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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机构相关的资讯

  • 部长信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可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吗?
    p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目前地方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对出具监测报告的主体产生了歧义,分为两种意见:1、是必须以环保部门所属的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2、第三方即社会化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建议环保部会同人民法院明确出具监测报告的监测主体,以便地方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统一认识,有效打击环境犯罪。 /p p   回复: /p p   您《关于明确监测报告作为刑事案件证据建议》来信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p p   1.《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系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我部无权作出解释。 /p p   2.2016年12月28日,《解释》的起草人曾在《中国环境报》上刊登署名文章,就监测数据的证据效力问题,认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具有刑事证据资格,不需要再经过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认可。在实践中,第三方监测机构虽然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但只要是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监测机构的主持下从事相关监测活动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监测机构名义做出的监测报告,也应当认为符合《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上意见,可供执法过程中参考。 /p p   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p
  • 汕头公安局投资千万购刑事相关检测仪器
    2010年2月26日,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公告,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实验室将采购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刑事相关检测仪器设备,其中包括气相、气质、液相、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等。详情请见附件。 附件:   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实验室设备公开招标采购招标公告   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受汕头市公安局(采购人)的委托,对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实验室设备(招标编号:SCG2009026)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经采购人审核、确认,现邀请国内合格的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有关事项如下: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1、包组号:第一包至第三包。   包组内容: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实验室设备。 包号 货物名称 数量 预算 (人民币/元) 用途 第一包 DNA物证、建库实验室设备及配套试剂耗材 1套 4,591,141.00 刑事技术DNA检测 (部分免税) 第二包 气相色谱仪 1台 4,618,000.00 刑事技术理化检测文件检验 (免税价)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1台 固相萃取仪 1台 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 1台 液相色谱仪 1台 文件检验仪 1台 立体显微镜 1台 第三包 多光谱检验仪 1套 1,150,000.00 刑事技术影像检验 (免税价)   注:以上器材免税进口部分由采购人办理免税进口手续,中标人予以协助。   2、用途:刑事技术实验室。   3、数量:一批。   4、项目预算:总预算人民币10,359,141元,各包预算见上表(超过各分包预算的投标无效)。   5、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本项目允许进口产品投标。招标范围包括货物的供货、服务等。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本次采购的实质目的,完全实现所应有的全部要求。   6、投标人应对包内所有的招标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包内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投标。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项目分为三个包组,投标人可就所有包或个别包进行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一)、第一包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投标人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含)   (3)投标人如果不是制造商,应提供制造商或区域代理商针对本项目出具主要设备"基因分析仪、PCR扩增仪、实验室自动化工作站以及超纯水仪"的正式代理授权书原件、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制造商公开发行的产品彩页原件(非复印、打印或扫描件)以及主要部件的彩图和技术说明   (4)投标人须在广东省内具有售后服务能力。   (二)、第二包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投标人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含)   (3)投标人如果不是制造商,应提供制造商或区域代理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正式代理授权书原件、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制造商公开发行的产品彩页原件(非复印、打印或扫描件)以及主要部件的彩图和技术说明   (4)投标人须在广东省内具有售后服务能力。   (三)、第三包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投标人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含)   (3)投标人所投标的产品必须是进口品牌,必须具有ISO9001及ISO14001质量认证   (4)投标人如果不是制造商,需提供主机及关键配件厂家正式代理授权书原件、原厂英文宣传资料、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   (5)投标人须在广东省内具有售后服务能力。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10年2月26日至2010年3月9日(9:00~11:30,15:00~17:00,节假日除外)。   2、获取招标文件地点: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首层西侧)。   3、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投标人须携带资料至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填写相关资料表格。   4、招标文件售价:免费领取。   5、招标文件发放格式:电子文档。各投标人请自行携带U盘拷贝。   四、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提交资料(复印件要求加盖公章):   1、投标申请公函(格式由投标人自定)   2、投标人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标人的有效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投标人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5、投标人就投标的包所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资料   6、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   包号 货物名称 (人民币/元) 第一包 DNA物证、建库实验室设备及配套试剂耗材 45,000.00 第二包 气相色谱仪 46,000.00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固相萃取仪 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 液相色谱仪 文件检验仪 立体显微镜 第三包 多光谱检验仪 11,000.00   2、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2010年3月13日(以当天17:00前到达采购代理机构的银行帐户为准)。   3、投标保证金交款帐户:   开户名称: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汕头市分行财政大楼办事处   银行帐号:44001653101053000030   银行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2楼   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0年3月18日上午9:00~9:30   2、投标截止时间:2010年3月18日上午9:30   3、开标时间:2010年3月18日上午9:30   4、开标地点: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厅。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汕头市公安局   采购人地址:黄河路88号   联系人姓名:丁先生   联系人电话:0754-88964347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地点: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首层西侧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江先生、黄先生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754-88179796   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754-88179795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丁先生   采购项目联系人电话:0754-88964347。   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 重温《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单位犯罪的界定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座谈会。会议交流了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工作情况,分析了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研究了解决措施,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有关问题形成了统一认识。 在会后不久公开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简称“《纪要》”)中,污染环境领域中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得以明确。 会议认为,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认定单位犯罪时,应当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既要防止不当缩小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范围,又要防止打击面过大。 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环境污染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1)经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决定的; (2)经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决定、同意的; (3)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得知单位成员个人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并未加以制止或者及时采取措施,而是予以追认、纵容或者默许的; (4)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合同书、公章、印鉴等对外开展活动,并调用单位车辆、船舶、生产设备、原辅材料等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 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对单位犯罪起决定、批准、组织、策划、指挥、授意、纵容等作用的主管人员,包括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指挥、授意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或者对具体实施单位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纪要》还规定,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未作为单位犯罪移送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
  • 8月15日起!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
