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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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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排放相关的论坛

  • 机动车污染排放

    我国环境保护部去年底发布2011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公布“十一五”期间全国机动车污染排放情况。结果显示,我国已连续两年成为世界汽车产销第一大国,机动车污染日益严重,已经是大气环境最突出、最紧迫的问题之一。 鉴于机动车污染排放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环境保护部表示今后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实施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控制,进一步强化机动车生产、使用全过程的环境监管;同时与有关部门密切协助,从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公共交通、清洁燃油供应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协调推进“车、油、路”同步升级,缓解机动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欢迎大家对此进行讨论:1.机动车污染排放所带来的问题;2.机动车污染排放监测发展情况。

  • 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必须在控制污染增量的同时削减污染存量,这是当前我市控制机动车污染的“重头戏”。本市已实施的购车摇号政策和拟于2012年继续率先实施的国Ⅴ机动车排放标准,将有效减缓新增机动车的污染排放,但并不能完全抵消“十二五”末本市机动车总量突破600万辆带来的机动车排放增量。我市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占机动车保有量的比例虽不高,但它们对污染的贡献率却很大。研究表明,使用8年以上的车辆仅占全市机动车总量的26.6%,但其污染物排放量占到全市机动车排放总量的60%。淘汰更新老旧机动车,将有效优化我市机动车排放结构,进而削减机动二手车置换车排放污染存量,达到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的目的。

  • 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望出台国标

    近日,环境保护部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8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听取2001~2010年中国环境质量状况汇报。  我国是世界上第一焦炭生产国和出口国,不仅资源消耗量大,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危害严重。为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引导钢铁、焦炭行业规范和控制污染物排放,实现节能环保要求,有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现行的《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制定新的更加适用于钢铁工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新的排放标准,覆盖了从铁矿石采选、金属冶炼到最终形成产品的全过程环境管理,设置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更加全面,控制要求更加严格,标准中的控制限值也均有成熟、可靠的控制技术。  会议决定,钢铁工业系列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8项污染物排放标准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 【讨论】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发布后,我们地处该区域的电镀厂污水处理工程不得不增加投资,工厂负担增加了,但为了环境还是必要的!国内在污水处理工程中的过滤膜都没有过硬的生产商吗?我们使用的是GE DK8040。

  • 八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即将发布

    八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环保部准过会,即将发布。这8项污染物排放标准是:《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讨论】关于征求《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提取类》(征求意见稿)等5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函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法律级别:国家法律 法规状态:制定 有 效 性:现行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制药工业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我局决定制定《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提取类》等5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于2007年11月20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周凤保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5  传  真:(010)66556213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提取类》(征求意见稿)     3、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提取类》(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药类》(征求意见稿)     5、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药类》(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6、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物工程类》(征求意见稿)     7、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物工程类》(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8、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混装制剂类》(征求意见稿)     9、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混装制剂类》(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 大气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测分析

    大气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测分析首先要分清或理解下述文中所介绍的“周界外浓度最高点”、“监控点”以及“参照点”的概念: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意思就是所有测点值取最高的一个;监控点就是分散的一些数据采集、信息收集点,本处是指实际监测过程中所设立的大气监测点位;参照点有两种:一种是绝对参照点(以绝对的零点作为测量的起点),另一种是相对参照点(以人为确定的零点为测量的起点),大气监测参照点就应为相对参照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的下风向2~5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50m范围内;其余污染物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浓度最高点。”“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应设置于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若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注意了,上述规定只是针对旧污染源(或称老污染源),对新污染源并无此要求。在综合排放标准上,对于新建污染源,无组织排放全部都在场界10米内浓度最高点进行监测,这里所说新旧污染源分界时间有明确定义: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简称为现有污染源),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简称为新污染源。规定新、旧污染源也是为了有区别对待,新污染源所有项目无组织排放都是周界外10米浓度最高点,不存在参照点问题;旧污染源才存在参照点问题。这样立法的本意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空气质量,只要无组织监控点超标即可视为超标,无需再扣除参照点监测值。有的人认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两者之间有些矛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的监测点全部在周界外浓度最高点”,周界外浓度最高点的解释:“一般应设置於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 范围内,若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2~5O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5Om范围内;其余物质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这下子要确定应该执行哪个标准让人有点头晕了,其实可以这样子分析:第一条原则,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这一点必须视情按规定执行。第二条原则,根据遵循的排放标准里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原则,教材里写的是一般规律,特殊的在各自的行业性排放标准里。第四条原则,规定点位的选择非常复杂的目的,就是要判断出污染源对环境的最大影响或判定污染因子的最大贡献值。有一种理解方式可供参考:2~50米距离范围可做为验收监测采用,10米距离范围可做为环境评价及现奖调查时采用。

