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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使用相关的论坛

  • 【转帖】EU限制手机中镍的使用

    原文来源:中国检验检疫REACH解决中心 作者:CRSC 欧洲委员会确认手机中的镍属于指令限制范畴,禁止镍用于“与皮肤直接接触或者长期接触”的产品中,除非释放量不超过0.5μg/cm2/week。该限制已被列入危险物质限制指令附件1。 对镍指令进行修正后,该条款已于2005年9月1日生效。此指令最早是提出是用于监管物品中的镍所引起的过敏反应,如珠宝首饰、钟表、纽扣和拉链,引发过敏性反应的问题。 但在去年10月份,有公众联系丹麦环保局说,他们因为使用手机发生过敏。随后丹麦研究中心研究证实,手机中的镍是引发了过敏性皮疹,包括湿疹。他们向欧盟工作组操作危险物质指令的丹麦官员提出了这个问题。 随后在12月9日的会议上,对于“手机很明显是直接与皮肤接触的,并且由于其日常使用常常是长时间的接触,是符合‘直接或者长期接触’”的论点,委员会及其成员国代表表示了赞同。此结论列在委员会危险物质指令“questions and agreed answers”文件里,该文件已在企业总署(DG Enterprise)化学品网页上发布。 有时由于美观,镍会用于手机表面,它还用于传声器振膜、电子连接器和电容器等内部元件,并能作为化学电池的主要或次要部件。 代表镍生产商的协会表示他们赞同手机制造商建议使用者使用手机套或免提配件。协会建议制造商核查其选用的材料,尤其是使用到镍的外层,并且可以使用有足够耐磨性的有机涂料。 但是有些手机制造商决定不在手机任何表面部分使用镍。比如,索尼爱立信就表示其所有的新产品的面板都是不含镍的。他们还发现一些产品中某些部位使用的镍可能会从上部泄漏,并无意释放很少量的镍,但这个问题已得到解决。 丹麦环保署正在检测市场上手机的镍含量,并承诺会要求制造商将超标的产品撤柜。挪威污染管制局(Norwegian Pollution Control Authority SFT)表示将进行相似的检测。

  • 【资料】美国加州立法限制糕点使用反式脂肪

    美国加州立法限制糕点使用反式脂肪来源:新华网 Ponytest 时间:2011-1-6为进一步降低含反式脂肪食品给人们身体造成的危害,一项限制在糕点中使用反式脂肪的法律1 日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正式生效。根据新法律,任何食品店在制作使用油脂的糕点时,必须严格限制使用含反式脂肪的烹调油或人造黄油,即每份蛋糕或炸面团的反式脂肪烹调油或人造黄油的使用量不能超过0.5 克,违反规定者将被处以最高1000 美元的罚款。负责制定这项法律的加州议员托尼·门多萨说,这是加州采取的又一项限制含反式脂肪食品的举措,它将进一步限制食品制作中滥用反式脂肪的现象,以确保加州食品更健康。美国零售面包师协会共同主席里克·比特纳对新法的实施表示支持。他说,加州多数糕点店将认真执行这一规定,暂时有困难的少数糕点店也将在一年内进行整改后实施。反式脂肪又名反式脂肪酸,一般是植物油等经过氢化技术处理后产生的。有研究显示,反式脂肪会增加人患心血管疾病的风险。另据报道,一项要求连锁餐馆在菜单上标注食物热量数值的新规定1 日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正式生效,从而使加州成为美国第一个采取这一规定的州。根据加州2008 年签署的一项法案,加州餐馆已从2010年1 月1 日开始禁止使用含反式脂肪的烹调油和人造黄油等,从而使加州成为美国首个对反式脂肪说“不”的州。

  • 欧盟致力限制使用双酚A

    在欧盟,反对消费品含有双酚A(Bisphenol A)的浪潮越来越大。双酚A是一种极为普遍使用的物质,早已受到限制,不得用于与食物接触的材料(FCM)、玩具及婴儿奶瓶之中,原因是存在内分泌干扰危险。欧盟最新宣布了两项发展,显示欧盟决意继续打击这种危险物质。其中一项发展是欧洲委员会决定限制热感纸含有双酚A的浓度。另一是关于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uropean Chemical Agency)宣布,双酚A已被加入根据《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简称REACH法规)的「高度关注物质」(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名单,此举让欧盟进一步打击其他产品使用双酚A。关于第一项发展,欧委会于2016年12月13日公布第2016/2235号规例,限制热感纸含有双酚A的最高浓度不得高于200毫克/公斤。热感纸是一种含有化学涂层(大多包含双酚A)的特别纸张,当遇热时会改变颜色,出现打印字符。热感纸一般用于诸如收银机、加算机及刷卡机等设备。新规例是基于法国提出的建议而制订。有关建议概述在目前的制度下,工人、消费者以至他们的胎儿受到接触双酚A危害的风险,因为他们有机会接触到热感纸收条。

  • 香辛料在肉制品中的使用有限制吗?

