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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相关的资讯

  • 引入国际学术规范 解决韩春雨研究争议
    日前,河北科技大学副教授韩春雨经历了“社会声誉”上的过山车状态。两个多月前,韩春雨因为在《自然生物技术》杂志上发表一篇被认为有可能获得诺奖的号称第四代基因编辑技术的论文,而引发了全民关注。一时间,学界内外、政府媒体纷纷予以高度评价。盖因韩春雨并非名校海归,也不在核心学术圈,其职称、自然科学基金获资助额度几乎都不值一提。所以,韩春雨身上的光芒反而显得更耀眼,他的成功经历反而显得更励志。  但从5月2日《自然生物技术》网络版刊发韩春雨的论文之后,到现在为止,全球没有一家实验室对外宣布能够完全成功重复韩春雨的实验。为此,国际转基因技术协会(ISTT)代表其前主席LluisM ontoliu群发邮件,公开质疑韩春雨,呼吁“同事们”不要再浪费时间、金钱、人力和课题。知名打假斗士方舟子转引ISTT邮件指出:“针对该技术调查表明,140个回复中,只有1个回答有效,73个无效,63个在验证。”此外,方舟子也顺势出击,直指韩春雨博士学位论文造假。  面对如此大规模的质疑,韩春雨、河北科技大学和《自然生物技术》杂志三方,目前还都没有公开作出回应。但显然,这样的局面不会维持长久,伴随着加入争议话题的人越来越多,媒体的介入愈发深广,当事三方的压力可想而知。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法国基因学家Gaetan Burgio在表示没有发现证据能够真正证明N gAgo发生基因编辑之后,表态“《自然生物技术》期刊应该要求韩春雨公开所有的原始数据和实验条件̷̷N gAgo的未来并不明朗”。而这一要求也被不少科学界的同仁所支持。  对于韩春雨及其团队而言,学术界同行的争议是不可能忽视的。尽管韩春雨的辩护者中有人认为,新技术代替旧技术,从科研路线到配套的技术产业,都牵涉巨大的利益。因此表面是学术争议,背后却是利益之争。但科学研究并不能完全陷入利益争端甚至阴谋论的旋涡。科学研究尤其自身的规范和程序,解决争议和内部纠错也有一定章程。对于科研实践来说,一个科学界普遍认可的方式是,对于有争议的结果,需要经过专业途径进行严谨调查。由此,由《自然生物技术》杂志组织该领域权威专家,在韩春雨团队开放原始数据和实验条件的基础上,对论文本身进行评审和重复试验,将有利于这一争议的尘埃落定。  事实上,目前的争议还在不断升级,质疑的文章和论据也被不断质疑。例如,要求其他科学家不要浪费时间、精力和金钱,去验证韩春雨论文实验的国际转基因技术协会前主席、西班牙科学家LluisM ontoliu被炮轰缺乏足够的专业性。公布大量实验信息的澳大利亚国立大学Gaetan Burgio本人,也被指出论文中犯有严重的错误。当然,依靠这些对质疑的质疑,并不能真正帮助韩春雨团队“扭转局面”。真正能够解决争端,能够提供确凿结论的,还是要沿袭上面的途径,即由刊发杂志会同学术同行组成评审小组,来鉴定该研究结论是否成立。  对于广大关心中国科学事业,关注中国科学技术进步的人来说,从情感上并不愿意韩春雨陷入目前的争论旋涡。但科学本身有其独立的自主性、规律性,来不得半点弄虚作假,只有建立在充分争论基础上的研究结论,才有可能真正接近真理。科学论战史上,围绕着光是“波”还是“粒子”,争论的时间历经数个世纪。在这些争论中,最重要的未必是哪一方的结论正确,而是要在提出质疑和假设时,保持科学的态度和思维。  也因此,对于韩春雨本人和中国的科学家们来说,争议并不可怕,甚至结局都不可怕。争议反而是一次良好的契机,可以让中国科学家更同步、更密切地加入国际化的学术讨论,从而在软性制度上积极学习和接轨国际学术规范。且不论最后的结论如何,假如能够按照国际学术规范来解决此次围绕着韩春雨研究的争端,将是中国科研工作者近距离参加、学习和观摩的一次绝佳机会。
  • 中科院发布规范学术论著署名问题负面行为清单
    日前,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规范学术论著署名问题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列出了七类学术论著署名负面行为。这是中科院继2018年发布《关于在学术论文署名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之后,再度为倡导在科研实践中的诚实守信行为向中科院全院发布的学术论著署名规范。  通知指出,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维护科研诚信、开展负责任创新,既是中科院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推进科技创新的基本原则,也是中科院作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主力军定位的基本要求。学术论著署名规范一般由学术界依长期形成的惯例自行确定,根据学科、领域甚至科技期刊的不同均可能有不同的规范要求。制定出适用于不同场景的统一署名规范较为困难,因此,研究后提出了中科院学术论著署名问题的负面行为清单。  清单内容包括禁止冒用作者署名、虚构作者署名;禁止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参与署名,禁止荣誉性、馈赠性、利益交换性署名或夹带署名;禁止未经所有作者一致同意就确定署名顺序(学科和期刊另有规定的除外),论著被期刊编辑部通知接收后,所有作者不得再任意修改署名顺序;不得违反署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时的必要性原则而罗列过多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也不得因为有多个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而拒绝承担对整篇论文的责任;不得因作者所属机构变化而随意变更论著工作主要完成机构,不得虚构、伪造作者所属机构,不得把论著非完成机构作为署名单位;不得使用非正式联系方式作为论著作者的联系方式,例如使用公众邮箱等社会通讯方式作为联系方式;不得故意排斥有重要贡献的科研工作者参与署名,不得侵害直接实施科学实验的研究生的基本署名权,不得为均衡其他非学术利益而随意调整学生的署名及其署名位置。  通知同时指出,中科院科研人员出现清单所列行为时,将由相应第一责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并根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情节予以认定和处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终身追责。
  • 权威回应学术会反腐|国家卫健委:支持鼓励规范开展学术会议及正常医学活动
    国家卫健委:鼓励支持规范开展学术会议及正常医学活动8月15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有关问答。详细回答了开展集中整治的工作背景和目的、集中整治工作的三项主要原则、开展集中整治的重点内容和措施以及回应近期网上部分腐败案例传言等内容。其中第五条回复了近期广大网友最为关注的医药行业学术会议暂停延期事项:问:部分学术会议以近期反腐形势为由宣布暂停或延期举办,是否为集中整治的工作要求?答:我们注意到媒体反映一些学术会议在医药领域反腐的形势下,宣布暂停、延期,但同时我们也了解到一些学术会议正常进行、未受影响。医药行业的学术会议是学术交流、经验分享、促进医药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的重要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开展的学术会议和正常医学活动是要大力支持、积极鼓励的。需要整治的是那些无中生有、编造虚假学术会议的名头,进行违法违规利益输送,或者违规将学术会议赞助费私分的不法行为。 多场医药行业学术会议宣布延期早在7月21日,国家卫健委会同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开展为期1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提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处腐败,大力营造风清气朗的医药领域发展环境......据不完全统计,8月的第一周刚刚过去,已有近十场即将举办的医药行业学术会议、论坛等宣布延期。今年以来,国内医疗机构主要领导“落马”消息不断。据赛柏蓝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6日,全国已公开通报被查的医院院长、书记已达到168位。(点击查看详情) 【相关阅读】 反腐风暴席卷医药圈,百余位院长被查,十余场学术会议延期,一台设备捞1600万回扣......四天7场医药行业学术会议宣布延期
  • 清华北大论文抢发风波:两校疑认定该事件“违反学术规范”
    p   9月18日上午,近期一直忙于做论文的谢灿,邮箱和手机都热闹起来。“这两天,通过不同渠道转来的支持我的信件,已经超过1000封了。”他在微信中感慨道。 /p p   作为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研究员,谢灿就是近日卷入清华、北大学者论文“抢发”事件的当事人之一。而该事件另一名当事人,清华大学学者张生家,则选择保持沉默。 /p p   两天前,本报记者曾致电张生家询问最新进展,他的助手称,他本人已被校方要求拒不表态。 /p p   事情的经过还得从被“抢发”的论文说起。 /p p   9月15日,《科学通报》(英文版)发表了一篇关于动物磁感应受体蛋白方面的论文,论文的通讯作者是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生命科学联合中心学术带头人(PI)张生家。 /p p   论文刊出,即在同行学术圈内引发争论。质疑方认为,张生家与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研究员谢灿存在事实上的合作关系,张生家论文中提及的磁蛋白基因正是由谢灿 实验室发现的,而谢灿等人的相关研究论文已投递《自然材料》(Nature Materials),并正在审稿过程中,因此张生家“提前”发表的论文有 “抢发”他人成果的嫌疑。 /p p   《中国科学报》记者独家采访后了解到,涉事校方北大和清华早在8月下旬已就此事展开调查,但依然未能影响到该论文的投递刊发。9月15日晚,两校联名致信《科学通报》编辑部要求撤稿。 /p p   9月16日,中科院院 士、北京大学原校长许智宏在回复《中国科学报》记者的短信中说,两校科研管理部门已联合发函给朱作言院士、陈晓亚院士及《科学通报》编辑部,商谈撤稿事 宜。两校发给《科学通报》的函中指出:“张生家在有关争议调查期间,未征得有实质贡献的研究者同意,擅自向贵社投稿发表,违反了学术规范。” /p p   9 月16日下午,《科学通报》编辑部邮件回复了谢灿的质疑:“作为国际出版伦理委员会(COPE)成员,《科学通报》需遵循COPE的规则处理相关事宜,撤 稿应以确凿的违反国际出版道德规范的证据作为基础。如果此文被证实确有学术内容造假或者其他违反COPE规定的行为,或因其他原因作者要求撤稿的,我们将 按严格程序予以处理。”与此同时,《中国科学》杂志社也对北京大学科研部的有关来信进行了回复。 /p p strong   “合作”始末 /strong /p p   据 了解,2009年,谢灿从美国回国,磁感应课题是他在2009年加入北大之后启动的课题,由其独立设计展开。2012年,谢灿课题组首次成功筛选鉴定了动 物对磁场感应的受体基因(简称磁受体,并命名为MagR),其后经过两年多的结构生物学、生物物理学方面的研究,最终确定MagR介导动物对磁场的感知有 可能构成动物迁徙和生物导航的基础。 /p p   2014年12月8日,谢灿研究组将论文提交给《自然》杂志(Nature),因为该研究成果重大、新颖,论文很快被送审。 /p p   论文提交后,谢灿在自己的一次讲课中,提到了自己实验室在做磁蛋白方面的研究。因为这次讲课的缘故,张生家后来经人引见拜访了谢灿的实验室,并提出与谢灿进行磁蛋白方向合作研究的要求。 /p p   记者了解到,谢灿一开始误以为张生家是清华某教授实验室的助手,所以将自己实验数据和相关资料都透露给了他。“跟我合作的人很多,这个基因我给过6个课题组。科学圈子是比较开放的,我不会对合作者藏着掖着。”谢灿说。 /p p   谢灿认为,此后,正是在自己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张生家在神经细胞学层面开始了进一步的研究。然而在8月份的多次沟通中,张生家突然提出要在谢灿的论文发表之前提前发表自己论文的要求。 /p p   谢灿表示,此前双方之间已经有“君子协定”,并“有邮件、微信往来为证”。双方协议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张生家不能抢先发表文章,必须等谢灿的磁感应受体文章发表后才能发表,即使发表了,也需要注明谢灿实验室的工作 二是谢灿须作为论文的合作者。 /p p   该协议得到了张生家的同意。在回复谢灿的微信中,张生家说:“以上两点我从开始就已经同意,请你不要有顾虑。” /p p   张生家的要求让谢灿不能理解,而其最终“抢先”发表论文的行为则让谢灿无法接受。 /p p strong   事与愿违 /strong /p p   有合作,难免产生误解甚至矛盾。事与愿违,在9月15日刊发的论文作者名单中,并没有出现北京大学研究人员的姓名,论文只是在致谢中提及“蛋白基因来自谢灿实验室”。 /p p   今年8月22日,在张生家与谢灿关于是否能提前发论文争执不下时,北大、清华两大高校的高层介入此事。 /p p   在谢灿向北大、清华提交的“关于清华大学张生家在与北京大学谢灿关于动物磁感应受体蛋白项目的合作中违背学术道德行为的情况说明”中,附上了他与张生家的邮件及微信往来,谢灿希望“北大和清华能启动学术道德调查和相关程序阻止张生家私自投稿的行为”。 /p p   收到信件后,清华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院长施一公在邮件中回应称:“清华会严格按照学术道德规范要求清华的老师对待合作”。 /p p   然而,上述种种举动并未影响到张生家论文的投递和刊发。 /p p   “科学本来就应该是开放的。这次事件发生后,无论是对于科学家还是科学,我觉得这都造成了一个幻想的破灭。”谢灿说。 /p p   不过,张生家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表示,由于双方研究内容完全不一样,因此不属于抢发。“说抢发成果绝对不可能,所有的数据都在我手上,他发他的,我发我的,不存在抢发。” /p p   “我们之间是有一个口头协议,根本没有纸质版的协议”。张生家承认他和谢灿之间的确曾有过合作协议,“但北大方面后来试图与另一名清华大学教授分享研究成果”,张生家认为这样的做法实际上等于取消了他们之间此前的口头承诺。 /p p   2008年起,张生家夫妇二人师从世界著名电生理学家莫瑟尔(Moser)夫妇从事体内电生理方面的博士后工作,2014年,Moser夫妇和伦敦大学学院教授约翰?奥基夫(OKeefe),因发现了大脑中的“GPS”获得诺贝尔生理或医学奖。 /p p   记者了解到,张生家主要从事神经细胞学层面的研究,而谢灿主要是蛋白层面的研究。“张生家的研究更‘下游’一些。”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研究员罗述金如是评价。 /p p strong   诺奖级别? /strong /p p   据了解,张生家在与谢灿沟通中,曾多次提到关于磁感应的研究是“诺奖级”的。 /p p   “磁感应确实是自然科学中尚未被摘取的一颗明珠。”谢灿说。不过,他对关于“诺奖级”的说法持有不同意见:“科学的目的只是为了满足好奇心,拿诺奖说事本身就是很功利的。” /p p   那么,关于“动物磁感应受体蛋白”究竟是一项怎样的研究?它会是一项有望问鼎诺奖的研究领域吗? /p p   “人 类在白天是靠眼睛来辨别方向,但在夜晚无光条件下,我们就没有办法测定方向了。”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李毅向《中国科学报》解释说,动物之所以能够在 天黑的时候不迷失方向,靠的就是地磁(南极、北极)来定位方向,而它们的身体中是有一个蛋白专门起到定位功能的,这就是动物磁感应受体蛋白。 /p p   李毅指出,关于动物是如何定位的,在全世界的生命科学研究领域都是一个空白,而谢灿第一次找到了这个基因。“谢灿回国之后一直在从事这个研究,如果能够成功,将是一个重大发现,甚至有可能是一个诺奖级别的研究成果。” /p p   对于科研合作中的权责问题,李毅认为,如果双方之前确实签署过协议,这确实是张生家的问题。“尽管没有法律方面的明确规定,但这样的做法无疑是有悖科学道德的。” /p p   一般说来,科学家一旦确立科研合作关系,在没有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单独发表合作的研究成果的。“如果是一个很重大发现,后发表成果的人,很可能会因为前者的越轨行为功亏一篑。”李毅说。 /p p   不过,记者了解到,目前北大、清华已经联名致信《科学通报》要求撤稿。记者致电《科学通报》编辑部想了解此事的进展,该编辑部不愿具名的人士表示,该事情较为复杂,暂时还没有处理方案,是否会撤稿也暂无定论。 /p p   中科院院士许智宏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强调,他不是动物磁感应受体蛋白领域的专家,清华、北大、中科院均有一批在神经科学方面很有造诣的专家,在事情清楚后他们对该成果应更有发言权。 /p
