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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相关的论坛

  • ST三维起死回生,临汾市政府补助4.66亿

    在临汾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于11月27日审议通过临汾市政府提请审议对山西三维实施政府补助事项议案之后,仅一周时间,补助数额便得以披露。12月4日晚间,山西A股上市公司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三维”)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临汾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拨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关于追加有关单位专项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关于拨付企业住房公积金补贴的通知》、《关于下达研发费用补助经费的通知》、《关于下达返还水资源费预算指标的通知》等文件,累计向公司下发各项政府补助资金共计4.66亿元。

  • 一句“我是政府官员”让卖家伤不起啊

    一句“我是政府官员”让卖家伤不起啊 我是做各大B2B仪器仪表网店的卖家,从来都是热情对待每一位客户,今天实在hold不住了呀hold不住,要找大家来评理一下。一大早登陆上线,就来了一个客户在咨询我们产品,我还没来得及报价和回复,对方就强调了一句“我是政府官员”,我真是火大及了,心想他买我东西,他给我说是政府官员干嘛,难道就不收他钱了?难道我就送他,或者给他5折不赚钱,我真是想不明白,还是他想鄙视我们职业。晕死我了,我们才是劳动力换来的血汗钱是纳税人呢。我又不是看别人脸色吃饭的,这些被打击得真是上不起啊上不起~~气死我鸟!!!!!一种无形的隐形的刺伤~~,换做是你们,能hold住吗?

  • 【讨论】环境委托样品的检测,是否给监测人员补助?给的话补助是都少?

    我真是不知道环境监测站中监测人员扮演人么样的角色了!职责范围到底是什么?委托测得样品,是否是否给监测人员补助?给的话补助是都少?[quote]原文由 [B]chemistryren[/B] 发表:委托测试怎么会给检测人员钱,除非单位有提成的规定...我们这里是一分都没的,钱是不经检测人员手的,直接到财务交检测费.[/quote]那我就不明白了,那我凭什么加班加点的出数呢!我们又不是政府赚钱的机器!对于环境公益性质监测行为,监测人员应该义不容辞的监测,甚至可以加班加点!但是对于政府有收入性质的监测行为,并非公益事业单位人员公益性行为,我们有权利争取自身利益!我觉得体制有问题!这种体制非常有问题!!有悖多劳多得的原则!有悖于公益性质!这种体制下造成的后果就是部分人员以牺牲众多无辜监测人员的利益谋求自身利益!肥的是作威作福的领导,苦的是实实在在下面干活的人。这样不利于团结,不利于稳定!!更加难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 中国机床行业的快速发展需要政府政策的大力扶持

    为了推动机床行业由上而下的系统性的发展,中央政府从宏观上提出对机床行业发展具有推动力的政策、规划,而地方政府则是从当地实际出发,结合当地代表性机床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在“十一五”期间,中国机床行业得到了很好的发展。 比如,2007年,国家制定了《数控机床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实施产业扶持政策,通过财政、税务、信贷等支持数控机床产业的发展;发挥市场经济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实施重点技术改造,建设10~20个数控机床和功能部件制造基地,提高普及型数控机床国内市场的占有率等。 地方性的政策支持,如浙江省玉环县政府提出的《关于扶持机床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通过设置专项资金,补助企业当年研发费用;鼓励参展,摊位给予补助;加大先进制造基地建设的专项资金、科技经费等。 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控系统占数控机床总产量的75%;在国产数控机床销售额中,经济型数控机床约占50%,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并达到批量出口能力;普及型数控机床约占45%,实现规模化生产,逐步扩大出口;高级型数控机床约占5%,品种将大大增加,并在出口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突破。此外,在“十二五”规划中,政府对于高端制造业已经提到了一个战略性的高端,将发展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和功能部件作为国家重要的振兴目标之一。随着一系列扶植政策的陆续出台,未来几年中国的机床行业有望在保持快速增长态势的同时,在质量和技术水平上达到一个突破。

  • 中央下拨5亿专项资金补助基层购置科研仪器

    财政部近日发布消息称,中央财政下拨2015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5亿元,用于补助地市级以上科研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补助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直属或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科协所属科技馆的科普仪器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  据了解,为推进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发挥科技进步与创新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自2011年起中央财政将原“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调整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已累计下达资金25亿元,在支持和引导地方科技事业发展、改善地方科研单位工作条件、提高地方科学普及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特事特办 !

