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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停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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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百家上市环保企业无政府补贴将亏损看环保行业的脆弱

    地方政府的补贴支撑了好看的财务报表,保证了企业在股市上增发获得资金,获得的资金又用来购买设备,从而获得更多的政府补贴,这几乎就是一个‘空手套白狼’的游戏。 南方周末记者系统整理2011年上市公司年报发现,涉及环保产业的163家上市公司中,大约有100家上市公司在2011年接受了不同程度的政府补贴,这些公司涉及领域包括工业节能、建筑节能、污水处理、固废处理、脱硫脱硝除尘以及新能源等。  2011年,这100家公司的净利润总和约一百余亿元。其中30家企业的净利润增长超过40%,而三安光电、德豪润达、建研集团、东方钽业、华昌化工、佰利联、博闻科技的净利润增长甚至超过了100%,涉足环保设备制造的华昌化工则增长率高达672.07%。  与高利润增长相伴的是其接纳的高额政府补贴。截至2011年底,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数据,这些绿顶公司所接受的政府补贴总和33.7亿元,这一数字与他们净利润总额比为33%。 十二五超过3万亿的政府资金投入,又不知多少企业、投机分子瞄准了政府乳汁!这种虚假的繁荣,套政府、股民钱的方式太过容易,而真正发展环保技术的企业却不一定有这般运作能力!这将带来什么?可怕不可怕?

  • 多地政府采购领域腐败频发 吃回扣成“明规则”

    多地政府采购领域腐败频发 吃回扣成“明规则”东方网9月8日消息:记者近期在吉林、江西等地调查发现,政府采购领域腐败现象频发,本为引进竞争、节省支出的政府采购,竟成了一些不法分子中饱私囊的“幌子”。一些专家指出,政府采购在“审批关”、“招投标关”和“公告关”都存有漏洞,使监督形同虚设。  有些地方政府采购吃回扣成“明规则”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行政科原科长李显增近日被法院以受贿罪判有期徒刑5年。李显增负责吉林省内所有事业单位的汽车采购,因而众多汽车公司都想方设法给他送礼。而且李显增每购走一台汽车,都会收到少则1000元、多则几千元的回扣。至案发,李显增共收受吉林省昌运汽车公司和吉林省华生汽车公司等数家汽车企业贿赂款6.5万元。  李显增在法庭上供述:“省内的任何事业单位购买工作用车,都必须通过我们采购中心统一采购,这是省政府规定的,否则财政拨款支付不出去。不经过我们采购,也办不了手续,更落不上车籍。”  “所以商家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多挣钱,他们给我回扣,想让我长期购买他们的汽车,我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们谋取了利益,所以就收了回扣款,这在政府采购中已不是什么‘潜规则’,几乎成了人人皆知的‘明规则’。”李显增说。  与李显增一同被查处的还有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处原副处长张春山等6名政府采购部门负责人。张春山因拿了7万余元回扣,也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  记者在江西了解到,金溪县教育局原局长辛铭因受贿121万余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其中,辛铭在学校课桌、教学器材等采购业务中,收受经销商贿赂15.9万元,收受其他人的贿赂财物8.9万余元。据了解,在采购中,辛铭不惜“明码标价”,对每套学生课桌就要收取销售商15元回扣。  “小到学校教学设备采购,大到基建项目,都必须由辛铭拍板。”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查办此案的一名检察官说,在采购中明暗回扣盛行,权钱交易明显。  而日常办公支出的“高价”采购,因少了些“伪装”更易被公众发现。云南省昆明市财政局、纪委和公安局等多个部门近期被曝集体“高价”采购。其中,昆明市财政局采购4台服务器、68台台式机、8台笔记本电脑,成交价57万余元,比市场价高出一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购125台笔记本电脑,每台6760元,而中标机型市场价为5099元,一单生意就比正常价格高出21万元。  “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竞标,比的不是价格、不是质量,而是关系。”曾参与过政府采购的一位吉林省长春市供货商称,“高价”采购只是一些地方政府采购中的冰山一角。“买的东西次一点,供应商赚一点,回扣拿一点”是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的“明规则”。少数负责采购的公职人员甚至会和供货商“共谋”赚取差价。

  • 政府采购又出反腐利器?