  • LIFE 推动病理诊断规范化
    推动病理诊断规范化——Life Technologies参加中华医学会病理学分会第十八次学术会议暨第二届中国病理年会 正值2012年金秋,中华医学会病理学分会第十八次学术会议暨第二届中国病理年会于10月26日在两江交汇、三镇鼎立的武汉盛大召开。本次会议由湖北省医学会、湖北省医学会病理学分会承办。国际病理学会(IAP)中国分会、中国抗癌协会肿瘤病理专业委员会、中国病理主任联会、中国病理学工作者委员会协办。Life Technologies作为主要赞助商参加了此次会议,希望通过促进学术交流,推动中国病理学事业的发展,促进国内病理技术的规范化。作为中国病理学领域的风向标,通过这次会议的专业展览,可以感受到病理学科已经从解剖学转向靶向诊断,数字病理正在日益改变着临床医生的诊断方法和思维方式。 会议期间,Life Technologies举办了关于分子病理进展的卫星会。卫星会上,特邀复旦大学医学院病理系朱虹光教授进行了题为“激光捕获显微切割在分子病理领域应用”的演讲,激光捕获显微切割是近年发展起来的较为理想的细胞提取工具,现已成为美国“肿瘤基因组解剖计划”的一项支撑技术。此外,Life Technologies临床事业部销售柴映爽总监在会上对公司进行了简短的介绍,科研市场部杨林森经理带来了单细胞/微量细胞微基因组分析的一系列解决方案。能够容纳百余人的会场座无虚席,讲座中参会来宾踊跃提问,这一系列最新的科技进展及设备创新给与会者带来了耳目一新的感觉。 与此同时,Life Technologies的展台前人流不断,此次带来的Ion Torrent PGM测序仪以其运行迅速、操作简便,无疑已经成为了临床分子诊断的理想平台,吸引了大批参会者的注意和询问。近年来,病理学的发展已经由传统的显微镜渐渐转向数字病理诊断平台,分子诊断正在日渐广泛地应用于肿瘤病理诊断等领域,并为肿瘤的研究、筛查、诊断提供了更丰富、更客观的依据。Life Technologies正在通过不断地努力,为病理学科的基础科研及临床应用带来更理想的产品。 来宾与Life Technologies工作人员在展台前进行愉快的交流
  • 广大联合清华编制《碳中和高校规划设计规范》
    近日,由广州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和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牵头编制的《碳中和校园规划设计规范》在广州大学桂花岗校区通过专家评审启动。据悉,《碳中和校园规划设计规范》的编制将为全国低碳校园高质量发展建立起一整套的供应体系以及校园碳中和评价体系。  作为国内首个以碳中和校园为核心议题的研讨会,当天会议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召开,汇集了行业顶级专家以及17家知名设计院、国际事务所等代表参加,共同展望碳中和校园的建设与发展。  会上,由联合国国际生态生命安全科学院院士、广州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南粤工匠技能大师工作室创始人王河,以《碳中和校园规划设计规范》为题作学术专题报告。他指出,高校是“双碳”创新的最佳场景。创新是实现“双碳”目标的根本途径,不仅需要大量的资源投入,更需要良好的创新环境。  “高校是创新高地,汇聚了丰富的创新资源,也有着典型的城市社区节能降碳场景,人口密集,楼宇众多,设备齐全。”王河表示,我国高校缺乏碳中和排放综合体系管理,只有少数研究对高校碳排放进行过核算,由于范围和方法不同,数据差异较大,但现有数据已充分表明高校是高碳排放单位,理应通过各种措施降低碳排放量。  据介绍,《碳中和校园规划设计规范》的编制将依托绿色建筑、绿色校园等评级体系,建立透明、可信的高校校园碳中和评价和认证系统;制定高校校园碳中和建设标准,让高校像企业一样发布ESG指数,要求高校公布碳排放信息和碳管理绩效,接受社会监督,也让高校碳中和实践影响更多组织和个人,以实际行动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
  • 我国学者牵头制定中医药国际规范
    p   美国《内科学年鉴》于6月27日全文刊出《中药复方临床随机对照试验报告规范2017: CONSORT声明的扩展、说明与详述》(以下简称《规范》)的英文、简体中文和繁体中文三种文字版本,并配发编者按,这是首次由我国学者牵头制定的中医药临床试验报告国际规范。 /p p   牵头制定此项规范将如何推动中药复方的国际化、标准化?8月2日,科技日报记者专访了制定《规范》的主要组织者之一、中国循证医学中心主任李幼平教授。 /p p   《临床随机对照试验报告规范》(CONSORT声明)自1996年在《美国医学会杂志》发表第1版之后,引起全球学者对临床试验过程及结果报告准确性的高度重视和认同,成为全球临床随机对照试验的报告规范和医学期刊的编辑规范。 /p p   李幼平说,CONSORT声明的发表,催生了国际临床医学领域里临床试验透明化全新理念的出现。随后,CONSORT还先后发表了整群随机对照试验、非劣效或等效试验、草药、非药物干预试验等扩展版。 /p p   2003年,在第13届Cochrane(全球公认生产高质量临床研究证据的非赢利国际学术组织)年会期间,时任中国Cochrane中心主任李幼平和方法学专家吴泰相教授,与CONSORT工作组负责人戴维· 摩亨专门开会讨论并达成共识,组建中外联合工作组,启动制订中药复方临床随机对照试验报告规范和针刺治疗临床随机对照试验报告规范。 /p p   在此期间,中国循证医学中心形成了包括临床试验注册、临床试验过程透明、准确报告临床试验过程和结果的临床试验透明化理念,并将其作为促进中医药国际化的重要策略。 /p p   “传统中医药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医学体系之一,其理论体系具有独特的中华文化和哲学思想特点,并且有丰富的临床经验积累。”李幼平说,中药复方是这种传统理论和临床经验指导下临床治疗的常用形式,国外学者制定的CONSORT草药扩展版,无法套用于撰写中药复方的临床试验原理、过程和结果报告。 /p p   长期以来,由于中医药临床试验报告缺乏符合国际标准的规范,导致中医药临床试验证据长期难以获得国际认可,“成为中医药实现国际化的主要瓶颈之一,也是为什么我们必须牵头重新制定适合中药复方临床试验报告的原因。这个报告规范的发表,将提高中医药临床试验和证据的质量”。 /p p   新出版的《规范》是在CONSORT 2010声明的基础上,加入针对中医证候和针对中药复方特点的“中药复方扩展版”,其中扩展的7项条目包括:文题和摘要、背景和目的、受试者、干预措施、结局指标、可推广性和解释。 /p p   在《规范》核心的“干预措施”(临床试验对象使用的药品或方式)中,将中药复方扩展为“固定组成的中药复方、个体化中药复方、中成药、对照组”4个子条目,明确需要在报告中写出中药特色的表达内容,如复方组成药各自的成分、产地、炮制方法和剂量、组方原则等。 /p p   “《规范》被美国《内科学年鉴》以三种不同文字版本这种前所未有的形式发表,意味着中医药临床研究者有了国际认可的、规范化表达的临床试验报告撰写方式,并向全球推广。”李幼平说,这也体现了国际医学界对中医药研究的重视和期待。 /p
  • 破除“论文至上”!两部委发文规范SCI指标使用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今日,有消息源爆出,教育部和科技部联合印发重磅通知——《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 /strong /span ( strong 下简称意见 /strong ),通过十条规定,规范各类评价工作中SCI论文相关指标的使用,鼓励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探索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各“双一流”建设高校,特别是教育部直属高校要根据意见,修改相关制度文件及“双一流”建设方案,并于2020年7月31日前送教育部科技司。其他高校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意见十条新规汇总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一、准确理解SCI论文及相关指标。 /strong 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科学引文索引)是国内外广泛使用的科技文献索引系统。SCI论文是发表在SCI收录期刊上的论文,相关指标包括论文数量、被引次数、高被引论文、影响因子、ESI(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排名等,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不是评价学术水平与创新贡献的直接依据 /span /stron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二、深刻认识论文“SCI至上”的影响。 /strong SCI论文相关指标已成为学术评价,以及职称评定、绩效考核、人才评价、学科评估、资源配置、学校排名等方面的核心指标,使得高等学校科研工作出现了过度追求SCI论文相关指标,甚至以发表SCI论文数量、高影响因子论文、高被引论文为根本目标的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异化现象 /span /strong ,科技创新出现了价值追求扭曲、学风浮夸浮躁和急功近利等问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三、建立健全分类评价体系。 /strong 对不同类型的科研工作应分别建立各有侧重的评价路径。对于基础研究,论文是成果产出的主要表达形式,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坚决摒弃“以刊评文” /span /strong ,评价重点是论文的创新水平和科学价值,不把SCI论文相关指标作为直接判断依据;对于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评价重点是对解决生产实践中关键技术问题的实际贡献,以及带来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现产业化应用的实际效果,不以论文作为单一评价依据。对于服务国防的科研工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一般不把论文作为评价指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四、完善学术同行评价。 /strong 组织实施部门要完善规则,引导学者在参加各类评审、评价、评估工作时遵守学术操守,负责任地提供专业评议意见,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不 /span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简单以SCI论文相关指标和国内外专家评价评语代替专业判断,并遵守利益相关方专家回避原则 /span /strong 。组织实施部门可开展对评审专家的实际表现、学术判断能力、公信力的相应评价,并建立评审专家评价信誉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五、规范各类评价活动。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大力减少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事项 /span /strong 。涉及学术评价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就评价指标和办法听取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意见。制定明确的工作流程和决策规则并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和公示。实行代表作评价,精简优化申报材料,不再要求填报SCI论文相关指标,重点阐述代表性成果的创新点和意义。评审过程应严谨科学,遵循同行原则,对评审对象合理分组,遴选合适专家,并合理设定工作量,保障专家有充足评审时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六、改进学科和学校评估。 /strong 减少对学科、学校的排名性评价,坚持分类和分领域评价。对创新能力的评价突出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审慎选用量化指标,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不把SCI论文相关指标作为评价的直接依据,评价结果减少与资源配置直接挂钩 /span /strong 。引导社会机构准确把握国家方针政策,科学开展大学评估排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七、优化职称(职务)评聘办法。 /strong 在职称(职务)评聘中,学校应建立与岗位特点、学科特色、研究性质相适应的评价指标,细化论文在不同岗位评聘中的作用,重点考察实际水平、发展潜力和岗位匹配度,不以SCI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判断的直接依据。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在人员聘用中,学校不把SCI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 /span /stron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八、扭转考核奖励功利化倾向。 /strong 学校在绩效和聘期考核中,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不宜对院系和个人下达SCI论文相关指标的数量要求,在资源配置时不得与SCI相关指标直接挂钩 /span /strong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要取消直接依据SCI论文相关指标对个人和院系的奖励,避免功利导向 /span /stron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九、科学设置学位授予质量标准。 /strong 学校应重视人才培养质量和培养过程,发挥基层院系和导师的质量把关作用,加强对学位论文的质量审核,结合学科特点等合理设置学位授予的质量标准,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不宜以发表SCI论文数量和影响因子等指标作为学生毕业和学位授予的限制性条件 /span /stron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十、树立正确政策导向。 /strong 高校、高校主管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要按照正确的导向引领学术文化建设,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不发布SCI论文相关指标、ESI指标的排行 /span /strong ,不采信、引用和宣传其他机构以SCI论文、ESI为核心指标编制的排行榜,不把SCI论文相关指标作为科研人员、学科和大学评价的标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据悉,意见的引发主要旨在扭转当前科研评价中存在的SCI论文相关指标片面、过度、扭曲使用等现象。引导评价工作突出科学精神、创新质量、服务贡献,推动高等学校回归学术初心,净化学术风气,优化学术生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需要澄清的是,截止仪器信息网编辑发稿时,教育部和科技部官方网站并未正式公布,然而已有一些学术网站爆出相关消息,并得到了一些专家的证实,消息大概率应属实。仪器信息网也将密切关注关于该消息的进一步动态。 br/ /p
