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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相关的资讯

  • 惠州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基地检测实验室及基地政务服务中心揭牌
    企业足不出园,即可享受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政务审批等服务。11月30日,惠州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基地检测实验室、基地政务服务中心揭牌仪式在粤港澳大湾区(广东惠州)绿色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举行。仪式上介绍,惠州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基地检测实验室正式揭牌启用,将全市首家国家供港食品检测重点实验室引入基地,向园区乃至博罗县企业提供更专业、更全面的检验检疫服务,助力惠州农产品出口提质增量。同时,基地政务服务中心投入使用,可一站式办理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让企业足不出园就能享受高效便捷的政务审批服务,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据悉,惠州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基地检测实验室、基地政务服务中心揭牌启用,可向粤港澳大湾区(广东惠州)绿色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企业和全县农产品、食品企业提供检测和认证等高效质量安全检测服务,让园区企业、企业职工足不出园区即享受优质全面的政务服务,不仅打通了服务企业的“最后一公里”,为企业办事、提高通关效率、增强竞争优势等提供更加便利条件,也将为博罗推动高质量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营商环境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此次基地检测实验室、基地政务服务中心的揭牌启用,是博罗县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缩影。近年来,博罗县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工作,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积极践行“店小二”精神,用心用情为企业纾困解难,努力将企业“外部跑动”转化为“内部循环”,有效激发市场主体的信心和活力。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全县新增市场主体1.84万户,目前市场主体总量已超过15万家;全县新引进产业项目176宗,建成达产后预计年产值超过700亿元。在市场主体的带动支持下,全县经济向好要素不断聚集,经济发展保持向好向上良好态势。接下来,博罗将持续完善服务机制,提升行政服务效能,继续以“保姆式”精神服务好、支持好企业的发展,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不断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知多点惠州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基地检测实验室基地检测实验室承担惠州及周边地区进出境产品法定检验、委托义务检测和科研等工作任务,为惠州海关进出口食品、农产品监管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实验室检测项目达840余项,覆盖各类食品、农产品、水产品、食品接触性材料等,专注农兽药残留、违禁添加剂、霉素等检测。实验室进驻园区,可为基地进出口企业提供从原料到成品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为企业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检测服务,减少样品流转,大幅压缩检测排期,促进基地进出口食品、农产品高效监管通关,助推高质量发展。基地政务服务中心基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了2个综合窗口、24小时政务服务自助区等功能区域,引入了无声叫号系统、湾区通办一体机、税务自助机、“微车管所”智能自助一体机等设备。在这里,企业可办理涉企经营许可、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215个事项。同时,企业群众在24小时政务服务自助区还可办理民生、办税、车驾管等355项业务。在基地政务服务中心,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均可一站式办理,让企业足不出园区享受优质、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助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 湖南省长沙市电子政务处一行莅临聚光科技考察指导
    2018年7月26日上午,湖南省长沙市电子政务处领导一行35人,在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研究院总经理张涛、水环境业务板块信息化大数据总监王磊、环境安全事业部智慧环保产品线产品经理吴超烽等人的陪同下,莅临聚光科技考察指导。  长沙市电子政务处的领导们首先参观了公司的文化长廊以及公司展厅,研究院总经理张涛就聚光科技发展历程、业务运营情况以及企业愿景等着重做了介绍。领导们对聚光科技的发展以及公司在区域环境监测、治理、规划、运营服务的整体思路表示了认可,并对公司基于物联网实时化监控系统,实现站区无人值守以及智能化运维系统,化“被动报修” 为“主动运维”的解决方案以及公司在智慧环保领域做出的努力表示了肯定与赞赏。长沙市电子政务处领导们参观公司展厅  随后在举行的汇报座谈会上,水环境业务板块信息化大数据总监王磊向长沙市电子政务处领导们介绍了公司在环保行业多年的技术和品牌的积累,并突出展示了信息系统集成能力(计算机集成一级)以及优秀的合作伙伴(海康威视等业界领先厂商)。同时也对公司的优势,软硬件一体的物联网整体解决方案、大数据分析与建模能力以及对城市级环境质量改善业务的深入理解做了详细的介绍。  长沙市电子政务处领导们对聚光科技在信息化大数据以及智慧环保做出的出色成绩给予了高度评价,大力称赞了公司的发展前景。提倡政府要携手聚光科技这样的专业企业,通过超级计算机和云计算将环保领域物联网整合起来,实现人类社会与环境业务系统的整合,以更加精细和动态的方式实现环境管理和决策,真正地实现智慧环保! 座谈会现场
  • 2017年科技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科技部编制本报告。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文内容包括概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六个部分。本报告的电子版可以从科技部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科技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办公室(电话:010-58884968 电子邮箱:zfgkxx@most.cn)。 /p p   一、概述 /p p   2017年,科技部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落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按照国办《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17〕24号)要求,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科技部中心工作,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依规答复信息公开申请,提升政府透明度。 /p p   1.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成立科技部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小组,建立各司局及事业单位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联络员工作机制。引入法律顾问,从法律角度提出工作建议,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法律合规性把关。此外,2017年启用“科技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用章”,进一步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信力和效率。 /p p   2.加大力度,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认真梳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政策性文件,对已发布文件明确标注废止、失效、有效。公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其适用范围、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服务指南等向社会公布,定期公布已批准的人类遗传资源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研究制定了《2017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抽查项目清单已在科技部门户网站公开,后续抽查实施过程信息将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p p   3.持续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一是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创新科技传播方式,多渠道解读政策文件。通过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部内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接受媒体采访、网站专题专栏、图文直播等多种形式,做好重大政策文件解读,积极宣传科技创新。二是做好舆论热点收集分析,多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掌握和改进新闻宣传效果,了解社会热点,及时回应。如针对“《肿瘤生物学》集中撤稿”事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做好宣传,社会反响良好 同时,通过部门户网站“公众问答”、“部长信箱”等栏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公众了解政府信息提供了平台。 /p p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p p   1.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情况。2017年部门户网站紧紧围绕科技部中心工作,主动发布各类信息6500余条,全面反映科技工作新进展新成效。重点做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等权威信息的发布,门户网站已成为社会公众系统了解科技管理改革信息的主渠道。紧跟科技改革最新进展,设立“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召开一周年” “全国两会” “国家科技奖励大会” “全国科技工作会议”等大型专题专栏,发布相关信息,积极反映科技部在落实中央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方面的重要成果。 /p p   2.公开专栏发布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完成了《科技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修订并发布,《2016年科技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及时上网,科技部2017年度部门预算、2016年度部门决算均上网公布,共主动发布信息226条。其中,规范性文件135条,占比59.73% 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复文36条,占比15.93% 国家科技规划计划19条,占比8.41%。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475123f2-1dfd-4dde-9cec-921ec9241a3a.jpg" title=" 001.png" / /p p   3.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精神,从2016年开始科技部承办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复文,凡是可以公开的,均在科技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开。2017年,通过科技部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科技部2017年全国人大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总体办理情况。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交由科技部主办人大建议复文全文公开24件;十二届全国政协五次会议交由科技部主办政协提案复文全文公开10件,合计公开34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23149cb0-28d1-4df0-aa6c-2c478c6d9158.jpg" title=" 002.png" / /p p   4.新闻发布会公开情况。科技部共举办新闻发布和专题宣传活动106场(次),其中参加“两会”记者会、十九大集体采访、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各1次,举办新闻发布会62场(次),部领导接受采访、或刊发署名文章25次、其他新闻发布活动16场(次),邀请媒体记者超过千人次。涉及科技部的科技新闻报道高达99.6万余篇(条),为社会公众深入了解科技工作提供了便捷渠道,为科技改革与创新提供了有力的舆论支撑。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59101137-9a9d-407c-aab2-5da239b6fc00.jpg" title=" 003.png" / /p p   5.新媒体信息公开情况。2017年,科技部“锐科技”官方微博发布信息1699条、微信发布信息1450条。微信粉丝增长至6.8万余人,微博粉丝107万余人,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5e2d9535-a37f-4df9-a3d7-f24accc702a5.jpg" title=" 004.png" / /p p   6.其他途径公开情况。2017年,科技部门户网站“公众问答”和“部长信箱”共收到社会公众各类咨询3425件,其中“公众问答”1056件,“部长信箱”2369件。对于公众的咨询、反映和诉求信息,做到第一时间接收、第一时间告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4619a2d9-4a81-4444-8c34-0867bd2df65f.jpg" title=" 005.png" / /p p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p p   2017年,科技部继续依法依规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履行答复程序,制定统一规范的答复格式,规范依申请答复流程,依申请公开受理再创新高,工作再上新台阶。 /p ol class=" list-paddingleft-2" style=" list-style-type: decimal " li p 申请情况。2017年共收到依申请121件,超2016年50%,创历年新高。按申请主体分类,公民依然是申请主力,申请113件,占93.39%,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8件,占6.61%。按申请方式分类,占比最大的是网上在线系统,申请78件,占64% 信函和电子邮件占比相当,信函申请22件,占比18% 电子邮件申请20件,占比17% 另还有现场申请1件。按涉及业务分析,主要包括项目情况、政策文件、统计数据等,涉及科技部13个业务司局、事业单位。其中受公众关注程度最高的三项分别是项目全过程管理相关情况、政策文件落实情况和各类经费数据统计情况。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085cedb1-6632-4032-9001-42b9661504a1.jpg" title=" 006.png" / br/ /p /li /ol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346d0bc6-0ab9-458f-8173-58fa8ce36ae3.jpg" title=" 009.png" / /p p   2.答复情况。121件依申请已全部按规定办结。按照答复内容分类,“已主动公开”的15件,占12% “同意公开”的60件,占50% “同意部分公开”的4件,占3% “不同意公开”的11件,占9%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4件,占3% “申请信息不存在”的8件,占7% “告知作出更改补充”的12件,占10% “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的7件,占6%。按答复获取方式分类,电子邮件答复51件,邮寄答复33件,网上系统答复14件,上门自取23件。 /p p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5d1a3b79-ad75-47bf-8a8e-96c0401c7670.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008.png" / /p p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b6cea4ca-bcb9-45d2-bd7f-d6b5708f2534.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009.png" / /p p   四、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p p   2017年,科技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均未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任何费用。 /p p   五、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p p   2017年,未收到信息公开举报投诉案件。因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3件,提起行政诉讼1件,均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驳回复议、诉讼请求。 /p p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 /p p   2017年,科技部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和规范依申请答复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还需进一步完善,主动公开内容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大等。 /p p   面对新时代新态势新要求,2018年,科技部将围绕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这一主线,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技创新思想,全面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继续围绕科技政策、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科技工作进展等,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时效,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完善科技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在梳理应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制定我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动态更新。二是进一步加强科技宣传,通过现场会、经验交流、新闻发布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科技成果,解读创新政策,回应社会关切。三是做好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信息公开。四是推进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五是继续做好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科技管理和预决算信息公开。六是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信息公开。 /p p   下载: /p p   1.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cc651de0-775c-41a5-806b-b4425571603c.pdf" 2017年科技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pdf /a .pdf /p
  • 律师申请公开地下水监测详情
    2月25日,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黄乐平、韩世春和叶明欣3位律师致函国土资源部,申请公开全国200个城市地下水水质监测的详细结果。黄乐平称,目前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内容,只提供了监测结果的综述,既未公布具体的监测结果,也未公布这些城市的名称。近期水污染问题引起较大关注,故公开相关数据“迫在眉睫”。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经收到黄乐平的电子邮件,将严格按相关条例和程序作出答复,具体如何答复,以及是否公开水质监测详情,需研究后决定。   2011年,全国200个城市开展了地下水水质监测。去年5月,国土资源部发布《2011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公布了地下水监测结果。据通报,全国地下水水质监测的4727个监测点上,55%呈较差-极差级。与2010年相比,有连续监测数据的水质监测城市总数为176个,其中,66%的城市地下水水质状况以稳定为主,水质变好与水质变差趋势的城市所占比例几乎相当。   链接   申请公开土壤污染环保部称国家机密   据了解,2013年1月30日,律师董正伟向环保部提交了两份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等数据。   日前,环保部回函,以“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
  • 国家认监委201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年度报告
    2010年,国家认监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认监委网上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从强化政府信息制度建设入手,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以政府信息公开推动认证认可工作开展,取得了较好效果。现将我委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一是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经统计,2010年,认监委网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742条(图片新闻850条、业内报道1158条、公告信息309条、最新通知425条),新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095条。   二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政府信息公开。2010年,认监委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社会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重要决定、重大事项等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年初举办了新闻记者通气会,通报了本年度工作重点和安排。“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期间,围绕消费者关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食品农产品认证等问题开展宣传。6月6日,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世界认可日• 中国论坛”。6月7日,在广州举办中越认证认可合作论坛。6月13日,委领导以“发挥认证认可积极作用,推动质量提升深入开展”为主题,接受了中经网在线访谈。为配合宣传,编发《认证认可工作简报》13期,《信息专报》、《舆情摘报》7期。   三是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OA)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经统计,2010年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发布通知公告217期、领导日程250期、大事记12期、内部资料37份、使用档案查询3236次。   四是通过总局行政服务大厅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目前,认监委在总局行政大厅设立计量认证许可窗口和认证机构及境外认证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审批、认证培训机构审批窗口,两个窗口在办理好相关业务的基础上,积极宣传认证认可工作,全年累计发放宣传材料800余份。   二、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2010年受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38件,其中来信来函申请6件,受理6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率为100%且均未收费 网上申请37件(无效申请5条,受理32件),回复率为100% 。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社会公众的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尤其在信息获取便捷性上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今后,我们将严格按照《条例》要求,牢固树立服务理念,从健全完善制度入手,在落实上下功夫,不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 卫生部拒绝公开生乳新国标信息 称可能影响稳定
