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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创大赛】样品检验受理的管理及工作程序

    【原创大赛】样品检验受理的管理及工作程序

    见:http://bbs.instrument.com.cn/shtml/20130903/4943549/ 样品检验受理的管理及工作程序一、送检的样品工作程序及流程:送检的样品由样品收样室直接受理,样品经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不作评价。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9/201309030915_461843_1611037_3.jpg二、送检样品的受理工作程序要求:样品收样室收样人员接收样品时,应根据客户的检测需求,认真检查样品及其配件、资料的完整性和对应检测要求的适宜性,按不同类别填写有关规定的《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和委托检验协议(检验合同),如《样品检验申请书》和《样品检验送检(任务)单》;当对样品存有疑问,或样品描述不够详尽时,应在开始工作前询问客户,做好记录。1. 送检样品一般需具备单位(或地方)介绍信和相应的技术资料(个人委托检测的另外商议)。2. 委托检测仅对送检样品负责;对客户送检样品,检测结果仅对受理样品负责。(对送检样品,只对从样品接收到检测结果报告的过程负责,检测结果仅反映接收时的样品状态)。若委托单位要求对批量产品质量负责,则应按采(抽)样程序要求进行现场采样。3. 样品受理人员受理客户提交的送检样品时,应进行充分沟通,明确检测类别、项目、方法,是否分包和保密等要求。送样量应符合有关检测标准规定(要求满足检测、复检、留样要求,特殊情况如中毒样品等除外)。双方对样品拆封(检测要求不能拆封的看封条的完整性)、检查、验收,并与客户填写的《样品检测申请表》核对,确认样品正确无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后由样品受理人员填写《样品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客户作为领取检验报告的凭证,一份留存。4.样品收样室收样人员对样品进行唯一性识别标识,保证样品在流转和检测过程中样品之间不发生混淆,样品在检测过程中应有检测状态标识。样品及资料及时送检测科室( 样品受理人员填写《样品检验任务单》与样品一并送交有关检验科室,由检测科室接样人核对后签收。凡上午收到的样品,正确办理接收手续后,应于当天将检测任务单和检测样品送至检测科室,下午将下班时收到的样品检测应及时与检测科室联系,当天未能安排检测任务时,应于次日上午办理样品交接完毕)。各相关检测科室样品管理员应进行交接验收并记录,查看样品状况是否与送检(任务)单相符。对以封装方式送达的样品,应检查封签是否完整有效以及运输过程有无损坏,必要时会同抽样人员进行验收。5. 检测科室对接收的样品是否适合检测有疑问,或对委托方的检测要求不明确,或认为样品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有异常情况(包括包装和封签)时,检测科室应与样品接收人员或客户联系,取得进一步说明后再开始检测。为避免检测样品在存储、处置和准备过程中发生退化、变质、丢失或损坏,实验室应在样品有效期内尽快检测,实验室及样品库应具备适当的设备和环境条件并予以维持、监控和记录,有安全保护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状态和完整性6. 检测科室接样人按《样品检测任务单》逐项核对确认、签收、标识编号并记录入册,同时对样品所处检验状态加贴“未检”、“在检”、“分包”、“检毕”标识,在每件样品或每个包装单元贴上样品检验状态标签,并在“待检”栏内和留样栏内划“√”。有特殊存放要求的样品,应按规定要求存放。根据样品类型分配给有关检测人员进行检测。a) 样品在制备、测试、传递过程中应加以防护,严格遵守样品使用说明,避免受到非检验性损坏,防止丢失。样品如遇意外损坏或丢失,应在原始记录中说明,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必要时立即

