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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设备相关的资讯

  • 最新!卫生健康监督现场检测及执法设备配置清单
    近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等2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和管理(征求意见稿)》。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专业仪器设备及相关指标,省级、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原同级卫生健康监督职能的,根据所承担的专业类别、工作类型、职责和任务应配备的现场检测及执法设备装备参照下方配置清单执行。卫生健康监督现场检测及执法设备装备配备标准序号仪器设备名称专业/检测对象A类备注省市县1总挥发性有机物测定仪 公共场所、职业卫生2222便携式气相色谱仪公共场所2223二氧化碳测定仪公共场所2224一氧化碳测定仪公共场所2225甲醛测定仪公共场所2226可吸入颗粒物分析仪(PM10)公共场所2227氨气检测仪公共场所2228氡监测仪公共场所2229空气微生物采样器(六级)公共场所222配数字流量校准装置10室内空气质量在线监测设备公共场所各级监督机构可以选配11声级计公共场所23212数字式照度计公共场所23213套帽式风量计公共场所、室内环境23214数字温湿度计公共场所、室内环境23215便携式风速仪公共场所、室内环境23216测距仪学校卫生、职业卫生44417课桌椅尺学校卫生24418便携式紫外线强度计健康相关产品、医疗机构33219紫外线强度在线检测仪健康相关产品、医疗机构23220便携式pH计生活饮用水、泳池水44421便携式浑浊度测定仪生活饮用水、泳池水24222便携式电导率仪生活饮用水24223便携式多参数水质测定仪生活饮用水22224余氯二氧化氯检测仪生活饮用水、泳池水23225便携式氧化还原电位测定仪生活饮用水、泳池水23226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生活饮用水、泳池水各级监督机构可以选配27臭氧检测仪泳池水、健康相关产品、医疗机构、公共场所23228尿素快速检测仪泳池水22229温度计泳池水22230有效氯含量测定仪医疗机构24431环氧乙烷分析仪医疗机构22232ATP荧光检测仪物表洁净度、医疗机构、健康相关产品24233温度压力在线检测仪医疗机构22234激光尘埃粒子计数器医疗机构、健康相关产品22235微压差计医疗机构、健康相关产品22236便携式中子剂量仪放射卫生22县区级监督机构可以选配37便携式多气体复合式检测报警仪职业卫生22238总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职业卫生22239个人剂量报警仪放射卫生各级监督机构可以选配40数字测尘仪(防爆)职业卫生22241检气管(有毒气体检测管)职业卫生244配流量气泵42湿球黑球温度(WBGT)指数测定仪职业卫生22243辐射巡测仪放射卫生22244表面污染检测仪放射卫生22245便携式红外光谱气体分析仪职业卫生22246数字声级计/频谱仪(防爆)职业卫生222配标准声源47微波漏能检测仪职业卫生22248工频场强仪职业卫生22249高频场强仪职业卫生23250超高频场强仪职业卫生23251执法记录采集站监督执法222 52摄像机监督执法33253现场执法包(含手持执法终端、便携式打印机)监督执法1套/2人手持执法终端可选PDA、智能手机等54执法记录仪监督执法1套/2人各级监督机构相同标准配备55照相机监督执法2台/科室各级监督机构相同标准配备56录音笔监督执法1支/科室各级监督机构相同标准配备  注 1.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清单中包含以上标注“*”的设备  2.上述省、市、县级卫生健康监督执法现场检测数量为达标要求,服务人口多、现场检测任务较重的省、市、县级疾控中心,可依据需要增加设备数量。
  • 土壤快检仪进入执法领域 某市拟354万元采购设备
    2016年发布的“土十条”中规定,“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而具体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设备既没有相关的定义,也没有相关的标准,更没有详细的政策法规等作为支撑,故想真正应用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相关标准和法规的制定也依赖于一些单位的应用实践,故总有单位会首先采购并使用,积累相关经验,为后续的标准法规制定提供数据支撑,进一步推广提供支持。  仪器信息网编辑近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现,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拟配备一批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执法设备,主要用于检测无机元素,预算额为354万元。  详情如下:  厦门兴城联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受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厦门兴城联合-公开招标-XC2017-001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执法设备等采购公告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厦门兴城联合-公开招标-XC2017-001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执法设备等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XC2017-00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592-2219566、220018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地址:厦门市杏林南路40号  联系方式:张小姐 0592-223306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厦门兴城联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周先生  代理机构地址: 0592-2219566、2200189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XC2017-001-1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执法设备 数量:1批 简要技术要求:1.2 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块状样品、玻璃熔片样品、粉末压片样品、液体样品、不规则样品等定性、定量及无标样定量分析。分析元素范围为元素周期表O8-U92之间的所有元素,可以扩展到Be-U的元素,含量范围为ppb-100%。预算金额:354万 XC2017-001-2土壤环境监测设备配备 数量:1批 简要技术要求:用于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及土壤、淤泥等液体、固体样品中痕量有机分析。为气相、液相色谱或质谱仪器的样品前处理制备系统,能够达到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标准中检测项目的要求。预算金额:94万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全权代表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并提供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其它可咨询招标公司。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48.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2月27日 17:59 至 2017年03月13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厦门兴城联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市湖滨南路86号之一第三层】  招标文件售价:¥2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购买或邮寄购买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3月20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3月20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C区开标室6  七、其它补充事宜  “保证金”收款单位名称:厦门兴城联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  XC2017-001-1账号:1296 8010 0100 5720 9601 0034  XC2017-001-2账号:1296 8010 0100 5720 9601 0035  “服务费、文件费”银行账户信息  收款单位名称:厦门兴城联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兴业银行莲花支行 账 号:1294-7010-0100-1742-96  保证金、服务费事宜联系人:洪小姐0592-2280599  友情提醒: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若为中小企业)可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贷款,即中标供应商可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金融机构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贷款,由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或由保险公司为融资提供保险。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等
  • 移动源排放执法设备获多省市认可,湖北锐意助力蓝天保卫战
    一、背景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大气污染正在向工业燃煤污染与机动车排气污染复合型发展,机动车排气污染对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贡献率较大。特别是柴油货车和非道路机械的排放,对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日益凸显,成为我国污染治理的重中之重。图1 2018年污染物排放对比图数据来源:《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19)》为了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国家出台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对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统一的部署和规划。对于柴油货车,明确要求:(1)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2)城市在重点路段对柴油车开展常态化的路检路查,重点区域城市在秋冬季加大检查力度;(3)强化入户监督抽测。对于非道路机械,除了积极推进四阶段排放标准的实施之外,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监管提出了如下措施:(1)推进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探索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管理制度;(2)进入重点区域城市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施工单位必须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机械设备,使用超标排放设备问题突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等。在此背景下,各地区大力加强柴油货车的路检路查和非道路机械排放水平的检测工作,移动排放执法设备的需求得到了极大的释放。湖北锐意作为一家高端仪器仪表专业制造商,推出了非道路机械/柴油车专用的移动源排放执法设备,得到了市场的高度认可,赢得多省市政府采购订单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订单。二、移动源排放执法设备的主要诉求柴油车路检路查和非道路机械排放检测具有“三不”的特点和“三高”的要求。“三不”特点指的是检测地点不固定、检测时间不固定、操作人员不固定。“三高”要求是指检测过程合规性要求高(执法要求),检测效率要求高(快速检测,快速通过,不影响交通),可靠性要求高(一旦出现故障,野外维修不便,影响检测任务达成)。上述几个特点对移动源排放执法设备提出如下诉求:(1)检测严格按照环保法规进行,全程录像和拍照。检测结果能够以无线方式上传到监管平台。(2)仪器操作界面友好,易于上手,满足不同人员的使用需求。检测过程快速高效。(3)高可靠性。应对路检路查和非道路设备检测的恶劣现场环境,例如高尘、高湿、震动等。自带电源,应对现场取电不便的问题。三、湖北锐意移动源排放执法设备解决方案(1)测试方法符合法规要求,设备可溯源,测量结果可直接作为执法依据无论是柴油车路检路查还是非道路机械检测,检测设备和检测过程都需要符合法规要求。其中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规定了柴油车的检测方案和检测要求;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明确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的检测方法和排放限值要求。湖北锐意移动源排放执法根据法规要求,内置自由加速烟度检测程序,利用平板电脑作为可视化操作控制终端,具备转速、环境参数等参数的测量功能,测量过程全程可录像及拍摄视频。测试结果可以现场打印,并且实时上传至政府指定的监管平台。图2 湖北锐意移动源排放执法设备(2)产品设计友好,适应复杂现场 整体构造坚固耐用。采用优质工程塑料外包装箱,便于携带,适应路检路查和非道路机械现场恶劣使用环境。可视化操作界面,易于操作。(3)检测快速高效从开机到投入使用不超过5分钟。完成一个测试循环,不超过3分钟。确保快速检测,快速通行,降低交通拥堵风险。(4)自带电源,克服取电不便问题路检路查,特别是非道路机械野外工作,取电极其不便。湖北锐意移动源排放执法设备,按照两种模式进行电源配置:一是将电池模块集成在检测设备上,无需外接电源,并确保一次充电使用10小时;二是可根据客户需要,另加便携式移动电源作为补充,满足用户更长作业时间的要求。四、湖北锐意移动排放执法设备成功案例湖北锐意移动排放执法设备,凭借高精度、高可靠性、人性化设计以及7*24小时快速服务响应等优势,近期中标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综合监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贵州黔西南州生态环保局采购项目。在此之前,该产品已经批量应用于武汉市各区的路检路查工作。图3 武汉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项目验收会图4 贵州黔西南州生态环保局项目交付设备图5 路检路查和非道路检测现场五、结语加强在用车及非道路机械尾气执法监测,提升环境治理水平,对每一个城市都是一个任重道远的工作。湖北锐意将会长期关注这一领域,跟进法规的发展和用户的需求,推出满足法规、易于操作、性价比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备,为蓝天保卫战贡献自己的力量!
  • 晋中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设备培训成功召开,崂应实力演绎精彩!
