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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量标准相关的资讯

  •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中有重金属限量
    由于台湾并未对方便面的油包制定重金属剂量的标准,因此无法判定重金属是否超量。不过,大陆对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却是有标准的。在今年6月1日实施的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对构成居民健康较大风险的铅、镉、汞、砷等13种食品污染物,和居民食用量较大的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等20余大类食品种类设置了限量规定,共设定160余个限量指标。   记者查阅发现,《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调味品中铅的限量标准是1mg/kg,而重金属含量最高的&ldquo 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rdquo 酱包的铅含量为0.222mg/kg,这也意味着这些方便面所含重金属并未超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 食品污染物限量新标6月1日施行:大米中镉等限量严于国际标准
    新修订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6月1日施行   160多个指标防范 13种食品污染物   1月29日,卫生部在其网站上发布了《(GB2762-2012)问答》,对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进行解释说明。新标准逐项清理了以往食品标准中的所有污染物限量规定,整合修订为铅、镉、汞、砷、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等13种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调味品、饮料、酒类等20余大类食品的限量规定,删除了硒、铝、氟等3项指标,共设定160余个限量指标。   农兽药残留等限量另行制定   食品污染物是食品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食品中污染物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   《问答》指出,我国对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兽药残留限量、真菌毒素限量、放射性物质限量另行制定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新的标准不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限量指标。   大米中镉等限量严于国际标准   新标准重点对我国居民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食品污染物和对居民膳食暴露量有较大影响的食品种类设置限量规定,突出安全性要求。   例如,对大米中镉的限量标准规定为0.2毫克/千克,高于国际标准0.4毫克/千克。据《问答》,大米是我国居民膳食镉的主要来源,其他食物对我国居民膳食镉的摄入量影响较低,控制大米镉含量几乎能控制我国居民二分之一的镉膳食暴露。在2005年发布的污染物限量标准中,我国大米镉限量就严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部分国家规定,根据现有研究结果,新标准维持了原标准的限量规定。此外,参照CAC标准,结合我国主要消费食品及镉污染特点,设置谷物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新鲜水果等相关食品镉限量要求。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首席专家吴永宁对媒体表示,拿我国标准与CAC的污染物通用标准、欧盟标准比较,可以发现我国标准中限量值的数量比较多。其中,大米砷的限量只有中国规定了无机砷,其他国家如澳大利亚规定的是总砷。关于铅的指标,CAC、欧盟、澳大利亚的标准只有半页规定,我们是两页,在解决食品中铅污染和制定污染物限量方面,我们在国际上还是走在前面的。   硒、氟不作为食品污染物控制   新标准中删除了硒、铝、氟等3项指标。除因为食品中的铝主要来自含铝食品添加剂而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外,硒、氟都不再作为食品污染物控制。   硒、氟都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但过量摄入也会产生不良健康效应。2005年发布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曾将硒、氟作为污染物进行限量规定。但随着对硒、氟的科学认识不断深入,CAC和多数国家、地区将硒从食品污染物中删除,国际上也普遍不再将氟作为食品污染物管理。2011年,卫生部取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中硒指标,新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也取消了氟限量规定。   此外,《问答》中指出,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突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污染物控制要求,使食品中各种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最大程度维护消费者健康利益。
  • 专家解读农残限量标准实施对食品安全的影响
    仪器信息网讯 作为我国监管食品中农药残留的唯一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2),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不到一个月时间,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再次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意见的函,对食品中2,4-滴等11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广泛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稿与GB2763-2012相比有哪些变动,新标准实施后相关技术设备是否能够匹配,新标准是否已经与国际接轨,针对这些问题,仪器信息网编辑采访了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进出口处处长叶贵标,请他解读此次发布的《农业部对11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单种农药在单种农产品中的使用限量。每种农药的使用范围各不相同,一种农药可能被多种农作物施用,比如农药阿维菌素,其在柑橘,苹果和甜瓜类水果都施用,那么柑橘,苹果和甜瓜类水果应各制定一个限值,3月1日实施的新标准中规定了柑橘,苹果的阿维菌素的残留,此次征求意见稿又纳入了甜瓜类水果的阿维菌素的最大残留限量。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农药残留的限定更为细化。叶贵标介绍说,这些限值制定综合考虑了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农药使用情况,农药使用对人类健康所产生的影响,在GB2763-2012的基础上,查漏补缺,制定出此次征求意见稿。因此,拟定的新标准建立在科学论证和实践的基础上,可以更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   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食品中2,4-滴等322种农药2293项最大残留限量。此次公开征求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中又涉及了113种农药的1280项最大残留限量。   尽管如此,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以及美国、日本等国的相关标准相比,还存在有一定差距。目前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有3820个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美国有1.1万个,日本有5万多个,我国的相关标准还将继续完善,根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二五”发展规划》,到 “十二五”末,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将达到7000个。   这种差距是否意味着我国农产品农残多,叶贵标表示,我国标准数量与美国、日本的差距是客观存在的,因为美国、日本的标准已经制定了五六十年,我国只是近几年才开始这方面的工作。但标准多少与农残多少并没有相关性。GB2763-2012选择了最重要的作物,最主要的农药以及消费过程中急需的标准先行制定。对比我国与美国的标准,有一些标准要严于美国。标准的制定既要保护本国消费者,又要兼顾农产品在国际贸易的竞争力。   新标准扩大了检测范围,也意味着对检测技术和仪器设备提出更高的要求,我国是否具备执行这些新标准的能力呢?叶贵标认为,新标准在扩大范围的同时,也推荐了配套的检测方法标准,绝大多数标准在我国都可以顺利执行。相关的检测方法,技术以及相关设备大多可以达到新标准要求。   另外,此次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叶贵标介绍说,《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作为GB2763-2012的补充,使得新标准的操作性也有所增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附录:食品中2,4-滴等106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doc 食品中胺鲜酯等7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doc 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征求意见稿).doc
  • 我国首次制定食品致病菌限量标准
    各种肉类、巧克力、饮料等内含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限量值,首次有了明确的标准。昨日,卫生部发布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征求意见稿,该标准拟自正式发布后6个月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制定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   标准制定考虑潜在危害   据介绍,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致病菌或其代谢产物对健康造成实际或潜在危害的证据,原料中致病菌状况,加工过程对致病菌状况的影响,贮藏、销售和食用过程中致病菌状况的变化,食品的消费人群,致病菌指标应用的成本/效益分析等因素。   本次标准制定中梳理分析的标准共计562项。   标准提出了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等几种主要致病菌,在对肉制品、水产制品、即食蛋制品、粮谷类制品、巧克力类及可可制品、即食加工果蔬、饮料及冷冻饮品类、即食调味品、坚果籽实制品共9类食品进行了限量要求。   其中,公众比较熟悉的沙门氏菌在各类食品中的限量值均为0,也就是说,样品中不得检出这类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在各类食品中的限量则均为100CFU/g.   乳制品不含在该标准   此外卫生部表示,非即食生鲜类食品中的致病菌污染主要通过生产加工过程标准进行控制,不在本标准中进行规定 乳与乳制品已清理完毕,也不包含在该标准之中。   卫生部表示,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是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组参考分析了欧盟、澳新、日本、美国、香港、台湾等地区食品中的致病菌限量标准及其规定制定了这一标准。
  • 欧盟新指令提高陶瓷铅、镉限量标准
    欧盟修订的《关于与食品接触的瓷器制品的性能标准与合格声明》从2006年5月20日起试行。 新指令对仪器分析方法检出的铅和镉的限量标准由原来的4.0毫克/升、0.3毫克/升,修订为0.2毫克/升、0.2毫克/升,从而提高了此类产品进入市场的门槛。 近日,欧盟委员会对《关于与食品接触的瓷器制品的性能标准与合格声明》这一指令进行修订。新指令指出,从2006年5月20日起,允许符合该指令的瓷器制品使用和进行贸易;从2007年5月20日起,不符合该指令的瓷器制品将禁止生产和进口。新指令增补了在欧盟范围内生产和销售的可能与食品接触的瓷器制品必须附有由生产商和销售商提供的书面声明。另外,新指令对仪器分析方法检出的铅和镉的限量标准由原来的4.0毫克!升、0.3毫克!升,修订为0.2毫克0升、0.2毫克!升,从而提高了此类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门槛。 业内人士认为,这次限量标准的修订,对我国陶瓷产品出口,甚至对我国整个陶瓷产业,将带来严峻挑战。 限量标准不只影响对欧出口 专家认为,欧盟对我国陶瓷产品限量标准的修改,部分原因是由于我国陶瓷产品大量销往欧洲,导致欧洲市场对我国陶瓷产品采取技术性贸易措施,来阻止中国陶瓷产品的大量进入。这样会使得我国陶瓷产品因不能顺利进入欧洲市场,转向美国等市场,从而可能导致美国等市场对我国陶瓷产品采取措施。因此,欧盟修改限量标准,可能会引起连锁反应,使得美国及亚洲、非洲市场的陶瓷限量标准更为严格。 面对增高的出口门槛,业内人士对我国陶瓷产品的出口表现出明显的担忧。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日用陶瓷专家告诉记者,我国大部分陶瓷产品属于低档产品,产量大,附加值低。如果短时间内产品销量骤降,企业将陷入严重亏损乃至破产的境地。 在陶瓷产业重要基地之一的淄博,据淄博检验检疫局对2005年淄博市出口必须检测的陶瓷产品情况的统计,如果按照欧洲新的标准,将有95%%的产品不能进入欧盟市场。而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10月份公布的对日用陶瓷产品质量进行的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显示,广东、广西等十省区市56家企业生产的56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2.1%%。抽查发现,有6种产品铅溶出量严重超标,最高为国家标准规定的24.98倍;其中一种产品镉溶出量也超标。而欧盟新的限量标准主要就是针对铅和镉的溶出量,我国陶瓷企业如果不尽快提高产品质量,陶瓷出口将面临的巨大冲击不言而喻。 技术与检验面临新挑战记者了解到,铅、镉溶出量超标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在困扰着陶瓷行业,至今仍没有好的解决办法。虽然市场上出现了无铅、镉颜料,但只是部分颜色能够实现,对于大红颜色等,仍旧没有很理想的产品可以替代铅、镉颜料。可以说未来几年,这一技术难题得不到攻破,中国陶瓷出口企业将面临严重的困难。 另据介绍,欧盟的限量指令也将对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发起挑战。首先,我国陶瓷企业的认证工作必须重新进行。原来通过认证的企业,需要根据新的技术要求全部重新考核,考核的难度将远大于已往。对企业的检验监管模式,也将从原来的粗放式改变为更加严格的全程控制监管模式。而对陶瓷企业的全程控制,其技术难度非常之大,到目前为止仍无法到位。其次,我国的实验室检测也必须再提高一个档次。 限量标准从原来的ppm级提高到ppb级,使得实验室工作必须与之齐头并进。比如,原来仅需要原子吸收就可以做到的检测,必须改为石墨炉检测。这将大大提高检测成本,降低检测速度。 而从消费者角度看,随着人们对食品等产品对人体危害严重程度的认识不断加强,人们对陶瓷产品中铅、镉元素的危害认识更加深入,严格陶瓷产品铅、镉元素的限量也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 因此,专家认为,从产品本身彻底解决铅、镉溶出量问题,才是关键。为有效应对此次欧盟新陶瓷铅、镉限量,企业应加快研究对策,努力把陶瓷铅、镉溶出量降下来,提高产品档次和附加值。检验检疫部门应加快对检测方法的研究,尽快建立起新的检验监管体系,提高检测能力,确保我国陶瓷产品持续、稳定出口。
