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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安全相关的资讯

  •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涉水产品监督管理,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国产涉水产品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对《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的相关许可程序和规定。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录: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涉水产品:   (一)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   (二)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   (三)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   第三条 涉水产品经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后,由申请单位直接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   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涉水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   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涉水产品检验工作。   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对外接待时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工作时限,并提供有关申报工作的咨询服务。   第二章 生产能力审核   第五条 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提交产品配方(申报供水设备和饮水机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与饮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证明)、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平面图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申请对所申报产品的生产能力进行审核。   第六条 申请单位所提供的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申请单位所提供生产能力审核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申请单位补正,接受申请日期以补正资料齐全之日为准。   第七条 负责现场审核的卫生监督员应当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的要求数量及规格,在现场存放样品中随机抽取足量的同一批号产品进行采封样,经采封样的样品由申请单位保存,并由申请单位送样到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章 检验   第八条 检验机构在受理样品时,对无封条或封条破损的样品不予接收。   第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和《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检验。   各个检验项目应当使用同一生产批号的产品。如需进行卫生安全检验之外的检验,可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实验室完成。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检验报告应明确注明检验样品特征、性状、规格、数量和检验结论等。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四)产品材料及配方   (五)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六)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七)生产设备清单   (八)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九)产品样品和彩色照片   (十)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十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十二)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十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中产品材料及配方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填报(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   (一)管材和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水处理壳体。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以及主要原料质量等级)   2.类型及规格   3.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   4.使用年限。   (二)蓄水容器(如水箱等)。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2.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使用方法   4.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   5.材料的使用年限。   (三)饮水机、供水设备、吸附和过滤组件。   1.功能   2.水流程图   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5.技术参数。   (四)水处理剂和散装水处理材料。   1.功能   2.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适用范围   4.有效期(消毒剂应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中产品标签或铭牌应有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型号、规格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产品执行标准号(包括理化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五)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六)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七)根据产品特点,标明主要质量指标及主要技术参数。如饮水机铭牌上应标明制冷功率、制热功率 化学处理剂应标明主要成份、净重、有效期 管材(件)、蓄水容器应标明规格 水处理部件应标明技术特性。   受标签和铭牌面积限制,以上内容无法完全在标签和铭牌上标识的,可将有关内容在说明书中标明。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中产品说明书应标明执行标准、产品功能、型号、规格、主要成份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申报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联系方式与地址。技术参数具体包括:   (一)供水设备、饮水机:设备功率,产品规格、供水量   (二)管材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产品规格等   (三)水处理剂:最大安全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   (四)水处理材料:净水效果。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中产品样品与产品彩色照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的照片应与送检产品一致   (二)管材、管件应提供样品片段,并有相应商标、规格、生产日期、企业名称、执行标准等标识   (三)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止水材料、饮水机、水处理部件应提供整个产品的照片,并显示整机、铭牌、各主要单元   (四)化学处理剂和散装的水处理材料应提供用250ml透明玻璃瓶盛装(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样品,玻璃瓶上有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的标签。   第十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水产品许可受理机构应当在接收涉水产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产品检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规范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报单位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单位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五)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审批所需的期限。   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后,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审查的方式。需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的,应聘请3人以上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负责技术审查的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根据卫生安全危险性评估的结果作出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对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自接收到技术审查结论之日)起20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   (一)产品申报内容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及有关要求的   (二)产品中使用了对人体健康可能带来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安   全性评价资料不足的物质的   (三)生产能力审核不合格的   (四)产品检验不合格的   (五)申报不实,如申报内容与提供的样品不符或提供虚假的检验报   告、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水产品许可受理机构应当自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涉水产品省级卫生许可批件应采用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省简称)卫水字(年份)第xxxx号,批件的有效期为4年,卫生许可批件样式见附件,批件中“产品技术信息”一栏参照卫生部相关涉水产品批件内容编写。   批件中的申请单位为批件所有者。被批准产品必须在批件上注明实际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并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   第六章 延续、变更和补发   第二十二条 延续、变更和补发只能由批件上注明的申请单位提出。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近一年内由检验机构对卫生监督机构封样产品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   (四)近一年内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现场审核意见应包括《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内容和对生产和销售产品的材料与配方、标签、说明书的审查意见(重点审查其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并描述其实际生产的材料与配方)   (五)产品经备案的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六)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七)市售产品说明书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一)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生产能力审核不符合要求的   (三)产品材料、配方、构造、工艺、型号、技术参数等与原批准产品不一致的   (四)产品检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   (一)产品名称因注册商标没有被商标局批准的,可以利用已注册的商标进行变更产品名称   (二)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因机构、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改变但实际生产现场未移动的   (三)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企业,且新生产地仍然在原批准省(区、市)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必须在变更事项发生后60天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申请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 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产品名称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并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变更后的产品注册商标。   第二十九条 申请在原批准省(区、市)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地的,除提交变更申请表、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外,还应申请对新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审核,对新生产场所生产的产品重新封样送检,并提供现场审核意见和相应检验报告。   第三十条 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发申请表   (二)因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及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涉水产品许可的资料实行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目录和批准文件内容。   第三十三条 本程序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 卫生部拟将食品安全纳入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卫生部部长陈竺日前称,卫生部拟将食品安全、职业病防治、饮用水安全也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陈竺在2011年全国卫生系统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会议上,做出上述表述。   陈竺说,目前正在研究,“十二五”期间将食品安全、职业病防治、饮用水安全领域内的若干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纳入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将不低于20元   根据医改配套文件,我国通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使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从2009年起,我国面向城乡全体居民免费提供包括健康档案管理、传染病防治在内的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今年,全国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将提高到不低于20元。   针对严重威胁群众健康的重大疾病,我国还启动实施了15岁以下人群乙肝疫苗补种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也将会适时调整。   根据配套医改文件的目标,今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得到普及,城乡和地区间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明显缩小。   重点建设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   在上述会议上,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说,目前建立了以31个省级和312个县级监测点为基础的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但陈竺称,目前仅有约三分之一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承担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全部监测项目。   陈竺说,“十二五”期间,要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建设为重点,解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能力不足、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   各市年底须有职业病诊断机构   根据卫生部提供的数字,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职业病诊断机构492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2272家。但是陈竺说,目前独立存在的省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只有12家、专业人员严重流失。   陈啸宏说,没有独立职业病防治机构的省份,要尽快恢复重建或依托现有机构加挂牌子,加强对辖区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在独立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到位之前,要尽快明确具备条件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支持和指导中心。陈啸宏说,今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地区外,每个市(地)必须具有承担职业病诊断职责的机构,每个县(区)必须具有承担职业健康检查任务的机构。
  • 食品安全法:从“讲卫生”到“讲安全”
    令人震惊的“三鹿奶粉事件”引发国人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也使立法机关对出台《食品安全法》更加审慎。   按惯例,一部法律草案一般经二次审议之后意见就基本趋同,三次审议后就将表决通过。   2008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食品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大家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广泛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修改得比较好,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早通过。   谁料想,几天后爆发的三鹿有毒奶粉事件,让这部被千呼万唤的法律“搁浅”。   “这个法律名称再叫食品卫生法就不合适了”   “孔雀石绿、苏丹红、三聚氰胺,这些我们之前从来没有听说过的化学名词,统统出现在食品事故中了。”食品安全法草案起草负责人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痛心地说,“这些东西,老百姓看不见,摸不着,闻不到,尝不出……”   据统计,仅十届全国人大期间,就有3000多人次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食品安全方面的议案和建议。   不过,到底是修改已有的食品卫生法,还是制定全新的食品安全法,代表们莫衷一是。   在李援看来,“卫生”通俗讲就是干净,注重的是食物的表面现象和外部环境,而“安全”就是无毒无害,已经深入到了食物的内在品质。   就在全国人大代表大规模建议修法之时,相关立法规划也随之启动。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食品卫生法列入了本届立法规划。次年,食品卫生法的修改工作就开始了。   随着修订工作的展开,草案的内容不断丰富,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以及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衔接的内容,已经大大超过了食品卫生法的内容。“这个法律名称再叫食品卫生法就不合适了”。2007年10月3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食品安全法(草案)》,至此,方向敲定。   法律名称两个字的改变,意味着从观念到监管模式的提升。李援认为,此前对食品安全事故监控处于失控半失控状态。他坦言:“这源于监管体制不健全。”具体说来,一是食品的监管措施、方式有漏洞 二是缺乏规范企业行为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机制 三是从田间到餐桌,多部门分段监管不衔接。   2007年12月,时任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受国务院委托作草案说明时透露,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对此,食品安全法草案对症下药,一一破解: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建立分工明晰、相互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 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   当时的舆论认为,食品安全法草案焊牢了食品安全监管链条。   针对三鹿奶粉事件,食品安全法草案作出了8项重要修改   起草者思考的问题,同样是审议者关注的问题。   在2007年12月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2008年8月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审议者不明白,“十来个部门怎么就管不住一头猪”?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参加执法检查时发现,卫生部门只检查卫生,看到有人给肉注水却管不了,因为那是工商部门的职责。多头管理,反而成了没人管理。为确保法律的实施效果,他们建议,将多头、分段的监管体制,改为由一个部门主管、实行全程监管,或者在原有监管体制的基础上,明确一个主管部门。他们还退了一步,“如果难以做到,建议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监管,其他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分工,相互协调、各负其责”。   不过总体而言,大家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修改得比较好,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早通过。   但是就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闭幕后的几天里,三鹿有毒奶粉事件浮出水面。   2008年9月10日,陕西、甘肃、宁夏等地出现多个婴儿患肾结石病例,疑为食用问题奶粉所致。11日,三鹿集团承认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稍后,不少品牌奶粉被检出含有三聚氰胺,近30万名婴幼儿受到损害,5万余名婴幼儿需住院治疗。一时间,老百姓“谈奶色变”。   这个突发事件成了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试金石。   “随着三鹿奶粉事件的情况每天被披露,我们就对照着现在的草案,看对暴露出的问题是否能管得住。”李援说,“几乎是和事件发展同步的,今天看到有问题,就加一条,明天又有新的问题了,就再加一条。”   三鹿奶粉事件中,最致命的问题便是添加了三聚氰胺。为此,草案三审稿增加了两条规定,其一是卫生部门在制订食品添加剂标准时,要经过风险评估,证明食品添加剂是“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食品添加剂目录,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立法部门发现,三聚氰胺的添加是在奶站环节,也就是在牛奶被企业收购之前,就被添加了三聚氰胺,而奶牛养殖及牛奶收购站归农业部门管理。此前的草案中,因为规定食用农产品由农业产品质量安全法负责,所以农业部门是被排除在食品安全监管链条之外的。于是,三审稿在二审稿“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调机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的监督管理”规定。   立法部门还注意到,对于三鹿奶粉存在的问题,很早就有人举报反映,但直到9月才被处理。为此,三审稿增加规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检测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在这次奶粉事件中,有不少被检出三聚氰胺的产品是国家免检产品。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已经废除了食品的免检制度。草案三审稿更是从法律高度明确,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   “‘民事赔偿优先’的规定,也是在‘三鹿奶粉事件’之后才规定的。我们发现,按照规定,行政罚款就已经先让三鹿破产了。所以国家不能先把钱拿走,而是应该让民事赔偿优先。”李援说,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后,各相关部委对草案的每条规定都抠得非常细,“一定要明确责任和权力所在,以免将来出了事故之后责任不清”。   立法部门抓住了这次难得的自我修正的机会。到2008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已经作出了8项重要修改。   “尽管有一些反对意见,但是我们还是把这些修改意见坚持写上了。”李援说。   跨越两届常委会、经历了四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得以通过   “食品安全法草案针对三鹿奶粉事件作出规定,非常必要和及时,也顺应民心。”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新草案这样评价。   2008年10月24日,全国人大会议中心,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活跃起来。   如果没有重大分歧,法律草案一般经三审就会通过。那么这部在提交三审前作了较大修改的草案,要不要付诸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了分歧。   有委员认为,这次三审不安排通过是完全必要的,这是一部涉及到民众生命健康的法律,应该认真地再审一审,再广泛听取一下人民群众的意见,让它更科学、更合理。但也有人建议这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因为“百分之百、十全十美也不可能,现在很需要这样一部法律”。   但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普遍认为,修改后的草案还是有不足,尤其是监管体制问题。   “许多委员都提出,不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都是在分段监管体制下发生。如果还维持这种监管体制,我们的食品安全现状就不可能改变。”李援说,这也是我们这次立法特别关注的问题,属于我这一段的我管,不属于我这一段的我就不过问,就使得一些信息、一些事故的处理不及时,造成我们的食品事故一旦发生,尽管有这么多部门,事故仍扩大和蔓延。“三鹿奶粉事件是一个突出的表现,教训非常深刻”。   “现在一下子让国务院把体制完全理顺还不太可能,但是这件事又非常重要。在这种非常情况下,建议国务院成立一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体制的问题,以后再理顺。”牟新生等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这一问题上达成共识。   “设立国家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建议,在草案二审时就曾有人提出过,但未被采纳,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之后,终于被立法者接受了。“这是在分段监管体制之上的一个很大的推进。”李援认为,“有了一个国家层级的协调机构,就可以对各个底下监管部门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出现问题以后进行协调,然后把这些漏洞都给补上。”   接下来,全国人大又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对三鹿奶粉事件中出现的“明星代言”问题作出规定,要求代言明星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的四审,原本被安排在2008年12月进行,但由于一些重要问题尚需明确,四审又被顺延两个月。2009年2月28日,跨越两届常委会、经历了四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以一个相对完美的状态,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经表决通过。   回顾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过程,李援深有感触地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催生法律的制定,在世界各国都不例外。”   不过还是有人对此感到“后怕”———如果没有三鹿奶粉事件,或者发生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后,又将是怎样的情景?