    据报载,广州市从2013年起,规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须提供无行贿证明。不知道这项新规,对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象能否有效遏制?

  • 如何看待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采购,也即一般意义上的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但由于观念上没有转变,配套措施尚不健全,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甚至有人质疑政府采购是集中腐败。。。。。。不少人对政府采购发出了:想说爱你不容易的声音。 大家对这个问题,有什么样的看法?

  • 政府采购,一个“漏油的制度”

    [size=4][b][color=#222222][font=宋体]政府采购,一个[/font][/color][color=#222222][font=Arial]“[/font][/color][color=#222222][font=宋体]漏油的制度[/font][/color][color=#222222][font=Arial]”[/font][/color][/b][color=#666666][font=Arial] [/font][/color][color=black][font=宋体]政府采购领域腐败现象频发,本为引进竞争、节省支出的政府采购,竟成了一些不法分子中饱私囊的“幌子”。政府采购中的暗箱操作,政府采购人的自由裁量权难以约束,让本来具备“阳光采购”要义的政府采购见不了“阳光”,生出很多“霉点”。[/font][/color][color=black][font=宋体]  《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期在吉林、江西等地调查发现,政府采购领域腐败现象频发,本为引进竞争、节省支出的政府采购,竟成了一些不法分子中饱私囊的“幌子”。一些专家指出,政府采购在“审批关”、“招投标关”和“公告关”都存有漏洞,使监督形同虚设。[/font][/color][color=black][font=宋体]  政府采购本身是一种“制度防腐”,甚至被认为是源头防腐的切入点和关节点。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不少政府“集中采购”沦为“集体腐败”。近几年在政府采购领域发生了很多腐败案件,政府采购被列为治理商业贿赂的六个重点领域之一。政府采购中的暗箱操作,政府采购人的自由裁量权难以约束,让本来具备“阳光采购”要义的政府采购见不了“阳光”,生出很多“霉点”。[/font][/color][color=black][font=宋体]  政府采购有时躺在“床脆脆”上。2009年,重庆合川区政府为辖区内几所中学招标采购了一批床,结果出人意料,在崭新的木床上随意一抠便会掉落木屑,原本用来承重的木方并非标准的长方形,直径仅跟鸡蛋差不多,一眼便可看出属树枝或树干边角余料加工而成。有人对此忧心忡忡,透过现象看本质:“床脆脆”诠释了政府采购一定程度上异化为“腐败温床”。[/font][/color][color=black][font=宋体]  “有油水的地方最容易滑倒”。政府采购制度,一个“漏油的制度”,让政府采购成为“有油水的地方”,果然“滑倒”了不少腐败官员。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等衍生危害。曾经,辽宁省抚顺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抚顺财政局采购移动设备。其中U盘一项指定为“苹果iPod Touch 4(32G)”,该款产品报价为2398元,主要功能是视听、游戏等娱乐功能。[/font][/color][color=black][font=宋体]  有人早提醒过,要扔掉政府采购里的“烂苹果”。一个烂苹果,如果不能被及时发现并被剔除丢弃,就会烂一大箱好苹果,而且如果我们不舍得把烂苹果坚决地扔掉,我们吃的将会一直都是烂苹果,这就是著名的“烂苹果效应”。毋庸置疑,政府采购制度里已滋生出“烂苹果”,并呈蔓延之势,扔还是不扔?用什么办法来扔?核心在于,用“法治的手”毫不留情地扔掉政府采购里的“烂苹果”。当务之急,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早日出台生效,给“漏油的制度”打上“法律补丁”。[/font][/color][/size]

