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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中清理“当天出证/报告”“直出证书”“不送样检测”“确保通过”等涉嫌虚假认证、虚假宣传信息

    [b]集中清理“当天出证/报告”“直出证书”“不送样检测”“确保通过”等涉嫌虚假认证、虚假宣传信息。[/b][size=15px][color=var(--weui-FG-2)]点右边关注→→→[/color][/size] [size=15px]海纳计量[/size] [size=15px][color=var(--weui-FG-2)]2023-10-13 00:01[/color][/size] [size=15px][color=rgba(0, 0, 0, 0)]发表于江苏[/color][font=system-ui,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6px]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关于开展虚假认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联合部署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整治虚假认证违法行为,提升质量认证的有效性和公信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通知》强调要严厉打击认证机构买证卖证、虚假认证,未经批准开展认证活动,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坚决遏制虚假认证势头;要集中清理网络交易平台出现的“当天出证/报告”“直出证书”“不送样检测”“确保通过”等涉嫌虚假认证、虚假宣传信息,规范认证活动网络营销。依法关停相关虚假网站和非法网站,从源头治理虚假认证交易;要狠抓主体责任落实,督促认证机构、网络交易平台对照法律法规开展自查自纠,不断规范认证行为。 本次专项行动将充分发挥各部门作用,加大行刑衔接、行纪衔接力度,压实认证机构、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升认证公信力。[/size][/font][/size]来源:市说新语

  • 警示!两家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被撤销证书

    [align=center][size=18px]警示!两家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被撤销证书[/size][/align][size=15px]计量资讯速递[/size] [size=15px][color=rgba(0, 0, 0, 0.298)]昨天[/color][/size][align=center][b][color=#12121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两家认证机构被撤销[/color][color=#121212]《认证机构批准书》的公告[/color][/b][/align][size=15px][color=#121212]2020年第30号[/color][/size][size=15px][color=#121212] 市场监管总局授权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西优罗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批准号:[/color][/size][size=15px][color=#121212]CNCA-R-2016-272)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案依法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撤销了上海西优罗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认证机构批准书》。[/color][/size][size=15px][color=#121212] 市场监管总局授权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对深圳建丰国际认证有限公司(批准号:CNCA-R-2017-304)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案依法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撤销了深圳建丰国际认证有限公司《认证机构批准书》。[/color][/size][size=15px][color=#121212] 请持有上述两家认证机构有效认证证书的组织,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其他经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认证机构转换认证证书。经批准的合法认证机构名录请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网址http://cx.cnca.cn)。[/color][/size][size=15px][color=rgba(0, 0, 0, 0.298)][size=15px] 特此公告。[/size][/color][/size][size=15px][color=rgba(0, 0, 0, 0.298)][size=15px] 市场监管总局 [/size][/color][/size][size=15px][color=rgba(0, 0, 0, 0.298)][size=15px] 2020年7月14日[/size][/color][/size]

  • 如何鉴别采购中的虚假信息?

    如何鉴别采购中的虚假信息?可从如下几条中考虑:一、 从信息层面判断:1、公司信息a)提供的联系信息完整程度,联系方式是否正确,联系人及地址是否真实,是否含有传真号码。b)查看对方的注册资本,根据订单数量及年营业额之间的差距进行判断。c) 查看主营行业,是否是同行间询价。d) 是否是实名认证会员,百卓实名认证采购商已提供营业执照,可信度较高。2、采购信息:a) 相关产品技术要求:包装,运输,生产周期b) 采购数量、要求、支付方式、合同的签订方式c) 信息中是否含有明显的广告色彩。d) 是否长时间重复发布二、从买家行为判断a) 买家发布询价信息后,可以立即与之联系并给出真实价格,如果对方有回应而且有兴趣,则可以继续下去,如果只是敷衍或者是没有反馈,那么花少量的精力跟进。b) 看对方对于产品的熟悉程度,咨询一些专业术语,以及采购产品的单位判断。c) 如果初次联系,买家就直接告知很大的订单,要谨慎对待。d) 要求寄样品,一开口就要寄10几个样品,保持警惕,可以通过快递费由谁来支付进行判断e) 刚达成交易就一直强调回扣,催着打款。f) 在行业内咨询:该企业是否是在业内有过订单或者销售能力

