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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求购】药品注册申请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21201药品注册申请表原始编号:XXXXXXXXX受 理 号:XXXXXXXXX申请事项1.申请分类:○ 新药申请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2.申报阶段:○ 临床试验 ○生产3.注册分类:○中药、天然药物____类 ○化学药品____类 ○治疗用生物制品____类 ○预防用生物制品____类 ○生物制品增加新适应证 ○其他:4.附加申请事项:□非处方药 □减或者免临床研究 □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 □其他:药品情况5.药品名称: 6.英文名/拉丁名:7.汉语拼音: 8.化学名:9.其他名称:10.商品名称:○不使用 ○使用,中文: 11.药品名称来源:○国家药品标准 ○国家药典委员会 ○文献 ○自拟12.制剂类型○非制剂:○原料药 ○中药材 ○中药饮片 ○有效成份 ○制剂中间体 ○有效部位 ○其他:○制剂:剂型: 属于:○《中国药典》剂型 ○新剂型,英文:规格: 13. 包装: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包材: 包装规格:14.药品有效期: 个月15.处方内药物活性成份或者中药药味(均含处方量):16.处方内辅料(含处方量):17.制剂中化学原料药来源: 序号来源原料药名称批准文号(注册号或受理号)生产企业18.制剂中的中药材标准:○全部法定 ○含非法定者,药材名称: ○无19.药品标准依据:○采用国家标准 ○自拟标准来源: ○中国药典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版 ○生物制品规程_________________版○局颁/部颁___________________第______册 标准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标准或注册证号: ○国外药典及版次: ○其他20.主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 适应症分类:适应症:21.给药途径及特殊用法:相关情况22.是否特殊管理药品:○否 ○是: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放射性药品23.专利: □有中国专利:□化合物专利 □工艺专利 □处方专利 □其他专利专利名称: 专利人: 专利到期日期: 本申请是否得到专利权人的实施许可:○是 ○否□有外国专利: 专利名称:专利权人:24.同品种药品保护:□药品行政保护 保护截止日期: □中药品种保护 保护截止日期: □已知有申请者 □新药过渡期 截止日期:□原新药保护 保护截止日期: 25.同品种新药监测期:○无 ○有,起始日期: 终止日期:26.本次申请为:○首次申请 ○再次申请,其首次申请:□曾经撤回,原因:□曾被退审(或者退回),日期: 原因:27.境外是否获准上市:○否 ○不详 ○是,国家(地区): 日期:申请人28.机构1(国内药品生产企业):○无 ○有 □本机构负责缴费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 职位: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注册申请负责人: 职位: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 传真:电子信箱: 注册地址所在省份:联系人: 手机号码: 电话:是否持有相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持有 未持有,原因:○新开办企业 ○新建车间 ○新增剂型 ○新原料药 ○无需提供 ○正在改造29.机构2(新药证书申请人): ○无 ○有 □本机构负责缴费名 称: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位: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注册申请负责人: 职位: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 传真:电子信箱: 联系人: 电话: 手机号码:30.机构3(新药证书申请人):○无 ○有 □本机构负责缴费名 称: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位: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注册申请负责人: 职位: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 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 电话: 手机号码:31.机构4(新药证书申请人):○无 ○有 □本机构负责缴费名 称: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位: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注册申请负责人: 职位: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 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 电话: 手机号码:32.机构5(新药证书申请人):○无 ○有 □本机构负责缴费名 称: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位: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注册申请负责人: 职位: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 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 电话: 手机号码:33.其他新药证书申请人: ○无 ○有34. 指定联系机构: 机构_____为指定联系机构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对本项注册申请单独以该机构名义提交的文件是否能够代表全部申请机构 ○是 ○否 ○无相关受理号35.相关申请受理号:声 明36.我们保证:①本申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②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交资料、样品均真实、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其中试验研究的方法和数据均为本药品所采用的方法和由本药品得到的试验数据;③一并提交的电子文件与打印文件内容完全一致。如查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37.其他特别申明事项:38.各申请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日期:经审查,本表填写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审查机关审查机关: 审查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分享】新药申报资料具体要求

    [B][center]新药申报资料具体要求[/center][/B]1、资料项目---1 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化学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并注明其化学结构式、分子量、分子式等。新制定的名称,应当说明命名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药物名称的制订建议遵循IUPAC规则。药物的通用名称 药物的英文通用名称应尽可能地参照国际非专利药名(INN);对INN 未报道的药品,可采用其他合适的英文名称,但对结构与已报道或已上市的药品结构属同类药物,通用名称(后缀)应基本一致。中文通用名称应与中国药典委员会已制订并颁布的名称一致,对尚未制订、颁布通用名的药物,应由国家药典委员会进行核定。通用名须采用国家批准的法定名称。如该药品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以下简称“药典”)收载的品种,其通用名、汉语拼音及英文名必须与药典一致;非药典收载的品种,其通用名须采用《中国药品通用名称》(药典委员会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1997)所规定的名称;其剂型名称应与药典的一致。2 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样品制备车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www.sipo.gov.cn网站专利查询系统查询,获知所研究药品专利知识产权方面信息,相关专利申请或授权信息,以及根据该药处方,工艺的新颖性和创新性是否存在申请相关专利的可能性,进而对可能导致知识纠纷问题的保证.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4)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药物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 (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者《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3、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依据: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品研发、上市销售现状及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主要内容包括:1 国内外相关疾病发展现状,相关药物及同类药物治疗研究现状,所研究的药物所处的研究应用水平,特点,继续研究应用的意义.说明研究的必要性和社会效益.2 药物发现发展的历史和过程简介,药理,毒理,药物代谢资料数据,国内外生产及临床应用等.4、资料项目--4对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并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品种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选题目的,依据,研究意义,社会和经济效益,处方和工艺设计研究过程进行简述,并对处方和工艺进行总体评价,给出处方和工艺的可行性评价结论.简述质量研究内容,方法的来源和可行性,数据处理结果,质量标准研究水平和评价.根据新药研究指导原则和研究制订的质量标准对药品进行稳定性研究的结论,并说明药品包装能够保证药品稳定性的程度.从安全性试验,药效学试验或文献资料,给出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保证的结论.5、资料项目--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包括按有关规定起草的药品说明书样稿、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相关最新文献或原发明厂商最新版的正式说明书原文及中文译文。(一)化学药品说明书格式 ××××说明书【药品名称】通用名:曾用名:商品名:英文名:汉语拼音:本品主要成分及其化学名称为:其结构式为:(注:复方制剂应写为:“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性状】【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 【老年患者用药】【药物相互作用】【药物过量】【规格】【贮藏】【包装】【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企业名称:地 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 你分得清me-too药、首仿药、仿制药、新药、新特药、原研药、专利药、创新药概念吗?

    你分得清me-too药、首仿药、仿制药、新药、新特药、原研药、专利药、创新药概念吗?