  • 无人机系统与任务设备重大利好,行业规范与标准将发布
    p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此次意见进一步明确,无人机行业应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以及强化全程安全监管。一方面支持专业级无人机以及配套发动机、机载系统等研制应用 另一方面制定民用无人机生产标准规范。 /p p   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冯正霖认为,要建立区别于运输航空的安全规章标准体系,针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安全运行管理,要抓紧完善相关法规、标准,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安全,保障无人机健康有序发展。同时鼓励以多种方式建设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监管平台,不断提升以信息技术手段保障安全的能力,同时加强对批准运行的第三方无人机云平台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公平有序竞争。 /p p   对此,有行业观察人士分析认为,无人机系统与任务载荷技术的行业规范与标准化,有助于推进我国无人机技术与航空航天技术交流、适应军队装备建设和国家安全防务需求、加速航空航天无人机军民融合应用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p p   世界无人机产业发展迅猛,军用、民用无人机市场需求逐年攀升,涌现出许多新技术与新产品。在我国“中国制造2025”和“万众创新”等利国之策的强力驱动下,在无人机领域捷报频传,我国无人机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并随着生产生活的需要孕育着一批新的需求。 /p p   针对近年来无人机的核心应用及热点议题,为交流探讨无人机的发展前景、技术路线和产品应用选型,由业内数十位知名院士、重量级专家领衔,中国无人机任务系统及技术产业联盟等单位联合主办的“2016年中国无人机创新应用系列高峰论坛”,将于2016年10月10-12日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举办。 /p p   同期还将举办“2016中国无人机系统及任务设备展览会”。现场权威部门将发布无人机任务系统接口规范论证、无人机任务系统态势感知通用技术要求、无人机机载任务系统情报侦察监视装(设)备通用技术要求、无人机机载图像侦察吊舱规范立项论证报告、无人机载数据链路技术标准等行业规范与标准。 /p p   据了解,此次盛会云集众多军工单位、科研院所、航空、航天和民用高科技无人机企业、高等院校等机构的优秀成果、技术及产品,将参加展示和交流 我国军方、政府部门、工业界、企业界、学术界从事相关规划管理、综合论证、研制设计的专业人士也会到会指导,共议无人机产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展望市场应用前景,共探蓝海,用“务实· 专注· 融合· 创新”的理念商讨解决行业疑难问题,共同推动我国无人机事业健康前行。 /p p   咨询参展(会)事宜,请致电组委会秘书处022-58168878 /p p br/ /p
  • 国家药监局公开遴选化妆品技术规范委员会委员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通知,公开遴选化妆品技术规范委员会委员。通知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化妆品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国家药监局将组建化妆品技术规范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现向社会公开遴选委员会委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遴选过程严格遵循各项法规制度,确保遴选程序和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二)注重能力。遴选对象应在化妆品和牙膏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文件制修订经验者优先。  (三)统筹考虑。结合化妆品和牙膏产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求,遴选时综合考虑专家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及监管经验等因素。  二、遴选范围  化妆品监管部门、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化妆品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牙膏检验机构、医(学)院等单位,具有化妆品科学、精细化工、分析化学、微生物学、毒理学、医学、药学、公共卫生和生物技术等专业背景且从事过化妆品或牙膏相关工作的技术专家。  三、基本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新发展理念,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  (二)从事化妆品或牙膏检验、研发、监管等相关工作,并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三)技术人员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监管人员应具有处级以上职务,从事化妆品或牙膏监管工作不少于5年,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熟悉和热爱化妆品或牙膏标准工作,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化妆品、牙膏和标准的前沿信息;  (五)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工作主动,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承担并完成委员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六)能够履行委员的义务,行使委员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不在化妆品或牙膏申报中介机构、相关企业任职或兼职,与相关企业不存在利益冲突。  四、报名方式  (一)报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化妆品技术规范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信息登记表;  2.候选人学历学位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符合委员条件的人员填写化妆品技术规范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信息登记表(见附件),经本人签名及所在单位盖章后,将信息登记表、学历学位和职称复印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至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符合委员条件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填写化妆品技术规范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信息登记表,经本人签名及所在单位盖章后,将信息登记表、学历学位和职称复印件直接报送至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三)报名材料应当于2022年4月15日前邮寄至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化妆品检定所标委会秘书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2号,邮编:100050,联系电话:67095881)。    附件: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技术规范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信息登记表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2年3月14日附件
  • 山东:规范中医药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
    日前,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山东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该省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升中医药科研平台综合实力和发展水平。根据《山东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省中医药重点学科以临床学科为主,兼顾相关基础学科和中药学科。申报单位应为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市级及以上的教学、科研机构。学科建设依托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学科带头人负责本学科建设的业务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对列入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各学科的进展情况和建设成效实行全程管理,定期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重点学科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直接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山东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明确,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在中医药领域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开放交流等方面保持先进性和引领性,每年在省部级以上课题承担、高水平论文产出方面具有示范性,定期组织高水平学术会议等。省卫生健康委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对实验室的总体规划布局、建立、调整、申报评审、考核评估等 依托单位是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为实验室提供科研基础条件保障,做好实验室系统化管理等工作。
  • 天隆智检论坛泉州站丨“2022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研讨会”顺利召开!
    1月8日,由天隆科技主办的智检论坛—2022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研讨会在福建泉州顺利召开。此次大会我们邀请到福建省多位临床、检验医学专家,与我们共同探讨“检验科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相关内容。本次会议由泉州市第一医院检验科主任、泉州市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主任张志珊主任致开幕式欢迎辞。张主任从事医学检验工作多年,有着丰富的检验工作经验。张主任指出,本次会议将聚焦新冠核酸检测、分子诊断原理及分子实验室的标准化等精准医学领域关键问题,增强与会者对分子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的深入认识。 学术分享 黄毅主福建省立医院临床医学实验研究中此次会议论坛中,黄主任就《移动方舱实验室在抗击新冠疫情中的作用及经验总结》进行了详细分享,主要从移动方舱实验室建设的背景、福建省立援莆移动方舱建设以及援莆行动中移动方舱实验室大规模核酸检测的经验出发,给出了如何高效且有条不紊地进行大规模核酸检测的宝贵建议。李勤光主任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检验科会场上李主任进行了《新冠弱阳性案例分析和实验室污染处理》的精彩汇报,与大家就弱阳性可疑样本在实际操作中的检测、分析、报告流程进行了分享,李主任还特别指出,在样本中的病毒含量低导致难以有效提取的情况下,需进入复查程序,建议多厂家多种试剂同时复查,连续多次检测不放弃。这对今后优化核酸检测工作的方案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张志珊主任泉州市第一医院检验科张主任在会上就《PCR技术的基本原理与临床应用》进行了汇报,她围绕荧光定量PCR技术的简介及优点进行了简要介绍,随后根据荧光定量PCR的应用方面展开讲述,张主任还强调了分子诊断技术在感染病早期诊断中的重要性。本次研讨会为分子诊断实验室规范化质量管理、核酸检测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多种思路。未来,天隆科技依然会坚持自主创新,不断丰富产品链,探索更多的合作模式,智检论坛也会持续举办,为医护人员及分子诊断从业者提供交流平台,助力医疗诊断水平提升,守护人类健康!
  • 天隆智检论坛宁德站丨“2021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研讨会”顺利召开!
