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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藏!检验机构、人员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报告法律汇总
    近年来,为推动检验检测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部门持续集中开展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执法,为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为便于执法人员综合运用市场监管法律条款,笔者特整理了各部部门法中关于检验机构、人员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报告的法律汇总,随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严重失实认证结论法律汇总。因笔者知识有限,整理时间较为仓促,难免有遗漏,欢迎各位同仁加以补充。检验机构、人员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报告法律汇总领域法律条文通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通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第七条第(四)项 实施下列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论,严重危害质量安全;……产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三十八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药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第一百一十七条 药品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品注册所需要的检验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处理。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20)第十条 批签发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该机构停止批签发工作:(一)发生重大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三)经评估不再具备批签发机构评定标准和条件要求的。《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20)第四十一条 批签发机构在承担批签发相关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第七十一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检验机构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九十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0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九十六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检验资质,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资质认定申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特种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第二十四条第(六)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目录内工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第五十六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殊产品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水效标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企业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在水效检验检测中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水效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水效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授权机构在一年内不再采信其检验检测结果。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订)第四十九条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检测数据应当真实可靠,禁止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订)第六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得聘用上述人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前两款违法行为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商用密码《商用密码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一条 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检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三)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虚假或者失实;……认证机构出具虚假、严重失实认证结论法律汇总领域法律条文通常《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修订)第六十一条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指定的认证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撤销指定。通常《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保证其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一)认证人员未按照认证规则要求,应当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进行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二)冒名顶替其他认证人员实施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三)伪造认证档案、记录和资料的;(四)认证证书载明的事项内容严重失实的;(五)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对象出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四十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认证结论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笔者注:《认证认可条例》于2020年11月修订,本条转置应为第六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评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改)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委托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强制性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四十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结论,编造虚假或者不实文件、记录的,予以撤销执业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证人员注册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商用密码《商用密码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二条 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开展商用密码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商用密码认证机构资质:……(三)出具的认证结论虚假或者失实;……
  • 一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被罚20.5万
    2022年10月12日,根据嵊州市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要求,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执法人员对嵊州市长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执法人员通过调阅资料、查看监控、情景还原等方式开展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汽车检验检测工作,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018年底至2021年1月期间,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明知宋海锋等人(黄牛)为他人代办货车年检时采用临时套用排气管等弄虚作假方式进行车辆尾气检测的情况下,仍让其通过检测并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涉及的机动车数量为18辆,其中8辆的检测费用以发票金额计算;剩余10辆发票缺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国华确认2018年底至2021年1月期间明知部分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通过临时套用排气管实现检测合格仍为上述车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该企业的行为涉嫌在汽车年检中弄虚作假。当事人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于2022年10月14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2023年1月12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5万元,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8765元。同时此案件涉及的机动车数量为10台以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情节严重”的情形,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该公司检验资格。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最后一道闸门”,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之一。在本案中,此类检测造假行为存在较大的隐蔽性以及复杂性,现场容易被遮掩、破坏,办案人员通过采取数据研判、当事人陈述等分析锁定目标,协调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协作等方法,及时掌握证据,确保违法事实的认定,为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管,杜绝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打下了坚实基础。
  • 曝光!市场监管总局严打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2021年7月初,有媒体反映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存在买卖假冒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执法力量调查核实,回应社会关切,并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重点督促网络交易平台核查经营者资质、清理整顿虚假广告宣传信息,依法严查相关违法行为,全力维护消费者权益,守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网信等相关单位协同配合,全面排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截至10月底,专项整治行动成效显著。一是开展网络交易平台监测与专项检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19.3万家自建网站和重点平台实施关键字监测。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专门编制监测监管实用指南。经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协调,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出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的2名淘宝、拼多多网店责任人实施抓捕。二是压实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共督促1886家网络交易平台审核平台内经营者检验检测资质,合计核验平台内经营者48万家,核查销售信息1195万件,处置违法违规经营者2321家。目前,淘宝网、拼多多已采取清理存量商品、管控增量商品、发布特别公告等管控措施,加强对入驻商家的主体信息审核和日常检查。三是清理整顿虚假广告宣传信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共督促相关平台对2702家含有相关违规宣传信息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处置,涉及虚假广告宣传308件。四是倡导行业自律。9月15日,在“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启动仪式上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倡议活动”,共有1.36万家检验检测机构自愿签署诚信守法承诺书。五是加强政府部门查询信息与网络交易平台数据互通。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平台”检索查询自2016年以来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的18.2亿份检验检测报告信息。六是强化责任追究和行刑衔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网络交易平台冒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伪造或者变造检验检测报告案件13起,查处虚假广告宣传案件14起、检验检测机构相关违法违规案件4起,移送公安机关相关案件4起。为进一步加大以案释法力度,释放严管信号、震慑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本次专项整治行动7起典型案例,其中平台内经营者或中介公司涉嫌冒用检验检测资质、伪造或变造检验检测报告、发布虚假广告宣传信息等6起,检验检测机构相关违法违规1起。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探索完善网络交易平台监测机制,持续强化线上线下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全面提升监管效能,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7起典型案例1.淘宝网网店“优品诚客”、拼多多网店“骇客电子”冒用浙江中越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称伪造检验检测报告案2021年7月7日,人民网《财经观察:无需送样也能测 部分网购平台质检报告随便买》反映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出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经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未发现报道中涉及的浙江中越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网上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问题,而是其他商家或个人冒用其名义出具伪造的检验检测报告。7月8日,该机构向本地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网络公开声明、向相关网络交易平台发出律师函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7月9日,浙江中越公司收到湖州市吴兴区公安分局立案告知书。目前,淘宝网店“优品诚客”、拼多多网店“骇客电子”的2名责任人员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抓捕。2.东莞市环测通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淘宝网店伪造CMA和CNAS证书案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东莞市环测通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登录其淘宝网店“环测通”,在商品信息“检测报告办理食品服装箱包玩具家居电子电器产品CNAS/CMA质检报告”和“办理LED灯室内灯防爆灯CMA质检报告电源电子电器ROHS环保检测报告”中,发现其登记了证书编号为“201919013451”的资质认定证书(CMA)以及注册号为“CNASL6541”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公司持有上述证书实物,但在该公司计算机里发现上述证书图片及制作上述证书图片的PSD档。该公司供述,上述证书系用软件伪造后发布在淘宝网上。该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处罚款1万元。3.南京优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伪造检验检测报告案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调查发现南京优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针对当事人在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的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针对当事人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向委托人出具标注CMA资质认定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针对当事人伪造CMA资质认定证书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4.日照市奥因室内空气检测治理中心伪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案2021年8月,山东省日照市市场监管局在网络搜索中发现,日照市奥因室内空气检测治理中心在互联网备案开设网站,公示公司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该证书涉嫌伪造。经调查,奥因室内空气检测治理中心主要从事室内空气治理业务,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该公司自2019年9月开始,为提高其空气治理业务可信度,利用其他单位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图片,通过软件修改的方式伪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图片,并在其两个备案网站上展示。该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5.临沂英正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从事产品检验检测活动案2021年8月,山东省费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临沂英正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从事产品检验检测活动的线索,随即开展调查。经查,该公司无法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相关材料,在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系统也查询不到相关资质认定信息,同时发现盖有当事人公司检验检测专用章的纸质检验报告69份。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询问,共计发现2017年以来检验报告电子版3832份,当事人承认其在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情况下从事产品(板材产品为主)质量检验检测活动并出具数据。该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6.福州优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广告宣传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监测发现,福州优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店“优测信息——CMA检测”上发布的商品服务广告中含有“软件检测报告 包通过”等内容,虚构接受商品服务效果,误导消费者,涉嫌虚假宣传。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处以广告费用3倍罚款,共计5618.7元。7.上海康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案2021年8月,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海康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线索,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检验检测机构使用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向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针对该公司涉嫌存在买卖事业单位证明档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 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回应
