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整治方案

仪器信息网整治方案专题为您整合整治方案相关的最新文章,在整治方案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整治方案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整治方案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整治方案话题讨论。

整治方案相关的论坛

  • 《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解读

    一、出台背景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是从源头推动污染治理、改善水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基础性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厅编制了《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省政府同意,《方案》于7月15日正式印发。二、指导思想《方案》明确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坚实基础,为四川美丽河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三、工作目标《方案》明确分三步走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启动入河排污口整治和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工作。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管理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较为科学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监督管理体系。2024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四、重点任务《方案》明确排查溯源、分类整治、监督管理3项工作任务。一是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一般区域的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工作及日常的监督管理,建立本行政区入河排污口名录和责任主体清单,排查溯源过程中应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确掌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二是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既统筹考虑现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又切实厘清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与要求,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推进责任主体落实整治任务。三是从规划引领、排污口设置审批、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严格环境执法、信息化管理方面提出了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要求。五、保障措施为确保任务落实,《方案》强调,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省级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要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市(州)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并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公众监督,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 【分享】关于印发《2011年广东省保健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根据国家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23号)和《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2011年广东省保健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将该方案及《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23号)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2011年广东省保健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23号)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 关于征求《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深入挖掘大气污染物减排潜力,加快解决当前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我部起草了《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王彦超  电话:(010)89658181  传真:(010)89658164  邮箱:wangyc@caep.org.cn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15号(邮编:100041)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黄运程  电话:(010)65645579  传真:(010)65645580  邮箱:dqsgdy@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1/W020231123608704262441.pdf]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11月22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b]一、编制背景[/b]近年来,随着汽车工业高速发展、家用车日益普及,机动车逐步进入更新换代高峰期,报废机动车数量逐年增加,回收拆解行业随之发展壮大,而与此同时,该行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凸显。为系统治理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问题,提升装备技术、污染治理和行业自律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并制订《方案》。[b]二、方案特点[/b](一)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对症下药。针对该行业废液滴漏、水污染物排放问题、粉尘污染、危废贮存处置不规范、拆解作业粗放、油、气收集不到位、厂容厂貌差等突出问题。提出了“八个化”的目标任务(产能布局均衡化、生产经营规模化、工艺流程自动化、污染排放清洁化、拆解产物资源化、拆解作业规范化、报废注销数字化、联动监管常态化),为治污染、促发展明确了方向。(二)坚持联动监管、注重明确职责。立足推动行业监管与生态环境统一监管有机结合,《整治方案(审议稿)》确定的八项重点任务,分别明确了商务、生态环境、公安等牵头部门;还专门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三)坚持远近结合、注重长效长治。专门编制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环境污染整治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该行业整治的标准,明确了从产能、设施设备、拆解作业、污染防治、资源利用、规范管理等5方面19条标准要求,为企业实施整治、地方进行验收提供了依据。[b]三、主要内容[/b]《方案》包括指导思想、整治目标、整治任务、工作安排、保障措施等5方面内容及附件《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整治技术规范(暂行)》。一是指导思想,明确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二是整治目标,明确需规范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内企业经营行为,加强行业环境污染防治。三是整治任务,明确产能布局均衡化、生产经营规模化、工艺流程自动化、污染排放清洁化、拆解产物资源化、拆解作业规范化、报废注销数字化、联动监管常态化八项任务。四是工作安排,明确三个阶段工作及整治任务时限要求。五是保障措施,明确工作职能、组织协调、督察考核、帮扶引导等要求。附件,即《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整治技术规范(暂行)》,明确了本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基本要求和推荐要求。解读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系电话:0571-28903381

  • 【转帖】泸州市城区餐饮业煤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泸州市城区餐饮业煤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餐饮业环境管理,切实减轻我市城区煤油烟污染,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泸州市城市煤油烟污染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治理、长效管理”为指导方针,“点、线、面”集中整治整体推进为工作思路,按照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机制,集中各方力量,从2009年6月开始至年底,集中一段时间,重点针对城区餐饮煤油烟扰民投诉严重的区域进行专项整治。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的基础上,通过各相关部门严格审批把关和强化日常监管,使城区煤油烟污染扰民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城区煤油烟污染投诉明显下降,实现泸州市餐饮业的产业升级。二、整治对象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城区餐饮经营户和单位食堂,分期分批进行整治,按区域分三批进行整治。三、整治内容(一)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餐饮业煤油烟污染新、改、扩建的餐饮经营户和单位食堂,必须全部使用清洁燃料(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前置审批手续,必须通过环保、卫生部门审批,方可办理营业执照。(二)集中整治现有餐饮业煤油烟污染1. 布局要求。总体布局合理,厨房的设置不影响市容;洗、烧、制等过程必须在厨房内完成,不得在公共通道上进行洗菜、洗碗等作业活动;不得违规乱搭乱建、乱开门窗、擅自改变房屋功能经营;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热污染。2. 油烟排放要求。有油烟排放的饮食经营户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安装有效油烟净化装置对油烟净化处理,并通过专用的油烟排气筒排放,净化率和排放浓度必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油烟排气筒应合理设置,防止对周围居民造成影响,不得向城市公共雨水或污水管道排放。油烟净化设施应该按有关规定定期清洗,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3. 燃料要求。禁止使用块煤等高污染燃料。4. 噪声排放要求。各噪声源(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应采取必要的隔音降噪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5. 污水排放要求。对产生的含油污水必须设置隔油池,经隔油处理后排市政管网,所产生的废油进行无害化处理。6. 垃圾处置要求。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垃圾的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乱堆乱放。7. 选址要求。选址应合理,不得占道经营,对周围环境不得造成较大影响。户外占道经营产生煤、油烟污染的烧、烤、煎、炸等各类食品加工点要全面取缔。8. 证照要求。餐馆必须取得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审批许可手续。全面取缔经限期治理逾期污染物排放未达标的餐馆,全面取缔无任何整改条件或无任何环保设施的餐馆,全面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餐馆。四、进度安排整个专项整治工作从2009年6月15日开始至2009年12月31日结束,分为调查摸底、宣传发动、治理整改、总结验收四个阶段。(一)调查摸底阶段(2009年6月15日至7月15日)市环保局牵头对三区城区范围内的餐饮经营户煤油烟污染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做好登记、造册、建档工作,确定煤油烟污染整治单位名单、整治要求、整治时限。(二)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7月15日至7月31日)召开市城区煤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在泸州日报、泸州晚报、泸州电视台等媒体发布《关于防治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的通告》和分批整治单位名单。各新闻媒体单位要积极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到各整治单位宣传专项整治的目的和意义,告知整治内容、步骤、时间、要求,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三)治理整改阶段(2009年8月1日至11月30日)一是在8月31日前取缔在户外占道经营产生煤油烟污染投诉的烧、烤、煎、炸等各类餐饮经营户、食品加工点。二是在9月30日前、10月31日前、11月30日前分别完成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限期整改的餐饮经营户和单位食堂(由各区政府提供第一、二、三批整治餐馆名单)。三是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餐饮经营户,由各区政府牵头,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手段,予以关停取缔或强制拆除、没收高污染燃料设施。(四)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各责任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五、组织分工建立市城区餐饮业煤油烟污染防治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和督促推进我市煤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召集人,成员单位为市环保局、市规建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食药监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委群工局、市委维稳办及三区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国务院办公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函〔2022〕76号)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我们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贵州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建议意见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17:30。????[url=https://sthj.guizhou.gov.cn/zwgk/zfxxgk1/fdzdgknr/tzgg/gggs_5619746/202210/P020221019610646301644.doc]附件?贵州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doc[/url][align=right]2022年10月19日[/align](联系人:刘坤云,电话:0851-85571649,邮箱:1143202158@qq.com,邮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59号)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将《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9/11/162334891514921.pdf]豫环文〔2024〕132号-关于印发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pdf[/url] [align=right]2024年9月9日[/align]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9月9日印

