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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机构相关的资讯

  • 关于公布2014年第一批测量审核指定机构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机构、评审员:   按照《关于测量审核指定机构相关事宜的通知》(认可委(秘)(2010)16号)要求,根据2013年1月3日指定的测量审核机构的申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进行了重新审核确认。现公布2014年第一批指定的8家测量审核机构名单,指定范围和联系方式详见CNAS网站“能力验证专栏”中的能力验证提供机构清单”,请有关机构和评审员等各方予以关注。要求各测量审核指定机构,严格执行CNAS《测量审核指定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为合格评定机构提供有效地质量保证服务。   CNAS测量审核指定机构会随着认可工作的需求变化以及被指定机构的年度审核服务质量等进行补充和调整,并在“能力验证专栏”中公布更新,请各有关机构、人员继续予以关注。   对于2014年1月6日指定的机构,未经CNAS年度审核确认的,自?015年1月6占起指定资格终止。   特此通知。   附件:CNAS 2014年第一批测量审核指定机构名单 文章转载自: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 CNAS公布第二批测量审核指定机构名单
    关于公布第二批测量审核指定机构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机构、评审员: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测量审核工作的开展,根据认可委(秘)(2010)16号《关于测量审核指定机构相关事宜的通知》的安排,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对原测量审核实施机构和参考比对机构重新进行指定,,并于2011年1月3日公布了第一批测量审核指定机构名单。为满足实验室认可的需求,经CNAS对有关申请机构申请材料的审查确认,现予以公布第二批测量审核指定机构名单和领域范围。指定机构和范围详见CNAS网站“能力验证专栏”中的能力验证提供机构清单。请有关机构和评审员等各方予以关注。   CNAS测量审核指定机构会随着认可工作的需求变化以及被指定机构的服务质量等进行补充和调整、公布和在“能力验证专栏”中更新,请各有关机构、人员继续予以关注。   再次重申,自2011年1月31日起,CNAS原指定的测量审核实施机构和参考比对机构的指定资格终止。   特此通知。
  • CNAS公布第三批测量审核指定机构名单
    关于公布第三批测量审核指定机构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机构、评审员: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测量审核工作的开展,根据《关于测量审核指定机构相关事宜的通知》(认可委(秘)(2010)16号)的安排,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对原测量审核实施机构和参考比对机构重新进行指定,并于2011年1月3日公布了第一批测量审核指定机构名单,2011年2月25日公布了第二批测量审核指定机构名单。为满足实验室认可的需求,经CNAS对有关申请机构申请材料的审查确认,现予以公布第三批测量审核指定机构名单和领域范围。指定机构和范围详见CNAS网站“能力验证专栏”中的“能力验证提供机构清单”。请有关机构和评审员予以关注。   CNAS测量审核指定机构会随着认可工作的需求变化以及被指定机构的服务质量等进行补充、调整和公布并在CNAS网站“能力验证专栏”中进行更新,请各有关机构、人员继续予以关注。   再次重申,自2011年1月31日起,CNAS原指定的测量审核实施机构和参考比对机构的指定资格终止。   特此通知。 2011年6月3日 测量审核指定机构(检测领域) 序号 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获准领域 1 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陈勇 0351-6162536 煤、白酒 2 北京中实国金国际实验室能力验证研究中心 佟艳春 010-62181169 金属与合金类材料与制品、 矿石、耐火材料、煤炭 3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分析测试研究中心 纪红玲 021-26648701 金属材料、铁矿石、 耐火材料、微束分析 4 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陶瓷实验室 王乐 0533-3159533 陶瓷 5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大连) 郑江 0411-82583822 食品、植物检验检疫 6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马小爽 010-84665471 水、气体、土壤 7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程检测中心 马捷 010-64517844 建筑材料 8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方建新 021-52353025 法庭科学/司法鉴定 9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山东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叶曦文 0532-80885722 食品及动物饲料、石油 及石油产品、棉花 10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验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饶红、郭铮蕾 010-58619235 010-58619222 兽医及动植物检验检疫、 纺织品及制品 11 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朱晓玲 010-51167483 建筑材料 12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炭分析实验室 杨华玉 010-84262767 煤炭、焦炭 13山东非金属材料研究所 赵华 0531-85878040 胶粘剂、有机混合物、 塑料、橡胶 14 广州威凯检测技术研究院/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 朱珈 020-32293678 电气 15 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王冬妍 024-25893246 食品、洗涤剂 16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宫赤霄、谢莹 010-63162443 电气 17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刘崇华 020-38290540 玩具 18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沈阳) 姚家彪 024-24123659 食品、植物检验检疫 19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武彤 010-64224092 电气(电磁兼容) 20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 姜瀛洲 021-38620831 电气 (待机功耗、铜质绕组温升) 21 中国航天工程咨询中心软件测评实验室 杨桂枝 010-68370420-18软件 22 上海电气器具检验测试所 陈建秋 021-64314863 电气(电动工具) 23 中国制浆造纸研究院检验计量中心 陈曦 010-65836151 纸张 测量审核指定机构(校准领域) 序号 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获准领域 1 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 中测测试有限责任公司 陈丽、张淮 028-84404920 028-84403976 力学、几何量、光学、 电磁、声学和振动、 热学和化学 2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华东国家计量测试中心/中国上海测试中心) 石红、吴建英 021-50798352 021-50798589 几何量、力学、 声学和振动、无线电、 电磁学和热学 3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北京长城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薛晓 010-62457106 几何量、热学、 力学和电磁学 4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二0三所 宋国军 010-68387448 无线电和时间频率 5 北京东方计量测试研究所 顾世红 010-68379896 电磁学 6 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李廷元 010-88524101 几何量、热学和力学 7 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杜艳辉 0431-85375164 量块、热电阻、 砝码和电磁 8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刘萍、张勤 0531-82962096 0531-82962451 力学和几何量 9 山东非金属材料研究所 赵华 0531-85878040 粘度和容量
  • 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录公布
    日前,国家认监委公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录及业务范围,这其中包括13家认证机构、152个实验室。且该公告发布之日起,此前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录及业务范围的相关公告同时废止。 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录及业务范围的公告   为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效实施,便利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我委对已指定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名称、业务范围等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整理和汇总,现予公告。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此前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录及业务范围的相关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名录及业务范围.pdf   2.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录及业务范围.pdf   国家认监委   2013年5月23日
  • 家检测机构恢复CCC认证指定检测业务
