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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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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帖】杭州消费者起诉王老吉案追踪:法院暂缓立案

    2009年5月15日,针对王老吉凉茶涉嫌非法添加中药材夏枯草的说法,卫生部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王老吉凉茶有关情况的说明》,称王老吉凉茶是“依法备案和销售的产品”。按卫生部1987年10月发布的《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传统上把药物作为添加成份加入,不宣传疗效并有30年以上连续生产历史的定型包装食品品种,经卫生部门批准并备案的可以销售。中新社发刘君凤摄  备受关注的浙江杭州消费者叶征潮起诉王老吉案近日有了新进展,日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致电叶征潮的律师徐敏,案件暂缓立案。  因质疑王老吉非法添加中草药夏枯草,浙江杭州一普通消费者叶征潮于5月14日一纸诉状将王老吉告上了法庭。  叶征潮表示,起诉王老吉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掀起都市人的“保胃战”!王老吉应该为消费者生命健康负责,把标示“不适宜人群”上升到整个食品标签管理的高度。  只是电话口头通知  “王老吉”身陷官司门,问题出在凉茶成份中的一味中药“夏枯草”,“夏枯草”不在卫生部公布的允许使用中药材名单之列。而根据中医的说法:夏枯草性苦寒,脾胃虚寒的人多吃之后有可能导致腹泻等不适,并非老少皆宜。  “王老吉”被消费者质疑在杭州也不算头一个,2005年,2007年,在北京、重庆,“王老吉”都被推上过法庭,案件在审理后被驳回,北京法院的驳回理由是“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夏枯草有毒副作用”,重庆法院的驳回理由是“夏枯草能否作为凉茶配料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今年5月11日,卫生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常务副所长严卫星称,王老吉中的有些成分和原料确实不在卫生部公布的合法名单中。5月14日,卫生部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称,王老吉凉茶添加中药成分系经过备案。  叶征潮说自己天天一罐“王老吉”喝出了胃溃疡,医生也认为,叶征潮的胃病跟长期饮用“王老吉”有一定关系。所以他起诉了两方面,一是“王老吉”侵犯他的健康权,二是既然夏枯草不是人人适用,那王老吉应该在包装上注明不适宜人群。叶征潮的要求是赔偿医药费1元钱,所以这个官司的意义更接近于一个公益官司,希望解决的是食品规范成分,包装标注警示。  于是,叶征潮于5月14日一纸诉状将王老吉告上了法庭。但最终,法院的答复是:暂缓立案。  “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只要符合四个条件即可:原告是直接利害人,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叶征潮的律师徐敏说。  徐敏告诉记者,法院暂缓立案的情况非常罕见。  叶征潮告诉记者,现在法院对他的态度就是一个电话一句话:让卫生部去处理。并且到目前为止,他还没有接到法院方面的任何书面通知。  法院称立案要有依据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他答复说:“法院只是暂缓立案,等卫生部门关于王老吉非法添加中药的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进行相关的法律程序。法院立案应该要有依据的,否则将无法判案。”

  • 因两家公司质疑 240万液质采购项目暂缓招标

    因两家公司质疑 240万液质采购项目暂缓招标

    2015年3月10日,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检测设备采购(WZZC2015-G1-0039-KL)开始招标,拟采购一台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等设备,具体内容如下: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4/201504070825_540860_2063536_3.png然而,南宁柯文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广西超沃仪器有限公司均对该液质采购项目提出了质疑,并分别于25日、26日递交了政府采购质疑书。  今天仪器信息网编辑最新获悉,该液质采购项目已暂缓招标,具体重新开标日期待定。公告原文截图如下: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4/201504070826_540861_2063536_3.png

  • 因两家公司质疑 240万液质采购项目暂缓招标

    2015年3月10日,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检测设备采购(WZZC2015-G1-0039-KL)开始招标,拟采购一台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等设备,具体内容如下:http://bimg.instrument.com.cn/show/NewsImags/images/201543144655.jpg  然而,南宁柯文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广西超沃仪器有限公司均对该液质采购项目提出了质疑,并分别于25日、26日递交了政府采购质疑书。  今天仪器信息网编辑最新获悉,该液质采购项目已暂缓招标,具体重新开标日期待定。公告原文截图如下:http://bimg.instrument.com.cn/show/NewsImags/images/201543145042.jpg