    10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卫生部于法定期限内对河南省消费者赵正军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予以重新答复。   今年1月,赵正军向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国标委’)编写的会议纪要”。   2010年4月,卫生部发文公布了《生乳》(GB19301-2010)等66项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有关生乳收购的两项标准发生了变化。此前,我国生乳收购标准是每毫升细菌总数不超过50万个,蛋白质含量最低每百克含2.95克。但是,生乳新国标提高了每毫升的细菌总数,降低了每百克生乳中的蛋白质含量。   根据2010年出台的生乳新国标,生乳收购中每毫升细菌总数提高到了200万个,而蛋白质最低含量下调至2.8克。   有专家表示,新国标中生乳蛋白质含量低于发达国家3.0克以上的标准 而菌落总数放宽4倍后,是美国、欧盟标准10万个的20倍。   广州奶协理事长王丁棉曾“炮轰”此标准是“被大企业绑架,中国乳业新国标是世界最低、全球最差”。   赵正军要求卫生部公开会议纪要的原因,也是为了搞清“新国标是不是被企业绑架了?”他注意到,在2010年出台的新行业标准中,没有关于起草人的具体介绍,而1986年《生鲜牛乳收购标准》中,却注明了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1月20日,卫生部拒绝了赵正军的申请。因为食安国标委是“技术机构”,其会议纪要不属于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2月16日,赵正军将卫生部诉至法院。   据了解,庭审中,卫生部的依据之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文件)。这份文件中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也就是说,卫生部认为,赵正军所要的会议纪要即属于过程性信息,一旦公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负担。   “国办5号文,从立法目的来说,并不能一定推导出会议纪要属于过程性信息。”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不能简单说国办5号文是对“信息”的涵义做了“限缩性”解释,否则文件就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规定相冲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并不是说所有决策前的信息都属于内部信息或者过程性信息,况且,此项决策已经做出。”程洁表示,在我国的语境中,会议纪要常常具有“准决策”性质,应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程洁表示,在决策之前,乳业公司、奶农、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基于自身立场参与讨论、提出意见,都是很正常的事,“用不着遮遮掩掩”。   问题恰恰在于此,生乳新国标虽然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但其制定程序却不公开。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胡俊宏曾指出,国家强制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公众质询环节形同虚设,技术标准的技术水平,必然由少部分特定人群把持和操纵。   “强制性标准的起草部门一般是专业技术委员会,只能代表特定人群,通常是企业界的利益。”胡俊宏说。   程洁表示,立法都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征集意见,制定强制性标准也应该组织听证,进行公开。当决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事项时,会议纪要中的事实内容应当公开。   “如果其中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2条的规定,进行区分处理。”程洁说,比如采取不公开参与人、公开观点的折中方案。   法庭认为,会议纪要属于卫生部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但此案不涉及上述会议纪要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驳回了赵正军要求判令卫生部公开会议纪要的诉讼请求。   目前,诉讼双方均未表示上诉。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卫生部收到判决书后,将根据法院判决重新作出答复。”   “如果对答复不满意,我还将起诉卫生部。”赵正军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 专家称中央部门预算公开“留有余地”
    中央部门陆续公开2012年预算,但仍缺少详细收支情况   受访人   张光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邓淑莲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公布拉开大幕:   第3年:部门预算公开,始于2010年,到今年是第三个年头。   4部分:今年各部委的部门预算公布内容包括四部分,即部门概况、2012年部门预算表、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名词解释。   5张表:今天中央部门预算首次公布五张表,包括公共预算收支总表、公共预算收入表、公共预算支出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五张表格。   ■本报记者 郭顺姬   “有进步。”当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向全国人大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叶青询问如何看待今年各部委已发布的财政预算报告时,他用三个字做了回答。   “详细程度还远远不够。”持不同态度的网友老榕这样评价。   从4月23日开始,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多个中央部门陆续公布了2012年部门预算。此次各部门的预算报告与以往相比发布得更早,格式更统一,形式也更丰富。但与此同时,网络上还充斥着“看不明白”、“不够详细”的抱怨。   如何评价今年各部门发布的预算报告?报告中还存在哪些问题?未来应如何改进?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本质上没改变   中国经济时报:对于今年各中央部委公布的财政预算报告你有什么评价?   张光:本质上来说并没有太大改变。虽然形式上有进步。比之前好看了,但内容方面改变不大。   邓淑莲:今年公布的部门预算的确比以前有进步,首先,很多部委公布了部门的职能、编报范围,特别是将所属预算单位悉数公布,符合规范部门预算要求 其次,公布了更多的预算表 再者,很多部委都对部门预算收支进行了说明,并增加了名词解释。但与规范的部门预算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报告仍不规范   中国经济时报:此次预算报告还存在哪些问题?   张光:对比国际惯例,我们的预算报告很不规范。总结起来,最主要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没有公布部委各个部门以及下属单位的详细收支情况,具体的支出结构、去向仍无从知晓 二是没有列出上一年的决算表,缺乏对比,对研究分析造成不便。   其实这些数据如果真正想要公布,并没有技术上的困难,只要财政部一家就能解决。现在这样的公布状况,说明这些部门对公开留有余地,涉及一些利益关系的考虑。   邓淑莲:第一,缺少部门人员信息表——包括部门总人数及人员结构   第二,只有功能分类信息而缺少预算支出的经济分类信息,即人员经费及其明细分类,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等 公用经费及其明细分类,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等明细类别。   第三,项目支出信息没有公布。预算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基本预算,另一部分为项目预算。项目预算视单位不同而在部门预算总数中的比重也不同,但范围一般在20%—90%之间,平均也在40%,是一笔不小的资金。目前,有关这部分资金的预算信息几乎无从知晓。也没有任何部门公布该单位每个项目的预算(经济分类信息)。   第四,虽然公布了预算编制所属单位,但各单位的预算没有显示,从而不能了解钱是如何花的。   第五,缺少部门预算要点,即部门2012年主要将钱花在那些项目上,并解释为什么。   第六,没有将所有中央部委的部门预算集中在一个网站上公布,不符合政府部门预算公布的国际惯例,也违背了预算透明度的便利性原则,即方便公众及其代表了解和监督政府预算。现在,查找部门预算进行统一分析成了一项耗时费力的工作。   高标准下多方监督   中国经济时报:对上述问题有什么解决建议?   张光:财政收支应做到彻底公开,除了有总的收支数据,资金在内部怎么分割,部委内部各个部门和下属单位的收支,去年的预算、决算和今年的预算,要一并公布出来,这样下来可能会有几百页,就算老百姓们没有耐心看,但可以供专业人士研究和监督。而且,只要每个部门运营所涉及的所有花销全部公开了,三公消费到底有多少也能一目了然。   要实现这些,首先需要国务院制定的信息公开条例具有一定的标准。而且,标准应定高一点,不能太低,低标准会限制一些想要走得更远的部门。   其次,需要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全国人大应建立一支专业队伍,以人大为主,国务院为辅,对政府各个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督。媒体机构以及社会都可以利用专业知识进行监督,老百姓也可以参与问责。   再者,还需要相关部门领导者有一定的政治决断力,有追求政务清廉的勇气。   形式上可以进一步增强报告的仪式感,譬如说在每一个报告上都附上最高行政长官的简短说明和签字,以示郑重。   邓淑莲:我国目前的部门预算在预算支出功能分类信息公布上已经比较详细,类、款、项信息公布齐全。但只有这样的信息并不足以使人们了解政府部门是怎么花钱的。只有详细的经济分类信息才能解释这个问题。   网友热议   屋里的鱼:哪怕改革一小步也是进步。   彦-PE投资:能再细致点不?   什什和然然:用得怎么样比用什么更重要,政府应该推行公共监督制度。   ZL郑雷:希望看到政府各部门预算中关于己方福利方面的数字下降。   容维分析师-李波:中央部门预算前的预算明细公示,比预算核定后的发布更重要!预算前的明细公示,不仅可以广纳民意,而且有助于公正、公开的有效推进,更能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社会的价值取向和治国理念。   我们希望未来的中央部门预算公开能够更深入民心,采取公示或小众听证的方式对预算名目进行讨论,把不合理的去掉,把没纳入的加上,让公众真正地参与到国家、政府的事务中来,尤其是对于一些有“超国民待遇”之嫌名目的讨论。这对于中国走向真正的民主法治尤为重要。
  • 从无到有从少到多 我国环境污染源公开破茧成蝶
    早在2008年,我国便出台法规要求对污染源信息进行公开,至今已经过去七年,国内环境信息公开已经实现质的飞跃。政府、企业及NGO联动,推进环境信息公开。专家表示,按照目前的情况,我国将继续扩大环境信息公开,有力地促进节能减排甚至是经济转型。 从无到有从少到多 我国环境污染源公开破茧成蝶    2008年5月1日,我国开始正式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对污染源信息进行公开。在这过去的7年多时间里,我国环境信息公开有哪些变化?8月11日,一份在京发布的名为《120城市污染源环境公开(PITI)指数评价报告》(下称《报告》)给出了答案。这是自2009年以来,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与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连续第6年对全国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状况进行评价,评价涉及全国120个城市,包括各直辖市和主要环保重点城市。    七年间:国内环境信息公开实现质的飞跃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主任马军回忆道,2008年度的第一次PITI评价发现各地环境信息公开程度十分有限,内容也不完整。到2011年度评价则显示我国113个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水平总体上持续提升,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已经基本确立。    而在2013年,《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实现社会公众监督提供了信息支持。陆续有地区开发了重点污染源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向公众公开重点污染源的实时排放数据——这开创了污染源信息实时公开的“先河”。“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其他国家像中国这样实时公开企业排放数据。”马军透露。    2014年,IPE和NRDC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已经使用4年的PITI标准进行修订。经过反复研讨和多次论证,形成新的PITI标准。新标准的评价项目包括环境监管信息、互动回应、企业排放数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等,新增在线监测信息实施公开、企业年度排放数据公开两项,对强化环境执法、满足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多个地方环境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也对环境信息公开形成了新理念和新认识。评价机构通过调研还发现,对于山东、浙江等部分省市的环保部门,信息公开已经不仅限于达成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甚至已经超越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而是被看作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合力推动污染减排的重要手段。    政府、企业及NGO联动,推进环境信息公开    马军透露,PITI指数除了在促进公众了解环境信息意识的提升成效明显外,对政府环保部门、企业以及环保NGO行业发展也起到了推进作用。    在政府环保部门方面,《报告》显示,2012年PITI评价结果报告公布后,通过排名及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和答复、诉讼情况对比,申请量比较多的省市,如北京、上海、重庆和浙江,其PITI指数就偏高,而指数偏低的城市则申请量少。目前,环保部已建立了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工作进度的动态调度平台。这一平台的建设,为汇总和实时发布全国自动监控企业的监测数据,提供了现实基础。    在对企业影响方面,马军表示,从2011年PITI评价发布后,当年就有218家企业对其污染问题及整改情况做出了说明。“这一进展显示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已经开始推动企业重新认识自己的环境责任,也昭示继续扩大环境信息公开,将有力地促进节能减排甚至是经济转型。    在对NGO的推进方面,湖南环保组织绿色潇湘是运用PITI评价体系开展了本省地级城市的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评价的典范。“他们通过联合研究第一次勾勒出一个省份全部地级市的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状况。这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消除环境信息公开的盲点,推进对环境信息公开的公众监督,有借鉴意义。”马军表示。    未来借“互联网+”东风推动环境信息公开    马军认为,IT技术的高速发展和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大大降低了环境信息公开的门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实施5年来,中国环境信息公开已有一定基础,部分省市已进行了良好实践;美国、欧盟等主要工业化国家已经建立相应体系,有丰富的国际经验可借鉴。此外,IPE研发的“蔚蓝地图”APP也是进行在线监测、实时公布和公众参与的重要方式,在今年的评价中,新媒体的应用也起到重要作用。    然而,《报告》显示,污染源信息公开仍有提升空间,总体公开程度有待提高,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仅有13个省区市开展,企业排放数据公开及环评信息的有效公开依然是明显短板。此外,多数地区的微博还不能回应公众投诉举报,27个城市的环保政务微博账号因长期未更新而被网友称为“僵尸”微博。    环保部副部长潘岳表示,“地市级环保部门应该全部建立起网站、微博、微信,有条件的县环保部门,也应该建立起自己的网站、官微,并且真真实实活起来、火起来。同时,还要鼓励环保厅局长建立自己的微博、微信,最好实名。”    潘岳认为,环保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要做到重大问题不缺位、关键时刻不失语,特别是对公众普遍担忧的PX、垃圾焚烧、核电问题,都要通过网络去讲清楚,说明白。    对此,《报告》建议各地环保部门进一步提升对信息公开的认识,完善统一平台建设,利用新媒体形成政府与民众的良性互动,同时让企业成为信息公开的重要主体,共同扩展环境信息公开,服务于绿色经济发展。(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再次公开征求《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意见建议
    《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列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立法审议项目,为顺利推进《条例》编制工作,我厅联合省政务服务办,多次对《条例》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的《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应急调查中心 武化民、江小琴电 话:(0791)86866765、86866143邮 箱:jxenvsc@126.com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1131号邮政编码:330039 附件1《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 关于《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征求《水质 吡啶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等五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意见
    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六批江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赣市监标函〔2023〕20号)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等五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陆我厅网站“政务公开-公示公告”(http://sthjt.jiangxi.gov.cn)栏目检索查阅。请于2024年7月12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我厅,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联系人:邓 磊、刘燕红;电 话:0791-86866660、0791-86866791;邮 箱:Fenzc2023@163.com。附件:1.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2.《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3.水质 吡啶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4.《水质 吡啶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5.水质 丙烯醛、丙烯腈和乙醛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6.《水质 丙烯醛、丙烯腈和乙醛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7.水质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 氧化还原自动滴定法(征求意见稿)8.《水质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 氧化还原自动滴定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9.土壤和沉积物 碲的测定 酸溶/原子荧光法(征求意见稿)10.《土壤和沉积物 碲的测定 酸溶/原子荧光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11.意见反馈表12.征求意见单位名单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6月11日(此件主动公开)
  • 国务院:政府单项仪器采购超120万须公开招标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标准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以下是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 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12〕5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12月19日 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一)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项目 适用范围 备注 一、货物类 台式计算机 便携式计算机 计算机软件 京内单位 指可以直接从市场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不包括定制软件和对购买的标准软件再进行第二次开发的软件 服务器 仅限于非系统集成项目 计算机网络设备 指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无线局域网产品、网络存储设备、网络测试设备、网络监控设备、网络安全产品、网络应用加速器。