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政务管理

仪器信息网政务管理专题为您整合政务管理相关的最新文章,在政务管理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政务管理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政务管理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政务管理话题讨论。

政务管理相关的资讯

  • 湖南省长沙市电子政务处一行莅临聚光科技考察指导
    2018年7月26日上午,湖南省长沙市电子政务处领导一行35人,在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研究院总经理张涛、水环境业务板块信息化大数据总监王磊、环境安全事业部智慧环保产品线产品经理吴超烽等人的陪同下,莅临聚光科技考察指导。  长沙市电子政务处的领导们首先参观了公司的文化长廊以及公司展厅,研究院总经理张涛就聚光科技发展历程、业务运营情况以及企业愿景等着重做了介绍。领导们对聚光科技的发展以及公司在区域环境监测、治理、规划、运营服务的整体思路表示了认可,并对公司基于物联网实时化监控系统,实现站区无人值守以及智能化运维系统,化“被动报修” 为“主动运维”的解决方案以及公司在智慧环保领域做出的努力表示了肯定与赞赏。长沙市电子政务处领导们参观公司展厅  随后在举行的汇报座谈会上,水环境业务板块信息化大数据总监王磊向长沙市电子政务处领导们介绍了公司在环保行业多年的技术和品牌的积累,并突出展示了信息系统集成能力(计算机集成一级)以及优秀的合作伙伴(海康威视等业界领先厂商)。同时也对公司的优势,软硬件一体的物联网整体解决方案、大数据分析与建模能力以及对城市级环境质量改善业务的深入理解做了详细的介绍。  长沙市电子政务处领导们对聚光科技在信息化大数据以及智慧环保做出的出色成绩给予了高度评价,大力称赞了公司的发展前景。提倡政府要携手聚光科技这样的专业企业,通过超级计算机和云计算将环保领域物联网整合起来,实现人类社会与环境业务系统的整合,以更加精细和动态的方式实现环境管理和决策,真正地实现智慧环保! 座谈会现场
  • 惠州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基地检测实验室及基地政务服务中心揭牌
    企业足不出园,即可享受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政务审批等服务。11月30日,惠州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基地检测实验室、基地政务服务中心揭牌仪式在粤港澳大湾区(广东惠州)绿色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举行。仪式上介绍,惠州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基地检测实验室正式揭牌启用,将全市首家国家供港食品检测重点实验室引入基地,向园区乃至博罗县企业提供更专业、更全面的检验检疫服务,助力惠州农产品出口提质增量。同时,基地政务服务中心投入使用,可一站式办理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让企业足不出园就能享受高效便捷的政务审批服务,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据悉,惠州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基地检测实验室、基地政务服务中心揭牌启用,可向粤港澳大湾区(广东惠州)绿色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企业和全县农产品、食品企业提供检测和认证等高效质量安全检测服务,让园区企业、企业职工足不出园区即享受优质全面的政务服务,不仅打通了服务企业的“最后一公里”,为企业办事、提高通关效率、增强竞争优势等提供更加便利条件,也将为博罗推动高质量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营商环境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此次基地检测实验室、基地政务服务中心的揭牌启用,是博罗县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缩影。近年来,博罗县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工作,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积极践行“店小二”精神,用心用情为企业纾困解难,努力将企业“外部跑动”转化为“内部循环”,有效激发市场主体的信心和活力。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全县新增市场主体1.84万户,目前市场主体总量已超过15万家;全县新引进产业项目176宗,建成达产后预计年产值超过700亿元。在市场主体的带动支持下,全县经济向好要素不断聚集,经济发展保持向好向上良好态势。接下来,博罗将持续完善服务机制,提升行政服务效能,继续以“保姆式”精神服务好、支持好企业的发展,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不断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知多点惠州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基地检测实验室基地检测实验室承担惠州及周边地区进出境产品法定检验、委托义务检测和科研等工作任务,为惠州海关进出口食品、农产品监管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实验室检测项目达840余项,覆盖各类食品、农产品、水产品、食品接触性材料等,专注农兽药残留、违禁添加剂、霉素等检测。实验室进驻园区,可为基地进出口企业提供从原料到成品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为企业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检测服务,减少样品流转,大幅压缩检测排期,促进基地进出口食品、农产品高效监管通关,助推高质量发展。基地政务服务中心基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了2个综合窗口、24小时政务服务自助区等功能区域,引入了无声叫号系统、湾区通办一体机、税务自助机、“微车管所”智能自助一体机等设备。在这里,企业可办理涉企经营许可、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215个事项。同时,企业群众在24小时政务服务自助区还可办理民生、办税、车驾管等355项业务。在基地政务服务中心,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均可一站式办理,让企业足不出园区享受优质、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助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12]219号   2012年08月15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督促和警示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依据《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1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督促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震慑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将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 药品安全“黑名单”应当按照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公布。   第六条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务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设置“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并由专人管理、及时更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本规定将其查办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在“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予以公布。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其政务网站“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转载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药品安全“黑名单”。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应当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二)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或者其他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后果,被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三)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五)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六)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因违反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或者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受到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的责任人员,也应当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第八条 在公布药品安全“黑名单”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一并公布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一)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但是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二)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除吊销或者撤销其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外,生产经营者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但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情形的责任人员,药品生产经营者十年内不得聘用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对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的药品安全“黑名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其政务网站上予以转载。   第十条 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第十一条 在“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公布违法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的期限,应当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的,公布期限为两年。期限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公布期限届满,“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转入“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供社会查询。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对照“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进行审查,对申请人具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的不予许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对“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公布的违法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监管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除公布药品安全“黑名单”外,还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所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药品安全“黑名单”公示信息格式    2.药品安全“黑名单”公示信息报送表   附件1 药品安全“黑名单”公示信息格式   ______________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职务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违法事由),受到______行政处罚,根据《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第____条___款___项的规定,该企业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日期自___年_月_日至___年_月_日。   ______________企业(或责任人员)在此期间不得__________。   附:1.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有关责任人员信息(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   附件2药品安全“黑名单”公示信息报送表   〔  〕  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___________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职务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因___________(违法事由),受到_____行政处罚,根据《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第___条___款___项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日期自___年_月_日至___年_月_日,请你局予以转载。   附:1.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有关责任人员信息(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   (公 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公示信息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收到。   接收人签字: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计量数据管理和应用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有关单位:计量数据是指在计量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原始数据及其生成数据,是国家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加强计量体系和能力建设,深化计量数据归集挖掘和管理应用,充分发挥计量数据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计量数据管理和应用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主动顺应和把握计量量子化和数字化迭代升级的新趋势新机遇,围绕国家战略和重点领域需求,加强计量数据建设、归集、分析、挖掘、应用和管理,推动跨行业、跨领域计量数据融合共享共用,强化计量数据安全管控,提升计量数据治理能力和应用效能,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计量基础。(二)基本原则。坚持政策引领、融通发展。坚持系统观念,加快构建和完善计量数据协同发展机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多元共治,丰富计量数据政策制度供给和要素投入,提升治理效能。加强数据汇聚融合、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有序流动和深度应用,促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的计量数据有序流动。坚持重点突破、服务发展。围绕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突出重点领域计量数据数字化赋能,建立以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为载体,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计量数据建设应用生态。通过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推动建立计量数据创新应用新生态,充分发挥计量数据引领创新的重要作用。坚持创新驱动、应用带动。鼓励和引导多元主体计量数据技术创新和管理模式探索,在计量数据归集整合、技术创新、产业赋能、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模式。以主体带动、模式集成多重手段融合,引导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各类主体参与计量数据建设应用,推动计量数据产学研用融通发展。(三)主要目标。到2035年,计量数据归集共享规模显著提升,计量数据与产业链供应链结合更加紧密,计量数据潜能进一步释放。在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30家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挖掘和推广100个计量数据应用优秀案例、探索建立国家标准参考数据库,计量数据支撑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二、加强计量数据管理制度建设(一)健全计量数据管理模式。围绕计量数字化转型发展中不断涌现的新场景新应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命脉的重大领域,鼓励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先行先试,加强计量数据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构建与计量数字化发展相适应的政策制度体系,推动计量数据规范化管理。(二)完善计量数据技术规范体系。充分发挥全国数字计量技术委员会作用,强化综合性、通用性及特殊领域的计量数据相关技术规范的制定修订。支持具有技术实力的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开展计量数字化、标准参考数据建设管理、计量数据质量评定以及溯源性、安全性评价等方面的计量技术规范研究制定,不断加强计量数据采集、汇聚、共享、业务管理、技术应用、安全运维、系统集成等配套规范体系建设。(三)强化计量数据安全管理。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和管理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大力推进计量数据安全、数据共享、隐私保护的相关标准规范建设,有关企业和技术机构要加强计量数据安全技术防控能力建设,建立安全可靠的数据容灾备份工作机制,严格规范不同等级用户的数据接入和使用权限,确保计量数据访问行为可管可控及服务管理全程留痕可追溯。三、加强计量数据技术创新(一)加强计量数据关键技术研究。推动计量数据与量子信息、先进计算、未来网络等前沿技术融合发展,加快计量数据采集汇交、建模分析、质量评估、可信度评定、溯源性、应用开发、资源调度和监测管理等共性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加强计量数据存储、清洗、分析挖掘、溯源、可视化、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等方面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推动加密传输、访问控制、数据脱敏等安全技术攻关,提升计量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二)推动计量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强计量数字化转型战略研究和关键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建立数字国际单位制框架,深入推进基于可信时间戳的数字校准证书的技术研究和应用,建立包括数据来源、数字校准证书、机器可读信息和数据本体的国际公认的数字计量基础设施。推进计量标准智能化、数字化改造,建立量值传递数字链路,加快开展数字化模拟测量、智能化计量校准技术以及计量软件功能安全评测等共性技术研究,推动时间频率等关键参数远程量值传递溯源以及共享服务。鼓励计量技术机构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远程视频信息采集等多种手段,加强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过程控制等多源计量数据资源归集利用。(三)推动标准参考数据建设和管理。推动建立国家标准参考数据委员会,研究建立标准参考数据采集、整理、验证、审核等工作规范,探索研究标准参考数据管理制度。瞄准质谱、热物性、X射线电子能谱、先进材料、人工智能等领域,围绕生命健康、食品安全、环境监测等应用场景,推动建立国家标准参考数据中心,探索构建跨部门、多学科领域的国家标准参考数据库和具有行业地方特色的标准参考数据库。四、加强计量数据资源建设(一)强化计量政务数据归集共享。探索建立计量数据管理应用和共建共享机制,推进计量政务数据采集、共享规范化建设,满足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数据共享交换需求。鼓励支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标准物质定级鉴定、注册计量师注册和计量技术规范、能源计量、产业计量、碳计量等计量数据信息归集,推动建立完整贯通的计量数据链,实现多源异构计量数据的高质量融合和汇聚。加强计量政务数据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和安全有序高效共享,积极推进计量政务数据在辅助政府决策、支撑政府履职、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应用。(二)推动计量基准标准数据有效利用。利用第五代移动通信(5G)、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强对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总体规模、地域分布、测量能力以及日常维护、重复性稳定性考核、计量比对等数据的采集、整理、挖掘和利用,强化计量数据清理、跨年对比、数据链接,全面掌握国家量值传递溯源体系运行情况。鼓励向社会提供计量技术服务的机构创新计量数据应用,加强产业共性解决方案供给,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技术难题。(三)释放民生计量数据应用效能。强化对民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医用计量器具、出租汽车计价器、燃油加油机、加气机以及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计量器具数据归集,创新计量监管模式。强化民生计量数据多维度采集和分析评估,实现民生计量数据的可视可管、可信可控,逐步完善民生计量管理“一张图”,在公用事业、健康医疗、减灾救灾、质量安全、消费维权等领域推广计量数据应用,提升计量监管覆盖度、精准性和有效性。(四)强化企业计量数据积累与应用。推动企业加强计量数据积累和应用,建立产品研制、生产、使用和维护全生命周期的计量数据信息库,开展计量数据分析研究,改进企业生产控制流程,提升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开展企业数字化智慧计量体系建设,加强计量数据智能化采集、分析与应用,加大内部检定校准和测量设备自动化、数字化改造,建立智慧计量实验室和智能计量管理系统,推动计量数据与生产研发、经营管理深度融合,激发计量数据潜能,强化数字化赋能。推动企业计量数据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探索构建企业计量数据一站式服务云平台,提升计量数据价值挖掘能力。五、推动计量数据融合应用(一)推动计量数据互通共享。摸清计量数据应用需求,探索建立国家计量数据需求库。推动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与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研究机构等单位合作,在确保安全、准确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数据共享。加强共享链路、共享数据、共享日志的实时监测与分析,保证共享质量和数据安全。加强计量数据归集和快速共享应用能力建设,提升数据共享交换速度。加速计量数据全产业链、全价值链延展渗透,促进计量数据与产业相融相长。(二)提升计量数据应用深度。探索建立国家工业计量基础数据库,加强工业制造领域计量检定、校准、测试和检测数据的采集、管理和应用。加强人工智能计量基础理论、评估方法和技术研究,开发用于评测人工智能系统性能的参考数据集。建立适用于智能制造、智能交通、智能安防等领域的智能水平计量数据集,提升数据和知识协同驱动的计量测试能力。完善碳排放领域计量数据建设和应用,研究建立碳计量标准参考数据库,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推动能源计量数据与碳计量数据的有效衔接和综合利用。(三)加强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建设。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优先建设一批特色化、功能化和专业化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加强本领域关键计量数据的归集、整理、分析和利用,积极探索计量数据赋能产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模式,形成计量数据规范化管理和有效利用的路径和制度成果,不断扩宽计量数据应用场景,提供更多优质计量数据解决方案。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的统一规划、技术论证和监督管理,推广计量数据应用优秀案例,深化计量数据融合赋能。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统筹协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创新计量数据管理制度,高度重视计量数据管理和应用工作,围绕重点领域,加强对区域、行业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布局。推动建立跨部门统筹协同工作机制,积极构建政府领导、多方参与、资源共享、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将其与部门、地方数字经济等工作紧密结合,夯实部门、地方政府对行业、区域计量数据管理的主体责任,统筹推进计量数据建设管理和应用,大力提升计量数据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二)强化支撑保障。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支持各相关单位争取财税、科技以及人才保障支撑,汇集各方力量,加强计量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开发和运营服务,探索建立计量数据应用成果库。各类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应发挥支撑带动作用,加强技术帮扶,培育计量数字化转型生态。完善计量人才培养体系,培育既具备计量数据技术能力又熟悉行业需求的复合型人才。(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调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具有地方特色的计量数据管理和应用发展体系,挖掘一批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优秀案例,推广一批计量数据建设管理典型经验,促进计量数据与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发展,推动引领社会各方参与计量数据建设和应用工作。(四)推进国际交流合作。鼓励相关企业和技术机构引进和吸收计量数据领域国际先进技术,积极参与国际计量组织计量数字化转型战略研究,推动计量数据技术能力与国际接轨。稳步探索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发展合作新模式,加大计量数据技术研究成果国际化应用和推广,不断提升我国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发展国际化水平。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3年6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
  • 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解答