  • 【讨论】中国自行车协会申请电动车国标缓行

    2009-12-06 来源: 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南京)核心提示:中国自行车协会助力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陆金龙5日称,将申请暂缓实施《电摩条件》,并提出暂缓实施申请有5大理由,包括“《电摩条件》是强势利益集团利用标准手段设置技术壁垒和准入壁垒,易造成社会不公平性”。“强势利益集团”是指摩托车集团、摩托车行业。扬子晚报12月6日报道 近日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出台《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电摩条件》),引来坊间议论纷纷。因为这意味着明年1月1日起,众多车主必须经过考驾照、上牌、买保险等一系列冗长手续才能骑电动车了(本报昨日有报道)。中国自行车协会助力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陆金龙昨透露,将暂缓实施《电摩条件》,目前中国自行车协会的相关申请已经拟好,预计10日前提交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陆金龙强调,中国自行车协会之所以提出暂缓实施申请主要基于五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参与《电摩条件》制定的单位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二,《电摩条件》与10年前出台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无缝对接的说法缺乏严谨的科学发展观精神 第三,《电摩条件》缺乏公信力、公共精神,不具备普遍服从性 第四,《电摩条件》是强势利益集团利用标准的手段设置技术壁垒和准入壁垒,容易造成社会的不公平性 第五,《电摩条件》可能造成城市交通拥堵混乱,人民生命隐含巨大危险,不安全因素倍增。当记者询问陆金龙“强势利益集团”的具体所指,他明确表示,“就是指摩托车集团、摩托车行业”。陆金龙承认“协会要考虑本行业的利益”,“不回避这个问题”。中国电动车新国标出台 500万工人面临失业红网12月4日报道 您是骑电动自行车上班的么?不,您骑的是电动摩托车。即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电摩条件》)新国标,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将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这意味着,大街上常见的电动车将被纳入摩托车管理,而按照现行交规,摩托车必须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届时电动自行车与汽车争路的景象将不可避免。如果交警部门采纳这一新国标,在现已禁摩的城市,比如长沙,超过标准的电动车或将无路可走,事实上,这一标准的影响可能还不仅如此,若认真执行,超过2000家电动车生产企业将变成无证生产的非法企业,超过500万就业工人将面临失业,按现有1.2亿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计算,近亿人出行将受到影响——要么选择考驾照上牌买保险,要么放弃骑行。电动车一标准就成电摩,这事靠谱么?住在长沙市天心区的市民黄芳每日骑行上海立马电动自行车上下班,前段时间,为了响应市政府“禁摩限电“的号召,她还专门到车管所为心爱的电动自行车办了牌照。3日记者告诉她新国标将电动自行车归为电动摩托车时,她第一句话便是:“这事靠谱么?”不过国家标准管理委员确实在近期发布了消息,关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四个标准将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它们具体分别是:GB24155-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GB/T24156-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GB/T24157-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和GB/T24158-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记者检索相关内容,《电摩条件》确实注明“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就这样,电动车“被标准”为电动摩托车了,对此,黄芳乐呵呵的说:“我稍微加一下油门,时速就在30公里了,是不是以后也要像汽车一样买交强险?”其实,关于电动车早在1999年便有一项行业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据说,新国标是正是在这项旧标准的基础上创新而来,不过长沙市雨花区的一电动车销售代理商却告诉本报记者,现在市场上所有畅销的电动车都在40公斤以上,平均速度超过20公里。“电池续航时间越久越重,加上其他部件,低于40公斤高速行驶时车身不稳,再说速度低了还不如自行车,谁会买呀?要知道普通自行车一小时还可以跑15公里呢!”制定者:新国标拟定程序合法那么,新国标究竟是如何出炉的呢?3日下午,本报记者电话联系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不过工作人员称该中心领导正在开会,无法做出回应。根据公开资料,《电摩条件》系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下属的全国汽车标准化委员会拟定,那么这个标准化委员会在制定这份标准时有无征求公众意见?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告诉本报记者:“暂时无法答复,但可以肯定的告诉您的是,标准拟定的程序合法,征求了相关企业意见,也征求了政府意见,否则无法通过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的审核。”有趣的是,部分电动车从业者却并不这样认为。一些电动车销售代理商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感觉十分突然。“我也是看网上才知道的,按说,这样的规定,厂家应该事先和我们说,毕竟马上就要执行了。可问了厂家,厂家也不知道。”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新闻发言人胡刚昨日公开表示,新标准或将会使得行业内出现一轮破产高潮,众多的中小电动车企业由于不符合摩托车生产条件而将破产。根据工信部最新规定,获得摩托车牌照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不得低于1亿元,其中设备投资不得低于8000万元;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胡刚认为,目前1000多家电动车企业很难有达到这个标准的。“如果标准真的实施,必将给行业带来一次洗牌。”知名评论人士、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鸣昨日亦在其博客上撰文,称:“这个标准的出台,道路安全也许只是一个借口,一个堂皇的借口,在这个借口之下,实际上是摩托车厂家,看上了电动自行车庞大的市场,想用电动摩托车取而代之。”中自协:将尽快提交暂缓申请张鸣教授的分析是否有道理,暂时很难给予评价。但已经有行业协会主动站出来表示反对意见,比如中国自行车协会。该协会官网上的介绍显示,她是中国自行车行业的全国性组织,由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生产企业,以及与其相关的生产、商贸企业,科研、教学单位和地方性协会自愿组成。3日,该协会下属的助力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陆金龙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他们将建议暂缓实施《电摩条件》新国标。“目前中国自行车协会的相关申请已经拟好,预计本月10日前提交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令人惊讶的是,中国自行车行业协会作为电动自行车行业的代言者之一,《电摩条件》新国标的制定却并未征求该协会首席专家的意见。公开报道显示,《电摩条件》新国标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电动车分标委与摩托车分标委共同制定。此前,清华大学教授、中国自行车协会首席专家马贵龙公开表示,“电摩新国标是由摩托车行业主导的,作为电动车行业的专家,我并没有参与该标准的工作。”马贵龙说,“按照已有标准划分,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辆,而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辆。”对此,陆金龙昨日也发表了同样的看法,他告诉记者,《电摩条件》是强势利益集团利用标准的手段设置技术壁垒和准入壁垒,容易造成社会的不公平性;而且可能造成城市交通拥堵混乱,使人民生命面临巨大危险,让不安全因素倍增。由此看来,新国标已经成为利益集团的利益平衡的工具,可是近亿人的出行却被这些标准绑架了去,谁又来为普通市民考虑呢?正如张鸣教授所质疑的:“一种产品的生产标准,属于公共政策的范围,可是,电动摩托车标准的出台,既不问行业中人,也不管自行车企业的死活,更不管广大消费者的意愿……这样的政策叫什么呢?”所幸,湖南省质监局标准处相关负责人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标准仅是推荐性标准,并非强制执行,执行的具体情况如何以及会产生什么影响,还要看交警部门出台的细则。[em09505][em09505][em09505]