  • 【分享】政府采购质疑应当如此

    政府采购质疑应当如此 案例背景:2009年11月,S采购中心为某行政机关采购一网络系统。成交信息发布后,W公司提出质疑,认为中标C公司技术指标没有本公司好,C公司质疑的理由:该网络系统的操作系统采购文件要约为JY级,而W公司投标产品为JY版,优于C公司的JY级,应由W公司中标。S采购中心收到质疑后,经过认真核实并组织相关专家对质疑内容进行再次论证,认定W公司的质疑不成立,维持原成交结果。W公司不服,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提出投诉,又经过相关评审专家认真复审,认定投诉不成立,维持原成交结果。   案例分析:提出质疑或投诉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所拥有的权利,但质疑问题的提出,首先要站在一个清醒的位置上进行全面考虑,不能只看到本公司的优势,而是要从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方方面面来权衡。  一是采购文件是评标定标的唯一依据。财政部令第18号第49条第二款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由此可见,采购文件是评标的重要依据。采购文件成为评标的依据的是根据《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各项规则和要求,具体来说是经过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评标专家共同拟定的,采购文件将政府采购的有关原则、要求进行了量化,以适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需要,成为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重要依据。W公司没有根据采购文件来评判采购结果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而是简单将C公司的投标产品与本公司产品进行横向比较,这样得出的结果肯定是不正确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论是货物、服务和工程,供应商投标的内容千奇百怪、不甚相同,这不足为奇,所投产品在质量、技术等方面存在差异也是客观存在的,但这不能成为评标定标的依据,只能依据法律和价格、技术和服务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来定标,《政府采购法》第38条第5款就谈判采购提出了“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第40条第4款就询价采购也确立了上述相同的成交原则。公开招标的定标原则虽然是经过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和最低评标价法,但中标原则大同小异。《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号)文件第二条中明确指出:“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这其中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就是响应了采购需求的投标报价,其实质就是只要符合采购人的采购文件中所提出的要约,就只能按照报价高低采取从低到高的方法进行排序,在技术、服务上也是如此。基本上,只要列为评标基准价,那么在技术、服务方面也不会走太多的样,除非评标委员会干预过多的人为因素或者采购文件存在给予专家太多的自由裁量权等违法违规因素,照此推理,《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任何一项评标方法都显示出一个重要的核心价值即“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投标报价的成交(中标)原则。这是政府采购立法的宗旨,也是政府采购重要的评审方法和原则。W公司在投标报价方面高出C公司,不论高出多少,总是有违政府采购的定标原则,从这一点上来说,W公司理亏,评标委员会所作出对W公司质疑、投诉的裁决无疑是正确的。  二是质疑投诉供应商不能限制其他企业的竞争。记得有位政府采购的资深人士曾经说过“政府采购就是鼓励竞争”,对于一个项目来说,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越多,其竞争效果就越大,政府采购所发挥的作用就越重要。任何限制竞争的言行都与现行法律相悖。当然,应该看到,本案中W公司限制别人竞争的方式并不是明打明地要C公司放弃投标,而是通过显摆自己公司技术参数的优势来挤压对方公司。不错C公司投标产品是JY级,W公司是JY版本,JY版本优于JY级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不能否定C公司的产品不符合采购需求的,因为采购文件上明确地写着JY级而非JY版。因此,W公司尽管有太多的理由,但千头万绪九九归一不能说C公司的投标产品不行,这样说的话大有限制同类产品竞争的嫌疑。  三是质疑过程明显得到圆满回复的问题不宜再投诉。纵观政府采购领域的所发生的质疑投诉,有很大一部分是供应商没有弄懂质疑投诉的法律根据。财政部令第20号第7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分析本案,S采购中心已经为此组织相关专家对质疑书内容作了非常有根据的答复,并且也当场向质疑人进行了告诉,质疑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观点没有拿出新的证据进行辩驳,可谓已经在“朝堂上认输”了,如果再提起投诉又有什么意义呢。存在幻想或者认为将奇迹的发生都是不切实际的,如果仅仅出于本公司或者本人的利益考虑,而不顾及大多数人的利益,那样的做法是愚蠢至极,只能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这种做法既损害了自身的利益,也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浪费了括纳税人的血汗钱,得不偿失,有百弊而无一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事事讲法治、讲证据是对每一个公民或法人的基本要求,否则对自己所造成的损害并不仅仅在一个投标项目上,而是会要对公司的信誉和声誉产生毁灭性的打击和伤害。所以,奉劝供应商朋友切不可意气用事,动不动就要质疑投诉,遇到此问题,你要首先问一问自己:我质疑什么、投诉什么,这样才能成为有观念有理性的供应商。

  • 政府采购,由供应商提供无行贿证明可行吗?