    制定《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及配套政策,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治理要求、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解决目前电子烟市场与产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电子烟管理办法》;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电子烟》国家标准。4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部门就公众关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一、《电子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电子烟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五条,对电子烟生产、销售、运输、进出口和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明确了监管对象。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及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等均纳入了监管范围。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将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纳入监管范围。加热卷烟属于卷烟,已纳入卷烟管理,《电子烟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强调。目前,我国未批准加热卷烟在境内上市销售,任何市场主体不得非法经营加热卷烟。(二)明确了监管主体。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同)主管全国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各省、市、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即各省、市、县级烟草专卖局,下同)依据规定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三)明确了监管措施。一是对生产、批发和零售市场主体实行许可证管理。二是严格质量管控,建立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抽检抽测和追溯管理制度。三是实行销售渠道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有关经营活动纳入平台管理。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从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四是对运输依法实施监管。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五是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行前置审查。六是对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完善管理措施,优化工作流程,服务好符合相关要求的电子烟出口。二、《电子烟》国家标准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答:2021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国令第750号,以下简称《决定》),增加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发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提出“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因此,制定《电子烟》强制性标准是落实上述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电子烟监管体系的重要技术支撑。2022年4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了GB 41700-2022《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相关技术机构制定。标准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电子烟、雾化物等相关术语、定义;二是对电子烟设计和原材料的选用等提出原则要求;三是对电子烟烟具、雾化物和释放物分别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并给出了配套的试验方法;四是对电子烟产品标志及说明书进行了规定。三、过渡期什么时候结束?过渡期的政策是什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决定》2021年11月10日公布施行之日起,开展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获得准入许可,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电子烟进出口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等要求。考虑到《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及配套政策出台、实施有个过程,为保障有关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更好落实相关监管要求,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公布施行后,设置了过渡期,并明确了过渡期的相关要求。鉴于《电子烟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电子烟》国家标准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现确定过渡期到2022年9月30日结束。    过渡期内,2021年11月10日《决定》发布前既存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即存量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应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及配套政策要求,申请有关许可证及产品技术审评等,对产品进行合规性设计,完成产品改造,配合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序开展电子烟监管工作。同时,为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将电子烟产业平稳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及配套政策等相衔接,继续执行过渡期内的相关要求:各类投资者暂不得投资新设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存量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暂不得新建或扩大生产能力,暂不得新设电子烟零售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在过渡期内违规新设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或生产点的许可申请;不受理过渡期内违规新增的零售市场主体的许可申请;暂不受理《决定》发布前既存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扩大生产能力的许可申请等(具体受理时间将另行通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不核发过渡期内违规新设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或生产点和零售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过渡期结束后,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四、从事电子烟相关生产、批发、零售的市场主体分别需要办理何种烟草专卖许可证?答:从事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五、如何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答: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当申请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可以向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下同)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大连市、深圳市烟草专卖局,下同)许可证办理窗口或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提出申请。详细的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可登录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查询。过渡期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2021年11月10日《决定》发布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市场主体(即存量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的许可申请;暂不受理存量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扩大生产能力的许可申请(具体受理时间将另行通知);不受理在过渡期内违规新设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或生产点的许可申请。自2022年5月5日起,存量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可以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意向,再按照排期要求提交正式申请。过渡期结束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受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的许可申请。六、如何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答:已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方可申请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已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七、如何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答: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零售业务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县级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详细的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可登录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查询。过渡期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2021年11月10日《决定》发布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即存量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的许可申请;不受理在过渡期内违规新增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的许可申请。自2022年6月1日起,存量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可以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过渡期结束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受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的许可申请。八、为什么要进行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如何申请?答:技术审评是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必要措施。技术审评工作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机构实施。《电子烟管理办法》施行后,申请人可通过电子烟技术审评管理系统,向企业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技术审评申请。九、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什么时候上线?答: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是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促进电子烟产业有序运行的重要环节。交易管理平台上线运行后,取得烟草专卖相关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市场主体,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等,均应在平台上进行交易。自2022年6月15日起,取得烟草专卖相关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市场主体逐步在平台上进行交易。十、《电子烟》国家标准技术内容的突出特点是什么?答:《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基于《电子烟管理办法》的监管要求,并接轨国际监管趋势,借鉴国际监管经验,《电子烟》国家标准提出了科学适用的技术内容,其突出特点体现在:第一,规定电子烟是“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将不含烟碱的电子烟纳入电子烟定义范围。第二,鉴于水果、食品、饮料等调味电子烟和无烟碱电子烟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标准明确规定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并明确要求“雾化物应含有烟碱”,即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第三,标准依据添加剂的使用原则,经过充分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实验验证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明确列出允许使用的101种添加剂,纳入添加剂“白名单”。十一、《电子烟》国家标准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设置该实施日期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提供。标准正式实施后,市场上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考虑到《电子烟》国家标准发布后,电子烟生产企业需要根据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合规性设计,完成产品改造,并向有关部门申请产品检测和技术审评等工作,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设定了5个月的实施过渡期。在实施过渡期期间,电子烟生产企业要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深入了解标准技术内容,尽早实现产品达标。十二、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在电子烟有关政务服务方面重点开展哪些工作?答: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引导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诚实守信,履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加强对相关经营主体的业务指导和政务服务,引导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以及相关政策要求,申请有关许可证及产品技术审评等,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十三、近期,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点采取哪些举措查处涉电子烟违法违规行为?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电子烟管理办法》等规定,督促各类电子烟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业务,依法查处违反过渡期有关政策要求的行为。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专项治理,重点清理中小学校园周边电子烟销售网点及电子烟自动售卖机,删除网上销售电子烟信息,查处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等违法案件,侦破添加合成大麻素等“上头电子烟”新型毒品违法犯罪典型案件,有效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四、发现违法生产经营电子烟的如何举报?答: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产品、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等有关违法行为的,可以拨打12313烟草市场监管服务热线或通过各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公布的举报渠道提供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核实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十五、下一步还有哪些涉及电子烟的规定出台?答: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即将公布电子烟相关许可证管理、技术审评、产品追溯等有关政策文件,陆续出台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鉴别检测、产品包装等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警语标识、检验检测机构、税收、寄递、入境携带等相关政策,建立健全配套政策体系。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谈机构改革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解决职能交叉、多头执法、互相推诿等难题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统一市场监管 添活力增便利 /strong /p p   近日,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挂牌。目前机构改革进展如何,面临哪些挑战?总局今年有哪些工作重点?会给企业和群众带来什么影响?记者专访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 /p p   原监管体系在维护市场秩序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职能交叉、协调不畅等问题 /p p   当前,市场监管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力量分散、基层力量薄弱、专业能力不强。张茅表示,组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于多方面考虑: /p p   首先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我国经济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革,从根本上解决原有市场监管体制与新时代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问题,将在强化市场监管、完善政府治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p p   其次是基层实践转化为顶层设计的成功探索。近年来,全国七成县区、1/4左右的地市实行了综合执法,较好解决了市场监管体制不顺畅、机构设置和职责划分不科学、职能转变不到位等问题。这次机构改革充分吸收基层经验,整合优化市场监管重要领域监管职能,完善了国家层面制度设计。 /p p   同时,是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原有监管体系在维护市场秩序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职能交叉、协调不畅、监管空白、资源难以共享等突出问题,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通过改革,有利于整合优化行政资源,提高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减少行政审批,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维护市场经济高效运行,推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p p   新组建的市场监管总局将整合涉及原国家工商总局职责、原国家质监总局职责、原国家食药监总局职责、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p p   “总局将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统一登记市场主体并建立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负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统一管理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工作等。”张茅介绍,总局还负责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全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守住市场监管安全底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p p   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做到机构改革和市场监管平衡有序、协同推进 /p p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成立涉及多个部门,必然面临一些挑战,目前机构改革进展如何? /p p   张茅介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成立了总局机构改革工作小组,他和党组书记、副局长毕井泉负总责;下设11个专项工作组,负责机构改革过渡期各项重点工作;制定了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和过渡期若干工作规则,对学习动员部署、以新部门名义对外工作、集中办公、挂牌、完成转隶、报批“三定”规定、清理修订法律法规等重点改革内容作出安排。目前,正在按照中央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和国务院专项小组的要求完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时限,抓紧落实。 /p p   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张茅认为,应做好4方面重点工作: /p p   一是做好干部思想工作。组织广大干部深入学习领会十九届三中全会、全国两会精神,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关注了解干部思想动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干部以大局为重、以事业发展为重,自觉服从组织安排,正确看待个人“进退留转”,严明改革纪律,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 /p p   二是做好职责和队伍转隶。按照“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和先转隶、再做“三定”要求,抓紧与相关部门衔接职能转隶问题。转隶后加强部门文化建设、队伍建设,真正实现职能转变,优化组合、深度融合。 /p p   三是抓好“三定”规定编制。以中央改革方案为根本遵循,深入总结地方综合执法改革经验,推动职能整合、机构融合,研究提出“三定”草案,体现中央已经明确的重大改革要求,确保职责划转不能遗漏,该划转的要划转到位。 /p p   四是统筹抓好机构改革与市场监管工作任务落实。做到机构改革和市场监管协同推进,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抓好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底线不放松,维护好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推动全面质量提升和知识产权保护,确保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 /p p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场添活力,办事更便利;让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p p   新成立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如何给市场主体添活力,让群众办事更便利?“营商环境是生产力,也是增强国家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张茅说,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运用“互联网+政务”方式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p p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方面,继续大幅压缩企业开办时间,10月底前,在北上广深等城市率先实现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8.5天。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力争年底前全国基本实现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11天以内。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努力实现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 /p p   质量技术监督方面,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启动《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工作指南》等国家标准研制。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再压减一批,大幅度下放一批,2018年生产许可证产品拟压减的目录,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后发布。出台认证认可制度“一揽子”改革举措。推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 /p p   食品药品监管方面,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由原来3年有效期限延至5年。力争12月31日前,实现1岁以下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产品类别全覆盖。逐步实现新药上市审评审批时间由7—8年缩短到2—3年。 /p p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今年把商标注册审查周期从8个月压缩到6个月。严格实行专利代理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年底前将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时间再减少一半,审批时间由20天减为10天。 /p p   当前,行政垄断、市场垄断、假冒伪劣、食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等市场秩序问题依然突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组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利于解决这些问题吗? /p p   “‘七八个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过去市场监管职能分散在不同部门,几个部门虽各司其职,但存在职能交叉、多头执法、互相推诿等监管难题。不能有效高效地对市场进行监管,使得我国消费环境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张茅表示,在大市场监管时期,市场监管部门将立足统一协调的执法体制、规则和程序,顺应百姓消费水平提升、消费结构升级趋势,建立从生产、流通到消费全过程的商品质量监管机制,为群众创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下一步—— /p p   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加强日常消费领域市场监管,围绕消费领域突出问题,建立联合打假工作机制,加大重点商品质量抽检力度,强化重点商品和服务领域特别是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监管,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加大消费维权力度。 /p p   让消费者“用得放心”。重视保障消费品质量安全,提升质量发展总体水平,全面提升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提升消费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保障水平,强化计量基础,服务国家质量强国战略,维护好消费品安全。 /p p   让消费者“吃得放心”。加强食品药品领域监管,严防严管严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着力解决非法添加、制假售假、虚假宣传以及校园食品安全等问题,提高食品全产业链供给质量,推进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提升,推动药品医疗器械高质量发展,推进“互联网+”食品药品安全。 & nbsp (林丽鹂) /p p br/ /p
  • 巴西圣保罗推出“碳中和”监测管理平台
