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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相关的资讯

  • 美国食品安全法的制度创新
    食品安全法的宗旨   2011年1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总统签署了《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该法对1938年通过的《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进行了大规模修订,可以说是过去七十多年来美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领域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用美国零售制造商协会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潘贝利的话来说,"这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将有助于FDA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权力,通过预防的战略加强国家食品安全体系,重铸美国民众对所供应食品安全的信心。"   本次修法的重中之重旨在授予美国负责大部分食品与药品安全监管的机构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以更大的监管权利,加强其对美国本土生产的食品及进口食品的安全监管,以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避免出现像以前那样,等安全事故发生后再来考虑如何应对。该法出台之前,根据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P)的最新统计资料显示,美国每年有4800万国民(也就是说每6个美国人当中就有1个人)生病,12.8万人入院治疗,其中有3000人是死于食品导致的疾病。疾病医疗支出对美国公共卫生来说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负担,而由于食品不安全导致疾病或死亡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预防的。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及广大民众酝酿、推动改革旧法,加大FDA的监管权力,防范大规模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保障美国民众的健康。食品安全事关每一个公民的健康,所以该法在国会参众两院投票时分别以73:25和215:144的多数票通过。   食品安全法的五大创新   在美国立法机关看来,如果全球食物链中的每个生产者对存在致病风险的环节认真对待并且承担起真正的责任来,食源性疾病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预防、避免的。根据新法,FDA将拥有更多保证食品安全的预防性举措以及更加清晰的监管架构来改善以往食品安全领域监管之不足。具体说来,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该法在以下五个主要方面进一步加强了监管、对相关监管机构的权力进行了重新整合,并且在一些领域进行了制度创新。   第一、食品安全预防控制方面。该法首次明确FDA在食品供应方面拥有广泛的、预防性控制措施有权进行立法。   第二、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和执法。该法认为对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设施进行检查是让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卫生承担起责任的重要途径,因此,该法明确规定FDA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设施进行检查的频率应当不断提高。这种检查包括对出口美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国内存在高风险的美国食品加工、生产企业,法律规定新法实施后FDA将至少每5年要进行1次检查 对国内不认为存在高风险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至少在新法颁布实施后,每7年要进行1次检查 对于出口美国的外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新法规定FDA局长必须在新法实施后一年内视察的外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少于600家,并且在此后5年时间内,每一年视察的外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总数至少是前一年的2倍以上。在过去,FDA极少对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农场进行检查,最多每10年对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巡视,而更多食品加工厂则是从来没有进行过巡视 此外,新法规定FDA在对这些企业进行检查、运用监测资源时要注意采用以监测风险为工作基础,在进行检查时尽量采用创新手段。   第三、进口食品安全方面。向美国出口食品的国家多达150个,根据新法,FDA拥有确保进口食品达到美国标准,并确保对美国消费者来说是安全的权力。例如,首先,该法第一次规定,食品进口商必须确保他们的外国食品供应商拥有足够的预防性控制措施来保证食品安全 其次,FDA将授权第三方稽查机构或人士来证实外国食品生产企业的设备达到美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再次,对于存在高风险的食品,FDA有权要求相关进口食品在进入美国境内时具备可信赖的第三方认可证明。?此外,为了对外国食品出口企业进行检查,法律还配套了一些另外的资源。最后,对于那些拒绝接受美国检查的外国食品出口企业,其出口到美国的食品FDA将有权拒绝其进入美国国境。   第四、问题食品及时应对方面。该法首次规定,FDA对所有问题食品都有权进行强制召回。不过,FDA期望这种强制召回权仅只在食品生产企业很大程度上没有按规定遵守自愿召回问题食品时,才动用该项权力。   第五、加强国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合作方面。该法对目前美国联邦、各州、地方、领地、部落地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之间及其与外国食品安全监管之间合作重要性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充分重视,重视这种国内各相关机构及国外相关机构之间合作的目的只有一个:确保公共健康目标的实现。例如,该法第二编第209章就明确要求FDA加强对联邦各州、地方、领地及部落地区食品安全官员的技能培训。   食品安全体系的完善   为了尽快建立起以预防为主的新的食品安全体系,该法中明确要求一些监管机构尽快行动起来,就新授予的权力准备更加详细的管理规定及指导性文件,比如该法对于如何实施问题食品强制召回权就有非常详细的要求,同时要求监管机构在实施这些新的要求时广采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建议。   综合考察新法,可以发现该法将FDA推到了预防食品安全发生的最前线,使得FDA对食品安全的管理领域扩大至80%(不包括由美国农业部管理的肉类和家禽产品)。比如,新法授权FDA就食品供应领域制定综合性的、以科学为基础的预防性控制措施,如前面提及的问题食品强制召回权,以及扩大FDA在食品产销及使用记录方面的权力等。根据该法,食品企业必须落实FDA制定的强制性预防措施,并且要执行强制性的农产品安全标准。在农产品安全领域,FDA将起草一套规则,就水果及蔬菜的安全生产和收获制定最低标准的科学标准,与此同时,还就涉及食品生产的土地改良、工人的健康及卫生、食品包装、温度控制、水利用等其他问题制定统一操作规范。对于食品企业来说,他们将必须制定书面的预防性安全控制方案,该方案必须涉及对相关安全控制措施落实的监督,同时,该方案还必须明确必要时该食品企业可以采取的整改行动。
  • 科技部成立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咨询专家组
    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建立国家创新调查制度的要求,为促进创新调查工作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科技部决定成立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咨询专家组,负责对建立国家创新调查制度的顶层设计、重点任务部署、创新活动统计调查方案制定和创新监测评价报告等提供咨询和建议,并接受委托开展政策调研和战略研究等相关工作。   在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工作组成员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科技部聘任王元等16名同志为咨询专家组专家(名单见附件)。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和支持咨询专家组的工作。   附件: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咨询专家组专家名单   组 长:王 元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常务副院长   副组长:齐 让 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副主任   穆荣平 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 所长   成 员:(按姓氏笔划排序)   马名杰 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 副部长   王 毅 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 副所长   王忠明 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 常务副会长   邓璇玲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 副秘书长   何 平 北京师范大学 教授   何 颖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所长   宋卫国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研究员   姜培学 清华大学工程热物理所 所长   柳卸林 中国科学院大学 教授   赵彦云 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 教授   梁 正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副教授   阎 宏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部门副主任   察志敏 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 副总队长   科 技 部   2014年10月17日
  • 半导体设备进口创新高,制度型开放成果斐然
    2017年3月,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两项关于贸易的行政令,聚焦美国贸易逆差问题,并为未来贸易政策调整铺路。同年4月,中美领导人会晤并提出了“100天计划”来重新平衡美国贸易顺逆差。之后,美方一意孤行对华开启了一系列贸易调查。至此,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加深,并演变为贸易战,对各行业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其中,半导体作为产业发展的制高点,更是首当其冲,受到了深刻的影响。向制度型开放转型,扩大开放再出发面对美国为首的西方集团的打压和限制,需要的是扩大开放,而不是“闭关锁国”。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制度型开放”的新表述。会议要求,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要适应新形势、把握新特点,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制度型开放的重要内涵之一就是在学习规则和参与规则制定的过程中,更多用市场化和法治化手段推进开放。2018年6月,出台新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资限制性措施缩减了近四分之一;当月,发布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在文化、资源、种业、电信等领域进一步扩大开放;12月,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减少177条,压缩幅度达54%,实现非禁即入;当月,人大审议的外商投资法(草案)进一步加大对外商投资权益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今年,我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第一单——《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7月26日发布,将于8月26日起施行。负面清单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动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主要体现在4个“新”,采用新模式、引入新规则、开放新领域、达到新水平。制度型开放有利于中国更好地对标国际规则,这既是中国进一步以开放促改革的需要,也是中国越来越深入融入全球化、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制度型开放成果斐然随着制度型开放的有序推进,我国在进出口上取得了巨大成果。特别是半导体产业更是越来越融入全球化中,作为半导体产业的支撑,半导体设备进口再创新高。去年,中国大陆首次成为新半导体设备的最大市场,销售额增长39%,达到187.2亿美元。海关数据显示,上半年我国累计进口半导体设备多达12225台,金额约917亿元。其中,上半年我国进口日本的半导体设备数量和金额最多,达3719台,台数占比约30%,进口金额达324亿元,金额占比约35%,设备均价约872万元/台。日本进口设备无论是数量还是金额均远超第二名。我国从日本进口前四大品类分别为其他制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的机器及装置(15%)、制半导体器件或IC的氧化扩散等热处理设备(14%)、制造半导体器件或IC的等离子体干法刻蚀机(12%)和制造平板显示器用的分布重复光刻机(10%)。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的制度型开放成果斐然。
  • 确保水质监测客观准确 浙江兰溪创新实施水质“飞行”检查制度
    p   这两天,浙江省兰溪市治水办工作人员分组奔赴部分乡镇(街道),随机采集了一些河流断面水样,并送环保监测站进行检测。这是近期兰溪刚刚实施的水质“飞行”检查制度,旨在避免极少数乡镇(街道)采取临时调水措施,应对定期水质监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6a67cc64-0a52-487c-af7c-c90a288b02f2.jpg" title=" 水质监测 飞行检查.jpg" / /p p   “一直以来,第三方水质监测都是每月定期开展,我们发现,这样的定期检查制度存在一定的漏洞。”兰溪市治水办专职副主任吴胜忠说,他们发现,为了应对每月的水质监测,个别乡镇(街道)存在临时放水调剂监测河道水质的情况。“这样就影响了我们掌握水质的真实情况。” /p p   水质“飞行”检查就是为了确保水质监测的客观准确,也是对第三方水质监测的一种有力补充。水质“飞行”检查如何开展?据吴胜忠介绍,每两个月,市治水办督查部将组织若干工作小组赴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采集1条河道的1个断面水样,并统一送市环保监测站检测。 /p p   “飞行检查过程中实行三个原则,即不定时间、不打招呼、直奔现场。”吴胜忠说,不仅采样是随机的,检查后的结果也将得到充分运用。水质“飞行”检查结果将被纳入《兰溪市2018年度生态廊道、“五水共治”、河长制工作双月考核办法》,检查结果为Ⅱ类以上水质的断面所在乡镇(街道)在考核中将得到加3分奖励,监测结果未达到水环境功能区目标的会被扣2分,监测结果为V类水的将被扣3分,劣V类反弹的则会被扣5分,这样能督促乡镇(街道)抓好长效治水。 /p p   同时,实施水质“飞行”检查制度还有一大好处,就是通过检查,可以倒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充分利用前期建立的水环境管理中心,及时监测辖区水质,充实水质动态数据库,更加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水质问题”,落实精准治水,严防水质反弹。 /p p   据了解,4月份,兰溪省控以上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了100%,其中国控兰江将军岩断面达到Ⅱ类水质,44条小流域全部剿灭Ⅴ类以下水质,其中,Ⅲ类水质达到30条、Ⅱ类水质达到13条。 /p
  • 赛默飞:光电直读光谱90年,创新与品质引领前行
    赛默飞光电直读光谱技术已有近90年的发展历史。一直以来,ARL 光电直读光谱仪始终引领着金属光谱分析领域的质量标准。精准性高、稳定性优、可靠性强、耐用性久已成为ARL 光电直读光谱仪的关键特质。Thermo Scientific™ ARL™ iSpark Plus 光电直读光谱仪正是将这些宝贵特质与我们的经验和技术创新结合起来,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新一代高价值的分析解决方案。ARL iSpark Plus 光电直读光谱仪的元素分析范围广,可以有效满足当前和未来的应用需求。无论是原材料检测、中间品分析、还是成品质控,它都是得力的分析工具。即便是在年复一年的高强度工作状态下(7x24 小时),ARL iSpark Plus 光电直读光谱仪的性能依然可以始终如一地稳定。Thermo Scientific™ ARL™ iSpark 8860 Plus光电直读光谱仪作为一个持续创新者,赛默飞ARL品牌一直致力于通过技术的不断变革和提升,来更好地满足客户对于检测精度和检测效率的追求。成功地进行样品激发,是光电直读光谱仪实现高精度和高效率元素分析的关键第一步。而要达到高效充分的激发效果,就需要对用于激发的火花进行高精度的控制。基于这一理念,赛默飞ARL iSpark Plus光谱仪创新地采用以下技术:(1) intelliSource,电流控制的双电流源(即双CCS),可以实现火花形状的高度灵活性和重现性。从而保证了针对不同类型样品进行激发的灵活性。(2) 矢量火花形状定义,可以实现高达200A电流和2500 µs单火花持续时间。使得不同类型样品都能够被充分地激发,从而有助于提升检测精度和效率。(3) 火花短路技术 (DISC) 极大提升火花的重复性。从而提升了激发效果的一致性,最终有利于保证检测精度的重复性。在着手从光谱仪检测工作的源头进行提升的同时,赛默飞ARL iSpark Plus光谱仪又在检测工作的终端进行了一系列技术创新,以进一步提高检测精度和检测效率。在精度提升方面,采用以下技术:(1) 超低噪声、时闸差分积分器,支持 PMT 暗电流和电子偏移扣除;(2) TGA(时闸采集),2 - 6000 μs 的超高精度 (100 ns) TRS(时间分辨光谱);(3) DESIRE(扩散器火花强度去除)算法,有效提高精准度。在效率提升方面,采用以下技术:(1) SSA (单火花采集)和 贮存;(2) FAST(灵活采集启动/停止)算法,用于采集单火花强度的最优子集;(3) 在满足常规质量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需求之外,为了更好地适应中国钢铁行业转型和产品升级的发展趋势,赛默飞ARL iSpark Plus光谱仪又成功地推出了“超低碳/氮/氧分析”功能和“高级夹杂物分析”功能,从而能够帮助客户通过对“生产过程的有效控制”,平稳生产流程,确保产品品质,提升生产效益。“高级夹杂物分析”功能可以分析样品中的不同夹杂物的种类、尺寸和数量,而且,该项功能是在正常元素分析期间进行夹杂物分析,不产生额外的分析时间,保证了生产效率不受任何影响。(供稿人:赛默飞化学分析事业部智能制造与过程分析主量元素分析团队)
  • 创想仪器携直读光谱仪参加2020全国创新耐磨材料专题论坛
    2020年11月8日,创想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带上直读光谱仪及X荧光光谱仪抵达云南昆明,到此参加“2020年全国创新耐磨材料及陶瓷金属复合磨辊专题高峰论坛”。参会代表对于创想仪器的直读光谱仪及台式X荧光分析仪都进行咨询及详细了解。此次会议以“提高超耐磨材料共性关键技术、推动抗磨工程的学术繁荣、技术创新与产业进步”为主题,广邀专家及学者到场,做专题报告,技术交流及问题解答。把脉我国耐磨材料行业的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交流超耐磨材料领域的科技创新和应用成果,推动超耐磨材料的学术繁荣、技术创新与产业进步;解决陶瓷金属复合磨辊疑难杂症。此次大会主要是为了促进先进耐磨材料创新发展,提高关键耐磨件的耐磨性能,切实解决电力、矿山、建材、砂石、冶金等行业耐磨材料不耐磨的问题;推动耐磨材料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解析现状,启发思维,引领耐磨材料及抗磨技术的发展方向,加强政产学研用合作及企业间的经验共享。那同样的,为了加强会议的能效,此次会议举办方也邀请到行业内的学者、专家、企业领导来分享各自的理念及企业经营经验,同时开展丰富的交流讨论,为切实的将我国抗磨工程事业向前快速发展。耐磨,一方面与材质的物理性能有关,但是更多的也和铸造材料的元素成分相关。为切实贴合陶瓷金属复合辊专题,创想仪器带来了X荧光光谱分析仪,展示给与会代表,X荧光光谱仪利用X荧光技术,能检测非金属材质,满足客户的检测需求。GLMY创想仪器所生产销售的系列直读光谱仪,X荧光光谱仪系列,系列碳硫仪等分析检测仪器,都可谓企业的生产提供了高效的检测分析。公司将持续努力,为企业的生产检测提供着自己的力量。文章来源:创想仪器
  • 推进高校薪酬制度改革!国家六部委联合发文
    日前,教育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到,切实保障高校教师待遇,吸引稳定一流人才从教。  推进高校薪酬制度改革。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扩大高校工资分配自主权,探索建立符合高校特点的薪酬制度。探索建立高校薪酬水平调查比较制度,健全完善高校工资水平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调整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高校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并向高层次人才密集、承担教学科研任务较重的高校加大倾斜力度。高校教师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落实高层次人才工资收入分配激励、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等政策规定。鼓励高校设立由第三方出资的讲席教授岗位。  完善高校内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落实高校内部分配自主权,高校要结合实际健全内部收入分配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向扎根教学一线、业绩突出的教师倾斜,向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倾斜,向从事基础前沿研究、国防科技等领域的教师倾斜。把参与教研活动,编写教材案例,承担命题监考任务,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就业、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学生社团、竞赛展演等情况计入工作量。激励优秀教师承担继续教育的教学工作,将相关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不将论文数、专利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直接挂钩,切实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把握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时代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焦高校内涵式发展,以强化高校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为首要任务,以提高教师专业素质能力为关键,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科研创新能力、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师资保障。  2.目标任务。通过一系列改革举措,高校教师发展支持体系更加健全,管理评价制度更加科学,待遇保障机制更加完善,教师队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现代化。高校教师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育人水平、创新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高校教师队伍。  二、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不断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  3.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广大教师坚持“四个相统一”,争做“四有”好老师,当好“四个引路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党对高校的政治领导,增强高校党组织政治功能,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教师作用。重视做好在优秀青年教师、留学归国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充分发挥高校党委教师工作部在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统筹作用。健全教师理论学习制度,全面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育德育人能力。