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危险分析

仪器信息网危险分析专题为您整合危险分析相关的最新文章,在危险分析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危险分析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危险分析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危险分析话题讨论。

危险分析相关的资讯

  • 简智危险爆炸物识别分析解决方案
    一、方案目的  1、通过检测可疑物可以有效的防止危险恐怖事件的发生   2、通过检测爆炸残留物来推断爆炸物的材料性质   二、行业应用背景  随着防恐防暴安全意识的增强,对于能够快速、准确的鉴别出危险爆炸物及其前制备材料的方法也变得越来越迫切。与传统检测手段相比,拉曼光谱作为物质的分子“指纹”图谱,能够快速、准确、无损的鉴别出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种类。  X射线技术和离子迁移谱探测技术是目前主要的防恐防暴技术手段。X射线技术对于检测出的隐藏物体,不能将其定性,需要将检测出的疑似物送到检测中心进行判断,需要时间较长。离子迁移谱探测技术是一种气相分析技术,它的检测原理是首先将样品分子电离形成产物离子,产物离子随之注入一均匀电场中迁移,也就是被测样品需要成蒸汽或微粒气化的状态。离子迁移技术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点:  1、检测探头易被污染,不易清洁,更换成本高   2、不能检测不易挥发的无机爆炸物等   3、检测精确度低,一般只能达到50%左右的准确率。  去年,巴黎系列恐袭自杀式炸弹所用材料就是被恐怖分子称呼为“撒旦之母”新型炸药TATP,这种自制爆炸物同样是2005年伦敦地铁爆炸案的“主角”,双氧水和丙酮是这种新型炸药的主要原材料。现在的X射线和离子迁移谱探测等技术手段并不能有效的检测出这种新型炸药及其前制备的主要原材料。而南京简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便携式拉曼光谱仪SSR-3000不仅可以检测常规的爆炸物及其制备原材料,对于这种新型炸药及其制备原材料也可以快速准确的识别出,能够有效的控制这种炸药的合成及防止恐怖爆炸事件的发生。  三、仪器介绍  南京简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便携式拉曼光谱仪SSR-3000如图1所示,在危险爆炸物识别和分析中优势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检测时间短(1-5s)   2、检测结果重复性高   3、无需前处理,检测方便   4、对检测物无损检测   5、可持续工作6-8h   6、可定制探头长度、焦距等(目前基本探头光线长度在1.5m左右,焦距7.5mm)图1  四、检测方法  1、对于检测物质(固体、粉末或者液体)装在透明的玻璃瓶或者塑料瓶里面,我们可以直接将探头贴近容器进行检测,如图2所示 图2 图3  2、对于直接检测固体或者物质装在透明塑料袋等里面,我们可以将我们的定制固体探头冒加在探头上,然后贴近塑料袋等检测,如图3所示   3、对于液体装在不透明的载体时,需要将被测液体取出,放置在比色皿中,再将比色皿放置在比色皿槽内,如图4所示,再将样品池冒盖上,探头摆放如图5所示进行检测(图4和图5中的样品池及探头摆放位置为实际SSR-3000的检测示意图)。 图4 图5  五、部分爆炸物谱图  图6-图7是硝酸钾和过氧化氢两种常见的无机爆炸物的拉曼谱图,图8-图10硝酸铵、硝化纤维素和TNT三种常见的有机爆炸物的拉曼谱图图6 图7图8图9图10  六、结论  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检测应用中,拉曼光谱技术与目前的检测手段相比,无论是在准确性、对样品无损还是检测所用的时间比较短都有着明显的优势,尤其是现在的高性能便携式产品的推出,大大提高了使用的便携性。并且现在无论是对于拉曼光谱仪的操作还是配套的软件的操作都非常简便,真正实现“傻瓜式”操作。从拉曼光谱对于有机爆炸物和无机爆炸物的几幅谱图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不同 的物质的谱图是不一致的,并且拉曼光谱检测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基本上不需要前处理,对于用透明塑料袋以及透明玻璃品装的样品,甚至不需要取出样品,直接就可以检测,大大降低了样品被污染的可能性。但是拉曼光谱技术也有一定的缺陷,对于目前比较难解决的黑火药的检测,我们对其也有着较好的检测技术手段。  未来,无论是在爆炸物现场快速检测,还是在各个卡扣,安全检查口的快速筛查,拉曼光谱技术都会是一种强而有力的检测手段。而南京简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便携式拉曼光谱仪,不仅性能好、携带方便、谱图数据库全而且软件使用的简单、智能程度高、检测准确度高,在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测领域有着其无可替代的作用,探头的可定制化服务大大的提升了使用的范围,增加了操作人员的安全性。(内容来源:南京简智)
  • 危险区域防爆法规与标准解析
    危险区域防爆法规与标准解析 防爆的概念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电气设备被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的各个领域,极大的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然而在石油、化工、粮食、医药等可能出现爆炸性危险场所的行业,随着其生产规模的日益扩大,自动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如何防止事故性爆炸的发生已成为十分迫切的需求。 爆炸和爆炸三要素爆炸必须具备的三个要素: 爆炸性物质 空气(氧气)点燃源典型的爆炸性物质有:丙烷、柴油、乙烯、焦炉煤气、氢气和乙炔等典型的点燃源有:机械火花、静电、电磁辐射、超声波和热表面电火花等 爆炸性物质分类 我国将爆炸性物质分为以下三类:Ⅰ类:矿井甲烷Ⅱ类:爆炸性气体混合物Ⅲ类:可燃性粉尘/纤维其中,Ⅱ类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依据点燃能量的不同,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ⅡA、ⅡB和ⅡC三个等级,其点燃特性和典型气体如下: 爆炸性物质温度组别划分:根据爆炸性物质的自动点燃温度将爆炸性物质的点燃温度划分为六个组别 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 气体环境:根据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把危险场所分为三个区域:0区、1区和2区。粉尘环境:根据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及粉尘层厚度进行划分为三个区域:20区、21区和22区。 防爆危险区域划分的主要标准依据:GB3836.1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 危险场所分类GB12476.3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 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 具有潜在爆炸性危险的工业领域:石油/天然气开采炼油和化工企业燃油/燃气充装站制药业气体管线和输配站分析实验室表面喷涂工业印刷工业电子器件制造业地下煤矿工业污水处理厂医院手术室等 防爆的基本方法危险区的电气设备的火花和热效应是引起火灾和爆炸的主要因素,因此防止产生火花,控制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就成为电气设备防爆的重点。此外,控制爆炸性物质中的氧气含量,使其低于爆炸极限,也能有效规避石化罐区和管线的爆炸风险。 梅特勒托利多过程分析部提供用于危险区域的气体和液体分析设备,并获得世界等级的认可,如IECEx、ATEX和FM认证。这些认证适用于大多数国家。
  • 北京理工大学王茜蒨教授LIBS团队:危险品LIBS检测及光谱分析算法研究
    p    strong 一、北京理工大学王茜蒨教授团队风采 /strong /p p   北京理工大学光电学院激光诱导击穿光谱研究团队(BIT-LIBS)由王茜蒨教授领衔,始创于2008年,目前有教授1名,副教授1名,讲师2人,在读博士生7名(其中留学生2名),硕士生6名,本科生3名。团队依托于北京理工大学光电学院光学工程国家重点学科,光电成像技术与系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致力于激光与物质相互作用理论、激光探测机理与技术、光谱数据处理、化生爆危险品检测、生物医学检测等方面的研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22.jpg" alt=" 22.jp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1/uepic/b62f0e7f-6860-47aa-91af-ccbe2ea927ae.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北京理工大学王茜蒨教授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width=" 600" height=" 450" title=" 团队风采.jp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450px " alt=" 团队风采.jp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1/uepic/8b352990-7b7b-4265-8309-65490d0ea2c5.jpg"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北京理工大学王茜蒨教授团队风采 /strong /p p strong   二、相关研究成果及最新研究进展 /strong /p p   1、危险品LIBS光谱识别方法研究 /p p   爆炸物和生化危险品在反恐防暴领域一直都是探测重点,因其具有高度毁伤性和致病性,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人民安全健康。团队自创立至今,一直致力于LIBS技术在国防和社会安全领域的应用研究,从2008年起,在国内率先开展爆炸物LIBS探测技术研究,对几种典型炸药的LIBS光谱特性和识别方法进行了深入研究。之后,开展了对有机磷化学毒剂模拟剂DMMP和TEP、生物毒素模拟剂BSA等的LIBS光谱特性研究。重点研究了监督学习和非监督学习等机器学习方法在危险品LIBS光谱识别分类中的应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基于标签扩散的半监督学习LIBS数据分析算法,在仅可获得少量已知类别数据时,对典型军用炸药RDX、HMX、CL-20和成分相似的有机干扰物正确识别率达到100%。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图1.png" alt=" 图1.pn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1/uepic/2d84f7eb-ffa3-4e7f-8ec0-d99d9062748e.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图1 半监督学习方法分类结果 /strong /p p   此外,为了解决某些应用场合难以获取足够LIBS建模数据的难题,提出了基于生成对抗网络(GAN)扩展光谱数据库的方法。可以在仅有少量爆炸物和化学毒剂模拟物LIBS光谱数据时,利用GAN对LIBS光谱数据进行扩展建模,将探测识别准确率从不足90%提升到超过95%。 /p p   2、LIBS技术在生物医药学应用研究 /p p   在医药学和生物学领域,团队也开展了相关研究。 /p p   在2018年的最新研究中,提出基于评估谱线重要性提取有效特征峰可以缩短分析时间,提升识别准确率。采用所提出的IW-PCA和RF谱线重要性评估算法进行特征提取,对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等6种致病菌的识别准确率达到98%。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图2.jpg.png" alt=" 图2.jpg.pn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1/uepic/3d7569a7-68ef-45ed-a63c-e73aa2416f1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图2 采用IW-PCA和RF分别和共同提取不同数量特征峰的分类结果 /strong /p p   针对川贝母真伪辨识问题,采用LIBS技术结合人工神经网络对川贝母、浙贝母及伊贝母进行辨识,平均分类正确率为98.33%。实验表明此方法具有很高的辨识精度和很强的鲁棒性。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图3.jpg.png" alt=" 图3.jpg.pn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1/uepic/956f5c4f-b959-4bc3-bebf-f9cccdb76ab9.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图3 川贝母、掺浙贝母及伊贝母LIBS光谱图 /strong /p p   鹿茸是我国传统的名贵药材。本团队首次将LIBS应用于鹿茸质量评估,获取鹿茸LIBS光谱,分析其元素组成。利用PLS-DA对不同质量鹿茸光谱进行定性分析,并且通过挑选特征谱线提高了分类实验的鲁棒性,分类准确率达到100%。研究证明了LIBS技术运用于鹿茸质量评估的可能性。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图4.jpg" alt=" 图4.jp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1/uepic/2fcaf326-4879-4ff7-b915-45982ce48288.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图4 不同质量鹿茸LIBS光谱 /strong /p p   针对传统木材种类判别方法存在的局限,团队提出利用LIBS技术对木材种类进行识别分类。实验证明利用LIBS技术结合人工神经网络ANN可应用于木材分类,其分类正确率均在95%以上。当进一步优化ANN网络参数设置时,分类正确率可达到100%。为木材种类识别提供了一种高效准确的方法。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图5.jpg" alt=" 图5.jp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1/uepic/fce1af57-f107-4dda-b017-14a1bd88411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图5 实验测量4种不同种类木材LIBS光谱图 /strong /p p strong   三、团队LIBS代表性论文10篇 /strong /p p   1. Qianqian Wang, Geer Teng, XiaoleiQiao, Yu Zhao, Jinglin Kong, Liqiang Dong, and Xutai Cui, & quot Importance evaluation of spectral lines in Laser-induced breakdown spectroscopy for classification of pathogenic bacteria,& quot Biomed. Opt. Express 9, 5837-5850 (2018) /p p   2. 王茜蒨, 赵宇, 卢小刚, et al. 激光诱导击穿光谱与拉曼光谱技术在危险物检测中的研究进展[J]. 光谱学与光谱分析, 2017(8). /p p   3. Wang Q Q , He L A , Zhao Y , et al. Study of cluster analysis used in explosives classification with laser-induced breakdown spectroscopy[J]. Laser Physics, 2016, 26(6):065605. /p p   4. He L , Wang Q , Zhao Y , et al. Study on Cluster Analysis Used with Laser-Induced Breakdown Spectroscopy[J]. Plasm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016, 18(6):647-653. /p p   5. Wang Q Q , Liu K , Zhao H , et al. Detection of explosives with laser-induced breakdown spectroscopy[J]. 物理学前沿:英文版, 2012, 7(6):701-707. /p p   6. Wang Q Q , Liu K , Zhao H . Multivariate Analysis of Laser-Induced Breakdown Spectroscopy for Discrimination between Explosives and Plastics[J]. Chinese Physics Letters, 2012, 29(4):044206. /p p   7. 王茜蒨, 黄志文, 刘凯, et al. 基于主成分分析和人工神经网络的激光诱导击穿光谱塑料分类识别方法研究[J]. 光谱学与光谱分析, 2012, 32(12). /p p   8. 赵华, 王茜蒨, 刘凯, et al. 无机爆炸物及其主要成分的激光诱导击穿光谱实验研究[J]. 光谱学与光谱分析, 2012, 32(3). /p p   9. 刘凯, 王茜蒨, 赵华, et al. 激光诱导击穿光谱在塑料分类中的应用[J]. 光谱学与光谱分析, 2011, 31(5). /p p   10. Wang Q , Jander, P, et al. Comparison of 1064 nm and 266 nm excitation of laser-induced plasmas for several types of plastics and one explosive[J]. Spectrochimica Acta Part B Atomic Spectroscopy, 2008, 63(10):1011-1015. /p p & nbsp /p
  • 苏企研发全球通用危险品检测仪 10秒锁定危险品
    将一个实验室"浓缩"在一台仪器上,仪器又像鼻子一样能"嗅"出各种危险气息,不到10秒钟就能使炸药等危险品现原形。昨天,记者在浙大苏州工研院产业化公司"微木智能"看到,这里已成功研制出全球首批通用型痕量危险品检测仪。上周部分样机已送公安部检测中心进行综合性认证。   "如果把摄像头比作眼睛,麦克风比作耳朵,我们做的检测仪就是鼻子。人的鼻子闻不出危险品,仪器可以敏锐地捕捉到危险品的味道,检测仪就可发挥类似鼻子的功能。"该公司董事长李鹏比喻。   "眼下检测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使用传感器,一种是使用分析仪。传感器虽小,但单一 分析仪虽精确,但体型庞大。能不能将一个实验室功能浓缩在一台仪器上呢?于是,我们就研发出了全球首台通用型痕量危险品检测仪。这里面包含10多项发明,其中5项已获授权。"技术总监汪小知博士告诉记者。   在实验室,记者看到了这台外形酷似打印机的安检仪。实验室人员告诉记者,传统安检仪一般通过X光看物,检测技术有限。他们的安检仪几乎是全功能的,用"嗅"代替"看",马上可知你携带是什么东西。除了检测爆炸物等外,还可检测农药、汽油、酒精、丙酮及煤气等危险品,能有效弥补传统安检仪的不足。   当一条试纸在微量TNT样本上轻轻划过,将试纸放进安检仪,不到10秒钟,安检仪就读出这是"铵T"。而如果是液体,只要给安检仪的"鼻孔"闻一闻,马上知道这液体是何种成分。   记者了解到,李鹏和汪小知都毕业于海外名校。前年两人一起回国在高新区创业。目前李鹏已获评姑苏创业领军人才、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今年还申报了国家"千人计划"。眼下该公司已完成了痕量气体配置系统及危险品检测等多项国内领先的创新性产品开发,并已进入公安、企业、运动场馆等检测,在公共安全、食品、化工、环境和医疗等领域具有较广的应用前景。   检测软件还可升级,当检测到新的危险品,仪器可进行识别记录,下次遇到就会敏锐捕捉到。"安检仪核心部件是微型离子迁移谱传感器,公司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其核心芯片体积仅有硬币大小,检测灵敏度超过了现有大型实验室检测设备。"李鹏说。   据悉,目前这样一台安检仪价格还较贵,要三五十万元一台。"我们非常有信心在三五年内向微型化发展,实现每台万元以下的目标,这样就可进入家庭了。可根据人们的需要,将有害东西&lsquo 挡&rsquo 在门外。"
  • 企业环保核查要点解析—危险废物
    企业环保核查要点解析—危险废物
  • 漫画图解危险化学品存储知识
    处理化学品后一定要清洗双手方可进食不要在存放化学品的地方进食尽量使用恰当工具以防止倾斜外泄不要在存储化学品的地方吸烟保持地面清洁以避免搬运危险品时摔倒要注意不同的危险品是否可以混放不要超额存放,避免阳光暴晒不要大力摇动危险品,剧烈震动可能导致容器内压力过量而发生泄漏搬运时不要跑步,以免碰撞导致颠倒危化品进入身体的途径使用恰当的个人防护,可避免危险品危害发生意外时的应变行动天津阿尔塔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阿尔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质量稳定的高纯度分析检测用有机化学标准参照物纯品,纯品溶液,和各种混标溶液,涵盖食品检测、环境监测、医药研发标准品参照物,兽残、农残标准品参照物等。所有产品都可提供完整的质量检测报告(CoA)、MSDS、储存记录,可溯源。我们致力于以优质的产品、可靠的质量、合理的价格、负责的态度、互相尊敬的关系与广大客户合作共赢。
