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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产品相关的论坛

  • 【分享】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消毒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消毒产品生产行为,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我部组织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版).doc[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55866]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url]二○○九年六月九日

  • 【资料】韩国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设施及海域卫生管理标准

    第一条(目的)此告示是根据水产品质量管理法第22条规定,对以出口为目的的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设施及海域制订卫生管理标准为目的。 第二条(卫生管理标准)①根据第22条的规定,以出口为目的的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设施的卫生管理标准(见管理标准a款)。②第22条规定的海域的卫生管理标准。 第三条(对卫生管理标准的调查、核对标准)依第2条第1项规定的对卫生管理标准的调查核对标准。 出口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设施的卫生管理标准。(第2条第1项关联) 加工工厂的设施装备及卫生管理标准 a.关于设施及装备的一般条件。 (1)加工车间要充分宽敞,设计为能维持良好卫生的车间,应分为污染区和非污染区。 (2)加工场地、处理室,准备室的地面要易排水,地面上不能有污物残留。鱼箱及产品处理用具要放在防水垫板上面,制作垫板要考虑易于清洗与消毒。 (3)排水沟盖上要有孔,并排水要畅通不得有杂物积存,并且排水口应安装防止啮齿类出入的设施。 (4)墙体表面应该用平滑及不易渗透的耐久性的材料设置,应易于清扫。 (5)天棚或屋顶的撑柱应易于清洗。 (6)出入门应使用非腐蚀性的材料制作,并易于清洗。 (7)应有适当的换气设施,需要时要具备排气设备

  • 卫计委:关于《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问答(1)

    1实施《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目的和意义《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是规范食品生产行为,防止食品生产过程的各种污染,生产安全且适宜食用的食品的基础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既是规范企业食品生产过程管理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又是监管部门开展生产过程监管与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鼓励社会监督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为食品生产过程卫生要求标准,国内外食品安全管理的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证明,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过程卫生要求标准,把监督管理的重点由检验最终产品转为控制生产环节中的潜在危害,做到关口前移,可以节约大量的监督检测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更全面地保障食品安全。同时,建立与我国食品生产状况相适应、与国际先进食品安全管理方式相一致的过程规范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对于促进我国食品行业管理方式的进步,保障消费者健康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2标准修订的依据和背景原《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1994)自发布以来,对规范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加工环境,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卫生意识,保证食品产品的卫生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近些年来,随着食品生产环境、生产条件的变化,食品加工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不断涌现,食品企业生产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对生产过程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标准的许多内容已经不能适应食品行业的实际需求,为此,我委组织修订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应符合的卫生要求做了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对厂房布局、设备设施、人员卫生等提出了具体要求,还特别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以及“混有异物、掺杂使假”的食品等。依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规定,新的《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进一步细化了食品生产过程控制措施和要求,增强了技术内容的通用性和科学性,反映了食品行业发展实际,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满足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需要。3标准修订的过程和原则本标准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等单位承担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了食品行业和监管部门的意见。修订工作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遵循《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生产过程的规定,对各项要求进一步细化;二是立足我国食品行业生产现状,借鉴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先进做法,标准各项内容既满足食品生产者和食品行业食品安全管理需要,又指引和推动食品行业整体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三是强化食品生产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充分发挥食品企业的主观能动性,自主加强食品生产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四是进一步提高标准中各项要求的通用性,适用于各类食品的生产过程管理,同时为各类食品专项生产规范的特定要求规定了必要的基础条件。4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准的情况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前,原卫生部以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的形式发布了近20项“卫生规范”和“良好生产规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了各类“良好生产规范”、“技术操作规范”等400余项生产经营过程标准。2010年以来,我委(包括原卫生部)先后颁布了《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2010)、《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2010)、《特殊医学用途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9923-2013),作为各类食品生产过程管理和监督执法的依据。2013年,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工作部署,我委全面启动并基本完成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摸清了现有食品标准底数,提出了标准的清理意见,拟定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框架,明确了食品标准整合工作任务。目前我委正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通过整合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准,将形成以《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为基础、40余项涵盖主要食品类别的生产经营规范类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规范类标准将按照不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抵触的原则,由各归口部门自行管理。5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食品生产规范类标准情况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于1969年发布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准《食品卫生通则》并于2003年进行了第4次修订(CAC/RCP1-1969, Rev .4-2003),内容包括初级生产、设计及设施、操作的控制、维护和卫生、个人卫生、运输、产品信息和消费者的意识、培训等方面,且以附录的形式制定了《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截止目前,CAC共发布40余项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操作规范或指导性文件。以上标准采用了风险评估结果,具有充足的科学依据,受到世贸组织(WTO)成员的广泛认可,成为各国制定食品生产过程管理标准的重要参考。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都制定了食品生产过程规范类标准,作为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控制食品中微生物污染为例,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和各国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均强调对食品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终产品中微生物指标特别是卫生指示菌的要求在监管中则多由企业自行管理。6标准的主要内容标准分14章,内容包括:范围,术语和定义,选址及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检验,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产品召回管理,培训,管理制度和人员,记录和文件管理。附录“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 针对食品生产过程中较难控制的微生物污染因素,向食品生产企业提供了指导性较强的监控程序建立指南。