    导读: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在药物研发领域,你分得清me-too药、首仿药、仿制药、新药、新特药、原研药、专利药、创新药概念吗?本文带你一一解读。1. 原型药原型药物:随着对生理生化机制的了解,得到了一些疾病治疗的突破性药物,这些药物不仅在医疗效果方面,而且在医药市场上也取得了较大的成功,这些药物通常被称为原型药物(prototype drug)。随之出现了大量的"me-too"药物。2. 原研药原研药:即指原创性的新药,经过对成千上万种化合物层层筛选和严格的临床试验才得以获准上市。需要花费15年左右的研发时间和数亿美元,目前只有大型跨国制药企业才有能力研制。在我国,“原研药”主要是指过了专利保护期的进口药。3. me-too”药物"me-too"药物:特指具有自己知识产权的药物,其药效和同类的突破性的药物相当。这种旨在避开“专利”药物的产权保护的新药研究,大都以现有的药物为先导物进行研究。研究的要点是找到不受专利保护的相似的化学结构,这种研究有时可能得到比原“突破性”药物活性更好或有药代动力学特色的药物。【例】最早治疗胃溃疡,是用胃舒平中和胃酸,此疗法治标不治本。后来科学家发现:人体中的胃组胺H2受体一旦激动,就会分泌胃酸。科学家因此发明了西米替丁药,阻断胃组胺H2受体,减少胃酸分泌,使溃疡逐渐愈合。此药一上市,就受到广泛追捧,科学家稍稍改变了西米替丁的化学结构,开发出了雷尼替丁、法莫替丁等胃药。这些后来的派生药,就被人称为Me-too药。4. 新药(NewDrugs)新药(New Drugs):系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但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不发给新药证书(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新药经申请、检验、审评、生产现场检查合格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审核发给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生产条件的。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12/201512081445_576821_2961690_3.jpg5. 特药特药:就是特殊治疗某种疾病的药。如酒精中毒就用纳络酮等。6. 新特药新特药:是新药和针对某种病特效药的合称,就是新的特药的意思。7. 首仿药首仿药:所谓首仿药,是指“首先研究申报国外已上市而在国内未上市的药品”。8. 仿制药仿制药:是指与商品名药在剂量、安全性和效力(不管如何服用)、质量、作用以及适应症上相同的一种仿制品(copy)。到期以后,其他国家和制药厂即可生产仿制药。9. 仿制药与原研药根据美国家庭医师学会的白皮书,仿制药与原研药的区别如下:a) 仿制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难以得到完全的保证在仿制药品许可中,其生物利用度是指仿制药品经测试反应具有原研发产品的利用度的+/-20%。b) 疗效有差异很多仿制药品成份中含不同添加剂及内在成分物质,此有别于原研发药厂的药物,故认为不具有生物等效性。仿制药只是复制了原研发药的主要成份的分子结构,而原研发药中其他成份的添加与仿制药不同,由此两者有疗效差异。c) 仿制药品替换原研发药的许可性很有限对于危急患者、危急时所需的药物、危急疾病,仿制药品均不可作强迫性的替换。在急救病人时,尽量使用原研发药。美国家庭医师学会的白皮书虽然不具法规性,但研究报告用事实来表明原研发药的疗效和安全性是仿制药不可替代的,尤其是在治疗危急患者和危急疾病时更是如此。但是,原研发药太昂贵了,的确不符合老百姓,医生也不要在普通老百姓面前大力说原创的种种长处,毕竟,价格的长处就在仿制药品这里。10. 专利药专利药:凡申请专利的新化学单体药为专利药,它研制过程包括发现阶段、临床前开发、新药临床前申请(IND)、新药临床试验I期、新药临床试验Ⅱ期、新药临床试验Ⅲ期、新药申请(NDA)。这些药品只有拥有这些专利药品的公司才能生产,或由他们自己转让别人生产。11. 创新药创新药:首先从实验室发现新的分子或化合物开始,经过动物实验了解其安全性以及毒性反应,了解在动物体内的代谢过程,作用部位,和作用效果,再经过首次人体试验,经历I期,II期,III期临床试验,证实安全有效及质量可控制之后,才可以获得药物监管机构的批准。先后经历10到15年的时间,耗资可达数十亿美元。12. 创新药与仿制药创新药物是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的药物。相对于仿制药,创新药物强调化学结构新颖或新的治疗用途,在以前的研究文献或专利中,均未见报道。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现状的逐步改善,创新药物的研究将给企业带来高额的收益。目前国家对药物自主创新的级别和程度没有明确分类,业内对创新药有多种称呼:自主创新药品、自主知识产权药品、创制新药、创新药物、原创新药、原创药品、专利药品、原研药品等。

  • 【转帖】变更研究和补充申请---中药部分(2009)

    1、蜜丸制剂如要进行辅料蜂蜜的变更,有何要求?【答】蜂蜜是一种含有多种成分,且具有药理活性的特殊辅料。中药蜜丸制剂,在使用蜂蜜时,无论是在制剂方面或是适应症、功能主治方面都有其具体的考虑。蜂蜜炼制后粘合力强,与药粉混合后,对药物的吸收、利用具有一定的影响;而且中医传统认为,蜂蜜具有润肠、润肺、防腐、解毒、滋润脾肾,“和百药”等功能,因此,要充分考虑到蜂蜜的功效应用,不能将其作为普通辅料简单对待,而应根据其适应症、治疗作用、用药人群等方面慎重考虑,并进行充分研究,以说明其变更对药物吸收、利用的影响,对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变化,保证药物的安全、有效。建议进一步参考中心网站相关论述。2、某中药材在现行药典中没有含量测定等内容,企业自行建立了标准。若新版中国药典增加的测定方法与企业的不一致,是否需要与药典一致?变更企业内控标准要做对比研究吗?【答】现行中药材标准及制剂标准中质量控制指标较少,应逐步完善,以进一步控制中药材及制剂的质量。企业所使用的中药材应符合中国药典的要求。企业制定的内控标准是根据制剂要求,对药典标准的进一步完善。变更标准应有相关研究作为支持。3、变更工艺中,将分煎改为合煎,药材有效成分之间不发生反应或沉淀,是否需做临床验证?【答】分煎改为合煎,可能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明显改变,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可能产生明显影响,属于工艺的重大变更。此类变更一般需进行全面的研究和验证工作,研究工作可按照变更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对变更前后产品进行比较研究。一般应进行以下研究验证工作或提供相关资料:变更的原因,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变更所涉及的生产工艺研究与验证资料,必要时,需包括变更前后的物质基础的研究资料及相关图谱等;变更前后质量标准及其相关研究资料;变更后连续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书;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与变更前产品稳定性情况的比较;根据需要进行相关的药理毒理试验研究,及Ⅱ、Ⅲ期临床试验或生物等效性研究。另外,对于变更申请(补充申请)中涉及需要进行临床研究的,其临床试验研究应经过批准后实施。即应该先提交申报资料(包括提交临床试验设计方案),取得临床试验研究批件后,开始临床试验研究;临床试验研究结束后,再提交临床试验研究资料;变更申请批准后,才能实施其变更。4、“阶段性临床试验完成后,可以按补充申请的方式申请下一阶段的临床试验”请问向省局还是药审中心申报?以补充申请哪一项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哪些?【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1月7日《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新药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阶段性(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并可分阶段提供支持相应临床试验疗程的非临床安全性试验资料。阶段性临床试验完成后,可以按补充申请的方式申请下一阶段的临床试验。批准其进行阶段性临床试验的为国家局,因此其补充申请应向国家局进行申请;补充申请事项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中相关事项应归为-其他项。申报内容应结合批准内容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 【快新闻】2017/11/15 周三:药品注册申请将调整为食药监总局集中受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公告》(2017年第134 号)称,凡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评审批、备案的注 册申请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包括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新药生产(含新药证 书)申请、仿制药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的补充申请等;由省级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的药品注册申请仍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

  • 【快新闻】2017/11/15 周三:药品注册申请将调整为食药监总局集中受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公告》(2017年第134 号)称,凡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评审批、备案的注 册申请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包括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新药生产(含新药证 书)申请、仿制药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的补充申请等;由省级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的药品注册申请仍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

