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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安全相关的论坛

  • "大卫生"与食品安全

    中国卫生部27日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进一步加大卫生系统食品安全工作力度。从"大卫生"的角度,推进地方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加强能力建设,发挥县级疾控中心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方面的主体作用。 疾控中心和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能合作好吗?卫生系统内部的两支食品安全队伍能整合吗?

  • 【转帖】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通知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涉水产品:  (一)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   (二)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   (三)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  第三条 涉水产品经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后,由申请单位直接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  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涉水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  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涉水产品检验工作。  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对外接待时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工作时限,并提供有关申报工作的咨询服务。  第二章 生产能力审核  第五条 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提交产品配方(申报供水设备和饮水机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与饮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证明)、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平面图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申请对所申报产品的生产能力进行审核。  第六条 申请单位所提供的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申请单位所提供生产能力审核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申请单位补正,接受申请日期以补正资料齐全之日为准。  第七条 负责现场审核的卫生监督员应当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的要求数量及规格,在现场存放样品中随机抽取足量的同一批号产品进行采封样,经采封样的样品由申请单位保存,并由申请单位送样到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章 检验  第八条 检验机构在受理样品时,对无封条或封条破损的样品不予接收。  第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和《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检验。  各个检验项目应当使用同一生产批号的产品。如需进行卫生安全检验之外的检验,可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实验室完成。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检验报告应明确注明检验样品特征、性状、规格、数量和检验结论等。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四)产品材料及配方   (五)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六)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七)生产设备清单   (八)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九)产品样品和彩色照片   (十)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十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十二)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十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 【讨论】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厅)、水利(水务)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现就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十一五”期间,重点解决饮用水中氟大于2mg/L、砷大于0.05mg/L、溶解性总固体大于2g/L、耗氧量大于6mg/L、致病微生物和铁、锰严重超标的水质问题,使现已查明的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村的饮水问题全部得到解决。要实现上述目标任务,必须切实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开展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是有效评估工程卫生防病效果,确保工程建成后水质达标和如期发挥效益的重要基础;做好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是保证供水水质卫生安全,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有效运转的重要措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的主要任务:一是新改扩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范围,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切实优先解决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饮水卫生安全问题;二是从技术的角度,对工程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的选择和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从卫生安全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建设前水源和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及分析。当前要重点开展设计供水能力≥3000 m3/日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卫生学评价工作;其他小型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及分散式工程,主要做好工程建设前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工作,保证防病改水工程能落实到病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的主要任务:一是建立水质卫生常规监测制度;二是健全水质卫生监测体系;三是建立监测数据信息系统、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四是开展水性疾病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分析,探索建立水性疾病评估、预测体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既相互影响又相互促进。要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需要把这两项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二、按照《规划》确定的职责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地方卫生、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制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要求开展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根据《规划》提出中重度氟病区、砷病区、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需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组织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完成年度工作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定期通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进展情况。地方各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要充分听取卫生部门的意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切实做好《规划》内的病区和饮水水质未达标地区的饮水安全工作。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各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提高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服务水平,让群众真正喝上卫生、安全水。三、建立有效的监督保障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工作,安排必要的经费,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保证卫生学评价效果和水质监测数据的准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科学合理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内容,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防止加重地方和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负担。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费用可纳入工程前期工作和建设经费解决,常规水质监测费用由各级财政安排解决。各级卫生、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信息沟通与工作配合,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联合开展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顺利实现。各级卫生、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饮水卫生和环境卫生知识,提高农民的饮水安全和健康意识,积极引导农民全过程参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让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 附件: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试行).doc 卫 生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二○○八年一月七日

  • 【资料】食品安全与卫生

    食品安全与卫生[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78377]食品安全与卫生.rar[/url]

