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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争端相关的资讯

  •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就中欧鞋类产品争端发布专家组报告
    2011年10月28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就欧盟对原产于中国部分鞋类产品的反倾销措施案(DS405)发布专家组报告,具体裁决如下:   针对欧盟的初步反驳意见,专家组认为:(1)中国基于《反倾销措施协定》第6.10、9.3和9.4条以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3(a)条就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5条“本身”提出的主张在专家组受理的职权范围之内 (2)中国基于《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5条就期终复审的归因分析提出的主张在专家组受理的职权范围之内 (3)中国基于《反倾销措施协定》第12.2.2条就原始调查和期终复审裁决解释的恰当性问题提出的主张在专家组受理的职权范围之内 (4)中国基于《反倾销措施协定》第9.1条就原始调查中的更少的关税认定问题提出的主张在专家组受理的职权范围之内 (5)《反倾销措施协定》第17.6(i)条并未对世贸组织成员的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附加任何义务,因此驳回了中方基于该条款的违反事宜提出的所有主张。   专家组认为,中国已经证明(1)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5条“本身”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6.10、9.2和18.4条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1条以及《世贸组织协定》第16.4条 (2)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5条在原始调查中的“适用”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6.10和9.2条 (3)原始调查中对哥顿斯坦普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及行政开支和利润的计算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2.2.2(iii)条 (4)原始调查中涉及抽样欧盟生产商的非机密调查问卷及声明文件的缺失等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6.5条 (5)原始调查中涉及国内生产商2005年一季度的生产数据、抽样欧盟生产商非机密调查问卷中的部分信息、抽样欧盟生产商非机密调查问卷的答复等相关事项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6.5.1条 (6)期终复审中涉及4家欧盟生产商的非机密问卷答复、H公司在表C4中的问卷答复以及非机密类比国调查问卷答复中的部分信息等相关事项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6.5条 (7)期终复审中涉及期终复审要求的部分信息、声明文件及F公司非机密问卷答复第B2部分等相关事项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6.5.1条。   此外,专家组还表示,中方提出的28项主张未得到证实 并基于司法经济原则,驳回了中方提出了其余6项主张。据此,中方的大部分主张得到了专家组的支持。   2010年2月4日,中国就欧盟对原产于中国部分鞋类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2010年5月18日,在争端解决机构例会上,争端解决机构决定就该案成立专家组。澳大利亚、巴西、哥伦比亚、日本、土耳其、美国和越南作为第三方参与该案。该案涉及的世贸组织条款主要包括:《马拉喀什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第16.4条 《反倾销措施协定》第1、3.1、3.2、3.3、3.4、3.5、5.3、6.1.1、6.1.2、6.2、6.4、6.5、6.5.1、6.5.2、6.8、6.9、6.10、6.10.2、9.1、9.2、9.3、9.4、11.3、12.2.2、2.1、17.6、18.1、18.4、2.2.2、2.4和2.6条 以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6.4、10.3(a)、1和6.1条。
  • 雀巢米粉检出转基因成分 再引争端
    核心提示:“更令人气愤的是,雀巢公司对中国消费者实行‘双重标准’,它并没有在其他很多海外市场销售转基因食品。这种行为体现了雀巢公司对中国消费者的不尊重。”   9月初,在雀巢公司在中国销售的一种婴儿食品中,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发现了潜在的导致过敏的转基因成分。   “绿色和平”要求雀巢立即停售这种转基因食物,并立即停止其对中国消费者与其他国家消费者执行的双重标准,并向中国消费者作出不使用转基因原料的承诺。   相关专家表示,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目前我国仅有17种食品或产品被要求必须进行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的标注,而婴儿米粉并不在内。专家建议,应及时更新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   事件背景   雀巢“转基因”再引争端   这并不是“绿色和平”第一次在雀巢婴儿食品中发现转基因成分,这场针对转基因问题的“战争”早在1999年就已经在该组织和雀巢之间打响。雀巢公司的甘脆朱古力、百福豆浆、百福豆腐花、巧伴伴等产品多次被“绿色和平”检出含有转基因成分。   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环保组织,“绿色和平”一直关注转基因食品在中国的情况。今年8月,“绿色和平”在北京市场随机购买了雀巢的一个婴幼儿补充谷粉——“牛肉蔬菜米粉”(保质期20110529D1),并送至独立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结果显示,送检样本中含有抗虫转基因成分Bt基因。有研究显示,该种蛋白能够在小鼠体内引发免疫系统反应,是潜在的致过敏原。   “婴幼儿食用的食品种类通常较为单一,并且需长期进食某种食品,因此,对食物尤其敏感。”绿色和平食品与农业项目主任方立锋认为,雀巢在转基因的健康隐患还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就将其使用在中国的婴儿食品中,是不慎重的。   “更令人气愤的是,雀巢公司对中国消费者实行‘双重标准’,它并没有在其他很多海外市场销售转基因食品。这种行为体现了雀巢公司对中国消费者的不尊重。”方立锋说。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雀巢已经在欧盟、澳大利亚、俄罗斯和巴西等国家和地区承诺在其食品中不使用转基因原料,但却一直拒绝对中国消费者作出同样的承诺。相比之下,目前已有超过140家公司向“绿色和平”承诺,保证其在中国所销售的产品中不使用转基因原料,这其中包括亨氏、贝因美、蒙牛和伊利等公司。   9月6日,本报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致电雀巢公司的消费者服务热线,工作人员非常肯定地表示,出现转基因问题是很久以前的事情了,且在雀巢的婴儿食品里是不含转基因成分的。   专家说法   现有法规或拿雀巢没辙   据报道,早在2003年,上海消费者朱燕翎因不满雀巢公司在欧洲和中国采取的“双重标准”,曾飞赴瑞士雀巢公司总部,向其高层主管递交公开信,并坚持将雀巢告上法庭,但终以败诉结局。朱燕翎曾提到,卫生部和农业部对转基因标识的前提和方法都不太一致。   根据2002年4月8日由卫生部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生产或者进口转基因食品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食品产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转基因成分,必须标注。   昨日,卫生部监督局副局长苏志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2002年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经不用了。”此外,苏志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监测评价处石阶平处长均表示,目前转基因食品相关事宜已统一归属农业部管理。   9月6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告诉记者,我国法律无明文规定婴幼儿食品中不能含有转基因成分,但转基因农产品商业化需要经过农业部审批。因为米粉的生产原料中可能会含有和转基因相关的农产品,所以倘若查实雀巢米粉中确实含有转基因成分,或将触犯相关法规。   根据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目前我国仅有五大类17种食品或产品被要求必须进行是否含转基因成分的标注,这五大类分别为大豆、玉米、油菜、棉花和番茄。对此,该专家表示,只有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需要进行标识,而婴儿米粉并不在标识范围内。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最新发布的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食品,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记者注意到,不同于农业部的管理办法,该规定并未指出标识的范围仅限于五大类。   昨日,记者联系国家质检总局询问是否所有的转基因食品均需标识一事,截至发稿尚未得到回复。   2003年,在雀巢公司和朱燕翎的那场诉讼中,产品在鉴定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时,曾出现过几次截然不同的鉴定结果。对此,海康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转基因的检测方法并不统一,不同的检测方法很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   关于雀巢的“双重标准”,环保部生物多样性研究首席专家薛达元无奈地表示,因为和农业部的管理办法相冲突,2002年卫生部出台的管理办法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所以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雀巢不对其产品进行标识并不违法,但这在欧洲国家是肯定行不通的。换言之,目前中国的法律和政策对雀巢可能仍无可奈何。   “现有只能说,经过风险评估的转基因食品是暂时安全的,是将风险减到最低的。目前他们(支持转基因的人)的观点是,不能因为坐飞机有风险就不坐飞机。”薛达元说。   绿色和平食品与农业项目主任方立锋表示,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出台已有7年,一直没有更新。目前农业部已经批准商业化种植的辣椒和木瓜,均不在该目录中。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他建议相关部门应及时更新标识管理目录。
  • 贸易争端频发 标准成难题
    近来,美国方面继续对中国产的石膏板纠缠不休。纠缠不休的依据是有关部门提供的“初步报告显示中国石膏板与美国家庭住宅受到侵蚀有联系”。但根据美国方面提供的报告却显示,包括美国在内的非中国产石膏板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就此问题,专家特别指出,标准的不同和不完善也是让这个贸易争端纠缠不休的原因之一。   执行美国标准中国产品为何仍被投诉?   2009年11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向媒体宣称,已接到2700宗针对中国产石膏板的质量投诉。该委员会同时提供的报告显示,在甲醛和乙醛方面,中国产或非中国产石膏板都存在相关物质。此前,自同年5月以来,除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之外,美国环境保护署(EPA)、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HUD)、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美国毒物及疾病管理局(ATSDR)以及美国各州的卫生部门进行了测试和调查,结果显示,中国石膏板含有微量的含硫气体 对挥发气体进行研究,不能证明此类产品“有毒” 在另外两种有毒物质方面,有的中国产品含量略高于美国产品,但也有部分美国产品含量略高于中国产品。这些部门联合发布的检测报告显示投诉家庭房屋的含铜和银的硫化腐蚀的情况要明显高于普通房屋,氢化硫气体是投诉家庭房屋含铜和银的电器和线圈腐蚀的基本原因,但是其它因素如空气转换率、甲醛、以及其它的空气污染物也对出现的问题有作用。另外,报告并不能解释为什么安装中国产石膏板的房屋为什么会产生氢化硫气体。报告也无法指出电器腐蚀和长期的安全存在关联,报告也承认中国产石膏板所含的危害物远低于会导致长期健康问题的水平。美国的报道还提供了这样的事实:有些美国企业的产品同样存在问题同样受到相同的困扰。事实上,石膏板事件至今没有真正的结论。   最值得关注的是,在被调查的中国石膏板产均有适当的ASTM标志,说明它们符合美国材料与测试协会(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Materials)颁布的测试标准。那么,为什么通过了中美两国相关标准测试,通过了进出口海关检验检疫的产品在到达美国最终消费者手中后会出现问题,“问题产品”的出现,是“个案”情况还是“普遍”问题值得考究,衡量的标准是究竟什么?中国石膏板产品符合当前中美标准,为何仍被投诉?   标准缺陷,责不在中国企业   中国石膏板质量的争议,无疑也让“中国制造”再度成为美国舆论的一个热点话题。但这起所谓的质量纠纷案件,在当前经济环境下突然升温并直指“中国制造”,显然也有着诸多复杂的因素,其背后更多的是美国贸易保护主义和企图对中国的“妖魔化”。   建筑石膏板行业已经经过了上百年的发展,在此期间,美国制定了ASTM C1396标准,日本制定了JISA6911标准,欧洲也制定了prEN14190标准,我国目前采用GB/T 9775标准,除此之外,各主要生产厂家均有自己的企业标准。这些标准对石膏板产品的分类与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但是目前这些石膏板建材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混乱、重复、交叉的现象,可想而知在两国贸易过程中,标准的差异会造成多么巨大的问题。   不过本次中国石膏板事件中,美国的检测报告表明中国石膏板产品的物理性能和化学成分都符合现有的美国石膏板和建筑空气质量等相关标准的明确要求,出现问题,责任不在中国石膏板企业,而只能说明美国相关行业和产品标准存在缺陷和漏洞。正是由于美国标准的不完善导致了现在的问题产生,而现在美国争议的石膏板问题对于中国企业来说是一种当时的生产技术水平普遍地未能揭示后来才知道的缺陷,这在美国法律中是免责的。   美国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吸取教训,完善美国国内监管,完善产品标准,为所有在美国从事业务的美国和海外石膏板企业创造良好的有章可循的监管环境,而不要出了问题,就推卸责任,把矛头对准产品符合美国现行标准的中国企业。这样才是对美国消费者负责的态度。   “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标准先行   中国已连续多年保持世界建材出口大国地位,欧美发达国家一直对建材产品设立种种贸易壁垒,采取各种方式打压占其市场绝对优势份额的中国建材产品。在如此严峻的约束条件下,2008年中国建材仍累计完成出口创汇达180.4亿美元,石膏板作为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中极有代表性的产品,08年产量达11.5亿平方米。如何通过统一而完善的标准规范,保护良好的出口态势,是业界不容回避的重要课题。   胡锦涛主席12月20日在珠海视察时指出要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针对标准问题特别强调,要加快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食品、消费品安全性能要求及其检测方式标准,都要采用国际标准 出口的产品除符合国际标准外,还要符合进口国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要求。   “一流企业卖标准、二流企业卖品牌、三流企业卖产品”,中国企业多年来一直贯彻“走出去”的战略,然而缺乏标准领导力、缺少核心技术是多数企业的通病。但是也有华为公司这样的企业凭借其技术实力,完全颠覆了这一现象。例如在通信行业增长惊人迅猛、代表未来趋势的光接入市场,从xDSL到xPON再到未来的下一代PON技术,华为都是相关标准领域贡献文稿数量最多的设备及解决方案供应商。目前华为不仅担任着目前最先进的10G GPON和GPON技术的标准组织50%的主编职位,还担任着10G EPON标准组织50%的技术组长职位,是唯一对10G EPON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中国厂商。全球首个10G GPON就是美国电信巨头Verizon与华为合作完成的。技术标准方面的领先与影响力,奠定了华为在光接入市场上的领导者地位,而这正是华为成为世界第二大通信解决方案供应商的原因。   美国“毒墙”事件,对于中国石膏板企业是危机,也是机遇。中国石膏板行业的领军企业应当吸取此次教训,并以此为契机,学习国内一流企业的发展模式,与相关政府部门和协会携手,从标准入手,积极推进石膏板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尽快在质量和标准上达到世界一流水平,扩大中国石膏板企业在标准方面的国际影响力,坚持不懈地追求成为世界石膏板行业的领导企业。
  • 这家美国仪器商财报电话会议:CEO 9次提中国市场,5次谈中美贸易争端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美国时间2019年8月6日上午,知名试验机制造商——MTS测试系统的2019财年第三季度财报电话会议召开,MTS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Brian Ross和MTS总裁兼首席执行官Jeff Graves公同参加了本次电话会议。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155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8/uepic/fe0a11ff-0f28-4255-b27c-d75226b5c363.jpg" title=" 1.jpg" alt=" 1.jpg" width=" 600" height=" 155" border=" 0" vspace=" 0" / /p p   本次电话会议上,Jeff Graves对MTS第三季度业绩情况及展望进行了概述。会议过程中,Jeff Graves共提及中国市场9次,并5次谈到了中美贸争端。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提及到中国市场及中美贸易争端的部分进行摘录如下: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size: 24px color: rgb(112, 48, 160) " strong “ /strong /span 测试和仿真业务的服务订单是本季度的亮点,同比增长10%,而大多数设备行业都出现了小幅下滑。我们的传感器业务市场呈现了对新产品的持续需求,并在第三季度增加了7700万美元的订单,仅比去年略有下降。我们继续看到我们在传感器市场的广泛实力,特别是在美洲地区,包括我们的工业和测试部门。 /p p   然而,相对而言,我们看到欧洲和亚洲市场的波动性比美洲更高,周期性疲软,因为我们需要面对 strong 不确定性的中国市场 /strong 以及总体疲软的欧洲经济环境。今年前九个月,我们的测试和模拟业务共产生了3.61亿美元的订单,同比增长2%。除了2.54亿美元的传感器订单,同比增长6%,2019财年前9个月公司的总订单增长3.5%。 span style=" color: rgb(112, 48, 160) "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 24px " ” /span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size: 24px color: rgb(112, 48, 160) " strong “ /strong /span 然后,在电话交给Brian之前,我想谈谈 strong 中国的情况以及贸易关税对我们公司的影响 /strong 。你们很多人都知道,多年来我们在 strong 中国市场取得了成功 /strong ,对我们来说, strong 中国仍是一个具有巨大增长潜力的市场所在 /strong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经历了关税法案对宏观经济的最小影响,我们相信我们已经做好准备,不仅可以应对进出口挑战,而且可以将原材料通胀的任何长期影响降到最低。 /p p   然而,与大多数公司一样, strong 关税作为话题的时间越长 /strong ,我们就越有可能看到市场退化,这仅仅是因为这种情况对全球宏观经济的影响。的确, strong 在最近的历史上,我们第一次在第三季度感受到来自中国的订单出现一定程度的疲软 /strong 。现在,鉴于中国在新产品开发和国内大学基础研究、基础设施方面持续进行的强劲投资,我们 strong 对中国的长期前景仍然非常乐观 /strong 。 span style=" font-size: 24px color: rgb(112, 48, 160) " strong ”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size: 24px color: rgb(112, 48, 160) " strong “ /strong /span 关于提问到测试业务订单前景的问题,总是很难回答。我想说的是,因为在测试和模拟业务中,它们的订单往往比较大,成为较大的项目。从好的方面来看,我们的机会渠道非常强劲。我们对未来12个月的发展前景非常清晰 令人欣慰的是,就像过去几年一样,测试业务订单将再次超过10亿美元,行业长期需求良好。另外,从地域角度讲,短期来看,人们总会有担忧—— strong 而现在最担心的,显然是中国发生的事件和欧洲整体经济放缓 /strong ,这在第三季度的数据中也可以看到。 /p p   在欧洲,欧洲更像是一种普遍的不安。但考虑到他们的银行家所持的流动资金现状等相关因素,市场看起来仍然非常好,我们一如既往地看好这个市场。 /p p   显然, strong 中国的波动性要大得多 /strong ,而从短期来看, strong 要准确预测中国未来的走向是很难的 /strong 。但有一点可以确定, strong 就长期前景而言,我很看好中国 /strong 。他们倾向于对商业实验室进行大规模投资,用于汽车、汽车和飞机的开发,并将所有这些投资延伸至他们的基础产业。所以他们继续在这些领域投入大量资金,用于长期的基础设施建设。他们继续在桥梁设计、地震模拟、城市、桥梁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进行大量的基础研究。 strong 所以从长远来看,所有这些都是利好的。 /strong /p p   问题总是围绕短期业绩,我对此没有什么高见。显然,第三季度在中国的订单率并不突出,但其表现是良好并稳定的。所以我喜欢长远的眼光, strong 我仍然乐观地认为,他们能相对较快地解决贸易问题 /strong strong 。从长远来看,我认为我们的产品有很多被压抑的需求。 /strong /p p   所有这些都说明,我无法在短期内给出太多的解释。同样,第三季度的订单接受率更加严峻,我们拭目以待。但考虑到我们的长期投资渠道和前景,我 strong 对中国总体上仍然非常乐观 /strong ,我们是一家非常多元化的公司。很抱歉,我不能再具体量化,但我们的积压在前九个月的订单再次上升,从根本上给了我们很好的缓冲。 strong 我希望他们能尽快解决这些争端,并在相关领域恢复一些不错的增长 /strong 。 span style=" font-size: 24px color: rgb(112, 48, 160) " strong ” /strong /span /p p    strong 附:关于MTS在中国的业绩情况 /strong /p p   8月5日,MTS公布2019财年第三季度财务业绩(财务数据截至2019年6月29日)。公告显示,MTS在第三季度实现营收2.322亿美元,增长19%。 /p p   另据MTS财报数据,MTS在2018财年实现营收7.78亿美元,按地域划分,亚洲地区占36%份额,中国更是占比高达21%。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395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8/uepic/dfbc26ff-f5c0-4982-b0e2-025add2afeb1.jpg" title=" 2.jpg" alt=" 2.jpg" width=" 600" height=" 395" border=" 0" vspace=" 0" / /p
  • 引入国际学术规范 解决韩春雨研究争议
    日前,河北科技大学副教授韩春雨经历了“社会声誉”上的过山车状态。两个多月前,韩春雨因为在《自然生物技术》杂志上发表一篇被认为有可能获得诺奖的号称第四代基因编辑技术的论文,而引发了全民关注。一时间,学界内外、政府媒体纷纷予以高度评价。盖因韩春雨并非名校海归,也不在核心学术圈,其职称、自然科学基金获资助额度几乎都不值一提。所以,韩春雨身上的光芒反而显得更耀眼,他的成功经历反而显得更励志。  但从5月2日《自然生物技术》网络版刊发韩春雨的论文之后,到现在为止,全球没有一家实验室对外宣布能够完全成功重复韩春雨的实验。为此,国际转基因技术协会(ISTT)代表其前主席LluisM ontoliu群发邮件,公开质疑韩春雨,呼吁“同事们”不要再浪费时间、金钱、人力和课题。知名打假斗士方舟子转引ISTT邮件指出:“针对该技术调查表明,140个回复中,只有1个回答有效,73个无效,63个在验证。”此外,方舟子也顺势出击,直指韩春雨博士学位论文造假。  面对如此大规模的质疑,韩春雨、河北科技大学和《自然生物技术》杂志三方,目前还都没有公开作出回应。但显然,这样的局面不会维持长久,伴随着加入争议话题的人越来越多,媒体的介入愈发深广,当事三方的压力可想而知。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法国基因学家Gaetan Burgio在表示没有发现证据能够真正证明N gAgo发生基因编辑之后,表态“《自然生物技术》期刊应该要求韩春雨公开所有的原始数据和实验条件̷̷N gAgo的未来并不明朗”。而这一要求也被不少科学界的同仁所支持。  对于韩春雨及其团队而言,学术界同行的争议是不可能忽视的。尽管韩春雨的辩护者中有人认为,新技术代替旧技术,从科研路线到配套的技术产业,都牵涉巨大的利益。因此表面是学术争议,背后却是利益之争。但科学研究并不能完全陷入利益争端甚至阴谋论的旋涡。科学研究尤其自身的规范和程序,解决争议和内部纠错也有一定章程。对于科研实践来说,一个科学界普遍认可的方式是,对于有争议的结果,需要经过专业途径进行严谨调查。由此,由《自然生物技术》杂志组织该领域权威专家,在韩春雨团队开放原始数据和实验条件的基础上,对论文本身进行评审和重复试验,将有利于这一争议的尘埃落定。  事实上,目前的争议还在不断升级,质疑的文章和论据也被不断质疑。例如,要求其他科学家不要浪费时间、精力和金钱,去验证韩春雨论文实验的国际转基因技术协会前主席、西班牙科学家LluisM ontoliu被炮轰缺乏足够的专业性。公布大量实验信息的澳大利亚国立大学Gaetan Burgio本人,也被指出论文中犯有严重的错误。当然,依靠这些对质疑的质疑,并不能真正帮助韩春雨团队“扭转局面”。真正能够解决争端,能够提供确凿结论的,还是要沿袭上面的途径,即由刊发杂志会同学术同行组成评审小组,来鉴定该研究结论是否成立。  对于广大关心中国科学事业,关注中国科学技术进步的人来说,从情感上并不愿意韩春雨陷入目前的争论旋涡。但科学本身有其独立的自主性、规律性,来不得半点弄虚作假,只有建立在充分争论基础上的研究结论,才有可能真正接近真理。科学论战史上,围绕着光是“波”还是“粒子”,争论的时间历经数个世纪。在这些争论中,最重要的未必是哪一方的结论正确,而是要在提出质疑和假设时,保持科学的态度和思维。  也因此,对于韩春雨本人和中国的科学家们来说,争议并不可怕,甚至结局都不可怕。争议反而是一次良好的契机,可以让中国科学家更同步、更密切地加入国际化的学术讨论,从而在软性制度上积极学习和接轨国际学术规范。且不论最后的结论如何,假如能够按照国际学术规范来解决此次围绕着韩春雨研究的争端,将是中国科研工作者近距离参加、学习和观摩的一次绝佳机会。
  • 贸易起争端 普析通用赢瑞士
    2005年6月29日,从英国一家仲裁机构传来消息,株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从非洲进口的铅矿,其元素分析检测结果以"株治"提供的结果为准。 湖南株洲冶炼集团为国有特大型一级企业、上市公司,公司质检中心拥有普析通用公司4台原子吸收。"株治"2005年3月从非洲进口一批铅矿,非洲方委托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瑞士一家检验机构对其中的铅、金、银等元素进行分析检测。结果发现,全部72个分析检测结果中有52个与使用普析通用公司原吸检测结果有差异。为此,"株治"与瑞士方面重新进行分析确认。"株治"集团检测中心,完全按照国际标准,通过多次验证,维持原结果。英国仲裁机构对双方检测结果进行严格认证,最终确认以"株治"使用普析通用公司原吸检测结果为准。 此举不仅为"株治"挽回了经济损失,也表明国产仪器并不比进口仪器差,不应该盲目迷信权威。
  • 云南大学教授指华中科大博士论文涉嫌抄袭其著作
