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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总相关的资讯

  • 2024年中国及31省市生物燃料行业政策汇总及解读(全)
    1、政策历程图我国生物燃料政策的发展历程呈现出从初步探索到逐步发展发展的过程。“十一五”规划中,鼓励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的生产 “十二五”规划提出加强下一代生物燃料技术的开发,新增生物燃气、生物制氢等生物能源支持政策 “十三五”规划强调低成本生物燃料的制备 “十四五”提出大力发展纤维素燃料乙醇等非粮生物燃料。2、国家层面生物燃料行业政策汇总及解读——国家层面生物燃料行业政策汇总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政府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生物燃料作为一种可再生能源,具有零排放和低碳特点,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政府通过政策引导,推动生物燃料在交通运输、航空航天等领域的应用。——《关于组织开展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解读2023年11月,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通知提出,通过组织开展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示范,拓展国内生物柴油的应用场景,探索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体系、发展路径,逐步形成示范效应和规模效应,为继续扩大生物柴油等绿色液体燃料推广应用积累经验。政策扶持方面,将对符合条件的试点示范项目优先纳入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项目予以支持,并积极推进建立生物柴油碳减排方法学,推动将生物柴油纳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机制,加快实现生物柴油的绿色价值。同时,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现有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试点示范项目研究予以支持。——《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示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的通知》解读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废弃物循环利用,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拓展国内生物柴油的应用场景,探索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路径、政策体系,逐步形成示范效应和规模效应,2024年3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公示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的通知。试点名单显示此次共22个项目获批。——国家生物燃料行业发展目标解读《“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提出要优化发展方式,大规模开发可再生能源,稳步推进生物质能多元化开发。在生物质能、生物质能清洁供暖、生物天然气、非粮生物质液体燃料等方面作出了发展规划目标。3、各省市层面的政策汇总及解读——重点省市生物燃料行业政策汇总《“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和《“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指出,开展新型生物质能技术研发与培育,推动生物燃料与生物化工融合发展,建立生物质燃烧掺混标准。加快生物天然气、纤维素乙醇、藻类生物燃料等关键技术研发和设备制造。各省市也围绕《“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和《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纷纷出台地方生物燃料发展政策。——重点省市生物燃料行业发展目标解读“十四五”期间,我国主要省份也提出了生物燃料行业的发展目标,安徽明确统筹布局生物燃料乙醇项目,适度发展先进生物质液体燃料。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5.5%以上。贵州表示积极推动将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作为生物柴油、工业级混合油的原料资源,鼓励和支持有关企业开展综合利用。其他省市也在鼓励发展生物柴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规划:
  • “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摸排、落地最新进展汇总
    时间进入2024年春天,关于“大规模设备更新”的要闻频出,3月13日,国务院重磅发布《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随后,国家各部委和地方政府迅速响应,开始深入解读《行动方案》,共同注入动力,以助力这一重大举措的落实,仪器信息网从国家层面的支持、省市级的工作部署进展、工作摸排情况、实际落地实施四个方面整理信息,供读者参考。国家层面的支持1.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行动方案》答记者问3月14日,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同志答记者问,明确《行动方案》提出的主要目标: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行动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四大行动”。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大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力度,强化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和科技创新支撑,深入实施“四大行动”,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扎扎实实推动《行动方案》落地见效。2.市场监管总局:紧密围绕当前以标准提升牵引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重大任务2024年3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发函告知各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请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以及各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明确的工作方向,对照《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部署的标准制修订任务,紧密围绕当前以标准提升牵引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重大任务,按照重点突出、急用先行、国际接轨的原则,组织开展本年度国家标准专项计划申报工作。3.工信部:落实大规模设备更新 推动制造业技术升级国务院新闻办公室3月2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近期生产、消费、进出口有关数据及政策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总工程师赵志国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巩固增强工业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传统产业提质升级。相关负责人表示,投资上,加快落实大规模设备更新等政策,实施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工程。4.李强总理:扎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3月28日,国务院召开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视频会议。会议上,李强总理强调,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关系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必须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扎实推进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四大行动,切实把好事办好。要尊重企业和消费者意愿,加强政策支持和推动,着力形成更新换代的内生动力和规模效应。5.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专题座谈会4月2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主持召开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第一次专题座谈会,与京东集团、美的集团、海尔集团、格力电器、雅迪科技、格林美等6家民营企业负责人座谈交流,认真听取企业家对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的诉求建议,就下一步落实落细相关工作进行了深入交流讨论。12省市自治区推进工作部署1.北京市北京日报3月26日报道,北京市已经印发《进一步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的行动方案2024年工作要点》。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说,《工作要点》更加注重形成消费和投资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稳步提升内需拉动力,近期北京市正在加紧制定推动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既促进消费、又拉动投资,带动更多先进设备生产和应用,推动消费与产业双升级。2.天津市3月18日,天津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设备更新及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市委书记陈敏尔主持会议并讲话。3.海南省3月21日下午,海南省住建厅联合省发改委共同在厅六楼会议室组织召开“全省贯彻落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项目梳理包装专题培训班”,帮助指导各市县进一步提升思想认识、读懂弄通资金扶持政策,以此为契机推动全省住建及环卫等相关领域的基础设施更新迭代、助推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4.山西省3月25日,山西省省长金湘军主持召开山西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会议正式通过《山西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5.四川省3月25日,金台资讯报道,四川省市政领域设施设备改造更新暨城建管理重点工作培训会议在广元召开。会议盘点了2023年工作情况,交流各地经验做法,分析研判形势,全面安排部署2024年市政领域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工作及城市建设与管理各项重点任务,坚定不移推动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6.内蒙古自治区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函:按照市场为主、政府引导的工作要求,我们鼓励市场多方参与大规模设备更新项目建设,本着广开言路、问计于民、问策于企的宗旨,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关于大规模设备更新项目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此次公开征集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有关资料发送至自治区发改委环资处邮箱。7.浙江省3月27日,杭州网报道,浙江迅速对贯彻落实《行动方案》进行了部署,提出“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吃透政策”“抓住重点”“全面迅速承接好这项重大政策”等要求。确定制造业企业是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的主体,多措并举出台相关支持配套政策将积极调动企业主动参与,推动浙江产业结构由中低端向高端、由高碳向低碳转型升级,将浙江打造成为“全球先进制造新支点”“全球智能制造践行地”“全国绿色制造标杆地”。8.西藏自治区3月29日,西藏自治区召开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 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部署会。会议由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聂华同志主持。9.广东省4月1日,广东省长王伟中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传达贯彻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审议我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研究相关专项方案和配套政策,部署下一步推进落实工作。10.湖南省4月1日下午,湖南省委副书记、省长毛伟明主持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11.湖北省4月1日,省委副书记、省长王忠林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等工作。12.江西省4月1日,江西省省长叶建春主持召开第44次省政府常务会议,传达学习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会议指出,要深刻认识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重大意义,要立足实施“1269”行动计划和项目建设“四大攻坚行动”等,结合产业基础和企业需求,尽快列出各领域设备更新换代清单,促进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迈进。6省市已经开展摸排工作1.山东省发布设备更新需求3月13日,随着国务院印发《行动方案》,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全省重点领城主要设备更新需求和供给能力开展全面摸底的函》。2.湖北省启动实验室仪器采购需求摸底储备工作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要求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各县(市、区)教育领域设备更新项目进行汇总,填写《教育领域设备更新储备项目汇总表(市州教育局填报)》;各高校填写《教育领域设备更新项目汇总表(高校填报)》,于2024年3月10日10时前报送省教育厅。3.河南开展设备更新项目摸排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发布开展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摸排的通知,并附设备更新改造储备项目表,需报备所属行业、产业链、项目总投资、贷款需求等内容。发函开展制造业领域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摸排,并请各地组织企业填报《设备更新改造储备项目表》,并于2024年3月18日下班前报送至thz****fwj[at]163.com。4.河北省教育厅发布《关于抓紧提供有关材料的函》文件指出,河北省教育厅将按照省发改委通知要求,先期对高校、职业院校更新置换先进技术设备,利用信息技术升级教学设施、科研设施和公共设施情况进行摸查。高校需抓紧梳理设备更新和以旧换新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并要有数据支撑。文件要求提交2024年1月-2027年12月拟更新置换设备信息,包含台套及总值。5.安徽省工信厅投资与技术改造处发布《关于开展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摸排的通知》3月8日,安徽省工信厅投资与技术改造处发布《关于开展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摸排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委第四次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推动重点行业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安徽省工信厅拟谋划研究有关支持政策。6.江苏省财联社4月2日电,江苏省省长许昆林介绍,据摸排,江苏今年设备更新需求达9000亿元,目前,江苏已出台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第一批省级贴息贷款总规模300亿元,同时鼓励市县两级分别再给予1个百分点贴息。上海市银行业已经在行动据中新网上海3月28日报道,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已经印发《2024年上海信贷政策指引》,强调辖内金融机构要加快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沪上银行纷纷响应,从更新自身设备、更好服务消费者,到主动提供优惠政策、利好大宗商品更新换代,各有奇招,共同推进上海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给科学仪器行业带来重磅机遇,哪些仪器将脱颖而出?科研与企业用户将如何应对?仪器采购将如何开启?2024年4月17-19日,有着科学仪器行业“达沃斯论坛”之称的“第十七届中国科学仪器发展年会(ACCSI2024)”将在苏州狮山国际会议中心召开。会上将就大规模设备更新机遇展开研讨,诚邀您现场参会。2024年4月17-19日苏州,一场专属科学仪器人的产业峰会,等您来~扫码抢票:官网报名链接:https://www.instrument.com.cn/accsi/2024/联系方式:报告及参会报名: 17600646530 黄女士赞助及媒体合作: 13552834693 魏先生微信添加accsi2006或发邮件至accsi@instrument.com.cn  (注明单位、姓名、手机)咨询报名。
  • 【石化半月刊】近期政策解读与石化单位仪器招标信息汇总
    2022年开年已一月有余,国际油价持续走高,石油需求强劲超过了市场观察人士的预期。实际上,不仅仅是油价,大宗商品价格也在不断上涨。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1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数据显示,在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带动下,煤炭和原油价格2021年内涨幅较大、高位运行时间较长,带动煤炭、石油和化工等行业实现高速增长。经济形势一片大好的同时,对环境的影响也不容忽视,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陆续发布了关于能源绿色低碳转型、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的政策(指南等),相关领域专家也对其进行了解读。要想实现节能降碳,自然少不了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和科学仪器的高精度检测。本文就近期发布的政策解读与石化相关单位的仪器招标进行了整理归纳,其中招标仪器包括气体分析仪,如硫化氢、总烃、总氮等含量检测仪器和废气爆炸限检测仪;石油产品专用仪器,如闪点仪、柴油润滑性测定仪、凝点仪等;电化学仪器,如卡尔费休水分仪和电导率、pH分析仪;还有工业在线的气相色谱仪等。与石油化工相关的政策解读自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作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一承诺以来,国家各方力量不断就如何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制定行动方案等,而对于高耗能的(石油)化工行业,更是被频频提名。2021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对于石化行业的行动方案内容如下:优化产能规模和布局,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有效化解结构性过剩矛盾。严格项目准入,合理安排建设时序,严控新增炼油和传统煤化工生产能力,稳妥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引导企业转变用能方式,鼓励以电力、天然气等替代煤炭。调整原料结构,控制新增原料用煤,拓展富氢原料进口来源,推动石化化工原料轻质化。优化产品结构,促进石化化工与煤炭开采、冶金、建材、化纤等产业协同发展,加强炼厂干气、液化气等副产气体高效利用。鼓励企业节能升级改造,推动能量梯级利用、物料循环利用。到2025年,国内原油一次加工能力控制在10亿吨以内,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提升至80%以上。2022年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发表了《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点击此处可查看全文),其中涉及到石油化工行业的主要是(二十四)完善油气清洁高效利用机制:提升油气田清洁高效开采能力,推动炼化行业转型升级,加大减污降碳协同力度;加强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推广示范,扩大二氧化碳驱油技术应用,探索利用油气开采形成地下空间封存二氧化碳。对于《意见》,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认为,这是要在兼顾非化石能源规模化替代化石能源存量的同时,努力实现化石能源的高效清洁发展。《意见》的重点一是强调完善引导绿色能源消费的制度和政策体系,以及通过市场化手段推动能源清洁转型。二是强调在能源转型跟能源安全之间要达到动态平衡。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产业发展部副主任李永亮也对《意见》进行了解读。他表示,这就是构建了一套以能耗“双控”和非化石能源发展目标、制度为指引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推进机制,是一个系统勾划未来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走向的导向性文件。《意见》中强调先立后破,“立”的是新能源或者说非化石能源的供应体系,要“破”的是旧有的能源结构。但在新体系还没立起来的时候,存量部分的化石能源仍要保留,否则整个能源体系就要发生问题,无法实现稳定供应。而对于保留的化石能源,最重要的就是要开展节能降碳,这就涉及到煤炭的清洁高效利用和油气的高效利用。李永亮同时还对相关企业的发展提出建议。2022年2月11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点击此处可查看全文)对外公布。其中,涉及了17个行业,包括炼油、乙烯、对二甲苯、现代煤化工、合成氨、电石、烧碱、纯碱、磷铵、黄磷、焦化共11个化工子行业。除炼油、乙烯、磷铵外,其余八个化工子行业均要求到2025年,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基本清零。近期石化单位招标信息汇总小编盘点了近期石油化工单位招标信息中涉及分析仪器的内容如下表所示,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在线气相色谱分析仪的招标中,要求品牌是米歇尔、西门子、横河、teledyne、爱默生这几种之一,在线仪器与实验室仪器的差别由此可见。而对电导率/pH分析仪的要求中也提到了品牌名称,但未限定其范围,只要求了电导率和pH分析仪是同品牌即可。另外,请各仪器厂商注意招标文件领购结束时间,尽早提供所要求的相关资料。招标单位招标仪器招标数量招标文件领购结束时间开标时间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硫化氢气体分析仪\0-100ppm2%(便携式)1台2022/2/162022/2/21中石油长庆石化公司便携式总烃分析仪6台2022/2/22便携式甲烷总烃分析仪1台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废气爆炸限检测仪\VOC 0-100%LEL 隔爆型 4-20mA+HART+RS485+声光报警+现场显示2台2022/2/24中国石化海南炼化卡尔费休水分仪1台2022/2/182022/2/23石油产品开口闪点测定仪2 台石油产品闭口闪点测定仪2 台自动数字式密度计5 台总氮分析仪2台2022/3/4紫外荧光硫分析仪2台离子色谱仪4台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在线气相色谱分析仪品牌要求:米歇尔、西门子、横河、teledyne、爱默生2台2022/3/3中石化巴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8台2022/3/4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柴油润滑性测定仪\1.0±0.02mm 50±1Hz 1μm1台2022/3/4中国石油辽宁销售公司VOCs气体红外热像仪分析仪2台2022/3/7大连中石化物资装备有限公司气相色谱仪\双FID+TCD2台2022/3/8气相色谱仪\FID+双TCD1台中石化安庆分公司在线硅酸根分析仪\0-5000μg/L 1.0级 柜式4台2022/2/192022/2/25潍柴石油石油产品自动凝点仪1台2022/3/7上海石化炼油部电导率/pH分析仪\0-14pH 0.2-200μS/cm 0.1pH 隔爆型 分析仪柜+预处理系统采用梅特勒-托利多、ABB、横河、哈希或同等品牌产品11套2022/3/4
  • 新增变化政策汇总|国自然指南2023
    近日,《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正式发布。相较于2022年的项目指南,从对比来看,2023年度项目指南变动不大。为更好地服务广大科技工作者,小编对政策变化进行了详细标注,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参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官方网站。主要改革措施2023年,对于个人简历中的代表性论文,应上传公开发表的全文PDF电子版;代表性专著应上传著作封面、摘要、目录、版权页等PDF扫描件。2023年申请规定指出,依托单位与合作研究单位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并对“科研伦理”内容进行强调。申请人应当加强对课题组成员尤其是参与课题研究学生的相关教育培训。被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或参与申请资格或受到科研领域联合惩戒的责任主体在处罚期内不得申请、承担或参与新的科学基金项目。2022年限项申请规定(一)一般性规定【政策无变化】1.申请人同年只能申请1项同类型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中的集成项目和战略研究项目、专项项目中的科技活动项目、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除外;联合基金项目中,同一名称联合基金为同一类型项目】。2.上年度获得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不包括集成项目和战略研究项目)、联合基金项目(指同一名称联合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负责人,本年度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同类型项目。(二)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的限制规定除特别说明外,申请当年资助期满的项目不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初审不予受理的项目不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政策无变化】1.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限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申请(包括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和正在承担(包括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以下类型项目总数合计限为2项: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不包括集成项目和战略研究项目),联合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直接费用大于200万元/项的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仅限作为申请人申请和作为负责人承担,作为主要参与者不限),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含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项目),基础科学中心项目,资助期限超过1年的原创探索计划项目、专项项目(特别说明的除外,专项项目中的科技活动项目除外)。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和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的上述类型项目数合计限为1项,作为主要参与者申请和正在承担的上述类型项目数合计限为2项。【政策无变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主要参与者正在承担的2019年(含)以前批准资助的项目不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2020年(含)以后批准(包括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项目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政策无变化】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人员作为主要参与者正在承担的2022年(含)以前批准资助的项目不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2023年(含)以后批准(包括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项目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晋升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后,原来作为负责人正在承担的项目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原来作为主要参与者正在承担的项目不计入。【红色部分有变化,原表述为“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人员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1)作为申请人申请和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的项目数合计限为1项。(2)在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项目研究工作的前提下,作为主要参与者申请或者承担各类型项目数量不限。”】2.不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的项目类型【政策无变化】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数学天元基金项目、直接费用小于或等于200万元/项的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中的集成项目和战略研究项目、外国学者研究基金项目、专项项目中的科技活动项目、资助期限1年及以下的其他类型项目,以及项目指南中特别说明不受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限制的项目等。(三)部分项目类型的特殊规定1.面上项目【政策无变化】2021年度和2022年度连续两年申请面上项目未获资助的项目(包括初审不予受理的项目)申请人,2023年度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面上项目。2.国际(地区)合作类项目【政策无变化】正在承担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的负责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作为申请人申请和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的同一组织间协议框架下的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合计限1项。3.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政策无变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同年申请和参与申请的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数量合计限1项。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主要参与者,在自然科学基金委做出资助决定之后至准予结题前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门推荐)负责人在自然科学基金委做出资助决定之后至准予结题前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除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以外的其他类型项目。4.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时不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正式接收申请后计入。【红色部分表述有变化,原表述为“正式接收申请到自然科学基金委做出资助与否决定之前,以及获得资助后,计入申请和承担总数范围。”】5.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基础科学中心项目申请时不计入申请和承担总数范围;正式接收申请到自然科学基金委做出资助与否决定之前,以及获得资助后,计入申请和承担总数范围,但未进入现场考察环节的基础科学中心项目不计入。【政策无变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同年申请和参与申请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和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合计限1项。【政策无变化】正在承担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主要参与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和基础科学中心项目,但在资助期满当年可以申请或参与申请基础科学中心项目。【政策无变化】基础科学中心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与者(骨干成员)在自然科学基金委做出资助决定之后至资助期满前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除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重大研究计划中的战略研究项目、专项项目中的科技活动类项目以外的其他类型项目。【红色部分有变化,可申请项目增加了“重大研究计划中的战略研究项目、专项项目中的科技活动类项目”】退出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和基础科学中心项目的参与者,2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和基础科学中心项目。【政策无变化】6.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门推荐)【政策无变化】申请人同年申请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门推荐)和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合计限1项。7.原创探索计划项目【政策无变化】原创探索计划项目申请时不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获资助后计入(资助期限1年及以下的项目除外)。申请人同年只能申请1项原创探索计划项目(含预申请)。(四)获资助次数限制规定【政策无变化】1.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同类型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仅能获得1次资助。2.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项目、外国优秀青年学者研究基金项目、外国资深学者研究基金项目:同层次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仅能获得1次资助。3.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自2016年起,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资助累计不超过3次,2015年以前(含2015年)批准资助的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不计入累计范围。(五)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联合限项规定(新增内容)按照《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基础科学中心项目(限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成员)、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限部门推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参与者)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不含青年科学家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国际合作类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不含青年科学家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实施联合限项,科研人员同期申请和承担的项目(课题)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申请当年资助期满的项目(课题)不计入统计范围。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申请(包括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和正在承担(包括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含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项目),以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重点专项和"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重点专项(科学仪器方向)项目总数合计限1项。(六)补充说明1.除原创探索计划项目外,处于评审阶段(自然科学基金委做出资助与否决定之前)的申请,计入本限项申请规定范围之内,但对于未进入现场考察环节的基础科学中心项目申请、未进入预算评审环节的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自由申请)申请、未进入现场考察环节的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门推荐)申请,不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红色部分表述有变化,原表述为“未进入预算评审或现场考察环节的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门推荐)申请”】2.申请人即使受聘于多个依托单位,通过不同依托单位申请和承担项目,其申请和承担项目数量仍然适用于本限项申请规定。【政策无变化】3.现行项目管理办法中,有关申请项目数量的要求与本限项申请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政策无变化】