  • 【分享】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征求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相关卫生安全评价规范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监督(法监)处(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涉水产品监督管理,我局组织专家对2001年印发的《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与《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研究,于2011年1月21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我局环境卫生处。联系人:张利 电话:010-68792407 传真:010-68792400 E-mail:hjwsjdc@163.com 附件: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doc 2.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doc 3.生活饮用水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doc 4.生活饮用水矿化水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doc 5.生活饮用水反渗透处理装置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doc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 【分享】卫生部关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有关单位: 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水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目录》所列产品按照涉水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水杯、水壶、咖啡壶等食品容器不作为涉水产品监管。 二、 生产企业对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负责,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或进口,并在上市前通过检验等手段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生产下列类型涉水产品不需获得卫生行政许可,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其产品进行市场监督。 (一) 矿化水器或矿化水剂; (二) 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 (三) 氯(液氯、氯气); (四) 石英砂; (五) 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 三、 生产或进口下列类别的涉水产品应事先取得卫生部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一)进口涉水产品; (二)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 (三)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四、 生产下列类别的涉水产品应事先取得生产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 (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 (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五、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应依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等规定的卫生安全评价要求,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 关于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的加标取样问题

    在《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中,水质处理器的加标实验中,全程五个点取样检测,如下:[b]根据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四段。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为(第1次采样)、1/4段末(第2次采样),2/4段末(第3次采样),3/4段末(第4次采样),4/4段末(第5次采样)时通入加标水样一定浓度污染物配成的试样。试样的配制方法见《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表5和表6〕并采样检验,共采集5批水样。[/b]关于这个,请问这个五点取样,是全程一直连续通加标水后取样检测,还是可以中间停下来再继续取样检测呢?因为如果通水量很大,到要取样测试时是凌晨半夜怎么办?寻求有经验人士指导点拨一下,在下不胜感激,谢谢了!

  •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我部组织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对已受理,但未列入《目录》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并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已获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但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到期后,原批准机关不再受理该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并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附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2011年版)

  • 【食品法规五】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卫应急发〔2013〕2号部机关各司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对工作,卫生部制定了《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doc卫生部2013年1月7日    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卫生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组织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对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卫生部开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规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以及指导和支持地方卫生部门开展重大及以下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4事故处置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卫生部门的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组织机构及职责2.1卫生部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务院批准启动I级应急响应并成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时,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卫生部成立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国卫生系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有关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类别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卫生部办公厅、规财司、应急办、疾控局、医政司、医管司、监督局、科教司、国际司,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中国疾控中心,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卫生监督中心、健教中心(新闻中心)等。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参与指挥部的工作,牵头负责指挥部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的工作,配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做好指挥部办公室的相关工作;研究确定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医疗卫生应对的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检测分析评估等工作。    2.2领导小组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应急办牵头,成员包括应急办、监督局、办公厅、规财司、科教司、国际司、中国疾控中心、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和卫生监督中心。负责综合协调卫生部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指挥部检测评估组事故评估相关工作,并配合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2)医疗救治组。医政司牵头,成员包括医政司、医管司、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承担指挥部医疗救治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3)检测分析组。监督局牵头,成员包括监督局、中国疾控中心和食品风险评估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检测及检测结果分析,承担指挥部检测评估组检测相关工作。    (4)调查处置组。监督局牵头,成员包括监督局、疾控局,食品药监局食品安全监管司,中国疾控中心、食品风险评估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因素流行病学调查和事故现场卫生学处理工作,配合指挥部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做好相关工作。    (5)新闻宣传组。办公厅牵头,成员包括办公厅、应急办、监督局、中国疾控中心、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健教中心(新闻中心)、健康报社参加。负责卫生部特别重大食品安全

  • 【转帖】全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即将展开

    新华网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赵超)为切实解决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广大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教育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3部门将从10下旬到12月底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记者29日从教育部召开的全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视频会议上了解到,近些年来,我国学校食品卫生状况有了很大的改观,学校食物中毒事件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是,食物中毒隐患依然存在,学校食物中毒事件仍时有发生,暴露出有些地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还存在不少漏洞。 据介绍,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包括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并落实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措施情况,学校对承包食堂的监管情况,学校生活饮用水的监督检查和安全防范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学校厕所和垃圾对周边环境特别是学校生活饮用水源的污染情况等。 教育部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迅速组织展开排查整治工作,对每一所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拉网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处理,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对排查整治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地方和学校,上级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 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指出,要通过这次整治行动,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对学校食堂、厕所、饮用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投入力度,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宣传普及卫生防病和预防食物中毒的相关知识,强化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应急处理工作。个人认为 学校是人流比较集中就餐的地方,而且对象多为未成年人,抵抗力比较差,早就应该加大对那里的食品安全投入了。