  • 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06号)要求,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2014年农业部将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从源头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案件查处率达到100%,举报受理率达到100%,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农药市场监管上,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市场秩序;在农药使用管理上,以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及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强化农药质量管理。充分利用农药成分监测技术、农药执法信息平台,强化市场监督抽查,深入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依法查处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二是强化农药经营管理。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和示范门店创建。积极探索经营许可或备案管理制度,鼓励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体系。三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进一步完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残留标准体系。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组织有关检测机构加强蔬菜、水果、茶叶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标准园)的农药残留监测。同时探索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机制。四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大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培训和指导力度,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重点监督检查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此项行动由种植业司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锁定问题多发地区,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开展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加强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完善饲料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制度,加强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管信息;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加强查验过往运载活畜车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有关司局及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突出奶牛主产省、奶牛养殖大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安全为重点,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治理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恶意争抢奶源的行为,严打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  2.主要措施:一是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重点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奶源的奶站和运输车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建档立案,重点监管。二是强化奶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监测抽检覆盖所有奶站和运输车,监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所有违禁添加物。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加大抽检密度,增加抽检频次。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监测与执法联动,行政与司法衔接,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五是督促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省、市、县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状”,明确奶站、运输车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责任。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兽药生产经营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在兽药使用上,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依法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及时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作案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确保案件有效查处。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及时处理,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开展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增加产品有效成份、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五)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加强小型屠宰场点设置的管理。严肃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二是落实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收购、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加强重要节假日期间,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区域的巡查,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违法行为,取缔私屠滥宰窝点,没收涉及的肉品和屠宰工具。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六)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围绕国内市场销售的大宗品种和出口主要品种,以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浙江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治水办,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精神,根据省政府领导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牵头编制了《浙江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下一步,将报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8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意见须报市政府同意后再反馈。联系人:章少坡,联系电话:0571-28869080。附件:《浙江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align=right]浙江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2年8月3日[/align]

  •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土壤污染整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认真做好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推进土壤污染整治,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要求,我省编制了《深入打好土壤污染整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font=&][color=#333333] [/color][/font][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font=&][color=#333333] [/color][/font][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6/15/170157761562029.pdf]附件:深入打好土壤污染整治攻坚战实施方案.pdf[/url][align=right]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align][align=right]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align][align=right]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align][align=right]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align][align=right]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6月9日[/align]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进一步加强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提升拆解行业装备技术、污染治理和规范化管理水平, 我厅起草了《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3月6日前反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系人: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督察处 程炳宏联系电话:0571-28903381通讯地址:杭州市学院路117号,邮编310012电子邮箱:271600866@qq.com附件:《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align=right]浙江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2月3日[/align][hr/][b]相关附件:[/b][url=http://sthjt.zj.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50bbedefd6f84b7995c5110cbf6d369d.pdf]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pdf[/url][url=http://sthjt.zj.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240f2b86f3be4f689955ede282df1fc4.pdf]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url]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安徽省整治餐饮油烟和噪声扰民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有效整治餐饮油烟和噪声扰民等群众身边环境问题,我厅牵头起草了《安徽省整治餐饮油烟和噪声扰民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现公开征求意见。[font=&][color=#333333] [/color][/font][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font=&][color=#333333] [/color][/font][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7/14/142632661562029.docx]安徽省整治餐饮油烟和噪声扰民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url][align=right]安徽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7月13日[/align]联系人:邹伟、刘建胜联系电话:0551-62376816、62376222联系邮箱:ahsdqb@163.com(考虑正值夏季餐饮油烟扰民问题高发时段,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5个工作日)附件[align=center]安徽省整治餐饮油烟和噪声扰民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align]当前,餐饮油烟和噪声扰民问题易发多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相关投诉举报数量居高不下,已成为影响群众环境获得感的重要因素。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第一时间回应解决群众关心的餐饮油烟和噪声扰民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认真落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要求,全面开展整治餐饮油烟和噪声扰民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两整治一保障”专项行动),有效解决群众身边环境问题。二、工作目标通过实施“两整治一保障”专项行动,全省餐饮油烟和噪声扰民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投诉举报数量力争分别比2022年下降20%以上。同时建立长效治理机制,保持投诉举报数量逐步下降趋势。三、工作安排(一)动员部署(2023年7月上中旬)。在全省范围部署开展“两整治一保障”专项行动,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全面启动各项工作。(二)排查梳理(2023年7月20日前)。各市组织对2023年1—6月份辖区内所有餐饮油烟和噪声扰民问题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梳理,分县(市、区)建立餐饮油烟扰民问题台账,分县(市、区)和分领域建立噪声扰民问题台账。(三)制定方案(2023年7月底前)。各市根据问题台账,分别制定餐饮油烟扰民问题清单和噪声扰民问题清单,逐个问题明确整改措施、目标任务、整改实施单位、验收(监管)单位和整改完成时限。(四)集中整治(2023年8月-11月)。各市根据专项行动任务清单,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坚持立行立改;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督促按照专项行动任务清单要求有序推进整改。问题整改完成一个验收销号一个,各市要对验收销号问题适时进行回访,确保整治效果,防止形式主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各地要不等不靠、立即启动整治。(五)总结提升(2023年12月)。全面汇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明确部门和属地责任,建立制度规范,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形成对餐饮油烟和噪声扰民问题的有效管控。四、整治措施(一)餐饮油烟扰民问题整治措施严格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和《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DB34/T 4139—2022)要求,推进餐饮油烟扰民问题治理。对餐饮经营单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督促安装到位;对油烟净化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督促及时整改、定期清洗维护;对超标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及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及时排查引导,采取另选新址、更换经营业态等措施,源头推进问题整治。(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二)噪声扰民问题整治措施1. 严格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治理。根据企业噪声源、噪声防治措施、噪声排放和周边噪声敏感点情况,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强噪声源管控,完善减振降噪措施,合理安排夜间生产时间,尽量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对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2. 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治理。根据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减少对周边群众工作生活的干扰。督促施工单位按夜间施工许可要求的夜间施工时段进行作业并落实减振降噪措施。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致使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责令暂停施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 加大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持续开展严查机动车“炸街”等专项行动,依法查处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行为(公安部门负责)。督促对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和铁路干线两侧存在居民住宅且夜间交通噪声超标的路段,采取隔声屏障、隔声窗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群众生活环境的影响(交通运输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市人民政府、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负责)。4. 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治理。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体育健身、餐饮等活动和建筑物室内装修活动过程中产生噪声扰民的行为,加强教育引导、责令整改;对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依法实施处罚。(公安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保障措施(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两整治一保障”专项行动,将其作为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坚持以群众满意作为检验整改成效的根本标准,把整治工作作为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举措。为统筹推进此项工作,省政府成立“两整治一保障”专项行动协调小组(附件1)。各市要按照省级做法设立协调小组,细化任务分工,狠抓工作落实。(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市、县政府作为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要逐个问题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和验收监管单位;要进一步理顺餐饮油烟和噪声污染监管执法职责分工,加快落实“查处一体”,提高监管效能。要充分发挥各街道办事处、社居委的属地管理优势,妥善处理和化解整治工作遇到的矛盾和纠纷,推动形成协同高效的餐饮油烟、噪声污染治理工作格局。(三)完善长效机制。各市在整治过程中,要研究建立餐饮油烟和噪声扰民问题治理长效机制,从城市规划等方面加强源头管控,明确部门和属地职责分工,常态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沟通协作,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问题移交等工作机制,做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整治”。(四)加强考核监督。省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将按月通报各市“两整治一保障”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并将其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各市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群众参与度,为“两整治一保障”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环境。请各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于8月10日前向省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行动问题清单(附件2、3);自9月起,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专项行动问题整治完成情况(附件4、5)。联系人:邹伟、刘建胜联系电话:0551-62376816、62376222附件:1.安徽省整治餐饮油烟和噪声扰民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专项行动协调小组成员名单2.餐饮油烟扰民问题清单3.噪声扰民问题清单4.餐饮油烟扰民问题整治完成情况5.噪声扰民问题整治完成情况

  • 【转帖】集安加强葡萄原酒质量整治

    日前,《华夏酒报》记者了解到,集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工作人员对全市葡萄原酒生产加工状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并针对调研结果制定了《集安市葡萄原酒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明确,对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逐项予以审核登记;对企业的基础设施、工艺能力、管理状况逐项进行考核;查验企业各项法定记录填写状况;帮助企业建立企业进货验收及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建立原辅材料进货验货记录、产品检验记录、食品添加剂备案登记台帐、产品加工配料原始记录、产品销售台账等各项法定记录;逐一核验企业的产品标识,对企业产品标识实行登记备案;依照《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发现企业在基础设施、工艺环境以及管理上所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经确认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取缔。  方案还明确了整治措施和目标,即以葡萄原酒产品生产加工集中区为重点,突出打击产品质量欺诈、地下黑工厂问题。对企业生产过程中所存在的一般性问题,要以帮扶指导为主,要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建立企业帮扶联系卡。要充分发挥各监管部门的专业优势、技术优势、信息优势为企业做强做大出计献力,在产品销售旺季要积极主动组织地方企业参加各类产品推介活动。通过整治杜绝集安市葡萄原酒无证产品加工行为,企业生产条件必须全部符合市场准入审查细则规范要求,企业生产记录必须达到法定要求。坚决遏止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 辽宁辽阳供电公司启动计量负控终端隐患整治