    2023年第17号国家认监委关于恢复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应领域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按照《关于对3家机构撤销、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23年第3号)要求,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已完成相应整改工作。经我委组织专家现场验证,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现决定即日起恢复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的低压元器件产品(CNCA-C03-02:低压元器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特此公告。国家认监委 2023年8月28日
  • 认监委拟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及实验室
    根据工作需要,我委将于近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65号令)的有关规定,指定/调整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拟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详见附件1)   二、指定原则   (一)公平公正、择优使用、平等竞争,资源合理配置与利用   (二)优先考虑开展过相关产品认证、检测工作,在该认证、检测领域工作经历长、工作经验丰富的机构   (三)在消防产品方面,为与原有评价制度顺利衔接,优先选择承担过原“强制检验”和“型式认可”制度评价工作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   (四)在医疗器械产品方面,优先选择同时已从事强制性认证检测和注册检测的实验室。   三、受理指定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2.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3.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二)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2.获得资质认定并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20份以上   3.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4.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7.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四、指定工作安排   (一)符合本公告第二项所述条件并愿意承担相应认证、检测任务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请于2011年7月15日17:00前(以收到为准)将填写完成的申请书及电子版(申请表格请见附件二)报国家认监委。同时,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注册账号后,进行在线申请。   (二)2011年7月16日至7月20日,国家认监委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   (三)2011年7月21日至7月25日,国家认监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结论。   (四)2011年8月5日前,国家认监委确定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并公布更新的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名录及业务范围。   (五)申请技术机构对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自指定名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诉和投诉。   五、信息咨询及联络   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100088)   联系人:杨冬   电 话:010-82262794   E-mail:yangd@cnca.gov.cn   附件1 拟指定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   一、消防产品   (一)拟指定认证机构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 指定序号 业务领域 拟指定认证机构所在的地域(拟指定业务地域) 拟指定认证机构数量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1 CNCA-09C-075 泡沫灭火设备产品 全国(国内外) 2家 2 CNCA-09C-076 灭火剂产品 3 CNCA-09C-077 消防装备产品 4 CNCA-09C-078 建筑耐火构件   (二)拟指定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 指定序号 业务领域 拟指定实验室所在的地域(拟指定业务地域) 拟指定实验室数量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1 CNCA-09C-075 泡沫灭火设备产品 国内(国内外) 2家 2 CNCA-09C-076 灭火剂产品 国内(国内外) 2家 3 CNCA-09C-077 消防装备产品 国内(国内外) 2家 4 CNCA-09C-078 建筑耐火构件 国内(国内外) 2家   二、医疗器械产品   拟指定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 指定序号 业务领域 拟指定实验室所在的地域(拟指定业务地域) 拟指定实验室数量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1 CNCA-08C-032 心电图机 深圳(深圳) 1家 2 CNCA-08C-034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 北京(国内外) 1家 3 CNCA-08C-035 空心纤维透析器 北京(国内外) 1家 4 CNCA-08C-036 植入式心脏起搏器 北京(国内外) 1家 5 CNCA-08C-037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 上海(国内外) 深圳(深圳) 2家   注: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能完成所申请产品对应CCC实施规则中规定标准/技术规范的全部检测项目,不得缺项或分包。检测能力缺项或需分包的不得申请。   2.申请成为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与实验室的申请书.doc(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注册账号后,进行在线申请)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 认监委拟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
    国家认监委关于拟指定/调整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公告   为方便企业申请认证,合理利用检测资源,根据工作需要,我委将于近日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65号令)的有关规定,按照“合理布局,便利企业 总量控制,适度竞争 能力优先,综专结合”的方针,补充指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指定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使用,资源合理利用。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CCC产品认证经验的认证机构、认证与检测一体化的认证机构和产业集中地的认证机构。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CCC产品检测经验的实验室和承担CCC认证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业实验室。   二、拟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详见附件1。   三、受理指定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2.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3.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二)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2.获得资质认定并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20份以上   3.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4.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7.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四、指定工作安排   (一)符合本公告第三项所述条件并愿意承担相应认证或检测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请于2012年11月16日17:00前(以收到为准)将填写完成的申请书及电子版(申请表格见附件2)寄送国家认监委,并请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多个《拟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指定序号或者同一指定序号多行所列认证或检测任务的认证机构、实验室的,应按每一指定序号、每行对应要求分别填写申请书。   2.各申请机构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的,一律取消指定资格,后果自负。   3.为保证工作秩序,我委不受理直接上门报送材料 寄送材料推荐使用EMS邮政特快专递,由质检总局收发室统一收取。   (二)2012年11月19日至11月30日,国家认监委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   (三)2012年12月3日至12月14日,国家认监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结论。需要时,国家认监委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本阶段所需时间将相应延长。   (四)2012年12月28日前,国家认监委确定并公布本次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名录及业务范围。需要进行现场调查时,本阶段完成时间将相应顺延。   (五)申请机构对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自指定名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诉和投诉。   五、信息咨询及联络   (一)电气电子类联系人:邱磊   电 话:010-82262779   E-mail:qiul@cnca.gov.cn   (二)非电气电子类联系人:薛岩   电 话:010-82262741   E-mail:xuey@cnca.gov.cn   (三)邮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   附件:1.