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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10-18 国卫医发〔201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我委组织制定了《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开展医学检验实验室设置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设置医学检验实验室等医疗机构对于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推进分级诊疗具有重要作用。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医学检验实验室统一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在质控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医疗机构与医学检验实验室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鼓励医学检验实验室和其他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在保证生物安全和检验质量的前提下,由医学检验实验室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提供检查检验服务。   四、鼓励医学检验实验室形成连锁化、集团化,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对拟开办集团化、连锁化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申请主体,可以优先设置审批。   五、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与区域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建立危重患者急救绿色通道,加强技术协作,不断提升技术水平。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 (试行)  医学检验实验室指以提供人类疾病诊断、管理、预防和治疗或健康评估的相关信息为目的,对来自人体的标本进行临床检验,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检验、临床微生物检验、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检验和临床病理检查等,并出具检验结果,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   一、诊疗科目   医学检验科;提供病理相关医疗服务的,应当参照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   二、科室设置   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检验专业、临床微生物检验专业、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和临床病理专业等。有病案信息、试剂、质量和安全管理等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以及辅助检查部门和消毒供应室(可以设置也可以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服务)。   三、人员   (一)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   (二)临床检验各专业至少有5名以上医学检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2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   (三)标本采集人员应当有相应资质。   (四)开展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项目的实验技术人员应具备产前筛查与诊断的相应资质。开展二代基因测序项目的,至少有1名生物信息分析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遗传相关基因检测项目的,至少有1名医学遗传学专业人员。   (五)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设置试剂室、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应当制定人员培训考核与继续教育的相关制度和实施记录。   四、房屋和设施   (一)医疗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总面积75%,房屋应当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重要医疗设备和网络应有不间断电源。   (二)设置1个临床检验专业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 平方米;设置2个以上临床检验专业的,每增设1个专业建筑面积增加300平方米。   (三)有相应的工作区域,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   (四)设置医疗废物暂存处,设置污物和污水处理设施 和设备,满足污物和污水的消毒和无害化的要求。   五、分区布局   (一)主要业务功能区。  设置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 业、临床免疫检验专业、临床微生物检验专业、临床细胞分 子遗传学专业和临床病理专业等业务功能区域。   符合生物安全管理和医院感染管理等相关要求,严格区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生物安全设施齐备。   (二)辅助功能区。   集中供电、供水以及消毒供应室和其他等。   (三)管理区。   行政(人事、办公等)、采购、财务、质量保证、物流、信息管理等部门。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包括冰箱、离心机、加样器、压力蒸汽灭菌器、生物安全柜等基本设  备,应当与所开展的检验项目和工作量相适应。所有检验设备,如生化类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尿液分析仪、酶标仪、发光分析仪、细菌培养和鉴定仪、核酸类分析仪、质谱色谱分析仪等检验设备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医疗器械管理相关要求。   (二)病理诊断设备。离心机、加样器、消毒设备、生物安全柜、标本柜、切片柜、蜡块柜、大体摄影装置、数字切片系统、光学显微镜等常规设备配置数量要与业务量相适应。至少有一台5人以上共览显微镜。配置相应数量的分子病理诊断和技术设备,如PCR室及相应设备、核酸提取设备、分子杂交仪、低温离心机、荧光显微镜等。专业病理设备包 括密闭式全自动脱水机、蜡块包埋机、HE全自动染色机、摊片机、石蜡切片机、自动液基/薄层细胞制片设备、冰冻切片机(可选)、全自动免疫组化染色机等,专业病理设备需有“国食药监械”级别的医疗器械注册号。   (三)信息化设备。具备信息报送和传输功能的网络计 算机等设备,标本管理、报告管理等信息管理系统。   七、规章制度   建立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实施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至少包括设施与设备管理制度、试剂管理制度、标本管理制度、分析前、中、后三个阶段的质量管理制度、患者(标本)登记和医疗文档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与患者隐私保护制度、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危化品使用管理制度,并制定各检验项目的质量控制指标及标准操作程序。   八、其他   (一)建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所开展检验项目应接受省级以上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保证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于尚无室间质量评价的项目,医学检验实验室应采取其他方案并提供客观证据确定检验结果的可接受性。   (五)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试剂、耗品、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物品的检验实验室应与相应医疗机构签署医疗服务合作协议,保障相应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及时性。   (六)《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09〕119号)在本标准颁布时废止。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 (试行)  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临床检验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一、机构管理   (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临床检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置独立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验室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对医疗质量、医院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3.对重点环节,以及影响诊断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4.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   5.预防控制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污染物外泄及医院感染;   6.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诊断报告书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对病理检查病例信息登记进行督查,并保障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7.对设置的试剂、仪器耗材、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提出质量控制改进意见和措施。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财务部门要对实验室业务费用和检验项目费用结算进行检查,并提出调控措施。   (五)后勤管理部门负责防火、防盗、医疗纠纷等安全工作。   二、质量管理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一)应当以ISO15189:2012为质量管理的标准,建立并实施医学检验质量管理体系,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实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三个阶段的质量管理制度、医学检验项目标准操作规程、检验仪器标准操作与维护规程,持续改进检验质量。   (二)可根据其他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提出的检验申请,接收其提供的标本或者直接采集受检者相关标本,并向申请者提供检验报告。受检者的经治医师负责对检验结果最终解释,但必要时,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提供与检验结果相关的技术解释。具有分析前质量保证措施,制定患者准备、标本采集、标本储存、标本运送、标本接收等标准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对分析中的管理,规范医学检验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开展室内质量控制。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检验工作,保证检验结果客观、公正,不受不当因素影响。   (四)开展分析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检验活动的质量满足临床医疗的需求。应当对危急值、检验周转时间、检验结果准确性等质控指标进行监控。建立检测后标本、已发出报告标准的保留时限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报告召回的管理程序,建立检验需求超过自身服务能力的预案。   (五)参加省级及以上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活动。对于尚无室间质量评价的项目,应当采取其他方案并提供客观证据确定检验结果的可接受性,促进临床检验结果互认。   (六)医学检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   (七)对需要检定或校准的检验仪器设备,以及对医学检验结果有影响的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   (八)建立满足服务质量要求的实验室信息系统,建立系统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具备与所服务的机构信息系统联网的能力。   (九)建立医学检验报告发放制度,保证医学检验报告准确、及时和信息完整。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十)医学检验报告应使用中文或者国际通用的、规范的缩写。保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医学检验报告或诊断报告内容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规定,至少应当包括:   1.检查单号、标本类型、临床诊断、检验方法、仪器型号、互认项目提示。   2.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独立或其联锁经营医学检验实验室名称和地址、咨询电话。   3.其他机构送检标本需注明送检机构名称、住院病历或者门诊病历号。   4.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和计量单位、参考区间(如适用)、危急值(如适用)、异常结果提示。   5.检验者姓名、审核者姓名、标本采集时间、接收时间、报告时间。   6.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和备注信息,如必要时应报告与临床诊断相关重要信息。   (十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在与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等建立长期合作时,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分析前、分析中和分析后以及检验结果所致医疗纠纷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开展产前筛查与诊断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只能与具有产前筛查与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合作。   (十三)对于连锁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在保证生物安全和检验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在其连锁经营的实验室之间进行标本的异地检测,并在检验报告中清晰标注实际检验实验室,便于出现差错时查找原因。   三、安全与感染防控   (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建立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科学设置工作流程,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保障检验服务的质量、安全,以及员工、患者和来访者的健康和安全。建立并严格遵守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二)应当设专人负责标本在实验室内部,以及其他机构与实验室之间传递过程的生物安全工作,包括生物安全培训以及相关设备耗材的管理等。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开展基因扩增、艾滋病检测、产前筛查与诊断、胚胎植入前遗传学筛查与诊断等特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通过有关部门审核。   (四)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建筑布局应当遵循环境卫生学和医院感染管理的原则,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洁污区域分开的基本要求,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识清楚。   (五)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划分为医学检验功能区、辅助功能区和管理区。医学检验功能区包括接诊及标本接收区、标本采集区、标本准备区、标本检验区、试剂和耗品保存区、标本保存区、医疗废物处理区和医务人员办公区等基本功能区域;辅助功能区包括医疗费用结算区、供电区、纯水集中供应区和消毒供应室等;管理区包括病案、信息、实验室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部门等。   (六)标本采样区域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Ⅱ类环境标准。   (七)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传染性疾病标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检验相关管理。   (八)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物。   (九)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安全管理。   四、人员培训与职业安全防护   (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和轮岗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使工作人员具备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每年进行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制定生物安全事故和危险品、危险设施等意外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建立对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更新、专业技能维持与持续培养等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记录。   (四)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生物防护级别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   (五)加强实验室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六)医学检验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事件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七)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实验室的危害因子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保实验室安全。定期举行实验室生物安全和消防安全演练并形成记录。   五、监督与管理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医学检验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2.查阅或者复制医学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封存样品;   3.责令违反本规范及有关规定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4.对违反本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出现以下情形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1.使用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学检验工作的;   2.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3.未开展室内质量控制、未参加省级及以上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的;或者参加室间质量评价连续两次以上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其他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情形。
  •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将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27号公告)   2012年第27号   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   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doc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一是严格规范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条例》规定,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虚报收储数量,严禁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严禁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严禁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严禁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二是优化监管措施。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转变粮食流通监管方式,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明确和完善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措施。  三是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规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品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或者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等的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四是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规定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减少粮食储存损耗。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和信息化技术,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鼓励粮食经营者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  五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条例》进一步提高粮食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加强行政处罚与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对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明确监督管理职责。《条例》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监管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文章来源: 新华网点击查看丨新《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全文
  • CNAS举办获认可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状态及认可证书管理要求培训
    2022年9月27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首次举办获认可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状态及认可证书管理要求培训。近500家机构的人员在线参加了本次培训。   本次培训是CNAS助力检验检测质量建设、践行认可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培训上,认可评定部负责人介绍了评定工作情况和CNAS认可的最新情况。秘书处工作人员围绕认可证书、认可变更和认可收费管理要求进行了介绍,针对文件重点、认可流程和常见问题进行了讲解。培训促进了获认可机构对相关管理要求的理解和实施,有助于推动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资料显示,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为: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英文缩写为:CNCA)批准成立并确定的认可机构,统一实施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主要任务为:   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等,建立并运行合格评定机构国家认可体系,制定并发布认可工作的规则、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文件;   2、对境内外提出申请的合格评定机构开展能力评价,作出认可决定,并对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认可监督管理;   3、负责对认可委员会徽标和认可标识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4、组织开展与认可相关的人员培训工作,对评审人员进行资格评定和聘用管理;   5、为合格评定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为社会各界提供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公开信息;   6、参加与合格评定及认可相关的国际活动,与有关认可及相关机构和国际合作组织签署双边或多边认可合作协议;   7、处理与认可有关的申诉和投诉工作;   8、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9、开展与认可相关的其他活动。
  • 1083万!山西检验检测实验室综合管理平台采购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1499002023CGK01477项目名称:山西检验检测实验室综合管理平台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083.26万元最高限价:1083.26万元采购需求:本项目共一包。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实质上响应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序号名称单位数量(一)中心业务平台1用户管理系统套12身份认证系统套13业务流程支撑系统套14消息任务系统套15综合客户管理系统套16数据对接管理系统套17业务内控管理系统套18供应商管理系统套19业务调度管理套110业务人员管理系统套111业务考核系统套112文件流转系统套113中心电子监察管理系统套114即时通讯套115系统对接集成(含与国家平台对接)套1(二)公共组件1环境温湿度采集与监控系统套12仪器设备数据采集系统套13电子原始记录系统(ELN)套14基础资源管理系统套15基础质量管理系统套16二次开发与自定义配置平台套17CA电子签章系统接口对接套1(三)门户管理系统套11IOC大屏110查询统计
  • 国检集团第一检验认证院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合作实验室成立
    阳春三月,万物复苏。国检集团第一检验认证院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成立合作实验室并于3月27日在国检集团举行了揭牌仪式。合作实验室的建立将力求为国检集团的发展建设提供助力,岛津公司亦将凭借国检集团雄厚的科研实力,与前沿科学工作者碰撞产生技术成果,研发出更加先进的分析仪器产品。 国检集团第一检验认证院丁建军主任主持了揭牌仪式。 国检集团第一检验认证院副院长兼化学检验认证室主任郭中宝先生致辞,对合作实验室的建立送上美好的祝福,展望了双方合作的广阔前景。他在致辞还回忆了双方合作的渊源历史, 特别对岛津的售前售后服务给予了充分肯定。郭院长讲到:“岛津参与了国检集团两件大事:1、在应对2009~2010年毒石膏板事件中,岛津公司对国检集团进行了大力支持,协助我们进行了方法开发并进行硬件技术支持,高效快速地建立了检测方法。2、在应对2015~2016年毒跑道事件中,针对18种多环芳烃类物质的检测,岛津公司的技术工程师和应用工程师和我们齐心协力,帮助我们建立检测方法。岛津公司对建材行业做出了很大贡献。”随后,岛津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曹磊部长致辞,他谈到:岛津公司成立于1875年,是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积淀的公司。在这100多年的时间里,我们始终把用户验放在首位,不断完善售前售后服务体系。为满足用户需求不断推陈出新,相继推出了很多新产品。曹部长对国检集团取得的成果表示了肯定,希望合作实验室建立后,强强联合,在新方法开发、标准制定、人员培训等方面继续保持国检集团在建材行业的模范带头作用。随后双方领导签署协议并为合作实验室揭牌,标志着岛津公司与国检集团第一检验认证院双强联手共同推动建材事业发展的历程正式起步。国检集团第一检验认证院郭中宝副院长(左)与岛津公司曹磊部长为合作实验室揭牌 揭牌仪式结束后,双方随即开展了学术交流。国家环保部环境分析测试中心杨文龙博士做了关于恶臭污染监测、岛津公司市场部产品专员王子君女士做了关于GC/GCMS前处理技术的主题报告。关于岛津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株)岛津制作所于1999年100%出资,在中国设立的现地法人公司,在中国全境拥有13个分公司,事业规模不断扩大。其下设有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成都分析中心,并拥有覆盖全国30个省的销售代理商网络以及60多个技术服务站,已构筑起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完整体系。本公司以“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为经营理念,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为中国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
  • 关于举办食品、药品微生物检验及风险管理研讨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针对目前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出现,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越发关注,为提高我省食品、药品的检验能力及技术水平,我委特邀请国家标准委及国内知名微生物专家,为大家做相关检验标准的解读及国际先进检验方法的介绍,望相关人员踊跃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1. 2015年版中国药典药品洁净实验室微生物监测和控制解读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林铁豪博士2. 乳品行业新政及乳品微生物快速检验及风险管理技术(几种阪崎肠杆菌快速检验方法的比较)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陈万义博士3. 微生物环境取样监控计划对安全危害的预警上海实力可商品检验有限公司 胡瑜博士4. 多重及实时荧光定量PCR检测技术:原理、方法、实验条件优化和BAX产品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王家栋博士5. BAX病原菌检测方法及验证程序: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单增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O157和STEC)、弧菌(副溶血、霍乱、创伤)、克罗诺阪崎肠杆菌等 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张宇技术专员6.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O157和STEC)快速检测技术及阳性分离株确认张宇技术专员7. 食品中副溶血弧菌检验新国标及快速检验技术 张宇技术专员8. 会议中间将安排样本现场实验测试,用户可现场观看到实验结果(菌株样本由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微生物室提供)二、会议时间:9月11日报到, 9月12日培训,报名截止日期2014年9月5日。三、会议地点:东方丝绸大厦(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752号(近羊城晚报社))。四、参会人员: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从事食品药品检验有关人员。五、其他事项1、本次会议由省药学会药物分析专业委员会主办、艾威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协办。2、培训费1000元/人,食宿自理,统一安排。3、免费向各地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及食品检验机构提供2个培训名额(包食宿、交通费自理)4、请各单位确定参会人员后将会议回执(见附件),于9月05日前发给会务人员。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登陆www.evertechcn.com网站首页右下方点击在线报名。 曹小姐 bm@evertechcn.com 020-87688215-8182、联系人:李华 (020-81886161 13710739996)                   广东药学会药物分析专业委员会2014年8月18日请于与2014年9月05日下午17:30前通过在线报名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名。