  • CCAA继续出重拳治理认证乱象

    [color=#222222] 10月30日,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三届三次理事会扩大会议暨三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在京召开,协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生飞作工作报告。报告公布了协会响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重拳治理认证乱象”行动的部分成果,并对协会下一步人员治理工作进行了部署。[/color][color=#222222] 今年,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出重拳治理认证乱象”,协会积极响应,通过以往积累的数据信息,发现了一批涉嫌虚假认证、编造认证记录、个人诚信缺失的违规行为线索,锁定了一批违规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color][color=#222222] 在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中,协会以问题多发、频发、行业内反映强烈的认证机构、领域和地区为重点,清查认证机构147家,占比31%(147/470),清查认证人员7235人,占比12.8%(7235/ 57804),形成问题线索共涉及72家认证机构,423名认证人员。清查出问题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涉嫌虚假认证、审核记录造假、未到现场;另一类是个人诚信缺失,注册过程造假,编造学历、工作经历和审核经历。[/color][color=#222222] 10月中旬,协会派出5组人员,赴5个省的6个市、2个直辖市,对23家认证机构的194个案卷进行了封档调查。经过最终核验比对,核实违规人员189人,涉及21家认证机构。其中,学历、工作经历造假25人;虚假认证、审核记录造假、未到现场164人。协会将在得到上级批复后,适时向全行业公布。[/color][color=#222222] 在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同时,协会发出通知《开展认证人员诚信规范执业专项治理行动》,以认证机构自查和协会重点检查的方式在全行业开展普查工作。接到通知后,各认证机构纷纷开展自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协会将按照《通知》要求继续开展后续工作。[/color][color=#222222]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协会将坚决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唐军副局长的要求,持续开展认证人员治理工作。对虚假认证、编造认证记录、个人诚信缺失等行为毫不手软,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协会将继续运用大数据监管方式,不断清查违规线索,形成常压和高压的态势。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系统性问题,认真分析,提出建议,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color][color=#222222] 报告公布了此次专项清查行动中的部分典型案例:[/color][color=#222222]1、青岛某机构,涉嫌虚假认证、审核记录造假、审核不到现场64人,约占该机构认证人员总数的32%,涉及企业数量1000家左右,认证证书数量2000张左右。[/color][color=#222222]2、北京某机构发现涉嫌虚假认证、审核记录造假、审核不到现场85人,约占该机构认证人员总数的20%。涉及企业数量1400家左右,认证证书数量3000张左右。[/color][color=#222222]3、北京某机构,审核中技术专家未到现场46人次,涉及认证企业19家,认证证书34张。[/color]

  • 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回应

    [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6px]检验检测行业是传递信任的行业,可以向社会和消费者证明产品或服务的信用。对于市场上出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公众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查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情况?市场监管总局3月31日召开“整治检验检测报告造假行为”专题新闻发布会,有关负责人对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应。-----------------------------------------------------------------------------------------------------------------------------------------------------[/size][/font]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意见提出,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诚信要求,扩大国内市场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一级巡视员乔东说,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管理,要依据“谁发证,谁监管;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除市场监管部门外,还有其他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特定检验检测领域的行政许可准入制度,负责相应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南军介绍,在执法实践中,检验检测报告造假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是无资质的企业、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等非法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除可以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已有针对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案例。2021年,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检验检测机构违法案件1235件,同比增长23.5%,罚没金额2727.7万元,同比增长44.7%。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归集到检验检测机构名下,推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2021年,针对部分网络商户未经资质许可、以“不送样出报告”“检验检测包过”名义开展检验检测报告造假的乱象问题,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共督促1886家网络交易平台核验48万家平台内经营者资质,核查商品信息1000余万条,处置违规平台的经营者5023家,立案调查相关违法违规案件31起。乔东表示,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是解决质量纠纷时的重要凭证,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不仅扰乱正常商业秩序,还可能造成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风险隐患。对于检验检测报告,消费者如对其真伪有疑问或想查询具体报告内容,首先可以直接向出具该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咨询,检验检测报告上应已列明机构相关信息。此外,通过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目前可查询2016年以来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的18亿份检验检测报告。

  • 【1346】问:如何判定供应商恶意、虚假投诉?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如何判定供应商恶意、虚假投诉?[/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财政部[/font][font=微软雅黑]94号令明确规定,当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时,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font][/font][/color][/b]

  • 出虚假检测报告、伪造合格证 山东6家检测企业上“黑榜”

    [color=#3f3f3f] 27日,山东省质监局发布首批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山东新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上被通报。据悉,被通报企业将面临罚款、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吊销许可证等惩戒结果。[/color][color=#3f3f3f]  据通报,首批审定的“黑名单”企业分别是山东新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高唐县汇融气瓶检测有限公司、山东颐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山东正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济宁隆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乐陵市全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6家企业存在的主要违法行为有未经检验检测向社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行政许可以及伪造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明等违法行为。[/color][color=#3f3f3f]  找计量网了解到,6家“黑名单”企业的惩戒期限为三年,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相关部门不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color][color=#3f3f3f]  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质监部门还将依法通过限制许可、增加监管频次、依法从重处理等方式实施重点监管,及时推送共享信息,实施联合惩戒,依法、及时、从重、从快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黑名单”主体,明确“黑名单”惩戒期限和退出机制。[/color][color=#3f3f3f]  山东省质监局稽查局局长王小志说,建立出台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是加强质量失信企业管理,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下一步,省质监局将继续加快推进信用监管机制建设,扎实有效推动实施“黑名单”管理,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将“黑名单”主体的梳理、审定、公开等管理工作常态化。[/color][color=#3f3f3f][/color]