  • 样品检验报告单管理系统 最新版 4.0版

    样品检验报告单管理系统 最新版 4.0版 软件下载网站:http://www.zwrj.com/软件特点: 1、该系统主要可以管理所有的样品(例如:食品、餐具、水质、环境、消杀、劳动、放射、化妆品、农药、兽药、鱼药、化肥、种子(苗)和饲料及其添加剂、农药残留检验、机械、建筑材料等)。同时也包含仪器设备、标准品、化学试剂、玻璃器具的检定等,另外网络版功能包括:样品采样、样品登记、样品签收、样品送检、样品检验、样品评价、样品报告单,同时也包含仪器设备、标准品、化学试剂、玻璃器具的检定等。 2、软件全中文操作,操作简单直观,界面一致,友善亲切。 3、系统具有完美的打印及预览功能。 软件支持按照比例缩放打印。4、软件具有强大的查询功能及统计功能。软件独具名称汉语拼音查询功能。 5、样品的类别及报告单格式用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己定义和修改。软件根据检验项目自动打印原始记录,自动评价,自动产生评价用语!6、标准品的登记及领取管理、化学试剂的登记及领取管理、仪器设备的登记和维修及检定、玻璃量器的检定证书。7、检验标准设置、检验依据设置、检验原始记录设置、单位数据管理、操作人员权限设置、数据备份及恢复等。

  • 【第三届原创大赛】样品检验受理的管理及工作程序

    【第三届原创大赛】样品检验受理的管理及工作程序

    连接:http://bbs.instrument.com.cn/shtml/20100919/2797853/为了在检验样品的采集与管理上更进一步的完善,我发这篇:“样品检验受理的管理及工作程序”作为上一篇的姐妹篇吧。维权声明:本文为gpwrx原创作品,本作者与仪器信息网是该作品合法使用者,该作品暂不对外授权转载。其他任何网站、组织、单位或个人等将该作品在本站以外的任何媒体任何形式出现的,均属侵权违法行为,我们将追究法律责任。谢谢合作!         样品检验受理的管理及工作程序一、送检的样品工作程序及流程:(工作流程见附件图)送检的样品由样品收样室直接受理,样品经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不作评价。二、送检样品的受理工作程序要求:样品收样室收样人员接收样品时,应根据客户的检测需求,认真检查样品及其配件、资料的完整性和对应检测要求的适宜性,按不同类别填写有关规定的《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和委托检验协议(检验合同),如《样品检验申请书》和《样品检验送检(任务)单》;当对样品存有疑问,或样品描述不够详尽时,应在开始工作前询问客户,做好记录。1. 送检样品一般需具备单位(或地方)介绍信和相应的技术资料(个人委托检测的另外商议)。2. 委托检测仅对送检样品负责;对客户送检样品,检测结果仅对受理样品负责(对送检样品,只对从样品接收到检测结果报告的过程负责,检测结果仅反映接收时的样品状态)。若委托单位要求对批量产品质量负责,则应按采(抽)样程序要求进行现场采样。3. 样品受理人员受理客户提交的送检样品时,应进行充分沟通,明确检测类别、项目、方法,是否分包和保密等要求。送样量应符合有关检测标准规定(要求满足检测、复检、留样要求,特殊情况如中毒样品等除外)。双方对样品拆封(检测要求不能拆封的看封条的完整性)、检查、验收,并与客户填写的《样品检测申请表》核对,确认样品正确无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后由样品受理人员填写《样品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客户作为领取检验报告的凭证,一份留存。4. 样品收样室收样人员对样品进行唯一性识别标识,保证样品在流转和检测过程中样品之间不发生混淆,样品在检测过程中应有检测状态标识。样品及资料及时送检测科室( 样品受理人员填写《样品检验任务单》与样品一并送交有关检验科室,由检测科室接样人核对后签收。凡上午收到的样品,正确办理接收手续后,应于当天将检测任务单和检测样品送至检测科室,下午将下班时收到的样品检测应及时与检测科室联系,当天未能安排检测任务时,应于次日上午办理样品交接完毕)。各相关检测科室样品管理员应进行交接验收并记录,查看样品状况是否与送检(任务)单相符。对以封装方式送达的样品,应检查封签是否完整有效以及运输过程有无损坏,必要时会同抽样人员进行验收。5. 检测科室对接收的样品是否适合检测有疑问,或对委托方的检测要求不明确,或认为样品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有异常情况(包括包装和封签)时,检测科室应与样品接收人员或客户联系,取得进一步说明后再开始检测。为避免检测样品在存储、处置和准备过程中发生退化、变质、丢失或损坏,实验室应在样品有效期内尽快检测,实验室及样品库应具备适当的设备和环境条件并予以维持、监控和记录,有安全保护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状态和完整性6. [/s