    [b][color=#cc0000]『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相关事项通知』。[/color][color=#cc0000] 通知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color][color=#cc0000] 根据通知,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全国各级财政已下达疫情防控补助资金112.1亿元([b]截至2020年1月26日0时,[/b]),用于医疗救治、疫情防控所需设备和防控物资采购等。中央财政和各地财政将继续加大保障力度,确保疫情防控经费需要。[/color][/b]

  • 720万!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年重大传染病防控中央补助资金试剂耗材采购

    [b]一、项目基本情况[/b]项目编号:0848-2341ZC207148/1-9项目名称: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年重大传染病防控中央补助资金试剂耗材采购(二次)预算金额(万元):720.0917最高限价(万元):720.0917采购需求:1标段:2023年重大传染病防控中央补助资金试剂耗材采购(艾病科),采购预算:6098900.00元; 5标段:2023年重大传染病防控中央补助资金试剂耗材采购(消毒科B包),采购预算:287220.00元; 6标段:2023年重大传染病防控中央补助资金试剂耗材采购(微检科A包)等,采购预算:274928.00元; 8标段:2023年重大传染病防控中央补助资金试剂耗材采购(微检科C包),采购预算:360175.00元; 9标段:2023年重大传染病防控中央补助资金试剂耗材采购(微检科D包),采购预算:179694.00元;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完成交货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b]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b]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1)2023年重大传染病防控中央补助资金试剂耗材采购(艾病科):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 (5)2023年重大传染病防控中央补助资金试剂耗材采购(消毒科B包):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 (6)2023年重大传染病防控中央补助资金试剂耗材采购(微检科A包)等: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 (8)2023年重大传染病防控中央补助资金试剂耗材采购(微检科C包):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 (9)2023年重大传染病防控中央补助资金试剂耗材采购(微检科D包):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如果是代理商或经销商且所投产品为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证,所投产品制造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投标人如果是制造商且所投产品为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生产或经营范围须覆盖所投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2)投标人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云南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包的政府采购活动;(4)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b]三、获取招标文件[/b]时间:2023-10-31 00:00至2023-11-14 00:00,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http://ggzy.yn.gov.cn/#/homePage,点击切换至“昆明市”),凭企业数字证书(CA)在网上获取电子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未办理企业数字证书(CA)的企业需要按照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认证的要求,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审核通过后办理企业数字证书(CA),便可获取采购文件,此为获取采购文件的唯一途径。方式: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http://ggzy.yn.gov.cn/#/homePage,点击切换至“昆明市”),凭企业数字证书(CA)在网上获取。售价(元):0[b]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b]2023-11-20 10:30(北京时间)地点:昆明开标室2[b]五、公告期限[/b]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b]六、其他补充事宜[/b]开标方式:智能开标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否其他:1.开标方式:智能开标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否2.对严重失信主体按照《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昆政规【2019】2号)执行。3.根据昆监管联发〔2014〕3号文的精神,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截图),如未提供或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其中标资格。4.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提供邮购采购文件服务。5. 投标文件的递交5.1 网上递交:网上递交网址为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https://ggzy.yn.gov.cn/#/homePage,点击切换至“昆明市”),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网上确认电子签名,并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5.2其他要求:(1)开标时供应商无需到现场出席开标会,各供应商应当提前熟悉和掌握网上开标远程解密详细操作,供应商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https://ggzy.yn.gov.cn/#/homePage),按照《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智能开标系统培训教材(适用投标人和供应商)》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开标一览表等相关操作。本项目解密时间以开标时设定时间为准,若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所有投标文件解密,则视为无效投标,不再进入评标阶段。(2)因开标系统、开标现场网络、设备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正常解密投标文件的,经核实和上报相关部门同意后,可再次下达网上解密指令来延长解密时间。(3)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以在线提出异议,由代理机构给予回复。在规定的异议询问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对开标结果无异议。(4)各投标人对上传的相关证件及证明资料真实性负责(确保上传的相关资料清晰可辨,如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无法辨别影响投标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投标资格,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公开发布,我公司对其他网站转载本公告的内容不负任何责任。7.开户信息开户名:云南云创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昆明滇池路支行账号:8719 0345 1810 102[b]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b]1.采购人信息名 称: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址: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紫云路4号联系方式:0871-6432150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云南云创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高新区海源中路1666号汇金大厦A座19楼联系方式:0871-6410375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罗靖恒、王思霖、后俊、张韵、樊艳瑾电 话:0871-64103756