  • 机动车尾气排放成空气污染重要来源

    “十一五”期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由1.18亿辆增加到1.9亿辆,“黄标车”仍占汽车总量的20.2%。  一些地区灰霾、酸雨和光化学烟雾等大气污染问题都与车辆尾气排放密切相关。 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2011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公布“十一五”期间全国机动车污染排放情况。结果显示,我国已连续两年成为世界汽车产销第一大国,尾气排放成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我国城市空气呈现出煤烟和机动车尾气复合污染的特点  环保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介绍,“十一五”期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呈快速增长态势,由1.18亿辆增加到1.9亿辆,平均每年增长10%。其中,汽车保有量由3088万辆增加到7721.7万辆,增加了150%。按汽车排放标准分类,达到国III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车占汽车总保有量的41.1%,国II汽车占25.5%,国I汽车占20.6%,其余12.8%的汽车还达不到国I排放标准。按环保标志进行分类,“绿标车”占79.8% ,其余20.2%的车辆为“黄标车”。  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使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监测表明,我国城市空气开始呈现出煤烟和机动车尾气复合污染的特点。一些地区灰霾、酸雨和光化学烟雾等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频繁发生,这些问题的产生都与车辆尾气排放密切相关。同时,由于机动车大多行驶在人口密集区域,尾气排放直接影响群众健康。  2010年,全国机动车排放污染物5226.8万吨,包括氮氧化物(NOx)、碳氢化合物(HC)、一氧化碳(CO)、颗粒物(PM),其中汽车排放的NOx和PM超过85%,HC和CO超过70%。  按燃料分类,全国柴油车排放的NOx接近汽车排放总量的60%,PM超过90%;而汽油车CO和HC排放量则较高,超过排放总量的70%。按排放标准分类,占汽车保有量12.8%的国I前标准汽车,其排放的污染物占汽车排放总量的40.0%以上;而占保有量41.1%的国Ⅲ及以上标准汽车,其排放量不到排放总量的15.0%。按环保标志分类,仅占汽车保有量20.2%的“黄标车”却排放了70.4%的NOx、64.2%的HC、59.3%的CO 和91.1%的PM。