  •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活动。第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规定通过资质认定后,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按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检验活动。第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第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应当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防止商业贿赂,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性、诚信和公正性。第六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实验室安全。第八条 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安排,完成相应的检验任务。第九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和实施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第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现行有效的文件。第十一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食品检验能力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聘用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建立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档案。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制订和实施培训计划,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第十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与检验能力相适应的实验场所、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及环境条件。第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保证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的正常使用。第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标准菌(毒)种档案。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影响检验结果的标准物质、试剂和消耗材料等供应品进行验收和记录,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列出合格供应商名单。第十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样品采集、流转、处置等,并保存相关记录。  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检工作的需要。第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所使用的标准检验方法进行验证,保存相关记录。第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在建立和使用食品检验非标准方法时,应当制定并符合相应程序,对其可靠性负责。  第十九条 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建立和使用的非标准方法应当交由委托检验的部门进行确认,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提交下述材料:  (一)定性检验方法的技术参数包括方法的适用范围、原理、选择性、检测限等。  定量检验方法的参数包括方法的适用范围、原理、线性、选择性、准确度、重复性、再现性、检测限、定量限、稳定性、不确定度等。  (二)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检验时,可仅提交方法的线性范围、准确度、重复性、选择性、检测限或定量限等确认数据。第二十条 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名或盖章。食品检验报告应当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食品检验机构公章或经法人授权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授权签字人签名。第二十一条 食品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应当妥善保存至少五年,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如同时有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检验项目和未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检验项目时,应当对未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检验项目予以说明。第二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活动实施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有计划地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采取纠正和预防等措施持续改进管理体系,不断提升检验能力,并保存质量活动记录。第二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公布检验的收费标准、工作流程和期限、异议处理和投诉程序。第二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所从事的物理、化学、微生物和毒理学等食品检验领域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第二十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如应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进行实验室质量管理的,应当符合本规范附件的要求。第二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发现含有非食用物质时,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食品检验机构所在辖区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报告,并保留书面报告的复印件、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第二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接受其主管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管理。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告工作情况,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趋势分析等。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 食品检验制样问题

    各位大神,咨询个问题:食品检验的样品,制样能否由检验科室承担?还是由其他科室制样,给检验科室一个唯一编号?

  • 食品检验和药品检验在你们那合并了吗?

    自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管了食品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监管职责后,相应的也从质监局、工商局那里接管了这块职能,那么做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下属技术单位,食品检验和药品检验这块合并了吗?说说你们那是怎么个情况啊? 是从质监局那调入技术人员形成食品检验部门,还是在原来的药品检验部门基础上形成食品检验部门呢?各省各地都是什么个情况啊?

  • 【讨论】食品检验失误检验机构将受罚

    在昨天召开的全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会议上,国家认监委副主任谢军介绍,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即将全面开展。 谢军表示,从事包括食品检验在内的检验结果和获得资质认证的实验室,应该根据市场的需求对有需求的企业和消费者、个体开放。如果说检验结果出现失误,相关部门会提出一个处罚措施。根据即将实施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证条件的相关规定,今后如果出现检验结果失误,检验机构将被处以3万元的罚款和一定的行政处罚。同时,国家认监委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巡查的频次,如果屡次犯的话,可能惩罚措施会更严。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检验机构要求》 RB/T 215-2017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药监科(2016)106号第二条“资质认定部门在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当将《资质认定条件》作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要求,与国家认监委制定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结合使用。” 而 引言中有 “本标准是对 RB/T 2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的补充,作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评审的补充要求”。 请问,作为我们检验机构,编写体系文件时,应该用哪份文件作为依据呢?

  • 【求助】帮帮我推荐一下样品检验报告单管理系统一样的,但有网络功能的软件

    我现在用的是样品检验报告单管理系统V4。0的,但现在无法实现网络访问,能否帮助一下如何才能实现这个功能。我现在直的好急啊。老板叫我做这个事,现在一点办法都没有,又不愿意多花钱。但又想搞这个系统,我也是一个质检机构的。来样-试样处理-数据报告-出报告,都一样的。你能不能帮我一下啊。另外,有没有同样功能的网络版的管理软件,急等着你的回信。我的邮箱是zelique@gmail.com,请你见信一定给我回一下信,好吗。万分感谢!