  • 2400多种食品添加剂 仅20%有安全限量标准
    国内被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400多种,其中仅有近20%制定了安全限量标准、近40%的有检验标准。近期,九三学社市委科技委员会与九三学社静安区委开展联合课题调研,针对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呼吁提高标准科学性,维护人们的健康权益。   食品标准不协调引出问题   馒头能不能使用添加剂?看似并不难回答的问题,却由于在不同的规范中,馒头被分为不同的类别,让行业从业者难以&ldquo 下手&rdquo 。   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馒头被归为粮食制品,不得添加色素 但在食品安全市场准入(QS)制度的食品分类系统中,馒头却是蒸煮类糕点一类,明确可以使用添加剂。如此的不协调远不止涉及馒头一种,它给食品的生产和监管带来了很大困难。   课题组认为,食品标准不协调主要是多部门、多层级制定和管理造成的。目前,农业部、卫生部、商务部、质检总局以及各相关标准委等都在制定涉及食品且具有强制性要求的国家标准,形成多头管理格局。另外,根据制定主体的层级食品标准又可分为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于是便出现了同一种食品、同样一种成分和同一技术特性在不同的标准中会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的情况。此外,横向的通用标准与垂直的产品标准不配套,也影响了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低糖食品标准几乎空白   我国现有的食品标准有4600多项,一些关键领域缺乏甚至没有标准的覆盖。比如在2400多种食品添加剂中,只有近20%制定了安全限量标准,这就给滥用添加剂提供了便利条件。此外,只有近四成添加剂有检验标准,检测方法标准的缺失直接影响了对食品安全因素的取证和断定,例如&ldquo 地沟油&rdquo ,就是因为没有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检测方法和标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   课题组指出,虽然我国围绕化学、生物和物理的食品安全危害以及风险,架构了目前的食品卫生标准体系,但一些重要子体系、重要标准或者重要指标仍然不全,标准内容科学性和实用性仍然难以满足保护消费者的需求。比如,一些涉及高风险、特定人群的食品标准仍然不够,糖尿病人无蔗糖食品及低糖食品的标准几乎是空白 食用调和油、寿司、生制即食水产品等食品目前均无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ldquo 超期服役&rdquo   课题组指出,我国现在大部分食品卫生标准制定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更新严重滞后。例如,《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GB2762)、《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GB2763)系统化的清理整合均在2005年,而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农业部于2002年发布至今已有10年未更新。食品安全标准的&ldquo 超期服役&rdquo 的现状,难以适应高速发展的社会对食品及其安全的需求。   与此同时,我国现行有效的食品相关的4069项标准中,只有一成多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许多污染物限量指标低于国际公认标准,例如,黄曲霉毒素B1在谷类中的限量,我国是欧盟的5倍。正因为如此,才引出可口可乐饮料、雀巢婴幼儿食品可能存在重金属过量的争议。   动态修改维护食品安全标准   &ldquo 现有的标准制定方法亟待改变,借鉴国际和国外发达国家成功经验,提高风险监测和评估能力与水平,缩小与国际先进标准的差距。&rdquo 课题组建议,根据最新的科学研究和信息对化学制品的毒理和残留限量进行重新评估,对标准实行动态修改维护。国际组织和主要发达国家均建立了基本的标准(技术法规)动态的维护机制,对旧的残留限量标准进行重新评估和修订或完全用新的标准替代。例如,欧盟于1992年开始对全欧盟范围内在植物保护产品中使用的所有活性成分进行为期12年漫长的重新复审程序。欧盟现有的农药残留限量法规每年都要进行许多次的修改和补充。日本对实施的肯定列表&ldquo 临时残留限量&rdquo 标准规定每5年复审一次。   课题组强调,增强立法过程和标准制定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让包括消费者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方全程参与其中,这样做不但能使制度更加完善、管理更为有效,也能重建公众对食品安全管理的信心。可以建立国家标准信息资源交流平台,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通过该平台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管提供建议,增强标准制定过程中社会成员的参与程度。
  • 欧盟建议修改多种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近两月,欧盟建议修改多种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具体如下:   杀虫剂溴氰菊酯:2010年11月10日,欧盟建议修改杀虫剂溴氰菊酯在土豆中的最大残留量限量标准,由0.05mg/kg(定量检出限)修改为0.2mg/kg。   杀虫剂刺糖菌素:2010年11月22日,欧盟建议修改杀虫剂刺糖菌素(spinosad)在草药浸剂(叶子、花和根)中的最大残留量限量标准,将薄荷和香油(balm,薄荷一类有香味的植物)叶子中的标准由0.05mg/kg(定量检出限)修改为3mg/kg。   杀菌剂咯菌酯:2010年11月22日,欧盟建议修改杀菌剂咯菌酯在番薯、甜薯和葡萄中的最大残留量限量标准,将番薯、甜薯中的标准由0.5mg/kg(定量检出限)修改为10mg/kg,餐桌葡萄和酿酒葡萄中的标准分别由2 mg/kg修改为5 mg/kg和4 mg/kg。   杀菌剂醚菌酯:2010年12月1日,欧盟建议修改杀菌剂醚菌酯(kresoxim-methyl)在蓝莓和蔓越橘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由0.05mg/kg(定量限LOQ)修改为1mg/kg。   杀螨剂灭螨醌:2010年12月9日,欧盟建议修改杀螨剂灭螨醌在啤酒花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由0.02mg/kg(定量限LOQ)修改为15mg/kg。   杀虫剂噻虫啉: 2010年12月9日,欧盟建议修改杀虫剂噻虫啉在带豆荚豌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由0.02mg/kg(定量限LOQ)修改为0.2mg/kg。
  • 国内外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标准解析
    根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规定,即食食品是指食品以售出的形态存在,无需进一步杀菌处理即可食。即食食品种类繁多,主要包括熟肉制品、甜品、糕点、现榨果蔬汁、新鲜蔬菜、米饭、生鲜水产品、面米制品等。目前,我国缺乏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方面的标准,造成了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此类食品产品无具体监管依据的尴尬局面。本文简要介绍CAC、欧盟,以及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英国、加拿大、美国、韩国、中国香港和澳门地区的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标准,为我国制定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标准提供技术依据。 1 即食食品微生物指标意义1.1 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是指在特定温度下在特定培养基上生长的所有菌落个数。菌落总数不是食品安全的直接指标,它不能直接用于即食食品的安全性评估。食品中菌落总数升高,说明食品在加工过程中卫生状况欠佳或者储存不当。1.2 指示微生物  大肠埃希氏菌是人类和温血动物肠道正常寄生菌,属于肠杆菌家族中的一类。一般而言,食品中含有大肠埃希氏菌,表示食品直接或间接受到粪便污染。如果食物含有大量大肠埃希氏菌,则显示在处理食物时普遍忽视清洁卫生,而且没有把食物妥为贮存。  肠杆菌科是一大类在生物化学和遗传上彼此相关的细菌,通常用以评估食物的一般卫生状况。如果有关细菌存在于经加热处理的食物中,即表示食物烹煮不足或在处理后受到污染。1.3 食源性致病菌  致病菌是指可能会引起食物中毒的细菌,包括可在食物内释放毒素的细菌,或使肠道受感染而令人发病的细菌。致病菌通常包括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副溶血性弧菌、霍乱弧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蜡样芽孢杆菌、产气荚膜梭菌、空肠弯曲菌等。食物中毒的病症由恶心和呕吐(例如由金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引致)、腹泻和脱水(例如由沙门氏菌属和弯曲菌属引致),以至败血病、脑膜炎、瘫痪和死亡等严重情况不等(例如由入侵性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引起以及在罕见的由肉毒杆菌毒素引起的中毒个案)。不同食源性致病菌的感染剂量,由不足10个至超过1亿个不等。  2 国内外标准对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  微生物标准是定义产品中微生物的可接受水平,此可接受水平是基于单位质量、体积、面积或批次产品中的微生物和它们的毒素及代谢物的数量。食品安全标准是对适合在市场上流通的一种食品或一批食品的可接受水平。由于在食品生产、包装、运输和其他操作中会不可避免地染上微生物,而通过良好的卫生操作,可以将微生物的污染降到最低程度。因此,微生物标准作为风险管理的工具,可以用来支持良好卫生规范(GHP)以及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系统(HACCP),有效促进食品安全。由于消费者购买即食食品后不再进行灭菌处理,因此不同的国家与地区规定了即食食品中指示菌和致病菌限量,以确保即食食品的安全。  CAC、欧盟,以及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美国、韩国、英国、中国香港和澳门地区的即食食品相关标准不区分预包装和散装食品,主要以加工工艺、食品类别和用途来规定微生物限量要求。2.1 CAC 对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  对于即食食品中的菌落总数、大肠杆菌、肠杆菌科等微生物指示菌,CAC强调过程控制,仅对即食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规定了限量(见表1)。表1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即食食品种类微生物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标准ncm适合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生长的即食食品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5025g中不得检出不适合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生长的即食食品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50100CFU/g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2.2 欧盟对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  欧盟对食品安全的监控不仅仅体现在产品检验,更主要的是通过预防措施来确保食品安全,例如实施良好操作规范和应用基于HACCP原理的体系。可以用微生物标准来确认和验证HACCP程序和其他卫生控制措施。食品企业应对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包括零售)的每一个阶段采取措施以确保原材料和加工过程满足卫生标准,产品在货架期内能够满足适当的食品安全标准。  欧盟规定了婴幼儿即食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及适合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生长的即食食品(不包括婴幼儿即食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两类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限量标准;还规定了发芽的种子(即食)、预切水果和蔬菜(即食)和未经巴氏杀菌的果汁和蔬菜汁(即食)3类食品中沙门氏菌限量标准(见表2)。表2 欧盟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即食食品种类微生物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标准ncm婴幼儿即食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5025g中不得检出适合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生长的即食食品 (不包括婴幼儿即食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50100CFU/g不适合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生长的即食食品 (不包括婴幼儿即食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50100CFU/g发了芽的种子(即食)沙门氏菌50未经巴氏杀菌的果汁和蔬菜汁(即食)沙门氏菌5
