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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检验相关的资讯

  • 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样品前处理技术培训
    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拥有高效液相-质谱联用仪、气相-质谱联用仪、原子吸收光谱仪、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等大型仪器设备90多台套,检验检测能力已覆盖药品、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包材、医疗器械、药用辅料、环境监测等8大类577个参数。年处理检品可达6000余批次,能够满足监督、注册、委托、强制和应急等各种检验需求,并能批量承担国家各类抽验任务。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秉承“敏行讷言、鉴微求真、以检当剑,化诚为城”的药检精神,在检验事业上不断前进与进步。为了进一步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协同屹尧科技,举办了“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微波消解和固相萃取技术培训会”。众所周知,整个检测环节中,60%的误差来源于微波消解和固相萃取等样品前处理环节。那么如何减少检测环节中样品前处理的误差呢?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正确的选择微波消解仪和固相萃取仪是减少误差来源的最关键因素。其次,人员的操作水平是减少误差来源的最重要因素。在整理培训过程中,屹尧科技产品经理围绕着仪器的选择和正确的操作,展开了详细的微波消解和固相萃取技术培训。在沟通交流环节中,屹尧科技产品经理一方面解决了操作人员的回收率偏低等困扰,另一方面也虚心接受了操作人员对于仪器功能改善的意见和建议!只有走进客户,才能真正了解客户的真实需求!屹尧科技将持续关注客户,研发设计出更加贴近客户需求、满足操作人员检测要求的产品。
  •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省级地方标准《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山西省标准化条例》和《省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省市场监管局通告2022年第41号)要求,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山西省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临汾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起草的省级地方标准《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管理规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及个人于2024年3月8日前提出书面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起草单位。联系人:王宏萍联系电话:0357-7188296联系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解放东路枣林街质检大楼邮 编:041000电子邮箱:437855925@qq.com附件:《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 行刑衔接食品药品检验实验室在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挂牌
    近日,由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南宁市公安局联合组建的行刑衔接食品药品检验实验室在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正式挂牌。该实验室将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技术优势,有效解决行刑衔接工作中的相关难点、堵点问题,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犯罪提供技术支撑。  为快速、准确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给案件办理部门提供精准的技术佐证,该实验室成立行刑衔接检验工作小组,建立完善审查复核保密责任机制,对每一批检品、每一个检验项目、每一处流程环节严格把关;结合委托单位提供的有效信息,对每一份样品充分预判分析,确定检验方向,按照/参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药品补充检验方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检验补充标准等进行检验,利用先进的仪器可同时筛查上百种化学成分;开设检验“绿色通道”,简化优化行刑衔接样品的受理、检验、审核、审批、发送工作流程,最大限度满足办案部门案件办理需求。  目前,该实验室已具备“抗风湿类”“降脂类”“降压类”“降糖类”等10余大类食品药品的检验检测能力。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将通过技术培训、能力验证等方式,积极培养人才、锻炼队伍,有效提高检验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 食药总局发布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食品检验机构:  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前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12月30日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进行检验。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追溯,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报告。  第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取得食品复检机构资格。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确保其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与其所开展的检验工作相适应。  第六条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独立于食品检验工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并通过识别诚信要素、实施针对性监控、建立保障制度等措施确保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保证检验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与其所从事的检验工作委托方、数据和结果使用方或者其他相关方,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关系   (二)利用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检验工作之外的有偿活动   (三)参与和检验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向委托方、利益相关方索取不正当利益   (五)泄露检验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六)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七)参与其他任何影响检验工作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的活动。  第七条 食品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数据和报告及检验工作行为负责。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在查办食品安全案件、协助司法机关进行检验、认定,以及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优先完成相应的稽查检验和应急检验等任务。  第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实验室安全控制、人员健康保护和环境保护,规范危险品、废弃物、实验动物等的管理和处置,加强安全检查,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保障实验室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明确各类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职责和权限,建立检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检验事故分析、评估和处理制度等相应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意识,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检验机构围绕食品安全监管、食品产业现状和发展需求,积极开展检验技术、设备、标准物质研发,参与食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强质量管理方法研究,并利用信息技术建设抽样系统、业务流程管理平台和检验数据共享平台等信息化管理系统,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抽(采)样和样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承担抽(采)样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采)样工作控制程序,制定抽(采)样计划,明确技术要求,规范抽(采)样流程,加强对抽(采)样人员的培训考核,确保抽(采)样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样品采集、运输、流转、处置等,并保存相关记录。抽(采)样过程应当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安全性和稳定性。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网络食品的抽取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电子版样品信息和有关凭证的保存以及样品查验工作。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的抽(采)样,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有样品的标识系统,并规范样品的接收、储存、流转、制备、处置等工作,确保样品在整个检验期间处于受控状态,避免混淆、污染、损坏、丢失、退化等影响检验工作的情况出现。样品的保存期限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超过保存期限的样品无害化处置程序并保存相关审批、处置记录。  第三章 检 验  第十六条 食品检验由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应当严格依据标准检验方法或经确认的非标准检验方法,确保方法中相关要求的有效实施。因实际情况,对方法的合理性偏离,应当有文件规定,并经技术判断和批准以及在客户接受的情况下实施。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如实进行记录,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名或者等效标识,确保检验记录信息完整,可追溯、复现检验过程。  第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检验结果复验程序,在检验结果不合格或存疑等情况时进行复验并保存记录,确保数据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规范检验方法的使用管理。标准检验方法使用前应当进行证实,并保存相关记录。因工作需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经确认的非标准检验方法,但应事先征得委托方同意。如检验方法发生变化,应当重新进行证实或确认。  第二十条 因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紧急情况需要,对尚未建立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的,检验机构可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复检工作,确保复检程序合法合规,检验结果公正有效。初检机构可对复检过程进行观察,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结果报告  第二十二条 食品检验报告应当有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以及检验机构公章或经法人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并有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者等效标识。检验机构出具的电子版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的效力按照国家有关签章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检验时限规定和客户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委托检验工作,出具结果报告。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在检验工作中发现食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高风险问题,以及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保留书面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实施和持续保持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开展人体功能性评价的机构还应当具备独立的伦理审评委员会,建立与人体试食试验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加强对人员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技能、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量值溯源和数据处理知识等的培训考核,确保人员能力持续满足工作需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格。检验机构不得聘用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确保其环境条件不会使检验结果无效,或不会对检验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对相互影响的检验区域应当有效隔离,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微生物实验室和毒理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级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动物实验的实验室空间布局、环境设施还应当满足国家关于相应级别动物实验室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管理制度,规范管理使用,加强核查,确保其准确可靠,并满足溯源性要求。  第二十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密切关注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食品行业的发展动态,及时收集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和检验检测相关法律法规、公告公示,确保管理体系内部和外部文件有效。检验机构还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标准查新,及时证实能够正确使用更新的标准检验方法,并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标准检验方法变更。  第三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规范对影响检验结果的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血清、试剂和消耗材料等供应品的购买、验收、储存等工作,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列出合格供应商名单。实验动物和动物饲料的购买、验收、使用还应当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对检验结果的异议和投诉,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三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有措施确保存档材料的安全性、完整性。档案保存期限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检验工作追溯需要。  第三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实施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有计划地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采取纠正和预防等措施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不断提升检验能力,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三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定期采取但不限于加标回收、样品复测、人员比对、仪器比对、空白试验、对照试验、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质控样品、通过质控图持续监控等方式,加强结果质量控制,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三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实验室间比对试验或能力验证,覆盖领域和参加频次应当与其检验能力情况和检验工作需求相适应,并针对可疑或不满意结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  第三十六条 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化设备对检验数据和相关信息采集、记录、处理、分析、报告、存储、传输或检索的,以及利用“互联网+”模式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对上述工作与认证认可相关要求和本规范附件要求的符合性进行完整的确认,保留确认记录。  第三十七条 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检验的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实施针对性的专项质量控制活动,严格按照任务委托部门制定的计划、实施方案和指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抽(采)样、检验和结果上报,不得有意回避或者选择性抽样,不得事先有意告知被抽样单位,不得瞒报、谎报数据结果等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者泄露数据。根据工作需要,检验机构应当接受任务委托部门安排,完成稽查检验和应急检验等任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能力范围、工作流程和期限、异议处理和投诉程序以及向社会公开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承诺,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范规定,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有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等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未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报告制度不能及时上报安全风险隐患的,以及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检验任务违反有关工作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本规范实施的监督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范对承担其委托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适用本规范的检验机构主要包括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第三方等单位所属的检验机构等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  本规范所要求的检验方法证实,指检验机构提供证据证明能够正确使用标准方法实施检验 所要求的检验方法确认,指检验机构提供证据证明方法能够满足预期用途 所要求的复验是指同一检验机构对原样品进行的再次检验,以进一步确认检验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食品检验计算机信息系统要求.docx