    [font=宋体][size=14pt][/size][/font][align=left][font=宋体][size=14pt][color=black] 据报道,从今年起,报名参与广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须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这一证明由当地检察机关出具。此前上海、山东、江苏等很多地方都先后出台了类似政策。为参加政府采购的企业代开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业已成为一项公开的业务,大有演变为产业之势。[/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font] [/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4pt][color=black]  应该说,诸多地方政府让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动机是好的,初衷大多是想借此增加一道防止腐败的制度门槛。[/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font] [/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4pt][color=black]  但是,从常识来说,无论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力均没有权力要求他人自证清白。在政府采购领域,如对企业资质,以及有无行贿经历存疑,也只能是由政府来进行资格审查,而不是让企业来自证清白。否则,此举在本质上,是责任倒置,将反腐败的责任推给了企业和社会。[/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font] [/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4pt][color=black]  政府可以有道德洁癖,但应致力于通过制度建设来防止腐败。需要明确的是,各种腐败行为的发生,责任大多在权力运行不公开、不透明,不受约束,缺乏监督。政府采购腐败高发,多数因为各种暗箱操作,以及监督乏力。因此,防止政府采购腐败的制度设计,应明确政府责任,强化对权力的监督,而不是将部分责任推到供应商的头上。[/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font] [/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4pt][color=black]  事实上[/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t][color=black],正如[/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t][color=black]同没有一个公民有责任和义务自证清白一样,企业公民也没有责任开具这样一份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企业有无犯罪记录,都在政府那里,一查便知,何必多此一举?同时,这也是对供应商权利的不尊重,将它们假定为犯罪嫌疑对象,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color][/size][/font][/align]

  • 中央和地方政府严抓环保的原因有哪些?

    今年环保抓的越来越严,很多企业因此关门、停产、减产,到处是抱怨,到处是鬼哭狼嚎,很多小老板因此一夜破产,地方政府也是矛盾重重,抓吧就直接影响了GDP,影响了税收收入,影响了就业,说不定也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那为什么中央还是会重拳出击这么做呢?表面原因是为了治理环境,给还百姓一片蓝天,还百姓清澈的河水,还百姓洁净的空气。当然这是一方面的原因,但这不是主要的原因。那主要原因是什么呢?

  • 【名词解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严防暗箱操作、寻租腐败,遏制“天价采购”、“黑心采购”等诸多规定,将治理矛头指向政府采购的管理“黑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采购规模从2002年的1009.6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16381.1亿元,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政策成效不断显现。同时,也存在质次、价高、效率低等问题和暗箱操作、寻租腐败、天价采购、黑心采购、虚假采购等违法违规现象。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迫在眉睫。  从2003年4月起,财政部便开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在广泛听取和反复研究修改的基础上,起草形成实施条例送审稿,并于2005年1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从2006年到2008年,实施条例都被列为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首次将实施条例列入“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  2008年,财政部专门组织召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条例草案。2010年,财政部4次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研究修改条例草案,并赴黑龙江等地实地调研工程采购等问题,还组织召开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两法实施条例衔接专题研讨会,深入分析两法的立法基础和执行中的差异,并提出衔接方案。  2010年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就《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共收到4000多条意见。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给予较高评价,认为其弥补了我国政府采购法制体系建设中行政法规缺失的不足,不但对《政府采购法》作了进一步细化和阐释,还将政府采购改革中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吸纳其中。  《财政部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显示,在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方面,2014年,财政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进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立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公开提出进一步要求,并设置了相应罚则。

  • 政府近年在仪器采购量不断下滑是趋势还是政策所迫

    政府在仪器采购方面随着仪器销售18年报表可以看出,政府在采购仪器方面总占比不足百分之六,相比去年下滑近8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企业高校的采购量大幅增长,将原本占比不大的政府采购更显得可怜,再没有新政策的驱使下,19年的销售趋势重点还应该在企业跟高校……

  •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201)!

