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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74】问:电子化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人的资格评审是由招标代理机构评审,还是由专家评审?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电子化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人的资格评审是由招标代理机构评审,还是由专家评审?[/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电子化流程也要以依法为前提。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font][font=微软雅黑]87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font][/font][/color][/b]

  • 【457】问:公开招标代理机构能不能收报名费或标书费?

    [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公开招标代理机构能不能收报名费或标书费?[/font][font=微软雅黑]答:可以收标书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font][/b][/color]

  • 【1003】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收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收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同时向投标人出具相关回执。[/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font][font=微软雅黑]87号)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font][/font][font=微软雅黑]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font][/color][/b]

  • 【681】问:公开招标项目中,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后,必须要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公开招标项目中,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后,必须要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font][font=微软雅黑]15日前吗?[/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分两种情况。如果澄清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可以不用顺延;如果影响投标文件编制,需要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font][font=微软雅黑]15日前。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font][/font][/color][font=微软雅黑] [/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b]

  • 【695】问:评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能进入评标现场吗?

    [b][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评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能进入评标现场吗?[/font][/b][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87号令第六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font][/font][font=微软雅黑]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属于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可以进去评标现场。[/font][font=微软雅黑][/font][/color][/b]

  • 【892】问: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能否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该机构代理的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能否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该机构代理的公开招标采购项目?[/font][/font][/color][/b][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答: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b][/color][/font][/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font][font=微软雅黑]87号)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font][/b][/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font][font=微软雅黑]7人以上单数:[/font][/b][/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一)采购预算金额在[/font][font=微软雅黑]1000万元以上;[/font][/b][/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二)技术复杂;[/b][/color][/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三)社会影响较大。[/b][/color][/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b][/color][/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b][/color][/font][/font]

  • 【506】问:公开招标项目报名时间截止后,采购代理机构突然发现招标文件中的一项资格要求已经由国家发文取消了,可以发布补充公告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b][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公开招标项目报名时间截止后,采购代理机构突然发现招标文件中的一项资格要求已经由国家发文取消了,可以发布补充公告吗?[/font][/b][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条件是不能修改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font][/font][/color][/b]

  • 【645】问:公开招标项目因变故终止招标,退还供应商招标文件费用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公开招标项目因变故终止招标,退还供应商招标文件费用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font][font=微软雅黑]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font][/font][/color][/b][font=微软雅黑] [/font]

  • 【784】问: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前五天修改了招标文件,并在网上公告,未逐一通知所有投标文件收受人,该修改是否有效?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前五天修改了招标文件,并在网上公告,未逐一通知所有投标文件收受人,该修改是否有效?[/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font][font=微软雅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font][/font][/color][/b]

  • 【370】问:二次公开招标失败后需进行第三次招标还是更改釆购方式?

    [b][color=#cc0000]问:二次公开招标失败后需进行第三次招标还是更改釆购方式?答:如果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如果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color][/b]

  • 【923】问:招标文件中采购人的名称写错了,但招标公告上是正确的,能否进行澄清更正?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招标文件中采购人的名称写错了,但招标公告上是正确的,能否进行澄清更正?[/font][/font][font=微软雅黑]答:采购人名称写错不属于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可以进行澄清或修改,但要注意的是,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font] [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font][font=微软雅黑](财政部令87号)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font][font=微软雅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font][/font][/color][/b]

  • 采购知识分享【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开招标采购应当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一种完全竞争性的招标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愿意参与投标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平等地参加投标竞争,通过一定的评标方法最后选出中标供应商的招标方式。(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之一的,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且设备购买金额在100 万或以上,服务在50 万或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包括: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程序:严格并顺序遵循招标邀请及资格审核、发放/领取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发放中标通知书、签定合同8 个环节。(3)优点: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目前各国政府采购中普遍使用的方式,有着竞争性强,透明度高、程序规范、采购规模大等优点。(4)不足:采购时间长、手续复杂,因此还需要有其他采购方式进行补充。(5)适用评比方法:按常用性依次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最接近标底法。

  • 【839】问:代理机构能否要求供应商在报名登记、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供某些资格材料?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代理机构能否要求供应商在报名登记、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供某些资格材料?[/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这个是违规的,法律没有这道程序,代理机构设置这道程序限制供应商参加投标,属于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应该清理。法律依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font][font=微软雅黑]2019〕38号)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font][/font][/color][/b]

  • 【746】问:询价采购招标因招标原因是否可以延期,延期几天?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询价采购招标因招标原因是否可以延期,延期几天?[/font][font=微软雅黑]答:政府采购询价采购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如有合法的事由可以延期。[/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font] [font=微软雅黑]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font][font=微软雅黑]3个工作日。[/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font][font=微软雅黑]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font][/font][/color][/b]

  • 【988】问:公开招标项目中,两家供应商能否委托同一家第三方机构代理投标事宜?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公开招标项目中,两家供应商能否委托同一家第三方机构代理投标事宜?[/font][/color][/b][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答:这种情形将被视为串通投标,这两家供应商投标均无效。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font][font=微软雅黑]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font][/b][/color][/font]

  • 【1074】问:二次公开招标失败后需进行第三次招标还是更改釆购方式?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二次公开招标失败后需进行第三次招标还是更改釆购方式?[/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如果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如果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font][/color][/b]

  • 【428】问: 邀请招标采购项目,发布公告时错发成公开招标公告,现在公告已经发布了要怎么解决?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428】[/font][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 邀请招标采购项目,发布公告时错发成公开招标公告,现在公告已经发布了要怎么解决?[/font][font=微软雅黑]答:可以发布澄清公告进行澄清修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font][font=微软雅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font][/font][/color][/b]

  • 【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共1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 【956】问:评审专家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吗?