    8月27日,辽宁辽阳供电公司启动计量负控装端改造及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以消除计量负控终端缺陷,全面提升电网运行水平。  本次整治工作中,辽阳供电公司将把容量为315千伏安及以上的1021家客户原有的2009版无线公网专变采集终端更换为2013版,确保电能计量信息实现全采集、全覆盖、全费控。  按照计划,辽阳供电公司将详细普查相关客户计量负控终端运行情况,复核计量负控终端接线正确性,确保现场普查的信息与SG186系统和采集系统得到的信息一致。该公司将重点排查计量负控终端接线混乱、终端不固定、终端无封及负控箱损坏、无锁等安全隐患,通过改造及消缺,杜绝计量负控终端“带病”运行,确保电能计量准确无误。  为了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实施,辽阳供电公司成立了负控终端改造领导小组、施工质量管控小组及施工作业小组,制订了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改造施工方案及协同管理办法。该公司还把客户按不同区域划分板块,并严格规定了整改时限。目前,辽阳供电公司已完成560家客户计量负控终端改造及隐患整治工作。  此次整治工作预计在9月初完成。改造后,客户计量负控终端覆盖率将达到100%。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浙江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align][align=right]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align][align=right]浙江省公安厅[/align][align=right]浙江省交通运输厅[/align][align=right]浙江省商务厅[/align][align=right]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6月12日[/align](此件依申请公开)[align=center][b]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b][/align][align=center][b]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b][/align]为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系统治理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问题,推动回收拆解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b]一、指导思想[/b]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标 “两个先行”和打造生态文明高地,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污染防治工作,实现报废机动车高效回收、绿色精细拆解和高值循环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b]二、整治目标[/b]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以下简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聚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突出性、普遍性和反复性污染问题,精准、科学、依法实施全行业环境污染整治,推动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产能布局均衡化、生产经营规模化、工艺流程自动化、污染排放清洁化、拆解产物资源化、拆解作业规范化、报废注销数字化、联动监管常态化,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b]三、整治任务[/b](一)引导产能布局均衡化。针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企业低水平重复投资、恶性竞争、产能过剩问题,各设区市要开展报废机动车总量和拆解能力摸底排查,掌握行业规模及拆解能力基本情况。围绕“空间布局均衡、能力设置合理”目标,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公安和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拆解产能和行业布局,与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地方投资立项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新(改、扩)建项目准入把关。要进一步完善回收拆解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测,适时发布产能预警信息,引导回收拆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参与,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推动生产经营规模化。针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存在“低、小、散”、行业集中度不高等问题,各地要严格执行《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浙商务联发〔2020〕1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加强回收拆解企业场地条件、装备水平和技术条件等资质认定把关。鼓励规模大、技术强的回收拆解企业跨区域拓展回收服务范围,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回收拆解行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省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三)鼓励工艺流程自动化。针对拆解工艺主要依靠“人工+机械辅助”的传统拆解方式问题,各地要依据《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鼓励回收拆解企业优化自动化工艺流程设计,新改建龙门剪、解体机等作业生产线,全面提升报废机动车拆解自动化水平和精细化程度。(省商务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四)实现污染排放清洁化。针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存在固废露天堆放、“跑、冒、滴、漏”现象严重,厂容厂貌较差,污染防治工作粗放等问题,各地要督促回收拆解企业落实《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有关拆解污染防治要求,设置符合要求的拆解产物堆放场所,严防露天堆放;严格落实拆解过程中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废水、废气排放以及土壤、地下水污染监测,依法贮存和处置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商务厅参与)(五)促进拆解产物资源化。针对拆解材料利用精细化程度不高的问题,各地要督促拆解企业做好可利用零部件拆卸管理,做好精细拆解,对拆解中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和塑料、橡胶、玻璃等进行末端分选,鼓励回收拆解企业与下游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建立紧密的利益共享机制,推动回用件高效流通,促进资源高效再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应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推进拆解作业规范化。针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内普遍存在拆解流程模糊、分工区域不明、拆解作业粗放等问题,各地要指导企业在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的过程中加强落实《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关于回收技术、拆解技术、贮存技术,以及安全环保要求等规定。拆解作业前彻底回收发动机油、制冷剂等《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规定的气体和液体,进一步提升和规范拆解作业能力,深化行业企业软硬件改造提升。(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推动报废注销数字化。推动整合优化“车辆注销一件事”应用场景,推进部门数据共享,将车辆报废申请、回收企业选择、车辆注销登记等服务集成到“浙里办”客户端,实现车辆报废注销全流程“掌上办”。(省公安厅牵头,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参与)(八)促进联动监管常态化。各级生态环境、商务、发展改革、经信、公安、交通运输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会商机制,加强回收拆解企业监管信息共享,研究部署行业发展、污染防治等重点工作。各市要强化回收拆解行业多部门联合督导执法机制,重点打击非法拆解、超标排污、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等行为,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b]四、工作安排[/b](一)部署准备阶段(2023年7月中旬前)。各设区市对辖区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做好企业规模、拆解能力、实际经营情况等摸底排查。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特点和实际,明确整治工作目标、对象和整治措施,制定具体实施计划。(二)整治实施阶段(2023年7月下旬至11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分阶段组织全面排查、引导自行清理和实施分类处置。根据举报线索等依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零配件等行为,整治行业危险废物非法处置行为,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地要指导督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整治标准开展整治提升,省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联合督导帮扶。(三)总结验收阶段(2023年12月)。各设区市对照方案内容,逐个验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全面总结整治工作成效,并将整治成果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对通过验收企业进行复核。[b]五、保障措施[/b](一)明确职责分工。依据《实施办法》要求突出回收流通、拆解作业、再制造再利用等三个环节,明确各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合理规划拆解产能和行业布局,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等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职责对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统称“五大总成”)等拆解零部件再制造进行协调和指导。县级以上经信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规范利用报废机动车拆解零部件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相关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二)加强组织协调。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要牵头抓总,省级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抓好本系统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重点工作。各设区市要成立专班,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实现线索互通,对涉及多部门、跨领域的问题,要实行管理联抓、问题联治、信息联通,加强横向协调和纵向对接,强化综合治理,形成工作合力。(三)严格督察考核。各地要对照《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整治技术规范(暂行)》(见附件),严格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进展评估和验收。省生态环境厅将各地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污染整治情况,作为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纳入“美丽浙江”建设年度考核,并通过省委“七张问题清单”正反两类典型案例,进行跟踪问效。(四)强化帮扶引导。各地要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指导帮扶和宣传引导,聚焦企业需求,精准协调帮扶,帮助企业解决污染治理技术难题。借助各类媒体,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引导公众关心、理解和支持环境污染整治工作,为整治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本方案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附件: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整治技术规范(暂行)[b]附件[/b][align=center]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整治技术规范(暂行)[/align][align=center][table][tr][td=1,1,52][align=center]序号[/align][/td][td=1,1,170][align=center]内容[/align][/td][td=1,1,725][align=center]具体要求[/align][/td][/tr][tr][td=1,3][align=center]1[/align][/td][td=1,3][align=center]设施设备要求[/align][/td][td]企业应具备以下一般拆解设备:室内或有防雨顶棚的拆解处理平台;车架(车身)剪断、切割设备或压扁设备,不得仅以氧割设备代替。[/td][/tr][tr][td]▲企业还应具备以下一般拆解设备:车辆称重设备;起重、运输或专用拖车等设备;总成拆解平台;气动拆解工具。[/td][/tr][tr][td]▲Ⅰ档-Ⅱ档地区的企业应具备以下高效拆解设施设备:精细拆解平台及相应的设备工装;解体机或拆解线等拆解设备;大型高效剪断、切割设备;集中高效废液回收设备。[/td][/tr][tr][td=1,9][align=center]2[/align][/td][td=1,2][align=center]水污染排放要求[/align][/td][td]加强管理,减少“跑、冒、滴、漏”,做好厂区地面防渗措施。[/td][/tr][tr][td]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厂区收集的初期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废水等应通过收集管道(井)等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td][/tr][tr][td=1,2][align=center]大气污染排放要求[/align][/td][td]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厂区及易产生粉尘的生产环节采取有效防尘、降尘、集尘措施,拆解过程产生的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恶臭污染物等做到达标排放 。[/td][/tr][tr][td]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进行分类回收,并交由专业单位进行利用或无害化处置,不应直接排放。涉及《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所列的废制冷剂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td][/tr][tr][td=1,2][align=center]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要求[/align][/td][td]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不应混入危险废物,拆解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严禁露天堆放,不应对大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td][/tr][tr][td]《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列明的危险废物应加强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满足危险废物管理要求。[/td][/tr][tr][td][align=center]噪声排放控制要求[/align][/td][td]对于破碎机、分选机、风机等机械设备,应采用合理的降噪、减噪措施,减小厂界噪声,达标排放。[/td][/tr][tr][td][align=center]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align][/td][td]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健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包括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制度、定期开展培训演练等。[/td][/tr][tr][td][align=center]人员环保培训要求[/align][/td][td]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对操作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环境应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td][/tr][tr][td=1,2][align=center]3[/align][/td][td][align=center]精细化拆解要求[/align][/td][td]▲做好可利用零部件拆卸管理,对拆解中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和塑料、橡胶、玻璃等进行末端分选。[/td][/tr][tr][td][align=center]回收利用要求[/align][/td][td]▲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实现镍、钴、锂等有色金属有效回收利用。[/td][/tr][tr][td=1,4][align=center]4[/align][/td][td=1,2][align=center]拆解作业要求[/align][/td][td]报废机动车在开展拆解作业前,应回收下列气体及液体:石油基油(燃油、发动机油、变速器/齿轮箱油、动力转向油、制动液等)、液态合成润滑剂、冷却液、挡风玻璃清洗液、制冷剂等,并使用专用容器回收贮存。电动汽车应采用防静电设备彻底抽排制冷剂,并用专用容器回收储存,避免电解质和有机溶剂泄漏。[/td][/tr][tr][td]▲应按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手册进行合理拆解,没有拆解手册的,参照同类其他车辆的规定拆解。[/td][/tr][tr][td=1,2][align=center]规范管理要求[/align][/td][td]落实《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关于拆解技术、回收技术、贮存技术、安全、环保等强制要求。[/td][/tr][tr][td]▲企业应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制定设备操作规范,并定期维护、更新。[/td][/tr][tr][td][align=center]5[/align][/td][td][align=center]数字化管理要求[/align][/td][td]▲鼓励回收拆解企业建设完备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全面应用覆盖生产经营全流程,场所应设置全覆盖的电子监控,实时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过程,相关信息保存期限不应低于1年。同时实现固废危废管理、拆解产物销售管理、库存管理等精细化、规范化、高效化、数字化。[/td][/tr][/table][/align]说明:1.标▲为推荐性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照执行;其余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基本要求。 2. 地区类型:Ⅰ档地区为年机动车保有量500万辆(含)以上地区;Ⅱ档地区为年机动车保有量200万(含)-500万辆地区;Ⅲ档地区为年机动车保有量100万(含)-200万辆地区;Ⅳ档地区为年机动车保有量50万(含)-100万辆地区;Ⅴ档地区为年机动车保有量20万(含)-50万辆地区;Ⅵ档地区为年机动车保有量20万辆以下地区。