    检验检测行业是传递信任的行业,可以向社会和消费者证明产品或服务的信用。对于市场上出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公众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查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情况?市场监管总局3月31日召开“整治检验检测报告造假行为”专题新闻发布会,有关负责人对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应。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意见提出,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诚信要求,扩大国内市场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一级巡视员乔东说,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管理,要依据“谁发证,谁监管;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除市场监管部门外,还有其他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特定检验检测领域的行政许可准入制度,负责相应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南军介绍,在执法实践中,检验检测报告造假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是无资质的企业、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等非法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除可以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已有针对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案例。2021年,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检验检测机构违法案件1235件,同比增长23.5%,罚没金额2727.7万元,同比增长44.7%。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归集到检验检测机构名下,推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2021年,针对部分网络商户未经资质许可、以“不送样出报告”“检验检测包过”名义开展检验检测报告造假的乱象问题,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共督促1886家网络交易平台核验48万家平台内经营者资质,核查商品信息1000余万条,处置违规平台的经营者5023家,立案调查相关违法违规案件31起。乔东表示,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是解决质量纠纷时的重要凭证,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不仅扰乱正常商业秩序,还可能造成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风险隐患。对于检验检测报告,消费者如对其真伪有疑问或想查询具体报告内容,首先可以直接向出具该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咨询,检验检测报告上应已列明机构相关信息。此外,通过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目前可查询2016年以来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的18亿份检验检测报告。
  • 一企业因未按要求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被罚25.5万元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南德科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案2022年2月14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济南德科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5万元、对当事人的1名主管人员及2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罚款3.5万元,合计罚款25.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9月,根据举报线索,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济南德科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部分检验仪器损坏,工作人员用涂液法代替气密性检测仪对充满压缩天然气的气瓶进行气密性检测。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近期CNG气瓶水压试验电子数据和LNG气瓶静态蒸发率测试电子数据,送省气瓶管理平台进行比对,发现当事人上传平台的数据多于执法人员提取电子检验数据,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立案。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相关检验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调阅检验报告,查清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气瓶适用范围广、数量多,作为一种特殊的压力容器,具有潜在的危险性,严格执行气瓶检验相关规定,是确保气瓶使用安全的有效措施。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气瓶检验机构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相关检验标准开展检验,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诚信服务。
  • 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一检测公司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乌海市鸿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的通告经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乌海市鸿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中,利用在前照灯检测仪内加装LED灯的方式使送检车辆通过前照灯远光灯发光强度检验,并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已构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现撤销乌海市鸿越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0505020099)。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日
  • 警示 | 一检验机构出虚假报告被罚30万元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疏于核查出具虚假检验报告2021年6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发现,北京北重中顺汽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在对两辆机动车进行复检时,检验人员未对复检车辆与初检车辆是否一致进行严格核查,导致“枪手车”代替初检排放不合格车辆通过检验,检测场出具了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没收该单位违法所得三百二十元,并处三十万元罚款。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发挥科技监管优势,采用“网络监控+精准执法”方式,多方面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尤其重点筛查复检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一旦出现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不仅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还将依据《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记分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暂停其检验业务并责令整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检验设备、人员资质符合规定,强化内部管理制度,检验规范落实到位。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正常使用2021年4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市长建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诊断设备对其所有车辆读取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数据并开展检验。发现该单位在送检前,违规手动清除了三辆车的故障代码,涉嫌不正常使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三日内改正,处每辆五千元、共计一万五千元罚款。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属于污染控制装置,用于监测车辆排放系统工作状况,并诊断、提示故障。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要求,本市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驾驶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2021年4月,延庆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利用水泵将办公区产生的部分污水通过消防水带排放至地表,属于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延庆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五十五万元罚款,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延庆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北京市延庆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通过调查评估,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七万九千余元。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2021年8月,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四通搬家有限公司位于丰台区大灰厂东路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对维修保养机动车所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滤等危险废物进行贮存,而是擅自倾倒、堆放于院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扣押,责令该单位改正,处六十万元罚款;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丰台公安分局,对相关责任人刑事拘留。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都属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处罚额度等方式增加违法成本,严厉打击涉及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 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要动真碰硬!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是消费者用于衡量和判断产品质量与标准最基本的手段。检验检测报告是产品质量达标的书面证明,广泛用于食品检验、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等领域。如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存在虚假,那消费者就失去判断产品质量的基本手段,很难有效区分产品质量的优劣,从而在购买商品时做出有效选择。因此,商品的检验检测报告往往成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必不可少的参考。无需寄送样品,只需在电商平台上一键下单,一份“检验检测报告”就横空出世,这并非天方夜谭。如果连这样的报告都能买卖,那还如何防止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权益还如何得到保护?也正因为如此,对网售假冒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必须严查,找到源头,对造假售假者给予严厉惩罚,对相关平台也要给予处罚,并责令相关平台限期整改,再出现类似问题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截至今年10月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成效显著。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网络交易平台冒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伪造或者变造检验检测报告案件13起,查处虚假广告宣传案件14起、检验检测机构相关违法违规案件4起,移送公安机关相关案件4起。毋庸置疑,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专项整治行动,首先应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审核责任,落实平台内经营者主体资质资格审核和信息公示义务。同时,清理整顿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宣传信息的网络交易平台,对网络交易中“不送样检测”“检验检测包过”“急速出报告”“不过全额退款”等涉嫌虚假广告宣传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并按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如果任凭假冒伪劣产品拿着网售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摇身一变成为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这不仅对于真心做产品的企业不公平,更是对于消费者赤裸裸的欺诈和侵犯。
  • 质检总局声明称“南方培训中心”系虚假机构
    10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其网站上发布严正声明,指出所谓“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南方培训中心”为虚假机构。   声明说,近日,社会上有人冒充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捏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南方培训中心”,乱发办班通知,组织举办所谓“质检系统法定公文写作与办公室管理专题培训班”。此行为触犯法律,并涉嫌诈骗。   质检总局对此发出4点严正声明: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南方培训中心”为虚假机构   2. 国家质检总局未举办所谓“质检系统法定公文写作与办公室管理专题培训班”   3. 请各单位明辨真假,谨防上当受骗   4. 今后如发现类似欺诈行为,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 2家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被罚