    殷永林教授拿着自己的著作《独立以来的印度经济》,红笔划出为李天华“照搬”的著作的段落 记者高伟/摄   “2003年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的李天华博士的论文涉嫌抄袭。”11月11日下午,云南大学人文学院殷永林教授一语惊人。殷教授说,李博士这篇论文有近万字符与他2001年出版的著作内容雷同。近年来,学术造假已不是秘密,已经到了不可容忍的地步。为了遏制这股不正之风,殷教授表示要先通过媒体来揭露此事,同时保留进一步采取措施的权利。   偶然上网 云大教授发现著作被抄袭   殷教授所著的这本《独立以来的印度经济》为32开,共11.75印张,2001年5月由云南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1992年9月至1993年8月,我有幸受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派遣,到印度尼赫鲁大学做访问学者,专门研究当代印度经济史。”殷教授说,从1991年起,他就在关注印度经济。在印度一年时间,他搜集了大量资料,并在尼赫鲁大学完成了此书部分章节的初稿。   1995年底,《独立以来的印度经济》书稿完成,但由于经费原因,此书稿一直未能付梓。直至得到云南省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和云南大学历史学基地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的资助,此书才得以面世。殷教授在交付出版社之前,又对书稿一些地方作了必要的修改和增补,把书稿涉及时间延长到2000年。在能获得资料的前提下,都使用了最新最近的统计资料,同时还删减了部分章节。   由于一直在研究印度经济,殷教授对网上公开发表与印度经济有关的文章也比较关注。11月7日,上网阅读资料时,殷教授从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收藏的论文库当中,发现一篇名为《制度分析方法与两发展中大国的发展——中国和印度经济发展比较研究》的文章。文章发表时间为2003年,作者是华中科技大学的博士李天华。   “读完该文章,我发现有些内容特别熟悉,和自己著作里面的一些章节内容完全雷同。”殷教授说,学术研究是一件非常严谨的事情,应该实事求是,遵守资料来源的客观性。他把该论文下载打印出来与《独立以来的印度经济》进行比对,发现有13处内容雷同,涉嫌抄袭内容近万字符。   随后,殷教授将该论文与自己著作相同的部分用笔标注出来,请云大人文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几位教授一起比对、鉴定。“小到标点符号,大到标题观点,整段整段抄袭,非常恶劣。”云大人文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罗江文教授说,李博士的这篇论文4.3.1中工业体制改革整段内容,与殷教授所著《独立以来的印度经济》第111、112、113、114、115页中的内容雷同,连注解都没变,非常明显。   承认学术不规范 李天华想对原作者致歉   11日晚7点半,记者致电李天华,其电话语音提示关机。次日上午,记者再次致电李天华,刚表明身份说明采访意图,其电话里就出现嘟、嘟、嘟的忙音。记者再次拨打电话,一段铃声之后提示电话正在通话中,再也没人接听。   “我将7年前的论文与殷教授的著作做了比对,论文确实引用了殷教授著作中的文字资料。”15日下午,李天华在电话里承认,论文所引用的部分内容确实存在学术不规范。李天华说,7年前写论文时参考殷教授的著作得到启发,他非常感谢殷教授著作里所提供的文字资料。只是7年前自己还很年轻,出了失误,导致出现学术不规范,因此也想对殷教授表达自己的歉意。   据了解,李天华2003年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4年担任华中科技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2005年6月调往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工作,2007年担任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西方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当年没有发现,发现了肯定会制止。”12日上午,李天华当年的博导夏教授接受采访时说,2003年,他带了7名博士生,李天华是其中一名。当时每名博士生的毕业论文都是近20万字,受条件限制,学生论文引用的内容,如果自己不注明出处,老师很难一一落实。多年没和李天华联系,听闻此事,夏教授说如果其论文真的涉嫌抄袭,这是很不应该的。   12日下午,记者向中南民族大学校办咨询,一名自称姓胡的老师称,经济学院的确有一名李天华老师。根据记者反映的情况,胡老师表示已将此事向学校领导作了汇报,如果有处理结果将尽快回复。
  • 专家:对欧盟X射线安检设备征收反倾销税有据可依
    欧盟日前就中国对其X射线安检设备征收反倾销税提起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中国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有据可依,不违反WTO规则。而这场X射线安检设备大战背后其实另有隐情,战火最早是由欧盟先挑起来的。   日前,欧盟就中国对其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提起世贸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中国商务部随即回应称,中方将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处理与欧盟的磋商。业内人士指出,中国不惧欧盟指责,因为中国此前对其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有据可依,未违反WTO规则。   早在自今年1月23日,中国开始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33.5%~71.8%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中方征税合理合法   根据商务部公告显示,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存在倾销,致使我国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商务部调查报告显示,调查期内(2006年~2008年),因欧盟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品的大量低价倾销,国内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处于严重亏损状态,现金净流量严重恶化,巨额投资无法收回,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商务部研究院欧洲所专家姚铃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欧盟产品的确扰乱了国内相关行业的正常生产销售,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和威胁。所以,中国对其征收反倾销税完全是有据可依,并未违反WTO规则。“我们对其征收的反倾销税是完全合法的。德国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市场存在低价不正当竞争,中方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是完全按照WTO规则来裁定的。”北京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欧盟市场资深律师傅东辉如是对记者说。他告诉记者,其实,这场 X射线安检设备大战另有隐情,而战火是由欧盟先挑起来的。   早在中国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史密斯公司提起反倾销调查之前,欧盟正在对同方威视的一款汽车集装箱扫描仪实施反倾销。“我国生产的集装箱扫描仪拥有世界先进水平,欧盟企业竞争不过,就利用反倾销手段来打击正常竞争,这明显是滥用WTO规则。”傅东辉说,当时中国企业很不理解欧盟的做法,因为同方威视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是参与了招标,由当地政府选择的。   中方在调查中发现,史密斯公司生产的另一种安检X射线设备,在中国市场几乎处于垄断地位。“明明是其在中国进行倾销,却对中国的产品进行反倾销,这是有悖贸易公平原则的。”傅东辉直言。   欧盟7月25日已将与中国间的X射线安检设备反倾销税争端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按照WTO相关规则,在贸易争端解决程序的第一阶段,欧盟提出与中国就X射线安检设备反倾销争端进行磋商。如果为期60天的磋商不成功,欧盟可要求世贸组织成立专门小组对争端进行裁决。   企业应提高“规则觉悟”   “这是一起正常的贸易摩擦。”姚铃说,随着中国和欧盟贸易关系不断深入发展,双方的贸易摩擦是不可避免的。她提醒出口企业,要随时做好应对准备,在不违背WTO原则的情况下,保护自己的利益。   傅东辉同样指出,中国出口企业一定要加强“规则觉悟”。他具体建议,中国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要熟悉WTO规则,一方面可以用来自我约束 另一方面,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可利用国际规则来保护自己。   姚铃告诉记者,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是向WTO提起诉讼的一道正常的必经程序,如果经过磋商,中欧双方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诉讼就没有必要进行下去了,因此这起WTO官司的最终去向还要等到磋商结束后见分晓。
  • 仪器用户拉起防线:30项采购项目新增对中美贸易关税限制说明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自去年7月,美国宣布开始对340亿美元中国产品加征25%的关税,迄今全球经济史上规模最大贸易之战已持续超过一年,并不断升级。美国先后分四轮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中国也共分4轮6次对美方商品加征关税予以回应。四个回合下来,互加征关税涉及到科学仪器近千项/次,我国科学仪器市场受到广泛波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9/uepic/b9dbc88a-f6be-4122-bd59-f4cbf86ab733.jpg" title=" 0.jpg" alt=" 0.jpg" / /p p    strong 仪器供应商:依旧看好中国市场,对贸易战表示担忧 /strong /p p   仪器供应商方面,最近的半年财报中,多数进口仪器品牌继续看好中国市场潜力,将加大中国市场投入。同时,也有对中美贸易争端表示担忧。如美国知名试验机品牌MTS在2019财年第三季度财报电话会议上,总裁兼首席执行官Jeff Graves 5次谈到中美贸易争端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90822/491768.shtml" target=" _blank"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详情】 /span /strong /a ,认为中国仍是一个具有巨大增长潜力的市场,但在最近的历史上,MTS首次第三季度在中国的订单出现一定程度疲软。Jeff希望双方能尽快解决争端,以释放更多被压抑的市场需求。 /p p   也有美国仪器商表示,去年在中国业绩受贸易争端影响有限,但接下来半年,可能将面临一些未知与挑战。 /p p   strong  仪器用户单位:采购新增限制说明,拉起最后一道防线 /strong /p p   我国高端分析仪器依赖进口严重,此次贸易争端加征关税,势必会牵动广大仪器用户神经。多方观点也认为,中美贸易争端带来的后果,最终要用户买单。随着贸易争端的升级,广大仪器用户为维护自身利益,已经开始采取行动。近来,据公开的政府采购平台数据,针对中美贸易加征关税的限制条件,史无前例的增加在一系列仪器招标采购项目中。仪器信息网编辑不完全统计,截止9月初,已有30项科学仪器采购项目对加征关税设置限制说明,筑起保卫自身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以下为30项采购项目详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9/uepic/42391f09-1d41-4061-9d88-83e8ccc75520.jpg" title=" 01.jpg" alt=" 0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9/uepic/81c87eda-03a6-46f7-b2c5-9a7eb7df5c9f.jpg" title=" 02.jpg" alt=" 0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9/uepic/e25b0fc9-9c18-46f3-9daf-fd51279d124d.jpg" title=" 03.jpg" alt=" 03.jpg" / /p p    strong 新增限制说明:5项直接提到美国进口仪器,8成表示不承担新增关税 /strong /p p   以上30项采购招标项目,新增对中美贸易关税的限制说明中,有5项直接提到“针对美国进口仪器”。总体来看,所描述的限制方式主要分为三类,一类限制描述较弱,只是表示在报价中,需考虑因中美贸易战或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的关税增加的风险费用 第二类通过限制具体采购仪器的最高限价来控制新增关税不包含在内 第三类为明确提出由于中美贸易增加的关税由供应商/中标商承担。总体而言,后两类明确表明不承担新增关税的占比达到八成。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9/uepic/cfdae616-4224-48e3-9ec8-5199a9c91430.jpg" title=" 2.jpg" alt=" 2.jpg" / /p p   30项采购项目涉及到的仪器类型包括原子力显微镜、显微成像系统、质谱仪、气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联用仪、PCR仪、共聚焦显微镜、体视荧光显微镜、万能材料试验机、电化学工作站、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扫描电子显微镜、冰冻切片机、闪射法导热仪、台式扫描电镜、总有机碳分析仪、荧光光谱仪、气相色谱仪、全自动比表面和孔径分析仪等。 /p p    strong 针对中美贸易争端影响不同声音 /strong /p p   观点:从事件发酵致此,有仪器公司认为,对公司的营收和日常经营没有影响。同时,也会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动向,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利益,降低对中美贸易可能的风险。也有企业表示,未来逐步通过产品更新换代,消弱关税对公司成本的影响。 /p p   观点:从长远来看,在中国台湾及东南亚拥有产能的仪器仪表生产商可能会受益,因为可以将订单转移以避免关税。对于那些国外仪器品牌,由于中国向美国出口仪器仪表相对较少,并将其余产品转向其他非美国市场,因此他们可能会继续面临低价竞争,低价进而对整个仪器市场产生波及影响。 /p p   观点:双方民众都会为此买单,贸易战将会两败俱伤。 /p p   观点:中美贸易战的升级,市场格局将面临重新分配,关税增加,很多产品成本大大提高,用户购买能力下降,可能会退而求其次,选择其他国家进出口商品代替,这样一个新的贸易格局将打开。当然,受美国部分高端仪器技术垄断冲击,我国也会进一步突破技术壁垒,向更高的技术精进,努力实现高端仪器自主化。 /p p   总之,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后续发展走向尚不明晰,但已普遍引起广泛担忧。对于贸易争端的后续影响, strong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 none " 更多观点,欢迎文末留言交流。 /span /strong /p p    strong 更多最新动态走势请关注点击专题报道: /strong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t/tradewar" target=" _blank"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中美贸易战与中国科学仪器市场】 /span /strong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t/tradewar" target=" _blank"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138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9/uepic/a9000197-0bf3-421c-b962-257013a44901.jpg" title=" 3.jpg" alt=" 3.jpg" width=" 600" height=" 138" border=" 0" vspace=" 0" / /a /p
  •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中文本)
    p   本公约缔约方, /p p   认识到鉴于汞可在大气中作远距离迁移、亦可在人为排入环境后持久存在、同时有能力在各种生态系统中进行生物累积、而且还可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种化学品已成为全球关注问题, /p p   回顾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在其2009年2月20日第25/5号决定中要求各方着手采取国际行动,对汞实行高效率的、有成效的和连贯一致的管理, /p p   回顾标题为《我们希望的未来》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成果文件第二百二十一段,其中呼吁各方成功地完成为拟定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性汞文书进行的谈判工作,以期应对汞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构成的风险, /p p   回顾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重申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中所阐明的各项原则,其中除其他外包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并确认各国各自的国情和能力彼此不同,同时亦确认需要在全球范围内采取应对行动, /p p   意识到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因人口中的脆弱群体接触汞而引发的各种健康问题,尤其是对妇女和儿童以及通过她们给子孙后代造成的健康问题, /p p   注意到北极地区的生态系统和当地土著社区因汞的生物放大作用及其传统食物被污染而尤其处于特别脆弱的境地,并对这些土著社区普遍更易受到汞的影响表示关注, /p p   认识到在水俣病方面所汲取的各种重大教训,特别是因汞污染而对健康和环境产生的严重影响,并认识到需要确保对汞实行妥善的管理,防止此类事件未来再度发生, /p p   强调提供财政、工艺和技术、以及能力建设诸方面的支持十分重要,特别是应向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提供此种支持,以便增强对汞实行管理的国家能力并促进有效地执行本公约, /p p   还认识到世界卫生组织为保护人体健康免受汞相关影响而开展的各项活动、以及各项相关的多边环境协定在此方面发挥的作用,特别是其中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p p   认识到本公约同环境与贸易领域内的其他国际公约彼此相辅相成, /p p   强调本公约的任何条文均非意在妨碍任何缔约方依照任何现行国际协定享受其权利和承担其义务, /p p   理解以上所列举的内容并非意在在本公约与其他国际文书之间建立一种等级制度, /p p   注意到本公约不得阻止缔约方根据其在适用的国际法下所承担的其他义务,采取符合本公约条文的额外国内措施,以努力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免受汞接触影响, /p p   兹协议如下: /p p   第一条 目标 /p p   本公约的目标是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免受汞和汞化合物人为排放和释放的危害。 /p p   第二条 定义 /p p   就本公约而言: /p p   (一)“手工和小规模采金业”系指由个体采金工人或资本投资和产量有限的小型企业进行的金矿开采 /p p   (二)“最佳可得技术”系指在考虑到某一特定缔约方或该缔约方领土范围内某一特定设施的经济和技术因素的情况下,在防止并在无法防止的情况下减少汞向空气、水和土地的排放与释放以及此类排放与释放给整个环境造成的影响方面最为有效的技术。在这一语境下: /p p   1.“最佳”系指在实现对整个环境的高水平全面保护方面最为有效 /p p   2.“可得”技术,就某一特定缔约方和该缔约方领土范围内某一特定设施而言,系指其开发规模使之可以在经济上和技术上切实可行的条件下,在考虑到成本与惠益的情况下,应用于相关工业部门的技术——无论上述技术是否应用或开发于该缔约方领土范围内,只要该缔约方所确定的设施运营商可以获得上述技术 以及 /p p   3.“技术”系指所采用的技术、操作实践,以及设备装置的设计、建造、维护、运行和退役方式。 /p p   (三)“最佳环境实践”系指采用最适宜的环境控制措施与战略的组合 /p p   (四)“汞”系指元素汞(Hg(0),化学文摘社编号:7439976) /p p   (五)“汞化合物”系指由汞原子和其他化学元素的一个或多个原子构成、且只有通过化学反应才能分解为不同成分的任何物质 /p p   (六)“添汞产品”系指含有有意添加的汞或某种汞化合物的产品或产品组件 /p p   (七)“缔约方”系指同意受本公约约束,且本公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p p   (八)“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系指出席缔约方会议并投出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p p   (九)“原生汞矿开采”系指以汞为主要获取材料的开采活动 /p p   (十)“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系指由某一特定区域的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其成员国已将本公约所辖事项的处理权限让渡于它,且它已按照其内部程序正式获得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授权 以及 /p p   (十一)“允许用途”系指缔约方任何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汞或汞化合物用途,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那些符合第三、四、五、六和七条规定的用途。 /p p   第三条 汞的供应来源和贸易 /p p   一、就本条文而言: /p p   (一)“汞”包含汞含量按重量计至少占95%的汞与其他物质的混合物,其中包括汞的合金 以及 /p p   (二)“汞化合物”系指氯化亚汞(亦称甘汞)、氧化汞、硫酸汞、硝酸汞、朱砂矿石和硫化汞。 /p p   二、本条文之规定不得适用于: /p p   (一)拟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活动或用作参考标准的汞或汞化合物用量 或 /p p   (二)在诸如非汞金属、非汞矿石、或包括煤炭在内的非汞矿产品、或从此类材料中衍生出来的产品中存在的、属于自然生成的痕量汞或汞化合物、以及在化学产品中无意生成的痕量汞 或 /p p   (三)添汞产品。 /p p   三、每一缔约方均不得允许进行本公约对其生效之际未在其领土范围内进行的原生汞矿开采活动。 /p p   四、每一缔约方应只允许本公约对其生效之际业已在其领土范围内进行的原生汞矿开采活动自本公约对其生效之日后继续进行最多15年。在此期间,源自此种开采活动的汞应当仅用于依照第四条生产添汞产品、依照第五条采用的生产工艺、或依照第十一条对汞进行的处置,而且所采用的作业方式不得导致汞的回收、再循环、再生、直接再使用或用于其他替代用途 /p p   五、各缔约方均应当: /p p   (一)努力逐个查明位于其领土范围内的50公吨以上的汞或汞化合物库存、以及那些每年出产10公吨以上库存的汞供应来源 /p p   (二)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只要缔约方查明氯碱设施的退役过程中出现过量的汞,便应当依照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中所阐明的环境无害化管理准则对之加以处置,而且所采用的处置方式不得导致汞的回收、再循环、再生、直接再使用或用于其他替代用途。 /p p   六、任何缔约方均不得允许汞的出口,除非: /p p   (一)出口至某一业已向出口缔约方出具书面同意的缔约方,而且仅应用于以下目的: /p p   1.进口缔约方在本公约下获准的某种允许用途 或 /p p   2.依照第十条的规定进行环境无害化临时储存 或 /p p   (二)出口至某一业已向出口缔约方出具书面同意、包括以下情况证明的非缔约方: /p p   1.该非缔约方已采取了确保人体健康和环境得到保护、而且确保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得到遵守的措施 以及 /p p   2.此种汞将仅用于本公约允许缔约方使用的用途,或用于依照第十条的规定进行环境无害化的临时储存。 /p p   七、出口缔约方可凭借进口缔约方或非缔约方向秘书处发出的一般性通知作为第六款所规定的书面同意。此种一般性通知中应当列明进口缔约方或非缔约方表明其同意进口的任何条款和条件。该缔约方或非缔约方可随时撤销这一通知。秘书处应当保存一份记录此种通知书的公共登记簿。 /p p   八、任何缔约方均不得允许从它将提供书面同意的非缔约方进口汞,除非该非缔约方已提供了证书,表明所涉及的汞并非来自第三款或第五款第二项规定不允许使用的来源。 /p p   九、依照第七款发出一般性同意通知的缔约方可决定不适用第八款的规定,但条件是该缔约方对汞的出口实行一系列综合限制措施、而且亦在其本国内采取措施,确保对所进口的汞实行环境无害化的管理。所涉缔约方应当向秘书处提供一份此种决定的通知,其中列出介绍说明其所实行的出口限制措施和国内管制措施的信息、以及它从非缔约方进口的汞的数量及来源国的信息。秘书处应当保存一份记录此种通知书的公共登记簿。履行和遵约委员会应当依照第十五条审查和评价此种通知书及其证明资料,并可酌情就此向缔约方大会提出建议。 /p p   十、第九款中所列相关程序应当在缔约方大会第二次会议结束之前提供各缔约方使用。其后,这一程序将不再可用,除非缔约方大会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用简单多数方式另外作出决定。缔约方在缔约方大会第二次会议结束之前依照第九款提供了一份说明的不在此列。 /p p   十一、每一缔约方均应在其依照第二十一条提交的报告中提供表明其已遵守本条文的各项规定的信息。 /p p   十二、缔约方大会应当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就本条文、特别是其中第五款第一项、第六和第八款提供进一步指导,并应确定并通过第六款第二项和第八款所述证明书应列明的相关内容。 /p p   十三、缔约方大会应当对贸易中的具体汞化合物是否已损及本公约目标进行评价,并应当审议应否把相关汞化合物列入依照第二十七条所通过的补充附件,从而将之纳入第六和第八款规定的适用范围。 /p p   第四条 添汞产品 /p p   一、每一缔约方均应采取适当措施,不允许在针对附件A第一部分所列添汞产品明确规定的淘汰日期过后生产、进口或出口此类产品,除非已在附件A中具体规定了例外情况,或所涉缔约方已依照第六条登记了某项豁免。 /p p   二、作为第一款的替代办法,缔约方可在批准附件A的某一修正案,或其对之生效时表明它将采取不同的措施或战略来处理附件A第一部分中所列产品。缔约方只有在能够证明它业已把附件A第一部分所列绝大多数产品的生产、进口和出口数量降到最低限度的情况下,方可选择采用这一替代办法,而且还需能够在它向秘书处通知其决定使用这一替代办法时证明它已采取措施或战略来减少未列入附件A第一部分的其他产品中的汞的数量。此外,选择采用这一替代办法的缔约方还应当: /p p   (一)在第一时间向缔约方大会汇报和说明其所采用的措施或战略的情况,包括所减少的具体数量 /p p   (二)采取措施或战略,减少附件A第一部分中所列、尚未达到最低限值的任何产品中的汞的使用数量 /p p   (三)考虑采取补充措施来实现进一步的减少 以及 /p p   (四)对于那些业已选择这一替代办法的任何产品类别而言,不具备依照第六条申请豁免的资格。 /p p   自本公约开始生效之日起5年之内,作为第八款所规定的审查程序的一部分,缔约方大会应当审查依照本款采取的措施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p p   三、各缔约方均应按照附件A第二部分中所列规定针对该附件中所列添汞产品采取相关措施。 /p p   四、秘书处应根据缔约方所提供的信息,收集和保存有关添汞产品及其替代品的信息,并应向公众提供此种信息。秘书处还应将缔约方提交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公之于众。 /p p   五、各缔约方均应采取措施,防止将本条所规定的不得生产、进口和出口的添汞产品纳入组装产品。 /p p   六、各缔约方均应不鼓励在本公约对其生效之前为用于任何已知用途之外的用途而生产和商业分销添汞产品,除非所涉产品的风险和效益评估结果表明其对环境或人体健康有益。缔约方应当酌情向秘书处提供关于任何此种产品的信息,其中包括所涉产品的环境和人体健康风险及惠益方面的信息。秘书处应当把此种信息公之于众。 /p p   七、任何缔约方均可向秘书处提交关于将某种添汞产品列入附件A的提议,其中应列有与该产品无汞替代品的可得性、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以及环境与健康风险和惠益相关的信息,同时亦应考虑到依照第四款应提供的信息。 /p p   八、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5年之内,缔约方大会应对附件A进行审查并可考虑根据第二十七条对该附件进行修正。 /p p   九、在依照本条第八款对附件A进行的任何审查过程中,缔约方大会至少应考虑到以下事项: /p p   (一)依照第七款提交的任何提议 /p p   (二)依照第四款中提供的信息 以及 /p p   (三)缔约方获得在经济上和技术上均为可行的无汞替代品的情况,同时亦考虑到其所涉环境和人体健康风险和惠益。 /p p   第五条 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生产工艺 /p p   一、就本条文和附件B而言,“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生产工艺”不得包括使用添汞产品的工艺、添汞产品的生产工艺、以及处理含汞废物的工艺。 /p p   二、各缔约方均应采取适当措施,不得允许在附件B第一部分中针对所列各种生产工艺明确规定的淘汰日期过后,在上述工艺中使用汞或汞化合物,除非该缔约方依照第六条登记了某项豁免。 /p p   三、各缔约方均应按照附件B第二部分的规定,采取措施限制在其中所列生产工艺中使用汞或汞化合物。 /p p   四、秘书处应当在缔约方所提供的信息的基础上收集并保存关于使用汞或汞化合物及其替代品的工艺方面的信息,缔约方亦可提供其他相关的信息,并应由秘书处将这些信息公之于众。 /p p   五、拥有一处或多处在附件B所列生产工艺中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设施的各缔约方均应: /p p   (一)采取措施解决源自上述设施的汞或汞化合物的排放和释放问题 /p p   (二)在其依照第二十一条提交的报告当中,纳入依照本款规定所采取措施的相关信息 且 /p p   (三)努力查明其领土范围内将汞或汞化合物用于附件B所列工艺的设施,并自本公约对其生效之日起3年之内向秘书处提交此类设施数量和类型的相关信息,以及上述设施内汞或汞化合物的估计年用量。秘书处应将上述信息公布于众。 /p p   六、每一缔约方均不得在本公约对其生效之日前不存在的使用附件B所列生产工艺的设施中使用汞或汞化合物。此种设施不得适用任何豁免。 /p p   七、每一缔约方均不鼓励本公约生效之前尚不存在的设施采用任何其他有意添加汞或汞化合物的生产工艺,除非缔约方能够以缔约方大会满意的方式表明所涉生产工艺能够提供重大环境和健康惠益,而且没有任何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均为可行的无汞替代工艺能够提供此种惠益。 /p p   八、鼓励缔约方相互交流以下诸方面的信息:相关的新技术的开发、经济上和技术上可行的无汞替代工艺、以及旨在减少并在可行情况下消除附件B所列生产工艺中汞和汞化合物的使用以及源自上述工艺的汞和汞化合物的排放和释放的可能性措施和技术。 /p p   九、任何缔约方均可对附件B提出修正提案,以期把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生产工艺列入其中。修正提案中应当包括关于无汞替代工艺的可得情况、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环境与健康风险与惠益诸方面的信息。 /p p   十、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5年之内,缔约方大会应对附件B进行审查,并可考虑根据第二十七条中所规定的程序对该附件进行修正。 /p p   十一、在依照第十款审查附件B时,缔约方大会至少应考虑到以下事项: /p p   (一)依照第九款提交的任何提案 /p p   (二)根据第四款提供的信息 以及 /p p   (三)相关缔约方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均为可行的无汞替代工艺的可获得情况,同时亦考虑到所涉环境与健康风险和惠益。 /p p   第六条 缔约方提出要求后可以享受的豁免 /p p   一、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均可采用书面通知秘书处的方式,登记一项或多项针对附件A或附件B所列淘汰日期的豁免,以下称为“豁免”: /p p   (一)成为本公约缔约方之际 或者 /p p   (二)若有任何添汞产品以修正形式增列入附件A,或有任何使用汞的生产工艺以修正形式增列入附件B,则应当在不迟于相关修正对缔约方生效之日提出。 /p p   任何此种登记均应随附一份解释所涉缔约方为何需要享受该项豁免的说明。 /p p   二、可针对附件A或附件B所列某一类别登记一项豁免、或可针对由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所确定的其中某一分类别登记一项豁免。 /p p   三、应当在一份登记簿中列明享有一项或多项豁免的每一缔约方。秘书处应负责建立和保管登记簿并向公众开放。 /p p   四、登记簿应包括下列内容: /p p   (一)享有一项或多项豁免的缔约方清单 /p p   (二)每一缔约方所登记的一项或多项豁免 以及 /p p   (三)每项豁免的失效日期。 /p p   五、除非缔约方在登记簿中注明了一个更短的有效期,否则依照第一款确定的豁免应当于附件A或附件B中所规定的相关淘汰日期5年后失效。 /p p   六、缔约方大会可应缔约方的要求,决定将某项豁免的有效期延长5年,除非所涉缔约方要求的是一个较此更短的豁免时期。在作出决定时,缔约方大会应充分考虑到以下情形: /p p   (一)缔约方阐述延长豁免有效期的必要性,并概述已经开展和计划开展的、旨在可行情况下尽快消除实行该项豁免之必要性的各项活动的报告 /p p   (二)可得信息,包括不含汞或汞用量低于豁免用途的替代产品和工艺的可得性方面的信息 以及 /p p   (三)计划开展的或正在开展的旨在对汞进行环境无害化储存、并对汞废物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的各项活动。 /p p   某项豁免按产品和淘汰日期计算只可延期一次。 /p p   七、缔约方可随时书面通知秘书处,撤销某项豁免。豁免的撤销应自相关通知内注明的日期开始生效。 /p p   八、尽管有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均不得在附件A或附件B中所列相关产品或工艺的淘汰日期到期后5年之后登记注册任何豁免,除非一个或多个缔约方就该产品或工艺一直享有业经登记的豁免,而且业已依照第六款的规定获准延期。在此种情形中,一国或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按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所给出的时间段就该产品或工艺登记某项豁免。此种豁免应当自相关的淘汰日期起10年后失效。 /p p   九、任何缔约方均不得自附件A或附件B中所列产品或工艺的淘汰日期起10年后的任何时候针对这些产品或工艺享有任何豁免。 /p p   第七条 手工和小规模采金业 /p p   一、本条文以及附件C中所规定的措施适用于采用汞齐法从矿石当中提取黄金的手工和小规模采金与加工活动。 /p p   二、其领土范围内存在适用本条文的手工和小规模采金与加工活动的每一缔约方均应采取措施,减少并在可行情况下消除此类开采与加工活动中汞和汞化合物的使用及此类汞向环境中的排放和释放。 /p p   三、每一缔约方若在任何时候确定其领土范围内的手工和小规模采金与加工活动已超过微不足道的水平,均应就此通知秘书处。若缔约方已作出此种确认,则应: /p p   (一)根据附件C制订并实施一项国家行动计划 /p p   (二)在本公约对其生效后3年之内,或在通知秘书处后3年之内(二者之间以较迟者为准),将其国家行动计划提交秘书处 且 /p p   (三)其后,每3年对其在履行本条文规定的各项义务方面所取得的进展进行一次审查,并将上述审查结果纳入依照第二十一条提交的报告。 /p p   四、缔约方可酌情开展彼此之间以及与相关政府间组织及其他实体之间的合作,以实现本条文之目标。上述合作可包括: /p p   (一)制定战略,以防止将汞或汞化合物挪用于手工和小规模采金与加工活动 /p p   (二)教育、推广以及能力建设举措 /p p   (三)推动研究可持续的无汞替代方法 /p p   (四)提供技术援助和财政援助 /p p   (五)旨在协助履行其在本条文下的各项承诺的合作伙伴关系 以及 /p p   (六)利用现行的信息交流机制推广知识、最佳环境实践以及在环境上、技术上、社会上和经济上切实可行的替代技术。 /p p   第八条 排放 /p p   一、本条文适用于通过对属于附件D中所列来源类别的范围的点源的排放采取措施,以控制、并于可行时减少通常表述为“总汞”的汞和汞化合物向大气中的排放问题。 /p p   二、对于本条文而言: /p p   (一)“排放”系指汞或汞化合物向大气中的排放 /p p   (二)“相关来源”是指属于附件D中所列来源类别范围的某种来源。缔约方可选择确立相关标准,用以确定附件D中所列某一来源类别内所涵盖的相关来源,只要关于其中任何来源的标准中包括来自所涉类别的排放量至少为75%即可 /p p   (三)“新来源”是指属于附件D中所列类别的、且其建造或重大改造工程始于自以下日期起至少1年以后的任何相关来源: /p p   1.本公约对所涉缔约方开始生效之日 或 /p p   2.对附件D的某一修正案对所涉缔约方开始生效之日——该来源系完全因为上述修正案才开始适用本公约之各项规定 /p p   (四)“重大改造”是指对可导致排放量大幅增加的相关来源的重大改造工程,其中不包括因对副产品的回收而导致的排放量的任何变化。应当由所涉缔约方决定某一改造是否属于重大改造 /p p   (五)“现有来源”系指不属于新来源的任何相关来源 /p p   (六)“排放限值”系指对源自排放点源的汞或汞化合物的浓度、质量或排放率实行的限值,通常表述为某种来自某一点源的“总汞”。 /p p   三、拥有相关来源的缔约方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汞的排放,并可制订一项国家计划,设定为控制排放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及其预计指标、目标和成果。任何计划均应自本公约开始对所涉缔约方生效之日起4年内提交缔约方大会。如果缔约方选择依照第二十条制订一项国家实施计划,则该缔约方可把本款所规定的计划纳入其中。 /p p   四、对于新来源而言,每一缔约方均应要求在实际情况允许时尽快、但最迟应自本公约开始对其生效之日起5年内使用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以控制并于可行时减少排放。缔约方可采用符合最佳可得技术的排放限值。 /p p   五、对于现有来源而言,每一缔约方均应在实际情况允许时尽快、但不迟于自本公约开始对其生效之日起10年内,在其国家计划中列入并实施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同时考虑到其国家的具体国情、以及这些措施在经济和技术上的可行性及其可负担性 /p p   (一)控制并于可行时减少源自相关来源的排放的量化目标 /p p   (二)控制并于可行时减少来自相关来源的排放限值 /p p   (三)采用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来控制源自相关来源的排放 /p p   (四)采用针对多种污染物的控制战略,从而取得控制汞排放的协同效益 /p p   (五)减少源自相关来源的排放的替代性措施。 /p p   六、缔约方既可对所有相关的现有来源采取同样的措施,亦可针对不同来源类别采取不同的措施。目标是使其所采取的措施得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减少排放方面取得合理的进展。 /p p   七、每一缔约方均应在实际情况允许时尽快,且自本公约开始对其生效之日起5年内建立、并于嗣后保存一份关于相关来源的排放情况的清单。 /p p   八、缔约方大会应当在其第一次会议上针对下列事项通过指导意见: /p p   (一)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同时亦考虑到新来源与现有来源之间的任何差异,并就尽最大限度减少跨介质影响的必要性提供指导意见 以及 /p p   (二)为缔约方实施本条第五款中所规定的措施提供支持,特别是在确立国家目标和订立排放限值方面提供支持。 /p p   九、缔约方大会应当在实际情况允许时尽快就下列事项通过指导意见: /p p   (一)缔约方可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制定的标准 /p p   (二)用于拟定排放清单的方法学。 /p p   十、缔约方大会应当定期审查并酌情更新依照第八和第九款提出的指导意见。缔约方应当在执行本条各相关条款时考虑到这些指导意见。 /p p   十一、每一缔约方均应在其依照第二十一条提交的报告中列入关于其实施本条条款情况的信息,特别是关于其依照第四至第七款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关于这些措施的实际成效的信息。 /p p   第九条 释放 /p p   一、本条文适用于控制,以及于可行时,减少来自那些未在本公约的其他条款中涉及的相关点源向土地和水中释放通常表述为“总汞”的汞和汞化合物。 /p p   二、就本条文而言: /p p   (一)“释放”是指汞或汞化合物向土地或水中的释放 /p p   (二)“相关来源”是指那些由缔约方所确定的、未在公约其他条款中涉及的任何重大人为释放点源 /p p   (三)“新来源”是指任何相关的来源,此种来源的建造或重大改造系自本公约开始对所涉缔约方生效之日起至少1年之后启动 /p p   (四)“重大改造”是指对某一相关来源进行的、导致其排放量大幅增加的改造,其中不包括因对其副产品进行的回收而导致的释放量的任何改变。所涉改造是否属于重大改造应当由所涉缔约方认定 /p p   (五)“现有来源”是指任何不属于新的来源的相关来源 /p p   (六)“释放限值”是指针对源自某一点源所释放的、通常表述为“总汞”的汞或汞化合物的浓度或质量确定的一种限值。 /p p   三、每一缔约方均应不迟于本公约对其开始生效之日起3年内、并于其后定期查明相关的点源类别。 /p p   四、那些拥有相关来源的缔约方应采取各种措施控制其释放,并可制定一项国家计划,列明为控制释放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及其预计指标、目标和成果。任何计划均应自本公约对所涉缔约方开始生效之日起4年内提交缔约方大会。如果缔约方依照第二十条制定了一项实施计划,则所涉缔约方可把依照本款制定的计划列入这一执行计划之中。 /p p   五、相关措施应当酌情包括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 /p p   (一)采用释放限值,以控制并于可行时减少来自相关来源的释放 /p p   (二)采用各种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以控制来自各类相关来源的释放 /p p   (三)订立一项同时对多种污染物实行控制的战略,以期在控制释放方面取得协同效益 /p p   (四)采取旨在减少来自相关来源的释放的其他措施。 /p p   六、在实际情况允许时尽快、且不迟于自本公约对其开始生效之日起5年内建立、并于嗣后保持一份关于各相关来源的释放情况的清单。 /p p   七、缔约方大会应在实际情况允许时尽快通过关于下列事项的指导意见: /p p   (一)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同时亦考虑到新的来源与现有来源之间的任何区别、以及尽最大限度减少跨媒介影响的必要性 /p p   (二)用于拟定释放清单的方法学。 /p p   八、每一缔约方均应在其依照第二十一条提交的报告中提供关于本条执行情况的信息,特别是关于其依照第三至第六款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成效方面的信息。 /p p   第十条 汞废物以外的汞环境无害化临时储存 /p p   一、本条文适用于第三条中所界定的、不属于第十一条中所列汞废物定义涵盖范围之内的汞和汞化合物的临时储存问题。 /p p   二、每一缔约方均应采取措施,顾及本条第三款通过的任何指导准则,遵照依本条第三款通过的任何要求,确保使拟用于缔约方在本公约下获准的允许用途的此类汞和汞化合物的临时储存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进行。 /p p   三、缔约方大会应在顾及《巴塞尔公约》下制定的任何相关指导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指导意见的情况下,针对此类汞和汞化合物的环境无害化临时储存问题制定指导准则。缔约方大会可依照第二十七条以本公约增列附件的形式通过关于临时储存问题的各项规定。 /p p   四、缔约方应酌情相互合作,并与相关政府间组织及其他实体合作,以加强各方在此类汞和汞化合物的环境无害化临时储存问题上的能力建设。 /p p   第十一条 汞废物 /p p   一、就《巴塞尔公约》缔约方而言,《巴塞尔公约》的相关定义适用于本公约所涵盖的废物。对于那些不属于《巴塞尔公约》缔约方的本公约缔约方而言,则应以这些定义为指导,用于本公约所涵盖的废物。 /p p   二、就本公约而言,汞废物系指汞含量超过缔约方大会经与《巴塞尔公约》各相关机构协调后统一规定的阈值,按照国家法律或本公约之规定予以处置或准备予以处置或必须加以处置的下列物质或物品: /p p   (一)由汞或汞化合物构成 /p p   (二)含有汞或汞化合物 或者 /p p   (三)受到汞或汞化合物污染。 /p p   这一定义不涵盖源自除原生汞矿开采以外的采矿作业中的表层土、废岩石和尾矿石,除非其中含有超出缔约方大会所界定的阈值量的汞或汞化合物。 /p p   三、每一缔约方均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使汞废物: /p p   (一)得以在虑及在《巴塞尔公约》下制定的指导准则、并遵照缔约方大会将依照第二十七条以增列附件的形式通过的各项要求的情况下,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得到管理。缔约方大会在拟订这些要求时应虑及缔约方的废物管理规定和方案 /p p   (二)仅为缔约方在本公约下获准的某种允许用途、或为依照本条第三款第一项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而得到回收、再循环、再生或直接再使用 /p p   (三)《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不得进行跨越国际边境的运输,除非以遵照本条以及《巴塞尔公约》的条款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为目的。在《巴塞尔公约》对跨越国际边境的运输不适用情况下,缔约方只有在虑及相关国际规则、标准和准则后,才得允许进行此类运输。 /p p   四、在酌情审查和更新本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述及的指导准则时,缔约方大会应寻求与《巴塞尔公约》的相关机构密切合作。 /p p   五、鼓励缔约方酌情相互合作,并与相关政府间组织及其他实体合作,开发并保持全球、区域和国家对汞废物实行环境无害化管理的能力。 /p p   第十二条 污染场地 /p p   一、各缔约方均应努力制定适宜战略,用以识别和评估受到汞或汞化合物污染的场地。 /p p   二、任何旨在降低此类场地所造成的风险的行动,均应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进行,并酌情囊括一项针对其中所含汞或汞化合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所构成风险的评估。 /p p   三、缔约方大会应针对污染场地的管理问题通过指导意见,其中可附有针对以下问题的解决方法和办法: /p p   (一)场地识别与特征鉴别 /p p   (二)公众参与 /p p   (三)人体健康与环境风险评估 /p p   (四)污染场地风险管理的选择方案 /p p   (五)惠益与成本评估 以及 /p p   (六)成果验证。 /p p   四、鼓励缔约方针对污染场地的识别、评估、确定优先次序、管理和视情修复问题合作制定战略并开展活动。 /p p   第十三条 财政资源和财务机制 /p p   一、每一缔约方均承诺在其能力范围内根据其国家政策、优先重点、计划和方案为旨在执行本公约而开展的国家活动提供资源。此种资源可包括通过相关政策、发展战略和国家预算、以及双多边供资和私营部门参与获得的国内供资。 /p p   二、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执行本公约的总体成效与本条的有效执行具有相关性。 /p p   三、迫切鼓励各方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来源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以及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用以增强和增加针对汞采取的行动,以期从财政资源、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诸方面为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执行本公约提供支持。 /p p   四、缔约方在其供资行动中,应当充分考虑到那些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国情。 /p p   五、兹确立一提供充足的、可预测的和及时的财政资源的机制。这一机制旨在支持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履行其依照本公约承担的各项义务。 /p p   六、这一机制应当包括: /p p   (一)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 以及 /p p   (二)一项旨在支持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的专门国际方案。 /p p   七、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应当提供新的、可预测的、充足的和及时的财政资源,用于支付为执行缔约方大会所商定的、旨在支持本公约的执行工作而涉及的费用。为了本公约之目的,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应当在缔约方大会的指导下运作并对缔约方大会负责。缔约方大会应当对此种财政资源的获得和使用所涉及的总体战略、政策、方案优先重点和资格提供指导。此外,缔约方大会还应当对能够从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获得资助的活动类别的指示清单提供指导。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应当提供资源,用于支付所商定的全球环境惠益所涉及的增量成本、以及所商定的某些基础活动的全部费用。 /p p   八、在为一项活动提供资源过程中,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应当考虑到这一拟议活动在减少汞方面所具有的潜力及其所涉及的费用。 /p p   九、为了本公约之目的,本条第六款第二项中所提及的国际方案应当在缔约方大会的指导下运作并对缔约方大会负责。缔约方大会应当在其首次会议上就这一方案的东道机构作出决定(这一东道机构应是一个现有的实体单位),并负责向该机构提供指导,包括该方案的期限。邀请所有缔约方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在自愿基础上向这一方案提供财政资源。 /p p   十、缔约方大会以及构成这一财务机制的各实体应当在缔约方大会的首次会议上商定实行上述各款的相关安排。 /p p   十一、缔约方大会应当最迟在其第三次会议上、并于嗣后定期审查供资水平、缔约方大会向那些受托运行依照本条设立的财务机制的实体所提供的指导及它们的成效、它们满足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不断变化的需要的能力。缔约方大会应当根据此种审查结果为改进财务机制的成效采取适当的行动。 /p p   十二、邀请所有缔约方在其能力范围内向这一财务机制提供捐助。财务机制应当鼓励由其他来源提供资源,包括私营部门,并应寻求为它所支持的各种活动撬动此种资源。 /p p   第十四条 能力建设、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 /p p   一、缔约方应协同合作,在其各自的能力范围内,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或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以及经济转型缔约方提供及时和适宜的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以协助它们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p p   二、依照本条第一款以及第十三条开展的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可通过区域、次区域以及国家一级的安排,包括现有的区域和次区域中心,通过其他多边和双边手段,以及通过伙伴关系,包括涉及私营部门的伙伴关系,予以提供。应寻求与化学品和废物领域内其他多边环境协定之间开展合作与协调,以提高技术援助及其结果的成效。 /p p   三、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缔约方在其能力范围内,酌情在私营部门及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的支持下,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以及经济转型缔约方推动和促进最新的环境无害化替代技术的开发、转让、普及和获取,以增强它们有效执行本公约的能力。 /p p   四、缔约方大会应虑及缔约方提交的呈文和报告,包括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的呈文和报告,以及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供的信息,在其第二次会议前并于嗣后定期: /p p   (一)考虑关于替代技术现行举措及所取得进展的相关信息 /p p   (二)考虑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对替代技术的需求 以及 /p p   (三)查明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技术转让方面遇到的各种挑战。 /p p   五、缔约方大会应就如何依照本条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工作提出建议。 /p p   第十五条 履行与遵约委员会 /p p   一、兹设立一项机制,其中包括一个作为缔约方大会附属机构的委员会,负责推动本公约各项条款的履行并审查本公约各项条款的遵约情况。这一机制,包括上述委员会,在本质上应具促进性,并应特别注重缔约方各自的国家能力和具体国情。 /p p   二、委员会应促进本公约所有条款的履行,并审议所有条款的遵守。委员会应审查履行和遵约方面的个体性问题和系统性问题,并酌情向缔约方大会提出建议。 /p p   三、委员会应当在充分考虑以联合国五大区域为基础的公平地域代表性原则的情况下,由缔约方提名并由缔约方大会选出的15名成员组成 其首批成员应在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并于嗣后依照缔约方大会根据第五款批准的议事规则选举产生 委员会各成员应当在与本公约相关的某一领域内具有专业能力,而且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应能反映出专业知识间的适当平衡。 /p p   四、委员会可在如下基础上考虑问题: /p p   (一)任何缔约方提交的有关其自身遵约事项的书面呈文 /p p   (二)依照第二十一条提交的国家报告 以及 /p p   (三)缔约方大会提出的要求。 /p p   五、委员会应当详细制订其议事规则,供缔约方大会在其第二次会议上批准 缔约方大会可通过委员会的进一步的工作大纲。 /p p   六、委员会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其建议。如已竭尽一切努力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作为最后手段,根据其成员的三分之二法定人数,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成员的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此类建议。 /p p   第十六条 健康方面 /p p   一、鼓励各缔约方: /p p   (一)推动制定并落实战略和方案,以查明和保护处于风险之中的群体、尤其是那些脆弱群体,其中可包括在公共卫生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参与下:针对接触汞和汞化合物的问题,制定以科学为依据的健康导则 在适用情况下确立减少汞接触的目标 以及开展公共教育 /p p   (二)针对职业接触汞和汞化合物的问题,推动制定并落实以科学为依据的教育和防范方案 /p p   (三)推动为因接触汞和汞化合物而受到影响的群体的预防、治疗和护理提供适当的医疗保健服务 以及 /p p   (四)酌情建立和加强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因接触汞和汞化合物而导致的健康风险方面的预防、诊断、治疗和监测能力。 /p p   二、在考虑与健康有关的议题或活动时,缔约方大会应: /p p   (一)酌情与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及其他相关政府间组织开展咨询与协作 /p p   (二)酌情促进与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以及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信息交流。 /p p   第十七条 信息交流 /p p   一、各缔约方应促进以下信息的交流: /p p   (一)有关汞和汞化合物的科学、技术、经济和法律信息,包括毒理学、生态毒理学和安全信息 /p p   (二)有关减少或消除汞和汞化合物的生产、使用、贸易、排放和释放的信息 /p p   (三)在技术和经济上可行的对下列产品和工艺的替代信息: /p p   1.添汞产品 /p p   2.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生产工艺 以及 /p p   3.排放或释放汞或汞化合物的活动和工艺 /p p   包括此类替代产品和工艺的健康与环境风险以及经济和社会成本与惠益方面的信息 以及 /p p   (四)接触汞和汞化合物的健康影响方面的流行病学信息,可酌情与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相关组织密切合作。 /p p   二、缔约方可直接、或通过秘书处、或酌情与其他相关组织,包括化学品和废物公约的秘书处合作,交流第一款所述及的信息。 /p p   三、秘书处应促进本条所述信息交流方面的合作,同时促进与相关组织之间的合作,包括多边环境协定以及其他国际倡议的秘书处。除缔约方提供的信息外,上述信息还应包括在汞问题领域拥有专长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拥有上述专长的国家机构和国际机构提供的信息。 /p p   四、各缔约方均应指定一个国家联络点,负责在本公约下交流信息,包括有关第三条所规定的进口缔约方同意问题的信息。 /p p   五、就本公约而言,人体健康与安全以及环境方面的相关信息不得视为机密信息。依照本公约交流其他信息的缔约方应按照双方约定保护任何机密信息。 /p p   第十八条 公共信息、认识和教育 /p p   一、各缔约方均应在其能力范围内推动和促进: /p p   (一)向公众提供以下方面的现有信息: /p p   1.汞和汞化合物对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p p   2.汞和汞化合物的替代品 /p p   3.第十七条第一款所确定的各项主题 /p p   4.第十九条所要求的研究、开发和监测活动的结果 以及 /p p   5.为履行本公约各项义务而开展的活动 /p p   (二)酌情与相关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脆弱群体协作,针对接触汞和汞化合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问题所开展的教育、培训以及提高公众认识的活动。 /p p   二、每一缔约方均应利用现行机制或考虑建立相关机制,如在适用情况下建立污染物释放和转移登记簿等,以收集和传播其通过人为活动排放、释放或处置的汞和汞化合物的年度估计数量方面的相关信息。 /p p   第十九条 研究、开发和监测 /p p   一、缔约方应考虑到其各自的国情和能力,努力合作开发并改进: /p p   (一)汞和汞化合物的使用、消费以及向空气中的人为排放和向水和土地中的人为释放方面的清单 /p p   (二)针对脆弱群体以及包括诸如鱼类、海洋哺乳动物、海龟和鸟类等生物媒介在内的环境介质当中的汞和汞化合物含量建立的模型和进行的具有地域代表性的监测活动,以及在收集和交换适当的相关样本方面所开展的协作 /p p   (三)除汞和汞化合物对社会、经济和文化影响评估外,其对人体健康与环境的影响评估,尤其是对脆弱群体而言 /p p   (四)用于本款第一、二、三项下所开展活动的协调统一的方法学 /p p   (五)汞和汞化合物在一系列生态系统中的环境周期、迁移(包括远程迁移和沉降)、转化与归宿方面的信息,其中适当考虑到人为的与自然的汞排放和释放之间的区别,以及历史性沉降中的汞的再活化问题 /p p   (六)汞和汞化合物以及添汞产品的商业及贸易信息 以及 /p p   (七)无汞产品和工艺技术经济可得性方面的信息与研究,以及减少和监测汞和汞化合物排放和释放的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方面的信息与研究。 /p p   二、缔约方在开展本条第一款所确定的行动时,应酌情依托现有的监测网络和研究项目。 /p p   第二十条 实施计划 /p p   一、每一缔约方在进行初步评估后,考虑到其本国国情,可制定并执行一项实施计划,用以履行本公约下的义务。任何此类计划均应在制定完毕后尽快递交秘书处。 /p p   二、每一缔约方,虑及其国内情况并参考缔约方大会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指导意见,可审查和更新其实施计划。 /p p   三、在开展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工作时,缔约方应咨询本国利益攸关方,以促进其实施计划的制定、实施、审查和更新工作。 /p p   四、缔约方亦可围绕区域计划协调配合,以促进本公约的实施。 /p p   第二十一条 报告 /p p   一、各缔约方均应通过秘书处向缔约方大会报告其为实施本公约各条款而采取的措施,并报告上述措施在实现本公约目标方面的成效以及可能遇到的挑战。 /p p   二、各缔约方均应在其报告中纳入本公约第三、五、七、八和九条所要求的信息。 /p p   三、缔约方大会应考虑与其他相关的化学品和废物公约协同报告是否可取,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决定缔约方应遵守的报告时间与格式。 /p p   第二十二条 成效评估 /p p   一、缔约方大会应在本公约生效后6年内开始,并于嗣后按照它所确定的时间间隔定期对本公约的成效进行评估。 /p p   二、为便于开展评估工作,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着手做出安排,以为其提供以下方面的可比监测数据:环境中汞和汞化合物的存在和迁移情况,以及生物媒介和脆弱群体当中观察到的汞和汞化合物的含量趋势。 /p p   三、评估工作应在现有的科学、环境、技术、财政和经济信息基础上进行,包括: /p p   (一)依照本条第二款向缔约方大会提供的报告及其他监测信息 /p p   (二)依照第二十一条提交的报告 /p p   (三)依照第十五条提供的信息和建议 以及 /p p   (四)依照本公约的规定编制的财政援助、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安排的运作情况诸方面的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 /p p   第二十三条 缔约方大会 /p p   一、兹设立缔约方大会。 /p p   二、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当自本公约生效日期起1年内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召集举行。嗣后,缔约方大会的常会应当按照缔约方大会所确定的时间间隔定期举行。 /p p   三、缔约方大会的特别会议应当在缔约方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时间举行,或应任何缔约方的书面请求,在秘书处将该请求通报所有缔约方后的6个月内,并在该请求得到至少三分之一缔约方支持的情况下举行。 /p p   四、缔约方大会应当在其第一次会议上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商定并通过缔约方大会及其任何附属机构的议事规则和财务细则,以及有关秘书处运作的财务条例。 /p p   五、缔约方大会应不断审查和评价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和履行本公约为其规定的各项职责,并应为此目的: /p p   (一)为实施本公约设立它认为必要的附属机构 /p p   (二)酌情与相关的国际组织、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 /p p   (三)定期审查大会及秘书处依照第二十一条获得的所有信息 /p p   (四)考虑履行与遵约委员会提交的任何建议 /p p   (五)考虑并采取为实现本公约各项目标可能需要采取的任何额外行动 /p p   (六)依照第四条和第五条审查附件A和附件B。 /p p   六、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任何非本公约缔约方的国家均可作为观察员出席缔约方大会的会议。任何组织或机构,无论是国家或国际性质、政府或非政府性质,只要在本公约所涉事项方面具有资格,并已通知秘书处愿意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缔约方大会的会议,均可被接纳参加会议,除非有至少三分之一的出席缔约方对此表示反对。观察员的接纳和出席应遵守缔约方大会所通过的议事规则。 /p p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 /p p   一、兹设立秘书处。 /p p   二、秘书处的职能应当包括: /p p   (一)为缔约方大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做出安排,并为之提供所需的服务 /p p   (二)根据要求,为协助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实施本公约提供便利 /p p   (三)酌情与相关国际组织的秘书处、特别是其他化学品和废物公约的秘书处进行协调 /p p   (四)协助缔约方相互交流与实施本公约有关的信息 /p p   (五)基于根据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收到的信息以及其他现有信息,定期编制并向缔约方提交报告 /p p   (六)在缔约方大会的总体指导下,做出为切实履行其职能所需的行政和合同安排 以及 /p p   (七)履行本公约明文规定的其他秘书处职能以及缔约方大会可能为之规定的其他职能。 /p p   三、本公约的秘书处职能应当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负责履行,除非缔约方大会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的四分之三多数票决定委托另一个或几个国际组织履行上述职能。 /p p   四、缔约方大会,经与适当国际机构磋商,可加强秘书处与其他化学品和废物公约秘书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缔约方大会,经与适当国际机构磋商,可就此提供进一步的指导。 /p p   第二十五条 争端解决 /p p   一、缔约方应争取通过谈判或其自行选择的其他和平方式解决彼此之间因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而产生的任何争端。 /p p   二、非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缔约方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候,可在交给保存人的一份书面文书中声明,对于因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而产生的任何争端,该缔约方承认在涉及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缔约方时,下列一种或两种争端解决方式具有强制性: /p p   (一)按照载于附件E第一部分中的程序进行仲裁 /p p   (二)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审理。 /p p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缔约方可针对第二款所述裁决方式,发表类似的声明。 /p p   四、依照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发表的声明,在其中所规定的有效期内或自其撤销声明的书面通知交存于保存人后3个月内,应一直有效。 /p p   五、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否则声明的失效、撤销声明的通知或作出新的声明均不得在任何方面影响仲裁庭或国际法院正在进行的审理。 /p p   六、如果争端各方尚未依照第二款或第三款接受同样的争端解决方法,且它们未能在一方通知另一方它们之间存在争端后的12个月内根据第一款规定的方式解决争端,则该争端应在争端任何一方的要求之下提交调解委员会。载于附件E第二部分的程序应适用于在本条文下进行的调解。 /p p   第二十六条 公约的修正 /p p   一、任何缔约方均可针对本公约提出修正案。 /p p   二、本公约的修正案应在缔约方大会的会议上通过。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案文均应由秘书处在建议通过该项修正案的会议举行之前至少提前6个月通报各缔约方。秘书处还应将该拟议修正案通报本公约所有签署方,并呈交保存人阅存。 /p p   三、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就针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达成协议。如已竭尽一切努力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作为最后手段,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的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所涉修正案。 /p p   四、已获通过的修正案应由保存人通报所有缔约方,供其批准、接受或核准。 /p p   五、对修正案的批准、接受或核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存人。按照第三款通过的修正案,应自该修正案通过之时缔约方的至少四分之三多数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书之日起第90天对同意接受该修正案约束的各缔约方生效。其后,任何其他缔约方自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该修正案的文书之日起第90天,该修正案即开始对其生效。 /p p   第二十七条 附件的通过和修正 /p p   一、本公约各项附件构成本公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凡提及本公约时,亦包括其所有附件在内。 /p p   二、在本公约生效之后通过的任何增补附件均应仅限于程序、科学、技术或行政事项。 /p p   三、下列程序应适用于本公约增补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 /p p   (一)增补附件应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一至第三款规定的程序提出和通过 /p p   (二)任何缔约方如无法接受某一增补附件,则应在保存人就通过该增补附件发出通知之日起1年内将此种情况书面通知保存人。保存人应在接获任何此类通知后立即通知所有缔约方。缔约方可随时书面通知保存人撤销先前对某一增补附件提出的不予接受通知,据此该附件即应根据第三项的规定对该缔约方生效 且 /p p   (三)保存人就通过某一增补附件发出通知之日起1年后,该附件便应对尚未按照第二项的规定提交不予接受通知的本公约所有缔约方生效。 /p p   四、本公约各附件修正案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均应与本公约增补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遵循相同的程序,但如果任何缔约方已按照第三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就附件修正案作出声明,则该附件修正案不得对该缔约方生效。此种情况下,任何此类修正案均将自该缔约方向保存人交存该修正案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起的第90天起对该缔约方生效。 /p p   五、若某新增附件或某附件的修正案与本公约某个修正案有关,则在本公约上述修正案生效以前,该新增附件或附件修正案不得生效。 /p p   第二十八条 表决权 /p p   一、除第二款规定者外,本公约各缔约方均拥有一票表决权。 /p p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就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时,其票数应与其作为本公约缔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同。如果此类组织的任何成员国行使表决权,则该组织便不得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 /p p   第二十九条 签署 /p p   本公约应自2013年10月10日至11日在日本熊本、嗣后直至2014年10月9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所有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 /p p   第三十条 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p p   一、本公约须经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公约应自签署截止之日的次日起开放供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加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应当交存于保存人。 /p p   二、任何已成为本公约缔约方、但其成员国却均未成为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均应受本公约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约束。若此类组织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是本公约缔约方,则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决定其各自为履行本公约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责任。在此种情形中,该组织及其成员国无权共同行使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 /p p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当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中声明其在本公约所规定事项上的权限范围。任何此类组织亦应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相关变更通知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通知各缔约方。 /p p   四、鼓励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向秘书处转交其关于为执行本公约而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p p   五、任何缔约方均可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中声明,就该缔约方而言,对某一附件的任何修正只有在其交存了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后方能对其生效。 /p p   第三十一条 生效 /p p   一、本公约应自第5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起第90天开始生效。 /p p   二、对于在第5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后批准、接受、核准本公约或加入本公约的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公约应自该国或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起第90天开始对其生效。 /p p   三、就第一款和第二款而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所交存的任何文书均不得视为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之外的额外文书。 /p p   第三十二条 保留 /p p   不得对本公约提出任何保留。 /p p   第三十三条 退出 /p p   一、自本公约对某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3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公约。 /p p   二、任何此种退出均应在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1年后开始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可能指定的一个更晚日期开始生效。 /p p   第三十四条 保存人 /p p   应当由联合国秘书长担任本公约的保存人。 /p p   第三十五条 作准文本 /p p   本公约的正本应当交存于保存人,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均同为作准文本。 /p p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p p   公历二○一三年十月十日订于日本熊本。 /p p   附件A 添汞产品 /p p   本附件不涵盖下列产品: /p p   (一)民事保护和军事用途所必需的产品 /p p   (二)用于研究、仪器校准或用于参照标准的产品 /p p   (三)在无法获得可行的无汞替代品的情况下,开关和继电器、用于电子显示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置电极荧光灯以及测量仪器 /p p   (四)传统或宗教所用产品 以及 /p p   (五)以硫柳汞作为防腐剂的疫苗。 /p p   第一部分:受第四条第一款管制的产品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384aacf0-b610-4e34-a1fa-2fffe3c70ca4.jpg" title=" 11.jpg" / /p p   第二部分:受第四条第三款管制的产品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9f6c96f1-6697-4298-a051-9cbfa0f86e84.jpg" title=" 22.jpg" / /p p   附件B 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生产工艺 /p p   第一部分:受第五条第二款管制的工艺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a3fbe0a3-22fb-4e25-a1cf-ec2bb2b0d4f9.jpg" title=" 33.jpg" / /p p   第二部分:受第五条第三款管制的工艺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73af7c89-eb89-47de-999b-9492e3f4f82f.jpg" title=" 44.jpg" / /p p   附件C 手工和小规模采金业国家行动计划 /p p   一、适用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每一缔约方均应在其国家行动计划中纳入: /p p   (一)国家目标和减排指标 /p p   (二)采取行动消除: /p p   1.整体矿石汞齐化 /p p   2.露天焚烧汞合金或经过加工的汞合金 /p p   3.在居民区焚烧汞合金 以及 /p p   4.在没有首先去除汞的情况下,对添加了汞的沉积物、矿石或尾矿石进行氰化物沥滤 /p p   (三)为推动手工和小规模采金行业正规化或对其进行监管而采取的措施 /p p   (四)对其领土范围内手工和小规模黄金开采和加工活动中使用的汞的数量以及采用的实践所开展的基准估算 /p p   (五)促进减少手工和小规模黄金开采和加工活动中汞排放、汞释放和汞接触的战略,包括推广无汞方法的战略 /p p   (六)用于管理贸易并防止将源自国外和国内的汞和汞化合物挪用于手工和小规模黄金开采与加工活动的战略 /p p   (七)在实施和不断完善国家行动计划的过程中,吸引利益攸关方参与的战略 /p p   (八)手工和小规模采金工人及其社区汞接触问题的公共卫生战略。此类战略应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数据的采集、医疗保健工作者的培训以及通过医疗单位开展的意识提高活动 /p p   (九)旨在防止脆弱群体、尤其是儿童和育龄妇女,特别是孕妇接触到手工和小规模采金活动中使用的汞的战略 /p p   (十)旨在向手工和小规模采金工人和受影响的社区提供信息的战略 以及 /p p   (十一)实施国家行动计划的时间表。 /p p   二、每一缔约方均可在其国家行动计划中纳入为实现其目标而制定的额外战略,包括采用或引进无汞手工和小规模采金标准以及市场化的机制或营销手段。 /p p   附件D 汞及其化合物的大气排放点源名目 /p p   点源类别: /p p   燃煤电厂 /p p   燃煤工业锅炉 /p p   有色金属生产当中使用的冶炼和焙烧工艺[2] /p p   废物焚烧设施 /p p   水泥熟料生产设施 /p p   附件E 仲裁和调解程序 /p p   第一部分:仲裁程序 /p p   为本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目的,兹订立仲裁程序如下: /p p   第 一 条 /p p   一、任何缔约方均可根据本公约第二十五条以书面形式通知争端的其他当事方,将争端交付仲裁。此种书面通知应附有关于追索要求的说明以及任何佐证文件,应阐明仲裁的主题事项并特别列明在解释或适用方面引发争端的本公约条款。 /p p   二、原告一方应向秘书处发出通知,说明其正在依照本公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争端提交仲裁。通知中应附有原告一方的书面通知、追索声明以及以上第一款所述及的佐证文件。秘书处应将所收到的资料转送本公约所有缔约方。 /p p   第 二 条 /p p   一、如果按照以上第一条将争端交付仲裁,应为此设立仲裁庭。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p p   二、争端所涉各方均应指派仲裁员一名,以此种方式指派的这两名仲裁员应协议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并应由该名仲裁员担任仲裁庭庭长。在涉及两个以上当事方的争端中,所涉利害关系相同的当事方应协议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员。仲裁庭庭长不应是争端中任何一方的国民,其惯常居所亦不应在争端中任何一方领土范围内或受雇于其中任何一方,且从未以任何其他身份涉及该案件。 /p p   三、仲裁员的任何空缺均应以最初的指派方式予以填补。 /p p   第 三 条 /p p   一、如果争端当事方之一在被告一方接获仲裁通知2个月之内仍未指派其仲裁员,则另一当事方可就此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于其后2个月内指定一名仲裁员。 /p p   二、如自指派第二名仲裁员的日期起2个月内仍未指定仲裁庭庭长,则应由联合国秘书长,经任何一方的请求,在其后的2个月内指定仲裁庭庭长。 /p p   第 四 条 /p p   仲裁庭应依照本公约的条款以及国际法的规定作出裁决。 /p p   第 五 条 /p p   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仲裁庭应自行确定其审理程序。 /p p   第 六 条 /p p   仲裁庭可应争端一当事方提出的请求,建议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措施。 /p p   第 七 条 /p p   争端所涉各方应便利仲裁庭的工作,尤应以一切可用手段: /p p   (一)向仲裁庭提供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和便利 以及 /p p   (二)于必要时使仲裁庭得以传唤证人或专家并接受其提供的证词。 /p p   第 八 条 /p p   争端各方和仲裁员对其在仲裁庭审理案件期间收到的任何秘密资料或文件均有保密义务。 /p p   第 九 条 /p p   除非仲裁庭因案情特殊而另有决定,否则仲裁庭的费用应由争端各方平均分担。仲裁庭应负责保存所涉全部费用的记录,并应向各当事方送交一份费用决算表。 /p p   第 十 条 /p p   任何因其与争端主题事项有法律性质的利害关系而可能由于该案件裁决结果而受到影响的缔约方,经仲裁庭同意可介入仲裁过程。 /p p   第十一条 /p p   仲裁庭可就争端的主题事项所直接引起的反诉听取陈诉并作出裁决。 /p p   第十二条 /p p   仲裁庭关于程序和实质问题的裁决均应以其仲裁员的多数票作出。 /p p   第十三条 /p p   一、如果争端的当事方之一不出庭或未能作出答辩,则另一当事方可要求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一方缺席或未能作出答辩,不得成为停止仲裁程序的理由。 /p p   二、仲裁庭在作出最后裁决之前,必须确切查明所提出的追索要求在事实和法律上均有确切的依据。 /p p   第十四条 /p p   除非仲裁庭认定有必要延长作出最后裁决的期限,否则它应在完全设立后5个月之内作出最后裁决 决定予以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其后5个月。 /p p   第十五条 /p p   仲裁庭的最后裁决应以争端所涉主题事项的范围为限,并应阐明其裁决所依据的理由。裁决书应载明参与作出裁决的仲裁员姓名和作出最后裁决的日期。仲裁庭的任何仲裁员均可在最后裁决书中附上单独的意见或异议。 /p p   第十六条 /p p   最后裁决应对争端各方具有约束力。对于上文第十条所述介入仲裁过程的当事方,在其介入所涉事项上,最后裁决书中对本公约的解释也应对该当事方具有约束力。最后裁决不得上诉,除非争端各方已事前议定了上诉程序。 /p p   第十七条 /p p   按照上文第十六条受最后裁决约束的当事方之间如对最后裁决的解释或其执行方式发生任何争执,其中任何一方均可就此提请作出裁决的仲裁庭对之作出裁定。 /p p   第二部分:调解程序 /p p   为本公约第二十五条第六款之目的,兹订立调解程序如下: /p p   第 一 条 /p p   争端任何一方如按本公约第二十六条第六款提出设立调解委员会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此种要求,同时抄送争端的其他当事方。秘书处应立即将此事通知所有缔约方。 /p p   第 二 条 /p p   一、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否则调解委员会应由3名成员组成,由每一有关缔约方分别指定一名成员并由这些成员共同选定一名委员会主席。 /p p   二、对于涉及2个以上当事方的争端,所涉利害关系相同的当事方应通过协议共同指派其调解委员会成员。 /p p   第 三 条 /p p   如自秘书处收到上文第一条提到的书面要求之日起2个月内,尚有任何争端当事方未指定其委员会成员,则应由联合国秘书长根据任一当事方的请求,于其后2个月内指定委员会成员。 /p p   第 四 条 /p p   如自任命了调解委员会第2名成员之日起2个月内尚未选定调解委员会主席,则应由联合国秘书长根据争端任一当事方的请求,于其后2个月内指定委员会主席。 /p p   第 五 条 /p p   调解委员会应以独立且中立的方式协助争端各方努力友好解决争端。 /p p   第 六 条 /p p   一、调解委员会可按自认为合适的方式执行调解程序,同时充分考虑到案件的情况和争端当事各方希望表达的意见,包括其提出的任何关于迅速解决争端的要求。除非当事方另有约定,必要时,它可通过其本身的议事规则。 /p p   二、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程序期间的任何时候均可以提出关于解决争端的提议或建议。 /p p   第 七 条 /p p   争端当事各方应配合调解委员会。尤其是,它们应努力按照委员会提出的要求提交书面材料、提供证据,并出席会议。当事各方及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义务对委员会议事期间所收到的秘密材料或文件保守秘密。 /p p   第 八 条 /p p   调解委员会应按其成员的多数票作出决定。 /p p   第 九 条 /p p   除非争端已经解决,调解委员会应最迟在其完全设立后的12个月内提出一份报告,就解决争端的办法提出建议,各当事方应认真考虑这些建议。 /p p   第 十 条 /p p   对于调解委员会是否对所涉事项拥有审理权限的意见分歧,应由委员会予以裁定。 /p p   第十一条 /p p   调解委员会的费用应由争端各方平摊,除非它们另有约定。调解委员会应负责保存其所有费用的记录,并向各方提供一份最后的费用决算表。 /p p   [1]意在不把含有痕量汞污染物的化妆品、肥皂和乳霜包含在内。 /p p   [2]就本附件而言,“有色金属”系指铅、锌、铜和工业黄金。 /p
  • 中国胜诉!世贸组织裁定可对美实施6.45亿美元贸易报复
    2022年1月26日,世贸组织仲裁庭发布中国诉美国反补贴措施世贸争端案裁决,认定由于美方未履行世贸组织生效裁决,中方在货物贸易领域每年可对美实施6.45亿美元贸易报复。本案胜诉成果对于纠正美违规反补贴做法、维护我国企业合法贸易利益、捍卫多边贸易体制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是中方在世贸组织第2次获得对美方贸易报复额。此前中国在诉美国反倾销措施世贸争端案中获得对美35.79亿美元的年度贸易报复额。中方敦促美方不要再寻找任何借口,立即采取行动,纠正在对华贸易救济调查中的错误做法。
  • 中国反击欧盟: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我在WTO等你!