  • 【转帖】美国批准的第一个植物药注册申请

    植物药:来自于传统草药中的药品Shaw T Chen,Jinhui Dou,Robert Temple,Rajiv Agarwal,Kuei-Meng Wu,Susan Walker 尽管植物新药对制药行业与FDA提出许多新的挑战,但是,第一个植物处方药的批准表明他们可以成功地面对这些挑战。2006年10月31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批准了Veregen (sinecatechins)的新药上市申请(new drug application,NDA),其为治疗外生殖器和肛周疣的外用药。与大多数由单一化合物组成的小分子药物不同,Veregen(绿茶树叶提取物)含有已知的并且可能是活性化合物的混合物。自2004年7月FDA发布《植物药新药指南》[1]以来,Veregen是第一个得到FDA批准的植物新处方药。Veregen得到批准表明天然复杂混合物能够被开发为符合目前FDA对于质量控制标准与临床试验要求的新药。近几年,人们对传统方法生产的草药或植物药的关注程度逐步地提高。1982-2007年,350多个新药临床研究(IND)申请与新药临床前研究咨询(pre-IND)申请递交到FDA。但是,对于如此复杂的产品能否符合目前研究标准的可行性仍有疑问,植物药新药研制的整个进展也较为缓慢。本文描述了当前美国植物药新药研制所处的监管环境、监管经验总结、以及涉及的科学监管问题。我们希望对第一个批准的植物药新药的介绍将促进对潜在有用的植物药产品开展更多的临床试验,并最终成为来源于复杂天然混合物的新药,以满足目前未满足的医疗需求。 从膳食补充剂到新药如1994年美国《膳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案》(Dietary Supplement Health and Education Act,DSHEA) [2]所述,植物产品如有与健康相关的声明,可以以传统食品、膳食补充剂或药品的形式上市。传统食品与膳食补充剂如没有防治疾病声明,则由FDA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中心监管。根据《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药品定义为缓解、治疗、治愈、诊断或预防疾病或其相关症状(疾病声明),或旨在对机体的结构或功能(结构—功能声明)产生影响。根据DSHEA,膳食补充剂只在声明与防治疾病有关时被认为是药品。在这种情况下,膳食补充剂由FDA药品审评与研究中心(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CDER)监管。植物药与非植物药申请在适用FDA法规方面通常没有差异。特别是,为了新药上市,植物药必须提供符合法规要求的安全性与有效性证据(这与《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相关部分一致),并遵循生产要求以确保产品质量。制造商根据法规膳食补充剂如果没有得到新药申请批准,则不能标明能够治疗药物。但是,许多无确实证据的植物膳食补充剂用于医疗是众所周知的,并可以在文献、新闻媒体或互联网上看到。根据DSHEA,已上市植物产品如没有防治疗疾病声明,则不要求向FDA报告临床试验。2000年1月5日(后续修订)[3],FDA法规中定义了防治疾病声明与结构—功能声明(有时称为“保健声明”)的差异,但这种差异通常较小且容易混淆。因此,膳食补充剂可以声明对“骨保健”有益,而不能说是治疗或预防骨质疏松症或骨折。然而,除制造商之外,公众能公开使用防治疾病声明。自我诊疗的消费者经常会把许多植物膳食补充剂作为药品(其有效性与安全性没有监管保证)。到目前为止,除了根据非处方药(Over the Counter,OTC)专论已上市的几个植物非处方药(例如,洋车前子与番泻叶)和洋地黄叶(其制剂以洋地黄毒甙的含量为标准),仅有Veregen一个植物产品作为新处方药得到FDA的批准。 目前美国的监管环境原则上, FDA批准所有新药时要求的产品质量标准以及有效性与安全性证据,也适用于希望在美国作为药品上市的新植物产品。在对临床数据的要求方面,植物药与非植物药没有区别,但是对于产品质量控制的要求,则根据植物药是混合物这一事实(其活性化合物可能不知道)需要进行调整。但是,监管的目的不是要在药物之外另设一类植物药分类,而是为了确保在质量和临床效果方面,与对目前已有的非植物药一样有同等程度的信心。为了鼓励与促进植物药的发展, CDER于2004年7月发布了《植物药新药指南》[1]。根据植物药的独特性以及在研制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例如,复杂混合物、未知或未完全证实的活性成分和以往充分人类使用历史),CDER对初期植物药研究的要求进行了调整。为了支持进行早期的临床试验,与以前没有人用历史的合成药物相比,对植物药的非临床药理和毒理研究,以及化学、生产和控制(chemistry, manufacturing and controls,CMC)的早期要求可以明显地减少。例如,不要求申请者进一步纯化或证实植物产品的活性成分。与纯化非植物药不同,对复杂植物原料药和植物产品而言,用常规的CMC方法来控制质量可能还不充分。为确保植物药批次间的一致性,对原药材的质量控制需要附加要求。对于支持IND申请的CMC和非临床评价的要求程度取决于其以往人类使用经验、与传统剂型和用法的差异、以及申请的临床研究规模。总之,CDER鼓励申请者递交关于以往人类使用经验的所有资料用于对IND初步安全性进行评估,来决定这些经验与申请的临床研究相关性。尽管在没有非临床毒性数据支持的情况下,申请者可能对一些质量规范化且广泛使用的植物药开始进行较大规模的临床试验。但在NDA时,可能需要追加动物研究[4,5]。需要强调的是,支持植物药上市批准的安全性与有效性证据的整体标准与非植物药同样严格。值得注意的是在FDA指南[1]中,药品监管机构认为植物药与非植物药属于同一类[4,5]。它们同样需要符合严格的质量标准以及对临床数据的要求。在此方面FDA不同于欧洲(欧盟药品评价局 (The 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EMEA);伦敦)和加拿大(加拿大卫生署;多伦多)监管当局。除了非植物药、食物和膳食补充剂分类之外,EMEA与加拿大卫生署已经建立另外的产品分类,比如“草药产品—基于良好数据的用法和传统经验的用法” [6]和“天然保健品” (http://www.hc-sc.gc.ca/dhp-mps/prodnatur/index-eng.php)。EMEA与加拿大卫生署可能依据以往人类使用经验(包括已上市的中药或草药用法)、专家意见或对可获得的安全性与有效性数据文献的综述,批准植物产品以药品形式上市,并表明药用范围。而根据监管当局许可进行的临床试验可能是不必须的。

  • 2014新药将大放异彩

    经过多年后期新药开发平淡期之后,葛兰素史克今年将有多只重磅新药”上市,预计有7只新药在今年向美国或欧盟监管机构提交新药申请”。

  • 浅谈我国新药保护体系

    目前,我国新药保护体系主要有专利保护、新药监测期和中药品种保护。如果能充分的运用好这些相关制度,对于企业在开发新药过程中,既可以规避企业的风险,又可以给竞争对手设置开发障碍和累加企业产品的优势。专利保护。我国专利法从1985年开始实施,但是1985-1993年专利法没有对药品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因此,迫于国际社会的压力,那时出台了针对药品的一项行政干预措施,即药品行政保护期。就是进口药品1985-1993年间在国外享有知识产权或独占权且未过期者,可以提出申请,获得7.5年的行政保护,只要得到该保护,则在保护期内既不再允许批准国产,也不允许批准其他的进口。药品行政保护期是当时专利法的补偿,所以和专利保护期一样,其他企业的同品种仿制可以在行政保护到期前2年申报,但是行政保护到期后方能审批仿制。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其在国外的专利权过期的话,哪怕我国的行政保护期尚未满7.5年,也是无效的,即可以申请仿制。1993年,第一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开始对药品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上述的药品行政保护期也就逐渐的淡出历史舞台。我国专利种类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但凡在专利期内的,都不能进口和国产。当然,专利是可以规避的,只有不落入其保护范围内;或者该专利尚未授权,则照样可以申请。还有一点,专利是可以通过诉其无效来规避的。在专利权到期前2年,就可以提交仿制药的注册申请,不过也是要等专利到期后方能审批。新药监测期。根据局颁28号令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批准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监测期。监测期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出台这个规定,我认为是对之前的新药保护期政策的一个修正,不仅保护新药的利益,更是加强对国产药的保护。新药保护期是1999年国家药监局成立之初发布的《新药审批办法》中制定的一种行政干预手段,指新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颁发新药证书后即获得保护。这里指的新药是没有在中国境内生产过的药,也就是说,有些药进口很多年了,也可以申请新药保护期,这在当时缺医少药的国情下是可以理解,名为促进国内企业研制新药,实际上是对进口药品提供很好的保护作用,而对国产仿制药设置了障碍。还好,新药保护期在2002年就已经废止了,接下来便是一个过渡期和2007年实行至今的新药监测期。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中可以理解,新药监测期目的是为了用药安全而实行的行政手段。目前只有国产药可以申请监测期,由于进口药在国外已经上市了,不用过多考虑用药安全了,所以不能申请监测期。换句话说,新药监测期对进口药来讲没有什么好处,但是对国产新药却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而且这个时候新药的概念是未在国内销售的药,也就不存在进口药在国内销售了很多年却仍可以申请新药保护的政策漏洞了。监测期也是有方法规避的。首家通过审批进入监测期时,如果其他国产厂家的同品种如果已经批准了临床,则一起进入监测期,否则就会被退审出局。还有一种规避监测期方法,条件是“生产工艺确有重大改进”,也就是说,一种为国家药审中心认可的改善、提高的药品工艺改变就可以**监测期。中药品种保护。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是1993年1月1日施行的第106号国务院令,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一、二级。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七年。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限于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中药品种保护之前由于申报成本相对于专利而言很低,很多国内中药企业热衷于此。但是,随着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越来越完善,审评条件越来越严格,现在申报中药品种保护的成本和难度也就直线上升。此外,淹没在历史长河中的还有标准试行期,标准试行期专门针对改剂型注册的一个行政干预,标准试行期内的品种不允许仿制。标准试行期为2年,加上药典委员会审查复核的1年,实际上可以是3年甚至更久。根据注册管理办法,进口注册的药品标准是不公布、不试行的,也就是说,标准试行期实际上就是对国产改剂型品种的保护。但是目前药品新批的标准均为正式标准,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标准试行期了。总之,随着国家相关政策和制度的逐渐完善,新药的研制也要逐步的规范。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药品管理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为主的法律保护和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为主的行政保护有机结合、互为补充的药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只有在不违背这些政策制度下,有效的结合运用,不仅可以规避企业的风险,更可以为制药企业的利益加上更有力的保护锁。