    案例一扬州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案情介绍2022年9月21日,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对扬州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对车辆A和车辆B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中,通过观察分析仪数据人为中止检测(车辆A),且在检测过程中未按照标准要求始终将油门保持在全开位置。查处情况2023年1月13日,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并处13.5万元罚款。案例二仪征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案情介绍2022年7月28日,扬州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对仪征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22年6月30日在2号检测线对车辆A和车辆B两辆车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时,在80%采样点未将油门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存在松油门现象,后出具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在用车检验)。查处情况2022年10月24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并处12.5万元罚款。
  • 出具虚假食品检测报告者或被判“终身禁入”
    ■每日一评   在食品安全的问题上,我们说过太多的狠话,但真正严厉的制度安排却乏善可陈,事实上一千句狠话比不上一个&ldquo 终身禁入&rdquo   王聃   在颁布实施5年之后,食品安全法首次进入法律修订程序。据悉,修订的目的是想探索和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科学完善的&ldquo 餐桌污染治理体系&rdquo 。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草案对违法经营者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对情节严重的除保留吊销许可证,增加了行政拘留和追究刑责,对食品安全犯罪增加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6月23日新华社报道)   修订现有法律,通常是因为现实已急剧变化,食品安全法也面临这个问题。尽管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不过刚刚五年,但它面对的是一个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一方面,食品安全问题如今愈加引发社会重视,但不安全食品生产的方式与手段也更加呈现出隐蔽性和复杂性 另一方面,新的食品消费形态也在出现,食品安全法修订势在必行。   一个越来越焦灼的食品安全环境,必然需要一部严厉的食品安全法。观察迄今为止呈现出来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内容,它或多或少地契合了类似的现实监管诉求。   无论是草案要求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对情节严重的除保留吊销许可证,增加了行政拘留和追究刑责,还是将&ldquo 间接损失&rdquo 纳入赔偿范围。它们莫不都指向于此。但其中最值得关注与放大的是,草案提出,食品安全犯罪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mdash &mdash &ldquo 终身禁止准入者&rdquo 不仅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还包括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   如何看待可能出现在食品安全法中的&ldquo 终身禁入&rdquo 规定?虽然听起来还稍稍不适应,但其所释放出来的高违法成本意味不言而喻。从人性来说,&ldquo 个体经济人&rdquo 的道德往往是靠不住的,这早被迄今为止仍不轻松的食品安全监管形势所验证。正因为如此,提高食品安全违法的成本就刻不容缓。&ldquo 终身禁入&rdquo 就是将食品生产者和监管者都置于违法的高风险中,这也是与国际经验和地方举措接轨。在此前,譬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就明确提出,对单位被吊销许可证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我们习惯性谈论的是分段治理的弊端,九龙治水式的推诿,以及监管虚置让食品安全治理陷入困境。在这些论调之下,食品安全治理似乎进入了一个几乎不可逆转的泥沼。在食药监总局成立之后,分段治理的弊端或会有所改观,但监管能力的建设依旧面临一系列的考验。   食品安全的监管能力如何提高?这样的话题虽然看似宏大,却绕不过让监管者承担与权力大小相对应的法定责任。对于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要求其终身禁入食品管理行业。即便这只是新闻粗线条报告透露出的信息,也具有&ldquo 法定责任赋加&rdquo 的意义。   在食品安全的问题上,我们说过太多的狠话,但真正严厉的制度安排与执行却乏善可陈。事实上,一千句狠话比不上一个&ldquo 终身禁入&rdquo 。期待&ldquo 终身禁入&rdquo 规定最终写入食品安全法修订案中。   当然,依然需要指出,就新闻所呈现的内容而言,&ldquo 终身禁入&rdquo 的前提仍然严苛,可执行的空间有限。但无论如何,这都是一个值得肯定的方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中指出,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包括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夯实监管工作基础&mdash &mdash &ldquo 终身禁入&rdquo 无疑就是监管工作基础的一种。现如今,食品安全问题依旧揪心,有关部门不妨从&ldquo 终身禁入&rdquo 开始,重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 全国政协委员:加大虚假质检报告打击力度让伪劣产品无处遁形
    近年来,随着检验检测校准行业开放的日益加深,第三方的相应机构大量涌现,出现一些诸如“不送样检测”“检验检测包过”“不过全额退款”等乱象。针对此类乱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发布《关于开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等文件,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和维护正常的经济市场秩序,提供了有力抓手。质检报告造假成本低当前,我国产品生产企业对质检报告需求量大、检测周期长,而虚假质检报告不送样就可在很短时间拿到合格的质检报告。这令很多企业不惜铤而走险,但虚假质检报告对市场的不良影响是长久的。一方面,购买虚假质检报告的生产企业可减少时间成本,久而久之,企业可能不再重视产品质量;另一方面,在对生产企业进行体系认证以及评审时,认证和评审专家只关心有没有质检报告,很少甄别质检报告真伪。这加剧了某些企业购买虚假质检报告的乱象。当然,造成此类乱象是多方面的。首先就是检验检测机构门槛低、造假成本低。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普遍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人员职业素质不高等问题;而部分报告的伪造处罚也较轻,这导致此类乱象屡禁不止。其次,从监管层面来看,缺乏多部门联合执法的机制。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是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颁发,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管主体涉及市场监管、卫生、环保等多部门。因此,打击虚假报告,惩治出具虚假报告的机构,就需要多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对各类检验检测部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也往往需要多部门联动。但因各部门存在“信息壁垒”、缺乏业务协同,导致日常监管容易存在漏洞。再者,从执法层面来看,专业执法队伍的缺失,加大了打击检验检测领域违法行为的难度。目前各部门并未专门设立虚假质检报告执法队伍。而虚假质检报告具有一定的隐匿性,且不易取证,对执法人员的要求也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执法。此外,还存在相关立法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情形,比如现行《计量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无法有效解决现实问题,存在法律“盲区”。推动检验检测校准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为切实解决质检报告造假问题,营造高质量发展的市场环境。建议如下:其一,加快解决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应加快《计量法》《产品质量法》修订完善工作。对造假行为依法加大惩治力度,对参与造假人员从严查处,从而推动检验检测校准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其二,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组建专业执法队伍。加强多部门间沟通联动,建立健全合作协同机制,组建专业执法队伍,形成常态化执法。可聘请检验检测行业专家学者组成的专家团队,对组建的执法队伍进行定期培训,让执法人员具有一定的质检报告真伪甄别能力。同时,加快探索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执法流程,让质检报告执法队伍的执法行为行之有效。其三,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分专业建立检验检测协会,抵制行业内恶意竞争,建立健全行业制度,打通行业内举报通道。同时,打造良好的检验检测环境,让造假机构没有生存空间。其四,加强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意识,加大产品质量抽查力度。产品质量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加强质量意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特别是电商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无处遁形。其五,加大检验检测机构的抽查力度。施行常态化、不定时对检验检测机构,特别是小规模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设备等要素实时动态监管;加大对检验检测报告的抽查力度,从源头打击质检报告造假问题。
  • 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报告,20家检测机构被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2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暨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专项检查结果的通知编号:20222059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暨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规范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促进检测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按照年度工作安排,我厅于2022年7-8月组织开展了2022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暨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公布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以实地检查和网上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14个设区市(受疫情影响,未对北海市、防城港市、崇左市开展实地检查)及所辖25个县(市)共121家检测机构开展检查。其中,涉及检测机构总部85家,异地试验室36家,共下发检测工作质量整改建议书89份,整改率为73.6%。随机抽查工程现场检测项目7个,共下发检测工作质量整改建议书5份,整改率为71.4%,涉及5家检测机构。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存在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一是通过视频监控录像,未能查询到部分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所对应的检测过程,如广西百润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等。二是部分检测机构未按标准要求留置72小时内已检试件,或留置的样品状态未达到标准要求却进行了检测,如鹿寨县飞鹿建筑材料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等。三是桩基载荷试验报告所附检测数据、曲线与上传至检测监管系统中的数据不一致,如广西佐飞检测有限公司等。四是部分试验参数原始记录缺失或原始记录不实,如广西恒永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等。五是部分检测机构用混凝土试块替代砌体试件、混凝土芯样进行力学试验数据采集,或者使用同一试件进行多次数据采集,如广西保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等。六是超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检测报告,如广西立友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等。(二)委托单及样品管理混乱。一是部分检测机构存在委托单未按年度进行统一编号或未与样品编号关联的现象,以及委托单中的样品信息与实际检测样品不一致等情况。二是系统显示样品已处于接样状态,但现场未能找到相应样品;接收的检验样品无唯一性标识。三是部分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后,未及时按标准要求进行养护,如混凝土标准养护试块、砂浆试块等。四是部分检测机构留样区无有效管控措施,留样区与废品区等无明显的分隔和标识,留样样品无唯一性标识,留置样品未分类、分品种有序堆放。(三)设备、设施与场所环境管理无序。一是部分仪器设备未按使用要求对其进行检定/校准,对已检定/校准的仪器设备未进行正确确认。二是部分检测机构的个别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出入库记录缺失,对相应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无法有效溯源。三是部分检测软件可随意更改检测日期及原始数据,如导热系数测定仪等。四是部分检测机构对标准养护室温湿度控制及监测措施不到位。五是部分检测机构视频监控存在未能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硬件设备配置及摄像头巡航设置,视频监控画面未能清晰显示仪器设备试验过程中的检测数值,视频监控录像保存时间不足6个月等情况。(四)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管理不规范。一是部分检测机构试验检测人员未能及时记录,部分非自动采集试验项目的原始记录为打印、检测人员签名为电子签等。二是部分检测记录信息不全,如缺少关键参数数值、未选择检测方法标准等。三是部分检测报告存在信息不全、未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报告结论错误等情况。四是部分检测报告中数据计算错误,如钢筋保护层厚度实测偏差值未考虑箍筋直径等。三、处理意见对本次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检查组均已建议检测机构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限期落实整改。对涉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广西博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20家检测机构(详见附件),由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等规定予以查处,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载入信用档案,扣减诚信分。违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由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对相应的检测报告进行核验。四、下一步工作要求(一)狠抓整改落实。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对照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以点带面,督促辖区内各检测机构全面自查自纠并将整改情况按要求报送至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我厅将把本次检查被处理的检测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进行跟踪检查,组织开展“回头看”,对于整改不力的检测机构将严肃处理。(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强化辖区检测工作,对信用记录不良、投诉举报多、检测行为不规范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监管,通过开展网上检查、专项检查、专项整治等措施,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未按技术标准要求开展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严守质量底线,切实规范检测市场行为。(三)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检测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检测工作,制定并严格落实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从机制上杜绝检测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满足检测全过程质量可追溯要求,严禁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伪造检测数据、违规更改检测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测机构要对检测人员坚持开展常态化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检测工作质量红线意识,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真实、准确。附件:涉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及存在问题清单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0月24日附件:涉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及存在问题清单序号机构名称所在市存在问题1广西博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南宁市1.钢筋留样架上钢筋重量偏差已试验留置样品(编号AMA13-2200315、2200317、2200326、2200328)为非调直状态。2.样品编号为AMA08-2201252、AMA08-2201254的混凝土试块已进行破型试验,但留样试件均未破坏。复测后的破坏荷载均明显高于记录值,样品编号为AMA08-2201252的原始记录中破坏荷载为607.3kN、629.5kN、604.9kN,3块复测结果为1179.7kN、1199.2kN、1178.5kN;样品编号为AMA08-2201254的原始记录中破坏荷载为951.4kN、879.2kN、849.1kN,对其中2块复测结果1221.1kN、1290.0kN。2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南宁市设备编号为TM247的水泥沸煮箱使用记录显示:7月27日进行了试验操作(样品编号:Sn2022-00010、11),检查当天(7月28日)现场查看设备出水开关无法正常使用,箱体内干燥,无使用痕迹。3广西智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南宁市1.查报告编号为01052AMA21-2200007、01052AMA21-2200008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试验报告2份,监管平台上的数据采集曲线时间为2022-08-10 10:52:36~2022-08-10 11:52:48,核查视频监控录像未发现对应的试验过程。