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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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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首批30个县级食品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名单公布

    据仪器信息网编辑获悉,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全国首批30个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县名单,30个首批试点名单中包括9家区域性检测中心和21家一般检验机构。  其中,山西省古交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湖南省攸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甘肃敦煌市区域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江西省赣州龙南、瑞金区域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等成为9个区域性检测中心试点。  山东省邹城、寿光、沂水3个县(市),云南省瑞丽市等2个县(市)、内蒙古呼伦贝尔扎兰屯市等被纳入首批21个县(市)试点范围。  另据获悉,湖南省攸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核定规模投资14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900万元,地区配套解决500万元。  甘肃省敦煌市区域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总投资14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1100万元,地方政府投资300万元。  江西省赣州市瑞金、龙南两个区域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项目获批建设资金近3000万元。  山东省邹城、寿光、沂水3个县(市)试点分别获得中央财政将补助400万元用于实验室改造、仪器设备购置。  云南省瑞丽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核定项目经费800万元,其中340万元用于筹建850平方米实验室,460万元用于仪器设备购置和信息化建设。  根据上述已公布的信息估算,此次全国首批30个县级食品检测资源整合试点项目的总投资将超过2亿元。

  • 县级检测机构整合

    全国首批30个县级食品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名单公布仪器信息网2014/12/05 11:27:26 点击 1560 次 近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全国首批30个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县名单,包括9家区域性检测中心和21家一般检验机构。据估算,此次全国首批30个县级食品检测资源整合试点项目的总投资将超过2亿元。  据仪器信息网编辑获悉,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全国首批30个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县名单,30个首批试点名单中包括9家区域性检测中心和21家一般检验机构。  其中,山西省古交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湖南省攸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甘肃敦煌市区域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江西省赣州龙南、瑞金区域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等成为9个区域性检测中心试点。  山东省邹城、寿光、沂水3个县(市),云南省瑞丽市等2个县(市)、内蒙古呼伦贝尔扎兰屯市等被纳入首批21个县(市)试点范围。  另据获悉,湖南省攸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核定规模投资14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900万元,地区配套解决500万元。  甘肃省敦煌市区域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总投资14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1100万元,地方政府投资300万元。  江西省赣州市瑞金、龙南两个区域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项目获批建设资金近3000万元。  山东省邹城、寿光、沂水3个县(市)试点分别获得中央财政将补助400万元用于实验室改造、仪器设备购置。  云南省瑞丽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核定项目经费800万元,其中340万元用于筹建850平方米实验室,460万元用于仪器设备购置和信息化建设。  根据上述已公布的信息估算,此次全国首批30个县级食品检测资源整合试点项目的总投资将超过2亿元。怎样个整合法,把几个县弄一起吗?

  • 投资30亿 第二批182个县级食品检测试点名单公布

    去年4月,我国启动第二批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建设工作。2016年3月2日,国家发改委明确了第二批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单位名单。此次国家共确定了182个项目为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第二批试点,其中包括95个项目为区域性检验中心(整合2个以上县相关检验资源,为多个县提供检验服务),87个项目为一般性检验机构(整合县域内相关部门检验资源,为多个部门提供相关检验检测服务)。  根据发改投资〔2016〕443号文件规定,区域性检验中心建设1500平方米的实验室,购置800万元的仪器设备,总投资1400万元,中央定额补助1100万元;一般性检验机构建设850平方米的实验室,购置460万元的仪器设备,总投资800万元,中央定额补助600万元。仪器信息网编辑按此规模评估,第二批试点项目投资数额将超过30亿元,其中将涉及大量的仪器设备采购,预计采购规模将接近20亿元。第二批县级食品检测资源整合试点部分名单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b04acce2-2574-47e0-836e-22ef1e225e8b.jpg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d636a14d-20e4-4b3d-b257-3940fb4a6ecb.jpg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c0bd2164-366d-4eef-b786-d47fb8ef49f8.jpg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67c1290b-e115-4ac3-8875-33e31dab940f.jpg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c4b88277-9b55-4596-9c83-6610bdf90077.jpg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de45a903-4b99-42bb-99dd-996f521ff6bf.jpg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170a16f7-8034-4e7a-82a1-25e505a69412.jpg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6cf1aaf8-063a-4968-96ee-d3195ffd0af1.jpg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7d6a61fa-80e6-4d62-ac5c-f7e8cabe90f4.jpg名单持续更新中......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国家政府对此重视高度不断提升,持续加大投资建设各级食品安全检测能力,特别是最靠近食品安全源头的基层单位。  据悉,此次试点项目建设期为中央投资下达起一年内。一旦相关资金的到位,相信全国各地食品检测单位将陆续展开实验室建设与仪器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敬请国内外仪器厂商留意,仪器信息网编辑也将持续跟踪关注!

  • 四川整合6亿仪器资源提高科技成果转化

    整合6亿科技仪器资源,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强大仪器支撑。7月18日,“四川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分析检测平台”落成,这将解决很多企业无力无钱购买大型科技仪器的燃眉之急。    当前,四川省科技工作形成了“整合科技资源、提升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科技工作新取向,谋划和实施了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四川省试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战略性新兴产品培育等三大工程。    四川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以平台建设和项目实施为主体,5年内全省计划打造7大成果转化平台、实施1500项成果转化项目,形成1.2万亿元的产值。从2011年开始,启动15个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首批300个项目,支持科技成果分析测试、信息服务、技术转移、工程化应用、创新孵化、投融资服务、高新技术园区和基地等7大类成果转化平台建设。    “四川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分析检测平台”是我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中的一个重点支撑平台,作为贯穿于成果转化全过程的技术支撑,分析检测平台的建设,是完善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该平台建设由四川省分析测试服务中心牵头,联合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等15家单位共建,参建单位代表了四川地区分析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整合的科学仪器资源达到6个亿,这些资源,必将对我省科技成果转化起到重要作用。    国产科学仪器的自主创新,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内容。作为中国西部首家试点单位,国产科学仪器设备应用示范(四川)中心也同期落成。国产科学仪器设备应用示范(四川)中心目前已经形成600平方米的静态展厅,600平方米的动态展示实验室,签约的重点国产科学仪器厂家6家,共建实验室厂家8家,展示的国产科学仪器总价值达到近1000万元,这标志着四川围绕“自主创新,方法先行,强化应用,重视示范”这一发展模式,全面推进国产科学仪器自主创新上了一个新台阶。