  •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省级地方标准《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山西省标准化条例》和《省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省市场监管局通告2022年第41号)要求,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山西省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临汾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起草的省级地方标准《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管理规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及个人于2024年3月8日前提出书面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起草单位。联系人:王宏萍联系电话:0357-7188296联系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解放东路枣林街质检大楼邮 编:041000电子邮箱:437855925@qq.com附件:《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 药监局发布《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行为,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行为,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通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开展餐饮服务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检验等,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等规定,遵循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开展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活动,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公正、准确。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开展国内外的技术交流与合作,采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的原则,鼓励检验资源共享,提高检验工作效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并通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二)具备餐饮服务食品检验能力,具备相适应的设施与环境,配备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与标准物质等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各项管理制度   (四)设有独立的微生物实验室并符合有关要求   (五)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检验工作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非独立法人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规定对检验质量有影响的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确定具体责任人。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熟悉质量管理体系的人员,对检测方法、程序和结果评价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利益相关单位兼职。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十三条 开展病原微生物检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遵循《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开展动物试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 第三章 人员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检验能力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配备一定比例的食品科学、微生物学、食品毒理、公共卫生、分析化学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省级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人数应不少于实验室检验技术人员总人数的60%   市(地)级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人数应不少于实验室检验技术人员总人数的30%。   (三)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四)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熟悉质量管理体系。   (五)审核人、校核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六)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持有检验人员上岗证,能独立开展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检验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了解食品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第十七条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每年累计培训不少于60学时。   第十八条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等,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第四章 检验能力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一)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有毒有害物质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二)对食品中致病微生物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三)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所规定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检验和食源性疾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的能力   (五)为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价的能力   (六)开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等质量评价工作,并针对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提高,以保证其持续符合检验能力要求。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对其所使用的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方法学验证的能力,并保存相关记录。在建立和使用食品检验非标准方法时,应当提交方法学验证材料,交由委托检验的部门确认。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实施并保持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程序文件并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检验人负责制度和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检验工作程序等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活动实施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有计划地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采取纠正和预防等措施持续改进管理体系,不断提升检验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未经任务委托部门同意,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中发现带有区域性、普遍性及社会关注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和监测等。   第三十条 未经任务委托部门同意,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其数据、结果。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对其在检验过程中接触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与其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的检验活动   (二)超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开展监督性食品检验工作   (三)其他有损于检验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申诉和投诉机制,依法处理相关方对检验结论提出的异议。   第三十三条 鼓励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积极开展食品检验科研工作,提高检验技术水平。   第三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检验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档案,定期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检验人员素质。   第三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定或委托部门的要求进行样品管理和处置。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应当按照与委托部门的约定处理 未约定的,按照本机构质量手册等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处理,但不得与国家规定相抵触,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三十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对送检样品检验的,其检验数据和结果只对送检样品负责,样品的代表性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真实,不得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   经签署的检验报告不得更改。发现确有差错和失误需要更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并做出相应的标识或说明。   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保存时限不得少于5年,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工作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其他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必须如实记录,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本机构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检验,应当向受委托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委托检验文件,明确检验事项、检验要求等。   第四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抽取监督检验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检验的样品。根据需要,可要求检验机构协助进行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规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第六章 设施和环境   第四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检验活动所需的样品保藏、运输与贮存、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第四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保证人身健康和符合环境保护等要求。   实验区应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有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等要求。   第四十五条 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遵循《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第四十六条 开展动物实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   (二)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   (三)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   (四)有收集和卫生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五)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   (六)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病原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第四十七条 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   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符合《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 第七章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第四十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检测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设备和设施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第五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专人管理制度,保证其正常使用。使用对检验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检验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进行检定、校准,满足量值溯源要求。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接受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和监督检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现场考核、能力验证、委托检验任务质量分析等方式,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检验的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适时开展实验室间比对、验证和相关业绩评价检查工作,帮助检验机构提高检验水平。   第五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检验费用由委托检验的部门承担,不得向被检验人收费。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被检验人索取或收取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检验是指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结合测量、试验等辅助手段,对餐饮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所进行的综合性评价活动。   检测是指用指定的方法测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指标,包括预处理、初始试验、条件试验和最后测定等操作过程。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欲了解更多法规标准,请查看“我要测资讯中心”