  • 【有效】【分享】生产过程的卫生控制

    生产过程的卫生控制 原、辅料的卫生要求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加工用水(冰)必须符合国家生产饮用水卫生标准。 食品生产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的原则,对关键工序的监控必须有记录(监控记录,纠正记录)。 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品应分别存放。废弃物设有专用容器。容器、运输工具应及时分别消毒。 不合格产品及落地产品应设固定点分别收集处理。 班前班后必须进行卫生清洁工作及消毒工作。 包装食品的物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存放间应清洁卫生、干燥通风,不得污染。 冷库应符合工艺要求,配有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库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 设有独立的检验机构和仪器设备。制定有对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及生产过程卫生监控检验。 1、环境卫生控制 老鼠、苍蝇、蚊子、蟑螂和粉尘可以携带和传播大量的致病菌,因此,它们是厂区环境中威胁食品安全卫生的主要危害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少这些危害因素对产品卫生质量的威胁。 保持工厂道路的清洁,消除厂区内的一切可能聚集、孳生蚊蝇的场所,并经常在这些地方喷洒杀虫药剂。 工厂要针对灭鼠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程序和计划,保证相应的措施得到落实,做好记录。 食品工厂内不宜采用药物灭鼠的方法来进行灭鼠,可以采用捕鼠器、粘鼠胶等方法。 2、生产用水(冰)的卫生控制: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649的指标要求。 某些食品,如啤酒、饮料等,水质理化指标还要符合软饮料用水的质量(GB1079-89)。水产品加工过程使用的海水必须符合国家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对达不到卫生质量要求的水源,工厂要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措施,加氯量为1mg/L~3mg/L,最高不超过5mg/L,加氯后经过一定的消毒时间(通常为30分钟),厂内饮用水的供水管路和非饮用水供水管路必须严格分开,生产现场的各个供水口应按顺序编号。工厂应保存供水网络图,以便日常对生产供水系统的管理和维护。有蓄水池的工厂,水池要有完善的防尘、防虫、防鼠措施,并定期对水池进行清洗、消毒。 工厂的检验部门应每天监测余氯含量和水的PH值,至少每月应该对水的微生物指标进行一次化验。工厂每年至少要对GB5749所规定的水质指标进行两次全项目分析。 制冰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饮用水卫生要求,制冰设备和盛装冰块的器具必须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状况。 3、原、辅料的卫生控制: 对原、辅料进行卫生控制,分析可能存在危害,制定控制方法。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由具有合法注册资格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对向不同国家出口产品还要符合进口国的规定。 4、防止交叉污染: 在加工区内划定清洁区和非清洁区,限制这些区域间人员和物品的交叉流动,通过传递窗进行工序间的半成品传递等。对加工过程使用的工器具,与产品接触的容器不得直接与地面接触;不同工序,不同用途的器具用不同的颜色,加以区别,以免混用。 5、车间、设备及工器具的卫生控制: 严格日常对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和工器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每天都要进行清洗、消毒。加工易腐易变质食品,如水产品、肉类食品、乳制品的设备和工器具还应该在加工过程中定时进行清洗、消毒,如禽肉加工车间宰杀用的刀每使用3分钟就要清洗、消毒一次。 生产期间,车间的地面和墙裙应每天都要进行清洁,车间的顶面、门窗、通风排气(汽)孔道上的网罩等应定期进行清洁。 车间的空气消毒 臭氧消毒法,与紫外线照射法相比,用臭氧发生器进行车间空气消毒,具有不受遮挡物和潮湿环境影响,杀菌彻底,不留死角的优点。并能以空气为媒体对车间器具的表面进行消毒杀菌。 药物熏蒸法,常用的药品有过氧乙酸、甲醛等。 无论是车间进行臭氧消毒和药物熏蒸,都应该是在车间内无人的情况下进行。 车间要专门设置化学药品,即洗涤剂、消毒剂的可上锁存贮间或存贮柜,并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必须登记。药品要用明显的标志加以标识。 6、储存与运输卫生控制: 定期对储存食品仓库进行清洁,保持仓库卫生,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相互串味的产品、原料与成品不得同库存放。 库内产品要堆放整齐,批次清楚,堆垛与地面的距离应不少于10cm,与墙面、顶面之间要留有30cm~50cm的距离。为便于仓储货物的识别,各堆垛应挂牌标明本堆产品的品名/规格、产期、批号、数量等情况。存放产品较多的仓库,管理人员可借助仓储平面图来帮助管理。 成品库内的产品要按产品品种、规格、生产时间分垛堆放,并加挂相应的标识牌,在牌上将垛内产品的品名/规格、批次和数量等情况加以标明,从而使整个仓库、堆垛整齐,批次清楚,管理有序。 存放出口冷冻水产、肉类食品的冷库要安装有自动温度记录仪,自动温度记录仪在库内的探头,应安放在库内温度最高和最易波动的位置,如库门旁侧。同时要在库内安装有业经校准的水银温度计,以便与自动温度记录仪进行校对,确保对库内温度监测的准确,冷库管理人员要定时对库内温度进行观测记录。 食品的运输车、船必须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状况,冷冻产品要用制冷或保温条件符合要求的车、船运输。为运输工具的清洗、消费配备必要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装运过有碍食品安全卫生的货物,如化肥、农药和各种有毒化工产品的运输工具,在装运出口食品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洗,必要时需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出口食品。 四、人员的卫生控制出口食品厂的加工和检验人员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还要作临时健康检查,新进厂的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生产、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生产、检验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进车间不携带任何与生产无关的物品。进车间必须穿着清洁的工作、帽、鞋。凡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者,必须调离加工、检验岗位、痊愈后经体检合格方可重新上岗。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主要有: ——病毒性肝炎; ——活动性肺结核; ——肠伤寒和肠伤寒带菌者; ——细菌性痢疾和痢疾带菌者; ——化脓性或渗出性脱屑性皮肤病; ——手有开放性创伤尚未愈合者。 2.加工人员进入车间前,要穿着专用的清洁的工作服,更换工作鞋靴,戴好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加工供直接食用产品的人员,尤其是在成品工段工作人员,要戴口罩。为防止杂物混入产品中,工作服应该无明扣,并且前胸无口袋。工作服帽不得由工人自行保管,要由工厂统一清洗消毒,统一发放。 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用品不得带入车间,并且不得化妆,不得戴首饰、手表。 3.工作前要进行认真的洗手、消毒。