    [b][b][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问:评审专家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吗?[/font][/b][font=微软雅黑]答:不可以,提出质疑是供应商的救济权利,质疑的主体是权益受到损害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font][font=微软雅黑]87号)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font][/font][/color][/b][/b]

  • 【855】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没有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格式写成双方自拟可以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没有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格式写成双方自拟可以吗?[/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不可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font][font=微软雅黑]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font][/font][/color][/b]

  • 招标采购的一般程序及每个环节有哪些内容

    [b][color=#cc0000]采购的招标程序一般为: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公司审核;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5、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6、接受投标人标书;7、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8、由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评标;9、依据评标原则及程序确定中标人;10、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11、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12、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color][/b]

  • 某招标项目近期拟采购大量色谱仪全部要求原装进口

    近日某招标项目公布,拟计划采购大量色谱类仪器,全部要求原装进口。详细情况如下: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14G】1747号 受湖南省农业委员会的委托,对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全省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项目(农业部)仪器设备采购(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14G】1747号、委托代理编号:MXZB-2015-0047)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并对此有兴趣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采购项目情况:第1包:原装进口气相色谱仪和液相色谱仪品目号品目名数量单位预算金额1-1原装进口气相色谱仪(可采购进口产品)13台705万元1-2原装进口高效液相色谱仪(可采购进口产品)4台第2包:原装进口气相色谱质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品目号品目名数量单位预算金额2-1原装进口气相色谱仪(可采购进口产品)13台720万元2-2原装进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可采购进口产品)3台第3包:原装进口气相色谱仪和原子荧光光度计等仪器品目号品目名数量单位预算金额3-1原装进口气相色谱仪(可采购进口产品)13台694万元3-2原子荧光光度计4台3-3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3台3-4超纯水机2台3-5快速检测仪6台3-6酶标仪2台注:本项目整包投标整包定标,只接受投标人唯一方案报价。  二、政府采购编号:  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14G】1747号、委托代理编号:MXZB-2015-0047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社保登记证复印件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2014年11月-2015年4月)社保缴纳证明;  (4)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提供2013或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注册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验资报告);  特殊资格条件:  (6)如代理商投标,需提供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的授权证书,以及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请于即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每日上午8:30时到12:00时,下午14:30时到17:00时(节假日休息,不对外办公);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长沙市解放中路18号华侨大厦19楼财务室;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招标文件每份人民币400元,售后不退。  五、招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和地点:  1、招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5年6月16日(星期二)上午9:30整(北京时间)  2、开标地点:长沙市解放中路18号华侨大厦19楼(湖南明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六、费用缴纳方式:  1、保证金: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湘财购【2013】1号)文件执行。  1.12015年6月15日下午16:00整前用公司账户以转账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查询已经到账,视为已缴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1.2账户名称:湖南明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解放中路支行  账号:43001715661052503045  投标保证金咨询:黄敏 电话:0731-85607016  1.3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标书款和招标代理服务费:  2.1账户名称:湖南明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解放中路支行  账号:43001715661052502589  2.2费用缴纳方式:以转账或现金形式缴入相应账户,查询已经到账,视为已缴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七、联系人:  名称: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地址:长沙市教育街66号  电话:0731-84426861,联系人:王颂华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明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蔡伟,电话:0731-82587018  地址:长沙市解放中路18号华侨大厦19楼

  • 【1086】问:专利产品需要招标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专利产品需要招标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要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来判定,但要注意的是,专利产品具有唯一性,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应当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实施。[/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如果采购金额超出公开招标限额,应当根据[/font][font=微软雅黑]74号令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font][/font][/color][font=微软雅黑] [/font][/b][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font][/font]

  • 采购知识分享【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是指,按照事先规定的条件选定合格供应商或承包商,有接到邀请者方才有资格参与投标。根据《招标授标法》第十条的规定,邀请招标采购应当是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选择邀请符合条件的(三个以上)特定供应商作为潜在的投标人,被邀请的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投标竞争,最后在所有参与授标的供应商中,通过一定的评标方法选出中标供应商。(1)适用范围:招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且因标的性质特殊,供应商范围有限;(2)程序:基本环节同公开招标方式,但邀请环节不用采取公开方式;(3)优点:投标人相对较少,招标成本相对较低,项目专业较强,潜在投标人范围有限,时间比较紧迫,或者采用公开招标并不合算等情况下,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更为有利;(4)不足:因潜在投标人被限于被邀请的特定供应商之中,竞争力较弱,此外由于投标邀请书可以直接寄往被邀请的供应商处,而不必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其信息透明程度较弱;(5)适用评比方法:同公开招标方式。

  • 【 1148】问:招标公告中必须明确预算价格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招标公告中必须明确预算价格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招标公告必须明确预算价格。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法》第十三条。[/font][/colo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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