    2022年5月17日,由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主办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设备培训》成功举办,崂应作为技术支持单位受邀参会,为晋中市各分局(执法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等进行重点设备的培训讲解和实操演示。 此次培训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晋中市的生态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设备在环境执法中的运用。崂应根据培训的实际需求,以实践性学习的落地为目标,携带了紫外烟气分析仪、红外烟气分析仪、油气回收多参数检测仪、大容量烟尘/气测试仪等多款环境监测必备的便携设备用于现场实操教学。 崂应的培训讲师结合相关标准要求,针对每一种设备的使用方法、日常维护和注意事项等都进行了深入细致地讲解和演示,并将丰富的现场经验融入培训内容之中,赢得众多专业学员的积极肯定。 课余时间,学员们纷纷聚集在崂应仪器展示区,针对课堂上的内容分享与崂应技术人员进行深入的探讨,疑问之处还可以就现场的样机进行操作演示,普遍反映这样的交流很有意义。无论是课堂上的专心致志,还是休息时间的质疑问难,都充分展现了晋中市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与求知精神。崂应仪器展示区围观人员络绎不绝 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一环,可以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判断,从而保证环境保护策略的科学合理性。崂应用三十多年的时间不断钻研创新前沿监测技术与设备,帮助无数用户快捷高效的完成监测任务。未来,崂应将持续用专业服务好每一位用户,竭尽所能为客户提供优质可信赖的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持续为客户创造价值。
  • 环境执法需要有力的制度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近年来已经进入环境案件高发期。与此同时,新环保法加大了环境治理力度,强化了对环境违法犯罪的惩治,标志着我国环境执法进入密集期。自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各级环保部门普遍加大了执法频次和力度,积极开展环境执法专项行动,严惩了一批违法行为。然而,在极大震慑环境违法犯罪者的同时,当前基层环保部门的执法环境不容乐观,暴力抗法、阻挠执法事件时有发生。不久前的济南环保督查人员执法遭围攻事件就引发了各方广泛关注。 因此,我们有必要正视济南环保督查人员遭围攻事件,以此为契机,优化环境执法的制度设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为环境执法提供制度保障,在打击环境违法的同时,切实保护环保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一是加强环境法制宣传,从源头减少环境违法和暴力抗法。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提高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法律意识,是避免和减少环境暴力抗法的治本之策。各级环保机关应积极采取各种方式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尤其是加强专项整治和执法行动前的宣传教育,加大对暴力抗法、阻挠执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宣传。通过不断增强监管对象的法制观念,从源头上消除暴力抗法,减少侵害行为的发生。二是优化环境执法程序设计。通过环境执法程序的规范设计,可以提升环境执法水平,更好地保护环境,还可以规避执法风险,有效保护环境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程序规定也就是保护执法人员自己,通过程序公正,减少监管对象的抵触情绪。加强事前防范。在日常监管执法的过程中,要加强对敏感地区、对象的排查,加强对重点企业的了解,对法制意识不强、可能发生暴力抗法的人和事要事先做好预防。建立紧急状况防范措施。在查处一些严重环境违法犯罪分子或敏感对象时,要充分认识到暴力抗法的可能性,要有预先防范的措施和手段。一线执法人员要随时与机关人员保持畅通的联系,遇到紧急情况能够立即反映。三是提高环境执法队伍执法水平和能力。通过加强对环境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培训,增强统筹规划和应变决策能力,以减少不必要的侵害行为发生。提升法律素质。全面学习和理解环境法律法规,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水平和能力。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坚持文明执法,遵守办案法律程序,对当事人讲清违法事实依据,宣讲相关的法律条款。提升执法技巧,注意避免方法简单粗暴、执法态度生硬,防止激化矛盾,引发事端;在面临复杂状况时,要灵活、果断,机动处置,同时及时汇报、反映、联系、请示、协同、合作,讲究配合协作,以集体的智慧避免执法风险。四是构建环境执法人员的安全保障体系。配备执法安全设备。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要配备有助于收集证据的硬件设备,如微型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望远镜等;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制定执法权益保护制度。为环境执法过程中被侵害的执法人员提供医疗保险、补贴、抚恤等,从制度上提供保障。五是加强联合执法。环境保护部与公安部于2013年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建立了环保和公安联合执法的衔接机制,明确环保部门发现、查处、移送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则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立案查处,对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立案侦查。环保部门应充分利用相关联合执法机制,通过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制度、重大案件判决结果联合执行制度、紧急案件联合调查制度,与公安部门和法院执行部门等司法机关联合执法。这既有利于提升环境执法效率,也可以有效保护环境执法人员。六是尝试探讨专门生态环境警察制度的建设。在德国、法国、奥地利、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均设置有生态(环保)警察。生态环境警察可以携带武器,以利于履行生态环境执法职责,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打击。我国云南省迪庆州也于2009年率先在森林公安局的基础上组建了生态安全警察局。专门生态环境警察队伍的组建可以有效处理环境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抗拒执法情况,为环境保护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正常活动和安全提供保障,还可以加强对各类生态红线保护区的监管,切实保护生态红线的生态环境功能。因此,应以此为契机,探讨专门生态环境警察制度建设的可行性。在此之前,也可以在人员的专门培养、设备配置、执法程序等方面先行开展试点。我们需要以法律保障生态文明,也需要以制度保障环境执法。来源:中国环境报
  • 生态环境部通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期间第一批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p   今年3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和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此后,又印发《关于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督促指导各地通过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目前,32个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均制定印发落实正面清单工作实施方案并确定首批纳入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合计6.5万家。 /p p   近日,生态环境部通报了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期间第一批8个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浙江省杭州市、温州市、宁波市,山东省济宁市,辽宁省沈阳市,河北省邢台市,福建省宁德市,江苏省宿迁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利用污染源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等手段强化非现场监管,依法打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特予表扬。 /p p   生态环境部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坚持监管执法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切实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同时,生态环境部也提醒相关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全面履行主体责任,提高自觉守法能力,主动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p p   此次公布的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包括: /p p   一、浙江杭州临安日兴造型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环保设施环境违法案件 /p p   2020年3月,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某小区居民反映周边环境异味扰民,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采用移动监测车走航监测、无人机探测等科技手段进行排查。3月26日,临安分局在排查过程中发现,临安日兴造型材料有限公司当日正常生产,醇基涂料生产车间配套的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执法,考虑到企业疫情期间经营困难,临安分局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企业整改机会。3月30日,临安分局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仍未按要求及时整改。4月2日,临安分局对该公司屡次再犯的恶劣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杭州市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量罚办法(2018)》,拟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p p   二、山东济宁华盈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干扰在线监测设施采样、偷排废气涉嫌犯罪案件 /p p   2020年3月15日,山东省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网上巡查时,发现华盈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外排废气在线数据异常,氧含量接近2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均接近零,类似停产数据。执法人员调阅了该企业2019年以来的在线监测历史数据,经综合分析,判定该公司疑似在线监测造假。根据该线索,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测采样管线被人为断开,在线监测设施采集的是空气,经人工监测,该公司外排废气二氧化硫浓度为579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为2652毫克/立方米,分别超出《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 2373-2018)4.79倍、12.26倍。 /p p   济宁市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联动机制,配合公安部门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控制涉案人员,目前已刑事立案,该企业因环境违法失信行为,未被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p p   三、辽宁沈阳国润低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污案件 /p p   2020年3月6日,辽宁省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沈阳国润低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利用雨水井直接排放水污染物嫌疑。执法人员询问了公司负责人,并对该公司雨水井中的存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COD浓度值超标7.44倍、氨氮浓度值超标6.11倍、总磷浓度值超标0.4倍、总氮浓度值超标5.67倍、氟化物浓度值超标6.66倍,证实该公司存在利用雨水井以逃避监管的方式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且超标情况严重。 /p p   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万元。 /p p   四、河北邢台临城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超标排污案件 /p p   2020年3月5日,根据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超标督办信息推送,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临城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临城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在线数据超标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水泥熟料生产线现场已止料停产,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正常,调取该企业3月4日0时-3月5日11时投料生产时段窑尾排放口小时数据,显示窑尾排口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存在超标现象,经调查询问该企业现场负责人,该企业因频繁调试投料不正常,窑尾排口氮氧化物数据频出高值,导致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 /p p   针对该公司超标排放违法行为,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处以25万元罚款。 /p p   五、浙江瑞安大能环保科技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涉嫌犯罪案件 /p p   2020年3月24日,瑞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全市污染源视频监控进行日常巡检时,发现瑞安市大能环保科技公司(温州市大气重点排污单位,为印染园区集中供热单位)废气自动监控室内,当日多个时间点有工人对废气自动监控分析仪进行手动干扰操作,且连续多日出现该问题。 /p p   根据视频监控和自动监测数据分析,执法人员初步判定该公司存在通过干扰废气自动监控设备,实现篡改氮氧化物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犯罪重大嫌疑。经过半个多月时间对自动监测数据分析和视频分析判断,2020年4月10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启动环保、公安联合办案机制,现场控制正在实施违法操作的工人郭某,同时控制视频监控中有违法操作的另一工人白某以及该公司分管负责的项目经理孙某。经现场询问,查明因该公司脱硝设施老化和管理不善,导致废气氮氧化物无法稳定达标排放,为逃避监管,孙某纵容郭某、白某、汪某等三名工人,通过拔插自动监控分析仪背后的采样管,抽取空气做样,造成氮氧化物自动监测时均值达标排放的假象,从2020年3月24日开始至4月9日,手动干扰自动监控仪器多达百余次。 /p p   因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4名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p p   六、福建宁德沙江镇围江村废旧铅酸蓄电池加工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犯罪案件 /p p   2020年4月4日,福建省宁德市霞浦生态环境局接到“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称沙江镇围江村有一加工厂非法从事废旧铅酸蓄电池加工。霞浦县环境执法、环境监测人员快速响应,联合霞浦县公安局沙江镇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展开调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厂正在从事废旧电动车铅酸蓄电池拆解、极板熔炼,厂房内地面堆放有大量已拆除塑料外壳的铅酸蓄电池极板和大量未拆解的废旧铅酸蓄电池 厂区外堆放熔炼产生的除尘灰、炼铅炉渣等。经查,该加工厂未取得废旧铅酸蓄电池处置许可,2019年12月投产至今总共处置3批次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采购废旧铅酸蓄电池130余吨,销售铅锭所得款项合计80余万元。经过磅称重,该加工厂已拆解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56.54吨、废弃的炼铅炉渣(危险废物类别为HW48)22.2吨、含铅除尘灰(危险废物类别为HW48)16.19吨。 /p p   因该加工厂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宁德市霞浦生态环境局已将案件移送霞浦县公安局进一步侦办。 /p p   七、江苏宿迁章某某、王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犯罪案件 /p p   2020年3月27日,江苏省宿迁市沭阳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电话,反映在沭阳循环经济产业园内的某废弃化工厂院内发现不明铁红色液体。沭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及时联系公安部门到场展开联合调查。经查,当事人章某某、王某某在沭阳县桑墟镇非法开设了一个化工作坊,二人将离心甩干机产生的废母液直接排入院内的沟渠和渗坑中。同时,部分废母液被二人用车辆运输至沭阳县循环经济产业园某废弃化工院内倾倒,倾倒数量约100吨。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该批废水的pH值均小于2,属于强酸性危险废物,当事人章某某、王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p p   3月31日,沭阳生态环境局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到沭阳县公安局,桑墟镇政府已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对该批危废暂存处理。 /p p   八、浙江宁波中意园区非法退镀加工点超标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涉嫌犯罪案件 /p p   2020年3月24日,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线索,浙江省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的执法人员赶赴中意宁波生态园,对投诉人反映的非法退镀加工情况进行排查。在一偏僻的临时搭建棚户房内发现多个生产用的塑料桶随意弃置,现场存在明显的退镀生产痕迹。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摄影取证,并对案发现场进行证据保全和场地封堵。 /p p   3月25日,余姚分局联合工业园管委会、公安机关再次进行实地勘查、取证,确定污染源、污染后果等情况,发现棚户南侧的废水收集池内黑色废水积存,占地约30多平方,散发着刺鼻性酸味,废水呈黑褐色,沿一条泥沟流淌,最终汇入河道。执法人员现场对收集池和入河口废水采样送检。经余姚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收集池内的废水总铜、总镍、总锌、总铬均严重超标 入河口正在排放的废水总铜浓度14毫克/升、总镍浓度29.2毫克/升均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2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10倍以上,已涉嫌严重污染环境。 /p p   因该非法退镀加工点相关业主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余姚分局在第一时间将案件移送余姚市公安局。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p
  • 消除监管盲区 提高执法效率
