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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管理相关的论坛

  • 【1241】问:某公开招标政务信息系统(货物类)建设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将价格评分因素可以设置为40分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某公开招标政务信息系统(货物类)建设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将价格评分因素可以设置为[/font][font=微软雅黑]40分吗?[/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明确,政务信息系统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font][font=微软雅黑]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font][/font][font=微软雅黑]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或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color][/b]

  • 【讨论】何谓“垂直”管理

    电子政务建设中,“电子”部分的建设内容脱离不开“政务”。无论是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应用系统建设,还是信息资源建设,都需要密切联系政府部门的机构部署、政务运作等特色内容。笔者认为,电子政务建设成功的关键,不是围绕技术、方案、项目而转,而是研究政府部门的组织机构和政务特色,分析政治利益源动力和商业动机满足程度。 “垂直”管理是我国政府管理中的一大特色,而且在行政体制改革中作为中央对地方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有不断被强化的趋势。我国目前比较重要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包括履行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如海关、工商、税务、烟草、交通、盐业的中央或者省级以下机关多数实行垂直管理。1998年人民银行撤销省级分行,设立9家大区制分行,此后,银监、证监、保监均参照实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级以下工商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2000年,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和药监局都实行垂直管理。2004年,国家统计局各直属调查队改制为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级下土地部门的土地审批权和人事权实行垂直管理,借以强化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2005年,国家安监总局下面的国家煤监局实行垂直管理,安监局仍然属于属地化管理。 此外,审计、环保、安监等部门积极寻求垂直管理,把垂直管理作为其改革的目标。除了上述形式的垂直管理以外,我国实行的督察制度又催生了来自不同中央部门的跨省区的大区机构,通过巡视、检查来督察中央政令在地方的实行情况,这也可以看成另外一种特殊的垂直管理形式。 “垂直”管理部门的四大特点 “垂直”管理和分级管理(即属地化管理)是相对而言的。与垂直管理相对应的是属地化管理,采用这类管理机制的政府职能部门通常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双重领导”,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业务“事权”,地方政府负责管理“人、财、物”,且纳入同级纪检部门和人大监督。政府职能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就意味着脱离地方政府管理序列,不受地方政府监督机制约束,直接由省级或者中央主管部门统筹管理“人、财、物、事”。不同部门的垂直管理机制在具体运作过程中,还有很多差别,如部分业务职能局独立出来实行垂直管理,不是全部事务实行垂直管理,垂直管理层延伸到地级市、区县或者乡镇街道。实行垂直管理部门共同的特点就是垂直性、相对独立性,业务运行基本上脱离同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框架,封闭在系统的条条框架内,而且特别强调业务的敏感性和保密性。 电子政务的建设模式需要考虑垂直管理对其造成的影响。垂直管理和分级管理孰优孰劣,电子政务不予以置评。但是垂直管理部门业务封闭性运行这个显著的特点,必然对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建设造成影响,需要加以综合考虑。垂直管理部门在政府信息化建设方面有四个特点。 第一,垂直管理部门的业务系统建设自成体系,业务系统经常由中央部委或者省级管理部门统一派发,不太鼓励基层部门自行开发共性的业务系统。第二,区县这个级别的基层垂直管理部门常常充当数据采集的终端,为省级或者中央部委垂直管理部门业务系统提供业务数据保障服务,不过,基层部门可以查询调阅省级或者中央部委业务系统的存档数据和权限内的业务状况。第三,多数垂直管理部门的业务网络自成体系,还没有通过政府外网或者内网与同级政府部门互联互通,如果要与其他业务关联部门交换数据,常采用新设孤立终端来倒换数据或者网闸摆渡的方法。第四,多数垂直管理部门属于具有经济管理或者行政执法权的强势部门一类,信息化建设经费相对而言比较充足,尤其是2002年正式确定金关、金卡、金桥、金财、金盾、金审、金保、金农、金质、金宏、金水等12金工程以后,信息化发展势头强劲,核心业务信息化的深度和广度都取得不错的进展,批评人士将此称为信息化“烟囱”越建越粗,信息化的“川”字越描越刚劲有力。 单纯从垂直部门自身的电子政务建设来看,这四大特点确实是推动了部门信息化进程,有利于推动部门核心业务的全面开展。但是,对于区县或地级市这样的地方政府而言,垂直部门业务系统和网络平台自成独立体系,数据资源集中合留置在省级或者中央部委级业务系统中,不言而喻,地方政府的政务信息资源就日渐空壳化。 业务数据不宜垂直封闭 地方政府依靠电子政务开展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垂直部门提供数据支持,获得垂直部门的业务支撑保障。根据《地方政府组织法》,区县政府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科文卫体事业、环保、城建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保护各类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为了有效履行法定职责,“保一方平安,服务一方百姓”,地方政府也需要全面掌握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资源和数据资料,在本级政府属地管理的权限内调用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系统,依靠信息化的手段提高地方政府的决策指挥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地方政府的基层基础管理能力。虽然垂直管理意味着地方政府和上级政府在事权方面重新划分,但是,政务之间的密切相关性和地方政府的公共管理压力,迫切要求获得垂直部门的信息资源,实现行政相对人公共行政信息在不同政府部门的信息对称,填补政务割裂可能出现的管理漏洞,实现地方的善治。 垂直管理部门在电子政务层面与地方政府实现数据对接,并不违背中央部委或者省级部门垂直管理政府职能部门的初衷。根据多数人的认识,实行垂直管理,就是为了将政府职能部门从地方各级政府序列中分离出来,保持政府职能部门“人、财、物、事”等的相对独立,摆脱地方政府对部门事权的干预,用更高级别的行政权力来制约地方政府“有可能被滥用的权力”,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宏观调控能力,实现“全国行政一盘棋”。垂直管理部门,在电子政务层面对地方政府开放数据资源,完全不影响垂直管理和属地管理的权力配置格局,也不会导致垂直管理部门受制于地方政府,相反,地方政府通过分享垂直管理部门采集的行政相对人的数据,可以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而且,地方政府也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向垂直管理部门开放自己掌握的行政相对人的信息资源,帮助垂直管理部门提升宏观调控能力,落实垂直管理的初衷。不同层级政府的的不同级别的法定行政权限,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电子政务系统的权限分配机制等技术手段和辅助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来解决。 退而言之,垂直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将地方政府的数据调取权限设置到最低级别来约束地方政府的访问能力。 “垂直”管理,业务数据不宜垂直封闭起来,完全隔离于地方政府部门信息化范围之外。垂直部门的信息资源也需要为区县或地级市等地方政府提供共享服务。地方政府和垂直管理部门通过垂直数据的共享,可以实现行政相对人信息的信息对称,对于整个政府行政系统都是双赢,对于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来说都有推动作用。[color=#DC143C][size=4][font=黑体]大家可能对垂直管理都不是非常了解,今天来说说什么是垂直管理[/font][/size][/color]

  • 实验室管理有何决窍?

