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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设备相关的论坛

  • 特种设备执法如何使用法律条款?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特种设备执法时,下达监察指令或者查封特种设备时如何使用违法条款及根据条款?[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3-01[/back][/color]您好,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指令书使用法条问题,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相关规定;关于特种设备查封使用法条问题,请参阅《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

  • 无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事业工勤人员是否可以考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问:总局领导:您好!无“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事业工勤人员是否可以考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已经考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且无“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事业工勤人员是否可以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并在特种设备执法文书上签字?[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3-27[/back][/color]您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申领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必须属于在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监部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公务员(含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 员)。因此,事业工勤人员不能考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

  • 【分享】环境保护部公布2011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仪器设备参考价格表

    [font=宋体][size=4] 为进一步加强中西部地区及部分重点流域地区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执法效能,2011年中央财政拟从中央集中的排污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境监察标准化达标建设。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的通知”,环保部4月13日公布了“[/size][url=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104/W020110414364339946315.doc][size=4][color=windowtext]2011[/color][color=windowtext]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仪器设备参考价格表[/color][/size][/url][size=4]”。表中纳入申报的仪器有:[font=宋体]水质快速测定仪(COD快速测定仪)、[/font][font=宋体]酸度计、[/font][font=宋体]烟气黑度仪、[/font][font=宋体]标准采样设备、[/font][font=宋体]声级计、[/font][font=宋体]放射性个人剂量报警仪、车载GPS卫星定位仪和车载样品保存设备等。[/font][/size][/font][size=3][font=宋体]  [/font][/size]

  • 【原创】移动执法检测车,提高道路执法,企业年检的执法力度

    一、背景内容 在机动车保有量高速增长的同时,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尾气污染治理刻不容缓。鉴于机动车尾气污染的特征,特别是高排放车辆这种流动污染源的筛选、发现和治理,除了检测站采用工况法定点定期的检测外,路检和抽检的作用和威慑力是非常重要的。 二、需求分析 目前,机动车的路检与抽检技术手段所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 设备取电不方便:目前所用的抽检与路检设备均采用的是220V的交流电,工作时很难具备相应的条件,无法做到随机执法检测,对高排放车辆的威慑力有限,司机存在侥幸的心理和躲避的行为;2. 工作受到现场情况的限制:如现场的天气情况、设备摆放的位置、交通繁忙状况等;3. 检测工作效率较低:由于采用单机测试设备,无法自动进行相应的测试,测试每台所耗的工时太长,检测人员劳动强度高,检测数量不足;4. 检测人员工作条件差,直接暴露在高尾气污染的环境下,严重影响身体健康;5. 对于2005年以后生产的柴油车所适用的排放标准无法准确定位,体现不了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6. 抽检与路检的检测数据无法存储与分析统计,影响执法过程公正公开和可追溯性;7. 无信息化的管理手段,检测站定点检测数据同路检抽检数据无法综合管理利用,不利于监管中心依此作出相关工作决策,无法形成高排放车辆完整的治理体系;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该方案需求如下:1. 构建一个独力的车载移动尾气排放执法检测环境,不受现场和环境条件限制,改善检测人员的工作环境,提高执法检测力度;2. 实现检测过程的计算机控制自动化,缩短单台车辆检测时间,提高路检/抽检/企业监督检测的工作效率;3. 建立车型排放限值数据库,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限制,体现执法过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4. 实现检测数据的存储和查询,结合执法检测过程的视频电子取证,体现执法过程的公正透明;5. 实现检测数据与中心数据库的无线网络同步传输,建立高排放车辆的数据库并为广州市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管系统提供路检核和抽检数据,构建高排放车辆完整的治理体系;6. 实现中心数据服务器部署在安全区域(即不对外部电脑进行直接访问),通过应用服务器服务进行访问, 对远程数据访问不显示中心数据库的任何细节。三、方案介绍 本方案基于BOSCH BEA系列尾气分析设备研发,采用统一的设计思路和先进的计算机集成控制技术,以法规标准符合性为设计依据,以网络集中管理和远程监控为技术路线,实现车辆检测和仪器维护完全计算机控制,允许单系统独立工作,也可以通过网络化集成实现联网工作和网络化监管。实现多种检测场合的适应能力,并为管理员提供了完全计算机控制的仪器维护管理系统。移动检测系统网络结构图: 系统特点: 1、符合GB18285-2005汽油车双怠速排放检测法规、GB3847-2005柴油车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与滤纸烟度测量法规、GB14621-200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怠速排放测量法规,并与现有在用的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检测系统无缝对接 2、系统中的各种设备都能完全按照最新的在用车排放法规自动进行尾气检测,检测的结果能够按照环保单位的格式要求进行打印、存储、查询、统计等操作 3、检测系统采用先进的分布式平台,拥有国家软件产品著作权,自主软件知识产权,并实现检测中心系统的无缝对接,同时具备完整的综合信息分析管理能力 4、采取检测/管理网络通过一体化的系统集成技术,实时车辆排放状况及实时仪器状态监控,确保了检测结果的一致性和检测过程的合法性 5、实现了检测系统与网络视频监控同步功能,管理系统里能查询到相应车辆的检测过程视频并打开相应的视频文件进行查看,保证检测过程的权威性 6、采用原装BOSCH进口排放检测设备,检测设备的精度优于国家法规规定,并获得中国和国际相关认证 7、具有良好的扩展性,可以把测得的数据通过无线或者有线方式集成到全市的机动车尾气监测和管理系统中[size=4][color=#DC143C]请楼主上传移动检测系统网络结构图--pjs123[/color][/size]

  • 【转帖】两部门通知九月将开展能源效率标识专项执法检查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出通知,于9月8日至9月17日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能源效率标识专项执法检查。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将对实施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九项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销售企业和进口商进行一次抽查检查。 检查重点围绕生产者和进口商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目录的用能产品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是否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重点检查销售者销售的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是否按照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重点查处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未在列入国家能效标识管理的用能产品的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实际情况等行为;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及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8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再次发出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节约能源法专项执法检查集中行动。这次行动将从9月一直持续到10月底,各级质检部门将围绕热点、突出重点、解决难点,确保专项执法行动效果突出。 此次执法检查是国家质检总局为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开展的。 此次执法检查将针对实施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源计量器具等重点产品,以实施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和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单的节能认证产品的生产、进口、销售企业,能源计量器具生产、使用企业,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使用企业为重点,认真检查用能产品、设备是否执行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是否使用了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管理是否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获得节能认证产品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认证要求,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高耗能产品是否获得生产许可证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推进情况、进口旧机电设备的耗能情况等内容。 执法检查中,各级质检部门还将大力宣传节约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宣传国家发布的淘汰产品、淘汰生产工艺设备、能效标识产品目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要求等内容,引导企业遵守节约能源法。向消费者宣传节约能源法律法规及产品标识的有关规定,引导消费者选购节能产品。

  •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管理进入新阶段——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208/t20220801_990434.html]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url]》(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2年第21号,以下简称《公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公告》内容及标记规则的编制背景、工作思路和执行考虑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b]问:请介绍一下《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b]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充分发挥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生态环境部在充分总结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应用自动监控实施非现场监管执法和火电、水泥、造纸等典型行业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为排除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调试等特定运行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启停机、故障等非正常运行工况造成数据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研究起草了《公告》,制定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以下简称《设备标记规则》)作为公告附件,并于2022年7月印发。  印发《公告》,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引导排污单位守法达标排放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提高监管执法效能的必然要求。  [b]问:推动自动监测数据标记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b]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的产生与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自身状态和生产工况密切相关。开展数据标记,是利用信息化技术为排污单位报告异常数据、异议申诉、自证守法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途径。据此,我们提出构建“1+N”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体系,规范标记的方式、内容和要求,引导排污单位主动、如实、及时报告。其中,“1”是针对自动监测设备自身状态的标记规则,也就是此次发布的《设备标记规则》,适用于所有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用于指导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在故障、维护、调试等情况下产生的无效数据进行标记,确认数据是否有效;“N”是分行业的生产工况标记规则,用于识别自动监测数据产生时段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工况。  《设备标记规则》率先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火力发电、水泥制造和造纸等行业施行,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其他行业参照施行。工况标记方面,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工况标记规则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0号)执行,其他行业的工况标记规则正在探索研究,待条件成熟后进行发布。支持鼓励各省制定本地区亟待管控行业的工况标记规则,深化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  [b]问:制定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b]主要是解决了落实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负责的问题,建立并规范排污单位报告数据异常、自证守法的途径。  一是明确数据有效性认定的主体和形式,提高数据质量。法律明确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负责的具体形式就是排污单位应当对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进行审核确认。《公告》对数据有效性审核确认的时间提出要求,即完成人工标记的时间设定为“次日12时前”,逾期视为排污单位对数据有效性无异议,自动监控系统将自动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数据统计汇总。  二是规范数据异常报告形式,减轻企业负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报告并检查、修复。目前大多采用纸质盖章报告,这种形式程序繁琐、时效性差,无法及时对数据库中相应数据明细的有效性状态进行识别和更新。数据标记可以替代纸质盖章报告,为排污单位提供及时申辩的渠道,而且大幅提高了生态环境部门远程分析判断的工作效率,进而减轻对排污单位不必要的打扰。  三是奠定非现场监管执法技术基础,提高执法效能。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管理实践已经充分验证,数据标记是实现精准监管执法的基础性工作。在数据标记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开展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电子督办,提升预警监控能力和科学、高效办案水平,整个过程可以实现网上留痕,从而建立健全以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模式。  [b]问:制定《公告》过程中,主要考虑了哪些因素?  答:[/b]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公告》制定体现了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过程中宽严相济、实事求是的原则。  从宽严相济的角度,一方面,充分考虑了自动监测设备调试、运行过程中难以避免的数据缺失或无效的客观实际,尽可能将非排污单位主观过错的情形予以排除;另一方面,明确了标记内容是自动监测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标记虽然不会修改原始监测数据,但是会影响数据的有效性,利用规则恶意虚假标记、谎报瞒报异常状况,则可视为逃避监管。 这有利于引导排污单位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主动做好自动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  从实事求是的角度,法律规定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经排污单位审核确认的无效自动监测数据和合理时限内的非正常工况时段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判定超标的依据。这有利于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尺度严格执法,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b]问: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b]《公告》包含正文和附件《设备标记规则》。  正文共十条,主要明确了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质量负主体责任,发现自动监测数据异常应当选择数据标记方式及时报告,按照《设备标记规则》对数据的有效性进行审核确认;无效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判定超标或达标依据;标记为非正常工况且符合一定条件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判定超标的依据;标记内容应当与自动监测数据同时公开等;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设备标记规则》共七方面内容,以现行标准规范为依据,针对自动监测设备使用中可能出现的调试、故障、维护等异常情况,分别提出三类10项具体标记内容和操作要求,用于规范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认定、标记时段的统计、数据的计算方法等,为自动监测数据的统计和应用奠定基础,具有行业普适性。  [b]问:在下一步执行过程中,应注意哪些方面呢?  答:[/b]《公告》的实施标志着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管理步入了精细化、科学化、现代化的轨道。下一步要实施好《公告》,需要相关方认真理解、执行。  《公告》为排污单位提供了异议申诉、自证清白的渠道和载体,有利于保障其自身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因此,从排污单位的角度,一要加强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努力提高数据质量,二要熟练运用好标记规则,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三要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推动污染物达标排放。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首先要加强《公告》的宣贯和培训,引导帮助排污单位掌握《公告》的主旨要义、熟练掌握标记规则,督促排污单位做好数据标记;同时,研究细化电子督办规则、大数据分析模型等非现场监管执法技术手段,对无效数据和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非正常排放予以豁免,实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恶意虚假标记,谎报瞒报、弄虚作假等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 监测应该怎么样配合执法?