  • 【转帖】最新消息:《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今天发布

    [align=center][b][color=#333333][font=宋体]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font][/color][color=#333333][font=ˎ ̥ ][/font][/color][/b][/align][color=#333333][size=4]中新网3月18日电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有关通知,并公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全文。  该认定条件全文如下:  [b][font=宋体]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font][/b]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第三章检验能力  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一)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  (二)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三)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四)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五)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六)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七)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  第十二条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五章人员  第十三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第十五条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  第十八条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第六章设施和环境  第十九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实验区应当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  第二十一条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第二十二条开展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  (二)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  (三)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  (四)有收集和卫生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五)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  (六)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第二十三条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  如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符合《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  第七章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第二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第二十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有专人管理,满足溯源要求。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认定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认定条件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认定条件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size][/color][size=4][font=宋体][/font][/size]

  • 【转帖】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部门同意不得转包抽检任务

    中新网8月26日电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近日,该局印发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指出,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检验部门同意,不得分包、转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table][tr][td][/td][/tr][/table]  《规范》规定,承检机构应当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食品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采样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检验方法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方法。  《规范》指出,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应标准建立本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并经食品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发布。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规范》明确指出,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检验部门同意,不得分包、转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必须如实记录,经食品检验机构的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规范》进一步明确,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还应当附具检验报告。

  • 【原创大赛】浅谈药品检验和食品检验用滴定液的区别

    【原创大赛】浅谈药品检验和食品检验用滴定液的区别

    浅谈药品检验和食品检验用滴定液的区别Differences of Standard Solution between Drug Analysis and Food Analysis 随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管范围的不断扩大,由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所承担的检验对象也由原来单纯的药品扩大到现在的药品、食品、化妆品等。对于药品检验机构来说,要做好食品的检验工作,必须转变原有药品检验的业务管理模式,以适应食品、药品检验的不同需求。而对于容量分析中用到的滴定液,药品检验用和食品检验用,有着不同的要求,而滴定液是容量分析的基础,它的准确直接关系到容量分析结果的精确性。本文对药品、食品检验用的滴定液(标准滴定溶液)之间的区别做一比较和阐述。1依据文件 药品检验中用到的滴定液是按照《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ⅩV F【1】(以下简称药典)、《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2010年版【2】(以下简称规范)来配制标定。 食品检验中用到的滴定液均按照GB/T 601 2002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3】(以下简称国标)来配制标定。 药典主要登载滴定液的配制标定,规范主要登载滴定液的计算、注意事项等。 国标涵盖了滴定液配制标定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并包含了附录A 不同温度下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的补正值、附录B 标准滴定溶液浓度平均值不确定度的计算。 除个别品种外,两者之间的区别见表1。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8/201108312130_313397_1645752_3.jpg2品种数量及用语 药典载有32类滴定液的配制与标定,其中四苯硼钠、甲醇制氢氧化钾、甲醇钠、甲醇锂、氢氧化四丁基铵、氢氧化四甲基铵、烃胺盐、高氯酸钡、硝酸汞、硝酸铋、氯化钡、锌滴定液、醋酸钠滴定液13类滴定液是国标未有的。国标载有24类滴定液的配制与标定,其中碳酸钠、氯化锌、氯化镁、硝酸铅、氯化钠滴定液5类滴定液是药典未有的。药典和国标均载有的滴定液有19种,但具体的配制和标定均有差别。 一些用语的差异,如药典用ml,国标用mL;药典叫滤过,国标叫过滤;药典叫乙醇制氢氧化钾滴定液,国标叫氢氧化钾-乙醇标准滴定溶液。

