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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相关的论坛

  • 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环境监测有哪些要求?

    根据环保部环环监17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精神,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时,应当附包括监测、检验报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认定意见等材料;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环保部门应当按照上述部门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现场勘验、环境监测及认定意见。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详见附件。

  • 新出的两高司法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十五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这是一个问题,只要元素周期表元素钙20之后的元素是重金属)(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企业排放出的污水中含很多的铁、铝是否也算是有毒物质呢? 我们监测报告中怎么下判断结论呢?新出的两高司法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有问题?

  •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8个方面的问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中,明确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坑道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同时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也作出了明确界定,灭蚁灵、二恶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属于有毒物质。    针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多项罪名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司法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即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可见新一届中央对环境治理的力度,再有由于污染环境致人死亡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你知道吗?

  • 【分享】公安司法鉴定机构认可有关问题

    [center] [size=4]截止2009年11月1日,通过CNAS认可的带有“公安”字头的司法鉴定机构达到了31个,明年,2010年,预计会出现井喷的态势,大量的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将会投入实验室认可的滚滚潮流。 现在,结合“认可经验”和个人理解,谈谈初次申请认可的一些注意事项,以期为正在筹备的兄弟提供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说明:非公安、老资格的兄弟可以略过,呵呵。 一、关于认可的概念、意义和原则。CNAS认可搞了不是一天两天了,这些定义、意义、原则都是些成熟的东西,即使从澳大利亚制造枪支弹药的源头上开始学习,谁看了都会明白的,没有什么好说的。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公安司法鉴定机构来说,还是有必要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1、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为什么要搞认可。 从现实情况来说,相信很多地方(部门)已经把通过实验室认可列入了年度规划,或者是近年的工作目标,所以,很多人可能认为是行政性指令定的,并没有感觉到多少的现实需要,闷着头做起来就是了。实际上,如果不能搞清认可的真实需要,不能把这种需要宣贯下去,等编制、贯彻管理体系的时候,唱反调、泼冷水的会越来越多,阻力越来越大。如果最高管理者都对认可的意义都一知半解的话,具体操作的同志只能是又伤身体又伤心,等现场评审通过的那一刻,就开始彻底享受无穷无尽的烦恼了。认可的法律依据在于: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内容很短但很重要,至少说明了成立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依据,即第七条:“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的规定,同时,这一条还规定了这类司法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在这个基础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做是近年来公安司法鉴定机构蓬勃发展的源动力。2006年3月1日,公安部发布实施了《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2、CNAS认可和CMA认证。 稍微用心就可以看出来,全国人大并没有把CNAS认可和CMA认证并列起来,而是作为选择项加以规定的。也就是说,只要通过了CNAS认可或者CMA认证,都算是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法律规定。 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他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同时,根据技监法发(1990)210号文件规定,这里所称的“公证数据”,是指面向社会从事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为他人决定、仲裁、裁决所出具的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数据。