    近日,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8日 法释〔2023〕7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一)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区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野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水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水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四)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五)致使县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六)致使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十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二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七)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八)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九)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三人以上轻伤的;(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设区的市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2.造成自然保护地主要保护的生态系统严重退化,或者主要保护的自然景观损毁的;3.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的;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生态系统严重退化的;2.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严重破坏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三)致使永久基本农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一人以上严重残疾、死亡的。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至第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三)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二)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三)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第七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第八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二)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一)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二)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第十三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十五条 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依据案件事实,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第十六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第十七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三)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第十八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第十九条 本解释所称“二年内”,以第一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实施相应行为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本解释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本解释所称“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先声诊断首张基因分型飞行时间质谱法检测试剂盒获批
    近日,先声诊断CYP2C19试剂盒正式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国械注准20233400263),这也是国内首个基于飞行时间质谱技术进行药物基因组(PGx)检测的获证试剂盒,可用于指导心脑血管疾病常用药物(如氯吡格雷)的临床精准用药。  心脑血管疾病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死亡原因,在死亡原因中占比增速甚至远超过恶性肿瘤。在中国,据推算现有心脑血管疾病患病人数达3.3亿,心脑血管疾病也是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疾病。  氯吡格雷是一种新型抗血小板药物,广泛应用于心脑血管疾病临床治疗。研究发现,约30%的患者不能将氯吡格雷充分代谢成为其活性成分,也就不能发挥抗血小板聚集作用,究其原因和CYP2C19基因有关。  21世纪,基因检测技术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如荧光定量PCR、数字PCR、基因芯片、Sanger测序、NGS等技术均不同程度地应用于临床检验领域。事实上,临床诊断正在向"组学"方向(多基因、多位点)发展 另一方面,能够进入临床应用的都是基因意义明确、指南规定、临床可治疗的位点组合,因而临床急需一种能够承接同时检测多基因、多位点的分析检测技术,并拥有检测通量灵活,灵敏度高、成本低、简单易行的特点,应对临床的广泛需求。近些年,飞行时间质谱多基因检测技术快速发展,它结合了质谱技术的高灵敏度、高特异性和芯片技术的高通量和低成本特性,能够精确分辨A、T、C、G碱基之间的质量差异,适用于多种基因变异类型检测,在药物基因组学、肿瘤基因突变检测、肿瘤液体活检、遗传病筛查等领域有广泛应用前景。目前这种多基因多位点检测平台尚未见临床应用。而从基因角度探讨基因的遗传变异对药物治疗效果的影响正是药物基因组学(PGx)的领域。先声诊断“人CYP2C19基因分型检测试剂盒”是目前国内已获批CYP2C19检测试剂盒中唯一采用飞行时间质谱技术的产品,基因分型准确率超过99.7%,可为临床提供更精准的用药指导,并通过1800+例正在服用或将要服用氯吡格雷进行抗血小板治疗的冠心病和缺血性卒中患者样本的验证。  先声诊断CEO任用表示:“药物基因组检测的应用在欧美已经比较成熟,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先声诊断在药物基因组学领域布局比较早,我们希望帮助广大患者匹配最佳药物选择、优化药物剂量、减少不良反应并降低医疗支出,用精准医疗为更多人带来获益。”
  • 广东特检院东莞检测院荣获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称号
    近日,东莞市科技局公布2022年东莞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名单,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东莞检测院成为全市13家入选单位之一,这也是广东省特检系统内获得的首个新型研发机构称号。近年来,东莞检测院以推动科技兴检为工作主线之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工作实际,不断深化机制创新、培育创新人才、促进成果转化、搭建平台建设,奏响科技创新最强音,为全力推进广东特检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科技动力。抓机制创新,激励保障显成效。东莞检测院自2018年成立科研管理室至今,逐步完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在项目申请、立项、结题、论文发表、专利授权、标准制订及科研成果推广转化等各阶段中实行奖励分配,进一步加强培育全员投入科研研究积极性。在项目申报和验收工作上,紧密结合一线检验工作需求,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深挖选题,持续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截至目前,东莞检测院共申报获批省部级、市级等各级科研项目33项,其中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在成果认可和科技奖励上,近年来共计验收科研项目19项,其中国际领先水平1项,国际先进水平3项;共获得省部级科技奖项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市级科技奖项三等奖1项。抓队伍建设,筑巢引凤聚人才。东莞检测院始终牢固树立“人才强院、科技兴检”的理念,高度重视人才培育储备,紧紧围绕检验检测重点领域,通过“引进+培养”的方式,先后在招聘选拔、培养使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考核管理等方面出台多项文件,打出一套人才引、育、留、用的人才强院“组合拳”,促进人才队伍升级和人才梯队建设,推动人才规模、质量和结构与广东特检事业发展相适应,近年来,东莞检测院共引进20余名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新增70余名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才。抓联合发展,汇聚资源促转化。建立与科研机构联合开发机制,打通科研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通过与西安交通大学、深圳中集智能停车公司与物理研究所等知名高校、企业及研究所联合开发合作,引入数字化、机器人、网络化、智能化等热点技术,共同解决目前特检行业检不准、检不快及检不出等相关技术难题,加快科研成果走向市场化。其中,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行驶路线坡度测量仪、电梯制动性能与曳引能力测量分析仪成功进入市场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此外,全自动间断化学分析仪、基于机器视觉的大型结构变形测量仪和中央空调制冷系统新型专用安全阀及其在线检测仪实现了产品的初步转化。抓平台建设,技术赋能谱新篇。主动发挥职能和技术优势,成功建成广东省质量监督低温绝热气瓶检验站(东莞)。作为东莞检测院院筹建的首个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该平台满足了低温产业发展的检验检测需求,为东莞乃至全省低温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同时还积极开展技术研究相关工作,承担和参与各级多项科研项目。此外,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东莞市特种设备综合服务项目,将立足东莞,服务广东,辐射华南,建成集检验检测、试验实验、科技研发及教育培训(含科普功能)于一体的全国先进的特种设备综合性服务项目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进一步加快科研创新攻关,打造特检技术服务的新高地。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接下来,东莞检测院将以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为新的起点,继续秉持“承安守正、励新图强”广东特检院院训,持续探索、多方发力,推动更多科研成果进入市场,为广东特检事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 恩施市公安刑事技术室被评为全国一级示范技术室
    3月9日,公安部下发通知,恩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在首次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评定、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评定、DNA实验室等级评定和第四次全国公安刑事科学技术室等级评定中,被评定为全国一级示范技术室,这是我州唯一获此殊荣的单位。   全国一级示范技术室是目前国内公安刑事技术界的最高荣誉。这次评选活动是公安部“三基”工程和“三项建设”的战略部署,是加强刑事技术鉴定机构和专业实验室建设,提高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能力的重要措施。恩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自2007年成功申报国家一级刑事科学技术室以来,在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提取犯罪物证数百个,为侦破疑难案件提供了大量确凿证据,取得了辉煌战绩,在打击犯罪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 “我要测”走访南京苏州测试机构
    “我要测”一行走访南京、苏州地区测试机构   我要测讯 2011年10月26-28日,“我要测”工作人员一行陆续走访了江苏省优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UTS)、江苏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等测试机构。在走访参观的同时,仔细了解了各测试机构的发展概况、优势检测项目及发展理念等。   走访江苏省优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UTS)   江苏省优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UTS)是中国较为领先的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旗下拥有消费品、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可靠性、纺织品、玩具、电子电器、阻燃、汽车零部件、食品级材料、木制品、环境、职业卫生、微生物、化学品等实验室近20个,是国家合格评定委员会(CNAS)的认可注册实验室,实验室总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有员工230余人,90%以上人员均为本科及以上学历。 优联检测消费品检测实验室 优联检测环境无机仪器实验室 优联检测汽车零部件检测实验室 优联检测周剑锋总经理(中)与到访人员合影   近几年来,尽管外资第三方检测机构和国有检测机构依然占据很大的市场份额,且民营检测机构竞争日趋激烈,但优联检测依靠市场化运作实现自身滚动发展,近几年业务增长率均接近100%。通过参观了解到,虽然优联检测的仪器设备不及许多国有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的仪器设备高档,不过这些设备的使用率很高,部分设备甚至二十四小时连续开机。   走访江苏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江苏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成立于2010年1月28日,是隶属于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事业单位。