    [font=SimSun, STSong, &]最近有个验厂的专家,提到酱卤肉制品对酱卤卤制用的香辛料有要求,有几个香辛料不能够卤制使用,不知道这个限制使用的名录依据在哪个文件里,标准文件什么名字?谢谢大神们提供标准文件名称或者标准文件内容。[/font]

  • 欧盟开始限制在染发剂使用24种物质

    为了确保染发剂所含物质的安全性,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旨在限制在染发剂中使用24种物质的指令(2012/21/EU)。这项指令于2012年8月3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也是对现有的化妆品指令76/768/EC中的附件II和附件III的修订。背景 2011年一篇题为《永久性染发剂的使用与膀胱癌的风险》的科学研究发布后,消费品科学委员会(SCCP)认为此类危险令人担忧。消费品科学委员会建议欧盟委员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控制染发剂中的使用物质。消费品科学委员会后来更迭为现在的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其成立了一个专家小组对染发剂行业提交的更新文件中的每种物质的安全性进行评估。2003年,欧盟委员会与欧盟成员国关于化妆品指令76/768/EC的框架达成了共识,制订了评估与规范染发剂的整体策略。随即,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开展评估,评估后欧盟委员会已经禁用了180种物质,限制使用另外52种物质。随着最新的2012/21/EU指令通过,指令中附件III中的限用物质已经达到了76种。根据现在的情况,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还会评估最后一批的45种物质。在收集关于这些物质的安全性的个人意见后,欧盟将会采取适当的措施,比如对这些物质限制授权或者彻底禁用。这将可能出现染发剂的“肯定清单”,类似于指令附录IV化妆品中允许使用的着色剂。染发剂种类 染发剂产品分为三大类——暂时性染发剂、半永久性染发剂(这两种染发剂均为非氧化型产品)和永久性染发剂(该种染发剂为氧化性产品,且需要使用如双氧水之类的染发显色剂)。消费者使用的染发剂主流仍为永久性染发剂,虽然在过去几年半永久性染发剂与暂时性染发剂的市场份额逐渐上升。在欧洲,超过60%的女性与5-10%的男性选择染发,平均频率为每年染发6到8次。2012/21/EU的实施 2012/21/EU指令将自2013年9月1起实施,因为该实施日期是在新的欧盟化妆品法规实施日期(2013年7月11日)之后,许多欧盟成员国表示将不会将该指令提至于新欧盟化妆品法规前实施,因为该指令的规定包含在新的欧盟法规之中。详情见法规原文。

  • mestrec4996-最新版-已除去使用时间限制-免费下载

    mestrec4996-最新版-已除去使用时间限制-免费下载!我只是除去了它的时间限制,没有对它进行任何测试,如果你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和我联系,你也可以删除本软件下载地址:http://free.ys168.com/?chasgone2开启密码为123456只开放一段时间。要的快下如果下载后无法运行,请先下载原版程序原版下载地址:http://chasgone.eicp.net/nmr/download/MestReC4996.zip下载安装后,用我破解的文件覆盖原文件即可。

  • 产品标准和限制标准使用

    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中第八天(二)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产品标准和限值标准可不列入资质认定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报告时可作为判定依据使用。这句话怎么理解呢?如果限值标准过期呢?