  • 明确支持国产!2018年(部分省份2018-2019年)29省最新采购政策汇总
    p   自去年以来,限制进口产品,督促各省国产优先的意图可见一斑!国产设备的崛起是必然的,进口垄断将被逐步打破,我们要做的就是跟着政策调整我们的步伐!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2018年(部分省份2018-2019年)29省最新采购政策汇总 /strong /span /p p   值得注意的是,诸多省份在文件中明确提出要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支持国产 /strong /span ! /p p   另外,黑龙江、湖北省、江西省、青海省、河南省、内蒙古、西藏、四川、江苏、安徽、海南、山东、辽宁、云南、广东、河北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5省 /span /strong ,北京、上海、天津、厦门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4市 /span /strong ,货物/服务类政府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为200万元以上。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意味着这19个地区政府采购200万以下不用公开招标!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黑龙江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span /strong /p p   黑龙江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span /strong ,由采购人组织专家对拟采购的进口产品进行论证,报财政部门审核。 /p p    strong 一、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strong /p p   年预算总额4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p p   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采〔2017〕5号)规定,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组织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采购组织形式为部门集中采购(科研)。 /p p    strong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货物10万元及以上,服务20万元及以上,工程50万元及以上。 /p p    strong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货物类中同类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服务类中同类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采取招标方式组织采购。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类项目可采取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strong /span /p p    strong 一、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strong /p p   医疗设备及服务(卫计、医管部门主责)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体项目由主管部门确定。部门集中采购可以共享中央主管部门的协议采购招标结果。 /p p    strong 二、分散采购及限额标准 /strong /p p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p p    strong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如下: /p p   1.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p p   2.工程类: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rong 四、鼓励优先采购国产 /strong /p p   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比之前新增一条: /p p   全市各部门应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湖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 /strong (注:下表中只筛选和医学相关产品目录) /p p   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p p    strong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未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分散采购。 /p p    strong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省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 市(州)、县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rong 四、鼓励优先采购国产 /strong /p p   采购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政策目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优先购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节能、环保清单内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等的发展。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江西省本级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strong /p p   单项或批量10万元(含)以上医疗设备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由主管部门依法统一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p p    strong 一、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 政府采购法» 的有关规定。 /p p strong    /strong 二、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p p   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p p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选择其他采购方式。 /p p   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同一预算项下的采购项目不得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两次以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青海省财政厅调整2017—2018年度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青海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对2017—2018年度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作出调整,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限额标准自20万元上调至30万元。 /p p    strong 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货物/工程/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自100万元上调至200万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河南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strong /p p   省级单次或批量预算5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纳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p p    strong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未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省级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市级(含省直管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县级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p p   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p p    strong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提高了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省厅按级次提高了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省级由2016年的12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市级提高到150万元、县级提高到100万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内蒙古自治区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strong /p p   医疗设备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p p    strong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 200 万元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p p    strong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外,单次采购预算金额 5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应依法施行政府采购 单次采购预算金额50 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由单位自行采购,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西藏自治区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span /strong /p p   在西藏自治区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文件中明确,应当优先实现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目标,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p p    strong 一、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单项采购金额) /p p   自治区本级。货物、服务类: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修缮、装饰及改扩建: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 /p p    strong 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strong /p p   自治区本级和除日喀则市、林芝市、山南市以外的其他地(市),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除涉密项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天津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strong /p p   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纳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分散采购。 /p p   strong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工程类项目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p p   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此外,和上次公布的标准相比较,此次提高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p p   《标准》明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200万元(此前为150万元)、其他市(州)本级和成都市所辖县(市、区)级在120万元(此前为8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在80万元(此前为50万元)以上的纳入公开招标范围。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rong 二、分散采购数额标准 /strong /p p   分散采购数额标准为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成都市所辖县(市、区)级在3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6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成都市所辖县(市、区)级在4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厦门市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政府采购目录 /strong /p p   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含)的医疗设备、医疗设备租赁服务、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p p    strong 二、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strong /p p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及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批准。 /p p    strong 三、鼓励优先采购国产 /strong /p p   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时,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中小企业、监狱企业等的政府采购政策,鼓励采购地产优质工业品。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江苏省省级政府2018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strong /p p   预算100万元及以上医疗卫生服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p p    strong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strong /p p   医用耗材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p p    strong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strong 项目限额标准: /strong /p p   货物类单项或同批预算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有规定除外 /p p   服务类单项或同批预算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有规定除外 /p p   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预算100万元(含)以上。 /p p    strong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200万元(含)以上货物、服务类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前,获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1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p p    strong 五、“网上商城”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单项或同批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实行网上商城采购。不能满足需求的,采购单位可按财务管理规定,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实行线下采购。另“复印纸”列入“网上商城”采购。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安徽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集中采购目录 /strong /p p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20万元医疗设备、医药品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p p    strong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对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p p   省级: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20万元 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50万元。 /p p   市、县级: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0万元 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30万元。 /p p    strong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200万元,市、县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海南省省级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strong /p p   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医疗设备和器械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p p    strong 一、分散采购限额及标准 /strong /p p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 /p p    strong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p p   采购人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肢解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逃避政府采购监管或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服务多次自行购买,累计资金数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p p   strong  四、鼓励优先或必须使用国产 /strong /p p   1. 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支持本国产品采购 /span /strong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品目,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 /p p   2. 政府采购原则上要求购买国内产品,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必须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才能采购。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山东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span /strong /p p   对警用设备和用品、教材和专用教学设备、医疗仪器设备、医用器械及耗材、消防装备等,省级有关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或者本系统内所属单位的上述项目进行部门集中采购。 /p p    strong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同一预算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预算单位可自行组织,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分别设置市级和县级适用的最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各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相应标准。具体采购限额标准分别为: /p p   省级货物类50万元、服务和工程类100万元 /p p   市级货物、服务和工程类均为30万元 /p p   县级货物、服务和工程类均为20万元。 /p p    strong 二、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strong 货物类和服务类: /strong 同一预算项目下,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 /p p    strong 工程类: /strong 同一预算项目下,单项合同金额200万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辽宁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辽宁省新的采购目录对省、市、县(区)三级分别做了细化规定。其中省本级的集中采购预算金额为50万元以上,沈阳市、大连市和鞍山市在30万元以上,其他各市在20万元以上,县(区)在10万元以上,但上一期目录对此并未明确。 /p p   另外,从品目的具体内容来看,新目录较去年有多处改动。删除”“药品”“疫苗”等品目。 /p p   strong  二、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 /strong /p p   省本级、沈阳市、大连市和鞍山市的限额标准为30万元,其他各市为20万元,县(区)级是10万元,此前这一标准统一定为5万元。 /p p    strong 三、公开招标采购的限额标准 /strong /p p   关于公开招标,通知要求,省本级和市级的货物与服务项目的标准为200万元,县(区)级是100万元 工程项目的限额标准未做改动,依然是200万元。 /p p   此外,新标准根据现实需要,增加了有关网上商城、批量采购、定点采购、建设工程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新要求。其中明确,对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以外的的技术、服务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网上商城、批量采购和定点采购,具体的适用范围和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发文制定。网上商城、定点采购或批量采购不能满足需要的其他项目,采购人可按内控、财务等制度规定自行采购,不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云南省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span /strong /p p    strong 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strong /p p   预算金额在200万元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算单位确需采用招标方式实施采购的,应当向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可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广东省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span /strong /p p   除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外,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依法组织实施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吉林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 工程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 /p p   总额20万元医疗设备、医学的研究和试验开发服务、医学的研究和试验开发、医疗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纳入2018-2019年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p p    strong 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 工程类项目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山西省2018-2019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strong /p p   人用疫苗纳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p p    strong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未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各类货物、服务、工程类采购预算项目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市级不高于20万元以上)实行政府采购。 /p p   三 strong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湖南省2018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strong /p p   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人工疫苗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p p    strong 二、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湖南省2018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具体限额标准为: /p p    strong 1、货物项目: /strong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 /p p    strong 2、服务项目: /strong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80万元以上 /p p   strong  3、工程项目: /strong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p p    strong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湖南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00万元 /p p   省直各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肢解政府采购项目,不得逃避政府采购监管或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广西省2018-2019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集中采购目录 /strong /p p   医疗设备(其中包括手术器械、医用仪器、设备、材料等)、医用材料、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纳入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可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p p    strong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含本数)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人自行采购需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等条件,不具备开展采购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p p    strong 货物、服务类项目: /strong 自治区本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设区市、县级10万元以上 /p p    strong 工程类项目: /strong 自治区本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设区市、县级20万元以上。 /p p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不实行政府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内控、财务等制度执行。 /p p    strong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以下数额标准(含本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p p    strong 货物类: /strong 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 /p p   strong  工程类: /strong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p p    strong 服务类: /strong 达到8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陕西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strong /p p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 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200万元(含)以上。 /p p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按照有关规定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但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p p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30万元(不含)以下。 /p p    strong 二、自行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 /p p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1万元(含)—10万元(不含) 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5万元(含)—30万元(不含)。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不足1万元(协议供货除外)的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不足5万元的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p p    strong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 /p p   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以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浙江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span /strong /p p   医疗设备为省级集中采购项目。应国际招标的医疗设备除外。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凡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也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p p   部分医用耗材(全省卫生系统)、教学仪器设备(全省教育系统,不含高教仪器设备)、消防部队技术装备(全省武警消防部队区域)部门集中采购。 /p p    strong 全省分散采购的具体限额标准如下: /strong /p p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为50万元,市级为30万元,县级为10万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span /strong /p p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文件中明确,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政府采购原则上要求购买国内产品和服务,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要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 /span /strong 。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核准手续后执行。 /p p    strong 一、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strong /p p   单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p p    strong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各部门各单位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时,单项或批量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p p    strong 三、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strong /p p   单项采购金额达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单项金额达300万元的工程项目,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p p   调整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2017-2018) /p p    strong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货物/工程/服务:省级50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20万元(含)以上、县(市、区)级10万元(含)以上。 /p p    strong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货物/服务:省级200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150万元(含)以上、县(市、区)级100 万元(含)以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甘肃省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span /strong /p p    strong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30万元以上的服务和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rong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甘肃省有关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2017年—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strong /span /p p    strong 1、公开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p p    strong 2、自行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年度预算金额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年度预算金额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不再报财政部门审核 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目录以外且超过50万元限额标准的所有采购项目,拟采取自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必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上海市2017-201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span /strong /p p    strong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过程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p p    strong 2、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p p    strong 货物: /strong 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 /p p    strong 工程: /strong 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 /p p    strong 服务: /strong 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 /p p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招标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p
