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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关于RoHS执法体系的说明:罚款与销售额损失

    在电子产业,目前没有比RoHS执法更热门的话题。由于很少听到关于它的消息,我们甚至因此不确定该指令是否确实正在得到执行。但实际上,在过去半年,Ageus Solutions正被引入用来支持那些未能达到RoHS要求的厂商。由于分销伙伴或者欧盟(EU)官员发现了不符合RoHS指令的产品问题,这些厂商正面临2~6个月销售额损失、合同丧失、重新认证替代供应商和欧盟海关退货等局面。预计RoHS执行及相关行动还会加强,厂商的销售收入将受到影响。RoHS执行与厂商违规的影响,比当初预想的更加复杂和多样化,如果现在仍放任自流将是极不明智的态度。对于在欧洲使用分销商或者分销伙伴的电子品牌拥有者来说,尤其如此。为了恰当地描述RoHS执法、目前执行情况以及厂商所受到的影响,介绍一下RoHS指令的执行程序很有必要。RoHS指令(2002/96/EC)本身不会直接影响任何人和企业,它是欧盟向每个成员国发出的指令,要求各国根据指令中的条款来制订本国的相关法律,但没有规定实现该结果的手段,也不负责所制订的法规的执行。相反,执行指令是各成员国政府的责任,如德国政府负责在德国执行RoHS指令,英国政府负责在英国执行RoHS。简而言之,制订指令的实体基本上不负责实施和执法,其中包括确定执法手段,或者使这些手段标准化。各成员国不仅负责确定实施方法,还要为执行活动和执行人员安排开支。安排开支与资源分配活动,对于何时执行与如何执行RoHS特别关键。各成员国政府全面执行指令的时间推迟,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把适当的资源与设备安排就位的步骤和审批过程非常复杂。另外,关于谁将获得这笔经费的决策也影响着执行的形式。如果海关在该预算中获得了执行经费,则该国的多数执行活动就会集中在进口环节。如果环境部获得了预算,则该国的多数执行活动将通过文件或者在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企业几乎都希望看到一个涵盖欧盟的全面的、可预料的和透明的执行体系,但基于现有的具体执行与资源配置,各成员国的实际执行情况将可能相差很大。尽管欧盟各成员国之间存在差异,但执行RoHS的一般方法不外乎以下两种模式:要求厂商提供技术文档或者进行实际检查。1.要求技术文档这种RoHS执行方法的一个普遍形式,可以在“欧盟RoHS执行机构信息网络(EU RoHS Enforcement Authorities Informal Network)”2006年5月发布的指导文件中看到。厂商可以向欧盟成员国的相关供应商发函或者其它形式的请求书,并详述要求提供的信息。如果对实际检查结果的看法存在分歧、第三方提出申诉(竞争者或者环保团体),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发出信函或类似请求书,或者使用各国WEEE登记名单作为发送清单。通过技术文档方式执行RoHS,涉及大量的文档、相当耗费资源、主观色彩强,而且在缺乏把尽职调查作为法律防卫手段的欧盟成员国中,没有得到很好的支持。在任何成员国中,执行指令的第一步都是利用X荧光光谱(XRF)或类似工具进行实际检查。2.实际检查许多成员国政府如荷兰和比利时,都在使用手持XRF设备对产品进行检查。虽然这些设备不能精确测定均质材料中的ppm含量,但如果与目测检查相结合,就能检测产品是否严重不符RoHS的要求。使用XRF设备进行实际检查,对于大致判断产品是否符合指令要求非常有用,比如产品表面和连接器中是否含有重金属。这种方法对于检测PBB或者PBDE时不是非常有用,但确实能提供关于产品是否含有铅、汞和镉等重金属的线索。与目测检查和分析试验等其它手段相结合,利用XRF设备进行实际检查时可以指出很可能含有六价铬的地方。在检查结果显示可能含有禁用物质但又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可能会要求生产商提供关于产品符合指令情况的技术文档。为了支持厂商和执法机构能够进行一致性的检测,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正在制订一个关于六种RoHS禁用物质检测方法的国际标准(IEC62321)。风险与处罚人们最初通常问的问题之一是,如果我们的产品被发现不符合RoHS,我们公司会面临什么处罚?上述问题的关注点通常是罚款数量或者严重性。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多数厂商发现,在其面临的潜在风险中,受到政府处罚反而不是最严重的。下面我们将分析分别来自欧盟成员国、分销商与渠道伙伴、大型客户等方面带来的处罚和影响。欧盟各成员国实施的处罚金额与类型,会有很大的不同。其中一种处罚形式是罚款。如果一项产品未能通过实际检查,检查人员就会开出传票,类似于超速驾驶传票,并发送到司法部门判决。这个判决过程可能需要四到六个月,甚至需要更长的时间,而且一般具有上诉或者陈述手段。这种罚款的金额不明确,预计个案之间以及各欧盟成员国之间相差悬殊。另一种处罚形式是禁止进口。对于在进口环节执行RoHS的欧盟成员国来说,对付不合指令产品的普遍做法是禁止进口,而不是罚款。在这些情况下,进口商被要求收拾货物走人,从哪运来的再运回哪去,而且要自己承担运费等费用。另外,由于RoHS立法中的许多关键部分模糊不清,欧盟执法机构的处罚标准和强度也不甚明朗。RoHS执行对于厂商销售额的主要影响,是通过分销伙伴或者渠道伙伴体现的。如果一个企业在某一欧盟成员国中设有办事处,或者拥有曝光可能性较高的品牌(如摩托罗拉、富士通或诺基亚),则它对于不符合RoHS的问题就非常敏感。如果分销商或者渠道伙伴发现该企业的产品不符合RoHS要求,或者欧盟执法机构发现分销商手里掌握的厂商产品不合要求,这些厂商都将经受最严重的或者最切实的冲击。分销商和渠道伙伴采取的严厉措施可能包括限制、停售、禁售,从而可能给供应商带来销售损失。此外,可能还有合同丧失、和/或大量成品退货等重大损失。对于制造商证明符合但在分销环节发现不符合RoHS的产品,对于供应商的处罚一直非常严重,包括销售损失、增加文档要求、迅速重新设计产品和评估替代供应商。对于分销商或者分销伙伴来说,你的产品必须符合RoHS,在达到此要求以前,他们不会销售你的产品。我们来假设一下,在你的合格供应商名单(AVL)上的厂商提供的某种RoHS认证产品不符合RoHS,你会对该供应商采取什么行动?多数厂商会把它从AVL中清除。英国有一句古老的格言:“名声坏了虽然有可能补救,但世人将永远盯着那个坏点。”今天这句话仍然像几百年前一样适用,尤其现在媒体和互联网无孔不入。因此,对于许多厂商来说,尤其是国际品牌,负面新闻会对其生意造成致命影响,没有一家国际品牌希望成为第一家因不符合RoHS而遭到媒体鞭挞的对象。此外,大型客户和机构买家,如电信运营商、市政和联邦政府以及医院,都对产品执行更加严格的标准和检查指标。由于机构买家的声誉甚至融资都可能受到影响,因此他们对于遵守环保法规非常重视。在有些国家,这些机构客户可能被视为生产商,如果进口了不符合指令的产品,就可能面临处罚和其它后果。如果一项产品在途中或者在其手中被发现不符合RoHS指令,他们可能对其品牌所有者采取比较严厉的行动。预期中的惩罚可能包括退回所购产品、损失合同和替代供应商认证。那么,制造商该怎么办?从RoHS遵从过程可以清楚看到,在电子元件供应与分销商网络中存在一些漏洞。即使某个元器件已经过供应商的认证,该认证也可能是无效的。在许多情况下,供应商有意或无意地误导他们的客户,以做成生意。如果声明他们无法保证某些事情(如符合RoHS),将不利于其销售产品。因此,对于制造商而言,“相信任何人, 但防人之心不可无”在遵从RoHS问题上非常适用,制造商可以采取的最佳防范措施就是直截了当的审计与评估。

