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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回应

    [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6px]检验检测行业是传递信任的行业,可以向社会和消费者证明产品或服务的信用。对于市场上出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公众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查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情况?市场监管总局3月31日召开“整治检验检测报告造假行为”专题新闻发布会,有关负责人对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应。-----------------------------------------------------------------------------------------------------------------------------------------------------[/size][/font]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意见提出,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诚信要求,扩大国内市场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一级巡视员乔东说,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管理,要依据“谁发证,谁监管;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除市场监管部门外,还有其他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特定检验检测领域的行政许可准入制度,负责相应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南军介绍,在执法实践中,检验检测报告造假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是无资质的企业、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等非法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除可以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已有针对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案例。2021年,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检验检测机构违法案件1235件,同比增长23.5%,罚没金额2727.7万元,同比增长44.7%。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归集到检验检测机构名下,推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2021年,针对部分网络商户未经资质许可、以“不送样出报告”“检验检测包过”名义开展检验检测报告造假的乱象问题,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共督促1886家网络交易平台核验48万家平台内经营者资质,核查商品信息1000余万条,处置违规平台的经营者5023家,立案调查相关违法违规案件31起。乔东表示,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是解决质量纠纷时的重要凭证,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不仅扰乱正常商业秩序,还可能造成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风险隐患。对于检验检测报告,消费者如对其真伪有疑问或想查询具体报告内容,首先可以直接向出具该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咨询,检验检测报告上应已列明机构相关信息。此外,通过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目前可查询2016年以来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的18亿份检验检测报告。

  • 海南查处一起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行为

    [align=center][b][size=16px]海南查处一起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行为[/size][/b][/align][size=14px] [/size][size=15px][color=#5f5d5d]近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color][/size][b][size=15px][color=#5f5d5d]海口天信科技有限公司[/color][/size][/b][size=15px][color=#5f5d5d]未经检验检测和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行为处以顶格罚款,并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olor][/size][size=15px][color=#5f5d5d] 经调查,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该公司对临高县3处房屋和东方市1处房屋开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检验检测的档案中,存在原始记录缺失、检测数据不能溯源、标准物质台账和关键试剂耗材验收记录缺失、检测数据明显修改的严重问题。同时,该公司还存在没有参加相关检验检测能力验证的情况。[/color][/size] [size=15px][color=#5f5d5d]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损害了检验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五条的规定,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顶格罚款3万元和撤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7211205A036)的行政处罚决定。[/color][/size][size=15px][color=#5f5d5d] 海南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产品、服务、工程和环境质量安全是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的生命线,而检验检测工作,是确保质量安全的基本手段。因此,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color][/size][size=15px][color=#5f5d5d] 下一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将继续严格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部署,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起贯通协同的工作机制,采取“双随机”的方式,强化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切实形成震慑作用,规范检验检测服务市场秩序。[/color][/size]

  • 伪造虚假检验报告被重罚50万,检测业务被停!

    成都市锦江区锦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伪造、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一案调查终结,初步查明该公司在检测驾驶员无相关资质证书、机动车排气分析仪不合格、人为干涉数据的情况下出具了尾气检测合格的报告。目前,该公司12条尾气环保检测线已经全部停止开展检测作业,同时还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40元,并处罚款50万的处罚。

  • 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回应

    [b][b][u][font=等线]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市[/font][/u][font=等线]场监管总局回应[/font][/b][/b][font=宋体][color=#576b95]中国认可[/color][/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2022-04-02 13:50[/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点击上方[/color][/font][b][font=宋体][color=#222222][font=宋体]蓝字[/font][font=宋体]“中国认可”[/font][/color][/font][/b][font=宋体][color=#222222]关注我们[/color][/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font=宋体]检验检测行业是传递信任的行业,可以向社会和消费者证明产品或服务的信用。对于市场上出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公众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查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情况?市场监管总局[/font]3月31日召开“整治检验检测报告造假行为”专题新闻发布会,有关负责人对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应。[/color][/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意见提出,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诚信要求,扩大国内市场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font=宋体]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一级巡视员乔东说,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管理,要依据[/font][font=宋体]“谁发证,谁监管;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除市场监管部门外,还有其他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特定检验检测领域的行政许可准入制度,负责相应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font][/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南军介绍,在执法实践中,检验检测报告造假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是无资质的企业、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等非法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对于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除可以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已有针对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案例。[/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2021年,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检验检测机构违法案件1235件,同比增长23.5%,罚没金额2727.7万元,同比增长44.7%。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归集到检验检测机构名下,推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2021年,针对部分网络商户未经资质许可、以“不送样出报告”“检验检测包过”名义开展检验检测报告造假的乱象问题,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共督促1886家网络交易平台核验48万家平台内经营者资质,核查商品信息1000余万条,处置违规平台的经营者5023家,立案调查相关违法违规案件31起。[/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乔东表示,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是解决质量纠纷时的重要凭证,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不仅扰乱正常商业秩序,还可能造成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风险隐患。[/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font=宋体]对于检验检测报告,消费者如对其真伪有疑问或想查询具体报告内容,首先可以直接向出具该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咨询,检验检测报告上应已列明机构相关信息。此外,通过市场监管总局[/font][font=宋体]“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目前可查询2016年以来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的18亿份检验检测报告。[/font][/color][/font][font=宋体] [/font][align=righ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888888][font=Microsoft YaHei UI]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font][/color][/font][/align]