  • 蔚县环保局108.90万元采购氮氧化物分析,硫氮分析仪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 氮氧化物分析,硫氮分析仪 开标时间: 2021-09-22 08:30 采购金额: 108.90万元 采购单位: 蔚县环保局 采购联系人: 王建明 采购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 蔚县恒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贾志福 代理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详细信息 更换县职教中心省控空气自动站监测设备及配套设施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2021-08-27 V2020 更换县职教中心省控空气自动站监测设备及配套设施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8-27 采购项目编号:HPXMGL-2021-053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人名称:蔚县环保局 采购人地址 :蔚县蔚州镇康居南大街 采购人联系方式:王建明 0313-7012749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前进东路金海居第7幢2单元202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贾志福 0313-7018979 采购预算金额:1089000.00 采购用途 : 更换县职教中心省控空气自动站监测设备及配套设施采购,包括二氧化硫分析仪、氮氧化物分析仪、PM2.5分析仪等。 项目实施地点 :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无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 :前往E招冀成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www.hebeibidding.com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并在系统中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及变更。 招标文件发售方式 :其它 招标文件售价 :0 获取文件开始时间:2021-08-30 获取文件结束时间:2021-09-03 时刻说明:9:00-12:00-12:00-17:00 投标截止时间:2021-09-22 08:30 开标时间:2021-09-22 08:30 开标地点:蔚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室(地址:蔚县正和路中段路南) 供货时间:签订合同后2个月内完成供货并通过验收 简要技术要求/采购项目的性质: 传真电话: 受理质疑电话: 备注:1、本次招标不采用其他形式的招标资料发送。本项目采取电子方式参与投标,拟投标的单位,应在“E招冀成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www.hebeibidding.com”上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在完成招标文件的获取,未及时获取的,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招标文件等资料发布后,即视为已送达所有潜在供应商。潜在供应商未从E招冀成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下载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的,自行承担责任。请及时关注网站本项目的撤销、变更等公告。 3、发布媒体:河北省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E招冀成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www.hebeibidding.com。 本公告发布媒体: 项目概况 更换县职教中心省控空气自动站监测设备及配套设施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前往E招冀成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www.hebeibidding.com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并在系统中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及变更。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1年09月22日08点30分2021年09月22日08点30分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更换县职教中心省控空气自动站监测设备及配套设施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8-27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HPXMGL-2021-053 项目名称: 更换县职教中心省控空气自动站监测设备及配套设施项目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 1089000.00 最高限价: 909500.00 采购需求: 更换县职教中心省控空气自动站监测设备及配套设施采购,包括二氧化硫分析仪、氮氧化物分析仪、PM2.5分析仪等。 合同履行期限: 签订合同后2个月内完成供货并通过验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0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1年08月30日至 2021年09月03日, 9:00-12:00-12: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前往E招冀成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www.hebeibidding.com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并在系统中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及变更。 方式: 其它 售价: 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1年09月22日08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蔚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室(地址:蔚县正和路中段路南)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五、开启 时间: 2021年09月22日08点30分 地点: 蔚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室(地址:蔚县正和路中段路南)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招标不采用其他形式的招标资料发送。本项目采取电子方式参与投标,拟投标的单位,应在“E招冀成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www.hebeibidding.com”上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在完成招标文件的获取,未及时获取的,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招标文件等资料发布后,即视为已送达所有潜在供应商。潜在供应商未从E招冀成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下载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的,自行承担责任。请及时关注网站本项目的撤销、变更等公告。 3、发布媒体:河北省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E招冀成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www.hebeibidding.com。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蔚县环保局 地址: 蔚县蔚州镇康居南大街 联系方式: 王建明 0313-701274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蔚县恒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前进东路金海居第7幢2单元202号 联系方式: 贾志福 0313-701897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贾志福 电 话: 0313-7018979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氮氧化物分析,硫氮分析仪 开标时间:2021-09-22 08:30 预算金额:108.90万元 采购单位:蔚县环保局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蔚县恒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详细信息 更换县职教中心省控空气自动站监测设备及配套设施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1-08-27 V2020 更换县职教中心省控空气自动站监测设备及配套设施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发布时间: 2021-08-27 采购项目编号:HPXMGL-2021-053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人名称:蔚县环保局 采购人地址 :蔚县蔚州镇康居南大街 采购人联系方式:王建明 0313-7012749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前进东路金海居第7幢2单元202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贾志福 0313-7018979 采购预算金额:1089000.00 采购用途 : 更换县职教中心省控空气自动站监测设备及配套设施采购,包括二氧化硫分析仪、氮氧化物分析仪、PM2.5分析仪等。 项目实施地点 :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无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 :前往E招冀成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www.hebeibidding.com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并在系统中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及变更。 招标文件发售方式 :其它 招标文件售价 :0 获取文件开始时间:2021-08-30 获取文件结束时间:2021-09-03 时刻说明:9:00-12:00-12:00-17:00 投标截止时间:2021-09-22 08:30 开标时间:2021-09-22 08:30 开标地点:蔚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室(地址:蔚县正和路中段路南) 供货时间:签订合同后2个月内完成供货并通过验收 简要技术要求/采购项目的性质: 传真电话: 受理质疑电话: 备注:1、本次招标不采用其他形式的招标资料发送。本项目采取电子方式参与投标,拟投标的单位,应在“E招冀成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www.hebeibidding.com”上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在完成招标文件的获取,未及时获取的,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招标文件等资料发布后,即视为已送达所有潜在供应商。潜在供应商未从E招冀成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下载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的,自行承担责任。请及时关注网站本项目的撤销、变更等公告。 3、发布媒体:河北省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E招冀成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www.hebeibidding.com。 本公告发布媒体: 项目概况 更换县职教中心省控空气自动站监测设备及配套设施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前往E招冀成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www.hebeibidding.com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并在系统中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及变更。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1年09月22日08点30分2021年09月22日08点30分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更换县职教中心省控空气自动站监测设备及配套设施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8-27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HPXMGL-2021-053 项目名称: 更换县职教中心省控空气自动站监测设备及配套设施项目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 1089000.00 最高限价: 909500.00 采购需求: 更换县职教中心省控空气自动站监测设备及配套设施采购,包括二氧化硫分析仪、氮氧化物分析仪、PM2.5分析仪等。 合同履行期限: 签订合同后2个月内完成供货并通过验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0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1年08月30日至 2021年09月03日, 9:00-12:00-12: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前往E招冀成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www.hebeibidding.com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并在系统中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及变更。 方式: 其它 售价: 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1年09月22日08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蔚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室(地址:蔚县正和路中段路南)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五、开启 时间: 2021年09月22日08点30分 地点: 蔚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室(地址:蔚县正和路中段路南)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招标不采用其他形式的招标资料发送。本项目采取电子方式参与投标,拟投标的单位,应在“E招冀成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www.hebeibidding.com”上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在完成招标文件的获取,未及时获取的,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招标文件等资料发布后,即视为已送达所有潜在供应商。潜在供应商未从E招冀成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下载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的,自行承担责任。请及时关注网站本项目的撤销、变更等公告。 3、发布媒体:河北省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E招冀成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www.hebeibidding.com。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蔚县环保局 地址: 蔚县蔚州镇康居南大街 联系方式: 王建明 0313-701274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蔚县恒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前进东路金海居第7幢2单元202号 联系方式: 贾志福 0313-701897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贾志福 电 话: 0313-7018979
  • 危险工艺项目如何落地?这里或许有您想要的答案!
    在我国化工行业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化工工艺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在化工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安全问题也开始被社会各界所关注。对于化工行业来说,要想获得更长远的发展,就必须使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得到更多的保障,促使更多项目得以落地。险! 识别风险?难! 难在哪里?破! 如何破局?带着这些问题,化工邦将于2021年9月28日举办一场“困境与破局:危险工艺项目落地”的直播,特别邀请了来自康宁反应器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及上海翊员科技有限公司的三位重磅嘉宾,一起在线上与您探讨关于风险评估、工艺优化、工程设计、合理合规等问题,助力危险工艺项目落地。直播信息主题:困境与破局:危险工艺项目落地主持人:林晓洋 化工邦创始人兼CEO 嘉宾: 马俊海 康宁反应器技术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区域商务总监 郑志能 浙江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员文权 上海翊员科技有限公司 合伙人&技术总监 时间:2021年9月28日 (周二) 19:00-20:30 嘉宾介绍康宁反应器技术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区域商务总监简介毕业于中国药科大学药物化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从事天然产物藤黄酸全合成的部分课题研究。曾就职于绿叶思科,东南药业从事药物合成的研究工作。2013年加入康宁公司,现任康宁反应器技术区域商务总监。具有丰富的微通道反应器技术项目评估、工艺开发、平台建设、培训等经验,目前已经成功协助实施了多个工业化项目。 郑志能■ 浙江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简介曾任职浙江新和成、浙江新赛科药业、上海新健医药化工设计有限公司、参与过浙江博腾药业年产248吨抗艾滋病、抗丙肝和抗糖尿病医药中间体项目、宣城美诺华药业有限公司投资6亿元,建设原料药(API)项目(一期381吨)、安徽美诺华药物化学有限公司投资2亿元年产400吨原料药技改项目、安庆汇辰药业有限公司,投资8亿元高端原料药、医药中间体项目等等重大项目。员文权■ 上海翊员科技有限公司■ 合伙人&技术总监简介上海翊员科技有限公司合伙人&技术总监,擅长EHS 与过程安全管理,包括过程安全管理(PSM)、工艺危害分析(HAZOP, What-if, LOPA)、定量风险评价、 SIL选择与验证、运行工厂的危害识别与控制(OPHR)、应急响应、开车前安全检查(PSSR)、变更管理、反应风险评估与控制、粉尘爆炸、静电危害控制、EHS管理体系建立与改进、EHS法律法规、化学品安全、工业卫生等。曾任辉瑞制药全球 EHS 部门高级 EHS 经理,负责亚太区供应商管理,并为辉瑞内部过程安全专家,及就职于拜耳、ERM、高达 (Golder)等多家全球知名跨国公司,从事过程安全管理及EHS工作13年。员先生获得了美国注册安全工程师(CSP),美国化工过程安全中心(CCPS)认证过程安全专家,Exida 注册功能安全专家(CFSE),美国注册工业卫生师(CIH),美国注册危险物质管理师(CHMM)及中国注册安全工程师(CSE)。 参与方式关注康宁微信公众号,输入“928”,报名参加!
  • 如何让孩子远离“危险玩具”的伤害?来听行业大咖为您细细道来!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玩具对于儿童的智力发育和身心健康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一些存在着安全隐患的“危险玩具”,却成为导致儿童意外伤害、威胁儿童健康的“杀手”。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邀请全国玩具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的专家对常见的“危险玩具”造成的伤害进行了分析、梳理,最常见的危险玩具伤害是机械物理伤害、化学伤害、以及误玩非玩具产品造成的伤害。眼下,超市、小商品批发市场、商贸城等场所的玩具市场充斥着品类繁多的儿童玩具,但其质量参差不齐,产品隐患重重。 br/ & nbsp & nbsp & nbsp 如何更快更有效的检测玩具产品安全性?为让广大网友可以了解玩具产品安全性检测技术,仪器信息网将于9月19日举办“玩具分析检测技术”专题网络研讨会,邀请知名玩具检测专家,为大家解读玩具分析检测等相关技术,欢迎大家报名参加! /p p strong br/ /strong /p p strong 报告专家及演讲题目: /strong /p p strong /strong /p p 刘崇华(广州海关技术中心) /p p strong /strong /p p strong 简介: /strong 广州海关技术中心研究员,从事进出口玩具等消费品有害化学物质检测、能力验证及安全标准研究工作,先后组织国家认可委CNAS等30余次能力验证计划,主持及参与完成17个科研项目,制定12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表50余篇论文,主编专著3部,获授权专利6项。 /p p strong 报告题目: /strong 欧洲玩具迁移元素检测标准变更及其应对 /p p br/ /p p 颜伟贤(赛默飞世尔) br/ /p p strong 简介: /strong 颜伟贤,男,赛默飞世尔(上海)仪器有限公司高级应用工程师。主要负责GC/GCMS/SP产品方案的开发,以及售前售后技术支持。 /p p strong /strong strong 报告题目: /strong 赛默飞PY-GCMS测定玩具中增塑剂解决方案 /p p br/ /p p 宁鹏青(青岛盛瀚) br/ /p p strong 简介: /strong 毕业于北京化工大学,工学硕士学位,目前担任青岛盛瀚色谱技术有限公司高级应用研发工程师& amp 产品经理,主要负责离子色谱技术在新行业新领域的应用拓展工作,有着丰富的离子色谱市场和应用研发经验,对离子色谱技术的应用具有独到的见解。 /p p strong 报告题目: /strong IC-ICP-MS联用检测玩具中六价铬方案 /p p br/ /p p 刘富(上海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br/ /p p strong 简介: /strong SGS深圳轻工产品实验室高级技术主管,拥有多年玩具检测行业从业经验,熟悉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中国等主流市场的标准法规,多年来,一直众多知名玩具厂商提供专业的技术咨询服务,获得一致好评。 /p p strong 报告题目: /strong 欧洲玩具法规更新要求解析 /p p br/ /p p 免费席位200位,点击报名吧! /p p 报名地址: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wjfx/" target=" _sel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wjfx/ /a /p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的国家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2011年2月16日经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总体来说,新条例突出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五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七项其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政府责任)、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政府责任)。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章 总  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章 使用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章 经营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章 运输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物理、化学性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主要用途;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危险特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章 附  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九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p p br/ /p p br/ /p
  • 实验室潜在危险有哪些?