  • 投资30亿 第二批182个县级食品检测试点名单公布

    2014年底,国家发改委公布全国首批30个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县名单,包括9家区域性食药检测中心和21家一般性检验机构,仪器信息网编辑根据已公布信息估算,全国首批30个县级食品试点项目总投资超过了2亿元。点击查看首批名单]  去年4月,我国启动第二批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建设工作。2016年3月2日,国家发改委明确了第二批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单位名单。[align=center][img]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05aa6699-bee9-4f13-8ff3-608fd0ed0bb3.jpg[/img][/align]  此次国家共确定了182个项目为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第二批试点,其中包括95个项目为区域性检验中心(整合2个以上县相关检验资源,为多个县提供检验服务),87个项目为一般性检验机构(整合县域内相关部门检验资源,为多个部门提供相关检验检测服务)。  根据发改投资〔2016〕443号文件规定,[b]区域性检验中心[/b]建设1500平方米的实验室,[color=#ff0000]购置800万元的仪器设备[/color],总投资1400万元,中央定额补助1100万元;[b]一般性检验机构[/b]建设850平方米的实验室,[color=#ff0000]购置460万元的仪器设备[/color],总投资800万元,中央定额补助600万元。仪器信息网编辑按此规模评估,第二批试点项目投资数额将超过30亿元,[color=#ff0000]其中将涉及大量的仪器设备采购,预计采购规模将接近20亿元[/color]。[align=center][b]第二批县级食品检测资源整合试点部分名单[/b][/align][align=center][img]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b04acce2-2574-47e0-836e-22ef1e225e8b.jpg[/img][/align][align=center][img]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d636a14d-20e4-4b3d-b257-3940fb4a6ecb.jpg[/img][/align][align=center][img]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c0bd2164-366d-4eef-b786-d47fb8ef49f8.jpg[/img][/align][align=center][img]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67c1290b-e115-4ac3-8875-33e31dab940f.jpg[/img][/align][align=center][img]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c4b88277-9b55-4596-9c83-6610bdf90077.jpg[/img][/align][align=center][img]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de45a903-4b99-42bb-99dd-996f521ff6bf.jpg[/img][/align][align=center][img]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170a16f7-8034-4e7a-82a1-25e505a69412.jpg[/img][/align][align=center][img]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6cf1aaf8-063a-4968-96ee-d3195ffd0af1.jpg[/img][/align][align=center][img]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7d6a61fa-80e6-4d62-ac5c-f7e8cabe90f4.jpg[/img][/align][align=right][color=#ff0000][b]名单持续更新中......[/b][/color][/align]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国家政府对此重视高度不断提升,持续加大投资建设各级食品安全检测能力,特别是最靠近食品安全源头的基层单位。  据悉,此次试点项目建设期为中央投资下达起一年内。一旦相关资金的到位,相信全国各地食品检测单位将陆续展开实验室建设与仪器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固辐处、环评处、执法处,各分局,固管中心、技术中心:为深入推进广州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助力广州市“无废城市”高质量建设,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25469.html]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url]》(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广州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二、试点延续期间,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市11个行政区,新建危险废物收集项目实施单一项目规模控制及全市项目规模总量控制。原则上,综合收集项目规模不得超过2万吨/年;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等4个中心城区废铅蓄电池收集项目规模不得超过5000吨/年,其他行政区域废铅蓄电池收集项目规模不得超过1万吨/年;全市上述新建项目(含废铅蓄电池收集项目)规模总量合计不得超过14万吨/年,现有收集试点单位退出或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调整经营规模的,所释放的规模纳入全市新建项目规模总量指标。三、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配套开展收集业务,实现小微单一企业产废代码全覆盖,减少危险废物收集运输成本,降低产废单位处理费用。四、鼓励试点单位通过整合资源、优化合作等方式,减少同质化无序竞争;鼓励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合理调整经营规模;鼓励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鼓励在厂区出入口、贮存场所等关键点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联网。五、为加强环境风险防控,部分具有反应性或易燃性的危险废物不纳入试点范围,具体类别详见附件。六、试点单位申报程序、环境管理等工作要求按照《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穗环〔2022〕88号)要求执行。此前危险废物收集试点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七、本通知印发后,原有试点单位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延续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换发新的《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其中在2023年期间办理过新申请或延续手续的直接换证;上述许可证有效期限统一延至2025年12月31日。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2/27/115244851514921.docx]不纳入收集试点范围危险废物类别.docx[/url][align=right]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align][align=right]2023年12月25日[/align]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印发

  • 【分享】关于整合报告的问题!