  • 美国公布某些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美国环境保护部(EPA)于2009年3月初公布了一些除草剂和杀菌剂的残留量限制标准。   主要内容:   1. 丙苯磺隆(Propoxycarbazonehe)及其代谢物Pr-2-OH   美国环境保护部根据Bayer Crop Science公司的申请制定了丙苯磺隆(Propoxycarbazonehe)及其代谢物Pr-2-OH在一些商品上的残留限量标准,该申请提出要遵循联邦食物,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FDCA)。   该法规最终规定以下商品内的丙苯磺隆(Propoxycarbazonehe)及其代谢物Pr-2-OH的综合残留限量为:牧草25ppm;干草20ppm。   该法规已于2009年3月4日生效,有关意见和听证要求务必于2009年5月4日前收悉。   2. 精吡氟禾草灵(Fluazifop-P-butyl)   美国环境保护部根据Syngenta Crop Protection, Inc.公司的申请制定了精吡氟禾草灵(Fluazifop-P-butyl)在一些商品上的残留限量标准,该申请提出要遵循联邦食物,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FDCA)。   该法规最终规定以下商品内的精吡氟禾草灵(Fluazifop-P-butyl)的综合残留限量为:干豆种子50ppm;胡萝卜根2.0ppm;牛脂肪、山羊脂肪、猪脂肪、马脂肪、家禽脂肪和绵羊脂肪0.05ppm;牛肉、山羊肉、猪肉、马肉、家禽肉和绵羊肉0.05ppm;牛肉副产品、山羊肉副产品、猪肉副产品、马肉副产品、家禽肉副产品和绵羊肉副产品0.05ppm;棉油0.2ppm;未脱绒棉籽0.1ppm;鸡蛋0.05ppm;菊苣6.0ppm;核果类水果0.05ppm;牛奶0.05ppm;澳洲坚果0.1ppm;洋葱球茎0.5ppm;花生1.5ppm;花生饼粉2.2ppm;美洲胡桃0.05ppm;大豆种子2.5ppm;菠菜6.0ppm;甘薯0.05ppm;芦笋3.0ppm;咖啡豆0.1ppm;塔巴斯科辣椒1.0ppm;大黄0.5ppm。   该法规已于2009年3月4日生效,有关意见和听证要求务必于2009年5月4日前收悉。   3. 恶唑酮菌(Famoxadone)   美国环境保护部根据第4 (IR-4) 号地区间研究项目要求修订了恶唑酮菌(Famoxadone)在一些商品上的残留限量标准,该要求提出要遵循联邦食物,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FDCA)。   该法规最终规定以下商品内的恶唑酮菌(Famoxadone)的综合残留限量为:蔓越莓亚组13-07A 10ppm;芫荽叶25ppm;洋葱球茎亚组3-07A 0.45ppm;绿色洋葱亚组3-07B 40ppm;菠菜50ppm;多叶蔬菜 芸苔除外、组4 菠菜除外25ppm。   该法规已于2009年3月4日生效,有关意见和听证要求务必于2009年5月4日前收悉。   4. 戊唑醇(Tebuconazole)   美国环境保护部根据第4 (IR-4) 号地区间研究项目要求修订了戊唑醇(Tebuconazole)在一些商品上的残留限量标准,该要求提出要遵循联邦食物,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FDCA)。   该法规最终规定以下商品内的戊唑醇(Tebuconazole)的综合残留限量为:甜樱桃采收前后5.0ppm;酸樱桃采收前后5.0ppm。   该法规已于2009年3月4日生效,有关意见和听证要求务必于2009年5月4日前收悉。   5. 烯酰吗啉(Dimethomorph)   美国环境保护部根据第4 (IR-4) 号地区间研究项目要求修订了烯酰吗啉(Dimethomorph)在一些商品上的残留限量标准,该要求提出要遵循联邦食物,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FDCA)。   该法规最终规定以下商品内的烯酰吗啉(Dimethomorph)的综合残留限量为:高丽参0.90ppm;葡萄干6.0ppm;马铃薯0.05ppm;去皮马铃薯0.20ppm;青萝卜20.0ppm;多肉利马豆0.60ppm;葡萄3.5ppm。   该法规已于2009年3月4日生效,有关意见和听证要求务必于2009年5月4日前收悉。   6. 百菌清(Chlorothalonil)及其代谢物4-hydroxy   美国环境保护部根据美国农业部(USDA)的要求修订了百菌清(Chlorothalonil)及其代谢物4-hydroxy在一些商品上的残留限量标准,该要求提出要遵循联邦食物,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FDCA)。   该法规最终规定以下商品内的百菌清(Chlorothalonil)及其代谢物4-hydroxy的综合残留限量为: 荔枝15ppm;杨桃3.0ppm。   该法规已于2009年3月4日生效,有关意见和听证要求务必于2009年5月4日前收悉。
  • 首部饰品有害元素限量国家强制标准实施
    2012年6月29日正式颁布的GB 28480-2012《饰品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饰品作为会与人体长期接触的物品,其含有的有害重金属会对人体产生一定危害,该首部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为首饰类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生产、销售,以及政府监管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据悉,该标准适用于除珠宝玉石以外的其他各种材质的饰品(包括儿童饰品),规定了各类饰品中镍释放、铅、镉、砷、六价铬及汞、八项可溶性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标准正式实施后,对于非贵金属首饰及摆件中的砷、汞、六价铬、铅总含量的要求在流通领域中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   据了解,和欧美饰品标准相比,新国标对饰品的要求更全面,除涉及镍、铅、镉等主要有害重金属外,还对砷、六价铬及汞设置了限量要求,并要求在标签或其他标识物中明示儿童首饰。   新国标的实施对饰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不能在市面上流通。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饰品企业做好应对措施:一是积极关注饰品新国标,准确掌握新标准内容,将标准条款转化到产品控制制度里面 二是注重饰品生产设计工序,合理调整生产过程中的各类工艺参数,杜绝电镀、电铸等工序中的污染,正确制定好产品标签 三是完善原辅料和成品自控体系,建立高危物料及相应有害物质控制项目,严格筛选合格供方,并做好入厂前和出厂检验,必要时可随机送样进行第三方测试,确保各指标都符合标准要求。
  • 农业部相关负责人解读农残限量最新标准
    日前,农业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新标准将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此前涉及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6项国家标准和10项农业行业标准将同时废止。新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达2293个,和原有标准比,增加了1400余个。   整合多种原有标准   原有涉农药残留的标准有十几个,同一种农药在花生和小麦中残留限量不同。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前,我国涉及农药残留限量的有十几个不同的标准。其中国家标准有3项:《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05第1号修订单)、《粮食卫生标准》(GB2715—2005)。行业标准则多达10项,如《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蔬菜、水果中甲胺磷等20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   这些标准之间相互交叉、重复,甚至有一些矛盾之处。如农药百菌清在花生中的限量,国家标准GB2763—2005和农业行业标准NY662—2003中都重复规定为0.05毫克/公斤。而百菌清在小麦中的限量,国家标准GB2763—2005规定为0.1毫克/公斤,农业行业标准NY1500—2007则规定为0.05毫克/公斤。再如已禁止使用的磷胺,在稻谷中的限量国家标准GB2763—2005仍规定为0.1毫克/公斤,显然不符合国家加强对禁止使用农药管理的要求,因此新标准将其修订为更严格的“0.02毫克/公斤”。   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要求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此,农业部加大力量对涉及农药残留限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同时加快新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工作。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通过3年努力,农业部完成了对原有标准的整合修订任务,统一为一个标准文本。   鲜食产品标准最多   旧标准仅有837个残留限量,新标准有2293个,其中蔬果农药残留限量共1579个。   据介绍,我国原有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仅规定了201种农药在114种农产品中873个残留限量。新标准则制定了322种农药在10大类农产品和食品中的2293个残留限量,基本涵盖了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农产品,在标准数量和覆盖率上都有比较大的突破。   何为残留限量?农业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标准中的1个残留限量是指1种农药在1种农产品中的规定限量。由于每种农药的使用范围都不同,1种农药可能被批准使用在多种农作物上,因此1种农药需要制定在不同农产品中的残留限量。如我国批准阿维菌素在水稻、棉花、结球甘蓝、大白菜、萝卜、苹果等15种农产品上使用,因此新标准中对阿维菌素这1种农药,规定了其在15种农产品中的15个残留限量。   为何规定了2293个残留限量?据介绍,这2293个农药残留限量全都是根据我国农药残留田间试验数据、农产品中农药残留例行监测数据和居民膳食消费结构情况,充分对接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在开展风险评估基础上制修订的,同时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和相关行业部门的意见,并接受了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对标准科学性的评议,确保标准的科学、公开、透明。从安全性上看,新标准的风险评估结果全部都在安全范围内,可以保障居民的消费安全。   新标准中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数量最多,其中蔬菜中农药残留限量915个,水果中664个,茶叶中25个,食用菌中17个。   与国际比尚有差距   目前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有3820个,比我国多1500余个,“十二五”末,我国标准将达7000个。   新标准还首次制定了同类农产品的组限量标准(如谷物、叶菜类蔬菜、柑橘类水果等28种作物组780个限量标准)和初级加工制品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小麦粉、大豆油等12种加工制品59个限量标准)。   组限量是选择同一组农产品中消费量大、残留风险最高的农产品为代表作物,以代表作物的农药残留试验数据为基础,来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因此,组限量标准是同一组作物中所有农产品共同的残留限量标准。我国新标准中制定的28组农产品的组限量,将有利于扩大残留限量的覆盖率和使用范围。此外,新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推荐了配套的检测方法标准,提高了新标准的可操作性。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标准的实施,一是有利于规范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从源头控制住农药残留。二是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了法定的技术依据,有利于各级政府履行监管职责。三是有利于促进农产品国际贸易,新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接受了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的科学性评议,得到了大多数成员的认可,这对于我国优势农产品出口将产生积极影响。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CAC)、美国和日本等国家相比,我国农药残留标准还有一定差距。目前CAC有3820个,美国有1.1万个,日本肯定列表有5万多个。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十二五”发展规划》,到“十二五”末,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将达到7000个。
  •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国家标准发布
    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日前,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详情如下: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 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   特此公告。   附件 :GB2762-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pdf   卫生部   2012年11月13日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问答   一、《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修订情况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卫生部于2010年6月部署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重点对食品中污染物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进行清理整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牵头承担《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修订工作。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织农业、卫生、质检、粮食等领域科研院所专家组建了标准起草组,细化修订工作原则和重点,对600多项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质量、食品卫生和行业标准中涉及污染物限量指标和要求进行全面梳理,以我国食品生产和食品污染物监测数据为基础,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借鉴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欧盟、美国和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际组织、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对2005年发布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新《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以下简称新的GB2762)标准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世贸组织(WTO)成员通报,并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年11月13日发布,自2013年6月1日正式施行。   