到这里就看出来了,《计量法》是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也就是说CMA认证比CNAS认可的资格老多了,可以说,早了20年,同样的也是法律要求,一点也不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法律效力低,却一直没有在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得到实施。好在现在全部在认监委门下,再加上CNAS对两证申请的优惠政策,可以一并申请了。 所以,从法律要求上来说,CMA认证比CNAS认可的要求还要强硬一些。为什么大家一开始就扎堆搞认可呢?大家咋搞咱咋搞和一知半解的心理,再加上行政要求,就出现了谁也不愿意多想的局面。还有就是CNAS的标志要比CMA的标志漂亮一些吧。 3、17025和17020之争。 一开始搞认可,很多单位会形成一个观念:一定要17025,不能要17020。为什么呢?17020要求比较复杂,国内的公安司法鉴定机构都是走的17025,我们也这么走。 实际上是CNAS自己把水搅浑了。 17025针对的是检测和校准实验室,没有错,说到底就是用检测数据说话的检测项目。走17020的实验室,并不排斥仪器设备,只是针对检测结果依赖于人工(资历、经验)判断的检测项目。 只要你对公安司法鉴定业务不算十分外行,就应该知道,在《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规定了三类检测业务,分别是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再细分下去: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这两段文字照抄就行,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呵呵。 对照现实工作,以人体损伤检验为例,有的情况下,一定部位的伤口的长度就可以决定鉴定结论。如果具备测量伤口长度的资质,测量出来,提供给法庭,法庭就可以“依法”定罪了。但是实际情况比较复杂,法庭需要的是损伤程度,而决定损伤程度的因素,不仅是伤口长度的数据,可能还有若干条需要鉴别的损伤部位。这些损伤的鉴别,往往没有具体的数据可供选择,只能在确保资历的前提下,依据经验做出判断。所以,这类的鉴定,走17020似乎更合理,要求比较高嘛,更好。 以此类推,DNA检测也存在数据与经验的纠结。 所以,《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根本就没有理会检查机构和检测实验室的区别,为不分青红皂白的走17025提供了便利。我们知道,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基本上都是属于“形象痕迹”的比对,可以说是同根同源,和“微量鉴定”基本上不在一个屋檐下。为啥放在一起,查一下,“微量”的英文是:Trace,“微量元素”的英文是:Trace element。反过来说,“Trace”又往往被翻译成“痕迹”。(Trace这个词,搞认可肯定要查词典的,CL10的5.3.4就有。)实际上,微量检测百分之一百需要依靠设备(除了使用警犬鉴别气味),甚至是依赖于设备分析后的数据、谱图,跟痕迹、文书检验是差了十万八千里。所以,乱了。不过也符合目前的情况,有的业内人,也搞不清楚痕迹、文书、声像资料的血缘关系,没有好好学习科学发展观,拍一张照片也出鉴定意见,简直是让人哭笑不得。声像资料的鉴定业务范围上面说得很清楚,宾语就是“真实性”、“完整性”和“种类或者同一认定”,把一个伤口或者指纹拍摄下来,能起到什么作用呢?开展这项鉴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没有能力对“真实性”、“完整性”和“种类或者同一认定”做鉴别,就退而求其次,唉,无语。说多了,再绕回来吧。在实际操作中,CNAS更纠结,迷迷糊糊中,17025成了惯例。但是,了解一下17025和17020的概念,并不是一件坏事,可以有效地帮助公安司法鉴定机构深入理解认可准则的要求重点。也就是说,可以帮助其明确该重点控制的要素和环节。 因此,走17020吧,只要走得动,肯定比17025容易些,抄体系文件容易、评审员数量要求少。敢走17025,要担风险,万一走不通麻烦就大了。 4、认可到底要干什么。 长期以来,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为侦查破案和诉讼提供了大量证据,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司法鉴定的准确性一直没有受到过质疑。现在,从刑诉法的要求和证据体系的发展来看,和其他的证据一样,鉴定结果同样要具有合法的形式和内容。搞认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个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问题。 17025就是一种管理体系,也不算是什么新鲜的事物。但是,对于公安司法鉴定机构来说,它的新鲜程度却非常高。关键就在于“管理体系”。原有的行政管理体系和按照“25个要素”规整起来的管理体系,那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你能从法律的要求、业务的要求等方面认识到了按照17025建立管理体系的必要性的话,搞认可或许有点意义,甚至是说有点“百年大计”的意思,也就是所谓“认可四原则”里的自愿申请,否则的话,你会觉得25个要素怎么那么难以完善,会觉得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根本就没有必要,导致管理体系流于形式。所以,以后不要说“搞认可”,说“搞管理体系”还比较能体现出一点儿内在需求。事实上,当这个比较柔性要求的管理体系与行政体制发生碰撞的时候,你千万别抱什么幻想,你只要知道谁是最高管理者就行了。因为认可准则说得对,建立管理体系的职责是他的。说实在的,几个最高管理者真的具备贯彻管理体系要求的权力?

  • 刑事手段可以走出泥浆偷排吗

    理由:偷排一车泥浆,只需3分钟左右的时间,而清理下水道所需的费用,却在数万元甚至十万元以上。堵塞下水道造成内涝,将给市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大的危害。事件: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市交警局近日联合行动,成功打掉一个偷排泥浆犯罪团伙,共查扣泥浆车43辆,抓获嫌疑人12人。其中行政拘留6人、批准逮捕3人。司法早该介入偷排治理!估计又要谈偷排取证的问题了。其实偷排取证,尤其是暗管偷排等现象,是比较简单的!所以这一类取证在于司法去不去取证,因为暗管总是在那儿的!另一个问题是,司法能不能越过这些“黄牛车”走到企业偷排处罚呢?国人想看到的应该是后者吧!司法上了这些企业有何难度呢?请各位版友一起来剖析!