仅限于非系统集成项目 复印机 显示器 指台式计算机的液晶显示器 多功能一体机 打印设备 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外交专用的外交文书打印设备、贴纸(签证、认证)打印机、护照打印机、护照加注及旅行证打印机除外 传真机 扫描仪 外交专用的护照照片扫描仪除外 投影仪 碎纸机 京内单位 电视机 京内单位 电冰箱 京内单位 复印纸 京内单位 打印复印用通用耗材 京内单位 指打印、复印用鼓粉盒 乘用车 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轿车、越野车、商务车 客车 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 电梯 京内单位 指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电梯 锅炉 京内单位 指额定蒸发量为1t/h(含)以上的锅炉 空调机 指除中央空调(中央空调指冷水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等)以外的空调 办公家具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的家具 二、工程类 限额内工程 京内单位 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6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建设工程 装修工程 京内单位 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6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工程 拆除工程 京内单位 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6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拆除工程 修缮工程 京内单位 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6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修缮工程 三、服务类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京内单位 机动车保险服务 京外中央预算单位可择优选择是否属地化采购 车辆加油服务 京内单位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中央预算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中央预算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服务项目 印刷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本单位文印部门(含本单位下设的出版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 会议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会议金额在2万元以上 工程监理服务 京内单位 指对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的监理 物业管理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用于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园林绿化等项目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部门 品  目 备  注 外交部 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其他打印设备项下外交文书打印设备、贴纸(签证、认证)打印机、护照打印机、护照加注及旅行证打印机,其他识别输入设备项下护照阅读机,扫描仪项下护照照片扫描仪,其他办公设备项下护照塑封机、外交及领事专用设备 公安部 警车,其他专用汽车项下公安执法执勤用车(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乘用车、客车除外),专用飞机项下警用航空器,机动船项下警用船艇,被服装具,物证检验鉴定设备,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爆炸物处置设备,技术侦察取证设备,防护防暴装备,通信设备,信息安全设备,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项下现场勘查装备、物证保全装备、核生化处置装备、灾害救援装备、指挥调度系统、音视频图像装备等 民政部 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 水利部 泵,发电机,变频设备,车、船用灯,水下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绝缘电线和电缆,钻探机,桩工机械,排灌机械,特种作业船,机动船,加工天然石材、石料,其他橡胶制品 人口计生委 其他避孕药物用具项下宫内节育器、避孕套,避孕药注射液,避孕药片剂 人民银行 运钞专用车,工业车辆项下蓄电池叉车,钞票处理设备,货币清分处理设备,货币销毁处理设备,其他货币处理设备,其他印刷服务项下重要空白凭证、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凭证印刷,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项下货币处理专用设备维修和保养,审计服务项下基建项目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重要空白凭证、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凭证印刷项目适用范围为中国人民银行机关本级以外的人民银行系统 海关总署 制服,鞋,被服附件,其他专用汽车项下改装查验车辆,机动船项下交通艇、缉私艇、监管艇、摩托艇,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项下集装箱和车辆检查设备、X光机检查设备、电子地磅、辐射探测检查设备、金属探测设备、检查工具箱、毒品检测仪、车底盘扫描仪、施封锁、化验仪器,技术侦察取证设备,其他交换设备项下程控交换机,不间断电源,信息安全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单证印刷服务项下海关业务单证印刷,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硬件运维服务,软件运维服务,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制造业服务项下海关制服加工,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项下集装箱检查设备维护、缉私船艇维修 海关业务单证印刷项目适用范围为海关总署以外的直属海关 税务总局 被服,信息技术服务,单证印刷服务项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印制,票据印刷服务项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印花税票印制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印制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印花税票印制项目适用范围为税务总局以外的税务系统 质检总局 其他分析仪器项下定量聚合酶链式反应(PCR)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微生物鉴定仪、蛋白质测定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红外光谱仪、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X光机,色谱仪项下离子色谱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饮水器项下纯水机,离心机,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项下前处理系统(全自动固相、超临界、加速溶解、微波消化等萃取仪)、B超机、酶标仪、微波消化器、放射性检测仪、生物芯片检测系统、培养箱、碳硫元素测定仪、生物安全柜、红外体温测量仪、其他质检大型仪器设备,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软件运维服务 其他质检大型仪器设备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软件运维服务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和维护 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体育总局 体育设备,医疗设备 地震局 地震专用仪器项下测震观测系统设备、强震动观测系统设备、重力观测系统设备、地形变观测系统设备、地磁场观测系统设备、地电场观测系统、地下水观测系统设备、地震数据分析处理设备、地震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地震灾害救援仪器设备,其他卫星通信设备项下地震卫星通信设备,移动通信(网)设备,其他专用汽车项下地震探察和救援专用车辆,专用飞机项下地震现场遥感灾情采集小飞机 气象局 气象仪器项下能见度仪、固态降水自动观测设备、自动土壤水分观测仪、闪电监测设备(含闪电定位仪、电场仪)、车载移动气象台、气象计量及标校设备、大气化学观测及分析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地面气象雷达项下天气雷达、L波段探空雷达、风廓线雷达 大气化学观测及分析设备项目适用范围为气象局所属京内中央预算单位 海洋局 海洋仪器设备 测绘地信局 测绘专用仪器项下经纬仪、水准仪、测深仪、地下管道探测仪、航空摄影设备、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遥感图像处理系统、测距仪、重力测量仪、水平仪、卫星导航定位数据处理系统、三维激光测量仪、地质雷达、全站型速测仪,卫星定位导航GPS设备,其他专用汽车项下移动测量车,专用飞机项下低空无人驾驶摄影飞机 高法院 制服,被服附件项下领带、徽章,人民法院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项下囚车、执行死刑用车、执行车、巡回审判车,其他输入输出设备项下法庭庭审记录设备,行业应用软件项下司法政务管理系统、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项下法徽、法槌、人民法庭门楣标识、人民法庭名称标识、路口指示牌   注:①表中“品目”栏中所列项目名称均为《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财库〔2012〕56号)中的专有名称。   ②表中所列部门所属各级中央预算单位均执行本目录。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拟于2023年5月下旬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并交付表决。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听取民意,做好该法规案的审议工作,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请于5月7日前点击填报链接或者扫描二维码填写意见,也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填报链接:https://zhrd.rd.gz.cn/zhlf/#/manage?id=202304071c546fa50bbb4632adf9a6ea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510030传真:020-83232962电子邮箱:gzrdfgwbgs@gz.gov.cn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治餐饮场所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餐饮业绿色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按照国家、省、市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行业组织】 环境保护、餐饮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餐饮行业相关自律公约和团体标准,推广餐饮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和方法,督促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餐饮场所污染。第六条【餐饮服务经营者责任】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防止和减少餐饮场所污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绿色低碳餐饮经营】 餐饮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燃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禁止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餐饮场所推广使用节能炉具、无烟炉具。第八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第九条【特色美食街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传承和发扬地方饮食文化传统,科学规划和组织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美食街区。美食街区应当根据管理要求建设专门的油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第十条【选址要求】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但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甜品、炖品、糕点、包点、冷热饮品、凉茶、食品复热等餐饮服务项目除外。法律、法规对餐饮场所选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污染防治指引】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应当包括餐饮场所选址要求、污染防治相关要求、行政处罚风险等信息。餐饮服务经营者无法判断经营行为是否符合餐饮场所选址等要求的,可以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咨询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餐饮场所的选址及其污染防治提供咨询和指引服务,向餐饮服务项目投资者、场地业主、物业服务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餐饮行业协会发放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在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相关行政许可申请时,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当主动向申请人发放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第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的义务】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发现入驻平台的餐饮场所实际地址与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不相符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入驻平台的餐饮场所不符合选址要求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告知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按照处理意见停止为其提供平台服务。第十三条【房地产企业、出租人、出借人的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销售新建商住综合楼的,对不符合餐饮场所选址要求的商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出租人、出借人应当书面提醒承租人、承借人在将场地用于经营餐饮服务项目前,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该场地是否符合餐饮场所选址要求。发现承租人、承借人在不符合选址要求的场地经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出租人、出借人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依法处理。第十四条【污染防治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服务功能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预留污染防治设施安装及监测采样位置,依法配套安装餐饮场所专用烟道、油烟净化、异味处理、排水与污水处理、隔声降噪减振等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对已具备设置餐饮功能的情况予以标注,明确专用烟道所在位置、尺寸、噪声、设计流速以及设计排烟量等工艺参数。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依法审查合格后,方可作为建设工程施工的依据。第十五条【专用烟道设置与使用】 专用烟道油烟排放口设置高度及与周围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距离控制应当符合要求,排放口朝向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或者人行通道,严禁封堵、改变专用烟道和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加装专用烟道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专用烟道维护管理】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对专用烟道进行维护和管理。两个及以上的餐饮场所共同使用一个专用烟道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委托或者共同履行专用烟道管理责任。第十七条【油烟、异味排放】 排放油烟的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产生异味的餐饮场所还应当安装异味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大中型餐饮场所还应当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备;其他餐饮场所至少每半年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一次油烟监测并如实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餐饮场所油烟污染物排放口的采样口、采样平台设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油烟排放标准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污染防治设施清洗维护与记录】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对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和异味处理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设施正常使用,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单位每季度对专用烟道、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进行一次清洗维护并如实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第十九条【污水排放】 餐饮场所产生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设施的,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油水分离装置进行预处理,符合国家关于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设施水质有关标准和规定后方可排放。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设施覆盖区域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并管理维护污水处理设施,对含油污水进行隔油、隔渣、油水分离和生化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水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职责加强对餐饮场所排水水量、水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噪声控制】 餐饮场所的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定期保养维护。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容易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餐饮场所应当针对房顶、墙体、地面、门窗、管道等场所不同部位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每半年对餐饮场所开展一次噪声监测并如实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第二十一条【信息查询和共享】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供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选址指引、知识培训等信息查询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餐饮服务项目相关的行政许可信息通过政务大数据中心或者以抄告形式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享。第二十二条【日常巡查】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日常巡查制度,指导生态环境保护检查人员开展巡查工作。生态环境保护检查人员在巡查中主动采集餐饮场所的数量、类型、位置、空间结构、环保设施设备情况、污染特征等方面的信息数据,记录餐饮场所选址、证照办理、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隔声降噪减振设施的安装、使用和清洗、隔音降噪减振措施的实施等情况,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提醒、督促。第二十三条【投诉举报】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餐饮经营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违反选址要求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违反专用烟道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封堵、改变专用烟道,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的,依照《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违反油烟排放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规范设置餐饮场所油烟污染物排放口的采样口、采样平台的,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违反清洗维护净化设施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依法清洗维护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和异味处理设施,或者未依法保存相关材料的,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违反污水排放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餐饮场所未按照规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设施的,依照《广州市排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设施覆盖区域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违反噪声排放、噪声监测和台账记录规定的法律责任】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一)噪声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二)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三)未对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第三十条【政府人员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名词解释】 本规定所称餐饮场所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经营活动,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服务场所。本规定所称商住综合楼是指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第三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926.26万!秦皇岛市环境监控中心仪器设备A、B、C、D、E包公开招标
    项目概况2021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仪器设备A、B、C、D、E包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秦皇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2月11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Z1303002106381011项目名称:2021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仪器设备预算金额:9262600最高限价(如有):9262600采购需求:详见采购文件合同履行期限:与采购人约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2年01月20日至2022年01月26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秦皇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方式:现金发售售价:0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2年02月11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上传至秦皇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十、其他补充事宜网上报名及获取采购文件方式:有意向的投标人请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平台)》(http://www.hebpr.gov.cn/index.html)进行网上注册,用户注册成功后,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http://publicservice.hebpr.gov.cn/PublicService),选择“秦皇岛市”进行网上报名。具体事宜可联系0335-3602218。十一、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秦皇岛市环境监控中心地 址: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109号联系方式:0335-767294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名 称:秦皇岛市政府采购中心地 址:秦皇岛市海港区红旗路233号政务大厦四楼联系方式:0335-360190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戴巍巍电 话:0335-3601909
  • 长春理工大学3190万元采购一批教学仪器
    根据中国政府采购网近日发布的消息统计,长春理工大学将采购一批专业仪器设备,采购预算约3190万元。   吉林省机械设备成套招标公司关于长春理工大学专业实验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   1.部门采购任务书编号:吉财采计[20140114]-2723号   2.招标文件编号:JLCTTC-14YZFHW1031-1/2/3/4/5/6/7/8/9/10/11/12/13/14   3.招标项目名称:长春理工大学专业实验设备采购   4.标的内容:教学专用仪器,详见招标货物需求及技术规范要求   开标时间及地点:定于2014年3月13日9时在吉林省政府政务大厅6楼开标室公开开标,届时请各投标人委派代表出席并携带身份证明。   长春理工大学专业实验设备采购(三)招标公告   部门采购任务书编号:吉财采计X【20140114】- 2715号   招标编号:TC14D096-1/2/3/4/5/6/7   招标项目名称:长春理工大学专业实验设备采购(三)   标的内容:   开标时间及地点:定于2014年 3月13日10 时在吉林省政府政务大厅6楼开标室公开开标。   吉林省机械设备成套招标公司关于长春理工大学专业实验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   部门采购任务书编号:吉财采计[20140120]-2762号   招标文件编号:JLCTTC-14YZFHW1037-1/2/3   招标项目名称:长春理工大学专业实验设备采购   标的内容:教学专用仪器,详见招标货物需求及技术规范要求   开标时间及地点:定于2014年3月14日10时在吉林省政府政务大厅6楼开标室公开开标。   长春理工大学专业实验设备采购(四)招标公告   部门采购任务书编号:吉财采计X【20140120】-2764号   招标编号:TC14D0J2   招标项目名称:长春理工大学专业实验设备采购(四)   标的内容:   1.专业实验设备 1套   2.采购预算为人民币177万元,有超出采购预算的投标,采购人不予接受。   开标时间及地点:定于2014年 3月12日11时在吉林省政府政务大厅6楼开标室公开开标
  • 最新!2018全国各省采购政策出台:200万以下不用公开招标,100万以下国产优先!