二、修订原则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是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对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维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标准修订工作严格遵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风险评估为依据,科学合理设置污染物指标及限量,体现了以下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基础,重点对我国居民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食品污染物和对居民膳食暴露量有较大影响的食品种类设置限量规定,突出安全性要求   二是坚持以风险评估为基础,遵循CAC食品中污染物标准制定原则,结合污染物监测和暴露评估,确定污染物及其在相关食品中的限量,确保科学性   三是整合现行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行业标准中污染物限量规定,避免标准间的重复、交叉、矛盾,确保标准的统一性   四是坚持食品污染物源头控制和生产过程控制相结合,重点对食品原料中污染物进行控制,通过严格生产过程卫生控制,降低食品终产品中相关污染物含量   五是强调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突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污染物控制要求,使食品中各种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从而最大程度维护消费者健康利益   六是坚持标准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各领域专家广泛参与。本标准由卫生、农业、质检、粮食、食品工业等相关专业专家共同研究论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和社会各界意见,对收到的190余条反馈意见进行梳理研究,履行WTO通报程序,并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我国涉及食品污染物限量的食品标准共有608项,包括食品卫生标准86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35项、食品质量标准76项、相关行业标准411项,涵盖铅、镉、总汞和甲基汞、砷和无机砷、锡、镍、铬、亚硝酸盐和硝酸盐、苯并[a]芘、N-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稀土元素、硒、铝、氟等16种食品污染物。  新的GB2762逐项清理了以往食品标准中的所有污染物限量规定,整合修订为铅、镉、汞、砷、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等13种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调味品、饮料、酒类等20余大类食品的限量规定,删除了硒、铝、氟等3项指标,共设定160余个限量指标,基本满足我国食品污染物控制需求,适应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需要。   四、国际上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国际上通常将常见的食品污染物在各种食品中的限量要求,统一制定公布为食品污染物限量通用标准。如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公布的《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涉及食品污染物、毒素和放射性核素限量规定(我国对毒素、放射性核素另行制定了相关标准) 欧盟委员会No 1881/2006指令,规定了食品中特定污染物(含真菌毒素)限量 澳新食品标准局公布的《食品法典标准》的1.4.1《污染物及天然毒素》中规定了特定的金属和非金属污染物、天然毒素限量。   在新的GB2762修订过程中,标准起草组专家认真分析对比了我国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与CAC限量,新的GB2762与CAC公布的限量指标基本一致。   五、关于标准间的差异   按照世贸组织相关协议规定,各国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食品消费及膳食结构的不同和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安全标准,特别是污染物限量标准重点针对可能对本国公众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污染物和对本国消费者膳食暴露量有较大影响的食品,因此各国标准规定的食品污染物种类、食品类别和限量规定可能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农业生产和地理区域影响、食品污染物特点和控制状况、环境污染状况、居民膳食消费习惯也影响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   六、关于污染物的定义   食品污染物是食品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我国对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兽药残留限量、真菌毒素限量、放射性物质限量另行制定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新的GB2762标准不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限量指标。   七、关于标准实施的原则   本标准在实施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符合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二是对标准未涵盖的其他食品污染物,或未制定限量管理值或控制水平的,食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含量达到尽可能的最低水平。三是重点做好食品原料污染物控制,从食品源头降低和控制食品中污染物。四是鼓励生产企业采用严于GB2762的控制要求,严格生产过程食品安全管理,降低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推动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八、与相关标准的衔接   新的GB2762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标准实施后,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卫生部2005年公布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即行废止。在新标准实施日期前已生产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严格生产经营过程的污染物控制。食品污染物的检验方法应按照新的GB2762引用的检验方法执行。其他食品标准中如有污染物限量要求,应当引用本标准规定或者与其保持一致。   九、关于可食用部分   新的GB2762增加了“可食用部分”的定义,即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去除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一是有利于重点加强食品可食用部分加工过程管理,防止和减少污染,提高了标准的针对性 二是可食用部分客观反映了居民膳食消费实际情况,提高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本标准规定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如无特别规定的,均是以食品的可食用部分计算。   十、如何判定干制食品的污染物限量?   食品经过脱水、腌制、晒干或浓缩等生产加工工艺而制成的干制食品,其污染物含量将明显高于食品原料。为明确干制食品污染物含量计算和判定,新的GB2762规定了“干制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应食品原料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脱水率或浓缩率可通过对食品的分析、生产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获得的数据信息等确定”。因此,新的GB2762(包括附录A食品类别(名称)说明)中除明确规定以“干重计”或者特别规定干制食品外,所有食品均是指未经脱水、晒干或浓缩的食品原料或制品。   十一、关于硒、铝、氟限量   (一)硒:硒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但过量硒摄入也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健康效应。除极个别地区外,我国大部分地区是硒缺乏地区。《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将硒作为污染物进行限量规定,同时为确保缺硒人群硒元素摄入,《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也规定在特定食品种类中,可按照规定强化量对食品进行强化。   随着对硒的科学认识不断深入,CAC和多数国家、地区将硒从食品污染物中删除。我国实验室检测、全国营养调查和总膳食研究数据显示,各类地区居民硒摄入量较低,上世纪60年代以来,我国极个别发生硒中毒地区采取相关措施有效降低了硒摄入,地方性硒中毒得到了很好控制,多年来未发现硒中毒现象。以上情况表明,硒限量标准在控制硒中毒方面的作用已经有限。2011年卫生部取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中硒指标(2011年第3号公告),不再将硒作为食品污染物控制。   (二)铝:《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规定了面制食品中铝残留限量。调查研究发现面制品中铝的主要来源是加工过程中使用了含铝食品添加剂(如明矾),《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已明确规定了面制品中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残留量,因此新的GB2762不再重复设置铝限量规定。食品中使用含铝添加剂应严格按照GB2760执行。   (三)氟:氟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但过量摄入也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健康效应。《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规定了粮食、豆类、蔬菜、水果、肉类、鱼类和蛋类食品中氟残留限量。随着对氟研究的不断深入,国际上普遍不再将氟作为食品污染物管理,新的GB2762取消了氟限量规定。如对个别食品需要制定氟限量的,可以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经研究论证后在相应的产品标准中予以管理。   十二、关于铅、镉限量修订情况   铅、镉是主要的食品污染物,CAC和各国对铅、镉制定了严格的限量规定。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2010年取消了铅的PTWI(暂定每周耐受摄入量),建议成员国努力降低食物中铅的含量,保障本国居民健康。标准起草组将铅限量作为工作重点,根据我国食品铅污染监测和总膳食调查数据,开展风险评估并修订标准,严格限定了谷物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豆类及其制品、藻类及其制品、坚果及籽类、肉及肉制品、水产动物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蛋及蛋制品、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食糖及淀粉糖、淀粉及淀粉制品、焙烤食品、饮料类、酒类等食品中铅限量规定。   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2010年将镉的PTWI(暂定每周耐受摄入量)改为PTMI(暂定每月耐受摄入量)并调低数值。大米是我国居民膳食镉的主要来源,控制大米镉含量几乎能控制我国居民二分之一的镉膳食暴露。2005年发布的污染物限量标准中,我国大米镉限量严于CAC和部分国家规定,根据现有研究结果,新标准维持了原标准的限量规定。此外,参照CAC标准,结合我国主要消费食品及镉污染特点,设置谷物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新鲜水果、食用菌及其制品、豆类、花生、肉及肉制品、水产动物及其制品、蛋及蛋制品、调味品、饮用水等相关食品镉限量要求。其他食物对我国居民膳食镉的摄入量影响较低,设置限量规定对总人群的保护影响较小。   十三、关于铬限量   CAC、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和我国台湾地区未规定食品中铬限量。欧盟仅规定了明胶、胶原蛋白中铬限量,香港规定了谷类、蔬菜、鱼、蟹、蚝、明虾、小虾、动物肉类和家禽肉类中铬限量。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情况,新的GB2762标准中设置了部分食品的铬限量。   十四、关于稀土限量   稀土元素包括钪(Sc)、钇(Y)、镧(La)、铈(Ce)等17种元素,在自然界以氧化物或含氧酸盐矿物形式存在,GB2762-2005规定了相关食品中稀土限量要求。CAC、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日本、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未规定食品中稀土元素管理要求。   标准起草组经反复研究,认为我国居民膳食稀土元素暴露水平很低,稀土元素的健康风险较低。根据CAC食品污染物标准制定原则,建议取消稀土限量指标。有专家提出,我国现有稀土风险评估和科学依据尚不完善,建议开展稀土食品安全基础研究,并重新评估稀土的健康影响。为审慎处置稀土限量问题,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暂不取消现行标准中稀土限量指标,在新的GB2762标准中代替原《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中除稀土限量指标外的其他指标。稀土限量继续按照原《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执行。   十五、关于附录A食品类别(名称)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附录A)用于界定污染物限量的适用范围,借鉴了CAC《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中的食品分类系统(GSCTF),并参考了我国现有食品分类,结合我国食品中污染物的污染状况制定,仅适用于GB2762。当某种污染物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该食品类别(名称)内的所有类别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制定附录A主要用于界定污染物限量的适用范围,即确定污染物限量针对的食品范围。附录A涉及22大类食品,每大类下分为若干亚类,依次分为次亚类、小类等。   十六、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新标准执行。在实施日期之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新的GB2762执行,在实施日期前已生产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进口食品的标准执行时间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卫生部将组织对新的GB2762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根据跟踪评估情况适时修订标准。