  •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修订概况(一)

    2012年9月16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重新发布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在此,对比了一下修订前后的文件,作了一个总结,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加深大家对本次准则修订的了解和理解。总结:1、本次准则修改,有3个要素的名称发生了变化,分别是原“4.6合同评审”变成了现“4.6鉴定委托和司法鉴定协议书评审”;原“5.4设备和标准物质”变成了现“5.4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原“5.6取样和样品(含鉴定材料)的处置”变成了现“5.6鉴定材料的处置”。个人认为,上述的名称上的变更都不太妥当,原因分析如下:原准则4.6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合同评审的对象、内容和步骤等,而新准则删除了这些内容,从本要素的目的而言,有所偏离。另外,司法鉴定协议书是合同评审的产物,是在合同评审通过之后才会与委托方签订的,是对鉴定委托要求进行评审的结果,不可能与鉴定委托并列,作为评审的内容。再者,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内容在各省都有不同规定,在本准则里的规定可能跟各省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原准则5.4里面所讲的设备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ISO17025等国际标准中都是引用这一概念,包含了硬件设备、软件,以及这里特别提及的仪器,包括玻璃器皿等。我国的特色是仪器设备并称,但这样做实际效果并不好,容易忽略检测所用的软件,特别是一些新兴领域司法鉴定,如电子物证类司法鉴定,主要就是依靠软件来实现。原准则5.6实际上能涵盖司法鉴定中法医物证、法医毒物等实验室的要求,因为对于这些司法鉴定机构,取样实际上是相当重要的工作。新准则从标题到内容都淡化了这方面的考虑,更多侧重于法医临床等检查项目,其适用性就要打折扣了。2、总体而言,新修改后的准则从表述更精准,也考虑到更多的细节,同时也更贴近现实,部分条款简化了工作的难度,提高了应用这些条款和要素的可操作性。3、同时,新准则不再提及司法鉴定实验室和司法鉴定检查机构,这是新准则的一个很大的特色,它更多的使用“适用时”、“可行时”等定语来限制。各司法鉴定机构需要根据本领域的特点,来考虑应用这些要求。4、本准则也有一些不足,如“5.8司法鉴定文书”部分中,删除了原准则5.8.6至5.8.8的规定,这样很多工作就没有依据了,如怎么样去修改已经发出去的司法鉴定文书?这些删除会导致实际工作上的困扰。

  • 广州万淋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寻找区域销售(司法鉴定业务,肇庆)职位,坐标广州市,谈钱不伤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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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万淋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刚刚发布了区域销售(司法鉴定业务,中山)职位,坐标中山市,敢不敢来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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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领域开展能力验证参考信息 (2019.1.14更新)