    溶剂处理方面A、溶剂无水处理前,一定要预处理对于低沸点的溶剂,如乙醚,正戊烷等一定要先用干燥剂预先干燥,然后再加入钠丝进行回流,并且加热不能过快过高。因为,一旦溶剂里面的含水量过大,那么生成氢气很剧烈的话,溶剂极易冲出体系,然后遇见明火或正在加热的电阻丝,发生爆炸。这一点在有机所是有先例的,当时的惨状是,爆炸的冲击波从三楼冲到顶楼,把通风装置炸的粉碎。包括对面实验室的整扇窗都被推倒。对于醚类溶剂,如果生产时间较长,或者久置不用的话,一定不要震动,同时要加入还原剂,除掉生成的过氧化合物。也是一个博士生,在处理久置不用的处理THF的装置的时候,刚一拔磨口活塞,就发生爆炸,满脸血肉模糊。用钠处理的溶剂和卤代烷溶剂处理装置不能公用一个与大气相连的装置。有些同学卫省事或节约空间,把所有溶剂处理装置中保证与大气相通的的装置相连,这样做的危险是很可能如果卤代烷,特别是二氯甲烷,加热的时候温度较高,无法冷凝下来,这样,有可能密度较大的卤代烷就会顺着相同的管道,进入用钠丝干燥的溶剂的体系。一旦出现这样的事情,肯定是爆炸。大家知道,卤代烷在金属钠的作用下的偶联反应非常剧烈。B、废溶剂的处理,绝对不要发生酸性液体和碱性液体,氧化性液体和还原性液体的混装,这样非常危险。在有机所,废液桶爆炸不是一次两次。对于SOCl2, PCl5, PCl3绝对不能未经处理就放入废液桶,后果也很危险。实验操作方面的潜在危险1、 对于加热、生成气体的反应,一定要小心不要成了封闭体系。2、 应该小心滴加、冷却的反应,一定要严格遵守,不要图省事。3、 反应前,一定要检查仪器有无裂痕。对于反应体系气压变化大的反应,大家一般都会注意。但是,有些问题就是在你想不到的时候出现。我在一次萃取的时候,量在2升左右,发现分液漏斗有一个裂痕,以为没有问题。结果,在手中刚一摇晃时,就炸开了。20%的KOH溶液喷了我一脸,更可怕的是,溶液顺着桌面进入插座,引起电源短路,然后引发火灾。4、 对于容易爆炸的反应物,如过氧化合物,叠氮化合物,重氮化合物,无水高 人 盐,在使用的时候一定要小心,加热小心,量取小心,处理小心。不要因为震动引起爆炸。5. 除掉反应后剩余的钠需要将钠用无水乙醇处理,以免发生爆炸.6. DMF不要用Na进行去水干燥。有一次我们实验室有同事将5升的烧瓶进行这个操作,结果得到一锅“粥”,估计两者发生了反应!7. 用硫酸镁干燥聚乙二醇,结果会是一锅粥!!!8. 催化加氢用的催化剂一定要防止着火!!!9. 不知道大家的搅拌套管安装胶皮的时候有没有出现过失误,我亲眼看见一个同事由于用力过猛被玻璃套管把手扎破,最狠的是一个同事在给冷凝管接皮管时居然把手腕的筋都扎断了,决不是危言耸听,这都时血淋淋的现实!11. 不知道各位是否经常用高压釜反应,个人觉得这家伙的危险系数比较大,应该时刻注意压力的变化,有一个我做了很久的氨解实验,一直都是好好的,就放松了警惕,结果有一次压力突变到120kg,还好没爆炸,不然我就完了12. 烘滴液漏斗、分液漏斗的时候,最好取下活塞之后烘,否则,由于膨胀系数不一样,活塞会把漏斗胀破。13. 做应用的人,一定要牢记温度的概念,每一步反应的温度都要准确记录,不要记录笼统性的室温,甚至后处理的温度都要记录。许多技术交到工厂之后,重复不出来,就有可能是温度的原因。 我有一个项目,夏天做的好好的,到了冬天,突然就不行了。后来我改了反应条件和重结晶条件,才搞出来了。吓人啊,100万的项目,如果出问题,偶就只有下课了。14. 高压反应釜一定要安装防爆片; 易燃爆气体,试漏一定要严格(用?电子鼻?); 用电设备不要自己检修(我们单位就有人差点送命); 有毒的实验环境一定要通风良好,戴防毒用具; 实验室要有良好的实验习惯,严格的操作规程,问责制度15.实验进行时一定要有人。去年我们这一个实验室的学生中午吃饭去了,那边实验还在继续,本打算吃完饭立马过去的,不成想已个同学找他,耽误了,结果造成实验室失火,整个烧没了,幸亏没有爆炸,sigh,心有余悸16.用CaCl2干燥管之前,务必检查一下干燥管是否是通的。我就是因为没有检查,好几次回流,温度上去后,干燥管被上升的热空气顶飞,炸裂。17. 我一个师弟出力高氯酸银的时候,瓶口残留的一点,塞子一磨就爆炸了,还好瓶子里面几克的东西没炸,不然他就飞了 。18. 大家使用三氯化铝的时候一定要小心,遇水会强烈反应,甚至爆炸!19. 做NaH的时候,搅拌不小心,瓶子破了,台面上又有水,一下子就爆炸了,真的是很危险。20. 用双氧水、间氯过氧苯甲酸等氧化剂的时候,后处理一定要加还原剂处理彻底,然后是非常容易爆炸的。21. 做高压反应实验的时候,一定不能够带压操作!在动阀门和螺钉时一定检查放空管是否开启,不然,可能会飞起来的,十分危险!22. 在处理干燥剂时一定要小心,不要忙目的通过外观下结论,一定要弄清楚具体是什么,有一次我处理时看见是失效的氧化钙,结果里面有钠,怪怪,差点把小命给赔了。小心,小心,尤其是别人留下的。23. 丙烯酸也挺危险,上次一个师妹用磨口瓶装了半瓶,放在了阳光比较强的地方,爆了,差点毁容。24. 在做有机合成时,有时候最后季铵化阶段,总是做不成,因为酸碱中和迅速放热,产生泡沫,后来中和初期加入消泡剂,效果良好。25. 以无水三氯化铝作催化剂进行付-克反应,使用回流水吸收放出的氯化氢.一次,反应完成后进行冷却,温度从80度降到40度,由于没有及时排空,水倒流到物料中,结果物料都冲到天花板上了,好吓人!想起来就害怕.各位要注意产生负压的情况.使用化学药品的安全防护防毒 1)实验前,应了解所用药品的毒性及防护措施。2)操作有毒气体(如H2S、Cl2、Br2、NO2、浓HCl和HF等)应在通风橱内进行。3)苯、四氯化碳、乙醚、硝基苯等的蒸气会引起中毒。它们虽有特殊气味,但久嗅会使人嗅觉减弱,所以应在通风良好的情况下使用。4)有些药品(如苯、有机溶剂、汞等)能透过皮肤进入人体,应避免与皮肤接触。5)氰化物、高汞盐(HgCl2、Hg(NO3)2等)、可溶性钡盐(BaCl2)、重金属盐(如镉、铅盐)、三氧化二砷等剧毒药品,应妥善保管,使用时要特别小心。6)禁止在实验室内喝水、吃东西。饮食用具不要带进实验室,以防毒物污染,离开实验室及饭前要冼净双手。防爆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当两者比例达到爆炸极限时,受到热源(如电火花)的诱发,就会引起爆炸。1)使用可燃性气体时,要防止气体逸出,室内通风要良好。2)操作大量可燃性气体时,严禁同时使用明火,还要防止发生电火花及其它撞击火花。3)有些药品如叠氮铝、乙炔银、乙炔铜、高氯酸盐、过氧化物等受震和受热都易引起爆炸,使用要特别小心。4)严禁将强氧化剂和强还原剂放在一起。5)久藏的乙醚使用前应除去其中可能产生的过氧化物。6)进行容易引起爆炸的实验,应有防爆措施。防火 1)许多有机溶剂如乙醚、丙酮、乙醇、苯等非常容易燃烧,大量使用时室内不能有明火、电火花或静电放电。实验室内不可存放过多这类药品,用后还要及时回收处理,不可倒入下水道,以免聚集引起火灾。2)有些物质如磷、金属钠、钾、电石及金属氢化物等,在空气中易氧化自燃。还有一些金属如铁、锌、铝等粉末,比表面大也易在空气中氧化自燃。这些物质要隔绝空气保存,使用时要特别小心。3)实验室如果着火不要惊慌,应根据情况进行灭火,常用的灭火剂有:水、沙、二氧化碳灭火器、四氯化碳灭火器、泡沫灭火器和干粉灭火器等,可根据起火的原因选择使用。以下几种情况不能用水灭火:(a)金属钠、钾、镁、铝粉、电石、过氧化钠着火,应用干沙灭火。(b)比水轻的易燃液体,如汽油、笨、丙酮等着火,可用泡沫灭火器。(c)有灼烧的金属或熔融物的地方着火时,应用干沙或干粉灭火器。(d)电器设备或带电系统着火,可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四氯化碳灭火器。4)防灼伤强酸、强碱、强氧化剂、溴、磷、钠、钾、苯酚、冰醋酸等都会腐蚀皮肤,特别要防止溅入眼内。液氧、液氮等低温也会严重灼伤皮肤,使用时要小心。万一灼伤应及时治疗。
  • 油品实验室危险因素及防护措施
    油品实验室危险因素及防护措施 油品实验室与一般的化学实验室不同,操作人员长期接触大量的油液样品和化学试剂,且绝大多数具有有毒、易燃易爆的特点,操作稍有不当都有发生火灾、爆炸及中毒等事故的可能。规范管理油品实验室安全工作必须结合油品实验室的特点,避免事故发生。 油品实验室的特点 1 油品检验专业性强    油品实验室和化学专业实验室不同,它涵盖了理化性能检验和油液状态监控两大部分,因此使用的各类易燃易爆气体和试剂也比较多,存在的安全隐患也相对较复杂。 2 分析项目多    目前油品实验室包括水分、粘度、密度、水分离性、闪点、酸值、倾点、凝点、污染度、元素分析等多项检测,所使用的仪器品种多样,其中水分就包括蒸馏法和微量水分测定两类。 3 有害气体多    油品的闪点、水分(蒸馏法)在检测过程中易产生较多有毒有害气体,污染度等检测项目要接触石油醚等试剂,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 油品实验室常用的危险化学品及防护措施    油品实验室经常遇到的有三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和腐蚀品。    油品实验室在进行各种分析时要用到一些气体,如氢气、氮气、氧气、乙炔等。绝大多数实验室使用气体钢瓶来满足分析的需要,气体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不安全因素,只有安全规范的使用气体钢瓶才能防止事故的发生。 1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山东盛泰仪器有限公司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是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易燃、易爆。目前油品实验室常用的是开口闪点测定仪的液化气瓶和污染度测试仪的压缩空气。    防护措施:    液化气瓶必须直立固定,必须远离热源和火源,不得处于烈日暴晒下;搬运时应盖上钢瓶帽轻拿轻放,防止因为意外摔掷、敲击、滚滑或剧烈震动,避免撞击引起爆炸。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否则可能引起爆炸事故。    气瓶内气体不能全部用尽,可燃气体应保留0.2MPa—0.3MPa,气瓶应定期检验,防止漏气。 2 易燃液体    易燃液体极易挥发成气体,遇到明火即可燃烧。油品实验室常用的易燃液体有乙醇、石油醚、溶剂汽油等。    防护措施:   山东盛泰仪器有限公司  所有易燃气体应贮存于低温通风处,储存温度不能高于25℃,远离火种、热源、避光保存;不能与氧化剂共同储存;禁止使用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工具开启瓶盖。    当空气中浓度超标时,需要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罩,操作时需佩戴专用防护眼镜;用手接触时,需佩戴乳胶手套。 3 腐蚀品    腐蚀品包括液态和固体,油品实验室常用的腐蚀品有盐酸和氢氧化钠。    防护措施:    盐酸气体对眼和皮肤黏膜都有刺激,因此需在通风橱内完成操作。如吸入盐酸气体可吸入少量的酒精和的混合蒸汽以解毒。    酸值测定仪的中和液中含有氢氧化钠,易造成灼伤。如不慎接触,应先用大量水冲洗,再用稀释的醋酸冲洗再用水冲洗。如眼睛受到化学烧伤,立即以洗瓶水流冲洗(不要让水流直射眼球,也不要揉眼)。水洗后,如为碱灼伤,再用2%硼酸淋洗。 气体钢瓶的使用注意事项   (1)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钢瓶,如乙炔等,应在储存期限内使用。    (2)气瓶着火时,应向钢瓶浇洒大量冷水,或将气瓶投入水中使之冷却。    (3)气瓶必须定期检验。贮存一般气体的气瓶三年检验一次。贮存惰性气体的    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贮存腐蚀性气体的钢瓶每两年检验一次。
  • 【告别危险生产】制药企业安全生产改良方案!