研究院主要从事检测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 开展检验检疫工作中全局性、综合性、关键性技术以及标准化操作规程的研究 开展相关商品检验检疫和有害生物、疫病疫情相关技术的咨询培训服务,共设有8个专业检测技术研究所,涉及原材料、消费品、食品、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等多个领域,涵盖了28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有近百人的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 交流现场 参观江苏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工业品研究所 江苏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蔡建和院长(右二)与到访人员合影   在参观交流中了解到,该研究院在检测技术研究、应用及开发方面有着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所获科技奖项总数连续13年位居全国质检系统前列。其承担的《星天牛种间及光肩星天牛种群间分子生物学研究》课题研究,最终从基因水平证明美国发生的光肩星天牛不是从我国传入的,有效解决了中美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的贸易摩擦。此外开发的多兽药残留检测技术,比日本官方检测方法更家快捷、准确、经济,已被日方购买使用权。该研究院还开发了实验室管理系统(LIMS)、轻纺产品国内外标准法规动态数据库等软件产品,并且还参与到专用仪器的研制当中,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   走访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是依法设置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现拥有仪器设备固定资产8000万元,固定资产总值2.19亿元,检验用房面积25000平方米,有在职员工近200人。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国家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就设置在该院之内,并分别发展成为其特色中心或品牌中心。 参观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 参观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   该院以服务监管、市场导向、做专做强等为理念,目标是成为政府和企业信赖的合作伙伴和受欢迎的检验检测机构,正在为可能到来的激烈市场竞争做积极准备,目前已将业务扩展到全国多个省市级地区。   除走访以上测试机构外,“我要测”工作人员还在此期间走访了苏州工业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及中新苏州工业园区清城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目前,这两家测试机构正在为完全的企业化运作做筹备,将面向全社会提供专业的第三方测试服务。 参观苏州工业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参观中新苏州工业园区清城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实验室
  • 凯普生物获发明专利:基于飞行时间质谱法的基因分型引物组和试剂盒
    近日,凯普生物(300639)新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名为“一种基于飞行时间质谱法结合拷贝数对地中海贫血症基因分型的引物组和试剂盒”,专利申请号为CN202311818121.2,授权日为2024年5月7日。  专利摘要: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基于飞行时间质谱法结合拷贝数对地中海贫血症基因分型的引物组和试剂盒。本发明针对地中海贫血症常见突变位点的序列,设计基于飞行时间质谱法的地中海贫血症基因分型的扩增引物和延伸引物,并建立了检测方法。与现有产品相比,本发明的引物组能够较为全面地覆盖了常见的地中海贫血相关基因热点突变及缺失,检出率更高,也更为准确。同时,该引物组能够通过单管反应同时检测地中海贫血症珠蛋白基因α和β的相关突变,具有高准确性、高灵敏度、高通量的特点,既可应用于临床诊断,也可以应用于地中海贫血携带者筛查。  今年以来凯普生物新获得专利授权12个,较去年同期增加了100%。结合公司2023年年报财务数据,2023年公司在研发方面投入了1.36亿元,同比减44.87%。
  • 国产攻关创新|公安部刑事技术“双十计划”重点攻关项目验收会成功举办
    近日,由公安部鉴定中心牵头的刑事技术“双十计划”重点攻关项目“基于色谱质谱技术的理化检验移动检测关键设备国产化研究及应用”项目验收会在聚光科技青山湖创新基地顺利召开。项目组负责人公安部鉴定中心副主任 朱军参加会议,会议由公安部鉴定中心科研管理处 黄星副处长主持。项目验收专家组由中国法医学会 于忠山秘书长、江苏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正高级工程师 张前上、湖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正高级工程师 尹坚英、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正高级工程师 裴茂清、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正高级工程师 傅得锋组成。项目组合作单位聚光科技总经理、谱育科技董事长 韩双来,谱育科技技术总工 赵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政委 姚钧一行6人参加项目验收会。会上,韩双来对项目验收专家组的到来表示欢迎,并针对聚光科技及谱育科技的发展做了整体介绍与展望。朱军副主任简要介绍了项目背景以及该项目的三个参与单位的主要研究任务,指出,本次会议即是项目成果的汇报验收,也是相关仪器设备国产化推广的开始。公安部鉴定中心副处长郭洪玲汇报了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整体经费情况等项目内容。谱育科技技术总工赵鹏就项目研发技术内容、产品技术表现等情况进行了汇报。合肥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理化室主任宋昕代表应用示范单位汇报了实际示范应用情况。◀ 左右滑动了解更多 ▶ ◀ 左右滑动了解更多 ▶ 听取完整体项目汇报,与会验收专家组审阅了项目验收报告、成果报告等材料,对相关项目成果表示认可,一致认为该项目研制了国产车载式ICP-MS、LC-MS/MS、GC-MS、IC等仪器设备,其各自灵敏度、检出限、质量分辨率等技术指标均达到任务书要求,实现了国产化车载式色谱质谱检测设备集成,突破了相关设备车载使用的技术瓶颈,并就车载型仪器设备极端条件下应用可靠性、恶劣环境下维护、水电气系统合理性等问题与项目组展开深入交流。专家组围绕项目从实际应用角度提出的宝贵意见与建议,对相关设备后续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专家组评审,一致认为该项目完成了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和任务,达到了考核指标,部分设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项目可通过验收。借助双十计划项目的契机,未来,聚光科技及谱育科技将努力把握科技创新与高质量发展的机遇,一步一个脚印,进一步促进科研与产业深度融合,推进科学仪器的国产化专用化,为中国公安刑事技术等领域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 苏州计量院对20批次家用甲醛检测仪进行市级风险监测
    风险监测是为了及时发现和掌握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通过产品检验检测、数据分析、资料收集等方式,系统和持续的收集影响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通报的活动。监测项目可以是标准以内的质量安全指示,可以是有探索性的项目。2019年9月到11月,苏州计量院对电商平台的20批次家用甲醛气体检测仪进行市级风险监测,部分产品的测量误差较高。消费者如果对室内空气质量有疑问,尽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甲醛气体检测仪用高灵敏度电化学传感器原理,结合单片机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对检测场所采集空气样品,空气中的甲醛被酚试剂溶液吸收,反应生成嗪,嗪在酸性溶液中被显色剂高铁离子氧化形成蓝绿色化合物。根据颜色深浅,在现场直接比色测定。实现了现场对室内空气中甲醛快速实现半定量、特点结构简洁、体积小、便于携带使用和直观的。可广泛适合于居室、室内、居住区、公共场所、生活场所和厂矿车间空气中甲醛的现场定量定性检测。常见的甲醛气体测试仪:1、利用探头进行测试,优点数据直读,携带方便,缺点是受温度湿度的影响较大,需要用标准气体校正,日常维护费用低,探头一般1年更换,且价格需几千元。2、利用分光光度法进行分析读数,采用成品药片,仪器体积小巧,采样15到30分钟后直接读数,精度可到0.005PPM,维护的费用就是药片价格约17元/片,而机器根本不用维护。小天鹅的相对操作起来比较复杂,采样15分钟后需要的步骤繁琐,精度可做到0.01,这类仪器的特点也比较突出精度高准确,干扰气体影响小,温度湿度都有补偿。3、手持甲醛检测仪可以连续可测甲醛的手持仪表。适用于环境监测、工业生产、化工等有甲醛的场所。4、便携式甲醛检测仪能在被测现场调零,无须借助室外空气。应用于公共场所室内甲醛气体检测、民用建筑室内甲醛气体检测、建筑材料中甲醛含量检测。
  • 警示 | 一检测机构5名负责人被判刑
    依据判决,某环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情节严重,处以罚款20万元。总经理罗某慧等5名负责人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1年9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实施后,广东省内破获的首宗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案。案情显示,涉环境监测领域的违法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对生态环境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5次专项检查,深挖异常数据背后造假事实2021年8月31,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人员及技术专家会同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环公司开展监督检查。“这家公司在近一年半的时间里,出具了3000份左右的环境监测报告,而实际现场采样人员只有五六个人,业务开展情况与人员能力明显不符。”工作量巨大,但工作人员却偏少,异常数据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怀疑。为查实证据,检查组认真核查企业相关材料。在执法人员努力下,企业弄虚作假的事实浮出水面。“报告数据与仪器打印记录不一致,仪器缺失原始数据记录或数据逻辑混乱,监测任务时间安排过于紧凑,样品瓶未开封但原始记录却已显示完成分析……”检查组初步判定,这家公司涉嫌存在多种弄虚作假行为,并决定后续跟进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查明相关情况。“环境监测机构证明文件弄虚作假往往很隐蔽,调查取证的过程也非常复杂。”2021年9月6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成立专项检查组,对某环公司开始第二轮现场检查与人员问询。这家企业越来越多弄虚作假行为暴露在检查组面前: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仪器分析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等,造假行为多达10余种。“近40天时间里,我们先后对这家公司共开展了5次专项检查,查阅报告超过500份,问询人员约25人(次),明确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监测报告近100份,掌握了这家公司大量违法犯罪行为证据。”对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取证判定后,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将这家公司相关违法线索及证据材料按权责移交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公安局立案处理。中山市公安局随后对这家公司多名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于2021年10月21日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正式逮捕公司5名主要责任人。2022年3月31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某环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员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6月24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某环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进行判决。坚持“零容忍”,相关负责人获刑并被处罚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至2021年8月,因市场竞争压力增大,为满足客户对环境监测数据的“要求”,以便获取更多客户和利润,某环公司在开展环境监测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为部分客户提供虚假报告。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慧、吴某平作为被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默许放任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开展环境监测业务工作中弄虚作假,以追求增加公司业务量及利润。被告人罗某鹏等作为被告单位业务部门主管,明知被告单位在环境监测业务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仍相互协作配合,共同为客户出具虚假报告。5名被告人身为某环公司部门主管,理应按照各自分工依照相关规定、规范认真履行环境监测工作职责,客观真实地出具监测报告,但5名被告人为了追求短期利益,丧失职业操守,罔顾部分受测单位超标排污可能对周围环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长时间为众多受测单位通过多种方式弄虚作假,并通过出具虚假监测报告干扰误导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法院最终判决,某环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情节严重,处以罚款20万元;总经理罗某慧判等5名负责人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1年9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此案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广东省首宗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判例。“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是红线也是底线,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我们坚持‘零容忍’态度。”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某环公司违法行为的判决,极大提高了监督检查的震慑力,为建立规范、有序、公平的服务市场起到了推动作用,展现了中山市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的决心。