  •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加快完善环保科技标准体系

    [b]“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加快完善环保科技标准体系[/b] 当前,我国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表现出对享有良好环境的迫切愿望。去年秋天以来,环境专业术语PM2.5、臭氧成为年度热门生活词汇,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对良好环境质量的关心和诉求。控制灰霾天气,不仅需要强化工业污染防治,而且需要转变生产、消费模式。从污染控制为主转向污染控制与质量改善兼顾,不仅是必由之路,而且是可通、可行的道路。因此“十二五”期间将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快完善环境科技创新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重大专项,积极开展污染减排科学研究,加强不同污染物之间及其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关键技术研发,加强环境健康调查与环境风险研究以及有毒有害污染物产生、迁移、转化研究,提高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能力。  二是加快完善环保标准规范体系。加快完善环保标准体系和空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质量标准及其评价方法体系,围绕重点污染防控领域系统,整合形成一批便于环境执法监管、有效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的“标准簇”。鼓励制定和实施地方环境标准。以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管理为例,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必须坚持分步实施、逐步接轨的原则。  三是加快完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立污染防治技术动态更新系统,大力发展第三方环境技术验证制度,加大环境技术示范推广力度,加快先进实用环境新技术的研发推广应用。  四是加快完善新兴环保产业培育体系。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水平,建立环境服务业统计、信息、技术标准等体系,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鼓励多渠道建立环保产业发展基金,组建5~10个战略性新兴环保产业联盟。  五是加快完善科技支撑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科学决策机制,完善多元化、多渠道的环保科技投入体系。创新环保科研体制机制,强化培育和构建环保科技人才平台,大力推进环境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建立环境科技国际合作平台。

  • 【转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六大“硬伤”

    “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没有人管,从‘田间’到‘餐桌’、从养殖加工到市场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有‘重兵防守’,但为何‘七八顶大盖帽挡不住问题食品的道’?”昨日,陈万志等全国政协委员做客“中青在线”,直指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存在的六大“硬伤”,呼吁建立更加完善、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在与网友交谈时,陈万志认为,之所以频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根源并不在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而是目前的监管体系存在监管主体多元化、部门职权交叉重复、执法不力等“硬伤”。 第一大“硬伤”是多头监管无法形成合力。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采取的是多机构分段管理模式: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和一些食品的市场准入,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餐饮业卫生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等工作。这种主体多元化的监管体制,使得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和联动,不可避免地出现执法漏洞。 第二大“硬伤”表现在权责交叉不清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监管部门看似管理原则和分工都很明确,但现实中容易造成具体监管工作的缺位、错位和越位,不可避免地出现有费可收、有利可图的事情多家监督、检验,有责无利或责大于利的推诿扯皮。这给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场创造了机会。 第三大“硬伤”是受片面的发展观影响,随意降低市场准入和监管要求。一些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对食品企业疏忽了必要的把关和监管,使一些未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企业仓促上马,产品质量难以保证。 第四大“硬伤”是执法人员执法不力。一些执法人员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明知一些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却敷衍了事,导致监管半途而废,甚至出现视而不见、放任不管现象。 第五大“硬伤”则是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滞后。我国食品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构成。由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造成食品标准之间既有交叉重复矛盾,又有空白点。 第六大“硬伤”是目前我国食品检测存在投入不足、资源分散、检测水平低下的问题,使得不少食品从生产到加工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检测。 陈万志认为,首先必须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明晰权责,建立较为完善的、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需加大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执法和处罚力度,提高制售假劣毒害食品的风险成本,决不能以罚代刑,一罚了之。 此外,还应将食品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提高食品安全准入门槛。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准入、产品注册准入、认证认可准入等从严审批,完善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对达不到生产条件和卫生标准的企业,坚决不允许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记者 戴娟 罗静雯)

  • 【政策法规】我国已建立四级药品执法监督体系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在国务院新闻办今天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针对国内外媒体非常关注我国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政法司副司长颜江瑛介绍了我国在保障药品安全方面的情况。   颜江瑛说,我国已经建立了由国家到省、地(市)、县四级药品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机构,共计3509个。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进行全程监管。同时,正在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颜江瑛指出,为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近几年国务院加大了药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力度,去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严厉查处了各类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案件33.2万件,涉案总值5.7亿元,捣毁制假窝点440个,查处了违法广告5.1万件。   颜江瑛从5个方面介绍了我国政府在打击假冒伪劣药品方面的具体措施。一是依靠各级政府加强部门合作。二是加大监督、抽查、检验力度,实行药品质量公示制。三是不断加大药品监督技术能力的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四是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加强社会监督。五是加强国际间合作打假。

  • 【分享】浅析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color=#00008B]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已日趋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分析当前食品安全状况,笔者认为,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亟待完善,迫切需要与国际接轨,逐步加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color] 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size=4] [font=黑体] 第一,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欠缺[/font][/size]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它对食品安全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大大降低,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仅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作了规定,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及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使用。而食品安全问题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相关法律应该反映出整个食品链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没有,这就使监管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盲区,造成诸多问题的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实际情况有所脱节。该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已形成了由农业、商务、卫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的监管体系。2004年9月,国务院再次对有关部委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因此,我国有很多法律法规应该及时修改。

  • 【转帖】卫生标准体系建设研究项目启动

    为进一步提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标准应用能力,完善我国卫生标准体系,使卫生标准更好地服务于卫生监督管理,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于2006年11月15-18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了“卫生标准体系建设研究”项目启动会。21个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分管领导共40人参加了会议。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陈永祥副主任到会并讲话。他强调,卫生标准是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监督执法的技术依据。为落实好卫生部有关卫生标准体系建设的各项要求,卫生监督中心将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提高卫生标准应用能力,开展卫生标准体系建设研究,主要包括:医疗服务机构卫生标准体系建设需求分析;卫生标准体系宣贯模式研究与建立;卫生标准实施情况反馈机制的建立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与餐饮业卫生标准体系建设等四个方面。 卫生监督中心标准处详细介绍了项目的总体设计和初步工作方案,与会代表对四个方面的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实施方案和时间进度等进行了认真讨论,提出了很多建议性意见和建议,落实了各项目的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确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 最后,陈主任指出,项目工作一定要与实际卫生监督工作相结合,要为提升卫生监督水平做好基础性工作,各协作单位要对项目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为此,要求各协作单位尽快成立项目工作组,明确工作组成员的任务和分工,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和各项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项目工作过程的管理,建立定期汇报评估与沟通反馈机制,保证如期达到各项预定目标。

