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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相关的资讯

  • 新环保法明起实施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ldquo 相对于现行的环保法,新环保法整部法律只有两条一个字未改,修改幅度之大前所未有。&rdquo 环保部法规司法规处处长王炜这样告诉记者。   按日计罚 上不封顶   陈建中今年开始频繁地跑当地环保局。&ldquo 我是上半年知道新环保法的事,当时就在我们的朋友圈里传开了,大家都是做生意的,这个新环保法一来,真是吓人,违法成本是现在的好几倍啊,而且搞得不好还要坐牢。&rdquo 陈建中是余姚市泰恒钢管有限公司负责人。钢管企业,无法回避酸洗这一环节,这是钢管企业排污的大头。   新环保法由于增加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条款,加大了处罚力度,被称为&ldquo 史上最严环保法&rdquo ,从2015年开始,企业将面临着一个全新的、更加严格的环保执法环境。   针对&ldquo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rdquo 的问题,新环保法设计了&ldquo 按日计罚&rdquo 。这意味着,排污企业违法排污了,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按照违法的天数计算罚款,上不封顶,直至罚到企业改正为止。&ldquo 按日计罚&rdquo 实施之严厉,省环保厅法规处副处长陈云娟称,很多违法排污企业生存堪忧,面临淘汰。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环境违法罚款远远比不上一套环保设备成本,因而有的企业宁愿违法也不愿增加环保设施。新环保法明确,如果排放危险废物,将被追究刑事责任。&ldquo 有些企业老总不怕罚款,但如果限制其人身自由,那就要好好掂量了。&rdquo 陈云娟告诉记者,这两年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打击力度明显在加大。前三季度,环保部通报全国各级环保部门累计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371件,移送案件数量最多的就是浙江,共173件,接近一半。   根据新环保法,环保部门还将设立&ldquo 黑名单&rdquo 制度,企业的违法信息将纳入诚信档案。在上市、融资等环节都会受到严格限制。&ldquo 我们压力当然大了。&rdquo 不过陈建中倒是不怕压力,&ldquo 反正大家都一样,做到公平就好&rdquo 。他现在把废酸处理打包给杭州一家专业的环保公司,&ldquo 外包了&rdquo 。&ldquo 企业要有&lsquo 断奶&rsquo 准备,不能再指望当地政府大包大揽。&rdquo 陈建中说。   基层执法 挑战不小   新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更大的环境执法权力。之前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力相对&ldquo 乏力&rdquo ,比如当地利税大户,依仗自身的经济实力,根本不把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放在眼里。针对这种情况,新环保法采取了一些对策措施。比如,环保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可&ldquo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rdquo 的权力 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企业,环保部门可以&ldquo 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dquo 对不履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等情况的,环保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ldquo 现在的问题是,地方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有无足够的勇气和法律意识,将这些法律赋予的权力真正执行下去,对违法排污者起到震慑作用。&rdquo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钱水苗告诉记者,事实上,环保部门欠缺责令违法排污者停止生产甚至恢复原状的执法能力。环保部门在对服务业执法时,面对的执法对象各式各样,严格执法的情况下,强硬地要求他们恢复原状,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恐怕都很难保障。   公益诉讼 全民参与   &rdquo 作为新环保法的一个亮点,&ldquo 公众参与不仅在第一章总则中有所体现,&ldquo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rdquo 更是在新环保法中首次单独成章,推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逐渐完善。新环保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环境保护3项具体的环境权利。   &ldquo 如此重视公众参与是有原因的,如果我们每个人不从自己做起,环保没有出路。当然,企业是主体,政府要负责。新环保法规定得非常细,比如企业责任是什么,政府责任是什么,公民责任是什么。&rdquo 杭州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臻说。   新环保法也首次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符合诉讼资格的公益诉讼主体已经从最初方案的一两家,扩大至超过300余家。对于众多环保公益组织而言,上述消息犹如一针&ldquo 强心剂&rdquo 。多位业内人士称,相比公益诉讼去年上亿元索赔零受理的尴尬,新环保法放开了社会组织的诉讼权,新环保法实施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将会迎来一个&ldquo 井喷期&rdquo 。   环保部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告诉记者,目前的行政罚款相对较低,对污染企业根本起不到相应的约束作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却不一样,高额的索赔实际上是给污染企业一记&ldquo 猛拳&rdquo ,大大提高了其污染成本,在美国、日本等国家,这也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方法。
  • 东北环保督查中心督察新环保法贯彻实施情况——确保新环保法有效实施
    环境保护部东北环保督查中心近日赴东北三省督察新环保法贯彻实施情况,同时了解新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有关部门对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记者随督察组看到,东北三省高度重视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加快环保法治建设、强化环境执法能力方面各具特色,有所创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从督察情况看,三省环保部门与公安司法部门的联动机制初步形成,环境执法手段得到强化,新环保法实施有序落地。截至7月底,东北三省共实施行政处罚案件3081件,罚款总额10051万元,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67件,罚款数额4342万元;查封、扣押案件50件;限产、停产案件119件;移送适用行政拘留案件94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7件。开展利剑斩污行动,全面整治违法企业黑龙江省下发了《关于建立全省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规范了案件移送程序,明确了移送范围,并按环境保护部要求,建立了案件移送报告机制,每月对相关工作开展和查处情况进行信息调度。同时,环保部门协调发改、国土、住建等15个部门,开展了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在强化环境执法手段方面,黑龙江省应用移动执法系统开展现场执法,省环境监察局已全面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地也开始利用移动执法系统开展现场执法工作。全省还建立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机辅助系统,通过在执法现场端输入违法情节、次数、企业性质等参数,由系统自动生成处罚金额,处罚裁量由估算转为精算,有效减少了行政处罚的人为干扰,进一步明确了法定环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边界。为提升环境执法效能,解决环境监管中权责交叉、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黑龙江省环保厅建立了“属地监管、层级监督、差别执法、分类指导”的环境执法模式,根据企业排污量及类型等因素,确定了一般污染源、建设项目、危险废物、自然生态和核与辐射类共五大类监管对象的检查内容,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监管对象、时间、频次的不同要求,进一步明晰了各级环保部门的执法主体责任。黑龙江省环保厅协调发改等15个单位在全省开展“利剑斩污”系列执法行动,全面整治违法企业。细化了全省检查重点,明确了各部门责任分工,以“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为总体要求,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产污节点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全面排查整治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创新机制,由督企向督政转变为全面贯彻新环保法,吉林省由省政法委牵头,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环保厅等部门联合发文,建立和完善环境司法、执法联动机制。多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了联席会议等衔接机制,确保环境执法与司法联动取得实效。为强化环保部门的督政职能,吉林省环保厅专门成立综合行政管理及执法监督协调小组,具体工作落在巡查应急中心,负责全省环境综合督察的牵头工作。制定了《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察工作(暂行)办法》和《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察工作方案》,对全省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综合督察。在东北环保督查中心的支持和督导下,吉林省对松原、辽源两市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综合督察。对松原市存在的6个方面、16类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并与市政府主要领导签订了综合督察备忘录。从整体情况看,督察得到了企业、行业部门、基层环保部门及政府的支持,工作得到有效落实。此外,吉林省环保厅从加强协调指导入手,充分调动基层环保部门的积极性,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督办力度,每半月实施一次调度,每月进行一次汇总,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加强上下级沟通配合,对环境违法案件线索认真核实,及时立案,及时查办,及时移交。今年上半年,仅超标排放国控污染源案件,省环保厅就转地方办理60件。同时,吉林省环保厅与省公安厅联合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保护生态环境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省环保部门共向公安部门移送重点案件10起,其中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起。对实施程序作出规定,确保新环保法有序落地今年初,辽宁省围绕落实新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先后制定了4个暂行规定,即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暂行规定、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规定、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规定和实施查封、扣押暂行规定。辽宁省环保厅表示,这4个暂行规定的出台,一是有利于新环保法有序落地,二是有利于严格依法行政,三是有利于维护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利,四是有利于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目前,辽宁省已经初步构建起了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一是推动组建了省环境安全保卫总队。二是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下发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办理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和证据认可程序的暂行规定》。三是强化队伍培训,从强化环保—公安双向培训入手,通过模拟案件办理、典型案件剖析等形式,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环保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辽宁省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已经取得了初步战果。全省公安机关与环保部门联动执法1509次,联合整治突出环境问题284个;全省共立案环境污染犯罪案件80起,破案7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9人,刑事拘留66人,逮捕19人,其中已起诉29起、57人;查处环境违法治安案件91起,行政拘留74人;查处阻碍环保部门行政执法治安案件1起,行政拘留1人。作为省会城市,沈阳市正探索建立更广泛的司法联动模式。例如在市检察院设立环境与资源渎职检查处、在法院设立环境与资源审判庭、在市纪委建立环境与资源渎职监察室。公、检、法、环四家联动有效地提升了工作效能,今年上半年,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0件,比去年同期增长近一倍。记者了解到,今年上半年,在区域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任务更加繁重的形势下,东北环保督查中心坚持以贯彻实施新环保法为主线,推动地方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采取督办调度等方式,督促地方加快执法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同时加大对恶意环境违法案件查办工作的督察力度。开展重点城市综合督察。会同地方环保部门对大连市、大庆市、松原市、辽源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综合督察,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对大庆市的督察中,现场检查了33个排污单位,共发现12个方面的问题和8家环境违法企业,提出了4个方面的督察建议。在督察推动下,大庆市政府制定了《全市环保重点工作推进方案》,提出了106项工作任务,逐一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督察。为推动落实“大气十条”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重点对辽宁中部城市群和长春、哈尔滨等11个城市进行了现场督察。受环境保护部委托,结合污染减排年度核查工作,及时向辽宁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了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针对伊通河水污染防治问题,约谈了长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目前,各项整改工作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暗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对抚顺市采暖期空气质量明显下降问题、吉林市松花江部分江段污水直排问题、锦州市大凌河水污染反弹问题等进行了重点督察,严肃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企业。狠抓典型案件,以案明法。据了解,今年以来,东北环保督查中心在督察中共发现存在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189家,均移交地方进行查处,其中,由地方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案件4件、实施按日计罚案件19件、实施停产限产案件8件、实施查封案件1件。同时,针对稽查发现的部分地区环境执法部门查处不到位和不规范等问题,及时提出了稽查意见,帮助基层提升了环境监管执法水平。来源:中国环境报
  • 新环保法带来新机遇:环境监测最先受益
    新《环保法》已于1月1日开始实施,虽然正式实施不过几天,但这部&ldquo 史上最严&rdquo 的《环保法》已经初显威力,广州市环保局日前查封了两家违法排污企业,湖南也首次对违法排污拒不整改企业采取了行政拘留措施,在法律法规铁拳下,环保执法有望全面铺开。   对于A股众多环保类上市公司来说,环保政策力度的加强无疑会让具备领先技术的龙头企业受益。相关分析人士认为,新《环保法》的落实最可能受益的是环境监测和工业排污处理领域,其中一些领军企业有望长期受益于环保改造。   环境监测最先受益   环境治理,监测先行。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使得环境监测设备成为最直接的受益者。   新《环保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一位不愿具名的大型券商分析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新《环保法》实施后,从监管需求来看,怎么去监测企业排污数据成为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监管部门会强制要求企业安装相关监测设备,企业的每日排放是否达标最直接的判断就是靠监测设备,因此监测设备需求是最先放量的。目前的监测设备大多数是针对企业排污的,也有做外环境监测的,总体来说我国企业的监测设备技术水平能够达到标准。   广发证券研报指出,在政府力推&ldquo 依法治国&rdquo 的背景下,环保依法监管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并成为环保行业未来几年发展的重要驱动力。环保行业将从&ldquo 重投资、轻监管&rdquo 进入建立&ldquo 长效监管&rdquo 时期,此次新《环保法》核心为提高环境违法成本,相关细分领域监管政策将陆续出台,而完备准确的监测数据成为依法从严监管的基础,对环保监测设备需求和第三方运维需求都将大幅提升。   海通证券出具报告分析表示,仅凭借现有的政府环保执法监察能力建制,很难满足未来日趋严格和多维度的环保监管需求。未来的解决方式将是,利用在线监测仪器实时上传排污者数据,中枢系统自动计算排污费,并将重大事故性排污事件直接上报公安与环境监察等政府系统,利用植入系统的经验模型评估污染风险,锁定高危区域,提出相应政策建议。这能有效降低环保部门的监管与执法成本,促进环保企业追责与排污费有效收缴。   在环境监测领域,A股上市公司包括雪迪龙(002658,收盘价27.94元)、先河环保(300137,收盘价14.64元)、聚光科技(300203,收盘价18.78元),雪迪龙和先河环保的主要业务范围是空气质量监测领域。雪迪龙正在投资 &ldquo 环境监测系统生产线建设项目&ldquo ,达产后将每年新增300套脱销烟气监测系统、30套垃圾焚烧烟气监测系统、15套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及300套废水污染源监测系统的生产能力。   聚光科技业务涉及环境监测、工业过程分析和实验室仪器三个领域,环境监测涉及气、液、固三态监测,是A股产品线最全、专利最多、研究实力最强的环保监测公司。在过去几年间先后并购了7家环境监测相关公司,在该领域拥有显著优势。   先河环保2014年三季报显示,公司营收与净利润均快速增长,营收同比增长43.62%,净利润同比增长21.44%。先河环保证券事务代表苏少玲向记者表示,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空气监测,2014年收购了广州科迪隆和广西先得环保,开拓两广地区环保监测领域。新《环保法》对于公司可能会有一些积极影响。现在空气监测占公司业务比重比较多,未来水监测的市场也会启动。
