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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意见相关的资讯

  • 国家环保标准《海水水质标准》征集修订意见
    关于征集对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海水水质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进行修订。   鉴于该标准对于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为做好标准修订工作,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修订该标准公开征集意见。请各单位参照附件一所列问题或就其他问题,对修订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反馈我部。征集意见截至为2010年12月10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滕云 冯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修订《海水水质标准》相关问题   2.海水水质标准   附件一:   修订《海水水质标准》相关问题   一、现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哪些不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的问题?   二、对于协调《海水水质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中关于渔业水体的水质要求有何建议?   三、现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中的海水水质分类方案是否有必要进行调整?如有必要,应如何调整?   四、是否有必要调整现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中的水质评价项目数量及要求(限值等)?   五、对修订《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的其他建议。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国标修订意见征集
    环办函〔2009〕956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进行修订。   鉴于标准对于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为做好标准修订工作,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修订该标准征集意见。请各单位参照附件所列问题或其他问题,就修订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09年11月30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李晓弢冯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传真:(010)66556213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注: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的文本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网址如下:http://bz.mep.gov.cn。   附件:修订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相关问题   一、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哪些不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的问题?   二、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过程中,是否有必要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并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   三、在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过程中,是否维持既分类(分功能区)又分级的方式?是否有必要保留三级(特定工业区)标准?   四、在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过程中,关于污染物项目的调整有何具体建议?是否有必要增加细颗粒物(PM2.5)?是否有必要恢复氮氧化物(NOx)?   五、在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过程中,对污染物项目浓度的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的调整有何具体建议?   六、是否要改变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实行的"单指标评价"方法(即只要有一项指标超标,就判定空气质量不符合要求并降低评价等级)?
  • 电动车充电国标草案完成 征集民众意见
    记者从工信部获悉,备受关注的电动车充电装置终于迎来实质性的进展,目前《电动汽车传导充电连接装置》推荐性国家标准从即日起正式对社会广泛征集意见。   据了解,《电动汽车传导 充电连接装置》分为三项,包括通用要求、交流充电接口、直流充电接口等三个系列。   此次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26日。   业界呼吁民众集思广益   据悉,佛山民间具备丰富的制造经验,目前佛山照明等企业也正在大力向电动汽车产业化进军。据悉,电动车充电国标的制定,将直接影响今后整个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应该集思广益,形成最完善的标准体系。业界呼吁,希望更多对电动车有研究的人士,积极为推动电动车产业的发展发表意见,推动电动汽车及其充电设施的健康有序发展。
  • 征集修订国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
    关于征集对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我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鉴于该标准对于环境保护工作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为做好标准修订工作,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修订该标准征集意见。请各单位参照附件一所列问题或其他问题,就修订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0年3月31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李晓弢 冯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传  真:(010)66556213   附件:1.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问题   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征集意见单位名单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问题   一、现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哪些不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的问题?   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需要调整,如需调整,应如何调整?   三、是否保留现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分级方式?   四、在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关于污染物项目有何具体建议?是否应增加或减少污染物项目?   五、在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对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调整有何具体建议?   六、在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对于排气筒高度的要求有哪些具体的建议。   七、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是否增加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八、《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监测点位、监测频次和引用的监测方法等内容有哪些地方需要明确、细化或调整?   九、对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其他建议。   附件三:   征集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铁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主编单位   环境保护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机关各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征集标准申报项目意见
    2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通知,向社会公开征集2009年工业标准申报项目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将拟于2009申请立项的工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本网站(见下文链接)公布。各单位如对标准项目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月25日前通过本网站系统在线提交意见。   拟于2009申请立项工业标准申报项目(点击以下链接进入):    工业国家标准项目    工业行业标准项目    工业标准样品项目   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邮编:100804   联系电话:010-66024113   电子邮件:KJBZ@miit.gov.cn。