  • 【分享】生产过程的卫生控制

    生产过程的卫生控制 原、辅料的卫生要求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加工用水(冰)必须符合国家生产饮用水卫生标准。 食品生产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的原则,对关键工序的监控必须有记录(监控记录,纠正记录)。 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品应分别存放。废弃物设有专用容器。容器、运输工具应及时分别消毒。 不合格产品及落地产品应设固定点分别收集处理。 班前班后必须进行卫生清洁工作及消毒工作。 包装食品的物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存放间应清洁卫生、干燥通风,不得污染。 冷库应符合工艺要求,配有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库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 设有独立的检验机构和仪器设备。制定有对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及生产过程卫生监控检验。 1、环境卫生控制 老鼠、苍蝇、蚊子、蟑螂和粉尘可以携带和传播大量的致病菌,因此,它们是厂区环境中威胁食品安全卫生的主要危害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少这些危害因素对产品卫生质量的威胁。 保持工厂道路的清洁,消除厂区内的一切可能聚集、孳生蚊蝇的场所,并经常在这些地方喷洒杀虫药剂。 工厂要针对灭鼠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程序和计划,保证相应的措施得到落实,做好记录。 食品工厂内不宜采用药物灭鼠的方法来进行灭鼠,可以采用捕鼠器、粘鼠胶等方法。 2、生产用水(冰)的卫生控制: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649的指标要求。 某些食品,如啤酒、饮料等,水质理化指标还要符合软饮料用水的质量(GB1079-89)。水产品加工过程使用的海水必须符合国家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对达不到卫生质量要求的水源,工厂要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措施,加氯量为1mg/L~3mg/L,最高不超过5mg/L,加氯后经过一定的消毒时间(通常为30分钟),厂内饮用水的供水管路和非饮用水供水管路必须严格分开,生产现场的各个供水口应按顺序编号。工厂应保存供水网络图,以便日常对生产供水系统的管理和维护。有蓄水池的工厂,水池要有完善的防尘、防虫、防鼠措施,并定期对水池进行清洗、消毒。 工厂的检验部门应每天监测余氯含量和水的PH值,至少每月应该对水的微生物指标进行一次化验。工厂每年至少要对GB5749所规定的水质指标进行两次全项目分析。 制冰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饮用水卫生要求,制冰设备和盛装冰块的器具必须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状况。 3、原、辅料的卫生控制: 对原、辅料进行卫生控制,分析可能存在危害,制定控制方法。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由具有合法注册资格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对向不同国家出口产品还要符合进口国的规定。 4、防止交叉污染: 在加工区内划定清洁区和非清洁区,限制这些区域间人员和物品的交叉流动,通过传递窗进行工序间的半成品传递等。对加工过程使用的工器具,与产品接触的容器不得直接与地面接触;不同工序,不同用途的器具用不同的颜色,加以区别,以免混用。 5、车间、设备及工器具的卫生控制: 严格日常对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和工器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每天都要进行清洗、消毒。加工易腐易变质食品,如水产品、肉类食品、乳制品的设备和工器具还应该在加工过程中定时进行清洗、消毒,如禽肉加工车间宰杀用的刀每使用3分钟就要清洗、消毒一次。 生产期间,车间的地面和墙裙应每天都要进行清洁,车间的顶面、门窗、通风排气(汽)孔道上的网罩等应定期进行清洁。 车间的空气消毒 臭氧消毒法,与紫外线照射法相比,用臭氧发生器进行车间空气消毒,具有不受遮挡物和潮湿环境影响,杀菌彻底,不留死角的优点。并能以空气为媒体对车间器具的表面进行消毒杀菌。 药物熏蒸法,常用的药品有过氧乙酸、甲醛等。 无论是车间进行臭氧消毒和药物熏蒸,都应该是在车间内无人的情况下进行。 车间要专门设置化学药品,即洗涤剂、消毒剂的可上锁存贮间或存贮柜,并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必须登记。药品要用明显的标志加以标识。 6、储存与运输卫生控制: 定期对储存食品仓库进行清洁,保持仓库卫生,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相互串味的产品、原料与成品不得同库存放。 库内产品要堆放整齐,批次清楚,堆垛与地面的距离应不少于10cm,与墙面、顶面之间要留有30cm~50cm的距离。为便于仓储货物的识别,各堆垛应挂牌标明本堆产品的品名/规格、产期、批号、数量等情况。存放产品较多的仓库,管理人员可借助仓储平面图来帮助管理。 成品库内的产品要按产品品种、规格、生产时间分垛堆放,并加挂相应的标识牌,在牌上将垛内产品的品名/规格、批次和数量等情况加以标明,从而使整个仓库、堆垛整齐,批次清楚,管理有序。 存放出口冷冻水产、肉类食品的冷库要安装有自动温度记录仪,自动温度记录仪在库内的探头,应安放在库内温度最高和最易波动的位置,如库门旁侧。同时要在库内安装有业经校准的水银温度计,以便与自动温度记录仪进行校对,确保对库内温度监测的准确,冷库管理人员要定时对库内温度进行观测记录。 食品的运输车、船必须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状况,冷冻产品要用制冷或保温条件符合要求的车、船运输。为运输工具的清洗、消费配备必要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装运过有碍食品安全卫生的货物,如化肥、农药和各种有毒化工产品的运输工具,在装运出口食品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洗,必要时需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出口食品。 四、人员的卫生控制出口食品厂的加工和检验人员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还要作临时健康检查,新进厂的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生产、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生产、检验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进车间不携带任何与生产无关的物品。进车间必须穿着清洁的工作、帽、鞋。凡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者,必须调离加工、检验岗位、痊愈后经体检合格方可重新上岗。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主要有: ——病毒性肝炎; ——活动性肺结核; ——肠伤寒和肠伤寒带菌者; ——细菌性痢疾和痢疾带菌者; ——化脓性或渗出性脱屑性皮肤病; ——手有开放性创伤尚未愈合者。 2.加工人员进入车间前,要穿着专用的清洁的工作服,更换工作鞋靴,戴好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加工供直接食用产品的人员,尤其是在成品工段工作人员,要戴口罩。为防止杂物混入产品中,工作服应该无明扣,并且前胸无口袋。工作服帽不得由工人自行保管,要由工厂统一清洗消毒,统一发放。 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用品不得带入车间,并且不得化妆,不得戴首饰、手表。 3.工作前要进行认真的洗手、消毒。

  • 【分享】卫生部关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有关单位: 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水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目录》所列产品按照涉水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水杯、水壶、咖啡壶等食品容器不作为涉水产品监管。 二、 生产企业对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负责,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或进口,并在上市前通过检验等手段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生产下列类型涉水产品不需获得卫生行政许可,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其产品进行市场监督。 (一) 矿化水器或矿化水剂; (二) 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 (三) 氯(液氯、氯气); (四) 石英砂; (五) 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 三、 生产或进口下列类别的涉水产品应事先取得卫生部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一)进口涉水产品; (二)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 (三)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四、 生产下列类别的涉水产品应事先取得生产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 (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 (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五、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应依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等规定的卫生安全评价要求,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 【资料】出口泡菜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一、依据本规范是出口泡菜生产企业在生产、包装及储运等过程中,有关人员、车间、设施和设备的设置,以及产品的安全卫生、工艺及品质管理等方面均符合良好条件的专业指南。通过运用“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预防泡菜在不卫生和可能引起污染或恶劣的环境下生产加工,促进建立健全企业的品质保证体系,确保泡菜符合国家和进口国(地区)的安全卫生质量要求。本规范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制定。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出口泡菜类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卫生管理以及卫生注册。三、专门用词定义(一)泡菜产品的定义1 泡菜(英文名称:Kimchi)以新鲜蔬菜(70%以上)为主要原材料,以其他蔬菜(蒜、姜、葱、萝卜等)和调味品为辅料,经盐腌、调味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具有传统风味的酱腌菜。2 中式泡菜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材料,以其他蔬菜(辣椒、蒜、姜等)和香辛料(花椒、八角等)为辅料,经盐腌、发酵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具有传统风味的腌渍菜。

