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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讨论】自由裁量权在计量依法行政中的地位和作用

    [size=4][font=宋体]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各种经济法规不断健全和完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能随之增加。法律法规受权依法行政部门,在依法行政上常涉及自由裁量权,只是范围和监督制约的方式不同而已。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但要实现执法公正,又必须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加以控制。质量技术监督中的计量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性行政行为,其自由裁量权若被滥用必将严重影响我国的法制建设。因此,本文对计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加以深入探讨,按照遵循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研究如何正确、及时而有效行使自由裁量权,以期促进《计量法》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计量监督部门的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一、计量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运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font][font=宋体 ]在计量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处罚法》及在其基础上制订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等明确的处罚程序也存在着瑕疵,具体条文操作性不强,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主要表现在:[/font][font=宋体 ]1[/font][font=宋体 ]、现行的计量监督行政程序为技术监督部门自定,没有人大机关规定的程序。由行政机关自己设定行政程序必然导致以下后果:其一,行政程序中约束行政机关的规则很少;其二,行政程序法为行政相对方设定的程序繁琐、重叠;其三,行政程序之间容易产生不协调、不一致的现象;其四,行政程序的透明度低;其五,在时效问题上,对相对方要求很严,而对行政机关的限制很少。[/font][font=宋体 ]2[/font][font=宋体 ]、《计量法》颁布实施日期较《行政处罚法》早十年,计量监督行政程序法中体现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的行政程序制度和规则还相当地少。即使目前现有的听证制度还只适用于重大的行政处罚等有限的行政领域。另外,回避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告知制度等现代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也还没有普遍建立起来。[/font][font=宋体 ]3[/font][font=宋体 ]、计量违法所得具体操作各地方还存在很多差异,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产生负面影响。《计量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7条,第28条都涉及到没收违法所得。如何认定违法所得和非法收入,国家技术监督局法发(1992)491号文件确定了三种情况。[/font][font=宋体 ]其中行政相对人故意违法的事实认定将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产生重[/font][font=宋体 ]要的事实依据。[/font][font=宋体 ]4[/font][font=宋体 ]、行政程序强制力不够,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行政机关很难依法提高行政效率,准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规定行政程序主要是为了控制行政权力,要使行政程序具有不容违反、不容随意变更的强制性的法律效力。如果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就应使它无条件地归于无效,并且应当根据情况追究有关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我国行政程序法存在的一个明显缺陷就是强制性不够,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普遍缺乏应用的权威性。[/font][font=宋体 ]二、自由裁量权在计量行政处罚中的体现[/font][font=宋体 ]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的计量行政处罚中显得尤为重要。这是因为:首先,计量违法行为涉及的内容广泛,情况复杂、变化迅速,法律、法规不可能对所有情况下的行政处罚都规定得明确具体;其次,计量出现问题的专业性、时间性、地域性很强,法律、法规不应该对行政处罚作过于僵化的硬性规定;第三,我国目前的计量法制尚不够健全,有些内容不够完备,法律、法规尚无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急需修订和补充。计量法律、法规应当授予计量部门在行政处罚中以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使之能根据客观情势,权衡轻重,灵活运用,在法定范围内做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以达到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目标的实现。根据我国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具体的计量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font][font=宋体 ](一)、对事实要件认定的自由裁量[/font][font=宋体 ]计量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和计量事实的性质认定酌情裁量。确认其行为是否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并经过调查决定是否做出计量行政处罚。[/font][font=宋体 ]例如,计量行政机关对计量器具的认定将直接触及区域经济和行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中55项,111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所涉及的计量器具已远远不能适应时代要求,但上述目录却恰恰是计量行政部门和当事人判断计量器具要件的唯一,准确的法定依据。[/font][font=宋体 ](二)、判定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font][font=宋体 ]行为的情节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包括目的、动机、心理状态和态度表现等,客观方面包括时空、对象、方式手段和危害后果等。在实施计量行政处罚时,必须认真考虑上述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违法情节。[/font][font=宋体 ]在计量法律中,有不少法条规定的是酌定情节。法条中经常可见“根据不同情节、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模糊语言来概括、规定,其本身没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又缺乏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具体理解和适用,只有听凭计量执法人员去判定。[/font][font=宋体 ](三)、选择处罚的对象、种类和幅度的自由裁量 [/font][font=宋体 ]我国现行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计量行政处罚主要有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对某一应受计量行政处罚的违反计量管理秩序行为,到底应如何决定处罚的对象、种类呢?根据处罚法定原则,当然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决定。现行计量法律规定了三种类型:第一,确定型。即对某种计量违法行为,计量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对象、种类,应给予某种行政处罚。第二,选择型。即对某一计量违法行为,计量法律规定了可以选定处罚对象、幅度。如《计量法》第23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三,混合型。即对某一计量违法行为,计量法律规定了可以选定处罚对象,又规定了可同时选定另一种行政处罚或不处罚。此外,在对罚款数额的具体规定中,有的只规定了上限,有的既规定了上限,又规定了下限。关键在于把握两点:一是不要超出法定的范围和幅度;二是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不要畸轻畸重,显失公正。[/font][/size]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align=right]北京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11月17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b]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b][/align]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提高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力清单事项内容,制定本基准。一、基本原则和要求规范和行使行政检查裁量时,应当坚持客观、明确、具体的原则,减少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的主观因素,确保行政检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实现对同类行为的检查所适用的法规依据、行政检查标准、检查频次等基本一致的要求。规范和行使行政强制裁量权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裁量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明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采取行政强制,实现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所适用的法规依据、行政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基本相同。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表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职责分工的规定,结合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按照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及检查频次等内容予以规定。根据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责令改正后的整改情况、违法行为证据可能灭失的紧迫性等情节,对行为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水污染防治制度、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温室气体管理制度、噪声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管理制度等同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实施时限和不予实施情形等内容分别制定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裁量权基准。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1/21/143438541514921.docx]1.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表.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1/21/143446771514921.docx]2.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裁量权基准表.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1/21/143458581514921.docx]3.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裁量权基准表.docx[/url]

