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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仪”起享奥运】建筑废弃物再生处理行业是否需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问题:我司属于建筑资源再生利用行业,按照国标GB/T4754行业为“C42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主要原辅料为建筑废弃物,主要生产工序为”卸料、预处理(破碎、磁选、风选、筛分)、清洗”产品为细沙、干泥,产生的生产废水于工序上循环使用不外排,请问是否需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回复:您好,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的规定,您公司需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 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align=center][b]目 录[/b][/align]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风险分析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  2.2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2.3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2.4 市突发环境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  2.5 区级组织机构  2.6 乡镇(街道)工作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风险防控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信息报送与通报  4.3 分级响应  4.4 市级现场指挥部  4.5 处置程序与措施  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损害评估  5.3 事件调查  5.4 总结评估  5.5 奖励处罚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装备物资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机制保障  6.7 应急值守  7 预案管理  7.1 制订与备案  7.2 应急演练  7.3 宣传与培训[b]  1 总则[/b]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健全完善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体制机制,最大限度减轻、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北京市,应由北京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3 风险分析  突发环境事件具有暴发突然、起因复杂、次生衍生性突出等特点,北京市社会经济活动活跃,生产生活功能区域交织密集,环境整体承受力弱,各类环境风险复杂多样,易发生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近年来,呈现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占比大,企业生产管理不善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面对点多面广的事件发生来源,需不断提升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水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1.4.2 坚持统分结合、属地为主。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市级统筹指导、靠前指挥,协调调度资源开展应对;区级履行属地责任,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全面负责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应对工作;事发地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等做好先期处置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1.4.3 坚持分类处置,协调联动。针对突发环境事件起因复杂、次生衍生性突出等特点,按原生事件类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相关应急力量,高效有序处置;强化跨区域、跨流域、多部门和政企之间协同联动机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处置合力。  1.4.4 坚持资源整合、科技支撑。整合各行业环境风险监测信息、应急装备物资、专业救援力量以及应急专家团队,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和技术开发,不断提高环境应急工作的一体化、规范化、科技化。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按层级分为市、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四级预案。其中,市级预案包括作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本预案、相关部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内容涵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预案;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市级预案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与其他种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合并编制;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类各级突发环境事件预案的工作机制应做好衔接。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组成见附件2。[b]  2 组织机构与职责[/b]  2.1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  组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指导、协助各区做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物资保障等工作;  (6)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根据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及以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建设。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  (2)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负责组织开展本市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与控制、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市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5)组织编修与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职能相关的应急预案,完善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6)负责组织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7)负责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8)负责专家技术组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9)承担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园林绿化局、市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和北京卫戍区。北京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通讯录见附件4。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编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部门预案或在部门专项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等能够涵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内容;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风险防范,参与本行业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收集并通报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职责分工如下: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资料。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做好媒体和互联网舆论的引导工作。  (3)市委网信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等信息发布管理,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安全保障。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权限对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工作。  (5)市教委:指导、督促所管学校落实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调查。  (6)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要求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参与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政务网络通信保障。  (7)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防范工作;参与因易制毒、易制爆及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的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  (8)市司法局: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法律纠纷。  (9)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预算审批、资金拨付等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10)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参与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修复、评估和调查处理;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中相关专业队伍的指挥和大型建筑机械的调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  (12)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职责范围内的风险防范工作;参与城市公共设施、电力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评估和调查处理;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气、热供应保障及受损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产生的非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城市运行行业领域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3)市交通委:负责有关道路设施的应急保障,协调运力,保障应急抢险物资运输;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4)市水务局:负责所管辖水库、河道、湖泊、饮用水源等污染和城市排污设施事故的风险防范工作;参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和调查;负责协调河流水库的调水、配水、疏导及节流工作;组织对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被破坏的水务基础设施进行修复;组织做好备用生活用水调度和保障;负责提供水利、水文、排水管网等有关资料;提供突发水环境污染处置的应急装备、物资;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防范、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耕地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6)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以及所管理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17)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水废物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防范工作;参与医疗废水废物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饮用水、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8)市应急管理局: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尾矿库做好事故风险防范工作,做好相关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与通报、事故处置与调查工作;负责指导事发地区政府做好受灾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  (19)市市场监管局:协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受污染区食品安全的监管管理;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受影响区域市场秩序稳定。  (20)市国资委: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监管企业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21)市园林绿化局: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园林、湿地、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等资源损害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22)市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所需的市级医药储备物资的应急保障工作。  (23)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外围道路的交通疏导及管控,发布交通引导信息;负责开辟绿色通道;会同水务部门研究制定主要水库、河流沿岸市政道路禁止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措施;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24)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在本部门预案中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章;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联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25)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建立移动气象站,开展加密观测,提供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26)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调动各种通信资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27)北京卫戍区: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和辐射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2.4 市突发环境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  初判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建议或按照相关市领导要求,在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框架基础上,组建市突发环境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临时指挥部)。市临时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市临时指挥部主要职责: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组织本市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指挥本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负责协调中央在京单位和驻京部队参与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其他类型事件造成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且原生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已成立或即将成立相关专项指挥部的,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不再单独组建市临时指挥部,由原生事件专项指挥部统一调度、协调、应对和处置事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相关原生事件专项指挥部工作组设置进行编组,主要负责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协助相关部门处置、指导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参与事件调查等。当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上升为事件处置的主要矛盾时,由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牵头指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当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级别上升为重大及以上时,组建市临时指挥部,指挥与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市临时指挥部与原生事件专项指挥部之间应做好信息通报和协同配合工作。  市临时指挥部一般设立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信息宣传组、医学救援组、综合保障组、秩序管控组、现场调查组、专家技术组,现场编组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1)综合协调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汇总事件进展情况;协助完成会议组织、资料管理等工作;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2)污染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园林绿化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提出应急处置方案;调配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清除污染物,采取措施防止和减轻污染扩散;控制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泄露;在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做好消防退水导致次生环境污染的预防及处置工作;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3)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敏感水体水质等进行快速监测,提出初步应对建议;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4)信息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及事发地区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件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起草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稿和情况公告;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情况的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5)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人员紧急救援,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保护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6)综合保障组  由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组织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对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保障以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配送工作;组织协调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负责事件应对市级经费保障;为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7)秩序管控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落实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确定重点防控区域,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等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8)现场调查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调查分析突发环境事故的起因、造成影响及初步损失情况;调查事故周边环境敏感点、受影响的环境要素及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记录事故应急处置过程;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9)专家技术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人员防护、化学工程、危险化学品、辐射防护、污染控制、环境评估、生态保护、水利水文、给水排水、地质、气象、大气环境、环境医学、防化等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专家组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污染源、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为市临时指挥部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意见;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2.5 区级组织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成立相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落实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相关工作机制;负责指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参与较大及以上事件的应对工作;分析总结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等。  2.6 乡镇(街道)工作机构  各乡镇(街道)应明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部门,建立“发现-报告-处置”的响应机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先期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管理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区政府备案,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导辖区内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储备、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获悉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后,向区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疏散,指挥、安排单位和居民开展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等工作,向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b]  3 监测与预警[/b]  3.1 监测与风险防控  3.1.1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3.1.2 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公安、规自、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卫生健康、应急、气象等部门应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风险。  3.1.3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监测,加强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将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3.1.4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依法立即报告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  3.2 预警  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或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组织实施相应的预警响应。  3.2.1 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计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蓝色(四级)预警;预计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黄色(三级)预警;预计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橙色(二级)预警;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红色(一级)预警。生态环境部对预警分级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3.2.2 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1)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蓝色预警由各区发布和解除,报市应急办和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也可根据需要发布和解除;黄色预警由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报市应急办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应急办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2)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情况、采取措施的效果以及专家组建议,按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并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3)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应按照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及市应急办,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  (4)预警信息可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公共媒体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  (5)当确定突发环境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消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按程序解除预警,适时结束相关措施。  3.2.3 预警响应  (1)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事发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应环境污染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指挥人员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或活动;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b]  4 应急响应与处置[/b]  4.1 先期处置  4.1.1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的人员;控制污染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1.2 乡镇(街道)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第一时间组织受影响群众的转移疏散、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和环境污染,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引导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 信息报送与通报  4.2.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别是责任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向事发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责任单位要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  4.2.2 市、区相关部门发现突发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4.2.3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必要时,市生态环境部门给予帮助,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4.2.4 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的,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或突出情况信息,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单位和事发地区政府应当立即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办,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部门;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办报告;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按要求进行续报,直至处置结束。  4.2.5 突发环境事件有跨市界、跨流域影响的,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办,并按有关规定向毗邻和可能受到影响的省(市)政府通报情况。  4.2.6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信息报送与通报按照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相关规定执行。  4.3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城六区、城市副中心等重点地区,或发生在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特殊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环境事件态势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3.1 四级响应  初判突发环境事件不会超过一般级别,由事发地区委、区政府启动四级应急响应,迅速指挥协调区级公安、交管、消防、卫生健康、应急、宣传、生态环境等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区委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任总指挥,成立区级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处置。处置过程情况应随时报告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区委、区政府启动响应后,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区级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予以支援。  4.3.2 三级响应  初判突发环境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1)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达到较大级别;  (2)需要统筹多个市级部门或单位共同处置;  (3)需要调动市级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等作为主要资源进行处置。  由市临时指挥部负责指挥,根据需要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处置。市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会同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区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并将区级现场指挥部纳入统一指挥。  根据需要,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成立指挥部,其中,分管副秘书长任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  4.3.3 二级响应  初判突发环境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应急委根据相关部门建议,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1)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达到重大级别;  (2)需要调度多个市级专项指挥部共同处置,且处置时间长、处置难度大;  (3)相关市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由市应急委统一指挥,市临时指挥部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根据需要,由分管副市长赶赴现场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执行指挥。  4.3.4 一级响应  初判突发环境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委、市政府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1)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达到特别重大级别;  (2)需要中央和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授权指挥处置或共同指挥处置;  (3)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应急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市临时指挥部负责落实具体指挥与处置工作,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  4.3.5 扩大响应  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委、市政府按规定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当党中央、国务院启动或成立国家层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市临时指挥部要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 市级现场指挥部  4.4.1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总指挥和执行指挥,执行指挥由专业处置主责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市级现场指挥部由市临时指挥部工作组指派相关人员组成,根据处置需要进行现场编组,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4.4.2 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级现场总指挥和必要人员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区级现场指挥部继续统一指挥区级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4.3 国家层面应急指挥机构在本市设立前方指挥部,或向本市派出中央工作组、部门工作组时,市级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4.5 处置程序与措施  4.5.1 现场污染处置  (1)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主体责任不明或处置力量不足时,由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伍、调集相关应急物资,切断污染源。  (2)现场指挥部应组织制定综合处置方案。涉及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可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或结合区域特征污染物变化情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确定安全边界,通过封堵、围挡、喷淋、抽吸、转移异地处置、去污洗消等措施处置。  涉及水体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结合“一河一图一策”,借助环境应急空间与设施,通过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治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  涉及土壤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组织开展现场鉴定、识别、核实造成污染的种类、性质、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响范围和边界,封存、转移、销毁残存的化学毒剂,对被污染的部位和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环境等进行洗消,控制污染源扩散。  涉及辐射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组织开展应急监测,确定污染范围、面积及放射性物质释放量,判明污染的放射性核素,估算放射源活度,组织各方应急技术支持力量开展辐射环境监测、放射源搜寻和污染处置工作。  (3)事件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有关的基础资料和信息,供现场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必要时,其他排污单位要采取停产、限产、限排等措施,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5.2 转移安置人员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必要医疗条件。  4.5.3 医学救援  现场指挥部应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伤病员转移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及安抚工作。  4.5.4 应急监测  现场指挥部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污染物类型、扩散的空间范围和浓度。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及时预测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浓度数据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4.5.5 市场监管和调控  现场指挥部密切关注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用于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5.6 维护社会稳定  现场指挥部要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6.1 信息发布  (1)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由宣传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管理协调与具体落实。  (2)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事件信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4.6.2 舆论引导  (1)网信、生态环境及其他相关部门应迅速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2)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和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  4.7 应急结束  4.7.1 结束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结束:  (1)事件现场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2)环境污染物已经消除,或处置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已纳入日常监管;  (3)确认事发地人群、环境的各项主要健康、环境、生物及生态指标已经降低到常态水平;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专家技术组认为可终止的情形。  4.7.2 响应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启动响应的区政府宣布响应结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临时指挥部按程序批准后宣布响应结束。必要时,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响应结束消息。必要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b]  5 后期工作[/b]  5.1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由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由处置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区政府做好征用补偿。  5.2 损害评估  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3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事发地区政府负责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市委、市政府配合国家生态环境部开展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调查工作机构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5.4 总结评估  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总结评估报告报市应急委;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事发地区政府牵头组织开展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总结评估报告报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的原因、过程,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  5.5 奖励处罚  市委、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  6 应急保障[/b]  6.1 队伍保障  结合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级政府应依托大型企业及社会力量,组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常规管理内容,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 技术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与应急处置的技术研究。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实现现场信息获取、污染态势研判、应急资源调配、多方视频会商等功能。加强监测能力规划、建设与评估等。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强化人才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市通信部门和各区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各区要加强与公路、铁路、航空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市级公安部门和各区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装备物资保障  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各区要推动建立与各区域环境风险特点相适应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立政府储备、企业等社会机构代储、物资生产企业保障等多形式储备共享体系。完善物资信息动态化管理,满足事件应对所需物资储备、生产信息查询及物资调用需求。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各区要结合实际加强应急指挥、应急交通、应急防护、应急监测、污染研判、应急处置等类型装备配备。  6.5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区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经费、应急培训经费和应急演练经费。当部门预算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通过调整部门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动用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政府预备费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6.6 机制保障  市相关部门和各区应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区域生态环境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的不同,生态环境、交通、应急、消防、水务、公安、规自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通报、联合应对、共训共练、资源共享的应急联动机制,稳妥处置各类事件。  6.7 应急值守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完善日常值班与值守应急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资料及后勤等准备工作,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全面、有效衔接,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现场处置工作顺利实施。[b]  7 预案管理[/b]  7.1 制订与备案  7.1.1 制修订应急预案应在风险评估与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鼓励采用典型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环境事件场景,分析应对流程和任务清单,评估资源能力需求,规范应对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  7.1.2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以本预案为依据,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关部门预案,并向市应急委备案。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各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程序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区应将备案企业有关信息向乡镇(街道)进行信息共享。  7.1.3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预案相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主要风险或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7.2 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3 宣传与培训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b]  8 附则与附件[/b]  8.1 名词术语  (1)原生事件:最先发生并在蔓延或演化过程中引发其他事件的事件。本预案中由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类型事件造成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将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统称为原生事件。  (2)环境应急: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3)应急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至应急响应终止前,对污染物、污染物浓度、污染范围及其动态变化进行的监测。  (4)放射源的分类:  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8.2 预案说明  8.2.1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2.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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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气污染应急监测之初探