  • 关于表扬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的函

    [b]关于表扬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的函[/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2022年我部继续组织开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以下简称大练兵活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全年、全员、全过程”的练兵总体要求,围绕队伍建设、聚焦重点任务、紧盯问题短板,组织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练兵活动,充分发挥大练兵补短板、强基础、激活力、抓落实的“指挥棒”作用,有效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从大练兵活动评审结果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规范化建设、监督帮扶行动、组织案卷评查、查办大案要案、开展专项行动以及推动执法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步,大练兵活动取得丰硕成果。  一、坚持高位推动,营造全员创优争先新氛围  32个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均印发大练兵活动方案,成立领导小组部署全年工作,山东省主要领导、广东省分管领导作出批示;陕西、甘肃等地首次联合总工会等部门印发活动方案,进一步加大对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的激励力度。天津、浙江等7个省份为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记功嘉奖。各地通过各类媒体发布练兵动态2.1万余篇。候选集体和个人网络投票期间平台访问量达240万人次,获得618万余票。各参选集体和个人成绩较2021年整体提高,大练兵导向性作用持续凸显,全国比学赶超氛围更加浓厚。  二、注重强基固本,队伍能力建设迈上新台阶  32个省份均印发方案开展机构规范化示范建设试点工作,浙江省湖州市发挥全国试点单位作用积极探索,形成市县乡三级联建工作格局。黑龙江、上海、广西、兵团等地与当地企业、高校合作建立行业执法实训实战基地。山西、新疆细化执法人才培养方案,健全执法人才分级分类培训选拔体系。内蒙古、江西、河南、云南等14个省级部门建立了区域交叉检查、第三方辅助执法等制度,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体系。辽宁、吉林、海南、青海明确专案查办范围、细化实施流程,提高重点案件查办质量。福建构建“监测+监管+执法”高效联动机制,破解信息孤岛、碎片执法、浅层协作等问题。  三、突出创新增效,助力重点任务攻坚收获新成果  各地通过升级移动执法系统、推行非现场监管执法、出台轻微违法免罚等制度持续提高执法效能。北京、西藏新建移动执法平台,整合多源执法数据,实现执法全程留痕。河北、江苏完善非现场监管执法工作体系,优化执法方式,减少入企检查次数。安徽全年办理220起免罚案件,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受到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通报表扬。湖北、湖南、重庆、贵州等省份联合建立危险废物案件跨省执法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宁夏开展专项课题研究,形成多行业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监管清单,有效提升执法效能。各地选拔精兵强将参加国家各类监督帮扶行动,出动执法人员约4万人次,推动解决各类环境问题约3.5万个,四川对辖区内14个地市开展专题督导以提高帮扶成效。  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经研究决定,对2022年大练兵活动中,10个省级表现突出集体,94个市、县级表现突出集体和104名表现突出个人予以表扬。希望各地对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按照地方相关政策给予激励奖励。  10个省级表现突出集体为:山东省、福建省、浙江省、湖北省、河南省、江苏省、黑龙江省、天津市、辽宁省、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局)。(见附件1)  23个省(区、市)的94个生态环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获评市、县级表现突出集体,其中:江苏省10个、浙江省10个、福建省10个、山东省10个、安徽省8个、河南省8个、广东省7个、辽宁省6个、湖北省6个、黑龙江省5个、天津市2个、北京市1个、河北省1个、山西省1个、内蒙古自治区1个、吉林省1个、上海市1个、江西省1个、广西壮族自治区1个、四川省1个、云南省1个、陕西省1个、宁夏回族自治区1个。(见附件2)  27个省(区、市)及兵团的104名执法人员获评表现突出个人,其中:浙江省10名、山东省10名、江苏省7名、安徽省7名、福建省7名、海南省7名、辽宁省6名、河南省6名、上海市5名、天津市4名、四川省4名、陕西省4名、内蒙古自治区3名、江西省3名、湖北省3名、广西省3名、山西省2名、黑龙江省2名、贵州省2名、湖南省1名、广东省1名、重庆市1名、云南省1名、西藏自治区1名、甘肃省1名、青海省1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名。(见附件3)  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重视大练兵工作,切实将大练兵作为促进执法队伍能力提升的重要举措,按照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的要求,持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主力军建设。  附件:  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4/202303/W020230303374084234577.pdf]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各省级生态环境厅(局)评审结果[/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4/202303/W020230303335543106402.pdf]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市、县级表现突出集体名单[/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4/202303/W020230303335543674701.pdf]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表现突出个人名单[/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3年2月27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相关市人民政府。

  •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管理进入新阶段——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208/t20220801_990434.html]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url]》(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2年第21号,以下简称《公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公告》内容及标记规则的编制背景、工作思路和执行考虑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b]问:请介绍一下《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b]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充分发挥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生态环境部在充分总结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应用自动监控实施非现场监管执法和火电、水泥、造纸等典型行业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为排除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调试等特定运行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启停机、故障等非正常运行工况造成数据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研究起草了《公告》,制定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以下简称《设备标记规则》)作为公告附件,并于2022年7月印发。  印发《公告》,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引导排污单位守法达标排放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提高监管执法效能的必然要求。  [b]问:推动自动监测数据标记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b]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的产生与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自身状态和生产工况密切相关。开展数据标记,是利用信息化技术为排污单位报告异常数据、异议申诉、自证守法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途径。据此,我们提出构建“1+N”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体系,规范标记的方式、内容和要求,引导排污单位主动、如实、及时报告。其中,“1”是针对自动监测设备自身状态的标记规则,也就是此次发布的《设备标记规则》,适用于所有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用于指导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在故障、维护、调试等情况下产生的无效数据进行标记,确认数据是否有效;“N”是分行业的生产工况标记规则,用于识别自动监测数据产生时段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工况。  《设备标记规则》率先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火力发电、水泥制造和造纸等行业施行,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其他行业参照施行。工况标记方面,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工况标记规则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0号)执行,其他行业的工况标记规则正在探索研究,待条件成熟后进行发布。支持鼓励各省制定本地区亟待管控行业的工况标记规则,深化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  [b]问:制定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b]主要是解决了落实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负责的问题,建立并规范排污单位报告数据异常、自证守法的途径。  一是明确数据有效性认定的主体和形式,提高数据质量。法律明确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负责的具体形式就是排污单位应当对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进行审核确认。《公告》对数据有效性审核确认的时间提出要求,即完成人工标记的时间设定为“次日12时前”,逾期视为排污单位对数据有效性无异议,自动监控系统将自动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数据统计汇总。  二是规范数据异常报告形式,减轻企业负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报告并检查、修复。目前大多采用纸质盖章报告,这种形式程序繁琐、时效性差,无法及时对数据库中相应数据明细的有效性状态进行识别和更新。数据标记可以替代纸质盖章报告,为排污单位提供及时申辩的渠道,而且大幅提高了生态环境部门远程分析判断的工作效率,进而减轻对排污单位不必要的打扰。  三是奠定非现场监管执法技术基础,提高执法效能。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管理实践已经充分验证,数据标记是实现精准监管执法的基础性工作。在数据标记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开展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电子督办,提升预警监控能力和科学、高效办案水平,整个过程可以实现网上留痕,从而建立健全以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模式。  [b]问:制定《公告》过程中,主要考虑了哪些因素?  答:[/b]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公告》制定体现了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过程中宽严相济、实事求是的原则。  从宽严相济的角度,一方面,充分考虑了自动监测设备调试、运行过程中难以避免的数据缺失或无效的客观实际,尽可能将非排污单位主观过错的情形予以排除;另一方面,明确了标记内容是自动监测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标记虽然不会修改原始监测数据,但是会影响数据的有效性,利用规则恶意虚假标记、谎报瞒报异常状况,则可视为逃避监管。 这有利于引导排污单位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主动做好自动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  从实事求是的角度,法律规定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经排污单位审核确认的无效自动监测数据和合理时限内的非正常工况时段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判定超标的依据。这有利于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尺度严格执法,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b]问: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b]《公告》包含正文和附件《设备标记规则》。  正文共十条,主要明确了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质量负主体责任,发现自动监测数据异常应当选择数据标记方式及时报告,按照《设备标记规则》对数据的有效性进行审核确认;无效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判定超标或达标依据;标记为非正常工况且符合一定条件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判定超标的依据;标记内容应当与自动监测数据同时公开等;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设备标记规则》共七方面内容,以现行标准规范为依据,针对自动监测设备使用中可能出现的调试、故障、维护等异常情况,分别提出三类10项具体标记内容和操作要求,用于规范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认定、标记时段的统计、数据的计算方法等,为自动监测数据的统计和应用奠定基础,具有行业普适性。  [b]问:在下一步执行过程中,应注意哪些方面呢?  答:[/b]《公告》的实施标志着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管理步入了精细化、科学化、现代化的轨道。下一步要实施好《公告》,需要相关方认真理解、执行。  《公告》为排污单位提供了异议申诉、自证清白的渠道和载体,有利于保障其自身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因此,从排污单位的角度,一要加强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努力提高数据质量,二要熟练运用好标记规则,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三要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推动污染物达标排放。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首先要加强《公告》的宣贯和培训,引导帮助排污单位掌握《公告》的主旨要义、熟练掌握标记规则,督促排污单位做好数据标记;同时,研究细化电子督办规则、大数据分析模型等非现场监管执法技术手段,对无效数据和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非正常排放予以豁免,实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恶意虚假标记,谎报瞒报、弄虚作假等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 【原创】移动执法检测车,提高道路执法,企业年检的执法力度

