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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注册相关的资讯

  • 药物注册门槛再提高 仿制药迎来残酷“淘汰赛”
    p   药品注册核查风暴仍在发酵。12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披露,总局局长毕井泉在近日召开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加快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重建药品研发生态。 /p p   广东某上市药企研发带头人林丽(化名)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规范严谨、数据可靠的临床试验是药品上市前关键的一道安全屏障,这轮核查风暴过后,产能过剩、低端竞争的仿制药将面临行业洗牌的影响,企业的生产研发成本也会相继上升。 /p p    strong 药物注册门槛提高 /strong /p p   今年7月下旬展开的药品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引起了行业强烈“震荡”。截至12月17日,已有超过200家企业主动撤回727个药品注册申请。对此,林丽并不感到意外。她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临床数据造假是行业的公开秘密,接下来将有更多企业主动撤回新药申请。 /p p   “临床试验从设计、实验操作、数据统计分析到申请批文都是一个专业性极强而且复杂的过程,但不可靠、不真实、弄虚作假的问题比较严重。”林丽说,国内不少仿制药虽然在化学结构上与原研药一致,在工艺和实际临床应用上仍有距离。 /p p   毕井泉在座谈会上坦言,临床试验数据不真实、不完整和临床研究行为不规范,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社会原因。改革开放以来,医药产业有了巨大发展,基本解决了药品可及性问题,但部分药品质量与原研产品质量疗效等方面仍存在不小的差距,药品研发基础薄弱,临床试验管理监督薄弱,药品技术审评力量薄弱。 /p p   企业主动撤回药品注册申请,意味着此前的投入或打水漂。记者注意到,人福医药发布的公告显示,控股子公司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近日撤回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研发项目上已投入研发费用约300万元。白云山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撤回的依那普利非洛地平缓释片,已投入研发费用约650万元。 /p p   “相对来说,仿制药的研发成本比较低,但撤回申请后之前的工作就白做了。”林丽坦言,随着监管部门提升药品注册申请门槛,具有临床试验资质的机构目前都不敢轻易接单,“价格比之前高三四倍也不敢接,怕担责任。” /p p   据了解,目前全国只有400多家临床试验机构拥有相关资格认证,多为各地的三甲医院。江苏某大型药企一位不愿具名的高管对记者透露,僧多粥少的局面将在三五年内推动临床试验费用看涨。 /p p    strong 仿制药企业必将洗牌 /strong /p p   除了排队等待获批的新药,仿制药也将迎来最严厉的洗牌。根据相关公告,对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化学药品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之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到期未通过评价的,将注销药品批准文号 而对2007年以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品和2007年以后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品,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在3年内仍未通过评价的,也要注销药品批准文号。 /p p   为药企提供一致性评价服务的广东赛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在早期缺医少药的年代,监管部门采取比较宽松的政策,让一批仿制药先上市。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很多产品在质量上已经跟不上需求,需要进行一致性评价,提升药品质量。这就意味着药企申请一个药品注册,耗时更长而且耗资更多,行业又将迎来新一轮的残酷“淘汰赛”。 /p p   根据食药监总局统计,我国有近5000家药企,仿制药企业占90%以上。其中,已有的药品批准文号总数高达18.9万个,95%以上为仿制药。对于资金实力雄厚、产品市场稳固的大型药企来说,这场竞技无疑是利好。 /p p   广东一家上市公司董秘表示,其核心品种所在行业的原研药卖到上百元一盒,不少国产仿制药在10元上下,有的甚至只有5元,价格相差20倍,引发了市场的恶性竞争,“这场核查对不合规的中小企业来说是场灾难,很多会被清洗出局。” /p
  • 农业农村部发布《人用化学药品转宠物用化学药品注册资料要求》《废止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增加治疗用途注册资料要求》
    为加快推进宠物用兽药等注册工作,进一步合理利用现有药物资源,促进技术创新,更好地满足预防、治疗动物疾病需求,农业农村部组织研究制定了《人用化学药品转宠物用化学药品注册资料要求》《废止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增加治疗用途注册资料要求》,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就有关兽药注册事宜公告如下。一、已批准上市的人用化学药品拟转宠物用的,按照《人用化学药品转宠物用化学药品注册资料要求》(见附件1)提交产品注册资料。但处于药品监测期、行政保护期内的人用化学药品以及人用关键抗菌药物不得转为宠物用。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废止了仅有促生长作用药物作为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被废止标准的品种如增加治疗用途,应重新申请兽药注册或进口兽药注册,按照《废止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增加治疗用途注册资料要求》(见附件2)提交产品注册资料。符合注册要求的境内兽药注册,予以公告,发布或核准兽药质量标准和标签说明书,不核发新兽药注册证书,生产企业按照《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符合注册要求的进口兽药注册,予以公告,发布兽药质量标准和标签说明书,核发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三、现行《中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收载的兽药品种,其中无知识产权单位的或虽有知识产权单位但非产权单位征得产权单位授权同意的,在承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不改变兽药检验标准的情况下,已取得相应品种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生产企业,可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增加靶动物、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规格或改变用法用量、保存条件、保存期等的注册申请,参照农业部公告第442号中变更注册相关要求提交注册资料。符合注册要求的,予以公告。其中新增靶动物的,执行3年监测期。四、为鼓励支持蜂、蚕、鸽子、赛马等少数动物用药研发工作,满足用药需求,其临床试验承担单位可不需报告和接受兽药GCP监督检查,但试验方案、过程和原始记录等应按照兽药GCP要求实施。附件:1.人用化学药品转宠物用化学药品注册资料要求2.废止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增加治疗用途注册资料要求(附件请点击阅读原文下载)信息来源:农业农村部
  • 国家药监局成功举办“现代药物分析研究和新药注册规程培训班”
    近日,国家药监局培训中心与AB SCIEX公司联合在古城西安成功举办了“现代药物分析研究和新药注册规程培训班”,近200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图1 AB SCIEX亚太区高级总监高醇新博士致辞   图2 大会会场   创新药物研发是制药企业发展的源动力,为鼓励和促进自主知识产权品牌药的研发,国家启动了“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专项项目,极大地推动了国内药物创新研发的开发力度。为搭建一批具有先进水平的技术平台,形成支撑我国药业自主创新发展能力与技术体系,推进此新项目顺利的展开,更好地使我国制药企业、药物研究单位的研发水平与国际接轨,国家药监局培训中心联合制药行业分析技术的领军公司AB SCIEX邀请到了二十多名中、外专家就药品注册法规、新药研发流程和质谱技术在药物研究与药物分析中的应用等六大专题内容进行研讨交流:   (一)当前中国的药物研发和注册   1.现阶段中国的药品研发和注册   2.中国的资源和市场对国际新药研发的影响   3.中国新药研究中的药代动力学的现状和今后的方向   4.中国新药GLP 毒性研究的机遇和挑战   (二)现代LC/MS仪器的结构及其在药物分析中的应用   1.LC/MS技术的今天和将来   2.串联四极杆(QQQ)质谱及其在生物样品分析中的应用   3.串联四极杆-线性离子阱(Qtrap)质谱及其在ADME中的应用   4.高分辨质谱及其在结构解析中的应用   (三)新药毒性和临床研究法规对生物样品分析的要求   1.中国GLP认证的临床生物样品分析现状   2.国际法规对GLP生物样品分析与要求   3.如何在中国建立国际认可的GLP生物样品分析实验室   (四)药品注册法规对药物代谢研究的要求   1.中国新药IND申请对DMPK实验和数据的要求   2.新药的药物-药物相互作用评估的国际法规和实施   3.人体和动物体上的ADME实验:有关国际法规和方法学的要求   (五)药物分析的相关法规、方法和技术   1.药用活性组分(API)的质量控制和分析:中国法规及其对分析方法的要求   2.ICH法规以及对杂质和降解产物分析的要求   3.LC /UV/MS 新技术在分析API,药物杂质及降解产物中的应用   (六)LC/MS在药物分析中新进展   1.LC/MS技术分析和筛查天然产物中的活性组分   2.药品打假中的新技术和新发展   3.蛋白质药物和生物标记物的定量研究   此次研讨会得到了广大制药企业和新药研究机构的研发人员,各级药品检验所(院)和口岸药品检验所人员,药品生产企业高层技术与质量管理负责人,新药研发CRO实验室人员及高管的喜爱和肯定,大家一致表示这是多年来少有的一次针对新药研究的高层次会议,受益匪浅,并希望今后每年举办一次。   美国AB SCIEX公司   美国AB SCIEX公司是生命科学分析技术领域的全球领导者,其产品能满足最复杂科学问题的挑战。美国AB SCIEX公司提供科学仪器、相关软件和服务用于发现新药,提高医药科学,保护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美国AB SCIEX公司的技术解决方案能提供最可靠、最完善的数据确保我们的客户具有科学发现的热情,对数据结果保持最强的信心,提高人们的生命质量。美国AB SCIEX公司具有20多年的技术创新和市场领先历史,其前身是美国应用生物系统/MDS分析技术公司。想要了解更多美国AB SCIEX公司的信息,欢迎登录公司网站:www.absciex.com或www.absciex.com.cn
  • 国家药监局批准河南真实生物新冠肺炎治疗药物注册申请
    7月25日,国家药监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按照药品特别审批程序,进行应急审评审批,附条件批准河南真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阿兹夫定片增加治疗新冠病毒肺炎适应症注册申请。本品是我国自主研发的口服小分子新冠病毒肺炎治疗药物。2021年7月20日,国家药监局已附条件批准本品与其他逆转录酶抑制剂联用治疗高病毒载量的成年HIV-1感染患者。此次为附条件批准新增适应症,用于治疗普通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成年患者。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严格按说明书用药。国家药监局要求上市许可持有人继续开展相关研究工作,限期完成附条件的要求,及时提交后续研究结果。
  • NMPA批准三类注册证:首个核酸质谱药物基因组多基因检测试剂盒
    2024年7月,迪谱诊断自主研发的“先蕊谱® 人CYP2C19、ALDH2、ApoE和 SLCO1B1 基因检测试剂盒(PCR-飞行时间质谱法)”,成功获批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国械注准20243401289)。先蕊谱® C8基因检测试剂盒示意图先蕊谱® C8试剂盒(Cardiovascular Diseases 4基因8位点),是以冠心病患者为代表的药物基因检测试剂,是国内首个基于飞行时间核酸质谱技术进行合并用药多基因多位点检测的试剂盒,搭载DP-TOF飞行时间质谱检测系统,合并用药-联合检测,缩短了检测技术人员多管多次PCR操作时间,减少了临床医生的选药困扰,降低了患者病程药物不良反应事件,减轻了患者经济负担,无荧光标记干扰,质谱检测提升了检测准确度,打造了更准、更全、更灵敏的心血管疾病药物基因组多联检解决方案。作为国内首个基于飞行时间核酸质谱技术进行药物基因组(PGx)“合并用药-联合检测”的多基因多位点获证试剂盒,该产品通过体外定性检测人体外周血样本中的CYP2C19、ALDH2、ApoE和SLCO1B1基因多态性,检测结果可辅助氯吡格雷、硝酸甘油和他汀类药物的个体化用药指导,助力心血管疾病精准治疗。据《中国心血管健康与疾病报告2022》数据显示,我国心血管疾病(CVD)现患者达3.3亿,每5例死亡中就有2例死于心血管疾病,每年心血管疾病死亡387万,占我国疾病总死亡的44.74%,高居疾病死亡构成的首位。合并用药:由于心血管疾病患者往往多种症状并存,因此临床治疗上经常需要合并用药。以冠心病为例,《冠心病合理用药指南(第2版)》中明确指出,改善缺血、减轻症状的药物(含硝酸甘油)应与预防心肌梗死的药物(含氯吡格雷、他汀类)联合使用。《稳定性冠心病诊断与治疗指南》中建议,最佳药物治疗方案应包括至少1种抗心绞痛/缓解心肌缺血药物(含硝酸甘油)与改善预后(含氯吡格雷、他汀类)的药物联用。《急性冠脉综合征急诊快速诊治指南》指出,ACS抗血小板(含氯吡格雷)、抗缺血治疗(含硝酸甘油)是基本治疗,无他汀类药物禁忌症的患者入院后尽早开始他汀类药物治疗,长期维持。精准治疗:心血管疾病患者大多数需要长期服药,同类疾病的患者服用同一种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往往存在较大个体差异。除了年龄、性别、种族/民族、疾病状态、器官功能等其他因素,遗传因素基因多态性是引起药物不良反应及其疗效个体差异的首要原因。心血管药物基因学的卫生经济学研究备受关注。根据CPIC指南、PharmGKB数据库、FDA公布的相关遗传信息与用药建议、国内《药物代谢酶和药物作用靶点基因检测技术指南(试行)》等,CYP2C19基因可指导抗血小板药物种类和剂量的选择(1A证据);SLCO1B1基因指导选择更合理的他汀药物剂量,避免肌病风险(1A证据);ApoE基因评估他汀疗效,助力选择更合适的他汀(2级证据);ALDH2基因评估硝酸甘油疗效,指导心绞痛发作的预防(2级证据)。迪谱诊断DP-TOF核酸质谱检测特点多基因多位点检测检测周期短,高效率高准确度,高灵敏度操作简便,成本低样本量与类型灵活样本类型人体外周血样本,需要采集受检者静脉血不小于1ml,注入含EDTA抗凝剂的采血管。适用人群需要服用氯吡格雷、他汀、硝酸甘油相关药物的冠心病患者/心肌梗塞或其他外周动脉疾病的患者/进行PCI手术预后治疗的患者以及高脂血症治疗。用于脑卒中、癫痫、抑郁症、焦虑症、消化道出血、肾移植等患者的用药指导;载脂蛋白E(ApoE)基因多态性可作为阿尔兹海默症风险筛查指标。
  • 治疗药物监测(TDM)即时检测(POCT)便携式质谱仪及试剂盒注册临床试验研究者会议在京圆满召开!