  • 准确把握新《环保法》下的环境监测定位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修订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大法是人们期待已久的,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新《环保法》已经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环保法》规定了环境监测活动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职能及相关法律责任,明确了依法监测管理的方向。   环境监测的范畴有多大?   环境监测从广义上讲是对环境要素的监测,具体是指连续或者间断地测定环境中污染物的性质、浓度,观察、分析其变化及对环境影响的过程。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不仅包括天然的还有人工改造的,如森林、草原、湿地、大气、水、海洋、土地、野生生物、风景名胜区、城市乡村等。   环境监测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环境监测的目的是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具体可归纳为4个方面。   一是根据环境质量标准,评价环境质量。   二是根据污染分布情况,追踪寻找污染源,为实现监督管理、控制污染提供依据。   三是收集本底数据,积累长期监测资料,为研究环境容量、实施总量控制、目标管理、预测预报环境质量提供数据。   四是为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环境、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制订环境法规、标准、规划等服务。   谁来承担监管主体的职责?   负责环境监管的部门有很多,其中既有中央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又有地方监管部门。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地方有关部门对本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管理。如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及污染治理解决方法等都有相关法律规定。   在依法治国背景下,监管主体的责任更加艰巨,也包括环境监管在内。新《环保法》对如何实施监督管理从国家层面、省级层面及地方各级政府层面都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随着我国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日趋法治化、定量化、科学化,对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环保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环境监测是各级政府部门强化环境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职能的重要阵地,是应用监测技术手段对一切违反环境法律、行政规章和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为环境执法提供科学依据的过程。   因此,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指导,要把它作为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它的技术支持、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职能。   要强化环境管理依靠环境监测的法治建设,在制定各项环境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同时,必须要明确相配套的监督环境监测的措施和要求。   要依靠科学的、有权威的监测数据实施各项环境执法管理,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由于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具有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和耗资大等特点,新《环保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即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污染监测机构,制定统一的监测原则、程序和方法,组织监测网络,以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掌握和评价环境状况,为防治环境污染提供可靠的监测数据和科学的测试结果。   组织监测网络是为了把各有关部门的环境监测力量组织起来,充分发挥各方面技术装备和人才的优势,调动各方面环境监测力量的积极性,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环境监测工作。   环境监测工作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定职责。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新《环保法》规定,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任何人员都不得擅自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要严格按制度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记过、降级处分。环境监测机构在进行相关环境服务活动时,必须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对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要负责到底。不仅有可能受到失实的处罚,还要承担环境破坏的连带责任。   当前环境监测面临哪些问题?   环境监测的制度不完善。   新修订的《环保法》较之前的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环境法治方面已经做得尽善尽美。   新《环保法》建立了&ldquo 谁污染,谁治理&rdquo 、&ldquo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rdquo 和&ldquo 强化环境管理&rdquo 3大体系,并建立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   然而,原《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是1983年7月由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的。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历时多年,新修订的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一直未能出台。   现有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是2007年7月25日由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该办法仅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从较高层面来说没有形成完整的管理机制,环境监测中的核心内容没有较好的体现。   环境监测技术落后。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毋庸置疑,我国的监测技术较以前有了较大的改进,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要想更好的发展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些新型问题,如对人体健康有重大危害的生态失衡、环境污染问题,还有土壤、有机物的污染等,对监测技术的要求较高,恰恰我们当前的技术储备不足,监测能力达不到,这些问题就难以解决。   因此需要技术人员不断提高与相关环境问题匹配的技术,制定或修改现行的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和标准。   监测信息公布不及时。   公众不能及时了解监测到的环境信息,严重影响环境问题的解决。   众所周知,政府与公众需要相互信任,在第一时间让公众了解政府的决定,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全面搜集建议,防止决策失误,做到政务透明化,不仅是推行&ldquo 阳光政府&rdquo 的必然要求,还有利于激发公民的环保参与意识,提高公民的社会责任感。   有必要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在监测立法过程中逐步推进监测系统信息公开,拓宽监测范围,同时丰富监测信息的发布方式。信息公开应将污染源、环境质量和监测数据作为重点,绝不能因为各种原因忽略了及时公布信息的重要性。   法律监管不力,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   对于一些违法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比如,违法行为较轻的可处以责令企业限制生产、罚款以至于停业等各类行政处罚。   目前,一些单位利用职务之便,对环境监测数据更改、移动点位、不公开信息的行为是普遍存在的,由于缺乏有效的强制手段,这种违法行为难以杜绝。   监管部门依法对监测机构严格管理,所需费用很高。但由于违法成本低,违法单位的违法行为即使被发现了,也没有太大的损失。   当前我们主要还是运用传统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主要是在实验室里进行,面对不良的行政干预对监测数据的影响没有体现出足够的关注,这就使监管的整个过程出现了一个真空区。   所谓不怕监管制度不完善就怕监管有漏洞。制度不完善我们可以努力改进,若是出现了监测方面的漏洞那损失将会难以估量。同时还增加了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影响环境监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新《环保法》对环境监测的任务要求有以下几点。   一是调查、监测、评估、预警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做好环境状况的调查。厘清环境质量、环境损害和环境污染及环境风险的状况。   二是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定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有关于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的落实也是必不可少的。   三是服务好公共基础预警机制,冷静面对因环境污染导致的突发事件,同时评估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失,将结果对外公布。   如何解决当前环境监测的问题?   改进和完善环境监测制度。   理顺监测体制机制是保护环境的必然要求,有关法律的出台让我们看到了希望。今后,要进一步明确环境监测事业单位的改革路线和改革方向。同时,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在环境监测方面的作用。   在业务上,要明确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任务,制定限制行为主体的法律法规。同时规范监测主体的准入条件,对不符合资格的行为主体,一律不准让其进入环境监测的大门。   环境监测机构的任务落实到实处。   一些地区的环境监测机构可以说是徒有虚名,没有真正实行它的权利。县一级的环境监测机构本应该成为最为重要的环节也是扎实的基础。但事实上并非如此。一些地方&ldquo 送样站&rdquo 的问题仍然存在,这些机构的存在成了摆设。   我国近几年虽然在资金方面给予监测机构以大力支持,提供了大量机器设备。但仅提供硬件设施无法解决数据分析的问题,还需配备专业技术人才。只有这样,环境监测机构的任务才能更好地完成。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   我国的环境监测技术已经向标准化迈进,实现了环境监测相关政务的公开,同时提高了公众的环保意识。但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较大差距。表现在环境监测制度亟待改进和完善,监测队伍的整体素质还需进一步提高,有关环境监测的科研经费投入过少,监测装备及配套设施较差等方面。我们应当虚心向发达国家学习,借鉴其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并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帮助环境监测事业更好地发展。
  • 新环保法中有关环境监测法条解读
    ■编者按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ldquo 哨兵&rdquo 和&ldquo 耳目&rdquo ,是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参考,为监督执法提供有效证据,为社会公众提供准确信息的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和前沿性工作,任何环境决策都离不开环境监测基础数据的支撑,每一项环境管理措施的优劣成败都要依靠环境监测数据来验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通过规范环境监测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本期《环保之窗》将为广大读者详细解读有关环境监测的相关法条。   ■相关法条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这一条规定,巩固和强化了旧法中有关环境监测制度的规定,明确了环境监测制度是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的一项职权,具体包括制定监测规范,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此次修法对这一条可谓字斟句酌,十分用心。原法中表述为&ldquo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hellip &hellip &rdquo ,现在修改为&ldquo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hellip &hellip &rdquo 。建立制度的主体调整为国家,&ldquo 建立&rdquo 之后增加了&ldquo 健全&rdquo ,对制度的权属表达更加严谨。   由于相关部门和行业按照职能分工,都在开展相应的环境监测,制度的建立主体规范为国家,强调国家制度,更加准确。且国家不仅建立制度,还要不断健全制度。   至于建立、健全制度的具体内涵和外延,法条在职责上增加了&ldquo 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rdquo 这两点,并不惜增加了两段话,进一步规范站点设置和监测数据。   在实际工作中,环境监测数据的获取对环境监测方法、点位(断面)设置、采集条件等有较高要求,不同点位(断面)、采集条件下对同一环境要素实施监测获得的数据、资料可能存在巨大差异。因此,新《环保法》针对当前存在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评价方法不统一,造成部门间的监测数据不可比较,不利于政府和管理部门决策,甚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明确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监测规范的要求。   这些年来,环境监测暴露出的问题十分严重。监测网络缺乏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行业领域的监测站点重复建设,监测数据各自为阵 技术规范和评价方法不统一,监测数据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不同部门和行业间监测数据可比性差 信息发布不一致,数据共享程度低,有时信息内容相同而评价结论相悖 数据质量缺乏有效保障,有的地方监测数据常常&ldquo 被达标&rdquo 。而所有问题的根本特点在于,破坏了监测数据应有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工作的&ldquo 生命线&rdquo ,新《环保法》针对当前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管理体系不健全,环境监测数据常常&ldquo 被达标&rdquo 等造成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缺乏有效保障的问题,明确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完善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同时要求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如实、客观地报出监测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此次修法不仅在管理上做出了规范,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对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修改数据和谎报瞒报等伪造监测数据的失职渎职行为给予严厉处罚,以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 即便出台“史上最严”新环保法 体制改革仍难启动
    雾霾肆虐之下,《环境保护法》修订备受社会各界瞩目。   4月24日,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是《环境保护法》实施25年来进行的首次重大修改。据悉,新环保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法案在雾霾治理、信息公开、环保执法等方面有重要突破。   跨区治霾统一标准   针对近年来我国出现的严重雾霾天气,新环保法提出要加强对大气污染,特别是对雾霾的治理和应对。   据了解,新环保法增加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 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多位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将区域联防联控写入环保法是一个重要创新,&ldquo 特别是统一标准&rdquo 。   &ldquo 在大气区域污染防治中,因为相关污染物具有流动性的特点,所以统一标准非常重要。比如机动车油品标准,一座城市改善了,周边城市没有改善,区域内的环境还是不会有大的提高。统一标准、统一监测才能体现区域治霾效果。&rdquo 天津一位环保部门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   中国环科院副院长柴发合还提出,工厂等固定排放源也应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对限制的产业或污染影响较大的产业,实施统一排放标准,以避免重污染企业利用环境标准差异而在区域内部转移。   此外,新环保法提出的推广清洁能源条款也得到专家认同。有专家认为,能源结构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煤炭的使用。&ldquo 降低煤炭消费是从源头对雾霾进行治理,水电、风电、光伏、核电比例如能大幅上调,环境将会出现明显改善。&rdquo 该专家称。   环保执法有突破   据了解,此次修订的环保法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多年来制约我国环境保护的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明确了环境监察制度等,被称为&ldquo 史上最严&rdquo 。   新环保法首次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ldquo 目前在环保执法一线的主要是地方环保部门下设的环境监察机构,这些机构是事业单位,法律上没有明确其执法权限,导致实践中执法不力。环保法修订之后,其将具有相对独立的执法权。&rdquo 河北省环保厅一位人士告诉本报记者。   对于这一条款,此前有委员建议在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可以增加政府即时强制的内容,比如责令停业、封存、查封、扣押等。在执法手段上,建议考虑增加公安部门与各执法部门联系工作机制。   除监管问题外,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矛盾所在。为解决这一问题,新环保法建立了&ldquo 黑名单&rdquo 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将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法案还提出&ldquo 按日计罚&rdquo ,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进行按日连续处罚。同时规定,地方性法规还可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此外,新环保法还明确增加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体制改革仍难启动   尽管环保法修订案在环保执法、雾霾治理、清洁生产和环境监测等管理制度上提出了诸多完善条款,但此前呼声最高的&ldquo 环保大部制改革&rdquo 却并未提及。   &ldquo 修订后的环保法仍是一些修补条款,个人认为既有的政策管理体制跟不上节奏,理应从根本上重构环保体系,理顺各层面的权利义务机制。&rdquo 一位不愿具名的行业人士表示。   事实上,环保体制改革已呼吁良久。环保部部长周生贤此前曾公开表示,当前我国环保管理体制尚不完善,仍存在一些制约环保事业发展的体制问题,环保监管力量薄弱的状况尚未扭转,基层环保部门普遍存在&ldquo 小马拉大车&rdquo 的现象。   周生贤稍早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曾指出,&ldquo 环保体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涉及职能调整等多个问题,将先从顶层设计做起,目前顶层设计有待出台。&rdquo   对此,上述匿名人士表示,环保部门的弱势已很明显,此前酝酿组建&ldquo 大环保部&rdquo 也是为打破条块分割。&ldquo 中国应借鉴外国经验,在强调各级环保部门防治污染的责任义务的同时,大力强化其行政监管职能。&rdquo
  • 新环保法成杀手锏 上半年关停取缔企业九千余家
