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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物质相关的论坛

  • EN 50581订明《限制有害物质指令》

    2012年11月23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了欧盟协调标准EN 50581的参考资料及名称。生产商若要证明其产品符合关于限制电器及电子设备使用有害物质的第2011/65/EU号修订指令(RoHS2.0),必须遵行这项新标准。新标准已获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通过,规定于2013年7月16日前,欧盟各国必须推行统一的标准,而与EN 50581抵触的欧盟各国标准须于2015年7月16日前撤销。RoHS2.0对投放到欧盟市场的电器及电子设备所含6种有害物质的同质物料水平做出限制,只有少数情况可获豁免。同质物料是指不能机械性地分开为不同物料的物料,如以旋开、剪、压碎、碾磨及研磨过程。因此,电器及电子设备的所有部件必须符合RoHS2.0内的有害物质最高含量限制。这个最高含量限制与原本的《限制有害物质指令》所订的最高含量限制相同。RoHS2.0附件II订明受限制的物质及最高含量限制。新标准规定,最终产品的生产商必须证明产品符合适用的物质限制。不过,新标准承认,要求生产商自行对最终装配产品内的所有同质物料进行测试确实是不切实际。生产商可向供应商索取技术文件,证明所供应的物料符合相关的物质限制。这项欧洲标准旨在订明技术文件的规格,以便生产商编撰相关文件,证明产品符合规定。

  • DIBP优先物质列入ROHS法规附件2限制物质清单

    欧盟委员会于2014年2月5日发布了新版ROHS限制物质清单审查研究的最终报告。报告中涵盖了四个主要成果,欧盟委员会计划建立一个工作小组以指导新版ROHS附件2审查过程。此外,一个新的物质“DIBP”将由Öko顾问研究所进行评估。  依照新版RoHS(2011 / 65 /EU)条款6,委员会应于2014年7月22日前考虑对其进行一次基于全面评估的审查,以及对附件2中限制物质清单进行修订。  在三场利益相关者会议和四次互联网意见咨询后,奥地利联邦环保局编制的关于新版ROHS附件2新增物质的最终报告于2月5日发布。根据最终报告得出以下成果。  表1.最终报告中的成果http://bimg.instrument.com.cn/show/NewsImags/images/20144119380.jpg

  • 【求助】关于限制物质PAHs和PFOS存在的范围?

    最近客户在对公司的产品对环保限制物质PAHs和PFOS的调查,可不知道头绪了?我司是加工电子信息产品的,涉及的有钢材,涂料,油墨,标签等,请各位大侠指点调查的范围?及相关标准,谢谢!

  • 欧委会就德国玩具化学物质限制标准延长审核期

    由于德国要求维持他们对于玩具中化学物质更严格的限制标准,欧委会近期发表声明延长了对玩具中化学物质限制标准的审核期。德国因认为欧盟玩具安全指令2009年的修订版对于化学物质的限制标准太低而提出反对意见,并进一步要求欧委会同意在2013年7月实施玩具指令修订版后德国可以继续使用他们自己对7种物质的限制标准。欧委会最终决定将德国此项要求的审核期延长到明年三月,以给各成员国充分时间考虑玩具指令是否需要根据这些物质健康风险方面的新科学证据而进行相应的修订。这个和我们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大家是怎么看的呢?