  • FDA发布指南详解仿制药拒绝接受申请情形

    和大多数申请一样,ANDA的提交包含两个阶段,先是提交申请至FDA,其次FDA的审查小组通过研究决定是否给予办理申请手续。ANDA资料会被交至FDA药品评审和研究中心的仿制药办公室,用于仿制药申请的评审和最终批准。  每个阶段都有一套提交标准,用以淘汰掉一些准备不充分的申请,导致部分申请无法获得批准。举个例子,若申请文件中缺少一个总结章节,FDA可以拒绝接受这个申请。同样地,若章节完整但遗失掉一些重要信息,FDA也可以拒绝这个申请。  “若仿制药商收到‘拒绝接受’决定,则表示FDA审查小组认为ANDA文件并不充分完整,令其无法对新药进行实质性的审查。”FDA相关负责人员这样解释道。    杂质与被拒绝的申请    在一份名为“ADNA提交-缺少杂质含量限制及适当理由者拒绝接收”新的指南草案提到,FDA列出了以下几种将在申请早期阶段被拒绝的情形:  1.没有对药物或药品中一些特定的已被发现杂质提出的含量限制,并给予适当理由;  2.没有对一些超过识别阈限却未被发现的特定杂质提出含量限制,并给予适当理由;  3.对一些非特定杂质(即任何未知杂质)提出含量限制。  FDA继而提到一些关于药物纯度在ANDA审查过程重要性的信息。如果仿制药企无法提供其药品的纯度,或者至少证明已存在的杂质是合理的,则FDA可以拒绝此申请。  FDA表示仿制药生产商应能够提供以下4项内容:  1.药品的可观察杂质含量和建议的杂质含量限制不应超过已上市药品的参考数值;  2.药物杂质是药物的显著代谢物;  3.可观察的杂质含量和建议的杂质含量限制结果必须有足够的科学文献给予证明与支持;  4.可观察的杂质含量和建议的杂质含量限制不应超过毒理学试验的估计值。    一般拒绝接受的标准    FDA关于ANDA申请提交的第二项指南名为“ANDA提交-拒绝接受标准”,以一个更为普遍的广泛的视角,深入剖析FDA拒绝接受ANDA申请的具体标准。  早前相同主题的指南草案中有一张列出诸多注意事项的细目清单,内容包括要求做的和禁止做的。要求做的,例如根据ICH Q11(开发与生产药物指南,Guideline on Development and Manufacture of drug substances)指南,确保药用活性成分(API)合理有效。禁止做的,例如不要提交一份缺少API内容的申请  这份清单显然是必要的。FDA称其去年拒绝了约有10%的ANDA申请,在2010年则拒绝了18%,其中大部分是由于文件内容不完整。  除了这些细节,FDA还对“主要”与“次要”不足之间的差别做了一些调整。“通常来说,‘主要不足’指的是那些FDA的难以轻易修正的判定,”FDA官员解释道。相反,“次要”不足可较容易地被修改,FDA 会要求ANDA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补充信息。但是,如果一项申请中有超过10个“次要”不足,则FDA将会拒绝接受这项申请。  另外,FDA还提醒商家对申请缴费义务的要求,表示一般不按照《仿制药申报者付费法案(GDUFA)》的规定进行缴费的申请都会受到FDA的拒绝。by(蒲公英论坛)

  • 【讨论】“重大新药创制”科技专项催生16张新药证书

    来源健康报 记者王乐民 刘道安从11月6日~7日在天津市召开的2010年中国药学大会暨第十届中国药师周上获悉,我国“重大新药创制”科技专项实施以来,已有16个品种获得新药证书,20个品种提交新药注册申请,有10多个由我国自主研制的新药在发达国家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其中,近2/3的新药是我国在世界上首次确定化学结构、作用靶点的一类新药,已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此外,在“重大新药创制”专项扶持下,还有数十个品种处于临床三期研究阶段,已有10多个品种完成全部研究工作,今年年底将提交一批新药注册申请。  “重大新药创制”科技专项启动于2008年,旨在实现两大目标:一是针对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神经退行性疾病、糖尿病、精神性疾病等10类重大疾病,研制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化学药、现代中药和生物技术新药;二是建立一批具有先进水平的技术平台,形成支撑我国药业自主创新发展的新药创新能力与技术体系。  2010年中国药学大会暨第十届中国药师周由中国药学会、天津市人民政府主办。天津市市长黄兴国,卫生部副部长王国强、刘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浈等到会并讲话。土豆:有奖征集,这些新药有哪个知道是什么药或者是治疗什么疾病的药吗?一类新药哦!

  • 2011年新药增加仿制药减少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11年药品注册审批年度报告》来看,与往年相比较,我国2011年批准化学药品仿制药品的数量减少,批准新药的数量有所增加。报告显示,2011年,我国共批准药品注册申请718件。其中批准境内药品注册申请644件,批准进口74件。在644件境内药品注册申请中,化学药品569件,占88.4%;中药50件,占7.8%;生物制品25件,占3.8%。从注册分类看,境内药品注册申请中,新药149件,占22.9%;改剂型59件,占9.3%;仿制药436件,占67.7%。此外,2011年,我国还批准621个注册申请开展临床研究。据介绍,这些批准进入临床试验的药物,既涵盖在我国疾病谱中占重要位置的常见疾病和多发疾病,如肿瘤、心血管病等的治疗药物,也包括了社会影响度高的一些罕见性疾病的治疗药物。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2年,我国将根据《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总体部署,构建科学的药品注册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药品审评审批的质量和效率。