  • 应对疫情:上海扶持企业政策汇总
    上海市普惠政策2022 HUAZHAN /一、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落实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施大规模退税政策,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以及按照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底前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二、加大减税降费政策力度。重点面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力度实施一批税收优惠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执行。延长一批税收优惠政策,将2021年第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再延续实施6个月,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三、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2年3月申报纳税期限由3月15日延长至3月31日,受疫情影响在2022年3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免除税务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四、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在协商的基础上,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适当减免租金,政府各类扶持政策优先支持主动减免房租的市场主体。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或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五、加强融资担保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续保续贷,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进一步提高担保风险容忍度,提高融资担保规模。降低各类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新申请的银行贷款,市融资担保中心融资担保费率为0.5%,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六、实施困难企业贴息政策。运用现有的专项扶持资金,对零售、交通运输等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名单并经审核后,对其2022年新增贷款给予贴息,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给予支持。继续实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七、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积极用好国家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普惠小微贷款再贷款优惠资金。推动金融机构放宽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进一步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进一步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奖补政策,将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纳入重点行业目录,对在沪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给予奖励。深化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进一步发挥“银税互动”“信易贷”等平台作用,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开展信用修复工作。(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八、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和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作用。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作用,促进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下行。优化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推动金融机构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电子银行服务收费、支付账户服务费等。支持在沪保险公司进一步丰富抗疫保险产品供给,扩展新冠肺炎保险保障责任,扩大因疫情导致营业中断险等风险保障的覆盖面,创新推出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加强抗疫保险保障服务,研究推出适当延长保单期限、降低保险费率、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措施,建立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升理赔效率。(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九、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1%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继续阶段性下调20%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十、实施培训补贴、创业扶持、工会经费返还等稳岗扩岗政策。鼓励企业开展员工职业技能培训,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为本单位实际用工的从业人员开展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按照规定给予线上职业培训补贴。鼓励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在孵创业企业减免房租;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创业组织和个人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还款,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小微企业工会上缴的经费实行全额回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十一、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依托公共招聘平台,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精准服务,高效促进人岗匹配。进一步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支持用人单位采用共享用工等模式。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加强工会对劳动者的服务保障和关心关爱,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互助保障计划,切实维护和谐劳动关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十二、支持新冠病毒防控创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支持新冠病毒疫苗、快速检测试剂、特效药物等加快科技研发和产业化,通过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等,对新冠病毒疫苗、药物、诊断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给予支持,通过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对相关产品按照不同临床试验阶段给予后补助支持,帮助相关企业加快产品审批进度,推动疫情防控创新产品快速形成有效产能、注册上市和投入应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 /原文链接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20329/7806f1b92ad84e0e93bf895ebc533d35.html相应政策补充文件2022 HUAZHAN /《关于做好2022年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g3MDA5MDY3MQ==&mid=2247505498&idx=1&sn=d11cd5a9a8a6fde444f36df11727a13c&scene=21#wechat_redirect《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税收操作细则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xwdt/ztzl/zcgll/jsjf/rdwd/202203/P020220331537811576190.pdf《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A3NDExMg==&mid=2649777278&idx=1&sn=d2a676f45920b8640bffa482feac423c&scene=21#wechat_redirect《在沪金融机构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金融服务指南》http://jrj.sh.gov.cn/ZXYW178/20220414/b42f875f19d14c708b3bcb50d7520cd2.htmlhttp://jrj.sh.gov.cn/cmsres/8d/8d913d40b0d940fabeede718ca66313f/ec40586eb76764cf67aeb10635c2f36d.pdf《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金融支持举措》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wMTQ0NjUyNQ==&mid=2651835106&idx=1&sn=00d46862814dcc1b72867b381e19b2ef&scene=21#wechat_redirect /上海市各区支持政策2022 HUAZHAN /静安区出台为中小微企业减负、共抗疫情政策(1)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性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确保政策性担保贷款额度不降。(2)加强与市担保中心的联系,多措施加大对静安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持续“加码”降低融资成本。(3)对受疫情冲击严重的,提前全额补贴保费,并在原有贷款利率补贴的基础上补贴贷款基准利率的 10%。政策文件《静安制定关于应对疫情帮扶企业十八条措施》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A3NDExMg==&mid=2649777370&idx=1&sn=04286418a1b1ba616bb890cde115d034&scene=21#wechat_redirect杨浦区金融办、财政局、科委、发改委等多家委办局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共抗疫情的十条政策(1)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区内中小企业还贷发生困难的,鼓励和协调区域内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加快贷款展期办理、为企业调整还款计划。(2)区域内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用于恢复⽣产经营的贷款,经认定给予专项贴息贴费扶持。(3)对有需求、有潜力的中小企业,区财政切实保障资金,加快市、区产业政策落地落实,解决企业疫情防控、生产经营等实际困难。政策文件《杨浦区发布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A3NDExMg==&mid=2649777382&idx=1&sn=2247689d4c144c97bca1bfd060983bd6&scene=21#wechat_redirect宝山区出台新政帮助中小企业减负(1)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2)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项融资对接。(3)鼓励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贷款周转成本。政策文件《宝山区出台全力抗疫情助企纾困的十条措施》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A3NDExMg==&mid=2649777315&idx=1&sn=f16f472ed32fe1c214f1a828a088ca25&scene=21#wechat_redirect黄浦区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补贴针对在黄浦区注册、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信用良好、符合区域产业导向和规划要求的中小企业(含微型企业)强化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补贴等。政策文件《黄浦发布“新十条”支持困难行业和中小微企业恢复发展》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A3NDExMg==&mid=2649777245&idx=1&sn=d206f4834fbbfabcee383417aed31f81&scene=21#wechat_redirect徐汇区“政策输血”+“服务活血”!徐汇金融办建立疫情防控阶段金融机构专项协调服务通道,第一时间征集整理了疫情防控特色金融产品目录,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文件《“徐汇15条”助企纾困政策出台》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A3NDExMg==&mid=2649777277&idx=1&sn=ad54528a94d65cf184c5a8dcd51c9453&scene=21#wechat_redirect《关于徐汇区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http://service.shanghai.gov.cn/XingZhengWenDangKuJyh/XZGFDetails.aspx?docid=REPORT_NDOC_008447《2022年上海徐汇企业融资纾困政策一览》http://m.sh.bendibao.com/news/250459.html普陀区“一站式”了解普陀区的“金融组合拳”普陀区金融办梳理了区内银行、保险、小贷、担保、融资租赁等各类机构的特色融资产品和服务,让企业全面、迅速地了解全区各类金融机构抗疫纾困的政策、产品和服务。政策文件《普陀制定十二条措施,全力抗击疫情助企纾困》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MyMjY4Ng==&mid=2658229564&idx=1&sn=06b00111c23f40fca2f006f361a9aed3&scene=21#wechat_redirect2022年上海普陀企业融资纾困政策一览http://m.sh.bendibao.com/news/250470.html长宁区长宁区就业促进中心上线的“乐创1+N”,除了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的线上解读,还能“码”上了解、对接区内多家银行的多种普惠金融服务,缓解企业资金短缺流转问题。政策文件《2022年上海长宁企业融资纾困政策一览》http://m.sh.bendibao.com/news/250468.html金山区金山区结合实际,制定了《金山区抗击疫情助企发展22条政策措施》。“22条”既聚焦企业当前面临的“难点”“痛点”“堵点”,又考虑到疫情后企业加快发展的各项诉求,共计包括六大方面内容,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精准实施行业纾困、强化金融保障、开展援企稳岗、减轻企业负担及优化提升服务。政策文件《金山抗击疫情助企发展22条政策措施发布》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A3NDExMg==&mid=2649777452&idx=1&sn=c1defe21c23493a695bb4a492b4d696e&scene=21#wechat_redirect /市级政府责任单位2022 HUAZHAN /市科委https://stcsm.sh.gov.cn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8:00电话:021-23111111地址:上海市上黄浦区人民大道200号市税务局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00电话:021-12366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800号市财政局https://czj.sh.gov.cn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30电话:021-54679568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800号市发展改革委https://fgw.sh.gov.cn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30 - 17:30电话:021-63596761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大道200号市国资委会https://www.gzw.sh.gov.cn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30电话:021-23111111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市住建委https://zjw.sh.gov.cn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30电话:021-23111111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市国资委https://www.gzw.sh.gov.cn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30电话:021-23111111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市房管局https://fgj.sh.gov.cn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30电话:021-23111111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市商务委https://sww.sh.gov.cn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8:00电话:021-23111111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https://jrj.sh.gov.cn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8:00电话:021-23111111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http://rsj.sh.gov.cn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00电话:021-23111111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市卫生健康委https://wsjkw.sh.gov.cn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00电话:021-23111111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市药品监管局https://yjj.sh.gov.cn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00电话:021-63269368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28号1号楼市经济信息化委https://www.sheitc.sh.gov.cn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00电话:021-23111111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人民银行上海总部http://shanghai.pbc.gov.cn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8:00电话:021-58845000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81号上海银保监局http://www.cbirc.gov.cn/branch/shanghai/view/pages/index/index.html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 - 17:30电话:021-386500160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合欢路35号
  • 2016年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政策及指导原则汇总
    2016年已接近尾声,距离“2018年”这个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完成期限又更近了一步。回顾2016,关于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政策法规以及指导原则是不是令人应接不暇?仪器信息网编辑整理了2016年国务院及CFDA出台的关于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部分政策法规以及即将出台的指导原则,以供参考。发布日期文件名称文件号文件2016/3/5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发办8号2016/5/19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的公告2016年第99号2016/5/26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2016/5/26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的公告2016年第105号2016/7/1总局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20号2016/8/17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20号2016/7/29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承担首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复核检验机构名单的通知食药监办西化管函(2016)549号指导原则2016/3/18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2016年第61号2016/3/18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曲线测定与比较指导原则2016年第61号2016/3/18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6年第61号2016/4/29药物溶出度仪机械验证指导原则2016年第61号2016/5/19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2016年第87号2016/12/2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016/12/2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016/12/2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核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016/12/2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因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即将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有效性试验一般考虑(征求意见稿)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改规格药品评价一般考虑(征求意见稿)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剂型药品(普通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征求意见稿)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盐基药品评价一般考虑(征求意见稿)
  • 水/海洋环保新政下,有哪些市场爆点?2024年上半年水/海洋政策标准汇总
    回顾2024年上半年,我国在水生态、水资源、水环境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等多个领域,实施了一系列具有战略意义和实际效力的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仅凸显了我国对于保护和改善水环境及海洋生态系统的坚定态度,也显现了我国在推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坚强决心。这一系列行动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更加全面地了解中国在水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布局和实践成果。还为推动我国水环境与海洋生态保护工作走向深入,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实践依据。仪器信息网梳理了生态环境领域涉及水、海洋的相关重要政策和标准,让我们一起梳理下都有哪些。2024年相关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时间:2024年1月1日内容概述: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发布时间:2024年1月11日内容概述:明确了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点任务,提出要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打造美丽中国建设示范样板、开展美丽中国建设全民行动、健全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节约用水条例》发布时间:2024年3月20日内容概述: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管理,并逐步淘汰水效等级较低的用水产品。对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节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美丽海湾建设提升行动方案》发布时间:2024年6月内容概述:到2025年,在100余个海湾重点推进美丽海湾建设,整体建设质量稳步提升,基本建成80个左右美丽海湾,“一湾一策”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得到有效加强,纳入《“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目标高质量完成,近岸海域范围内所有入海排污口完成排查,重点海湾的入海排污口整治基本完成。到2027年,美丽海湾建成率达到40%左右,厦门市等7个沿海地市全域推进美丽海湾建设任务力争完成,全国纳入监测的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比例继续提升,美丽海湾建设范围内入海排污口基本完成整治。《沿海城市海洋垃圾清理行动方案》发布时间:2024年6月内容概述:充分借鉴福建等地海洋垃圾治理经验和胶州湾等11个重点海湾专项清漂行动成果,充分考虑地方已有工作基础,紧盯65个城市建成区毗邻海湾,组织相关沿海地方全面启动“一湾一策”海洋垃圾清理活动,明确了到2025年“65个海湾内岸滩垃圾得到及时有效清理,海面漂浮垃圾密度明显下降”,到2027年“65个海湾内海洋垃圾密度大幅下降,常态化达到清洁水平”等目标。《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实施时间:2024年6月15日内容概述: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一体化、精细化,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规则。2024年相关标准国家标准《工业浓盐水回用技术导则》(GB/T)发布时间:2024年4月25日内容概述:中国国家标准,旨在规范工业浓盐水的回用技术,以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这份文件为工业浓盐水的回用提供了一套详细的技术指导,涵盖了从预处理到后处理的各个环节,并对水质监测、污泥处理等关键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通过这些规范,可以有效地促进工业废水的资源化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同时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水处理剂分析方法 第2部分:砷、汞、镉、铬、铅、镍、铜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GB/T 43098.2-2023)实施时间:2024年6月1日内容概述:描述了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测定水处理剂中砷、汞、镉、铬、铅、镍、铜含量的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水处理剂中砷、汞、镉、铬、铅、镍、铜含量的测定,各元素含量测定范围为0.001 ug/g~10 ug/g。行业标准《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湖泊和水库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HJ 1296-2023)实施时间:2024年1月1日内容概述: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湖泊和水库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湖泊和水库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点位布设与监测频次、监测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评价方法等技术内容。《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遥感调查技术规范》(HJ 1356-2024)实施时间:2024年5月1日内容概述: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遥感调查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利用卫星、无人机等遥感技术对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遥感调查的工作流程、数据准备、遥感解译、线索筛查、线索生成、成果归档等相关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200-2023)实施时间:2024年6月1日内容概述: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硫化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硫化物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195-2023)实施时间:2024年6月1日内容概述: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氨氮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氨氮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199-2023)实施时间:2024年6月1日内容概述: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总氮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总氮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地方标准深圳市《生活饮用水水质监督检查技术规范》(DB4403/T 435-2024 )实施时间:2024年5月1日内容概述:规定了水质监督检查中监督检查点的设置、频率、指标、现场监督检查、检测方法和质量控制、水质在线监测数据、结果的判定、上报和处理、水质信息公开和资料保存及水质异常事件处理等技术内容。河南省《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2555-2023)实施时间:2024年5月1日内容概述: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的排放控制、监测监控及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的排放管理,新建医疗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重大疫情防控中的方舱医院、集中隔离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山东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7/ 4676-2023 )实施时间:2024年5月24日内容概述:规定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海水池塘养殖和海水工厂化养殖的尾水排放管理。河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2575-2024)实施时间:2024年6月1日内容概述:本文件规定了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一般要求、受纳水域划分、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集中连片池塘养殖、漏斗型池塘养殖以及工厂化养殖尾水的排放管理。河南省《工业集聚区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B41/T 2666-2024 )实施时间:2024年6月11日内容概述:规定了工业集聚区地下水监测准备、监测点布设、监测井建设与管理、监测项目与频次、样品采集及测试分析、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报告编制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工业集聚区地下水环境监测。河南省《黑膜沼气废水处理工程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B41/T 2644-2024)实施时间:2024年6月11日内容概述:本文件规定了黑膜沼气废水处理工程的启动、运行、维护和安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黑膜沼气池处理畜禽养殖废水的工程运行维护与管理。河南省《污染场地地下水修复技术可行性评估规范》(DB41/T 2629-2024)实施时间:2024年6月11日内容概述:本文件确立了污染场地地下水修复技术可行性评估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规定了场地条件确认、修复模式选择、修复技术筛选和评估、修复技术方案确定和修复技术可行性评估报告编制相关工作环节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污染场地地下水修复技术可行性评估工作。本文件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团体标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T/GXSES 0003-2024)实施时间:2024年5月5日内容概述:界定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质量控制涉及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的监测方案编制、人员要求、仪器与设备、样品采集、样品流转、样品制备、样品分析测试、质量评价、质量体系等质量控制技术要求。以上为仪器信息网小编不完全统计(按时间排序),仅供查阅使用及参考,如有遗漏等需修改请联系:wangyh@instrument.com.cn尽管目前与海洋相关的政策标准较少,但2024年1月1日,新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制建设迈上了新台阶,为实现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随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7月11日发布了《中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白皮书。这份白皮书全面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的成绩与经验,同时也明确了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工作重点和发展方向。这些标准和政策体现了我国对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通过实施更严格的法律法规,希望进一步改善水质和海洋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小编大胆猜测2024年下半年,会有更多配套措施出台,以确保上述政策的有效执行。除却国家政策外,各省市也会紧跟步伐发布一系列政策标准助力水环境治理,继续加大对水质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努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未来。
  • 2024国家和上海市大规模设备更新相关政策汇编来了!