  • 【分享】出口食品生产车间的卫生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车间的卫生要求 车间面积与生产相适应,布局合理,排水畅通;车间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的材料修建,且平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处装有防鼠、防蝇、防虫设施。 车间内墙壁、天花板和门窗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应当具有弧度(曲率半径应不小于3cm)。 车间内的操作台、传送带、运输车、工器具应当用无毒、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的材料制作。 应当在适当的地点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干手设备或用品,水龙头应当为非手动开关。根据产品加工需要,车间入口处应当设有鞋、靴和车轮消毒设施。应当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根据产品加工需要,还应当设立与车间相连接的卫生间和淋浴室。 1、车间结构: 食品加工车间以采用钢混或砖砌结构为主,并根据不同产品的需要,在结构设计上,适合具体食品加工的特殊要求。 车间的空间要与生产相适应,一般情况下,生产车间内的加工人员的人均拥有面积(除设备外),应不少于1.5平方米。过于拥挤的车间,不仅妨碍生产操作,而且人员之间的相互碰撞,人员工作服与生产设备的接触,很容易造成产品污染。车间的顶面高度不应低于3米,蒸煮间不应低于5米。 加工区与加工人员的卫生设施,如更衣室、淋浴间和卫生间等,应该在建筑上为联体结构。水产品、肉类制品和速冻食品的冷库与加工区也应该是联体式结构。 2、车间布局: 车间的布局既要便于各生产环节的相互衔接,又要便于加工过程的卫生控制,防止生产过程交叉污染的发生。 食品加工过程基本上都是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过程,即从非清洁到清洁的过程,因此,加工车间的生产原则上应该按照产品的加工进程顺序进行布局,使产品加工从不清洁的环节向清洁环节过渡,不允许在加工流程中出现交叉和倒流。 清洁区与非清洁区之间要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以便控制彼此间的人流和物流,从而避免产生交叉污染,加工品传递通过传递窗进行。 要在车间内适当的地方,设置工器具清洗、消毒间,配置供工器具清洗、消毒用的清洗槽、消毒槽和漂洗槽,必要时,有冷热水供应,热水的温度应不低于82℃。 3、车间地面、墙面、顶面及门窗: 车间的地面要用防滑、坚固、不渗水、易清洁、耐腐蚀的材料铺制,车间地面表面要平坦,不积水。车间整个地面的水平在设计和建造时应该比厂区的地面水平略高,地面有的斜坡度。 车间的墙面应该铺有2米以上的墙裙,墙面用耐腐蚀、易清洗消毒、坚固、不渗水的材料铺制及用浅色、无毒、防水、防霉、不易脱落、可清洗的材料覆涂。车间的墙角、地角和顶角曲率半径不小于3厘米呈弧形。车间的顶面用的材料要便于清洁,有水蒸气产生的作业区域,顶面所用的材料还要不易凝结水球,在建造时要形成适当的弧度,以防冷凝水滴落到产品上。车间门窗有防虫、防尘及防鼠设施,所用材料应耐腐蚀易清洗。窗台离地面不少于1米,并有45度斜面。 4、供水与排水设施: 车间内生产用水的供水管应采用不易生锈的管材,供水方向应逆加工进程方向,即由清洁区向非清洁区流。 车间内的供水管路应尽量统一走向,冷水管要避免从操作台上方通过,以免冷凝水凝集滴落到产品上。 为了防止水管外不洁的水被虹吸和倒流入管路内,须在水管适当的位置安装真空消除器。 车间的排水沟应该用表面光滑、不渗水的材料铺砌,施工时不得出现凹凸不平和裂缝,并形成3%的倾斜度,以保证车间排水的通畅,排水的方向也是从清洁区向非清洁区方向排放。排水沟上应加不生锈材料制成活动的蓖子。 车间排水的地漏要有防固形物进入的措施,畜禽加工厂的浸烫打毛间应采用明沟,以便于清除羽毛和污水。 排水沟的出口要有防鼠网罩,车间的地漏或排水沟的出口应使用U型或P型、S型等有存水弯的水封,以便防虫防臭。 5、通风与采光: 车间应该拥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如果是采用自然通风,通风的面积与车间地面面积之比应不小于1:16。若采用机械通风,则换气量应不小于3次/小时,采用机械通风,车间的气流方向应该是从清洁区向非清洁区流动。 靠自采光的车间,车间的窗户面积与车间面积之比应不小于1:4。车间内加工操作台的照度应不低于220Lux,车间其他区域不低于110Lux,检验工作场所工作台面的照度应不低于540Lux,瓶装液体产品的灯检工作点照度应达到1000Lux,并且光线不应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车间灯具须装有防护罩。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问答

    核心提示:《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是规范食品生产行为,防止食品生产过程的各种污染,生产安全且适宜食用的食品的基础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既是规范企业食品生产过程管理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又是监管部门开展生产过程监管与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鼓励社会监督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一、实施《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目的和意义《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是规范食品生产行为,防止食品生产过程的各种污染,生产安全且适宜食用的食品的基础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既是规范企业食品生产过程管理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又是监管部门开展生产过程监管与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鼓励社会监督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为食品生产过程卫生要求标准,国内外食品安全管理的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证明,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过程卫生要求标准,把监督管理的重点由检验最终产品转为控制生产环节中的潜在危害,做到关口前移,可以节约大量的监督检测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更全面地保障食品安全。同时,建立与我国食品生产状况相适应、与国际先进食品安全管理方式相一致的过程规范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对于促进我国食品行业管理方式的进步,保障消费者健康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 201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核发一、项目名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核发二、法律依据(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四、受理范围(一)新建、地址迁移或改建、扩建等化妆品生产企业。(二)增加生产类别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五、申请资料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下载打印);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3.拟生产类别和品种目录;4.不同形态品种的生产工艺简述及流程图;5.生产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6.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建筑设施等环境卫生情况)、生产场所平面图(包括生产车间、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并标明人流、物流及有关图例)、生产设备配置图;7.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厂商等);8.管理文件目录(包括生产管理、产品卫生安全质量管理、卫生管理和人员管理文件等);9.试生产不同形态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报告书应含微生物、重金属等检验项目);10.从业人员名册及健康体检信息一览表;11.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2.企业专职卫生管理人员任命书;13.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4.如果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口唇齿部和婴儿、儿童类产品,企业应提供三十万级(区)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检测报告应是经省局认定的具有洁净室(区)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近半年内的合格检测报告);15.国家认可的有关部门出具的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水质应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16.对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撰写自查报告;17.按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现场审查表的各项内容准备的文字资料;(各部分要分别装订成册,需现场查看或不适用的项目除外)18.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六、资料要求(一)申报资料一式七套(报省局1套,另6套资料企业留存现场检查用)。申报资料第17项可单独装订成册;(二)申请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且各部分有明显的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装订成册,资料要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三)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行间距不小于25磅)左边距不小于3cm,页脚居中标示页码;(四)申请资料中的证照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并且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和复印日期,并加盖企业公章,现场核查时验证原件;(五)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图纸必须清晰易辨。图纸需标明面积及尺寸。七、许可程序(一)受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审批。省局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资料审核,提出资料审核意见;资料审核合格,组织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填写现场核查意见。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送达。符合相关要求的,向申请人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在十日内送达。