  • 欧盟限制化妆品中使用羟基苯甲酸酯类物质

    欧盟委员会发布官方公报(EU)No358/2014,修订了欧洲化妆品法规No1223/2009附件Ⅱ,限制物质清单新增尼泊金异丙酯、羟苯异丁酯、羟苯苄酯、4-羟基苯甲酸苯酯、戊烷基对羟苯甲酸酯5种对羟基苯甲酸酯类物质。  此外,修订案还规定二氯苯氧氯酚在漱口水中使用最大浓度为0.2%,在其他化妆品如牙膏、手皂、扑面粉中使用最大浓度为0.3%。羟基苯甲酸及其盐和酯类作为单酯中的酸用于制作配制品中的最大浓度为0.4%,作为混合酯中的酸最大允许浓度为0.8%。2014年10月30日前,不符合新规的化妆品仍可在市场上正常销售,2015年6月30日起,所有市场上流通的化妆品必须符合新规。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一是密切关注欧盟化妆品修订案,及时掌握法规变化动态;二是强化同进口商的沟通,做好过渡期期间的合同评审,避免因法规认识偏差导致的退运风险;三是加强产品质量管控,通过优化升级生产工艺、第三方检测,确保降低对羟基苯甲酸酯类限制物质含量,确保平稳过渡。

  • 高低温试验箱使用方法之制冷系统的限制

    高低温试验箱使用方法之制冷系统的限制

    [b]高低温试验箱使用方法[/b]的制冷系统好坏影响着高低温试验箱价格。高低温试验箱选用的是-40℃型号能够选用单级制冷循环,还可以选用复叠式制冷循环系统,高低温试验箱-40℃及下列均选用双机制冷。[align=center][img=,469,46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9/202109101008144766_6052_1037_3.jpg!w469x469.jpg[/img][/align]  一、制冷剂热物理特性的限制:  如今高低温试验箱使用方法中单级制冷循环大部分选用的是中温制冷剂R404A,在一个大气压下其挥发温度是-46.5℃(R22/-40.7℃),但蒸发冷却式冷却器热传导温度差一般是在10℃上下(在强制性排风热管散热循环系统下,空调蒸发器和内箱的温度差),就是箱里只有制得-36.5℃的低温,自然,根据降低压缩机的挥发工作压力,能够将R404A制冷剂的至少挥发温度减少到-50℃ 因此要获得-50℃及下列的低温时务必选用中温制冷剂与低温制冷剂复叠式的致冷循环系统,制得-50℃~-80℃的低温,低温制冷剂一般采用R23它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挥发温度是-81.7℃。  二、单级压缩蒸气制冷循环压比的限制:  单极蒸汽缩小式制冷机组的很少挥发温度,关键是在于它的冷疑工作压力及压缩比,制冷剂的冷疑工作压力是由制冷剂的类型和自然环境物质的温度来决策的。在一般的状况下,这是处在0.7~1.8Mpa范围之内,压缩比与冷疑工作压力和挥发工作压力相关,当冷疑工作压力一定时,伴随着挥发温度的减少,挥发工作压力也相对降低,因此使压缩比升高,它将造成压缩机排气管温度的上升,润滑脂变稀,使润化标准受到影响,比较严重时乃至会出現结炭和拉缸状况。  三、压缩机线圈散热的限制:  单极压缩机在工作时,在-35℃上下,由于压缩机的电磁线圈是旋空在压缩机正中间的,这就造成一个难题,-35℃时,压缩机的底压是为负标值,也就是说造成了一个真空值,那样电磁线圈的顶部发热量就沒有方法消散,那样就压缩机表层是十分凉,但是事实上内部温度是很高的,由于真空是是的隔热介质。

  • 大家说说REACH里有规定以下几种物质受到限制使用吗?

    大家说说REACH里有规定以下几种物质受到限制使用吗?阻燃劑CAS 中文 英文簡名79-94-7 四溴雙酚A TBBPA78-30-8 磷酸三邻甲苯酯 TOCP115-96-8 (2-氯乙基)三磷酸酯 TCEP13674-84-5 磷酸三(1-氯-2-丙基)酯 TCPP13674-87-8 三(1,3-二氯异丙基)磷酸酯 TDCPP115-86-6 磷酸三苯酯 TPP126-72-7 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 TDBPP

  • 【转帖】欧盟生态标签限制木家具中使用的有害物质

    欧盟委员会发布了针对由90%以上实木或以木质为基材的家具中使用欧盟生态标签(Eco-lable)的委员会决定,该决定中规定: 禁止此类产品中含有有机卤化物粘合剂,氮丙环、聚氮丙环、含有重金属的染料和添加剂,以及添加阻燃剂。此外,还就纤维板和刨花板中的甲醛排放限值进行了限制,规定了涵盖某些邻苯二甲酸盐在内的某些物质达到R级等内容。 此项决定自2009年11月30日实施,持续4年有效。法规原文: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320:0023:0032:EN:PDF

