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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技部公布现行规章及规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公告2016年第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精神,按照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和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要求,科技部对单独制定的以及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和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截止到2015年年底,科技部现行有效的13部规章和135份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科 技 部  2016年7月11日  科学技术部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  1.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12月24日  文 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7号  2.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1999年12月26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  3.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1年1月20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4号  4.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1年1月20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  5. 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1月16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6号  6.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1月29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7号  7. 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8月4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8号  8.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6年11月7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  9. 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8年1年25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2号  10.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8年12年23日  文 号: 1999年12月24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公布、2004年12月27日科学技术部令第9号修改、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修改  11. 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11年1年26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4号  12.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11年6月24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5号  13.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  发文时间:2015年11月16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6号  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  发文时间:1993年2月4日  文 号:(93)国科发计字060号  2.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  发文时间:1994年9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4〕231号  3.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  发文时间:1996年2月9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1996〕061号  4. 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文时间:1997年3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7〕104号  5.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文时间:1997年12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  6. 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  发文时间:1998年1月4日  文 号:国科发成字〔1998〕003号  7.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  发文时间:1998年5月12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8〕174号  8. 国家大型科学仪器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1998年6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8〕198号  9.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国家保密局、外经贸部  发文时间:1998年10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  10.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1999年9月3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9〕365号  11. 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  发文时间:1999年11月18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1999〕524号  12.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0年2月16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13. 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0年4月25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0〕176号  14.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民政部  发文时间:2000年5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  15. 《虚拟式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组建工作部际领导协调会议纪要》等文件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0年5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0〕215号  16. 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0年8月3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2000〕337号  17. 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章程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0年8月4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0〕338号  18.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0年12月7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  19. 科技查新规范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0年12月7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  20. 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0年12月13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0〕569号  21. 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1年7月18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1〕244号  22.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1年7月18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23. 科技文献信息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1年9月20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1〕366号  24.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质检总局、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发文时间:2001年12月5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  25. 星火计划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2年1月4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2〕1号  26. 科学技术部863计划保密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2年2月4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2〕40号  27.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2年5月13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2〕123号  28. 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发文时间:2002年5月28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2〕165号  29.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2年10月28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2〕370号  30.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3年1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2003〕30号  31.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文档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3年3月25日  文 号:国科计(联)函〔2003〕2号  32.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3年4月4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3〕94号  33. 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  发文时间:2003年5月7日  文 号:国科发基字〔2003〕142号  34.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3年8月5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3〕196号  35. 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3年9月20日  文 号: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  36. 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  发文时间:2003年11月14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37. 全国科普工作统计实施方案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3年12月26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3〕455号  38. 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4年7月21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4〕225号  39. 部门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工作评估验收指导意见(试行)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中央编办  发文时间:2004年7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4〕242号  40. 关于开展国家重点实验室公众开放活动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中科院、地震局、总后卫生部、山西省科技厅、上海市科委、四川省科技厅  发文时间:2004年9月1日  文 号:国科发基字〔2004〕277号  41.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5年3月2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5〕60号  42. 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5年7月4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5〕264号  43. 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5年12月8日  文 号:国科发财〔2005〕484号  44.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6)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6年1月9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6〕16号  45. 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3月15日  文 号:国科发市字〔2006〕75号  46. 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规范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4月7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6〕99号  47. 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经费国库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4月13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6〕113号  48.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年9月8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  49. 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9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6〕398号  50. 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10月8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6〕405号  51. 落实财政预算管理改革要求 进一步加强科技部科技经费管理和监督的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10月10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6〕407号  52. 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11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外字〔2006〕479号  53. 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中宣部、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中国科协、中科院  发文时间:2006年11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6〕494号  54. 我国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目录  发文单位:科技部、发改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解放军总装备部  发文时间:2006年12月21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6〕540号  55. 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12月31日  文 号:国科发基字〔2006〕559号  56. 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 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12月31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6〕562号  57. 关于在重大项目实施中加强创新人才培养的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7年1月5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7〕2号  58. 关于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7年3月22日  文 号:国科办财字〔2007〕24号  59.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7年4月6日  文 号:国科发办字〔2007〕87号  60. 关于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作用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发文时间:2007年5月10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7〕254号  61.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7年8月1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  62.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7年9月10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  63. 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  发文时间:2007年12月5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2007〕609号  64. 关于加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中国科协  发文时间:2007年12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农字〔2007〕793号  65. 关于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稳定支持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中央编办  发文时间:2007年12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7〕765号  66.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资源环境领域项目数据汇交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年3月18日  文 号:国科发基〔2008〕142号  67. 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指南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8年6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火〔2008〕273号  68. 国家科技计划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8年6月27日  文 号:国科发计〔2008〕338号  69.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年7月1日  文 号:国科发计〔2008〕453号  70.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年8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基〔2008〕539号  71. 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年12月10日  文 号:国科发计〔2008〕722号  72.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国资委、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  发文时间:2008年12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政〔2008〕770号  73. 