2.查砂浆试块抗压强度检测报告(编号:01052AMA12-2200466~2200471)6份,检测监管系统显示数据、曲线采集时间为2022-08-20 15:24:00~2022-08-20 15:37:22,核查视频监控录像未发现对应的试验过程。3.建筑涂料(外墙底漆)检验报告(编号:01052AMA22-2200027),采用的依据GB/T 9268-2008《乳胶漆耐冻融性的测定》;建筑腻子(内墙)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1052AMA22-2200035),采用的依据《建筑室内用腻子》(JG/T 298-2010);镀锌电焊网检测报告(编号:01052AMA36-2200109),采用的依据《镀锌电焊网》(GB/T 33281-2016),在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未涵盖上述3项技术标准。4广西岩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市1.浅层平板静载试验报告(编号:01154AEN03-2200025)中1号桩所附Q-s曲线与上传至检测监管系统中的不一致。2.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检验报告(编号:01154AEN19-2200175),包含管桩配筋、抗弯性能检测等两项参数,但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未涵盖管桩配筋、抗弯性能检测两项参数。5广西众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柳州市查建筑外门窗检测报告(编号:02276AMA29-2200021),检测日期2022年6月28日,反查当天视频监控,未查询到样品更换、气密性试件密封、抗风压位移传感器安装等检测过程。6鹿寨县飞鹿建筑材料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报告编号:02087AMA29-2200014门窗三性检测样品于2022年8月9日完成试验,8月11日检查当天未在样品留置区找到72h留样试件,违反GB 50618-2011规范第3.0.10条款要求。7广西晟昌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1.单桩静载试验报告(编号:03324AEN03-2200001)中421号桩试验结果汇总表中检测数据及Q-s曲线与上传至检测监管系统的不一致;单桩静载试验报告(编号:03324AEN03-2200005)中1-36#、1-38#、1-46#桩试验结果汇总表数据与上传至检测监管系统中的不一致。2.复合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编号:03324AEN03-2200004)中412号桩试验结果汇总表中数据与上传至检测监管系统的不一致;复合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编号:03324AEN03-2200009)中137号桩试验结果汇总表中数据与上传至检测监管系统中的不一致。8梧州市建筑设计院梧州市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报告(编号:04132AEN03-2200007)中11#桩静载汇总表数据与曲线不一致,且报告中曲线与上传至检测监管系统中的曲线不一致。9广西百润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梧州市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抗压强度检测报告(编号:04325AMA21-2200006、2200007)检测日期为2022-05-17 10:06:26~2022-05-17 10:31:43,但查该时间段视频监控回放显示,未发现其有更换样品过程,连续进行数据采集。2.查建筑外窗(门)检测报告(编号:04325AMA29-2200018),视频监控显示该组检测全天空气收集箱处于闭合状态,且未查询到试验过程中样品上机和拆卸的视频信息。3.2022.7.6~2022.7.8分别进行了报告编号04325AMA34-2200015~2200017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检测3组,但查看这三天的视频监控,未发现样品上机和拆卸、传感器安装视频信息,三天检测所用样品为同一样品。4.查04325AMA34-2200014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检测报告,检测日期2022.7.1,查当天视频,检测人员在未安装试件的情况下进行了数据采集。10广西立友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防城港市1.报告编号08360AMA19-2200007烧结多孔砖检测报告抗压强度采集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 14:54:23~15:24:41,查该时间段的视频监控,发现检测人员用混凝土试块替代进行烧结砖抗压强度检测。2.报告编号为08360AMA22-2200013(G1)建筑涂料检验报告出具检验项目“热贮存稳定性”的检验结果,但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未涵盖该项参数。11广西恒旭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钦州市12广西三同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钦州市1
  • 涉嫌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一机构被罚
    2021年3月11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国验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提供不出部分审核员参与审核计划的记录,涉嫌减少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及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案。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期限为6个月,期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认证结论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决定。据悉,青岛国验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于2018年01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纪凯,注册地位于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
  • 室内空气检测市场乱象丛生 揭秘四大虚假招数
    如果检测过程过于简单,检测仪器过于简陋,要警惕有猫腻。   随着人们对家庭装修环保性的重视,室内环境监测与治理逐渐成为新兴行业。近日,北京市工商局联合环保部、住建部等多个部门,对行业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通报:不具环保资质、虚假宣传、打价格战的现象浮出水面。据悉,市工商局将制定规范的室内环境检测承揽合同,行业乱象有望得到遏制。   空气检测市场繁荣   近年来,人们对居住环境的“健康”越来越重视,随着装修旺季的到来,很多消费者开始请专业机构检测室内空气质量。   记者在百度中搜索“室内空气检测”,共显示约5180000个结果,不乏公司广告、推广等信息。国家室内环境与室内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宋广生表示,除了一些成立时间较长的专业检测机构,专门从事空气检测、空气治理的公司越来越多,家装公司也通过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等方式提供空气检测服务,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渠道选择服务,室内环境检测和治理行业已成为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新兴行业。   东易日盛装饰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吴小双介绍:“现在消费者很重视家装环保,不仅选购环保性能达标的主材,还注重家装公司对整体装修效果的环保承诺。针对此类情况,我们与第三方室内环境监测机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五检测所有限公司合作,由其出具权威的检测报告,消费者在公司消费就可得到免费检测服务,消费者对此很欢迎。”据业之峰装饰北京分公司客服经理隋福娟介绍,消费者如果有空气检测需求,公司会为其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服务。   检测市场乱象丛生   然而,空气检测市场也存在诸多乱象。近日,据北京市工商局网站信息公布,北京市工商局联合市环保局等部门整治行业,发现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价格混乱等是室内环境检测行业的主要问题。   宋广生介绍说,无检测资质的企业以提供免费检测诱饵,吸引消费者购买其治理产品 检测机构虚假宣传自己的资质和能力,违法检测 有的企业采用简易的仪器进行低价和不规范的检测,造成市场上检测的价格悬殊,让消费者无所适从。
  • 济南天辰试验机公司提供虚假材料
    因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材料,济南天辰试验机制造有限公司被罚1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浙江省财政厅近日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特种检测设备(二标)采购项目中,济南天辰试验机制造有限公司私自涂改了2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中的参数,并进行投标。   浙江省财政厅认为,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根据相关规定,将该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1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通告内容如下:
  • 一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被罚90万
    以案说法|车检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被重罚近90万元2021年5月,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1年3-4月份汽柴油分析仪低气检查的检查日志与提供的低浓度标样不一致;4月22日沪DXXXXX复检时功率异常,4月22日苏BNXXXX复检时二氧化碳数值异常变化。经查,该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该公司从事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否符合环保标准的检验活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生态环境部门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6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534450元的行政处罚。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专司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的关口,防控机动车尾气污染,责任重大,必须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案涉检验机构在长达两个月的期间内存在检查日志与低浓度标样不一致情形,导致检测报告失真,其行为不能以操作人员疏忽大意来解释,这是案涉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该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作为一个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检测机构,必须要承担起防控机动车尾气污染责任。如果不能把好检测这一关,那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对于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来说,能否依法依规检测,是该检测机构能否继续存在的充要条件。故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非常有必要对这些检测机构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将那些不能依法依规检测的机构,除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外,对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取消其检测资格。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 国家卫健委:对出具虚假核酸检测报告等严重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对于核酸检测工作,国家卫健委医疗应急司司长郭燕红介绍,我们历来严格检测资质的准入和质量控制,不断地优化技术规范,同时重点加强对检测机构包括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管。今年以来,像北京、安徽合肥、河北石家庄、河南许昌、内蒙古等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都对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严肃的处罚,有的违法机构和个人,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对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这样的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 一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文件被罚
    案情经过 广安支队广安区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联合广安区住建局对某金融广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场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湿式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均不同程度存在系统初验和联动测试等问题,而该场所《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中却载明相关系统符合要求且判定合格。执法人员认为涉嫌出具虚假文件,遂对提供消防检测技术服务的四川省某消防电气检测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机构对其实施检测的加德金融广场消防设施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该机构被处以前述处罚,现已执行完毕。 目前,该金融广场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业已完成整改。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要涉案人员和机构均在异地,受疫情影响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较为困难,且案件涉及大量财务款项认定和反复论证核查等诸多问题。为克服困难,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主动与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多次沟通,通过核查《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书》内容、核定财务账目流水,多举措收集、整理、固定该机构违法所得证据,综合把握 “合同流”“资金流”“票据流”三项关键指标,先后获取涉案6人询问笔录7份、书证3份、违法行为照片13张、补充说明3份等证据,最终梳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核定该机构违法获得的服务费用为4万元。案件评析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虚假文件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提供服务或者以篡改结果方式出具的消防技术文件,或者出具的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的消防技术文件。”本案中,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加德金融广场实际存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无回路信息以及所有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信号线未连接、部分气体灭火装置信号线未连接消控室的情况下仍然载明系统设置符合要求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与现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造成了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违法事实清楚确凿。 广安区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缜密调查取证后,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基于总队“放管并重、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工作原则和该机构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整改违法行为的现实表现,综合作出的符合客观实际的行政处罚,实现了警示、整治、查处的有机统一。
  • 盐城质检所出虚假检测报告被判赔760万
    记者丁国锋 通讯员顾建兵 日前,南通市中级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201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盐城质检所违规检测并出具虚假报告致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南通中院判处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额高达760万元。   据了解,2011年,南通东云公司以公司的镍块作为质押物,提出向南通鑫缘集团借贷970万元。为认定镍块的实际价值,鑫缘集团委托盐城质检所对该批镍块进行抽样检测,双方签订委托检测协议,约定检测费为3000元。   为了取得这笔巨额借款,东云公司竟然找到了盐城质检所工作人员江某,送其一箱白酒,告知只检测镍块朝上含镍量高的一面,其余5面含镍量过低,不予检测。江某则按照东云公司的指示对镍块抽样检测后,盐城质检所出具检测报告,认定镍含量65%,100块镍块价值1600余万元。鑫缘集团根据该检测报告,委托银行向东云公司发放970万元贷款,期限6个月。   没想到,该笔贷款到期后,东云公司无力偿还。期间,鑫缘集团发现盐城质检所未取得镍铁检测资格,遂委托机械工业材料质量检测中心、上海材料研究所检测中心对质押的镍块重新检测,结果显示镍块只有一面含量65%,其余五面仅20%左右,价值仅为208万元。得知上当后,鑫缘集团一纸诉状将盐城质检所告上南通中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盐城质检所在2012年12月才取得镍铁检测资格,其在不具备检测资格的情况下,与鑫缘集团签订检测协议,存在过错。质检所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与东云公司串通,出具缺乏客观真实性的检测报告,对鑫缘集团重大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盐城质检所提起上诉,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上诉。
  • 编造虚假检测报告、伪造原始检测记录......4家机构被通报!