  • 求助-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谁有: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请发一份给我,或告知链接,谢谢!我的邮箱:xmqhp@163.com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doc 2.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doc 3.生活饮用水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doc 4.生活饮用水矿化水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doc 5.生活饮用水反渗透处理装置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doc

  • 【转帖】卫生部:奥运期间要强化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2008年7月24日,卫生部召开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就奥运期间进一步强化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作出部署。卫生部副部长刘谦指出,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要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确保奥运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万无一失。  卫生部自今年3月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加强了相关管理措施与督导检查,对奥运期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刘谦指出,做好奥运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不仅是北京等奥运赛区城市卫生部门的工作,也是全国卫生战线的共同责任。  刘谦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奥运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形成有效的工作方案,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并狠抓落实;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管理,重点管好菌毒种和样本,紧紧把好源头关;严格实行人员准入制度并加强培训,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共同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并于近期再组织一次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  刘谦强调,无论是奥运赛事举办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还是非奥运赛事举办地的卫生行政部门,都要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务必做到早发现、早核实、早报告、早处置,保障社会公众安全,确保“平安奥运”的实现。  据悉,卫生部近期将组织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抽查与督导。

  • 卫生部调整食品安全工作分工 明确所负重点职责

    卫生部15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对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分工又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卫生部目前重点的职责是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等。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提出,下一步卫生部将扎实推进食品安全标准重点工作。 陈啸宏对于下一步卫生部在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工作提出四点要求: 一是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2011-2015年)》,目前正在就规划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在卫生部网站上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大家意见以后,形成正式文件向社会公布。 二是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和程序,特别是进一步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以及完善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和渠道,建立更广泛的专家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的制度和机制。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清理和制修订工作。《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各个部门、各个方面都有标准,卫生部把各个行业、各个部门以前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清理整合修订,统一成最终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这是现在和今后的工作重点。 四是做好标准的公开、透明工作,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及时回应社会对焦点问题的关切,增强消费者对标准的理解。 五是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加强国际合作。

  • 卫生部调整食品安全工作分工 明确所负重点职责

    近日国家对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分工又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卫生部目前重点的职责是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等。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提出,下一步卫生部将扎实推进食品安全标准重点工作。 陈啸宏对于下一步卫生部在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工作提出四点要求: 一是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2011-2015年)》,目前正在就规划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在卫生部网站上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大家意见以后,形成正式文件向社会公布。 二是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和程序,特别是进一步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以及完善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和渠道,建立更广泛的专家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的制度和机制。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清理和制修订工作。《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各个部门、各个方面都有标准,卫生部把各个行业、各个部门以前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清理整合修订,统一成最终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这是现在和今后的工作重点。 四是做好标准的公开、透明工作,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及时回应社会对焦点问题的关切,增强消费者对标准的理解。五是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加强国际合作。

  • 环境卫生&安全——空气与废气检测

    [font=&][size=16px][color=#333333]点击链接查看更多:[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12838.html[/url]检测内容[/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职业卫生检测及评价服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是体现企业履行其企业公民责任的重要方面,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人权意义,将影响到企业的形象与市场竞争的成功,因此任何一家致力于做大做强的企业都不会放松企业自身有关职业卫生安全检测方面的工作力度。相关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制》GBZ2-2007服务内容:■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转帖】卫生部整合食品安全标准

    据新华社电 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29日表示,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已经正式启动食品安全标准的整合工作。在标准修订过程中,将广泛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   陈啸宏在此间举行的“2009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论坛”上说,标准修订过程中,将广泛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运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微生物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的限量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修订作为优先领域。   陈啸宏介绍说,我国将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的体系建设,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建立起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从城市到农村的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总膳食调查体系。建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有条件的省份设立分中心,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 【讨论】食品安全法中“卫生”改“安全”两字重千钧