    现在我管的是一个检测实验室,对内是一个科室,对外是一个站,站长是局长,我是科长,行使是主管副站长的具备事务.但没有报告签字权,没有资源支配权,只是质量主管,我站技术主管又没有行政政务.感觉管理很难!请教管理有何决窍?

  • [求助]请教正误差的问题

    比如说成品钢材里的S、P含量,按照国标规定,小于等于0.025为合格,允许误差为+0.005,请教正误差怎么理解呢?为什么没有负误差呢?比如说我的测试结果为0.023,那么该怎么判定呢?0.023是小于0.025的,可以判合格; 但是0.023+0.005=0.028,就应该判为不合格啊?请大家帮忙解释一下,感谢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

    [align=center]国办函〔2022〕110号[/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1年7月起,河北、浙江、湖北三省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试点期间,三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浙江、湖北省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21〕68号)有关要求,制定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全面梳理、分类规范行政备案事项,大力推进行政备案网上可办、“一网通办”,有效提升了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对消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三省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学习借鉴。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备案规范管理工作,加强行政备案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严格设定要求,对行政备案事项,不得规定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企业和群众方可从事相关特定活动;能够通过政府内部信息共享、涉企电子证照库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的,一般不得设定行政备案。要细化优化行政备案实施规范,制定并公布办事指南,对违规增加办理环节或者备案材料、超时限办理备案、无正当理由不予备案等问题,要及时整改。要建立和完善协同机制,鼓励将行政备案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统一管理,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共用,更大力度推进行政备案易办快办。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要充分运用备案信息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和政务服务水平,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努力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附件:1.河北省坚持问题导向 强化分类管理 大力推动行政备案规范运行  2.浙江省坚持精细管理 强化数字赋能 全力推进行政备案规范管理  3.湖北省坚持标准指引 强化利企便民 推动行政备案规范管理走深走实[align=right]  国务院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1月5日[/align]

  • 如何做好采购管理。

    [b][color=#cc0000]一般来讲,企业的采购管理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采购自身管理、为供应商服务、库存量核算、仓储控制,保证物流畅通。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并强调一体化的管理方式,也就是通过合理协调各部门的运作,适当制定和调整各部门的业绩目标,来达到整体的业绩标准。[/color][/b]

  • 小测试:数字指示秤(俗称电子秤)检定时为什么最终结果要给出修正误差

    小测试:数字指示秤(俗称电子秤)检定时为什么最终结果要给出修正误差

    昨天,在另一论坛里有人求助:[color=#444444]JJG539检定过程中给出的误差值,应该是误差值还是修正误差值?[color=#444444]JJG539即[color=#444444]JJG539—2016[/color]《数字指示秤》(见附件),其实我也不是做质量检定的,但我临时抱佛脚,看了一下该规程的相关内容:[/color][/color][color=#444444][color=#444444][b]其一[/b][/color][/color][color=#444444][color=#444444][img=,511,654]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2/201802040800581018_5551_1626275_3.png!w511x654.jpg[/img][/color][/color][color=#444444][color=#444444][b]其二[/b][/color][/color][color=#444444][color=#444444][b][img=,671,128]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2/201802040803127340_3280_1626275_3.png!w671x128.jpg[/img][/b][/color][/color]整的确,规程写的有点含糊:关键在于截图二中,按照公式(3)计算化整前的误差E。 按照公式(4)计算化整前的修正误差Ec。 7.5.7.6 示值误差应符合5.4(秤的最大允许误差)的要求。 规程起草老师没有将示值误差,与之上的E或Ec关联起来,我据常理推想示值误差应该是修正误差Ec。因为误差E在前,而修正误差Ec在后,但为保险起见,我还是问了我所质量室主任,得到了验证。 我留给版友的小测试题是:为什么检定证书最终给出的是示值误差是修正误差Ec。提示:可据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使用电子秤的操作来解答。[color=#444444][color=#444444][/color][/color][color=#444444][color=#444444][/color][/color][color=#444444][/color]

  •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参茸酒等产品不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函〔2011〕910号关于参茸酒等产品不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2010年11月《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和卫生部相关公告的规定,人参、丹参、西洋参、党参、马鹿茸等物质属于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含上述成分的配制酒,只能作为保健食品,不作为普通食品管理。对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果生产含上述物质的产品应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生产保健食品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 2020大数据应用与经济管理国际会议,2020年3月27-28日,贵州财经大学

    [font=微软雅黑][color=#444444]贵州财经大学主办的2020大数据应用与经济管理国际会议(ICBDEM2020)定于 2020年3月27-28日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欢迎参加。[/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444444]会议主题[/color][/font][color=#444444][font=微软雅黑][color=#444444]1.大数据应用[/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444444]数据挖掘,人工智能分析,机器学习,智能感知,挖掘建模,大数据架构,大数据管理,大数据安全和隐私,大数据和云技术,[/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444444]大数据和物联网以及大数据在政务、金融、工业、营销、健康医疗等领域的应用。[/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444444]2.经济管理[/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444444]经济学,宏观经济管理,投资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工商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市场营销,电子商务[/color][/font][/color]