    大气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日趋完善,应急监测对于突发性污染发生后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具有重要作用一个积极有效的应急处理过程才可以有效地保证公众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并挽救不可估量的人民群众个人财产。各级应急监测站应据各自的职责和力量开展相应的应急监测。我们都知道法律上所说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句话,制定一个完善的大气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方案若是喻为有法可依;组织演练、讲求配合以把有效资源合理最大化利用,充分发挥应急监测关键技术的作用喻为执法必严;那有效配置相应的大气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仪器就可喻为有法必依。若是我的比喻有失得当,还请各位坛友批评指正!首先,按照大气污染应急监测应首选快速法(包括仪器法、检气管法、试纸比色法和溶液快速法)原则,配备有GPS全球卫星定位和GIS地理信息系统及各种监测常仪器的大气应急监测车辆则是首要之选和应急监测工作的重中之重。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是一种全天候的,空间基准的导航系统,可满足精确确定位于任何大气污染事故发生地点的快速到达引导需求,实现最短时间内满足大气污染应急监测需要。GIS地理信息系统是一种集先进性、形象性并综合多媒体信息为一体的技术手段,具有采信、存储、管理、运算、分析、显示和描述数据的优势,通过适当的途径和方法将GIS的分析功能应用于大气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中,解决应急监测过程中所涉及的若干技术问题,从而自动生成应急监测方案,可为应急部门指挥中心提供决策支持。我们前几年有过一辆由上级配发的类似‘依维柯’车型的监测车辆,若是配上应急设备,做为应急监测车是个很好的应急监测平台,可惜被前任领导拿去换了一辆本田轿车用来给领导做公务车使用。其次,配备齐全的应急监测仪器是大气污染应急监测的基本保障,保障得力才是打赢应急战争取得胜利的必要前提。应急监测仪器主要常规仪器包括便携式大气采样器、多气体快速监测仪、应急检测箱、PID和FID实时检测仪等。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2/201302261436_427086_2139979_3.jpg再次,大气污染应急监测仪器还应配备辐射及噪声监测方面的便携式便携式射线检测仪、αβ表面污染测量仪、数字式声级计;常规监测的PM10自动监测仪、H2S分析仪、SO2/nox分析仪;气象监测方面的气象五参数仪;具有辅助监测作用的易燃易爆气体报警装置、应急灯、正压式防毒呼吸器加充气机、激光测距望远镜、数码相机、移动计算设备、远程无线视监控系统;对大气污染应急监测现场人员起重要保护作用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头盔、防护靴、应急灯、救护箱、灭火器、防护口罩、防护面具、呼吸器、防护服等。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2/201302261437_427087_2139979_3.jpg

