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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帖】两部门通知九月将开展能源效率标识专项执法检查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出通知,于9月8日至9月17日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能源效率标识专项执法检查。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将对实施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九项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销售企业和进口商进行一次抽查检查。 检查重点围绕生产者和进口商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目录的用能产品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是否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重点检查销售者销售的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是否按照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重点查处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未在列入国家能效标识管理的用能产品的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实际情况等行为;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及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8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再次发出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节约能源法专项执法检查集中行动。这次行动将从9月一直持续到10月底,各级质检部门将围绕热点、突出重点、解决难点,确保专项执法行动效果突出。 此次执法检查是国家质检总局为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开展的。 此次执法检查将针对实施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源计量器具等重点产品,以实施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和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单的节能认证产品的生产、进口、销售企业,能源计量器具生产、使用企业,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使用企业为重点,认真检查用能产品、设备是否执行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是否使用了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管理是否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获得节能认证产品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认证要求,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高耗能产品是否获得生产许可证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推进情况、进口旧机电设备的耗能情况等内容。 执法检查中,各级质检部门还将大力宣传节约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宣传国家发布的淘汰产品、淘汰生产工艺设备、能效标识产品目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要求等内容,引导企业遵守节约能源法。向消费者宣传节约能源法律法规及产品标识的有关规定,引导消费者选购节能产品。

  • 【转帖】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将分为5个小组奔赴全国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10月22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标志着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正式启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出重要批示。   吴邦国指出,食品安全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民生问题。食品安全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食品安全法实施的当年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执法检查,主要目的是支持和督促各有关方面进一步加强法律宣传,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着力改善食品安全状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希望检查组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的积极配合下,精心组织好这次执法检查,认真完成各项任务,务求取得实效。 根据安排,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将分为5个小组,由5位副委员长分别带队,于9月至12月分赴北京、河北、山西、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广西、重庆等省区市进行检查,并委托其他所有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2010年2月,执法检查组将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报告检查情况。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效能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效能若干规定》已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3年第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align=right]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7月21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效能若干规定[/align]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区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行政执法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调查的行为,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定职权或委托事项对不特定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进行的检查。专项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其他重要事项进行的检查。第四条行政执法机构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中从事执法活动的人员。第五条行政执法机构实施下列事项的行政执法检查:(一)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权责清单的行政执法检查事项;(二)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事项的调查核实;(三)其他依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实施的行政执法检查事项。第六条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实施、权利保障、高效便民、廉洁透明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进行。第七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时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规范着装;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第八条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宁夏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流程》和行政检查事项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事项包括: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措施、检查程序、检查处理等。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要点和专项执法检查计划。第九条行政执法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执法检查是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非现场执法检查是指执法人员通过在线监控、视频监控、无人机、卫星遥感、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非现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第十条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建立和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对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检查对象纳入正面清单,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正面清单内的检查对象原则上开展非现场监管,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现场检查。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四)佩戴并开启行政执法记录仪;(五)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六)听取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并如实记录;(七)记录询问、检查情况;(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非现场检查的程序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第十三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报告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情况;(二)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监测、录音、拍照、录像;(三)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或者有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组织实地调查、勘察、采样并进行全过程的文字记录、录像、拍照等;(六)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七)利用卫星遥感监控、在线监测数据等实施非现场执法检查;必要时,可以采取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调查。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组织监测等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是检查对象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或者近亲属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检查对象在检查现场对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记录回避申请,并在24小时内向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报告。行政执法机构对检查对象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检查对象。第十五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向检查对象宣传相关政策法规,提醒检查对象履行法定义务。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第三方机构人员辅助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为行政执法机构提供专业参考意见。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统筹调用全区生态环境执法力量或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的方式,组织开展异地交叉执法检查和监督帮扶。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强化环评监测执法联动,加强与环评和排污许可监管部门、监测部门联合行动、联合培训,落实环评、监测、执法机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构建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执法监管联动机制。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通力合作,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和重大案件会商等机制。充分发挥公安部门运用情报资源和信息化手段的优势,提前介入固定证据、查清事实,实现优势互补。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构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实施专案查办,配备精干执法力量成立专案组,加大资源投入和后勤保障。涉及其他部门的,应采取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挂牌督办等方式开展。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构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检测或者有关技术鉴定所需费用,列入年度执法预算。行政执法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验、检测或者有关技术鉴定取样时,应要求被检查对象全程参加并确认。行政执法机构应及时向检查对象告知检验、检测、鉴定结果。第二十三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案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处理,并规范制作和依法送达有关执法文书:(一)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对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三)对登记立案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四)对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期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等进行案件审查;(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机构或者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七)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构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并要求当事人签收。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执法文书送达后,应当跟踪落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不得以其他公文形式代替执法文书。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构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依法依规督导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整改验收销号环境问题。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使用移动执法系统真实、准确、规范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按规范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第二十七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在启动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理、文书送达、整改落实等关键环节,应当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进行记录并归档保存。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内容应当一致。第二十八条文字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责改通知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检测)报告、鉴定结论、送达回证以及其他调查取证文书、内部运行程序等。第二十九条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音像记录:(一)对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或者经政府批准的停业关闭等涉及重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全程音像记录;(二)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现场采样、举行听证、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三)第三方取样、先行登记保存过程;(四)当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的行为;(五)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法律文书的现场情景及送达过程;(六)检查对象不配合、拒绝或阻碍检查的现场情景、有关人员及其行为特征;(七)检查人员认为需要音像记录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行政检查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检查活动情况的、有保存价值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进行归档,确保行政执法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行政执法检查档案实行一案一档。第三十一条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平等对待检查对象,充分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禁止下列行为:(一)要求检查对象接受指定机构的检验、检测、技术鉴定等服务;(二)泄露检查对象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接受检查对象宴请、礼品、礼金,以及娱乐、旅游、食宿等安排;(四)违法干预检查对象经济纠纷;(五)其他侵害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执法、不当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国家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四条自治区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将本规定的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执法稽查,并加强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21日起施行。

  • 质检总局《关于开展饮料等农村食品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严厉打击农村市场饮料、冷冻饮品等食品制假制劣违法行为,保护农民消费者利益,总局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底,开展以销往农村市场的饮料、冷冻饮品等为重点的食品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力量开展执法检查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结合本地实际,以监督抽查不合格、日常监管发现、媒体报道或消费者反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饮料、饮品为重点产品,加强执法检查。  一是检查生产企业是否获得生产许可,是否在生产加工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  二是检查产品内在质量是否合格,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产品明示标准,是否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是否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瓶(桶)装饮用水要重点检查菌落总数、霉菌等微生物指标是否超标;其他饮料、冷冻饮品要重点检查色素、甜味剂等添加剂含量是否超标;果汁饮料、蛋白饮料还要重点检查果汁、蛋白含量是否标实相符。  三是检查产品标识标注,是否伪造产品产地,是否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质量标志。  四是检查企业生产饮料、冷冻饮品用包装材料,是否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包装材料,是否存在使用回收废旧塑料瓶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灌装饮料等违法行为。

  • 【转帖】海南省开展饲料兽药经营市场联合执法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饲料、兽药质量管理,省农业厅在组织开展全省专项检查的基础上,于3月20日,由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牵头,组织省饲料兽药监察所、儋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儋州市农业执法大队等部门对儋州市饲料兽药经营及使用环节开展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8人次,检查儋州那大军屯、茶山村10个小型养猪场,抽检20份猪尿样检测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及莱克多巴胺,监测结果显示违禁药物检出率为零。检查饲料兽药经营企业7家,收缴假劣兽药30个品种130件(包),价值约0.2万元,暂扣2家违规兽药经营企业《兽药经营许可证》,并由儋州市畜牧兽医部门对违规经营假劣兽药企业进行依法严肃查处。

  • 省以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真的来了!

    尽管呼吁多年,有过讨论,也有过争议,但是,当省以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真的来了,还是有不少人感到了意外。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国家将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这一改革也成了这几日环保人士、专家学者们热议的话题。 地方怎么说? 一位基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告诉记者,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能放到五中全会公报中,体现了中央对环境监察工作的高度关心和重视,基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很受鼓舞,对做好环境监察工作充满信心。 江苏省环保厅苏中督查中心主任戴明忠表示,属地化管理的环境监察执法模式存在诸多缺点,比如在现实监管执法过程中容易受到干扰,缺乏独立性等,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大量存在。省以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为独立、公正地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实行最严格的环保制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去掉监测监察,环保局只剩下8个编制了,下一步工作怎么开展?”华东某县级环保机构负责人疑惑道,为什么不是行政机构垂直呢? 监测相对独立,垂直管理相对成熟,而环境执法是一项综合性工作,环境执法权分散于各相关兄弟部门,例如在实施新环保法中,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保障、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执行、环境违法犯罪的查处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都离不开本地司法机关的协助,环境监察执法需要各级各部门共同参与才能完成。在垂直管理的同时,横向联合执法如何实现,需要思考。有基层环保人员建议。 这次垂直管理是指事权上的垂直,还是说“队伍”都统一管理了,不少人在讨论这样的问题。 有基层环保人员认为,垂直管理是好事啊,特别对企业来说,以前有些地方可能存在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垂直管理既能减轻企业负担,还能更有效地统筹调配人财物等方面资源,提高队伍专业性和执行力。不过,对环保机构来说,本来地方环境监管力量就很薄弱,一下子没有了眼睛(监测),又少了腿(监察执法),新环保法要求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管管理,下一步该怎么管?需要进一步理顺。 此外,省以下监察执法垂直的话,是不是首先要剥离其承担的其他职责给机关?因为到了区县一级,监察人员还承担了应急、信访投诉受理等工作。 江苏省常州市滨江经济开发区环安局局长孙国栋认为,省以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了新的阶段,为积极应对和满足当前我国公众普遍对优良生态环境迫切需求而开启最严格环保监管模式的主要保障,保障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成了环保部门存在的核心价值,可以更好地体现和确立政府着力改善环境的公信力,相对增强环保工作的保障能力,也有利于专业人员的集聚,使环保监管队伍更具专业化和职业化素养。 不过,实现省以下环保机构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在法律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上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环境监察机构在法律地位上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二是《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垂直以后当地政府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所应承担的责任需要进一步理顺。一位基层监察执法人员认为。

  • 哪里能查到中国ROHS的执法状况?