  • 某环境监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被查处

    [align=center]案情回顾[/align]  2021年12月份,淮安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园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省生态环境厅“秋风行动”专项执法检查中交办的问题线索进行核查时,发现江苏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2021年4月29日出具的两份环境检测报告中存在着:一式多份原始记录中同一采样设备在同一采样时间(2021年4月28日9时10分、12时10分、15时10分)对不同排气筒(5#、6#)开展了采样检测,出具了不同的检测结果。经进一步调查询问,系公司采样人员高某某为节省采样时间,手工填写修改了采样时间;二是工况测量报表和出具的检测报告数据不一致,对比该公司提供的工况测量报表及企业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数据不完全对应。[align=center]  查处情况[/align]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构成“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1月25日淮安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研究,对该公司拟处罚金额1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处罚金额1.8万元,对采样人员高某某处罚金额1万元。[align=center]  启示意义[/align]  1、环境监测数据作为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企业及监测单位应当保证其真实性与准确性。当前,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监测不规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制约了环境管理水平提高。环境监测机构需要按照环境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和检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本案中,监测机构未能对出具检测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伪造、编造了采样时间等信息,相关责任人员也负有直接责任。  2、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加强对监测行业的规范和引导,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虚假、违规检验行为,确保监测活动符合规范,严守数据质量“生命线”。[align=center]  以案普法[/align]  1.《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四)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  2.《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 出具六次虚假检测报告 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被罚20.25万元

    日前,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通报四起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其中一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6次虚假检测报告,被处没收800元获利,同时罚款20.25万元。机动车尾气污染是沈阳市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领域之一,检验机构的不规范运行直接导致尾气超标排放车辆上路行驶,将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根据通报内容,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对4辆机动车进行检测时擅自将检测方法由简易瞬态工况法改为双怠速法,对2台独立双排气机动车进行检测时,只插入单采样管检测,并对6台车辆均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该企业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检测标准,导致检测数据不能真实、准确反映检测结果。经进一步调查,该检验机构通过上述6台车共获利800元。由于该企业一个自然年内出具虚假报告六次,属于情节严重,但鉴于该企业属于小型企业,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最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25万元。同时通报的另外三起案件中,法库县某交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及在一个自然年内出具四台车辆的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被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20.25万元;沈阳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皇姑区某机动车检测中心分公司和沈河区某机动车检测中心分公司均因存在替检情况,被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罚款人民币10万元。据介绍,沈阳市机动车检验机构数量近年来逐步增加,由于个别检验机构忽视对员工的业务培训,在履行机动车排放检测法定职责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未按规范技术操作,导致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下一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重点查处违规运营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不按规范开展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全面净化机动车排放检测环境。[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辽沈晚报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情节严重的,责任人终身禁业!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公布,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碳排放权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助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条例》对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align=center][img=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png,600,284]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noimg/fc0f9bbf-3403-4af5-8d3c-64767fd5916c.jpg[/img][/align][align=center]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align] 第一条 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 第七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和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历史排放情况、市场调节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不得违反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发放或者调剂碳排放配额。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以及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编制年度排放报告。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确认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核查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重点排放单位反馈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对其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技术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 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其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第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现货交易方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加强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等措施,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依法处理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等交易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交易碳排放配额等产品的价款等值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三)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  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技术服务机构因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业务。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五条 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本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  (二)碳排放配额,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三)清缴,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纳等同于其经核查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额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消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予以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等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民用航空等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特点,对民用航空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碳排放配额发放与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和年度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等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中国政府网 ][/color][/size]

  • 市场监管总局督促电商平台企业核查处理 买卖虚假检测报告行为

    [align=center][size=24px]市场监管总局督促电商平台企业核查处理[/size][/align][align=center][size=24px]买卖虚假检测报告行为[/size][/align] 7月7日,有媒体反映“部分网购平台可购买质检报告”。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已要求淘宝、拼多多等平台企业依法履行平台主体责任,对在平台上销售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网店立即进行处置。同时,已责成上海市、浙江省等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依法调查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坚决打击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维护检验检测市场秩序。[align=center]出具虚假质检报告或担刑事责任[/align]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制修订《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并明确除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外,还须依法承担民事、刑事法律责任。来源:[url=http://www.samr.gov.cn/xw/zj/202107/t20210708_332461.html]市场监管总局督促电商平台企业核查处理买卖虚假检测报告行为 (samr.gov.cn)[/url]