  •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附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开展的检验工作。第三条(总体要求)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和食品标准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追溯,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第四条(资质要求)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食品复检机构资质。第五条(资源要求)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并保持与其所开展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场所、设施和环境以及仪器设备等。第六条(诚信要求)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从业基本原则,独立于食品检验工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并通过识别诚信要素、实施针对性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等确保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防止商业贿赂,保证检验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与其所从事的检验项目委托方,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二)利用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检验工作之外的有偿活动;(三)参与和检验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四)向委托方、利益相关方索取不正当利益;(五)泄露检验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六)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七)其他任何影响检验工作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的活动。第七条(法律责任)食品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及检验工作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八条(社会责任)检验机构应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在查办食品安全案件和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完成相应的稽查检验和应急检验等任务。第九条(保障安全要求)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实验室安全控制和人员健康保护,规范危险品、废弃物、实验动物等的管理和处置,加强安全检查,制定检验事故应急处置程序,保障实验室安全和公共安全。第十条(责任追究要求)检验机构应明确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关键支持人员职责,制订相应的奖惩措施,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对检验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第十一条(鼓励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检验机构围绕食品安全监管、食品产业现状和发展需求,积极开展检验技术、设备、标准物质研发,加强质量管理方法研究,以及有效利用信息化技术建设抽样系统、业务流程平台和检验数据共享平台,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第二章 抽(采)样和样品的处置第十二条(抽采样工作程序)承担抽(采)样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采)样工作程序,制定抽(采)样计划,明确技术要求,规范抽(采)样流程,加强对抽(采)样人员的培训考核,保证抽(采)样工作质量。第十三条(抽采样技术要求)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样品标签标识或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样品的抽取或采集、运输、流转,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完整性、安全性和稳定性,并保存相关记录。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检工作的需要。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的抽(采)样,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采)样数量、抽(采)样地点等。第十四条(样品管理)检验机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并规范样品的接收、存储、流转、准备、保护、处置等工作,确保样品在整个检验期间处于受控状态,避免混淆、污染、损坏、丢失或者其他意外情况出现,影响检验工作的进行或者造成危害。样品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委托方要求。第十五条(样品处置要求)检验机构应在委托检验合同中明确对样品的处理方式,建立超过保存期样品无害化处置程序并保存相关审批、处置记录。样品处置过程应保障客户的所有权和信息安全。 第三章 检 验第十六条(检验原则)食品检验由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应严格依据检验标准,确保标准中相关要求的有效实施。因实际情况,对标准检验方法的合理性偏离,应经确认或验证,并在有文件规定、经批准和客户接受的情况下实施。第十七条(记录)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如实进行记录,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名或者等效标识,确保检验记录信息完整,可追溯、复现检验过程。第十八条(复核)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结果复核程序,在出现检验结果不合格或检验结果显示存在风险因素时进行复核确认并保存记录。第十九条(非标准检验方法使用原则)因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需要,无规定的标准检验方法或现有标准检验方法无法满足需求时,检验机构可以采用经确认的食品非标准检验方法,但应当遵循科学、先进、可靠的原则,并由组织检验工作的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第二十条(非标准检验方法管理要求)检验机构应当制定食品非标准检验方法建立和使用管理程序,并按照程序要求在确认的范围内使用该方法,对其可靠性负责。第二十一条(非标准检验方法确认程序)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建立和使用的非标准检验方法应当交由该部门组织进行确认。检验机构应按照本条款要求提交方法文本及相应的编制说明,包括详细的方法学研究结果(应急检验除外)。(一)定性检验方法的方法学研究结果包括方法的适用范围、原理、选择性、检测限、假阳性率及假阴性率等。定量检验方法的方法学研究结果包括方法的适用范围、原理、选择性、线性范围、重复性、再现性、检出限、定量限、稳定性、不确定度等。(二)因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其他食品安全紧急情况需要使用食品非标准检验方法时,检验机构可仅提交检验方法的适用范围、原理、选择性、线性范围、重复性、检出限或定量限等确认数据。(三)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检验机构提交的材料完整性与符合性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国家级或者权威检验机构对初审符合要求的食品非标准检验方法的技术可靠性、适用性等进行确认,并根据确认结果做出是否准予使用的结论。第二十二条(复检)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复检工作,确保复检程序合法合规,检验结果公正有效。初检机构可对复检过程进行观察,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结果报告第二十三条(报告要求)食品检验报告应当有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以及检验机构公章或经法人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并有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者等效标识。电子版检验报告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商对相关盖章和签名进行认证后,具有与纸质版检验报告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四条(报告时限)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检验时限规定、委托检验合同约定和客户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委托检验工作,出具结果报告。第二十五条(发现危害上报义务)检验机构应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在检验工作中发现食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高风险问题的,以及带有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时,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保留书面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 第五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六条(管理体系)检验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建立、实施和保持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第二十七条(人员培训考核)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加强对人员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技能、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量值溯源和数据处理知识等的培训考核,确保人员能力持续满足工作需求。从事特殊专业检验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相应的专业人员资格。检验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第二十八条(设备与标准物质)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档案,规范管理,加强量值溯源,保证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的正常使用并准确可靠。第二十九条(采购验收)检验机构应当规范对影响检验结果的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血清、细胞、试剂和消耗材料等供应品的购买、验收、储存等工作,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列出合格供应商名单。实验动物的购买、验收、使用还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第三十条(文件管理)检验机构应密切关注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食品行业的发展动态,及时收集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和检验检测相关法律法规、公告公示,确保管理体系内部和外部文件的有效。检验机构应定期开展食品标准查新,及时进行更新标准的确认,并向资质认定发证机构申请标准变更,防止使用失效标准。第三十一条(档案管理)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有措施确保存档材料安全性、完整性。