  • 霍武局长在京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计量司谢军司长座谈交流

    7月25日上午,内蒙古质监局霍武局长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计量司与谢军司长座谈交流,汇报内蒙古自治区计量工作,争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计量司在内蒙古质监局大数据建设、计量工作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支持。吕金华副局长、计量处张永成处长、人事处负责人卢娜陪同座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计量司综合业务处张国钦处长参加座谈。  霍武局长感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计量司长期以来对内蒙古质监工作特别是计量工作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简要介绍了内蒙古大数据工作开展情况。他说,从2015年以来,自治区相继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 ”工作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总体规划(2017-2020年)》等一系列规范性制度文件,从标准规范、资源整合、机制创新、试点带动等多个方面协同推进。2016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正式获批为国家大数据基础设施统筹发展综合实验区。目前北方大数据中心规模初显,云计算及相关产业取得长足进展。内蒙古质监局积极服务地方经济建设,转变监管方式,实施大数据监管。升级改造全区质监综合业务系统,启动质监技术服务与监管“一张网”建设。目前已经完成质监技术服务一体化平台、质监“互联网 政务服务”标准化和内蒙古特种设备监管平台建设前期准备以及政务云平台审核评价项目招标工作。但我们的大数据建设还存在着“信息孤岛”等问题。最近,我们正在与总局信息中心对接,加大大数据工作研发力度。今年8月份,我们要启动内蒙古质量大数据信息中心,在质量领域信息先行一步的基础上,下一步将全区计量信息全部纳入自然生成数据信息,按区域置于企业名下,形成一个真正的大数据中心,用大数据的手段、理念、技术来分析我们的数据,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希望总局在顶层设计、重点工作等方面多提指导意见。  谢军司长分析了计量在促进地方高质量发展中应当发挥的积极作用。他说,计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作为国家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计量在促进质量发展方面应该是大有作为。  第一,量值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同时也是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的计量标准的供给,必须是最高级别的,也应当是最优质的,更应该是最精准的。量值的质量如何介定?靠计量标准,作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就是要以科学计量为基础,建立区域性的法制计量,围绕量值来完善计量标准体系。第二,要加大计量供给。产业发展需要什么样的测量技术和能力,科技创新需要什么样的测量设备、手段和解决方案,我们就要努力提供什么样的计量服务。这里既包括计量标准的建设,也包括相应的计量技术和方法的研究。总之,要使计量供给成为符合实际需求的有效供给。第三,根据我们内蒙古计量供给能力不足,量值传递能力不能完全适应科技创新和企业实际需求的现状。我们要加大量值比对工作,增加量值传递能力,提高计量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益,这是我们提高产品质量的必由之路。  谢军司长表示,内蒙古在计量工作方面有什么需求,我们将全力给予支持。  吕金华副局长就自治区能源计量工作作了汇报。  双方还就计量工作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工作进行了探讨。

  • 国务院令将删去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和竣工验收审批规定

    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决定》取消了不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审批事项,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减轻了企业不合理负担,对进一步激发企业和社会创业创新活力,推动政府转变管理方式和服务企业、便利群众,具有重要意义。《决定》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简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删去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投资审批的关系由前置“串联”改为“并联”;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程序,并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批或者经审查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明确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具体情形;强化环境保护部门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大对未批先建、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入社会监督、建立信用惩戒机制,要求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竣工验收情况,环境保护部门要将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三是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服务。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8/201708051712_01_1634717_3.jpg[/img]

  • 国资委和质检总局共同探讨有效推行质量管理体系

    8月2日,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姜志刚专程来到国家质检总局,就如何借鉴国家质检总局机关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做法,在国资委机关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座谈。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副局长孙大伟出席座谈会。 座谈会上,支树平首先介绍了质检总局的职责。他说,要履行好质检职能,必须依靠科学的方法来规范自身管理、提升自身实力。正是有了这样的迫切需要,质检总局才在总局机关推行了质量管理体系。 支树平强调,在质检总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中,总局党组自始至终都非常重视。从最初的倡导动员到组织体系的建立,从体系文件的编写到体系的正式运行,从政务内网的建立到检查审核后的改进,整个过程都是在党组的坚强领导下进行的。实践证明,质量管理体系对质检总局机关的管理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现在,质检总局已在质检系统推广这套体系。 支树平指出,质检总局率先在中央国家机关推行质量管理体系,一是希望利用这一科学管理方法加强自身建设;二是希望通过自身的探索和实践,为国际、国内公共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提供经验,作出贡献。国资委领导高度重视质量管理工作,不仅决定要在国资委机关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而且要在中央企业推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这也促进我们要把自身的质量管理工作做得更好。同时,质检总局要努力发挥好主管质量工作的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国务院国资委的这项工作。 姜志刚对质检总局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他说,当前,国务院国资委正在中央企业和国资委机关开展管理提升活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是实现管理提升的有效途径。之前,两部门已就如何在中央国家机关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多次交流和研讨。他希望国资委能与质检总局加强联系沟通,从质检总局的实践中学习更多经验。质检总局办公厅主任李元平就质检总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实践做了具体介绍。他介绍说,从2010年1月至今,质检总局质量管理体系已运行两年半,运行基本平稳,体系文件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得到强化,履职效能得到提升,既定质量目标基本实现。在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中,领导重视是前提,全员参与是基础,方法科学是关键,持续改进是目的。他表示,办公厅将按照支树平局长的指示,全力为国资委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做好服务工作。----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 众寻“巡查使”智能安全管理系统:物业巡检优势

    传统物业巡检隐患:1、人员效率低下。物业人员工作质量低下,无法按时按时按量完成工作。2、记录保存困难。数据难整理,数据存在碎片化,难以分类归档,无法分析各项巡检数据,且由于数据保存不完整导致管理人员很难针对历史问题找出负责人。3、巡检监督困难。纸质化办公,管理人员无法实时监督人员工作情况。4、绩效考核困难。无法制定标准化巡检标准,容易出现参差不齐的情况。5、安全存在隐患。管理混乱的情况下难以规范人员行为,容易出现数据误差,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众寻“巡查使”物业巡检优势:全场景:“巡查使”覆盖安保、保洁、设备设施、绿化、消防等多场景。标准化:“巡查使”具备标准化流程,[color=#333333][back=white]保证物业设备的安全运行、推进物业企业的精细化管理[/back][/color]。[color=#333333][back=white]智能化:[/back][/color]众寻“巡查使”巡检系统以智能、安全与管理为地基,致力于实现对物联世界的数字化、智能化、可视化的创新闭环管理。创造性地集成了全球定位系统、AI智能、传感技术与数据可视化的最新研发成果,基于“移动信息平台”概念变革传统物业巡检工作方式,积极探索出物业巡检安全管理的新思路、新模式,以“智能化”引领物业安全管理新常态。

  • 北京迈斯翔禾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刚刚发布了库房管理员职位,坐标北京,速来围观!