  • 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典型案例分析

    [font=微软雅黑][size=16px][b]实[url=http://www.anytesting.com/news/q-%E6%A3%80%E9%AA%8C%E6%A3%80%E6%B5%8B%E6%8A%A5%E5%91%8A.html]检验检测报告[/url][/b]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39 号令《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即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一、样品采集管理  样品的获取、管理方式和样品制备等对检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在监督检查中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管理不规范情况十分普遍,甚至存在样品失实、造假等行为。即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主要表现:[/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1)现场调查错误:现场调查记录不能如实反映真实情况,如烟尘、烟气采样原始记录表,处理设施为布袋除尘,与现场核查为水膜除尘工艺不一致;[/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2)采集人员交叉:样品采样中同一时间相同人员出现在不同的采样地点,如2021 年 8 月 10 日刘某 13:00 进行废水样品采集,项目为 COD、TP、TN、SS、BOD 5 、色度、现场检测 pH 值,同时 14:05 刘某在有组织废气采样,采集项目为汞及其化合物;[/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3)采集数量不足:未按采样规范要求实施布点,采样次数、面积、数量、平行双样等不符合要求,如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标准中规定,每个点位应采集至少 3 份样品,采样记录仅显示 1 份;[/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4)采样时间不全:采样记录中信息不全,采样时间不符合标准要求。如废气采样记录中缺少氨、硫化氢的采样流量、采样时长信息;非甲烷总烃 5 月 28 日、29 日、30 日各采样 3 次,每次仅在 1 h 内瞬时采样1 次;[/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5)采样容器错误:未按采样规范要求正确使用采样容器。如采样记录非甲烷总烃采气袋为铝塑袋;[/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6)样品流转混乱:样品交接、流转和检测时间混乱,如叶绿素 A 和挥发酚为机构非 CMA 能力,采样原始记录有叶绿素 A,样品接收单有叶绿素 A 和挥发酚,样品流转单只有挥发酚,分析记录中有挥发酚结果,在外发报告中没有叶绿素 A 和挥发酚数据;[/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7)缺前处理过程:样品制备过程是检测的关键环节,必须按照标准方法且可以溯源。如废水石油类、动植物油分析记录中,无样品的前处理信息,记录中几个样品体积均为 500. 0 ml,未全部转移;[/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8)样品保存错误:微生物项目水样采集后未加固定剂消除干扰。[/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二、仪器设备溯源 指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 [/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如编号为 HJK -011、HJK -012 两台便携式多参数分析仪(用于测定 pH 值),仪器设备校正记录为同一版本复印件,测量值、仪器示值、误差均相同;编号为 JK - 006 大气采样器校准不合格,但仍有使用记录。[/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三、检验检测方法 指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主要表现:[/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1)分析时间超期:大肠菌群 2021 年 6 月 9 日采集样品,6 月 10 日8:50 才开始流转,样品未在有效期内分析;[/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2)引用标准错误:标准方法均有其适用性,地表水中铅和镍的使用方法错误(铅:GB/ T 7457 - 1987 直接法,镍:GB 11912 -1989)方法检出限高于标准限值;[/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3)检测偏离方法:现场采样感官描述水样黄色、浑浊,总磷样品分析未做色度/ 浊度补偿;[/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4)仪器配备错误:石油类所用萃取设备为射流萃取器;[/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5)环境条件偏离:溶解氧仪使用记录表上环境温度要求为 14 ℃ ~25 ℃,与标准不符;[/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6)缺少恒重信息:重量法中未按要求体现恒重信息。如废气颗粒物滤膜称重记录中连续 12 张滤膜恒重前后数据完全一致,逻辑性存疑;[/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7)未按分段检测:苯系物活性炭管吸附效率应在80%以上,即 B 段活性炭管所收集的组合应小于 A 段的 25%,但存在苯系物的活性炭管未按方法要求分段检测并判断其采样有效率;[/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8)未同步测质控;VOCs校准曲线分析日期为 2021 年 5 月 26 日(原始记录未打印),样品分析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2 日,没有按照方法要求进行校准曲线核查;[/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9)空白偏离正常:挥发性酚没有按照标准要求做运输空白,且实验室空白高于检出限,不满足要求;[/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10)结果计算错误;在噪声检测记录中,部分噪声涨落起伏超 3 分贝,属于非稳态噪声,却全部按 1 min 稳态噪声监测。[/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四、数据传输保存  指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主要指违反数据和信息的管理要求,主要表现:[/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1)仪器数据保存:表现在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储存数据记录不一致。如废气监测使用 YQ008 -5 的自动烟尘测试仪,原始记录打印条编[/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号为 01274 -01276,但该仪器上查不到相应编号的电子记录;(2)数据不完整性:表现在销毁和遗弃、隐匿原始记录、选择性选用检验检测数据,如臭气浓度项目只有嗅辨结果汇总,缺少每个嗅辨员的原始记录;[/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3)数据无法溯源:表现在检验检测报告与原始数据记录不能对应,如氟化物曲线方程斜率为 - 50. 194,截距为 308. 62,R 2 为 1,分析结果不源于方程,无法溯源;[/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4)报告不一致性:表现在保存的检验检测报告副本与发放的正本不一致;[/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5)时间不一致性:表现在记录时间与报告时间不一致。如水样交接记录中显示废水氨氮样品接样时间为 4 月 14 日,报告中分析时间显示为 4 月 13 日;[/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6)仪器使用记录:表现在仪器使用记录未即时登录,记录项目、使用人与原始记录不一致,如一氧化碳仪使用记录中使用时间及使用人信息与原始记录不一致。[/size][/font][b][font=微软雅黑][size=16px]虚假检验检测报告[/size][/font][/b][font=微软雅黑][size=16px]一、未经检验检测 指未经过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数据和报告,主要表现:(1)原始数据不同:报告中数据多于检测原始记录数据,如:公共场所中苯采样记录为 6 个点位,样品交接单为 6 个活性炭管,原始记录和谱图为 6 个点位的检测结果,但报告中显示苯为18 个点位结果;[/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2)仪器缺少谱图:分析仪器中无法溯源检测数据及谱图,如:铅采样[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分光光度计检测法,但仪器电脑中无原始数据、谱图保存,无法溯源;[/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3)数据完全一致:不同时间的报告数据完全一样,如:发现有 3 份相同编号的检测报告,采样日期分别为2019 年6 月1 日、8 月1 日、11 月6 日,签发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15 日、8 月 15 日、11 月 20 日,报告内容完全一致;[/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4)结果过于雷同:不同样品检测结果过分雷同,如颗粒物称重记录 22 次中,有 8 对精确到0.01mg的数据完全一致,其他 14 对数据均相差0.01mg,逻辑性存疑。[/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二、伪造变造记录  指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1)时间逻辑存疑:如某检测报告中氨氮原始记录显示使用的标准物质证书批号为 B21040500,定值日期为 2021 年 3 月 4 日,同时显示其工作液配制日期为2021 年 1 月 6 日,使用时间 2021 年 1 月 6 日,均在定值期之前;[/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2) 原始数据存疑:如 2021 年 5 月 2 日9:48 - 11:02 李某、杨某辉采集代码 JC36、JC37、JC38 地表水采样,2021 年5 月2 日9:49 -11:03 王某方、沈某采集代码 JC61、JC62、JC63 的地表水采样,2 份原始记录表内容的笔迹一致,但采样人员不同,且不同河流、不同点位的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总磷、氨氮等指标数据异常相近;[/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3)数据无法溯源:实验室提供不出总悬浮颗粒物滤膜采样前恒重及称重的原始信息记录,查天平使用记录,无滤膜采样前称重使用记录。查 2 次称量数据,第一次和第二次全部重量差为 0.0002g;[/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4)变造原始数据:VOCs 校正曲线只用了 4 个浓度点,其中由于丙酮的线性不合格,手动调整了第一个浓度点的峰面积以达到线性质控要求;[/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5) 谱图无法溯源:挥发性有机物样品分析日期2020 年 12 月 24 日,标准谱图为 2019 年 9 月 26 日,记录中无标准溶液的质控措施,查标准物质领用记录,自 2020 年 8 月 19 日后无挥发性有机物标准物质领用记录。[/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三、改变检测项目  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1) 减少检测项目:如查生化培养箱(DQ/YQ -70)的使用记录,从 3 月 25 日至 3 月 27 日共培养 12 批,每批都有 001 ~ 006 及 001ZK 共 7 个样品,按标准方法至少有 84 个培养瓶同时培养,现场核实该培养箱远远无法容纳下 84 个培养瓶,逻辑性存疑;[/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2)标准未经变更:pH 值检测依据为《水和废水检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 2002 年便携式 pH计法 3.1,能力表中水质 pH 值的监测依据已变更,报告中没有变更;[/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3)体积应用错误:无组织废气颗粒物监测结果参照《GB 16297 -1996 大气污染物 综合排放标准》进行评价,采样仅记录了实测体积,未记录标准状态体积,实验室分析也使用实测体积进行计算,采样体积应用错误;[/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4)未按标准折算:检测结果未按方法要求进行正确折算,导致最终出具的报告数据出现偏差,如陶瓷颗粒物排放浓度未换算为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排放浓度;[/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5) 未同步除干扰:大流量烟尘(气)测试仪没有按照标准要求进行 CO 干扰情况测试,现场检查时未测定 CO 浓度,无法判断 SO 2 测定结果可能受到的干扰;[/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6)报告项目不全:检测委托协议书要求检测 9 个指标,实际出具报告 2 份,1 份有CMA 标识 (7 个指标),1 份没有 CMA 标识(2 个指标),且未经委托方同意;[/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7) 检测项目不全:机构VOC S 项目检测依据为 HJ 734 - 2014 方法,共 24 个参数,CMA 能力附表中只批准了19 个参数,该检测报告中项目只列出了 VOCs 值(19 个参数的浓度加和值),并进行了符合性评价,不符合规范;[/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8)超出范围检测:实验室参照甲醇的分析方法进行乙醇分析,但未对乙醇分析能力进行非标方法的确认,乙醇结果为未检出。[/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四、调换检测样品 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如:矿泉水中偏硅酸未达标,为了满足客户申报需要,将样品换为市售的矿泉水后检测出具报告。[/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五、伪造用章签字  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和签发时间的,同时也包括检验检测人员非本人签名和书写检测原始记录。如授权签字人李某使用盖章式签名,经询问李某一周来单位 1 次,所以加急样品只能用盖章式签名;氨氮检测原始记录签名为邵某某,但原始记录内容和签名均与其笔迹完全不同。[/size][/font]