    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党中央着眼高质量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将有力扩大内需、促进投资、升级消费,并为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提供巨大市场空间。为更好地向外资企业宣传解读“两新”工作最新政策,上海市发改委全面梳理“两新”工作文件,形成中英文政策汇编,供在沪外资企业参阅。设备更新相关政策文件汇编(中文版.pdf设备更新政策文件汇总(英文版).pdf
  • 助力复产复工|关于上海外企的政策和服务通道有哪些
    共克时艰,助力产业领域外资企业共同守沪战疫面对突发疫情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的冲击,在服从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前提下,包括产业领域外资企业在内的广大企业,非常关注关心上海市“复工复产”相关政策。上海市企业服务平台陆续收到相关单位、企业以及外国商会关于“复工复产”的情况问询。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疫情带来的企业经营困难,在坚持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循序渐进,努力推动符合条件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就产业领域外资企业关心的共性问题,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给出了相应的政策口径及服务通道,现整理如下,以供参考:1. 从事什么业务的产业领域外资企业可以优先申请复工复产?企业复工复产需要向什么部门提出申请?答:当前复工复产申请范围主要包括城市运行保障、防疫物资保障、重要功能保障、连续生产作业、配套基础支撑5类企业。原则上企业向所在区提出申请,由各区梳理提出重点企业“白名单”。2.产业领域外资企业递交复工复产申请后多久才能正式解封?政府是否出台了复工复产相关的防疫抗疫指南?对于复工复产中需要防疫物资的企业,政府是否有渠道支持?答:申请复工复产的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一企一方案”,疫情防控方案报所在地的区或街镇/园区审核,解封时间视具体审核情况。同时,上海市经信委专门发布了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对疫情防控不完善、安全生产不到位的企业,坚决不能复工复产。企业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确保防控机制、物资保障、员工排查、风险分离、内部管理到位,各区管理部门将对企业防疫物资需求提供信息对接。3.上海市政府将如何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的人流、物流移动问题?答:为解决符合条件的复工复产企业人员返岗和交通运输问题,一方面,我们在“随申办”上线了“复工复产人员返岗电子通行证”,供返岗员工向居村委“亮码”;另一方面,针对企业货运需求,发放市内和跨省货运车辆通行证,并在“随申办”上线了电子通行证,便于交管部门实时核验。4.现在很多企业在复工复产中遇到原材料或零部件供应紧缺、运输仓储服务不足等迫切问题,请问政府将如何帮助企业解决这些问题?答:在第一批“白名单”基础上,后续上海市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深化支持复工复产企业的联合联动、链式保障,在行业、领域等方面进行拓展,包括物流、生产性服务业、产业链配套等企业。5.中国政府和上海市政府已经出台了哪些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冲击影响的惠企政策?是否会考虑协调金融机构出台适用于产业领域外资企业的金融扶持政策?答:疫情发生以来,各级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纷纷出台了一批支持产业领域企业应对疫情冲击的惠企政策。这些政策有些更加适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冲击影响,有些也适用于各种所有制和各种规模的企业。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已推出开设“守‘沪’战‘疫’”专栏(www.ssme.sh.gov.cn),对相关惠企政策作进一步动态汇总和梳理,并在上海市企业服务云的“政策知识库”专栏中及时发布和更新,助力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同时,我们还将根据企业的需要,联合国家和市区相关部门、外国商会一起,帮助企业对接相关金融机构。6.未来随着疫情的缓解,以及企业复工复产的需要,政府是否考虑过出台一些缓解人员跨国、跨省流动问题的政策措施,以保障企业外籍高管和外地员工返抵上海参与复工复产,以及企业必要的跨国、跨省的业务活动?”答:上海市将根据国家关于人员跨国、跨省流动的标准,及时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及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和实施。7.经过本次疫情冲击,很多产业领域外资企业意识到必须进一步加强企业和业务数字化转型升级的工作,请问上海市政府是否考虑在下一步城市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对外资企业的这些工作给予一些支持和帮助?答:企业是经济数字化转型的创新主体、应用主体、受益主体,在转型过程中,上海企业包括外资、民资、国资等都各扬所长,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大众MEB、特斯拉、凯迪拉克、ABB等,打造超级工厂;埃森哲、普华永道、IBM、西门子、SAP等则提供了数字化解决方案,均成为领先标杆。上海始终致力于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城市数字化转型创造最便捷的渠道、最广阔的舞台、最开放的环境。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着力推动场景开放,持续优化“专班推进+揭榜挂帅”机制,加快推动一批综合性、标杆性场景开放,引导全球优秀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在上海落地和复制推广。二是着力加强供需对接,比如实施数字化转型伙伴计划,建立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和解决方案清单,鼓励行业协会、公共服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共创共建,吸引投融资等专业机构参与,组织数字化转型项目路演、创新大赛、供需对接会等活动。 我们非常欢迎也期待有实力、有能力、有需求的外资企业深度参与以上工作,我们将做好相关支持和服务工作。此外,上海市企业服务云也已开通“益企学”频道,会同华为、阿里、腾讯等互联网头部企业,通过直播、在线课程等方式,推出数字化转型系列“企业微课”等线上节目,赋能数字化转型。
  • 政策再加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内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方式的部署,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国家税务总局今日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允许企业10月份纳税申报期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2021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再增加一个季度优惠。同时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调整优化计算方法,促进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增加流动资金,缓解资金压力,减轻办税负担。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在2021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企业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企业10月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只需在预缴申报表中填写优惠事项名称和加计扣除金额,其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公告》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进行了优化简化,由2015版“4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的辅助账体系,调整为2021版“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进一步减轻填写工作量。2021版辅助账样式发布后,2015版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纳税人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习惯,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进一步便利优惠政策享受。  《公告》还调整优化了研发费用中“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让企业最大限度享受优惠政策。  税收红利兑现更及时,纳税人有了更多获得感。奇瑞汽车河南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李杨表示,公司每年在研发上投入大量资金,10月份便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这对企业来说能够及时缓解资金压力,对发展前景更有信心,公司将继续加大技改项目投入,提高智能化改造和新品研发力度。  浙江日新电气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司财务负责人袁云霞介绍,今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预计能释放650万元的现金流,辅助账体系填写量大大减少,全部研发项目可统一计算,享受过程更简化了,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的底气和信心都更足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支持科技创新的有效政策抓手。”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与现行允许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比,今年再多增加享受一个季度税收优惠,同时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可帮助企业更早更便利享受优惠,以减税激发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  (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二、关于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发布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另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具体样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  (二)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21年度,其他条款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97号公告第二条第(三)项“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附件: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xls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xls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9月13日
  • 2022我国高端科学仪器研发资助政策汇总
    2月21日,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对“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重点专项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征求意见。本重点专项将围绕国家基础研究与科技创新重大战略需求,以关键核心部件国产化为突破口,重点支持高端科学仪器工程化研制与应用开发,研制可靠、耐用、好用、用户愿意用的高端科学仪器,切实提升我国科学仪器自主创新能力和装备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发展,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本年度指南部署围绕科学仪器、科研试剂、实验动物和科学数据等四个方向进行布局,拟支持95个项目和9个青年科学家项目。其中,科学仪器方向共计有66个,包括32个整机项目和34个核心部件项目。3月24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布了2022年度部门预算。数据显示,2022年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预算为90,414万元。早在2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先后发布通知,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门推荐)。此次推荐只面向直接费用需求在1000万元/项以上(含1000万元/项)的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的重大标志性项目,旨在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需求,以科学目标为导向,加强顶层设计、明确重点发展方向,鼓励和培育具有原创性思想的探索性科研仪器研制,着力支持原创性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更新颖的手段和工具,以全面提升我国的原始创新能力。3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十四五”市场监管科技发展规划》,其中多次提及检验检测技术及仪器装备的研发规划。围绕检验检测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检验检测技术应用场景不断拓展的发展趋势,重点攻克快速检测、智能检测、在线检测、云检测等急需关键技术,研发常态防范、高场景适应性和先进智能化技术及装备。围绕食品安全监管开发现场、快速、绿色检测技术装备,围绕工业品质量安全等研发快速、便携、在线、原位、精准、智能检测仪器装备,以及攻克计量科学仪器核心关键部件研制等。规划中还重点提及,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进口替代”验证评价技术研究针对主要依赖进口的大型、高 端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品种,开展“进口替代”验证评价通用和专项技术研究,推动相应标 准研制,建立验证评价工作平台。3月18日,中科院西安光机所所级公共技术中心以关键核心部件攻关及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围绕国家基础研究与科技创新重大战略需求,安排专项经费支持高端科学仪器国产化工作。项目重点支持研究方向包括4个:一是国家“高端光电仪器”—国产化核心技术及关键部件;二是国家“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计划,具体包含高端科学仪器的核心技术及关键部件、核心关键部件开发与应用;三是中国科学院科学仪器研制共性关键技术重点方向,具体包含量子科学、生命医疗、大科学装置用高端科学仪器,仪器研制共性关键技术;四是国产高端科学仪器头部企业及前沿用户需求。通知中明确,项目以满足高端科学仪器的实际需求为目的,应有独到的设计思想、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和明确的验收指标,并能产出实用的关键器件或核心技术。每年支持基金4项,每项30万,周期1年(择优后持续支持)。
  • 四部门发文,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来了!
    6月25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明确了支持范围、贴息标准、期限条件等内容。全文如下: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有关要求,中央财政会同有关方面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范围。经营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施设备更新行动,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且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备选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协商确定。 (二)贴息标准。银行向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贴息1个百分点。按照相关贷款资金划付供应商账户之日起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三)期限条件。在《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印发之日(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设备购置或更新改造服务采购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并划付供应商账户的,可享受贴息政策。结合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额度使用情况,可视情延长政策实施期限。 二、贷款流程 (一)贷款经办银行范围。中央财政给予贴息的设备更新贷款经办银行为21家全国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二)贷款申请。经营主体实施设备更新,凡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的,可向所在地的相关经办银行提出设备更新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贷款审核和发放。经办银行参考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按照市场化原则审核、审批经营主体的贷款申请,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及发放贷款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审批放款。 三、贴息流程 (一)预拨贴息资金。贷款贴息资金实行“两个预拨”机制。财政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提前预拨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贷款贴息。省级财政部门通过经办银行落实财政贴息政策,按季度向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预拨贴息资金。后续根据实际支出及资金审核情况据实结算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后,在收息时予以扣除。 (二)贴息资金申请。经办银行的省级分支机构按季度汇总已发放贷款,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一个季度贴息资金需求的80%拨付至相关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 (三)贴息资金审核。经办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按季度向所在地地市级财政部门提交贴息资金申请,并附贷款合同、采购发票、经营主体相关证明材料。地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地市级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其中,地市级相关部门负责重点审核贷款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范围和其他审核要件;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负责提供再贷款清单。地市级财政部门应将审核结果和有关资料于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结算。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贴息贷款情况,在收到地市级财政部门审核结果和有关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报送贴息资金审核申请。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自收到贴息资金审核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至省级财政部门。对于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复审通过的贴息贷款,省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相关季度剩余20%贴息资金。对于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复审不通过的贴息贷款,由省级财政部门追缴或扣回贴息资金。经办银行要及时向经营主体反馈贴息资金审核情况。 (五)中央与地方贴息资金结算。政策实施期间,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结算申请报告和本年度贴息资金需求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及时审核贴息资金结算申请报告,于3月底前出具贴息资金审核意见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结算申请报告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核意见,结合预算安排和已预拨贴息资金等情况,结算上年度并拨付本年度贴息资金。 (六)贴息资金清算。政策到期后,原则上省级财政部门应于1个月内汇总经办银行的贴息资金清算申请,审核后向财政部提交贴息资金清算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自收到清算报告1个月内,出具贴息资金清算审核意见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贴息资金清算报告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的审核意见,及时与各省级财政部门清算贴息资金。 四、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经营主体要确保将贷款资金专项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贷款资金,严禁将贷款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对于未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压实各方责任。压实经办银行审贷责任,要从严审批,合理匹配优惠信贷额度,从快发放贷款,强化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相关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相关部门要对项目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符合项目清单范围和其他审核要件。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合规和有效使用。 (三)加强资金管理。财政、发展改革、行业主管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及时共享财政贴息、备选项目清单、再贷款清单等信息。财政部门要加快贴息资金拨付进度,提高审核质效,支持政策精准落地。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审核把关力度,推动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建立贴息工作月度台账,及时掌握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 (四)严格责任追究。相关部门要加强全过程跟踪管理,发现贷款资金不按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的,要及时追回相关信贷资金和中央财政贴息,并依法依规对经营主体和经办银行进行处罚。相关经营主体、经办银行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24年7月10日前,将本年度贴息资金需求申请报告及测算表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和各地报送的申请情况,预拨贴息资金并在下一年度统一结算。 (二)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 助力复工复产|上海政策50问
    根据统筹考虑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上海市的复工复产正在有序推进。第一财经综合国家有关部委和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的政策,以及各区复工复产政策,结合相关采访成果,以一问一答形式,回应企业关切。01  复工复产条件及安排  1、从事什么业务的产业领域企业可以优先申请复工复产?  答:当前复工复产申请范围主要包括城市运行保障、防疫物资保障、重要功能保障、连续生产作业、配套基础支撑5类企业。上海也在全力支持对长三角、全国产业链供应链影响大的大型产业链企业群率先复工复产。  2、目前已经有多少企业复工复产了?  答:日前,上海印发实施《关于开展重点企业保运转的工作方案(试行)》,出台《上海市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第一版)》,并建立了重点企业“白名单”制度。目前第一批有666家“白名单”企业,第二批1188家“白名单”企业。  当前,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上海的复工复产工作已取得一定进展。下一步,还将出台商贸企业复工复市工作通知和疫情防控指南,建立商贸企业复工复市“白名单”。  同时,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将继续支持和帮助企业,在人员返岗和轮换、核酸检测、防疫和生活物资储备等方面做好服务工作,为更多企业复工复产创造条件。  3、公司不在“白名单”上,服务的客户是上海第一批复工企业。如果我们长期不能复工担心订单流失,何时才能复工?  答:前期,上海聚焦上汽、特斯拉、中芯、华虹这些龙头企业以及相关配套企业,以点带链,实现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乃至物流链的协同复工,延伸带动长三角及更大区域相关联企业的恢复生产。  同时,三省一市将进一步优化供应链保供“白名单”,推动跨省市名单共享和双向互认,抓紧在长三角地区试行建立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及其异地配套供应企业“白名单池”制度,共同保障推动长三角全产业链式协同复工复产。  4、哪些建筑工地可以复工复产?  答:上海目前对全市建筑工地开展阶梯式分类管理,重点聚焦涉疫工地,完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尽快实现建筑工地社会面清零,为建筑工地全面复工复产奠定基础。  根据疫情情况,建筑工地分为红色、黄色和绿色三种类型,针对每一种类型施行不同管控措施。红色工地管控措施最严格,黄色工地、绿色工地依次降低管控层级。  其中,红色工地是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全面停工、全封闭管理,对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进行分区隔离,除保供人员外不得流动,工地全部区域应每6小时进行一次全面消杀。  黄色工地是重点关注对象,工地内的各类活动应分班组错峰开展。原则上不进行人员交流。  绿色工地有条件进行人员交流,对进场人员严格核查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复工码”,进场时应进行抗原检测。新进场和返岗人员需设置2天隔离观察期,落实独立住宿和卫生条件。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可有序开展复工复产。02  复工复产申请及准备  5、企业复工复产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向谁申请?  答:整个流程大致分为5步:准备、申请、查验、复工通知、复工复产。  企业根据《上海市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第一版)》,对生产经营涉及的生活、人员做充分的准备,编制本企业防控方案,填写复工复产申请表,向所在的园区/街镇提交申请。  各园区/街镇在接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场所分区分类管理情况、企业员工管理情况、物流管理和防疫物资储备情况、应急处置预案情况等进行评估,核实情况,直接审批。  已通过审核的企业,纳入复工复产企业名录。  6、完成整个流程需要多久?企业多久才能解封?  答:申请复工复产的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一企一方案”,疫情防控方案报所在地的区或街镇/园区审核,解封时间视具体审核情况。  7、企业复工复产需要员工返岗,员工的返岗电子通行证怎么办理?  答:为稳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加强复工复产企业返岗人员健康管理,市大数据中心在“随申码”页面上线“复工复产人员返岗电子通行证”(简称“复工证”)。  纳入上海市复工复产白名单企业,且所在楼栋7天内无阳性的员工可办理“复工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8、员工如何才能顺利从社区返回公司上班?  答:“复工证”集成了身份证明、工作证明、白名单企业证明、48小时核酸检测报告等信息。返岗人员联系所在居村委,打开“随申码”,选择“复工证”,即可“亮证”。根据市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由居村委核对返岗人员身份证和“复工证”等证明材料后,确认所住楼栋7天内无阳性,现场加做抗原检测阴性即可放行,并做好登记。  9、企业复工复产的同时,如何解决交通运输以及跨省物流问题?  答:针对企业货运需求,发放市内和跨省货运车辆通行证,并在“随申办”上线了电子通行证,便于交管部门实时核验。  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向所在区或集团等申请办理市内、市外通行证,经审核在“随申办”上生成车辆电子通行证,实现动态校验个人信息、核酸抗原信息和路线信息等功能,提高查验便利度和增强区域互信。目前,围绕汽车、化工等物流需求高的行业,组成了跨省工作专班;还设立跨省生产物资中转站,在防疫安全的前提下,打通区域生产物资运输通道。  10、企业如何申请《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去哪里申请?  答:以企业为单位申请,企业可自行下载并填写《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申请表,加上相关申请材料,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用于跨省运输。  比如商贸物资和生活物资企业的申请材料、企业承诺书报送至市商务委或区商务主管部门;医用及药品物资生产或销售企业或其承运商,须登陆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自行下载《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申请表;能源企业按城镇燃气企业和其他能源保供企业分类,分别滚动报送至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发改委。  经审核通过后,企业、车辆和驾驶员信息纳入白名单信息库,白名单动态调整。  纳入白名单的企业驾驶员可以通过随申办终端APP或微信和支付宝的随申办小程序针对每一次运输任务进行申请《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符合条件的,生成本市电子《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同时生成全国统一式样《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PDF版本,供打印后使用,电子证和纸质证具有同等效力。  