拟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 认证机构 序号 业务领域 拟指定认证机构所在的地域 (拟指定业务地域) 拟指定认证机构数量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1 CNCA-01C-010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国内(国内外) 1 2 CNCA-01C-011 开关和控制设备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1 3 CNCA-01C-012 整机保护设备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1 4 CNCA-01C-017音视频设备 国内(国内外) 2 5 CNCA-01C-020 信息技术设备 国内(国内外) 2 认证实验室 序号 业务领域 拟指定实验室所在的地域 (拟指定业务地域) 拟指定实验室数量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1 CNCA-01C-001 电线组件 江苏(江苏) 1 2 CNCA-01C-004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 江苏(江苏) 1 深圳(深圳) 1 3 CNCA-01C-005 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广东(广东) 1 上海(上海、浙江、江苏、安徽) 1 4 CNCA-01C-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安装盒和外壳 上海(上海、浙江、江苏、安徽) 1 5 CNCA-01C-009 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 北京(华北、东北、西北、山东) 1 6 CNCA-01C-010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西南(西南) 1 7 CNCA-01C-011 开关和控制设备类产品 浙江(浙江) 1 8 CNCA-01C-012 整机保护设备类产品 浙江(浙江) 1 9 CNCA-01C-015 电焊机 国内(国内外) 1 10 CNCA-01C-016 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 江苏(江苏) 1 安徽(安徽) 1 家用电动洗衣机 广东(广东) 1 安徽(安徽) 1 重庆(重庆) 1 电热水器 安徽(安徽) 1 电风扇、贮水式电热水器、快热式电热水器、真空吸尘器、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微波炉、电饭锅 深圳(深圳) 1 11 CNCA-01C-020 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 重庆(重庆) 1 电源适配器充电器 浙江(浙江) 1 12 CNCA-01C-022 灯具 江苏(江苏) 1 灯具 厦门(厦门) 1 照明电器 广东(广东) 1 13 CNCA-07C-031 移动用户终端广东(广东) 3 天津(天津) 1 14 CNCA-02C-023 汽车(仅限M2、M3类汽车) 山东(国内) 1 汽车(仅限专用汽车) 湖北(湖南、湖北) 1 15 CNCA-02C-024 摩托车 广东(广东) 1 摩托车(仅限电动摩托车) 江苏(江苏) 1 16 CNCA-02C-026 汽车安全带 国内(国内) 2 17 CNCA-03C-027 汽车轮胎 广东(广东、广西、海南) 1 天津(华北) 1 18 CNCA-04C-028建筑安全玻璃 重庆(重庆) 1 上海(上海) 1 19 CNCA-12C-050 瓷质砖 山东(山东) 1 20 CNCA-12C-051 混凝土防冻剂 辽宁(东北) 1 21 CNCA-02C-055 机动车喇叭 国内(国内) 1 广东(广东) 1 22 CNCA-02C-056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国内(国内) 2 广东(广东) 1 江苏(江苏) 1 23 CNCA-02C-057 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 国内(国内) 1 24 CNCA-02C-058 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国内(国内) 2 江苏(江苏、浙江、上海) 1 25 CNCA-02C-059 汽车后视镜 国内(国内) 2 广东(广东) 1 江苏(江苏) 1 26 CNCA-02C-060 汽车内饰件 国内(国内) 1 广东(广东) 1 安徽(安徽) 1 27 CNCA-02C-061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 国内(国内) 1 28 CNCA-02C-062 汽车燃油箱 国内(国内) 1 29 CNCA-02C-063 汽车座椅及头枕 国内(国内) 1 30 CNCA-02C-064 摩托车后视镜 广东(广东) 1 31 CNCA-02C-065 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广东(广东) 1 32 CNCA-13C-068 童车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3 河北(河北) 1 33 CNCA-13C-069 电玩具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3 广东(广东) 1 34 CNCA-13C-070 塑料玩具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1 广东(广东) 1 35 CNCA-13C-071 金属玩具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1 广东(广东) 1 36 CNCA-13C-072 弹射玩具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2 广东(广东) 1 37 CNCA-13C-073 娃娃玩具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2 广东(广东) 1   2.申请成为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与实验室的申请书.doc   国家认监委   2012年10月25日
  • CNAS药检领域唯一测量审核指定机构确定
    日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发布文件再次批准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成为CNAS测量审核指定机构。   测量审核和参考比对活动已逐渐成为合格评定机构及时获得能力验证的重要途径和CNAS能力验证计划的重要补充,在合格评定机构满足认可申请条件和整改活动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于2006年被指定为CNAS参比机构,几年来为全国各类药品检验实验室提供测量审核样品和评价报告近70份。   去年,CNAS为进一步完善对测量审核和参考比对工作的管理,决定对承担CNAS测量审核和参考比对活动的相关机构进行核实和重新指定,并将测量审核和参考比对两个称谓合并,统称为测量审核活动,出台了《测量审核指定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质量管理处会同标准物质管理处、药检处、中药处及相关科室,按照CNAS的相关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和测量审核样品,近日获批准成为CNAS药品检验领域唯一一家测量审核指定机构。
  • 我国指定认证机构10家、实验室158家
    4月9日电 记者在召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会上了解到,截至2012年3月,我国已累计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近61.8万张,处于有效状态的认证证书为30.9万张,其中境内证书28.4万张,境外证书2.5万张。持有有效证书的境内企业4.2万家;境外企业4000余家,覆盖78个国家和地区。   据了解,我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已10年,共有指定认证机构10家、实验室158家,分布于全国26个省区市。目前被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有22大类163种产品,涉及玩具、家电、机动车等多个行业。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以来,我国相关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逐步提升。例如,家电产品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从2002年的76.7%上升到2010年的85.5%;灯具产品国抽合格率由认证实施初期的32.7%上升到目前的81.90%。
  • 欧盟11家指定验证机构共同签署医疗器械行为准则
    欧盟首批指定验证机构(Notified Body) 已签署了医疗器械指定验证机构的自律行为准则。该“行为准则”倡导改善欧洲指令的统一执行方法,为制造商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这一欧盟指定验证机构进阶小组发起的提议得到了各利益关系人的大力支持。   作为一项自发的提议,该行为准则旨在按照欧洲医疗设备指令(MDD) 和主动植入式医疗设备指令 (AIMD) 指令为医疗设备制造商和医疗设备制定一致的评估、监管及验证基础。其总体声明和总体原则对评估人员的资历、不同的合格评定程序所需的最短时间等准则作出了规定。   该行为准则的签署表明了对医疗器械业的欧盟指定验证机构实行严格、统一的质量控制是非常必要的。通过自愿地协调,欧盟指定验证机构对欧洲法规框架做出业务运作上的支持,以提高合格评定的一致性,从而为制造商创造一个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并提高欧洲医疗器械监管制度的信任度。   欧盟指定验证机构进阶小组包括:   - TÜ V Rheinland LGA Products GmbH,纽伦堡,德国 - 指定验证机构号码 0197   - BSI, 赫默尔亨普斯特德,英国 - 指定验证机构号码 0086   - DEKRA Certification GmbH,斯图加特,德国 - 指定验证机构号码 0124   - DEKRA Certification BV,前身为 KEMA Quality BV, 阿纳姆, 荷兰 - 指定验证机构号码 0344   - EUROCAT, 达姆施塔特,德国 - 指定验证机构号码 0535   - LGA Intercert, 纽伦堡,德国 - 指定验证机构号码 1275   - LNE / G-MED,巴黎,法国 - 指定验证机构号码 0459   - SGS United Kingdom Limited,滨海维斯顿,英国 - 指定验证机构号码 0120   - SNCH,卢森堡 - 指定验证机构号码 0499   - Szutest,伊斯坦堡,土耳其 - 指定验证机构号码 2195   - TÜ V SÜ D Product Service,慕尼黑, 德国 - 指定验证机构号码0123   签署行为准则后,欧盟指定验证机构进阶小组将致力于持续改进的过程,尤其是将行为准则延伸至临床评价、体外诊断和型式检验等专题,以及在签署成员之间建立自律约束机制。欧盟指定验证机构进阶小组邀请其他欧盟公告机构加入该行为准则,共同致力于进一步的协调工作。该行为准则的副本可从任一参与该准则的欧盟指定验证机构获取。   在2009年,英国标准协会(BSI)、德国机动车监督协会(DEKRA)、法国国家实验室/法国医疗器械评价组织 (LNE/G-MED)、德国莱因集团及南德意志集团(TÜ V SÜ D)发起一项提议,旨在为医疗器械的欧盟指定验证机构的运作建立行为准则。这个小组先前命名为NB5机构-随后在起草过程中加入了更多的欧盟指定验证机构,并咨询了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
  • 认监委关于对2家机构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