  • 国产仪器真如政府专家说的那么不堪么

    首先说说我为什么要发这个帖子,先之前《德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公示》于2016.04.07发布,仪器信息网就以《这七款仪器国产与进口的差别究竟有多大》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60408/188211.shtml进行发文转载,4.27四川政府采购网又发布《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公示》仪器信息网在此转载且以《这12类仪器国产与进口的差距 听听专家怎么说》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60503/190127.shtml为题发布,之前看到德阳市政府的公告就有些滞后了,觉得也不必多说什么,但没想才几日的功夫便又有相似的公告出现,以这样的错误常识普及公众不得不说,作为一个为国产仪器奋斗多年的业内人士,真的为国产感到冤屈与不平。在众多类仪器中我仅熟悉超纯水装置,很巧两篇公告都有提及。我并不自诩为专家,只是作为一个在纯水行业有十多年经验的老同志,我实在是按捺不住,也想表达一些自已的看法。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实施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日前,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作出明确规范。   《意见》提出了完善制度规范,优化机制设计,转变供给方式,改进管理模式,推进水污染防治,提高水环境质量的总体目标,和存量为主、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三大原则。要求水污染防治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以费价机制透明合理、现金流支撑能力相对较强的存量项目为主,适当兼顾部分新建项目,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流域和湖泊、不同领域项目特点,对纳入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支持的地区,采取差异化的合作模式与推进策略,率先推进PPP模式。  《意见》明确了项目边界。针对水污染防治领域项目特点,《意见》提出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等为PPP推进的重点领域。鼓励对项目有效整合,打包实施PPP模式,提升整体收益能力,扩展外部效益。  《意见》强调要建立投资回报机制。提出综合采用使用者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等方式,分类支持经营性、准公益性和公益性项目,并通过土地开发、生态旅游等收益创造能力较强的配套项目资源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意见》提出有序开展评选推介工作。要求各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积极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水污染防治领域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中遴选潜在项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每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一次水污染防治领域PPP项目评选工作,从中选择部分优质项目予以推介。地方各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研究建立议事协调及联审机制和PPP项目的实施监督机制。  《意见》强化政策保障机制与第三方咨询。提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运用水污染防治专项等相关资金,对PPP项目予以适度政策倾斜。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前补助”向“后奖励”转变。支持社会资本建立环境保护基金,重点支持水污染防治领域PPP项目,并鼓励环境金融服务创新。  《意见》还指出,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管,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实行信息公开,建立政府、服务使用者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领域特许经营管理制度,降低准入门槛,清理审批限制,拓宽社会资本投入渠道。

  • 【375】问:乡镇政府、医院、学校是否必须执行政府采购 ?

    [b][color=#cc0000]问:乡镇政府、医院、学校是否必须执行政府采购 ?答:需要。所谓政府采购,是以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主体实施的采购行为。乡镇政府、医院、学校是财政性资金使用的主体,自然要接受政府采购法的规定。[/color][/b]

  • 【1064】问:乡镇政府、医院、学校是否必须执行政府采购?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乡镇政府、医院、学校是否必须执行政府采购?[/font][font=微软雅黑]答:需要。所谓政府采购,是以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主体实施的采购行为。乡镇政府、医院、学校是财政性资金使用的主体,自然要接受政府采购法的规定。[/font][/color][/b]

