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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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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汇源无证排污5年 屡测超标
    “私卖商标”风波还未平息,江苏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苏汇源)又陷“环保门”。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环保局网站“领导信箱”内,一封《上市公司‘汇源’霸气十足:投产五年未申请环保设施验收》投诉信称,江苏汇源自2007年投产以来,被多次检测出排放废水超标,环保部门对其进行罚款并责令停产整改,但排污行为并未停止。   昨日(12月13日),记者调查发现,江苏汇源直到今年11月才拿到排污许可证,也就是说,无证排污长达5年。   对此,江苏汇源主管环保及设备的徐新军表示,公司大部分环保验收准备工作早就做完,“是政府拖到现在才验收”。   多次被测出排污超标   家住江苏汇源周边的一位张姓村民向记者表示,江苏汇源投产5年来,每天都排放大量未经处理的废水。村民曾找江苏汇源沟通,对方让村民直接去找政府相关部门。   对此问题,江苏汇源一位徐姓顾问曾对媒体称,公司是2006年经盐城市政府招商引资过来的,当年递交了环保承诺函,2007年开始试投产。   记者找到了江苏汇源2006年8月递交的环保承诺函,内容显示,在江苏汇源工厂建成后,亭湖经济开发区接入盐城经济开发区东区污水处理厂管网未建成,或盐城经济开发区东区污水处理厂未投入运转,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试生产,将确保排放污水达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COD≦100mg/L,SS≦70mg/L,NH-N≦15mg/L,否则无条件停产。   然而,环保部门相关资料显示,江苏汇源投产以来,在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不止一次被环保部门监测到所排废水超标。   江苏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2011年3月14日,江苏汇源的污水生化需氧量超标0.7倍 同年11月14日,悬浮物超标1.1倍。   昨日记者再度找到江苏汇源核实相关信息时,主管环保及设备的徐新军称,公司管网方面已经到位。记者问及相关环评手续时,他表示都在另一负责人处,但该负责人暂时不在公司。   排污许可证上月才拿到   记者了解到,在和江苏汇源协调无果后,当地村民多次将污染情况反映到亭湖区乃至盐城市相关部门,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虽然当地环保部门也承认江苏汇源存在污染情况,但该公司废水外排的行为一直没有停止。   亭湖区环保局在2011年5月发布的 《亭湖区重点污染源监测评估报告》显示,重点排污大户江苏汇源并没有通过“三同时”验收。亭湖区环保局法制宣传科高科长也曾对媒体称,江苏汇源有环评手续,但至今没有进行“三同时”验收。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今年5月,亭湖区环保局对江苏汇源下达了 《行政处罚决定书》(亭环行罚字[2012]6号),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治,并罚款2万元。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立即停产整治”未能有效执行。   江苏汇源2007年年底就已建成投产,但记者在现场看到公司张贴的《江苏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显示,发证时间为2012年11月12日。也就是说,自2007年投产以来,该公司无证排污时间长达5年。   徐新军的解释是,这是因为政府部门办事效率低,公司大部分环保验收准备工作早就做完,“是政府拖到现在才验收”。   但亭湖区环保局一位王姓副局长向记者表示,由于此前江苏汇源在环保设施上一直未能完成验收,所以排污许可证一直到上个月才发给他们。
  • 环保部:排污单位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无证排污等8种情形可罚款百万
    p   当前,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现象依然存在,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环保部称,排污单位需要说明自身的排污情况,并对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营造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能为、不愿为、不敢为”氛围。& nbsp /p p   近日,环保部环境监测司负责人指出,随着排污许可制和排污费改税的推进,排污单位需要说明自身的排污情况,并对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要求,取消环保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改由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因此需要对现行标准中与之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订。 /p p strong   环保部:无证排污等8种情形可罚款百万 /strong /p p   无证排污或面临百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企业还可能被关掉厂子。这是环保部日前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出的明确要求,其中,罚款百万情形多达8种以上。 /p p   《管理办法》明确了核发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核发环保部门在受理、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及在按排污许可证监管执法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7种情形;规定了排污单位无证排污、违证排污、材料弄虚作假、自行监测违法、未公开信息等5种情况的处罚条款。 /p p   就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管理办法》明确,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核发环保部门将不受理其申请。 /p p   对于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管理办法》要求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p p br/ /p p   而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或面临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nbsp /p p   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也面临十万至百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对排污单位实施停业、关闭。 /p
  • 能不能排污?今后 “身份证”说了算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这项全新的顶层设计,对改善环境质量意义重大。这意味着我国将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以后企事业单位须持证排污,一企一证,不得无证排污。  我国将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这意味着以后企事业单位须持证排污,一企一证,不得无证排污。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全面实施,将构建起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通过衔接环评制度,整合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等提供统一的污染排放数据。  21日傍晚,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消息,瞬间在环保业内人士的朋友圈刷屏。  这个方案为啥在业内如此受关注?环保部大气环境管理司副司长汪健表示,这项全新的顶层设计,对改善环境质量意义重大。  每个排污单位必须持有的“身份证”  企事业排污单位是我国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控制和减少企事业单位排污,对于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至关重要。  “我国很多地区大气、水等环境要素质量长期不能达标,这与固定源排放强度有直接关系。”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说,传统的管理手段、方式已不能适应环境形势的需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应运而生、正当其时。    正如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在其为媒体撰写的署名文章中所言,改革后的排污许可证是每个排污单位必须持有的“身份证”,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行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  根据方案要求,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一证式”管理。据介绍,火电、造纸行业企业的发证工作将率先启动,2017年完成“大气十条”“水十条”重点行业及过剩产能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初次申领有效期三年,换发五年有效,持证才允许排放。那么一般来说,这张证都包含什么内容?根据方案,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  “许可证不是一张纸,而是一本‘书’,内容应该非常详尽,而且从长远看,涵盖的污染物肯定比现在监管的多。”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副会长兼首席环境政策专家骆建华说,以往由于监管力量有限,往往只能针对主要污染物,有了许可证,将把有标准要求、且有监测及统计手段的污染物逐步纳入,实现对更多污染物排放的监管。  改善环境质量,须由精细管理来实现  实现“一证管理”,必须完成对现有制度的衔接整合。“我们原有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环评制度都对企事业单位排污有不同要求,侧重不同,不利于更好实行有效监管。环境改善,必须由精细化的管理制度来实现。”骆建华表示,原有环境管理粗放,强调事前监管的环评制度,事后监管却难到位 强调总量控制,但污染物控制种类又十分有限。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建设成固定源管理的核心制度,必须衔接环评制度,整合总量控制制度,才能达到顺畅运作。  新的排污许可制度怎样发挥改善环境质量的作用?对此,孙佑海说,我国实施的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都是将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逐层分解到各行政区,但是区域指标很难和企事业单位排放对应起来,因此造成了很多基数不准和造假的问题,导致数据与环境质量“两张皮”的现象非常突出。以许可证管理,行业条线清晰,地域统计方便,固定源污染物总量就是各个企事业单位排放的总和。  许可证要求属地管理,要完成环境改善的具体目标,各地就需反推出达标框架下的排放总量,然后分解到每个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做到差别化和精细化。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自证守法社会监督,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制度设计有了,如何保证企业严守制度?方案规定,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所谓的“严厉打击”,包括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要通过排污许可证实施,建立从过程到结果的完整守法链条,推动企事业单位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陈吉宁这样表示。  自证守法会不会导致大量造假?环境保护部有关人士表示,排污许可证对生产工艺、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去向等都有严格规定,如果企业想造假,只能把每个链条都做得天衣无缝,这对企业来说相当困难。同时,方案要求,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公开,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公开,为推动企业守法、部门联动、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排污许可证是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从这个角度说,这也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孙佑海表示,原有环境监管中,自由裁量权多,执法随意性大,不仅难让企业心服口服,执法人员也面临风险。有了这一制度,执法依据明细,管理也更规范。  排污许可制对排污企业要求更高了,骆建华认为,企业应改变原有“技术人员管环保”的现状,建立企业内部环境审计制度,认真做好排放行为与许可的比对工作,不断提升企业环保管理水平。  《方案》是一个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尽快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十分重要。孙佑海说,具体罚则等大家关心的问题,都将在相应的法规中体现,在现有一些法律的修订中,也会做好衔接。“不能只想着罚款,把是否按证排污纳入相应的征信系统,对企业的威慑力才会更大。”骆建华建议。
  • 排污开启“一证式”管理,国家将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
    为进一步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推动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完成《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方案》对标“全面”,聚焦问题,从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建成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等方面,提出深化排污许可制改革主要内容。到 2025 年,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体系、技术体系基本完善,初步实现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全量管控和制度衔接、数据共享共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和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管机制全面建立,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信息化监管全面实施,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到 2027 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全面管控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建成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要素、全联动、全周期管理基本实现,排污许可制度效能有效发挥。主要内容有: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一)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推动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优化标准限值要求,增加基准排气/排水量及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完善超标判定方法。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施效果评估,增加土壤、海洋、工业固体废物和工业噪声等管理需要,结合《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快调整修订名录。发布实施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技术规范,制修订总则、重点行业、环境管理台账及执行报告等一批排污许可技术规范,适时修订重点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完善制订重点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开展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可行性研究,健全排污许可技术体系。(二)优化排污许可管理体系。推动环境要素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2025 年前完成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启动海洋工程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探索将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和产品清洁运输要求及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路径。优化排污许可证格式及管理内容,实施新版排污许可证,有序推动排污许可服务保障环境管理要素重点工作。修订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计算方法,对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达标区和非达标区排污单位分类施策,逐步实现基于区域污染物减排目标和排污单位排放现状水平的许可排放量管理。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流程,强化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管理。(三)强化排污许可证核查。建立部门联审联查、共管共用工作机制,组织按照水、气、土壤、固体废物、噪声以及自行监测等各环境管理要求分工审查,对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进行现场核查。完善“国家复核、省级抽查、地市自查”三级质量保障机制,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质量常态化审核,实现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全覆盖。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核查情况,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当纳入固定污染源工作成效考核,持续推进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四)服务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对接污染防治攻坚战需求,细化分解各环境要素管理任务,推动将相关环境要素管理要求依法依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落实大气污染应急减排措施,全面完成特殊时段管理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做好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排污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建立排污许可数据共享机制,将排污许可数据作为污染源排放清单、应急减排清单编制的依据。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做好入河(海)排污口管理与排污许可管理的衔接。建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成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五)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研究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适应的环评管理体系,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推动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类别相协调。统筹制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统一污染物排放量测算技术方法,做好与排污许可技术体系的有机衔接。修改完善环评申请材料要求,衔接排污许可中废水、废气等相关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方式,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业噪声防治、特殊监管要求等。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许可排放量应全面承接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的污染物排放量,依法未纳入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及已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应与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相衔接。对符合规划环评要求,涉及民生工程的固定污染源及建设周期较短、环境影响较小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固定污染源,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接续办理。加强涉变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联动管理,对于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直接申领排污许可证。(六)推进总量控制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融合。涉及产业结构升级的淘汰、取缔、关闭企业应依法及时注销排污许可证,减排工程措施及污染物削减量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记载,探索基于不同行业排放绩效水平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路径。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的确认凭证和管理载体,排污单位应在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基础上,可对通过关停、技术进步、深度治理等削减的排放量进行市场交易,排污权交易的量、来源和去向均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到 2025 年,排污许可证注销变更情况作为总量减排审核管理的重要依据;到 2027 年,推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全面用于总量减排审核管理。(七)优化自行监测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联动。建立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自行监测监督管理机制,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落实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要求,督促持证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放口编码管理,统一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与执法监管系统编码。完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质量管理规定和标准,推动自动监测设备规范运行。(八)加快生态环境统计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启动重点行业和地区排放源统计与排污许可衔接试点,形成统计调查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统一信息报表,逐步统一规范固定污染源填报内容、污染控制因子、核算范围和方法、管理要求等。