    整合报告可分为3种:1.产品多种原材料进行分开测试,所有的结果出具在一份报告上 2.产品的部分原材料已有测试报告(不进行测试),部分原材料没有测试报告(通过测试), 整理到一份报告上3.所有原材料都有测试报告(不进行测试)针对3的整合报告,没有任何意义目的:一般是原材料已有的测试报告不被客户认可的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所以将已有的原材料的测试报告,转成客户认可的检测机构的一份整合报告关于整合报告的问题最近不断有客户提出“同材质声明书”和“授权整合证明书”,要求我公司签署,我公司认为不甚合理。有关文件形式如下:=============================同材质申明兹证明本公司申请整合之测试报告,其材料,添加物成分及比例均与原测试产品相同。产品或者产品系列中存在的同材质样品情况说明如下:1. 铅、镉、汞和六价铬含量2. 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含量3. 多氯联苯的含量4. 多氯化萘的含量5. 氯化石蜡的含量对应的报告号为: 若有伪造资料或隐瞒不实,本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公司落款,公司印章及日期)―――――――――――――――――――――――――――――报告授权使用证明兹有我公司_______________(样品名称)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检测单位)进行了样品测试,报告编号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我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均符合该报告,特此证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公司落款,公司印章及日期)=============================根据以上文字,均与检测机构整合测试报告有关,但我公司的产品均是直接检测,没有提出整合之要求,因此就以上客户的整合报告问题,本人专门咨询了SGS的专业人士,得到以下答复:授权使用证明书里应该写明,贵公司同意将该份报告给其他公司在某个用途中使用,具体用途由贵公司定。整合报告中的“授权使用证明书”表示贵公司确实有供货给某客户,某客户产品中确实用的是贵公司产品的双重含义。要证明符合RoHS要求,对最上游的原材料厂商意义在于可以通过第三方测试和自我声明;对产业链中的其他厂商(包括元器件,整机厂商等)意义在于除了自己测试(委托第三方,进样抽测等)外,还要对供应商进行管理,要有相关文件备案可以很快追溯到问题源头。整合报告可以说性质上就是这一种技术文件的汇总,授权使用证明书也是一种文件。可以向欧盟调查的客户证明为符合RoHS要求公司所作的准备。通过上述说明,不难看出,我公司完全有权决定我公司产品的环境物质检测报告的具体用途,而不必受到客户要求的制约。1.对于“同材质证明书”,应该是指客户的检测报告所针对的产品与客户用在最终商品中的产品是相同的,这点是我公司不能保证的,我公司只能保证提交给客户的检测报告所针对的产品与我公司给客户供货的产品是一致的,而且我公司没有提出整合报告之要求,所以我公司不能签署。2.对于“授权使用证明书”,我公司仅同意客户出示我公司的检测报告作为我公司产品符合环境物质要求的证明,而且根据有关规定,客户必须明确告知我公司检测报告的使用目的,我公司也有权对我公司环境物质检测报告的用途做明确规定,因此我公司对以上文件不做签署。进一步分析客户提出的整合报告要求,客户的整合报告来源于客户最终商品所用全部部件的供应商提交的环境物质检测报告,作为最终商品符合环境物质要求的证明而进入消费市场。在此过程中,客户可以完全回避自己的最终商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污染等问题,而将此类风险完全转加到有关部件供应商身上,而且可以省下对最终消费商品的各个组成部分拆分成均质物质进行环境物质检测的一笔数量相当可观的检测费用。或者说客户完全把自己放在了环境物质管理者的地位,没有真正落实自身的环境物质管控,出现任何问题则依据整合报告的列表,追溯有关供应商的责任。或者再夸张一点的设想:如果客户最终商品的整合报告来源于向该商品提供功能部件的下游供应商的检测报告,而下游功能部件供应商的检测报告来源于对该部件多家中游零组件制造商的检测报告的整合,而中游零组件制造商的检测报告来源于上游物料制造商的检测报告的整合,而上游物料制造商的检测报告来源于源头原材料制造商的检测报告。表面上看来整个产业链的环境物质问题得到了非常高效和系统化的管控,但实际上整个产业链的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物质管控都是失控的,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后果将是灾难性的。所以从保护自己、有效管控的角度出发,个人认为不能同意客户仅仅将供应商的检测报告整合的做法,客户应该将最终消费商品直接送有关机构进行检测,同时进行供应商报告整合,但这是理想情况,出于成本考虑,估计做报告整合的客户都不会愿意再去做检测了。但这样一来,很明显的,一旦出到问题,客户只会直接追溯供应商,而对于自身可能存在的问题则可以完全回避,因此,出于自身保护的立场,本人非常不认同所谓的整合报告的做法。整合报告将产品的所有原材料的测试结果(或所有原材料的测试报告),整理到一份报告上.

  • 有完成试点电厂汞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工作的吗?

    [size=18px] [b]有奖讨论:[/b][/size][size=18px] 环保部要求各环境保护厅(局)和集团公司于2012年12月15日前,上报燃煤电厂监测试点的工作总结和要求电力各集团公司于2012年12月15日前组织完成各试点电厂汞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工作,要求各环境保护厅(局)配合做好验收比对监测工作。同时12月上旬环保部部将组织调研组赴各试点电厂调研试点工作情况,并拟于2012年12月下旬组织召开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总结会。[/size][size=18px] 对上述工作要求,有完成试点电厂汞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工作的吗?汞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验收效果如何?[/size]

  • 整合营销常见的四大误区

    [font=宋体]我们都知道整合营销是拉新、维护客户、树立品牌、保持用户忠诚度的有效手段。[/font][font=宋体]整合营销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将产品和品牌植入在客户的心中。因此,整合营销越来越受企业所青睐。[/font][font=宋体]但是,整合营销涉及内容比较广泛,如果不能去了解客户,理解[/font][url=http://www.easeye.com.cn/EDM.aspx][font=宋体]整合营销[/font][/url][font=宋体]的真正含义,你很可能会走进这四个常见的误区中。[/font][font=宋体]一、注重表面数据,不在乎实际内容[/font][font=宋体]营销是手段,内容是展现给客户最直观的东西,以[/font][url=http://www.easeye.com.cn/][font=宋体]邮件营销[/font][/url][font=宋体]为例:写一封邮件,任何人都可以把几个词串在一起,称之为[/font]"[font=宋体]内容[/font]"[font=宋体],但我们仅仅只是为了邮件的打开率而做邮件营销么?[/font][font=宋体]显然不是,如果你仅仅只是想看漂亮的数据,不在乎实际转化,那么在营销中,你可能会想通过最吸引人的标题,最有诱惑力的噱头来吸引用户点击,而核心内容确是空洞的。[/font][font=宋体]数据很重要但内容才是核心,无论何种营销方式,核心内容才是关键,无论是邮件营销、短信营销还是社交化营销,任何一种营销方式,都需要以有价值的内容为载体,否则营销都是空谈。[/font][font=宋体]整合营销的目的也是为了给用户提供他们真正喜欢的、对他们有价值的东西,而不是单单走流量看数据。[/font][font=宋体]二、整合营销就是[/font][font=宋体]新媒体营销[/font][font=宋体]的整合,传统营销方式无用[/font][font=宋体]整合营销是将适合自己的营销方式进行整合,针对不同的场景采用不同的营销手段,以达到最低的营销成本获得最高转化的目的。[/font][font=宋体]例如,企业希望针对老会员用户进行二次挖掘,而此时,企业可以采用社交化媒体进行营销也可采用邮件营销或短信营销的方式进行挖掘。[/font][font=宋体]水无常形,兵无常势,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场景采用不同营销方式,不要过分注重新旧营销方式之界限。[/font][font=宋体]毕竟营销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转化,而不是追赶时尚。[/font][font=宋体]三、整合营销就必须要将所有媒介利用起来,否则不算整合营销[/font][font=宋体]整合营销是一个相对的理论,没有绝对的执行标准,传统媒体[/font]+[font=宋体]微信微博是整合营销,微信[/font]+EDM+SMS[font=宋体]是整合营销、[/font]EDM+SMS+APP PUSH[font=宋体]也是整合营销。[/font][font=宋体]整合营销是根据企业营销过程中想要达到的目的而定,而不是绝对的,虽是整合营销,但也不是必须将所有营销方式都要用上,来一桌[/font]"[font=宋体]满汉全席[/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四、整合营销就是网络广告[/font][font=宋体]面对整合营销,人们往往容易只看见营销,而忽略整合,潜意识认为整合营销就是倾尽全部之力进行全网的广告散发。错把无孔不入,铺天盖地的广告当做整合营销的全部。[/font][font=宋体]然而,最终通过全网的广告散发看到的是一堆数字,[/font]PV[font=宋体]多么的高、[/font]UV[font=宋体]多么的靓丽。但实际的转化却微乎其微。[/font][font=宋体]整合营销不等同于全网广告,在很大程度上,整合营销也可以是会员关怀、会员维护、会员挖掘的手段。[/font][font=宋体]整合营销是一个大的概念,广告营销只是属于整合营销中的一部分,整合营销还包含很多内容,将整合营销当做全网广告这种认识是片面的。[/font][font=宋体]而这也是人们最容易踏入的误区。[/font]更多关于邮件营销资讯敬请关注亿业科技http://www.easeye.com.cn