加强民办高校思想政治建设,配齐建强民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4.培育弘扬高尚师德。常态化推进师德培育涵养,将各类师德规范纳入新教师岗前培训和在职教师全员培训必修内容。创新师德教育方式,通过榜样引领、情景体验、实践教育、师生互动等形式,激发教师涵养师德的内生动力。强化高校教师“四史”教育,规范学时要求,在一定周期内做到全员全覆盖。建好师德基地,构建师德教育课程体系。加大教师表彰力度,健全教师荣誉制度,高校可举办教师入职、荣休仪式,设立以教书育人为导向的奖励,激励教师潜心育人。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奖励教师。支持地方和高校建立优秀教师库,挖掘典型,强化宣传感召。持续推出主题鲜明、展现教师时代风貌的影视文学作品。  5.强化师德考评落实。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招聘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导师遴选、评优奖励、聘期考核、项目申报等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严格师德考核,注重运用师德考核结果。高校新入职教师岗前须接受师德师风专题培训,达到一定学时、考核合格方可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上岗任教。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将师德师风建设情况作为高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师德失范问题。建立健全师德违规通报曝光机制,起到警示震慑作用。依托政法机关建立的全国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库等,建立教育行业从业限制制度。  三、建设高校教师发展平台,着力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  6.健全高校教师发展制度。高校要健全教师发展体系,完善教师发展培训制度、保障制度、激励制度和督导制度,营造有利于教师可持续发展的良性环境。积极应对新科技对人才培养的挑战,提升教师运用信息技术改进教学的能力。鼓励支持高校教师进行国内外访学研修,参与国际交流合作。继续实施高校青年教师示范性培训项目、高职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探索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将培训学分纳入教师考核内容。  7.夯实高校教师发展支持服务体系。统筹教师研修、职业发展咨询、教育教学指导、学术发展、学习资源服务等职责,建实建强教师发展中心等平台,健全教师发展组织体系。高校要加强教师发展工作和人员专业化建设,加大教师发展的人员、资金、场地等资源投入,推动建设各级示范性教师发展中心。鼓励高校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共建教师培养培训基地,支持高校专业教师与行业企业人才队伍交流融合,提升教师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发挥教学名师和教学成果奖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完善现代高校教师管理制度,激发教师队伍创新活力  8.完善高校教师聘用机制。充分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政府各有关部门不统一组织高校人员聘用考试,简化进人程序。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实际需要,自主制定教师聘用条件,自主公开招聘教师。不得将毕业院校、出国(境)学习经历、学习方式和论文、专利等作为限制性条件。严把高校教师选拔聘用入口关,将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双重考察落到实处。建立新教师岗前培训与高校教师资格相衔接的制度。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加大从国内外行业企业、专业组织等吸引优秀人才力度。按要求配齐配优建强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和辅导员队伍。探索将行业企业从业经历、社会实践经历作为聘用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的重要条件。研究出台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规范外籍教师管理。  9.加快高校教师编制岗位管理改革。积极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高校依法采取多元化聘用方式自主灵活用人,统筹用好编制资源,优先保障教学科研需求,向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和重要管理岗位倾斜。合理设置教职员岗位结构比例,加强职员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岗位聘用改革,实施岗位聘期制管理,进一步探索准聘与长聘相结合等管理方式,落实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聘用机制。  10.强化高校教师教育教学管理。完善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多维度考评教学规范、教学运行、课堂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获奖等教学工作实绩。强化教学业绩和教书育人实效在绩效分配、职务职称评聘、岗位晋级考核中的比重,把承担一定量的本(专)科教学工作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必要条件。将教授为本专科生上课作为基本制度,高校应明确教授承担本专科生教学最低课时要求,对未达到要求的给予年度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处理。  11.推进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研究出台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将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评审、按岗聘任。完善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根据不同学科、不同岗位特点,分类设置评价指标,确定评审办法。不把出国(境)学习经历、专利数量和对论文的索引、收录、引用等指标要求作为限制性条件。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对承担国防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教师,探索引入贡献评价机制。完善职称评审程序,持续做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  12.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突出质量导向,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教师,坚决扭转轻教学、轻育人等倾向,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弊病。规范高等学校SCI等论文相关指标使用,避免SCI、SSCI、A&HCI、CSSCI等引文数据使用中的绝对化,坚决摒弃“以刊评文”,破除论文“SCI至上”。合理设置考核评价周期,探索长周期评价。注重个体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建立考核评价结果分级反馈机制。建立院校评估、本科教学评估、学科评估和教师评价政策联动机制,优化、调整制约和影响教师考核评价政策落实的评价指标。  13.建立健全教师兼职和兼职教师管理制度。高校教师在履行校内岗位职责、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可在校外兼职从事与本人学科密切相关、并能发挥其专业能力的工作。地方和高校应建立健全教师兼职管理制度,规范教师合理兼职,坚决惩治教师兼职乱象。鼓励高校聘请校外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教师,完善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规范遴选聘用程序,明确兼职教师的标准、责任、权利和工作要求,确保兼职教师具有较高的师德素养、业务能力和育人水平。  五、切实保障高校教师待遇,吸引稳定一流人才从教  14.推进高校薪酬制度改革。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扩大高校工资分配自主权,探索建立符合高校特点的薪酬制度。探索建立高校薪酬水平调查比较制度,健全完善高校工资水平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调整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高校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并向高层次人才密集、承担教学科研任务较重的高校加大倾斜力度。高校教师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落实高层次人才工资收入分配激励、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等政策规定。鼓励高校设立由第三方出资的讲席教授岗位。  15.完善高校内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落实高校内部分配自主权,高校要结合实际健全内部收入分配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向扎根教学一线、业绩突出的教师倾斜,向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倾斜,向从事基础前沿研究、国防科技等领域的教师倾斜。把参与教研活动,编写教材案例,承担命题监考任务,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就业、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学生社团、竞赛展演等情况计入工作量。激励优秀教师承担继续教育的教学工作,将相关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不将论文数、专利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直接挂钩,切实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  六、优化完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  16.优化人才引育体系。强化服务国家战略导向,加强人才体系顶层设计,发挥好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引领作用,着力打造高水平创新团队,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学家、学科领军人才和青年学术英才。规范人才引进,严把政治关、师德关,做到“凡引必审”。加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和高端智库建设,汇聚培养一批哲学社会科学名师。坚持正确的人才流动导向,鼓励高校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人才流动协商沟通机制,发挥高校人才工作联盟作用。坚决杜绝违规引进人才,未经人才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在支持周期内离开相关单位和岗位的,取消人才称号及相应支持。  17.科学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好人才战略资源作用,坚持正确的人才使用导向,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推动各类人才“帽子”、人才称号回归荣誉、回归学术的本质,避免同类人才计划重复支持,以岗择人、按岗定酬,不把人才称号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学位点申报的限制性条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学术环境,为人才开展研究留出足够的探索时间和试错空间。严格人才聘后管理,强化对合同履行和作用发挥情况的考核。加强对人才的关怀和服务,切实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七、全力支持青年教师成长,培育高等教育事业生力军  18.强化青年教师培养支持。鼓励高校扩大博士后招收培养数量,将博士后人员作为补充师资的重要来源。建立青年教师多元补充机制,大力吸引出国留学人员和外籍优秀青年人才。鼓励青年教师到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和到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访学。鼓励高校对优秀青年人才破格晋升、大胆使用。根据学科特点确定青年教师评价考核周期,鼓励大胆创新、持续研究。高校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至少须有一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  19.解决青年教师后顾之忧。地方和高校要加强统筹协调,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按政策规定予以保障,同时,通过发展租赁住房、盘活挖掘校内存量资源、发放补助等多种方式,切实解决青年教师的住房困难。鼓励采取多种办法提高青年教师待遇,确保青年教师将精力放在教学科研上。鼓励高校与社会力量、政府合作举办幼儿园和中小学,解决青年教师子女入托入学问题。重视青年教师身心健康,关心关爱青年教师。  八、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见效  20.健全组织保障体系。将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作为高校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强化学校主体责任,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教师工作、组织、宣传、人事、教务、科研等部门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教师制度,定期听取教师意见和建议。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师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依法保障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高校教师同等法律地位和同等权利。强化督导考核,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纳入高校巡视、“双一流”建设、教学科研评估范围,作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优秀教师和工作典型宣传,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营造关心支持教师发展的社会环境,形成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教育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12月24日
  • DF-200多基体直读光谱仪获科技创新资金支持
    莱山经济开发区把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转方式、调结构”工作的突破口,通过组织企业开展科技座谈会,请科技局专家授课等方式,宣传各级扶持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并与科技部门共同协助企业向上申报高新技术项目,加快科技创新项目的实施,使高新技术企业成为“转方式、调结构”的排头兵。近日,辖区三个项目正式获得科技创新资金支持。   杰瑞集团“岩屑回注成套设备项目”被列入2010年度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计划,获得省级专项补助资金400万元。该设备和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已申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项目。烟台宏泰达化工有限公司“ST轮胎防肩空剂的产业化”项目和烟台东方分析仪器有限公司“DF-200多基体直读光谱仪”项目,分别获得80万元的国家创新基金支持。“DF-200多基体直读光谱仪”是烟台东方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研发的一种智能金属元素分析仪,这种仪器能快速准确地分析铁、铝等各种金属和合金中极微量至高含量的宽广范围的成分,该产品采用数字光源等国际先进技术,且多项技术填补国内空白。烟台宏泰达化工有限公司“ST轮胎防肩空剂的产业化”产品技术已通过山东省科技成果鉴定,属国内首创。该产品采用特制纳米二氧化硅为主体材料,具有强度高、生热低、耐曲挠、耐高温、导热好的多功能性,可极大提高轮胎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 北京盈安M5000全谱直读光谱仪喜获CISILE 2014自主创新金奖
    2014年5月21日,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北京盈安科技有限公司携M5000全谱直读光谱仪(以下简称“M5000”)亮相“第十二届中国国际科学仪器及实验室装备展览会(CISILE2014)”。展会同期,M5000斩获了CISILE 2014自主创新金奖。 专业观众正在询问M5000产品 该款产品受到了评审专家们的一致好评。专家认为“M5000全谱直读光谱仪创新点明显、技术水平高,能够满足工业的需要,获得自主创新金奖当之无愧”。 自主创新奖“评选活动从2003年开始,迄今已评选了十二届,申请本届自主创新奖的共有18家单位,共申请了23台产品。专家评审小组由仪器仪表行业专家、大学教授、重点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工组成。按规定程序和奖项评审的规定标准经过预审、集中评审和现场评审,由主审、副审及全体评审专家的打分、无记名投票,共评选出自主创新金奖(6项)、自主创新银奖(4项)。 聚光科技共有三款产品参与了此届“自主创新金奖”评选,分别是M5000全谱直读光谱仪、ICP-5000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Mars-550过程气体质谱分析仪。颁奖现场,聚光成为了当晚的一大亮点,申报的三款产品一致通过了严格的专家团评审及现场评定,一举囊括三项“自主创新金奖”,占据了此次评选殊荣的半壁江山。 聚光获三项“自主创新金奖”M5000直读光谱仪获“自主创新金奖” 关于M5000全谱直读光谱仪 M5000全谱直读光谱仪用于快速定量分析多种合金材料中的化学元素成分,适用于铁、铝、铜、锌、镍、钛、镁、钴等各种基体,测量范围宽。是冶金炉前快速分析、金属材料质量监控的助手,其分析精度可满足实验室级别的要求,数据稳定可靠,被广泛应用于冶金、铸造、机械制造、化工、科研等多种领域。 CCD全谱接收技术 双光室光学系统设计 可编程脉冲全数字光源技术 可分析铁、铝、铜、锌、镍、钛、镁、钴等多种基体关于北京盈安科技 北京盈安科技有限公司是聚光科技旗下全资子公司,创立于1995年,致力于为中国客户提供全球高品质的科学仪器、技术服务及分析测试解决方案,是中国分析仪器行业的供应商。公司主要产品包括自主研发生产的M5000全谱直读光谱仪,以及代理的英国ARUN台式金属分析仪、美国Niton手持式XRF分析仪。 更多信息请登陆:www.MicheM.coM.cn ,或致电北京盈安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030-1717。
  • 院士制度,将迎改革!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9月6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的意见》、《关于深化院士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克强、王沪宁、韩正出席会议。习近平在主持会议时强调,要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显著优势,强化党和国家对重大科技创新的领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围绕国家战略需求,优化配置创新资源,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大幅提升科技攻关体系化能力,在若干重要领域形成竞争优势、赢得战略主动。要以完善制度、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提高院士遴选质量,更好发挥院士作用,让院士称号进一步回归荣誉性、学术性。会议指出,健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要把政府、市场、社会有机结合起来,科学统筹、集中力量、优化机制、协同攻关。要加强战略谋划和系统布局,坚持国家战略目标导向,瞄准事关我国产业、经济和国家安全的若干重点领域及重大任务,明确主攻方向和核心技术突破口,重点研发具有先发优势的关键技术和引领未来发展的基础前沿技术。要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建立权威的决策指挥体系。要构建协同攻关的组织运行机制,高效配置科技力量和创新资源,强化跨领域跨学科协同攻关,形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大合力。要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激发创新主体活力。会议强调,院士是我国科学技术方面和工程科技领域的最高荣誉称号,两院院士是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推动完善院士遴选评审机制、优化学科布局、实行退休退出制度、加强学风作风建设,院士制度不断完善。要注重在重大科学研究和国家重大工程中选拔院士,以重大贡献、学术水平、道德操守为准绳,防止增选中的不正之风。要加强引导规范,鼓励和支持院士专心致志开展科研工作,强化作风学风建设,排除非学术性因素干扰。要严格监督管理,强化院士科研伦理和学术规范责任,营造良好学术和科研环境。广大院士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在主动承担国家急难险重科研任务、解决重大原创科学问题、以身作则净化学术环境、培养青年科研人才等方面发挥好表率作用。
  • 2022基金委项目申报新规,这些制度你不得不知,涉及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