  • 630万!珠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药品检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0692-229BZHC30010项目名称:珠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药品检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3,300,000.0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药品检验仪器设备):合同包预算金额:3,30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1-1质谱仪液相质谱联用仪1(台)详见采购文件--1-2其他分析仪器卡式水分滴定仪1(台)详见采购文件--项目编号:0692-229BZHC30011项目名称:珠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食品检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2,929,000.0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食品检验仪器设备):合同包预算金额:2,929,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1-1其他分析仪器恒温培养箱2(台)详见采购文件--1-2其他分析仪器离心机1(台)详见采购文件--1-3其他分析仪器高压灭菌锅1(台)详见采购文件--1-4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1(台)详见采购文件--1-5其他仪器仪表洗瓶机1(台)详见采购文件--1-6其他仪器仪表样品制备机1(台)详见采购文件--1-7其他仪器仪表氮气发生器1(台)详见采购文件--1-8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1(台)详见采购文件--1-9其他仪器仪表实验室智能安全设备1(台)详见采购文件--1-10其他仪器仪表精准定位智能设备1(台)详见采购文件--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公布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1.5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6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含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准则》同时进行。   2.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3.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实验室通用术语。   4.管理要求   4.1 组织机构   4.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1.2 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4.1.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4.1.4 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 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4.2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a)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   b)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c)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d)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e)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f)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g)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4.3 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应当符合本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4.4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   4.5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5.技术要求   5.1 人员   5.1.1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5.1.2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5.1.3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1.4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5.1.5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   5.1.6 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5.2 设施和环境   5.2.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5.2.2 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等相关要求。   5.2.3 实验区应当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5.2.4 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5.2.5 开展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a)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   b)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   c)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   d)有收集和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e)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   f)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5.2.6 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   5.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   如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验证记录。   5.4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5.4.2 食品检验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有专人管理,满足溯源要求。
  • 汕尾市食品药品检验所512万药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项目
    项目编号:441501-2022-00535、441501-2022-00536项目名称:汕尾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022年药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5120,000.0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合同包预算金额:1,12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1-1其他专用仪器仪表高效液相色谱仪1(台)详见采购文件400,000.00-1-2其他专用仪器仪表全自动二氧化硫测定仪1(台)详见采购文件270,000.00-1-3其他专用仪器仪表多样品涡旋振荡器1(台)详见采购文件20,000.00-1-4其他专用仪器仪表风量罩1(台)详见采购文件20,000.00-1-5其他专用仪器仪表固相萃取仪1(台)详见采购文件330,000.00-1-6其他专用仪器仪表氮吹仪1(台)详见采购文件30,000.00-1-7其他专用仪器仪表均质器1(台)详见采购文件50,000.00-合同包2:合同包预算金额:4,00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1-1其他专用仪器仪表四极杆飞行时间高分辨液质联用仪1(台)详见采购文件3,000,000.00-1-2其他专用仪器仪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1(台)详见采购文件1,00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在60天内完成本项目相对应的设备安装、调试、检定。
  • 关于开展2024年花卉产品检验检测能力比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4年花卉产品检验检测能力比对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实验室: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关于开展 2024 年林产品检验检测能力验证、能力比对和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科标字〔2024〕3 号文件)的要求,现将相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此次能力比对工作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部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产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花卉产品检验检测中心(上海)具体承担花卉产品项目。能力比对工作结束后由我中心向各实验室通报能力比对结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将公布2024年林产品检验检测能力比对结果。二比对项目本轮能力比对样品为牧草种子,项目为发芽率测定,按GB/T 2930.4-2017标准要求。三参加单位(一)承担2024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花卉产品质量监测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参加与承担任务相关的能力比对项目。(二)承担2024年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花卉产品质量监测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可根据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求参加。 (三)其他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实验室可自愿参加相关能力比对项目。四有关要求报名时间:2024年5月14日—2024年5月31日实验室报名请填写《能力比对计划报名表》(详见附件 1),发送电子邮件至1824736033@qq.com。报名结束后,将安排发放样品及作业指导书。五联系方式各单位在参加能力比对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联系人:黄丽娟 联系电话:15618682841(微信同号)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顾高公路1555号附件:《能力比对计划报名表》附件1(1).doc上海市林业总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花卉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上海)2024年5月11日
  • 浙江举办食品检验检测职业技能竞赛
    食品检验检测集理论研究和科学技术于一体,能为群众把好“入口”安全关。日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总工会联合举办2024年浙江省省级职工食品检验检测职业技能竞赛总决赛,重点考核选手检测操作规范程度、熟练程度以及检测结果准确性,来自全省11个地市的12支参赛队、65名选手在历时2个多月的预赛选拔后将进入决赛,展开为期2天的终极大比拼。此次技能竞赛包括理论知识竞赛和现场操作技能竞赛两部分。理论知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检验检测标准、食品微生物检验质量控制、检验与结果报告、食品检验样品采集处理及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等内容。现场操作包括“菌落总数测定”和“革兰氏染色镜检测”两个实操内容,主要考核选手检测操作规范程度、熟练程度以及检测结果准确性等。据悉,本次竞赛是自2021年以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连续举办的第三届食品检验检测职业技能竞赛,已累计选树食品检验职业“金蓝领”6名、食品检验技术能手60名。
  • 内蒙古牙克石市食品检验中心正式启用
    6月8日,内蒙古牙克石市食品检验中心启用仪式隆重举行。呼伦贝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斯琴,牙克石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宝泉,呼伦贝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邢志岩等领导及企业代表近百人参加仪式,启用仪式由牙克石市市委副书记王福主持。   张宝泉市长致开幕词,他说,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着亿万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着社会稳定。牙克石市食品检验中心的成立,是牙克石市人民政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于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承担起政府对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的一项重要安全举措。他相信在生产经营者、监管者、消费者共同努力下,牙克石市的食品安全一定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真正让老百姓吃的放心,吃的安心。   斯琴局长和张宝泉市长共同为牙克石市食品检验中心揭匾,参加仪式的各位领导及企业代表随后参观了牙克石市食品检验中心。该中心建筑面积达550平米,共有4个检验室、精密仪器室、天平室、药品室、样品室、乳品检验室和样品处理室等,各种仪器设备齐全。检验中心主要承担食品定期检验、委托检验、监督检验。已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可以对外出具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报告。该中心的启用将对进一步加强牙克石市食品安全工作,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 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爆发检验仪器采购需求
    p   近日,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就一批检验仪器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涉及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等仪器设备一批、实时荧光定量PCR检测系统和高效液相色谱仪等仪器设备。项目预算为442万元。 /p p   部分招标内容如下: /p p   项目名称: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仪器采购项目 /p p   项目编号:汴财招【2018】23号 /p p   项目预算:442万元 /p p   采购内容: /p table border=" 0" cellspacing=" 1" cellpadding=" 0" tbody tr style=" background: rgb(251, 253, 254) " class=" firstRow" td rowspan=" 3" p A包: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等仪器设备一批 /p /td td p 气相色谱仪(顶空+自动进样器+ FID+ FPD)(可投进口设备) /p /td td rowspan=" 3" p 投资额:264万元 /p /td /tr tr style=" background: rgb(251, 253, 254) " td p 气相色谱仪(自动进样器+ FID+ ECD)(可投进口设备) /p /td /tr tr style=" background: rgb(251, 253, 254) " td p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可投进口设备) /p /td /tr tr style=" background: rgb(251, 253, 254) " td rowspan=" 6" p B包:实时荧光定量PCR检测系统 /p /td td p 实时荧光定量PCR仪(可投进口设备) /p /td td rowspan=" 6" p 投资额:112万元 /p /td /tr tr style=" background: rgb(251, 253, 254) " td p 超微量分光光度计(可投进口设备) /p /td /tr tr style=" background: rgb(251, 253, 254) " td p 台式微量高速冷冻离心机(可投进口设备) /p /td /tr tr style=" background: rgb(251, 253, 254) " td p 自动化样品破碎仪(可投进口设备) /p /td /tr tr style=" background: rgb(251, 253, 254) " td p 单道移液器(可投进口设备) /p /td /tr tr style=" background: rgb(251, 253, 254) " td p 凝胶成像系统 /p /td /tr tr style=" background: rgb(251, 253, 254) " td p C包:高效液相色谱仪 /p /td td p 高效液相色谱仪(二极管阵列检测器+荧光检测器+双泵柱后衍生) & nbsp (可投进口设备) /p /td td p 投资额:66万元& nbsp /p /td /tr /tbody /table p   联系事项: /p p   招标人: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p p   联系人:李先生 /p p   联系电话:0371-23797166 /p p   地址:开封市金祥路西段 /p p   代理机构:河南方大建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p p   联系人: 寇先生 /p p   联系电话:0371-23234086、23234066 /p p   地 址: 开封市西环路中段8号(疾控中心院里北二楼) /p
  • 全国首家县级综合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建成
    3月5日上午9时,庄河市一农产品合作社送检的白菜、芹菜、菠菜样品,在庄河市食品检验监测中心检测完毕,共检测162项指标,其中白菜、芹菜均检测合格,菠菜有2项指标检测不合格。记者获悉,近日,由庄河市农发局、卫生局、海洋渔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五家监管部门的下属检测机构整合而成的庄河市食品检验监测中心,获得辽宁省实验室资质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双认证,成为全国第一家具备“从农田到餐桌”全环节检测能力的县级综合性食品检验监测中心,结束了该地区没有具备检验资质食品检验机构的历史。   庄河市食品检验监测中心成立后,共检测理化样品11321批次,微生物样品467批次,检出不合格样品39批次,为当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据悉,庄河市是全国农产品生产大县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具有辽宁省名牌农产品10个,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商标2个,并有“东方蚬库”、“全国活贝出口第一村”等荣誉称号。但庄河市一直没有具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日常的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评优检测,都需要送到大连和沈阳进行。而且各监管部门的检验机构小、人员少、设备差,在检测工作上又各自为政,一方面多家检验机构分配政府投资,致使资金分流,各家检验机构都“吃不饱”,甚至有的检验机构“没得吃” 另一方面多家检验机构重复建设造成检验资源浪费,一些检验能力得不到充分发挥,造成“吃不了”,成为制约本地检验机构建设和发展的瓶颈问题,也影响了当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提升食品安全检测能力,2011年8月18日庄河市人民政府编制委员会下发《关于整合庄河市食品检验机构》的文件,确定将庄河市农发局下属的农产品监测站、粮食局下属的粮油检测站、海洋渔业局下属的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卫生局下属的食品卫生检测站和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属的食品药品检测室统一整合成立庄河市食品检验监测中心,为独立法人的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而实现了原5个检验单位检验设备、人员的全面整合和检测工作的统一协调。   合并后,该中心共有高级职称等专业技术人员共21人,配备了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原子荧光光度计、PCR仪等主要仪器设备179台(套),具备了理化(水、灰分 化学物质)、微生物、农兽药、水产、水产制品、果菜、畜产品、粮食、油料等9项检验功能,可检测9大类食品,131个品种,366个项目,具有从“从农田到餐桌”全环节的一站式检测能力,还实现了检测资源和检测信息的共享。