  • 9种试点的药食同源物质

    请问各位大神,9种还在试点的药食同源物质在第三方检测机构可以按药食同源物质处理吗?就是客户下食品方法按食品出资质,下了药典方法按药品出资质。有没有同行遇到过这种情况呀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污许可证与建设项目环评衔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推动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融合,加强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排污许可证与建设项目环评衔接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align=right]深圳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7月4日[/align][align=center]深圳市排污许可证与建设项目环评衔接试点工作方案[/align]为深入推进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推动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融合,加强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试点工作方案》(环评函〔2021〕76号),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探索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在管理内容和办理流程上的衔接,推动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联动,试点“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的便民服务,在生态环境领域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深圳经验”。二、实施范围建设地点位于深圳市,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可自愿申请排污许可证与建设项目环评衔接试点。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执行。(一)依法需编制审批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二)依法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排污许可证由同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三、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在管理内容上的衔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在编制过程中,除应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外,还应对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明确污染因子、确定许可排放限值、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同时,梳理提取环评文件中对排污许可证申报具有明确指导意义的内容,整合形成排污信息清单,作为环评文件附件,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在管理内容上的融合。(一)规范产排污信息申报环评文件应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明确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明确大气污染物、废水污染物排放口信息以及每个排放口对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情况、排放标准和许可排放量、自行监测要求,明确废气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排放标准、许可排放量、自行监测要求,明确噪声产生时段、排放标准,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类别、名称及去向,形成排污信息清单(附件1)作为环评文件附件,有效衔接排污许可证填报。(二)规范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环评文件中的污染物排放量应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分别核算,取两种核算结果的较严值作为最终污染物排放量。依法应当实施总量替代的污染物需符合总量替代相关要求。(三)规范现有工程排污许可证回顾评价改扩建项目的环评文件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作为现有工程回顾评价的主要依据,明确现有工程是否有公众举报投诉情况、超标排放信息(超标的内容及原因)、非正常工况排放信息;明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以及自行监测执行情况,识别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需整改的内容。(四)规范附图文件厂区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工序、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雨水、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内容。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产排污环节、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等内容。四、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在办理流程上的衔接对环评与排污许可证的办理流程进行衔接,符合条件的试点单位可以申请深圳市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试点,同步提交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审批部门同步审查,一次办结两项行政许可。(一)办理流程1.一次申请试点单位可在项目建设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同步提交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申请深圳市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试点。提交申请后,深圳市排污许可管理平台获取申报数据,将环评申报材料推送至深圳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自动生成环评申报业务。试点单位的环评文件,应符合本方案第三点关于环评文件的编制要求。同时,试点单位应提交深圳市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知情书(附件2)。2.同步受理环评和排污许可相关工作人员分别通过深圳市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和深圳市环评审批平台,同步进行环评和排污许可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分别进行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通过两个平台分别退回,并在深圳市排污许可管理平台一次性告知相关规定。3.同步审查环评和排污许可审核人员同步开展环评和排污许可申报材料实质性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分别出具准予许可的意见。任一申报材料不符合审批条件,分别出具不予许可的意见。环评申报材料需退档的,通过两个平台分别退回,并在深圳市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告知退档理由。仅排污许可申报材料需退回修改的,出具环评准予许可的意见,退回排污许可申报材料。4.一次办结审批部门同步作出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决定,设定排污许可证生效时间为试点单位预计投产时间(含试运行阶段),同时核发环评批复文件和排污许可证。(二)办理时限业务受理后,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办理的整体时限缩短,不超过单独办理环评业务的时限。环评报告书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总时限为18个工作日(包括环评公示15个工作日),环评报告表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总时限为11个工作日(包括环评公示10个工作日)。(三)证后管理试点单位应按照环评批复、环评文件及排污许可证要求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排污许可证生效前,试点单位不得投入生产,无需履行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义务。实际投产时间早于排污许可证生效时间的,试点单位应及时申请变更。执法部门应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监管执法,在排污许可证生效前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等,提醒实际投产时间早于排污许可证生效时间的试点单位及时申请变更。在排污许可证生效后重点检查试点单位的现场情况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是否落实环评批复、环评文件及排污许可证各项管理要求。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实施各管理局应重视试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确保试点工作推进平稳有序。同时建立“协同审批”台账,不断总结试点经验、问题和做法,在试点要求基础上积极探索,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和监管效能提升。(二)强化宣传培训各管理局应做好试点工作的宣传,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指导培训,为试点工作打好基础。附件:1.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7/28/162654201562029.docx]排污信息清单(样例).docx[/url]2.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7/28/162704481562029.docx]深圳市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知情书.docx[/url]3.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7/28/162713221562029.docx]深圳市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办事指南.docx[/url]

  • 关于同意实施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和《推行清洁生产近期工作要点》,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关于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2〕178号),对各地推荐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进行了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顺义区汽车制造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等56个项目(名单见附件)开展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工作,期限为2022年12月—2023年12月。  二、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要求。各试点实施单位应依据清洁生产审核总体思路,不限于传统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工作。通过科学诊断分析、合理确定审核方式方法和技术路线,压缩评估验收时间、提高审核效率、节省审核费用,扩大清洁生产审核覆盖范围、受益行业和企业数量,强化清洁生产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减污降碳和产业升级改造中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试点工作组织指导。各省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完善工作机制,定期调度试点工作进展,对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对出现的困难加大协调指导力度,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研究试点保障机制和激励措施,提升试点地区各机构及企业的主动性、参与性和配合度,确保试点工作高质量完成。  四、注重试点工作绩效。各试点单位应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投入与审核绩效协调统一。试点过程中,除考核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等绩效外,还应关注审核创新工作的投入产出比,尤其是在节约人力财力投入、节省时间、减轻企业负担、与相关环境管理制度衔接等方面的优势。  五、加快试点成果总结。各省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试点实施单位按照“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边完善”的原则,及时总结试点成果,形成具有一定普适性、可复制、易推广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模式。各试点实施单位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其他创新工作成果报经省级生态环境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送至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试点工作结束后,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试点项目成果开展评估,对创新性强、试点效果好、示范效应显著的成果进行宣传推广。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刘元生、陈胜  (010)65645390、65645385  邮箱:liu.yuansheng@mee.gov.cn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牛菁菁、蒋靖浩  (010)68505630、68505595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21655981086175.pdf]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发展改革委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13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试点要义评析