    p   新年伊始,全国各地新一期的采购政策陆续出台执行。小编在此整理了中央级以及全国各地(除港澳台)最新一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便于大家取用。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2018年(部分省份2018-2019年)各省最新采购政策汇总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值得注意的是,诸多省份在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支持国产! /span /p p   另外,黑龙江、湖北省、江西省、青海省、河南省、内蒙古、西藏、四川、江苏、安徽、海南、山东、辽宁、云南、广东、河北15省,北京、上海、天津、厦门4市,货物/服务类政府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为200万元以上。意味着这19个地区政府采购200万以下不用公开招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strong /span /p table border=" 1" cellspacing=" 0" cellpadding=" 0" width=" 600" align=" center" tbody tr class=" firstRow" td width=" 9%" p style=" text-align:left " 部门 /p /td td width=" 6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品  目 /p /td td width=" 25%"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备  注 /p /td /tr tr td width=" 9%"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公安部 /p /td td width=" 6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警车(指警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乘用车、客车除外),专用飞机项下警用航空器,机动船项下警用船艇(指巡逻艇、警卫船艇、消防船、特殊工作船艇),被服装具,物证检验鉴定设备,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爆炸物处置设备,技术侦察取证设备,防护防暴装备,通信设备,信息安全设备,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项下现场勘查装备、物证保全装备、核生化处置装备、灾害救援装备、指挥调度系统、警用音视频图像装备,出入境设备项下的出入境证件阅读机、口岸边检专用设备(边检验讫章、自助通道设备)、指纹采集仪、公安出入境证件资料采集设备、制证设备及制证用打印机、出入境证件、制证材料等 /p /td td width=" 25%" br/ /td /tr tr td width=" 9%"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水利部 /p /td td width=" 6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泵,发电机,变频设备,车、船用灯,水下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绝缘电线和电缆,钻探机,桩工机械,排灌机械,特种作业船,机动船,加工天然石材、石料,其他橡胶制品 /p /td td width=" 25%" br/ /td /tr tr td width=" 9%"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海关总署 /p /td td width=" 6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海关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船艇及维修服务,航空器,工作犬及犬具,制服装备,通关查验设备,通讯设备,缉私装备,化验设备,施封锁,海关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或设备,信息技术服务,单证印刷服务项下的海关业务单证印刷,制服加工服务,集装箱检查设备维护服务等 /p /td td width=" 25%"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海关业务单证印刷项目适用范围为海关总署以外的直属海关 /p /td /tr tr td width=" 9%" p style=" text-align:left " 质检总局 /p /td td width=" 6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被服,其他分析仪器项下定量聚合酶链式反应(PCR)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微生物鉴定仪、蛋白质测定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红外光谱仪、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X光机,色谱仪项下离子色谱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饮水器项下纯水机,离心机,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项下前处理系统(全自动固相、超临界、加速溶解、微波消化等萃取仪)、B超机、酶标仪、微波消化器、放射性检测仪、生物芯片检测系统、培养箱、碳硫元素测定仪、生物安全柜、红外体温测量仪 /p /td td width=" 25%" br/ /td /tr tr td width=" 9%"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地震局 /p /td td width=" 6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地震专用仪器项下测震观测系统设备、强震动观测系统设备、重力观测系统设备、地形变观测系统设备、地磁场观测系统设备、地电场观测系统、地下水观测系统设备、地震数据分析处理设备、地震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地震灾害救援仪器设备,其他卫星通信设备项下地震卫星通信设备,移动通信(网)设备,其他专用汽车项下地震探察和救援专用车辆,专用飞机项下地震现场遥感灾情采集小飞机 /p /td td width=" 25%" br/ /td /tr tr td width=" 9%" p style=" text-align:left " 高法院 /p /td td width=" 6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被服项下制服、领带、徽章,人民法院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项下囚车、执行死刑用车、执行车、巡回审判车,其他输入输出设备项下法庭庭审记录设备,行业应用软件项下司法政务管理系统、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项下法徽、法槌、人民法庭门楣标识、人民法庭名称标识、路口指示牌 /p /td td width=" 25%" br/ /td /tr tr td width=" 9%" p style=" text-align:left " 高检院 /p /td td width=" 6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被服项下制服、领带、徽章,人民检察院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项下指挥车、侦查车、勘查车、取证车、囚车,行业应用软件项下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电子检务工程系统,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项下检徽、人民检察院标识等 /p /td td width=" 25%" p style=" text-align:left " & nbsp /p /td /tr /tbody /table p    strong 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注:以下部门仅限于涉及特种装备行业相关产品) /strong /p p strong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rong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strong /span /p p    strong 一、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strong /p p   救灾物资及服务(民政部门主责)、警用设备及服务(公安部门主责)、消防装备及服务(公安消防部门主责)、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体项目由主管部门确定。 /p p    strong 二、分散采购及限额标准 /strong /p p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p p   strong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如下: /p p   1.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p p   2.工程类: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四、鼓励优先采购国产 /strong /span /p p   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比之前新增一条: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全市各部门应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黑龙江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strong /span /p p   黑龙江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规定执行,由采购人组织专家对拟采购的进口产品进行论证,报财政部门审核。 /span /p p    strong 一、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strong /p p   年预算总额20万元以上的消防设备,交通管理设备,物证检验鉴定设备,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技术侦察取证设备,警械设备,被服装具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p p   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采〔2017〕5号)规定,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组织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采购组织形式为部门集中采购(科研)。 /p p    strong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货物10万元及以上,服务20万元及以上,工程50万元及以上。 /p p    strong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货物类中同类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服务类中同类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采取招标方式组织采购。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类项目可采取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湖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strong /span /p p    strong 一、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 /strong /p p   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p p    strong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未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分散采购。 /p p    strong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省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 市(州)、县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四、鼓励优先采购国产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采购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政策目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优先购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节能、环保清单内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等的发展。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江西省本级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strong /p p   单项或批量10万元(含)以上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由主管部门依法统一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p p    strong 一、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 政府采购法» 的有关规定。 /p p    strong 二、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strong /p p   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p p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选择其他采购方式。 /p p   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同一预算项下的采购项目不得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两次以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青海省财政厅调整2017—2018年度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span /p p    strong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青海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对2017—2018年度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作出调整,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限额标准自20万元上调至30万元。 /p p    strong 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货物/工程/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自100万元上调至200万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河南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strong /p p   省级单次或批量预算50万元以上的纳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p p    strong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未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省级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市级(含省直管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县级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rong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提高了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省厅按级次提高了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省级由2016年的12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市级提高到150万元、县级提高到100万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内蒙古自治区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strong /span /p p    strong 一、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strong /p p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采购范围消防设备、交通管理设备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p p    strong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 200 万元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p p   strong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外,单次采购预算金额 5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应依法施行政府采购 单次采购预算金额50 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由单位自行采购,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西藏自治区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span /p p   在西藏自治区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文件中明确,应当优先实现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目标,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p p    strong 一、采购限额标准(单项采购金额) /strong /p p   自治区本级。货物、服务类: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修缮、装饰及改扩建: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 /p p    strong 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strong /p p   自治区本级和除日喀则市、林芝市、山南市以外的其他地(市),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除涉密项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天津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span /p p    strong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strong /p p   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消防设备、消防车纳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分散采购。 /p p    strong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工程类项目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p p   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span /p p    strong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此外,和上次公布的标准相比较,此次提高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p p   《标准》明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200万元(此前为150万元)、其他市(州)本级和成都市所辖县(市、区)级在120万元(此前为8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在80万元(此前为50万元)以上的纳入公开招标范围。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rong 二、分散采购数额标准 /strong /p p   分散采购数额标准为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成都市所辖县(市、区)级在3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6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成都市所辖县(市、区)级在4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厦门市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strong /span /p p    strong 一、政府采购目录 /strong /p p   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含)的政法、检测设备(含消防设备、交通管理设备、物证检验鉴定设备、警械设备、网络监察设备等政法部门专用设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p p    strong 二、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strong /p p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及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批准。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三、鼓励优先采购国产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时,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中小企业、监狱企业等的政府采购政策,鼓励采购地产优质工业品。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江苏省省级政府2018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注:以下部门仅限于涉及到特种装备行业相关产品) /strong /p table border=" 1" cellspacing=" 0" cellpadding=" 0" width=" 600" align=" center" tbody tr class=" firstRow" td width=" 3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部门 /p /td td width=" 29%"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品 目 /p /td td width=" 3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编码 /p /td /tr tr td width=" 36%" rowspan=" 2" p style=" text-align:left " 省消防总队 /p /td td width=" 29%"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消防车 /p /td td width=" 3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A02030707 /p /td /tr tr td width=" 29%"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消防装备及器材 /p /td td width=" 3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A032501 /p /td /tr tr td width=" 36%" rowspan=" 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省公安厅 /p /td td width=" 29%"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技术侦察设备 /p /td td width=" 3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A032506 /p /td /tr tr td width=" 29%" p style=" text-align:left " 警械设备 /p /td td width=" 3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A032507 /p /td /tr tr td width=" 29%" p style=" text-align:left " 防护防暴设备 /p /td td width=" 3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A032509 /p /td /tr tr td width=" 29%" p style=" text-align:left " 网络监察设备 /p /td td width=" 3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A032511 /p /td /tr tr td width=" 36%" rowspan=" 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p /td td width=" 29%"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仪器仪表 /p /td td width=" 3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A0210 /p /td /tr tr td width=" 29%" p style=" text-align:left " 计量检测 /p /td td width=" 3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A0212 /p /td /tr tr td width=" 29%"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专用设备 /p /td td width=" 34%" valign=" bottom" p style=" text-align:left " A03 /p /td /tr tr td width=" 29%"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技术测试服务 /p /td td width=" 3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C0901 /p /td /tr /tbody /table p strong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项目限额标准: /p p   货物类单项或同批预算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有规定除外 /p p   服务类单项或同批预算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有规定除外 /p p   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预算100万元(含)以上。 /p p    strong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200万元(含)以上货物、服务类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前,获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1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p p    strong 五、“网上商城”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单项或同批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实行网上商城采购。不能满足需求的,采购单位可按财务管理规定,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实行线下采购。另“复印纸”列入“网上商城”采购。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安徽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集中采购目录 /strong /p p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20万元专用车辆含消防车、警车、医疗车等,政法、检测专用设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p p    strong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对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p p   省级: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20万元 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50万元。 /p p   市、县级: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0万元 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30万元。 /p p    strong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200万元,市、县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海南省省级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strong /span /p p    strong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strong /p p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p p    strong 一、分散采购限额及标准 /strong /p p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 /p p    strong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p p   采购人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肢解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逃避政府采购监管或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服务多次自行购买,累计资金数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四、鼓励优先或必须使用国产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1. 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品目,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2. 