    2023年12月11日,清谱科技“伏立康唑药物浓度检测试剂盒(原位电离质谱法)及便携式质谱分析系统”注册临床试验研究者会议在京顺利召开,该项目由清华大学附属北京清华长庚医院担任牵头单位,院长董家鸿院士担任主要研究者(Leading PI),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为本项目的参与单位。该注册临床项目同时支持质谱仪及试剂盒两个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申报,其中便携式质谱分析系统已经获得创新医疗器械批件,伏立康唑药物浓度检测试剂盒正在同步进行创新申报,这是用于治疗药物监测即时检测的便携式质谱仪及配套试剂盒的首次申报。北京清华长庚医院肝胆胰外科专家卢倩教授、重症医学专家张振宇教授,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胸外科专家胡滨教授、李欣老师,及各研究单位机构管理代表、项目申办方清谱科技、CRO公司代表出席本次会议。本项目获得了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临床即时检测便携式质谱分析系统的开发及产业化”、苏州工业园区重大科技领军项目等项目的支持。项目负责人、清谱科技创始人、清华大学欧阳证教授,清华大学张文鹏助理教授及其他项目团队成员也出席了本次会议。伏立康唑是治疗或预防侵袭性真菌感染的一线用药,尤其是器官移植、肺曲霉感染、重症监护等患者。伏立康唑药物代谢动力学特征呈非线性,血药浓度个体差异大,不良反应多,伏立康唑治疗药物监测具有广泛临床共识及实践指南。尤其是对于肝肾功能不全、重症监护的患者,伏立康唑治疗药物浓度的监测,更有精准即时检测(POCT)的强烈需求。清谱科技开发的伏立康唑药物浓度检测试剂盒(原位电离质谱法),搭配便携式质谱分析系统,能够实现伏立康唑床旁检测。该产品基于独家专利微管纸喷雾技术极大程度上简化了样本前处理,基于同位素稀释串联质谱法精准定量摒弃了标准曲线建立的繁琐程序,实现了血液采集到获得药物浓度报告3 min完成。伏立康唑药物浓度检测试剂盒(原位电离质谱法)支持血液、血浆等多种样本类型,满足临床科室即时检测的临床需求,将加速实现个体化精准用药。清谱科技开发的便携式质谱分析系统,基于独家专利非连续进样接口离子阱串联质谱技术,实现了数百公斤到8.5 kg的高度集成,搭载的智能操作系统实现了数小时到1 min的一键式精准快速分析。系统与配套的试剂盒共同使用,适用于人体样本中有机化合物的定性或定量检测。清谱科技将为临床即时诊断提供精准的质谱检测平台。清谱科技创始人、清华大学欧阳证教授为研究者会议开场致辞:感谢长庚医院董家鸿院士、卢倩教授团队,朝阳医院胡滨教授团队,各位研究者、临床机构老师和合作伙伴对该项目的大力支持。该临床项目同时支持申请两个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注册证,也将是治疗药物浓度监测即时检测便携式质谱及配套试剂盒在全球范围的首次获证,为临床带来获益意义重大,为中国发展自主创新全球引领的医疗器械意义重大。清华大学“生物医学仪器与应用”团队与清华长庚精准医学研究院在创新质谱技术临床应用的研究中建立了密切合作,通过清谱科技加速技术成果转化,将共同为精准医疗提供精准的床旁诊断技术。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卢倩教授作代表临床试验研究组长单位致辞,卢教授表示:期待小型质谱仪未来在重症监护、移植等相关科室中药物浓度监测方向发挥重要的作用,希望能够尽快展开临床试验,预祝仪器及试剂盒顺利取得二类医疗证。清谱科技创新研究中心张男博士对“伏立康唑药物浓度检测试剂盒 (原位电离质谱法)”的开发背景、技术原理和创新特点进行了详细介绍,并进行了操作展示。CRO公司项目经理王佳对临床方案的试验设计、试验操作流程、样本收集、数据统计分析与监察等内容进行了汇报。与会专家们针对研究方案、入排标准、伦理要求、相关注意事项等临床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交流和讨论。会议最后,张振宇教授对研究者会议进行总结: 伏立康唑药物浓度检测试剂盒(原位电离质谱法) 及便携式质谱分析系统操作简单,精准智能,非常期待临床试验中为患者和医生带来的福音,期待临床的数据结果,预祝试验顺利,产品早日上市,让患者和医生享受更多获益!质谱技术具有很强的检测项目的扩展性,在便携式质谱仪及配套伏立康唑药物浓度检测试剂盒注册申报的同时,清谱科技试剂盒产品布局覆盖了临床常用药物、代谢物、疾病诊断标志物等项目在研,稳步推进试剂盒产品的注册,持续为临床提供质谱即时诊断解决方案。本项目注册临床试验研究者会议的圆满召开,是清谱科技自主研发的便携式质谱分析系统未来广泛应用于临床,实现清谱愿景“让人类生活更安全更健康”的里程碑事件。清谱科技将持续加大在创新技术、创新医疗设备、临床急需的即时检测方案的研发投入,助力“健康中国2030”!
  • 化学药注册形势巨变,三类药何去何从
    p   有一类 a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22.html" target=" _self" title=" "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药品 /strong /span /a 一直地位尴尬,这便是在中国大陆申报仿制境外厂家的原研药品。昨天之前,这类药品还叫“新药”,如今它的地位已经跌落至“仿制药”,没有变化的是,其注册分类依然是3类,为了简单暂且称之为“小三”。 /p p   3月4日,CFDA发布了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称51号文)】,新药的定义瞬间从“中国新”提升至到“全球新”,整个化学药品注册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小三”的命运受到的影响更是巨大。 /p p    strong 名分变了,“小三”地位和待遇也就变了 /strong /p p   不再拥有新药新证书,上市后技术转让恐怕不可以了,当然新的路径是上市许可人 /p p   从此只能是通用名药物,不可以再使用商品名 /p p   没有3-4年的检测期 /p p   临床试验批件转让或许没有了。 /p p    strong 政策改了,新老“小三”有什么不一样 /strong /p p   51号文规定,已受理的化学药品注册申请,可以继续按照原规定进行审评审批,也可以申请按照新注册分类进行审评审批。 /p p   原规定:临床试验为PK+100对验证性临床试验。 /p p   新规定:BE+按国际通行技术要求开展临床试验 /p p   至今没人能回答什么是“按国际通行技术要求开展临床试验”,至于验证性临床试验,有人说纯粹是基于管理上的考虑。不敢想,验证性临床试验中与之对比的药物应是在国内上市的药物,如今这些药物都是有效性备受质疑需要做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物,这样的验证性临床试验是否站得住呢? /p p   既然已受理的“小三”申请按照新注册分类进行审评审批会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审评审批,那标准只会更高。这样一来,口服制剂只做BE、注射剂免临床的奢望就不要有了,但恐怕也不会要求做完整的大临床试验吧,因为“小三”的定义就是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如此分析,新规定就是提高验证性临床试验的技术要求,比如增加病例数。 /p p   鉴于此,对于已经注册的特别是获得临床批件的3类品种,或许按原规定等待审评审批更能把握住未来几年的上市机会。 /p p    strong 监测期没了,准“小三”们面临哪些选择 /strong /p p   51号文将“小三”从新药拉低至仿制药,并取消监测期。已经获得监测期的品种剩余的监测期是否依然有效? /p p   这个“小三”监测期来自于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51号文最后一句话《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要求执行。这样一来,“本方案”等于把现有上市剩余的监测期“革命”掉了。当然,这是推测,有待CFDA的权威解释。 /p p   原来不能申报仿制的品种可以报仿制了,少部分“小三”瓜分市场的时间因此会被缩短。 /p p   手里的临床批件是按原规定做临床试验还是报4类仿制(原6类仿制)让人纠结,上市时间和开发费用存在多个变数。 /p p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的准“小三”们面临临床试验规范性和要求提高的风险,按原规定做临床试验还是报4类仿制(原6类仿制)不能不让人纠结。 /p p   要是真的没有了监测期,抢首家岂不成了冤大头?特别是注射剂,我们都拿着临床批件,看着你花数百上千万做临床,批了我直接等批产,不仅省了钱,还规避了临床试验被毙的风险。都这么想,要是原研不进口,3类药还怎么上市?这似乎会有点乱。 /p p   总之,51号文对化药3类开发的影响是巨大的,药企要调整开发策略,当然政策突变也造就一些独家品种,成为政策的受益者。有些政策细则仍待明晰,特别是新3类品种的临床试验会如何要求,以及原规定和新方案在执行上如何过渡。 /p p   可以说,随着51号文的发布,为中国医药工业做出巨大贡献的“小三”开始进入重新寻找自己定位的新阶段,虽然失去了新药的光环,但作为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原研药品的仿制产品,其含金量将提高,我们有理由相信,按新标准诞生的“小三”在保障中国百姓健康方面将做出更大贡献。 /p p br/ /p
  • 《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发布 7月1日起施行
    2月1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以下简称《专门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专门规定》共11章82条,包括总则、中药注册分类与上市审批、人用经验证据的合理应用、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上市后变更、中药注册标准、药品名称和说明书等内容。《专门规定》与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机衔接,在药品注册管理通用性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中药研制相关要求进行细化,加强了中药新药研制与注册管理。《专门规定》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充分吸纳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成熟经验,并结合疫情防控中药成果转化实践探索,借鉴国内外药品监管科学研究成果,全方位、系统地构建了中药注册管理体系,全力推进中国式药品监管现代化建设。以下为《专门规定》全文。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遵循中医药研究规律,加强中药新药研制与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药新药研制应当注重体现中医药原创思维及整体观,鼓励运用传统中药研究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药。支持研制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经验方、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等具有丰富中医临床实践经验的中药新药;支持研制对人体具有系统性调节干预功能等的中药新药,鼓励应用新兴科学和技术研究阐释中药的作用机理。第三条 中药新药研制应当坚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重视临床获益与风险评估,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注重满足尚未满足的临床需求。第四条 中药新药研制应当符合中医药理论,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合理组方,拟定功能、主治病证、适用人群、剂量、疗程、疗效特点和服药宜忌。鼓励在中医临床实践中观察疾病进展、证候转化、症状变化、药后反应等规律,为中药新药研制提供中医药理论的支持证据。第五条 来源于中医临床实践的中药新药,应当在总结个体用药经验的基础上,经临床实践逐步明确功能主治、适用人群、给药方案和临床获益,形成固定处方,在此基础上研制成适合群体用药的中药新药。鼓励在中医临床实践过程中开展高质量的人用经验研究,明确中药临床定位和临床价值,基于科学方法不断分析总结,获得支持注册的充分证据。第六条 中药注册审评,采用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审评证据体系,综合评价中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第七条 中药的疗效评价应当结合中医药临床治疗特点,确定与中药临床定位相适应、体现其作用特点和优势的疗效结局指标。对疾病痊愈或者延缓发展、病情或者症状改善、患者与疾病相关的机体功能或者生存质量改善、与化学药品等合用增效减毒或者减少毒副作用明显的化学药品使用剂量等情形的评价,均可用于中药的疗效评价。鼓励将真实世界研究、新型生物标志物、替代终点决策、以患者为中心的药物研发、适应性设计、富集设计等用于中药疗效评价。第八条 应当根据处方组成及特点、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临床试验及必要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结果,综合评判中药的安全性和获益风险比,加强中药全生命周期管理。第九条 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研制中药应当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源头质量控制,开展药材资源评估,保证中药材来源可追溯,明确药材基原、产地、采收期等。加强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保持批间质量的稳定可控。中药处方药味可经质量均一化处理后投料。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保障中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应当关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章 中药注册分类与上市审批第十一条 中药注册分类包括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中药注册分类的具体情形和相应的申报资料要求按照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中药新药的研发应当结合中药注册分类,根据品种情况选择符合其特点的研发路径或者模式。基于中医药理论和人用经验发现、探索疗效特点的中药,主要通过人用经验和/或者必要的临床试验确认其疗效;基于药理学筛选研究确定拟研发的中药,应当进行必要的I期临床试验,并循序开展II期临床试验和III期临床试验。第十三条 对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的上市申请实施简化注册审批,具体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对临床定位清晰且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以下情形中药新药等的注册申请实行优先审评审批:(一)用于重大疾病、新发突发传染病、罕见病防治;(二)临床急需而市场短缺;(三)儿童用药;(四)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或者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五)药用物质基础清楚、作用机理基本明确。第十五条 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国务院卫生健康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定急需的中药,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或者高质量中药人用经验证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批准,并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有关事项。第十六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务院卫生健康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定急需的中药,可应用人用经验证据直接按照特别审批程序申请开展临床试验或者上市许可或者增加功能主治。第三章 人用经验证据的合理应用第十七条 中药人用经验通常在临床实践中积累,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可重复性和临床价值,包含了在临床用药过程中积累的对中药处方或者制剂临床定位、适用人群、用药剂量、疗效特点和临床获益等的认识和总结。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多途径收集整理人用经验,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可溯源性负责,人用经验的规范收集整理与评估应当符合有关要求。作为支持注册申请关键证据的人用经验数据,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相应的药品注册核查。第十九条 对数据进行合理、充分的分析并给予正确结果解释的人用经验,可作为支持注册申请的证据。申请人可根据已有人用经验证据对药物安全性、有效性的支持程度,确定后续研究策略,提供相应的申报资料。第二十条 作为支持注册申请关键证据的人用经验所用药物的处方药味(包括基原、药用部位、炮制等)及其剂量应当固定。申报制剂的药学关键信息及质量应当与人用经验所用药物基本一致,若制备工艺、辅料等发生改变,应当进行评估,并提供支持相关改变的研究评估资料。第二十一条 中药创新药处方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或者中医临床经验方,如处方组成、临床定位、用法用量等与既往临床应用基本一致,采用与临床使用药物基本一致的传统工艺,且可通过人用经验初步确定功能主治、适用人群、给药方案和临床获益等的,可不开展非临床有效性研究。第二十二条 由中药饮片组成的中药复方制剂一般提供啮齿类动物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必要时提供其他毒理学试验资料。如中药复方制剂的处方组成中的中药饮片均具有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具有药品注册标准,处方不含毒性药味或者不含有经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易导致严重不良反应的中药饮片,采用传统工艺,不用于孕妇、儿童等特殊人群,且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和一种动物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未发现明显毒性的,一般不需提供另一种动物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以及安全药理学、遗传毒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等试验资料。