  • 【转帖】卫生纸产品来源受质疑 大品牌竟无卫生许可证

    超市里的14种卫生纸竟然近半数没有"身份证",产品来源也受到卫生执法人员的质疑。昨日,市卫生监督局执法人员组织卫生用品专项检查,发现不少卫生纸未标识卫生许可证,其中不少还是耳熟能详的"名牌"。执法人员建议市民消费时不仅要看牌子,还要仔细检查是否有卫生许可证。 6种卫生纸没印许可证 "这些卫生纸都没有卫生许可证,能保证卫生安全吗?"昨天上午,记者跟随卫生监督局执法人员来到找桥附近一家 商场,在卫生纸专柜共有5个品牌的14款卫生纸,包括卷筒和抽取式,可经执法人员核查,竟然发现其中6种没有卫生许可证,包括"清风"、"心相印"这些常见的牌子。  记者看到,柜台上印着"清风"品牌的卫生纸共有4款,其中3种卷筒卫生纸没有卫生许可证号,只有生产场地和规格。同样,"心相印"品牌的卫生纸中,也有一款没有标注卫生许可证号。此外,4款 "洁云"牌的卫生纸中,也有2款身份不明。  "很有可能是冒牌"  "同样是一个牌子,而且还是名牌,为什么只有一部分印着卫生许可证号?"卫生监督局监督五科主任陈永生介绍,没有号的极有可能是冒牌货,因为如果是正牌子的产品,不可能出这么大的漏洞。根据规定,卫生许可证号是卫生用品生产的基础,没有这个"身份证",产品的安全性就没有保障。  对不符合卫生规定的产品,卫生执法部门要求经营商立即下架封存。土豆:这个卫生纸,主要有什么标准来控制,需要检测什么项目啊?

  • 【转帖】卫生部发布关于停止销售和使用9月1日后生产的爱尔兰进口猪肉产品的公告

    卫生部发布关于停止销售和使用9月1日后生产的爱尔兰进口猪肉产品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9号 近日,爱尔兰政府公布其猪肉产品可能受到有害物质二恶英污染。我国已从2008年12月8日起暂停进口爱尔兰猪肉产品,并紧急召回2008年9月1日后生产的产品。据调查,有部分受污染的猪肉经我国口岸进口到国内(进口企业名单见附件)。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现紧急公告如下: 凡已采购、储存和使用由爱尔兰进口猪肉产品的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应立即对猪肉进行检查,9月1日后生产的爱尔兰进口猪肉产品要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并联系经销单位退货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企业名单附件:进口企业名单进口商名称 受货人行政区划 入境口岸 备注 大连毅都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 大窑湾口岸 大连紫气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大连市沙河口区 大窑湾口岸 广东中粤企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佛山澜石口岸番禹南沙港口岸 广州市超凡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禹市 番禹莲花山口岸 广州市番禺中亿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番禹莲花山口岸 广州市月德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市 花都货运码头口岸 青岛康大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 黄岛口岸 青岛圣凯顺有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 黄岛口岸 上海荣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 上海口岸 货物已暂扣 上海鑫圣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 上海口岸 深圳市凯利迪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 盐田口岸 深圳市龙泰安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 盐田口岸 深圳市名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 盐田口岸 深圳汉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 盐田口岸 苏州工业园区高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市市辖区 上海口岸 天津宏世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 天津口岸 天津市皓翔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 天津口岸 台州京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台州市温岭市 天津口岸 天津市鑫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 天津口岸 烟台龙大食品有限公司 烟台市莱阳市 黄岛口岸 北京金宇锦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 天津口岸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问答

    核心提示:《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是规范食品生产行为,防止食品生产过程的各种污染,生产安全且适宜食用的食品的基础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既是规范企业食品生产过程管理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又是监管部门开展生产过程监管与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鼓励社会监督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一、实施《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目的和意义《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是规范食品生产行为,防止食品生产过程的各种污染,生产安全且适宜食用的食品的基础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既是规范企业食品生产过程管理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又是监管部门开展生产过程监管与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鼓励社会监督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为食品生产过程卫生要求标准,国内外食品安全管理的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证明,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过程卫生要求标准,把监督管理的重点由检验最终产品转为控制生产环节中的潜在危害,做到关口前移,可以节约大量的监督检测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更全面地保障食品安全。同时,建立与我国食品生产状况相适应、与国际先进食品安全管理方式相一致的过程规范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对于促进我国食品行业管理方式的进步,保障消费者健康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二、标准修订的依据和背景原《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1994)自发布以来,对规范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加工环境,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卫生意识,保证食品产品的卫生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近些年来,随着食品生产环境、生产条件的变化,食品加工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不断涌现,食品企业生产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对生产过程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标准的许多内容已经不能适应食品行业的实际需求,为此,我委组织修订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应符合的卫生要求做了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对厂房布局、设备设施、人员卫生等提出了具体要求,还特别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以及“混有异物、掺杂使假”的食品等。依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规定,新的《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进一步细化了食品生产过程控制措施和要求,增强了技术内容的通用性和科学性,反映了食品行业发展实际,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满足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需要。三、标准修订的过程和原则本标准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等单位承担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了食品行业和监管部门的意见。修订工作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遵循《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生产过程的规定,对各项要求进一步细化;二是立足我国食品行业生产现状,借鉴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先进做法,标准各项内容既满足食品生产者和食品行业食品安全管理需要,又指引和推动食品行业整体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三是强化食品生产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充分发挥食品企业的主观能动性,自主加强食品生产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四是进一步提高标准中各项要求的通用性,适用于各类食品的生产过程管理,同时为各类食品专项生产规范的特定要求规定了必要的基础条件。

  • 【转帖】卫生部通报涉水安全产品抽检情况

    卫生部近日通报2006年小型水质处理器(包括一般水质处理器、纯净水处理器、矿化水器)、化学水处理剂及输配水管材等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情况。结果显示,销售市场的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的卫生问题仍然突出;部分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自身质量控制有待提高;小型水质处理器标签标识、说明书违法宣传疗效或保健功能问题严重。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卫生行政部门对生产企业、销售单位的小型水质处理器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检小型水质处理器880件,其中,在生产企业抽检99件,在销售单位抽检781件,结果合格产品641件,总体合格率为72.8%。在生产企业抽检的产品合格率为93.9%;6件不合格产品中,4件产品无有效卫生许可批件,2件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在销售单位抽检的产品合格率为70.2%;233件不合格产品中,121件产品无有效卫生许可批件,113件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33件产品说明书违法宣传疗效或保健功能。  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西6个省、自治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对生产企业、销售单位或自来水厂使用的化学水处理剂(混凝剂、软化剂、除垢剂、矿化水剂)进行了卫生监督抽检,共抽查化学水处理剂产品117件,结果合格产品108件,合格率为92.3%;9件不合格,均为铅含量超过标准限量,其中,在生产企业抽检的4件,在销售单位抽检的5件。  浙江、广东、四川3个省的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对生产企业、销售市场和建筑工地的管材(聚氯乙烯、铝塑复合管)进行了卫生监督抽检,共抽查管材产品66件,其中,在生产企业抽检37件,在销售市场抽检20件,在建筑工地抽检9件。结果合格产品55件,合格率为83.3%;11件不合格,均为铅含量超过标准限量,其中,4件钡含量也超过标准限量的,1件镉含量也超过标准限量。在11件不合格产中,在生产企业抽检的1件、在销售市场抽检的7件、在建筑工地抽检的3件。来源: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 【转帖】卫生部答复乳协:菊粉不能用于生产婴幼儿食品