    限项申请规定  (一)各类型项目限项申请规定  1. 申请人同年只能申请 1 项同类型项目[其中:重大研究计划项目中的集成项目和战略研究项目、专项项目中的科技活动项目、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除外;联合基金项目中,同一名称联合基金为同一类型项目]。  2. 上年度获得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不包括集成项目和战略研究项目)、联合基金项目(指同一名称联合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负责人,本年度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同类型项目。  3. 申请人同年申请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门推荐)和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合计限 1 项。  4. 正在承担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的负责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  5. 作为申请人申请和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的同一组织间协议框架下的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合计限 1 项。  (二)连续两年申请面上项目未获资助后暂停面上项目申请 1 年  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连续两年申请面上项目未获资助的项目(包括初审不予受理的项目)申请人,2022 年度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面上项目。  (三)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的限制规定  除特别说明外,申请当年资助期满的项目不计入申请和承担总数范围。初审不予受理的项目申请不计入申请和承担总数范围。  1.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人员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申请(包括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和正在承担(包括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以下类型项目总数合计限为 2 项: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不包括集成项目和战略研究项目),联合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直接费用大于 200 万元/项的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仅限作为申请人申请和作为负责人承担,作为主要参与者不限),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含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项目),基础科学中心项目,资助期限超过 1 年的应急管理项目、原创探索计划项目以及专项项目[特别说明的除外;应急管理项目中的局(室)委托任务及软课题研究项目、专项项目中的科技活动项目除外]。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主要参与者正在承担的 2019 年(含)以前批准资助的项目不计入申请和承担总数范围,2020 年(含)以后批准(包括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项目计入申请和承担总数范围。  2. 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人员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  (1)作为申请人申请和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的项目数合计限为 1 项。  (2)在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项目研究工作的前提下,作为主要参与者申请  或者承担各类型项目数量不限。  (3)晋升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后,原来作为负责人正在承担的项目计入申  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原来作为主要参与者正在承担的项目不计入。  3. 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的部分项目类型的特殊要求  (1)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时不计入申请和承担总数范围;正式接收申请到自然科学基金委做出资助与否决定之前,以及获得资助后,计入申请和承担总数范围。  (2)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和创新研究群体项目  基础科学中心项目申请时不计入申请和承担总数范围;正式接收申请到自然科学基金委做出资助与否决定之前,以及获得资助后,计入申请和承担总数范围,但未进入现场考察环节的基础科学中心项目不计入。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同年申请和参与申请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和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合计限 1 项。  正在承担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主要参与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和基础科学中心项目,但在资助期满当年可以申请或参与申请基础科学中心项目。  基础科学中心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与者(骨干成员)在资助期满前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除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以外的其他类型项目。  退出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和基础科学中心项目的参与者,2 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和基础科学中心项目。  (3)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同年申请和参与申请的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数量合计限 1 项。  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获得资助后,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主要参与者,在准予结题前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  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门推荐)获得资助后,项目负责人在准予结题前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除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以外的其他类型项目。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申请(包括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和正在承担(包括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含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项目),以及科技部主管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重点专项和“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重点专项(科学仪器方向)项目总数合计限 1 项。  (4)原创探索计划项目  原创探索计划项目申请时不计入申请和承担总数范围,获得资助后计入申请和承担总数范围(资助期限 1 年及以下的项目除外)。  申请人同年只能申请 1 项原创探索计划项目(含预申请)。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限制获得资助次数的项目类型  1.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同类型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仅能获得 1 次资助。  2. 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项目、外国优秀青年学者研究基金项目、外国资深学者研究基金项目:同层次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仅能获得 1 次资助。  3.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自 2016 年起,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资助累计不超过 3 次,2015 年以前(含 2015 年)批准资助的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不计入累计范围。  (五)不受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限制的项目类型  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数学天元基金项目、直接费用小于或等于 200 万元/项的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中的集成项目和战略研究项目、外国学者研究基金项目、应急管理项目中的局(室)委托任务及软课题研究项目、专项项目中的科技活动项目、资助期限 1 年及以下的其他类型项目,以及项目指南中特别说明不受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限制的项目等。  (六)补充说明  1. 除原创探索计划项目外,处于评审阶段(自然科学基金委做出资助与否决定之心项目申请、未进入预算评审环节的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自由申请)申请、未进入预算评审或现场考察环节的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门推荐)申请,不计入申请和承担总数范围。前)的申请,计入本限项申请规定范围之内,但对于未进入现场考察环节的基础科学中。  2. 申请人即使受聘于多个依托单位,通过不同依托单位申请和承担项目,其申请和承担项目数量仍然适用于本限项申请规定。  3. 现行项目管理办法中,有关申请项目数量的要求与本限项申请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预算编报要求  (一)总体要求  申请人要严格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和《资金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表编制说明》等的要求,根据“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的基本原则,结合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报项目预算。依托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审核。  (二)编制内容  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分为包干制和预算制。  1. 包干制项目  包干制项目申请人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申请资助额度,无须编制项目预算。  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应当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和依托单位制定的包干制内部管理规定执行。  包干制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按照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须履行调剂程序。  2. 预算制项目  预算制项目申请人应结合项目平均资助强度,按照研究实际需要合理填写各科目预算金额,只编报直接费用预算,间接费用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统一核定。项目申请人应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预算制项目预算表》和《预算说明书》。  直接费用各科目如下: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来源资金,是指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预算制项目预算表》,填写申请科学基金予以资助的直接费用金额、各科目预算情况以及其他来源资金情况。直接费用各科目均无比例限制,由申请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按照有关科目定义、范围和标准等如实编列。  《预算说明书》,填写对项目预算表中各科目预算所做的必要说明,以及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资金外拨情况、自筹资金等进行的必要说明。其中,对单价≥50 万元的设备详细说明,对单价<50 万元的设备费用分类说明。  在计划书填报阶段,预算制项目预算表中直接费用总额不应超过批准的直接费用预算总额,各科目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申请书各科目金额,经预算评审的项目应按照评审意见进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除设备费预算调剂需报依托单位审批外,劳务费和业务费预算调剂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三)合作研究外拨资金  1. 申请人与主要参与者不是同一单位的,主要参与者所在单位(境内)视为合作研究单位。  2. 合作研究双方应当在计划书提交之前签订合作研究协议(或合同),并在《预算说明书》中对合作研究外拨资金进行单独说明。合作研究协议(或合同)无须提交,留在依托单位存档备查。  3. 合作研究的申请人和合作方主要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制预算(简称分预算),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汇总编报预算(简称总预算)。其中,申请书阶段的分预算需经合作方主要参与者签字(在预算表空白处),计划书阶段的分预算需经合作方主要参与者签字和合作研究单位盖章(在预算表空白处)。分预算无须提交,留在依托单位存档备查。  4. 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应当按资助项目计划书和合同及时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5. 经双方协商约定不外拨资金的合作研究可以不签订合作研究协议(或合同)、可以不分别编制预算,并在《预算说明书》中予以明确。  (四)依托单位主体责任  依托单位是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认真审核项目预算、支出和决算,认真审批预算调整,做到“账表一致、账实相符”,确保各项支出“真实、合法、有效”。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结余资金管理  科学基金项目资金是专门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依托单位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科研活动需要,合理安排经费支出,既要避免突击花钱,也要避免结余过多。  自然科学基金委准予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依托单位统筹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基础研究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制定完善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自然科学基金委不予结题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负责将结余资金在通知书下达后 30 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六)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精神,依托单位要落实好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创新服务方式,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机制。  2.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无须编制项目预算。  3. 预算数据以“万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面两位。各类标准或单价以“元”为单位,精确到个位。外币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即期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四、科研诚信要求  为加强科学基金科研诚信建设,防范和遏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中的科研不端行为,现就有关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注意事项做出以下说明和要求。  (一)关于个人信息  1. 科学基金项目应当由申请人本人申请,严禁冒名申请,严禁编造虚假的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  2. 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应当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同时,申请人还应当对所有主要参与者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严禁伪造或提供虚假信息。  3.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填报的学位信息应当与学位证书一致;学位获得时间应当以证书日期为准。  4. 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应当如实、准确填写依托单位正式聘用的职称信息,严禁伪造或提供虚假职称信息。  5. 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基本信息表中如实填写有关信息,严禁伪造信息。  6. 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应当如实、规范填写个人履历,包括详细列出各时间段对应的职称,严禁不写中间职称只写最高职称,如“1986 年至今教授”,严禁伪造或篡改相关信息。  7.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研究生导师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姓名,不得错填漏填。  (二)关于研究内容  1.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指南》、申请书填报说明和撰写提纲的要求填写申请书报告正文,如实填写相关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内容等,严禁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严禁违反法律法规、伦理准则及科技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2. 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在填写论文等研究成果时,应当根据论文等发表时的真实情况,如实规范列出研究成果的所有作者(发明人或完成人等)署名,不得篡改作者(发明人或完成人等)顺序。对于个人简历中的代表性论文,应上传公开发表的全文PDF 电子版;代表性专著应上传著作封面、摘要、目录、版权页等PDF 扫描件。  3. 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应严格遵循科学界公认的学术道德、科研伦理和行为规范,涉及人的研究应按照国家、部门(行业)和单位等要求通过伦理审查;不得使用存在伪造、篡改、抄袭剽窃、委托“第三方”代写或代投以及同行评议造假等科研不端行为的“研究成果”作为基础申请科学基金项目。  4. 不得同时将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以不同项目类型、由不同申请人或经不同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不得将已获资助项目重复提出申请。  5. 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项目的相关研究内容不得是已向其他渠道提交申请且处于受理、评审期的;相关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渠道或项目资助的,须在申请书中说明受资助情况以及与所申请科学基金项目的区别和联系,不得将相同研究内容再次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申请。  (三)其他有关要求  1. 依托单位与合作研究单位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的具体部署,按照《科技部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教育、管理监督制度,加强对申请材料审核把关,杜绝不实夸大、弄虚作假等行为。  2. 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相关内容及科研诚信要求告知主要参与者,确保主要参与者全面了解申请书相关内容并对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负责。  3. 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在提交项目申请前应按要求做出相应承诺,并在项目申请和评审过程中严格遵守承诺。  4. 严禁从事任何可能影响科学基金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五、依托单位职责  1.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条例》、本《指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有关申请的通知通告、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申请工作。  2. 依托单位应切实贯彻落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认真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科学基金管理。  3. 依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科研伦理审查机制,防范伦理风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建立健全科研伦理管理制度;加强伦理审查机制和过程监管;强化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科研人员在科研伦理方面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  4. 依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科技安全审查机制,不得提交含有涉密或敏感信息的项目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科技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科技安全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科研人员在科技安全等方面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
  • 中国将推进科技评价奖励制度改革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意见提出,要改革科技管理体制,推进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   科技奖励探索同行提名   意见提出,深化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根据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特点,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建立评价专家责任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意见提出,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建立公开提名、科学评议、实践检验、公信度高的科技奖励机制。提高奖励质量,减少数量,适当延长报奖成果的应用年限。根据不同奖项的特点完善评审标准和办法,增加评审过程透明度。探索科技奖励的同行提名制。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设奖。   加强科研诚信社会监督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科研活动行为准则和规范,强化科技人员的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加强科研诚信和科学伦理的社会监督,扩大公众对科研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国家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建立科技项目诚信档案,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力度。   科技成果评价要点   ●基础研究:以同行评价为主,特别要加强国际同行评价,着重评价成果的科学价值。   ●应用研究:由用户和专家等相关第三方评价,着重评价目标完成情况、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技术成果的突破性和带动性。   ●产业化开发:由市场和用户评价,着重评价对产业发展的实质贡献。
  • 三鹿配方获国家科技大奖 建议改革制度
    三鹿配方竟获国家科技大奖 委员呼吁改革科技奖励制度   本报北京3月8日讯 在8日举行的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大会发言上,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北京大学校长助理马大龙谈到,三鹿集团被查出含有三聚氰胺的新一代婴幼儿配方奶粉相关产品,其研究项目竟获得了2007年度国家科技进步奖!对此,马大龙认为,有必要反思并改革我国科技奖励制度。   马大龙说,三鹿集团“新一代婴幼儿配方奶粉研究及其配套技术的创新与集成项目”曾获得过2007年度国家科技进步奖,随后相关产品却被查出含有过量三聚氰胺。马大龙称,“这一现象损害了国家科技奖励的尊严,暴露出当前科技奖励制度的某些弊端。”   马大龙剖析,由于我国科技奖励体系依附于行政体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难免受到行政干预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科研人员一方面不得不频繁地从事“成果包装”、“人情公关”等事物,另一方面又在拼命追赶科研进度,长期处在这种状态下的科研人员身心疲惫,连专心从事科研活动都难以做到,更别说创造出一流的成果。   相关报道: 邬贺铨委员:加快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   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 (记者孙闻)8日在京举行的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邬贺铨在代表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发言时指出,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是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突破原有的科技体制、运行机制和政策层面的障碍,建立组织高效、责权明晰、监督有力、运行通畅的重大科技专项组织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邬贺铨委员说,自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颁布以来,重大科技专项启动工作进展缓慢,在鼓励自主创新重大政策的落实、科技经费的规范管理、专项项目责任制的建立和有效的监管、实施等方面都面临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邬贺铨委员说,造成上述问题的直接原因是重大专项组织管理体系层次多、效率低,统筹协调难度大,组织和政策落实过程缓慢。   为了进一步推动问题的解决,邬贺铨委员提出几点建议:一、加强专项的宏观协调力度。建议借鉴“两弹一星”和北京奥运的成功经验,建立举国体制。二、要继续推动激励自主创新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三、建立军民结合的新体制。四、改革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五、关注对产业竞争能力的支持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六、重视技术和人才储备。 马大龙委员:维护科技奖励尊严,深化奖励制度改革   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记者王宇)8日在京举行的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马大龙发言指出,有必要认真反思我国科技奖励制度,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   结合当前科技奖励中存在的问题,马大龙委员提出几点建议:一、适当延长科技奖励评奖周期。建议将各类科技奖项评奖周期延长到2至3年,控制奖项总量,以提升奖励质量。二、调整科技奖项设置。逐步减少国家和地方科技进步奖中面向市场的成果奖励,精简部门和地方设置的科技奖励,转移奖励重点,增设杰出科技贡献奖。三、完善评审机制。强化资格考察,确保奖励公平。强化对候选人相关条件的审查,加强推荐把关。调整评审时限,建议奖励候选项目应有3—5年以上连续、稳定和有效的验证或应用后才能申报,以确保成果的成熟性。 (来源:新华社)