本规定所称毒性药味,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收载的毒性中药品种。第二十三条 来源于临床实践的中药新药,人用经验能在临床定位、适用人群筛选、疗程探索、剂量探索等方面提供研究、支持证据的,可不开展II期临床试验。第二十四条 已有人用经验中药的临床研发,在处方、生产工艺固定的基础上,存在适用的高质量真实世界数据,且通过设计良好的临床研究形成的真实世界证据科学充分的,申请人就真实世界研究方案与国家药品审评机构沟通并达成一致后,可申请将真实世界证据作为支持产品上市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负责,应当持续规范收集整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人用经验资料,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人用经验收集整理与评估的报告。第二十六条 来源于医疗机构制剂的中药新药,如处方组成、工艺路线、临床定位、用法用量等与既往临床应用基本一致,且可通过人用经验初步确定功能主治、适用人群、给药方案和临床获益等的,可不开展非临床有效性研究。如处方组成、提取工艺、剂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等与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一致的,在提供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药学研究资料基础上,可不提供剂型选择、工艺路线筛选、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研究等研究资料。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可根据具体品种情况,在关键研发阶段针对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研究方案和人用经验数据等,与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进行沟通交流。第四章 中药创新药第二十八条 中药创新药应当有充分的有效性、安全性证据,上市前原则上应当开展随机对照的临床试验。第二十九条 鼓励根据中医临床实践,探索采用基于临床治疗方案进行序贯联合用药的方式开展中药创新药临床试验及疗效评价。第三十条 鼓励中药创新药临床试验在符合伦理学要求的情况下优先使用安慰剂对照,或者基础治疗加载的安慰剂对照。第三十一条 中药饮片、提取物等均可作为中药复方制剂的处方组成。如含有无国家药品标准且不具有药品注册标准的中药饮片、提取物,应当在制剂药品标准中附设其药品标准。第三十二条 提取物及其制剂应当具有充分的立题依据,开展有效性、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研究。应当研究确定合理的制备工艺。应当研究明确所含大类成份的结构类型及主要成份的结构,通过建立主要成份、大类成份的含量测定及指纹或者特征图谱等质控项目,充分表征提取物及制剂质量,保证不同批次提取物及制剂质量均一稳定。第三十三条 新的提取物及其制剂的注册申请,如已有单味制剂或者单味提取物制剂上市且功能主治(适应症)基本一致,应当与该类制剂进行非临床及临床对比研究,以说明其优势与特点。第三十四条 新药材及其制剂的注册申请,应当提供该药材性味、归经、功效等的研究资料,相关研究应当为新药材拟定的性味、归经、功效等提供支持证据。第三十五条 中药复方制剂根据主治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情形:(一)主治为证候的中药复方制剂,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用于治疗中医证候的中药复方制剂,包括治疗中医学的病或者症状的中药复方制剂,功能主治应当以中医专业术语表述;(二)主治为病证结合的中药复方制剂,所涉及的“病”是指现代医学的疾病,“证”是指中医的证候,其功能用中医专业术语表述、主治以现代医学疾病与中医证候相结合的方式表述;(三)主治为病的中药复方制剂,属于专病专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所涉及的“病”是现代医学疾病,其功能用中医专业术语表述,主治以现代医学疾病表述。第三十六条 中药创新药的注册申请人可根据中药特点、新药研发的一般规律,针对申请临床试验、III期临床试验前、申请上市许可等不同研究阶段的主要目的进行分阶段研究。中药药学分阶段研究应当体现质量源于设计理念,注重研究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第三十七条 中药创新药应当根据处方药味组成、药味药性,借鉴用药经验,以满足临床需求为宗旨,在对药物生产工艺、理化性质、传统用药方式、生物学特性、剂型特点、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患者用药依从性等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合理选择剂型和给药途径。能选择口服给药的不选择注射给药。第三十八条 中药创新药的研制,应当根据药物特点、临床应用情况等获取的安全性信息,开展相应的非临床安全性试验。可根据不同注册分类、风险评估情况、开发进程开展相应的非临床安全性试验。第三十九条 非临床安全性试验所用样品,应当采用中试或者中试以上规模的样品。申报临床试验时,应当提供资料说明非临床安全性试验用样品制备情况。临床试验用药品一般应当采用生产规模的样品。申报上市时,应当提供资料说明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情况,包括试验药物和安慰剂。第四十条 以下情形,应当开展必要的I期临床试验:(一)处方含毒性药味;(二)除处方含确有习用历史且被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收载的中药饮片外,处方含无国家药品标准且不具有药品注册标准的中药饮片、提取物;(三)非临床安全性试验结果出现明显毒性反应且提示对人体可能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四)需获得人体药代数据以指导临床用药等的中药注册申请。第五章 中药改良型新药第四十一条 支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改良型新药的研究。改良型新药的研发应当遵循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的原则,明确改良目的。应当在已上市药品的基础上,基于对被改良药品的客观、科学、全面的认识,针对被改良中药存在的缺陷或者在临床应用过程中新发现的治疗特点和潜力进行研究。研制开发儿童用改良型新药时,应当符合儿童生长发育特征及用药习惯。第四十二条 改变已上市中药剂型或者给药途径的改良型新药,应当具有临床应用优势和特点,如提高有效性、改善安全性、提高依从性等,或者在有效性、安全性不降低的前提下,促进环境保护、提升生产安全水平等。第四十三条 改变已上市药品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应当说明改变给药途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开展相应的非临床研究,并围绕改良目的开展临床试验,证明改变给药途径的临床应用优势和特点。第四十四条 改变已上市中药剂型的注册申请,应当结合临床治疗需求、药物理化性质及生物学性质等提供充分依据说明其科学合理性。申请人应当根据新剂型的具体情形开展相应的药学研究,必要时开展非临床有效性、安全性研究和临床试验。对儿童用药、特殊人群(如吞咽困难者等)用药、某些因用法特殊而使用不便的已上市中药,通过改变剂型提高药物临床使用依从性,若对比研究显示改剂型后药用物质基础和药物吸收、利用无明显改变,且原剂型临床价值依据充分的,可不开展临床试验。第四十五条 中药增加功能主治,除第二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提供非临床有效性研究资料,循序开展II期临床试验及III期临床试验。延长用药周期或者增加剂量者,应当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上市前已进行相关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且可支持其延长周期或者增加剂量的,可不进行新的非临床安全性试验。申请人不持有已上市中药申请增加功能主治的,应当同时提出同名同方药的注册申请。第四十六条 已上市中药申请增加功能主治,其人用经验证据支持相应临床定位的,可不提供非临床有效性试验资料。使用剂量和疗程不增加,且适用人群不变的,可不提供非临床安全性试验资料。第四十七条 鼓励运用适合产品特点的新技术、新工艺改进已上市中药。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或者辅料等的改变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或者药物的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应当以提高有效性或者改善安全性等为研究目的,开展相关的非临床有效性、安全性试验及II期临床试验、III期临床试验,按照改良型新药注册申报。第六章 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第四十八条 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处方中不含配伍禁忌或者药品标准中标有剧毒、大毒及经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味,均应当采用传统工艺制备,采用传统给药途径,功能主治以中医术语表述。该类中药复方制剂的研制不需要开展非临床有效性研究和临床试验。药品批准文号给予专门格式。第四十九条 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采用以专家意见为主的审评模式。由国医大师、院士、全国名中医为主的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专家审评委员会对该类制剂进行技术审评,并出具是否同意上市的技术审评意见。第五十条 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申请上市,申请人应当开展相应的药学研究和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其处方组成、药材基原、药用部位、炮制规格、折算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等内容原则上应当与国家发布的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一致。第五十一条 其他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的注册申请,除提供相应的药学研究和非临床安全性试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及其依据,并应当提供对中医临床实践进行的系统总结,说明其临床价值。对古代经典名方的加减化裁应当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进行。第五十二条 鼓励申请人基于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的特点,在研发的关键阶段,就基准样品研究、非临床安全性研究、人用经验的规范收集整理及中医临床实践总结等重大问题与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进行沟通交流。第五十三条 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上市后,持有人应当开展药品上市后临床研究,不断充实完善临床有效性、安全性证据。持有人应当持续收集不良反应信息,及时修改完善说明书,对临床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非预期不良反应及时开展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第七章 同名同方药第五十四条 同名同方药的研制应当避免低水平重复。申请人应当对用于对照且与研制药物同名同方的已上市中药(以下简称对照同名同方药)的临床价值进行评估。申请注册的同名同方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应当不低于对照同名同方药。第五十五条 同名同方药的研制,应当与对照同名同方药在中药材、中药饮片、中间体、制剂等全过程质量控制方面进行比较研究。申请人根据对照同名同方药的有效性、安全性证据,以及同名同方药与对照同名同方药的工艺、辅料等比较结果,评估是否开展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及临床试验。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基于临床价值评估结果选择对照同名同方药。对照同名同方药应当具有有效性、安全性方面充分的证据,按照药品注册管理要求开展临床试验后批准上市的中药、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已上市中药以及获得过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已上市中药,一般可视作具有充分的有效性、安全性证据。前款所称获得过中药保护证书的已上市中药,是指结束保护期的中药保护品种以及符合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有关规定的其他中药保护品种。第五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同名同方药与对照同名同方药需要通过临床试验进行比较的,至少需进行III期临床试验。提取的单一成份中药可通过生物等效性试验证明其与对照同名同方药的一致性。第五十八条 有国家药品标准而无药品批准文号的品种,应当按照同名同方药提出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根据其中医药理论和人用经验情况,开展必要的临床试验。第五十九条 对照同名同方药有充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证据,同名同方药的工艺、辅料与对照同名同方药相同的,或者同名同方药的工艺、辅料变化经研究评估不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或者药物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一般无需开展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和临床试验。第八章 上市后变更第六十条 已上市中药的变更应当遵循中药自身特点和规律,符合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的有关要求。持有人应当履行变更研究及其评估、变更管理的主体责任,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根据研究、评估和相关验证结果,确定已上市中药的变更管理类别,变更的实施应当按照规定经批准、备案后进行或者报告。持有人在上市后变更研究过程中可与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开展沟通交流。第六十一条 变更药品规格应当遵循与处方药味相对应的原则以及与适用人群、用法用量、装量规格相协调的原则。对于已有同品种上市的,所申请的规格一般应当与同品种上市规格一致。第六十二条 生产工艺及辅料等的变更不应当引起药用物质或者药物吸收、利用的明显改变。生产设备的选择应当符合生产工艺及品质保障的要求。第六十三条 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增加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应当提供支持该项改变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必要时应当进行临床试验。除符合第六十四条规定之情形外,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增加适用人群范围需开展临床试验的,应当循序开展II期临床试验和III期临床试验。已上市儿童用药【用法用量】中剂量不明确的,可根据儿童用药特点和人用经验情况,开展必要的临床试验,明确不同年龄段儿童用药的剂量和疗程。第六十四条 已上市中药申请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增加适用人群范围,功能主治不变且不改变给药途径,人用经验证据支持变更后的新用法用量或者新适用人群的用法用量的,可不开展II期临床试验,仅开展III期临床试验。第六十五条 替代或者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味或者处于濒危状态的药味,应当基于处方中药味组成及其功效,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开展与原药品进行药学、非临床有效性和/或者非临床安全性的对比研究。替代或者减去处方中已明确毒性药味的,可与安慰剂对照开展III期临床试验。替代或者减去处方中处于濒危状态药味的,至少开展III期临床试验的比较研究。必要时,需同时变更药品通用名称。第六十六条 中药复方制剂处方中所含按照新药批准的提取物由外购变更为自行提取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研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自行研究获得的该提取物及该中药复方制剂的药学研究资料,提取物的非临床有效性和安全性对比研究资料,以及该中药复方制剂III期临床试验的对比研究资料。该提取物的质量标准应当附设于制剂标准后。第六十七条 对主治或者适用人群范围进行删除的,应当说明删除该主治或者适用人群范围的合理性,一般不需开展临床试验。第九章 中药注册标准第六十八条 中药注册标准的研究、制定应当以实现中药质量的稳定可控为目标,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反映中药整体质量的控制指标。尽可能反映产品的质量状况,并关注与中药有效性、安全性的关联。第六十九条 支持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探索建立用于中药复方新药的中间体、制剂质量控制的指纹图谱或者特征图谱、生物效应检测等。中药注册标准中的含量测定等检测项目应当有合理的范围。第七十条 根据产品特点及实际情况,持有人应当制定不低于中药注册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并通过不断修订和完善其检验项目、方法、限度范围等,提高中药制剂质量。第七十一条 药品上市后,应当积累生产数据,结合科学技术的发展,持续修订完善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间体和制剂等在内的完整的质量标准体系,以保证中药制剂质量稳定可控。第十章 药品名称和说明书第七十二条 中成药命名应当符合《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第七十三条 中药处方中含毒性药味,或者含有其他已经现代毒理学证明具有毒性、易导致严重不良反应的中药饮片的,应当在该中药说明书【成份】项下标明处方中所含的毒性中药饮片名称,并在警示语中标明制剂中含有该中药饮片。第七十四条 涉及辨证使用的中药新药说明书的【注意事项】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因中医的证、病机、体质等因素需要慎用的情形,以及饮食、配伍等方面与药物有关的注意事项;(二)如有药后调护,应当予以明确。第