  • 【分享】关于计量行政机构不得从事计量合格评定等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局、各局集团公司、市计量测试学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计量依法行政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各级计量行政机构不得从事各类未列入行政许可事项的计量合格评定及信得过等活动,不再颁发“天津市企事业单位计量检测体系合格证书”、“计量合格证”、“天津市定量包装产品生产企业计量合格证”、“计量定升级证书”、“计量信得过”等证书。我局此前发文涉及此类计量工作的规定停止执行。 鼓励天津市计量测试学会等单位继续组织ISO1001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要求》国际标准的贯彻实施,推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努力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不断提高我市计量管理水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 【转帖】当前兽药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兽药执法体制不健全   1.执法机构不健全。目前大部分地区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专业执法机构。有的委托事业单位执法;有的自行组建临时性执法机构,配备部分兼职执法人员,但机构和人员属临时性质,没有编制,且执法不是其主要工作,影响了执法工作力度。   2.执法经费没有保障。一些地方由于财政困难,兽药行政执法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经费不足导致执法工具、手段落后,严重限制了兽药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3.处罚执行力度不强。目前处罚执行不到位和执法对象暴力抗法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兽药管理部门自身受条件的限制,无法解决上述问题。另外由于执法范围限于本地,只能对本地的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   不作为现象仍然存在   1.兽药行政许可方面。目前一些地方仍存在着办“兽药经营许可证”太难的问题,有好多完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却无法取得相关许可。   2.兽药行政处罚方面。省、市、县三级兽药行政执法部门中,级别越高每年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越少,省市部门有的一年中没有行政处罚案件。主要表现:一是没有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对管辖领域内的违法行为漠然处之,姑息放任,不去作为;二是不想承担责任,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了问题责成县(市)、区相关部门处理,作为有罚没资格的执法主体不愿作为;三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管理部门和管理相对人还是“亲子”关系,不忍作为。   兽药行政处罚中存在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现象   1.立案程序不规范。适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应当履行立案程序。   2.调查取证不规范。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的关键环节,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应该排除干扰,符合法定程序。   3.证据处理不规范。《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对证据先行保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法中,许多案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不履行审批程序,或不完整履行审批程序。   4.行政强制措施不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属行政强制措施,实际执法时有的超越法定权限,无任何依据而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有的在实施中对查封、扣押的物品数量、质量不做详细记载,不向当事人交待查封扣押的时间、地点。   5.调查终结程序不规范。具体办案人员调查终结,应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做出认定,同时根据法律依据提出处罚建议,报案件审核机构审核及领导审批,形成拟作处罚的意见。   6.事先告知不规范。只告知将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告知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   7.处罚决定不规范。一是审批程序不规范。处罚决定审批有办案人意见,有机关领导审批意见,但缺少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二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不规范。   8.文书送达不规范。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不制作送达回证,是否送达说不清楚;被送达人拒签的,只有执法人员的签名,没有见证人的见证;邮寄送达的,不保留邮政部门的邮寄凭证;不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超出了“做出决定7日内送达”的法定期限。   9.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规范。一是没有结案报告;二是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执行没有相关证据,决定了没收违法物品没有处理方向(销毁、拍卖、移交等);三是处罚决定与实际执行不符。非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能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有的案卷中没有依法决定减免的相关材料,罚没票据的收缴数额大大低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数额。   解决兽药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兽药依法行政意识   —是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全国人大颁布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重点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兽药管理条例》等兽药专业法律法规。确保在兽药行政执法中,充分体现行政合法性原则。二是加大媒体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让兽药行政执法人员和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者都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既有利于兽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监督执法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将兽药行政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   根据十七大提出的行政体制改革精神,在省、地(市)、县三级分别组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将兽药行政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并将兽药执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建立兽药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确保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职业化的兽药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三种基本素质:即深厚的法律基础和专业执法知识,娴熟的执法职业技能,优秀的职业道德操守。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是比普通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更严格、要求更高的一项制度(这是由兽药执法专业性强的特点所决定的)。该制度包括职业准入考试、选拔录用程序、岗位任职条件等内容。建立该项制度的目的:为实现兽药行政执法职业准入控制,科学、公正、客观评价和选拔专业执法人才,全面提高兽药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一支既有兽药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又系统地掌握兽药法规知识,能严格依法执业的专职化、职业化兽药行政执法队伍。   创建网络信息化兽药行政执法管理模式   兽药行政执法管理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网络信息化模式转变后,可以节省执法资源,提高养殖业投入品监管效率,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可以创建省级兽药信息网,省内所有的兽药研制、生产、进出口、经营、使用、检验以及监督管理单位都必须入网。省级兽药管理部门统一协调,由专人负责管理网络信息。   网站的主要功能:及时将国家兽药相关政策法规,通过GMP兽药生产企业、农业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信息数据库、兽药质量标准数据库、全国兽用生物制品批发数据库、全国兽药监督抽检结果数据库、农业部兽药广告审查管理数据库及时地传递给省内所有入网单位。同时联系其他省,将相关兽药地方法规以及有效期内的地方兽药批准文号上传。以便兽药入网单位能及时掌握和了解上级相关的各种要求,以保证在研制、生产、购销、使用和监管兽药的过程中有充分的依据。   强化兽药执法监督,健全兽药执法监督体制   1.完善兽药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制度。健全案卷评查制度,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   2.实行兽药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明确划分兽药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把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兽药执法人员;将执法任务、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具体化,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使依法行政经常化、规范化;建立健全以兽医部门主要领导承担责任为核心的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廉政勤政制度、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制度,切实做到执法主体到位,目标措施到位,保证措施到位,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3.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要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养殖户、法人和畜牧合作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要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建立健全兽药执法行政补偿制度。 (平筠)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我局修订了《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2023年12月26日[/align]附件:2023年版《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3年版)》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要求,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调整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京环发〔2022〕14号)行使裁量权的特殊情形进行修改,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予以调整,形成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本《基准》所列行政处罚事项,对应已公布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其中罚款裁量幅度仅作为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适用的档次。  二、本《基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与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步实行动态调整。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三、本《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京环发〔2022〕1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3年10月31日 [/align]附件:[url=https://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shbjgfxwj/436266863/2023110209115138477.docx]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url]