    为了国内光伏企业生存,中国对欧洲的态度越来越强硬。11月5日,商务部就欧盟部分成员国的光伏补贴措施,提出与欧盟及其相关成员国在世贸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进行磋商,正式启动世贸争端解决程序。   笔者独家获悉,近期商务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工信部等四部委和36家银行机构代表在河北保定召开秘密会议,开始讨论中国光伏产业未来发展方向。会上,各部委人士基本达成一致,对光伏企业“保大弃小”,增强竞争力。   尽管政府努力争取良好的国内外竞争环境,可是国内光伏企业日子依然命悬一线。   四部委密商救光伏   11月5日,商务部就欧盟部分成员国的光伏补贴措施,提出与欧盟及其相关成员国在世贸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进行磋商,正式启动世贸争端解决程序。   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称,中国政府有权利也有责任为本国光伏企业争取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他重申,中方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将坚定行使WTO成员权利,维护正当权益。   这是不到一周之内,中国政府在新能源产业领域采取的第二次强硬举措。11月1日,商务部对欧盟提起多晶硅双反调查。   无疑,中国政府开始从国内外两个维度着手拯救这个濒临危险的行业。   笔者独家获悉,日前商务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工信部等四部委和36家银行机构代表,在河北保定召开秘密会议,开始讨论中国光伏产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会上,各部委人士基本达成一致,对光伏企业“保大弃小”,增强竞争力。会上,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史立山表示:“尽管光伏产业发展是光明的,但并不是任何企业前景都是光明的”。   随着美国和欧盟对中国光伏企业实施收紧政策,加上企业自身发展问题,今年光伏企业进入了“寒冬期”。中国政府不断推出措施,进行支持。9月底,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的通知》并就度电补贴额度、补贴方式、示范区建设具体时间表等进行细化。此外,国家太阳能发电“十二五”规划装机量确定为21吉瓦。同时,由财政部补贴的2012年“金太阳”工程总量由1.7吉瓦升调为3吉瓦。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处长李成明确表态:“在光伏这一关键产业发展的关键阶段,财政部将会同各有关部门出台措施,帮助优秀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光伏发展。”由于产能过剩、高度依赖海外市场以及美国双反终裁和欧洲反倾销调查,中国光伏企业平均负债率超70%。在经济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开始有意在扶持该产业。在国内推出系列举措同时,开始在国际上积极反击,为企业争取公平的竞争环境,但是情形并不乐观。   中国光伏命悬一线   政府的积极营救,会对企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阿特斯媒体专员沈杨子对笔者表示:“这些政策的制定,对企业开拓国内市场、释放库存都有一定的帮助”。   但她随即也坦承:“即使利好政策频出,行业现状在短期内也无法迅速得到改善,而企业对新市场的开发往往需要一个过渡期,包括市场本身机制、政策、法规的完善,和企业产品、服务、商务模式的不断调整适应等”。   赛维公关部向笔者表示,政策面上的利好,更多的是提振信心,而企业要转好还是靠自救。同时,国内一位知名企业家对笔者表示,对于光伏企业的发展,政府不应过度“关爱”,让市场规律去办事,否则适得其反。正如浙江省太阳能协会秘书长沈福鑫所言,光伏企业的发展应该顺应市场规律。“该死则死,而不应该太多地顾及政府脸面。”   之前,国务院研究室综合司副司长范必认为,国家不宜出台新的补贴政策,而是应当对原有补贴政策进行调整,在补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挖掘政策潜力。   截至今年上半年,中国最大的10家光伏企业债务累积超过1100亿元人民币。无锡尚德、江西赛维等骨干企业在纳斯达克的股价已跌至1美元以下,面临着退市、破产的风险。   英利集团董事长苗连生对笔者也坦承,企业只有通过持续地技术创新,才能不断提高电池转换效率,降低光伏发电成本,共同推动太阳能光伏发电平价化时代。   而中国对欧洲强硬的态度是否会招致强烈报复,还有待观察。如果欧洲对中国光伏产业实行双反,那么将会有更多中国光伏企业倒下。目前,中国近八成的光伏产品出口的欧洲。
  • 严苛方能成大“器”,毕克新品氮气发生器全球首发亮相BCEIA2021
    仪器信息网讯 2021年9月27日-29日,备受瞩目的第十九届北京分析测试学术报告会暨展览会(BCEIA2021)将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天竺新馆)盛大揭幕。展会为期三天,本届会议将继续秉承“分析科学 创造未来”的愿景,围绕“生命生活生态——面向绿色未来”的主题开展学术报告会、论坛和仪器展览会。会议同期,多家仪器公司都发布了他们最新的重磅产品,毕克气体仪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克”)就是其中之一。此次BCEIA2021,毕克在其展位(展位号:E2.2314)带来了重磅新品——Genius AE 32小型氮气发生器。据悉,这也是该新品首次在国内展会首发亮相!毕克科技中国区负责人Chris.Harvey为我们详细介绍了该新品的技术特点。毕克总经理Chris Harvey据Chris Harvey介绍,Genius AE 32是基于对毕克最受欢迎的产品——NM32LA的改进而开发的,其在设计时考虑到了未来它将会在中国制造。它结合了毕克XE系列发生器的高级功能,使AE系列成为适用于大多数LC-MS系统的,智能、高效、安静的小型氮气发生器。毕克Genius AE 32氮气发生器值得注意的是,毕克在大约4年前就开发了该款产品,并在严苛的环境中对其进行了长期可靠性测试,因此这款产品的性能相当可靠。正如Chris Harvey所说:“我们的供应链稳定,结构件品质卓越,正如我们一流的上海制造工厂,Genius AE 32氮气发生器在各方面都非常出色。”在新品展览期间,Chris Harvey接受了仪器信息网的采访,详情如下:仪器信息网:近两年贸易摩擦日益加重,由此引发的中美科技之争给世界分工带来了巨大冲击。宏观来看,政策牵引和支持、国产采购倾斜,支持国产仪器发展似乎已经成为政府、市场以及公众的共识。在这样的营商环境下,您认为,外企面临哪些新的挑战,又将迎来哪些利好机遇?Chris Harvey:在中国生活这20年期间,有过多次贸易摩擦的发生。众所周知,当前的贸易摩擦似乎加剧了,尤其是中美技术争端的问题。但从宏观上看,中国政府采购支持国内创新发展,又称“自主创新”,最早可以追溯到2006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我们也可以看到“中国制造2025”行动纲领在中国政策方向和创新技术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高效使用公共资金,以环境保护负责,以科技发展改善民生,是各国政府的根本责任。当然,这确实给在中国的外企带来了挑战。例如,有些外国制造商在中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在销售、市场营销和服务运营领域,而且这类公司在中国创造了可观的就业机会。同时,这类公司也可能正位于本土化战略的最佳时机,并且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它们的产品和服务不仅在国内市场上价格合理,而且在各自专业领域拥有多年经验,从而拥有技术优势。但与此同时,依赖分销渠道进行销售和服务相关活动的利基公司可能没有充分考虑本土化,导致没有足够的销量,这是需要面对的挑战。这些政策对民营企业采购基本没有影响,但一般而言,民营企业对采购价值会进行充分评估,因此无论是国内厂商还是进口厂商,都需要充分证明自己的产品价值才能赢得业务。近年来,民营企业开始越来越多的采购仪器设备,这对国内外企业来说都是一个很好的机会。我长期居住在中国,目睹了许多国内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成长和创新,这真的很鼓舞人心。在中国市场,只有最优秀、最具竞争力和创新力的公司才能蓬勃发展。我认为毕克会在中国持续投资并取得成功,因为毕克是一家非常有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公司。仪器信息网:据了解毕克也在积极推进在中国的本地化战略,最近在上海新建成了一家生产工厂。请您介绍下该工厂建立的背景、初衷,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Chris Harvey:毕克本地化战略的规划从很多年前就开始了,我清晰记得是2015年。毕克在中国的业务经历了快速增长,在那个时期,我们正处于在中国生产成本越来越接近英国制造成本的阶段。毕克在英国的工厂产能、效率都非常高,形成了很好的规模经济,随后便开始在中国进行生产,这意味着需要投入更多的制造成本。与此同时,社会环境的影响也是毕克需要优先考虑的因素,实现本地化会大大减少世界环境对我们的影响。genius AE 32于2017年开发,预计将在中国生产,并且已经在诸多实验室进行了长达3年多的测试,被证明是一款非常出色且可靠的产品。受COVID的影响我们略微推迟了发布计划,但我们前期仍然做好了继续推进的准备。最近,全球供应链问题几乎影响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半导体短缺和货运问题。毕克一直有非常稳定的全球供应链战略,并在包括中国的全球范围内保证众多产品的安全库存,以满足我们客户和OEM的需求。我们的本地化战略也将有助于进一步实现这点。技术转化是本地化战略的第一阶段,这将扩展到与我们英国总部合作的研发和产品开发。中国有如此多的投资机会,我们为这些发展和未来的计划感到非常自信与自豪。仪器信息网:2021年是中国“十四五”的开局之年,您觉得未来中国科学仪器的热点市场和技术有哪些?毕克将重点关注其中哪些行业和领域?Chris Harvey:毕克将继续专注于气体发生器技术。我们在分析领域(LC-MS、GC、GC-MS)占据领先、主导地位,创新、研发、产业升级和医疗等应用将成为此细分领域的关键驱动因素。我们的i-flow系列制氮机、制氧机,也被应用于许多工业领域,如智能制造、制药以及制药研究和试验工厂。一个有趣的例子是,毕克i-flow制氧机被应用在生物反应器中。在小规模工厂及试验工厂中使用i-flow制氧机的好处是投入成本低,设备可以随工厂移动到新地点,并且可实现扩展。但最重要的是,它能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纯氧,尤其是纯液氧,会带来各种安全隐患,而毕克i-Flow 制氧机、制氮机减少了这些安全隐患。所以这项技术在未来会比现在得到更多的应用并凸显出优势。毕克展位用户络绎不绝
  • 光伏产业生死转机 国家扶持资金超700亿
    新闻背景 国内光伏产业前几年发展迅猛,在国际市场占有极高的市场份额,这引起进口国的高度警惕。除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外,印度也跃跃欲试,准备对中国光伏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为扶持国内光伏产业渡过难关,有关部门一方面谋求反制,一方面着手支持国内光伏企业。11月1日,商务部对欧盟提起多晶硅双反调查。11月5日,商务部就欧盟部分成员国的光伏补贴措施,提出与欧盟及其相关成员国在世贸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进行磋商,正式启动世贸争端解决程序。不久前,财政部、工信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出台帮助光伏企业“过冬”的一揽子计划,预计扶持资金额将超过700亿元。   国内光伏产业前几年发展迅猛,在国际市场占有极高的市场份额,这引起进口国的高度警惕。美国、欧盟先后对我国光伏产业展开“双反”调查。我国光伏企业如何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国际贸易战,度过贸易危机并持续健康发展,备受业界关注。   产业浩劫  国内光伏巨头全线亏损   2011年11月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宣布对中国进口美国的太阳能电池(板)展开“双反”调查,引来一片哗然。当时,不少国内企业抱有较为乐观的态度,预计终裁可能搁浅,“双反”调查不会成立。   时隔一年,美国商务部认定中国光伏产品在美倾销成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11月23日左右做出终裁,若认定从中国进口此类产品给美国相关企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中国光伏产品将被迫缴纳最高249.96%的“反倾销税”以及14.78%-15.97%的反补贴税。   继美国之后,中国光伏产业最大的海外市场欧盟也宣布对中国进行“双反”调查,涉案总金额超过200亿美元,成为中国在国际贸易中遭遇的最大一次反倾销调查。业内人士估计,如果由于“双反”而放弃欧盟市场,中国光伏产业将失去74%的市场份额,将对全行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   除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外,印度也跃跃欲试,准备对中国光伏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今年上半年国内光伏业财报显示,光伏巨头尚德、英利、赛维全线亏损,这些规模较大的光伏企业都无法抗拒来自国际市场的波动,小企业的处境更是可想而知,中国光伏产业的一次大洗牌已经开始。业内人士担心,如果国际市场对中国光伏产业“双反”调查扩散,将是中国光伏产业的一场浩劫。   自酿苦果  过度依赖海外市场授人以柄   成也国际市场,败也国际市场。据专家预测,中国光伏产业的“冬天”可能要持续几年。据山东力诺光伏集团相关负责人介绍,面对来自欧美的压力,他们曾试图用海外生产、就地解决的方法来规避“双方”调查,不过实际效果并不太好。今年年初,力诺收购了美国IBM公司的一座厂房,计划建设具有700兆瓦生产能力的生产厂房,明年即可投产。可是海外建厂并不是中国光伏产业走出低谷的最佳途径,据力诺光伏内部人士分析,虽然在美国建厂可以打反倾销战的“擦边球”,但由于美国人力、生产资料成本较高,将导致利润大大缩水。“中国光伏企业并不是产业的‘主人’,而是产业的‘保姆’”,一位业内人士如此分析中国光伏产业在欧美“双反”调查中表现脆弱的原因。中国光伏产业的兴起和发展与国际市场需求一脉相承,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几乎靠进口,而销售量的90%要出口欧美,成为一个完全依赖国际市场的产业,唯一的竞争优势就是相对廉价的劳动力。欧美突然对中国光伏产品进行“双反”调查,中国企业除了呼吁政府与欧盟开展高层会话,阻止对华光伏产业进行反倾销调查之外,几乎毫无还手之力。欧美两大市场几乎紧锁中国光伏产业的咽喉。   据专家分析,目前欧债危机导致欧洲经济形势萎靡,欧盟将对中国光伏产业采取惩罚性措施,美国已经对中国光伏产业作出前期宣判,市场预期难言乐观。新兴国际市场将成为中国光伏产业分担风险的主阵地。   政策扶持   面对光伏产业市场危急局面,中国对欧洲的态度越来越强硬。11月5日,商务部就欧盟部分成员国的光伏补贴措施,提出与欧盟及其相关成员国在世贸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进行磋商,正式启动世贸争端解决程序。   另一个更值得关注的现象是,政府正在试图通过推出更深层次的产业政策来扶持国内光伏产业渡过难关。国家能源局总工程师吴贵辉10月26日在山西大同举办的中国国际太阳能峰会上表示,国家能源局正在研究和完善推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并将继续支持地方和企业把已开工的项目和示范工程做好。   国家能源局日前发布的《关于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的通知》指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单位电量定额补贴政策,对自发自用电量和多余上网电量实行统一补贴标准。项目的总发电量、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计量和代发补贴。这意味着国家将通过有条件免除光伏并网接入费用等方式,解决光伏企业前期投入成本较大的问题,长期制约中国光伏企业的“并网难”有望破题。   不久前,财政部、工信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出台帮助光伏企业“过冬”的一揽子计划,预计扶持资金额将超过700亿元。国家仍然看好光伏产业前景,无疑是送给国内光伏企业最好的止痛剂,“国家带来的信心比700亿元扶持资金更珍贵”,一光伏企业负责人直言。   行业转向  国内市场仍是“处女地”   面对来自欧美的冲击,不少光伏企业已经在尝试摆脱对国际市场的依赖,培育广阔的国内光伏市场,其中加快建设光伏电站已成为业内新的热门话题。“建光伏电站不但能就地消化国内市场过剩产能,还是光伏企业获利的一条‘捷径’”,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光伏上网电价是1元/度,一度电上网可以得到国家1.2元补贴,与国家电网并网还能得到售电收益,回报稳定。”   光伏产业虽然火爆发展了几年,但在国内销量依然有限。其实,对工业和商业用电来说,电价在1元以上,建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可以利用工业园、厂房等建筑屋顶,发电自产自用,又可以在国家电网得到相应入网补贴,可以说一举两得。   仅从济南地区来看,光伏发电几乎还是一块未曾开发的“处女地”,目前只有恒隆广场将建筑与光伏发电一体化。据电力部门相关工作人员透露,济南地区非火力发电只占全部统调电力的千分之五,而非火力发电构成并不特指光伏发电,还包括风能、生物能、垃圾发电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光伏发电只是整个济南电力统调负荷的“九牛之一毛”,发展空间相当大。   欧美“双反”调查使中国光伏产业陷入前所未有的危机,同时也激励着产业加快寻求新的发展空间,在国家对光伏产业扶持政策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在企业努力下,中国光伏产业有望尽快走出“双反”带来的阴霾。
  • 韩春雨拒自证清白, 12学者实名不能重复, 中国式调查何去何从?
    昨天,一波三折、沸沸扬扬的韩春雨基因编辑技术争议出现戏剧性的变化。在接受科技日报采访的时候,韩春雨声称,“这是有罪推论。。。我为什么要自证清白?” “他们(指重复失败的科学家)要是愿意实名出来,我们就让重复实验成功的人实名出来。”  韩春雨的这一说法迅速得到多名学者的响应。据中青在线报道,当天晚上,即有来自北京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温州医科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的12名生物学家实名发声,证实自己实验室未能重复韩春雨实验,并呼吁第三方调查。  韩春雨对此将如何回应?是否真的会有“重复实验成功的人”实名出来证实NgAgo基因编辑技术可行性? 更重要的是,中国式的学术调查在如此大的争议面前,是继续做鸵鸟?还是痛定思痛,建立完善的学术不端调查机制,让清者清白,浊者耻辱? 而争议之中另外两位关键人,又是什么态度?我们拭目以待。争议回放  在审视与点评最新进展之前,我们先看看这一争议的关键时间节点。  2014年2月,荷兰科学家John van der Oost在Nature杂志发表论文,报道TtAgo可以在高温条件下体外切割DNA。韩春雨受到启发,开始利用Argonaut进行基因编辑,并在2014年5月中旬取得关键突破。  2015年6月3日,韩春雨向Nature Biotechnology投稿。12月21日,浙江大学沈啸和韩春雨提交“以Argonaute核酸酶为核心的基因编辑技术”的专利保护申请。2016年3月21日,Nature Biotechnology接收韩春雨的投稿,并在5月2日在线发表其题为DNA-guided genome editing using the Natronobacterium gregoryi Argonaute论文。  2016年5月8日,多家知名微信公众号以一鸣惊人为题,先后报道韩春雨在极端艰苦与简陋的条件下,做出世界级的科技成果,韩春雨首次进入大众视野,引发热议,并受到许多媒体热捧。对于许多处于中国学术体制边缘地带的本土青年学者,韩春雨的成功具有极大的励志效应,让很多人看到自己的希望。  2016年5月27日,首个声称未能重复韩春雨实验的帖子在未名空间BBS出现,据称来自中科院上海分院。其后此类质疑在不同平台不断涌现。2016年7月2日,知名学术打假人方舟子发表《河北科技大学韩春雨“诺贝尔奖级”实验的重复性问题》,对其进行公开质疑,NgAgo基因编辑技术的争议开始进入大众视野。  2016年7月13日,韩春雨当选为河北省科协副主席,并在当月被河北科大推荐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候选人。8月18日,韩春雨获评“美丽河北最美教师”荣誉称号。8月31日,河北省发改委批复同意投资2.24亿建设河北科大基因编辑研究中心。9月30日,河北科技大学推荐韩春雨做为“万人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同时,基金委网站显示,韩春雨获批题为“NgAgo-gDNA基因编辑技术的完善与应用探究”的100万科学基金,自2017年1月开始,为期两年。  2016年7月21日,中科院神经所研究员仇子龙发表声明,称能在基因组水平看到NgAgo引起的基因编辑,并呼吁韩春雨尽快发布NgAgo 2.0版和Smart版。这是韩春雨之外迄今唯一实名宣布加入NgAgo和ssDNA后可以看到基因编辑的研究组。  2016年7月29日,澳大利亚科学家Gaetan Burgio发表长文,表示不能重复韩春雨论文图4的结果 国际转基因技术协会则给会员群发邮件,告诫大家“NgAgo无法在哺乳动物细胞中进行基因编辑。。。不要再浪费时间、金钱、人力和课题。” 这一新的发展随后被国内多家知名微信公众号与媒体报道,NgAgo争议国际化、大众化、白热化。  2016年8月2日,Nature Biotechnology首次对争议表态,“已有若干研究者联系本刊,表示无法重复这项研究。本刊将按照既定流程来调查此事。” 8月8日,Nature杂志则争议做了专题新闻报道,称有不愿透露姓名的科学家向Nature记者证实实验的可重复性。河北科技大学则表示,在一个月之内韩春雨将采取适当形式公开验证,届时将有权威第三方作证。8月9日,韩春雨应Addgene要求,发布新版的protocol(实验流程)  2016年9月4日,知名微信公众号与诸多媒体纷纷指出“一个月”期限已到,之前所传“韩春雨将采取适当形式公开验证,届时将有权威第三方作证”的承诺并未兑现,争议再次成为焦点。  2016年9月9日,方舟子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举报韩春雨,并建议北京大学饶毅、清华大学鲁白、和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邵峰等知名生物学家参与调查。9月11日,澎湃新闻发布化名文章,呼吁河北科大启动对韩春雨学术诚信的调查。  2016年10月10日,《科技日报》头版刊发《韩春雨就“重复实验失败”答科技日报记者问》。在接受采访的时候,韩春雨拒绝自证清白。同天晚些时候,12位学者实名发声,公开表示他们所在的实验室未“重复”出韩春雨的实验。记者随后致电韩春雨,韩春雨表示 “我不做任何评价”,“过上一两周左右,我们这边还会有回应。”  最新进展  处于争议的中心,韩春雨10月8日在河北科技大学他的实验室接受了科技日报记者的采访,据称非常平静和淡定。韩春雨访谈核心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在研究别人为什么会重复实验失败,但还没有科学的结论,可能是材料污染 韩春雨这一说法和以前解释没有区别。  论文发表之前按要求重复过实验,论文发表后也重复过,但拒绝在监控环境下将实验重复一遍,不接受有罪推论,没有必要自证清白,并称“那些说不能重复的人。。。都是匿名”,因而拒绝透露成功重复实验的科学家姓名。  针对记者所说有重复失败的科学家表示愿意实名发声,韩春雨表示,“他们要是愿意实名出来,我们就让重复实验成功的人实名出来。”  没有收到来自《自然》杂志别的要求。学校方面很信任我、支持我。对于记者“什么时候您能有进展,让这场争议有个了结”的提问,韩春雨表示“科学的事情没法预测”,“希望你们都不要报道这些事情,我能安静地做科研。”  首先需要指出,韩春雨所提到的“那些说不能重复的人。。。都是匿名”的说法并不准确。如前所述,在国内外有一些生物学家公开宣称不能重复其实验。即便如此,科技日报的访谈在10月10日发布之后,迅速得到业界反应。当天晚上,就有12位学者实名向中国青年报公开声明他们无法重复”韩春雨实验方法的结果,包括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研究员魏文胜,中科院动物所研究员王皓毅,浙江大学生命科学研究院教授王立铭、北京大学分子医学研究所教授熊敬维、中科院动物所研究员李伟、中科院生物物理研究所研究员王晓群、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研究员孙育杰、中科院上海生科院生化与细胞所研究员李劲松、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吴强、温州医科大学教授谷峰、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研究员李大力、和中科院上海生科院神经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杨辉。这些学者表示“不能再拖了,必须要发声,要让国际科学界看到我们这个领域中国科学家的态度。”  王立铭则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发表个人声明,“没有观察到NgAgo方法对果蝇基因组的编辑性”,并提出三点倡议:  韩春雨团队在存在学术争议乃至质疑时,应积极参与学术讨论,帮助学术同行确定事实真相   附有监管责任的机构,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和河北省发改委,以及河北科技大学,应该开展客观和全面的调查,检验其中是否存在学术错误乃至学术不断的行为   在相关学术争议和质疑尚未尘埃落定的时候,有关方面的褒奖或是批判,也许都应该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王立铭也表示,NgAgo在果蝇胚胎中没有基因编辑活性,并不能证明NgAgo方法存在错误,更加不能简单推导出韩教授团队存在学术不端的嫌疑,但科学研究的成果,既然发表在学术期刊供全世界同行讨论和学习,就必须保证其“真实无误、可重复”。  而在这一最新进展之后,中青在线记者致电韩春雨,韩春雨告诉致电的中青在线记者,对于多名科学家实名发声无法重复实验,“我不做任何评价”,“过上一两周左右,我们这边还会有回应。”点评  韩春雨基因编辑技术的争议,凸显中国当前缺乏学术争议与不端的调查机制。作为中国的科学家,我们一方面需要对老百姓、纳税人负责,另一方面要对我们在国际同行面前的形象负责。如果这一问题不尽快解决,将极大损害中国学术界的整体声誉,无论是对内,在老百姓面前,还是对外,在国际同行面前。  然而,在此之前,国内的学术争端调查,大多习惯于做鸵鸟,把头埋进去,静待风暴过去,就万事大吉了。就在去年,磁性蛋白的论文抢发风暴和知识产权争议,闹得沸沸扬扬,路人皆知。可是有关方面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吗?没有!其后果,就是所有卷入此事的科学家都落得一身泥浆,清者不清,浊者不浊。现在,看起来磁性蛋白的风暴是过去了,但这样不清不白留下的后患是无穷的,NgAgo风暴转眼就来。而这类事件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对中国学者的整体形象,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在欧美国家,学术不端有一套非常完善的监管机制,从单位、到基金资助组织、但科研监管组织,自下而上,非常严密,不管是位高权重的诺奖获得者、校长、科学巨星,还是不知名的小学者,博士后,都难逃监管的法网,也都有自证清白的渠道和机会,非常值得我们借鉴。最有参考价值的,是Baltimore公案,涉及到生物界最年轻的诺贝尔奖得主Baltimore,他在MIT的合作者,一个助理教授,和她的博士后。这一争议历时十年,MIT,NIH和美国国会都卷了进去,最后证实了Baltimore和他的合作者的清白。相反的例子则是Bell实验室的Sch?n,曾经是物理界炙手可热的超级新星,可是面临学术不端的指控,Bell实验室毫不留情,揭开了其造假的本来面目。而最近Duke大学研究人员贪污与篡改数据案,也是在校方调查下浮出水面的。如果学校因爱惜羽毛而护短,则长久的负面影响是无穷的。即便是在东亚的日本和韩国,科研院所也都有自我纠错的机制,能让小保方晴子和黄禹锡的造假案水落石出。  然而,中国的现实情况,让单位自我纠错非常不乐观,中间涉及的利益纠葛太大。而即便单位现在能够纠错,在大众面前,也被认为缺乏公信力。事实上,单位已经失去自我纠错的第一时间,无论是磁蛋白,还是NgAgo。因此,有必要呼吁Nature Biotechnolgy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国际的第三方调查,还原事情的真相。  此外,争议之中另外两位关键学者的态度,也颇值得考量。一位是浙江大学沈啸教授,韩春雨Nature Biotechnology的论文共同作者,专利共同申请人。在这一风暴之中,迄今未见发声。另一位是上海神经所仇子龙教授,曾公开声明重复实验,后续数据如何,亦未见说明。二位的态度,其实也是非常重要的。  正如王教授所说,NgAgo在果蝇胚胎中没有基因编辑活性,并不能证明NgAgo方法存在错误。而生物学的特性,结果不能重复,也并不能一定表明其中存在学术不端与造假。在一定程度上,我们能够理解韩春雨教授的抵触情绪。但是,事情闹到这一地步,中国学术界需要一个说法,老百姓需要水落石出,韩教授也需要自证清白。而这,正是我们的呼吁。