  • NMPA发布 |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近日,NMPA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政策解读一文。文章对不同类型的中药新药的注册进行了详细的解读。文章索引号为FGWJ-2020-10001。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中药注册分类修订的理念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此次中药注册分类的修订是在深刻总结中药审评审批实践经验,充分吸纳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药特点和研发实际情况而进行的。主要遵循以下理念: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一是尊重中药研发规律,突出中药特色。 /strong 充分考虑中药注册药品的产品特性、创新程度和审评管理需要,不再仅以物质基础作为划分注册类别的依据,而是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突出中药特色,对中药注册分类进行优化。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二是坚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鼓励中药创新研制。 /strong 中药创新药注重满足尚未满足的临床需求,中药改良型新药需体现临床应用优势和特点。不再仅强调原注册分类管理中“有效成份”和“有效部位”的含量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三是加强古典医籍精华的梳理和挖掘,促进中药传承发展。 /strong 新增“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注册分类,发挥中医药原创优势,促进古代经典名方向中药新药的转化。丰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范围,明确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和其他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的注册申报路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四是完善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励中药二次开发。 /strong 拓宽改良型新药范畴,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已上市中药开展研究,推动已上市中药的改良与质量提升,促进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51833161-7212-4e9b-bdac-8ac720cddd43.jpg" title=" 中成药-藿香正气.png" alt=" 中成药-藿香正气.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的范围 /strong /span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中医药法》第三十条指出:“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 /span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根据该要求,结合中医药传承发展的规律以及中药临床应用的特点,新中药注册分类将3类“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细分为2种情形,即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3.1类 /strong /span 为“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3.2类 /strong /span 为“其他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3.2类包括未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和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加减化裁的中药复方制剂,此类别是对《中医药法》第三十条主旨的深化落实。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审评程序及相关规定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的审评程序主要采用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专家意见为主 /span /strong 的审评模式。根据中医药法,古代经典名方是指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 /span 。对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复方制剂需要依托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中医专家以中医视角进行审评,因此有必要成立以 span style=" color: rgb(227, 108, 9) " strong 国医大师、院士、全国名中医为主 /strong /span 的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专家委员会对此类药物进行技术审评并出具技术审评意见,从而开辟了具有中医药特色的注册审评路径,这也是建立“三结合”证据体系和基于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的中药注册审评审批模式的探索实践。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此类制剂的功能主治采用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中医术语 /strong /span 表述,体现了对中医临床使用古代经典名方实践的尊重,凸显中医药学术传承与中医临床用药特点。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的药品批准文号具有专门格式: span style=" color: rgb(227, 108, 9) " strong 国药准字 /strong /span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27, 108, 9) " C /span +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 /strong 。C为“中国”China与“经典”Classic两个英文单词的首字母。设置专门格式有利于对此类产品实施更有针对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中药增加功能主治”申报路径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在中药改良型新药的细化分类中“中药增加功能主治”的申报路径由原来的 strong 补充申请 /strong 改为纳入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新药申报 /strong /span 范畴。这一调整,旨在鼓励二次开发,促进开展“老药新用”研究。需要说明的是,增加功能主治不应被理解成仅是功能主治文字的规范性增加,而应当是基于临床需要的新适应症的开发。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等变更需按改良型新药情形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新中药注册分类对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等变更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申报路径由原来的补充申请改为纳入新药申报范畴。引起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药用物质或药物的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 /strong ,不再属于上市后变更范畴 /span ,而要按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改良型新药 /strong /span 进行研究申报。这一调整,旨在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已上市中药深入开展研究,优化生产工艺等,进一步提高已上市中药的质量。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同名同方药与原注册分类中仿制药的区别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同名同方药不能简单理解为原仿制药的概念。中药同名同方药能否符合上市要求,关键是看其与所申请药物同名同方的已上市中药(以下简称“同名同方已上市中药”)的比较研究结果如何,而不是比较两者质量标准之间的一致性。申请注册的同名同方药在通用名称、处方、剂型、功能主治、用法及日用饮片量与同名同方已上市中药相同的前提下,其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应当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不低于 /strong /span 同名同方已上市中药。同名同方已上市中药应当具有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证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境外已上市而境内未上市资料提交要求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对于境外已上市而境内未上市中药、天然药物的注册申请,其申报资料按照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创新药 /strong /span 的要求提供;但是,此类药物不属于创新药,属于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中的“其他情形”。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p
  • 创新药短缺药等17种药品注册申请将优先审批
    p   为加快具有临床价值的 a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22.html" target=" _self" title=" "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新药 /strong /span /a 和临床急需 a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22.html" target=" _self" title=" "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仿制药 /span /strong /a 的研发上市,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6日发布意见,明确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创新药,临床急需、市场短缺的药品将优先审评审批。 /p p   根据意见,此次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的药品共17种,包括具有明显临床价值、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创新药和转移到中国境内生产的创新药注册申请 防治艾滋病、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等疾病并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注册申请等。 /p p   为加强沟通,意见还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对优先审评审批的新药注册申请,应建立与申请人的会议沟通机制和网络咨询平台。药审中心自药品注册申请被列入优先审评审批之日起10日内启动技术审评。对申报资料如有异议或需补充内容时,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事项。 /p p   此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推动医药产业创新升级进行了部署。会议确定,瞄准群众急需,加强原研药、首仿药、中药、新型制剂、高端医疗器械等研发创新 加快临床急需药物和医疗器械产品审评审批。 /p p   “‘十三五’时期,将重点提升短缺药的供应保障能力。”工信部消费品工业司副司长吴海东在日前举办的首届“中国制造”药物创新传播论坛上表示,将建立药品短缺预警系统,动态检测生态供应情况,并在全国建立三到五个小品种集中生产基地,实现小品种规模化生产。 /p p    /p p    /p
  • 药品研发注册杂质研究与控制专题研讨会会议通知
    关于举办“药品研发注册杂质研究与控制专题研讨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随着《国家药品安全规划(2011—2015年)》的出台,对全面提高药品安全保障能力,降低药品安全风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在药品安全研究中,杂质问题一直是国内注册和国际注册的难点和重点,控制药物中杂质已成为控制药品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是困扰着广大药物分析工作者的难题之一。由于药物杂质的来源广泛,已知的杂质可以通过现有的分析手段进行定性定量,未知的杂质则成为分析的难题,为了让广大药物分析工作者能实现有效地药品杂质控制,更深刻的理解安全性对于药品的关键影响,经研究,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定于2013年3月15日-17日在北京市举办“药品研发注册杂质研究与控制专题研讨会”。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选派人员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2013年3月15日-17日(15日全天报到)   地点: 北京市 (地点确定直接通知报名者)   二、会议主要内容   详见课程安排(附件一)   三、参会对象   制药企业和新药研究机构的研发人员,各级药品检验所(院)和口岸药品检验所人员,药品生产企业研发技术与质量管理负责人,新药研发CRO实验室人员及高管。各药品分析仪器设备研发生产、代理商 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相关专业人员。   四、会议说明   1、理论讲解,实例分析,模拟审计,互动答疑.   2、主讲嘉宾均为药典委委员和行业内资深专家、欢迎来电咨询   3、本次会议将征集与会议主题和研讨内容有关的论文。来稿应具有科学性、实用性,且论点鲜明、数据可靠、文字精练通顺。截稿日期:2013年3月9日。   五、会议费用   会务费:1980元/人。会务费包括:培训、研讨、证书、资料及论文集。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联系方式   电 话:13121666780   传 真:010-52226401   联 系 人:陈海涛   邮 箱:yyxhpx2012@126.com   会议质量监督电话:010-51606480 张 岚   附件一 日 程 安 排 表 3月16日 (星期六) 09:00-12:00 14:00-17:00 药品杂质分析指导原则   1、创新药物杂质研究的思路、仿制药物杂质研究的思路、原料药物杂质研究的思路   2、仿制药与原研有关物质的对比研究   3、.新药注册申请资料的质量要求、药物杂质研究案例分析(对注册批件中生产工艺内容要求的思考)   4、针对质量标准中已规定的已知杂质和未知杂质的研究思路   5、药物研发中杂质分离、分析、控制策略与去除策略   6、有关物质研究中的液相使用技巧与注意事项   7、起始原料质量对终产品的重要影响:杂质超标等问题   8、原料药杂质控制的相关法规:Q3A, Q3B, Q3C   9、原料药申报中采用HPLC方法测定有关物质存在的问题   10、原料药与成品药中的残留溶剂   11、主药与辅料相容性研究时出现的杂质问题   12、案例分析   主讲人:谢沐风 资深专家、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及国家药典委中检所相关专家等。 3月17日 (星期日) 09:00-12:00 14:00-17:00 FDA对药物杂质的控制要求   1、原料药与成品药中的有机杂质   2、有机杂质来源和控制   3、有机杂质控制限度的论证   4、案例分析:有机杂质控制限度的设置和论证   5、原料药与成品药中的残留溶剂   6、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和控制限额的建立   7、案例分析:如何建立残留溶剂的控制限额   8、具有基因毒性杂质的控制   9、多晶型药物质量控制、异构体杂质控制等。   主讲人:沈新华博士 上海安必生技术有限公司研发副总裁,首席科学家,主要负责药物分析研发。曾在国外工作20 多年,具有药物研发、药物合成、药物分析的丰富实践经验及其深厚的理论知识,以及国际仿制药公司工作的经验。曾在TEVA 药业(全球著名的跨国仿制药集团)加拿大分公司任高级研发科学家,以及在加拿大最大的制药公司Apotex 任研发部门经理,负责和参与了数十种非专利药ANDA 的分析研发、药物申报和质量监控等工作。曾获中国药科大学有机合成硕士学位和瑞典皇家理工大学 化学博士学位 兼任北京大学药物信息与工程研究中心授课教师。 备注 每天除专家报告外,还安排了约1小时的代表发言和提问时间。   附件二: 药品研发注册杂质研究与控制专题研讨会回执表   (此表复制有效) 单位名称 联系人 地 址 邮 编 姓 名 性别 职务 电 话 传真/E-mail 手 机住宿是否需要单间:是○ 否○ 是否参加企业推广: 是○ 否○ 是否参加会议发言:是○ 否○ 是否提交论文: 想学习的内容: 论文题目: 联系人: 陈海涛 电话/传真:010-52226401 邮箱:yyxhpx2012@126.com
  • 还有谁想了解新版药典及药品注册审批新政策,快来报名吧!