  • 别让污染排放毁我大中国

    中国是一个可以经受任何压力、任何磨难的国家,是一个不会轻易被各种困难和压力压垮的国家。  这显然指的是精神、勇气和信心,指的是对待困难和压力的态度。如果没有了精神、勇气和决心,也就难说了。  值得注意的是,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我们似乎缺少了这样的精神、勇气和决心,似乎有点得过且过、自由放任的样子。  据媒体报道,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王金南日前在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环境保护四十年”论坛上表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气候变化已成为压在中国头上的三座环境大山。他表示,几乎所有污染物的排放量,从目前来看,中国都是世界第一。  所有污染排放物都是世界第一,这可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数据。想一想,一个国家能够承受多少的污染物排放,又能承受多长时间的污染物排放,而且,按照王院长的说法,面对这么严峻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形势,中国在环保的战术、制度等方面还存在问题,特别是执行能力很弱。  什么是战术、制度方面的问题,又什么叫执行能力弱,不就是主观方面尚没有对环保问题引起高度的重视吗?不就是缺乏环境治理、生态保护的精神、勇气和决心吗?不就是为了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经济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全局利益和社会利益吗?  如果说中国不重视环保工作,这是不客观、也是不实事求是的。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国的环保体系已经基本确立,各项环保法规也已经基本健全,围绕环保工作的各种制度也已基本建立。但是,为什么环保问题却越来越严重呢?诸如雾霾这样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呢?  这显然不是理论上能够找到答案的问题,而是现实必须回答的问题。因为,迄今为止,我们的发展理念仍然是只要经济效益、不要环保效益,只要经济指标、不要环保指标。即便在政府文件、会议上反复强调环保的极端重要性,但一到现实面前,环保也就只能让路了。自然,环保问题也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重视。  发展理念如何,无疑成为环保问题能否解决的关键。  不仅如此,面对环境遭受巨大破坏,生命财产安全越来越受到环境严重损坏的冲击和影响,真正具有环保意识的人又有多少呢?能够在保护环境方面做出实际行动的人又有多少呢?譬如节约用电、用水、用气,譬如少扔垃圾和废物,譬如少开一些汽车等等,能够做到的少之又少。如此,全社会的环保意识,也就成了环境保护工作能否取得突破,能否让中国不再扮演各种污染物排放不成为世界第一的关键之一。  除此之外,环保方面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能否得到有效落实,会不会在执行中跑调、在执行中打折扣,也是环境保护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现实是,所有的环保政策措施,几乎没有一项能够得到全面执行和落实。于是,执行力问题就成了环保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的焦点和难点之一。  需要引起重视和关注的是,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全球气候大会上,中国曾作出过庄严承诺,但是,随着承诺期限的临近,所有污染物排放世界第一的问题却没有能够得到解决,承诺又如何兑现呢?到时候,是否要通过牺牲经济发展才能兑现呢?如此,对中国经济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呢?环保会不会成为压垮中国经济甚至中国的那根稻草呢?  所以,对所有污染物排放都是世界第一的问题,每一个中国人都必须惊醒,都应当看到问题的严重,看到它可能对中国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从而从现在起,都自觉地做好自己、做好每一天、每一件事,让环保问题不要压垮中国经济、压垮中国。

  • 【分享】关于发布《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关于发布《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  二、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2010)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26133-2010)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 各地开展汞污染排放源现状调查监测情况如何?

    汞是常温下呈液态的金属,由于其特殊的理化性质,被广泛应用于不同产品和工艺中。汞的使用与排放不当可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并危及人体健康与生态环境安全,成为国际上备受关注的全球性重大环境问题。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已从2010 年起针对全球汞污染问题就拟定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展开谈判。 我国是汞的生产、使用和排放大国,汞环境污染现状不容乐观。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包括汞在内的重金属污染进一步加剧,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 号),批复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函〔2011〕13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汞污染防治工作的批示精神,落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初步摸清我国汞污染排放源现状,开展管理对策研究,应对关于汞污染问题的国际公约谈判,加强我国汞污染防治管理,我部决定从2011年4月起,组织开展全国汞污染排放源现状调查评估工作。贯彻国务院关于汞污染防治工作的批示精神,落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初步摸清我国汞污染排放源现状,开展管理对策研究,应对关于汞污染问题的国际公约谈判,加强我国汞污染防治管理,环保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汞污染排放源现状调查评估的通知》(环办34号),决定从2011年4月起,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国汞污染排放源现状调查评估工作。

  • 【转帖】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部决定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行调整,设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根据太湖地区防治污染和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需要,经商有关地方和主管部门,我部确定了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政区域范围,现予公布(见附件)。我部将在公布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明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太湖流域实施的具体时间。请各有关方面严格按照实施排放标准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二○○八年七月三日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 省 份 城市(区)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 名 称 江苏省 苏州市 全市辖区 无锡市 全市辖区 常州市 全市辖区 镇江市 丹阳市、句容市、丹徒区 南京市 溧水县、高淳县 浙江省 湖州市 全市辖区 嘉兴市 全市辖区 杭州市 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区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临安市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 上海市 青浦区 全部辖区