以案为鉴加强监管,全面提升监测数据质量“案件发生后,我们马上对全市19家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了全覆盖检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以案为鉴,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迅速采取行动,对这一行业进行规范与检查。与此同时,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多次通过行业协会组织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召开以“严禁弄虚作假行为”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严格要求机构内部加强管理,杜绝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科普微视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还积极向企业普及如何规范选择检测机构,营造良好的行业风气。“案件判决后,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环境监测市场行业现状,我们发布了《中山市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办法》。”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管理办法的颁布,全市初步建立起生态环境监测单位“白名单”制度,探索严格监管和正面激励相结合的方式,以“白名单”的形式引导委托单位择优选取监测单位。“检测机构跨区域从事检测活动难以监管,让不法人员有机可乘,成为监测机构数据弄虚作假频发的一个主要成因。”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介绍,在中山市开展业务的第三方生态环境检测机构中,有超过80%的工商登记和检测场所不在当地辖区内,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中山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未能及时掌握这些外地检测机构所开展的检测活动信息,存在难以实施有效监管、容易滋生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等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正会同广州、佛山等城市,共同推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跨区域协同监管。”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表示,协同监管有望解决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痛点。通过开展联合飞行检查,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机构名单共享机制等方式,营造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公平营商,诚信监测”的行业氛围。
  • 北京五洲东方关于部分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变更的公告
    随着五洲东方公司的发展日益壮大,2012年公司因人员增加及业务发展需要,新增武汉办事处,同时,部分办事机构的联系方式及地址作相应变更:  新增加的办事机构信息:  武汉办事处  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东路76号剑桥春天A座1325室  邮编:430070  联系人:居桂芬  电话:18971564393  变更的办事机构信息:  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望江路1号中海广场1幢6楼4号  邮编:610061  电话:028-85097222/3447  传真:028-85091399  南京办事处  地址:南京市鼓楼云南北路81号绅和商务楼309室  邮编:210009  联系人:张红金  电话:18651875532  025-85360921  石家庄办事处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汇龙湾4号楼2单元2104  邮编:050000  联系人:闫朋  电话:13933881707  长沙办事处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水木兰亭小区3栋401室  邮编:410205  联系人:张春  电话:13203169821  0731-84760730  兰州办事处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佛慈大街33-35号6楼606室  邮编:730046  联系人:王鹏飞  电话:15193158192  0931-8351503   因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变更给广大客户及合作伙伴带来的不便,我们在此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北京五洲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2年3月9日
  • 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公布
    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   为保证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科学性,规范测试机构的操作行为,提高新化学物质测试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促进对国际间通用测试方法、测试数据和管理体系的互认和应用,根据我部《关于开展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08〕22号),按照《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HJ/T155-2004),参照国际通行的合格实验室准则(GLP)技术原则,结合我国化学品生态毒理学测试水平和实际情况,我部组织专家对申请为新化学物质登记提供生态毒理学数据的测试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和盲样测试考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通过检查的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以下简称“名单”)   1. 上海市检测中心生物与安全检测实验室   2.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农药环境评价与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3. 沈阳化工研究院安全评价中心(化学工业农药安全评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检测实验室   5.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化学品生态效应与风险评估重点实验室   6. 浙江大学农药与环境毒理研究所   7. 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   上述测试机构所提供的生态毒理学数据可作为新化学物质登记评估的依据。   二、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已列入名单的测试机构,应于每年12月向我部提交年度报告,接受定期检查、随机检查和有因检查。定期检查每三年开展一次。在检查时如不符合相关要求,将从名单中取消;申请列入名单的机构,经我部检查和测试合格后,可以进入名单。
  • 征求意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我司结合各有关单位的修改意见,对《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完善,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2月18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版形式反馈。 联系单位: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联系电话:010-59192105 电子邮箱:ncpjcc@163.com 附件: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2022年1月18日附件: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简称“部级质检机构”)遴选评价,加强监督管理,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技术支撑能力,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主要内容) 本规定对部级质检机构的职责条件、遴选评价、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第三条(机构定位) 本规定所称部级质检机构是经农业农村部遴选评价,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业务的公益性技术机构,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农业生产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技术支撑。第四条(隶属关系) 部级质检机构原隶属关系不变,所在法人单位是确保其依法合规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并持续加强人才支撑、条件建设和运行保障。部级质检机构的检验测试业务技术工作接受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和相关行业司(局)指导。第五条(职责分工) 部级质检机构规划布局、遴选评价和监督管理,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统一组织。各相关司(局)负责本系统部级质检机构的推荐,参与机构的遴选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受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委托,负责部级质检机构遴选评价、监督检查、能力验证、调查统计、培训指导等具体工作。第六条(条件支持) 农业农村部将部级质检机构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加强条件能力建设和人才培育,支持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项目任务。第二章 职责与条件第七条(职责任务) 部级质检机构主要承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农产品(包括产地环境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风险评估、营养品质评价、标准制修订、技术培训等检验测试业务技术工作。鼓励部级质检机构开展技术研发、科普宣传、生产指导、消费引导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第八条(基本条件) 部级质检机构应为检验测试业务能力强、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性技术机构,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证书(适用时)3年以上,并持续保持;(二)近3年内所在专业领域承担过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委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评估、应急处置、评价鉴定、标准制修订以及科研项目等专业技术任务,为行业发展做出过较大贡献,具备较强的检验测试能力和技术研发能力;(三)机构主任由所在法人单位负责人之一担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掌握所申请领域检验测试技术和管理要求;(四)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持续有效,检验测试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业务技术支撑能力和水平在行业或省级以上区域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五)获得上级主管单位和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确保部级质检机构的场地设施、仪器设备、人力资源、运行机制等基础条件得到全面保障;(六)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在法人单位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业务形成的技术成果作为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绩效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七)近3年内无违法和严重违规行为,未发生过重大检验测试质量事故。从事农业生物安全检验测试的部级质检机构实验场所、生物安全等级管理、应急处置、环境条件及废弃物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章 遴选评价第九条(需求发布)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会同相关司(局)根据主要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以及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行业发展需要,统筹农产品全产业链质量安全监管,发布专业性和区域性部级质检机构设置需求。第十条(机构推荐) 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部级质检机构设置要求,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第十一条(省级报送) 省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将推荐文件、被推荐单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和有关司(局)。第十二条(考核评价)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会同有关司(局)组织专家对省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单位开展考核评价。符合要求的,农业农村部予以统一公布命名,准许使用部级质检机构检验测试业务专用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跟踪评价)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对部级质检机构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跟踪评价,重点考查部级质检机构的条件能力保持、质量体系运行、职责任务履行、功能作用发挥、发展趋势潜力等方面。第十四条(变更报告) 部级质检机构的法人单位、地址、机构管理人员(包括正副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以及主要业务领域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3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书面报告。