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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修订相关的资讯

  • 婴幼儿食品标准将修订:11项标准整合成5项
    “目前我国婴幼儿配方食品标准与国际和发达国家相关标准差别很大;同为国标,即使同一指标也相互不统一,造成企业执行标准时混乱”,昨天在北京举行的婴幼儿食品标准学术研讨会上,专家透露,我国正计划将目前的11项婴幼儿相关标准整合成5项标准,根据国际最新进展,专家呼吁尽快对我国现行婴幼儿配方标准进行制修。  参与我国婴幼儿食品标准制修工作的中国营养学会妇幼分会主任委员荫士安做主题报告称,目前国内企业生产的婴儿配方粉依据11个国家标准,但是国标与国际标准差距很大。如在对婴儿配方粉的安全性要求方面,我国国标在对婴儿配方粉末的安全性要求主要集中在细菌数量、重金属污染、黄曲霉毒素方面,但国家标准GB10767-1997(简称通用标准)没有涉及诸如农药残留、抗生素残留等方面;而英国和欧盟的标准中均列出了杀虫剂残留的限制。  “再比如对营养素含量的规定,少了会导致营养不良,多了也会引起中毒”,荫士安表示,我国国标对大多数微量营养素的规定,多数没有定最高限值,特别是在一些可能具有潜在中毒可能性的营养素最大值的界定方面需要尽快确定,同时这些营养素含量指标应为安全性指标。另外,在我国国家标准中对于婴儿配方粉出现问题后的消费者投诉方面没有任何标识,而美国标准中要求在标签中标明消费者在出现问题后可向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应急电话进行投诉。面对上述种种问题,昨天与会专家呼吁,我国应根据国际上最新进展,尽快对现行婴幼儿配方粉的标准进行制修。  “目前,大的制修框架已经构建完成,但具体完成时间表无法估计”,荫士安介绍,计划将目前的11项婴幼儿相关标准整合成5项标准,包括婴儿配方粉标准(0-6个月),较大婴儿配方粉标准(6-36个月)、泥糊状食品标准等,建议要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科学宣传,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
  • “十二五”期间将修订国家环保标准600多项
    &ldquo 十二五&rdquo 期间将修订国家环保标准600多项 [导读]记者在日前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保科技大会上获悉:我国计划&ldquo 十二五&rdquo 期间,修订国家环保标准600项以上 记者在日前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保科技大会上获悉:我国将着力加快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完善环保标准体系,逐步与国际接轨,进一步加快环保标准制修订步伐,计划&ldquo 十二五&rdquo 期间,修订国家环保标准600项以上。 环保部部长周生贤指出,当前,要突出抓好以地表水、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为重点的环境标准修订工作,充分发挥环境标准的&ldquo 导向、依据、规范&rdquo 三大作用。环保部提出,要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为目标,加快完善环境质量标准,并不断完善环境质量评价方法,使环境质量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的感受相一致。 据介绍,未来,将围绕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等重点,对现有标准进行系统整合与完善,形成一批便于环境监管和促进环境质量的标准。同时,将不断加严排放标准,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并鼓励地方制定和实施较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来源:人民日报
  • 美国修订烟草产品进口商许可证规例
    美国财政部酒、烟税收与贸易局(Alcohol and Tobacco Tax and Trade Bureau,TTB)决定暂时修订关于烟草产品进口和加工许可的规定,决定将新的许可有效时间从3年延长到5年。   TTB认为基于过去十年里在进口商许可方面的管理和执行经验,该举动能帮助机构提高管理效率,减轻行业负担,但仍符合有时间限制的许可的目的。该临时性规则做了一些技术修订,比如修改了“烟草产品制造商”的定义,以反映近期法律上的变化,修改了大雪茄的销售价格的参考材料,将发布于先前TTB临时规则上的说明包括了进去。最后,临时规则还整合和重新发布了有关烟草产品进口商许可要求的TTB法规,降低烟草产品、卷烟纸和烟管的制造和标记要求。规则将于2013年8月26日至2016年8月36日期间生效。
  • 我国将全面清理修订现行食品安全标准
    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成立大会1月20日在北京召开。卫生部部长陈竺在会上指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成立后将立即组织各专业分委员会,开展对乳品安全标准、农兽药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清理和修订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食品行业发展迅速,一些食品标准已不能适应食品行业发展和保证食品安全的需要。陈竺表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正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   一是食品标准间缺乏有效衔接和协调,可操作性不强。我国现有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有的标准覆盖面相对局限,通用性较差,对同一种食品,食品安全的指标往往分散在各类不同的标准中,标准间存在重复、交叉的问题 有的标准限量指标缺乏对应配套检测方法,存在标准缺失和空白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标准的实施和效果。   二是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亟待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按照我国居民的实际膳食结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和科学分析,才能确保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由于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工作基础薄弱,食品安全监测、总膳食调查等研究数据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   三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亟待加强。食品标准制定多以部门为主,缺乏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没有形成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合力 食品安全标准研制力量薄弱,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明显不足,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存在较大差距。   四是标准工作的保障机制不健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经费严重不足,影响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宣传指导,难以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系统跟踪和评价。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卫生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多次下发文件,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作出部署。2008年,国务院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要求用1年时间清理乳品安全标准。200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要求用2年左右时间,对农兽药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并依法整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据介绍,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卫生部已经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   一是清理完善现有食品安全标准。目前,基本完成了乳品安全标准的清理完善工作。在成立大会后,卫生部将立即组织各专业分委员会,对70余个乳品安全标准进行审查。还启动了农兽药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清理和修订工作。此外,将会同有关部门,用更长的时间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并在此基础上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是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基础研究工作。2009年12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成立,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在标准制定工作中的作用。加快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覆盖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三是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并积极争取组建食品安全标准技术机构,加快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加强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多学科专家的作用,形成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合力。   四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卫生部正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办法》。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建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的保障机制。
  • 欧盟修订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相关法规
    欧盟委员会近日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了欧盟关于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相关法规的修订,修订整合了植物保护法规近期的一些变更。   修订将杀虫剂物质氨腈、敌草腈、氯硝胺、乙氧喹、甲基溴、异丙草胺加到了鹿特丹公约事先知情同意程序(PIC)的化学物质清单中,同时将杀铃脲和咪唑嗪从清单中去除。   该修订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欧盟官方公报发布,点击查看
  • 国务院要求各地抓紧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中新网3月7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抓紧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统一、科学依据 抓紧制定、完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通知还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通知称,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这部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要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学习,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 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 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   二、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检验资源等的整合、共享 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要明确、细化各监管环节的衔接措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 对不履行沟通协作责任、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后果的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责任,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衔接。   食品安全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法律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系统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改进执法工作。   三、抓紧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统一、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依据。卫生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抓紧整合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尽快完成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优先制定、修订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等的限量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表明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卫生部要立即依法组织开展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有关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卫生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组织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要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程序,确保标准内容科学、合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监管部门依据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实施食品安全监管。   四、抓紧制定、完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国务院将根据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与食品安全法同时施行 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及时提出有关制度设计的建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现行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章或者修订、废止其中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内容,及时提出废止或者修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起草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样品并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及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各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对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六、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反映强烈。为切实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国务院已做出部署,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国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下大决心、花大力气,从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各项制度入手,加强监督和诚信建设,系统、有序地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负总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要求,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继续做好违法添加非食品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禽畜屠宰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集中整顿。要通过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更加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对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四日