  •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当改革
    “十二五”时期,我国将进入以创新促转型、以转型促发展的新阶段,面对促进经济转型、创新发展模式的艰巨任务,大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要求越来越迫切。2009年,政府科研经费支出为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的23%。如何提高政府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更好发挥政府科研经费的引导作用,是我国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一个重点任务。   我国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尚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一是科研经费配置分散。科技宏观管理各自为政,科研经费分配部门过多、计划项目林立,科技部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支撑计划、“973”计划和“863”计划,中科院有知识创新工程,发改委、教育部、工程院和自然科学基金委也都有各自的科技计划,导致科研经费条块分割、重复分散,整体使用效率不高。二是基础研究经费过少。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配置不够均衡,基础研究经费仅占总支出的4.6%。三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投入过低。2009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引进国外技术经费支出422亿元,消化吸收经费支出182亿元,比重为1∶0.43,远远低于日韩等国1∶5—8的水平,导致生产线升级和产品改进只能依靠重复引进。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十二五”规划应当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一是探索建立国家科研经费统筹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国家各部委的科研经费管理权限,将政府科研经费支出职责归并到一或两个部委内,加强对重大科技计划实施和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强化国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总体部署和宏观管理。 二是明显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占科研经费支出比重。政府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社会公益性技术、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等公共科技活动,建立适合基础研究特点的长期稳定资助模式,引导企业和全社会加大相关科技投入,破解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支出结构失衡难题。 三是大力支持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在政府科研经费中设立消化吸收再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企业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活动。
  • 院士体制改革 推行退休退出制度
    烟草院士谢剑平劝而不退,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ldquo 花2300万评院士&rdquo ,每每有关于院士的负面消息披露,总伴随改革院士制度的呼声,但鲜有官方回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内容中,中央首次提出&ldquo 改革院士遴选和管理体制&rdquo &ldquo 实行院士退休和退出制度&rdquo 。   观点   当前在院士遴选问题上有两个&ldquo 瘟疫&rdquo ,首先是公关,其次是投诉。   从退出制度方面加强对院士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这是有积极意义的。   如果院士只是学术头衔和荣誉,不与利益挂钩,没有学术特权,那么年龄和终身制都不是问题。   院士退休和退出制   改革内容   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打破行政主导和部门分割,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   整合科技规划和资源,完善政府对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科学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的支持机制。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依照规定应该开放的一律对社会开放。建立创新调查制度和创新报告制度,构建公开透明的国家科研资源管理和项目评价机制。   改革院士遴选和管理体制,优化学科布局,提高中青年人才比例,实行院士退休和退出制度。   解读   选院士过程有两个瘟疫   原军事医学科学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秦伯益表示,院士制度已积攒很多问题,到了该解决的时候,此次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改革的方向,对进一步提高院士队伍的素质,完善学科布局、人员结构等,都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针对院士遴选和退出这&ldquo 一进一出&rdquo 两大问题,秦伯益指出,当前在院士遴选问题上有两个&ldquo 瘟疫&rdquo ,首先是公关,&ldquo 现在几乎没有人不公关,有些院士候选人不想公关的,也被绑架公关,因为不公关就吃亏&rdquo 其次是投诉,&ldquo 现在陷入非常尴尬的情况,不投诉申请人就自己吹嘘,一投诉就种种恶意投诉&rdquo 。   职务终身制无人愿退休   院士退休和退出制度,在秦伯益看来也切中要害。秦伯益指出,院士是终身荣誉,但并不意味着其在本单位的工作终身不退休,但目前的情况却是荣誉终身、职务也终身。   秦伯益是中国科学院、工程院两院第一个主动提出退休的人,在他退休后的近10年间,几乎无人再主动提出退休,即使老了干不了了,也依然保留职务。   在退出问题上,秦伯益提到,尽管院士有过被除名,但主要是出于政治问题,鲜有因学术问题被处分的,仅有的几例也是内部通报。   未触及根本应去利益化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熊丙奇昨天撰文指出,相对于此前院士没有退出机制实行&ldquo 终身制&rdquo 来说,这一改革会让当选院士感受&ldquo 淘汰&rdquo 的压力,防止院士一直掌握最高学术权力,有进步意义。   但熊丙奇认为,这并未触及院士管理体制改革根本,因为中国院士制度的核心问题是院士利益化,因此改革的关键是取消院士的经济待遇和学术待遇,让院士回归学术头衔和学术荣誉。   熊丙奇指出,如果院士只是学术头衔和荣誉,不与利益挂钩,没有学术特权,那么年龄和终身制都不是问题,因为当选后院士仍和其他学者一样平等竞争,进行学术研究。   惩学术不端有积极意义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副所长王扬宗指出,当前院士有各种隐性的权利,科技界的权利结构失衡才是迫切需要改革的问题。王扬宗分析,此次意在从退休制度方面一视同仁,不给院士特殊权利,从退出制度方面加强对院士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这是有积极意义的。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海兵指出,现今中国把院士变成了学术界的&ldquo 爵位&rdquo ,真正变革应该让学术的归学术,按照国际惯例,让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变成非政府机构,让院士&ldquo 跟作家协会会员一样&rdquo 。   相关新闻   熊丙奇:院士管理体制改革关键在去利益化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全文发布,《决定》指出,改革院士遴选和管理体制,优化学科布局,提高中青年人才比例,实行院士退休和退出制度。   这被认为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ldquo 亮点&rdquo 之一。客观而言,相对于此前院士没有退出机制,实行&ldquo 终身制&rdquo 来说,这一改革有进步意义,会让当选院士感受&ldquo 淘汰&rdquo 的压力,也防止院士一直掌握最高学术权力。   但是,这却不是触及根本的院士管理体制改革。我国院士制度的核心问题是院士利益化&mdash &mdash 院士本来是最高学术荣誉,现在却与具体的经济利益和学术利益挂钩,某人当选院士之后,这不但是单位的荣耀,个人也可获得各种好处,包括津贴、社会福利,更重要的学术话语权,从当选起,就一直处在学术顶端,是重大课题的当然负责人和各种评审的牵头人,这导致院士评审、院士管理都存在严重问题,比如&ldquo 跑要&rdquo 公关现象、院士四处兼职、学术腐败等。有的院士非但没有起到学术表率作用,反而败坏学术风气,改革院士制度势在必行。张曙光案曝出其受贿2000万用于&ldquo 跑要&rdquo 院士,折射出当选院士极为可观的利益。   近年来,针对院士当选年龄过大、终身制等问题,舆论提出过年轻化、建立退出机制的建议。但其实,如果院士只是学术头衔、学术荣誉,不与学术利益挂钩,年龄和终身制,其实不是什么问题。只要学者符合当选的条件,什么时候当选都可以,因为当选之后,他还是和其他学者一样平等竞争进行学术研究,没有学术特权 同时,终身荣誉也没有问题,因为这就是荣誉而已。   之所以年龄成为一个问题,是因为当选者拥有学术特权,如果年龄大,没有科研创造活力,这令大家忧虑 而一直不退休,更让早就度过学术黄金期的老学者一直占据学术舞台。在欧美等国,院士就是学术荣誉,与利益毫无关系,甚至有的还要求院士缴纳会费,于是不存在院士的年龄和终身制等问题,科学院等机构因其学术声誉而获得尊重。   所以院士管理改革的关键,是应该实行院士去利益化,即取消院士的经济待遇和学术待遇,将院士回归学术头衔和学术荣誉。这才能让科学院、工程院成为真正的学术共同体,而不是异化为利益共同体。   那么,谁来推动这一改革?从利益角度分析,由科学院、工程院自身进行改革,是十分困难的,可以说,其本身就是既得利益者,只有发动全体教授、学者的力量,按照学术共同体的属性,重新制订科学院、工程院章程,同时按照此次《决定》提到的取消学术机构的行政级别,让中科院、工程院不再有行政级别,才是对院士管理制度进行根本改革,这样才能重树院士的学术声誉。
  • 注意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将这样改革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注重考察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职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等,不把荣誉性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避免人才“帽子”标签化、永久化。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和地区标准相结合,地区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推行代表作制度。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逐步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市地或中央级科研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地方科研单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基础研究人员以同行学术评议为主,加强国际同行评价。应用研究人员、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科技咨询人员等突出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信息、生命、空间、海洋等领域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创性、颠覆性、关键共性及前沿引领技术突破,或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研究员职称。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人社厅函〔2018〕231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为推进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中国科学院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rss.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发送电子邮件至:geliangao@mohrss.gov.cn或ffwu@cashq.ac.c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26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018年9月11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附件1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科技事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就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总体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指导思想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尊重科研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自然科学研究特点的职称制度,发挥好职称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型的自然科学研究队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基本原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坚持尊重规律。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遵循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成长规律,科学合理制定评价标准,引导潜心研究、追求卓越,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坚持科学评价。聚焦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创新评价机制,实施分类评价,科学设置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建立健全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尊重和体现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价值的职称评价体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3.坚持公平公正。推行同行评价,探索引入国际评价,保证职称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充分调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科技创新积极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4.坚持以用为本。坚持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保障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使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促进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业发展,满足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主要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的首位,通过年度考核、民意调查等方式加强对科学精神、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强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倡导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科学精神,勇于创新、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坚守道德底线,对科研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实行分类评价。注重考察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职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等,不把荣誉性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避免人才“帽子”标签化、永久化。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活动、不同岗位类别、不同成长阶段人才的特点,坚持共通性与特殊性、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分类制定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并结合实际发展需要,对评价标准优化完善。充分考虑基础研究长期性、探索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原创性科技创新的能力,着重评价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等,鼓励创新、包容创新。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着重评价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效益、技术推广成效、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主要从事科技咨询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决策咨询服务水平、行业评价认可度、科技服务满意度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3.实行国家标准和地区标准相结合。国家制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见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发展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区标准,着力解决评价标准“一刀切”问题,充分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创新创造活力,鼓励在不同学科领域、不同岗位作出贡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4.推行代表作制度。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改变片面将论文、专利、资金数量等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的做法。丰富代表作形式,项目成果、研究报告、专著译著、技术标准规范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制度,保障代表作评价的公信力,代表作应在本研究领域内具有领先水平,具有较大影响力,或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受到同行专家的公认。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充分发挥科研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积极性和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市地或中央级科研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地方科研单位。推动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丰富职称评价方式。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发挥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基础研究人员以同行学术评议为主,加强国际同行评价。应用研究人员、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科技咨询人员等突出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尊重、认可和科学评价个人在团队中的实际贡献。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3.畅通职称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申报渠道。民办机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与公立机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科研院所、高校等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离岗创业期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4.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信息、生命、空间、海洋等领域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创性、颠覆性、关键共性及前沿引领技术突破,或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研究员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职称评审中可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其在国外从事科研工作的经历和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不把教育、工作背景简单等同于科研水平。对特殊人才要打破常规、简化手续,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等方式开展不定期评审,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野外台站和基层一线工作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可适当放宽学历或任职年限等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坚持以用促评。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或推荐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参加外部职称评价,并将通过职称评价的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鼓励民办科研机构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自主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加强聘后管理。