    [b][color=#cc0000]问:在合同履行期间,采购人根据需要想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签订附加合同时,签订附加合同还需要通过代理机构进行吗?答: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color][/b]

  •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255)

    [b][color=#cc0000]问:在合同履行期间,采购人根据需要想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签订附加合同时,签订附加合同还需要通过代理机构进行吗?答:不用,可以直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color][/b]

  •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355)

    [b][color=#cc0000]问:采购合同到期后,是重新招标还是续签就可以?答: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时间到期后,如果采购人还需要本服务,应当重新招标。不可以就补充合同或是续签的方式继续保持合作关系。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color][/b]

  •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365)

    [b][color=#cc0000]问:采购合同到期后,是重新招标还是续签就可以?答: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时间到期后,如果采购人还需要本服务,应当重新招标。不可以就补充合同或是续签的方式继续保持合作关系。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color][/b]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关的几点看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关的几点看法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不断深入贯彻,政府采购项目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开支、扼制腐败等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作用也日益凸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接受政府采购机构的邀请,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一是代表学术或技术权威,以第三方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二是代表法律的尊严,以执法者的身份,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本身属于有目的、有组织地在短期内依法强制性地对某项采购项目做出评价,具有依法性、短期性、强制性的特点。评审专家对一个政府采购项目评出客观、公正的成交结果必然会得到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广泛认同或市场的承认;相反,则会有损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的声誉和政府采购机关的形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社会关注程度和供应商参与意识的逐步提高,针对评标专家存在的问题反映逐渐增多,在一些通常情况下,评标专家可能会成为为有关采购人、供应商里某些人获取不当利益重要工具。譬如:评审专家在一些采购项目上带有浓厚的倾向性,认为某某品牌没有在本地进入过就成为不能成交的唯一依据,完全没有按照法律和程序进行评标;一个项目评完,评审专家刚刚退场,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就已经知道了评标结果;一些评审专家往往对投标人提供的资质证明不能证明其伪造而妄加猜测等等。这说明评审专家自身在某些环节上的确存在一些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问题,还需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制约和规范,使之进一步完善。

  • 【375】问:乡镇政府、医院、学校是否必须执行政府采购 ?

    [b][color=#cc0000]问:乡镇政府、医院、学校是否必须执行政府采购 ?答:需要。所谓政府采购,是以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主体实施的采购行为。乡镇政府、医院、学校是财政性资金使用的主体,自然要接受政府采购法的规定。[/color][/b]

  • 政府采购采购本国货物有些难?

    财政部不会无缘无故再次发文要求采购国货。以下原因促使财政部再次强调采购国货:其一,在当前经济增长放缓的背景下,据悉最近多省市频推大项目基建,不排除也有很多部委项目,这必然会有大量政府采购。其二,由于地方政府采购频现“崇洋媚外”,需要部委来引领。其三,政府采购“蛋糕”越来越大,理应让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有机会分享。  2003年1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而且,政府采购国货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比如说,以色列政府要求政府采购至少有35%在国内购买,美国要求政府必须购买50%国内原材料和产品。政府采购国货本该是一种习惯,但笔者却注意到,有关部门多次发文强调这一采购常识,令人不得不深思。  显然,财政部不会无缘无故再次发文要求采购国货。笔者以为,以下原因促使财政部再次强调采购国货:其一,在当前经济增长放缓的背景下,据悉最近多省市频推大项目基建,不排除也有很多部委项目,这必然会有大量政府采购。此时强调部委带头采购国货,就是想让部委带头示范,让政府投资项目多用国货,以促进国内相关产业健康发展。  其二,由于地方政府采购频现“崇洋媚外”,需要部委来引领。例如,去年4月,某省会城市市政府被爆在垃圾场土工膜项目招标中规定,只采购外国货;再如,2006年江西高速公路数千万元政府采购路面设备绝大多数要求必须是“洋品牌”;2007年南通市级政府采购43台服务器,清一色为洋品牌。  其三,政府采购“蛋糕”越来越大,理应让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有机会分享。据悉,“十一五”期间,全国采购规模由2005年的2928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8422亿元,年均增长23.5%。2012年,政府采购规模有可能超过1万亿元。政府采购“蛋糕”如此之大,如果国内企业缺少参与机会的话,就会影响企业效益、员工收入等,不仅企业会有意见,纳税人也会有意见。  不过,以发文通知的方式提醒部委采购、给地方政府采购进行示范,能收到多少效果还有待观察。显然,与其强调采购常识,不如以具体的措施约束政府采购行为。比如,今年初工信部公布的《2012年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显示,进入名单的412款公务车全部为国产自主品牌车型,人们熟悉的奥迪、奔驰、丰田越野等高档公务车型由于属外资或合资企业生产而落选。  今年公车采购至少给我们两点启示:一是通过采购目录划定采购范围,避免政府采购“出格”;二是政府采购目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尽管今年公车采购国货引来了欧盟商会的反对,但却赢得了国内车企与公众的肯定。如果政府采购能给民意参与监督的机会,不仅有利于政府采购国货,而且还能避免采购高档产品,减少采购腐败。  除了民意监督之外,处罚、问责或许是保障政府依法采购的有效办法。2008年,财政部制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实施时,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强调,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将实行审核管理,对弄虚作假严惩不贷。在这段表态中,“审核”和“严惩”是防止政府采购走偏的有效办法。问题是,地方政府频现采购“洋货”,有没有严格落实“审核”和“严惩”措施呢?