    一家总部位于瑞士的全球知名的制药企业决定利用现有的设备,满足全球市场对药品产量的需求。因此对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溶剂、母液进行精馏回收,技改项目的工艺流程涉及高危工艺-氧化反应。制药小知识氧化反应为化工工艺生产过程中的一种重要反应类型,是制备许多化工原料产品及中间体必须经过的一道生产工序。氧化反应为有电子转移的化学反应中失电子的过程,即氧化数值升高的过程。多数有机化合物的氧化反应表现为反应原料得到氧或失去氢。氧化反应是一种危险的放热反应类型,如果在反应过程中气相氧含量过高,容易引起爆燃造成工艺反应失控,轻则造成设备损毁、环境污染、物料经济损失,重则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安全事故。因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的要求,氧化反应釜必须设置气相氧含量检测仪器。为保证安全生产,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除了反应釜温度和压力的报警和联锁、反应物料的比例控制和联锁及紧急切断动力系统、紧急断料系统、紧急冷却系统、紧急充氮系统,气相氧含量监测、报警和联锁系统也是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气相氧含量是工艺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之一。客户在为氧化反应釜选择气相氧分析仪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工艺的特殊性和危险性。#工艺危险特点#反应原料及产品具有燃爆危险性,反应原料含有酯类、醇类有机物、催化氧化剂、次氯酸钠强氧化剂等,反应气相组成容易达到爆炸极限,具有闪爆危险;反应过程物料具有强腐蚀性,由于加入物料中有溴化钠和次氯酸钠,导致反应气相中含有腐蚀性溴化氢和氯气气体。#传统解决方案#传统的分析方法是采用电化学氧分析仪或磁氧分析仪配套预处理系统进行分析,由于反应物料中含有酯类、醇类有机物、溴化氢、氯气等物质,氧气分析仪表本身及预处理系统使用效果并不是特别理想。电化学氧分析仪燃料电池更换频繁由于其生产产品和流程工艺物料组成成分的特殊性,电化学氧分析仪燃料电池非常容易失效,需要频繁更换燃料电池才能正常分析,仪表备件成本高,仪表长期运行维护费用很大。磁氧分析仪氧传感器部件容易出现故障磁氧分析仪的氧传感器部件非常精密,容易受到粉尘、水汽和腐蚀性气体的影响,容易出现故障,氧传感器经常维护同样增加了用户仪表的长期运行维护费用。预处理系统样品传输不锈钢管线及部件的腐蚀问题由于氧化反应釜气相物料中含有微量溴化氢、氯气和水,势必会对预处理系统样品传输不锈钢管线及相关附属部件造成腐蚀,预处理系统的长期正常安全运行存在隐患。维护和标定困难, 工作量大由于样气背景中含有容易损伤磁氧和电化学传感器的介质组分,及含有溴化氢、氯气气体容易腐蚀样品不锈钢传输管线等原因, 因此造成系统维护和标定工作量大, 加之故障后如果备件不能及时供应上,很难在较短时间内修好,系统常常处于半瘫痪状态。测量不准确, 数据可靠性差系统故障率高,氧化釜气相含氧量测量不准确, 测量数据可靠性差, 不能作为有关工艺操作安全监控措施的依据。TDL激光气体分析解决方案及优势在传统的磁氧或电化学氧分析仪系统中,采样预处理系统的日常维护是其中的主要工作。激光氧气分析仪TDL能够原位安装,彻底取消了采样系统,无样品传输管线、无传动部件、无消耗性部件,避免了众多可能影响测量的故障点,大大降低了系统维护工作量, 运行费用低。梅特勒托利多所设计的GPro500激光气体分析仪具有原位安装的特点而且采用探头式设计,易于安装与调节光路,消耗氮气量少。对于氧化釜气相介质内含有微量溴化氢、氯气腐蚀性介质的特点,与物料接触部分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质,有效解决了微量腐蚀性气体对仪表的腐蚀问题。采用探头式设计,激光源发射的激光被探头头部的直角棱镜平行反射回与激光源位于同侧的激光接收器,形成折叠式光程,此设计在实际使用中具有一些技术特点:1. 单个法兰安装, 无需两侧对焦2. 降低吹扫气体消耗量,只需3L/min3. 激光穿过气体两次,有效光程翻倍,准确性更高4. 尺寸小,易于安装在狭小空间内采用多点谱线锁定和内置一致性检查技术,完全避免温度、压力、信号波动造成的测量误差,进一步提高了测量的精确性,维护周期预测性提示功能改被动性维护为主动性维护,有效确保了生产过程安全性和可靠性。
  • 仅限国产!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中心发布超千万仪器采购需求
    近日,政府采购网发布《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中心建设公开招标招标公告》,拟采购26台(套)分析仪器、试验箱及气候环境试验设备、样品前处理及制备仪器等,预算金额总计15,157,508元,明确不允许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该招标公告受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委托,拟采购GC-MS、气相色谱仪、ICP-OES、ICP-MS、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谱仪、离子色谱仪、X射线荧光光谱仪、液相色谱仪、HPLC-MS、红外光谱仪等分析仪器,固相萃取仪、加压流体萃取装置、微波消解仪、脂肪测定仪、平衡顶空分析仪、高通量真空平行浓缩仪等样品前处理设备等,主要用于危险废物中半挥发性化合物、有机物、重金属、阴离子和阳离子、非挥发性化合物、石油类、急性毒性等的测定,以及有机物、无机物和重金属等样品的前处理。详情如下:项目编号:[350001]MHDL[GK]2023001项目名称: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中心建设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品目号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允许进口简要需求或要求品目预算(元)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1-1A02100407-质谱仪GC-MS1(台)否GC-MS,1台,主要用于危险废物中半挥发性化合物的测定,具体服务及验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500,000.00工业1-2A02100408-色谱仪气相色谱仪2(台)否气相色谱仪,2台,主要用于危险废物中有机物的测定,具体服务及验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700,000.00工业1-3A02100401-电化学分析仪器ICP-OES1(台)否ICP-OES,1台,主要用于危险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具体服务及验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550,000.00工业1-4A02100407-质谱仪ICP-MS1(台)否ICP-MS,1台,危险废物中有机物的测定,具体服务及验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1,650,000.00工业1-5A02100404-光学式分析仪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1(台)否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1台,主要用于危险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具体服务及验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343,000.00工业1-6A02100404-光学式分析仪器原子荧光光谱仪1(台)否原子荧光光谱仪,1台,主要用于危险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具体服务及验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348,900.00工业1-7A02100408-色谱仪离子色谱仪1(台)否离子色谱仪,1台,主要用于危险废物阴离子和阳离子的测定。600,000.00工业1-8A02100408-色谱仪汞形态分析系统1(套)否汞形态分析系统,1套,主要用于甲基汞、乙基汞的测定,具体服务及验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650,000.00工业1-9A02100405-射线式分析仪器X射线荧光光谱仪1(台)否X射线荧光光谱仪,1台,主要用于固废中金属含量检测,具体服务及验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700,000.00工业1-10A02100408-色谱仪液相色谱仪1(台)否液相色谱仪,1台,主要用于危险废物中有机物的测定,具体服务及验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449,000.00工业1-11A02100407-质谱仪HPLC-MS1(台)否HPLC-MS,1台,主要用于危险废物中非挥发性化合物的测定。3,430,000.00工业1-12A02100404-光学式分析仪器红外光谱仪1(台)否红外光谱仪,1台,主要用于危险废物中石油类的测定,具体服务及验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350,000.00工业1-13A02100603-试验箱及气候环境试验设备毒理实验室1(套)否毒理实验室,1套,蛀牙用于危险废物中急性毒性的测定,具体服务及验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127,800.00工业1-14A02100419-样品前处理及制备仪器固相萃取仪1(台)否固相萃取仪,1台,农药、除草剂等检测前处理设备,具体服务及验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250,000.00工业1-15A02100419-样品前处理及制备仪器加压流体萃取装置1(台)否加压流体萃取装置,1台,主要用于有机物分析前处理,具体服务及验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480,000.00工业1-16A02100419-样品前处理及制备仪器微波消解仪1(台)否微波消解仪,1台,主要用于无机物和重金属样品的前处理,具体服务及验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350,000.00工业1-17A02100411-蒸馏及分离式分析仪脂肪测定仪1(台)否脂肪测定仪,1台,主要用于有机物分析前处理,具体服务及验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250,000.00工业1-18A02100601-分析天平及专用天平十万分之一天平1(台)否十万分之一天平,1台,用于配套精密测试分析,具体服务及验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47,750.00工业1-19A02100419-样品前处理及制备仪器平衡顶空分析仪1(台)否平衡顶空分析仪,1台,挥发性有机物浸出,具体服务及验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320,000.00工业1-20A02100419-样品前处理及制备仪器高通量真空平行浓缩仪1(台)否高通量真空平行浓缩仪,1台,主要用于有机物分析前处理,具体服务及验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165,000.00工业1-21A02100419-样品前处理及制备仪器全自动平行浓缩仪1(台)否全自动平行浓缩仪,1台,主要用于有机物分析前处理。156,000.00工业1-22A02100603-试验箱及气候环境试验设备腐蚀性鉴别装置1(套)否腐蚀性鉴别装置,1套,主要用于危险废物样品腐蚀性测试求,具体服务及验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90,000.00工业1-23A02100603-试验箱及气候环境试验设备易燃性鉴别装置1(套)否易燃性鉴别装置,1套,主要用于危险废物样品易燃性测试求,具体服务及验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205,000.00工业1-24A02100603-试验箱及气候环境试验设备反应性鉴别装置1(套)否反应性鉴别装置,1套,主要用于危险废物样品反应性测试求,具体服务及验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178,500.00工业1-25A02100420-分析仪器辅助装置实验室配套设施1(套)否实验室配套设施,1套,主要用于满足危险废物鉴别实验正常开展的所需的通风、排气、电气、安全设施,具体服务及验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2,266,558.00工业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
  • 氰化钠究竟有多危险?
    文章来自果壳网;北京方程佰金转发(文/三畝)提起氰化钠,很多人都会闻之色变。甚至有媒体以“核生化部队爆炸现场测出钠元素,钠遇水易爆燃”为题进行了报道。不过实际上氰化钠中的“钠离子”不危险,危险的是这次爆炸现场可能存在的“氰化钠”这个物质中的另外一半——“氰离子”,而更危险的是不做任何调查直接把听到的东西变成新闻的不求甚解的态度。“氰”是不是彻头彻尾的坏?我们先别着急下结论。首先“氰”有一个挺美好的名字。这种离子和青色的东西有点儿关系,所以西方人管她叫做Cyanide“青色”在英文中是“Cyan”),非常有名的染料普鲁士蓝(Prussian blue)就是一种含有“氰”的物质。实际上,普鲁士蓝是一种救命的药物:对于铊中毒有很好的治疗作用。普鲁士蓝。图片来源:dailytech.com普鲁士蓝里面的“氰”之所以能够安安分分地做不产生毒性,是因为在普鲁士蓝里面还含有一些居委会大妈——“铁离子”。“铁离子”能够牢牢地把“氰”抓在自己身边不让他们出去捣乱。可是如果是“氰化钠”就不行了。这个组合里面的“钠离子”搞不定“氰”。如果这个“氰化钠”没有溶解到水里面,那么这个“氰”还算是老实,能守在“钠离子”旁边不跑。但是只要空气里面有一点点湿气,“氰”就会见缝插针地随着这点儿湿气跑出去,同时形成一个叫做“氰化氢”的剧毒气体。这种“氰化氢”略微带着一点儿苦杏仁味,所以你看动画片中的柯南经常会闻闻死者的嘴巴,然后只见一道闪电从脑海中劈过:真相只有一个,死者氰化物毒死的。《名侦探柯南》中,受害者死于氰化物中毒的情节。图片来源:b.bbi.com.tw当然要是遇到更多的水(比如南方梅雨季节里面能拧出水来的空气或者干脆就是一杯水),“氰化钠”里面的那些“氰”就会更加撒欢儿往外跑。“氰”跑出来会干嘛呢?如果在动物(包括人)体内,这些“氰”就会牢牢地抓住身体里面的“铁离子”大妈:“我可算找着您了,‘钠离子’太不给力了,还是您带着我吧,您带着我吧。”这要是在别处也就算了,“铁”大妈带着就带着。可是动物体内的“铁离子”太重要了,人家要运送比“氰”重要一千倍的东西——氧;运送氧还是次要的,还有更多的铁离子在细胞内运输重要一万倍的东西——呼吸作用所需的电子流。这是维持细胞运作最根本的动力。一旦“铁”大妈被“氰”给缠住了分不开身,它作为电子传递链的正常任务就无法执行了,细胞呼吸由此断绝,能量的供应也都断掉了;而一旦能量缺失,控制身体所有机能的中枢神经系统就会极快停止工作。接下来,呼吸和心跳就会停止,各大重要脏器(比如肝和肾)就会衰竭。很短时间内生命停摆。普鲁士蓝毒性很小,因为在普鲁士蓝里面人家“氰”已经找着组织“铁离子”了)。“氰化钠”、“氰化钾”和“氰化氢”剧毒(根据法医学经验,氰化钾的致死量在50毫克到250毫克,也就是0.05克到0.25克之间)是因为这些物质里面的“氰”都还是活动能力很强的,没被看住。到底有多毒呢?用我们经常用的LD50(lethal dose 50%,在指定时间内杀死测试动物中一半数量所需要的剂量)指标对比,砒霜是(大鼠口服)14.6毫克/千克(体重),而氰化钠是(大鼠口服)6.44毫克/千克(体重),氰化钾是(大鼠口服)5毫克-10毫克/千克(体重)。也就是说,这东西比砒霜还要厉害三分。更可怕的是这些剧毒的氰化物很容易在水里溶解的,所以起效非常快(我们的黑话叫做“动力学速度很快”),除非剂量非常小,15分钟到1个小时之内就可以置人于死地,给医生留下的抢救时间非常有限。相比较而言,砒霜可以算是慢性子了,服毒1小时后开始看到症状,几个小时甚至一天之后才会致死。见血封喉是啥意思,大概就是这个意思。顺便说一下,这两天有个谣言说小心不要淋雨,因为雨里面可能有这个东西。嗯,这么说吧,如果您要是淋到的雨里面的这东西浓度高到能够透过皮肤造成伤害的话,您也就没有机会站着淋雨了:空气里面的氰化氢的含量已经把您给撂倒了。氰化钠的工业用途既然这个“氰化钠”这么厉害,而且这东西遇到水就会变成别的东西,那么一定是有坏蛋把这匹猛虎给放出来了!这是个阴谋吗?是有人制造出大量氰化钠来害人的吗?还真不是这样。氰化物最主要的用途是在金和银的开采上。由于“氰”这个傍大款的脾气,他见到“铁”大妈的时候就牢牢地抓住“铁”大妈,见到“金”大妈和“银”大妈的时候当然就更加揪住不放了。在冶金行业中,就是利用“氰”的这个见钱眼开的脾气来把矿石中稀稀落落存在那点儿“金”和“银”给抠出来。开采金矿使用的氰化钠。图片来源:globalchemmade.com除了这个,氰化物还用来做橡胶,还在制药行业中有用处。所以不能冤枉别人,这东西只要管理好了还是挺有用处的。那到底该怎么管理呢?要想让这些家伙始终做个“安静的美男子”,就一定要把他们放在密封容器之中,搁在阴凉并且通风良好的地方。不要让他们有机会和水见面,尤其不能见到一丁点儿酸(醋都不行,不要说盐酸硫酸硝酸这样的东西)。以前我们读大学的时候,氰化钠是放在一个密封的小瓶子里面,小瓶子外面就是专门中和氰化钠毒性的“硫代硫酸钠”(另外一个居委会大妈,大概相当于朝阳群众,专灭“氰”这种捣蛋脾气)。这样就算遇到什么不可控制的情况(比如地震),氰化钠这小子跑出来了也立刻被干掉。当然,无论采取什么措施,都需要人的观念上的改变。再良好的规范,如果大家都不能够按照规范操作的话,就都白搭了。(编辑:球藻怪)本文首发自微信公众号“言安堂”,经作者授权转载。言安堂微信号:Yan_Huang_TH。
  • 环保部解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
    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深入了解《名录》修订的主要内容、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及其对策,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对《名录》进行详细解读。  问:本次《名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修改了前言。与2008年版《名录》相比,本次修订前言部分主要调整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医疗废物的管理内容。二是修改了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废物属性的判定说明。三是新增危险废物豁免管理、以及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确定是危险废物时如何对其归类的说明。  (2)调整《名录》废物种类。2008年版《名录》共有49个大类别400种危险废物。本次修订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其中,将原名录中HW0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合并成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将原名录中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和原名录中HW44含多氯苯并二恶英类废物删除,增加了HW50废催化剂类废物。  (3)增加《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可以减少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的总体环境风险,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效率。本次修订在总结现有标准和特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研究的基础上,新增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废物共16种/类,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4)取消2008年版《名录》的“*”标注。2008年版《名录》中对来源复杂,其危险特性存在例外的可能性,且国家具有明确鉴别标准的危险废物,标注以“*”,所列此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所产生的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的,该特定废物可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此类危险废物共33种。这一做法造成了部分固体废物在不同地区的管理要求存在较大差异,且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关于“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的相关规定不符。  (5)废弃危险化学品目录采用《危险化学品目录》。2008年版《名录》附录A列明了优先管理类废弃危险化学品共498种,仅包括具有毒性的化学品,未包括具有其他危险特性的化学品。在此次修订中,根据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对危险特性的规定,将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化学品全部纳入。鉴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个部门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涵盖了所有危险特性,本次修订时直接采用了《危险化学品目录》。  问:本次《名录》修订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答:(1)突出重点。本次修订针对环境管理中反映比较集中、问题比较多的废物,选择了废催化剂、精蒸馏残渣、生物制药废物等作为修订重点。修订过程突出风险防控的理念,建立了基于风险评价的修订方法。同时基于有限的监管能力与复杂的废物性质之间的矛盾,制定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对部分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较小的管理环节实行豁免管理,完善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体系。  (2)动态性。我国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变化频繁,期望一次修订解决所有问题并不现实,在保持《名录》基本体系不变的基础上,应坚持动态修订原则。本次修订是基于现有研究成果的有限目标修订,主要结合近年来环保公益项目、鉴别案例以及相关工作基础,对部分产生特性和危险特性已经清楚的废物进行修订。随着基础工作不断加强、鉴别工作不断积累,将根据具体情况动态修订,补充和完善《名录》。  (3)实用性。《名录》制订目的是为环境管理服务。危险废物的认定专业性较强,开展时间较短。我国从事危险废物管理的人员,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危险废物的专业知识相对缺乏。因此,修订《名录》既要考虑科学合理,又要便于操作。本次修订对精蒸馏残渣类、废催化剂类废物进行了细化,提高了可操作性。  (4)连续性。2008年版《名录》已实施8年,为避免改动过大给工作造成不利影响,本次修订仍以产生源作为危险废物分类的主要依据。废物分类与2008年版《名录》基本保持一致,对部分可以合并的类别进行了合并,如将有机溶剂废物、废卤化有机溶剂和废有机溶剂类废物合并成一类。  问:本次《名录》修订体现了国家对危险废物管理的哪些新思路?  答: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以实现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为目标。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性质千差万别,污染特性差异极大,采用单一的管理手段难以达到有效控制污染的目的。危险废物管理应以环境风险控制为原则,采用全过程控制和分类管理手段达到防止和抑制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本次《名录》修订新增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也将作为后续《名录》修订的重点内容,逐步推动危险废物的精细化管理。  问: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废物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  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为:(1)确定该废物属于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核对废物类别/代码和名称) (2)确定该废物的豁免环节是否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一致 (3)核对是否具备《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明的豁免条件。  问: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内容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在满足上述条件前提下,“豁免内容”含义如下:  “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各管理环节)均豁免,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收集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填埋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水泥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运输工具可不采用危险货物运输工具   “转移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进行转移活动的运输车辆可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转移过程中可不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转移活动需事后备案。  问: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其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如何衔接,以确保后续环节仍按危废管理?  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在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且在豁免环节内,可以豁免的内容也仅限于满足所列条件下的列明的内容,其他危险废物或者不满足豁免条件的此类危险废物的管理仍需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且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如果不能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或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则处置过程仍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问: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对此应如何理解?  答: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的第5条“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 5085.1、GB 5085.4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的第6条“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铬渣)。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经GB 5085.1、GB 5085.4 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问:名录中有很多类似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不是意味着这些XXXX就不属于危险废物了?  