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开展了2011年第三季度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第二部分)予以公布。  2011年第三季度对乳制品、饮料、啤酒、蔬菜制品、小麦粉、食用植物油、水果制品、炒货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瓶(坯)、啤酒瓶等11类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共计抽查950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含小作坊)生产的1276批次样品,合格1154批次,样品平均批次合格率为90.4%。  对本次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已责成相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了处理。特此公告。  附件:1、饮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2、蔬菜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3、小麦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4、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5、水果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6、炒货及坚果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7、淀粉及淀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8、乳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 【分享】《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75号公告)

    [table][tr][td][size=4][b][color=#cc000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75号公告)[/color][/b][/size][/td][/tr][tr][td][size=4][/size][/td][/tr][tr][td][size=4] 2010年第75号 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公告如下:(一)肉制品、饮料、罐头、冷冻饮品、酒类(此前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生产许可审批发证的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和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size] [/td][/tr][/table]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己二酸、油酸和二氧化氯监管工作的公告》

    关于己二酸、油酸和二氧化氯监管工作的公告 根据卫生部决定,己二酸可作为食品用香料和酸度调节剂生产经营和使用,油酸可作为食品用香料和乳化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稳定态二氧化氯可作为防腐剂和食品用消毒剂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上述物质不再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详见附件)。请相关生产企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http://www.tbt-sps.gov.cn/sites/datacenter/webarticle/_layouts/images/icgen.gif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己二酸、油酸和二氧化氯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1191号).pdf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 2012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AQI技术规定

    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 2012年 第7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大气污染,现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  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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