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则,结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改变给人才贴上“永久牌”标签的做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定期对专家库进行更新,形成专家库动态优化机制,提高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完善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管理权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和公示制度、评审结果备案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自律、社会监督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综合监管体系。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3.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简化职称申报渠道和审核环节,加强评审信息化建设,减少申报表格和各类纸质证明材料。探索不同评价成果的衔接互认,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申报科研项目、申报人才支持计划等与职称相关的材料,可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减少重复提供材料和重复审核。在团队科研项目中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在参加职称评审时,不要求个人提供相应业绩证明材料,可由科研单位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统一提供,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组织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地情况差异较大,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自然科学研究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国科学院负责制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基本评价标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职称评审的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确保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各地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本地区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队伍现状、职称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全面考虑改革推进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做好工作预案,细化工作措施,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鼓励创新,稳步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实际和人才成长规律,不断深化改革,充分调动和尊重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创造精神,激发创新活力和潜力,鼓励他们争当科技创新的推动者和实践者。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引导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稳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参加各级别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研究实习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3.具备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一年见习期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助理研究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技术,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参与选定科研项目和制定研究方案,能够独立撰写研究报告或发表研究论文,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参与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项目,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野外科学工作中获得有意义的科学积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科技咨询的人员,形成一定水平的技术咨询报告并被采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3.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4.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研究实习员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在研究实习员岗位任职满4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副研究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骨干。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提出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科研工作中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骨干能够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关键技术成果、技术推广成效等;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能够取得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科技咨询的人员,在科技咨询研究方面取得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咨询报告,或咨询报告被省级以上宏观决策部门采纳。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3.主持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等效项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4.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5.具备博士学位,并在助理研究员岗位任职满2年;或在助理研究员岗位任职满5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研究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科研工作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作为学术带头人能够组织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或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促进学科的发展;或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影响因子的研究论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带头人取得具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关键技术成果,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科技推广项目达到显著规模、获得突出效益,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科技咨询的人员,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有较大影响力,在咨询研究的理论方面取得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成果,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咨询报告被国家宏观决策部门采纳。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3.面向科技前沿、国家战略需求或区域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等效项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4.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5.在副研究员岗位任职满5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附件2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精神,我们会同中国科学院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科技事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力量。1986年建立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对调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加强自然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促进自然科学研究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及国家职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中仍存在着评价标准单一、评价机制有待完善、用人主体自主权落实不够等问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按照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中国科学院牵头承担了《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2017年7月至10月,我们围绕评价标准这一核心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全面梳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的文件,研究制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评价标准;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通过问卷形式对12个省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情况进行调研,系统分析职称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018年3月,形成了《指导意见》初稿;随后召开部分省市和有关部门职称制度改革座谈会,集中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主要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指导意见》聚焦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创新评价机制,提出针对性的改革措施,共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遵循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成长规律,以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创新评价机制,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发挥好职称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型的自然科学研究队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部分是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实行分类评价,推行代表作制度,科学设置评价标准。二是创新职称评价机制。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丰富职称评价方式,畅通职称评价渠道,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三是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坚持以用促评,加强聘后管理。四是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优化职称评审服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部分是组织实施。对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部署落实工作等提出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关于分类评价。根据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从事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特点,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分为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等三大类。提出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等。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着重评价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效益、技术推广规模与成效、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主要从事科技咨询的人员,着重评价决策咨询服务水平、行业评价认可度、科技服务满意度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关于评价标准。《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品德、能力、业绩的评价导向,建立尊重和体现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价值的职称评价体系。国家制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科技发展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区标准,着力解决评价标准“一刀切”问题。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的讲话精神,对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评价标准注重考察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等,不把荣誉性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避免人才“帽子”标签化、永久化。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关于代表作制度。为营造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潜心研究良好宽松的科研环境,《指导意见》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建立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同时严格代表作审核制度,保障代表作评价的公信力。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关于绿色通道。对适用绿色通道的人员进行明确: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创性、颠覆性、关键共性及前沿引领技术突破,或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野外台站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人才等。职称评审的破格权限放在省级层面,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破格评审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p p br/ /p
  • 国务院发文要求建科研项目评审信用管理制度
    日前,国务院下发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文件中强调要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着力营造以人为本、公平竞争、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良好环境。   详情如下: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以来,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快速增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不断改进,为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也存在项目安排分散重复、管理不够科学透明、资金使用效益亟待提高等突出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的要求,现就改进加强中央财政民口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基础前沿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显著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mdash &mdash 坚持遵循规律。把握全球科技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mdash &mdash 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加强管理创新和统筹协调,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环节进行系统化改革,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mdash &mdash 坚持公正公开。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着力营造以人为本、公平竞争、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良好环境。   &mdash &mdash 坚持规范高效。明确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执行各方的职责,优化管理流程,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二、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   (三)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设立,应当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中央与地方合理划分事权的要求,明确各自功能定位、目标和时限。建立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优化整合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要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围绕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功能定位,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合理控制项目数量。   (四)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的作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部署,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的统筹协调,形成年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重点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分工落实、协同推进。财政部门要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做好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决策。   (五)建设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在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数据库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数据结构、接口标准和信息安全规范,在2014年底前基本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 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与地方科研项目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建成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服务。   三、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六)基础前沿科研项目突出创新导向。基础、前沿类科研项目要立足原始创新,充分尊重专家意见,通过同行评议、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研究任务和承担者,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支持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开展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紧密结合。对优秀人才和团队给予持续支持,加大对青年科研人员的支持力度。项目主管部门要减少项目执行中的检查评价,发挥好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的咨询作用,营造&ldquo 鼓励探索、宽容失败&rdquo 的实施环境。   (七)公益性科研项目聚焦重大需求。公益性科研项目要重点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提高项目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成果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加强对基础数据、基础标准、种质资源等工作的稳定支持,为科研提供基础性支撑。   (八)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对于政府支持企业开展的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在立项时要加强对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的审核,鼓励产学研协同攻关。对于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主要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政府采用&ldquo 后补助&rdquo 及间接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以及企业主导项目组织实施的机制。   (九)重大项目突出国家目标导向。对于事关国家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科研项目,应当集中力量办大事,聚焦攻关重点,设定明确的项目目标和关键节点目标,并在任务书中明确考核指标。项目主管部门主要采取定向择优方式遴选优势单位承担项目,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节点目标考核,探索实行项目专员制和监理制 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在项目推荐、组织实施和验收等环节的相应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组织有关单位协同创新,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四、改进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十)改革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特点,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指南,市场导向类项目指南要充分体现产业需求。扩大项目指南编制工作的参与范围,项目指南发布前要充分征求科研单位、企业、相关部门、地方、协会、学会等有关方面意见,并建立由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固定时间发布项目指南,并通过多种方式扩大项目指南知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以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   (十一)规范项目立项。