  • 【原创】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近日,笔者了解到:作为欧盟轮值主席的瑞典,提议更改《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附件4禁用物质的标准。瑞典在部长理事会下的常任代表委员会(COREPER)环境工作小组会议中谈到,欧盟委员会应该参照更新的标准,更改现有的将物质添加到ROHS附件4中的方法。近期COREPER开展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在REACH法规如此深远的影响下,RoHS还是否占有重要地位。瑞典在最后一次会议上提议RoHS应在“正确处理废旧电子电器设备”方面提高价值,这点而言,RoHS指令的目标已经超越了REACH法规的目标。瑞典相信这一提议将帮助RoHS发挥其潜力,将新物质添加到它的附件4中。瑞典表示,如果某物质在被回收或接受处理时对工人带来“危害”,或者它有可能通过垃圾处理无法控制地传播到环境中,欧盟成员国要提议这一物质称为禁用化学物质清单的潜在候选物质。据悉,该提议有望在11月初接受RoHS和REACH专家的会议讨论。

  • 【原创大赛】从进口产品整改,看《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align=left]近期浏览网页新闻时,看到一则新闻“进口壁挂炉有害物质标识不合格被要求整改”,[/align][align=left]主要内容是:有2批进口壁挂炉机身表面未加贴有害物质标识,没有标注有害物质 名称含量等信息,[/align][align=left]违法了[color=black]《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被要求整改【详细新闻内容参考中国经济网的报道】。[/color][/align][align=left][color=black]自从《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令32号 和 《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公布以来,[/color][/align][align=left][color=black]大多数人有侥幸心理,以为不会被抽查到,以致很容易忽略该项内容,从此次案例来看,[/color][/align][align=left][color=black]国家检验检疫局对进口产品是有实时监查的,所以大家需要引起重视,将要求落实到实际生产过程中,[/color][/align][align=left][color=black]特别是加工生产出口产品但会有内销的情况,此时不仅仅需符合国外标准要求,国内的产品要求也是需要满足的。[/color][/align][align=left][color=black]关于《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和《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color][/align][align=left][color=black]之前发过一篇帖子[/color][color=#252525]《关于中国RoHS2.0,你需要知道这些,链接如下[url=http://bbs.instrument.com.cn/topic/6238553]http://bbs.instrument.com.cn/topic/6238553[/url]》,[/color][/align][align=left][color=black]《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也是业界简称的中国RoHS,[/color][/align][align=left][color=black]对电子电器产品(详细定义见原文)中的有害物质进行限制[/color][color=black](如[/color]1.铅及其化合物;2.汞及其化合物;3.镉及其化合物;[/align][align=left]4.六价铬化合物;5.多溴联苯(PBB);6.多溴二苯醚(PBDE);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color=black])[/color][/align][align=left][color=black]主要分两个阶段进行管控,现阶段的业界的主要做法是 [/color]按照[color=black]《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color],[/align][align=left]对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进行标注,标明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标注环保使用期限等。[/align][align=left]后续将通过公布公布达标管理目录,逐步进行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align][align=left]总之,无论是哪个阶段,大家都需引起重视,并真正落实到实处,不能有侥幸心理,以免对公司产品及市场造成不利的影响。[/align]

  • 【资料】美国华盛顿州通过法规限制使用双酚A

    [font=宋体]继美国国会提案制定《BPA消费者信息法》以及威斯康星州禁止在儿童用容器中使用双酚A后,美国市场普遍对双酚A予以高度关注。近日,华盛顿州也通过了一项类似法令,旨在限制双酚A在某些产品中的使用。[/font][font=宋体]从2011年7月1日起,任何生产商、批发商或零售商不得生产、在知情的情况下销售、分销、为销售供货,或为使用提供任何含有双酚A的,主要为三岁或以下儿童盛装液体、食物或饮料使用的,而且在零售时没有盛装液体、食物或饮料的瓶子、杯子或其它容器,金属罐除外; [/font][font=宋体]从2012年7月1日起,任何生产商、批发商或零售商不得生产、在知情的情况下销售、分销、为销售供货,或为使用提供任何含有双酚A的运动水壶。[/font][font=宋体]在本法令中:[/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金属罐”指由金属基材生产的单壁容器,用于盛装或包装食品或饮料,并且罐两端也为金属基材。罐身和罐两端的金属基材的厚度必须等于或小于0.0149英寸。[/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运动水壶”指可重复密封、重复使用的容器,体积等于或小于64盎司,设计用途主要是从容器中饮用液体和饮料,零售或分销时没有盛装任何液体或饮料。[/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针对此法规信息,记者咨询了相关领域的专家,双酚A(BPA)是塑料树脂产品生产中的重要化学物质,是制造包括婴儿奶瓶、水瓶、其他食品和饮料容器等坚硬和透明聚碳酸酯塑料的关键物质。专家还建议,为确保相关企业产品符合各类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有效避免因违规而引起的退货、召回和索赔,相关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应及早实施相关措施,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提供广泛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通过检测的产品即可获得具有权威性的检测报告,从而保护企业的商业声誉和经济利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font]