    2月28日上午9时,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的165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按下手中的表决器,以158票高票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寄托着全国人民沉甸甸的期盼和重托的《食品安全法》终于诞生了。 千呼万唤中,人们期盼《食品安全法》能从田间到餐桌,为老百姓端上放心食品;期盼这部法律的严密经纬能为老百姓织牢食品安全的大网;期盼给许多孩子和母亲带来伤痛的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从此不再上演。 自2007年12月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时间跨越了3个年头,历经十届、十一届常委会4次审议,终于获得通过。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大。回顾这部与每一位百姓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民生法律诞生的过程,从党中央、国务院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到普通民众,蕴蓄着怎样高度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凝聚着多少殷切的期盼与智慧。 食品安全立法刻不容缓:一定让百姓吃得放心安心 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企业诚信与行业发展、政府威信与国际声誉、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成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近年来,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接连发生,“红心鸭蛋”、含有苏丹红的辣椒、有毒大米、“瘦肉精”中毒事件……老百姓对端上餐桌的食品一时间疑虑重重:我们还能吃什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分析认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发生有多方面的深层次原因,暴露了现行有关食品安全的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完善,主要是食品的标准不统一、不科学,有关食品安全评价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食品检验不规范、责任不明确;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一些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有时引起社会恐慌。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有必要对现行的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制定食品安全法。 2008年9月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的发生,再次为食品安全问题敲响警钟,事件的每一环节都集中暴露了当前食品安全制度的突出问题:监管漏洞、预警机制失灵、报告制度形同虚设、检验手段失效、非法使用添加剂、事故处置不及时等。 2008年10月24日,《食品安全法》草案提请三审。常委会组成人员高度关注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针对“三鹿事件”暴露出的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漏洞,法律委员会、法工委着重就法律制度上如何预防和处置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在三审稿中作出有针对性的修改,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安全标准、添加剂、召回制度、废除免检加强食品检验、完善事故处置机制、强化法律责任等8方面进一步织牢织密食品安全大网。 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立法理念转变带来监管体制重大变化 1995年10月30日,我国《食品卫生法》开始实行。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据李援介绍,原来在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时候,只是想修订《食品卫生法》,后来集中各方面的意见,最后由修订《食品卫生法》改为制定《食品安全法》。 从“卫生”到“安全”,两个字的改变,表明我国食品安全从立法观念到监管模式的全方位重大转变。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实施的分段监管体制屡遭诟病。卫生、农业、质监、工商和药监部门各管一摊儿,这种“五龙治水”存在诸多弊端:重复监管、多头监管,并且由于职责不清,出现了监管的空白地带。 在“三鹿事件”中,不规范的奶站就成了各监管部门都推脱不管的灰色地带,监管链条的断裂酿成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母亲的眼泪和孩子的无助目光,如同无声的问责,促使立法者对食品监管体制进行深刻的反思。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剖析道,“这种体制导致有费可收、有利可图的事情多家"打篮球"争抢监管;有责无利或责大于利则"打排球"互相推诿,造成食品安全难以形成有效监管。” 完善、理顺食品监管体制,实行无缝式对接监管成了食品安全立法中最核心的关键所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黄薇介绍说,《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划分了各部门具体的监管职责: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分别负责食品的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监管。 “这种分段监管为主、多部门分段监管的体制,旨在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是深入到生产的内部环节中进行,而不仅仅是事前许可、事后抽检。”李援主任说。 此次食品安全立法一个引人瞩目的变化是,在确立各有关部门实施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国务院要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公众踊跃提出立法建议 食品安全与每位公众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为使这部法律的审议更加贴近百姓、更具可操作性,2008年3月20日至4月20日,食品安全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的时间,收到意见11327件。广大民众反响热烈,很多人通过信件、网络、报纸积极进言献策。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也是一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过程。”黄薇说,很多公众建议十分有见地,意见多集中在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食品安全标准等方面。立法机关对公众的每条意见都进行了认真地梳理和研究。令人感动的是,有些人从监管部门的表述等细节入手提出了具体建议。 黄薇处长对此深有感慨:“在一审稿的时候,草案关于监管部门的表述用了泛指性的标准。比如国务院授权部门、食品生产监管部门、食品流通监管部门、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但是到底指的哪一个部门没有明确,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不少人提出需要明确,否则法律出台后无法执行。” 立法机关对公众意见建议认真研究,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新的决定和方案,对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指定,把泛指性表述去掉,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 据统计,到2007年年底,我国共批准保健食品8900多个,销售额近千亿元。然而价格不菲、打着纤体瘦身、清毒美颜、保肝护肾种种名目的保健品,其功效如何,安全性能怎样,谁来管?这一问题引起社会公众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普遍关注。 审议中,卓新平委员说:“保健品在宣传中往往强调药用效果,但在包装上又明确写明属于食品,不在药品的管理范围内。这种钻法律漏洞的做法,老百姓反响强烈,食品安全法应加以强调。” 立法机关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最终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了关于保健食品的规定,体现了对公众意见的吸纳。 “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现在的食品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个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毫不松懈,每天应该战战兢兢地关注食品安全。”李援说。