    石家庄基本形成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将每一寸土地都纳入监管视线 只要企业出现“冒烟”现象,工作人员坐在办公室里就能发现,并通过对讲设备立刻与企业联系,督促其采取相应措施。这是河北省石家庄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的一部分。记者从石家庄市环保局了解到,石家庄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已基本形成,实现了对环境隐患的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和“每一寸土地都有人管”的目标。目前,石家庄市“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这一环境监管难题得到了有效破解。发现污染问题及时处理刘辉是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乡环保所的一名环保监管员。刘辉每天要认真巡视辖区,即使在上下班路上,他也会在沿途留心查看,是否有道路遗撒、施工扬尘等污染现象。8月7日,刘辉一上班便根据安排对所负责的辖区进行日常巡视。上午10时许,在田家庄村附近时,他发现一座沙场的沙堆露天堆放,没有苫盖。刘辉迅速找到沙场负责人,要求其立即采取洒水措施,并尽快对沙堆进行苫盖。沙场负责人表示立即整改,但因为暂时没有苫布,所以先采取洒水措施,同时购买苫布,保证第二天全部实现苫盖。“明天第一件事就是去看看有没有苫盖。”7日下午,在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乡政府办公楼二楼的环保所,刘辉告诉记者,环保监管员对发现的每一个问题都要进行全程跟踪,直至完成整改。这个环保所占用了两个房间,办公桌、电脑等办公设备齐全。环保所共有3名工作人员,其中一名是所长。“环保所是网格化监管的第二级,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环保所所长郝晓霞说,他们主要负责本级网格内的环境监管工作,并监督第三级网格责任主体履职,“还负责开展污染源监管、秸秆禁烧等工作。”郝晓霞说,他们的日常工作主要是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对发现的污染行为,能自己处理的尽量处理,如涉及执法等无法处理的问题,立即上报至上一级网络。”与此同时,环保监管员每天都会将自己巡视的情况记录在《日常巡查记录表》中;如发现问题,则会填写《环境保护检查记录单》,详细写明问题及处理情况。科技手段强化网格化监管“新晶,你的1号炉顶出现冒烟现象,请迅速处理。”8月7日上午11时,在井陉矿区环保网格化视频监控指挥中心,值班员通过对讲设备紧急呼叫河北新晶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调度室人员。通过指挥中心的大屏幕可以看到,新晶公司1号炉顶出现了冒烟现象。呼叫仅两分钟后,大屏幕上出现了一位身着工作服的工人,他快速跑向冒烟处,将炉顶盖子盖好,烟立刻消失了。“这是我们刚建成正在试运行的网格化视频监控系统。”井陉矿区环保局副局长焦彦欣介绍说,他们对全区4家焦化、4家煤货台和36家洗煤厂,在各自重点污染节点安装或整合了148个高清监控摄像头,并全部连入这套系统,实现了对重点企业的全天视频监控。除了井陉矿区,长安区长丰街道办事处为每一名环保监督员配置手持外拍设备,一旦发现隐患,第一时间上报,并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处置。新乐市则利用电子地图,对网格化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源制作电子图像文档,地理位置标注清晰,强化了监控。在创新科技手段的同时,井陉县建立了县环保局与二级网格联合行动制度,所有执法文书记录单下达给企业的同时,各二级网格也进行存档;灵寿县、无极县、晋州市等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查实的给予1000元~10000元奖励;栾城区实施企业分级管理,建立各级企业环境监管措施。三级网格已覆盖全市“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是困扰环境监管的难题。如何破解这一难题?2012年6月,石家庄市提出了要在全市构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将环境监管的触角向最基层延伸,彻底消灭环境监管盲区。其中,根据网格化监管体系划分,一级网格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二级网格为各乡镇、街道行政区域,三级网格为各村和社区所辖区域,从而实现“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三级环保管理网格,强化基层环保力量。经过2012年的“提出”、2013年的“探索”和2014年的“推进”3个阶段后,目前,石家庄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框架已基本建立,三级网格覆盖全市,各县(市)、区网格已开始运行或试运行,并在管控点源、面源污染等方面发挥出了积极作用。目前,石家庄市已建成一级网格25个,二级网格289个,三级网格4273个,289个乡镇(街道)、园区(二级网格)均成立了环保所,共配备专职人员441人,兼职人员422人,落实了办公地点,基本做到了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今年上半年,石家庄市市本级和各级网格共处理各类环保问题1.1万件,立案查处279起;二、三级网格巡查发现问题5354件,处理交办环保问题4328件,处理率达到98%。让每一寸土地都有人管对建立网格化管理的好处,石家庄市新华区环保局副局长陈海印表示,网格化管理能“让每一寸土地都有人管。”陈海印表示,长期以来,环保等执法部门受执法力量限制,其监管“触角”很难延伸到辖区的每一个角落。而能及时发现身边污染现象的人,往往又没有管理的职责,等通知了执法部门,常常已错过了最佳执法时机。在采访中,石家庄市矿区环保局副局长焦彦欣也表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赋予了乡镇相应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再加上配套的长效管理机制,改变了以往各级基层政府对环保工作不够重视、疏于管理的被动局面。多年来,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环保部门常常处于单打独斗的局面。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有效突破了这一瓶颈。7月27日,井陉矿区贾庄镇环保所将一份检查记录上报至区环保局。环保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有一家白灰生产企业私自新上了一条生产线,属于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停建。因环保所没有执法权,所以将案件上报至区环保局。井陉矿区环保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要求违法企业立即停建,并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在一份8月5日的反馈单上,记者看到,这家企业已经停止了违法生产线的建设。井陉矿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冯红亮说,网格化体系赋予了乡镇相应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再加上配套的长效管理机制,改变了以往各级基层政府对环保工作不够重视、疏于管理的被动局面。不仅如此,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中,各部门的环保职责履行情况更加公开明了。电力、工商、城管等部门,作为一级网格,都有了更明确的责任分工,特别是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中,全面改变了以往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来源:中国环境报
  • 上海仪电科仪受邀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卫计委综合监督信息化建设推进会暨执法设备使用培训班提供培训
    2018年6月26至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在南宁市举办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化建设推进会暨执法设备使用培训班。培训班就广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管理平台应用和卫生计生监督指挥中心、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等设备使用分别进行培训。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和区直卫生计生单位分管领导、综合监督科科长及卫生计生监督所所长及相关科室负责人近400人参加了培训。上海仪电科仪受邀生活饮用水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进行培训,着重详细讲解了雷磁SJG-702型生活饮用水多参数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在卫计委系统中的应用和操作事项,包括功能特点、工作条件、安装条件、结构介绍、使用操作、日常维护等。同时,还做了现场答疑交流。通过本次培训,学员们对SJG-702型生活饮用水多参数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的操作使用和日常维护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有助于各个区县卫计委单位提升日常水质监测的工作能力。
  • 成都开展专家“诊断式”专项执法检查
    p   近期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组织对我市国、省、市控涉气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情况开展了专家“诊断式”专项执法检查。记者昨日从市环保局获悉,在为期30天的专项检查里,支队共对10个区(市)县的20家涉气企业33台套自动监控设施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除停改的3家外,其余检查的17家企业28台(套)中,大部分企业在监控设备、监控数据以及工艺合理性方面都基本符合要求,监测数据的准确度达90%以上。 /p p    strong 专家现场指导 /strong /p p strong   检查企业的同时提高业务水平 /strong /p p   据了解,支队制定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成立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了7至8名环保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了专家组。为防止“跑风漏气”,确保此次专项执法效果的真实性、可信度,检查企业均为当天临时确定,执法组到达企业现场再通知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参与执法检查并接受专家组的现场操作技能培训。 /p p   按照执法检查分工,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负责对发现的涉嫌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使用以及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等环境违法行为做好调查取证并依法立案查处 相关区(市)县环保局督促相关企业整改到位。专家组负责执法检查工作的相关技术业务操作,对发现的问题、原因等进行全面综合评估,对专项执法检查的情况总结和对下一步加强监管提出意见建议。 /p p   “涉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科技含量高、技术业务强、规范标准多,执法人员难免会有所疏漏,针对这种情况,专家组成员便会在现场对每一个点位、每一个仪表、每一套系统的检查、操作等的业务技能进行操作培训。”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边查边教、边学边查,一方面达到了检查企业的目的,一方面也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 /p p    strong 立查立改 /strong /p p strong   对于违法企业“零容忍” /strong /p p   在对20家涉气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开展专家“诊断式”专项执法检查中,据介绍,其中国控企业5家,查处违法行为1起,占20% 省控企业共3家,不存在违法行为 市控企业共9家,查处违法行为1起,占11%。 /p p   通过开展检查,发现有超过半数的企业由于缺乏环保法律法规意识和对监控设备运行维护缺乏了解,其烟气在线监控设备的工作过程中台账记录与标气配备、相关装置安装及设备运维存在着不规范现象。虽然在线监测仪器的标定都没有太大误差,但这些不规范问题也会对监测数据造成一定的影响。针对企业存在的日常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执法组现场进行了纠正和规范指导。而对检查中出现的,如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人员未取得废气运维上岗证,未按照要求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执法组依法依规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目前正在按程序办理中。 /p p   “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可靠性分析是此次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在检查中,我们发现,在采样系统中均未发现有私自改动采样系统,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处理或破坏采样的现象,有个别企业存在采样系统安装不规范的现象,监控设备大体可靠。对于监控数据是否可靠的问题,我们在现场采用有证标准物质的标气,对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浓度值进行严格检测,发现90%以上企业的设备数据误差值在 5%合理范围以内,且无人工稀释现象,因此在线监控数据是相对准确的。此外,在数据一致性上,除个别企业存在采样数据和在线监控数据的时差问题外,均不存在人为控制篡改数据传输过程的违法行为。”该负责人向记者介绍。 /p p   下一步,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将进一步强化执法,继续排查全市涉气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加大对于违法企业的查处力度,做到“零容忍”。同时加强宣传培训,加强对企业环保负责人的环境法律教育,完善在线监控仪器规范性运行维护培训工作。并且,要建立规范、完善的环境执法流程。另外,还要提升管理,继续加强对涉气企业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同时要求企业配备相关投药运行的监控设备(如建议或规定企业安装氨逃逸表),在执法过程中规定企业提供药剂购买凭证,以便排查企业是否存在未除污却进行数据造假的情况。 /p
  • 这些检测机构不得承担执法监测任务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直属相关单位:《贵州省强化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23—2025年)》已经厅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关工作。2023年8月3日贵州省强化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23—2025年)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水平,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监测〔2023〕5号)要求,结合我省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到2023年年底,全省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机制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机制顺畅高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规范性显著增强,执法监测能力明显提升。二、工作措施(一)落实自行监测监管责任1.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制定年度全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工作计划,采取抽查、跨市(州)互查等方式,每年组织对全省不少于100家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帮扶指导,对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必要时赴该社会检测机构实验室开展现场核查。其中,2023年配合生态环境部对贵阳市、遵义市和黔东南自治州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污水处理厂、医疗机构、尾矿库等涉水重点企业开展帮扶指导。2.督促排污单位规范开展自行监测。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市(州)生态环境局应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于监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公开监测结果。市(州)生态环境局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和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自行监测管理要求,以及企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测计划等,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技术规程》,对本行政区域内持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对象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比例不少于5%。3.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审核。市(州)生态环境局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加强对申请材料中自行监测方案的合规性审核,确保自行监测科学性、规范性。省生态环境厅适时组织开展自行监测方案专项抽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进行通报,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排污单位及时整改。(二)推动自动监测设备规范运行1.提升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联网率。市(州)生态环境局应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安装运维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要全面落实《贵州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持续提升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上传的设备状态和重要参数的上传质量,落实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三制”(运维电子台账制、运维方案公开制、运维守法承诺制),确保自动监测排放数据、自动监测运行状态和重要参数真实有效。排污单位发现传输数据异常时,应第一时间以数据标记方式向国家和省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报告,并及时检查修复。省生态环境厅对安装情况、联网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检查,加大对火电、水泥、造纸、城镇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督导检查力度,确保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生态环境部考核要求。2.完善设备建设和因子传输。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须按照规范要求,全部安装水质自动采样器,采集分析混合水样,严格按照规范设置采集和分析频次,不得擅自变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须按照规范要求,对抽取式气态污染物分析仪开展全流程校准校验。3.加强自行监测执法检查。市(州)生态环境局应持续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建设,为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撑。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的检查。其中,排污单位虚假标记或谎报自动监测设备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导致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反映实际排放情况的,认定为“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未按期完成水质自动采样器安装调试的和自动监测设备状态、参数不能按要求上传的,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与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一个自然月内单台(套)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90%的,或一个季度内单台(套)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和维护时间累计超过72小时的,认定为“未保证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相关行业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完善执法监测管理联动机制1.压实执法监测责任,提升执法监测效率。市(州)生态环境局委托开展执法监测的,对执法监测及时性负责,同时对监测同步证据收集和监测数据使用合规性负责。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开展执法监测质量的抽查检查,必要时对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开展检查。2.做好监测机构选用,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市(州)生态环境局可合理规划本级监测能力发展布局,按照具备执法监测能力的要求,加强县级监测站建设;因地制宜建立区域站,强化便携、智能化现场监测设备配置,提升执法监测能力;监测能力不足的,可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执法监测任务。执法监测任务不得选用没有相应资质、信用较差、三年内受过各级生态环境或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批评、有违法违规记录的监测机构承担,不得委托承担同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监测机构承担。3.强化监测执法联动,发挥执法监测效用。探索完善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机制,制定《贵州省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执行清单》,按照排污许可执法监管需求开展执法监测,确保执法取证及时到位、数据准确、报告合法。加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停限产等特殊时段排放情况的抽查力度。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自行监测制度,及时审核企业提交的自行监测方案、报告,推进污染源监测和自行监测工作规范运行。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加强对所在市(州)执法工作的支持。(四)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加强管理部门、监测机构、排污单位管理与技术人员培训,省生态环境厅每年至少组织1期固定污染源监测培训,综合运用案例解析、现场教学等方式提升培训实效。市(州)生态环境局适时组织开展辖区内业务技术培训。(五)加强宣传报道和公众监督搭建公众参与和沟通平台,拓宽意见交流和投诉渠道,在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及时发布自行监测信息,加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情况的依法公开,对公众反映的自行监测方面的问题,严格依法调查处理并反馈信息。三、工作要求(一)推动平台支撑按生态环境部要求推动持证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自行监测的手工监测数据,逐步推动自动监测数据公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要求排污单位重复填报监测信息,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共享。适时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于自行监测数据校核、综合分析,提升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和管理效能。(二)强化调度总结市(州)生态环境局分别于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12月31日前完成年度全省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报告编制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将对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3年8月3日印发
  • 崂应关于环境监测现场执法装备的解决方案(2022版)
    2021年12月14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求地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执法装备配备,力争到 2022 年底前配齐装备。同时,积极推动新技术、新装备在大气监督帮扶等重点执法工作中的应用,加大无人机、走航车等应用,进一步拓展日常执法检查手段。 为进一步协助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执法装备现代化建设,崂应根据《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0年版)》更新环境监测现场执法装备配型方案,内容涵盖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无人机、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粉尘快速测定仪、多参数气体检测仪、便携式油烟检测仪、移动源执法监测设备等十余种现场执法必备的辅助设备,详情如下:崂应解决方案现场执法辅助设备
  • 政策全文|《2017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