    日前,卫生部就含菊粉食品标识有关问题批复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新资源食品菊粉不能用于生产婴幼儿食品,其产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无需标注使用范围。据介绍,菊粉是一类天然果聚糖的混合物,是除淀粉外植物的另一种能量储存形式。资料显示,从植物中提取并精制得到的菊粉产品,不仅是一种功能性食品配料,同时也是生产低聚果糖、高果糖浆、结晶果糖等产品的原料。根据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的批复,新资源食品菊粉以菊苣为原料,去除蛋白质和矿物质后,经喷雾干燥等步骤获得。菊粉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可用于生产各类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使用菊粉为原料生产食品,必须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公告的要求使用,其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无需按照对新资源食品菊粉的要求标注使用范围。

  •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我部组织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对已受理,但未列入《目录》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并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已获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但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到期后,原批准机关不再受理该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并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附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2011年版)

  • 【食品法规17】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管理,提高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卫生通用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本要求是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一般性原则和规定。  第二条 申请出口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依照国家和相关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进行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并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承担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二)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三)保留食品链的食品安全信息,保持产品的可追溯性;  (四)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质量管理人员;  (五)评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人为故意污染风险及可能的突发问题,建立预防性控制措施,必要时实施食品防护计划;  (六)建立诚信机制,确保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第三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并有效运行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达到如下要求:  (一)分析产品的来源、预期用途、包装方式、消费方式及产品工艺流程等信息,识别食品本身和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对影响食品安全卫生的关键工序,应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保证控制有效、及时纠正偏差、持续改进不足,做好记录;  (二)建立并有效执行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合格供应商评价程序;  (三)建立并有效执行食品加工卫生控制程序,确保加工用水(冰)、食品接触表面、加工操作卫生、人员健康卫生、卫生间设施、外来污染物、虫害防治、有毒有害物质等处于受控状态,并记录;  (四)建立并有效执行产品追溯系统,准确记录并保持食品链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批次、标识信息,实现产品追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五)建立并有效执行产品召回制度,确保出厂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时及时发出警示,必要时召回;  (六)建立并有效执行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制度,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和处置等内容;  (七)建立并有效执行加工设备、设施的维护程序,保证加工设备、设施满足生产加工的需要;  (八)建立并有效执行员工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熟练完成本职工作;  (九)建立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制度,持续完善改进企业的安全卫生控制体系;  (十)对反映产品安全卫生控制情况的有关记录,应制定并执行标记、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等管理规定。所有记录应真实、准确、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四条 列入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范围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的要求建立和实施HACCP体系。  第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保证其生产和管理人员适合其岗位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入生产区域应保持良好的个人清洁卫生和操作卫生;进入车间时应更衣、洗手、消毒;工作服、帽和鞋应消毒并保持清洁卫生;  (二)与食品生产相关的人员应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凡出现伤口感染或者患有可能污染食品的皮肤病、消化道疾病或呼吸道疾病者,应立即报告其症状或疾病,不得继续工作;  (三)从事监督、指导、员工培训的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具备适应其工作相关的资质和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厂区环境应避免污染,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选址应远离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其设计和建造应避免形成污垢聚集、接触有毒材料,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二)生产区域宜与非生产区域隔离,否则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得生产区域不会受到非生产区域污染和干扰;  (三)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成品、化学物品和包装物料的储存设施,以及污水处理、废弃物和垃圾暂存等设施;  (四)主要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硬化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

  • 【分享】上海市质监局曝光6批次不合格卫生纸产品

    【分享】上海市质监局曝光6批次不合格卫生纸产品

    纸巾纸和卫生纸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少的一种卫生清洁用品。这类产品的价格虽然低廉,但却是日常使用较为频繁、用量较大的用品。其产品质量的优劣也直接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上海市质监局近日曝光了6批次不合格卫生纸产品,涉及洋马、联华佳惠、华联超市、易初莲花等品牌。 2009年4季度,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生产和流通领域抽查了纸巾纸产品21批次、卫生纸产品22批次,经检测,纸巾纸产品合格率为100%,卫生纸产品有6批次不合格,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横向吸液高度、柔软度、标志等项目不合格。 据了解,柔软度是纸巾纸、卫生纸的重要质量指标,当纸与皮肤表面接触擦拭时,需要一定的柔软性,以增加肌肤的舒适感。此次抽查中,标称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监制.生产的“易初莲花” 皱纹卫生纸、标称上海景诚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洁利嘉精装卫生纸、标称太仓长顺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生产的双船高级皱纹卫生纸等3批次产品该项目不合格。 横向吸液高度是卫生纸产品的一个重要指标,直接关系到产品的吸水性能。横向吸液高度不合格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能有效地起到吸收作用。抽查中发现, 标称上海汉生豪斯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洋马” 商用大卷卫生纸、标称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华联超市” 抽取式生活用纸,该项目不合格。[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12/200912251521_191960_1636164_3.jp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12/200912251522_191961_1636164_3.jp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12/200912251522_191962_1636164_3.jp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12/200912251522_191963_1636164_3.jp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12/200912251523_191964_1636164_3.jp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12/200912251523_191965_1636164_3.jpg[/img]---中国质量新闻网

  • 卫生部关于牛初乳产品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335号)