    一、背景内容 在机动车保有量高速增长的同时,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尾气污染治理刻不容缓。鉴于机动车尾气污染的特征,特别是高排放车辆这种流动污染源的筛选、发现和治理,除了检测站采用工况法定点定期的检测外,路检和抽检的作用和威慑力是非常重要的。 二、需求分析 目前,机动车的路检与抽检技术手段所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 设备取电不方便:目前所用的抽检与路检设备均采用的是220V的交流电,工作时很难具备相应的条件,无法做到随机执法检测,对高排放车辆的威慑力有限,司机存在侥幸的心理和躲避的行为;2. 工作受到现场情况的限制:如现场的天气情况、设备摆放的位置、交通繁忙状况等;3. 检测工作效率较低:由于采用单机测试设备,无法自动进行相应的测试,测试每台所耗的工时太长,检测人员劳动强度高,检测数量不足;4. 检测人员工作条件差,直接暴露在高尾气污染的环境下,严重影响身体健康;5. 对于2005年以后生产的柴油车所适用的排放标准无法准确定位,体现不了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6. 抽检与路检的检测数据无法存储与分析统计,影响执法过程公正公开和可追溯性;7. 无信息化的管理手段,检测站定点检测数据同路检抽检数据无法综合管理利用,不利于监管中心依此作出相关工作决策,无法形成高排放车辆完整的治理体系;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该方案需求如下:1. 构建一个独力的车载移动尾气排放执法检测环境,不受现场和环境条件限制,改善检测人员的工作环境,提高执法检测力度;2. 实现检测过程的计算机控制自动化,缩短单台车辆检测时间,提高路检/抽检/企业监督检测的工作效率;3. 建立车型排放限值数据库,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限制,体现执法过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4. 实现检测数据的存储和查询,结合执法检测过程的视频电子取证,体现执法过程的公正透明;5. 实现检测数据与中心数据库的无线网络同步传输,建立高排放车辆的数据库并为广州市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管系统提供路检核和抽检数据,构建高排放车辆完整的治理体系;6. 实现中心数据服务器部署在安全区域(即不对外部电脑进行直接访问),通过应用服务器服务进行访问, 对远程数据访问不显示中心数据库的任何细节。三、方案介绍 本方案基于BOSCH BEA系列尾气分析设备研发,采用统一的设计思路和先进的计算机集成控制技术,以法规标准符合性为设计依据,以网络集中管理和远程监控为技术路线,实现车辆检测和仪器维护完全计算机控制,允许单系统独立工作,也可以通过网络化集成实现联网工作和网络化监管。实现多种检测场合的适应能力,并为管理员提供了完全计算机控制的仪器维护管理系统。移动检测系统网络结构图: 系统特点: 1、符合GB18285-2005汽油车双怠速排放检测法规、GB3847-2005柴油车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与滤纸烟度测量法规、GB14621-200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怠速排放测量法规,并与现有在用的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检测系统无缝对接 2、系统中的各种设备都能完全按照最新的在用车排放法规自动进行尾气检测,检测的结果能够按照环保单位的格式要求进行打印、存储、查询、统计等操作 3、检测系统采用先进的分布式平台,拥有国家软件产品著作权,自主软件知识产权,并实现检测中心系统的无缝对接,同时具备完整的综合信息分析管理能力 4、采取检测/管理网络通过一体化的系统集成技术,实时车辆排放状况及实时仪器状态监控,确保了检测结果的一致性和检测过程的合法性 5、实现了检测系统与网络视频监控同步功能,管理系统里能查询到相应车辆的检测过程视频并打开相应的视频文件进行查看,保证检测过程的权威性 6、采用原装BOSCH进口排放检测设备,检测设备的精度优于国家法规规定,并获得中国和国际相关认证 7、具有良好的扩展性,可以把测得的数据通过无线或者有线方式集成到全市的机动车尾气监测和管理系统中[size=4][color=#DC143C]请楼主上传移动检测系统网络结构图--pjs123[/color][/size]

  • 【资料】-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之问题zz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之问题------------------------------------------------------------- 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重叠交叉,缺乏统一。据悉,我国食品标准体系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等4级构成。目前,我国共有1070项食品工业国家标准和1164项食品工业行业标准;为了适应进出口食品检验,还有进出口食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578项。 1 我国食品标准过多过滥,常常令执法部门和企业无所适从 (1)生产流通和市场秩序之所以如此混乱,食品标准之间相互交叉、相互矛盾是其中原因之一。去年我国辽宁、湖南、河南等地陆续被发现氧化硫残留超标的黄花菜,销量随后急剧下降,菜农及加工企业也因此遭受重大损失。有关部门调查发现,《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明确黄花菜不属于“干菜”,不得使用硫磺等漂白剂,因此不能有二氧化硫残留;而质检、农业部门的标准中规定“干菜”包括黄花菜,且明确二氧化硫的残留限量是0.1g/kg。相关部门标准互相矛盾,各执一词,不仅给黄花菜的种植、初加工、流通造成极大混乱,更使消费者一头雾水,无法消费。最终国务院有关部门迅速行动,重新确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二氧化硫残留不得超过0.2g/kg,才使问题得以解决。 (2)同一类食品国标、行标相互重复的情况也比较突出。小小一个苹果,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标准、绿色标准、苹果外观等级标准,还有原商业部颁布的苹果销售质量标准。最令执法部门头痛的当属标准的技术内容与相关法律不一致。例如,火腿目前共有《火腿卫生标准》等六项标准,其感官指标规定二级鲜度的色泽,表面可以有霉点,组织状态,肉身稍软,气味、风味略咸,脂肪有轻度酸败味。但《食品卫生法》第六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形态。”两条关于感官指标规定显然不一致,这必然大大降低了《火腿卫生标准》的使用价值,给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带来不少困难。 (3)标准越多、内容越细不一定就能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同一产品没有必要制定众多标准,多标准就等于没标准,实际上只有一个行业标准就完全可以了。同一产品有几个标准,并且检验方法不同、含量限度不同,不仅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也无法适应目前食品的生产及市场监管需要,亟待尽快协调统一,这既有利于企业去遵循和执行,也有利于有关部门监管执法。2 标准残缺:适用性较差 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总共将近3000项,但在某些方面的空白和不配套依然是其无法回避的“硬伤”。目前我国相关标准结构不配套,内容不全面,指标设计涵盖范围窄且存在空白,再加上检验方法不配套,计量单位不规范,由此导致标准的适用性较差。 据了解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标准体系相比,我国果蔬标准缺乏一些重要食品加工原料的质量标准和分级标准,无法实现对产品质量认证及优质优价,贮藏运输及包装标识标准不能满足果蔬贮藏流通需要,果蔬制品中目前还没有二氧化硫、镉、砷、汞等有害物质含量的检测方法标准。 我国农业初级品标准与生产和进出口贸易要求配套性差,标准间不协调。在分析方法中,大多是用常规的重量法、容量法和比色法,这些方法操作流程长,费工费时,对伪劣假冒产品特别是恶意掺假产品的辨别能力较差。而对酶制剂、促长剂等又缺乏精确有效的监测技术和检验方法,农产品安全卫生指标多是以微量、痕量水平衡量的,很难用常规的分析手段进行检测。目前我国不仅缺乏农药多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单残留检测方法标准也有限,在酱油卫生标准中氨基酸态氮以“%”表示而不是采用国际法定单位,但在分析方法中氨基酸态氮又以“g/1000ml”表示,使监督检测部门难以掌握及正确使用。 我国农业初级品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主线也各不相同。《农产品安全无公害蔬菜安全产品要求》标准的主线是产品,《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双甲脒等农药在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的主线是农药的品种,《稻谷中甲胺磷最大残留限量》的主线是产品和农药品种。这无疑给标准使用者在使用标准之前的查找工作带来麻烦,不知道从哪条主线去寻找标准、使用标准,也容易造成部分企业和某些执法部门在标准使用过程中有的使用不全。例如,一般人认为我国茶叶农药残留限量指标仅有六六六、滴滴涕两种,但在《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大米、蔬菜、柑橘、茶叶中喹硫磷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等标准中共制定了22项农药残留限量指标(不包括无公害茶叶和有机茶叶标准)。而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国际上使用FA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时,按照农药品种这条主线就可以寻找到某种产中所有的农药残留限量要求。3 接轨:抓紧标准修订工作 老标准不及时修订,新标准未及时制订,束缚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据介绍,我国食品一直延续计划经济时期各部委制定的标准,这就难以避免标准政出多门、交叉重复、指标不统一的现象。虽然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但由于《标准化法》的限制,实际上无法发挥统一规划、制定、审查、发布的作用,管理上缺位、错位、混乱,有的标准竟然超过10年、20年都不修订,这明显是管理工作不到位。 有关资料显示,我国食品标准中的各项具体指标大都低于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例如,欧盟技术法规规定,酱油三氯丙醇限量为0.02mg/kg,而我国《酱油卫生标准》(GB2717-2003)中并未列入三氯丙醇的项目,在较新发布的酱油行业标准中,三氯丙醇的限量与欧盟比较相差50倍。由此可见我国的在食品质量安全方面与国际上差距。 目前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为23%,远远低于我国国家标准采标率44.2%的总体水平,行业标准国际采标率就更低。我国农业初级品标准采标率尤其国家标准采标率、行业标准采标率安全标准指标水平过低,为后期的食品加工质量安全埋下了隐患。 我国政府已明确表示,我国要构建新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将尽快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和卫生标准,加强农药、重金属检验标准的修订工作,积极参与国际食品法典修订,提高国际标准的采标率,制订出既能满足进出口贸易的需要,又符合中国国情食品标准新的体系。(中国农药信息网) [em06] [em06] [em06]