  • 高耗能实验室设备能效测试方法系列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
    5月11日,全国实验室仪器及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关于对高耗能实验室设备能效测试方法系列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的通知。根据机械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等负责起草的《高耗能实验室设备能效测试方法 生化培养箱》、《高耗能实验室设备能效测试方法 箱式电阻炉》、《高耗能实验室设备能效测试方法 离心机》3项机械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已完成。现将该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发送给各位专家,请各位专家认真研究,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审查意见,并于2021年6月15日前将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寄至全国实验室仪器及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者发送传真或Email),以保证该标准项目的正常进行。联系地址:北京市广外大街甲397号 邮编:100055单位名称: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联系人:王成城联系电话:010-63461918传真:010-63490489E-mail:18511696673@163.com《高耗能实验室设备能效测试方法 离心机》征求意见稿附件:1、《高耗能实验室设备能效测试方法 离心机》征求意见稿.pdf2、机械行业标准《高耗能实验室设备能效测试方法 离心机》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3、《高耗能实验室设备能效测试方法 离心机》行业标准草案意见反馈表.docx《高耗能实验室设备能效测试方法 生化培养箱》征求意见稿附件:1、《高耗能实验室设备能效测试方法 生化培养箱》征求意见稿.pdf2、机械行业标准《高耗能实验室设备能效测试方法生 化培养箱》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3、《高耗能实验室设备能效测试方法 生化培养箱》行业标准草案意见反馈表.docx《高耗能实验室设备能效测试方法 箱式电阻炉》征求意见稿附件:1、《高耗能实验室设备能效测试方法 箱式电阻炉》征求意见稿.pdf2、机械行业标准《高耗能实验室设备能效测试方法 箱式电阻炉》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3、《高耗能实验室设备能效测试方法 箱式电阻炉》行业标准草案意见反馈表.docx
  • 征集对修订环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等标准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国家环保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和《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进行修订。   鉴于该标准对于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为做好标准修订工作,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修订该标准公开征集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照附件一所列问题或其他问题,就修订标准工作向我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09年10月30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滕云 冯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修订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相关问题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3.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4.渔业水质标准      5.部分主送单位名单   附件一:   修订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相关问题   一、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主要存在哪些不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的问题?   二、修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过程中,是否有必要解决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内容重叠的问题,统一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的内容纳入统一的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三、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评价指标数量(109项)应该增加、减少还是保持不变?   四、对调整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指标体系有何具体建议?   五、是否要改变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实行的“单指标评价”方法(即只要有一项指标超标,就判定水体不符合要求并降低评价等级)?   六、是否调整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实行的水域环境功能分类方式?
  • 工信部征集1398项工业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意见
    公开征集对《汽车座椅加热垫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1398项工业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意见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将申请立项的《汽车座椅加热垫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1398项工业行业标准计划项目予以公示(见附件1),截止日期为7月10日。如对拟立项标准项目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意见表(见附件2)向我司反馈,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行业标准立项公示反馈)。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邮编:100804   联系电话:010-68205253   附件:1、《汽车座椅加热垫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1398项工业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征求意见稿).doc    2、行业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二О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 工信部征集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修改意见
    p   3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为了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保护环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详见附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将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征集截止日期:4月13日。 /p p   条例中规定,国家对监控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对监控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具有全过程管理能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和熟悉产品性能的技术人员。各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后,需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组对监控化学品生产能力、浓度分析、产量计量、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以及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验收。条例中指明,监控化学品专用设备是指采用各种监控化学品生产技术,生产监控化学品过程中所需要的产品合成、分离、提纯、热传导和自控仪表等专用设备。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b23da556-9f6e-4f54-864d-0cfc7bffd62b.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doc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br/ /p
  • 工信部公开征集对新能源汽车、光伏、锂电等领域342项行业标准的意见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集对涵盖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太阳能光伏、锂离子电池等多个关键领域的共计342项行业标准的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20日。如对拟立项标准项目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见附件)并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第十二批标准立项公示反馈)。小编摘录了新能源汽车、太阳能光伏、锂离子电池这三个领域所涉及的部分行业标准项目,以供读者参阅。新能源汽车太阳能光伏锂离子电池附: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doc