    [align=center][b]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领域开展能力验证参考信息[/b][/align][align=center][b](2019.1.14更新)[/b][/align][align=left]1.本表所列参考信息是参照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中附录B《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的规定提供的能力验证领域清单[/align][align=left]2.其他能力验证信息请在CNAS网站能力验证专栏中能力验证提供者计划清单中查找,具体网址:[url]https://www.cnas.org.cn/fwzl/nlyzzl/nlyztgzjhqd/index.shtml[/url][/align][table][tr][td=2,1,113]子领域/专业[/td][td=1,1,114]提供方式[/td][td=1,1,188]能力验证提供者[/td][td=1,1,190]网址或联系方式[/td][/tr][tr][td=1,4,43]法医[/td][td=1,1,70]法医病理学[/td][td=1,1,114]能力验证计划/测量审核[/td][td=1,4,188]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八大队[/td][td=1,4,190]联系人:刘宇辰、刘红红电话:021-52351397地址:上海市光复西路1347号邮编:20063E-mail:fangjx@ssfjd.cn联系人:杨科电话:010-83994894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龙岗路1号法医中心邮编:100192E-mail:sntuyk@qq.com[/td][/tr][tr][td=1,1,70]法医临床学[/td][td=1,1,114]能力验证计划/测量审核[/td][/tr][tr][td=1,1,70]法医物证学(包括DNA检验)[/td][td=1,1,114]能力验证计划/测量审核[/td][/tr][tr][td=1,1,70]法医毒化[/td][td=1,1,114]能力验证计划/测量审核[/td][/tr][tr][td=1,3,43]物证[/td][td=1,1,70]文书[/td][td=1,1,114]能力验证计划/测量审核[/td][td=1,3,188]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td][td=1,3,190]联系人:刘宇辰、刘红红电话:021-52351397地址:上海市光复西路1347号邮编:20063E-mail:fangjx@ssfjd.cn[/td][/tr][tr][td=1,1,70]痕迹[/td][td=1,1,114]能力验证计划/测量审核[/td][/tr][tr][td=1,1,70]微量物证[/td][td=1,1,114]能力验证计划/测量审核[/td][/tr][tr][td=2,1,113]声像资料[/td][td=1,1,114]能力验证计划/测量审核[/td][td=1,1,188]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td][td=1,1,190]联系人:刘宇辰、刘红红电话:021-52351397地址:上海市光复西路1347号邮编:20063E-mail:fangjx@ssfjd.cn[/td][/tr][tr][td=2,2,113]电子物证[/td][td=1,2,114]能力验证计划/测量审核[/td][td=1,1,188]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td][td=1,1,190]联系人:刘宇辰、刘红红电话:021-52351397地址:上海市光复西路1347号邮编:20063E-mail:fangjx@ssfjd.cn[/td][/tr][tr][td=1,1,188]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td][td=1,1,190]网址:[url=http://www.stars.org.cn/]www.stars.org.cn[/url]联系人:孙杨联系电话:021-33932227[/td][/tr][/table]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石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关键词】[/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矿 非法占用农用地 检察职能协同 恢复性司法[/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要 旨】[/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对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行为,检察机关在追究违法主体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基本案情】[/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北京某石材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经营范围为来料加工生产销售石材。自2002年9月起,该公司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进行房屋搭建、场地硬化、堆料、生产等活动。2004年至2020年9月,该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燕山山脉牛蹄岭开采白云岩矿产资源,造成山体形成陡峭边坡,岩面裸露,开采废料堆积而成的渣堆严重破坏原生植被,增加区域水土流失风险,生态破坏严重。[/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调查和诉讼】[/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本案线索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逐级交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昌平区院)办理。昌平区院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司非法占地、非法采矿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构成刑事犯罪,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2020年12月16日,昌平区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调查期间,昌平区院成立刑事和公益诉讼联合办案组,多次前往涉案地点现场勘查,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活动,并加强与规划自然、生态环境、园林绿化及属地政府的沟通配合,调取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行政处罚材料,涉案地块租赁合同、规划用途、现状地类、历年遥感影像图,土地破坏鉴定意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50余份,全面梳理了该公司历年经营及非法占地、非法采矿行为。经委托鉴定评估,该公司非法开采白云岩矿产资源总方量为152097立方米,矿石量为41.07万吨,矿石市场价格为397.11万元。该公司非法占地、非法采矿破坏行为导致评估区域原有植被、土壤遭到破坏,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丧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面积177.79亩。[/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021年3月10日,昌平区院发布诉前公告。同年8月26日,昌平区院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该公司刑事责任的同时,诉请判令该公司承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等共计2500余万元。同年11月20日,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2022年4月27日,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昌平区院诉讼请求获得全部支持。后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同年8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昌平区院积极推动赔偿金的执行,首批赔偿金1300余万元已执行到位。目前,涉案地块修复工程已完成,同时建设了生态修复教育基地。[/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典型意义】[/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在办案中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发挥“公益+刑事”横向一体化办案优势,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并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打好维护公益的“组合拳”。在有效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要求违法主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贡献了检察力量。[/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 [/size][/font]

  • CNAS与公安部首次联合开展刑事技术实验室现场能力验证

    近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和公安部刑事侦查局联合组织了2017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技术实验室电子物证专业能力验证活动。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的48支鉴定队伍共计百余名公安干警参加。  这次联合开展的能力验证活动首次以现场比试的方式进行。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物证已经成为刑侦部门破案新的增长点。公安部刑事侦查局高度重视电子物证专业实验室建设,并积极组织实施电子物证实验室能力验证手段,大幅提升了全国电子物证鉴定能力。2006年至今,CNAS与公安部刑侦局已联合开展了九次能力验证,有力促进了刑事技术鉴定的规范化建设,提升了鉴定能力、强化了鉴定质量,也为了解全国刑事技术实验室的检验鉴定能力和水平提供了重要参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 实验室司法认证

    我公司想对实验室进行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这个项目,让我直接负责这件事,由于不知道到底怎么做才符合要求?所以希望有相关的资料的朋友能发一份文件给我。谢谢各位大家啦!!