  • 欧盟限制冲洗型化妆品中使用D4及D5两种物质

    欧盟限制冲洗型化妆品中使用D4及D5两种物质新规要求解读近日,ECHA执法论坛决定将消费品作为2022年第10次联合执法行动(REF-10)的主要关注对象,重点检查其REACH法规和POP法规相关有害物质限制的合规性。特别强调了被新列入的物质,其中就包括REACH法规附件XVII中第70项-可水洗化妆品中的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和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REF-10将于2021年完成准备工作,2022年展开执法行动并于2023年发布工作报告。REACH法规附件XVII中第70项中水洗化妆品中的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和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要求:1、从2020年1月31日起,"水洗式化妆品”中该两种限制物质的任一物质的质量浓度大于等于0.1%时,不得投放市场。2、本条的"水洗式化妆品"是指符合法规(EC) 1223/2009第2 (1)条定义的化妆品,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该化妆品在使用后能被水冲洗掉。根据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相关委员会的调查,用水冲洗型化妆品所含的D4及D5物质,确实会对环境造成影响,因此限制措施将是针对性的,并在全欧盟实施,以尽量减少冲洗型产品排放D4及D5。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已把意见呈交欧洲委员会,而欧委会认为应在全欧盟层面消除D4及D5的风险。由于冲洗型化妆品必须含有高浓度的D4及D5才可以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把D4及D5浓度上限设定为0.1%,能够有效阻止生产商故意在化妆品内添加D4及D5。

  • 【转帖】欧盟 (EU) 加强限制某些「有机锡化合物」的使用

    【转帖】欧盟 (EU) 加强限制某些「有机锡化合物」的使用

    于2009年5月28日,欧盟 (European Union, EU) 采纳了一项委员会决议(Commission Decision) 《2009/425/EC》,修正《76/769/EEC指令》中有关营销和使用「有机锡化合物」(organotin compounds) 的内容。这些化合物具有生物杀灭特性,并被广泛使用于多种消费品中。有机锡化合物会产生累积性的不良健康影响,即「经胸腺引起免疫毒性」(immunotoxicity via the thymus gland)。 新限制的实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避免经由消费品接触这些化合物。新限制将禁止在物品或混合物中使用含锡重量超于 0.1% 的某些有机锡化合物。然而,各种化合物的生效日期均不同,要求概述如下。[B]背景[/B] 在某些情况下,用作生物杀灭剂的有机锡化合物,已在市场上被禁用。当中,「三取代有机锡化合物」(Tri-substituted organotin compound) 过往曾广泛被使用于船只防污漆,并可作为物品中的生物杀灭剂;而「双取代有机锡化合物」(di-substituted organotin compound) 则在消费品中被用作稳定剂或催化剂,尤其是「二丁基锡」(dibutyltin, DBT) 化合物和「二辛基锡」(dioctyltin, DOT) 化合物。[center][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07/200907121555_159672_1632583_3.jpg[/img][/center]如欲查阅决议全文,请浏览: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138:0011:0013:EN:PDF