    [b]职位名称:[/b]库房管理员[b]职位描述/要求:[/b]1、按规定做好物资设备进出库的验收记录和出库工作,做到账账相符;2、随时掌握库存状态,保证物资设备及时供应,充分发挥周转效率;3、定期对库房进行盘点,保证物资的分类排列,存放整齐,数量正确;4、熟悉物资的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及性能;5、做好物资的收、发工作,并登记快递跟踪表;6、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b]公司介绍:[/b] 北京迈斯翔禾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是由分析仪器领域的资深工程师创办,所有维修工程师都经过国外仪器生产商的正规安装维修培训,具有多年从事[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液质[/color][/url]、液相的维护维修工作能力及经验。技术力量雄厚,在最大效率上实行用户所购仪器的使用价值,并且在用户日常仪器使用时可以给予更多高附加值的技术支持。公司主要致力于[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液质联用仪[/color][/url]的维护和维修,我们的服务宗旨是“一切以客户为中心”。打破仪器供应商售后服务的垄断暴利,让客户多一个...[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user/job/position/57088]查看全部[/url]

  •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服务

    [font=&][size=16px][color=#333333]点击链接查看更多:[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39366.html[/url]服务背景[/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工业和信息化部《大数据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多次提到“数据管理”和“数据管理能力”,进入数字化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产业发展的生产要素,企业的数据管理能力成为企业竞争的核心能力之一。《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简称DCMM)是我国在数据管理领域首个正式发布的国家标准,旨在帮助企业利用先进的数据管理理念和方法,建立和评价自身数据管理能力,持续完善数据管理组织、程序和制度,充分发挥数据在促进企业向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方面的价值,在提升我国数据管理方面的国际话语权、完善国家数据管理体系、规范各方数据活动、推动数据管理实践等方面有重要作用。[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内容[/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广电计量作为11家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之一,拥有充分的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能力,得到国家及行业的认可,可为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可行性的服务评估,助力政府、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发展。[/font][b]适用对象:[/b] (1)数据拥有方:金融与保险机构、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工业企业、数据中心所属主体、高校、政务数据中心等; (2)数据解决方案提供方:数据开发/运营商、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提供商、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等。[b]服务内容:[/b]1. 评估依据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的依据是国家标准GB/T 36073-2018《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企业的数据管理能力进行评估的活动。2. 评估内容 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定义了数据战略、数据治理、数据架构、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质量、数据标准和数据生存周期8个核心能力域,具体细分为28个过程域。 (1)数据架构:数据模型、数据分布、数据集成与 共享、元数据管理 (2)数据应用:数据分析、数据开放共享、数据服务 (3)数据安全:数据安全策略、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安全审计 (4)数据质量:数据质量续期、数据质量检测、数据质量分析、数据质量提升 (5)数据标准:业务属于、参考数据和主数据、数据元、指标数据3. 能力等级 DCMM将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划分为五个等级,自低向高依次为初始级、受管理级、稳健级、量化管理级和优化级。4. 评估流程 DCMM评估流程分为评估准备、正式评估和结果评议三个阶段。 (1)评估准备阶段:被评估方参照DCMM标准建立、健全数据管理体系,内部运行开展自评估,也可以通过贯标咨询机构协助对标,并向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交有效的申请材料。 (2)正式评估阶段:评估机构受理评估申请后,组织现场评审并出具评估报告,给予评估等级的推荐意见,并报评估工作部备案。 (3)结果评议阶段:评估工作部对评估机构报送的评估结果进行合规性审查,对于合规性审查中发现存在较大问题的评估结果有权驳回。对于评估机构推荐的优化级、量化管理级和优化级的评估结论,评估工作部需组织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评议。5. 评估交付物 (1)评估结果:全面展示企业数据管理各能力项成熟度评估等级,给出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等级推荐建议。 (2)评估报告:分析梳理企业数据管理现状,识别数据管理问题及改进项。 (3)评估证书:颁发企业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证书。6. 企业评估收益 (1)帮助企业科学有效的掌握数据管理方法,发现问题、找到差距,给出企业提高数据管理能力的路径。 (2)帮助企业提升内部管理,提高数据作为单位核心战略资源的地位。 (3)帮助企业提高人员技能,推动企业数据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帮助企业提高市场竞争门槛,促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同时,贯标企业在对外服务、试点项目、数字经济领域等,重要会议、学术交流、承接项目等均可获得更多的机会和优势。

  • 关于生态环境部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承担“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的公告