  • 集中清理“当天出证/报告”“直出证书”“不送样检测”“确保通过”等涉嫌虚假认证、虚假宣传信息

    [b]集中清理“当天出证/报告”“直出证书”“不送样检测”“确保通过”等涉嫌虚假认证、虚假宣传信息。[/b][size=15px][color=var(--weui-FG-2)]点右边关注→→→[/color][/size] [size=15px]海纳计量[/size] [size=15px][color=var(--weui-FG-2)]2023-10-13 00:01[/color][/size] [size=15px][color=rgba(0, 0, 0, 0)]发表于江苏[/color][font=system-ui,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6px]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关于开展虚假认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联合部署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整治虚假认证违法行为,提升质量认证的有效性和公信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通知》强调要严厉打击认证机构买证卖证、虚假认证,未经批准开展认证活动,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坚决遏制虚假认证势头;要集中清理网络交易平台出现的“当天出证/报告”“直出证书”“不送样检测”“确保通过”等涉嫌虚假认证、虚假宣传信息,规范认证活动网络营销。依法关停相关虚假网站和非法网站,从源头治理虚假认证交易;要狠抓主体责任落实,督促认证机构、网络交易平台对照法律法规开展自查自纠,不断规范认证行为。 本次专项行动将充分发挥各部门作用,加大行刑衔接、行纪衔接力度,压实认证机构、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升认证公信力。[/size][/font][/size]来源:市说新语