    5月29日,由天隆科技主办的智检论坛—2021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研讨会在福建宁德顺利召开。此次大会我们邀请到福建省多位临床、检验医学专家,与我们共同探讨检验科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相关内容。宁德市医院检验科齐育英主任齐育英主任技师现任福建省宁德市医院检验科主任,长期从事细胞遗传学、免疫学等临床检验工作,本次会议由齐主任进行开幕致辞。福建省立医院检验科陈发林主任陈发林主任现任福建省立医院检验科主任、福建省临床检验中心常务副主任,硕士生导师,长期从事临床检验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和常见病的实验诊断等工作。此次会议,陈发林主任与大家分享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相关内容,全面系统地介绍了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时的各项要求,如标本采集及管理、实验室质量控制与管理、核酸检测结果反馈、核酸检测安全管理与信息化管理、以及标本混采等,这对促进今后福建地区核酸检测工作的规范化操作及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检验科李勤光主任李勤光主任现任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检验科主任,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医学检验经验和实验室管理经验,对分子生物学检验技术有更深入的研究。会场李主任做了《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弱阳性案例分析》的精彩汇报,与大家分享了弱阳性可疑样本在实际操作中的检测、分析、报告流程。李主任特别指出,在样本中的病毒含量低导致难以有效提取的情况下,需进入复查程序,建议多厂家多种试剂同时复查,连续多次检测不放弃。李主任的汇报不仅体现出医者仁心的崇高精神,也对今后优化核酸检测工作的诊疗方案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宁德市医院主管检验技师叶仁清叶仁清主管技师为宁德市医院检验科PCR实验室负责人,积极参与宁德市城市核酸检测基地的建设,实验室质量管理方面经验丰富。此次会议,叶老师带来《PCR基本原理及临床应用》学术报告,系统详细地对PCR技术的发展背景、技术原理以及临床应用进行了介绍,并对荧光定量PCR技术在乙型肝炎病毒、结核病、性病临床检测上的应用进行了精彩分享。讨论环节会后,与会专家针对PCR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大体系核酸提取方案对弱阳性样本的检测意义、以及常规PCR样本的采样方式和保存条件等内容展开讨论,大家各抒己见,现场氛围浓厚。本次研讨会为核酸检测工作的开展、诊疗方案的优化提供了多种思路。未来,天隆科技依然会坚持自主创新,不断丰富产品链,探索更多的合作模式,智检论坛也会持续举办,为医护人员及分子诊断从业者提供交流平台,助力医疗诊断水平提升,守护人类健康!
  • CFDA关于规范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0000.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6a32e9f0-bc1f-48df-b34c-d52a4b7cb65c.jpg" /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典委员会: /p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188号),按照通告的要求,对已上市的药品违反命名原则的要进行规范。现就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规范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p p    strong 一、中成药通用名称规范范围 /strong /p p   (一)下列情形的中成药名称必须更名: /p p   1.明显夸大疗效,误导医生和患者的 /p p   2.名称不正确、不科学,有低俗用语和迷信色彩的 /p p   3.处方相同而药品名称不同,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而处方不同的。 /p p   (二)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各种中成药制剂不予更名。 /p p   (三)下列情形的中成药名称尽管与技术指导原则不符,但是这些品种有一定的使用历史,已经形成品牌,公众普遍接受,可不更名: /p p   1.药品名称有地名、人名、姓氏的 /p p   2.药品名称中有“宝”“精”“灵”等的。 /p p    strong 二、中成药通用名称更名的程序 /strong /p p   (一)中成药通用名称更名工作由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 /p p   (二)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提出需更名的中成药名单,并公开征求意见。在该名单确定并公布后,列入名单内的中成药均应更名。 /p p   (三)更名申请的提出: /p p   在需更名的中成药名单公布后2个月内,相关生产企业应以公函形式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拟修改的建议通用名称,并提交相关资料: /p p   1.按照《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最多提供三个通用名称,按推荐次序排列,并详述命名依据。 /p p   2.出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药品数据查询系统中已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结果。 /p p   3.涉及多家企业的品种,可由各企业单独提出更名 或协商一致后共同出具公函(加盖各自公章),推举一家企业提出更名。 /p p   (四)通用名称的审核、发布: /p p   1.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核企业提出的建议通用名称,并公示审核结果。 /p p   2.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公示征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确定更名后的通用名称。 /p p   3.国家药典委员会将审核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p p   strong  三、过渡期 /strong /p p   批准更名之后,给予2年过渡期(以新名称公布之日起计),过渡期内采取新名称后括注老名称的方式,让患者和医生逐步适应。 /p p   批准更名之日起30日内,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更名后新的说明书、标签。自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说明书、标签。备案前生产的药品,有效期在2年过渡期内的,该药品可以继续使用原说明书、标签至有效期结束 有效期超过2年过渡期的,该药品可以继续使用原说明书、标签至过渡期结束。 /p p    strong 四、保障措施 /strong /p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加强与相关部委沟通,确保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规范工作与基本药物目录及医疗保险目录有机衔接。国家药典委员会建立健全中药命名专业委员会。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行政区域内涉及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规范工作的企业及时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更名建议。 /p p  附件:1.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 br/     2.关于《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11月20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附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 /strong /p p    strong 一、概述 /strong /p p   为加强注册管理,规范中成药的命名,体现中医药特色,尊重文化,继承传统,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p p   本指导原则是在既往中药通用名命名的技术要求、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中成药命名现状,结合近年来有关中成药命名的研究新进展而制定。 /p p strong   二、基本原则 /strong /p p   (一)“科学简明,避免重名”原则 /p p   1.中成药通用名称应科学、明确、简短、不易产生歧义和误导,避免使用生涩用语。一般字数不超过8个字(民族药除外,可采用约定俗成的汉译名)。 /p p   2.不应采用低俗、迷信用语。 /p p   3.名称中应明确剂型,且剂型应放在名称最后。 /p p   4.名称中除剂型外,不应与已有中成药通用名重复,避免同名异方、同方异名的产生。 /p p   (二)“规范命名,避免夸大疗效”原则 /p p   1.一般不应采用人名、地名、企业名称或濒危受保护动、植物名称命名。 /p p   2.不应采用代号、固有特定含义名词的谐音命名。如:X0X、名人名字的谐音等。 /p p   3.不应采用现代医学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的相关用语命名。如:癌、消炎、降糖、降压、降脂等。 /p p   4.不应采用夸大、自诩、不切实际的用语。如:强力、速效、御制、秘制以及灵、宝、精等(名称中含药材名全称及中医术语的除外)。 /p p   (三)“体现传统文化特色”原则 /p p   将传统文化特色赋予中药方剂命名是中医药的文化特色之一,因此,中成药命名可借鉴古方命名充分结合美学观念的优点,使中成药的名称既科学规范,又体现一定的中华传统文化底蕴。但是,名称中所采用的具有文化特色的用语应当具有明确的文献依据或公认的文化渊源,并避免夸大疗效。 /p p strong   三、单味制剂命名 /strong /p p   1.一般应采用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有效成份、中药有效部位加剂型命名。如:花蕊石散、丹参口服液、巴戟天寡糖胶囊等。 /p p   2.可采用中药有效成份、中药有效部位与功能结合剂型命名。 /p p   3.中药材人工制成品的名称应与天然品的名称有所区别,一般不应以“人工XX”加剂型命名。 /p p strong   四、复方制剂命名 /strong /p p   中成药复方制剂根据处方组成的不同情况可酌情采用下列方法命名。 /p p   1.采用处方主要药材名称的缩写加剂型命名,但其缩写不能组合成违反其他命名要求的含义。如:香连丸,由木香、黄连组成 桂附地黄丸由肉桂、附子、熟地黄、山药、山茱萸、茯苓、丹皮、泽泻组成 葛根芩连片由葛根、黄芩、黄连、甘草组成。 /p p   2.采用主要功能(只能采用中医术语表述功能,下同)加剂型命名。该类型命名中,可直接以功能命名,如:补中益气合剂、除痰止嗽丸、补心丹、定志丸等 也可采用比喻、双关、借代、对偶等各种修辞手法来表示方剂功能,如:交泰丸、玉女煎、月华丸、玉屏风散等。示例如下: /p p   (1)采用比喻修辞命名,即根据事物的相似点,用具体的、浅显的、熟知的事物来说明抽象的、深奥的、生疏的事物的修辞手法。如:玉屏风散、月华丸等。 /p p   玉屏风散:“屏风”二字,取其固卫肌表,抵御外邪(风)之义。“玉屏风”之名,以屏风指代人体抵御外界的屏障,具浓郁的传统文化气息,体现了中医形象思维的特质。 /p p   月华丸:“月华”,古人指月亮或月亮周围的光环。本方能滋阴润肺,治疗肺痨之病。因肺属阴,为五藏之华盖,犹如月亮之光彩华美,故名“月华丸”。 /p p   (2)采用双关修辞命名,即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利用词的多义或同音的条件,有意使语句具有双重意义,言在此而意在彼。如:抵当汤等。 /p p   抵当汤,由水蛭、虻虫、桃仁、大黄组成。用于下焦蓄血所致之少腹满痛,小便自利,身黄如疸,精神发狂等症。有攻逐蓄血之功。“抵当”可能是主药水蛭之别名,但更多意义上是通“涤荡”,意指此方具有涤荡攻逐瘀血之力。 /p p   (3)采用借代修辞命名,即借一物来代替另一物出现,如:更衣丸等。 /p p   更衣丸,由朱砂、芦荟组成,取酒和丸,用黄酒冲服,有泻火通便之功,用于治疗肠胃燥结,大便不通,心烦易怒,睡眠不安诸证。“更衣”,古时称大、小便之婉辞,方名更衣。以更衣代如厕,既不失文雅,又明了方义。 /p p   (4)采用对偶修辞,即用两个结构相同、字数相等、意义对称的词组或句子来表达相反、相似或相关意思的一种修辞方式。如:泻心导赤散等。 /p p   泻心导赤散,功能泻心脾积热,临床常用于治疗心脾积热的口舌生疮。“泻心”与“导赤”是属于对偶中的“正对偶”,前后表达的意思同类或相近,互为补充。 /p p   3.采用药物味数加剂型命名。如:四物汤等。 /p p   四物汤,由当归、川芎、白芍、熟地组成,为补血剂的代表方。 /p p   4.采用剂量(入药剂量、方中药物剂量比例、单次剂量)加剂型命名。如:七厘散、六一散等。 /p p   七厘散,具有散瘀消肿,定痛止血的功能。本方过服易耗伤正气,不宜大量久服,一般每次只服“七厘”,即以每次用量来命名。 /p p   六一散,则由滑石粉、甘草组成,两药剂量比例为6∶1,故名。 /p p   5.以药物颜色加剂型命名。以颜色来命名的方剂大多因成品颜色有一定的特征性,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故据此命名,便于推广与应用,如:桃花汤等。 /p p   桃花汤,方中药物组成为赤石脂一斤,干姜一两,粳米一斤,因赤石脂色赤白相间,别名桃花石,煎煮成汤后,其色淡红,鲜艳犹若桃花,故称桃花汤。 /p p   6.以服用时间加剂型命名。如:鸡鸣散等。 /p p   鸡鸣散,所谓“鸡鸣”,是指鸡鸣时分,此方须在清晨空腹时服下,故名“鸡鸣散”。 /p p   7.可采用君药或主要药材名称加功能及剂型命名。如:龙胆泻肝丸、当归补血汤等。 /p p   龙胆泻肝丸,具有泻肝胆经实火,除下焦湿热之功效。方中君药龙胆草,有泻肝胆实火作用。 /p p   当归补血汤,具有补气生血之功效。方中主药当归,有益血和营作用。 /p p   8.可采用药味数与主要药材名称,或者药味数与功能或用法加剂型命名。如:五苓散、三生饮等。 /p p   五苓散,方中有猪苓、泽泻、白术、茯苓、桂枝,同时含两个“苓”,故名。 /p p   三生饮,方中草乌、厚朴、甘草均生用,不需炮制,甘草生用较为常见,但草乌多炮制后入药,有别于其他方,强调诸药生用,是其特征。 /p p   9.可采用处方来源(不包括朝代)与功能或药名加剂型命名。如:指迷茯苓丸等。 /p p   名称中含“茯苓丸”的方剂数量较多。指迷茯苓丸,是指来自于《全生指迷方》的茯苓丸,缀以“指迷”,意在从方剂来源区分之。 /p p   10.可采用功能与药物作用的病位(中医术语)加剂型命名。如:温胆汤、养阴清肺丸、清热泻脾散、清胃散、少腹逐瘀汤、化滞柔肝胶囊等。 /p p   11.可采用主要药材和药引结合并加剂型命名。如:川芎茶调散,以茶水调服,故名。 /p p   12.儿科用药可加该药临床所用的科名,如:小儿消食片等。 /p p   13.可在命名中加该药的用法,如:小儿敷脐止泻散、含化上清片、外用紫金锭等。 /p p   14.在遵照命名原则条件下,命名可体现阴阳五行、古代学术派别思想、古代物品的名称等,以突出中国传统文化特色,如:左金丸、玉泉丸等。 /p p   左金丸,有清泻肝火,降逆止呕之功。心属火,肝属木,肺属金,肝位于右而行气于左,肝木得肺金所制则生化正常。清心火以佐肺金而制肝于左,所以名曰“左金丸”。 /p p   玉泉丸,有益气养阴,清热生津之效。“玉泉”为泉水之美称,亦指口中舌下两脉之津液。用数味滋阴润燥、益气生津之品组方,服之可使阴津得充,津液自回,口中津津常润,犹如玉泉之水,源源不断,故名“玉泉丸”。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附关于《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的说明 /strong /p p   为加强注册管理,规范中成药命名,体现中医药特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p p strong   一、关于印发指导原则的必要性 /strong /p p   药品的命名是药品标准工作的基础内容之一。中成药目前没有商品名,只有通用名,因其非单一化学成份组成,所以其通用名的命名不同于化学药。目前执行的中药命名技术要求是由原卫生部于1992年制定发布的,中药新药的命名均按该要求进行。中药新药的命名虽然总体上较为规范,但缺乏中医药传统文化特色,能被审评认可的命名方式较为单一,企业普遍反映中药新药的命名越来越困难。 /p p   此外,现行已上市中成药大部分是原地方批准上市的,在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时没有对品名进行清理规范,所以问题突出,主要表现在品名夸大疗效等方面。中成药夸大式命名是中成药行业乱象的集中体现,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有关广告禁止的通行规定及药品广告禁止性规定相违背,很大程度上是中药行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则体系与监督管理滞后的缩影。此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补上了监管的短板,及时且必须。 /p p strong   二、关于中药方剂的传统命名规律 /strong /p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曾组织专家对531首古代经典方命名特点进行了系统研究,结果发现,与处方组成中药物名称相关的命名方剂数达到55.17%,是方剂命名的关键因素,以功效相关的因素命名的方剂占全部方剂的45.52%,二者相合总比例达到98.62%。方剂命名的第三大因素,无疑是文化因素,全部占比达26.96%。可见,方剂的命名虽然相对复杂,但仍有规律可循。药名和功效一直是古人命名方剂的关键因素,同时,文化的力量在古代方剂命名中的作用不可忽视,若能将文化与功效二者兼顾,则更趋完美。对中药方剂的传统命名规律进行研究的结果不支持将夸大式中成药命名视作是中成药命名传统的观点。 /p p strong   三、关于中成药命名对传统文化特色的体现 /strong /p p   在2007年以后新批中成药的命名中,与文化因素相关的中成药命名仅占全部新批中成药的3.2%,运用修辞形式命名的情形呈空缺,与古代经典名方相差甚远。因此,在新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比喻、借代、双关等多种修辞类型的命名方式,以进一步加强中成药命名中的中国传统文化内容。在遵照命名原则条件下,允许在中成药命名中体现阴阳五行等传统文化思想。 /p p strong   四、关于避免中成药命名夸大疗效的问题 /strong /p p   判断中成药名称是否夸大疗效,不应只看名称中的个别文字,而应完整地看整个名称。以下情形不应属于夸大疗效:一是因为名称中含有药材或饮片名称而出现“宝”“灵”“精”,如二十五味马宝丸、灵芝颗粒、黄精丸、黄精养阴糖浆等 二是含有表述中药功效的中医术语的用字,如固精补肾丸等。 /p p strong   五、关于中成药命名不采用人名、地名、企业名称的问题 /strong /p p   关于中成药命名不采用人名、地名、企业名称,其理由主要是:首先,从中药方剂传统命名规律看,这不是传统的命名方式 其次,中成药名称均为通用名称,从药品通用名称管理看,通用名称为同类药品所共用的名称,如采用人名、地名、企业名称命名,在同类药品的命名上就会引起混乱。以“六味地黄”为例,如果北京生产的叫“北京六味地黄丸”,河南生产的叫“河南六味地黄丸”,兰州生产的叫“兰州六味地黄丸”,这显然不合适。 /p p strong   六、关于对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的规范 /strong /p p   新批准上市的中成药,必须严格按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通用名称的命名。对于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着重对夸大疗效或用语低俗的情形进行规范,分类分批进行。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成药,其通用名称采用该经典名方方剂名称命名的,不列入规范范围。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一些已上市中成药的名称中包含了人名、地名、企业名称等,采用这种命名方式的中成药多为独家品种,这些中成药的名称已享誉国内外,而且名称本身并无夸大疗效之意,此类情形也不列入规范范围。 /p p   对于已上市中成药确需更名的,将给予其一定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采取加括号的方式允许老名称使用,让患者和医生逐步适应。对于规范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的具体实施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举行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以完善该实施方案。 /p
  •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发布
    相关新闻:65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实验室名单公布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水产局),各部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及依托单位:   为规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运行管理,依法科学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推进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简称“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风险评估实验室和主产区风险评估实验站组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是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按照农产品品种类别和区域分布进行规划设定,分为专业性和区域性风险评估实验室。   第四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农产品主产区设立风险评估实验站,承担风险评估定点动态跟踪监测工作。   第五条 农业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支持风险评估实验室能力建设、人才培育和学科发展,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规划和建设,组织编制风险评估实验室发展规划,负责风险评估实验室考核认定工作。   第七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受农业部委托,承担风险评估实验室的申报评审、考核评价和技术指导,牵头实施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指导风险评估实验室建设和业务工作,承担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根据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因子类别,可以在机构内部设立基准实验室,承担相应领域的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能力比对实验。   第八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具体建设和日常管理,提供风险评估实验室正常运行的条件保障。   第九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承担授权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风险交流任务,开展科学研究和营养功能评价,提出风险评估实验站建设方案,指导业务归口风险评估实验站的工作,承担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第十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基本支出和人员经费由依托单位足额落实,所需风险评估工作经费由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下达部门(单位)通过年度预算落实。风险评估实验室能力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各级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能力建设范围统筹规划和落实。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性风险评估实验室原则上从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简称“部属三院”)所属研究机构和农科类重点高等院校中择优选建。区域性风险评估实验室主要从建有专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质量标准检测研究机构的省级农科院中择优选建。   第十二条 农产品主产区风险评估实验站原则上从农产品主产区所在地区农科院(所)和省及省级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中择优选建。   第十三条 申报承建风险评估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独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农产品质量标准检测研究机构   (二)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并有较强影响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学科带头人,研究团队力量强,学科结构合理   (三)有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所必备的仪器设备和实验环境条件   (四)有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等相关技术研究的工作基础。