    p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17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四川省环保厅制定了《2017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具体如下: /p p   2017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 /p p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工作部署和全国、全省环保工作会议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提高执法效能,为迎接中央环保督察和推动监察执法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p p   一、实施“一项计划” /p p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要求,要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印发《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明确提出通过严格执法、提高违法成本倒逼企业守法,力争到2020年底,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环境守法成为常态。 /p p   我厅已制定《四川省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提出排查评估的具体要求。全省各级环保部门须按照工作要求,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和垃圾焚烧厂等8个重点行业(以下简称“8个重点行业”)的排查和排污评估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8个重点行业超标问题整改工作。我厅将在计划推进实施过程中组成检查组,对8个重点行业达标排放情况差、相关工作开展缓慢的地方进行抽查。 /p p   二、开展“两个活动” /p p   按照环境保护部要求,2017年将继续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通过综合追究刑事、民事、行政等责任,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同时,在“百日攻坚行动”基础上,组织开展“利剑斩污”活动,继续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快构建“四个从严”的环境监管新格局。 /p p   (一)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一是规范运用刑事手段。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做好对新“两高”司法解释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重点针对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重点排污单位等不同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解读培训,在全社会形成严打环境污染犯罪的广泛共识 同时,认真落实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要求,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公安、检察机关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努力形成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合力。二是强化实施行政处罚。各地要持续加大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手段实施力度。2017年,原则上所有县(市、区)级环保部门均要有适用四个配套办法案件,各市(州)适用案件数量不得低于全国地级市平均水平。我厅将加大督查力度,对于环境质量差、执法力度小的市(州),继续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推动地方强化行政处罚力度。同时,对于符合适用条件该用不用、该罚不罚的,将采取责令重新调查、行政问责等方式予以督促和纠正。三是积极支持民事追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鼓励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调查、监测方面支持,使污染企业付出高昂经济代价来赔偿污染受害者和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四是认真做好信息上报。各市(州)环保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全市(州)所有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市(州)本级直接查办典型案件情况、挂牌督办和公开约谈情况等报送我厅。 /p p   (二)认真开展“利剑斩污”活动。延续“百日攻坚行动”的战略战术,继续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运用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并联合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处罚等手段,集中力量查办未批先建,篡改或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非法收集、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生态环境破坏等典型违法犯罪案件。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违法问题通过挂牌督办、联合查办等方式进行重点查处,对违法问题突出、环境质量恶化的地区,公开约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并对情节严重的,提出追责建议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6-10月集中实施执法打击,巩固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成果,倒逼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行环保职责,解决“不能查”、“不愿查”的问题。同时,固化机制成果,形成从严监管执法的常态长效,最终在全省真正形成“从严环境监管、从严整改问题、从严传导压力、从严执纪问责”等“四个从严”的环境监管新格局。 /p p   三、打好“三大战役” /p p   按照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部署,2017年要紧密围绕全省环保系统“一号工程”(成都平原大气质量实现持续好转),重点关注沱江和岷江两条流域以及成都市主城区内的黑臭水体等突出环境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发力,组织实施相关专项行动,确保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 /p p   一是水泥玻璃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执法督查。各市(州)环保部门要组织对辖区水泥、玻璃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我厅将对专项行动适时开展指导、协调和抽查。 /p p   二是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各级环保部门须按照我厅统一部署,用两年时间对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及园区污水排放、治理及环境监管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治。2017年5月底前,属地环保部门应完成对沿江化工企业、化工园区的排查任务。对发现问题的企业,要建立台账清单,按照立查立改的原则,督促企业立即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任务。2017年底前,50%以上企业要完成整治任务,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p p   三是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执法专项行动。按照《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2016-2017年)工作方案》的部署,在2016年摸底排查、整治方案制定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基础上,各地要加快推进环境违法问题整治,在6月底前整治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在11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从7月起,我厅将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实施“核查销号”制度,对整治进展滞后的地方严格实施督导问责。各市(州)环保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报送执法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p p   四是地下水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各级环保部门在日常双随机检查中,要将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危险废物堆存场、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区、石油化工生产及销售区、再生水灌溉区(包括高尔夫球场和渗井渗坑)及工业园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或特殊监管对象加强监管,严肃查处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等违法犯罪行为。各市(州)环保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执法专项行动工作进展及典型案例。 /p p   五是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组织对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运行、联网、数据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监控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大力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备等违法行为。根据检查情况列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生产、销售、运维失信企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各级环保部门应禁止列入黑名单的厂商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p p   四、实现“四个覆盖” /p p   积极按照环境保护部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要求,顺利推进四项工作实现全面覆盖。 /p p   (一)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全面覆盖。各市(州)环保部门要督促具备安装条件的以下类型企业依法依规安装和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钢铁、火电、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行业企业 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及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 实施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地区排放总磷、总氮的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部工作要求,今年全省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要达到90%以上。同时,环境保护部将实施超标督办制度,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核实并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p p   (二)环境监察稽查全面覆盖。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稽查,今年将完成全面覆盖。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要围绕环境监察日常工作,制定年度稽查工作计划,确定被稽查单位,明确稽查内容、具体时间节点和稽查手段。请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于2017年4月10前将今年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计划报环境保护厅备案,并于10月15日前报送稽查工作总结。 /p p   (三)环境执法培训全面覆盖。我厅将于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对全省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培训,并进一步改进岗位业务培训方式,继续分层次、分类别、分区域、分重点组织培训,提高现场执法人员实际工作能力。各地要按“三年轮训计划”继续组织环境执法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p p   (四)排污费征收及改革全面覆盖。各级环保部门要继续抓好排污费征收入库工作,积极推进“费改税”相关工作,确保前后衔接,平稳过渡:一是继续按季度公告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是继续推进石化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污收费试点工作。三是加大排污费稽查力度,将历年来所有欠缴排污费全部追缴入库,并于7月31日前上报稽查结果。四是积极做好费改税的相关工作,完善排污费征收“一厂一册”档案,做好“费改税”调研、论证、机制建设、基础数据及资料交接等准备工作。 /p p   五、夯实“五个基础” /p p   (一)树立执法专业化理念。今年环境保护部将继续组织开展大练兵活动,推动提升各地环境执法专业水平。各地要重点对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的规范性进行专项练兵,突出重点行业执法练兵。5月底前,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完成大练兵动员部署工作。要将大练兵活动和监管执法的实践结合起来,善于发现和培养重点行业优秀执法人员。9月底前,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将自评工作报告、先进单位及个人推荐名单上报我厅。 /p p   (二)用好执法信息化手段。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源基础数据库建设,在移动执法系统中完善污染源档案信息 加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使用,结合双随机抽查,实现执法过程“留痕”管理 要利用好视频监控现场端设备,运用实时传输影像实现远程监控,充分发挥震慑环境违法行为的作用 要切实发挥12369电话和微信举报作用,充分收集案源信息 要利用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充分发挥自动监控数据的“哨兵作用”。同时,利用好无人机、暗管探测仪等信息化装备,有效提升现场执法能力,准确掌握排污单位实时动态。 /p p   (三)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等文件要求,推进环境行政处罚标准化和规范化。我厅将组织实施环境执法全过程记录试点工作,为下一步规范执法奠定基础。同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3号)的部署和环境保护部要求,全省将在今年内积极推进环境执法人员统一着装工作。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积极推进该项工作。 /p p   (四)形成执法公开化常态。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要加大超标排污和弄虚作假案件查处的公开力度,并向企业诚信体系管理部门通报。要继续完善“环境违法曝光台”等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超标企业名单及处理情况、行政处罚文书等。同时,要推进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3月底前,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公布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督促列入名录的企业在6月底前依托全国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开其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各级环保部门要监督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进展情况,对拒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的要依法处罚并予以公告。同时,要加强对执法工作的宣传,认真梳理、提炼具有典型意义的违法案例,在当地媒体中进行广泛深入宣传报道,把“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执法问责“点名道姓”等要求落到实处,实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倒逼企业自觉守法。 /p p   (五)严格执法系统化考核。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优化考核指标,对下级环保部门执法工作进行年度考核。我厅将进一步强化对各级环保部门日常执法工作的考评,对查办大案要案、基础工作扎实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 对执法不力、推进工作缓慢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将取消年终考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p
  •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3月28日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从全面落实责任、严格执法监管、优化执法方式、强化支撑保障四个方面提出污染防治方法和措施,要求到2025年年底,全面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意见》原文: 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创新执法理念,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  到2023年年底,重点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全覆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全面建立。  二、全面落实责任  (一)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强化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督查督办。将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排污许可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建立综合监管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无法取得环评批复、影响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历史遗留问题,2023年年底前,原则上固定污染源全部持证排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履行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职责,谁核发、谁监管、谁负责。进一步增强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核发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相关制度。(生态环境部负责)  (三)夯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必须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建立排污许可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及时申请取得、延续和变更排污许可证,完善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提高自行监测质量。确保申报材料、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依法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自觉接受监督。(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  三、严格执法监管  (四)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加强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撤销等环节管理。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新版排污许可证(副本),强化污染物排放直接相关的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管控。建立排污许可证核发包保工作机制,强化对地方发证工作的技术支持和帮扶指导。(生态环境部负责)  (五)加强跟踪监管。加强排污许可证动态跟踪监管,加大抽查指导力度。2023年年底前,生态环境部门要对现有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开展检查,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和靶向核查相结合、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是否应发尽发、应登尽登,是否违规降低管理级别,实际排污状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一致。对发现的问题,要分级分类处置,依法依规变更,动态跟踪管理。(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  (六)开展清单式执法检查。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抽查核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试点,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实施方案,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逐步推进清单式执法检查。(生态环境部负责)  (七)强化执法监测。健全执法和监测机构协同联动快速响应的工作机制,按照排污许可执法监管需求开展执法监测,确保执法取证及时到位、数据准确、报告合法。加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停限产等特殊时段排放情况的抽测力度。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数据、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执法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负责)  (八)健全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强化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构建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加强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衔接,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关于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方式及特殊监管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严格按证执法监管。做好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衔接,明确赔偿启动的标准、条件和部门职责,推进信息共享和结果双向应用。(生态环境部负责)  (九)严惩违法行为。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偷排偷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综合运用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手段依法严惩重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典型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力度,形成强大震慑。