  • 2024年重点查处这类检验检测活动中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

    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2023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重点领域执法、持续开展“铁拳”行动、深化系列专项行动,着力稳定市场信心,不断提升消费信心,有效促进高质量发展动能的释放。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违法案件140.62万件,比上年增长10.6%;罚没金额105.35亿元,下降22%,办案数量和罚没金额自2018年以来首次出现“一增一减”,统筹执法力度与温度取得重要成效。[align=center]“铁拳”出击护民生 让消费者敢消费[/align]不断健全“铁拳”工作机制,打造执法为民“铁拳”品牌,整治群众身边突出问题。依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涉老违法行为、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假冒知名品牌等8类违法行为,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2023年查办民生领域违法案件56.5万件,涉案货值金额28.1亿元,向社会公开曝光1034起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大案要案形成有力震慑,2023年挂牌督办食品非法添加、制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假冒农资化肥和知名品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重点案件128件,交办转办重要案件线索79件。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2023年查办食品案件54.4万件,罚没金额26.3亿元。[align=center]重点执法稳发展 让消费者能消费[/align]开展产品质量执法,突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加大质量违法打击力度,2023年查办违法案件5.67万件,涉案货值6.77亿元;推进燃气安全“灶、管、阀、气”专项执法,立案查处燃气用具案件6101件、添加二甲醚案件237件;整治家居消费市场乱象,查办家居质量违法案件4406件,涉案货值2733.41万元;开展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执法,立案查处检验检测机构违法案件1269件,撤销认证机构资质51家,对227家机构给予行政告诫和责令整改。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定《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意见》,严厉打击假冒知名品牌、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违规代理等商标专利领域违法行为,2023年查办知识产权案件3.31万件,罚没金额4.89亿元;开展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全国统一销毁行动,集中销毁涉案商品4700余吨、货值8.3亿元。全面完成“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三年专项行动,检查水产制品生产企业、加工小作坊、农贸市场、商超、餐饮单位2600万家次,查办各类违法案件1.1万件,监测电商平台(网站)796.75万家次,开展行政指导11.64万次,督促下架、删除、屏蔽非法交易信息3.61万条。非法销售渠道基本阻断,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监管执法长效机制日益完善。[align=center]专项行动优环境 让消费者愿消费[/align]综合治理加油机“偷油”作弊,2023年查处加油机作弊违法案件829件,涉案金额10.87亿元,移送司法机关42件;研究修订《机动车燃油加油机》国家标准和《燃油加油机型式评价大纲》《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规程》《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综合治理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推进茶叶过度包装治理,责令改正过度包装行为3884起,作出行政处罚422件,曝光典型案例756件;制定查处过度包装行为执法指引、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修改单等标准规范,推动监管执法标准统一;制作《新买椟还珠》《茶者精神》等抵制过度包装公益广告在央视播出,推动绿色生产和简约消费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据介绍,2024年,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以“护民生”为中心,深入推进“铁拳”行动,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主题。“保安全”方面,以燃气灶具、电动自行车、儿童玩具等为重点产品,重点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以宣称镇痛、安睡等功能食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药品及其衍生物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行为;重点查处在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活动中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反欺诈”方面,重点查处加油机计量作弊、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商标侵权、伪造或冒用地理标志、价格欺诈、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案件。转变执法理念、优化执法方式、扛牢职责使命,让人民群众在市场监管执法中感受到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人民网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list][/list]

  • 【讨论】检测数据虚假、资质取消、实验室将如何运作?!

    历时5个月的2010年建工建材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整治活动已于10月底结束。在这项旨在规范建工建材实验室检测行为的专项整治中,山东省质监局共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58份,19个建工建材检测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证书被暂停或注销,共清理更新检验检测标准370余项。质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部分检测实验室存在检测数据虚假、管理体系运行不规范、使用过期作废标准等三大方面问题。  其中,山东五莲县建筑质量检测站、莘县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以及郓城、鄄城、东明、巨野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等6家检测实验室,存在向工程建设部门、工程质量验收部门提供虚假检测数据的严重违法问题;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01.gif  此外,济南源亨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等15家检测实验室超出了资质认定核准的检测项目范围。文件化管理体系与实际检测工作脱节的现象比较突出,潍坊恒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威海市都城建筑检测有限公司、肥城建兴检测有限公司、东平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山东鲁南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等5家检测实验室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重大缺陷;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01.gif  日照志恒建材检测有限公司、烟台市禹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枣庄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峄城分站等24家检测实验室,有关检测设备超过检定周期仍继续使用;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01.gif  检测数据虚假、资质取消、实验室将如何运作?!

  • 注意:这10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不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align=center][b][size=16px]注意:这10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不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size][/b][/align][size=15px]墨迹CNAS和CMA[b]0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b][size=16px][color=#000000]《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color][color=#ff294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color][color=#000000],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b]02、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b][/size][size=16px][color=#000000]《大气污染防治法》[b]第一百一十二条 [/b][font=&]违反本法规定,[/font][/color][font=&][color=#ff2941]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color][/font][font=&][color=#000000]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color][/font][/size][b]0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b][color=#000000]《农产品质量安全法》[font=&][color=#4c4c4c]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color][/font][/color][font=&][color=#ff294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color][/font][font=&][color=#000000],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color][/font][b]0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b][size=16px][color=#000000]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color][color=#ff2941](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color][/size][b]05、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b][size=16px][color=#000000]《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color][color=#ff294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color][color=#000000]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color][/size][b]06、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虚假报告[/b][size=16px][color=#000000]《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color][color=#ff294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color][color=#000000],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color][/size][size=16px][color=#ff294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color][color=#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color][/size][b]07、环境监测评价[font=&][/font][/b][font=&][size=16px][color=#000000]《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color][/size][/font][font=&][size=16px][color=#000000]《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color][/size][/font][font=&][size=16px][color=#000000]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冀环监测函 〔2020〕322号):[/color][/size][/font][font=&][size=16px][color=#000000][/color][/size][/font][align=center][img=,690,73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5/202405050858354630_5553_1626275_3.png!w690x731.jpg[/img][/align][b]08、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b][size=16px][color=#000000][font=&]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font]第五十二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color][color=#ff2941]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的;[/color][/size][b]09、种子质量检验[font=&][/font][/b][size=16px][color=#000000]《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color][color=#ff2941]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color][color=#000000],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color][/size][b]10、医学、司法损害鉴定[/b][size=16px][color=#000000]《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color][color=#ff2941]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color][color=#000000],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第四十九条 [/color][color=#ff2941]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color][color=#000000],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color][/size]

  • 出虚假检测报告、伪造合格证 山东6家检测企业上“黑榜”