  • 【分享】如何成为合格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如何成为合格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一个有专业知识、优良品行、遵纪守法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无疑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是大有裨益的。   合格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一个领域的专业人才,是通晓本专业的内行,而不是所谓的通才即“万金油”。专业人才是在某一个专业领域具有较多的专业知识、较熟练的专业技能的人才。而通才是指具有广阔的知识平台,在多个领域之间或许能够有所作为。而专业人才相对通才来说具有更加精深的专业知识,能够把握本专业脉搏,有较强的说服能力。现代社会是一个丰富多彩的系统,需要多领域的专业人才,因为社会生产的精细化出当今社会真实的反映,在当今社会各行各业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意志性和不可预测性,历史告诉我们社会发展呈螺旋式发展,而社会分工是呈树冠式上升,社会发展需要扩大再生产,扩大再生产需要社会分工,社会分工直接要求的就是专才,政府采购评审当然要求专业分工,这种专业分工的要求是为了更加有序的合作,一个技术上的专家,不可能同时又是经济的、法律的专家,只有各有关专业的专家聚集在一起,才能从各自专业角度“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得出正确的结果。一个优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其学识水平应该处于本专业前沿,对本专业的发展有较强的前瞻性,对专业的现状知根知底。虽然不能要求评审专家在本专业领域获得重大的发明创造,但也应该象教师稔熟任课内容一样,能够清晰地解读本课程的重要内涵。当然优秀的专家不可能都汇聚到政府采购中来,有的是专业事情多,有的嫌政府集中采购付给的报酬低,不愿意到政府采购中来,这无可厚非。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如果招标文件是标准答案,那么文件是答卷,则评审专家就是判分老师。对投标文件判断是否准确,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评判不能机械。作为计算机、公务车等标准配置产品,有如数学试卷,答案只有“YES”或“NO”。但是,很多产品不是标准配置,如家具、服装等,这些产品单纯从投标文件的书面上认定会产生一定的片面误区,会产生事与愿违的后果,因此必须从样品或材质上去检验,才能取得实效。二是评判需要细心。任何评审都需要有足够的耐心和细心,不能人云亦云、走马观花,要讲究实事求是,才能客观公正,熟悉专业的专家对材质是非常了解的,象服装的材质,有丰富经验的纺织纤维专业工程师,不仅能够从样品的经纬纱支、色牢度、棉涤含量的高低进行有效判断,而且能够从味道、手感等方面判断出样品的质地区别,如粘胶是以木材、棉短绒、芦苇等含天然纤维素和化学材料加工而成,俗称“人造棉”,如果专业不精,很容易将粘胶当成山羊绒,因为二者表面看似很相近。三是评判需要熟悉行业标准。从服装采购看,制服、校服依据使用者的不同有各种不同的国家标准、部门标准,如果招标文件与之有冲突,应该服从国家标准或部门标准。从行业标准看,有的国家标准与国外标准属于同一个级别,如公务车排放标准,世界通用标准是欧洲标准,我国的国Ⅲ、国Ⅳ排放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与欧Ⅲ、欧Ⅳ排放标准相同,即各项试验的试验方法和限值都与欧Ⅲ、欧Ⅳ排放标准相同。厂家生产的车型能否达到国Ⅲ、国Ⅳ排放标准,需要通过国家环保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的检测,目前国内声称具备国Ⅲ排放标准检测能力的机构较多,但都必须经过国家环保总局的机构认可,国家环保总局也会有一定的程序对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汽车需要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才能销售。在家具采购中甲醛释放量、甲醛浓度是考核家具产品是否合格的一个重要指标,以E1级板材为例,欧洲E1级标准≤8.0㎎≤1.5㎎/L,正确的说法甲醛释放量不超过1.5㎎/L才算达到E1级标准,而国标和欧洲标准是相同的,在评标过程中只有了解和掌握有关的标准对判断投标文件将产生重要的作用。综上所述,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验证一句老话“内行的看门道,外行看热闹”,只有对专业熟悉乃至精通的专业人才才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合格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该是一个品行端正的良师益友。最近新修订的《中国工程院章程》第四条“院士标准和条件”中增加了品行端正的表述,这是基于目前院士中出现的抄袭、造假等学术腐败提出的一个约束措施,是对院士进入把关的一个重要规范。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很难规避评审专家品行不端的现象,有的评审态度不雅,以评审费用高低决定个人付出多大的努力,有的在评审中牢骚满腹,讲怪话、扯闲谈,缺乏一个评审专家应有的做派;有的在评审中,由于不学无术,既不认真或看不懂标书,一些基础性的常识也弄得晕头转向,不知可否,在评审中干脆抄袭懂行专家的评审意见、说懂行专家说过的话,滥竽充数的丑态百出,不愧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更有甚者,少数评审专家背离政府采购的法律原则,与商家这样或那样的利害关系也不回避,评审时违背事实讲假话、不顾事实说瞎话,把一个好好的评审会搅得一团糟。基于这些现象的出现,是由于评审专家没有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一条道走到黑,给其他好的评标专家的形象蒙上了阴影,使用专家的政府采购中心与管理专家的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存在事实上的脱节,信息不畅,处置不及时,这应该是现今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中一块梗阻,也可以说是政府采购的一个缺陷。引发政府采购专家的道德沦陷,是一件令人痛心的事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滞后,不规范、不健全,使评审专家的活动越来越功利化,“唯利是图”的意识弥漫整个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每个角落。评审专家应该是社会的良心,应该成为社会的一种矫正力量,而不是为世俗左右,随世俗之变而借风漂移、随波逐流。笔者以为,在聘用评审专家时,不仅要有品行端正的要求,还要维护专家的象牙塔精神,让评审专家恪守为科学而科学、为学术而学术、为真理而真理的价值准则,严把入口关,把品行失落者、学问庸庸者阻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门槛之外。  合格的评审专家不仅领域的内行、道德规范的先锋,还应该是遵纪守法的模范,胡锦涛总书记在社会主义荣辱观中提出“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一些评审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出具有倾向性的评审推荐意见,与供应商串通或迎合采购人的好恶,发表不适当意见并签字认可。少数采购评审专家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导致违法违纪:一是贿赂(通过供应商或采购人提供现金及有价证券、高档物品、礼品等);二是回扣;三是佣金或其他方式。意志不坚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经受不住上述诱惑,因而做出有损人格的龌龊之事。另外,还有一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思想意识低劣、工作作风散漫,参加政府采购评标工作“八点通知九点到”、打电话、评标时心情浮躁、谈论与评标无关的事情、不充分利用和珍惜评标时间、在询标时话语中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歧视性,遭到投标人的反感,造成采购过程的质疑、投诉,致使采购项目中止或废标,采购人的急需不到满足,也损害政府采购的良好形象。  以上简要地从专业、道德、纪律三个方面阐述了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一般看法,说到底,针对现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人员多、分散广、不易集中的特点,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和教育,如果仅仅只由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一家唱“独角戏”,其力度、深度和广度是非常有限的,是不能达到教育、管理、督促的目的的,这种有“管”似无“管”的管理方式,导致少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恃无恐,明目张胆地违法违纪,不利于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刘跃华)

