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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相关的资讯

  •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国务院新发布24条举措
    8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要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方式等6方面24条政策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积极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贡献。二、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支持外商投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与国内企业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承担重大科研攻关项目。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境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优化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的申报程序。支持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二)发挥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大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先行先试力度。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及相关实体资产组合式质押融资,支持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序增加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地区。稳妥增加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不含网络出版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地区。(三)拓宽吸引外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相关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建立健全QFLP外汇管理便利化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梯度转移。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开发区等各类开放平台,鼓励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沿边地区探索通过产值、利益等分享机制,结对开展产业转移协作。对在中国境内进行整体性梯度转移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原所在地区已取得的海关信用等级实施监督。(五)完善外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健全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加强要素支撑、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推动外资项目早签约、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出台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政策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多参与绿证交易和跨省跨区绿色电力交易。三、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六)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中国境内生产”的具体标准。研究创新合作采购方式,通过首购订购等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创新研发全球领先产品。推动加快修订政府采购法。开展保障经营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适时通报典型案例。外商投资企业如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可依规提起质疑和投诉,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受理并公平处理。(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推进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依法平等参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标准制定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制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开展标准化服务。在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地区推进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八)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各地出台的支持产业发展、扩大内需等政策,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外,不得通过限定品牌或以外资品牌为由排斥或歧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享受政策设置额外条件。四、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九)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完善国际投资争端应对工作机制,压实主体责任,强化争端预防,妥善处理国际投资争端。坚决打击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不实和侵权信息等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恶意炒作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省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工作机制,推动解决涉及多部门事项或政策性、制度性问题。(十)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支持各地区依托展会知识产权工作站,受理参展产品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申请,提供有效预防侵权措施。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参加采购活动须自主承诺不存在违反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对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会商,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对经知识产权部门行政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专利侵权的产品,及时采取不予采购、取消中选资格等措施。(十一)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行为,针对跨区域、链条化侵权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依法加快办理进度,建立完善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机制,适当简化程序性要求。(十二)规范涉外经贸政策法规制定。制定各类涉外经贸政策措施应注重增强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依法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新出台政策措施应合理设置过渡期。五、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十三)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持续优化入出境政策措施,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高管、技术人员本人及家属提供入出境、停居留便利。指导我驻重点引资国家或地区使领馆继续为跨国公司高管申请签证提供便利,通过驻外经商机构及时宣介我入境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并推荐的外籍高级管理、技术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提高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公共交通、金融服务、医疗保障、互联网支付等场景应用便利度。(十四)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要求,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建立绿色通道,高效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促进数据安全有序自由流动。支持北京、天津、上海、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在实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制度过程中,试点探索形成可自由流动的一般数据清单,建设服务平台,提供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服务。(十五)统筹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信用风险低的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涉企执法检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十六)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各级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签约、建设、投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关税减免政策提供便利。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十七)强化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通过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加大对外资标志性项目的支持力度,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使用,加大重点产业链引资服务力度。