  • 工信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019年9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发布公开征集对《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9/uepic/ae6651e5-d2e0-4f6d-aa63-ce2b71ef819c.jpg" title=" 《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PNG" alt=" 《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PNG" /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 microsoft=" " font-size:=" " text-align:="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9/attachment/510e83d7-2c24-4edc-9bf1-6322cc22e0bd.pdf" title=" 附件1.《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1.《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征求意见稿).pdf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xls.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9/attachment/5132fce9-d6be-47b5-9171-dc1845fdeef4.xls" title=" 附件2.《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修订意见表.xls" 附件2.《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修订意见表.xls /a /p
  • 调味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意见征集通知
    各会员企业:   根据卫生部《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卫办督函〔2010〕607)号的要求:《酱油卫生标准》、《食醋卫生标准》、《酱卫生标准》、《味精卫生标准》、《食盐卫生标准》、《食糖卫生标准》、《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香辛料名单》(制定)将清理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按照标准制修订程序,现征集各会员企业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修订意见(建议),以及在执行原卫生标准(见附件)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各会员企业于4月25日前,将意见传真或邮寄至中国调味品协会秘书处。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605室   邮编:100036   传真:010-51921087   邮箱:zhtx_kjb@163.com   附件:1. 酱油卫生标准.doc   2. 食醋卫生标准.zip   3. 酱卫生标准.zip   4. 味精卫生标准.zip   5. 食用盐卫生标准.zip   6. 食糖卫生标准.zip   7. 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rar   8.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rar   9.标准意见反馈表.doc   中国调味品协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 北京市卫生局公开征集食品地方标准清理意见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3〕332号)要求和本市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方案,我局正对北京市现行食品地方标准进行清理。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现对23个现行食品地方标准(见附件1)公开征集社会清理意见,欢迎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北京市现行食品地方标准提出清理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3年6月29日。   一、重点清理内容   重点清理食品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存在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对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将废止相应的食品地方标准,对现行地方标准中食品安全指标与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一致的,将废止地方标准或进行修订。   二、清理意见分类   通过食品地方标准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比较,并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可得出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范围、建议废止、建议保留并修订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三种结论。可参照上述三种结论提出清理意见,并填写《北京市食品地方标准清理意见反馈表(一)》。   (一)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转相关部门管理   (二)建议废止。   1.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见附件4)规定的标准的,地方标准废止   2.不属于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范围的,或不属于卫生部规定的重点立项范围且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严重不一致的,予以废止。   (三)保留并修订为食品安全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没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的,监管工作需要,食品地方标准可继续保留并修订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三、修订意见反馈   清理意见为保留并修订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请提出具体修订建议及具体理由,填写《北京市食品地方标准清理意见反馈表(二)》。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人及电话:孙鑫贵 64407175,李春雨 64407170 彭天雅 83560891.传真:64407175   电子邮箱:spaqbzc@bjhb.gov.cn   附件:   1. 23个现行食品地方标准文本.zip   2. 北京市食品地方标准清理意见反馈表(一).doc   3. 北京市食品地方标准清理意见反馈表(二).doc   4.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doc
  • 澳新食品标准局征集对婴幼儿配方奶粉中新成分的意见
    2012年12月17日消息,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当日发布通知,就一份在婴幼儿及儿童奶粉中使用一种新成分的申请征集意见。   FSANZ首席执行官McCutcheon称,FSANZ正在考虑关于提炼自蔗糖的短链低聚果糖(fructo-oligosaccharides,FOS)的使用申请,申请的使用限量水平与从菊粉(inulin)中提炼的物质,包括菊粉中提炼的短链低聚果糖一样。   短链FOS是不易消化的碳水化合物。制造商希望在婴幼儿配方奶粉中添加这些物质,以更好地让奶粉喂养的婴儿具有与母乳喂养孩子同样性状的更软的大便。   该申请要求允许将源自蔗糖的短链FOS添加到婴儿配方奶粉和食品,以及一到三岁儿童的辅食中。   申请方同时要求允许将一种源自转化酶的新微生物用作在蔗糖中提炼短链FOS的加工助剂,该转化酶从黑曲霉(Aspergillus niger)真菌某个菌株中获得。   对于这份申请,FSANZ还未发现任何对公共健康和安全有影响的问题。   意见提交截止日期为2013年2月11日。
  • 征集意见!药典委发布氨基酸分析指导原则第二次公示
    仪器信息网讯 近日,国家药典委员会发布氨基酸分析指导原则公示稿,这是该指导原则的第二次公示,公示为期1个月。复方氨基酸制剂、多肽类药物、蛋白质类药物、含氨基酸/多肽/蛋白质的组织提取物类药物和中药等药品中氨基酸的组成或含量的检测,需通过氨基酸分析方法来实现。现行版欧洲药典、英国药典、美国药典及日本药典中均收载了氨基酸分析指导原则,但中国药典通则中尚未收载。2020年版中国药典收载了5种复方氨基酸注射液、9种多肽类药物及1种中药品种,均需要采用氨基酸分析方法测定药品中氨基酸含量或氨基酸组成,由于氨基酸分析方法种类较多,各品种的质量标准中仅要求按适宜的氨基酸分析方法测定,为了指导药典标准执行过程中如何选择适宜的方法,国家药典委员会委托中检院牵头承担完成了“药品中氨基酸分析法的建立课题”,拟定了中国药典氨基酸分析指导原则。此前,按照国家药典会标准提高课题任务要求,根据对企业和药检机构常用氨基酸分析方法的调研结果,参照国外药典收载的氨基酸分析方法,确定了国内常用的较为成熟的6种药品中氨基酸分析方法及其起草复核单位,分贝问并开展了药检机构的协作研究。氨基酸分析方法起草复核单位方法起草单位复核单位PITC柱前衍生的RP-HPLC法中检院浙江院、天津所、湖北院、辽宁院、河南所AQC柱前衍生的RP-HPLC法江苏院浙江院、湖北院天津所、广东所OPA&FMOC柱前衍生的RP-HPLC法上海所北京所、广州所、中检院DNFB柱前衍生的RP-HPLC法天津所河南所、湖北院、辽宁院氨基酸分析仪法茚三酮柱后衍生法——钠系统河南所浙江所、山东院中检院茚三酮柱后衍生法——锂系统上海所 此前,完成的中国药典“氨基酸分析指导原则(草案)”曾于2020年9月在国家药典委员会网站首次公示,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而针对首次公开征集意见收到的反馈,在本次公示中均给予了反馈,同时根据反馈意见和建议,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召开了相关专业委员会进行研讨,按照反馈意见和专委会审核意见,在公示稿的基础上增补了部分内容,并进行了部分文字修改与规范。主要修改的部分为:在前言部分增加了游离氨基酸测定的主要方法;在基本要求部分增加了内标物使用目的的描述,对方法验证的要求细化说明,删去水解管的清洗与要求;在蛋白质和多肽样品的水解部分增加了使用水解管的要求;对氨基酸测定法引言、各测定法及数据处理等部分内容进行了文字修改、调序、精简与规范。更多关于氨基酸分析指导原则草案公示稿(第二次)的详细内容,请点击附件查看。公告原文如下:我委拟制定氨基酸分析指导原则,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制定的氨基酸分析指导原则第二次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联系人:徐昕怡、尚悦电话:010-67079522、67079578电子邮箱:xuxinyi@chp.org.cn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 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邮编:100061国家药典委员会2022年03月09日氨基酸分析指导原则起草说明氨基酸分析指导原则草案公示稿(第二次)