  • 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

    关于印发《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工信厅消费〔2011〕177号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现将《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的内容,结合消费品工业行业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轻工(包括食品,食品安全标准除外)、纺织、包装等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三条 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应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第四条 本细则规定了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包括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复审、修订、修改和制定过程中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行业标准的制定管理工作,部内由科技司统一归口管理,消费品工业司(以下简称消费品司)负责消费品工业的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部委托机构受消费品司委托开展本行业的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单位名单见附件1)。  第六条 已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业,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没有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业,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参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 【转帖】环保部严格执行环评制度 探索建立污染责任保险

    2008北京国际新闻中心举行中国环境污染防治与减排新闻发布会,环境保护部污染控制司司长樊元生、环境监察局局长陆新元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环保部门严格执行环评制度,从发展源头控制污染。提高了电力、钢铁、石化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建设项目的环评标准,否决了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1-6月,对总投资达3194.64亿元有环境问题的80个项目的环评文件不予受理、审批或暂缓审批。所批复的项目共237个,总投资9329.26亿元。在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后,这些项目每年可削减二氧化硫23.48万吨,削减化学需氧量2.23万吨。  环保部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制和经济政策。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于6月1日起施行,建立了一批刚性法律制度和多项强有力的处罚机制,强化了地方ZF的环境责任,明确建立水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将“区域限批”由行政管理措施上升为强制实施的法律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环境税研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将农药、有机盐、涂料等行业的39种产品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深化绿色信贷政策,探索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 文件预评审