  • 【转帖】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这是要严打了吗???呵呵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9]570号 2009年09月03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要求,国家局制定了《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结合实际,细化方案。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药品(含医疗器械)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进度安排,努力形成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要切实加强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层层落实责任,努力做到领导到位、任务明确、机制健全。  三、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要明确督查事项,提出督查要求,加大督查力度,狠抓责任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制定的整治工作方案于9月底前报国家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三日             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进一步明确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操作性和实效性,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一)国家局建立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组织开展联合调研和联合督查,研究解决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全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同推进专项整治深入开展。  (二)国家局成立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有关司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三)加强宏观政策研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医药产业政策研究,推动产业结构调整,鼓励技术创新,改变多、小、散、低的局面,实现医药产业可持续发展;总结以往开展专项整治的经验,研究提出全面加强药品监管的宏观政策;组织各省局开展专题调研,进一步分析和研判药品监管形势,明确监管思路,完善监管措施。  二、整治重点  (四)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在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下,国家局协调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行动,组织查处生产销售假药的大案要案。  (五)大力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问题工作意见的报告要求,联合有关部门对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进行整治。  (六)强化药品生产监管。在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扩大核查品种范围,推进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以高风险类药品生产企业为起点,全面推进药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提高企业质量管理及保障水平。进一步强化对药品生产环节,特别是高风险类药品生产过程中影响药品质量的环节,以及药品生产用原料、辅料、化学中间体、中药饮片等来源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监管,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药品质量安全风险。  (七)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工作。提高审评审批门槛,加强现场核查,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真实、规范。加强对药物临床前研究开发机构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严格医疗器械申报资料受理的审查。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力量,提高审评审批质量和效率。  (八)加快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标准提高工作。国家局明确专项整治期间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提高的重点品种和具体目标,加快基本药物品种、中药注射剂、有源医疗器械、生物材料、组织工程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出台《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完善标准制定、修订、发布、实施以及淘汰机制,全面规范标准管理工作。  (九)进一步强化药品购销渠道的管理。以规范药品购销中的票据管理为突破口,大力整治药品流通环节中“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制度建设  (十)完善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颁布实施新版药品GMP,有计划、分阶段组织开展药品GMP检查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培训,部署符合新版药品GMP标准要求的认证和检查工作,全面提升制药企业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水平。修订药品GSP,提高药品经营企业准入标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十一)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制度。加快《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上市后药品监测、预警和再评价的长效机制。监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切实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的建立,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科学控制药品风险。以中药注射剂为重点,分期分批开展安全性再评价,提高药品安全性,对风险大于效益的品种,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十二)完善药品技术审评审批制度。进一步加快“三制一化”建设,提高药品审评审批规范化水平和透明度。进一步完善药品审评标准和技术指导文件,严格审评标准,提高审评门槛,树立药品监管部门高标准、严要求的新形象。鼓励医药企业科技创新和强强联合,推动药品研发从“以仿为主”向“创仿结合”的战略转变。  (十三)完善药品电子监管制度。加快基本药物等重点品种安全监控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扩大药品电子监管的品种范围,力争通过三年左右的时间,将已批准注册的药品纳入电子监管,实现对药品生产出厂、流通、运输、储存、配送至医疗机构全过程的动态监控,提高药品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舆论宣传和监督检查  (十四)深入开展安全用药宣传普及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用药科普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的作用,通过药品安全大讲堂、药品安全进社区、知识竞赛等形式,宣传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常用药品使用知识、合理用药和健康保健知识,增强公众合理用药意识。加强舆情收集和分析,围绕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积极主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十五)研究建设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研究建立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相关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研究推进药品安全形势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和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标准,启动药品安全示范区域创建活动,加强对新体制下各级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分工的研究。  (十六)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国家局制定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评价体系,对各地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情况适时进行督查。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辖区内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专项检查,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抓专抓实、取得实效。

  • 【转帖】CNAS正式启动对部分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

    2008年4月15日,CNAS召开了部分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启动会。CNAS副秘书长、专项整治办公室主任樊恩健、专项整治办公室副主任乔东及专项办公室成员和CNAS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上,樊恩健副秘书长介绍了此次专项工作办公会的目的。他讲到,2008年专项工作一是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落实深入开展部分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质检认可(2008)37号】的有关要求统一部署,有重点、有针对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重点产品是:家具、玩具、服装、油漆涂料、仿真饰品、汽车配件、絮用纤维制品、人造板、装饰材料、洗涤用品等十类产品。重点单位是:有过质量违法记录、国内外消费者投诉、国内外媒体曝光、国外通报和召回、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不健全或运行无效及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和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的黑窝点。重点区域是:上述产品的集中产区和进出口量大的口岸、货物集散地。二是要借鉴2007年专项工作取得的经验,巩固2007年专项整治成果,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会议还就如何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并达成共识。一是要针对专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严重、风险大、以及投诉反馈等问题,结合日常监督加大对获准认可机构的监督;二是要关注内部认可流程的管理,结合内审对内部工作质量进行自查;三是要通过应用确认审核、能力验证和评定反馈等途径建立责任追溯机制。 与会的各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就认证机构认可领域、实验室认可领域、检查机构认可领域、3C等专项监督、专项宣传、专项工作组织督办和信息通报等工作,结合CNAS专项方案,进行了研究,纷纷表示要按照质检认可(2008)37号文要求,找出与认可工作的结合点,在5月初完成专项整治具体实施目标和工作任务。 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CNAS对获准认可机构及相关领域所涉及的企业等专项整治工作正式启动,为年底前完成CNAS专项目标创造了有利条件。