    认监委关于对2家机构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2021年,认监委组织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特种玻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2家机构存在影响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质量的问题。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现决定即日起暂停上述机构承担的部分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一、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特种玻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未按照标准规定程序检测、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决定对其承担的建筑安全玻璃产品(CNCA-C13-01:安全玻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停业整顿12个月。二、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个别测试数据错误导致检测结论错判、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决定对其承担的电动自行车产品(CNCA-C11-16: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停业整顿12个月。特此公告。认监委2021年12月16日
  • 认监委关于对2家机构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 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
    认监委关于对2家机构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    2021年,认监委组织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特种玻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2家机构存在影响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质量的问题。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现决定即日起暂停上述机构承担的部分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  一、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特种玻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未按照标准规定程序检测、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决定对其承担的建筑安全玻璃产品(CNCA-C13-01:安全玻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停业整顿12个月。  二、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个别测试数据错误导致检测结论错判、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决定对其承担的电动自行车产品(CNCA-C11-16: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停业整顿12个月。  特此公告。    认监委   2021年12月16日
  • UL获准成为美国能源之星计划官方指定第三方认证机构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UL) 公司近日宣布,已正式获准成为参与美国联邦政府能源之星® 计划的指定第三方认证机构。自2011年1月1日起,能源之星计划要求任何有意参与该计划的产品在贴上能源之星标志之前,必须接受指定第三方认证机构的验证,并且产品上市后必须接受抽样测试,以确保此产品拥有持续的能效性。   “长期以来,UL一直致力于支持美国环保署和能源部,努力提升能源之星计划在能效性能领域的权威性及知名度。”UL绿色环保验证全球业务总裁Stephen Wenc说,“指定的第三方机构验证,将进一步提升能源之星计划的公信力,从而给消费者在能效宣称有效性上带来更多信心。”   据悉,能源之星计划启动于1992年,旨在通过更有效利用能源的途径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和其他污染,同时帮助消费者鉴别和选购更为优良的节能型产品。通过相应节能级别要求的产品将获准在其产品上印上独特的能源之星标志。据美国环保署数据表明,2009年全年,由于广泛使用和选择具有能源之星标志的产品,美国消费者共节约高达170亿美元的成本。   在中国,UL设在苏州的HVAC实验室也取得了能源之星的检测授权,并且这是中国第一家境外认证机构获得能源之星的认证测试授权实验室。UL全球副总裁兼大中华区总经理周威方先生说:“美国能源之星是美国政府主导的能源节约认证计划,目前已经被广大的北美采购商和消费者接受和推崇。UL苏州实验室将为所有制造商的安全和能效认证提供一站式的服务,以帮助中国制造商加快出口北美市场的能效认证速度。”据了解,UL广州南沙和台湾实验室也在积极申请之中。能源之星认证范围涉及灯具, 消费类电子产品, 制冷和加热器具, 以及相关家用电器等。   UL是首批获得美国环保署官方授权的指定认证机构之一,获得授权的实验室必须拥有符合ISO/IEC17025标准的测试,校准和取样能力,并通过管理体系认证ISO/IEC 65标准。
  • 认监委将指定或调整消防、医疗器械产品强制认证机构和实验室
    国家认监委近日发布公告,将依照相关规定,对消防和医疗器械产品强制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进行指定或调整。   公告中指出,此次指定/调整优先考虑开展过相关产品认证、检测工作,在该认证、检测领域工作经历长、工作经验丰富的机构。在消防产品方面,为与原有评价制度顺利衔接,优先选择承担过原“强制检验”和“型式认可”制度评价工作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 在医疗器械产品方面,优先选择同时已从事强制性认证检测和注册检测的实验室。   公告中强调,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获得资质认定并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20份以上 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申请的详细内容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公文公告栏查询。
  • 认监委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和国家认监委2011年14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现将指定/调整决定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见附件.doc)。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 华大基因被指定为新型肺炎病例第三方检测机构
    p   根据国家卫健委近日印发的《全国各省(区、市)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确认程序》(适用除湖北以外其他省份),其中在“相关事项”中明确,确认程序在中国疾控中心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接到检测标本后24小时内完成 各省级疾控中心核酸检测试剂盒可从上海辉睿等3家公司选择 第三方检测机构为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控股”)。 /p p   华大基因是华大控股的控股子公司,开展基因检测相关业务,在本次武汉疫情防控及以往历次重大公共卫生危机中,体现出一流生物科技企业的责任和担当。 /p p   华大基因以深圳总部为核心构建的“覆盖全国、辐射全球”的网络布局中,武汉是国内重要的节点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和医学检验所,长期以来与武汉市政府、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以及其他医疗机构保持密切合作。面对本次疫情,公司总部及武汉一线均投入巨大人力物力,以尖端科技捍卫人民生命安全。 /p p   微生物检测是基因检测的重要应用领域,2002年冬到2003年春肆虐全球的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与2019年末至今出现的新型肺炎的病原体均为冠状病毒。2003年非典肆虐期间,华大基因仅用十几个小时就破译出病毒序列,完成了SARS病毒诊断试剂盒的全部研发,并向全国防止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捐赠30万人份的诊断试剂盒。 /p p   在2020年疫情蔓延之时,1月15日华大基因官方率先宣布,子公司深圳华大因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感染防控事业部)成功研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能够有效提供给各级疾控部门和医疗机构检测使用。1月22日,华大基因在深交所互动易上回复投资者表示:公司研发出试剂盒后,第一时间组织生产力量,产出更多的试剂盒以备疫情防控使用,目前试剂盒已有一定数量的发货,产品敏感性好,疾病防控中心和临床评价积极。 /p p   武汉市内疫情防控进入重要时刻,华大基因于1月21日在武汉华大紧急布局第二台华大智造超高通量测序仪DNBSEQ-T7(以下简称T7)。T7近期刚获得欧盟CE-IVD医疗器械许可,搭载一站式测序工作站MGIFLP,装载未知病原全自动检测系统,可以实现实时测序,5个小时内能同步完成128个样本SE50筛查测序,22个小时内完成128个样本PE100高通量病原测定以及可能的变异和演化监控。T7的投入使用,对武汉疫情的科学临床防控及公共卫生系统制订防控策略,提供了强有力技术支撑。 /p p   据了解,疫情面前华大基因上下一心,在2020年春节期间华大试剂生产线员工将加班生产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快速鉴定诊断检测试剂,继续发扬企业精神,帮助临床快速诊断,为继续控制疫情贡献力量。 /p
  • 我国制定出台食品检疫机构“入门”新规
    3月17日起,我国从事食品检验的机构必须符合新的“入门”条件,才能从事食品检疫工作。新规对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做了严格规定。   据了解,卫生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11个部门,推荐专家成立专家组,历时1年,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   据介绍,《检验规范》共二十九条,重点围绕检验人的道德素质、技术素养和其承担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非标方法的建立和使用,以及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的管理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   此外,对于部分食品检验机构——使用非标准检验方法,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违禁使用化学物质检验的认定条件,专家组认为,在《认定条件》中进行规定暂时还不符合目前食品检验机构的工作现状,因此仅在《检验工作规范》将实施研制和使用食品检验非标准检验方法的人员条件进行了规定。另外,《检验规范》明确了检验机构在食品检验中发现非食用物质时,应当及时向食品检验机构所在辖区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报告,并保留书面报告的复印件、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   相关新闻:卫生部整治食品安全检测 6300家机构面临清理