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自然科学基金会  发文时间:2009年2月27日  文 号:国科发财〔2009〕97号  74. 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科协  发文时间:2009年3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政〔2009〕131号  75. 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9年3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财〔2009〕140号  76. 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卫生部、解放军总装备部、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科协  发文时间:2009年8月26日  文 号:国科发政〔2009〕529号  77. 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9年12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政〔2009〕648号  78. 关于开展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银监会  发文时间:2010年2月2日  文 号:国科发财〔2010〕44号  79. 关于共同推进泰州中国医药城建设的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管理局、中医药局、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0年2月22日  文 号:国科发生〔2010〕80号  80.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2010年3月24日  文 号:国科办财〔2010〕20号  81. 进一步推进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10年4月6日  文 号:国科发体〔2010〕155号  82. 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指南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10年5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火〔2010〕244号  83. 关于促进磁约束核聚变研究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中核集团  发文时间:2010年6月13日  文 号:国科发基〔2010〕317号  84.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知识产权局  发文时间:2010年7月1日  文 号:国科发专〔2010〕264号  85.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  发文时间:2010年10月15日  文 号:国科发高〔2010〕628号  86.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10年11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高〔2010〕680号  87. 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  发文单位:科技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发文时间:2010年12月16日  文 号:国科发财〔2010〕720号  88. 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炬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11年7月4日  文 号:国科发火〔2011〕259号  89. 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县市科技工作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社部  发文时间:2011年7月20日  文 号:国科发农〔2011〕309号  90. 国家中长期科技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  发文单位:科技部、人社部、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科协  发文时间:2011年7月26日  文 号:国科发政〔2011〕353号  91.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11年7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外〔2011〕316号  92. 关于开展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认定和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年7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计〔2011〕318号  93.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总装备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年8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计〔2011〕363号  94.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年8月28日  文 号:国科发外〔2011〕376号  95.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年9月2日  文 号:国科发计〔2011〕430号  96. 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 1月2号  文 号:国科发社〔2015〕357号  133.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5年12月4日  文 号:国科发资〔2015〕417号  134. 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 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5年12月6日  文 号:国科发资〔2015〕423号  135.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5年12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政〔2015〕471号
  • 生态环境部发布空气站运行规范 质量保证实验室要求提高
    p   生态环境部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将其拆分为《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 -2018)》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 /p p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 -2018)》规定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构成与要求、日常运行维护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 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中心)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含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采用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对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进行监测时的运行管理与质量控制。 /p p   本次修订了环境空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构成与要求 修订了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要求,增加了对系统日常运行、仪器更新、参数调整的要求,删除了预防性检修的要求 修订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内容与要求,补充完善了对开放光程监测仪器校准、二氧化氮监测仪器二氧化氮转换效率测试、监测仪器采样流量校准、动态校准仪流量校准等方面的质控要求,修订了精密度审核和准确度审核的内容与要求 删除了数据采集频率的要求,修订了数据有效性判断的要求。 /p p   对于质量保证实验室,新的配置清单如下: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insimg/b7a69db0-2810-49d2-a2fe-2c6cb0b1d5e7.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气态1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insimg/caabd041-a5f6-48d8-a6cf-d82cc5c69ee4.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气态22.jpg" /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60d97bf2-7e7a-4f20-bad8-ec6a9788def9.pdf"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 -2018).pdf /a /p p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构成、日常运行维护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 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中心)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含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采用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对环境空气颗粒物进行监测时的运行管理与质量控制。 /p p   本次增加了细颗粒物(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和质控控制要求,修订了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构成与要求 修订了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要求,增加了对系统日常运行、仪器更新、参数调整的要求,删除了预防性检修的要求 修订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内容与要求 修订了准确度审核的内容与要求 删除了数据采集频率的要求,修订了数据有效性判断的要求。 /p p   对于质量保证实验室,新的配置清单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insimg/b7a6f1cd-4fd6-4482-b304-cea00de2b7ab.jpg" title=" 颗粒物.jpg" /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b0221217-1bfb-48b3-bf9f-19c4ae407bb7.pdf"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pdf /a /p p br/ /p
  • 内蒙质监局对66家检测机构推行规范化建设
    为从源头上规范试验检测行为,促使试验检测机构自觉维持资质等级水平,内蒙古交通质监局在全区66家试验检测机构中持续推行了规范化建设。  为便于实施和操作,内蒙古交通质监局将规范化建设量化为“五个规范化”:管理制度规范化、人员管理规范化、试验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化、资料管理规范化、试验操作规范化。通过严把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资质升级、换证复核等关口,使全区各试验检测机构逐步实现 “五个规范化”。在此基础上,还推行了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把工地试验室管理情况纳入母体等级机构考核管理,督促母体试验室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通过推行规范化建设,使试验室的能力和水平得到全面提升,杜绝不良现象的发生,充分发挥了试验检测机构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用。
  • 北京市药监局对医用口罩的技术指标进行规范
    25日,北京市药监局发布《医用口罩产品技术审评规范》,首次对普通医用口罩的技术指标进行规范,要求此类口罩细菌过滤效率不小于95%。   市药监局器械处介绍,针对当前的甲流形势,市药监局在调研基础上,邀请医院临床专家、北京的口罩生产企业首次对普通医用口罩的技术指标进一步规范,过去,对于此类口罩没有明确标准。在“口罩规范”中药监局要求,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应不小于95% 对非油性颗料过滤效率应不小于30%,口罩上必须配有鼻夹,鼻夹由可弯折的可塑性材料制成。今后,市民如果在药店购买普通医用口罩,可认准“京药监械准字”。   据了解,普通医用口罩用于医疗环境中,为医院人群提供防护,阻止血液、体液和飞沫传播。本市很多医院要求病人及探视人员都要佩戴医用口罩。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健全完善“市场开放、权责明晰、监管到位、运行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厅。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  联络电话:0371-66309217  电子邮箱:hnshjjkzx3@163.com  通讯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学理路10号1321室(450046)。  附件:《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2023年6月19日
  • 详解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9月26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通知,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包括核技术利用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整备、包装、送贮、运输、入库、贮存、清库和清洁解控等环节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其他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可参照执行。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介绍到,伴随核技术利用行业的快速发展,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呈现不断增加趋势,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方式和形态也发生变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营单位在多年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和废物库管理工作中,缺乏统一的参照标准,包括收贮范围、收贮要求、收贮程序、运输要求和入库程序等。本规范通过研究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收贮的规范化操作要求及各省已建成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管理经验,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运行管理技术规范,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安全运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从标准层面而言,目前,与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直接相关的标准只有《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选址、设计和建造技术规范》(HJ1258-2022),该规范规定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前期建设过程中的各项要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技术规范》对废物库运行阶段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收贮过程和库房管理中各项工作要求进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辐射防护要求描述如下:装卸作业前,工作人员需穿工作服(必要时穿辐射防护服)、工作鞋或鞋套,戴工作手套、安 全帽,佩戴个人剂量计,携带个人剂量报警仪,经卫生通过间进入作业现场。入坑操作完成后,用表面污染检测仪对人体体表进行检测,如无污染,将鞋套放入专用收集箱,工作服、工作鞋、工作手套 放入专门工作柜;如有污染,则经去污、淋浴并再次检测确认体表无污染后方可经卫生通道离开库房;装卸作业结束后,应测量车内外辐射水平,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满足 GB 18871 表面污染限值要求后方可驶离库区。《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61)中已对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场所及环境监测范围、布点原则、监测项目和频次有明确规定。本规范要求按照 HJ 61 执行。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场所及环境监测范围、布点原则、监测项目和频次参照如下表:本标准的编制遵照了以下法规,参考了相关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 第 6 号,2003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 449 号, 3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3.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562 号,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4.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612 号,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5.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 11 号, 201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6.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 25 号,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7.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 38 号,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 18 号,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9.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安全规定 GB 913210. 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 GB 118061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87112.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安全标准 GB 1271113.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GB 1450014.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 水泥固化体 GB 14569.11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 3890016.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包特性鉴定—水泥固化体 GB 4193017.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118.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选址、设计和建造技术规范 HJ 1258 419. 放射性废物体和废物包的特性鉴定 EJ 118620.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容器 钢桶 EJ 104221.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最小化 HAD 401/1122. 核技术利用设施退役 HAD 401/14 附件: 1.城市放射性废物 库运行 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城市放射性废物 库运行 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 云南在全国率先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进行规范