    8月的广州,已经走到夏天的尾巴,热浪在接力。本年度药监局放出几个关于药品注册审批令人闻风丧胆的大招,是否让你心情像骄阳一样,增添几分烦躁? 变革,同时也是机遇,就让我们为您解读:新药典实施、“非法银杏叶提取物”事件、审评费涨价、“722” 临床自查、“731”公告等新政策、热点事件。 为您解答如下困惑: 如何获取与更好利用药品标准? 如何选择适合您实验和项目申报要求的标准品? 如何判断、检测和选择药用辅料和高纯溶剂,保证实验结果? 项目申报中,需要标准品提供何种证书和检测结果? …… 2015年8月28日,广州优瓦仪器有限公司为您举办“2015广州优瓦分析标准品研发与应用技术研讨会”,精心准备、解读并提供符合药典标准的解决方案,帮助您未雨绸缪,解除顾虑,从容应对药典、时事变化。 先让我们一睹特邀报告专家阵容: 李天泉:硕士、高级工程师、药智网联合创始人、药智网研发中心总经理 简介:长期从事生物、医药行业的研发,获得国家发明专利5项,承担多项国家和省级研发项目。担任天圣制药集团药物研究所所长达七年,成功开发出包括3类新药在内的数十个新产品。 杨学林:博士、LGC公司医药类标准品高级研究员 简介:拥有5年药物研发相关经验。2009年获得沈阳药科大学药物化学博士学位,在BMCL、LDDD等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多篇研究论文及多篇授权专利;曾参与863、97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点项目的研究工作。曾先后就职于Bioduro、神威药业研究院,担任组长、室主任等职务。 沈嘉豪(FrancisShen):美国艾万拓公司技术支持工程师 简介: 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目前任美国艾万拓公司技术支持工程师(实验室化学品部)。多年理化及仪器分析经验,加入艾万拓之前曾供职于上海联合赛尔药厂QC和QA部门,之后于巴斯夫上海创新中心担任化学师。 如果之前的内容还不能吸引你报名参加,再来看看部分主题演讲题目: 《药品标准的获取与利用》 《药物质控及研发分析中的高纯溶剂方案》 《标准品的相关概念及新政下的正确使用》 《美国FDA新药研发进展概述》 《医药行业中标准品的分类、管理及案例分析》 小编还要告诉您,本次会议主题为标准品的应用及适应新药典改革,多位专家将莅临现场,数十家相关药企与您共同探讨新药典与标准品的应用。同时,现场还有神秘礼物大抽奖活动,精美礼品等着你哦,快来报名吧! 主办单位:广州优瓦仪器有限公司 主题:标准品的应用及适应新药典改革 时间:2015年8月28日 地点:广州丽柏国际大酒店 注意事项: 仅限终端用户参加 本次技术研讨会是免费的。请联系优瓦仪器有限公司咨询、报名!! 与会前后如有任何问题或意见,请随时联系我们。
  • 海岸鸿蒙受邀参加注射剂注册评审及一致性评价培训
    2023注射剂注册评审及一致性评价培训班将于6月8—11日在北京举行,此次活动将通过培训,帮助参训学员准确掌握注射剂产业最新监管政策要求,了解注册审评技术要求、注册现场核查要求及《中国药典》对注射剂产业高质量发展相关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并就注射剂注册研发的技术难点加强交流,分享最新实践经验。此次培训会邀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药品审评中心相关领导、专家,及药品审评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注册现场核查专家、药典会专家等业内权威人士,北京海岸鸿蒙标准物质有限责任公司的窦晓亮博士作为主持起草“颗粒计数光阻法的国家标准和可见异物检查设备的验证方法”的专家受邀参加。6月10日下午,海岸鸿蒙窦晓亮博士将在“注射剂质量控制”模块作“不溶性微粒检查光阻法的检测与校准,可见异物自动检查设备的确证方法”专题分享。不溶性微粒与可见异物 微小却不容 忽视 注射剂是一种重要的临床常用药物剂型,在2022年公布的全球畅销药的TOP10榜单中已占据近半,同时正有越来越多的生物制品注射剂申报临床或者被批准上市。面对全球国家及地区对抗体药物及疫苗等生物制品的需求增加,注射剂发展正迈向新阶段,但产品质量问题同样无法忽视。近年来,国内外药企因可见异物被召回、罚没的事件频发。据美国FDA官网发布的召回药品信息显示,2017年至2022年的5年时间中,有30余款注射剂因可见异物/不溶性微粒等召回:2022年7月,国内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针对某制药企业生产的注射剂发现可见异物问题进行相关紧急控制措施。注射剂中存在的不溶性微粒可随人体血液流动且无法被自身代谢,并能引发诸如炎症反应、血管损伤、肉芽肿、血管栓塞、肿瘤等严重危害,因此美国FDA和中国NMPA对其数量、大小有着严格要求,并将颗粒物质被列为注射剂的关键质量属性(CQA)之一。在2022年的《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中,注射剂给药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占55.1%。在《基础输液临床使用评估指南》提出的18项评估指标中,不溶性微粒是临床输液安全性评估中最重要的指标之一。而药品的不溶性微粒产生受许多因素影响,如生产环境、原辅料、设备以及生产工艺、操作人员、药品储存等。正因可见异物/不溶性微粒对产品质量及患者生命安全影响巨大,企业在生产、取样、包装或重新包装、贮存或运输等操作过程中应对注射剂的生产和使用的各个环节都应进行严格的控制,最大程度地减少因不溶性微粒而产生的产品召回与患者生命安全问题。海岸鸿蒙标准物质 守护医药生产安全 不溶性微粒标准物质海岸鸿蒙不溶性微粒标准物质符合《中国药典2020版:0903不溶性微粒检查法》的技术要求,采用显微镜结合图像分析法进行定值,定值结果可溯源至国家长度基准。并可根据客户要求,定制不同粒径、不同浓度的滤除率检测用标准物质。可见异物标准物质海岸鸿蒙可见异物标准物质符合《中国药典2020版:0904可见异物检查法》的技术要求,采用显微镜结合图像分析法进行定值,定值结果可溯源至国家长度基准,适用于注射液、眼用液体制剂或其他药液中可见异物检查。可根据客户要求,定制不同材质、不同粒径、不同颗粒数、不同规格、不同介质、不同包装的可见异物标准物质。 海岸鸿蒙深耕标准物质领域二十七载,致力于通过世界先进的研发水平,守护医药企业生产安全,并通过技术咨询10分钟反馈机制,提供及时而强有力的技术服务支持。
  • CFDA发布调整药品注册受理工作正式稿!12月1日开始实施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bffe27c4-1317-4bd7-925f-a2e146981fa5.jpg" / /p p   依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为建立审评主导的药品注册技术体系,实现以审评为核心,现场检查、产品检验为技术支持的审评审批机制, strong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将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评审批的药品注册申请,调整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集中受理。 /strong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2.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d23177ac-eddc-497e-968a-f0aa7cf851eb.jpg" / /p p    strong 一、调整范围 /strong /p p   凡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评审批、备案的注册申请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包括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新药生产(含新药证书)申请、仿制药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的补充申请等 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的药品注册申请仍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 /p p    strong 二、调整要求 /strong /p p   上述调整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药品注册申请可采取电子申报、邮寄或现场提交的方式提交申报资料,同时提交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 /p p   2017年12月1日前,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签收资料但尚未受理或已受理但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研制现场核查、生产现场检查及抽样等工作尚未完成的注册申请,仍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完成相关工作。 /p p    strong 三、资料提交 /strong /p p   药品注册申请人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体例与整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填写申请表并准备申报资料。申请人应保证提交的纸质文本与电子文档内容一致。药品注册申请人可自行选择邮寄或现场提交申报资料,鼓励药品注册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报资料。 /p p   (一)邮寄提交。药品注册申请人将相关资料邮寄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总局药审中心)。 /p p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1号,邮编:100038。 /p p   以邮寄形式提交电子文档的申报资料,申请人应做好储存介质的技术防护,避免邮寄过程中介质损坏造成申报资料无法接受。 /p p   (二)现场提交。药品注册申请人携相关资料到总局药审中心提交药品注册申请。 /p p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1号 /p p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周一、周二、周四,下午:13:00—16:00。 /p p   (三)资料提交要求。药品注册申请人应按照现行药品注册资料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提交新药临床试验申请的,还需提交与总局药审中心会议沟通意见建议以及申报资料补充完善的情况说明。 /p p    strong 四、受理审查 /strong /p p   总局药审中心收到资料当日或当场进行签收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并做出审查决定(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或者申请人完成补正资料后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补正资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审查决定的通知书应在5个工作日内寄送药品注册申请人。 /p p   药品注册申请人按要求完成补正资料后,可以选择现场提交或以邮寄的方式提交补正资料。自《补正资料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补正资料,且药品注册申请人未及时与总局药审中心沟通并说明原因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申报资料退回申请人。 /p p   strong  五、立卷审查 /strong /p p   受理后总局药审中心对化学药品仿制药申报资料进行立卷审查,符合要求的,于4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卷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p p    strong 六、现场核查及注册检验 /strong /p p   集中受理实施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根据药品技术审评中的需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统一组织全国药品注册检查资源实施现场核查,并不再列入2015年7月以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范围。需要进行注册检验的或核查中认为需要抽样检验的,由检查部门按规定抽取样品送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或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仍按现行规定报送总局药审中心。 /p p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贯彻,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p p   特此公告。 /p p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p p   2017年11月7日 /p p /p
  • NMPA |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2020年第44号)。其中更新了相关资料的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20px margin-bottom: 15px " 详情如下: /p table style=" border-collapse:collapse " align=" center" tbody tr class=" firstRow"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word-break: break-all " width=" 643" valign=" top" height=" 312" align=" left"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br/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 strong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 strong br/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 为配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现予发布,并说明如下。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 一、关于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5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 二、关于化学药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在2020年9月30日前,可按原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 特此通告。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 & nbsp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国家药监局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2020年6月29日 /span /p /td /tr /tbody /table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5px "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5px " 一、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分为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化学药品 /strong /span ,分为以下5个类别: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 span style="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0) " strong 创新药 /strong /span 。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的药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 strong span style="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0) " 改良型新药 /span /strong 。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症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 nbsp 2.1含有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活性成份的光学异构体,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盐(包括含有氢键或配位键的盐),或者改变已知盐类活性成份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或者形成其他非共价键衍生物(如络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 nbsp 2.2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剂型(包括新的给药系统)、新处方工艺、新给药途径,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 nbsp 2.3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复方制剂,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 nbsp 2.4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适应症的药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参比制剂 /strong /span 的质量和疗效一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4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已在境内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参比制剂的质量和疗效一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5类: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 nbsp 5.1境外上市的原研药品和改良型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改良型药品应具有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明显临床优势。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 nbsp 5.2境外上市的仿制药申请在境内上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5px " span style="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0) " strong 原研药品 /strong /span 是指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0) " strong 参比制剂 /strong /span 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评估确认的仿制药研制使用的对照药品。参比制剂的遴选与公布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5px " 二、相关注册管理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一)化学药品1类为创新药,应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不包括改良型新药中2.1类的药品。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的新复方制剂,应按照化学药品1类申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二)化学药品2类为改良型新药,在已知活性成份基础上进行优化,应比改良前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已知活性成份指境内或境外已上市药品的活性成份。