  • 【转帖】关于污染物排放的基础知识

    【转帖】关于污染物排放的基础知识

    1 如何掌握综合性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 答:综合性标准是以通用性治理技术为依据,增加控制项目,提高适用性,其主要污染控制因子应尽可能全面;行业性标准是以行业的生产工艺,规模和处理技术水平为依据,规定排污限值。鉴于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行业性排放标准(如:工业炉窑标准)的行业特征并不明显,所以在标准实施中,行业标准控制的污染因子相对较少,在体现不交叉执行原则时应理解为:当某一污染因子在综合性标准与行业性标准均已制订排放限值时,不交叉执行。对于在行业性标准中缺少的污染因子应以综合性标准做为补充。只有这样,某些行业中所排放的污染物才不会出现失控。例:某铁合金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有烟(粉)尘、SO2和锡及其化合物,因为这是工业炉窑排放的污染物,根据“不交叉执行”的原则,对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均有烟(粉)尘、SO2 的排放限值,这个铁合金炉排放的烟(粉)尘和SO2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锡及其化合物仅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有此项排放限值可以依此来评价其是否达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进一步加强地方环境标准的制订工作,以期对于国家环境标准补充和加严。 2 对于我国所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均没有的污染控制因子(如CO等),应如何评价其排放是否达标? 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科标[1997]015号文件规定,如果需要,对国家排放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依据地方污染物排放评价其是否达标和征收排污费。 3 监测固定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气态污染物(如SO2)时,因国家分析方法尚不配套,应如何操作? 答:在一般情况下,当国家颁布某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应有国家颁布的测试分析方法与其配套,但因为各种原因造成分析方法标准滞后。为弥补这一问题,有的排放标准中已采用标准文本附录的形式,注明分析方法。如《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附录A:苯可溶物(BSO)的测定——重量法;另有几项排放标准要求参照国家环保局主持编写的《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一书(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待国家环保局颁布相应立法标准后,执行相应标准。 4 各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烟囱高度有何规定?应如何执行? 答:各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烟囱高度的规定和执行见表2。 表2 排放标准对烟囱高度的规定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8/06/200806090017_92373_1625938_3.jpg[/img]5 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哪些区域有“禁排”的规定?其原因何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区域均属于GB3095-1996《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中的一类质量功能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编制时考虑到国家的上述规定,均对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炉窑、水泥厂和炼焦炉提出了“禁排”的规定,(其中水泥厂1985年8月1日起在一类区建设的“禁排”),其目的是落实国家保护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区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于在用的工业炉窑、水泥厂和炼焦炉则必须要达到各标准中所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6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烟气黑度”的规定,其内容和监测方法如何掌握? 答:《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均有“烟气黑度”的规定。烟气中有害物质的排放标准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人们感观对颜色、气味为基准的污染物,烟气黑度等;另一类是以有害物质的浓度或排放量为基准的,如烟尘、SO2、NOx等。 19世纪末法国科学家林格曼将烟气黑度划分为六级,其标准形式由六个14×21cm不同黑度的长方形小块组成,其中除白、全黑分别代表烟气黑度的0级和5级外,其余4个级别是根据黑色条格占整块面积的百分数来确定,黑色条格的面积占20%为1级;占40%为2级;占60%为3级;占80%为4级。以上评价烟气黑度的图,称林格曼烟气黑度浓度图,其六个级别称林格曼级。 烟气黑度的测试通常采用对照法或测烟望远镜观测。对照法即是用林格曼烟气浓度图与烟囱排出的烟气按一定的要求,比较测定;测烟望远镜具有体积小,便于携带,观测方便等特点。观测时,可将烟气与镜片内的黑度图比较测定。上述两种测定方法简单方便,但是最大的缺点是测定结果容易造成人为误差。 为了更精确测定烟气黑度,也可以采用光电测烟代,这是一种能够在仪器内部标定,自动测定烟气黑度等级的仪器。它可以通过光学系统处理,把光信号变成电信号输出,由显示系统显示出烟气的黑度等级。光电测烟仪测试比较客观准确,但需要避免在多云、大风或雨雾天观测。 7 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由哪个单位编制颁布?如何操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99年5月12日发布《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114号)通知指出:“地方环境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环境标准经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号、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环境标准的编号方法见附件。”“地方环境标准在制订过程中应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意见,并在标准发布后1个月内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已经发布地方环境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对现行的地方环境标准进行清理。对制定程序不符合规定又需要继续执行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按要求报批、编号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 污染源排放检测标准