    云南省环保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了《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国率先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进行严格规范,进一步督促基层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多方征求意见,明确部门分工  2008年起,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云南省转移支付资金补助纳入国家考核的18个县。  为使考核工作具有广泛性,自2012年起,云南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共同按照国家考核指标体系,对全省129个县(市、区)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年度变化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结果与生态转移支付挂钩。  随着考核工作不断深入,相关部门参与力度不断加大,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据云南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处长邓加忠介绍,前些年,在开展考核过程中,他们总是为各部门提供数据的统计口径、指标解释的混乱以及数据的逻辑性、吻合性等犯愁。  为切实增强部门联动实效,《办法》出台前,云南省环保厅与省财政厅先后商讨十多次,形成的初稿在全省环境监测工作会议上征求了16个州(市)环保局及环境监测站意见 组织召开了由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征求意见会等。  据了解,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及考核由省环保厅负责考核工作具体实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汇总上报、审核和评价,编写考核报告。省财政厅负责考核工作指导,依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奖惩措施,并保障考核工作所需经费。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还会同林业、农业、水利、住建等省级职能部门开展现场核查、结果确认等。全省各州(市)级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各县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州(市)级环保部门会同同级考核指标涉及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县上报自查报告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工作以及良好的工作机制,已经成为督促基层政府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抓手,得到了省委组织部、省县域经济考核办、省统计局等的关注和认可。  考核轻现状而重变化  为使评价结果符合不同区域的生态特征,云南省按照全省主体功能区的要求和发展方向,制定了云南省县域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  邓加忠说,制定出台《办法》是为了强化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保障考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使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这也是按照云南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认真落实《云南省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实施方案》中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效益评估机制的重要举措。  《办法》明确,评价与考核内容包括生态环境质量、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共三大类,涉及森林覆盖率、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等20项细化指标。采取县级自查、州(市)级审查及省级审核、评价与考核的程序,实施年度考核。省环保厅于每年3月底前,会同各相关省级职能部门审核各县上报数据,评定上一年度全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  《办法》提出,考核结果采用各考核指标按不同权重加和的方法,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和年度间变化情况的量化分值表征,并将变化结果进行了分级。为平衡县域之间基础差异,考核轻现状而重变化,以变化情况作为考核结果,只做纵向比较,不做横向比较。  考核还引入“一票否决”制。对县域内发生因人为因素引发的特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特大破坏森林资源事件以及环境污染、资源和生态破坏等违法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将直接给予当年度考核结果变差的等级评价。  结果作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依据  一直以来,云南省十分重视考核成果在生态转移支付资金奖惩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实绩量化考核中的实际运用,坚持做到奖惩分明。  《办法》明确,将考核结果作为全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具体奖惩按照《云南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规定执行。考核结果为变差的县域,县级人民政府需提出具体、明确、可操作性的整改措施,组织实施整改并专题报告整改情况。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县域,将直接给予下一年度考核结果变差的等级。  事实上,云南省财政厅根据评价结果已经严格实施了转移支付资金奖惩。2013年和2014年,分别对生态环境质量发生变化的41个县和56个县给予了转移支付资金奖惩,奖惩资金分别为1.2亿元和2亿余元。2014年,对生态环境质量年度间变差的12个县扣减生态补偿资金共1.11亿元,对生态环境质量年度间变好的44个县给予生态补偿奖励共0.7亿元,并将考核奖惩原因和结果在全省进行了通报。  2014年3月,云南省委组织部印发的《云南省县(市、区)委书记综合考核评价办法》中明确规定,将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作为各地领导干部年度工作实绩量化考核指标之一,并成为除县域经济指标之外最大的得分指标(100分中的8分)。  考核结果还作为省发改委对各县年度县域经济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统计部门已将评价指标体系中的环境质量指数纳入新的统计量化指标。  邓加忠说,当前,得益于环保、财政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正在持续有效推进,各级党委、政府更加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转方式、调结构、绿色发展的力度越来越大,基层环保部门有了更多话语权,环境监测能力和作用普遍增强,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和提升。
  • 重磅!国内首次发布《科研实验室良好规范》 将于6月实施
    近日,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平台发布了《科研实验室良好规范》(GB/T27425-2020)标准,并将于2021年06月01日起实施。该标准针对科研实验室的特点,参考国际有关管理标准,以科研数据质量保证为核心,提出了科研实验室良好规范,是有关科研实验室运行、运行条件以及科研活动的计划、实施、检查、记录、存档和报告的一套规范体系,弥补了国内科研实验室良好规范领域的空白。GRLP知多少?科研实验室又称研究实验室,是以科学研究活动为目的设立和运行的实验室,一直以来,大家认识有一个一个误区,认为科研实验室与检测实验室不一样,无须进行能力比对、计量认证等活动,但事实上,规范的实验室管理对科研数据的可信度与准确性尤其重要,科研实验室是实施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技术保障,出具的数据是科学成果的依据,其质量直接影响科学成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但科研实验室存在科研数据难以重复、可靠性难以评估的问题。如何对科研实验室进行规范管理,实现科研数据的可靠和可重复,是科学界面临的重大课题。为了更好的规范科研实验室的管理和运行,依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研实验室认可关键技术研究”项目,2016年4月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各方科研实验室相关专家开始编制《科研实验室良好规范》。
  • 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为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加快推动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近日环保部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是全国排污许可管理的首个规范性文件,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实施方案》的要求,从国家层面统一了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主要用于指导当前各地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等工作,是实现2020年排污许可证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重要支撑,同时为下一步国家制定出台排污许可条例奠定基础。  《规定》明确,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环境保护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易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规定》要求,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许可事项: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环境管理要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信息公开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管理的具体程序、申请材料和办理期限作出了详尽规定。《规定》明确,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机关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部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依法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提交排污许可申请,申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规定》强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监管执法。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排污单位要提高抽查比例。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应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  《规定》明确,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工作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许可证的执行、监管执法和社会监督等信息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各地现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应实现数据的逐步接入。
  • 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执法监测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 为建立环境执法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协作配合机制,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有效运用,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环境执法监测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8月9日上海市环境执法监测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环境执法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有效运用,根据《行政处罚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环境执法监测,是指环境监测机构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或者委托,按照环境监测规范和程序要求,对排污单位开展的监测活动。 本规定所指的环境监测机构,是指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 对本市排污单位开展以下环境执法监测活动,适用本规定: 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依据法定职责,或者社会监测机构依据生态环境部门的委托,按照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对排污单位开展的例行监测活动; 环境监测机构按照生态环境执法任务要求,协同环境执法机构对排污单位开展的非例行监测活动,包括:“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执法检查、建设项目事后监测等涉及的监测活动; (三)根据其他执法需要开展的监测活动。 第四条(工作职责)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监测制度和社会监测机构参与环境执法监测的考核体系,对全市环境执法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环境执法监测活动,对委托的环境执法监测活动进行监督,落实对社会监测机构的考核。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和生态环境执法计划的要求,组织环境监测机构与环境执法机构制定执法监测计划。 第五条(委托监测) 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社会监测机构开展环境执法监测,并将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与社会监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服务合同。社会监测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的监测任务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范围。委托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委托的资质资格、仪器设备、监测方案、质控手段等要求。 第六条(回避处理) 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委托与排污单位有以下利害关系的社会监测机构开展环境执法监测: (一)环境监测人员中有排污单位亲属的; (二)环境监测机构为排污单位开展环境咨询、服务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社会监测机构与排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经核实后,应当解除委托监测服务合同并予以通报,三年内不得再次委托其开展环境执法监测工作;涉及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现场监测)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对排污单位开展例行监测的,应当主动出示《上海市环境执法监测通知书》,通知排污单位代表到场,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对采样的地点、采样过程进行记录,严格按照环境监测规范采样并填写采样记录。排污单位代表对样品和采样记录核对确认后,要求其在采样记录上签字确认。排污单位代表拒绝确认的,监测人员应当注明拒签事实以及见证人员。 排污单位拒绝监测人员开展环境执法监测的,监测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环境执法监测异常情况记录单》,3日内移交环境执法机构。 第八条(执法联动) 环境执法机构会同环境监测机构对排污单位开展非例行监测的,应当有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负责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等情况的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应当注明任务来源、采样机构、人员身份、采样时间、点位及样品名称等信息,并要求排污单位代表确认;排污口不符合监测规范,无法开展环境执法监测的,应当在执法记录单中注明。监测人员负责样品采集、填写采样记录、开展环境测试、现场采样、样品保存等工作。监测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出具监测报告。 第九条(数据复核) 排污单位对监测报告提出异议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环境监测报告复核技术流程》的规定,对监测报告的有效性进行复核。 第十条(证据效力) 环境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独立取得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经过环境执法机构现场核实、法律审核,是环境执法依据。 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对社会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环境执法机构会同环境监测机构对排污单位现场开展环境监测,取得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是环境执法依据。 对监测数据显示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异常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3日内将监测报告连同现场采样记录等材料移交环境执法机构。 环境执法机构收到环境监测机构移送的环境监测报告等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到现场核实。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1年 月 日施行。
  • BCEIA 2019实验室规范运行与质量保障论坛成功召开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为全面落实《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各项相关任务,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高等教育质量提升,有力支撑“双一流”建设,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相关工作人员安全管理意识,提升安全管理业务素质和能力,由中国分析测试协会高校分析测试分会主办“实验室规范运行与质量保障”论坛,于2019年10月25日上午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E235举行。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论坛围绕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邀请了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曾艳处长、北京师范大学李崧教授、北京大学张新祥教授、四川大学吕弋教授、南京大学仝庆研究员、清华大学姚文清高工等专家,分别就“高校实验室能力建设思考”、“开放共享实验室运行中的若干问题思考”、“强化校级科研平台建设,促进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分析测试中心规范与创新浅见”、“从科学研究的实例看——测试技术与科学研究的相互促进”以及“科研实验室数据质量保证” 作邀请报告。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会议由高校分析测试分会副理事长、四川大学侯贤灯教授教授主持了开幕式,全国高校及科研院所相关管理者30余人参加了会议。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曾艳处长在总结发言中,充分肯定了高校分析测试中心的工作成绩,并希望高校分析测试分会在中国分析测试协会这一平台上取得更新的进展。与会人员针对实验室规范运行及质量保障进行了深入探讨和广泛交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0/uepic/723c7493-2dab-4fd3-a59d-daa3537afc2f.jpg" title=" 1_副本.jpg" alt=" 1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高校分析测试分会副理事长、四川大学侯贤灯教授教授 & nbsp 主持开幕式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0/uepic/0e2e0e87-4967-4593-9ff5-f699843aaf2c.jpg" title=" 2_副本.png" alt=" 2_副本.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曾艳处长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0/uepic/4ad52686-5ff8-499d-ab9e-0cbc6993803c.jpg" title=" 3_副本.png" alt=" 3_副本.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北京师范大学李崧教授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0/uepic/e67c8f65-629e-494a-8d82-fc39c389275e.jpg" title=" 4_副本.png" alt=" 4_副本.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北京大学张新祥教授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0/uepic/74ace211-c039-4564-bb21-1fab8507e0d8.jpg" title=" 5_副本.png" alt=" 5_副本.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四川大学吕弋教授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0/uepic/073dc2e1-45ab-4db5-a72d-118453ebe0be.jpg" title=" 6_副本.png" alt=" 6_副本.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南京大学仝庆研究员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0/uepic/0ec83f23-fb99-4712-8c0e-2b1ee4a4544b.jpg" title=" 7_副本.jpg" alt=" 7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清华大学姚文清高工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0/uepic/3d197986-9c8f-4314-84ee-9859b1614a26.jpg" title=" 8_副本.jpg" alt=" 8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会议合影 /strong /span /p p & nbsp & nbsp /p p br/ /p p & nbsp /p p br/ /p