  • 美国服装鞋类协会(AAFA)发布第11版限制物质清单

    2012年10月31日,美国服装鞋类协会(AAFA)将原定于今年12月5日在孟加拉国举行的国际产品安全及环境合规会议上的第11版限制物质清单(RSL)提前发布了。第一版AAFA-RSL清单在2007年发布,之后每6个月更新一次,同时提中文、西班牙语、越南三个译本。第11版尚未有中文译本。  与3月份发布的第10版清单相比,新版吸收了欧盟REACH法规最新的候选物质清单至84项,保留了华盛顿州66项需要高度关注的用于儿童的化学物质清单( CHCC)的实际应用定量限,更一并参考了加州65致癌物质清单的最新更新。此外,AAFA在国际服饰及鞋类限用物质清单管理工作小组(AFIRM)工作的基础上更新了不受监管的限制物质清单,这些物质多是服装鞋类行业内部自行限制的物质集合。变化项目内容通用规定将“PVC”从词汇表中删除在方法说明部分增加AFIRM相关信息在方法说明部分增加不受监管的化学品相关信息芳香胺将EN 14362-2从聚酯纤维测试方法列表移除新增邻氨基偶氮甲苯测试方法EN 14362-3将EN ISO 17234-2从邻氨基偶氮甲苯移至4-氨基偶氮苯将4-氨基偶氮甲苯和4-氨基甲苯的测试方法从EN 14362-1改成EN 14362-1:2012分散染料新增纺织品分散染料测试方法DIN 54231阻燃剂新增美国纽约州对TCEP的监管要求(A6195)重金属限制:纺织品将对重金属镉的监管要求改为欧盟REACH法规附件XVII将“加拿大”加入铅限制的“其他国家”列表增加GAFTI检测铅SOPs重金属限制:皮革将对重金属镉的监管要求改为欧盟REACH法规附件XVII新增六价铬测试方法ISO 17075重金属:金属部件将镍限量改为镍释放量,限值为0.5μg/cm²/week对成人金属部件的重金属镉限量改为镉释放量,限值为100 μg/cm²/week其他化学品将“纺织品”列入受限产品列表新增甲醛测试方法GB/T 2912.1增加蓝色燃料CAS号118685-33-9将富马酸二甲酯移至“农药”列目附录I:新增CAS号为112-49-2, 110-71-4, 561-41-1, 90-94-8, 2580-56-5, 101-61-1, 6786-83-0,1303-86-2, 75-12-7, 17570-76-2, 2451-62-9, 59653-74-6, 548-62-9的化学物质附录II:新增伊利诺伊州铅中毒预防法案要求

  • 【新闻】REACH限制又添7种物质~

    日前,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继2008年将15种物质被列入首批REACH高关注名单(SVHC)后,公布了首批需ECHA授权才能使用的物质名单草案。根据该草案,7种物质首先被列入了清单(附件XIV)。  被列入清单的7种物质分别为:[color=#DC143C]5-叔丁基-2,4,6-三硝基间二甲苯(二甲苯麝香)、短链氯化石蜡(SCCPs,C10~C13)、六溴环十二烷(HBCDD)和所有有关联的主要非对应异构体、邻苯二甲酸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以及4,4'-二氨基二苯甲烷(MDA)。[/color]  根据REACH法规,企业如果要使用进入授权名单的物质,就必须申请许可。申请者必须论证物质使用风险可以充分控制,或是社会经济利益超过使用风险,且没有替代物和相应的替代技术。  ECHA表示,他们是根据产品的固有特性、用途和批准用量来评估是否将这些化学品列入REACH限制清单的。各利益相关方必须于2009年4月14日对磋商做出回应,ECHA将于2009年6月1日之前确定优先列表。ECHA还建议,授权申请应当在以上物质进入REACH附件XIV后24~30个月期间提交。这些物质进入名单之后,42~48个月后将不再继续使用。  ECHA还建议,76/769/EEC指令中特殊条件下允许使用的豁免类物质,也应加入评估当中。ECHA表示,将参考协商期间所收到的评论及成员国委员会的意见,可能会对草案进行修改,并将该提议提交到欧盟委员会审议。对于是否对蒽、氯化钴、五氧化二砷、三氧化二砷、重铬酸钠二水合物、氧化双三丁基锡、酸式砷酸铅、三乙基砷酸酯等8种物质进入SVHC名单的物质进行授权,ECHA表示将在晚些时候再做考虑。  ECHA建议下游企业应尽快排查是否正在使用被列入SVHC的原料,定期审核供应商(必要时向原料供应商提供安全数据表),并在规定期限内逐步替代SVHC原料。