  • 联合国粮农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会议5月在加拿大召开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标示委员会(CCFL)将定于5月3日至7日在加拿大魁北克市召开会议,讨论与现行(转基因)规定相关的(转基因标注)草案,即允许各国在转基因标注方面(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政策。作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国际性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及食品标识标准制定工作。   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标示委员会(CCFL)将定于5月3日至7日在加拿大魁北克市召开会议,讨论与现行(转基因)规定相关的(转基因标注)草案,即允许各国在转基因标注方面(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政策。作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国际性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及食品标识标准制定工作。   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和美国农业部负责搜集的美国观点反对食品法典委员会提出的“允许各国家选择强制性标注”提法,因为(美国方面认为这种做法)会(给消费者)暗示或造成“转基因食品在各方面都与其他食品存在差异”。美方的这种观点将在下个月在中国召开的另一次食品法典食品标示委员会会议上提出。   已有超过80家食品企业、农场、消费者组织(包括:消费者联盟、有机贸易协会、科学家关注联盟、及食品安全中心和其他机构)呼吁美国相关官员调整美国食品法典中有关食品标示规定草案内容,声称“标注不含转基因”将带来系列问题。这些机构在给食品药品管理局副局长迈克-泰勒(Michael Taylor)、美国农业部副部长凯瑟琳-玛丽甘(Kathleen Merrigan)的致信中还强调,“(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建议)存在严重的问题”。信中提到“在产品中标注不含转基因成分的话,我们非常担心美国政府目前的态度可能给美国食品生产商带来非常大的麻烦 因为包括有机食品本身已经规定不允许使用转基因方法”。同时,信中进一步强调:“我们呼吁美国政府:不要允许以贸易目的来干扰或歪曲科学及现行政策的行为 美国政府不应当在各国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抵制后再想办法解决问题 例如,(将来)再通过食品法典委员会发布‘转基因食品与其他食品没有区别的观点’,来改变消费者抵制转基因食品的被动局面。”另外,信中还提到:“(食品法典委员会新建议)与科学事实相违背、与美国农业部有机管理规定相违背、与FDA的现行转基因自愿标注政策相违背。”尽管美国目前采取的政策是(转基因)自愿标注,这种标注情况没有被认为存在误导现象 相关机构也声称他们不认为‘强制标注就是误导’。   此外,美国观点中还针对“任何国家允许对食品配料中转基因标注”提出质疑,认为将产生“错误、误导、欺骗”效果,因为(这种标注)将暗示他们不同于其他食品配料。
  • 多家知名鸭脖检出大肠菌超标 加盟管理模式遭疑
    如果你是鸭脖爱好者,在深圳,你有近五成的几率吃到不合格鸭脖。   12月12日,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对外发布最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通报。其中,熟制鸭脖的抽检合格率仅为57.8%,不合格项目主要为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超标。   资料显示,此次抽查的43项不合格产品销售门店中,包括了“煌上煌”、“绝味”、“周黑鸭”等知名品牌名称。有业内人士表示,熟食流通环节如果出现管理不善,相应指标达标率确实很低。   “煌上煌”技术部人员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此次上榜门店基本为加盟商。“周黑鸭”副总裁郝立晓则认为,上榜门店属与公司有品牌争端的另外一家公司所有。   流通环节易致菌落超标   此次的监管局公告称,针对熟制鸭脖共抽检102批次,合格59批次,抽检合格率为57.8%,不合格项目主要为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超标,产生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熟制鸭脖以散装称重方式售卖时易受微生物污染,以及部分门店未在冷藏条件下销售熟制食品。   据了解,此类食品菌落总数标准为≤80000(cfu/g),大肠菌群标准为≤150(MPN/100g)。然而,此次不合格产品批次中菌落总数超标最低者在4倍左右,高者甚至达30倍左右 大肠杆菌超标者更有达到百倍以上。   对于此次抽查结果,多家公司均表示,生产环节没有问题,出厂产品均达标。   有业内人士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熟食销售过程中因与外界多有接触,容易导致菌落或大肠菌群超标,包括因为盛放器皿没有消毒或消毒不彻底、相应售卖人员未洗手或进行手部消毒,以及没有配置冰柜等。   资料显示,大肠菌群并不代表某一个或某一属细菌,而指具有某些特性的一组与粪便污染有关的细菌。   上榜多为加盟商   深圳繁华地段知名鸭脖销售门店前常有排队购买现象。监管局发布相关公告后,引起广泛关注。   此次抽查的43项不合格产品销售门店中出现了包括 “煌上煌”、“绝味”、“周黑鸭”等知名品牌名称。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别联系了上述三家公司。“煌上煌”技术部刘姓工作人员表示,此次被查出有超标产品销售的“煌上煌”门店基本为加盟商。但并未说明其中比例。该工作人员称,对于产品出现问题的加盟商,公司将采取一定处罚措施。   对于“周黑鸭”出现在监管局黑榜一事,公司副总裁郝立晓对记者说,“经初步核实,公司没有门店出现在黑榜上,其中名为‘汉味周黑鸭’的商铺实为与‘周黑鸭’有品牌争端的公司所有。”   业内人士认为,加盟方式对鸭脖品牌迅速铺开有积极作用,但是质量参差不齐的加盟商如果管理不善,对品牌的危害极大,这是一把“双刃剑”。   截至记者发稿,“绝味”尚未就此给出回应。
  • 预计2029年全球半导体设备市场规模将达到1535亿美元
    半导体设备全球市场总体规模半导体设备通常是由多个技术领域重组而成的,它们包括材料科学、化学和物理学等领域。半导体设备是一种现代化的高科技产品,广泛应用于电子、计算机、通讯、能源等领域。半导体设备是半导体制造业中的关键部分,是半导体芯片生产的核心设备。根据QYResearch最新调研报告显示,预计2029年全球半导体设备市场规模将达到1535亿美元,未来几年年复合增长率CAGR为9.8%。主要驱动因素:技术创新:半导体行业一直在不断创新,包括更小、更快、更节能的半导体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架构的发展推动了市场的增长。数字化转型:数字化转型的趋势推动了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物联网等应用的需求,这些应用需要更强大的半导体设备来支持。移动设备和智能手机市场:智能手机的持续增长和功能增强推动了对高性能半导体设备的需求。自动化和人工智能:自动化和人工智能应用需要高性能半导体设备,如图形处理单元(GPU)和专用芯片,以支持复杂的计算任务。汽车电子:汽车电子领域的增长,包括自动驾驶技术和智能交通系统,对半导体设备市场提供了新的机会。5G通信:5G通信技术的部署需要更多的基站和通信设备,这对半导体市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主要阻碍因素:供应链问题:半导体设备市场受到供应链的影响,包括原材料供应问题、全球供应链瓶颈和制造能力不足。市场饱和:某些市场部分饱和,可能导致需求下降。地缘政治和贸易争端:国际地缘政治问题和贸易争端可能导致市场不稳定,例如对半导体供应链的打压。竞争激烈:半导体市场竞争激烈,价格压力和较低的利润率可能会影响制造商的盈利能力。行业发展机遇:绿色技术和可持续性:半导体设备制造商可以寻求开发更节能、环保的技术,以满足可持续性和环保趋势。垂直整合:垂直整合和创新的商业模型可以为半导体设备市场带来机会,提供更多增值服务和解决方案。安全性:随着物联网的增长,网络和数据安全性变得更加关键,半导体设备制造商可以提供更安全的芯片和解决方案。自动化和机器学习:自动化、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为半导体设备市场带来了增长机会,因为这些技术需要更多的计算能力。新兴市场:新兴市场中,如卫星通信、医疗设备和工业自动化,提供了半导体设备市场的新机会。全球范围内,半导体设备主要生产商包括ASML、Applied Materials、LAM、Tokyo Electron、KLA等,其中前五大厂商占有大约70%的市场份额。目前,全球核心厂商主要分布在美国、日本
  • 第二届全国有色金属分析检测与标准化技术交流研讨会 (第二轮通知)
    第二届全国有色金属分析检测与标准化技术交流研讨会   &mdash &mdash 分析检测在有色金属贸易中的关键作用   (第二轮通知)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有色行业的平稳增长,我国多数有色金属产品的产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一 与此同时我国也成为了全球最大的有色金属矿产品贸易国。在有色金属矿产品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中,计价元素含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货物的价值。而不同实验室之间特别是国内和国外实验室之间检测结果的差异长期以来已经成为困扰企业正常贸易的一个关键因素。因此分析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已经成为买卖双方选择分析检测机构的关键因素。   目前我国矿产品的国际贸易中,国内检测机构还缺乏足够的话语权。一个主要因素还是大型国际贸易企业对国内检测机构缺乏充分的认识和了解。为加强检测机构、国际贸易公司、国际矿业公司、生产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引领行业分析检测技术进步,由中国有色金属学会、中国矿业联合会选矿委员会、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测试研究所、北京材料分析测试服务联盟联合主办,国家重有色金属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方中冶(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矿力澜科技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承办的 &ldquo 第二届全国有色金属分析检测与标准化技术交流研讨会---分析检测在有色金属贸易的关键作用&rdquo 拟于2015年9月9日-11日在北京举办,论坛主题为&ldquo 贸易与检测&rdquo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会议组织   主办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学会   中国矿业联合会选矿委员会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测试研究所   北京材料分析测试服务联盟   承办单位:国家重有色金属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方中冶(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矿力澜科技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支持单位:中国分析测试协会   中国仪表仪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   支持媒体:仪器信息网 中国有色设备信息网   我要测 《中国无机分析化学》编辑部   二、 会议内容   会议将围绕近十几年我国有色金属贸易中出现的分析检测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探讨品质交换中遇到的关键问题、应对品质争端的措施、原料与中间物料中主要计价元素分析允差、循环比对机制与国际仲裁实验室建设等,交流检测与标准化科研成果与经验,旨在以检测技术与标准促进贸易公平,搭建多方交流沟通平台。   会议将邀请政府部门、国内外贸易商、矿山企业、冶炼企业、仪器制造商及国内外分析检测机构知名专家学者进行前瞻性的专题发言和演讲。   三、 会议议题   第一部分:探讨有色金属原料贸易中分析检测的重要性   1、铜精矿进口贸易的相关规则及品质交换中遇到的关键问题   演讲单位:中国铜原料联合谈判小组(CSPT)   2、浅谈仲裁对进口贸易商的影响   演讲单位:大连舜德集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3、打造具有国际仲裁资质的中国有色金属检验机构   演讲单位: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4、国内有色金属原料供求分析   演讲单位:北矿力澜科技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第二部分:国内检测技术现状与国际接轨   1、 取制样理论   演讲单位:澳大利亚CSIRO   2、 铜精矿取制样技术研讨   演讲单位: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3、 铅锌精矿制样技术研讨   演讲单位: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4、 金精矿国内外分析方法对比  演讲单位:长春黄金研究院   5、 铜精矿国内外分析方法对比   演讲单位: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6、 铜矿产品主量元素与贵金属等计价元素分析允差探讨   演讲单位:紫金矿业集团   第三部分:国际检测技术发展趋势   1、 国际标准化   演讲单位:法国Eramet公司,ISO/TC 155主席   2、 检测技术及仪器研发成果及经验交流   演讲单位: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3、 离子色谱技术在有色金属分析检测领域的解决方案   演讲单位:青岛盛瀚色谱技术有限公司   4、 复杂铜物料取样技术研讨   演讲单位:浙江富冶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部分:安排参观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分析检测实验室   四、 特邀嘉宾   王海舟 院士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 大会报告:分析前沿技术(暂定)   乔 东 主任 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待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张渝英 秘书长 中国分析测试协会   肖 澜 主任 北京新材料发展中心(北京材料分析测试服务联盟)   XAVIER SCHAEFFER ISO/TC 155主席 法国Eramet公司   五、 参会对象   国内外有色金属地质勘查、采矿、选矿、冶炼、加工材料生产企业与贸易商、研究单位、仪器制造商、国内外分析检测机构及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   六、 会议时间:2015年9月9日-11日   会议地点:北京铁道大厦,海淀区北蜂窝102号   (西客站北广场,近北蜂窝西路)   七、 论文征集   本次会议将面向全国征集与会议主题相关的论文,同时欢迎国外机构与专家投稿,入编会议文集,并择优选登于《中国无机分析化学》正式发表。请在2015年8月1日前将论文全文发送至bkceshi@bgrimm.com。论文应包括论文题目、作者姓名、职称或职务、工作单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手机、论文摘要、关键词、正文、主要参考文献等。   八、 关于会议说明与其它   1、此次会议由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和北方中冶(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筹办及会务服务。   2、会议收取会务费: 8月20日前注册交费1500元/人、现场注册交费1800元/人。   3、食宿安排:会议统一安排住宿,宿费自理。   4、会场设置多媒体设备,请做学术交流的领导和代表准备好PPT讲稿,提前十天(8月中旬)交给会务组,以便会议交流。   5、请参会代表务必把报名回执发至bf_mcc@163.com或传真010-88797894,没有报名回执不能保证住宿,回执模板见附件。   6、关于会议赞助及宣传详情见附件。   7、为推进我国分析检测在有色金属贸易中的关键作用,欢迎国内外有关公司及机构支持、赞助本次会议。我们将以在会议文集上刊登广告、提供小型展位等多种形式宣传支持、赞助单位,为支持、赞助单位提供扩大市场、拓展业务的良机。   九、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关于会议报名与宣传请联系:   联系人:魏国生 手机:13671000418   电话:010-88796074 传真:010-88796074   邮 箱:bf_mcc123@163.com   2、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测试研究所   联系人:姜求韬 手机:13681430878   电话:010-59069658 传真:010-59069683/45   邮 箱:jiangqt@bgrimm.com   附件一:   &ldquo 第二届有色金属分析检测与标准化技术交流研讨会&rdquo 报名回执 单位名称 开发票以此名称为准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发票等邮寄以此为准 企业需求 代表姓名 职 务 手 机 电 话 传 真 邮 箱 是否参观北矿实验室 □是 □否 住宿要求 1、预定酒店房间:□是 □否 房间_ __间 2、入住时间:2015年 月 日至 月 日 注:由于单间数量有限,请有单间需求的代表报名从速。酒店预订自收到注册费之日起生效。预订房间保留至入住酒店当日18:00前,若有变动请提前与会务组联系,若未提前联系,届时会务组将不再保留预定房间,谢谢支持! 费用合计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小写 ¥(合计): 元 开户行:建行右安门支行 户 名:北方中冶(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账 号:1100 1071 6000 5300 3870 经办人签字: (盖章) 日期: 年 月 请确认后及时传真至010&mdash 88797504 或发邮件至ysjinshu@china-mcc.com   备注说明:   1、针对本次会议, 参会形式及具体回报方案请与组委会沟通,此表复制有效。   2、我们在会议前一周左右给您发出最终参会确认函,确认住宿及会议路线具体事宜,如果届时没   有收到,请联系: 传真:   3、填写本表并于8月30日前汇款的代表,我们将发票带至现场发放,8月30日之后报名汇款交费和   现场报名缴费的参会代表,只能在会议结束后一周左右将发票寄至您单位。
  • 中美贸易摩擦再度升温下的进口仪器市场
    p   自中美贸易争端发酵以来,中美双方的磋商次数已经达到11轮之多。从早前拟对约2000亿美元中国产品加征10%的关税到如今上调25%关税的对象很有可能还是这批产品:包括数百种食品、香烟、服装、化学制品、电视零部件、冰箱等消费品和其他科技产品,以及空气压缩机、实验室微波炉、荧光灯、阴极射线管、天平等63项科学仪器、部件及耗材。 /p p   同样,科学仪器行业的专业媒体这段时间也在不断地将自己的镜头对准600亿美元美国进口商品中的各类仪器/仪表及相关产品。从笔者对于专业社交媒体上从业人员的评论、留言的观察看,不少人对于质谱市场未来走势的关注似乎更高一些,尽管从加征关税的税率划分来看,以质谱联用仪(海关编号:90278012)为代表的质谱仪器是在5%的最低一档。 /p p   作为一类精密分析仪器,质谱产品以其技术含量高、应用范围广、价格昂贵而一直格外受到国、内外相关仪器厂商的关注。从学科角度看,质谱领域也是当前分析化学最活跃的前沿领域之一。因此,质谱的关注度高一些,也在情理之中。 /p p   为了探究一下贸易战打到眼下这个阶段,对于进口质谱仪器市场是否已开始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一起看下已收集到的第一季度数据。作为对比,此次收集美国相关数据的同时也收集了日本、德国两个国家作为对比,以期更客观地观察近期中国进口质谱联用仪市场情况。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image001.jpg" style=" max-height: 100% max-width: 100% " alt=" image001.jp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6/uepic/0db15a83-0de1-496a-baff-4a061a5e82d1.jpg" / /p p   根据海关数据,我们可以看出2018年Q1中国从美国进口的质谱联用仪为364台,而到了2019年Q1中国从美国进口的质谱联用仪仅为199台,进口数量减少了45.3%。作为对比的是,同期中国从德国进口的质谱联用仪数量基本保持持平,而从日本进口的质谱联用仪则从2018的227台增长到315台。不仅从美国进口的质谱联用仪数量有所下降,美系质谱联用仪的进口总价也从2018年Q1的2.71亿下降至2019年Q1的2.06亿,但美国进口质谱联用仪平均单价从74.6万上升至103.6万,如此幅度的价格涨幅背后难免有税率方面的影响。 /p p img title=" image002.jpg" style=" max-height: 100% max-width: 100% " alt=" image002.jp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6/uepic/971bfa59-ea19-425b-8ff0-8705f943542f.jpg" / img title=" image004.jpg" style=" max-height: 100% max-width: 100% " alt=" image004.jp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6/uepic/77508b79-f298-4843-bbfa-8ef4c8c09d90.jpg" / /p p img title=" image006.jpg" style=" max-height: 100% max-width: 100% " alt=" image006.jp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6/uepic/8436c8af-7898-4bec-b0ab-4e5346b917fc.jpg" / /p p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自中美贸易战以来,中国进口的美国质谱联用仪数量确实受到了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在2019年体现的尤其明显。虽然我们无法定论美国进口的质谱联用仪数量变化是否只是由中美贸易战引起的。但危巢之下,安有完卵的道理让我们明白一味相争只会损人害己。 /p p   如今,双方的牌局都已亮明,中方的反击如期而至。5月13日晚7点的央视新闻联播,主持人康辉播报了一篇题为《中国已做好全面应对的准备》的国际锐评。从播报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此次中美贸易,政府、人民都有信心打赢这场持久战,这场持久战也势必给国内仪器企业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p p img title=" image008.jpg" style=" max-height: 100% max-width: 100% " alt=" image008.jp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6/uepic/857860f2-b43a-4000-9efc-d15638a80743.jpg" / /p p   对于如今如火如荼的贸易战,对于国内仪器厂商既是挑战,又是机遇。这逼迫我们必须放弃闭门造车,必须创新学习,参与业内的交流。据悉,在今年7月10-15号,2019国际材质分析、实验室设备及质量控制博览会将在四川成都· 中国西部国际博览城如期举行,届时超过220家的国内外知名厂商共襄盛举,更有业界最新、最具权威的专业学术科研报告会超过50场,相信到时也一定会给国内厂家提供更多的机遇。 /p p /p
  • 2016年生命科学领域5大争议事件:韩春雨、血液女神在列