    为帮助政府部门掌握本区域温室气体排放现状,采取精准、科学、有效的方式实现“碳中和”,近日巴西圣保罗市政府推出“碳中和”监测管理平台。  该平台围绕碳排放指标监测、碳减排政务管理两大核心功能进行设计,采用大数据、物联网、碳排放计算模型等技术手段,充分整合来自电力能源、石化工业、政府机构等领域和部门的多种数据资源,实现专业的数据治理和数据融合分析,促进能源结构转型,优化重点行业生产用能结构,加快去碳化进度,促进碳中和的落地实施。  市政府环境监测办公室负责人多特蒙德表示,随着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度日益提升,降低碳排放成为全球共识。就圣保罗市而言,电热生产、工业及交通运输是二氧化碳的主要来源,而在工业领域中的钢铁工业、石化工业、水泥建材工业的总能耗占工业总能耗近50%,因此也成为控制碳排放的重点关键行业。减排方案既要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又要避免“一刀切”限电限产或运动式“减碳”,这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及时掌握碳排放数据。  通过“碳中和”监测管理平台,可以监测工业生产全流程各个环节不同形式存在的碳含量,完整记录碳化合物气体的转化历程,提供“可计量、可监测、可评估”的碳足迹核算体系,并对影响碳达峰、碳中和的关键指标和数据进行预测和未来动态模拟。  该平台可以让政府实现区域排放实时监测、行业企业排放分析、企业减排管理等,同时让企业立足平台进行能耗实时监测分析、产品碳足迹管理等,可有效支撑碳排放管理工作。  “该监测管理平台的建成,可实现碳排放核算的实时化、精准化和自动化,协助市政府进一步明确区域内的碳排放总量,大大提升环保部门温室气体和碳排放监测能力,确保碳中和目标的达成。”多特蒙德强调。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3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9号公告)同时废止。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3月27日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其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力验证,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预先制定的考核规则,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实施的技术管理手段。第三条 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的能力验证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的实施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的原则。第二章 能力验证组织与实施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工作需要提出能力验证需求,征集能力验证项目,制定年度能力验证工作计划。制定计划时,应当优先考虑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众健康等检验检测领域的能力验证项目。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计划的制定和发布,并通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所辖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计划的制定和发布,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场监管总局。第七条 组织实施能力验证计划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确认能力验证承担机构的技术能力,明确承担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并对承担机构及其承担的能力验证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承担机构在能力验证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或者能力验证结果评价不合理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改正。第八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承担能力验证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备、设施和环境;(三)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能力验证活动规范、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四)能够制备或者取得能力验证物品(样品),保证能力验证物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并对能力验证物品(样品)进行有效管理,包括物品(样品)存储、包装、标识、分发和处置等;(五)熟悉相关检验检测标准,能够合理、有效地统计和评价能力验证数据和结果;(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第九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实施能力验证活动;策划、制定能力验证方案;制备或者取得能力验证物品(样品),并对其进行验证、定值和分发;对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结果评价,编制能力验证结果报告;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向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发放能力验证结果报告。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积极实施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等内部质量控制措施,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参加相应能力验证活动,以保证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独立完成能力验证物品(样品)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真实、客观地报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及相关原始记录,不得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第十一条 能力验证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结果合格是指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统计和评价技术手段确定的能力验证数据和结果满意。结果不合格是指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统计和评价技术手段确定的能力验证数据和结果不满意或者有问题。第十二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在能力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内容包括:能力验证项目名称、项目实施起止时间、验证的检验检测参数、依据的检验检测标准、能力验证物品(样品)的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结果、参加机构名单和评价结果、统计数据、技术分析和建议等信息。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结果报告进行验收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监督承担机构对能力验证结果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第十四条 对能力验证结果存在异议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能力验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承担机构对申诉内容进行研究,并及时给出答复。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结果信息,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地实施能力验证活动,并对所出具的统计结果、评价结论、能力验证结果和报告负责。第十七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和能力验证参加机构应当保存能力验证活动的原始记录、数据信息和结果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六年。第三章 能力验证结果处理与使用第十八条 对于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公布机构名单,并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中加大对其抽查概率。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提供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判定其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并予以公布;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 能力验证相关检验检测项目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整改和验证材料,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通过。整改期间或者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将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违反公正性要求,能力验证活动弄虚作假,泄露有关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参加机构商业秘密等有关信息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且三年内不再委托该机构承担相关能力验证活动。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论证、专家评议、监督检查、抽查档案、征求意见等方式,对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能力验证结果作为对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对于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其相关项目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第二十四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活动,将能力验证结果报送市场监管部门,促进能力验证资源和数据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采信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结果。鼓励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参加国内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能力验证提供机构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活动,持续提升技术能力水平。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9号公告)同时废止。
  •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就《2019年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p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2019年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就做好2019年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对环境应急管理重点任务做出了要求。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就《要点》中的重点任务、具体要求等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p p    strong 问:今年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重点任务有哪些? /strong /p p   答:摆在第一位的仍然是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2019年是建国70周年,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守住环境安全底线尤为重要。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通知》(环办应急〔2019〕9号),已经做了专门部署,所以《要点》没有再次提出详细要求。 /p p   在确保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提下,重点推进8项相对常态化的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一是落实“5· 24”要求,主动做好事件信息公开,二是建立跨省流域水污染信息通报制度,三是推动完成丹江口库区预案编制试点工作,四是推进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五是进一步强化环境应急培训,六是尽快完善环境应急专家库,七是推进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八是不断加强环保举报办理工作。此外,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也是非常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生态环境部将专门发文部署。 /p p   总体来说,这个工作部署,符合环境应急“日常抓管理、出事抓应对”的客观要求。应急处置是重点,日常管理是基础,两者互为因果、互相影响。只有常态、非常态都做好了,才能真正保障环境安全。 /p p    strong 问:为什么要“有事没事当有事准备、大事小事当大事对待”? /strong /p p   答:非常态工作,本身就具有突发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严重程度分为4级,若延误时机、处置不当,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演变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甚至可能恶化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这就要求我们要时刻警惕、保持敏感,坚持“有事没事当有事准备、大事小事当大事对待”,慎重对待每一起事件,小心无大错。 /p p    strong 问:“五个第一时间”包括哪些内容? /strong /p p   答: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第一时间报告”,立即按规定向本级政府、上级环保部门等报送信息 “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核清事实、查明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提出防控措施建议 “第一时间开展监测”,准确掌握污染物扩散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为科学处置提供依据 “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及时将事件真相和生态环境部门所做的工作告知媒体、群众,主动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调查”,主动调查事故原因,迅速排查污染源,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减小污染损失和生态破坏程度。 /p p    strong 问:“三个不放过” 包括哪些内容? /strong /p p   答:“三个不放过”是指“事件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件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只有把事件原因查清楚了,才能吸取教训,避免再犯 只有把相关责任人追责了,才能以儆效尤,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只有把整改措施落实了,才能消除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p p    strong 问:“5· 24”要求是什么?为什么要落实这个要求? /strong /p p   答:“5· 24”要求是指,发生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后,5小时内要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要举行新闻发布会。 /p p   这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lt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gt 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中的要求,即“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突发环境事件属于事故灾难类。所以,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公开也应执行这个要求。 /p p    strong 问:“南阳思路”的内容是什么? /strong /p p   答:河南省南阳市对淇河实施了以空间换时间的“一河一策一图”的处置预案。“一河”,就是逐河调查掌握水文、闸坝、流域环境风险等基本信息。“一策”,就是根据河流实际情况,提前找好筑坝蓄污具体位置,把污水导出来截流住,再采取物理、化学、生物降解等方法,把污染物处置掉,同时把上游清水导下去。“一图”,就是形成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应对示意图,将河流基础信息、不同事件情景应对方法叠加,实行“挂图作战”。我们概括为“南阳思路”。 /p
  • 2013年3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挂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2日正式挂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勇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   尽管只有一字之差,新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统合食安办、药监、质检、工商相应职责,对食品和药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进行无缝监管。   张勇同志简历:   张勇,男,汉族,河北平山人,1953年9月生于北京市,1969年8月参加工作,1974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发展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在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部队、北京真空仪表厂、北京微波通讯设备厂工作。1979年至1983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学习。1983年后,在国家计委固定资产投资司和国家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国际金融局以及国家计委经济政策协调司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局长、局长、司长职务。2001年1月起,任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二局政务专员兼副局长、局长。2003年12月起,任国务院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 2010年2月起,任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主任、党组书记 2013年3月起,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今日正式挂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挂牌   3月22日早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被悄然摘下,换上新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尽管只有一字之差,新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统合食安办、药监、质检、工商相应职责,对食品和药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进行无缝监管。   张勇任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图/简历) 张勇   原标题:张勇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3月22日电 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获悉,日前,张勇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此前,张勇任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主任、党组书记。   按《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张勇简历   张勇,男,汉族,河北平山人,1953年9月生于北京市,1969年8月参加工作,1974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发展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在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部队、北京真空仪表厂、北京微波通讯设备厂工作。1979年至1983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学习。1983年后,在国家计委固定资产投资司和国家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国际金融局以及国家计委经济政策协调司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局长、局长、司长职务。2001年1月起,任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二局政务专员兼副局长、局长。2003年12月起,任国务院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 2010年2月起,任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主任、党组书记 2013年3月起,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食品检验机构:为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省局制订了《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一、适用范围及定义(一)工作依据。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有效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二)适用范围。本规范所称复检和异议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三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复检和异议。(三)复检定义。本规范所称复检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不合格检验结论有异议并依法提出复检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具有食品复检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复检备份样品进行复核检验的行为。(四)异议定义。本规范所称异议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并提出异议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异议核查情况依法进行处理的行为。(五)办理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不合格复检和异议工作以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二、复检工作规范(一)复检申请。复检申请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也可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互联网平台线上提交复检申请。在食品经营环节抽取样品的,申请复检时被抽样单位应和标称食品生产者协商一致后,由一方提出申请;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协商一致后由一方提出申请,被抽样单位为食品经营环节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以及被抽样单位协商一致后由一方提出申请。(二)复检申请所需材料。1.复检申请书;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3.复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6.企业标准(如使用);7.授权委托书(应包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三)不予复检的情形。1.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2.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4.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四)复检受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材料,出具复检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理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复检受理情况及时通报给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未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相关材料的,视为受理复检申请。(五)确定复检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体化平台—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协同应用”摇号系统随机选定符合要求的复检机构,出具复检委托函,并通知初检机构和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不得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确定复检机构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确实无法确定复检机构的,可以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复检机构不得以下列理由拒绝复检:1.工作繁重、人员请假休假;2.仪器设备损坏,且无法提供合理合法证据;3.不接受初检机构进入实验室观察复检过程;4.无法提供不确定度;5.其他不正当理由。复检机构确实无法承担复检任务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复检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建议取消其复检机构资质。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不得接受复检申请。(六)备份样品交接。初检机构应当自复检机构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初检机构应当保证复检备份样品完好,样品移交时,应当保证运输和交接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及样品标示的贮存条件。复检备份样品的送达方式由初检机构和申请人协商确定,无法协商统一的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复检机构接到备份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备份样品外包装、封条等完整性进行确认,并做好样品接收记录。复检备份样品封条、包装破坏,或出现其他对结果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复检机构可以拒绝接收复检的备份样品,并及时报告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七)复检费用。复检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复检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和样品递送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用由省内相关复检机构协商制定。复检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支付复检费用的,视为放弃复检申请。(八)复检方法。复检应当采用与初检一致的检验方法。实施复检时,食品安全标准对检验方法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初检机构可以派员观察复检机构的复检实施过程,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观察过程中初检机构不得干扰复检工作。复检机构应建立复检方法测量不确定度评估作业指导书。对于定量检验方法应计算并给出结果及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值,在做出复检结论时应考虑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复检报告应包括质量控制方式及质量控制结果。食品复检报告应当明确复检结果与食品限量标准的符合性以及与初检结果一致性。(九)复检时限。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结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对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通知申请人,书面送达复检报告,并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十)专项调查。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初检机构应分析原因,并向任务委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开展专项调查。(十一)复检存档材料。1.复检申请书;2.复检受理函;3.复检委托函;4.备样调取函;5.复检报告;6.复检受理函及复检报告邮寄凭证;7.企业标准(如使用)。三、异议工作规范(一)异议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对监督抽检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被抽样单位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互联网平台线上申请。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互联网平台线上申请。申请人逾期提出的异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二)异议申请所需材料。1.异议处理申请书;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3.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6.企业标准(如使用);7.与异议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8.授权委托书(应包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异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异议申请材料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异议申请。