  • 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回应

    [b][b][u][font=等线]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市[/font][/u][font=等线]场监管总局回应[/font][/b][/b][font=宋体][color=#576b95]中国认可[/color][/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2022-04-02 13:50[/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点击上方[/color][/font][b][font=宋体][color=#222222][font=宋体]蓝字[/font][font=宋体]“中国认可”[/font][/color][/font][/b][font=宋体][color=#222222]关注我们[/color][/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font=宋体]检验检测行业是传递信任的行业,可以向社会和消费者证明产品或服务的信用。对于市场上出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公众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查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情况?市场监管总局[/font]3月31日召开“整治检验检测报告造假行为”专题新闻发布会,有关负责人对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应。[/color][/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意见提出,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诚信要求,扩大国内市场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font=宋体]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一级巡视员乔东说,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管理,要依据[/font][font=宋体]“谁发证,谁监管;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除市场监管部门外,还有其他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特定检验检测领域的行政许可准入制度,负责相应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font][/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南军介绍,在执法实践中,检验检测报告造假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是无资质的企业、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等非法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对于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除可以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已有针对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案例。[/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2021年,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检验检测机构违法案件1235件,同比增长23.5%,罚没金额2727.7万元,同比增长44.7%。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归集到检验检测机构名下,推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2021年,针对部分网络商户未经资质许可、以“不送样出报告”“检验检测包过”名义开展检验检测报告造假的乱象问题,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共督促1886家网络交易平台核验48万家平台内经营者资质,核查商品信息1000余万条,处置违规平台的经营者5023家,立案调查相关违法违规案件31起。[/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乔东表示,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是解决质量纠纷时的重要凭证,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不仅扰乱正常商业秩序,还可能造成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风险隐患。[/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font=宋体]对于检验检测报告,消费者如对其真伪有疑问或想查询具体报告内容,首先可以直接向出具该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咨询,检验检测报告上应已列明机构相关信息。此外,通过市场监管总局[/font][font=宋体]“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目前可查询2016年以来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的18亿份检验检测报告。[/font][/color][/font][font=宋体] [/font][align=righ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888888][font=Microsoft YaHei UI]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font][/color][/font][/align]

  • 注意:这10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不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align=center][b][size=16px]注意:这10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不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size][/b][/align][size=15px]墨迹CNAS和CMA[b]0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b][size=16px][color=#000000]《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color][color=#ff294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color][color=#000000],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b]02、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b][/size][size=16px][color=#000000]《大气污染防治法》[b]第一百一十二条 [/b][font=&]违反本法规定,[/font][/color][font=&][color=#ff2941]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color][/font][font=&][color=#000000]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color][/font][/size][b]0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b][color=#000000]《农产品质量安全法》[font=&][color=#4c4c4c]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color][/font][/color][font=&][color=#ff294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color][/font][font=&][color=#000000],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color][/font][b]0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b][size=16px][color=#000000]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color][color=#ff2941](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color][/size][b]05、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b][size=16px][color=#000000]《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color][color=#ff294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color][color=#000000]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color][/size][b]06、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虚假报告[/b][size=16px][color=#000000]《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color][color=#ff294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color][color=#000000],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color][/size][size=16px][color=#ff294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color][color=#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color][/size][b]07、环境监测评价[font=&][/font][/b][font=&][size=16px][color=#000000]《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color][/size][/font][font=&][size=16px][color=#000000]《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color][/size][/font][font=&][size=16px][color=#000000]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冀环监测函 〔2020〕322号):[/color][/size][/font][font=&][size=16px][color=#000000][/color][/size][/font][align=center][img=,690,73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5/202405050858354630_5553_1626275_3.png!w690x731.jpg[/img][/align][b]08、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b][size=16px][color=#000000][font=&]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font]第五十二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color][color=#ff2941]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的;[/color][/size][b]09、种子质量检验[font=&][/font][/b][size=16px][color=#000000]《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color][color=#ff2941]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color][color=#000000],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color][/size][b]10、医学、司法损害鉴定[/b][size=16px][color=#000000]《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color][color=#ff2941]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color][color=#000000],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第四十九条 [/color][color=#ff2941]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color][color=#000000],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color][/size]

  • 采购招标问答16、问:如何判定供应商恶意、虚假投诉?

    [b][color=#cc0000]16、问:如何判定供应商恶意、虚假投诉?答:财政部94号令明确规定,当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时,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color][/b]

  • 【讨论】检测数据虚假、资质取消、实验室将如何运作?!