  • 卫生部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进一步加大卫生系统食品安全工作力度,卫生部10月27日召开部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卫生部部长、部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竺出席会议并讲话。卫生部副部长、部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啸宏主持会议。   陈竺指出,在国务院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部署下,在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不断完善,风险监测、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体系不断加强,监管体制机制逐步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特别是2009年以来国务院部署开展的食品安全整顿,重点整治了部分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严厉打击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消除了不少安全隐患。   陈竺强调,在新的形势下,必须提高对食品安全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卫生部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正式成立,是卫生部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又一项重大决策,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的一项重要措施。他要求增强使命感和忧患意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定信心和决心,切实履行职责,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陈竺要求,要适应新形势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主动承担法律规定卫生系统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职责,尽快建立相应的队伍和体系,从“大卫生”的角度,推进地方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加强能力建设,发挥县级疾控中心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方面的主体作用。要抓住“十二五”规划制定契机,加强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标准、事故查处体系建设,加快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建进程,加强风险监测体系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加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优势,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执行工作制度,研究涉及食品安全的重要事项,完善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及相关司局和单位间的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陈啸宏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会议精神,抓紧落实相关工作。   会议审议了卫生部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和工作制度,听取了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汇报,并研究了下一步重点工作安排。卫生部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联络员参加会议。
  • 卫生部新年工作 食品安全成首要问题
    2010年12月31日,卫生部公布了由卫生部部长陈竺和党组书记张茅联合发布的新年致辞。在这份关于2011年卫生部工作安排的新年致辞中,卫生部首次将餐饮食品安全作为来年工作重点,表示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餐饮食品安全。   “海南毒豇豆”事件、南京“小龙虾”事件、面粉增白剂废存之争、“火锅底料门”……在过去的一年里,中国餐饮食品安全负面新闻屡屡被媒体曝光。对此,卫生部表示,在2011年,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药品质量和安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体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餐饮食品安全。   卫生部还承认中国现在“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非常突出,今年将会在缓解这一问题上采取更大进展的举措,向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继续迈进。今年,卫生部还将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使人民群众切实受惠。
  • 卫生部着力清理整合现行食品安全标准
    据卫生部新闻办2010年12月10日消息,卫生部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着力清理整合现行食品安全标准,积极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等法规,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组建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公布了委员会章程,建立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工作制度,并召开了3次主任会议、18次专业分委员会会议,较好地履行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职责。   二是按照工作计划加快标准整合进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和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求,卫生部与农业部联合印发了《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和《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部署开展200余项食品卫生标准清理工作,并加快了食品中污染物、真菌毒素限量、食品添加剂、致病微生物等基础标准制修订工作。同时,农业部正在清理完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标准。   三是出台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并发布了66项乳品安全标准,会同农业部发布了《食品中百菌清等12种农药残留限量》。积极推进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等标准清理整合工作。目前,90余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标准和乳糖等产品标准已经完成清理整合工作,即将发布。   四是做好标准宣传贯彻工作。乳品安全标准发布后,卫生部主动公开标准文本,方便各方下载和查询。卫生部还通过制定《乳品安全国家标准问答》、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培训班、设计制作宣传画、举办网络有奖知识问答等多种形式,普及乳品安全标准及乳品安全知识,动员各方积极贯彻实施乳品安全标准。   五是积极跟踪国际标准。继续做好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持国工作,参加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会议,及时了解国际食品标准工作进展。积极回应世贸组织成员对我国通报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意见。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使其满足保护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   目前,卫生部正在向社会公开征集201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申请。欢迎社会各界关注和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
  • 卫生部职责调整,将负责食品安全标准
    12月10日,卫生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通报,卫生部各司局职责调整已完成,今后承担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同时,根据专家预测,今年发生动物禽流感的可能性比较大。   职责   负责管理国家食品药监局   毛群安介绍,卫生部今后承担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卫生部和药监局的具体职能进行了调整和交接。卫生部还初步完成了新设立的医疗服务监管司、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的组建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职能的调整工作。其中,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增加了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职责。   预测   发生动物禽流感可能性较大   针对香港有鸡养殖场发现禽流感,毛群安在发布会上表示,根据专家预测,今年发生动物禽流感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有动物疫情,也有可能发生个别人感染的病例。毛群安提醒公众,特别是与家禽有接触的工作人员,要尽量减少与家禽,特别是病死家禽的接触机会,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卫生和农业部门报告。   澄清   “反对取消面粉添加剂”属捏造   最近有媒体报道称,卫生部反对取消面粉添加剂,因为这样会导致生产添加剂的企业倒闭破产。对此,毛群安表示,这是有些媒体在没有采访卫生部的情况下编造的一个观点。事实上,因为部门职责明确了卫生部要对一些食品添加剂进行风险评估,并最后决定添加剂能不能使用。“我们将提请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则进行讨论,最后做出决定,并报国家标准委进一步修订面粉的标准。”毛群安表示。   “问题奶粉”事件赔偿方案正论证   问题奶粉婴幼儿的筛查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对极个别患儿仍设有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昨天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相关部门正在就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的赔偿方案进行论证,为下一步采取的赔偿做准备。   据卫生部通报,截至11月27日8时,全国累计报告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个别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29万余人。
  • 国家卫计委下放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审批职责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要求,我委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审批职责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涉水产品监管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职责,加强涉水产品监管工作的领导   这次将涉水产品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层级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下放到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是从更好地发挥地方作用,有利于地方更好履职的要求出发,是一项重大决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职能转变工作要求,深入分析当前涉水产品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管理机制,抓紧完善工作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扎实推进涉水产品监管工作,做到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透明、制约有效、权责分明。   二、加强规范,依法履行涉水产品行政审批职责   (一)做好涉水产品职能转变的衔接工作。   1.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我委2013年第1号公告的要求,对卫生监督中心移交的通过技术审查的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及国产防护涂料,抓紧完成产品行政审批程序,发放省级涉水产品许可批件,确保平稳过渡。   2.申请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及国产防护涂料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当符合原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06〕191号)的有关要求。   3.已获得国家卫生许可批件的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及国产防护涂料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变更许可事项以及补发许可批件的,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当符合《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监督发〔2009〕75号)的有关要求。   4.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对受理的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及国产防护涂料,应当按照《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监督发〔2009〕75号)的规定进行审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做好产品的技术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格把好审批关。   (二)加强行政许可政务公开。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在继续做好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作程序等信息公开的同时,要将本辖区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上网公布并及时更新。要加快建立完善涉水产品网上申报系统和网上查询系统,方便企业申报和查询许可进度,提高许可工作的透明性和公正性,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三)不断提升人员能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从事涉水产品行政审批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升人员的政策水平、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确保涉水产品行政审批工作顺利开展。   三、突出重点,切实加大涉水产品监督执法力度   (一)严格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对申请涉水产品行政许可的生产企业,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严格生产能力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现场审核不予通过。各地要加强对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制订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生产企业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以及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查处。   (二)加大涉水产品抽检力度。各地要合理制订涉水产品抽检计划,加大对涉水产品的抽检频次和范围,特别是加强对群众比较关注的自动售水机、家用水质处理器等产品的监督抽检。要加大对不合格涉水产品的曝光力度,让群众切实感受到监管成效。   (三)加强涉水产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供水单位、学校等单位使用涉水产品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供水单位、学校等单位依法落实涉水产品采购索证制度的情况,对其采购的重点产品开展专项抽检,依法查处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涉水产品的行为,督促使用单位加强自律,严格落实涉水产品采购索证制度。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充分利用“12320”热线和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开展涉水产品卫生知识咨询,引导群众科学认识涉水产品,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认真研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涉水产品卫生安全问题,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委监督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3年8月27日
  • 卫生部介绍乳品安全标准有关情况
    卫生部7月12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通知,将于2010年7月13日14:00在卫生部新闻发布厅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情况。   据悉,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规定,卫生部于3月26日公布了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这些标准自6月1日起陆续施行。   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品产品标准15项、生产规范2项、检验方法标准49项,基本解决了现行乳品标准的矛盾、重复、交叉和指标设置不科学等问题,提高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形成了统一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 卫生部组建10个食品安全专业分委员会