  • 采购招标问答11、问: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有追加项目如何办理?

    [b][color=#cc0000]11、问: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有追加项目如何办理?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9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color][/b]

  • 渤海溢油事件--是康菲不负责任还是政府无能

    现在可以看出技不如人的后果了。渤海溢油事件--是康菲不负责任还是政府无能。现在康菲为什么会不紧不慢,中海油老是督促,自己啥也不是,自己就不能先把问题解决了?和中国的政府管理是一样一样的,当领导的啥技术都不管,全指着总工,总工没招就虾米。实在不行找只羊杀了就当把问题解决了。中国啥时候能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2010年渤海共发生12起溢油污染事件  船舶燃料油溢油事件为10起  石油勘探开发造成的原油污染事件2起  2011年截至目前渤海发生溢油事件14起  8起为燃料油  3起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  3起为不明来源原油溢油事故  COD(化学需氧量)——11.3万吨  氨氮——252吨  总磷——128吨  石油类污染物——500吨  重金属——655吨

  • 【讨论】政府采购为什么不优先考虑国产仪器呢?!!

    如果要支持国货,就得限制国外的产品的进入?如果支持国货,就得政府限制或者是要求买国货,这样就能提高国产仪器的整体水平?现在不管什么仪器行业,都认为国产仪器便宜,但质量一直跟不上去,这个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大家都去争着买老外的仪器,如此长期以往,国产仪器将何时才是出头之日?!科研院所、研究机构、各大高校、行业内的各企业....等等,不管是政府行为还是企业行为,很少优先考虑到国产仪器,原因何在?!当然,就单靠少数群体或者个人乃至企业,也很难提高国内整个行业的发展。有人说国产仪器需要重组、整合,才能发展;有人说国产仪器需要合资、引进,才能提高;有人说国产仪器需要政府支持,才能进步;有人说......根据小道消息,到某个年度,比如2015年政府采购国产仪器的百分率要逐步提到50~70%以上,逼迫国外仪器厂家将技术与生产工艺转移到中国来。不知道是否属实?