  • 生态环境部发布《核动力厂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技术规范》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核动力厂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技术规范》,此标准是由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和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起草,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 /p p   此标准规定了核动力厂新厂址选址和核动力厂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的技术要求 适用于大型核动力厂新厂址选址和核动力厂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小型模块化核动力厂可根据核安全和环境评价结果,做相应简化。 /p p   本标准规定的监测项目如下: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2c602321-655f-4e72-bf9e-24e04bf34173.jpg" title=" 监测项目.jpg" alt=" 监测项目.jpg" /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全文: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10/attachment/08abf2e2-1e29-499c-8b7a-b0a6b080e505.pdf" title=" HJ968-2018 核动力厂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地调查技术规范.pdf" HJ968-2018 核动力厂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地调查技术规范.pdf /a /p p br/ /p
  • 实验室规范运行与质量保障论坛日程安排
    p   实验室规范运行与质量保障论坛 /p p   时间:2019.10.25 09:00-12:10 /p p   地点:国家会议中心 展览会议区E235 /p p   主办方:中国分析测试协会高校分析测试分会 /p p   会议简介: /p p   为全面落实《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各项相关任务,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高等教育质量提升,有力支撑“双一流”建设,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相关工作人员安全管理意识,提升安全管理业务素质和能力,由中国分析测试协会高校分析测试分会主办“实验室规范运行与质量保障”论坛,将于2019年10月25日上午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论坛围绕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邀请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主管领导和著名高校实验室负责人等国内安全管理知名专家开展研讨,热忱邀请参与会议,进行广泛深入的交流。 /p table border=" 1" cellspacing=" 0" cellpadding=" 0" width=" 586" style=" border: none" tbody tr style=" height:29px" class=" firstRow" td width=" 94" nowrap=" " valign=" top" style=" background: rgb(242, 242, 242)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29"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会议时间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406" nowrap=" " colspan=" 2" valign=" top" style=" background: rgb(242, 242, 242)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29"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会议内容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85" nowrap=" " valign=" top" style=" background: rgb(242, 242, 242)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29"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主持人 /span /strong /p /td /tr tr style=" height:30px" td width=" 94" nowrap=" " rowspan=" 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9:00-9:30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50" nowrap=" " rowspan=" 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曾艳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331" nowrap=" "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高校实验室能力建设思考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85" nowrap=" " rowspan=" 6"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侯贤灯 /span /strong /p /td /tr tr style=" height:30px" td width=" 331" nowrap=" "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span /strong /p /td /tr tr style=" height:30px" td width=" 94" nowrap=" " rowspan=" 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9:30-10:00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50" nowrap=" " rowspan=" 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朱永法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331" nowrap=" "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科研实验室数据质量保证 /span /strong /p /td /tr tr style=" height:30px" td width=" 331" nowrap=" "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清华大学 /span /strong /p /td /tr tr style=" height:30px" td width=" 94" nowrap=" " rowspan=" 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10:00-10:30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50" nowrap=" " rowspan=" 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董林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331" nowrap=" "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从科学研究的实例看——测试技术与科学研究的相互促进 /span /strong /p /td /tr tr style=" height:30px" td width=" 331" nowrap=" "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南京大学 /span /strong /p /td /tr tr style=" height:30px" td width=" 94" nowrap=" "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10:30-10:40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325" nowrap=" " colspan=" 3"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茶歇,合影 /span /strong /p /td /tr tr style=" height:30px" td width=" 94" nowrap=" " rowspan=" 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10:40-11:10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50" nowrap=" " rowspan=" 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李崧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331" nowrap=" "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开放共享实验室运行中的若干问题思考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85" nowrap=" " rowspan=" 6"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董林 /span /strong /p /td /tr tr style=" height:30px" td width=" 331" nowrap=" "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北京师范大学 /span /strong /p /td /tr tr style=" height:30px" td width=" 94" nowrap=" " rowspan=" 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11:10-11:40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50" nowrap=" " rowspan=" 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张新祥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331" nowrap=" "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强化校级科研平台建设,促进一流学科建设 /span /strong /p /td /tr tr style=" height:30px" td width=" 331" nowrap=" "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北京大学 /span /strong /p /td /tr tr style=" height:30px" td width=" 94" nowrap=" " rowspan=" 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11:40-12:10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50" nowrap=" " rowspan=" 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吕弋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331" nowrap=" "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高校分析测试中心规范与创新浅见 /span /strong /p /td /tr tr style=" height:30px" td width=" 331" nowrap=" "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四川大学 /span /strong /p /td /tr /tbody /table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176px height: 176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0/uepic/f912cc78-4892-457f-834e-595f1f74f541.jpg" title=" bceia-仪器信息网报名渠道.png" alt=" bceia-仪器信息网报名渠道.png" width=" 176" height=" 176"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扫码报名 /p
  • 山东出台低浓度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p   为了获得准确的监测数据,必须对监测过程各环节进行全程序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尤其对实现超低排放的燃煤电厂和工业锅炉(窑炉)等固定污染源进行监测,对监测手段、标准方法、质量控制和保证,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p p    strong ●现行的《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缺少新的监测分析方法、技术和仪器设备方面的规定,已无法满足目前对固定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的监测要求和环境管理需要。 /strong /p p strong   新的《技术规范》可以规范、指导废气低浓度排放的监测工作,便于获取更加准确的监测数据,督促排污单位继续加强治污减排力度。 /strong /p p strong   ●固定污染源低浓度排放监测是一个严密、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监测方案制定、仪器设备和试剂的准备,样品采集和回收、分析,监测数据处理和结果报出等环节。要保证监测数据准确,需要对监测各环节进行全面质量控制。 /strong /p p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日前发布2015年第12号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告,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 /p p   据了解,《技术规范》规定了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的具体要求和内容,包括监测方案的制定、监测条件的准备和对污染源的工况要求等,增加了《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吸收法》等方法内容,明确了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的要求,补充了废气净化装置性能测试的内容,对废气污染源监测的各个环节制定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面的要求。 /p p   山东省环保厅副厅长谢锋告诉记者:“《技术规范》填补了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的空白。其发布实施,可以规范、指导废气低浓度排放的监测工作,便于获取更加准确的监测数据,督促排污单位继续加强治污减排力度。” /p p    strong 现行规范无法满足低浓度排放的监测要求 /strong /p p strong   部分燃煤机组实现超低排放,多项废气监测分析方法陆续出台,许多新的监测技术和仪器在实际监测中应用,现行技术规范缺少新监测分析方法、技术和仪器设备方面的规定 /strong /p p   去年以来,山东省燃煤机组在实现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开始试点超低排放技术改造,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可分别达到5mg/m3、35 mg/m3、50mg/m3以下,远优于国家要求的燃煤机组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全省已有19台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总装机容量达6415兆瓦,预计今年年底前全省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机组可达62台,总装机容量达11783兆瓦。 /p p   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潘光对记者说:“为了获得准确的监测数据,必须对监测过程各环节进行全程序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尤其对低浓度排放的固定污染源进行监测,对监测手段、标准方法、质量控制和保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p p   据介绍,近年来,《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吸收法》、《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吸收法》等多项废气监测分析方法陆续出台。而且,随着环境管理日趋严格和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的不断进步,许多新的监测技术和仪器设备已在实际监测工作中应用,有的已逐渐成为日常监测的重要手段。 /p p   潘光表示,现行的《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缺少新的监测分析方法、技术和仪器设备方面的规定,已无法满足目前对固定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的监测要求和环境管理需要。为做好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获得有代表、准确的监测数据,编制新的《技术规范》很有必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p p    strong 先定方案 严格采样 /strong /p p strong   了解固定污染源生产装置的工艺过程和性能等技术资料,确定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接着选择仪器、采样点和采样孔,随后采样、分析处理 /strong /p p   “《技术规范》对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全程工作做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监测方案制定、监测条件准备,测定方法、采样位置和采样点确定,样品的采集和回收分析,以及监测数据处理等。” 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工程师宋毅倩说。 /p p   《技术规范》要求,监测前要制定监测方案。具体做法是,首先收集相关的技术资料,了解固定污染源生产装置的工艺过程和性能、环保设施的性能,根据污染源的环保设施净化原理、工艺过程,以及主要技术指标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范围,结合环境监管需要,确定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 /p p   《技术规范》列举的监测方法主要包括定点位电解法、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紫外吸收法、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法。监测仪器由采样管、预处理装置(由过滤装置、加热装置或除水装置组成)、抽气泵、分析仪主机等组成。 /p p   《技术规范》指出,监测分析方法的选用应充分考虑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被测污染源排放特点、污染物排放浓度高低等因素。相关排放标准中有监测分析方法规定的,应采用标准中规定的方法。相关排放标准未规定监测分析方法的,应选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规定的方法。根据选用的监测方法以及监测项目的需要,选择确定监测仪器。 /p p   选择了监测方法和仪器,接着选择采样点。《技术规范》规定,采样点位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手工采样点位应位于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点下游,且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靠近。专家认为,这样选择采样点的位置,是为了使采取的污染物样品更接近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浓度。 /p p   《技术规范》对采样点位置的选定,还规定了具体的计算公式,对采样孔内径大小也做了详细的规定。还区别矩形、正方形烟道和圆形烟道等不同情况,规定了对采样点和采样孔位置的不同选择确定方法。 /p p   为了使采取的污染物样品更准确地反映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技术规范》要求,必须在生产和环保设施稳定运行的工况下采样。 /p
  • 6项水质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发布,涉及光、色、质谱及运行维护规范