支持各地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重点跨国公司的投资项目给予支持。(十八)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外国投资者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加大宣传辅导力度,指导地方各级商务、税务等部门细化政策适用范围、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十九)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辅导帮助外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指导帮助外资研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二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领域。支持各地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配套奖励措施。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有关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七、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方式(二十一)健全引资工作机制。开展“投资中国年”系列活动,持续打造“投资中国”品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服务地方开展外商投资促进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与相关国家或地区建立投资促进合作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构建投资促进平台。鼓励各地区探索对外商投资促进部门和团队的非公务员、非事业编制岗位实行更加有效灵活的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通过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调剂等方式,加强外商投资促进人员配备,加快建立多元化外商投资促进工作体系,推动形成政府、引资机构、商协会、中介机构、产业链龙头企业等多方参与、灵活高效的外商投资促进协调联动机制。(二十二)便利境外投资促进工作。支持各地区投资促进团组常态化赴境外开展招商引资、参会参展等活动,邀请外商来华投资洽谈。对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按工作需要为项目相关外方人员签发多次往返商务签证。(二十三)拓展外商投资促进渠道。加强我使领馆与驻在国家或地区重点企业的联系,宣介中国投资机遇。支持各地区加强与商务部、中国贸促会驻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沟通,更好发挥本地区设立在境外的投资促进机构(代表处)作用,强化与境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合作。(二十四)优化外商投资促进评价。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促进成效评价体系,注重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防止简单以引资规模和实际到资金额统计数据作为考核和相关企业、人员奖惩的依据,切实防止外商投资促进“注水”造假和恶性竞争行为。八、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工作,全力实现利用外资促稳提质目标。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出台配套举措,增强政策协同效应。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协调,做好政策宣介,及时落实政策措施,为外国投资者营造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有效提振外商投资信心。国务院    2023年7月25日(本文有删减)
  • 国务院鼓励外商投资多个仪器产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2007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商 务 部 部 长:陈德铭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在该文件第四部分(二十二)章节规定,在仪器仪表行业国务院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详细如下:   (二十二)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 工业过程自动控制系统与装置制造:现场总线控制系统,大型可编程控制器(PLC),两相流量计,固体流量计,新型传感器及现场测量仪表   2. 大型精密仪器开发与制造:电子显微镜、激光扫描显微镜、扫描隧道显微镜、电子探针、大型金相显微镜,光电直读光谱仪、拉曼光谱仪,质谱仪、色谱-质谱联用仪、核磁共振波谱仪、能谱仪、X射线荧光光谱仪、衍射仪,工业CT、450KV工业X射线探伤机、大型动平衡试验机、在线机械量自动检测系统、三座标测量机、激光比长仪,电法勘探仪、500m以上航空电法及伽玛能谱测量仪器、井中重力及三分量磁力仪、高精度微伽重力及航空重力梯度测量仪器,光栅尺、编码器   3. 高精度数字电压表、电流表制造(显示量程七位半以上)   4. 无功功率自动补偿装置制造   5. 安全生产新仪器设备制造   6. VXI总线式自动测试系统(符合IEEE1155国际规范)制造   7. 煤矿井下监测及灾害预报系统、煤炭安全检测综合管理系统开发与制造   8. 工程测量和地球物理观测设备制造:数字三角测量系统、三维地形模型数控成型系统 (面积1000×1000mm、水平误差90%的反渗透海水淡化用能量回收装置、海洋生态系统监测浮标、剖面探测浮标、一次性使用的电导率温度和深度测量仪器(XCTD)、现场水质测量仪器、智能型海洋水质监测用化学传感器 (连续工作3~6个月)、电磁海流计、声学多普勒海流剖面仪(自容式、直读式和船用式)、电导率温度深度剖面仪、声学应答释放器、远洋深海潮汐测量系统(布设海底)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商务部答记者问
    经国务院同意,2022年10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开发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鼓励目录》)。为了解2022年版《鼓励目录》有关情况,记者采访了商务部有关负责人。1、能否介绍一下修订出台2022年版《鼓励目录》的背景情况?答:2021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提出,中国将修订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更多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投向中国中西部和东北地区。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支持外资加大中高端制造、研发、现代服务等领域和中西部、东北地区投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1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商务部启动了《鼓励目录》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我们通过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并吸收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商会、行业协会等方面和各有关部门、各省市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修订出台了2022年版《鼓励目录》。2、请问本次修订主要有哪些变化?答:本次修订总的考虑是,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在保持鼓励外商投资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基础上,按照“总量增加、结构优化”的原则,围绕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展等方面,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引导外资投向,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区域协调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新版《鼓励目录》延续了2020年版的结构,包括两部分:一是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下简称全国目录),适用于全国;二是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中西部目录),适用于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以及海南省。与2020年版相比,总条目1474条,增加239条,修改167条。其中,全国目录共519条,增加39条、修改85条;中西部目录共955条,增加200条、修改82条。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变化:一是持续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全国目录继续将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方向,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水平,加快促进技术迭代升级。新增或修改林业生物质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生产及应用,医药制造业相关耗材开发、生产,高新技术有色金属材料及其产品生产,高性能光刻胶开发、生产,辉光放电质谱仪开发、生产等条目。二是持续引导外资投向现代服务业。全国目录将提升服务业发展质量、促进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作为修订重点。新增或修改低碳环保绿色节能节水的先进系统集成技术及服务、专业设计服务、职业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清洁生产评价认证与审核等条目。三是持续引导外资投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优势产业。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具有独特的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我们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各省份情况,大幅增加了中西部目录条目。