  • 新版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修订版《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对供港澳蔬菜实施全过程监管   本报讯 记者从广东检验检疫局获悉,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并于2009年11月1日起全面施行。   新的供港澳蔬菜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九个方面: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备案管理,备案基地出具供货证明文件制度,标识管理,监装和铅封管理,定点接驳管理,电子监管,企业自检自控制度,实行口岸核查,严格违规处理管理措施。   与之前的供港澳蔬菜管理办法相比,新管理办法重新定位供港澳蔬菜从源头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理念,主要体现了三个变化:一是蔬菜基地备案主体范围全面扩大。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备案的主体。二是强化出口企业与备案基地的主体责任。要求基地建立供港澳蔬菜生产记录制度,出口企业建立原料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强化对用药的管理和出口企业的溯源和标识管理。三是强化检验检疫抽查监督的责任。细化监管内容,明确对发现问题基地和企业的处理。   据悉,鲜活商品供港澳是广东农产品出口的重要渠道之一。广东局对所有供港蔬菜严格实施登记备案制度,目前,广东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共有供港澳蔬菜备案基地202家。2009年1月至9月,共检验检疫供港澳蔬菜45184批31.1万吨,货值5680万美元,与去年同期分别增长10.53%、10.44%、11.42% 每天约有1100吨的新鲜蔬菜经检验检疫合格后供应港澳。多年来,经广东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出口港澳的蔬菜安全卫生,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蔬菜种植和收购加工企业要及时了解和采取措施,以免在新规实施时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领导一行考察食安科技
    5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刘副司长、张处长一行莅临食安科技,就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外包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标准进行调研。在石松董事长的陪同下,刘副司长一行参观了食安科技的研发中心、生产中心、中检达元实验室。   了解快检技术     石松董事长给刘副司长汇报了食安科技在食品安全快检检测行业发展上所做的努力,食安科技组织和发起了快检行业协会——成立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食品安全快检专业委员会,拟定团体标准,规范快检标准。在服务外包上,规范快检服务各环节,如人员培训,试剂检验,规范抽样检测,优化检测,规范档案管理,建立电子台账食品安全信息化系统等等。   了解快检技术     刘副司长对食安科技在快检行业所做的努力表示肯定,他就快检评价方法、快检标准的建立,快检服务外包的相关问题和石松董事长进行交流。他希望食安科技再接再厉,在快检行业规范化发展上,做出贡献,引领行业发展。   合影
  • 6月1日起:废物原料第三方检验机构将实施备案管理!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近日,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料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实施细则》规定,海关总署负责对装运前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并对其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同时,海关总署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第三方检验机构在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之前,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实施细则》强调,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关联机构不能申请或者代理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不能从事废物原料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以下是《细则》全文: br/ /p 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公告〔2018〕48 号 /p 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特此公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海关总署 br/ 2018年5月28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活动、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备案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条 海关总署负责对装运前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并对其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条 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条 海关总署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第三方检验机构在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之前,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条 海关总署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身份独立、公正地开展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并对其所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关联机构不能申请或者代理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不能从事废物原料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章 装运前检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条 装运前检验是指在进口废物原料运往中国境内之前,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以及装运前检验规程等的要求,由装运前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监装和施加封识,然后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行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进口废物原料的境外装货地或者发货地,按照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装运前检验规程实施装运前检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一条 根据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风险特性与管理要求,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其合法注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开展装运前检验活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二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实施装运前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规模、检验人员数量和检验设施设备,确保经其检验的废物原料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三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分别设置检验、授权签字等关键岗位,保持相互独立,同时制定任职的专业背景条件,持续接受业务培训和教育,确保检验员、授权签字人熟悉掌握与废物原料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四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制定适合本机构情况的装运前检验工作程序或者作业指导书,规范现场装运前检验活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五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依靠自身检验能力,完整地实施检验、监装和施加封识等工作程序,并对其工作质量负全责,不得委托其他机构、组织或人员实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六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真实、完整、可追溯地记录其实施的装运前检验活动过程,并妥善贮存、保管检验原始记录,至少保存5年。 /p 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章 备案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七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提前向海关总署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br/ (一)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br/ (二)经公证的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证明; br/ (三)固定的办公地点、检验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实景的视频或者5张以上照片; br/ (四)ISO/IEC17020体系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br/ (五)从事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种类; br/ (六)装运前检验证书授权签字人信息及印签样式; br/ (七)公司章程。 br/ 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八条 备案申请人在准备好申请材料后,将全套材料提交海关总署,以海关总署收到的书面申请资料为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九条 海关总署在收到备案申请书面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br/ (一)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备案申请人须在30天内补正完毕; br/ (二)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备案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br/ (三)逾期未补正的,终止办理备案; br/ (四)未按照要求全部补正备案申请材料或者补正后备案申请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条 海关总署自受理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组,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审核记录表》(见附件2)的要求,审核申请人资格、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等情况。 br/ 专家组应当在审核工作结束后作出审核结论,向海关总署提交审核报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一条 海关总署自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审核合格的,同意备案,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证书》(见附件3);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备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二条 海关总署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意见。专家组审核时间不计算在内,但应将专家组审核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备案申请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三条 海关总署应及时将已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的信息对外公开。 br/ 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海关总署。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四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拟增加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种类,或者机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出资方或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的30天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重新备案。 