  • 药监局发布《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行为,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行为,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通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开展餐饮服务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检验等,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等规定,遵循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开展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活动,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公正、准确。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开展国内外的技术交流与合作,采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的原则,鼓励检验资源共享,提高检验工作效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并通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二)具备餐饮服务食品检验能力,具备相适应的设施与环境,配备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与标准物质等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各项管理制度   (四)设有独立的微生物实验室并符合有关要求   (五)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检验工作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非独立法人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规定对检验质量有影响的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确定具体责任人。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熟悉质量管理体系的人员,对检测方法、程序和结果评价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利益相关单位兼职。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十三条 开展病原微生物检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遵循《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开展动物试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 第三章 人员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检验能力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配备一定比例的食品科学、微生物学、食品毒理、公共卫生、分析化学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省级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人数应不少于实验室检验技术人员总人数的60%   市(地)级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人数应不少于实验室检验技术人员总人数的30%。   (三)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四)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熟悉质量管理体系。   (五)审核人、校核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六)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持有检验人员上岗证,能独立开展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检验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了解食品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第十七条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每年累计培训不少于60学时。   第十八条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等,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第四章 检验能力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一)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有毒有害物质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二)对食品中致病微生物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三)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所规定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检验和食源性疾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的能力   (五)为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价的能力   (六)开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等质量评价工作,并针对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提高,以保证其持续符合检验能力要求。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对其所使用的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方法学验证的能力,并保存相关记录。在建立和使用食品检验非标准方法时,应当提交方法学验证材料,交由委托检验的部门确认。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实施并保持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程序文件并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检验人负责制度和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检验工作程序等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活动实施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有计划地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采取纠正和预防等措施持续改进管理体系,不断提升检验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未经任务委托部门同意,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中发现带有区域性、普遍性及社会关注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和监测等。   第三十条 未经任务委托部门同意,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其数据、结果。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对其在检验过程中接触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与其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的检验活动   (二)超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开展监督性食品检验工作   (三)其他有损于检验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申诉和投诉机制,依法处理相关方对检验结论提出的异议。   第三十三条 鼓励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积极开展食品检验科研工作,提高检验技术水平。   第三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检验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档案,定期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检验人员素质。   第三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定或委托部门的要求进行样品管理和处置。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应当按照与委托部门的约定处理 未约定的,按照本机构质量手册等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处理,但不得与国家规定相抵触,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三十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对送检样品检验的,其检验数据和结果只对送检样品负责,样品的代表性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真实,不得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   经签署的检验报告不得更改。发现确有差错和失误需要更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并做出相应的标识或说明。   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保存时限不得少于5年,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工作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其他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必须如实记录,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本机构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检验,应当向受委托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委托检验文件,明确检验事项、检验要求等。   第四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抽取监督检验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检验的样品。根据需要,可要求检验机构协助进行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规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第六章 设施和环境   第四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检验活动所需的样品保藏、运输与贮存、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第四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保证人身健康和符合环境保护等要求。   实验区应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有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等要求。   第四十五条 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遵循《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第四十六条 开展动物实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   (二)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   (三)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   (四)有收集和卫生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五)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   (六)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病原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第四十七条 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   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符合《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 第七章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第四十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检测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设备和设施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第五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专人管理制度,保证其正常使用。使用对检验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检验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进行检定、校准,满足量值溯源要求。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接受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和监督检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现场考核、能力验证、委托检验任务质量分析等方式,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检验的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适时开展实验室间比对、验证和相关业绩评价检查工作,帮助检验机构提高检验水平。   第五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检验费用由委托检验的部门承担,不得向被检验人收费。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被检验人索取或收取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检验是指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结合测量、试验等辅助手段,对餐饮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所进行的综合性评价活动。   检测是指用指定的方法测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指标,包括预处理、初始试验、条件试验和最后测定等操作过程。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欲了解更多法规标准,请查看“我要测资讯中心”
  • 金少鸿谈药品检验、药品质量评价新概念
    仪器信息网讯 2011年4月19-21日,“第二届全国药品质量分析论坛”在江苏省泰州市中国医药城召开,论坛旨在“在2010年国家计划抽验工作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深入的学术探讨,把药品抽查检验检测中发现的、经过试验分析研究得出一定结论的、值得进一步推广的及希望得到更多验证的新发现、新技术、新方法、新标准及新工艺,共享于药品质量分析研究领域,促进药品生产工艺改进以及药品质量的提高”,共有600多位来自全国药检系统、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的代表参会。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金少鸿研究员在论坛上做了首场大会报告,报告主题为“药品检验、药品质量评价的新概念”,主要从QbD理念在药品抽验中的应用、2010年全国评价性抽验的特点、对上市后药品质量评价的展望三方面进行了阐述,引起与会者极大关注。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金少鸿研究员   据了解,国家每年都会对上市后药品进行评价抽验,这是政府出资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采取的强有力措施,是各级药品检验机构的指令性任务,如何完成、做好此项工作是各药检所的重点工作。   而进行药品质量评价分析的目的包括:发现合格的产品可能存在的质量隐患 发现质量标准或检验方法存在的不足 由于我国大部分化学药品系仿制,但仅仿标准,不仿品种,对合格的仿制产品找出与原研产品的差距,找到某些“国产品”临床疗效不如“进口品”的真正原因 发现某些不规范企业利用质量标准的局限性故意偷工减料甚至非法添加的违法行为。最终促进生产企业改进工艺,提高药品质量,确保上市药品安全、有效。   三个质量概念(QbT、QbP、QbD)   金少鸿研究员在报告中首要介绍了三个质量概念:QbT是最近出现的概念,意即质量是检验出来的 QbP即质量是生产出来的,它强调要注意生产过程管理 QbD即质量源于设计,该概念之前在其它行业已经得到了应用,现在则要将其引入到药品抽验中来,应该高度重视该质量概念的应用。   QbD的内涵包括:达到目标可能涉及到的方方面面、目前现状和常规的解决手段、问题所在的风险点及关键点、方案执行中的修正、多学科合作、结果的评价和总结等。药品质量评价分析则应涉及到处方工艺、药品功能特性、稳定性、质量标准、标准物质、检验方法、临床不良反应这样一些方面。   2010年全国药品评价性抽验的特点   随后,金少鸿研究员总结介绍了2010年全国药品评价性抽验的特点:2010年对191个药品品种在全国市场流通领域(80.4%)以及药品生产企业供抽取了27019批样品,由39个省市药检所进行了全方位的抽验,深入的进行分析研究,取得了瞩目的成果:   1、 发现了市场上一些假冒药品 2、揭示了国内某些化学药品固体口服制剂与国外产品临床疗效差异的主要原因,如溶出行为的差异 3、提出了注射用七叶皂苷钠、注射用缩宫素、注射用哌拉西林钠等注射剂改进工艺、提高质量的方向 4、指出了辅料吐温80质量差异的根源。   这些成果除了能促进生产企业改进工艺外,还将成为修订有关质量标准的科学依据。   对上市后药品质量评价的展望   金少鸿研究员还详谈了对上市后药品质量评价的展望,即如何做好药品质量分析工作。   该工作总的技术思路是根据QbD指导原则对2011年国家评价性抽检的213个品种除按标准检验外,应根据每一个品种的特点分别制订出有针对性的探索性研究的方案,紧紧围绕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设计,至少发现或解决与该品种相关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快检技术中的一个问题。   预期目标是:找出高风险注射剂的主要风险点 发现化学仿制药品与国外同类产品临床疗效差异的原因所在 提出中成药口服制剂的质控要点。   金少鸿研究员还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未来一段时期内药品质量分析工作重点及思路:   1、 药品安全性方面   重点分析的品种是高风险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类药品注射剂、β内酰胺类抗生素注射剂,重点项目是致敏原的控制、处方中附加成分(抗氧剂、助溶剂)控制等。   2、 药品有效性方面   对于化学药品固体口服制剂,重点考察比较与国外原研厂同品种在4种溶出介质中的溶出行为,找到差距所在。   对于中成药固体口服制剂,尽量采用TLC法粗放型地鉴别其主要成分,建议开展溶出度研究,以保证临床疗效和批间一致性,还建议采用近红外无损检测方法进行生产过程控制。   3、 质量可控性方面   要针对具体品种,提出有个性的探索方案,如对β内酰胺类抗生素注射剂,建议采用HPLC法测高聚物,对于化学药品注射剂可进行粒度、晶型、溶解速度和质谱研究等。新建方法要考虑操作方法粗放性、仪器普及性和标准物质可获得性。   4、 探索性研究的注意点   要与该品种的药典标准起草、增修订、新药转正、质量标准提高等和药品标准相关工作相结合,数据、结果和资源共享。探索性研究要个体化,要有针对性。   5、 探索性研究与检验经济学相结合   金少鸿研究员再次提出探索性研究与检验经济学相结合的理念,希望能引起业内人士重视,即要根据检验项目的目的性,计算检验经费与药品价值之最佳比值范围,在不涉及安全性关键检测项目是尽量不要增加难以制备、性质不稳定的标准物质,要研究效益/风险比,探索检验经济学在药品质量探索性研究和制定质量标准中的应用。   6、 开展前瞻性快检研究   目前全国已有400多辆药品快检车,近红外无损检测是其核心技术,希望承建单位在开展探索性研究检验的同时,要对收集到的样品特别是属于基本药物品种,利用近红外一致性模型建模技术进行“一厂一品一规一模”,建立近红外谱库,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统一整理后,在全国药品检测车上共享。   对于液体剂型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建立拉曼光谱库的快检模型,以与近红外光谱库互补。   最后,金少鸿研究员谈到,如何使每届全国药品质量分析论坛有水平,有特色,有吸引力,有收获,关键在于上一年的评价抽验工作,为此建议树立QbD理念,即评价抽验工作的质量优劣源于评价检验前的实验设计。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孙会敏研究员作大会报告   在本届论坛上,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孙会敏研究员就“聚山梨酯80质量分析和致敏源探究”这一优秀案例作了大会报告,相关研究和报告本身也是对金少鸿研究员大力提倡QdB理念的一项回应。     相关新闻:第二届全国药品质量分析论坛在泰州顺利开幕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颁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   第143号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条 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二)产品配方   (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 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第九条 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第十一条 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产品感官性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   第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与质量有关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 进口化妆品的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以下情况,应当加严抽样:   (一)首次进口的   (二)曾经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   (三)进口数量较大的。   