    为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部组织编制了《水质 硝酸盐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等6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将于2024年6月11日截止。一、水质 硝酸盐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硝酸盐氮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方法的检出限为 0.008 mg/L,测定下限为 0.032 mg/L。本标准是对《水质 硝酸盐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8-2005)的修订。《水质 硝酸盐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8-2005)首次发布于2005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有:——修改了方法的适用范围、方法原理、试剂与材料、样品的采集和保存;——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废物处置等条款;——删除了术语与定义条款、气液分离装置的描述;——优化了干扰和消除、仪器参考条件和分析步骤。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质 硝酸盐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8-2005)废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黑龙江省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标准编制组主要成员:张霖琳、陈 莹、薛荔栋、马琳、袁懋、周健楠、王淑娟、吴丹、马倩。二、水质 丙烯酰胺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丙烯酰胺的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样体积为 10.0 µl 时,丙烯酰胺方法检出限为 0.02 μg/L,测定下限为0.08 μg/L。编制组主要成员:王 超、王 静、周菁清、陈烨、袁懋、刘铮铮三、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选址与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选址、站房与采水单元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验收等技术要求。本标准是对《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中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址选择、站房建设与采水单元建设部分的修订,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完善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选址的相关内容;——细化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房建设的要求,增加了站房给排水、暖通、供电、通讯、安防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细化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采水单元建设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中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址选择、站房建设与采水单元建设部分废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标准编制组主要成员:陈鑫、姜明岑、姚志鹏、陈亚男、刘允、李东一、杨凯、铁振平、李延东、李旭冉。四、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常规五参数、CODMn、NH3-N、TP、TN)安装验收技术规范本标准明确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设备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验收、档案与记录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部分内容是对《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各单元建设和验收部分的内容的修订。本次为第 1 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增加设备安装技术要求;——增加系统调试技术要求;——增加试运行技术要求;——修订了仪器设备验收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有关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各单元建设和验收部分的内容废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适用于标准型和简易型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及验收。适用的水质自动监测仪器为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CODMn)、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等水质自动监测仪器,其他监测项目的水质自动监测仪器可参照本标准安装验收。标准编制组主要成员:刘 允、姚志鹏、陈亚男、姜明岑、李东一、李晓明、陈文鹏、刘喜惠、邓 力、王潇磊。五、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常规五参数、CODMn、NH3-N、TP、TN)运行维护技术规范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检查维护、运行质量控制、异常情况处置和运行记录等技术要求。本标准是对《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部分内容的修订,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调整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要求,增加了期间标样核查等质量控制措施及要求;——删除了数据平台日常管理的要求;——调整了远程维护、现场维护的要求,增加了数据异常处置、人工测试等异常情况处置的要求;——调整了运维档案与运维记录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有关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等部分废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常州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济源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适用于水站检查维护、运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工作,适用的水质自动监测仪器为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CODMn)、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等水质自动监测仪器,其他监测项目的水质自动监测仪器可参照本标准开展运行维护工作。标准编制组主要成员:陈亚男、姚志鹏、刘允、王延军、陈鑫、杨凯、王亮、申田田、何纪平、李旭冉。六、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通信协议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传输的系统结构、协议层次和协议内容等技术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常州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与地表水水质自动监管平台之间的数据传输,新建或升级改造的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传输应满足本标准要求。编制组主要成员:姚志鹏、王延军、陈亚男、刘允、崔莉妍潘 晨、赵 菲、谢 轶、陈文鹏、罗忠福。附件:1、水质 硝酸盐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征求意见稿).pdf2、《水质 硝酸盐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3、水质 丙烯酰胺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征求意见稿).pdf4、《水质 丙烯酰胺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5、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选址与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pdf6、《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选址与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7、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常规五参数、CODMn、NH3-N、TP、TN)安装验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8、《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常规五参数、CODMn、NH3-N、TP、TN)安装验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9、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常规五参数、CODMn、NH3-N、TP、TN)运行维护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10、《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常规五参数、CODMn、NH3-N、TP、TN)运行维护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11、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通信协议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pdf12、《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通信协议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 生态环境部《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近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范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运行与管理,我部组织编制了《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详情见附件)附件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征求意见反馈单.doc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 重要通知|自然资源部发布海洋领域卫星遥感监测规范等28项行业标准
    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海洋观测装备水下结构防腐防污技术要求》等28项行业标准,涉及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机载海洋水色高光谱成像观测、在线监测系统、海洋及相关产业调查等多个方面,将于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标准编号及名称如下:标准编号名称HY/T 0394-2024海洋观测装备水下结构防腐防污技术要求HY/T 0395-2024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区域命名与站位编号规则HY/T 0396-2024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数据集质量控制技术规程HY/T 0397-2024船载海洋生态环境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HY/T 0398-2024走航式温盐深剖面测量仪观测技术规程HY/T 0399-2024渤海和黄海海冰卫星遥感监测规范HY/T 0400-2024无人机机载海洋水色高光谱成像观测系统技术要求HY/T 0401-2024走航式温盐深剖面测量仪海上试验方法HY/T 0402-2024基于移动式平台的海洋仪器设备海上试验标准体系HY/T 0403-2024波浪滑翔器海上试验规范HY/T 0404-2024潮流能、波浪能发电装置海试过程控制规范HY/T 0405-2024潮流能发电装置运行技术指标综合评估方法HY/T 0406-2024振荡体式波浪能发电装置实验室测试方法HY/T 0407-2024海洋动力环境观测高频地波雷达发射技术要求HY/T 0408-2024极地海冰生物检测样品的预处理方法HY/T 0409-2024近岸海域水质浮标实时监测技术规范HY/T 0410-2024蒸馏海水淡化用钛及钛合金热交换管HY/T 0411-2024箱式脱硫中空纤维膜吸收器HY/T 0412-2024中空纤维膜吸收器脱硫性能测试方法HY/T 0413-2024海洋地球物理资料整编技术规范HY/T 0414-2024海底地形地貌资料整编技术规范HY/T 0415-2024海底底质资料整编技术规范HY/T 0416-2024海洋信息通信网地面专网建设技术规范HY/T 0417-2024海洋信息通信网地面专网运行规范 设备巡检HY/T 0418-2024海洋生态保护综合术语HY/T 0419-2024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技术指南HY/T 0420-2024海洋及相关产业调查技术规范HY/T 0421-2024浒苔绿潮短期漂移数值预报技术指南
  • 【关注】先河受邀参加国家监测总站召开的“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研讨会”
    5月24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召开“环境空气网格化检测技术规范研讨会”,先河环保受邀出席进行主题发言。 集团副总裁范朝,技术与产品开发中心尚永昌主任,大数据应用中心王春迎副主任、马景金博士参加此次会议。会上,王春迎作了“先河环保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及决策支持技术系统、质控系统、标准系统”的报告,在与会者中引起强烈反响。一直以来,先河环保结合国家环保部、总站及市场需求,在网格化监控系统校准体系开发上竭尽全力,超进度、超目标完成技术攻关、质控进度,经历了多层次、长时间的研发创新。王春迎介绍道,由于传感器易受温度、湿度、交叉气体干扰,仅采用实验室内标准气体校准,无法保证传感器在现场环境中的数据准确度,尤其是传感器数据,需考虑与标准站数据的可比性,传感器与传感器数据的一致性以及传感器输出数据质量的长期可控性;为保证网格化系统数据质量,先河环保在业内原创开发了“三级修正、四级校准”的全生命周期质控体系,确保了网格化系统数据的准确、可靠。三级修正包括厂内基础性修正、现场环境自适应修正、全生命周期漂移修正,通过三级数据修正之后的传感器设备,可以极大提升数据的准确性及与真实数据的相关性。四级校准包括入厂标物校准、环境校准、组合监督性校准、周期性传递校准,结合智能监控平台,确保出厂前以及应用现场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在网格化应用上,王春迎指出,网格化监控系统需直面目前大气污染管理难题,先河的网格化监控系统通过全样本的有效性监测,并将监控范围分为道路交通尾气网格、工业污染网格、排污企业网格、建筑工地网格、城市居民区网格、区域传输网格等,针对“重点污染源”进行全面设点,可精准锁定污染源头,为区域环境污染防治决策提供科学有效的支撑。在标准编制上,王春迎系统介绍了现行规范的问题、技术指标如何提升、系统组成的新要求,以及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等方面内容。目前市场上部分公司监测系统技术水平良莠不齐,对监测设备数据准确性、长期运行稳定性、数据有效性等技术指标要求也不一致,部分监测系统技术指标设定不合理甚至缺乏某些指标的规定。王春迎重点对先河编制的河北省地方标准做了说明,这三项标准分别是:《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安装验收与运行技术规范》。该项目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立项,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下达任务。先河环保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控系统的开创者,有幸参与到河北省标准的起草工作,这不仅是对网格化产品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升华和提炼,还将有效规范河北省环境监测市场竞争,推动监测行业技术进步,促进环境空气网格化监测行业的健康发展。范总表示,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控系统从设计、建设到应用的过程中,每个环节必须要有相应的规范措施,才能实现系统建设的最终目的。而这一系列的措施只有有相关标准的指导和规范,才能保证系统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先河愿意将目前创新开发的校准体系全部拿出供环保部门参考,共同建立一套完善、严谨、规范的环境质量校准体系,这对先河公司来讲不仅是一项科研任务,更是一项使命。
  • 大规模设备更新:中等职业学校风电场机电设备运行与维护专业仪器设备装备规范
    2024年,科学仪器行业迎来大规模设备更新的“泼天富贵”。  3月13日,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明确到2027年,工业、农业、教育、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  5月25日,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联合印发《教育领域重大设备更新实施方案》。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更新符合专业教学要求及行业标准,或职业院校专业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职业学校专业仪器设备装备规范)的专业实训教学设备。  以下为仪器信息网整理中等职业学校风电场机电设备运行与维护专业仪器设备装备规范:中等职业学校风电场机电设备运行与维护专业仪器设备装备规范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2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教育部教育装备研究与发展中心、中国职业技术 教育学会职业教育装备专业委员会、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 IC 分会、太阳能光伏产业校企合作职业教育 联盟、浙江衢州中等专业学校、宁夏青铜峡市职业教育中心、南京康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湖北众友科 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亚龙教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求实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天煌科技实 业有限公司、开昂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表2 基础实验仪器设备装备要求实 训 教 学 场 所实训教学 目标仪 器 设 备序 号名 称规格、主要参数或主要要求单 位配备数量执行标准 代号备注合 格示 范电 工 电 子 实 验 室1.掌握电工、 电子电路的 基本原理;2.掌握万用 表等常用仪 器、仪表的使 用方法及基 本电量参数 的测量方法; 3. 学会常用 电子元器件 的识别和测 量。1通用电 工、电 子综合 实验装 置1.具有电工、电子学基本定理的验证功能;2.具有常用电工、电子仪表的使用及基本电参数的测 量功能;3.具备完成 R、L、C 等电路元件的特性分析及电路 实验的功能;4.具备完成与教学要求相关的单相、三相交流电路 应用实验的功能;5.具有基本放大器电路、稳压电源实验功能; 6.具有基本逻辑门电路的逻辑功能;7.具有常用电子元器件识别及测量的实验功能; 8.具有可靠的漏电保护功能。台1020GB 21746、GB 217482万 用 表1.直流电压:(0~25)V;20000Ω/V;(0~500) V;5000Ω/V; ±2.5%;2.交流电压:(0~500)V;5000Ω/V; ±5.0%;3.电阻:量程:0~4kΩ~40kΩ~400k Ω~4M Ω~ 40MΩ 25Ω中心; ±2.5%。只10203双 踪 示 波 器1.频宽:20MHz;2.偏转因数:5 mV/div~20 V/div; 3.上升时间:≤17 ns;4.垂直工作方式:CH1、CH2、ALT、CHOP、ADD; 5.扫描时间因数:0.5s/div~0.2 μs/div ;6.触发方式: 自动、常态、TV-H、TV-V。台5104数 字 式 交 流 毫 伏表1.测量范围:0.2mV~600V; 2.频率范围:10Hz~600kHz; 3.电压测试不确定度:±1%;4.输入阻抗:1MΩ 显示位数:3- 以上。只5105信 号 发 生 器1.频率范围:0.1Hz~1MHz;2.输出波形:正弦波、方波、三角波、脉冲波; 3.输出信号类型:单频、调频、调幅、扫频;4.外测频灵敏度:100mV;5.外测频范围:1Hz~10MHz; 6.输出阻抗:600Ω 7.输出电压:≥20Vp-p(1MΩ),≥10Vp-p(50Ω); 8.数字显示、TTL/CMOS 输出;9.输出端口具有短路保护。台520表3 基础实训仪器设备装备要求实 训 教 学 场 所实训教学 目标仪 器 设 备序 号名 称规格、主要参数或主要要求单 位配备数量执行标 准代号备注合 格示 范供 配 电 实 训 室1.掌握常用 电工工具的 使用方法。 2.学会供配 电线路电气 设备的基本 操作 。3.了解高压 线路巡视、 维护操作的 规 范 和 要 求。1架空线路实 训设施单元配备变台、杆塔、配电箱、开关、避雷 器等实训单元,杆塔应包括直线杆、转 角杆、分支杆和终端杆等类型,配备架 空线路实训所必需的导线、拉线、绝缘 子等。套24选配 电力 变压 器2母线单元10kV:铜母线 50 mm×4 mm,长度不小 于 1 m,着色,全套;低压:铝母线 50 mm×4 mm,长度不小 于 1 m,着色,全套。套483低压配电柜0.4 kV,配备标准模块。套484供配电仿真 实训系统能通过低压供配电设备模拟 35kV 进线、 经降压变压器降压、至 10kV 再降压、至400V 的整个变配电全过程,能仿真完成 高、低压供配电系统运行过程;能完成 变电所倒闸操作、变电所二次回路仿真 实训、变电所仿真实习等实训内容。套015供配电系统 模拟显示单 元与上述供配电仿真实训系统配套使用, 能实时显示供配电仿真系统的运行参 数。套016倒闸操作实训考核装置单元与上述供配电仿真实训系统配套使用, 具备倒闸操作实训结果判定和错误提示 功能,配备计算机接口;配套计算机硬 件和相关软件。套017高压柜单元与上述供配电仿真实训系统配套使用,10 kV,具备故障分断的模拟操作功能。套018配套工具包括高压操作杆,高压验电器,绝缘手 套,绝缘靴,安全帽,防护眼镜,安全 绳;脚勾,安全带,液压钳,压线钳, 长臂剪线钳,电工刀,剥线钳,老虎钳, 扳手,紧线器,兆欧表等。套48表4 专业实训仪器设备装备要求实 训 教 学 场 所实训教学 目标仪 器 设 备序 号名 称规格、主要参数或主要要求单 位配备数量执行标 准代号备注合 格示 范风 力 发 电 装 备 拆 装 与 测 试 实 训 室1.掌握风 力发电机 组的组成 结构;2.掌握小 容量风力 发电设备 的拆装方 法和安装 工艺;3.学会风 机特性测 试方法。1风 力 发 电 机 结 构 展 示台1.以 300W 水平轴风力发电机为原型,按 1 ∶ 1 标 准展示,包括磁钢,转子、定子、电刷、滑环、 前后端盖、机座、尾舵板、法兰盘、叶片等核心 部件;2.以 5kW 水平轴风力发电机为模型,将风力发电 机关键部分剖切,展示内部结构和材料。台122水 平 轴 风 机 拆 装台1.具备拆装 300W 风力发电机的实训要求; 2.配备工具箱单元。台5103水 轴 电 拟 置平 发 模 装1.系统包括风机、风力发电机、风速风向测试仪、 控制箱、风能模拟单元、负载等部件;2.风力发电机功率不小于 300W,叶轮直径不小于 1.65m,启动风速不大于 2.5m/s;切入风速不大 于 3 m/s,额定风速不小于 12m/s,采用三相交 流电输出;3.风速风向仪:风速:0m/s~45m/s 可调,风向 0°~360 °可调;124