    碳排放权交易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准确可靠的数据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效规范运行的生命线。为严厉打击发电行业控排企业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加强碳排放报告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全国碳市场平稳健康运行,2021年10-12月,生态环境部组织31个工作组开展碳排放报告质量专项监督帮扶。以重点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联的发电行业控排企业为切入点,围绕煤样采制、煤质化验、数据核验、报告编制等关键环节,深入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机构存在篡改伪造检测报告,制作虚假煤样,报告结论失真失实等突出问题。一、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篡改伪造检测报告,授意指导制作虚假煤样等弄虚作假问题 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碳能投)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经查,中碳能投篡改伪造煤质检测报告数据及关键信息,指导企业制作虚假煤样,碳排放报告质量失控,数据造假问题突出。主要问题如下: 一是篡改伪造检测报告。中碳能投利用可编辑的检测报告模板,篡改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等控排企业元素碳含量检测报告的送检日期、检测日期、报告日期、报告编号等重要信息,将集中送检伪造成分月送样、分月检测,并删除了原始检测报告的二维码。篡改部分控排企业元素碳含量检测结果,并编造全水分数据用于折算收到基元素碳检测数据。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篡改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左图为真实报告,右图为篡改报告)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使用可编辑的模板篡改检测报告二是授意指导企业制作虚假煤样送检。中碳能投与控排企业签订的咨询合同中,承诺“在分配方案和核算方法不变的情况下,可为电厂碳排放配额扭亏为盈,实现配额富裕”,明确“指导企业开展2019和2020年入炉煤元素碳含量检测的采样、制样,并联系检测机构外检”。中碳能投在明知企业未留存历史煤样的情况下,授意指导多家控排企业临时制作煤样代替2019、2020年的月混合煤样补测元素碳含量。三是碳排放报告编制不实,报告内容失真。中碳能投编制的碳排放报告存在虚报瞒报燃煤量、供热量、外购电等重要生产数据,参数选用和统计计算错误等问题。碳排放报告质量控制缺失,不审核重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部分项目存在多套数值不同的生产数据报表和煤质检测报告。二、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核查履职不到位,核查工作走过场问题 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碳投)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经查,中创碳投受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委托核查控排企业碳排放报告工作程序不合规,核查履职不到位,核查工作走过场。主要问题如下: 一是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核查报告质量差。编制企业核查报告时,签名人员不参与实际核查工作,报告“挂名”现象突出。项目审核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技术复核把关不到位,核查报告质量差。 二是核查履职不到位,核查结论失实。中创碳投未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等要求核实数据及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控排企业碳排放报告中存在的检测报告造假、机组“应纳未纳”、参数选用和统计计算错误等明显问题“视而不见”。对于控排企业将初始碳排放报告元素碳含量缺省值改为实测值的重大变化,不核实数据来源及真实性,工作流于形式,履职不到位,核查报告结论失实。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碳排放核查报告编制人员与实际参与人员不符三、青岛希诺新能源有限公司核查程序不合规,核查结论明显失实问题青岛希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希诺)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经查,青岛希诺受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委托核查控排企业碳排放报告工作程序不合规,核查工作走过场,核查结论明显失实。主要问题如下:一是核查程序不合规。青岛希诺未落实《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在现场核查时主要是走一走、拍拍照,未对环评、排污许可等重要文件进行核实,核查工作走过场。核查报告“挂名”现象突出,核查报告签名人员与现场实际核查人员不符。二是核查结论失实。青岛希诺对控排企业碳排放报告存在的机组“应纳未纳”、检测报告造假、参数选用和计算错误等明显问题“视而不见”,工作流于形式。在控排企业没有煤质检测原始记录的情况下,虚构核查报告内容,写明已核对原始检测记录。针对企业碳排放报告使用入厂煤数据的情况,出具了“已核对入炉煤数据、确认无误”的结论。在明知控排企业2019年部分时间未检测低位发热量的情况下,出具了“企业按照规范方法每日开展监测”的结论,核查报告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明显不符。青岛希诺新能源有限公司针对企业入厂煤台账,核查报告出具了已交叉核对入炉煤数据的结论四、辽宁省东煤测试分析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编造虚假检测报告问题辽宁省东煤测试分析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东煤)注册地址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经查,辽宁东煤为集中补测元素碳含量的控排企业出具虚假分月报告,帮助企业规避使用缺省值。主要问题如下:一是编造虚假检测报告。2020年以来,为多家集中送检煤样的控排企业分月出具日期虚假的元素碳含量检测报告,篡改收样日期和检测日期。二是伪造原始检测记录。伪造碳氢仪原始检测记录、样品检测委托书、样品试样编号记录单、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样品处理台账等原始档案。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缺失,煤质分析过程合规性、结果真实性难以证实。辽宁省东煤测试分析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伪造样品检测委托书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继续督促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存在上述问题的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企业进一步调查,坚决查处数据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进一步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咨询、核查、检测服务行为,确保技术服务过程和结果真实、合规、公正,保障碳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 铲除虚假环境监测数据土壤
    ◆罗岳平 刘荔彬 田耘   监测数据是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最基本产品,是环境监测工作价值的最直接体现。多年来,监测站一直坚持着一项基本原则,那就是不合格的数据不得报出,而报出的环境监测数据必然是铁证如山,以此保证管理部门执法如山。   然而,对环境监测数据不准确、虚假等的质疑不绝于耳,使整个监测系统蒙上阴影。新《环保法》对此高度关注,对篡改、伪造以及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提出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从法律层面保证了环境监测数据要公正、客观、准确。   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可靠,首先是个技术问题。采样设备改进、实验室分析仪器更精密等都会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以铊监测为例,原子吸收只能检测出微量的铊,而ICP-MS则可监测到痕量乃至超痕量浓度的铊。环境监测技术进步,就是应用最先进的仪器设备不断检出更多种类、更低浓度的污染物。从这个意义上讲,监测数据的可靠性永远都只是相对概念,受制于当时的技术、设备水平。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又是个严肃的政治问题。环境监测数据一旦与政绩考核相关联,不可避免地会遭遇行政干预;一旦应用于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等环境管理领域,就存在经济利益方面的诱惑;一旦被群众所关注,则用来当作维稳工具等的风险无处不在。只要环境监测数据附带了行政色彩,受指使而进行篡改、伪造的可能性就相当大。   出于职业道德,无论是环境监测机构还是具体工作人员都不愿出假数据、假报告。然而,环境监测弄虚作假的现象并非绝无仅有。这种事情每发生一起,带来的负面影响波及一大片,特别是导致基层环境监测工作的被动。   如何避免出现虚假环境监测数据?笔者认为,要从内、外两方面着手,铲除滋生数据腐败的土壤。   首先,抓内因,培养环境监测机构杜绝虚假数据的能力。一是强化思想教育。选择从事环境监测事业,就是选择清贫、辛苦、钻研。干这个行当,就要看淡名利。在金钱面前控制了私欲,才能保持测准数据的定力。二是不断追求技术进步。适时购置先进的仪器设备,并相应开展人员培训,从技术上保证数据测得精准。三是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监测是一个复杂的流程式作业,从设计监测方案到出具监测报告,有多个环节,并且环环相扣。哪个环节有失误,都会对整体结论产生影响。因此,全程序质量管理至关重要,要确保每个环节的工作经得起推敲。尤其是对超标数据,增加内部会商环节,有绝对把握后再对外公布。四是持续丰富工作手段。环境监测数据成为关注的焦点后,整个系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原始证据的保留,特别是现场拍照、摄像等,满足举证需要。   其次,利用法律摆脱外部的行政干扰。出具虚假数据的棒子打在环境监测机构头上,但其成因实际非常复杂。被逼无奈、屈从外部行政压力可能是更重要的原因。要借鉴政法系统的改革经验,建立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档案,将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言行记录下来,按新《环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最后,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工作质量也要严格要求。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化是做强做优环境监测事业的必然选择。随着竞争日渐激烈,低价拿业务、不做监测也敢出报告的情况不是没有。如果不进行有效控制,带来的管理风险是巨大的。对这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要出台一些一票否决措施,自其从业之日起就保证高起点。对社会化监测,数据质量要摆在首位,其次才是经济效益。不管是政府还是企业资金,都要立足于购买到合格的乃至优质的环境监测服务。