    2012年2月8日讯 卫生部今日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2011年我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情况。其中在食品安全方面,卫生部组建由食品污染物、微生物、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10个专业分委员会,共350余名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权威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 目前卫生部正在全国建立食品添加剂、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等6个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比实验室和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网络。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由油脂加工、食品安全、卫生检验、化学分析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地沟油”检验方法论证专家组,开展检验方法研究论证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邓海华   以下为卫生部2012年2月8日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材料: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卫生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扎实工作,攻坚克难,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医改重点项目,作为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普惠制度向人民群众提供。一年来,卫生部组织各地有力、有序、稳步推进食品安全工作,并取得了新成效,维护了广大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在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方面,卫生部不断完善标准制定程序和工作机制,建立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备案等法规;组建由食品污染物、微生物、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10个专业分委员会,共350余名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权威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鼓励公民、法人、专家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严格执行公开、透明要求。2011年卫生部新公布21项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复配食品添加剂、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等基础标准,针对6种真菌毒素的28个限量标准、54种农药的118个限量标准等安全使用做出了严格规定。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公布《速冻面米制品》、《不锈钢制品》等重点产品标准,制定、指定216项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修订公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明确规定了23类,2314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依法撤销了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等39种食品添加剂。对行业提交的3000余种食品包装材料进行系统清理,公布了107项包装材料用树脂名单,公告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奶瓶生产。   卫生部还积极主动公开标准文本,便于各方下载和查询标准。通过印发文件、制订标准问答、召开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举办培训班等,向公众科学介绍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公布情况。及时回应乳品标准、速冻面米制品、不锈钢制品、食品添加剂、“标准内外有别”、“燕窝亚硝酸盐”等社会关注问题。   我国已连续5年担任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持国,2011年我国还成功当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亚洲地区执行委员。卫生部充分利用上述有利条件,加强国际食品标准的跟踪研究,促进我国食品标准与国际标准同步发展。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指导未来五年的食品安全标准工作。   卫生部深入推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工作,加强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体系建设,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正在全国建立食品添加剂、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等6个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比实验室和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网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印发了年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技术支持。在全国共设置化学污染物和食品中非法添加物以及食源性致病微生物监测点1196个,覆盖了100% 的省份、73%的市和25%的县,在416个医疗机构主动监测食源性异常病例或健康事件。2011年3月,日本核电站核泄漏事故发生后,卫生部立即组织各地开展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污染专项监测工作,及时公布监测情况,回应舆论关切。不断建立完善风险评估各项制度和工作规范,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应急和常规评估项目基础性工作,对事件处置、预警发布、标准制定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国务院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专项行动的技术支持部门,卫生部认真研究并提出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及其检测方法。及时将17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塑化剂)纳入“黑名单”并明确了临时限量值,现已公布六批“黑名单”涉及非法食品添加物64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22种。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由油脂加工、食品安全、卫生检验、化学分析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地沟油”检验方法论证专家组,开展检验方法研究论证工作。   卫生部有效发挥综合协调机制的作用,在国务院食安委的领导下,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圆满完成了国务院部署为期两年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并通过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组织的评估考核验收。整顿工作期间,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文件,加大对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组织各地持续开展问题乳粉清查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排查工作,及时督办社会影响恶劣,群众高度关注的染色馒头等重点案件;开展了“瘦肉精”、“地沟油”等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严惩了一批犯罪分子。台湾地区发生食品塑化剂污染事件后,卫生部积极配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部署排查,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大监测督查力度,排除系统风险。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省份建立了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队伍,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和相关工作制度。   2011年,卫生部组织各地认真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紧急联络员制度,加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沟通协调,规范信息公布管理。组织各地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要求,认真做好2011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确保中央层面食品安全宣传周各项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10万套“食品安全系列宣传小折页”免费下发各地,举办“科学认识食品添加剂”交流座谈会,邀请专家与新闻工作者、消费者面对面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2012年,卫生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继续转变观念,坚定信心,振奋精神,真抓实干,全力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跟踪评价、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学处置以及食品安全检验规范等工作。   相关新闻:卫生部在全国布下1196个食品安全监测点
  • 日本工业安全卫生法目录新增270 个新物质
    日本厚生省近日发布声明:日本工业安全卫生法(ISHL)目录中新增 270个物质,从而使 ISHL目录下的物质数增至 62907 个。   日本有两种化学物质名录,一种是依据《工业安全卫生法》(ISHL)制定,另一种则以《化学品控制法案》(CSCL)为基础。两法规在监管新化学物质的通报和评估方面已形成各自现有的化学物质目录、形式、程序和要求体系。   ISHL目录适用于在日本制造或进口至日本用于工作场所的化学物质,旨在保护工人免受伤害,包括因工作场所危险化学物质的暴露而引发的癌症等。而CSCL目录则主要涉及在日本生产或进口至日本的物质,旨在决定该化学品在制造、进口或使用时是否安全,是否会引起环境污染或对人类造成危害。   如果企业生产或进口的化学物质属于 ISHL或 CSCL下的新物质,需要分别向 ISHL 和 CSCL 的主管部门进行通报,通报的物质会在 1 年内被 ISHL公布或在 5 年内被 CSCL公布。   新增物质清单可参见:   http://anzeninfo.mhlw.go.jp/user/anzen/kag/201306kag_new.htm
  •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我部组织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对已受理,但未列入《目录》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并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已获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但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到期后,原批准机关不再受理该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并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附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2011年版)   一、输配水设备   (一)管材、管件。   (二)蓄水容器。   (三)无负压供水设备。   (四)饮水机。   (五)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二、防护材料   (一)环氧树脂涂料。   (二)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   (三)丙烯酸树脂涂料。   (四)聚氨酯涂料。   三、水处理材料   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石)、锰沙、熔喷聚丙烯(聚丙烯棉)、铜锌合金(KDF)、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碘树脂等及其组件。   四、化学处理剂   (一)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   (二)阻垢剂。   磷酸盐类、硅酸盐类及其复配产品。   (三)消毒剂。   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   五、水质处理器   (一)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的水质处理器。   活性炭净水器、粗滤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软化水器、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电渗析水质处理器、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等。   (二)以地下水或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处理设备(每小时净水流量≤25m3/h)。   (三)饮用水消毒设备。   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   六、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   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造的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和化学处理剂。
  • 上海新仪最新粮食行业的卫生安全解决方案
    民以食为天,粮食质量安全关系国计民生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监管单位和生产加工企业提出明确的卫生质量控制要求。粮食的卫生质量安全项目体系建设主要包括粮食中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真菌毒素污染等有毒有害成分定性与定量分析,粮食中营养元素、添加剂和转基因等成分的定性与定量分析,以及粮食检测样品前处理和有关快速检测的仪器设备。 上海新仪微波化学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对粮食相关单位的多次调研后开发出针对粮食质量安全的行业解决方案,特别是稻谷、小麦、玉米和高粱、小米等杂粮的微波消解样品前处理与原子吸收光谱法联用测定金属元素的系统方法;同时还建立了微波辅助高效快速萃取农药残留的手段,以及粮食与成品粮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测定汞和砷的工作流程和仪器配置方案。整套解决方案中的无机砷、镉、铅、汞4项重金属检验实施方案均符合国家标准GB/T5009.11、GB/T5009.15、GB/T5009.12、GB/T5009.17规定的技术要求。MASTER 40罐高通量微波消解· 萃取工作站成功消解植物油的技术方法获得不少粮油企业技术主管的美誉和推荐,无泄漏等基本性能优于国外同类产品。我们很乐意为您提供具体应用解决方案,可来电来函索取。 自2007年至今,20多家粮食局所属粮油质量检测中心和多家中储粮系统单位陆续成为上海新仪微波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户。我们秉承尽心的精细化服务,为用户朋友创造更大的价值。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资讯和产品,欢迎致电给我们或登陆我们的网站。 上海新仪微波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400-888-7840 网站:www.sineo.cn
  • 食品药品安全仍是卫生部2011年工作要点
    日前,卫生部印发了2011年卫生工作要点。要点指出,2011年卫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为重点,全面完成2009-2011年五项重点改革任务,做好重大疾病防控和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促进中医药发展,统筹推进各项卫生工作。   要点指出,卫生行政部门要紧密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纪念建党90周年,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切实加强行业指导,激励调动广大医药卫生工作者履职尽责创先进、立足岗位争优秀的内在动力,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业务本领,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要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突出医改重点任务,抓住关键环节,落实目标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全面完成深化医改近期五项重点任务、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提供政治动力和组织保证。   一是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降低群众用药负担。巩固和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到2011年底,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覆盖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不断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调整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使用部分),更好地适应基层用药需求,适时启动制定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工作。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采购机制,规范采购配送工作,建立药品价格信息库。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   二是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使人民群众切实受惠。确定一批易操作、经验成熟的重点政策措施向全国推广。按照“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公立医院改革原则,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便民惠民措施,让人民群众尽快享受到便利的医疗服务。加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管理,优化公立医院布局结构,组织开展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试点。优先发展县级医院,选择300个覆盖县域人口较多、基础较好的县医院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完善有序规范就医的引导政策,加快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逐步实施首诊在社区,建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推行优质护理服务、预约诊疗、先诊疗后结算、志愿者医院服务、便民门诊等便民惠民措施。继续制定常见病、多发病临床路径,增加实施病种数量,扩大临床路径实施覆盖面。积极探索支付制度改革,完善政策措施,适当提高医务人员待遇水平,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和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试点范围。积极探索重大体制机制改革试点。推动试点城市开展综合改革,在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等难点方面进行探索。积极推广公立医院以支付制度改革为切入点解决以药补医的做法。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满足群众的多层次需求。将实施便民惠民措施与推进综合改革、探索解决体制机制问题相结合,使人民群众享受到改革的成果。   三是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水平,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新农合制度。稳定参合率,继续保持在90%以上的较高水平。进一步提高筹资水平、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住院补偿最高支付限额,稳步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逐步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及重性精神病门诊费用纳入统筹补偿范围。以省为单位全面推开提高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展大病救助保障病种范围。健全管理经办机构,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全面实现参合人员在统筹区域内自主就医和即时结算,推行农民健康“一卡通”工作。加大基金监管力度,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推行支付方式改革。   继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落实补偿政策,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完善人事分配制度,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强化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乡村医生补助政策的落实。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大力推进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   四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扎实做好卫生应急、重大疾病防控和妇幼卫生工作。全面完成国家基本、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快实施国家基本、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研究扩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覆盖面,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人均经费标准。制定并落实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完善工作机制,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加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力度,建立信息报告及发布制度,开展项目评估,加强督导、考核,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加强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做好重大疾病防控工作,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工作。   五是强化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加大卫生监督力度。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开展《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任务,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继续打击使用列入“黑名单”物质和其他化学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行为。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布制度。继续清理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地方监测方案,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发布预警公告,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组织机构建设。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着力加强事故报告和通报机制,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   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力度。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制定完善配套规章和标准。