第十五条(年度报告统计) 部级质检机构应及时对当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年度工作报告,于次年二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和相关业务司(局),同时按要求报送年度调查统计数据信息。第十六条(能力验证) 部级质检机构应参加农业农村部组织的相应领域能力验证,积极参加其他部门或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不断提高检验测试业务技术水平。第十七条(监督检查)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根据需要适时开展部级质检机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取消命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部取消命名并公布:(一)不再符合部级质检机构基本条件的;(二)所在法人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结或撤销的,不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三)连续两次不参加农业农村部组织的能力验证的;(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跟踪评价的;(五)近两年未开展任何对外检验测试业务技术工作的;(六)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严重失信单位名单的;(七)应当取消命名的其他情形。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评价规范) 部级质检机构考核评价和跟踪评价工作规范另行制定。第二十条(办法解释) 本规定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对检验测试机构的设立和认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施行废止)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农市发〔2007〕23号)、《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农市发〔2005〕21号)、《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农市发〔2005〕21号)、《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农市发〔2007〕23号)同时废止。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申报2023 年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学研究院,河南工业大学、南京财经大学、武汉轻工大学、江南大学,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快构建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切实提升标准化服务水平,根据《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13 号)、《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标规〔2022〕73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申报 2023 年首批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设立一批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进一步提高粮油标准质量和可操作性,提升标准制修订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推动标准有效实施,更好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申报要求   申报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中心和国家粮油标准验证测试工作站,应符合国粮标规〔2022〕73 号文件明确的相关条件和要求。   三、工作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社会涉粮检验机构等单位,自愿填写申报材料(附件1),并将纸质申报材料及相应电子版报送所在地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审核。中储粮集团、中粮集团所属企业,分别报送集团公司审核。粮食行业中央级科研院所、涉粮高校等直接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申报。申报材料应真实、客观、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二)审核推荐。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和中储粮集团、中粮集团分别最多推荐1 家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中心和 1 家国家粮油标准验证测试工作站;推荐已挂牌粮油国际标准研究中心的,不占用推荐名额。推荐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审核把关,并提出推荐意见,于2023年10月22 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及相应电子版、汇总表(附件2),报送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三)受理评审。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必要时,组织专家等人员进行实地核查。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或作出说明的,有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   (四)结果公示。将遴选出的单位面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的,按程序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后,形成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五)挂牌命名。按照规定,对遴选出的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统一命名挂牌,并制发证书和专用印章。   四、工作要求   参与申报、推荐、评审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原则,严格遵照程序开展工作;严守纪律,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增加基层负担。严禁借评选之机牟取不当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申报对象收费。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郭玉婷   电 话:010-68979610   邮 箱:gljbzc@126.com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 号院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邮 编:100834   附件: 1.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申报书.docx    2.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申报汇总表.docx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3年9月7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申报2023年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的通知.pdf
  • 275万!潍坊市公安局购买刑事技术装备理化实验室气相色谱仪等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SDGP370700000202302000030进场交易编号:ZFCG-2023-0000022项目名称:潍坊市公安局购买刑事技术装备理化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75.139万元采购需求:详见附件。供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供货完毕并达到使用条件。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潍坊市公安局地 址:潍坊市胜利东街3333号联系人:曹科长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山东建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潍坊市高新区胜利东街东首汇金大厦北邻项目联系人:孙雅琳联系方式:0536-8868677潍坊市公安局购买刑事技术装备理化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pdf
  • 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院450.00万元采购液相色谱仪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详细信息 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院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联用仪采购项目国际招标公告 上海市-普陀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4-06-26 招标文件: 附件1 项目概况 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院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联用仪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7月17日 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10000000240219162788-00112407 项目名称: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院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联用仪采购项目 预算编号: 0024-00030062 预算金额(元): 4500000(财政资金) 最高限价(元): 4500000 采购需求: 包名称: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联用仪 数量:1 预算金额(元):45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采购1套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联用仪用于刑事科学领域的研究。 合同履约期限: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 本项目( 不允许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人或制造商(如适用)有效的营业执照;3.2本次招标所涉及到的产品若非自主研发生产,投标人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3.3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3年内,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无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骗取中标,无行贿犯罪记录。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6月26日至2024年07月03日,每天上午09:00至11:0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5F办公室或“中世建咨”微信公众号 方式: 2024年6月26日~ 2024年7月3日上午:9:00 ~ 11:00,下午:13:00 ~ 16:00(节假日除外) 备注:未领购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投标。招标文件发售期截止后,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可以依法重新招标。报名须提交的下述资料:单位负责人委托书、被授权代表身份证。注:在上述时间段内至代理公司进行现场报名或微信公众号报名、领购招标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报名时提供的资料应与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一致,如有不同,以投标文件为准。供应商需关注“中世建咨”微信公众号,主界面右下角点击“投标报名”完成微信报名登记。 售价(元): 800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07月17日 10: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上海市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会议室 开标时间: 2024年07月17日 10:00 开标地点:上海市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会议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已于同日在“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chinabidding.com)”上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在投标前需在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上完成注册及信息核验。评标结果将在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公示。