政府采购原则上要求购买国内产品,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必须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才能采购。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管理。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山东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span /strong /p p   对警用设备和用品、消防装备等,省级有关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或者本系统内所属单位的上述项目进行部门集中采购。 /p p    strong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同一预算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预算单位可自行组织,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分别设置市级和县级适用的最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各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相应标准。具体采购限额标准分别为: /p p   省级货物类50万元、服务和工程类100万元 /p p   市级货物、服务和工程类均为30万元 /p p   县级货物、服务和工程类均为20万元。 /p p    strong 二、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货物类和服务类:同一预算项目下,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 /p p   工程类:同一预算项目下,单项合同金额200万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辽宁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strong /span /p p    strong 一、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辽宁省新的采购目录对省、市、县(区)三级分别做了细化规定。其中省本级的集中采购预算金额为50万元以上,沈阳市、大连市和鞍山市在30万元以上,其他各市在20万元以上,县(区)在10万元以上,但上一期目录对此并未明确。 /p p   另外,从品目的具体内容来看,新目录较去年有多处改动。 /p p    strong 二、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 /strong /p p   省本级、沈阳市、大连市和鞍山市的限额标准为30万元,其他各市为20万元,县(区)级是10万元,此前这一标准统一定为5万元。 /p p    strong 三、公开招标采购的限额标准 /strong /p p   关于公开招标,通知要求,省本级和市级的货物与服务项目的标准为200万元,县(区)级是100万元 工程项目的限额标准未做改动,依然是200万元。 /p p   此外,新标准根据现实需要,增加了有关网上商城、批量采购、定点采购、建设工程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新要求。其中明确,对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以外的的技术、服务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网上商城、批量采购和定点采购,具体的适用范围和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发文制定。网上商城、定点采购或批量采购不能满足需要的其他项目,采购人可按内控、财务等制度规定自行采购,不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云南省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strong /span /p p    strong 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strong /p p   预算金额在200万元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算单位确需采用招标方式实施采购的,应当向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可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广东省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span /strong /p p   除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外,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依法组织实施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吉林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 工程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 /p p   strong  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 工程类项目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山西省2018-2019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span /p p    strong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未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各类货物、服务、工程类采购预算项目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市级不高于20万元以上)实行政府采购。 /p p    strong 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p p   湖南省2018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p p    strong 一、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湖南省2018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具体限额标准为: /p p   1、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 /p p   2、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80万元以上 /p p   3、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p p    strong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湖南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00万元 /p p   省直各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肢解政府采购项目,不得逃避政府采购监管或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广西省2018-2019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strong /p p   strong  一、集中采购目录 /strong /p p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含消防、交通管理设备、物证检验鉴定、警械设备等)纳入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可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p p    strong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含本数)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人自行采购需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等条件,不具备开展采购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p p   货物、服务类项目:自治区本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设区市、县级10万元以上 /p p   工程类项目:自治区本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设区市、县级20万元以上。 /p p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实行政府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内控、财务等制度执行。 /p p    strong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以下数额标准(含本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p p   货物类: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 /p p   工程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p p   服务类:达到8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陕西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strong /p p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 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200万元(含)以上。 /p p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按照有关规定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但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p p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30万元(不含)以下。 /p p    strong 二、自行采购限额标准(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 /strong /p p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1万元(含)—10万元(不含) 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5万元(含)—30万元(不含)。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不足1万元(协议供货除外)的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不足5万元的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p p   strong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 /strong /p p   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以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浙江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strong /span /p p   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凡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也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p p   部分医用耗材(全省卫生系统)、教学仪器设备(全省教育系统,不含高教仪器设备)、消防部队技术装备(全省武警消防部队区域)部门集中采购。 /p p    strong 全省分散采购的具体限额标准如下: /strong /p p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为50万元,市级为30万元,县级为10万元。 /p p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p p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原则上要求购买国内产品和服务,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要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核准手续后执行。 /p p    strong 一、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strong /p p   单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p p    strong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各部门各单位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时,单项或批量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p p    strong 三、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strong /p p   单项采购金额达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单项金额达300万元的工程项目,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调整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2017-2018) /span /strong /p p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省级50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20万元(含)以上、县(市、区)级10万元(含)以上。 /p p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省级200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150万元(含)以上、县(市、区)级100 万元(含)以上。 /p p   甘肃省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p p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30万元以上的服务和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p p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甘肃省有关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2017年—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strong /span /p p   1、公开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p p   2、自行采购限额标准:年度预算金额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年度预算金额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不再报财政部门审核 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目录以外且超过50万元限额标准的所有采购项目,拟采取自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必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上海市2017-201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span /strong /p p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过程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p p   2、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p p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p p   货物: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 /p p   工程: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 /p p   服务: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 /p p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招标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p p br/ /p
  • 国家食药品局探索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正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5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拟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严重违法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形成全社会监督氛围,震慑违法行为。   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主要是针对药品、医疗器械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行业禁止和行为限制的规定,强化退出机制,保障处罚有效实施,维护执法严肃性的一项积极探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力求通过打击个别严重违法者,对违法行为予以警示和震慑,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重点将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列入“黑名单”的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也鼓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所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公布,完善监督制度,从而将纳入“黑名单”的严重违法者与一般信息公开的违法行为作出严格区分。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纳入“黑名单”的八种情形,包括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人员,也应当纳入“黑名单”。   征求意见稿指出,药品安全“黑名单”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政务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对纳入“黑名单”的严重违法单位和个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重点审查、重点监管的措施,如对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将记入监管档案,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等措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食药监法函[2012]44号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sfda.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liwx@sfda.gov.cn   2.传真:010-68311982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 邮编:10005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6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督促和警示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震慑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将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简称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重点监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经营者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 药品安全“黑名单”应当按照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公布。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本规定将其查办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在其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布。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及责任人员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布,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公布。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应当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一)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   (二)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   (三)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五)因违反质量管理规范或者其他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   (六)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七)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八)其他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人员,也应当纳入“黑名单”。   第八条 在公布药品安全“黑名单”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一并公布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一)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但是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二)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除吊销或者撤销其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外,生产经营者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但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情形的责任人员,药品生产经营者十年内不得聘用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政务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药品安全“黑名单”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政务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务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设置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由专人管理、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营业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匿部分号码)、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生产经营者或者责任人员在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公布的期限,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的情形,公布期限一般为两年。期限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公布期限届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其信息从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删除,转入“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对照药品安全“黑名单”进行审查,对申请人具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的不予许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当对生产经营者是否具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行为进行重点审查,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对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监管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除公布药品安全“黑名单”外,还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所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药品安全‘黑名单’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卫生、环保、科技、工商、工信、商务、金融等部门,供其在产业规划实施、招标采购、行政审批、进出口管理、金融信贷等相关决策时参考。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广西食药局采购食品药品快速检测装备
    2013年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就“食品药品快速检测装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详情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编号:201208060021)批准,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食品药品快速检测装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项目名称:食品药品快速检测装备采购   二、项目编号:GXZC2013-G1-40007-ZC   三、采购组织类型:政府集中采购   四、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五、采购内容及数量:食品药品检测车7辆。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   七、招标文件的发售:   1.发售时间:2013年1月7日至2013年1月15日(工作日),上午 9:00-12:00 下午13:30-16:00。   2.发售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办事厅。购买(或邮购)招标文件时,均需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   3、购买招标文件联系人:黄炎 联系电话:0771-5517430、传真:0771-5527253   4.售价:招标文件工本费每套200元,如需邮寄另加邮费5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招标文件邮寄:请用电汇方式将250元汇入以下账户,办理汇款后请将详细的收件人、邮寄地址、邮编、电子信箱、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资料传真到0771-5527253。如未能提供联系方式和准确的邮寄地址造成招标文件无法邮寄或有更改及有补充通知而无法联系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八、投标保证金(人民币):3.5万元。(必须足额交纳)   投标人应于2013年1月29日10时前将投标保证金以汇票、电汇、转帐、现金缴存银行形式交至:   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琅西支行   账 号:45001604568059198888   本中心财务部(电话:0771-5309293,传真:0771-5309294)   九、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应于2013年1月29日10时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开标室,逾期送达的将予以拒收,未密封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十、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次招标将于2012年1月29日10时在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开标室开标,投标人可以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   十一、网上查询地址:   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gxcz.gov.cn (广西财政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网站(www.gxzbtb.cn)、www.gxgp.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   十二、业务咨询:   采购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韦宇巍 联系电话:0771-5873002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联系人:梁乃文 联系电话:0771-5309320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联系电话:0771-5331810。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3年1月7日