加强卫生监督工作,继续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启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六是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推进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重点临床专业国家级医疗质量与控制中心建设。继续推进同级医疗机构辅助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确定并实施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和重点培育专科建设项目,提高我国专科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研究建立临床药师准入制度,推进临床合理用药。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加强院前急救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急救急诊服务能力。规范临床检验工作,加大医院感染管理力度,保障医疗安全。加强护士队伍建设。建立无偿献血长效机制,保证血液质量安全和临床用血需要。进一步推动医疗康复、防盲治盲和戒毒医疗管理工作。严格医疗广告的审批和监管。   强化医疗服务监管,启动医院评审评价工作,继续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开展以改善医疗服务为重点的优质医院创建活动,推进“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进一步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七是强化药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加强药品监管工作。加大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力度,加强各地电子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药物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定期分析评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控制药品安全风险。开展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主导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扎实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   八是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不断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积极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细化实化中医药事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以县级中医医院达标建设和扩大城乡基层中医药服务覆盖面为重点,加强中医服务体系建设及能力建设。继续推进“治未病”健康工程,推动区域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做好民族医药工作。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和技术骨干培养,继续开展乡村医生中医专业学历教育和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实施基层老中医药专家临床经验继承项目,探索建立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推进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加快推进公立中医医院改革,继续推广中医临床路径,开展付费改革试点。加强对中药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的指导。研究制定鼓励提供和使用中医药服务的优惠政策。加快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关中医药任务。   九是加大卫生人才培养力度,推动卫生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卫生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推动全科医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开展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继续开展和适当扩大专科医师准入试点。扩大实施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开展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训药师工作。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加大公共卫生和临床药学人才培养力度。开展西部卫生管理干部和大型医院领导干部的培训。加强医学教育宏观协调和管理,推进高校医学院共建工作。   推进卫生科技事业发展。扎实推进“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重大新药创制”两个科技重大专项及公益性行业专项等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   十是统筹推进各项卫生工作。深入开展卫生政策研究与卫生立法工作,实施医药卫生发展战略规划,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积极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 卫生部:推荐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专家候选人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请推荐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专家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     卫办监督函〔2011〕6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有关院校:   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应对处置能力,不断完善卫生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对处置工作机制,我部拟组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等技术支持工作。现请你单位组织推荐委员候选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家候选人遴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敬业奉献精神,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坚持原则。   (二)熟练掌握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在食品安全(食品卫生)、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毒理学、卫生检验、卫生管理等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具备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3年以上或上述领域行政管理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四)年龄在65岁以下(院士除外),身体健康,能够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具有敬业精神,能够承担并完成委员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五)未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职务。   二、推荐程序和要求   请符合推荐条件的专家填写专家推荐表(见附件,可在卫生部网站下载),经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所在国家级中心、院、校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2011年8月15日前报送我部监督局。   联 系 人:张卫民、李泰然   联系电话:010-68792738、68792707(传真)   电子信箱:wsb2738@163.com   附件: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专家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doc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 国家调整食品安全工作分工 明确卫生部重点职责
    卫生部今天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获悉,近日国家对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分工又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卫生部目前重点的职责是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等。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提出,下一步卫生部将扎实推进食品安全标准重点工作。   陈啸宏对于下一步卫生部在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工作提出四点要求:   一是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2011-2015年)》,目前正在就规划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在卫生部网站上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大家意见以后,形成正式文件向社会公布。   二是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和程序,特别是进一步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以及完善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和渠道,建立更广泛的专家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的制度和机制。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清理和制修订工作。《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各个部门、各个方面都有标准,卫生部把各个行业、各个部门以前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清理整合修订,统一成最终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这是现在和今后的工作重点。   四是做好标准的公开、透明工作,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及时回应社会对焦点问题的关切,增强消费者对标准的理解。五是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加强国际合作。
  • 卫生部将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整合
    近日,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食品安全评估预警处李泰然对外透漏,卫生部将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整合,以利于企业应用。   去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原则,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重大事故查处、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发布、标准制定、新产品的许可及检验规范的制定等六项职责。   在谈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时,李泰然说,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并实施国家安全检测计划,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实施本区域的视频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在各地CDC建立食品有害因素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库,医疗结构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国家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分析中心收集分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风险评估信息、监督管理信息,提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视频安全风险评估。   李泰然说,在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中,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都要符合食品安全法及配套规章规定,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政府许可;生产经营过程满足食品安全监控和管理的要求;产品达到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企业要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和违反法律、法规的后果。消费和可以对不符合标准食品的索取10倍的赔偿金。   企业安全生产,必须严格实安全标准,(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李泰然介绍,截至2008年10月,国家安全国家标准454项,其中,食品污染物、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用卫生标准等基础标准8项,涉及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辐照食物、食饮具消毒产品、包装等相关产品标准128项,检验方法标准275项,食品企业卫生规范类标准22项,食物中毒诊断标准19项。由于标准数量过多,许多企业认为应用不便。为了方便企业使用卫生部将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整合修订。   李泰然还讲解了食品安全隐患及风险防范措施。生产、经营过程低于管理规范要求 污染物指数超过国家食品标准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使用未经批准的非食用物质,是常见的食品安全隐患。甲醇污染、杂醇油超标、重金属污染、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使用非食用物质、缺乏安全检验和溯源控制能力、假冒产品及违反标签标识规定、食品生产和流通市场不规范则是酒类食品的最主要的食品安全隐患。要控制酒类安全风险,需要预防、干预、相应三级措施。
  • 卫生部解读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卫生部日前公布《生乳》(GB19301-2010)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品产品标准15项、生产规范2项、检验方法标准49项,基本解决了现行乳品标准的矛盾、重复、交叉和指标设置不科学等问题,提高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形成了统一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相关新闻:   卫生部公布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再设三聚氰胺相关规定   对于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卫生部作出如下说明:   一、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情况   卫生部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工作,主要包括:一是成立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完善委员会工作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工作。二是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乳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现已完成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三是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制(修)订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真菌毒素限量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四是做好重要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我部紧急组织修订了《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此外,根据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89号),紧急组织制定了100余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并对尚无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参照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标准进行指定。上述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在卫生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程序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五是组织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我部正会同相关部门完善食品包装材料相关标准。相关行业和企业正按照通知要求,清理行业内已经使用的,但尚未列入我国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物质。六是理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正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和要求。我部还与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建立了工作机制。近期,卫生部将做好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贯、培训等工作并完成食品添加剂、食品中致病微生物、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标准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清理工作。   二、关于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修订情况   2008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用1年左右时间整合现行乳品标准。从2008年12月开始,卫生部会同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轻工业联合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奶业协会等单位组建了乳品安全标准工作协调小组和专家组。在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专家组开展了乳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鼓励各领域专家参加工作组、起草组以及专家组的会议讨论。2009年10月底,卫生部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程序向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通报。2010年1月至2月,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66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2010年3月26日,卫生部颁布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关于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特点   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品产品标准15项、生产规范2项、检验方法标准49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解决现行乳品标准的矛盾、重复、交叉和指标设置不科学等问题,提高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形成了统一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与以往乳品标准比较,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有以下特点:一是体现《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突出安全性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技术性法规,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要求,突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限量规定。二是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兼顾行业现实和发展需要。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数据为依据,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同时注重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意见,充分考虑我国乳品行业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实用性。三是整合现行乳品标准,扩大标准的覆盖范围。