欢迎各界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推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贯彻实施,保护公众健康,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卫生部《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媒体通气会文字实录   时  间:2013年1月28日14:30   地  点:卫生部五层多功能厅   主 持 人: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新闻办主任宋树立   出  席:卫生部监督局食品安全标准处处长张旭东、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首席专家吴永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副研究员王君   宋树立:今天的媒体通气会主要是向大家介绍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情况,我们请来了卫生部监督局食品安全标准处处长张旭东、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首席专家吴永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副研究员王君三位同志来向我们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问题。   下面先请张旭东处长来介绍一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公布情况。   张旭东:非常高兴和大家见面,每次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台之后,我们都希望与大家沟通标准相关情况,介绍标准的背景、目的、需要把握的关键点。今天的通气会,我向大家通报三个方面的情况:   第一方面,2012年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情况。卫生部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初见成效,一是出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和《食品标准清理整顿方案》,全面启动对现行近5000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强制执行内容进行清理,将于2013年底完成标准清理。二是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截止目前已经公布乳品安全标准、真菌毒素、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等30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覆盖了各类食品中涉及健康危害的数千项指标。《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出台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的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清理整合工作基本完成,为下一步做好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三是我国充分利用担任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亚洲地区执行委员的有利条件,加强国际食品标准的跟踪研究,促进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方面,全力做好食品标准清理工作。为做好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卫生部组建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同志担任。专家技术组由148位来自农业、质检、卫生、商务等相关部门和科研院校、行业协会的相关领域权威专家组成,专家技术组组长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王竹天研究员担任。我们将按照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的原则,及时公布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情况和工作进展,同时,我们还将重点做好食品污染物限量、营养标签通则等重点标准的宣传和贯彻等工作。   第三方面,关于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为严格食品污染物管理,保护消费者健康,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组织修订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将于2013年6月1日正式施行。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是重要的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新标准体现以下特点:一是重点对我国居民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食品污染物和对居民膳食暴露量有较大影响的食品种类设置限量规定,突出安全性要求 二是坚持以风险评估为基础,遵循CAC食品中污染物标准制定原则,结合污染物监测和暴露评估,确定污染物及其在相关食品中的限量,确保科学性 三是整合现行食品标准中污染物限量规定,避免标准间的重复、交叉、矛盾 四是坚持食品污染物源头控制和生产过程控制相结合,重点对食品原料中污染物进行控制,通过严格生产过程卫生控制,降低食品终产品中相关污染物含量 五是强调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突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污染物控制要求,使食品中各种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最大程度维护消费者健康利益,这是《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宗旨,也是国际食品污染物法典委员会非常强调的原则 六是坚持标准工作的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原则,各领域专家广泛参与。由卫生、农业、质检、粮食、食品工业等相关专业专家共同研究论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和社会各界意见,履行WTO通报程序,并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议通过。目前,《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文本和问答材料可以在卫生部网站上免费下载查询。   我们欢迎和鼓励社会各方对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已经开设了食品标准清理专栏并在新浪网站开设“食品安全标准”官方微博,将及时公布食品标准工作信息和进展,欢迎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建言献策。谢谢。   宋树立:大家手里有标准文本,也有关于标准的答问。可以就有关问题来提问,专家将给予解答。   中央电视台:我想问一下,污染物限量标准中有没有一些跟我们近期食品安全事件比较相关的、曾经引起一些热点的指标争议?这个新的标准和原来相比,它是不是有什么事件影响,限量值有没有变化?   张旭东:我举两个例子,第一个是铬,去年发生了铬问题胶囊事件,我们重新评估了食品中铬限量指标。第二个是稀土指标。我国是稀土生产大国,也是使用大国,有的地方将稀土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少量稀土有利于植物生长,但是大量使用会对土壤造成污染,对食品安全构成影响。因此,在标准修订过程中,我们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研究稀土管理措施和限量。具体情况可参考标准问答材料。   吴永宁:关于限量值调整的问题。食品污染物标准修订要实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维护消费者健康利益,就要遵循风险评估的原则,严格污染物限量规定。比如,多氯联苯限量由GB2762-2005版标准中的2.0毫克/千克修订为新标准中的0.5毫克/千克。   对于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问题,需要说明一下为什么各国的标准有所不同?我们在制定污染物标准时,污染物总耐受量是采纳的国际数据,而中国人膳食结构和国外不一样,中国人通过食物摄入污染物的量也与国外不同。因此,污染物的限量标准不会完全与国际标准相同。例如,大米中的镉限量。国际标准是0.4毫克/千克,我国标准是0.2毫克/千克。我国对大米镉限量的争论持续了两年,方方面面很多不同意见,最后我们还是维持0.2毫克/千克,比国际标准严格。这是根据我国居民膳食中大米镉的风险评估结果来制定的,通俗来讲就是因为中国人食用的大米比外国人多。   另外,拿我国标准与CAC的污染物通用标准、欧盟标准比较,可以发现我国标准中限量值的数量比较多。其中,大米砷的限量只有中国规定了无机砷,其他国家如澳大利亚规定的是总砷。目前,国际上正在由中国牵头工作组,欧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参与,起草砷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关于铅的指标,CAC、欧盟、澳大利亚的标准只有半页规定,我们是两页,在解决食品中铅污染和制定污染物限量方面,我们在国际上面还是走在前面的。   我国污染物限量标准的根本目的是更好的保护中国人健康。中国加入WTO以后要遵守国际规则,遵守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WTO/SPS贸易协定),这个规则就是科学,要求标准都是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制定的。WTO允许不同国家有自己的标准,但必须要有科学依据。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食品标准修订公开透明方面会有一些什么样的举措,更好让公众来理解我们的标准是怎么制订出来的。   张旭东:《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都明确要求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过程要公开透明,食品安全标准要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为实现这个目标,不管是在标准程序中,还是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都非常注重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环节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评、批准等程序。在立项阶段,我们通过在卫生部网站,在网上公开向社会征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的建议,同时将立项建议研究的情况也在卫生部网上公布,听取大家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的意见。   在起草阶段,我们要求起草单位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查研究,组成由多个专业领域和不同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共同研究起草标准。在起
  • 农药残留新国标发布 限量标准增至4140个
    p   日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2016版正式颁布实施,这一农药残留的新国标,在标准数量和覆盖率上都有了较大突破,规定了433种农药在13大类农产品中4140个残留限量,较2014版增加490项,基本涵盖了我国已批准使用的常用农药和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农产品。 /p p   此次发布的新版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具有三大特点:一是制定了苯线磷等24种禁用、限用农药184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为违规使用禁限农药监管提供了判定依据。二是按照国际惯例,对不存在膳食风险的33种农药,豁免制定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增强了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和系统性。三是除对标准中涉及的限量推荐了配套的检测方法外,还同步发布了106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 /p p   据悉,我国现发布的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均是根据我国农药残留田间试验数据、我国居民膳食消费数据、农药毒理学数据和国内农产品市场监测数据,经过科学的风险评估后制定的。同时,为确保标准的科学、公正、公开,标准制定期间,广泛征求了生产、科研、管理等各方面和社会公众意见,接受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标准科学性的评议,在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基础的同时,又适应我国农业生产实际。 /p p   作为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主席国,我国是少数几个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国家之一,“十二五”期间,我国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能力和影响力逐步提升,使用我国残留数据制定国际限量标准数量已达到11项。目前我国农药残留膳食风险评估原则、方式、数据量需求等方面已与国际接轨。 /p p   据介绍,“十三五”农药残留标准制定已列出明晰的任务和规划——新制定6000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重点解决蔬菜水果和我国特色农产品的限量标准,完善与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配套的检测方法。逐步实施“进口限量标准”和“一律限量标准”,扩大我国限量标准的覆盖面。同时,将以我国自主创新农药为重点,积极参与制定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推动我国农药自主创新。 /p p br/ /p
  • 我国正逐步建立食品安全限量值标准体系