    CNAS秘书处受理申请后,将安排评审组长对实验室的申请资料进行全面审查。评审组长发现文件不符合要求时,CNAS秘书处或评审组长会以书面方式通知实验室进行纠正,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长进行资料审查后,向CNAS秘书处提出以下建议中的一种:实施预评审;实施现场评审 暂缓实施现场评审;不实施现场评审;资料审查符合要求,可对申请事项予以认可。预评审不是预先的评审,它只对资料审查中发现的需要澄清的问题进行核实或作进一步了解。对预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评审组长可告知实验室,但不能提供有关咨询。预评审的结果不作为评价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能力的正式依据,也不能作为减少正式评审时间的理由。

  • 关于修订CNAS-CL19:2010《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金属材料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网上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修订CNAS-CL19:2010《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金属材料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网上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更加规范金属材料检测领域实验室的认可运作程序和要求,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组织修订了CNAS-CL19:2010《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金属材料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现将修订后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示,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考虑到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将于2017年修订,本次CL19文件修订征求意见后将暂缓发布,待ISO/IEC17025新版发布后,CL19再进行相应内容调整并发布实施。

  • 【转帖】关于电能表检定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3月8日发布了,“JJG307-2006机电式交流电能表计量检定规程”(下称“规程”),并定于2006年9月8日正式实施。针对规程实施后出现的问题,根据全国电磁计量技术委员会的建议,经研究,决定规程3.1基本误差条款,表2中“关于1级有功电能表在Ⅰmax条件下,不平衡负载时的误差与平衡负载时的误差之差不超过±1.5%”的规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暂缓至2010年9月8日开始执行,其余规定保持不变,请遵照执行。国家质检总局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通知】关于发布实施《不予受理认证机构认可申请和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有关规定的说明》的通知

    关于发布实施《不予受理认证机构认可申请和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有关规定的说明》的通知各认证机构: 为了确保CNAS有关认可规则文件实施的一致性,进一步明确对认证机构认可申请不予受理和认可资格暂停、撤销的界限,以规范认证机构行为,提高认可有效性,现发布《不予受理认证机构认可申请和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有关规定的说明》,该文件实施的有关事宜具体如下:一、文件实施的过渡期该文件发布日期为2007年2月15日,实施日期为2007年4月16日。过渡期2个月。二、过渡期要求在过渡期内,认证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自查自纠方式对文件中相关条款的要求逐一核对,编写自查自纠报告,填写《自我核查表》(相关表格和文件可从CNAS网站获取),并于2007年4月15日前报送CNAS秘书处。认证机构负责人应对核对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自我核查表》将作为CNAS实施有关评审的基础信息,对于自查自纠中已列明的问题且属于该文件中B类条款情况的,如果认证机构在过渡期内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并经CNAS评审接受,CNAS将不再做进一步处理。如果在以后的评审和监督时,CNAS发现认证机构还存在应该在《自我核查表》中列明,但认证机构未列明的相关问题(包括存在问题的认证项目)或者认证机构采取的纠正措施不能被CNAS接受,CNAS将按照该文件规定进行处理。三、自查自纠的范围1.该文件实施以前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获证企业的认证情况(包括初评、复评和监督审核);2.该文件实施以前一年内其他活动的情况。 鉴于该文件的特殊性,CNAS将在认可评审中重点关注该文件的有关内容,希望各认证机构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尽快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二○○七年二月十五日主题词: 发布 暂停Δ 撤销Δ 说明Δ 通知 本秘书处: 存档(2)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07年2月15日[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43915]自我核查表[/url]

  •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盐业管理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规定的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附后)。  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进一步扩大开放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国务院将根据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决定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     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                               国务院                             2014年9月4日