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了以往乳品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减少标准数量的同时,提高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和覆盖面,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交叉。四是与现行法规和产业政策相衔接,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关于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时间   为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合理设置标准实施过渡期,我部根据标准修改情况、对生产工艺的影响和实施难度,分类确定了标准的具体实施时间,分别为:《生乳》(GB 19301—2010)和《生乳相对密度的测定》(GB 5413.33—2010)等检验方法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巴氏杀菌乳》(GB 19645—2010)等乳品产品标准和《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2010)等生产规范标准自2010年12月1日期实施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等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五、关于乳品产品标准中的农兽药残留指标   农兽药残留主要来自饲料和养殖环节,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相关国家仅在生乳中设置农兽药残留规定,不在乳制品中设置上述要求。我国参照国际组织和多数国家做法,仅在《生乳》(GB 19301-2010)中设置农兽药残留规定,具体按照现有农药残留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公告执行。乳品产品标准规定所用生乳原料应符合《生乳》(GB 19301-2010)。目前农业部正在抓紧完善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标准。   六、关于婴幼儿食品标准   乳品安全标准清理过程中对婴幼儿食品标准进行了系统修订,将原有的11项婴幼儿食品标准整合为4项,基本涵盖各类婴幼儿食品。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修订既要确保产品安全性也要满足婴幼儿营养需要。本次标准清理除了对污染物、微生物指标进行了修订,还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调整了营养素要求。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的修订主要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和中国营养学会《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对于新制定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标准》,由于此类产品既要以普通婴儿配方食品为基础,又要根据不同疾病或医学状况的特殊要求进行调整,成分复杂且营养要求各异,尚缺乏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需要进一步加紧研究,修改完善后发布。   七、关于三聚氰胺的限量值管理   2008年10月7日,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卫生部2008年第25号公告),公布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2008年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治行动,向社会公布了四批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其中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中包括三聚氰胺及其检测方法。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不再设置三聚氰胺相关规定。
  • 卫生部启动食品安全标准整合工作
    卫生部启动食品安全标准整合 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严峻 重点解决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问题   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微生物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的限量标准将作为优先领域     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29日在“2009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论坛”上透露,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已正式启动食品安全标准的整合工作。   新食品安全标准修订工作的目标是逐步建立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国际食品标准体系相协调,满足保障人民健康需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修订过程中将重点解决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的问题。   陈啸宏说,标准修订过程中,将广泛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运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微生物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的限量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修订作为优先领域。   卫生部将邀请各个领域的相关专家参加标准修订工作,也欢迎企业参与其中。修订后的标准将形成草案,广泛征求社会的意见,包括听取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意见,完全按照WTO的要求进行。   除了卫生部之外,农业部和商务部等部门也在着手食品药品标准的整合和统一。   中国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较为庞杂,根据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农业部门管理的初级农产品加工,质检部门管理的生产加工环节,工商等部门负责管理消费环节,卫生部门负责餐饮食品监管,质检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监管。   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表示,今后将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从根本上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加快农产品质量标准的修订,健全完善统一、科学合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商务部部长助理鲁健华表示,将对现行涉及到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梳理,依照《食品安全法》及时提出修订或废止建议,推动流通领域中涉及食品安全的产品标准与国家标准相统一。   除了标准的整合之外,陈啸宏表示,中国将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建立起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从城市到农村的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总膳食调查体系。   建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有条件的省份设立分中心,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同时,卫生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推进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继续发布违反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名单,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食用添加物质的行为。   中国的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仍然较为严峻,卫生部发布的第二季度全国食品中毒事件的通报显示,二季度卫生部共收到全国食物中毒事件报告77起,中毒3063名,死亡48名。与去年同期相比报告数量增加了40%,中毒人数增加了11.3%,死亡人数增加了65.5%。   食品药品生产行业是中国重要的支柱产业,统计数据显示,1978~2008年中国医药工业产值年均递增17.25%,远远高于同期GDP增长的速度。   到2007年中国食品工业包括农副产品的加工,包括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以及餐饮业、食品、农产品等相关的产业和医药工业的产值合计已经超过4.7万亿,已经占到GDP总量的20%左右。
  • 卫生部公布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新华网北京4月22日电 记者22日从卫生部获悉,经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卫生部日前公布了《生乳》(GB19301-2010)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品产品标准15项、生产规范2项、检验方法标准49项。   与以往乳品标准比较,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有以下特点:一是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突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限量规定。   二是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兼顾行业现实和发展需要。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数据为依据,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同时注重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意见,充分考虑我国乳品行业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实用性。   三是整合现行乳品标准,扩大标准的覆盖范围。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了以往乳品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减少标准数量的同时,提高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和覆盖面,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交叉。   四是与现行法规和产业政策相衔接,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清理完善,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解决了现行乳品标准的矛盾、重复、交叉和指标设置不科学等问题,提高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形成了统一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据介绍,一年多来,卫生部牵头、会同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和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乳制品工业协会、奶业协会等单位成立乳品安全标准协调小组,对涉及乳品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整合完善,由卫生部统一公布为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 卫生部09年废止了23件食品安全相关规章
    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25日在2010年全国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会上说,为落实食品安全法,2009年卫生部清理、废止了23件原有部门规章,起草了10余项配套法规和文件。   陈啸宏说,制订、完善的法规文件涉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评估、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布等多方面,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等。   据了解,目前我国现有10部卫生法律、30多件行政法规以及200多项部门规章。   在食品安全标准方面,2009年的一个重要进展就是基本完成乳品安全标准的清理整合,形成了75项标准文本。同时卫生部还启动了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基础标准整合工作。   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方面也有一定进展。据介绍,去年我国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对20大类400余种食品约120项指标进行了监测,获得监测数据约30万个。   陈啸宏另外指出,2009年全国食品安全整顿期间,我国发布了三批违法添加物质“黑名单”,一些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正在逐步解决,“面包改良剂中违法添加溴酸钾案件”等58起食品安全案件得到了查处。   陈啸宏说,2010年要保持高压态势,严肃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和案件,严厉打击顶风作案、屡教不改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 三氯生杀菌安全性遭质疑 广泛用于卫生用品
    广泛用于洗手液、肥皂、牙膏等卫生用品 美国两大机构正在调查其安全性   广告里,当洗手液、肥皂、牙膏等卫生用品标榜“能杀死更多细菌”时,是不是更能引起你的注意?不过,杀菌却不一定安全。   美国《纽约时报》今晨报道称,这些卫生用品中的常见活性成分——三氯生的安全性遭到质疑,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正在对其安全性进行审查。   广泛用于洗手液、肥皂、牙膏等卫生用品   报道称,三氯生是洗手液、肥皂、牙膏等卫生用品中常见的活性成分,能有效杀灭细菌等微生物。40多年前,三氯生面世,当时主要用于手术前的清洗。   目前,三氯生被广泛应用于肥皂、厨房砧板,以及牙膏等产品。高露洁全效牙膏就含有该成分。   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指出,现在三氯生的使用非常普遍。   报道称,有研究显示,在动物实验中,三氯生可能会改变体内的激素分泌,或导致细菌产生抗药性。因此,一些消费者组织和美国国会议员要求禁止在杀菌产品中添加这种化合物。   此外,FDA曾表示,含三氯生的肥皂和普通的肥皂比起来,功效上没有什么区别。不过,这一结论自然引起制造商的不满。   三氯生安全性 遭美两大机构调查   报道称,几个月前,FDA曾表示,将对三氯生的安全性进行研究。不过FDA表示,研究结果什么时候能出炉尚不确定。   此外,美国环境保护署也正在对三氯生的安全性进行调查。   在美国,整个洗手液市场达到7.5亿美元,其中抗菌剂和抗菌洗手液就占了一半,因此三氯生的调查对这些制造商而言是个相当危险的信号。   其实,几十年前科学家就曾对三氯生的安全性表示过担忧。   去年,马萨诸塞州众议员爱德华马基曾向FDA施压,要求其对三氯生在洗手液等产品中的使用进行管理。   与此同时,爱德华马基呼吁禁止在洗手液、和食品接触以及儿童产品中使用三氯生。   美国第五大畅销洗手液品牌Dial Complete表示,目前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三氯生对人体有害。相反的,研究显示,三氯生确实能有效杀灭细菌。   由于消费者组织已对三氯生发出反对的声音,一些企业已经不再使用该成分。不过,报道称,高露洁仍将继续使用三氯生,因为高露洁全效牙膏已经证明对抵抗牙龈炎有效。   ●记者追访   是否安全需长期研究   上午,朝阳医院职业病与中毒科主任郝凤桐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三氯生被广泛地应用于生活用品中,它的安全性要根据它可能存在的风险来判断,例如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可能会污染食品。   不过,它的安全性等问题,需要进行长期的研究,通过一定人群的数据积累,才能进行评价。   三氯生是二氯苯氧氯酚的俗称,是外用高效抗菌消毒剂,可杀灭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等细菌及白色念珠菌等真菌,对病毒(如乙型肝炎病毒等)也有抑止作用。
  • 卫生部将开展食品安全整顿 加强监管的力度
    8月15日下午,卫生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圣元乳粉疑致儿童性早熟”调查结果。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邓海华表示,卫生部正会同有关部门,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系统、有序地开展食品安全整顿,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加快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和标准体系的建立,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来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邓海华说,媒体报道了三例婴幼儿怀疑因为吃了奶粉导致性早熟,就引起了社会和公众高度关注,我想这个问题说明了媒体、社会、公众特别是我们的家长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这也提醒我们,要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的工作。多年来,党和国家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我们去年新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国务院成立了食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建立了综合协调与分段监管的工作机制、管理体制,并且部署在全国开展食品安全的整顿工作,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总体上,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形势是稳定的。但是大家都知道,近年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食品安全存在着一定的隐患。究其原因,首先是有少数的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置人民健康于不顾,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比如三聚氰胺事件就是这样的典型案例,扰乱了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这是一个主要问题,也是我们要重点整顿的任务。另外,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力的水平也导致了目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我们农业的发展正处于转型时期,食品行业整体生产力的水平还要进一步提高,我们行业自律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强,以及社会整体上食品安全意识的提高,这些都决定了整个食品安全形势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卫生部正会同有关部门,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系统、有序地开展食品安全整顿,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加快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和标准体系的建立,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来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 卫生部在全国布下1196个食品安全监测点
    南方日报讯 (记者/欧志葵)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卫生部正在全国建立食品添加剂、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等6个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比实验室和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网络。卫生部昨天举办例行新闻发布会,并在会上通报称,目前卫生部深入推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工作,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体系建设,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据透露,目前已在全国共设置化学污染物和食品中非法添加物以及食源性致病微生物监测点1196个,覆盖了100%的省份、73%的市和25%的县,在416个医疗机构主动监测食源性异常病例或健康事件。   据介绍,为梳理和做好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卫生部目前已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备案等法规,组建由食品污染物、微生物、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10个专业分委员会,共350余名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权威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   去年卫生部新公布21项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复配食品添加剂、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等基础标准,针对6种真菌毒素的28个限量标准、54种农药的118个限量标准等安全使用做出严格规定。同时公布《速冻面米制品》、《不锈钢制品》等重点产品标准,制定、指定216项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修订公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明确规定了23类,2314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依法撤销了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等39种食品添加剂。对行业提交的3000余种食品包装材料进行系统清理,公布107项包装材料用树脂名单,公告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奶瓶生产。   据悉,我国已连续5年担任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持国,2011年我国还成功当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亚洲地区执行委员。卫生部将充分利用上述有利条件,加强国际食品标准的跟踪研究,促进我国食品标准与国际标准同步发展。