    这次垂改文件上说执法力量下沉到基层,监测配合执法。我想问问监测到底应该怎么样才能配合好执法呢?还有每每遇到执法,执法人员就说会没有监测报告。言外之意就是监测不配合执法,然后就背了一个很大的锅,不知道监测要怎么样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不至于背锅。

  • 国办发文要求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环境违法违规案件高发频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有效解决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执法缺位问题。完善环境监管法律法规,落实属地责任,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一)加快完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抓紧制(修)订土壤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快完善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质等领域环境标准,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鼓励各地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制定和实施地方性法规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约束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三)抓紧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组织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四)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二、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五)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六)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七)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三、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裁量权,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八)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九)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完善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跨省域重大环境问题。研究在环境保护部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自2015年起,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市(地、州、盟)和5%以上的县(市、区、旗),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旗)开展环境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十)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四、明确各方职责任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地方保护问题。切实落实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十一)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十二)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制定财政、税收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十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环境保护人人有责,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2014省两会】破解环保执法尴尬

    世上有一种尴尬,是你的愿景美丽无比,可现实却让人不忍直视。一方面,各级政府都在狠抓环保,制定各种目标;另一方面,开窗仍看到雾霾天,百姓们对环境的恶化怨声不断,环保部门面临的尴尬何其之多。参加省两会的代表们有话要说。  省人大代表、苏新海石化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范建民告诉记者,污染企业之所以违规排污就是为了节省高额的治污费用:“偷排这块,你比如说我,我可以把所有的装置都建起来,但是我时开时停,检查时候我开了,不检查时我就停下来,都非常清楚,环保这块要开起来它是产生相当大的一部分费用的,假如要是我时开时停的话,我可能要省去4000万。”  很多环境问题由于职能定位不清而划归多个部门管理,但是真要出了问题,大多情况民众都只抓着环保部门不放,很多时候,环保部门成了社会情绪的“出气筒”。省人大代表、连云港市环保局局长韦怀余表示,他们很努力,但也有无奈:“环保的执法自身力量的不足,比如他要执法,要和公安、检察院、法院等一起联合执法,那么就有个工作的被动性,就像搭车一样,自己没有个主体。”  除了没有自己的执法主体,韦怀余代表坦言,违法成本的低廉也是不法企业频频违规的原因。“执法的手段比较少,而且缺乏刚性,他不象其他的执法有些硬的措施,环保的执法呢最多是停产,再加上罚款,罚款还不能多,最高上限是30万,对一个化工企业来讲30万是太少了,这种违法成本太低。”有专家指出,某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对污染企业的容忍与关照也增大了环保执法的难度。因此范建民代表认为,环保标准、制度出台的并不少,关键是执行,关键是要政府加大环境执法监察的力度。“我们缺的不是标准,缺的是对标准的监管和执行,一些企业他不执行标准,偷排,假如政府管得不严,监察的不严,污染的排放你制止不了,同时对于象我们这样的规范的企业也是一种不公平。”  制度设计对环保部门的授权,属于末端治理而非源头根治。在实践中,环保部门很少能够有效参与前端决策。它更像一个消防员,哪起火了就去哪里。即便是面对明目张胆的排污企业,环保部门也往往缺乏足够强硬的执法手段。韦怀余代表告诉记者,有的省份已经开始在公安局成立环境执法分局的试水:“我现在关注到我们有的省已经在公安局成立了环境执法分局,列入了公安的序列里面,可能能够大大的加强、强化执法的力度。”

  • 环境执法监测总结

    [align=center][font=黑体][/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环境执法监测总结[/font][/align][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执法监测最需要关注监测流程的两个环节,一头一尾,一头是现场采样的规范性,一尾是监测报告出具的及时性。[/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1.[/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环境监测现场采样的重要性[/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环境监测现场是在室外进行,影响环境监测现场的因素是有很多的。因为室外环境条件比较复杂、易变化,不稳定,很容易影响到环境监测现场的采样工作,从而影响到监测数据的质量。[/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比如:噪声监测中风速不能大于5m/s,否则会影响噪声的大小。水质监测中丰水期水量大,山洪多,水质普遍呈浑浊、黄色的状态,颗粒态污染物含量较大,较枯水期的水质差。大气监测中风向的改变导致上下风向监测数据相反等等。土壤采集中采集到回填土,往往比土壤本底值大,超过土壤标准限值。因此采集到具有代表性、完整性、可比性的样品很重要。[/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在执法监测中,按照标准采样即可保证监测质量,也可以避免法律风险。执法监测为现场即时采样,一次采样值也可作为处罚的依据,环境执法大队观察调查企业的排污情况一段时间后,采样通知很突然,现场采样前需要做好准备,包括冷藏箱,固定剂,采样器材,电源、封条,相机、记录等等。[/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①执法监测采集污水采用HJ91.1-2019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采集地表水用HJ 91.2-2022。检测方法优先选用评价标准中推荐的方法,不能采用《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方法,四版书为非标方法。在执法监测中一般不被认可,在法律层面存在风险。②监测样品一般需要全部分装,且分装后编制样品小号,确保样品唯一性。如:同一个样品编号A001,总氮、氨氮、COD、高锰酸盐指数用硫酸酸化,调节pH≦2,编号A001-01;总磷用硫酸酸化,还需要盐酸酸化调节pH≦2,编号A001-02。石油类、悬浮物、微生物都不采集平行样。[/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③使用一次性耗材,如添加固定剂的胶头滴管,添加了硝酸等固定剂后如果不弃用,继续使用添加硫酸到总氮氨氮样品中,则可能会污染样品,导致总氮氨氮样品的含氮量增加,造成偶然误差。[/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④现场废气的干扰。如由于一氧化碳对二氧化硫的正干扰,未含有二氧化硫的废气也会检出数据。这时就需要对相关设备进行干扰实验,确定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的有效数据。[/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2.[/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监测报告的重要性[/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①检测方法选用:如《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氟化物,就不能选用《HJ688-2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3p][color=#3333ff]离子色谱[/color][/url]法》,因为该方法采集过程中滤除了颗粒物,只采集了气态的氟化氢,会导致测试值偏小。应选择《HJT 67-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即采集了尘氟,也采集了气氟。[/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②评价标[/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准使用:[/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如报告中废水需附《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表2 间接排放标准。根据该执行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需按该标准中相关计算公式进行折算。由于对被检单位的产品实际排水量并不知情,故不作是否符合标准的说明。[/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GB 29620-2013 [/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基准过量空气系数为1.7,换算成氧含量为8.6%,和当前的砖瓦行业氧含量不匹配,导致测试数据超标,此时就需要关注GB 29620-2013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改单,该修改单将基准氧含量修改为18%,和当前砖瓦行业实际情况相符,避免了误判超标的情况。[/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③监测报告的及时性[/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由于执法监测带有行政处罚性质,监测报告作为执法依据,出具后可能面临企业的行政复议,甚至对簿公堂。为使行政执法高效快捷,监测报告在完成采样后应该及时提交给主管部门。[/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3.[/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总结[/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根据以上的论述分析,要想做好环境监测现场的执法监测工作,就需要相关的监测单位做好资料收集工作、选择科学合理的采样和分析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布置合适的采集点、确保采样的代表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在分析环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精密性,报告出具环节确保监测报告的规范性。从而提高环境监测工程的水平,为环境保护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font][align=center][font=黑体]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 [/font][/align][font=宋体] [/font]