    历时5个月的2010年建工建材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整治活动已于10月底结束。在这项旨在规范建工建材实验室检测行为的专项整治中,山东省质监局共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58份,19个建工建材检测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证书被暂停或注销,共清理更新检验检测标准370余项。质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部分检测实验室存在检测数据虚假、管理体系运行不规范、使用过期作废标准等三大方面问题。  其中,山东五莲县建筑质量检测站、莘县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以及郓城、鄄城、东明、巨野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等6家检测实验室,存在向工程建设部门、工程质量验收部门提供虚假检测数据的严重违法问题;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01.gif  此外,济南源亨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等15家检测实验室超出了资质认定核准的检测项目范围。文件化管理体系与实际检测工作脱节的现象比较突出,潍坊恒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威海市都城建筑检测有限公司、肥城建兴检测有限公司、东平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山东鲁南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等5家检测实验室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重大缺陷;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01.gif  日照志恒建材检测有限公司、烟台市禹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枣庄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峄城分站等24家检测实验室,有关检测设备超过检定周期仍继续使用;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01.gif  检测数据虚假、资质取消、实验室将如何运作?!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10起认证检测市场典型案件

    [align=left] 今年9月以来,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对认证检测市场集中开展整治行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4日通报了在整治行动中查处的10起典型案件。[/align][align=center][img=,473,269]http://www.zhaojiliang.cn/data/uploads/bdattachment/image/20181224/1545641406542888.jpg[/img][/align][align=left]这10起典型案件包括:[/align][align=left] 全国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非法开展认证活动、深圳中大国际认证公司和上海色瑞斯认证公司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和温州市美瑞凯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CCC产品、南宁市杰锋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结果、江西欧兰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滨州市通九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4家检测机构骗取资质认定证书、北京中鼎恒昌认证公司和青岛欧检认证检验公司认证人员弄虚作假等。[/align][align=left] 认证监管司司长刘卫军介绍,这次整治行动覆盖多领域,采用行政监管、认可监督、行业管理等多种手段联合整治。[/align][align=left] 在认证领域,主要针对“未经批准非法开展认证活动、买证卖证、虚假认证、关键认证环节走过场”等“认证乱象”开展整治:针对关系人身健康安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组织开展对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及其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对电线电缆、小家电、灯具等重点产品进行认证有效性抽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有机产品认证,组织开展对认证机构的全覆盖检查,要求认证机构对所有获证企业逐一排查,并抽检蔬菜、茶叶等有机产品;针对发证量大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组织开展对获证组织的随机抽查,检查认证档案的真实性和认证活动的合规性;针对风险相对较高的新批准认证机构,组织开展对2018年新批准设立机构的“飞行核查”,实地核查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针对投诉举报的涉嫌违规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和查处。共计检查各类认证机构101家。[/align][align=left] 在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国家专项监督检查,共计检查332家检验检测机构,涵盖农业、环保等20个行业领域,其中210家检验检测机构为会同生态环境部联合开展;督导地方落实辖区专项整治任务,各地共组织检查12442家次,约占全国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30%;开展检验检测市场明察暗访,在北京等地区针对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等领域,委托专业机构以消费者、用户方身份开展明察暗访工作。目前已完成对4个省(区、市)238家检验检测机构的查访工作。[/align][align=left]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认证机构481家,累计颁发有效认证证书193.7万张、获证组织62.5万余家。[/align]

  • 虚假宣传的食品----你会购买么??

    现在广告是铺天盖地,其他宣传也是无孔不入。在正常介绍产品之时,不免有些夸大之词。如果过分夸大就涉嫌虚假宣传了。日前,有两家公司因虚假宣传而被处罚。其中包括:三得利夸大宣传"零卡路里",永和豆浆虚构中奖名额。对于这些涉及虚假宣传的食品,你会如何选择呢?相关新闻永和豆浆、三得利食品因欺骗性销售被罚

  • 【新闻视点】认证机构:小心你脚下的红线 !!

    认证机构错误使用认可证书、认可标志和国际互认标识,未采取纠正措施的,将被暂停认可资格;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将被撤销认可资格。4月16日起,被称为“刚性条款”的《不予受理认证机构认可申请和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有关规定的说明》正式实施。 引人注目的是,该文件重点明确了不予受理认可的情况、暂停(黄线)和撤销(红线)的硬性条款,强调了认证机构不应当违反的一系列基本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认证领域不断扩大,影响越来越广,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进行的国际认证,已成为“中国制造”闯荡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与此同时,我国认证认可工作中还存在诸多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如认证机构自身管理不严,出现虚假审核、认证,专业审核人员资源不足,评价监控体系不到位,机构管理者缺乏责任感和风险意识,内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较差等,使认证结果和信誉大打折扣。本应公正、客观的认证却成了某些人的“生财之道”,这将会引发整个社会对认证行业的信任危机。 在国家认监委的统一管理下,为了确保有关认可规则文件实施的一致性,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2006年4月制定了文件草案,并随后在网站上公开征求认证机构的意见;经过反复征求意见、研究和修改,最后提请CNAS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讨论和CNAS执委会审议后,于今年2月15日发布了该文件,并将于4月16日正式实施。