    我国正逐步建立食品安全限量值标准体系 用标准给食品安全划出底线   【最新进展】   限量值,一个陌生的名词突然间让许多中国人熟悉起来。   国务院近日颁布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不但乳制品的质量安全标准需要对这些物质含量进行限定,其他食品安全标准同样需要。   “农药残留、致病微生物、重金属等物质的限量值,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里基本上都有相关规定。兽药残留方面目前稍微欠缺一些。”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前秘书长郝煜说。   据了解,早在3年前,我国就颁布实施了有关食品安全中相关物质限量值规定的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该标准对“污染物”的界定是“食品在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过程或环境污染所导致产生的任何物质,这些非有意加入食品中的物质为污染物,包括除农药、兽药和真毒素以外的污染物”,而“限量”则指的是“污染物在食品中允许的最大浓度”。   “这个标准对于有关物质限量的要求还太少,不能完全满足目前食品安全检测限量的相关要求。”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主任曹宝森说。   郝煜指出,制定一套完整有关食品安全限量值的标准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因为每一个物质的限量值标准都需要相关的检测标准做支撑。这对我国食品安全检测人员和设备等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相关工作非一日之功。   【追踪阅读】   尽管自2002年起,中国乳制品就被禁止进入欧盟。但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欧盟委员会还是要求欧盟各国进一步加强对入境奶制品的控制。欧盟海关将对于所有奶粉含量超过15%的中国入境食品进行严密检查。对于已经在欧洲市场上流通和销售的同类产品,将进行随机抽样检查。   曹宝森表示,在发达国家,由于经济水平、历史发展等一系列原因,目前对于食品安全标准中一些物质的限量值要求非常具体,也非常完善。除了类似三聚氰胺这样明确不能加入的物质外,一般性的物质,在食品中都有相关限量值的要求,他们能根据试验数据很快做出相应的风险评估。   “建立有关食品安全限量值的标准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同样也是国际食品安全发展的大趋势。我们呼吁国家相关部门能尽快启动这样的系统工程建设,早日让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跟国际接轨。”曹宝森说。   据悉,今年4月公布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内容”方面,就明确提出要有“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记者点评】   一个小小的“限量值”,不但能确保很多食品的质量安全,更重要的是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安全。尽快建成这样的标准体系,已迫在眉睫。
  • 鞋类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即将审批
    按照2009年9月4日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所召开会议的会议精神,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质量标准处牵头召开了强制性国家标准《鞋类卫生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协调沟通会议,对该项标准的编制说明、标准名称以及标准内容进行了重新审查。中国皮革协会、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全国橡胶委胶鞋分会以及相关企业派代表参加了会议。   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质量标准处王旭华处长主持了会议,他指出本次会议的各方代表应站在国家和行业的高度、站在企业以及消费者的立场来开展工作。会议推选中国皮革协会卫亚非主任担任讨论小组组长,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严怀道高级顾问担任副组长。   会上,各方代表对《鞋类卫生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了逐字逐句地认真审查,依据各位专家和企业的意见,为使标准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在市场监管中造成误解,使标准更便于企业使用,对消费行为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将标准名称修订为《鞋类有害物质限量》,技术要求内容被调整为只对鞋类产品中游离甲醛、偶氮染料和可萃取重金属(铅、镉、砷)含量的强制性限量要求。   该项标准通过本次审定后,将正式报送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如果该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顺利通过审批,将对我国制鞋产业提出更高的要求,直接带来的好处是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保障,同时也带来了检测成本的提高。
  • 今起实施!新版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据了解,新版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规定了564种农药在376种(类)食品中10092项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数量首次突破1万项,达到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近2倍。与2019版相比,新增农药品种81个、残留限量2985项。其中,蔬菜、水果等居民日常消费的重点农产品的限量标准数量增长明显,分别增加了960项和615项,占新增限量总数的32.2%和20.6%,两类限量总数分别占2021版GB2763食品限量总数的32.0%和24.5%。新版标准将基本覆盖我国批准使用的农药品种和主要植物源性农产品,为加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充分的技术支撑。民以食为天,“舌尖上的安全”始终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那么,此次农药残留限量的新标准与旧版相比都有哪些变化?新标准对于保障农产品安全将会产生哪些积极作用?普通消费者该如何科学认识农药残留?为此,记者专访了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记者:农残标准多了,对于守护“舌尖上的安全”会有哪些实际作用?答:使用农药控制病虫草害,保证粮食安全是必要的技术措施,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使用农药就会产生农药残留,无论哪个国家生产的农产品都是这样。既然无法避免,各国通过制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方式,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避免农药残留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随着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数量的增加,检测的农药品种、农产品种类就会更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覆盖面就会更广,农产品质量安全也就更有保障。新版农药品种新增81个,残留限量标准数量新增2985项,食品种(类)新增20个,标准覆盖面更广。为农产品生产者加强质量控制,以及监管部门更准确地发现食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依据,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记者:此次发布的新版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与之前的旧版相比,主要有哪些变化?答:此次发布的新版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与“十三五”之前的2014版相比,农药品种数量增幅为46%,残留限量数量增幅为176%,超额完成农业农村部提出的“十三五”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任务,标志着我国农药残留标准制定工作再上新台阶,将有力保障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农业生产科学合理用药、促进农产品国际贸易健康发展。记者:目前,我国的农药残留现状如何?农药残留是怎么产生的?应该如何减少和管控?在生产环节,如何从源头保障农药残留达标合格?答: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中农药残留合格率均在97%以上,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可控,保持在较高水平。科学地讲,农药残留是施药后的必然现象,是指由于使用农药而在农产品中出现的任何特定物质,包括被认为具有毒理学意义的农药衍生物,如农药在植物体内的转化物、代谢物、反应产物及杂质等。实际上,在登记环节就对农药产品的安全性进行了科学的评价,并提出了合理使用建议。因此,只要按照产品标签的要求使用农药和采收,农产品质量安全就可以得到保障。当然,在农业生产以小规模农户经营为主的基本国情面前,必须采用多方面的手段,提高科学用药技术,维护好农产品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一是加强源头控制。充分发挥农药登记的杠杆作用,进一步优化农药产品结构。加快淘汰高毒、高风险农药,控制低水平重复生产,积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鼓励生物农药和特色小宗农作物的登记。二是大力推动绿色防控措施。大力推广生态友好型的农药和剂型,逐步替代高毒、高残留农药,将目前仍在使用的高毒农药逐步替代,同时,大力推广替代农药的植保措施,包括推广使用天敌生物、灯光诱杀等物理手段和昆虫信息素诱杀、迷向等。三是加强高效安全科学施药技术培训。大力培训农民和基层技术人员,提高他们的安全合理用药意识和技术,普及科学合理用药知识,减少滥用农药现象,提高防治效果并降低农药用量。四是大力发展专业化服务组织。通过发展病虫害专业化服务组织,提高农药使用的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使农药的施用更加符合病虫害防治的规律要求,达到更好地科学用药、合理用药的目的。记者:在消费环节,消费者应如何科学认识农药残留?如何进行分类处理?消费者在选购和处理水果、蔬菜的时候要注意哪些问题和方面?答:制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是国际组织和各国加强农药残留管控的技术手段和通行做法。食用含有农药残留的农产品是否安全取决于农药的残留量、毒性和食用的量。各国在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时,增加了至少100倍的安全系数,因此,残留量低于标准是安全的,可以放心食用。农贸市场、超市、社区便民菜站等正规场所售卖的鲜食农产品在上架前,都经历了必要的检测程序,其质量安全可以得到有效保障。当然,消费者可以根据农产品类型和饮食习惯,采用浸泡、去皮、焯水等清理方式,达到更加卫生的目的。同时,非正规场所售卖的农产品,由于其来源不清,质量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建议消费者谨慎购买。记者:对于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目前有哪些好做法?答: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部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把保障“舌尖上的安全”作为工作重点,不断推进标准制定工作。2015年,国务院批准的《加快完善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对“十三五”期间制定我国农药残留标准进行了顶层设计,提出了完成1万项的目标和要求。2021版GB2763对标“最严谨的标准”要求科学设定残留限量,突出高风险农药和重点农产品监管,更大范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一是突出高风险农药品种监管。规定了甲胺磷等29种禁用农药792项限量标准、氧乐果等20种限用农药345项限量标准,实现了植物源性农产品种类的全覆盖,为严格违法违规使用禁限农药监管提供了充分的判定依据。二是突出鲜食农产品监管。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在我国膳食中比例越来越大,其质量安全备受关注。新版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规定了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的5766项残留限量,为强化鲜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撑。三是突出进口农产品监管。针对进口农产品中可能含有我国尚未登记农药的情况,通过评估转化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等方式,制定了除我国禁用农药外的87种尚未在我国批准使用农药的1742项残留限量,为更好地把牢食品安全的国门关提供了技术依据,有利于保障我国人民群众对进口食品的消费安全。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都是基于我国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及市场监测数据、居民膳食消费数据、农药毒理学数据等,经过科学风险评估后制定的。我国采用的农药残留膳食风险评估原则、方法、数据量需求等方面已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欧美接轨,确保了标准的先进性。为确保科学、公正、公开,标准制定时广泛征求了专家、用户、消费者、相关职能部门等各方面和社会公众意见,并向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通报并接受对标准科学性的评议,确保了标准既有效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又符合我国农业生产实际。
  • 我国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增至2191项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日前,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将于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strong 此次发布的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规定了267种(类)兽药在畜禽产品、水产品、蜂产品中的2191项残留限量及使用要求,基本覆盖了我国常用兽药品种和主要食品动物及组织 /strong ,标志着我国兽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进入新阶段。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据介绍,此次新发布的标准有三大亮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一是涵盖兽药品种和限量数量大幅增加 /strong 。与此前发布的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相比,新标准规定的兽药品种增加76种、增幅39.8%,残留豁免品种增加66种、增幅75%,残留限量增加643项、增幅41.5%,基本解决了当前评价动物性食品“限量标准不全”的问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二是标准要求与国际全面接 /strong strong 轨 /strong 。新发布的标准全面采用CAC和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最严标准,对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涉及的残留标志物、日允许摄入量、残留限量值、使用要求等重要技术参数进行了全面修订,设定的残留限量值与CAC兽药残留限量值一致率达90%以上;对氧氟沙星等10多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兽药品种予以淘汰或改变用途。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三是标准制定更加科学严谨 /strong 。本次标准制定中充分考虑了我国动物性食品生产、消费实际和现行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实施中的关键问题,遵照国际通行做法开展了相关风险评估,广泛征求了行业、专家、消费者、社会公众、相关机构的意见,并接受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评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据悉,新发布标准将代替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的相应部分。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科学规划、重点突破、循序推进的原则,不断加大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力度,积极推进兽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限量标准对所有批准使用兽药的全覆盖和所有允许使用食品动物及组织的全覆盖,基本实现检测方法标准对所有限量标准的全覆盖,为我国动物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撑。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p