    常纪文: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试点要义评析本文分析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考虑因素、发文形式、改革部署,指出意见上收了县级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监测、监察、许可、执法四权既有协调,又有分置;解决了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身份和规范化发展问题,增强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等亮点,还提出在开展试点工作时,应处理好今后的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大部制改革与此次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试点的关系,处理好一个部门统一监管、其他部门配合的问题,处理好垂直监管与属地负责的问题,处理好管理和监督的治标与治本问题。改革背景和基本考虑改革背景近十几年来,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相当突出,大气、水、土壤污染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经济社会下一步可持续协调发展的突出短板。扭转环境恶化、提高环境质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要回应这些期盼,必须以生态文明理论为指导,以现实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开始全面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截至目前,中央已经在生态文明制度和机制建设和改革方面出台了系列文件,开展了系列试点,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生态文明制度和机制要发挥预期作用,必须建立健全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监管体制。目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监管体制存在以下突出的问题:一是难以落实对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二是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三是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四是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体制不顺畅会阻碍改革效果的发挥,为此,一些地方近年来开展了环境监管体制改革试点。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参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研究和第三方评估的单位,也提出了自己的机构改革建议。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它可以基于党内共识依照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提出体制改革的建议。为了增强环境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报告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并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起草的有关情况向十八届五中全会作说明时,针对省以下环境监测监管提出了比较具体的改革措施,即“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主要指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县的监测监察机构,承担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市(地)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经过中央全会的广泛讨论,《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正式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的建议。为了响应《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的建议,201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在国家层面作出了省以下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即“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推行全流域、跨区域联防联控和城乡协同治理模式”。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的改革部署,经过充分酝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9月联合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了工作部署。《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力争“十三五”时期完成改革任务,到2020年全国省以下环保部门按照新制度高效运行。基本考虑纵观《意见》全文,其出台的基本考虑,应是改革环境保护监管事权的分配,形成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监管体系,提高环境监测监察和监管的能力,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学者质疑,此前中央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等涉及环境保护监管体制改革文件,其目的就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为何此次还要开展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是不是多余?本研究认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目的是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平衡好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强制度建设,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环境保护投入,严格环境保护执法,提升监管监察监测能力,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目的是规定责任追究的情形,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领导干部忠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的目的是审计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是否落到实处,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严肃追责;《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目的是明确督察主体,健全督察程序,督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生态文明改革部署,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空间优化。而对于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环境保护事权划分,对于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关系,对于管理、执法、监察、监测的职责定位和协调,目前还缺乏体制性的改革文件规定。从《意见》的内容来看,它规定了调整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监察工作、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加强市县环境执法工作、加强环保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加强党组织建设、加强跨区域及跨流域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强化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实施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稳妥开展人员划转、妥善处理资产债务、调整经费保障渠道等环境监管事权划分的事项,目的是厘清职责,理顺关系,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为生态文明制度、机制的改革和运行提供坚强的体制保障。可见,《意见》的发布目的和其他文件不同,出发点是从事权的分配和体制的保障上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其发布是很有必要的。发文形式和改革部署发文形式由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或者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一般仅针对既涉及党务或者党员,又涉及国家事务的重要改革领域。截至目前,这样的涉及环境保护的文件主要有《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此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发布《意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突破。一是明确环境保护工作既是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也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责任。以前的机构改革,一般不涉及地方党委,即使涉及,往往也是强调组织领导,而此次的改革文件,以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为思想指导,对地方党委及其领导成员的环境保护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为属地党委和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支持”“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试点省份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主要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这种把地方党委纳入环境保护工作的体制改革部署,不是削弱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领导,相反,因为《意见》规定了党的领导职责和支持职责,《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等文件配套地规定了对地方党委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督促和追责内容,为地方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恰恰是加强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二是既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的支持任务,也规定了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责任,如“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负总责。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试点省份党委和政府对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试点省份党委要把握改革方向,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鼓励市级党委和政府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这种明确地方各级党委环境保护职责的改革设计,突出了地方党委统领全局的作用,克服了以往仅规定政府环境保护职责的不足,与我国政治体制运行格局相适应的改革设计,抓住了改革措施落地的牛鼻子。改革部署一是既规定了省级层面的改革,又规定了省级以下层面的改革。以前的一些部门的机构改革部署,往往由中编办和有关部委联合发文,仅针对省级机构改革提出要求,作出改革部署。对于省级以下的机构改革,因为情况复杂,有的仅作出原则要求,有的则根本不予涉及。而此次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文件的出台,则一杠子插到底,不仅涉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改革任务,还规定省、市、县和乡镇四级的改革要求。如对

  • SFDA印发《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

    为在合理保护冬虫夏草资源的前提下,高效开发利用冬虫夏草资源,推动高端科技含量保健食品的研发,研究建立珍稀原料用于保健食品的有效监管办法,依据《食品安全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对试点工作目的、原则、试点企业基本条件、试点内容、试点工作步骤和试点期限进行了明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做好试点相关工作。附:SFDA关于印发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为在合理保护冬虫夏草资源的前提下,高效开发利用冬虫夏草资源,推动高端科技含量保健食品的研发,研究建立珍稀原料用于保健食品的有效监管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做好试点相关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8月15日

  • 十二五西藏供暖供气规划4个供暖试点县

    “十二五”期间地热能市场规模达700亿。科技部预计,“十二五”期间,中国将完成地源热泵供暖(制冷)面积3.5亿平方米左右,届时整个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总市场规模至少(热泵结构,)在700亿元左右。记者从(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保障高海拔艰苦地区城镇居民温暖过冬,十二五”期间,(地源供暖热泵)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西藏4个县城、2个市(镇)供暖试点工程。此举将为在高海拔、高寒、缺氧地区开展集中供暖进行积极探索,为顺利推进全区城镇供暖做好铺垫。投资3亿启动县城供暖试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建设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试点的两个市(镇)为拉萨市和那曲镇,(供暖水源热泵,)试点的4个县城分别为那曲地区聂荣县、阿里地区措勤县、昌都地区江达县、昌都地区丁青县。县城供暖试点工程投资达3亿元,主要用于 建设供暖站、配套管网等设施。目前,4个试点县供暖试点工程前期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工程可研报告、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安全评估等前期工作预计今年8月份完成