11、《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有时效性吗?  答:《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必须人车证相符,一证只可用于一条运输线路,严格按照“一人一车一证”,如从事线路不变的重复业务,证件可在有效期内反复使用,如线路发生变化,驾驶员必须注销当前电子证照后方可为新的运输任务申请新证。  当司乘人员健康码码色异常或48小时内核酸检测结果超过48小时有效期时,《通行证》立即失效,需重新申请。03  复工复产的防疫要求  12、政府是否出台了复工复产相关的防疫抗疫指南?对于复工复产中需要防疫物资的企业,政府是否有渠道支持?  答:企业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确保防控机制、物资保障、员工排查、风险分离、内部管理到位,各区管理部门将对企业防疫物资需求提供信息对接。  各区政府和街镇、园区要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指导企业“一企一方案”,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要做好核酸检测点设置和提供检测服务,并对防疫物资和生活物资保障提供托底服务。  13、企业如何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答:企业在复工前需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每日人员健康监测和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复产。  比如,食品生产企业需建立健全企业人员健康监测和防护工作体系,切实做好员工健康检查、生产场所消毒、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产品出厂检验等各项工作,做好疫情防护工作全员覆盖。  涉进口冷链食品生产企业需在“沪冷链”小程序上做好每周自查,严格落实“五关”要求,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原料、场所和设施设备消毒等物防措施。  14、公司在场地管理上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按照厂区门口、生产区(如车间、会议室等)、生活区(如食堂、宿舍、健身房等)、卫生间及废物处理场地、公共空间(如道路、室外场地)等不同区域,实施分类管理。  根据与外部环境接触程度,对不同区域实施不同的防疫标准。中高风险区域人员必须佩戴N95/KN95口罩,低风险区域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实现各区域之间的物理隔离,实行工作场所、住所“两点一线”管理,所有人员在指定岗位工作和住宿,最大限度减少不同区域之间的人员直接接触。  15、员工返回公司复工后,企业怎么进行封闭管理?  答:复工后实施全程封闭管理,不同班组员工之间做到无接触换班,尽量减少人员外出。返岗人员要安排安全的交通工具,点对点运输。严格管控外来人员,如必需进入,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需现场抗原检测阴性。  16、复工人员每天需要做核酸检测吗?健康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做好全体员工的每日健康监测和登记,提高筛查密度,坚持一日两测,早上做抗原检测、晚上做核酸检测。指定专人每天汇总人员健康状况,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应暂时安置到临时观察点进行隔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员工需完成新冠疫苗接种。  17、在闭环管理期间,住宿和食堂管理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严格管理员工宿舍,严禁其他人员随意进出。员工住宿应按照同办公室、同工作班/组等在排班时间一致的基础上,安排在同一房间内居住。对新返岗员工设置一定的静止期,落实独立的住宿、生活条件。  实行分时分散就餐,合理布局食堂就餐区域桌椅,尽量同向摆放,并加装隔离板,取餐时应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社交距离,建议在安全环境下独立用餐。加强对各类场所的清洁消毒,特别要做好密闭、半密闭空间、共同空间等的防疫管理,对厂内物流交换场所做到消杀到位。  18、闭环管理期间,公司需要的物资如何进场?  答:对生产生活物资进入厂区,要设置专用路线和固定场所,并与其他区域相隔离,要求供应商车辆司乘人员严格按照防疫要求进入厂区。安排固定人员进行接收、装卸、贮存、拆封、消毒等。本企业物流车辆司乘人员必须持有48小时以内的阴性核酸检测报告或24小时内的抗原检测阴性报告,出车驾驶员应佩戴好口罩、手套等,做好防护。  19、如果员工出现健康异常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答:企业应当按照员工人数比例设置临时隔离观察区,人数较多的企业应在厂区设置方舱。员工抗原检测或核酸检测异常时,应第一时间向本单位负责人和所在区疾控中心报告,并将异常人员立即安排至临时隔离观察区,同时排摸相关密接人员,一同采取临时隔离措施(不与检测异常人员同一空间)。  20、如果公司在复工闭环期间发现了阳性感染者,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企业应当制定应急情况下的处置方案,一旦有突发情况,必须最大限度控制扩散和外溢,绝对确保安全生产。加强应急演练,确保员工熟悉疫情防控应急各项流程和措施。加强和属地政府沟通,建立阳性人员转运联络通道。  21、公司日常防疫物资需要储备多少?  答:企业应当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和管理,及时采购抗原检测试剂、防护口罩、消杀酒精、免洗洗手液、红外线测温仪、热成像测温仪、防护服、防护眼镜、一次性医用手套等物资。防疫物资建议按照14天以上做好储备。所有使用过的防护用品应当集中收集,按照要求安全处理。04  复工复产的支持措施  22、政府出台了哪些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冲击影响的惠企政策?如何尽快知晓并享受政策支持?  答:疫情发生以来,各级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纷纷出台了一批支持产业领域企业应对疫情冲击的惠企政策。这些政策有些更加适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冲击影响,有些也适用于各种所有制和各种规模的企业。  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已推出开设“守’沪’战‘疫’”专栏(www.ssme.sh.gov.cn),对相关惠企政策作进一步动态汇总和梳理,并在上海市企业服务云的“政策知识库”专栏中及时发布和更新,助力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23、企业在复工复产中遇到原材料或零部件供应紧缺、运输仓储服务不足等问题,将如何帮助企业解决这些问题?  答:后续上海市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深化支持复工复产企业的联合联动、链式保障,在行业、领域等方面进行拓展,包括物流、生产性服务业、产业链配套等企业。  24、长三角地区的产业链供应链如何确保安全畅通?  答:4月30日,长三角地区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5家直属海关发布联合通告,全力保障长三角地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畅通,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通告具体措施包括五方面。  一是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建立由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海关参与的保通保畅协调工作机制。二是加速上海口岸货物报关和提离。三是建立重点企业重点物资通关绿色通道,统筹长三角地区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名单,实现“白名单”企业五关互认。四是加速长三角地区进出境货物跨关区流转。五是搭建长三角关企信息互通平台,在五个海关的“12360微信平台”共同开设长三角关企互通专栏。  25、单个企业复工复产之外,如何有效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  答:上海不断扩大复工复产企业范围,滚动推进,以龙头企业为牵引,以点带链,有序带动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比如,汽车行业是以整车带动关键零部件和仓储物流企业复工复产。  26、随着疫情的缓解,以及企业复工复产的需要,是否考虑过出台一些缓解人员跨国、跨省流动问题的政策措施?  答:上海市将根据国家关于人员跨国、跨省流动的标准,及时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及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和实施。  27、满足复工复产资金需求,哪些重点领域和企业将获得信贷支持?  答: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投放,满足复工复产资金需求,鼓励银行机构单列信贷计划,主动对接民生保障、防疫建设、医药医疗、物资生产等企业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行业,加强研判,做好对接,对于有发展前景、信誉良好但暂时流动资金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28、针对复工复产,保险业有哪些支持政策?保险产品有哪些创新?  答: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扩展新冠肺炎责任、赠送保单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和人群渡过暂时难关。鼓励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业、交通运输业、工程建筑业、餐饮业等,加大保险政策倾斜。  鼓励保险机构针对企业特定保险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开发设计责任更广、价格更低、覆盖更全的责任保险、营业中断险、复工复产复市疫情防护综合保险等,不断扩大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覆盖面,帮助缓解企业和群众的后顾之忧。加大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履约保证保险、健康险、养老险等业务拓展力度,为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相关人群提供更多保障。鼓励针对驾驶员、邮政快递人员、医护人员、社区工作者、公益志愿者等定制专属保险方案,提供多元化、全方位、普惠性的保险保障。  支持在沪保险公司进一步丰富抗疫保险产品供给,扩展新冠肺炎保险保障责任,扩大因疫情导致营业中断险等风险保障的覆盖面,创新推出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加强抗疫保险保障服务,研究推出适当延长保单期限、降低保险费率、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措施,建立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升理赔效率。  29、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对流动性困难企业有哪些延期还款支持?  答:对今年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和中小微企业,支持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双方自主协商确定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纾困解难,原则上做到能续尽续、应续尽续,尽力支持市场主体复工复产。  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可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延长还款期限或当期、实施征信保护等方式减轻客户还款压力,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或办理赎当、续当的客户适当暂缓催收,确保不因疫情导致的办理不便而增加客户额外融资息费,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  30、针对产业链复工复产有哪些金融纾困支持措施?  答:支持核心企业通过信贷、债券等方式融资后,以适当方式减少对上下游企业的资金占用,帮助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紧张等问题。通过应收账款融资、订单融资、预付款融资、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等方式,加大对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增加外贸信贷投放,加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全球产业链协同发展。  31、疫情期间,企业如果面临一些生产许可证到期怎么办?  答:以食品生产企业为例,如果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因疫情影响无法办理许可证延续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顺延至本市疫情解除后1个月。  同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员工健康管理,禁止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对于食品从业人员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的,其健康证明在2022年3月1日后到期的,视为继续有效,相关从业人员应在本市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办理健康证明。  32、环评如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答: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于4月30日出台了《关于疫情期间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从优化环评和排污许可手续办理方式,统筹衔接环评与排污许可试点改革政策,转变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强化政府服务与技术支持等方面出台13条支持政策。  比如,豁免抗疫保供类项目的环评和排污许可手续。对医疗机构改扩建、集中隔离点或方舱医院新改扩建、抗疫保供物资生产、研究实验等临时性抗疫保供项目的环评及排污许可手续予以豁免。  适当延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期限。原计划于2022年上半年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因疫情防控导致无法按期完成的,验收工作可顺延至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的3个月内完成。延长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到期排污许可证的延续或换发手续的排污单位,可在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的3个月内办理手续,期间排污许可证仍然有效。  全力保障重大项目及支柱产业发展。对列入市、区重大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以及本市支柱产业的部分建设项目,实施技术评估提前介入,专人跟踪指导,定期调度进度等保障措施,确保项目早开工、早投产。  33、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实现信用修复?  答:为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疫情防控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助力各类市场主体稳定发展,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办)制定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助力市场主体稳定发展的实施方案》。  目前,上海建立了疫情期间信用修复快速办理机制。对企业通过“一网通办”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当日转办至行业主管部门。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和生活物资保障企业,可凭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通过上海法院网上诉讼平台等途径向执行法院申请修复,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经审核认定可恢复信用的,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在收到修复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撤下信息。建立税务“快速办”信用工作机制,对防疫重点企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补评、信用复评、信用修复等相关流程办理,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完成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修复的企业,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执行法院应当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进一步优化信用修复标准,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信息,对涉及交通、城管执法等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在履罚后及时予以修复。  在“一网通办”网站、“随申办”APP、“信用中国(上海)”网站上等为企业开设信用修复申请专栏。通过线上查询、手机短信提示等多样化方式供企业了解办理进度、获取修复证明文件。优化信用修复申请流程、缩减申请材料,加快上线电子签章功能,对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核实的身份证明、信用报告等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交。  34、用人单位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是否可缓发劳动者工资?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有关指导意见以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支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35、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用人单位因停工停产、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或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引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应注重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着力化解矛盾,促成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坚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坚持审慎处理的原则,一般不予支持。05  各方纾困政策  36、上海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租金减免?  答:根据《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  同时,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在协商的基础上,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适当减免租金,政府各类扶持政策优先支持主动减免房租的市场主体。因此,如果房东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可以免租并且惠及最终承租人的,如果是非国有企业,建议与房东积极协商,争取部分租金减免。  37、哪些企业可以享受社保扶持政策?  答:目前国家的扶持政策是社保缓缴,范围已经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扩大到了受疫情影响的所有困难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38、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明确今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落实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施大规模退税政策,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以及按照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另外,重点面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力度实施一批税收优惠政策,对小规模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执行。  39、企业可以享受哪些援企政策?  答:《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继续实施1%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继续阶段性下调20%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实施培训补贴、创业扶持、工会经费返还等稳岗扩岗政策;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其中在稳岗扩岗上,鼓励企业开展员工
  • 四部门通知调整环保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财关税[2009]55号文件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三、国内企业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有关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请要求和程序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的,分别应在2010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2011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规定审查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企业出具受理证明文件。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2010年10-11月和2011年3月期间受理的申请企业,应在2011年4月15日前一并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附件1、2、3中“大型高炉余压透平发电装置”更名为“大型高炉煤气余压透平能量回收利用装置”,国内企业申请享受该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请要求和程序比照本通知第三条执行。   财关税[2010]17号文件附件3第十三类“输变电设备”项下“直流输变电设备”包括第1、2、4、5、9条商品 “交流输变电设备”包括第10、11、13、14、15、17、18条商品 “交直流通用输变电设备”包括第3、6、7、8、12、16、19、20、21、22、23、24、26条商品。   附件:1.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目录   2.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   3.进口不予免税的部分重大技术装备目录   附件1:   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目录 编号 名称 技术规格要求 销售业绩要求 一 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     (一) 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     2 常规岛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50Hz/6.6Kv/10.5kV 持有合同订单 九 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     (一) 大气污染治理设备     4 300MW及以上燃煤电站烟气脱硝成套设备:吸收剂系统、催化反应设备 脱硝效率:70-90%,氨逃逸率≤3ppm 持有合同订单 (二) 工业废水、城市污水、污泥处理设备    1 城市污水处理成套设备:转盘式膜反应分离器、转盘式微滤机 转盘式膜反应分离器:过滤精度≤0.038μm,出水浊度<2NTU; 转盘式微滤机:过滤精度≤10μm,出水固体悬浮物<10mg/l 持有合同订单 2 污泥处理成套设备:污泥浓缩脱水设备、中低温污泥干化处理设备 污泥浓缩脱水设备:处理能力≥20m3/h; 中低温污泥干化处理设备:处理能力≥50m3/d,出泥含固率≥60%DS 持有合同订单 3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可在线监测CODcr、总磷、氨氮、TOC、UV、高锰酸盐指数、总氮六价铬、正磷酸盐指数等项目。 持有合同订单 (四) 资源综合利用设备     5 煤气综合利用净化设备: 脱酸塔、喷淋式饱和器   持有合同订单 6 木塑产品生产线   持有合同订单 十 大型施工机械和基础设施专用设备     (二) 机场专用设备     1 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 单套分拣能力大于5000件/小时 持有合同订单 十二 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数控系统、功能部件与基础制造装备     (三) 基础制造装备     2 重型模锻液压机 400MN及以上 持有合同订单    注:该目录的编号按照财关税[2010]17号文件附件1已有序列编制。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 请查收:全国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政策盘点
    2012年4月2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首次提出“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文化产业,‘专精特新’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加快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2013年7月16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明确提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总体思路、重点任务及推进措施。2019年8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指出,要发挥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等文件精神,引导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发展,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兵团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政策。为让企业对申报相关事宜有更深入的了解,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建设兵团“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标准政策进行汇总(内附链接)。⭕北京市:《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 》⭕河北省:《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辽宁省:《印发关于 2021年开展中小企业“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专精特新”企业的通知 》⭕江苏省:《江苏省专精特新产品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实施意见 (2017-2020 年) 》、《关于申报推荐2021年度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组织开展有关复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2021年度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1年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工 》⭕山东省:《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山西省:《关于开展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方案 》、《2021年山西省中小微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项目申报指南 》⭕陕西省:《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吉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试行) 》⭕安徽省:《关于开展2021年度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 》⭕江西省:《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河南省:《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入库培育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湖南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 2021-2025)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贵州省2021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陕西省:《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 》⭕甘肃省:《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综合管理办法 》⭕青海省:《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疆建设兵团:《兵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各地“专精特新”的申报条件总体上符合国家相关条件要求,在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各地“专精特新”申报条件也有所调整和创新。成为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或重点培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必备条件。同时,工信部会同财政部印发通知,“十四五”时期将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累计安排约100亿元奖补资金,分三批重点支持10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并通过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强化服务水平,促进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向优质企业集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的项目,这个资助对中小企业来说,含金量很高,后期对企业在企业金融服务上有倾斜。此外获得此荣誉,后期在企业技改项目,培育项目资助申请上也会有政策倾斜。纳入“专精特新”培育库的入库企业可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项目;还可根据挂牌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在人才培训、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品牌建设、管理提升、融资服务等方面,“专精特新”培育库中小企业可获得优先服务。专精特新“小巨人”不但享有政策优惠,更有强有力的市场竞争力。国家级“小巨人”企业,更是全国中小企业评定工作中的最高等级、最具权威的荣誉称号。政府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挂牌上市,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上市辅导,为相关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登陆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等。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债券的增信支持,简化发行注册流程。探索完善投贷联动机制,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