    [color=#3f3f3f] 27日,山东省质监局发布首批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山东新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上被通报。据悉,被通报企业将面临罚款、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吊销许可证等惩戒结果。[/color][color=#3f3f3f]  据通报,首批审定的“黑名单”企业分别是山东新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高唐县汇融气瓶检测有限公司、山东颐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山东正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济宁隆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乐陵市全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6家企业存在的主要违法行为有未经检验检测向社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行政许可以及伪造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明等违法行为。[/color][color=#3f3f3f]  找计量网了解到,6家“黑名单”企业的惩戒期限为三年,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相关部门不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color][color=#3f3f3f]  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质监部门还将依法通过限制许可、增加监管频次、依法从重处理等方式实施重点监管,及时推送共享信息,实施联合惩戒,依法、及时、从重、从快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黑名单”主体,明确“黑名单”惩戒期限和退出机制。[/color][color=#3f3f3f]  山东省质监局稽查局局长王小志说,建立出台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是加强质量失信企业管理,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下一步,省质监局将继续加快推进信用监管机制建设,扎实有效推动实施“黑名单”管理,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将“黑名单”主体的梳理、审定、公开等管理工作常态化。[/color][color=#3f3f3f][/color]

  • 16家检验检测机构报告造假被撤销资质

    6月12日下午,从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5年,全国共有1415家检验检测机构因违法违规或不规范运行受到资质认定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其中,北京中维京宝珠宝玉石鉴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盛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等16家机构,因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情形,被撤销资质。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16家被撤销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中,内蒙古和宁夏两自治区的机构合计达11家。 在受到行政处理或处罚的1415家机构中,除16家机构因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情形被撤销资质外,还有520家存在文件管理不规范、人员管理不严格等问题的机构被行政告诫;123家存在超范围检验检测、质量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的机构被暂停资质;另外,中央储备粮重庆北碚直属库粮油检测中心、宁夏公路管理局中心试验室、福建三明机动车安检站、四川省西科大司法鉴定中心等756家机构,因不能持续满足资质认定要求,被注销资质。

  • 【新闻】“爱仕达”一款钛金无烟锅涉嫌虚假广告现被查处

    记者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台州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爱仕达”钛金无烟锅涉嫌虚假广告,台州市工商局已经对其立案调查。 据了解,这款“爱仕达”钛金无烟锅在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都标称,使用的材料为优质钛金基材。但执法人员检查时,爱仕达公司却无法提供这种钛金基材的相关证明。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款“爱仕达”钛金无烟锅涉嫌虚假广告。 台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中库存所有这款涉嫌虚假宣传的钛金无烟锅进行了查封,现场封存产品92箱。据介绍,抽查的样品也已经送往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锅王胡师傅”涉嫌虚假广告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消息,如一石激起千层浪,众多标榜高科技的锅具产品受到了质疑。来源:新华网

  • 食药监总局:修正药业部分药材霉变 编造虚假报告

    据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站消息,11月4日至5日,总局联合地方食药监局对吉林省四家生产肺宁颗粒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了飞行检查,发现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厂区)原料库存放的用于生产肺宁颗粒的药材返魂草部分发生霉变变质,企业还存在故意编造虚假检验报告等行为。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GMP相关规定。目前,总局已要求吉林省局依法收回其药品GMP证书,并对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 【转帖】浙江省严厉打击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

    浙江省严厉打击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 来源: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08-08-01 为加大对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打击力度,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规定,自7月30日起暂停5个保健食品在浙江省范围内的销售,并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广告的发布,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消除不良影响。此次被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封杀”的5个保健食品分别是:北京康之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康之诺牌清畅爽冲剂(广告中标示为美国A26活力源,国食健字G20040608)、北京知蜂堂蜂产品有限公司的普诺宁思胶囊(广告中标示为知蜂堂胶囊,卫食健字(1997)第349号)、济南老来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老来寿胶囊(卫食健字(2003)第376号)、北京恒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绿逗芽牌清荷减肥胶囊(广告中标示为猫人丽瘦,国食健字G20060403)、北京美诺保健食品厂的美诺牌减肥便携茶(卫食健字(1998)第319号)。这些产品广告是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工商局联合开展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五一”集中监测行动中被发现的,主要存在宣传的功能超出审批范围等违法事实。 近年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对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和日常监测工作,多次开展集中监测行动,联合工商部门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全省保健食品广告违法率明显下降。《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赋予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新的职能,明确规定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情节严重的责令该商品在本省的销售。 此次是《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的保健食品暂停行政强制措施的第一次实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联合对暂停销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仍继续销售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同时,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提醒消费者不要受虚假违法广告的蒙骗,应正确选购和消费保健食品。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yu《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文规定以哪个为准?

    [b][color=#000000]《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文规定:“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两者不一致,以哪个为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国认实〔2018〕12号文是否仍然有效?[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5px]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size][/font][/color][/b]

  • 【转帖】20种虚假疗效保健品曝光

    20种虚假疗效保健品曝光 蚁力神胃肠康等上榜  秋冬季节是保健食品的消费旺季,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指导消费者科学消费,近日,市卫生局组织开展了以药店及商场为重点的保健食品市场专项检查,共查处违法产品20种,市民在购买时要看清楚。  在本次专项检查中,卫生执法人员先后抽查药店和商场保健食品专柜50余家,抽查各类保健食品500余个品种 。从检查情况看,大部分单位经营的保健食品外包装标识和说明书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标注,  但仍发现部分药店经营的保健食品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违法产品数量共有20种,包括“蚁力神”、“一夜胃肠康”、“京都忿兹菴纤姿减肥胶囊”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商场或药店经营的保健食品未取得批准文号假冒其他保健食品批号;部分保健食品有夸大保健功能或宣传疗效现象,一些保健食品索证不全,或伪造检验合格证明,极易误导消费者消费。  本次专项整治中查处的违法产品,执法人员已根据违法情况对经营单位立案查处。市卫生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一定要认准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国食健字xxxx号”或“卫食健字xxxx号”,不能相信保健食品可以治病的疗效宣传,消费者要坚定信念,保健食品只是有某一方面的健康保健作用,没有治病作用,保健食品归根结底还是食品,不要将保健食品当成“灵丹妙药”,以免耽误就医治病。如果市民发现违法产品仍在销售,可拨打市卫生监督局投诉电话85788111举报。