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主任应当由具有一定行政职务、具备统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所需资源和条件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根据需要,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可以配备2-3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五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组建技术委员会,负责风险评估实验室重大问题的审议和决策。技术委员会应当由风险评估、标准、检测、认证、科研、监管等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9人。其中,风险评估实验室具体承建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由依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六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有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在职在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6人。   第十七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仪器设备应当满足所承担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需要,并通过计量检定或者校准。   第十八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实验环境条件应当满足所承担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的需要,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遵循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保证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结果科学、准确、可靠,建立风险评估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编制并正确实施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指南。   第四章 考核认定   第二十条 申报承建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编制申报书,经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级业务对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后,按规定要求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受农业部委托,对风险评估实验室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进行技术评审。根据需要,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受农业部委托,可以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资质条件和相关能力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二条 专家技术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下达评审合格通知,明确风险评估实验室拟定名称和需要补充完善的材料,由依托单位编制风险评估实验室建设方案。建设方案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农业部审查批准纳入农业部建设计划的风险评估实验室名称,明确建设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农业部对风险评估实验室实行考核认定制度。纳入农业部建设计划的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自建设计划下达之日起2年内通过农业部的考核认定。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对照基本条件经自查符合考核认定要求的,以书面形式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提出考核认定申请。   第二十五条 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查符合考核认定评审要求的,依托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组成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专家现场考核应当在2天内完成,并按照规定要求出具现场考核评审报告,经专家组成员和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审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考核评审材料和考核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套评审考核材料的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查确认意见,按照规定要求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定 不符合要求的,发出书面通知书,由依托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和材料补充。   第二十八条 考核评审材料和考核评审报告经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审查确认合格的风险评估实验室,由农业部对外公告,核定风险评估实验室业务范围,颁发风险评估实验室考核认定资质证书,准许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用标志,由依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刻制风险评估实验室工作用章,启用风险评估实验室相关文书。   第二十九条 经考核认定的风险评估实验室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业务范围增加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增项考核认定。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风险评估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工作。风险评估实验室主任和技术负责人任免前应当由依托单位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查核准。   第三十一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应当由依托单位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备案认可。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2次以上全体委员会议对风险评估实验室相关问题进行综合审议和研判。   第三十二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工作计划、工作程序和工作规范,定期对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三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建立实验室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仪器设备和信息数据共享。   第三十四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定期对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工作进行总结和会商,每半年向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至少报告1次工作。重大发现、政策建议和突发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时,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报任务下达部门(单位)备案认可。   第三十六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人员执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时,应当持工作证件和农业部印发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商请函”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工作,确保风险评估、风险监测结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八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及时汇总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结果,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按照规定要求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第三十九条 重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报告需经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按规定要求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第四十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秘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定期对风险评估实验室承担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质量进行跟踪评价。   第四十二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工作质量经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机构确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定,暂停安排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   第四十三条 被暂停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的风险评估实验室,整改结果经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确认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定后可恢复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   第四十四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风险评估实验室、风险评估实验站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组织开展技术法规培训、学术研讨和风险交流。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管理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另行组织制定。本规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管理规范发布
    日前,为规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运行管理,依法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农业部组织制定了《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管理规范》,并予以印发实施行。该规范具体内容如下: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推进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简称&ldquo 风险评估实验站&rdquo )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风险评估实验站职责任务   (一)持续对授权区域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因子进行动态跟踪与风险监测,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二)收集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保鲜等环节质量安全信息,探测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子,提出防控的意见和建议   (三)接受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开展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提示和风险交流等工作   (四)承担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下同)和农业部专业性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委托的风险评估、风险监测、科学研究等工作   (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跟进开展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科普宣传、生产指导与消费引导   (六)承担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和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风险评估实验站原则上从地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或省级(含省)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性技术机构中择优选定。申报风险评估实验站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属于专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机构,有较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研究基础   (二)具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定点动态跟踪和风险隐患摸底排查所需的仪器设备与实验条件   (三)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学科带头人和稳定的人才队伍。在编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人才队伍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6人   (四)依托单位有条件和能力保证风险评估实验站的筹建与正常运行,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全力支持依托单位的风险评估实验站能力建设和工作开展。   第四条风险评估实验站站长应当由具有一定行政职务、具备统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所需资源和条件的、熟悉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的在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实验站站长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根据需要,风险评估实验站可配备1-2名副站长协助站长工作。   第五条风险评估实验站的环境条件应当满足所承担的风险监测评估和隐患摸底排查的需要,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六条风险评估实验站应当遵循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的相关规定,保证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申报和考核认定   第七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险评估实验站的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农业、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和农产品加工主管厅(局、委、办)分设的省份,统一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厅(局、委、办)牵头,商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和农产品加工主管厅(局、委、办)统筹规划,联合组织申报。   第八条农业部各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会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在省(区、市)范围内的风险评估实验站布局与设置进行技术审查。   第九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受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委托,对各省(区、市)推荐的风险评估实验站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和申报单位资质条件及风险评估能力进行综合技术审核。   第十条技术审核通过的,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定,按规定程序报部领导审批,以农业部文件公布认定的风险评估实验站依托单位名称。   第十一条被农业部认定的风险评估实验站,应当在认定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2年内通过风险评估能力考核验收。   第十二条实验站风险评估能力考核验收工作,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统筹安排,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技术协调,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经过考核验收合格的风险评估实验站,由农业部公布其业务领域和地域范围,颁发考核验收合格证书。认定的风险评估实验站依托单位按照统一式样制作风险评估实验站铭牌,悬挂于依托单位醒目位置。   第十四条风险评估实验站能力考核验收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另行组织规定。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进行行业归口,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风险评估实验站的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农业部各专业性或区域性风险评估实验室对口指导各风险评估实验站业务工作。   第十六条风险评估实验站站长全面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实验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工作。风险评估实验站站长和副站长任免前应当报业务对口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风险评估实验站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所在地农业部区域性风险评估实验室会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由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统一核发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执行风险评估动态跟踪监测和摸底排查工作任务时,应当持有有效工作证件。   第十八条风险评估实验站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等工作任务时,可以通过资料查阅、现场勘查、随机调查和综合研判等手段,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因子和危害途径进行摸底排查,必要时可借助快速筛查手段进行确诊,锁定风险因子及其影响的范围和环节。   第十九条风险评估实验站应当定期对动态跟踪和摸底排查等风险评估、风险监测等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向委托任务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对口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提交工作报告。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应当随时报告。   第二十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所在地农业部区域性或相关专业性风险评估实验室,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评估实验站承担的动态跟踪监测评估和摸底排查等工作质量进行跟踪评价。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区域性或相关专业性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定期会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风险评估实验站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适时开展学术研讨和风险交流。   第二十二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委托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对风险评估实验站的工作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风险评估实验站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等工作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公布动态跟踪监测、摸底排查等风险评估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组织修订,本规范自2014年1月15日起施行。
  • 《氨氮测定仪校准规范》等13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通过审定
    近日,广州计量院化学部部长何欣在山东青岛参加了全国环境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2023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审定会。上海计量院曹程明副院长、郑春蓉秘书长、中国计量院标物中心马连弟主任、青岛计量院景军副院长、本技术委员会委员、各省市地方院所和有关生产企业专家等共6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经过3天的分组审议和大会审议,最终13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全部获得委员一致通过,待修改完毕后报国家总局审批。其中包括由上海计量院和广州计量院(GIMT)共同起草的《氨氮测定仪校准规范》。   水体中的氨氮是指以氨(NH3)或铵离子(NH4+)形式存在的氮,其广泛存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可导致水体富营养化,是我国水体环境监测的重要指标,也是各类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重点关注项目。目前,氨氮测定仪已经广泛应用于污水处理、化工、医疗和环保等行业。   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简称广州计量院)是我国最早建立的计量检定专业机构之—,是广州地区由政府授权的公益性、综合性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作为广州地区量值溯源的最高源头,为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发挥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