  • 张岚:饮用水安全卫生指标的检验方法介绍
    根据今天的议题,把我的内容做了一些调整,这样可以使我们的议题更贴切一点。今天主要介绍一下“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的相关内容。原来我想以检验技术为主,但是这个议题大家更关注的是新版的标准,我也想借这个机会把我们的一些想法,和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思路跟大家沟通一下。   刚才杨教授谈到了,饮用水和每一个老百姓都是息息相关的,对我们来说,引用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刚才杨教授也提到了,从水源到水杯要经过N多环节。从混凝、沉淀、过滤、消毒这个是集中供水单位普遍采用的常规的工艺,目前国内70%以上的水厂采用的是这样的常规的工艺,虽然有的采取了臭氧活性炭,清华的王教授在浙江普遍推广这种技术,这是王教授很推崇的工艺。确实这种工艺也达到了一定的效果。膜处理在国内用得很少,在台湾30万吨的一个水厂用得很多,而且用的也是立生的膜。澳门10万吨的水厂,也是这样。对我们来说,还是常规的处理办法。实际上无论是常规的处理办法还是深度的处理办法,在净水的同时,我们不能不面临新的问题,比如说消毒副产物的问题,我们付出了代价,获得了高品质的水。但是我们还要面临其他方面的隐患。这是整个水处理过程的问题,还有输送的问题。输送管材的问题,管材就是饮水二度污染的问题。   一个是管材安全性的问题,有一些材质不安全的管材,可能在水的输送过程中把不安全的因素融入到水里面,最终给水带来了污染 还有一方面的问题,我们的管网老化导致的漏损的问题,这种二次污染问题实际上也相当的普遍,尤其是一旦水出现问题,停水,导致负压的情况下这种隐患很大。目前有官方数据表示,在我国管网年代,达到50年以上的占6%,但是我们基数很大,所以6%就不少了。所以管网的二次污染也是我们在饮用水安全上需要考虑的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是二次供水的问题,高位水箱的问题。二次供水不只是高位水箱,有低位水箱和中位水箱,实际上水箱给我们带来了污染。二次供水在管理上有一些缺失,有的是有物业单位管的,还有一些根本找不到主体的管理部门,不知道找谁去,没有人管,所以有很多缺失的部分。当然,我们也得承认在技术上也有一些缺失的问题,管理上不到位,定期的清洗和消毒就做不到。比如说二次管网水箱布设的时候做得不是很科学。二次管网也有不断的改进的一个趋势,比如说新的供水的方式,比如说负压供水,这都避免了水箱长时间的储存,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二次供水的污染。这些环节都是在饮水当中要关注到的。我们说到的饮水安全不仅仅局限在出厂水,更加关注的是龙头水。你为老百姓提供喝的这个水要符合安全,不是你从供水单位出来的水,那个水肯定要符合安全,我们要保证的是水杯子的安全。安全的评价对我们来说就是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首先我们来回顾一下饮水标准的发展历程。最早的饮水标准颁布在1955年,那是试行标准,标准仅仅在上海、北京、天津12个城市试行,1956年的标准是在《试行的标准》之上推导出来的《饮用水草案》,这个标准涵盖了15个项目数,数量很少,但是范围很广,包括了感观 性状,微生物,消毒剂,独立学指标,该有的类别都有了,因为研究学的研制,项目类别比较少。1959年进行了修订,一个是项目性增加了2个,还有浊度等等。增加了水源的选择和保护的内容,在1956年没有这个内容。经过试行以后,发现水源在源头对水源发挥有很大的作用,所以把它融入到1959年的标准 1976年的标准指标上由17项上升到23项,同时规定了碱性化的一个标准 大家熟悉的是1985年的标准,一共水的指标有35项,这中间我们做了很多的努力,卫生部发布的这个标准,修订的任务我们理所当然的就认为在我们身上,我工作了很多年,包括我的老师们也在不断的呼吁和为此工作着,包括在一些大的媒体上和高端会议上都提出来。但是,进展不是特别的顺利。这项工作虽然没有颁布实施,但是标准制订的工作始终在继续,在2001年的时候以不规范的时候颁布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我们不是从35项一下到106项,是有过渡的,只不过这个颁布的级别不够高而已。今天我想介绍的是2006年新版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刚才很多教授已经提到这点了。   这是我们指标变化的情况,可以看到水质项目有一个比较大的变化。   新版的标准在2005年的5月份,国标委要求卫生部牵头组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配套法出台,我们牵头做了这方面的工作。这个标准很重要,所以我们在修订的时候也会同了建设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的专家加入到修订组,标准虽然发布的部门是卫生部,实际上是N多的部位和行业专家共同的智慧的结晶。饮用水安全涉及到很多,方方面面,不仅仅是卫生部门就可以达到的,或者是一家就可以达成的,需要很多方面的努力。我们既要考虑到技术的问题,也要考虑到可行性的问题。在整个修订文件中,我们历经了一年半的时间,最终在2006年12月29日对外发布,真正的实施日期是2007年的7月1日。   我们在这里面提到的饮水安全有一个基本的界定和思路,首先要保证流行病学的安全,要求生活饮用水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主要是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N多的国家,在饮水方面微生物的风险是最大的风险,所以控制微生物的安全是饮水安全保障最首要的任务。我们也是这样体现的,再者强调的就是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水中含的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不得产生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及潜在的远期的危害。任何安全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   第三,就是水的感观性状的良好,美国是作为二级推荐,并不作为要求。但是卫生部门接到太多的投诉,都是感官性状,老百姓不可能是判断化学物超标了,老百姓有感觉的就是水浑了,臭了就投诉了。中国老百姓的认知,水质的感官还是很重要的,所以我们依然是钠入了强制性要求。   在修订当中,主要掌握了几个原则:   第一,和谐性的原则。1985年的标准适用范围是城乡饮用水的,但是真正在农村,没有按照1985年的标准来做,而是按照1991年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来评价的,在准则里面有三级标准。在当时,我国的城、乡的饮水标准是不一样的。在标准修订里面我们考虑了这样的问题,我们希望把中国范围内全部人群的饮水标准钠入到一个要求里面,我们情况很特殊,为了标准实施我们做了适当的技术性安排,但是根基是一样的,我们希望两个标准最终走到一条线上,这是核心性的原则。   第二,安全性的原则。安全性是技术人员希望考虑的首要原则。核心性原则有政治上的考虑,我们也是受到上层领导很多暗示之后做了这方面的考虑,但是安全原则是作为技术人员首要把握的原则。所谓的安全性是相对的安全,我们提到的是终身安全,终身绝对是相对的概念。70年,每天两升水,在这种情况下,我饮用水患病的风险是100万人只有一个人可以因为引用这个水患病了。   第三,科学性的原则,在饮用水里收钠了106个指标。我们在指标的选择上有N多的考虑,首先要确认这些指标在我国的饮用水里面确实存在,没有问题的不要钠入到这里面了,那就306项都有可能了。大家知道,美国70年代就说了有2221个,很恐怖,所以我们首先要有一个基本的调查,确实这种化合物在水体流行对人体有危害,我们就把它钠入进来。   其次要有独立学和流行病学很完整的资料,我们可以确定卫生限制,这个准则在微生物的标准里面有明确的体现。卫生指标有三类,一个是确立准则,一个是尚未确立准则,还有一个不确定准则。尚未就是制订准则依据不明显,不明确。未制订准则,或者在水里面没有发现,或者是不足以对人体造成危害,所以我们也遵循了这样的原则。   科学性里面的第三点是检验方法,检验方法的修订也在我们手里。所以就可以掌握到配套的问题,有检验方法了才会把这个指标钠入到里面,如果没有相应的技术,也没有可操作性。原来的标准是108项,这两项指标在后续的研究里面遇到了阻碍,这些方法不够成熟,很快我们把这两项指标从饮水指标里面去掉了。   第四,协调性,刚才很多的专家提到了,标准之间是互相的,你规定你的,我规定我的。最痛苦的是,规定一样还好,规定得还不一样。让标准的使用者无所适从。我们虽然是标准的制订者,也是使用者,我们在这方面有很多的感触,在这次我们特别考虑了这点,从协调性方面也考虑了这点,大家看我们的标准,里面有9个引用标准。如果你在其他的标准内,有相应的规定,我们不做重复的规定。比如说水源水,如果引入了3838,就是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质量标准,如果是地表水,按照3838的要求,里面规定了满足三级以上的要求才可以作为饮用水,如果是地下水要按照地下水的标准来实施。除此之外,化学处理剂引入了17218,二次供水我们引进了17051。如果有相应的国标,或者是相应的规范对它有要求,我们不再另外提要求了。标准制订的时期不一样,现在的协调性可能还会存在匹配上的问题,但是这种匹配性可以通过后续的修订不断完善,又互相交叉让使用者无所适从更科学一点,这是我们掌握的一个原则。   第五,是可行性。这次把106项指标分成两类,常规62,非常规44项。常规就是可以反映水体的大致情况,把它列为常规的指标。对我国来说,为什么要一下收钠106项呢?因为地域太广了,地域条件不一样,经济发展不一样,水质污染的状况也不太一样,本来环境水就是很复杂的水体。指标多是不得已的选择,各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非常规指标的测定。2008年的时候,受卫生部的委托我们做奥运会主办城市和承办城市的饮用水安全保障,我们也做了106项的全分析,在全分析基础上,常规监测以常规分析为主 在非常规里面,发现问题的指标把它钠入常规分析,而不是每次都做106项,这也是我们修订的主导事项,也是我们每次想跟大家贯彻的一个理念。   实际上,非常规指标的时候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是否把它钠入到监测方面。还有一个可行性的考虑,我们把指标分了阶段,常规性指标是2007年,那你一定要支持我。但是非常规指标,因为受到水处理工艺,受到水源水质条件的影响,不是一朝一夕能够改变的,我们可以给它一个过渡的时期,2012年的7月1号你必须要达到。但是这中间,各地政府可以根据本身的情况调节,2010年就可以调整你按照这个标准来。所以,这也是从可行性方面来考虑。   另外还有一个先进性的原则。在标准的制订中,充分学习了国外EPA,欧盟、日本、俄罗斯上N多国际上的标准。我们一方面在学习,另一方面也是一种借鉴。这就是我们掌握的先进性原则。这是1985年标准和2006年标准比对的情况,大家看出来,增长最多的是有机物指标,农药指标,消毒剂及副产物指标,微生物指标,放射性指标,我们从1985年到现在所有的研究都集中在这几点,所以在指标上也会有相应的体现。消毒剂原来是液滤为主,后来采用了二氧化氯和臭氧,在这次标准里面,把消毒方式都钠入到标准当中来,因为这些消毒方式有它最佳的消毒效果,但是它同样存在了隐患。比如说氯,数十个消毒片,比如说二氧化氯,存贮亚酸胺和氯酸盐的问题。在我国,二氧化氯在很多乡镇企业都采用了,乡镇级的水厂都采用了,因为它规模相对比较少,液氯的运输和安全性限制了它在小范围乡镇水厂的使用。我有一个课题是关于二氧化氯消毒的,做了110个水厂,二氧化氯还是占有一定比例的。臭氧也一样,北京曾经推过臭氧的应用,但是后来也不了了之了。在这里唯一没有提到的就是紫外线的问题,我们并不限制它的应用,但是我们不知道怎么把握它,所以在指标里面没有办法限制它,但是你要保证你消毒效果的安全性,微生物的安全性,臭氧和紫外线都要协同作用要和其他的消毒剂联合作用才可以达到最终的效果。   这是我们跟国外标准比对的情况。欧共体是1998年的,俄罗斯是2002年,正文是52项,但是有一个特别长的附录,一共是343项 日本是2004年,94项 WHO目前是2004年第三版 美国EPA一级87项,二级是15项,目前美国2006年出新版了,变成了113项。我们认为不是指标数量越多,标准就越先进,这是完全错误的理念。我们感觉可以反映水质情况,能力保证水质的安全,最适合你的才是最好的,而不是一味的强调指标数量的问题。我国的指标数量是因为我国幅员辽阔,地质情况复杂,包括水体情况也十分复杂。   第二个方面,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和检验技术的问题。我们同时承担了5750的检验方法。我们借鉴美国水的分类方法,把一个标准分成了13个标准。除了上面是采集、保存和控制这部分是共用的分类,其他就是水质分析质量控制,无机非金属,金属指标,有机物,农药,消毒副产物等依此类推。我们本身是实验室的人员,在卫生系统基本是这样的,做微生物专门有人做,做微生物的人可能不太清楚其他的东西,感觉只要有微生物的指标就够了。在操作的便利上,从这点考虑,把它分成13个分标准,包括放射性也一样,即便我们是理化指标,基本上就是主攻一项,或者是做液项,不会做金属或者是其他的。这样可能便于操作者使用,这是我们分类的初衷。   这个标准和我们的标准相比有这样几个特点,首先我们大幅增加仪器检测方法。从90年代以来,仪器检测技术有突飞猛进的发展,在这个标准没有出来之前,实际上大家已经在用,只不过没有一个正式的身份。在这里面,我们把先进的检测技术都钠入到标准方法中。我们吸钠了先进样品前处理技术,以前我们就是萃取,过滤,现在过多的吹扫,SPE,SPME,N多的样品前处理都不断的钠入进来。   第三个是方法抗干扰能力,因为毕竟实施了这么多年,我们有这么多认识和感悟,对它进行了修订,对它的灵敏度和抗干扰能力都有了一定的提高。我们获得的最大的感受是,一方面是自动化,另一方面是解放实验者、劳动力,还有一个灵敏度性。目前有很多仪器的方法都是PPB级,不是PPM级了。   我们要体现人本理念。我们在这里提供一些方法,这些方法并不是不成熟,而是这些方法用了以后对人体有害。我们拿氢化物来说,我们换成了盐酸的方法,因为我们有了更好的,跟它同等级的方法,有恶臭的物质,对我们可能造成伤害的换掉了,这更多的是保护操作者,实验人员身体健康安全。虽然现在实验室防护措施越来越完善,但是我们宁愿从根上做起,我们越少的接触这些东西,甚至不接触这些东西,比任何防护措施都会带来更深刻的保障。   卫生指标与检验方法匹配的情况,左边是42项是标准常规指标,64项是非常规指标,比重是42项,整个5757的标准提供142个项目,300个检测方法。除了常规和非常规,还提供了36个检测项目,检测项目可以根据标准的规定,也可以根据需求,比如说突发事件和当地的特殊情况,因为不可能106项把全国各地的情况都考虑到,没有一个东西可以做到极致,都是不断发展的过程。36项指标可以提供在这里,如果你有需要可以使用。   这是指标和方法比对的汇总表。可以看到大部分的方法是针对金属和有机物的。从检验技术上,有两方面。我们在引进先进的检验技术的同时,我们依然保留了经验和方法。拿卫生系统来说,实验室是分等级的,省级的检验和国家级的检验都没有问题,我们测氯化物用离子的方法就搞定了,但是基层实验室依然用能量法来做,所以,这次我们对经典的化学方法,没有很大的问题我们就保留了。有一些方法有毒、有害,我们把它删去了,但是如果有同等级的替代方法我们就把它删掉了。所以,你在这些引进技术里面又可以看到很多的经典的化学方法,还可以看到更高一级的,比如说气制,液制的方法,不同的等级在我们方法里面都有体现。   仪器配置,我们考虑要满足不同级别的实验室的要求,通常来说,只要配备左边的仪器就可以完成常规指标的检测,当然不同的实验室有不同的需求。财力有保证的情况下,有更多的选择,比如说可以配备ICP—MS,这样可以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而且也解放了劳动力。过去我们用有一部分用离子法,有一部分用光子法解决,最起码在阳离子上一次就完成6个,阴离子一次完成7个,甚至可以完成更多。GC/MS一方面是稳定性,另一方面有更高的优越性。在仪器配置上,我们考虑了各个层次的要求。   今天的报告大概就是这些,时间有限,跟大家进行了一个探讨,希望可以把工作中的体会跟大家交流一下。我今天很高兴,胡教授我在电视上见过,这回见过真人了。希望借这个机会跟更多的专家探讨饮用水安全方面的问题,也希望可以跟各位专家有更多的合作。现在科研不是关起门来做,包括杨教授我们都有很广阔的合作,也希望有更多合作的机会,在饮用水安全保障上可以共同努力做出一些实际的东西,谢谢大家!
  • 卫生部:近5000项食品安全国标今年完成清理
    相关新闻:《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国家标准发布   记者今天从卫生部获悉,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组织修订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将于2013年6月1日正式施行。   卫生部监督局食品安全标准处处长张旭东介绍说:“卫生部从2010年开始清理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按照规划将在今年年底完成近5000项标准的清理工作。截止到现在,已经公布了乳品安全标准和一些农兽药残留以及食品添加剂等,一共30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覆盖了各类食品当中所涉及到的健康危害指数的数千项指标。”   食品污染物是指食品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   《新修订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与2005版一个比较大的改变是,增加了“可食用部分”的定义和食品类别(名称)说明,本标准规定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如无特别规定的,均是以食品的可食用部分计算。2005版标准中规定的是比较具体的食品名称,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我国地域宽广,各种食品不能完全统一名称或者统一类别。新标准通过食品类别名称的说明,可以扩大基础标准的通用性和实用性。   据了解,安全法以及一些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对现在所存在的近5000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了清理整合工作,按照计划,将会在2013年底完成标准的清理。截止到现在,已经公布了乳品安全标准和一些农兽药残留以及食品添加剂等,一共30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覆盖了各类食品当中所涉及到的健康危害指数的数千项指标。
  • 卫生部:有关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23项问答
    一、为什么要整合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品是我国消费者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食品。近年来,我国乳品消费量迅速攀升,乳品行业快速发展,成为重要的食品产业之一。乳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社会经济稳定。国家高度重视乳品安全和乳制品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等法规政策,部署开展食品整顿工作,要求整合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包括乳品在内的食品安全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截至2009年底,我国以往的乳品相关标准共160余项,存在部分指标交叉、重复、矛盾,以及重要指标缺失等问题。为了规范乳品生产经营,保证乳品质量安全,确保消费者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规定,卫生部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对乳品标准进行整合完善,统一公布为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整合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   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完善工作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体现《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突出安全性要求。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要求,突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要求与规定 二是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兼顾行业现实和发展需要。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数据为依据,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同时注重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意见,充分考虑我国乳品行业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实用性 三是整合现行乳品标准,扩大标准的覆盖范围。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了以往乳品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减少标准数量的同时,提高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和覆盖面,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交叉 四是与现行法规和产业政策相衔接,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公布   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要求,2008年12月,卫生部牵头会同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轻工业联合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奶业协会等单位成立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完善工作开始即组成的协调小组,负责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整合完善。同时成立了由协调小组各部门推荐的近70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分别来自管理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协会以及乳品企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协调小组先后召开3次全体会议。专家组和起草工作组先后召开工作会议20余次,充分听取专家、学者、企业和行业协会代表等各界意见。在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基础上,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首次在卫生部网站上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60天,同时向世贸组织(WTO)通报。