  • 【新闻】“爱仕达”一款钛金无烟锅涉嫌虚假广告现被查处

    记者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台州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爱仕达”钛金无烟锅涉嫌虚假广告,台州市工商局已经对其立案调查。 据了解,这款“爱仕达”钛金无烟锅在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都标称,使用的材料为优质钛金基材。但执法人员检查时,爱仕达公司却无法提供这种钛金基材的相关证明。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款“爱仕达”钛金无烟锅涉嫌虚假广告。 台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中库存所有这款涉嫌虚假宣传的钛金无烟锅进行了查封,现场封存产品92箱。据介绍,抽查的样品也已经送往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锅王胡师傅”涉嫌虚假广告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消息,如一石激起千层浪,众多标榜高科技的锅具产品受到了质疑。来源:新华网

  • 国家食药监局发布10家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网站

    国家食药监局发布10家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网站

    关于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药品网站的公告最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网站伪造或假冒开办单位,发布虚假药品信息,使用绝对化、承诺性的语言,对产品功效进行虚假宣传,严重危害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将违法网站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为保护公众用药安全,现将违法网站予以公告(名单见附件)。消费者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浏览“网上购药安全警示”栏目(http://www.sfda.gov.cn/WS01/CL044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向个人销售药品,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必须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编号。未经批准网上销售药品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公众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特此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药品网站名单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6/201206071517_370864_2019107_3.jpg

  • 伪造虚假检验报告被重罚50万,检测业务被停!

    成都市锦江区锦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伪造、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一案调查终结,初步查明该公司在检测驾驶员无相关资质证书、机动车排气分析仪不合格、人为干涉数据的情况下出具了尾气检测合格的报告。目前,该公司12条尾气环保检测线已经全部停止开展检测作业,同时还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40元,并处罚款50万的处罚。

  • 明星代言食药虚假广告须担责

    虚假广告  发布者代言者均担责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消保法,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虚假广告,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做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都要与该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表示,修改后的消保法特别强调了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指食品和药品,美容等营利性的医疗服务也应纳入其中。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表示,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虚假广告,明星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就加大了明星在广告代言中的责任。虚假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方,包括媒体,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非常严厉的责任,最严厉的情形之一与商品和服务的实际提供者同等。  恶意欺诈  可要求惩罚性赔偿  修改后的消保法将于明年3月15日起施行,在惩罚性赔偿方面作出很大调整,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由过去增加一倍的商品或服务价款,提升为3倍,同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中“明知”如何认定?贾东明表示,明知不包括应知,明知说明经营者提供缺陷产品的主观恶性非常大。惩罚性赔偿中的“所受损失”包括人身伤害损失,如医疗费等,也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赔偿数额由法官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一庭法官张进先表示,如食品、药品已经过保质期继续销售,就可认定销售者是明知的,又如国家早就明令禁止、或已被工商行政部门查处的不合格商品,还在市场上销售,也认定为是明知的。惩罚性赔偿是在赔付了全部实际损失的基础上另外增加的赔偿,在司法实践当中要根据案件情节、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实施侵害的手段综合判断。(Labworld QQ: 319329311)

  • 揭示四大虚假玛雅“世界末日论”预言

    揭示四大虚假玛雅“世界末日论”预言

    揭示四大虚假玛雅“世界末日论”预言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1/201201291637_346827_1611037_3.jpg据国外媒体报道,受玛雅预言世界末日和科幻电影《2012》的危言论,人们对于一些古代世界末日的预言将信将疑,科学家近日对虚假的玛雅预言进行了批判和解释。  以古代玛雅日历为基础上的理论认为,2012年12月21日将是世界末日。不过,科学家在新的一年即将来临时推翻这一理论。(美国宇航局最近被迫发出2012年全面的事实调查)。  在一些2012年世界末日的预言里,地球变成了危险的地方,因为小行星撞击地球使地球发生极移(pole shift)(如上图所示),与银河系的中心对齐,大量太阳辐射炙烤着地球,导致地球内部不稳定。  地球的地壳和地幔会突然转向,围绕地球液态铁的外核旋转,导致城市倒入海中。  普林斯顿大学地质学家亚当·马卢夫(Adam Maloof)广泛地研究了极移,在2009年的国家地理频道纪录片:《2012最后的预言》(2012 Countdown to Armageddon)演示这个神话。  马卢夫说,岩石磁场的证据证实,各大洲都发生了如此激烈的重新排列,但这一过程经历了数百万 年,慢到人类几乎感觉不到位移。

  • 黑幕曝光=某高校仪器招标采购案遭虚假应标投诉

    某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收到某仪器仪表设备供应商A公司的投诉,称6月20日某高校仪器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B公司采取虚假应标的非法手段谋取中标,请求重新对B公司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真实性与符合性等进行论证和核查,并对B公司的弄虚作假行为作出处罚。==============================大家谈谈看法