  • 地沟油制成食用油首定罪名 添加剂超量将被追究刑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昨天对外发布,司法解释通篇都体现了“严惩”二字,不存在任何从宽规定。  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造成的后果符合规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还首次明确了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将婴幼儿食品、不合格肉类、农药残留、污染物质等典型情形纳入司法解释中。同时,司法解释还明文规定追究广告发布者、监管渎职者的刑事责任。司法解释自今日起施行。  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京华时报制图杨佳宁  □权威表态  “食品犯罪不能再发展下去”  “如果容忍这种犯罪的恶劣程度再发展下去,不仅整个食品行业可能会受到致命伤害甚至可能被毁掉,而且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也必将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说大点,整个中华民族的富强梦也会化为泡影。”  在最高人民法院昨天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因而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必须严惩。  □从严执法  涉食品安全犯罪严惩不贷  裴显鼎表示,虽然按照习惯的说法,刑事审判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在这个司法解释里,通篇都体现了严惩的态度。  “这是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定形势和特点决定的。”裴显鼎介绍,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断创新、手段更趋隐蔽,犯罪案件性质认定难度越来越大。还有的通过互联网、快递来销售,逃避一些行政部门的监管。同时,这类犯罪的团伙性、链条性特征明显,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意识不断增强。  针对这些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计22条,自今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  制售有害食品案3年增9倍  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孙军工昨天透露,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同时,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例如相继出现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这使得司法解释的出台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  昨天公布的数字显示,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1533件;生效判决人数2088人。其中,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分别为39件、55件、220件;生效判决人数分别为52人、101人、446人。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分别为80件、278件、861件;生效判决人数分别为110人、320人、1059人。  可见,近3年来,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已经是3年前的10倍有余。  亮点1  生猪私屠滥宰定罪非法经营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解读】孙军工表示,地下生猪屠宰厂(场)是当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的一个重要通道,依法惩治私设生猪屠宰厂(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是确保猪肉及其制品安全的重要一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未经定点,除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据此,《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亮点2  食品监管渎职从重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孙军工表示,当前食品安全犯罪易发多发,与一些部门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一些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包庇纵容有着较大关系。鉴于刑法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规定了多项交织罪名,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罪名,依法严惩食品监管渎职犯罪,《解释》第十六条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各罪名的适用以及共犯的处理提出了明确意见,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后,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处罚,不再适用法定刑较轻的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理;同时构成多种罪名的也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亮点3  销售有毒食品处罚金额倍增  【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第十八条规定,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解读】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赵运恒称,原来刑法规定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在罚金上规定得很明确,都是处以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而修正案(八)改成“并处罚金”,但是没有规定幅度,没有限定最高,也没有限定最低。此次,司法解释规定处2倍以上罚金,将旧刑法的2倍最高点成为了罚金的起点,剥夺其再犯能力和条件。赵运恒称,将禁止令的规定细化到司法解释中,这也是首次。而同时,司法解释将刑法中规定的“可以”适用禁止令,改为了“应当”。应当就代表必须做,这体现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适用刑罚。等方面规定了多重认定标准。

  • 中广测司法鉴定所所长沈鸿斌荣获“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近日,司法部发文表彰在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司法所)所长沈鸿斌荣获“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这是对沈鸿斌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长期辛勤付出的充分肯定,也是对我所(中心)司法所工作高度认可。沈鸿斌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痕迹检验专业,在司法鉴定岗位上坚守三十余载。凭着深厚的专业背景与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推动痕迹检验的科学研究和实践应用,是首批司法部及广东省司法鉴定专家库专家,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我所(中心)司法所是国内为数不多的通过国家级资质认定(CMA)和实验室认可(CNAS)的双认证司法鉴定机构,自2022年起连续获评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A级。司法所一直致力于为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仲裁委、企业、律所和个人提供文书鉴定、痕迹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微量物证鉴定服务。自成立以来,共受理并完成各类鉴定案件上万件,覆盖了一系列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如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文书鉴定、致人伤亡交通事故和重大火灾案件痕迹鉴定,以及疑似危险品生产/贮存案、偷排危险废弃物案、食品非法添加案、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逃逸等。在这些案件的鉴定工作中,司法所始终秉承“行为公正、方法科学、数据准确、服务高效”的质量方针,保持零安全事故、零错鉴案件的记录,赢得了办案单位和委托人的一致好评。沈鸿斌及其团队表示,将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身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更多力量。[align=center][im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wycimg/dff4c49b-c157-4501-9661-e5c099e8b0e3.jpg[/img][/align][align=center][im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wycimg/d77e847d-2ea6-45dd-a2bb-935543aea26f.jpg[/img][/align]欲了解更多,点击进入[url=https://www.woyaoce.cn/member/T100647/][color=red] 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 [/color][/url][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中广测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原创大赛】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发展简述