期间,共收到国内外反馈意见2000余条。专家组和起草工作组集中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研究处理,对标准草案进行完善。   2010年2月,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召开各分委员会会议审查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66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于3月26日由卫生部批准公布。   四、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哪些标准组成?   新发布的66个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分为乳品产品标准(包括生乳、婴幼儿食品、乳制品等,共15项)、生产规范标准(2项)和检验方法标准(共49项),形成了统一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五、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哪些改进?   与以往乳品标准比较,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有以下特点:一是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确保了标准的科学性 二是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要求,突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限量规定,体现了标准的强制性 三是整合了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内容,避免标准间的重复、交叉和矛盾等问题,体现了标准的统一性 四是符合中国国情和产业实际,注重可实施性,并精简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内容和格式,明确标准的统一归口解释部门,体现了标准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五是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系统修订微生物指标,按照国际通用原则改进了微生物的采样方案,与国际标准的要求相一致。   六、如何理解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日期?   为做好新旧标准衔接,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设置了具体的实施日期。在实施日期前,鼓励并允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经营,生产企业应当在标签上标明具体执行的标准。在实施日期后,食品企业应严格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经营。除对食品生产经营时限有特殊规定外,在实施日期前生产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七、液体乳安全标准有何特点?   液体乳标准主要对原有标准进行整合,一是明确了液体乳各类产品的分类和定义,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等 二是限定了液体乳中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品种,使用添加剂的必须进行标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是明确了复原乳的使用,并要求在标签中予以标识 四是蛋白质指标和以往标准一致,同时对微生物限值和检验方法进行改进。   八、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农兽药残留做出了哪些规定?   农兽药残留主要来自饲料和养殖环节,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相关国家仅在食品原料中设置农兽药残留规定,不在乳制品中设置上述要求。我国参照国际组织和多数国家做法,仅在《生乳》标准中设置农兽药残留规定,具体按照现有农药残留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公告执行。目前农业部正在抓紧完善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标准。   九、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有哪些规定?   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明确规定,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中不允许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其他乳制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规定执行。   十、婴幼儿配方食品标准有哪些改进?   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和中国营养学会《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在确保产品安全性也要满足婴幼儿营养需要的前提下,对原有标准进行了系统修订,将原11项婴幼儿食品标准整合为4项新的标准,基本涵盖各类婴幼儿食品。标准不仅修订了污染物、微生物指标,还对营养素指标进行了科学调整。   十一、婴幼儿配方食品营养素使用有哪些规定?   婴儿配方食品中营养素的含量应当符合《婴儿配方食品》的规定,营养素种类应当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规定的品种。婴幼儿配方食品中添加氨基酸,除《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允许使用的氨基酸品种外,还可使用《婴儿配方食品》标准附录B列明的氨基酸。   十二、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计算。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碳水化合物含量的计算应按《婴儿配方食品》标准表2执行。   十三、为什么说《生乳》标准是符合行业发展实际的?   《生乳》国家标准是依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要求,在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奶牛养殖现状制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生乳》国家标准定位于质量安全,各项指标是确保生乳质量安全的最基本要求,是生乳生产和收购的准入门槛,明确区别于1986年发布的《生鲜乳收购标准》和2003年发布的《鲜乳卫生标准》。鼓励企业在《生乳》国家标准基础上,制订更为严格的企业标准,尤其是乳品生产企业要在生乳收购时设置分级指标,开展以质论价,不断提高乳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乳》国家标准的执行主体是奶牛养殖者和乳品企业。据农业部调查,绝大多数奶农赞同《生乳》国家标准的指标设置。《生乳》国家标准符合行业发展实际,指标设置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促进改善生乳收购秩序、防止恶意拒收等问题,有利于保护奶农利益,推进第三方检测,促进奶业良性发展。   十四、《生乳》标准的蛋白质和菌落总数指标是科学合理的。   《生乳》标准将生乳定义为“从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产犊后7天的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应用作生乳。”从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常乳都应当被纳入标准范围进行监督。《生乳》标准从质量和安全两方面,对受生产、收购环节影响的指标进行了规定,将引导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和生乳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   在专家组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设置蛋白质指标为大于等于2.80g/100g。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符合我国生乳生产实际。生鲜牛乳的蛋白质含量与饲养水平等多种因素有关,尤其是全株玉米青贮饲料、苜蓿干草等优质饲草饲喂量对生乳蛋白质含量影响很大。我国目前奶牛饲养中粗饲料结构单一、优质饲草饲喂率低,因此生乳蛋白质含量也相对较低。二是符合奶牛泌乳规律。在奶牛不同泌乳期蛋白质含量不同,高峰期蛋白质含量比中后期低。我国绝大部分奶牛在5~9月份进入泌乳高峰期,这个季节又是天气最炎热的季节,两个因素的叠加影响导致夏季生乳蛋白质含量明显低于其他季节。三是尊重客观事实。从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蛋白质含量低于2.95 g/100g的常乳是客观存在的。据农业部调查,2007年和2008年夏季,北方一些省份生乳蛋白质含量低于2.95克/100克的比例分别达75%和90% 某乳品企业6月份西北、中南、东北等三个区收购生乳蛋白质含量低于2.95克/100克的比例分别达75.8%、33.8%和24.9% 。四是有利于生乳质量安全监管。从调查情况看,荷斯坦牛奶蛋白质含量主要分布在2.8-3.4g/100g之间,《生乳》标准作为质量安全监管的依据,便于质量安全监管的顺利实施。   菌落总数是反映奶牛健康状况、牧场卫生状况和冷链质量控制的卫生指标。目前我国奶牛小规模散养比例较高,100头以上规模养殖比例仅为23.1%,5头以下比例为32.4%,这种小规模养殖的现状短期内难以改变。养殖水平低造成生鲜乳菌落总数相对较高。当前,《生乳》国家标准设置菌落总数的指标是符合我国发展实际,能够保护大量中小规模奶农的利益,维护我国奶业稳定发展。近年来,国家大力扶持奶牛规模化养殖,自2008年以来,已累计投入12亿元建设1944个200头以上的奶牛养殖小区(场)。随着奶牛养殖业的发展和养殖水平的提高,生乳菌落总数将逐步降低。鼓励企业在生乳收购中设置菌落总数分级收购标准,引导奶农标准化规模养殖,不断提高养殖水平。   我们将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要求,开展标准的跟踪评估,并参照国际标准,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意见,不断修订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十五、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生产工艺做了哪些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工艺对确保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加工工艺复杂多样,同一种产品,因企业、地域、生产设备、生产控制方法和水平等因素的不同导致采用的加工工艺不一。为引导乳品生产企业更注重并规范企业生产加工过程的安全危害控制,标准清理过程中专门制定了《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和《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对乳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生产条件、工艺方法、人员卫生以及其它乳品安全保障措施等规定了技术要求,强化关键控制点的监测。同时,在乳品产品国家标准中未规定可能制约工艺改进和发展的具体加工工艺,应当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要求,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   十六、酸乳和发酵乳的区别是什么?   酸乳是发酵乳的一种。按照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仅接种嗜热链球菌和保加利亚乳杆菌两种菌的发酵乳称为酸乳。添加其它菌种的产品不能命名为酸乳,可以称为发酵乳。   十七、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复原乳使用有何规定?   按照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巴氏杀菌乳不允许使用复原乳。为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其他使用了复原乳的液体乳,需要在标签上明确标识。   十八、国家对乳品中三聚氰胺限量如何规定?   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严禁人为添加到食品中。2008年10月7日,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卫生部2008年第25号公告),公布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2008年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治行动,向社会公布了四批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其中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中包括三聚氰胺及其检测方法。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不再重复设置三聚氰胺相关规定,仍然按照现行的乳品三聚氰胺限量管理规定执行。   十九、生产乳品是否须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乳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生产的乳品如有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企业可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无须备案。   二十、消费者怀疑乳品不符合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时应该怎么办?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消费者怀疑乳品不符合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可以向上述部门举报、投诉。   二十一、生产经营不符合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该如何处理?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如何做好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   卫生部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主要措施包括:一是组织开展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工作,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标准宣传,引导鼓励全社会共同关注食品安全标准,积极参与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的监督 二是组织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培训活动,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乳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理解、掌握和执行标准的能力和水平,严格执行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各项规定 三是开展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业和企业贯彻实施标准 四是开展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跟踪评价,适时修订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二十三、今后如何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法的重要内容,是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我们将进一步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一是组织审议并批准公布乳糖、婴幼儿特殊医学用途等产品标准和胆碱等检验方法标准,形成统一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二是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追踪和评估,根据国际标准进展和国内跟踪评价结果,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意见,及时组织修订和完善标准。
  • 卫生部专家称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出在执行环节
    加了三聚氰胺的毒奶粉、加了盐酸克伦特罗的瘦肉火腿、加了多样氨基酸的牛肉膏……近期,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了各方的高度关注,这些原本陌生的化学名词因为与人们熟知的食品联系在一起而变得家喻户晓。食品添加剂已经逐渐成为牟利、违法、伤害、甚至是毒品的代名词。   4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表示将严打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并对非法食品添加剂开展全面布控,今年年底前,卫生部门将制定并公布食品复配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   食品添加剂,将遭遇一场史无前例的全面围剿。   食品添加剂是替罪羊?   食品添加剂真的是洪水猛兽,是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罪魁祸首吗?   “不,食品添加剂正在被‘妖魔化’。”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孙宝国对《中国经济周刊》解释说,首先,应该为食品添加剂正名。“这些导致毒祸的添加物并非是食品添加剂,人们把违法添加物与食品添加剂的概念混淆了,食品添加剂成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替罪羊。”   4月23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了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物名单,其中包括47种可能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22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和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   那么,什么才是食品添加剂呢?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食品法规委员会对食品添加剂定义为:食品添加剂是有意识地少量添加于食品,以改善食品的外观、风味和组织结构或贮存性质的非营养物质。   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23个类别,2000多个品种,其中香料、香精类的最多,达到1800多种。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增味剂、防腐剂、香料等。   “几乎所有食品中都含有食品添加剂。”孙宝国认为,食品添加剂不但对身体没有坏处,反而是确保食品安全的物质。“没有食品添加剂就没有食品安全。”   食品添加剂不仅能够改善食品的“品相”和口感,还有利于食品加工,能更适应生产机械化和自动化,最重要的是,食品添加剂方便食品保存,能够防止变质。“比如,以前的零打酱油放置时间久了会长毛,很不卫生,但加入防腐剂以后这一问题就不存在了。”   对于有特殊需要的人群来说,食品添加剂甚至是“救星”。“糖尿病人不能吃糖,就需要无营养甜味剂或低热能甜味剂,这些食品添加剂实现了无糖食品供应。”孙宝国说。   其实,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理与药物一样,关键在于衡量剂量与效应的对应关系。孙宝国表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需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要性。食品加工如果可以不用食品添加剂就不能加。例如,卫生部于今年3月1日正式发布公告,撤销面粉增白剂。第二,安全性。除了科学实验之外,至少有两个发达国家使用后证明安全可靠的食品添加剂,我国才会给予批准(少数例外,如桂皮等)。第三,合法性。食品企业只有使用国家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才是合法的行为。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太宽松?   前不久,康师傅方便面因含有“牛肉膏”成分备受质疑,更加掀起轩然大波的是,广州市工商局作出了“合法”无处罚的判定。   “牛肉膏”之所以“合法”是因为“牛肉膏”、“一滴香”、“漂白面”等都是由多种食品添加剂复合调配组成的添加成分,这些“前所未闻”的复配添加剂没有被收录进“明令禁止使用”的法规范围,关于剂量和合法性在法规上都是空白。   “拿法规和标准说事儿已经数不清有多少次了。”卫生部的一位专家对记者说,每当有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对食品添加物的争议最终都会落点在法规和标准上,“这已经是惯性。”   但毋庸置疑的是,我国部分食品的行业检测标准低于国际公认标准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例如,在前不久的雀巢婴幼儿产品中可能存在重金属过量的问题上,按照我国现行标准,确实“在法定范围内”,但我国的最高限额是美国的百倍。   根据公开报道,多年以来我国食品出口合格率均保持在99.8%以上,内销食品合格率在90%以上,虽然差距只有九个百分点,却暴露出食品安全标准“内外有别”的尴尬,这种“双重标准”的现实催生了“一流产品出口、二流产品内销”的说法,“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是否比国外标准松”一直以来都是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困惑之一。   4月21日,卫生部发布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的公告,公告称国际上各国的食品标准确实存在差异,但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此外,鼓励企业根据国际竞争需要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公告显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项目和指标值的符合率超过70%,甚至我国的一些标准是高于国际通行标准的。例如在国外允许使用的莱克多巴胺、过氧化苯甲酰等物质,在我国属于禁止使用品种。因此,《通知》特别说明:“对不同国家标准的比较,应当全面、客观,不应仅以个别标准或个别指标进行比较。”   