  • 【重要】仪器社区配合开展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的通知

    [size=3][B]目前工信部正在在全国开展的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的专项行动,论坛、博客等栏目是重点监管对象,前段时间网监处也在我们论坛和博客发现了一些违规的内容,要求我们自查。为保证仪器社区各栏目的健康发展,杜绝低俗内容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仪器信息网将按要求对论坛、博客、圈子等栏目进行自查,期间将会删除一些违规的帖子。同时为保障自查的顺利进行,我们将对仪器社区各栏目特做以下调整,请各位网友理解和支持:[/B][/size] [size=5][color=#DC143C][B][center]仪器论坛栏目调整通知[/center][/B][/color][/size] 由于现在为网络整改时期,为了保障我们的BBS正常运行,特做以下公告:[B]禁止内容[/B]:1、所有版面决不允许讨论政-治、时-事、宗-教、危-险-品、毒-品、色-情等敏感内容,违者一律删帖封ID!2、所有版面禁止贴美女图片,违者一律删帖封ID! [B]版主要求[/B]版主一旦发现用户发以上相关内容,立刻彻底删除! [B]版面调整[/B]快乐老家、贴贴图图、上海分坛等休闲灌水版面将调整为只有登陆才能阅读帖子。 转自(madprodigy): 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shtml/20091224/2290430/ [size=5][color=#DC143C][B][center]iLog博客和圈子栏目调整通知[/center][/B][/color][/size] [B]调整内容一:[/B]暂时关闭iLog博客栏目,整改内容后重新开放;[B]调整内容二:[/B]圈子栏目中的所有圈子暂时调整为封闭圈,用户须登录切为该圈成员方可进入浏览; 其实我们论坛是一个技术论坛,也正是由于其技术特色,才吸引了众多业内用户,所以我们呼吁所有的用户,将讨论局限在我们熟悉的技术范畴,不要去涉及 政-治、时-事、宗-教、危-险-品、毒-品、色-情 等敏感内容,这些话题有其他网站的专门论坛可以讨论。为了我们共同的技术家园,希望广大用户积极配合,并对此表示理解和支持。 [B]相关文件:[/B]2009年12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color=#DC143C][B][center]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center][/B][/color][center]工信部电管〔2009〕672号[/cente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接入服务商、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手机搜索引擎服务企业:     为全面整治手机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扎实有效开展依法打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全电信行业开展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center]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center]

  • 【新闻】李长江称将围绕五重点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font=黑体]9月10日,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第3次会议。领导小组副组长、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主持会议指出,下一步围绕5个重点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会上,农产品整治组、食品和有关消费品整治组、药品整治组、新闻信息组和各部门联络员分别介绍了专项整治开展以来的工作情况。李长江听取汇报后表示,按照领导小组的全面部署,各地、各部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正在扎实推进: [/font]  一是专项整治开局良好,全国各地都已经动了起来,绝大多数省召开了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把国务院的要求和各地实际结合起来,落到实处。   二是8个专项稳步推进。在农产品整治方面,农业部下派了22个调查组,全系统出动执法人员12万人次,开展拉网式大检查,重点检查疫苗及畜产品质量、农兽药生产和水产养殖等。在生产加工食品整治方面,国家质检总局及时颁布实施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完善加强食品工作的政策法规。国家质检总局领导带队已对8个省市开展了督促检查。截至目前,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动执法人员10万多人次,立案查处案件5773个,捣毁无证生产加工窝点953个。

  • 【分享】全国电热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越来越“热”

    时值8月,余热未消,距离电热毯的使用季节还有好几个月,国家质检总局的全国电热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却提前预热起来———上半年,共吊销12家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已注销60家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占全国获证企业的近1/5。目前,该项工作已进入集中整治期。 为什么选择在8月份开展电热毯质量安全的集中整治呢?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电热毯产品生产季节性强,正常情况下,每年企业在冬季来临之前,也就是每年的第三季度,企业就逐渐进入电热毯的生产旺季了。7月份开始准备原材料,8、9月份进入生产旺季,10月份进入销售旺季。为了让消费者在今年冬天用上安全舒适的电热毯产品,同时也不影响正规企业的生产,质检总局决定在8月份开展全国电热毯质量安全的集中整治,以保障和提高冬季来临之际上市的电热毯产品质量。 今年上半年,质检总局将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63类产品中的14类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列为今年“质量和安全年”的重点整治产品,严格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严格产品质量安全检验,严把生产许可准入关,加大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这其中就包括电热毯。 专项整治工作之所以越来越“热”,源自于质检总局半年来的持续“升温”:在广泛征求行业和企业的意见之后,质检总局修订了《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企业生产场所、出厂检验设备、生产技术人员、零配件进厂把关等方面都做出硬性要求,使得生产许可证审查条件更为严格;针对电热毯行业的特点和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质检总局将电热毯产品作为12类实行省级发证产品中的一类,生产许可证由总局审批改为省局审批发证;上半年通过监督抽查的执法检查,对电热毯存在质量问题的生产企业进行了严格处理,吊销了12家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注销了60家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此外,他们以河北省石家庄新乐市为试点,开展电热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据了解,电热毯是河北传统的地域特色产品,企业数量众多,在专项整治前,共有获证企业127家,获证企业占全国同类获证企业总量的近1/3,产量占全国近一半,在全国电热毯行业中占有重要地位。 “我们正在认真总结河北整治工作的做法和措施,形成全国电热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并于近期下发。”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相关负责人最后告诉记者,在上半年的工作基础上,下半年他们将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推动全国电热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据介绍,质检总局将对全国所有电热毯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发热线、开关等关键原材料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是否到位,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检查企业的生产场所、必备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是否符合生产许可证规定要求。检查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偷工减料违法行为,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对不再从事电热毯生产的企业,要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对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对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严处。 同时,质检总局计划开展电热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今年第四季度将开展电热毯产品专项监督抽查,对企业生产的各类电热毯产品以及发热线、开关等关键零部件进行产品质量检验。重点检验温升、泄漏电流、机械强度等安全指标,凡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逾期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对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收回已售出产品,消除安全隐患。 此外,质检总局还将对无证生产电热毯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他们将集中开展一次电热毯无证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对无证生产电热毯违法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必要时报请当地政府取缔违法企业,彻底根除非法生产的源头。对制售叫冒伪劣电热毯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捣毁生产窝点,不留死角,对查处中发现的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对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中国质量报》

  • “检验检测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启动,严查12个突出问题!