  • 《四川省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解读

    [b]一、编制背景[/b]为解决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不及时、转运不通畅、处置成本高等问题,按照生态环境部、省政府工作部署,生态环境厅于2021年出台了《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原方案”)。截至目前,已建成收集试点项目28个,对健全危险废物收运处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试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目前,原方案有效期届满,且部分内容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我省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新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延续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巩固提升试点工作成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b]二、主要内容[/b]《工作方案》包含了总体要求、试点范围、试点要求、工作要求四方面内容以及附件《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以下简称《审查指南》)。(一)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建成与实际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收集总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二)试点范围。明确试点地区、试点项目、收集范围、收集规模及贮存期限。其中,试点项目数量衔接2021—2023年原方案布局的58个(已建成28个),并对项目布局、收集规模等实施动态调整。(三)试点要求。明确试点单位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到期延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情形审查审核的程序以及退出要求。(四)工作要求。将试点单位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鼓励试点单位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明确实施日期。(五)《审查指南》。明确了《工作方案》中试点单位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内容。

  • 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低碳 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align=center]京环发〔2022〕13号[/align]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通过开展多层次多类型的低碳试点工作,探索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路径和工作机制,为研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积累经验,助力本市实现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低碳试点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开展和参与低碳试点工作。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将低碳试点作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抓手,做好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  特此通知。[align=right]  市生态环境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align][align=right]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城市管理委 [/align][align=right]   市交通委 人行营业管理部 [/align][align=right]  市金融监管局 [/align][align=right]  2022年6月17日 [/align][align=center]  [b]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低碳试点工作方案[/b][/align]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部署,积极探索差异化低碳发展模式、组织形式和管理机制,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京政发〔2021〕35号)、《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27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多层次的低碳试点示范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为实现“十四五”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提供支撑。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将降碳作为“十四五”时期首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战略方向,充分发挥试点示范标杆引领作用,探索应对气候变化新路径新机制。通过遴选一批低碳发展意愿强、基础条件好、具有带动作用的试点主体,引导试点主体将低碳理念融入试点设计、建设、运行全过程,积极应用先进低碳技术,深入探索试点建设模式、运行机制、评价方法,及时总结试点目标实现路径和形式,对成熟度高、降碳效果好的试点技术和管理模式加以总结和示范推广,为研究制定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政策、法规、标准积累经验、提供支撑,为全社会践行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样板。  二、工作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推进低碳试点工作,做好相关政策支持。充分调动各试点主体的积极性,鼓励有意愿的市场主体主动参与,积极探索低碳发展路径。  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以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为出发点,协同推进温室气体减排、污染防治、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适应气候变化等工作,力争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分类推进、互相促进。设置互为关联、互相支撑的四类试点,以先进低碳技术应用为抓手,以低碳领跑者企业为载体,以气候友好型区域为场景,以气候投融资为长效模式,形成良性互动。  定期评估、示范推广。定期开展试点工作进展和成效的总结评估,及时梳理总结试点的先进技术、有效措施和机制,对效果好的试点予以鼓励和支持,形成示范推广的政策建议。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筛选出一批成熟可推广的先进低碳技术,培育一批碳绩效领先的低碳领跑者企业和公共机构,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绿色低碳的气候友好型区域,凝练总结一批综合性气候投融资政策工具,为研究制定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政策、法规、标准积累经验、提供支撑,为带动全社会践行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样板。  四、试点类型及内容  按照不同的试点主体和工作内容要求,重点开展以下四类试点工作:先进低碳技术试点、低碳领跑者试点、气候友好型区域试点及气候投融资试点。根据国家要求和北京市有关工作需要可适时增加试点类型。  (一)先进低碳技术试点  面向先进低碳技术应用单位,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系统优化、绿色制造、低碳建筑、低碳交通、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重点领域遴选出一批减排效果好、应用场景广泛、推广价值高的先进技术开展试点。  重点解决先进低碳技术成本高、难落地等问题,支持重点领域关键低碳技术优先应用,鼓励多种先进低碳技术集成应用。  低碳领跑者试点  结合本市产业结构和碳排放特征,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遴选出低碳发展水平领先的领跑者企业和公共机构,鼓励和支持其制定中长期及近期低碳发展规划,并主动向社会发布目标和进展。鼓励领跑者通过分析能源和碳排放现状,研发生产或应用先进低碳技术及产品,保持领跑优势,打造绿色低碳产业链和供应链,有计划有步骤地迈向低碳发展。  以低碳领跑者作为行业标杆,为行业低碳发展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模式和经验,带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低碳转型。  (三)气候友好型区域试点  面向不同区域管理主体,遴选区域边界明确、工作基础较好、实施意愿较强的园区、街道、乡镇、社区等区域,鼓励参加试点的区域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发展水平、碳排放及气候特征,在规划设计、区域运行管理、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生态建设等方面采取综合性措施,通过落实先进理念、先进技术、先进模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海绵城市建设、绿化及土地利用固碳等气候友好行动。  重点探索从规划、土地利用、重点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等方面统筹考虑减缓及适应气候变化措施,形成产业园区、城市生活区、生态涵养区等不同功能区域特点鲜明的气候友好型区域管理及运行模式。  (四)气候投融资试点  按照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总体安排,面向各区政府,动员选择实施意愿强、基础条件较优、具有带动作用和典型性的区,组织推荐参加气候投融资试点。支持试点区探索差异化的投融资模式、组织形式、服务方式和管理制度,凝练出一批可在全市及全国类似区域推广的气候投融资经验及政策工具。  上述各类试点示范相互联动,形成良性循环,探索推动不同领域减污降碳、低碳发展的模式和机制,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助推绿色低碳发展转型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五、试点主体工作任务  各类试点实施主体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开展试点工作:  (一)编制试点方案  结合实际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包括试点意义、目标愿景、创建指标、行动措施,建立工作机制或内部管理体系,明晰责权分工,细化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试点任务有基础、有目标、有路径、见实效。  (二)落实试点方案  落实好资金、人员及组织保障,按计划组织实施试点方案,实施过程中做好阶段性评估,确保完成试点工作任务。实施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创新试点建设方式。发挥创新带动作用,探索各具特色的试点建设模式,创新建设手段,丰富试点内涵。  2.应用先进低碳技术。提升绿色低碳创新水平,积极应用先进低碳技术,建设低碳化智慧化管理平台,提升生产运营智慧化水平和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设计和绿色制造,通过技术创新降低碳排放。  3.开展碳排放管理。建立碳排放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积极开展碳排放核算和管理。纳入国家或北京市试点碳市场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加强排放数据管理,按时完成排放报告及履约等工作,开展碳资产管理。公开承诺目标,定期发布进展及碳排放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创新工作机制。在试点项目范围内探索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及主动适应气候变化的创新工作机制,包括实施主体内部管理机制、供应链管理、动员公众参与、推动完善治理体系及国际合作等。  5.提升低碳管理能力。加大碳排放管理、应对气候变化和绿色发展方面的学习培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管理团队和工作人员的低碳意识,提升低碳管理能力。  (三)总结提升  完成试点建设任务后,试点主体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自评报告。对照实施计划和目标,做好专项试点工作总结,梳理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自身管理,达到持续提升的目的,并可根据试点实施经验提出政策建议。  六、组织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定期征集、评选入库、分期分批组织实施、总结评估、示范推广的方式组织推动低碳试点工作,对于不同类型的试点,结合实际给予鼓励和支持。鼓励有关部门、各区政府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开展低碳试点工作。  (一)试点申报  根据国家和本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安排,分期分批组织低碳试点征集工作,有申报意愿的单位按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二)评选入库  对符合试点要求的申报材料,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重点评审申报条件、试点基础、方案创新性、目标先进性、效果示范性等内容,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纳入低碳试点示范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  (三)建设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各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试点项目,督促试点实施主体落实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所需资源按计划实施。加强过程跟踪和效果评估,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试点建设任务。  (四)评估推广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各类试点工作开展总结评估。通过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编制优秀案例集等方式对试点成效进行宣传。编制试点评估报告,凝练试点经验及成效,形成政策建议,并持续完善低碳试点评价标准,推动试点成效好的低碳技术和试点模式在更大范围内示范推广。  (五)政策保障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加大对低碳试点示范项目的资金和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气候投融资等相关政策支持。加大对低碳试点经验的政策采信力度,把试点建设指标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企业和项目绿色认定的重要参考。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为试点建设运营提供融资支持。  (六)长效机制  建立试点项目库,实行项目动态管理和全过程跟踪机制。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低碳日等主题活动和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低碳试点示范建设成效,打造绿色低碳公众教育宣传平台,扩大试点成果在京津冀乃至全国范围内的应用和影响力,利用优秀案例对外讲好北京故事。相关链接:[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zcjd89/325868352/index.html]一图读懂:《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低碳试点工作方案》[/url][align=center][/align]