    8月5日,环保部公布2015年上半年环境监管执法“成绩单”。今年上半年,全国共检查企业62万余家(次),责令停产15839家,关停取缔9325家,罚款23227家。环境执法过松、过软的局面有了明显改观。随着执法方式的更为严格、执法手段的不断进步、执法机制的联动配合,严厉的环保执法体系正在不断完善。   新环保法成杀手锏 上半年关停取缔企业九千余家    “环保法的执行不是棉花棒而是杀手锏。”    8月5日,环保部公布2015年上半年环境监管执法“成绩单”,今年上半年,全国共检查企业62万余家(次),责令停产15839家,关停取缔9325家,罚款23227家。环保部称,环境执法过松、过软的局面有了明显改观。我们注意到,“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督察、直接曝光”的执法方式,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执法手段,环保与公检法联动、衔接配合的执法机制等,严厉的环保执法体系正在不断完善。    10城市治污不力被约谈    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多次强调,一部好的法律不能成为“纸老虎”,要成为一个有钢牙利齿的“利器”,关键在于执行和落实。    今年作为最严环保法实施的第一年,其落实成效对于未来一段时期的环境执法将产生深远影响。今年5月,《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正式印发,其明确要求,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地方各级政府环保责任红线。    今年以来,环境部对10个城市实施约谈,直接约谈两个地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协调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约谈长春、沧州、临沂、承德、吕梁、资阳、无锡、马鞍山8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环保部称,与之前相比,这一轮约谈更加密集,针对的都是当地突出环境问题,约谈对象都是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数据显示,仅在华北环保督查中心管辖区域,沧州市29名、驻马店市7名、保定市3名、承德市18名,共57名相关主要负责人被约谈后,被批评、警告、免职。    对此,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告诉我们,约谈是带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环保部门很多时候污染治理效果不好,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地方政府不积极,甚至对环保执法形成掣肘。    约谈对于当地的环境质量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以沧州、承德两个约谈城市为例,今年1~5月份,两城市空气质量呈现出改善趋势。    企业被扣减脱硫电价款5.1亿    今年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会见中外记者时强调,环保法的执行不是棉花棒而是杀手锏。对违法违规排放的企业,不论是什么样的企业,坚决依法追究,甚至要让那些偷排偷放的企业承受付不起的代价。    对此,环保部称,今年上半年,环保部门充分运用新《环境保护法》赋予的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以及移送行政拘留等手段,积极探索新常态下的环境监管执法。    从上半年的实际情况看,过去环境执法“过松、过软”的状况正在发生改变,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正逐步形成。    今年1~6月,全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292件,罚款数额达23635.09万元;全国查封扣押案件1814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1092件;移送行政拘留782起,移送涉嫌污染犯罪案件740起。    环保部介绍,上半年,共检查企业62万多家(次),责令停产15839家。同时,环保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案件3件,直接立案2件。7批次对14起违法问题挂牌督办。   上半年,环保部对减排存在突出问题的5个城市实行环评限批,对37家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对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火电企业扣减脱硫电价款5.1亿元。在去年4月,环保部发布公告,对2013年脱硫设施存在突出问题的19家企业予以处罚。19家企业的罚脱硫电价款或追缴排污费合计4.1亿元。未来或许不仅是罚脱硫电价款或追缴排污费,包括按日连续处罚等手段也将得到运用。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 新环保法配套细则将出 环境监测业务订单激增
    新版《环境保护法》配套细则将出,按日连续处罚等手段或将改变现有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状。同时,&ldquo 史上最严环保法&rdquo 也间接促成了国内环保监测设备企业迎来新的市场&ldquo 春天&rdquo 。 11月6-12日APEC会议期间,为保障空气质量,山东省6市,以及天津市、河北省等地都开始实施最高一级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采取限行、停产等措施保障空气质量。从11日24时起,已有部分地区宣布提前一天取消限行。限行期间,各地市民感触最深的便是北京的蓝天。 近日,&ldquo apec蓝&rdquo 也成了网络热词,形容2014年APEC会议期间北京蓝蓝的天空。引申义为形容事物短暂易逝,不真实的美好。进入秋冬季,各地市民对雾霾的关注度会持续升温,天空是否蔚蓝是人们重要的判断依据。近期环保政策的重点也主要集中在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处理,以及土壤修复三大领域。 再过一个多月,号称&ldquo 史上最严&rdquo 的新版《环境保护法》将正式实施。在环保部日前召开的实施细则解读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胡静表示,&ldquo 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一系列条款的提出,加大了执法力度,让老虎长出了牙齿。&rdquo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行政执法处罚处处长姬钢表示,实施细则是一套组合拳,将加大企业违法代价。 据了解,目前环保部正对与新环保法配套的四项实施细则《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这四个文件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规定,并适当引入了《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单项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着重明确了有关规定的适用范围,系统规定了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解除、两法衔接以及检查监督等执行程序,力求既保证行政执法的刚性,同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其中,《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力求破解以往&ldquo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rdquo 的老大难问题。姬钢表示,该《办法》适用范围重点放在打击未批先建、久试不验、规避监管等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该办法分为总则、适用范围、实施程序、计罚方式、附则,共5章17条。为防止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等易导致执法腐败行为的发生,《办法》对实施程序、处罚期限、计罚方式等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要彻底解决中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必须首先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强硬环保执法,真正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这已成为业内的共识,也日益成为政策转型的焦点。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污染者最高罚款100万元。按照这样的规定,在环境执法中,不管是对多长时间的违法行为,在一定时期内都只能作一次处罚,而且罚款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额度。 按日计罚就是要从发现污染的那一天起,到污染终止的那一天,每一天都要罚款一定的数额,污染时日越长,罚款越重,罚无上限。可以期待,《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的出台将彻底改变现有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状。 此外,在实施细则中,针对部分企业存在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无论是《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还是《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都明确要采取法律规定的相应措施严格处罚。 据业内人士分析,这一系列针对企业环境违法的&ldquo 重罚&rdquo ,将间接促进环保监测设备的发展。自节能环保&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实施以来,国内对仪器仪表的求购量在环保设备需求市场中占据首位,一度出现供需不均的局面。新环保法实施以后,国内环保监测企业是否能抵挡进口仪器霸占大市场的攻势,突破口还在掌握核心技术这一点上。从市场上看,目前国内已有许多企业在这方面已取得不错的成绩,如聚光科技、雪迪龙、先河环保等,都有订单量激增趋势。
  • 史上最严环保法、临沂之痛
    因为“铁腕治污”,临沂这个小城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自今年2月临沂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被环保部华东环保督查中心公开约谈后,这座位于山东省东南部的工业城市,展开了一场“铁腕治污”的行动。  临沂在10天内关停了华盛江泉、三德特钢等57家企业,甚至纳税百强企业也未能幸免。有一种声音认为,众多企业停产可能引发企业债务危机,企业工人待岗可能引发劳动就业问题。  “铁腕治污”收获了蓝天白云,也引发了当地企业的“阵痛”,引发了社会对治污临沂的讨论:在经济下行和推进环保建设的大背景下,环保治污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尺度该如何把握?  “蓝天白云”的代价  临沂堪称新《环境保护法》实行后(以下简称“新环保法”)的典型案例。  今年1月,新环保法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为“长了牙的环保法”堪称“史上最严”:对违法企业“按日计罚”,上不封顶;可以直接查封违法企业,甚至对责任人直接拘留;环保也直接与干部考评挂钩,设立了严厉的行政问责机制。  为执行这部“史上最严环保法”,环保部在全国部署专项检查。临沂成了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专项督查的第一站。  2月5日~8日,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检查了15家企业,其中有6家存在偷排、漏排和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的情况,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手续完备的只有7家,安装了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只有8家,但没有一家通过有效性审核。  2月25日,环保部公开约谈临沂市政府主要负责人,通报环境违法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代市长张术平表示绝不会有第二次约谈。  约谈之后,临沂突击对全市57家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或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重点企业紧急停产整顿,成为全国唯一在约谈后采取停产整顿的城市。截至目前,26家依然停产。  此外,临沂也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数据显示,今年以来,临沂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249起,处罚金额2179.8万元,同比分别增长479.1%和1020.14%。环保、公安联勤联动查处环境犯罪案件、治安案件31起,刑事拘留、行政拘留35人。  “铁腕治污”带来了环境改善。根据临沂市环保局发布的数据,今年3~6月,临沂PM2.5、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4项污染物浓度指标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了27.8%、23.5%、41.4%、25.4%,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增加31天,增幅达到25.4%。  但是,“蓝天白云”治理效果的背后,企业经营问题开始显现。  此前有媒体报道,此次临沂“铁腕治污”影响下的企业正面临着债务难以偿还、银行信用危机等问题。该报道称,在此次被关停整治的57家企业中,36家有银行授信,授信余额高达165.25亿元,还对外提供担保192.02亿元。再加上与之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如果数百亿债务集中到期,有可能导致地区性金融风险。  对此,临沂市政府专门成立了金融领导小组,以应对停产带来的企业债务危机。临沂市政府表示,26家依然停产的企业去年的利税只占全市的1%,财政收入大幅下降属外界误读。  不过,随着企业停产,大批工人开始待岗。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是此次被关停的57家企业之一,该公司一位王姓高管向记者表示,自被强制关停整治以来,该公司“几千人都是待岗的状态,发不了工资”。  统计显示,今年1月~5月,57家停产整治企业共有职工44007人。截至目前,除31家复产企业外,26家仍停产企业共有职工28152人。对此,临沂市政府表示,待污染治理达标后,这些企业就可以恢复生产。  是对新环保法的一次检验  临沂的“铁腕治污”,引起了社会的激烈讨论和争议。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强力推进的环保治污会不会阻碍经济社会发展,会不会引发社会稳定问题?  7月14日,在一场以“临沂环保之痛”为主题的环保研讨会上,北京市环保局原副局长杜少中表示,临沂等地在环保治污方面欠账太多,导致严格治理环境污染时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  对于企业的“喊冤”,杜少中认为不能把企业关停和工人待岗的账全算在环保治污的头上。  作为环保报道领域的资深人士,中国环境报社社长杨明森也在该研讨会上表示,一些污染企业经常渲染、夸大治污的代价,并以此要挟政府。“这样的办法屡试不爽,我们应该坚决反对。”  杨明森把环保治污比喻为一台手术,他认为不能夸大治理过程的阵痛。“治病的时候肯定是有阵痛的,但只说手术刀和阵痛而不说疗效,是治不好病的。”  但也有人对临沂的“铁腕治污”提出了更多意见和建议。  环保部原总工程师、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会长杨朝飞表示,不追究当初决策者的失误,只让污染企业为过去的发展思路不当埋单,不仅不利于治理污染,不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顺利转型,而且有失社会公平。  在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宋国君看来,新环保法的落实需要循序渐进,因此对于污染企业,环保部门最好先通知,再警告,最后才是严格处罚。  在新环保法颁布施行半年多后,临沂“铁腕治污”的行动,以及由此引发的争议和讨论,被认为对新环保法执行力度和效果的一次检验。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曹明德表示,《环境保护法》以前被戏称为“软法”,执行效果不佳。随着新环保法的修订施行,环保部门被赋予了很多强有力的权力和措施,社会也更应该遵守和执行新环保法。“要是没有强有力的执行,新环保法就成了一纸空文。”  全国律师协会环资委委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京慰表示,临沂环保事件在我国打造环保执法新常态的过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次环保部通过督查对地方政府严厉警示,必将带动各地环保部门认真执法。  曹明德也提醒:“现在的手段主要是处罚,也应多一些沟通协商。”在他看来,这样可以提升企业的环保意识和治污能力。  环保治污如何做到“软着陆”  在严格执行新环保法的大背景下,如何在推进环保治污的进程中保证和促进经济发展,实现“软着陆”,成了各地主管部门需要慎重考虑的一个问题。  杨朝飞认为,在开展环保治污工作时,一定要发挥企业治污的主体作用,由企业自主提出整治环境污染的工作方案。因为只有企业最了解行业和自身的情况,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尊重企业在治理污染上的选择权和决策权。  “政府可以对企业治污依法行使监督权,但绝不能代替企业行使治污的决策权。简单的停产整顿和限期治理,可能导致政府代替企业行使治污决策权。”杨朝飞说道。  赵京慰表示,治理污染应该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基本原则,治污的成本应该主要由企业来承担。在他看来,企业是污染排放的主体,法律对治污有一系列的要求,企业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  但他也提醒,身处转型期,企业由普遍违法的状态向普遍守法的状态迁移,政府和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有更多作为。“比如争取政府在财税、融资、政府采购等方面予以扶持,引导和鼓励更多企业遵守环保法律。”  作为环保部门曾经的官员,杜少中则表示,在对污染企业追责之后,还应该向一些地方政府追责。“因为企业(不守法)的这些毛病都是地方环保部门给惯出来的。”他坚持认为,环保部门“态度不能软,力度不能小,也不能夸大阵痛”。  在临沂“铁腕治污”引起的后续影响中,企业债务和可能引发的金融危机是许多人担心的重点,一些被关停的企业由于缺乏基本的环评手续,即使治污达标也无法恢复生产。  对此,曹明德表示,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注意。“在审查企业贷款时,就不该给这种‘先上车,后补票,甚至到了站都没买票’的不守法企业贷款,应从侧面帮助企业建立起绿色环保的生产理念。”  推进环保治污是一个系统而漫长的工程。因此,杨朝飞表示,建立长效机制是破解临沂困局的关键。“多年积累的环境问题非常复杂,治污的困难和挑战也很多,不能指望一两年或数月就解决。”来源:钱讯网
  • 史上最严环保法通过审议 环境监测是关键
    4月24日,历经四次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今日正式表决通过,新环保法将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这是环境领域的&ldquo 基本法&rdquo 25年来的首次大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常委会闭幕式上特意指出,这也是常委会史上收集到来自委员的修改意见最多的一部法律。   新环保法在三个领域突破 环境监测是关键   环保部副部长潘岳27日表示,新修订的环保法贯彻了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吸纳了各方面共识,是现阶段最有力度的环保法。   潘岳表示,新修订的环保法在三个重要领域内都有所突破:推动建立符合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   新环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因而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大环境监测是实施新环保法的关键因素。   环评机构、环监机构等要承担连带责任   新法修改的重头戏落在明确各部门、单位、企业及个人主体的义务与责任上,并格外强调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长期受关注的一些问题如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等也有所着墨。   根据新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如果在履职中弄虚作假,对污染后果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之外,还要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今日在解读这一条款时指出,这个问题在调研时收集到了相当多的意见。这条规定相当于要求上述机构不仅需接受法律规定的处罚,还要额外承担民事责任,是一条比较严格的规定。
  • 傅莹表示:“史上最严环保法”是“有牙齿”的
    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大会发言人傅莹就大会议程和人大工作相关的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记者提问:今年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已正式实施,环保部长也于目前正式上任,大气污染防治法也在修订过程中。这些都让民众对2015年如何治理雾霾充满了期待。实际上不仅是空气,土壤和水的污染也备受关注。请问发言人,您认为新环保法能解决这些问题吗?全国人大今年会有什么措施保障环保法的实施?谢谢。 傅莹表示:我国可以说是以超快速度进入工业化,同时也是以超快速度造成了环境透支。现在环境问题已经成了社会上最关注的大事,党中央、国务院也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四次审议,出台了新环保法,这个环保法被称之为“史上最严环保法”,是“有牙齿”的环保法,对污染“零容忍”,惩治措施非常严格。 比如说,对违法企业可以采取按日计罚,可以查封、扣押,甚至责令限产停产移送拘留,对监管失职的行政人员还可以做出行政问责,但是光有严格的法律是不够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这部法律的过程中,多次派执法检查小组到全国各地去检查调研,了解为什么法律条文得不到实施?为什么有法不依?在这样一个基础上制定的这部法律,确实是考虑到了各方面情况,但是能不能执行下去,要看大家能不能齐心协力。 环保法执行过程中,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在环保法中为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专门新增了一个章节,集中规定信息公开和公益参与,要求政府、部门、企业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为公民个人、组织参与环境监督提供程序便利。 环境保护法是一部综合的法律,仅有这部法是不够的,现在我们正在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改,一系列相关的法律都要“动大手术”。还有水污染防治法,今年我国要进行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在这个基础上,要开始修改。另外,土壤污染的问题也是相当突出的。在土壤污染的调研当中,我们发现这个问题更复杂,它是有很多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纠缠在一起的一个难题。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所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要下决心定一部法律专门针对解决土壤污染的问题。 总之,这个问题不是那么简单的,也不是能够轻易解决的,但是决心是有的,而且无论是我党、全国人大、人民政府、社会方方面面,大家的看法非常一致,希望大家能够齐心协力,从个人做起,从企业做起,从整个国家做起,能够尽快治理好环境,能够找回蓝天白云。谢谢。
  • 新环保法提更高要求 乡镇环保断层问题亟待解决