    [b][size=14px] 为重拳整治“检验检测乱象”,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检验检测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检查一批、严处一批、曝光一批、规范一批“四个一批”要求,将机动车检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生态环境监测3个直接涉及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质量的检验检测领域纳入专项整治范围,从今年6月至12月,在全市集中开展“检验检测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着力整治当前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12个突出问题。[/size][/b][hr/][align=center][size=13px][b][size=16px][b][color=#ff0000]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检验检测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color][/b][/size][/b][/size][/align][align=center][b][size=13px][color=#595959]渝市监发〔2020〕42号[/color][/size][/b][/align][size=14px][size=14px][color=#595959]各区县局,市局有关处室,执法总队:[/color][/size][size=14px][color=#595959]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会议精神和市局主要领导的指示要求,结合《市场监管总局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2020〕75号)和《2020年全市认证认可监管工作要点暨全市认证“双提升”活动行动计划》(渝市监办发〔2020〕40号)的工作安排,整治“检验检测乱象”,规范全市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市局决定组织开展“检验检测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全市“检验检测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color][/size][/size][align=right][size=14px][color=#595959]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color][/size][/align][align=right][size=14px][color=#595959]2020年6月1日[/color][/size][/align][size=14px][color=#595959](信息公开属性:公开发布)[/color][/size][color=#007aaa][size=15px]全市“检验检测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size][/color][size=15px][color=#595959]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会议精神和市局主要领导指示要求,结合《市场监管总局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2020〕75号)和《2020年全市认证认可监管工作要点暨全市认证“双提升”活动行动计划》(渝市监办发〔2020〕40号)的工作安排,市局决定组织开展“检验检测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本方案:[/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一、工作目标[/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坚持“检查一批、严处一批、曝光一批、规范一批”的工作方针,在全市集中开展“检验检测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坚定去疴除弊,重拳整治“检验检测乱象”,重点查处一批检验检测违法案件,严厉打击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着力遏止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破除检验检测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提高检验检测公信力和贡献率,维护检验检测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推动全市检验检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二、时间安排[/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专项整治时间为2020年5月至12月。[/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下旬-6月中旬)。[/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制定下发通知,启动“检验检测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下旬-11月上旬)。[/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按既定方案实施检验检测机构现场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报告质量抽查、能力验证、盲样送检等工作。[/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三)评估总结阶段(11中旬-12月)。[/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汇总分析“检验检测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评估专项整治工作成效。[/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三、重点领域[/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重点整治机动车检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生态环境监测3个直接涉及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质量的检验检测领域,统筹兼顾其他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具体安排如下:[/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市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和报告抽查共55家机构;各区县局对本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二)机动车检验机构。市局联合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共抽查40家;各区县局对本辖区内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市局组建4个工作组分别负责对区县局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进行督促和指导。[/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局抽取35家风险性较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盲样送检;各区县局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四)其他领域机构。除上述三个领域外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市局抽取21家机构开展监督抽查;各区县局按照50%的比例对本辖区机构组织抽查。[/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市局组织的监督检查结果由市局发布,各区县局组织的监督检查结果由各区县局发布。[/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四、重点问题[/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着力整治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以下问题:[/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一)未经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二)篡改、编造原始数据,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三)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四)检验检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五)套改原有检验检测报告信息,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六)未按照规定办理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变更,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七)未执行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规范;[/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八)未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检验检测,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九)法律地位、检测场所、仪器设备、环境条件、体系运行等未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十)检测设备数量与出具检测报告数量不匹配;[/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十一)授权签字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职称或工作经历不真实;[/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十二)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五、整治措施[/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一)机构自查自纠。各区县局组织本辖区内所有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督促机构落实守法诚信主体责任。机动车检验机构对照《重庆市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抽查现场检查表(2020版)》开展自查自纠并填写表格,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对照《重庆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现场检查表》开展自查自纠并填写表格(上述表格另行印发),于6月15前交各区县局备案。6月20日前,各区县局将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自查情况及其自查发现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梳理汇总,并上报市局认监处。[/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二)现场监督检查。结合市局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市局和各区县局分别组织对全市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风险分级,突出问题导向,合理确定现场监督检查范围和对象,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性、质量管理运行有效性、检验检测行为合规性和检验检测报告合法性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发现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线索。[/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三)能力验证和盲样送检。市局组织在重点行业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能力验证,对考核中数据出现可疑或不满意结果的机构依法处理。在建设工程检测机构领域开展盲样送检,市局随机抽取20家机构,组织所在地区县局会同技术专家组成考核组成员共同见证检验检测机构从样品接收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全过程,并按照能力验证的有关规定对检测数据存在偏差的机构予以依法处理。[/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四)检验检测报告质量抽查。针对检验检测报告的质量问题,从被检查机构样品登记表或报告发放登记表中随机抽取报告不少于10份,重点抽查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心检测领域、检测难度较大的项目、检测数量较少的项目以及非常规项目,组织专家统一评查,发现违法线索。[/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六、工作要求[/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一)提高站位,统一思想。各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担当,充分认识到检验检测公信力直接关系产品、工程和环境质量,充分认识到全面开展“检验检测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实抓细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二)加强领导,迅速落实。成立市局“检验检测乱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强化工作领导和组织保障。各单位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迅速制定整治方案,高质量开展专项整治,做到强化监管部门职责与落实机构主体责任相结合、全领域检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管整治与引导服务相结合,确保组织自查到位、监督检查到位、依法处理到位、宣传引导到位。根据新冠疫情发展变化情况,科学谋划工作方案,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质量和进度的同时,做好执法监管人员个人防疫保护。[/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三)创新手段,注重实效。各单位要创新监管思路和监管手段,健全完善现场监督检查、能力验证、盲样送检、检验检测报告质量抽查等监管工作措施,探索引用大数据、智慧监管的理念和手段,发挥川渝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作用,加强与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在评审专家库共建、联合交叉执法检查等方面的合作,增强检验检测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四)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各单位要与生态环境、公安、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联络沟通机制,强化对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联合整治。市局建立发布技术专家库,各区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现场检查,提高检查实效。畅通社会监督和举报投诉渠道,把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纳入全市12315平台受理范围。[/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五)依法行政,从严查处。专项整治期间,对自查自纠不到位、顶风违法违规的机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强化监督检查结果公示运用,依法公开检查结果和处罚信息,严格失信惩戒措施。加强联合惩治和信用惩戒,落实行政处罚与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衔接,发现涉嫌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相关部门。[/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六)加强报送,及时总结。各区县局、综合执法总队要明确专人作为整治工作联络人员,保障信息通畅,加强对相关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6月底、9月底和11月15日前分别报送一次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突出疑难问题、重大违法线索、典型案件办理、重要宣传信息随时上报市局认监处。市局认监处和各区县局要综合评估专项整治成效,展显专项整治成果。[/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七)强化指导,严格考核。市局有关处室要通过现场督查指导、通报工作进度、召开工作推进会等形式,加强对区县局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跟踪督查,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及时掌握各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动态情况,把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和工作实绩作为区县局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对工作推进不力、工作成效不明显、未能发现违法问题的区县局一律予以扣分。[/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八)着眼长远,夯实基础。各单位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强化业务知识和监管技能培训,强化执法办案督导,提升监管执法工作绩效。加强建章立制,以规范性文件、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作业指导书、教科书等方式建章立制,逐步形成科学完备且操作性强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体系。[/color][/size]

  • 【转帖】河北省餐饮食品添加剂整治启动

    从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我省从今年12月起至明年12月,将开展为期一年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整治。   整治中,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加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建立完善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保管等管理制度;加大对餐饮经营单位日常监管力度,督促其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建立完善餐饮服务单位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要求,制订我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地严格执法,加大查处力度,对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结果;对专项整顿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整治过程中,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明察暗访、督查指导和考核评估。

  • 市场监管总局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严肃查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于2022年4月至7月底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  一、充分提高认识,强化市场监管[/b]  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市场监管部门有效履职的重要基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把严厉整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作为监管的首要任务,发挥系统监管合力,推动检验检测行业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坚决破除检验检测市场乱象,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b]  二、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整治重点[/b]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当前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以问题为导向,把握关键、精准定位,深入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一)开展六大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等六个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整顿、公开通报、严肃处理,坚决防止和查处检验检测造假问题。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其他密切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风险问题较为突出的专业领域机构,也应当纳入专项整治范围。  (二)严查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情形,加大现场检查中对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抽查比例,严格追溯数据质量和真实性,严格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严格查处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方法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且处罚到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要在依职责完成处罚后及时移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跟踪进展情况。涉嫌犯罪的,要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违法案件的失信惩戒。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检验检测案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推动失信联合惩戒。  (五)实现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的无缝衔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计划开展的年度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继续实施,实施时间可与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重叠、同步,监管的重点领域可交叉、重合,持续保持对检验检测市场乱象的高压监管态势。[b]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保障[/b]  (一)加强领导,组织保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谋划,做好沟通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周密部署,扎实推进。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要综合考虑辖区内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查处目标和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位、严格落实。  (三)加强联动,宣传引导。要结合本地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特点,研究建立互补共治、信息传递、部门联动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做好检验检测市场监管职责的承接与协调工作。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  (四)健全机制,长效推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持续加大基层执法人员培训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一支稳定、专业的监管专家队伍,完善畅通申投诉举报途径,研究建立信用监管机制,积极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五)做好总结,及时上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工作总结和交流,及时汇总分析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或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于2022年8月10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及检查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上报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调研。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如实反映监管工作的进展成效、已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措施,确保监管工作质量。本次专项行动工作要结合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开展,请各地有关部门做好支持配合。  联系人:认可检测司 郑懿龙  联系电话:010-82262722  电子邮箱:  [email]zhengyilong@samr.gov.cn[/email][align=right]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4月1日[/align][align=right]  (此件公开发布)[/align]