  • 关于公布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关于公布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28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工作基础、实施意愿和推广示范效果等因素,确定了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请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指导试点地方根据《通知》要求做好试点各项工作,统筹项目内容和建设时序,加强资金政策保障,深化部门协作联动,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及早发挥试点效益。  附件: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发展改革委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水利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29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规划院,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b]附件[/b][align=center]  [b]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b][/align]  天津市滨海新区,山西省晋城市、运城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鄂尔多斯市,浙江省台州市,安徽省宿州市,福建省莆田市,山东省烟台市、临沂市,河南省郑州市、开封市,湖南省株洲市,四川省内江市,陕西省延安市、榆林市,甘肃省张掖市、白银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 关于公布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银保监局、证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号)和《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27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根据各省份推荐情况,综合考虑工作基础、实施意愿和推广示范效果等因素,确定了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指导试点地方根据《通知》要求做好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其他管理部门按照《通知》中涉及的重点任务分工做好指导工作。各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高质量建设气候投融资试点。各地在试点过程中如涉及金融改革创新事项,应遵循“一事一议”原则,按程序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附件: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发展改革委[/align][align=right]  工业和信息化部[/align][align=right]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align][align=right]  人民银行[/align][align=right]  国资委[/align][align=right]  国管局[/align][align=right]  银保监会[/align][align=right]  证监会[/align][align=right]  2022年8月4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相关城市和地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b]附件[/b][align=center][b]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b][/align]  北京市密云区、通州区,河北省保定市,山西省太原市、长治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辽宁省阜新市、金普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浙江省丽水市,安徽省滁州市,福建省三明市,山东省西海岸新区,河南省信阳市,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湖南省湘潭市,广东省南沙新区、深圳市福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重庆市两江新区,四川省天府新区,陕西省西咸新区,甘肃省兰州市

  • 关于开展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加强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废铅蓄电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便捷化,现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b]一、试点时间[/b]  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  [b]二、试点内容[/b]  在全国范围,选择一批环境管理水平高、技术装备先进、污染防治设施完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再生铅企业作为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单位。  试点期间,向试点单位跨省转移废铅蓄电池,并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按照省内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试点单位应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和核准经营规模内接受废铅蓄电池。  [b]三、试点单位基本条件[/b]  (一)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废铅蓄电池核准利用能力不小于10万吨/年。  (二)近两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均为达标。  (三)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第36号公告)中的Ⅱ级及以上水平。  (四)近两年未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未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因违法失信行为被降低环保信用等级。  (五)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应用危险废物电子标签并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在废铅蓄电池贮存、利用处置等关键节点应用视频监控、电子地磅、电子管理台账。  [b]四、组织实施[/b]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进行申报,依据危险废物相关法规标准以及试点单位基本条件,制订审核细则并严格组织审核,分别于2023年12月底和2024年12月底前,将试点单位名单和动态调整后试点单位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我部。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的试点单位情况,我部建立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单位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b]五、工作要求[/b]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开展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作为加强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支持作用,认真组织开展,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环境监管。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试点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加强对试点单位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环境监管,每年组织对试点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 指导督促试点单位严格落实《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并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有关信息,严格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注重技术帮扶,及时指导帮助试点单位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建立退出机制,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将试点期内不再符合基本条件的试点单位信息报送我部,我部按程序终止其试点工作。  (三)信息报送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分别于2024年12月底和2025年12月底前将年度试点工作情况报送我部,并抄送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收到本通知后,请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明确1名联系人,并将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张龙  电话:(010)65645786  邮箱:hwmd@mee.gov.cn[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11月23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b]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为强化环境健康管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四五”环境健康工作规划》有关要求,深入推进地方实践,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围绕环境健康制度创新和技术方法创新开展实践探索,主要包括建立区域高环境健康风险源清单、开展环境健康风险监测与评估、推动环境健康风险分区分级管控、强化环境健康对生态环境监管的引领作用、推动发展“环境健康+”产业和大力提升居民环境健康素养等6方面任务,详见《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1)。  二、试点范围  多层次、多类型推进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试点范围包括县级及以上市(区)、国家级新区及有典型性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  三、申报要求  (一)各省级生态环境厅(局)按照《指南》要求,组织开展推荐工作,每个省份推荐数量不超过3个。已列入试点范围的地区不需重复申报。  (二)试点申报地区应具有开展环境健康管理试点的意愿,并得到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发展水平、要素禀赋、产业基础、生态环境状况等在全国或省内具有较强的典型性;能够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人员和经费保障。支持较为成熟的县(区)级试点扩大示范到所在地级市。优先考虑具有一定环境健康工作基础的地区。  (三)试点申报地区依据《指南》和《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2),结合本地实际选择试点任务并编制试点工作方案,报送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厅(局)。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生态环境厅(局)于2023年6月12日前,将2023年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推荐申报地区名单和试点申报地区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纸质材料1份),报送我部法规与标准司,电子文档请一并发至biaozhun@mee.gov.cn。  (二)各省份报送的电子文档请压缩为一个文件,压缩文件包命名为“省份+试点推荐”,每个试点申报地区编制的试点工作方案命名为“省份+试点申报地区”。  联 系 人: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郭凌川、宛悦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电话:(010)65645275、65645272  传真:(010)65645275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3/W020230306610887973510.pdf]1.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申报指南[/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3/W020230306610888171071.pdf]2.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编制提纲[/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3月5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 关于推荐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