    【原创大赛】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发展简述

    1、定义  1)鉴定机构:经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关许可证明,从事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鉴定业务的机构。它可以是一个组织,或是一个组织中的一部分。  2)鉴定人:经过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相关执业证明,从事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鉴定业务的人员。  3)鉴定: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含抽样/取样、检测/检验、结果分析或对比、结果说明和符合性判断等过程。①  4)2.28决定:指2005年2月28日分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源于先秦的司法鉴定  我国的司法鉴定起源于先秦,至秦朝统一六国后已形成比较完善的司法机关,并陆续颁布了许多法律令。其中,有一部名为《封诊式》的法律对犯罪案件调查、勘验、审讯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此外在记载了大量审判成例的《廷行事》(类似于现在英美法系的判例)中亦载有对死伤尸身的检验、麻疯病人的医学鉴定、犯罪现场勘验笔录等记录,可见当时已很重视法医检验、医学鉴定了。  到唐宋时期司法鉴定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唐朝的《唐律》规定了法医检验的对象、损伤的定义和分类,并提出了大致的评判损伤程度的法医学标准。而宋朝提刑官宋慈编著的《洗冤集录》应该可以说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法医在司法审判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无论是东西方、封建社会、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运用法医学来解决法律问题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最为常见的有尸检,如电视剧中经常提到的“开棺验尸”是确有记载的。  在我国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中,我国将鉴定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法院将鉴定人视为法官的“助手”,借助于鉴定人专业知识和鉴定意见的弥补其知识的不足。  然而一直到2000年,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才有了正式的关于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而这两部管理办法又引起了法院、公安、检察院等几大司法部门对司法鉴定管理权的争夺。其中明确发文的有最高法发布的《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7/201507282224_557648_2266557_3.png3、2.28决定  经过两三年的意见征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2月28日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了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要求。这部法律的颁布对于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28决定提出的规范化要求有:  1)界定了司法鉴定概念的范围  2)确定了各司法机关的管理权责  由司法管理部门(司法部、省级司法厅)主管,但司法管理部门自己不能设立鉴定机构;侦查机关(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安全局等)根据侦查工作需要可以设立鉴定机构,但不得面向社会受理业务;人民法院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3)规定了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4、2.28决定后  依据2.28决定,各司法机关相继颁布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其中,以司法部、公安部、最高检为首的三大部门分别颁布较为详细的法规,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7/201507292212_557909_2266557_3.pn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7/201507292212_557910_2266557_3.pn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7/201507292213_557911_2266557_3.png  此外,其他的司法机关也相继有一些文件出台,虽不如上述三大部门详尽,但也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7/201507292213_557913_2266557_3.png5、CNAS与司法鉴定  长期以来,CNAS一直将司法鉴定机构同其他检测实验室等同对待,使用的认可准则同样是CNAS-CL01。而2010年发布的几份应用说明,也与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不能完全符合。如《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公安部第86号令)要求鉴定资料的保存期是20年以上,遇到未破案的、判刑在10年以上的、重大案件的、特殊犯罪手段的还应该永久保存,而几份应用说明均只要求保存5年以上。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7/201507302119_558148_2266557_3.png  2013年9月1日,CNAS发布了《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8:2013)才正式将司法鉴定机构与其他检测实验室区别对待。在新版认可准则中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保密性、出庭质证,以及鉴定档案、鉴定文书审核等方面均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并于2014年4月1日发布了几大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促使司法鉴定机构能力认可更贴近实际情况。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7/201507302120_558149_2266557_3.png  截止2014年4月份,通过CNAS实验室认可的鉴定机构已近300家,其中以司法、公安、检察院这三大司法部门管理下的鉴定机构为主。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7/201507292213_557912_2266557_3.png三大部门通过CNAS认可的鉴定机构数量(截止2014年4月)6、总述  法律法规的健全将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CNAS认可准则的完善将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能力评审的统一化。参考文献:  ①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结束~~~~~~~~~~~~~~~~~~~~~~~~~~~~~~~~~ PS:有点记流水账了,感觉没办法往细了写,抱歉了。有需要上述材料又找不到的可以私信我。