  • 禁止网售处方药 CFDA公开征求《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网络药品.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4922c2b3-e9d5-4688-a9d3-7eaef238f038.jpg" / /p p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进一步规范网络药品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有关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司)。 /p p   电话:010-88330854 /p p   传真:010-68311985 /p p   邮件:lincq@cfda.gov.cn /p p   附件: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11月10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征求意见稿) /strong /p p   strong  第一章 总 则 /strong /p p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网络药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药品经营,包括网络药品销售活动、网络药品交易平台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p p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p p   设区的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p p   第四条从事网络药品销售活动,应当具备药品经营资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网上网下一致”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p p   第五条从事网络药品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p p   第六条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p p    strong 第二章 网络药品销售管理 /strong /p p   第七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药品销售。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第八条网络药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范围。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span /p p   第九条网络药品销售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 /p p   (二)建立网络药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p p   (三)建立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 /p p   (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p p   (五)建立网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p p   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p p   第十条拟从事网络药品销售的,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络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备案要求由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p p   第十一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案凭证和企业联系方式,并将展示的证书信息链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证书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网站展示信息。 /p p   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展示《执业药师注册证》。 /p p   第十二条药品销售网站展示的药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标明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链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 /p p   第十三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对配送药品的质量与安全负责,保障药品储存运输过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p p   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递送的,应当与受托企业签订合同,明确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责任,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具体规定,约定现场审计方法,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义务。 /p p   第十四条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应当按规定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凭证 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p p   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记录、电子订单、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留存应当完整,并保存5年以上。 /p p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 /p p   第十五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药品,在采取停止销售、召回或追回等措施的同时,应当在网站发布相应信息。 /p p   第十六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在信息查询、数据提取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 /p p   第十七条企业如需暂停、终止、恢复网络药品销售活动,应当提前15日在其网站发布公告,并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p p    strong 第三章 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管理 /strong /p p   第十八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 /p p   (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p p   (三)具有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制度 /p p   (四)建立的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具有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网上支付、配送管理等交易服务功能 /p p   为向个人消费者售药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还应当具备在线药学服务功能、消费者评价等功能 /p p   (五)具有药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两名以上执业药师承担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p p   (六)具有交易和咨询记录保存、投诉管理和争议解决制度、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p p   第十九条符合上述条件的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络域名等信息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备案要求由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p p   第二十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平台首页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案凭证、企业联系方式,《执业药师注册证》登载的信息、投诉举报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将展示的信息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p p   第二十一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资质进行审查,确保进入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为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并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经营者资质证件。 /p p   第二十二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对平台上发布的药品信息进行检查,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p p   第二十三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存平台上的药品展示信息、交易与咨询记录、销售凭证、评价与投诉信息,保存期限应在5年以上。 /p p   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并为入驻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自行保存上述数据提供便利。 /p p   第二十四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守在经营活动中所知悉的相关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 /p p   第二十五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入驻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选择的递送企业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递送企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p p   第二十六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对下列情况,应当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药品交易服务,必要时协助召回和追回所销售的药品: /p p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药品撤市、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决定的 /p p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生产或进口企业公布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要求召回的 /p p   (三)药品批发企业要求追回药品的 /p p   (四)发现销售违禁药品、超经营范围销售药品的 /p p   (五)发现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 /p p   (六)发现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宣传 /p p   (七)发现网络药品销售者不具备网络药品销售资质的 /p p   (八)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p p   对上述涉及违法行为的,还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p p   第二十七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记录并及时处理 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信息收集制度,接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当记录并及时转交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处理 鼓励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与先行赔付制度。 /p p   第二十八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网络监测工作要求,提供所需的技术配合,如实提供经营数据。 /p p    strong 第四章 监督管理 /strong /p p   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职权对网络药品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由注册地所在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网络药品销售者由经营主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p p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网络药品销售的,能确定经营地址的,由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不能确定经营地址的,由网站备案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违法网站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处理。 /p p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p p   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开展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p p   第三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药品经营监测系统,对监测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通过网络药品经营监测系统转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p p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网络药品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将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p p   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等合作,实现监管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加强对网络药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p p   第三十四条网络药品销售者、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且受到严厉处罚,符合药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名单”相关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p p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药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p p   (一)进入从事网络药品经营活动或其委托的物流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与抽样检验 /p p   (二)询问当事人,调查了解网络药品经营活动或其委托的物流活动相关情况 /p p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p p   (四)依法对网络药品经营活动或其委托的物流活动的场所、设施等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p p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p p   第三十六条存在网络药品经营严重违法行为的网络药品销售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务网站、互联网搜索引擎、浏览器、杀防病毒软件等渠道,予以公示或警示。 /p p   第三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 /p p   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药品经营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信息追溯资料等,可以作为对网络药品经营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证据。 /p p   第三十九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对存在的药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到管理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约谈。 /p p   strong  第五章 法律责任 /strong /p p   第四十条网络药品销售者、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第四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通过网络销售假药、劣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依法查处。 /p p   对违反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在实施上述处罚的同时,还应当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该网站的接入服务。 /p p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依法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处理。 /p p   (一)未具备网络药品销售条件而从事网络药品销售 /p p   (二)超出许可范围销售药品的 /p p   (三)超出许可方式销售药品的 /p p   (四)不符合条件从事网络药品平台交易服务的 /p p   (五)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决定暂停或者终止为网络药品销售者提供服务的。 /p p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违规发布处方药信息或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四十五条违法发布网络药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p p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能保证药品储存运输质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依法查处。 /p p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拒绝、阻挠或者不予配合的,造成无法完成检查工作的,检查结论直接判定为不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情节严重依法查处。 /p p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凭证或者发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记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未按照规定留存电子订单台账记录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未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追回等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相应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处理。 /p p   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p p    strong 第六章 附则 /strong /p p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p p   网络药品销售,指通过网络(含移动互联网等网络)从事药品交易相关活动的行为。 /p p   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是指在网络药品交易活动中为购销双方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络系统。 /p p   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是指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提供网络药品交易平台服务的企业法人。 /p p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p p   此前发布的关于网络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p p   第五十六条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p p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 480 号)中有关药品的内容同时废止。 /p p & nbsp /p
  • “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上线运行 6507项国标已公开
    p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满足社会各界便捷地查阅国家标准文本的迫切需求,“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于3月16日正式上线运行。 /p p   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后,国家标准委立即着手“国家标准公开系统”的软件研发,抓紧开展国家标准文本数据的梳理、汇集、加工工作,积极落实《实施方案》各项要求。 /p p   目前, strong 所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3470项和第一批推荐性国家标准文本3037项已经在该系统实现了公开, /strong strong 其他非采用国际(国外)标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将在2017年底前陆续公开。 /strong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将在发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其中涉及采用国际(国外)标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文本在遵守国际(国外)标准组织版权政策前提下进行公开。 /p p   该系统提供了国家标准的题录信息和全文在线阅读,具有“分类检索”“热词搜索”等功能。任何企业和社会公众都可以通过国家标准委官方网站“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或通过微信公众号“中国标准信息服务网”查阅国家标准文本。 /p p br/ /p
  • 吉林省药物研究院拟采购一批仪器设备
    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吉林省药物研究院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对&ldquo 吉林省药物研究院仪器设备采购项目&rdquo 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招标文件编号:0773-1341GNJL13554/1-3   二、招标项目   吉林省药物研究院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三、合格的投标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投标主体的要求,投标方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市场信誉良好。   四、招标文件出售时间、售价   有兴趣的合格的投标人请携带法人代表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结构代码证等资质的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于 2013年6月24日&mdash 2013年6月28日的上午8:30&mdash 11:30时至13:00--16:00时,到长春市贵阳街建设大厦6楼(吉林省政府政务大厅)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窗口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标书每份售价500.00元 售后不退。   五、投标及投标截止时间   所有投标人应当于 2013年7月17日13:00时(北京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至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六、投标保证金缴纳   投标单位应在2013年7月17日13:00时(北京时间)前向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投标报价的1%(取千元整数)。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   定于2013年7月17日13:00时(北京时间)在长春市贵阳街建设大厦(吉林省政府政务大厅)6楼开标室公开进行,届时请各投标人委派代表出席。   八、联系方式   招标机构: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长春市人民大街7655号航空国际商务中心A座415室   联 系 人:马兴龙   办公电话:0431-81150785   传 真:0431-81150785
  • 2016年批准发布1763项国家标准 5490家机构单位参与制修订
    记者16日从2017年中国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上获悉,2016年全国共批准发布国家标准1763项,其中,强制性标准23项,推荐性标准1712项,指导性技术文件28项。共有5490家科研机构和事业单位参与了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  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在当日的大会上说,国家标准委发挥“标准化+”效应,围绕现代农业、装备制造、生态文明、消费升级、公共服务等方面大力推进标准制修订工作。围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种植、健康养殖、农产品合理加工和绿色流通,批准发布《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耕地质量等级》等148项国家标准。  围绕高端装备制造、工业基础、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电力装备、新能源、新材料、信息安全等重点领域发布相关标准631项,占全年标准的40%。  围绕纺织品、服装、儿童用品、家用电器、家具、灯具、塑料制品等领域,发布《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机织婴幼儿服装》《羽绒羽毛检验方法》《汽车装饰用机织物及机织复合物》《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等98项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国家标准。  围绕智慧城市、质量管理、政务服务、社会保险、社会福利、防灾减灾、城市客运、社会信用、旅游休闲、保健服务等领域发布相关标准约130余项。  田世宏表示,2017年,国家标准委将重点推进工业基础、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标准化,在机器人、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动汽车等领域实现标准化新突破 加快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体系 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标准,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试点。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
  • 吉林环保厅1500万元仪器设备采购大单揭晓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监测系统采购项目中标公示   长春中投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的委托对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监测系统采购项目,谈判编号:ZTGJ-JLCG-12039,进行国内竞争性谈判。该项目已于2012年8月23日13:30时整(北京时间)在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6楼评标室进行了竞争性谈判。   现将本次成交结果公布如下:   预成交供应商: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成交金额(元):人民币壹仟伍佰叁拾万元整   (¥15,300,000.00元)   各投标商对成交结果如有异议,请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长春中投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公开公示期2012.8.24-2012.8.28),其他形式或质疑期外的质疑概不受理。   在此,长春中投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对积极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各投标商表示衷心的感谢!   招标代理机构:长春中投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 程亮   地址:长春市贵阳街287号省政务大厅1301室。   联系电话:0431-88018202   传真:0431-88018695   日期:2012年8月24日