  • 工信部公开征集25项行业标准外文版项目意见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示,公开征集对《改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管材衬里专用料》、《水泥窑用抗剥落高铝砖》、《腐乳罐头》、《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第1部分:通用说明》等行业标准外文版申请立项项目的意见,涉及的行业包括了化工(1项)、建材(10项)、轻工(1项)、纺织(13项)等四大行业的25项行业标准,公示时间自2018年5月25日起,截至2018年6月24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详情汇总如下: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628f540d-a656-4f0f-b420-0e5130882407.jpg" title=" 1.png"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8e90568f-0ea5-4a85-8637-97605b4cf9de.jpg" title=" 2.png"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632d68b4-56ab-4a46-ab03-25b2f6576866.jpg" title=" 3.png"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ac8964d2-07fc-42e0-8f2c-ce6eacbfc004.jpg" title=" 4.png"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5f01fa83-18ef-44bd-8919-74e4ec0934f6.jpg" title=" 5.png"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4495ac3b-7b8a-4eba-9229-f89faa285fd1.jpg" title=" 6.png"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aa541c45-37b1-477c-aa03-5eba3dea84a8.jpg" title=" 7.png"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85b8aa0e-e461-44f6-a6e5-2a0adb5b20c7.jpg" title=" 8.png"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填写《行业标准外文版立项反馈意见表》(见附件)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标明:25项行业标准外文版立项公示反馈)。联系电话:010-68205239。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附件: /span /strong br/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 nbsp & nbsp 1、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5/ueattachment/9df05543-731f-49fc-859b-af16e1d20604.docx" 25项行业标准外文版计划申请汇总表.docx.docx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 nbsp & nbsp 2、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5/ueattachment/06e9860d-44e7-45a9-8b62-85f0499e870a.doc" 行业标准外文版立项反馈意见表.doc.doc /a /p
  • 公开征集对《轿车轮胎》等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意见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公开征集对《轿车轮胎》等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意见 & nbsp /strong &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根据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将申请立项的《轿车轮胎》等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予以公示(见附件1),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28日。如对拟立项标准项目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见附件2)并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标准立项公示反馈)。 br/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标准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邮编:100846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联系电话:010-68205241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公示时间:2018年4月27日-2018年5月28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附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 line-height: 16px "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5/ueattachment/7a121550-4be6-4b4f-96f0-b61d37e39954.docx" style=" line-height: 16px " 《轿车轮胎》等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征求意见稿).docx /a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 nbsp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 line-height: 16px "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5/ueattachment/05cd59c1-2b02-4d80-808f-c358f31db995.doc" style=" line-height: 16px " 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doc /a /p p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4月27日 /p p br/ /p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市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管理,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北京市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至7月27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rzjgc@scjg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6号院1号楼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监督管理处,邮编:101117(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传真、电话:010-55526603  4.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https://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8日附件1:《北京市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2:关于《北京市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 为抗击疫情保驾护航 标委会发布3项国标征集意见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 & nbsp strong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仪器信息网讯 /span /strong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目前我国正面临新型冠状病毒的严峻挑战,而 /span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疫情爆发以来不仅口罩成为个人防护的第一道防线, /span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市场上消毒剂的需求量激增,此外, /span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生物气溶胶采样器 /span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实时监测 /span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病毒性、细菌性的呼吸道传染病必不可少的一种关键设备。 /span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因此, /span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在这个特殊时期,急需制定标准,指导并规范生产要求, /span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为抗击疫情保驾护航。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3月11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拟立项国家标准项目意见的通知,对《消毒剂灌装生产线通用技术条件》、《颗粒生物气溶胶采样器通用技术要求》、《一次性口罩成型包装生产线通用技术条件》三项拟立项标准征集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 a href=" http://std.samr.gov.cn/gb/search/gbDetailed?id=9F499A37E7DD08B9E05397BE0A0A4F41" target=" _blank" style=" color: rgb(192,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text-indent: 2em " 《消毒剂灌装生产线通用技术条件》: /span /strong /span /a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本标准规定了消毒剂灌装生产线的术语和定义、型号、型式、组成、基本参数、工作条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市场上常见消毒剂包装容器(圆瓶、方瓶、桶等)和盖(圆盖、泵盖、枪盖等)进行消毒剂灌装的生产线。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 a href=" http://std.samr.gov.cn/gb/search/gbDetailed?id=92537FCEE2055E32E05397BE0A0A3C5E" target=" _blank" style=" color: rgb(192,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text-indent: 2em " 《颗粒生物气溶胶采样器通用技术要求》 /span /strong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text-indent: 2em " : /span /strong /span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规范生物气溶胶采样器的相关术语、技术类别、性能技术要求,以及采样器检测等。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a href=" http://std.samr.gov.cn/gb/search/gbDetailed?id=9F4987EF5F81FE3FE05397BE0A0A86E8" target=" _blank" style=" color: rgb(192,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一次性口罩成型包装生产线通用技术条件》 /span /strong /a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 /span /strong 本标准适用于一次性口罩成型包装生产设备行业的生产和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一次性口罩成型包装生产线的以下几个方面: 1.术语和定义; 2.型号、型式与基本参数、工作条件及生产线组成; 3.技术要求; 4.试验方法; 5.检验规则; 6.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等要求。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p
  • 广东省质量检验协会发布《实验室供气系统设计、建设和验收规范》团体标准征集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和《广东省质量检验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实验室供气系统设计、建设和验收规范》团体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期限自2023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止。有关意见请反馈至本会秘书处。联系人:招原春(020)38835232邮箱:gdaqi@gdaqi.org广东省质量检验协会2023年8月14日附件2:广东省质量检验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doc关于《实验室供气系统设计、建设和验收规范》团体标准征集意见的通知.pdf附件1:《实验室供气系统设计、建设和验收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集意见
    【发布单位】 全国人大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4年7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最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管理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安全检验、信息等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予以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对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对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及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由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开展。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 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技术机构、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五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快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第三十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该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适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指导、解答。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经营规模、技术条件等因素,制定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   第三十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七)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九)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许可证应当标明生产经营范围。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其掌握所在岗位必需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进行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上岗。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岗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公布考核情况。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指南和抽查考核办法,供企业和公众免费查阅。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 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交付控制。   第四十二条 生产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p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第一百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相应许可证继续有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乳品、转基因食品、畜禽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铁路、民航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用粮的质量安全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现行食品安全法)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与此同时,我国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修改现行食品安全法十分必要。   2013年10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收到此件后,法制办先后两次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的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5600多条有效意见 赴5省市实地调研 多次召开企业和行业协会座谈会及专家论证会,反复协调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对送审稿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 工信部公开征集对《红外热像仪参数测试方法》等2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意见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集对《红外热像仪参数测试方法》等2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20日。如对拟立项标准项目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见附件)并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第十二批标准立项公示反馈)。附: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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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公开征集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意见