  • 申请CMA,前处理方法要一同申请吗

    申请CMA中一个检测标准,但里面的前处理是另外一个标准,是不是另一个标准要一同申请?我知道CNAS要求要一起申请,但不知道CMA是不是有相似的规定。

  • 无声的战争 国产新药惨遭外资封杀

    全球每年诞生的专利85%没有申请中国专利,而国内专利中,失效专利量接近专利总量的半壁江山。根据知识产权游戏规则,无效专利和失效专利可免费使用。谋篇布局先探虚实前不久,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曾接受一个专利咨询委托,一家国外药企辗转通过律师前来咨询,最近几年国内在生物医药方面的专利情况,包括专利申请量、申请内容、申请单位等等,专利商标事务所组织有关专家广泛查询,最后提供了一份详细报告。“从委托咨询内容看,这家药企当时尚未进入中国市场,但未来三五年内可能会进驻。”陈申军介绍,在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经常都会接到这样的专利咨询。这种情报战宏观可以到企业战略的谋篇布局,微观可以到一个产品是否要立项。“世界上95%的发明创造都可以通过专利文献查询到。”谢喜堂介绍,根据统计,利用专利文献,可以节约40%的研究时间和60%的研究经费。比如药品研究,国外制药厂从申请一个药品专利到正式获批是一个很长的过程,在一个药品专利一开始申请的时候,印度仿制药厂就开始研究仿制药品,比我国要等到药品正式上市以后再研究领先了一大步。埋头研发不重专利,很可能是赔了时间经费又折心血。“很多研发单位和企业非得等研究成功才想到申请专利,这是认知误区。”专家介绍,专利侧重的是创新点,尚未变现实,也可以申请专利。随着科研的不断深化,还可以不断提出专利申请。而新药证书则必须在新药研究成功并经过临床验证之后才能申请。如果其他厂家专利申请和授权在先,你即使拿到新药证书也不能生产,不然上市后就是侵权。本市一家药厂曾经很懊恼:研发的一个治疗糖尿病的中药成本极低、市场前景很好,喜获国家新药生产证书后,兴致勃勃去申请专利,却发现一家外资公司生产的同类药已“捷足先登”了。这款售价只有外资药1/4的新药面临“封杀”厄运。在现在这样信息爆炸的时代,各行各业都强调对大数据的应用,但我国对与专利相关的数据显然不够重视。谢喜堂说,我国对药品专利的信息利用得很少,还导致了我国研究内容与国外“撞车”。现在,国外不少企业已经通过国内事务所的文献检索部追踪我国专利信息。据了解,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每年有几千个与专利信息有关的咨询,其中七成为国外企业,国内企业仅占三成。国外企业通常提早3-5年就开始调查相关信息,并提前布局。某手机公司进入中国前,一口气申请了近500个专利,其中许多只是构思,可能永远不会实施,但我不干,你也不能干。日本不产稀土材料,某公司却申请了专利技术,谁家产品要踏上日本国土,就要向他缴纳专利许可费,可谓坐收渔利。集腋成裘守株待兔美国高智发明公司是 NPN (Non Practicing Entity,即非专利实施主体)中出现的一种新模式,有些NPN有个不好听的外号:专利流氓。但高智发明的独特模式却让这家公司成立仅15年,就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专利聚合公司之一,拥有几万件正在产生效益的专利,60多亿美元的投资承诺以及成立至今30多亿美元的业务收入。2008年,高智进入中国,很快发现一个现状:专利条块分割严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缺乏紧密结合,专利也是零星零散,不能发挥聚合效应,实验成果走不出实验室,产业化转化困难。高智发明公司的两种运营模式开始启动,一种是在专利申请阶段开始跟踪信息,还有一种是在专利的研究阶段就投资赞助。高智公司与十几所在中国排名靠前的大学,包括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等,进行合作。合作内容包括预付款、PCT国际专利撰写、申请和维护费用,利润共享、知识产权出口、资助研究、项目扩展等多方面。在2010年9月,华东理工大学在学校网站挂出了申报“国际发明联合创新基金”的新通知,通知表明,华东理工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与高智发明公司就国际专利申请展开合作,并制定了“华理-高智亚洲国际发明合作计划”,鼓励相关教师创新发明,对经过审核的老师给予平均资助额度5万美元的资助。美国两位大学教授发现,高职发明公司的专利运营模式是,高智发明先一次性付给小公司一部分钱,之后再从自己每一次从这个专利获得的收入中,分一部分给小公司。而当高智发明发现某家企业侵权时,就会毫不犹豫地将对方告上法庭,利用专利诉讼盈利。这种运营模式被一些人士称为“专利流氓”,因为高智公司拥有的大部分专利不是自己研发创造的。“我国企业应该学会更好地利用专利规则。”谢喜堂认为,如今我国科技创新强调集成创新,高智的专利聚合值得借鉴,一方面,将零散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专利建立数据库后,可以发挥整合作用,形成专利体系,有利于集成创新。另一方面,专利聚合后,若是有组织帮助推进相关高校和企业共享成果,形成一个个专利池,那么我国企业在与国外企业进行专利讨价还价时,有更多的话语权和筹码,可以通过专利交叉许可等方法,避开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陷阱。善用失效无效专利前几年,有家中介机构组织了国外100多个专利到国内挂牌交易,不少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科技园区、发明协会、总工程师等行业协会和企业纷纷前去“觅宝”,看中“洋专利”的企业大多出资数十万元将其买入。此新闻经媒体报道后,当时的知识产权局有关领导连称这家中介机构是“外行”,买“洋专利”的企业是“洋盘”,花了冤枉钱。原来,这些外国专利基本上没有在我国申请,按照知识产权的游戏规则,它们在我国就是无效专利。知识产权保护有两个时空游戏规则:时效性和地域性。时效性规定了各类授权专利的保护年限: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10年。超过保护期限,专利就失效。地域性是指专利的生效地域。根据世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专利一国独立原则”,外国专利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另行在中国申请,就丧失了优先权,也即永远不能在中国申请专利了,自然就不受中国专利法保护。企业可以堂而皇之进行生产和销售,只要产品不出口到洋专利所辖地域,洋专利也鞭长莫及。据悉,全球每年诞生的专利85%没有申请中国专利,而国内专利中,失效专利量接近专利总量的半壁江山。失效专利除了极少部分是因保护年限过期失效外,大部分是半途而废的。有的是专利权人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而失效;有的是专利权人没有能力继续开发、又没有将技术转让他人而自动放弃;有的是仅通过试制、实验结果的总结,其技术方法或技术方案还必须进一步完善或通过中间试验,因无能力继续实施而放弃权利的;还有的是在申请中途因种种原因而放弃。运用失效专利最著名的例子是:上世纪80年代初,买台日产4喇叭的录音机是家庭现代化的标志之一。让很多人想不到的是,录音机并不是日本原创,而是捡的别人的“皮夹子”——荷兰一家跨国集团的失效专利。原来,荷兰一家跨国集团研发出了录音机并申请了专利后,错误地估计了市场,以为录音机产业没有大市场,主动放弃了在许多国家的专利。精明的日本厂商捡起这个失效专利,开发出各种录音机,赚得盆满钵溢。据日本人自己估算,通过引进国外专利和使用失效专利,日本掌握国外先进技术大约节省2/3时间、9/10的研究开发费用。专家认为,我国80%以上的企业尚没有一件专利,创新能力弱,难以自主研发专利,因此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应该多元化:高中端战略是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原始创新、二次创新,不仅争抢本土专利,还要到国际市场上“跑马圈地”,与发达国家形成专利交叉。低端战略则是制定和采取迂回战术,帮助众多R&D投入少、创新能力弱的企业积极使用失效专利。这样做,短期内可让这些企业跳出跨国集团的专利圈,获得喘息机会,长期则有利于提升企业实力,寻找到进一步发展的台阶。

  • 药监局或出招推动新药审批提速

    http://img.dxycdn.com/cms/upload/userfiles/image/2012/11/26/108382041_small.jpg药品审批未来有望进一步提速。记者从接近药监局人士处获悉,业界呼吁已久的增加药监局药品注册审批人员力量已得到有关部门回应,未来药监局有望扩大编制,以满足近年来不断增长的药品注册审批需求压力。此前,医药市场调研咨询公司IMS曾发布报告称,由于注册、招标和报销滞后等市场准入原因,目前国内患者获得可报销新药的时间平均要比其他国家晚5年,其中药品注册审批流程过慢是主要因素。报告显示,目前新化学药从申请到拿到临床准入证需要18个月左右。一位药企研发人员对记者表示,这还算运气好的,“最近新提交的一项申请已经排到3000多号。”上述人士无奈地表示,“等上两年并不夸张。”为此,业界多年来一直呼吁,希望药监局采取措施设法加快药品注册审批和新药上市速度。其中,增加审批人员力量被公认为在不降低审批质量前提下加快速度的最佳选择。但由于增加人员需要经过多部委协调,因此迟迟难以启动。最近,相关呼吁终于得到相关部门回应,有关方面已进行相关的调研协调,未来药监局编制有望扩容。记者还获悉,未来药监局有望对罕见药、孤儿病等紧缺品种率先尝试开通审批绿色通道,以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王波表示,目前药品审批申请费用过低也是造成审批排队过长的主要原因。“现在提交一个申请只要3000元,门槛太低了,随便一个项目都可以拿来注册审批。”