  •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发布
    近日,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2)新国标出台,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具体内容: 2012年 第22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2),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下列标准自2013年3月1日起废止: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05)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05)第1号修改单   《粮食卫生标准》(GB2715-2005)中的4.3.3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食品中百菌清等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5193-2010)   《食品中百草枯等54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6130-2010)   《食品中阿维菌素等85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8260-2011)。   特此公告。   附件: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12年11月16日
  • 欧盟建议修改除草剂酰嘧磺隆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2011年7月20日,欧盟建议修改除草剂酰嘧磺隆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l 将其在猪肉、脂肪、肾脏、肝脏和可食用的内脏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由0.01 mg/kg修改为0.02 mg/kg   l 在牛肉、脂肪、肝脏、可食用内脏和牛奶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由0.01 mg/kg修改为0.02 mg/kg   l 牛肾脏中由0.01 mg/kg修改为0.15 mg/kg   l 将小麦、大麦、黑麦、燕麦秸秆中限量标准设定为0.05 mg/kg,   l 新鲜草饲料中限量标准为1.5 mg/kg,   l 干草中限量标准为0.05 mg/kg。
  • 《食品中锌限量卫生标准》等3项国标废止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意见,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废止GB 13106-1991《食品中锌限量卫生标准》等3项国家标准,请各有关方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使用已经废止的国家标准。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备注 1 GB 13106-1991 食品中锌限量卫生标准 2 GB 15199-1994 食品中铜限量卫生标准 3 GB 15200-1994 食品中铁限量卫生标准
  • 欧盟建议修改多种农药的最高残留限量标准
    近日,欧盟建议修改多种农药的最高残留限量标准:   杀虫剂埃玛菌素:   2011年1月12日,欧盟建议修改杀虫剂埃玛菌素(甲胺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在李子和杏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将李子和杏中限量标准由0.01mg/kg(定量限LOQ)修改为0.02 mg/kg。   杀菌剂肟菌酯:   2011年1月12日,欧盟建议修改杀菌剂肟菌酯在蔓越橘和茄子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分别由0.02mg/kg(定量限LOQ)修改为2mg/kg和0.3mg/kg。   鲜食葡萄和酿酒葡萄中苯菌酮:   2011年1月26日,巴斯夫欧洲公司(BASF SE)向英国递交了一份申请,要求欧盟将鲜食葡萄和酿酒葡萄中苯菌酮的最大残留限量由现行的0.5 mg/kg修改为5 mg/kg,欧盟对英国递交的材料进行评估后,拟将将鲜食葡萄和酿酒葡萄中苯菌酮的最大残留限量由现行的0.5 mg/kg修改为5 mg/kg。   草莓和野苣中烯酰吗啉:   2010年1月26日,BASF Nederland B.V.公司向荷兰递交了一份申请,要求欧盟将草莓中烯酰吗啉的最大残留限量由现行的0.05 mg/kg 提高至1 mg/kg,将野苣中烯酰吗啉的最大残留限量由现行的1 mg/kg 提高至15mg/kg。欧盟对荷兰提交的材料进行评估后,拟将草莓中烯酰吗啉的最大残留限量由现行的0.05 mg/kg 提高至0.7 mg/kg,将野苣中烯酰吗啉的最大残留限量由现行的1 mg/kg 提高至10mg/kg。
  • 《建筑防水涂料有害物质限量》行业标准出台
    众所周知,防水涂料与防水卷材是防水工程中使用广泛的两大类防水材料,防水涂料广泛应用于屋面、厕卫间、地下等防水工程。近十多年来,又扩大至桥梁、隧道、地铁、水利、蓄水池、污水处理等功能性防水领域。   其优良的防水性能、易于施工等特性使其受到工程界的青睐。但由于生产防水涂料过程中,有些企业采用焦油等有毒物质作溶剂,在生产及施工过程中有害物质大量挥发,导致每年都有工人中毒身亡的事故发生,不仅严重污染环境,还危害生产与施工人员的健康。   当前市场上销售的“非焦油”、“绿色环保”防水涂料,均无判定标准与适用的测定方法。防水涂料市场上,泥砂俱下,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真假难辨,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防水涂料有害物质限量》行业标准成为当务之急。   日前,全国轻质与装饰装修建筑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召开了《建筑防水涂料有害物质限量》行业审查会,会议审查通过了该项标准,建议尽快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颁布、实施。为了制定《建筑防水涂料有害物质限量》行业标准,负责起草标准的单位。   中国化建公司苏州防水材料研究设计所、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组织国内知名科研院所、质检机构及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北京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收集了生产企业、防水市场上不同类型的防水涂料,进行了三次系统性的试验验证,以确定《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行业标准中的技术指标以及相适用的试验方法。   在试验验证过程中,发现同一个试样,某些技术指标在不同实验室的试验结果相差很大。为了缩小实验室的试验误差,提高试验方法的复演性,使试验结果能准确反映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参加试验验证的科研院所、质检机构曾多次开会对试验结果分析研究,寻找原因,从取样、存放时间与制备到试验条件、操作细节、试验结果的计算等等,一一罗列,相互比较,找出差异,达到统一,使五个参加试验验证的单位在试验方法上尽最大可能一致,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准确性与可比性,为标准制定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建筑防水涂料有害物质限量》行业标准的制定,是科研院所、质检机构与生产企业通力协作取得的科技成果,国内有6家科研院所、质检机构参加起草,承担试验研究任务。广东科顺、上海隧道、湿克威、北京东海、东方雨虹等11家国内知名防水涂料企业参加起草。   德国巴斯夫(中国)公司也积极参与了标准起草工作。在已审查通过的《建筑防水涂料有害物质限量》行业标准中,规定标准“适用于建筑防水涂料和防水材料配套用的辅助材料”。   根据有害物质含量将防水涂料分为A级、B级。A级为环保类防水涂料 B级含量作为防水涂料进入市场的门槛,是防水涂料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   根据建筑防水涂料的性质又分为:水性、反应型、溶剂型三类防水涂料。水性、反应型防水涂料根据有害物质含量分为A、B两级,溶剂型防水涂料仅有B级。   标准要求中,对三类防水涂料A、B级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游离甲醛、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总和、可溶性重金属(铅、镉、铬、汞)、苯酚、蒽、萘、游离TDI等分别作了明确规定。水性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严于GB18582-200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报批稿)的规定指标。
  • 家具新国标明确有害物质限量 4项标准通过审定
    新买的床垫或沙发出现异味,想送检时却发现国内无标准可依。这种尴尬的局面即将结束。昨天,记者从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4项家具标准已通过审定,将于近期公布,新国标首次明确了有害物质的限量。   这四项国家标准包括《软体家具床垫中有害物质限量》、《软体家具沙发中有害物质限量》、《家具中富马酸二甲酯含量的测定》,及轻工行业标准《软体家具沙发》。其中由双虎家私董事长尹显建担任主要起草人的《软体家具床垫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是国际上第一部全面针对沙发中有害物质进行限量控制的国家标准。   据记者从双虎家私了解到,近年来家具生产企业不断引进新工艺、新材料,也带来了一些安全的问题。如2010年第二季度,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市场上的软体家具监督抽查,抽样合格率为70.77%,部分软体家具被检出甲醛超标。专家指出,新国家标准的出台,将使家具业进一步走向规范。并且由双虎家私等公司参与起草此次国家强制标准,在国内也尚属首次。
  • 4项家具标准修订首次对床垫有毒有害物限量
    新买的床垫软沙发,有的会出现异味,消费者怀疑床垫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送检时却发现检测无标准可依。这种尴尬的现状不久将得到改善。   近日,成都市质检院组织专家对《软体家具 床垫中有害物质限量》《软体家具沙发中有害物质限量》《家具中富马酸二甲酯含量的测定》以及轻工行业标准《软体家具沙发》等4项家具标准进行修订评审,也首次明确提出对涉及软体家具有毒有害物质进行限量控制。而据市质检院专家介绍,目前国内、国外的家具标准或认证规则尚无针对床垫沙发完整产品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标准。   修订后的标准对软体家具沙发中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中明确提出,一平方米的床垫在一立方米的流动空气内,甲醛释放量应当小于0.1毫克。而一立方米的沙发中,甲醛释放量必须小于0.05毫克。覆面材料中有害物质中的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和皮革及毛皮中的可分解芳香胺≤30mg/kg 纺织面料可分解芳香胺≤20mg/kg。   专家李隆平介绍,新的标准正式出台实施后,家具企业需要从原材料到生产加工各个环节通盘考虑,不能像以往只管销售、不考虑质量,出了问题再返工。沙发床垫等家具产品可实现生产销售都“有规可依”。“今后我们会按照标准改善生产加工工艺,杜绝不合格产品出厂。”成都本地一家具企业负责人这样表示。
  • 欧盟修改食品增补剂重金属限量标准
    日前,欧盟颁布了修改对食品内重金属污染物制定最大限量的第(EC)1881/2006号法规。该草案重新规定了对食品增补剂内的铅、汞及镉的最大限量。其中,建议所有食品增补剂内铅的最大限量为3.0 mg/kg 汞的最大限量为0.10 mg/kg 单独由或主要由干海藻或海藻派生品构成的食品增补剂内,镉的最大限量为3.0 mg/kg,其他食品增补剂内镉的最大限量拟定为1.0 mg/kg。法案预定在2009年施行。   近年来,重金属污染受到各国政府的关注。欧美等国多次修订了重金属限量标准。如欧盟在2005年发布的(EC)78/2005法案中修订了食品中重金属限量,并于同一年在欧盟国家勒令停止销售含有硒酵母、镉、硼等多种营养素的保健品。2006到2007年,日本劳动省决定对中国输日蔬菜水果的重金属铅、砷含量进行不定期抽样检测。韩国也在2005年发布了关于中草药中农残金属限量的修正案。欧盟此次法规的修订,同样是出于对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考虑,但也提高了食品出口商的技术门槛。   国外对食品技术性标准的不断提高和对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炒作势必对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带来不利影响。为应对今年严峻的外贸形势,广大企业需自发地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加大研究力度和技术创新,关注出口市场的最新标准和要求。
  • 首部玩具涂料有害物限量标准10月1日实施