    为抢抓生物经济发展机遇、积极培育新质生产力,将北京打造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创新高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近期编制了《北京市加快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6年)(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关于对《北京市加快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6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为抢抓生物经济发展机遇、积极培育新质生产力,将北京打造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创新高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编制了《北京市加快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6年)(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实名反馈意见。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3)须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发送至maliansu@kw.beijing.gov.cn。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31日(星期三)下午5点。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10-62896868-823、010-62896868-888(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24年7月25日附件1:《北京市加快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6年)(征求意见稿)》附件2:《北京市加快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6年)(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附件3: 征求意见反馈表
  • 公开征集对《环氧乙烯基酯树脂》等505项行业标准和5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意见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公开征集对《环氧乙烯基酯树脂》等505项行业标准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和5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意见 /strong /p p br/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根据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将申请立项的《环氧乙烯基酯树脂》等505项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和《半导体器件 机械和气候试验方法 第7部分:内部水汽含量测试和其它残余气体分析》等5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予以公示(见附件1、2),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28日。如对拟立项标准项目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见附件3)并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标准立项公示反馈)。 br/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标准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邮编:100846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联系电话:010-68205241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公示时间:2018年4月27日-2018年5月28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附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text-indent: 2em " 1.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5/ueattachment/7df061fd-09ed-4c73-8b2a-4a13e8bc3dc7.docx" 《环氧乙烯基酯树脂》等505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征求意见稿).docx.docx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text-indent: 2em " 2.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5/ueattachment/42cef454-a775-4eca-8729-8bd443ee71da.docx" 《半导体器件 机械和气候试验方法 第7部分:内部水汽含量测试和其它残余气体分析》等53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docx& nbsp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text-indent: 2em " 3.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5/ueattachment/db790b51-8e34-4048-807f-a40e0f01499b.doc" 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doc /a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4月27日 /p p & nbsp /p p & nbsp /p p br/ /p
  • 征集|化妆品原料禁用化学成分和动植物品种的意见
    科学与技术飞速发展,化妆品的研制和开发越来越多的融入高科技的含量,以满足人们越来越高的要求。各种功能性化妆品应运而生,为保证化妆品的使用安全,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原料安全监管,1月22日,中检院向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等征集关于化妆品原料禁用目录的意见和建议。要求于2021年2月18日前,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hzpbwh@nifdc.org.cn。目前,中检院对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包括1309项化学成分目录(附件1)、112项植(动)物品种目录(附件2)、化学成分修订前后对比(附件3)、植(动)物品种修订前后对比(附件4)。《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制修订说明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原料管理,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规范和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启动了对《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以下简称《禁用目录》)的制修订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一)满足化妆品行业发展需要近年来,我国化妆品生产和消费均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化妆品原料的使用与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密切相关,随着化妆品行业的发展和科学认识的提高,根据我国对一些化妆品原料风险评估结果,同时参考近几年欧盟、美国等化妆品行业发达国家或地区对一些化妆品评估和法规调整情况,发现部分原料急需调整管理使用要求。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使用安全,按照从严管理原则,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禁用原料管理规定亟待调整。(二)满足化妆品安全监管的需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检测方法和安全评估方法的出现,逐步发现部分原料可能存在潜在安全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为了贯彻落实《条例》关于禁用原料的管理规定,结合化妆品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需要,急需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禁用组分的基础上制修订《禁用目录》,用于指导和规范化妆品行业和化妆品禁用原料的管理工作。