  • 斯派克光谱仪LABM9阀体损坏

    我司一台斯派克LABm9阀体损坏,出现多路铜管出气,不受阀体控制,需要够买一个阀体,如果有朋友有相应配件与我联系,站内联系即可![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9/202009091131252286_9904_3347200_3.png[/img]

  • 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健全可期

    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健全可期

    记者昨日从农业部获悉,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正在加紧建设,计划到2020年制定农药残留标准达到1万项以上,届时将形成基本覆盖主要农产品的完善配套的农药残留标准体系,以实现农药生产有标可依、产品有标可检、执法有标可判的目标。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9/201609071905_608783_1610895_3.jpg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副秘书长曹承宇表示,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健全有利于农药生产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更加关注农药残留的检测,会敦促农药生产企业进行农药残留 自检,保证农药产品达标合格。据了解,农业部目前制定了387种农药在284种农产品中的5450项残留限量标准,使我国农药残留标准数量比之前的870 项增加了4580项,覆盖了绝大部分的农产品和初级加工产品。当前农业部已成立了农药残留标准评审委员会,充分利用农药登记试验、风险评估和残留监测的结 果,借鉴发达国家相关标准和国际标准,加快制定、修订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不断完善农药安全使用准则,以健全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农业部相关专家表示,我国每年都在更新农药残留标准。尽管我国已基本构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残留标准体系,但还不能全面满足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更不 能满足食品进出口和贸易纠纷处置的需要。此外,由于种植业农产品品种多、数量大,农药残留标准还存在较大缺口。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更新不仅扩大了食品农产 品种类和农业生产常用农药品种,增强了标准的系统性和配套性,还对标准制定规范化,实现原理、程序、方法与国际接轨提供了强力支撑。因此,下一步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计划通过5年努力,到2020年使我国农药残留标准达到1万项,基本健全农药残留标准体系。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副秘书长曹承宇表示,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健全有利于农药生产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更加关注农药残留的检测,会敦促农药生产企业进行农药残留 自检,保证农药产品达标合格。据了解,农业部目前制定了387种农药在284种农产品中的5450项残留限量标准,使我国农药残留标准数量比之前的870 项增加了4580项,覆盖了绝大部分的农产品和初级加工产品。当前农业部已成立了农药残留标准评审委员会,充分利用农药登记试验、风险评估和残留监测的结 果,借鉴发达国家相关标准和国际标准,加快制定、修订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不断完善农药安全使用准则,以健全农药残留标准体系。据悉,农业部将采取多举措实现该目标。包括优先评估转化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实现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采取多种方式,分批组织 制定新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优先制定我国已批准使用农药、但尚未制定残留限量标准,以及完善蔬菜和水果等鲜食农产品残留限量标准等;对《食品安全法》颁布 前制定的检测方法标准进行集中清理修订,解决农药残留限量配套检测方法标准的问题;制修订《农药残留试验准则》等基础技术规范,规范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技 术,保障标准制定的科学合理性。(来源:中国化工报)

  • 专家解读丨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以高质量数据支撑“双碳”目标实现

    碳排放统计核算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科学制定国家政策、评估考核工作进展、参与国际谈判履约等提供必要的数据依据。[url=https://www.mee.gov.cn/zcwj/zyygwj/202110/t20211024_957580.shtml]《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url]和[url=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110/t20211026_957879.shtml]《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url]提出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系统部署我国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  [b]一、我国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基础[/b]  为满足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履约要求,支撑实现我国提出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我国在国家、地区、企业、项目和产品碳排放统计核算层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定期编制更新温室气体清单,为我国完成各项履约任务提供基本保障。自2000年以来,为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履约工作,我国初步建立了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的工作体系和技术方法体系。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分别于2004、2012、2017和2019年,以中国政府名义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提交了5份国家履约报告,包括1994、2005、2010、2012和2014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最新国家清单涵盖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活动,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LULUCF)以及废弃物处理等5个领域的温室气体排放和吸收汇情况,涉及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等6类气体。国家清单编制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符合《公约》相关决议要求,基础参数主要来自官方统计以及专项调研和实测。我国履约报告接受了多次《公约》秘书处组织的国际磋商和分析,清单质量得到国际专家认可。  二是形成碳排放强度指标核算发布机制,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提供有力支撑。从“十二五”时期起,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制度。根据全国及各省(区、市)分品种能源消费量及其相应排放因子开展碳排放强度核算工作,核算结果为编制国家履约报告,开展国家和地方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进展评估、考核、形势分析等工作提供了保障。此外,我国还印发了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对地方开展清单编制培训,先后组织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2005、2010、2012和2014年清单编制和清单质量联审工作,目前部分地区已实现连续年度的清单编制。  三是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制度,为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奠定坚实基础。陆续发布2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其中11个转化成了国家标准,印发和修订了发电设施核算指南,组织开展电力、钢铁、水泥等重点排放行业企业2013—2021年碳排放核算报告工作。先后分12批共备案200个项目碳减排核算方法学,支持了1300多个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注册。为提高数据质量,上述重点排放行业企业(包括全国碳市场纳入的2000多家火电企业)的碳排放报告以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减排量还经过了第三方机构核查。此外,一些地区和机构发布了产品碳足迹核算的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规范了企业碳足迹核算。  四是初步建立了人才队伍和支撑平台,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水平提升注入动力。在历次国家清单编制过程中,我国建立了由主管部门和有关研究机构人员构成的国家清单编制工作团队,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国内履约、清单编制等方面研究和技术支持工作。通过开展多轮地方清单能力建设,先后组织4个年度省级清单编制和联审,培养了一批地方清单编制管理和技术人员。通过组织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核算报告核查,提升了企业碳核算能力以及配套的核查和监管水平。通过实施《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培育了一批专业的减排项目碳核算咨询机构。我国还建立了企业碳排放数据报送系统和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数据库,用信息化手段支撑碳排放数据的报送、核算、审核以及分析管理。  [b]二、我国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展望[/b]  在国内外新形势下,国内“双碳”目标和其他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以及《巴黎协定》下强化的透明度框架对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一致性、可比性和透明性等提出更高需求。大型跨国公司从供应链及生命周期角度对产品碳核算产生倒逼效应,原有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面临多重挑战,亟需坚持问题导向,尽快健全完善。  一是进一步理顺碳排放统计核算的工作机制。《实施方案》明确了“十四五”时期全国及地方、行业企业、产品碳核算和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等重点任务,提出了夯实统计基础、建立排放因子库、开展方法学研究、加强组织协调、严格数据管理和加强成果应用等具体措施。《实施方案》结合我国已有工作基础,细化了各部门在不同环节的职责分工,有利于强化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部门合力,确保不同层级碳核算数据流通顺畅、结果有机衔接。  二是推动实现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常态化编制和定期更新。基于我国基础统计数据可获得性,参考发达国家经验,采用与国际接轨方法逐步实现时效性强的国家清单编制,并及时对往年国家清单开展回算,确保具有长时间序列、一致可比的国家清单数据。为满足部门行业碳达峰工作需要,同步探索开展碳达峰部门行业口径的清单编制。基于国家清单编制进展,更新完善省级清单指南,鼓励有条件地区参照国家做法编制省级清单。随着企业和设施排放数据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其在清单中的应用将逐步扩大。与此同时,将同步做好清单同国家和地区碳核算数据的衔接。  三是进一步提升行业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结合已有行业企业实践经验,统筹兼顾准确性、可操作性以及监管成本等多个维度,制修订企业以及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指南标准,逐步建立完善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不断强化行业企业碳排放数据的日常监管,加强碳排放核查以及第三方审定与核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控排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的监督执法力度,对数据造假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筑牢行业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基石。  四是有序开展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产品碳核算涉及产品生产上下游,依赖于扎实的行业企业碳核算以及区域清单基础。《实施方案》明确了突出重点、梯次推进的工作节奏,聚焦于重点行业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再逐步扩展至其他行业产品和服务类产品。研究制定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方法,推动出台相关标准,指导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开展产品碳排放核算。在完善产品碳核算基础上,探索建立碳标签制度体系,引导消费者选择低排放产品和服务,倒逼全产业链减排。  五是不断夯实工作基础。我国将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基础统计制度,包括新增统计指标,细化统计分类,提高有关统计工作时效性。加强我国关键排放源特征参数统计调查和排放因子定期监测,结合全国碳市场企业数据报送,建立我国官方权威的排放因子数据库,为不同层级碳核算提供技术参数,降低碳核算成本并提高核算的准确性。建设全国碳市场一体化管理平台,打破数据孤岛、打通融合现有数据系统、增强业务数据共享,给全国碳市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提升碳排放数据的日常管理能力和信息化水平。探索卫星遥感等大尺度高精度监测手段的应用,支持开展大气温室气体浓度反演排放量模式等研究。  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统筹支撑国内“双碳”目标实现和国际履约工作的重要手段。《实施方案》的发布和落实,将有力推动我国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进一步完善,统计基础更加扎实,核算方法更加科学,技术手段更加先进,核算数据更加全面、科学和可靠。  作者: 马翠梅、苏明山(国家气候战略中心)