  • 【我们不一YOUNG】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在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发展“明底线”“划边框”;在中央深改委第三次会议上,要求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在2023年10月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2024年两会期间看望环境资源界委员、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的讲话中均进一步强调要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2024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作出系统部署。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在连云港、济南等4个城市试点开展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研究,于2018年在长江经济带11省(市)和青海省试点推开,2019年开始在全国推开,2021年完成省、市两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编制发布并正式实施。近几年,各地在实施应用、调整更新、跟踪评估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不断发现一些新的亟需明确的问题,迫切需要加强指导。《暂行规定》是我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生态环境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1+N”政策体系的N个文件之一,更是回应地方关切,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的迫切需要。问:《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暂行规定》共包括总则、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用、调整更新、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监督管理、附则等八个章节,提出三十六条具体要求,是对《意见》的细化落地,旨在建立健全制度全链条的管理规定。其中,方案制定发布方面,明确了总体要求、省级方案内容、市级方案内容、技术衔接和备案申请要求、备案审查要求等内容;实施应用方面,明确了实施应用的主体,从政策制定、环境准入、环境管理三个方面规定了应用要求;调整更新方面,规定了定期调整、更新情形、更新要求、更新程序和备案要求;数字化建设方面,明确数字化要求和职责分工,提出了功能建设和数据管理要求;跟踪评估方面,明确了年度跟踪内容、五年评估内容、跟踪评估的程序和跟踪评估结果应用领域;监督管理方面,提出了监管要求,确定了监管内容和方式,制定了奖惩机制。问:对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调整更新工作,《暂行规定》是如何考虑和安排的?答:落实《意见》规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要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等进行定期调整,定期调整工作由我部制定工作方案并统一组织开展。5年内,符合《暂行规定》动态更新情形的方可进行动态更新。动态更新工作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不突破生态功能、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底线,保持开发保护格局的基本稳定,严禁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动态更新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其中,对于涉及优先保护单元更新的除依法依规情形外需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科学论证。按照国务院“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明确调整更新中的备案审查要求,重点关注材料完整性、内容规范性、技术合理性,细化了备案处理情形。问:《暂行规定》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应用方面有哪些要求?答:《暂行规定》从政策制定、环境准入、环境管理三个方面细化了应用主体、应用方向和应用路径。一是推动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时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是明确在规划环评、项目环评、园区项目招引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中,衔接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充分发挥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三是细化支撑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维护生态安全、执法监管等领域的应用指引,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协同。问:《暂行规定》是如何加强数字化建设的?答:《暂行规定》从平台定位、功能要求、数据管理三个方面提出了数字化建设要求。一是平台定位。国家平台管理各省汇交的成果数据,重点服务重大政策制定、重大战略落地、重大项目评估和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生态环境管理。省级平台统筹管理全省成果数据,保障国、省、市成果数据的一致性,支撑制度落地应用。二是功能要求。要完善成果备案、跟踪评估、查询统计、线索筛查、接口服务等基本功能,逐步实现与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利用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完善在线政务服务和智慧决策功能。鼓励开发平台互联网端、移动端,依法依规提供公众服务。三是数据管理。明确各级平台应使用生态环境部统一赋码的备案成果数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立数据质量责任制,保障文、图、数内容一致,数据质量合格。问:在推进实施《暂行规定》方面有哪些考虑?答:《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一步,我部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落实:一是做好宣传解读。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加强地方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各管理环节的理解。尽快组织开展新一轮典型案例的筛选和宣传,强化正面典型的引导示范。二是加强指导帮扶。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包保帮扶机制,发挥分片区帮扶指导作用,持续指导地方规范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更新、实施应用、跟踪评估等工作,防止实施中变形走样。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我部将持续加强制度建设,做好综合评估和监督管理工作,尤其是要强化对三类单元的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的评估和监管。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线索将移交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 好资料共分享--CNAS对实验室的保密范围

    CNAS对实验室的某些信息可以披露,某些信息需要保密,实验室应该了解这些范围:1 CNAS对在认可过程中获得的有关申请人或获准认可的机构的商业、技术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申请人或获认可机构的书面同意,CNAS均不对外透露其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者需要履行法定责任的除外。2 CNAS 所有与认可工作有关的人员,包括所有委员会的委员、秘书处的工作人员、评审员、技术专家以及其他参与认可活动的人员均须对在认可工作过程中获得的有关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的信息保密。3 CNAS 应保密的信息包括: a) 申请人申请认可的资料及文件; b) 评审或其他认可过程中所获取的有关信息; c) 申请人档案; d) 其它专门确定的保密信息。4 在下列情况下,CNAS 可以披露保密信息: a) 得到获准认可的机构书面同意 b) 履行法定责任。5 下列信息不属于 CNAS 保密范围: a) CNAS 公布的关于获准认可机构认可状态的信息,包括获准认可、拒绝认可、暂缓认可、暂停或撤销认可资格、扩大或缩小认可范围的事实及认可范围的详细情况; b) 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已公开或应公开的信息; c) CNAS 从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有关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的公开信息。