  • 【资料】商品检验学

    商品质量鉴定和商品检验是商品质量监督的基础。它们的任务是把关、预防和反馈。对产、供、销三方面均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检验方法有感观检验、理化检验和使用检验。加强商品质量鉴定和商品检验是改进和提高商品质量的重要保证。没有对应的版块,只好发这里。[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51059]商品检验学[/url]

  • 【分享】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与药品检验仪器操作规程

    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与药品检验仪器操作规程[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6429]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与药品检验仪器操作规程[/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6428]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与药品检验仪器操作规程[/url][color=#d40a00][size=5][b][i][u]试了一下,可以下载的,呵呵012304休改可惜楼主N/A了[/u][/i][/b][/size][/color]

  • 食品检验人员资质的问题

    想问一下,现在的食品检验人员需要什么资质?是不是食品检验员的证已经取消了,是否只要食品相关专业就可以了?如果是药学类专业的可以从事食品检验的工作吗?

  • 食品检验人员资质的问题

    想问一下,现在的食品检验人员需要什么资质?是不是食品检验员的证已经取消了,是否只要食品相关专业就可以了?如果是药学类专业的可以从事食品检验的工作吗?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新规定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http://b1.qzone.qq.com/ac/b.gif 近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通知的颁布目的旨在配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贯彻落实。其中重点谈到统一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制度,并对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的问题进行说明。   食品检验机构并存的资质认定(CMA)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CMAF)两张证书将统一合并为CMA证书,预计减少资质认定证书4300余张,在规范食品检验检测资质能力的同时,有效减少对检验检测机构的重复发证。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范围  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检验的机构,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管理,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从事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规定进行管理。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要求  自2015年10月1日起,申请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再使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统一填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对于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应单独列明食品检验能力及食品检验领域授权签字人。  原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扩项、变更的,沿用原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表格。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要求  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时,需同时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  自2015年10月1日起,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要求,为食品检验机构统一颁发有效期为6年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专业领域类别编码为“00”,并在证书中以“检验检测能力(含食品)及授权签字人见证书附表”的形式加以备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统一使用“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  对于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其证书附表中,将食品检验能力和食品领域的授权签字人单独列明。  本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调整为自然过渡,目前检验检测机构所持有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出具检验报告时仍然使用CMA 标志,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复查换证。  注:《关于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0〕61号)、《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的通知》(国认实〔2011〕19号)和《关于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1〕58号)中的相关内容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http://b1.qzone.qq.com/ac/b.gif

  • 化学检验和食品检验必须持证上岗

    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read.asp?BlogID=4058492&PostID=37923501(化学检验和食品检验考核方式)从事化学检验和食品检验的人员: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以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第六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文件精神,国家将逐步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全社会建立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人才结构。食品检验人员考核已经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管理体系,从事食品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要求。