    自2022年6月1日起,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分别承担北海区、东海区、南海区“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海洋生态环境司不再受理全国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申请。6月1日前已受理的申请,继续按照原有程序办理。  倾倒申请单位自6月1日起,可登录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http://zwfw.mee.gov.cn)向所在海区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提交“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网上申请,或向其行政许可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具体办理事项可登录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或者电话咨询。  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窗口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馆南道19号208室  邮编:300061  电话:(022)28105804  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窗口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500号尚博金融中心16楼  邮编:200120  电话:(021)20221299  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窗口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05号天寿大厦16楼  邮编:510610  电话:(020)87117191  特此公告。     [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2年5月26日[/alig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5月27日印发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 《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市行政审批局: 为规范使用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依据生态环境部及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编制了《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align=right]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8月9日[/align] (此件公开发布) [align=center][b]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应用管理暂行办法[/b][/alig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使用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设的企业环境信息“一证式”监管二维码生成系统,通过单个二维码记载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以及监督执法等信息,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 第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以下工作:统筹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推广应用和安全保障工作;研究制定和完善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应用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目录清单;负责采集、汇聚、展示和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目录清单相关数据;组织编制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管理信息化标识牌以及污染物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设置地方规范。 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以下工作:在本行政区域推广应用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积极引导鼓励公众、企业及生态环境部门关注使用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企业按《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管理信息化标识牌设置规则》(附件1)及《污染物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设置规则》(附件2)设置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管理信息化标识牌和污染物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并将标识牌设置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的使用和运行管理,包括程序信息采集、账号管理、应用场景、访问方式、使用要求、数据安全及标识牌设置等。 第二章 信息采集与公开 第五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及排污登记管理,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许可登记信息的企业纳入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企业,应在取得排污许可证60日内,通过以下方式取得二维码并张贴: (一)广西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下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二维码,按照本办法要求,自行印制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管理信息化标识牌,张贴或悬挂至厂区门口附近醒目处; (二)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下载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按照本办法要求,自行印制污染物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张贴至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口,以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等处。 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要求设置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管理信息化标识牌。 第六条 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可以直接采集并依法公开以下信息: (一)建设项目(含海洋工程、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批复); (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载明信息; (三)建设项目运营期间获得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相应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结果信息; (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监测数据; (五)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果信息,企业环境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六)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七)“两高”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信息。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 第七条 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可以对接以下电子政务信息系统采集完善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审批系统、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全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全国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公开平台等; (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等; (三)广西“生态云”平台、广西环境信息资源中心、广西固定污染源管理系统、广西环境监管移动执法系统、广西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系统、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等。 第八条 需要公开的企业其他信息,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实际研究决定。相关信息涉及企业知识产权的,经企业申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同意后可不予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 第九条 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自建信息系统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完善以排污许可为基础的固定污染源数据库,确保自建信息系统中固定污染源名称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第十条 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不代替数据提供部门及其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信息公开职责,采集公开的企业环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由原始数据提供部门负责。 第三章 程序应用 第十一条 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使用广西“生态云”平台用户策略对账号及权限进行配置,生态环境部门及企业可直接使用广西“生态云”平台账户登录访问程序,账户开通及权限管理按照《广西“生态云”平台应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众、企业及生态环境部门可使用手机微信现场扫描企业张贴或悬挂在厂区门口的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管理信息化标识牌二维码,访问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查看企业环境信息。 第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挂载至广西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广西生态环境APP公众端及智桂通APP公众端等新媒体平台和移动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以下便捷渠道下载使用: (一)广西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访问方式:使用手机微信搜索关注“广西生态环境”公众号,在公众号“在线互动”专区访问程序。 (二)广西生态环境APP公众端访问方式:使用手机微信或浏览器扫描附件3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生态环境APP”公众端,在热点应用专区访问程序,无需注册登录。 (三)智桂通APP公众端访问方式:使用手机应用市场搜索下载“智桂通APP”,在智桂通移动监管专区访问程序,无需注册登录。 第十四条 企业可注册使用广西生态环境帮企扶企平台(访问地址:http://bqfq.sthjt.gxzf.gov.cn/fqbq/h5/#/)账号,通过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访问方式,登录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访问方式外,生态环境部门还可使用手机微信或浏览器扫描附件3二维码,安装使用广西生态环境APP政务端、移动执法APP访问程序。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将日常监管发现的环境问题通过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推送给企业,引导企业使用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签订整改承诺书,如实上传整改情况说明、照片、视频、监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在线审核。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企业环境问题整改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审核,并反馈审核意见。 第四章 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用户应自觉遵守以下安全使用要求: (一)严禁使用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处理、存储和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信息。 (二)禁止将通过拍照、截图、屏幕录制等操作截取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中不予公开的信息内容或相关文档、资料等信息转发给无关人员。 (三)发生木马攻击、病毒感染等网络安全事件时,用户应及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 第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各市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安全事故、信息泄露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通报、约谈、暂停使用程序等措施处理;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使用单位及使用人责任。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规范设置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管理信息化标识牌和污染物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的,或者上报至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的环境问题整改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存在虚假整改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查处企业的相关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 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附件3

  • 重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重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img=,690,415]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4/202304071426464232_6301_1954597_3.png!w690x415.jpg[/img][align=center][b][size=18px]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size][/b][/align][align=center][b][size=18px]《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的公告[/size][/b][/align][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2023年第13号[/align][align=center][/align]行政规范性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3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9号公告)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3月27日 [img=,341,3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4/202304071434244750_2464_1954597_3.png!w341x37.jpg[/img][align=center][b]第一章 总 则[/b][/align][align=center][/align]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其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力验证,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预先制定的考核规则,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实施的技术管理手段。第三条 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的能力验证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的实施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的原则。[align=center][b]第二章 能力验证组织与实施[/b][/align]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工作需要提出能力验证需求,征集能力验证项目,制定年度能力验证工作计划。制定计划时,应当优先考虑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众健康等检验检测领域的能力验证项目。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计划的制定和发布,并通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所辖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计划的制定和发布,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场监管总局。第七条 组织实施能力验证计划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确认能力验证承担机构的技术能力,明确承担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并对承担机构及其承担的能力验证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承担机构在能力验证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或者能力验证结果评价不合理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改正。第八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承担能力验证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备、设施和环境;(三)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能力验证活动规范、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四)能够制备或者取得能力验证物品(样品),保证能力验证物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并对能力验证物品(样品)进行有效管理,包括物品(样品)存储、包装、标识、分发和处置等;(五)熟悉相关检验检测标准,能够合理、有效地统计和评价能力验证数据和结果;(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第九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实施能力验证活动;策划、制定能力验证方案;制备或者取得能力验证物品(样品),并对其进行验证、定值和分发;对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结果评价,编制能力验证结果报告;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向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发放能力验证结果报告。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积极实施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等内部质量控制措施,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参加相应能力验证活动,以保证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独立完成能力验证物品(样品)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真实、客观地报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及相关原始记录,不得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第十一条 能力验证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结果合格是指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统计和评价技术手段确定的能力验证数据和结果满意。结果不合格是指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统计和评价技术手段确定的能力验证数据和结果不满意或者有问题。第十二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在能力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内容包括:能力验证项目名称、项目实施起止时间、验证的检验检测参数、依据的检验检测标准、能力验证物品(样品)的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结果、参加机构名单和评价结果、统计数据、技术分析和建议等信息。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结果报告进行验收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监督承担机构对能力验证结果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第十四条 对能力验证结果存在异议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能力验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承担机构对申诉内容进行研究,并及时给出答复。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结果信息,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地实施能力验证活动,并对所出具的统计结果、评价结论、能力验证结果和报告负责。第十七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和能力验证参加机构应当保存能力验证活动的原始记录、数据信息和结果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六年。[align=center][b]第三章 能力验证结果处理与使用[/b][/align]第十八条 对于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公布机构名单,并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中加大对其抽查概率。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提供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判定其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并予以公布;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 能力验证相关检验检测项目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整改和验证材料,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通过。整改期间或者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将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违反公正性要求,能力验证活动弄虚作假,泄露有关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参加机构商业秘密等有关信息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且三年内不再委托该机构承担相关能力验证活动。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论证、专家评议、监督检查、抽查档案、征求意见等方式,对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能力验证结果作为对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对于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其相关项目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第二十四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活动,将能力验证结果报送市场监管部门,促进能力验证资源和数据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采信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结果。鼓励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参加国内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能力验证提供机构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活动,持续提升技术能力水平。[align=center][b]第四章 附 则[/b][/align]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9号公告)同时废止。[b][size=12px][color=#6a6a6a]|[/color][b][color=#6a6a6a]信息来源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color][/b][color=#6a6a6a]|[/color][/size][size=12px][color=#888888]声明:[/color][/size][size=12px][color=#888888]本文所用视频、图片、文字部分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属原作者所有。如涉及到版权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核实后协商处理或删除。[/color][/size][/b][align=center][/align][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align]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北京服务”的若干措施》