  •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解读⑤ | 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 助力执法规范化建设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处罚办法》提出生态环境说理式执法的要求,对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浙江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总结过去10年来说理式执法文书制作实践,认为说理式执法是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是提高执法能力的现实需要,也是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通过《处罚办法》的贯彻落实,全面、有序地推进说理式执法工作。  一、说理式执法是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的基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做到违法事实和法律规定相一致。  一是坚持法定原则,全面准确援引法条。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适用法律时,应当完整地引用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既要精确引用认定违法事实的实体性法律依据,又要精确引用程序性法律依据。  二是坚持明法析理,适当说明法条。为了让当事人更好理解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说明。执法人员要结合违法事实来说明法律适用,将法律适用的解释贯穿于案情的具体分析当中。  三是坚持三段论,适用逻辑推理演绎。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用三段论的方式来论述违法事实和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达到说理教育的功能。  二、说理式执法是提高执法能力的现实需要  说理式执法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通过说理式执法的要求,可以倒逼执法能力的提高。  一是按证据收集来说清违法事实。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展开事实的说理,对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和违法事实的认定过程等相关证据要全面收集、清楚梳理。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完整叙述所有违法事实,详细阐明违法事实要素,包括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动机、后果等,使当事人比较系统地理解违法事实的本质。  二是按时间顺序来说清案件过程。坚持时间脉络,从人的认知规律角度,按时间“顺序”描述违法事实,使当事人直接、清晰地了解违法事实的成因、过程、后果。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根据“时间”这一核心节点,按行为、情节、后果、动机等基本要素系统地进行调查取证,从而让公众对违法事实有更直观的了解。  三是按证据特性来说清证据运用。从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发,详细说明证据的来源,便于当事人了解证据的调取程序,有利于对处罚决定的接受;从证据的关联性出发,对于证据的说理要坚持全面原则,对单个证据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证明内容;在综合运用多个证据时,要注重论述其关联性,通过叙述不同证据的证明内容,形成完整证据链来证明违法事实。  三、说理式执法是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平原则,执法机关应当向当事人说明行政处罚决定所基于的事实和依据,做到有理、有据、有温度地执法。  一是详细说明当事人意见的采纳。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证据或听证的过程、结论和行政机关是否采纳意见的理由、依据,应当详细阐述,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也应予以说明。  二是细化说明行政处罚的裁量。针对具体的行政处罚,要依据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因素确定罚款额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法定理由和依据;作出从重、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裁量因素选择和考量的过程。  三是规范说理化解执法争议。制作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让当事人明白违法的“事理、法理和情理”,让“理”服人,从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从多年开展说理式执法的实践来看,当事人在收到说理式文书后,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数量大幅下降,改正违法行为的速度快且效果好,行政处罚案件诉讼复议也显著减少。  四、全面有序地推进说理式执法工作  下一步,我们要认真组织学习《处罚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重点推进说理式执法工作。  一是处理好点面结合关系。说理式执法是一项系统性、规范性的工作,建议可以选择某个案由、某个文书开展试点工作,如选择“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案由在调查报告中先行试点开展,待成熟后,逐步在责令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全面展开。一个案由成熟后,可以逐步在其他案由推进。  二是处理好配套制度的基础支撑关系。在行政执法相关文书和证据制作模板中,明确说理式文书的基本构成内容和证据说理运用。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细化修订,使之更加科学、细致。进一步修改完善案卷评查规则,对于主要文书按说理式的要求来设置分值,激励说理式执法的开展。  三是处理好调查取证的先决关系。说理式执法是全链条的说理,最集中体现在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能否制作一份出色的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取决于调查取证是否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调查取证是说理式执法的基础,没有高质量的取证,就不会有高质量的说理式执法。  四是处理好案件调查和案件审查、法制审核的相辅相成关系。《处罚办法》确立查审分离制度,说理式执法既关系前期调查,也涉及后期审查审核。从多年开展说理式执法的经验看,执法和法制要始终维系“蜜月”关系,做到不拆台、不越位、不推诿,有效衔接、真诚沟通、密切合作,才能共同成就一份优秀的说理式执法文书。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b]《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实施方案》已经2022年第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b][align=right]2022年11月23日[/align][align=center][b][/b][/align][align=center][b]贵州省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实施方案[/b][/align]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2〕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省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b]一、指导思想[/b]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创新执法理念,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b]二、工作目标[/b]到2023年年底,全省重点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全省实现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全覆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全面建立。[b]三、主要任务[/b](一)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加强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撤销等环节管理。做好燃煤发电(含单台200MW及以上自备电厂)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深入实施环评、排污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持续开展排污许可管理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二)加强动态跟踪监管。加大排污许可证抽查指导力度,从2023年起,每年按比例抽取排污许可证进行发证质量抽查,抽取数量不少于300张。组织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对现有排污许可证进行发证质量检查,重点抽查是否应发尽发、应登尽登,是否违规降低管理级别,实际排污状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一致。对发现的问题,要分级分类处置,依法依规变更,动态跟踪管理。(三)开展清单式执法检查。制定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将造纸、炼钢、电力生产、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等行业作为试点,综合运用现场执法检查、非现场核查、区域交叉检查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四)强化执法监测协同。建立健全执法和监测机构协同快速响应的工作机制,按照排污许可执法监管需求开展执法监测,确保执法取证及时到位、数据准确、报告合法。加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停限产等特殊时段排放情况的抽测力度。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自行监测制度,及时审核企业提交的自行监测方案、报告,推进污染源监测和自行监测工作规范运行。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执法监测工作。(五)注重执法监管联动。强化与排污许可提质增效行动、排污许可限期整改、“未批先建”项目排查、土壤污染地块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协调衔接。按照排污许可证登记信息,将已发证企业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进行随机抽查,并及时反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做好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机衔接,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试点工作。要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关于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方式及特殊监管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严格按证执法监管。将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用地纳入监管视野,防止腾退污染地块游离于监管之外。(六)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偷排偷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等恶意违法行为,综合运用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手段依法严惩重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七)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案件查处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执法协作和案件侦办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完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线索通报、涉案物品保管和委托鉴定等工作程序,提升环境污染物证鉴定与评估能力。(八)实施执法正面清单。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综合考虑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水平、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守法状况等因素设定清单准入条件,优先将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排污单位纳入清单。推动排污许可差异化执法监管,对守法排污单位减少现场检查次数,将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行为的排污单位及时移出清单。(九)全面推行非现场监管。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重要方式,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分析、报警、督办、违法查处、问题整改等排污许可非现场执法监管机制,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开展远程核查或视频监控、污染防治设施用水(电)监控等技术手段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等开展非现场核查,对污染物异常排放进行远程识别、报警和督办。(十)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及时依法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结合生态环境领域实际,全面执行《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十一)实施有奖举报奖励。将举报排污许可违法行为纳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范围,优化奖励发放方式、简化发放流程、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安全隐患和协助查处重大案件的,实施重奖。开展通俗易懂、覆盖面广、针对性强的有奖举报奖励宣传。(十二)加强典型案例发布。严格落实典型案例发布制度,注重加强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作用,及时收集、整理、研究、筛选本辖区内排污许可领域的行政执法案件,从执法方式创新、执法程序规范、案件说理明晰等方面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排污许可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并发布。[b]四、工作要求[/b](一)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履行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职责,按照“谁核发、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增强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核发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相关制度。(二)督促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必须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建立排污许可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及时申请取得、延续和变更排污许可证,完善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提高自行监测质量,确保申报材料、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依法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自觉接受监督。(三)加强信息技术和平台支撑。统筹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全员、全业务、全流程使用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查办案件。加强固定污染源管理与监控能力建设,强化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计量管理,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有效信息技术支撑,落实“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体系,健全污染物排放智慧监管机制,推进环境监控数据及电子证据的应用。(四)加快推进队伍和装备建设。按照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的要求开展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鼓励各地按有关规定建立办案立功受奖激励机制。将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经费列入本级预算,配齐配全执法调查取证设备,加快配备无人机(船)等高科技执法装备。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排污许可执法程序,健全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建立插手干预监督执法记录制度,明确并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对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包庇纵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五)充分运用环保信用监管。将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纳入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业的环境信用状况与执法监管有机衔接,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管对象,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对环境管理水平高、信用较好、环境风险低的企业,可适当减少抽查频次。(六)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监督。依法主动公开排污许可核发和执法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搭建公众参与和沟通平台,完善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对话机制,开辟有效的意见交流和投诉举报渠道。对公众反映的排污许可等生态环境问题,按照“三三制”现场检查法有关“四个访”的要求,积极调查处理并反馈信息。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及时解读相关政策,为公众解疑释惑,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七)全面加强普法宣传活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深入推进送法入企和普法培训,压紧压实普法责任,强化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把普法责任贯穿到业务指导、执法监管、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全过程,将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融合其中。重点围绕企业负责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营企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企业法人主动知法懂法守法,自觉规范排污行为,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充分利用微信等新媒体方式向企业推送普法信息,不断增强普法宣传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扩大“送法入企”的社会效应。

  • 省以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真的来了!