  • 江苏省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2015〕119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涉企收费管理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4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暂停征收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对取消和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对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新标准执行。取消和暂停征收以上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江苏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0日

  • 【资料】青海依法查处两种降糖类保健食品

    省卫生厅去年以来抽检的10种降糖类保健食品样品4月中旬经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显示:其中的2种产品违法添加化学药品,属于不合格产品,分别是从西宁城西唐康保健食品专卖店抽检到的标注为济南华尚鲁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锐业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典奥R糖利衡胶囊”,检测结果为苯乙双胍阳性;从青海九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九康中心大药店抽检到的标注为西安亚太糖尿病研究所、陕西天龙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益仁堂R蚁诺康TM蚁泰康胶囊”,检测结果为格列苯脲阳性。 目前,省卫生厅已对这两家销售单位依法行政告知并进行了监督检查,下达整改意见,责令公告收回违法添加化学药品的不合格产品。同时,依法将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及企业相关资料分别邮寄给了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监督部门和该产品生产单位,予以协助查处。 去年以来,省卫生厅先后组织人员对西宁地区经营降糖类保健食品专卖店、商场、医药商店和超市进行了多次专项卫生监督检查和抽检。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省卫生厅提醒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时一定要仔细辨认标志标签和说明书,怀疑有卫生问题时可以举报投诉

  • 【我们不一YOUNG】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

    为确保规范正确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现予印发,请根据实际工作实施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联 系 人: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王瑶 常博文联系电话:(0471)4677384、4632259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7/22/151753181514921.doc]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url]

  • 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  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的新部署新要求,严格遵循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对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进行修订,为进一步落实好生态环境基本制度、执行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提供了基础保障。  修订后的《处罚办法》共八章92条,包括总则、实施主体与管辖、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执行、结案和归档、监督、附则等内容。其中第三章“普通程序”又依据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按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信息公开的顺序进行分节规定。  《处罚办法》修订以新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为基础,严格遵守行政处罚领域的通用规范;同时紧密联系生态环境执法实际,突出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特点,增强生态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严格约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全面推动《处罚办法》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提升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能力,提高规范化执法水平。同时,强化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坚持严格执法与服务引导并重,营造推动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