  • 【讨论】政府采购之怪相

    现在仪器供应商做政府采购的时候,做得更多的工作是针对政府官员,是XX局的XX局长,是财务科长,是供应X长,花了大量的时间和财力,真正做到仪器上的就是乱七八糟了,要么是东拼西凑,要么是减低配置,要么是加大配置,总之要降低成本,或者提高价格以稀释"公关"的费用,受害的当然是真正使用仪器的人! 朋友们说起这事都是“总过特色”总结之,这特色不能改变?怎么改变?各位同志们有何意见?只针对仪器政府采购啊!

  • 如何看待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采购,也即一般意义上的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但由于观念上没有转变,配套措施尚不健全,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甚至有人质疑政府采购是集中腐败。。。。。。不少人对政府采购发出了:想说爱你不容易的声音。 大家对这个问题,有什么样的看法?

  • 政府采购又出反腐利器?

    据报载,广州市从2013年起,规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须提供无行贿证明。不知道这项新规,对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象能否有效遏制?

  • 政府采购如何打包???

    政府采购可以打包吗?把一个区域内的同一个产品,或者全国范围内的同一个产品,政府采购时打一个包,想想看这是一个多大的包?能节约多少经费?供应商能让多少利?如何来运作????????

  • 【求助】政府采购是什么意思?

    网上,我看到很多朋友谈到政府采购,不知道什么意思。是政府部门采购其政府部门的仪器嘛,还是政府部门全部囊括,包括其他私人企业等不属于政府部门的企业和单位?请大家指教!

  • 【796】问:政府购买服务采取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是否需要报批?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购买服务采取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是否需要报批?[/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需要报批。因为《政府采购法》第[/font][font=微软雅黑]27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font][/font][font=微软雅黑]74号令第4条进一步明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font][/color][/b]

  • 说一下政府采购的误区!

    说一下政府采购的误区!言者无罪吧,我先说,我认为政府采购办有时权利太大,都可以左右设备采购方的意见啦

  • 【914】问:中标供应商曾放弃外省的政府采购项目,那么他可以投标本省的政府采购项目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中标供应商曾放弃外省的政府采购项目,那么他可以投标本省的政府采购项目吗?[/font][/font][/color][/b][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答:当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以要看这个本省项目的时间是否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内,如果是上述法律责任时效都已结束,那么是可以参加本省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如果还没有结束,那么就不能参加。[/b][/color][/font][/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font][font=微软雅黑]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font][/b][/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font][font=微软雅黑]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font][/b][/color][/font]