  • 四部委联合推进新修订药品GMP实施
    2013年1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四部委合力推进新修订药品GMP加快实施。据了解,截止到2012年底,我国4669家药品生产企业中,仅有597家获得了新修订的GMP证书。四部委本次共推出气相措施以鼓励和引导药品生产企业尽快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详情如下: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已正式印发。在坚持标准不降低、时间不放宽的要求下,四部委推出兼并重组、认证检查、审评审批、委托生产、价格调整、招标采购和技术改造等七个方面的鼓励措施,鼓励和引导药品生产企业尽快达到新修订药品GMP。   2011年3月1日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新修订药品GMP)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宣传实施力度,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已经率先通过认证,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但总体来看,距离预期目标仍有较大差距,特别是无菌制剂生产要在2013年底实现预期目标,任务尤为紧迫。为鼓励和引导药品生产企业尽快达到新修订药品GMP,四部委推出了以下七项措施。   一是鼓励药品生产向优势企业集中。支持研发和生产、制造和流通、原料药和制剂、中药材和中成药等企业之间的上下游整合,支持企业开展兼并重组、资源整合,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产业集中度。对企业兼并重组或企业集团内部优化资源配置而发生的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等申请,进一步提高审评审批速度,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审评、生产现场检查以及质量保证体系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药品生产企业主动放弃全厂或部分剂型生产改造的,可按照上述要求,将其现有药品技术在规定期限内转让给已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企业。但一个剂型的药品技术仅限于一次性转让给一家企业。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其他类别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按上述要求提出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等申请,同时申请注销相应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批准文号。   二是鼓励优势企业尽快通过认证。对已经通过世界卫生组织或药品检查国际公约组织(PIC/S)成员单位药品GMP认证检查的企业或其他基础较好、质量保证体系完善、既往药品GMP认证检查中未发现严重缺陷项目的企业,通过优先安排检查等措施,鼓励其全部生产线一次性通过认证。对已经通过世界卫生组织或药品检查国际公约组织(PIC/S)成员单位药品GMP认证检查的生产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检查工作复核认为符合我国新修订药品GMP要求后,可予直接通过认证。   三是限制未按期通过认证企业的药品注册。药品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暂停其相应剂型的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其他类别药品生产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如不能提交相应剂型的新修订药品GMP认证证书,不受理其新申报生产的注册申请,已经受理的此类申请暂停审评审批。待上述企业提交相应剂型新修订药品GMP认证证书后,方可受理或重新启动审评审批程序。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车间)除外。   四是严格药品委托生产资质审查和审批。注射剂等无菌药品自2013年7月1日起、其他类别药品自2015年1月1日起,受托方未取得相应剂型新修订药品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律不批准其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对已经批准的委托生产,受托方相应类别药品如在2013年底前或2015年底前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逾期应停止受托生产。对于确已开展新修订药品GMP改造但尚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认证的企业,在停产改造期间可委托已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企业生产,注射剂等无菌药品可委托生产至2014年12月31日,其他类别药品可委托生产至2016年12月31日。生物制品和中药注射剂不得委托生产。   五是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时,要充分考虑实施新修订药品GMP对企业生产成本的影响。对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产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达到国际水平的,实行合理的价格倾斜政策。   六是实行药品集中采购优惠政策。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进一步完善药品质量评价体系,将生产企业相应品种或剂型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估标准的重要指标。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如果有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生产企业的产品参与投标,其他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企业的同种产品,不再进入商务标评审阶段 在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要积极研究探索设立单独的产品类别,并进一步加大GMP认证的评分权重。对于执行统一定价的药品,优先从相应品种或剂型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企业采购。   七是支持企业药品GMP改造项目。通过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等方式,对企业新修订药品GMP改造项目给予支持,调动企业实施改造的积极性。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符合国际标准的制剂生产线,组织实施生产质量体系国际认证,带动我国药品生产质量保证水平与国际接轨。   在通知中,四部委要求各级药品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加强各项政策的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同时,要建立跨部门的领导小组或协调会议机制。要加强行业管理和运行监测,研究预判和及时解决可能影响药品正常供应的问题,保障临床用药需求。要将实施情况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落实有关政策,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好新修订药品GMP实施各项工作。对于因实施新修订药品GMP而停产关闭的药品生产企业,要提前预判,制定预案,妥善处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 商标法修订工作力争年底出台框架
    10日从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正在进行的商标法修订工作可望年底出台框架。此次商标法修订将着力于简化和完善商标程序、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为申请人提供更好的服务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吕志华介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的商标法修订稿已于2011年11月上报到国务院法制办,并在社会上广泛征求了意见。法制办表示,力争在今年年底出台一个相对完善的框架。   吕志华介绍,我国商标法曾于1993年和2001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订。商标法在2001年修订后,一个商标行为可能会经两级行政和两级司法审理,耗费时间较长。此次修订将简化和完善相关程序,并对异议的资格和理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规定只有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这两种人可以提出相对的异议。同时,修订加大了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在修订草案上增加了商标权的类型等。   吕志华说,此次修订还参考和借鉴了各国经验和做法。为了与国际相接轨,增加了单一颜色的注册,但单一颜色注册必须提供起到商标识别的证据 采取“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申请人只需一个报表,即可在几个类别上申请同一个商标。
  • UL多项修订标准开始生效
    1. Subject 4703《太阳能电线》Issue No. 4   主要要求与变更有:   (1) 前一版本的标准要求太阳能电线(photovoltaic wire)必须符合单根USE-2电缆所要求的测试,修订版则要求太阳能电线必须符合RHW-2电缆所要求的测试。这转变的差异包括:FT2/水平燃烧测试(FT2/Horizontal Flame Test)、热变形测试(Deformation Test)、烤箱老化和油浸后绝缘和护套物理性能的抗拉强度和延伸率测试。   (2) 前一版本要求选用通过防火等级VW-1 修订版则要求可选用通过防火等级VW-1以外,还需要通过FT2/水平燃烧测试。   (3) 前一版本的标准要求太阳能电线必须通过低温弯曲测试 修订版则要求太阳能电线必须通过UL 2556里的冷弯测试(Cold Bend Test),测试条件是- 40?C、4小时。   (4) 前一版本的标准要求太阳能电线只需要通过冷弯测试,就能印上“-40?C”等级。修订版则要求可选等级“-40?C”,除通过冷弯测试外,还需要通过-40?C冷冲击测试(Cold Impact Test)。   新版要求将于2013年11月1日生效。   2. Subject 2731《电信中央办公室电源、电池和配电线缆》   主要要求与变更有:   (1) 电缆如果采用非耐燃聚乙烯(FRPE)的热塑性绝缘和护套材料,必须符合UL 83(热塑性绝缘电线电缆标准)里THW、THW-2、THHW或THHN电缆的要求。FRPE绝缘电缆必须符合UL 1581里表格50.133或50.134的抗拉强度和延伸率测试的要求,以及符合THW、THW-2、THHW或THHN电缆所要求的测试(除抗拉强度和延伸率测试)。热变形测试(Deformation Test)测试条件是100°C。   (2) 电缆如果采用热固性绝缘和护套材料,必须符合UL 44(热固性绝缘电线电缆标准)里XHHW-2、XHHW、XHH、RHH、RHW或RHW-2电缆的要求。   (3) 105?C等级或以下的电缆除了要符合90?C等级电缆的要求以外,还要符合以下要求:   a) 物理性能:绝缘和护套老化前和烤箱老化后需符合UL 1581里抗拉强度和延伸率的要求。如果材料的额定温度超过UL 1581所指定的额定温度,或UL 1581没有描述该材料,就需要进行UL 1581中的长期老化测试(Long-Term Aging)。单层绝缘(不带护套)、双重绝缘的外层绝缘和护套的最小抗拉强度需达到1000 lbf/in2(6.9 MPa),最小延伸率需达到老化前的100%。带有护套的绝缘或双重绝缘的内层绝缘,最小抗拉强度需达到500 lbf/in2(3.45 MPa),最小延伸率需达到老化前的100%。   b) 空气中长期绝缘抗阻测试(Long-Term Insulation Resistance Test In Air)需符合UL 83(热塑性绝缘电线电缆标准)里THHN电缆的要求,或UL 44(热固性绝缘电线电缆标准)里RHH电缆的要求,但烤箱老化温度为113°C(235.4°F)。   c) 如果适用的绝缘和/或护套材料没有在章节8.1.1中描述,就需要做额外的评估。电缆使用了这些绝缘和护套材料,其电气、机械和物理性能能需达到THW、THW-2、THHW、THHN、XHHW-2、XHHW、XHH、RHH、RHW-2或RHW电缆绝缘和/或护套的要求。评估包括:耐碾压、耐冲击、耐磨、热变形、热冲击、绝缘电阻和耐电压。   新版要求将于2013年11月1日生效。   3. UL 60691《热熔断器》(第3版)   主要要求与变更有:   (1) 增加额定电流范围的美国国家差异及参考标准的美国国家差异   (2) 修改文件的要求,与IEC 60691的2006年9月第一次修订版保持一致   (3) 修改测试的通用要求,与IEC 60691的2010年2月的第二次修订版保持一致   (4) 增加针对绝缘材料的考核的UL参考标准的美国国家差异   (5) 新增针对所有工厂的工场确认计划,要求工厂每两年按规则抽样进行断开电流测试、动作温度测试、极限温度测试以及随后的绝缘电阻和耐高压测试。   新版要求将于2013年11月30日生效。   4. UL 499《电热产品》(第13版)   主要要求与变更有:   (1) 一个手持式电热产品设计为室内使用时,可使用分离式电源线的结构,如为户外使用,则不可使用分离式电源线的结构,产品需使用永久性附属电源线结构。   (2) 当手持式电热产品提供分离式电源线的结构时,需符合下列的要求:   a) 提供一种能将电源线与产品的连接器耦合后并保持的装置,或者通过器具耦合器保持(Appliance Coupler Retention)的测试要求。   b) 如果产品在加载过程中,分离式电源线可能会从产品本体上分离,则当再次耦合电源线与本体时,不能产生电击、火灾和伤害等危险。   c) 需提供下列警告标示:   “WARNING – To reduce the risk of electric shock use only with power supply cord provided with the appliance."和   “CAUTION – Shock Hazard. To provide continued protection ag ainst electric shock disconnect from the power supply when not in use."   d) 使用说明书需针对电源线与本体的耦合方式,储存方式和替换方式进行说明。替换方式的信息需包括“Contact ++ for a replacement cord.”。其中++表示生产商或授权经销中心。   (3) 当产品提供整合式的插头以供产品直接插入电源孔,需要符合UL 1310针对直接插入结构相同的下列要求:   a) 力矩与重量的测定需要符合。   b) 当产品插入具有两个以上的电源座后,产品的结构本身不可影响到其他产品的电源插头插入其临近的插孔。   c) 在符合某些特定的要求下,产品可以不用提供悬挂片(Mounting Tab)的结构。   d) 产品的外壳需设计使得使用者容易将产品从电源座上移除。   e) 需符合下列测试要求:   - 直插式刀片安全测试(The Direct Plug-In Blade Securements Test)   - 直接插入输入接触安全测试(The Direct Plug-In Security of Input Contacts Tests),和   - 滥用测试(The Abuse Tests)   f) 需提供下列警告标示:   "CAUTION - Risk of Electric Shock - Disconnect Power to the Receptacle Before Installing or Removing the Appliance. When Removing Receptacle Cover Screw , the Cover is Capable of Falling Across Plug Blades or the Receptacle is Capable of Becoming Displaced."   "CAUTION - Use Only With Duplex Receptacle Having Center Screw ." 和   "CAUTION - Secure Appliance in Place by the Screw Supplied With the Appliance ."   新版要求将于2013年11月30日生效。   5. UL 60384-14《抑制电源电磁干扰用固定电容器》(第1版)   UL 60384 -14完全协调了IEC 60384-14标准的要求,还加入了IEC标准中未涵盖的美国国家差异以及惯用的安全要求,主要有:   (1) 条款2.2.6:被动燃烧测试等级最小为等级B,但以下两种情况例外:   - 电容体积小于1750 mm3,等级C也可以接受。   - 使用有V-0等級塑胶的电容,或是塑胶料确定通过4.17条款的燃烧测试,即无需再进行这项燃烧测试的评估。   (2) 条款2.3:胶带、热塑套管、电气套管及电线的防火绝缘等级须有VW-1阻燃特性。   (3) 条款4.14.1:当进行耐久寿命测试时,针对没有自我修复功能的电容器,例如陶瓷式电容器,须串接1安培的保险丝在回路上,且此保险丝测试时要确保不能开路。   该标准于2013年12月25日生效,届时它将取代UL 1414《音视频设备用固定式电容器》以及现在部分涵盖在UL 1283标准中的单个电容式抑制射频滤波器。   由于UL 60384-14完全协调了IEC/EN 60384-14标准的要求,可以通过IECEE CB体系及 ENEC来发证和转证。