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认真组织项目申报,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选择项目合作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要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健全立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等进行重点审核,加强项目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杜绝项目打包和&ldquo 拉郎配&rdquo 要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项目评审质量,推行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合理安排会议答辩评审,视频与会议答辩评审应当录音录像,评审意见应当及时反馈项目申请者。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要明示项目审批流程,使项目申请者能够及时查询立项工作进展,实现立项过程&ldquo 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rdquo 。   (十二)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健全服务机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不同科研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巡视检查或抽查,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项目实施。   (十三)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并严把验收和审查质量。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验收,将项目验收结果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探索开展重大项目决策、实施、成果转化的后评价。   五、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十四)规范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相关部门要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完善预算编制指南和评估评审工作细则,健全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评估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在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应当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不得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十五)及时拨付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合理控制项目和预算评估评审时间,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合规办理资金支付。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实施。对于有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按照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十六)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同时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十七)完善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管理。对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十八)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 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十九)完善单位预算管理办法。财政部门按照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原则,合理安排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预算。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保障单位正常运转。   六、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   (二十)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对于从中央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二十一)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ldquo 公务卡&rdquo 结算 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十二)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共享信用评价信息。建立&ldquo 黑名单&rdquo 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ldquo 黑名单&rdquo ,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中央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二十三)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二十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二十五)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国家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对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者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项目评估评审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吸收海外高水平专家参与,评估评审专家中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应当达到75%左右。扩大企业专家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推动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更多参与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建立专家数据库,实行评估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 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保证评审公正性。   (二十七)完善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企业创新人才双向交流,完善兼职兼薪管理政策。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完善和落实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落实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充分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八、明确和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二十八)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二十九)有关部门要落实管理和服务责任。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的工作规则 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 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   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制定加强本地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   国务院   2014年3月3日   (此件有删减)   (原标题:《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 要芯片不要“芯骗”:用黑名单制度约束半导体骗子
    近几年半导体烂尾项目不少,原因有很多,但总体来看骗子功劳不小。按理来说,这种祸害产业、鲸吞国资的骗子应该“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但可惜的是,不少骗子却能“事了拂衣去,深藏钱与名”,甚至,骗完上家骗下家,彼地的眼中钉却能成为此地的座上宾,“芯骗”成了最暴利的半导体细分产业。 为预防芯骗的“春风吹又生”,芯谋研究建议,建立芯片产业的黑名单制度,约束为害行业的产业骗子,从源头上为产业发展排雷护航。 半导体产业骗子猖獗有其客观和主观因素:一,国家高度关注半导体产业,倾注了大量资源,对骗子来说有利可图;二,地方政府发展压力巨大,积极性又高,往往对投重金的招商引资项目有时容易急于求成;三,近几年因为国际形势的敏感,以及半导体产业的特殊性,有很多信息和措施需要高度保密,所以也给了骗子们施展的空间;四,被骗的地方政府不愿意对外界透露受骗的细节,新的地方政府认为橘生淮北为枳,生淮南则为橘,对自己有过高估计,以为只要认真做事就不会有问题,不太愿意去核实。这几方面综合起来就给了骗子可乘之机,几乎到哪都能够谈笑风生。骗子几乎是人世间最古老的职业,骗子的多寡也反映着该领域的景气程度,什么行业热,那里的骗子就多。 但我们可以用制度化的手段,来约束行业里的骗子。尤其在地方半导体项目启动之前,防骗是重点要做的功课,这可能决定着项目的成败。 半导体行业骗子从行事风格上来区分,主要有坐寇、流寇,现在又派生出一种似商非商,似寇非寇的新品种,下面我们逐一来看。坐寇,就是一些曾经的产业资深人士,他们虽然退出江湖一线很久,却利用之前在行业积累的名望,堂堂皇皇地亮明招牌行骗,或者游走在灰色地带。他们不闪躲、不隐匿,坐不改姓,行不更名,只是上阵之前在梳妆台前涂脂抹粉,把履历篡改得花枝招展。或者自诩为公司的创始人,或者将原来团队的集体功绩据为己有,自封为全球大厂带头人、核心骨干,一人研发的芯片卖了数亿,一人攻城拔寨,战无不胜!然后这些产业“领袖”南征北战,四处挂单,不顾自身能力和精力不济,什么项目都要介入,什么公司都能参与。或许他们不是赤裸裸地去骗,还是会输出一些低质产品,但是他们不顾项目的现实情况,不管项目未来的死活,唯一目标是推动项目上马。只管项目能够上马,大炮一响,黄金万两。由于他们自带光环,很容易取信于地方政府,造成的损失也大于寻常骗子。流寇,这是一群神秘人,从不以真实面目示人,身份证可能都是假的,他们最大的特点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他们自夸“背景”强大,既可登九天揽月,也能入五洋捉鳖,海里海外通吃。在他们口中,上能搞定项目审核,下能拉来巨额资金。背上插满旗帜,名片一页都印不下。由于目前半导体产业外部局势复杂,政策需要保密,企业需要低调,难免出现信息不对称,客观上为这伙骗子提供了腾挪空间。再加上地方竞争激烈,企业竞争也激烈,让这些骗子屡屡得手。他们既能骗来产业高端人才,也能骗转地方政府,十分擅长我有醋,专家有饺子,地方有茅台,纳税人来买单的把戏。纵横南北,无往不利,骗翻了东家,骗塌了西家。 这两大寇说到底还是游击队式的游兵散勇,在这两大寇之外,还派生出一种建制化的品种,近几年隐隐约约要开山立派的势头,它们有正经营生,也正常营业,但在这个幌子之下,列堂堂之阵,行鸡鸣狗盗之事,对地方敲骨吸髓,予取予夺。 某些骗子,尤其是境外骗子,吃透了国内国际形势,吃透了地方和部委的心理,打着投资建厂的旗号到地方投资。一旦开张,就狮子大开口,提非分要求,做出格事情,一旦地方按章办事,没有满足他们的要求,就找外事部门告状。外事无小事,地方政府在看到外事部门的问询或者境外公司的律师函时,往往息事宁人,给钱了之。并且地方政府往往为了和谐稳定,为地方营商声誉计,地方政府不得不满足他们的所有要求。这种项目算计周到,即便地方倾尽全力支持,最后基本还是两手空空,为地方发展背上沉重包袱。以上大盗巨寇纵然劣迹斑斑,但是他们有相当强的风险意识,和反侦察能力,往往无法用法律制裁他们。而相关受害方的沉默与息事宁人,又“保护”了这类骗子。我们怎么限制和防范这些大盗巨寇?芯谋研究建议,介于很多半导体项目由地方政府主导,针对此类项目,我们可以出台行政规范来管理。我们可以效仿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禁入规则,建立《半导体产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明确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行为规范以及惩戒制度,确立行业从业人员的“黑名单”、“灰名单”制度。具体来说,要审计烂尾项目的股东、创始人、核心团队,若发现他们行止不端,应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列入“黑名单”或“灰名单”。对于因严重违规者纳入“黑名单”者,严格禁止其进入政府主导半导体项目;对于违规人员,纳入“灰名单”者,限制参与相关项目。世上的骗子那么多,黑名单的办法能打扫得过来吗?答案是肯定的,半导体产业高度专业,进入门槛较高,行骗的门槛也高,骗子基本就是那些熟面孔,骗子不容易速成,清扫一批就少一批。同时通过定期向业内通报《黑名单》、《灰名单》,警示和威慑从业人员,防止出现新的骗子。 总之,如果黑名单制造能够出台,既有效打击骗子,又让地方政府避开雷区,又能让业内人士走正道做正事,不敢弃良从骗。假以时日,即便行业再繁荣,骗子遍地走的局面一定能改写。
  • 2012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创新团队推荐开始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日前发布《关于2012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创新团队推荐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为深化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励联合攻关、协同创新,弘扬团结协作精神,发挥科技奖励在推动科技进步、人才聚集、资源整合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导向作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决定在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开展创新团队奖励试点工作。现将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办法和要求   各推荐单位请于2012年7月6日前按要求组织推荐,每个单位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超指标推荐的不予受理。创新团队应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创新团队应是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且在行业或学科领域内得到公认的优秀研究团队,团队的研究方向属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或国际重大科技前沿热点问题,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国际领先,拥有经授权并有效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已取得多项惠及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基础研究的重大原创性成果。   2.创新团队成员必须是中国公民,应有共同研究的科学技术项目,具有合理的年龄与专业结构。原则上团队成员应在重大科研项目中稳定合作10年以上。   3.创新团队带头人应为被公认的国家级学术带头人,或担任过本创新团队主要研究领域方面的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重大工程项目核心工程技术专家,具有高深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在科研一线工作。   4.创新团队应已取得系列自主性、原创性研究成果,且这些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必须是团队成员。   5.创新团队人才聚集、资源整合度以及开放度高,队伍结构合理,组织管理先进,机制运行良好,文化传承优良,所在单位能够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平台,团队持续研发能力和仪器设备开放运行为社会服务的能力强,具有能够长期保持国家科技创新团队荣誉的能力和条件。   推荐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推荐遴选机制,选择推荐本地区、本部门优秀创新团队。推荐的创新团队应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   二、推荐书填写要求   推荐书是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主要依据,各推荐单位应按照2012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创新团队)推荐书〉填写说明》进行填写。推荐书应当完整、真实、可靠,文字描述要准确、客观,涉密信息请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处理至可以公开后方可填写。   三、相关材料报送要求   各推荐单位应按规定做好2012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创新团队推荐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并以正式发函的方式(部发文或办公厅发文)报送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包括书面推荐书30套(原件1套,复印件29套),推荐函和汇总表一式2份,推荐书电子版(Word和PDF格式)及汇总表电子版1份。   推荐单位对创新团队的评审专家有回避要求的,应填写《回避专家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 李冰 010-68581762   传 真:010-68581762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信息处(请注明“创新团队推荐材料”)   邮政编码:100045
  • 科技部将建科研信用管理“黑名单”制度
    近年来,科技经费使用安全和效率问题,备受舆论和社会的关注。   据《2012年中国科技统计年鉴》显示,2012年全国研发投入突破万亿元。在这块越来越大的&ldquo 蛋糕&rdquo 中,企业研发投入占比约74%,而源于纳税人的财政科技支出也达到2221.4亿元。如何用好管好这笔钱,使其在阳光下运作,这既是科技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也是科研单位、科技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尽管科技管理部门不断加强监管工作、探索创新管理模式,一些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现象仍时有发生。其中症结在哪,如何寻求解决之道,成为科技界必须共同面对的问题。   &ldquo 零容忍&rdquo 不能保证&ldquo 零违规&rdquo   在许多人眼中,科技界应是&ldquo 一方净土&rdquo ,事实并非如此。   通过科技管理部门近年实施的科技经费监管工作发现,当前科技经费使用违规问题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由于科研单位和经费使用人员不了解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所导致的违规行为,如有些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对财政资金进行单独核算、没有履行审批手续违规转拨经费、没有认真执行关于人员激励的政策、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经费等 二是由于管理疏忽带来的违纪行为,如违纪公款吃喝等 还有极少数科技人员弄虚作假,用假票据套取资金、假合同转移资金等手段中饱私囊,已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对于这些问题,管理部门采取了&ldquo 零容忍&rdquo 态度,实施了多项措施。   今年6月,科技部启动了2013年科研经费巡视检查工作。&ldquo 巡视检查,是丈量经费管理水准的一把标尺,就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警醒着人们。&rdquo 科技部条件与财务司相关负责人说,&ldquo 建立巡视检查制度,是将服务前移,防患于未然,让经费监管更加贴近科研人员实际。一旦查实经费使用中有蓄意违规行为,必将严惩不贷!&rdquo   经过巡视组现场认定,本次检查发现部分单位依然存在经费管理和使用风险。对有关问题,巡视组已做了现场纠正和记录,将加强对其后期整改的监督落实。   鉴于大多数问题的出现,是由于科研单位和经费使用人员对政策规定存在理解偏差,或是管理不到位、核算不规范等原因造成,因此巡视组在检查的同时,也开展了多场科技经费管理政策培训,讲解最新的政策法规。同时通过座谈会、调查问卷等形式,听取了一线科研人员的诉求。   三方面原因造成科技经费监管困难   科技界人士多方反映,当前科技经费监管存在诸多问题,主要由三方面原因造成。   首先是各科技管理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沟通,没有统一管理,存在&ldquo 政出多门&rdquo &ldquo 钱出多门&rdquo 现象。   许多科研人员反映,当前各科技管理部门出台的经费监管政策不尽一致、宽严不一,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偏差。   据《2012年中国科技统计年鉴》显示,当年我国科技项目经费中,由科技部下达的约占1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约7%,中科院约5%。此外,还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农业部、教育部等30多个部委参与了经费下达。承担过国家科技项目的长春圣博玛生物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学思说,目前我国科研经费管理部门和申请渠道众多,且自成体系,相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以至于一个项目可以多头申报,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科技资源和经费的分散重复。&ldquo 科研经费多头管理,这是我国既有体制造成的怪现象。&rdquo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医学科学院院长曹雪涛认为,应该加强科技项目的顶层设计,集中力量,凝练目标,发挥财政科研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科技创新能力跨越发展。   陈学思还表示,科技项目有时会集中在少数大牌学术专家手中,有些&ldquo 学霸&rdquo 甚至形成了利益集团,垄断了大量项目和经费,在项目评审中&ldquo 礼尚往来&rdquo ,导致了腐败的滋生。   其次是在具体经费管理过程中,法人责任被弱化。   自2000年国家科技计划全面实施课题制管理制度以后,课题成为科技计划管理的基本单元,课题承担单位在被赋予科研和经费自主权的同时,也肩负起落实法人作用、加强课题日常管理与服务的职责。   然而由于对政策的曲解,一些课题承担单位更多看到的是法人的权力,却弱化了法人责任,导致对课题的服务和监管不到位,课题组各自为战,经费使用方面随意性比较大,在科学编制、合理调整课题预算方面也遇到了一些专业性的问题。陈学思说,某些单位财务人员发了钱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管不到位、管理不细致、服务不专业,造成科研人员在经费使用中存在不规范行为。   曹雪涛则表示,应进一步落实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加强指导管理。对于存在财务行为不规范现象的企业,应对其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和宣贯。   另外,近年来出现的一些科技腐败案件,除了因为极少数科技人员有章不执行、恶意违法牟利,也从侧面反映出事业单位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问题。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杨洪广说,目前央属企业人员经费不足,由于项目中不能支出劳务费,部分科研人员只有在项目实施中&ldquo 打擦边球&rdquo ,甚至挪用其他经费。对此他呼吁,应加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而曹雪涛分析,科研人员挪用项目经费,除了极少数是满足私利,也有很多是为了提高研究生的生活待遇。&ldquo 我们需要对人才经费使用需要重新思考和定位,要进一步调动青年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让他们在面对国外诱惑时,能够有志于在国内学习创业。&rdquo 他说。   科技界需形成科技经费&ldquo 共管&rdquo 合力   许多科技界人士表示,科技经费管理应该强化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让科研工作者不仅从道德自律层面杜绝违法违纪念头,更要营造科研人员不能腐不敢腐无法腐的生态和法制环境。   为此,各科技管理部门一直在积极探寻解决之道。   记者从科技部了解到,该部将进一步在信息透明度、明晰权责关系,以及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等方面下工夫,力求形成&ldquo 共管&rdquo 的合力。为此将重点采取多项措施。   在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方面,科技部将对非涉密项目立项和预算情况、项目验收情况,以及评审评估专家参评项目的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敦促项目承担单位在内部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同时该部将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建立&ldquo 黑名单&rdquo 制度,按信用评级对项目单位分类管理。其中,对信用高的单位充分发挥其内部管理作用 对信用低的单位进一步加强外部监督,形成&ldquo 奖优惩劣&rdquo 机制 严重不良信用纪录者和违法违纪者将被录入&ldquo 黑名单&rdquo ,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针对当前出现的重点问题,科技部将集中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加大处罚力度,视情节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不通过财务验收、追回已拨经费,乃至取消其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ldquo 在中国科技界引入竞争机制和向国际化管理的转型过程中,我们要坦然面对各种声音,但不能否认主流。&rdquo 曹雪涛说。   &ldquo 无论是管理还是科研人员,都要共同负起责任来。&rdquo 科技部部长万钢认为,作为管理部门,就要创造条件,公开透明,自动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同时发挥社会监督,让科技人员参与到管理过程中。