抽样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印有序列号、加盖检验检疫业务印章的《抽/采样凭证》,抽样人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双方签字。   样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合格样品保存至抽样后4个月,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格样品保存至证书签发后一年,不合格样品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当保存至案件结束。   第十四条 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六条 免税化妆品的收货人在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经营范围、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清单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实施进口检验,可免于加贴中文标签,免于标签的符合性检验。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该批产品仅用于离境免税店销售。   首次进口的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提供供货人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我国相关规定的声明、国外官方或者有关机构颁发的自由销售证明或者原产地证明、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配方等。   国家质检总局对离岛免税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可以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相关标准。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查验。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查验不合格信息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按规定将不合格信息上报上级检验检疫机构。   第二十一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使用管理制度,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料的合格证明。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化妆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检验记录制度,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对其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合格。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 出口化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其中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出口化妆品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备案材料及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   (二)自我声明。声明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等内容   (三)产品配方   (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外文标签样张和中文翻译件   (五)特殊用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供相应的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是否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第二十五条 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   第二十六条 出口化妆品的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   抽样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印有序列号、加盖检验检疫业务印章的《抽/采样凭证》,抽样人与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双方签字。   样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合格样品保存至抽样后4个月,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格样品保存至证书签发后一年,不合格样品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当保存至案件结束。   第二十七条 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进口国家(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同时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   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九条 来料加工全部复出口的化妆品,来料进口时,能够提供符合拟复出口国家(地区)法规或者标准的证明性文件的,可免于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 加工后的产品,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第四章 非贸易性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三十条 化妆品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用样品、企业研发和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进口报检时应当由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样品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说明及非销售使用承诺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审核备案,数量在合理使用范围的,可免于检验。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一条 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展品,报检时应当提供展会主办(主管)单位出具的参展证明,可以免予检验。展览结束后,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三十二条 携带、邮寄进境的个人自用化妆品(包括礼品),需要在入境口岸实施检疫的,应当实施检疫。   第三十三条 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进口自用化妆品,进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符合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自用物品进境检验检疫相关规定的,免于检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报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而申请复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验。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者实施分类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发货人实施诚信管理。对有不良记录的,应当加强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进出口化妆品实施监测并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出口化妆品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类的基础上调整对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进出口化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国内外发生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可能影响到进出口化妆品安全时,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采取快速反应措施。   第三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风险类型和程度,决定并公布采取以下快速反应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应急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快速反应措施的实施工作。   第四十条 对不确定的风险,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未经风险评估的情况下直接采取临时性或者应急性的快速反应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和程度。   第四十一条 进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收货人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记录。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召回。必要时,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其召回。   出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辖区内召回情况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本办法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化妆品以外的进出口化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尚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调离指定或者认可监管场所,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将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化妆品展品用于试用或者销售,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不履行退运、销毁义务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粘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二)化妆品半成品是指除最后一道“灌装”或者“分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化妆品   (三)化妆品成品包括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和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   (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指以销售为主要目的,已有销售包装,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化妆品成品   (五)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指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已经完成,但尚无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4月1日施行的《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局令21号)同时废止。
  • 国家药监局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国家药监局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相关报道: 《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发布 2011-1-6 质检总局就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意见 2010-12-29 多项化妆品禁限用物质检测方法征求意见 2010-12-24 北京市委书记刘淇调研国家食品、化妆品质检中心 2010-12-14 食品药监局就化妆品中10种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征求意见 2010-12-10 化妆品中7种禁用物质检测方法公布 2010-12-6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指南》征求意见 2010-12-1 《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发布 2010-12-1 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2010-12-1 食品药监局调整化妆品中禁用组分、限用物质 2010-11-24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 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检验装备水平,保障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结合当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局制定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附:保健食品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 分类 序号 仪器名称 省级 (台套) 地(市)级 (台套) 备注 样品储存及前处理、常规理化分析设备 1 冰箱冷藏柜 12 5 含防爆冰箱 2 超纯水装置(套) 1 1 3 红外分光光度计 1 1 4 超声波提取器 4 2 5 超声波振荡清洗器 4 2 6 氮吹仪 2 1 7 氨基酸分析仪 1 1 8 低温高速离心机 2 1 9 干燥箱(温控精度) 5 2 含真空干燥 10 均质器 10 5 11 离心机 5 2 12 马福炉 1 1 13 快速溶剂萃取仪 1 - 14 全自动固相萃取仪 1 - 15 碎花制冰机 1 1 16 微波消解仪 2 1 17 振荡器 4 2 18 旋转蒸发仪 4 2 19 样品粉碎机 5 2 20 磁力搅拌器 1 1 21 低温循环水浴 2 1 22真空离心浓缩仪 2 1 23 光学显微镜(带成像系统) 2 1 24 熔点仪 1 1 25 自动定氮仪 1 1 26 薄层自动点样及展开系统 1 1 27 薄层成像系统 1 1 28 卡氏水分测定仪 1 1 29 自动电位滴定仪 1 1 30 电导率测定仪 1 1 31 电子分析天平 5 2 32 微量分析天平 1 1 33 酸度计 2 1 样品储存及前处理、常规理化分析设备 34 全自动旋光仪 1 1 35 紫外分光光度计 2 1 36 智能循环水浴 4 2 37 崩解仪 1 1 38 高效液相色谱仪 4 2 UV/DAD、示差、荧光、蒸发光散射 39 气相色谱仪 3 2 顶空、FID ECD FPD NPD 40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2 1 石墨炉、火焰 41 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1 1 42 测汞仪 1 1 43 小型冻干机 1 - 44 X射线荧光分析 1 1 45 阿贝折射仪 1 1 46 氮气发生器 1 1 微生 物检 测设 备 1 全自动细菌鉴定仪 1 - 2 全自动菌落成像分析系统 1 1 3 光学显微镜(带成像系统) 1 1 4 厌氧培养箱 1 - 5 生物安全柜A2 2 2 6 恒温培养箱 2 2 7 超净台 2 2 8 干燥灭菌器 1 1 9 三气培养箱 1 - 10 高压灭菌器 2 1 11 浊度计 1 1 12 红外接种环灭菌器 1 1 13 低温冰箱 1 1 包装材料检测设备 1 恒温恒湿试验柜 1 - 2 热重分析仪 1 - 3 差热扫描仪 1 - 4 旋转粘度计 1 - 5 万能材料试验机 1 - 6 落镖冲击试验机 1 - 7 透湿仪 1 - 8 气体透过仪 1 - 9 热封仪 1 - 10 涂层柔性和粘附力测试装置 1 - 包装材料检测设备 11 内涂层连续性测试装置 1 - 12 氧化膜厚度测定仪 1 - 13 密度天平 1 - 14 折断力仪 1 - 15 扭矩仪 1 - 16 平氏粘度计 1 - 17 硬度计1 - 化学、 生物 危害 物质 微量 与痕 量检 测设 备 1 电泳仪 1 - 2 高效毛细管电泳仪 1 1 3 核酸蛋白分析仪 1 - 4 凝胶成像仪 1 - 5 荧光定量PCR 1 - 6 多通道可调移液器 4 - 7 可调试连续加样器 4 - 8 全自动核酸提取系统 1 - 9 PCR扩增仪 1 - 10 近红外光谱仪 1 1 11 拉曼光谱仪 1 - 12 制备型液相色谱仪 1 - 13 离子色谱仪 1 1 14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1 1 15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1 1 16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1 1 17 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仪 1 - 18 凝胶渗透色谱仪 1 - 19 酶标仪 1 1 20 扫描电镜 1 - 功能评价与毒理学设备 1 定量PCR 1 - 2 标本脱水机 1 - 3 冰冻切片机 1 - 4 倒置显微镜 1 - 5 二氧化碳培养箱 1 - 6 超净工作台 1 - 7 流式细胞仪 1 - 8 迷宫 1 - 9 尿分析仪 1 - 10 切片机 1 - 11 γ-射线计数仪 1 - 功能评价与毒理学设备 12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1 - 13 石蜡包埋机 1 - 14 封片机 1 - 15 自动读片机 1 - 16 烤片机 1 - 17 染片机 1 - 18 脱水机 1 - 19 显微镜 1 - 20 心电图仪 1 - 21 行为、学习记忆检测装置 1 - 22 血球计数仪 1 - 23 液氮罐 1 - 24 照相裂隙灯 1 - 25 紫外分光仪 1 - 26 自发活动记录仪 1 - 27 乳酸仪 1 - 28 骨密度仪 1 - 29 多导生理仪 1 - 30 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 1 - 31 隔离器 1 - 32 跳台仪 1 - 33 无创伤大鼠血压计 1 - 34心率监测器 1 - 35 超声波粉碎机 1 - 36 低温冰箱 1 - 37 体视显微镜 1 - 信息设备 信息化平台 1 1   化妆品检测用仪器设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 分类 序号 仪器名称 省级 (台套) 地市级 (台套) 备注样品 储存 及前 处理、 常规 理化 分析 设备 1 冰箱冷藏柜 12 5 含防爆冰箱 2 超纯水装置(套) 1 1 3 红外分光光度计 1 1 4 超声波提取器 4 2 5 超声波振荡清洗器 4 2 6 氮吹仪 2 1 7 低温高速离心机 2 1 8 干燥箱(温控精度) 5 2 含真空干燥 9 均质器 4 2 10 离心机 5 2 11 马福炉 1 1 12 恒温恒湿试验柜 1 - 13 碎花制冰机 1 1 14 微波消解仪 2 1 15 振荡器 4 2 16 旋转蒸发仪 4 2 17 样品粉碎机 5 2 18 磁力搅拌器 1 1 19 低温循环水浴1 - 20 真空离心浓缩仪 2 1 21 光学显微镜(带成像系统) 1 1 22 熔点仪 1 1 23 薄层点样及展开系统 1 1 24 薄层成像系统 1 1 25 电导率测定仪 11 26 电子分析天平 5 2 27 微量分析天平 1 1 28 酸度计 3 1 29 氮气发生器 1 1 30 紫外分光光度计 2 1 31 智能循环水浴 4 2 32 紫外透射率分析仪 1 - 样品 储存 及前 处理、 常规 理化 分析 设备 33 高效液相色谱仪 5 2 UV/DAD、示差、荧光、蒸发光散射 34 气相色谱仪 3 2 顶空、FID ECD FPD NPD 35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 1 石墨炉、火焰 36 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1 1 37 测汞仪 1 1 38 小型冻干机 1 - 微生 物检 测设 备 1 全自动细菌鉴定仪 1 -2 全自动菌落成像分析系统 1 1 3 光学显微镜(带成像系统) 1, , 1 4 生物安全柜A2 2 2 5 恒温培养箱 2 2 6 超净台 2 2 7 干燥灭菌器 1 1 8 高压灭菌器 2 1 9 浊度计 1 1 10 红外接种环灭菌器 1 1 11 低温冰箱 1 1 禁限 用物 质检 测设 备 1 高效毛细管电泳仪 1 - 2 近红外光谱仪 1 1 3 拉曼光谱仪 1 - 4 粉末X-射线衍射仪 1 - 5 离子色谱仪 1 1 6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1 1 7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1 1 8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1 1 9 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仪 1 - 10 凝胶渗透色谱仪 1 - 11 扫描电镜 1 - 12 全自动固相萃取仪 1 - 毒理检测设备 1 自动读片机 1 - 2 体视显微镜 1 - 3 标本脱水机 1 - 4 冰冻切片机 1 - 毒理 检测 设备 5 倒置显微镜 1 - 6 二氧化碳培养箱 1 - 7 超净工作台 1 - 8 流式细胞仪 1 - 9 全自动生化仪 1 - 10 血球仪 1 - 11 切片机 1 - 12 γ-射线计数仪 1 - 13 数字式紫外辐射照度计(UVA+UVB) 1 - 14 石蜡包埋机 1 - 15 封片机 1 - 16 尿分析仪 1 - 17 烤片机 1 - 18 染片机 1 - 19 冷台 1 - 20 脱水机 1 - 21 显微镜 1 - 22 液氮罐 1 - 23 照相裂隙灯 1 - 24 紫外分光仪 1 - 25 超声波粉碎机 1 - 26 低温冰箱 1 - 27 酶标仪 1 - 28 核酸蛋白分析仪 1 - 29 凝胶成像仪 1 - 30 荧光定量PCR1 - 31 多通道可调移液器 4 - 32 可调试连续加样器 4 - 33 PCR扩增仪 1 - 34 电泳仪 1 - 35 生物安全柜 1 - 信息设备 信息化平台 1 1 原文链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 相关新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食药监许[2010]410号   2010年10月18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检验检测体系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保障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在现有食品药品检验机构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社会优质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重视和加强基础建设,全面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加快构建和不断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为履行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职能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依据现有条件和优势资源,建设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中心(下称中检所检测中心)为龙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实验室(下称国家局重点实验室)为支撑、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和社会优质检验检测资源为依托的许可检验、监督检验和检测技术研究网络,形成以质量管理、技术交流、应急检验、队伍建设及信息服务平台为保障的管理系统,加快建成适应监管和发展需要的“一个中心、三个网络、五个平台”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组建“一个中心”   加强中检所检测中心建设,并根据需要在全国确定6—8个检验机构,承担区域性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五至十年内,中检所检测中心应达到:具有覆盖保健食品化妆品许可检验、监督检验、评价检验和安全风险监测所需检验检测和应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能力,满足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协调管理、技术指导、技术研究等的需要,实现国内领先,具备国际先进水平;承担区域性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机构应达到:具备保健食品化妆品许可检验、监督检验、评价检验和安全风险监测所需检验检测能力,协助中检所检测中心开展检验检测技术研究、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实现区域领先,具备国内先进水平。   (二)完善“三个网络”   1.许可检验网络。建立许可检验网络,完善准入制度,提高准入门槛,满足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许可检验工作的需要。   2.监督检验网络。建立以省、地(市)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和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检验机构为基础,覆盖全国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验网络。   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在理化、微生物、毒理学、功能学、包装材料等检验检测领域,能够满足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验、评价检验和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具备现场快速检验方法研究能力和对地(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技术指导能力。地(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在理化和微生物检验等检验检测领域能够满足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验工作的需要,具备现场快速检验能力。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应用快速检验技术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实施监督管理。   3.检测技术研究网络。建设由中检所检测中心、国家局重点实验室和具有学科优势的研究或检验机构组成的检测技术研究网络,满足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有关检验检测、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安全性评价等工作的技术需要。   (三)构建“五个平台”   1.质量管理平台。按照《检测与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ISO/IEC17025)》、《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许可检验的相关要求,实施统一的质量管理,有效提升检验检测质量。   2.技术交流平台。建立科研协作和技术交流管理机制与制度,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产品安全性指标、原料要求、检验检测方法等研究工作,解决技术难题,提升体系科研综合能力。   3.应急检验平台。制定应急检验预案,建立并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应急检验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应急检验演练,全面提升应急检验能力。   4.技术队伍平台。制定检验检测人员培训规划与计划,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检验检测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检验检测各类人员培训,培育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检验检测专家队伍,为解决检验检测有关难题提供技术支撑。   5.信息服务平台。制定检验检测体系信息化建设规划,建立检验检测信息系统、检验检测标准方法信息系统、技术交流信息系统等,实现系统内检验检测信息与资源共享,提供检验检测标准方法服务,建立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科研基础数据库、国内外新技术新方法研究数据库、专家数据库等,搭建技术信息服务平台。   四、实施步骤   立足于现有资源,将体系建设划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建设阶段。建设中检所检测中心,完成技术能力建设并取得相关实验室认可、资质资格认定,具备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检验、研究与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能力;制定中检所检测中心和国家局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并开展建设工作;制定“三个网络”、“五个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并逐步实施,启动“三个网络”体系和质量管理、应急检验、技术交流平台的搭建工作,开展检测技术与法规的培训教育,阶段性完成信息服务平台的基础信息与数据库和信息发布与服务系统等的建设工作,在较短时间内建立基本符合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的检验检测队伍。   (二)完善阶段。进一步加强中检所检测中心能力建设,初步完成中检所检测中心和国家局重点实验室建设,完成许可检验网络建设并建立基础的检测技术研究网络;大力推进省级、地(市)级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和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快速检验能力建设,基本建立监督检验网络;初步完成“五个平台”建设并正式运行。   (三)提高阶段。全面加强体系内各检验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各网络和平台,全面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实现体系运转快速、高效,积极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我国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技术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制定加快推进体系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机制保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增进相互交流,拓展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模式,建立与体系建设相适应的工作机制。   (三)制度保障   国家局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实验室建设指南、装备基本标准等配套文件,加强对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指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体系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到扎实推进,稳步开展。   (四)经费保障   充分利用和合理分配现有资源,积极争取有关经费支持。国家局将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加大对检验机构基础性建设的投入力度。各级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切实落实体系建设各项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 药品检验能力验证计划: 奥豪斯推荐这些产品
    近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布了《关于印发2023年药品检验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目的在于提升新形势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和水平,该计划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组织实施。图片截取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此次计划对11个项目进行测试,其中包括药品有关物质检查、栀子中重金属及有害元素测定、血清生化指标检测能力验证等。针对这些测试,奥豪斯推荐如下产品:奥豪斯全线产品图EX225DZH/AD电子天平- 一体式传感器和全自动校准系统,确保称量体验- 支持4级用户系统,审计追踪和系统日志管理- 提供多种称量模式,称量效率显著提升高速微量离心机- 操作简便、显示直观- 提供气密性解决方案- 三级安全控制:防爆电子马达锁、自适应不平衡监控系统、超速监测MB120ZH水分仪- SmartGuide智能方法工具,快速应对各种样品- 4级用户系统、100种方法库及1000个测试结果存储空间- 优秀的结构设计提供稳定的测试结果和便捷的清洁维护方式GUARDIAN&trade 3000 加热磁力搅拌器- 强力磁场、控温精确- 多重防护保障安全- 防溢设计、陶瓷或陶瓷涂层盘面、状态指示灯等提供舒适使用体验实验室pH计- 提供三级用户管理及密码权限- i-Steward管家,定期提醒校准- 6.5英寸显示屏和触摸按键,保障实验销量D52XW中精度台秤- 全中文显示,方便用户操作- 三级用户管理及审计跟踪,满足GMP要求- 304不锈钢外壳,满足洁净区域的卫生要求 奥豪斯集团成立于1907年,拥有遍布全国各地的营销、研发和生产基地。通过不断为各地用户提供优质的称量产品与完善的应用方案,奥豪斯产品已遍及环保、疾控、食药、教学科研、食品、新能源和制药工业等各种应用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认可与青睐。我们致力于提供符合各国安全、环境及质量体系的产品,涵盖电子天平、台秤、平台秤、案秤、摇床、台式离心机、加热磁力搅拌器、涡旋振荡器、干式金属浴、实验室升降台和电化学产品等。
  • 检验检疫局研发新型食品检测“利器” 获国家专利
    p   食品检测时间长,怎么办?肇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工作人员略动脑筋,对旧有的仪器稍作改良,就减少了检测时间,极大地方便了进出口企业。4月18日,记者了解到,这一新型结构改良食品检测仪器已获得国家2017年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p p   在部分食品的检验中,样品要经过加热,有些要添加硫酸、盐酸等化学试剂,传统方法需要通过外部热源加热,检测人员要时刻盯着温度。这样一来,样品就有可能加热不均匀,并且一次只能同时进行一到两个检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产品的进出口速度。 /p p   既然传统的检测手段不方便,不如对其稍作改良。肇庆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的成员有了思路就撸起袖子加油干。他们主要研究如何将食品检测过程中的加热和搅拌合二为一。经过多次尝试,技术组成员为检测试管体增加了加热模块和搅拌轴,并用一个电路板和小电机进行驱动。专利说明书的附图显示,硬质塑胶壳体表面还有加热、搅拌控制开关。 /p p   记者了解到,这款结构改良食品检测仪器于2016年7月26日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审,在近日获得了通过,未来将投入使用。据介绍,检测人员使用新仪器能够同时进行10个样品的检测,检测时间根据项目不同都有相应减少,提高货品通关速度的同时还降低了检测成本。 /p p   此外,该局技术中心的“食品甲醛快速检测试剂”和“食品中磺胺残留量快速检测方法”等两项专利目前也正在向国家知识产权申请,未来也有望投入运用。 /p p br/ /p
  • 阎祖强: 将追查食品药品检验所未报之责
    本报记者(21世纪经济报道,仪器信息网注) 陈承 上海报道   原标题:专访上海市食安办主任阎祖强: 将追查食品药品检验所未报之责   《21世纪》:百胜集团相关负责人在19日接受媒体采访时声称,每年投入数百万经费,委托官方部门对所有进货原材料进行了把关检测。我们知道这家食品药品检验所是上海市药监局的下属机构。请问这个委托是否属实?   阎祖强:我们在第一时间就得知了百胜集团的这一说法,并立即介入进行了详细调查。现已查明,上海食品药品检测所是受百胜集团委托进行检测的单位。该所作为公共服务检测机构,除了接受政府委托的日常执法监督中的检测样品外,也承担很多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社会企业购买服务,委托该所进行检测。需要指出的是,上海食品药品检测所承担的社会企业委托检测服务,其费用是按照国家标准收取的,对于百胜集团没有额外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21世纪》:协议内容是什么?总共涉及多少费用?   阎祖强:根据协议,百胜集团每2个月送检样品一次,样品数、检测项目均由百胜确定。另据调查,2010年及2011年,百胜集团共送检了来自六和集团19个批次的样品,其中8个批次存在不合格的情况。   食安办已经掌握了百胜集团与上海食品药品检测所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协议载明,百胜方面提出了详细的检测需求,而检测所则根据需求进行检测。另外根据我办调查,按照协议,检测所今年本应向百胜集团收取125.9万余元的检测费用,至今百胜实际只支付了93.7万余元。   《21世纪》:既是药监局下属机构,为何在测出百胜集团8批产品抗生素残留不合格(详见本报同日报道《11页检测单据独家曝光 上海食安办证实:百胜隐瞒8批产品不合格》)后,没有向相关部门进行汇报?   阎祖强:对于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未将不合格报告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导致监管失察,将进一步追查,并实施最严厉的问责。   《21世纪》:发现不合格样品后,肯德基需要采取哪些措施?   阎祖强: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百胜集团在发现送检样本不合格后,应该及时采取停止使用、召回等措施以减少、阻止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对此,食安办将与有关职能部门一起进行深入调查,掌握证据,如发现违法行为,将予以严惩。   18日,上海有关检测部门又对百胜集团上海物流中心进行了扩大抽检,结果将于21日对外公布。根据检测结果,上海各监管部门会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百胜集团采取进一步监督检查和执法行动。   《21世纪》:百胜集团的有关负责人在19日还对媒体表示,他们能够出具用以证明来自六和集团的原料是全部合格的单据。对此,食安办有何评论?   阎祖强:我们认为,百胜集团应该基于事实,负责任地发表有关信息。现在可以明确的是,我们已经掌握了上述8份不合格检测报告的正本,所有不合格的检测报告也在第一时间就由检测所送达至百胜集团,对于这些事实,百胜应该承认。   专访上海市食安办主任阎祖强: 将追查食品药品检验所未报之责   此外,百胜也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当发现不合格样本后,应当及时进行召回、销毁和下架措施,而不应使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   当然,这其中也存在百胜集团内部已经采取了相应措施的可能,但即便在这种情况下,百胜也应当向消费者和执法部门进行通报。今后,我们会进一步加强落实食品企业的主体责任,完善有关制度,加强执法力度。   《21世纪》:食安办会采取哪些具体措施加强检测和执法力度?   阎祖强:事实上,上海有关部门对于禽类的检测一直高度重视,此前已将其列入一类抽检食品,下一步,我们会对一类食品进一步加大抽检力度。   “速生鸡”的事件也给了我们一个警示,我们各监管部门在各环节要不断扩大覆盖面,加大抽检频次,进一步杜绝类似的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另外,在检测的项目上,要针对此次事件进行调整。比如,过去我们对激素主要进行性激素项目检测,而在此次事件中,我们发现鸡饲养场使用了类固醇激素,今后,我们会将这些新发现的不法激素添加项目,全部列入抽检项目,防止问题产品流入市场。   “速生鸡”事件发生后,针对同样使用鸡肉原料的食品,上海相关职能部门已经采取联合行动,对生产企业的门店和物流中心全面加强了抽检。   对于这个领域的类似问题,我们会全面进行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
  • 质检总局颁布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办法