  • 欧盟修订新鲜果蔬的上市标准
    欧盟所执行的(EU)第543/2011法规是一项有关新鲜水果蔬菜上市标准的通用且详尽的法规。而欧盟于2013年6月21日开始所执行的(EU)No 594/2013法规则是对该新鲜水果蔬菜上市标准的修正和修订。   (EU)第1234/2007法规连同(EU)第543/2011法规是涉及未加工新鲜果蔬上市标准的法规。未被特定上市标准包含在内的新鲜果蔬菜必须符合该通用准则第一部分附录中的要求。欧盟执行的(EU)第 594/2013法规在上市标准方面做了如下修订:   为了保证适合在本地销售但不符合欧盟上市标准的产品在当地销售时不受阻。欧盟可应相关成员国的要求做出这些产品可不受欧盟上市标准限制的规定。   允许通过了(EU)第594/2011法规第15条规定符合性检测的第三国为新鲜果蔬出具合格证。   为保证可追溯性,该通用上市标准修改为可按果蔬的批次给予更好的产品识别。   与新的联合国和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苹果和梨子的标准保持一致。   另外,除无核小蜜橘以及小柑橘之外,其它产品均适用联合国和欧洲经济委员的时间表。   批准以色列可根据(EU)第594/2011法规第15条规定出具合格证,但限于一定范围之内。   改变和修订将于2013年10月1起生效。但是,关于上市年限的第2条规定将于2011年6月22日开始执行。
  • 《中国药典》0631 pH值测定法修订草案公示
    近日,药典委发布关于关于0631 pH值测定法标准草案的公示,拟修订《中国药典》0631 pH值测定法。此次公示为期两个月,相关人员可在线对草案进行反馈。此次修订稿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起草,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南京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等单位进行复核。主要起草人包括李睿、李耕、王玉、严菲、黄朝瑜。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对原有2020版药典中“2.注意事项(6)”适用范围的修订,适用范围由弱缓冲或无缓冲作用溶液修订为低离子强度溶液。 二是对“2.注意事项(6)”特殊测定方式的修订:新修订的草案,根据市场在售和实验室在用的pH 计情况,对校正和测定方式进行修订;同时提供两种方式用于改善低离子强度溶液的 pH 值测定:(1)增加电极平衡 时间;(2)添加饱和氯化钾溶液作为离子强度改进剂,增加待测溶液的离子强度, 减小流动电位和液接界电位对 pH 值测量的干扰。详情可见附件附件:0631 pH值测定法修订草案(第一次.pdf
  • 环保部征集44项2013年环保国标制修订承担单位
    关于征集2013年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做好“十二五”期间标准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环办〔2010〕8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开展2013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征集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及主编人员要求   具有与制修订标准项目相关的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承担过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单位及拟担任标准主编的人员,已按计划要求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没有出现在未办理项目变更、调整事宜的情况下,擅自拖延或中止项目,无故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保证高质量完成标准编制工作和编制说明的编写,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均能达到出版要求。   承担监测方法标准的单位应通过计量认证或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已经建立并实行了较为完备的监测工作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制度,具备开展标准验证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包括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试剂等实验条件,能够按时、按要求完成标准验证工作,保证验证结果客观、真实。   二、承担单位征集和确定方式   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采用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选取的方式确定。请项目申报单位对照“2013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计划草案”(见附件2)选取拟申报项目,填写申报表(见附件3),并于2012年9月20日前将申报表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返回我部科技标准司。科技标准司将通过专家论证的方式予以审查,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2013年拟制修订的国家环保标准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完成时限(年) 备 注 1 1、纺织印染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5 配合新空气质量标准,VOCs重点行业 2 2、印刷包装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5 配合新空气质量标准,VOCs重点行业 3 3、农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5 配合新空气质量标准,VOCs重点行业 4 4、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5 配合新空气质量标准,VOCs重点行业 5 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修订GB 4569-2005) 2014 根据体系梳理结果,修订 6 6、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4 整合现有标准计划,补充相关子行业内容,按程序征求意见、审查等 7 7、树脂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4 同上 8 8、磷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4 同上 9 9、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3 整合现有标准计划,修改文本,按程序征求意见、审查等 10 1、降水中甲酸和乙酸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2014 11 2、环境空气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修订GB/T 14675- 1993) 2014 修订GB/T 14675- 1993 12 3、环境空气 二甲二硫 甲硫醇 甲硫醚 三甲胺 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4 现有标准体系缺口 13 4、空气和废气 乙腈和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修订HJ/T 37-1999) 2014 修订HJ/T 37-1999 14 5、空气和废气 丙烯酸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14 现有标准体系缺口 15 6、空气和废气 乙酸酯类的测定 固体吸附-溶剂解吸 气相色谱法 2014 同上 16 7、空气和废气 三氟甲烷、全氟化碳和六氟乙烷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4 同上 17 8、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14 同上 18 9、水质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14 配套农药排放标准 19 10、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修订 HJ 637-2012) 2014 履约需求 20 1、环保物联网 感知设备技术规范 2013 21 2、环保物联网 感知设备位置编码规范 2013 22 3、环保物联网 接入设备技术规范 2013 23 4、环保物联网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监控系统采集、传输与处理技术导则 2013 24 5、环保物联网 机动车尾气监测系统采集、传输与处理技术导则 2013 25 6、环保物联网 危险化学品监控系统采集、传输与处理技术导则 2013 26 7、环保物联网 放射源监控系统采集、传输与处理技术导则 2013 27 8、嗅觉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 2014 恶臭排放标准配套 28 9、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总则 2013 29 10、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核与辐射安全 2013 30 11、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环境监测 2013 修订HJ/T 8.1 — 8.57-94 31 12、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2013 修订HJ/T 8.1 — 8.57-94 32 13、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污染源 2013 修订HJ/T 8.1 — 8.57-94 33 14、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科学研究 2013 修订HJ/T 8.1 — 8.57-94 34 15、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环境保护仪器设备 2013 修订HJ/T 8.1 — 8.57-94 35 16、中国档案分类法 环境保护档案分类表 2013 修订HJ/T 7-94 36 17、环境保护档案著录细则 2013 修订HJ/T 7-95 37 18、企业环境风险分类分级评价方法 2014 38 19、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价技术方法 2014 39 1、大气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 2013 现行标准体系缺口 40 2、实验室放射源使用和操作安全标准 2013 管理工作急需 41 3、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015 42 1、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 2013 重要标准跟踪,提出修订和实施建议,2012年计划调整 43 2、制药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共6项) 2013 重要标准跟踪 44 3、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 2013 重要标准跟踪,2012年计划调整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李晓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5   传真:(010)66556213   电子邮箱:biaozhun@mep.gov.cn   附件:1.主送单位名单   2.2013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计划草案.doc   3.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doc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2年9月4日
  •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调整机关部分司局“三定”方案的通知》(环人事〔2016〕26号)规定,适应环境标准管理新要求,我部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环办〔2010〕86号)进行了修订整合。现将相关材料印送给你单位,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6年10月15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相关材料可从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征集意见”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周羽化  电话:(010)84934068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3《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9月19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  东营市环境监测站  福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辽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洛阳市环境监测站  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  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青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  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  泰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扬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  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河北省环境计量技术研究中心  河北省环境执法监察局  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青岛科技大学  南开大学  苏州大学  清华大学  济南汽车检测中心  江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  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山西省环境监察总队  沈阳化工研究院  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天津内燃机研究所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中国化工环保协会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  北京全华环保技术标准研究中心  (部内征求办公厅、规财司、政法司、环评司、监测司、水司、大气司、土壤司、生态司、核一司、环监局、应急中心的意见)
  • UL修订《风扇及其类似类产品 – ANSI/UL 507》
    基于ANSI/UL 507 第9版,UL于2013年7月9日发布了新的修订要求《风扇及其类似类产品 – ANSI/UL 507, 9th Ed., Rev. Jul. 9, 2013》。本次修订主要对之前版本中阐述不清楚的内容做了一些修正和更新,并且新增加了一些条款用于更全面地评估使用可充电电池的风扇的安全性能。这些修订以及新的要求,可立即执行。   对于已获得ETL认证的产品,我们将尽快评估其可能受到的影响,并且尽快通知贵司配合我们做相应标准更新的工作,以确保贵司ETL认证证书持续处于有效状态。   更新内容摘要   1. 增加了新的条款,更全面地评估使用可充电电池的风扇的安全性能。   2. 关于窗式风扇的安全要求,本次修订删除了一些不合理的关于户外使用的特别要求。   3. 对于商用或工业使用的风扇,本次修订明确了这种风扇,不需要使用耐磨抗压电源线(-R),只需要SJT、SJ等类型的电源线。   4. 对于电源线连接的家用抽油烟机,本次修订给予其免于做挂墙负重测试(第46章-Static Load Test for Mounting Means)。   5. 纠正或更新了一些关于警告标语的要求,详细如下。   1) 对于商用或工业使用的风扇,如果其是直接使用在地面、台面、窗户上或挂在墙上(非永久固定),其应该增加提供警告标语- “Suitable for commercial or industrial use only”   2) 关于更换保险丝的警告标语,新标准把它更正为 “Use Only With a Fuse Rated ___ Amperes, ___ Volts”。   3) 如果风扇不直接使用在地面、台面、窗户上或挂在墙上(非永久固定),不需要提供具有如下内容的电源线标贴。   Do not operate any fan with a damaged cord or plug. Discard fan or return to an authorized service facility for examination and/or repair.   Do not run cord under carpeting. Do not cover cord with throw rugs, runners, or similar coverings. Do not route cord under furniture or appliances. Arrange cord away from traffic area and where it will not be tripped over.   对产品设计和制造可能产生的影响   1. 对于使用可充电电池的风扇,本次修订增加非常详细的要求,可能对设计和制造产生影响。包括:   1) 充电电路的设计(限流、限压方面的考虑)   2) 充电电池(块)的安全性能的要求(可能需要符合UL 2054、UL 1642或UL 2054)   3) 新增加了一些测试(比如充放电测试、充电器温升测试、电池防护外壳的抗冲击测试、电池(块)的跌落测试、各类非正常测 试,等等)   4) 需要增加一些特别的警告语句   5) 需要增加一些特别的说明语句。   2. 常规风扇,可能需要更新相关警告标语。   3. 对于商用或工业使用的风扇,如果其是直接使用在地面、台面、窗户上或挂在墙上(非永久固定),其应该增加提供警告标语- “Suitable for commercial or industrial use only”。