答:《名录》中关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根据当前环境管理的需要,将此类废物明确不包括在《名录》里。但是《固体法》对于危险废物的定义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因此,此类废物虽未列入《名录》,但仍然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问:本次《名录》修订为什么删除HW43、HW44两大类危险废物。  答:2008年版《名录》中,HW43表述为含任何多氯苯并呋喃同系物的废物、HW44表述为含任何多氯苯并二恶英同系物的废物,均属于非特定行业产生的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废物,并标注“*”。按照2008年版《名录》对标注“*”废物的管理要求,含有上述两大类持久性污染物的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因此,实际工作中HW43和HW44类废物无法根据《名录》直接判定。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中包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11种、剧毒物质39种、有毒物质143种、致癌性物质63种,致突变性物质7种、生殖毒性物质11种。考虑到《危险废物名录》不便于给每一类经毒性物质含量鉴别后的危险废物单独增设废物类别代码,本次修订将HW43、HW44两大类废物删除,不再单独列出。这些废物经鉴别后可以按照《名录》第八条进行归类管理。  问: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确定是危险废物的,应该如何对其归类?  答:在《名录》第八条中规定,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如鉴别后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害成分为砷,其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应为“900-000-24”。  问:关于《名录》中“行业来源”的具体解释和范围,应以什么为依据?  答:《名录》中的行业来源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在确定废物行业来源时应遵循该标准中第3.1条原则,即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 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与废物产生有关的活动确定废物产生的行业。  问:电子废物、废电线电缆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答:2008年版《名录》中对“900-044-49”类废物描述为“在工业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经拆散、破碎、砸碎后分类收集的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部件”,因文字表述不清,造成了将“废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是危险废物的误解,本次将该条修改为“废弃的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汞开关、荧光粉和阴极射线管”。  电子废物拆解过程中可能产生危险废物,但其本身并不属于危险废物。电线电缆产品的结构元件,总体上可分为导线、绝缘层、屏蔽和护层这四个主要结构组成部分以及填充元件和承拉元件等。废电线电缆在结构元件上基本未发生改变,且并不具有危险特性,因此废电线电缆不属于危险废物。  问:《名录》及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如何更新?  答:随着我国在固体废物污染特性的基础研究、鉴别等工作的逐步增强,环境保护部拟采取动态修订的方式,在时机成熟时择机启动《名录》及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修订工作。
  •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一个永恒的话题——ACCSI 2016之试剂发展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论坛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2016年4月22日,中国科学仪器行业的“达沃斯论坛”——2016中国科学仪器发展年会(ACCSI 2016)在北京京仪大酒店召开,ACCSI 2016主办单位仪器信息网和《化学试剂》编辑部共同主办的“试剂发展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论坛”同期召开。科研用试剂产业化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王顺昌先生、科研用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牛刚先生、上海化学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马兰凤女士等出席本次会议,上海化学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顾小焱先生主持会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现场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42ff6424-6959-45f3-a520-7e9ece88ab1f.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会议现场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上海化学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顾小焱先生主持会议 /strong strong br/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顾小焱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960bfd9b-8864-4183-8789-15b4bf63963e.jpg" / br/ /p p   本届论坛围绕“试剂发展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这一主题,邀请了多位业内专家进行相关报告,并与现场的参会代表展开讨论。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研试剂的研究” /strong /span /p p   化学试剂作为科技进步的重要条件,被广泛应用于合成、分离及分析等领域。随着科技的进步,化学试剂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当然同时也面临着些许制约发展的问题。 /p p   科研用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牛刚先生在报告中介绍了试剂行业的寡头垄断、试剂产业链创新体系与国产试剂的发展等相关情况,并就“十三五期间科研用试剂的发展”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其中特别强调要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研试剂的基础研究,此外,还要加强高端检测试剂的研发,加速实施国产试剂的替代工程,完成科研用试剂的质量体系、能力体系建设、储运安全体系建设等。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牛刚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0dbd7b8f-72fe-480c-96dc-baea96a33ee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科研用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 牛刚先生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报告题目:科研用试剂产业链创新体系的构建 /strong /p p   全国化学试剂信息站高级工程师刘昉女士分享了“2015年中国化学试剂市场分析及2016年发展展望”,重点分析了近几年化学试剂行业的发展和需求,并对试剂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作出了审慎分析与预测,为试剂行业生产企业、科研单位等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参考。此外,刘昉女士还结合其所在期刊本身的优势,分析了当前试剂行业的学术研究热点和趋势,为各企业的研发提供新思路。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刘昉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a2de99e3-2274-4176-98dd-f7771640a30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全国化学试剂信息站高级工程师 刘昉女士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报告题目:中国化学试剂市场分析及发展展望 /strong /p p   中国四氯化碳实验室及分析用途项目调查组项目专员孙芳女士就目前国际履约对相关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管控、国内目前的现状以及项目组的主要工作及目前所取得的成果向与会嘉宾及相关试剂企业与会人员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使大家能够了解该项目的基本情况,积极配合项目组的工作,为履约谈判工作提供有力支持。也希望大家尽快停止使用ODS物质,为保护臭氧层贡献微薄力量。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孙芳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09b59c19-6369-461d-b180-89ee2b5caaea.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国四氯化碳实验室及分析用途项目调查组项目专员 孙芳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报告题目:ODS实验室分析用途管理技术支持和宣传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警钟长鸣! /strong /span /p p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危险化学品事故频频发生,对生态环境和居民健康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面对频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本届会议引入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概念,分析我国危险化学品事故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管理规定,以便全力促进我国化学试剂行业的快速发展。在本次论坛中,各位专家也多次强调,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警钟长鸣! /p p   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刘征宙先生从目前实验室安全形势、实验室危险品存储安全风险以及存储安全管理和建议这几部分,分析了目前我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事故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并就试剂的发展提出了建议,其中特别提到了危险品采购、运输、保管、使用、处置的集中管理与一站式服务。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刘征宙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a74eacb9-34d5-43d8-a742-5563a0cf8c3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刘征宙先生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报告题目:试剂企业与实验室危险品存储安全管理 /strong /p p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是实验室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涉及采购、评价、贮存使用、废弃的全过程。上海化学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马兰凤女士的报告从实验室废弃物分类、处理原则、应急预案等方面,从安全与环保的角度对废弃物处理做了简述,并提出目前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重要问题——如何进行实验室废弃物、有害物的管控。最后,马兰凤女士还谈到,希望实验室管理者积极开发于环保有利的绿色方法与技术,建议倡导在上海建立具有国际水准的绿色实验室。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马兰凤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2341f36b-69e5-4f80-9d78-45e207f40390.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上海化学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 马兰凤女士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报告题目:实验室废弃物分类、处理原则及应急预案简述 /strong /p p   据介绍,我国每年发生各种化学事故就有400起以上,而且这只是见诸媒体的工业事故,实验室安全必须要引起大家的重视。在报告中,默克集团(中国)高级市场专员侯士果女士分别从危险品分类、化学品危害、实验室安全基本要求、必备的实验室个人防护设备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介绍,让与会各企业实验室操作人员从实验室基本操作上认识到实验室安全的重要性。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侯士果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554418cf-f391-49d3-aaed-bcb10e5bb54f.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默克(中国)高级市场专员 侯士果女士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报告题目:实验室安全 /strong /p p   德信致安(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杜康先生就“基于物联网和三维可视化技术的实验室危险品管理方式探索”这一主题,从目前实验室安全管理现状、实验室管理需求、3D可视化危险品管理等方面进行讲述,并结合三维技术,从理论层次进一步验证解决危化品存储安全问题,提出危险化学品事故危机的解决方案,构建新型危险化学品事故危机体系应急处理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杜康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ac84b110-6d4d-4b49-8bc2-30e10e985c1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德信致安(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杜康先生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报告题目:危险品管理方案 /strong br/ /p
  • 生态环境部公布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
    为有效震慑跨行政区域非法转移、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等,近日,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公布了第四批8个涉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这些案件中,有的非法跨省倾倒、填埋、处置危险废物,有的将危险废物简单处置后以次充好或掺在产品中销售,有的涉及长期从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黑色产业链的犯罪团伙。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紧密配合,畅通跨省违法犯罪案件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与公安和检察机关相互协作,根据群众和基层网格员线索,跨省调查,追根溯源,震慑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第四批8个涉跨省级行政区划典型案件包括:一、浙江省湖州市周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处置废甲酯油污染环境案2020年4月29日,浙江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以下简称吴兴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湖州织里镇一非法小作坊常有刺鼻气味飘出。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检查,发现有储存有不明化学物质,部分原料溢流在场地,伴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经鉴定,该不明化学物质为有机玻璃制造产生的精馏残渣(以下简称废甲酯油),属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约300吨。经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被举报的非法小作坊实际经营者)和郑某某(另一收集点经营者)以400-500元/吨价格从安徽滁州、宣城,江苏盐城等地非法有机玻璃加工作坊收购废甲酯油,经简单处置,每吨加价200元转卖给下游安徽燃料油收购商。收购商将废甲酯油以“重油”名义,按2700-3000元/吨卖至安徽各地沥青搅拌站,最终被作为“燃料油”使用,在焚烧过程中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2020年7月3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将线索移送至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分局。7月8日,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分局正式立案侦查。此后,生态环境部门多次配合公安机关赶赴江苏、安徽等地,对涉及上下游产业进行调查取证。截至2021年7月,已有32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包括非法有机玻璃加工作坊等上下游人员),湖州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已批捕11人,案件正在公诉阶段。二、福建、广东联合打击孙某等人涉嫌跨省非法倾倒铝灰污染环境案2021年6月22日、24日,福建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漳浦生态环境局)分别接到漳浦县两个镇环保网格员反映有车辆疑似非法转运、倾倒固体废物。漳浦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初步判断为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为防止证据遗失、嫌犯潜逃,执法人员联系属地公安机关到场开展现场勘察、询问调查,现场控制违法嫌疑人员、查扣转运货车。根据现场踏勘及调查询问,初步认定转运倾倒的固体废物为铝灰,属危险废物,约300吨,由广东转运至漳浦县倾倒。6月24日,漳浦生态环境局启动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办机制,成立专案组并委托取样,商请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等。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第一时间派执法骨干赴现场指导案件侦办,同步向广东通报案情和协查需求。闽粤两省立即启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合作机制,联合部署摸排和执法协作。漳浦县各部门沟通配合,保障案件侦办质量和防止次生环境污染。漳浦生态环境局负责线索甄别、证据采集,危险废物鉴定及应急处置;漳浦县公安局及时控制涉案人员,防止证据灭失、人员逃匿;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引导侦查方向,提出侦查取证意见;案发地乡镇政府负责现场封控和看护。7月26-28日,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和佛山、肇庆两地生态环境部门支持配合下,漳浦生态环境局派出工作组开展危险废物溯源工作。闽粤两省生态环境部门先后召开4次研判分析会,共同研究涉案企业环评审批及验收资料,现场布控和证据收集固定等细节,两省三地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联合执法,对涉案人员供认企业和装货点位、运输路线等逐个进行现场核实、取证工作。2021年8月9日,漳浦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依法移送漳浦县公安局。8月10日,漳浦县公安局正式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三、江西省抚州市赵某等人非法跨省转移、填埋危险废物环境案2018年6月7日,江西抚州市东乡区王桥镇政府反映辖区某山上有疑似非法填埋危险废物,抚州市东乡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东乡生态环境局)会同东乡区公安局随即开展调查。经查,2018年1月至5月期间,浙江籍李某伙同江西籍赵某和官某等三人分别将湖北某生药物原料公司(沈某名下)产生的蒸馏残渣和湖北另一制药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用货车多次非法转运至江西省本案现场堆存(以下简称Ⅱ区和Ⅲ区)。随后,赵某和官某担心被发现,将Ⅱ区和Ⅲ区堆存的危险废物就地挖坑掩埋。经检测分析,填埋物属具有易燃性的危险废物;周边土壤中镍、总石油烃、乙苯含量均超过第二类建设用地筛选值;地表水中石油类指标超地表水V类限值300多倍。目前案发地非法填埋的危险废物已由当地镇政府委托挖出、称重(共500余吨)。被污染土地拟于2022年完成生态修复工作。2020年12月28日,东乡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赵某、官某、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追缴被告人赵某、官某和李某违法所得。被告人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东乡区人民法院结合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判决:赵某、官某、李某和沈某连带承担Ⅲ区开挖产生费用、转移处置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环境应急监测费用等支出计人民币1619778元,赵某、官某、李某、沈某连带承担Ⅲ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计人民币754080元。赵某、官某、李某连带承担Ⅱ区开挖产生费用、转移处置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环境应急监测费用等支出计人民币298098元;赵某、官某、李某连带承担Ⅱ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计人民币3242992元。四、山东省济宁市李某乙等人涉嫌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2021年4月2日,山东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以下简称邹城市分局)接镇政府反映,该镇一院落内倾倒有不明固体废物。执法人员立即启动联勤联动机制,会同邹城市公安局赴现场进行调查。经查,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伙同崔某联系江苏籍张某从浙江、上海等地将固体废物(部分为危险废物)非法转移至山东境内中转后倾倒。2020年9月,李某甲派人将其中一车危险废物倾倒于临沂市平邑县境内,并将另外三车危险废物存放至李某乙旧厂房内,被平邑县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李某甲被刑事处理(现仍在羁押),倾倒的危险废物已由平邑县生态环境部门处置。2021年3月,李某乙伙同孔某等人将三车危险废物倾倒于济宁市本次案发地。经检测,倾倒现场遗留废液pH值小于2,属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周边土壤中1,2-二氯丙烷、1,2-二氯乙烷含量超过第二类建设用地管制值。为尽快清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大,邹城市政府启动了应急资金处置危险废物10余吨和受污染的土壤800余吨。2021年4月12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在明确倾倒废液属性后将该案移送邹城市公安局。邹城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并成立专案组。专案组结合前期摸排成果,赴山东省内多地查清以李某为首的非法收集、转运、倾倒危废“产业链”。2021年4月,7名涉案人员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20日,邹城市人民检察院对7名涉案人员提起公诉。五、山东省德州市王某等人涉嫌非法填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2021年1月,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德州市临邑县王某在其水产养殖院内填埋不明废物”。根据线索,德州市临邑县公安局、德州市生态环境局临邑分局及涉案街道办事处立即进行调查,并在第一时间与危废转出地(江苏、甘肃)取得联系,三地各部门相互协同办案,摸清整条非法利益链,将产废单位和非法倾倒危废的犯罪嫌疑人一举抓获。经查,嫌疑人王某在临邑从事水产养殖工作,并将院落租赁给单某存放货物。2020年5月,单某将约30吨黑色活性炭和约10吨白色粉末堆放在院内,7月,王某将黑色活性炭和白色粉末在院内进行填埋。经溯源,王某养殖场院内填埋的废活性炭源于江苏某化工企业,白色粉末为废苯甲酸,源于甘肃某生物科技企业。经检测,临邑县王某养殖场内填埋的黑色、白色固体废物甲苯浸出浓度超规定限值,均为具有浸出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共约40吨。结合填埋物危险特性,为避免污染进一步扩散,经生态环境部门、公安和检察机关共同研究,决定在雨季来临前将被填埋的危险废物应急清运至危废处置单位贮存,现场共清运危险废物和污染土壤200余吨。2021年4月17日,德州市临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9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六、湖南省娄底市戴某某等人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2018年12月25日,娄底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娄星区某废弃砖厂内散出刺激性气味。