  • 科技部公布现行规章及规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公告2016年第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精神,按照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和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要求,科技部对单独制定的以及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和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截止到2015年年底,科技部现行有效的13部规章和135份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科 技 部  2016年7月11日  科学技术部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  1.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12月24日  文 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7号  2.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1999年12月26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  3.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1年1月20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4号  4.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1年1月20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  5. 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1月16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6号  6.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1月29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7号  7. 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8月4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8号  8.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6年11月7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  9. 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8年1年25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2号  10.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8年12年23日  文 号: 1999年12月24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公布、2004年12月27日科学技术部令第9号修改、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修改  11. 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11年1年26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4号  12.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11年6月24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5号  13.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  发文时间:2015年11月16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6号  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  发文时间:1993年2月4日  文 号:(93)国科发计字060号  2.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  发文时间:1994年9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4〕231号  3.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  发文时间:1996年2月9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1996〕061号  4. 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文时间:1997年3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7〕104号  5.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文时间:1997年12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  6. 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  发文时间:1998年1月4日  文 号:国科发成字〔1998〕003号  7.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  发文时间:1998年5月12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8〕174号  8. 国家大型科学仪器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1998年6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8〕198号  9.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国家保密局、外经贸部  发文时间:1998年10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  10.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1999年9月3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9〕365号  11. 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  发文时间:1999年11月18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1999〕524号  12.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0年2月16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13. 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0年4月25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0〕176号  14.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民政部  发文时间:2000年5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  15. 《虚拟式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组建工作部际领导协调会议纪要》等文件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0年5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0〕215号  16. 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0年8月3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2000〕337号  17. 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章程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0年8月4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0〕338号  18.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0年12月7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  19. 科技查新规范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0年12月7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  20. 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0年12月13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0〕569号  21. 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1年7月18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1〕244号  22.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1年7月18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23. 科技文献信息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1年9月20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1〕366号  24.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质检总局、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发文时间:2001年12月5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  25. 星火计划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2年1月4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2〕1号  26. 科学技术部863计划保密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2年2月4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2〕40号  27.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2年5月13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2〕123号  28. 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发文时间:2002年5月28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2〕165号  29.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2年10月28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2〕370号  30.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3年1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2003〕30号  31.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文档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3年3月25日  文 号:国科计(联)函〔2003〕2号  32.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3年4月4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3〕94号  33. 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  发文时间:2003年5月7日  文 号:国科发基字〔2003〕142号  34.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3年8月5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3〕196号  35. 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3年9月20日  文 号: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  36. 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  发文时间:2003年11月14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37. 全国科普工作统计实施方案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3年12月26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3〕455号  38. 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4年7月21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4〕225号  39. 部门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工作评估验收指导意见(试行)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中央编办  发文时间:2004年7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4〕242号  40. 关于开展国家重点实验室公众开放活动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中科院、地震局、总后卫生部、山西省科技厅、上海市科委、四川省科技厅  发文时间:2004年9月1日  文 号:国科发基字〔2004〕277号  41.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5年3月2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5〕60号  42. 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5年7月4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5〕264号  43. 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5年12月8日  文 号:国科发财〔2005〕484号  44.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6)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6年1月9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6〕16号  45. 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3月15日  文 号:国科发市字〔2006〕75号  46. 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规范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4月7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6〕99号  47. 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经费国库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4月13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6〕113号  48.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年9月8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  49. 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9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6〕398号  50. 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10月8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6〕405号  51. 落实财政预算管理改革要求 进一步加强科技部科技经费管理和监督的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10月10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6〕407号  52. 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11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外字〔2006〕479号  53. 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中宣部、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中国科协、中科院  发文时间:2006年11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6〕494号  54. 我国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目录  发文单位:科技部、发改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解放军总装备部  发文时间:2006年12月21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6〕540号  55. 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12月31日  文 号:国科发基字〔2006〕559号  56. 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 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12月31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6〕562号  57. 关于在重大项目实施中加强创新人才培养的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7年1月5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7〕2号  58. 关于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7年3月22日  文 号:国科办财字〔2007〕24号  59.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7年4月6日  文 号:国科发办字〔2007〕87号  60. 关于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作用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发文时间:2007年5月10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7〕254号  61.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7年8月1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  62.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7年9月10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  63. 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  发文时间:2007年12月5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2007〕609号  64. 关于加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中国科协  发文时间:2007年12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农字〔2007〕793号  65. 关于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稳定支持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中央编办  发文时间:2007年12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7〕765号  66.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资源环境领域项目数据汇交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年3月18日  文 号:国科发基〔2008〕142号  67. 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指南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8年6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火〔2008〕273号  68. 国家科技计划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8年6月27日  文 号:国科发计〔2008〕338号  69.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年7月1日  文 号:国科发计〔2008〕453号  70.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年8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基〔2008〕539号  71. 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年12月10日  文 号:国科发计〔2008〕722号  72.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国资委、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  发文时间:2008年12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政〔2008〕770号  73. 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自然科学基金会  发文时间:2009年2月27日  文 号:国科发财〔2009〕97号  74. 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科协  发文时间:2009年3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政〔2009〕131号  75. 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9年3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财〔2009〕140号  76. 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卫生部、解放军总装备部、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科协  发文时间:2009年8月26日  文 号:国科发政〔2009〕529号  77. 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9年12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政〔2009〕648号  78. 关于开展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银监会  发文时间:2010年2月2日  文 号:国科发财〔2010〕44号  79. 关于共同推进泰州中国医药城建设的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管理局、中医药局、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0年2月22日  文 号:国科发生〔2010〕80号  80.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2010年3月24日  文 号:国科办财〔2010〕20号  81. 进一步推进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10年4月6日  文 号:国科发体〔2010〕155号  82. 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指南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10年5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火〔2010〕244号  83. 关于促进磁约束核聚变研究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中核集团  发文时间:2010年6月13日  文 号:国科发基〔2010〕317号  84.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知识产权局  发文时间:2010年7月1日  文 号:国科发专〔2010〕264号  85.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  发文时间:2010年10月15日  文 号:国科发高〔2010〕628号  86.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10年11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高〔2010〕680号  87. 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  发文单位:科技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发文时间:2010年12月16日  文 号:国科发财〔2010〕720号  88. 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炬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11年7月4日  文 号:国科发火〔2011〕259号  89. 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县市科技工作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社部  发文时间:2011年7月20日  文 号:国科发农〔2011〕309号  90. 国家中长期科技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  发文单位:科技部、人社部、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科协  发文时间:2011年7月26日  文 号:国科发政〔2011〕353号  91.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11年7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外〔2011〕316号  92. 关于开展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认定和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年7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计〔2011〕318号  93.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总装备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年8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计〔2011〕363号  94.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年8月28日  文 号:国科发外〔2011〕376号  95.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年9月2日  文 号:国科发计〔2011〕430号  96. 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 1月2号  文 号:国科发社〔2015〕357号  133.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5年12月4日  文 号:国科发资〔2015〕417号  134. 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 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5年12月6日  文 号:国科发资〔2015〕423号  135.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5年12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政〔2015〕471号