  • 欧盟拟修订特殊营养用途食品法规
    据英国食品安全局消息,欧盟委员会目前正在对现行指令2009/39/EC中有关特殊营养用途食品(亦称作"PARNUT"或者疗效食品)的规定进行审查,对此欧委会制定了一份最新的提议法规,新法规修订了麸质声称规定。   "PARNUT"食品是通过特殊方式生产以满足特定群体特殊营养要求的一类食品,目前定义的"PARNUT"食品包括以下品种:   .婴幼儿配方奶粉以及后续配方奶粉   .婴儿食品以及3岁以下儿童食品   .病患专用食品   .不耐受麸质人群食品("不含麸质"以及"含少量麸质")   .减肥食品   .目前企业向欧盟成员国申报的其它食品(例如无乳糖食品)   据了解,新法规会重新定义特殊营养用途食品(疗效食品),可能会对以上食品的监管方式、通报方式、标记方式产生重大影响,新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   新法规的适用范围仅包括以下几种食品:   婴幼儿配方奶粉以及后续配方奶粉   婴儿食品以及3岁以下儿童食品   病患专用食品   废除针对不耐受麸质人群食品的欧委会(EC) No 41/2009法规(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麸质声称("不含麸质"以及"含少量麸质")规定纳入《营养与健康声称法规》((EC) No 1924/2006)   提供维生素、矿物质及其它物质的综合名单以及这些物质添加到新法规提案所规定食品中的合理限量   通过欧盟委员会引入"PARNUT"食品的集中通报与许可系统   整合减肥食品以及其它"PARNUT"食品的法规,使之与现行的其它食品法规相协调。
  • 欧盟拟修订特殊营养用途食品法规
    据英国食品安全局消息,欧盟委员会目前正在对现行指令2009/39/EC中有关特殊营养用途食品(亦称作"PARNUT"或者疗效食品)的规定进行审查,对此欧委会制定了一份最新的提议法规,新法规修订了麸质声称规定。   "PARNUT"食品是通过特殊方式生产以满足特定群体特殊营养要求的一类食品,目前定义的"PARNUT"食品包括以下品种:   .婴幼儿配方奶粉以及后续配方奶粉   .婴儿食品以及3岁以下儿童食品   .病患专用食品   .不耐受麸质人群食品("不含麸质"以及"含少量麸质")   .减肥食品   .目前企业向欧盟成员国申报的其它食品(例如无乳糖食品)   据了解,新法规会重新定义特殊营养用途食品(疗效食品),可能会对以上食品的监管方式、通报方式、标记方式产生重大影响,新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   新法规的适用范围仅包括以下几种食品:   婴幼儿配方奶粉以及后续配方奶粉   婴儿食品以及3岁以下儿童食品   病患专用食品   废除针对不耐受麸质人群食品的欧委会(EC) No 41/2009法规(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麸质声称("不含麸质"以及"含少量麸质")规定纳入《营养与健康声称法规》((EC) No 1924/2006)   提供维生素、矿物质及其它物质的综合名单以及这些物质添加到新法规提案所规定食品中的合理限量   通过欧盟委员会引入"PARNUT"食品的集中通报与许可系统   整合减肥食品以及其它"PARNUT"食品的法规,使之与现行的其它食品法规相协调。
  • 标准化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p   标准化法修订草案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这是该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拟扩大标准制定范围,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br/ /p p   为更好发挥标准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修订草案拟将制定标准的范围由现行法规定的工业产品、工程建设和环保领域扩大到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 /p p   修订草案规定,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将强制性国家标准范围严格限定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取消强制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p p   为解决标准老化缺失滞后的问题,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职责。 /p p   根据修订草案,为更好地发挥标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明确强制性标准应当公开,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 /p p   修订现行法的总体考虑是,重点严格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同时兼顾实践中已有成熟经验且各有关部门形成共识的做法。 /p p br/ /p
  • 意见征求|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适应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组织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22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2.邮件发送至:tlxd@cnca.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认证认可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字样。3.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认监委秘书处(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认证认可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字样。4.传真发送至:010-82260799,请注明“《认证认可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字样。附件:1.《认证认可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2.《认证认可条例》修订新旧对照表3.关于修订《认证认可条例》的说明认监委秘书处2021年11月22日《认证认可条例》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完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服务经济和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第三方机构证明产品、过程、服务、管理体系和人员等符合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合格评定活动。本条例所称检验检测,是指由依法成立的专业技术组织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测试和评价的合格评定活动。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权威机构对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审定/核查机构等的能力予以证明的合格评定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管理体制】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实行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国家建立认证认可部际联席会议,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第五条【工作原则】从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国际互认】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国际合作互认活动,积极采信国际互认结果。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国际合作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实施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制度所开展的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第七条【信息公开和保密义务】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公开从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的基本规范、实施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从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八条【激励采信】国家鼓励社会各方采信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结果,便利经济贸易活动,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结果的采信应当符合公平竞争原则。第九条【统计调查制度】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工作。第十条【资源整合】国家鼓励创建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检验检测认证资源整合和社会共享。第二章 认证第十一条【认证制度】国家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认证体系。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制度。凡已建立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制度的,不再设立类似的合格评定项目。面向社会的第三方技术评价活动应遵循通用准则和标准,逐步向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制度转变。第十二条【认证规则】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制度,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认证机构自主开展的认证,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认证规则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妨碍社会管理,不得有损社会道德风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认证规则组织审查。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准入审批】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证活动的风险等级对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实施分类管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依法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名录。第十四条【认证机构批准书不得造假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转让、租借、买卖或使用已过期失效、被撤销、吊销、注销的认证机构批准书。第十五条【认证机构资质条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三百万元;(五)有十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六)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受到信用惩戒。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等技术能力。第十六条【境外认证机构在境内活动】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境外认证机构直接委派人员在境内开展认证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其认证结果仅能在境外使用。认证机构接受境外组织委托,依据境外组织制定的认证规则开展认证及相关活动的,应当在开展认证及相关活动前,对认证规则开展审查和论证,并将认证规则及论证材料报送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七条【境外企业设置授权代表】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强制性认证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定具有法人资格的授权代表,由授权代表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认证机构公正性要求】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第十九条【认证人员基本要求】国家建立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由符合条件的人员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对认证人员的管理制度,制定能力要求和考核评价标准,确保认证人员持续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专职认证人员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从业。第二十条【认证申请】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过程、服务、管理体系、人员等认证。认证机构不得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也不得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第二十一条【过程记录和信息报送要求】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验检测机构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验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验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认证、检验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与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有关的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二条【结论真实性要求】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后,由认证机构负责人签署。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第二十三条【认证结论】认证结论为产品、过程、服务、管理体系、人员等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严格执行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及时对认证证书进行暂停、撤销、注销、恢复或变更认证范围。
  • 重磅!《认证认可条例》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