该类药品同时符合多个情形要求的,须在申报时一并予以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三)化学药品3类为境内生产的仿制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具有与参比制剂相同的活性成份、剂型、规格、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有充分研究数据证明合理性的情况下,规格和用法用量可以与参比制剂不一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四)化学药品4类为境内生产的仿制境内已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具有与参比制剂相同的活性成份、剂型、规格、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五)化学药品5类为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包括境内外生产的药品。其中化学药品5.1类为原研药品和改良型药品,改良型药品在已知活性成份基础上进行优化,应比改良前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化学药品5.2类为仿制药,应证明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技术要求与化学药品3类、4类相同。境内外同步研发的境外生产仿制药,应按照化学药品5.2类申报,如申报临床试验,不要求提供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六)已上市药品增加境外已批准境内未批准的适应症按照药物临床试验和上市许可申请通道进行申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七)药品上市申请审评审批期间,药品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境内外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药品注册分类在提出上市申请时确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5px " 三、申报资料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一)申请人提出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注册及化学原料药申请,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开展研究,并按照现行版《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以下简称CTD)格式编号及项目顺序整理并提交申报资料。不适用的项目可合理缺项,但应标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二)申请人在完成临床试验提出药品上市注册申请时,应在CTD基础上提交电子临床试验数据库。数据库格式以及相关文件等具体要求见临床试验数据递交相关指导原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三)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将根据药品审评工作需要,结合ICH技术指导原则修订情况,及时更新CTD文件并在中心网站发布。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br/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附件全文: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59152.shtml" target=" _blank"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点击链接】 /a /p
  • 重磅!默沙东新冠治疗药莫诺拉韦胶囊获批进口注册
    据国家药监局网站,12月29日,国家药监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按照药品特别审批程序,进行应急审评审批,附条件批准默沙东公司新冠病毒治疗药物莫诺拉韦胶囊(商品名称:利卓瑞/LAGEVRIO)进口注册。本品为口服小分子新冠病毒治疗药物,用于治疗成人伴有进展为重症高风险因素的轻至中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COVID-19)患者,例如伴有高龄、肥胖或超重、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严重心血管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活动性癌症等重症高风险因素的患者。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严格按说明书用药。国家药监局要求上市许可持有人继续开展相关研究工作,限期完成附条件的要求,及时提交后续研究结果。
  • 四小名助|快速核酸药物表征全攻略来了
    又到周五啦!四小名助如约而至,给大家带来色谱耗材相关的实用技术小贴士。内容涉及色谱柱及前处理产品选择、使用、维护保养等内容。实用干货,不容错过!FAST mRNA快速核酸药物表征核酸药物不但将药物治疗拓展到了蛋白质之前的基因层面,mRNA 疫苗体液免疫与T 细胞免疫的双重免疫机制,提高了免疫活性。同时放大制备更容易。这些优势使得核酸药物成为继小分子药物,蛋白药物,抗体药物后的新一代创新药物。2018 年后Patisiran 药物的递送技术解决了小核酸药物面临的给药效果差,脱靶造成副作用的难题,更是迎来了核酸药物研发的新高潮。新guan疫情中核酸疫苗的成功更是拓宽了核酸药物的应用潜力。新赛道上如何快速表征核酸药物,话不多说,直接上干货。选对耗材是关键核苷/寡核苷酸分析和制备色谱柱的选择(点击查看大图)核酸分析色谱柱的选择(点击查看大图)滑动查看更多寡核酸药物分析全助攻寡核苷酸药物中,根据作用机理可以分为反义核苷酸,小干扰RNA,微小RNA,小激活RNA,信使RNA,适配体等,这些药物由于容易被核酸酶降解,延长半衰期的考虑,会做一些修饰,如硫代PEG修饰等等。在固相合成过程中也会有些杂质需要监控,针对这些需求,相应的方法开发和方案展示如下:01DNAPac RP分析寡核苷酸药物关键杂质滑动查看更多(点击查看大图)02DNAPac PA系列阴离子交换柱分析寡核苷酸药物关键杂质滑动查看更多(点击查看大图)核酸药物分析全助攻核酸药物特别是mRNA在新guan疫情大流行期间,同样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核酸成产过程中,质粒纯度测定, mRNA序列测定,mRNA帽子结构确定,mRNA的PolyA测定,mRNA的降解产物的研究等等这些需求,对于分析技术提出了更高要求,专用DNAPac系列反相色谱柱和离子交换色谱柱可以满足这些检测需求。01mRNA原液检测攻略滑动查看更多(点击查看大图)核酸药物载体的表征核酸药物的成功,离不开药物递送技术的突破,不同基质,不同官能团的色谱柱在纳米脂质体组成的测定,腺相关病毒组成以及聚乙酰亚胺残留的检测中各显神通,点击下面详图获得。01纳米脂质体的表征滑动查看更多(点击查看大图)02腺相关病毒载体的表征滑动查看更多(点击查看大图)工艺监控在寡核苷酸和核酸生产工艺中,会用到一些有机溶剂等其他原料,这些原料如何检测,点击下图查看:滑动查看更多(点击查看大图)一键获得★ 这么多应用是不是有些眼花缭乱了呢,贴心的核酸项目分析选择手卡,扫描以下二维码,即可一键获得如需合作转载本文,请文末留言。这样的应用图书馆不来了解一下?点击进入小程序完成注册即刻抽取盲盒好礼
  • 赛默飞世尔“关注健康和未来--生命科学和药物开发技术巡回讲座”
    关注健康与未来 —— 赛默飞世尔科技生命科学和药物开发技术巡回讲座 繁忙的五月,生机蓬勃,在此春夏之交的时节,赛默飞世尔科技将在八个城市举办巡回讲座,主题为“关注健康与未来”,来自国内外的专家将把我们在生命科学和药物开发领域中最前沿的技术和研究进展介绍给大家。这八个城市将包括北京、青岛、西安、成都、广州、武汉、上海和杭州。我们期待着您的参与,和我们一起分享生命科学和药物开发领域的最新技术和成果! 本次巡回讲座内容主要集中在: - 生命科学研究新技术和应用 - 药物开发前沿技术和应用 -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 时间和地点如下: 时间 5月5日 5月6日 5月8日 5月9日 5月12日 5月13日 5月15日 5月16日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四 星期五 地点 北 京 青 岛 西 安 成 都 广 州 武 汉 上 海 杭 州 作为全球科学服务领域的领导者,赛默飞世尔科技致力于帮助客户使世界更健康、更清洁、更安全。我们为多种行业和研究领域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 本次巡回讲座除了给您带来生命科学和药物开发技术的最新进展,现场的互动环节还将提供您和国内外专家充分沟通的机会,同时还有幸运礼品等候您! 了解详情并报名注册:HTUhttp://www.thermo.com.cn/invitation/thermotourUT screen.width-300)this.width=screen.width-300" border=0
  • 国内首个!药明奥测WD-160检测试剂盒获批注册证
    近日,国家药监局公布消息,上海药明奥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旗下苏州药明泽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PD-L1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法)(克隆号:WD160)获得国家药监局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成为国内首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研伴随诊断试剂盒。这一里程碑式的突破标志着我国免疫组化诊断试剂迈向了一个新的台阶,填补了国内空白,彰显了药明奥测在创新研发领域的卓越实力。据悉,自2016年科技部公布“十三五”精准医学重大科技专项以来,免疫治疗作为其中重要一环,需要依赖个体化的生物标志物信息进行临床前筛选和有效性评估,成为精准治疗的关键一步。PD-L1(WD160)伴随诊断试剂盒作为一款基于免疫组化平台的创新原研产品,适用于多类自动化检测平台以及手工操作环境。凭借出色的灵敏度和特异性,它能够精确地鉴别出PD-L1阳性患者,从而确保免疫疗法能够精准地作用于适合的患者群体。值得关注的是,在949例宫颈癌样本中,与FDA批准的PD-L1伴随诊断试剂相比,WD160的总符合率为96.42%,Kappa(卡方检验)值为0.8896,这两种试剂盒展现了高度的一致性。WD160试剂盒的成功研发意味着宫颈癌个性化、精准诊疗的完整闭环体系已经建立,显示出了极高的临床价值,为患者提供了新的治疗选择。这一突破不仅对于患者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彰显了中国医药科技领域在自主创新和发展上取得的巨大进步。原卫生部副部长、中华医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主任委员、中国医学会妇科肿瘤学分会主任委员曹泽毅教授就表示:药明奥测的WD160检测试剂盒是国内原研伴随诊断产品,独立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原料及二抗。GLS-010与WD-160检测试剂盒的同步上市将实现首次从原料、伴随诊断及药物全线免疫治疗药物产品线的国产化,解决了PD-1/PD-L1临床用药“卡脖子”风险。药明奥测负责人则表示:WD160作为国内首个IHC原研伴随诊断试剂,解决了高端技术壁垒的难题,但这只是第一步,药明奥测将继续与药企合作,挖掘产品创新点,增加适应症,提高诊疗水平,降低患者诊疗成本,让更多癌症患者接受到精准的免疫治疗。未来,药明奥测将继续努力,致力于产品创新和市场推广,以期为更多疾病的精准诊断和治疗贡献力量,让更多患者从中受益。
  • CFDA发布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问题方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征求加快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问题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公告(2015年第140号)  为提高药品审评审批效率,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的矛盾,提出如下政策建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提高仿制药审批标准。仿制药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受理和审评审批。已经受理的仿制药注册申请中,国内已有批准上市原研药的,没有达到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不予批准 国内尚未批准上市原研药的,按原标准有条件批准,企业在上市后3年内需通过与原研药的一致性评价,未通过的届时注销药品批准文号 企业可以选择撤回已申报的仿制药申请,改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标准完善后重新申报,单独排队进行审评审批,批准上市后免于参与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  二、严惩注册申报造假行为。在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药品研制资料不完整、不真实的不予批准。发现有临床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处理,追究参与造假的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或合同研究组织中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临床研究资料弄虚作假申请人新提出的药品注册申请3年内不予受理 参与临床试验资料弄虚作假的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整改验收完成前不接受其参与研究的申报资料 弄虚作假的直接责任人参与研究或组织研究的临床试验资料十年内不予受理。  三、退回不符合条件的注册申请。对已经受理的注册申请,申请人需于8月25日前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完成自查,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报告自查结果。自查中发现存在研究资料缺项、数据不全、试验未完成、未与原研产品进行全面比对研究、未对杂质和毒性物质进行全面评价、处方工艺试验不完整等重大缺陷的申请,允许申请人主动撤回,完善后重新申报。技术审评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之一的,直接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报资料不完整但具备审评条件的注册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资料 补充资料提交后,原则上不再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只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严格控制改变剂型、改变酸根、碱基,以及改变给药途径注册申请的审评审批。对上述注册申请,申请人需证明其技术创新性且安全性和有效性,以及与原剂型比较具有明显优势。凡无法证明具备上述优势的,不予批准。改变剂型和规格的儿童药除外。  五、优化临床试验申请的审评审批。对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申请,重点审查受试者的安全保障。已受理的申报资料,有重大缺陷的,不予批准 无重大缺陷的,要求申请人按技术指南完善相关研究,并有条件批准其开展临床试验及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申请人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管理规范与技术要求提交备案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自行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相关管理规范、技术要求以及由审批改为备案的实施时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六、积压的同品种实行集中审评。对已经受理的相同品种,按照统一的审评标准和尺度组织力量进行集中审评。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符合规定的,按申报顺序依次作出审批决定并制发批准证明文件。  七、加快临床急需药品的审批。申请人提出的儿童用药注册申请和申请人在欧盟、美国药品审批机构同步申请注册的药品,实行单独排队,加快审评审批。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临床应用情况提出临床急需、短缺药品清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加快审批范围。对已经受理的临床急需且专利到期前3年的临床试验申请和专利到期前1年的生产申请,加快审评审批。  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并在专利期内的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6年开始受理临床试验申请,前2年内开始受理生产申请。不符合此规定的,不受理其注册申请 已经受理的,退回企业届时重新申报。  八、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8年集中审评中遗留的未批准的注册申请,目前企业仍未解决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问题的,以及难以确认研制资料真实性的,一律予以清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九、引导申请人理性申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及时发布药品注册申报数量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发布《限制审批仿制药品种目录》。列入《限制审批仿制药品种目录》的品种范围为:(1)市场供大于求的品种 (2)活性成分不明确、结构不清楚或疗效不确切的品种 (3)安全性存在风险的品种 (4)剂型或规格不合理的品种。  对活性成分不明确、结构不清楚、疗效不确切或安全性存在风险的已上市品种,相关生产企业需在3年内进行再评价,未能通过再评价的,注销药品批准文号。再评价期间,不受理仿制其药品的注册申请 已受理的退回申请,待评价结果出来后由企业重新申报。对剂型或规格不合理的,注销已上市品种的药品批准文号 不受理该仿制药品品种的注册申请 已经受理的申请不予批准。  审评审批过程中发现属于上述(2)、(3)、(4)三种情形的已上市品种,尚未列入《限制审批仿制药品种目录》的,及时列入《限制审批仿制药品种目录》。  十、规范药品注册复审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作出技术审评结论后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持有异议的,可提出复审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召开专家、申请人、审评人员等共同参加的会议,进行技术论证,并向社会公开技术审评结论和论证结果。  请于2015年8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邮寄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综合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2号,邮编:100053)或传真至010-88330728,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zhanglc@cfda.gov.cn。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7月31日
  •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杭州药品注册检验实验室正式揭牌
    5月8日,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杭州药品注册检验实验室在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正式揭牌。此次揭牌标志着省级药品监管技术力量的进一步下沉,“省管市建、协同高效、服务优质”的药品注册检验新模式为助力杭州打造“中国医药港”品牌再添新引擎。作为全省医药产业的重要基地,一直以来,杭州市高度重视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此前,全市召开生物医药推进工作会议并出台《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政策性文件,着力推进“中国医药港”建设,提升杭州生物医药产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全市医药产业加快转型与加速增长,2023年杭州药品生产企业注册检验的需求量占比达全省的三分之一以上。据悉,新成立的实验室将开通药品注册检验专用通道,与医药企业紧密沟通,优化检验方法和质控指标,大幅缩短检验时间,提前协商解决注册受理中的问题,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检验服务。同时,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将通过交流协作,带动杭州医药企业在人才培养、药物创新、药品质量标准提高等方面取得进步,为企业赢得市场优势。
  • 检测药物杂质,保障药品安全——“化学药物杂质研究及检测技术”网络会议,7月27日开播!