  • 【分享】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与环境保护

    [size=4][B]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与环境保护[/B][/size] 199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颁布了ISO14001、ISO14004等5个标准,同年,被我国等同转化为国家标准。原国家环境保护局适时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试点认证工作,建立了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制度。   ISO14000系列标准是一套体现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先进的管理标准,同时也是实施清洁生产的具体方法和手段,实施该标准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它与贸易的紧密联系,吸引和引导企业自愿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提高企业或组织的环境管理水平,减少污染物产生与排放,合理利用能源、资源,最终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状况。   ISO14000标准对我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   10年来ISO14000标准的推行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实践证明,它的实施对于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有较大作用。其作用主要体现3个方面。   一是促进企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ISO14000系列标准强调从加强环境管理入手,促使企业把环境保护纳入其总体管理方针与目标,充分考虑其活动、产品或服务的各个环节所包含的环境因素,找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因素,控制并降低其环境负面影响。它为促使企业充分、合理地利用资源与能源,保证在最低消耗下来完成其生产或活动过程,为企业降低成本、减少废物产生与污染物排放提供了一套系统的管理工具。正确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有效地推动了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促进了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是推动了清洁生产的发展。清洁生产是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和使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都必须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在近期,提高原材料、能源利用率,在生产过程中预防污染的产生,实行生产全过程控制是实施清洁生产战略的目标。建立和运行环境管理体系则为这一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ISO14001从管理体系的高度强调了污染预防,在环境方针、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运行控制、纠正与预防措施等体系要素中都贯穿了污染预防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建立起的环境管理系统,推动企业从根本上实现污染预防和环境行为的持续改进,推动了企业开发清洁产品、采用清洁工艺、采用高效设备、综合利用废物的工作。   三是通过深化环境管理,协调政府职能与企业自主管理的关系。ISO14000系列标准要求企业将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承诺纳入其环境方针,作为企业活动的指导思想。这就将环境守法行为变被动执行为主动遵守。   各级环保部门在推进ISO14000系列标准工作中,积极研究我国现行的环保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等与ISO14000标准实施的结合问题,其中部分研究成果已经在日常的环境管理工作中予以推行。例如,曾经广泛实施的由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出具环境保护守法证明,设立现场观察员等措施,为中国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范发展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作用,也是认证工作与日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有机结合的良好范例。   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工作,是国际认证标准与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紧密结合的成功创举   自从1999年启动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活动以来,已经批准的32个示范区,在科学管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环境质量改善、提升区域国际竞争力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工作是ISO14000管理体系与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相结合,在区域环境管理方面的一种创新,创建示范区工作不仅促进了区域经济的持续增长,还带动了周边地区经济的发展。环境质量作为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重要指标之一,示范区在创建过程中都给予了高度重视,不仅制定了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强化了对污染源的控制管理,而且还拨专款用于污染防治项目,各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都达到和超过了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良好的环境质量,给示范区带来了可观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创建工作的实施,丰富和充实了开发区环境管理的手段,使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管理由单纯强制指令型逐步向强制指令型和指导参与型结合的管理方式发展,做到政府管理、企业参与,变被动治理为主动防治,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新机制,对优化管理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加快开发区及风景名胜区等环境管理国际化进程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紧密围绕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   我国环境保护近20多年来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未来15年,我国人口将继续增加,经济总量将再翻两番,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问题,明确要求要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200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5年减少 10%的约束性指标。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部署,层层分解减排指标,大力推进污染防治,加强环境监管,严格环境准入,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加强环境能力建设,环境保护进入了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   为了完成“十一五”环保目标,各级环保部门在多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2006年,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167万人次,检查企业72万多家,检查工业园区1900多个、园区企业近3万家,立案2.8万件,查处违法企业4000多家。在受到查处的企业中,有一些是通过ISO14001认证的企业。这说明个别企业并未按照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遵守国家的环境法律、法规。同时也说明,实施ISO14000标准单靠认证认可机制难以保证认证质量。要有效解决此类问题,必须利用现行的环境保护机构和监督管理渠道加以监督,才能保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有可靠的质量,降低环境认证风险。

  •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编制和实施《规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全面增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迫切需要,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将本《规划》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领域的规划,逐级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对《规划》中涉及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协调,共同落实好《规划》确定的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下同)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完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制定《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一)工作成效。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积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推动健全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强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建设,严格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全面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食品安全科技支撑能力逐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稳中有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趋于好转。  1.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在长期管理实践中形成的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发展完善。2010年2月,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作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加强对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各省(区、市)成立了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注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内设机构建设,监管力量不断加强。  2.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初步形成。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关部门系统开展了法规清理和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审查制度,初步建立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我国已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近1900项;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及时开展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新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85项,清理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指标2193项。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第29届会议上,我国当选为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  3.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成效明显。各地区、各有关监管部门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执法,并针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了系统治理整顿,陆续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瘦肉精”、“地沟油”违法犯罪等专项工作和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严惩了违法犯罪分子,消除了大量食品安全隐患。  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由1个国家级、31个省级、288个地市级监测技术机构组成的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1个国家级、31个省级、226个地市级和50个县级监测技术机构组成的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网,对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质、食源性致病生物等方面的154项指标开展监测,初步掌握了我国主要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菌污染的基本状况。依托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和312个医疗机构建立了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建立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监测范围覆盖31个省(区、市)的144个主要大中城市。初步建立了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安全风险监控体系。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了我国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中重金属和农药兽药残留的风险评估,并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5.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逐步提高。“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55.1亿元专门用于支持农业、质检、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建设,强化了检验仪器配备,各系统的检验能力得到提高。截至2010年年底,隶属于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检、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等7个部门、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达到6300多家(其中专门食品检验机构近1000家),拥有检验人员6.4万名。  6.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不断加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处置了多起食品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了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同时,密切监测食品安全舆情,迅速组织核查问题线索,及时稳妥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圆满完成了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等抗灾救灾以及北京奥运会等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任务。  7.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逐步推进。研究制定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发布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已拓展到各省(区、市),启动了乳制品、肉类食品、葡萄酒、调味品、罐头、饮料行业诚信建设试点工作。开展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实施了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级监管。建成了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发布平台,发布了《信用基本术语》、《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等9项国家标准。  8.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得到加强。深入开展了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部署和政策措施,集中宣传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及其成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及查处进展情况,增强了社会公众消费信心,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建立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并核查了大量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二)主要问题。  当前,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监测评估、检验检测、人才队伍、技术装备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食品行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基础薄弱,产地环境污染问题较为严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够,质量安全控制投入不足,管理能力不强,行业诚信道德体系建设滞后;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然较多,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1.监管体制机制尚不健全。我国的食品管理体系主要是围绕保障食品供给建立起来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滞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监管环节较多,在实践中还存在监管职能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综合协调机制仍待完善,一些地方还没有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明确办事机构;各监管环节衔接不够紧密,监管力量分散,缺乏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监管效率较低。一些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不完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2.监管能力较为薄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尤其是基层单位,存在人员不足、装备滞后、一线执法快速检测能力较低等问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基层还存在大面积空白,专业技术人员不足,仪器设备配置和实验室环境条件不能适应检测需要,一些检验机构仪器设备利用率不高,信息难以共享,高端检测仪器设备大量依赖进口,难以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撑。此外,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中信息报送、发布不畅,部门间、区域间协调联动不够,应急队伍装备落后,快速反应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3.法规和标准体系有待完善。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规章还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畅,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仍需加大。地方性法规制定滞后,大部分地区尚未制定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尚未完全形成,部分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存在缺失、滞后、重复以及相互矛盾的问题,食品安全标准整合及制修订任务繁重,相关投入尚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4.风险监测评估和科技支撑能力仍需提高。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起步较晚,风险监测体系