  •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12]219号   2012年08月15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督促和警示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依据《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1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督促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震慑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将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 药品安全“黑名单”应当按照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公布。   第六条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务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设置“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并由专人管理、及时更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本规定将其查办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在“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予以公布。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其政务网站“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转载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药品安全“黑名单”。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应当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二)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或者其他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后果,被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三)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五)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六)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因违反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或者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受到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的责任人员,也应当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第八条 在公布药品安全“黑名单”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一并公布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一)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但是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二)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除吊销或者撤销其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外,生产经营者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但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情形的责任人员,药品生产经营者十年内不得聘用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对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的药品安全“黑名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其政务网站上予以转载。   第十条 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第十一条 在“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公布违法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的期限,应当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的,公布期限为两年。期限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公布期限届满,“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转入“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供社会查询。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对照“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进行审查,对申请人具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的不予许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对“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公布的违法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监管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除公布药品安全“黑名单”外,还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所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药品安全“黑名单”公示信息格式    2.药品安全“黑名单”公示信息报送表   附件1 药品安全“黑名单”公示信息格式   ______________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职务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违法事由),受到______行政处罚,根据《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第____条___款___项的规定,该企业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日期自___年_月_日至___年_月_日。   ______________企业(或责任人员)在此期间不得__________。   附:1.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有关责任人员信息(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   附件2药品安全“黑名单”公示信息报送表   〔  〕  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___________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职务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因___________(违法事由),受到_____行政处罚,根据《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第___条___款___项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日期自___年_月_日至___年_月_日,请你局予以转载。   附:1.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有关责任人员信息(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   (公 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公示信息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收到。   接收人签字:
  •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将迎来重大变化
    关于公开征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拟对《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2年2月18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uodong@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三、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认可检测司能力验证处(邮政编码: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2022年1月17日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保证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能力验证,是指采取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按照相关标准预先制定的考核规则,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技术能力要求实施的技术管理手段。第三条(适用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的能力验证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的实施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实施原则)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能力验证组织与实施第六条(计划制定)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工作需要,征集能力验证项目和需求,制定年度能力验证工作计划。制定计划时,应当优先考虑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众健康等检验检测领域的能力验证项目。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计划的制定和发布,并通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所辖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计划的制定和发布,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场监管总局。第七条(项目组织)组织实施能力验证计划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与能力验证承担机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对承担机构及其承担的能力验证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承担机构在能力验证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或者能力验证结果评价不合理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改正。第八条(能力验证承担机构规定)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其他组织;(二)具有与承担能力验证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备、设施和环境;(三)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能力验证活动规范、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四)能够制备或者取得能力验证物品(样品),保证能力验证物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并对能力验证物品(样品)进行有效管理,包括物品(样品)存储、包装、标识、分发和处置。(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第九条(能力验证实施)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能力验证活动;策划、制定能力验证方案;制备能力验证物品(样品),并对其进行验证、定值和分发;对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结果评价,编制能力验证结果报告;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向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发放能力验证结果报告。第十条(参加能力验证)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参加相应能力验证活动。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独立完成能力验证物品(样品)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真实、客观地报送检测数据、结果及相关原始记录,不得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出具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第十一条(能力验证结果)能力验证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结果合格是指按照相关标准的统计和评价技术手段确定的能力验证数据和结果满意,符合资质认定技术能力要求。结果不合格是指按照相关标准的统计和评价技术手段确定的能力验证数据和结果不满意,不符合资质认定技术能力要求。第十二条(结果报送)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在能力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内容包括:能力验证项目名称、项目实施起止时间、验证的检测参数、依据的检验检测标准、能力验证物品(样品)的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结果、参加机构名单和评价结果、统计数据、技术分析和建议等信息。第十三条(结果验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结果报告进行验收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监督承担机构对能力验证结果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第十四条(结果异议)对能力验证结果存在异议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能力验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诉。市场监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和承担机构对申诉内容进行研究,并及时给出答复。第十五条(信息公开)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结果信息,并通报相关检验检测行业主管部门。第十六条(公正性)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地实施能力验证活动,并对所出具的统计结果、评价结论、能力验证结果和报告负责。第十七条(原始记录和报告)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和能力验证参加者应当保存能力验证活动的原始记录、数据信息和结果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六年。第三章 能力验证结果处理与使用第十八条(不参加机构处理)对于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公布机构名单,并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加大对其抽查概率。第十九条(虚假结果处理)检验检测机构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提供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判定其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并予以公布;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不合格结果处理)能力验证相关检验检测项目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完成整改,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整改和验证材料,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通过。整改期间或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将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承担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理)能力验证承担机构违反公正性要求,能力验证活动弄虚作假,泄露有关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参加机构商业秘密等有关信息的,市场监管部门三年内不再委托该机构承担相关能力验证活动。第二十二条(监督方式)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论证、专家评议、监督检查、抽查档案、征求意见等方式,对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结果使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能力验证结果作为对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对于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其相关项目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鼓励市场监管部门在委托、授权或者指定检验检测任务时,优先选择能力验证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二一年 月 日起施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9号公告)同时废止。
  • 五部门联合印发!《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来了
    关于印发《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4〕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公安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2024年8月13日 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检验检测是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解决当前检验检测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优化改善,全面提升检验检测供给水平和服务成效,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培育新质生产力,着力整治检验检测行业风气、市场秩序、服务水平、监管效能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检验检测工作的公信力和有效性,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二、严惩弄虚作假,深化重点领域违法违规整治各地各部门要在前期已开展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职责分工,聚焦食品、特种设备、交通、建筑、环境等“舌尖上”“车轮上”“屋檐下”的检验检测弄虚作假、违规经营、吃拿卡要等突出问题,开展为期5个月的专项整治“回头看”。对故意出具不实、虚假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从严从重惩处;该撤销、吊销相关资质的,坚决依法依规撤销、吊销;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检验专项整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婴幼儿配方食品、饮料、速冻食品、水产制品和儿童用品、建筑保温材料、珠宝玉石、化肥、农用薄膜、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等群众关注度高、潜在风险隐患较多的食品或产品,以及近三年承担过监管部门抽查、监测与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为重点,依法严查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擅自调换检验样品,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以及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持续加强线上线下检验检测市场协同监管,推动网络平台检验检测活动治理。(二)深入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专项整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以气瓶检验机构、锅炉检验检测机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和相关压力容器检验的检验机构为重点,加强检验检测方案、报告抽查和检验检测现场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未按安全技术规范检验、违规减少检验项目、使用无证人员检验、出具严重失实或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三)深入开展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规定,联合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及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加强实时视频监控巡查和异常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及时预警违规行为,严格倒查问责,依法严厉打击替检代检、未经检测出报告、减少检验项目或降低检验标准、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机动车检验机构使用作弊软硬件、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并停止采信数据结果,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消或撤销资质。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深入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检测机构场所、人员、设备、质量保障体系等资质条件进行动态核查。检测机构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将检测合同、检测报告、检测数据溯源情况等纳入检查范围,依法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资质承揽业务、违规减少检测点位、压减检测环节、更换检测材料、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五)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检验检测专项整治。各地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标准化法》《环境保护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联合对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严厉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弄虚作假,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并实施停止采信监测数据结果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发现现场监测设备质量不合格、预置接口以便篡改数据等情况,要对相关监测设备生产厂家进行延伸检查,或将有关案件线索及时通报属地监管部门。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的整治重点,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整治工作。三、促进公平竞争,破除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六)加强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常态化清理。加强检验检测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限制外地检验检测机构进入本地市场的政策措施。严肃查处利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到指定机构检测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违法行为。(七)着力推动检验检测结果互认互信。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开展跨区域跨领域交叉执法检查,通过互派检查组专家等方式,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互查,推动监管工作交流,实现监管资源互补。围绕社会关注、群众关切,在食品、生态环境等领域推动开展跨区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促进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互认。完善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抽检监测信息通报机制,推动政府间数据共享。四、聚焦“急难愁盼”,办好利企惠民实事(八)加大民生领域抽检力度。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抽查计划,加大涉及民生领域的食品、消费品、特种设备产品等抽查比例,统筹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抽查等不同抽查模式,突出全国联动抽查,提升抽查结果告知、公示等后处理质效,推进实现抽查一类产品、整顿一个领域、提升一个行业,着力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结合实际持续开展食品安全“你点我检”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进市场等活动,全方位、多角度向群众科普食品安全知识,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共同守护食品安全。(九)切实保障群众权益。进一步畅通咨询、投诉、举报渠道,方便消费者在线咨询、投诉、举报。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信息查询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和消费者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信息查询和监督。结合“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等重要活动,积极提供实验室开放、科普宣传、便民检测、技术培训等服务,增进社会对检验检测行业的了解信任。(十)减轻企业送检负担。推动检验检测机构持续优化服务,完善服务机制和管理流程,规范服务协议订立和业务宣传。推进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倡导有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当减免检测费用。持续优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强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检验检测在线查询、委托下单、物流送样、费用支付、自助开票、报告下载等功能,让产品检验检测实现“一次不跑、事事办好”。(十一)持续改进政务服务。加强相关政务服务窗口制度建设和规范化建设,完善人员管理规范。落实“一网通办”要求,健全网上咨询、申报、审批服务等流程,确保企业和群众网上办事流程清晰、操作便捷、沟通顺畅,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要以审批智能化、服务自助化、办事移动化为重点,深入推进数字政务服务建设,加快实现检验检测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五、紧盯“吃拿卡要”,整顿行业不正之风(十二)严格规范监管执法。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避免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切实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推进行政监管执法公示、执法全程记录和重大监管执法集体决定在检验检测监管领域落地见效,严禁任性执法、简单粗暴、以检代管、以罚代管,严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禁利用监管权、执法权向企业和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或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消费活动,推动实现“阳光监管”。(十三)强化许可评审监督。全面推进检验检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规范许可条件、优化许可程序、提高许可效率。建立技术评审闭环监督机制,加强评审质量监督抽查,严肃查处各类违反公正性、廉洁性的评审行为,坚决纠正评审不正之风。涉及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宴请等行为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通报、终生禁用。(十四)督促机构合规经营。围绕落实检验检测机构经营主体责任,按照“谁出证(数)、谁负责”的原则要求,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职责,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检验检测过程管理,保证真实、客观、准确、完整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严守行业底线,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严禁以虚假、不实检验行为降低经营成本。(十五)推进行业自我约束。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相关行业组织制定有检验检测行业特色的行规行约,规范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合法合理收费,自觉提升收费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探索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鼓励同业监督。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市场监管系统所属相关行业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调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规开展有偿服务活动、收取不正当费用,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等行为。六、完善行业治理,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十六)完善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结合相关地方检验检测立法工作经验,推动检验检测管理条例等立法研究。加强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和衔接,优化完善检验检测机构经营运行、监督管理、资质认定、建设发展相关规章制度。与时俱进及时更新标准、细化检测方法等,更好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十七)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推动建立检验检测行业治理协调机制,完善部门间的线索通报、风险交流、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精准治理薄弱环节,及时堵塞制度管理漏洞。各地各部门要以此次治理行动为契机,梳理各行业领域检验检测管理工作边界,科学界定事权,进一步厘清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十八)强化诚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鼓励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向社会公开承诺、发布诚信声明、明示收费标准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抵制恶意低价竞争、无序竞争行为。