  • 加足产能马力!国家实施抗疫重点仪器兜底采购政策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2月10日,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发布《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为鼓励企业多措并举扩大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供应& nbsp ,将对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nbsp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全自动红外体温检测仪等抗疫检测一线仪器设备入选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第一批产品名录 /strong /span 。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将《产品目录》中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品种增列储备物资目录,国家相关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现有收储制度和办法,对《产品目录》中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通知还公布了第一批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仪器信息网编辑汇总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 nbsp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1、医用防护服& nbsp GB19082-2003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2、N95医用级防护口罩& nbsp GB19083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3、医用外科口罩& nbsp YY0469-2011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4、医用一次性使用口罩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5、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重要原材料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6、医用护目镜/防护面屏/负压防护头罩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7、医用隔离衣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8、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9、全自动红外体温检测仪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10、经卫生健康、药监部门依程序确认治疗有效的药品和疫苗(具体品目另发)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通知还要求,进一步完善重点支持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并规定企业需按照核定产能满负荷生产,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安排产品调拨。各地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对重点支持企业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span /strong 。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强名单信息共享,并做好与有关金融机构等沟通衔接,研究出台支持政策。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另外,国家将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支持企业对扩大的产能适时转产 /span /strong ,推动产品生产由《产品目录》类型向市场需求量大的其他类型、标准或型号转变,在满足重点医疗物资需要的同时向满足工业或消费需要转变,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实现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出台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相应支持的政策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通知原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发改运行﹝2020﹞184号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部署,全力保障医疗防护紧缺物资供应,迅速提高疫情防控保障能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一、鼓励企业多措并举扩大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供应&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支持生产《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详见附件,以下简称《产品目录》)所列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的企业抓紧释放已有产能,进一步增加产量,尽快实现满负荷复工复产,支持有关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增添生产线(设备)迅速扩大产能。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尽快实现转产,重点生产应对疫情急需的紧缺医疗物资。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资金、资质、生产场地、设备购置和原材料采购等实际困难,促进上下游生产良性循环,提高全产业链生产能力。指导企业科学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二、实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充分发挥中央政府储备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将《产品目录》中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品种增列储备物资目录,国家相关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现有收储制度和办法,对《产品目录》中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各地区要组织企业尽快增加紧缺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产品标准,及时交付使用。收储物资由国家统一管理、统一调拨。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逐步完善《产品目录》,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建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三、加强地方应急物资政府收储&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各地区要认真研究应对疫情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公共卫生和物资储备短板,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着力补短板强弱项。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创新体制机制,扩大收储范围,增加储备规模,特别是要增加应对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物资的政府储备规模,在项目立项建设、资金补贴、用地、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地方政府储备要与中央政府储备有机结合、互为补充,加强衔接联动,确保形成合力。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四、支持企业对扩大的产能适时转产&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鼓励相关企业对扩大的产能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市场需求进行转产,推动产品生产由《产品目录》类型向市场需求量大的其他类型、标准或型号转变,在满足重点医疗物资需要的同时向满足工业或消费需要转变,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实现企业转型升级。对转型生产企业保留适当产能,鼓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出台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相应支持的政策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五、完善重点支持企业名单管理制度&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为规范疫情紧缺物资收储管理,各省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产品目录》,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物资收储实施名单制管理,企业名单由各地区审核汇总后报国家相关部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企业需按照核定产能满负荷生产,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安排产品调拨。各地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重点支持企业名单实施动态调整。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强名单信息共享,并做好与有关金融机构等沟通衔接,研究出台支持政策。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六、依法加强产品质量和市场监管&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导企业落实全过程合规的主体责任和严格出厂检验与放行要求,确保相关物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凡收储的物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测认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物资或劣质物资,一律不得收储。进一步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销售企业的督促检查,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加强履约情况监督,对违法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严重违约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要求,千方百计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消除企业生产经营后顾之忧,加强统筹协调,全力提高重点紧缺医疗物资产能产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   国家发展改革委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   财政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   工业和信息化部 /p
  • 政策:324家医院建罕见病诊疗协作网
    日前,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建立全国罕见病诊疗协作网的通知》,文件显示,为加强我国罕见病管理,提高罕见病诊疗水平,维护罕见病患者健康权益,决定建立全国罕见病诊疗协作网,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定数量的医院组建罕见病诊疗协作网,进行罕见病患者集中诊疗和双向转诊。  《通知》显示,经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推荐及专家研究,先行遴选罕见病诊疗能力较强、诊疗病例较多的 324 家医院组建罕见病诊疗协作网。其中,包括 1 家国家级牵头医院(北京协和医院)、32 家省级牵头医院和 291 家协作网成员医院。  协作网医院要及时将罕见病用药纳入医院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开展罕见病药品临床监测,做好短缺预警和信息报告。国家卫健委组织建立我国罕见病患者登记制度,协作网医院要及时将罕见病患者相关信息录入登记系统。  此外,《通知》要求2019 年 3 月底前各省份要出台实施方案。以下为通知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  为加强我国罕见病管理,提高罕见病诊疗水平,维护罕见病患者健康权益,我委决定建立全国罕见病诊疗协作网(以下简称协作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定数量的医院组建罕见病诊疗协作网,建立畅通完善的协作机制,对罕见病患者进行相对集中诊疗和双向转诊,以充分发挥优质医疗资源辐射带动作用,提高我国罕见病综合诊疗能力,逐步实现罕见病早发现、早诊断、能治疗、能管理的目标。  二、协作网管理  (一)协作网组成。经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推荐及专家研究,先行遴选罕见病诊疗能力较强、诊疗病例较多的324家医院作为协作网医院,组建罕见病诊疗协作网。其中,包括1家国家级牵头医院、32家省级牵头医院和291家协作网成员医院(以下简称成员医院)。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职责分工。国家级和省级牵头医院主要负责牵头制定完善协作网工作机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或标准,组织开展培训和学术会议,接收成员医院转诊的疑难危重罕见病患者并协调辖区内协作网医院优质医疗资源进行诊疗,将诊断明确、处于恢复期或稳定期的患者转诊至成员医院,并制订随访治疗方案指导成员医院开展工作等。成员医院主要负责一般罕见病患者的诊疗和长期管理,及时将疑难危重罕见病患者转诊至牵头医院,并按照牵头医院制订的随访治疗方案做好患者的接续管理工作。  (三)管理机制。协作网实行鼓励先进、动态调整的机制。依据协作网医院的罕见病诊疗服务、双向转诊、远程会诊、病例登记、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等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医院要求其退出协作网 视情况增补其他有条件的医院进入协作网。协作网日常联系工作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承担。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协作机制。结合分级诊疗制度要求,根据牵头医院和成员医院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作网医院之间双向转诊、专家巡诊、远程会诊的相关标准和管理制度,做到协同高效,实现罕见病患者的筛查、诊断、治疗、康复等就医全过程连续诊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罕见病患者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全程跟踪管理。  (二)实施规范诊疗。组织制定罕见病诊疗技术性指导文件,并及时修订更新。大力开展医务人员培训,广泛培训罕见病基本知识和临床诊疗技能,重点提高临床医生识别、诊断、治疗罕见病的能力。协作网医院要建立完善罕见病管理制度,优化就诊流程,畅通科室间沟通机制,对疑似患者及时会诊或转诊至牵头医院,提高早诊早治率。  (三)加强质量控制。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罕见病诊疗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发挥相关专业医疗质控中心的作用,制定完善罕见病医疗质量相关指标,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开展质量管理与考核评价。各协作网医院要强化医疗质量安全意识,积极探索多学科诊疗(MDT)在罕见病诊疗中的应用,开展罕见病诊疗质量控制,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基础上,提高罕见病诊疗水平。  (四)保障药品供应。协作网医院要及时将罕见病用药纳入医院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开展罕见病药品临床监测,按要求做好短缺预警和信息报告,努力满足临床用药需求。通过加强协作网医院罕见病药品供应目录衔接、药品院际调剂、配送物流延伸等方式,方便罕见病患者就近取药。  (五)开展病例登记。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发罕见病诊疗服务登记系统,建立我国罕见病患者登记制度。协作网医院要及时将诊治的罕见病患者相关信息录入登记系统,做好数据定期统计分析工作,为开展医疗质量及效率评价、制定有关政策等提供数据支撑。依托登记系统,逐步在协作网内实现病例信息采集汇总、远程会诊、在线培训和公众宣传教育等功能。登记系统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六)加强临床研究。鼓励开展罕见病临床诊疗研究和临床试验研究,推进罕见病相关科研项目,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和适宜技术应用。协作网医院可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加强罕见病诊疗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转化医学研究,推动专业水平的提高和学科融合。在信息共享、能力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关爱罕见病患者,把建设罕见病诊疗协作网作为一项民生工程纳入医疗管理工作中统筹考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2019年3月底前各省份要出台实施方案。  (二)强化考核评估。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协作网医院名单和基本信息进行公示,方便群众查询,提高公众知晓率。通过调研、督查、定期评估等方式,及时掌握协作网工作进展。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及时予以表扬,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做法 对工作不力的,要求限期整改直至退出协作网。  (三)形成政策合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多部门参与的罕见病管理机制,在药品供应保障、诊疗能力提升、科技研发促进等方面综合施策。推动建立以医保基金、医疗救助、企业及社会捐助、个人支付等途径相结合的罕见病多方付费机制,减轻罕见病患者费用负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2月12日  文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必创科技接受多家机构调研:科学仪器贴息政策积极效将在年底逐步显现
    根据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2022年11月1日-2022年11月3日,必创科技接受了多家投资机构的调研。必创科技投资管理总监母国立、副总经理兼卓立汉光总经理张志涛、董事会秘书胡丹回答了大家的提问。仪器信息网摘录部分如下:1、公司光电产品目前主要应用在什么行业,市场占比大概是多少?未来几年的增长预期是什么? 答:公司主要产品包括:(1)以光栅光谱仪为核心部件,以拉曼光谱、荧光光谱和高光谱为代表的各类分子光谱类仪器和系统;(2)以精密光学机械组件为核心的各类多功能运动、支撑及调节系统;(3)激光及激光品质检测设备。主要面对的客户群体是高校科研单位和行业头部企业研发和生产部门,主要应用场景既包括材料科学、生物医学、环境科学、化学反应、能源冶金等科研场景,又包含3C/半导体先进制造、材料的光电测试、激光加工、食药环侦等工业场景。公司目前主要的分子光谱类仪器,分别在各自的细分市场,市场占比率在10%左右。预计未来几年光电板块的业务增长,将受益于科技自主创新的系列政策逐步推出和落地,以及先进制造对光电检测和监测的需求逐渐释放。2、公司的光谱仪主要竞争对手有哪些? 答:公司在光谱仪器领域,目前主要的竞争对手为海外厂商;在拉曼光谱方向,有Horiba,雷尼绍,赛默飞,必达泰克等;在荧光光谱方向,有爱丁堡仪器,Horiba 等;在高光谱方向,有Headwall、Cubert、Resonon 等。3、公司在研发方面有什么规划? 答:自主研发和创新是公司长期持续增长的核心驱动,公司及子公司卓立汉光均入选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第一批及第二批),公司在新的组织架构下,主要围绕智能传感、光电仪器进行持续研发投入。在智能传感方面:(1)不断优化迭代智能传感器核心技术,保持综合性技术优势的同时朝着无线化、微型化、埋入及边缘计 算等方向进行创新;(2)聚焦于工业过程监测、油田数字化、环境保护、智慧城市、冷链物流、智能装备等场景,根据行业应用需求的变化持续进行升级产品,提升客户体验效果,持续优化生产工艺,动态调整供应链,从技术和价格两方面提高市场竞争力。在光电仪器方面:(1)科学仪器领域,专注荧光、拉曼、高光谱、精密机械控制和基于材料的光电探测等重点种类产品的研发,结合国家力度持续加大的政策引导与支持,积极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的重大仪器专项和区域重点研究项目,借助政策的东风,持续提升研发与生产能力,不断巩固公司在细分领域的头部企业地位。(2)在工业光电领域,针对智能制造、新能源、生物检测、环保、精准农业等行业场景对光学检测、监测技术的需求,努力提供行业用户认可的新型光电仪器、传感器及系统,助力相关行业快速发展。 4、公司三季度亏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四季度预计会好些吗? 答:主要是部分下游客户受疫情影响经营活动受限,导致项目进度延迟,收入确认的进度滞后。目前疫情有所反复,对公司四季度影响程度也较难判断,我们会积极努力克服困难,争取完成既定目标。5、必创与卓立两家公司融合的怎么样?答:公司2019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与卓立汉光在运营管理、业务协同方面逐步融合,2022年初公司调整了组织架构,以事业中心为核心,形成了以光电、智能传感、数据连接三个事业中心为主要业务单元,研发、供应链、综合管理、财务管理为中后台支撑部门的架构,卓立汉光高管张志涛先生、丁岳先生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别负责光电事业中心、综合管理中心,共同打造运作高效、支持有力的资源配置体系,进一步提升运营效率。6、现在政策利好,对未来业绩尤其是四季度的影响是否明显?答:公司的科学仪器产品主要是针对高端科研的光电分析测试仪器,近期科学仪器贴息政策给公司带来了积极影响,但用户采购还需要高校相关部门汇总、论证、审批、招投标等过程,预计新增需求会在今年年底及明年逐步释放。
  • 2023年,环境监测领域有哪些政策文件需要重点关注?
    随着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断提高,在国家政策的驱动下,2023年,《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等大批政策文件出台,我国环境监测行业持续向好发展。仪器信息网不完全整理了2023年国家出台的部分环境领域重要政策文件,供大家参考。一、大气领域1、《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国家能源局等11部门公布《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十四五”和“十五五”期间甲烷排放控制目标,这是我国开展甲烷排放管理控制的顶层设计文件。文件提到:加强甲烷排放监测。探索开展甲烷排放监测试点,在重点领域推广甲烷排放源监测。根据我国甲烷排放特征,在现有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下开展甲烷环境浓度监测,逐步建立地面监测、无人机和卫星遥感等天空地一体化的甲烷监测体系。加强关键技术创新。加强不同领域甲烷排放特征规律研究,持续开展资源化利用、高产低排放育种、监测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创新,强化甲烷排放控制技术示范工程建设,将甲烷排放控制相关技术纳入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甲烷排放控制装备和技术的集成化和产业化,部署建设一批国家重点研发创新项目和重大工程。附: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2、《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助力完成“十四五”确定的氮氧化物(NOx)和 VOCs 减排任务,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文件提到:各市、县根据大气环境管理和执法监管需求,加快配备便携式烟气分析仪、便携式颗粒物分析仪、便携式氨监测仪、林格曼烟度仪、便携式挥发性有机物分析仪以及相应保障设备,形成系统化现场检查能力。强化专业队伍能力建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专项培训计划,围绕现行法规标准、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排查整治任务、现场执法检查要点、监测监控技术规范等,系统开展培训工作,全面提升本地执法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附: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3、《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按照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总体部署,在全国范围内选择 100 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和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统筹考虑各地区碳排放总量及增长趋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首批在15个省(自治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共计35个名额。附: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4、《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务院近日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这是继2013年“大气十条”之后的第三个国家层面的保卫蓝天行动计划。行动计划要求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开展区域协同治理,远近结合研究谋划大气污染防治路径,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汾渭平原为本次行动计划的重点区域。文件提到: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实现县城全覆盖,加强数据联网共享。完善沙尘调查监测体系,强化沙源区及沙尘路径区气象、空气质量等监测网络建设。重点区域城市加强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重点区域、成渝地区、长江中游城市群和其他VOCs排放量较高的城市开展光化学监测。重点区域和其他PM2.5未达标城市继续开展颗粒物组分监测。加强大气环境监测系列卫星、航空、地基等遥感能力建设。完善空气质量分级预报体系,加强区域预报中心建设。开展亚洲地区沙尘暴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及技术研发。在沙尘路径区开展沙尘源谱监测分析,聚焦北京市进行沙尘源解析,评估各地沙尘量及固沙滞沙成效。提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重点区域市县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附:《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5、《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文件提到:加强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持续推进环境空气 PM2.5组分、VOCs监测站点及路边交通、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环境空气监测站点建设,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网。各市、县根据大气环境管理和执法监管需求,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手持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便携式紫外烟气分析仪、便携式烟尘分析仪、便携式氨气分析仪、便携式不透光烟度计、林格曼烟度仪、便携式油品和尿素检测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OBD 诊断仪等装备。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 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二、水领域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文件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海警机构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进综合监测、协同监测和常态化监测,加强监测数据、执法信息等海洋环境管理信息共享,提高海洋环境保护综合管理水平。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根据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排污口监测,按照规定开展监控和自动监测。