  • 【分享】欧盟进一步限制有机锡化合物的使用

    2009年5月28日,欧盟通过了决定2009/425/EC,进一步限制对有机锡化合物(organostannic compounds)的使用。该决定同时也是对76/769/EEC指令所作的最新两次技术补充之一(另一个为同一天通过的2009/424/EC)。 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6月1日起,REACH法规的附录VXII取代了76/769/EEC的附录I,但两者内容是一致的。因此,虽然76/769/EEC指令已经作废,但是其规定的内容还是有效的,只是转到了REACH法规的附录VXII中。 对于有机锡化合物的限制,欧盟之前已经先后发布过89/677/EEC、1999/51/EC和2002/62/EC,规定有机锡混合物用作游离缔合的涂料(free association paint)中的生物杀灭剂时,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此次修订是在原有76/769/EEC指令附录I第21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条款的内容: “4. 三取代有机锡化合物 2010年7月1日起,物品中不得使用锡含量超过0.1 wt%的三取代有机锡化合物,如三丁基锡(TBT)和三苯基锡(TPT)。 5. 二丁基(DBT)化合物 2012年1月1日起,向公众供应的混合物或物品中不得使用锡含量超过0.1 wt%的DBT化合物。 以下向公众供应的物品或混合物可以在2015年1月1日前不受此限制:单组分和双组分室温硫化(RTV)密封剂(RTV-1和RTV-2密封剂)和黏合剂; 作为催化剂的物品,其油漆和涂层含DBT化合物; 软聚氯乙烯(PVC)型材,不管其本身就是软的还是与硬PVC共同挤压; 户外用的织物,其表面用含DBT化合物的PVC覆盖作为稳定剂; 用于户外雨水的管、排水沟和器具,以及屋顶和侧墙的覆盖材料。 该规定也不适用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4年10月27日关于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物品的条例(EC) No 1935/2004中规管的材料和物品。 6. 二辛基(DOT)化合物 2012年1月1日起,向公众供应或由公众使用的下列物品中,不得使用锡含量超过0.1 wt%的DOT化合物:设计为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 手套; 设计为与皮肤接触的鞋或鞋上的相应部位; 墙和屋顶覆盖物; 儿童护理用品; 女性保洁产品; 尿布; 双组分室温硫化模具(RTV-2模具)。”信息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 ECHA建议限制1,4-二氯苯在空气清洗剂和洁厕剂产品中使用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公布应欧洲委员会提交的申请,其欲提交1,4 - 二氯苯在空气清新剂和厕所中使用的限制的建议,预计该限制建议将在明年4月提交。 去年,欧盟委员会发表了1,4-二氯苯的社会经济评估报告及各种减少使用该物质的风险措施,因1,4-二氯苯被分类为第3类致癌物质。 1,4-二氯苯又叫对二氯苯,白色结晶,有刺激性气味。不溶于水,可溶于乙醇、乙醚、苯等多种有机溶剂。对二氯苯是杀虫剂杀螟威,除草剂麦草畏、喹禾灵的中间体,也是染料和医药中间体,并可作为家庭用杀虫剂和防蛀剂。该物质对环境有危害,对水体和大气可造成污染,在对人类重要食物链中,特别是在水生生物中可发生生物蓄积。有致突变性,生殖毒性和致癌性。