  • 【原创】中药祖传秘方申请专利问题

    中药祖传秘方申请的实施例问题,譬如一个治疗癌症的药方,申请人无行医资格,也无专业的医学知识,其所应用和举证的实施例的病例是否被当作有效?如果答案肯定且药方的确有较大开发价值,可能存在哪些问题而使其专利无效?  mozhaoming,  这种秘方申请专利有利有弊,密方一旦公开就不再是秘密了,在中国现有的专利制度,别人可以比较容易地避开你的权利要求,但药物实质与你的相似,可以开发与你类似的产品。保护产品并不一定通过专利,用商业秘密的方式或许更能保证你的权益。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可口可乐的配方了,要是原创人采取申请专利的方式来保护的话,现在大家都可以做跟它完全一样的东西而不会侵权了,所以一定要慎重。  kathleen,  譬如一个治疗癌症的药方,申请人无行医资格,也无专业的医学知识,其所应用和举证的实施例的病例是否被当作有效?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如果申请人无行医资格,也无专业的医学知识,那么试问他能够怎样证明这个方子有效呢?就普通的申请专利的实施例而言,基本只要提供药理实验,比如该方对某个药理模型的有效,就可以证明有效性了。因为保护秘方,实际上上是保护一个新的药物的组方。这样只要证明该组方在所要保护的治疗方向上的有效性就可以了。但是就楼主所说的情形而言,个人由于能力和设备所限,实际上是很难能够完成药理实验的。所以可以写,但是审查员也可以要求提供证明的。所以如果非常有信心的话,不妨还是花钱做实验看看实验效果。  如果答案肯定且药方的确有较大开发价值,可能存在哪些问题而使其专利无效?实际上如果确实有效,而有很大开发价值。而又如楼主所说是秘方,我们姑且认为它在新颖性和创造性上都不存在问题的话,这个专利被授权的可能性是很高的。也就是说楼主担心的被无效的问题不大。  这种专利最主要的问题是,公开了核心的秘密。那么实际专利的价值就要大打折扣了。我们想的很理想,觉得既拿到专利,那么找个厂家转让不是很好么,可以拿到笔不少的银子。可是实际上,由于这种专利公开的不够充分的话,很难获得授权,公开的足够成分的话,实际上无密可保,厂家完全有可能绕开这个专利,在这个专利的启发下,得到一个可能效果略差,但是完全不必向你购买专利的组方来生产。所以尽管理想的情况很好,但是实际上能够这么做的,寥寥无几。  老杨同志,  于中药的秘方的专利保护,历来争论不休,专利代理人主张申请专利,而业内人士一般主张用商业秘密来保护。其实都对也都不全面,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以及商业秘密等多种形式。其次,具体采取何种形式要根据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选取。第三,对于中药组方,要根据权利人对其了解的程度和控制力来决定采取何种具体方法以获得最大利益。  1、如果只是常用药物的特殊组合,很容易绕过,最好采用商业秘密的形式保护。2、如果常用药物的组合,用特殊的工艺制备,可以将药物的组合申请专利,而特殊的工艺采用商业秘密的形式保护,别人抄你的处方也没用。3、使用特定地点的药物原料,可以结合原产地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前提是你能控制住这种原料的货源,比如天山雪莲。4、如果能够提取单体,申报化合物专利,保护范围是最大的。  所以对于祖传秘方,最好初期采用商业秘密的形式保护,同时加快产业化,搞成驰名商标,申请中药品种保护,同时将原料产业化,建成基地,申请中药材植物品种保护并且申请原产地地理标志,中期申请组方专利,进行深加工,弄出各种制剂,什么注射液、缓释、控释、分散体、鼻喷、口崩、皮下埋植、前后栓剂,然后后期既可以提单体申请化合物专利,同时加上驰名商标以及衍生物的化合物专利直到产品寿命终了。  稀糊醋鱼,  针对申请人资格以及技术保密的问题,你可以拿出一套可行的方案,然后寻求有合作意想的医院或者相关的研究机构进行合作,通过保密协议以及合同的方式来共同研制开发,商定你在今后上市的销售额中占据多少比例的提成,当然,也可以在合同中要求将来的申请专利权属于你个人,而只是给予合作单位一定比例的利润,这也许是将该秘方实现商品上市可以尝试的一个途径;  如果是一个无行医资格,也无专业的医学知识,要实现老扬所提到的一整个系列的保护,估计依靠个人的能力和资金完成这些也是比较难的,包括组方的专利,以后有效成分的提取和开发,制剂处方的研制,以及后来的商标及中药品种保护,这一系列的工作都可以通过合作单位的共同协作来系统规划和实现,这应该是个漫长而随着研究进展时刻会发生变化的问题,归结为一句话,要想依靠知识产权制度系统立体的保护一个产品,仅仅通过一个简单的专利是很难实现的。  windlight,  老杨的总结实际是中药祖传秘方这个问题一个时间表,是一个在我看来很完整的一个路线图,应该是一个精彩的回答。老杨提出的几个问题或原则是很多人还没有看到或看清楚地关键所在。一、知识产权的形式,范围,定义,意义,作用,认识等等。这是这个概念的学习,入得门来,是否能出得门去,这个学习可就学问大了。二、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社会的游戏规则,那么经济社会的基本规则是否大家都清楚了呢。  森棣  一个技术只有产业化后才能体现其专利的意义所在。对于药品,只有将其开发成中成药、可以上市销售了,才会带来利润。既然说到药品产业化,那么只单纯说专利就太局限了,要想把专利的权利发挥好,必须要与药政法规相结合。比如,该配方有ABCD四味药,我在申报新药产品的同时,还就该配方取得了专利权,也同时保护了该配方的所有制剂。完成上述工作,用了5年时间,花掉我200万,但却取得市场独家品种。  不可否认,别人确实可以在本专利技术的基础上绕过去,但如果能绕开该专利,也就说明你的新技术有了质的改变,那么反过来,你既然有了质的改变,那么如果你想把该新技术做成产品上市,你就要按照药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所有研究工作,完成该工作,也要用掉5年时间,花掉200万,效果还不一定比我好。如果你想争夺市场,恐怕时间早来不及了。  进一步讲,我的专利撰写上也有许多技术可做的。比如,药味D是一味不重要的药材,那我在写权利要求1时,就可以先不写,只写ABC,获得核心技术的保护;还可以指明A可以同类药×××代替,B可以同类药×××代替,等等。想绕过去,唯有做出质的改变,怕也不容易。  综上,他人要不落入我专利的保护范围,要不落入药政法规的禁区,如果该产品真的疗效很好,相信会有人来跟我谈专利转让事宜的。再说一下实施例的问题,专利局是不管你是否具备行医资格的,他们只看该产品是否有使用价值。所以这个问题不是问题,只要能写药品专利的人,都能很简单的解决,你不要担心。  zhangzhonghui  其实有关中药祖传秘方该不该申请专利还真是一件见仁见智的事情,历来的争论就比较多,个人的想法都不尽相同。其实这与所处的环境、具体情况是有关系的。比如:你的秘方就是非常独特,不符合传统的中医药理论,用药,制作方法都特别奇特,不能被别人推测出来,那么你要申请专利,把它公开给大众,可能确实有点吃亏。但是,如果你只是在传统理论上有所发展,新创造了一个组方,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那么申请专利,把它公开给大众,既能造福全人类,获得心理上的满足感,又能获得二十年的权利,何乐而不为呢?目前的情况,恐怕还是第二种情况多些吧!  说到这里,想举个例子。北京的站友可能注意到了,北京现在有一种叫做“土掉渣”的小食品,号称“中国人自己的比萨”,据说是土家族的一种拷饼的改进版,挺火的。我最开始注意到是看到街上有人拿着它的那种特殊的纸袋,所以就稍加注意了。我最开始见的就只有一种。可是,没过多长时间,街上各种各样的“土掉渣”就大量出现了,但是,大家为了证明自己是正宗的都无一例外的使用了那种颜色大小的纸袋,只是外面印的图案稍有区别。恐怕到现在为止,刚接触的人,不会知道谁是正宗

  • 【求助】新药申报如何着手

    我是最近刚刚参与新药的申报工作,属于生产工艺的转让,哪位同仁有这方面的经验,希望能给予指导,杞菊地黄胶囊、千栢鼻炎片、绛糖宁这三个品种相关的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请给予指导,也可以提供其他品种这方面的资料,希望能借下参考,不胜感激。