  • ECHA发布REACH法规附件XVII限制物质分析方法汇编

    3月31日,ECHA发布了REACH法规附件XVII限制物质的分析方法汇编,该汇编归纳了超过100种推荐的分析方法,用以检查REACH法规附件XVII限制的符合性。【汇编的详细内容可见官网链接】 在2016年的REACH执法项目REF-4中,该汇编将开始投入使用。REF-4执法项目中,29个欧盟国家将检查消费品中可能存在的14种物质是否满足REACH法规附件XVII规定的相关限制,这些消费品包括但不限于纺织品、玩具、珠宝、胶水及钎焊填充剂等专业用品。 REF-4项目的检查将贯彻整个2016年,ECHA执法当局将配合海关机构,针对不同的REACH责任人-可能含有限制性物质的化学品或物品进口商及分销商进行REACH法规附件XVII限制合规检查。 REF-4执法项目将检查企业是否遵守REACH以下物质的限制: 物质名称REACH附件XVII条款苯 (Benzene)5石棉纤维 (Asbestos fibres)6镉及其化合物 (Cadmium and its compounds)23镍及其化合物 (Nickel and its compounds)27氯仿 (Chloroform)32偶氮着色剂及偶氮染料 (Azocolourants and Azodyes)43联苯醚的八溴代衍生物 (Diphenylether, octabromoderivative; C12H2Br8O)45六价铬化合物 (Chromium VI compounds)47甲苯 (Toluene)48三氯苯(Trichlorobenzene)49多环芳烃 (Polycyclic-aromatic hydrocarbons, PAH)50邻苯二甲酸酯 (phthalateDEHP、DBP、BBP)51邻苯二甲酸盐(phthalateDINP、DIDP、DNOP)52铅及铅化合物 (Lead and its compounds)63 同时,各国也可以选择检查其他限制的遵守情况,该执法项目的结果和最终报告预计在2017底发布。出口欧盟的产品经常会因为无法符合REACH法规的要求而被通报,处以撤架、召回或销毁等措施,本次发布的REACH法规附件XVII限制物质分析方法汇编将帮助企业更好的符合REACH法规的要求,客户也可以选择专业的检测机构要求其按照汇编中的分析方法安排测试,规避技术性贸易壁垒。 各个实验室原来都是使用什么方法来验证的呢?有做的分享一下~

  • 欧盟开始限制在染发剂使用24种物质

    为了确保染发剂所含物质的安全性,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旨在限制在染发剂中使用24种物质的指令(2012/21/EU)。这项指令于2012年8月3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也是对现有的化妆品指令76/768/EC中的附件II和附件III的修订。背景 2011年一篇题为《永久性染发剂的使用与膀胱癌的风险》的科学研究发布后,消费品科学委员会(SCCP)认为此类危险令人担忧。消费品科学委员会建议欧盟委员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控制染发剂中的使用物质。消费品科学委员会后来更迭为现在的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其成立了一个专家小组对染发剂行业提交的更新文件中的每种物质的安全性进行评估。2003年,欧盟委员会与欧盟成员国关于化妆品指令76/768/EC的框架达成了共识,制订了评估与规范染发剂的整体策略。随即,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开展评估,评估后欧盟委员会已经禁用了180种物质,限制使用另外52种物质。随着最新的2012/21/EU指令通过,指令中附件III中的限用物质已经达到了76种。根据现在的情况,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还会评估最后一批的45种物质。在收集关于这些物质的安全性的个人意见后,欧盟将会采取适当的措施,比如对这些物质限制授权或者彻底禁用。这将可能出现染发剂的“肯定清单”,类似于指令附录IV化妆品中允许使用的着色剂。染发剂种类 染发剂产品分为三大类——暂时性染发剂、半永久性染发剂(这两种染发剂均为非氧化型产品)和永久性染发剂(该种染发剂为氧化性产品,且需要使用如双氧水之类的染发显色剂)。消费者使用的染发剂主流仍为永久性染发剂,虽然在过去几年半永久性染发剂与暂时性染发剂的市场份额逐渐上升。在欧洲,超过60%的女性与5-10%的男性选择染发,平均频率为每年染发6到8次。2012/21/EU的实施 2012/21/EU指令将自2013年9月1起实施,因为该实施日期是在新的欧盟化妆品法规实施日期(2013年7月11日)之后,许多欧盟成员国表示将不会将该指令提至于新欧盟化妆品法规前实施,因为该指令的规定包含在新的欧盟法规之中。详情见法规原文。