  • 实验室安全作业应急预案_分享

    [b][size=15px]1 编制目的[/size][/b][size=15px]为规范实验室作业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工作, 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size][size=15px]员伤亡、财产损失,[/size][size=15px] [/size][size=15px]结合本单位实[/size][size=15px]际,特制定本预案。[/size][b][size=15px]2 编制依据[/size][/b][size=15p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size][size=15px]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size][b][size=15px]3 适用范围[/size][/b][size=15px]本预案适用于本实验室机构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size][b][size=15px]4 工作原则[/size][/b][size=15px]坚持“ 以人为本” 的指导思想,遵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快速反应、积极应对”的原则。把保障人 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与事故应急[/size][size=15px]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安全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size][size=15px] [/size][size=15px]增强[/size][size=15px]应急救援能力。[/size][b][size=15px]5 组织体系及职责[/size][size=15px]5.1 领导机构[/size][/b][size=15px]成立应急保障领导组,下设若干执行实验室作业应急保障小组:[/size][size=15px]总指挥:XXX[/size][size=15px]副总指挥:XXX[/size][size=15px]成员:XXX XXX[/size][b][size=15px]5.2 工作机构[/size][/b][size=15px]领导组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由专人负责。履行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size][size=15px]作用。应急管理办公[/size][size=15px]室职责如下:[/size][size=15px]a)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各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size][size=15px]实施;[/size][size=15px]b)及时向领导机构报告事故重要情况和建议;[/size][size=15px]c)向当地政府机构、主管机构报告实验室作业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size][size=15px]d)组织开展实验室作业人员安全培训;[/size][size=15px]e)组织实验室作业事故演练;[/size][size=15px]f)负责实验室作业事故的调查和鉴定工作;[/size][size=15px]g)负责实验室作业事故的善后工作。[/size][b][size=15px]5.3 职责[/size][size=15px]5.3.1 领导组[/size][/b][size=15px]总指挥:总体负责组织实验室作业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size][size=15px]副总指挥: 根据业务分工,协助总指挥具体做好应急救援工作。[/size][b][size=15px]5.3.2 保障小组(含现场作业人员)[/size][/b][size=15px]隔离实验室作业现场, 抢救伤亡人员, 撤离无关人员;[/size][size=15px]根据现场情况, 组织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实施;[/size][size=15px]根据现场情况变化, 及时调整处置方案;[/size][size=15px]及时向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事故进展及需要协调的应急资源;[/size][size=15px]协助实验室作业事故的调查和鉴定工作。[/size][b][size=15px]5.4 应急处置[/size][/b][size=15px]实验室作业事故发生后,应根据事故不同情况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报告。[/size][b][size=15px]5.5 应急响应[/size][/b][size=15px]a)当实验室作业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急成员立即报本单位应急管理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应报警。根[/size][size=15px]据下列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size][size=15px]b)当发生重大人员伤亡、火灾、爆炸时, 迅速开展人员抢救, 立即报警;[/size][size=15px]c)当发生摔伤、扎伤等时,立即开展自救,根据情况送医院救治;[/size][size=15px]d)当出现意外情况导致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实验室作业并查找原因;[/size][size=15px]e)在高温环境作业的人员出现中暑症状时,应立即到阴凉处休息、饮水,做降温处理,必要时立[/size][size=15px]即送医院医治;[/size][size=15px]f)当发生触电事故,最早发现触电者,迅速拉闸断电,用木棒等不导电材料将触电者与触电线等[/size][size=15px]电气设备分离,[/size][size=15px] [/size][size=15px]对伤员进行救护,必要时立即送医[/size][size=15px]院医治;[/size][size=15px]g)当发生淹溺事故时,迅速将患者营救出水,立即清除其口、鼻内的杂物, 根据情况进行倒水处[/size][size=15px]理,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与胸外按压;[/size][size=15px]h)当发生人员超剂量照射时,立即撤离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封锁现场,迅速送往专门的医疗单位[/size][size=15px]进行诊断和治疗。[/size][b][size=15px]5.6 应急保障[/size][/b][size=15px]确保事故处置的应急人员的通信畅通,车辆、救治物品和设备等应急物资处于完好状态,应定期[/size][size=15px]检查维护。[/size][b][size=15px]5.7 调查鉴定[/size][/b][size=15px]应急保障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机构、主管机构等部门对重大实验室作业事故的调查和鉴定。[/size][b][size=15px]5.8 事件总结[/size][/b][size=15px]实验室机构应及时对实验室作业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原因分析,制定纠正措施,并输入管理评[/size][size=15px]审,不断提高[/size][size=15px]实验室[/size][size=15px]作业安全水平和应急处置工作能[/size][size=15px]力。[/size][b][size=15px]5.9 应急救援机构联系电话[/size][/b][size=15px]公安报警:110 消防报警:119 医疗急救:120 应急管理办公室电话:XXXXX[/size][b][size=15px]5.10 预案管理与修订[/size][/b][size=15px]本预案由应急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根据需要及时修订完善。[/size][size=15px]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size]