  • 关于对《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font=宋体][color=#3e3a39][font=宋体]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font]2022〕27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的要求,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e3a39][font=宋体]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font]2023年8月25日至9月1日。[/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e3a39][font=宋体]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font][/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e3a39]1.电子邮箱:hjjczd@sthjj.beijing.gov.cn;[/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e3a39]2.通讯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南路22号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 (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e3a39]3.电话:010-81254016;[/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e3a39]4.传真:010-81254142;[/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e3a39]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e3a39][font=宋体]  附件:[/font]1.[/color][/font][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dcjg/436198175/2023082317224495250.doc][font=宋体][color=#0000ff][font=宋体]《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font][/color][/font][/url][font=宋体][color=#3e3a39]2.[/color][/font][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dcjg/436198175/2023082317224478404.doc][font=宋体][color=#0000ff][font=宋体]《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征求意[/font] ?见稿)》的编制说明[/color][/font][/url][align=right][font=宋体][color=#3e3a39][font=宋体]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font] [/color][/font][/align][font=宋体][color=#3e3a39]2023年8月25日 [/color][/font]

  •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监察专员办和直属单位: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行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经生态环境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将《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img]http://sthjt.sc.gov.cn/app-editor/ewebeditor/sysimage/icon16/doc.gif[/img][url=http://sthjt.sc.gov.cn/sthjt/c103964/2023/9/27/176c2c15466b49e7838b2b78dd643558/files/%E5%9B%9B%E5%B7%9D%E7%9C%81%E7%94%9F%E6%80%81%E7%8E%AF%E5%A2%83%E8%A1%8C%E6%94%BF%E5%A4%84%E7%BD%9A%E4%BF%A1%E6%81%AF%E5%85%AC%E5%BC%80%E5%8A%9E%E6%B3%95.docx]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url][align=right]四川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9月25日[/align]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18840.html]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url]》(国办发〔2022〕27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的要求,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11日至9月18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1.电子邮箱:hjjczd@sthjj.beijing.gov.cn;2.通讯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南路22号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 (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3.电话:010-81254016;4.传真:010-81254142;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align=right]北京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9月11日[/align]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9/12/094334141514921.doc]附件1:《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doc[/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9/12/094340161514921.doc]附件2:《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doc[/url]

  • 关于对《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进行修订。为此,我局草拟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附件1)及其编制说明(附件2),目前起草工作已经完成。  为了体现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征集全市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请您就《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您在此发表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予以充分考虑。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9日至10月16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fazhichu@sthj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68481537;  4.传真:010-88423743;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url=https://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dcjg/436243650/2023100820384582849.doc]《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url]  2.[url=https://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dcjg/436243650/2023100820384565745.docx]关于《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url]