  • 食品安全检测制定统一规范 相关检测机构将洗牌
    食品安全检测工作首次制定统一规范标准。近期,卫生部公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将于4月1日实施。这意味着全国6000多家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将面临洗牌。   新规称,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应当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防止商业贿赂等。新规还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对影响检验结果的标准物质、试剂等供应品进行验收和记录,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列出合格供应商名单。
  • 卫生部制定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食品检验工作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证消费者食用安全的关键环节。食品检验既是对市场销售食品实施安全监控的重要手段,也对食品原料及加工过程进行安全控制、确保合格产品进入市场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依赖于公正、客观的食品检验结果,科学、严谨的食品检验工作是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基础。   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7条明确规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法律在第五章对食品检验工作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提出对食品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制度。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方案》和《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以及同年7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均对食品检验工作提出了要求。   根据以上规定,我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11个部门,推荐专家组成专家组,通过调查分析现行食品卫生标准及检验方法(包括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标准)对食品安全检验的要求,研究比对国外对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模式和方法,历时1年的时间,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按照国际贸易原则向WTO各成员进行通报,现予以公布。   《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建立在现有检验机构管理体系基础上,体现了食品检验的特殊性,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规范性和通用性,充分考虑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各分段政府主管部门的实际监管工作的需求,力图做到既适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又能与国际接轨,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检验存在的主要问题。   《认定条件》共八章、二十八条,是从事食品检验的机构“入门”条件,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其重点在于推动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提高技术能力,规范检验工作行为,保证检验的诚信和公正性。对于使用非标准检验方法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违禁使用化学物质检验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认定条件,专家组认为在《认定条件》中进行规定暂时还不符合目前食品检验机构的工作现状,因此将实施研制和使用食品检验非标准检验方法的人员条件(人员数量、职称、专业背景等)仅在《检验工作规范》进行了规定。   《检验规范》共二十九条,重点围绕检验人的道德素质、技术素养和其承担的法律责任,食品检验工作中尤其是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非标方法的建立和使用,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的管理,食品检验中计算机系统的功能要求,以及检验机构怎样为各级食品安全政府监管部门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另外,为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制定和调整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方案,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检验规范》明确了检验机构在食品检验中发现非食用物质时,应当及时向食品检验机构所在辖区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报告,并保留书面报告的复印件、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   各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细致研究《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对食品检验工作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条件和检验工作,提高食品检验的能力和水平,为服务于食品安全监管和保障公众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doc      2.《食品检验工作规范》.doc
  • EXCEL作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培训指定仪器
    由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组织的《2012年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粮食检验技术培训暨国家粮食质量检测中心对比考核培训》于2012年4月18日在南京财经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正是拉开帷幕,本次培训共分五期,涵盖了国家各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及区县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 在本次培训中重金属项目检测的前处理仪器选用屹尧科技的EXCEL全功能型微波化学工作平台。为了更好的帮助培训学员熟悉和使用EXCEL全功能型微波化学工作平台,屹尧科技专门派出2名资深的产品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指导。在本次培训中,EXCEL全功能型微波化学工作平台凭借其新颖的外观设计、高可靠性、稳定的性能参数、以及现场产品技术人员的热情与专业,赢得了现场培训人员的一致认可与好评。 照片1:上海屹尧技术人员正在进行EXCEL现场培训与技术指导 屹尧科技是微波化学工作平台的民族品牌,立志于为中国民族产业提供先进的化学前处理设备与优秀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关乎到整个中华民族的生死存亡,而重金属项目是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库存质量检查的重要内容。在这次培训中,屹尧科技充分展示了微波化学工作平台的先进性与可靠性,同时展示了屹尧人具有强烈的民族自豪感与责任感。 照片2:培训人员正在使用EXCEL进行面粉的微波消解   关于上海屹尧   上海屹尧仪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专业的微波化学产品研发,制造,销售商。公司成立于2000年,在短短的十多年既成为了国内微波化学产品线最全的公司,是国内唯一同时拥有密闭/常压微波消解技术,多模/单模微波合成技术,微波灰化技术,工业级微波谐振腔制造技术的公司。制造优秀的科学仪器,提升中国仪器在国际的竞争力是我们的目标,我们将为此不懈奋斗。欲了解更多信息,请浏览公司网站:http://www.preekem.com/
  • 美国CPSC制定与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有关的要求
    2012年6月8日,美国发布G/TBT/N/USA/706号通报:与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有关的要求。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发布规则提案,确立与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或实验室)有关的要求,这些机构被授权测试儿童产品以符合由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2008(CPSIA)所修订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A) 的认证要求。规则提案将确立关于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的一般要求,例如CPSC认可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的要求和程序,这将能解决对CPSC认可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的反对行动。规则提案也会修改对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的审计要求以及修改关于委员会检查的规则。   该通报的拟批准和生效日期待定,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为2012年8月7日。   CPSIA详情参见:   http://www.cpsc.gov/about/cpsia/cpsia.html   更多详情参见:   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12-05-24/pdf/2012-10923.pdf
  • 关注丨CCC认证指定实验室再添新成员