  • 交通运输部等二十三个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进一步加强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b]一、总体要求[/b]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坚持底线思维、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海上搜救应急能力提升,着力构建决策科学、指挥有力,全面覆盖、布局合理,专常兼备、本领高强,反应灵敏、快速高效的海上搜救应急能力体系,最大程度减少海上人员伤亡、海洋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服务大局。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摆在首要位置,筑牢海上安全最后一道防线,让人民群众安全感更有保障。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发挥国家海上搜救和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作用,落实地方人民政府预防与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属地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军地协同、社会参与,全面提升海上搜救应急能力。  坚持规划引领、共建共享。根据区域特点,着眼处置需求,科学谋划、分级加强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精准定位、分类强化、协同发展、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我国海上搜救应急能力显著增强,实现我国海上搜救责任区有效覆盖、高效处置,基本适应交通强国、海洋强国建设需求。  到2035年,我国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全面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加充分,基本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求。  [b]二、主要任务[/b]  (一)优化指挥体系。  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全国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企业的指导监督。(部际联席会议负责)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化属地责任落实,健全完善海上搜救应急组织、协调、指挥和保障体系,确保海上搜救应急工作有序开展。(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海上搜救中心或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上搜救中心),按职责划定海上搜救责任区,实施统一指挥、分级响应、科学应对,构建权威高效的决策指挥体系。(海上搜救中心负责)  (二)完善法规预案制度。  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配套法规建设,健全系统完备、有效衔接相关国际公约的海上搜救应急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交通运输部和沿海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加强动态管理,编制配套手册,常态化组织演习演练,提升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交通运输部等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海上搜救应急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决策程序,提升科学搜救应急水平。(海上搜救中心负责)  (三)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聚焦服务国家战略实施,突出重点水域、重要通道保障,编制实施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规划。聚焦区域海上重大风险隐患,突出补短板、强弱项,编制实施省级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规划。聚焦多维衔接、兜底保障,突出全域覆盖、快速响应,编制实施地市级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编制实施本级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规划。规划编制要统筹衔接、各有侧重、适度超前。(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加强对海上运输、施工作业、休闲旅游、体育赛事和渔业生产、资源开发等重点领域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化解,强化事前预防和源头管控。(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管理部、国家体育总局、国家能源局等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高气象、地震、海洋灾害全天候、高机动、高精度的综合立体监测能力,强化监测信息协同共享,完善广覆盖、立体化的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强化精准靶向预警发布能力。(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气象局、中国地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海上人命搜救能力建设。  加快构建“陆海空天”一体化感知系统,提升海上目标自动感知和动态跟踪监测能力。加强海上搜救基地、应急值守待命点建设和布局优化,提升多层次、全覆盖、全天候的近海快速反应能力。加强深潜水装备、大型深远海多功能救助船、中远程固定翼飞机和大中型直升机等先进适用装备配备,加强专业救助航空器夜航、船机协同搜救、远程救援装备投送等训练,完善海上搜救应急空域保障机制,提升中远海快速反应能力。(交通运输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等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海上溢油应急能力建设。  构建海上溢油一体化监视监测体系,强化分析和研判,提升海上溢油预警能力。加强溢油源封堵、海上溢油清除、沉船存油抽取、油污回收处置等实用技术研发,加快大型溢油回收船等关键装备研发配备。鼓励各地以委托代建代管、购买服务等形式,加强海上溢油、岸线油污清除应急能力建设,完善海上溢油应急设备库建管养用机制。(交通运输部、科技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中国气象局、国家能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等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船载危险化学品险情应急能力建设。  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升先期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支持船载危险化学品险情应急救援机制。完善船载危险化学品险情应急处置预案,规范险情应急处置程序。加强船载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救援装备配备,加大救援技术人才培养力度。(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应急管理部、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船舶火灾救援能力建设。  强化国家救助打捞队伍的船舶火灾救援能力建设,提升船舶火灾救援装备现代化水平。指导主要港口依法建立单位专职灭火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船艇、装备、器材,根据需要支援船舶火灾救援。新建大中型公务船艇应配备支援火灾救援的装备设施。(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强专业力量。  国家救助打捞队伍是执行海上搜救应急任务的国家专业力量,要突出专业化、职业化、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海上防大灾、救大灾的能力。聚焦急难险重任务需求,加快先进装备配备和技术迭代升级,加强实战化训练,提升大规模人员搜救、大深度饱和潜水、翻扣船舶被困人员快速搜救等核心能力。优化力量调动程序,提升跨区域快速调动、应急联动能力。加强队伍建设、强化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适应海上搜救应急特点的保障政策、荣誉体系、优待机制。(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结合辖区涉海产业布局实际,建立适应需求、特色鲜明的地方专业海上搜救应急队伍。(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十)统筹协同力量。  军队和政府部门所属涉海有关力量是执行海上搜救应急任务的协同力量,要突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聚焦协同应对需求,制定实施协同力量海上搜救应急装备配备指南、搜救应急能力培训大纲等,强化装备配备和队伍专业技能训练。健全应急响应、协同联动机制,规范力量调动及支持保障工作程序,高效参与海上险情处置。发挥协同力量装备队伍优势,在日常巡航、执法、训练等任务中有效兼顾海上搜救应急任务。充分运用现有军地决策议事协调机制,深化海上搜救应急领域军民融合发展,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守一方、密切配合、高效联动的工作格局。(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壮大社会力量。  从事涉海活动的各类企业及有关社会组织等是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社会力量,要突出规范化、社会化建设。聚焦就近就便、快速响应等需求,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海上搜救应急队伍、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相关政策,支持渔船渔民自救互救。推动依法成立海上搜救领域社会组织,支持社会力量健康有序发展。健全社会力量建设标准、管理制度,完善属地为主的力量调用机制,强化对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应急的业务指导。加大海上搜救应急实训设施向社会力量开放共享力度。(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海上搜救交流合作。  积极履行国际搜救义务,建立健全海上搜救应急队伍管理运行机制,畅通国际海上搜救应急渠道,提升参与境外海上搜救应急任务能力。深化与周边国家和地区、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等海上搜救应急合作,保障我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安全。(交通运输部、外交部、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高医学救援和善后处理效能。  统筹优化沿海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和布局,加强快速转运通道建设,强化赴现场实施海上医疗救援人员的技能培训,完善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涉疫海上突发事件处置等机制。健全完善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等善后机制,依规处置海上遇难人员遗体,妥善解决相关矛盾纠纷。(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等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b]三、保障措施[/b]  (一)加强组织领导。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的组织领导,将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各项部署落实到位。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将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纳入本单位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  (二)加大资金保障。  有效落实中央与地方在海上搜救应急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保障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有关专项基金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等形式,支持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  (三)强化宣传引导。  加大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力度,不断提升群众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加强海上搜救应急文化建设,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海上搜救应急发展的良好氛围,提升从业人员社会认同感和职业自豪感。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区域实际加强内河水域搜救应急能力建设。[align=right]  交通运输部[/align][align=right]  外交部[/align][align=right]  国家发展改革委[/align][align=right]  科技部[/align][align=right]  工业和信息化部[/align][align=right]  公安部[/align][align=right]  民政部[/align][align=right]  财政部[/align][align=right]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align][align=right]  自然资源部[/align][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农业农村部[/align][align=right]  文化和旅游部[/align][align=right]  国家卫生健康委[/align][align=right]  应急管理部[/align][align=right]  海关总署[/align][align=right]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align][align=right]  国家体育总局[/align][align=right]  中国气象局[/align][align=right]  国家能源局[/align][align=right]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align][align=right]  中国民用航空局[/align][align=right]  中国地震局[/align][align=right]  2022年9月16日[/align]