(三)异议受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材料,出具异议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视为受理异议申请。(四)异议办理时限。异议审核需要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需商请有关部门明确检验以及判定依据相关要求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五)异议核查。异议审核涉及多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受理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异议审核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异议核查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异议回复需经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并及时将异议回复书面送达申请人,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异议调查结果为最终结论。(六)专项调查。异议被认可的(假冒异议除外),承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的检验机构需分析原因,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就此开展专项调查。假冒产品异议被认可的,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查清源头,及时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风险。(七)异议存档材料。1.异议受理函;2.异议回复函;3.异议受理函及回复函邮寄凭证;4.协查函;5.属地监管部门调查情况;6.检验机构情况说明;7.专家会商意见;8.其他调查材料。其中第一至三项为必保存材料,第四至八项为实际异议调查过程可能产生的佐证材料。四、其他事项(一)在线申请。复检和异议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互联网平台线上申请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无需再次提交书面材料。申请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在线申请相关指导工作。(二)系统填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复检和异议工作,应当及时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体化平台—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协同应用”中登记、填报和审核。“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体化平台”将受理情况、办理结果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查询结果、下载复检报告或异议答复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要求内办理复检和异议。如有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与申请人沟通,取得申请人同意。(三)档案保存。复检和异议办理过程档案纸质原件及电子版扫描档案应在办理完成之日起保存两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体化平台”复检异议办理记录及告知申请人,短信发送记录应在办理完成之日起保留两年。(四)信息发布。复检和异议办理完成之前,涉及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原则上不发布。节令性食品、存在高风险隐患食品的信息发布工作,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的通知》(浙市监食检〔2022〕25号)要求执行。(五)解释与施行。评价性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按照本规范执行。风险监测问题食品的样品真实性等异议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本规范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附件:1.复检和异议办理流程图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申请书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5.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委托函6.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备份样品调取通知书附件1复检和异议办理流程图附件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了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 ,报告编号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 。我单位对本次抽检检测结果存在异议,特申请复检。相关材料如下:o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材料)o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o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o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o 对应的企业标准(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o 其他材料(复检申请单位盖章)年 月 日复检申请单位联系方式(必填)联系人: 电话:地址: 传真:附件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申请书: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了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 ,报告编号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 。我单位对采样过程/检验方法/判定依据/样品真实性 存在异议,特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情况说明如下:(可附页)相关材料如下:o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材料)o 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工艺配方、生产记录等)o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o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o 企业标准(如产品使用企业标准)o 其他材料(异议申请单位盖章)年 月 日附件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No.(申请人) :你单位的异议复检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抽样单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原因如下:o 申请提出的时间已逾期o 申请复检的情形属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中不予复检的情形o 提供的材料不真实o 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且未能补全o 其他特此函告。(受理部门盖章)年 月 日附件5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委托函No.(复检机构名称) :我局于 年 月 日接到 提出的复检申请,对样品编号为 的检验结论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我局委托你单位作为复检机构,样品信息详见初检检验报告。请你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复检申请,并告知我局。你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复检任务,确实无法承担复检任务的,应当向我局作出书面说明。如受理该复检委托,你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开展复检工作。在收到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复检报告。特此函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盖章)年 月 日附件6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备份样品调取通知书No.:□生产□经营的 食品,经你单位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要求,我局同意接受复检申请人的复检申请。请你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特此告知。复检机构名称:机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盖章)年 月 日 附件: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的通知
  • 河北中实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000.00万元采购切片机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详细信息 中药材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第一标段公开招标公告 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4-08-28 中药材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第一标段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8-28 项目编号: ZC130800202401309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采购文件获取方式: 网上获取 获取文件截止时间: 2024-09-04 17:00:00 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开标时间: 2024-09-20 09:30:00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4-09-20 09:30:00 正式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标段编号:ZC130800202401309001001(第一标段) ZC130800202401309001002(第二标段) 项目名称:中药材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 预算金额:10000000.00元 最高限价:10000000.00元。第一标段:9163300.00元;第二标段:836700.00元。 采购需求:采购中药材初加工生产设备93台套。本项目分为两个标段进行采购,第一标段包括数控全自动切片机圆片、新款自动桔梗斜片、高速变频离心机等设备;第二标段包括叉车、装载机、国标电缆等设备。 供货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第一标段: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第二标段: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8月29日至2024年9月4日,每天09:00至12:00,12:00至17:00。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围场县)(http://xzspj.chengde.gov.cn/ggzy/index_wc)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潜在供应商须于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前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围场县)(http://xzspj.chengde.gov.cn/ggzy/index_wc)下载招标文件。 (2)按照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CA证书互认平台的通知》(冀政务办(2019)143号)要求,承德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完成与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CA证书互认平台对接工作,目前CA证书互认范围:河北省电子认证有限公司(飞天诚信和中天信安介质+河北腾翔签章)、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林果介质+北京CA签章)。自即日起,承德市(市县两级)CA互认平台正式投入使用,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设立CA办理窗口。各市场主体持有河北CA、北京CA(排名不分先后)其中任意一家CA证书,均可在市本级或各县级交易中心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同时,尚未办理CA证书的市场主体,可选择上述任意一家CA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已办理北京CA证书的市场主体:如需异地办理业务,应在网上自助激活开通(网址:http://publicservice.hebpr.cn:8181/)或在省公共资源大厅CA窗口激活开通。 办理CA咨询电话如下: 北京CA:15028921277 400-618-3337 河北CA:18932853700 400-707-3355 (3)供应商如未在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完成注册并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无效的,自行承担责任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9月20日9点3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围场县)(http://xzspj.chengde.gov.cn/ggzy/index_wc)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未经资格确认(注册登记)的投标单位首先按照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围场县)(http://xzspj.chengde.gov.cn/ggzy/index_wc)网站说明进行市场主体注册,并办理企业数字证书(USBKEY)。完成上述操作后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围场县)(http://xzspj.chengde.gov.cn/ggzy/index_wc),凭企业数字证书(USBKEY)点击【投标用户登录】登录投标系统,获取电子版投标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具体事宜请详细阅读网站相关说明。 注:1、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项目(不需纸质投标文件),采用网络远程开标、评标,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制作并提交电子版文件,不需出席投标现场。投标单位应提前自行仔细观看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围场县)(http://xzspj.chengde.gov.cn/ggzy/index_wc)网上投标、开标操作视频。 2、请使用最新版的承德市投标文件编制系统编制投标文件,于投标截止前登录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3、投标期间请自行准备计算机(台式机、笔记本电脑均可)提前登录交易系统,使用IE浏览器操作,确保连接网络畅通。 4、本项目实行盲评,即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技术标分开制作,评审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 因市场主体自身原因,出现未能在有效时间内获取文件等问题而造成的后果,由市场主体自行承担。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单位信息 名 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联 系 人:李林 联系方式:0314-751602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河北中实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丽园居住小区8#楼3-105 联 系 人:焦大强 联系方式:0314-3165162 3、监督单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股 电话:0314-7528607 邮箱:mlwccgb@163.com 4、提出质疑的渠道和方式 单位名称:河北中实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丽园居住小区8#楼3-105 联 系 人:焦大强 联系方式:0314-3165162 邮箱:909210328@qq.com 八、使用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付费主体及收费标准 本项目未使用第三方交易平台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切片机 开标时间:2024-09-20 09:30 预算金额:1000.00万元 采购单位:河北中实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中实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中药材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第一标段公开招标公告 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4-08-28 中药材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第一标段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8-28 项目编号: ZC130800202401309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采购文件获取方式: 网上获取 获取文件截止时间: 2024-09-04 17:00:00 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开标时间: 2024-09-20 09:30:00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4-09-20 09:30:00 正式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 标段编号:ZC130800202401309001001(第一标段) ZC130800202401309001002(第二标段) 项目名称:中药材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 预算金额:10000000.00元 最高限价:10000000.00元。第一标段:9163300.00元;第二标段:836700.00元。 采购需求:采购中药材初加工生产设备93台套。本项目分为两个标段进行采购,第一标段包括数控全自动切片机圆片、新款自动桔梗斜片、高速变频离心机等设备;第二标段包括叉车、装载机、国标电缆等设备。 供货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第一标段: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第二标段: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8月29日至2024年9月4日,每天09:00至12:00,12:00至17:00。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围场县)(http://xzspj.chengde.gov.cn/ggzy/index_wc)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潜在供应商须于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前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围场县)(http://xzspj.chengde.gov.cn/ggzy/index_wc)下载招标文件。 (2)按照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CA证书互认平台的通知》(冀政务办(2019)143号)要求,承德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完成与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CA证书互认平台对接工作,目前CA证书互认范围:河北省电子认证有限公司(飞天诚信和中天信安介质+河北腾翔签章)、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林果介质+北京CA签章)。自即日起,承德市(市县两级)CA互认平台正式投入使用,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设立CA办理窗口。各市场主体持有河北CA、北京CA(排名不分先后)其中任意一家CA证书,均可在市本级或各县级交易中心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同时,尚未办理CA证书的市场主体,可选择上述任意一家CA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已办理北京CA证书的市场主体:如需异地办理业务,应在网上自助激活开通(网址:http://publicservice.hebpr.cn:8181/)或在省公共资源大厅CA窗口激活开通。 办理CA咨询电话如下: 北京CA:15028921277 400-618-3337 河北CA:18932853700 400-707-3355(3)供应商如未在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完成注册并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无效的,自行承担责任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9月20日9点3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围场县)(http://xzspj.chengde.gov.cn/ggzy/index_wc)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未经资格确认(注册登记)的投标单位首先按照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围场县)(http://xzspj.chengde.gov.cn/ggzy/index_wc)网站说明进行市场主体注册,并办理企业数字证书(USBKEY)。完成上述操作后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围场县)(http://xzspj.chengde.gov.cn/ggzy/index_wc),凭企业数字证书(USBKEY)点击【投标用户登录】登录投标系统,获取电子版投标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具体事宜请详细阅读网站相关说明。 注:1、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项目(不需纸质投标文件),采用网络远程开标、评标,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制作并提交电子版文件,不需出席投标现场。投标单位应提前自行仔细观看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围场县)(http://xzspj.chengde.gov.cn/ggzy/index_wc)网上投标、开标操作视频。 2、请使用最新版的承德市投标文件编制系统编制投标文件,于投标截止前登录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3、投标期间请自行准备计算机(台式机、笔记本电脑均可)提前登录交易系统,使用IE浏览器操作,确保连接网络畅通。 4、本项目实行盲评,即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技术标分开制作,评审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 因市场主体自身原因,出现未能在有效时间内获取文件等问题而造成的后果,由市场主体自行承担。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单位信息 名 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联 系 人:李林 联系方式:0314-751602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河北中实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丽园居住小区8#楼3-105 联 系 人:焦大强 联系方式:0314-3165162 3、监督单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股 电话:0314-7528607 邮箱:mlwccgb@163.com 4、提出质疑的渠道和方式 单位名称:河北中实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丽园居住小区8#楼3-105 联 系 人:焦大强 联系方式:0314-3165162 邮箱:909210328@qq.com 八、使用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付费主体及收费标准 本项目未使用第三方交易平台
  • 河北中实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000.00万元采购切片机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详细信息 中药材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第二标段公开招标公告 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4-08-28 中药材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第二标段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8-28 项目编号: ZC130800202401309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采购文件获取方式: 网上获取 获取文件截止时间: 2024-09-04 17:00:00 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2024-09-20 09:30:00 开标时间: 2024-09-20 09:30:00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4-09-20 09:30:00 正式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标段编号:ZC130800202401309001001(第一标段) ZC130800202401309001002(第二标段) 项目名称:中药材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 预算金额:10000000.00元 最高限价:10000000.00元。第一标段:9163300.00元;第二标段:836700.00元。 采购需求:采购中药材初加工生产设备93台套。本项目分为两个标段进行采购,第一标段包括数控全自动切片机圆片、新款自动桔梗斜片、高速变频离心机等设备;第二标段包括叉车、装载机、国标电缆等设备。 供货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第一标段: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第二标段: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8月29日至2024年9月4日,每天09:00至12:00,12:00至17:00。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围场县)(http://xzspj.chengde.gov.cn/ggzy/index_wc)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潜在供应商须于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前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围场县)(http://xzspj.chengde.gov.cn/ggzy/index_wc)下载招标文件。 (2)按照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CA证书互认平台的通知》(冀政务办(2019)143号)要求,承德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完成与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CA证书互认平台对接工作,目前CA证书互认范围:河北省电子认证有限公司(飞天诚信和中天信安介质+河北腾翔签章)、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林果介质+北京CA签章)。自即日起,承德市(市县两级)CA互认平台正式投入使用,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设立CA办理窗口。各市场主体持有河北CA、北京CA(排名不分先后)其中任意一家CA证书,均可在市本级或各县级交易中心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同时,尚未办理CA证书的市场主体,可选择上述任意一家CA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已办理北京CA证书的市场主体:如需异地办理业务,应在网上自助激活开通(网址:http://publicservice.hebpr.cn:8181/)或在省公共资源大厅CA窗口激活开通。 办理CA咨询电话如下: 北京CA:15028921277 400-618-3337 河北CA:18932853700 400-707-3355 (3)供应商如未在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完成注册并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无效的,自行承担责任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9月20日9点3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围场县)(http://xzspj.chengde.gov.cn/ggzy/index_wc)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未经资格确认(注册登记)的投标单位首先按照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围场县)(http://xzspj.chengde.gov.cn/ggzy/index_wc)网站说明进行市场主体注册,并办理企业数字证书(USBKEY)。