    长期以来,我国环保工作存在乡镇断层的现象,农村地区是环保工作的薄弱地带。当前,社会的环境诉求进入高涨期,农村基层环保所建设尤其重要。要避免出现断层现象,必须高度重视基层环保所建设问题,强化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同时加强联动,充分发挥合力作用。   新环保法提更高要求 乡镇环保断层问题亟待解决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环保不力,官员下课,这无疑对政府监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然而,一直以来,我国环保工作存在乡镇断层的现象,农村地区是环保工作的薄弱地带。    为何推进基层环保所建设?    一是适应环境形势的需要。当前,社会的环境诉求进入高涨期,环境风险隐患处在高危期,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事故处在高发期,资源环境承载力处于高压期。老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接踵而至,环境质量改善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存在一定差距。从浙江省嵊州市的统计数据看,2014年共处置各类环境信访案件800多件,环境问题信访投诉高居不下,甚至有逐年增加趋势。这就要求乡镇政府切实转变生态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历史使命感进一步推动生态环保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二是推进环保工作的需要。面对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思想、新论断,各级党委、政府对生态环保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人民群众对环境问题的新期待、新诉求,环保队伍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近年来,随着环保工作职能不断增加,环保系统普遍出现人员短缺、任务繁重、工作效率质量难以保证的现象。    三是理顺职能职责的需要。环保职能部门在对乡镇的日常监管中,经常发生具体从事工作人员对不上号,乡镇习惯于把与环保相关的工作都推向环保部门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认识不到位,很多乡镇认为环保监管工作是县级及以上环保职能部门的事,没有把环保监管属地负责制这一法律责任认识到位;机构建设不到位,乡镇开展环保监管工作缺职能、缺机构、缺编制、缺人员;责任明确不到位,环保工作涉及农业、工业、城建等领域,环保监管工作职责分散,分管领导、工作部门、工作人员没有明确到位。    怎样推动基层环保所建设?    如何探索一条适应当前形势发展和工作实际的基层环保监管道路,是值得考量的问题。浙江省嵊州市创新方式方法,就基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进行了一系列实践和探索。例如,在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上有以党委政府一把手任组长的生态建设领导小组起统领作用;中间有镇联村干部为督察员的环保监管骨干队伍,督察员既要履行所在部门(中心、办)工作职责,又要履行所辖行政村、企业的生态环保工作职责,在环保所与行政村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下有行政村、重点企业负责人为监督员的村企监管员队伍,起监督作用。至此,属地负责的监管机制得到了进一步落实,也从根本上改变了乡镇基层环境监管职责不清的弊端。    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推进乡镇环保所建设需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属地责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强调,要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对问题突出的地方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然而目前,基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离真正落实还有一定的距离,齐抓共管的局面还没有真正形成。基层党委和政府要做到会管、能管,增强基层执法力量,保证信息通畅,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全员培训,并且全员培训工作应由党委、政府一直延伸到村、社区和所有企业。此外,还要加强经费保障,加强车辆、通信、取证和执法防护用品等环境保护监管的装备配备工作,使环境保护监管责任有条件得到落实。    第二,强化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对乡镇(街道、管委会)环保所及工作人员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考核的目标引导和工作激励作用,嵊州市出台了《嵊州市乡镇(街道、管委会)环保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年度考核任务进行量化,对考核标准进行细化。通过考核,对环保监管机构健全、日常监管到位、排查隐患及时、信访化解明显、遏制环境事故有效的环保所及乡镇(街道、管委会)进行表彰与奖励;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力、隐患排查不力的环保所及乡镇(街道、管委会)给予批评与处理;对造成较大及以上环境事故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环保所及乡镇(街道、管委会),其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格追责、严肃处理。    第三,加强联动,充分发挥合力作用。环境保护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环保部门与乡镇(街道、管委会)的协作联动显得极为重要。因此,要在如何保证环保部门与乡镇(街道、管委会)环保所有序协调、联动监管等方面作一些有益的尝试。如在现场执法如何授权、工作任务如何流转、信息如何共享等方面出台明确的规定和办法,充分发挥好环保所作为调处员、检查员、监督员、宣传员、信息员的作用,使环保所能真正落地生根,环保之路能走得更宽更广。(来源:中国环境报)
  • “最严”环保法实施 PM2.5数据实时公布
    2015年1月1日起,新《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这部中国环境领域&ldquo 基本法&rdquo 首次提出,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并且将6月5日定为环境日。   由于新《环保法》设计了&ldquo 按日计罚&rdquo ,按日连续处罚施行后,只要不停止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罚款每天都在往上涨,处罚不设上限,因此新《环保法》被称为&ldquo 史上最严&rdquo 环保法。对于企业超标或超总量的行为,环保部门可直接限产或停产。   去年12月30日,环保部有关负责人宣布:从2015年1月1日起,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共1436个监测点位,将全部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并向社会发布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等6项指标在内的实时数据。
  • 环保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 彰显四大亮点
    自1989年正式施行起,《环境保护法》二十余年难修订,曾有多位环境学者将之称为“当代中国执行效果最差的法律之一”。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终于将该法的修订列入2011年度立法计划。2012年8月28日,环保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首次审议,明确企业、政府各自的责任,建立统一规划监测网络、强化信息公开、征收环境税、提高违法成本成为草案的亮点。   我国是否应该开征环境税,这个讨论了10多年的问题,渐趋明朗。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提出,我国的污染物排放收费制度,拟由“超标收费”,改为“申报和收费”,即未超标也要按污染物的种类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缴费。缴费标准国务院将做出原则性规定,并为今后国家设立环境税留有空间。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表示,所征缴的排污费用如何使用,国务院也将同时制定标准。而且草案言明,征缴费用必须用于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的能力建设,不得用于管理工作的日常开支,更不得挪作他用。   亮点1 企业责任   企业自检污染物并公布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表示,本次环保法修订,着重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明确企业不仅要对减少排放污染物负责,也要对排放污染物对公共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鉴于上述原则,草案新增四项新制度:   首先强调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制度。要求企业负责人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   其次是明确企业自检公开制度。企事业单位须按“国标”,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监测所排放污染物,数据纳入国家数据监测体系并公布。   第三是限期治理制度。超标排放单位应制定限期治理计划,接受政府监督。如逾期未治理完毕,除加收排污费、罚款,相关责任人还将被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我国将实行排放污染物申报和征缴费用制度。这是草案关于企业污染防治体系的第四项新规。现行环保法的“超标排放收费”将修改为“申报和收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并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环境的危害程度缴费。如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环保等职能部门可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亮点2 环保监测   国家统一规划监测网络   汪光焘说,较长时间以来,我国同一地区、同一流域不同部门公布的环境质量数据不同,环境质量评价不一,对社会有负面影响。而环境评价监测点的设置和监测数据是环境质量评价的依据,监测数据依法公开是实现公众参与的基础。   基于上述现实情况,草案明确,国家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 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纳入监测数据信息体系,作为评价环境质量的依据 所有监测数据依法公开。同时要求监测机构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受去年pm2.5事件影响,我国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进入了快速发展期。我国执行空气质量新标准的74个城市,已建496个监测点。而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共将设置国控空气监测点1436个。   亮点3 信息公开   公开突发环保事件信息   近年来,一些地区因突发环保事件信息发布不及时,曾引发恐慌。例如今年2月的镇江水污染事件。   汪光焘说,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基本手段和公众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所以草案新增环境信息公开内容,规定国务院环保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公开环境质量信息,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环保部门的许可、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信息。   公民、法人等可以向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环保部门申请环境信息,被申请单位须按国家规定的时限,予以答复。   汪光焘强调说,突发事件应对法已对此作了规定,但草案增加了与之衔接的条款,如应对突发事件时,减少对环境造成危害 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评估环境影响和损失。   亮点4 政府责任   环保达标纳入政绩考核   “对政府及其行政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和不作为的监督,缺乏法律规定,这是现行相关法律的共性问题”,汪光焘说,现行环保法对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草案将其扩展为“监督检查”一个章节,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例如政府责任,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政府和同级环保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再如法律责任,多处提及“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介入”:违法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接到举报,未能及时查处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责。   而环保监督方面,则新增人大监督内容,要求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环保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如发生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还应当专项报告。   新闻背景   开征环境税争议十余载   “谁污染,谁付费”,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一些发达国家已开始实施环境税制度。具体税种包括生态破坏税、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垃圾税、塑料袋白色污染税等等,并逐步细分,例如固定废物税就分为工业废弃物、商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四个“税别”。   征收环境税是大势所趋   上世纪90年代末,我国也不断有专家学者提出,应借鉴发达国家,将环境税引入税收制度。近年来,开征环境税的呼声日益强烈,比如2008年全国两会,杨澜等 20多名政协委员就曾联名提议,将环境税纳入议事日程。而且,前年开始,来自环保部、财政部等国家部委的官员也曾公开表示,征收环境税是大势所趋,已着手制定相关政策。   环境税需要多种配套改革   但也有专家提出质疑。有人提出,开征环境税需要多种配套改革,比如税费体系改革,消除不利于环保的补贴和税收优惠 消费税改革,抑制不环保的产品消费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改革,出台利用环保类原料的优惠政策等等,由于上述改革难度较大,所以征缴环境税难度很大,有沦为筹集资金的小税种的风险。还有人表态,环境污染的根源不在于环境税,而在于一些地方政府以GDP为重心,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这种观念不扭转,开征环境税于事无补。   现行环保法自1989年开始实施,至今已有20余年,其间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已有了巨大发展变化,环保法也面临着新的现状。对于一直有着争议的环境税,此次修法已经使之明朗化。
  •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拟写入环保法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 27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尚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以及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的地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作关于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表示,总量控制制度是环境保护工作从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我国从20世纪末开始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十一五”和“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重点污染物减排指标还被列为约束性指标。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时已对总量控制制度作了规定。所以,此次环保法修正案草案补充总量控制制度。   草案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遵循公平、科学、合理原则,研究提出国家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分配意见,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和本行政区域需要,分解落实指标,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草案,对尚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以及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的地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政府应当确定该重点区域、流域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及控制指标,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环境质量标准。   草案强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和地区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确定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实施的。近年来,社会各方面对修改这部法律的呼声很高。
  • 环保法制订修正案 仪器仪表行业将首先获益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7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草案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建议修改。草案将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的一条原则性规定,扩展增加为“监督检查”一章,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落实政府责任。   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盘雨宏指出,环保法草案修订经历了“艰难险阻”,与政府斗智斗勇后终于可以扫除一切障碍进入大刀阔虎的改革时期。《环保法》的修订早在2011年初就列入立法计划,并在当年11月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送审。而在今年2月,这份在全国人大“送审”的初稿被各地政府部门所抵制,博弈过程中删除和弱化了多处针对政府责任的硬约束条款。但是,近期披露的条款中强调政府责任的力度还是不小,《环保法》修订真可谓“守得云开见月明”。   《环保法》修订促进政府角色的转变,使其从原先环境破坏的推动者,转变为环境保护的监督者和实施者。盘雨宏认为,政府在角色转变的过渡阶段首先要加强的是环境监测能力。针对之前存在同一地区、同一流域不同部门公布的环境数据不同,环评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监测力度、环保质量评价等具有可操作性的基本制度。   中投顾问行业研究总监张砚霖指出,此次《环保法》修订重点突出政府监督和企业责任,间接促进了环保监测仪器仪表行业的发展。自节能环保“十二五”规划实施以来,国内对仪器仪表的求购量在环保设备需求市场中占据首位,出现了供需严重不平衡的局面。此次《环保法》修订再一次给该行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国内企业要在冒着进口仪器仪表霸占大面积市场份额的重压下寻求崛起的突破口,才能真正迎来属于自己的“春天”。   中投顾问发布的《2012-2016年中国环保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显示,在国内环保仪器仪表市场中,国产仪器所占市场份额较小,存在产品结构不完善、企业研发能力低等问题。国产成品以中低档产品为主,存在功能单一、故障率高、附加值低,趋同化倾向严重。技术含量较低的中小企业蜂拥而上导致市场竞争无序。
  • 环保法23年来首修 环境数据监测由国家统一规划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草案将现行环保法对政府责任的一条原则性规定扩展为“监督检查”一章,并规定公民有权向有关政府和部门申请环境信息。   根据草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   此外,草案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针对中国环境质量数据在不同部门存在差异的现象,草案规定了国家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明确企业不仅要对减少排放污染物负责,也要对排放污染物给公共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负责。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向会议做草案说明时指出,中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正式实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法、草原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二十余部法律。此次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根据新时期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关系的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并修改了与以上单行法不衔接的规定。