    众所周知,青霉素类注射剂使用前需要进行皮试。由于批次不同,使用前需要严格进行确认时候过敏。否则会导致严重的超敏反应,重则危及生命。资料表明,青霉素过敏中有90%都是由于其中的杂质过敏。由于药物化学和提纯工艺的发展完善,制剂的质量也在不断提高,因此过敏反应发生的概率降低。那么危及生命安全的杂质究竟是何物呢?在药品中都有哪些类型的“杂质”呢?药物杂质的分类和相关政策 药物杂质是指无治疗作用或影响药物的稳定性以及疗效的物质。由于杂质检测和含量控制对药品质量控制以及安全用药密切相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对药物临床前研究中的杂质分析越来越重视。因此,在已经实施的2020年版《中国药典》中对于药品安全性的监管更加严格。尤其是在化学药品杂质检测方面,相对2015版有较大程度的增修。在二部化学药部分,直接指出需要加强杂质检测的力度:“进一步完善杂质和有关物质的分析方法,推广先进检测技术的应用,强化对有毒有害杂质的控制;加强对药品安全性相关控制项目和限度标准的研究制定”。四部通则中新增《遗传毒性杂质控制指导原则审核稿》,对药物遗传毒性杂质的危害评估、分类、定性和限值制定进行了指导。我国早在2017年6月14日正式加入ICH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成为全球第8个监管机构成员,此次,化学药部分对元素杂质的控制要求引入了ICH(Q3D)部分,与ICH的规定几乎一致。可见,2020 年版《中国药典》编制大纲要求化学药基本达到国际标准。因此,从“杂质限量”这个维度来看,药物的规格只有两种,即“合格”与“不合格”。药物的杂质有哪些类型呢?应用什么样的分析方法可以进行检测呢?化学药物杂质的分类与检测方法化药中的杂质可分为有机杂质、无机杂质、残留溶剂。对于新药及其制剂来说分为:有活性组分的降解产物、活性组分与赋形剂和(或)内包装/密封系统的反应产物、遗传毒性杂质以及药包材杂质。关于杂质的分析方法,对于有机杂质的分析(起始物、副产物、中间体、降解产物等),使用色谱法分析居多;对于无机杂质(重金属,无机盐等),通常采用ICP/AA/ICPMS等仪器分析;对于残留溶剂杂质,则以GC分析为主。贯穿于药品研发的整个过程的理念就是保证安全。选择合适的分析方法,准确地测定杂质的含量,综合毒理及临床研究的结果可以更好地研究药物杂质。基于此,7月27日,仪器信息网(instrument.com.cn)与天津市分析测试协会共同举办“化学药物杂质研究及检测技术”网络主题研讨会,以期为广大生命科学、制药工作者们提供交流平台,促进相关技术的发展。本次会议特邀报告嘉宾:天津医科大学刘照胜教授、天津大学药学院陈磊副教授、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抗生素室杨倩药师以及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化学药品室副主任徐艳梅工程师。同时邀请到来自赛默飞世尔科技的刘钊工程师、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的孟海涛工程师以及沃特世科技的陆金金工程师为我们解读药典相关的政策变化和最新的仪器应用案例。(会议详情请您报名或点击阅读原文获取)【报名二维码】小惊喜:成功报名会议+转发会议页面至朋友圈或专业群+截图后—可加专业交流群、会议预告、资料获取、会议回看… … 关注微服务,参会不迷路微信搜索“仪器信息网微服务”,获取百场会议信息,做仪器行业学习的领航者。
  • 沃特世4月17日"药物分析方法开发中的色谱柱的选择"网络讲座即将启动
    日期: 2018年3月27日时间: 14:00 – 16:00地点: 网络讲座语言: 简体中文 色谱柱的选择性,是药物分析过程中的重要一环,直接反映的药物质量的真实性。这里将从有药典参考的色谱柱选择及没有药典参考时色谱柱的选择两方面和大家分享。 讲座概要: 1.有药典参考的色谱柱选择 -方法不能重现时,您需考虑哪些关键点? -项目非常紧迫时,您又需考虑哪些关键点? 2.无药典参考的色谱柱选择 -了解色谱柱选择性,获得最优的分析结果 -实际案例的分享 主讲人:吴柳柳(沃特世应用工程师) 登录沃特世官网并搜索“药物分析方法开发中的色谱柱的选择”即可进行注册报名。 此网络讲座免费报名参加。您只需要使用一台链接网络的电脑即可参加,收到您的注册信息后我们会筛选并在讲座前一天通过电子邮件给您发送讲座登录链接。如有任何问题请拨打电话:021-61562642或发送邮件至minxing_guo@waters.com,谢谢。
  • 院士谈我国创新药物研发政策
    p   我国仿制药高达96%,新药市场被国际大公司垄断 我国近年上市及申报新药基本都是在已有靶点上进行跟踪创新 价格和招标政策依然是我国新药创新的一大障碍……。日前,在中国药科大学主办的“第二届药学前沿高峰论坛”上,桑国卫、陈凯先、王广基等院士呼吁,国家应借鉴经验,不断推出促进创新药物研发的新优势政策,缩小与发达国家差距。 /p p   “今年是中国创新药元年,”陈凯先院士指出,“各种先进的生物技术,如基因编辑技术、肿瘤免疫疗法、3D打印技术、癌症快速检测技术等引领了新药的开发,个性化药物和靶点药物仍是开发阶段,个性化医学背景下出现了第三种药物研发模式——‘疾病分子型药物’”。因此,陈凯先建议国家监督部门加强审批,逐渐加大投资,增强创新自信,加强政府投入,针对不同创新主体营造优良创新生态,改革和完善药品监督,掌握核心技术。 /p p   “由于创新药研发是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的高技术产业,因此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制度安排是持续创新的重要保障。”桑国卫介绍说,美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先后发布《处方药使用者付费法案》《关键路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及创新方案》和《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恢复法案》等政策,不仅大大缩短新药审批时间,还给予专利药5年市场独占期。 /p p   “创新药物的研发,本质上是政策环境的竞争,是制度的竞争。”桑国卫说,对比美国的机制,我国创新药的审理审批和优待还有完善空间。他提出,我国要不断推出促进药物创新研发的新优势政策,重点在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科技政策、注册监管政策、财税金融政策等方面下足功夫,以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甚至实现在重点领域的弯道超车。 /p p /p
  • 《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附意见稿和起草说明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进一步加强药械组合产品注册管理。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1月26日。《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药械组合产品申报途径,即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按照药品申报注册;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按照医疗器械申报注册。药械组合产品的申报资料要求可参考相关指导原则。电子邮件:tianjx@cmde.org.cn。发送邮件时,请务必在邮件主题处注明“16号通告修订反馈意见”。  信 函:北京市西城区北露园1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器械注册司,邮编:100037。 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为加强药械组合产品的注册管理,根据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药械组合产品系指由药品与医疗器械共同组成,并作为一个单一实体生产的产品。 二、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按照药品申报注册;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按照医疗器械申报注册。药械组合产品的申报资料要求可参考相关指导原则。三、申请人应当充分评估其拟申报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对于药械组合产品不能确定管理属性的,以及其他需要属性界定的情形,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注册前按照《关于调整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 2019年第28号)要求,申请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四、申请人根据产品属性界定结果,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药品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并在申请表中注明“药械组合产品”。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药品申报注册的药械组合产品,由药品审评中心牵头进行审评,需要联合审评的,注册申报资料转交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同步进行审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的药械组合产品,由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牵头进行审评,需要联合审评的,注册申报资料转交药品审评中心同步进行审评。对于联合审评的药械组合产品,药品审评中心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应当协同开展申报产品的沟通咨询工作;双方分别对相应部分的安全有效性出具审评报告,并明确审评结论,由牵头单位进行汇总并做出总体评价,出具总体审评结论后转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应业务司进行行政审批。六、带药物涂层的支架、带抗菌涂层的导管、含药避孕套、含药节育环等产品,为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医疗器械进行注册管理;含抗菌、消炎药品的创口贴(创可贴)、中药外用贴敷类产品等,为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药品进行注册管理。已有明确的属性界定或分类界定结果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09年第16号)同时废止。 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随着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修订和实施,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2009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通告)已不能完全适应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工作部署,器械注册司于2020年9月委托器审中心在前期开展药械组合产品监管科学课题研究的基础上,起草16号通告修订稿。一、起草过程器审中心结合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受理、审评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前期调研、座谈收集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FDA、欧盟和日本),并多次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研究,起草完成了16号通告修订草案。器械注册司司务会研究并征求了有关司局及单位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稿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二、修订内容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药械组合产品定义、产品申报途径、联合审评机制及部分产品管理属性等内容。与现行16号通告相比,修订内容见下表:表1 修订内容对比表条款原16号通告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原因1药械组合产品系指由药品与医疗器械共同组成,并作为一个单一实体生产的产品。药械组合产品系指由药品与医疗器械共同组成,并作为一个单一实体生产的产品。无修订2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申报药品注册;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申报医疗器械注册。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按照药品申报注册;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按照医疗器械申报注册。药械组合产品的申报资料要求可参考相关指导原则。下一步将研究起草药械组合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相关指导原则。3拟申报注册的药械组合产品,如该类产品尚未在中国获准上市,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注册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申请产品属性界定,报送该产品拟按照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申报注册的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申请人应当充分评估其拟申报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对于药械组合产品不能确定管理属性的,以及其他需要属性界定的情形,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注册前按照《关于调整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 2019年第28号)要求,申请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详见“三、(二)”。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会同药品审评中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组成药械组合产品属性审定专家组,负责审定药械组合产品作为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申报的属性,并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属性界定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删除与第三条内容整合。5申请人根据产品属性审定意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药品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并在申请表中注明“药械组合产品”申请人根据产品属性界定结果,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药品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并在申请表中注明“药械组合产品”。统一用词。6首次进口的药械组合产品,未获出口国(地区)批准上市的,以及药械组合产品中所含药品未获我国注册或未获生产国(地区)批准上市的,均不予受理。删除详见“三、(三)”。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药品申报注册的药械组合产品由药品审评中心牵头进行审评,需要联合审评的,注册申报资料中医疗器械部分转交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同步进行审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的药械组合产品由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牵头进行审评,需要联合审评的,注册申报资料中药品部分转交药品审评中心同步进行审评。双方分别完成审评工作,并出具审评结论,由牵头单位进行汇总并做出总体评价,出具审评结论后转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应业务司进行行政审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药品申报注册的药械组合产品,由药品审评中心牵头进行审评,需要联合审评的,注册申报资料转交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同步进行审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的药械组合产品,由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牵头进行审评,需要联合审评的,注册申报资料转交药品审评中心同步进行审评。对于联合审评的药械组合产品,药品审评中心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应当协同开展申报产品的沟通咨询工作;双方分别对相应部分的安全有效性出具审评报告,并明确审评结论,由牵头单位进行汇总并做出总体评价,出具总体审评结论后转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应业务司进行行政审批。详见“三、(四)”。8带药物涂层的支架、带抗菌涂层的导管、含药避孕套、含药节育环等产品,按医疗器械进行注册管理,含抗菌、消炎药品的创口贴、中药外用贴敷类产品等按药品进行注册管理。带药物涂层的支架、带抗菌涂层的导管、含药避孕套、含药节育环等产品,为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医疗器械进行注册管理;含抗菌、消炎药品的创口贴(创可贴)、中药外用贴敷类产品等,为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药品进行注册管理。已有明确的属性界定或分类界定结果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明确举例产品的属性;明确已有界定结果的文件执行。9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相结合产品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4〕94号)同时废止。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09年第16号)同时废止。文号修改三、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药械组合产品定义一是关于药械组合产品中的药品范围。在产品实际申报过程中,经常遇到具有生物活性或者药理活性的成分与器械相组合的情况,该类活性成分通常不单独使用,无法获得单独的药品注册证书,也未收录在药典中。起草过程中,相关参与单位一致认为药械组合产品中添加的该类活性成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的定义范围。二是关于药械组合产品范围。16号通告对于药械组合产品定义明确“由药品与医疗器械共同组成,并作为一个单一实体生产的产品”。美国FDA组合产品涉及的范围较我国更宽泛,除了药品与器械结合为单一实体的情形外,对于组合包装或者指定配合使用的药品/生物制品与医疗器械仍可作为组合产品管理。考虑到对于非单一实体生产的组合产品如何监管尚需进一步研究,因此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依然沿用16号通告对于药械组合产品定义的表述,暂不考虑扩大药械组合产品范围。(二)关于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2019年,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调整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 2019年第28号),明确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界定职能部门调整为标管中心,并规定了属性界定的流程、时限、工作要求和申报资料要求等。因此,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相应内容进行了调整。为落实新修订法律法规精神,强化申请人主体责任,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申请人应当充分评估其拟申报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对于申请属性界定的情形,考虑到存在部分产品尚未在我国批准上市、但属性明确的情形,以及可能存在其他需要属性界定的情形,因此将16号通告中“该类产品尚未在中国获准上市”修订为“对于药械组合产品不能确定管理属性的,以及其他需要属性界定的情形”,以便申请人根据需求提出属性界定申请。(三)关于原产国上市证明16号通告规定“首次进口的药械组合产品,未获出口国(地区)批准上市的,以及药械组合产品中所含药品未获我国注册或未获生产国(地区)批准上市的,均不予受理”。在前期器审中心组织的座谈会中,有企业代表提出:一是某些进口药械组合产品中所含发挥药理等作用的物质在国外并不按药品管理,无法获得单独的药品上市证明;二是即便相应物质已有单独的药品上市,组合产品在生产时可能不会直接使用该药品,而是采用原料药,使用的复合生产工艺、加工助剂、用量、作用方式等也与其单独作为药品上市时发生了变化;三是药械组合产品若在原产国批准上市,也意味着组合产品作为一个整体已获生产国(地区)批准上市。因此,在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16号通告第六条有关表述,第二条中明确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药品申报,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医疗器械申报,分别执行相应监管类别对原产国批准上市证明文件的要求即可。(四)关于联合审评近年来,申报注册产品中药械组合产品的数量和种类日益增多。当前药械组合产品联合审评机制尚存在一些问题,如注册申报资料在两个审评中心之间流转流程不够通畅,药械审评时限不一致,未建立联合沟通咨询机制等问题。因此,在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联合审评条款中增加了“对于联合审评的药械组合产品,药品审评中心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应当协同开展申报产品的沟通咨询工作”。