完成上述操作后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围场县)(http://xzspj.chengde.gov.cn/ggzy/index_wc),凭企业数字证书(USBKEY)点击【投标用户登录】登录投标系统,获取电子版投标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具体事宜请详细阅读网站相关说明。 注:1、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项目(不需纸质投标文件),采用网络远程开标、评标,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制作并提交电子版文件,不需出席投标现场。投标单位应提前自行仔细观看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围场县)(http://xzspj.chengde.gov.cn/ggzy/index_wc)网上投标、开标操作视频。 2、请使用最新版的承德市投标文件编制系统编制投标文件,于投标截止前登录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3、投标期间请自行准备计算机(台式机、笔记本电脑均可)提前登录交易系统,使用IE浏览器操作,确保连接网络畅通。 4、本项目实行盲评,即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技术标分开制作,评审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 因市场主体自身原因,出现未能在有效时间内获取文件等问题而造成的后果,由市场主体自行承担。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单位信息 名 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联 系 人:李林 联系方式:0314-751602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河北中实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丽园居住小区8#楼3-105 联 系 人:焦大强 联系方式:0314-3165162 3、监督单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股 电话:0314-7528607 邮箱:mlwccgb@163.com 4、提出质疑的渠道和方式 单位名称:河北中实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丽园居住小区8#楼3-105 联 系 人:焦大强 联系方式:0314-3165162 邮箱:909210328@qq.com 八、使用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付费主体及收费标准 本项目未使用第三方交易平台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切片机 开标时间:2024-09-20 09:30 预算金额:1000.00万元 采购单位:河北中实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中实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中药材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第二标段公开招标公告 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4-08-28 中药材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第二标段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8-28 项目编号: ZC130800202401309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采购文件获取方式: 网上获取 获取文件截止时间: 2024-09-04 17:00:00 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2024-09-20 09:30:00 开标时间: 2024-09-20 09:30:00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4-09-20 09:30:00 正式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标段编号:ZC130800202401309001001(第一标段) ZC130800202401309001002(第二标段) 项目名称:中药材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 预算金额:10000000.00元 最高限价:10000000.00元。第一标段:9163300.00元;第二标段:836700.00元。 采购需求:采购中药材初加工生产设备93台套。本项目分为两个标段进行采购,第一标段包括数控全自动切片机圆片、新款自动桔梗斜片、高速变频离心机等设备;第二标段包括叉车、装载机、国标电缆等设备。 供货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第一标段: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第二标段: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8月29日至2024年9月4日,每天09:00至12:00,12:00至17:00。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围场县)(http://xzspj.chengde.gov.cn/ggzy/index_wc)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潜在供应商须于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前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围场县)(http://xzspj.chengde.gov.cn/ggzy/index_wc)下载招标文件。 (2)按照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CA证书互认平台的通知》(冀政务办(2019)143号)要求,承德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完成与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CA证书互认平台对接工作,目前CA证书互认范围:河北省电子认证有限公司(飞天诚信和中天信安介质+河北腾翔签章)、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林果介质+北京CA签章)。自即日起,承德市(市县两级)CA互认平台正式投入使用,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设立CA办理窗口。各市场主体持有河北CA、北京CA(排名不分先后)其中任意一家CA证书,均可在市本级或各县级交易中心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同时,尚未办理CA证书的市场主体,可选择上述任意一家CA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已办理北京CA证书的市场主体:如需异地办理业务,应在网上自助激活开通(网址:http://publicservice.hebpr.cn:8181/)或在省公共资源大厅CA窗口激活开通。 办理CA咨询电话如下: 北京CA:15028921277 400-618-3337 河北CA:18932853700 400-707-3355 (3)供应商如未在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完成注册并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无效的,自行承担责任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9月20日9点3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围场县)(http://xzspj.chengde.gov.cn/ggzy/index_wc)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未经资格确认(注册登记)的投标单位首先按照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围场县)(http://xzspj.chengde.gov.cn/ggzy/index_wc)网站说明进行市场主体注册,并办理企业数字证书(USBKEY)。完成上述操作后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围场县)(http://xzspj.chengde.gov.cn/ggzy/index_wc),凭企业数字证书(USBKEY)点击【投标用户登录】登录投标系统,获取电子版投标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具体事宜请详细阅读网站相关说明。 注:1、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项目(不需纸质投标文件),采用网络远程开标、评标,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制作并提交电子版文件,不需出席投标现场。投标单位应提前自行仔细观看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围场县)(http://xzspj.chengde.gov.cn/ggzy/index_wc)网上投标、开标操作视频。 2、请使用最新版的承德市投标文件编制系统编制投标文件,于投标截止前登录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3、投标期间请自行准备计算机(台式机、笔记本电脑均可)提前登录交易系统,使用IE浏览器操作,确保连接网络畅通。 4、本项目实行盲评,即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技术标分开制作,评审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 因市场主体自身原因,出现未能在有效时间内获取文件等问题而造成的后果,由市场主体自行承担。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单位信息 名 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联 系 人:李林 联系方式:0314-751602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河北中实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丽园居住小区8#楼3-105 联 系 人:焦大强 联系方式:0314-3165162 3、监督单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股 电话:0314-7528607 邮箱:mlwccgb@163.com 4、提出质疑的渠道和方式 单位名称:河北中实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丽园居住小区8#楼3-105 联 系 人:焦大强 联系方式:0314-3165162 邮箱:909210328@qq.com 八、使用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付费主体及收费标准 本项目未使用第三方交易平台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再次公开征求《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意见建议
    《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列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立法审议项目,为顺利推进《条例》编制工作,我厅联合省政务服务办,多次对《条例》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的《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应急调查中心 武化民、江小琴电 话:(0791)86866765、86866143邮 箱:jxenvsc@126.com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1131号邮政编码:330039 附件1《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 关于《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开展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在部分检验检测领域开展2023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证项目2023年省级能力验证共12项(项目名称和承担单位见附件)。二、参加对象(一)全省获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CMA)、其检测能力涉及上述检测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本年度能力验证活动。同一家检验检测机构在不同场所开展相同项目检测的应当分别参加。(二)拟申请涉及本年度能力验证项目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自愿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活动。(三)鼓励取得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或经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活动。(四)未取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的企业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活动。三、组织实施(一)省局统一组织能力验证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能力验证结果,同时通报相关行业部门。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辖区内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参加。(二)能力验证承担单位保证能力验证公平公正开展,科学制定能力验证方案,负责验证物品(样品)制备与发放、验证结果汇总分析、编制验证结果报告等,确保验证物品(样品)的可靠性、结果判定的准确性。(三)能力验证参加机构应按要求独立完成验证物品(样品)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真实、客观地报送数据、结果和原始记录,不得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检测,不得私下比对串通或出具虚假验证数据和结果。四、时间要求能力验证承担单位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能力验证方案设计和论证,并向检验检测机构发出通知;8月15日之前完成样品的制备;9月15日之前完成第一次检测结果收集;10月15日之前完成补测结果的收集;11月15日前完成技术总结并报省市场监管局。五、能力验证结果运用(一)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两年内(2026年底)接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可以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对于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计入其参加能力验证记录,供现场评审时参考。鼓励市场监管部门在委托、授权或指定检验检测任务时,优先选择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二)能力验证承担单位和参加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结果不合格的,将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此外,对应当参加能力验证的机构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报省市场监管局同意;结果不合格的机构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含再次参加该项目能力验证),整改结果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确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确认结果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整改期间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六、能力验证费用验证考核样品制作、资料等成本费用,由省市场监管局、承担单位、参加机构共同承担并严格使用。各有关单位在能力验证计划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市场监管局认检监管处联系。(联系人:夏凡,联系电话:028-86607623) 四川省2023年能力验证项目及承担单位信息.doc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3年5月29日
  • 地方食药监管垂直属地管理模式惹争议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确定地方食药监管机构改革的时间表。根据上述文件,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工作原则上分别将在2013年上半年、9月底和年底前完成。   目前,关于食药监管究竟是要属地管理还是垂直管理,一直存在争议。专家认为,该文件再次明确了属地管理的监管模式,但如何“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就成为新监管模式下亟须解决的问题。   属地管理模式存在争议   南开大学法学系教授宋华琳告诉南都记者,该文件实际上再度明确了“属地管理”的原则。据了解,食品药品监管到底是垂直管理还是属地管理,一直是有争议的。垂直管理是中国政府管理中的一大特色,实行垂直管理意味着直接由省级或者中央主管部门统筹管理“人、财、物、事”,不受地方政府监督机制约束。从1999年初开始,工商、质监、药监部门先后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这一模式被认为遏制了上世纪90年代导致假冒伪劣产品盛行的地方保护主义。   但从2008年开始,药监系统率先取消了垂直管理,改为属地管理。国家行政学院电子政务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汪玉凯曾表示,“我们曾经垂直管理过,但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总把责任往上推,说他们没有管理手段了,不该承担责任。后来在调整监管机制的时候,又以属地管理为主。现在,到底如何管理,依然是有争议的。”   2012年发生了毒胶囊事件,在当时就有专家指出,属地管理不利于遏制这种跨地域的违法行为。宋华琳则认为,“尽管《药品管理法》中规定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监管,但实践中药品监管还涉及到诸多其他部门,比如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活动的管理、基本药物政策的实施 工商部门负责对城乡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的行为实施监管 邮政部门要配合打击通过邮寄途径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 公安机关要协同药品监管部门打击违法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地方政府可以更好地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然而,宋华琳也坦言,“在发展导向下,地方政府可能更重视促进包括医药在内的产业发展,而把药品安全监管放在相对次要的地位。”另外,有不愿具名的卫生系统内部人士对南都记者表示,之前的属地管理机制并不健全,在编制、人员配置、法律法规等方面仍存在困难,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事权划分不合理,此外,容易形成画地为牢、各自为政的局面。   破解“地方保护主义”难题   既然已经明确了属地管理的原则,那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就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在制度层面,政府也针对该问题做了一些设置。根据前不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食药总局将设10名国家食品药品稽查专员,稽查专员专司检查督查地方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郑风田表示:“这个制度是好的,因为地方负总责,地方一般不愿意把负面的信息暴露出去,以免让上级知道。还有地方保护主义,商品生产地的地方政府会因为问题发生在消费环节,不在自己管辖地盘,就不太重视质量问题。对此,稽查员开展监督会有一定作用。”   郑风田同时强调,“稽查员也有漏洞,因为稽查员有可能‘被公关’。稽查员就那么几个人,很容易成为公关对象,如果稽查员的公正性得不到保证,就等于‘猫都给关到笼子’里去了。建议稽查员应该经常换,多聘一些食药监管部门之外的人,一定要是匿名的。如果稽查队伍老是不变、数量又少,很容易被搞定。”   宋华琳认为,“药品监管属于专业性较强的领域,药品的监管能力建设一直是个大问题,之前各地有药检所,在本次机构调整中如何整合,甚至能可以考虑引入类似科研院所之类的第三方,从而加强我们的药品监管能力。”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2023年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其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规定,我局将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能力验证项目2023年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共10项。涉及生态安全1项、食品安全2项、公共安全2项、信息技术安全1项、消费品安全和权益保护2项、监管需求2项,具体项目为:水中苯系物含量测定、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的测定、液体乳中蛋白质的测定、低温试验的测定、爬电距离与电气间隙试验、软件产品的功能性检测、单晶体宝石的鉴定、纺织品织物透气性测定、优钢材料理化性能测定、机动车车载诊断系统(OBD)环保检验。二、能力验证承担机构本次10项能力验证项目分别由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予以实施。包括策划、制定能力验证方案;制备或者取得能力验证物品(样品),并对其进行验证、定值和分发;对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结果评价,编制能力验证结果报告;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向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发放能力验证结果报告等。三、参加范围水中苯系物含量测定、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的测定、液体乳中蛋白质的测定、软件产品的功能性检测、单晶体宝石的鉴定、纺织品织物透气性测定等6个能力验证项目,全省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验检测能力的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均须参加;优钢材料理化性能测定、机动车车载诊断系统(OBD)环保检验、低温试验的测定、爬电距离与电气间隙试验等4个能力验证项目,由省市场监管局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四、工作要求1.省市场监管局将采取抽查的方式对本次能力验证全过程进行监管,并负责公布此次能力验证的结果。对无故未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或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将依据相关规定督促其进行整改和验证。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应将本《通知》转发给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督促其按要求参加,并及时报送相关工作信息。涉及现场能力验证的项目,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派员协助现场验证工作。2.江苏省检验检测监管服务平台(苏检通)能力验证系统已正式上线。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在系统上发起能力验证项目后,能力验证参加机构要在系统上提交报名表、接收并对能力验证物品(样品)进行确认,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检测数据或结果以及相关原始记录(含谱图等必要的技术文件)等,实现能力验证工作全流程管控,全过程留痕。3.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配备足够的资源,并保证能力验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统一规范实施。本次能力验证,不安排补测活动,均以一轮测试结果为基础进行统计评价。4.能力验证参加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独立完成能力验证物品(样品)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真实、客观地报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及相关原始记录,不得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5.能力验证工作经费由省市场监管局承担,能力验证承担机构不得再向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收取能力验证费用。附件: 附件(1-14).doc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4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副司长桑林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市场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北京市监委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市场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北京市监委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原副司长桑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桑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经常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接受或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收受礼金 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要求管理服务对象帮助亲属安排工作 违反工作纪律,干预插手执法活动,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违反生活纪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上述行为同时构成职务违法,严重损害公职人员形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桑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目无党纪国法,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桑林开除党籍处分 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市场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桑林开除公职处分 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北京市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桑林简历  桑林,男,汉族,1963年12月生,山东曲阜人,研究生学历,1989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9年7月至1995年6月,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司干部   (其间:1989年10月至1990年10月,在河北省邢台地区工商局锻炼)  1995年6月至1998年9月,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司一处副处长   (其间:1997年2月至1998年2月,挂任河北省三河市副市长)  1998年9月至2000年7月,参加分流学习   2000年7月至2003年11月,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副处级干部、副处长   2003年11月至2009年5月,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处长   2009年5月至2011年6月,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反垄断执法处处长   2011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副巡视员   (其间:2011年6月至2014年8月,援疆挂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14年12月至2018年1月,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竞争执法局(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副局长   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副司长   2018年8月至2020年10月,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副司长   2020年10月23日,免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副司长职务。