  • 教育部公布2012年度“协同创新中心”初审名单
    2013年1月13-15日,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在京组织专家对2012年度高校申报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了专家初审。此次初审工作采取集中研讨、独立审议、随机派送、比例限定的方式进行,依据专家审定结果,产生了进入下一轮会议答辩的协同创新中心名单(详见附件1)。专家初审全程在教育部监察局的监督下完成。 通过此次专家初审的协同创新中心和牵头高校,应抓紧准备会议答辩阶段的材料。答辩时间拟安排在2月27-28日,汇报将以PPT方式进行(见附件2),每个中心拟安排汇报时间30分钟,答辩时间20分钟,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对于没有通过此次专家初审的协同创新中心和高校,我们将于近期汇总专家初审意见及建议后正式反馈,以利于进一步做好今后的培育工作。 进入会议答辩阶段的协同创新中心和高校,应严格遵守认定工作的纪律和要求,不得影响专家的评审,不得干扰认定的秩序。如有发生,一经查实,将取消此次认定的结果。 附件: 1、 2012年度“2011计划”专家初审通过名单 一、面向科学前沿类 中心名称 牵头高校 地球空间信息科学协同创新中心 武汉大学 量子信息与量子科技前沿协同创新中心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量子物质科学协同创新中心 北京大学 人工微结构与量子调控协同创新中心 南京大学 天津化学化工协同创新中心 天津大学 玉米水稻小麦生物学协同创新中心 中国农业大学 生物治疗协同创新中心 四川大学 大陆构造协同创新中心 西北大学 二、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类 中心名称 牵头高校 社会转型与社会管理协同创新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协同创新中心 南开大学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文化“走出去”协同创新中心 北京外国语大学 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 武汉大学 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 南京大学 三、面向行业产业类 中心名称 牵头高校 有色金属先进结构材料与制造协同创新中心 中南大学 钢铁共性技术协同创新中心 北京科技大学 宇航科学与技术协同创新中心 哈尔滨工业大学先进航空发动机协同创新中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未来飞行器设计与制造共性基础技术协同创新中心 西北工业大学 智能型新能源汽车协同创新中心 同济大学 轨道交通安全协同创新中心 北京交通大学 高端制造装备协同创新中心 西安交通大学 煤炭资源化利用发电技术协同创新中心 浙江大学 食品安全与营养协同创新中心 江南大学 未来媒体网络协同创新中心 上海交通大学 四、面向区域发展类 中心名称 牵头高校 纳米科技协同创新中心 苏州大学 先进生物与化学制造协同创新中心 南京工业大学 广东高端制造装备协同创新中心 华南理工大学 煤的新型高效气化与规模利用协同创新中心 西安交通大学 脑重大疾病防治协同创新中心 首都医科大学 高端医疗影像装备及应用协同创新中心 东北大学 绿色制药协同创新中心 浙江工业大学 中原经济区小麦玉米两熟高产高效协同创新中心 河南农业大学 南方稻田作物多熟制现代化生产协同创新中心 湖南农业大学 生物多样性与云南特色农业协同创新中心 云南农业大学 2、 “2011协同创新中心”会议答辩建议提纲   一、协同创新方向选取和总体实施思路   (重点包括:重大需求提出依据、开展协同创新的必要性、拟解决的关键科学与和技术问题、重大任务牵引以及总体实施路线和预期目标等)   二、协同创新中心培育组建及运行状况   (重点包括:中心组建方式、已有基础与实力、培育组建过程和目前运行状态等)   三、已开展的机制体制改革情况   (重点包括:中心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人事制度、人才培养模式、科研组织方式等方面改革实施情况)   四、培育组建阶段主要支持和资源整合状况   (重点包括:前期主要经费投入、资源整合与共享以及各方面政策支持情况等)   五.主要实施成效   (重点包括:在培育组建和机制体制改革的前提下,协同创新中心所产生的机制体制改革成效、对高校发展的带动作用、国际影响力以及社会贡献和认同度等)
  • 听专家解读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
    p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引导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高质量发展、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健康发展等作为重点任务。 /p p   其中,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一条下的多项举措,引起了科技工作者的关注。 /p p    strong “提名制”获点赞 /strong /p p   在现行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下,大多数科技奖项都要经过一个申报流程:行政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 /p p   看起来比较合理,但有些人并不习惯。“我从来没有独立报过奖。”电子科技大学教授彭真明说,“申报一个奖项,要走很多程序,要交很多材料。我们团队人比较少,真没这个时间。” /p p   未来,类似这样的烦恼可能会越来越少。《方案》中提出,将用“提名制”代替“申报制”,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进一步简化提名程序。 /p p   中科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李真真表示,这一举措带来的最大改变是,踏踏实实在一线工作的科研人员会得到更多机会,惯于自我吹嘘、热衷四处报奖的人则不再占据优势。 /p p   中科院创新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穆荣平表示,提名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科研人员逐级申报带来的“非科研活动”时间成本,是进步。至于一些人所担心的,提名制会不会存在较大盲区,他说:“自然科学奖应该不会埋没好成果的。对特别好的成果,科学共同体具有辨别能力。” /p p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李侠则认为,提名制重申了一个原则:好的工作比好的包装和沟通更具有价值。这种结构性变革,将会重塑科技界的承认模式与行为选择方式。不过他也指出,提名制最大的潜在危险在于强势利益团体之间的相互换票行为:“你提名我,我提名你,从而垄断奖励资源的配置与分布。” /p p    strong 宁缺毋滥是原则 /strong /p p   根据《方案》,国家科技三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将大幅减少奖励数量,“由总数不超过400项减少到不超过300项”。 /p p   穆荣平解释道:三大奖数量的调整是减少政府设奖的一个信号,以后还应该减少,一方面是因为评奖过程消耗了大量科技资源,另一方面,这也是注重质量、宁缺毋滥的措施,是一种进步。 /p p   除了“定额”,还要“定标”。《方案》进一步强调,“自然科学奖围绕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技术发明奖围绕首创性、先进性和技术价值,科技进步奖围绕创新性、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 /p p   在李侠看来,明确三大奖的不同标准体系,可以最大限度上遏制片面论文化的趋势,从而鼓励科研人员在各自的领域做出符合本领域要求的更好的工作。 /p p   此次《方案》中还有一个引人注目的表述:三大奖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这又意味着什么呢? /p p   李真真说:“‘公民’更强调特定国籍,如今把奖励对象扩大到‘个人’,是一种更加开放的趋势,意味着不管你是否是中国国籍,只要你为中国的科技进步做出贡献,就有机会问鼎国家科技奖。” /p p   对此,穆荣平还有进一步的思考:相比以往基于项目的奖励,《方案》强调奖励个人是一种进步,但也很难避免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比如,当获奖人数少于实际参与项目的人数时,就会存在少部分获奖人占有多数人成果的嫌疑。 /p p    strong 诚信制度要健全 /strong /p p   《方案》强调,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全程监督科技奖励活动。完善异议处理制度,健全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严惩学术不端行为。 /p p   中科院生物物理研究所所长徐涛表示:“监督很重要。应该进一步加强公示制度,在公示期间广开言路,妥善处理异议,能在很大程度上杜绝名实不符的奖项。” /p p   针对科技奖励诚信制度,网友的讨论也很热烈:一旦奖励出现了错误该怎么办?是否应该撤销这样的奖励?对此,李侠说:“面对奖励错误,应该区别对待、具体分析。如果是有意蒙混出错的,应该追回奖励并给予提名人连带责任,最大限度地避免以国家公信力营私的行为 至于客观原因造成的误判,是特定阶段人类认知局限造成的,可以不让提名人负责,奖励也不必追回,作为失败的提名留存。” /p p   穆荣平认为,此次的《方案》体现了多方面的进步,但我国的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可做的还有很多。他说:“我个人认为应该取消针对项目的科技进步奖,用针对企业家的创新发展奖取代,用新增税收和就业作为指标,奖励对创新发展有贡献的企业家。” /p
  • 科技计划改革及布局——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届全国色谱学术会议于4月19日在西安曲江国际学术会议中心顺利召开,来自于国内外上千名的专家学者汇聚于此分享着在色谱领域中最新的研究成果和进展。在此次会议上,来自于科技部条财司吴学梯副司长向到场的嘉宾和观众介绍了我国科技计划和管理现状,并就未来的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等热点问题与现场嘉宾和观众进行了分享。   吴学梯首先讲到了我国科技计划和管理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近百个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了大量的科研项目,取得了一大批举世瞩目的重大科研成果,有力的支撑了现代化建设事业。但随着新科技革命、产业变革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中的问题开始突显,集中表现在资源配置&ldquo 碎片化&rdquo 、近百个计划(专项、基金等),近40个部门管理,顶层设计、统筹协调不够 未能聚焦国家战略目标的需求,项目众多、目标发散 重复、封闭、低效,多头申报项目,重复资助。为此国家在2014年启动了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计划《国务院关于改革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目的是为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再造科研项目管理流程,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加强科研资金监管,建立改革长效机制。中央对指定改革方案做出明确指示,即顶层要搭建统一的管理平台 计划、专项、基金等要进行整合,防止碎片化 建立综合评委会,同意承担各方面科研课题申请 科技部内部管理科研的体制要改革,以适应新要求。同时,中央领导也对科技计划管理改革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进政府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保持财政对科技的投入力度,全面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率,科研资金要进一步整合,不能分割和碎片化,该集中的就要合理集中起来。科技部、财政部根据中央要求,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方案 征求50多个部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后,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并在12月3日由国务院正式发布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   面对世界范围的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挑战,近年来各主要国家都对科技管理体制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改革,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例如,美国政府汇集各部门科技财政预算,部署多个跨部门计划(全球变化、网络与信息技术、纳米技术计划) 欧盟实施统一的研发创新共同政策,对不同资助计划进行整合,加大资助力度,简化项目申请和管理流程,探索新的资助机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解决统筹协调不够,缺乏顶层设计问题 重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解决资源配置&ldquo 碎片化&rdquo 问题 围绕重点任务一体化配置资源,解决科研项目聚焦不够问题 建立专业的管理具体项目的新机制,解决政府职能转变和专业优化、科学化管理问题。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改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政府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布局、评估、监管等 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围绕重大任务推动科技创新 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科技计划要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环节工作,更加主动有效的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功能。政府重点支持公共科技活动和营造创新环境,发挥好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 坚持公开透明和社会监督。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信息公开和痕迹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吴学梯副司长 吴学梯谈到,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mdash &mdash 联席会议制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联席会议包括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评估监管和动态调整机制,其中,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委员由联席会议审议确认,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联席会议的组织构成由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等参加,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布局和设置,重点任务和指南,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专业机构遴选等事项。联席会议的工作程序为统筹协调,共同决策,重大事项经科改小组审议后上报国务院审定,特别重大事项报党中央。吴学梯还谈到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的情况: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大资助力度,向国家重点研究领域输出创新知识和人才团队 加强基金与其他类科技计划的有效对接 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进一步强化组织推进机制,控制专项数量,集中力量办大事,注重与其他类科技计划的分工与衔接 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上,根据重大任务需求,由着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在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上,整合享有基金,根据任务目标形成若干专项(基金),分别采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补助等不同支持方式 在基地和人才专项上,对现有基地和人才专项进行优化整合,研究确定资金配置渠道。   最后,吴学梯谈到了实施改革的具体进度要求为:用三年时间完成改革任务。实现公开竞争方式的近百项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包括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的35项,全部整合到新的五类科技计划中,数量将大幅减少。到2016年基本完成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优化整合工作,基本建成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成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实现科技计划安排和预算配置的统筹协调
  • 最严食品药品监管制度今年建立
    原标题: 最严食品药品监管制度今年建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会议确定今年在行政体制、财税、金融、投融资、价格、民生、统筹城乡、农业农村、科技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大改革力度:(一)抓紧清理、分批取消和下放投资项目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和资质资格许可等事项。制定实施严控新设行政许可和规范非许可审批项目的措施,加快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二)下力气推动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体制,形成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控制措施。削减、合并一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形成资源税费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三)稳步推出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措施,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操作方案。建立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制定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出台扩大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方案。规范发展债券、股权、信托等投融资方式。(四)形成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支线铁路、城际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所有权、经营权率先向社会资本开放,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既有干线铁路。(五)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等阶梯价格制度。出台完善水电上网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方案。(六)继续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能。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健全保障房分配制度,推进公租房、廉租房并轨。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食品药品质量标准和安全准入制度。健全环保监管和生态补偿制度。(七)围绕提高城镇化质量、推进人的城镇化,研究新型城镇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分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相关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八)发展现代农业,建立健全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出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提出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九)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健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创新政策,整合资源实施科技重大专项,扩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试点范围,发挥科技在经济发展中的支撑作用。   会议决定,在第一批取消和下放71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基础上,再取消和下放62项行政审批事项,并依法依规及时公布。
  • 欧盟将实行新的化妆品安全报告制度
    2013年7月起,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将全面替代旧的化妆品指令。新法规中的化妆品安全报告制度将替代此前要求的毒理学风险评估(TRA),旨在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国内市场稳定。法规的附件I提供了安全报告所需细节的框架。   毒理学风险评估是一种根据欧盟化妆品指令76/768/EEC规定,要求在化妆品在投入市场之前对其基于成分展开的安全评估,以确保化妆品在正常或合理情况下使用时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为了执行TRA,制造商或供应商必须提供以下信息:    产品形象    对产品所有配方成分分别用化学名称和CAS编号做详尽描述    活性成分百分比(通常用于表面活性剂)    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    过敏原声明,所使用各类香精的国际化香料组织证明和MSDS   为了保证评估的全面,与毒理学风险评估的要求相比,化妆品安全报告制度新增了额外的信息,包括:    成分的预期作用    物理/化学特征,如PH值等    化妆品的稳定性    微生物特性、保质期挑战性试验    接受监督投诉和不良反应报告    新型化妆品的用法和剂量
  • 院士制度改革使院士称号回归学术和荣誉