  • 【转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 谱尼测试分享: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该怎么做?

    [list][b]应急预案是什么?[/b]应急预案是针对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预先进行编制的一种应对措施方案和应急响应程序,从而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其中,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目前,按规定完成各类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和备案正逐渐成为各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重点核查内容之一。[b]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怎么准备?[/b]目前,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两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以下5类企业须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且至少每三年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并视实际情况进行修订!1、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2、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3、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4、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5、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企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如下:[img]http://www.ponytest.com/UpLoadFiles/Article/2019-1/2019012809172455418.jpg[/img]谱尼测试拥有专业的环境咨询团队与检测团队,可以帮助企事业单位进行突发环境事件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并出具编制说明等;同时可以编写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和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聘请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全方位协助企事业单位完成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如需了解更多详情,欢迎拨打免费咨询电话400-819-5688或者点击www.ponytest.com查询。[/list]

  • 国家林业局要求做好春季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

    中国绿色时报3月1日报道(记者 焦玉海) 3月1日起,我国北方地区将进入沙尘暴灾害重点预警期,国家林业局2月27日发出《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春季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确保灾情及时发现、及时处置、有效应对,以减轻沙尘暴危害程度,减少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据专家会商意见,2012年春季我国北方地区沙尘天气过程数可能多于2011年同期,不排除局地出现强沙尘暴的可能。今年春季我国北方地区沙尘暴灾害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应急处置工作仍较为艰巨。  通知要求各地采取6项措施认真做好2012年春季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一是把握灾害动态,周密制订应急处置方案,要在认真总结往年沙尘暴灾害处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深入查找灾害隐患和应急工作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应对与处置工作方案,专题进行研究部署和落实。二是依靠科技支撑,科学开展沙尘暴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在沙尘暴灾害重点预警期,要强化应急值守,落实岗位职责,节假日主要领导也要亲自带班,专人值班,要加强地面监测站和短信平台等现有监测资源管理。三是强化信息报送,确保灾害信息报送及时、准确,要完善沙尘暴灾害信息报告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沙尘暴灾害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在沙尘暴重点预警期内,要严格实行日报和零报告制度。四是搞好灾害评估,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要不断完善灾害评估办法,充实沙尘暴灾害评估专家队伍,发挥专家咨询决策作用,一旦发生重大沙尘暴,要迅速派出工作组到现场查看灾情,指导抢险救灾。五是抓好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对可能发生的沙尘暴,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的地方要采取多种方式将预警信息通知到人,一旦发生沙尘暴,要及时、准确公布灾情,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六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到实处,要健全应急处置机构和队伍,在经费和人员上予以支持,确保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 【转帖】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环境应急管理体系