2024 年开展全国火电、钢铁等行业全面衔接试点,制作试点行业企业统一信息报表并纳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组织企业开展填报,相关数据传输至生态环境统计业务系统,实现一次填报同时满足两项需求。到 2025 年,基本实现重点行业排放源统计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企业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送全部污染物排放量,并强化数据质量控制,减少填报遗漏和核算误差。到 2027 年,推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全面应用于排放源统计,确保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覆盖范围和质量能够满足统计工作要求,实现一个企业、一个口径、一套数据。(九)强化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统一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许可量化管控的污染物种类及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对排污许可证明确的污染物排放口分别进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推进基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的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按照国家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有关要求,建立管理信息交换与共享常态化工作机制,持续完善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与金税系统数据对接与共享。到 2027 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成为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的重要依据。(十)探索其他环境管理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与排污许可证衔接,鼓励有条件地区开展“两证合一”先行先试,逐步推动依法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内容全面纳入排污许可证统一管理。鼓励地方试点,研究碳排放纳入排污许可的实施路径,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建立与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衔接机制,实现多污染物协同管控,探索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辐射环境影响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体系实施路径。探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海)排污口设置、排污许可证三者衔接的审核及审批制度。优化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管理,推动环境信息数据回流与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服务企业“单点登录”“一网通办”。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十一)夯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排污单位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排污单位实行自主申领、按证排污、自主监测、自主记录、自主报告、自行公开,建立基于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制度,明确关键岗位责任人和责任事项,实施专人负责排污许可日常管理,建立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情况的自我核查、自我监督、自我报告的工作机制。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对排污许可平台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等管理规定控制污染物排放。建立排污许可管理标杆指标体系,形成激励工作机制,打造一批排污许可管理的标杆地区、行业和企业。(十二)严格排污许可监管执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是生态环境部门固定污染源日常监督执法的主要对象。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强化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的联合监管、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监测部门做好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中自行监测方案的合规性核查、执法检查的技术支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排污许可审批和环境执法部门;排污许可审批部门根据自行监测执法检查、合规性核查结果,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环境执法部门对无证排污、未按证开展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生态环境日常执法监督工作体系,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为基础开展固定污染源“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推行非现场监管,将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获取排放数据作为非现场监管的重要依据,为现场监管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对排污许可管理的标杆企业,非必要不现场执法检查。严惩违法行为,将排污许可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线索纳入生态环境部督查帮扶范畴,强化震慑作用。(十三)提升执法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推动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口规范设置二维码标识,推动排污许可证副本电子化管理。优化环境执法技术手段,创新信息化监管方式,有序推动移动执法系统、在线监测系统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接,排污许可数据全面支撑固定污染源日常监管和环境执法监督。(十四)强化社会监督。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主动公开排污许可核发和执法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畅通有效的意见交流渠道,正确引导和规范公众理性、有序参与排污许可监督过程。建立环境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用体系,将排污单位严重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体系并及时公开。进一步加大排污许可信息公开力度,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信息、自行监测信息、执法监管信息、执法处罚信息统一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建立公众有奖举报,推动社会公众、行业协会、民间团体等参与监督,营造政府引导、企业守法、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做好排污许可基础保障建设(十五)优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数据采集管理、共享互通、智能校核、统计分析等功能,提升许可平台的规范化、智能化、便捷化水平。制定许可平台建设、共享接口技术规定,建立许可平台运维管理规范化制度。编制排污许可智能校核规则,研发智能校核模块,持续提升排污许可数据质量。推进开展固定污染源管理协同应用试点,进一步发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在生态环境领域固定污染源监管工作中的支撑作用。加强排污许可数据库建设,强化数据回流与数据整合,推进固定污染源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和协同管理,探索固定污染源“一站式”管理模式。鼓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深度挖掘数据价值,支撑固定污染源精细化管理和科学决策。(十六)加强组织保障。生态环境部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全面实行排污许可改革任务。各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明确目标任务,强化统筹协调,制定实施计划,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按时限完成工作任务。鼓励开展许可排放量与环境质量衔接等领域排污许可前瞻性研究,启动环评与排污许可学科建设,提高排污许可科技支撑水平。继续完善包保帮扶机制,适时通报全国排污许可制度推进实施情况。(十七)持续强化能力建设。强化基层能力建设,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执法和监测队伍建设,增强排污许可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开展排污许可技能大赛。抓好新调整人员培训、常态化业务考核等,建立考核与激励机制。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排污许可技术机构管理,出台规范排污许可技术机构管理指导文件,积极培育和规范咨询服务市场,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自行监测管理、环境执法监管等技术机构培训,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排污许可技术支撑团队。建立健全信用监管体系,对编制技术能力低、信用程度差的第三方,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按照动态更新的原则建设涵盖国家、省级、市级三级专家信息的专家库,遴选业务精、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充实专家库。(十八)加强宣传指导。加强舆论引导,加大生态环境部“一网双微”、中国环境报、排污许可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力度,持续提升公众对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运用新媒体等手段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与互动,及时解读排污许可政策。组织“送法入企”活动,持续开展现场检查的普法宣传。附: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2、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pdf3、《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就《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p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的立法思路、主要内容和实施重点等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p p   问:近日环保部发布《管理办法》,请介绍一下编制的背景和编制依据是什么? /p p   答: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各地陆续试点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至今共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排污许可管理相关地方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总计向约24万家排污单位发放了排污许可证,积累了大量实践和管理经验,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排污许可制其基础核心地位不突出,多项环境管理制度交叉、重复,污染源“数出多门”、“多头管理” 依证监管力度不足,处罚结果不能形成震慑 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缺乏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主动性等。 /p p   从“十三五”开始,我国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政策层面均全力推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从法律层面看,我国2017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均进一步明确提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并较原法有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和更为严厉的处罚。从政策层面看,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均提出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其中《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要求,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排放许可制。 /p p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表明我国的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正式启动。为落实《实施方案》,我部于2016年12月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实施对规范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起到积极作用,但《暂行规定》只是文件而不是部门规章,为进一步夯实法律基础,我们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并认真总结了火电、造纸行业先行先试的成功经验,制定并发布了这部《管理办法》。 /p p   问:《管理办法》编制的原则是什么? /p p   答:在《管理办法》编制全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p p   一是依法依规制定。《管理办法》在《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框架下,依法规定排污许可的管理对象,明确和细化了排污单位应持证排污和环保部门应依证监管的法律要求,对排污单位承诺制、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等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 /p p   二是落实改革要求。《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实施方案》提出的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各项要求,体现在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落实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并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等方面。 /p p   三是政策平稳延续。《管理办法》对我部已发布的《暂行规定》内容进一步细化和强化,同时根据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结合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制实施中的成功经验和问题,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执行、监管全过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并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 /p p   四是突出各方责任。《管理办法》注重强化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要求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无证不得排污,并通过建立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制度,进一步落实持证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改变“保姆式”环境管理模式,建立企业自我监测、自我管理、自主记录和申报,环保部门依规核发、按证监管的法律制度框架。 /p p   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p p   答:《管理办法》分7章共68条,第一章总则共11条,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内容共11条,第三章申请与核发共10条,第四章实施与监管共10条,第五章变更、撤销、延续共9条,第六章法律责任共9条,第七章附则共8条。《管理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点。 /p p   一是《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管理办法》依据国办印发的《实施方案》,依法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的一个完整周期内,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公开的信息,环保部门受理的程序、审核的要求、发证的规定以及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在申请与核发中的应用。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撤销、注销、遗失补办等各情形的相关程序、所需资料等内容。同时规定了分类管理的要求和分级许可的思路,明确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 /p p   二是《管理办法》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管理办法》规定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两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登记信息和许可事项。其中前三项由企业自行填写 最后一项由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申请材料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依法确定。《管理办法》规定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以排放口为单元,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计算许可排放量,并明确许可排放量与总量控制指标和环评批复的排放总量要求之间的衔接关系。 /p p   通过排污许可证,我们对企业的环境监管逐步从企业细化深入到管每个具体排放口,从主要管四项污染物转向多污染物协同管控,从以污染物浓度管控为主转向污染物浓度与排污总量双管控,特别针对当前雾霾防治,在排污许可证中增设重污染天气期间等特殊时段对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管控要求,从而不仅推动了对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监管,同时将排污许可更好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密切挂钩,推动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管理。 /p p   三是《管理办法》强调落实排污单位按证排污责任。《管理办法》规定,排污许可是环保部门依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来规范和限制排污行为,并依证监管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单位承诺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是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重要前提。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才能排污,无证不得排污。持证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并应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记录、编写执行报告,确保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管理办法》同时对无证排污、违法排污、材料弄虚作假、监测违法、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5种情形设定了处罚条款。 /p p   四是《管理办法》要求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管理办法》提出监管执法部门应制定排污许可执法计划,明确执法重点和频次 执法中应对照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按照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计算原则,通过核查台账记录、在线监测数据及其他监控手段或执法监测等,检查企业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的情况。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口的具体化规定,对依法监管的内容逐一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实现了排污单位排污口的“卡片式管理”,目前河北、上海等地已经将每个排放口的各项要求,做成二维码贴在排放口标识牌上,环境执法人员到现场直接扫描二维码,即可知道这个排放口的所有环境信息,包括许可浓度、许可排放量、监测要求、在线监测情况、历史执法记录等等,避免出现执法部门面对量大面广的排放口,不知道应该检查哪个,具体到某个排放口不清楚应该排多少的问题,这不仅为环境执法提供极大便利,也为社会公众监督提供了更大的平台。 /p p   五是《管理办法》强调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在申请前就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进行公开,在执行排污许可证过程中应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内容 核发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公开排污许可证正本以及副本中的基本事项、承诺书和许可事项。监管执法部门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监管执法信息、无证和违法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 /p p   六是《管理办法》提出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管理办法》明确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规范。同时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 /p p   问:去年,环保部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办法》和已发布的《暂行规定》是什么关系,两者有什么区别? /p p   答:《管理办法》是《暂行规定》继承和发展,是对同一件事情两个不同发展阶段的规定,因此《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暂行规定》当中与之不符的内容不再实施。《暂行规定》分5章共37条,修改后《管理办法》分7章共68条,两者的主要区别主要在以下6个方面。 /p p   一是调整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将排污许可证的主要内容由原来《暂行规定》的“基本信息、记载信息、许可事项、管理要求”四个方面修改为“基本信息、登记信息、许可事项和承诺书”四个方面。其中将《暂行规定》中的“管理要求”作为许可事项的一部分,不再单列,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应作为今后依排污许可证执法的依据 将“排污单位承诺书”作为许可证的一部分,是为了进一步明确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p p   二是明确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确定方法。将《暂行规定》中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确定原则进行细化,明确按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细化许可排放量确定依据和步骤,进一步规范许可事项的确定。 /p p   三是调整了核发权限。为充分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相衔接,《管理办法》明确无论是重点管理还是简化管理,均由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p p   四是细化规定了排污许可制的5项具体制度。包括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5项制度的具体规定。 /p p   五是增加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核发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核发环保部门在受理、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及在按排污许可证监管执法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7种情形 规定了排污单位无证排污、违证排污、材料弄虚作假、自行监测违法、未公开信息等5种情况的处罚条款。 /p p   六是在附则中增加了对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的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 /p p   问: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实施排污许可制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强化排污者责任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请问,排污许可制度在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p p   答: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十八大”以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的一项具体举措,是落实排污者责任的重要抓手,在强化排污者责任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p p   首先,《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自觉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 明确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等内容。这一系列制度安排构成了企业守法排污的制度体系,促使企业自觉履行环保责任,通过企业长期监测数据和管理信息,形成可追溯的企业实际排放量档案,建立从过程到结果的环境守法完整证据链条。 /p p   其次,《管理办法》要求在核发阶段,企业在排污许可证申请前公开拟申请的内容,核发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公开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中的基本信息、许可事项 在执行阶段,企业应公开执行报告,环保部门应公开对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执法检查的结果。通过一系列的强制信息披露要求,增加固定污染源管理的透明度,积极引导社会公众监督污染治理的全过程。 /p p   再次,《管理办法》还提出,环境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记录,合理确定执法监管重点和检查频次,并对监督执法的结果进行记录。 /p p   最后,《管理办法》用一整章规定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企业无证排污、违证排污、监测违法、材料弄虚作假、未依法公开等情形的法律责任,并根据违法情形规定对应罚则、按日连续处罚直至限产、停产等处罚措施。 /p p   通过排污许可申请、核发、实施、监管一系列管理,明确和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构建了落实责任的路径,规范了环保监管责任,建立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监测、自主记录和申报,环保部门依规核发、按证监管的制度框架,逐步改变企业违法、环保部门渎职的怪圈。 /p p   问:前面您说过,排污许可推动了环境监管由浓度监管为主向浓度和总量监管并重,《管理办法》是如何推动这项改革任务的呢? /p p   答:总量控制制度实施以来对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环境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在落实政府环保主体责任方面成效显著。但长期以来,推进排污单位主动减少污染排放,强化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仍然是薄弱环节。此次《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法律要求,进一步明确许可排放量就是其总量控制指标,在法律层面解决了企业排污总量控制的法律责任问题。同时为了确保排污单位做到达总量排放,在管理办法中设计了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等法律制度,要求排污单位能够监控自己的总量排放情况,这就像排污单位自己建立了一套“环境会计”制度,充分了解自身排放了什么、排放了多少、怎么排放的以及如何控制排放。 /p p   此次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统一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算原则。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也都有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长期以来,由于各项制度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管理对象和污染物种类、许可量的确定以及实际排放量的计算方法等并不一致,因此,严重影响了对超总量排放行为进行处罚。排污许可改革正是要在现有各项管理制度实践的基础上,按行业规定每个企业许可排放量的确定方法,规定监测方法,统一实际排放量的计算方法,这样将为企业超总量排污处罚奠定坚实基础,从而真正实现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有效管控,同时解决一企多数的问题,更好发挥环境保护税、排污权交易等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提高环保部门污染源精细化管理水平。 /p p   问:自2016年国务院发布《实施方案》以来,环保部做了哪些工作,现在取得了什么样的成效,下一步将如何推进相关工作? /p p   答:《实施方案》发布后,环保部以强化立法为统领、以制度整合衔接为重点、以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为首要任务,全面落实《实施方案》的各项改革任务。 /p p   关于立法。我们积极配合《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工作,将排污许可改革相关要求写入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强化排污许可制的法律地位 同时为明确排污许可的管理范围和时限要求,我部于7月28日发布部门规章《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明确各行业实施时间和适用的技术规范 近日又发布了本《管理办法》。这样两部排污许可制重要规章均已经出台,为改革完善排污许可制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同时我们已经启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的编制工作。 /p p   关于制度衔接整合。我们围绕排污许可与总量、环评、环境保护税、排污权交易、环境统计等制度开展衔接工作。目前总量控制制度与排污许可整合的思路已经基本成熟,今后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就是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结合环评制度改革要求,建立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管理机制,从管理范围、内容、程序、要求等方面全面衔接两项制度。我们同时与税务总局密切沟通,现在已经明确排污许可管理形成的企业实际排放量将作为环境保护税征收的主要依据,两部门也对数据共享达成一致意见。同时我们提前建成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大家可以在网上申报排污许可证,看到每个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和企业定期报告的排放情况等内容,我们也正在加大信息数据共享力度,为后续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与环境质量信息、生态保护红线等空间信息的数据融合打下基础,逐步走向生态环保大数据时代。 /p p   关于规范核发排污许可证。我们用了大量的精力制定相关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可行技术指南等技术规范。截止2017年年底,我们共发布15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10个行业的自行监测指南等配套技术文件。在全国环保系统的努力下,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共核发排污许可证两万多张,完成15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基本摸清了行业现状,为落实企业环保责任、构建新型监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p p   下阶段,我们一是将配合上级立法机关加快推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出台。编制思路是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形成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目前我们已经成立工作组,组建专家团队,开展了相关工作。二是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加快推动排污许可实施,强化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2017年下半年以火电、造纸为试点,我们已经对几千家企业开展了排查工作,取得了很好的经验,今后我们将完善许可证执法制度,开展依证执法,打击无证排污企业,实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全面提高固定污染源管理效能。三是不断完善排污许可信息化工作。积极开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与其他固定污染源管理平台横向和纵向对接,利用大数据推动排污口信息化工作,大幅度提高环境监管能力信息化水平。 /p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单位及时报告且消减危害从轻处罚
    p   据环境保护部网站消息,环保部近日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依证严格监管执法,同时规定,排污单位发生异常情况时如果及时报告,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依法从轻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0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noimg/d7742958-ebf6-4a58-9b91-4a6654efe2ea.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资料图:排污现场。中新社发 图片来源:CNSPHOTO /strong /p p   据悉,作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基础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排污者责任,强调守法激励、违法惩戒。为强化落实排污者责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五项制度。企业承诺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是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重要前提,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制度是排污单位自行判定达标、及时发现运行过程中的环保问题以及核算实际排放量的重要基础,是企业自证守法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环保部门核查企业达标排放、判定企业按证排污的重要检查内容和执法依据。信息公开制度是强化企业持证依证排污意识,引导舆论监督,形成共同监督氛围的基础和重要手段。 /p p   《管理办法(试行)》是对《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延续、深化和完善,内容上进一步细化和强化。同时根据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结合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制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执行、监管全过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并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 /p p   《管理办法(试行)》是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主要依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明确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的完整周期以及变更、延续、撤销、注销、遗失补办等各种情形,规范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公开的信息,环保部门受理的程序、审核的要求、发证的规定以及可行技术在申请与核发中的应用等内容。 /p p   《管理办法(试行)》强调技术支持。《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规范。同时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 /p p   《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依证严格监管执法。监管执法部门应制定排污许可执法计划,明确执法重点和频次 执法中应对照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按照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计算原则,通过核查台账记录、在线监测数据及其他监控手段或执法监测等,检查企业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的情况。同时规定,排污单位发生异常情况时如果及时报告,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依法从轻处罚。 /p p   《管理办法(试行)》细化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细化规定了排污单位、环保部门、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内容。细化规定了无证排污、违证排污、材料弄虚作假、自行监测违法、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违反规定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p
  • 排污许可制度再升级 国务院发布实施方案(附全文)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作出部署。  《方案》明确,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基本建立法律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全文如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称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排污许可制,取得初步成效。但总体看,排污许可制定位不明确,企事业单位治污责任不落实,环境保护部门依证监管不到位,使得管理制度效能难以充分发挥。为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精简高效,衔接顺畅。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提高管理效能。  公平公正,一企一证。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按照所在地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污染治理责任,多排放多担责、少排放可获益。向企事业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作为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并明确其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  权责清晰,强化监管。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公开透明,社会共治。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公开,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公开,为推动企业守法、部门联动、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有效运转,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基本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改变单纯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方式和总量减排核算考核办法,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的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五)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排污许可制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必须做好充分衔接,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  (六)制定排污许可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依法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考虑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确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类别。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内的不同类型企事业单位,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行业或企事业单位,简化排污许可内容和相应的自行监测、台账管理等要求。  (七)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环境保护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疑问的开展现场核查。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抽查,有权依法撤销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程序、排污许可证样式、信息编码和平台接口标准、相关数据格式要求等。各地区现有排污许可证及其管理要按国家统一要求及时进行规范。  (八)合理确定许可内容。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企事业单位有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九)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四、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  (十)落实按证排污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 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 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十一)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五、加强监督管理  (十二)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制实施的关键,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核定排放量。企事业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定期开展监管执法,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 对有违规记录的,应提高检查频次 对污染严重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执法频次与处罚力度,推动去产能工作。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应记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十三)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四)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加大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力度,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与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有机衔接,交换共享企事业单位实际排放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  六、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十五)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2017年建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纳入平台,各地现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逐步接入。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上适当扩充,制定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统一收集、存储、管理排污许可证信息,实现各级联网、数据集成、信息共享。形成的实际排放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各项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数据来源。  (十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公布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与环保举报平台共享污染源信息,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依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加强社会监督。  七、做好排污许可制实施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实施计划,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要做好排污许可制推进期间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环境保护部要加强对全国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指导,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总结推广经验,跟踪评估实施情况。将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  (十八)完善法律法规。加快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配合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研究建立企事业单位守法排污的自我举证、加严对无证或不按证排污连续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推动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探索将有关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十九)健全技术支撑体系。梳理和评估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适时修订。建立健全基于排放标准的可行技术体系,推动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措施升级改造和技术进步。完善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监管执法技术体系,指导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工作,规范环境保护部门台账核查、现场执法等行为。培育和规范咨询与监测服务市场,促进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开展宣传培训。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 垂改背景下如何有效推进排污许可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出台具有哪些重要意义?排污许可制度需要与哪些制度做好衔接?如何有效落实和推进?对此,我们与专家进行了对话。  改革以行政区域为主的总量控制制度,建立企事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必须推动企事业单位落实治污主体责任,这是落实排污者负责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改善环境质量目标的内在要求。对话人: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 孙佑海  孙佑海,现任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基地主任。历任国务院法制局农林城建环保法规司副司长,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兼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实施方案》的出台为排污许可制度提供了哪些法律支撑?  为完善排污许可制度、推进这项制度实施指明了前进方向。  中国环境报:排污许可制度多年来难以推进,法律支撑不足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当前,新《环境保护法》对不按证排污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也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这些法律法规为排污许可制实行提供了哪些保障?  孙佑海:《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该法的第六十三条等条款,对违反排污许可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上述法律为排污许可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没有做出规定。因此,首先应制定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还要考虑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实际情况,确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类别。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内的不同类型企事业单位,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  其次,实施排污许可制应合理确定许可内容。其中包括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使排污许可证各项内容于法有据。  再次,应明确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机关和实施步骤。根据《实施方案》,环境保护部不直接核发排污许可证,而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报相关事项。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疑问的开展现场核查。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上级环保部门加强监督抽查,依法做出相应处理。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程序、排污许可证样式、信息编码和平台接口标准、相关数据格式要求等。各地区现有排污许可证及其管理要按国家统一要求及时进行规范。  之前,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虽然对排污许可制度有原则性规定,但其中“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一重要规定没有落实,因此排污许可制度没有正式推开。在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的有些规定处于“悬空”状态。《实施方案》 为《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落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实施方案》根据中央深化改革精神,为完善排污许可制度、推进这项制度实施提出了方案,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在我国环境保护进程中可以说是一个里程碑。但《实施方案》属于政策范畴,本身并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不是行政处罚及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直接根据。下一步,建议国务院制定出台《排污许可证条例》,环境保护部则应抓紧制定相关规章。  《实施方案》要求建立企事业单位总量排放制度,对于环境质量改善意义何在?  企业才是排放污染物的主体,不抓好企业这个源头而抓区域总量控制,难以实现环境质量根本改善。  中国环境报:《实施方案》提出要衔接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排污许可制度需要与哪些环境管理制度相衔接?比如,排污许可制度如何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衔接?  孙佑海:任何一项改革,做好新老制度衔接都十分重要。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改革能否成功,新制度能否实用、管用、好用,关键在于能否与其他各项固定源环境管理相关制度有机衔接,实现分类管理、一企一证,使排污许可制度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  首先,要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好衔接。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排污许可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二者之间关系最为密切,从总体上讲是“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的关系,因此也最需要衔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例如,水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等污染物排放相关内容都要纳入排污许可证。同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推进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衔接,是当前制定统一的综合排污许可制度的重点和难点。二者一定要衔接到位、顺畅有序、互相补充、形成合力。  其次,要以实际排放数据为纽带,与污染源监测、排污收费、环境统计等制度做好衔接,从根本上解决多套数据的问题。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和基础,明确各方责任,制定配套政策,推动固定源环境管理体系重构。  中国环境报:《实施方案》要求改革以行政区域为主的总量排放制度,建立企事业单位总量排放制度。这意味着什么?对于环境质量改善来说有哪些积极意义?对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来说又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和适应工作?  孙佑海:改革以行政区域为主的总量控制制度,建立企事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这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具体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改革环境基础制度。《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我认为,《实施方案》提出建立企事业单位总量排放制度,是党的实事求是原则在环保领域的具体体现。  其次,这是从根本上治理环境污染的内在要求。在控制污染物排放方面,企业是排污主体、行为主体,也是责任主体。因此,必须推动企事业单位落实治污主体责任,这是落实排污者负责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改善环境质量目标的内在要求。要对企事业单位排放大气、水等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统一规范和约束,要求企业持证、按证排污,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定期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大对无证排污或违证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实现企业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  第三,这是基于对历史经验的总结。按照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污染物排放指标层层递减,由中央层层到地方各级,再落实到企业,对于遏制环境污染起到一定作用。但是也要看到,企业才是排放污染物的主体,不抓好企业这个源头而抓区域总量控制,难以实现环境质量根本改善。在行政区域总量控制制度下,由于层层分配指标,导致一些地方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数据可能越来越好看,而环境质量状况越来越难看。环境保护的严峻现状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的迫切需求,要求我们在环保问题上必须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综上所述,改革以行政区域为主的总量控制制度,建立企事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势在必行。对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来说,应加强学习,尽快适应。要扎到企业里去,扎到固定污染源里去,切实了解企业的生产及排污情况,认真分析企业污染物排放难以减少的原因,然后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努力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中国环境报:省以下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刚刚推行。在垂直管理改革的背景下,如何有效推进排污许可工作?  孙佑海: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是对我国环保管理体制进行的一项重大的体制改革,对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文明建设,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减少了地方保护主义对环保工作的干预,为推行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创造了有利条件。垂直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推行“一企一证”、综合许可,将环境执法检查集中到排污许可证监管上 有利于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实现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将排污许可证具体核发工作交给地方环保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要及时核发排污许可证。从这个角度来看,地方环保部门的责任更大。
  • 质监总局将查处水文岩土仪器无证生产企业
    仪器信息网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近日发布&ldquo 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rdquo ,对19类产品生产许可工作开展无证查处工作,规定未获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新投产、新转产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该19类产品中,涉及到仪器部分的内容有水文仪器和岩土工程仪器,详见下表。   附件:开展无证查处的产品明细表.doc
  • 无证鸡鸭遭两部门推诿 市民打官司讨说法
    一包无证生产的炖鸡鸭,两个政府部门都管不了?消费者刘育能买到没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预包装食品后,发现自己投诉无门。   他向质监局投诉时,质监局回复说,天麻炖鸡鸭并非食品,而是农产品,不归质监局管。但是,他去找农业局时,农业局又说,这是加工食品,不归农业局管。   无奈之下,近日刘育能只好将质监局告上法庭,并将农业局列为案件"第三人",同时被列为"第三人"的还有生产厂家。   记者获悉,这一起特殊的维权案将于今天在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   事件 买到了无证产品   2013年7月27日,刘育能在莲坂附近一家商场购买了一批预包装食品,总价1332.7元。这些食品全是"福老太"牌,包括天麻炖鸡鸭、排蹄汤、鸡鸽汤和养血汤等。"我买完后,一看这些食品的包装,发现都没有生产许可,就是无证生产。"刘育能说,他认为,既然是无证生产,就不应该允许上市流通,更不能卖给消费者。"食品关系到每一个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而无证生产隐患是很大的。"因此,刘育能开始向有关部门投诉厂家。   经过多次咨询,刘育能先是向质监局投诉称,"福老太"炖鸡鸭等食品的生产商、福建永泰几何工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伪劣的不安全食品。   投诉 找不到主管部门   但刘育能没有想到,质监局答复说:"你反映的炖鸡鸭、排蹄汤等都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的范围。"也就是说,这些预包装食品是农产品,并非食品,所以,也就不归质监局管。   既然是农产品,那就找市农业局投诉吧。可是,刘育能的投诉在市农业局也同样得不到受理。市农业局答复他说,此类经过加工的农产品成分,已经不属于农产品,属于食品,应归质监局管。"不就是一包炖鸡鸭的事吗?怎么这么多个政府部门都管不了?"对此,刘育能既不满又无奈,为此,他投诉到了市纠风办。   去年年底,市效能办还召集了几个相关部门专门召开一个协调会,会上各方仍然争执不下,意见不能统一。   令人意外的是,针对炖鸡鸭归谁管的问题,市质监局和市农业局都特意专门向省质监局和省农业厅请示,得到的批复也都是"不归本部门管".   官司 一定要讨个说法   无奈之下,刘育能只好打行政官司,将市质监局告上法庭,并将市农业局和生产厂家都列为"第三人".   "农业局说不是农产品,质监局又说不属于食品,但是,这些东西那么多消费者在吃,总要有个部门管,否则怎么能让人吃得安心呢?"刘育能起诉说,"福老太"牌食品调味料属于《实施QS生产许可证管理的28类食品目录》调味料QS认证许可的范围,依照相关规定,可以纳入到食品发证范围。   由于厦门市质监局针对刘育能投诉作出的回复中明确答复说,"福老太"牌炖鸡鸭、排蹄汤等汤料不属于食品生产范围,所以,刘育能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市质监局作出的这一回复违法无效。   刘育能认为,市质监局的复函违反《立法法》第79条规定,而福建省质监局的回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相违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回应 非食品也非农产品?   天麻炖鸡鸭产品究竟归谁管?近日,导报记者也分别咨询了市农业局和市质监局。   对此,市农业局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进一步解释说,此类产品属于加工产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它不属于农产品。   他还举例说,比如中药,药草是属于农产品,但制成中药就不是农产品了 再比如,水果是农产品,但水果罐头就不是农产品。同理,天麻炖鸡鸭的成分当中,有一部分是农产品,但混合后就不是农产品了,也不归农业局管。   该工作人员也说,像这样的混合食品确实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这么多东西加在一起,哪些可以混合,哪些不能混合,哪些东西混合在一起,吃了可能会有不良反应,这确实需要有政府部门介入管理,负责审查".   当导报记者问到应该由哪个部门负责审查时,该工作人员表示,"我们农业部门没有这样的专业人才储备和技术力量,质监局是有这样的技术力量的".   市质监局的相关人员则说,"归谁管"现在不好说,他们认为不归质监局管,但既然已经进入法院了,就应该尊重司法,等法院判决认定。   省质监局:这是农产品   在省质监局给市质监局的答复中说,上文所述的天麻炖鸡鸭等产品虽然经过分拣、包装,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和化学性质,仍然符合农产品性质,符合农产品的界定,且包装内的赠品配料还包含了可用于保健食品,但不得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的天麻、当归、党参等物品,因此,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范围。   省农业厅:那是加工品   省农业厅给市农业局的批复则有不同看法,批复中明确说,"福老太"牌天麻炖鸡鸭产品不属于农产品,也不在农业部门的监管范畴内。   天麻炖鸡鸭等产品主要成分包括枸杞、山药、天麻、当归、党参等等,成分大部分为食药同源物品或药用保健食品,都不属于农产品。而且,该产品将多种物质进行配比混合,是一个加工的过程,已经属于加工产品,不属于农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定义,食药同源的物品属于食品。   专家说法   食品安全谁监管?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连泰:我认为,天麻炖鸡鸭属于质监局通过许可管理的食品。因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农产品"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食品安全法》重点要区分的是"食品"和"药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点要区分的是"初级产品"和"加工品".   而天麻炖鸡鸭预包装食品显然不是"药品",而是"食品",问题的焦点在于:作为食品的天麻炖鸡鸭是"初级品"还是"加工品"?其实,多种农产品按照一定的配比放在一起,加上其它成分,显然已经不再是"初级品",配比的过程是加工的过程,而天麻炖鸡鸭这类加工后的农产品应该属于食品。   本案中,农业局和质量监督局对各自是否有处罚权发生争议,应向共同的上级机关报告,由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主体。当然,各自向自己的上级机关寻求指导,也有法律上的依据。但各自的上级机关无法解决处罚权的冲突问题。