  • 《云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解读

    [font=微软雅黑][size=20px]2022年7月12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云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就《工作方案》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b]一、出台背景[/b]  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全省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云南省结合实际制定了《工作方案》,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查、测、溯”为举措摸清底数,以“取缔、合并、规范”为原则实施整治,以“管”为抓手强化监管,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精细化监督管理。  [b]二、工作目标[/b]  《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国家《实施意见》有关目标任务要求,结合云南实际,提出2023年和2025年阶段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完成我省六大水系干流,长江(金沙江)、珠江(南盘江)一级支流,赤水河、乌江、九大高原湖泊流域,129个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及劣Ⅴ类水体排污口排查;推进长江(金沙江)、珠江(南盘江)干流,牛栏江、赤水河、南广河、乌江、曲江、泸江、黄泥河干流,九大高原湖泊及其主要入湖河流和劣Ⅴ类水体排污口整治。  2025年底前,完成我省长江(金沙江)、珠江(南盘江)流域和澜沧江、怒江、红河、伊洛瓦底江一、二级支流排查;基本完成长江(金沙江)、珠江(南盘江)干流,牛栏江、赤水河、南广河、乌江、曲江、泸江、黄泥河干流,九大高原湖泊及其主要入湖河流和劣Ⅴ类水体排污口整治。  [b]三、排查对象[/b]  排污口排查对象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也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畜禽和水产养殖排污口等,通过排查找到所有直接、间接向水体排污的各类排污口,特别是把那些长期游离在监管范畴之外的找出来,实现“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做到向流域排污的排污口全覆盖,避免遗漏问题。开展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摸清掌握不同类型、不同空间区域排污口的污染排放状况、特点及规律。开展排污口溯源分析,查清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排污口类型。  [b]四、排查主体责任[/b]  《工作方案》中明确各州(市)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排查组织体系,采取“以无人机遥感+人工拉网式排查为主、公众举报等为补充”的排查方式,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责任网格,实现排查全覆盖。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  [b]五、明晰排污口责任主体[/b]  《工作方案》提出要遵循“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通过溯源分析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通过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充分发挥管理对象的能动性,解决排污口“找不着主”的突出问题。为明晰责任,进一步细化排污口的分类,《工作方案》在国家排污口分类基础上增加水质异常暗河入河口、沟汊(水渠、小溪)等水质异常水体入河口、城镇雨污混流排口、无主的工矿企业排污口作为其他排口,此类排污口可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  [b]六、排污口整治要求[/b]  《工作方案》针对存在问题的排污口提出坚持“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分类实施整治原则,即:针对违法违规设置排污口、生活污水直排、借道排污等人民群众关心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依法取缔一批违法违规设置的排污口,清理合并一批具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条件的排污口,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规范化整治一批排污口。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在实施整治过程中,应按照“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的要求,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建立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应充分尊重历史情况及现状,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整治难易程度,杜绝“不作为”“乱作为”“一刀切”等问题。  [b]七、监管保障措施[/b]  《工作方案》提出建立省负总责、州(市)实施、县(市、区)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多部门联动。州(市)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  排污口不仅要整治好,更要监管好。加强规划引领,对排污口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将其纳入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规范设置审核,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把好准入关,确保排污口设置合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排污口违法设置和违法排污行为。建设信息化平台,实现排污口“一张图、一个库”管理,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分析排污口的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倒逼岸上污染治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同时,《工作方案》提出严格考核问责、科技支撑及公众监督等支撑保障要求,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责任落实到位。  相关文档:  [url=http://sthjt.yn.gov.cn/shjgl/sgdygl/202207/t20220720_230713.html][color=#3366ff]《云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color][/url][/size][/font]

  • 【资料】农业部关于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农办质[2011] 1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 根据全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重点的通知》(农质发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今年的整治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组织机构 各省农业部门要对原有的整治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进行确认,机构、职能、人员有变化的,抓紧做出调整,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请于2011年5月10日前,将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小组及办公室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人员组成情况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单位、职务、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编等具体内容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二、关于信息报送 为及时总结交流各地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做到对上有信息、对外有声音、对下有指导,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信息的报送工作。 (一)建立整治要情周报制度。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做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宣传和信息报送的通知》(食安办发电1号)要求,我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每周要情报送制度。请你单位及时梳理每周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内容上以严打非法添加行为为重点,同时要兼顾到全部整治工作,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映等。请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此项工作,从5月份开始,每周四中午12点前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每周要情》(格式自定)的形式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遇公休日可顺延。涉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要随时报送。5月5日,请将第一期每周要情和信息员的姓名、单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一并报送至我部监管局。 (二)建立整治总结月报制度。请各地农业部门及时总结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从6月份开始,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工作总结,同时报送整治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1、2)。报送材料要详实,要有综述、有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同时要有监测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 三、关于报送有关材料 一是请各地农业部门根据我部印发的《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重点》,抓紧制定本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二是请对今年以来本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这两个材料请于5月10日前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各地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今年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两项信息报送制度。不涉密一般材料的报送请在发送传真的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若报送材料涉密,请按照保密规定操作。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李鹏、张玲 电话:(010)59191871、59191506 传真:(010)59193157 邮箱:qszzb@agri.gov.cn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 【转帖】浅析环境监测专业与成都沙河整治工程