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2023年度上海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标准化发展行动计划》,做好2023年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本市地方标准体系,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制定了《2023年度上海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指南范围和有关要求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0日2023年度上海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为深入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上海市标准化发展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发挥标准化工作服务本市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以及高效能治理中的技术基础保障和引领作用,加快构建高水平的标准体系,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条例》和《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2023年度上海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一、基本要求1.符合法律规定。申请的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对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规定,突出地方标准公益属性、技术属性和地方属性。应由市场主体制定以及应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原则上不制定地方标准。2.满足发展需求。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汇总、研究立项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市级需求,向我局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申请的地方标准原则上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等依据。3.突出标准实效。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配套措施,负责组织推动本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的宣贯、实施及评估、复审等工作。二、立项重点领域和范围本年度上海市地方标准的立项重点领域和具体范围如下:1.社会管理:安全生产、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消防安全、物资储备、城市基础设施、公共交通、水务海洋、气象、市容环卫等。2.公共服务:公共卫生、智慧医疗、养老服务、公共教育、政务服务、公共数据、信息安全等。3.工业/高新技术:氢能、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生命健康、绿色低碳能源装备、先进材料、智能交通、工业互联网、时尚消费品产业以及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等。4.服务业: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元宇宙等信息技术服务;现代物流、现代供应链、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人力资源、会展、金融服务;电子商务、现代商贸、家政、电子竞技、健康体育、文化创意、旅游等。5.节能环保: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风险管控、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污染物排放控制、废弃物综合利用、碳排放限额、碳清除、能耗限额、绿色低碳设计评估改造和管理、节能环保服务等。6.农业农村:装备农业、智慧农业、种源农业、绿色农业、品牌农业;乡村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乡村治理、数字乡村等。三、申请时间地方标准可以全年在线申请,原则上每年安排两次集中受理,分批受理的截止日期分别为上半年的4月15日和下半年的9月15日。对于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标准的,可以根据《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予以快速立项。四、申请方式及要求1.申请单位请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官方网站(zwdtuser.sh.gov.cn),搜索“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进行在线办理。2.申请单位完成网上申报后,在线打印申请表,一式一份加盖提出单位及技术归口单位印章后寄送地方标准技术审评中心。五、管理要求1.存在逾期未完成地方标准的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减少新地方标准的申请,尽快完成已下达计划。2.地方标准自下达立项计划到报送报批文本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月,确有必要延期的,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六、联系方式1.地方标准技术审评中心联系方式。地址:徐汇区长乐路1227号12楼,联系人:李燕,联系电话:54046795。2.立项重点领域工作人员联系方式。社会管理领域联系人:刘文涛,联系电话:64220000转2527分机;公共服务领域联系人:胡伟,联系电话:64220000转2525分机;工业/高新技术领域联系人:王宝斌,联系电话:64220000转2509分机;服务业、农业农村领域联系人:倪敏,联系电话:64220000转2507分机;节能环保领域联系人:刘宙君,联系电话:64220000转2526分机。附件: 167936816665873103.doc
  • 2010全国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召开
    2010年1月25-26日,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这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履行新职能以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性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09年工作,分析监管形势,交流工作经验,部署2010年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李东海、副局长边振甲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2009年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各项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全面展开,标准规范逐步提高完善,许可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生产经营环节监管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扎实起步,信息化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宣传培训工作成效明显。   会议要求,2010年要重点抓好五个方面工作。一是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和修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前期调研为契机,加快推进规章规范制修订。二是以产品安全为中心,以原料安全标准、产品注册标准为重点,建立健全标准体系。三是以推进许可管理规范化为目标,完善工作机制,严格审评审批。四是以保健食品清理换证为重点,强化监督管理,大力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项整顿。五是以建立和完善检验检测体系为重点,加强技术支撑和风险控制能力建设。同时,会议对加强学习培训,加快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强重点问题前瞻性研究,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监管能力等方面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负责人和国家局有关司局、直属单位的负责人、有关新闻媒体记者共150余人参加了会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指出,2009年面对新法制、新体制、新职能,在基础差、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国家局,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中,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积极开拓,努力创新,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地方全面实施新体制、新职责的第一年,做好今年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对打牢监管基础,确保公众使用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边振甲要求,要进一步完善法规标准,夯实监管基础 要加快建立科学、合理、公开、高效和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严格审评审批,强化日常监管 要深化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无证生产、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努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要完善监管体系,提高技术支撑和风险控制能力,提高监管工作科学化水平 要积极创新宣传教育方法,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实现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模式和良好氛围 要不断提高监管队伍素质和水平,按照国家局党组的统一部署,狠抓工作落实,为全面履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新职能开好局。   边振甲强调,面对新形势、新职能、新任务和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全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人员,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必须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必须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团结一致、共克时艰,努力开创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新局面。
  •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3年度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度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突出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科学性、规范性、先进性和时效性,发挥标准化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基础性、战略性和引领性作用,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向全社会征集2023年度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原则(一)立足需求,服务发展。深入实施《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聚焦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省委省政府以及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坚持需求导向,积极开展省级地方标准研制,全面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二)依法依规,协调一致。严格限定省级地方标准制修定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突出我省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注重与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协调配套,加大省级地方标准整合修订力度,不断优化完善省级地方标准体系。(三)科学论证,突出重点。加快省级地方标准由追求数量规模向注重质量效益转变,进一步强化省级地方标准申报项目的前期预研,加强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技术研究、试验验证和效益评估等工作,不断提高省级地方标准申报项目的质量水平和成熟度。(四)开放透明,注重实效。省级地方标准的申报应坚持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二、申报重点(一)以深化“放管服”改革,倾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为重点,突出政务服务、数字政府、行政许可、电子政务、公共资源交易、贸易服务、融资服务、招商引资、投资审批、招投标、品牌培育、信用监管、信息共享、市场监管等领域的标准项目。(二)以振兴实体经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为重点,突出先进装备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增材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数字经济、大数据、数据安全与治理、数据交易流通、数据资产价值评估、区块链、中医药产业等领域的标准项目(产品质量及其方法标准除外)。(三)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推进乡村振兴为重点,突出乡村建设与治理、农村综合改革、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乡村人居环境提升、民俗、智慧农业、休闲农业、农村电商、数字乡村、农村寄递物流、农业种养殖新技术、高标准农田建设、节粮减损、种质资源保护利用、道地药材种植养殖、动植物疫病防控、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原质检总局批准)等领域的标准项目。(四)以促进消费扩容升级,增加消费对经济社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为重点,突出消费环境治理、便民市场、特色街区、农村商贸中心建设与服务、森林康养、旅游交通、住宿、餐饮和智慧旅游、研学旅游、养生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自驾车旅游、休闲旅游、冰雪运动等领域的标准项目。(五)以深化科技创新驱动,塑造经济社会发展动能为重点,突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产学研融合、知识产权保护与转化、人才评价与培育等领域的标准项目。(六)以守护青山、厚植绿色,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为重点,突出黄河流域上游生态保护和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生态保护、耕地保护、湿地和草原修复管护、智慧河湖建设、生态系统服务与评价、生物多样性保护、污染物排放(含噪声)、生态环境监测、土壤污染治理、矿山环境治理、碳达峰与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废旧家电回收、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垃圾分类与回收利用等领域的标准项目。(七)以促进产业融合、商业模式和管理创新,推动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重点,突出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金融服务、信息服务、就业创业服务与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医疗卫生服务、教育服务、养老服务、托育服务、家政服务、残疾人服务、母婴照护、中介和咨询服务等领域的标准项目。(八)以健康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动文体产业发展为重点,突出公共文化设施服务、公共阅读、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保护、古籍保护与推广、文化鉴赏、文博服务、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公园和科普基地建设、全民健身、民族传统体育、社区健身、体育赛事活动等领域的标准项目。(九)以夯实公共安全基础,提升平安建设水平为重点,突出新业态和新兴行业安全、网络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劳动保护、防灾减灾救灾、特种设备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治安防控、核辐射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矛盾纠纷调处以及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领域的标准项目。(十)以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增进民生福祉为重点,突出社会治理、反对食品餐饮浪费、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智慧城市、公共交通、医疗卫生一体化、医养结合、公共法律服务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标准项目。(十一)以提升军民通用标准化水平,推动军民融合纵深发展为重点,突出基础设施以及后勤保障、装备维修服务、退役军人服务等领域军民通用或军标转地标的标准项目。三、申报要求(一)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实行常年公开征集制度。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有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先提交至标委会,由标委会遴选后提交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需要制定或修订的省级地方标准项目。(二)通过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可通过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在甘肃省地方标准管理信息系统“http://124.152.25.55:8096/Login.aspx”中提交电子版材料,加盖公章的上传扫面件)。(三)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加强项目预研,做好项目申报前的调研分析和相关试验、验证、论证工作。各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四)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畅通标准化工作咨询渠道,向咨询单位或人员及时解答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四、申报材料(一)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见附件)。应填写完整、内容详实。修订项目应在《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的“主要技术内容”一栏中重点阐述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创新性和主要技术差异。(二)地方标准草案。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应认真起草标准草案,明确提出主要章节及各章节所规定的主要内容,格式应符合GB/T 1.1-2020的规定。(三)预研材料。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调研分析报告(重点阐述调研范围、标准化对象产业发展状况、国内外标准情况、标准解决的问题、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协调性、标准实施效益评估等),试验、验证报告等。(四)其他材料。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证书、品种推广证明以及与申报项目有关的专利、科技项目支撑等材料。五、项目管理(一)各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加强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编制过程的监督,对起草单位不认真开展编制工作、标准技术内容与当前实际脱节等情况进行纠正与指导,必要时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项目立项计划的建议。(二)标准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计划中明确的标准名称编制标准,不得随意变更标准名称、标准适用范围等。(三)各有关单位要强化省级地方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严格按照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计划中明确的期限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需要延期的应在项目周期期满前1个月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的,项目周期期满后计划自动终止执行。附件: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联系人:赵金鹏、张晓春电 话:0931-8533593、8533565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279号邮 编:730030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4日
  •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城市轨道交通道岔减振技术规范》等69项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计划(第三批)的公示
    根据《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计划(第三批)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于2023年5月8日前将意见以电子邮件或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联系人:田石阳电话:028-86607605邮箱:351726220@qq.com附件:2023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计划(第三批)汇总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7日附件2023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计划(第三批)汇总表序号标准名称制修订项目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1 城市轨道交通道岔减振技术规范制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成都轨道交通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2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信息管理规范制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川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3 集成电路测试用微波探针应用规范制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九研究所4 川酒浓香大曲生产技术规范制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5 预制川菜生产通用规范制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食品饮料产业协会6 锂电材料中磁性颗粒的测定 光学显微镜法制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7 川酒(浓香型)原酒生产技术规范制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8 县域新型数字城乡建设与运营指南制定省大数据中心四川智慧城乡大数据应用研究会9 政务云上业务系统跨政 务云平台迁移规范制定省大数据中心省大数据中心10 四川省政务数据 数据分类分级防护指南制定省大数据中心省大数据中心11 “天府通办”服务导引工作指南制定省大数据中心省大数据中心12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规范制定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四川省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会13 碳资产管理服务指南制定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14 地震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技术规范制定四川省地震局四川省震灾风险防治中心15 三氧化二钒和五氧化二钒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制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业环境监测研究院16 四川省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技术规范制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17 高强钢丝网—树脂混凝土加固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制定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西南交通大学18 高速公路施工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指南制定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藏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19 公路隧道岩爆防控技术规程制定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 公路桥梁复合转体技术规程制定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1 公路水泥混凝土桥面沥青铺装技术指南制定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2 交通基础设施施工设备换电技术规范制定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3 一年生豆科牧草草种生产技术规程制定四川省林草局四川省草原科学研究院24 云曼红豆杉栽培技术规程制定四川省林草局四川农业大学25 乡土树种色木槭栽培技术规程制定四川省林草局四川农业大学26 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成效评估指南制定四川省林草局四川省大熊猫科学研究院27 鹅星状病毒病诊断与防控技术规范制定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西南民族大学28 川产道地药材生产技术规程 黄连(雅连)制定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成都中医药大学29 山羊乳房炎诊断和防治技术规范制定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西南民族大学30 重金属污染稻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定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农业生态资源保护中心31 十字花科蔬菜土传病害综合防控技术规程制定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植物保护站32 中药材僵蚕人工生产技术规程制定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33 黄化茶树生产技术规程制定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34 杂交稻制种机械化配套栽培技术规程制定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农业大学35 畜禽粪污罐式发酵处理技术规范制定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畜牧总站36 川西高原中小河流暴雨洪涝气象风险预警等级制定四川省气象局四川省气象局37 川渝康养度假气候地评价方法制定四川省气象局四川省气象局38 学生服装质量管理规范制定四川省纤维检验局四川省纤维检验局39 核技术利用废放射源、放射性废物收贮准则制定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中心站40 四川省页岩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41 四川省污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42 工业有机废气活性炭治理技术规范  制定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保障中心43 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范制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宣传和档案中心44 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制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处45 放心舒心消费服务规范 第9部分:家电维修服务行业制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46 放心舒心消费服务规范 第10部分:眼镜行业制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47 四川省水利监测站(点)类对象编码规范制定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水利科学研究院48 四川省小流域划分技术规程制定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49 司法鉴定业务数据技术规范制定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司法厅50 法律援助业务数据技术规范制定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司法厅51 体育场馆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制定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2 四川农村妇女乳腺癌筛查规范制定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四川省肿瘤医院53 健康企业建设指南制定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4 大熊猫类景区旅游环境管理规范制定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55 文化和旅游数据分级分类规范制定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成都科分衍生科技有限公司56 旅游景区无障碍设施服务规范制定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会57 天府旅游美食 面点小吃制作工艺规范制定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旅游学院58 特长公路隧道消防站建设规范制定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59 四川省化工园区消防救援站建设规范制定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60 四川消防大数据建设规范制定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61 人脐带间充质干细胞生产质量规范制定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62 四川省标准化规范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规范制定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3 川产道地药材种子种苗分级天冬制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64 川产道地药材生产技术规程天冬制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育种栽培研究所65 川产道地药材生产技术规程枳壳制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成都大学66 川产道地药材生产技术规程乌梅制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成都大学67 四川省斜坡地质灾害隐患风险详查技术指南制定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与地质灾害防治研究院68 未成年人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制定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民政厅69 眼晶状体辐射量的测定 X和γ辐射制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辐射研究所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检验检测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严厉打击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不实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4〕80号),聚焦食品、特种设备、交通、建筑、环境等“舌尖上”“车轮上”“屋檐下”的检验检测弄虚作假、违规经营、吃拿卡要等突出问题,在我省开展为期5个月的专项整治“回头看”。