二、制定目标和原则(一)制定目标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为基础,制修订化妆品禁用原料要求,提高《禁用目录》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满足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需要。(二)制定原则一是继承发展的原则。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第二章化妆品禁用组分的内容为基础,对适用的部分予以充分保留,并根据最新的风险评估结果,将具有潜在安全风险的原料纳入《禁用目录》,满足监管工作的需要,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二是科学规范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当前化妆品相关学科领域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权威机构对原料的命名原则要求,对部分原料名称进行修改完善,力求科学规范。三是与时俱进的原则。根据化妆品技术研究进展和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对《禁用目录》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三、制定要点《禁用目录》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第二章化妆品禁限用组分的内容和体例为基础,结合评估结果、近期国际和国内化妆品安全监管的要求及变化,参考相关规范性文件编写而成。一是参考最新的评估结果,按从严原则,《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的限用、准用组分表或《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中的评估结论认为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物质,纳入至《禁用目录》。二是针对近几年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严厉打击不法企业添加禁用目录中具体药物名称外的药物,对易发生非法添加进而凸显化妆品功效的抗感染药物、激素和抗组胺药,不仅限于原目录中的具体名称,进行类别管理。三是规范部分禁用原料名称及内容。四是规范部分禁用植物原料名称。四、主要内容(一)新增17种化妆品禁用原料一是参考国际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限用、准用组分列表和《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中部分已收录原料的评估结果,将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原料纳入《禁用目录》。例如,3-亚苄基樟脑、新铃兰醛、万寿菊花(TAGETES ERECTA)提取物、万寿菊花(TAGETES ERECTA)油、2-氯对苯二胺、2-氯对苯二胺硫酸盐、硼酸、硼酸盐、四硼酸盐和其他硼酸盐类和酯类、过硼酸钠、甲醛、多聚甲醛、二氯甲烷等。二是根据我国安全评估结论,将在化妆品中使用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原料纳入《禁用目录》,如非那西丁等。三是参考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规调整,结合我国的评估情况,考虑其可能存在安全风险,新增纳入《禁用目录》,例如苔黑醛、氯化苔黑醛、苄氯酚、环己胺、咪唑等。(二)修订13种化妆品禁用原料一是对部分原料名称进行规范,如“抗生素类”修改为“抗感染类药物”等。二是补充部分禁用原料的CAS号,如右丙氧芬、地芬诺酯、石棉、氢醌、羟苯异丙酯及其盐、羟苯异丁酯及其盐、羟苯苯酯、羟苯苄酯、羟苯戊酯、短杆菌素等。三是补充部分禁用原料的EC号,如联邻甲苯胺基染料等。四是对部分原料的CAS号勘误,如常压塔处理的残液(石油)等。(三)按照技术法规文件要求对文字内容进行调整规范考虑到下一步《禁用目录》将作为单独的技术法规文件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发布,有必要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载明的禁用组分表1和表2的内容和体例进行调整规范,将原禁用组分中引用的部分在新《禁用目录》里进行相应调整。例如将“表1”改为“本表”, “表2”改为“化妆品禁用植(动)物原料”,“表3”改为“化妆品限用组分”,“表4”改为“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6”改为“化妆品准用着色剂”,“组分”改为“原料”。(四)将禁用药物成分进行分类合并参考《中国药典》(2020年版)、《临床用药须知》(2015年版)、《马丁代尔氏大药典》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禁用组分表收录的药物成分进行分类合并,将三溴沙仑、抗生素、二氢速甾醇、乙硫异烟胺、呋喃唑酮、酮康唑、甲硝唑、呋喃妥因、磺胺类药物(磺胺和其氨基的一个或多个氢原子被取代的衍生物)及其盐类、甲巯咪唑等合并为抗感染类药物;将溴苯那敏及其盐类、氯苯沙明、苯海拉明及其盐类、多西拉敏及其盐类、羟嗪、曲吡那敏等合并为抗组胺药;将甾族结构的抗雄激素物质、肾上腺素、糖皮质激素类(皮质类固醇)、雌激素类、孕激素类、具有雄激素效应的物质等合并为激素类。(五)修订27种禁用植(动)物原料一是规范原料名称。将禁用植(动)物组分表2中名称不规范的原料名称进行统一调整规范,如将“八角科八角属植物(八角茴香除外)”调整为“五味子科八角属植物(八角除外)”。二是规范原料命名格式。调整植物组分(属)的拉丁文学名或英文名的格式为“属(科)拉丁名”,如“羊角拗类”调整为“夹竹桃科羊角拗属植物”。 调整植物组分(种)的拉丁文学名或英文名的格式为“拉丁名(部位/描述/英文名)”,如土木香根油、无花果叶净油、月桂树籽油。三是统一原料拉丁文学名或英文名。若植物原料(种)有多个拉丁文学名或英文名,将其学名(正名)放首位,异名后置,异名格式对属名+种加词,并用synonym标记,如魔芋、威灵仙、铃兰、藤黄等。参考中国植物志,若植物原料(种)的中文名称对应多个拉丁文学名的,各拉丁文学名所述并非同一种植物原料,则将其拆分,如魔芋、威灵仙、大风子、牵牛、商陆;若一个条目包括2种原料,也将其拆分,如芥、白芥。四是规范正名和异名。参考中国植物志,将植物原料(种)的中文名称和拉丁文学名均以学名(正名)表述,原名称为异名/俗名的原料,保留原名称并增加其学名(正名)。学名(正名)置于首位,异名/俗名后置,异名格式对属名+种加词,并用synonym标记。包括海芋、吐根及其近缘种、木香根油、野百合(农吉利)、茅膏菜、莨菪、夹竹桃、北五加皮(香加皮)、牵牛、补骨脂、除虫菊、一叶萩、(白)海葱、马鞭草油、白附子。五、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一)药物成分分类管理参考《中国药典》(2020年版)、《临床用药须知》(2015年版)、《马丁代尔氏大药典》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禁用组分表收录的部分种类药物成分按种类进行合并,合并类别为抗感染类药物、抗组胺药和激素类,并将原分散于禁用组分表中的药物成分作为具体实例体现在合并后药物类别中。但类别药物的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举例的药物成分,凡是属于该类别的药物成分,均属于该类药物的涵盖范围。(二)序号调整本次制修订工作涉及多个条目合并为一条(如类别药物,抗感染类药物、抗组胺药、激素类),也涉及一个条目拆分为多条(如魔芋、芥、白芥、威灵仙、牵牛、商陆)。为保证《禁用目录》的延续性,在原有的编号顺序基础上进行调整。将因合并而空出的序号删除;将因拆分而变多的原料赋予新序号,原序号删除。附件下载:附件1.xlsx附件2.xlsx附件3.xlsx附件4.xlsx征求意见反馈表.xlsx
  • 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立项征集意见
    教技司便[2011]80号 有关高等学校:   为推动我国重大科研仪器设备自主研制工作,中央财政从今年开始拨专款设立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以下简称重大科研仪器专项),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管理。为做好重大科研仪器专项立项建议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重大科研仪器专项资助面向对于促进科学发展、开拓研究领域具有重要作用的原创性科研仪器设备的研制 通过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或集成创新,用于发现新现象、揭示新规律、验证新原理、获取新数据的科研仪器设备的研制。面向行业及非科学研究应用的不在此次征集的重点范围。   2.该专项资助面向科学研究的重大仪器设备的研制,对于一般及非重大仪器设备的研制不在此次征集范围。   3.项目建议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长期积累和明显的技术与人才优势,项目建议应具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和可行性分析。   4. 采取限项推荐,原则上每校不超过3项。各高校应严格把关,推荐具有明显竞争力的项目建议。我司将在各高校推荐的基础上择优推荐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5.推荐项目按照建议书提纲编制《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立项建议书》(格式见附件)。纸质材料一式3份和电子版光盘二份,请于4月27日前函报我司基础处,不接受邮寄。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明媚(010-66096301,kjs413@126.com)   附件:《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立项建议书》   教育部科技司   2011年4月13日
  • 七项食品安全国标征集意见 其中三项涉色谱方法(附仪器配置要求)