    现有污染源排放监测标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5378]火电厂排放标准[/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5376]污染源排放检测标准[/url]

  •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30问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30问 2017-01-05  【编者按】  为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近日,环保部印发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为便于各地深刻理解上述文件精神,环保部排污许可专项小组研究制定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30问》,现予以播发。  1.目前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均规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发布,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是依法明确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的指导性文件。  2.为什么我国排污许可要实施综合许可、一证式管理?  实施综合许可,是指将一个企业或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在一个排污许可证集中规定,现阶段主要包括大气和水污染物。这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行政审批数量;另一方面是避免为了单纯降低某一类污染物排放而导致污染转移。环保部门应当加大综合协调,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不同环境要素的综合许可。  一证式管理既指大气和水等要素的环境管理在一个许可证中综合体现,也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新增污染源环境影响评价各项要求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的污染物排放的责任和义务均应当在许可证中规定,企业守法、部门执法和社会公众监督也都应当以此为主要或者基本依据。  3.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如何改善环境质量?  当前我国环境管理的核心是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是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根本手段。固定污染源是我国污染物排放主要来源,且达标排放情况不容乐观。排污许可证抓住固定污染源实质就是抓住了工业污染防治的重点和关键。对于现有企业,减排的方式主要是生产工艺革新、技术改造或增加污染治理设施、强化环境管理,排污许可证重点对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管理要求进行许可,通过排污许可证强化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促进企业达标排放,并有效控制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量。  《方案》提出了多项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不断降低污染物排放,从而促进改善环境质量的制度安排。一是对于环境质量不达标或有改善任务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提高排放标准,加严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从而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目的;二是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通过依法制定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对排污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三是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以及地方限期达标规划或有关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中枯水期环境管理要求等,针对特殊时段排污行为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在许可证中载明,使得企业对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的预期明确,有效支撑环境质量改善。  4.排污许可制度如何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要求?  排污许可制度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要求的重要手段,通过排污许可制改革,改变从上往下分解总量指标的行政区域总量控制制度,建立由下向上的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的责任回归到企事业单位,从而落实企业对其排放行为负责、政府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天花板,是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指标,通过在许可证中载明,使企业知晓自身责任,政府明确核查重点,公众掌握监督依据。一个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之和就是该区域固定源总量控制指标,总量削减计划即是对许可排放量的削减;排污单位年实际排放量与上一年度的差值,即为年度实际排放变化量。  改革现有的总量核算与考核办法,总量考核服从质量考核。把总量控制污染物逐步扩大到影响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范围逐步统一到固定污染源,对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通过提高排放标准等,依法确定企业更加严格的许可排放量,从而服务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  5.排污许可制如何与环评制度衔接?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都是我国污染源管理的重要制度。如何实现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是排污许可制改革的重点。《实施方案》中提出,通过改革实现对固定污染源从污染预防到污染管控的全过程监管,环评管准入,许可管运营。  环评制度重点关注新建项目选址布局、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排污许可与环评在污染物排放上进行衔接。在时间节点上,新建污染源必须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在内容要求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内容要纳入排污许可证;在环境监管上,对需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6.哪些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框架下,实施方案要求环保部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在名录范围内的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主要包括实施许可证的行业、实施时间。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一个动态更新名录,它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动态更新。  名录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环境危害程度的大小,明确哪些行业实施排污许可,以及这些行业中的哪些类型企业可实施简化管理。名录还将规定国家按行业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时间安排;对于国家暂不统一推动的行业,地方可依据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优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名录的制定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移动污染源、农业面源,不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进行管理。  7.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属地监管”以及“谁核发、谁监管”。根据《方案》,核发权限在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具体来看,随着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地市级环保部门将承担更多的核发工作。对于地方性法规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已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对于总装机容量超过3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电厂及石油化工”等重点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为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保部将尽快制定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  此外,《方案》中还明确上级环保部门可依法撤销下级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行政许可法》中可以撤销不当行政许可的各种情形,也同样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8.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应提交什么材料?  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方案》提出,申报材料要明确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环保部正在制定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配套文件,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守法承诺书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样本,并依据《方案》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企业需要填报和申请的各项内容。  9.环保部门核发许可证需要审核什么内容?  环保部门在核发许可证之前应结合管理要求和政府部门掌握的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工艺和产品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二是申请的企业不应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三是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四是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相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五是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等。  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环保部门对于申请材料完整、符合要求的企业,直接依法核发许可证。此外,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是是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天花板”,是企业守法的最基本要求,满足这些要求是企业基本的法定义务,这也是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守法、政府执法、公众监督依据的由来。换言之,对于应当承担的环保责任完全相同的两个企业,不论实际排放情况如何,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量和管理要求将会是一致的。《方案》同时还规定了,对于申请材料存在疑问、企业环境