  • 科研人员崇拜论文不亚于政府追求GDP 功利色彩强【转自半月谈】

    科研人员崇拜论文不亚于政府追求GDP 功利色彩强让改革捅破“论文强国”的科技“泡沫”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近期发布了2013年度中国科技论文统计结果。去年,我国作者为第一作者的科技论文共16.47万篇,数量位居全球第二。与庞大的论文数量相比,我国距离科技论文强国乃至科技强国还有多少距离,更值得我们探究。在当前科技投入大大增强、科技论文数量迅速增加的背后,其成色究竟几何?科技论文多而不强现状尚待改观统计结果显示,过去的10年间,我国科技人员共发表了国际论文114.3万篇,总数排在世界第2位。与此同时,我国每篇国际科技论文平均被引用6.92次,与世界平均10.69的数字仍有不小差距。更有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11月,中国热点论文数量为196篇,占世界热点论文总数的9.9%,居世界第5位,比2010年上升1位,同期热点论文排名第一的美国数量达到1070篇。2011年中国国际科技论文平均被引用6.21次,而当年世界平均值为10.71次。我国科技论文质、量发展不同步现状从中可见一斑。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研究员武夷山接受媒体采访时更指出,在我国发表的所有论文中,有35%以上是零引用论文。如此之多含金量较低的科技论文势必直接影响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率。近年来,我国科技经费投入增长很快,然而,囿于科技论文质量不高,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和产业化率“两低”的局面没有明显改观。有数据显示,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在25%左右,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与发达国家的80%转化率差距甚远。数量全球居第二,科研论文泡沫多目前,我国科研资源高度集中,科研经费主要掌握在相关科研管理部门手中,而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成果的量化标准相对单一,成为引导科研人员和机构的“指挥棒”,论文数量,尤其是SCI(美国科学引文索引的英文简称)论文数量,成为极为重要的标准。毫不夸张地说,我国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对SCI论文的崇拜程度,丝毫不亚于地方政府对GDP的崇拜,科技论文数量成为衡量大学、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学术水平最重要的标准。它不仅与科研机构所能获得的科研经费挂钩,还与个人的学位、职称、经费、评奖、晋升密切相关。一些弄虚作假、浮躁现象由此催生,科学研究染上了极强的功利色彩,职称、项目、奖金催生了大量的论文泡沫。这不仅使得我国科技效率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失真,还大大损害了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更恶化了科研圈子的生态。中国工程院院士秦伯益说:“科技领域原本是沉得住气的,现在也沉不住气了。”北京大学教授饶毅曾多次表达对我国科技论文现状的不满。他表示,若论重要论文,中国目前可能还不及上世纪80年代的日本。当时日本科学家已取得了4至6个诺奖级的成果,而中国诺奖级的成果要追溯到几十年前青蒿素这样的原创成果。饶毅说,我国科技论文数量与质量没有同步,两者之差越大,问题也越大,反映出中国当前科学基础不够坚实,发展水平低于世界先进、低于经费增长、低于公众需求的水平。科技评估体系亟待改革业内专家向半月谈记者反映,我国科研论文泡沫泛滥与唯论文倾向的人才选拔模式有着密切关系。搞研究需要“十年磨一剑”,但现行的评估体系下,只能用论文数量来评估,这种生硬的评估体系造成了人们对论文的追逐。当前我国科研管理的模式偏重于定量化,也过分强调科技论文的影响因素。有专家认为,科技界的高水平学者,如果每五六年能够做出一项推动国家进步的项目,比每年都发表若干篇SCI论文更有意义。SCI可以作为一项参考指标,但不应该成为决定性因素,所以必须转换观念,使科研树立正确的目标和方向。部分业内人士表示,任何评价机制都有缺陷,在目前缺乏有效考核标准的情况下,应改进SCI评价标准,综合考虑各学科的不同性质,不搞一刀切,也可以增加论文影响因素考核,突出引用率等衡量论文质量的因素。相关学者建议,应从重数量向重质量、重转化、重实践等方向发展,改变目前不能完全体现科研规律的评价体系,尤其要破除论文泡沫背后的利益链条,使论文回归科技正途。