  • 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书,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7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2023年8月8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以下简称严重失信)是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将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列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或者信用修复,并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等管理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省级、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按照“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管理制度,加大信息保护力度。推进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共用,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第二章 列入条件和管理措施第六条 下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二)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七条 下列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三)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对象(以下简称被列入对象)可以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在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相关信息;(二)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实施行业或者职业禁入;(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四)取消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资格;(五)在政府资金项目申请、财政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三章 列入和移出程序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书面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告知内容应当包括列入时间、事由、依据、管理措施提示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列入时间、事由、依据、管理措施提示、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救济途径等事项。告知、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第十二条 被列入对象公示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管理期限、作出决定的部门等事项。用于对社会公示的信息,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第十三条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由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被列入对象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实施职业或者行业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不予提前移出。第十四条 在作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负责移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修改有关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第十五条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据发生变化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重新进行审核认定。不符合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情形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列入决定,立即将当事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第十六条 被列入对象对列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 信用修复第十七条 鼓励被列入对象进行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解除管理措施。第十八条 被列入对象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提前移出申请:(一)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三)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第十九条 被列入对象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自受理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制作决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送达被列入对象;不予提前移出的,应当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准予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当通过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告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被列入对象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应当撤销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名单管理期自恢复列入状态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二十二条 被列入对象对不予提前移出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7〕59号)同时废止。
  • 国家认监委关于在虚假认证专项整治行动中开展认证机构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认证机构: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关于开展虚假认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发〔2023〕86号),规范认证市场秩序,督促认证机构落实主体责任,维护质量认证的有效性和公信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国家认监委决定组织开展认证机构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范围各认证机构要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以自查整改为契机,对本机构开展的所有认证活动和类认证活动进行一次全面自查。一是梳理排查开展的认证和类认证总体情况;二是梳理排查认证业务全链条风险,从认证方案的设计、认证全过程的实施、认证的资源配置和人员能力、认证人员的职业操守等方面,自查并清理整治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深入开展风险分析;三是梳理排查认证规则备案情况;四是开展对获证组织的风险评价,从认证有效性、符合性等方面加强证后监督。二、自查重点1. 认证机构业务开展方面。排查开展的所有认证和类认证业务种类,梳理上述各类业务依据标准、发证数量和应用领域,评估上述各类业务的实施风险。2. 认证机构合法合规方面。排查是否存在申请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时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或者不具备资质条件和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认证机构资质法定条件和能力;分包境外机构认证业务备案不规范;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伪造认证档案、记录和资料,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买证卖证、在网络平台兜售虚假认证证书;认证活动中增减、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现场审核/检查避重就轻、走过场,关键过程审核/检查不到位,擅自降低认证标准要求,认证决定把关不严,降低门槛通过认证;审核员/检查员擅自减少审核/检查时间,甚至不到现场;在无注册或确认的认证审核人员情况下开展认证活动等问题。3. 认证规则备案方面。排查已备案的认证规则是否按照相关领域基本规则和公认的标准制定;是否存在认证规则或认证依据为非现行有效版本、未按要求备案已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规则、认证规则备案领域错误、超范围备案认证规则、未经批准备案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规则、认证规则名称与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规则名称相同或相似、认证标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认证规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等认证规则备案不规范情形。4. 认证人员职业操守方面。排查是否存在审核员/检查员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认证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取红包等问题。5. 获证组织认证质量方面。排查是否存在获证组织管理文件形同虚设,与实际运行脱节;应付认证审核/检查,突击补记录、补文件;未按认证要求组织生产,实际生产产品与获证产品不一致,严重影响产品性能和安全等问题。6. 机构自身能力建设方面。排查是否存在认证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不足、专业能力不强;认证管理特别是认证人员管理制度不完善,认证质量追溯体系不健全;缺少关键过程控制要求,风险防控能力不足等问题。三、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各认证机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本次自查工作,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对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以认证质量为工作核心,自觉维护认证机构在经济发展中“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公信力。(二)加强组织领导各认证机构要迅速制定自查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人员,加强内设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信息接口的完善,强化全员责任意识,确保本次自查工作落实到位。(三)强化风险识别各认证机构要充分识别关键环节中的各类业务活动风险,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风险管控机制,明确风险控制和处置要求。(四)确保整改到位各认证机构要明确整改要求,对自身问题不回避、不遮掩,以“刮骨疗毒”的决心下大气力整改;对获证企业的问题要责令其整改,严肃处理问题证书,并进行后续监督落实。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要举一反三,建立完善认证质量保障制度,确保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真实有效。(五)及时上报反馈各认证机构要依据本通知要求,如实开展自查,及时汇总分析自查整改情况(具体要求见附件)并形成自查报告,于2023年11月15日前登录https://www.wjx.cn/vm/P4hFlQk.aspx填报自查工作信息表,上传自查报告word版本和加盖公章扫描后的pdf版本。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 认证监管司李凌志 武利平 010-82262724、82261364附件:认证机构自查整改报告要求国家认监委2023年10月23日附件认证机构自查整改报告要求自查整改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认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认证规则备案情况,认证机构开展的认证和类认证业务范围、发证总量及获证组织数据,近2年发放证书数和暂停、撤销、注销证书数,近2年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情况,认证机构资源配置和认证人员基本情况、人员管理制度等。二、自查开展情况包括自查实施方案或计划,自查工作实施情况等。三、自查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四、整改措施包括认证机构对自查问题的处理结果等。五、对认证监管工作相关建议包括对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建议,以及发现的虚假认证线索等。
  • 中消协:8848钛金手机检测“钛”有问题 或涉虚假宣传