br/ 申请重新备案的流程按照本章第十七条的规定实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五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取得备案,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br/ 被撤销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备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六条 海关总署依照职责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装运检验工作实施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的监督管理。 br/ 装运前检验机构不接受、不配合监督管理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七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出现(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时,海关总署可视需要随时安排监督检查: br/ (一)备案要求或机构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 br/ (二)需要对投诉或其他情况反映进行核实调查; br/ (三)被海关总署实施风险预警措施的; br/ (四)发现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问题的; br/ (五)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有关情况的; br/ (六)海关总署认为有必要进行的专项检查验证时。 br/ 监督检查方式可以是现场检查,也可以是其他方式,如书面调查、文件审核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见证、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资料等措施。被检查的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机构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九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现场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检查人员办理有关进出境手续。 br/ 海关总署决定采取文件审核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的,被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10天内,将存在问题的有关说明材料和证明文件提交海关总署。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条 检查人员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现场检查记录表》(见附件4)实施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符合性: br/ (一)向海关总署提交的备案信息文件; br/ (二)确保装运前检验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制度措施; br/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br/ (四)现场见证被检查机构按照中国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有关规定开展检验的能力。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一条 对于现场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被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实施纠正,需要时提出预防措施,并在2个月内完成。检查组应对纠正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如需再次进行现场验证,被检查机构应当配合。 br/ 纠正预防措施验证完毕后,检查人员汇总最终检查结果和意见,形成现场检查报告提交海关总署。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二条 海关总署对现场检查报告,或者装运前检验机构提交的说明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检验机构补充提交证据。 br/ 现场检查报告和说明材料可作为海关总署确定或调整机构管理类别,以及撤销备案的依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三条 经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废物原料,在口岸到货检验中被发现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海关总署通知后的15日内,向海关总署报告相关批次废物原料的装运前检验情况,并提供记录检验过程等情况的图像和书面资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四条 海关总署或者各地海关在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工作中,发现装运前检验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发布警示通报并决定在一定时期内不予认可其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但最长不超过3年: br/ (一)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存在违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装运前检验机构存在违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br/ 第三十五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第一个月内向海关总署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见附件5)。报告内容包括机构现状及经营管理情况、装运前检验业务的实施情况、检验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受到的投诉举报和被调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章 附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六条 如无特指,本细则中所称“日”均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天”为自然日,含法定节假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 2018 年6月1日起施行。 /p
  •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原标题:工商总局就《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新华网北京1月7日电(记者张晓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日在其网站发布《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2月6日。   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网(http://www.chinalaw.gov.cn)、工商总局网站(http://www.saic.gov.cn)提出意见,也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邮编:100820)”,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ps@saic.gov.cn。   该办法规定,为有效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县级及以上地方工商机关可依照年度抽检计划和要求,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组织实施抽检应购买食品样品,不得向食品经营者收取费用。食品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工商机关依法开展的抽检,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无正当理由拒绝。   工商总局表示,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既是工商机关的法定职责和食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查办食品违法案件的技术支撑和依据。工商总局曾陆续制定了《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等八项制度,对于规范和指导相关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面临新任务,迫切需要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的规范化。   通知如下: 关于《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有效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形成了《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ic.gov.cn),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邮编:100820)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ps@sai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2月6日。   国家工商总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附件1:《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湖州市地方标准《园区共享食品检验室建设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根据《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八批湖州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湖市监标准〔2023〕255 号)文件要求,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市知识产权局)等单位研究起草了《园区共享食品检验室建设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按照《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的相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24年06月10日前,将《征求意见汇总表》加盖公章(签名)后,反馈至联系人,个人反映的请署真实姓名。联系人:金丽霞 联系电话:0572-2523023 传真: 电子邮箱:2638049618@qq.com附件:附件.zip1.《园区共享食品检验室建设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pdf2.《园区共享食品检验室建设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3.征求意见汇总表.docx2024年05月11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检验机构将“去部门化”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ldquo 三定&rdquo 方案正式发布,除了&ldquo 接手&rdquo 质监、工商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能外,还与商务部、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等多个部委联动调整。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有关专家指出,此次改革将进一步集中监管主体。检验检测机构也将&ldquo 去部门化&rdquo ,甚至成为第三方独立法人。   食药总局三定方案整合了原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部分职责,针对食品安全设置了三个监管司,其中一司、二司分别负责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的相关问题。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指出,食品安全监管三司的职责描述不够准确,看似跟食品安全监管评估中心的职能重叠,事实上,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职责,而不应该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此前有地方质监人士认为检验检测机构涉及人员庞大,改革难以推进,罗云波就认为这主要看各省的推进力度,不排除有些检测机构会推出社会成为第三方法人。   食药总局三定方案还提出,&ldquo 整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推进管办分离,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rdquo   罗云波指,这意味着检验检测体系&ldquo 去部门化&rdquo ,将来还将成为第三方独立法人,&ldquo 过去食品检测机构隶属于不同部委,现在都被食药总局收编,将来还将成为第三方独立法人。&rdquo   相关新闻链接:国家食药总局&ldquo 三定&rdquo 方案公布 编制增一倍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督促检验检测机构持续保持和提升技术能力水平,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食品、环境两个重点领域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能力验证项目食品领域能力验证项目:“蔬菜中镉的测定”“橙汁中糖精钠的测定”。环境领域能力验证项目:“土壤中铅的测定”“水中挥发酚类(挥发酚)的测定”。二、参加对象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具备本通知能力验证项目(参数)检验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本次能力验证。三、能力验证费用参加本次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免交初测能力验证费用,补测费用自行承担。本次能力验证初测费用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支付给项目承担单位。四、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及联系方式承担本次食品领域能力验证项目的单位是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联系人:杨丽梅,联系电话:010-82479339、15210922852,电子邮箱:bjsjkzx2021@163.com。承担本次环境领域能力验证项目的单位是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生态环境环境发展中心环境标准样品研究所),联系人:宁远英,联系电话:010-84665454、15210601197,电子邮箱:pt@ierm.com.cn。五、能力验证相关要求(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能力验证1.及时组织北京市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本年度能力验证,于本通知印发后5日内将应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联系人、电话、机构邮寄地址、参加项目名称参数、批准的检测标准名称及标准号)告知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2.对具备能力验证项目检验检测资质但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以及在能力验证中违规或补测结果仍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实施能力验证1.高度重视此次能力验证工作,配备足够资源,保障能力验证项目按时可靠实施。2.遵循方法科学、技术可靠、安排合理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能力验证实施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方案执行到位。3.负责通知参加能力验证的机构领样,做好样品发放工作。4.负责通知需补测的机构参加补测,以及补测样品的发放。5.对能力验证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及时与能力验证组织部门沟通。6.确保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及报告编写等工作。7.负责发放结果为“合格”的证书。(三)检验检测机构应按要求报名并进行检测1.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23年7月31日前完成报名(参加食品领域能力验证报名方法见附件3,参加环境领域能力验证报名方法见附件6),并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不得串通或私下比对数据。2.初测结果不满意的,按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的时限要求参加补测。六、能力验证结果的利用和处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对能力验证结果予以利用和处理,汇总并发布本次能力验证结果。取得合格结果(含补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在1年内接受资质认定评审时可以免予该项目的现场试验,该项目参数按现场考核通过处理。鼓励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优先选择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七、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监督管理处 肖宏清,联系电话: 010-57520182,邮箱:xhq@scjgj.beijing.gov.cn。附件: 附件:1.食品领域能力验证“蔬菜中镉的测定”检验检测机构报名表.docx 附件:2.食品领域能力验证“橙汁中糖精钠的测定”检验检测机构报名表.docx 附件:3.食品领域能力验证报名方法.docx 附件:4.环境领域能力验证“土壤中铅的测定”检验检测机构报名表.docx 附件:5.环境领域能力验证“水中挥发酚类(挥发酚)的测定”检验检测机构报名表.docx 附件:6.环境领域能力验证报名方法.docx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7日