  • 公益诉讼食品检验设备一体机检测意义

    [size=18px][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05073b]公益诉讼食品检验设备一体机检测意义[/color][/font]公益诉讼食品检验设备一体机检测作用,公益诉讼食品检验设备一体机在食品安全领域具有重大的检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提供科学依据和支持公益诉讼食品检验设备一体机能够通过定性定量的检测方法,对食品样品中的各种污染物、有害物质和营养成分进行准确可靠的检测和分析。这些检测结果为公益诉讼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支持,使得公益机构或个人在代表公众利益提起法律诉讼时,能够有更加充分和有力的证据来揭示食品安全问题,推动食品产业的规范发展。二、维护公众健康权益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康权益。公益诉讼食品检验设备一体机的应用,能够及时发现食品中的安全隐患和问题,防止不安全的产品流入市场,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通过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检测,这种设备为消费者提供了科学、客观的数据,增强了他们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维权信心。三、提高检测效率和准确性相较于传统的检测方法,公益诉讼食品检验设备一体机具有操作简便、检测快速的特点。它能够在短时间内对大量食品样品进行检测,大大提高了检测效率。同时,这种设备采用了先进的检测技术和方法,能够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为公益诉讼的快速推进提供了有力保障。四、促进食品产业的自律和规范发展公益诉讼食品检验设备一体机的存在,使得食品生产企业在面对检测结果时,更加重视产品质量和安全。为了避免因产品不合格而引发的公益诉讼和法律责任,企业会积极采取措施改进生产工艺,减少有害物质的残留,从而提升整个行业的品质水平。这种监督机制有助于推动食品产业的自律和规范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健康的食品环境。五、增强社会监督和参与公益诉讼食品检验设备一体机的应用,不仅为政府部门和公益机构提供了有效的监管工具,也为普通民众提供了一个快速、便捷的手段来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民众可以通过这种设备了解食品的安全状况,积极参与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和维权行动,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综上所述,公益诉讼食品检验设备一体机在食品安全领域具有重大的检测意义。它不仅能够为公益诉讼提供科学依据和支持,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还能够提高检测效率和准确性,促进食品产业的自律和规范发展,并增强社会监督和参与。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受到关注,这种设备的应用前景将更加广阔。[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7/202407171125257670_7283_6098850_3.jpg!w690x690.jpg[/img][/size]

  • 食品与药品检验实验室有哪些不同?

    [color=#8645ba][b]一、食品、药品检验需同等资质,要求不同[/b][/color]要开展食品、药品的相关检验检测必须要获得检验资质,药品检验需要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资质,才能开展药品检验;食品检验需要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资质,才能开展食品检验工作,“实验室资质认定”包括24个要素,“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除了与“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条件一致外,还包括8个特殊要素。[color=#8645ba][b]二、食品、药品检验同性质,针对方向不同[/b][/color]食品、药品的检验都是围绕着检验检测工作开展的,但针对的侧重点不同,食品检验重点是安全性,主要是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比如重金属、防腐剂、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验,而药品检验除了安全性外还要兼顾有效性,要针对其有效物质进行检验,对其每一项或主要成分检验,尤其是针对有效成分的含量是否达标进行检验。简而言之,就是食品检验重点是针对安全性;药品检验重点是安全性兼顾有效性。[color=#8645ba][b]三、食品、药品检验同需标准,标准适用范围不同[/b][/color]食品检验与药品检验都必须按照检验标准进行检验,食品检验的标准是按食品的分类进行制定的,概括起来就是“一标多类”或是“多类一标”,比如重金属的食品检验标准适用于餐饮食品、农产品、海鲜产品等,即一个标准适用多类食品;而药品检验是按照《中国药典》进行检验,而《中国药典》是按照药品的名称进行标准编写的,完全实现“一品一标”,即一个药品名称对应一个标准。[color=#8645ba][b]四、食品、药品检验的技术手段相同,“批检验”程度不同[/b][/color]食品、药品检验都需要借助相关仪器设备,比如:高效液相色谱仪、[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仪[/url]、紫外风光光度计等,食品检验标准多是“一标多类”,在检验过程中的前处理、检验条件是相同的,在相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上可以进行一次性检验,也就是说一个食品标准里涵盖的各类食品可以进行“批检验”,而药品检验标准是“一品一标”,每个品种项下的检验方法、条件都不相同,只有同品种药品才能实现“批检验”。[color=#8645ba][b]五、食品、药品检验过程相同、检验分配方式不同[/b][/color]食品、药品检验过程需要经过检品的前处理,然后借助相关仪器设备进行检验检测,但检验分配方式不同,食品检验一般是以检验项目为主,检验设置,任务分配上都是以“项目”导向,而药品检验恰恰相反是以“品种”检验为主,在检验设置、任务分配、实验流程以品种为导向,是完成一个品种的检验。