    22日,从中国消费者协会获悉,近期有消费者协反映8848钛金手机实物与宣传不符,对此中消协进行了调查并履行提请检测的法定职责。调查及检测结果表明,8848钛金手机线上线下宣传不一致,所用主要材质表述不规范,甚至涉嫌虚假宣传。网络图片  中消协表示,首先,8848钛金手机自造5系钛合金概念,实际材质为普通工业纯钛或钛合金。8848钛金手机官网宣传“采用瑞士名贵腕表所用5系钛合金”,而金属行业不存在5系列钛合金的说法。国家有色金属及电子材料分析测试中心的检测结果显示,8848钛金手机(巅峰版)的背面金属件中的圆形部分基体为工业纯钛,背面金属件中带刻纹部分材质相当于国产TC4钛合金。  其次,钛金属并非稀有贵金属,部分手机边框仅是钛合金镀金。8848钛金手机宣称使用“名贵钛合金”(官网)、“稀有贵金属材质”(实体店宣传材料)。但是,目前国家或者行业等相关标准中,并没有“稀有贵金属”的定义。按照行业惯例分类,稀有金属主要包括稀有轻金属、稀有难熔金属、稀土金属、稀有分散金属和放射性金属,钛金属属于稀有难熔金属。根据各国的约定俗成,贵金属仅包括金、银、铂、钯、钌、铑、锇、铱八种,钛金属不属于贵金属。  同时中消协指出,贵金属价格差别很大,最便宜的银每克5元左右,而铂每克可达200元以上。目前,市场上纯钛每克大约0.06元。单纯从价格上来讲,钛金属也并不名贵。  此外,8848钛金手机官网与线下实体店宣传资料不一致。官方网站宣称“蓝宝石玻璃”、“蓝宝石水晶玻璃”,而线下实体店宣传材料宣传则是“蓝宝石” 官方网站宣称“钛合金”,而线下实体店宣传则是“钛金”。  中消协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中国消费者协会敦促8848钛金手机经营者正视问题、及时改正,并将监督8848手机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出具虚假报告 认监委撤销某实验室部分检测业务
    国家认监委近日发布公告称,在2016年组织开展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国家轻工业装饰材料陶瓷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存在重大变更事项未申报、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行为。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65号令)第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即日起撤销国家轻工业装饰材料陶瓷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承担的瓷质砖(CNCA-C21-01: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  此外,由于存在影响认证检测有效性的严重问题,国家认监委决定即日起对四川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等2家单位的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进行停业整顿  一、四川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存在检测设备缺失和人员技术能力不足等问题,对其吸油烟机产品(CNCA-C07-01: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进行停业整顿。  二、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存在检测设备缺失、人员技术能力不足、比对试验结果不满意等问题,对其电器附件(耦合器)产品(CNCA-C02-01: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进行停业整顿。
  • 中国210所“虚假大学”完整名录曝光 北京最多
    近日,上大学网发布了&ldquo 中国虚假大学警示榜&rdquo ,曝光了国内 210所不具招生资格、没有办学资质、涉嫌非法招生和网络诈骗的虚假大学,北京为虚假大学的高发地。   野鸡大学的名字实在不好听,可这恰恰说明了人们对此类大学的不屑。所谓的&ldquo 野鸡大学&rdquo ,是指虽然是合法机构,但不被所在国社会、用人企业认可的学校,主要指标是花钱买文凭,而买来的文凭不被用人单位认可。通常,野鸡学校都有非常光鲜的名字,有的和正规的大学只有一字之差,有钓鱼网站的感觉,所以,一定要非常的小心。   野鸡大学一般都有几个相同的主演特征。1.承诺只需几百元即可在7天内取得学位;2.没有课程也没有校园;3.不上课,假称根据学生人生经历直接颁发学位;4.透过垃圾邮件宣传,声称只须缴付金钱便立刻取得学位证书 5.通过报刊杂志等角落做小型广告;6.超低门槛(入学无任何要求等)。   野鸡大学,北京是重灾区   从&ldquo 上大学网&rdquo 发布的三份榜单来看,虚假高校问题在北京最为严重,在210所被曝光的虚假高校里占83所,占比44%;上海次之,有15所,占比8%;被曝光12所虚假高校的山东紧随其后,占6%;天津、河北、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江苏、浙江、山西、陕西、甘肃、安徽等地均有分布。   李逵VS &ldquo 李鬼&rdquo   &ldquo 中国邮电大学&rdquo 、&ldquo 上海工商学院&rdquo 、&ldquo 中国科技管理学院&rdquo 、&ldquo 长江科技学院&rdquo &hellip &hellip 乍一看,很少人会疑心这些学校有问题,但这就是虚假大学的第一大特点:在名字上&ldquo 耍花招&rdquo 。它们往往故意取与正规高校相似的名字,从而混淆视听。《法制日报》曾于2014年7月报道并分析,虚假学校常利用家长与考生的心理,专门取&ldquo 高大上&rdquo 的名字,有的听起来甚至比正规高校还让人信服,&ldquo 把河南省的正规高校中原工学院,和虚假大学中原工业大学放在一起,一般考生和家长都会认为后者更像正规大学&rdquo 。   盗用正规高校网站内容   虚假高校往往也建有自己的官网,但多数已无法登入。能登入的网站看似与普通高校网站并无二异,但仔细对比便可能发现其中猫腻,如广东电子信息技术学院的网站www.gddz.org&ldquo 合作院校&rdquo 一栏的新闻内容抄袭中山大学,&ldquo 学校简介&rdquo 一栏严重抄袭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的简介。从域名来看,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官方网站的域名后缀都为&ldquo .edu.cn&rdquo ,但是虚假大学这种网站都是用工商、金融企业的那种&ldquo .com&rdquo 或者&ldquo oip&rdquo 或者&ldquo .cn&rdquo 。再者,虚假大学他没有像正规高校一样有专门的部门、人员来管理这个网站,网站内容往往不更新。 210所&ldquo 虚假大学&rdquo 完整名录 中国邮电大学上海工商学院 中国科技管理学院长江科技学院 中国民航学院西安信息技术学院 中国师范学院西安工商管理学院 中国信息科技学院西安工业科技技术学院 中国电子信息科技学院西安工业科技学院 中国电子科技学院西安建设科技学院 中国科技工程学院陕西国防工业技术学院 中国传媒艺术学院南京科技管理学院 中国金融管理学院南京金陵科技管理学院 中国国际经济管理学院江苏信息工程学院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院江苏都市建设学院 中国经济贸易大学江苏理工职业学院 中国科贸管理学院石家庄工程管理学院 中国经济贸易学院华北建筑工业学院 中国北方理工学院华北建筑工程学院 中国工业工程学院中原工业大学 中国现代财经学院河南科技师范学院 中国国际工商管理学院杭州建设管理大学 华北科技大学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学院华北理工学院广东科技管理大学 中联司法学院广东经济管理学院 北方国际经济学院福建海峡经贸技术学院 北方经济管理学院福建经济贸易大学 北方医科大学常德经贸学院 北京京华医科大学湖南经济管理大学 中北科技学院山西信息工程学院 华北应用科技学院山西远东外国语学院 华北师范学院沈阳盛京大学 中原金融学院对外经贸管理学院 华侨国际商务学院武汉建筑职工大学 首都科技信息管理学院江西赣南学院 首都科技管理学院安徽城建大学 首都财贸管理大学四川华商学院 北京财贸科技学院兰州对外经济贸易学院 首都经济管理学院北京财经政法大学 首都经济贸易管理学院北京现代商务学院 恒远教育北京工程经济学院 首都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北京实验大学 首都科技学院北京商贸职工大学 首都医学院北京工学院 首都文理大学辽宁轻工职工大学 北京经济贸易大学天津联合大学 北京经济贸易学院北京科技工程学院 北京对外贸易学院北京工程技术大学 首都财经贸易大学北京现代工程学院 北京燕京华侨大学北京经济信息学院 北京经贸联合大学北京京桥大学 北京国际金融学院北京电子科技管理学院 北京国际经济管理学院北京前进大学 淄博理工学院北京工商学院 山东邮电大学北京国际医学院 山东经济贸易大学北京财经贸易学院 山东科技工程学院北京财贸管理学院 上海东方科技学院北京财贸管理大学 上海工程管理学院北京建筑工业学院 上海华夏学院北京法商学院 上海建筑工业学院北京经济工程学院 上海商贸管理大学北京经济工程大学 南京工商大学北京城市建设学院 华东农林科技大学北京商贸管理学院 安徽城市建设学院北京贸易管理大学 江西科技工程大学北京商贸管理大学 江西科技管理学院京师科技学院 江西经贸管理学院北京科技学院 华中工商学院北京中山学院 中原工商管理学院北京京城学院 湖南屈原大学上海经济贸易大学 株洲航空旅游学院上海工业科技大学 四川财经管理学院上海工业科技学院 四川中山学院上海财经贸易学院 广东电子信息技术学院上海金融管理学院 厦门师范学院天津文理大学 北京经济管理学院西安电子信息学院 中国信息科技大学杭州工商管理大学 中国信息工程学院杭州理工大学 首都财经管理学院杭州理工学院 北京财经管理大学南京科技学院 北京财经管理学院南京商学院 北京财商学院山西理工学院 神州大学新民大学 北京中加工商学院武汉科技工程学院 北京京文国际学院武汉工商管理大学 北京商贸大学湖北工商管理学院 北方交通工程学院广州理工学院 华北工业大学河南华夏医学院 北京英迪经贸学院石家庄电子科技学院 北京高级财务管理专修学院青岛博洋商务学院 青岛远洋大学山东经济技术学院 山东文理学院山东沂蒙学院 山东建设学院北京财经大学 青岛现代经贸学院北京城建大学 山东经济信息学院中外经贸管理学院 山东城市学院西安理工学院 华东财经学院西安工商学院 上海同济医科大学西安科技师范大学 上海华文外国语学院华北经贸管理学院 上海城市建设大学山西经济技术学院 河北东亚大学山东东岳学院 北京经贸科技学院北京财经学院
  • 警示 | 一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报告 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被罚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内蒙古某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2022年5月10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蒙古某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18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对公司两名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12月6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对内蒙古某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取了三份《煤炭检验检测报告》,将检验报告书数据与该公司检验室“江苏江分 CH-2000 碳氢测试系统”中碳含量、氢含量检验项目数据进行核对,发现在该检验检测系统中未找到原始检验数据,涉嫌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经查,当事人存在编造检验样品送样量数据出具虚假报告、擅自引用他人碳含量检验项目数据出具虚假报告和编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内蒙古某煤炭质量检验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2年5月17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蒙古某煤炭质量检验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5月17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某煤炭质量检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某公司检验煤样的实验方法不符合检验所依据的GB/T212-2008《煤工业分析方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 某高校仪器招标采购案遭虚假应标投诉