  • 【原创大赛】【一家之言】鸡蛋有身份证引发的对来源可追溯体系的思考

    【原创大赛】【一家之言】鸡蛋有身份证引发的对来源可追溯体系的思考

    一个帖子中介绍说:十几年前,一家做鸡蛋的企业,给每个鸡蛋打上编码。消费者只要到该企业网站,输入编码,就可以了解购买的鸡蛋产自哪只母鸡及母鸡的情况(详见http://bbs.instrument.com.cn/shtml/20140822/5428153/)。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08/201408251540_511515_1609327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08/201408251540_511514_1609327_3.jpg乍一看,很高科技。仔细一想,真的有必要吗?一、几点疑问:1. 每一只蛋上都打上编码,这是一个多么大的工作量啊。这些工作量肯定增加了鸡蛋的成本。而这些成本最后一定会被转嫁到消费者头上!2. 一个鸡舍里面那么多鸡,又怎么能知道哪个蛋是哪只鸡生的?难道是一只鸡一个鸡舍?还是有人24小时盯着,哪个鸡生蛋后立马做记录?这都是不太可能做到的吧?如果做不到,这个蛋是这只母鸡产的,岂不是就是一句笑话?3. 我们就算知道这个鸡蛋产自哪只母鸡又有什么用?鸡蛋就是鸡蛋,不管我们知道还是不知道是哪只母鸡产的,营养就那么多,不增也不减!4. 母鸡的情况,不知道能详细到什么程度。只是介绍有没有生病,还是详细到每天几粒米、几口水、走多少步,有多么养生?再说,一些防疫学、兽医方面的知识,普通人有几人又能看的懂?岂不是沦为就是一个花活、一个噱头而已了?5. 食药监局和卫生部门,对现时的食品监管还监管不过来,又多了一块监管,能忙的过来?难道永远靠扩大监管执法队伍来满足监管的需要?如果不能有效监管,所谓可查询信息的真实性问题又如何保证呢?二、我的看法:鸡蛋身份证的提出,是因为有染色饲料蛋、苏丹红蛋等“坏蛋”扰乱了正常的禽蛋市场秩序。提出这个身份证办法,建立来源可追溯系统,是保障人们消费安全的一种手段。面对现在形形色色的各种制假、贩假手段,光靠这个来源可追溯体系,是不可能治理好市场秩序的。现在的食品现状不是缺乏好的法律法规,而是缺乏好的执行手段和执行力。出现问题了,先是捂盖子,盖子捂不住了要么整顿停业、要么以罚代管,厂商管理层根本不怕。而且受罚了,总要想办法把损失的钱再挣回来,更加变本加厉的制假贩假,从而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1. 一个体系的运行,不可能离开人的操作和监管。人员配置不到位,再好的体系也不可能很好的执行、只能是千疮百孔的各种后门!2. 解决不了执行手段和执行力问题,再多的法律法规也是纸上谈兵。充其量,其作用也就是充充门面而已。所以必须明晰权责范围,强化执法手段,做到执行必严、违法必究。3. 厂商管理层对法律法规没有敬畏感是另一方面的原因。要解决管理层敬畏感的问题,有两条思路,一是形成高压线,使其不敢造假,一如商鞅变法;二是培养羞耻感,使其不屑于造假,这需要素质教育的潜移默化之功了。我的理解,解决不了以上问题,再好的体系也是白搭。受伤的还是普通消费者。

  • CMA体系+ISO体系

    各位大神,请问电磁监测CMA体系和职业卫生咨询ISO体系能融合成一套运行体系吗?应该采取什么办法,注意什么?

  • 【分享】水产养殖用药实施全程监管

    2010-6-10 来源:辽宁日报 编辑:晨曦6月9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畜牧兽医局启动联合开展“百日水产养殖兽药专项整治行动”。在此次行动中,省海洋与渔业厅借助省畜牧兽医局遍及市、县、乡完备的行政执法体系,针对近年来水产养殖过程中出现的禁限用药品使用超标情况,对涉渔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全程监管,以确保我省水产养殖安全。这是两部门实现管理职能互补、信息共享、联动执法的首次实践,以弥补各自“分段管理”出现的盲区。

  • 质量管理体系&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实验室最近在搞这个,在原有的质量管理体系之中增加要素去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按照自己的理解,是实验室内原来的管理体系由单纯的质量体系变成两个体系的运作,但总有点格格不入的感觉。不知道谁有好的建议把体系合在一起。

  • 贵州省食品检验检测体系改革意见正式发布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是做好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保障,改革和完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是做好新形势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贵州省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基础设施得到改善,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检验检测能力逐步提升,为食品安全监管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仍然存在着重复建设、资源分散、能力不强、利用率不高、配置不合理等问题。  为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必须建立完善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贵州省实际,贵州省政府近日制定并下发贵州省关于改革完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的实施意见。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为指导,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机构改革及健全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更加完善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运行管理机制,使全省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更先进,功能更齐全,服务更完善,为食品安全监管和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统筹规划不同类别、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的检验检测资源布局,突出建设重点,强化薄弱环节,促进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共享,提高检验检测整体能力。  (二)因地制宜,分级负责。鼓励地方特别是基层积极结合本地区监管工作实际和产业布局情况,根据食品检验检测专业技术特点,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任务,各负其责,分级分步组织实施,有序推进,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足够的检验检测能力支撑。  (三)规范建设,科学评价。促进检验检测体系和能力建设的规范化,全面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科学评价和有效监督,规范检验检测程序,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四)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建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协调机制,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各级各有关部门涉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人才、设施、设备、经费等资源作用,有序高效为食品安全监管服务。  三、工作目标  按照“检测机构要精、检测项目要全、检测能力要强、检测水平要高”的总体目标,整合现有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构建省级突出“高精尖”、市级满足“全覆盖”、县级达到“最基本”、乡级实现“最快速”的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切实提高全省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水平,为行政执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四、工作任务  根据监管需要、服务人口、产业发展、区域设置、能力基础等实际情况,在符合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重点加强省、市、县级检验检测机构及乡镇快速检测室建设。同时,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作用。  (一)推进贵州省级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黔府办发〔2013〕40号)等文件精神,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的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涉及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组建省食品检验检测所(划转省食品药品检验所15名涉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5名涉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名涉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负责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检验检测。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省兽药残留监测中心承担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等检验检测的职责;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承担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检测职责;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检测职责;省分析测试研究院等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授权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  (二)推进市(州)级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黔府发〔2013〕29号),整合市(州)级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装备及相关经费,建立健全综合性的检验检测机构,交由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  (三)推进县级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函〔2015〕235号),组建县(市、区、特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将质监、工商、卫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涉及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装备及相关经费整合,或组建专业优势突出、资源共享共用、可覆盖和服务周边地区的区域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区域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可作为市(州)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派出机构,或作为县政府或食品药品监管局直属事业单位,接受市(州)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工作指导。具体整合和管理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有效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产业发展需求。  (四)推进乡(镇)级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按照便捷高效原则,由县级政府确定在乡(镇、街道、社区)(或按区域)设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接受乡(镇、街道、社区)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五、功能定位  重点强化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核心职能,突出其公益性属性,充分发挥其技术支撑保障作用。  (一)省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较高的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力争优势领域能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能够开展相关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基础性、关键性检验检测技术以及快速和补充检验检测方法研究,参与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具备突发事件预警反应能力。能够完成相应的法定检验、监督检验、执法检验、应急检验等任务,指导省内食品相关领域检验检测工作。为政府部门监管和执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二)市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食品常规检验检测能力,满足批量、快速检验检测和区域监管的技术保障需求。能够完成相应的食品监督执法常规性检验检测任务。能够为政府部门日常监管和执法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  (三)县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对常见食品微生物、重金属、理化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定性快速检测能力。主要承担对检验检测时限要求较高的技术指标、不适宜长途运输品种以及区域特色食品的检验检测任务。  (四)乡镇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相应快速检测能力和预警报告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市、县级检验检测机构在以检验检测为核心职能的基础上,扩展风险监测、评估、预警等技术职能,推动建成多职能的综合性技术支撑机构。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事关食品安全监管全局。各级政府要统筹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加快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二)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各级编办、财政、人事、农业、工商、质监、卫计、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指导和协调,督促开展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工作。各地要明确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管理牵头部门,完善工作机制,有效推进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三)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各职能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编制年度监督抽检计划,制定下达全年日常监督抽检计划;根据年度检测计划,各地各职能部门编制检测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下达,确保完成年度抽检任务,并向当地食安办报备;各有关部门要把年度抽检计划布置的检测结果及时汇总报送当地食安办,实现检验检测信息共享,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提供科学依据。  (四)结合实际,优化配置。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监管和产业发展实际,加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及整合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给予经费支持和政策扶持,确保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科学合理。  (五)加强考核,提升水平。各地政府要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工作考评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推动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有效开展,促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快速发展和检验检测水平不断提升。