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院 地 址:中国上海市万荣路1188号 联系方式:王老师/021-2202814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28弄35号 联系方式:宋文凯 刘湘甜 021-62445303 021-5255581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宋文凯 刘湘甜 电 话:021-62445303 021-52555816 / 附件信息: ____公告.pdf 228.7 KB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液相色谱仪 开标时间:2024-07-17 10:00 预算金额:450.00万元 采购单位: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院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院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联用仪采购项目国际招标公告 上海市-普陀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4-06-26 招标文件: 附件1 项目概况 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院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联用仪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7月17日 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10000000240219162788-00112407 项目名称: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院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联用仪采购项目 预算编号: 0024-00030062 预算金额(元): 4500000(财政资金) 最高限价(元): 4500000 采购需求: 包名称: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联用仪 数量:1 预算金额(元):45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采购1套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联用仪用于刑事科学领域的研究。 合同履约期限: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 本项目( 不允许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人或制造商(如适用)有效的营业执照;3.2本次招标所涉及到的产品若非自主研发生产,投标人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3.3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3年内,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无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骗取中标,无行贿犯罪记录。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6月26日至2024年07月03日,每天上午09:00至11:0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5F办公室或“中世建咨”微信公众号 方式: 2024年6月26日~ 2024年7月3日上午:9:00 ~ 11:00,下午:13:00 ~ 16:00(节假日除外) 备注:未领购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投标。招标文件发售期截止后,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可以依法重新招标。报名须提交的下述资料:单位负责人委托书、被授权代表身份证。注:在上述时间段内至代理公司进行现场报名或微信公众号报名、领购招标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报名时提供的资料应与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一致,如有不同,以投标文件为准。供应商需关注“中世建咨”微信公众号,主界面右下角点击“投标报名”完成微信报名登记。 售价(元): 800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07月17日 10: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上海市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会议室 开标时间: 2024年07月17日 10:00 开标地点:上海市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会议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已于同日在“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chinabidding.com)”上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在投标前需在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上完成注册及信息核验。评标结果将在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公示。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院 地 址:中国上海市万荣路1188号 联系方式:王老师/021-2202814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28弄35号 联系方式:宋文凯 刘湘甜 021-62445303 021-5255581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宋文凯 刘湘甜 电 话:021-62445303 021-52555816 / 附件信息: ____公告.pdf 228.7 KB
  • 介休投资200万加强刑事科学实验室建设
    为提高现场勘察和检验鉴定能力,介休市公安局强力推进刑事科学技术基础建设,截至12月23日,投资已达200万元。   该局投资100万元对刑事技术室原有的办公用房进行科学设计与改造,实现了检验鉴定区和技术人员办公区分设。检验鉴定区包括法医检验室、理化实验室、指纹鉴定中心、痕迹检验室等,其中,实验室通风排风系统还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同时,该局还投资100万元用于购置现场勘察、检验鉴定等仪器设备。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先进仪器的配置,大大提高了刑侦科学技术实力。
  • 275万!潍坊市公安局计划采购刑事技术装备理化实验室仪器设备
    一、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编号:SDGP370700000202302000030进场交易编号:ZFCG-2023-0000022项目名称:潍坊市公安局购买刑事技术装备理化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75.139万元采购需求:详见附件。供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供货完毕并达到使用条件。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进行采购,允许接受其他类型供应商参与)。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3年2月10日9:00至2023年3月5日1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及方式:网上自行下载。供应商登陆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注册(网址:http://ggzy.weifang.gov.cn),办理信息注册后进行网上投标确认并获取采购文件,未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投标确认的,投标无效。已注册的供应商应按照《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承诺的通知》(潍资中发(2019)6号)要求,在参与投标前登陆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企业会员系统通过“修改信息”功能重新签署和上传《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书》模板可在网站首页-“资料下载”-“综合下载”中下载。各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节点内登录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企业会员系统”,在“采购业务”-“采购文件下载”-“领取”-下载招标文件。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访问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进行供应商注册。3.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程序:(1)注册信息:供应商登陆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诚信库审核地区请选择“市辖区”或“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上传证件:注册完成后通过网站会员中心“企业会员系统”登陆,选择“供应商”类型,填写基本信息并上传有关证书和资料的原件图片或扫描件(上传复印件的,验证将不被通过)。(3)网上验证: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网上验证,网上验证时间: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咨询电话:15318914578,技术支持: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电话:0536-8097130。(4)生成保证金子账号:供应商从“企业会员系统”登陆,在“采购业务”―“填写投标信息”中找到要投标的项目,点击“确认”按钮,填写完善投标信息,点击“新增投标”按钮,然后点击“生成子账号”(投多个标段的,每个标段均需“生成子账号”);也可用手机扫描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左侧二维码,下载“交易通”APP,使用手机填写投标信息后“生成子账号”。注:系统操作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登陆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点击右侧“视频课堂”观看各操作步骤的视频讲解或在“资料下载”―“综合下载”中下载相关操作手册和“企业网上注册登记入库常见问题解答”。4.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3年3月6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第三会议室(潍坊市高新区东方路3396号,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位于东方路与东风东街交叉口东南角)本项目实行无直播网上不见面开标,各潜在投标人在会员系统内开标解密,投标人无需现场递交投标文件,只需要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文件格式为.WFTF)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会员系统上传。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CA免费办理现场办理:潍坊市东方路 3396 号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CA办理窗口,山东卓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收即办。网上办理:投标人(供应商)登录山东卓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线平台注册后按流程办理。具体办理流程:请在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重要通知―《CA数字证书免费办理流程》中查阅(网址:http://ggzy.weifang.gov.cn/wfggzy/InfoDetail/?InfoID=dbb71d33-14f1-41de-9e02-7b8d3c0df7cb&CategoryNum=048001)CA数字证书办理时间及联系方式: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窗口联系电话:15345366335。山东卓码数字证书客户服务电话:19953638182。技术人员 7*24 小时服务电话:赵工18353633022,马工18560027360。服务监督电话:0536―8080981。注意事项:投标人(供应商)应当在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前办理完毕,以免影响使用。除山东卓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免费办理的数字证书外,其他已接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多CA 统一认证平台的数字证书,可在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使用,但不享受免费办理、更新、更换服务。2、本项目发布的媒介为: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告服务平台。3、关于本项目的疑问提出、答复、变更、修改、澄清、补充内容及对项目的暂停、延期通知等情况均在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有关网站发布。供应商有义务自行查阅网站信息及进入交易系统查询,或于开标前向采购代理机构电话询问确认,未按要求查阅者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恕不予单独告知。4、资格评审阶段,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对查询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对列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潍坊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注:1、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如有意向参与投标,请尽早阅知采购文件中的《政府采购电子化工作须知》,以便能顺利进行投标。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须在评标结束之前保持联系畅通,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联系不到而引起开评标不畅的,相关责任由供应商自身承担。3、本项目无复会环节,最终结果将在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山东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4、本项目在开评标前及过程中若有技术问题,请及时联系相关人员:技术支持电话:0536-8097130,代理机构电话:0536-8868677。5、本项目实行无直播网上不见面开标,请各供应商在开标后30分钟内自行在系统内解密。请各供应商务必再次确认所上传的加密电子响应文件,是否能正常参与开评标活动,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各供应商承担。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潍坊市公安局地 址:潍坊市胜利东街3333号联系人:曹科长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山东建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潍坊市高新区胜利东街东首汇金大厦北邻项目联系人:孙雅琳联系方式:0536-8868677
  • 仪器企业及测试机构上市申报最新情况