    6月9日电 记者从9日开幕的中国科学院第十七次院士大会和中国工程院第十二次院士大会上了解到,目前我国已有743名中国科学院院士和802名中国工程院院士。   近年来,两院新增院士呈年轻化趋势。中国工程院经过2011年和2013年的两次增选,共选举产生105名院士,新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平均年龄分别降至2011年的56.9岁和2013年的56.7岁。中国科学院2013年新增选院士53名,平均年龄54岁,60岁以下的占85%。   据悉,今年院士大会期间两院将分别审议通过章程修订案,对院士遴选、管理等体制机制进行改革。中国科学院院长白春礼和中国工程院院长周济分别表示,院士制度改革的着力点是使院士称号回归学术性和荣誉性。   白春礼表示,三年前,中国科学院就组织对中外院士制度开展了系统调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按照中央的要求,中科院学部主席团专门成立了研究小组,在认真领会中央精神和充分借鉴前期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坚持院士称号的学术性和荣誉性,坚持减少非学术因素影响的方向,提出了改进和完善院士制度的建议。中科院学部主席团和执委会多次召开会议,充分听取了各学部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意见,最大程度地凝聚了广大院士的共识,向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提交了中科院改进和完善院士制度的建议方案。   他介绍说,今后在院士遴选中要排除非学术因素干扰,要把更多中青年人才遴选到院士队伍中来,同时更加关注国防、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等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在遴选的方式上,将把院士推荐聚焦在院士自身推荐和学术团体推荐两方面。对院士的退出机制也将有明确规定。同时还将对院士候选人和院士本身的行为规范提出要求。   &ldquo 我们希望通过改革能把院士称号上承载的与功利相关的负担排除掉,让院士更好发挥明德楷模作用,为国家科技进步和创新发挥作用。&rdquo 白春礼说。   周济表示,这次改革和完善院士制度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强化学术导向,减少行政干预,使院士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的本质定位,不断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院士制度。更好地发挥院士重要作用,激发整个科技战线和全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为此工程院进一步研究拟订了《中国工程院章程》(修订案),已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将在院士大会期间提请全体院士审议和表决。
  • 科技部:健全科研人员全职业生涯激励制度
    2021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支持了300多个青年科学家项目,助力青年科研人员领衔挂帅;探索首席科学家负责制,鼓励支持首席科学家团队勇闯科学的“无人区”;改进项目经费管理,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提高间接费用比例,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 … 2月25日,在国新办举行的科技创新有关进展新闻发布会上,科技部副秘书长贺德方透露,我国健全了科研人员全职业生涯激励制度,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实施了针对性的支持政策。新闻发布会主席台。刘健 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始终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目标,坚持科技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双轮驱动’。”贺德方介绍,坚持以深化改革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全面推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143项重点任务全面落实,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取得多点突破。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正式实施,将这些改革成果全面上升到国家法律制度层面。值得关注的是,我国持续完善重大科技任务的组织实施机制。凝聚战略科技力量,深化“揭榜挂帅”等新型项目组织模式,在“十四五”首批重点研发计划中已经部署实施87项“榜单”任务,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重大科技攻关上也取得了一批标志性成果,有效支撑疫情防控大局。贺德方说,我国建立了贯穿科研活动全链条的政策体系。尊重科技规律,积极探索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的“两条腿走路”发展路径。从国家重大需求中凝练科学问题,深化自然科学基金改革,打通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再到成果转化的政策链条。2021年,我国基础研究投入达到1696亿元,占全社会研发投入的比例已达6.09%。科技体制改革交出的成绩单不止于此。我国还形成了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普惠性创新政策,优化了科研学术环境,在50多个地方和单位开展了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比如,推动重大研发任务更多由产业界出题,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全面实施,将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了100%,引导企业增加科研投入;通过实行提前清缴核算,2021年前三季度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的减免税额3300亿元,已接近2019年全年水平。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科技政策的扎实落地作为2022年的工作重点,下一步,科技部将有哪些部署和考量?“我们将以实施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为主线,聚焦制约科技自立自强最紧迫的痛点难点发力。”贺德方表示,要狠抓改革落实落地,着力优化科研攻关组织机制,着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着力完善科技人才精准性支持政策,着力加强作风学风建设,继续深入开展国际开放合作,确保科技工作取得更大突破,政策落地见效。
  • 我国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制度启动
    创新监管模式 提高监管效能 我国启动实施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制度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政府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将对重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启动实施分类监管。   该办法包括总则、企业分类、分类监管方式、附则4个方面内容,共25条。该办法规定,质检部门将实施“企业分类+产品分级”的二维监管模式。其中,依据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和实现程度,将工业企业划分为AA、A、B、C 4个类别。依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将工业产品划分为Ⅰ级(高风险)、Ⅱ级(较高风险)、Ⅲ级(一般风险)3个等级。质检部门将针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和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分别实施信用监管、责任监管、常态监管和加严监管等差异化监管方式。   据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负责人介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日臻完善,但工业企业量大面广,质量监管保障能力不足,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与社会期待还有差距。对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实施分类监管,把监管力量用在刀刃上,产品质量监管将更具针对性、科学性和系统性,这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创新举措。该制度的实施,既有利于落实质检部门的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又有利于督促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企业质量诚信自律水平,降低和防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质检总局还同时发布了《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通用规则》等配套办法,明确了企业分类指标体系和监督检查等要求。   据悉,质检总局已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各地年内对所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基本实现分类监管。
  • 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思考
    为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2020年我国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指出,“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双碳”(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对中国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和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政府采购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方式,是实现国家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世界各国为实现自身战略目标所采取的通常做法。  一是,政府绿色采购弥补了企业进行低碳技术创新的正外部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政府绿色采购是对具有绿色低碳技术企业的财政支持,政府绿色采购提升了企业进行低碳技术创新的意愿,弥补了企业进行低碳技术创新的正外部性。  二是,政府绿色采购能够让被采购企业易于融资。一般高风险企业难以获得金融行业的融资,任何高新技术创新都具有高风险、高投入、回报周期长的特点,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同样有上述特点,企业进行绿色低碳技术研发时难以获得融资。政府绿色采购是对被采购企业技术上的认可,同时获得了政府财政上的支持。绿色采购相当于政府对被采购企业的隐形担保,能够让被采购企业易于融资。  三是,政府绿色采购对低碳绿色产品的消费起到了示范作用,同时,通过绿色采购,政府分担了消费者对低碳绿色产品的研发成本,降低了产品的价格,增加了消费者对低碳绿色产品的需求,让需求高级化。政府绿色采购也提升了企业低碳创新能力,让技术高级化。需求高级化和技术高级化,自然会形成产品高级化,当高端产品占据市场最终会带动产业高级化。从市场的角度看,产业结构优化是低端产品被高端产品替代,低端产业被高端产业淘汰的结果。国家竞争优势理论认为,需求状况是一个产业取得优势地位的重要因素之一。具体来说,政府绿色采购创造的需求为绿色产业获得优势地位提供了一个驱动因素。  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与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为促进政府绿色采购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同时,各地方政府,例如,辽宁、山东、福建等,也纷纷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规章,在中央政策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绿色采购范围、采购方式等做了调整。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可以为政府绿色采购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性的框架,但与世界上部分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政府绿色采购相关的法律体系并不十分完善。首先,我国目前没有一部完整的政府绿色采购法,与政府绿色采购相关的规定仅仅出现在政府采购法和与节能环保相关的法律中。其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内容尚不完善,对绿色采购范围的规定较为模糊,绿色产品清单各个省份之间并不一致,同时,并未具体规定绿色采购清单的更新方式。最后,目前,在我国政府绿色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各条款原则性和引导性较强,多数规定更多的是让政府引导社会进行绿色消费,而缺乏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二,政府绿色采购效率有待提高。当前,我国政府绿色采购效率不高的主要原因在于,部分地方政府在绿色采购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绿色采购信息透明度不高以及缺乏科学的绿色采购绩效评价体系等主要问题。  政府绿色采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会导致政府绿色采购效率降低,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从全国范围来看,地方保护主义还会抑制“双碳”目标的实现。  根据《中国财政透明度报告》,我国的财政信息公开度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然而关于政府绿色采购信息并没有过多披露,地方政府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网站以及财政统计年鉴中均未列出政府绿色采购的规模、绿色产品的价格、绿色产品种类等采购信息。  所谓政府绿色采购绩效评价是指,对政府实施绿色采购的全过程的整体评价,包括绿色产品质量、绿色采购效率、对经济和包括碳排放情况在内的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各方面的评价。但我国当前缺乏科学全面的政府绿色采购绩效评价体系。一般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包含两个层面:一是评价经济效益;二是评价工作效率。对于一般的政府采购项目来说,仅考虑采购的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即可,对于政府绿色采购项目而言,还需要考虑采购后对碳排放、对生态环境影响、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能力、对产业结构绿色化转型等方面的影响。目前,我国政府绿色采购绩效评价体系中缺少对碳排放情况、绿色低碳生活、绿色低碳技术、产业结构绿色化等方面的评价。  第三,政府绿色采购力度不足。由于政府绿色采购时的财政预算约束较大,使得政府绿色采购的力度不足,因而在助力实现“双碳”目标过程中也会“捉襟见肘”。绿色政府采购时的财政预算约束越来越大的原因在于近几年中国财政收入与财政刚性支出的矛盾越来越明显。一方面,我国财政收入增速有下降趋势;另一方面,我国财政刚性支出不断增加。财政收支矛盾的加剧使得政府绿色采购时的财政预算约束较大,政府绿色采购的力度不足,在助力实现“双碳”目标过程中就会有所顾虑。  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政策建议  第一,完善与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议尽快出台政府绿色采购法,为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提供法律依据。具体来说,政府绿色采购法应该规定以下内容:政府绿色采购的基本原则;绿色采购模式;绿色采购的范围和限额,包括绿色采购清单的制定方式和调整方式、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方式等;绿色采购的组织体系,包括主管部门、绿色产品标准的评定部门、绿色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绿色产品供应商等,另外还应规定各组织结构的职能、权限以及任职资格;绿色采购的监督方式,包括外部监督方式和内部监督方式,外部监督指的是整个绿色采购过程都要接受公众的监督,内部监督指的是所有采购环节和采购部门之间的制衡。  第二,提升政府绿色采购效率。提升政府绿色采购效率可以从政府绿色采购招标、绿色采购信息监管、绿色采购绩效评价这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健全绿色采购的招标方式,避免政府绿色采购出现地方保护主义。首先,禁止地方政府出台优先采购当地产品的政策性文件。其次,建立公开、公平的招标机制。比如,招标信息中应当公开对绿色产品的要求、采购时间等。政府绿色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的指定专栏进行公开。政府绿色采购信息公布时间与采购活动开始时间的间隔应当充分,使供应商有充足的时间获得信息并进行准备。  二是提高政府绿色采购信息透明度,强化绿色采购监管。建议政府在进行绿色采购后制定政府绿色采购信息报告,披露绿色采购的规模、绿色采购占总采购规模的比重以及所采购绿色产品的种类、价格、供应商等信息。此外,还应当加强对政府绿色采购的监管,将政府绿色采购信息报告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布,从而易于公众监督。另外,建议建立科学的绿色采购绩效评价体系,让政府绿色采购资金发挥更大效益。绩效评价体系不仅要考虑到政府绿色采购的经济效益还要考虑到是否有利于“双碳”目标实现等生态效益,评价体系中要有碳排放情况、绿色低碳生活、绿色低碳技术、产业结构绿色化等评价指标。  第三,深化政府绿色采购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认识。政府绿色采购对“双碳”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政府采购方式促进既定战略目标的实现。以欧盟为例,其成员国每年政府采购金额占GDP的14%左右。政府采购绿色产品的标准、数量,以及政府进行绿色采购时选定产品供应商的标准会影响公众的绿色低碳消费观念、绿色低碳产品的品牌形象、低碳绿色产品的市场竞争状态、低碳绿色产品的价格、低碳技术的发展、产业结构的优化等。因此,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应该适当加大政府绿色采购的比重。
  • 上海发布2022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技小巨人项目申报指南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打造一大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启动实施2022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技小巨人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支持对象:面向2019年1月1日前工商注册的,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符合科技信用管理要求的本市非上市企业。分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两类予以支持。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费额度:1.非定额资助。2.市级财政资金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立项企业先行投入资金开展与创新能力提升直接相关的工作;在取得成果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按照不超过实施周期内相关研发支出20%的比例给予资助,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家,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家。项目实施周期内,立项企业享受技术研发、科技金融、全球化发展、协同创新、人才培养、上市培育等方面相关的科技服务。各区按照《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沪科规〔2021〕12号)有关要求给予配套资助。申报主体要求:1.申请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主要条件:1)上年末企业研发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制造类不低于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不低于30%;2)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3)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4)申请前三年内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在20%以上,或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5)企业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2.申请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1)上年末企业研发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制造类不低于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不低于50%;2)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3)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之间;4)申请前三年内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在20%以上,或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8000万元(或等值外币);5)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和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并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规章制度。二、申报要求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还须遵循以下要求: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2.研究内容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3.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研伦理准则,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4.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的同时,上传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5.已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6.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真实、合理,符合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7.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产业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内的申报单位进行在线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汇总后向市里推荐。三、申报方式1.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无需送交纸质材料。申请人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http://www.sh.gov.cn)--政务服务--点击“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进入申报页面,或者直接通过域名http://czkj.sheic.org.cn/进入申报页面:【初次填写】使用“一网通办”登录(如尚未注册账号,请先转入“一网通办”注册账号页面完成注册),进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相应的指南专题,进行项目申报;【继续填写】使用“一网通办”登录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2.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9:00,截止时间(含申报单位网上审核提交)为2022年8月3日16:30。四、评审方式采用第一轮通讯评审、第二轮见面会评审方式。五、立项公示上海市科委将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清单,接受公众异议。六、咨询电话服务热线:021-12345、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2年7月7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含培育)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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