    如题,07年匆匆出台到现在,中国的质检、环保部门有么有针对《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执行过执法检查?在哪里能查到执法状况?

  • 【转帖】关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1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广东海关分署及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7年3月1日,由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发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由于《管理办法》的实施涉及到众多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电子信息产品销售者等,因此在业界引起很大的反响。《管理办法》作为一部法律规范性文件,其贯彻实施既需要所有调整对象自觉执行,也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监管。由于污染控制工作又是一项新工作,而《管理办法》调整的对象产品种类繁多,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也为了降低监管成本,选择“后市场监管”方式是符合《管理办法》精神的。即要求企业自觉依照《管理办法》要求自主进入市场,政府执法部门保留随时对产品进行检查的权力,这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经信息产业部商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研究决定,现就《管理办法》的执法问题通知如下: 一、 2007年10月-12月为重点执法检查期,由地方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联合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选择部分地区、部分产品进行有目的的重点检查。有关检查重点问题另行通知。 二、执法机构在执法检查时对不需要进行标识的产品不予检查(不用进行标识的产品分类附后)。 三、重点执法检查期后,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的执法机构可按照重点执法检查期间的执法口径对电子信息产品符合《管理办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此纳入日常工作。执法机构应就执法情况及时与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沟通。对于重大检查执法行动应以联合执法的形式进行执法。 四、对于进口电子信息产品的检验监管由国家质检总局依据《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附件:不需要进行污染控制标识的产品分类 二ΟΟ七年十月二十四日附件:《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下列情形可以不对产品进行加贴标识:1. 用于研发和测试的样机、模型、样品、展示品、返修品、暂时进口产品等;2. 为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零部件、元器件或原材料,且供方已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的;3. 以出口为目的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零部件;4. 用于维修或升级的电子信息产品零部件;5. 旧(二手)电子信息产品;6. 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5×103mm2或形状不规则的元器件类产品或仅可以作为非家庭用户和非个人用户的产品,并已使用网站公布有毒有害物质名称、含量等信息,且将可获取相应信息的网址准确告知用户、并保证用户可以得到此信息的;7. 生产日期在2007年3月1日(不含)以前的电子信息产品;8. 未列入《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的产品。 相关链接:http://www.mii.gov.cn/art/2007/11/13/art_1221_34726.html

  • 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 县环保局要“单飞”

    “十三五”规划建议文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健全环境信息公布制度。探索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开展环保督察巡视,严格环保执法。  市县环保经费,省级解决  3日,“十三五”规划建议全文公布,同日发布的习近平向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所作的关于建议的说明指出,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要实行垂直管理制度。  习近平指出,生态环境特别是大气、水、土壤污染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使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环保、干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使环保责任难以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大量存在。  建议稿提出的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主要指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县的监测监察机构,承担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市(地)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这是对我国环保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改革要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力争“十三五”时期完成改革任务。

  •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食品法规中心法规中心国家法规国外法规地方法规其他法规法规动态法规解读法规草案法规专题输入关键词搜索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环气候字〔2023〕6号)2023-07-06 14:49 点击:72 发布单位: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文号:吉环气候字〔2023〕6号发布日期:2023-07-05生效日期:2023-07-05有效性状态:废止日期:暂无属性:专业属性:备注: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规范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强化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我厅在对近年来碳排放报告核查、数据质量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开展相关工作的参考依据。特此通知。 附件:吉林省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点.pdf吉林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6月27日

  • 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试点要义评析

    常纪文: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试点要义评析本文分析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考虑因素、发文形式、改革部署,指出意见上收了县级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监测、监察、许可、执法四权既有协调,又有分置;解决了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身份和规范化发展问题,增强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等亮点,还提出在开展试点工作时,应处理好今后的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大部制改革与此次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试点的关系,处理好一个部门统一监管、其他部门配合的问题,处理好垂直监管与属地负责的问题,处理好管理和监督的治标与治本问题。改革背景和基本考虑改革背景近十几年来,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相当突出,大气、水、土壤污染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经济社会下一步可持续协调发展的突出短板。扭转环境恶化、提高环境质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要回应这些期盼,必须以生态文明理论为指导,以现实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开始全面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截至目前,中央已经在生态文明制度和机制建设和改革方面出台了系列文件,开展了系列试点,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生态文明制度和机制要发挥预期作用,必须建立健全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监管体制。目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监管体制存在以下突出的问题:一是难以落实对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二是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三是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四是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体制不顺畅会阻碍改革效果的发挥,为此,一些地方近年来开展了环境监管体制改革试点。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参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研究和第三方评估的单位,也提出了自己的机构改革建议。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它可以基于党内共识依照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提出体制改革的建议。为了增强环境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报告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并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起草的有关情况向十八届五中全会作说明时,针对省以下环境监测监管提出了比较具体的改革措施,即“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主要指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县的监测监察机构,承担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市(地)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经过中央全会的广泛讨论,《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正式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的建议。为了响应《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的建议,201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在国家层面作出了省以下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即“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推行全流域、跨区域联防联控和城乡协同治理模式”。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的改革部署,经过充分酝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9月联合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了工作部署。《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力争“十三五”时期完成改革任务,到2020年全国省以下环保部门按照新制度高效运行。基本考虑纵观《意见》全文,其出台的基本考虑,应是改革环境保护监管事权的分配,形成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监管体系,提高环境监测监察和监管的能力,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学者质疑,此前中央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等涉及环境保护监管体制改革文件,其目的就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为何此次还要开展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是不是多余?本研究认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目的是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平衡好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强制度建设,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环境保护投入,严格环境保护执法,提升监管监察监测能力,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目的是规定责任追究的情形,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领导干部忠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的目的是审计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是否落到实处,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严肃追责;《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目的是明确督察主体,健全督察程序,督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生态文明改革部署,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空间优化。而对于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环境保护事权划分,对于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关系,对于管理、执法、监察、监测的职责定位和协调,目前还缺乏体制性的改革文件规定。从《意见》的内容来看,它规定了调整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监察工作、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加强市县环境执法工作、加强环保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加强党组织建设、加强跨区域及跨流域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强化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实施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稳妥开展人员划转、妥善处理资产债务、调整经费保障渠道等环境监管事权划分的事项,目的是厘清职责,理顺关系,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为生态文明制度、机制的改革和运行提供坚强的体制保障。可见,《意见》的发布目的和其他文件不同,出发点是从事权的分配和体制的保障上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其发布是很有必要的。发文形式和改革部署发文形式由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或者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一般仅针对既涉及党务或者党员,又涉及国家事务的重要改革领域。截至目前,这样的涉及环境保护的文件主要有《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此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发布《意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突破。一是明确环境保护工作既是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也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责任。以前的机构改革,一般不涉及地方党委,即使涉及,往往也是强调组织领导,而此次的改革文件,以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为思想指导,对地方党委及其领导成员的环境保护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为属地党委和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支持”“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试点省份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主要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这种把地方党委纳入环境保护工作的体制改革部署,不是削弱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领导,相反,因为《意见》规定了党的领导职责和支持职责,《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等文件配套地规定了对地方党委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督促和追责内容,为地方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恰恰是加强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二是既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的支持任务,也规定了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责任,如“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负总责。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试点省份党委和政府对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试点省份党委要把握改革方向,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鼓励市级党委和政府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这种明确地方各级党委环境保护职责的改革设计,突出了地方党委统领全局的作用,克服了以往仅规定政府环境保护职责的不足,与我国政治体制运行格局相适应的改革设计,抓住了改革措施落地的牛鼻子。改革部署一是既规定了省级层面的改革,又规定了省级以下层面的改革。以前的一些部门的机构改革部署,往往由中编办和有关部委联合发文,仅针对省级机构改革提出要求,作出改革部署。对于省级以下的机构改革,因为情况复杂,有的仅作出原则要求,有的则根本不予涉及。而此次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文件的出台,则一杠子插到底,不仅涉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改革任务,还规定省、市、县和乡镇四级的改革要求。如对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b]《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实施方案》已经2022年第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b][align=right]2022年11月23日[/align][align=center][b][/b][/align][align=center][b]贵州省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实施方案[/b][/align]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2〕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省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b]一、指导思想[/b]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创新执法理念,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b]二、工作目标[/b]到2023年年底,全省重点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全省实现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全覆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全面建立。[b]三、主要任务[/b](一)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加强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撤销等环节管理。做好燃煤发电(含单台200MW及以上自备电厂)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深入实施环评、排污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持续开展排污许可管理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二)加强动态跟踪监管。加大排污许可证抽查指导力度,从2023年起,每年按比例抽取排污许可证进行发证质量抽查,抽取数量不少于300张。组织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对现有排污许可证进行发证质量检查,重点抽查是否应发尽发、应登尽登,是否违规降低管理级别,实际排污状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一致。对发现的问题,要分级分类处置,依法依规变更,动态跟踪管理。(三)开展清单式执法检查。制定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将造纸、炼钢、电力生产、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等行业作为试点,综合运用现场执法检查、非现场核查、区域交叉检查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四)强化执法监测协同。建立健全执法和监测机构协同快速响应的工作机制,按照排污许可执法监管需求开展执法监测,确保执法取证及时到位、数据准确、报告合法。加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停限产等特殊时段排放情况的抽测力度。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自行监测制度,及时审核企业提交的自行监测方案、报告,推进污染源监测和自行监测工作规范运行。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执法监测工作。(五)注重执法监管联动。强化与排污许可提质增效行动、排污许可限期整改、“未批先建”项目排查、土壤污染地块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协调衔接。按照排污许可证登记信息,将已发证企业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进行随机抽查,并及时反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做好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机衔接,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试点工作。要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关于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方式及特殊监管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严格按证执法监管。将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用地纳入监管视野,防止腾退污染地块游离于监管之外。(六)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偷排偷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等恶意违法行为,综合运用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手段依法严惩重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七)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案件查处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执法协作和案件侦办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完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线索通报、涉案物品保管和委托鉴定等工作程序,提升环境污染物证鉴定与评估能力。(八)实施执法正面清单。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综合考虑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水平、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守法状况等因素设定清单准入条件,优先将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排污单位纳入清单。推动排污许可差异化执法监管,对守法排污单位减少现场检查次数,将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行为的排污单位及时移出清单。(九)全面推行非现场监管。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重要方式,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分析、报警、督办、违法查处、问题整改等排污许可非现场执法监管机制,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开展远程核查或视频监控、污染防治设施用水(电)监控等技术手段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等开展非现场核查,对污染物异常排放进行远程识别、报警和督办。(十)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及时依法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结合生态环境领域实际,全面执行《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十一)实施有奖举报奖励。将举报排污许可违法行为纳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范围,优化奖励发放方式、简化发放流程、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安全隐患和协助查处重大案件的,实施重奖。开展通俗易懂、覆盖面广、针对性强的有奖举报奖励宣传。(十二)加强典型案例发布。严格落实典型案例发布制度,注重加强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作用,及时收集、整理、研究、筛选本辖区内排污许可领域的行政执法案件,从执法方式创新、执法程序规范、案件说理明晰等方面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排污许可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并发布。[b]四、工作要求[/b](一)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履行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职责,按照“谁核发、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增强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核发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相关制度。(二)督促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必须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建立排污许可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及时申请取得、延续和变更排污许可证,完善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提高自行监测质量,确保申报材料、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依法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自觉接受监督。(三)加强信息技术和平台支撑。统筹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全员、全业务、全流程使用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查办案件。加强固定污染源管理与监控能力建设,强化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计量管理,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有效信息技术支撑,落实“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体系,健全污染物排放智慧监管机制,推进环境监控数据及电子证据的应用。(四)加快推进队伍和装备建设。按照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的要求开展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鼓励各地按有关规定建立办案立功受奖激励机制。将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经费列入本级预算,配齐配全执法调查取证设备,加快配备无人机(船)等高科技执法装备。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排污许可执法程序,健全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建立插手干预监督执法记录制度,明确并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对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包庇纵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五)充分运用环保信用监管。将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纳入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业的环境信用状况与执法监管有机衔接,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管对象,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对环境管理水平高、信用较好、环境风险低的企业,可适当减少抽查频次。(六)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监督。依法主动公开排污许可核发和执法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搭建公众参与和沟通平台,完善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对话机制,开辟有效的意见交流和投诉举报渠道。对公众反映的排污许可等生态环境问题,按照“三三制”现场检查法有关“四个访”的要求,积极调查处理并反馈信息。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及时解读相关政策,为公众解疑释惑,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七)全面加强普法宣传活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深入推进送法入企和普法培训,压紧压实普法责任,强化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把普法责任贯穿到业务指导、执法监管、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全过程,将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融合其中。重点围绕企业负责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营企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企业法人主动知法懂法守法,自觉规范排污行为,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充分利用微信等新媒体方式向企业推送普法信息,不断增强普法宣传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扩大“送法入企”的社会效应。