  • 【分享】农机污染物排放系数简易测定方法

    【分享】农机污染物排放系数简易测定方法

    《农机污染物排放系数简易测定方法》农业机械, Farm Machinery, 2010年 14期 摘要:农机污染物排放都是以发动机台架试验结果为依据,国内汽车在用车的污染物测量是在汽车检测线上进行,可整车测试,国内在用农机动力污染物测量尚未见报道。根据试验研究发现通过台架试验与现场试验相结合的试验方法测定农机污染物排放系数,方法相对简单,得出的农机污染物排放数据准确。主要内容:1 国内外农机用发动机排放限值介绍2 农机用发动机排放标准及试验仪器简介GB/T8190.1~9—2005《往复式内燃机排放测量》(等同国际标准ISO8178.1~90)汽车用发动机目前主要采用废气分析仪(HC、CO、CO2、O2、NOX,简称5 气仪)测量,使用方法是用采样探头直接插入发动机排气管的一定深度(最大深度为500 mm)进行采样。3 农机污染物现场测定方法介绍4 现场试验发动机排放特征值的确定及与台架试验排放结果比较综上所述,现场试验得出试验数据与台架试验的标准仪器试验结果可以建立相应的数据关系。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1/201101081313_272711_1620630_3.jpg

  • 《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font=仿宋_GB2312]为完善我省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一步[/font][font=仿宋_GB2312]加强[/font][font=仿宋_GB2312]流域水污染物排放[/font][font=仿宋_GB2312]管理[/font][font=仿宋_GB2312],持续推动改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质量[/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省生态环境厅[/font][font=仿宋_GB2312]、省市场监督管理局[/font][font=仿宋_GB2312]组织编制了河北省《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三项[/font][font=仿宋_GB2312]地方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黑体]一、[/font][font=黑体]标准编制背景[/font][font=仿宋_GB2312]永定河、潮白河、滦河是京津冀地区的重要水源涵养区,其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对京津冀地区的环境、经济和谐统一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实施首都“两区”建设,做强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支撑,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率先突破合作框架协议》等工作要求,我省制定了《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项地方排放标准。标准的制定既完善了我省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又为永定河、潮白河、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提升提供了技术支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三项标准均为首次发布。[/font][font=黑体]二、标准[/font][font=黑体]制订原则[/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是坚持目标导向[/font][font=仿宋_GB2312],突出京津水源涵养区保护[/font][font=仿宋_GB2312]。以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京津水源涵养区保护,[/font][font=仿宋_GB2312]坚持质量导向、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font][font=仿宋_GB2312]对标流域上下游[/font][font=仿宋_GB2312]地区排放[/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准和相关规划要求,严格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是坚持实事求是,[/font][font=仿宋_GB2312]突出技术经济[/font][font=仿宋_GB2312]可行性。[/font][font=仿宋_GB2312]立足河北实际,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font][font=仿宋_GB2312]聚焦水[/font][font=仿宋_GB2312]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综合考虑行业生产和排放控制现状、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广泛收集污染治理案例,统筹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等因素,深入分析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font][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三是坚持[/font][/size][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精准[/font][/size][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施治,[/font][/size][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突出差异化分类[/font][/size][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管控。