    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适应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组织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22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2.邮件发送至:tlxd@cnca.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认证认可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字样。3.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认监委秘书处(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认证认可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字样。4.传真发送至:010-82260799,请注明“《认证认可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字样。附件:1.《认证认可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2.《认证认可条例》修订新旧对照表3.关于修订《认证认可条例》的说明认监委秘书处2021年11月22日《认证认可条例》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完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服务经济和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第三方机构证明产品、过程、服务、管理体系和人员等符合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合格评定活动。本条例所称检验检测,是指由依法成立的专业技术组织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测试和评价的合格评定活动。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权威机构对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审定/核查机构等的能力予以证明的合格评定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管理体制】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实行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国家建立认证认可部际联席会议,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第五条【工作原则】从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国际互认】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国际合作互认活动,积极采信国际互认结果。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国际合作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实施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制度所开展的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第七条【信息公开和保密义务】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公开从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的基本规范、实施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从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八条【激励采信】国家鼓励社会各方采信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结果,便利经济贸易活动,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结果的采信应当符合公平竞争原则。第九条【统计调查制度】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工作。第十条【资源整合】国家鼓励创建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检验检测认证资源整合和社会共享。第二章 认证第十一条【认证制度】国家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认证体系。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制度。凡已建立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制度的,不再设立类似的合格评定项目。面向社会的第三方技术评价活动应遵循通用准则和标准,逐步向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制度转变。第十二条【认证规则】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制度,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认证机构自主开展的认证,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认证规则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妨碍社会管理,不得有损社会道德风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认证规则组织审查。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准入审批】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证活动的风险等级对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实施分类管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依法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名录。第十四条【认证机构批准书不得造假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转让、租借、买卖或使用已过期失效、被撤销、吊销、注销的认证机构批准书。第十五条【认证机构资质条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三百万元;(五)有十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六)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受到信用惩戒。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等技术能力。第十六条【境外认证机构在境内活动】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境外认证机构直接委派人员在境内开展认证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其认证结果仅能在境外使用。认证机构接受境外组织委托,依据境外组织制定的认证规则开展认证及相关活动的,应当在开展认证及相关活动前,对认证规则开展审查和论证,并将认证规则及论证材料报送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七条【境外企业设置授权代表】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强制性认证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定具有法人资格的授权代表,由授权代表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认证机构公正性要求】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第十九条【认证人员基本要求】国家建立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由符合条件的人员认证机构实施。第二十一条【过程记录和信息报送要求】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验检测机构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验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验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认证、检验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与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有关的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岛津GC家族全面助力中国药典0861通则修订
    自2017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NMPA)正式加入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之后,国家药典委逐步开展与ICH相关指导原则的协调研究工作。随着2025版药典发布的临近,中国药典四部通则陆续发布了重要的修改稿公示。其中,与Q3C指导原则对应的中国药典通则0861的修订内容备受关注,当前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等各大类药品均涉及对残留溶剂的控制与分析。2023年11月21日,国家药典委发布0861标准草案修订公示稿(第一次),通过对比原0861与ICH Q3C、欧洲药典5.4、美国药典467以及日本药局方2.46残留溶剂的异同,在协调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参考起草说明,津津老师对通则0861修订的主要情况进行了如下整理:总体来说,除了通则名称修订、引入ICH Q3C评估与控制的核心内容即新增“评估与控制”部分外,公示稿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将原通则0861有关测定法内容整合为“测定方法”,删除例如塔板数、分离度等具体数值的要求,增加系统适用性的原则性要求,描述更加严谨,同时还新增了“残留溶剂的鉴别”,对第三类溶剂的测定,结合残留溶剂的测定给出分析策略图等。其中,充分理解“分析策略图”非常重要,津津老师也为大家简化整理了分析策略图中所涉及的分析技术:虽然在具体测定方法、系统适用性要求、供试品和对照品溶液制备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对于残留溶剂,即在原料药、辅料或制剂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并在实际工艺过程中不能完全除去的有机挥发性化合物,一般推荐方法仍然是经典的气相色谱法。0861通则测定法共3个方法,其中第1法和第2法都是搭配顶空进样器来完成分析。在未知残留溶剂的鉴定方面,质谱检测器是对保留时间定性有力的补充,因此近年来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的应用也更为普及。岛津是气相色谱仪的专业供应商,岛津的气相色谱仪已有60多年的发展历程,对于原料药、药用辅料或制剂中的残留溶剂,我们为客户提供完整且严谨的解决方案,涵盖水溶性、非水溶性等各类样品的分析,我们拥有丰富的经验可以与客户分享,包括HS-GC-FID法、HS-GC-MS法,GC-FID法和GC-MS法等,应用方案已覆盖0861修订稿(同ICH Q3C表1-表4)的5种第1类溶剂,31种第2类溶剂,27种第3类溶剂以及9种第4类溶剂的全面分析。更多应用数据可参阅岛津《化学药品中残留溶剂检测应用文集》,更多机型欢迎垂询岛津。复制以下链接前往浏览器打开下载文集:https://support.shimadzu.com.cn/literature/AP_NOTES/SGCOE-22-08.html本文内容非商业广告,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纺织品标签规则修订案收集意见
    近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依据《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案》(Textile Fiber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拟议就修订纺织品标签规则和法规征求评议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8日,内容为:(一)整合更新后的ISO 2076:2010(E)标准 (二)允许某些悬挂标签不披露产品所有的纤维含量信息 (三)通过修订发票条款、发票或其他票据定义解决电子商务问题 (四)更新担保条款,供应商签署的伪证处罚担保书将由一份每年更新的,根据《纺织品、毛皮和羊毛法案》修改相应表单用于继续向FTC担保的证书所替代 和(五)澄清一些其他规定。   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案和规则要求市场营销人员给每个法规涵盖的纺织产品附上标签,披露的信息包括(一)通用名称和产品纤维重量的百分比组成 (二)制造商或其他负责业务的公司名称或,代替的公司注册标识号 和(三)产品加工或制造的国家名称。
  • 调味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意见征集通知
    各会员企业:   根据卫生部《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卫办督函〔2010〕607)号的要求:《酱油卫生标准》、《食醋卫生标准》、《酱卫生标准》、《味精卫生标准》、《食盐卫生标准》、《食糖卫生标准》、《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香辛料名单》(制定)将清理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按照标准制修订程序,现征集各会员企业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修订意见(建议),以及在执行原卫生标准(见附件)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各会员企业于4月25日前,将意见传真或邮寄至中国调味品协会秘书处。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605室   邮编:100036   传真:010-51921087   邮箱:zhtx_kjb@163.com   附件:1. 酱油卫生标准.doc   2. 食醋卫生标准.zip   3. 酱卫生标准.zip   4. 味精卫生标准.zip   5. 食用盐卫生标准.zip   6. 食糖卫生标准.zip   7. 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rar   8.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rar   9.标准意见反馈表.doc   中国调味品协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 卫生部:2015年底前修订食品添加剂标准
    卫生部:2015年底前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资料图)   北京1月31日,在刚刚过去的2011年,食品安全事件一次次走进公众视野,从知名火腿肠里的瘦肉精,到合资奶粉里的砷、铅、铬超标,餐桌安全已经成为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之一。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陈旧且不统一,监管力度不足,是许多专家分析中,食品安全问题频出的症结。   昨天,卫生部网站刊出声明,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征求的截止日期是2月28号。就征求意见稿来看,我国十二五期间将完成对旧有标准的全面清理、整合与提高。   如果标准一定,那么合格与不合格可以明确判定。但如果对于同样一种食品中同样一种成分,却有全然不同限定标准,你该听谁的呢?我国现行的食品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个大类,颁布部门也不尽相同。一枚小小的苹果,身上背着分别来自农业、林业、商检、商业、轻工、供销6个主管部门的不同标准。在五花八门的标准中,相互打架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黄花菜,按照卫生部关于干菜类食品的卫生标准,黄花菜的含硫量不能超过0.035毫克/千克。   但是,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脱水蔬菜标准》规定二氧化硫残留量的卫生指标却高达100毫克/千克。同样是部委颁布,同样是国家标准,标定额却相去甚远。婆婆多了,媳妇难当。在各种标准间无所适从,是我国食品企业和相关学者经常面临的窘境。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周子君表示,这样的局面也给食品卫生的监管造成了困难。   周子君:标准不一致会造成多部门打架,比如说经常会遇到的有的这种产品遵循这个标准是合格了,但是遵循另外一个部门制定标准又不合格了,这样的话在日常生活会给人们带来一些混乱,对生产厂家也是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食品安全法》才得以出台,对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协调分工进行明确,也为标准的清理和统一创造了条件。在日前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中,就明确表示,截止到2013年底,将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进行清理,截止到2015年底,对相关标准进行废止,解决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除了标准交叉,相互矛盾之外,困扰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另一大问题,就是许多标准超期服役。   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但如今我国现行的所有食品安全标准中,超过十年未修订的占到了总数的四分之一,个别甚至超过20年一字未改。既没有增补检测项目,也没有提高检测标准。而与此同时,是我国食品行业的快速发展,标准与行业发展水平的倒挂,成为食品安全状况不尽如人意的一个原因。比如食品添加剂,在我国目前2200余种食品添加剂中,有检验标准的只占总数的近四成。这也就意味着,有六成食品添加剂无法检测。周子君教授表示,现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已经大大超过十年之前,一些标准已经落伍了。   周子君:连我们传统意义上的食品添加剂都是天然的多一点,现在可能更多的是一些化工合成的食品添加剂用在食品中,跟传统的装备不太一样了,这样国家会采取一些措施,对添加的标准进行规范和约束。   《征求意见稿》表示,十二五期间,要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建立基本符合我国国情的、与产业发展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会全面向国外标准看齐。   事实上,当人们质疑食品安全标准中外有别的同时,也应该看到,进口食品的安全问题同样层出不穷。标榜每一滴水都有生命的依云水,被检出细菌和亚硝酸盐超标,进口的品客薯片曾被查出含有禁用的食品添加剂溴酸钾。这说明在这些指标上,我国的标准更加严格。而国外某些食品标准的设定,有着对食品领域贸易保护的考量。盲目跟从并不是好的选择。周子君教授认为,在十二五期间,根据我国国情,本着科学的原则,完成对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的清理和整合,不但将更好的保障人们的食品安全,也将有利于食品企业的发展。   周子君:首先我们要把以前的标准梳理一下,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标准,一定要提高到一个安全的水平,这样对老百姓食品的安全是一个保证,企业来讲,我们是有些企业可能达不到新的标准要求,可能会通过一些其他的改进,生产工艺的改进,提高生产的水平来达到这个要求,对于企业来讲可能也是一个好事情。