    认监委关于发布2021年第三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决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及认监委有关公告规定,现对2021年第三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决定予以公告。对本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认监委2021年11月12日2021年第三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决定
  • 部分承担3C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变更
    日前,国家认监委发布公告,对部分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等信息变更予以确认。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及相关信息,国家认监委于去年公告发布了规范指定名称的相关要求。通过全面收集和整理后进行公告。   公告同时指出,未经国家认监委确认更名的指定实验室,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时,应按国家认监委在指定时的名称出具检测报告并收取检测费用,不得以其他名称出具检测报告或收取检测费用。详细内容可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公文公告栏查询。   据介绍,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凡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必须经依法认定,并由发证机关公布实验室资质认定名单及检测范围。2009年经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的合格实验室共1248家。
  •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指标评价考核体系公布
    2013年4月3日,国家认监委网站发布关于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指标评价考核体系的通知,评价体系中共考核5大部分,包括行政管理要求、检测技术能力基本要求、举报、申投诉及问题调查、能力考核及比对结果、检测报告质量。详情如下: 国家认监委关于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指标评价考核体系的通知   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   为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我委对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持续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专项监督,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健全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监督管理机制,我委将建立指定实验室指标评价考核体系,以加强对指定实验室的日常管理,现将考核体系内容和实施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我委将全面收集各指定实验室遵守有关规定及与其指定业务相关的检测能力和工作质量信息,并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评价指标表(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指标表》)的评分要求,对指定实验室开展指定业务情况进行量化评价。   二、各指定实验室应对照《指标表》各指标项目认真开展自查,全面规范所承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   三、我委将于每年3月公布上一年度指标评价考核结果。同时,考核结果将记入指定实验室管理档案,作为对指定实验室进行分类管理和业务范围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四、本指标评价考核体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试行实施,我委将根据运行情况对指标评价考核体系进行完善。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的专项监督工作仍按已经形成的工作机制进行。在对指定实验室评价考核基础上,我委将适时开展对指定认证机构的量化考核工作,强化对指定机构管理,督促各指定机构全面提高认证质量和服务水平。   联系人:邱磊、薛岩   联系电话:82262779、82262741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评价指标表(试行).doc   国家认监委   2013年3月29日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获联合国CDM指定经营实体资质
    日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第46次会议依照指定经营实体委认程序作出决定:批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在13项专业范围内开展清洁发展机制(CDM)审定和核查工作。这标志着CQC已正式获得联合国CDM指定经营实体资质,并成为具备CDM专业领域最多的中国指定经营实体机构。   据了解,此次批准的CQC专业范围涉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风电、水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能效提高、制造业、化工、采矿、交通运输及煤层气利用等行业的温室气体减排。
  • 认监委恢复2家实验室CCC认证指定检测业务
    认监委关于恢复2家实验室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应领域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 按照《认监委关于对2家机构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21年第18号)要求,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特种玻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已完成相应整改工作。经我委组织专家现场验证,上述2家实验室在相应领域的检测能力和规范性已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现决定即日起恢复上述2家实验室承担的相关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特种玻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筑安全玻璃产品(CNCA-C13-01:安全玻璃)。 二、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电动自行车产品(CNCA-C11-16:电动自行车)。 特此公告。 认监委2022年12月29日
  • 国家认监委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
    国家认监委日前发布公告,将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CCC实验室)的名称。   随着业务发展和机构改制,CCC实验室的名称日趋多样,既不统一也不规范,少数CCC实验室甚至已经不再使用国家认监委在CCC实验室指定时的名称,这不仅使申请人产生疑惑,也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符,甚至造成责任追究等管理上的困难。   公告指出,CCC指定实验室的名称应统一使用该机构具有法人资质的名称,该机构应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   国家认监委将根据各CCC实验室提交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确认表,统一规范并公告CCC实验室指定名录。自2009年6月1日起,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CCC实验室应当按国家认监委公告的指定名称出具检测报告并收取检测费用,不得以其它名称出具检测报告或收取费用。
  • 国际招标新规发布 指定网站禁止歧视未提国产
    日前,商务部网站发布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该办法中明确指出,&ldquo 本办法所称的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rdquo 在该《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以下内容: 1、商务部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 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 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负责组建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 负责建设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 2、商务部委托专门网站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的平台(以下简称招标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应当在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建档、招标过程文件存档和备案、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公示、异议投诉、中标结果公告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程序,但涉及国家秘密的招标项目除外。 3、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条款应当清晰、明确、无歧义,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编制内容原则上应当满足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能够参与竞争。