  • 【原创】司法鉴定与认证认可

    为提升司法鉴定的质量,增强司法鉴定公信力和权威性,司法部、认监委决定,自08年10月1日,从事或者拟申请从事[size=4][B]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B][/size](以下简称“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参加并依法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 认证认可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认证认可的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对影响鉴定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使所有鉴定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全面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确保司法鉴定“行为公正、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结论可靠”,为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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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简介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简介

    6[font=宋体]月[/font]21[font=宋体]日上午,河北公安厅发布了“唐山打人事件”的最新通报,据司法鉴定,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本文写作时间较早,现判决已出。)[/font][font=宋体]可能很多人会有疑惑,什么是轻伤二级,什么是轻微伤?这就需要了解下[s]法医秦明[/s][/font] [font=宋体]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了。[/font][b]1[font=宋体]、法医类司法鉴定的分类[/font][/b][font=宋体]司法部将法医类司法鉴定分为[/font][font=宋体][color=black]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五个分类。[/color][/font][img=,600,423]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10/202210042047135954_2465_1538320_3.png!w600x423.jpg[/img][1][font=宋体]这里面除了[/font][font=宋体][color=black]法医精神病鉴定,其他的四个可能都不太好理解[/color][/font][font=宋体],简化一下就比较好理解了:[/font][font=宋体]法医病理鉴定:[/font]≈[font=宋体]尸体检验[/font][font=宋体]法医临床鉴定:[/font]≈[font=宋体]活体检验[/font][font=宋体][color=black]法医物证鉴定:亲子鉴定归在这里[/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法医毒物鉴定:酒精检测、毒品鉴定归在这里[/color][/font][b][font=宋体][color=black]2[/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项目[/color][/font][/b][font=宋体][color=black]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包含的项目比较多,都是跟人体损伤、残疾等相关的[font=宋体],主要有以下几项[/font]:[/color][/font][img=,467,54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10/202210042047353703_2671_1538320_3.png!w467x548.jpg[/img][1][b][font=宋体][color=black]3[/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简介[/color][/font][/b][font=宋体][color=black]这次[/color][/font][font=宋体]“唐山打人事件”的司法鉴定就属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依据的标准是公检法司等五部委于[/font]2013[font=宋体]年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font][img=,548,75]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10/202210042043287686_871_1538320_3.png!w690x93.jpg[/img][font=宋体]标准将损伤程度定义为重伤、轻伤、轻微伤:[/font][img=,691,24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10/202210042043351298_8342_1538320_3.png!w690x239.jpg[/img][2][font=宋体]标准依据颅脑、脊髓损伤,面部、耳廓损伤,听力损伤,视力损伤等[/font]12[font=宋体]种类别对损伤程度分级的判定依据做出规定。[/font][font=宋体]法医临床有个行业用语叫:[b]轻伤不轻,重伤很重[/b]。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对此次司法鉴定结果产生怀疑的原因,这里的轻伤其实不轻。[/font][font=宋体]比如面部、耳廓损伤中的轻伤二级的判定依据是:[/font][img=,692,40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10/202210042043440604_2711_1538320_3.png!w690x407.jpg[/img][img=,692,31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10/202210042043517646_1901_1538320_3.png!w690x309.jpg[/img][2][font=宋体]看起来是不是很严重,令人头皮发麻有没有,但这只是轻伤二级,轻伤一级比这个还要再重一些,所以说“轻伤不轻”。[/font][font=宋体]即使是轻伤也是属于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font][font=宋体]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font][3] [4][font=宋体][b]总之[/b],坏人终会受到法律制裁。[/font][font=宋体]参考文献:[/font][1][font=宋体]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font][Z][2][font=宋体]五部委[/font],[font=宋体]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font][Z][3][font=宋体]全国人大[/font],[font=宋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font][Z][4][font=宋体]朱广友等[/font].[font=宋体]《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总则[/font][J].[font=宋体]法医学杂志[/font],2013,29(6):458-461