  • 国家认监委发布2017年认证监管典型案例

    国家认监委发布2017年认证监管典型案例时间:2017-12-29  来源:国家认监委摘要:  2017年,国家认监委围绕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全面加强认证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认证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认证市场秩序。现公布典型案例如下:  1、国家认监委查处凯邦检测认证(上海)有限公司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案  2017年6月,国家认监委得到某企业反映,称凯邦检测认证(上海)有限公司在未与其签订认证合同、仅通过QQ联系了解企业一些信息的情况下就向其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经查实,凯邦检测认证(上海)有限公司在未与企业签订认证合同,审核员未到企业现场实施审核的情况下,编造了虚假的认证文件、记录,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为该企业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凯邦认证(上海)有限公司及相关审核员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23条的规定,2017年9月,国家认监委依法对凯邦认证(上海)有限公司做出了撤销其认证机构批准书的行政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审核员做出了撤销其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  2、国家认监委查处昆仑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案  国家认监委在组织管理体系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昆仑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认证活动存在严重违反认证规则的问题。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昆仑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对北京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减少、遗漏认证程序和活动,在未对该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关键过程和活动进行现场审核的情况下,就向其颁发了认证证书。在2016年3月对莱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减少、遗漏认证程序和活动,致使审核中关于该公司仓储设施情况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严重失实。昆仑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认证活动的有效性和真实性,2017年5月,国家认监委依法对昆仑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做出了撤销其认证机构批准书的行政处罚。  3、泛长三角地区检验检疫部门联合查处境外机构非法认证案  2017年3月,上海检验检疫局发现台湾英日美国际有限公司等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开展管理体系认证活动。通过泛长三角地区认证执法监管联动机制,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和厦门检验检疫局六局联动,先后出动认证执法人员40余人次,对各自辖区内涉案的12家获证组织、3家认证机构、3家认证咨询机构和相关单位、人员开展执法调查,查明英日美公司和MIC两家境外机构非法认证的违法事实。国家认监委于2017年7月发布公告,对上述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国境内非法从事认证活动的情况进行了公布。上海检验检疫局对国内某认证机构未对审核员实施有效管理、导致其审核员违规为英日美公司提供认证服务的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上海、江苏等六个检验检疫局通过行政提示、警示通报、政策宣贯等方式,向经英日美公司认证的12家获证企业告知其获得的认证证书在中国境内无效,不得据此进行任何企业宣传。  4、浙江省质监部门查处未经认证CCC目录内产品案  2017年3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希孟实业(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孟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希孟公司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未通过CCC认证的冲击电钻。经查实,[img]http://www.cnca.gov.cn/xxgk/jgdt/201712/W020171229352783240072.gif[/img]2017年1月,希孟公司委托宁波市鄞州捷宇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宇公司)加工“APOLLO”冲击电钻组合套装100套,并提供标注“希孟工具套装专用箱”的包装纸箱及“APOLLO注册商标 220-240~50hz 希孟实业(杭州)有限公司”的冲击电钻标贴等,由捷宇公司将相关标贴粘合在冲击电钻产品上,再将五金工具套装系列产品进行包装后发送希孟公司,由希孟公司在其淘宝网开设的“希孟工具”网店销售。至查获时止,希孟公司共销售此类产品67套,违法所得4020元。希孟公司和捷宇公司均未取得CCC认证证书。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的规定,对希孟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020元的处罚。  5、上海检验检疫部门查获未获CCC认证进口豪华灯具案  2017年6月,上海洋山检验检疫局查验人员在对一批西班牙进口、申报品名为家具的集装箱货物实施入境查验时发现,申报只有9件家具的40英尺集装箱装载了23盏各式豪华灯具。经过调查取证,确认了货主擅自进口未获CCC认证产品的事实。洋山检验检疫局根据这一风险点,加大了对家具类产品的掏箱查验力度,又陆续在家具类入境货物中查获了3批次无证豪华灯具。据统计,这些涉案灯具共计52件,货值3万多美元,目前都已被责令退运或销毁,有效防止了存在安全隐患的无证产品流入国内市场。  6、上海市质监部门查处违法标注有机产品案  2017年,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定,上海敏顺蔬果专业合作社从青岛七彩大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入“有机花菜”(有机产品认证证书:134OP1600342)后,在其经营场所内将上述购入的“有机花菜”经清洗、切割、重新包装后以“有机花菜朵”的名义对外销售。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对购入的有机原料进行清洗、切割及重新包装后,在产品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情况下不得标注“有机”字样销售。2017年9月,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50条规定,对上海敏顺蔬果专业合作社处以责令其改正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7、国家认监委暂停法国一家婴幼儿配方乳品生产企业在华注册资格  2017年12月,因疑似导致沙门氏菌感染,法国拉克塔利斯集团共12批一段婴幼儿配方乳粉被法国主管部门公告召回。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CELIA-LAITERIE DE CRAON已获得在华注册资格。国家认监委经核实发现,该企业对导致产品不合格的风险隐患未能充分识别,未能对其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生物性危害进行有效控制,不能持续符合注册要求。国家认监委根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决定暂停CELIA-LAITERIE DE CRAON企业的注册资格,并通报法国主管部门。国家认监委将根据企业后续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注册资格。  8、山东省质监局查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农产品检验检测数据案  2017年3月,山东省质监局根据网上线索,赴山东新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检测农产品韭菜中有机磷含量时存在检验报告数据失实问题,检验报告中有机磷色谱图存在雷同。经查实,该公司将18个样品的检测数据经人为造假处理后,形成120组新的数据用于伪造60份检验报告。山东省质监局对该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的违法行为做出了撤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的处理。  9、吉林省质监局查处检验检测机构超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检测数据、结果案  2017年9月,吉林省质监局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交办的举报信访事项,对长春市厚德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实,该公司2015年6月至12月期间,在未取得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检测资质的情况下,对外进行了相关项目的检测,违法出具了25份检测报告,收取检测费用2万元。针对长春市厚德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等违法行为,吉林省质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做出责令整改并处罚款2万5千元的行政处罚。  10、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撤销经历造假审核员注册资格  根据《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1号)的规定和国家认监委的授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实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制度。2017年6月,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在办理认证证书转换备案过程中发现部分审核员审核经历造假的线索并开展调查。经查实,共有26名审核员存在审核经历造假的问题,部分人员甚至从未实际参与审核便骗取了注册审核员资格。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于2017年9月撤销了上述26人的注册资格,并公布了所有违规事实。