    尽管呼吁多年,有过讨论,也有过争议,但是,当省以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真的来了,还是有不少人感到了意外。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国家将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这一改革也成了这几日环保人士、专家学者们热议的话题。 地方怎么说? 一位基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告诉记者,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能放到五中全会公报中,体现了中央对环境监察工作的高度关心和重视,基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很受鼓舞,对做好环境监察工作充满信心。 江苏省环保厅苏中督查中心主任戴明忠表示,属地化管理的环境监察执法模式存在诸多缺点,比如在现实监管执法过程中容易受到干扰,缺乏独立性等,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大量存在。省以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为独立、公正地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实行最严格的环保制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去掉监测监察,环保局只剩下8个编制了,下一步工作怎么开展?”华东某县级环保机构负责人疑惑道,为什么不是行政机构垂直呢? 监测相对独立,垂直管理相对成熟,而环境执法是一项综合性工作,环境执法权分散于各相关兄弟部门,例如在实施新环保法中,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保障、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执行、环境违法犯罪的查处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都离不开本地司法机关的协助,环境监察执法需要各级各部门共同参与才能完成。在垂直管理的同时,横向联合执法如何实现,需要思考。有基层环保人员建议。 这次垂直管理是指事权上的垂直,还是说“队伍”都统一管理了,不少人在讨论这样的问题。 有基层环保人员认为,垂直管理是好事啊,特别对企业来说,以前有些地方可能存在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垂直管理既能减轻企业负担,还能更有效地统筹调配人财物等方面资源,提高队伍专业性和执行力。不过,对环保机构来说,本来地方环境监管力量就很薄弱,一下子没有了眼睛(监测),又少了腿(监察执法),新环保法要求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管管理,下一步该怎么管?需要进一步理顺。 此外,省以下监察执法垂直的话,是不是首先要剥离其承担的其他职责给机关?因为到了区县一级,监察人员还承担了应急、信访投诉受理等工作。 江苏省常州市滨江经济开发区环安局局长孙国栋认为,省以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了新的阶段,为积极应对和满足当前我国公众普遍对优良生态环境迫切需求而开启最严格环保监管模式的主要保障,保障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成了环保部门存在的核心价值,可以更好地体现和确立政府着力改善环境的公信力,相对增强环保工作的保障能力,也有利于专业人员的集聚,使环保监管队伍更具专业化和职业化素养。 不过,实现省以下环保机构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在法律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上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环境监察机构在法律地位上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二是《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垂直以后当地政府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所应承担的责任需要进一步理顺。一位基层监察执法人员认为。

  • 哪里能查到中国ROHS的执法状况?

    如题,07年匆匆出台到现在,中国的质检、环保部门有么有针对《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执行过执法检查?在哪里能查到执法状况?

  • 【分享】关于RoHS执法体系的说明:罚款与销售额损失

    在电子产业,目前没有比RoHS执法更热门的话题。由于很少听到关于它的消息,我们甚至因此不确定该指令是否确实正在得到执行。但实际上,在过去半年,Ageus Solutions正被引入用来支持那些未能达到RoHS要求的厂商。由于分销伙伴或者欧盟(EU)官员发现了不符合RoHS指令的产品问题,这些厂商正面临2~6个月销售额损失、合同丧失、重新认证替代供应商和欧盟海关退货等局面。预计RoHS执行及相关行动还会加强,厂商的销售收入将受到影响。RoHS执行与厂商违规的影响,比当初预想的更加复杂和多样化,如果现在仍放任自流将是极不明智的态度。对于在欧洲使用分销商或者分销伙伴的电子品牌拥有者来说,尤其如此。为了恰当地描述RoHS执法、目前执行情况以及厂商所受到的影响,介绍一下RoHS指令的执行程序很有必要。RoHS指令(2002/96/EC)本身不会直接影响任何人和企业,它是欧盟向每个成员国发出的指令,要求各国根据指令中的条款来制订本国的相关法律,但没有规定实现该结果的手段,也不负责所制订的法规的执行。相反,执行指令是各成员国政府的责任,如德国政府负责在德国执行RoHS指令,英国政府负责在英国执行RoHS。简而言之,制订指令的实体基本上不负责实施和执法,其中包括确定执法手段,或者使这些手段标准化。各成员国不仅负责确定实施方法,还要为执行活动和执行人员安排开支。安排开支与资源分配活动,对于何时执行与如何执行RoHS特别关键。各成员国政府全面执行指令的时间推迟,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把适当的资源与设备安排就位的步骤和审批过程非常复杂。另外,关于谁将获得这笔经费的决策也影响着执行的形式。如果海关在该预算中获得了执行经费,则该国的多数执行活动就会集中在进口环节。如果环境部获得了预算,则该国的多数执行活动将通过文件或者在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企业几乎都希望看到一个涵盖欧盟的全面的、可预料的和透明的执行体系,但基于现有的具体执行与资源配置,各成员国的实际执行情况将可能相差很大。尽管欧盟各成员国之间存在差异,但执行RoHS的一般方法不外乎以下两种模式:要求厂商提供技术文档或者进行实际检查。1.要求技术文档这种RoHS执行方法的一个普遍形式,可以在“欧盟RoHS执行机构信息网络(EU RoHS Enforcement Authorities Informal Network)”2006年5月发布的指导文件中看到。厂商可以向欧盟成员国的相关供应商发函或者其它形式的请求书,并详述要求提供的信息。如果对实际检查结果的看法存在分歧、第三方提出申诉(竞争者或者环保团体),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发出信函或类似请求书,或者使用各国WEEE登记名单作为发送清单。通过技术文档方式执行RoHS,涉及大量的文档、相当耗费资源、主观色彩强,而且在缺乏把尽职调查作为法律防卫手段的欧盟成员国中,没有得到很好的支持。在任何成员国中,执行指令的第一步都是利用X荧光光谱(XRF)或类似工具进行实际检查。2.实际检查许多成员国政府如荷兰和比利时,都在使用手持XRF设备对产品进行检查。虽然这些设备不能精确测定均质材料中的ppm含量,但如果与目测检查相结合,就能检测产品是否严重不符RoHS的要求。使用XRF设备进行实际检查,对于大致判断产品是否符合指令要求非常有用,比如产品表面和连接器中是否含有重金属。这种方法对于检测PBB或者PBDE时不是非常有用,但确实能提供关于产品是否含有铅、汞和镉等重金属的线索。与目测检查和分析试验等其它手段相结合,利用XRF设备进行实际检查时可以指出很可能含有六价铬的地方。在检查结果显示可能含有禁用物质但又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可能会要求生产商提供关于产品符合指令情况的技术文档。为了支持厂商和执法机构能够进行一致性的检测,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正在制订一个关于六种RoHS禁用物质检测方法的国际标准(IEC62321)。风险与处罚人们最初通常问的问题之一是,如果我们的产品被发现不符合RoHS,我们公司会面临什么处罚?上述问题的关注点通常是罚款数量或者严重性。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多数厂商发现,在其面临的潜在风险中,受到政府处罚反而不是最严重的。下面我们将分析分别来自欧盟成员国、分销商与渠道伙伴、大型客户等方面带来的处罚和影响。欧盟各成员国实施的处罚金额与类型,会有很大的不同。其中一种处罚形式是罚款。如果一项产品未能通过实际检查,检查人员就会开出传票,类似于超速驾驶传票,并发送到司法部门判决。这个判决过程可能需要四到六个月,甚至需要更长的时间,而且一般具有上诉或者陈述手段。这种罚款的金额不明确,预计个案之间以及各欧盟成员国之间相差悬殊。另一种处罚形式是禁止进口。对于在进口环节执行RoHS的欧盟成员国来说,对付不合指令产品的普遍做法是禁止进口,而不是罚款。在这些情况下,进口商被要求收拾货物走人,从哪运来的再运回哪去,而且要自己承担运费等费用。另外,由于RoHS立法中的许多关键部分模糊不清,欧盟执法机构的处罚标准和强度也不甚明朗。RoHS执行对于厂商销售额的主要影响,是通过分销伙伴或者渠道伙伴体现的。如果一个企业在某一欧盟成员国中设有办事处,或者拥有曝光可能性较高的品牌(如摩托罗拉、富士通或诺基亚),则它对于不符合RoHS的问题就非常敏感。如果分销商或者渠道伙伴发现该企业的产品不符合RoHS要求,或者欧盟执法机构发现分销商手里掌握的厂商产品不合要求,这些厂商都将经受最严重的或者最切实的冲击。分销商和渠道伙伴采取的严厉措施可能包括限制、停售、禁售,从而可能给供应商带来销售损失。此外,可能还有合同丧失、和/或大量成品退货等重大损失。对于制造商证明符合但在分销环节发现不符合RoHS的产品,对于供应商的处罚一直非常严重,包括销售损失、增加文档要求、迅速重新设计产品和评估替代供应商。对于分销商或者分销伙伴来说,你的产品必须符合RoHS,在达到此要求以前,他们不会销售你的产品。我们来假设一下,在你的合格供应商名单(AVL)上的厂商提供的某种RoHS认证产品不符合RoHS,你会对该供应商采取什么行动?多数厂商会把它从AVL中清除。英国有一句古老的格言:“名声坏了虽然有可能补救,但世人将永远盯着那个坏点。”今天这句话仍然像几百年前一样适用,尤其现在媒体和互联网无孔不入。因此,对于许多厂商来说,尤其是国际品牌,负面新闻会对其生意造成致命影响,没有一家国际品牌希望成为第一家因不符合RoHS而遭到媒体鞭挞的对象。此外,大型客户和机构买家,如电信运营商、市政和联邦政府以及医院,都对产品执行更加严格的标准和检查指标。由于机构买家的声誉甚至融资都可能受到影响,因此他们对于遵守环保法规非常重视。在有些国家,这些机构客户可能被视为生产商,如果进口了不符合指令的产品,就可能面临处罚和其它后果。如果一项产品在途中或者在其手中被发现不符合RoHS指令,他们可能对其品牌所有者采取比较严厉的行动。预期中的惩罚可能包括退回所购产品、损失合同和替代供应商认证。那么,制造商该怎么办?从RoHS遵从过程可以清楚看到,在电子元件供应与分销商网络中存在一些漏洞。即使某个元器件已经过供应商的认证,该认证也可能是无效的。在许多情况下,供应商有意或无意地误导他们的客户,以做成生意。如果声明他们无法保证某些事情(如符合RoHS),将不利于其销售产品。因此,对于制造商而言,“相信任何人, 但防人之心不可无”在遵从RoHS问题上非常适用,制造商可以采取的最佳防范措施就是直截了当的审计与评估。