  • 明星代言食药虚假广告须担责

    虚假广告  发布者代言者均担责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消保法,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虚假广告,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做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都要与该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表示,修改后的消保法特别强调了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指食品和药品,美容等营利性的医疗服务也应纳入其中。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表示,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虚假广告,明星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就加大了明星在广告代言中的责任。虚假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方,包括媒体,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非常严厉的责任,最严厉的情形之一与商品和服务的实际提供者同等。  恶意欺诈  可要求惩罚性赔偿  修改后的消保法将于明年3月15日起施行,在惩罚性赔偿方面作出很大调整,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由过去增加一倍的商品或服务价款,提升为3倍,同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中“明知”如何认定?贾东明表示,明知不包括应知,明知说明经营者提供缺陷产品的主观恶性非常大。惩罚性赔偿中的“所受损失”包括人身伤害损失,如医疗费等,也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赔偿数额由法官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一庭法官张进先表示,如食品、药品已经过保质期继续销售,就可认定销售者是明知的,又如国家早就明令禁止、或已被工商行政部门查处的不合格商品,还在市场上销售,也认定为是明知的。惩罚性赔偿是在赔付了全部实际损失的基础上另外增加的赔偿,在司法实践当中要根据案件情节、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实施侵害的手段综合判断。(Labworld QQ: 319329311)

  • 国家食药监局发布10家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网站

    国家食药监局发布10家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网站

    关于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药品网站的公告最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网站伪造或假冒开办单位,发布虚假药品信息,使用绝对化、承诺性的语言,对产品功效进行虚假宣传,严重危害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将违法网站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为保护公众用药安全,现将违法网站予以公告(名单见附件)。消费者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浏览“网上购药安全警示”栏目(http://www.sfda.gov.cn/WS01/CL044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向个人销售药品,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必须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编号。未经批准网上销售药品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公众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特此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药品网站名单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6/201206071517_370864_2019107_3.jpg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与国认实〔2018〕12号处罚不同?

    网友提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文规定:“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两者不一致,以哪个为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国认实〔2018〕12号文是否仍然有效?谢谢!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您好,留言收悉。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 【讨论】食药监局拟规定保健食品检验人作假十年内禁从业

    食药监局拟规定保健食品检验人作假十年内禁从业  《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中新网8月5日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出具虚假试验、检验报告的检验人十年内不得从事试验、注册检验工作。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试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有因的现场核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保健食品试验现场核查工作,每季度对辖区内的试验、检验机构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征求意见稿称,申请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该单位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试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试验、检验机构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认定证书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资格认定证书,该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试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试验、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试验、检验报告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资格认定证书,该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试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具虚假试验、检验报告的检验人十年内不得从事试验、注册检验工作。   征求意见稿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试验、检验机构的试验、注册检验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总局回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问题汇总-问题2

    总局回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问题汇总-问题2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文规定:“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两者不一致,以哪个为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国认实〔2018〕12号文是否仍然有效?谢谢![img=,120,11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1/202301100937203007_6590_1954597_3.png!w120x119.jpg[/img][font=system-ui,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6px][color=#3e3e3e]您好,留言收悉。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color][/size][/font]来源自:实验室质量管理

  • 市场监管总局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严肃查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于2022年4月至7月底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  一、充分提高认识,强化市场监管[/b]  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市场监管部门有效履职的重要基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把严厉整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作为监管的首要任务,发挥系统监管合力,推动检验检测行业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坚决破除检验检测市场乱象,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b]  二、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整治重点[/b]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当前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以问题为导向,把握关键、精准定位,深入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一)开展六大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等六个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整顿、公开通报、严肃处理,坚决防止和查处检验检测造假问题。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其他密切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风险问题较为突出的专业领域机构,也应当纳入专项整治范围。  (二)严查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情形,加大现场检查中对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抽查比例,严格追溯数据质量和真实性,严格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严格查处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方法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且处罚到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要在依职责完成处罚后及时移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跟踪进展情况。涉嫌犯罪的,要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违法案件的失信惩戒。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检验检测案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推动失信联合惩戒。  (五)实现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的无缝衔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计划开展的年度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继续实施,实施时间可与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重叠、同步,监管的重点领域可交叉、重合,持续保持对检验检测市场乱象的高压监管态势。[b]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保障[/b]  (一)加强领导,组织保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谋划,做好沟通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周密部署,扎实推进。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要综合考虑辖区内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查处目标和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位、严格落实。  (三)加强联动,宣传引导。要结合本地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特点,研究建立互补共治、信息传递、部门联动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做好检验检测市场监管职责的承接与协调工作。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  (四)健全机制,长效推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持续加大基层执法人员培训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一支稳定、专业的监管专家队伍,完善畅通申投诉举报途径,研究建立信用监管机制,积极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五)做好总结,及时上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工作总结和交流,及时汇总分析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或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于2022年8月10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及检查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上报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调研。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如实反映监管工作的进展成效、已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措施,确保监管工作质量。本次专项行动工作要结合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开展,请各地有关部门做好支持配合。  联系人:认可检测司 郑懿龙  联系电话:010-82262722  电子邮箱:  [email]zhengyilong@samr.gov.cn[/email][align=right]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4月1日[/align][align=right]  (此件公开发布)[/align]