    2013年2月1日,质检总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详情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52号)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1月24日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   本办法所称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   本办法所称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奶畜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   本办法所称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和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其中,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为生乳制品。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乳品进口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乳品安全状况及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首次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其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兽医服务体系、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残留监控体系、动物疫病的检测监控体系及拟对中国出口的产品种类等资料。   国家质检总局依法组织评估,必要时,可以派专家组到该国家或者地区进行现场调查。经评估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包括相关证书和出证要求,允许其符合要求的相关乳品向中国出口。双方可以签署议定书确认检验检疫要求。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经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符合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熟悉并保证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并能够提供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时应当明确其拟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种类、品牌。   获得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第七条 向中国出口的乳品,应当附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当证明下列内容:   (一)乳品原料来自健康动物   (二)乳品经过加工处理不会传带动物疫病   (三)乳品生产企业处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   (四)乳品是安全的,可供人类食用。   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书样本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第八条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应当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依法调整并公布实施检疫审批的乳品种类。   第九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乳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备案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名单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凭证。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卫生证书。   (三)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四)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五)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污染物、重金属、非法添加物)不合格,再次进口时,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 连续5批次未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再次进口时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六)进口预包装乳品的,应当提供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资料。   (七)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品,应当提供进境动植检疫许可证。   (八)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九)涉及有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十)标注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保证其进口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公布其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进口乳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 进口预包装乳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进口乳品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方式对进口乳品实施检验 进口乳品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十七条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乳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应当列明产品名称、品牌、出口国家或者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八条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乳品销毁或者退运前,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将不合格乳品自行封存,单独存放于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调离。   进口商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销毁,并将销毁情况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乳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乳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进口乳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按照出口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实施检验,并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仅供出口加工使用”。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口乳品进口商信誉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乳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乳品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乳品出口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出口乳品应当来自备案的出口乳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三条 出口生乳的奶畜养殖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备案养殖场进行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   第二十四条 出口生乳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奶畜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不合格生乳的处理情况   (五)生乳生产、贮存、检验、销售情况。   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出口生乳奶畜养殖不得使用中国及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禁止出口奶畜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产的乳。   第二十六条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第二十七条 出口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其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二)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三)出厂检验制度,对出厂的乳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   (四)乳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乳品检验合格证和质量安全状况,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口乳品加工用原辅料及成品进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九条 出口乳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对装运出口易变质、需要冷冻或者冷藏乳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三十条 出口乳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报检规定,向出口乳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乳品的风险状况、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管理水平、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记录、既往出口情况、进口国家或者地区要求等,制定出口乳品抽检方案,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口乳品实施检验:   (一)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   (三)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均无上述标准或者要求的,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实施检验。   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上述要求。   第三十二条 出口乳品经检验检疫符合相关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并出具检验检疫证书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得出口。   第三十三条 出口乳品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货物换证查验的相关规定,检查货证是否相符。查验合格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查验不合格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不准出口。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及时通报出口乳品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的卫生安全问题,并按照规定上报。   第三十四条 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建立相关记录,保证追溯有效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五条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样品保管的条件、时间应当适合产品本身的特性,数重量应当满足检验要求。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乳品时,可以将其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风险预警   第三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收集和整理主动监测、执法监管、实验室检验、境外通报、国内机构组织通报、媒体网络报道、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转办等乳品安全信息。   第三十八条 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制定乳品安全风险信息应急方案,并配备应急联络员 设立专职的风险信息报告员,对已发现的进出口乳品召回和处理情况等风险信息及时报告检验检疫机构。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经核准、整理的进出口乳品安全信息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进出口乳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乳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发生可能影响乳品安全的动物疫病或者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口乳品采取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依据疫情变化、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情况、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和乳品生产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经评估后调整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进出口乳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通报和风险预警通告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 进口乳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乳品情况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查,根据进口乳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   进口乳品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召回。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发现出口的乳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四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采取的控制措施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进出口乳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擅自销售、使用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进口乳品进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备案:   (一)未建立乳品进口、销售记录制度的   (二)进口、销售记录制度不全面、不真实的   (三)进口、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足2年的   (四)记录发生涂改、损毁、灭失或者有其他情形无法反映真实情况的   (五)伪造、变造进口、销售记录的。   第四十九条 进口乳品进口商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以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乳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出口乳品出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定出口乳品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备案:   (一)未报检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口的   (二)出口乳品经检验不合格,擅自出口的   (三)擅自调换经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抽检并已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的出口乳品的   (四)出口乳品来自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出口乳品生产企业的。   第五十一条 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十条所列情形以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乳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口乳品进口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处置不合格乳品的   (二)进口乳品进口商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不合格进口乳品销毁或者退运前,未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封存并单独存放的   (三)进口乳品进口商将不合格进口乳品擅自调离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   (四)出口生乳的奶畜养殖场奶畜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   (五)出口生乳的奶畜养殖场相关记录不真实或者保存期少于2年的   (六)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追溯制度或者无法保证追溯制度有效性的   (七)出口乳品生产企业未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或者保存的样品与实际不符的   (八)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关于包装和运输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三条 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进出口乳品进出口商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五十五条 饲料用乳品、其他非食用乳品以及以快件、邮寄或者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的乳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 阜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进口设备公示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阜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进口设备公示 /strong /p p   一、采购人:阜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p p   strong   /strong 二、项目名称:安徽省阜阳市食品药品检测能力建设项目 /p p   三、采购内容及预算:进口全自动电位滴定仪1套、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2台,预算43万元。 /p p   四、专家论证意见: /p p   经专家组讨论,认为阜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进口仪器申请理由充分、合理,经查证国内同类产品在技术上达不到检测需求,暂无同类仪器可替代,建议采购该批进口仪器设备。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1、进口全自动电位滴定仪 /span /strong /span /p p   拟采购全自动电位滴定仪主要用于检测游离脂肪酸值、酸价和过氧化值等重要指标。操作简单、分析高效和安全。可同时连接多个滴定管和传感器,进行自动多步滴定、返滴定等各种复杂滴定应用。选用不同电极还可进行各种类型的滴定,例如:酸碱滴定、络合滴定、非水滴定、氧化还原滴定,沉淀滴定等。进口全自动电位滴定仪一键滴定,具有20000 步滴定管驱动器,± 2000mv 测量范围, 0.1mv 电位分辨率。方法中可以设置不同样品数量的内部循环功能,同时可扩展具有电导率测量的功能。国内高档产品的可靠性与国外产品相比,大约要相差 1 ~ 2 个数量级。国产全自动电位滴定仪测量范围较窄,为 -1200 ~ 1200mv ,滴定管驱动器分辨率为滴定管体积的 1/5000 在参数设置、滴定终点判断、扩展功能等软件功能上显得较薄弱,整体检测结果重复性差,分辨率大而无法满足检测需求。此类设备不属于《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产品目录》中国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产品,建议同意采购进口产品。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2、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 /strong /span /p p   主要普遍采用性能更稳定,寿命更长的脉冲氙灯,而国内产品目前使用的是传统的钨灯及氘灯,寿命较短,需要经常性更换,使用成本高,同时在全波长波谱范围内能量不均匀,在全光谱扫描时更波段检测结果间存在误差,另外极为重要指标之一的噪音水平进口产品均低于国内产品,噪音越低检测结果准确性越高,同时进口产品还可升级测定数微升级别样品,极适合于生命科学实验中样品量极少极珍贵的情况。此类设备不属于《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产品目录》中国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产品,建议同意采购进口产品。 /p p   五、专家姓名、单位、职称: /p p   六、此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1月22日(备注:双休日除外)。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此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阜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颖西镇文兴路2号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联系电话:0558-2569179),同时抄送阜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联系电话:0558-2261464),逾期不再受理。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阜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9年11月15日 /p
  • 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开展食品检测新方法验证
    为促进交流合作,加强科研创新能力,5月6日,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与华中农业大学陈翊平教授、武汉上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开展食品检测新方法验证,采用胶体金法检测卡,现场对食品样品进行快速检测,并与荆州食药检所采用法定标准的检验结果进行了比对。  今年以来,荆州食药检所突出创新引领,着力抓能力建设、技术创新,以建设“湖北省淡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为平台,不断提高业务技能,促进交流合作,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打造与区域性中心城市相适应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服务地方产业发展。
  • 204家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取得餐饮服务食品检验资质