    案情   7月17日,某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收到某仪器仪表设备供应商A公司的投诉,称6月20日某高校仪器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B公司采取虚假应标的非法手段谋取中标,请求重新对B公司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真实性与符合性等进行论证和核查,并对B公司的弄虚作假行为作出处罚。其理由是:招标文件中对“恒温电导检测器(量程范围:0-10000μS/cm 池体积:0.8μL 温度稳定性:0.001℃)”的技术要求,只有国外某品牌(系招标文件推荐的3个品牌之一)的高端产品ICS-5000离子色谱仪符合要求,其他品牌或该品牌的其他任何一种型号均不能满足上述技术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分体系,应视为无效投标。A公司怀疑B公司的投标标书配置中没有单独列出“柱恒温系统”,所投产品主要设备离子色谱仪ICS-900系该品牌的低端产品,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收到投诉后,监管部门一方面要求A公司限期补正相关资料,另一方面要求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继续与A公司沟通。7月29日,监管部门正式受理投诉,并于次日分别向A、B公司发出协查通知。   8月13日,监管部门组织该项目原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对B公司的投标文件和双方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和论证。经复核,专家均认为,B公司的投标文件从其书面材料上来看是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但对B公司所投产品ICS-900是否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都不充分,无法判断。同日,监管部门再次分别向A、B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进一步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投诉所涉产品ICS-900气相色谱仪的原版产品说明书,以及提供取得原版产品说明书来源的证明材料等。但双方均表示没有这样的资料,只能提交一些别的资料或将之前的资料再重新提交一次。   8月22日,监管部门组织A、B公司当面质证,并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代表参加。A、B公司都认可:国外某品牌ICS-900离子色谱仪中的“柱恒温系统”是可选配型的,不是固定配置型的 B公司的投标书配置中单独列出了“柱恒温系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与会人员讨论后认为,对A公司所投产品离子色谱仪ICS-900是否可选配“柱恒温系统”还需要进行再核实,对于温度稳定性0.001这项技术指标,双方的证据都不充分,需要再搜集证据。随后,监管部门要求双方针对这两点重新补充有关证据。   9月5日,监管部门在与A、B公司协商并征得双方同意后,书面通知将该案投诉处理决定延期10个工作日作出。9月16日,监管部门作出“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取证重点和判断难点只有一个,即B公司所投产品ICS-900是否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随着证据的逐步聚集和调查的逐步深入,争议的焦点、取证的范围和判断的难度,也在随之逐步收窄和明晰。但本案还有一些值得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投诉主体和诉求是否正确   本案中,作为投诉人的A公司将“被投诉人”指定为B公司,将其投诉请求确定为“重新对B公司投标文件响应该项目招标文件的真实性与符合性等进行论证和核查,对B公司的弄虚作假行为作出相应的严厉处罚”。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可见,投诉应该针对的是: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作出答复的问题。所以,被投诉人应该是答复质疑的人——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投诉请求应该是对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答复内容提出要求、希望达到什么目的,是更改决定还是不满意答复。   针对该案,监督部门在受理投诉时,应告知投诉人将投诉主体和投诉诉求更改后再受理。   证据材料是否有效   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据的获取和认定。A公司先后提交的证据材料依次为:从网上下载打印的国外某品牌ICS-900英文操作手册(节选) 从网上下载打印的国外某品牌ICS-900英文操作手册 有关宣传彩页。B公司先后提交的证据材料依次为:招标文件和投标书(节选) 有关宣传彩页和ICS-900英文操作手册 有关部门的型式批准证书、评价报告和注册证(复印件) 国外某品牌中国代理公司出具的回复证明(原件)。笔者认为,上述证据材料中,B公司的证据材料效力层次明显要高于A公司的。   实事上,在本案中已被监管部门采信的资料有:招标文件和其投标书(作为第一采信材料,已用于排除B公司书面材料上未响应招标文件的疑问) ICS-900英文操作手册(在对质中,已用于证明“柱恒温系统”是可选配型的)。有关部门的型式批准证书、评价报告和注册证,因没有记载设备参数要素,且又是复印件,无法证明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未被采信 国外某品牌中国代理公司出具的证明,因是超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提交的,且与监管部门核实的情况有一定出入,所以未被采信 而双方提交的有关宣传彩页的证明力最低,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资料使用。投诉处理决定能否逾期作出   本案中,监管部门在与双方协商并征得双方同意后,书面通知将该案投诉处理决定延期10个工作日作出,并要求其在送达回执中以书面形式注明对此无异议。那么,投诉处理决定是否可以逾期作出呢?   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应该如何处理、是否有效等并没有明确规定。从本案情况来看,监管部门并不存在主观上、行为上不作为或慢作为的故意,主要是限于本案的复杂性,在法定时限内无法或者不敢轻率地作出处理决定。因此,笔者建议,今后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时,对上述情况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如可将监管部门处理投诉过程中需要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检验、检测、鉴定等所需的合理时间,不计入投诉法定处理期限内,但需要设置一个时间上限,防止以此为借口不作为或慢作为。   能否在处理决定中作出处罚决定   本案中,监管部门在商议有关拟处理决定时,有工作人员认为应包含对A公司或B公司的“处理”决定。笔者认为,这是把投诉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混为一谈了。   投诉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是两种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只对所投诉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效力作出认定,最终的处理决定无外乎这么几种情况:有效,项目继续执行 无效,活动重新开展 放弃,由下一家候选供应商执行等。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效,一般无需先行告知再作出处理决定。而将供应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罚款、没收投标保证金等都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特别是作出较大金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必须经过处罚告知程序。所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如发现或查处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   此外,本案还有一个细节问题,即A公司向代理机构提交质疑的时间为法定有效期的最后一天,此前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并于随后签订了合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2条明确规定,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此,笔者认为,中标通知书应坚持与中标公告同时和同步发布,避免过分迟延。因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公告的制发不同步,可能会导致同一项目的不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招标采购结果确定的时间理解不一致,从而引发质疑投诉期限适用不同标准,不仅会增加有关工作的复杂性,还可能会使政府采购合同是否成立处于不确定状态,最终影响到政府采购的权威和效率。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门市财政局)
  •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开展打击出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虚假报告专项整治行动
    各区农业农村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开展打击出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虚假报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质测函〔2024〕38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运行,提升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支撑服务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就我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在已有工作基础上,通过集中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案件,有效打击出具虚假报告行为,惩治违法犯罪分子;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完善长效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检测机构行为,提升检测机构能力水平,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二、整治范围与重点(一)整治时间:2024年7月开展集中整治。(二)整治范围:覆盖全市范围内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农业农村部门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取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证书的其他机构,以及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机构等。(三)整治重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主要针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数据)的行为:1. 未经检验检测的;2. 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3. 故意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4. 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5. 伪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6. 其他可能涉及虚假报告(数据)的行为。三、主要任务(一)全面自查,摸清底数请各区农业农村委立即组织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开展全面自查,对于非涉农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由委执法总队牵头,联合市农安中心进行排查。全面掌握检测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测能力、资质状况、人员配备以及仪器设备配置等关键信息,并据此建立健全检测机构档案。(二)重拳出击,专项整治各区农业农村委及相关单位要全面检查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覆盖部级质检机构、本市农业农村系统内机构、取得机构考核证书的机构、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机构、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对检测机构发出的报告、数据、原始记录等进行溯源和核查,明确机构是否存在出具不实和虚假报告、调换样品、伪造原始记录等情况。(三)严格监管,严肃查处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管,重点抽查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对于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出具虚假报告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四、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农业农村委、委执法总队、市农安中心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二)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及时通报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三)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动态监管,引导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四)报送整治情况。请于7月26日前将整治工作情况(附件1)报送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附件:1. 打击出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虚假报告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2. CATL机构库名单(截至2024年6月30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7月4日(联系人:王健鹏 电话:23117584、1811753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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