(生态环境部、公安部,地方有关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线索通报、涉案物品保管和委托鉴定等工作程序。鼓励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优势互补,提升环境污染物证鉴定与评估能力。(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执法方式  (十一)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将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采取现场检查和远程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污许可证及证后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履职要求,根据执法监管力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情况统筹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并按月细化落实。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风险高的排污单位,增加抽查频次和执法监管力度。检查计划、检查结果要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二)实施执法正面清单。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综合考虑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水平、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守法状况等因素设定清单准入条件,优先将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排污单位纳入清单。推动排污许可差异化执法监管,对守法排污单位减少现场检查次数。将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行为的排污单位及时移出清单。(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三)推行非现场监管。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重要方式,完善监管程序,规范工作流程,落实责任要求。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分析、预警、督办、违法查处、问题整改等排污许可非现场执法监管机制。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远程核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推行视频监控、污染防治设施用水(电)监控,开展污染物异常排放远程识别、预警和督办。(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四)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2022年6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因地制宜补充细化排污许可处罚幅度相关规定。对初次实施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等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许可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进行细化量化,进一步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五)实施举报奖励。将举报排污许可违法行为纳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优化奖励发放方式、简化发放流程,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安全隐患和协助查处重大案件的,实施重奖。开展通俗易懂、覆盖面广、针对性强的举报奖励宣传。2022年6月底前,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六)加强典型案例指导。生态环境部建立排污许可典型案例收集、解析和发布机制,完善典型案例发布的业务审核、法律审核和集体审议决定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开展案件总结、分析和报送工作,加强典型案例发布宣传,扩展典型案例应用,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生态环境部负责)  五、强化支撑保障  (十七)完善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快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完善排污单位自主标记数据有效性判定规则,强化自动监测设备的计量管理。出台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技术方法和污染物排放超标判定规则。(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技术和平台支撑。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全员、全业务、全流程使用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查办案件。加强固定污染源管理与监控能力建设,加快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与移动执法系统互联互通,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有效信息技术支撑。(生态环境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快队伍和装备建设。按照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的要求开展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鼓励各地按有关规定建立办案立功受奖激励机制。将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将生态环境执法用车纳入执法执勤车辆序列,配齐配全执法调查取证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加快配备无人机(船)等高科技执法装备。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排污许可执法程序,健全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建立插手干预监督执法记录制度,明确并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对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包庇纵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环保信用监管。建立排污许可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将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纳入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环保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做好与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衔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主动公开排污许可核发和执法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搭建公众参与和沟通平台,完善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对话机制,开辟有效的意见交流和投诉渠道。对公众反映的排污许可等生态环境问题,积极调查处理并反馈信息。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及时解读相关政策,为公众解疑释惑,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生态环境部负责)  (二十二)加强普法宣传。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建立排污许可普法长效机制。突出现场检查的普法宣传,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推广说理式执法文书。组织“送法入企”活动,举办普法培训,开展执法帮扶,营造良好的排污许可守法环境。(生态环境部负责)
  • 走航车+红外热像仪+无人机联合助力精准执法
    进入夏季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以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督执法,利用各种高科技手段,提升执法监管效率水平。近期,利用走航车+红外热像仪+无人机,精准发现一起工业企业涉VOCs典型违法问题。走航车发现污染高值近日,潍坊市走航车在某工业企业集聚区走航过程中,在一家企业厂界发现一明显污染高值,TVOC最高浓度4247 μg/m3,甲苯最高浓度2636 μg/m3,二甲苯最高浓度675 μg/m3,均超出相关限值标准要求,现场有明显异味。走航人员立即进行溯源,通过风向锁定了嫌疑企业。红外热像机发现泄漏点位走航人员进入嫌疑企业后,通过VOCs气体红外热像仪(可以远距离快速发现VOCs泄漏以及违规排放,将不可见的VOCs可视化为烟雾)对企业内部厂房和设备进行检查,发现企业某厂房顶部有明显的VOCs泄露迹象,迅速锁定了VOCs排放来源。无人机锁定违规排放口由于嫌疑企业厂房顶部难以进入,无法到达泄露点位,检查组启动无人机,携带高清摄像头,对嫌疑企业厂房顶部进行航拍,在红外热像仪发现的泄露点位处发现了一明显的违规排放口,大量含VOCs的废气直排环境。经查,车间内废气不能完全收集,部分废气经换气口外排。执法人员现场固定证据确定该企业存在违规排放问题后,立即将相关线索移交当地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迅速固定了相关证据,确定了企业的违法问题,对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目前该案件仍在处理中。今年4月以来,潍坊市利用多部走航车+红外热像仪+无人机联合执法新模式,加大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及溶剂、涂料使用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巡航力度,持续开展监督检查,已走航里程8500公里,无人机航测16次,联合发现6处典型问题,立案查处4起。
  • 陈吉宁首次提依据在线监测数据进行环保执法
    p   1月12日,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座谈会上,环保部部长陈吉宁介绍,2015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考核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ampleFilter-S02004-T027-1-1-1.html" strong 细颗粒物 /strong /a 的六省市PM2.5平均浓度比2014年下降10.4%。 /p p   面对今年厄尔尼诺现象频发高发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如何保障第一季度空气质量?陈吉宁提出,加强“高架源”污染管控。一季度前完成对国控“高架源”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实时公开监测数据,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停产整治。同时,环境保护部将按季度向社会公开长期超标的国控企业名单,接受公众监督。 /p p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国控“高架源”仍然有一些没有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从已公开的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来看,仍然有大量超标排放的现象存在。把在线监测数据作为环保执法依据,一些地方已在尝试,但是,前提是要保证数据质量。 /p p    strong 严格落实污染治理措施 /strong /p p   近日,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在北京市调研并主持召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座谈会时强调,要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特别是北京作为重点的重点,针对存在的问题、薄弱环节和冬季大气污染物排放增加的情况,采取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更加强化的防控手段措施。并提出强化散煤污染控制、机动车管控、工业企业治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区域联动机制等五项措施。 /p p   对此,陈吉宁要求,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方案,严格落实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强化措施,用硬措施、硬办法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p p   据了解,2015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考核细颗粒物的六省市PM2.5平均浓度比2014年下降10.4%,特别是1~10月份,在气象条件与2014年同期相比略有不利的情况下,区域整体下降比例达16.2%。 /p p   不过,陈吉宁也指出,进入供暖季以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连续出现5次重污染过程,影响范围大、持续时间长、污染程度重。除受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外,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也是重要原因。 /p p   实际上,环保措施落实不够的问题一直存在。2015年12月,环保部在通报2015年环保综合督查结果时就指出,华北地区已完成22个城市(区)的环保综合督查,督查范围涵盖了华北六省(区、市)。综合督查中发现,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环保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县城或乡镇的特色产业或支撑性产业往往也是排污大户,环保意识薄弱,加之基层环保工作比较粗放,环保不作为、不到位的现象较为常见,环保监管矛盾大。 /p p    strong “高架源”监测不达标停产 /strong /p p   陈吉宁指出,面对今年厄尔尼诺现象频发高发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当务之急是要采取更具针对性措施,保障第一季度空气质量。 /p p   为此,陈吉宁提出了五项要求,包括:要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要强化监测信息共享,加强“高架源”污染管控,要严格机动车监管,要开展大气污染专项执法检查。 /p p   陈吉宁要求,一季度前完成对国控“高架源”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实时公开监测数据,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停产整治。强化信息公开,环境保护部将按季度向社会公开长期超标的国控企业名单,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聚焦“散、小、乱、差”企业和“工业大院”,对违法排污和不能限期达标排放的小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p p   马军认为,依据在线监测数据进行环保执法,会有非常强大的执法力度,相比于此前季度检查而言,在线监测可以每个小时反映排放状况,检查密度明显增大。 /p p   “最严厉的按日计罚,现在执行得非常少,主要是执行需要有依据,监测非常少的话,没办法按日计罚,在线监测作为依据的话,实际上很多企业是可以被按日计罚的。”马军说。 /p p   目前,一些地区已经在尝试将在线监测数据作为环保执法依据,但是,如何保障在线监测数据质量真实性仍是不得不正视的问题。 /p p   一位专家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在大力整治前,一工业大省在线监测企业近50%超标排放,而同一时期,相邻的工业大省在线监测数据显示该省90%的在线监测企业排放达标,这就让人对监测数据质量存在疑问。 /p p   马军也建议,环保部借鉴一些地区的有益探索,能够保障较高的在线监测数据质量。 /p
  • 众瑞在行动丨青岛众瑞助力全国各地执法装备培训
    为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以新型装备赋能执法工作,提升执法效能,加快打造生态环境保护主力军。青岛众瑞联合多地监管执法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执法装备操作技能培训班...培训内容 Training content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0年版)》标配要求,主要针对无人机、废气监测、油气回收、红外有机气体热成像、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等设备的理论和现场实际操作培训。 现场实况 Live scene江西省某执法大队培训现场四川省某执法大队培训现场重庆市某执法大队培训现场
  • 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
    1.习水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 2021年4月,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发现,习水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运营的习水县城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设施频繁有工作人员进入,随后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习水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运营的习水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在2021年4月13日、18日等多个时段排水口氨氮在线数据异常,调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在废水在线监控系统采样过程中,在氨氮在线分析仪采样系统内通过添加矿泉水稀释水样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造成氨氮在线数据异常。 针对习水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运营的习水县城污水处理厂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处以47万元的罚款。二是依法将案件移送给公安部门,现公安部门已批准逮捕嫌疑人赵兴平。2.贵州威宁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案 2021年3月4日,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对贵州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威宁县污水处理厂一二期)进行暗查,发现该厂通过更换COD、氨氮、总磷、总氮在线分析仪进水分析管采样位置,用装有提前配好的低浓度达标溶液替代污水处理厂排水口采集水样的方式弄虚作假,掩盖该污水处理厂外排污水超标排放的事实。 针对贵州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威宁县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线监测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处以11.8万元的罚款。二是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三位涉案人员分别处以10日、5日、5日的行政拘留。 3.龙里同壹水务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2020年11月26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联合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龙里同壹水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通过将总磷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管从中间断开,将自动监控仪器的采样管插入一个装有提前配好的低浓度溶液的塑料瓶中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针对龙里同壹水务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3月30日,经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白某某、杨某某、陈某某3人均犯环境污染罪。其中,白某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杨某某、陈某某2人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以上3人已认罪不上诉,该判决已生效。4.松桃三和锰业集团荣华有限责任公司伪造监测数据 2021年4月25日-4月28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松桃三和锰业集团荣华有限责任公司荣鑫渣库环境整治工程项目配套的渗滤液污水处理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在2021年4月24日22时至凌晨期间,该公司荣鑫渣库污水处理站现场负责人员通过将山泉水水管接入荣鑫渣库污水处理站清水池内,人为稀释清水池中污水的氨氮浓度后直接通过排污口排放。 针对松桃三和锰业集团荣华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处以76万元的罚款。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2名职工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5.凤冈县城北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2020年8月18日,省监控中心与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凤冈县城北污水处理厂进行执法检查,通过现场调阅了排口氨氮自动监测设备6月至8月的历史数据和视频监控画面,发现该厂工作人员先后6次在氨氮自动监测数据超标以后就违法将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系统接入提前配好的低浓度达标溶液的容器,造成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达标排放的假象。 针对凤冈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二是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污水处理厂3名责任人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 6.毕节明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省环境监控中心通过平台巡查发现毕节明均玻璃(二线)的自动监测数据发现,在2020年7月14日10:30至12:30,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涉嫌弄虚作假。2020年7月15日下午,省环境监控中心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故意用高浓度的一氧化氮标气按低浓度进行标定,导致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标准曲线参数成比例降低,自动监测设备测量的烟气一氧化氮浓度仅为实际的浓度的五分之一左右,掩盖排放口的氮氧化物高浓度或超标排放。 针对毕节明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处以12万元的罚款。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两名涉案人员分别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7.