  • 【通知】颜色管理在食品行业的应用 高峰论坛-北京专场
    食品行业的生鲜产品、加工食品、色素、肉类、饮料酒水等等各种都需要颜色定量分析,但在实际测量中,客人遇到了很多问题,比如不规则样品,比如液体样品的各种指数,比如杂色样品, 要么是无法测量要么是重复性很差...... 针对食品行业新老用户的颜色测试需求,美国HunterLab颜色管理公司www.hunterlab.com 和中国区战略合作伙伴上海韵鼎公司www.eutin.cn 在北京联合举办颜色高峰论坛,帮助用户处理常见问题,提供有效颜色测试或分级方法,介绍颜色测试可能带来的最新应用,并提供大型平台供食品行业用户沟通交流。欢迎新老食品行业用户参加本次高峰论坛,但请凭回执和邀请函入场并领取礼品。 论坛内容: 食品行业颜色管理的意义和价值 食品行业产品颜色分级的方法和实践 国际通用颜色指数及颜色测试仪器工作原理介绍 不透明、半透明、透明及不规则样品的可靠颜色测试方法 颜色数据的统计和分析方法 多台仪器间颜色标准和一致性的建立方法 仪器的保养和维护方法 颜色和食品安全 非接触式颜色测量仪器产品发布 客户新技术和新需求对仪器的要求和现场解决方案 其它 会议荣誉邀请中国农科院、香港理工大学、中国农大、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农学院、北京发酵研究所等等颜色专家现场讨论。 论坛安排:9:00 -9:30am 注册登记9:30-9:35am 上海韵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殷来所女士致词9:35-9:40am HunterLab公司亚太区专家致词9:40-11:00am 第一部分 颜色管理的价值11:00-11:15am 茶歇11:15-12:15am 第二部分 颜色理论和测试及数据分析12:15-1:30pm 午餐1:30-2:30pm 第三部分 案例研究、分析(分级及食品安全)2:30-3:00pm 茶歇3:00-4:00pm 第四部分展望(食品行业颜色发展)4:00-5:00pm 提问及讨论 时间: 2014.12.19(星期五) 9:00-17:00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汉督国际会议中心,Tel:400-107-8800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9号院2号楼 B1 (双井桥东200米路北) 公交:23路, 35路, 348路, 715路“双井桥东”站下车 地铁:地铁10号线双井站B2口,出站向东200米路北。 自驾:东三环行驶至双井桥向东,沿广渠路直行300米路北即到 东四环行驶至大 郊亭桥向西,沿广渠路直行2公里路北即到 停车:汉督大厦B2、B3共有1000多停车位 组织者: 美国HunterLab亚太分公司及中国战略合作伙伴—上海韵鼎国际贸易有 限公司 HunterLab颜色管理公司介绍 HunterLab公司总部设在美国弗吉尼亚州的Reston,成千上万台HunterLab颜色管理系统正在被全球7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几乎所有行业的客户使用着。HunterLab占据着食品行业的高端用户市场,据不完全统计,HunterLab仪器已经占全球500强用户中80%以上的份额。 Hunter公司是由理查德.S.亨特先生于1952年成立,亨特先生是一位光学权威。著名的L、a、b颜色立体空间就是由亨特先生发明,现在正在全球超过一半的行业使用,其中L代表颜色的明亮度,a值代表颜色的红绿方向,b值代表颜色的黄蓝方向。 HunterLab开发出世界上第一台商用测色仪D25系列、第一台在线色差仪-D44、第一台分光原理测色仪D54以及第一台商业用途的手提式分光测色仪-MiniScan。 世界范围,领先技术,先进培训计划,客户支持,颜色及表面测量领域的领导者----这就是HunterLab。自1952年始,我们就开始帮助我们的客户在颜色、技术及员工之间的找到共存并赢得商业上的成功。 60多年来,我们的方法就是解决客户颜色及表面特征的难题,和客户一起,帮助客户来接触并超越自己的颜色管理需求。 创新、忠于教育,帮助客户成功,这些最好的描述了HunterLab。我们尽己所能地帮助我们的客户降低成本,增加客户满意度,变得更成功。让客户更成功远不止只生产一台好仪器。技术支持,地域服务,软件,客户教育,过程改进计划,联盟等构成了产品的总体。 上海韵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介绍 韵鼎(中国)http://www.eutin.cn 是HunterLab在中国地区的战略合作伙伴,秉承HunterLab颜色科技的探索和服务理念,将为客户提供最高的颜色价值和最快最有效的售后服务。 Eutin helps you succeed! http://www.eutin.cn
  • 黑龙江省伊春市检验检测中心强化仪器设备管理 保障检验检测工作顺利开展
    为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提高检测结果的准确度,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黑龙江省伊春市检验检测中心整章建制,规范管理,紧紧抓住仪器设备管理这一重要基础环节,不断强化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定期开展仪器设备有效溯源工作,按照《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组织工作人员将到达检定期限的标准器设备定期送至上级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校准),有效保证了市检验检测中心仪器的量值溯源统一、准确、可靠,保障了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为609台仪器设备建立和完善“仪器设备管理数据库”及纸质档案,设备出库、返还均要有完备的记录,指定专人对设备定期维护并及时记录。对需要充电的仪器设备及时检查充电,减少了电池由于长时间亏电导致的损伤及报废,保证设备随时使用随时有电。下一步,伊春市检验检测中心将进一步完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加强对设备统一、合理、高效调配,确保用于实验、测量的仪器设备达到要求的准确度,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保证设备高效率、长周期、安全、准确使用,为规范、准确、科学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 中国将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在11月17日举办的第五届水务高峰论坛上,水利部水资源司司长孙雪涛透露,国务院将于近期出台《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意见中将划定“三条红线”,分别是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益控制,以及河流纳污总量控制。   “三条红线”的具体目标是,到2015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200亿立方米以内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现状下降30%以上,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2以上 江河湖泊水功能区达标率由原来的41%提高到60%以上。   “水利部已经确定了‘三条红线’未来五年的具体目标,这意味着未来的工作重点将由水资源开发转向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孙雪涛说。   记者获悉,上述意见已获得10个部委的会签,近日将由国务院出台。   在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下,水资源管理将成为政府部门考核、问责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意味着,国家决心以捍卫“18亿亩耕地红线”般的级别来节约水资源。   2009年1月,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在全国水利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利部部长陈雷则在当年的全国水资源工作会议上“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   目前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已非常突出,全国年均缺水量达400亿立方米,近三分之二的城市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水,农业平均每年因旱成灾面积达2.3亿亩左右。   孙雪涛表示,粗放的经济发展方式对水资源的破坏,以及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是造成我国水资源危机的两个原因。   “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尚在进行中,而且未来还将有大量人口进入城市,这都对水资源提出了大量需求。”孙雪涛说。   不久前公布的中央关于“十二五”规划的建议提出,高度重视水安全,建设节水型社会,健全水资源配置体系,强化水资源管理和有偿使用,鼓励海水淡化,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   孙雪涛指出,在我国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中,管理目标和政府管理行为之间一直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联系,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   记者了解到,水利部在起草的意见当中专门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并已经在地方上开始了探索。   不久前,山东省出台《关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这是我国地方政府出台的第一份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专门意见。该意见规定,对于需要审批和核准的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 对于需要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备案后、取水前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任何项目在未经水资源论证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不得立项。   与此同时,该意见还要求任何部门不得干预水资源管理部门的决策 违反水资源相关规定的政府部门将被追究责任。   “过去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仅仅停留在水利部门内部的上传下达,没有与政府部门的考核与问责联系起来,以至于没有形成有效的压力。”孙雪涛告诉记者,在国务院即将出台的意见中,政府部门在水资源管理当中的角色分工将得到明确。   与此同时,水资源管理的问责将不再停留在水利部内部,而将可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孙雪涛亦透露,旨在实现全国水资源管理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国家水资源信息化系统,将在2010至2012年期间完成。
  • 岛津参加第十二届全国临床实验室管理学术会议暨2023临床检验设备及用品展览会
    2023年6月9-11日,由中国医院协会主办、中国医院协会临床检验专业委员会承办的第十二届全国临床实验室管理学术会议,在西安曲江国际会议中心成功举办。本次会议主题包括: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解读、临床检验结果互认、临床检验质量控制指标、三级医院评审标准解读、二级和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卫生行业标准解读、新的医疗支付系统对临床检验的影响、热点问题探讨、新技术的应用与质量管理在实验室管理中面临的其他主要问题、对策和经验、分享等。同期举办2023临床检验设备及用品展览会(CCLab 2023),并设置优秀论文、壁报展示交流。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岛津”),作为优秀的仪器公司,联合国内合作伙伴参展参会,并在十二届全国临床实验室管理学术会议中发表了报告。大会传真领导致辞会议当天,在开幕式上中国医院协会临床检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治国、中国医院协会临床检验专业委员会顾问委员陈文祥、中国医院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田家政分别致辞。中国医院协会临床检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治国中国医院协会临床检验专业委员会顾问委员 陈文祥中国医院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田家政岛津发表岛津分析计测事业部市场部临床检验行业经理 刘麟学术报告环节,岛津分析计测事业部市场部临床检验行业经理刘麟发表了题为《nSMOL技术—临床质谱和抗体药TDM的临床实践之桥》的报告。报告主要介绍了抗体药药物的结构特点,岛津特色nSMOL技术工作原理和流程以及nSMOL技术TDM临床应用举例,最后简要介绍了岛津临床多元化产品综合解决方案。岛津展台本文内容非商业广告,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 关于CNAS-GL011:202×《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内部审核指南》及CNAS-GL012:202×《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管理评审指南》修订网上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CNAS-GL011:202×《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内部审核指南》及CNAS-GL012:202×《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管理评审指南》修订网上征求意见的通知各相关机构及人员:  CNAS-GL011:2018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内部审核指南》 及CNAS-GL012:2018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管理评审指南》 于2018年9月1日实施,经过5年的运行,结合认可实践及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最新要求,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对其开展修订。现已完成文件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示征求意见。请相关单位和人员对该文件有修改建议或意见,填写附件中意见征询表,并于2024年1月7日前反馈CNAS秘书处。  联系人:程燕声  电 话:010-67105265E-mail:chengys@cnas.org.cn   附件:  附件1:CNAS-GL011-202X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内部审核指南》征求意见稿   附件2:CNAS-GL011-202X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内部审核指南》换版修订说明   附件3:CNAS-GL012-202X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管理评审指南》征求意见稿 附件4:CNAS-GL012-202X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管理评审指南》换版修订说明 附件5:CNAS 文件意见征询表 部分视图:
  •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征集2024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需求和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场区工商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检验检测行业技术水平,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和总局办公厅《关于征集2024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需求和项目的通知》有关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决定继续在社会关注度高的生态环境、食品、农产品、建工建材等重点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就征集2024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需求和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能力验证项目需求请各地市场监管局结合本行政区域检验检测行业监督管理和业务需求,于2023年11月17日前向省局反馈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需求(附件1),各地至少报送需求1项,不多于3项。二、征集能力验证项目请各有意愿承担我局组织的2024年能力验证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结合行业需求和技术能力等因素,于2023年11月17日前向我局报送能力验证项目建议(附件2)。项目报送要求如下:(一)报送单位须具有所报送项目相关领域能力验证工作经验,具有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技术专家和统计专家,熟悉能力验证项目操作流程。(二)报送项目应具有代表性,能够有效反映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水平,对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具有积极作用。(三)报送的项目应科学、可行,有较成熟的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制备的样品具有代表性且样品均匀性、稳定性能够满足能力验证要求。(四)报送的项目应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代表性,预计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家。(五)为避免项目重复和资源浪费,近三年省局已组织过的能力验证项目不重复报送(附件3)。三、联系方式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检测处马俊联系电话:0931—8533071电子邮箱:gsscjrzc@163.com附件: 附件1.2024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需求表.docx 附件2.2024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项目报送表.docx 附件3.近三年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能力验证项目汇总表.docx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3年11月9日
  •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开展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在部分检验检测领域开展2023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证项目2023年省级能力验证共12项(项目名称和承担单位见附件)。二、参加对象(一)全省获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CMA)、其检测能力涉及上述检测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本年度能力验证活动。同一家检验检测机构在不同场所开展相同项目检测的应当分别参加。(二)拟申请涉及本年度能力验证项目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自愿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活动。(三)鼓励取得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或经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活动。(四)未取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的企业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活动。三、组织实施(一)省局统一组织能力验证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能力验证结果,同时通报相关行业部门。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辖区内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参加。(二)能力验证承担单位保证能力验证公平公正开展,科学制定能力验证方案,负责验证物品(样品)制备与发放、验证结果汇总分析、编制验证结果报告等,确保验证物品(样品)的可靠性、结果判定的准确性。(三)能力验证参加机构应按要求独立完成验证物品(样品)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真实、客观地报送数据、结果和原始记录,不得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检测,不得私下比对串通或出具虚假验证数据和结果。四、时间要求能力验证承担单位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能力验证方案设计和论证,并向检验检测机构发出通知;8月15日之前完成样品的制备;9月15日之前完成第一次检测结果收集;10月15日之前完成补测结果的收集;11月15日前完成技术总结并报省市场监管局。五、能力验证结果运用(一)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两年内(2026年底)接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可以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对于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计入其参加能力验证记录,供现场评审时参考。鼓励市场监管部门在委托、授权或指定检验检测任务时,优先选择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二)能力验证承担单位和参加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结果不合格的,将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此外,对应当参加能力验证的机构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报省市场监管局同意;结果不合格的机构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含再次参加该项目能力验证),整改结果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确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确认结果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整改期间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六、能力验证费用验证考核样品制作、资料等成本费用,由省市场监管局、承担单位、参加机构共同承担并严格使用。各有关单位在能力验证计划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市场监管局认检监管处联系。(联系人:夏凡,联系电话:028-86607623) 四川省2023年能力验证项目及承担单位信息.doc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3年5月29日
  •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征集2024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提升检验检测行业技术能力,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省局决定2024年在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点检验检测领域开展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申报单位应具有相关能力验证工作的组织经验,具备相关领域技术统计和检测技术专家,熟悉相关检验检测标准,熟悉能力验证相关政策和操作流程。二、申报单位已获得该项目资质认定,在该检验检测领域技术能力处于省内领先水平或具有相关标准制修订经验。三、申报的能力验证项目应当科学可行,有较成熟的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制备的样品具有代表性且样品均匀性、稳定性能够符合能力验证要求,能够有效反映关联领域检验检测技术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四、申报单位自行填写《2024年四川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计划项目申报表》(见附件),于2024年1月31日前报送省局认检监管处。联系人:夏凡? 联系电话:028-86607623?电子邮箱:449618684@qq.com附件: 2024年四川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计划项目申报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4年1月17日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2023年全市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分局,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全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函〔2023〕1657号)精神及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市市场监管局将组织开展2023年全市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的结果,南宁市共有7家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列入本次监督检查范围。二、检查时间本次监督检查时间为2023年6月—8月,具体检查时间和行程安排待与参加检查的技术专家确认后再另行通知。三、检查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局各分局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全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函〔2023〕1657号)的检查主要内容规定实施,并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要求,检查督促企业切实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安全监管措施,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四、工作要求(一)加强沟通联络。为确保本次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请有检查任务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局各分局明确1名负责本次检查工作的联络员,于6月28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科。本次监督检查工作按“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请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和各分局接到检查对象名录后,通过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抽取2名持行政执法证检查人员完成匹配,并于6月30日前将检查人员名单报送到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科。检查组执法人员要确定1名联络员,及时与专家组组长对接、沟通落实检查事宜。(二)加强业务学习。请各单位认真掌握《2023年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的检查内容,认真学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掌握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及执法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内容,提高监督检查的有效性。(三)加强职责落实。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局各分局检查人员要全程和技术专家按照《2023年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的要求逐项认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一般性的违规问题的机构,要责令检验检测机构在15天内改正,形成书面整改材料,经检查组技术专家签字确认整改到位后,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备案;对检查发现的和技术专家移交的违法违规行为问题线索,要及时与技术专家沟通,了解、掌握机构所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问题及证据材料,当天做好现场笔录和现场取证,及时严格依法查处。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可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在本次检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县(市、区)层面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本次监督检查采取不预先通知的飞行检查方式。各检查组应当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当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配合开展检查的技术专家各项费用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承担,检查组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要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局各分局要认真做好信息归集和报送工作,在监督检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按时限要求在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录入检查结果,并将现场检查材料于检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科,被检查机构提交的整改报告经技术专家签字确认并经执法人员现场核验后上报。检查工作过程中的相关事项和问题,请及时与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科联系问询。