  • 大家看看这个标签是否存虚假夸大内容

    看到这个食品标签,里面有通过291项安全检测,大家讨论下是否存在夸大虚假。附产品正面标签[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12/202112151034465358_8809_1973743_3.png[/img]

  • 海南查处一起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行为

    [align=center][b][size=16px]海南查处一起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行为[/size][/b][/align][size=14px] [/size][size=15px][color=#5f5d5d]近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color][/size][b][size=15px][color=#5f5d5d]海口天信科技有限公司[/color][/size][/b][size=15px][color=#5f5d5d]未经检验检测和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行为处以顶格罚款,并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olor][/size][size=15px][color=#5f5d5d] 经调查,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该公司对临高县3处房屋和东方市1处房屋开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检验检测的档案中,存在原始记录缺失、检测数据不能溯源、标准物质台账和关键试剂耗材验收记录缺失、检测数据明显修改的严重问题。同时,该公司还存在没有参加相关检验检测能力验证的情况。[/color][/size] [size=15px][color=#5f5d5d]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损害了检验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五条的规定,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顶格罚款3万元和撤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7211205A036)的行政处罚决定。[/color][/size][size=15px][color=#5f5d5d] 海南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产品、服务、工程和环境质量安全是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的生命线,而检验检测工作,是确保质量安全的基本手段。因此,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color][/size][size=15px][color=#5f5d5d] 下一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将继续严格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部署,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起贯通协同的工作机制,采取“双随机”的方式,强化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切实形成震慑作用,规范检验检测服务市场秩序。[/color][/size]

  • 【947】问:企业官网的宣传资料能否作为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判定依据?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企业官网的宣传资料能否作为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判定依据?[/font][/font][/color][/b][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答:网站宣传资料不能作为是否[/font][font=微软雅黑]“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判定依据,但可以作为一种线索。供应商依法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现有材料作出答复,如供应商提出投诉,财政部门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如果属实,就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如果网站宣传资料是因为没有及时更新等原因造成的,实物情况与投标文件描述相符,则中标资格有效。[/font][/b][/color][/font]

  • 【转帖】让我们一起来关注检测认证行业,谴责造假现象!

    近年来,UL、SGS等十多家国际知名检测认证机构纷纷在华开疆拓土。然而,在正规检测和认证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该行业的造假现象亦令这些检测认证机构苦恼不已。   SGS通标公司华南区总监刘希珍二十二日透露,“随着SGS检测报告和证书市场认可度的提升,市场上出现了很多伪造的SGS报告和证书。 很多不法个人和企业通过网络等媒体制假,售假,一些企业为了节省检测经费去购买假证书和假报告,严重地破坏了检验检测和认证市场的健康环境。”   据不完全统计,仅在过去的十八个月中,全国共发现各类伪造SGS测试报告或认证证书总计四百二十六份。其中以江浙、广深等加工制造业和进出口贸易发达地区尤为显著,华南地区虚假报告证书占全部的近八成五,主要分布在轻工产品、玩具、纺织品、食品、电子电气、材料等行业。   虚假报告主要是某些代理机构或者咨询公司为了一己私利,并未按承诺将客户的样品送往SGS实验室,而是直接在旧的SGS报告上进行针对性的修改。一些不法机构或个人冒充SGS的审核员或讲师,非法到企业进行审核及培训活动,颁发伪造的SGS认证证书。   虚假报告和证书不仅会给正规认证企业带来名誉损失,还带来更严重的后果。一小部分劣质产品流入国际市场,损及“中国制造”的质量声誉和品牌诚信度。   刘希珍透露,不久前,中国警方在广东澄海刚刚查获一起非法伪造SGS检测报告并获利两百多万元人民币的案件。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一名在逃。“两百万元还只是直接的损失,它们对SGS公司和中国产品的的声誉造成伤害更严重。” ————from“食品伙伴网” [color=#DC143C][size=4][center]各位板油对此有何看法?欢迎来到内审版空间,自由发言![/center][/size][/color]