  • 【原创大赛】浅议 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试点

    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防治行动计划,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这是十八大以来继审判、检查、审计之后,第四个引入“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领域,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会议指出,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目的是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确保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权威性、有效性。要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注意协调处理好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关系,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由此,释放出一个强有力的信号:环保结构性改革正在进行时,一直在路上。 多年以来,生态环境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和瓶颈制约,重发展轻环保,发展硬、环保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环保的责任不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大量存在,但是众所周知,环保工作的重点、难点、弱点问题都在县一级,县级监测开展得不够,没有覆盖到广大县级地区,环境监测质量的管理水平亟须大幅提升,同时,环境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比较普遍,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利用监察执法权收受贿赂多有发生。随着近几年环境违法案件追责力度的加大,几乎每一起案件均有1~2名环境监察人员因监管不力或监管不到位被追责,由此可见,结构性改革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从目前来看,实行环保垂直管理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圈”,更好地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执行力,提高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弄虚作假等问题,同时能够统一执法尺度,避免因执法尺度不统一而导致对责任者惩处力度大相径庭的不良现象出现,更好地发现地方存在的环境问题,使得违法行为依法得到及时查处。更为重要的是,这一职责的真正落实有赖于强有力的追责,需要明确地方政府监管责任,避免出现地方政府以环保执法体制的垂直管理改革为借口,推卸履行环境质量改善的主体责任。 目前改革容易出现的问题:1、改革空档期,容易出现挂空挡,都管都不算的现象,人员思想不稳定,工作敷衍了事。没有延续性,容易出现传言等问题; 2、容易出现突击提拔干部、压缩环保经费等问题; 3、容易出现变卖公共物资等问题; 就上述问题,要加强人员管理,严格制度规定,严肃组织纪律,严查物资器材,在人、财、物等方面做好平稳的过渡,做到改革顺利推进。

  • 今年将做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的试点

    在北京最近召开的2016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陈吉宁部长强调了要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一件大事,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垂直管理改革不只是机构隶属关系调整,也涉及环保基础制度的调整,务必高度重视、统筹谋划、系统设计,让改革后的体制成为环境治理基础制度之基。要强化属地责任、一岗双责,增强环境监管权威性,加强队伍建设和保障,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各部门的积极性,平稳有序地推进改革。加强组织领导,提早周密谋划,今年要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其他地区在没有全面铺开之前,各级环保部门职责和任务不变。

  • 【转帖】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市场监督抽查

    关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广东海关分署及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7年3月1日,由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发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由于《管理办法》的实施涉及到众多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电子信息产品销售者等,因此在业界引起很大的反响。《管理办法》作为一部法律规范性文件,其贯彻实施既需要所有调整对象自觉执行,也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监管。由于污染控制工作又是一项新工作,而《管理办法》调整的对象产品种类繁多,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也为了降低监管成本,选择“后市场监管”方式是符合《管理办法》精神的。即要求企业自觉依照《管理办法》要求自主进入市场,政府执法部门保留随时对产品进行检查的权力,这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经信息产业部商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研究决定,现就《管理办法》的执法问题通知如下: 一、 2007年10月-12月为重点执法检查期,由地方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联合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选择部分地区、部分产品进行有目的的重点检查。有关检查重点问题另行通知。 二、执法机构在执法检查时对不需要进行标识的产品不予检查(不用进行标识的产品分类附后)。 三、重点执法检查期后,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的执法机构可按照重点执法检查期间的执法口径对电子信息产品符合《管理办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此纳入日常工作。执法机构应就执法情况及时与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沟通。对于重大检查执法行动应以联合执法的形式进行执法。 四、对于进口电子信息产品的检验监管由国家质检总局依据《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附件:不需要进行污染控制标识的产品分类 二ΟΟ七年十月二十四日附件:《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下列情形可以不对产品进行加贴标识:1. 用于研发和测试的样机、模型、样品、展示品、返修品、暂时进口产品等;2. 为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零部件、元器件或原材料,且供方已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的;3. 以出口为目的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零部件;4. 用于维修或升级的电子信息产品零部件;5. 旧(二手)电子信息产品;6. 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5×103mm2或形状不规则的元器件类产品或仅可以作为非家庭用户和非个人用户的产品,并已使用网站公布有毒有害物质名称、含量等信息,且将可获取相应信息的网址准确告知用户、并保证用户可以得到此信息的;7. 生产日期在2007年3月1日(不含)以前的电子信息产品;8. 未列入《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的产品。

  • 药品飞行检查 狠抓药品质量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即日起至12月5号就《药品飞行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药品飞行检查覆盖面大幅拓宽,药品监督管理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此规定,将药品的飞行检查纳入整个药品监管的日常检查中,可以使我国的药品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成熟、提高。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消息,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即日起至12月5号就《药品飞行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药品飞行检查覆盖面大幅拓宽,药品监督管理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药品飞行检查 药品监管 药品质量 所谓“药品飞行检查”,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生产、经营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突击检查或者暗访调查。在《药品飞行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前,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关于印发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是目前药监部门执法检查的主要依据。中国药学会医药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宋瑞霖介绍,两者相比,征求意见稿的覆盖范围大大拓宽。 宋瑞霖:GMP是指导制药企业、保证药品质量的重要规范。我们从原料进料到生产全过程,GMP包括了最核心点,但它不是药品生产的全部。现在我们把GMP检查改成药品飞行检查,把它扩展到整个药品质量的控制体系中来了。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按照检查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记录、票据、凭证等相关材料,开放相关计算机管理系统,不得拒绝和隐瞒。不配合或者阻挠检查、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其违法违规事实一经查实,按情节严重情形从重处罚。宋瑞霖表示,尽管相比当前的药品飞行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并没有作出大幅更改,但规范飞行检查、强化药品监管是大势所趋。 宋瑞霖:最大的区别是把药品的飞行检查纳入整个药品监管的日常检查中,我们的药品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成熟、提高。