加快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行业监管及行政处罚信息归集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检验检测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探索建立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检验检测诚信档案,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从业机构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推动实现“信用监管”。七、强化组织保障(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综合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把治理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开展治理工作情况加强工作指导。(二十)加强宣传引导。正确把握舆论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切实保障治理行动顺利实施。加强综合治理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加大违法失信曝光力度,开展典型事迹宣传,讲好检验检测故事,引导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服务水平。(二十一)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梳理本地区本部门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并通过政务信息、工作汇报等方式,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切实提高信息报送的数量、质量和时效性。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局(厅、委)分别于2024年9月20日和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综合治理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典型案例、工作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大案要案和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 吉林质监局拟采购一批液相、气相等仪器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为采购人所需仪器设备以国内公开的方式招标,邀请合格投标人就本项目所需的有关服务提交密封投标。   1、项目名称: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2、采购任务书编号:吉财采计X[20130819]-1469号   3、项目编号:HC-JLZB-2013-870   4、采购内容:第一标包:微波消解仪 第二标包:液相色谱仪等 第三标包:气相色谱仪等。   5、供应商资质要求:   请各受邀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准备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参加资格审查,资料原件资格审查后返还,复印件备案。   资格审查内容:   (1)《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   (2)《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由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由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   (4)《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5)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身份证   (6)近三年类似相关业绩三项以上(需出具合同、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7)出具近三年财务报表(加盖公章)   (8)证明企业实力的其他文件。   6、招标文件的发售:合格的投标人可于2013年8月29日至2013年9月4日每天(节假日除外)8:30~11:30、13:00~16:00请携带以上要求的资质证明材料到吉林省政府政务大厅6楼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窗口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第一标包:为人民币3000元 第二标包:为人民币 2000 元 第三标包:为人民币2000元,售后不退。如需邮购,另加特快专递费每套50元人民币。招标方同时提供电子版的招标文件,如电子版与纸质版文件有差异,以纸质版招标文件为准。   7、投标及投标截止时间:所有投标书应当于2013年10月11 日11:00分之前送达至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8、开标时间及地点:定于2013年10月11 日11:00分在到吉林省政府政务大厅6楼开标室(长春市贵阳街建设大厦)公开进行,届时请各投标人委派代表出席开标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加投标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招标代理: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经理   电话:0431-88018002
  • 济南政府采购2017全面提速 年度自采支配额增至300万
    政府采购,不但体现政府“花钱”的精打细算,更体现“花钱”的公开透明。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规模扩容的当下,采购效率成为考量政府采购的关键指标。  济南政府采购改革大刀阔斧,政府采购将全面提速。市财政局回应公众诉求,采取多项改革举措,提升效率,进一步简政放权,赋予采购单位更多自主权限。2017年起,全面实施政府采购“直通车”制度,实现快速直通,“砍掉”7个采购审批环节,化繁为简。定点采购、自行采购、网上超市采购等多样采购方式,在今后采购过程中的应用也将更灵活。  “以前12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就要招投标,流程很长,现在标准放宽到200万元,对于通用类产品,还可以随时到网上超市进行采购。除定点采购和网上超市采购的以外,10万元以下的工程,5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也被允许实行自行采购。”读完《2017年度济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后,一机关单位的采购负责人感触颇深。  2016年10月17日,济南市财政局公布《2017年度济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过与《20152016年度济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进行对比,可看出2017年政府采购一个明显的变化——采购人拥有更多自主权。  济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人表示,“赋予采购人以更多自主权,是支持简政放权改革的重要举措。”  政府采购制度卡住职能部门“乱花钱”的“脖子”,但现实存在的公开招标采购流程繁琐、采购时间耗时长等弊端,对采购效率提出新要求。为提升效率,济南市财政局进一步“简政放权”,实现“抓大放小,能放则放,应放尽放”。  耗时最长的“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得以提高:货物、服务类限额标准从12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这意味着,200万元以下标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可不进行公开招标。服务类、工程类分散采购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小额零星采购更为灵活,因为目录内品目的最低自行采购的限额也获得大比例提高,货物、服务类自行采购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5万元,工程类则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自行采购宽严得当 年度自采支配额增至300万元  并非所有的采购项目都适合公开采购,对于紧急采购、涉密采购等具有特殊性的项目,按照采购法的相关要求,采购单位可以自行采购。2017年,济南政府采购改革对自行采购实行“宽严得当”的采购管理创新。  《2017年度济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货物类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 工程类和服务类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部门单位可以自行采购。  对采购单位的自行采购年度可支配额度也进行调整。符合自行采购条件的所有货物、服务、工程年度自行采购分别合计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换句话说,就是自行采购年度可支配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放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以自行组织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选择评审专家,并且在采购进口科研设备时,不需审批,只需备案,赋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充分的自主权,提高科研资金效率,激发创新活力。同时,对高职院校医院的教学耗材、医用耗材也列入自行采购目录,各品目年度自行采购额不超过100万元。  自主权限的扩大,能放则放,并不意味着一放了之。自行采购额度增大,品目增多,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采购”,财政部门还要对其进行监管。单位必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备案,自行确定供应商后,必须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输入自行采购合同(含明细),才能进行验收和资金支付。  流程简化 审核变备案实现“秒过”  第三季度是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一年中最繁忙的时期,一半以上工作人员的精力要花费在审批上,每人每天待办采购审批事项超过百件。工作人员每天从早到晚对着电脑点击鼠标、查看附件资料,然后依据采购项目内容和预算金额,选择批复适当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审核制给采购处工作人员带来沉重而机械的繁琐案头工作。  繁琐的采购计划审批工作,既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又掣肘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管理由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在政府管理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政府采购计划审批制不合时宜。  审批制两头“不讨好”,同时要面对采购人的“抱怨”——采购单位“等米下锅”,却遭遇“层层审核”,对急等“花钱办事”的职能部门来说,“干等”的滋味并不好受。  审批制最终实现改革——济南市财政局在采购计划管理方面实行了“审核变备案”的转变。采购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和年中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采购计划报备,报备实现了“秒过”,不用再进行审批。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部,全市每年超过3000个政府采购项目从此处进入执行环节。这里的效率也在提升——接到采购申请后,1个工作日之内必须与采购单位进行联系,敲定论证时间。  政采“直通车”环节从7到0,7天变秒办  审核变备案的实施,大大提升了采购效率。在其基础上,市财政局经过接近半年的试行,决定自2017年开始,采用政府采购“直通车”制度,实现政府采购的“直通直达”。  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环节就明确全部采购要素,执行中直接以政府采购预算作为执行依据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这一次,不但不用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核,连主管部门的审核都简化了。  直通车制度实施的前提是,必须以政府采购预算的完整、准确、细化填报为基础。如“品类编码”“品目名称”“采购数量”“采购金额”“进口产品品目编码”等要素,只有在这些要素不改变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直通车。“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将根据预算单位的选择,自动生成《政府采购“直通车”计划表》,并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同时发送给财政部门备案。  “‘直通车’的实施,实现审批环节7个到0个聚变!”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工作人员给记者算了一笔前后对照的“明白账”:此前参与审核的分别有预算单位、预算单位负责人2个环节,主管部门负责人1个环节,财政局业务处室初审、复审、分管局长审核3个环节,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1个环节共7个环节,“直通车”制度实施后,直接实现采购人网上录入填报——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快速通达。  改革之后的济南政府采购,实现了程序简化、效率提升,时间全面缩减。  此前,规定财政部门收到采购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理。因审批环节的取消,仅财政部门办理时间就缩短了7个工作日。  招标限额提高采购更高效  政府采购周期长,是当前我国地方政府普遍面临的问题。根据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须经需求公示3个工作日,采购公告期20天等,加上事前准备、签订合同等过程,一个项目运作时间至少需 1个月时间,有的长达2到3个月。  2017年,济南市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进行提高,例如货物、服务类限额标准从12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实现了200万以下采购可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极大缩短了采购时间。  为方便采购人,对需求频繁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网上超市”比价采购和竞价采购、询价采购、自行采购等方式完成,此举同样减少了审批环节,让采购更简单可行。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部又进一步压缩网上超市、询价、定点采购的时间,“接到采购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采购项目。”  取消投标保证金报名无需现场审核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部采取了一项重要的流程简化:从2017年开始,政府采购部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实施多年的投标保证金成为历史。投标保证金的取消,给供应商带来了便利,减轻了企业负担,促进了中小微企业发展。供应商参与采购项目时,无需到现场进行审核,仅需网上就能完成报名操作。  供应商注册流程也实现简化。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部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新开通的网上审核功能,供应商通过系统填写相应资料后,可以通过图片形式上传必要的送审材料,无需再到现场送审纸质材料。这不仅节省了供应商的材料打印成本,更节省了现场送审的时间成本。  电商采购互联网+出来的阳光高效政府采购  12月2日10时19分,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在济南市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发布采购交换设备的采购项目。12月5日9时30分,供应商竞价开始,按照规定,项目公示与竞价同步进行并持续3天。最终,山东尚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18.56万元的最低报价成交。2天后,中标商就把货送上门。在此前,此类小额采购要花费至少1个月时间去采购。  ——这是济南市政府采购网上超市阳光快捷采购的真实案例。  2017年,济南政府采购将扩大网上超市规模,进一步解决“价高质次”问题。济南市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系统是我市政府采购基础设施,网络覆盖济南市协议商品、协议供应商等。整个系统采用电子超市模式运作,提供竞价、直购等多种采购形式 整个平台公开透明,为各方主体提供交易载体,交易数据全过程保留 各种采购信息都通过网上超市平台对外同一门户网站展示,使得信息更加透明化,便于监督管理。  记者看到,在济南市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登记的供应商中,除省内567家外,还有来自省外的供应商,其中来自北京的有12家。商品种类按照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录音笔、扫描仪、打印机、碎纸机等多类别分类,单项种类均超200。  济南市政府采购网上超市主要包含直购、竞价两种形式。其中,采购额小于5万元的采用直购形式,采购额大于5万元小于30万元的采用竞价形式。供应商将商品价格直接上网,实现快速更新商品及价格 采购单位直接上网订购商品,实现快速购买 采购单位直接上网比选价格,实现快速比价 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直接在线议价,邀请超市内所有同类供应商进行充分的市场竞争,实现快速降价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直接将采购计划导入系统。这些都极大地简化了以往打印纸质资料跑流程的操作过程,买卖双方都从网上超市系统体会到了政府采购的便捷。
  • 卫生部:乳品标准绝不可能被企业绑架
    最近,媒体上关于乳品新国标的质疑很多。例如,“乳品相关标准被大企业绑架”、“关键性指标在最后一刻被推翻”、“专家要求公开乳品新国标起草过程”……11月30日,针对乳品新国标的相关质疑,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进行了回应。   初稿由专家起草   据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食品安全标准处处长张旭东介绍,食品安全标准的出台,需要经历立项、确定立项计划、起草、初步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审评、报批等环节。   具体到乳品安全标准的起草,曾参与标准起草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标准室副研究员王君介绍,起草工作由包括协调小组和专家组的工作组来完成。   据介绍,协调小组由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牵头,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工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药局、疾控中心、轻工联合会,以及乳业协会和奶业协会的相关负责同志参加。而专家组则由相关部门推荐的专家组成。   在卫生部提供的“乳品质量安全标准工作专家组成员名单”中,记者看到,其中包括了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3人,中国疾控中心工作人员16人,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大学、四川大学等学者5人,三元、蒙牛、伊利、光明、雅培、美赞臣、达能、湖南亚华等乳品企业代表9人。据介绍,参与了标准起草的专家有70多位。   为什么选择企业代表作为专家组成员?张旭东表示,标准的制订,必须具备尽可能广泛的代表性,而生产企业作为乳品安全的重要一环,理应被纳入其中。   据悉,标准最终确定需要经历两个步骤:首先,食品安全审评委员会分委员会进行评审,主要集中在专业领域,如污染物、添加剂、检验等环节。在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标准提交食品安全审评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进行更广泛的讨论。主任会议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技术总师、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分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也是主任会议的组成人员。   同样参与了标准起草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刘秀梅介绍,审评委员会下设10个分委员会,每个分委员会30人左右,总共350人。   在卫生部网站公布的委员名单中,卫生部部长陈竺任主任委员,陈啸宏任常务副主任委员,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任副主任委员。   各部门协商定稿   “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对于“大企业绑架了标准”的说法,张旭东的回答斩钉截铁。   张旭东介绍说,在乳品标准立项的时候,财政就安排了充足的经费,不存在让企业赞助的问题。   事实上,为了保证标准制订的中立和公正,审评委员被严格要求“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兼职,或者从事与审评工作相冲突的工作”。   “尽管参与起草的专家组里有企业的代表,但是可以肯定,任务没有落到某一个具体的企业身上。”刘秀梅表示,整个乳品标准的出台,是专家组讨论的结果。“也许不排除在工作组里,具体负责执笔的是某一个企业的代表,但他表达的是专家组的意见,而非自己的企业。而且,最后定稿的也是专家组。”   她同时强调,标准在提交讨论时,都不是在分委员会的范围内进行讨论,而是全体讨论,以保证标准能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获得认可。   针对有关专家提出的“关键指标在最后时刻翻盘”的说法,张旭东表示,为尽可能广泛地征集意见,审查之前、前期审查等各个环节,都召开过听证会、研讨会,很多专家参与了讨论,但并不是决策层面的讨论,最终的审评决策机构是标准委员会分委员会和主任会议。   王君强调,乳品标准的出台,可能和原始材料相差甚远,“标准的最终确定,也是各部门协商一致的结果。”   以蛋白质含量标准为例。据介绍,在形成草案时,蛋白质的标准是分季节设置的,冬季为2.95克,夏季(4月—8月)为2.8克,是考虑了地域、气候对奶牛泌奶的影响等客观规律得出的。但由于乳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确保公众安全的,农业部根据调查结果,参考泌乳规律和我国奶牛的品种,建议将标准定为2.8克。   在张旭东看来,乳品国标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底线”。事实上,大多数乳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标准都严于或高于国家标准。   “乳品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张旭东指出,根据我国乳业的发展和国家的进一步投入,在加强规模化基地建设,提高奶牛养殖的基础设施和水平后,乳品标准也会适时改变和提高。   会议纪要不属于政务公开项目   有专家认为,标准制订过程不透明,是乳品标准从公布至今仍然不断遭受质疑的重要原因。也有专家建议,只有公开标准制订过程中的会议纪要,才能够消除公众疑虑。   对此,王君指出,在乳品标准的制订过程中,曾多次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举办专家、消费者代表、行业代表研讨等形式,对公众进行了解释和回应。“我们可能无法就每条意见向每个人作出一一解释,但是对于公众反映比较多、意见相对集中的疑问,我们都进行了回应。”   据她介绍,征集到的所有意见,在分委会讨论之前,都通过编制说明进行了详细的陈述。每一条意见是什么,为什么采纳,或者为什么没有采纳,都有详细的说明。“专家基于什么来进行审评,这些编制说明都是很重要的参考意见。”   据介绍,专家要求公开的会议纪要,并不属于政务公开的项目。“但是食品安全标准,公众关注度很高,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应该给予充分支持,希望能在相关措施配套相对完善之后,逐步公开”,张旭东表示,“毫无疑问的是,公开必然是一个方向。”   新标准出台后,卫生部网站公布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问答》,包括23个问题,详细回答了带有普遍性的疑问。关于为什么修订蛋白质和菌落总数指标,问答中也有明确的解释。
  • 吉林食药局拟采购一批药检仪器设备
    吉林省中化招标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受招标方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测仪器设备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省级部门采购编号:BM20110082   招标文件编号:JZHZ2011015—1.2.3 搜科网 www.soucke.com   二、招标项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货物名称:药品检测仪器设备   四、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合格的投标人携带法人授权书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于2011年 4 月 26 日—2011年 5 月 3 日的上午8:30时至下午16:00时(双休日除外),到吉林省政府政务大厅招投标服务中心窗口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五、投标及投标截止时间:所有投标人应于2011年 5 月 26 日 10::00 时前将投标文件送至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六、投标保证金缴纳及方式:投标单位应在2011年 5 月 26 日上午 10:00 时前向吉林省中化招标有限公司交纳不低于投标总报价1%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现金、支票、银行汇款。   七、开标时间:2011年 5 月 26 日上午 10:00 时   开标地点:吉林省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六楼   招标机构:吉林省中化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大经路138号(鑫鹏大厦1117室)   邮政编码:130041   联系 人:常先生   电话(传真):0431-88489572 13500826817   开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新发广场支行   帐号:4200204609200002354
  • 吉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采购550万国产和进口设备
    中国政府采购网2011年3月1日发布吉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检测(监测)设备采购公告,招标包含国产和进口仪器,招标金额预算为550万,详情如下:   吉林省机械设备成套招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对吉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检测(监测)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   1.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BM20110039   2.招标编号:JLCTTC-11YZFHW6025   3.招标项目:吉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检测(监测)设备采购   4.招标货物:本项目为一个标包,供应商应一次性报出下列所有设备    序号 采购项目名称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要 求 计量单位 数量 备注 1 车载移动辐射监测系统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套 1 进口设备 2 样品前处理装置 套 1 分析天平 台 2 进口设备 箱式马弗炉 台 1 进口设备 三维振荡筛分仪 台 1 进口设备 粉碎仪和颚式破碎机 台 1 国产设备 压片机 台 1 进口设备 3 射频辐射监测仪(综合场强仪) 台 2 进口设备 4 射频辐射监测仪(频谱型场强仪) 台 1 进口设备 5 工频场强仪 台 1 进口设备 6 便携式巡检γ谱仪 台 2 进口设备 7 热释光读出装置 台 1 进口设备 8 α、β表面沾污仪 台 1 进口设备 α、β表面沾污仪 台 2 国产设备 9 中子剂量率测量仪 台 1 进口设备 10 便携式X射线测量仪 台 2 进口设备 11 高压电离室 台 1 进口设备 12 便携式环境X、γ剂量率监测仪 台 3 国产设备 13 标准采样设备 套 1 国产设备 水质采样设备 台 1 土壤采样设备 台 1 14 现场气象测量系统 套 1 进口设备 15 激光测距仪 台 2 进口设备 16 声级计 台 2 国产设备 17 工作台 套 1 国产设备   5.投标人资格要求:   5.1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2投标人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制造、经销、安装本招标项目标的物的合法资格,并提供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文件(如有关的许可证、营业执照)。   5.3如果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应提供制造厂(商)同意其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书,包括制造厂商出具的分销商、经销商、代理商证书或专项授权书,或者提供从合法、正规的经销渠道取得所投标货物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6.招标文件发售:合格的投标人需携带如下资料于2011年3月1日至7日每天(节假日除外)9:00~11:00、13:30~16:00到吉林省政府政务大厅6楼(长春市贵阳街建设大厦)吉林省机械设备成套招标公司发售招标文件窗口领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人民币,售出不退。如需邮购,另加特快专递费每套50元人民币,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7.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所有投标书应当于2011年4月1日10时之前送达吉林省政府政务大厅6楼开标室,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8.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前应提交不低于投标报价1%的投标保证金。   9.开标时间及地点: 2011年4月1日10时在吉林省政府政务大厅6楼开标室公开进行,届时请各投标人委派代表出席开标会。   *10.采购预算:550万元,超出预算价的,做废标处理。   11.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机械设备成套招标公司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副54号省政府4号楼   联 系 人:周平 联系电话:0431-88905602   传  真:0431-88905602 邮政编码:130051   电子邮箱:ganyu1970@sina.com   开 户 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   帐 号:61010155260000281   201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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