    p   近日,卫计委发布通知,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用单宁(征求意见稿)》等7项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征求意见。 br/ /p p   整理征求意见稿发现,本次征求意见的标准中,有三项标准的检测项目采用了液相色谱或气相色谱方法,且征求意见稿中对仪器使用时的详细配置及参数进行了规定(见附件)。对此,仪器信息网对涉及分析仪器检测方法的标准的检测项目及对应仪器进行了梳理,如下表。 /p table width=" 600" border=" 1" cellpadding=" 0" cellspacing=" 0" align=" center" tbody tr class=" firstRow" td width=" 158"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strong 标准名称 /strong /p /td td width=" 220"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strong 检验项目 /strong /p /td td width=" 18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strong 采用仪器 /strong /p /td /tr tr td width=" 158" rowspan=" 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食品添加剂& nbsp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钙》 /p /td td width=" 220"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氨基三乙酸的测定 /p /td td width=" 18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高效液相色谱仪 /span /p /td /tr tr td width=" 220"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鉴别 /p /td td width=" 18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红外分光光度计 /p /td /tr tr td width=" 158" rowspan=" 3"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食品添加剂& nbsp 聚乙二醇》 /p /td td width=" 220" p 环氧乙烷和二氧六环的测定 /p /td td width=" 18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气相色谱仪(配有顶空进样器及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振荡器 /span /p /td /tr tr td width=" 220" p 乙二醇和二甘醇总量的测定 /p /td td width=" 18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气相色谱仪(配有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振荡器 /span /p /td /tr tr td width=" 220" p 平均分子量高于450低于1000的聚乙二醇样品中的乙二醇和二甘醇总量的测定 /p /td td width=" 18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分光光度计 /p /td /tr tr td width=" 158" rowspan=" 2" p 《食品添加剂& nbsp 食用单宁》 /p /td td width=" 220" p 单宁酸含量(以干基计)的测定 /p /td td width=" 18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pH计(精度± 0.1)、恒温振荡器、蒸发皿、蒸气浴 /p /td /tr tr td width=" 220" p 残留溶剂(乙酸乙酯)的测定 /p /td td width=" 18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气相色谱仪(配备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和顶空进样器) /span /p /td /tr /tbody /table p   除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之外,卫计委同时对1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开展了意见征集。依据通知要求,相关意见需在2018年3月20日钱登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系统( a href=" http://bz.cfsa.net.cn/cfsa_aiguo)在线提交反馈意见。" _src=" http://bz.cfsa.net.cn/cfsa_aiguo)在线提交反馈意见。" http://bz.cfsa.net.cn/cfsa_aiguo)在线提交反馈意见。 /a /p p   附件: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生产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p p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p p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p p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即食鲜切蔬果生产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p p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用单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p p   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乙二醇(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p p   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钙(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p p   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松香甘油酯和氢化松香甘油酯》(GB 10287-2012)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p p   下载链接: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rar.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f4082582-5499-472f-a3ed-d02172090a94.rar" 20180209145640973.rar /a /p p br/ /p
  • 杭州市标准化学会公开征集《危险废物采样检测贮存及信息入库技术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根据《杭州市标准化学会关于《幸福超市运营规范》等2项团体标准立项通知(杭标学〔2024〕18号)》文件要求,浙江省环保集团生态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研究起草了《危险废物采样检测贮存及信息入库技术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杭州市标准化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专家给予大力支持,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于2024年09月22日前将意见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学会秘书处。感谢您对学会工作的大力支持! 联系人:周佳电话:0571-85175781邮箱地址:hzsbzhxh@163.com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688号706室 附件1:《危险废物采样检测贮存及信息入库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附件2:《危险废物采样检测贮存及信息入库技术规范》(编制说明)附件3:《危险废物采样检测贮存及信息入库技术规范》(征求意见表)杭州市标准化学会2024年08月22日杭州市标准化学会关于公开征集《危险废物采样检测贮存及信息入库技术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pdf附件1:危险废物采样检测贮存及信息入库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附件2:危险废物采样检测贮存及信息入库技术规范(编制说明).pdf附件3:危险废物采样检测贮存及信息入库技术规范(征求意见表).pdf
  • 意见征集:《基础雷管运输安全技术要求》等
    关于征求《基础雷管运输安全技术要求》和《民用爆炸物品单位产量生产可比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1]185号   各有关单位:   行业标准《基础雷管运输安全技术要求》和《民用爆炸物品单位产量生产可比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已起草完成。现面向全行业征求意见,请相关单位组织讨论,并于2011年10月30日前将《行业标准征求意见表》(见附件)寄回或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给起草单位。逾期未回复者,将按无异议处理。   《基础雷管运输安全技术要求》   主编单位: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   联 系 人:魏新熙 13910261756   地 址:北京市55号信箱   邮 编:100053   传 真:(010)83111943   电子邮箱:weixinxi217@163.com   《民用爆炸物品单位产量生产可比综合能耗计算方法》   主编单位: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联 系 人:杨祖一 13701113224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9号中国兵器大厦705室   邮 编:100089   传 真:(010)58830969   电子邮箱:kgwmbzj@163.com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一:行业标准征求意见表.doc   附件二:基础雷管运输车安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三:民用爆炸物品单位产量生产可比综合(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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