  • 【原创】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近日,笔者了解到:作为欧盟轮值主席的瑞典,提议更改《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附件4禁用物质的标准。瑞典在部长理事会下的常任代表委员会(COREPER)环境工作小组会议中谈到,欧盟委员会应该参照更新的标准,更改现有的将物质添加到ROHS附件4中的方法。近期COREPER开展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在REACH法规如此深远的影响下,RoHS还是否占有重要地位。瑞典在最后一次会议上提议RoHS应在“正确处理废旧电子电器设备”方面提高价值,这点而言,RoHS指令的目标已经超越了REACH法规的目标。瑞典相信这一提议将帮助RoHS发挥其潜力,将新物质添加到它的附件4中。瑞典表示,如果某物质在被回收或接受处理时对工人带来“危害”,或者它有可能通过垃圾处理无法控制地传播到环境中,欧盟成员国要提议这一物质称为禁用化学物质清单的潜在候选物质。据悉,该提议有望在11月初接受RoHS和REACH专家的会议讨论。

  • 【资料】《限制有害物质指令》(RoHS指令)

    笔者最近从媒体了解到,2009年9月3日,欧盟理事会秘书处向欧盟成员国代表提出及《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指令》(WEEE指令)的新文本。为了收紧现行法例、增加生产商的责任及加强欧盟27国的市场监管。去年12月3日,欧洲委员会建议修订RoHS指令及WEEE指令。修订RoHS指令:草拟文本涵盖所有电器及电子设备,只有特别排除者除外。原先建议文本的附件I和II(分别是电器及电子设备类别、落入有关范畴的产品)已从文本中删除。草拟文本已排除防卫(军事)设备,这类设备是其他并不落入RoHS法规范畴的设备的一部分,并不以单一功能或商用产品的性质出售。最新加入排除名单的产品有大型固定工业工具及管风琴乐器。关于修订WEEE指令部分:理事会承认要达到WEEE的回收目标存在困难,特别是要在2016年达到建议中的65%回收率,因此有需要进一步讨论回收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类别。修订后的草拟文本重新插入附件IA and IB(电器及电子设备类别,及落入这些范畴的产品清单)。现在第2(4)条草拟条文特别补充,来自私人住户及私人住户以外单位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一概视为来自私人住户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以影印机为例,即使主要是由企业使用,但由于私人亦会购买使用,因此报废时会被视为来自私人住户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此外,新草案又澄清,「推出市场」指成员国的市场,并非欧盟市场。这对业者履行登记责任十分重要,因为这意味电器及电子设备生产商(包括进口商)须于他们推出产品的每个市场所在国家登记。WEEE法例草案列出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的回收目标,以及出资规定。草案订明,成员国应鼓励生产商承担私人住户废料回收设施的所有成本。理事会最新的草拟文本补充,若成员国要求生产商承担回收设施的成本,则须确保弃置于回收设施的废料和以其他途径回收的废料是免费交予生产商,或是其他合适的机构以便为循环再用进行准备工序。为了进一步了解修订对生产企业特别是对我国产品出口企业的影响,笔者拨打了PONY谱尼测试的热线电话400-8195-688,相关技术专家解答了笔者疑惑,谱尼专家表示:RoHS法例的要旨是限制电器及电子设备中某些有害物质的含量。草拟第4条规定电器及电子设备,包括市场上作维修或再用用途的替换零件,不得含有附件四所列的物质。附件IV所列的物质在现行RoHS指令中已经限制使用,即铅、汞、镉、六价铬、联二苯(PBB)及联二苯乙醚(PBDE),没有加入新物质。 但是RoHS草拟文本载有多项生产商、进口商和分销商应负的责任。在把电器及电子设备推出市场前,进口商将须确保生产商已经进行适当的合格评估程序。进口商亦须于电器及电子设备上显示其名称,商号或商标,以及联络地址;若不可行,则应于电器及电子设备的包装或附随文件上显示。 因此,我国的电子电器产品出口企业,要注意做好产品出口前的RoHS限制物质的检测工作,产品的各项物质含量一定要控制在指令要求的范围内。预料理事会将于今年较后期辩论草拟文本内容,欧洲议会则于2010年4月就WEEE及RoHS指令草案投票,之后可能立即采纳两项新指令。新指令会在欧盟《官方公报》刊登当日起计18个月后,在欧盟27国实施。[em09511]