  • 专家解读|GB 2763.1-2022中农药残留限量配套检测方法修订情况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 是目前我国统一规定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MRLs) 的强制性国家标准。2022 年 11 月 11 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 2, 4-滴丁酸钠盐等112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 1-2022) 标准 (以下简称增补版), 自 2023 年 5 月 11 日起正式实施。GB 2763. 1-2022是GB 2763-2021的 增补版,可以配套使用。为进一步强化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宣贯,促进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人员和食品生产者及时全面了解国家最新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仪器信息网邀请到了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罗媛媛老师,对GB 2763. 1-2022中农药残留限量配套检测方法进展进行了详细分析, 以便于标准使用者更好的理解和正确使用。一、农药残留限量配套检测方法  增补版标准共规定了 37 项配套检测方法标准, 其中, 根据农药残留标准制修订情况, 增补版标准相较于 GB 2763-2021 新增 GB 23200. 121 等4个检测方法 (表3)。 此外, 增补版标准中 32 种农药 62 项限量由于缺少配套的检测方法标准, 暂制定为临时限量。 对于阿维菌素等 60 种农药, 增补版标准与GB 2763-2021 对同一农药和食品类别推荐的配套检测方法存在一定差异, 但两个文本规定的检测方法均适用于相应参数的检测 (表 4)。 二、配套检测方法标准修订情况  基于检测方法适用性原则, 经第二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 对 GB 2763- 2021 中苯醚甲环唑等 3 种农药在相应食品类别上个别不适用的检测方法进行了修订 ,增补版标准中不再配套使用, 在整合新版 GB 2763 时相应修订文本。 目前, 检测机构在测定相关食品中农药残留时, 应按照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的要求, 在配套检测方法中选择满足检测要求的方法进行检测。 三、配套检测方法变化相应调整限量类型由于增补版标准的发布, 新增推荐了检测方法标准, GB 2763-2021 中百菌清、 苯并烯氟菌唑、吡噻菌胺、 单氰胺、 氟啶虫胺腈、 氟噻草胺、氟吗啉、 氟唑菌酰胺、 精喹禾灵、 螺虫乙酯、氯虫苯甲酰胺、 亚胺唑、 依维菌素等 13 种农药在药用植物等 5 种食品类别上的 208 项限量由临时限量调整为正式限量。由于方法适用性问题, 删除了三氯吡氧乙酸在谷物上GB / T 20769 检测方法, GB 2763 - 2021 中此农药的稻谷和糙米两项限量由正式限量调整为临时限量。四、增补版标准的主要特点 1、优化了限量标准的配套性和可操作性增补版标准与 GB 2763-2021 相比,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新增了 4 种检测方法标准。 同时, 对阿维菌素等60 种农药的 7 种食品种类, 新增了部分配套检测方法, 为不同检测能力的机构采用适宜的方法提供了选择空间。 由于新增推荐检测方法, 百菌清等 13 种农药的 208 项限量由临时 限量调整为正式限量, 提高了标准的实用性。 2、跟踪评估并修订了韭菜中腐霉利残留限量近年来, 韭菜中腐霉利残留超标问题备受关注,为此, 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了韭菜中腐霉利最大残留限量的专项跟踪评价。 根据农药登记产品标签和生产用药实地调研情况, 开展了腐霉 利在韭菜上的残留验证试验, 基于膳食风险评估结果, 并综合考虑韭菜例行监测数据和日韩等周边国家残留限量等因素, 同步研究并对腐霉利在韭菜中最大残留限量和相关已登记农药标签中最多使用次数、 安全间隔期等合理使用技术提出了修改建议, 分别提交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将腐霉利在韭菜上的最大残留限量值由0. 2 mg / kg 修订为5 mg / kg, 并结合韭菜用药实际同步变更了腐霉利在韭菜上的农药产品标签, 既从源头上指导农民科学合 理用药, 又能有效保障韭菜的食用安全。 作者简介:罗媛媛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残留审评处、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农艺师,主要从事农药登记管理、农药残留风险管理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制定等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及农药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等工作。先后参与起草2019版、2021版和2022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参与起草《农作物中农药残留试验准则》《畜禽中农药残留试验准则》《畜禽中农药代谢残留试验准则》等多项残留试验准则。
  • 《食品安全法》将启动修订 如何重典治乱成焦点
    5月10日,杭州市余杭区销毁&ldquo 毒生姜&rdquo 。当日,余杭多部门联合将截获的500公斤&ldquo 毒生姜&rdquo 就地销毁。   治乱需用重典,要坚持严字当头,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高压态势。   2012年2月8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   食品安全是关乎人人的重大基本民生问题,依法重典治乱绝不手软,确保人民群众&ldquo 舌尖上的安全&rdquo 。   2013年1月23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   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食品药品质量标准和安全准入制度。   2013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mdash &mdash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   实施四年,我国首部《食品安全法》即将启动修订。记者近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已列入国务院法制办2013年立法计划。   从染色花椒、毒生姜到近期曝光的镉大米、毒皮蛋,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摧毁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公信力。相关负责人介绍,如何&ldquo 重典治乱&rdquo 将是《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中,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讨论也会最激烈的焦点。   食品安全需&ldquo 重典治乱&rdquo   &ldquo 重典治乱&rdquo ,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提出的整治思路。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屡被曝光,今年6月,江西多家企业被曝使用工业级硫酸铜加工皮蛋。昨天,国家食药监总局紧急通知,各地严查皮蛋生产企业和市售皮蛋,违法企业一律停产退市 含重金属超标的问题皮蛋一律下架、停售、召回。   5月6日、8日、31日,国务院三次常务会议上,李克强都讲到食品安全问题,并明确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   食品违法惩处力度不够   近日,在&ldquo 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讨会&rdquo 上,国家食药监总局副局长刘佩智介绍,现行《食品安全法》,基层执法部门和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是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此外,对网售网购食品等新的流通模式,现行《食品安全法》也存在监管空白。   此外,2009年6月颁布实施的我国首部《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分段监管模式。然而现实中,&ldquo 分段监管&rdquo 演变成在食品许可和标准订立时&ldquo 多头管理&rdquo ,对食品安全事件&ldquo 谁都不管&rdquo ,备受公众质疑。   召开研讨会征修法意见   今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有了重大调整,从多部门各管一段,到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监管权责整合。因此,修订《食品安全法》,变得非常紧迫。   日前,就修订《食品安全法》,国家食药监总局召开研讨会,征集法学、行政学、药学、食品工业领域多位专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执法者意见。按立法计划,《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力争今年年底完成 其间,修订草案还将由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刘佩智说,国家食药监总局已成立专门的部门,集中精力开展《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工作。   部门回应   &ldquo 最严监管打打杀杀&rdquo   国务院法制办文教卫生司副司长李敬鹉说,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应该是科学的,执行应该是专业的。严格的监管,也是要基于风险的和基于法律原则的监管,基于中国实际的监管,不能理解成既然强调建立最严格的制度,就是打打杀杀、关门、停产。   作为立法者,这时候反倒应该冷静,(《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应该基于科学、专业的、风险评估的法律原则。   国家食药监总局副局长刘佩智说,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无论是否要用严刑峻法,首先需要一个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做支撑。保障食品安全,关键在于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最严格的监管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建工作已经基本到位,下一步的重头戏就是地方监管体制的改革。   焦点   1 能否增设严刑峻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说,食品安全需综合治理,法律是最后的手段。人人都是不合格食品的潜在受害者,但有些言论不完全符合法制或理性,如对违法者动辄重刑,动辄判死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要建最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对消费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同步修改《侵权责任法》。健全信誉制裁,把造假者信息输入身份证令其信誉扫地。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说,要改变食品行业失信成本低,违法收益高的现状。加大违法成本,让生产经营者不敢越雷池一步 同时对守法行为进行激励和奖励。   2 行政刑事处罚应有效衔接   陈瑞华说,修订《食品安全法》,要注意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制定合理的衔接标准。国内几乎每个行政机关都可以处罚本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但跟犯罪标准存在衔接问题。衔接不上,起不到严厉打击制假的震慑效果 如果相反,随时随地进入司法程序,将导致法律滥用。   国家药典委副秘书长刘沛说,实践中,部门各自手段比较多,但合力不够。如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问题,因为证据的标准不同,食药监局内部,安监司搜集的证据,在稽查局不合格 稽查局送到公安部门的证据,依然不合适,由此带来的问题,丧失了有效监督的时间。   3 监管方式要让公众看得见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说,出现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后,老百姓对政府监管总抱有一种怀疑。今后要用一种看得见的方式监管,主动揭露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通过各种方式,预防食品安全问题出现。   看得见的监管方式,还包括风险交流。针对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以后,更重要的是如何跟公众进行风险交流,让公众认识到某一类食品的风险是什么,如何避免,在对该类食品的监管上,政府已经做了哪些有效的工作,还存在什么问题。   链接   2013年5月   毒生姜事件   山东潍坊峡山区生姜种植户,种植内销生姜时使用剧毒农药&ldquo 神农丹&rdquo ,外销生姜却实行严格监管。此外,一些不法商贩用硫磺熏制生姜,令外观颜色娇黄嫩脆,但具较强的毒性。各地监管部门开始查处。   2012年8月   地沟油事件   河南焦作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涉嫌采购地沟油制作药品原料。而这批产品作为抗生素的中间体,已广泛流向医药市场。有网站调查显示,9成以上受访者拒绝健康元产品。   2011年-2012年   染色花椒事件   北京、山东、重庆等多地发现染色花椒。不法商贩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罗丹明B给劣质花椒染色,混入正常花椒中销售。