  • 关于在电子电气行业内举办系列“电子电气产品绿色环保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宣贯会议”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了实现电子工业的可持续发展,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欧盟率先于2003年颁布了人RoHS/WEEE绿色环保双指令以限制六种有害物质在电子电气产品中的使用,随后世界各国包括我国纷纷制定相应的电子电气产品绿色环保技术法规以限制有害物质在电子电气产品中的使用,从而在全球电子电气工业业界掀起了一场绿色环保的革命。   为促进我国电子电气行业绿色发展、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以及产品更新换代,同时为有效的帮助电子电气产品制造厂商及其供应链满足国内外绿色环保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要求,全国电工电子产品与系统的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害物质检测方法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ldquo SAC/TC297/SC3&rdquo ,对口IEC/TC111/WG3)受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技术促进中心的委托,经研究,计划于2014在全国范围内举办系列&ldquo 电子电气产品绿色环保法规及其相关标准的宣贯会议&rdquo ,届时将邀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等相关部委领导和国内外权威技术专家解读国内外绿色环保法规政策和相关最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同时为企业进行环境物质管控实践提供解决方案指导。现将2014年6月份北京宣贯会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宣贯内容(6月份北京)   (一)法规/政策   1. 我国电子电气行业绿色环保法规政策(中国RoHS 2.0)的最新进展   【授课讲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领导   2. 欧美日韩等RoHS 2.0/WEEE 2.0/ELV/REACH等指令法规政策的最新进展解读   【授课讲师】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技术促进中心特聘专家   3. 联合国环境保护署国际化学品管理战略(UNEP-SAICM)&mdash &mdash 产品中化学品计划(CIP)解读   【授课讲师】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技术促进中心特聘专家   (二)绿色环保法规符合性解决方案   1. 中国RoHS合格评定制度和&ldquo 国推RoHS&rdquo 认证   【授课讲师】国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认证技术专家组专家   2. 欧盟RoHS 2.0/WEEE 2.0 /REACH SVHC符合性评价(EN50581, WEEE欧盟标准, SVHC151项检测方法等)   【授课讲师】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技术促进中心特聘专家   3. 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及聚合物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VOC)符合性评价   【授课讲师】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技术促进中心特聘专家   (三)最新标准   1. 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管控筛选技术标准&mdash &mdash X荧光光谱法(XRF)   该部分内容融合我国国家标准GB、国际标准IEC和美国ASTM的XRF筛选技术标准,为从事与X荧光光谱筛选有害物质相关人员提供全方位标准技术实践培训。   【授课讲师】SAC/TC297/SC3国际标准化专家   2. 电子电气产品绿色环保领域最新国际标准介绍(IEC/TC111、ISO/TC207等)   【授课讲师】SAC/TC297/SC3国际标准化专家   3. SAC/TC297/SC3最新制定和发布的国家标准的介绍   ² 电子电气产品中多环芳烃的测定系列国家标准(GB/T 29784.1-4:2013)   ² 电子电气产品中六价铬的测定 原子荧光光谱法(GB/T 29783-2013)   ² 电子电气产品中六溴环十二烷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GB/T 27585-2013)   ² 电子电气产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GB/T 27586-2013)   【授课讲师】SAC/TC297/SC3标准起草专家   二、 宣贯对象   1.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人员   2. 各省市计量检测研究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产品质量检测监督研究院、协会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有关人员   3. 各企事业单位从事环境管控物质/有害物质管控的相关工作人员(包括法规部门、标准与技术部门、品质部门、研发和产品设计部门和采购部门等)   4. 各大学、专科院校和职业技术学院的相关专业人员   5. 其他相关人员。   三、 北京会议时间和地点   授课时间:2014年6月4日~6月6日 北京(具体地点后续通知)   报到时间:6月3日下午14:00-17:00。   四、 证书颁发   宣贯结束后,统一安排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合格证书。   五、 会议费用   会议费用:2800元/人(含会议场地、师资、教材资料、考试和证书等费用,交纳方式见附件1),食宿费自理。   六、 报名须知   请参会人员认真填写附件2参会回执,并于5月26日之前通过邮件或传真回复会务组。   会务组联系人:张旭,zhangxu@cesi.cn,010-67831822/1815,传真010-67831819。   张理,zhangli@cesi.cn,010-67831821,传真010-67831819。 附件1:会议费用付款方式--北京(6月4日-6月6日)法规政策标准宣贯会.doc 附件2:参会回执(5月26日之前回复).doc   二?一四年五月六日
  • 2012年3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法规、标准
    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法规和标准如下表所示: 行政法规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2号)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 27630-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车内空气中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的浓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乘用车内空气质量。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销售的新生产汽车,使用中的车辆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土壤 可交换酸度的测定 氯化钡提取-滴定法(HJ 631-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中可交换酸度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中可交换酸度的氯化钡提取-滴定法。 本标准适用于酸性土壤中可交换酸度的测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土壤 总磷的测定 碱熔-钼锑抗分光光度法(HJ 632-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中总磷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中总磷的碱熔-钼锑抗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中总磷的测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欧盟环保法规更严格 热塑性橡胶大有可为
    欧盟对石化产品的环保要求越来越严苛。1月16日,在对邻苯二甲酸酯/盐及其替代品积累的科学数据进行分析后,欧盟可能出台更为严格的法规,这给以PVC为原料的石化企业带来巨大压力,寻找可替代PVC的材料势在必行。   2009年10月底,我国一款出口德国的笔壳为PVC(聚氯乙烯)材质的圆珠笔自愿召回,因为该产品的PVC材料中含有39.6%百分比浓度的DEHP(邻苯二甲酸二己酯),不符合欧盟REACH法规中对玩具产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盐的要求。与此同时,西班牙海关拒绝了原产于中国的“医生器械玩具套装”产品入关,因为产品材料中含有0.43%重量百分比浓度的DEHP和2%重量百分比浓度的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   2007年1月16日,欧盟委员会出台了第2005/84/EC号指令,规定邻苯二甲酸酯/盐的含量不得超过0.1%。指令要求在执行3年之后,位于芬兰赫尔辛基的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针对邻苯二甲酸酯/盐及其替代品累计的科学数据进行分析,重新评估,将于今年1月16日做出新的决定。   环保法规形成绿色壁垒   上世纪90年代,欧盟委员会针对邻苯二甲酸酯/盐的临时禁令早已出台并不断延长禁令时间,直至以下其中一种情况发生为止:1.欧盟采纳一致认可的测试方法,以测量邻苯二甲酸酯/盐的含量,确保不超出欧盟国家的限制。2.反对禁令的业者及科学家能够向欧盟证明邻苯二甲酸酯/盐对人体无害。3.欧盟实施指引,永久全面禁用邻苯二甲酸酯/盐。   由于我国目前对石化产品中的邻苯二甲酸酯/盐含量没有明确规定,该物质用作增塑剂在PVC等塑料产品中普遍使用,因此欧盟针对邻苯二甲酸酯/盐的新法规将直接影响PVC产品的出口。这令国内PVC生产企业和下游PVC塑料玩具、制品生产厂家以及相关行业人员心急如焚。   新法规的实施将大大增加我国企业的出口成本。替代邻苯二甲酸酯/盐的新物质要进行严格的检测,高昂的检测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据欧盟估算,每一种化学物质的基本检测费用约需8.5万欧元,每一种新物质的检测费用约需57万欧元。同时欧盟对化工产品检测试验水平要求相当高,企业需要花大量的精力收集相关数据信息,出口企业的应对难度和成本将逐级加大。由此增加的费用将使我国对欧盟石油化工产品的出口成本普遍提高5%以上,导致我化工品对欧盟出口受阻,甚至退出欧盟市场。这不仅影响中国塑料工业的发展,而且将导致我国相关的下游产品成本增加,效益下降,严重影响我国轻工、电子、汽车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新法规的实施将打破目前国际化学品贸易平衡的局面,迫使中国企业重新开拓欧盟以外的市场,建立新的贸易渠道。新市场的开拓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投入,市场的转移将会严重影响我国化工产业的发展,削弱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能力。同时,欧盟化工企业也将失去获得中国廉价化工原料的机会。   新法规实施后,包括世界500强企业中石化、中石油在内的中国石化企业必须进一步调整产品构架,以更好应对这一绿色壁垒。   绿色壁垒催熟SEBS   在塑料行业中,PVC是我国第一、世界第二大通用型合成树脂材料,已被广泛应用于食品包装、玩具、医疗用品、化妆品、鞋、塑料门窗等产业。在PVC增塑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盐的使用又占主要地位,它可使PVC这种天然硬、脆的材料变得柔软而富有弹性。由于增塑剂不能永久地与PVC聚合物键合,因此在塑料产品的使用过程中邻苯二甲酸酯/盐会释放出来,对人体造成危害。PVC及其常用的增塑剂邻苯二甲酸酯/盐于2001年被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列为有致癌作用的物质,PVC的使用安全引起公众的关注。随着全世界对环保要求的越来越高,研发能够替代PVC的环保材料势在必行。   热塑性弹性体(TPE)兼具塑料和橡胶的特性,被誉为“第三代合成橡胶”。在TPE中, SBS苯乙烯嵌段共聚物占有重要的地位,是目前世界上产量最大、发展最快的一种可替代PVC、软硫化橡胶的环保热塑性弹性体材料。目前,国内共有5家SBS生产企业,其中巴陵石化(产能20万吨/年)、燕山石化(9万~10万吨/年)、茂名石化(8万~8.5万吨/年)、独山子石化(8万吨/年)。   SBS最大的缺点是抗老化性能较差,其氢化产物SEBS克服了这一缺点。热塑性橡胶SEBS是壳牌公司于上世纪70年代最早研究开发的,是一种使用性能优、应用领域广的新型环境友好高分子材料,通过了美国FDA的安全认证。由于性能卓越,在业界有着“橡胶黄金”之称。   中国石化巴陵石化公司是国内最早建立SEBS生产装置的企业,目前巴陵石化SEBS年产能达2万吨。   2009年全球SEBS的年消费量约18万吨,其中美国为8万吨,欧盟为3万吨,日本为2.4万吨。国内SEBS消费量比2008年有较大提高,预计全年超过2.6万吨。   南京海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专业从事SEBS产品市场推广的公司。公司SEBS业务主管谈秋说:“SEBS完全符合欧盟REACH法规、美国FDA相关标准。2009年我们针对SEBS的特点开拓了三四个新的应用领域,客户生产的产品大多用于替代PVC产品出口美国、欧盟,SEBS销售量比2008年增加了90%。”   “橡胶黄金”大有可为   在欧盟1月16日公布新指令前,SEBS已率先成为攻破国外绿色壁垒的产品。随着欧盟相关法规日益严格,“橡胶黄金”未来大有可为,将广泛应用于医疗器械和玩具以及日常用品。   淄博康圣弹性体橡胶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的医用弹性体材料生产企业。公司总经理侯秋生表示:“我们已经将SEBS应用于医用管材制品中,目前国外订单全部使用了SEBS材质。由于这种产品的售价高出普通PVC产品好几倍,国内只有一线城市的大医院开始部分使用。如果有国家相关政策扶持,我们可用SEBS新产品替换PVC产品,年使用SEBS将达到2000吨以上。”   2007年起,义乌的玩具生产企业使用巴陵石化的SEBS生产了2亿多个毛毛球玩具,出口创汇3000多万美元。当地一家毛毛球生产企业负责人说:“巴陵石化的SEBS做了相关检测,不含DEHP等REACH法规高度关注的15种有害物质,不用担心出口欧盟国家时因为材质问题而被召回。”   江苏扬州的牙刷生产企业较为集中,以前牙刷手柄上的包覆材料大多以PVC为主。随着环保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牙刷厂家选择SEBS/PP材料来包覆牙刷手柄。江苏奥尔玛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强表示:“我们生产的SEBS/PP越来越受到下游牙刷厂家、牙刷使用者的欢迎,包覆在牙刷手柄上的那一点软胶,会带给使用者更多的舒适感。”   SEBS给人们生活带来的不仅是安全、环保,而且是高品质的生活享受。
  • 11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法规/标准
    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法规、标准   行政法规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4号)   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   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PM2.5和PM10的重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5浓度的手工测定。   本标准是对《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 6921-86)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6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 6921-86)废止。 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HJ 620-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和废水中挥发性卤代烃的顶空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海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具体组分包括1,1-二氯乙烯、二氯甲烷、反式-1,2-二氯乙烯、氯丁二烯、顺式-1,2-二氯乙烯、三氯甲烷、四氯化碳、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一溴二氯甲烷、四氯乙烯、二溴一氯甲烷、三溴甲烷、六氯丁二烯等14种。其他挥发性卤代烃通过验证后,也可以使用本方法进行测定。   本标准是对《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GB 17130-1997)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7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GB/T 17130-1997)废止。 水质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621—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氯苯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海水、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中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具体组分包括:氯苯、1,4-二氯苯、1,3-二氯苯、1,2-二氯苯、1,3,5-三氯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1,2,4,5-四氯苯、1,2,3,5-四氯苯、1,2,3,4-四氯苯、五氯苯和六氯苯等12种。   本标准是对《水质 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17131-1997)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7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质 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7131-1997)废止。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的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本标准适用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的瞬时监测和连续监测,本方法的检出限为3mg/m3,测定下限为10mg/m3。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监测质量体系基本要求以及环境监测过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环境监测活动,也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环境监测工作,其他机构从事的环境监测活动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 6921-86) 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GB/T 17130-1997) 水质 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7131-1997)
  • 解读最新环保法规,助力土壤废弃物等重金属污染检测
    p   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环境无法负荷随之带来的巨大压力,造成雾霾、水污染、土壤重金属含量超标等严重环境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并积极出台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法规。早在 80 年代初,国家就曾统一做过土壤环境普查,如今一直有延续的计划和法规要求。在 2011 年我国出台的“十二五”规划中,在环境方面主要是以监控为主,包括农村及土壤监控。 /p p   国家环保“十三五”( 2016-2020 )规划总体思路指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已提前完成,“十三五”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在“十二五”期间环保部相继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气十条”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水十条”后,预计在 2016 年编制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土十条”,协同推进污染预防、风险管理、治理修复三大举措,预计投资规模可能超 10 万亿,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思路,积极开展耕地重金属污染防治,力争在 2020 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 /p p   2005 年 4 月至 2013 年 12 月,我国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总超标率高达 16.1 %,污染类型以无机型为主,有机型次之,复合型污染比重较小,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 82.8% 。从污染分布情况看,镉、汞、砷、铅4种无机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现从西北到东南、从东北到西南方向逐渐升高的态势。 /p p   土壤样品相对水质来说,基体更为复杂,且不同地方的土壤成分差异比较大。一般土壤中一些常量、微量元素的含量相差 5-6 个数量级,如土壤、沉积物中含有大量 Si、Al、Na、K、Mg、Ca、Fe 和微量 As、Cd、Co 、Pb 、Cr 等元素。在土壤样品测定中,样品种类繁多,基体复杂,高 TDS 测定元素种类多,浓度范围宽从 ppb —% 物理干扰,电离干扰,光谱干扰严重 样品量大 难以保障长期稳定性。 /p p   因此,土壤总量分析时,选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 ICP-OES )测定, 对仪器的软硬件要求较高,既要保证极佳的检出能力,又要保证极宽的线性范围,同时仪器需要具备极强的抗干扰能力(如 EIE ,高基质等等)和多种可选的背景矫正技术,更好的、自动的消除背景干扰和光谱干扰( IEC/FACT )。 /p p   土壤有效态测定时,采用二乙三胺五乙酸( DTPA )浸提剂提取土壤中有效态 Zn、Mn、Fe、Cu ,提取液中不含大量的主基体且发射谱线丰富的 Fe ,几乎不存在光谱干扰。但土壤样品提取时采用大量的盐,高 TDS ,最好采用垂直矩管的 ICP-OES ,它抗基质(基体)干扰能力增强,矩管寿命长,维护周期低。 /p p   根据环保法规的要求、检测要求、测量仪器的限制,结合以上两点,安捷伦为用户推荐 5100、5110 ICP-OES ,它以专利 DSC 技术,同步垂直炬管双向观测,结合 CCI 冷锥尾焰消除技术 耐高盐,适应各种复杂基体,抗干扰能力强 先进光路系统设计高效稳定, Vista ChipII 检测器等保证仪器具有业内最快的分析速度和宽泛的线性范围 最大的样品通量 ICP Expert 软件高级功能 FACT 快速谱线解析技术,保证结果准确 并且具有业界无可比拟的长期稳定性 同时安捷伦为用户提供完整的、专业的土壤总量分析和有效态测定解决方案 CrossLab 为用户提供全球领先的、全面细致的售后服务。安捷伦 5100、 5110 ICP-OES 可以为用户承担土壤总量及有效态测定工作,是用户响应“十三五”规划的最佳选择。 /p