    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暨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成立大会今日在京召开,分析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部署推进中国特色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各项重点工作,成立由26位专家组成的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在讲话中强调,要切实把环境应急管理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积极防范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环境应急管理体系,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张力军说,当前,全国突发环境事件居高不下,环境应急管理面临严峻挑战。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已成为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最紧迫、最直接、最现实的任务。各级环保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的职责所在,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迫切需要,是维护国家环境安全的重要举措,是忠实履行环保职能的直接体现。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张力军指出,目前我国环境应急管理法制不完善、体制不顺畅、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依然突出,应急预案不科学、保障措施不落实的情况相当普遍,应急管理工作基础薄弱,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欠缺,与加强环境管理的需要严重不适应,已经成为推进环保历史性转变的短板和瓶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积极防范和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必须要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要以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标,以"事前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响应、事后管理"的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为主线,建立包括风险防控体系、应急预案体系、指挥协调体系、恢复评估体系在内的四大核心要素,以及政策法律体系、组织管理体系、应急资源体系三大保障要素,各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一个开放的不断发展的有机整体。在构建这一复杂体系的过程中,必须讲求方法,强化措施,争取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优先取得突破,带动体系全面建设,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要转变思想观念,推动工作转型。要从事后处置为主向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全过程管理转变,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要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建设完善"一案三制"(应急预案、法制、体制、机制),全面提高应急管理的整体效能。二要加强规范管理,落实环保责任。要进一步界定各级环保部门事权,上下互动、形成合力 不断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事先准备不足、应对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三要抓住改革机遇,创新应急体制。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企事业单位落实、公众有序参与的环境应急管理体制 抓住地方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全面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和机构建设,逐步推进环境应急处置的专业化。四要推动部门协作,引领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跨界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长效机制,完善地区之间信息互通、监测预警、联合执法、协同应对等制度,建立稳定的沟通协调平台 积极开展部门合作,落实环保、安监部门应急联动机制,推动建立环保部门与综合性、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的长效联动机制 要抓紧研究制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五要实施"基础工程",提升应急能力。要以组建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为契机,大力建设面向全国、服务全国的专家库 要以提高保障工作实效为核心,利用国家、地方和大中型企业现有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逐步建立完善环境应急物资库 要组织开展案例研究,全面深入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实战能力 要重点建好国家、省、市三级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加快形成全国统一、高效的环境应急决策指挥网络。 张力军强调,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至关重要。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围绕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积极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确保全国环境安全大局稳定。具体要抓好7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对涉及饮用水污染、重金属污染以及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最大程度地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二是扎实做好环境风险防控工作。从明年开始,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开展环境风险源调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三是采取综合措施防控重金属污染事件,毫不松懈地抓好饮用水环境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大气污染应急工作,确保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举办期间环境安全,继续深化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四是突出应急预案建设和管理。尽快发布实施《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加快建立应急预案动态管理制度。各地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活动,不断提高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五是健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机制。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时,要充分评估环境本底、区域容量、人体危害以及污染物富集等问题,对防范环境风险提出明确的要求。实施总量控制管理、排污许可证管理等都要体现应急管理的要求。日常监督要督促企业切实实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积极开展应急状态下环境标准、监测规范的研究。六是加强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环境保护部将抓紧制订《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从人、财、物等方面提出明确的应急能力建设量化指标,并建立与之对应的考评机制。各地在研究编制"十二五"规划时,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基础、保障、人才建设作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的重点,全面落实建立全防全控的防范体系要求。七是打造"12369"知名环保品牌。要真正落实"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对查处不到位的要严格督办落实,使"12369"环保举报热线成为解决危害群众环境权益问题的绿色通道。 会上,来自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军队,以及各行业协会的26位专家组成的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正式成立。张力军对专家组寄予殷切期望。他说,实践证明,建立环境应急专家组是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环境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科学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决策水平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专家组成立后,专家们将通过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和参与环境应急日常业务咨询工作,为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希望各位专家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理论研究和基础工作研究,积极参与环境应急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做出应有的贡献。 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人、环境应急机构主要负责人,机关各部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及所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 消防应急电源特点

    EPS是Emergency Power Supply的英文缩写,中文名:应急电源装置。 EPS是一种以弱电控制强电变换的备用交流电源装置,属于电力电子类的电源设备。 EPS主要配用于消防行业的电气设备,主要作应急电源在市电停电以后的备用电源。使用范围主要在建筑工程,消防系统民用等领域使用。 消防应急电源产品具有以下特点: 1.电网有电时,处于静态,无噪音;有市电时,小于55db。不需排烟、防震处理。而且具有无公害、无火灾隐患的特点。 2.自动切换,可实现无人值守,节能,电网供电与EPS电源供电相互切换时间均为0.1~0.25S。(增加快速切换装置时可达到3ms) 3.带载能力强,EPS适应于电感性、电容性、及综合性负载的设备,如电梯、水泵、风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应急照明等。 4.使用可靠、主机寿命长达20年以上。 5.适应恶劣环境,可放置于地下室或配电室,甚至建筑竖井里可以紧靠应急负荷使用场所就地设置,减少供电线路。 6.对于某些功率较大的用电设施,如:消防水泵、风机,EPS还可直接与电机相连变频启动后,再进入正常运行状态,可省去电机的软启动和控制箱等设置。 7.作为应急灯具电源,可以节省第二套应急灯具,正常照明灯具可兼作应急灯具使用。 8.应急备用时间:标准型为90分钟,可长可短。 所以消防应急电源可以作为一种可靠的绿色应急供电电源,它尤其适用于当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没有第二路市电,又不便于使用柴油发电机组的场合,既可以采用类同于柴油发电机组的配电方案,也适用于一些工程在局部重要场合作为末端应急备用电源。主要应用在各类建筑的工作供电和消防供电;医院安全供电;交通系统高速公路、隧道、地铁、轻轨、民用机场的供电;电力系统的供电;各类不能断电的生产、实验设备的供电。是一种能向负载设备提供纯净正弦波的高质量供电电源。 消防应急电源可以实现当市电正常时由市电供电,市电故障时(包括停电、缺相、电压过高、过低等)由电池组逆变成交流电供电,实现不间断供电的目的。这将为整个社会的安全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解读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审议通过,以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印发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明确环保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定位,从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4个环节构建全过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规范工作内容,理顺工作机制,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特点和需求,设置了信息公开专章,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媒体监督作用。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经济增长方式比较粗放,重化工行业占国民经济比重较大,工业布局不够合理,加之自然灾害多发频发,当前的环境安全形势面临严重挑战,环境应急管理形势严峻。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突发环境事件频发。“十一五”以来,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置900多起突发环境事件,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协调地方处置93起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敏感事件。一些突发环境事件动辄威胁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的饮用水安全。环境安全隐患和突发环境事件呈现出高度复合化、高度叠加化和高度非常规化的趋势。  二是环境风险十分突出。根据环境保护部2010年、2012年对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等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检查及化学品检查数据,并综合2012年、2013年全国环境安全大检查情况,全国重大环境风险级别企业共4000多家。这些重大环境风险企业极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是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潜在威胁。  频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风险,对环境应急管理提出更系统、更严格和更规范的要求。制定《办法》,将助于从总体上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峻形势,有力维护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进一步规范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突发事件应对法》具有应急领域基本法的地位,但重在宏观指导,缺乏对于环境应急管理的针对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在明确应急准备环节的有关工作。新《环境保护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宏观上的原则要求,这些原则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定来具体落实,增强其可操作性。为弥补法律法规的空白,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环境应急管理的部门规章。  二是进一步理顺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环境应急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应急管理机构网络尚未完全建立。各级政府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设置和职责不统一,没有形成有机整体,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有关部门之间环境应急管理职能交叉,力量分散,应急效能较低。大部分省级环保部门还没有专门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市级以下更为薄弱。队伍专业素质亟待提高,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一些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还难以做到科学决策、规范工作。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存在空白,应急技术支持队伍建设滞后。装备水平严重不足,尚未建立统一完整的通信系统,尚未建立物资储备系统,专业防护装备未能得到有效配备。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尚处于探索阶段,环境风险尚未分级分类管理,技术支撑能力明显不足,环境应急管理平台尚未建立。总体上,现有应急管理体制难以适应环境应急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定《办法》将进一步理顺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整体推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三、制定《办法》的可行性  2009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环保部门恪职尽责,同心协力,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积极推进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多项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突破。这些工作为出台《办法》打下了扎实的实践基础。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出台了《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 号)、《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氯碱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环发〔2010〕8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17号)、《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硫酸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试行)》(环发〔2011〕106号)、《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粗铅冶炼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试行)》(环发〔2013〕39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32号)等一系列文件,基本涵盖了环境应急管理的全过程。这些文件为制定《办法》提供了系统的编制基础。  四、制定《办法》的依据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用完整独立的“第四十七条”共四款,对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规定,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环节作了全面、综合、基础性的规定。本办法是在环境应急领域对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具体落实。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40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  第二章风险控制。一是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风险防控措施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二是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区域环境风险评估以及对环境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章应急准备。一是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急预案的管理要求。二是规定了环境污染预警机制、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系统、应急值守制度等。三是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培训、环境应急队伍、能力建设以及环境应急物资保障。  第四章应急处置。主要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响应职责。一是规定了企业的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责任。二是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应急响应时的信息报告、跨区域通报、排查污染源、应急监测、提出处置建议等职责。三是规定了应急终止的条件。  第五章事后恢复。规定了总结及持续改进、损害评估、事后调查、恢复计划等职责。  第六章信息公开。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相关信息公开、应急状态时信息发布、环保部门相关信息公开。  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了污染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主要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六、《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从全过程角度系统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环保部门以及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不系统、不规范的问题。《办法》在总结各地环境应急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为依据,从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系统地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从根本上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管什么”和“怎么管”的问题。  二是构建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基本制度。《办法》围绕环保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两个主体,构建了八项基本制度,分别是风险评估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应急预案制度、预警管理制度、应急保障制度、应急处置制度、损害评估制度、调查处理制度。这八项基本制度组成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  三是突出了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环境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具体体现在日常管理和事件应对两个层次十项具体责任。在日常管理方面,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在事件应对方面,企业事业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以及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四、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优先保障顺序。《办法》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及危害,规范相关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办法》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优先保障顺序确定为“生命安全”、“环境安全”、“财产安全”,突出强调了环境作为公共资源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这也是《办法》的一大创新点。  五、依据部门规章的权限新设了部分罚则。对于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造成后果的,相关法律法规已多有严格规定,但在风险防控和应急准备阶段,《环境保护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相关义务规定,但没有与之对应的责任规定或者规定不明。针对这项情况,《办法》依据部门规章的权限,针对六种情形设立警告及罚款。