  • 【转帖】2006/122/EC指令:严格限制全氟辛烷磺酸的销售与使用

    2006/122/EC指令:严格限制全氟辛烷磺酸的销售与使用欧盟(EU )将严格限制全氟辛烷磺酸(PFOS )的使用,欧洲议会集体投票通过了欧盟危险物质指令 (76/769/EEC )的最后修正,该投票在其被纳入新化学品法规(REACH )之前举行. 指令可能尚未完整,其中规定如果PFOS浓度超过0.005%(50 ppm),半成品或物质中级别超过0.1%(1000 ppm)或者纺织品或涂层材料中含有1μg/m2,则为非法物质或非法制剂成分。小量必需使用的某些例外情 况除外;如无不可接受风险,仅允许在更大量中包含PFOS。各成员国将有18个月的时间将该指令转为本国 的法令(即截至2008年6月27日)。REACH法规规定,PFOS是使用前需要经过批准的主要化学品,因为它 是众所周知的持续性有机污染物。 PFOS的有害影响 PFOS是全氟化学品,有良好耐热性与耐环境破坏性,还可耐水耐油。另一种常见的全氟化学品是全氟辛酸 (PFOA)以及其盐。全氟化学品积聚在活有机体的脂肪组织中,对于人体和野生动物都是有害的。有依据 证明接触包括PFOS和PFOA的全氟化学品可能导致出生婴儿缺陷,对免疫系统产生不利影响,也会破坏甲 状腺功能,这样在怀孕期间,会导致许多发育问题。 更重要的是,美国环境保护局认为可致癌的PFOS和PFOA以及职业接触的PFOS都与膀胱癌发生率的增加有 关。 PFOS的应用 PFOS是阴离子,过去可以在市场上找到,以PFOS盐或包括聚合体在内的其它衍生产品的形式出现。由于 健康和环境问题,PFOS的主要生产商已于2003年停止生产。PFOS相关化学品现在用于不同的产品,主要 包含了三个应用领域。(1) 用于表面处理的PFOS相关化学品可保证个人衣服、家庭装饰、汽车内部的防污、防油和防水性。特殊 应用包括衣服和皮革的护理,纤维/室内装潢,以及地毯。这些应用由顾客按照行业设置来执行,如纺织厂、 皮革厂、加工厂、纤维厂以及地毯厂家。 (2) 用于纸张保护的PFOS相关化学品,作为浆料成形的一部分,可保证纸张和纸板的防油和防水性。特殊 应用包括食品接触应用(碟子、食品器皿、食品包、食品袋),还有非食品接触应用(折叠纸箱、集装箱、 非碳性形式、复面纸)。 (3) 性能化学品种类中的PFOS相关化学品广泛用于专门工业、商业和消费领域。该种类包括各种作为最终 产品被商品化的PFOS盐。该种类中的特殊应用包括防火泡沫、矿井和油井表面活性剂、金属电镀和电子腐 蚀槽的抑酸雾剂,影印石版术、电子化学、液压液体剂、碱性清洗剂、地板抛光剂、照相底片、义齿清洁剂、 洗发精、化学媒介、涂料剂、地毯污点清洁剂、还可用作毒饵站的杀虫剂。 PFOS的全球限制 ()自从2000年,美国环境保护局就已经颁布一项PFOS禁令,其中,航空、摄影和微电子行业的特殊用途除 外。 上海司达信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STC (Shanghai) Company Limited ()在2006年,加拿大联邦政府宣布PFOS,PFOS盐和衍生产品都会被列入有毒物质,有规定、防污染计划、 或实质性淘汰的发展方案作为依据。 ()在澳大利亚,PFOS相关化学品受到限制,只在找不到除此以外的更适合和危害更小的物质时允许使用。 ()在2005年,瑞典根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提出了一项关于PFOS及其相关物质的全 球禁令。 另一项引起关注的全氟化学品-PFOA 同样,欧洲议会也已经对PFOA以及PFOA盐提出了欧盟限制要求,它们也被怀疑带有与PFOS 相同的危险。PFOA及其衍生产品的应用包括家用产品表面处理(如不沾锅炊具)、方便食品包装、防粘污 材料纤维以及防火泡沫。已经要求欧洲委员会重新审查存在危险的事件、寻找更安全的替补方法、并定义出 危险减少措施,包括销售与使用的限制,如有可能,也可应用到欧盟。PFOA在所有年龄段人群中的潜在毒 性、广泛发生率、以及持续性已经引起了美国公众和监督局的高度重视。根据文件记载,PFOA可导致动物 患上肝脏、胰腺和睾丸癌,PFOA被列入加州65提案致癌物质,环境和劳工团体的联盟已经在寻找解决方案。 STC 集团作为亚洲最大的检验、测试和认证机构,凭借其全球化的服务网络,严格训练的专业人士以及 精密的测试仪器,可提供以上测试。

  • 洗涤剂中的磷酸盐7月1日起在瑞典限制使用(二)

    瑞典此次对磷酸盐的限制条例会对我国相关产品出口企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专家告诉笔者,欧盟委员会已于2010年11月4日建议禁止使用磷酸盐并限制洗涤剂中的其他含磷化合物。条例草案旨在减少废水中的磷酸盐,改善水质。该草案不会影响自动洗碗机洗涤剂或那些由专业人士使用的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行的替代品,因为在欧盟这些洗涤剂尚未在出现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行的替代品。但是成员国可在特定情况下管理这些清洁剂的磷酸盐含量。该项草案虽然尚未在欧盟通过,但已经引起人们对磷酸盐环境危害性的极大关注。和硝酸盐一样,当磷酸盐过度排放入水,可使营养物质的量提高到不可持续的水平,最终导致藻类的生长以其他水生生命为代价。这种现象被称为“富营养化”,又称作“红潮”或“绿潮”。在排放到地表的磷酸盐中,洗涤剂污水排在第三位,是一个不可小觑的数字。