下一步器审中心将会同药审中心进一步研究优化联合审评机制。此外,对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器械注册司将组织研究起草相关指导原则;对于药械组合产品的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相关要求,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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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会议:第二届中国国际化学药开发高峰论坛 /p p   时间:2016年11月10日-11日 /p p   地点: 中国 北京 /p p   规模:300+与会人员 /p p   主题:合规、高效、低成本地开发化学药物 /p p   最早期优惠截止时间: strong 2016年8月31日 /strong (您可先占名额,稍后付费。) /p p   今年药品相关的新法规及政策频出,新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新版药典,临床实验自查,包材相容性,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等重磅新政让药企应接不暇,行业面临洗牌压力。如何更好地理解,并与监管机构交流政策,以及如何实施,是药企目前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p p   在此背景下,以“合规、高效、低成本地开发化学药物”为主题的 strong 第二届中国国际化学药开发高峰论坛(WCPF2016) /strong 行业品牌峰会,将会聚集300多位国内药品监管机构官员,行业意见领袖,国内领先化学制药企业以及全球大药厂代表,就最新的化学药品注册法规变化、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新靶点发现、化合物开发与筛选策略,剂型创新与给药途径改良,以及临床前、临床模型设立等系列等热点话题进行剖析,并提供高实践性的解决方法和思路,使企业更加合规、高效、低成本地开发化学药物。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您应该参与其中的6大理由: /strong /span /p p   · 为您提供了与国内外领先行业领袖以及专家交流的平台 /p p   · 帮您了解最新国内外法规变化以及未来趋势,确保产品合规 /p p   · 协您掌握第一手市场和法规新动态,从而制定最佳研发战略 /p p   · 与您合作理解技术要点并确保化学仿制药的一致性 /p p   · 同您探索化药中创新突破的多种机遇与可能 /p p   · 助您通过案例研究和讨论,领略前言药品研发成果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WCPF2016的精彩议题: /span /strong /p p    strong 近期法规热点解析 /strong /p p   & amp #167 新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会给中国企业带来怎样的冲击或调整? /p p   & amp #167 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等的调整变化难琢磨? /p p   & amp #167 新版cGMP实践有困难?请听领先企业来分享宝贵经验。 /p p    strong 仿制药分论坛:确保与原研药的一致性 /strong /p p   & amp #167 怎样达到一致性评价标准与精准申报,左膀右臂完美配合? /p p   & amp #167 如何确保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溯源性? /p p   & amp #167 反向工程是仿制药研发的必经之路,如何利用反向工程提高仿制药品质? /p p    strong 创新药分论坛:高效、低成本地开发化学新药 /strong /p p   & amp #167 如何探索一种安全、绿色、高效和稳定的原料药生产工艺? /p p   & amp #167 改良剂型或者改变给药途径如何提升药效? /p p   & amp #167 如何进一步加强研发与临床合作,实现转化医学对新药研发的重大推动作用?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WCPF2016重量嘉宾(已确认): /strong /span /p p   1. Guangcheng Pan 潘广成 /p p   Executive Vice President 常务副会长 /p p   China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中国化学制造工业协会 /p p   2. Yue Yang 杨悦 /p p   Expert from CFDA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专家 /p p   3. Zhengming Du, Ph.D. 杜争鸣 博士 /p p   SVP, Head of CMC 高级副总裁,药学部首席总监 /p p   BeiGene(Suzhou)Co.,Ltd. 百济神州(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p p   4. Dr. Xiaofeng Meng 孟晓峰 /p p   General Manager 总经理 /p p   PuraCap Pharmaceutical Corporation (Wuhan) 人福普克(武汉)药业 /p p   5. Mignqiu Lu陆明秋 /p p   Formulation Group Leader, 制剂组负责人 /p p   CMC, Roche, 罗氏制药CMC /p p   6. Shaojing Hu 胡邵京 /p p   VP& amp Chief Chemist 副总兼首席化学家 /p p   Betta Pharmaceuticals 浙江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p p   7. Yue Huang 黄悦, 博士, EMBA /p p   Head of China Clinical Pharmacology Department中国临床药理部负责人 /p p   Global Early Development Department全球早期发展部 /p p   Merck Serono默克雪兰诺 /p p   8. 前药品评审中心专家 /p p   9.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专家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您的同行: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8/insimg/b8cb4b9d-bfdd-4fbc-bc33-ed2f1912c1ad.jpg" title=" 1.jpg" /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会议质量--有口皆碑(2015年会后评价) /strong : /span /p p   学习了仿制药领域的相关法规,操作,管理,技术等,了解国内仿制药进展。 /p p   --辉瑞(中国)研究Head of CDS, Pfizer CRDC /p p   收获很大,系统的了解了仿制药的市场,前景,以及仿制药开发的一些技术问题。 /p p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研究室技术评审员 /p p   从整体了解了仿制药的发展方向,从一些创新仿制药的成功开发案例获得了一定的启发。 /p p   --华润紫竹药业投资管理部主管 /p p   组织很好,拓展我们的发展思路。 /p p   --上海方予健康医药合成部经理 /p p   获取了有用的信息,见到了老朋友, 结识了新朋友。 /p p   --南京摩迪康生物总经理 /p p   了解了一些仿制药发展的方向,宣传了产品。 /p p   --力扬企业销售工程师 /p p   了解了BMAP公司,结识了诸多同行,对国内仿制药的现状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p p   --华海药业原料药分析研发与质量控制副总经理 /p p   了解了一部分仿制药内容,认识了很多同行。 /p p   --天津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新公司分析服务部副主任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深度往届回顾--往期嘉宾: /strong /span /p p   肖柏明 (Baiming Xiao, Ph.D) 先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研发执行总监 /p p   Brian Berry, Ph.D. 联亚实验室有限公司 科学与法务高级总监 /p p   赵栋 (Dong Zhao, Ph.D.)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院副院长 /p p   奚凤德(Fred Xi,Ph.D.) 美国药典委员会 中华区副总裁 /p p   潘广成 (Guangcheng Pan)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 会常务副会长 /p p   沈灵佳 (Lingjia Shen)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p p   李敏博士 (Min Li, Ph.D.) 浙江华海药业 副总经理-原料药分析研发和质量控制 /p p   胡邵京(Shaojing Hu, Ph.D.)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兼首席化学家 /p p   Stefan Horkovics-Kovats, Ph.D. 山德士(奥地利)BE专家 /p p   张志勇 (Steven Zhang) 广东& amp 乳源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p p   谢云升 (Tony Hsieh, Ph.D.) 佳生科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科学家 /p p   童伟勤 (Tony Tong, Ph.D.) 梯瓦制药 副总裁 /p p   任毅 (Yi Ren, Ph.D.,MBA) 南京摩迪康生物医药研发有限公司 总经理 /p p   谢雨礼 (Yuli Xie, Ph.D.) 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 CMC办公室主任 /p p   王泽人 (Zeren Wang, Ph.D.) 深圳市华力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首席科学官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会议优惠: /strong /span /p p   8月31日前报名即享价值近1000元的参会优惠! /p p   尽快定下与化学药开发智囊团的约会吧,更有机会1对1交流! /p p   strong  组委会联系方式 /strong /p p strong   联系电话: /strong /p p strong   021-6052 9507 /strong /p p strong   电子邮箱: /strong /p p strong   wcgf@bmapglobal.com /strong /p p strong   会议官网【最早期优惠截止时间:2016年8月31日(可预定名额,稍后付费)】 & nbsp :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strong /span a href=" http://www.bmapglobal.com/wcpf2016" target=" _self" title=" "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www.bmapglobal.com/wcpf2016& nbsp /strong /span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br/ /p
  • 盘点:近五年获国家药监局批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之PCR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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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olecular Devices专注药物研发,20年铸就经典
    实时荧光检测分析系统在药物研发中的广泛应用如何加速药物研发进程?何种利器可解决药物开发的瓶颈? 中药现代化进程如火如荼的今天,如何在宝贵而丰富的天然药物资源中开发出现代化新药? 重磅炸弹式小分子药物每年销售额的爆发式增长,您期待最快速开发出新药从而占据一席之地吗? 50%左右市场份额的药物靶点的研究方法和技术应用:G蛋白偶联受体(GPCR)~40%离子通道(Ion Channel)~13.4%Gq通路:高通量钙流动力学检测Na+、K+、Ca2+等各种类型离子通道的药物筛选Gi和Gs通路:高通量cAMP水平检测hERG等毒性安全性评价筛选膜转运体高通量筛选十万、百万级化合物库早期筛选细胞内PH值变化检测细胞膜电位的检测心肌细胞早期毒性评价多种类型离子通道的荧光信号检测............ FLIPR实时荧光检测分析系统 GPCR+Ion Channel——药物靶标50%的市场 药物筛选,就是对可能作为药用的物质进行初步药理活性的检测和试验。对创新药物来讲,筛选是必不可少的手段和途径,特别是当代创新药研究竞争十分剧烈,其中竞争的焦点就在于新药筛选,低耗、高效率筛选出新药是问题的核心,其目标是缩短新药发现的过程。 创新药物研发是“痛并快乐”的过程。那么如何减少投入成本、降低风险、缩短开发时间等“痛”的过程,而同时增加收益和回报这个“快乐”的程度呢? Molecular Devices公司针对药物开发过程中的最关键步骤提供了完整的解决方案。 下载资料请联系MD美谷分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产品咨询热线: 021-3372 1088 售前服务邮箱: info.china@moldev.com 售后服务邮箱: support.china@moldev.com 官方网站: www.MolecularDevices.com欢迎关注官方微信
  • 天美(中国)与DNS共同参加缓、控释给药系统研究、开发与注册申报及质量控制研讨会
    天美(中国)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携手日本精密仪器公司(DNS)成功参加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主办的&ldquo 缓、控释给药系统研究、开发与注册申报及质量控制研讨会&rdquo 。 天美(中国)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携手日本精密仪器公司(DNS)成功参加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主办的&ldquo 缓、控释给药系统研究、开发与注册申报及质量控制研讨会&rdquo 。 2012年6月7日-10日,会议如期在北京瑞海国际商务酒店举行,来自全国的各大药物研究所及大型药企的研发人员近120人参加了会议。研讨会上来自上海食品药品检测所的谢沫风老师,北京大学药学院的张强教授、中国药科大学的涂家生教授、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的陈庆华研究员、军事医学科学院梅兴国教授等均对缓释制剂的相关内容做了精彩的报告。 天美公司石欲容女士代表天美公司与日本精密仪器公司(DNS)在大会上给参会的各位来宾介绍了DNS的溶出度系统,高稳定性、高重现性、高自动化的DNS溶出度系统得到很多与会代表的关注,会后一些代表就该系统进行了进一步的咨询。 天美公司一直致力于给广大客户提供高品质、高性能的仪器,提供完备的实验解决方案,期待与更多的用户合作,高稳定、高精度、高自动化的仪器带给客户更多的信息、更高的效率、更多的便捷。
  • 注册倒计时!GMR终版议程:直击肠菌基因治疗/活体生物药开发及多组学研究与诊疗转化!
    GMR 2021第二届肠道微生态与疾病研究转化论坛将于11月25-26日在上海红塔豪华精选酒店召开。来自中科院、同济十院、未知君、4D Pharma(国际活体生物药先驱)等30+院士/PI/领先践行者将聚焦下一代前沿多组学研究与诊疗,重点围绕活体生物药/ SMMM /肠菌载体基因治疗等药物开发及临床诊疗转化展开深度探索与技术分享,精彩迸发倒计时!GMR 2021完整议程一览第一天 (11月25日)主旨专场09:00-09:30开幕致辞赵国屏,中科院院士、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研究员09:30-10:00调控肠道微生态增强肿瘤免疫治疗的临床研究发现秦环龙,同济大学附属第十人民医院院长10:00-10:30肠道菌群研究中的连环七问与多组学舒烈波,鹿明生物创始人/总经理10:30-11:00茶歇 11:00-11:30治疗2型糖尿病的肠道微生物多组学研究与转化赵立平,美国微生物科学院院士、上海交通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微生物学特聘教授消化代谢疾病与肠道微生物组学研究及医学转化(FMT/诊断)11:30-12:00NASH-微生物相互作用关系研究与临床转化研究吴健,复旦大学基础医学院教授,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消化科双聘教授12:00-12:30肠道微生组学与肝硬化疾病的关系研究陆伦根,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消化科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12:30-13:30午餐 13:30-14:00基于肠道菌群改变的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的无创诊断与干预对策范建高,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消化内科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14:00-14:30FMT在IBD炎性肠病中的临床实践吴坚炯, 上海交通大学炎症性肠病诊治中心主任14:30-15:00粪菌移植中两种制菌方法的探讨和展望勾振辉,奇辉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15:00-15:30茶歇15:30-16:00肠道菌群移植与晚期结直肠癌的治疗方向陈永顺,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肿瘤中心肿瘤学教授、主任医师16:00-16:30基于代谢组学技术下的肠道菌群相关血清代谢物肠癌早筛产品研发16:30-17:00肠道微生物多组学在肿瘤免疫精准医疗中的研究与转化刘杰,复旦大学消化病研究所所长,附属华山医院消化科主任;复旦大学免疫学系教授17:00-17:30肠道微生态与消化代谢物参与结肠炎的发病的临床研究刘占举,同济大学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消化科主任,主任医师第二天(11月26日)加速肠道微生态应用转化与产业化09:00-09:30洗涤菌群移植治疗自闭症的临床疗效分析何兴祥,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消化内科主任医师、教授、医院党委书记09:30-10:00肠道菌群与抗肿瘤药物治疗李苏宜,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肿瘤营养与代谢治疗科(西区)主任、肿瘤化疗科主任加速肠道微生态治疗药物研发与产业化10:00-10:30肠道微生物组研究与产业最新前沿动态蓝灿辉,热心肠生物技术研究院院长10:30-11:00茶歇 11:00-11:30细菌作为靶向性抗肿瘤活体生物药物的研究华子春,南京大学生科院教授、中国药科大学生物药物学院院长11:30-12:00新型口服微生态制剂及应用刘尽尧,上海交通大学分子医学研究院研究员12:00-12:30靶向精神类疾病的肠道微生态治疗药物研发与产业化段云峰,北京华元生物技术研究院院长12:30-13:30午餐 13:30-14:00调节肠道微生态小分子药物的新药发现与临床开发马振坤,丹诺医药创始人和首席执行官14:00-14:30肠菌移植药物的 IND 申报经验分享谭验,深圳未知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联合创始人14:30-15:15肠道微生物群作为免疫治疗的新靶点朱永亮,普瑞森基因董事长、首席科学家15:15-15:45茶歇 15:45-16:15圆桌讨论:中国如何加快完善微生态制药产业链与国际接轨?柳丹,鼎晖VGC(创新与成长基金)合伙人向斌,和度生物 CEO马振坤,丹诺医药创始人和首席执行官谭验,深圳未知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联合创始人朱永亮,普瑞森基因董事长、首席科学家16:15-16:45国际案例分享:肠道微生物治疗从科研走向产业化的关键因素 Critical factors for successful developing microbiome research into commercially viable novel drugsDr. Alex Stevenson, 4D Pharma CSO*以论坛现场为准集赞/转发赠好礼!11月9日-11月11日期间:1、科研专享:限科研院所与政府研究机构转发指定推送至朋友圈并集满11个赞或至2个相关行业群(200人以上)截图并联系小助手,审核通过后可获得GMR论坛免费门票一张(不含餐)。2、企业专享:限时 1+1 成团两人成团可享团购价¥2980 /人(原价¥3,980/人),若转发指定推送至朋友圈并集满11个赞,可在团购价基础上,再享9折优惠。集赞后可截图并联系小助手领取折上折优惠码。* 拼团不限同一单位获取方式:关注公众号【先进诊断】输入:转发,可获取指定推送链接。活动详情欢迎咨询小助手:180 1793 9885(同微信),主办方将保留活动解释权。扫码添加小助手获取议程及活动详情扫码查看官网注册倒计时!感谢以下合作单位的支持主办单位:上海市生物工程学会、上海商图信息Biomap协办单位:中华炎症性肠病多学科联合诊治联盟支持单位:上海市微生物学会、深圳市合成生物学协会、广州市生物产业联盟、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生物医药行业协会、北京华元生物技术研究院合作媒体:论坛议程 / 赞助咨询 / 论坛注册欢迎联系组委:电话:+86 180 1793 9885邮箱:gmr@bmapglobal.com 网址:www.bmapglobal.com/gmr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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