  • 体系文件修订履历

    针对文件的修订,文件管理程序有规定针对修改的地方进行标识(如加粗/斜体/下划线等形式)。以下情形在实际作业中有些困扰,大家是如何解决的?1.有时候修订时删除了部分内容或者在格式排版上有做调整,有些修订的地方可能没法体现; 当发生以上情形或修订的内容较多,修订履历上只写“全面修订”, 那如何界定什么情况下做全面修订而无需在修订履历上写清具体的修订内容(如:A章节的BBBB修订为CCC)?2.针对文件版本的变更,怎么规定会合理?有时候一份文件可能仅仅修订了其参考的一份参考文件的版本,其它内容并未更新,做版本更新似乎没有必要。目前只有针对质量手册有规定修订5次进行换版。但全面展开似乎过于繁琐。

  • 【原创大赛】浅议 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试点

    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防治行动计划,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这是十八大以来继审判、检查、审计之后,第四个引入“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领域,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会议指出,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目的是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确保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权威性、有效性。要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注意协调处理好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关系,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由此,释放出一个强有力的信号:环保结构性改革正在进行时,一直在路上。 多年以来,生态环境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和瓶颈制约,重发展轻环保,发展硬、环保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环保的责任不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大量存在,但是众所周知,环保工作的重点、难点、弱点问题都在县一级,县级监测开展得不够,没有覆盖到广大县级地区,环境监测质量的管理水平亟须大幅提升,同时,环境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比较普遍,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利用监察执法权收受贿赂多有发生。随着近几年环境违法案件追责力度的加大,几乎每一起案件均有1~2名环境监察人员因监管不力或监管不到位被追责,由此可见,结构性改革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从目前来看,实行环保垂直管理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圈”,更好地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执行力,提高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弄虚作假等问题,同时能够统一执法尺度,避免因执法尺度不统一而导致对责任者惩处力度大相径庭的不良现象出现,更好地发现地方存在的环境问题,使得违法行为依法得到及时查处。更为重要的是,这一职责的真正落实有赖于强有力的追责,需要明确地方政府监管责任,避免出现地方政府以环保执法体制的垂直管理改革为借口,推卸履行环境质量改善的主体责任。 目前改革容易出现的问题:1、改革空档期,容易出现挂空挡,都管都不算的现象,人员思想不稳定,工作敷衍了事。没有延续性,容易出现传言等问题; 2、容易出现突击提拔干部、压缩环保经费等问题; 3、容易出现变卖公共物资等问题; 就上述问题,要加强人员管理,严格制度规定,严肃组织纪律,严查物资器材,在人、财、物等方面做好平稳的过渡,做到改革顺利推进。

  • HSF体系和QC080000体系是一样的吗

    不同客户都有公司自己关于有害物质管控体系的简称,平时常听说的就是HSF体系,QC080000体系,在我个人看来,这两个体系好像就是一样东西,不知大家怎么看呢?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yc1010.gif

  • 【分享】简介——澳大利亚的食品管理法律体系

    【分享】简介——澳大利亚的食品管理法律体系

    历史上,澳大利亚的食品管理法律体系分散而不统一。因此,自20世纪80-90年代,澳大利亚开始了由联邦引导的食品标准化运动,各州将食品标准的立法权度让给联邦政府。到20世纪90年代,澳大利亚新西兰开始食品领域的合作,两国联合成立了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Food Standards Australia New Zealand,简称FSANZ),制订澳大利亚新西兰统一的食品标准,即制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 澳大利亚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还包括:《进口食品控制法》、《出口食品控制法》及相关的环境法、农业法、各州的公平贸易法、各州的食品法和健康法等。 目前,澳大利亚的食品管理法律分为联邦和地方两个系统。如下表所示: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11/201011121514_258986_1620630_3.jpg

  • 司长谈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在‘十四五’开局之年,我们将深入贯彻‘减污降碳’总要求,紧紧围绕‘提气、降碳、强生态,增水、固土、防风险’总思路,深化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加快补齐生态质量监测短板,扎实推进高质量、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谈及2021年工作,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司长柏仇勇提纲挈领地告诉记者。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柏仇勇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将其纳入生态文明改革大局统筹推进,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显著成效。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力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需要我们不断完善、优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切实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能力水平。更加注重系统性和整体性。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准确把握“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思维,围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要求,找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新定位、新方向,推动环境质量多要素监测向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性监测的全面转型。“我们要以高质量发展理念指导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质量管理、监测监管、装备研发、能力建设等各个方面,推动‘有没有’转向‘好不好’。”柏仇勇还强调,特别是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自身能力水平,实事求是地开展监测点位设置和网络建设,杜绝“扩数量、铺摊子”的路径依赖,加快实现“大规模”监测向“高质量”监测的新跨越。更加注重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从“抓重点、抓关键、抓试点”三个方面入手,围绕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研究开展长江、黄河“三水统筹”、生态保护与修复等相关水质、水生生物、水生态监测,建立量化评价指标体系;强化跨省界水质断面、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湿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围绕新污染物治理等前沿领域,推进新技术与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的深度融合。紧扣“三个治污”,完成生态环境监测重点任务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广泛、监测方式多样、监测任务繁密,包括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地表水环境监测、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海洋环境监测、生态质量监测等多个领域的多项重点任务。柏仇勇表示,2021年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紧扣“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进环境质量监测精细化、协同化,强化生态质量监测综合性、完整性,提升污染源执法监测规范性、权威性。强化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与预报,做好1734个国家城市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站点运行,深入开展国控站点和地方站点数据的联网共享与联合分析,强化PM2.5和O3协同监测,加强重污染过程预报研判和综合分析,构建更为全面系统的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深化地上地下、陆海统筹的水环境监测,重点做好3646个国家地表水断面、1912个地下水点位、1359个海水水质点位的监测与评价。加强生态质量监测,组织实施国家、省域和典型生态区域的生态质量监测与评价,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地面监测。提升污染源监测与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水平,组织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企业开展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开展应急监测工具箱和“1+N”应急监测调度支援机制建设,逐步实现对应急监测方法、人员、专家、物资、风险源等信息的动态管理。强化制度保障,全方位夯实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谈及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法规标准体系时,柏仇勇表示,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力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出台,加快建立一套覆盖监测全要素、全指标、全过程的监测标准规范,完善量值溯源体系,将国家层面的质量管理要求延伸到省市县,切实解决生态环境部门国家与地方之间,以及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排污单位、社会机构之间监测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问题。“一方面,我们要强化监测监督管理,从生态环境监测的组织者,向‘组织者+监管者’转变,下更大力气抓好监督管理,提升各级各类机构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独立性和公正性。”柏仇勇表示,要倡导依法、科学、诚信监测理念,构建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重点落实好刑法修正案关于监测弄虚作假入刑的决定,对弄虚作假行为,一律严惩重罚,让造假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另一方面,要大力推动生态环境监测改革落地见效。柏仇勇表示,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统筹,重点理顺驻市监测机构为所在市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的长效机制,加强省、市监测数据共享,形成全省监测合力。最后,柏仇勇还强调了人才队伍与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性。“今年,我们将组织举办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业务技术培训,开展第二批生态环境监测‘三五’人才遴选,打造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要在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培育弘扬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行风文化和职业道德规范。”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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