  • 环境监测怎么适应新环保法?
    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将环境监测地位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对环境监测工作来说,既是好的机遇,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我国环境保护发展到今天,已经经历了近40年,环境保护的起家是靠环境监测,然而近半个世纪过去,环境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中,环境监测制度是实施得较差的一项重要制度。前些年,基层环保执法基本靠鼻子闻、靠眼睛看、靠耳朵听,到现在如雾霾是一头雾水等一些说不清的环境问题,基本上都是环境监测跟不上带来的技术缺陷。为什么会发生这种现象,从我国现行的环境监测体制的弊端就可窥一斑。   一是区县一级环境监测机构上成为摆设。我国目前环保系统的环境监测体制是国家、省、市、县四级,环境监测是微观工作,按理说区县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是最重要、最基础的环节,可现实是区县一级&ldquo 送样站&rdquo 的问题仍未解决。国家近几年虽然加大了对区县一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的投入,但仅仅只是仪器、设备等的硬件投入,人的问题、技术分析问题等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实验室基本没有人,即使有人也没有能力去操作,仪器设备被闲置,导致大量环境监测工作仍然落在市一级环境监测机构的肩上,这一现象在西部地区尤为突出。   二是各地环境监测机构林立,争权、争事、争利时有发生。稍加梳理就会发现,各级地方政府设立的环境监测机构众多,环保、水利、国土、农业、卫生、住建、畜牧、质监等部门均有相应的环境监测机构,不仅仅只是带来争利的问题,不同的分析方法、不同的技术规范、发布不同的环境监测信息,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是环境监测地位低下。有为才有位。基层环境监测机构受人员、仪器设备、技术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基本上难以有为,从而得不到当地政府的重视,越得不到重视,越没有作为,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从而使有的基层环境监测机构沦为地方政府的富余人员安置所或者当地环保部门的预算收费处。   不过,令人欣慰的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ldquo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rdquo   这一条规定,对我国怎样设置环境监测机构,怎样理顺环境监测体制,既提供了法律保障,又提供了可供探索、思考的极大空间。借此机会,国家应组织力量对全国环境监测机构做全面的调查摸底,找出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交内容翔实、建议适合的高质量调研报告递交国务院,彻底解决环境监测体制不顺的问题。   环境监测质量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罚责中规定对&ldquo 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rdquo ,将承担法律责任。对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各级环境监测站站长来说,这是紧箍咒、是高压线,对于净化环境监测队伍、提高环境监测质量、提升环境监测能力、树立环境监测权威非常有必要。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也作了规定,环境监测走向社会化服务已是大势所趋。妥善处理好政府环境监测与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的关系,是关系政府环境监测机构何去何从,也是使环境监测服务走向良性发展的根本所在。需要合理划分环境监测服务范围 严把准入机制,实行环境监测质量淘汰制,不能让不良环境监测服务鱼龙混杂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制度,使环境监测服务规范化,让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真正成为政府环境监测服务的有益补充。
  • 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标准
    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标准 部门规章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   为了规范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5号)   为了加强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信访条例》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环保举报热线要做到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HJ 596.1-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一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1部分》(ISO 6107.1-2004),英文词条与ISO 6107.1-2004保持一致。有的词条可能出现两次,但释义不同,适用于不同情况的解释。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水质 词汇 第二部分(HJ 596.2-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二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2部分》(ISO 6107.2-2006),英文词条与ISO 6107.2-2006保持一致。有的词条可能出现两次,但释义不同,适用于不同情况的解释。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HJ 596.3-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三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3部分》(ISO 6107.3-1993),英文词条与ISO 6107.3-1993保持一致。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11915-89)废止。 水质 词汇 第四部分(HJ 596.4-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四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4部分》(ISO 6107.4-1993),英文词条与ISO 6107.4-1993保持一致。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水质 词汇 第五部分(HJ 596.5-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五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5部分》(ISO 6107.5-2004),英文词条与ISO 6107.5-2004保持一致。有的词条可能出现两次,但释义不同,适用于不同情况的解释。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水质 词汇 第六部分(HJ 596.6-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六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6部分》(ISO 6107.6-2004),英文词条与ISO 6107.6-2004保持一致。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水质 词汇 第七部分(HJ 596.7-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七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7部分》(ISO 6107.7-2006),英文词条与ISO 6107.7-2006保持一致。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00-2010)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中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体系中的通用技术规范。   对于已有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的工程,应同时执行本标准和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对于没有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的工程,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可作为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氨法(HJ 2001-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火电厂氨法烟气脱硫工程建设,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氨法烟气脱硫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氨法烟气脱硫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100MW以下机组的火电机组、工业炉窑或工业锅炉的氨法烟气脱硫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2-2010)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电镀废水治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废水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镀废水治理工程的技术方案选择、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的全过程管理和已建电镀废水治理工程的运行管理,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3-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检测控制、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皮为原料,采用铬鞣工艺的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和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采用其他原料和鞣制工艺的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和集中加工区的废水治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4-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与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规范规定了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配套新建、改建、扩建屠宰场与肉类加工厂的废水治理工程,可作为此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及运行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5-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我国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生活污水、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及与生活污水性质相近的其它污水处理工程,可作为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维护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污水混凝与絮凝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6-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污水混凝与絮凝处理工程建设,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处理工程中所采用的混凝与絮凝工艺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设备选型、检测和控制、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或工业废水处理工程采用混凝与絮凝工艺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可作为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工艺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污水气浮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7-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污水气浮处理工程建设,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处理工程中所采用气浮工艺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设备选型、检测和控制、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或工业废水处理工程采用气浮工艺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可作为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工艺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污水过滤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8-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污水过滤处理工程建设,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处理工程中所采用的过滤工艺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设备选型、检测与控制、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或工业废水处理工程过滤单元工艺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可作为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工艺设计、工程验收、运行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2010)           本标准规定了硝酸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硝酸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硝酸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硝酸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氨和空气(或纯氧)为原料采用氨氧化法生产硝酸和硝酸盐的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硝酸为原料生产硝酸盐和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硝酸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               本标准规定了硫酸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硫酸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硫酸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硫酸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冶炼尾气制酸和硫化氢制酸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硫酸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26133—20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但不限于)下列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净功率不大于19kW发动机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   ——草坪机;   ——油锯;   ——发电机;   ——水泵;   ——割灌机。   净功率大于19kW但工作容积不大于1L的发动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用途的发动机。   ——用于驱动船舶行驶的发动机;   ——用于地下采矿或地下采矿设备的发动机;   ——应急救援设备用发动机;   ——娱乐用车辆,例如:雪橇,越野摩托车和全地形车辆;   ——为出口而制造的发动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 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
  • 中国染料由大转强 环保标准趋严成研发新动力
    “中国产量成老大、印度实力在崛起、国际巨头被收购,这一系列新变化使中国染料产业面临新的竞争格局。”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副院长史献平上周就中国染料行业发展方向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继浙江龙盛收购德国德司达、巴斯夫收购汽巴之后,三大巨头德司达、汽巴及科莱恩三分天下的市场格局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中国、印度和欧美跨国企业三足鼎立的全新局面。他认为,中国染料产业的地位继续稳固的同时,也面临环保政策变化和产业链条变化,因此必须抓住时机加速完成染颜料大国向强国的转变。   环保标准趋严成研发新动力   当前正在实施的欧盟REACH法规、各种生态标签、日益严格的排放标准等国内外环保法规,在提高染颜料行业门槛的同时,将催生行业新一轮洗牌。“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实施,加大了企业的研发和经营成本,甚至会造成许多小品种消失。”史献平说,环保法规正逐渐成为业内洗牌的新动力。   INTERTEK天祥集团中国区项目总监王铮告诉记者,目前REACH法规第一个注册截止日已过去6个月,国内只有少数企业在本轮截止日期前达到注册要求。他提醒业内企业,REACH法规第二个截止日近在咫尺,所有年产或者进口吨位在100~1000吨的化学品必须在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注册,否则将被欧盟市场拒之门外。对于大多数生产企业来说,完成REACH注册是一项巨大的挑战,需要积累和借鉴多方面经验,包括数据分析、化学品安全评估、注册卷宗制度和递交等相关事宜。   延伸产业链条靠技术含量   针对原油价格高涨给企业造成压力,专家指出,随着我国煤化工的快速发展,原料成本有望下降,尤其是国内焦油苯加氢、煤焦油加工等装置能力增长较快,对苯、萘和蒽醌等原料的价格上涨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下游品种呈现的变化较大,主要体现在技术含量方面。史献平指出,在油墨领域,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植物油代替矿物油,以减少有机挥发物,对着色剂的要求如牢度、颗粒细度和液体稳定性等也越来越高 在化妆品领域,产品将更多使用珠光颜料以强化效果,无机颜料用量会越来越少 在涂料领域,水性涂料、辐射固化涂料和粉末涂料发展迅速,需求量越来越大 在塑料领域,对包装材料的生态友好要求越来越高。   趋利避害抓机遇由大转强   专家建言,竞争格局、环保法规和产业链条呈现的变化为我国染料行业提供了趋利避害的机遇。史献平说:“跨国公司竞争和发展重点转移,将使我国染颜料工业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赶超方向,同时提供了使我国染料工业由大变强的机会。我国染颜料工业要抓住时机占领它们退出的阵地,如合资、收购、人才等。”   中国染料协会有机颜料分会主任张水鹤建议企业不要盲目扩张上项目,而应该注重可持续发展,尤其要加强环境保护和“三废”治理。还有专家建议,要关注跨国公司动态,积极开展合作,弥补自身染料后加工技术落后的缺陷。另外,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研发非传统领域使用的产品,开辟新的应用领域等。   欲了解更多行业动态,请查看“我要测资讯中心”