    卫生部关于牛初乳产品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335号)卫办监督函〔2012〕335号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进口牛初乳类产品适用标准问题的函》(质检办食函〔2011〕124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牛初乳是健康奶牛产犊后七日内的乳。用牛初乳为原料生产乳制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对牛初乳粉的检验,可参照现行《牛初乳粉》规范(RHB602-2005)中理化和卫生指标执行。  二、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牛初乳为原料的乳制品,应当按照相关食品标准执行。  三、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不得添加牛初乳以及用牛初乳为原料生产的乳制品。  以上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按照相关规定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专此函复。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 【分享】卫生部关于指定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有关要求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1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和卫生部、质检总局2011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为规范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指定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生产企业建议指定产品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属于已经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或卫生部公告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食品用香料,不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 二、拟提出指定标准建议的生产企业,应当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提交书面及电子版材料,包括指定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及参考的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标准文本应当包含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其格式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生产企业应当于2011年7月1日前提交相关材料。对于没有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可参考的,或虽然有参考标准但未在2011年7月1日前提交材料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的程序制订产品标准。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 【食品法规16】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出口食品的安全和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工作。未经卫生注册或者登记企业的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第四条国家认监委根据出口食品的风险程度,公布和调整《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注册目录》,附件1)。对《注册目录》内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管理;对《注册目录》以外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登记管理。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申请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附件2)建立卫生质量体系。申请卫生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并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审查合格方能施工。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前,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卫生注册或者卫生登记,填写并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总厂、分厂、联营厂以及不在同一厂区的加工车间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第八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时,应当提供本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文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有关资料。第三章评审和发证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局接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卫生注册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组成由主任评审员任组长、1-2名具备资格的评审员参加的评审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的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组长负责制定评审计划,并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商定评审的具体时间,按时进行评审。第十条评审依据㈠《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㈡对列入《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附件3)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评审依据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由国家认监委公布和调整。第十一条评审组在进行现场评审前,应当将评审的目的、依据、范围、方法和要求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并听取其有关情况的报告。第十二条评审组应当采取提问、查阅记录、现场检查、抽样验证等方式进行评审并做好记录。第十三条在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当将评审情况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不符合项报告和限期改进的意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限期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评审组组长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第十四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报告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审结论。对评审不合格的,签发评审不合格通知;对评审合格的,批准注册并颁发卫生注册证书。证书编号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另行公布。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自不合格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卫生注册申请。重新提出申请的,在申请前应当认真整改。第十五条卫生注册证书和卫生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卫生注册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卫生注册企业颁发。卫生登记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以直属检验检疫局名义向卫生登记企业颁发。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注册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㈠检查企业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卫生注册条件;㈡卫生质量体系是否有效地运行;㈢卫生注册编号使用管理情况;㈣出口产品原料、辅料和成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及出口检验检疫等情况。第十七条对注册企业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㈠日常监督管理。由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对卫生注册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㈡定期监督检查。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卫生注册评审员对卫生注册企业定期实施监督检查。对肉类、水产、罐头、肠衣类卫生注册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季节性出口产品的卫生注册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季节进行监督检查。对获得国外卫生注册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或者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其他卫生注册企业,直属检验检疫局可视具体情况确定监督检查次数。定期监督检查应当包括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改正情况。㈢换证复查。出口食品注册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复查申请。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评审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复查,合格的予以换证,不合格的或者未申请换证的不予换证。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将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被检查企业。第十八条在对卫生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其出口报检,直至确认企业整改符合要求:㈠发现有对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构成严重威胁的因素包括原料、辅料和生产加工用水(冰)等,不能保证其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㈡经出口检验检疫发现产品安全卫生质量不合格,且情况严重的。第十九条在对卫生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发出通知,吊销其卫生注册证书:㈠有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且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㈡企业因原料、生产、加工、储存内部管理等原因,其产品在国外出现卫生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㈢企业隐瞒出口产品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㈣企业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 【资料】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我部。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和许可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是指用于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新材料、新原料或新添加剂,具体包括:(一)尚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二)扩大使用范围或者使用量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三)尚未列入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原料名单的新原料;(四)食品生产经营用工具、设备中直接接触食品的新材料、新添加剂。第三条 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用途明确,具有技术必要性;(二) 在正常合理使用情况下不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三) 不造成食品成分、结构或色香味等性质的改变;(四) 在达到预期效果时尽可能降低使用量。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许可工作,制订安全性评估技术规范,并指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作为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申报受理、组织安全性评估、技术审核和报批等工作。第五条 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审评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理化特性;(三)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四)生产工艺;(五)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六)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七)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八)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九)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申请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第七项资料。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新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及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第六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三)受委托申请人应当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四)中文译文应当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资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第九条[/co

  • 卫生优良生产惯例(GMP)

    我这里有:卫生优良生产惯例(GMP).关于软饮料方面的,想和大家一起分享!~~[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8911]卫生优良生产惯例(GMP)[/url]

  • 【原创】产品是生产出来的 而不是检验出来

    好的产品是生产出来的 而不是检验出来的 在生产过程中的监控是尤为重要的 在生产过程中 生产车间各个环节的工段中 在包装人员的清洁卫生 方面要做一个很好的卫生跟踪 这样才能确保产品在生产到包装成成品的整个过程中是合格的 怎样才能具体的监控到车间环境卫生?车间的空气降尘 、 仪器设备的表面涂抹 、 人员卫生跟踪涂抹 有在企业工作的 版友们 可以交流一下 大家在企业中是怎样进行卫生指标监控的