  • 食药监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不得少于2年

    食药监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不得少于2年核心提示:国新办今日就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加大事中事后监管举措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局长毛振宾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行政执法机关做出的食品药品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必须予以公开,并且公开的期限不少于2年。 中新网9月23日电 国新办今日就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加大事中事后监管举措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局长毛振宾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行政执法机关做出的食品药品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必须予以公开,并且公开的期限不少于2年。 毛振宾表示,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特别是“全国商打办”规定,行政处罚的信息必须6月1号来公开,食药监总局2014年8月专门出台了食品药品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实施细则,细则将进一步促进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依法行政,对规范执法程序,正视违法行为,加强自我约束和引导社会监督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他介绍,细则中规定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意义,公开的原则,管辖的权限,主动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和审查要求,以及已申请应该公开的内容,包括信息公开工作的保障协调、考核和监督机制。其中比较重要的案件处罚信息公开的原则是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信用处罚案件信息要进行公开。公开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假冒伪劣和侵权的案件,对其他类型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同样适用信息公开。 “当然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以及一些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信息、过程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对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必须经过审查,其他凡是符合公开范围的案件信息都要对社会公开。”毛振宾说,细则中出台了案件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违反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由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地方政府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据介绍,目前甘肃、上海、重庆一些省市局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在网上已经能够看到。毛振宾强调,凡是必须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要求自行政执法机关做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必须予以公开,并且公开的期限不少于2年,以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处罚办法》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问《处罚办法》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答: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指明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同时首次单独把法治建设作为专章论述。《处罚办法》修订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二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06598.html]行政处罚法[/url]》的具体举措。《处罚办法》作为行政处罚法的下位法,需要准确把握其基本精神和核心内容,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的修订情况,在处罚种类、时限、权限、程序、执法方式等方面作出调整,避免法律适用的矛盾和冲突,确保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三是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新形势的现实需要。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生态环境系统监测监察执法垂直改革等取得显着进展。《处罚办法》修订对于改革进程中发生的新变化、地方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做出回应,确保新形势下生态环境执法队伍严格规范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四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正文明执法的有力保障。《处罚办法》修订严格遵循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的新要求,紧密联系生态环境执法实际,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增强生态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严格约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问:请问《处罚办法》修订中有哪些考虑?答:《处罚办法》修订中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妥善处理《处罚办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作为行政处罚法的下位法,《处罚办法》原则上对行政处罚法已明确的事项不作重复规定。但考虑到《处罚办法》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为了便利基层执法人员学习使用,日常执法中实现“一本在手、应有尽有”,《处罚办法》修订中适当引用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执法常用事项作出细致全面的规定。如处罚工作需遵循的基本原则、案件管辖、调查取证、听证、法制审核等程序规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等行政裁量权等规定。对执法中较少涉及的事项,则仅作简要引述,不展开规定。二是妥善处理《处罚办法》与执法实践需求的关系。作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的专门规章,《处罚办法》紧密联系生态环境执法实际,尽可能作出细化明确的规定,呼应基层执法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提高执法处罚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如根据各地执法实践情况,科学细化关于立案时限和条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信息公开等规定。问:请问《处罚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答:《处罚办法》在文件名称、适用范围、框架结构、具体内容上都进行了修改。在文件名称上,由《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改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在适用范围上,新增了核与辐射领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执行。”此次修订删除了该条,《处罚办法》生效后,适用范围也包含核与辐射领域的行政处罚。在框架结构上,修订后《处罚办法》条款数目由原来的82条增加至92条,整体框架不变,仍为八个章节。其中遵照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将第三章“一般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按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信息公开的顺序进行分节规定。在具体内容上,一是修改完善处罚种类。依据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定义和种类的规定,同时梳理了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完善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二是修改完善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细化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要求,突出标记规则的重要作用。增加了调查中止和调查终止的情形规定,将其与调查终结情形加以区分。三是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完善了不予处罚的情形,增加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四是规范和细化行政处罚的程序。新增应当组织听证的条件和听证的程序要求,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审核内容以及审核意见,对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进行细化。五是补充增加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内容。在第三章“普通程序”中单独增加“信息公开”一节,对公开的主体、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开的情形、隐私保护、公开的期限、公开撤回等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六是修改相关时限和罚款数额。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综合考虑现行法律法规有关罚款数额的规定以及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立案时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金额、较大数额罚款等时限和数额作出了调整。问:请问如何做好《处罚办法》的贯彻落实?有哪些重点工作安排?答:生态环境部将组织开展释义解读、专题培训、宣传普法等工作,为《处罚办法》落实创造有利条件。一是做好解读培训。确保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处罚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二是加强普法宣传。组织指导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深入开展“送法入企”,积极宣传《处罚办法》修订情况,让企业和广大群众深刻体会生态环境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三是完善配套制度。全面梳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现有的配套文件和制度规定,结合《处罚办法》的修订实施,深入研究执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一步修改听证程序规定、文书制作指南等配套文件。下一步,我们将以《处罚办法》的贯彻落实为重要契机和有效抓手,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全面约束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严格执法与服务引导并重,强化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依法实施轻微免罚,强化说理式执法,营造推动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

  •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解读① | 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是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是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近日,生态环境部修订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责任,为落实好生态环境基本制度,执行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保障。  [b]一、修订实施《处罚办法》,更好适应生态环境执法新形势[/b]  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实施10余年来,对生态环境领域实施行政处罚,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了具体部署,2021年7月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后,原办法已不能充分满足新时期对生态环境执法的新要求,不能体现新形势和基层执法实际的需要。在这样的背景下,生态环境部研究修订《处罚办法》,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实体和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并对近年来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予以回应,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更好适应生态环境执法新形势。  [b]二、创新完善制度设计,更好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b]  《处罚办法》紧扣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依法行政的部署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需要,新增制度内容。  一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在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基础上,将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产整治、禁止从业、责令限期拆除等作为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的行政处罚种类。规范调查取证行为,对处罚案件证据的效力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具体记载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细化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要求,突出标记规则的重要作用。细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内容,明确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审核意见等,对处罚决定公开的主体、公开的期限、公开的内容等作出细化规定。  二是进一步优化处罚办案程序。规范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处罚告知、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的流程。新增调查中止、调查终止的规定,列明具体情形。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处罚办法》明确处罚案件办理期限以及延长办案期限的特殊情形;调整纳入听证的案件范围,细化听证程序;细化纳入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案件范围,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三是进一步强化保障当事人权益。注重保障行政相对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法定权利,细化回避案件的审批要求,统一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的期限。新增监测报告的告知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新增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新增从轻减轻处罚、应当不予处罚和可以不予处罚等情形,体现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强调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处罚决定涉及的个人隐私等均应当予以保密。  [b]三、严格落实《处罚办法》,更好助力污染防治攻坚[/b]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以实施《处罚办法》作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契机和主要抓手,坚持依法治污,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保护,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保障。  一是加大执法力度,坚持过罚相当。全面落实重大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坚持严格执法,对重大、恶意违法行为严惩重罚,解决违法成本低、惩处力度不够等问题。同时,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轻微不罚以及首违不罚制度,实行无错不罚、小错轻罚,避免处罚的随意性和畸轻畸重。  二是完善配套制度,健全程序规范。制定修改完善立案、告知、听证、送达、执行等行政处罚配套制度和程序规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确保《处罚办法》的有关程序要求落到实处。统一执法案卷、文书格式标准,完善处罚办案信息系统,提高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  三是强化执法说理,降低履职风险。推行说理式执法,处罚决定书应讲明违法事实认定的事理,论清法律适用的法理,说明处罚裁量基准运用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理由的情理,做到处罚有理有据、法理相融,有效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深入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送法入企”和“以案释法”等活动,营造良好的执法守法环境。