  • 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修法实施前,由环保部门验收水固声污防设施)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 4号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规 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网址为http: //47.94.79.251。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kjs.mep.gov. cn/hjbhbz/bzwb/oth

  • 【转帖】规划环评实施勿入误区

    随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式实施,全国各地正在掀起一轮《条例》宣贯和规划环评实践的热潮。  目前,社会各界对规划环评的期望值非常高。笔者认为,应预见处理规划环评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避免进入一些误区。  [b]误区一:一切看规划环评[/b]  笔者认为,规划环评不是决策的全部,只是众多决策支持工具中的一种而且仍处在发展完善之中。因此,“一切看规划环评”是一种盲目实施或逃避决策责任的做法,不利于规划环评的发展以及发展与环保综合决策机制的形成。  规划环评可以帮助减少决策在环保方面的失误或缺陷,但并不一定能完全消除所有决策在环保方面的潜在问题或因素,特别是在生态环境研究领域受目前认识水平、技术能力等所限,影响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影响的累积效应或长期后果有时是很难判断的。  [b]误区二:急于得出规划环评结果[/b]  笔者认为,规划环评绝不是一项“短、平、快”的工作,特别是层次较高、影响较大、内容复杂的规划环评更应多方权衡、深入分析、慎做结论。在目前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为了提高决策效率,规划环评应该突出重点而不应面面俱到。

  •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新城围垦区垃圾堆放点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关键词】[/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垃圾堆放点污染 暂缓立案跟进监督 协同履职 [/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要 旨】[/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当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行政机关启动整改工作时,检察机关可暂缓立案并跟进监督。当发现行政机关整改不到位、不彻底时,应及时督促有关部门积极履职,确保整改实效。[/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基本案情】[/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龙港市新城围垦区垃圾堆放点系配合苍南垃圾发电厂扩容技改提升而设置的临时堆放点,自2016年4月开始堆放,占地5万平方米。2018年8月,第三方公司根据处置协议启动对堆放点垃圾进行焚烧处理,后因未达技术要求,而停止裂解处置。2020年9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该围垦区堆放点堆存近20万吨生活垃圾,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调查和督促履职】[/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本案线索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逐级交由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港市院)办理。龙港市院收到交办线索后,通过现场勘查、实地走访、调取书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调查取证,跟进了解督察问题和行政机关履职情况。经调查查明,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案件涉及的垃圾处置负有统一监管职责,该局已启动清运工作。鉴于行政机关已经开始履职,龙港市院决定暂缓立案。[/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021年7月5日,龙港市院再次现场勘查发现堆放点未得到有效整治,剩余垃圾体量仍然庞大,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对此,龙港市院及时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同年7月7日,龙港市院向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加快垃圾堆放点存量垃圾的处理工作,减少垃圾堆放点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因行政机关职责交叉,检察建议发出后,龙港市院两次组织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龙港市新城开发建设中心等单位召开座谈协商会议,研究处置意见。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上述单位积极协同履职,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截止到2021年7月底,垃圾清运工作已全部完成,累计清理处置垃圾28.575万吨。[/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经检察机关督促推动,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大对随意倾倒垃圾等污染环境案件的办案力度,并建立智慧渣土管理系统,加强对渣土运输公司及车辆管控,实现从城市治理到城市“智”理的升级。2022年1月,龙港市院再次与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龙港市新城开发建设中心等单位座谈,共同推动龙港市人民政府在龙港新城设立多处垃圾消纳场,从源头上解决垃圾倾倒治理难题。[/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典型意义】[/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龙港作为全国首个“镇改市”和全国新型城镇化改革的策源地,撤镇设市后生态环境基础设施较为薄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垃圾堆放点污染环境问题后,检察机关及时跟进了解督察整改进展,在行政机关已经开始整改的情况下,暂缓立案。当发现行政机关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时,及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办案同时,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建立正规垃圾消纳场,从源头上解决垃圾处理无序问题,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size][/font]

  • 微波消解目前还不适合中国国情!

    我用微波(加拿大生产的)消解处理过土壤样品来分析重金属,效果一般,效率(包括转移、清洗时间在内)不比传统的高,平行样品精度不好,建议进行痕量分析的用户暂缓采购,目前还不适合中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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