    [table=98%][tr][td][/td][/tr][tr][td][align=center][b][size=4][font=宋体]浅析环境监测专业与成都沙河整治工程[/font][/size][size=4][font=黑体][/font][/size][/b][/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关于环境监测与治理专业相关问题的调查报告[/font] [/align][/td][/tr][/table][font=宋体]【导语】在全社会倍加重视和关注生态环境保护的时代,生态环境保护产业日益升温,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的人才需求也旺盛起来。社会实际需要的人才与学院培养的环境监测专业人才之间存在诸多急待改进。通过[/font]2009[font=宋体]年[/font]2[font=宋体]月对相关人员从业情况的调查研究,发现本专业最需要的工作要求是经验丰富和团队合作精神,各个环保部门、企业对应聘者的首要考察条件是工作经验。因此,环境监测专业学生的培养重点应尽可能地增大实践课的比例、重点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实战经验。[/font][align=center][b][size=4][font=黑体]一、本专业基本情况[/font][/size][/b][/align] [font=宋体]环境监测专业毕业人员主要能力在于污染检测与消除。能从事污染治理工艺的操作运行与管理;能从事污染监测,参与环境污染调查与环境评价;能从事污染控制领域的科研开发和生产技术岗位的工作;能从事污染治理工艺设备及环境监测、分析仪器的操作和维护;能从事室内环境检测分析与污染清除工作;能从事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卫生检验工作;能从事食品或化工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能从事污水处理厂和海事局等企事业部门的分析化验工作等等。[/font] [font=宋体]所以,本专业人员需要具备物理、化学、生物的各种分析能力。[/font][align=center][b][size=4][font=黑体]二、本专业从业情况[/font][/size][/b][/align] [font=宋体]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环境监测毕业人员大多在环保相关行业工作。大多数都在环保局、环境监测站、污水处理厂、环保组织、环保企业等等。也有一部分本专业人员在其他行业从事类似工作,包括自来水厂、水利部门、防疫站(疾控中心)、食品质检部门、采矿企业等。[/font] [font=宋体]在实际工作中,环境监测人员往往需要极强的团队协作能力。并且要做到一丝不苟,尤其在样本采集和分析化验的过程中,必须保证精细、准确。这就需要监测工作者熟悉使用各种环境监测仪器和各种分析化验技术。同时,在一些需要长期驻守采样的工作中,监测工作者的野外生存能力显得格外重要。另外,在对各种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处理的时候需要借助计算机,以保证工作的准确、高效,所以,监测工作者对计算机、尤其是常用软件的使用一定要熟练。[/font][align=center][b][size=4][font=黑体]三、本专业发展方向[/font][/size][/b][/align] [font=宋体]随着民众环保意识的增强,人们对自身家居环境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为以室内污染检测与消除作为主要工作的环保企业提供了一个庞大的市场空间,这也是环境监测专业从业人员的一个很大的发展空间。[/font] [font=宋体]国家以及各级政府对环保工作的重视也为环保经济的发展拓展了空间,尤其是污染消除方面,需要投入检测、设计、制造、维护的大量人力,这也是环境监测从业人员的一个发展方向。[/font][align=center][b][size=4][font=黑体]四、本专业培养建议[/font][/size][/b][/align][font=宋体]鉴于本专业发展潜力巨大,通过对其发展方向的分析,对本专业人才的培养有以下建议:[/font] 1[font=宋体]、培养环保兴趣:通过各种教育方式(如选修课、影片、座谈、讲座等)唤起同学们作为环保人的主人翁意识,让同学们树立起远大的环保理想;[/font]2[font=宋体]、宣传从业动态:发挥相关学生组织的能力优势,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如网络、广播、报纸等)让同学们了解本专业的最新就业形势以及本专业的最新发展动态,让同学们主动根据社会需要充实自身能力;[/font]3[font=宋体]、加强实战练习:通过分析各种典型案例让同学们积累相关经验,通过了解未处理案例让同学们培养思考创新能力,通过鼓励进行实习让同学们获得实战经验;[/font]4[font=宋体]、加强团队协作:通过各种团体动手动脑活动培养合作能力,让同学们具有合作意识,能够协作分析解决问题,并且在合作中互相学习,弥补各自的不足,达到共同进步;[/font]5[font=宋体]、发展综合能力:通过学生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让同学们培养各个方面的能力,并且灵活运用,让同学们自己把自己培养成复合型人才。[/font][font=宋体]【结尾】[/font] [font=宋体]综上所述,环境监测专业最需要的专业能力是检测与消除,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方面具有广泛的应用,学生需要具有过硬的物理化学生物相关知识才能够成为一个合格的毕业者,一个合格的毕业者需要具有很强的团队合作能力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工作者,一个合格的工作者具有了很强的综合能力才能成为一个优秀的工作者。[/font][font=宋体]【附加调查案例】[b]成都沙河整治工程的改进建议[/b][/font][b][/b] [font=宋体]成都沙河整治工程是继成都府南河改造工程的又一张“城市名片”,经过三年的整治,成都沙河沿岸的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整治之初,沙河沿线属于典型的城乡结合部,环境混乱,垃圾、废弃房屋随处可见,水质污染比较严重。整治之后,沙河沿线成为优质人居环境,沿线经济得以较快发展。[/font][font=宋体]沙河整治的方案较府南河改造更为自然化,府南河改造主要是疏通河道、加筑河堤,而沙河是将沿线建成风景园林,这就使得沙河不仅具有生态价值,还具有了观赏价值。这种整治方案无疑是现代河流治理的绝好方法。[/font][font=宋体]但是,沙河整治在水的自然净化方面有一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下图的[/font]A[font=宋体]、[/font]B[font=宋体]两个区域:[/font][font=宋体]从设计上看,[/font]A[font=宋体]区域引流主水道中的水进入园林区[/font][align=center][font=宋体][img]http://www.xhwhb.com/content/2009-3/18/xinhua_sc_huanbao2009318152351.jpg[/img][/font][/align][font=宋体]域,并且在人工浅水道内循环流动一次,最后回流到主河道,这样这个园林区域就更有观赏价值,这在园林设计上十分优秀。但是,设计者忽略了这一设计的生态价值,因为只需要对这一人工河道进行简单的改进,就可以让水质得到一定的净化。采用人工湿地的净水方法,在这一河道内增加挺水植物(如芦苇等),拓宽人工河道,并适当增加进水量,这样,这个园林区域不仅具有观赏价值,还具有了生态价值。[/font][font=宋体]同样,在[/font]B[font=宋体]区也有类似问题,[/font]B[font=宋体]区是将主河道水引入人工湖,河水进入人工湖后,流速明显放慢,这给不溶性杂质的沉降提供了条件,使水中的污染物减少。但是,这一区域缺少挺水植物、浮水植物和沉水植物,就使水不能得到进一步的净化。[/font] [font=宋体]沙河公园在园林艺术上是上乘之作,但是在生态价值上确实存在不足。河流两岸的植物都不是改造之前的自然植物,这也是一大不足。沙河公园本来已经具备了人工湿地的很多条件,只要再进行简单规划,增加人工支流、扩展水道、减缓水流速度,恢复一部分临水植物,只需要做这些小工作,就能将沙河公园改造成一个人工湿地公园,让沙河公园体现生态价值,让这条生命河更加有生命![/font]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小昆山镇垃圾填埋场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关键词】[/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垃圾填埋场污染 氨氮超标 整改责任落实 饮用水水源保护 [/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要 旨】[/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针对行政机关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进度缓慢,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问题,检察机关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并跟进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完成修复整治工作。[/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基本案情】[/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生活垃圾填埋场位于黄浦江上游斜塘支流边,所在区域被划入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占地25亩,2000年投入使用,2010年底停用,累计堆放生活垃圾8.5万吨。2011年封场时仅作简单覆土掩埋,无防渗措施,也无渗滤液导流处理设施。2019年4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该场周边水沟内废水氨氮浓度为143毫克/升,是地表水V类标准71.5倍。水沟与附近河道连通,垃圾渗滤液会影响周边水体,对饮用水水源地产生安全隐患。[/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调查和督促履职】[/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本案线索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2020年3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转交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松江区院)办理。松江区院经初步调查查明,松江区小昆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小昆山镇政府)负责该垃圾填埋场的整治工作,其虽组织开展了相关工作,但项目招投标以及进场施工等实质性工作未如期推进,公益侵害尚未消除。[/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020年4月3日,松江区院决定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查,2019年1月和5月,松江区相关职能部门先后函告小昆山镇政府涉案垃圾填埋场存在环境污染隐患。2019年10月,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就上述问题发出书面通知。2019年10月至11月,小昆山镇政府委托专业单位对堆场及周边环境现状进行监测。同年12月,松江区人民政府要求加快整治力度,进一步明确整治主体责任及整治进度。根据安排,小昆山镇政府应于2020年1月完成整治工程设计并通过环保评审,2020年2月启动项目招投标。但至2020年4月松江区院立案前,整治方案仍未最终确定,相关整治工作亦未能按期推进。对此,松江区院先后三次与小昆山镇政府磋商沟通,详细了解整治工作未能按期推进的原因,督促其及时依法履职,并就开挖整治可能存在二次污染问题建议其完善整治方案。2020年6月24日,松江区院与小昆山镇政府达成由小昆山镇政府按照整治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推进落实、开挖清运垃圾过程中重点防治二次污染等磋商意见。[/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020年7月至9月,小昆山镇政府组织挖掘清运固体废物19.51万吨,规范处置渗滤液2.68万吨,回填土方11.63万立方。场地平整后,小昆山镇政府会同松江区生态环境局、松江区绿化和市容局等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环境检测和工程验收,并邀请松江区院现场“回头看”。经检测,地下水指标数据下降明显,基本达标。目前,该处开展了复绿工程,在原地规划建造了开放式林地,成为周边居民休闲娱乐的活动场所。[/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典型意义】[/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小昆山镇垃圾填埋场属历史遗留问题,地处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紧邻河道和高速公路。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披露的该问题,检察机关在了解到相关部门整改进度缓慢、整治工作尚未实质性推动后,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督促整改落实。检察机关数次赴现场勘查,与行政机关同向发力,并提出完善整治方案的建议,助推其及时开展整治工作,实现了对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地的有效保护。[/size][/font]

  • 专项整治,能否扭转儿童食品安全现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开展儿童食品和校园机器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9月至10月为重点时段,以校园及其周边200米范围为重点区域,以主要面向学生经营食品的食品(杂)店、餐饮服务单位等儿童食品经营单位为重点场所,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集中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如果仅仅是在9月和10为重点时段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能治理好儿童食品的安全现状吗?9月和10月整治完,11月是不是又会不安全的儿童食品满天飞?专项整治,到底能治的住吗?

  • 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的解读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_GBK][size=29px]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的解读[/size][/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_GBK][size=29px]?[/size][/font][/align][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2023年10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渝环函〔2023〕561号),现解读如下:[/size][/font][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一、背景及依据[/size][/font][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磷污染控制方案。2022年8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编制指南》,指导长江流域各省份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明确方案基准年为2020年,时限至2025年。[/size][/font][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二、编制过程[/size][/font][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按照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我[/size][size=21px]市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起草工作,[/size][size=21px]系统分析全市总磷污染状况、污染源情况,认真识别问题、分析原因,结合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和减排潜力,形成《重庆[/size][size=21px]市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征求意见稿)》[/size][size=21px]。[/size][size=21px]经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及有关市级部门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size][size=21px]《重庆[/size][size=21px]市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方案》)。[/size][/font][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三、主要内容[/size][/font][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方案》包含总体思路、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size][/font][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一)总体思路。紧盯长江总磷污染问题,按照“整体谋划、系统治理,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多元共治、落实责任”原则,系统推进总磷污染防控工作,到2025年年底,总磷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长江干流重庆段水质保持为Ⅱ类,出境断面总磷浓度力争控制在0.05mg/L以内,全市市控及以上考核断面总磷浓度达到考核目标;全市总磷重点工程实现年减排量约1048吨。[/size][/font][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二)重点任务。一是加强工业源总磷污染防治,涉及巩固“三磷”排查整治成果、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提升工业园区污染防治水平。二是加强生活源总磷污染治理,涉及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加强城市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三是强化面源总磷污染综合防控,涉及开展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严控水产养殖业总磷污染、加强种植业面源污染防治。四是大力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涉及开展重点河湖生态修复和缓冲带建设、提升水源涵养能力、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五是系统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涉及具体整治要求和严格排污口监督管理。[/size][/font][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三)强化实施保障。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资金保障、加强科技支撑、鼓励公众参与共4个方面要求。[/size][/font]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