  • 【转帖】当前兽药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兽药执法体制不健全   1.执法机构不健全。目前大部分地区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专业执法机构。有的委托事业单位执法;有的自行组建临时性执法机构,配备部分兼职执法人员,但机构和人员属临时性质,没有编制,且执法不是其主要工作,影响了执法工作力度。   2.执法经费没有保障。一些地方由于财政困难,兽药行政执法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经费不足导致执法工具、手段落后,严重限制了兽药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3.处罚执行力度不强。目前处罚执行不到位和执法对象暴力抗法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兽药管理部门自身受条件的限制,无法解决上述问题。另外由于执法范围限于本地,只能对本地的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   不作为现象仍然存在   1.兽药行政许可方面。目前一些地方仍存在着办“兽药经营许可证”太难的问题,有好多完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却无法取得相关许可。   2.兽药行政处罚方面。省、市、县三级兽药行政执法部门中,级别越高每年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越少,省市部门有的一年中没有行政处罚案件。主要表现:一是没有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对管辖领域内的违法行为漠然处之,姑息放任,不去作为;二是不想承担责任,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了问题责成县(市)、区相关部门处理,作为有罚没资格的执法主体不愿作为;三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管理部门和管理相对人还是“亲子”关系,不忍作为。   兽药行政处罚中存在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现象   1.立案程序不规范。适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应当履行立案程序。   2.调查取证不规范。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的关键环节,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应该排除干扰,符合法定程序。   3.证据处理不规范。《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对证据先行保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法中,许多案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不履行审批程序,或不完整履行审批程序。   4.行政强制措施不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属行政强制措施,实际执法时有的超越法定权限,无任何依据而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有的在实施中对查封、扣押的物品数量、质量不做详细记载,不向当事人交待查封扣押的时间、地点。   5.调查终结程序不规范。具体办案人员调查终结,应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做出认定,同时根据法律依据提出处罚建议,报案件审核机构审核及领导审批,形成拟作处罚的意见。   6.事先告知不规范。只告知将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告知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   7.处罚决定不规范。一是审批程序不规范。处罚决定审批有办案人意见,有机关领导审批意见,但缺少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二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不规范。   8.文书送达不规范。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不制作送达回证,是否送达说不清楚;被送达人拒签的,只有执法人员的签名,没有见证人的见证;邮寄送达的,不保留邮政部门的邮寄凭证;不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超出了“做出决定7日内送达”的法定期限。   9.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规范。一是没有结案报告;二是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执行没有相关证据,决定了没收违法物品没有处理方向(销毁、拍卖、移交等);三是处罚决定与实际执行不符。非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能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有的案卷中没有依法决定减免的相关材料,罚没票据的收缴数额大大低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数额。   解决兽药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兽药依法行政意识   —是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全国人大颁布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重点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兽药管理条例》等兽药专业法律法规。确保在兽药行政执法中,充分体现行政合法性原则。二是加大媒体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让兽药行政执法人员和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者都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既有利于兽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监督执法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将兽药行政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   根据十七大提出的行政体制改革精神,在省、地(市)、县三级分别组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将兽药行政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并将兽药执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建立兽药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确保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职业化的兽药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三种基本素质:即深厚的法律基础和专业执法知识,娴熟的执法职业技能,优秀的职业道德操守。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是比普通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更严格、要求更高的一项制度(这是由兽药执法专业性强的特点所决定的)。该制度包括职业准入考试、选拔录用程序、岗位任职条件等内容。建立该项制度的目的:为实现兽药行政执法职业准入控制,科学、公正、客观评价和选拔专业执法人才,全面提高兽药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一支既有兽药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又系统地掌握兽药法规知识,能严格依法执业的专职化、职业化兽药行政执法队伍。   创建网络信息化兽药行政执法管理模式   兽药行政执法管理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网络信息化模式转变后,可以节省执法资源,提高养殖业投入品监管效率,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可以创建省级兽药信息网,省内所有的兽药研制、生产、进出口、经营、使用、检验以及监督管理单位都必须入网。省级兽药管理部门统一协调,由专人负责管理网络信息。   网站的主要功能:及时将国家兽药相关政策法规,通过GMP兽药生产企业、农业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信息数据库、兽药质量标准数据库、全国兽用生物制品批发数据库、全国兽药监督抽检结果数据库、农业部兽药广告审查管理数据库及时地传递给省内所有入网单位。同时联系其他省,将相关兽药地方法规以及有效期内的地方兽药批准文号上传。以便兽药入网单位能及时掌握和了解上级相关的各种要求,以保证在研制、生产、购销、使用和监管兽药的过程中有充分的依据。   强化兽药执法监督,健全兽药执法监督体制   1.完善兽药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制度。健全案卷评查制度,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   2.实行兽药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明确划分兽药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把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兽药执法人员;将执法任务、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具体化,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使依法行政经常化、规范化;建立健全以兽医部门主要领导承担责任为核心的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廉政勤政制度、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制度,切实做到执法主体到位,目标措施到位,保证措施到位,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3.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要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养殖户、法人和畜牧合作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要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建立健全兽药执法行政补偿制度。 (平筠)

  • 执法先锋D800执法现场记录仪参数

    140度广角镜头,F2.5大光圈1600万像素高清传感器,1080P高清录影内置2500毫安锂电池,可连续录影8小时单独录音功能,可满足录音取证用途拍照功能,支持拍摄高清照片2.0寸高清显示屏,方便录影、回看等操作红外夜视功能电池电量及内存容量可实时显示配备旋转背夹及肩挂背夹,满足多种佩戴方式激光校准拍摄视角,取景更加方便快递高质量色彩还原效果,视频更清晰、逼真自动曝光、自动白平衡、使操作更简单视频预录/延录功能,不遗漏任何执法画面HDMI高清接口,方便连接显示器或电视机查看文件LED照明,提供辅助光源肩咪对讲功能,通过专用线连接对讲机实现肩咪功能时间水印功能采用IP56防护等级,充分满足行业特殊需求执行公安部《GA/T947-2011执法记录仪标准》镜头像素1600万镜头角度140度摄像分辨率1920*1080/1280*720摄像帧率30帧/秒摄影格式MOV H.264压缩格式照片格式JPGAV-OUT支持模式视频输出录音功能支持单独录音功能红外夜视有TFT显示屏2.0英寸高清显示屏白平衡有LED照片有储存容量16GB\32GB\64G(内置不可更换)电池容量2500毫安对讲功能需另购专用连接线充电时间约3小时连续录影时间约8小时铺助光源红外夜视灯,高亮LED补光,激光定位防水等级IP57抗跌落等级5米尺寸长94mm*宽64mm*厚31mm重量175克