国家加强海洋辐射环境监测,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海洋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管理海域的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清理制度,统筹规划建设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的设施,明确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等的海洋垃圾管控区域,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拦截、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公众参与上述活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林草局等部门印发了《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5年,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在面源污染防治、水生态恢复等方面取得突破,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要素系统治理、统筹推进格局基本形成。展望2035年,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美丽中国水生态环境目标基本实现。3、《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水质监测指标包括透明度、溶解氧、氨氮3项指标,指标阈值见表1.3项指标中任意1项达到值要求即判定为黑臭水体。在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要求的监测方法中,规定监测分析方法参见《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用电化学探头法,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技术要求、性能指标等满足《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25-2017);氨氮推荐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水杨酸—次氯酸盐分光光度法。透明度和溶解氧指标须采用现场原位测定。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4、《国家水网建设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水网建设规划纲要》,强调要“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大力推进水网数字化、调度智能化、监测预警自动化,加强实体水网与数字水网融合,提升水网工程科技和智能化水平。”;“加快制定修订水网工程技术标准,健全与水安全保障目标要求相适应的技术标准体系。在推进工程建设时同步配套完善监测计量设施。”;并且,要“完善水网监测体系。充分利用已有监测站网,加快重要江河干流及主要支流、中小河流监测站网优化与建设,加强水文水资源、取排水、河湖空间、水生态环境、水土保持、水工程安全等监测,全面提升水网监测感知能力。推动新一代通信技术、高分遥感卫星、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手段应用,提高监测设备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打造全覆盖、高精度、多维度、保安全的水网监测体系。”附:《国家水网建设规划纲要》三、土领域1、《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规范(修订版)》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修订版)》。此规程规定了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总体组织与任务要求包括资料收集整理与前期准备、外业调查采样与内业测试化验等具体工作流程、质量控制体系、成果汇总与验收等技术规范。本规程适用于土壤三普,也可作为全国或地方性大面积土壤调查或监测工作的参考。附:《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修订版)》四、噪声领域1、《“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等16部门发布的《“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2024年底前,其他设区的市级城市完成相应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城市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2025年1月1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站长毛玉如介绍,2021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监测并向生态环境部报送监测数据的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点位有3521个,区域声环境监测点位有51046个,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点位有21706个。附:《“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五、新污染物领域1、《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清单如下:
  • 各大学5亿元光刻设备采购意向汇总
    近日,科学仪器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利好消息。2022年9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部分领域设备更新改造贷款阶段性财政贴息和加大社会服务业信贷支持,政策面向高校、职业院校、医院、中小微企业等九大领域的设备购置和更新改造。贷款总体规模预估为1.7万亿元。 2022年9月28日,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保监会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部分领域设备更新改造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22〕99号),对2022年12月31日前新增的10个领域设备更新改造贷款贴息2.5个百分点,期限2年,额度2000亿元以上。因此今年第四季度内更新改造设备的贷款主体实际贷款成本不高于0.7%(加上此前中央财政贴息2.5个百分点)。这两大重磅政策提供极低利息的贷款给消费端提前进行设备购置和更新改造,推动我国仪器市场迎来新一波仪器采购大潮。仪器信息网注意到,10月份以来,各大高校发布了众多半导体设备采购意向。仪器信息网特汇总统计了光刻设备相关的采购意向,含激光直写设备和电子束曝光机,总预算超5亿元。光刻设备相关的采购意向汇总序号项目名称预算金额(万元)采购单位发布时间预计采购时间查看1电子束光刻机3000清华大学2022/10/7 14:09Nov-22意向原文2飞秒激光三维直写系统400清华大学2022/10/7 14:09Nov-22意向原文3激光直写设备600清华大学2022/10/7 14:09Nov-22意向原文4接触式光刻机700清华大学2022/10/7 14:09Nov-22意向原文5步进式光刻机3000清华大学2022/10/8 8:29Nov-22意向原文6自旋科技研究院购置电子束曝光系统项目498华南理工大学2022/10/8 16:35Nov-22意向原文7聚焦离子束-电子束曝光系统(FIB-EBL)820哈尔滨工程大学2022/10/9 17:08Nov-22意向原文8集成电路学院激光直写光刻机采购452.9中山大学2022/10/10 15:57Nov-22意向原文9集成电路学院接触式光刻机(微米级)采购357.7中山大学2022/10/10 15:57Nov-22意向原文10电子束光刻系统1200华南理工大学2022/10/10 17:23Nov-22意向原文11化学化工学院双光子三维激光直写系统设备采购项目400兰州大学2022/10/10 21:24Nov-22意向原文12电子束光刻系统1200华南理工大学2022/10/12 8:40Nov-22意向原文13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步进式光刻机采购项目4300中山大学2022/10/13 10:55Nov-22意向原文14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接触式曝光机采购项目330中山大学2022/10/13 10:55Nov-22意向原文15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无掩模板紫外光刻机采购项目216中山大学2022/10/13 10:55Nov-22意向原文16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无掩膜激光直写曝光机采购项目500中山大学2022/10/13 10:55Nov-22意向原文17中国药科大学微纳米光刻机(精密对位曝光系统)项目230中国药科大学2022/10/13 14:28Nov-22意向原文18光刻机3465北京化工大学2022/10/13 15:52Nov-22意向原文19微立体光刻精密加工系统260吉林大学2022/10/13 17:47Nov-22意向原文20材料学院紫外光刻机采购项目180中山大学2022/10/13 22:58Nov-22意向原文21扫描电子显微镜FEI Quanta450-电子束曝光升级模块147.6中山大学2022/10/13 22:58Nov-22意向原文22超高分辨率的电子束光刻(EBL)采购项目1600中山大学2022/10/14 9:01Nov-22意向原文23激光直写式光刻机160吉林大学2022/10/14 11:51Nov-22意向原文24激光无掩膜光刻系统200中山大学2022/10/14 16:27Dec-22意向原文25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紫外光刻机45兰州大学2022/10/14 16:51Nov-22意向原文26物理学院/部门+光刻机采购项目23兰州大学2022/10/14 16:51Nov-22意向原文27紫外掩膜曝光光刻机采购200中山大学2022/10/14 19:14Nov-22意向原文28分析测试中心无掩模激光直写系统采购项目460北京理工大学2022/10/17 13:59Dec-22意向原文29电子束光刻系统1200华南理工大学2022/10/18 8:25Nov-22意向原文30光刻机380华中科技大学2022/10/18 17:33Nov-22意向原文31无掩膜光刻200华中科技大学2022/10/18 17:33Nov-22意向原文32掩膜对准光刻机380华中科技大学2022/10/18 17:33Nov-22意向原文33电子束光刻机500山东大学2022/10/18 22:01Nov-22意向原文34分子束外延(MBE)系统真空电子束曝光(EBL)系统采购1800华南理工大学2022/10/19 8:23Nov-22意向原文35聚焦电子束光刻系统640东北师范大学2022/10/20 11:15Nov-22意向原文368寸光刻机600东南大学2022/10/20 16:00Nov-22意向原文37激光直写曝光系统450浙江大学2022/10/25 14:17Nov-22意向原文38DUV塔尔博特光刻680同济大学2022/10/25 20:43Dec-22意向原文39电子束光刻机3500同济大学2022/10/25 20:43Dec-22意向原文40激光直写设备750同济大学2022/10/25 20:43Dec-22意向原文41双面对准光刻机450同济大学2022/10/25 20:43Dec-22意向原文42光刻机420华中科技大学2022/10/28 14:30Dec-22意向原文43掩膜对准光刻机420华中科技大学2022/10/28 14:30Dec-22意向原文44电子束曝光系统297北京大学2022/10/28 15:04Dec-22意向原文45高分辨掩膜光刻机采购390西南大学2022/11/1 20:27Dec-22意向原文46中国科学院大学集成电路学院计算光刻软件采购项目140中国科学院大学2022/11/2 16:21Nov-22意向原文47超高精密微立体光刻加工系统279厦门大学2022/11/2 17:01Dec-22意向原文48双光子灰度对准光刻机690天津大学2022/11/3 13:24Dec-22意向原文49无掩膜光刻机320天津大学2022/11/3 13:24Dec-22意向原文50电子束曝光机维保160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2022/11/3 19:55Nov-22意向原文51光刻机360吉林大学2022/11/4 8:26Dec-22意向原文52物理学院原位光谱激光直写加工系统600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22/11/5 12:57Dec-22意向原文53高精度电子束曝光机870北京师范大学2022/11/7 18:55Dec-22意向原文54集成电路学院电子束曝光机采购1400中山大学2022/11/9 15:51Dec-22意向原文55TX-电子束曝光(EBL)1800华中科技大学2022/11/9 18:22Dec-22意向原文56TX-对准光刻与晶圆键合机490华中科技大学2022/11/9 18:22Dec-22意向原文57TX-高精度无掩膜光刻机500华中科技大学2022/11/9 18:22Dec-22意向原文58TX-晶圆划片道直写填充装备420华中科技大学2022/11/9 18:22Dec-22意向原文59TX-深紫外光刻机(DUV)4200华中科技大学2022/11/9 18:22Dec-22意向原文60激光直写光刻机400浙江大学2022/11/10 14:56Dec-22意向原文61面向国家“卡脖子”技术需求的工业芯片设计与制造全流程技术平台--X-射线衍射仪、紫外光刻机、步热分析仪500东北大学2022/11/10 18:35Dec-22意向原文62台式微纳结构高速直写系统180华东师范大学2022/11/11 8:46Nov-22意向原文
  • 退税减税降费!符合条件的仪表企业可享受这项政策
    一、适用对象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可以享受。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政策内容(一)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符合以上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可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其中,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三)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四)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五)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三、操作流程(一)享受方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二)办理渠道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三)申报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没有把握确定是否能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也可以选择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再享受。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和优惠金额;同时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有关栏次。(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1)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7.其他事项(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五)相关规定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四、相关文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六)《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七)《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十三)《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 发改委:200亿资金,贴息1.5%,仪器设备更新政策又上大分!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 号),现就统筹安排 3000 亿元左右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优化设备更新项目支持方式。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大规模设备更新专项资金加大对设备更新的支持力度。降低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申报门槛,不再设置“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要求,支持中小企业设备更新。提高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比例。发挥再贷款政策工具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对符合《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 号)条件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中央财政贴息从1个百分点提高到1.5个百分点,贴息期限2年,贴息总规模 200亿元。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现就统筹安排3000亿元左右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大设备更新支持力度  (一)优化设备更新项目支持方式。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大规模设备更新专项资金加大对设备更新的支持力度。在工业、环境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物流、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更新以及回收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将支持范围扩大到能源电力、老旧电梯等领域设备更新以及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和安全改造,并结合实际动态  调整。统筹考虑不同领域特点,降低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申报门槛,不再设置“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要求,支持中小企业设备更新。相关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简化申报审批流程,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二)支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加快高能耗高排放老旧船舶报废更新,推动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发展。支持内河客船10年以上、货船15年以上以及沿海客船15年以上、货船20年以上船龄的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在报废基础上更新为燃油动力船舶或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的,根据不同船舶类型按1500—3200元/总吨予以补贴;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根据不同船舶类型按1000—2200元/总吨予以补贴;只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的,平均按1000元/总吨予以补贴。  (三)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为低排放货车。报废并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8万元;无报废只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5万元;只提前报废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万元。  (四)提高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标准。聚焦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更新老旧农机积极性,在《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基础上,报废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等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报废并更新购置采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3万元提高到6万元。各地区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新增不超过6个农机种类纳入补贴范围,并按现有规定测算确定补贴标准。  (五)提高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推动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更新车龄8年及以上的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平均每辆车补贴6万元。  (六)提高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比例。发挥再贷款政策工具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对符合《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条件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中央财政贴息从1个百分点提高到1.5个百分点,贴息期限2年,贴息总规模200亿元。  二、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  (七)支持地方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直接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支持地方自主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综合各地区常住人口、地区生产总值、汽车和家电保有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各地区支持资金规模。各地区要重点支持汽车报废更新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家电产品和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居家适老化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购置,促进智能家居消费等。  (八)提高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基础上,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自《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申请补贴的消费者,按照本通知标准执行补贴。消费者按本通知标准申请补贴,相应报废机动车须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  (九)支持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给予以旧换新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商务部指导各地区结合实际做好优惠政策衔接,确保政策平稳有序过渡。  (十)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资金支持政策。2024年中央财政安排75亿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继续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截至2023年底,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等规定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但尚未补贴的,经生态环境部核实核定后分期据实予以支持。  三、加强组织实施  (十一)明确资金渠道。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安排1480亿元左右超长期特别国债大规模设备更新专项资金,用于落实本通知第(一)、(二)条所列支持政策;直接向地方安排1500亿元左右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落实第(三)、(四)、(五)、(七)、(八)、(九)条所列支持政策。财政部通过原有渠道安排275亿元中央财政资金,落实第(六)、(十)条所列支持政策。第(三)、(五)、(七)、(八)、(九)条涉及的支持资金按照总体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中央承担比例分别为85%、90%、95%。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各地区要严格执行本通知明确的相关领域支持标准,其他领域支持标准由各地区结合实际合理制定,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政策要求,确保真金白银优惠直达消费者。若某地区用完中央下达资金额度,则超出部分由该地区通过地方资金支持,中央不再负担。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下达资金额度收回中央。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及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明确工作要求,压实各方责任,细化操作流程。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细化相关领域补贴标准和实施细则,组织各地区落实好老旧营运车船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汽车报废更新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家电产品以旧换新等支持政策。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实施方案和专项管理办法,明确任务分工,细化落实举措,加强统筹推进,充分发挥创造力,推动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十三)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地方的督促指导,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对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各省级人民政府是项目和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管理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牵头做好项目组织和资金分配。地方财政部门要配合地方发展改革和行业主管部门科学合理制定资金测算方案,把  握力度节奏,合理拨付资金,做好监控预警,加强监督核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收回资金,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各地区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跟进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大缺陷调查和召回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查处价格欺诈等行为,大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十五)及时跟踪问效。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工作推进、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开展自评自查,及时将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汇总形成绩效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十六)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及时发布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信息,强化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适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鼓励各地区、行业协会组织加强供需对接,促进先进产品和模式交流推广。
  • 点击超15W!2023年质谱话题汇总!
    (点击图片 免费报名参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质谱行业的新趋势和新方法,仪器信息网汇集了今年的行业热点,整理出了15个质谱热点话题。共有超过110篇文章参与讨论,总点击量超过15万次。话题标题(点击直达)参与文章数总点击话题点击量2023年质谱行业风向标21411883811呼出气质谱技术与疾病诊断14162822974临床质谱“百家讲坛”1215867440上半年质谱市场表现盘点7136491375国产质谱“狂飙”系列对话1013158810液滴化学质谱分析108694822场致液滴电离质谱应用进展108639742质谱仪器企业业绩晴雨表676483732023质谱新品盘点76371716突破质谱前处理自动化瓶颈34234995我与创新质谱技术的故事339833385饮用水新标——质谱篇63977213结构质谱前沿5311420单细胞质谱技术应用4297282质谱网络会议报告推荐2122065• 2023年质谱行业风向标该话题聚焦2023年质谱行业大事件,包含质谱政策解读、上市公司财报分析、公司融资等行业热点话题。• 呼气质谱技术与疾病诊断该话题聚焦呼出气检测质谱技术在疾病诊断领域的最新应用,同时向仪器用户提供质谱在医疗诊断领域更丰富的产品、技术解决方案。• 临床质谱“百家讲坛”随着精准医学的发展、多组学研究上的突破,临床质谱迎来了新的发展机会。仪器信息网特别组织策划“临床质谱技术及应用进展”专题该话,聚焦临床质谱新产品新技术及相关临床领域的最新应用,以增强业界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学习。• 国产质谱“狂飙”系列对话眼下,质谱领域的创业潮风起云涌,从技术、产业以及历史的角度,我们该如何明晰这一次质谱产业浪潮的意义,又该如何把握前行的方向?为此,今年,仪器信息网策划了“国产质谱狂飙”系列对话节目,节目分别与质谱赛道中的“行业主力军”、“后起之秀”以及备受关注的“黑马企业”一起探索质谱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之道。• 液滴化学质谱分析该话题邀请到了南开大学张新星研究员就悬浮液滴气液界面的质谱电离进样技术、有机物种和无机物种在气液界面反应的精准分析等相关研究进行分享,深入浅出地讲解了质谱电离进样技术在气液界面的原理及应用。• 质谱仪器企业业绩晴雨表赛默飞、丹纳赫、沃特世、天瑞、禾信、莱伯泰科……等公司财报分析!• 2023质谱新品盘点2023年多家公司推出质谱新品,该话题在汇总新品的同时总结了热门技术产品。• 饮用水新标——质谱篇GB/T 5750-202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在10月1日正式实施。在此次新标中,进一步扩展了质谱技术的应用范畴,涉及质谱技术的检测方法由2006版旧标准的3个增加至本次的28个。此话题聚焦质谱技术在饮用水新国标中的应用,以增强业界质谱专家和技术人员、疾控中心相关机构工作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同时向仪器用户提供饮用水检测领域更丰富的质谱产品、技术解决方案。为了分享质谱技术及应用的最新进展,促进各相关单位的交流与合作, 仪器信息网与上北美华人质谱学会(CASMS)将于2023年12月12-15日联合举办第十四届质谱网络会议(iCMS2023) 。以上仅是部分报告嘉宾的分享预告,更多精彩内容请参加会议页面: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iCMS2023/(点击下图去报名)
  • 盘点:2023水环境政策频发,透露了哪些重要信息?