  • 【分享】政府采购质疑应当如此

    政府采购质疑应当如此 案例背景:2009年11月,S采购中心为某行政机关采购一网络系统。成交信息发布后,W公司提出质疑,认为中标C公司技术指标没有本公司好,C公司质疑的理由:该网络系统的操作系统采购文件要约为JY级,而W公司投标产品为JY版,优于C公司的JY级,应由W公司中标。S采购中心收到质疑后,经过认真核实并组织相关专家对质疑内容进行再次论证,认定W公司的质疑不成立,维持原成交结果。W公司不服,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提出投诉,又经过相关评审专家认真复审,认定投诉不成立,维持原成交结果。   案例分析:提出质疑或投诉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所拥有的权利,但质疑问题的提出,首先要站在一个清醒的位置上进行全面考虑,不能只看到本公司的优势,而是要从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方方面面来权衡。  一是采购文件是评标定标的唯一依据。财政部令第18号第49条第二款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由此可见,采购文件是评标的重要依据。采购文件成为评标的依据的是根据《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各项规则和要求,具体来说是经过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评标专家共同拟定的,采购文件将政府采购的有关原则、要求进行了量化,以适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需要,成为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重要依据。W公司没有根据采购文件来评判采购结果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而是简单将C公司的投标产品与本公司产品进行横向比较,这样得出的结果肯定是不正确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论是货物、服务和工程,供应商投标的内容千奇百怪、不甚相同,这不足为奇,所投产品在质量、技术等方面存在差异也是客观存在的,但这不能成为评标定标的依据,只能依据法律和价格、技术和服务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来定标,《政府采购法》第38条第5款就谈判采购提出了“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第40条第4款就询价采购也确立了上述相同的成交原则。公开招标的定标原则虽然是经过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和最低评标价法,但中标原则大同小异。《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号)文件第二条中明确指出:“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这其中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就是响应了采购需求的投标报价,其实质就是只要符合采购人的采购文件中所提出的要约,就只能按照报价高低采取从低到高的方法进行排序,在技术、服务上也是如此。基本上,只要列为评标基准价,那么在技术、服务方面也不会走太多的样,除非评标委员会干预过多的人为因素或者采购文件存在给予专家太多的自由裁量权等违法违规因素,照此推理,《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任何一项评标方法都显示出一个重要的核心价值即“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投标报价的成交(中标)原则。这是政府采购立法的宗旨,也是政府采购重要的评审方法和原则。W公司在投标报价方面高出C公司,不论高出多少,总是有违政府采购的定标原则,从这一点上来说,W公司理亏,评标委员会所作出对W公司质疑、投诉的裁决无疑是正确的。  二是质疑投诉供应商不能限制其他企业的竞争。记得有位政府采购的资深人士曾经说过“政府采购就是鼓励竞争”,对于一个项目来说,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越多,其竞争效果就越大,政府采购所发挥的作用就越重要。任何限制竞争的言行都与现行法律相悖。当然,应该看到,本案中W公司限制别人竞争的方式并不是明打明地要C公司放弃投标,而是通过显摆自己公司技术参数的优势来挤压对方公司。不错C公司投标产品是JY级,W公司是JY版本,JY版本优于JY级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不能否定C公司的产品不符合采购需求的,因为采购文件上明确地写着JY级而非JY版。因此,W公司尽管有太多的理由,但千头万绪九九归一不能说C公司的投标产品不行,这样说的话大有限制同类产品竞争的嫌疑。  三是质疑过程明显得到圆满回复的问题不宜再投诉。纵观政府采购领域的所发生的质疑投诉,有很大一部分是供应商没有弄懂质疑投诉的法律根据。财政部令第20号第7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分析本案,S采购中心已经为此组织相关专家对质疑书内容作了非常有根据的答复,并且也当场向质疑人进行了告诉,质疑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观点没有拿出新的证据进行辩驳,可谓已经在“朝堂上认输”了,如果再提起投诉又有什么意义呢。存在幻想或者认为将奇迹的发生都是不切实际的,如果仅仅出于本公司或者本人的利益考虑,而不顾及大多数人的利益,那样的做法是愚蠢至极,只能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这种做法既损害了自身的利益,也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浪费了括纳税人的血汗钱,得不偿失,有百弊而无一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事事讲法治、讲证据是对每一个公民或法人的基本要求,否则对自己所造成的损害并不仅仅在一个投标项目上,而是会要对公司的信誉和声誉产生毁灭性的打击和伤害。所以,奉劝供应商朋友切不可意气用事,动不动就要质疑投诉,遇到此问题,你要首先问一问自己:我质疑什么、投诉什么,这样才能成为有观念有理性的供应商。

  • 【名词解释】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

  • 【389】问:政府采购方式由谁确定?

    [b][color=#cc0000]问:政府采购方式由谁确定?答:应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确定采购方式,并在委托代理协议书中明确。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colo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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