    2013年7月12日,证监会公布了&ldquo 创业板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截至2013年7月11日)&rdquo ,该表显示,苏州苏试试验仪器、沈阳变压器研究院、合肥科大立安等仪器及分析测试企业已提交了创业板上市申请相关材料,并处于落实反馈意见中 无锡雪浪环境则已经通过了发审会。   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仪器及测试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 (截至2013年7月11日) 申报企业 注册地 所属领域 保荐机构 备 注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单克隆抗体系列产品与检测试剂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初审中 苏州苏试试验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 检验检测服务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落实反馈意见中 沈阳变压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 检验检测服务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落实反馈意见中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仪器仪表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落实反馈意见中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车辆安全检测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落实反馈意见中 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 抗体系列产品与检测试剂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落实反馈意见中 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现代科学仪器设备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落实反馈意见中 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 大气污染与温室气体排放控制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落实反馈意见中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 环境自动监测系统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已通过发审会 详细请参见: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cyb/201202/t20120201_205252.htm
  • 普源精电成为中国获得全面认证的LXI测试机构
    近日,LXI国际联盟宣布,北京普源精电科技有限公司(Rigol Technologies)成为中国获得全面认证的LXI测试机构,有能力测试LXI核心标准及LXI全部扩展功能。   据了解,LXI标准是测试测量行业历史上发展速度最快的通信标准,LXI国际联盟是一家制定和维护LXI技术规范,促进LXI标准并保证互通性的产业联盟,超过55家领先的测试测量公司在支持和发展LXI技术,超过230个品种2200个产品符合LXI规范。目前,全球共有4家LXI测试厂商,其中两家位于美国,另外两家分别位于欧洲和中国。LXI会员公司可以直接联系任何一家LXI测试机构对其产品进行符合LXI标准的认证,或参加任何一个LXI Plug Fest互操作性测试活动免费测试其产品。认证能够确保所有LXI产品能在一个开放标准环境中无缝对接,并且具有一致的网页界面。   LXI国际联盟主席表示:“自去年成为LXI国际联盟的战略级会员以来,北京普源精电科技有限公司始终致力于在亚洲开发和推广LXI测试平台。今年5月,北京普源精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总部成功举办了盛大的LXI中国活动。现在,作为一家获得全面认证的LXI测试机构,他们可以向其他有意在亚洲获得产品认证的公司提供LXI核心和扩展功能一致性测试服务。”   据介绍,北京普源精电科技有限公司创立于1998年,是一家新兴的测试测量领导企业和电子测量与化学分析领域的技术创新企业。Rigol的高级产品线包括数字示波器、射频频谱分析仪等,这些产品能以更低的成本帮助工程师、研究人员和教师解决测量技术难题。Rigol总部位于北京,在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和德国慕尼黑设有分支机构,为60多个国家和地区提供产品和服务。
  • EYELA成立国内第8家办事机构——埃朗科技济南联络处
    p   EYELA于1955年在日本东京创立,自2001年进入中国以来,陆续建立了北京代表处、埃朗科技销售公司、上海嘉定工厂。随着业务的扩大,又在中国各地陆续建立了上海、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沈阳分公司及办事机构。2018年4月,EYELA在中国第8家办事机构成立了---埃朗科技济南联络处。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4/insimg/c29a2f34-772f-4ad0-bf85-ac6177f0ddb6.jpg" title=" 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4/insimg/dade1bea-6579-45f6-bf98-fd85ede82f7d.jpg" title=" 2.jpg" / /p p   济南联络处地处山东省济南市核心商务办公区-奥体中心片区,位于海信龙奥九号 4号楼2017室。该办事处主要负责山东省仪器的销售、维护、技术支持等工作,更好的服务山东省内的客户。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4/insimg/4a22830e-9750-44e4-a43f-cd94532c52c4.jpg" title=" 3.jpg" width=" 200" height=" 267"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200px height: 267px "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4/insimg/bfa8d7b3-27de-4473-be23-e64b53841bbe.jpg" title=" 640.jpg" width=" 356" height=" 200"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356px height: 200px " / /p
  • 连云港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岛津合作实验室揭牌
    连云港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岛津合作实验室签约揭牌仪式于2018年11月28日隆重举行。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事业部吴彤彬事业部长,市场部吕冬部长,刑警支队政委张乃建、副支队长张世态等出席签约揭牌仪式。连云港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是公安行业中最具活力的研究型团队,建立合作实验室前就已结合岛津分析仪器的优势获得了优秀的科研成果,发表了包括GPC-GCMS在公安刑侦领域中的应用、全自动液液萃取技术-液质联用分析在血液中常见毒物中的应用等在内的多篇科技论著,开创了公安领域自动化样品处理与检测技术的先河,也推动了江苏省公安行业检验技术的高效快速的发展。 仪式上,吴彤彬事业部长首先回顾了岛津分析仪器在公安行业技术合作中的辉煌历程,介绍了岛津分析仪器EDX在微量物证无损检测领域取得的科技成果及技术转化的情况。吴部长从专业的角度对岛津分析仪器在公安领域中的应用前景进行了展望:表示希望通过此次合作实验室建立,促进岛津分析仪器技术与警务工作实际相结合,提升合作研究成果转化效率,引领最前沿公安检测技术发展方向。 张乃建政委对吴彤彬部长一行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高度赞扬了岛津公司在中国取得的巨大成就。连云港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将积极建设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合作关系,全力将实验室打造成为人才培养、理论研究和技术创新“三位一体”的高地。同时,也希望通过合作,使岛津公司成为连云港刑事技术民警培训、刑事科学研究的重要阵地,实现双方“队企共建、合作共赢”。岛津分析仪器事业部吴彤彬事业部长(左)同连云港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张乃建政委(右)签署合作协议 随后,吴彤彬事业部长和张乃建政委分别代表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和连云港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签订了双方合作协议书,并共同为“法庭科学合作实验室”揭牌。揭牌仪式后,吴彤彬事业部长一行听取了连云港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取得的科研成果和省部级科研奖励的介绍。关于岛津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株)岛津制作所于1999年100%出资,在中国设立的现地法人公司,在中国全境拥有13个分公司,事业规模不断扩大。其下设有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成都分析中心,并拥有覆盖全国30个省的销售代理商网络以及60多个技术服务站,已构筑起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完整体系。本公司以“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为经营理念,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为中国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
  • 中山市市级食品药品检测机构将统一办公
    全市市级食品药品检测机构将进行统一办公,实现检测资源的共享。昨日,南都记者从中山市多个与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相关的部门获悉,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方案目前已编制完成,交由市委进行讨论审议。市食药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到时候就不是分农检、药检等等了,而是分成化学检验、物理检验、生物检验等等部门,建立一个纯粹的检验机构”,优化资源配置,强化监管责任,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权威性、高效率的食品药品检验监管体系。   问题:多个检测机构重复投资   上月底召开的中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市政府组成人员就保障食品安全进行的专题座谈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建新表示,中山食品安全检测资源主要分布在卫生、农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渔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检验机构重复建设、资源分散浪费,制约着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的提升。建议将农产品检验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疾控中心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检验检测的机构、编制、装备等合并,建立市食品药品安全检测中心,集中投资、集中建设、集中检验,重点解决“检不出、检得慢”的问题,力争达到食品安全项目的全检。   在近日的采访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分散的检测机构最大的问题在于重复投资,“比如一套价值不菲的精密检测仪器,这个部门下属的检测机构购入一台,另一个部门的检验机构隔没多久又购入一台。但事实上,这些设备一年可能就用过一两回,最后导致抽检等资金全部浪费在重复购买设备上,导致抽检的数量及覆盖率不能得到提高”。   改革:将建立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市食药监局该位负责人表示,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方案目前已编制完成,交由市委进行讨论审议。其中涉及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方案已上交两个方案,目前仍在讨论阶段,“两个方案最后的结果都是建立统一和独立的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不同的地方:一个是覆盖面更广的检验中心,包括全市所有的市级检验机构,一个则不包含农业及渔业部门现有的检验机构。”   该负责人表示,“就算两个部门下属的检验机构,不隶属于即将成立的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他们也会搬过来跟检验中心一起办公,这样相关检验设备也能实现资源共享。”据介绍,“到时候就不是分农检、药检等等了,而是分成化学检验、物理检验、生物检验等等部门,建立一个纯粹的检验机构”,优化资源配置,强化监管责任,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权威性、高效率的食品药品检验监管体系。整合以后,假如有多余的人力,还可以调整到执法一线去,如可以加强日常监管、巡查、抽检等。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由于是国家级部门,将不会并入市级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内。   进展:新址选在火炬开发区一处旧厂房   该负责人介绍,目前,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的选址工作已经完成,“就在火炬开发区内省医药检验中心旁的一处旧厂房里,目前正在做整修,面积有6000多平方米。人员配置则将由食药监原下辖的食品药品检验所原来的100人扩大到150人。”该负责人表示,由于将实现资源共享,节省出来的经费将主要用于食品在种植、生产、流通、餐饮各个环节的抽检工作,“提高餐饮单位的抽检覆盖率及数量,预计覆盖率将从现在的40%上升到60%-70%,将大大增加食品的安全性”。   除了检验机构统一,食品药品监管改革下一步将会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科学设计,加强制度、体系、机制、标准的建设,将工作重心从以事前审批为主转变为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同时,将启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平台的搭建工作,在全市建立统一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市内跨部门信息共享。另外,还将建立完善食品行业的信用体系,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建立健全行业信用信息征集体系 制定行业信用标准,开展诚信评价,实行信用分类管理 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让社会各界都能便捷地查到每个企业的信用状况。   声音   目前有两套方案,一个是大整合,一个是小整合。市里更倾向于后者,“这主要是因为农业部门下辖的检验机构———中山市农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内还包括了对水和土壤的检测,而渔业部门正在规划的检测单位则包括了海水、饲料等的检测。同时两个部门的上级单位,国家农业及渔业部门每年均会下拨资金用于该两个部门进行抽检,如果合并到一起,相关资金将融入到统一的抽检经费中,无法保证这两个部门本身的检测任务。   ——— 市食药监局有关负责人