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相关工作要求如下。一、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出证(数)、谁负责”的原则要求,督促检验检测机构严守行业底线,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严禁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鼓励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向社会公开承诺、发布诚信声明、明示收费标准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抵制恶意低价竞争、无序竞争行为。二、提升服务能力。加强检验检测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加大涉及民生领域的食品、消费品、特种设备产品等抽查比例;进一步畅通咨询、投诉、举报渠道,方便消费者在线咨询、投诉、举报;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避免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切实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积极探索开展跨区域跨领域交叉执法检查,通过互派检查组专家等方式,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互查,推动监管工作交流,实现监管资源互补。在开展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中,要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不断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三、强化联动监管。在开展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中,可结合《安徽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皖商改联办〔2024〕1号)开展。在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中,重点关注“非正常”手段作弊过审,严惩恶意串通作假行为,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在开展生态环境检验检测专项整治中,可结合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皖环发〔2024〕34号)开展,实现监管数据共享,提高监管效能。四、严格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打击未经检测出报告、减少检验项目或降低检验标准、篡改检验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故意出具不实、虚假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从严从重惩处;该撤销、吊销相关资质的,坚决依法依规撤销、吊销;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梳理本地区、本部门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并通过政务信息、工作汇报等方式,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请各市市场监管局分别于2024年9月15日和12月5日前,将本地区综合治理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典型案例、工作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报送至省市场监管局,大案要案和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附件: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2.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有关情况统计表附件1.关于印发《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pdf
  • 《关于加强计量数据管理和应用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加强计量体系和能力建设,深化计量数据归集挖掘和管理应用,充分发挥计量数据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计量数据管理和应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做好《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发展数字经济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数据增列为生产要素。计量数据是指在计量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原始数据及其生成数据,具有溯源性和可信度,是国家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也是新的生产要素。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新兴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与医疗、先进制造、交通、能源等民生产业及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领域的深度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计量数据应用技术迅猛发展,应用形式不断创新,应用规模呈现出爆发态势。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计量工作的决策部署,抓住计量量子化变革和数字化转型新机遇,提升计量数据治理能力和应用效能,推动计量由“计量器具管理”转向“计量数据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在总结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精准医疗)、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智慧电力)两个试点的基础上,印发实施《指导意见》,对推动计量数字化转型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指导意见》的目的   当前,我国在计量数据开发利用、开放共享和安全保护等方面还有很大改进空间,大量高价值的计量数据并未得到充分挖掘利用。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有关要求,加强计量体系和能力建设,深化计量数据归集挖掘和管理应用,充分发挥计量数据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实施《指导意见》。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目标   到2035年,计量数据归集共享规模显著提升,计量数据与产业链供应链结合更加紧密,计量数据潜能进一步释放。在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30家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挖掘和推广100个计量数据应用优秀案例、探索建立国家标准参考数据库,计量数据支撑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四、《指导意见》的重点任务   围绕主要目标要求,《指导意见》明确了20项重点任务。   在加强计量数据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健全计量数据管理模式,完善计量数据技术规范体系,强化计量数据安全管理。   在加强计量数据技术创新方面,加强计量数据关键技术研究,推动计量数字化转型升级,推动标准参考数据建设和管理。   在加强计量数据资源建设方面,强化计量政务数据归集共享,推动计量基标准数据有效利用,释放民生计量数据应用效能,强化企业计量数据积累与应用。   在推动计量数据融合应用方面,推动计量数据互通共享,提升计量数据应用深度,加强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建设。   五、如何申请建设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的统一规划、技术论证和监督管理,推广计量数据应用优秀案例,深化计量数据融合赋能。鼓励具有计量数据资源实力的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联合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上下游相关方,自愿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建立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申请单位可以通过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省级人民政府进行汇报,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市场监管总局正式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或学会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申请。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进行技术论证和实地调研,经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建立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市场监管总局对国家计量数据应用基地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场监管总局书面报告基地运行情况、计量数据资源建设情况、应用和服务高质量发展情况、任务落实情况、后续建设规划等内容。市场监管总局定期组织专家对基地进行实地调研或阶段性评价,对建设成效不显著、专家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国家计量数据应用基地。   支持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和社会治理需求,按照优中选优、循序渐进的原则,开展省级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建设。   六、什么是标准参考数据,如何加强标准参考数据建设   标准参考数据具有准确性、一致性、溯源性和权威性,经过长期积累、验证和迭代,是科学研究和生产活动的基础,是国家的重要技术资源。   推动建立国家标准参考数据委员会,研究建立标准参考数据采集、整理、验证、审核等工作规范,探索研究标准参考数据管理制度。瞄准质谱、热物性、X射线电子能谱、先进材料、人工智能等领域,围绕生命健康、食品安全、环境监测等应用场景,推动建立国家标准参考数据中心,探索构建跨部门、多学科领域的国家标准参考数据库和具有行业地方特色的标准参考数据库。   七、如何保障《指导意见》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一是加强统筹协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创新计量数据管理制度,高度重视计量数据管理和应用工作,围绕重点领域,加强对区域、行业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布局。推动建立跨部门统筹协同工作机制,积极构建政府领导、多方参与、资源共享、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将其与部门、地方数字经济等工作紧密结合,夯实部门、地方政府对行业、区域计量数据管理的主体责任,统筹推进计量数据建设管理和应用,大力提升计量数据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强化支撑保障。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支持各相关单位争取财税、科技以及人才保障支撑,汇集各方力量,加强计量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开发和运营服务,探索建立计量数据应用成果库。各类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应发挥支撑带动作用,加强技术帮扶,培育计量数字化转型生态。完善计量人才培养体系,培育既具备计量数据技术能力又熟悉行业需求的复合型人才。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调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具有地方特色的计量数据管理和应用发展体系,挖掘一批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优秀案例,推广一批计量数据建设管理典型经验,促进计量数据与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发展,推动引领社会各方参与计量数据建设和应用工作。   四是推进国际交流合作。鼓励相关企业和技术机构引进和吸收计量数据领域国际先进技术,积极参与国际计量组织计量数字化转型战略研究,推动计量数据技术能力与国际接轨。稳步探索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发展合作新模式,加大计量数据技术研究成果国际化应用和推广,不断提升我国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发展国际化水平。
  • 泗洪县应急管理局190.36万元采购红外热成像仪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详细信息 泗洪县应急管理局乡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09-08 项目概况泗洪县应急管理局乡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ggzy.xzspj.suqian.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10月08日 09: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9020-1(二)项目名称:泗洪县应急管理局乡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采购项目(三)预算金额:190.358万元(四)最高限价(如有):本项目最高限价190.358万元,超过此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五)采购需求:泗洪县应急管理局拟采购消防用红外热像仪、激光测距仪、锥形事故标志柱、隔离警示带、手持扩音器、手动破拆工具组、防盗门破拆工具组、多功能挠钩、绝缘剪断钳、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救生照明线、折叠式担架、医药急救箱(含药品)、移动式排烟机、移动照明灯组、空气填充泵、多功能消防水枪、直流水枪、刺穿式破拆水枪、中压分水器、异型异径接口、机动消防泵(含手抬泵)、机动消防泵(含浮艇泵)、移动式消防炮(手动炮、遥控炮、自 摆炮等)、泡沫枪、二节拉梯、挂钩梯、低压水带、中压水带、消防头盔、消防手套、消防安全腰带、消防员灭火防护靴、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6.8升气瓶、佩戴式防爆照明灯、消防员呼救器,方位灯、应急逃生自救安全绳、应急逃生自救安全绳、消防腰斧(含腰斧套)、消防员灭火防护头套、消防员抢险救援头盔、消防员抢险救援手套、消防员抢险救援靴、手持电台、消防员防蜂服、电绝缘装具、消防用救生衣、消防全身式安全吊带、消防轻型安全绳、消防通用安全绳(30米)、手提式强光照明灯等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企业业绩、信用报告、企业认证、节能及环保产品认证证书、项目实施计划及验收方案、样品评审、售后服务或服务要求等)。(六)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供货完毕并交付使用。(七)本项目采购的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制造业)。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采购。 √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规定情形的,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扣除比例详见“投标人须知”-“评标程序“条款),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八)本项目 □ 是 √ 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6项条件(按要求提供投标声明及承诺函)。(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符合供应商须知第27条情形的,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四)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本公告“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为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三、评标办法本项目采用 □ 最低评标价法; √ 综合评分法。具体细则详见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内容。四、获取招标文件(一)采购文件提供时间:2023年09月11日 09:00至2023年09月15日 18:00。(二)地点: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ggzy.xzspj.suqian.gov.cn/)(三)方式:供应商应在采购文件提供的时间内,使用CA锁通过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ggzy.xzspj.suqian.gov.cn/)点击“投标人登录”进入系统从'采购文件获取'栏目中,找到本项目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成功获取采购文件后,可通过电子服务平台打印“采购文件获取的回执”。供应商网上获取采购文件需申领 CA 锁,可通过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办事指南-下载中心模块搜索“CA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指南”,自行选择服务商后按指南办理对应CA锁。因供应商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无法参与投标的,相关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本项目共分一个包。供应商参与多个包投标的,应按包分别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未按要求获取招标文件导致无法投标的,后果自负(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四)售价:0元。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一)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3年10月08日 09:00:00(二)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逾期完成上传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三)本项目采用: □ 现场开标。开标地点为/ √ 不见面开标。投标人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ggzy.xzspj.suqian.gov.cn/)的投标人业务系统进入网上开标大厅参与开标。六、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公告)期限本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为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采购公告发布媒体:宿迁市政府采购网、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江苏省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七、其他补充事宜(一)投标人信用信息1. 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江苏政府采购网(www.ccgp-jiangsu.gov.cn)。2. 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3.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方式:由采购人在资格审查现场查询信用信息,网页截屏打印,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网页截屏应当留有(或注明)查询时点的网页地址和网络时间标记。信用查询记录(网页截屏和《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情况说明》)由采购人授权的经办人签字确认。4.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采购人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二)财政部门监督电话:0527-88359233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泗洪县应急管理局地址:泗洪县仁和路5号政务服务中心联系方式:鲍池 1895124587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江苏襄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泗洪县洪泽湖大街中央公馆63-202室联系方式: 1982584613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许艳(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具体工作人员姓名)电话:19825846139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红外热成像仪 开标时间:2023-10-08 09:00 预算金额:190.36万元 采购单位:泗洪县应急管理局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襄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泗洪县应急管理局乡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09-08 项目概况泗洪县应急管理局乡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ggzy.xzspj.suqian.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10月08日 09: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9020-1(二)项目名称:泗洪县应急管理局乡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采购项目(三)预算金额:190.358万元(四)最高限价(如有):本项目最高限价190.358万元,超过此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五)采购需求:泗洪县应急管理局拟采购消防用红外热像仪、激光测距仪、锥形事故标志柱、隔离警示带、手持扩音器、手动破拆工具组、防盗门破拆工具组、多功能挠钩、绝缘剪断钳、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救生照明线、折叠式担架、医药急救箱(含药品)、移动式排烟机、移动照明灯组、空气填充泵、多功能消防水枪、直流水枪、刺穿式破拆水枪、中压分水器、异型异径接口、机动消防泵(含手抬泵)、机动消防泵(含浮艇泵)、移动式消防炮(手动炮、遥控炮、自 摆炮等)、泡沫枪、二节拉梯、挂钩梯、低压水带、中压水带、消防头盔、消防手套、消防安全腰带、消防员灭火防护靴、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6.8升气瓶、佩戴式防爆照明灯、消防员呼救器,方位灯、应急逃生自救安全绳、应急逃生自救安全绳、消防腰斧(含腰斧套)、消防员灭火防护头套、消防员抢险救援头盔、消防员抢险救援手套、消防员抢险救援靴、手持电台、消防员防蜂服、电绝缘装具、消防用救生衣、消防全身式安全吊带、消防轻型安全绳、消防通用安全绳(30米)、手提式强光照明灯等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企业业绩、信用报告、企业认证、节能及环保产品认证证书、项目实施计划及验收方案、样品评审、售后服务或服务要求等)。(六)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供货完毕并交付使用。(七)本项目采购的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制造业)。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采购。 √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规定情形的,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扣除比例详见“投标人须知”-“评标程序“条款),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八)本项目 □ 是 √ 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6项条件(按要求提供投标声明及承诺函)。(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符合供应商须知第27条情形的,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四)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本公告“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为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三、评标办法本项目采用 □ 最低评标价法; √ 综合评分法。具体细则详见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内容。四、获取招标文件(一)采购文件提供时间:2023年09月11日 09:00至2023年09月15日 18:00。(二)地点: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ggzy.xzspj.suqian.gov.cn/)(三)方式:供应商应在采购文件提供的时间内,使用CA锁通过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ggzy.xzspj.suqian.gov.cn/)点击“投标人登录”进入系统从'采购文件获取'栏目中,找到本项目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成功获取采购文件后,可通过电子服务平台打印“采购文件获取的回执”。