  • 无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事业工勤人员是否可以考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问:总局领导:您好!无“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事业工勤人员是否可以考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已经考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且无“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事业工勤人员是否可以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并在特种设备执法文书上签字?[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3-27[/back][/color]您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申领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必须属于在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监部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公务员(含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 员)。因此,事业工勤人员不能考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

  •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现将本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7月5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电子邮箱:zrj119263@sina.com[align=center][b]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b][/align][align=center][b](征求意见稿)[/b][/align]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是指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中,对经筛选程序编入的企业或项目,予以优先保障或采取减少、免除现场检查等正面激励措施的名录。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坚持差异化监管和守法激励相结合,遵循公开公正、筛选从严、实事求是、失信惩戒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编制修订山西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对全省实施监督检查,接受正面清单管理备案。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正面清单的编制、动态调整、公示、发布、信息维护等具体管理工作。第六条 正面清单编制工作,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拟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名单。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发布或调整之前,应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企业自查认为符合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条件的,可向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正面清单正式发布和调整之前,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本地主要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三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正面清单企业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第八条 正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有效期1年。动态调整分为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两种形式。定期调整是指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每年定期更新,于每年12月30日前发布。不定期调整是指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筛选编入正面清单或者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移出正面清单。第九条 编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或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将其移出正面清单,予以公示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一)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经调查属实的;(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三)对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数据、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四)因企业合并、破产、注销等原因导致主体灭失的;(五)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六) 其他应当移出的情形。对于本条款第(一)项,经行政处罚、整改后两年内未发生环境违法作为可再次编入正面清单。违反本条款第(三)项,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不得再次纳入。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将移出决定(含移出理由)书面告知被移出的企业或项目。第十条 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名单信息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名称;(二)所在地址(坐标);(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四)行业所属类别(行业);(五)特征污染物排放因子名称、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六)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登记编号);(七)正面清单有效期。发生调整事项的,公示内容还应包括调整事由、投诉举报途径等内容。第三章 分类实施第十一条 正面清单管理名单应从以下企业或项目中筛选:(一)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包括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屠宰及肉类加工、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电力、燃气与民生保障直接相关的企业;(二)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包括计算机、通信电子、机械加工等污染小的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以及餐饮、娱乐、洗浴、汽车销售和维修等服务业企业;(三)重点领域企业,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地方支柱产业和出口创汇企业,包括汽车、建材等支柱产业和出口量占产量半数以上的企业;第二类是战略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绿色低碳、数字创意类等战略新兴产业;(四)其他企业或项目。鼓励企业开展污染防治绩效和环境风险管理能力评估。第十二条 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环境管理规范、环保手续齐全、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运行,严格落实环保措施,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二)已安装在线监测的企业,在线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运行的;(三)环境守法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四)两年内未发生环境突发事件;(五)在同行业中污染防治水平较高,生产工艺较为先进,污染防治绩效和环境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第十三条 涉及生活垃圾集中焚烧、危险废物(含医废)集中处置企业,分布在黄河、汾河等主要流域1公里范围的化工、造纸企业及近三年内存在污染环境犯罪记录的企业,均不得编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十四条 对编入正面清单的企业,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应开展一次“体检式”帮扶指导,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做到守法无事不扰,违法利剑高悬。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企业,切实维护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打造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对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和环境公共利益、有主观恶意的偷排偷放行为、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的,通过生态环境监督执法与司法的联动,加大惩处力度。第五章 监督执法方式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运用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采用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和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对正面清单管理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以非现场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对正面清单内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应经本级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第十七条 将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名单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列入年度执法任务以非现场执法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第十八条 正面清单管理企业或项目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正面清单内的重点排污单位,依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鼓励正面清单内的非重点排污单位,参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正面清单内的企业或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一)涉嫌环境违法被媒体曝光、群众信访举报,或者上级交办环境问题线索的;(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三)经非现场监管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四)其他应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情形。第六章 主体责任第二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编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措施。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因非主观过错导致的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或者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生态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环境违法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督促其尽快整改,确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第二十一条 正面清单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其他恶意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正面清单企业的相关违法信息要纳入本省环境信用评价平台,并与各级政府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数据交互共享。第二十二条 在移动执法等信息系统中设置正面清单工作选项,实现非现场执法检查过程、减免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第二十三条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定期对全省开展正面清单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并对发现问题予以通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开展正面清单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废止。

  • 国办发文要求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环境违法违规案件高发频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有效解决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执法缺位问题。完善环境监管法律法规,落实属地责任,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一)加快完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抓紧制(修)订土壤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快完善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质等领域环境标准,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鼓励各地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制定和实施地方性法规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约束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三)抓紧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组织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四)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二、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五)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六)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七)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三、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裁量权,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八)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九)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完善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跨省域重大环境问题。研究在环境保护部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自2015年起,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市(地、州、盟)和5%以上的县(市、区、旗),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旗)开展环境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十)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四、明确各方职责任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地方保护问题。切实落实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十一)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十二)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制定财政、税收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十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环境保护人人有责,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分享】环境保护部公布2011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仪器设备参考价格表

    [font=宋体][size=4] 为进一步加强中西部地区及部分重点流域地区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执法效能,2011年中央财政拟从中央集中的排污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境监察标准化达标建设。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的通知”,环保部4月13日公布了“[/size][url=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104/W020110414364339946315.doc][size=4][color=windowtext]2011[/color][color=windowtext]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仪器设备参考价格表[/color][/size][/url][size=4]”。表中纳入申报的仪器有:[font=宋体]水质快速测定仪(COD快速测定仪)、[/font][font=宋体]酸度计、[/font][font=宋体]烟气黑度仪、[/font][font=宋体]标准采样设备、[/font][font=宋体]声级计、[/font][font=宋体]放射性个人剂量报警仪、车载GPS卫星定位仪和车载样品保存设备等。[/font][/size][/font][size=3][font=宋体]  [/font][/size]