  • 【原创大赛】一名食品检验员的成长之路

    [align=center][b]一名食品检验员的成长之路[/b][/align]我于2013年7月研究生毕业,毕业后一直从事食品专业相关工作,至今已有七个年头。七年中,我始终坚守保障食品安全之初心,认真做好食品检验工作。总结从业至今,对于一名食品检验员而言重要几点可归纳如下:[b]一是“熟”[/b]。这里的“熟”,是熟悉。进入实验室,[b]首先我们要熟悉人员[/b],就是我们的领导同事。检测组长是检验员的直接领导,要与组长有较好的工作沟通,他有可能就是你的第一个师傅。熟悉实验室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监督员、设备员、样品及试剂管理员、辅助检验岗的师傅等,这些人都与日常检测工作直接息息相关。[b]其次我们要熟悉工作流程[/b]。检验员是将样品转化为检测数据的生产者,前面样品和后面原始数据的流程走向我们都要熟悉,样品来源及储存、样品分类、检测项目及判定依据都要熟悉、甚至客户要求我们都要从业务人员那边有所知悉。[b]最后是熟悉我们的仪器和设备[/b]。我们要了解仪器的日常维护和性能特点,仪器始终保持良好的状态才能让检测数据真实可靠。当然熟悉的所有过程都为了把控检测结果的质量控制。[b]二是“学”。[/b]学习的重要性始终贯穿人生的整个过程。学习和工作是不可分割的,甚至在工作的过程中更体现后期学习的重要性。仪器运用薄弱就要加强仪器专业学习,样品前处理过程原理不清就要加强对产品检测方法的掌握,甚至基础化学知识的回炉再造,产品分类标准不清都需要加强学习。熟悉的过程其实也是不断学习的过程。[b]三是“拼”[/b]。食品检测拼的是技术实力、拼的是吃苦耐劳,拼的是不断奋斗、锐意进取的精神。食品检测行业从来不是什么朝九晚五的轻松工作,要求技术水平不断增强、客户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工作跟着业务走,活多的时候加班加点是常态、连续加班整月甚至遇到评审通宵也是可能,如果吃不了苦肯定不行。遇到难检项、仪器故障也要尽全力解决问题、或请教前辈同行、或查阅资料反复实验,也要保证承接的检测任务顺利完成。[b]四是“思”[/b]。善于学习、勤于思考。思考如何通过能力验证、留样再测、人员及实验室比对、加标回收等提升检测质量、思考并实践更高效简便有效的实验方法,思考人、事、物最优运用流程,思考提高工作效率,思考如何按照程序文件要求扎实落实质量管理相关的内容,[b]五是“全”和“权”[/b]。全面的掌握检测工作的各项细节内容,不单纯的会检测一个项目、而了解一类产品甚至能够掌握产品影响此项指标的可能因素,为客户答疑,做好服务的深入性。不断提高各项检测技能水平、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能够与行业大牛们进行交流学习,甚至在单位承接制定修订某项标准工作时能够建言献策、有效实施。最后,总结近七年的食品检验工作经历,由迷茫到热爱,选择一个职业不断地为之拼搏努力,有时感觉还不合格更不用说优秀,但始终相信奋斗的过程也是一种幸福。一路走来,任重道远。

  • 食品检验员

    想要问下大家有谁有兴趣做兼职的食品检验员的,我这边有个项目需要2个检验员,有兴趣可以私信我

  • 成品检验报告

    请问各位大神,成品检验报告中是否应该标明数量,如果应该标明,是要标明出厂时的数量,还是要标明整个批次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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