  •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3月28日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从全面落实责任、严格执法监管、优化执法方式、强化支撑保障四个方面提出污染防治方法和措施,要求到2025年年底,全面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意见》原文: 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创新执法理念,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  到2023年年底,重点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全覆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全面建立。  二、全面落实责任  (一)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强化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督查督办。将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排污许可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建立综合监管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无法取得环评批复、影响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历史遗留问题,2023年年底前,原则上固定污染源全部持证排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履行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职责,谁核发、谁监管、谁负责。进一步增强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核发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相关制度。(生态环境部负责)  (三)夯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必须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建立排污许可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及时申请取得、延续和变更排污许可证,完善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提高自行监测质量。确保申报材料、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依法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自觉接受监督。(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  三、严格执法监管  (四)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加强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撤销等环节管理。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新版排污许可证(副本),强化污染物排放直接相关的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管控。建立排污许可证核发包保工作机制,强化对地方发证工作的技术支持和帮扶指导。(生态环境部负责)  (五)加强跟踪监管。加强排污许可证动态跟踪监管,加大抽查指导力度。2023年年底前,生态环境部门要对现有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开展检查,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和靶向核查相结合、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是否应发尽发、应登尽登,是否违规降低管理级别,实际排污状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一致。对发现的问题,要分级分类处置,依法依规变更,动态跟踪管理。(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  (六)开展清单式执法检查。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抽查核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试点,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实施方案,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逐步推进清单式执法检查。(生态环境部负责)  (七)强化执法监测。健全执法和监测机构协同联动快速响应的工作机制,按照排污许可执法监管需求开展执法监测,确保执法取证及时到位、数据准确、报告合法。加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停限产等特殊时段排放情况的抽测力度。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数据、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执法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负责)  (八)健全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强化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构建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加强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衔接,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关于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方式及特殊监管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严格按证执法监管。做好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衔接,明确赔偿启动的标准、条件和部门职责,推进信息共享和结果双向应用。(生态环境部负责)  (九)严惩违法行为。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偷排偷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综合运用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手段依法严惩重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典型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力度,形成强大震慑。(生态环境部、公安部,地方有关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线索通报、涉案物品保管和委托鉴定等工作程序。鼓励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优势互补,提升环境污染物证鉴定与评估能力。(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执法方式  (十一)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将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采取现场检查和远程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污许可证及证后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履职要求,根据执法监管力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情况统筹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并按月细化落实。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风险高的排污单位,增加抽查频次和执法监管力度。检查计划、检查结果要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二)实施执法正面清单。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综合考虑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水平、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守法状况等因素设定清单准入条件,优先将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排污单位纳入清单。推动排污许可差异化执法监管,对守法排污单位减少现场检查次数。将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行为的排污单位及时移出清单。(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三)推行非现场监管。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重要方式,完善监管程序,规范工作流程,落实责任要求。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分析、预警、督办、违法查处、问题整改等排污许可非现场执法监管机制。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远程核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推行视频监控、污染防治设施用水(电)监控,开展污染物异常排放远程识别、预警和督办。(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四)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2022年6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因地制宜补充细化排污许可处罚幅度相关规定。对初次实施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等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许可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进行细化量化,进一步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五)实施举报奖励。将举报排污许可违法行为纳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优化奖励发放方式、简化发放流程,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安全隐患和协助查处重大案件的,实施重奖。开展通俗易懂、覆盖面广、针对性强的举报奖励宣传。2022年6月底前,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六)加强典型案例指导。生态环境部建立排污许可典型案例收集、解析和发布机制,完善典型案例发布的业务审核、法律审核和集体审议决定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开展案件总结、分析和报送工作,加强典型案例发布宣传,扩展典型案例应用,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生态环境部负责)  五、强化支撑保障  (十七)完善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快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完善排污单位自主标记数据有效性判定规则,强化自动监测设备的计量管理。出台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技术方法和污染物排放超标判定规则。(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技术和平台支撑。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全员、全业务、全流程使用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查办案件。加强固定污染源管理与监控能力建设,加快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与移动执法系统互联互通,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有效信息技术支撑。(生态环境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快队伍和装备建设。按照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的要求开展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鼓励各地按有关规定建立办案立功受奖激励机制。将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将生态环境执法用车纳入执法执勤车辆序列,配齐配全执法调查取证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加快配备无人机(船)等高科技执法装备。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排污许可执法程序,健全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建立插手干预监督执法记录制度,明确并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对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包庇纵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环保信用监管。建立排污许可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将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纳入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环保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做好与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衔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主动公开排污许可核发和执法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搭建公众参与和沟通平台,完善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对话机制,开辟有效的意见交流和投诉渠道。对公众反映的排污许可等生态环境问题,积极调查处理并反馈信息。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及时解读相关政策,为公众解疑释惑,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生态环境部负责)  (二十二)加强普法宣传。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建立排污许可普法长效机制。突出现场检查的普法宣传,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推广说理式执法文书。组织“送法入企”活动,举办普法培训,开展执法帮扶,营造良好的排污许可守法环境。(生态环境部负责)
  • 无证试剂案发酵 赛默飞被指获利丰厚
    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公立三甲医院及第三方检验机构在临床诊断中违规使用赛默飞世尔公司(以下简称“赛默飞公司”)未经注册的过敏源体外诊断试剂Phadia产品一事继续发酵。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一位负责人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该单位已对中日友好医院正式立案调查,案由即为该医院在“过去数年中”大规模使用未经注册的Phadia试剂于临床诊断中。“由于案情复杂,取证等工作量较大,目前该案已申请延期。”该负责人表示。  冰山一角  北京协和医院、上海儿童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以及中日友好医院,这些医院违规使用未经注册的Phadia试剂的曝光或许仅仅揭开了赛默飞公司庞大灰色产业链的冰山一角。  据曾经供职于该公司的知情人士透露,赛默飞公司过敏源产品计有670种,其中仅28种有证。无证Phadia试剂价格在30至70美元之间。销售方面,该公司将中国地区划分成了(华)北区、(华)东区、(华)南区、西南区、东北区、西北六个大区。2012年Phadia试剂及检测设备全国销售总额税前为248.2万美元,2013年为226.4万美元,2014年更是达到了410.6万美元。三年合计885.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842.3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赛默飞公司原本并非医药企业,直到2011年,其才开始介入专业诊断领域。赛默飞公司销售的无证试剂Phadia并非该公司自主研发产品,而是通过并购获得。2010年,致力于过敏、哮喘和自身免疫性诊断的瑞典医药企业Phadia AB(原名Pharmacia,后更名为Phadia AB)通过全资子公司Allergon AB收购了其在中国最大的总代理经销商南京维康乐贸易实业公司。2011年8月,赛默飞公司完成了对Phadia AB的收购,同时成为南京维康乐的控股母公司。顺理成章,赛默飞中国也全盘接收了原来Phadia AB全部的在华业务。  此后数年间,赛默飞从Phadia产品中获取了丰厚的回报。Phadia试剂直到2016年4月15日才正式全面停售。  据该知情人士透露,从2011年8月到2016年4月,在4年多的时间里,除2013年因处罚有小幅回落外,无证试剂的销售额以年均40%以上的速度增长。其中很大一部分更是通过借货协议转化为了应收账款。“因为试剂没有证,所以经销商就与医疗机构达成协议,先通过借货的方式出货,等到该试剂取得注册后再回收货款。”该知情人士说。  此外,如此高增速的发展使赛默飞公司对其经销体系的控制亦几近失效。记者掌握的材料显示,该公司经销商名录下的青岛科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大翔医药有限公司——均不存在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赛默飞公司明显未对经销商的资质进行核实,其无证试剂的去向成谜。  监管漏洞  2011年到2016年,既是赛默飞公司无证Phadia试剂迅速占领体外诊断市场的时期,同时也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印发《关于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加大对无证试剂监管打击力度的时期。  而令人疑惑的是,赛默飞无证Phadia试剂是如何“顶风作案”,实现逆势迅猛增长的?  据知情人士表示,其或许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市监局”)的监管漏洞有关。2014年1月1日,由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合并而来的浦东市监局正式运行。该单位沿袭上述三家单位的功能职责,并在赛默飞无证试剂的认定、召回和追责中扮演着监管角色。  在相关试剂的召回过程中,浦东市监局未做任何公开说明,赛默飞公司亦未做召回公示。  众所周知,2014年10月1日新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生效前,未注册试剂可以“仅供研究”的名义进行销售,但前提是“说明书和包装标签上必须注明‘仅供研究,不用于临床诊断’”。  而事实上,赛默飞公司在《关于免疫诊断试剂销售情况的说明》一文中亦承认,该公司仅在Phadia试剂的产品包装上标注带“仅供研究,不用于临床诊断”字样的中文标签,其未附中文说明书。这一违规行为直到2015年8月才被浦东市监局察觉并作出反应。浦东市监局向前者递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浦市监案责改字【2015】115010号),要求赛默飞公司“对已销售的过敏原研究用试剂进行召回,对召回后及库存的上述产品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进口商或经销商名称、地址以及失效日期,附上中文说明书”。  但蹊跷的是,赛默飞公司官网上,浦东市监局官网上都没有上述公开召回。而根据相关规定,浦东市监局有责任向社会公众通报该事项。  2014年10月1日新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删去了原来“仅用于研究、不用于临床诊断的产品不需要申请注册,但其说明书及包装标签必须注明‘仅供研究,不用于临床诊断’的字样”的条纹。  浦东市监局据此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辩称,“根据2014年6月(系浦东市监局笔误,应为10月)之前的相关规定,仅用于研究、不用于临床诊断的产品不需要申请注册 根据2014年6月之后的规定,仅用于研究,不用于临床诊断的产品不在医疗器械定义的范畴内,不属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如果因为试剂不做临床诊断而不属于浦东市监局的管辖,那么市监局是否有必要先对试剂的流通及用途做出监管,保证其没有被用于临床诊断?事实上,根据浦东市监局自身对无证试剂使用情况的调查,市监局根本无法掌握真实情况。  虽然Phadia产品通过了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认证,但是其流通于中国市场并应用于临床诊断还是应该得到CFDA的许可。截至本稿刊发,赛默飞公司及浦东市监局均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赛墨飞公司给记者的回复函中称,“今年年初,公司发现若干已签署科研协议的客户仍将部分科研用试剂用于临床诊断。为了确保业务合规,经考虑后最终决定,自2016年4月起,终止科研用过敏原试剂产品的进口和销售。”  另外,对经销商的选择有严格的审核标准和严谨的程序,并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方法。  在该回复函中,赛默飞第一次公开承认其销售的试剂被用于临床诊断。这意味着,它和企业之前签的科研协议和告知函都是没有约束力的,并没有尽到监督的责任。
  • 武汉12万只无证奶瓶流入新生儿病房
    无证厂家生产的一次性塑料奶瓶,竟进入三甲妇幼保健院,用于喂养患病新生儿。“六一”儿童节前夕,湖北省武汉市执法人员在该省妇幼保健院调查发现,今年来,共有12万多个这样的奶瓶进入该院新生儿病房。执法人员将现场发现的7000个尚未使用完的奶瓶予以封存。   无证奶瓶是如何流入这家保健院的?近日,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跟踪采访。   一封举报信牵出可疑奶瓶   今年3月,武汉市民肖女士的一封举报信,引起了武汉市相关执法部门的重视。肖女士称,她妹妹的小孩在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出生,因病被医院收入新生儿病房。该医院规定,新生儿患者必须使用该院提供的一次性奶瓶。她怀疑这奶瓶质量低劣、来路不正。   经过连续两个多月的调查,执法人员摸清了湖北省妇幼保健院的奶瓶来自武汉新银塑料容器有限公司。   5月26日下午,执法人员与记者赶到硚口古田1路5号,对武汉新银塑料容器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据了解,该公司于1998年成立,注册资本104万元。公司负责人潘某一见执法人员连忙说,奶瓶已经停产了。他称,去年11月,湖北省妇幼保健院采购部人员找到该公司,要求提供一次性奶瓶。该厂本来是生产药瓶的,于是重新开模具,生产出约13万个一次性塑料奶瓶,以每个0.35元的价格供应给医院,又从广东省中山市购进1000个奶嘴,以每个0.95元向医院供货。   奶瓶上的合格证是自己贴的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凡是200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塑料奶瓶,必须取得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销售时要在包装上明示QS(食品质量安全)标志。然而,该厂根本没有获得奶瓶生产许可,潘某甚至还向执法人员询问,该找哪个部门办这个证?潘某向执法人员提供了3份医药包装材料生产许可证,这些许可证早在2008年全部过期。潘某称,他曾在2007年12月提出重新申请,但是一直没有批下来。   执法人员检查生产线发现,没有除菌消毒设备,生产出来的塑料瓶直接裸露堆放。据调查,这些一次性奶瓶的生产原料是聚乙烯。记者从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了解到,聚乙烯本身无毒,不过在生产过程中往往会添加有害添加剂,如增塑剂等。此外,作为食品用的塑料瓶,必须经过严格的消毒杀菌程序。该厂家生产的奶瓶,在包装上竟然张贴有“产品合格证”。潘某表示,奶瓶没有送往任何质检部门检测,合格证是自己贴的。   120多天用了12万个奶瓶   5月26日,执法人员在湖北省妇幼保健院调查,一进入病房就发现,一位护士正往一堆塑料奶瓶中冲入奶粉,奶瓶没有任何标志。在库房内,存放大量一次性奶瓶,仅标注生产厂家为武汉新银塑料容器有限公司,没有QS等产品安全证明。执法人员还拿到该医院采购部门一份入库出库清单:在今年1月11日至5月20日期间,医院总共从武汉新银塑料容器有限公司购进了128970个奶瓶,已经发到病房128520个奶瓶。简单估算可得,120多天时间内已经有约12万个这样的奶瓶投入使用,平均每天约有1000个奶瓶进入病房,用于患病新生婴儿的喂食。   湖北省妇幼保健院购进128970个奶瓶,为何与奶瓶配套的奶嘴只购进1000套?对此,湖北省妇幼保健院采购部邓部长向执法人员解释,奶嘴并不是用一次就扔掉的,医院进行消毒之后再重复使用,婴儿一般是两个小时喂养一次,一天下来用掉12个奶瓶,但是奶嘴并不换。执法人员将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同时把一次性奶瓶、奶嘴送往质检部门进行检测。
  • 我国目前排污许可制度的弊病及国际经验启示