  • 【讨论】六成食品添加剂无法检测

    卫生部:由于技术限制六成食品添加剂无法检测 记者昨天从全国人大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近日完成了对各地的检查,日前在北京举行执法检查组第二次全体会议,梳理、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据了解,由于技术的限制,食品添加剂中有六成无法检测。  据央视报道,卫生部工作人员表示,国家检测任何成分都要有依据,使用任何检测方法都需要通过多次实验论证,最后把检测方法列入国家标准。但是判定检测方法的研究过程比较复杂。据了解,我国目前2200种食品添加剂中,有检验标准的只占总数的近四成。这也就意味着,有六成食品添加剂无法检测。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有关处(室、局):为深入抓好国家和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策部署落实,进一步抓好我省2024年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我厅制定了《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印发你们,请按计划抓好落实。[align=right]2024年3月28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b]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计划[/b][/align]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安排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抓好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计划。一、工作原则(一)强化联合抽查,减少检查频次。加强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协调联动,不断提升联合抽查的覆盖面和占比率,进一步加强联合抽查的有效性和震慑力。(二)精准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持续完善排污单位信用风险差异化管理机制,通过设定差别化抽查比例,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监管公平公正,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三)运用科技手段,做到精准监管。坚持依法执法、精准执法、高效执法、服务执法,充分运用非现场监管手段,实现对违法线索的远程锁定、精准核查,进一步减少现场检查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四)强化结果应用,提升工作质效。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稽查考核力度,精准分析优势、短板,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强化稽查考核结果应用,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监管执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二、主要工作任务(一)动态调整随机抽查和联合检查事项清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公开的随机抽查和联合检查事项清单,结合本级权责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及时调整本级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对无法录入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系统的监管对象,要形成清单并制定检查计划,对开展的执法检查实行台账化管理。(二)规范管理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监管职责,依据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覆盖本行政区域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做好检查对象分类标识和差异化管理。要根据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的增减变动情况,对监管平台中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时进行更新,确保名录库真实、全面、合法。同时,可根据需要建立社会化监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等组成的辅助检查人员名录库。(三)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数量、检查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信访投诉等情况,合理分类确定一般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的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确定抽查比例具体可按照《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环通〔2015〕245号)确定,抽查频次按《贵州省生态环境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执行。在安排随机抽查工作时,可按季或月针对不同类别监管对象设置不同的随机抽查比例。对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或部门联合抽查对象重合的,应将任务合并处理,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四)切实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要充分运用好“巡查、明查、暗查”“访群众、查厂外、查厂内”的“三三制”现场检查工作法,在开展现场检查时,要主动向检查对象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依据、检查目的,要求予以配合。要按照既定检查内容和工作流程开展检查,进一步提升问题发现率,检查情况通过移动执法系统上传。要健全随机抽查后续处置机制,规范问题线索的转办、移交等工作,依法按程序及时移交有处置权限的机构和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实现随机抽查监管闭环。要加强随机抽查结果运用,加大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的信用惩戒力度,将其纳入主体的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增强随机抽查的震慑力。(五)提升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率、公示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事项的检查结果在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公示,检查结果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向社会公开。2024年,检查结果录入率、公示率原则上应达到100%,如有涉密、不适合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及时将情况说明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联合抽查检查工作中有涉密、不适合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的,及时将情况说明报本级“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六)持续强化联合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好本单位年度联合抽查检查计划,结合本地监管实际,在兼顾成本与效能的前提下,持续加大联合随机抽查频次。并按照当地政府及“双随机、一公开”联席办的统一要求,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好联合抽查工作。三、有关要求(一)高度重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制定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和联合抽查计划,进一步强化工作力度,抓好2024年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履行好生态环境监管责任。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流域水域等无市场主体的检查事项按相关要求开展监管。(二)加强报送。请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分别于2024年3月底前、6月底前、9月底前、12月底前报送本辖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情况统计表》;每季度至少报送一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信息或好的做法及经验,10月底前报送1篇“双随机、一公开”典型案例。(三)做好总结。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梳理和总结工作亮点、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形成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总结,于12月20日前报省环境监察局。附件:1.贵州省生态环境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2.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3.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联系人:段  炼;联系电话:18708579003)附件1[align=center][b]贵州省生态环境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b][/align][align=center][b](2024年修订)[/b][/align]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照“互联网+监管”检查实施清单,制定本随机抽查事项清单。[table][tr][td]序号[/td][td]抽查事项[/td][td]抽查内容[/td][td]检查对象[/td][td]事项类型[/td][td]检查方式[/td][td]检查主体[/td][td]检查依据[/td][/tr][tr][td]1[/td][td]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td][td]以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为核心,重点围绕环评批复情况、竣工验收情况、“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口规范化情况、废气废水排放合规性情况、固废处置情况、自行监测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情况、执行报告情况、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等开展检查。[/td][td]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非现场监管等[/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02007.html]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url]》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06679.html]排污许可管理条例[/url]》(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td][/tr][tr][td]2[/td][td]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检查[/td][td]重点围绕环评批复情况、建设项目进展情况、“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自主验收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及其他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等开展检查。[/td][td]建设项目[/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条;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五条[/td][/tr][tr][td]3[/td][td]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td][td]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td][td]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td][/tr][tr][td]4[/td][td]对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的检查[/td][td]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措施落实情况、碳市场数据质量及月度信息化存证情况。[/td][td]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非现场监管等[/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9号)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td][/tr][tr][td]5[/td][td]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监督检查[/td][td]重点围绕落实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情况、违法开工建设情况等开展检查。[/td][td]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和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第二十九条[/td][/tr][tr][td]6[/td][td]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单位的检查[/td][td]对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开展检查。[/td][td]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td][/tr][tr][td]7[/td][td]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检查[/td][td]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是否位于环境敏感区域或禁养区内;是否配套了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等污染环境行为;养殖场是否设置排污口,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等内容。[/td][td]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环境监察办法》第六条第三款[/td][/tr][tr][td]8[/td][td]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检查[/td][td]重点围绕编制单位基本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全职情况、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情况、环评文件相关档案管理情况和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开展检查。[/td][td]住所在贵州或者在贵州省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td][/tr][tr][td]9[/td][td]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td][td]有毒化学品进口企业台账,包括有毒化学品进口、流向和使用情况。[/td][td]有毒化学品进口企业[/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关于发布(2018年)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74号)[/td][/tr][tr][td]10[/td][td]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监管[/td][td]重点围绕环保管理及污染防治情况、ODS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落实相关禁令情况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等开展检查。[/td][td]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进出口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八十五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四条;《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原环境保护部令第26号公布,2019年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订)第十九条[/td][/tr][tr][td]11[/td][td]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监管[/td][td]重点围绕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备案情况、无害化处置情况以及是否按要求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等开展检查。[/td][td]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td][/tr][tr][td]12[/td][td]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监督[/td][td]重点围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理情况、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落实情况及申报报告中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检查。[/td][td]持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企事业单位[/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五条[/td][/tr][/table]备注:1.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转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等需要对具体检查对象实施的针对性检查的事项,不纳入双随机监管。其他常规计划性检查,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动,均要通过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查方式建立任务和开展检查,并按要求公开检查结果。2.抽查频次按《贵州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执行。附件2[align=center][b]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b][/align][table][tr][td]序号[/td][td]抽查内容[/td][td]牵头部门[/td][td]配合部门[/td][td]检查对象[/td][td]具体抽查事项[/td][td]监管层级[/td][td]备注[/td][/tr][tr][td]1[/td][td]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情况抽查[/td][td]市场监管部门[/td][td]生态环境部门[/td][td]机动车检验检测单位[/td][td]机动车检验检测单位检测和设备使用,检测结果是否真实有效情况检查[/td][td]省、市、县[/td][td] [/td][/tr][tr][td=1,5]2[/td][td=1,5]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td][td=1,7]生态环境部门[/td][td]市场监管、海关、商务部门[/td][td]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td][td]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td][td]省、市、县[/td][td=1,7]海关配合开展涉及(ODS)原料进出口企业的抽查。[/td][/tr][tr][td]市场监管、海关、商务部门[/td][td]销售ODS企业和单位[/td][td]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td][td]省、市、县[/td][/tr][tr][td]市场监管、海关、商务部门[/td][td]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td][td]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td][td]省、市、县[/td][/tr][tr][td]市场监管、海关、商务部门[/td][td]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td][td]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td][td]省、市、县[/td][/tr][tr][td]市场监管、海关、工信、商务部门[/td][td]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td][td]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td][td]省、市、县[/td][/tr][tr][td]3[/td][td]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td][td]市场监管部门[/td][td]生态环境监测机构[/td][td]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td][td]省、市、县[/td][/tr][tr][td]4[/td][td]市政工程监督检查[/td][td]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td][td]城镇污水处理厂[/td][td]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td][td]省、市、县[/td][/tr][tr][td=1,3]5[/td][td=1,3]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td][td=1,3]应急管理部门[/td][td=1,3]生态环境部门[/td][td=1,3]非煤矿山、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行业企业[/td][td]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检查[/td][td]省、市、县[/td][td=1,3] [/td][/tr][tr][td]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检查[/td][td]省、市、县[/td][/tr][tr][td]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td][td]省、市、县[/td][/tr][tr][td]6[/td][td]汽车市场监管[/td][td]商务部门[/td][td]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td][td]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td][td]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td][td]省、市、县[/td][td] [/td][/tr][/table][table][tr][td=18,1]附件3[align=center][b]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b][/align][/td][/tr][tr][td=1,2]序号[/td][td=1,2]计划任务名称[/td][td=3,1]监管事项[/td][td=3,1]监管对象[/td][td]开展频次[/td][td]监管时限[/td][td]检查方式[/td][td=3,1]监管措施[/td][td=4,1]监管主体[/td][/tr][tr][td]事项名称[/td][td]事项类别[/td][td]具体监管内容[/td][td]监管对象范围[/td][td]抽查检查比例[/td][td]摇号方式[/td][td] [/td][td] [/td][td] [/td][td]监管类型[/td][td]设定依据[/td][td]发现问题处置方式[/td][td]是否联合监管[/td][td]监管层级[/td][td]牵头部门[/td][td]协同部门[/td][/tr][tr][td=1,2]1[/td][td=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管[/td][td]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td][td]一般监管[/td][td=1,2]1.依法依规履行环评程序、开展公众参与情况;2.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3.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4.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情况。[/td][td]建设项目建设单位[/td][td]——[/td][td]——[/td][td]1年1次[/td][td]1月1日至11月30日[/td][td]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相结合[/td][td]专项检查[/td][td]《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td][td=1,2]1.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2.行政处罚;3.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td][td=1,2]否[/td][td=1,2]省、市(州)生态环境局[/td][td=1,2]省环境监察局、市(州)生态环境局[/td][td=1,2]无[/td][/tr][tr][td]一般项目环评执行情况检查[/td][td]一般监管[/td][td]一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td][td]——[/td][td]——[/td][td]不定期[/td][td] [/td][td]抽查、专业机构核查相结合[/td][td]“双随机、一公开”监管[/td][td]《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td][/tr][tr][td=1,2]2[/td][td=1,2]排污许可证检查[/td][td]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的检查[/td][td]重点监管[/td][td=1,2]1.核查排污单位的实际运营情况与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的符合性,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2.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行为进行查处。[/td][td]需要持证排污的重点排污单位[/td][td]2024年起3年内检查率100%,每年至少检查三分一以上[/td][td]——[/td][td]1年1次[/td][td]1月1日至12月31日[/td][td]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相结合[/td][td]专项检查[/td][td=1,2]《环境保护法》;《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第11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19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td][td=1,2]1.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2、行政处罚;3.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td][td=1,2]否[/td][td=1,2]市(州)生态环境局[/td][td=1,2]市(州)生态环境局[/td][td=1,2]无[/td][/tr][tr][td]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检查[/td][td]一般监管[/td][td]需要持证排污的一般排污单位[/td][td]2024年起3年内检查率100%,每年至少检查三分一以上[/td][td]——[/td][td]不定期[/td][td] [/td][td]抽查、专业机构核查相结合[/td][td]“双随机、一公开”监管[/td][/tr][tr][td]3[/td][td]环评文件复核[/td][td]环评文件质量复核[/td][td]一般监管[/td][td]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td][td]环评文件编制单位[/td][td]每市(州)每月1~2个[/td][td]——[/td][td]1月1次[/td][td] [/td][td]抽查、专家复核[/td][td]抽查[/td][td]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td][td]将存在重大问题的编制单位和个人纳入黑名单[/td][td]否[/td][td]省级[/td][td]省生态环境厅[/td][td]无[/td][/tr][tr][td]4[/td][td]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许可[/td][td]经营活动环境管理合法检查[/td][td]一般监管[/td][td]1.经营范围的核查;2.转移联单调度核查;3.经营场所的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td][td]持证企业[/td][td]不定期[/td][td]——[/td][td]不定期不定次[/td][td]不定期不定次[/td][td]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相结合[/td][td]“双随机、一公开”监管[/td][td]《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td][td]1.行政处罚;2.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3.列入环境失信企业;4.责令整改[/td][td]否[/td][td]省、市两级[/td][td]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td][td]无[/td][/tr][tr][td]5[/td][td]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出省处置的批准[/td][td]审批手续的检查[/td][td]一般监管[/td][td]1、核查、调度审批、转移情况;2、运输手续情况;3、转移联单执行情况。[/td][td]相关企业[/td][td]——[/td][td]——[/td][td]不定期不定次[/td][td]不定期不定次[/td][td]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现场检查结合[/td][td]“双随机、一公开”监管[/td][td]《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td][td]1.行政处罚;2.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3.列入环境失信企业;4.责令整改[/td][td]否[/td][td]省、市两级[/td][td]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td][td]无[/td][/tr][/table][align=center][/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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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海口卫生部门突击检查地沟油,发现10家单位使用食用油不合格[/b][b]  380多公斤不合格食用油被销毁[/b]  昨日上午,海口市卫生部门执法人员兵分两路,分别对小饮食店、快餐店、老爸茶店、学校幼儿园食堂、工地食堂等一批餐饮单位进行了突击检查。4家单位因采购和使用食用油不规范被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  在海口市美祥路的来源茶店、永丰农家鸡、琼中绿色美食三家大排档,执法人员发现店家都用大容器分装食用油,当场用快速检测纸对食用油油酸价、过氧化值两项重要指标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虽然是合格的。但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这三家排档都没有进行采购索票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登记记录。另外在龙峰实验小学,执法人员发现学校食堂采购或使用食用油存在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现象。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采购、使用无标识食用油的4家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自3月22日以来,海口市区两级卫生监督部门对全市餐饮业单位,特别是大排档、小餐饮店、学校幼儿园食堂、工地食堂是否非法存在使用地沟油行为进行专项检查整治。截至4月6日,共检查了1324家餐饮单位,发现使用不合格食用油单位有10家,共没收销毁不合格食用油380多公斤,责令警告改正17家,吊销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1家。  据悉,本月内,海口市区卫生监督部门将加大地沟油的检查力度,重点规范学校幼儿园食堂食用油管理。记者 罗世容