  • 科技部发文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p   日前,科技部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指出要探索建立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合作竞争的社会科技奖励发展新模式 引导社会力量设立定位准确、学科或行业特色鲜明的科技奖,规范社会科技奖励的运行,努力提高社会科技奖励的整体水平 鼓励若干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组织保障的奖励向国际化方向发展,培育若干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奖励。 /p p   同时,《意见》也明确了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开展授奖活动并具备以下条件:设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nbsp 承办机构是独立法人 资金来源合法稳定 规章制度科学完备 评审组织权威公正。 /p p   此外,《意见》中还详细介绍了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在设立和运行、监督和管理、服务和扶持等方面的注意事项,详细内容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 /strong /p p   国科发奖〔2017〕196号 /p p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中国科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p p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励)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奖励为促进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的科学技术奖。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现就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科技奖励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p p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p p   (一)指导思想。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构建既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又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科技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科技奖励在激励自主创新中的积极作用,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成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注入正能量。 /p p   (二)总体目标。探索建立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合作竞争的社会科技奖励发展新模式 引导社会力量设立定位准确、学科或行业特色鲜明的科技奖,规范社会科技奖励的运行,努力提高社会科技奖励的整体水平 鼓励若干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组织保障的奖励向国际化方向发展,培育若干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奖励。 /p p   (三)基本原则 /p p   1. 坚持依法办奖。设立社会科技奖励的组织或个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我国科学技术政策和人才政策。所设奖励应符合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所设奖励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 /p p   2. 坚持公益为本。社会科技奖励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坚持以促进学科发展或行业科技进步为目的,严禁商业炒作行为,不得使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评选对象的任何费用。 /p p   3. 坚持诚实守信。社会科技奖励应加强自律、诚实守信,如实向社会公开奖励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仅使用简称或擅自变更奖励名称,误导社会公众。 /p p   二、设立和运行 /p p   (一)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开展授奖活动并具备以下条件: /p p   1. 设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p p   2. 承办机构是独立法人 /p p   3. 资金来源合法稳定 /p p   4. 规章制度科学完备 /p p   5. 评审组织权威公正。 /p p   (二)承办机构是社会科技奖励的责任主体,应熟悉奖励所涉学科或行业领域发展态势,具备开展奖励活动的能力,并配备人力资源和开展奖励活动的其他必要条件。 /p p   境外的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国内社会力量在我国境内设立社会科技奖励,须遵守我国对境外组织或个人在境内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委托我国境内法人机构承办。 /p p   (三)奖励名称应当确切、简洁,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带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的组织设奖并在奖励名称中使用组织名称的,应当使用全称。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国际知名奖励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 /p p   (四)社会科技奖励须制订奖励章程并明确以下事项: /p p   1. 明确奖励名称、设奖目的、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等基本信息 /p p   2. 明确奖励范围与对象,重点奖励重大原创成果、重大战略性技术、重大示范转化工程的突出贡献者,重点鼓励青年科技人员 /p p   3. 科学设置奖项,明确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及评审方式 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超过三级 /p p   4. 明确奖励的受理方式,鼓励实行候选人第三方推荐制度 /p p   5. 明确授奖数量和奖励方式,鼓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授奖前须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 /p p   6. 明确争议处理方式和程序,妥善处理争议。 /p p   (五)社会科技奖励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设立由本学科或行业权威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独立开展奖励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p p   (六)社会科技奖励应当在相对固定的网站如实向全社会公开奖励相关信息,包括奖励名称、奖励章程、资金来源、设奖时间、设奖者、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及时公开每一周期的奖励进展、获奖名单等动态信息。 /p p   (七)承办机构应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凡涉及关键技术、生物安全、人文伦理等有关国家安全和社会高度敏感领域的奖励,应当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展奖励活动。 /p p   三、监督和管理 /p p   (一)面向全国或跨国境的社会科技奖励由科学技术部负责监管和指导,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区域性社会科技奖励由承办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和指导。 /p p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所监管的社会科技奖励进行工作检查。 /p p   (二)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后,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办公场所或修改奖励章程等重大事项,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书面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 /p p   (三)鼓励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对社会科技奖励进行科学合理、信息公开的评价,逐步建立科学公正的社会科技奖励第三方评价制度。 /p p   (四)畅通举报渠道,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科技奖励进行监督。对于奖励管理、评审结果等出现争议并引发不良影响的奖励责令限期整改 对于不及时整改或存在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况的,予以警告批评 对于存在违规收费、虚假宣传等严重违反设奖基本原则行为的,予以公开曝光 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坚决予以取缔。 /p p   (五)建立安全审查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或社会高度敏感领域的奖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须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性审查,也可会商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定期组织安全风险评估。 /p p   四、服务和扶持 /p p   (一)积极落实相关政策,规范社会科技奖励的设立和运行 引导民间资金支持科技奖励活动,帮助社会科技奖励拓宽资金渠道 鼓励有条件的奖励建立奖励专项基金,实行基金化运作。 /p p   (二)强化对社会科技奖励的业务指导。重点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在制定奖励章程、优化评审程序、专家库建设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业务帮扶,推动社会科技奖励的规范化发展。 /p p   (三)建立统一的社会科技奖励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发布科技奖励相关政策并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公布社会科技奖励信息及变更情况,公开奖励评审进展,接受监督举报,曝光社会科技奖励违规行为。 /p p   (四)建立社会科技奖励规范化和常态化的宣传报道机制,对运行规范、社会影响力大、业内认可度高的奖励进行重点宣传或专题报道,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提高社会科技奖励的整体水平。 /p p   本意见颁布后,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订相关规定。新设立的奖励要严格按照本意见执行。已经设立的奖励,要抓紧对照检查,对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要及时整改。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科 技 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2017年7月7日 /p p & nbsp /p
  •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发布
    相关新闻:65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实验室名单公布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水产局),各部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及依托单位:   为规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运行管理,依法科学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推进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简称“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风险评估实验室和主产区风险评估实验站组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是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按照农产品品种类别和区域分布进行规划设定,分为专业性和区域性风险评估实验室。   第四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农产品主产区设立风险评估实验站,承担风险评估定点动态跟踪监测工作。   第五条 农业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支持风险评估实验室能力建设、人才培育和学科发展,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规划和建设,组织编制风险评估实验室发展规划,负责风险评估实验室考核认定工作。   第七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受农业部委托,承担风险评估实验室的申报评审、考核评价和技术指导,牵头实施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指导风险评估实验室建设和业务工作,承担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根据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因子类别,可以在机构内部设立基准实验室,承担相应领域的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能力比对实验。   第八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具体建设和日常管理,提供风险评估实验室正常运行的条件保障。   第九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承担授权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风险交流任务,开展科学研究和营养功能评价,提出风险评估实验站建设方案,指导业务归口风险评估实验站的工作,承担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第十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基本支出和人员经费由依托单位足额落实,所需风险评估工作经费由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下达部门(单位)通过年度预算落实。风险评估实验室能力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各级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能力建设范围统筹规划和落实。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性风险评估实验室原则上从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简称“部属三院”)所属研究机构和农科类重点高等院校中择优选建。区域性风险评估实验室主要从建有专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质量标准检测研究机构的省级农科院中择优选建。   第十二条 农产品主产区风险评估实验站原则上从农产品主产区所在地区农科院(所)和省及省级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中择优选建。   第十三条 申报承建风险评估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独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农产品质量标准检测研究机构   (二)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并有较强影响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学科带头人,研究团队力量强,学科结构合理   (三)有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所必备的仪器设备和实验环境条件   (四)有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等相关技术研究的工作基础。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主任应当由具有一定行政职务、具备统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所需资源和条件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根据需要,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可以配备2-3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五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组建技术委员会,负责风险评估实验室重大问题的审议和决策。技术委员会应当由风险评估、标准、检测、认证、科研、监管等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9人。其中,风险评估实验室具体承建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由依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六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有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在职在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6人。   第十七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仪器设备应当满足所承担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需要,并通过计量检定或者校准。   第十八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实验环境条件应当满足所承担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的需要,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遵循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保证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结果科学、准确、可靠,建立风险评估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编制并正确实施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指南。   第四章 考核认定   第二十条 申报承建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编制申报书,经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级业务对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后,按规定要求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受农业部委托,对风险评估实验室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进行技术评审。根据需要,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受农业部委托,可以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资质条件和相关能力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二条 专家技术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下达评审合格通知,明确风险评估实验室拟定名称和需要补充完善的材料,由依托单位编制风险评估实验室建设方案。建设方案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农业部审查批准纳入农业部建设计划的风险评估实验室名称,明确建设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农业部对风险评估实验室实行考核认定制度。纳入农业部建设计划的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自建设计划下达之日起2年内通过农业部的考核认定。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对照基本条件经自查符合考核认定要求的,以书面形式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提出考核认定申请。   第二十五条 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查符合考核认定评审要求的,依托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组成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专家现场考核应当在2天内完成,并按照规定要求出具现场考核评审报告,经专家组成员和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审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考核评审材料和考核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套评审考核材料的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查确认意见,按照规定要求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定 不符合要求的,发出书面通知书,由依托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和材料补充。   第二十八条 考核评审材料和考核评审报告经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审查确认合格的风险评估实验室,由农业部对外公告,核定风险评估实验室业务范围,颁发风险评估实验室考核认定资质证书,准许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用标志,由依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刻制风险评估实验室工作用章,启用风险评估实验室相关文书。   第二十九条 经考核认定的风险评估实验室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业务范围增加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增项考核认定。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风险评估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工作。风险评估实验室主任和技术负责人任免前应当由依托单位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查核准。   第三十一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应当由依托单位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备案认可。