    p   排污许可制度在我国实施由来已久,但至今未成为针对污染点源的核心管理制度,其主要原因是制度本身的不清晰、不衔接和不到位。时至今日,在国家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启动之时,反思这项制度运行的问题,剖析国际先进经验的可取之处,对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有着重要意义。 /p p    strong 目前排污许可制度的弊病 /strong /p p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在地方试点排污许可制度至今,已经有20多个省(区、市)向总计20余万家企业颁发了排污许可证。但是,这项制度定位不明晰、制度不衔接、监管不到位,存在制度缺陷与技术难点,难以有效管控排污单位的环境行为。 /p p   一是未成为点源 a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2.html"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环境 /strong /span /a 管理的核心制度。一方面,排污许可制度并未获得充足的法律支撑。虽然上位法律对排污许可证做出了原则规定,但程序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多数地方无法对违反证照的企业进行监管和处罚。另一方面,排污许可缺乏制度衔接。现有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环境监测、环境统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点源环境管理制度之间缺乏协调关联,排污许可制度未能起到企业环境管理核心政策的作用。由于缺乏许可证的统领,各项制度只是在污染防治的某一个阶段发挥作用,其主要功能表现出很大局限性,难以有效实施。 /p p   二是排污许可制度未能有效覆盖大部分污染源。各地在颁发排污许可证的过程中没有统一规定发证范围、发证程序、证照样式与许可内容等关键要素,因此或多或少存在对部分污染源的管理缺失。在已经进行污染物申报登记的企业中,只有30%左右获颁排污许可证 发证范围和种类不全面 排污许可证未能与环境功能区划挂钩,对改善环境质量作用很有限。“重证轻管”现象普遍,证照内容比较空泛,各地发放的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较为简单,仅有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等数据,未对企业治理工艺流程、污染物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做出详细要求,也未将处罚结果记录在案,难以作为执法依据,无法起到守法和执法“百科全书”的作用。 /p p   三是许可证的管理手段并未跟进,源头准入容易,但证照管理缺失。多数地方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形式简单,仅起到排污资格证的作用,未对企业遵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提出明确要求,更缺少“一厂一策”的个性化措施。另外,许可停留在发证阶段即结束,制度的实质性作用并未发挥出来,没有体现在企业的日常管理之中,证后监管薄弱。基层环保力量不足,发证后难以实现全面监管,难以杜绝非重点企业的违法行为。 /p p   四是发放后的排污许可证用途不明。排污许可证用途不够明确,由于目前没有以国家文件形式出台详细的处罚条款,因此各级管理部门均无法依据法律执行无证排污的处罚,更无法要求企业执行按证排污。即使在部分地区,排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理念相对先进,也仅是把排污许可证用于银行借贷、金融准入等部门的管理需求,没有形成环保部门实质性的管理模式。 /p p    strong 国际排污许可制度带来的启示 /strong /p p   美国、瑞典、挪威、德国、日本等不少国家都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并卓有成效,但各国实施许可证的目的与出发点各有不同,实施手段各有区别,对中国的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而言,有可借鉴的内容,但也不能一味模仿。 /p p   可资借鉴的国际经验有: /p p   全生命周期的排污许可。发达国家的排污许可制度,基本实施的是全生命周期的排污许可。以美国NPDES排污许可证为例,只要有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或活动,均需要获得排污许可。这一许可是贯通项目建设、试生产、运营、监管、后期评估全过程的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则是申请许可过程中的相关证明文件。因而,对于排污设施的建设与运行而言,实行的是一证式管理,不存在多重许可的问题。 /p p   排污许可证与环境质量相衔接。在国外,为了将污染源的排放行为与环境质量挂钩,一般通过建立污染排放与环境质量之间的响应关系,确定允许污染源排放的浓度与总量限值,典型代表就是美国的TMDL计划。随着污染形势的复杂化,发达国家的排污许可从最初的仅面向固定点源开展,到逐步将其他形式的污染源加入许可范畴,如暴雨许可证、船舶临时污水排放许可证等。我国虽然在短期内难以在全国层面铺开基于环境质量的污染源管理,但可以在环境质量超标的区域(流域)或具体控制单元中,根据需要改善的指标需求,建立排污许可量与环境质量之间的响应关系,以环境质量约束排污许可量。 /p p   精细化的证后监管模式。不论美国还是欧盟各国的排污许可证管理,都建立在完备的法律框架基础下,以完善的管理框架与精细化的制度体系设计作为排污许可制度顺利实施的保障。美国通过《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欧盟各国通过“欧盟工业排放指令”(IED)的框架,搭建了一套完整的排污许可体系,包括完善的听证、罚款、法律监督程序。美国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特征和对环境及人体健康的影响程度,采用不同的许可证类型以及相应监管模式 欧盟颁发排污许可证时也建立了完善的监督监测体系和标准规范,为环境综合决策提供支持。 /p p   凸显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各国实施排污许可证多年,企业自主承担治污主体责任的思路已深入人心,而政府主要是对企业排放行为开展监管。在我国,管理部门对企业“全管全控”的思路尚未完全扭转,在部分地区,企业的排放责任被加诸于地方环保部门。这一方面导致企业众多、地方环保部门难以管住 另一方面,地方环保部门承担了企业不依法排污带来的社会责难。强调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企业自主申报、自主承诺、自主监测,就是为了把相关责任还给企业,地方环保部门要承担的是监管与处罚职责。 /p p   笔者认为,对于一些国际经验,应结合我国国情,在消化基础上予以适当吸收: /p p   综合许可与分项许可。欧盟实施综合许可证,而美国实施水、气分项许可,这与政策实施背景相关。美国《清洁水法》出台较早,水质管理局也较为强势,首先推出了NPDES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实施。虽然综合性的排污许可一直是美国管理人员认为理想的管理模式,但由于历史原因与技术障碍,后来制定的《清洁气法》以及大气排污许可证已经难以并入管理。从美国与欧盟经验来看,综合许可与分项许可只是排污许可证的表征形式,其内涵表现则没有区别。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综合性的排污许可制度更符合简政放权的要求。 /p p   按设施发证与按企业发证。国外按设施颁发排污许可证主要是基于精细化管理要求,根据排污特征分设施管理。鉴于国内环境管理水平不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建议以“一企一证”为基本要求,先关注末端排放 在有条件的区域或者行业,可以对设施或生产线提出更高管理要求。 /p p   与环境质量、环境容量挂钩。与环境质量衔接是排污许可制度设计的未来方向。由于我国现在的管理体系尚不够完善,现阶段将许可证与质量完全衔接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要实现污染物排放量与环境容量/环境质量关系的关联,在近期的排污许可制度管理中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现阶段应首先抓好许可证的核发与证后监管。 /p p    strong 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建议 /strong /p p   要推进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笔者建议如下: /p p   将对事前审查手段的严格要求逐步转移到对事中管理手段许可证之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产生环境影响的预测。“三同时”验收则是对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要求企业完成的污染治理任务进行验收的过程。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是在项目建成之前即已完成,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建设“三同时”程序的审查则是在项目建成之初完成。这两步审查工作,从某种角度说,并不能保证项目在实际运行中产生的环境影响与审查结果完全一致,而项目在运行中实际可能发生的环境影响才是监管重点。这类监管应该贯穿于项目运行整体过程,并不是某一个环节。 /p p   因此,建议将事前审查的严格程度向后转移。一方面,在事前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更为贴近实际建成后的项目运行情况,只需要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等要求即可发证 另一方面,证后监管应与事前企业自承诺的、在排污许可证中为企业制定的排放要求严格一致,当企业未按照证照要求排污时则启动处罚程序。处罚程序应包括行政处罚和必要时的刑事处罚,具体处罚方式应逐步通过法律法规等予以固化。 /p p   对申请许可证的企业实行“宽进严出” 政策。所谓“宽进严出”,是指企业按现有的法律法规开展排污行为即可,并不要求企业在申领许可证时自证其的确已达到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即不在发证环节对企业设定额外的门槛。排污许可证是一种“身份证”还是“持枪证”,业内一直为此争论不休,两种声音皆有一定道理。但“持枪证”理论提出必须要求企业满足一定条件后才能持证,类似警察持枪,相关要求比较严格,这样势必将不少企业直接挡在许可证门槛之外。而在很多地方环境管理不甚严格、水平不甚高超的当下,也就意味着这些企业中的大多数会始终游离在有效监管之外。 /p p   因此,笔者认为身份证的管理模式相对比较合理。在企业诞生之初即承认其排污可能性,同时根据法律法规提出适当的管理要求,这时并不要求企业直接具有合法排污的属性,而只需要企业承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排污。这种方式只能代表企业所签署承诺书的内容是合法的,而不代表在签署承诺书、领取许可证之后企业的排污行为一直合法。这一方面可以把环保部门从难以对企业开展合法性认定的困境中解脱出来 另一方面,执法和处罚行为的加强,也使企业感受到许可证背后所代表法律的震慑作用,从而使这一制度能够成为有成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p p   对排污许可证的许可内容和载明事项需要予以区分,并明确两者之间的差异。根据《行政许可法》,“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针对排污的行政许可,在内涵上是赋予污染源允许其排污的特定权利,从而将环境容量这种公共资源配置给污染源。因此所有许可内容都必须围绕“排污的权利”这种属性进行规定。另外一层含义是,与排污不相关内容,应不在排污许可证的许可内容中予以规定。但与企业环境行为密切相关的内容如监测要求、执行报告、环境应急等,并不属于许可内容,却属于许可之外必须有的相关要求,应在载明事项中予以明确。 /p p   许可证管理可首先选择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开展试点,之后再在全国铺开。在试点的选择上,可以挑选条件相对成熟、对制度改革积极性较高的地区,以及污染相对严重的行业开展。在试点地区开展许可证制度管理应主要考虑与其他管理制度的衔接,如环境影响评价、排放标准要求、区域/流域环境容量分配、排污权初始核定等。在试点过程中,对拟定的制度改革可采取不断改进的模式。在试点行业开展许可制度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加强行业环境行为的管控。因此,应主要明确企业与环境管理相联系的各技术节点,如主要排污点的管控、环境监测要求、环保部门的监管模式探索、信息公开等。上述两类试点可以分别从企业与外部的关联性,以及企业内部的管理特征两个层面对许可制度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索。这对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不无裨益。即使在许可制度全国推广之后,仍然可以保留一两处试点地区和行业,继续探索制度的完善之道。 /p
  • 无证水店藏隐患:用垃圾桶的回料桶装水卖
    桶装水因干净、方便,越来越盛行。国家质检总局对桶装水的抽查结果表明,桶装水的质量问题不仅仅出在水上,桶上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黑心水店用被称为“垃圾桶”或“黑桶”的回料桶装水卖。   揭秘桶装水作坊 自来水装过滤器出直饮水   桶装水竟使用回料桶   “上次送水后,发现那个桶是深蓝色的,从上向下看又发紫,有点雾蒙蒙的感觉,瓶口触摸刺手,桶身摸上去很粗糙,感觉很不对劲。”家住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的何女士告诉记者,“后来就换了一家水店送水,水店老板说那桶水是用回料桶装的,送错了。业内一般是把合格桶灌装的水供应给居民小区,回料桶装的水主要供应单位、写字楼等公共场所。”   3月11日,记者在丰台区北大地、马官营附近走访部分水店时,均发现了颜色深、桶身粗糙的回料桶。“用回料桶装纯净水是业内公开的秘密,目前北京市场上的这种桶主要来自河北文安,也有少部分来自浙江。”丰台区北大地一家水店的老板告诉记者,“做这种桶大都是把回收后的废旧水桶粉碎后,掺上部分废旧塑料制成颗粒,然后再重新制作成桶。”当记者问到“喝这种桶装的水是否会对人体有害”时,老板笑了笑说他也不知道。 用回料桶有巨额利润   记者了解到,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合格桶是用全新食品级PC材料制作的,而回料桶一部分使用PC材料,一部分使用回收塑料制作,因而回料桶也被称为“垃圾桶”、“黑桶”。《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凡加工塑料食具、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塑料。”北京市疾病防控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回收塑料中含有毒有害物质,如乙二醇在高温高压下氧化后就会产生乙二醛,当浓度高于10毫升/公斤时,会对人的血液系统、肝、肺、神经系统造成损害,并产生致癌物质。   那么,水店为何要频频使用回料桶?原来,一般的小水店每天也就是几十桶水的业务,利润也大都在几十、上百元,在桶和水上做文章就成了一些黑心店主惯用的伎俩。如用回料桶替换好桶。合格桶的成本价大概在45元左右,回料桶只有15元左右,少用一个合格桶至少可赚15元。此外,业内人士还告诉记者,水店向消费者收取的押金是45元左右,由于回料桶是用回收塑料制作的,质量很差,一旦发生漏水、爆裂等问题,桶的押金也就归水店所有。   饮水桶是否有统一的卫生生产标准呢?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的工作人员表示,饮水桶属于比较细的分支,他也不大清楚,建议记者咨询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农业食品标准部表示,针对某一个产品并没有相关标准,只有对某一大类制作材料如聚乙烯会有一个标准,饮水桶的卫生标准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   无证水店暗藏隐患   消费者购买的桶装水的质量与所选择的水店有直接关系,而桶装水之所以出现使用回料桶的现象,与处于中间环节的水店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记者走访了丰台区5家小型水店,只有1家水店办理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有的无证水店把桶装水随意地摆放在店门口,有的无证水店同时还经营百货业务。“其实,还有很多(无证)水店藏在居民社区、小区里,经常会打着‘社区服务’的旗号。”来自河南的送水工小张告诉记者,“如果是在小区里办水店更划算,只要小区的物业同意就可以了,根本就不需要办理证照。”   北京市卫生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办理经营桶装饮用水的水店必须经过北京市卫生局审批,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然而,记者在走访丰台区部分水店时发现,只有极少数人办理了健康证,绝大部分人根本不知道送水还需办健康证。   12315消费者热线的工作人员建议,消费者在购买桶装饮用水时一定要注意详细检查饮用水的质量和桶的卫生安全,应到证照齐全和信誉度高的水店购买。正规的水店店面整洁,证照挂在明显处,送水工统一着装。
  • 我国九成以上仿瓷餐具生产企业属“无证经营”
    “截至今年12月16日,全国近千家仿瓷餐具生产企业,获得工业生产许可证的只有23家。”我国环境化学专家董金狮27日对新华社记者说,目前我国的仿瓷餐具生产隐患较大,很多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用工业原料脲醛树脂代替密胺树脂,而且九成以上仿瓷餐具生产企业属“无证经营”。   三鹿奶粉事件让人们知道了一个化学名词“三聚氰胺”,而很多家长给孩子吃饭喝水用的仿瓷小勺、小碗和小杯子的主要原料密胺树脂的主要成分就是三聚氰胺。董金狮介绍说,按照用途,三聚氰胺分为食品级和工业级两种,食品级的原料可以用来生产仿瓷餐具,在生产过程中要经过高温定型,冷却后就不会轻易变形,即使直接放在炉子上烧成灰,也不会分解有害物质。但实际上,市场上销售的一些仿瓷餐具的原料并不是密胺树脂,而是尿素和甲醛合成的脲醛树脂,脲醛树脂主料是甲醛、尿素、木浆。用这种原料生产的餐具有一种刺鼻的气味,很像有害物质甲醛的味道,而且不耐高温,不到100摄氏度就容易变形、起泡。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日前在北京5家超市和8家批发市场购买了15家企业生产的仿瓷餐具,送往有关检测机构,检测发现部分儿童仿瓷餐具安全性指标不合格。董金狮告诉记者,这些不合格的仿瓷餐具甲醛溶出量超标、颜料脱色等都会给儿童带来巨大安全隐患。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从今年1月1日开始,包括仿瓷餐具在内的食品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委派机构的验收,取得由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QS)才能生产。可是,近一年时间过去了,截至今年12月16日,全国近千家仿瓷餐具生产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只有23家。   记者了解到,生产一件仿瓷餐具,如果使用密胺树脂,成本约为10元钱,而用脲醛树脂加工,只要4元钱,在仿瓷餐具生产企业,一般把原料分为A1、A3、A5三种型号,其中,A1的主要成分是脲醛树脂,A3是一半脲醛树脂代替密胺树脂,A5是指纯的密胺树脂。脲醛树脂的成本是每吨4000元左右,而密胺树脂的成本每吨在14000元左右。   按照国家标准,仿瓷餐具是用密胺树脂生产的。那么脲醛树脂是否可以做餐具呢?记者查阅了国家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原料目录和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目录,发现两个目录都没有把脲醛树脂收录其中。这意味着,国家禁止用脲醛树脂生产餐具。   记者电话采访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三聚氰胺成型品卫生标准》新标准起草人之一、上海食品药品监督所彭少杰。他说,该标准从去年就开始修改,目前送审稿已成型,处于正在向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报批阶段。新标准对甲醛含量有了严格的限制,此外,增加了三聚氰胺迁移量的指标,明确规定在仿瓷餐具的生产中不能使用脲醛树脂和酚醛树脂做原料。
  • 穿着“仅供研究”外衣 过敏原诊断试剂“无证上岗”
    p    strong 穿着“仅供研究”外衣 过敏原诊断试剂“无证上岗” /strong /p p   中国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北京、上海、南京等地的多家知名医院、研究所,近年来曾将本应“仅供研究”的未经注册医疗器械,用于临床诊断。 /p p   这些医疗器械,均为著名外企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默飞公司”)Phadia过敏原诊断试剂中的一部分产品。该产品属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且为风险程度最高的第三类产品。按照规定,在未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之前,它们不得被用于临床诊断。 /p p   然而,记者从药监部门获悉,2016年年初,北京两家知名公立三甲医院,因涉嫌使用赛默飞公司未经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已被立案调查,目前仍未结案。其中一家医院2015年已因同样事由受罚。 /p p   2014年、2015年,北京协和医院、上海儿童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也被当地药监部门发现使用该公司的前述产品。北京协和医院还因此被行政处罚35.28万元。 /p p   本应“仅供研究”的试剂被用于诊断,此类现象已引起监管层关注。2015年8月,安徽省食药监局新闻发言人孙斌园公开披露,该省18家二甲以上医院因使用未经注册诊断试剂情节严重而被立案调查,并已集体约谈,“长期以来,一些大医院以研究为名违规使用体外诊断试剂”。 /p p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用于检测人体体液等样本的试剂,其准确程度极大影响医生下一步诊断。孙斌园曾表示,只有经过严格的临床试验和国家食药监总局的技术审评,确认其安全有效后,这些试剂才能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上市流通。 /p p    strong 多家知名机构将“仅供研究”试剂用于临床诊断 /strong /p p   公开资料显示,赛默飞公司总部位于美国,年销售额170亿美元,在50个国家拥有约5万名员工,并已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进入中国30多年,在中国的总部设在上海浦东。 /p p   一名熟悉该公司的业内人士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公司Phadia过敏原诊断试剂的性能非常优秀,在国际上也可作为同行业标杆。它的使用过程,一般是先由医务人员提取出患者的血清等样本,再将试剂与配套的设备、仪器等组合使用,在体外进行检测,最后确定患者的过敏原。 /p p   2012年12月,该系列产品开始接受中国大陆订单。“本身应该不会有质量问题。它是一个‘大家族’,问题可能在于刚进入中国,一部分‘成员’还没注册。”该人士认为。 /p p   记者调查发现,未经注册的一部分Phadia试剂,至少在该系列产品进入中国3个月后即开始被用于诊断了。 /p p   上海市食药监局静安分局2014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2013年1月至8月,上海市儿童医院分6次向赛默飞公司购买了前述产品,货值共计28.9306万元。购买时,这些试剂均无医疗器械注册证,外包装上标有“仅供研究,不用于临床诊断”字样。 /p p   这正是当时适用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该办法为未注册的试剂留了一道“口子”,规定“仅用于研究、不用于临床诊断的产品不需要申请注册,但其说明书及包装标签上必须注明‘仅供研究,不用于临床诊断’”。 /p p   然而,“研究”最终成为上海儿童医院的一道“幌子”。2013年3月至6月,前述试剂被用于临床诊断并收取了费用。调查报告称,该院共对734名患者进行了1642次收费,每次收费160元,共计收费26.272万元。 /p p   对于此事,该院2014年7月曾出具情况说明,称过敏原检测试剂是其2012年年底申请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课题,“引起过敏性疾病的过敏原种类繁多,而过敏原检测困难。国内外文献显示,这种荧光免疫检测方法是目前已知的检测过敏最有效的金标准”。 /p p   至于为何试剂被用于诊断,情况说明称此为“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检验与收费之间的协调问题”,并表示进行整改。 /p p   著名的北京协和医院同样如此。记者掌握的一份2015年“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4年1月至5月,协和医院购进标识ImmunoCAP? Allergen,Phadia AB的变应原体外诊断试剂200种,共2484支。 /p p   这些试剂由赛默飞公司的某北京经销商出售,协和医院在购进1个月之后,39种、97支试剂4个月内用在了临床诊断上,收取费用的标准为每人每项100元。决定书认定,该医院实际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82万元。 /p p   “科研”依然是诊断的“护身符”。决定书显示,北京市东城区食药监局的相关证据,既包括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委托协议等复印件,还有供货商的科研合作备忘录。 /p p   因为违反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协和医院被处以警告处分,并罚没违法使用的试剂54支,折合人民币4.1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82万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人民币26.46万元。 /p p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也被发现类似情况。江苏南京食药监局2014年8月的一份函件显示,经过现场核查,该所于2013年6月、7月购进、使用过Phadia过敏原诊断试剂,共50支,并将部分未经注册的试剂用于临床诊断。 /p p   此前,该所过敏与风湿免疫科一名主任,同样称签订了体外诊断试剂“仅供研究使用”的知情同意书,且试剂在外包装盒和CAP管帽上均贴有“仅供研究,不用于临床诊断”的字样。 /p p   其实,这正是体外诊断试剂行业的灰色地带。2012年12月,《中国医药报》曾刊文称,在日常监管中,执法人员常遇到这类体外诊断试剂:未合法注册,而是在产品说明书及包装标签上标示“仅供研究、不用于临床诊断”的字样,“此类产品虽明确标示不用于临床诊断,但实际上许多医疗机构将其用于临床诊断”。 /p p    strong 赛默飞公司有关负责人称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strong /p p   前述《中国医药报》文章称,在实践中,不能排除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利用法律漏洞将“仅供研究”的产品销售给医疗机构用于临床诊断,从而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p p   文章认为,如果供货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医疗机构要将此类产品用于临床诊断,而仍然向其提供产品的,应当定性为“生产未经注册医疗器械”或者“经营未经注册医疗器械”。 /p p   那么,多家知名医疗机构不约而同地将“仅供研究”的Phadia产品用于诊断,赛默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到,2014年、2015年,上海市的药监部门曾就此询问赛默飞公司有关负责人,但其称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p p   询问笔录显示,赛默飞公司副总裁张江立告诉执法人员,考虑到Phadia过敏原检测试剂为国际“金标准”,许多临床医生和科研单位在研究过程中都使用和参照这种试剂,因此,为支持国内过敏原检测科研工作、满足科研市场需求,公司为客户提供了未经注册的“仅供研究使用”的试剂。 /p p   “当时,我们在销售过敏原检测试剂时非常谨慎,告知客户未经注册的试剂不能在临床诊断中使用。”张江立称,这些书面通知均要求对方签字确认,“我公司视此书面告知为科研协议,客户签字后方可销售”。 /p p   药监部门一份内部函件显示,从2013年1月刚进入中国至2014年9月,20个月间,赛默飞公司提供未经注册的、用于“科研”的Phadia过敏原诊断试剂,销售金额人民币1411.0004万元,平均每月70万元。 /p p   这是个不小的数字。2015年安徽省立案调查的18家使用未经注册诊断试剂情节严重的医院,货值金额为71.7万元,这几乎只是赛默飞Phadia未注册试剂1个月的销售额。 /p p   记者注意到,2014年10月1日,新施行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删去了“仅用于研究、不用于临床诊断的产品不需要申请注册,但其说明书及包装标签上必须注明‘仅供研究,不用于临床诊断’”的规定。 /p p   有学者及药监人士撰文认为,这意味着,医疗机构将无证产品作为“仅供研究”使用的途径已失去了法律依据。同时,在监管层面,稽查部门本应对其进行查处,但考虑到其使用原因的特殊性及其带来的风险很低,一般并不对其立案查处。 /p p   一名较高层级的药监部门医疗器械处工作人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新办法出台后,只要体外诊断试剂产生了诊疗的功能,无论是否用于科研,都需要注册,否则不能销售,“如果所谓‘研究’本身已经是一个诊断了,那它实际上就不是研究了”,除非该试剂不针对人体而是动物。 /p p   张江立则在笔录中表示,2014年10月之后,公司暂停销售Phadia未注册试剂,同时制定更加严格的销售审核制度,除发出书面告知、客户方签字确认的科研协议外,还需要客户提供《科研项目说明》,并确定科研使用试剂的品种和数量,方可发货。 /p p   他称,新制度出台后,截至2015年3月,上海地区实际没有再销售过此类试剂,全国范围内仅通过经销商销售过3家,均能提供科研协议、科研方案留存备查。 /p p   接受调查的有关负责人承认,公司难以跟踪到每个终端客户的实际使用情况,但会通过协议、科研报告来约束其使用范围。 /p p   新法规或影响了公司业绩。药监部门内部函件显示,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Phadia未注册试剂的4个月销售金额,骤降为13.9661万元,尚不及原来的单月平均值70万元。 /p p   赛默飞公司最终没有被认定违法。不过,2015年8月,上海浦东药监部门发现Phadia未注册试剂未附中文说明书,已责令其整改。 /p p    strong 北京两家知名三甲医院正在被调查 /strong /p p   尽管赛默飞公司多次表态称审核措施不断升级,但事实上,部分知名医疗机构使用该公司“仅供研究”未注册试剂的步伐依然没有停止。 /p p   中国青年报记者从药监部门获悉,2016年年初,北京两家知名公立三甲医院因涉嫌使用Phadia未注册试剂而被立案调查。一名了解案情的监管层人士称,其中一家医院2015年已因同样的事由受到行政处罚。 /p p   然而,当年,这家医院已就使用Phadia未注册试剂一事,向药监部门提交了情况说明,甚至还递交了整改措施、保证书。如今不同之处在于,该院原是通过经销商购买试剂,而前述人士称,2015年被查后系直接由赛默飞公司供货。 /p p   关于另一家被立案的医院,今年5月中旬,接触案情的药监部门人士透露,“这家医院使用Phadia未注册试剂,是一个持续好几年的长期行为,不是某一年的,还挺严重的”。 /p p   “案情比较复杂,而且比较重大,有可能不是我们这一个药监局能全程调查的,可能还要向上级单位报告。”该人士称,调查工作量很庞大。 /p p   5月17日下午,赛默飞公司负责Phadia产品销售的临床诊断部和免疫诊断部业务总监戴静告诉记者,公司还不知道这两家医院正被调查,“我们没有细节信息”。 /p p   围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2014年版新规的整治风暴已经刮起。2015年5月起,国家食药监局集中整治“体外诊断试剂”。2015年8月,安徽省食药监局发布消息称,在一次调研中,就发现23家县级以上医院存在使用未经注册试剂等问题。另有省份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加强体外诊断试剂等医疗器械监管工作。 /p p   通知再次提出,针对目前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未经注册打着‘仅供研究、不用于临床诊断’旗号而实际用于临床诊断的体外诊断试剂”等问题,要重点检查,强化监管。 /p p   多个省会城市医疗器械部门的表态也更加严格,他们均对记者称,未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如今即使用于研究,也不能销售。 /p p   Phadia未注册试剂也近一步收紧了销售。5月17日,戴静告诉记者,Phadia未注册试剂现在“当然不销售了”,至于科研协议,“明天跟药监局还有个会,讨论怎么定义科研协议。现在恐怕没有人能准确地界定,所以很难弄”。 /p p   连日来,记者辗转以商业合作的名义,联系了赛默飞公司的多位销售人员及经销商。赛默飞公司某一线城市的销售人员称,Phadia的产品目录上能做600多种过敏原检测,但现在有证的只有28种,检测常见的过敏原已经足够了。而无证试剂现在一律不卖。 /p p   他称,今年4月15日,国家药监局通知公司,将所有未注册试剂的销售都停掉了,“即使你真正签了科研协议或是怎样,我们也不发货” 而之前,“我们走科研渠道没问题”。 /p p   “现在,我们分两步走,在临床上,我们推有证的这些 其他科研类的,我们原来可以提供,但现在药监局不允许我们提供,我们也在跟药监局协调。因为很多大医院都是要做科研的,很多特殊的试剂,除了我们这个,用别人的没有,医院也是没办法。”他表示,“我们现在最大的医院科研项目都停掉了。” /p p   另一些学者、监管人员撰文提出,对于部分未注册而临床急需的体外诊断试剂,可以制定身份认定制度,规范无证试剂管理 加快审批速度,使企业注册的周期缩短,降低企业注册成本。 /p p   文章还提出,对于这部分试剂,可以对要求的临床试验数量酌情减免,因为急需试剂一般是进口试剂,在国外已进行过临床评价,加之采集到对应的阳性样本较难,达到临床试验的例数规定所需的成本较高。 /p p   西南某经销商则表示,关于无证试剂销售,之前或可打擦边球,比如检测后不出具正规的诊断报告,“不指明是什么类型的报告,只是说做出来”,“现在好像管得很严,原则上没有证的都不要做,做了的话,你自己,包括我们,都会受到牵连”,“你们做科研可以做,但是出报告的话就算了”。 /p p   “你们要的量太少,不值得为你们冒风险。”询问厂家后,这名销售人员表示。 /p
  • 飞纳电镜成功入驻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2018 年 5 月 9 日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购入飞纳台式扫描电镜,通过半日培训,便可独立上机操作,成功通过验收。 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是经广东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范围包括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两大类。 法医物证鉴定服务内容主要为基因鉴定,而飞纳电镜主要的应用范围是法医毒物的鉴定,其服务内容包括常见毒(药)物鉴定、药品检测、食品检测、化妆品和日用品检测、室内空气和装修材料检测、农药和兽药残留检测、以及车祸鉴定等。 司法鉴定中心承接项目时都需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而飞纳台式扫描电镜能谱一体机 Phenom ProX 的引入正是项目资格审核的需要。 为什么要选择飞纳电镜作为司法鉴定的工具呢: 一、飞纳台式扫描电镜能谱一体机 Phenom ProX 分辨率高达 8nm,可以轻松拍摄物证结晶状态下的高倍照片,为毒物类型的鉴定提供有力的图像证据; 二、本台飞纳台式扫描电镜配有能谱探头,可进一步对样品进行点、面分析,获得各元素比例数据,提供定量证据。对汽车漆片整个面进行的能谱分析,通过观察图中各种颜色分布可以直观看出样品中不同元素的分布。三、此外,飞纳电镜还具有直接观察不喷金样品的能力,完整的保留了物证最原始的形貌和状态,也就是确保了数据的真实性; 飞纳台式扫描电镜通常用于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现场检测; 它能检测出在碰撞的瞬间,汽车的灯或探测器是否开着; 它能检测碰撞的瞬间,驾驶员有没有系安全带; 检测汽车上发现的毛发可以为推导车祸原因提供参考; 检测汽车上的油漆片对于肇事逃逸案件起着重要作用。四、飞纳电镜具有 15 秒快速抽真空、完全防震、操作简单快捷等优势,可大幅提升鉴定工作的效率。 综合以上四点,飞纳电镜成为了太太司法鉴定中心的首选,同时我们也热切希望飞纳电镜能为中国司法鉴定事业贡献更多的力量。
  • 山东公安厅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授牌成立
    12月17日,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评定,山东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在济南颁证并授牌。该研究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将得到全世界签署互认协议的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认可。   近年来,山东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先后购置了环境扫描电镜/能谱仪、多功能显微镜、液质联用仪、气质联用仪、离子色谱、气相色谱、DNA分析仪、DNA工作站、宝捷拿文检中心、蔡司V20显微镜等一大批高精尖仪器设备。该中心自2008年下半年正式启动实验室国家认可建设工程,于2010年11月,29类49项检测项目顺利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   山东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顺利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   据了解,全国公安机关3700余家专业鉴定机构中只有57家机构获得了实验室国家认可资质。
  • 西南首个微量物证检验实验室落户昆明
    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外服务揭牌 全国仅有两套的电子探针设备   让死人开口,令尸骨鸣冤,案情扑朔迷离,却总能拔云见日,沉冤得雪。读者肯定以为这只是香港电视剧《鉴证实录》中的传奇经历,其实这些情节就真真切切地发生在我们身边。8月7日,西南首个微量物证检验实验室正式落户昆明。   据介绍,中国西南地区EMPA微量物证检验实验室正式落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是集研究、分析、检测于一体的专业化实验室。实验室以物质物理性质为研究基础,以多种现代化仪器分析方法为研究手段,以微量物证鉴定为主要研究对象,以准确可靠的数据形式,为解决各种案件提供科学证据。   “比如说肇事逃逸案件,路面上只留下了油漆或者是刹车痕迹,或者是抛洒的一些物质,那么可根据警方提供的现场无证,通过仪器检测通过嫌疑车辆排查,就可以把案子给侦破了。”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主任樊少军介绍说,这个检验实验室可以对那些不能用一般的形态观察检验的微量物证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比如对交通事故现场的微量物证如金属屑、涂料、锈斑、玻璃碎屑、粉尘颗粒、毛发、爆炸残留物等等进行检测。   作为云南省首家专门从事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方面鉴定的中立机构,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此次耗资400万元建立了专业的微量检验实验室,可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机动车辆金属材质鉴定、电气火灾痕迹物证技术鉴定,也将对刑事侦查、火灾原因调查等发挥重要作用。   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于2005年经云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隶属于云南省道路交通管理科学技术研究所,是云南省第一家专门从事涉及道路交通管理、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方面鉴定的社会中立机构。中心业务范围已经完全涵盖道路交通事故所涉及的车辆技术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肇事车速分析,事故形态分析,驾乘关系认定)、道路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车辆、机械工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车辆价值评估,事故财产损失评估)、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等11个方面。截至2012年上半年,中心共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保险公司、其它单位及个人委托的各类司法鉴定案件81500余起。
  • 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为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加快推动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近日环保部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是全国排污许可管理的首个规范性文件,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实施方案》的要求,从国家层面统一了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主要用于指导当前各地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等工作,是实现2020年排污许可证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重要支撑,同时为下一步国家制定出台排污许可条例奠定基础。  《规定》明确,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环境保护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易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规定》要求,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许可事项: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环境管理要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信息公开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管理的具体程序、申请材料和办理期限作出了详尽规定。《规定》明确,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机关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部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依法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提交排污许可申请,申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规定》强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监管执法。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排污单位要提高抽查比例。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应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  《规定》明确,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工作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许可证的执行、监管执法和社会监督等信息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各地现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应实现数据的逐步接入。
  • 公安物证检验不容忽视的经典技术:热分析技术
    传统的热分析技术应用于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领域:如GB/T 19267.12-2008《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 第12部分:热分析法》所描述的检验方法。 近年来公安物证检验中新增加了食品安全,环境损害以及伪劣假冒商品的检验鉴定需求。除使用常规的色谱/质谱技术外,热分析技术也成为待测物理化性能差异对照检测的新方案,为公安理化检测工作提供新思路。 本文通过岛津热分析技术主力产品DSC-60 A Plus & DTG-60在公安物证鉴定领域的应用介绍,解决疑难案件中复杂物证材料的鉴定技术难点。 方案1:差示扫描量热分析技术与应用全自动差示扫描量热分析仪 岛津DSC-60 A PlusDSC-60 Plus广泛应用于公安司法鉴定工作中:高分子材料分类检测、医药及食品安全案件中微量残留物样品的热性能分析。 案例1:通过对样品比对鉴定化妆品来源的同一性3种不同品牌的彩妆样品(口红),测试后呈现出显著不同的量热曲线。案例2:可以通过量热曲线说明鱼肉的新鲜程度差异40℃附近的放热峰是来自鱼肉中残存的ATP(三磷酸腺苷)引起的肌球蛋白和肌动蛋白的收缩;残存ATP的量随鱼肉的放置时间而变化。案例3:鉴定不合格锂离子电池隔膜材料的热性能通过3种锂离子电池隔膜的熔点测定,量化正品与仿品间的差异。案例4:伪劣机油制品鉴定低温条件下测定S款机油和M款机油的DSC曲线,经检测M款机油的抗耐低温性能更好。 案例5:人造奶油鉴定从-70℃起加热人造黄油并测定DSC曲线。观察到因所含油脂的熔化产生了多个吸热峰。人造黄油的DSC曲线 产品优势: 1.连续分析能力:30 min/测量 x 24 次测量 = 12 小时2.灵敏度高痕量药物成分高灵敏度DSC测量 3.可使用液氮制冷4.量热范围宽粘合剂的固化反应 5.温度范围宽NBR橡胶的玻璃化转变温度 方案2:差热-热重同步分析技术与应用差热-热重同步分析仪 岛津DTG-60系列DTG-60广泛应用于公安司法鉴定工作中:鉴定微量证材料样品来源并实现物证材料间的同一性认定。 案例1:车辆轮胎橡胶检测通过炭黑含量的测定区别产品工艺及产品来源。案例2:微量物证材料的测定-高岭土的检测。案例3:聚合物材质认定热重曲线可以快速鉴定出材料的材质如:PET (polyethyleneterephthalate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I(polyimide聚酰亚胺)PPO(polyphenyleneoxide聚苯醚) 产品优势:同步TGA与DTA系统,一次分析即可得TGA与DTA。
  • 天津物证鉴定中心:用DNA确定身份告慰遇难者
    p   天津港“8· 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与天津港相邻的滨海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面临着成立三年来前所未有的紧张和压力。物证鉴定中心DNA实验室技术负责人王玉健说到,从事鉴定检验的民警和文职人员24小时通宵达旦,坚守岗位,对每一份送来的生物检材随到随检,随检随报。事故发生后,DNA实验室就像一台加速的发动机,始终高速运转没有停歇。 /p p    strong 24小时内完成首批DNA检验 /strong /p p   8月12日事故发生后,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统一安排下,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主任任志忠带领孔德洪、康双振、王玉健等技术骨干立刻赶赴事故现场,分别到医院、殡仪馆提取遇难者生物检材。这个紧急成立的现场采集小组,冒着小爆炸和高空坠物不断的风险,一次次走进事故现场与临近现场的住宅小区。 /p p   与刑事案件现场检材提取工作不同,面对如此严重的火灾爆炸事故,作为主任法医师的王玉健需要提前介入遇难者尸体检验,将以往的检材提取工作“前置”,指导法医提取到DNA检测最适宜、最直接的生物检材。 /p p   这是一场时间与技术的争夺战。从那一刻起,DNA实验室的灯光就没有熄灭过,总是彻夜长明,从第一批几十份遇难者的生物检材送达检验开始,15名检验人员全员上阵,连续奋战,目的就是要保证24小时内完成首批送检牺牲人员和罹难者的DNA身源认定工作。 /p p   作为技术总负责人,王玉健连续72小时没有合眼,他就是实验室的主心骨,让所有检测人员感到踏实。“把仪器‘喂饱’大家才能眯一会。”王玉健说。这就是说检验人员需要把提取、扩增、电泳等仪器全部放满检测样本“满负荷”运转,在等候结果的时候才有时间稍作休息。 /p p   “8· 12”事故对于每一个滨海人来说,都是一场悲痛的经历,但是作为一名人民警察,作为公安刑侦技术专业人员,容不得他们悲伤。相反,他们更需要冷静地用专业思维去面对现实,用扎实高效的工作为事故处置提供强力支持。 /p p   “人体‘DNA’是辨认身份的生物密码,具有唯一性,我们必须保证检验的准确性。”为此,王玉健要求所有检测人员必须高度集中精力,每一个步骤都需要一检验一审核,所有样本必须井然有序,不能相互污染造成检验失误。“通过DNA检验鉴定和后期比对,快速准确地完成对死难者的身源鉴定,告慰遇难者和家属,这是实验室工作人员共同的心愿。” /p p   在送来的检材中,有3份特殊的检材,2块3× 5厘米大小,1块3× 1.5厘米,已经完全炭化,根本无法辨认出是人体的哪部分组织。由于检材大小有限,检验人员不敢轻易地操作,即便是富有经验、从事多年检验工作的王玉健也感到了挑战。“像血迹、烟蒂等一般的检材我们可以驾轻就熟地完成。而这样的则需要启用特殊仪器和试剂盒帮助检验。”幸运的是,这台更加精密的核酸提取仪出色地完成了任务。为了保证检验的准确性,每一份检材都要进行2次检验才能予以确认。 /p p    strong 为“无名”伤员找到家人 /strong /p p   检验任务仍在继续,失联人员身份确认也迫在眉睫。从8月15日开始,针对失联人员家属的血样采集工作全面展开。他们采取分散采集、上门采集的方式,针对采集工作的繁重任务,从滨海大港、汉沽分局和港南治安分局抽调了10余名专业娴熟的刑事技术力量,分成三个采集小组,进入现场、安置点采集失联人员及其家属的血样和相关信息。 /p p   王玉健介绍说,采集检材工作是一项细致、科学、严谨的工作,不能出现丝毫的偏差。采集的过程非常简单,指尖取血,一分钟就能完成。但他们却需要做大量的安抚、劝导工作。在采集工作之前,刑事技术专业人员会提前和遇难者家属取得联系,做好沟通和交流工作,根据遇难者的年龄段和层次,按照其日常生活习惯,有针对性地提取生物检材。 /p p   一般来说,对于男性生物检材的提取,首先提取的是刮胡刀、牙刷、烟蒂上的检材,其次是水杯、贴身内衣等;对于女性一般是牙刷、化妆品以及贴身内衣等。 /p p   前不久,在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重症监护室住着一名“无名”伤员,由于伤员始终处于昏迷状态,无法辨别有效的个人信息。而这名“无名”伤员牵动着许多失联家属的心,他们强烈要求前往病房探视。大家迫切地想知道,躺在病床上的他是不是自己的家人。由于他入院时身上穿着迷彩服,可能是一名消防战士。 /p p   相关部门委托了开发区某基因检测机构进行了血样采集和DNA检验,但由于此机构没有DNA比对数据库,无法得知“无名氏”的身份。随后,滨海DNA实验室根据市局物证鉴定中心的指令,重新对“无名”伤员进行了检验,并把DNA数据上传数据库。之后,随着失联家属DNA检测结果出来后,终于使家属与这名伤员相认。 /p p   现在尽管“8· 12”事故的检验鉴定工作量在逐步减小,但日常案件同样让检验人员没有时间喘口气。 /p p   王玉健说:“在这次爆炸事故中,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DNA实验室全力配合市局物证鉴定中心DNA实验室,做了大量工作。尽管这次突发事件带给物证鉴定中心成立三年以来从未有过的紧张和压力,但实验室日常的DNA检验工作一刻也没有停止。粗略统计,仅8月13日到8月28日的半个月时间,DNA实验室共为塘沽、汉沽和开发区公安机关报送的70余起刑事案件近300份检材进行了DNA检验,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p