  • 上海质监部门连夜彻查染色添加滑石粉瓜子

    东方网2月19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绿茶瓜子跟茶叶完全“不沾边”、工业滑石粉让瓜子外表光鲜亮丽……上视新闻“七分之一”栏目前天播出调查报道《年货的秘密》,曝光炒货行业可能涉嫌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乱象的情况。市质监局昨日第一时间回应表示,已连夜部署专项执法检查,覆盖所有本市炒货生产企业,全部抽样检测结果将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将及时公布根据上视报道,在深入安徽、江苏等瓜子生产地进行暗访时,有炒货厂老板自曝,绿茶瓜子、红茶瓜子都是用色素染的,并未使用茶粉。而对于自家产的瓜子,老板竟坦承“尽量少吃,确实不好”。而为了使瓜子光滑且色泽明亮,不少炒货厂商还违规添加工业滑石粉,对人体健康带来潜在危害。对此,市质监局昨日回应,针对上视新闻曝光炒货行业可能涉嫌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市质监局已连夜部署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将覆盖所有炒货生产企业,一旦查实违法行为、样品抽检不合格的情况,将依法严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全部抽样检测结果将及时公布。炒货历来是监督重点炒货历来是质监部门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去年,市质监局于3月和11月两次公布本市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结果。抽查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对炒货及坚果产品的酸价、过氧化值、糖精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黄曲霉毒素B1、大肠菌群、霉菌、酵母、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项目进行检验。去年3月份公布的质量抽查情况显示,66批次产品中,实物质量不合格4批次,不合格项目涉及酸价和过氧化值。去年11月份公布的结果则显示,40批次产品中,实物质量不合格1批次,不合格项目为酵母、霉菌超标。沪暂停销售125公斤安徽宣城所产炒货媒体曝光不少炒货可能存在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后,本市工商部门已于昨日组织对部分食品批发市场经销的瓜子等炒货产品开展监督检查。市工商局表示,此次重点检查经营户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尤其是查验瓜子等炒货的质检合格报告等证明文件,指导市场主办方督促相关经营户暂停销售安徽宣城产瓜子等炒货125公斤。同时,委托法定食品检验机构抽检市场上经销的瓜子样品12组,并将根据检测结果作进一步处理。---转自网易新闻

  • 【世界环境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size=21px][color=#333333]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现将本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7月5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电子邮箱:zrj119263@sina.com[/color][/size][align=center][b][size=24px][color=#333333]?[/color][/size][/b][/align][align=center][b][size=24px][color=#333333]?[/color][/size][/b][/align][align=center][b][size=24px][color=#333333]?[/color][/size][/b][/align][align=center][b][size=24px][color=#333333]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color][/size][/b][/align][align=center][b][size=24px][color=#333333](征求意见稿)[/color][/size][/b][/align][align=center][b][size=24px][color=#333333]?[/color][/size][/b][/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21px][color=#333333]第一章? 总 则[/color][/size][/font][/align][b][size=21px][color=#333333]第一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二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是指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中,[/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对[/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经筛选程序编入的企业或项目,予以优先保障或采取减少、免除现场检查等正面激励措施的名录。[/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三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制定和实施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坚持差异化监管和守法激励相结合,遵循公开公正、筛选从严、实事求是、失信惩戒原则。[/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四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color][/size][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21px][color=#333333]第二章? 管理职责[/color][/size][/font][/align][b][size=21px][color=#333333]第五条[/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编制修订山西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对全省实施监督检查,接受正面清单管理备案。[/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设区的[/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正面清单的编制、动态调整、公示、发布、信息维护等具体管理工作。[/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六条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正面清单编制工作,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拟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名单。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发布或调整之前,应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企业自查认为符合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条件的,可向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七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设区的[/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正面清单正式发布和调整之前,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本地主要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三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正面清单企业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八条[/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正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有效期1年。动态调整分为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两种形式。[/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定期调整是指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每年定期更新,于每年12月30日前发布。[/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不定期调整是指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筛选编入正面清单或者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移出正面清单。[/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九条[/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编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或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将其移出正面清单,予以公示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一)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经调查属实的;[/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三)对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数据、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四)因企业合并、破产、注销等原因导致主体灭失的;[/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五)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六) 其他应当移出的情形。[/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对于本条款第(一)项,经行政处罚、整改后两年内未发生环境违法作为可再次编入正面清单。违反本条款第(三)项,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不得再次纳入。[/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将移出决定(含移出理由)书面告知被移出的企业或项目。[/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十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名单信息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一)企业名称;[/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二)所在地址(坐标);[/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四)行业所属类别(行业);[/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五)特征污染物排放因子名称、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六)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登记编号);[/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七)正面清单有效期。[/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发生调整事项的,公示内容还应包括调整事由、投诉举报途径等内容。[/color][/size][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21px][color=#333333]第三章? 分类实施[/color][/size][/font][/align][b][size=21px][color=#333333]第十一条[/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正面清单管理名单应从以下企业或项目中筛选:[/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一)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包括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屠宰及肉类加工、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电力、燃气与民生保障直接相关的企业;[/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二)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包括计算机、通信电子、机械加工等污染小的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以及餐饮、娱乐、洗浴、汽车销售和维修等服务业企业;[/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三)重点领域企业,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地方支柱产业和出口创汇企业,包括汽车、建材等支柱产业和出口量占产量半数以上的企业;第二类是战略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绿色低碳、数字创意类等战略新兴产业;[/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四)其他企业或项目。[/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鼓励企业开展污染防治绩效和环境风险管理能力评估。[/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十二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一)环境管理规范、环保手续齐全、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运行,严格落实环保措施,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二)已安装在线监测的企业,在线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运行的;[/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三)环境守法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四)两年内未发生环境突发事件;[/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五)在同行业中污染防治水平较高,生产工艺较为先进,污染防治绩效和环境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十三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涉及生活垃圾集中焚烧、危险废物(含医废)集中处置企业,分布在黄河、汾河等主要流域1公里范围的化工、造纸企业及近三年内存在污染环境犯罪记录的企业,均不得编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color][/size][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21px][color=#333333]第四章? 保障措施[/color][/size][/font][/align][b][size=21px][color=#333333]第十四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对编入正面清单的企业,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应开展一次“体检式”帮扶指导,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做到守法无事不扰,违法利剑高悬。[/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十五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企业,切实维护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打造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对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和环境公共利益、有主观恶意的偷排偷放行为、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的,通过生态环境监督执法与司法的联动,加大惩处力度[/color][/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333333]。[/color][/size][/font][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21px][color=#333333]第五章? 监督执法方式[/color][/size][/font][/align][b][size=21px][color=#333333]第十六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生态环境部门运用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采用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和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对正面清单管理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以非现场方式开展执法检查;[/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对正面清单内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应经本级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现场执法检查。[/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十七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将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名单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列入年度执法任务以非现场执法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十八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正面清单管理企业或项目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正面清单内的重点排污单位,依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执行。[/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鼓励正面清单内的非重点排污单位,参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执行。[/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十九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正面清单内的企业或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一)涉嫌环境违法被媒体曝光、群众信访举报,或者上级交办环境问题线索的;[/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三)经非现场监管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四)其他应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情形。[/color][/size][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21px][color=#333333]第六章? 主体责任[/color][/size][/font][/align][b][size=21px][color=#333333]第二十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编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措施。[/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因非主观过错导致的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或者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初次生态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环境违法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督促其尽快整改,确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二十一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正面清单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其他恶意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开。[/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正面清单企业的相关违法信息要纳入本省环境信用评价平台,并与各级政府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数据交互共享。[/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二十二条 [/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在移动执法等信息系统中设置正面清单工作选项,实现非现场执法检查过程、减免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二十三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定期对全省开展正面清单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并对发现问题予以通报。[/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开展正面清单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color][/size][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21px][color=#333333]第七章? 附 则[/color][/size][/font][/align][b][size=21px][color=#333333]第二十四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本办法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二十五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废止。[/color][/size]

  • 药监突击检查洋快餐过期肉 遭阻拦90分钟?违法吗?