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2次以上全体委员会议对风险评估实验室相关问题进行综合审议和研判。   第三十二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工作计划、工作程序和工作规范,定期对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三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建立实验室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仪器设备和信息数据共享。   第三十四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定期对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工作进行总结和会商,每半年向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至少报告1次工作。重大发现、政策建议和突发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时,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报任务下达部门(单位)备案认可。   第三十六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人员执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时,应当持工作证件和农业部印发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商请函”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工作,确保风险评估、风险监测结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八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及时汇总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结果,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按照规定要求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第三十九条 重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报告需经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按规定要求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第四十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秘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定期对风险评估实验室承担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质量进行跟踪评价。   第四十二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工作质量经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机构确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定,暂停安排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   第四十三条 被暂停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的风险评估实验室,整改结果经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确认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定后可恢复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   第四十四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风险评估实验室、风险评估实验站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组织开展技术法规培训、学术研讨和风险交流。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管理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另行组织制定。本规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生态环境部印发《芬顿氧化法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芬顿氧化法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件中指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芬顿氧化法废水治理工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芬顿氧化法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p p   芬顿氧化法作为废水深度处理及可改善水质可生化性的预处理工艺,在我国已得到广泛应用。在实践中,发现国内现有的芬顿氧化工程存在对废水的成分、污染物性质及浓度针对性、适应性较差,对芬顿氧化法设备各个环节的目标要求、水力条件、反应效果理解上随意性、主观性较大,工程设计的偏差大,部分设施实际运行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等诸多问题。因缺乏芬顿氧化法工艺的设计指导标准,具体的技术要求细节并没有明确,工艺设计主要参考实际工程经验,工程质量参差不齐影响水污染治理效果。制定本标准对芬顿氧化法废水处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进行规范十分必要和及时。 /p p   现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如有意见相关单位可于2019年8月1日前将书面意见及电子版反馈至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   /p p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p p   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岳子明 /p p   电话:(010)66556134 /p p   传真:(010)66556127 /p p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尚光旭 /p p   电话:(010)5155 5002转803 /p p   电子邮箱:shangguangxu@caepi.org.cn /p p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7/attachment/ad0e991a-8824-4ba1-8360-47293b312055.pdf" target=" _self" title=" 1.pdf" textvalue=" 1.芬顿氧化法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芬顿氧化法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本标准规定了芬顿氧化法废水处理工程的工艺设计、主要工艺设备与材料、检测与过程控制、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的技术要求。 /p p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芬顿氧化法处理含难降解有机物废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与维护。 /p p   本标准适用于传统的芬顿氧化法,不涉及各类变形芬顿氧化法的工艺设计和运行。 /p p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7/attachment/80f015c9-d31c-414f-98fc-7d9e668ed186.pdf" target=" _self" title=" 2.pdf" textvalue=" 2.《芬顿氧化法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2.《芬顿氧化法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a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7/uepic/e7c813dd-3c82-4671-9fad-608fdb06b758.jpg" title=" 绿· 仪社.jpg" alt=" 绿· 仪社.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扫二维码加“绿· 仪社”为好友 了解更多对科学仪器市场的分析评论! /span br/ /p
  • 两大规范助力海洋仪器设备研发
    近日,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深海关键技术与装备”、“海洋环境安全保障”重点专项过程管理中实行〈海洋仪器设备研制质量管理规范〉和〈海洋仪器设备海上试验管理规范〉的通知》(国科议程办字〔2017〕4号,见附件)。这两个规范作为“深海关键技术与装备”、“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两个重点专项过程管理的抓手,将助力海洋仪器设备研发,促进海洋领域两个重点专项目标的实现。  “十一五”期间,为强化863计划海洋技术领域海洋仪器设备研制过程的质量控制,规范海试过程和评价程序,863计划海洋技术领域办公室发布实施了《海洋仪器设备研制质量管理规范》和《规范化海上试验管理办法》(试行),并在仪器设备研发类项目管理中推行第三方检验和监理制度。通过近10年的实践,使863计划资助研发的海洋仪器设备不仅具有技术先进性,而且在实用性和可靠性方面取得很大提高,结束了我国自主研发的海洋仪器设备绝大多数仅仅是展品的时代,涌现出如“蛟龙号”载人潜水器、“海马号”无人遥控潜水器等一系列在项目验收后即能投入应用的重大成果,大幅提升了我国海洋探查和资源开发技术能力。2016年,一批海洋863成果集中亮相国家“十二五”科技创新成就展,习近平总书记对全国产4500米载人潜水器球壳制造成功给予了高度赞扬。  目前,“实施严格质量控制”、“推行规范化海上试验”的科技研发理念已在海洋科技界深入人心,公共平台为科研人员提供海试条件和保障,广大涉海的科研团队正在实现真正“下海”。  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通过深入学习科技改革精神,总结“十一五”以来863计划海洋技术领域推行两个规范的成效和经验,广泛征求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和专家建议,对两个规范进行了修改完善。下一步,将加大两个规范的宣贯执行力度,为我国海洋技术装备在“十三五”实现跨越式发展贡献力量。  附件:关于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深海关键技术与装备”、“海洋环境安全保障”重点专项过程管理中实行《海洋仪器设备研制质量管理规范》和《海洋仪器设备海上试验管理规范》的通知.pdf
  • 12月1日正式实施!高通量测序基因分型系统规范全文及解读
    国家标准《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 高通量测序基因分型系统规范》 由TC28(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28SC37(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生物特征识别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该标准于今年5月23日发布,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主要起草单位 深圳华大法医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山西医科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人类表型组研究院 、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 、福州数据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 、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 、临汾市公安局 、武汉益鼎天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虹霸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高升杰 、杨建军 、严江伟 、耿力 、刘倩颖 、王文峰 、赖江华 、沈悦生 、宋继伟 、张洪波 、杜红丽 、郭云峰 、吴昊 、李泽琴 、张奕 、丁国徽 、苏立伟 、钟陈 、张蕾 、汪小我 、李博文 、王秋娟 、李海燕 、黄建春 、段晋琦 、沈鹤霄 、李星光 、魏曙光 、康恒亮 、穆豪放 、姜华艳 、郭小森 、尹烨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 高通量测序基因分型系统规范》国家标准解读:一、 标准编号及标准名称标准编号为:GB/T 42751-2023;标准名称: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 高通量测序基因分型系统规范二、 标准制定背景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2016-2020年) 》报告指出加强生物计量与质量控制等基础通用标准的研制。同时国家标准委联合九部门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发展规划》,也指出需加快基因测序等技术研发应用,支撑产业高端发展。高通量基因测序逐渐被人们知晓和应用,国家对于高通量基因测序相关的扶持和投入比重也越来越大。2012年全球基因测序市场规模为35亿美元,截至2015年已上涨到59亿美元,3年增长为原来的1.69倍,复合年平均增长率19.0%,预计2020年将达到138亿美元。具有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本文件的制定一方面会加速测序仪国产化进程,提高国产化技术水平,确立了面向基因测序世界水平的一个技术目标和门槛,提升追赶国际主流水平的速度;另一方面也可加快国产核心技术和通用技术的标准化,并能有效促进基因测序应用的全面普及,加快市场对于基因测序产品的认可和接受。三、 标准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高通量测序基因分型系统的组成、功能要求、性能要求、信息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基于高通量测序的基因分型系统的设计、研发、测试与评估。高通量测序基因分型系统是通过对遗传标记STR、SNP的自动分型实现对生物特征的识别。其流程是将高通量测试设备下机数据经过预处理、序列比对、位点覆盖深度及长度算法。该系统能有效实现生物信息分析自动化和标准化。使得高通量测序基因分型的实用性大大提高。四、 标准实施意义本文件的制定有利于对目前研究、开发、使用的高通量测序基因分型系统进行规范要求,保障各类分型系统对基因分型进行有效、准确的分型,为系统开发人员、部署人员和用户提供一套标准的测试方法,从而促进我国个体身份鉴定产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附标准:
  • 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发布
    近日,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经卫生部部务会通过并正式发布,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药品GSP的修订是我国药品流通监管政策的一次较大调整,是对药品经营活动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规范要求的一次较大提升。与现行规范相比,新修订药品GSP对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要求明显提高,有效增强了流通环节药品质量风险控制能力。   药品GSP是企业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现行药品GSP自2000年颁布实施后,经过10年的实践,对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素质,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药品GSP已不适应药品流通发展和药品监管工作要求。从2005年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着手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在药品GSP修订中贯彻科学监管理念,有效提高监管工作效能,并于2009年正式启动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广泛借鉴了世界卫生组织以及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药品流通监管政策,全面调查了我国药品流通行业状况,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最终形成了药品GSP修订草案,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并正式发布实施。   此次修订明确了“全面推进一项管理手段、强化两个重点环节、突破三个难点问题”的目标。一项管理手段就是实施企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两个重点环节就是药品购销渠道和仓储温湿度控制,三个难点就是票据管理、冷链管理和药品运输。   修订后的药品GSP共4章,包括总则、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附则,共计187条。新修订药品GSP集现行药品GSP及其实施细则为一体,增加了许多新的管理内容。如吸收了供应链管理的观念 增加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仓储温湿度自动监测、药品冷链管理等管理要求 引入了质量风险管理、体系内审、设备验证等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新修订药品GSP按照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从药品经营企业的人员、机构、设施设备、体系文件等质量管理要素各个方面,对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运输、售后管理等环节都做出了新的规定。   新修订药品GSP全面提升了企业经营的软硬件标准和要求,在保障药品质量的同时,也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有助于抑制企业低水平重复,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提高市场集中度。软件方面,新修订药品GSP明确要求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或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并对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记录、凭证等一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提出详细要求,并强调了文件的执行和实效 提高了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质管、验收、养护等岗位人员的资质要求。硬件方面,新修订药品GSP全面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着重规定计算机管理的设施、网络环境、数据库及应用软件功能要求 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对药品仓库采用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对仓储环境实施持续、有效的实时监测 对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要求配备特定的设施设备。   针对药品监管中的薄弱环节,新修订药品GSP增设了一系列新制度。针对药品经营行为不规范、购销渠道不清、票据管理混乱等问题,新修订药品GSP明确要求药品购销过程必须开具发票,出库运输药品必须有随货同行单(票)并在收货环节查验,物流活动要做到票、账、货相符,以达到规范药品经营行为,维护药品市场秩序的目的。针对委托第三方运输,新修订药品GSP要求委托方应当考察承运方的运输能力和相关质量保证条件,签订明确质量责任的委托协议,并要求通过记录实现运输过程的质量追踪,强化了企业质量责任意识,提高了风险控制能力。针对冷链管理,新修订药品GSP提高了对冷藏、冷冻药品的储运设施设备的要求,特别规定了此类药品在运输、收货等环节的交接程序和温度监测、跟踪、查验等要求,强化了高风险品种的质量保障能力。   新修订药品GSP与医改“十二五”规划及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等新政策紧密衔接。为落实医改“十二五”规划和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关于药品全品种全过程实施电子监管、保证药品可追溯的要求,新修订药品GSP规定了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制度,并对药品验收入库、出库、销售等环节的扫码和数据上传等操作提出具体要求。为配合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对执业药师配备的要求,新修订药品GSP规定了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为新修订药品GSP实施设置了3年过渡期。到2016年规定期限后,对仍不能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企业,将依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停止其药品经营活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及时出台具体实施步骤,严格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GSP,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 CFDA关于规范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0000.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6a32e9f0-bc1f-48df-b34c-d52a4b7cb65c.jpg" /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典委员会: /p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188号),按照通告的要求,对已上市的药品违反命名原则的要进行规范。现就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规范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p p    strong 一、中成药通用名称规范范围 /strong /p p   (一)下列情形的中成药名称必须更名: /p p   1.明显夸大疗效,误导医生和患者的 /p p   2.名称不正确、不科学,有低俗用语和迷信色彩的 /p p   3.处方相同而药品名称不同,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而处方不同的。 /p p   (二)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各种中成药制剂不予更名。 /p p   (三)下列情形的中成药名称尽管与技术指导原则不符,但是这些品种有一定的使用历史,已经形成品牌,公众普遍接受,可不更名: /p p   1.药品名称有地名、人名、姓氏的 /p p   2.药品名称中有“宝”“精”“灵”等的。 /p p    strong 二、中成药通用名称更名的程序 /strong /p p   (一)中成药通用名称更名工作由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 /p p   (二)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提出需更名的中成药名单,并公开征求意见。在该名单确定并公布后,列入名单内的中成药均应更名。 /p p   (三)更名申请的提出: /p p   在需更名的中成药名单公布后2个月内,相关生产企业应以公函形式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拟修改的建议通用名称,并提交相关资料: /p p   1.按照《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最多提供三个通用名称,按推荐次序排列,并详述命名依据。 /p p   2.出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药品数据查询系统中已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结果。 /p p   3.涉及多家企业的品种,可由各企业单独提出更名 或协商一致后共同出具公函(加盖各自公章),推举一家企业提出更名。 /p p   (四)通用名称的审核、发布: /p p   1.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核企业提出的建议通用名称,并公示审核结果。 /p p   2.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公示征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确定更名后的通用名称。 /p p   3.国家药典委员会将审核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p p   strong  三、过渡期 /strong /p p   批准更名之后,给予2年过渡期(以新名称公布之日起计),过渡期内采取新名称后括注老名称的方式,让患者和医生逐步适应。 /p p   批准更名之日起30日内,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更名后新的说明书、标签。自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说明书、标签。备案前生产的药品,有效期在2年过渡期内的,该药品可以继续使用原说明书、标签至有效期结束 有效期超过2年过渡期的,该药品可以继续使用原说明书、标签至过渡期结束。 /p p    strong 四、保障措施 /strong /p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加强与相关部委沟通,确保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规范工作与基本药物目录及医疗保险目录有机衔接。国家药典委员会建立健全中药命名专业委员会。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行政区域内涉及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规范工作的企业及时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更名建议。 /p p  附件:1.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 br/     2.关于《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11月20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附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 /strong /p p    strong 一、概述 /strong /p p   为加强注册管理,规范中成药的命名,体现中医药特色,尊重文化,继承传统,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p p   本指导原则是在既往中药通用名命名的技术要求、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中成药命名现状,结合近年来有关中成药命名的研究新进展而制定。 /p p strong   二、基本原则 /strong /p p   (一)“科学简明,避免重名”原则 /p p   1.中成药通用名称应科学、明确、简短、不易产生歧义和误导,避免使用生涩用语。一般字数不超过8个字(民族药除外,可采用约定俗成的汉译名)。 /p p   2.不应采用低俗、迷信用语。 /p p   3.名称中应明确剂型,且剂型应放在名称最后。 /p p   4.名称中除剂型外,不应与已有中成药通用名重复,避免同名异方、同方异名的产生。 /p p   (二)“规范命名,避免夸大疗效”原则 /p p   1.一般不应采用人名、地名、企业名称或濒危受保护动、植物名称命名。 /p p   2.不应采用代号、固有特定含义名词的谐音命名。如:X0X、名人名字的谐音等。 /p p   3.不应采用现代医学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的相关用语命名。如:癌、消炎、降糖、降压、降脂等。 /p p   4.不应采用夸大、自诩、不切实际的用语。如:强力、速效、御制、秘制以及灵、宝、精等(名称中含药材名全称及中医术语的除外)。 /p p   (三)“体现传统文化特色”原则 /p p   将传统文化特色赋予中药方剂命名是中医药的文化特色之一,因此,中成药命名可借鉴古方命名充分结合美学观念的优点,使中成药的名称既科学规范,又体现一定的中华传统文化底蕴。但是,名称中所采用的具有文化特色的用语应当具有明确的文献依据或公认的文化渊源,并避免夸大疗效。 /p p strong   三、单味制剂命名 /strong /p p   1.一般应采用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有效成份、中药有效部位加剂型命名。如:花蕊石散、丹参口服液、巴戟天寡糖胶囊等。 /p p   2.可采用中药有效成份、中药有效部位与功能结合剂型命名。 /p p   3.中药材人工制成品的名称应与天然品的名称有所区别,一般不应以“人工XX”加剂型命名。 /p p strong   四、复方制剂命名 /strong /p p   中成药复方制剂根据处方组成的不同情况可酌情采用下列方法命名。 /p p   1.采用处方主要药材名称的缩写加剂型命名,但其缩写不能组合成违反其他命名要求的含义。如:香连丸,由木香、黄连组成 桂附地黄丸由肉桂、附子、熟地黄、山药、山茱萸、茯苓、丹皮、泽泻组成 葛根芩连片由葛根、黄芩、黄连、甘草组成。 /p p   2.采用主要功能(只能采用中医术语表述功能,下同)加剂型命名。该类型命名中,可直接以功能命名,如:补中益气合剂、除痰止嗽丸、补心丹、定志丸等 也可采用比喻、双关、借代、对偶等各种修辞手法来表示方剂功能,如:交泰丸、玉女煎、月华丸、玉屏风散等。示例如下: /p p   (1)采用比喻修辞命名,即根据事物的相似点,用具体的、浅显的、熟知的事物来说明抽象的、深奥的、生疏的事物的修辞手法。如:玉屏风散、月华丸等。 /p p   玉屏风散:“屏风”二字,取其固卫肌表,抵御外邪(风)之义。“玉屏风”之名,以屏风指代人体抵御外界的屏障,具浓郁的传统文化气息,体现了中医形象思维的特质。 /p p   月华丸:“月华”,古人指月亮或月亮周围的光环。本方能滋阴润肺,治疗肺痨之病。因肺属阴,为五藏之华盖,犹如月亮之光彩华美,故名“月华丸”。 /p p   (2)采用双关修辞命名,即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利用词的多义或同音的条件,有意使语句具有双重意义,言在此而意在彼。如:抵当汤等。 /p p   抵当汤,由水蛭、虻虫、桃仁、大黄组成。用于下焦蓄血所致之少腹满痛,小便自利,身黄如疸,精神发狂等症。有攻逐蓄血之功。“抵当”可能是主药水蛭之别名,但更多意义上是通“涤荡”,意指此方具有涤荡攻逐瘀血之力。 /p p   (3)采用借代修辞命名,即借一物来代替另一物出现,如:更衣丸等。 /p p   更衣丸,由朱砂、芦荟组成,取酒和丸,用黄酒冲服,有泻火通便之功,用于治疗肠胃燥结,大便不通,心烦易怒,睡眠不安诸证。“更衣”,古时称大、小便之婉辞,方名更衣。以更衣代如厕,既不失文雅,又明了方义。 /p p   (4)采用对偶修辞,即用两个结构相同、字数相等、意义对称的词组或句子来表达相反、相似或相关意思的一种修辞方式。如:泻心导赤散等。 /p p   泻心导赤散,功能泻心脾积热,临床常用于治疗心脾积热的口舌生疮。“泻心”与“导赤”是属于对偶中的“正对偶”,前后表达的意思同类或相近,互为补充。 /p p   3.采用药物味数加剂型命名。如:四物汤等。 /p p   四物汤,由当归、川芎、白芍、熟地组成,为补血剂的代表方。 /p p   4.采用剂量(入药剂量、方中药物剂量比例、单次剂量)加剂型命名。如:七厘散、六一散等。 /p p   七厘散,具有散瘀消肿,定痛止血的功能。本方过服易耗伤正气,不宜大量久服,一般每次只服“七厘”,即以每次用量来命名。 /p p   六一散,则由滑石粉、甘草组成,两药剂量比例为6∶1,故名。 /p p   5.以药物颜色加剂型命名。以颜色来命名的方剂大多因成品颜色有一定的特征性,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故据此命名,便于推广与应用,如:桃花汤等。 /p p   桃花汤,方中药物组成为赤石脂一斤,干姜一两,粳米一斤,因赤石脂色赤白相间,别名桃花石,煎煮成汤后,其色淡红,鲜艳犹若桃花,故称桃花汤。 /p p   6.以服用时间加剂型命名。如:鸡鸣散等。 /p p   鸡鸣散,所谓“鸡鸣”,是指鸡鸣时分,此方须在清晨空腹时服下,故名“鸡鸣散”。 /p p   7.可采用君药或主要药材名称加功能及剂型命名。如:龙胆泻肝丸、当归补血汤等。 /p p   龙胆泻肝丸,具有泻肝胆经实火,除下焦湿热之功效。方中君药龙胆草,有泻肝胆实火作用。 /p p   当归补血汤,具有补气生血之功效。方中主药当归,有益血和营作用。 /p p   8.可采用药味数与主要药材名称,或者药味数与功能或用法加剂型命名。如:五苓散、三生饮等。 /p p   五苓散,方中有猪苓、泽泻、白术、茯苓、桂枝,同时含两个“苓”,故名。 /p p   三生饮,方中草乌、厚朴、甘草均生用,不需炮制,甘草生用较为常见,但草乌多炮制后入药,有别于其他方,强调诸药生用,是其特征。 /p p   9.可采用处方来源(不包括朝代)与功能或药名加剂型命名。如:指迷茯苓丸等。 /p p   名称中含“茯苓丸”的方剂数量较多。指迷茯苓丸,是指来自于《全生指迷方》的茯苓丸,缀以“指迷”,意在从方剂来源区分之。 /p p   10.可采用功能与药物作用的病位(中医术语)加剂型命名。如:温胆汤、养阴清肺丸、清热泻脾散、清胃散、少腹逐瘀汤、化滞柔肝胶囊等。 /p p   11.可采用主要药材和药引结合并加剂型命名。如:川芎茶调散,以茶水调服,故名。 /p p   12.儿科用药可加该药临床所用的科名,如:小儿消食片等。 /p p   13.可在命名中加该药的用法,如:小儿敷脐止泻散、含化上清片、外用紫金锭等。 /p p   14.在遵照命名原则条件下,命名可体现阴阳五行、古代学术派别思想、古代物品的名称等,以突出中国传统文化特色,如:左金丸、玉泉丸等。 /p p   左金丸,有清泻肝火,降逆止呕之功。心属火,肝属木,肺属金,肝位于右而行气于左,肝木得肺金所制则生化正常。清心火以佐肺金而制肝于左,所以名曰“左金丸”。 /p p   玉泉丸,有益气养阴,清热生津之效。“玉泉”为泉水之美称,亦指口中舌下两脉之津液。用数味滋阴润燥、益气生津之品组方,服之可使阴津得充,津液自回,口中津津常润,犹如玉泉之水,源源不断,故名“玉泉丸”。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附关于《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的说明 /strong /p p   为加强注册管理,规范中成药命名,体现中医药特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p p strong   一、关于印发指导原则的必要性 /strong /p p   药品的命名是药品标准工作的基础内容之一。中成药目前没有商品名,只有通用名,因其非单一化学成份组成,所以其通用名的命名不同于化学药。目前执行的中药命名技术要求是由原卫生部于1992年制定发布的,中药新药的命名均按该要求进行。中药新药的命名虽然总体上较为规范,但缺乏中医药传统文化特色,能被审评认可的命名方式较为单一,企业普遍反映中药新药的命名越来越困难。 /p p   此外,现行已上市中成药大部分是原地方批准上市的,在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时没有对品名进行清理规范,所以问题突出,主要表现在品名夸大疗效等方面。中成药夸大式命名是中成药行业乱象的集中体现,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有关广告禁止的通行规定及药品广告禁止性规定相违背,很大程度上是中药行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则体系与监督管理滞后的缩影。此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补上了监管的短板,及时且必须。 /p p strong   二、关于中药方剂的传统命名规律 /strong /p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曾组织专家对531首古代经典方命名特点进行了系统研究,结果发现,与处方组成中药物名称相关的命名方剂数达到55.17%,是方剂命名的关键因素,以功效相关的因素命名的方剂占全部方剂的45.52%,二者相合总比例达到98.62%。方剂命名的第三大因素,无疑是文化因素,全部占比达26.96%。可见,方剂的命名虽然相对复杂,但仍有规律可循。药名和功效一直是古人命名方剂的关键因素,同时,文化的力量在古代方剂命名中的作用不可忽视,若能将文化与功效二者兼顾,则更趋完美。对中药方剂的传统命名规律进行研究的结果不支持将夸大式中成药命名视作是中成药命名传统的观点。 /p p strong   三、关于中成药命名对传统文化特色的体现 /strong /p p   在2007年以后新批中成药的命名中,与文化因素相关的中成药命名仅占全部新批中成药的3.2%,运用修辞形式命名的情形呈空缺,与古代经典名方相差甚远。因此,在新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比喻、借代、双关等多种修辞类型的命名方式,以进一步加强中成药命名中的中国传统文化内容。在遵照命名原则条件下,允许在中成药命名中体现阴阳五行等传统文化思想。 /p p strong   四、关于避免中成药命名夸大疗效的问题 /strong /p p   判断中成药名称是否夸大疗效,不应只看名称中的个别文字,而应完整地看整个名称。以下情形不应属于夸大疗效:一是因为名称中含有药材或饮片名称而出现“宝”“灵”“精”,如二十五味马宝丸、灵芝颗粒、黄精丸、黄精养阴糖浆等 二是含有表述中药功效的中医术语的用字,如固精补肾丸等。 /p p strong   五、关于中成药命名不采用人名、地名、企业名称的问题 /strong /p p   关于中成药命名不采用人名、地名、企业名称,其理由主要是:首先,从中药方剂传统命名规律看,这不是传统的命名方式 其次,中成药名称均为通用名称,从药品通用名称管理看,通用名称为同类药品所共用的名称,如采用人名、地名、企业名称命名,在同类药品的命名上就会引起混乱。以“六味地黄”为例,如果北京生产的叫“北京六味地黄丸”,河南生产的叫“河南六味地黄丸”,兰州生产的叫“兰州六味地黄丸”,这显然不合适。 /p p strong   六、关于对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的规范 /strong /p p   新批准上市的中成药,必须严格按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通用名称的命名。对于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着重对夸大疗效或用语低俗的情形进行规范,分类分批进行。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成药,其通用名称采用该经典名方方剂名称命名的,不列入规范范围。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一些已上市中成药的名称中包含了人名、地名、企业名称等,采用这种命名方式的中成药多为独家品种,这些中成药的名称已享誉国内外,而且名称本身并无夸大疗效之意,此类情形也不列入规范范围。 /p p   对于已上市中成药确需更名的,将给予其一定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采取加括号的方式允许老名称使用,让患者和医生逐步适应。对于规范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的具体实施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举行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以完善该实施方案。 /p
  • 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环境空气二氧化碳(CO2)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编制的团体标准《环境空气二氧化碳(CO2)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诚挚邀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上述标准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填写《征求意见表》(附件3)。该标准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请在截止日期前将意见反馈至协会联系人邮箱。 联系方式:侯 隽 021-54665677 19512392335邮箱:houjunshaepi@163.com 附件:1、《环境空气二氧化碳(CO2)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2、《环境空气二氧化碳(CO2)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编制说明3、《环境空气二氧化碳(CO2)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征求意见表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2024年5月14日关于征求《环境空气二氧化碳(CO2)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团体标准意见的通知.pdf附件1:《环境空气二氧化碳(CO2)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附件2:《环境空气二氧化碳(CO2)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编制说明.pdf附件3:《环境空气二氧化碳(CO2)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征求意见表.xlsx
  • 河北省规范乳品三聚氰胺检测收费
    近日,河北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发出通知,对乳品及含乳食品进行三聚氰胺检测收费行为进行规范。   通知要求,在三鹿奶粉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对乳品及含乳食品进行三聚氰胺检测的费用,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多渠道筹措解决。检验机构需向委托企业收取三聚氰胺检测费用的,按照补偿检测直接成本并兼顾企业承受能力的原则,其试行收费标准为: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检验290元/样品 高效液相色谱仪检验260元/样品。三鹿奶粉事件应急处置期结束后,按照三聚氰胺检测的实际成本和检测工作的要求,其试行收费标准为: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检验480元/样品 高效液相色谱仪检验330元/样品。   通知强调,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生鲜乳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检测费用,生产企业收购生鲜乳不得向收购站收取检测费用。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对乳品及含乳食品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 三水农产品质检中心将正式运行
    记者从三水区农业局了解到,该区新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已投入预运行近一个月,目前工作人员正在接受相关检测仪器的操作培训。待培训完成,该中心将立即投入正式运作,力争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该中心接受居民或者企事业单位的相关检测需求。   据悉,该中心使用面积400多平方米,投资300多万元。预运行期间,中心工作人员每天都会从市场抽取60个至100个样本进行检测,随后保留样品,并把检测结果上传到佛山市相关网站。检测项目包括瘦肉精、农药残留等10大类,每年检测的样品将超过10万份。   中心负责人表示,中心计划将检测的重心下移到各镇街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在农产品即将上市之前,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并对上市前一段时期内的生产进行规范要求和技术指导,包括不准过多使用某种农药等,真正做到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据悉,从下月开始,中心将建立相关的制度,要求各质检站定期采集基地样品。
  • 移动实验室食品检测自动样品前处理系统技术规范团标通过技术审查
    近日,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智慧实验室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IQA/TC2)团体标准技术审查会在禾信仪器召开。   会上,与会专家认为《移动实验室食品检测自动样品前处理系统技术规范》(送审稿)和《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快速筛查飞行时间质谱法》(送审稿)团体标准,编制目的明确,对推动智慧实验室产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一致同意通过评审。   GIQA/TC2是由禾信仪器牵头,联合测试、检验、认证等行业上下游有代表性单位共同参与组建的体系化创新合作组织,致力于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智能水平,提升实验室核心竞争力和创新效能。   本次两项团体标准由禾信仪器主导,联合标委会成员单位共同制定。其中,《移动实验室食品检测自动前处理系统技术规范》对农药、兽药残留及其代谢物残留量检测的前处理全流程进行规范,为前处理流程仪器整合提供标准指引 《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飞行时间质谱法》有效解决现有快检技术的不足,只需对蔬菜水果进行简单前处理,再利用飞行时间质谱仪进行快速检测,对比其它标准方法,检测时间显著缩短。   会上,两个团体标准参编单位代表先后介绍了制订团体标准的必要性和关键技术内容,专家组和各成员单位对标准编制说明、标准草案文本、核心技术要素等逐条评审,充分肯定了该标准的必要性、专业性和严谨性,其章节划分合理,依据充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和保障智慧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时提出了若干专业修改意见。   下一阶段,禾信仪器将根据专家组建议,对两项团体标准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优化,并提交GIQA/TC2审核确认,制定满足智慧实验室市场创新需求的标准,助力推动智慧实验室标准化、规范化、高质量建设,提高综合管理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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