[/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根据流域区域特点,[/font][font=仿宋_GB2312]综合考虑水系河流特征、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和污染源分布特点,突出管理重点,精准管控范围,[/font][font=仿宋_GB2312]通过科学分类,实施差异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font][font=仿宋_GB2312]四是坚持公众参与[/font][font=仿宋_GB2312],突出开放民主制定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准制定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发函征询等[/font][font=仿宋_GB2312]多[/font][font=仿宋_GB2312]方式[/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多种渠道征求了[/font][font=仿宋_GB2312]生态环境部、[/font][font=仿宋_GB2312]北京市、天津市生态环境局、[/font][font=仿宋_GB2312]省直相关部门、相关地市[/font][font=仿宋_GB2312]政府[/font][font=仿宋_GB2312]及企业等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对反馈意见认真研究,吸收采纳。[/font][font=仿宋_GB2312]五是坚持分步实施[/font][font=仿宋_GB2312],突出分阶段[/font][font=仿宋_GB2312]有序推进。[/font][font=仿宋_GB2312]为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三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对新(改、扩)建和现有排污单位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时间,预留了合理改造期间。[/font][font=黑体]三、标准主要内容[/font][font=楷体_GB2312](一)适用范围[/font][font=楷体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三项标准分别适用于我省永定河流域、潮白河流域(含北运河、蓟运河流域廊坊市部分区域)、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含蓟运河流域唐山市和承德市部分、辽河流域承德市部分区域)内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监督管理,涉及行政区域为张家口、承德、廊坊、唐山、秦皇岛等5市。[/font][font=楷体_GB2312](二)控制指标[/font][font=楷体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根据流域水环境质量情况及水环境治理及保护形势需要,综合确定选取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项控制指标。[/font][font=楷体_GB2312](三)排放限值[/font][font=楷体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根据官厅水库水质保护需要及与京津地区标准协同等要求,《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划分为A、B两类,A类限值相当于地表水准Ⅳ类,B类限值相当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综合考虑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密云水库上游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北京[/font]“新两翼”和廊坊北三县协同发展等要求,《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划分为A、B、C三类,A类限值相当于地表水准Ⅲ类,B类限值相当于地表水准Ⅳ类,C类限值相当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结合流域水环境管理需求及特殊地域实际情况,《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划分为[/font]A、B、C三类,A类限值相当于地表水准Ⅳ类,B类限值相当于地表水准Ⅴ类,C类限值相当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font][font=黑体]四、标准实施时间[/font][font=仿宋_GB2312]三项标准于2023年11月15日发布,考虑到标准发布后需要解读宣传,现有排污单位提标改造需要一定时间,确定实施时间为:[/font][font=仿宋_GB2312]新(改、扩)建排污单位的排放限值自202[/font][font=仿宋_GB2312]4[/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仿宋_GB2312]1[/font][font=仿宋_GB2312]月1日起执行,现有排污单位[/font][font=仿宋_GB2312]的排放限值[/font][font=仿宋_GB2312]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font]

  • 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监测如何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关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通知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须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资料及时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机构实施的监测项目、方法、时限和频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同时,在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通知强调指出,纳税人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信息计算违法行为所属期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 如何判断污染物排放稳定呢?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规定的采样方法,污染物排放平稳,可以采瞬时样,排放不稳定,混合样品采样不的少于两次如何判定污染物排放稳定呢?