供应商网上获取采购文件需申领 CA 锁,可通过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办事指南-下载中心模块搜索“CA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指南”,自行选择服务商后按指南办理对应CA锁。因供应商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无法参与投标的,相关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本项目共分一个包。供应商参与多个包投标的,应按包分别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未按要求获取招标文件导致无法投标的,后果自负(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四)售价:0元。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一)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3年10月08日 09:00:00(二)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逾期完成上传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三)本项目采用: □ 现场开标。开标地点为/ √ 不见面开标。投标人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ggzy.xzspj.suqian.gov.cn/)的投标人业务系统进入网上开标大厅参与开标。六、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公告)期限本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为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采购公告发布媒体:宿迁市政府采购网、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江苏省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七、其他补充事宜(一)投标人信用信息1. 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江苏政府采购网(www.ccgp-jiangsu.gov.cn)。2. 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3.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方式:由采购人在资格审查现场查询信用信息,网页截屏打印,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网页截屏应当留有(或注明)查询时点的网页地址和网络时间标记。信用查询记录(网页截屏和《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情况说明》)由采购人授权的经办人签字确认。4.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采购人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二)财政部门监督电话:0527-88359233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泗洪县应急管理局地址:泗洪县仁和路5号政务服务中心联系方式:鲍池 1895124587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江苏襄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泗洪县洪泽湖大街中央公馆63-202室联系方式: 1982584613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许艳(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具体工作人员姓名)电话:19825846139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征求《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色谱分析方法验证规范》等26项辽宁省地方标准意见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色谱分析方法验证规范》等26项辽宁省地方标准已经通过技术审查并形成报批稿,拟对外正式发布,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0月27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处。联系人:高洪涛联系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邮 编:110031电子邮件:lnzjbzhc@163.com电话:(024)96315-1-3512传真:(024)96315-1-3512附件:1.26项地方标准目录2.地方标准报批稿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0日附件126项地方标准目录1.宠物临床诊疗职业技能等级2.宠物美容职业技能等级3.犬训导职业技能等级4.公安政务服务网办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5.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丙烯酸盐灌浆材料渗漏治理应用技术规程7.中华小长臂虾稻田养殖技术规范8.中华小长臂虾种质鉴定规范9.农村户厕使用维护规范10.农村户厕建设技术规范11.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色谱分析方法验证规范12.蔬菜工厂化育苗技术规程 第1部分:总则13.盐碱地设施蔬菜生产技术规程 第1部分:总则14.盐碱地设施蔬菜生产技术规程 第2部分:大棚豇豆15.盐碱地设施蔬菜生产技术规程 第3部分:温室西芹16.可移动文物数字化保护方案编写规范17.口腔综合治疗台水路消毒技术规范18.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技术规范19.经营者反垄断合规导则20.文冠果组织培养育苗技术规程21.柞树嫩枝扦插育苗技术规程22.茜草人工栽培技术规程23.河岸带植被恢复与重建技术规程24.气象旅游资源等级划分25.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气象调查技术规范26.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防雷监督检查技术规范
  • 7月1日起实施 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公告表示,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规范》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诚信自律,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对化妆品物料采购、生产、检验、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过程的控制和追溯,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化妆品。《规范》共9章67条,包括总则、机构与人员、质量保证与控制、厂房设施与设备管理、物料与产品管理、生产过程管理、委托生产管理、产品销售管理和附则等内容。新《规范》全面加大了对化妆品生产质量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追溯的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追溯管理制度,对原料、内包材、半成品、成品制定明确的批号管理规则,与每批产品生产相关的所有记录应当相互关联,保证物料采购、产品生产、质量控制、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部活动可追溯。考虑到原料安全是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前提,《规范》明确企业应当对关键原料留样,并保存留样记录等。附件《化妆品生产车间环境要求》更是将儿童化妆品、眼部用化妆品、牙膏作为重点产品,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特殊规定的要求,明确生产施用于眼部皮肤表面以及儿童皮肤、口唇表面,以清洁、保护为目的的驻留类化妆品的(粉剂化妆品除外),其半成品贮存、填充、灌装、清洁容器与器具贮存应当符合生产车间洁净区的要求。自2022年7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2022年7月1日前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其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硬件条件须升级改造的,应当自2023年7月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使其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符合《规范》要求。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望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356.00万元采购气象站,便携式气相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 气象站,便携式气相 开标时间: 2022-01-27 00:00 采购金额: 356.00万元 采购单位: 望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采购联系人: 金伟林 采购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 望江县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刘娟 代理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详细信息 望江经济开发区“智慧园区”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2022-01-27 2022-01-27 望江经济开发区“智慧园区”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发表时间:2022-01-27 00:00 望江经济开发区“智慧园区”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望江经济开发区“智慧园区”建设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aqggzy.anqing.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2月9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WJCG2022008 项目名称:望江经济开发区“智慧园区”建设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预算金额:3560000.00元 最高限价:3560000.00元 采购需求:望江经济开发区“智慧园区”建设项目,网络专线、计算机网络、存储设备、网络安全设备、高空瞭望、视频监控、指挥调度、后端平台存储设备、智能管控、大屏、发言扩声、机房、装饰装修、桌椅、园区级网关、安全监管、环境监管、能源监管、视频监管、微型气象监测站、河流水体监测、厂区监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能耗监测等设备或配套系统的采购及实施。 标段(包别)划分:一个包 评标办法:采用符合性评审的有效最低价评审方法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历天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4.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2月8日17:30(北京时间) 地点: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aqggzy.anqing.gov.cn) 方式:(1)供应商须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查询、获取采购文件。首次登录须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 http://61.190.70.20/ahggfwpt-zhutiku/dengludenglu)办理入库手续,办理入库不收取任何费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使用相关问题(如系统登录、信息登记、录入及提交、数字证书关联等)请拨打服务电话:010-86483801 转 5-2(工作日)。 CA 数字证书有关问题请拨打服务电话:安徽 CA 客服400-880-4959(工作日)。 市场主体招标环节和投标环节系统使用服务电话:400-998-0000(8:00-21:00)。 (2)供应商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资料(含澄清和补充说明等)。如在采购文件获取过程中遇到系统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服务热线400-9980000,QQ:4008503300。 售价:免费。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2月9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aqggzy.anqing.gov.cn) 五、开启 时间:2022年2月9日9时00分 地点: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开评标方式: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在线开标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的联系人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等通讯方式在谈判或磋商过程中必须保持畅通,否则因上述原因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2.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请供应商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下载专区下载“电子招投标系统平台操作手册”、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员系统”—登陆页面—工具下载中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制作工具等相关资料,仔细阅读采购文件要求和相关操作手册。 3.响应文件中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网址链接不视为响应文件组成部分,供应商须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的格式进行编制响应文件。 4.本项目开评标实行全流程电子化,开标活动在线完成。开标时谈判响应人不得到达开标现场,不接受现场解密,实行远程解密和在线询标。各谈判响应人认真学习《安庆新系统投标单位操作手册v1.0》,务必掌握远程解密方法和在线回复询标方法。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望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 望江县 联 系 人: 金伟林 联系方式: 1395563909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 望江县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望江县政务新区C区一楼 联 系 人: 刘娟 联系方式: 0556-717010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娟 电 话:0556-7170105 附件:项目采购需求文件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气象站,便携式气相 开标时间:2022-01-27 00:00 预算金额:356.00万元 采购单位:望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望江县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望江经济开发区“智慧园区”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2-01-27 2022-01-27 望江经济开发区“智慧园区”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发表时间:2022-01-27 00:00 望江经济开发区“智慧园区”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望江经济开发区“智慧园区”建设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aqggzy.anqing.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2月9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WJCG2022008 项目名称:望江经济开发区“智慧园区”建设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预算金额:3560000.00元 最高限价:3560000.00元 采购需求:望江经济开发区“智慧园区”建设项目,网络专线、计算机网络、存储设备、网络安全设备、高空瞭望、视频监控、指挥调度、后端平台存储设备、智能管控、大屏、发言扩声、机房、装饰装修、桌椅、园区级网关、安全监管、环境监管、能源监管、视频监管、微型气象监测站、河流水体监测、厂区监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能耗监测等设备或配套系统的采购及实施。 标段(包别)划分:一个包 评标办法:采用符合性评审的有效最低价评审方法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历天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4.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2月8日17:30(北京时间) 地点: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aqggzy.anqing.gov.cn) 方式:(1)供应商须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查询、获取采购文件。首次登录须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 http://61.190.70.20/ahggfwpt-zhutiku/dengludenglu)办理入库手续,办理入库不收取任何费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使用相关问题(如系统登录、信息登记、录入及提交、数字证书关联等)请拨打服务电话:010-86483801 转 5-2(工作日)。 CA 数字证书有关问题请拨打服务电话:安徽 CA 客服400-880-4959(工作日)。 市场主体招标环节和投标环节系统使用服务电话:400-998-0000(8:00-21:00)。 (2)供应商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资料(含澄清和补充说明等)。如在采购文件获取过程中遇到系统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服务热线400-9980000,QQ:4008503300。 售价:免费。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2月9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aqggzy.anqing.gov.cn) 五、开启 时间:2022年2月9日9时00分 地点: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开评标方式: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在线开标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的联系人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等通讯方式在谈判或磋商过程中必须保持畅通,否则因上述原因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2.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请供应商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下载专区下载“电子招投标系统平台操作手册”、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员系统”—登陆页面—工具下载中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制作工具等相关资料,仔细阅读采购文件要求和相关操作手册。 3.响应文件中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网址链接不视为响应文件组成部分,供应商须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的格式进行编制响应文件。 4.本项目开评标实行全流程电子化,开标活动在线完成。开标时谈判响应人不得到达开标现场,不接受现场解密,实行远程解密和在线询标。各谈判响应人认真学习《安庆新系统投标单位操作手册v1.0》,务必掌握远程解密方法和在线回复询标方法。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望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 望江县 联 系 人: 金伟林 联系方式: 1395563909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 望江县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望江县政务新区C区一楼联 系 人: 刘娟 联系方式: 0556-717010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娟 电 话:0556-7170105 附件:项目采购需求文件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生产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  第三条 生产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型式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  制造除前款以外其他计量器具的,生产者可以根据需要自愿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标准物质新产品按照标准物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型式批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计量器具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而进行的行政许可活动。  型式评价是指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是否符合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对样机所进行的技术评价。  型式试验是指根据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对计量器具的样机进行的试验和检查。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全国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型式批准的申请   第六条 生产者制造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申请型式批准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递交申请资料。  第七条 收到申请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需要补充资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  审查通过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自收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承担型式评价机构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该机构递交以下技术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真实有效性负责:  (一)样机照片;  (二)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  (三)总装图、电路图和关键零部件图(含关键零部件清单);  (四)使用说明书;  (五)制造单位或者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逾期没有递交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退回本次委托,受理申请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终止实施行政许可。  第九条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自收到技术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审查通过的,通知申请人提供试验样机。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该机构提供试验样机。逾期没有提供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退回本次委托,受理申请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终止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章 型式评价   第十条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检测人员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国家型式评价技术规范进行型式评价。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已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执行。  没有国家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规范或者国际建议拟定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经相关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型式评价应当自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收到试验样机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延期的除外。  型式评价结束后,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将型式评价报告报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在型式评价后,应当保留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五年。经封印和标记的全部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退还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对经封印和标记的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进行保存。对于系列产品,应当至少保存一台代表性产品样机;对于单个规格产品,应当至少保存一台样机。保存期限应当自停止生产该型式计量器具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第四章 型式批准   第十四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型式评价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型式评价报告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型式批准证书;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在其使用说明书中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  第十六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制造计量器具的,被委托方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计量器具相应的型式批准,并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加工的计量器具,应当标注委托方、被委托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被委托方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  第十七条 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关键零部件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型式批准。  第十八条 生产者制造计量器具应当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等,并对其制造的计量器具负责,保证其计量性能符合相关要求。鼓励生产者建立完善的测量管理体系,自愿申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制造计量器具的质量、实际制造产品与批准型式的一致性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标注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与批准的型式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未持续符合型式批准条件,不再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予以保密。违反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人的损失。需要给予违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申请书、型式批准证书、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的式样等,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实施型式批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2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4号公布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