  • 2020版《中国药典》草案审议通过 新增品种319种,修订3177种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 仪器信息网讯 根据《药典委员会章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编制工作程序,4月9日,第十一届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听取了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2020年版《中国药典》编制工作情况报告,审议并通过了2020年版《中国药典》草案。第十一届药典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副主任委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曾益新出席会议并讲话。副主任委员、国家药监局副局长陈时飞主持会议。国家药典委员会秘书长兰奋向全体执委汇报2020年版药典编制工作情况。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4/uepic/ac4bf175-7800-4dd7-82c4-d01311124ab3.jpg" title=" 5765c407bd9348fd37b9db0a515cf462.jpg" alt=" 5765c407bd9348fd37b9db0a515cf46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 strong 2020年版《中国药典》新增品种319种,修订3177种,不再收载10种,品种调整合并4种,共收载品种5911种。 /strong 一部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中药收载2711种,其中新增117种、修订452种。 /span 二部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化学药收载2712种,其中新增117种、修订2387种 /span 。三部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生物制品收载153种,其中新增20种、修订126种;新增生物制品通则2个、总论4个 /span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四部收载通用技术要求361个,其中制剂通则38个(修订35个)、检测方法及其他通则281个(新增35个、修订51个)、指导原则42个(新增12个、修订12个);药用辅料收载335种,其中新增65种、修订212种。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 焦红指出,2020年版《中国药典》稳步推进药典品种收载,进一步满足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品种的需求。国家药品标准体系日趋完善,药品标准水平显著提升,药品安全性要求持续加强,导向性作用日益显著。其颁布实施,将有利于整体提升我国药品标准水平,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推动医药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我国医药产品走向国际,实现由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的跨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 焦红强调,国家药品标准是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对药品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作出的强制性规定,是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管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技术要求。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进一步强化了国家药品标准的法定性作用,要不断巩固药典的法律地位,加强药品标准体系和管理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国家药品标准整体水平,扎实做好新版药典颁布实施和贯彻执行,确保新版药典理解到位、执行到位、监督到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 焦红要求,要抓紧启动2025年版药典编制工作,结合健康中国战略实施、两法贯彻实施、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和“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提前谋划布局,科学制定2025年版《中国药典》编制工作规划,编制水平再上新台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 曾益新对《中国药典》取得的成绩给予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他指出,《中国药典》是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的“基准线”,药品标准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要以满足临床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药品标准的技术支撑作用,不断满足群众基本用药的需求。他表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继续一如既往地支持和配合做好《中国药典》编制工作,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为契机,健全国家药品标准体系,巩固药品供应保障制度,不断开创药品标准工作新局面。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 br/ /p p br/ /p
  • 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公开征集2025年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项目
    各相关单位:为切实做好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国家标准立项工作,不断完善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现公开征集2025年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项目。请各单位立足当前兽药残留标准现状和动物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突出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结合已有工作基础与技术优势,认真研究提出2025年项目建议。具体要求如下。一、项目范围和方向(一)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制修订;(二)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的制修订;(三)现有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的整合修订和跟踪评价;(四)兽药残留相关技术规范准则等。二、项目入库程序和有关要求2025年兽药残留标准入库程序按照《农业农村标准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执行,项目提出单位需同时提交预研资料,预研资料包括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草案。入库项目和相关任务承担单位的推荐,将以符合相关要求和预研资料为基础,结合历年项目完成情况,原则上从提出该项目立项建议的单位中优选。前几年已入库但未立项项目若有补充或更新仍需再次提交项目申请资料。预算单位和部属有经费额度的单位须提出与本单位标准制修订经费相匹配的项目建议。三、项目建议提交方式请各单位积极提出项目建议,填写2025年农业农村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书(附件)及预研资料,于2024年11月6日前将电子版发送至syclyny@163.com。联系人:张玉洁、张璐联系电话:010—62103930附件:2025年农业农村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书.doc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9月9日
  • 专家解读|2022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制修订情况分析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 是目前我国统一规定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MRLs) 的强制性国家标准。2022 年 11 月 11 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 2, 4-滴丁酸钠盐等112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 1-2022) 标准 (以下简称增补版), 自 2023 年 5 月 11 日起正式实施。 GB 2763. 1-2022 是 GB 2763-2021 的 增补版, 可以配套使用。 为进一步强化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宣贯,促进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人员和食品生产者及时全面了解国家最新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仪器信息网邀请到了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罗媛媛老师,对两个标准文本的异同及使用注意事项等情况进行了比对分析, 以便于标准使用者更好的理解和正确使用。一、增补版标准概况本次发布的增补版标准规定了2, 4-滴丁酸钠盐等112 种农药在 99 种 (类) 食品上的 290项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并规定了 37 项配套检测方法标准。 GB 2763-2021 规定的同一农药和食品的限量值与增补版不同时, 以增补版为准。作为 GB 2763-2021 的增补版, GB 2763. 1-2022规定的相关检测方法可以与 GB 2763-2021 配套使用。 此外, GB 2763-2021 规定的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 (附录 A) 同样适用于增补版标准。增补版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基于我国登记的农药品种制定, 其中, 对于存在异构体的农药, 以实际登记的农药普通体名称或高效体名称表示, 包括氟氯氰菊酯、 精甲霜灵、 精喹禾灵、 氯氟氰菊酯、 氰戊菊酯、 异丙甲草胺等6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这些限量标准也适用于残留物定义相同的其他异构体, 待与 GB 2763- 2021 整合时, 将与残留物定义相同的其他异构体相关限量予以合并。增补版标准均是基于我国农药登记相关残留试验数据确定农药最大残留水平, 结合农药毒理学数据和我国膳食消费数据, 进行膳食风险评估, 再依据评估结果推荐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MRLs)。 之后, 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有关部门意见并向世界贸易组织 (WTO) 成员通报的基础上, 先后经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再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制修订的程序规范、 数据充分、 方法严谨, 将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二、增补版标准主要内容1、新增农药品种及其限量制定情况与 GB 2763-2021 相比, 增补版标准新增了 22 种 农药品种, 相应增加限量标准 51 项 。2、 GB 2763-2021 中相关农药品种及其限量制修订情况与 GB 2763-2021 已有农药品种相比, 增补版标准制修订相关限量 239 项, 包括制定 205 项, 修订 34 项。 需要说明的是, 限量值修订涉及阿维菌素等 19 种农药在杏等 27种食品 (组) 上的 34 项限量标准 , 其中, 修订了阿维菌素、 苯醚甲环唑、 腐霉利等3 种农药的单个食品的限量, 另外修订的 31 项限量涉及倍硫磷、 苯醚甲环唑等 17 种农药在24 种食品 (组) 中的限量, 增补版标准规定的上述农药和食品的限量标准将替代GB 2763- 2021 规定的相关限量标准。 待与 GB 2763-2021 标准文本整合发布时, 限量修订涉及的相关食品组名称将修订为 “食品组 (某种食 品除外) ”, 例如, 增补版修订了倍硫磷在菜用大豆上的限量, 将 GB 2763-2021 倍硫磷相关食品名称由 “豆类蔬菜” 修订为“豆类蔬菜 (菜用大豆除外)。三、增补版标准的主要特点1、完善了农药残留标准体系此次发布的增 补版标准主要依据我国新增农药登记残留试验 数据或残留验证试验数据制修订, 及时填补了 新增农药登记作物的残留限量标准缺失, 进一 步扩大了食品中农药残留监管的覆盖面, 为指 导农药科学使用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 供了技术支撑。 2、提高了标准的适用性增补版标准基于我 国农药残留试验数据, 经膳食风险评估, 对 GB 2763- 2021 中部分转化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的食品组限量标准进行了修订, 提高了 标准的适用性。 在使用此类标准时, GB 2763- 2021 规定的同一农药和食品的限量值与增补版 标准不同时, 以增补版标准为准。 2023 年 1 月 1 日新修订实施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要求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确保严格实施。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技术判定依据。 本次发布的 GB 2763. 1 - 2022 是对现行GB 2763-2021 的补充和完善。 截至目前, 我国已发布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总数累计达到 10379项, 进一步扩大了农药残留标准覆盖范围, 切实提高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部门应该针对农产品生产、 贸易、 监管等相关方面大力开展新标准的宣贯和培训解读工作,重点关注标准更新变化情况, 让标准使用者正确理解和使用 加强科学用药指导, 让农民根据用药实际, 科学选药、 合理用药, 从源头上提高农药使用水平 加强农产品质量抽检和监督执法工作, 加快解决禁用农药违法使用、 常规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作者简介:罗媛媛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残留审评处、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农艺师,主要从事农药登记管理、农药残留风险管理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制定等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及农药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等工作。先后参与起草2019版、2021版和2022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参与起草《农作物中农药残留试验准则》《畜禽中农药残留试验准则》《畜禽中农药代谢残留试验准则》等多项残留试验准则。
  •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办法修订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和《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规定,经商财政部,现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6号)到期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6月22日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和《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公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照本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研发机构、国产设备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91号公告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备案、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五条 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  (一)符合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  (二)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该备案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 “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 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  第六条 研发机构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研发机构,待其补正后再予备案。  第七条 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  第八条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  研发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第九条 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9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研发机构新设、变更或者撤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核定研发机构的牵头部门提供的名单及注明的相关资质起止时间,办理有关退税事项。  第十一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研发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退税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在收齐相关凭证及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税。  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申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5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二)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卷票,下同)。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第十三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一)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仍不能排除疑点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退税的。  (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的。  