联系人:郑细美、麦莉;联系电话:0771-2817497;邮箱:nnjrzrkk@163.com。 附件: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全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函〔2023〕1657号)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7日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市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管理,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北京市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至7月27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rzjgc@scjg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6号院1号楼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监督管理处,邮编:101117(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传真、电话:010-55526603  4.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https://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8日附件1:《北京市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2:关于《北京市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能力建设项目(B)招标公告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能力建设项目(B)招标公告 /strong /p p   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受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对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能力建设项目(B)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p p   一、采购项目名称: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能力建设项目(B) /p p   二、采购项目编号:SZT2016-HW-SC-183 /p p   三、采购人名称: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p p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56号 联系方式:029-62288080 /p p   四、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 /p p   地址:西安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A座1001室 联系方式:029-88364981 /p p   五、采购内容和要求: /p p   1、项目用途:检验设备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1包: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进口产品)采购预算:人民币120万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2包:原子荧光光度计(配价态分析仪)、超纯水系统、电子天平(部分为进口产品,详见采购要求)采购预算:人民币232万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3包:气相色谱仪(进口产品)采购预算:人民币224万 /span /p p   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p p   六、供应商资质要求: /p p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企业 /p p   只提供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p p   2、法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人参加只需提供身份证) /p p   3、代理商需提供产品授权书 /p p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p p   七、招标文件发售: /p p   1、发售时间: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6月2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5:00(北京时间,下同) /p p   2、发售地点:西安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A座1001室 /p p   3、文件售价:每包叁佰元(人民币),售后不退,文件不邮购。 /p p   报名时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及购买人身份证原件。 /p p   八、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和地点: /p p   1、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6年6月17日下午2:30 /p p   2、开标时间:2016年6月17日下午2:30 /p p   3、投标开标地点:西安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A座二楼第一会议室 /p p   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p p   采购项目联系人:肖懿刘媛 /p p   联系电话:029-88364979-806/812 /p p   传真:02988364979-888 /p p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名称: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 /p p   开户行名称:中国银行西安高新四路支行 /p p   账号:102846245822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5月26日 /p
  • 通微公司协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举办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实验室安全管理与仪器操作培训》圆满落幕
    [导读]2016年11月18日,通微公司受邀参加了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和青海省药学会联合举办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实验室安全管理与仪器操作培训》,对青海地区的各食药企事业单位进行了实验室安全管理和仪器操作方面的培训。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及各企事业单位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等近120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2016年11月18日,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联合青海省药学会在青海省西宁长昆宾馆举办了《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实验室安全管理与仪器操作培训》,美国通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受邀参与了此次培训授课,此次培训旨在提高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室安全管理能力和仪器操作能力。 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骆桂法副院长出席了此次培训并做了开班动员。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办公室主任郭凯宁,生测室主任张玉臣,藏药室副主任张炜和海西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所长张志成也出席了此次培训。来自青海各州市食药检验机构、相关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和医院的安全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及科研人员120余人次参加了此次培训。骆院长开班动员现场 上海交通大学药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通微首席科学家阎超先生率先与学员分享了通微公司的核心产品技术及其应用--毛细管电色谱和定量毛细管电泳的最新进展及其在药物分析中的应用。阎超教授报告现场 通微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针对实验室安全管理,特别是对危化品的规范管理和安全防护、用电安全和防护、实验室日常注意事项等进行了重点讲解。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现场 通微应用技术团队就黄曲霉毒素系统解决方案、色谱柱选型及方法开发、高效液相色谱系统与蒸发光散射检测器应用和维护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培训,并和学员们亲切互动,一一解答学员的问题。学员认真聆听专题培训 此次培训内容丰富,原理解析与实际操作相结合,使与会学员全面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并掌握质量控制常用分析仪器操作,众多学员表示获益匪浅,培训结束后合格学员获颁结业证书。 此次培训极大地提升了青海地区食药检机构及食药企业对实验室安全的理解和重视,同时加强了青海地区食药企事业单位对液相色谱分离技术的理论及实践知识的掌握。通微的产品和品牌通过此次培训也获得了与会企业的一致认可,未来通微公司将会继续与青海药检机构及青海药学会密切合作,为用户提供创新、优质的产品和卓越的服务。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2024年度天津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提升我市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检查其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24年度天津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能力验证项目(一)煤炭领域:全硫、灰分和碳的测定;(二)建材领域:水泥化学成分的测定。二、参加对象由市市场监管委颁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具备本通知能力验证项目(参数)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此次能力验证。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市场监管委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由市市场监管委颁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但不具备本通知能力验证项目(参数)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自愿报名参加本次天津市能力验证项目。三、能力验证费用本通知要求应当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免交能力验证费用。自愿报名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需向相关项目承担单位支付能力验证成本费用。四、能力验证时间安排能力验证工作将在9-10月开展。(一)报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于9月13日前通过邮箱完成报名。(二)初测样品领取煤炭领域9月19日上午9:00-11:00,贵州路98号C座一楼大厅;建材领域9月19日,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6号二楼大厅,联系人:陈平伟,电话:13682185200。五、能力验证结果使用及处理参加能力验证工作结果满意的机构予以记录,并在2025年度进行资质认定评审时,可以免除该项目的现场实验。鼓励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其相关部门选择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六、联系方式联系人:沈宇 联系电话:27182093邮箱:scjgrpc@tj.gov.cn附件:1.煤炭检验检测机构报名表 2.建材检验检测机构报名表2024年9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煤炭检验检测机构报名表序号机构名称证书编号机构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项目能力是否通过资质认定(通过划√,未通过划x)已通过的资质认定检测方法(通过划√,未通过划x)全硫、灰分和碳的测定GB/T 214-2007《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GB/T 25214-2010《煤中全硫测定红外光谱法》GB/T 212-2008《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 30732-2014《煤的工业分析方法仪器法》GB/30733-2014《煤中碳氢氮的测定仪器法》GB/T476-2008《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附件2建材检验检测机构报名表序号机构名称证书编号机构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项目能力是否通过资质认定(列出通过的参数名称)已通过的资质认定检测方法(通过划√,未通过划x)水泥化学成分GB175-2023《通用硅酸盐水泥》GB/T176-2017《水泥化学分析方法》备注:需列出的参数名称包括烧失量、氧化镁、三氧化硫、不溶物、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铝、三氧化二铁、氧化钙、氧化钾、氧化钠
  • 上海人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研修班”延期通知
    上海人和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原定于2008年12月15日至12月17日在上海举办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研修班”,因授课教师临时接到通知,需参加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组长培训,现将培训时间调整为2008年12月22日至12月24日,欢迎各单位派人前来参加。 一、主讲专家: 葛振祥先生: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技术评审员 二、研修内容: 良好实验室实践与管理(GLP)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概论 实验室基本建设要求 实验室能力要求 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实验室保障与供应 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 三、培训对象: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室质量负责人及实验室内审人员等。 四、费用:2000元/人, 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研修地点: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虹漕路39号怡虹科技园区B楼四座。 六、报名方式: A。网站报名:/signup.jsp B。拨打电话021-64850099*26进行报名或咨询培训详细内容 联系人:肖京力。 上海人和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虹漕路39号怡虹科技园区B座四楼(200233) 电话:021-6485 0099 传真:021-6485 7990 公司网址: www.renhe.net E-mail:info@renhesc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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