    2016年,生命科学领域获得了多项突破。前几日,Nature和Science网站相继评出了2016年产生重大影响的科学事件,其中包括CRISPR人体临床试验、孔纳米测序、寨卡病毒、三亲婴儿、杀死老细胞永葆青春、计算机设计人工蛋白以及实验室制造小鼠卵子。2016年,生命科学领域也发生了一些受到争议的事件。近日,TheScientist网站对这些事件进行了汇总。这些争议事件涉及了技术专利、论文造假、伦理与道德......  1、学术不端的纠纷  PubPeer是一个2012年上线的允许同行在论文出版后发表匿名评论的平台。Wayne州立大学的癌症研究员FazlulSarkar是500多篇论文的署名作者,2014年PubPeer有匿名评论称Sarkar超过50篇存在问题,比如描绘不同实验的图像之间非常相似,而这些评论严重影响了他的仕途。在2014年,Sarkar首次对同行评审网站PubPeer匿名评论者提出诉讼。  2016年初,FazlulSarkar发誓要继续利用法律手段来打击这位匿名评论者。1月份,密歇根州法庭下令要求PubPeer向Sarkar的法律团队公开匿名评论者。PubPeer对此提出了上诉。前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主任HaroldVarmus、科学杂志前主编BruceAlberts、科技巨头谷歌和Twitter提交了法庭之友对PubPeer和匿名评论者表示支持。  今年10月份,听证会透露了一些信息:PubPeer曾试图停止收集匿名评论者的IP地址,以避免面对类似的法律诉讼案件。去年Wayne州立大学对Sarkar开展内部调查,调查报告显示,在过去的几年里,Sarkar存在科研不端行为。  尽管经历了波折,上诉法庭裁定PubPeer的匿名评论规则保持不变,因为匿名评论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这则曲折的纠纷下一步会发生什么?目前尚未清楚,但本月早些时候,Sarkar的律师表示尚未确定是否决定向密歇根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2、韩春雨的重复试验  今年,有一篇论文受到了国内外的争议。六个月前,韩春雨报道了一种称为NgAgo的酶可以用于编辑哺乳动物基因,而且这一技术要比目前流行的CRISPR-Cas9基因编辑技术更为精确和应用广泛。但是在文章公布后,围绕着NgAgo基因编辑技术,科学界议论纷纷。  目前,距离韩春雨课题组在《自然-生物技术》上发表关于基因编辑技术NgAgo的论文,已经过去7个多月,全球尚无一家实验室宣布能重复NgAgo实验。  韩春雨的重复试验成为了国际国内学者关注的焦点。今年11月份,《自然-生物技术》发表了韩国首尔大学、德国弗莱堡大学和美国梅奥研究生院等研究机构10位科学家表示使用NgAgo无法检测到基因组编辑效果的来信。《自然-生物技术》表示,调查将于2017年1月底之前完成,届时将公布最新进展。  3、CRISPR的专利纠纷  2016年伊始,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开始确定谁将拥有CRISPR/Cas9的专利权,CRISPR/Cas9的专利之战也开始趋于白热化。  CRISPR/Cas是在大多数细菌和古细菌中发现的一种天然免疫系统,可用来对抗入侵的病毒及外源DNA。2012年,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生物学家JenniferDoudna和另一CRISPR先驱EmmanuelleCharpentier(现在就职于德国柏林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和默奥大学)领导的研究小组发表的一篇关键文章中揭示了天然免疫系统是如何变成编辑工具的。  接下来,科学家需要证明的是这种充满魔法的编辑工具能否运用到人类细胞的基因组上。2013年1月,哈佛大学的GeorgeChurch实验室和Broad研究所的张锋发表文章证实了上述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JenniferDoudna在几周后,也发表了她自己的结果。2013年10月,张峰所在的研究所提出了CRISPR-Cas9技术专利的加急申请,该专利申请在2014年4月被通过了,张峰也被授予其他相关技术的专利。而早在2013年3月由JenniferDoudna和EmmanuelleCharpentier提出的专利申请仍在审查之中。  2016年1月11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同意了开始审核“CRISPR-Cas9专利”。该专利究竟会花落谁家,可能会决定价值数百万美元专利被哪个研究机构拥有。这也可能影响到谁会被允许使用该技术,以及在何种条件下使用CRISPR/Cas9基因编辑系统。  决定谁将在这场专利纠纷中获胜的关键因素回归到了单一的问题上:在Doudna及其团队确定信号通路的组成之后,CRISPR是否明显被应用于真核生物中?或者说这些应用是否需要更多的创新?  获得首个CRISPR专利的Broad研究所认为,张峰的创新是CRISPR在真核生物中得到应用的关键,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申请的专利属于明显的干扰 不过Doudna及其同事的前期工作以及CRISPR应用于体外及原核生物中的专利申请应获得有价值的知识产权。  英国HGFLimited的高级专利律师CatherineCoombes指出,领域内外的研究员应该对这类争端提高警惕,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避免工作中遭遇麻烦的知识产权纠纷。  4、首例三亲婴儿的诞生  全球首例三亲婴儿已于今年4月份在墨西哥诞生。纽约新希望生殖医学中心的华人医学博士JohnZhang采用了线粒体替代疗法、PGS和NGS技术,成功帮助线粒体基因缺陷女子产下了健康后代。首例三亲婴儿的诞生也成为了2016年度最受争议的话题之一。  对于携带线粒体疾病的女性而言,线粒体替代疗法是帮助她们生育健康宝宝的强有力技术。近年来这项技术也不断获得突破。最近Nature上的一项研究也展示了如何减少有缺陷的线粒体随细胞核进入供体卵子的风险。其他研究也揭示了供体卵子和母亲卵子线粒体DNA单倍型匹配的重要性。  今年,关于三亲婴儿技术的监管也迎来了热议。目前美国禁止该技术,而12月16日,英国人类受精与胚胎管理局对该技术开了绿灯。由于这项技术需要在实验室以及诊所中进行多种测试,因而它有可能继续受到世界各地监管机构的关注。  来自哥伦比亚大学内科与外科学院的JohnLoike和NancyReame在一篇科学评述中表示,“线粒体替代疗法有望成为线粒体疾病女性生育健康宝宝的有效方法,它不应该因社会或道德的复杂性而被禁止。鉴于潜在地永久性改变DNA,这项技术不应该被视为与传统的器官捐赠等同,而应该与其他生殖系统干预的管理一样,如捐赠卵子或精子,目前这方面的监管已经到位了。将这些作为监管框架,各国政府和科学界应该投入时间和金钱,使技术能被广泛使用。”  5、血液女神的麻烦  今年7月份,经过联邦政府的调查(包括刑事调查),Theranos的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ElizabethHolmes被禁止在未来两年内运营任何血液检测实验室,同时Theranos的加州实验室也被关闭——那里正是该公司从事试验性“一滴血”验血技术的地方。  8月份,Elizabeth在美国临床化学协会发表了演讲,这次她并未针对公司现有的技术和问题,而是展示了对新设备的想法,这个设备也被称为miniLab。不过当时听众对她这场演讲的印象并不深刻。  然而,Theranos在10月份宣布将公司的方向从血液检测转移至科研,Elizabeth在给股东的信件中表示接下来要把注意力放在miniLab平台上。同在10月份,《华尔街日报》报道了患者被Theranos血液检测结果误导的案例,后来投资者也表示他们被Theranos公司误导,同时美国最大的连锁药店Walgreens控告Theranos违反合同约定,并索赔1.4亿美元。
  • 填补空白 接轨国际——访国家兽药安全评价中心主任沈建忠教授
    经济发展了,社会进步了,老百姓的嘴越来越“刁”了,以前只要有吃的就行,现在得吃无污染、无残留的绿色安全食品。动物源食品(肉、蛋、奶、水产及其制品)的安全成为了全世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其中化学物(包括兽药)残留问题是影响动物食品安全的最主要因素之一。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现已形成了非常完善的监测体系,包括法律法规体系、监督管理体系、检测机构体系、技术队伍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我们国家经过近十几年的努力,也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监测体系,建立了国家兽药安全评价中心。仪器信息网“人物专访”栏目责编近日专程走访了国家兽药安全评价中心主任沈建忠教授了解这方面的情况。  国家兽药安全评价中心成立背景  上世纪90年代,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动物性食品安全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其中兽药残留问题是影响动物性食品安全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它直接影响到人类健康和进出口贸易,对兽药残留进行监控已成为当务之急。尽快建立快速检测方法标准及研发其相关产品,才能有效保障动物性产品从生产到进入市场全过程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减少贸易争端。  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早在70年代就建立了国家级兽药安全评价机构和兽药残留研究中心(室),开展兽药安全性评价和残留检测工作,并形成了一整套兽药安全评价程序和残留控制方法、措施及相关法规体系,规定开发新兽药必须全面进行产品的安全性评价和药物残留分析,上市兽药必须制定其在动物组织中的最高残留限量和休药期。我国80年代在农业部畜牧兽医司的组织下,正式开展了兽药安全评价和残留分析的研究工作,经过十几年的工作,在兽药安全性评价、残留检测方法、最高残留限量和休药期的制定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缩短了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差距,但到90年代中期为止,我国尚未建立国家级兽药安全评价和兽药残留检测研究机构,为尽快在这一领域与国际接轨,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兽药研究、开发和生产的实际情况,1999年,农业部立项建立国家兽药安全评价中心。  四个中心和一个产业化基地  沈建忠教授介绍说,近几年在农业部、科技部和学校的大力支持下,“中心”发展有了很大的进步。现在建立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农业部兽药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国家“211工程”中国农业大学农产品安全研究中心、国家“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农产品加工与食品安全”四个中心及一个产业化基地。  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一期投资已经于2002年6月顺利建设完成,2004年11月顺利通过农业部专家验收,二期投资初步设计已经编写完成并上报,资金预计今年到位,2006年12月全部建成。该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新兽药(含药物饲料添加剂)安全评价及已上市兽药安全再评价任务。  2.兽药(含药物添加剂)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方法研究。  3.动物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的研究及检测方法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4.饲料中兽药及其他化学物检测方法的研究、检测方法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预计,在食品安全检测方面,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全部投资建成以后可以达到欧盟和美国FDA相应的残留基准实验室水平,并能承担氯霉素、玉米赤霉醇、硝基咪唑类药物等国际上重点监控的药物残留仲裁检测技术研究;能够进行食品中违禁农药和兽药残留的检测;研制出的快速检测试剂盒/试纸条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转基因食品检测技术达到国际一流水平。  由农业部农市发批准,中国农业大学承建的农业部兽药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2004年12月17日已经通过“双认证”。该中心是农业部授权,通过国家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法定专职质量检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动物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及其他化学物残留的监督检验和技术仲裁,承担或参与有关试验验证工作。  2.承担动物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及其他化学物残留的检测工作。  3.开展饲料中兽药及其他化学物残留的检测工作。  4.承担残留检验人员和安全评价检验人员的培训任务。  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完成国家质检任务、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  同时,“十五”“211工程”还专款投资建设了“十五”“211工程”农产品安全研究中心,其研究方向为:  1.兽药的安全性评价及环境生态毒理学;  2.分子药理学及药物代谢动力学和组织残留消除规律;  3.兽药残留检测新方法、新技术;  4.动物分子毒理学;  5.兽药残留快速检测技术;  6.饲料、饲料原料和配合饲料产品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安全控制技术;  7.饲料加工、运输和贮藏过程中安全控制技术;  8.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污染物的安全控制技术;  9.农产品无公害安全生产控制技术。   在以上三个中心的工作经验和基础,由国家“985工程”专款投资建设,主要承担有关动物性食品安全及检测技术的研究、农产品安全及检测技术的研究、转基因产品安全检测技术的研究以及兽药饲料毒理学评价研究的国家“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农产品加工与食品安全”的进展也在顺利地进行当中。  国家兽药安全评价中心的建立,不仅改善了建设单位的科研条件,更为重要的是构建了兽药安全评价和残留检测的技术平台,在动物性食品兽药残留检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分子致突变检测系统、兽药毒理学安全评价方法的研究等方面得到了实质性的提高。  丰硕成果  5年来,由国家兽药安全评价中心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15项,包括国家科技攻关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农业部兽药残留专项、农业行业标准制定项目等,经费累计近1000万元。已取得了多项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已主持制定完成了动物性食品或饲料中磺胺类、硝基咪唑类、氯霉素、聚醚类等药物残留检测方法标准15个,其中8个标准已作为农业行业标准或专业标准发布使用,还有11个方法已提交专业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2002至2004年度这些标准和方法已经在我国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养殖业中实际应用,检测样品已超过10万余份。  在国内率先研制成功磺胺二甲嘧啶、玉米赤霉醇等残留快速检测ELISA试剂盒,通过了专家鉴定。试剂盒技术目前主要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技术(ELISA),ELISA是利用抗原抗体的特异性反应作为识别手段,用酶催化底物作为显示系统,用聚苯乙烯等微孔板作为载体和分离系统的一种免疫检测技术。酶联免疫吸附分析法是把抗原抗体的免疫反应和酶的高效催化作用原理有机地结合起来的一种检测技术。该技术主要的依据有三点:  第一、抗原(抗体)能结合到固相载体的表面仍具有其免役活性;  第二、抗体(抗原)与酶结合所形成的结合物仍保持免疫活性和酶的活性;  第三,结合物与相应的抗原(抗体)反应后,结合的酶仍能催化底物生成有色物质,而颜色的深浅可定量抗体(抗原)的含量。  酶联免疫吸附分析法主要有三种测定方法:即间接法、抗体夹心法和竞争法。前两种方法主要用于测定抗体和大分子抗原,适用于临床诊断上,而竞争法是测定小分子抗原的方法,因而尤其适用于药物残留检测分析。与仪器方法相比,试剂盒方法具有灵敏度高、特异性强、仪器化程度低、检测速度快、样本前处理相对简单、价格低和适于开发成携带方便的试剂盒等优点,特别适于现场监控、大量样本筛查和基层使用,是目前食品安全检测领域中最有发展前景和产业化的检测方法。与价格昂贵的仪器检测方法相比,使用试剂盒进行检测可将检测成本降至1/10左右,时间缩短10—15个小时。  与此同时,正在开展的生物样品中磺胺类药物的荧光偏振免疫分析技术(FPIA)研究,已合成并筛选出磺胺二甲嘧啶的荧光标记物,建立并优化了抗体、荧光标记抗原和待测药物之间竞争结合反应的竞争抑制曲线,研究建立了鸡肌肉组织中磺胺二甲嘧啶残留的FPIA检测方法。该方法适用于大批量样本快速筛选,与ELISA方法相比,不需要更多的分离和反应步骤,在试剂稳定性、精密度方面优于ELISA方法,为兽药残留快速检测开辟新的方法途径。  另外,“中心”进行的“阿维菌素类残留检测专项研究”项目也已基本完成。首次在国内外研制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阿维菌素类多残留检测ELISA试剂盒;在国内外首次建立阿维菌素类多残留免疫亲和色谱(或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方法和固相萃取(或免疫亲和色谱)-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检测方法。该研究成果在国内外处于领先水平。  推广及产业化  “中心”在“十五”期间,先后承担了20余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农业部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研究专项;已完成了19个饲料或动物性食品中药物含量、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规程的制定任务;已研制出了近20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药物残留检测的酶联免疫试剂盒/试纸条,该系列研究成果已获得专利2项,申报受理专利9项。试剂盒/试纸条产品已在全国20余个省市自治区推广应用,检测试剂样本超过15万份,节约外汇上千万元;已经制备出了37种重要药物的抗体,如果需要,能很快转化成试剂盒/试纸条,或免疫亲和色谱柱产品。  借助“中心”这个平台,已培养硕士、博士27人,16项发明专利被受理;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其中18篇被SCI收录,8篇被EI收录;主编(或主译)《动物毒理学》(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兽医药理学》等著作12部。受农业部委托,举办各类检测方法培训班5次,为相关领域培训检测人员200余人。对外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与美国、俄罗斯等国家的多个实验室建立合作关系。国家兽药安全评价中心在兽药安全评价和兽药残留分析及动物性食品安全检测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大。  产业化基地北京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检测工作的需要,已经把克伦特罗(瘦肉精)等10多种检测试剂优先转化成试剂盒,且已经广泛推广,直接经济效益504万元,利税245万元,与同类进口试剂盒比较,节约资金1064万。  未来展望  沈建忠教授说:近年来国家兽药安全评价中心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填补了国内空白,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提升了我国在兽药残留分析领域的研究地位,促进了快速检测试剂盒产业化发展,为我国兽药残留监控提供了科学依据和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对于未来,由于我国残留监控工作起步晚,检测技术及手段落后,相关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甚至缺乏,大大制约了对动物源食品药物残留的有效监控。因此,开展兽药安全性评价及残留检测技术研究已成当务之急,尤其需要开发快速、灵敏、准确的快速检测技术和产业化、确证方法的研究,开发用活体样本来预测组织残留检测技术,生物样品前处理新技术及商品化产品等等,从而实现快速筛选—常规定量—确证方法一体化的药物残留监测。  沈建忠教授简介:  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副院,博士生导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指导博士、硕士毕业生20名。曾连续5次代表中国政府出席食品中兽药残留法典委员会国际会议。  主要获奖情况:  “马杜霉素和阿维菌素等15种兽药在动物组织中残留的研究”项目获2001年度北京市科技进步二等奖;“饲用抗生素研究”获1996年度中国农科院科技进步一等奖和1995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青年实用技术成果“十佳奖”。  发表学术论文(著作)情况:  在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其中10篇被SCI收录;主编(或主译)《动物毒理学》(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兽医药理学》等著作6部。  联系电话:010-81696752  E-mail:yangmianyi@sina.com
  • 韩春雨:让我自证清白是设套 近期将有消息公布
    韩春雨在他的实验室中  发表论文 比肩诺奖  今年5月,这位非名校的普通副教授,在国际顶级期刊《自然生物技术》杂志发表了一篇被称为可比肩诺奖的研究成果:发明了一种新的基因编辑技术——NgAgo,向现有最时兴的CRISPR-Cas发起了挑战。  这一成果曾经轰动一时,韩春雨被称为“三无”科学家(指其无博士学位、无留学背景、无院士头衔),成为网红,引发全国媒体前往报道。  但随后,又有一些科研人员指出,韩春雨的实验结果无法重复,韩春雨被指科研造假,陷入舆论泥潭。  重复实验 谁成功了?  据《科技日报》报道,韩春雨曾对该报表示,如果没有做出实验的人实名出来,他也愿意公布已经做出实验的另3人名单。随后,有13位科研人员公开称未做出实验,但韩春雨拒绝公布已做出实验的人员名单。  韩春雨说,他并未有过这样的表态,是否公布另3人名单,是要看对方的意愿,而别人不愿卷入此事件中。  后来,河北科技大学以官方名义公布,称有独立于该校之外的机构成功重复韩春雨实验。  最新进展  《自然生物技术》:仍在调查  韩春雨论文争议事件持续至今,不少学者提出质疑。对此,刊登论文的英国期刊《自然生物技术》在给新华社记者的最新回应中说,还在继续调查这一事件,“目前没有做出进一步的决定”。  这位发言人曾解释说,期刊自身的调查能力“有限”,“因为我们无法接触实验室材料”。如果有必要就任何一篇论文开展广泛的调查,并且这超出了期刊的能力范围,“我们会将相关问题告知作者所在机构,并要求他们进行深入调查”,“这类调查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  对于论文发表前相关审核的问题,这位发言人说,论文作者对论文描述科研成果的真实性负有责任,参与论文同行评议的专家尽管能基于论文提供的信息来评估其所描述研究方法和结论的有效性,但他们无法评估其中是否存在造假行为,“如果有人尝试故意绕过这一制度,他们有可能会成功”。  英国爱丁堡MRC再生医学中心分子生物学学者普兰德瓦利曾发起一项网络调查。截至29日,已有215名研究人员对调查问卷作出回应,其中超过60%的人对目前的NgAgo-gDNA技术表示不满意。据新华社  42岁的韩春雨,经常穿着休闲装,留着极短的头发。看起来不修边幅的韩春雨,曾告诉前往采访的媒体,头发短是为了便于打理,他不喜欢被生活琐事所绊,他甚至连发生在学校附近的贾敬龙事件都不知晓。  被质疑造假后,韩春雨一直选择低调,未做出正面回应。  近日,韩春雨在其实验室接受了成都商报记者2个多小时的独家专访,对近期相关事件进行回应。  对于被质疑,韩春雨自比沃森和克里克(两位杰出的分子生物学家,因DNA相关研究获诺贝尔奖)。他称,最近一个月,已经能够用和他人相同的实验材料重复出实验结果,并将在近期消息向外界公布。  采访安排在晚上,结束后,他又回到实验室,称要把时间补回来,直到凌晨4点才离开。  关于清白  “让我自证清白是明显给我设的套”  就像有人说我是小偷,拿不出证据就要去我家查,这不是强盗吗。  成都商报:有人说,如果你是清白的,就应该想办法证明。  韩春雨:让我自证清白是明显给我设的套,如果不是阴谋论,还能是什么。  成都商报:为什么这么说?  韩春雨:从学术上不能因为我做得出来,你做不出来,你就说我有问题。而是你要发现我做得有没有问题。曾有人认为我的图有问题,但他们到现在也拿不出证据说我哪有问题。就像有人说我是小偷,拿不出证据就要去我家查,这不是强盗吗。  从5月底就开始有各种攻击,6月开始就有一轮轮的记者,这个情况下不要说自证,我自己的实验室都没法做实验了。生物学实验是极复杂的,但在现在嘈杂的环境中,短期内是极难做成的。我必须先把东西备好,然后再去做。可是之前一段时间,我根本没有准备这些东西的时间,就去自证,那不是自证不清白吗。  成都商报:那你能够重复自己的实验结果吗?  韩春雨:我用自己的材料,成功率很高,正常情况,用不了两星期就能重复做出来,成功率能到百分之八九十。  成都商报:既然能重复,为什么这么长时间你没有对自己重复实验的结果进行公布?  韩春雨:生物学实验就复杂在这,一个实验要准备数十种东西,有哪一个出问题,都会影响实验结果,所以在做之前必须保证所有的东西没有问题。  有一次学校停电,我的冰箱也断电了,里面原有的实验材料一下全坏了,我也在贴吧和网友交流时谈到这一问题。这就是造成我很被动的主要原因,我如果还有材料,直接把我的细胞给他们就行了。  我就赶紧从别处买,从ATCC(一家全球性的生物资源中心)买,和大多数人的途径一样,买完以后有很长一段时间,我也做不出来。  关于材料  做不出和新买的材料有关?“当然”  这就像当年三鹿奶粉,检测是合格的,为什么呢,因为当时没要求检测三聚氰胺。  成都商报:你是说,做不出实验和新购买的材料有关?  韩春雨:当然,现在我知道了做不出来是因为细胞污染。重新购买材料后,我只是希望通过处理把细胞救回来,我用药物处理,就像人得了病以后要用药治疗。人还有免疫系统,细胞根本没有免疫系统,而且用了抗生素,细胞的反应不一样,我得观察,得有个过程。  但由于我的实验室被弄得特别乱,有一段时间我的细胞一批批的死,根本拿不到一株好细胞。  第一,因为着急 第二,时间精力不够了。我每天晚上在实验室搞到3点,而我实验室的人手又很少,细胞就靠我一个人去弄。在这种情况下,还有人不断过来打扰,我肯定做不成。但这一做不成,我可能就彻底完蛋了,一旦被人打倒,再想去复名就不可能。  成都商报:之前,你曾说过有另外3位科研人员也做了出来,他们的材料是否由你提供?  韩春雨:不是。  成都商报:可有科研人员表示,他们的细胞来自正规渠道,并且做了相关检测是合格的,但他们还是做不出来。  韩春雨:这就像当年的三鹿奶粉,当时三鹿奶粉的检测是合格的,为什么呢,因为当时就没有要求对三聚氰胺的检测。  这是科学态度,你认为材料没问题不用处理,那我只好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成都商报:你认为是细胞受污染了,那有没有把自己的这一想法告诉其他人?  韩春雨:有科研人员做不出来后到过我的实验室,我告诉他们是细胞污染,也和相关专家进行了研究。  成都商报:你有什么证据证明细胞是被污染了?  韩春雨:还是以检测牛奶为例,不能说你掺了东西我就说这牛奶不对,我要搞清楚你掺了什么,出现了什么问题。  我正在鉴定细胞存在的问题,但我们现在知道的物种,占实际的很少一部分,这需要一些时间。  成都商报:你所说的细胞污染,对实验结果有多大的影响?  韩春雨:比如说人得了病,重感冒,一点劲都没有。让你举100公斤哑铃,你肯定举不起来,如果你不是重感冒,症状稍微轻一点可能就能举起来。这个污染对其他实验可能没有多大影响,但对我这个实验影响很大。  关于实验  “一直到10月份做成功了四五次”  我还是比较有底气的,他们质疑我,我一点都不担心。  成都商报:你有没有想过自己的实验结果可能是假阳性,如果是假阳性怎么处理?  韩春雨:当时压力很大,我想了作为一个学者,学术是严谨的,如果是我的细胞有问题,没有这个结果那我就去撤稿。  成都商报:那现在来看有假阳性的可能吗?  韩春雨:没有这种可能,因为我已经能做出来了。  成都商报:什么时间做出来的,细胞污染不会有影响?  韩春雨:我当时压力很大,在10月初才重复做出来。从标准的ATCC买的材料,和做不出来的人是一个途径。开始,我的实验室很乱,做了好多遍都不成。但是,我是经过去污染处理的,虽然没有完全去除,但经过用药,污染的程度会减轻,处理后我能做出来,只是效率低。  成都商报:到现在做出来了几次?  韩春雨:一直到10月份做成功了四五次。我还是比较有底气的,他们质疑我,我一点都不担心。  成都商报:如何证明你已经重复了这一实验?  韩春雨:主结果我敢保证没有问题,学术角度我还要让自己放心,现在细胞处理的并不是完全没有问题,只是病轻了,我只是知道原因了。近期将有消息对外公布。  打嘴仗?  他们可以到我的实验室来̷̷而不是通过舆论打嘴仗  13位实名科研人员没人直接和我沟通  成都商报:有声音认为,你既然公开发表了论文,就应该把相应数据、技术等全部公开。  