    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北京服务”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北京服务”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北京服务”的意见》,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用高水平生态环境促进首都高质量发展,推进美丽北京建设,结合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服务重大项目落地 (一)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建设 研究制定本市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地方配套文件,建设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强化在京津冀产业、能源和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中的应用,引导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合理布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推动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和集中治污。逐步开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设置公共查阅功能。 (二)深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 深化落实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对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持续发挥规划环评的宏观引领作用,进一步优化简化环评工作。试点推进一批登记表项目免于办理备案手续,推广一批报告表项目“打捆”审批,简化一批报告书(表)内容。进一步扩大“告知承诺”实施范围。通过转变管理方式,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推动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 (三)深入推进区域环境评估 将区域环境评估实施范围由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拓展至规划综合实施方案阶段。修订区域环境评估配套地方标准,强化技术指引。加强成果应用,推动实现在区域环境评估过程中优化完善规划内容,提出生态环境管控措施,进一步合理简化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环评工作。 (四)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改革 在现行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改革基础上,推动在产业园区、相关领域和行业,进一步扩大改革范围,形成更多改革经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改革措施,探索试点经验,助力重点企业加速落地建设,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 (五)推动制定重点发展的产业环境准入扶持政策 融入首都高质量发展大局,聚焦市、区重点发展的产业,研究制定特定行业领域生态环境准入政策,为产业发展布局、企业合规经营、绿色低碳发展提供精准指导。 二、优化监管执法方式,营造绿色发展环境 (六)推动构建绿色信用评价和监管体系 探索建立生态环境领域绿色信用体系,制定污染源企业绿色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等级评价与修复、结果公开与应用等具体细则,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分类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评价监管制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守法合规经营。 (七)推动完善绿色金融政策 落实大力发展绿色金融要求,强化在碳核算、第三方评估认证等方面的技术支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研究完善绿色信贷监管政策,持续加大对节能降碳、生态环保等领域的金融支持,鼓励企业在向银行申请绿色贷款时主动提交环境社会治理(ESG)风险报告。 (八)统筹优化执法检查 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持续推进分级分类执法,提升执法效能。开展多部门、多事项联合双随机执法,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打扰。开展多种形式的执法普法活动,执法检查与帮扶指导并重,引导企业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 (九)推进包容审慎执法 动态修订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裁量因子并结合执法实践补充、完善。落实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根据应用情况动态调整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更好服务市场主体。 三、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提高办事服务水平 (十)推动政务服务事项提质增效 持续提升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动态更新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精准指引。发挥“好差评”机制作用,着力解决企业群众办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推动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化运行,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在平台应办尽办,提升政务服务智慧化水平。推动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电子证照实现实时汇聚。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 (十一)提升政企互动和政务公开成效 持续落实重大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台账”机制,强化沟通协调机制,定期跟踪调度。落实重点企业“服务包”机制,为企业发展主动提供政策服务。健全规范政务知识库,强化政务咨询渠道建设。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采取音频、视频、图文多种形式,常态化开展“政策公开讲”活动,让企业和公众体验政府工作、开展交流互动、收集意见建议。提升政策服务供给能力,深化政务公开,优化政策精准测算、推送、兑现、评估全链条机制流程,实现政策直达快享、落地见效。 (十二)强化政策宣传推广 开展一批宣传活动、发布解读一批政策举措、宣传推广一批改革成效、组织一批专题培训。总结推广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和案例,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处处都是营商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北京服务”深入人心,切实提高全社会对生态环境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重庆市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惠企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以及美丽重庆建设大会精神,深化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改革创新,着力推进高质量发展,现将2024年重庆市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惠企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align=right]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align][align=right]2024年3月14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b]2024年重庆市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惠企措施[/b][/align]一、打造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标杆企业。培育打造一批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标杆企业,将标杆企业和“无废工厂”等无废细胞纳入正面执法清单,在污染治理项目申报、市级“以奖促治”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并强化示范宣传。二、深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制度。与四川、云南、贵州、河南、湖北制定2024年危险废物“白名单”,调整优化危险废物“白名单”的范围和类别。三、推进川渝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政策融通。与四川省联合发布《川渝地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方案》,鼓励企业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施危险废物跨省域“点对点”定向利用,进一步降低企业固体废物处置成本。探索高竹新区危险废物跨省域一体化监管新模式,高竹新区内企业固体废物向川渝两地转移均按省(市)内转移管理,实现固体废物顺畅转移。四、探索开展危险废物分类分级管理。根据危险废物产废强度和环境风险等因素,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划分为重点监管单位、简化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探索在特定行业实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管理台帐等方面的分类分级差异化管理。五、优化危险废物综合收集或暂存试点。广泛征集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试点和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转运试点单位需求,优化调整综合收集危险废物类别、数量以及废铅蓄电池依托合营条件等;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开展楼宇等工业园区自建危险废物集中暂存点。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危险废物及时收运和安全处置需求,减少长时间贮存的环境风险。六、强化经营许可与排污许可协同衔接。在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能力评价方面与环境影响评价相衔接,取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中的经营能力评估报告。设施建成后,实施排污许可、经营许可协同服务,推动资料同期提交、申请同期审查、许可同期发放,减轻企业负担。七、推动固体废物数字化建设。通过“巴渝治废(危险废物闭环管理)”数字政务建设,实现所有固体废物行政审批网上办理,简化企业办事流程;推进一体化报表,方便企业通过数字平台进行日常台账填报、转移联单运行等,自动生成管理计划、年报等各类报表,避免重复填报。八、不断深入企业培训和帮扶。开展新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回访指导,投放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培训视频,组织专题培训和讲座,制定危险废物相关技术指南,印发工作手册等措施,帮助企业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指导、协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拆解企业等积极争取国家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文件下载: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3/20/161904551514921.doc]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重庆市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惠企措施的通知[/url]