    回顾2023年,生态环境领域发生了核废水排放、“毒土地”事件、土壤三普等引人注目的重大事件,生态环境全面改善迫在眉睫。仪器信息网梳理了生态环境领域涉水的相关重要政策,让我们一起盘点下都有哪些。1 月《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到 2025 年,建制镇建成区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能力明显提升。到 2035 年,基本实现建制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全覆盖和生活垃圾全收集、全处理。合理选择污水收集处理模式,科学确定污水处理标准规范,高质量推进厂网建设,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修改内容包括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对排水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确定的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较大的排水户,应当作为重点排水户进行管理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刻认识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分阶段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等。各省份要于2023年底前,完成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排查(清单见附件),完成80%溯源和30%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实施意见》要求的各项目标任务。2 月《关于开展2023年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资金主要支持地方通过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系连通、水生态修复等综合性、系统性治理措施,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黑臭水体周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垃圾处理等系统性一体化治理任务也可纳入支持范围,具体内容由地方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3 月《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松辽、珠江和太湖七个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和具体边界。4 月《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到2025年,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在面源污染防治、水生态恢复等方面取得突破,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要素系统治理、统筹推进格局基本形成。展望2035年,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美丽中国水生态环境目标基本实现。5 月《国家水网建设规划纲要》到2025年,建设一批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国家骨干网建设加快推进,省市县水网有序实施,水网工程智能化水平得到提升,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到2035年,基本形成国家水网总体格局,国家水网主骨架和大动脉逐步建成,省市县水网基本完善,构建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国家水安全保障体系。6 月《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本《指南》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针对电子工业废水类型和特点,基于企业水污染防治技术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需要,从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提出了可规模应用的废水污染预防及治理可行技术和环境安全管理措施。《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试行)》根据《细则》,长江流域 17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生态综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每五年考核两次。2022—2024 年开展水生态考核试点并确定考核基数,2025年开展第一次考核。8 月《关于进一步做好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截至2022年底,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40%,《通知》要求河北、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等7个东部省份,到2025年,县城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其他省份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县城黑臭水体整治,并同步建立拟纳入治理的黑臭水体问题清单,到2025年,力争县城黑臭水体有较大幅度减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2023—2025年)》到 2025 年,环境基础设施处理处置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新增污水处理能力 1200 万立方米/日,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4.5 2 万公里,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少于1000 万立方米/ 日;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水平提升。9 月《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到2025年,全国年用水总量控制在640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6%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8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降低16%。到2030年,节水制度体系、市场调节机制和技术支撑能力不断增强,用水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高。《中小河流治理建设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以提升防洪减灾能力为主要内容的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系统治理,整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生态安全;坚持数字赋能,智慧管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本指南适用于省级行政区域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工作。地市级、县级及其他行政区域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可参照执行。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行政区划等,最终确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区。10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概括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废弃物倾倒污染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等方面。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全面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完善海洋生态保护,强化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域外适用,有许多制度创新和务实管用的举措。《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等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HJ 1312—2023)、《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溯源总则》(HJ 1313—2023)、《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信息采集与交换》(HJ 1314—2023)三项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三项标准的发布对各地开展排污口分类、溯源及信息采集与交换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有利于加快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地下水环境背景值统计表征技术指南(试行)》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规范地下水环境背景值的统计与表征,制定本指南。本指南规定了地下水环境背景值统计表征的数据获取、样品采集与测试、数据处理与分析,以及统计与表征等技术要求。本指南适用于地下水超标成因判定等需开展地下水环境背景值统计表征工作的情形。11 月《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系统数据编码及目录要求(试行)》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规范和指导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系统统一数据编码和目录,实现数据资源互联互通互享,制定本文件。本文件适用于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系统数据的采集、汇总及共享。12 月《关于推进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实施意见》到2025年,污水处理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取得积极进展,能效水平和降碳能力持续提升。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建成100座能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该《实施意见》提到强化源头节水增效,加强污水处理节能降碳,推进污泥处理节能降碳,完善支持政策等方面。《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指南》明确了水体不黑不臭、完成水体治理措施、建有长效管护机制、群众满意、公示无异议等5条验收标准。原则上将水域面积为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黑臭水体(较大面积黑臭水体)纳入国家监管清单管理,水域面积不足2000平方米的黑臭水体纳入省监管清单管理。省监管清单中水体面积较大、治理难度复杂的黑臭水体,视情调整进入国家监管清单。《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健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机制、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科学确定治理成效评判基本标准、因地制宜选择治理模式和技术、加强农村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强化设施建设和运维质量管理、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类整改、多方筹措资金、强化进展调度与激励等十个方面内容。以上为仪器信息网小编不完全统计,仅供查阅使用及参考,如有遗漏等需修改请联系:wangyh@instrument.com.cn
  • 三聚氰胺检测方法汇总 -- 赛默飞世尔科技
    在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后,作为全球分析仪器的领导者,赛默飞世尔人在第一时间作出了响应。首先立即将科学家、应用专家和维修工程师派往各地担任三聚氰胺检测任务的院所,确保所有仪器高效能运作,在最佳状态下投入超大量样品的三聚氰胺检测,全力协助其用户应对奶粉及奶制品中的&ldquo 三聚氰胺&rdquo 检测工作。同时,赛默飞世尔的应用专家立即将美国食品和药物监督管理局(FDA)采用Thermo Scientific TSQ Quantum LC-MS/MS 详细的检测方法以及中国的应用专家在实验室摸索的方法与相关检测人员分享和交流,为国家制定相关三聚氰胺检测标准和其它食品分析方法与标准提供有效的帮助。 赛默飞世尔对此的高度重视和快速反应受到了国家质检总局专家的感谢和好评。目前在国家和地方多个检测机构均安装有赛默飞世尔的气质联用仪、液质联用仪等可用于三聚氰胺检测的分析仪器。 同时赛默飞世尔科技实验室产品部第一时间向科技部递交了&ldquo 采用酶标法进行三聚氰胺的快速、高通量检测&rdquo 的申请书,并于参加了在北京中国计量科学院进行的&ldquo 生鲜奶中三聚氰胺统一测试&rdquo 。赛默飞世尔科技希望利用自身在分析仪器领域的技术优势,为国家的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尽一份力量。 事件发生后,赛默飞世尔在最快的时间内为乳品生产企业和检测中心提供能配合相关试剂快速准确检测三聚氰胺的Thermo Scientific Multiskan酶标仪,在短短几天内上海工厂加班加点让百余台酶标仪发到全国各地,尽快安装到位。 赛默飞世尔科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ldquo 在发生这样不幸的事件之时,我们正含泪努力,力争帮助乳制品企业将损失减少到最小。也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可以让中国食品安全的检测更加完善,使类似的悲剧不再上演!&rdquo 在此,我们特别整理了赛默飞世尔科技关于三聚氰胺检测的方法汇总,以供参考。 点击查看:赛默飞世尔科技三聚氰胺检测方法汇总
  • 瘦肉精相关检测标准汇总
    近期央视曝光双汇济源分公司收购含“瘦肉精”猪肉,瘦肉精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因此汇总整理出瘦肉精相关检测标准,供大家参考。本汇总于2011年3月16日整理完成。   GB/T 5009.192-2003 动物性食品中克伦特罗残留量的测定   GB/T 20189-2006 饲料中莱克多巴胺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1036-2007 饲料中盐酸多巴胺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2147-2008 饲料中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和盐酸克仑特罗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T 21313-2007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2286-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NY 438-2001 饲料中盐酸克仑特罗的测定   NY/T 933-2005 尿液中盐酸克仑特罗的测定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NY/T 468-2006 动物组织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NY/T 1030-2006 饲料中沙丁胺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NY/T 1460-2007 饲料中盐酸克仑特罗的测定 酶联免疫吸附法   SN/T 1116-2002 进出口饲料中克伦特罗、沙丁胺醇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液相色谱法   SN/T 1924-2007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农业部958号公告-3-2007 动物源食品中莱克多巴胺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质谱法   农业部958号公告-4-2007 动物组织及动物尿液中莱克多巴胺残留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   农业部958号公告-8-2007 牛可食性组织中克仑特罗残留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6-2008 动物性食品中莱克多巴胺残留检测 酶联免疫吸附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1-2008 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多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6-2008 动物尿液中盐酸克伦特罗残留检测 气相色谱-质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31号公告-3-2008 猪肝和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气相色谱-质谱法   农业部1063号公告-3-2008 动物尿液中11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63号公告-6-2008 饲料中13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63号公告-7-2008 饲料中8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 气相色谱-质谱法
  • 2017年全球检测行业并购情况汇总
    p   由于检测细分行业过于分散、业务过于繁杂,不同领域之间的专业跨度也比较大,使得检测企业通过自身技术扩张进入新的领域是一件费成本又费时间的麻烦事。因此,通过收购的方式扩充产品线、快速切入新市场,从而实现多样化的检测服务、多层次的行业分布以及广泛的全球覆盖,是国际检测市场的趋势所在,这一点在国际巨头身上更是显示。 /p p   数据显示,2016年全球范围内第三方检测公司共进行了186宗收购交易,其中Eurofin27宗、SGS19宗、BV10宗、Exova10宗。 /p p   以SGS为例,2015-2016年共完成了29笔收购、3项战略投资。其中,2015年共发起14项收购、完成了10项、投资金额1.03亿瑞士法郎,收购企业包括:英国领先食品检测咨询服务独立供应商SVALtd,智利领先项目管理、技术质量检验和工程咨询公司SIGA Ingenieriay ConsultoriaS.A.,加拿大制药、营养和化妆品测试服务商Quality Compliance LaboratoriesInc.等。收购战略进一步扩大了集团在全球更多新市场的足迹,创造了更加多样化的服务,为集团2015年贡献了达4500万瑞士法郎的营收。2016年更是完成19笔兼并收购以及两项战略投资,并购再创新高。 /p p   其他巨头也不例外,2016年Tü V投资金额达9280万欧元,特别是在测试设备、实验室、IT基础设施和软件等方面 BV并购金额达4260万欧元 Intertek的收购贡献了2.24亿英镑的额外收入,还有Eurofins2016年完成27个收购项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016年国际检测巨头并购情况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77.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2/noimg/380f91ef-d049-4a9b-9074-d60cd21cff8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127, 127, 127) "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span /p p & nbsp /p p   进入2017年,外资检测机构动作不断,SGS集团在2017年上半年便完成了4项收购。这些收购扩大了集团在农业、食品和生活,消费者和零售,工业领域的服务和足迹,这些收购为集团2017年上半年增加了400万瑞士法郎的收入和100万瑞士法郎的营业收入。 /p p   此外,在财务报表编制后,SGS集团还另外完成2项收购:(1)SGSLeicesterLtd.,UKAS认可的纺织品检测实验室,为英国服装行业进行物理、化学和可燃性测试服务 (2)CentralIllinois GrainInspectionInc.,美国农业部认可机构,主要为谷物产品提供检验服务。 /p p   BV从年初至今完成4项战略性收购,按年度计算收入为1亿欧元,为建筑与基础设施/农产品/智能世界等成长性项目的发展提供了支持。 /p p   2017年上半年Eurofins收购22家企业,相较于2016年上半年的12次收购接近翻番,合并营收共2000万欧元。另外截止到8月,包括DiscoverX和Amatsi交易,Eurofins签署和完成的交易数量已经增加到35个,预计年收入超过3亿欧元。 /p p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016-2017年部分国际检测巨头并购事件汇总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78.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2/noimg/d2a48f35-2d6a-4c93-b93a-00c088361ebc.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127, 127, 127) " 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span /p p & nbsp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017年中国检测行业并购情况 /span /p p   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三方检测行业第二大市场,然而直到2015年,都还是呈现集中度极低、企业规模极小的混乱竞争状态,超过10亿年收入的机构寥寥无几,走出国门的企业更是没有几家。反观国外,全球第三方检测公司中有50家进行了跨区域经营、76家拥有5条以上的业务线,这其中大部分的扩张是通过并购实现的,却鲜有中国企业的身影。 /p p   直到2016年,“苏交科收购全球最大的环境检测公司TestAmerica”拉开了国内第三方检测机构并购的帷幕,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汇总,2016年国内检测相关并购案例主要有14起,涉及10家公司。其中,单笔交易额最大的是苏交科全资收购美国TestAmerica,成交量达1.37亿美元。 /p p   从并购标的所属国来看,跨境收购是并购热词,苏交科分别收购美国、西班牙的环境检测、工程检测业务 西陇科学也布局海外基因检测领域。未来,着眼海外、走出国门成为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新常态”,通过并购整合“走出去”实现资源整合、缩短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 /p p   从并购领域来看,环境检测(环保领域)、基因检测是最热的并购目标,天瑞、苏交科、汉威电子等都将触角伸向了环保领域,基因医疗领域的有华测检测、西陇科学、迪安诊断和仟源医药等公司。 /p p   另外,天瑞仪器、西陇科学、汉威电子属于跨界并购,通过收购将产业链延伸至独立第三方检测领域。分析认为,由于检测认证行业是典型的碎片市场,检测认证服务于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各自有不同的技术特点和政府监管要求,技术和资质门槛使得每个市场相对独立。检测认证机构难以快速复制,无法通过直接投资进行快速扩张,采用并购手段快速切入新领域是检测认证行业通行的做法,预计未来将会有更多的非检测企业通过并购进入第三方检测领域。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016年中国第三方检测行业并购事件汇总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79.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2/noimg/86508bfd-fb60-4753-8900-e49467b04ddc.jpg" / /p p   (以上数据及分析均来自于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8-2023年中国第三方检测行业发展趋势与投资决策支持研究报告》) /p
  • 浙江大学5亿预算采购百余台仪器——乘贴息贷款政策东风再现采购大单!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规定,浙江大学将近期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本次采购计划基本于本年度12月底前完成,极个别项目将于明年6月前完成。本次统计到的采购项目共计124项,预算金额共计5.8亿元。其中近110项标的为科研仪器及配套软件系统,金额约5亿。采购预算金额之大,采购期限之短,无法不将其与近期的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项目挂钩。近期仪器信息网关注到多个高校的仪器采购大单,证明高校仪器采购狂潮来袭。相关政策: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对制造业、服务业、社会服务领域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在第四季度更新改造设备,支持银行以不高于3.2%利率投放中长期贷款。人民银行设立2000亿元以上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提供资金支持,中央财政为贷款主体提供贴息,贴息后的实际贷款利率不高于0.7%。此次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领域为教育、卫生健康、文旅体育、实训基地、充电桩、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新型基础设施、产业数字化转型、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等10大领域。相关阅读:《2000亿!在十个领域设立设备改造更新贴息贷款》浙江大学近期采购意向汇总清单序号项目名称预算金额(万元)发布时间预计采购时间查看1健身、体测器材407.5652022/10/2012月意向原文2乐器988.072022/10/2012月意向原文3体适能训练监测设备380.3072022/10/2012月意向原文4水上器材128.932022/10/2012月意向原文5浙江大学安防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程4512022/10/202023年6月意向原文6显示系统2882022/10/2011月意向原文7银泉宿舍智慧用电安全预警管理终端建设6232022/10/2011月意向原文8紫金港校区内循环交通设备7202022/10/1912月意向原文9高性能计算集群平台1574.532022/10/1911月意向原文10药学实验教学中心升级改革——微核、染色体畸变图像自动分析系统952022/10/1912月意向原文11药学实验教学中心升级改革——多功能成像仪292022/10/1912月意向原文12药学实验教学中心升级改革——脉动真空灭菌器242022/10/1912月意向原文13药学实验教学中心升级改革——全自动AMES仪722022/10/1912月意向原文14药学实验教学中心升级改革——激光多普勒血流仪232022/10/1912月意向原文15药学实验教学中心升级改革——动物实验室系统自控管理软件832022/10/1912月意向原文16药学实验教学中心升级改革——动物IVC饲养笼架802022/10/1912月意向原文17药学实验教学中心升级改革——流式细胞仪782022/10/1912月意向原文18药学实验教学中心升级改革——倒置荧光显微镜272022/10/1912月意向原文19智慧教育设备1202022/10/1912月意向原文20多维度单分子超分辨表征系统6002022/10/1911月意向原文21亚纳秒级时间分辨荧光测量系统1552022/10/1910月意向原文22各校区计量收费表计更新5002022/10/1911月意向原文23各校区远传智能水表2602022/10/1911月意向原文24紫金港校区空调物联网控制器2152022/10/1911月意向原文25华家池农生变箱变1202022/10/1911月意向原文26智能门锁9002022/10/1911月意向原文27紫金港校区东一至东四教学楼多联机空调更新9522022/10/1911月意向原文28临床与科研一体化电生理记录与刺激平台7002022/10/1811月意向原文29紫金港校区会议室音视频设备2952022/10/1811月意向原文30玉泉、紫金港校区会议室音视频设备1902022/10/1811月意向原文31紫金港校区西区会场音视频设备8002022/10/1811月意向原文32原位XRD2002022/10/1811月意向原文33高分辨四级质谱计1002022/10/1811月意向原文34CO2转化在线检测系统1032022/10/1811月意向原文35塑料降解及产氢在线检测系统1042022/10/1811月意向原文36皮秒波长可调超连续白光激光器1102022/10/1811月意向原文37全自动物理吸附仪(防腐蚀;微孔)1102022/10/1811月意向原文38台式核磁共振波谱仪113.22022/10/1811月意向原文39多维度单分子超分辨表征系统1214.652022/10/1811月意向原文40蛋白质组质谱分析系统12002022/10/1811月意向原文41多功能化学成像系统10502022/10/1811月意向原文42原位X射线衍射-气体吸附仪联用4502022/10/1811月意向原文43靶向质谱分析系统4002022/10/1811月意向原文44紫金港化学楼地下超净室环境控制和净化系统4002022/10/1811月意向原文45原子壳层局域配位结构原位分析系统3902022/10/1811月意向原文46超高压多维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联用系统3802022/10/1811月意向原文47分子互作系统3502022/10/1811月意向原文48表面等离子体共振显微镜3002022/10/1811月意向原文49飞秒红外脉冲激光系统3002022/10/1811月意向原文50惰性气氛原子力显微镜2732022/10/1811月意向原文51核磁共振波谱仪2502022/10/1811月意向原文52圆偏振发光光谱仪2302022/10/1811月意向原文53原位紫外拉曼分析系统2302022/10/1811月意向原文54全功能扫描光电化学显微镜2102022/10/1811月意向原文55穆斯堡尔谱仪2002022/10/1811月意向原文56意向原文59超精细多功能低温光学物性测量系统1802022/10/1811月67激光捕获显微切割仪1202022/10/1811月意向原文
  • 50%再贷率贴息 防疫企业贷款优惠政策细节曝光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仪器信息网讯 自2月1日五部委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将对防疫一线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以及中央财政的贴息支持后。2月2日,财政部再发布《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贷款及贴息支持政策的具体细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通知明确规定,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span /strong ,贴息的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有意向的相关企业可于2020年5月31日前,填写文末的申请表报送财政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根据2月1日的政策,可享受这些优惠的企业包括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针对这些企业也国家也将进行名单制管理,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等仪器设备制造商 /span /strong 都属于这一范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不过通知也明确规定,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投资理财、套利抬价等活动。通知还对延长对小微企业贷款追偿时限等作出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通知原文如下: /p p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45px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财金〔2020〕3号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现通知如下: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一)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5月31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三)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三、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管理执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强化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五、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切实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right " strong 财& nbsp 政 & nbsp 部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right " strong 2020年2月1日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附件下载: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text-indent: 2em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xls.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2/attachment/ab1d303b-c790-43c3-ace6-e017e28a652b.xls" title="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xls"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xls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更多疫情相关报道敬请关注“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t/xxgzbd" target=" _self"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抗击新冠疫情,仪器人在行动 /span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strong /a ”专题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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