  • 七项措施助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目前共有50万家左右中小型企业,占全部企业的93.79%,它们为国家创造了60%的生产总值、40%的利税和75%的就业机会,对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可谓居功至伟。近日,财政部部长助理张通在苏州实地调研时强调:“要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摆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突出位置。”虽然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但非强制性的“应当”两字,让我国中小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受到资质、实力等多方面的条件制约,造成了现阶段我国政府采购仍是以国有大型企业为主。而相比之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这方面就做的比较好,国外都制定相关的法律或法规,明确要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这实际上为确保中小企业能有机会参与政府采购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能拿到相当份额的政府采购合同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市场开放的需要,以及在经济发展困境中,国家政策如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进而带动我国经济的全面复苏的经济发展态势来看,现在开始我国就应该在广泛研究和完善的基层上,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宏观调控的作用,对我国中小企业进行保护和支持。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在实际的采购活动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那就是采购人和采购委托代理机构在发布标讯中明确规定供应商的资质、注册资金量等条件,有的出于质量考虑要求供应商必须为大型企业,而且企业的注册资金必须达到几千万元以上或企业每年的业务实绩也必须要几百万以上等,这样的要求对于质量要求较高的工程、公路、桥梁建设当然也毋庸置疑。但如果是一般类项目,这样的条件规定显然会将中小企业排除在外。因此,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这种以注册资本金、过去的营销实绩等来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来人为提高政府采购招标“门槛”,限制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我们政府采购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严厉打击各种以人为制造理由或借口,来变相歧视和排斥中小企业的不法行径,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多渠道、多方式地发布政府采购信息。获知政府采购信息是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首要前提,众所周知,即使一个再具强劲实力的企业,如果收集不到相关的信息,也只能与政府采购永远无缘。而中小企业在对政府采购信息的收集能力方面,与大型企业比较起来,还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和不足。如:有些中小企业没有能力正常上网查询,有的地方只能靠电视或订阅部分报刊了解政府采购市场行情。而我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介国家规定的为“一网、一报、一杂志”。即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对于没有能力通过网络了解标讯的中小企业,如果报刊杂志不能及时获取,就会错失较多的采购标讯。因此,建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采购信息时,不要局限于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体,可以采取多渠道、多手段、多途径的发布方式,同时在多种信息媒体上进行全方位的公开发布,特别是地方性的媒体,保证中小企业能够公平地享受到政府采购信息。

  • 【1064】问:乡镇政府、医院、学校是否必须执行政府采购?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乡镇政府、医院、学校是否必须执行政府采购?[/font][font=微软雅黑]答:需要。所谓政府采购,是以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主体实施的采购行为。乡镇政府、医院、学校是财政性资金使用的主体,自然要接受政府采购法的规定。[/font][/color][/b]

  • 【讨论】有奖竞猜了——财政部首次处罚四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哪次政府采购

    财政部首次处罚四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中国财经报 2010-9-26   日前,4名专家因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倾向性,而受到财政部作出的警告行政处罚。  据了解,这4名评审专家在参与某国家机关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时,对两家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完全相同的应答内容,打分差别畸大,直接影响了中标结果。在该中标结果受到供应商质疑后,评审专家应要求对该项目投标文件进行了复审,复审后,4名专家仍然维持原评标结果。事后,供应商因不满质疑结果,就该项目向财政部投诉。财政部经过依法调查取证后发现,这4名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倾向性,遂对该项目作出废标的投诉处理决定。此后,财政部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4名违规的评审专家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按照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制度,相关专家通过自主报名、推荐成为政府采购专家,表明专家已经承诺能够胜任评审工作。专家的评审意见直接决定中标、成交结果,而不仅是作为决策辅助依据,因此评审专家有义务充分理解招投标文件,并进行客观打分。这种制度设计主要是借助专家的专业优势、相对独立的地位以及专家的声望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同时,也是为了改变以往存在的部分采购人和供应商以政府采购为渠道满足自身不正当利益的情况,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政府采购法》实施6年来,该设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评审专家的作用贯穿了政府采购标书编制、评标、项目验收等环节的始终。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个别评审专家接受少数采购人和供应商的请托,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倾向性打分或不负责任的行为。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决定,将进一步加大对评审专家的监管力度。一方面,依照《政府采购专家评审管理办法》加大对评审专家的整顿力度,对评审专家库进行清理,对普遍反映存在问题的专家,要坚决清除出采购队伍;另一方面,加大对评审专家违法情况的查处广度和处罚力度,对于存在严重违法的线索,坚决移交司法部门调查处理。  有关专家认为,对4名违规评审专家的依法处理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4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的规定的有力举措,进一步强化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约束,将更有利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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