  • 环保法修正二次审议 增排污单位监测设备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6月26日起至6月29日在北京举行,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进行第二次审议。   现行《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正式施行至今,20多年未曾修改。2012年8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首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专家提出,《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应当回应环境保护的制度需求,解决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建议采用修订方式对这部法律作全面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6月26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作了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张鸣起说,《草案》新增以下内容:修正案对企业公开具体环境信息作了强制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对其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   针对目前环保领域&ldquo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rdquo 的问题,《草案》将追究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纳入修改内容,增加规定&ldquo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以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dquo 。   《草案》还规定,&ldquo 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rdquo   同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草案》加大了处罚力度。《草案》明确,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的 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的 依法应当做出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将征收的排污费或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张鸣起说,为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修改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增加&ldquo 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rdquo 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ldquo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rdquo ,&ldquo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rdquo 。三是明确联合防治协调机制,规定&ldquo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rdquo 。四是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ldquo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已经达标的基础上,通过采取技术改造等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以及按照产业结构和城乡规划布局调整的要求关闭、搬迁、转产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价格、信贷、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支持&rdquo 。五是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规定&ldquo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或者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rdquo 。六是加强对引进外来物种等行为的规范,规定&ldquo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rdquo 。七是增加规定&ldquo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rdquo 。
  • 环保法修正案征求意见 完善环境监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一、环境保护法若干条文修改的提出   从1979年试行到1989年正式实施的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立法目标“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同时定义“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确立了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一系列基本制度。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各领域特点,相继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法、草原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和节约能源法等二十余部法律,形成了以法律制度和科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保护和改善环境,为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不断改进和完善了我国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是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制定的,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各方面修改呼声很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环境保护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的论证项目。   根据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委结合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梳理了历年来有关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内容,收集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从2008年到2010年开展了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后评估工作,根据各项后评估成果,形成了一系列论证报告,认为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比较完善,编纂环境保护法典是长期任务,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应当推动法律的实施和行政责任的落实是当务之急。当前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应当体现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提出的指导思想,强化政府责任和监督,加强法律责任和追究,修改与后来制定单行法的一些不衔接规定,推动专项法律的实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同意了环资委的意见,将环境保护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1年1月,全国人大环资委启动了环境保护法条文修改工作,成立了以蒲海清副主任委员为组长的修改小组,多次听取环境保护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并于4月至9月分别赴湖南、湖北、重庆、福建、江苏、陕西等地进行调研,并在江苏省徐州市召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环资委、提出议案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环境保护法修改进行研讨。我委还专题就环境保护规划、环境监测、排污收费和限期治理等召开了专家和部门的座谈会。在草案起草过程中,书面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中编办等18个中央机构与国务院部门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的意见后进一步研究和修改,今年3月又在上海听取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四件代表议案领衔人和地方意见。经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二十七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再次修改形成了目前的草案。   二、环境保护法条文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条文修改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要更加注重法律修改完善工作的要求,围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同意的环境保护法议案审议意见,明确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法律制度,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   本次条文修改遵循的原则是,修改主要针对条件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现实中迫切需要修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具有共性的条文,不涉及要求对其他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修改的内容,注意相关法律之间和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关联,实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在本次条文修改中,有的部门提出增加行政管理体制和职责方面的要求,有的提出排污许可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功能区划等意见。对这些意见,现行环境保护法未涉及,并且国务院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建议进一步研究和实践,通过适时修改有关法律或者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来解决,因此,本次修改未采纳这些意见。   修改后的法律草案共七章四十七条,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二十一条,新增四条,合并八条。现就主要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修改总则,充分体现新时期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   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是处理好经济和社会发展与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现行环境保护法第四条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显然不符合时代要求。因此,草案顺应时代要求,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草案规定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 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 明确国家采取相应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草案第四条、第十二条)   (二)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落实政府和排污单位责任,是历年代表议案中突出关注的问题,也是修改时增加的重要内容。近些年,涉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人员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和不作为的监督缺乏法律规定是现行相关法律的共性问题。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草案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检查”一章,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落实政府责任(草案第五章)。现行环境保护法第二章的标题由“环境监督管理”相应地修改为“环境管理”。   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草案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草案第三十三条)   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基本手段和公众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草案新增了一条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任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获取环境信息。(草案第三十四条)   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加强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责任,草案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草案第三十五条)   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政府定期向人大报告环保工作是实践中促进和加强环保工作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草案增加规定了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突发污染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草案第三十六条)   同时,对应条文修改,草案完善了法律责任一章的内容,重点补充了依法追究相关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草案第六章)。   (三)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保护改善我国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   草案补充完善现行环境保护法第二章规定基本制度,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完善环境质量标准制度。环境基准是指环境要素中污染物等对生态系统和人群健康不产生不良或有害效应的最大限值,是国家进行环境质量评价、制定环境保护目标与方向的科学基础。目前,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缺失,现行我国环境标准主要是在借鉴发达国家环境基准和标准制度上制定的。构建符合我国区域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的国家环境基准体系,支撑我国环境标准的制定工作,是“十一五”和“十二五”环境保护科技规划的重要内容,国家现已建立了重点工程试验中心,建立国家环境基准已具备基本框架。为此,草案增加了要求科学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的规定,这也是我们国家自主自立的体现。(草案第九条)   完善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制度是生态环境评价和保护的重要制度。现行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对环境监测提出了原则要求。较长时间以来,我国同一地区、同一流域不同部门公布的环境质量数据不同,环境质量评价不一,对社会有负面影响。环境评价监测点的设置和监测数据是环境质量评价的依据,监测数据依法公开是实现公众参与的基础。草案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规定国家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 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应当纳入监测数据信息体系,作为评价环境质量的依据 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监测规范,监测机构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测数据依法公开。(草案第十一条)   规范环境保护规划制度。长期以来将环境保护规划分成两部分,分别制定以污染防治为主的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规划的原则要求,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脱节已难以实现环境保护法保护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的立法宗旨。草案按照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的法律定义,规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自然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草案第十二条)   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与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做了衔接性规定,并将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环境保护的其他制度和相关工作进行了衔接。(草案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这是现实迫切需要法律规范完善的制度。近十年国务院已经批准了一批跨地区或跨流域规划,处理跨行政区域的协力合作问题,包括建立目标、建立相关地方政府间的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和责任。对于跨行政区污染防治,现行环境保护法仅在第十五条做出有关政府协商解决的原则性规定。因此,草案明确规定跨行政区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和相应责任做出决定,并规定了规划的具体内容。(草案第十四条)   补充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控制制度是环境保护工作从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我国从20世纪末开始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在“十一五”和“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重点污染物减排指标还列为约束性指标。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时都已对总量控制制度作了规定,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总量控制将涉及更多方面。因此,草案一是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二是建立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对尚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以及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的地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政府应当确定该重点区域、流域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及控制指标,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环境质量标准,以促进地方政府调整产业结构,推动地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三是明确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确定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草案第十九条)   完善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为了推动解决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破坏、农村环境污染、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等问题,在现行环境保护法有关条款规定基础上,草案一是规定在资源开发利用中应当依法制定并实施有关保护生态环境和恢复治理的方案。二是规定加强农业生产环境保护监管,明确通过财政预算支持农村环境治理。三是规定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草案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四)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   草案从明确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和突发事件应对的责任出发,相应完善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   进一步完善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这次修改时要着重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同时明确企业不仅要对减少排放污染物负责,也要对排放污染物对公共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草案一是规定了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包括企业负责人的环保责任制度和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机制的规定。二是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监测,并依法公开监测数据的规定。三是规范了关于限期治理的规定,补充了企业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限期治理计划,接受政府监督的内容。四是完善排放污染物申报和收费制度,将现行环境保护法超标排放收费修改为申报和收费制度。规定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征缴费用,征缴费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有关法律制定,对排污费的缴纳和使用做出原则性规定,并为今后国家设立环境税留有空间。(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   衔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的规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之一,突发事件应对法已对突发事件作了规定,草案增加了与之衔接的条款,并针对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责任和防治次生灾害作了衔接性规定。一是应当依法加强环境污染风险的控制 二是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当避免或减少对环境造成损害 三是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草案第三十条)   草案还做了一些文字修改。