第十四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第十五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 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台账,记录国产设备的型号、发票开具时间、价格、已退税额等情况。  第十七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八条 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4号)被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研发机构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撤出的,自信息撤出之日起,研发机构可重新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继续享受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退税管理事项,比照出口退税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以下简称财税6号公告)和《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公告)的规定,延长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为便于研发机构办理国产设备退税,我们修订发布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执行期限延期的背景是什么?  为鼓励科学研究行业技术开发,国家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给予了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91号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研发机构(包括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并规定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为落实91号公告,便于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总局6号公告)。202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我局发布了财税6号公告,明确91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据此,我们修订发布了《办法》,实施期限明确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研发机构和国产设备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办理增值税退税的研发机构和国产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研发机构如何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研发机构,应于首次申报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时办理退税备案手续。办理手续时需要的相关资料包括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等。需要提醒的是,《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内容填写要真实、完整,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简写:内资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简写:外资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同时,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  四、研发机构如何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变更和撤回?  (一)如何办理备案变更。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  (二)如何办理撤回。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外资研发中心在退税资格复审前,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研发机构的条件,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五、研发机构如何进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需提交《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资料。可办理的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其中,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总局在出口退税系统整合工作中,将《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样式进行了优化、调整,并已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5号)明确。因此,研发机构申报退税时,应使用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明确的《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所附的《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上述增值税发票的具体要求:  1.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2.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开具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 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目前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已全面上线,因此,《办法》明确,上述允许办理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六、研发机构办理退税的申报期限规定如何?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同时,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避免纳税人因未及时收齐退税凭证而无法申报办理退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办法》明确,若研发机构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退税,待收齐凭证及信息后,仍可继续申报办理退税。如,某研发机构于2021年12月1日采购了国产设备,相关退税凭证及信息于2022年5月30日收齐,该研发机构可继续申报办理退税。  七、税务机关如何审核办理退税?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如果属于“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仍不能排除疑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退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发票真实,且发票所列设备已由上游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八、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转移或移作他用如何处理?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补缴已退税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九、如果研发机构发生违法违规,如何处理?  研发机构骗取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被依法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将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应及时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十、《办法》的执行期限规定是什么?  《办法》的施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关于修订《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的代表建议的答复
    胡晓波代表:您提出的关于修订《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的代表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对本建议的办理过程我局收到您的建议后高度重视,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对您提出的问题、建议措施等进行专题研究,梳理《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实情况,立足部门职责,研究提出针对性政策举措,形成答复意见函。二、对本建议的答复意见(一)《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贯彻实施情况2016年11月11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用于全面规范检验检测机构和行为的地方性法规,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促进检验检测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制保障。《条例》实施以来,在市人大监督指导下,市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始终坚持以提升检验检测工作法治化水平为主线,聚焦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两端发力,着力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市、区、街镇三级监管体系,创新引领四项改革举措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紧密围绕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的“五化”发展目标持续推动本市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条例》实施取得积极成效。一是制度体系更加完备,以《条例》出台为契机和统领,在能力建设、优化准入、严格监管、对外服务等多方面出台配套文件,建立起全方位、系统性的检验检测制度体系。二是深化改革持续推进,全面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整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完善“通用要求+行业特殊要求”的检验检测资质许可模式。三是行业发展提质升级,本市检验检测行业近年来快速发展,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市场机制逐步完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行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领跑全国。四是服务成效日益彰显,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为“一带一路”国际贸易、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临港新片区建设、进口博览会布展以及打赢“大上海保卫战”等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撑。五是市场秩序不断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基本树立起公正、独立、诚信的职业道德标准,普遍能够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二)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和处罚情况为推动《条例》全面有效实施,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的实施情况开展了检查。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执法检查要求,全面梳理《条例》实惠情况,总结经验、分析不足,并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行业治理体系,不断提升行业治理能力,着力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覆盖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食品农产品检测、司法鉴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化妆品检验以及其他综合领域检验检测等8大类机构。在防疫物资检测、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食品检测等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检验检测领域则实行重点监管和专项整治,严查弄虚作假行为。同时不断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违法案件161件,处罚没款378.85万元,其中出具虚假、失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51件;会同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对严重违法机构或者不再符合资质许可条件的,同时采取了撤销、暂停资质许可证书的严厉措施。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市卫生健康委依照职责范围,做好医疗机构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根据《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对公共卫生实验室检测网络的生物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组织临床检验质控中心开展督导培训整改工作,组织卫生监督所依据国家和地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实施监督执法工作,对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2022年以来,市、区两级卫生监督机构针对全市开展新冠核酸检测的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共行政处罚立案32件。(三)下一步工作打算根据本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制度研究,进一步提升监管工作成效,不断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一是加强监管力度。突出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强化分类指导,提升行政监管效能,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监督惩戒,落实“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压实从业机构主体责任,严肃查处检验检测报告失实、造假行为,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完善信用监管链条,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提高违法失信成本。二是启动《条例》修订研究工作。根据监管形势要求细化相关条款规定,确保《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贯彻落实到位。对于《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与其他新制定的、与检验检测相关的条例条款之间出现不一致的情况,结合新的要求和标准,启动修订研讨工作,以利于更好地进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修订情况,以及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立法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向市人大财经委提出《条例》修订计划。最后,感谢您对本市检验检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9日联系人姓名:倪大伟 联系电话:64220000联系地址:肇嘉浜路301号 邮政编码:200032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69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关于修订《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的代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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