  • 欧盟计划新增限制22种染发剂物质

    2013年5月29日消息,根据发送至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知文件,欧盟正计划新增限制22种染发剂物质,并将这些物质添加到化妆品法规附件三中。 这些物质包括1,4-苯二胺(1,4-benzenediamine)、2-甲基(2-methyl)、甲苯-2,5-二胺基甲苯硫酸盐(2,5-diaminotoluene sulphate)和1,3-苯二醇(1,3-benzenediol)等。附件三也将进行修订以包括10种染发剂物质和在严格限制使用条件并附有例如“仅供专业使用”等强制性警示标识的情况下授权使用的用于睫毛着色的产品中的过氧化氢。 此外,根据修正案,当苯甲醇(benzyl alcohol)在 驻留型产品中的浓度超过0.001%,冲洗型产品中的浓度超过0.01%时,必须在化妆品成分列表中显示。

  • 欧盟限制化妆品中使用羟基苯甲酸酯类物质

    欧盟委员会发布官方公报(EU)No358/2014,修订了欧洲化妆品法规No1223/2009附件Ⅱ,限制物质清单新增尼泊金异丙酯、羟苯异丁酯、羟苯苄酯、4-羟基苯甲酸苯酯、戊烷基对羟苯甲酸酯5种对羟基苯甲酸酯类物质。  此外,修订案还规定二氯苯氧氯酚在漱口水中使用最大浓度为0.2%,在其他化妆品如牙膏、手皂、扑面粉中使用最大浓度为0.3%。羟基苯甲酸及其盐和酯类作为单酯中的酸用于制作配制品中的最大浓度为0.4%,作为混合酯中的酸最大允许浓度为0.8%。2014年10月30日前,不符合新规的化妆品仍可在市场上正常销售,2015年6月30日起,所有市场上流通的化妆品必须符合新规。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一是密切关注欧盟化妆品修订案,及时掌握法规变化动态;二是强化同进口商的沟通,做好过渡期期间的合同评审,避免因法规认识偏差导致的退运风险;三是加强产品质量管控,通过优化升级生产工艺、第三方检测,确保降低对羟基苯甲酸酯类限制物质含量,确保平稳过渡。

  • 【分享】美国服装鞋类协会发布第八版限制物质清单

    近日,美国服装鞋类协会(AAFA)对外发布了第八版限制物质清单(RSL)。据悉,最新版的限制物质清单由AAFA环境专责小组的专业人员参与编制。AAFA希望通过改版限制物质清单向业界提供最新的来自世界各地的法规要求信息,产品包括家纺、服装以及鞋类产品。以下为第八版中新补充的监管要求:• 加拿大被添加至对邻苯二甲酸盐有要求的国家中(加拿大危险品法案,SOR/2010-298)。• 丹麦法定指令786对邻苯二甲酸盐提出要求。• 新版本新增46种物质高关注度物质(SVHCs)。部分变化阻燃剂限制栏中将不得使用阻燃剂,如磷酸三(2,3-二溴苯基),双(2,3-二溴烯基)磷酸酯和磷酸三(1-丫丙啶基)-氧化磷溶液(TEPA)。表面涂层中铅的限制将加拿大列入限制使用含有铅的表面涂料中的国家之一。金属部件中的镍限制限制镍的使用以及与皮肤接触。有机锡化合物将此前的三丁基锡(TBT)和三苯基锡(TPhT)的限值由0.05ppm改变为0.5ppm。邻苯二甲酸盐将加拿大和丹麦添加至对邻苯二甲酸盐提出限制的国家。其他化学物质:甲醛波兰和越南规定3岁以下儿童,日本、韩国和中国规定2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儿童产品不得使用甲醛。韩国规定家纺中的甲醛不得超过300 ppm。附录1中的高关注度物质将“化合物”改成“物品”,向第三栏中添加“最小值”,栏目标题为“文章中的限值/最小值”,将以下化学物质添加至附录1:2-乙氧基乙醇,乙二醇单甲醚,铬酸,铬酸和重铬酸齐聚物,重铬酸,三氧化铬,碳酸钴,醋酸钴,硝酸钴,硫酸钴。附录2移除伊利诺斯州铅中毒预防法案。

  • Rohs有害物质清单及限制

    [color=red]【由于该附件或图片违规,已被版主删除】[/color][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4364]海尔Rohs有害物质清单及限制[/url]