  • 公安部物证中心拟830万元采购5台质谱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高发率毒物的法医毒理学应用研究检验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用户委托,就“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高发率毒物的法医毒理学应用研究检验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进行密封投标。   1.招标项目名称:高发率毒物的法医毒理学应用研究检验设备采购   2.招标编号:TC1247C8   3.采购货物名称和数量:   高发率毒物的法医毒理学应用研究检验设备采购 序号 名称 数量 单位 备注 分包预算 1 超高效液相色谱/四极杆/飞行时间串联质谱仪 1 台 须提供制造商授权 331.8万元人民币 2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2 台 须提供制造商授权 100.8万元人民币   本次招标允许采购进口设备。   4.预算金额:人民币432.60万元   5.技术规格及要求:详见第三部分。   6.交 货 期:按采购人需求。(如遇特殊困难情况,双方协商顺延)。   交货地点:现场交货。   7.供应商可从2012年8月20日起至2012年9月5日,每天(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北京时间)在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304室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售价: 200 元人民币,外埠邮购另加50元,文件售后不退。   8.递交投标文件时间:   2012年9月10日上午9:00-9:30(北京时间)   9.投标截止时间:   2012年9月10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   10.开标时间:   2012年 9月10日上午9:30(北京时间),届时请供应商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11.投标、开标地点: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二层第一会议室。   12.开标一览表(唱标时用)应单独封装在一个密封的信封内,密封处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印章。封面格式见第六部分附件9,投标时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13.投标保证金应单独封装在一个密封的信封内,封面格式见第六部分附件9,投标时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14.凡对本次投标提出询问,请按下面的方式联系。   采 购 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17号   电 话:(010)63439486   传 真:(010)66269547   联 系人:张春环   采购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304室   邮政编码:100081   电 话:(010)62108045   传 真:(010)62108084   联 系 人:钱卉卉、顾毅   电子邮箱:zzywsc@126.com   开户名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营业部   帐 户:0200049619200362296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重大食品安全中毒案件检验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用户委托,就“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重大食品安全中毒案件检验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进行密封投标。   1.招标项目名称:重大食品安全中毒案件检验设备采购   2.招标编号:TC1247C7   3.采购货物名称和数量:   重大食品安全中毒案件检验设备采购 序号 名称 数量 单位 备注 分包预算 第1包 离子色谱-质谱连用仪 1 台 须提供制造商授权 195.10万元人民币 第2包 等离子体发射光谱质谱联用仪 1 台 须提供制造商授权 137.30万元人民币 第3包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1 台 须提供制造商授权 64.40万元人民币   本次招标允许采购进口设备。   4.预算金额:人民币396.80万元   5.技术规格及要求:详见第三部分。   6.交 货 期:按采购人需求。(如遇特殊困难情况,双方协商顺延)。   交货地点:现场交货。   7.供应商可从2012年8月20日起至2012年9月5日,每天(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北京时间)在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304室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售价: 200 元人民币,外埠邮购另加50元,文件售后不退。   8.递交投标文件时间:   2012年9月10日上午9:00-9:30(北京时间)   9.投标截止时间:   2012年9月10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   10.开标时间:   2012年 9 月 10 日上午9:30(北京时间),届时请供应商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11.投标、开标地点: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二层 第一 会议室。   12.开标一览表(唱标时用)应单独封装在一个密封的信封内,密封处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印章。封面格式见第六部分附件9,投标时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13.投标保证金应单独封装在一个密封的信封内,封面格式见第六部分附件9,投标时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14.凡对本次投标提出询问,请按下面的方式联系。   采 购 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17号   电 话:(010)63439486   传 真:(010)66269547   联 系人:张春环   采购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304室   邮政编码:100081   电 话:(010)62108045   传 真:(010)62108084   联 系 人:钱卉卉、顾毅   电子邮箱:zzywsc@126.com   开户名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营业部   帐 户:0200049619200362296
  • 排污费改为环保税,该怎么征收?
    我国或将有第19个税种——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8月29日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提出在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立法法》对“税收法定”作出明确规定之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首部单行税法。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草案的立法原则是“税负平移”,从排污费“平移”到环保税,征收对象等都与现行排污费保持一致,征收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我国从2003年开始征收排污费,截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000多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500多万户。楼继伟说,排污费制度对于防治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玉珍列席了此次常委会会议,她对此深有体会:“排污费在实施过程中,行政干预比较多,存在企业少缴欠缴排污费的现象,而且排污费征收的标准目前还比较低。”  记者查询各省排污费征收情况后发现,每个省区市都有大量重点污染企业因“政策性免征”不用缴纳排污费,这其中不乏长期污染大户。有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排污费减免成了一些地方“政策优惠”“减轻企业负担”的借口,甚至成了个别人权钱交易的“筹码”。  张玉珍认为,通过费改税,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约束力很有必要,依法征税是税收的基本特征,征收措施更具有强制性和法律保障。  排污费改为环保税后,将产生多大变化?楼继伟指出,环境保护费改税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纳税人为在我国领域和管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税对象则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在税负方面,草案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允许各地在规定基础上进行上浮。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的税负将会增加,因为现行排污费也同样是各地有别,比如北京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8~9倍。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白景明表示,污染重才会负担重,多排放多纳税,少排放少纳税,这也是开征环保税倒逼企业减少污染的应有之义。  有关具体税额,草案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分别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则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吕彩霞认为,这样的计税依据依然不太明确:“谁来确定?是否能够科学公正准确地确定当量数?尤其是基层一级。”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建新也提出,作为征税依据的监测数据,应当确保其准确客观,当量的确定、环保部门仪器的标定以及采集数据的方法,包括排放时间、排放总量等,如果纳税人提出异议怎么办?这些都应该有所规定。  在9月2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根据草案设定的征收对象,这部法律的名称不应该是“环保税法”,应该是“排污税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认为,上述“平移”如同“大帽子”下放了个“小内容”,“仅仅只是把原来的排污费改成了环保税,实际上也不全面。比如大型种植产业大量的薄膜在田间废弃不能回收,将来是不是应该承担纳税义务?不然谁来保障废弃物的回收呢?还有很多类似的情况,是不是要考虑(征收对象)扩容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晓灵表示,环境保护税是个很大的概念,“我国目前的18个税种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有资源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进出口税等。这些税种在征收的时候都考虑了对环境污染的影响,鉴于环境保护是个大概念,而这次立法只是针对排污行为,把排污费改成税,一个比较小的范围用了一个比较大的名称,如果一定要上升为税,是否可以修改成‘排污税’?”  环保税开征后,税收收到哪儿,如何使用?由于环境保护由各地方负总责,环保税开征后,收入也全部归地方所有。如何确保能更好用于环境保护,张玉珍对此有些担忧:根据我国税制,如果不作特殊规定,环境保护税的收入将和其他一般预算资金一样,在进行公共财政预算开支时也不考虑收入来源的属性,综合进行预算支出。如果环境税收入不指定资金用途,一方面无法保证现有排污费收入形成的资金支持作用,造成地方环保投入减少,另一方面,也无法形成稳定、持续的环保投入渠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尹中卿提出,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专款专用模式不同,草案采取了收支分离模式,对环境保护税的归属以及使用情况没有进行规定。  在他看来,收入归属不清可能造成征收过程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相互博弈,使用方向不明则可能导致环境保护税开征受阻,误导民众以为政府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开征新的税种。  “环境保护税的收取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之间应该保持严格、紧密的匹配关系。开征以后的环境保护税到底属于中央税、地方税还是中央地方共享税?如何公平合理地划分环境保护税的收入归属?怎样将环境保护税收入与环境保护支出在一般公共预算中统筹安排使用?如何从根本上保障环境保护税专款专用?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环境保护税法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研究解决。”尹中卿说。  吴晓灵建议,今后的预算管理中应该对此进一步明确,与其他税种由税务部门一家负责不同,环保税涉及税务和环保两个部门,如何加强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尤为重要。  她说,排污费主要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少量用于环保机构的支出,“如果今后排污费变成税了,纳入一般性公共预算使用,怎样考量在一般预算中加大对于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力度,预算中是否要列为专项支出,在预算管理上要加以考虑”。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提出,环境保护税征收取决于环境保护部门标准制定和监测的数据,所以税务、环保两个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协调非常重要,草案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下一步要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如何衔接也很重要。
  • 2013全国排污费征收216亿元,征收43万户
    据环保部排污费征收快报初步统计,2013年全国排污费征收开单216.05亿元,比2012年增长10.73亿元,增幅5.2% 征收户数43.11万户,比2012年增加7.8万户,增幅22.2%。
  •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830万检验设备大采购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用户委托,就“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重大食品安全中毒案件检验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进行密封投标。   1.招标项目名称:重大食品安全中毒案件检验设备采购   2.招标编号:TC1247C7   3.采购货物名称和数量:   重大食品安全中毒案件检验设备采购 序号 名称 数量 单位 备注 分包预算 第1包 离子色谱-质谱连用仪 1 台 须提供制造商授权 195.10万元人民币 第2包 等离子体发射光谱质谱联用仪 1 台 须提供制造商授权 137.30万元人民币 第3包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1 台 须提供制造商授权 64.40万元人民币   本次招标允许采购进口设备。   4.预算金额:人民币396.80万元   5.技术规格及要求:详见第三部分。   6.交 货 期:按采购人需求。(如遇特殊困难情况,双方协商顺延)。   交货地点:现场交货。   7.供应商可从2012年8月20日起至2012年9月5日,每天(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北京时间)在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304室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售价: 200 元人民币,外埠邮购另加50元,文件售后不退。   8.递交投标文件时间:   2012年9月10日上午9:00-9:30(北京时间)   9.投标截止时间:   2012年9月10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   10.开标时间:   2012年 9 月 10 日上午9:30(北京时间),届时请供应商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11.投标、开标地点: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二层 第一 会议室。   12.开标一览表(唱标时用)应单独封装在一个密封的信封内,密封处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印章。封面格式见第六部分附件9,投标时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13.投标保证金应单独封装在一个密封的信封内,封面格式见第六部分附件9,投标时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14.凡对本次投标提出询问,请按下面的方式联系。   采 购 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17号   电 话:(010)63439486   传 真:(010)66269547   联 系人:张春环   采购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304室   邮政编码:100081   电 话:(010)62108045   传 真:(010)62108084   联 系 人:钱卉卉、顾毅   电子邮箱:zzywsc@126.com   开户名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营业部   帐 户:0200049619200362296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用户委托,就“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高发率毒物的法医毒理学应用研究检验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进行密封投标。   1.招标项目名称:高发率毒物的法医毒理学应用研究检验设备采购   2.招标编号:TC1247C8   3.采购货物名称和数量:   高发率毒物的法医毒理学应用研究检验设备采购 序号 名称 数量 单位 备注 分包预算 1 超高效液相色谱/四极杆/飞行时间串联质谱仪 1 台 须提供制造商授权 331.8万元人民币 2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2 台 须提供制造商授权 100.8万元人民币   本次招标允许采购进口设备。   4.预算金额:人民币432.60万元   5.技术规格及要求:详见第三部分。   6.交 货 期:按采购人需求。(如遇特殊困难情况,双方协商顺延)。   交货地点:现场交货。   7.供应商可从2012年8月20日起至2012年9月5日,每天(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北京时间)在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304室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售价: 200 元人民币,外埠邮购另加50元,文件售后不退。   8.递交投标文件时间:   2012年9月10日上午9:00-9:30(北京时间)   9.投标截止时间:   2012年9月10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   10.开标时间:   2012年 9月10日上午9:30(北京时间),届时请供应商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11.投标、开标地点: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二层第一会议室。   12.开标一览表(唱标时用)应单独封装在一个密封的信封内,密封处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印章。封面格式见第六部分附件9,投标时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13.投标保证金应单独封装在一个密封的信封内,封面格式见第六部分附件9,投标时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14.凡对本次投标提出询问,请按下面的方式联系。   采 购 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17号   电 话:(010)63439486   传 真:(010)66269547   联 系人:张春环   采购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304室   邮政编码:100081   电 话:(010)62108045   传 真:(010)62108084   联 系 人:钱卉卉、顾毅   电子邮箱:zzywsc@126.com   开户名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营业部   帐 户:0200049619200362296
  • 【一图读懂】企业何时需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2021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针对新出台的《条例》您了解多少呢?今天,我们为您解读“企业何时需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发布
    近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噪声相关内容的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并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标准。此标准为首次发布。此标准规定了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及合规判定方法。 适用于指导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工业噪声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审批部门审核确定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同时,适用于排放工业噪声且依法应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此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起草单位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 此标准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附: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pdf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 环保部:VOCs不征收排污费也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p   最新消息,针对VOCs是征收排污费,还是环境税的问题,环保部部长信箱予以回复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其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及《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不包括VOCs。《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则对VOCs依法不再征收排污费,也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p p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 /p p   来信: /p p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中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lt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gt 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按上述文件要求VOCs不再征收排污费,是否需要征收环保税,如果需要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中“大气污染物当量值”规定的污染物仅有44项,是否可以认为VOCs征税的范围仅为表中的44项。 /p p   回复: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其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及《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不包括VOCs。《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则对VOCs依法不再征收排污费,也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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