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查勘并调来挖机挖掘出数十个铁皮桶,桶内物体疑似工业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并将案情通报给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娄星公安分局)。当日,娄底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娄星公安分局赴现场开展勘查,并联络专业人员进行采样分析并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等。2018年12月26日,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政府成立由娄星公安分局和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应急清理并处置现场非法倾倒填埋的危险废物。案发后,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梳理办案难点,积极与公安和检察机关对接,召开案件联席会议,4天赴四川、贵州、重庆、湖北等多个省份调查取证。通过查看沿线卡口视频录像40余万条、追查可疑运输车辆500余辆、无人机航拍侦查可疑区域20多处,公安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对疑似作案人员进行追查,最终将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经查,2017年以来,被告人戴某、李某等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联系湖南省怀化、长沙等地企业,以远低于市场价格非法收集危险废物共计300余吨。被告人戴某、李某将其中100余吨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杨某进行处理,杨某将部分危险废物交由同样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被告人吕某、廖某处理。2018年12月24日,吕某、廖某联络挖机和货车将245桶50余吨危险废物直接倾倒、掩埋在本次案发地。涉案填埋物为湖南某公司产生的蒸馏釜残渣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造成周边大气和土壤污染。该环境污染案件具有涉案危险废物种类多、数量大、成分杂,涉案人员多、区域广、时间长等特点。本案涉及湖南多个地州市和四川、贵州、重庆、河南、湖北、广东等多省部分城市;涉案人员达11名,为专业从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黑色产业链的犯罪团伙,极具反侦察意识,给侦破造成了重重阻难。检察机关依法对戴某某等8名相关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取保2人,另案处理1人,2020年8月,娄星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刑事判决:戴某某、李某某、郭某、吕某某、黄某某、阳某某、何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目前,娄底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印发的《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6123680元,现场已修复到位。七、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430”梁某等人涉嫌非法跨省转移、倾倒铝灰污染环境案2021年4月30日,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北流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北流市某镇一仓库疑似非法贮存铝灰渣。北流生态环境局立即赴该仓库调查。经查,仓库内堆放蛇皮袋包装的疑似铝灰(渣)固体约400吨,仓库前停靠的8辆大货车上装载同类固体200余吨,共计600余吨。经查,该黑色固体系犯罪嫌疑人梁某在未办理合法手续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经苏某某介绍从黄某某处非法转移获得,并收取一定处置费,准备用于制造水泥砖,由黄某某负责运输并安排司机。吕某某等8名司机在明知“货物”与货运单不相符、货运手续不全且“货物”有刺激性气味、可能是危险物品情况下,仍然承接运输业务,将疑似铝灰(渣)从广东多个城市收运到北流市该镇仓库内,前后运输总共20车次。经委托鉴定,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结合溯源分析,认定该黑色固体为铝灰(渣),是具有反应性和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总量约650余吨。经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深挖细查,相继在玉林市玉州区、容县、陆川县、博白县等地另查获12起非法转移、贮存、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目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玉林市公安局抽调市县两级人员组成6个涉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案件专项工作组共53人,赴广东、广西各地调查取证、追踪溯源。截至2021年8月6日,北流市公安局已拘捕犯罪嫌疑人21人,查获涉案固体废物来源企业(窝点)6家(个)。目前北流市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梁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案件正在调查审理中。八、陕西省渭南市张某等人利用废铅蓄电池非法炼铅污染环境案2019年6月11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以下简称蒲城分局)接到群众微信投诉平台举报称,渭南市蒲城县某硫酸厂内有人非法处置废铅蓄电池,造成环境污染,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发现涉事硫酸厂东北角一废弃厂房内的一座非法炼铅炉正在生产,相关人员已全部逃逸。蒲城分局立即启动联动机制,公安、检察机关当日介入开展排查,封锁案发现场。召开联席会议,由检察院负责案件取证指导,公安刑警大队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公安环食药大队负责控制现场并动用技侦手段锁定嫌疑人,由蒲城分局负责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资料取证、监测、案发现场危险废物及相关物品查扣等。经查,2019年5月底至6月11日期间,张某等先后八次前往宁夏、四川、山东等地购买废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共247.44吨,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情况下在涉事硫酸厂利用废蓄电池非法炼铅,并利用渗坑排放酸液。经检测,土渗坑内的酸液壤pH值为0.65,铅含量最高为40.6毫克/升,周边土壤受到污染。2020年10月21日,蒲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陈某某、李某金等8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三年不等。被告人张某、李某金2人不服判决,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18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 国庆期间重点危险化学品将加强安全管理
    中新网9月4日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公告,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以进一步做好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稳定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确保相关庆祝活动顺利举办。   公告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日常监管,实行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实名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加油站成品油的罐装零售。   各地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日常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销售危险化学品。   加强对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台账,如实记录重点危险化学品的销量、储存量和流向 采取可靠的保安措施,妥善保管,防止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重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严禁倒买倒卖。   实行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实名登记制度。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准购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销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销售登记制度,如实查验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购买人的居民身份证,详细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购买人员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购买日期及所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等情况,并连同购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准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凡无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准购证的,任何单位不得对其销售重点危险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   公告强调,凡购买、销售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按照本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尤其是因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而导致发生事故、事件的,由安全监管、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各地安全监管、公安、工商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和增加重点危险化学品品种。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0月9日废止。   附件:重点危险化学品名单
  • 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
    危险废物鉴别是识别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的重要技术手段,也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依据。当前我国危险废物鉴别缺乏统一管理要求,导致鉴别程序和鉴别报告内容不规范、鉴别结论难认定等问题普遍存在,难以有效支撑危险废物精细化环境管理。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鉴别单位管理要求有关规定,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起草了《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通知要求,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可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也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包括自行开展鉴别的单位和接受委托开展鉴别的第三方单位)对鉴别报告内容和鉴别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具备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能力。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监测、化学工程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 以上全职人员中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技术人员,以及从事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应设置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对鉴别工作技术和质量管理总体负责,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工作经验。  一般应具有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相关指标分析测试能力,并可出具中国计量认证(CMA)报告 不具有上述能力和条件的,应委托具备上述能力和条件的第三方分析测试机构开展鉴别过程的分析测试工作,但委托机构数量不宜超过3家。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严格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一)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可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也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包括自行开展鉴别的单位和接受委托开展鉴别的第三方单位,下同)对鉴别报告内容和鉴别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二)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满足《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见附)有关要求,并在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登记 未在信息平台登记的单位开展的危险废物鉴别,其鉴别结论不作为环境管理相关依据。  (三)应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包括:  1.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可能具有或者不确定是否具有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依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有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开展鉴别的固体废物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存在错评漏评或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危险特性判定结果存疑的固体废物。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认为有必要,且有证据表明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4.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和历史遗留的等无法追溯责任主体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流程与鉴别结果应用  (一)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前,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在信息平台登记拟委托开展或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情况,并选择危险废物鉴别单位。  (二)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严格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等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三)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将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四)对信息平台公开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存在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提出评估申请,并提供相关异议的理由和有关证明材料。完成评估后,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将评估意见及按照评估意见修改后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再次向社会公开。  对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存在异议的,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可向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作为危险废物鉴别的最终结论。  (五)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在信息平台公开后十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鉴别结论作为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和申请排污许可证等的依据,以及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进行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环境统计的依据,同时可以作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动态调整的依据。  鉴别结论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应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及时变更固体废物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排污许可证等相关内容。  三、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  (一)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组织成立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  (二)生态环境部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平台。信息平台主要为企业、公众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免费的信息公开服务,不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鉴别报告等信息进行人工审核、修改等。相关单位应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委托单位信息,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其人员信息,待鉴别的固体废物、鉴别结果以及鉴别报告等情况,并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依据《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综合考虑危险废物鉴别单位业绩、信用记录(包括危险废物鉴别单位人员信用记录)、专业技术力量、鉴别成果及其质量等,不定期组织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信息平台公开。  (四)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不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开展复核,对申报信息不实、鉴别程序不规范、鉴别结论有误及其他弄虚作假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和相关人员在信息平台公开。  本通知不适用于司法案件涉及的危险废物鉴别。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 年 XX 月 XX 日  附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  一、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提升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支撑,制定本管理要求。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单位。  第三条 (工作要求)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内容真实、结论准确。  二、鉴别单位基本要求  第四条 (基本要求)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能够对鉴别报告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第三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应当与第三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专业技术能力)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具备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能力。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监测、化学工程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 以上全职人员中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技术人员,以及从事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应设置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对鉴别工作技术和质量管理总体负责,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工作经验。  第六条 (分析测试能力)一般应具有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相关指标分析测试能力,并可出具中国计量认证(CMA)报告   不具有上述能力和条件的,应委托具备上述能力和条件的第三方分析测试机构开展鉴别过程的分析测试工作,但委托机构数量不宜超过3家。  第七条 (组织体系)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备的组织体系,包括管理体系、工作程序、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相关内容,并有效运行。  具有危险废物鉴别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确保危险废物鉴别方案和鉴别报告编制的质量。  第八条 (工作场所)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包括必要的办公条件、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等档案资料管理设施及场所。  第九条 (信息登记)应在危险废物鉴别信息管理平台登记并公布以下情况:单位基本情况、技术力量、开展业务信息、非涉密的鉴别成果及信用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上述信息发生变动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动态更新。  对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部责任,并进行自我声明(承诺)。  三、鉴别报告要求  第十条 (基本要求)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应附委托单位、鉴别单位、负责人员、编制人员信息,鉴别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在相应位置盖章或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为确保鉴别工作有序进行,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工作之前可编制鉴别方案,如必要,可组织专家对鉴别方案进行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 (报告内容)鉴别单位出具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前言,包括委托方概况、鉴别目的、原则。  (二)鉴别对象及其产生概况,包括鉴别对象产生源的详细描述、与鉴别对象危险特性相关的原辅材料分析。  (三)固体废物属性判断。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判断及依据 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类别的判断和依据。  (四)危险特性识别和筛选。鉴别对象危险特性的识别和危险特性鉴别检测项目筛选的判断和依据。  (五)鉴别工作过程。采样和检测过程描述。  (六)综合分析与鉴别结论。检测数据分析、检测结果判断和依据、鉴别结论与建议。  第十二条 (质量控制)鉴别过程样品采集、包装、运输、保存、检测应遵从检验检测相关的质量管理要求,检测结果应出具中国计量认证(CMA)检测报告。鉴别报告应通过第七条所述危险废物鉴别质量控制体系审核。  第十三条 (报告存档)鉴别单位应具有档案管理体系,并建立鉴别报告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作委托合同、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鉴别方案、检测报告、鉴别报告,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等质量审查原始文件。上述档案应及时存档并上传至信息平台。  四、附 则  第十四条 (规定解释)本管理要求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 面对危险废物无机元素的检测,我们应该如何选择检测设备?