  • 政府真的很虚伪?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对于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将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重点监管。该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药品安全“黑名单”等什么?10月1日之前没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企业?

  • 请问不含行业类型的公司名称如何申请?市场监管总局回应

    [align=center]高晓燕[/align][b]请问不含行业类型的公司名称如何申请?[/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留言日期:2023-04-19[/back][/color]请问不含行业类型的公司名称如何申请?应该向哪个级别申请?需要什么材料?[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登记注册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04-25[/back][/color]1.您可通过在网上办理名称申报。路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服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登记注册→企业名称申报服务→在线办理。2.申请新设立不含行业表述名称需提交跨行业综合经营情况说明,新设立企业投资人需在3个以上国民经济门类分别设立企业(不包含分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投资人多个的,至少有1个投资人在3个以上国民经济门类分别设立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还需提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情况说明,新设立企业投资人需在2个以上省份(含2个)设立企业(不包含分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投资人多个的,至少有1个投资人在2个以上省份(含2个)设立企业。还需提交自主申报承诺书。模板:您可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服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登记注册→企业名称申报服务→常见问题,查看参考示例内容。[align=center]高晓燕[/align][b]请问不含行业类型的公司名称如何申请?[/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留言日期:2023-04-19[/back][/color]请问不含行业类型的公司名称如何申请?应该向哪个级别申请?需要什么材料?[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登记注册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04-25[/back][/color]1.您可通过在网上办理名称申报。路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服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登记注册→企业名称申报服务→在线办理。2.申请新设立不含行业表述名称需提交跨行业综合经营情况说明,新设立企业投资人需在3个以上国民经济门类分别设立企业(不包含分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投资人多个的,至少有1个投资人在3个以上国民经济门类分别设立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还需提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情况说明,新设立企业投资人需在2个以上省份(含2个)设立企业(不包含分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投资人多个的,至少有1个投资人在2个以上省份(含2个)设立企业。还需提交自主申报承诺书。模板:您可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服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登记注册→企业名称申报服务→常见问题,查看参考示例内容。

  • 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管理制度

    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管理制度1 目的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开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管理、调查和处理。3 职责公司管理层(总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综合室经理)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的,应依法查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公司所有员工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向管理层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4 工作程序4.1 弄虚作假行为的定义本制度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是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对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范围界定及情形认定,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4.2 自律职责本公司及其管理层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委托单位(或客户)及其负责人对其提供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所有项目均依法依规开展监测,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台账,保证各类台账真实且可追溯,并依法公开相关监测数据和信息。4.3 防范干预和基本原则公司及公司所有员工和相关利益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被指使人及相关知情人员应当采取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总经理或有关上级部门举报。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应当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4.4 调查程序4.4.1 现场检查和立案4.4.1.1 总经理有计划地组织相关人员,对涉及环境监测活动的各类监管对象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立即妥善保存相关材料,经本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决定是否立案。受理过程中涉及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4.4.2 调查取证4.4.2.1 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调查取证可参照《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本公司必要时邀请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或邀请其他专家,为调查取证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4.4.2.2 调查人员需要抽样取证的,可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采样人员应具备相关采样资质,现场采样取证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并采取拍照、录像或其他方式记录抽样采样过程。抽样采样过程中须有当事人在场,并要求其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或采样记录单上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请其他见证人签名。4.4.2.3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证据,除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外,按照不同情形还应收集下列关键证据;(1)现场监测或采样环节弄虚作假:现场监测或采样原始记录(含仪器存储文件或打印记录)、排污单位现场工况记录、样品保存和交接记录、现场封存的样品等书证物证,以及有关照片、音像、监控视频等资料。(2)实验室分析环节弄虚作假:分析原始记录(含仪器谱图和自动存储记录)、质控措施记录、试剂标物的购买和配制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留存样品等书证物证,以及有关监控视频等资料。(3)报告编制环节弄虚作假:监测报告(正本和副本)及所有监测原始记录、报告审核记录,以及其他存档资料等书证。4.5 案件处理对于经查实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由具有总经理交由具有处罚权限的环境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主动接受资质认定的主管部门或机构撤销本公司的检测资格,并分别追究直接过错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检测人员、采样人员、审核、批准等相关人员)相关责任。4.6 复核复议当事人对处理或处罚决定不服并能提供相关事实、理由和证据的,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的部门应当受理并开展复核或复议工作。4.5 移交公司总经理及管理层对在本公司环境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负有通报和移送的职责。其中,对于弄虚作假行为同时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并向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管理部门通报移送;4.6 违法处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4.7 社会监督公司及公司任何个人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可通过信函、传真、邮件、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渠道向市或某某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向生态环境部等上级部门举报。