  •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解读④ | 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助力基层执法效能再提升

    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于2023年7月1日实施,与已实施13年的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相比,《处罚办法》紧跟时代发展,紧密联系执法实际,平衡法律理论与实践需求,进一步为基层执法人员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指明方向,提供遵循。  一是更好适应新形势。《处罚办法》的修订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生态环境系统监测监察执法垂直改革的精神,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的要求,紧密结合各地改革工作的实际,修改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与委托处罚的有关表述,为各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组织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提供依据。  二是更多关注新变化。《处罚办法》的修订是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也是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的重要举措。《处罚办法》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需遵循的基本原则、处罚工作的基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等具体内容系统完整地规定在一部部门规章中,有利于基层执法人员学习使用。如单独增加“信息公开”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两节内容,明确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应记录的内容,进一步细化了生态环境执法处罚过程中贯彻落实“三项制度”的要求。  三是更优解决新需求。《处罚办法》的修订充分考虑地方执法实际,对长期以来基层执法提出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如按照生态环境方面法律法规内容,补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明确“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产整治”“责令限期拆除”“禁止从业”等属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解答了基层执法人员的困惑;规定立案审查期限、决定下达期限等可以延长的特殊情形,解决了基层执法机构办理复杂案件时办案时限紧张的难题;统一法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的适用范围,并提高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组织听证、法制审核以及集体讨论等程序的工作压力,提高了行政处罚效能。  四是更实贯彻新理念。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优化执法方式、转变执法理念、助力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又一新要求。《处罚办法》不仅严格约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也注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中,根据“回避”对象的不同,对执法“回避”审批进行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新增了执法人员对监测(检测)结果的告知义务,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重要生态环境执法证据运用的认同感,减少对该类证据的争议,进而减少复议、诉讼。另外,《处罚办法》中对“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也为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探索审慎包容监管机制奠定了基础。  近年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行政执法和处罚工作的各项规定,努力克服管理事项庞杂而基层执法力量薄弱的困难,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在提升案件查办效能、强化部门联动、落实执法普法制度以及帮扶指导企业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下一步,来宾市将认真组织学习《处罚办法》,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抓学习培训,在“懂”字上下功夫。丰富学习培训的形式和内容,已在《处罚办法》实施前依托执法业务培训班完成全员培训,确保全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均能基本掌握《处罚办法》的修订内容;后续将针对行政处罚各个环节、《处罚办法》各个章节以及修改较多、较为重要的内容,不定期组织专题培训,促进执法人员深入理解修订内涵;在《处罚办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分析、收集基层执法人员实践运用问题,邀请律师、专家进行实地帮扶指导,力争培养一批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查“领头羊”。  二是抓实干实用,在“用”字上下功夫。依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立的移动执法系统和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系统,针对《处罚办法》中现场调查取证、陈述申辩时限、听证范围等新要求新规定,及时调整、修改部分文书模板,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指引。对部分《处罚办法》未明确规定、需要结合地方实际综合考虑的问题,如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时限、下达不予处罚决定相关程序规定等,将及时与司法部门沟通联系,力求达成统一的理解与认识,确保尽职履责的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抓制度保障,在“通”字上下功夫。全面梳理全市现行的生态环境处罚相关程序规定,根据《处罚办法》修订内容,制定出台与地方实际工作相适应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内部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同步更新现场检查要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以及组织听证相关规定,既要保证行政处罚案件内部办理时效,又要保障案件办理质量。  四是抓宣传引导,在“活”字上下功夫。扎实开展各项普法宣传工作,通过“党员服务普法”“日常监管普法”“重点行业专项普法”“送法入企”等常态化普法形式以及其他各类普法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处罚办法》修订情况,营造良好普法宣传氛围,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促进市县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自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将《处罚办法》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b]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b][align=center][size=16px][color=#333333]发布时间:2022-11-16[/color][/size][size=16px][color=#333333]来源:中国政府网[/color][/size][size=16px][color=#333333]字号:[大][color=#2e6b97][中][/color][小][/color][/size][/align][align=center]国办函〔2022〕94号[/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是落实统一实行市场监管执法要求、明确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文件,2022年版《指导目录》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部署,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目录》实施要以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市场监管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将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实施依据均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原文,不涉及增加行政相对人责任义务等内容。《指导目录》中的行政执法事项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对有关事项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有关事项和目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切实加强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执法事项一律取消。需要保留或新增的行政执法事项,要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虽有法定依据但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行政执法事项,要大力清理,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建议。需修改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按程序先修法再调整《指导目录》,先立后破,有序推进。  四、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执法事项,要按照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要求,区分不同事项和不同管理体制,结合实际明晰第一责任主体,把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压实。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逐一厘清与行政执法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和免责事由,健全问责机制。严禁以属地管理为名将执法责任转嫁给基层。对不按要求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按照公开透明高效原则和履职需要,制定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明确行政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履职要求、办理时限、行为规范等,消除行政执法中的模糊条款,压减自由裁量权,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基准裁量、同标准处罚。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纳入地方综合行政执法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积极推行“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加强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逐步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环节、结果等全过程网上留痕,强化对行政执法权运行的监督。  六、按照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原则,聚焦市场监管领域与市场主体、群众关系最密切的行政执法事项,着力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市场主体、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成果。制定简明易懂的行政执法履职要求和相应的问责办法,加强宣传,让市场主体、群众能够看得懂、用得上,方便查询、使用和监督。结合市场监管形势任务和执法特点,探索形成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办法,作为统筹使用和优化配置编制资源的重要依据。畅通投诉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鼓励支持市场主体、群众和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七、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统筹推进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作风建设。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和要求,做细做实各项工作,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效。市场监管总局要强化对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推动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提高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中央编办要会同司法部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把关。  《指导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本通知精神印发。[align=right]  国务院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9月9日[/align]