    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1〕122号)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基本标准》(国食药监食〔2011〕130号)以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国家局的部署,积极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资质认定和能力扩项,充实食品检验技术力量,加大食品检验仪器设备投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有了显著进步。截至2012年7月底,全国已有204家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取得餐饮服务食品检验资质(见附件)。   附件: 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录 (截至2012年7月31日)   一、国家局(1)   1.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二、天津市(1)   1. 天津市药品检验所   三、河北省(6)   1. 河北省食品药品检验院   2. 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3. 衡水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 秦皇岛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5.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6. 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山西省(2)   1. 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 晋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五、内蒙古自治区(9)   1.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2. 巴彦淖尔市药品检验所   3. 赤峰市药品检验所   4. 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   5. 呼伦贝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6. 通辽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暨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中心食品药品检验所   7. 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8. 兴安盟食品药品检验所   9. 包头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六、辽宁省(2)   1. 辽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 大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七、吉林省(10)   1. 吉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 长春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 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 四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5. 辽源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6. 通化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7. 白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8. 松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9. 白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0.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八、黑龙江省(7)   1.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   2. 大庆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   3. 哈尔滨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4. 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5. 七台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6. 双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   7. 绥化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   九、上海市(8)   1.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 上海市浦东食品药品检验所   3. 上海市徐汇食品药品检验所   4. 上海市闸北食品药品检验所   5. 上海市金山食品药品检验所   6. 上海市松江食品药品检验所   7. 上海市青浦食品药品检验所   8. 上海市崇明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江苏省(1)   1. 宿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一、浙江省(8)   1.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2. 杭州市药品检验所   3. 湖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 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5. 温州市药品检验所   6. 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7. 嘉兴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8. 宁波市药品检验所   十二、安徽省(18)   1. 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   3. 淮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 亳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5. 宿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6. 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7. 阜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8. 淮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9. 滁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0. 六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1. 马鞍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2. 芜湖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3. 宣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4. 铜陵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5. 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6. 安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7. 黄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8. 太和县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三、江西省(13)   1. 江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 抚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 赣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 吉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5. 景德镇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6. 九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7. 南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8. 萍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9. 上饶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0. 新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1. 宜春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2. 鹰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3. 樟树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四、山东省(13)   1. 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 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 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 淄博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5. 枣庄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6. 潍坊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7. 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8. 日照市药品检验所   9. 莱芜市药品检验所   10. 临沂市药品检验所   11. 德州市药品检验所   12. 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13. 阳谷县药品检验所   十五、河南省(14)   1. 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 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 洛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 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5. 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6. 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7. 焦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8. 濮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9. 三门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0. 商丘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1. 信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2. 周口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3. 驻马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4. 济源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六、湖北省(5)   1.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2. 宜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 荆门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   4. 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   5. 仙桃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七、湖南省(12)   1. 湖南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2. 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 怀化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 衡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5. 邵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6. 常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7. 郴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8. 益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9. 永州市药品检验所   10.张家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1.娄底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   12.岳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八、广东省(13)   1. 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 广东省汕头市药品检验所   3. 佛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 韶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5. 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6. 东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7. 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8. 广东省江门市药品检验所   9. 广东省湛江市药品检验所   10.广东省茂名市药品检验所   11.肇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2.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3.云浮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九、广西壮族自治区(9)   1.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2. 南宁食品药品检验所   3. 柳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4. 桂林食品药品检验所   5. 梧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6. 北海食品药品检验所   7. 玉林食品药品检验所   8. 百色食品药品检验所   9. 河池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海南省(6)   1.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2.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海口分所   3.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琼海分所   4.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儋州分所   5.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五指山分所   6.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三亚分所   二十一、重庆市(1)   1.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二、四川省(7)   1.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   3. 南充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 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5. 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6. 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7. 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三、贵州省(1)   1. 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四、云南省(16)   1. 云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 昭通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 曲靖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 玉溪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5. 保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6. 楚雄彝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7.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8.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9. 普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0.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11.大理白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12.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13.丽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4.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15.迪庆藏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16.临沧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五、西藏自治区(1)   1.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六、陕西省(3)   1. 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 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 汉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七、甘肃省(11)   1. 甘肃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 嘉峪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 白银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 天水市药品检验所   5. 武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6. 酒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7. 庆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8. 定西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9. 陇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0.临夏回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检验所   11.甘南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   二十八、青海省(1)   1. 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九、宁夏回族自治区(1)   1.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所   三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2.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十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   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检验所