  • 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十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自动监控领域)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持续组织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多措并举、持续发力,健全监管机制、实施智能查重、强化靶向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推动行刑衔接,查处了多起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依法严惩绝不姑息的决心。  为加强警示宣传,2023年8月,生态环境部公布自动监控领域6个典型案例,并对办理相关案件的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辽宁省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湖北省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山西省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河北省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b]一、天津市腾达基业地毯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b]  【[b]案情简介[/b]】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时发现,2023年3月份以来,天津市腾达基业地毯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COD)的自动监控数据一直在10mg/L左右浮动,不符合印染行业的废水排放特征,存在造假嫌疑。  2023年3月29日下午,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总排口COD自动监控数据上升至100mg/L左右,与平时的数据反差极大。执法人员通过全面排查该单位的自动监控设施,未发现设施有异常情况,在排除采样环节稀释样品、分析环节修改参数等常见的造假可能后,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单位使用的药剂进行逐一排查,发现部分药剂未标明成分,十分可疑。经进一步调查,该单位操作人员最终承认,平时为防止COD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在总排口处添加了“COD去除剂”,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敢添加,导致自动监控数据反弹至真实水平。该操作人员随后现场演示了添加药剂的过程,在此期间COD自动监控数值由101mg/L降为9.3mg/L。经专业机构鉴定,该药剂为浓度超过99%的氯酸钠,生态环境部门将此案件信息通报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立即对“COD去除剂”销售链上下游开展追查,已锁定上游卖家2家。  【[b]查处情况[/b]】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2023年4月26日,天津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并刑事拘留3人。  【[b]启示意义[/b]】  一是充分运用自动监控大数据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及时发掘问题线索并进行分析研判,最终通过现场突击检查锁定证据,全面突出了“技防+人防”的手段优势,进一步提升了精准发现问题能力,优化了执法效能。二是面对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执法人员强化研究学习,精准摸排线索,按程序做好调查取证,是案件查处的坚实基础。三是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加强联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为打击此类作案方式隐蔽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强有力支撑。[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gz/sthjzf/zfzdyxzcf/202308/W020230814521242321499.jpg[/img][/align]  [b]二、辽宁朝阳市凌源远达水务有限公司涉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b]  【[b]案情简介[/b]】  2023年2月22日,朝阳市河流国考断面大凌河西支入河口水质自动站突发超标报警,高锰酸盐、氨氮等污染物指数呈陡升趋势,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迅速成立调查组开展溯源工作。经分析研判,该国考断面上游凌源远达水务有限公司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呈现“特征性”降低走势,具有重大自动监测数据造假嫌疑。  2月24日,调查组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检查自动监测设备,发现从2月23日21:00左右起,氨氮自动监测浓度数据由达标急速变化至超标,疑似人为调整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态,且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后方采样管线附近存在一处“圆形水渍”,疑似长时间放置“水瓶”所致。经调取门岗视频监控,发现23日当晚有车辆进出厂区,与数据异常时段吻合。调查组立即启动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机制,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经调阅被查扣车辆行车记录仪,获取如下通话记录信息:“老许(总经理)打电话了,让测实数,把瓶撤了……”经查实,该公司因担心出水超标,采用调配合格的水样装入水瓶代替实际水样进行检测,篡改COD、氨氮等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并通过超越管线将泥水混合物通过污水排放口排入河道长达40分钟,最终导致下游国考断面水质超标报警。  【[b]查处情况[/b]】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3月3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6月26日,凌源市公安局提请凌源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许某等3人批准逮捕。  【[b]启示意义[/b]】  本案中,针对国考断面站点数据异常超标报警情况,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迅速成立调查组开展溯源工作,通过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研判,精准锁定目标企业,进一步提升了非现场执法水平。案件调查中,迅速与公安机关启动联动机制,结合现场侦查线索,复盘推演,及时固定有效证据,锁住“七寸”,最终使污水厂显现原形,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gz/sthjzf/zfzdyxzcf/202308/W020230814521242431834.jpg[/img][/align]  [b]三、湖北宜昌市湖北帝缘陶瓷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b]  【[b]案情简介[/b]】  2023年3月4日晚,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通过自动监控平台巡查发现,湖北帝缘陶瓷有限公司脱硫塔烟气在线监测流量波动幅度异常,小时烟气流量在数分钟内出现断崖式下降后持续低流量排放,引起巡查人员高度怀疑,立即安排无人机,以该公司脱硫塔排气筒为圆心,对中心现场开展非现场监管单位巡飞,发现在脱硫塔东侧10米位置确有一排气筒。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行动,成立执法专班,并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办案,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奔赴现场。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原本在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下已经切断的旁路管线重新封包恢复使用,并非法设置三通闸阀,在瓦线生产线干燥及烧成工段的窑炉排气管道上形成旁路,旁路盲板处于开启状态,通往脱硫塔的盲板处于关闭状态,旁路废气绕过自动监测设施直接排放至厂房顶部外环境。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对该公司瓦线窑炉旁路废气排放情况开展监测,根据现场手工监测结果和同一时间段该公司烟气脱硫塔在线监测结果对比分析,设置旁路后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未经处理,绕过自动监控设施监控,排放浓度差异大,监测数据失真,涉嫌通过“旁路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篡改监测数据。  【[b]查处情况[/b]】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方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篡改监测数据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3年3月17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3月21日,当阳市公安局受理该案并对该公司瓦线生产线负责人张某某取保候审,7月24日,当阳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并将该案列入公安部督办案件。  【[b]启示意义[/b]】  本案充分发挥自动监控“哨兵”和无人机“千里眼”作用,通过自动监控平台巡查的线索,借助无人机非现场监管手段予以进一步核实,努力构建“智慧线上+精准线下”执法格局。执法人员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直插现场,第一时间进行现场采样、固定证据、比对数据,判定该公司私设旁路,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属于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情形。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线索后及时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办案,有力破解基层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案难、入刑难、执法威慑力不足等痛点,形成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威慑。[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gz/sthjzf/zfzdyxzcf/202308/W020230814521242513129.jpg[/img][/align]  [b]四、山西临汾市尧都区涌溪新型建材厂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b]  【[b]案情简介[/b]】  2023年3月22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临汾市尧都区涌溪新型建材厂二氧化硫数据近期一直处于较低值。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自动监测站房内污染源自动监控分析仪表上二氧化硫数据与工控机、数采仪数据不一致,相差约55mg/m[sup]3[/sup]。执法人员随即现场调取工控机烟气自动监控运行系统,发现运行数据库中二氧化硫函数公式出现“-55”的设定,导致二氧化硫测量值比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的数值小55mg/m[sup]3[/sup]。经调查证实,该公司当日脱硫塔水泵故障,二氧化硫数据升高,该公司环保负责人担心出现超标数据,自行进入监测站房,修改了工控机上的二氧化硫函数公式,造成生态环境部门监控中心接收的数据无法反映企业真实排放情况,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b]查处情况[/b]】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2023年3月27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尧都县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公司环保负责人予以刑事拘留。2023年5月31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57.7万元。  【[b]启示意义[/b]】  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对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可疑线索,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点穴式”执法,快速固定证据,形成“线上+线下”组合拳,查实企业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本案充分运用行政处罚、移送公安等多种手段强化生态环境执法联动,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执法威慑力。[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gz/sthjzf/zfzdyxzcf/202308/W020230814521242590602.jpg[/img][/align]  [b]五、安徽桐城市运城制版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控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b]  【[b]案情简介[/b]】  2022年2月23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的运维监管服务单位开展非现场监管网上巡查时,发现桐城市运城制版有限公司2月17日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在0.01mg/L—48.8mg/L之间发生多次异常波动,立即将异常线索移交至安庆市桐城市生态环境局。安庆市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迅速行动,结合视频监控对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制定突击检查方案,并于2月25日对桐城运城制版有限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人为将污水总排口安装的氨氮水质自动监测设备修正值从1改为0.6,致使上传到监控平台的氨氮浓度数据是实际氨氮浓度数据的3/5。同时,该公司将车间排口的总铬、六价铬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水样管从采样管路上拔出,插入到装有经自来水稀释后的车间排水的塑料水瓶内,导致自动监控设备未对车间实际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b]查处情况[/b]】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3月15日,安庆市桐城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桐城市公安局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对桐城运城制版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于2022年8月31日将该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b]启示意义[/b]】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借助第三方辅助执法,及时发现并交办问题线索,基层执法人员行动迅速,周密制定检查方案,有效发挥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的“千里眼”作用,并以突击检查的方式,快速、精准锁定违法犯罪证据,进一步提高了案件查办效率和质量。[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gz/sthjzf/zfzdyxzcf/202308/W020230814521242674436.jpg[/img][/align]  [b]六、河北保定市温恒热力有限公司涉嫌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b]  【[b]案情简介[/b]】  2022年3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线上巡查发现,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锅炉排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分钟监测数据多次超标后骤降至较低数值。执法人员立即进行分析排查,发现该企业2月份有多个时段污染物排放浓度分钟监测数据超标,但小时排放浓度均未超标,随即将此线索推送至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9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自2021年2月开始执行超低排放限值后,未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情况及参数记录,发现该企业在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有多次修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量程的操作记录,随后联合公安机关对该企业进行深入调查。经调查核实,该企业总工程师指派工作人员紧盯供暖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废气自动监测数据,出现分钟超标数据后第一时间修改分析仪量程上限,通过人为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方式,将小时自动监测数据控制在排放标准限值内,实现“达标排放”。  【[b]查处情况[/b]】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方法》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篡改监测数据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2022年3月24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至唐县公安局。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终结后,将6名嫌疑人移送至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10月,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保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追究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13万余元。  【[b]启示意义[/b]】  一是聚焦企业排放标准更新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态,企业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后,未及时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就容易出现超标异常数据,企业为掩盖超标违法行为极易出现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情形。二是在日常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巡查时,要关注日均值、小时均值,更要关注分钟值的变化趋势,对于短期内反复出现瞬时数据超标的仔细甄别,从蛛丝马迹深入解剖,紧盯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三是将违法犯罪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机衔接,增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通过追究民事责任弥补行政、刑事惩戒手段的不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gz/sthjzf/zfzdyxzcf/202308/W020230814521242753480.jpg[/img][/align]

  • 11次现场执法为何解决不了企业污染?

    “如果11次都解决不了问题,你环保局的牌子还有没有权威性?”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一企业长期排污、村民多次反映未获解决后,透过这一事件,反映出一个问题:环保部门有执法权,但力量不足手段单一,执法难度大;基层镇街行政执法资源配置不到位.

  • 【世界环境日】部长信箱函复能否作为基层执法依据?