  • 【资料】卫生部出台"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工作,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我部。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电子文件光盘1件以及必要的样品。同时,填写供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 第三条 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逐页标明页码,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装订成册。 (一)申请表; (二)理化特性; (三)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 (四)生产工艺; (五)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 (六)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七) 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 (八)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九)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第七项资料。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新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受委托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第四条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及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第五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三)中文译文应当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六条 除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电子文件光盘的封面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如为个人申请,还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资料应当完整、清晰,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第八条 申报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九条 理化特性资料应当包括: (一)基本信息:化学名、通用名、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CAS号等。 (二)理化性质:熔点、沸点、分解温度、溶解性、生产或使用中可能分解或转化产生的产物、与食物成分可能发生相互作用情况等。 (三)如申报物质属于不可分离的混合物,则提供主要成分的上述资料。 第十条 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资料应当包括: (一)技术必要性及用途资料:预期用途、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限量和达到功能所需要的最小量、使用技术效果。 (二)使用条件资料:使用时可能接触的食品种类(水性食品、油脂类食品、酸性食品、含乙醇食品等),与食品接触的时间和温度;可否重复使用;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接触食品的面积/容积比等。   第十一条 生产工艺资料应当包括:原辅料、工艺流程图以及文字说明,各环节的技术参数等。 第十二条 质量规格要求包括纯度、杂质成分、含量等,以及相应的检验方法、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除外)应当依据其迁移量提供相应的毒理学资料: 1.迁移量小于等于0.01mg/kg的,应当提供结构活性分析资料以及其他安全性研究文献分析资料; 2.迁移量为0.01mg-0.05mg/kg(含0.05mg/kg),应当提供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畸变试验); 3.迁移量为0.05mg-5.0mg/kg(含5.0mg/kg),应当提供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畸变试验)、大鼠90天经口亚慢性毒性试验资料; 4.迁移量为5.0mg-60mg/kg,应当提供急性经口毒性、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畸变试验),大鼠90天经口亚慢性毒性,繁殖发育毒性(两代繁殖和致畸试验),慢性经口毒性和致癌试验资料; 5.高分子聚合物(平均分子量大于1000道尔顿)应当提供各单体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二)申请食品用洗涤剂和消毒剂新原料的,应当按照《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T15193)提供毒理学资料。 (三)毒理学试验资料原则上要求由各国(地区)符合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LP)实验室或国内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第十四条 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等资料应当包括: (一)根据预期用途和使用条件,提供向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迁移试验数据资料、迁移试验检测方法资料或试验报告; (二)在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中转化或未转化的各组分的残留量数据、残留物检测方法资料或试验报告; (三)人群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资料; (四)试验报告应当由各国具有相应试验条件的实验室或国内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第十五条 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为国家政府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国际组织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出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文件出具单位或我国驻出口国使(领)馆确认; (二)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单位名称及出具日期; (三)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名; (四)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所申请的内容完全一致; (五)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在首个产品申报时已提供证明文件原件后,该证明文件中其他产品申报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证明文件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 (六)证明文件为外文的,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七条 申报委托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载明委托申报的产品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的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一份申报委托书载明多个产品的,在首个产品申报时已提供证明文件原件后,该委托书中其他产品申报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委托书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 (三)申报委托书应当经真实性公证; (四)申报委托书如为外文,应当译成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八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接收申报资料后,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在1年内一次性提交完整补充资料原件1份,补充资料应当注明日期,逾期未提交的,视为终止申报。如因特殊原因延误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 终止申报或者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可以申请退回已提交的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申报委托书(载明多个产品的证明文件原件除外),其他申报资料一律不予退还,由审评机构存档备查。 附件: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申请表.doc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09-27 国卫办食品函〔2013〕24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公厅,粮食局、标准委、认监委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要求,我委制定公布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成立食品标准清理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清理。目前,专家组已经完成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清理,形成了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并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3年11月10日前将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传 真:010-52165408电子信箱:biaozhun@cfsa.net.cn 附件:1.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doc2.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清理情况.doc3.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征求意见反馈表.doc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3年9月17日

  • 【转帖】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通知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涉水产品:  (一)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   (二)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   (三)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  第三条 涉水产品经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后,由申请单位直接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  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涉水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  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涉水产品检验工作。  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对外接待时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工作时限,并提供有关申报工作的咨询服务。  第二章 生产能力审核  第五条 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提交产品配方(申报供水设备和饮水机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与饮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证明)、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平面图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申请对所申报产品的生产能力进行审核。  第六条 申请单位所提供的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申请单位所提供生产能力审核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申请单位补正,接受申请日期以补正资料齐全之日为准。  第七条 负责现场审核的卫生监督员应当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的要求数量及规格,在现场存放样品中随机抽取足量的同一批号产品进行采封样,经采封样的样品由申请单位保存,并由申请单位送样到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章 检验  第八条 检验机构在受理样品时,对无封条或封条破损的样品不予接收。  第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和《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检验。  各个检验项目应当使用同一生产批号的产品。如需进行卫生安全检验之外的检验,可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实验室完成。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检验报告应明确注明检验样品特征、性状、规格、数量和检验结论等。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四)产品材料及配方   (五)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六)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七)生产设备清单   (八)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九)产品样品和彩色照片   (十)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十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十二)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十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 【资料】日本水产品食品卫生要求

    日本是世界上水产品消费大国,每年都要进口大量水产品。同时,日本也是中国出口水产品的最大贸易合作伙伴。为促进对日出口水产品正常健康发展,应掌握日本水产品食品卫生要求。现将日本食品卫生法规中水产品食品卫生要求摘要介绍如下。   水产品的规格标准鱼糜制品   1.鱼糜制品碎鱼肉除外成分规格。   (1)大肠菌群呈阴性。   (2)鱼肉香肠及鱼肉火腿,亚硝酸根0.05g/kg以下。   2.鱼糜制品加工标准。   (1)原料鱼必须鲜度良好。   (2)原料鱼在加工前用水充分洗净后,装入清洁易洗的金属或合成树脂等制的不浸透性专用容器中。   (3)使用清洁的调理器具剔肉,剔下的精肉装入清洁易洗的金属或合成树脂等制的不浸透性专用容器中。   (4)用水漂洗精肉时,要求用凉的卫生的水,并充分换水。   (5)用冷冻原料鱼肉加工,必须在卫生场所进行解冻,此时用水,必须用卫生的流动水。   (6)用于加工鱼糜制品的砂糖、淀粉及香料,细菌数要求在1000/g以下。   (7)加工时,应用清洁、易洗、易杀菌的器具。   (8)鱼肉香肠及鱼肉火腿,用中心温度85℃杀菌45mim,或用具有同等以上效果的方法。特殊包装鱼糕用中心温度80℃杀菌20min,或用具有同等以上效果的方法。其他鱼糜制品,用中心温度75℃杀菌的方法,或用具有同等以上效果的方法。   (9)杀菌后,必须在非常卫生的场所进行冷却。冷却水用流动饮用水,或用含游离氯1.0ppm以上的水。   3.鱼糜制品保存标准。   (1)鱼肉香肠、鱼肉火腿及特殊包装鱼糕保存在温度10℃以下。但是,将制品填充到具有气密性的容器包装中后,用中心温度120℃杀菌4min,或用具有同等以上效果的方法,以及PH5.5以下指取部分制品切碎后,于其中加10倍的精制水,磨碎后的PH或其水活度0.94以下的制品,不在此限。   (2)冷冻鱼糜制品保存在温度-15℃以下。   (3)制品必须装入清洁、卫生的箱内,或装入清洁、卫生有盖的容器中,或用清洁,卫生的合成树脂簿膜、合成树脂加工纸、硫酸纸或者蜡纸包装后进行搬运。

  • 【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近日,国家卫计委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143项,一些是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一些是关于企业加工规范的,都很重要,业界应该关注,如有意见可于2015年9月30日前反馈意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2014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项目委托协议书》和《2015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项目委托协议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受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由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牵头、辽宁省卫生监督所参与,对GB12695-2003《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进行修订,标准立项名称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良好生产规范》。起草小组首先进行了前期的调研工作,收集国内外与饮料生产卫生安全相关的标准法规、资料,并进行了对比分析和研究。目前,国际同类可参考的相关标准,主要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关于食品、天然矿泉水、包装饮用水的卫生操作规范。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在《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标准的基础上,结合饮料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并完善了该标准。起草小组针对标准草稿,多次召开电话会议和现场会议进行反复讨论;在饮料行业会议上广泛征集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后形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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