    [table=100%][tr][td][table=60%][tr][td=2,1][b][size=18px][color=#ff0000]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color][/size][/b][/td][td][b][size=18px][color=#ff0000]文件[/color][/size][/b][/td][/tr][/table]环办科财函〔2023〕79号[/td][/tr][/table][b]关于推荐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强化清洁生产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减污降碳和产业升级改造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地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需求,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开展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以能源、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印染、造纸、化学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选取园区、产业集群和重点区域、流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探索若干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审核新模式,扩展补充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覆盖范围,产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管理规范和典型案例成果,并在全国范围进行推广,快速有效提升清洁生产覆盖范围和水平,形成对传统行业清洁化改造、绿色化改造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效支撑。  二、试点内容  清洁生产审核创新以试点项目的形式开展,时间为1年,分为以下4类:  (一)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整体审核创新。以区域内的重点行业企业为试点对象,开展行业生产工艺全过程诊断,避免单个企业审核过程简单复制和人力、财力的重复投入,梳理行业关键共性问题,形成并实施具有行业特色的清洁生产方案,充分发挥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效能,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二)工业园区(产业集群)清洁生产整体审核创新。以园区企业集群为试点对象,充分考虑企业间资源要素配置、物质代谢和能源梯级利用情况,开展集中式清洁生产审核,推动区域内优势互补、资源能源高效循环利用,提升园区层面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水平和园区发展效率效益。  (三)企业简易清洁生产审核创新。在非重点行业领域,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情况、技术装备水平、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和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探索实施差别化、集中连片快速清洁生产审核。  (四)重点区域和流域清洁生产协同审核创新。创新重点区域和流域在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协同审核的组织方式,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等区域,重点实施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协同审核,重点推进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在长江、黄河等流域重点实施印染、造纸、化学原料药、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协同审核,重点推进氨氮和磷减排。  三、申报与实施主体  第(一)(二)(三)类试点申报与实施主体为园区管理机构、县级及以上政府或地市级及以上政府组成部门等,且为同一主体。第(四)类试点申报与实施主体为省级政府组成部门。  四、试点要求  (一)本次试点优先支持第一批试点项目未覆盖的重点行业和园区类型,请各省认真对照《关于同意实施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2〕476号)推荐试点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  (二)试点对象3年内未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或因环境问题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  (三)试点对象、申报与实施主体具有良好的清洁生产工作基础和明确的资金支持。  (四)鼓励省级部门开展省内重点区域和流域清洁生产协同审核创新试点。  五、政策支持  (一)各地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清洁生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中的项目予以奖励和支持。  (二)对于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中的试点对象所属范围内单个企业,视同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  (三)试点项目符合有关资金管理要求的,可申请各级生态环境资金、污染治理与节能减碳专项资金,或纳入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进行融资。  六、材料报送  请各省级生态环境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请各申报单位认真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并于2023年4月7日前将实施方案、省级生态环境和发展改革部门推荐函合订胶装成册,一式两份寄送至生态环境部(逾期不予受理),同时将实施方案材料电子件,打包发送至联系人邮箱,材料电子件总大小不超过50M,邮件题目格式要求为“2023+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  七、联系方式  (一)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刘元生、陈胜  电话:(010)65645390、65645385  邮箱:liu.yuansheng@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牛菁菁、蒋靖浩  电话:(010)68505630、68505595  附件:《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发展改革委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3月3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b]附件[/b][align=center]  [b]?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b][/align]  一、试点对象基本概况  (一)试点对象范围与区位  (二)试点对象产业概况  二、试点基础  (一)环境现状与主要问题  (二)清洁生产工作基础  三、试点工作目标  四、试点工作内容  (一)试点内容  (二)试点方法及技术路线  五、试点工作特色及主要创新点  六、试点项目实施计划  七、试点预期产出成果及效益

  • 9种药食同源试点物质

    请问各位大侠,目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一个通知,将9种物质纳入药食同源试点工作,但还没正式纳入目录里,那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可以将此9种物质按药食同源处理不?即下了食品方法按食品出资质报告,下了药典方法按药品出资质报告。

  • 标准整合工作,对各位的工作有什么影响吗?

    标准整合工作,对各位的工作有什么影响吗?*****************************************中新网3月2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今日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在标准体系上,逐步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方案》明确,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在标准体系上,逐步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在标准范围上,将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之内。在标准管理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统一立项和编号,并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开展对外通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批准发布。强化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免费向社会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建立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此外,《方案》明确,法律法规对标准制定另有规定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安全生产、公安、税务标准暂按现有模式管理。核、航天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军工领域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来源:中国新闻网)

  • 能否再分类并整合

    4077好!虽然上你们的论坛不久但是觉得你们这里的内容还是蛮丰富的,不过我也想提一个建议,就是你们就某些讨论区是否还能分更少的区呢?例如在仪器讨论区的环境监测的水质分析下是否还可以开一些专区,如需氧量讨论专区,实际上是理论需氧量,铬法,锰法(碱性、酸性),生化需氧量,BODs都可以整合到一起来呀。现在对某一个指标的讨论真的很散,上一次网要花好多时间才全部看完,看了好多重复的东西,如您满意我可以当这一个小斑主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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