  • 最新的:2005 生活饮用水消毒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color=blue][b]生活饮用水消毒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b][/color]为加强对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监管,卫生部近日组织制定了《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并自[color=blue][b]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b][/color]。[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247]下载:生活饮用水消毒卫生安全评价规范[/url]

  • 【转帖】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与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监督工作,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与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严格依法行政 二、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各项卫生监督工作 三、强化培训,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 四、抓住机遇,完善卫生监督保障措施 五、加强卫生监督相关公共卫生专业服务领域能力建设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90722]通知.doc[/url]

  • 【讨论】食品包装的卫生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食品包装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目前国内好象形势不容乐观,食品包装卫生标准太老,有些甚至没有(比如玻璃瓶).限值高,控制指标不合理等等.大家可以就此话题开展讨论.

  • 卫生部关于征求《餐饮业卫生规范》等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餐饮业卫生规范》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1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部。传 真:010-67711813电子信箱:foodsafetystandards@gmail.com附件:1.餐饮业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2.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 【转帖】饮用水安全卫生指标的检验方法介绍

    张岚研究员:饮用水安全卫生指标的检验方法介绍今天我主要介绍的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的相关内容。我也想借这个机会将这两个标准修订过程中我们的一些想法和思路,以及标准实施方面的一些问题跟各位做一个沟通和交流。  饮用水安全和老百姓息息相关,关系到每一个饮用者的健康。饮用水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从水源到龙头要经过N多环节。混凝、沉淀、过滤、消毒是集中式供水单位普遍采用的常规水处理工艺,目前我国的大部分水厂采用的都是这种工艺,。在水质净化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典型的就是消毒副产物的问题。此外,在水的输送过程中,我们还要面临着水质二次污染的问题。这一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材材质的安全性问题,一些材质不安全的管材,可能在水的输送过程中把不安全的因素融入到水里面,给水带来了新的污染;另一方面的问题是因管网老化带来的漏损问题,特别是在停水导致的水管内负压的情况下这种隐患更大。有数据表示,我国管网铺设年限达到50年以上的占6%,这个数字值得我们关注。所以管网的二次污染也是我们在饮用水安全上需要考虑的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是二次供水的污染问题。这种供水方式给饮用水安全带来了隐患,甚至有一些二次供水找不到主体管理单位,这种缺失造成管理不到位,连定期的水箱清洗和消毒都做不到。当然针对高层供水目前有了新的技术,如无负压供水,变频供水,避免了水箱内的长时间储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二次供水带来的安全问题,但是传统水箱式供水仍是主流,设备的更新和技术改造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事情。  上述的这些环节都是在饮水安全问题上要关注到的。饮水安全不仅仅局限在出厂水,更加关注的是龙头水。为老百姓提供喝的这个水要符合卫生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要保证的是水杯子的安全。  饮用水安全评价的依据就是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 【分享】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对《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进行修订,形成了《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至日期为:6月15日。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站,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 (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二)将意见电子版发送至邮箱:wsbzfsfgc@126.com 卫生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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