  • 【关注康师傅系列】国家工商总局关注康师傅涉嫌虚假宣传

    国家工商总局关注康师傅涉嫌虚假宣传2008年08月07日 02:43 每日经济新闻  工商总局:康师傅广告若违法 该咋办咋办   每经记者 张娟娟 发自上海  康师傅矿物质水广告用语“选取优质水源”,目前已引起国家工商总局关注。  昨日,《每日经济新闻》独家披露康师傅矿物质水生产水源系自来水、其广告涉嫌虚假宣传之后,市场强烈反响,有不少读者对此事将如何查处表示关注。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若经调查后发现企业确实存在虚假宣传,那么按照《广告法》,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工商总局:依法办事  我国《广告法》规定,所谓虚假宣传,一种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客观事实不符,另一种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该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昨日致电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相关人士表示,企业在媒体上发布的广告首先要真实合法,即宣传内容要与实际情况相符,至于康师傅的这则广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还须由当地工商部门调查处理后才能认定,而一旦核实确实是虚假广告,那么根据 《广告法》,该怎么办就怎么办。记者随后又致电杭州市工商局广告司,对方表示目前还没接到针对这则广告的相关举报,“如果有群众举报,我们就会查这件事。”  康师傅生产基地:正在研究  本报报道昨日刊出后,众多网友纷纷在论坛表达自己对此事的看法。截至昨晚20时许,仅新浪网上的相关评论就达1942条。有网友呼吁,“所有消费者根据其广告内容起诉康师傅商业欺诈并索赔”,还有网友 “强烈要求 ‘康师傅’道歉!强烈要求国家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严厉处罚!必须给消费者一个说法!必须还消费者一个公道!”  而康师傅在杭州的生产基地之一、杭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总经办法务邵雄华向本报回复称,关于对这则广告的处理问题,公司还在进一步商讨研究,估计这两天就会有结果。

  • 某环境监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被查处

    [align=center]案情回顾[/align]  2021年12月份,淮安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园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省生态环境厅“秋风行动”专项执法检查中交办的问题线索进行核查时,发现江苏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2021年4月29日出具的两份环境检测报告中存在着:一式多份原始记录中同一采样设备在同一采样时间(2021年4月28日9时10分、12时10分、15时10分)对不同排气筒(5#、6#)开展了采样检测,出具了不同的检测结果。经进一步调查询问,系公司采样人员高某某为节省采样时间,手工填写修改了采样时间;二是工况测量报表和出具的检测报告数据不一致,对比该公司提供的工况测量报表及企业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数据不完全对应。[align=center]  查处情况[/align]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构成“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1月25日淮安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研究,对该公司拟处罚金额1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处罚金额1.8万元,对采样人员高某某处罚金额1万元。[align=center]  启示意义[/align]  1、环境监测数据作为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企业及监测单位应当保证其真实性与准确性。当前,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监测不规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制约了环境管理水平提高。环境监测机构需要按照环境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和检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本案中,监测机构未能对出具检测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伪造、编造了采样时间等信息,相关责任人员也负有直接责任。  2、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加强对监测行业的规范和引导,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虚假、违规检验行为,确保监测活动符合规范,严守数据质量“生命线”。[align=center]  以案普法[/align]  1.《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四)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  2.《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 【焦点】认证机构:小心你脚下的红线

    4月16日起,被称为“刚性条款”的《不予受理认证机构认可申请和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有关规定的说明》正式实施。引人注目的是,该文件重点明确了不予受理认可的情况、暂停(黄线)和撤销(红线)的硬性条款,强调了认证机构不应当违反的一系列基本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国认证领域不断扩大,影响越来越广,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进行的国际认证,已成为“中国制造”闯荡国际市场的通行证。与此同时,我国认证认可工作中还存在诸多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如认证机构自身管理不严,出现虚假审核、认证,专业审核人员资源不足,评价监控体系不到位,机构管理者缺乏责任感和风险意识,内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较差等,使认证结果和信誉大打折扣。本应公正、客观的认证却成了某些人的“生财之道”,这将会引发整个社会对认证行业的信任危机。在国家认监委的统一管理下,为了确保有关认可规则文件实施的一致性,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2006年4月制定了文件草案,并随后在网站上公开征求认证机构的意见;经过反复征求意见、研究和修改,最后提请CNAS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讨论和CNAS执委会审议后,于今年2月15日发布了该文件,并将于4月16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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