  • 【转帖】欧洲议员呼吁对玩具中重金属和CMR物质更严厉的限制措施

    2010年12月15日消息,近日,欧洲议会议员呼吁欧盟更新欧盟玩具安全指南,对于玩具中的重金属以及归类为具有致癌、诱变、毒性(CMR)物质能引入更严格的限制措施。欧盟表示有必要采取这项建议。德国议员Anja Weisberger认为,儿童在生长过程中对于有害物质和化学品十分敏感,儿童无时无刻存在健康风险,甚至危及生命,希望能对重金属以及多环芳烃(PHAs)物质实施进一步的限制。欧盟副主席Tajani称,目前欧盟科学家正在搜集相关证据以证实甲酰胺(formamide)是否存在风险,以便更好采取措施通过欧盟玩具指令的修订提案。同时,根据玩具指令,去年欧盟已经对铅和镉的使用做出了修改,并表示会对具有迁移性质的物质采取限制措施,目前这类物质已超过1000种。而对于玩具以及无处不在的PAH物质,仍在REACH法规的指导下使用。欧洲议会议员将于周四在斯特拉斯堡举行的议会中进行投票表决。

  • 有害物质限制检测新规7月1日实施

    7月1日起,由工信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等八部委发布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实施。该《办法》相比2006年发布实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办法》在适用范围、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管理方式等方面做了重大调整,对电器电子产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做了具体而严格的规范。根据《办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依法对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实施口岸验证和法定检验。目前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部门监管的进口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品种有计算机、音响设备、医疗器械、家用电器、工业电子设备、电池等。广东省中山市是进口电器电子产品较为集中的地区,据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统计,受新规影响的中山进口电器电子产品企业共有300多家,2015年中山电器电子产品进口货值超过3.8亿美元。  据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安全监管科负责人梁锦安表示,《办法》最大的改变是将电器产品(而不仅仅是电子信息产品)纳入了管理范围,这意味着几乎所有家电均被《办法》覆盖,并且进出口产品与国产一视同仁,这将改变部分进出口企业使用两套标准进行生产的现状。《办法》还特别将进口者列为三大企业主体对象之一,一旦违规,将受到严格监控及处罚。此外,他还特别提醒进口企业,即使最终产品的生产者具有良好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但最终产品因为零部件或元器件等上游供应商造成的问题被查出不符合《办法》规定,那么责任依然由最终产品生产者来负。上游供应商的责任由生产者自行追溯。进口电子器材,本地组装制造的生产企业尤其要重视这点。  鉴于新规对各类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质量安全提出了更严格、全面的要求,电器电子产品进口企业应对这一新规引起足够重视,对《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深入了解,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应对措施,对采购环节作出及时调整,尤其是在落实欧盟RoHS(RoHS系指欧盟通过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即《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检测、环保规范等涉及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的质量控制体系方面。进口企业在和客户签订供货合同时也应尽可能直接比照《办法》的相关要求,并要求把《办法》的检测标准和技术参数列入合同文本。  链接——今年初,工信部会同质检总局等八部委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实施口岸验证和法定检验。海关机构验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即为电器电子产品。《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类型及其配套产品:1.通信设备2.广播电视设备3.计算机及其他办公设备4.家用电器电子设备5.电子仪器仪表6.工业用电器电子设备7.电动工具8.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9.照明产品10.电子文教、玩具、工美、体育和娱乐产品。有害物质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包含下列物质:1、铅及其化合物2、汞及其化合物3、镉及其化合物4、六价铬化合物5、多溴联苯(PBB)6、多溴二苯醚(PBDE)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文章来源:人民网)

  • 关于 (ZDHC) 危险化学品零排放组织 及最新的限制物质清单(MRSL) ,你有了解么?