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原文如下: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部令2014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14-02-21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3年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 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高虎城 2014年2月21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三章 招标   第四章 投标   第五章 开标和评标   第六章 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   第七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原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 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 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负责组建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 负责建设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 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   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 商务部委托专门网站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的平台(以下简称招标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应当在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建档、招标过程文件存档和备案、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公示、异议投诉、中标结果公告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程序,但涉及国家秘密的招标项目除外。   招标网承办单位应当在商务部委托的范围内提供网络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委托范围内事项,不得利用委托范围内事项向有关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六条 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原产地为中国关境外的机电产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四)使用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五)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已经明确采购产品的原产地在中国关境内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必须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前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国内招标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   商务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本条第一项所列项目包含主要产品的国际招标范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   (一)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二)采购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务院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标准以下的   (四)采购旧机电产品   (五)采购供生产配套、维修用零件、部件   (六)采购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国际招标项目范围内的机电产品。   第三章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所招标项目确立、资金到位或资金来源落实并具备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条件后开展国际招标活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先获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审批、核准。   第十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邀请招标方式的文件 其他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由招标人申请相应的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委托招标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为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具备编制国际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在招标网免费注册,注册时应当在招标网在线填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登记表。   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人员应当为与本机构依法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招标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   招标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在招标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 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机构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上进行项目建档,建档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及性质、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机构名称、资金来源及性质、委托招标金额、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主管部门等。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资金到位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二)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招标产品名称、数量、简要技术规格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方式和费用   (五)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开标地点和时间   (七)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八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本。   第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所采购机电产品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及投标资料表   (三)招标产品的名称、数量、技术要求及其他要求   (四)评标方法和标准   (五)合同条款   (六)合同格式   (七)投标文件格式及其他材料要求:   1、投标书   2、开标一览表   3、投标分项报价表   4、产品说明一览表   5、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   6、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7、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   8、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9、资格证明文件   10、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   11、预付款银行保函   12、信用证样本   13、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评标方法和标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评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所有评标方法和标准应当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对潜在投标人公开。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投标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价格评价因素和方法进行评价,确定各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并按投标人评标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价法,是指在投标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因素和方法对投标进行综合评价后,按投标人综合评价的结果由优到劣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价法应当由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及推荐中标候选人原则等组成。综合评价法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并对每一项评价内容赋予相应的权重。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条款应当清晰、明确、无歧义,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编制内容原则上应当满足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能够参与竞争。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条款(参数)应当加注星号(&ldquo *&rdquo ),并注明如不满足任一带星号(&ldquo *&rdquo )的条款(参数)将被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导致投标被否决。   构成投标被否决的评标依据除重要条款(参数)不满足外,还可以包括超过一般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多项数。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评标依据中应当包括: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每个一般技术条款(参数)的偏离加价一般为该设备投标价格的0.5%,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1%,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列出该设备分项报价的,评标价格调整时按投标总价计算 交货期、付款条件等商务条款的偏离加价计算方法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另行规定。   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集中列明招标文件中所有加注星号(&ldquo *&rdquo )的重要条款(参数)。   (二)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在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投标文件分项报价允许缺漏项的最大范围或比重,并注明如缺漏项超过允许的最大范围或比重,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将导致投标被否决。   (三)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应当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响应等相应内容应当逐页小签。   (四)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允许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并注明该条款是否为重要商务条款。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附加条件的报价。   (五)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六)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依据以及对投标人的业绩、财务、资信等商务条款和技术参数要求,不得使用模糊的、无明确界定的术语或指标作为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或以此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质提出要求的,应当列明所要求资质的名称及其认定机构和提交证明文件的形式,并要求相应资质在规定的期限内真实有效。   (七)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布的信用信息作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的依据。   (八)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标准、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十)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的,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   (十一)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计算评标总价时关境内、外产品的计算方法,并应当明确指定到货地点。除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外,评标总价应当包含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到货地点之前的所有成本及费用。其中:   关境外产品为:CIF价+进口环节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采用CIP、DDP等其他报价方式的,参照此方法计算评标总价) 其中投标截止时间前已经进口的产品为:销售价(含进口环节税、销售环节增值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关境内制造的产品为:出厂价(含增值税)+消费税(如适用)+国内运输、保险费等。有价格调整的,计算评标总价时,应当包含偏离加价。   (十二)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投标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投标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应当明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使用语言的种类 使用两种以上语言的,应当明确当出现表述内容不一致时以何种语言文本为准。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组织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信用证、转账支票、银行即期汇票,也可以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予以提交,可以是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稿上传招标网存档。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媒体和招标网上发布。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发售的纸质招标文件和电子介质的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另有约定的,出现不一致时以纸质招标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招标公告规定未领购招标文件不得参加投标的,招标文件发售期截止后,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可以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开标前,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上传招标网存档 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涉及到与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在原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体和招标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因异议或投诉处理而导致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招标人顺延投标截止时间的,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在招标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第三十一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章投 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 接受委托参与项目前期咨询和招标文件编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受托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包投标,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违反前三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在投标文件中作出真实的响应。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在投标有效期内应当有效。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对加注星号(&ldquo *&rdquo )的重要技术条款(参数)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   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招标文件中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提供在开标日前3个月内由其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出,并将异议内容上传招标网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出,并将异议内容上传招标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并将答复内容上传招标网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应当在招标网免费注册,注册时应当在招标网在线填写招投标注册登记表,并将由投标人加盖公章的招投标注册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至招标网 境外投标人提交所在地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无印章的,提交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招投标注册登记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在招标网完成注册的不得参加投标,有特殊原因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应当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投标人可以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第四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包装和密封。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价格变更等相关内容的投标声明的,应与开标一览表一并或者单独密封,并加施明显标记,以便在开标时一并唱出。   第四十一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的,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
  •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验室指定决定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发布时间:2024-06-272024年第12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决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8号)和实验室日常指定的相关要求,现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决定。对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的日期顺延至2024年10月1日,我委将于近期再次组织开展实验室指定工作(具体要求另行公告)。对本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国家认监委2024年6月26日附件下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决定.pdf
  • 认监委公布《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调整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和国家认监委2010年18号公告(以下简称18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现将18号公告的指定/调整决定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见附件)。对本指定/调整决定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者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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