  •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对《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实际,我厅起草了《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自治区各相关单位,各地市生态环境局意见建议后修改完善。 现征集全区社会各界对《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您在此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修改完善过程中充分考虑。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9月9日至16日 意见反馈渠道: 1、电子邮箱xzsthjtfgc@163.com 2、电话(兼传真)0891—6849039 3、通讯地址:拉萨市金珠中路26号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宣传教育处(请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9/11/162858531514921.doc]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url] [align=right]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9月9日[/align]

  • 技术监督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align=center]技术监督人员职业道德规范[/align][align=center]忠于职守 依法行政 科学公正 廉洁高效[/align][align=center]爱岗敬业 勤奋工作 服务人民 奉献社会[/align]

  •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解读① | 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是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是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近日,生态环境部修订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责任,为落实好生态环境基本制度,执行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保障。[/size][/font][font=黑体][size=21px]一、修订实施《处罚办法》,更好适应生态环境执法新形势[/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实施10余年来,对生态环境领域实施行政处罚,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了具体部署,2021年7月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后,原办法已不能充分满足新时期对生态环境执法的新要求,不能体现新形势和基层执法实际的需要。在这样的背景下,生态环境部研究修订《处罚办法》,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实体和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并对近年来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予以回应,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更好适应生态环境执法新形势。[/size][/font][font=黑体][size=21px]二、创新完善制度设计,更好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处罚办法》紧扣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依法行政的部署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需要,新增制度内容。[/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一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在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基础上,将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产整治、禁止从业、责令限期拆除等作为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的行政处罚种类。规范调查取证行为,对处罚案件证据的效力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具体记载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细化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要求,突出标记规则的重要作用。细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内容,明确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审核意见等,对处罚决定公开的主体、公开的期限、公开的内容等作出细化规定。[/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二是进一步优化处罚办案程序。[/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规范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处罚告知、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的流程。新增调查中止、调查终止的规定,列明具体情形。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处罚办法》明确处罚案件办理期限以及延长办案期限的特殊情形;调整纳入听证的案件范围,细化听证程序;细化纳入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案件范围,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三是进一步强化保障当事人权益。[/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注重保障行政相对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法定权利,细化回避案件的审批要求,统一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的期限。新增监测报告的告知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新增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新增从轻减轻处罚、应当不予处罚和可以不予处罚等情形,体现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强调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处罚决定涉及的个人隐私等均应当予以保密。[/size][/font][font=黑体][size=21px]三、严格落实《处罚办法》,更好助力污染防治攻坚[/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以实施《处罚办法》作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契机和主要抓手,坚持依法治污,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保护,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保障。[/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一是加大执法力度,坚持过罚相当。[/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全面落实重大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坚持严格执法,对重大、恶意违法行为严惩重罚,解决违法成本低、惩处力度不够等问题。同时,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轻微不罚以及首违不罚制度,实行无错不罚、小错轻罚,避免处罚的随意性和畸轻畸重。[/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二是完善配套制度,健全程序规范。[/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制定修改完善立案、告知、听证、送达、执行等行政处罚配套制度和程序规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确保《处罚办法》的有关程序要求落到实处。统一执法案卷、文书格式标准,完善处罚办案信息系统,提高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三是强化执法说理,降低履职风险。[/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推行说理式执法,处罚决定书应讲明违法事实认定的事理,论清法律适用的法理,说明处罚裁量基准运用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理由的情理,做到处罚有理有据、法理相融,有效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深入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送法入企”和“以案释法”等活动,营造良好的执法守法环境。[/size][/font]