  • 国家食品检验高级技师考培班在安捷伦实训基地顺利举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检验高级技师考培班在安捷伦实训基地顺利举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业食品检验、化学检验高级技师考培班在2010年12月至1月分别在安捷伦北京实训基地顺利举行。经过笔试和实践操作考试,有44人顺利通过,取得了“食品检验”和“化学检验”行业内国家最高级别的职业认证证书,并同时获得安捷伦科技大学颁发的相应级别的技术认证证书。 本着严格、认真、重实际能力的原则,此级别的鉴定,在教学内容和考试形式上和前面几个级别完全不同。在国家统一的职业鉴定要求内容的基础上,引入了安捷伦独家的行业认证体系和内容,并进行大量的实践操作,进行实际样品的食品安全检验。在整个培训的过程中,注重完整方法思路的建立和方法确证的概念的建立,并从食品安全的角度,结合检测不同项目适用的不同分析仪器,对食品安全监测的各个环节的关键步骤进行了重点的梳理;结合食品安全检测的实际项目,比如农残、兽残、添加剂等,安排了实验,从前处理一直到最终符合法规的报告格式进行整个完整过程的实践;最后通过严格的闭卷笔试和独立的实验考试来检验参训人员的能力。以保证他们真正具有运用现代分析仪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通过该考培班培训并通过考试的人员,可获得食品安全分析的最新概念和整体思路、掌握食品安全分析的实验操作要求和技巧, 并有能力对食品安全分析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与评价。 讲解分析仪器的原理及特点熟悉仪器功能及参数设置 进行实际样品测试实验进行前处理准备样品分组进行检测,独立进行报告分析理解仪器硬件,进行日常故障诊断及排除的训练通过这些环节的训练之后,学员建立了完整的分析方法概念,增强了排除日常故障的能力。 闭卷的笔试考试 独立的样品检测实验考试 两个考试成绩均合格者可得到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食品检验高级技师证书和安捷伦技术等级认证证书两个证书,从国家行政资格和技术水平上得到了双重肯定。 了解更多课程,请登陆安捷伦科技大学网站 www.agilent.com/chem/university 或者致电查询 800 820 3278-3(座机) 400 820-3278-3(手机)关于安捷伦科技   安捷伦科技公司(纽约证交所:A)是全球领先的测量公司,同时也是通信、电子、生命科学和化学分析领域的技术领导者。公司的18500 名员工为100 多个国家的客户提供服务。在2010 财政年度,安捷伦的业务净收入为54 亿美元。要了解安捷伦科技的信息,请访问:www.agilent.com.cn。
  • 放射性药品检验实验室:药监局建议配置28种基本仪器设备
    为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改革完善放射性药品审评审批管理体系的意见》,鼓励有能力和条件的药品检验机构开展锝标记及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检验能力的建设,增加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锝标记及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检验机构评定程序,2024年3月7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实验仪器设备方面,《国家药监局锝标记及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检验机构评定程序》对药品检验机构的要求如下:(1)应配备与放射性药品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应按检验项目进行功能划分,合理布局,避免不同检验项目相互干扰。放射性药品检验实验室配置的主要仪器设备可参考表1。(2)实验室应制定检验设备和辐射防护监测设备的操作规程、使用记录、维护保养、校准方案等相关文件。应确保设备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3)放射性药品检验用仪器应进行检定、校准或核查。应配备仪器期间核查相关的放射性标准源,并定期进行复核和必要的调整,以保持对校准状态的可信度。(4)放射性药品检验用仪器的检定、校准或核查项目应满足检验要求。(5)放射性校准源应由具备能力的标准物质生产者提供(满足ISO17034要求的标准物质生产者被视为是有能力的)。应确保放射性标准源满足检验要求,如γ谱仪标准源的γ光子能量应涵盖待测核素的主要光子能量,大小、体积、介质和容器材料应与样品相同。表1:锝标记及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检验实验室建议配置的主要仪器设备序号仪器设备名称1放射性活度计2放射性薄层色谱扫描仪3γ能谱仪4γ计数器5液体闪烁计数器6铅防护手套箱7辐射剂量监测仪8表面污染监测仪9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10气相色谱仪11高效液相色谱仪(含放射性检测器)12电子分析天平13酸度计14微量渗透压测定仪15可见异物测定仪16照相显微镜17电热干燥箱18超净工作台或隔离器19精密恒温水浴箱(或其他具备相同功能的设备)20离心机21低温冰箱22蒸汽灭菌锅23生物安全柜24恒温培养箱25浮游菌采样器26尘埃粒子计数器27旋涡混合器28超纯水机注:上述仪器设备为锝标记及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检验所需要的基本配备。
  • 458万!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实验耗材项目
    项目编号:GXZC2022-G1-001447-YZLZ(采购计划文号:广西政采[2022]6354号)项目名称: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实验耗材项目预算金额:458.00000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458.0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A分标;预算金额:80.00万元;最高限价:80.00万元序号标的的名称数量及单位简要技术需求或者服务要求01餐具大肠菌群快速检验纸片、湿式餐具大肠菌群快速检验纸片、一次性塑料规格板等1批详见《采购需求》 B分标;预算金额:80.00万元;最高限价:80.00万元序号标的的名称数量及单位简要技术需求或者服务要求01D-(+)葡萄糖、D-(+)无水葡萄糖、丙酸钠等1批详见《采购需求》 C分标;预算金额:58.00万元;最高限价:58.00万元序号标的的名称数量及单位简要技术需求或者服务要求011,2,4-三氮唑,98%、1,2-萘醌-4-磺酸钠、1,5-二苯基碳酰二肼(二苯氨基脲)等1批详见《采购需求》 D分标;预算金额:80.00万元;最高限价:80.00万元序号标的的名称数量及单位简要技术需求或者服务要求012mL螺纹口聚丙烯样品瓶、ESI离子源喷针Electrode、Kromasil 100-5-C181批详见《采购需求》 E分标;预算金额:80.00万元;最高限价:80.00万元序号标的的名称数量及单位简要技术需求或者服务要求011mL移液器吸头、5mL移液器吸头等1批详见《采购需求》 F分标;预算金额:80.00万元;最高限价:80.00万元序号标的的名称数量及单位简要技术需求或者服务要求01100ml离心管、1200 mg 无水硫酸镁、400 mgPSA、400 mg C18净化管等1批详见《采购需求》具体详见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本次实验耗材供应服务采购服务期限为自签订合同并生效之日起一年,合同期满后如果新一轮供应商未能及时确定,则继续沿用上一轮供应商。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 江苏省药品检验所药品检验仪器采购项目揭晓
    近日,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受省药品检验所委托,就药品检验仪器(JSZC-G2010-181)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定标,现就本次招标的中标侯选人公示如下: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标书编号:药品检验仪器(JSZC-G2010-181)   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第一包液相色谱飞行质谱联用仪数量: 1台套   第二包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数量: 1台套   第三包固体微粒分析仪(干、湿法进样装置)数量: 1台套   第四包超高压液相色谱仪数量: 3台套   第五包密度计数量: 1台套   第六包百万分之一微量天平数量:1台套   第七包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及气相色谱仪数量: 各1台套   第八包差示扫描量热仪(DSC)及热重分析仪(TGA)数量: 各1台套   第九包微生物检测全自动操作系统、荧光定量PCR仪及多功能酶标仪等三种仪器数量: 各1台套   第十包热封机、气体透过率分析仪(透氧仪)、水蒸气透过仪、万能材料试验机及生物安全柜五种仪器数量: 各1台套   三、招标公告媒体及日期:   2010年11月25日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本次公开招标的招标信息。   四、评标信息:   评标日期:2010-12-16   评标地点:金盾饭店: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关21号   评标委员会名单:张予燕、封维忠、居文政、钱国华、王玉   李明华、陆金陵、谭晓、顾光熠、王少昆   五、中标信息:   第一包   中标候选人名称:江苏汇鸿同源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叁佰肆拾贰万元整   第二包   中标候选人名称:江苏苏美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壹佰壹拾陆万元整   第五包   中标候选人名称:南京国思源商贸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壹拾玖万伍仟元整   第七包   中标候选人名称:南京尊恒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陆拾肆万捌仟元整   第十包   中标候选人名称:南京尊恒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贰佰贰拾柒万贰仟陆佰元整   其余各包流标   六、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联系人:付钢   联系电话:83633820   传真电话:836338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山西路43号   邮政编码:210009   网址:www.ccgp-jiangsu.gov.cn   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侯选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质疑函送达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逾期将不再受理。
  • 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采购650万元检验仪器设备
    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委托,对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仪器项目以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采购,评标小组于2016年6月28日确定中标结果。现将中标结果公布如下:  1、招标文件编号:0876-1602281  2、项目预算及评标办法:  (1)本项目预算金额为:650万元  (2)本项目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  3、中标结果内容:  第一包:货物名称品牌型号生产厂家数量单价(元)总价(元)三重四极杆液体质联用仪安捷伦1290-6460安捷伦科技有限公司121350002135000  第二包:货物名称品牌型号生产厂家数量单价(元)总价(元)三重四极杆气质联用仪Agilent 安捷伦7890B-7000C安捷伦科技有限公司1台/套18800001880000  第三包:货物名称品牌型号生产厂家数量单价(元)总价(元)荧光定量 PCR仪Applied Biosystems(ABI)Quantstudio 7 Flex美国Lifetechnologies公司1套747600747600  第四包:序号货物名称品牌型号制造厂家数量单价 (元)总价 (元)1双液相泵-原子荧光联用仪北京海光LC-AFS6500北京海光仪器有限公司15250005250002照相机佳能SX610佳能(中国)有限公司1236023603小型红外干燥箱上海越众WS70-1上海越众仪器设备有限公司1113011304崩解篮天大天发KB-1天津市天大天发科技有限公司29180183605浊度仪雷磁WZS-186上海仪电分析仪器有限公司1860086006溶出度仪配件天大天发/天津市天大天发科技有限公司119000190007隔膜真空泵津腾GM-1.0A天津津腾实验设备有限公司2227545508超声波清洗机新芝SB-5200DT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1556355609百分之一天平德安特ES2000天津市德安特传感技术有限公司22450490010涡旋仪美国Scientific Industriesvortex-genie2美国Scientific Industries公司23240648011多参数测试仪梅特勒S400梅特勒-托利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1570005700012立式冷藏柜海尔SC-390青岛海尔特种电器有限公司15600560013微孔板离心机米欧minip-2500杭州米欧仪器有限公司14900490014冰箱海尔BCD-165TMPQ青岛海尔特种电器有限公司12345234515冰箱海尔BCD-133ES青岛海尔特种电器有限公司124152415162015版药典SO2测定仪盛泰STEHDB-107-1RW济南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875008750017节能型智能恒温槽新芝DC-1010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1115022300  第五包:序号货物名称品牌型号制造厂家数量单价 (元)总价 (元)1移液枪德国艾本德Research艾本德股份有限公司11690001690002重量稀释仪InterscienceELITEInterscience11180001180003多样品溶剂浓缩蒸发仪BUCHISyncore Polyvap R-12步琦实验室仪器有限公司13585003585004高速冷冻离心机德国艾本德5810型艾本德股份有限公司11578001578005光化学柱后衍生器PribolabPHRED-MDUPribolab Pte Ltd19670096700  第一包:  中标人:易安科仪(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大写:贰佰壹拾叁万伍仟元整(小写:2135000.00元)  第二包:  中标人: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大写:壹佰捌拾捌万元整(小写:1880000.00元)  第三包:  中标人:甘肃万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金额:大写:柒拾肆万柒仟陆佰元整(小写:747600.00元)  第四包:  中标人:甘肃科仪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大写:柒拾柒万捌仟元整(小写:778000.00元)  第五包:  中标人:甘肃百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大写:玖拾万元整(小写:900000.00元)  7、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张正英、高学礼、宋晓云、贾海红、刘光瑞  8、采购方: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联系人:刘科长  联系电话:0931-8271878  9、招标代理公司: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旭霞  联系电话:0931-7603870  在此,对积极参与本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表示衷心的感谢!  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 286万!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2022年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SDGP370900000202202000172 项目名称: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泰安市纤维检验所)2022年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286.1万元 最高限价:286.1万元 采购需求:标的标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本包预算金额(单位:万元)A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设备1 1 详见招标文件 82.500000 B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设备2 1 详见招标文件 125.000000 C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设备3 1 详见招标文件 78.600000 合同履行期限:进口设备签订合同后90日内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国产设备签订合同后60日内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卫生部制定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食品检验工作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证消费者食用安全的关键环节。食品检验既是对市场销售食品实施安全监控的重要手段,也对食品原料及加工过程进行安全控制、确保合格产品进入市场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依赖于公正、客观的食品检验结果,科学、严谨的食品检验工作是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基础。   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7条明确规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法律在第五章对食品检验工作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提出对食品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制度。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方案》和《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以及同年7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均对食品检验工作提出了要求。   根据以上规定,我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11个部门,推荐专家组成专家组,通过调查分析现行食品卫生标准及检验方法(包括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标准)对食品安全检验的要求,研究比对国外对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模式和方法,历时1年的时间,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按照国际贸易原则向WTO各成员进行通报,现予以公布。   《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建立在现有检验机构管理体系基础上,体现了食品检验的特殊性,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规范性和通用性,充分考虑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各分段政府主管部门的实际监管工作的需求,力图做到既适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又能与国际接轨,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检验存在的主要问题。   《认定条件》共八章、二十八条,是从事食品检验的机构“入门”条件,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其重点在于推动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提高技术能力,规范检验工作行为,保证检验的诚信和公正性。对于使用非标准检验方法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违禁使用化学物质检验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认定条件,专家组认为在《认定条件》中进行规定暂时还不符合目前食品检验机构的工作现状,因此将实施研制和使用食品检验非标准检验方法的人员条件(人员数量、职称、专业背景等)仅在《检验工作规范》进行了规定。   《检验规范》共二十九条,重点围绕检验人的道德素质、技术素养和其承担的法律责任,食品检验工作中尤其是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非标方法的建立和使用,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的管理,食品检验中计算机系统的功能要求,以及检验机构怎样为各级食品安全政府监管部门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另外,为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制定和调整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方案,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检验规范》明确了检验机构在食品检验中发现非食用物质时,应当及时向食品检验机构所在辖区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报告,并保留书面报告的复印件、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   各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细致研究《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对食品检验工作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条件和检验工作,提高食品检验的能力和水平,为服务于食品安全监管和保障公众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doc      2.《食品检验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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