    [size=18px]来信:[/size]贵部部长信箱于2019年4月30日对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如何监管问题进行了函复,其中关于合理执法,函复的是:现阶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进行査出时,应根据污染情节,选择法律试用条款。此函复能否作为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履行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执法责任的依据。[size=18px]生态环境部回复:[/size]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法律解释等。 我部对部长信箱有关问题的答复,只是对县体问题的理解、分析和解释,不属于上述范畴,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中仍应当以具体法律条文作为依据。另外,基层生态环境部门若对法律条文适用有疑问的,应当按程序申请有法律解释权的部门予以解释,

  • 【转帖】农药执法工作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39742]如何作好农药执法工作[/url]

  • 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执法执勤车辆标识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文要求统一生态环境执法标识。生态环境执法标识采用圆形轮廓,基础色选用蓝色系。图形核心元素与生态环境制式服装臂章保持一致,其中盾牌寓意执法庄严、公正;内置图形为山水、松枝,山与水为中国象形文字的图案简化,寓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的生态文明理念,松枝寓意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坚韧不拔、不畏困难的品质。标识图案用中文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执法”,并配以英文注释。[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209/W020220928379896322568.jpg[/img][/align]  生态环境执法标识主要应用于生态环境执法执勤车辆。生态环境执法执勤车辆应当喷涂生态环境执法标识、“生态环境执法”文字和车辆编号。根据工作需要,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的办公场所、执法装备、法制宣传等,可以参考使用生态环境执法标识。[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209/W020220928380049738481.jpg[/img][/align]  生态环境部将严格规范生态环境执法标识的使用,维护生态环境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树立规范、统一的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形象,进一步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 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 ? 解读③ | 加强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 助力环境监管效能再提升

    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基石,是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抓手,是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支撑。《“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也明确提出要坚持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市县承担,深入推进执法监测机制优化增效。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压实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责任、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联动两个方面对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擘画了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的蓝图,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执法监测明确了方向,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坚实保障。  在生态环境部的悉心指导和关心下,上海市积极探索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做法和制度。《通知》印发后,上海市紧紧围绕《通知》的落地实施,进一步优化执法监测工作机制,推动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上新台阶,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为提升环境监管效能提供坚强有力的支撑保障。  强化质控,固本培元。质量控制是保证固定污染源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的关键环节,是固定污染源监测工作的生命线。上海市高度重视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工作,苦练“内功”,在认真执行固定污染源相关监测技术规范的基础上,针对现场监测监管难点及薄弱环节,制定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使用技术要求,会同浙江省和江苏省联合发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切实加强现场监测质量控制;明确环境监测报告技术复核流程,确保监测全过程的合规性、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监测报告的有效性。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从“事前”备案管理、“事中”分级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评价和激励惩戒机制等方面规范社会化监测服务行为,提高监测数据质量;试点开展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有序推进运维机构的分级分类监管。  测管协同,联动增效。《通知》提出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联动。上海市印发《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市、区、乡镇(街道)固定污染源监管范围,厘清生态环境部门内部监管、监测、执法“三监联动”工作职责,建立“三监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和市区协同,对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实施全流程和闭环管理,提升监管效能;印发《上海市环境执法监测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执法监测定义、回避处理原则和现场监测、执法联动流程,优化执法、监测协作配合机制,提高监测数据在执法中的有效运用;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明确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及数据审核机制,进一步规范了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组织监测机构及执法机构开展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及练兵比武活动,严厉打击数据弄虚作假和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行为。  科技引领,智慧赋能。上海市重视信息化技术在固定污染源监测管理中的应用,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信息库建设及动态管理规定(试行)》,建立了固定污染源信息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发证和登记情况、生态环境监管需求和监管结果、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等实施动态更新,并与执法部门执法对象库实现了统一;编制上海市现代化生态环境智慧监测体系建设方案,依托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汇集自行监测、执法监测、自动监测数据,加强走航监测、遥感监测、预警监测等技术业务化应用,支撑非现场监管和执法,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  在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各条线同志的努力下,上海市初步构建了职责明确、协同联动的执法监测管理机制。下一步,上海市生态环境系统将继续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管理,服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b]一是持续完善环境执法监测机制。[/b]确保执法监测工作有法可依、程序规范、留痕溯源、数据精准,细化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的责任及工作任务。强化自动监测数据的日常审核和执法应用,加强对异常数据的原因分析,继续开展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抽测,对比对不合格且经核实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运维的排污单位严格执法。  [b]二是不断提高执法监测监管效能。[/b]加强便携快速现场原位走航监测、无人机/船监测、遥感监测等新技术应用,推进大数据融合智慧监测。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充分进行数据挖掘和异常行为分析,提高执法精准性。实现监测技术基础数据的信息化和现场监测的智能化,持续提升固定污染源非现场监管智能分析和监管能力。  [b]三是建设高质量的监测技术人才队伍。[/b]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重点培养专业人才队伍。继续开展监测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大练兵大比武,积极做好应急监测演练工作,不断提高监测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不断强化技术人才资源储备,持续满足对执法监测工作的新要求。

  • 【我们不一YOUNG】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印发《2024年蓝天保卫执法行动方案》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根据《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利剑治污”行动工作方案》(渝环督办发〔2024〕9号)、《2024年环境保护“利剑执法”行动工作方案》(渝环函〔2024〕328号)等要求,现将《2024年蓝天保卫执法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align=right]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align][align=right]2024年6月21日[/align][align=center][b]2024年蓝天保卫执法行动方案[/b][/align]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按照美丽重庆建设大会部署要求,高水平打好“治气”攻坚战,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聚焦大气防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持续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有效解决国家、市级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改善监督帮扶发现问题,持续推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措施落地见效,严厉打击涉气领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助力我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持续降低、重点区域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持续改善。二、工作任务(一)工作时间大气污染防治执法行动贯穿全年实施。市级层面根据国家和市级大气监督帮扶线索推送、问题移交以及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警等情况采取执法帮扶(即异地交叉执法)等方式组织开展。(二)重点区域1.中心城区、渝西地区全域。即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2.其他部分区县的有关区域。即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长寿区、南川区、綦江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万盛经开区的城市建成区和辖区内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重点场所所在街道(镇)。(三)重点对象1.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改善监督帮扶发现和交办问题。2.市级大气帮扶移交的整改不到位企业和加密监测超标问题等。3.水泥、玻璃、陶瓷等即将实施新地标及火电、钢铁等高排放强度行业企业设施安装、运行、达标排污情况。4.移动源(包括加油站(特别是年销售量5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储油库)管控情况。5.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响应时段,工业企业、涉扬尘点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情况。6.露天焚烧管控情况。7.群众长期反复投诉的重点涉气污染源。8.各级交办的典型涉气问题。(四)重点内容1.大气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2.涉气监测报告造假的;3.未安装大气治污设施或大气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的;4.超标排放涉气污染物或未执行超低排放标准的;5.大气污染物旁路或暗管偷排的;6.大气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7.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8.为掩盖不落实重污染管控措施或设施不正常运行而台账造假的;9.在建建筑工地未落实扬尘防控措施的;10.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在规定区域使用或排放检测超标的;11.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三、工作安排(一)组织结构市级层面,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统筹,抽调专人,成立执法帮扶组(即异地交叉检查组),对重点区域涉气污染源大气污染防治情况开展交叉执法检查。根据需要邀请大气、在线、尾气等行业专家参与。各区县参照市级做法,结合工作实际,细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二)工作方式一是现场检查。根据各渠道移交、收集线索,结合实时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和多源大数据分析推送结果,有的放矢、靶向攻坚,集中开展现场执法检查,锚定大气领域突出环境问题,依法查处一批典型案例。国家监督帮扶期间,检查发现的重点突出环境问题,除录入移动执法系统外,同步录入国家大气帮扶系统。二是问题处置。市级执法帮扶期间,发现的涉及弄虚作假、偷排偷放、超标排污、不正常运行大气治污设施或自动监控设施等重点突出环境问题的(即检查重点中明确的问题类别),由检查组直接依法查处,交辖区督促整改。其余一般环境问题,汇总形成问题清单,移交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三是调度督办。针对市级执法帮扶发现问题,建立问题清单、整改台账,实施台账化管理、清单化推进,市生态环境局将适时组织市级督导和“回头看”,跟踪移交问题办理落实情况,确保工作闭环。其中移交后仍不能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不严不实、不到位的,直接纳入市级“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清单”,对相关区县依规则予以扣分并提级督办至问题整改完成为止。四、相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执法行动对于改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完成年度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目标任务的重要意义,坚持市级统筹、上下联动,做好人、财、物保障(其中,市级执法帮扶期间,区县抽调人员住宿费、差旅费在督导帮扶专项中统筹,往返交通费由派员单位负责)。相关工作完成情况,依程序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执法大练兵考核。(二)坚持问题导向。全面落实“五个精准”要求,结合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形势,因时因事因势确定工作任务,聚焦重点,精准用力。充分利用监测数据、在线数据、用电数据、走航数据等大数据分析锁定典型涉气污染污染源头,通过PID、FID、无人机等现代化便携设备,精准发现问题线索,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严厉打击涉气领域重点突出环境违法行为。(三)强化闭环管理。要对标8项重点检查对象,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问题清单、整改台账,按照“六个一批”要求分类处置。要深化落实自由裁量基准、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等管理措施,依法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法定最低处罚、免除加处罚款等,强化事前“体检式”帮扶,事中“手术刀”式执法,事后“康复式”回访,给予企业适度的容错改正空间,切实彰显执法“温度”。对市级执法帮扶组移交问题,于15日内反馈处置结果(包括整改及处罚等情况)(详见附件)。(四)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面引导与警示震慑同向发力,开展多层次宣传舆论引导,既要多渠道、多载体、多维度、多视角展现工作成效,又要运用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还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联系人:封又瑞;联系电话:18723210815。附件:市级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帮扶问题整改表附件市级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帮扶问题整改表??区(县)??????????????????填报人:????????????????????联系电话:????????????[table][tr][td]序号[/td][td]企业名称[/td][td]存在的环境问题[/td][td]整改情况[/td][td]是否立案处罚(交叉检查组处罚/辖区处罚/未处罚)[/td][td]备注[/td][/tr][tr][td] [/td][td] [/td][td] [/td][td] [/td][td] [/td][td] [/td][/tr][tr][td] [/td][td] [/td][td] [/td][td] [/td][td] [/td][td] [/td][/tr][tr][td] [/td][td] [/td][td] [/td][td] [/td][td] [/td][td] [/td][/tr][tr][td] [/td][td] [/td][td] [/td][td] [/td][td] [/td][td] [/td][/tr][tr][td] [/td][td] [/td][td] [/td][td] [/td][td] [/td][td] [/td][/tr][tr][td] [/td][td] [/td][td] [/td][td] [/td][td] [/td][td] [/td][/tr][/table]备注:若一个企业存在多个问题的,每个问题请单独填写一列。文件下载: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7/03/163421171514921.doc]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蓝天保卫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doc[/url]