  • 【773】问:重大违法记录的认定中,“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怎么理解?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重大违法记录的认定中,[/font][font=微软雅黑]“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怎么理解?[/font][/font][font=微软雅黑]答: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是指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违法,如采取假报或虚报资格等手段骗取政府采购合同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行为而受到的刑事处罚,也包括印在与政府采购无关的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而受到的刑事处罚。[/font][font=微软雅黑]需要注意的是,供应商非因经营活动违法或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违法受到的刑事处罚不包括在内,如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犯的贪污贿赂罪等。[/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color][/b]

  • 两部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

    [align=center] 司 法 部[/align][align=center]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center]司发通54号[b]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b][/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业务能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等法律、规章及文件有关规定,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具体规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的程序、评分标准、专业能力要求、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等,对于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力水平,切实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请各地严格按照《细则》规定组织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严把入口关,不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水平,努力为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新贡献。[align=right]  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18年6月14日[/align][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b]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b][/align]  本细则适用于专家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  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等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按照法定时限出具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受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的规定,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确定评审专家,按鉴定事项组织建立专家评审组,每个鉴定事项的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国家库专家不少于1人。  三、专家评审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一)推选组长。采取专家自荐、组内推荐等方式,确定一名组长(若以上方式未能推选出组长,则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组长),负责召集专家、主持评审工作等。  (二)制定工作方案。根据申请人拟从事鉴定事项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明确评审的时限、组织方式、实施程序、主要内容、专家分工等,作为开展评审工作的指南和参考。  (三)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的主要内容为查阅有关申请材料,听取汇报、答辩,对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考核,实地查看工作场所和环境,核查申请人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情况,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配置和质量管理水平,现场进行勘验和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评审内容。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回避等要求,严格按照本细则所列的各个考核评审项目,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四)按项目进行评分。评审组的每名专家分别按照本细则确定的评分标准逐项进行打分,平均得出各项目最终评分结果,经求和后计算出专家评审总得分。  评审总得分为100分,其中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情况占比为2:5:3。  (五)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书。评审工作完成后,根据评审得分情况及评审专家意见认真填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以下简称《评审意见书》)。专家评审得分为70分(含)以上,且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分别不低于12 分、30分和18分的申请人,应当给予“具备设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结论;专家评审得分为70分以下或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得分中有一项未达到该项满分60%的申请人,应当给予“不具备设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结论。各省份可以根据本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实际对该分数适当进行调整,但上下幅度不得超过10分,即最低60分(含),最高80分(含)。  要根据申请人综合情况,特别是拟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适合从事的执业类别(评审专家根据附件1(二)《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评分表》的评分结果及专业特长对拟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适合从事的执业类别提出建议,原则上每个人员的执业类别不超过两项,特殊专业人才执业类别不超过三项),在评审意见中明确适合从事的具体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类别。  《评审意见书》填写完成后,由每位评审专家签名,并送交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评审专家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评审意见书》中。  四、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专家评审组组织及联络沟通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与专家评审工作形成的其他材料一起作为工作档案留存。  五、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联络沟通,共同研究解决专家评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专家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专家评审以及《评审意见书》等材料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反馈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六、本细则发布前已经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期限内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该机构进行能力评估,仍不能满足基本能力要求,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url=http://sws.mep.gov.cn/gkml/hbb/gwy/201807/W020180712351976197592.pdf][color=blue]《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color][/url]  附件2、[url=http://sws.mep.gov.cn/gkml/hbb/gwy/201807/W020180712351976259034.pdf][color=blue]《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专业能力要求》[/color][/url]  附件3、[url=http://sws.mep.gov.cn/gkml/hbb/gwy/201807/W020180712351976293159.pdf][color=blue]《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color][/url]  附件4、[url=http://sws.mep.gov.cn/gkml/hbb/gwy/201807/W020180712351976338819.doc][color=blue]《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color][/url]  附件5、[url=http://sws.mep.gov.cn/gkml/hbb/gwy/201807/W020180712351976360800.pdf][color=blue]《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方案(参考模板)》[/color][/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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