    玩具涂料有害物限量出标准 安全指标会不断提升   我国首部《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玩具涂料中的铅、砷等有害物质将明确最高限量。   据悉,为了使玩具外观亮丽、相对耐用,玩具制作过程中底材表面普遍有用于保护和装饰玩具的涂料。涂料中有害物质主要有重金属类、邻苯类增塑剂和有机溶剂类等三大类。重金属类有害物质通常是指含有锑、砷、钡、镉、铬、铅、汞、硒等,其对人体的毒害性是多方面的 邻苯类增塑剂可导致肝肾功能下降,血液中红细胞减少,具有致突变性和致癌性。   由于玩具直接与人体特别是儿童密切接触,一旦其中有害物质超标将会影响到儿童的身体健康。为此,我国首次出台国家标准,就玩具用涂料中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物质容许限量提出强制性要求。   标准规定,在产品明示的施工配比条件下,按相关检测要求,玩具用涂料中铅含量不得超过600mg/kg 砷含量不得超过25 mg/kg 汞含量不得超过60 mg/kg 而苯的比例不得超过0.3%等。   据悉,国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今后,只有所有项目检验结果均达到标准要求时,产品才能算符合标准。而凡新产品最初定型时,产品异地生产时以及关键原料来源发生较大变化时等,都必须随时进行检验。   安全指标会不断提升   《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的第一起草人、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黄宁表示,玩具涂料的安全指标会随技术水平提高而提升。   按照我国即将执行的标准,玩具用涂料中铅含量不超过600mg/kg,2009年起,美国将此项指标降为不超过90mg/kg。对此,专家表示,美国是铅含量指标最严格的国家,此次我国的国标采用的是美国修订前标准的要求。专家强调,首部《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国标的出台,是采纳了相关的国际标准,同时又充分考虑到我国玩具企业现有水平和我国国情制定的,对于我国玩具安全水平已有很大的提升。   国际上的标准也是动态变化的,所以,随着我国玩具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相关玩具涂料的安全指标也会不断提升。   相关新闻:中国获得国际玩具涂料标准制定话语权
  • 江苏发布塑胶跑道标准 增环保检测指标及限量标准
    去年以来,“毒跑道”在国内多地被曝光,体育设施安全引发广泛关注。昨天,记者从江苏省体育建筑施工行业获悉,本月起《江苏省合成材料运动场地设施建设指导书》开始在省内试行,这其中最大亮点在国标基础上增加了环保检测指标及限量标准。  “毒跑道”事件以来,主管部门、业内人士及相关专家均提及跑道的检测问题,建议修订相关标准,完善检测指标。检测部门对塑胶跑道中有害物质的检测,塑胶跑道异味已知来源还有邻苯酯类增塑剂、氯化石蜡、芳烃溶剂油等。从本月起试行的《指导书》中,塑胶跑道成品、面层和底层弹性颗粒的环保指标,增加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质量浓度、短链氯化石蜡、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多环芳烃有机挥发物等物质的限量标准。“《指导书》标准里面增加了原来国标里面没有禁用多环芳烃,这是欧盟施行的相关标准,”江苏省体育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副会长沈祖建介绍。  随即,江苏省体育建筑施工行业协会为62家企业颁发了我省首批“体育工程专业能力资格证书”。62家获得体育工程专业能力认证的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本月起试行的《江苏省合成材料运动场地设施建设指导书》进行生产和施工,确保他们参与建设的每一个校园塑胶跑道都环保、安全。  业内人士介绍,校园塑胶跑道具备很好的运动性能和安全性能,是学校里孩子们不可或缺的一种体育设施。但由于它既可以定位成一种塑胶产品,也可定位为一项体育工程,因而一度出现监管部门不明的状况 加上一些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标准,擅自添加一些有毒有害但廉价的物质。导致近两年国内多地出现问题跑道现象。  而《指导书》中的标准,则对校园塑胶跑道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都做了严格规定,从原材料物理化学性能标准、现场施工过程的操作标准、到最终的工程验收标准,都做了细致的规定。
  • 《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解读
    玩具用涂料强制性国家标准《GB24613-2009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限量》实施。该标准对儿童玩具涂料中5类有害物质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包括总铅含量≤600mg/kg、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720g/L,苯含量≤0.3%,甲苯、乙苯、二甲苯≤0.3%,以及8项可溶性元素、六类邻苯二甲酸酯的限量要求。   玩具涂料作为直接用于接触儿童的玩具材质,其使用安全方面的要求近几年一直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关注的重点,相应的针对性标准法规也陆续出台。此次我国实施的《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限量》国家标准相比欧美国家的相关规定,其限量要求和国外标准基本保持一致,而且限制项目更为全面。   玩具涂料新国家标准解读   我国首部《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的出台,是采纳了相关的国际标准,同时又充分考虑到我国玩具企业现有水平和我国国情制定的,对我国玩具安全水平有很大的提升。   我国是玩具生产大国,玩具召回也是最多的。据有关研究显示,我国玩具被召回的案例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玩具中的有毒物质含量超标(占总案例49%),而在玩具涂料的安全性方面不合要求的占了不小的比例。玩具用涂料,作为直接用于接触儿童的玩具材质,其使用安全方面的要求近几年一直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关注的重点,相应的针对性标准法规也陆续出台。   为提升我国玩具安全水平,与国际要求接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去年11月15日共同发布《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我国首部GB24613-2009《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今后,玩具涂料中有害物质将明确最高限量:其中包括铅总含量≤600毫克/千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720克/升,苯含量≤0.3%,甲苯、乙苯、二甲苯总和≤0.3%以及8项可溶性元素、6类邻苯二甲酸酯的限量要求。   新国家标准适用于大部分出口国   该国家标准的第一起草人、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黄宁表示,我国首部《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国标的出台,是采纳了相关的国际标准,同时又充分考虑到我国玩具企业现有水平和我国国情制定的,对我国玩具安全水平有很大的提升。   另据了解,根据我国《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管办法》规定,出口玩具应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如果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无明确规定的,则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这意味着对于出口欧美以外的大部分国家的玩具产品中的涂料,都将按照GB24613-2009中的各项规定执行。   汲取多方意见有助落实   近日,香港玩具协会主席丁炜章、香港玩具厂商会常务副会长陈永麟特意拜访了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鉴定监管处,就玩具企业对该标准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向相关部门反馈。   对于GB24613-2009标准,企业集中反映的问题和疑惑包括:关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有数据显示不是所有低VOC或零VOC含量的涂料就不会释放VOC,它在工艺、制作时间上等的局限导致的困难 油漆厂是否会按照国标来生产,对出口是否会有影响等等。   据了解,不少企业表示能理解国家出台强制性标准的初衷,此标准为玩具安全性整体水平的提高提供了保障和依据。但作为企业,也希望政府能够充分考虑他们的经营压力,可以分步执行实施,以让企业争取时间处理库存原料,减轻负担。同时也希望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的时候,能邀请包括玩具行业在内的上下游相关行业代表参与提案、制定,汲取各方意见,使得政策更完善、更好地落于实处。   此外,香港玩具协会、香港玩具厂商会倡导建立中央数据库,把包括涂料在内的生产所需原材料的合格供应商收录其中,这样有利于企业选择,也有了更好的安全保障,希望能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   各施各法企业积极应对新政   玩具用涂料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将给企业带来影响几许?记者采访了几家企业。大型玩具加工企业深圳观澜宝德玩具厂副厂长薛小伟向记者表示,此标准对他们企业影响不大,因为“我们主要做一些国际品牌的客户,他们对涂料安全极为重视,有自己的一套筛选及质量控制体系,会向我们提供一份涂料供应商名录,工厂可按需从名录中选择。”薛小伟介绍,一般来说,合格的涂料供应商应该建立起良好的原料追溯制度 经得起查厂抽检 产品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对样板要做好封存工作等。   经历了2007年的“玩具召回”事件洗礼之后,我国不少玩具企业已对涂料建立起一套“自我检测”制度。如澄海某中型塑料玩具厂金厂长称,他们会分季度抽样检查涂料质量。费用方面,如没有问题厂家负责检测费用 如发现问题则由供应商承担,这方面厂家与涂料供应商已经达成了很好的共识。金厂长估算,如完全按照新标准执行,他们的生产成本将会提高1到2个百分点,有影响但企业还能接受。“得悉此标准将要实施后,我们企业已经逐步比对要求接轨。我们对原材料的质量要求不敢松懈,因为我们承担不起出现质量问题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着名木制企业木玩世家QC经理曹志勇表示,GB24613-2009发布后一个月木玩就开始了应对措施,对于控制物质项目列出了消减计划清单。“目前公司已将硝基漆改为使用水性木器无毒漆。”   对新标准所带来的成本上升,曹志勇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使用水性漆,它的工艺环节更多,主要分3步(封水——底漆——面漆),而且还要设置专业烘干房(每施工一次要烘干6小时以上才能下一次施工) 对车间环境要求也高,冬季要保证温度在10度以上才能施工 原材料成本(增加10%)、硬件成本(10~25万元)、增加水性漆工位人工成本(原基础上增加10%人员),最终成本会增加约10%。   对于质量控制,曹志勇表示木玩除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还有计划购买仪器自己检测(ICP和LC两个仪器价格在60万元),以保证选择的所有涂料能符合要求。   对有问题的涂料,木玩公司制定了应急对策文件,如不合格品处理流程、不合格品召回流程、不合格品销毁流程等,届时作出相应处理。   选购儿童玩具注意事项   普通消费者购买时,首先要注意制作玩具的材料以及玩具表面的涂料是否含有毒性。例如在选择塑料玩具时,聚乙烯类的塑料是无毒的玩具上所涂的颜料通常都含有一定的砷、铅、汞等有毒物质,在选购时应选购其含量低于卫生标准的产品,并要求幼儿在使用时不要将玩具置于嘴中以及活动后要洗手。如果可能,最好在有色的颜料玩具外面,涂上一层透明的漆,以形成较安全、牢固的保护层,同时,还需注意颜料与漆都应是无臭无味、不溶于水的。   对于企业来讲,曹志勇建议,在如何选择“放心”供应商方面,首先不要选择不符合法律法规有不良记录的供应商 其次,列出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清单,坚决不使用清单上的原材料供应商 还有,要选择诚信的供应商。
  • 建筑材料放射性限量核素检验新标准发布
    7月1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10正式实施。   此次标准对建筑材料放射性限量的检验标准进行了进一步修订,为国内陶瓷、石材等建材企业的生产销售提出了明确的规范。   新标准严格试验方法   新标准规定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和部分天然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比活度的试验方法,适用于对放射性核素限量有要求的无机非金属类建筑材料。该标准替代GB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删除了原标准中“检验规则”部分,新标准中测量不确定度采用了《国际计量学基本和通用术语词汇表》中术语定义。   据悉,室内环境放射性大多来源于装饰过程中大量使用的石材、墙地砖、陶瓷洁具类建材产品,其中最大的辐射隐患来自石材。我国石材按放射性高低被分为A、B、C三类,只有A类可用于室内装修。而陶瓷产品的放射性来自于其原料中的泥土、矿渣、石粉。   花岗石放射性须警惕   目前,消费者对苯、甲醛、PVOC等室内污染已经较为警觉,但对建筑材料辐射性污染的认识尚且不足。   在四惠、八里桥等建材市场调查时记者发现,消费者们在选购瓷砖、石材等具有放射性的建材产品时,也往往更关注其款式和价格,对于是否具有放射性危害一事并未加以足够的重视。多数商家在被问及产品放射性问题时也语焉不详。   相关专家提醒消费者,天然石材中花岗石放射性超标现象严重,尤其是印度红、枫叶红、杜鹃红、英国棕、孔雀绿等,因此应谨慎选择红色、绿色或带有红色大斑点的花岗石品种。同时,天然石材不宜在室内大量使用,尤其不要在卧室、儿童房中使用。
  • 全国首个仿真饰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通过专家审定
    《仿真饰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及检测方法》标准草案通过了审定。该标准对儿童饰品和成人饰品、直接接触皮肤的饰品和非直接接触皮肤的饰品,都分别确定了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同时,还对仿真饰品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要求等做了明确规定。   该标准草案是由义乌检验检疫局联合国家日用小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全国首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仿真饰品技术分会、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浙江省饰品行业协会共同起草的。   据全国首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仿真首饰分技术委员会秘书长王晓涛介绍,仿真首饰门槛低,工艺简单,行业发展这么多年来一直没有标准,难免良莠不齐,材质以次充好的现象并不少见。2007年1月~11月,美国消费品安全协会累计要求召回中国产儿童饰品27次,共计582.02万件,召回原因主要涉及铅含量超标。尽管27次中涉及义乌企业的只有一次,但还是给义乌的饰品企业敲响警钟:倘若再没有行业标准,整个行业很可能遭受毁灭性的打击。   该标准主要参考国际现行技术法规中有害重金属限量要求、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铅总量的要求、欧盟对饰品中镍释放量的要求和RoHS指令对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并结合义乌仿真饰品的生产和市场实际情况,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该标准的推广和使用,将为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控制水平提供技术支持,为出口饰品的检验监管提供技术保障。同时也将在引导企业建立起以国际标准为主的技术标准体系、有效控制饰品的质量提高行业整体发展水平,确保饰品使用安全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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