松林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省环境监控中心通过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巡查发现,2020年7月13日02:00至09:00松林污水处理厂出口总氮数据持续超标,10:00后降低至10 mg/L以下并持续较低值的异常情况,调阅对应时段监控视频发现该厂人员存在把矿泉水杯放置到仪器里面情况,且放置前后监测数据有大的变动,自动监测数据涉嫌弄虚作假。监控中心于2020年7月14日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通过将COD、氨氮、总磷、总氮4台自动监测设备的水样管断开,将连接到采样系统的水样管用夹子夹住,将自动监控仪器的采样管插入提前配好的低浓度溶液中的方式来弄虚作假。 针对松林污水处理厂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4名涉案人员分别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8.紫云县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省环境监控中心通过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巡查发现,2020年9月11日06:00至08:00紫云县污水处理厂出口总磷数据持续超标,09:00后降低至0.5 mg/L的排放限值以下,且相对于上一组小时均值变小近10倍 调阅对应时段视频发现该时段有工作人员把塑料水瓶放入总磷自动监测设备下方的机柜内,自动监测数据涉嫌弄虚作假。 监控中心于2020年9月16日对该厂进行突击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更换总磷自动监测设备进水分析管采样位置、用一个装有提前配好的低浓度溶液的塑料瓶来代替排水口污水的方式弄虚作假。 针对紫云县污水处理厂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安顺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处以33万元的罚款。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1名涉案人员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9.贵阳经开区两人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被判刑 2020年6月,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开区大队)接获线索,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周家村指甲组有人非法从事废机油经营活动,遂与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6月19日开展联合调查,发现陈某海、陈某父子二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回收、处置危险废物。经查,其二人于贵阳市经开区周家村指甲组院子里贮存有废油桶、废乳化液约6吨 并且有部分废乳化液溢出到院子里泥土中,经称重共计8.46吨(其中:废矿物油5.94吨,其他沾染废物2.52吨)。 针对陈某海、陈某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二人进行了查处。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0年11月9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判决陈某海10个月有期徒刑 陈某8个月有期徒刑。10.贵州长龙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违法收集、储存、转移危险废物 2021年4月26日,有媒体报道了“贵州违规回收铅酸蓄电池乱象:一家回收工厂自行砍电池倒电解液”的网络舆情,根据省厅的统一安排,4月27日,黔南州生态环境局惠水分局会同黔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惠水县公安局对媒体反映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发现该公司长期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有关要求违法收集废旧铅酸蓄电池, 针对贵州长龙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违法问题,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查封该公司的废铅酸蓄电池贮存仓库以及堆放的废铅酸蓄电池。二是依法对该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纸质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做出了82万元的罚款。11.贵州明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私设暗管违法排污 2021年3月8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台江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明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裂解工段产生的含油废水经收集沉淀池通过私设的溢流口及暗管排至厂内生活污水检查井,直接排入厂区外园区生活污水管网,最终流入台江县第二污水处理工程革一厂区调节池,导致台江县第二污水处理工程革一厂区无法正常运行。 针对贵州明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私设暗管违法排污的违法行为处以15万元的罚款。二是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5月27日,台江县公安局下达了该公司责任人杨某、金某分别实施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12.贵州大龙铁合金集团南方硅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污 贵州大龙铁合金集团南方硅业有限公司高碳铬铁生产项目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2月17日恢复生产,且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除尘器因损坏一直未运行。2021年4月6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州大龙铁合金集团南方硅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高碳铬铁生产项目1号矿热炉处于生产状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除尘器未运行,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安装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 冷却水违反环评要求直接外排至舞阳河。 针对贵州大龙铁合金集团南方硅业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违法行为作出20万元的罚款 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37万元的罚款 对违法直接排放冷却水的违法行为作出5.2万元的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2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款64.2万元)。二是依法对该公司1号矿热炉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 三是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1个月。四是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实施治安处罚,公安机关已对2名直接责任人分别实施了5日的行政拘留。13.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 2020年7月9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贞丰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贞丰县龙场镇勇兴煤矿整合矿井贞丰县三河煤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矿建设有矿井废水处理设施一套,现场检查时处于运行状态,矿井废水处理设施初沉池池壁上开有一孔,部分矿井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经过该孔排入该矿工业广场下方的排洪沟内。 针对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的罚款。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 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执法监测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 为建立环境执法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协作配合机制,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有效运用,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环境执法监测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8月9日上海市环境执法监测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环境执法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有效运用,根据《行政处罚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环境执法监测,是指环境监测机构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或者委托,按照环境监测规范和程序要求,对排污单位开展的监测活动。 本规定所指的环境监测机构,是指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 对本市排污单位开展以下环境执法监测活动,适用本规定: 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依据法定职责,或者社会监测机构依据生态环境部门的委托,按照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对排污单位开展的例行监测活动; 环境监测机构按照生态环境执法任务要求,协同环境执法机构对排污单位开展的非例行监测活动,包括:“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执法检查、建设项目事后监测等涉及的监测活动; (三)根据其他执法需要开展的监测活动。 第四条(工作职责)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监测制度和社会监测机构参与环境执法监测的考核体系,对全市环境执法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环境执法监测活动,对委托的环境执法监测活动进行监督,落实对社会监测机构的考核。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和生态环境执法计划的要求,组织环境监测机构与环境执法机构制定执法监测计划。 第五条(委托监测) 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社会监测机构开展环境执法监测,并将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与社会监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服务合同。社会监测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的监测任务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范围。委托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委托的资质资格、仪器设备、监测方案、质控手段等要求。 第六条(回避处理) 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委托与排污单位有以下利害关系的社会监测机构开展环境执法监测: (一)环境监测人员中有排污单位亲属的; (二)环境监测机构为排污单位开展环境咨询、服务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社会监测机构与排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经核实后,应当解除委托监测服务合同并予以通报,三年内不得再次委托其开展环境执法监测工作;涉及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现场监测)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对排污单位开展例行监测的,应当主动出示《上海市环境执法监测通知书》,通知排污单位代表到场,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对采样的地点、采样过程进行记录,严格按照环境监测规范采样并填写采样记录。排污单位代表对样品和采样记录核对确认后,要求其在采样记录上签字确认。排污单位代表拒绝确认的,监测人员应当注明拒签事实以及见证人员。 排污单位拒绝监测人员开展环境执法监测的,监测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环境执法监测异常情况记录单》,3日内移交环境执法机构。 第八条(执法联动) 环境执法机构会同环境监测机构对排污单位开展非例行监测的,应当有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负责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等情况的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应当注明任务来源、采样机构、人员身份、采样时间、点位及样品名称等信息,并要求排污单位代表确认;排污口不符合监测规范,无法开展环境执法监测的,应当在执法记录单中注明。监测人员负责样品采集、填写采样记录、开展环境测试、现场采样、样品保存等工作。监测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出具监测报告。 第九条(数据复核) 排污单位对监测报告提出异议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环境监测报告复核技术流程》的规定,对监测报告的有效性进行复核。 第十条(证据效力) 环境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独立取得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经过环境执法机构现场核实、法律审核,是环境执法依据。 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对社会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环境执法机构会同环境监测机构对排污单位现场开展环境监测,取得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是环境执法依据。 对监测数据显示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异常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3日内将监测报告连同现场采样记录等材料移交环境执法机构。 环境执法机构收到环境监测机构移送的环境监测报告等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到现场核实。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1年 月 日施行。
  • 喜报!连华科技53套水质测定仪中标新疆水生态环境执法装备项目
    连华科技清澜系列便携式水质测定仪成功中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生态环境执法装备能力建设项目(二期)。此次中标涉及53套装备,将提供给8个地州中的44个县环境执法部门,以进一步提升当地水生态环境的监测与执法能力。此次中标不仅是对连华科技产品实力的肯定,也是对其在环保领域持续创新和发展的认可。连华科技将全力以赴完成此次中标项目的装备供应和后续服务工作,确保装备能够及时、准确地投放到各个环境执法部门,为当地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提供有力支持。其中,连华科技清澜系列便携式水质测定仪可以广泛应用于各种污水检测环境,可精准测定包括COD、氨氮、总磷、总氮、浊度、色度、悬浮物、总氯、氰化物、重金属、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水质指标。除此之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生态环境执法装备能力建设项目(二期)预算金额总计523.14万元。其中便携式水质快速检测仪53台为银川连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功中标,用于各种生活及工业污水的COD、氨氮、总磷、总氮、浊度的检测;流量计(明渠流量计)53台,流量计(明渠流量计)53台为海阳市启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功中标,用于环境执法人员对污水处理、排放企业在线监测系统中的流量监测单元(在线流量计)进行比对以及校准核对,不需要停产,也可适应于九种基本堰型:三角堰、矩形堰、等宽堰、矩形宽顶堰、圆宽顶堰、三角形剖面堰、平坦 V 型堰、巴歇尔槽、无喉道槽选取;同时将环境条件(温度、气压)、地理位置(经纬度)纳入比对数据系统,使测量比对结果更具有代表性;便携式水质采样设备48台为北京市格雷斯普科技开发公司成功中标,用于实现自动采样、冷藏(冷冻)、远程控制、密码锁、视频监控等功能;水质快检试剂包100台为山东格林凯瑞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成功中标,用于检测水质中各种含量,能够快速、简便,检测结果容易判断,易于携带,便于现场测试,流动服务。以上中标公司均为中小企业。
  • 积极推行检验检测领域执法全过程记录
    一、积极谋划,充分试点 近年来,随着上海检验检测行业的快速发展和从业机构数量的不断增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及告知承诺后续监管等执法任务数量逐年递增。贯彻落实“三项制度”要求,亟需在执法任务领域广、专业性强、时间要求紧的情况下,有效组织好第三方技术评审机构、评审专家以及市场监管人员,明确工作内容、规范工作流程。自2020年下半年起,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聚焦资质认定执法关键环节,通过座谈调研、实地走访等形式,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初步形成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告知承诺后续监管全过程记录工作方案,并在部分区域和专业领域开展试点。根据试点情况,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及时总结经验,组织各方研究讨论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难点问题,于今年5月正式印发试行方案。进一步规范了检验检测领域行政执法程序,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执法奠定了基础。二、建章立制,优化流程 《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告知承诺后续监管全过程记录工作方案(试行)》的发布实施,进一步提升了检验检测领域执法效能。一是明确记录范围,将首次、复查、扩项、场所变更等所有资质认定审批事项及告知承诺后续监管纳入记录范围,确保形成记录闭环。二是健全记录环节,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形式,从许可受理到后续监管,对执法各环节进行全流程记录,特别是针对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及告知承诺后续监管现场检查的关键环节,开展全过程音像记录,做到全程留痕。三是细化记录要点,制定了文字及音像记录的流程和内容,细化记录方式、记录人员及设备、储存时限、归档方式等,提高各环节执行效率。四是完善管理分工,明确了市区两级、第三方技术评审机构工作内容及分工,确保各环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 三、统筹协调,全面推行 工作方案印发后,上海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强统筹组织,扎实推进全过程记录工作。一是结合资质认定现场评审规范化工作,组织市局行政服务中心、第三方技术评审机构等开展全过程记录专题政策宣贯及培训。二是持续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优化完善资质认定许可及告知承诺后续监管系统,通过增设音像记录上传模块,制定《现场评审及检查音像记录表》,规范记录上传格式。三是加强督促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记录材料做退回整改处理,并定期组织开展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及后续监管检查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建立抽查情况及后续监管检查情况通报制度。 下一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将及时总结全过程记录试行经验,进一步优化完善工作举措,持续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全过程记录工作有效落实,促进检验检测领域行政执法规范、合法、公正、严明,切实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环境。
  • 中合众全程保障农业农村部-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培训
    农业农村部农业综合执法培训 农业综合执法能力提升培训班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能力,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由农业农村部牵头于2020年10月21日-2020年10月24日,在贵阳举办全国农业综合执法能力提升培训班,厦门中合众科技有限公司是农业部培训合作单位,在现场培训由我司技术总工黄文池现场为学员培训综合执法系统和农产品投入品监管培训。 中合众现场讲解我司农业综合执法全套方案 在培训期间,厦门中合众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黄工对农业执法全套方案(云平台+执法箱)进行介绍,自主开发的智能综合执法平台与现场执法设备相结合。针对目前农业综合执法监管模式缺失、地域复杂性及线上监管难度大的执法现状。我司农业综合执法一体化解决方案依托大数据技术,建立农业综合执法勘查取证平台,可实现时间定位违法迹象;利用勘查取证装备携行箱,执法全程可实现案件证据保留,随时回溯复查。配合我司智能化快检设备,及时检测农资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全范围无缝对接。检测数据和结果及时上传后台,真正实现农业执法过程一体化,执法数据智能化。直击培训现场,农业综合执法一体化方案还需配备取证装备相继结合,所携带的农资打假专项设备、动物疫病检测仪和微流控PCR检测仪(转基因检测、非洲猪瘟)与执法智能结合形成智能执法一体化,也备受相关领导及众多参与者的关注。 我司检测设备展示◆◆◆ 农资打假设备其中,新一代农资打假专用快速检测设备,采用先进的拉曼光谱+红外光谱检测技术,着力解决当前农资执法过程中,现场检测农药是否含有有效成分、是否添加其他隐性成分,解决化学农资产品假冒伪劣鉴别手段缺乏、时效性差、成本高等的问题,利农惠农,提高执法水平,保障农民利益。真正发挥快检的高效性检测。◆◆◆ 动物疫病检测仪便携式动物疫病快速检测仪集动物疫病监控、兽药残留检测、饲料真菌毒素检测于一体的新型快速检测设备。仪器采用先进图像识别数字化处理技术,结合免疫荧光层析快速检测技术,配合简便、高效、准确的免疫层析技术,可满足禽畜疫病监控、禽畜免疫情况监测、兽药残留检测、饲料真菌毒素检测等需求,广泛应用于农业执法管理单位、各禽畜养殖户、饲料公司、疫苗单位等,同时可以已经在宇通动物疫病检测仪形成移动式方案,实现实地检测。◆◆◆ PCR恒温荧光检测仪FD微流控PCR检测仪利用微流控芯片和恒温扩增技术相结合,可检测转基因、非洲猪瘟及其他动物疫病检测,将提取的DNA模板加入微流控芯片中,放入带有实时荧光检测的微流控荧光读数仪中,进行恒温扩增。同时,芯片中加入内标检测孔,对待测样本的检测扩增进行全程监控,以防止假阴性的出现。若样本中含有目的片段而得到恒温扩增,通过荧光检测仪实时捕获荧光信号,直观的反应扩增产物的产生。农产品安全与人们身体健康息息相关,为执法部门提供更加智能优质的产品及服务,致力于一体化解决方案,践行用数字科技铸就未来的公司使命,我们一直在路上!