    药监突击检查洋快餐过期肉 遭阻拦90分钟2014-07-21 10:06:42 来源: 网易财经 网易财经7月20日讯 东方卫视今晚晚间新闻报道,记者卧底两个多月发现,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等国际知名快餐连锁店的肉类供应商——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大量采用过期变质肉类原料的行为。这家公司被曝通过过期食品回锅重做、更改保质期标印等手段加工过期劣质肉类,再将生产的麦乐鸡块、牛排、汉堡肉等售给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等大部分快餐连锁店。在记者提出质疑后,其工作人员甚至侃言:“过期也吃不死人”。上海食药监局迅速作出反应,一方面宣布要求上海所有肯德基、麦当劳问题产品全部下架。另一方面,上海食药监局也迅速到达福喜公司现场进行检查。不过,据解放日报记者报道,在检查现场,保安堵住门口,不让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入场。记者称,食药监7点35分已经到厂外,一直到九点零五左右才入。据此推算,阻拦时间长达一个半小时。在进入福喜公司后,食药监执法人员索证索票,查清问题原料流向。另据新民网报道,目前食药监部门向该工厂负责人提出要求政府部门的检查,同时要求企业停产,原料成品仓库封存,以及查封进出账单。据工厂负责人介绍,该企业主要客户是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等连锁快餐企业。

  • 【分享】计量大检查惊曝海鲜餐饮“潜规则”

    到酒店吃海鲜时,大多数顾客不会去留意商家的秤是否标准,但恰恰是这个小小的疏忽,顾客所点的海鲜在称重时可能莫名其妙地被“增重”了,而吃亏的自然就是消费者了。 昨天,记者随市质监局稽查支队执法人员进行餐饮业计量大检查,从中看到了我市部分餐馆克扣分量、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冰山一角

  • 【转帖】食品安全法实施曝七大问题

    [size=6][b]食品安全法实施曝七大问题[/b][/size]http://www.instrument.com.cn 来源:新京报 2010-2-25 9:42:40 点击114次  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对各地方、各方面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的建议,概括为七个方面:  1、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到位  2、配套法规、规章仍滞后  3、安全风险监测基础薄弱  4、安全标准数量少指标粗  5、经费问题影响执法效果  6、部分企业未能落实责任  7、普法宣传社会监督不够  全国人大常委会罕见地对一部法律当年实施、当年即开展执法检查。  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在立法过程中就备受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昨日作执法检查报告时表示,“各级党政领导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社会公众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关注食品安全。”  执法检查组认为法律实施总体情况良好。不过,向来讲问题和建议多于成绩的人大执法检查报告,也指出了目前食品安全法实施中涉及的七大问题。[b]  综合协调机制待完善[/b]  分段监管的体制问题在食品安全法制订过程中即有很多批评,执法检查组发现,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到位———省级机构改革正在进行,监管职能调整没有完成,大多数市、县级体制改革还未启动。  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的工作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尚未建立起强有力的工作机制。  此前法律制订中,分段监管体制中的不同部门监管界限不清晰的问题就已提出,此次执法检查发现依然存在监管边界不够清晰问题。[b]  配套法规规章仍滞后[/b]  执法检查组发现,由于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时间不长,目前配套法规、规章滞后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比如保健食品监管、食品生产许可等方面的配套法规规章至今没有出台。  此外,虽然食品安全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本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但地方立法难度大,至今绝大多数省份还没有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目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与预警工作基础薄弱,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风险监测与评估尚处于起步阶段,路甬祥表示,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与食品安全法确定的实施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还有较大差距。  检查组建议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覆盖全国的风险监测网络,加快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有能力的地区建立风险评估分中心。[b]  中西部经费缺口较大[/b]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买样费和检验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国务院也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予以经费保障,但是中西部和其他困难地区财政经费到位率很低,缺口很大,直接导致监督抽检范围缩小、频率下降、批次减少,影响了执法的效果。  此外,执法检查组还就食品安全标准缺乏和不统一,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不强,社会监督渠道不畅等问题提出了建议。执法检查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再次开展食品安全法的执法检查,以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切实改进食品安全状况

  • 集贸市场计量专项检查情况通报(2021年1月18日)