最大的好消息是,我国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出台终于有了明确的日程表:“2011年年底前卫生部要制定并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届时,“牛肉膏”、“一滴香”、“漂白面”等复配食品添加剂将不再“无法可依”。   在标准出台之前,“对暂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有关企业或行业组织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   “卫生部已经公布了第一批违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名单,以此为起点,到了年末,一定会有更加完善和严谨的标准出台,到时候,所有食品都会经历一次甚至多次的大清查。”这位专家说道。   重典治乱与“吹哨法案”   “我国在食品安全上的法律法规是非常多的,甚至是超乎国际水准的严厉。”卫生部的一位专家说,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共有20多部,近40部行政法规,150多部部门规章。据其介绍,2001年和2008年,我国两次重申禁止使用“瘦肉精”,但至今,美国都是允许使用指定成分的“瘦肉精”的。此外,2007年,我国就率先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2011年1月,美国才确立该制度。   “我们的问题出在执行环节。”这位专家认为,在前不久的双汇“瘦肉精”事件中,央视“315”晚会通过暗访短片揭示了形同虚设的十八道检验程序。“每一个环节都可以被买通,监而不管,是病症所在。”   4月21日,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李克强出席全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他强调,要以《食品安全法》为准绳,重典治乱,加大惩处力度,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真正起到震慑作用。一旦发现非法添加,要快查快处,第一时间查封问题产品,责令停产停业,并给予严厉经济处罚。对故意添加的,一律吊销证照、罚没设备,企业负责人不得再从事相关食品行业。   这次讲话被业内人士评价为“史上最严厉的食品安全重典治乱”。“之前的处罚多以工商部门的罚款为主,一般情况下上限不足5万元,这对于违法犯罪分子来说,违法成本太低,而侥幸之下的不法利润太高,所以造成屡禁不止,甚至边罚边犯。”   除了严管企业,还要加强监管力量。“监管不力主要体现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有六大部门,部门间分工不明,责权不清,很容易出现模糊地带。”专家说。   在电视电话会议上,李克强要求,对涉案政府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开除公职。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据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从重从快予以严惩。   最新公布的《通知》中也再次明确了质检、工商、卫生等部门的职责,强调将加大食品添加剂的行政问责力度,并提出,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这个档案不仅会对生产企业起到自律和约束的作用,也会更加细化各部门的负责范围和问责机制,避免部门间相互推诿,逃避责任。”专家评价说。   经济学家郎咸平曾建议,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吹哨法案”,用“放权于民”的方式实现合理监管,改变目前政府部门既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的矛盾。   “吹哨法案”是一部告密者保护法案,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内部监督,即每个人本着为社会公众利益的考虑都可以站出来通过告密的手段揭露贪腐、密谋、不公等内幕,以维持社会公正,告密者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每个知晓内情的人都可以站出来揭露、诉讼和检举,他们将因此受到保护、免责和奖励,这样的话,‘双汇瘦肉精’一案早就水落石出了。”郎咸平说道。   目前,在《通知》中已经可以看到“吹哨法案”的精神体现——设专项资金奖励举报人。《通知》明确提出,地方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   失控的化工系统   记者走访了多家火锅店、麻辣烫摊位和餐饮店,发现非法添加行为并非是有意为之,而是推销诱导的结果。   一位火锅店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家火锅店经营了七八年,一直是“以秘方取胜”,直到2009年,有推销人员主动上门介绍“一滴香”和“夜夜想”(以罂粟壳为主要成分的非法添加物,能够完善口感,并使食用者有轻微上瘾的表现)。推销人员声称,很多知名火锅店都是他们的大客户,这两种“产品”不仅能够节约原材料成本,还可以招揽不少回头客。   据介绍,一锅本应该用食用油、多种大料、党参和枸杞做加香材料的锅底用三分之一勺“一滴香”就可以达到几乎同等口感的效果,每个锅底节省的原材料成本在20元以上,以该店的经营规模来算,一天就能节省500元以上。“夜夜想”更是能起到非常明显的招揽回头客的作用,很多客人每月、甚至每个星期都要吃一次。   “之前谁都不知道还有这个东西,都是推销员说别的店都在用,才觉得自己不用是不是就吃亏了。”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火锅底料由于都是以自制调料为主,所以很容易有“猫腻”,监管部门也难以查处取证。“一个锅底就有上百种调料,不好查。”   让人意外的是,这位工作人员透露说,很多违法添加物的原材料都是从化工厂流出来的,一些小作坊根据简单的化学原理做粗加工后就可以对外销售了。“他们利润很高的,这些东西在化工厂里也不值钱,加工设备都很简单,查处了换个地方再生产。”   其实,在双汇“瘦肉精”事件中就可以发现,盐酸克伦特罗作为刺激肾上腺素的兴奋剂被国家严格管制,在原材料环节和成品环节都有成熟的控制办法,一般人很难接触到。但是,在加工环节产生的“盐酸克伦特罗原粉”则可以轻易从化工厂流出,成为制作“瘦肉精”的主要原料,通过简单的工艺、简陋的化学反应设备,大量“瘦肉精”就被“生产”出来,流向社会。   捣毁制造和储存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成为切断非法利益链条的重要步骤。《通知》中要求对农村、城乡接合部,县域接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组织经常性排查,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可是,追根溯源,如果不堵住化工系统的漏洞,任由非法添加物的原材料源源不断地从各个被忽视的途径流出,成为不法分子唾手可得的“财富”,而只是着力于排查和捣毁负责加工及储存的“黑窝点”,怕是治标不治本的。
  • 卫生部专家解读铁强化酱油安全与营养知识
    近日,卫生部专家就铁强化酱油安全与营养知识向公众进行了解读,以下为主要内容:   一、我国铁缺乏和贫血严重吗?   全国第四次营养与健康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各类人群的平均贫血发生率达到20.1%,其中妇女,儿童和老年人人群贫血发病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缺铁和贫血会导致儿童生长发育不良,特别是智力发育迟缓,而这一后果并不会在改善后得到完全恢复。缺铁和贫血会导致人体虚弱无力,免疫和抗病能力下降。对社会来讲,贫血导致人群智力和劳动能力下降,影响人口素质和竞争能力,影响国家经济发展。铁缺乏的膳食因素有如下:1)肉类等动物性食品中的血红素铁摄入不足 2)膳食VC摄入不足 3)膳食植酸、多酚等铁吸收抑制剂含量较高。我国植物性膳食的特点,膳食中铁少也不易吸收利用。   二、为什么政府要推食物强化?   根据国际机构关于贫血的公共卫生严重程度等级划定,中国居民的贫血问题属于中度公共卫生问题,部分地区贫血问题已经属于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需要有营养干预措施。营养干预的方式主要有食物多样化、补充营养素补充剂、食物强化三种方式。   食物多样化:是营养干预的首选方式,但存在需要丰富的食物资源、很长的见效时间、大量的营养宣传教育、不适用短期内贫困人群的微营养素状况改善等缺点。   营养素补充剂:吸收高、见效快,是特殊人群补充的最佳方式,但存在成本高、依从性差、持续难等缺点,适用于特定人群(如孕妇)或时间段(自然灾害后)的营养补充。   食物强化:则是改善居民健康水平最好的低成本解决方案,是理想的成本-收益公共卫生干预方式,无需改变膳食习惯,依从性好,覆盖面广 但对于非强制性强化,推动比较困难,需要加强宣传教育。   根据世界银行统计,目前全球普遍存在的维生素A缺乏、碘缺乏以及铁缺乏和贫血导致发展中国家每年损失3%—5%的GDP。按照我国2009年的GDP 335353亿元人民币估算,我国每年为此损失约10000亿—16700亿元。这还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及患者、家庭和社会为此所付出的其他代价。   国际上已经有上百年的食物强化历史,开始实施国家现今都成为发达国家。1900年瑞典开始食盐加碘,1918年丹麦人造黄油强化,1938年美国开始推广面粉和面包强化,英国面粉钙强化,1949年日本大米强化。目前面粉强制性强化含铁或叶酸的国家有60多个,全世界约有30%商业面粉是强化的。这些强化主要在人们日常食用的调味品和主食中进行,给各国居民营养带来很大改善。   三、为什么在铁强化酱油中应用的铁营养强化剂选NaFeEDTA?   由于在食物强化技术上要考虑不改变食物的感官特性、吸收利用率等因素,铁的强化在铁剂选择上具有很大难度。水溶性铁剂具有吸收好,但存在影响食物感官、铁锈味重、胃肠刺激等缺点 水不溶性的,虽感官问题小,但通常吸收率很低。而NaFeEDTA是被认为适宜于酱油中使用的理想铁剂。   NaFeEDTA,中文名称为乙二胺四乙酸铁钠,分子式C10H12N2O8FeNa3H2O,是络合剂EDTA和金属离子Fe3+形成的稳定络合物(log k=25.1),性质很稳定,水溶性好、铁锈味弱、铁吸收率高(NaFeEDTA强化酱油中铁的人体吸收率为10.51%,约是硫酸亚铁4.73%的2倍)。目前国际上推荐的质量规格,含铁量为12.5—13.5%,EDTA为65.5—70.5%。   四、NaFeEDTA添加在食物后,会产生过量蓄积和影响其他矿物元素的吸收吗?   许多研究证实其在食物强化应用方面的特点:1)NaFeEDTA中铁的吸收是在胃肠解离出铁后与其他铁剂一样进入非血红素铁池中 2)其中只有不到1—2%的NaFeEDTA是被肠道直接吸收进入血循环,但很快并完全经尿液排出体外 3)食物强化的量不会对其他矿物元素的吸收产生不良影响,如锌 4)由于受膳食中铁吸收抑制剂(植酸和多酚等)影响较小,其铁的吸收利用率通常高于其他铁剂(如硫酸亚铁),但低植酸膳食中,两者吸收率相近 5)对于铁充足的人群,由于机体的下调功能,NaFeEDTA中铁的吸收率不高于硫酸亚铁。因此,通过日常膳食而从食物强化应用的NaFeEDTA,不会造成在人体铁的过量蓄积。   五、国际上允许NaFeEDTA在食物强化中应用吗?   国际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FAO/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是FAO/WHO设立的独立委员会,是食品安全风险性评估领域的国际权威机构。JECFA在1992年开始暂时性批准NaFeEDTA在有监管下食物强化中的应用,2007年总结性评估认为NaFeEDTA是应用于食物强化的铁剂来源、是安全的,但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添加后每日膳食的总铁摄入不应超过0.8 mg/kg bw,以及EDTA不能超过1.9 mg/kg bw,同时也就撤销了之前的暂时性和监管。   据此,世界卫生组织于2009年在小麦粉和玉米粉强化建议中提出铁的添加水平,都推荐NaFeEDTA的使用,特别是高出粉率的面粉(由于存在植酸等铁抑制因素)中只推荐了NaFeEDTA。   另外,许多国家也批准NaFeEDTA在食品中的应用:1)美国,2004年和2006年,批准NaFeEDTA在调味饮料、酱油、甜酸酱等强化是“公认为安全的”(GRAS) 2)欧盟,2010年,欧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审议认为NaFeEDTA是一种适合于食物强化和膳食补充剂中应用的铁剂。另外,NaFeEDTA已被作为一种治疗缺铁性贫血的铁源列入英国药典(BP),推荐的口服NaFeEDTA最大剂量为1.42 g NaFeEDTA/人/天,即提供约205 mg铁/人/天,在法国、英国、意大利和瑞典,NaFeEDTA已允许用作为药物成分 3)澳洲,已经批准可以作为食物强化的铁剂。4)中国,1999年和2002年,卫生部分别批准NaFeEDTA作为铁营养强化剂并批准在酱油中强化应用。   这些法规的批准,也就说明食物强化应用的NaFeEDTA是有安全保障的。   六、我国铁强化酱油中添加NaFeEDTA的使用量是否会造成铁过量?   由于酱油是高盐产品,食用有自限性,不会过高消费。我国2002年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报道的酱油平均消费量为8.9 g/标准人日(相当于8.1 ml/标准人日)。根据卫生部规定的NaFeEDTA在酱油中使用量范围1.75—2.10 mg/ml,以通常的添加量2 mg/ml计,折合铁和EDTA含量分别为0.26 mg铁/ml和1.3 mg EDTA/ml。   按2002年酱油平均消费量8.9 g/标准人日数据,对于60 kg体重成人,每日增加的铁摄入量为2.1 mg/60 kg bw (0.035 mg Fe/kg bw),增加的EDTA摄入量为10.5 mg/60 kg bw (0.175 mg/kg bw)。所增加铁和EDTA的摄入量分别相当于铁和EDTA的最高允许量的4.4%和EDTA的ADI的9.2%。即使有少部分消费者食用酱油较多,如,15 g/日,则增加的铁和EDTA分别也仅有3.5 mg(0.058 mg Fe/kg bw)和17.5 mg(0.292 mg/kg bw),则分别相当于铁和EDTA的最高允许量的7.2%和15.4%。   总之,我国目前的酱油中NaFeEDTA的强化水平远远低于JECFA 2007年制定的食物强化应用的允许上限。因此,不存在过量方面的安全性问题。   另外,对于孕产妇和较大婴幼儿相对铁需要量大的特殊人群,以铁强化酱油来补铁还远远不够,需要有其他营养干预措施,如营养素补充剂。   七、消费者今后能自主选择铁强化或非强化的酱油吗?   2003年,我国在国际组织经费的资助下,开始推广铁强化酱油项目。酱油生产企业的参与是自愿行为,加入项目内的企业首先需建立并运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国CDC食物强化办公室联合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调味品协会的专家,组成工作组,免费对自愿加入项目内的申请企业进行严格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的验收,以保障项目铁酱油质量和食品安全。目前,加入项目内的酱油生产企业不到20家(但他们酱油市场份额占我国的40%),铁强化酱油市场份额至今尚不足2%。   2004年、2006年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推广铁强化酱油,预防缺铁性贫血的通知已经明确提出:“该项目在实施中主要是对公众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铁缺乏危害和铁强化酱油效果的认识,推动铁强化酱油的使用,以达到控制缺铁性贫血的目的”。铁强化酱油推动工作开展就是通过宣传教育,让百姓了解缺铁的危害及铁强化酱油的作用,自愿选择铁强化酱油。”   因此,我国目前市场上铁强化酱油的实际状况,只是多了一个酱油品种,老百姓多了一份选择。今后,推动铁强化酱油的任务还很艰巨。
  • 卫生部乳品安全标准(征求意见稿)出炉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乳品安全   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规定,我部会同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轻工业联合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奶业协会等单位成立了乳品安全标准工作协调小组和乳品安全标准工作专家组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现公开征求乳品安全标准(征求意见稿,可从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意见,请于2009年11月22日前按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传真010-67711813或电子信箱food204@163.com。   附件:乳品安全标准(征求意见稿).rar 注:本次修改专家组提出了新的乳品质量安全标准框架和目录。清理后的标准共三大类75项,分为产品标准17项、生产规范2项、检验方法标准56项。根据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通报后,专家组将进一步修改完善标准文本,经协调小组同意后进入审议报批阶段。   标准文本目录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类别 1 生鲜乳 产品标准 2 巴氏杀菌乳 3 灭菌乳 4 调制乳 5 发酵乳 6 炼乳 7 乳粉 8 乳清粉 9 奶油、稀奶油、无水奶油 10 干酪 11 再制干酪 12 乳糖 13 婴儿配方食品 14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15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16 婴幼儿谷基辅助食品 17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18 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生产规范 19 婴幼儿配方粉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20 生鲜乳中相对密度的测定 检测方法 21 乳和乳制品中杂质度的测定 22 乳和乳制品中酸度的测定 23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脂肪的测定 24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溶解性的测定 25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乳清蛋白的测定 26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脂肪酸的测定 27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乳糖、蔗糖的测定 28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不溶性膳食纤维的测定 29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A、D、E的测定 3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K1的测定 31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1的测定 32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2的测定 33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6的测定 34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12的测定 35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烟酸和烟酰胺的测定 36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叶酸(叶酸盐活性)的测定 37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泛酸的测定 38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C的测定 39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游离生物素的测定 4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胆碱的测定 41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钙、铁、锌、钠、钾、镁、铜和锰的测定 42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磷的测定 43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碘的测定 44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氯的测定 45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肌醇的测定 46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牛磺酸的测定 47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左旋肉碱的测定 48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β-胡萝卜素的测定 49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核苷酸的测定 5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反式脂肪酸的测定 51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脲酶的测定 52 乳和乳制品中黄曲霉毒素M1的测定 53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54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55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56 食品中铅的测定 57 食品中氟的测定 58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59 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 60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1与B1的测定 61 食品中硒的测定 62 乳与乳制品中苯甲酸和山梨酸的测定 63 干酪及加工干酪制品中添加的柠檬酸盐含量的测定 64 生鲜乳冰点的测定 6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66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67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68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69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7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与乳制品检验 71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生鲜乳中抗生素残留量检验 72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7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 7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计数 7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阪崎肠杆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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