  • 天使的爪爪——抓开了新版FCM标准执法的序幕

    天使的爪爪——抓开了新版FCM标准执法的序幕

    因为职业的关系,上元节前后,笔者的朋友圈、微信&QQ群都在讨论天使之[img=,24,24]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2/201902201505389138_6486_1645239_3.png!w48x48.jpg[/img],职业病又犯了,忍不住去探究了一番。本身是个“罗生门”,很难看透,对事件中的几点,忍不了说几句。[color=red][b]两地政府执法机构的“隔空互怼”[/b][/color]抛开对错,抛开属地利益等,起码执法者敢于公开互怼,这是真进步,为思维解放点赞。[color=red][b]谁是“赢家”谁是“输家”?[/b][/color]笔者圈小,总之听都没过一个品牌,一下成了一个热点,舆论还有支持之象,为其公关团队点赞。[b][color=red]是否有害饮品[/color][color=red]VS[/color][color=red]是否符合标准[/color][/b]虽然没有验证数据,只要测试下果汁的铝含量,就能知道了。但其实,看了其制果汁的过程,搞过测试的人都会知道,饮品中不可能测到铝,确定是安全的。[b]笔者认为饮品无安全风险[/b]。(当然,[img=,24,24]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2/201902201505389138_6486_1645239_3.png!w48x48.jpg[/img]自身的有害(被污染、霉变等)条件除外)是否符合法规,用墨汁或亮蓝剂,去验证是否接触食品,大家都对其权威性质疑,但笔者认为敢于有作为比无作为好多了。未有更好办法时,选择用墨汁或亮蓝剂,有其不严谨性,但不是一个给大众一个说明的好办法。因为亮蓝剂的涂抹范围,未有明确说明,都在推测涂到非铝部件了,舆论对深圳执法者不利,[b]但笔者认为其不符合标准[/b]。1、从FCM的定义范围,就应该确认是FCM;2、是否接触酸性,这里的潜在接触风险,不是企业保证,或一两次验证可以抹掉的。[b][color=red]标准是否要修订[/color][/b]答案是肯定,但并不表示,标准不好。新版FCM标准,基本采用欧盟思路,适用性上有一定的水土不服。但笔者感触最深的是自律性标准思维和执法性标准思维的对撞,曾有知名大咖在谈新版FCM标准的不足时:居然大谈,执法判定标准还有缺失,企业符合性判断不清,执法难度高。没有自律思维,也不相信自律思维是谁的悲哀![b][color=#6600cc][i][/i][/color][i]最重要的启示:[color=#6600cc]企业自身应该要有深圳执法者的意识,监管部门要有上海执法者的意识。[/color][/i][/b]

  • 【转帖】关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1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广东海关分署及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7年3月1日,由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发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由于《管理办法》的实施涉及到众多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电子信息产品销售者等,因此在业界引起很大的反响。《管理办法》作为一部法律规范性文件,其贯彻实施既需要所有调整对象自觉执行,也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监管。由于污染控制工作又是一项新工作,而《管理办法》调整的对象产品种类繁多,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也为了降低监管成本,选择“后市场监管”方式是符合《管理办法》精神的。即要求企业自觉依照《管理办法》要求自主进入市场,政府执法部门保留随时对产品进行检查的权力,这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经信息产业部商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研究决定,现就《管理办法》的执法问题通知如下: 一、 2007年10月-12月为重点执法检查期,由地方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联合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选择部分地区、部分产品进行有目的的重点检查。有关检查重点问题另行通知。 二、执法机构在执法检查时对不需要进行标识的产品不予检查(不用进行标识的产品分类附后)。 三、重点执法检查期后,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的执法机构可按照重点执法检查期间的执法口径对电子信息产品符合《管理办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此纳入日常工作。执法机构应就执法情况及时与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沟通。对于重大检查执法行动应以联合执法的形式进行执法。 四、对于进口电子信息产品的检验监管由国家质检总局依据《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附件:不需要进行污染控制标识的产品分类 二ΟΟ七年十月二十四日附件:《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下列情形可以不对产品进行加贴标识:1. 用于研发和测试的样机、模型、样品、展示品、返修品、暂时进口产品等;2. 为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零部件、元器件或原材料,且供方已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的;3. 以出口为目的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零部件;4. 用于维修或升级的电子信息产品零部件;5. 旧(二手)电子信息产品;6. 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5×103mm2或形状不规则的元器件类产品或仅可以作为非家庭用户和非个人用户的产品,并已使用网站公布有毒有害物质名称、含量等信息,且将可获取相应信息的网址准确告知用户、并保证用户可以得到此信息的;7. 生产日期在2007年3月1日(不含)以前的电子信息产品;8. 未列入《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的产品。 相关链接:http://www.mii.gov.cn/art/2007/11/13/art_1221_34726.html

  • 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试点要义评析

    常纪文: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试点要义评析本文分析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考虑因素、发文形式、改革部署,指出意见上收了县级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监测、监察、许可、执法四权既有协调,又有分置;解决了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身份和规范化发展问题,增强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等亮点,还提出在开展试点工作时,应处理好今后的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大部制改革与此次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试点的关系,处理好一个部门统一监管、其他部门配合的问题,处理好垂直监管与属地负责的问题,处理好管理和监督的治标与治本问题。改革背景和基本考虑改革背景近十几年来,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相当突出,大气、水、土壤污染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经济社会下一步可持续协调发展的突出短板。扭转环境恶化、提高环境质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要回应这些期盼,必须以生态文明理论为指导,以现实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开始全面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截至目前,中央已经在生态文明制度和机制建设和改革方面出台了系列文件,开展了系列试点,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生态文明制度和机制要发挥预期作用,必须建立健全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监管体制。目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监管体制存在以下突出的问题:一是难以落实对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二是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三是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四是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体制不顺畅会阻碍改革效果的发挥,为此,一些地方近年来开展了环境监管体制改革试点。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参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研究和第三方评估的单位,也提出了自己的机构改革建议。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它可以基于党内共识依照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提出体制改革的建议。为了增强环境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报告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并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起草的有关情况向十八届五中全会作说明时,针对省以下环境监测监管提出了比较具体的改革措施,即“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主要指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县的监测监察机构,承担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市(地)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经过中央全会的广泛讨论,《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正式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的建议。为了响应《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的建议,201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在国家层面作出了省以下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即“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推行全流域、跨区域联防联控和城乡协同治理模式”。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的改革部署,经过充分酝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9月联合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了工作部署。《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力争“十三五”时期完成改革任务,到2020年全国省以下环保部门按照新制度高效运行。基本考虑纵观《意见》全文,其出台的基本考虑,应是改革环境保护监管事权的分配,形成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监管体系,提高环境监测监察和监管的能力,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学者质疑,此前中央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等涉及环境保护监管体制改革文件,其目的就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为何此次还要开展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是不是多余?本研究认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目的是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平衡好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强制度建设,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环境保护投入,严格环境保护执法,提升监管监察监测能力,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目的是规定责任追究的情形,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领导干部忠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的目的是审计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是否落到实处,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严肃追责;《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目的是明确督察主体,健全督察程序,督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生态文明改革部署,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空间优化。而对于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环境保护事权划分,对于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关系,对于管理、执法、监察、监测的职责定位和协调,目前还缺乏体制性的改革文件规定。从《意见》的内容来看,它规定了调整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监察工作、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加强市县环境执法工作、加强环保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加强党组织建设、加强跨区域及跨流域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强化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实施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稳妥开展人员划转、妥善处理资产债务、调整经费保障渠道等环境监管事权划分的事项,目的是厘清职责,理顺关系,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为生态文明制度、机制的改革和运行提供坚强的体制保障。可见,《意见》的发布目的和其他文件不同,出发点是从事权的分配和体制的保障上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其发布是很有必要的。发文形式和改革部署发文形式由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或者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一般仅针对既涉及党务或者党员,又涉及国家事务的重要改革领域。截至目前,这样的涉及环境保护的文件主要有《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此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发布《意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突破。一是明确环境保护工作既是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也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责任。以前的机构改革,一般不涉及地方党委,即使涉及,往往也是强调组织领导,而此次的改革文件,以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为思想指导,对地方党委及其领导成员的环境保护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为属地党委和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支持”“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试点省份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主要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这种把地方党委纳入环境保护工作的体制改革部署,不是削弱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领导,相反,因为《意见》规定了党的领导职责和支持职责,《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等文件配套地规定了对地方党委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督促和追责内容,为地方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恰恰是加强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二是既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的支持任务,也规定了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责任,如“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负总责。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试点省份党委和政府对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试点省份党委要把握改革方向,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鼓励市级党委和政府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这种明确地方各级党委环境保护职责的改革设计,突出了地方党委统领全局的作用,克服了以往仅规定政府环境保护职责的不足,与我国政治体制运行格局相适应的改革设计,抓住了改革措施落地的牛鼻子。改革部署一是既规定了省级层面的改革,又规定了省级以下层面的改革。以前的一些部门的机构改革部署,往往由中编办和有关部委联合发文,仅针对省级机构改革提出要求,作出改革部署。对于省级以下的机构改革,因为情况复杂,有的仅作出原则要求,有的则根本不予涉及。而此次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文件的出台,则一杠子插到底,不仅涉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改革任务,还规定省、市、县和乡镇四级的改革要求。如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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