  • 【分享】新药研发激情猜想

    [center]新药研发激情猜想[/center]2008-09-03 康义瑶 医药经济报 “研发外包和产业转移对于目前需向创新型国家转变的中国来说是难得的发展机遇,我们必须主动争取,现在‘甘当配角’,是为将来更快地‘当主角’打基础,是一种务实的选择。”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常务副会长于明德在不久前召开的某CRO高峰论坛上指出。这正是CRO现阶段在我国获得蓬勃发展的推动力之一,也使得CRO正在成为整个医药行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CRO自诞生之日起就肩负着这样的一个历史使命——提高我国制药业的创新能力,通过在国际新药研发外包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以弥补我国本土制药工业整体研发能力不足的缺陷,同时,为迅速提升国内研发水平以及为我国制药工业的结构调整提供一条捷径。 而药明康德作为中国本土CRO代表的迅速崛起,让CRO在国内受到前所未有的追捧。同时,有关CRO与中国新药研发的关系,也激起无限猜想。 现实意义 在国际上,CRO的雏形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公立和私立研究机构,当时,他们为制药工业界提供有限的临床前及部分临床试验服务,而到了今天,CRO已经发展成一个相对完备的技术服务工业体系。目前,CRO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包括:新药产品开发、临床前试验及临床试验、数据管理、新药申请等,几乎涵盖了新药研发的整个过程。 而在中国,CRO在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中定义为一种学术性或商业性的科学机构。申办者可委托其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但此种委托必须作出书面规定。1996年,MDS Pharma Service(美迪生)在中国投资设立了中国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CRO药企,标志着中国CRO历史的开始。随后,其他的跨国CRO开始陆续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而同期,随着一些跨国制药企业陆续在中国启动研发业务,进一步刺激了中国CRO的成长。 十余年的实践证明,CRO领域发展迅速,对中国医药产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研发外包在中国有三大贡献:一是让世界瞩目中国、了解中国;二是带头实践和推广国际标准,使CRO成为从仿制走向自主创新的一块跳板;三是为中国制药由仿制走向创新转变培养了一批国际一流的研发人才。”于明德表示。 从所承担的业务内容来看,中国的CRO大致被分为三类:从事临床前研究的CRO,这部分CRO主要从事与新药研发有关的化学、临床前的药理学及毒理学实验等业务内容。如为业界所熟知的药明康德、睿智化学等;从事临床试验的CRO,如泰格、北京依格斯等;从事新药研发咨询、新药申请报批等业务内容的CRO,虽然一些有一定规模的CRO也从事这方面的业务,但中国当前的CRO机构中单纯从事这类业务的占了绝大多数。 不同发展方向的CRO对产业的整体发展而言,在多方面有相当突出的现实意义。CRO在降低研发成本和费用、分摊企业风险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这恰恰是国内企业的软肋:我国医药企业新药研发费用普遍投入不足,而总体上研发费用又不断上涨,研发耗资十分巨大,制药业的激烈竞争要求企业尽可能地降低新药研发的成本。 CRO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其专业化和高效率,一班拥有经验丰富、熟悉新药临床研究流程、与试验基地建立了良好关系的专业人员,能够在短时间内组织起一个具有高度专业化和具有丰富临床研究经验的专家队伍,便于整合资源,为制药公司提供快捷和高质量的临床试验管理,给药品审批部门提供全面、客观、详尽的临床数据。因此,CRO专业化的服务可以减少新药申报注册过程中的周折和反复,从而缩短新药报批周期,提高新药的上市速度。有资料显示,由CRO承担项目的时间与企业自身承担的项目所需要的时间相比,大约可以节省25%~35%的时间。 在业内人士看来,与大型制药企业相比,CRO的规模要小得多,其管理成本也相对较低。同时,因CRO面向众多医药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其设备和人员的利用效率更高。对于大型制药企业而言,与CRO合作可以避免同时研究多个新药造成的力不从心的状况,而且能够控制人员和经费的过度膨胀。对于中小型制药企业,因其规模较小,所需进行的临床试验也较少,通过与CRO的合作可以有效地解决药品开发中资源的浪费,且CRO专业化的服务可以提高新药申报注册过程中的效率和成功率,大大降低企业的总成本。 除此之外,CRO还可以成为中国企业通往国际市场的一座桥梁。“以往,国内企业经常因为不熟悉FDA的申报规则,而在产品出口上吃了大亏。如果与CRO企业合作,不仅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申报费用,还可以增加申报的成功率。”北京某医药信息咨询公司总经理表示。而相较而言,CRO对药物研究的某一过程非常专业,有资质、有经验并且诚信度高的CRO熟知国际医药注册的政策法规和国际市场运作,在进行申报注册工作时可以寻求更好的途径,还能联系国外一流的产品代理和法律顾问团体,帮助企业的产品走出国门。如果没有合适的CRO作桥梁,企业进行国外的注册申报工作不仅存在沟通上的障碍,而且费用也较昂贵。 我国的CRO自诞生之日起,就肩负着这样的一个历史使命——提高我国制药业的创新能力。大家普遍认为:发展CRO也是积累自主创新能力的过程。为国外制药巨头做外包研发,可在短期内获取利润、积累资本;还可以通过外包参与到全球创新药的研发服务当中,获得技术和经验的积累,同时,还能学到国际化管理运作模式。 而现任美国伯明翰阿拉巴马大学医学院肿瘤药理中心实验室主任的张瑞稳博士先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坦言:“没有创新的民族制药业,就没有CRO的明天。” 在业界一再强调CRO对于新药研发所带来的技术引进、人才培养、经验积累、成本节约等种种促进作用时,却往往忽视了CRO与新药研发、中国药业的创新所存在的“纠结”关系。 事实上,发展CRO产业对于提高中国制药业技术创新能力的确至关重要,而药物创新实力反过来又是CRO发展最直接的助推器,两者互为因果,不能偏废。已经有业内专家提出担忧:“如果不能从根本上完善创新药价值转化机制,彻底改变创新药投入大、周期长、利益回报慢的状况,对于热衷短期行为的制药企业来说,即使有再多的共享观点、合作认同、文化认可,‘有价值的联盟’在国内外市场的激烈竞争环境下终究还是脆弱不堪。”而中国药物创新的发展将是国内CRO发展最直接的助推器。 “发展我国的CRO产业对于提高中国制药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是有重要意义的,但是我们不能将其视为能医治一切的灵丹妙药。大力发展新药研发的外包业务有助于培养我国自己的新药研发人才、建立与发达国家接轨的质量标准体系,但如果不能建立一个有助于技术创新的大环境,提高我国制药产业的整体技术创新能力就只能成为一句空话。”有业内人士指出。 vJ8(K`#aV

  • 【分享】恒瑞医药望在创新药领域取得突破

    [center]恒瑞医药望在创新药领域取得突破[/center] 公司背景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抗肿瘤药物的研究和生产基地,也是国家定点麻醉药品生产厂家,抗肿瘤药占公司收入的60%以上。 主要发现 抗肿瘤药保持稳定增长。奥沙利铂逐渐进入成熟期,由于收入基数较大,未来增速可能放缓。公司正在进行多西他赛和伊立替康胃癌适应症的研究,新适应症的获批将使这两个产品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左旋亚叶酸钙上市也将给亚叶酸钙带来新的增长动力。新产品S1和培门冬酰胺有望于2009年获得生产批文。 手术用药快速发展。公司已将手术用药作为另一重点发展领域。麻醉药阿曲库铵和七氟烷增长势头迅猛,造影剂碘氟醇将是09年重点推广品种。 在研产品丰富。公司研发方向主要聚焦在抗肿瘤、手术用药、心血管、内分泌领域,并已积累了一批有潜力的在研产品。创新药卡曲沙星已经提交新药申请材料,艾瑞昔布正在进行三期临床总结。抗肿瘤靶向药物阿帕替尼即将进入二期临床。 进入OTC领域。公司通过收购连云港华晨医药有限公司进入OTC领域,旨在培养OTC销售队伍和完善销售网络,首个OTC产品贝莱销售势头良好,未来公司将继续引入一些成熟的处方药品种来丰富OTC产品梯队。 国际化进程稳步推进。公司现有4个原料药品种通过了美国FDA认证,未来还将继续选取部分特色原料药进军规范市场。制剂方面,公司已向美国FDA提交了伊立替康注射液和加巴喷丁胶囊认证申请。 初步结论 公司发展战略清晰,现有产品梯队完善,在研产品丰富,正逐步实现从仿制药企业向专利药企业过渡,可能成为国内最早在创新药领域取得实质性突破的企业。信息来源:中银国际

  • 化药申报(申报流程二)

    申报流程:1、准备全套资料一套(原件)及注册申请表的电子文档至省药监局注册处受理办公室提交资料;2、省药监局形式审查资料符合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单,5日内组织研制现场核查,同时抽取3批样品送药检所检验(生物制品除外),出具现场抽样单及送检通知单,现场抽样单盖公司章后返1份给省局;3、省药监局完成现场核查后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审查意见、资料袋封面;4、将省局出具的研制现场核查报告、审查意见和注册申请表(原件)各一份装入两套申报资料(其中一套多放1份注册申请表),同时复印核查报告、审查意见、注册申请表各一份放入半套资料(1~6、7、16、28号资料复印件),即完成完整的两套半资料,申请人办理从省局快递寄国家药审中心审评。5、通过受理号在药审中心网站查询审评进度,同时及时登录在CDE网站的注册用户名和口令,参照CDE网站“电子提交”栏目“模板下载”中提供的模板进行整理和电子提交(3、4、5、6、7、16、28号综述资料的电子文档,原料不提交5号)。 6、中心审评通过时发出《关于提交生产工艺以及对工艺变更情况确认的函》的正式书面通知,按通知要求在向中心回复纸质文件的同时进行相关资料的电子提交。 7、中心审评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申请人6个月内填写《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向SFDA认证管理中心(5类向省局)提交申请,认证中心/省局30日内组织批量生产过程现场检查,抽取1批样品(生物制品3批),送指定药检所检验(需标准品的同时送药检所,报告书由药检所寄审评中心),认证中心/省局在10日内将检查报告交审评中心。8、等待SFDA签发批件及新药证书 ** 符合《办法》第四十五条可以实行特殊审批的新药,参照2009年1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印发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注17号)》填写《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应单独立卷,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药品注册受理部门。二、仿制药(6类) 1号资料(药品名称):表述药品名称,阐明名称命名理由或来源,附国家药品标准。 2号资料(证明性文件): 1、申报人的资质:生产厂的“三证”(注意名称地址的一致和有效期); 2、专利查询报告、不侵权保证书(加盖所有申请人的红章) 3、属特殊药品的须有SFDA安监司的立项批件 4、制剂用原料药的合法来源(上省批件或进口注册证、原料厂家的三证、供货协议、购买发票、质量标准、出厂报告书及自检报告书),向经销单位购买的,还需提供经销商与原料厂的供货协议; 5、申请人同时申报原料与制剂的则不提供“4[font=宋

  • 标准方法已换版,申请新方法要需要扩项申请吗?