韩春雨:能公开的我都公开了。在做实验时材料是非常多的,是零散的。虽然里面涉及到一些我的其他科研机密,就算这样我也一张张都拍出来公开。但是这能证明我是清白或不清白吗。  但这样,我的实验室就乱了,最后还是要自证清白,光记者到来都让我的实验室几次停工,我的时间精力不够,实验材料还坏过两次,基本上什么也干不了。  成都商报:你曾说,别人做不出来是因为这个实验需要较高的技术。但有科研人员认为,这不过是一个基础性实验。  韩春雨:如果要这么认为,那我也无语了。生物学实验是复杂的,不是一句“基础的”这么简单。业界没有永远、绝对的权威。比如沃森和克里克他们在实验结果出来之前,就是两个被人嫌弃的家伙。  成都商报:但不可否认的是,大部分人的实验室条件比你好。  韩春雨:做实验需要的是很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探索精神,而不是完全依赖条件好。  成都商报:有人提出希望有权威机构专家全程见证你的实验。  韩春雨:从理论上来说就不行,专家一直来盯着,和我一块做实验?这也证明不了什么。  实名做不出来的13位科研人员,有一些人有我的联系方式,但没有人直接和我联系沟通,他们可以到我的实验室来,科学的问题我希望在实验室解决,而不是通过舆论打嘴仗。  中国在相关领域的科研水平本就落后,如果大范围放弃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就是中国科学界的损失。中国的很多药品,一个专利都没有,制造工艺和成本很低,但售价很高。比如治疗肺肿瘤的特罗凯,黑市价格2000元一粒,正规途径500多元,但很难买到,成本只有一块多。基因编辑在未来医疗有很大的市场,比如肿瘤、遗传病、艾滋等都可以通过基因治疗,这种基因治疗药物的潜力是很大的。  站出来  无法重复韩春雨实验的中国科学家表态:  是为了解决争议而不是针对个人  “如果一个新技术,大家都重复不了,做不出来,我不知道这样的技术还有什么用?”说出这句话时,哈工大生命学院教授黄志伟显得有一些焦灼。  “我们作为科研人员,有义务把我们的试验结果公布出来,希望对同行有帮助。”上海交大系统生物医学研究院教授吴强说。他还用了两个字,心寒。  韩春雨NgAgo基因剪切技术实验的争议依然还在继续。已经有10多位科学家实名公布,他们的课题组无法重复韩春雨的实验。  而包括哈工大生命学院教授黄志伟、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研究员王皓毅等科学家此前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专访时都表明自己的态度,站出来发声,是为了解决科学争议,而不是针对个人。  选择这种途径发声,希望影响到相关部门来调查  ——哈工大生命学院教授 黄志伟  “我们现在已经不再重复实验了,大家都重复不出来,内行的人都已经不再做了,我们实名站出来,其实也算是一种提醒。”黄志伟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他们那些从事生命科学研究的同行,一直都有交流,大家都按照韩春雨的方式试图去重复相应的实验,但过了很久大家都没有做出来。  黄志伟提到,之前韩春雨说过,如果有无法重复试验的科学家愿意实名站出来,他也会实名公布能重复试验的人员名单。因为看到这种表态,一直有一些交流的同行觉得有必要站出来了。“我们也希望看谁做出来了,也可以一起来交流一下。”  “这么长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但都没有能够做出来,肯定是一种资源的浪费。”黄志伟说,全国按照韩春雨的方式做实验的实验室有几十家上百家,一个实验室要花几万元在这个事情上。而投入的时间成本更为宝贵,不管是老师还是学生的时间。但最后大家发现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投入的资源就变成了浪费。  “因为这是一个很简单最基本的技术,大家才会愿意去试一试。毕竟做实验之前,大家都没有想过做不出来。”黄志伟提到,之前,有一种类似的基因技术,所有的实验室,没有哪一个是做不出来的。因为韩春雨发出了文章,大家当时不会怀疑有什么问题。但现在那么多人都做不出来,韩春雨是有责任来做出合理解释的。  “大家都没有做出来,韩春雨是不是有高超的技巧没有说出来?如果是隐瞒,那么也会涉嫌学术不端。”黄志伟说,这么多实验室,韩春雨的实验室条件并不会比其他人更好。基础技术,本来就是要让大家使用的。“如果大家都做不了,我不知道这个技术还有什么用?”  “韩春雨之前的一些回应都不是正面回应,很多科学家并不是很满意。”黄志伟提出,这件事情如何处理,在中国此前还没有过先例。韩春雨这次事件也许会成为将来的一种参照。因为没有很好的途径,科学家才选择了这样一种途径来发声,希望影响到相关部门来调查。  他认为,要处理这次学术争端,至少有两个点位可以做。第一个,就是韩春雨所在的单位,因为他的课题用了单位的资源。另外一个,就是提供资金给课题组的单位,比如国家自然基金委,那么他们可以调查,钱是否用在不当的地方,有没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在现在这样一个很多人重复不出实验结果的情况下,如果河北相关部门还投入巨资到这样的项目上,那么投入的钱就是很大的浪费。而这也会形成一个不好的先例,很多人会铤而走险,就为了拿到好的资源,却不用负任何责任。  “这个事情,也许是一个标志性事件,对于未来如何处理学术争议,是值得很多部门去思考的。”  不可能所有实验室的细胞都受到了污染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研究员 王皓毅  “韩春雨论文刚刚发表的时候,一开始我们都很兴奋。”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研究员王皓毅这样说,开始他们很激动,觉得会是一个很好的工具。他们在做这样的试验,带着几个学生做了两个月左右,但都没有结果。他们也担心是不是细胞受到污染,还专门做了细胞检测,发现细胞是没有问题的。“如果说是污染,不可能所有实验室的细胞都受到了污染,同行之间交流,发现大家都没有做出来。”  为此,在实验阶段,王皓毅还专门和韩春雨本人交流过,韩春雨给过他一些建议,但是这对王皓毅最终的试验结果并没有太多帮助。在反复多次后,王皓毅选择不再重复,他认为,没有必要继续浪费时间和精力了。  王皓毅说,他们希望这次科学争议能够以科学的方式来解决。最好韩春雨本人可以原原本本地把整个实验过程都演示出来,回应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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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彦淖尔建成内蒙古西部首家生物级DNA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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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对美约160亿美元商品加征25%关税于23日12:01正式实施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中方对美约160亿美元商品加征25%关税于23日12:01正式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相关阅读: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美国对160亿美元中国产品征税发表谈话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美方一意孤行,于8月23日在301调查项下对自中国进口的160亿美元产品加征25%关税,明显涉嫌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对此,中方坚决反对,并不得不继续作出必要回击。同时,为捍卫自由贸易和多边体制,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中方将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项下就此征税措施提起诉讼。 /p p br/ /p
  • Helicos获批将知识产权售予Illumina, Life Tech等
    美国破产法院已经批准Helicos的请求将知识产权售予Illumina, Life Tech, Fluidigm, Complete Genomics。Helicos是在上个月向法庭提出的申请。   在该项交易中,Illumina将支付180万美元,Life Tech将支付750000美元,Fluidigm将支付100万美元,Helicos在法庭文件中说到。   法院还同意了Helicos的另一项交易,BGI的全资子公司 Complete Genomics将支付Helicos300000美元,收购属于美国亚利桑那州科技企业的专利。Helicos在上个月下旬提出的这项申请。   Helicos还说,目前它和罗氏公司正谈判解决涉及转售版权协议的争端问题。   Helicos和罗氏公司之前已达成协议,Helicos将支付Roche50000美元,罗氏许可Helicos将知识产权转让给Illumina,LifeTech,Fluidigm。然而,Helicos上月表示,虽然与罗氏公司已经达成口头协议,但&ldquo 协议文件的延迟让我们质疑Roche是否还愿意此事的推进&rdquo 。   在请求法庭批准其与Illumina,Life Tech,Fluidigm交易的同时,Helicos也向法庭提出申请批准其转让Rocho的知识产权,即使Rocho不执行与Helicos的结算交易。同时,Helicos还要求法院减少支付给Rocho的金额数量,将支付10000美元而不是最初的50000美元。   目前,Helicos和Roche还在谈判中,以达成一个全面的解决办法。
  • 转基因植物标准物质研究进展
    转基因植物标准物质研究进展日期:2012-05-17 作者:董莲华 赵正宜 李亮 隋志伟 王晶 来源:《农业生物学报》.-2012,(2).-203-210 点击:107  近年来,随着转基因技术的飞速发展,转基因作物及其产品大量涌现。但是由于转基因作物及其产品对人体健康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未经过长期检验,所以一直以来其安全性都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为了保护消费者对转基因产品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健康权,各国都建立了多种方法对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中的转基因特征分子进行检测,以期对转基因植物从源头到餐桌进行全程监控。目前,由于各国对于转基因产品的标识有不同的要求,有些国家规定必须标明转基因成分的含量,并且各个国家对所标识转基因含量的要求不尽相同,为了解决贸易争端等问题,转基因产品的定性、定量检测成为关键。但是,由于缺乏国际普遍认同的标准,所以检测结果不可比的问题尤为突出。转基因检测标准的制定是解决转基因产品检测结果不可比的根本。转基因检测标准包括标准检测方法和标准物质。而转基因标准物质在保汪转基因检测结果可比和可溯源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标准物质是具有高度均匀性、良好稳定性和量值准确性的一种测量标准。因此转基因生物标准物质的使用可以保证转基因产品检测缔果的有效和可比。 国外尤其是欧美国家自上个世纪起就已经开始转基因检测标准和标准物质相关研究。目前我国制定了一些急需的转基因安全检测标准和规范(GB/T19495.3~5-2004,NY/T719.l~719.3-2003,NY/T720.1~720.3-2003,NY/T 72l.1~721.3-2003),但是,转基因生物标准物质的缺乏,已成为制约我国转基因生物检测技术应用与发展的一个土要技术瓶颈。本文将对国内外转基因植物标准物质的研究现状及相关技术进行综述,以期为我国转基因植物标准物质研制和相关研究提供参考。1 转基因植物标准物质种类 目前国内外研制的转基因植物标准物质上要自基体标准物质(Gancberg et al.,2007;Trapmann et al.,2004a;Trapmann et al.,2004b)和核酸分子标准物质(Corbisier et al.,2007;AOCS 0306-A(http.//WWW.aocs org/LabServices))。基体标准物质是与被测样品具有相同或相近基体的实物标准,是给被测物质赋值的最有效的标准物质。目前所研制的基体标准物质根据存在形式不同主要有种子标准物质(AOCS 0304-B(http//WWW.aocs.org/yech/crm))和种子粉末标准物质(Trapmann et al.,2004b)。核酸分子标准物质是含有已知量值(目标基因拷贝数或含量)的植物基因组DNA或质粒DNA分子,目前已有的核酸分子标准物质主要有基因组DNA分子标准物质(Fluka69407(http//www. sigmaaldrich.com/etc/medialib/docs/Fluka/Datasheet/69407dat. Par. 0001 File.tmp/69407dat.pdf);AOCS 0306-A)和质粒DNA分子标准物质(Corbisiei et al.,2007),而基因组DNA分子标准物质主要有叶片DNA(AOCS 0306-A;AOCS 0208-A2(http://WWW aocs. org/tech/crm);AOCS 0306-H(Http://WWW. aocs org/tech/crm))和种子DNA(F1uka 69407)分子标准物质两种。每种类型的标准物质在制备、保存和使用中都有其优缺点。具体见表1略。 由表1略可知,基体标准物质由于具有与待测物相同司或相近的基体效应,而且可以用于核酸和蛋白两个水平的检测,应用相对较。但是其纯度和均匀性不容易保证,使用不方便、价格昂贵,而且原材料获得以及复制难度较大。核酸分子标准物质可以解决均匀性问题,其中质粒分子标准物质还有容易获得和使用方便等特点(Allnutt et al.,2006),但是因为其PCR扩增效率与基因组DNA的扩增效率可能存在差异,使用质粒分子标准物质对转基因产品定量时须谨慎。基因组DNA分予标准物质虽然不存扩增效率差异,但因为纯度难以控制,所以复制比较难,价格最高。2 转基因标准物质制备过程中关键点2.1 转基因基体标准物质 转基因植物基体标准物质的研制技术关键包括候选物品种纯度鉴定、标准物质均匀性研究,标准物质定值和不确定度评价等技术研究。基体标准物质候选物纯度鉴定非常关键,因为这直接关系到转基因成分含量的准确性,在目前所有基体标准物质研制报告中,都提供了该标准物质候选物纯度及鉴定方法(Clapper and Cantrill,2009;Trapmann et al.,2010a)。纯度鉴定分遗传背景纯度和基因型纯度鉴定。遗传背景纯度鉴定一般是标准物质候选物供应商(目前国际上主要的供应商为拜尔公司、先正达公司和孟山都公司)通过田间性状筛选、分子水平和蛋白水平的纯度检测完成。分子水平检测技术一般采用定性PCR(聚合酶链式反应)、荧光定量PCR、Southem杂交等技术。蛋白水平检测技术包括Western杂交和免疫试纸条法等(Trapmann et al.,2004b)。基因型纯度检测方法一般采用PCR、Invader(亲染探针法)和SNP Wave技术检测等位基因的纯合或杂合(Eijk et al.,2004;Twyman et al. 2005)。此外,标准物质生产者还要对标准物质候选物进行转化体特异性检测,如对转基因玉米NK603标准物质候选物进行转化体特异性鉴定时要排除转基因玉米其它的转化体(GA21、MON863和MON810)(Trapmann et a.,2005a)。不同的转化体特异性纯度鉴定水平依赖于该转化体特异性定量PCR方法的检测限(Limit of Detection,LOD),由于每个转化体特异性方法的检测限不同,因此对每种转化体的转基因标准物质候选物可检测的纯度水平不一致,如对转基因玉米GA21可鉴定纯度99.935%(LOD=0.065%,Trapmann et al.,2004c),对转基因玉米NK603可鉴定纯度99.970%(LOD=0.030%,Trapmann et al.,2005a)对转基因玉米TCl507可鉴定纯度99.960%(LOD=0.040%,Trapmann et al.,2005b),对转基因土豆EH92-527-1可鉴定纯度99.980%(LOD=0.020%,Trapmann et al.,2011)。 基体标准物质均匀性研究目前主要采用实时荧光定量PCR(Trapmann,et al.,2011)和金标记中子活化法(Trapmana et al.,2010a,b,c)。采用荧光定量PCR方法进行均匀性检验是通过测定目标基因与内标准基因的比值这一特性量值来考察瓶间与瓶内的一致性。利用这种方法进行均匀性检测的优点是测定的量值与标准物质特性量值一致,但缺点是PCR方法精密度低,从而导致均匀性检验对标准物质量值不确定度贡献较大。采用金标记中子活化法进行均匀性检测优点是灵敏度高,重复性好,但缺点是该方法的成本比较高。2.2 转基因植物质粒分子标准物质 转基因植物质粒分子标准物质的研制技术关键包括目标序列和内标准基因序列的选择和扩增、质粒分子标准物质定值和适用性验证等,其中对于质粒分子的定值和适用性验证是质粒分子标准物质研制的技术难点。内标准基因序列的选择一般取决于转基因检测时常用的基因,研制的玉米中常用的内标准基因有adh(Alcoholdehydrogenase,乙醇脱氢酶)、zSSIIB(淀粉合成酶基因)和hmg(High mobilitygroup,高迁移率族蛋白基因),转基因玉米Mon810质粒分子标准物质ERM-AD413的内标准基因为adh基因片段(Corbisier et al.,2007);报道的转基因玉米质粒分子pNK603和pUC57-Btll则选择zSSIIB基因作为内标准基因(董莲华等,201la;董莲华等,2011b)。水稻中常用的内标准基因有REB4(Starch branching enzymes,淀粉分枝酶基因)、SPS(Sucrose phosphate synthase,蔗糖磷酸合成酶)、GOS9和PLD(Phospholipdase D磷脂酶基因)(Ding et al.,2004;Wang et al.,2010)。Cao等(2011)在构建转基因水稻TT51-1质粒标准分子时选择了PLD基因作为标准基因。大豆中常用的内标准基因是Lectin(凝集素基因),棉花中常用的内标准基因是Sad(Steroyl-ACP desatuTase,硬脂酰-ACP脱饱和酶)(Yang et al.,2005)。 目标基因的选择可以是启动子或终止子基因序列,可以是转入的功能基因序列,也可以是转化体特异性边界序列基因(即一部分来源于植物基因组,一部分来源于转入的外源基因)。目前研究最多的是选择边界序列作为外源基因进行构建质粒分子,如Cao等(2011)构建的转基因水稻TT51-l质粒分子目标基因为3′端边界序列,Taveniers等(2005)等构建的Btl76和GA21质粒分子也选择了3′端边界序列作为目标基国。2.3 转基因植物基因组分子标准物质 转基因植物基因组分子标准物质的研制技术关键包括候选物纯度鉴定、基因绸DNA纯化和定值。对候选物纯度鉴定与和转基因基体标准物质研制中的候选物纯度鉴定一样关键,因为纯度直接决定了量值的准确性。基因组DNA的纯化同样至关重要,PCR抑制因子的存在会严重影响后续PCR的扩增,从而影响对待测样品的赋值。目前,基因组DNA纯度一般以A260/A280和A260/A230这两个比值的大小来进行评价:A260/A280比值要求在1.8~2.0之间,而A260/A230比值则要求2.0。PCR抑制因子的存在与否,可通过倍比稀释PCR扩增后比较测定的Ct值与推测Ct值之差进行确定(ENGL,2008)。3 转基因标准物质量值确定方法 基体标准物质定值方式目前主要有两种:第一是重量法,即以制备时的重量配比给标准物质进行赋值,单位一般为g/k或者以%表示,采用重量法进行量值时其不确定度来源主要包括称量引入的不确定度和标准物质的纯度引入的不确定度。目前欧洲标准物质和标准方法研究院(Institute for Reference Materials and Measuremnents,IRMM)所制备的转基因标准物质大部分都是使用这一方法进行量值(Trapmann et al.,2004a;TraPmann,et al.,2010b;Trapmann et al.,2004c;Trapmann et al.,2005a)。第二是采用定量PCR方法对目标基因与内标准基因的拷贝数进行测定,以拷贝数的百分数(%)表示。由于PCR方法为相对定量,而且精密度低,所以使用该方法进行量值时标准物质的不确定度较大。在IRMM最新发布的标准物质研制报告(Andade et al.,2011)采用了荧光定量PCR方法对转基因玉米NK603标准物质进行量值。 此外,数码PCR(digital PCR)技术是新发展起米的可应用于转基因检测及标准物质定值的方法,因为数码PCR技术不需要外标而可以进行绝对定量,因此在标准物质定值方面有很大的发展前景(Bhat etal,2009),如在BIPM组织的关键比对CCOM-K86中,有证据表明数字PCR对转基因盲样测定的结果与定量PCR测定结果一致(Corbisier et al.,2011),但该方法测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和溯源途径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最新出现的Droplet digital PCR(ddPCR)技术(Markey et al.,2010)也是一种不依赖于外标的绝对定量方法,用于转基因含量的测定和目标基因的绝对定量方面具有良好的发展满力。 对于转基因基因组和质粒分子标准物质的量值与基体标准物质不同,除了需要明确转基因成分含量外,还要明确DNA浓度。目前,对转基因基因组或质粒DNA标准物质浓度量值IRMM采用紫外分光光度法,还可用PicoGreen荧光染料法,但是这些方法在标准物质量值溯源性方面都不能满足要求(Haynes et al.,2009)。最近发展的超声波-高效液相色谱(董莲华等,2011c)和超声波一同位素稀释质谱法可以解决核酸浓度定量测定的溯源性问题。此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技术(ICP-OES)也是溯源清晰的核酸浓度定定量方法(English et al.,2006)。用于转基因成分含量或拷贝数量值确定的方法主要是荧光定量PCR方法。荧光定量PCR方法是发展起来比较成熟的转基因定量方法(Ronning et al.,2003;Holst-Jensen et al.,2003;Cankar et al.,2006),但由于该方法是依赖于外标的相对定量,且重复性较差,难以成为标准物质定值的绝对方法。目前对于质粒分子标准物质的量值方式还没有合理的模式,因为质粒分予标准物质不同于基体含量标准物质,首先质粒分子本身的量值为目标基因和内标准基因的比值,而这一比值可以通过基因测序法来确定,也可通过定量PCR方法来确定。通过测序方法对标准值进行确定,其不确定度基本可以忽略(董莲华等,201lb),而通过PCR方法进行定值,不确定度需要考虑PCR过程中的影响因素,一般不确定度都较大(董莲华等,2011b1)。 此外,质粒分子作为标准物质是要用于转基因成分含量检测的,检测对象是基因组DNA,因为分子大小差异可能会导致PCR扩增效率有差异,因此对质粒分子标准物质定值还要充分考虑质粒和基因组可替代性问题。可替代性是指标准相对于未知样品的行为。一般观点认为,质粒DNA与基因组DNA是否可以替代主要取决于PCR过程中两者产生的标准曲线,具体反应在两者标准曲线的斜率(与PCR扩增效率相关)、截据和线性相关系数。但笔者认为这些参数中最关键的是两者标准曲线的斜率,其次是截据,线性相关系数只是反应标准曲线自身的线性,该参数更多的是取决于标准曲线制备过程中的梯度稀释。如果斜率和截据这两个参数之间没有显著差异,那么两者基本就可以替代(Taverniers et al.,2009)。但是如果斜率没有差异,截据存在差异,不能简单的认为两者不可以替代,这种情况F可经过实际样品验证,如果两者对于已经标准值的物质或者有证标准物质进行定量测定的结果一致,也可以证明两者是可以替代的(董莲华等,2011a;董莲华等,2011b)。或者通过大量实验找出质粒分子与基因组分子扩增之间的系数,也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4 国内外转基因标准物质研究现状与展望 目前国际上主要由IRMM、美国油料化学会(American Oil Chemists’Society,AOCS)和Sigma公司等专业机构进行转基因标准物质的研制和销售。国外对转基因标准物质的研制多集中在基体标准物质,目前仅有一个质粒分子标准物质(MON810)申请了有证标准物质(Corbisier et al.,2007),具体见表2略。国内目前仅有一种转基因大豆粉二级标准物质(GB/W100042/43),还没有有证质粒分子标准物质。但是我国目前批准的转基因标准品已有20种,这些转基因标准也具有明确的量值,它们与标准物质的区别在于转基因标准品的研制以应用为首要目标和出发点,对溯源性并不关注,因此其溯源途径尚不明确。而转基因标准物质除了以应用为目的具有明确的量值和不确定度外,对量值的溯源性也要声明。我国自2009年启动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以来,研制的转基因标准物质涉及的国内外16个转化体30多个基体和质粒分子标准物质,分别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农科院油料所研制。目前的这些标准物质正在进行有证申报。预计这些转基因标准物质将很快能够服务于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从而有效的避免贸易争端。5 展望 转基因标准物质的使用将有效地解决转基因检测不可比的问题,从而避免国际贸易争端。然而,只有转基因标准物质的量值得到国际互认,才可真正有效地避免贸易争端,消除贸易壁垒。而要达到国际互认最简便有效地方式是通过国际比对或各国协同定值。具有国际互认量值的标准物质才能够更好的服务于进出口贸易检测。此外,未来的转基因标准物质研制应以简单实用为主,由于基体标准物质会受其原材料的限制,而质粒分子标准物质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应用的广泛性和使用的方便性。况且,如果将多个转化体特异性检测片段同时构建在同一个质粒分子上,可达到一个标准物质进行多个转化体检测应用的目的,这样既可提高标准物质的利用率,又可节约成本,应是未来的转基因标准物质研制的发展方向。 作者单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13) 文章采集:caisy 注明:国家科技支撑项目(No.2008BAK41B01)和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No.2008ZX08012-003)。
  • 安徽加快国家质检中心建设 服务皖江城市带
    新华网合肥4月24日电(记者 马姝瑞)记者从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了解到,该省今年将加快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在已有在建和已建国家质检中心9个的基础上,力争再建设国家质检中心3-5个,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质量提升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据悉,以“政府公共实验室、经济发展技术支撑、社会公共服务平台、自主创新研发基地”为目标,安徽已围绕优势产业形成了在建和已建的国家质检中心9个,覆盖钢铁、铜业、石化、汽车、农副产品加工、煤炭、节排水、建筑节能等主导产业,实现了各项主导产业的基本覆盖,数量位居中部地区第一。   安徽省质监局表示,国家质检中心作为高层次、高水平的公共质量技术服务平台,将立足安徽、辐射周边,满足皖江城市带“示范区”各主导产业和相关企业的质量服务需求。   为更好地服务“示范区”质量提升行动,各个国家质检中心将在为政府实施相关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的同时,为司法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仲裁以及国际贸易争端等出具公正性数据,并加强针对中小企业的产业集群服务。承担或参与国家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和标准方法的研究或验证工作,以及相关检验仪器设备的开发和研制。着力建立相关产品质量信息体系,及时为政府、企业提供国内外标准、新产品开发信息、消除贸易壁垒措施方面的信息。   记者了解到,安徽将抓住国家第二批质检中心规划布点的重大机遇,再建设3-5个国家级质检中心,10-15个省级质检中心,并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立区域性质检中心,为“示范区”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力争将“示范区”打造成中部地区质量技术检测高地,促进相关产业链上、中、下游的整体转移,带动自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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