  • 征求意见稿-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b][color=#000000]非法定[color=#336699][u][url=http://www.gfjl.org/thread-175152-1-1.html]计量单位[/url][/u][/color]限制使用管理办法[/color][color=#000000](征求意见稿)[/color][/b][color=#000000]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规范计量单位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color=#336699][u][url=http://www.gfjl.org/thread-173761-1-1.html]计量法[/url][/u][/color]》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color][color=#000000]第二条(原则)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是指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除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以外的计量单位为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以下简称非法定计量单位)。[/color][color=#000000]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color][color=#000000]第三条(主管部门)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计量单位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规范计量单位的使用。[/color][color=#00000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计量单位实行监督管理。[/color][color=#000000]第四条(责任和义务)计量单位的使用者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正确使用计量单位。[/color][color=#000000]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color][color=#000000]第五条(限制使用的范围)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情形包括:[/color][color=#000000](一)文史资料、科学史料、档案、文物、古籍、文学创作、翻译作品需要的;[/color][color=#000000](二)新闻报道、影视、网络作品中涉及历史、文化习俗的;[/color][color=#000000](三)根据国际协议、国际标准、行业国际惯例、出口贸易合同要求使用的;[/color][color=#000000](四)重大工程项目、科技项目中确需使用的进口仪器设备;[/color][color=#000000](五)亟需使用不可替代的进口计量器具;[/color][color=#000000](六)进口消费品;[/color][color=#000000](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color][color=#000000]第六条(限制使用规定)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color][color=#000000](一)属于第五条第(五)款情形的,应当在进口计量器具的技术文件、示值、铭牌同时标注相应量的法定计量单位等效值或换算关系。[/color][color=#000000](二)属于第五条第(六)款情形的,应当在进口消费品的标识、外包装和说明书中标注相应量的法定计量单位等效值或换算关系,标明的法定计量单位字符应当明显大于非法定计量单位。[/color][color=#000000]第七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计量单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color][color=#000000]第八条(监督检查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查验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情形的证明,被检查组织和个人应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color][color=#000000]第九条(专项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针对举报投诉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对于举报投诉较多的领域可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color][color=#000000]第十条(罚则)不属于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绝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出版物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color][color=#000000]第十一条(罚则)属于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但未按第六条规定标注标识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绝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color][color=#000000]第十二条(罚则)违反本办法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color][color=#000000]第十三条(处罚主体)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color][color=#000000]第十四条(应用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color][color=#000000]第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color]

  • 【原创大赛】我国公布的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单大全(截止到2011年6月)

    我国公布的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单大全(截止到2011年6月)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23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19种) 禁止氧乐果在甘蓝上使用;禁止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酯在茶树上使用;禁止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禁止特丁硫磷在甘蔗上使用;禁止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 洗涤剂中的磷酸盐7月1日起在瑞典限制使用

    tj" (1vmtg.O 那么,瑞典此次对磷酸盐的限制条例会对我国相关产品出口企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带着这个问题,笔者走访了在产品出口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某第三方检测机构。 JqdNO:8 N3};M~\ 测试专家告诉笔者,欧盟委员会已于2010年11月4日建议禁止使用磷酸盐并限制洗涤剂中的其他含磷化合物。条例草案旨在减少废水中的磷酸盐,改善水质。该草案不会影响自动洗碗机洗涤剂或那些由专业人士使用的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行的替代品,因为在欧盟这些洗涤剂尚未在出现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行的替代品。但是成员国可在特定情况下管理这些清洁剂的磷酸盐含量。 swDSV1alMB "iof -b=ys 该项草案虽然尚未在欧盟通过,但已经引起人们对磷酸盐环境危害性的极大关注。和硝酸盐一样,当磷酸盐过度排放入水,可使营养物质的量提高到不可持续的水平,最终导致藻类的生长以其他水生生命为代价。这种现象被称为“富营养化”,又称作“红潮”或“绿潮”。在排放到地表的磷酸盐中,洗涤剂污水排在第三位,是一个不可小觑的数字。 N[$(y} !s Z6b3gV 由此,测试专家指出,磷酸盐在全球范围内遭限量使用管控已是大势所趋,这必然会给国内的洗涤用品生产企业产品出口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测试专家建议相关企业,一定要了解出口国家和地区的法规要求,致力于改善生产工艺流程,把磷酸盐的使用量限制在法规要求以内,确保产品品质。并携手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积极地进行产品送检,有效消除出口风险。 tc{23Rf% P-~Av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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