  • 地市/县/乡镇(街道)3层级市场监管执法装备配备要求出台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场监管基层执法装备配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监管基层执法装备配备,将其作为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认真落实执法装备配备投入保障要求,积极协调将执法装备配备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加强相关经费保障,确保满足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需要。加强执法装备使用培训,提高执法装备使用效率,并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及时补充、更新,持续提升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和保障水平。  意见中所列装备,分为交通装备、通讯指挥装备、取证装备、快检装备、防护装备和其他装备。这份意见主要列出的是地市级、县级、乡镇(街道)级3个层级的市场监管执法装备要求。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可根据职责参考适用。使用要求  (一)本意见所列装备是满足市场监管执法需求的基本、通用装备。各执法机构可在本意见基础上,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配备业务所需其他装备,并及时更新、优化、升级。鼓励使用新技术、新产品,保证装备的有效性和先进性,保障执法能力。  (二)对于价格较高但使用率不高的执法装备,各执法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统筹使用,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减少装备限制与资源浪费,提升执法效能。  (三)对于价格、技术、操作人员等要求较高的执法装备,各执法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通过社会化方式,满足执法尤其是高科技执法的实际需求。快检装备一览表序号名称计量单位地市级县级乡镇(街道)级1食品安全快检车辆 11-2特种设备检测车辆根据需求选配3计量检测车辆 根据需求选配4食源性微生物快速检测仪台 每辆食品安全快检车1台5恒温扩增荧光检测仪台 每辆食品安全快检车1台6多功能食品安全检测仪台 每辆食品安全快检车1台7智能干式分析仪台 每辆食品安全快检车1台8食品安全采样箱个 每辆食品安全快检车1个9食品急性中毒快速检测箱个 每辆食品安全快检车1个10食品中重金属检测仪台 每辆食品安全快检车1台11实验室快检试剂冷藏柜个 每辆食品安全快检车1个12超声波清洗机台 根据需求选配13便携式样品粉碎机台 根据需求选配14便携式微型离心机台 根据需求选配15电子天平/电子秤台 根据需求选配16便携式水浴锅台 根据需求选配17加热板台 根据需求选配18移液器支 根据需求选配19激光尘埃计数器台 根据需求选配20微差压计台根据需求选配21双通道计时定时器台 根据需求选配22电导率仪台 根据需求选配23酸度仪支 根据需求选配24药品快速检验箱套 根据需求选配25食品安全快速检验箱套 每辆食品安全快检车1台,其余根据需求选配26食品微生物采样检测箱套 根据需求选配27微生物-致病菌检测箱套 根据需求选配28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台 每辆食品安全快检车1台,其余根据需求选配29畜肉或水产品变质检测设备台 根据需求选配30肉类水分快速测定仪台 每辆食品安全快检车1台,其余根据需求选配31甲醛快速测定仪台 根据需求选配32水质净度检测设备台 根据需求选配33水质速测箱台 根据需求选配34ATP测量仪台 根据需求选配35食用油品质检测仪台 每辆食品安全快检车1台,其余根据需求选配36余氯测量仪台根据需求选配37亚硝酸盐检测仪台 根据需求选配38亚硫酸盐检测仪台 根据需求选配39吊白块检测仪台 根据需求选配40甲醇检测仪台 根据需求选配41抗生素残留检测仪台 根据需求选配42酒精检测器台 根据需求选配43可燃气体检测仪台 根据需求选配44烟道检测仪台 根据需求选配45激光测距仪台 根据需求选配46成品油质量检测仪器台 根据需求选配47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台根据需求选配48现场快速检测盒、检测卡、试剂、试纸套/件根据需求选配其中:现场快速检测盒、检测卡、试剂、试纸应当配套使用、及时按需补充,主要包括酸价、过氧化值、碘含量、有效氯和余氯、有机磷农药、亚硝酸盐、亚硫酸盐、甲醛、过氧化氢、吊白块、苏丹红、瘦肉精、砷、汞、大肠菌群、加拉非类、那非类、西布曲明、酚酞、双胍类、噻唑烷酮类等。更多配备要求请查看:市场监管基层执法装备配备一览表.pdf
  • 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82.00万元采购VOC检测仪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详细信息 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能力建设项目询价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4-06-30 招标文件: 附件1 附件2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区域 市辖区 公告时间 2024年06月30日 16:26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4年06月30日至2024年07月03日 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 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预算金额 ¥182.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艳 项目联系电话 18047352789 采购单位 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采购单位地址 海勃湾区新华东街4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3848305112 代理机构名称 内蒙古益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棋盘井街二街坊滨河华府胡姬花C座住宅3单元1201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8047352789 项目概况 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能力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4年07月04日 09时00分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WHZCS-X-H-240050 项目名称: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采购方式:询价 预算金额:1,820,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合同包预算金额:1,820,000.0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1-1 环保监测设备 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1(项) 详见采购文件 1,820,000.00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能力建设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参与的供应商(联合体)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4年06月30日 至 2024年07月03日 ,每天上午 00:00:00 至 12:00:00 ,下午 12:00:00 至 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方式:在线获取。获取采购文件时,需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按照“执行交易→应标→项目应标→未参与项目”步骤,填写联系人相关信息确认参与后,即为成功“在线获取”。 售价: 免费获取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4年07月04日 09时00分00秒 (北京时间) 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 五、开启 时间: 2024年07月04日 09时00分00秒 (北京时间) 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市辖区新华东街39号(原创客空间)205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海勃湾区新华东街49号 联系方式:1384830511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内蒙古益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棋盘井街二街坊滨河华府胡姬花C座住宅3单元1201室 联系方式:1804735278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艳 电话:18047352789 内蒙古益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6月30日 相关附件: 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能力建设项目询价通知书(2024062901).pdf 乌海市执法支队采购清单设备参数(招标清单).doc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VOC检测仪 开标时间:null 预算金额:182.00万元 采购单位: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益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能力建设项目询价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4-06-30 招标文件: 附件1 附件2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区域 市辖区 公告时间 2024年06月30日 16:26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4年06月30日至2024年07月03日 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 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预算金额 ¥182.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艳 项目联系电话 18047352789 采购单位 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采购单位地址 海勃湾区新华东街4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3848305112 代理机构名称 内蒙古益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棋盘井街二街坊滨河华府胡姬花C座住宅3单元1201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8047352789项目概况 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能力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4年07月04日 09时00分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WHZCS-X-H-240050 项目名称: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采购方式:询价 预算金额:1,820,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合同包预算金额:1,820,000.0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1-1 环保监测设备 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1(项) 详见采购文件 1,820,000.00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能力建设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参与的供应商(联合体)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4年06月30日 至 2024年07月03日 ,每天上午 00:00:00 至 12:00:00 ,下午 12:00:00 至 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方式:在线获取。获取采购文件时,需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按照“执行交易→应标→项目应标→未参与项目”步骤,填写联系人相关信息确认参与后,即为成功“在线获取”。 售价: 免费获取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4年07月04日 09时00分00秒 (北京时间) 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 五、开启 时间: 2024年07月04日 09时00分00秒 (北京时间) 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市辖区新华东街39号(原创客空间)205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海勃湾区新华东街49号 联系方式:1384830511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内蒙古益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棋盘井街二街坊滨河华府胡姬花C座住宅3单元1201室 联系方式:1804735278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艳 电话:18047352789 内蒙古益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6月30日 相关附件: 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能力建设项目询价通知书(2024062901).pdf 乌海市执法支队采购清单设备参数(招标清单).doc
  • 严打检验检测领域违法行为 两地启动专项执法行动
    陕西严厉打击检验检测领域违法行为日前,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出通知,决定在全省开展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通知明确,专项执法行动到9月30日结束,按照动员部署、行动准备、全面实施、工作总结四个阶段有序推进。此次行动重点打击两类检验检测机构突出违法行为。其中,对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打击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行为。对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打击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六个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违法行为,以及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两类检验检测违法行为。通知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12315热线、12315互联网平台、日常监督检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及时排查研判,深挖案件线索,坚持靶向发力、重点突破。要建立完善系统内部和部门之间执法协作机制,确保沟通顺畅高效,形成执法合力和执法闭环。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行刑衔接、案件督导和执法震慑,通过查办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净化一个行业领域,坚决破除行业乱象,为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武汉未来半年对两类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执法即日起至9月30日,武汉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执法行动,以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专项行动方案,对两类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执法。对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有: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转让、出租、出借以及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等行为。对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打击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六个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违法行为,以及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将严厉打击检验检测领域突出违法行为,查办一批违法案件,加大力度曝光典型案例,坚决破除行业乱象,为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 2011年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资金开始申报
    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西部地区及部分重点流域地区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执法效能,2011年中央财政拟从中央集中的排污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境监察标准化达标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近两年中央财政尚未支持过的中西部地区以及珠江流域欠发达地区的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   (二)近两年内增编20%及以上的中西部地区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   (三)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试点:吉林省(松花江流域)、辽宁省(辽河流域)、河南省(淮河流域)、安徽省(巢湖流域)、广东省(邻港澳地区)、湖南省(长江流域)等6个省的省本级和3个地级市的环境监察机构。   二、建设内容、原则和补助比例   建设内容:依据《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环发〔2006〕185号),按照中西部县级二级标准配置基本硬件设备(不含溶解氧仪、烟气污染物快速测定仪、粉尘快速测定仪、固定电话及应急装备)。   建设原则是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 “添平补齐”,使中西部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基本达标。   中央财政分别按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东部地区4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他享受优惠政策或比照政策的地区按国家文件规定予以补助。   三、申报材料   以省为单位编制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申报文件:由省级环保部门报送环境保护部。   (二)项目建设方案及相关附表。建设方案包括建设目标、建设依据、现状分析、建设内容、实施进度和组织保障、投资估算及筹措方案、预期效益分析等内容 附表包括资金申请表(附件二,省级汇总填写)、项目申请明细表(附件三,各项目单位填写)、项目需求汇总表(附件四,省级汇总填写)。附表必须严格按照样表格式统一用Excel制表,并提交电子文件U盘。不得擅自增减表格行、列,不得合并单元格。   (三)当地编制主管部门对各项目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批复文件。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环保部门对申报材料要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二)对已建设达标的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及超出支持范围的,不予支持。   (三)将申报材料纸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U盘)于2011年4月25日前邮寄至以下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投资处,邮编100035。   Email:touzichu_2004@yahoo.com.cn。   联系人:规划财务司投资处王圻 (010)66556128   环境监察局办公室云立钢 (010)66556476   附件:1.2011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仪器设备参考价格表   2.2011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资金申请表   3.2011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申请明细表   4.省2011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设备需求汇总表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 江苏省拟执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