  • 环保主题助推2014年环保检测仪器市场发展
    新的一年,在雾霾不断侵袭人们的正常生活,我们关注点在环保问题上会有更多的关注。2014年给予环保板块&ldquo 强于大市&rdquo 的评级。预计环保政策将更加注重顶层设计,完善政府考核评价体系、环保法制化及环境税的推出,对环保产业的影响更为深远。   政策发展渐成体系   2010年定位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首。201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提出将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七大产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而节能环保排在首位。   2011-2012年行业规划及细分领域政策密集出台。环保行业包括水处理、固废、大气污染防治、土壤修复等多个领域的&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出台,提出了明确的治理目标、投资方案甚至技术路径,国家关于节能环保的发展框架体系初步建立。   2013年定位支柱产业,生态文明建设提升行业空间。面对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政策愈发重视环境保护。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为环保行业发展打开了新的空间。   2014年预计环保政策将重在顶层设计。三中全会发布的《决定》明确了&ldquo 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rdquo 的总体方向,预计2014年的政策将更加注重顶层设计,重在理顺环保行业发展中的体制机制问题,利好行业的长远发展。2014年,除了对环保部牵头制定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计划、清洁水行动计划、农村环保治理等细分行业的政策出台预期较为强烈之外,我们理解,完善政府考核评价体系、环保法制化及环境税的推出更显重要,对环保产业的影响也将更为深远和巨大。   环保检测仪器市场需求大   环境检测仪器在我国环境日益严重的当下,有着广阔的市场需求,而环保重要是处理我国水环境、大气环境两个策略性和全局性的大环境生态净化问题。   目前全国环保体系及各部门、行业、企业已建监测站4000多个,从业人员6万多人,还有众多环境科研院所等。近几年正是环境科学和监测剖析仪器、设备更新换代和进步程度常期。国度环保局规划在在全国设备400多个国度网络监测站 350多个环境信息中央:100个城市空气空中主动监测体系。   初步规划投资15亿国民币,其中国度投资三分之二,中央投资三分之一。这不包含行业、中央和企业的监测站才能建立的投资,各部门、各中央根据环境掩护义务的须要另有本人的投资规划。   净化源监测:国度要对全国1。8万个重点净化企业实行重要净化物排放总量掌握和消减,以改良环境质量,因而请求1。8万个净化大户要逐渐装置在线延续主动监测体系。成熟的国产仪器体系很少,而需求量比环境质量监测要大得多,重要由净化企业购置。行业重要是电力、石油化工、建材、冶金、造纸、食品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等,潜在的市场有数十亿至数百亿元。   目前海内急需的环保仪器仪表重要包含: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仪器及主动监测体系 以燃煤电站或锅炉为代表的烟气剖析仪表监控体系 空中水环境质量检测仪表及监控体系 以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高浓度有机废水为代表的净化源监测仪表及自控体系等。   环保企业蓄势待发   天瑞:经过长达半年的停牌,天瑞仪器重大资产收购终于揭开面纱,公司拟以现金和发行股份相结合的方式,收购主营环保仪器网络化应用的宇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由此介入在线环境监测仪器市场。此前,宇星科技曾筹划港交所上市未果。   天瑞仪器今公告,拟通过现金及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和华控股等十家机构购买宇星科技51%股权,交易对价为14.79亿元,其中以现金支付6.99亿元,其余以16.01元/股的价格发行股份购买,16.01元恰为公司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据公告,宇星科技成立于2002年,一直致力于仪器在环保领域的网络化应用。以分析检测技术和物联网技术为核心,该公司目前已为超过7000家用户提供各类环境监测产品。   先河环保:先河环保董事长李玉国介绍说,先河的定位是做国内高端环境监测仪器的领航者,多年以来,凭着不断的创新精神,研发出了一系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设备,填补多项国内空白。在日前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先河环保称,环境水质在线监测市场潜力巨大,公司在水质方面的产品、技术、人力等储备较充足。   凭借深厚的科研力量和科技积累,先河环保成功研发出了水质、污水COD、烟尘烟气、酸雨、饮用水安全、数字应急监测车等七大系列产品,该公司&ldquo 地表水质连续自动监测系统&rdquo ,成功解决了国外仪器无法满足我国南北气候差异大、水体含沙量大、水质污染严重等特殊水体的自动监测难题,是我国第一套完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ldquo 地表水质连续自动监测系统&rdquo ,应用范围北到松辽流域,中部季节河,南到峨眉山。其新开发的饮用水安全预警监测系统,实现了从&ldquo 水源地&rdquo 到&ldquo 水龙头&rdquo 的全流程监测。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工程示范项目&mdash &mdash 地下水水质监测/预警一体化解决方案,成功应用于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两侧地下水水质监测。
  • 依然缺乏落实细则 环保监督“全民参与”路尚远
    有舆论认为,一直以来,但凡提到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总让人有种“有名无实”之感。由于中国环保公众参与起步较晚,公众参与环保的渠道有限、参与程序不够科学、获取信息难度较大,再加上参与者能力不足,公众参与环保的深度和广度也十分有限。尽管9月1日起,《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即将正式实施,不过环保监督“全民参与”还有不少难点需要克服。 依然缺乏落实细则 环保监督“全民参与”路尚远    公众参与程度越高环保保护就越有力。只有及时把最新的举报人保护制度引入环保领域,才能真正将民众的公共参与环保监督的热情维持下去    从“盼温饱”、“求生存”到“盼环保”、“求生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形势严峻,构建良好的生态生存环境已成为当前社会公众最为关心的公共话题。    近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配套细则,其明确了保障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不过,在一些专业人士看来,在环保举报人保护具体条款方面,这部细则仍需进一步细化。    举报人保护亟待制度化    有舆论认为,一直以来,但凡提到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总让人有种“有名无实”之感。法律称对环保信息等一切相关行为公众有参与权,但其规定大都是纲领性的,并无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或单行的部门规章。公众参与最核心的活动,就是检举与告发。举报人的保护制度,也成了检验公众参与真实与否的最有力试剂。    专家表示,从举报人的本质上看,环境保护领域的举报人,与其他各生活关系领域的检举人一样,都是对违法犯罪或渎职滥权等腐败行为的告发与揭露,是一种自我承担的社会公民义务之行使,其告发行为很容易招来打击报复。    当前,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民众举报投诉环境污染数量大幅提升。不过,在细则出台前,举报人保护的情况却不容乐观。    重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间环保组织志愿者告诉本报记者,自己在举报监督污染企业、督促部分乡镇解决污水和垃圾乱排问题时曾被基层政府扣留。这位志愿者希望,除了环保部门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外,各级政府都应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为加强对环保举报人的保护,此次出台的办法中明确提出,“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有专家称,此次《办法》中从方便举报人行使监督权出发,承认一切途径与方式的举报行为,是一项进步。把举报方式仅只限于“状告”,或动辄以“诬告罪”相威胁,核实责任过度地压在信息弱势的举报人头上,这些是过去常有的不正常现象。广开举报途径,广集举报信息,这应是鼓励公众参与的正确态度。    不过,亦有学者认为,尽管提出了须保护环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但具体如何操作,如何落实,一旦举报人信息被泄露有何补救措施……这些更为具体的方面仍有待制度化。只有及时把最新的举报人保护制度引入环保领域,才能真正将民众的公共参与环保监督的热情维持下去。    公众参与仍存诸多难点    由于中国环保公众参与起步较晚,公众参与环保的渠道有限、参与程序不够科学、获取信息难度较大,再加上参与者能力不足,公众参与环保的深度和广度也十分有限。    近年来随着中国群众环保意识的提高、社团组织的发展,各种民间环保公益组织如雨后春笋,迅速发展,在培育社会环境意识、倒逼污染治理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成为公众参与环保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    重庆一位民间环保公益组织负责人告诉记者,尽管各级政府在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的扶持和沟通力度,但在实际工作中,环保社会组织依然遇到诸多困难。    首先是一些基层政府不理解,甚至认为环保社会组织是在“抹黑”、“捣乱”,遇到过被基层工作人员阻拦的情况,“有一次我们在一个居民点做污染情况问卷调查,结果问卷被当地乡镇干部撕掉。”    其次,一些重要的污染信息公开力度不够,“有时我们向有关部门申请环保信息公开,一些部门以‘保密’、‘遗留问题’为由拒绝公开。在责任落实方面,我们发现了污染线索,向有关部门举报,也遇到过以需要时间调查为由不了了之的情况。”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规范引导公众依法、有序、理性参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开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同时,该办法还提出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依然缺乏落实细则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从今年4月10日发布征求意见稿到7月13日正式发布,经历3个月的时间。长期研究环保法制建设的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张辉一直在关注该办法出台的整个过程,“征求意见稿让我欣喜。”    “一部好的法律,应当对参与主体、方式、范围、程序等做出细致规定,但比照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只有二十条,比较原则,落实起来比较困难,征求意见稿中一些细致的规定最后没有采纳。”张辉说,如征求意见稿中在环保决策过程中公众可以参与,无法参与可以寻求救济,而最后的正式文件里没有,公众没有决策权和救济渠道很难保障权利。    可见有关部门内部在如何促进和对待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对此持谨慎态度。“中国要完善包括公众参与在内的环保法律规范体系无法一蹴而就,需要一定的时间。”张辉感慨地说。    专家表示,要切实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首先政府要做好信息公开,且这种公开不应只是政府的主动行为,应有相关的倒逼和监督机制;同时,公众必须参与到环境决策中,仅靠事后参与难以达到参与效果;此外,还必须畅通救济渠道、完善救济制度,这样才能让各级政府真正落实公众参与的责任。这些都应在以后的法律法规修订中考虑进去。    他山之石:澳大利亚:鼓励举报严防“泄密”    澳大利亚人把举报人俗称为“煤矿里的金丝雀”。这个俗称是因为过去煤矿工人下煤矿时都要手提一个金丝雀鸟笼,作为防备井下有害气体和污染物的“报警系统”,矿工们要听着鸟儿不停地叫着就放心干活。如果鸟儿沉默了矿工就知道他们面临危险,会立刻采取行动。    澳大利亚对民众的参与和监督的重视可见一斑。    为了鼓励公众参与对环保的监管,澳大利亚环保机构会时常向公众发放宣传小册,也举办各种讲座介绍如何收集有用的信息,怎样举报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一旦民众发现有环境污染迹象,会知道立即向相应的监管机构如环境保护局、卫生厅、州劳保局、或所在地方政府、消防和救援等机构报告,然后由专门的监管机构根据举报采取后续行动,进行调查和评估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例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纽卡素市有居民给环保局打电话,抱怨说闻到空气中有刺激性气味,环保局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调查,结果查出附近区域有一家工厂将有毒化学品暴露在空气中。该事件导致了2人因此住院,4人感不适,结果该工厂被环保部门勒令关闭,之后新南威尔士州州政府还对该工厂进行了起诉。    在澳大利亚,举报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而保护公民举报权则是国家的责任。鼓励人们揭发不法行为并保护他们免遭报复是两个紧密联系的问题。因此,澳大利亚鼓励举报,也采取有效措施严密保护举报人。    给举报人安全感则是让他们乐于举报的关键,担心受到打击报复是举报人的最大顾虑。为此,澳大利亚采取各种手段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各州有不同的立法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在有的情况下,可以规定不得披露举报人个人信息或任何可能导致举报人暴露的信息。    不过,澳大利亚政府也意识到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还有待完善,例如员工如果披露与工作有关的信息会面临风险,他们举报披露行为有可能被解释为个人对公司义务的破坏,可能导致他们的雇主采取法律行动对付这些举报人,因此澳大利亚仍在不断完善对举报人保护的法律,以便让举报人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来源:经济先驱导报)
  • 赛莱默首席执行官:加大在华投资力度,推动环保水务市场新常态
    近年来,环保与水务治理已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新《环保法》、&ldquo 水十条&rdquo 等一系列政策法规的相继出台,更是为环保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打了一剂&ldquo 强心针&rdquo 。6月11日,赛莱默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潘德克来华时表示,赛莱默作为全球领先的水技术供应商,对市场的增长潜力充满信心,公司将加大在华投资力度及产品的本地化研发生产,期待在未来更加积极地参与中国的环保事业。无论是市政领域的提标改造,楼宇泵送系统的设备降耗,还是工业废水的高效处理,赛莱默致力于以其先进、可靠、节能的技术和解决方案,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赛莱默总裁兼首席执行官中国媒体见面会   如今,在环保产业迎来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机遇之下,如何实现环保产业的&ldquo 环保式&rdquo 增长,需要整个社会的全局思考。 &ldquo 不同于很多其他领域,环保产业除了实现自身的增长之外,更重要的还有其对于环境、社会的价值和意义。&rdquo 赛莱默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潘德克说道,&ldquo 新兴市场在赛莱默全球增长计划中处于战略优先地位,而其中,中国是我们拓展业务的重点市场之一。只有行业全员一心,积极打造&lsquo 环保生态链&rsquo ,以技术创新驱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才能真正将市场潜力转化为发展动力,实现环保水务市场的新常态。&rdquo   &ldquo 中国的环保和水务领域正迎来一个崭新、蓬勃的发展阶段,这不仅让我们这些行业的参与者们深受鼓舞,也感受到很大的社会责任。以不断创新的研发思路为社会提供节高效可靠的解决方案,是我们作为技术专家的使命。&rdquo 赛莱默高级副总裁兼新兴市场总裁梁百亮说道,&ldquo 面对全世界日益加剧的水问题和挑战,我们将依托全球资源和最佳实践,提供符合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需求的创新型产品和服务,与本土市场同携手、共成长。&rdquo   随着中国更高环保标准、更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发布,以及新型城镇化建设,污水处理系统等环保设备、水厂和污水厂等城市基础设施将面临新一轮的升级、改造或重建,整个环保行业面临巨大的潜力和机遇。依托在水输送、水处理和水测试方面拥有的世界领先技术,以及在全球多个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用水环境改善中积累的丰富经验,赛莱默将与行业一道,推动市政、建筑楼宇、工业废水、环境监测等水处理领域的标准提升,助力解决最具挑战的水务问题。   与此同时,作为全球领先的水技术供应商,赛莱默倡导在改善水环境和治理效果的过程中,将环保进行统筹总体规划,避免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和能源的过度消耗。正因如此,赛莱默始终将高效节能的理念,应用到创新技术和解决方案中,不仅降低设备和项目的全生命周期成本,更确保其在真正意义上的节能降耗,实现可持续的环境治理。赛莱默曾以飞力智能泵送系统(IPS)在南方城市泵站试点的运行数据计算过,同样的水泵且设备未做任何机械改动,仅通过将水泵的运行方式改为飞力智能泵送系统,在6个月时间内,实现实际节能44.1%。如果将此技术应用在全国,将带来非常可观的能耗节省。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水务市场迎来新的增长阶段,赛莱默将会持续为中国市场带来先进技术,扩大在华投入。潘德克表示:&ldquo 我们将继续增加在中国市场的投入,更加注重国外产品的本地化,同时不断加强本地技术的研发。近期,赛莱默将投资近五千万人民币用于扩大沈阳工厂的生产能力以及在华本地化新品的研发,预计厂房面积将扩建6700平方米。&rdquo   Xylem 简介:   Xylem(XYL)是全球领先的水技术供应商,专注于水输送、水处理和水测试领域,帮助市政、民宅和商业建筑业、工业及农业等行业客户实现科学用水。该公司目前在全球 150 多个国家开展业务,运用其多项名牌产品和员工的专业应用知识和经验,提供各种本地化解决方案,致力解决世界最大的用水及污水处理问题。该公司总部设在美国纽约州莱伊布鲁克,2014年业务收益为 39 亿美元,在全球拥有约 12,500 名员工。Xylem凭借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和推动可持续业务活动及解决方案,连续三年荣登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榜。   公司名称 Xylem 取自古希腊语,原义是植物中输送水份的组织,寓意此公司对水事业的追求,表现我们运用堪与大自然造化能力媲美的世界最优秀的工程技术实现水的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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