  • 广药子公司涉嫌使用虚假投料 中成药原料黑箱待解

    26日晚,CCTV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的“315在行动”曝光了部分药企用工业硫磺熏制山银花,并用山银花非法定部位入药。中国制药工业百强之首、全国最大的中成药厂家广州医药集团被卷入其中,子公司广西盈康制药有限公司(下称“盈康制药”)维C银翘片涉嫌虚假投料。 央视报道称,位于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经济开发区的宝山堂制药有限公司,用山银花枝和叶不经过任何清洗直接填进中药提取罐制成浸膏,主要用于制作感冒药的半成品原料。 而宝山堂制药的下游采购商包括盈康制药,据央视报道,盈康制药维C银翘片“一天生产可能6万多到7万多瓶”,主要原料山银花浸膏全部来自宝山堂制药。 按照中国《药典》,山银花的入药部位应该是花而不是枝叶。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资源中心研究员陈敏接受央视采访时称:“这肯定是违法的,因为《药典》规定是用哪个部位,你就应该用哪个部位。” 这意味着,如果宝山堂确实用山银花非法定部位制成药用原料浸膏,本身即构成违法行为。而盈康制药管理不善,使用了上游供应商提供的虚假投料。 资料显示,盈康制药前身是广西医药研究所制药厂,创建于1960年。2003年,广西医药研究所制药厂改制,在广西和广东官方的撮合下,广州药业于2004年4月控股盈康制药,持股比例达51%。 针对此事,广药集团方面昨日对媒体表示,公司已经留意到央视的报道,广西、广东两省区药监局已经对宝山堂制药紧急展开调查,而公司也积极配合药监局的核查。 “现在调查结果还没出来,我们也不好说什么。宝山堂只是盈康制药的原料供应商,如果查出其确实有违法行为并影响了盈康制药维C银翘片的质量,作为大企业我们会负责。”广州药业董秘庞健辉告诉本报。 本报注意到,在广州药业2012年年报中并未具体披露盈康制药的营收状况,对此,庞健辉称盈康制药的投资权益在公司的占比很小,一般只是合并报表而不会单独披露。 不过,昨日亦有广药集团内部人士告诉本报:“我们只是向他们(宝山堂)采购了浸膏,浸膏检验合格,我们就使用。但是他们用花还是用枝叶,我们怎么知道呢?”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专家向本报表示,虽然《药典》规定了中药材和饮片的入药部位,但同时由于《药典》在中成药检测上只是“定性检测”,这种“定性检测”的方法存在漏洞,导致原料生成环节和成药生产环节的虚假投料在最终产品的检测上体现不出来,从而出现了“合格的假药”。 2011年5月,有业内“普药大王”之称的四川蜀中制药主导品种国家基本药物复方丹参片和板蓝根就曾卷入“虚假投料门”,而被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中药GMP证书并进行了半年的整改,此事经本报率先曝光后,该公司中药销量大受影响。2012年,蜀中制药阿莫西林胶囊再度卷入“毒胶囊门”。自此之后,该公司中药、西药全部滞销,最终导致该公司陷入濒临破产境遇。 “作为全国制药工业百强之首和最大的中成药生产厂家,子公司出现这样的事情,至少暴露出内部管理不善的问题。”不少投资者对广药的质量管理体系表示担心。 而广药集团方面则称,公司自有一套中成药原料质量管理体系,除了兴建数十个中药材GAP种植基地外,子公司广州采芝林药业也作为集团内部中药材、饮片的集中采购中心,在源头上对中药材、饮片进行质量控制,并供应给旗下各子公司。 业内专家表示,中成药原料用非法定部位入药,肯定会影响到成药的疗效,而且非法定部位也存在成分未明等问题,在安全性方面也有隐患。“目前中成药原料这块,就像一个未解的‘黑箱’,而对中药的监管,最重要的是过程控制。”上述业内专家表示。

  • 【新闻调查】再揭"无烟锅":虚假宣传再添知名品牌"苏泊尔"

    央视《生活315》独家采访“胡师傅”负责人胡金高、“爱仕达”负责人 陈美荣  2007年3月28日下午,“胡师傅”无烟不粘健康紫砂锅的生产厂家,浙江金威实业有限公司就“胡师傅”涉嫌虚假宣传一事在北京召开了说明会。  说明会原定在下午三点召开,但数十名记者在现场等了半天,却一直没有看到“胡师傅”生产厂家的相关人员出现,至于“胡师傅”本人,号称拥有数十项专利,紫砂合金无烟锅的发明人——胡金高,自始至终也没有现身。最后,一位代理律师终于上台,宣读了一份由浙江金威公司授权的声明。  代理律师:我公司已经暂停该产品的销售。  在匆匆念完声明之后,不顾台下记者的提问,这位律师起身迅速地离开了现场。这让参加说明会的众多媒体感到十分意外。而一些到场的经销商对此更不满意。  “胡师傅”无烟锅山西经销商:我们现在跳楼的想法都有,我们在各大商场和超市都有网点,现在消费者天天到我们各个专柜要求退货。  “胡师傅”无烟锅东北经销商:对于我们来说,对消费者只能是承接下来,因为无论是按照产品质量法还是按照消法,我们都得这样做,但是谁又为我们负责呢?现场你们也都看到了,各位媒体的朋友,他们负责了吗,他们来了吗,他们连人影都不出现的时候,我们怎么办?  胡金高没有在说明会上露面,我们的另一路记者在浙江永康见到了锅王胡师傅。  胡师傅无烟不粘健康紫砂锅涉嫌虚假宣传被报道后,浙江省工商局组织丽水市和缙云县工商局,联合对胡师傅不粘锅的生产厂家浙江金威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  记者跟随执法人员来到了无烟不粘锅的生产车间,发现大量用来加工无烟锅的圆片。企业负责人胡金高否认这些圆片是铝合金。  记者:这些叫什么金属?  浙江金威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胡金高:合金。  记者:什么合金?  浙江金威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 胡金高:铝铁锰钛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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