    大家好,如果是方法有更新,比如之前的方法号是GB/T 12345-2000,现在是GB/T 12345-2018了。请问我内部已经做好新方法的验证了。所以问题是:1、因为CNAS认可我的是GB/T 12345-2000,所以我以GB/T 12345-2018出的报告是不可以盖CNAS章的,对吧?2、我要申请新方法CNAS能力范围是什么流程?是算扩项新申请吗?以上,谢谢大家!

  • 【分享】CMC审评:科学加风险的综合评估—美国FDA CDER新药质量审评部简介

    除非处方药典药( O T Cmonograph drugs)及临床试验药(Investigational New Drugs,IND)以外,在美国上市的所有新药都必须遵守美国相关新药申请(New Drug Application)法规,事先接受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的审理并取得其批准。FDA下属的化学类药物评价与研究中心(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CDER)是其属下的五个中心之一。此中心的职责为审评并批准申请在美上市的化学类药品及某些生物类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新药申请材料中相当一部分涉及药品的药物化学、药品生产以及生产和质量监控(Chemistry,M a n u f a c t u r e a n d C o n t r o l ,CMC)。而这部分的审评则为CDER下属的新药质量评审部(Office of New Drug Quality Assessment,ONDQA)的主要职责,生物药品的这部分则属于生物科技产品部的职责。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国际会议协调组织(InternationalConference Harmonization,I C H )将C M C 部分统称为质量(Quality),在其网址上对此有细述。

  • 【资料】药品申请退审案例分析

    [color=#013add][size=4][b]这是在SFDATC论坛上下载的某企业药品注册申请的退审案例分析,包括化药品种和中药品种,以及反思和申报注意事项。自从07年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以来,CDE对药品注册申请的审查越来越严格,尤其是“5、6、8、9类”(即化药改剂型和中药改剂型品种),退审了不少品种。去年SFDA批准的药品注册申请仅相当于2005年的四分之一。学习一下该企业的前车之鉴吧。[/b][/size][/color]

  • 【求助】送检申请书格式

    我们单位的分析中心要对外服务了,想把送检申请书做的正规美观一些,无碳复写,一式三份,哪位朋友能帮忙提供个模板,我自己做了几份,总是感觉不满意,谁有这方面的经验,烦请不吝赐教。

  • 【转帖】变更研究和补充申请---化药部分(2009)

    1、对于变更的I、II、III类,是不是I类和II类变更只要在省局备案或审评,III类变更才报国家局审批?【答】《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将补充申请根据事项进行分层申报、审批管理,分为国家局审批事项、省局审批事项和省局备案事项;SFDA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按照变更程度将这些事项又分为I、II、III类变更,按照各种变更对产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可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分类,指导申报单位按照变更程度大小进行相应的研究验证。进行补充申请申报时是在分类的研究基础上按照事项确定执行哪种申报程序,目前不是按照I、II、III类变更程度确定申报程序。 2、确定可信度高的有效期应采取科学的统计方法,具体的指导原则是哪个?【【答】由于长期稳定性试验采用多批样品,需要考察多个项目,每一个考察项目都会有多个试验数据,一般地,制定有效期时需要对这些大量的试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处理。SFDA发布的化学药品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规定:由于试验数据的分散性,一般应按95%可信限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合理的有效期。如三批统计分析结果差别较小,则取其平均值为有效期,如差别较大则取其最短的为有效期。若数据表明测定结果变化很小,提示药品是很稳定的,则可以不做统计分析。在ICH Q1E中,对稳定性数据的评价方法和有效期(货架期)的确定进行了更为系统和详细的阐述,针对不同的贮藏条件、长期试验和加速试验是否明显变化、数据是否具有随时间变化的特性、数据能否进行统计分析等不同层面进行了详细讨论。3、变更工艺中都要求与原产品稳定性研究进行比较,但由于历史原因,工艺从大生产开始就做了变更,现在作补充申请,不作原产品比较是否可行?【答】在变更工艺、变更处方、变更规格等补充申请中,一般都需要对变更后的1-3批样品进行3-6个月的加速试验及长期留样稳定性考察,并与变更前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以说明变更对药品稳定性是否产生影响。这里的稳定性研究比较一般是指与原稳定性研究数据、结果进行比较,当然,采用变更前后的样品同时进行稳定性考察所取得的数据更具有说服力。在本问题所指情况下,需要关注原稳定性研究所采用样品的生产规模、所用分析方法和考察指标等,如与变更后的情况无可比性,则建议按照《化学药品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对变更后的样品开展系统的稳定性考察,提交至少3批变更后大生产样品的加速试验、长期试验等稳定性研究结果,以支持变更后产品的包装、贮存条件及有效期。4、提交变更申请时,完成了3个月/6个月的加速及长期稳定性试验后,是否仍需继续进行稳定性研究?如果已有的3个月/6个月的数据显示变更前后无变化,能否根据对产品的性质的了解及对变更的充分验证,不再继续进行稳定性研究。【答】正如此次介绍的变更研究的技术要求中所述,在提交变更申请时需完成变更后产品3-6个月的加速和长期留样稳定性研究,并对变更前后的结果进行分析,分析变更是否成立。考虑到变更研究的实际可操作性、参考国外的管理体系,提出了这样的技术要求,但是其中的一个根本前提就是研究者需继续进行变更后产品的稳定性研究。一则是因为实际的长期留样稳定性研究结果最具有说服力,二则是某些产品的降解过程并非一级动力学过程,根据产品短期的稳定性研究结果预测长期结果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在提交申请后,仍应继续进行稳定性研究,直至拟定的有效期。如研究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管理当局申报。

  • 百特10亿美元砸胰腺癌新药 或为拆分加码

    来源: E药脸谱网  9月25日,美国百特宣布,公司将斥资购买Merrimack Pharmaceutical旗下胰腺癌新药MM-398,代价总计最高或为10亿美元。但是业界均认为这是一桩划算的买卖,因为MM-398瞄准的是“癌王”——胰腺癌市场,这是一种纳米脂质体密封的伊立替康,而且FDA和欧洲药监局授予孤儿药的权益。Merrimack公司是一家新兴的美国生物技术企业,目前在研产品为6个抗肿瘤药物。  根据双方签署的协定,美国百特将预付Merrimack公司1亿美元,后者将会在新药第一个和第二个适应症研究和批准达到预期目标之后额外获得总计4亿美元。  此外,Merrimack公司在额外拓展MM-398两个适应症之后获得2.2亿美元,并在产品上市之后获得2.5亿美元销售分成。  收购完成后,美国百特将拥有MM-398在除美国和台湾之外所有地区的使用权。Merrimack Pharmaceutical负责美国市场,而台湾地区的销售权则被智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Pharma Engine)在2011年以2.2亿美金的价格获得。  据悉,Merrimack公司计划在2014年向FDA提交MM-398的新药申请。百特将会在2015年启动其他地区新药申请。  作为一家以医疗产品为主的公司,百特大手笔收购药品并不常见。结合公司3月27日宣布拆分生物制药业务单独上市的消息,尽管公司宣称相信制药业务能够自立门户,祭出此举或仍可视做为分拆做最后的铺垫。  资料显示,2013年,百特制药业务单元年销售收入为60亿美元,大约是艾伯维的三分之一。其主要产品以血友病药物、免疫肿瘤产品为主,其中血友病产品Advate、Rixubis及Feiba实现销售收入34亿美元,衍生出来的血浆生物治疗药物如Gammagard,实现销售收入21亿美元。值得一提的是,在2014年7月30日以前,疫苗业务也是百特制药的组成部分之一,如今该业务单元被辉瑞以6.35以美元的价格打包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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