    [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24px]集贸市场计量专项检查情况通报[/size][/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font][/align][font=仿宋][size=18px] 为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管,规范集贸市场计量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6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部署了集贸市场计量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size][/font][font=黑体][size=18px]一、检查情况[/size][/font][font=仿宋][size=18px] 此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了集贸市场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计量器具的行为,是否存在使用改装、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是否制定计量管理制度,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做好保管、维护和使用等方面。全国各地共检查集贸市场44516家,查处未执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13583台件,查处超过检定周期计量器具17586台件,查处不合格计量器具8073台件,查处计量作弊行为1558件,发现未建立集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2165家,查处未按要求设置公平秤663家。[/size][/font][font=黑体][size=18px]二、取得的成效[/size][/font][font=仿宋][size=18px] 通过此次专项检查,进一步强化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管,规范了集贸市场计量行为,维护了集贸市场计量秩序。通过督促集贸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提升了其守法、诚信、自律经营意识。进一步强化了诚信计量体系建设,营造了“诚实守信、诚信计量”的市场环境。严厉打击了集贸市场计量违法违规行为,计量作弊和缺斤少两等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振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为助推复市提供了计量保障。[/size][/font][font=仿宋][size=18px] 一是摸清了底数,建立了台账。多地通过对集贸市场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备案和动态管理,有效的掌握了集贸市场计量器具的分布和底数。河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辖区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收集集贸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相关信息,摸清了集贸市场计量器具底数,建立了集贸市场计量器具使用档案,并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建立了集贸市场检查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部分地区市场监管部门手把手帮助辖区内集贸市场主办者建立台帐,完善计量管理制度,对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网上审报流程进行了再培训。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组织辖区内33家集贸市场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就如何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和计量器具台账等工作进行了介绍和培训。青海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辖区内集贸市场建立了完整的计量器具台账,逐一登记造册,规范统一管理制度。[/size][/font][font=仿宋][size=18px] 二是严厉打击了计量违法违规行为,集贸市场计量秩序得到有效改善。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发挥行政机构、执法机构、技术机构和基层市场监管所人员的不同专业优势,形成对集贸市场计量监管合力,严厉打击了计量违法违规行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各盟市市场监管部门和计量技术机构,对有问题的集贸市场进行两次以上的跨旗(县)异地抽查。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管局采取“监管局+计量院(所)”、“业务科室+稽查大队+监管所”等模式,统一组织、全面配合、无缝衔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优势,形成了稽查、网监、广告、信用、消保等部门齐抓共管,确保了监管到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对检查中发现的232台不合格计量器具和26台带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现场销毁,起到了较强的震慑作用。[/size][/font][font=仿宋][size=18px] 三是集贸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各种媒介向集贸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计量法律法规,引导集贸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提高计量法律意识,主体责任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发放各种计量法律法规宣传材料2万多份。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发放计量法律法规宣传资料7000余份,并被江西日报、南昌一套、南昌晚报等10余家新闻媒体报道,达到了良好的社会宣传效果。陕西省安康市市场监管局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开设“进市场、看计量”专栏,广泛宣传集贸市场计量工作的重要性,取得了良好效果。海南省三亚市市场监管局发现辖区内集贸市场在用衡器登记备案率较低后,立即组织基层市监所人员上门对集贸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进行相关计量法律法规的宣贯和“海南省强检计量器具检定管理系统”的实操培训。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印制了《依法使用计量器具告知卡》,发放给集贸市场主办者,积极提高市场经营者和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湖北省黄石市市场监管局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管理不规范的集贸市场主办者进行了约谈,督促各集贸市场建立和完善计量投诉处理机制等相关制度。[/size][/font][size=18px][font=仿宋] 四是集贸市场计量管理机制进一步创新。各地积极运用大数据等智慧监管手段,压实集贸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主体责任,不断探索创新集贸市场计量管理机制。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积极对接当地市商务部门,做好《标准化菜市场建设管理规范》制定工作,将法制计量管理要求纳入规范之中,不断提升集贸市场的计量管理水平。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地方管理办法,印发《数字指示秤计量监督管理规定(试行)》,起草《集贸市场公平秤设置规范》地方标准,从管理方式、方法上明确对各个环节要求,补上管理漏洞。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托张家港市开展防作弊智能秤技术规范研究以及在线检定、校准技术攻关,探索远程监管新模式,提高监管能力。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在东莞市20家农贸市场组织开展集贸市场公平秤“互联网+”监管试点工作,统一配备具有追溯功能的公平秤,并利用“智慧计量监管系统”,采集市场信息、公平秤检定、复秤、投诉等数据,实现远程精准监督。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大力推动集贸市场智慧计量监管系统建设,对全市集贸市场信息、计量器具信息、检定信息、交易信息等实现可视化、电子化管理,并对计量作弊实时预警,实现精准高效监管。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全面运用“互联网+”手段,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和“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做好现场检查及结果录入,并将检查结果无缝链接至政务服务网自动公开,便于公众查询;台州、三门等地积极探索农贸市场电子秤精准监管新模式,联合计量技术机构、电子秤制造厂家、金融机构,标准化定制并推广应用具有防作弊功能的智慧溯源电子秤,实现电子秤称量数据自动采集、分析预警、靶向监管等功能,打造“四统一”监管模式升级版。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在湄洲岛餐饮业先行先试贸易结算类电子秤“三统一”运行模式的基础上,选取条件成熟的4家集贸市场,实行统一备案、统一检定、统一管理的“三统一”做法,有力提升了计量管理水平。山东省日照市市场监管局出台集贸市场电子秤“五统一四落实”标准规范;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推行“市场主办者短斤缺两先行赔付制度”。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在大渡口区、江北区等10个区县推行“智慧监管集贸市场”,在渝北区、渝中区等4个区县推出海鲜市场“超市化”计量的管理模式,实现手机APP实时查询集贸市场计量器具检定信息,形成了“以经营者自我承诺为主、政府推动为辅、社会有效监督”三位一体的管理机制。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探索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在集贸市场计量监管中的可行模式,重点在南宁、桂林、梧州、贵港、防城港、贺州等6个市试点开展“一套体系+一套标准+双随机监管”的模式监管机制;钦州市市场监管局积极试行“黄、红牌警告、退市制度”动态监管机制,指导集贸市场主办者与经营者签订诚信经营协议并公示,明确一次不诚信在摊点悬挂黄牌,二次不诚信悬挂红牌,三次不诚信清退出市场的标准,有效规范集贸市场经营者行为。[/font][font=仿宋] 五是计量监管与执法队伍能力素质进一步提升。检查过程中,多地采取集中培训与现场教学方式,组织相关专家到一线现场指导,计量监管与执法队伍监管水平和办案能力得到明显提高。浙江省绍兴市市场监管局编制《作弊秤查处操作方法》工作手册下发至各个基层所,指导基层计量执法人员科学高效识别作弊秤,有效的提高了基层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执法专题培训与案例研讨,邀请全国衡器计量技术委员会资深专家通过互联网讲授电子计价秤计量法制监管课程,全区共计900余名计量行政监管和计量技术人员参加,有效提升一线执法队伍的专业素养。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分两期组织区县局分管领导、计量科长、业务骨干参加的计量监管专题授课,将培训延伸到基层,确保专项检查顺利开展;同时,由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区县局市场监管部门分级组成现场指导组,采取边督查边现场指导的方式,对基层监管和执法进行现场培训。[/font][/size][font=仿宋][size=18px] 六是提供优质计量服务,为助推集贸市场尽快复市提供了计量保障。疫情期间,各地在开展检查的同时,积极帮助集贸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解决计量方面的问题和难题,提供优质的计量技术服务,为助推集贸市场尽快复市提供了有力支持。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各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计量服务,坚持督促送检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协调本区计量检测所制定专门的检定方案,确保防疫与检定两不误。吉林省市场监管厅组织开展“公平计量进市场”活动,向省财政厅申请资金16万元,为全省集贸市场免费配备公平秤163台,为助推全省集贸市场快速复市提供了坚强计量保障。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临时市场、摊点摊区计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规范了计量行为,为集贸市场复市提供了有力的计量服务保障。新疆在第二次疫情封闭期间,部分地州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集贸市场计量专项检查工作,通过抽调专人坚守岗位,定期对集贸市场计量器具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全力保障正常社会秩序。[/size][/font][font=仿宋][size=18px] 七是有效推进了集贸市场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各地借助此次检查,扎实推进集贸市场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新增115家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单位,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实施计量作弊行为等严重失信的集贸市场经营者,及时向社会曝光。陕西省安康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集贸市场“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采取配备专职计量管理员、设置公平秤、建立先行赔偿制度等措施,保证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打造了“计量信得过市场”、“计量管理先进市场”、“计量放心农贸市场”等一批计量诚信典型,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组织辖区集贸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利用LED电子大屏,在公示栏、收银台等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张贴《承诺公示牌》或《承诺书》等多种手段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公示。并对做出诚信计量公开承诺的单位,在专项监督检查中进行重点检查,监督其履行承诺,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履行承诺的,严格执行失信惩戒机制。 [/size][/font][font=黑体][size=18px]三、存在问题[/size][/font][font=仿宋][size=18px] 从检查情况看,各地集贸市场计量秩序整体有序,绝大部分集贸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都能做到守法经营和诚信经营。但也发现集贸市场计量监管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size][/font][font=仿宋][size=18px] (一)部分集贸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计量法律意识淡薄。部分集贸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学习了解计量法律法规和相关计量知识较少,法律意识淡薄。一是部分集贸市场主办者发挥计量管理作用不到位,存在未建立计量管理制度或计量管理制度不完善;未设置公平秤、公平秤设置不规范和公平秤维护使用不到位;计量器具管理不到位,未对集贸市场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规范登记造册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等问题。二是部分集贸市场经营者对使用的计量器具管理不到位,存在使用未经检定、超周期检定计量器具的情况。个别集贸市场经营者甚至擅自改装计量器具或者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欺骗消费者。[/size][/font][font=仿宋][size=18px] (二)部分地区集贸市场计量监管工作不到位。通过此次检查发现,封闭管理且有固定摊位的市场计量管理比较规范,相关计量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公平秤的设置和管理也比较好。问题比较突出的是郊区乡镇集贸市场,由于位置偏远,地域分散、规模不一,计量监管难度大,难以实现全覆盖。此外,该类集贸市场经营者以农户为主、流动性大、摊位和时间不固定,加上市场管理水平不高,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容易造成计量监管执法不到位,导致部分地区对该类集贸市场的计量监管不能全覆盖,存在监管死角。[/size][/font][font=仿宋][size=18px] (三)部分基层计量监管、执法力量薄弱。一是基层计量监管工作力量薄弱。部分地方计量监管人员与管理工作任务配比不合理,机构改革后,多地市场监管计量监管部门普遍面临着人员数量少但任务重的问题,一些基层市场监管所甚至没有专职负责计量工作的人员。二是基层计量监管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有些地方基层监管和执法人员对计量相关法律法规不熟,计量监管工作相对滞后,造成集贸市场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强检工作落实不到位等现象。三是部分基层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技术能力不足。检查中发现集贸市场存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其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个别基层计量技术机构技术能力偏低,给基层监管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困难。[/size][/font][font=仿宋][size=18px] (四)部分地区对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有些地方对计量法律法规宣传较少,导致有的集贸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在电子秤检定周期上时间观念不强,不能主动向计量检定部门提出检定申请,往往是计量检定部门通知才进行检定。有的地区诚信计量宣传不到位,投诉举报渠道不畅通,有些消费者遭遇欺诈行为时,未能积极开展维权。[/size][/font][font=黑体][size=18px]四、下一步工作要求[/size][/font][size=18px][font=仿宋] 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扎实做好后续工作,确保检查取得实效。[/font][font=仿宋] (一)巩固检查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一是确保整改查处到位。坚持问题导向,对发现的集贸市场计量违法违规问题,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持续跟踪,确保整改到位,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检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内容之一,保持对集贸市场计量监管的高压态势,采取随机检查和日常监督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集贸市场进行常态化管理。三是创新监管模式。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升监管效率,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方法,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四是针对部分集贸市场本身管理不规范、商户流动性强、监管难度大的问题,积极探索寻找有效解决方案,努力做到集贸市场计量监管全覆盖。五是帮助和指导基层计量技术机构配备、建立和完善计量标准装置,提高计量技术手段和技术保障能力。[/font][/size][font=仿宋][size=18px]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计量监管能力和水平。一是积极充实基层计量监管和执法队伍,努力打造一批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计量监管工作人员,持续推进基层计量执法装备配备,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加强基层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三是提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人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加强对新上岗检定人员实际操作和专业技术应用的培训和监督,切实做好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科学合理安排省、市、县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及时完成检定任务。[/size][/font][font=仿宋][size=18px] (三)落实主体责任,扎实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积极组织集贸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参加计量法律法规宣贯培训,明确计量器具使用、管理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引导集贸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树立诚信意识,落实主体责任。督促集贸市场主办者进一步完善计量管理制度,按照要求进行定期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存在计量器具配备、检定、管理等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积极推进计量诚信体系建设,引导集贸市场经营者履行诚信计量公开承诺,鼓励更多的集贸市场经营者签订计量诚信承诺书。通过创建“计量诚信示范单位”,树立一批“诚信计量集贸市场”,以点带面,提高集贸市场计量管理整体水平,营造诚信、公平、和谐的集贸市场计量环境,保证计量结果真实可信,有效减少由此引发的计量纠纷,促进计量诚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size][/font][font=仿宋][size=18px] (四)加强计量宣传,形成全民监督氛围。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计量的认知度,提高全民诚信计量意识。不断提升大众的法制意识、维权意识和监督参与意识,加大对市民有关反作弊小常识的宣传,提高市民防作弊能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不法商贩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商家自律、全民监督的市场氛围。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严肃查处计量违法行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size][/font][font=仿宋][size=18px] (五)强化技术服务,继续加大计量服务力度。各地要在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管的同时,继续开展集贸市场计量服务工作,深入开展集贸市场计量监管工作调研。围绕集贸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的计量需求,加大计量服务力度,提供优质计量技术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计量突出问题和难题。要对辖区集贸市场等重点领域的计量管理制度建立、计量器具配备及检定等工作加强指导帮扶,不断提高集贸市场计量工作的规范性,营造集贸市场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市场环境。[/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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