  • 《激光甲烷遥测仪校准规范》等125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计划项目汇总
    近日,工信部将2021年申请立项的《激光甲烷遥测仪校准规范》等125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计划项目和项目建议书予以公示,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9日。这125项项目中,包括石化行业(26项)、有色金属行业(7项)、建材行业(14项)、机械行业(20项)、纺织行业(9项)、兵工民品行业(14项)、电子行业(15项)、通信行业(8项),目录如下表所示。附:《激光甲烷遥测仪校准规范》等125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计划项目建议书.zip2021年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申报项目汇总表 行业:石化 序号申报号计量技术规范名称制、修订代替规范完成年限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领域1JJFZ(石化)001-2021激光甲烷遥测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济宁市计量所石油化工2JJFZ(石化)002-2021磷化氢气体检测报警器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石油化工3JJFZ(石化)003-2021柴油十六烷值机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石化(洛阳)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石油4JJFZ(石化)004-2021乙醇气体检测报警器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石油化工5JJFZ(石化)005-2021丙酮气体检测报警器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石油化工6JJFZ(石化)006-2021石油产品定氮仪(化学发光法)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石油化工7JJFZ(石化)007-2021润滑油蒸发损失测定仪(诺亚克法)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石油8JJFZ(石化)008-2021开路式红外可燃气体探测器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石油化工9JJFZ(石化)009-2021恒温振荡培养箱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石油化工10JJFZ(石化)010-2021涂料耐溶剂擦拭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涂料11JJFZ(石化)011-2021涂膜、腻子膜打磨性测定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涂料12JJFZ(石化)012-2021厚漆、腻子稠度测定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涂料13JJFZ(石化)013-2021二氧化氮气体检测报警器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石油化工14JJFZ(石化)014-2021管状输送带试验机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青岛中化新材料实验室橡胶15JJFZ(石化)015-2021汽车同步带疲劳试验机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青岛中化新材料实验室橡胶16JJFZ(石化)016-2021橡胶软管外覆层耐磨耗性能试验机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青岛中化新材料实验室橡胶17JJFZ(石化)017-2021润滑脂锥入度测定器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济宁市计量测试所石油化工18JJFZ(石化)018-2021激光甲烷气体检测报警器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济宁市计量测试所石油化工19JJFZ(石化)019-2021帘线干热收缩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橡胶20JJFZ(石化)020-2021橡胶压缩屈挠试验机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橡胶21JJFX(石化)021-2021直读式橡胶密度计校准规范修订JJG(化)106-91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橡胶22JJFZ(石化)022-2021石油产品盐含量测定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石油23JJFZ(石化)023-2021甲醛气体检测报警器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石油化工24JJFZ(石化)024-2021氧化性固体重量试验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化学品鉴定25JJFZ(石化)025-2021撞击感度试验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化学品鉴定26JJFZ(石化)026-2021易燃液体持续燃烧试验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化学品鉴定2021年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申报项目汇总表 行业:有色金属 序号申报号计量技术规范名称制、修订代替规范完成年限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领域27JJFZ(有色金属)001-2021隔热型材用高温持久试验机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广东省科学院工业分析检测中心力学28JJFZ(有色金属)002-2021闭路循环法铝及铝合金液态测氢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艺29JJFZ(有色金属)003-2021电热恒温水浴锅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温度30JJFZ(有色金属)004-2021电子式温湿度计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温度31JJFZ(有色金属)005-2021有色金属材料用循环腐蚀试验箱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国标(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腐蚀32JJFZ(有色金属)006-2021铜合金冲刷腐蚀试验机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国标(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腐蚀33JJFZ(有色金属)007-2021非接触式引伸计标定器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西安汉唐分析检测有限公司力学2021年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申报项目汇总表 行业:建材 序号申报号计量技术规范名称制、修订代替规范完成年限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领域34JJFZ(建材)001-2021水泥企业用转子计量秤现场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水泥35JJFZ(建材)002-2021垂直安装的成束电线电缆火焰垂直蔓延试验装置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建筑防火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防火性能测试
  • ​《粉尘层最低着火温度测定仪校准规范》等142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拟立项公示
    根据计量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将2022年申请立项的《粉尘层最低着火温度测定仪校准规范》等142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计划项目(附件1)和项目建议书(附件2)予以公示,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10日。如对上述申请立项的行业计量技术规范项目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立项反馈意见表》(附件3)并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电子邮件发送至wangjianhao@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计量技术规范立项公示反馈)。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邮编:100804联系方式: 010-64102953 010-68205243 联系人:黄雪吟 王建豪 公示时间:2022年3月11日-2022年4月10日附件1:《粉尘层最低着火温度测定仪校准规范》等142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制计划项目.pdf附件2:《粉尘层最低着火温度测定仪校准规范》等142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计划项目建议书.zip附件3: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立项反馈意见表.pdf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2022年3月11日
  • 《激光甲烷遥测仪校准规范》等117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报批公示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将审查后报批的《激光甲烷遥测仪校准规范》等117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附件1)予以公示,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20日。如对报批的计量技术规范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反馈意见表》(附件2)并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电子邮件发送至wangjianhao@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公示反馈)。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邮编:100846联系电话:010-68205243附件:1.117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2.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反馈意见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2023年7月20日
  • 首部医学文饰行业规范指南发布:涉仪器标准规范
    9月13日,由国家卫计委主管的一级协会--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在京发布我国首部《医学文饰行业规范化指南》。《指南》涵盖了国内文饰行业所涉及的文饰机构、从业人员、仪器设备、色料耗材、操作流程以及并发症的预防和治疗,将对规范文饰行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据介绍,自2002年原国家卫生部颁布第19号令,明确将文饰操作纳入医学美容范畴以来,我国的文饰行业进入到一种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大量的非医疗从业人员,另一方面文饰行业却没有一个相应的标准与规范,从业人员无纪可遵、无章可循。为此,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学美学文饰分会本着引领行业健康发展的宗旨,专门组建“医学文饰行业规范化指南起草委员会”,经过数十位专家参与制定,历经了11次修改,最终于2016年7月8日召开的专家评审会上正式通过了《医学文饰行业规范化指南》,这也是我国有史以来“首部医学文饰指南”,这一“指南”的发布,将为我国有着巨大市场需求的文饰行业树立标准和规范,使从业者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 药监局发布《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行为,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行为,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通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开展餐饮服务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检验等,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等规定,遵循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开展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活动,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公正、准确。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开展国内外的技术交流与合作,采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的原则,鼓励检验资源共享,提高检验工作效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并通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二)具备餐饮服务食品检验能力,具备相适应的设施与环境,配备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与标准物质等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各项管理制度   (四)设有独立的微生物实验室并符合有关要求   (五)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检验工作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非独立法人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规定对检验质量有影响的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确定具体责任人。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熟悉质量管理体系的人员,对检测方法、程序和结果评价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利益相关单位兼职。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十三条 开展病原微生物检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遵循《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开展动物试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 第三章 人员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检验能力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配备一定比例的食品科学、微生物学、食品毒理、公共卫生、分析化学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省级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人数应不少于实验室检验技术人员总人数的60%   市(地)级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人数应不少于实验室检验技术人员总人数的30%。   (三)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四)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熟悉质量管理体系。   (五)审核人、校核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六)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持有检验人员上岗证,能独立开展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检验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了解食品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第十七条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每年累计培训不少于60学时。   第十八条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等,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第四章 检验能力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一)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有毒有害物质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二)对食品中致病微生物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三)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所规定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检验和食源性疾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的能力   (五)为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价的能力   (六)开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等质量评价工作,并针对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提高,以保证其持续符合检验能力要求。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对其所使用的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方法学验证的能力,并保存相关记录。在建立和使用食品检验非标准方法时,应当提交方法学验证材料,交由委托检验的部门确认。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实施并保持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程序文件并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检验人负责制度和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检验工作程序等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活动实施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有计划地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采取纠正和预防等措施持续改进管理体系,不断提升检验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未经任务委托部门同意,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中发现带有区域性、普遍性及社会关注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和监测等。   第三十条 未经任务委托部门同意,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其数据、结果。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对其在检验过程中接触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与其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的检验活动   (二)超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开展监督性食品检验工作   (三)其他有损于检验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申诉和投诉机制,依法处理相关方对检验结论提出的异议。   第三十三条 鼓励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积极开展食品检验科研工作,提高检验技术水平。   第三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检验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档案,定期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检验人员素质。   第三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定或委托部门的要求进行样品管理和处置。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应当按照与委托部门的约定处理 未约定的,按照本机构质量手册等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处理,但不得与国家规定相抵触,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三十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对送检样品检验的,其检验数据和结果只对送检样品负责,样品的代表性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真实,不得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   经签署的检验报告不得更改。发现确有差错和失误需要更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并做出相应的标识或说明。   