  • 最严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将实施

    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副司长日前在城市新型高效洁净煤供热技术应用现场会上公开表示,去年国务院出台的大气十条第一条第一款就是综合整治燃煤锅炉,可见我们对锅炉的综合整治相当重视,因此燃煤锅炉的综合整治将成为下一步城市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4月9日召开的环保部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个排放标准可以说是迄今为止最严的一个锅炉大气污染的排放标准。此外,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提示,新标准拟将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对产业的刺激作用依然不容忽视。根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政策研究与信息部副主任王政的预测,新标准实施后,相关设备、工程和监测仪器投资最终将超过4800亿元,其中与环保产业直接相关的投资不少于3000亿元,工程设备全部完成后的年运行费用约为40亿元。

  • 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排放标准值的疑惑

    [b] 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4.6.3: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里没有类似的规定。问题来了:1、假设环评批复里没写明污染物要通过多少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那是不是只按锅炉安装时间来确定排放标准值就行了?3、假设环评批复里写了污染物要通过多少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实际的锅炉排气筒高度没达到环评要求,那么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严格50%执行吗(环评批复里没写“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严格50%执行”)?期待有经验的朋友,指点下我。不胜感激!(有上传两份标准了)[/b]

  • 【原创】《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将修订

    [b][size=4]关于征集对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函[/size][/b]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我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鉴于该标准对于环境保护工作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为做好标准修订工作,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修订该标准征集意见。请各单位参照附件一所列问题或其他问题,就修订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0年3月31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李晓弢 冯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传  真:(010)66556213  附件:1.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问题     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征集意见单位名单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详见:[url]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h/201002/t20100201_185223.htm[/url]

  • 【转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 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的申报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申报登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排污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第四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五条 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排放污染物的个体工商户的排污申报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排污单位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后一周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第六条 拓污单位申报登记后, 排放污染物 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藏、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十五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三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   第七条  排放污染物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八条 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申报的,视为拒报。   第九条 法律、法规对排污申报登记的时间和内容已有规定的,按已有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筑施工噪声的申报登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对所排放的污染物,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监测、统计。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和固体废物储藏、处置场所应适于采样、监测计量等工作条件,排污单位应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立标志。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排污申报登记内容。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进行现场检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及业务秘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排污申报登记档案,省辖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排污申报登记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的格式和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的建设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 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排放标准值的疑惑

    [b]冒昧地放在这个板块,因为觉得水质分析这个板块的大家多多少少也会了解这个问题的疑惑的,向大家求助!!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4.6.3: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里没有类似的规定。问题来了:1、假设环评批复里没写明污染物要通过多少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那是不是只按锅炉安装时间来确定排放标准值就行了?3、假设环评批复里写了污染物要通过多少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实际的锅炉排气筒高度没达到环评要求,那么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严格50%执行吗(环评批复里没写“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严格50%执行”)?期待有经验的朋友,指点下我。不胜感激![/b]

  • 【转帖】环保部审议并通过8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3月18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八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部分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意见。  会议认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规范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根据《国家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监控方案》等相关规定,制订《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钴、镍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八项标准是十分必要的。标准确定了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染物控制方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国家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监控要求,合理设置了国家排放标准的实施方案。标准的实施,对于严格规范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保护生态环境都具有积极作用。会议决定,以上标准经进一步修改后会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实施。  会议经过认真讨论,原则通过大广公路蒙冀界至承德段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原则通过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环保核查意见。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张力军、吴晓青、周建、党组成员胡保林,核安全总工程师陆新元出席了会议。  机关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 【分享】【分享】环保常识普及10--污染物排放标准

    什么是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为实现环境管理目标,确保环境质量标准的实现,而对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允许水平所做的强制施行的具体规定。其类型包括国家排放标准和地方排放标准两种。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对不同行业或公用设备(如汽车、锅炉等)制订的通用排放标准,主要有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和国家综合排放标准。各地区原则上都应执行这一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于当地的环境条件等因素,当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尚不能满足地方环境质量要求而制订的地方控制污染源的标准。地方排放标准一般在重点城市、主要水系(河段)和特定地区制订。“特定地区”是指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经济渔业区、环境容量小的人口稠密城市、工业城市和经济特区等。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顺序为,如果有地方排污标准的,首先执行地方排放标准;如果没有地方排放标准的,首先执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如果没有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国家综合排放标准。总之,要以加强管理的角度出发,首先执行标准较严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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