    导读: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1-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等一系列危险废物有害元素限制的国家标准的相继出台,固废中的无机元素的检测变得越来越重要;面对市面上多种技术和检测设备,固废处理企业应当如何进行仪器选型?本文通过对几项标准的解读,和主流技术仪器的对比,为用户企业提供一定的参考。 危险废物的鉴别主要依据的是GB 5085-2007系列鉴别标准和HJ/T 298-2007鉴别技术规范。需要检测和鉴别的无机金属元素有《GB 5085.3-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和《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中的无机金属元素及其化合物,具体分析方法详见下表1。表 1危险废物中无机危害成分及分析方法 序号危害成分项目分析方法1铜(以总铜计)A、B、C、D2锌(以总锌计)A、B、C、D3镉(以总镉计)A、B、C、D4铅(以总铅计)A、B、C、D5总铬A、B、C、D6六价铬分光光度法7汞(以总汞计)B8铍(以总铍计)A、B、C、D9钡(以总钡计)A、B、C、D10镍(以总镍计)A、B、C、D11总银A、B、C、D12砷(以总砷计) C、E13硒(以总硒计)B、C、E14铊(以总铊计)A、B、C、D15钒A、B、C、D16锰A、B、C、D17钛A、B18锑(以总锑计)A、B、C、D、E19锡(以总锡计)B、D20钴(以总钴计)A、B、C、D21锶(以总锶计)A、B、C、D备注:A: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B: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C: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D: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E:原子荧光法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想解决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中所有的无机金属元素检测,最理想的情况是将上述六种方法对应的设备都配齐,并且有相匹配的技术人员人数。但现实并没有这么理想,目前在整个危险废物经营行业中能够具备这样实力的单位很少。大多数的企业从资金到人员的配备上都很难满足6种大型仪器全部配齐的理想要求;基本上该行业的用户希望能够配置1-2种仪器,来满足目前的样品检测需求;更理想的情况是,在这两三种仪器的基础上,还能够通过简单的增补配置和前处理等方式,继续满足未来可能扩展的潜在检测需求。既然财力和人力都有限,那么应该如何选择配置仪器设备来最大程度上满足现有的和未来的检测需求呢?我们通过对六种分析仪器及方法的优缺点的比较,来确定如何选择合适的仪器组合。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虽然能够使得实验室顿时“高大上”起来,但实际在元素分析中是它却是一把“双刃剑”,优点鲜明——具有检出限低、样品通量大、可进行同位素分析等优点,同时劣势也很明显:仪器本身购买的价格很高,仪器维护麻烦,成本高,样品前处理要求苛刻,从试剂选择到操作到人员技术能力再到实验室环境都有非常高的要求。浓度较高的样品,需要多次的稀释,误差会非常的大。目前国内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行业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技术人员和技术能力储备能力以及购置仪器的资金均有限,所以大部分企业几乎不一会配置ICP-MS。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AAS)作为经典的元素分析方法,在单元素分析时有一定的优势,。例如火焰法分析速度快,精密度好,石墨炉法检出限低,可以直接固体或悬浮液进样等。但受限于元素灯一次只能分析一个元素,多元素检测时分析效率将大大降低。并且火焰法由于原子化温度不高,同时检出限相对于其他方法高,一般为mg/L(mg/kg)~百分含量,难以满足部分元素的检测需求。石墨炉法由于单个元素分析时间长(每个数据每个元素约4分钟)、数据结果精密度较差(1~5%)、线性动态范围小(102),制约了该技术的推广,目前只在个别元素分析上有一定的优势。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行业需要筛查大量样品,鉴别的元素种类较多,而大样品量多元素同时分析恰好是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劣势,所以不建议配置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为实验室常规分析仪器。 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AFS)是目前分析砷、汞等重金属元素最理想的方法,但除了这几种重金属元素以外的元素分析,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就显得无能为力。所以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可以作为砷、汞等重金属元素的专用仪器进行配置。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ICP-OES),采用高温等离子体作为原子化器,不需要元素灯,可真正实现多元素同时测定。目前主流市场上的ICP-OES又可分为顺序扫描型(又叫单道扫描型)和全谱直读型。顺序扫描型(单道扫描型)ICP-OES存在运动部件,即步进电机;分析时需要针对所选择的元素谱线一个一个分析,整体分析速度较慢,通常为5~8个元素/分钟;信号和背景(或者干扰)不是在同一时刻采集的,测量准确性较差,另外因为检测使得时间长,导致整个分析过程中氩气的消耗量较高,这对于实验室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如果采用顺序扫描型ICP-OES进行危险废物行业多元素分析,必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 操作繁琐,整个检测过程需要先测量标液、再测量样品、再测量标液,非常浪费时间。2. 单道扫描需要依次读取每一个波长的数据,测量时间跟测量波长数量有关,多个元素的测量会需要大量的时间,工作效率低。3. 危险废物行业的样品往往需要选择多个波长的测量结果进行分析,以确定一个不受干扰的波长作为测量波长,不同基质的样品最优的波长都不一样,因此每批样品都需要进行最优波长确认,耗时耗钱。4. 危险废物行业往往需要筛查大量样品,如果一个样品检测时间多一倍,那么对于几十上百的样品,检测时间上的差距就更大了。不仅浪费水浪费氩气,而且还会严重影响效率。 全谱直读型ICP-OES采用中阶梯光栅分光系统,具有高分辨率和色散率,无运动部件,多元素多波长同时分析时只需1~2分钟,其检测速度、重复性、稳定性都有很大的提高。 相对于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和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多元素快速测量才是ICP-OES真正的优势所在。单道扫描型ICP-OES的缺点在于操作繁琐,时间长,对于快速多元素测量影响特别大,因此全谱直读型ICP-OES仪器更适合危险废物鉴别的应用。 分光光度法检测六价铬具有其他方法不具备的优势,检出限比火焰原子吸收低(检测范围0.004mg/L~1.00mg/L),采购、运行和维护成本比石墨炉原子吸收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低(不需要消耗石墨管和氩气)。 综上所述,在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行业应用中,大量样品筛查和多元素鉴别时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应作为第一选择仪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可以作为第二次能力补充或提升时进行配置。而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和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作为砷、汞等重金属元素和六价铬分析的专用仪器配置。 当然,以上只是我们通过分析推荐测检测配置,如果有些固废处理企业存在某些特殊元素或者资金实力雄厚的情况,大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和侧重来选择仪器配置。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无机元素分析仪器设备供应商,可为环保固废企业用户提供全面的元素分析解决方案。欢迎广大用户来电垂询。联系电话:0571-85012067传 真:0571-85012006聚光科技官方网站:www.fpi-inc.com
  • 2021版国家名录发布,岛津助力医药危险废物检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已于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岛津就新版名录和相关法规标准进行解读,对其中的检测技术及其应用进行介绍,以资为医药企业管理危险废物提供帮助!图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 名录中直接涉及医药类21项目,如下:*T:毒性(Toxicity) 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废物代码 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 位数字。其中,第1-3 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第4-6 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 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管理体系 我国危险废物管理体系如下,相应的标准列入其中: 鉴别技术规范 《HJ 2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规定了废物的样品采集、制样、检测和结果判断。《GB 5085.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规定了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如下图: 危险性检测顺序(参考) 岛津解决方案 我们看到医药危险物名录主要关注毒性物质(T),涉及毒性物质检测的标准有GB 5085.3和GB 5085.6,两个标准用到了大量的分析技术。岛津作为专业的分析仪器和技术提供者,为医药企业排忧解难,提供以下解决方案。 无机毒性物质解决方案 有机毒性物质解决方案 特殊有机毒物解决方案
  • 理化安全专家依拉勃与您一同剖析--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存放安全
    还未忘却江苏昆山中荣金属爆炸的责任事故,如今天津塘沽又发生危化品堆垛爆炸! 伤亡如此惨重,这些血淋淋的案例逃离不开每日提及却被您忽略的"安全”。 实验室这个特殊的行业,实验人员每天接触各类危险品,您是否真正关注您的存放是否安全。 您还在因为空间有限,默默忍受这样的环境。等待几年后新建改建实验室,您的安全等不起!或者您觉得这样就是规范分类存放了?它真正安全吗?答案是NO!!!没有合理的排风换气,没有有效过滤,或浓或烈的气味,每天都在告诉您,它不安全!依拉勃一直在努力,专注理化安全,从源头控制挥发源。稀释柜内及实验室内空气浓度,避免人员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减少挥发性气体,保障您自身安全,也确保大家的安全。安全无大小!责任你我他!净气型储药柜优势: 室内循环过滤柜体内部挥发的有毒气体!24小时净化实验室内的空气!黑门双锁尺寸全,安全无味又节能。如果您的试剂间只是简单的外排,弥留挥发性气味,或无任何排风换气,气味浓烈,请您加配带依拉勃无管道净气型试剂柜。无需施工,直接添加于您存放挥发性试剂的试剂间。如:试剂库改造前,无对应排风或室内换气,气味浓烈,人员安全遭受威胁!改造后:室内无需进行换气排风装置,安全无味,配备双锁实现双人管理。实验室内每日拿取的挥发性试剂,请您也要加配依拉勃无管道净气型试剂柜,标示清晰明了,双人双锁管理,24h开机,有效去除柜内及实验室内弥散的挥发性气味!确保安全!如: 依拉勃与您携手共同打造安全的实验室环境,健康工作每一天!依拉勃安全产品相关细节信息请联系我们! 更多详情欢迎来电咨询:400 666 5781扫描以下二维码或是添加微信号"erlab051257814081”,加入依拉勃的微信平台,即刻成为依拉勃大家庭中的一员。昆山依拉勃无管过滤系统有限公司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风琴路118号(215334) 电话:0512-5781 4081 传真:0512-5781 4082 公司网址: www.erlab.com.cnE-mail:sales.china@erlab.com.cn 【昆山依拉勃无管过滤系统有限公司是法国依拉勃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自2004年进入中国,十年来一直致力于提升实验室工作环境,保护实验室人员的身体健康。依拉勃为您的实验提供安全节能解决方案,共分为三种产品:高处理量净气型通风柜(传统外排通风柜的绿色替代产品),桌上型净气型通风柜(针对实验台面上的化学操作的安全防护柜),净气型储药柜(拥有强大的过滤效率,并完全过滤实验室的化学气味)】。
  • 行业提示:谨防塑料产品变身“危险品”
    近日,宁波鄞州1家企业报检了1批塑料洗手液瓶,宁波鄞州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现场检验时发现塑料瓶壁内部的填充物是一种油状液体,经核查证实该液体不是普通溶剂,而是危险化学品——无味煤油。   无味煤油是一种高闪点易燃液体,属于第三类危险化学品,并且具有一定毒性。该类煤油如在封闭的坏境内燃烧,甚至会引起爆炸,长期小剂量接触无味煤油,可出现神经系统损害,眼及呼吸道刺激症状等。企业为满足客户对产品的美观要求,在不了解无味煤油相关性能的前提下,为防止瓶壁内部颜色褪色而采用无味煤油填充,使产品在运输和储存中存在着易燃等严重的安全隐患。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和运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无味煤油的包装必须符合III类包装。   塑料卫浴类生产企业在设计生产产品时,为了色彩、造型美观,往往会在产品内部填充水、白油等液体。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生产企业:要加强学习,注重产品安全,企业负责人在更改产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之前,必须掌握相关原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能,了解其相关要求,如不能确定,可以找相关实验室进行鉴定 要加强合同评审,不能唯客户要求是从,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要理解并吃透具体条款的适用范围和附加说明,不能盲目听从客户要求,谨防产品“变身” 塑料卫浴产品在生产、使用、废弃和回收过程中会对环境造成较大的影响,是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监管重点。因此,企业要加强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的收集,在选择原材料时,充分考虑环保要求,不断加强应对技术壁垒的能力,提升自身竞争力。
  •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指南
    【范围】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具体查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本着分类收集、原位预处理、以废治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实验室废弃物不可以随便倾倒废液或将废弃物与垃圾混存。【分类】参考国内外成熟的分类方法,将实验室废弃物分成以下几类:(1)剧毒类废液:①含汞废液 ②含砷废液 ③含氰废液 ④含镉废液(2)有机废液类:①含卤素有机废液;②一般有机废液。(3)无机废液类:①含重金属废液;②废酸液;③废碱液;④其它含盐废液;⑤含放射性废液;⑥未知废液。(4)废弃化学品:各种固体废渣、过期失效的固体药品、废旧固体试剂等;(5)废旧试剂空瓶:各种试剂空瓶。【包装】(1)实验室废液实验室各类废液按上述要求分类后,装入统一规格的耐强酸强碱加厚高密度聚乙烯桶中,废液面与桶口间距必须保留至少10厘米空间以防溢出。 (2)瓶装试剂药品或一般固废瓶装试剂药品或实验室一般固废按同一类别性质置于25L广口塑料圆桶中,带盖密封,塑料桶外张贴分类标签后将密封好的25L塑料桶置于定制的塑料卡板箱中,塑料卡板箱带盖封装严实。(3)废弃试剂空瓶废弃试剂空瓶用纸箱或包装袋整齐装好,包装外张贴分类标签,然后将纸箱或包装袋置于塑料卡板箱中,塑料卡板箱带盖封装严实。 (4)未知废液或未知瓶装试剂药品未知废液或未知瓶装试剂药品应单独包装,按照高危化学品的管理规定执行管理流程。【标签】根据分类贴好统一的管理标签并做好台账。【暂存】放进实验室废弃物暂存柜短暂存放,按时由有资质的危废物经营公司统一运输和处置。【处置】 为确保实验室废弃物运输、储存的安全以及后端处置的便利,危废处置单位需在转运前应对实验室废弃物分类和包装进行仔细检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及时要求实验室管理人员予以整改,实验室废弃物应以焚烧炉焚烧为主,做好空气、灰尘、炉灰无害化环保处理。
  • 太赫兹危险品检测仪重大仪器专项启动