    关于 (ZDHC) 危险化学品零排放组织 及最新的限制物质清单(MRSL) ,你有了解么? 根据有害化学品零排放(ZDHC)计划第二版,其ZDHC的相关品牌成员都将执行针对服装鞋类产品的限制物质清单。该清单由多个服装知名品牌联合欧洲三个环境组织联合发布,这些品牌包括:阿迪达斯、Burberry、C&A、SRRIT、Gap Inc.、G-STAR RAW、HM、INDEX、JACK Wolfskin、Lbrands、LEVI STARAUSS&CO、李宁、M&S、 新百伦、耐克、彪马、PVH、UNITED COLORS OF BENETTONL。 按照ZDHC计划,相关品牌产品的生产过程都需要管控工厂限制物质列表(MRSL, Manufacturing Restricted Substances List)中的有害物质。相关品牌商希望控制其整条产业链上的有害物质存在情况,即使有些物质不会存在于最终产品中,也不允许其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就此,品牌商要求其供应商确定其下游化学品供应商以及材料供应商的产品中不含有超标的限制化学品。 ZDHC的限制物质列表管控不包括服装鞋类产品的天然皮革以及天然皮革的加工过程以及金属部件。 针对MRSL中所列的物质,都要求相关生产商不得故意添加,另外还规定了相关化学物质在化学配方中的限量。针对不同的化学物质,该文件还给出了物质相关的用途,以便供应商排查。 该列表共包含16大类,其中包括壬基酚类物质、氯苯以及氯甲苯类物质、氯酚类物质、分散染料以及致命致癌染料、13款阻燃剂、卤化溶剂、有机锡、多环芳烃、全氟化物、邻苯等。

  • REACH法规附件XVII新增一项限制物质无机铵盐

    2016年6月24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EU)2016/1017,对REACH法规附件XVII进行修订,新增一项限制物质无机铵盐。(EU)2016/1017将于发布后的第20天生效。 2013年8月14日,根据REACH法规Article 129(1),法国通知欧盟委员会、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及其他成员国,其于2013年6月21日采纳了一项临时措施,保护公众免于暴露于建筑中含有铵盐的纤维素填充保温材料中释放的氨。该临时措施由委员会实施决定2013/505/EU批准,截止时间直到2016年10月14日。 2014年法国向ECHA提交附件XV无机铵盐限制卷宗,正式进入限制程序。无机铵盐通常作为纤维素保温材料中的阻燃剂,可在一定条件下释放出氨气。卷宗中提议对经无机铵盐处理的纤维素保温材料设定3ppm的限量,但该限量针对的是材料中的氨气释放量,而不是其中无机铵盐含量。 2015年3月和6月,ECHA风险评估委员会(RAC)和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SEAC)各自给出意见。基于这些意见,委员会确定,如果在特定测试条件下,经无机铵盐处理的纤维素保温材料中氨气的排放量达到或超过3ppm,将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企业可根据技术规范CEN/TS 16516来确定REACH限制的符合性。相关企业将被给予两年的过渡期,以更好地适应和符合相关限量要求,但是对于已经对含有无机铵盐的纤维素保温材料采取措施的成员国,该法规自生效日起立即实施。 根据(EU) 2016/1017,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附件XVII新增以下条款:物质名称限制内容65.无机铵盐1.2018年7月14日之后,该物质不得投放市场或用于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或纤维素保温物品,除非在第4段中指定的测试条件下,这些混合物和物品释放的氨气的体积含量小于3ppm(2.12mg/m3)。含有无机铵盐的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的供应商,应该告知收货方或者消费者该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的最大容许负载率(用厚度和密度表示)。含有无机铵盐的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的下游用户,应确保不超过供应商提供的最大容许负载率。 2.作为豁免,第1段不适用于仅供生产纤维素保温物品的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的投放市场及生产纤维素保温物品的该类混合物的使用。 3.如成员国于2016年7月14日已经采取了委员会根据Article 129(2)(a)授权的全国性临时措施,第1段和第2段的规定应从2016年7月14日起实施。 4.第1段第1款中所指的排放限量应该按照技术规范CEN/TS 16516验证符合性,调整如下:(a)测试周期应该是最少14天而不是28天;(b)在测试过程中氨气的排放量应该每天至少测量一次;(c)测试期间,无论采取任何测试方法,氨气的排放量均不得达到或超过限量;(d)相对湿度应该为90%而不是50%;(e)应使用合适的方法测试氨气排放量;(f)在选取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和物品测试样品时记录负载率(用厚度和密度表示)。 提醒相关企业,2018年7月14日开始,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或物品释放的氨气不得等于或超过3ppm,而针对已经采取相应措施的成员国,该限量的执行时间为2016年7月14日。建议输欧企业注意改进工艺,控制产品中无机铵盐的使用量,减少氨气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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