  • 【转帖】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原料有关问题说明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  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  近来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接到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特定物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为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增加食品卫生工作的透明度,特就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  1.卫生部于2007年发布《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6号),规定新资源食品包括:(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  2.卫生部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名单当中的物品,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又于2010年发布《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名单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  3.卫生部1998年下发《关于1998年全国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1998〕第9号),将新资源食品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列为普通食品管理。  4.已经获批使用的新资源食品原料名单,可访问卫生部网站《新资源食品名录》栏目查询。  二、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  1.《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公布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保健食品原料的具体管理规定,请参照该通知。  2.卫生部2007年、2009年分别发布《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规定我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0号),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有关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问题,请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2010年11月9日发布)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的公告[/font][/align][b][b][font=仿宋_GB2312] [/font][/b][font=仿宋_GB2312][font=Times New Roman]2023[/font][font=仿宋_GB2312]年第[/font][font=Times New Roman]13[/font][font=仿宋_GB2312]号[/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b][font=仿宋_GB2312]行政规范性文件[/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仿宋_GB2312]已经[/font]20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Times New Roman]3[/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仿宋_GB2312]年[/font]3[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Times New Roman]1[/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仿宋_GB231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Times New Roman]4[/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仿宋_GB2312]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局务[/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仿宋_GB2312]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font=Times New Roman]2006[/font][font=仿宋_GB2312]年第[/font][font=Times New Roman]9[/font][font=仿宋_GB2312]号公告)同时废止。[/font][/font][b][b][font=仿宋_GB2312] [/font][/b][/b][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b][font=仿宋_GB2312] [/font][size=18px][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 市场监管总局[/font][/b][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font=Times New Roman]2023[/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Times New Roman]3[/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Times New Roman]27[/font][font=仿宋_GB2312]日 [/font][/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b][font=仿宋_GB2312] [/font][/b][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第一章[/font][font='Times New Roman'] [/font][font=黑体]总 [/font][font='Times New Roman'] [/font][font=黑体]则[/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第一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其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二条[/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本办法所称能力验证,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预先制定的考核规则,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实施的技术管理手段。[/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三条[/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的能力验证工作,适用本办法。[/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四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font][font=仿宋_GB2312]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的实施和管理工作。[/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五条[/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的原则。[/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font=黑体]第二章[/font][font='Times New Roman'] [/font][font=黑体]能力验证组织与实施[/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第六条[/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工作需要提出能力验证需求,征集能力验证项目,制定年度能力验证工作计划。制定计划时,应当优先考虑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众健康等检验检测领域的能力验证项目。[/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计划的制定和发布,并通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font][font=仿宋_GB2312]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所辖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计划的制定和发布,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场监管总局。[/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七条[/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组织实施能力验证计划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确认能力验证承担机构的技术能力,明确承担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并对承担机构及其承担的能力验证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承担机构在能力验证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或者能力验证结果评价不合理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改正。[/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八条[/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一[/font][font=仿宋_GB2312])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font][font=仿宋_GB2312](二)具有与承担能力验证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备、设施和环境;[/font][font=仿宋_GB2312](三)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能力验证活动规范、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font][font=仿宋_GB2312](四)能够制备或者取得能力验证物品(样品),保证能力验证物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并对能力验证物品(样品)进行有效管理,包括物品(样品)存储、包装、标识、分发和处置等;[/font][font=仿宋_GB2312](五)熟悉相关检验检测标准,能够合理、有效地统计和评价能力验证数据和结果;[/font][font=仿宋_GB2312](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九条[/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实施能力验证活动;策划、制定能力验证方案;制备或者取得能力验证物品(样品),并对其进行验证、定值和分发;对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结果评价,编制能力验证结果报告;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向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发放能力验证结果报告。[/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十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积极实施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等内部质量控制措施,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参加相应能力验证活动,以保证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独立完成能力验证物品(样品)检测,[/font][font=仿宋_GB2312]并在规定时间内[/font][font=仿宋_GB2312]真实、客观地报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及相关原始记录,不得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十一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能力验证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font][font=仿宋_GB2312]结果合格是指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统计和评价技术手段确定的能力验证数据和结果满意。[/font][font=仿宋_GB2312]结果不合格是指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统计和评价技术手段确定的能力验证数据和结果不满意或者有问题。[/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十二条[/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在能力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内容包括:能力验证项目名称、项目实施起止时间、验证的检验检测参数、依据的检验检测标准、能力验证物品(样品)的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结果、参加机构[/font][font=仿宋_GB2312]名单和评价结果、统计数据、技术分析和建议等信息。[/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十三条[/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结果报告进行验收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监督承担机构对能力验证结果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十四条[/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对能力验证结果存在异议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之日起[font=Times New Roman]15[/font][font=仿宋_GB2312]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能力验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承担机构对申诉内容进行研究,并及时给出答复。[/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十五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结果信息,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十六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地实施能力验证活动,并对所出具的统计结果、评价结论、能力验证结果和报告负责。[/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十七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和能力验证参加机构应当保存能力验证活动的原始记录、数据信息和结果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六年。[/font][b][font='Times New Roman'] [/font][/b][align=center][font=黑体]第三章 能力验证结果处理与使用[/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第十八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对于[/font][font=仿宋_GB2312]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部门[/font][font=仿宋_GB2312]应当予以纠正并公布机构名单[/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并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中加大对其抽查概率。[/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十九[/font][font=仿宋_GB2312]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提供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的,市场监管部门[/font][font=仿宋_GB2312]应当判定其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并予以公布;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理。[/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二十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能力验[/font][font=仿宋_GB2312]证相关检验检测项目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整改和验证材料,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通过。整改期间或者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将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二十一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能力验证承担机构违反公正性要求,能力验证活动弄虚作假,泄露有关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参加机构商业秘密等有关信息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font][font=仿宋_GB2312]予以公布且[/font][font=仿宋_GB2312]三年内不再委托该机构承担相关能力验证活动。[/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二十二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论证、专家评议、监督检查、抽查档案、征求意见等方式,对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二十三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font][font=仿宋_GB2312]管部门可以将能力验证结果作为对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font][font=仿宋_GB2312]对于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其相关项目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二十四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活动,将能力验证结果报送市场监管部门,促进能力验证资源和数据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采信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结果。[/font][font=仿宋_GB2312]鼓励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参加国内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能力验证提供机构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活动,持续提升技术能力水平。[/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font=黑体]第四章[/font][font='Times New Roman'] [/font][font=黑体]附 [/font][font='Times New Roman'] [/font][font=黑体]则[/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第二十五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本办法由[/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font][font=仿宋_GB2312]负责解释。[/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二十六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本[/font][font=仿宋_GB2312]办法自[/font][font=仿宋_GB2312]发布之日[/font][font=仿宋_GB2312]起施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font=Times New Roman]2006[/font][font=仿宋_GB2312]年第[/font][font=Times New Roman]9[/font][font=仿宋_GB2312]号公告)同时废止。[/font][/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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