  • 简明问答:关于《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2023年版)》的解读材料

    [b]一、制定背景是什么[/b]  一是因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于2023年7月1日施行,其中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与现有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不一致,需进行调整。  二是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市级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现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三是《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发布后,对于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歧义的地方,进行了调整和明确。[b]  二、目标任务是什么[/b]  从制度上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在执法中实现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和谐统一,做到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b]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增加了哪一种[/b]  伪造、变造证据材料,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b]  四、调整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b]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4.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b]  五、调整后不予处罚的情形有哪些[/b]  1.列入《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的违法行为,其中的整改日期起算点除有特殊规定外,均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次日。  2.未列入《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但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3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42条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进行教育、引导。[b]  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第一部分新增什么内容[/b]  新增“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根据报告表项目与报告书项目,结合不同弄虚作假的情形,确定裁量幅度。[b]  七、水污染物超标中PH值超标如何裁量[/b]  5≤PH4。[b]  八、加油站不符合在线监控管理规定部分调整了哪些内容[/b]  结合标准调整了部分表述,结合执法实际将原数据丢失、重复和错误记录比例大于5%调整为大于10%,并在备注中明确,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同一套在线监控设备出现不同裁量档的违法行为时,按照从一重处罚的基本原则处理。[b]  九、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规定的处罚裁量,进行了哪些调整[/b]  结合使用台数和超标倍数,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处罚金额。[b]  十、重点行业违反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的处罚裁量,进行了哪些调整[/b]  对于同一单位多辆车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增加了单位注册车辆数的考量因子;对于同一辆车受到多次处罚的违法行为,增加了被处罚车辆数的考量因子。[b]  十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第七部分新增什么内容[/b]  新增“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根据简化管理和重点管理单位,结合超许可排放量幅度,确定处罚金额。[b]  十二、针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没有的违法行为,如何确定处罚幅度[/b]  新增通用裁量表,对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前九部分未列明自由裁量的情形,明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相关链接:[url=https://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shbjgfxwj/436266863/index.html]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3年版)》的通知[/url]相关链接:[url=https://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zcjd89/436266884/index.html]一图读懂、音频解读: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url]

  • 关于对《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等五项行政许可事项裁量基准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的要求,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五项行政许可事项编制了《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裁量基准》《北京市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裁量基准》《北京市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裁量基准》《北京市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裁量基准》《北京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至8月23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gutichu@sthj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68717209  4.传真:010-88422947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dcjg/436187747/2023081415514797112.doc]《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url]  2.[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dcjg/436187747/2023081415514642615.docx]关于《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url]  3.[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dcjg/436187747/2023081415514749018.doc]《北京市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url]  4.[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dcjg/436187747/2023081415514674045.docx]关于《北京市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url]  5.[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dcjg/436187747/2023081415514770521.doc]《北京市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url]  6.[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dcjg/436187747/2023081415514750445.docx]关于《北京市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url]  7.[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dcjg/436187747/2023081415514749627.doc]《北京市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url]  8.[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dcjg/436187747/2023081415514783325.docx]关于《北京市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url]  9.[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dcjg/436187747/2023081415514772103.doc]《北京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url]  10.[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dcjg/436187747/2023081415514652479.docx]关于《北京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3年8月16日 [/align]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font=宋体][font=仿宋_GB2312]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策部署,[/font][font=仿宋_GB2312]根据[/font][font=仿宋_GB2312]《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font][/font][font=&]2017[/font][font=宋体][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font=&]168[/font][font=宋体][font=仿宋_GB2312]号[/font][font=仿宋_GB2312])和《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font][/font][font=&]89[/font][font=宋体][font=仿宋_GB2312]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宁环规发[/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font=&]2018[/font][font=宋体][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font=&]1[/font][font=宋体][font=仿宋_GB2312]号[/font][font=仿宋_GB2312])予以废止。[/font][/font][font=宋体][font=仿宋_GB2312]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font][/font][align=right][font=方正仿宋_GBK][font=仿宋_GB2312]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font][/font][/align][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 serif]??202[/font][font=仿宋_GB2312, serif]3[/font][font=方正仿宋_GBK][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serif]8[/font][font=方正仿宋_GBK][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serif]5[/font][font=方正仿宋_GBK][font=仿宋_GB2312]日?????????????????????????????[/font][/font][/align][font=方正仿宋_GBK][font=仿宋_GB2312](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崔旭[/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font=&]5160526[/font][font=方正仿宋_GBK][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全面建设法治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截至2011年12月底,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083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31件。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 关于对《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基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的要求,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草拟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基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至8月22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hpc@sthj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89150598;  4.传真:010-89150599;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dcjg/436187342/2023081414570451428.doc]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基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url]  2.[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dcjg/436187342/2023081414570469727.docx]《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基准〉的通知》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url][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3年8月16日 [/align]

  • 【资料】《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行政处罚 令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节 案件审查  第四节 告知和听证  第五节 处理决定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五章 执行  第六章 结案和归档  第七章 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法条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责令改正与连续违法认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一)责令停止建设;  (二)责令停止试生产;  (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六)责令限期拆除;  (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八)责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十三条【处罚不免除缴纳排污费义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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