    p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加强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p p   《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征求意见稿)》从制定该规定的目的、该规定中所称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的定义,该规定适用范围,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自动监测数据的审核、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以及其他情形几方面做了详细解释。 /p p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0年7月24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p p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wm@jshb.gov.cn /p p   (二)将纸质版意见寄至: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邮政编码:210036),请在信封或快递单上注明“《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征求意见稿) /strong /p p   strong  一、目的 /strong /p p   为加强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p p    strong 二、定义 /strong /p p   本规定所称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排污单位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流量(速)计、水质自动采样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p p    strong 三、适用范围 /strong /p p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及其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具体包括:废气参数、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非甲烷总烃等自动监测数据和废水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自动监测数据。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清单。 /p p    strong 四、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strong /p p   (一)排污单位是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主体。排污单位可委托运营单位运行自动监控设施,但不改变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 /p p   (二)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自行组织比对监测,三个月内完成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p p   (三)排污单位负责自动监控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保证自动监控设施及其传输系统正常运行,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HJ 355)等标准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控设施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及时记录、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p p   (四)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停运的,应当在拆除或停运三十日前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故障发生后 12 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维修,保证在 5 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 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使用的,应提前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停运。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采用手工监测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加密监测,并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废水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 4 次,间隔不得超过 6 小时 废气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 1 次。 /p p   (五)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12 小时内在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进行维修、校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及时标记 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 /p p   strong  五、自动监测数据的审核 /strong /p p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生态环境监控部门、生态环境监测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与数据有效情况进行审核。 /p p   (二)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数据超过所执行排放标准限值时,生态环境监控部门立即组织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及时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判断数据传输的有效性。经判断数据传输有效时,出具“数据传输审核报告”(见附件 1),并在数据产生次日(周末及节假日顺延)15:00 前书面反馈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同时反馈给排污单位。 /p p   (三)生态环境监测部门收到“数据传输审核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及时组织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数据有效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日常运维、检修、校验比对记录等,必要时可对自动监测设施开展比对监测或质控样考核,判断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监测数据是否有效,出具“数据有效性审核报告”(见附件 2),并在收到“数据传输审核报告”3 日(周末及节假日顺延)内书面反馈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同时反馈给排污单位。 /p p    strong 六、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 /strong /p p   (一)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自备案之日起,自动监测数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审核后,即可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事实依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负责对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和数据超标情况进行查处。 /p p   (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收到 “数据有效性审核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p p   (三)经现场检查,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且监测数据超过相应排放标准限值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核报告 7 个工作日内对涉嫌违法的排污单位进行立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予以处罚。(四)经现场检查,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规定予以处罚: 1. 故意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运、破坏自动监控设施的 2. 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生态环境部门抽检时比对监测或者使用标准物质、质控样试验结果不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 3. 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4. 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未按规定报告的 5. 数据采集率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未按规定报告的 6. 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未按要求开展手工加密监测并及时报送监测结果的 7. 其他原因造成的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p p    strong 七、其他 /strong /p p   (一)自动监测数据的审核和执法应用由排污单位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p p   (二)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数据超标判定依据:废气执行小时均值排放标准的以有效小时均值作为判定依据,执行日均值排放标准的以有效日均值作为判断依据 废水以有效日均值作为判定依据。 /p p   (三)排污单位存在阻挠现场检查人员进入现场、不配合比对监测、现场检查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资料等拒绝现场检查的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p p   (四)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营单位参与排污单位监控设施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p p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由于设施自身质量问题导致数据明显失真或数据相关性不符的,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予以通报,公开生产者名称及其产品型号。 /p p   (六)本规定自 2020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0d0b7c21-840b-4d67-82b1-626c5783da81.jpg" title=" 附件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f588cd36-d398-4c34-9a50-9b83d015170f.jpg" title=" 附件2-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47d97d0a-260b-4848-a57e-2d2c2bc6737b.jpg" title=" 附件2-2.jpg" / /p
  • 河北开展VOCs执法帮扶行动,切实加强臭氧污染管控
    p   为切实加强臭氧污染管控,自8月22日起,河北省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环境执法帮扶行动,减少污染排放,助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p p   对VOCs设施检查存在不够系统、全面、细致的问题 /p p   “从现阶段涉VOCs企业污染防治情况看,部分企业只注重收集处理设施是否安装而不注重运行效果,收集处理设施无效运行,导致VOCs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问题普遍存在”。 /p p   近日,在河北省VOCs环境监管执法业务专题培训会上,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副局长邢建雪深入浅出地为基层执法人员讲解目前VOCs环境管理方面存在的短板及检查要点。 /p p   “目前,市场上VOCs治理工艺主要有吸附、低温等离子及光氧催化等8类治理工艺,重点行业企业涉及制药、石化、有机化工等行业。通过梳理治理工艺、重点行业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形成了河北省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执法检查指南。这也是此次培训的主要教材。”邢建雪向记者介绍说。 /p p   邯郸是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培训及现场执法教学的第一站。邯郸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支队长石亚辉表示,“以前基层执法人员到企业,更多的是注重对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常规污染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对VOCs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存在不够系统、不够全面、不够细致的问题。” /p p   “邯郸市工业企业集中,尤其是焦化、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企业众多。听完培训后,大家了解到这些企业都是VOCs排放大户,在以后的执法检查中,我们将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补齐VOCs环境管理的短板。”石亚辉说。 /p p   课堂培训与实战教学相结合   /p p   “收集设施中集气罩面积不够、引风机负荷不够都会导致VOCs收集不完全,部分废气散逸排放。检查中如果闻到有异味,说明企业收集设施运行效果不好。” /p p   “吸附处置工艺中,焦炭、活性炭等吸附物更换频次不够是导致运行效果不佳的原因之一。检查中要看企业的吸附剂更换频次。” /p p   在邯郸市武安西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河北华丰煤化电力有限公司,邢建雪带领邯郸市基层执法人员“以查代教”,手把手帮助基层执法人员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执法检查的重点和要点。 /p p   “通过实战教学,我们了解到,部分企业对废气收集和处理设备日常维护不足,VOCs废气收集和处理能力不足,企业台账记录不规范,不能真实反映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参数和维护信息。”石亚辉对现场教学深有感触,“以前基层执法人员检查中,因为没有系统学习研究,对VOCs工艺不了解,执法检查存在‘睁眼瞎’现象。这次培训,有效解决了基层执法人员‘不敢查、不会查’的问题。” /p p   据了解,自8月15日以来,按照课堂培训与实战教学相结合模式,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已在邯郸、秦皇岛、张家口等市组织开展了相关培训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邢台、廊坊、唐山、沧州、保定等地自行组织开展了基层执法人员挥发性有机物执法帮扶专题教学培训。 /p p   在全省铺开,按照三阶段有序推进 /p p   对重点区域开展现场教学执法、培训等工作只是河北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执法帮扶行动的开始。 /p p   “不仅要看有无治理设施,更要看VOCs治理设施能否有效运行。”自8月26日开始,河北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执法帮扶行动进入现场执法阶段。各地将抽调辖区内县(市、区)执法力量,与所属市级执法人员混合编组,组织开展跨区域交叉执法,检验前期培训效果,实战锻炼培养精兵,有效解决夏秋季节VOCs污染的突出问题,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p p   业务培训、市级交叉、省级帮扶,按照三阶段有序推进,河北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执法帮扶行动正在全省铺开。 /p p   “第三阶段,省生态环境厅将派出执法人员对各地执法工作开展巡查指导,抽取重点县(市、区)开展帮扶执法。”邢健雪表示,“在检查中,我们鼓励各地通过检查找出企业VOCs环境管理的短板,帮助企业制定解决方案,并督促企业采用更为先进的治理工艺,保持高效的治理水平,从源头减少污染排放,提升治理水平。” /p
  • 高智能土壤环境测试及分析评估系统设备_【源头直发】_土壤检测
    (云唐厂)高智能土壤环境测试及分析评估系统设备_【源头直发】_土壤检测  最近这几年,高智能土壤环境测试及分析评估系统设备的使用越来越多,所以现在市面上的仪器各种各样,那在这么多的仪器中我们如何选购好的产品呢?哪个牌子的仪器比较好呢?在这我们毛遂自荐一下,我们公司生产的仪器使用范围广泛,受到许多农民的信赖与认可,适用于各级农业检测中心,农业科技院校、肥料生产、农资经营、农技服务、种植基地、农机推广、林木、花卉、环保、蔬菜基地等单位,可快速检测出土壤、空气、水、植株和肥料中的速效氮、速效磷、有效钾、全氮、全磷、全钾、有机质含量、土壤含盐量及土壤PH值等。高智能土壤环境测试及分析评估系统设备叫做土壤肥料养分检测仪也被称为农业测土仪,可以实现测土配方这一理念,让农民合理科学的施用肥料,仪器可快速测试土壤、化肥、植株中的氮、磷、钾、有机质、腐殖酸、含盐量、酸碱度并可由计算机储存进行数据储存、远程发送、打印。它应用缓解了各地农民朋友测土配方施肥的需求,同时也为肥料生产企业实现专业化、系统化、信息化、数据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仪器凭借自身优势,被应用到各个领域,不管是农业检测中心还是肥料的生产厂家以及大大小小的种植季基地,都能看到它的身影,其主要用途是测量出土壤养分含量,准确的了解土壤养分含量,可以指导农民正确检测土壤施肥。精确的施肥不仅能够提高作物的产量和品质, 还能有效地避免由于过量施肥而导致的环境问题。
  • 聚光科技晋江高标准化运维项目助力福建泉州环保执法培训
    2018年10月16日,由福建泉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主办、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协办的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培训班在聚光科技晋江高标准化运维示范项目点正式启动。50位来自市、县、区环境监察一级单位重要岗位的执法人员参加本次培训,聚光科技工程代表丁智锋、鲁安及泉州运维组长欧军伟受邀作为讲师参加授课。  此次培训致力于提升上级部门环境监察的执法能力,对地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篡改伪造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从而逃避国家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力打击。培训基于“理论+实践+执法”模式展开,上午针对理论内容,进行了自动监控系统的原理讲解、操作方法展示,将专业理论知识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增强大家的专业知识储备与运用。下午的实操培训,各学员参观了聚光科技环境监测运维高标准化示范运维点位,通过现场展示标准运维操作流程,解析执法过程中的监察要点和常见弄虚作假行为,指导学员进行实践操作和系统检查,让执法人员全方位了解掌握检查方法和操作流程,进一步巩固了前期理论培训学习成果。  培训结束后,泉州环境监察部门领导对培训效果进行了高度赞扬和肯定,十分认可聚光科技在配合国家环境监察、整顿排污企业违法行为、建设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中做出的积极贡献,并期待今后有进一步的合作交流,携手共护绿树青山。培训班理论知识学习自动监控设备现场实操培训
  • 聚光科技晋江高标准化运维项目助力福建泉州环保执法培训
    2018年10月16日,由福建泉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主办、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协办的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培训班在聚光科技晋江高标准化运维示范项目点正式启动。50位来自市、县、区环境监察一级单位重要岗位的执法人员参加本次培训,聚光科技工程代表丁智锋、鲁安及泉州运维组长欧军伟受邀作为讲师参加授课。  此次培训致力于提升上级部门环境监察的执法能力,对地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篡改伪造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从而逃避国家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力打击。培训基于“理论+实践+执法”模式展开,上午针对理论内容,进行了自动监控系统的原理讲解、操作方法展示,将专业理论知识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增强大家的专业知识储备与运用。下午的实操培训,各学员参观了聚光科技环境监测运维高标准化示范运维点位,通过现场展示标准运维操作流程,解析执法过程中的监察要点和常见弄虚作假行为,指导学员进行实践操作和系统检查,让执法人员全方位了解掌握检查方法和操作流程,进一步巩固了前期理论培训学习成果。  培训结束后,泉州环境监察部门领导对培训效果进行了高度赞扬和肯定,十分认可聚光科技在配合国家环境监察、整顿排污企业违法行为、建设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中做出的积极贡献,并期待今后有进一步的合作交流,携手共护绿树青山。培训班理论知识学习自动监控设备现场实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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