  • 环保部发布2010年化学物质测试机构考核结果
    关于2010年化学物质测试机构考核结果公告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和2010年化学物质测试机构考核方案,经对申请为新化学物质登记提供生态毒理学数据的测试机构检查考核,现将考核结果公告如下:   一、通过2010年考核的化学物质测试机构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及可提供数据种类   1.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   可提供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所需的生态毒理学测试数据。   2.贵州省理化测试分析研究中心   可提供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及常规申报中一级水平所需的生态毒理学测试数据。   上述测试机构所提供的相应生态毒理学数据可作为新化学物质登记评估的依据。   二、管理要求   1.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不同级别的申报所需测试数据不同的要求,依不同的申报级别,对测试机构进行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   2.已列入名单的测试机构,应于每年12月向我部提交年度报告,并接受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和有因检查。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 本网工作人员走访广州区域测试机构
    为了进一步了解用户的需求,为广大仪器厂商及用户提供更完善、更贴心的服务,日前,本网工作人员专程走访了广州区域的测试机构,充分听取了各测试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向各单位赠送了网刊《仪器快讯》,并与各单位建立了更密切的合作关系。 高校测试中心走向商业化的先锋――中山大学测试中心 中山大学测试中心拥有建筑面积约4000M2的实验室,装备有总价值300多万美元的大型分析测试仪器20多台,目前正式人员47人,分布在4个分析室:光谱室、色谱质谱室、核磁室、电镜室,目前对外测试业务占总业务量的40%,走在高校测试中心商业化进程的最前列。据中心主任鲁统部教授介绍,学校领导一直致力于建成华南最大的测试中心,近三年来每年投入1000万元经费用来购置仪器。值得一提的是该中心光谱室的刘水福老师,自从2003年12月注册为本网VIP会员以来,在本网的资料中心上传了大量的资料供本网用户共享下载。中心领导和老师们称赞本网近两年发展迅速,同时对本网提出了中肯的建议,如资料中心栏目、测试机构栏目以及仪器论坛等。 生态纺织品检验界的龙头老大――广州纺织纤维检验所 广州纺织纤维检验所目前人员180多人,新建成的一栋7层高的办公大楼宽敞明亮。新建成生态纺织品检验室占据在整个测试大楼的第7层整层,我们本次拜访的就是该检验室的张鹏主任。据他介绍,该检验室目前检测量占全国生态纺织品总检测量的40%,位居全国首位,该室的仪器均为近两三年购置,全部为大公司的主流仪器,如安捷伦的GC-MS5973、WATERS的LC、日立的AAS、菲尼根的GC-MS、吉天的AFS、ABI公司的GC-MS/MS(即将到货)。除参观生态纺织品检验室外,张主任还带我们参观了测试大楼四层的恒温恒湿室、五层的纺织品物理性能实验室等,了解了色牢度仪、强度仪等专用仪器的使用原理和方法。随后我们又见到了中心质保室的谢火胜主任,据他介绍:广州纺织纤维检验所在行业内的地位、检测业务量都非常大,且所有检测业务的进展和结果都可以在网上直接查询。 高校测试中心的后起之秀――暨南大学实验室技术中心 暨南大学实验室技术中心2000年开始筹建,每年的投入约700万元资金购置仪器设备,中心实验室面积达到4200平方米,现有分析技术人员12人,而且还将不断的发展壮大。中心主任黄智诚老师热情地接待了我们,黄主任介绍:中心目前的特色仪器有三:一是流式细胞仪,新购置BD公司;二是原子力显微镜,是华南地区最早的而且是唯一的;三是蛋白质组学方面的测试仪器。黄主任对本网很欣赏,觉得仪器信息网在仪器用户和仪器厂商之间架起一座很好的桥梁,衷心祝愿仪器信息网越办越好!他本人是本网忠实的VIP用户。
  • 个人送检农产品实际操作难 官方机构不接受
    简仁山 作   “五一”节前,南方日报记者走访广州部分超市,发现不少“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销售火爆。这些经过认证的农产品价格相比普通农产品贵上一倍。记者随机购买了一些“无公害农产品”,呈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料遭遇推托。   购买送检过程全公证   记者在广州市华润万家天河公园店观察到,散装销售的西兰花每公斤7元,番茄每公斤9元,而透明袋包装的“无公害”西兰花每公斤19元,“无公害”番茄每公斤18元。尽管价格高出一倍,在专柜购买“无公害”标示农产品的市民仍络绎不绝。   日前,南方日报记者在华润万家五羊新城店选取了部分标有“无公害农产品”标示的农产品,呈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南方公证处人员对采购、送检过程进行全程公证。记者将购买到的样品送至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其检测产品是否符合无公害食品标准。这批样品主要包括东升牌青圆椒、油麦菜、生菜、绿色荷豆及圣迪乐村牌鸡蛋等。   东升牌4种蔬菜包装上均有“无公害农产品”的标识。圣迪乐村牌鸡蛋的包装上注明“绿色食品级安全绿色蛋”。京诚检测人员表示,将依据相关标准对样品进行乐果、敌敌畏、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等农药残留成分以及铅、镉、汞、铬、无机砷等重金属成分的检测。   送检物重金属未超标   在该检测机构一周后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虽然所有产品都合格,但4种蔬菜样品均检测出铅、镉、铬等重金属成分,但均在相关标准允许范围内。   “在现实自然环境和技术条件下,要生产出完全不受有害物质污染的商品蔬菜很难。无公害蔬菜实际上是指将蔬菜中某些有害物质控制在标准允许的范围内。”京诚检测人员向记者表示,送检蔬菜样品并不违反“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   官方机构不接受个人送检   记者此次送检过程可谓一波三折。起初,记者联系了广东省和广州市多个职能部门下属的官方检测机构,但相关机构都表示,其只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检测,不接个人业务。   记者又联系部分外资、本土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其中一家机构表示可以接单。谁料第二天当记者再度联系该机构时,其业务人员又声称,刚刚请示该机构领导,由于“最近业务比较繁忙”,无法接单。   “很多送检产品的生产企业是大客户,搞不好会惹来麻烦,影响未来的合作。”广东国家级检测中心有关负责人私下透露说,在去年底发生个人送检白酒塑化剂事件后,检测机构行业就形成了默契,不接受个人送检,尤其是食品类敏感产品的个人送检业务。   5种样品检测费5000元   如果消费者想要证明最终检测报告是某公司的产品,还需要对购买、送检过程进行公证。多家公证机构表示不受理以个人名义的委托公证业务。最终,记者只能以报社“非企业法人”的名义进行公证,并提供报社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等一系列文件。   相关费用也不便宜。记者此次送检5种样品合计价格约200多元,但每个样品的重金属成分检测费就要120元,农药残留成分检测费用则为每项200元,合计费用约5000元左右,而公证费1500元左右。   检测门槛和成本过高,是导致民众维权处于被动的重要原因。据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其收费标准在行业内尚处于中下游水平。   小贴士   认证农产品哪种更安全   据调查,目前广州市面上销售的认证农产品主要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3种。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控制在安全质量允许范围内,安全质量指标符合《无公害农产品(食品)标准》的产品。   “绿色食品”是指该产品拥有经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绿色食品”质量证明商标。绿色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允许使用农药和化肥,但对化学物质成分和用量的规定通常比无公害标准严格。   “有机食品”指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并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其要求有机蔬菜在其生产加工过程中绝对禁止使用农药、化肥、除草剂、合成色素、激素等人工合成物质。
  • 两会提案:加大商业秘密刑事保护,鼓励原创科技发展
    3月2日,全国政协委员、高德红外董事长黄立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专访时介绍,今年的提案将围绕“加大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鼓励原创科技发展,激发民族创新活力”这一主题建言献策。全国政协委员、高德红外董事长黄立针对当前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比较薄弱,相应的法律法规实施起来困难重重,存在立案难、取证难、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黄立认为,原创核心技术是高科技企业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保护关系到国家间营商环境的竞争,关系到能否实现科技自立自强,能否在关键核心领域解决卡脖子问题。为此,黄立建议:一是由公安部联合国资委、工商联选取30个城市,共1000家左右高科技企业进行调查、走访、统计,分析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数量、刑事报案受理、立案及查处情况,了解商业秘密被侵犯的真实情况。二是由最高检、公安部牵头制定明晰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并提出具体措施改善立案难的问题,并开展专项行动,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进行受理立案。三是公安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立案标准,能立则立,该查尽查。四是在公安部举报中心,企业诉求平台栏目下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绿色通道或热线,企业对基层不受理的案件可以直接通过平台反映,由相关部门组织社会律师事务所进行调研、走访,提供专业意见,在其提供专业意见后,再通过平台反馈举报人,或督促基层立案查处。五是公安机关立案后,应按公安机关办案流程遵循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刑事侦查措施进行取证,不能将取证责任转移至企业,要求企业提供明显超出其能力范围外或企业不合理的证据。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高度关注背后,是高德红外多年来持续打造核心技术历程的切身体会。近年来,高德红外深耕红外为核心的高科技行业,注重科技创新,构建和完善全产业链布局。现如今,高德红外不仅掌握了红外探测器芯片完全自主的技术,还成为国内唯一覆盖红外全产业链的民营高科技上市公司,使我国红外产业进入世界先进行列。科技创新为公司业绩快速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2021年上半年高德红外实现营业收入18.47亿元,同比增长57.04%,实现归母净利润6.94亿元,同比增长34.01%。谈及如何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黄立表示,高德红外在企业发展历程中,一直把如何将掌握的红外领域的高精尖技术聚焦应用在国家高端产品上作为公司的主要任务。为了摆脱红外芯片研发生产技术对西方国家的依赖,公司前后投入了近20亿元资金用于技术攻关,建成了目前亚洲最大的红外热像研发生产基地。“坚持聚焦核心优势,围绕主业高质量发展一直是企业的战略决策,思路明晰,不盲目扩张,以理性思维解决遇到的各种难题,坚持走低资产负债率稳健发展路线,严格做好资金管控。多年来研发投入占营收比重一直保持在15%至20%左右,研发实力的储备也使得公司多年来在参与的竞标项目中保持着高中标率,未来我们将依然保持高比例的研发投入,拿出更多精力人力物力来掌握‘杀手锏’技术。这将进一步带动公司在资金、技术和人才等优势方面的良性循环。”黄立说。
  • 江苏问题疫苗事件涉刑事犯罪 生产者作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月2日公布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北福尔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质量事件的最新调查结果:延申公司有关人员已涉嫌刑事犯罪,江苏公安部门正在立案侦查 河北公安部门对福尔公司侦查中未发现有刑事犯罪行为。   据介绍,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调查,延申公司在生产人用狂犬病疫苗过程中存在着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使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延申公司有关人员已涉嫌刑事犯罪,江苏公安部门正在立案侦查。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调查,福尔公司在生产人用狂犬病疫苗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导致该公司人用狂犬病疫苗产品质量不合格。目前,河北公安部门对福尔公司侦查中未发现有刑事犯罪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协调两地政府、公安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规、按程序对相关企业和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去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了延申公司和福尔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质量事件。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测发现,两企业生产的7个批次21万人份人用狂犬病疫苗产品的效价低于国家标准。此后,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采取了控制措施,责令上述两家企业停止人用狂犬病疫苗等全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召回相关产品,并核查了问题疫苗的流向,采取了及时补种措施,紧急调送足够数量的疫苗到接种点,开展免费补种工作。截至目前,尚未收到问题疫苗导致的不良事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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