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保存时限不得少于5年,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工作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其他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必须如实记录,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本机构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检验,应当向受委托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委托检验文件,明确检验事项、检验要求等。   第四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抽取监督检验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检验的样品。根据需要,可要求检验机构协助进行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规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第六章 设施和环境   第四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检验活动所需的样品保藏、运输与贮存、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第四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保证人身健康和符合环境保护等要求。   实验区应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有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等要求。   第四十五条 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遵循《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第四十六条 开展动物实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   (二)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   (三)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   (四)有收集和卫生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五)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   (六)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病原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第四十七条 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   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符合《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 第七章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第四十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检测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设备和设施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第五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专人管理制度,保证其正常使用。使用对检验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检验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进行检定、校准,满足量值溯源要求。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接受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和监督检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现场考核、能力验证、委托检验任务质量分析等方式,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检验的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适时开展实验室间比对、验证和相关业绩评价检查工作,帮助检验机构提高检验水平。   第五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检验费用由委托检验的部门承担,不得向被检验人收费。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被检验人索取或收取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检验是指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结合测量、试验等辅助手段,对餐饮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所进行的综合性评价活动。   检测是指用指定的方法测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指标,包括预处理、初始试验、条件试验和最后测定等操作过程。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欲了解更多法规标准,请查看“我要测资讯中心”
  • 泉城论道——珀金埃尔默在热分析计量技术规范及标准物质使用宣贯会上与业内学者交流
    为了准确理解和规范地执行JJG936-2012《示差扫描热量计检定规程》和JJG1135-2017《热重分析仪检定规程》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9月11-14日,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将于山东济南举办热分析计量技术规范及标准物质使用宣贯会。本次宣贯会由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主办,全国物理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和全国新材料与纳米计量技术委员会组织。与会代表来自全国各地的计量研究院和企事业单位,此次会议,各方代表齐聚泉城济南,是国内计量领域一次重大的学术讨论会议。珀金埃尔默作为JJG1135-2017《热重分析仪检定规程》的参与起草单位,又是计量领域中应用广泛的仪器供应商,此次也应邀参会。来自珀金埃尔默的技术专家杨富还在会上作了题为《热分析联用技术的最新应用》的报告。报告内容深入浅出地介绍了珀金埃尔默的联用技术在热分析领域的技术领先性和实用性。会议现场在认真聆听了杨富的报告后,与会专家都对珀金埃尔默的联用技术及仪器产生了浓厚兴趣。在会议的休息时间,珀金埃尔默在会议现场的展示位受到了与会专家的欢迎,不少代表前来了解珀金埃尔默的产品,并与杨富工程师就使用珀金埃尔默的仪器心得进行更深入的交流。业内专家在PerkinElmer展位与杨富工程师交流除了企业自身的报告外,珀金埃尔默的产品在中国计量院的多位老师的报告中也被频繁提及。作为国内计量领域重要的仪器供应商,许多计量标准的制定都使用了珀金埃尔默的产品。对此,我们除了自豪之外,也感到了责任重大。珀金埃尔默将一如既往地用领先的技术和为客户着想的理念,继续为中国计量领域的机构和学者服务,为了实现更准确和便捷的检定而不断努力。
  • NGS规范公开研讨会:聚焦标准规范制定及专业数据库平台
    p   2015年11月12-13日,FDA举办了“下一代测序(NGS)检测规范公开研讨会”。在为期两天的研讨会上,针对NGS基因检测,与会专家们讨论了哪些问题,有什么实质性的进展? /p p    strong NGS基因检测评估标准 /strong /p p   早在2015年9月,FDA就曾发布两份讨论文件,为该研讨会划定讨论主题。在其中一份关于制定NGS检测分析标准的讨论文件中,FDA就曾考虑到使用什么样的标准才能够保证NGS检测的准确性。该文件给出了三个方案: /p p   1.使用“预定义标准”(performance standards):FDA或第三方制定出NGS检测需符合的具体标准和规范。FDA期望能制定出针对不同临床适应证的具体标准——这种检测的目的是什么,是为具有某种症状的人群进行诊断,为指导治疗选择,还是为筛选无症状人群服务的。 /p p   2.“设计理念标准”(design concept standards):FDA或第三方会为开发者制定设计NGS检测时应遵从的标准,例如,确定检测的临床目的、需要的样品类型、测序仪器的局限性、可能影响扩增或测序的干扰物质、使用的参考基因组。 /p p   3.综合使用这两种标准对NGS检测进行审查。 /p p   FDA体外诊断和放射健康办公室的David Litwack教授强调,讨论文件中的建议只是初步的想法,但他也表示,FDA希望能帮助制定和实施标准,以保证检测的质量。此外,FDA鼓励积极开发开源工具,以帮助开发人员能够更好地满足这些标准。 /p p   尽管早期的反馈显示设计理念标准更受支持,但与会的讨论小组成员似乎赞同综合使用两种标准。 /p p    strong 规范术语 /strong /p p   在第一天的研讨会期间,小组成员提出:许多NGS相关的因素不规范,或没有统一的定义。不利于不同机构间的对接和标准化。 /p p   FDA个体化治疗的高级职员Adam Berger说,“在基于NGS的基因检测领域,目前亟需解决术语的规范问题,我们需要确保它具有足够的灵活性,以适应修正。” /p p   讨论小组的成员之一,Personalis公司的Deanna Church表示,需要对参照标准进行改进,以便进行跨实验室的比较。 /p p   一些成员还表示,NGS开发商所做的内部验证应该公开化,以便更好地沟通其NGS检测的优势和弱点,确保其有效性。 /p p    strong PrecisionFDA平台 /strong /p p   当天晚上,FDA推出了一个社区平台的内测版——PrecisionFDA,在该平台上,参与者可以分享NGS数据库和参照标准的生物信息学方法。 /p p    strong 专业数据库 /strong /p p   13日,研讨会小组专家讨论了如何使用专业数据库确定遗传变异的临床相关性,以及FDA如何使用这些专业数据库评估NGS诊断。 /p p   NGS技术可以快速测序人类基因组,鉴定出大量的遗传突变。然而,就像国家人类基因组研究所Erin Ramos所说的那样,“我们检测遗传突变的能力远远超过解释这些突变对表型有哪些影响的能力”。为此,FDA一直在考虑如何使NGS检测服务商能够利用好专业数据库,为患者提供有临床意义或可操作的建议。 /p p   在9月发布的”关于专业数据库使用“的讨论文件中,FDA希望在研讨会上讨论专业数据库需要符合哪些质量标准,以便将数据库作为NGS基因检测临床证据的参考。 /p p   由于一些遗传变异发生频率较低,FDA认识到,不可能如预期那样,鉴定出足够多的具有相同基因型的个体,来证明特定变异的临床意义。对此FDA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创建标准,以整合和注释基因数据库。 /p p   在此之前,许多问题需要探讨,例如,如何保证数据库的质量,如何注释数据库,如何就不同数据库对遗传变异的解读不同进行对接。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127, 127, 127) " 研讨会期间,小组人员在数据库管理者培训的具体标准等问题上未达成一致意见。无论如何,本次研讨会直面NGS基因检测领域所面的问题,从实际出发,从解决问题入手。截止到2015年11月25日,FDA可继续接受对这两场公开研讨会的意见。FDA还计划于2016年2月和3月再举办两场公开讨论会。最后,希望中国的相关部门或有关机构能够借鉴国外的经验,采取一定的措施切实推动基因检测在我国健康蓬勃的发展! /span /p
  • 《连续pH测定仪校准规范》等6项天津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   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准《连续pH测定仪校准规范》等6项天津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京津冀共建)发布实施。具体信息如下:
  • 冷杉亮相“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及系列标准规范解读培训班”!
    2019年9月4日-5日,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主办、黑龙江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等承办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及系列标准规范解读培训班》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成功举办,来自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环境监测站的专家学者及监测单位100余名代表共聚一堂,交流分享最新监测技术方案。苏州冷杉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总经理宋新受邀出席本次培训班,并发表重要演讲!本次培训班通过解读国家新颁布实施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列标准规范,旨在帮助相关参与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环境空气与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现状及展望,及国家对挥发性有机物监测领域新制订的标准及规范内容与要求,从而提高国内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冷杉苏州冷杉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总经理宋新在会议上分享了题为《环境空气臭氧前体物连续监测解决方案》的精彩演讲。 冷杉环境空气臭氧前体物连续监测解决方案适用于《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2019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等标准,采用在线预浓缩系统与气相色谱仪方案,多种除水方式可选,结合冷杉精密仪器公司定制化 Radium 云系统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和上传,可实现环境空气中臭氧前体物的连续监测。冷杉环境空气臭氧前体物连续监测解决方案分享会上,宋新总经理结合冷杉与南京大学合作的“企业采样监测”实际案例向各位嘉宾重点介绍了冷杉环境空气臭氧前体物连续监测解决方案的原理、特点等。据介绍,该方案在性能方面非常出色,采用高精度仪表,可一次分析57种PAMS组分,目标化合物分离良好,且运用高性能电子压力控制单元,压力精度可达0.001Psi,保证分析更精准。同时,方案系统有来电自启动功能,能自动分析样品,节省运维成本并保证数据有效率。演讲期间,冷杉的技术方案受到了与会嘉宾的强烈好奇,纷纷咨询提问,现场交流气氛愉快热烈。低碳通道:C2~C6色谱图低碳通道:C6~C12色谱图本次培训会的成功举办,进一步提高了国内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监测水平。冷杉作为专业环保在线监测解决方案服务商愿不遗余力的推动环保科技创新,积极与学术大咖、行业企业共同研讨学习,分享交流,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共建美丽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恒温振荡器校准规范》等15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及废止《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等10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准《恒温振荡器校准规范》等15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同时废止《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等10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特此公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30日批准发布的《恒温振荡器校准规范》等15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名录序号计量技术规范编号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JJF(闽)1145-2024恒温振荡器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2JJF(闽)1146-2024经皮黄疸测试仪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3JJF(闽)1147-2024高频电刀分析仪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4JJF(闽)1148-2024油色谱分析仪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5JJF(闽)1149-2024全景成像测量摄像机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6JJF(闽)1150-2024排放单位碳计量能力确认技术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7JJF(闽)1151-2024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建模技术指南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8JJF(闽)1152-2024面筋测定仪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9JJF(闽)1153-2024尿碘分析仪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10JJF(闽)1154-2024光生物安全测试系统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11JJF(闽)1155-2024石油产品光安定性测定仪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12JJF(闽)1156-2024锐利边缘测试装置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13JJF(闽)1157-2024鞋带耐磨试验设备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14JJF(闽)1158-2024快速核酸检测仪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15JJF(闽)1159-2024钢水液面控制仪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废止的《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等10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名录序号计量技术规范编号名称发布日期废止日期1JJG(闽)1021-201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2015年4月15日2024年5月30日2JJF(闽)1030-2010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成像(SPECT)校准规范2010年3月1日2024年5月30日3JJF(闽)1047-2011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校准规范2012年1月10日2024年5月30日4JJG(闽)1086-2018CT放射治疗模拟定位机检定规程2018年4月15日2024年5月30日5JJF(闽)1094-2018电热恒温水浴锅校准规范2018年11月5日2024年5月30日6JJF(闽)1096-2020气溶胶稀释器校准规范2020年1月14日2024年5月30日7JJF(闽)1105-2020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校准规范2020年5月19日2024年5月30日8JJF(闽)1110-2020洁净工作台校准规范2020年12月16日2024年5月30日9JJF(闽)1117-2021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校准规范2021年7月19日2024年5月30日10JJF(闽)1119-2021医用冷冻离心机校准规范2021年7月19日2024年5月30日
  •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比重瓶校准规范》等23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根据2024年黑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任务计划,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制定的《小流量计量泵校准规范》《在用电动汽车检验用底盘测功机校准规范》《药品稳定性光照试验箱校准规范》《快速核酸检测仪校准规范》《管道式液体流量测量系统校准规范》,哈尔滨市方正县产品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制定的《微量进样器校准规范》《槽道式流量计校准规范》,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制定的《麻醉机校准规范》《比重瓶校准规范》《等电位测试仪校准规范》《电子吊秤校准规范》,鸡西市检验检测中心制定的《磁力加热搅拌器校准规范》《丁字尺校准规范》《松装密度测定仪校准规范》《恒温培养振荡器校准规范》,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人才培养发展中心制定的《低温保存箱校准规范》《插入式转轮流量计校准规范》《零度恒温器校准规范》《药物溶出试验仪校准规范》,黑龙江华安精益计量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制定的《直读光谱仪校准规范》《焦炭反应性和反应后强度测定仪测试技术规范》《煤中碳氢氮分析仪校准规范》《数字式扭矩倍增器校准规范》等23项计量技术规范,现已完成调研分析、考察论证、试验验证、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征求意见、技术评审,专家汇审、联合审定等流程,拟于近期发布,现予以公示。如有修改、补充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05月31日前,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处反馈。联系人:陈明利 联系电话:0451-87979129 附件:1.《小流量计量泵校准规范》公示件2.《在用电动汽车检验用底盘测功机校准规范》公示件3.《药品稳定性光照试验箱校准规范》公示件4.《快速核酸检测仪校准规范》公示件附件.zip5.《管道式液体流量测量系统在线校准规范》公示件6.《微量进样器校准规范》公示件7.《槽道式流量计校准规范》公示件8.《麻醉机校准规范》公示件9.《比重瓶校准规范》公示件10.《等电位测试仪校准规范》公示件11.《电子吊秤校准规范》公示件12.《磁力加热搅拌器校准规范》公示件+13.《丁字尺校准规范》公示件14.《松装密度测定仪校准规范》公示件15.《恒温培养振荡器校准规范》公示件16.《低温保存箱校准规范》公示件17.《插入式转轮流量计校准规范》公示件18.《零度恒温器校准规范》公示件19.《药物溶出试验仪校准规范》公示件20.《直读光谱仪校准规范》公示件21.《焦炭反应性和反应后强度测定仪测试技术规范》公示件22.《煤中碳氢氮分析仪校准规范》公示件23.《数字式扭矩倍增器校准规范》公示件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6日
  • 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比色法多参数测定仪校准规范》等十九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准《比色法多参数测定仪校准规范》等19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特此通告。附件: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目录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9日附件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目录序号编号名称实施日期1JJF(鲁)189-2024比色法多参数测定仪校准规范2024-09-012JJF(鲁)190-2024开路式长光程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校准规范2024-09-013JJF(鲁)191-2024PM10质量浓度监测仪校准规范2024-09-014JJF(鲁)192-2024β射线法颗粒物浓度测定仪标准膜片校准规范2024-09-015JJF(鲁)193-2024全自动碘分析仪校准规范2024-09-016JJF(鲁)194-2024专用砝码校准规范2024-09-017JJF(鲁)195-2024新生儿黄疸光治疗设备校准规范2024-09-018JJF(鲁)196-2024医用牵引仪校准规范2024-09-019JJF(鲁)197-2024明渠流量计在线校准规范2024-09-0110JJF(鲁)198-2024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校准规范2024-09-0111JJF(鲁)199-2024桁架式多点测流明渠计量系统在线校准规范2024-09-0112JJF(鲁)200-2024箱式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校准规范2024-09-0113JJF(鲁)201-2024热量表耐久性试验装置计量技术规范2024-09-0114JJF(鲁)202-2024箱涵式测控一体化闸门校准规范2024-09-0115JJF(鲁)203-2024电厂主回水用多声路超声流量计计量技术规范2024-09-0116JJF(鲁)204-2024地下管线探测仪校准规范2024-09-0117JJF(鲁)205-2024定量测定标准试样取样器校准规范2024-09-0118JJF(鲁)206-2024滚轮式计米器校准规范2024-09-0119JJF(鲁)207-2024土壤墒情监测仪校准规范2024-09-01地方规范文本.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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