  • 【我们不一YOUNG】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问题

    [font=宋体]问题:请问关于码头新增镍土矿装卸货物需要做应急预案吗?镍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根据应急预案备案名录第二十一条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物质?[/font][font=宋体]回复: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请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font]

  • 【原创大赛】防盗防抢防恐袭应急预案

    [align=center][b][b][font=SimSun]防盗防抢防恐袭应急预案[/font][/b][/b][/align][align=center][/align][b][font=SimSun]1目的[/font][/b][font=SimSun]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爆炸、丢失、被盗、被抢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与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保证在灾害发生期间,安保人员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font][font=SimSun]2依据[/font][font=SimSun]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font][font=SimSun]3适用范围[/font][font=SimSun]适用于景嘉医疗危险化学品库发生爆炸、丢失、被盗抢等事故的应急救援。[/font][font=SimSun]4应急工作原则[/font][font=SimSun] [font=SimSun]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公司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font][/font][font=SimSun]5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font][font=SimSun][font=SimSun]总指挥:[/font] [/font][font=SimSun]xxx[/font][font=SimSun]副总指挥:[/font][font=SimSun]xxx[/font][font=SimSun]成员:[/font][font=SimSun]xxx[/font][font=SimSun]、[/font][font=SimSun]xxx[/font][font=SimSun]、[/font][font=SimSun]xxx[/font][font=SimSun]、[/font][font=SimSun]xxx[/font][font=SimSun]、[/font][font=SimSun]xxx、xxx[/font][b][font=SimSun]5.1[/font][font=SimSun]指挥[/font][font=SimSun]部主要[/font][font=SimSun]职责:[/font][/b][font=SimSun]5.1.1制定抢险与救援方案,发布应急救援命令。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事故发展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font][font=SimSun]5.1.2根据抢险救援需要,特别是发生燃烧,爆炸等事故,有权调动公司人、财、物资源。[/font][font=SimSun]5.1.3根据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疏散工作。[/font][font=SimSun]5.1.4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向社会和媒体公布准确的信息。[/font][font=SimSun]5.1.5向上级救援机构发出救援请示,做好稳定公司秩序、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font][b][font=SimSun]5.1.2[/font][font=SimSun]指挥部人员分工[/font][font=Cambria][font=SimSun]:[/font][/font][/b][font=SimSun]5.1.2.1[/font][font=SimSun]总指挥:[/font][font=SimSun]批准现场救援方案,[/font][font=SimSun]组织指挥全[/font][font=SimSun]公司[/font][font=SimSun]的应急救援工作。[/font][font=SimSun] [/font][font=SimSun]5.1.2.2副[/font][font=SimSun]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总指挥不在现场时,全面负责指挥工作。[/font][font=SimSun]5.1.2.3组员:进行恐袭、丢失、盗抢现场侦查,分析事故现场险情,根据总指挥下达的命令,组织实施现场救援行动;正确处置现场突发紧急情况,保证参战人员的安全;负责记录、保存救援过程资料,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font][font=SimSun]5.2 预防与预警[/font][font=SimSun]5.2.1 危险源监控[/font][font=SimSun][font=SimSun]建立和完善对危化品仓库的监测监控系统,严格做好[/font]“三防”,即人防、技防、物防,做到防火、防爆炸、防雷、防盗、防破坏,配备足够的守库人员,加强巡守。[/font][font=SimSun]5.2.2预警行动[/font][font=SimSun]5.2.2.1 雷雨季节防雷装置出现故障,库房附近发生火灾。[/font][font=SimSun]5.2.2.2 库房门窗、通气孔等被破坏,库存数量缺失。[/font][font=SimSun]5.2.2.3 库房周围经常出现可以人员,危险化学品被盗,在运输、存储、使用过程中被抢。[/font][font=SimSun]5.2.3 事故预警的方式、方法[/font][font=SimSun]5.2.3.1 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报警。[/font][font=SimSun]5.2.3.2 安全、保卫人员检测检查有异常情况时电话报警。[/font][font=SimSun]5.2.3.3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事故后电话报警。[/font][font=SimSun]5.2.3.4 根据监测监控系统监测到的情况和有关人员提供的报警信息,应急指挥部进行汇总分析决策后发布预警警报。[/font][b][font=SimSun]5.2.4报警电话[/font][/b][font=SimSun][font=SimSun]火警:[/font] 119 [font=SimSun]急救中心: [/font][font=Times New Roman]120 [/font][/font][font=SimSun][font=SimSun]人力行政部:[/font] [/font][font=SimSun]xxxxxxxx[/font][font=SimSun] [/font][font=SimSun]xxx[/font][font=SimSun]派出所:[/font][font=SimSun]xxxxxxxx[/font][font=SimSun]5.2.5报警内容[/font][font=SimSun]5.2.5.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font][font=SimSun]5.2.5.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font][font=SimSun]5.2.5.3事故的简要经过。[/font][font=SimSun]5.2.5.4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font][font=SimSun]5.2.5.5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效果。[/font][font=SimSun]5.4.5.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可能的发展趋势以及对救援的建议和要求等)[/font][font=SimSun]6[/font][font=SimSun]向外救援的方式[/font][font=SimSun]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公司依靠自身力量不能满足抢险需要的,由公司应急总指挥以最快速的方式提请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局及当地消防部门进行救援,说明需要增援的人员、技术、物资、设备的具体事项。[/font][font=SimSun]7 应急培训与演练[/font][font=SimSun]应每年定期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全救援技术、知识和职责的培训教育,并组织好演练。[/font][b][font=SimSun]8 企业内部人员联系方式[/font][font=SimSun]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font][b][font=SimSun]9 外部应急电话[/font][font=SimSun] 联系机构:xxx 联系电话:xxxxxxxx[/font][/b][/b]

  • 【转帖】《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06年02月27日 发布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 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4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1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 2.2 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国家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国统一的举报电话。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卫生、工商、质检、农业、商务、海关、环保、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b.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必要时及时上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3.3 报告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和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相关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 没有应急预案可以吗?