    会议现场   2月23日,由中科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曹俊诚研究员担任首席科学家的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基于太赫兹技术的新一代危险品分析检测仪器开发”项目启动会在上海举行。上海理工大学庄松林院士、上海交通大学雷啸霖院士等专家,上海市科委有关领导,以及来自上海微系统所、上海高晶影像科技有限公司等参研单位和用户单位的专家40余人出席启动会。该项目共获得经费资助6285万元。   “基于太赫兹技术的新一代危险品分析检测仪器开发”项目面向危险物品分析的重大需求,以交通运输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公共场所、药品研制等部门为用户,研发能识别和判断隐藏毒品及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的太赫兹检测分析仪器。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将会对维护社会安全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会上,上海微系统所党委副书记俞跃辉介绍了该所的基本情况,尤其是近年来在太赫兹研究方面取得的进展。上海市科委副主任陆晓春表示,上海市在仪器仪表研究方面具有深厚的历史积淀,希望项目组成员继承传统,抓住机遇、全力以赴,建立高效的管理推进机制,依靠国家重大科学仪器专项的支持,在基于太赫兹技术的新一代危险品分析检测仪器开发方面做出重要突破,形成高精尖设备的开发能力。上海高晶影像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吴家荣代表项目参加单位表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将严格按照科技部和市科委的要求,建立灵活高效的沟通和管理机制,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高水平地完成基于太赫兹技术的新一代危险品分析检测仪器开发任务,并培养高水平研究人才,做好市场开拓工作。   曹俊诚研究员代表项目组作了总体情况报告,详细介绍了目标仪器的总体设计方案、技术路线和系统集成方案。项目承担单位的课题负责人作任务分解报告,介绍了各自的任务分工、技术方案及预期目标。随后,与会专家对课题的技术方案和管理组织形式等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为本项目的实施和目标完成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相关新闻:庄松林院士团队承担的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启动   近日,由庄松林院士率领团队申报成功的两个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高性能光谱仪器关键元器件与部件的应用及工程化开发”和“基于太赫兹技术的新一代危险品分析检测仪器开发”启动。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是科技部“十二五”期间重点打造的科技专项,以支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以提高我国科学仪器设备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装备水平,支撑科技创新,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在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高性能光谱仪器关键元器件与部件的应用及工程化开发”项目启动会上,市科委研发基地建设与管理处处长刘勤、我校副校长陈斌出席会议并做指导性发言,李同保院士作为专家组组长出席了会议,市科委发展计划处相关领导与会。会议由科委基地处张露璐主持,与会人员听取了庄松林院士以及项目代表做的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分方案介绍,专家组、监察组和用户组成员对项目的实施提出了宝贵建议。   本项目旨在提升我国高性能光谱仪器关键部件及系统的工程化开发水平,项目总经费超过1.3亿元(其中国拨经费6586万元,自筹6932万元)。我校庄松林院士担任项目的总负责人,并将带领我校张大伟教授研发团队进行高性能光谱用的系列光栅、宽波段固态检测器的工程化开发工作,项目将在我校建成我国光谱仪器分光部件及系统、固态检测部件及系统的工程化基地,大力推进我国高性能光谱仪器的整体研发和产业化水平,为我国科学仪器整体水平的提高做出贡献。   我校作为主要参研单位的另一个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基于太赫兹技术的新一代危险品分析检测仪器开发”项目近日也召开了启动会。会上,市科委副主任陆晓春和来自中科院上海微系统所、上海高晶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理工大学和天津大学等参研单位和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天津市公安局等用户单位的专家40余人与会。我校庄松林院士主持报告会,校长助理刘平出席会议。   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将会对维护社会安全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该项目共获得经费资助6285万元,其中我校庄院士团队下属朱亦鸣老师课题组共获得资助经费1612万元。该项目面向危险物品分析的重大需求,以交通运输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公共场所、药品研制等部门为用户,研发能识别和判断隐藏危险物品的太赫兹检测分析仪器。
  • “中国学术道德维护到了最危险的时刻”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工程院院士郑建超画的“一座山”深深地印在今天出席“第十二届中国科协年会道德建设论坛”的听众心中。   这不是一座普通的山,它的背景是对我国学风现状的估计。他把学风蜕变分为三个层次:具有学术精神、学术不端、学术腐败,而最高峰正是在学术不端部分高高耸立。“真正具有学术精神和达到学术腐败的都是少数,大量的人处于中间。”郑建超将其形容为“两头矮中间高,发展趋势堪忧。”   近年来,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引发了我国学术界的信任危机。今年已是中国科协第二次在年会上专门组织“学术道德论坛”,多位院士、大学校长及英美专家出席论坛并发言,希望能为“遏制学风下滑”寻找出路。   “学术不端影响的不仅是学术界”   今年9月《科学》杂志一篇题为《中国的科研文化》的社论,直指中国目前的科研文化“浪费资源、腐蚀心灵”,并让中国潜在的创新步伐减慢。   中国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科学院院士李静海对此表示认同。他认为,剽窃、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不可小视,会影响公众对科学的信心,阻碍科学发展,影响社会公德的培育。因为科学家在公众心中是道德的典范,公众对他们的期望值很高,这种形象一旦受到冲击,对社会的影响巨大。   令人担忧的是,目前学术不端行为似乎呈现出蔓延的趋势,而被寄予厚望的青年科技工作者更是成为“重灾区”。中国科协所作的“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表明:超过六成的科技工作者认为科研道德水平下降 超过五成的研究生认为“青年科技工作者是违背科研道德与诚信最严重的群体”。   原北京大学校长、中国科学院院士许智宏在演讲中展示了一张反映学术生态的漫画,画中代表着“质疑、批评、诚信、反思……”的大树都被砍光,一棵浮躁的大树却枝繁叶茂。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专门委员会主任、中南大学校长黄伯云更是呼吁道:“整个社会的道德观念都变了,我们的学术道德维护到了最危险的时刻。”   “有假牛奶,就有假论文”   一位参会代表提到自己教育孩子的忧虑:在对上6年级的孩子教育过程中,他发现孩子老实很吃亏,如果不教给孩子一些成人世界的“规则”,孩子在学校就会什么也得不到。从小在这样的教育中成长,将来长大了会怎么样?这位代表的担忧引来在场很多人的共鸣。   曾有社会学者分析,中国社会的结构转型是人们行为失范和伦理功能失效的主要原因。在此环境下,部分科技人员以金钱、官位、舒适的生活为追求的目标以至于职业道德缺失。   李静海表示,学术道德下滑是社会现象在科技界的反映。“社会上有假牛奶,科技界就有假论文,在某种程度上,这个问题的解决比科研本身更难。”   许智宏则将此比喻为:“学术生态被严重破坏,‘化肥’使用太多,树木长得高大但不健壮。”他认为,应先在学校教育中加入更多人文精神、科学精神的内容。除了专业知识,还应让学生学到理性的质疑和批判、学术自由,拥有探求真理、追求卓越、科学的奉献精神。   郑建超至今还记得儿时课本上卡尔﹒马克思的名言——“在科学的道路上没有平坦大道,只有不畏艰难险阻、在崎岖的山路上勇于攀登的人,才有机会到达光辉的顶点。”他希望现在的孩子也能明白这句话的含义。   “体制给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空间”   “项目申请同舟共济,项目执行同床异梦,利益分配同室操戈”这是如今科技界流行的新“三同现象”。 郑建超幽默了一把,笑声过后,却是久久的回味。   “任何问题如果太普遍,肯定制度有问题”,李静海说。在场多位专家都表示,我国现有的科技管理体制给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空间。   郑建超说,光靠科技群体“洁身自好”还不够,宽松和谐的外部环境也非常重要。我国目前体制下,大多数科学团体还不能摆脱对政府部门的挂靠依赖关系,一些部门领导习惯于把学术团体当成体现行政意志的工具,以至于学术问题受到行政干预的事时有发生。“比如科研任务务期必成、科研成果进规划、论文数量纳入考核指标等做法,定会催生短期行为、违背科学规律的不端行为。结果很可能适得其反。”   他在演讲中表达了自己的愿景:“如果有一天,人们向一位正在埋头做实验的科学家汇报获奖的消息,而这位科学家却回答‘有这回事吗,你们没有搞错吧?’那时,我们离科技强国的目标就近在咫尺了!”
  • 危险激光“玩具”网上现身 强度超阳光1000倍
    据外媒报道,一种类似星球大战中的激光剑的玩具在互联网上销售,引起了大家的注意。   据称,这种所谓的“玩具”叫做便携式激光器,它产生的激光是所有激光类型中最危险的,强度能达到太阳光的1000倍,不仅可以融化肌肤,致人失明,还能导致癌症。同时,它还可以融化塑料,点着香烟,在45英里之外开启都可以让飞行员眩晕。   清洗视觉服务项目负责人约翰• 科尔顿称:“这种激光器太吓人了。如果使用不当,后果不堪设想。无论如何,这种东西都不应该在网上买卖。”   科尔顿还表示,这种危险性也许正刺激了买家的购买欲望。网上一位订货的买主称:“我刚预定了一个。我要把它放在我的枪盒中,因为它就跟手枪一样危险。”   虽然这种激光“玩具”威力巨大,但是贸易标准负责人克里斯丁• 赫姆斯特却无法阻止英国人从网上进行购买。他表示:“我们很关注这种产品的销售,它应该只用于工业。因为这种激光器是由国外制造,所以我们无法阻止他们在网上的交易。
  •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技术指南》《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技术指南》2项团体标准立项通知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技术指南》团体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书.pdf《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技术指南》团体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书.pdf
  • 2014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控高峰论坛将于9月25日在京召开
    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广泛应用于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电子电器生产也与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应用息息相关,包括信息通讯、消费电子、家用电器、汽车电子、节能照明、工业控制、航空航天、军工等。继欧盟实施REACH法规以来,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陆续更新相关化学品管理法规,这给整个工业界带来了深远影响,也造成巨大冲击。   电子化学品作为专项化学品,是为电子工业配套的精细化工产品,主要包括集成电路和分立器件、电容、电池、电阻、光电子器件、 印制线路板、液晶显示器件、显像管、电视机、计算机、收录机、录摄像机、激光唱盘、音响、移动通讯设备、传真机等电子元器件、零部件和整机生产与组装用各种精细化工材料。   电子化学品行业新技术兴起和推广异常迅猛,各类电子化学品之间在材料属性、生产工艺、功能原理、应用领域之间的差异较大,而单一产品具有高度专用性、应用领域集中。电子化学品行业领域广阔,下游应用众多。这些特性决定了电子化学品风险管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在生产、销售、使用、储存和运输等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非常重要和必要。   为提高产业链相关各企业对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的意识,加强对法规、标准的正确理解,促进企业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希望通过充分研讨目前管理模式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我国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理机制的改进,也更利于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应会员企业要求,拟于2014年9月25-26日在北京举办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控高峰论坛。将邀请各主管部门、相关登记机构等解读政策并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司   二、主办单位: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   三、支持单位: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四、时间:2014年9月 25-26 日   (9月25 日8:00 -8:50报到,25-26日9:00-17:00开会)   五、地点:北京 京友饭店(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59号)   六、拟设主题:   1. 化学品分类标签工作进展及管理要求   2.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   3. 新化学物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要求   4.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实施要求   5.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实施要求   6. 危险化学品目录制定及管理机制   7.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GHS实施   8. 日本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理最新进展   9. 欧盟危险化学品管理最新进展   10. 企业GHS分类和标签管理实践经验分享   (如果有企业希望发言,请与我们联系)   七、参加范围:信息通讯、消费电子、家用电器、汽车电子、节能照明、工业控制、航空航天、军工等电子电器生产及配套元器件原材料企业,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单位等的管理人员、法规负责人等 相关行业协会及组织。   八、会务费:2500元/人,含会议午餐。( 请最好提前办理汇款)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   帐 户: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   帐 号:0200004609014427788   联系人: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 秦立东   联系电话:010-68207850/51 传真:010-68273279   网站: www.cqae.com E-mail:huiyuan@cqae.com   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日 程 安 排 9月25日 8:20-8:50报到 9:00-9:05 介绍嘉宾 主持人: 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 时 间 议   程 拟 邀 嘉 宾 9:05-9:15 欢迎致辞 主办单位领导 9:15-9:30 领导讲话: 齐抓共管,推动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司领导 9:30-10:30 10:30-10:40 报告题目:化学品分类标签工作进展及管理要求 内容提要:1、GHS推行进展 2、GHS管理要求及法规标准体系 3、分类标识体系在化学品综合管理中的应用 4、化学品GHS分类与危化品管理关系 交流答疑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司石化处 10:40-11:40 11:40-11:50 报告题目: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 内容提要:1、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要求 2、危化品检验现状、各口岸实际管控状况 3、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思路 交流答疑 国家质检总局资源与化学品处 12:00-13:30 会议午餐 13:30-14:10 14:10-14:20 报告题目:新化学物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要求 内容提要:1、新化学物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要求 2、化学品环境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3、下一步工作思路 交流答疑 环境保护部污防司化学品处 14:20-15:20 15:20-15:30报告题目: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实施要求 内容提要: 1、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申报登记要求 2、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申报登记实施进展 3、危险化学品风险评估 交流答疑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15:30-16:30 16:30-16:40 报告题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实施要求 内容提要:1、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要求 2、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实施进展 3、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常见问题分析 交流答疑 9月26日 9:00-9:40 9:40-9:50 报告题目:危险化学品目录制定及管理机制 内容提要:1、危险化学品进口登记及目录制定最新进展 2、危化品进口登记的目前状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交流答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三司 9:50-10:50 10:50-11:00 报告题目:危险化学品登记与GHS实施 内容提要: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要求 2、危险化学品申报登记实施进展 3、危险化学品分类与鉴定 4、申报登记常见问题分析 交流答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11:00-11:40 11:40-11:50 报告题目:日本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理最新进展 内容提要:1、法规要求 2、管理现状及实施经验 交流答疑 日本经济产业省化学品物质管理处 12:00-13:30 会议午餐 13:30-14:30 14:30-14:40 报告题目:欧盟危险化学品管理最新进展 内容提要 1、法规要求 2、管理现状及实施经验 交流答疑 14:40-15:20 15:20-15:30 报告题目:企业GHS分类和标签管理实践经验分享 交流答疑 15:30-17:00 座谈(与主管部门一起探讨如何进一步推进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理,提升管理绩效,助力企业和行业发展) 工信部、环保部及登记中心、安监总局及登记中心、质检总局、参会企业   注:具体日程请以当天发布为准。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