    某厂重要环境因素识别有废油、废乳化液等,没有对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潜在的紧急情况和事故制定应急预案,被审核人员说,我们这没有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潜在的紧急情况和事故,不用制定应急预案!

  • 应急灯国际认证

    应急灯做国际认证驱动部分除了做LED等的标准EN61347-1-2/13以外加做应急灯驱动标准EN61347-2/7部分

  • 全国环境应急监测大演练

    [table=90%][tr][td][align=center][b][color=red][font=宋体]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font][/color][/b][size=3][font=宋体][/font][/size][color=black][size=2][font=宋体]环办[2011]60号[/font][/size][/color][size=3][font=宋体][/font][/size][/align][/td][/tr][/table][b][color=black][size=4][font=宋体] 关于举办2011年全国环境应急监测演练活动的通知[/font][/size][/color][/b][size=3][font=宋体][/font][/size][size=3][font=宋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font][/size][size=3][font=宋体]  为了全面提高全国环境应急监测水平,建立健全应急监测制度和运行机制,集中检验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的科学性、响应的及时性、数据的准确性和报告的可用性,我部定于2011年8月16日举办全国环境应急监测演练活动。现将《2011年全国环境监测应急演练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font][/size][size=3][font=宋体]  各省(区、市)环保厅(局)要认真总结此次演练活动,对应急监测中存在的问题要尽快解决,符合实际的做法要尽快形成制度,使应急监测工作有序进行,并作为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具体措施,努力创造优秀的工作业绩。同时,各省也可以结合实际,在地市级环保部门中开展应急监测演练,以提高环境保护的应急能力。[/font][/size][size=3][font=宋体]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邢核 佟彦超[/font][/size][size=3][font=宋体]  电话:(010)6655682366556824[/font][/size][size=3][font=宋体]  传真:(010)66556825[/font][/size][size=3][font=宋体]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滕恩江[/font][/size][size=3][font=宋体]  电话:(010)84943066[/font][/size][size=3][font=宋体]  传真:(010)84983190[/font][/size][size=3][font=宋体]  联系人:宣教中心蒙发俊[/font][/size][size=3][font=宋体]  电话:(010)84636359,13522001653[/font][/size][size=3][font=宋体]  传真:(010)84665681[/font][/size][size=3][font=宋体]    附件:2011年全国环境应急监测演练方案[/font][/size][size=3][font=宋体]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font][/size][size=3][font=宋体]主题词:环保 环境应急监测 演练 通知[/font][/size][size=3][font=宋体]抄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中心,环境保护部宣教中心。[/font][/size]

  • 应急监测车

    我是搞环境监测的,有谁用过环境应急监测车?都有哪些仪器设备(包括水、气、气象等)?多谢多谢!!

  • 实验室安全应急情况有哪些?附应急预案

    [align=center][b][size=16px]实验室安全应急情况有哪些?附应急预案[/size][/b][/align][size=15px]农业检测[/size] [size=15px][color=var(--weui-FG-2)]2023-09-06 14:00[/color][/size] [size=15px][color=rgba(0, 0, 0, 0)]发表于北京[/color][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size=16px] 为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需要完善应急管理机制,能迅速有效的控制和处置可能发生的事故,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实验室的安全和正常运转。今天给大家讲讲实验室安全应急情况有哪些……[b]火灾[/b] 火灾性事故的发生具有普遍性,几乎所有的实验室都可能发生,忘记关电源,致使设备或用电器具通电时间过长,温度过高,引起着火; 操作不慎或使用不当,使火源接触易燃物质,引起着火; 供电线路老化、超负荷运行,导致线路发热,引起着火; 乱扔烟头,接触易燃物质,引起着火。[b]爆炸[/b] 爆炸性事故多发生在具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压力容器的实验室: 违反操作规程,引燃易燃物品,进而导致爆炸; 设备老化存在故障,造成易燃易爆物品泄漏,遇火花引起爆炸。[b]中毒[/b] 毒害性事故多发生在具有化学药品和剧毒物质的化学实验室和具有毒气排放的实验室: 违反操作规程,将食物带进有毒物的实验室,造成误食中毒; 设备设施老化,存在故障或缺陷,造成有毒物质泄漏或有毒气体排放不出,酿成中毒; 管理不善,造成有毒物品散落流失,引起环境污染; 废水排放管路受阻或失修改道,造成有毒废水未经处理而流出,引起环境污染; 进行有毒有害操作时不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 不按照要求处理实验“三废”,污染环境。[b]触电[/b] 违反操作规程,乱拉电线等; 因设备设施老化而存在故障和缺陷,造成漏电触电。[b]灼伤[/b] 皮肤直接接触强腐蚀性物质、强氧化剂、强还原剂,如浓酸、浓碱、氢氟酸、钠、溴等引起的局部外伤: 在做化学实验时没有根据实验要求配戴护目镜,眼睛受刺激性气体薰染,化学药品特别是强酸、强碱、玻璃屑等异物进入眼内; 在紫外光下长时间用裸眼观察物体; 使用毒品时没有配戴橡皮手套,而是用手直接取用化学毒品; 在处理具有刺激性的、恶臭的和有毒的化学药品时,没有在通风橱中进行,吸入了药品和溶剂蒸气; 用口吸吸管移取浓酸、浓碱,有毒液体,用鼻子直接嗅气体。 [/size][/font][/size][b](未完待续)[/b]

  • 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

    新版评审准则附件4 2.10.2 20)中明确提出:[font='Times New Roman'][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有效识别检验检测活动所涉及的安全因素(如危险化学品的规范存储和领用、危废处理的合规性、气瓶的安全管理和使用等),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应急设施,制定相应预案。之前,安全和环境应急预案是政府机构的要求,RBT214-2017没有明确要求。现在要把这部分纳入到体系文件中。[/font][/font]

  • 【求购】应急监测设备

    我单位欲购买应急监测仪器,仪器厂家或销售商请将您公司的应急设备资料和联系方式发到我的邮箱。我的邮箱是whz102230@163.com.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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