如山西、辽宁、安徽、宁夏等省区新增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智能终端产品及关键零部件的生产,衣着附件加工生产,功能性环保再生涤纶长丝的研发及生产、液晶显示材料及有机电致发光显示材料制造等条目。内蒙古、江西、贵州、黑龙江等省区新增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开发与利用、园林花卉初级或精深加工、富硒农产品种植、黑土地保护利用技术的研发创新等条目。西藏、新疆、云南、青海等省区新增商业连锁经营、沙漠经济产业、跨境物流、生态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和经营等条目。3、请介绍下外商投资鼓励领域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答:《鼓励目录》作为我国重要的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对于支持外资发展、引导外资产业投向、优化外资区域布局发挥了重要作用。外商投资《鼓励目录》内的行业领域,主要可以享受三项优惠政策:一是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产品,免征关税;二是对于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并且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三是在西部地区和海南省投资,还可进一步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4、请问商务部对于落实新版《鼓励目录》有哪些工作考虑?答: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商务部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鼓励目录》的落实工作。一是做好宣传解读。通过举办政策说明会、企业座谈会等形式,开展政策宣传解读,让外资企业应知尽知。二是完善配套措施。2022年版《鼓励目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我们将指导各地商务部门,完善配套措施,确保能够享受政策的外资企业应享尽享。三是加强服务保障。发挥外贸外资协调机制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和各级商务部门作用,对外资企业在政策落实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
  • 商务部:推进对鼓励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免税政策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及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规定,经商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有关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或其投资者在进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项目内容(项目名称和具体内容)、项目性质及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投资总额(美元值)、项目起始年、项目截止年、项目用汇额度(美元值)等。企业投资经营活动涉及多个项目内容的,应当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填报上述信息;同一个项目同时适用多个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条目的,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栏可填报多个产业政策条目。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填报变更报告。二、省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以下称信息报告机构)收到完整的初始、变更报告后,将其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有关信息,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比对符合后,企业或其投资者向信息报告机构领取“备注”栏中载有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的《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初始报告回执》或《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变更报告回执》(格式见附件,以下统称回执),并凭回执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手续。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的投资项目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属于适用国家鼓励的产业政策条目范围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将项目有关信息函告企业的主管直属海关。四、省级及以下商务主管部门应依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对企业或其投资者报送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进行监督检查。五、信息报告机构在工作中如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相关规定的,应及时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有关直属海关。六、企业或其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后领取回执,适用本通知。各地要及时学习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发展的相关政策,主动帮助企业或其投资者严格按照所投资项目适用的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条目填报信息。对于项目适用条目存疑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保障企业准确适用政策。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与各直属海关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必要时向商务部(外资司)反映,并抄送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附件:1.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初始报告回执      2.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变更报告回执商务部办公厅2023年11月8日附件1               编号:            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初始报告回执               :你单位报送的外商投资信息收悉,且符合形式要求。初始报告基本信息如下:名称(中文)(英文)住所企业类型投资行业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是 □否项目性质及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条目(勾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条目(勾选)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国别(地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备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涉及多个项目内容的,应当分别填报)项目名称:项目具体内容:项目性质: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可填报同时适用的多个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投资总额:本次增资额:(对于增资的,列明该信息)项目起始年:项目截止年:项目用汇额度:本次增加用汇额度:(对于增资的,列明该信息)(注:对于经比对不符合的,本栏目无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                    出具机构                    (印章)                   年 月 日附件2            编号:           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变更报告回执          :你单位报送的外商投资信息收悉,且符合形式要求。变更报告基本信息如下:名称(中文)(英文)住所企业类型投资行业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是 □否项目性质及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条目(勾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条目(勾选)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国别(地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备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涉及多个项目内容的,应当分别填报)项目名称:项目具体内容:项目性质: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可填报同时适用的多个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投资总额:本次增资额:(对于增资的,列明该信息)项目起始年:项目截止年:项目用汇额度:本次增加用汇额度:(对于增资的,列明该信息)(注:对于经比对不符合的,本栏目无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                   出具机构                   (印章)                                                         年 月 日
  • 2020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发布 多类别仪器在列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已经2020年11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商务部审定,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同时废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 年版)》涉及了多类别的仪器及检测产业,仪器信息网摘录部分如下: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三、制造业  (十八)专用设备制造业  200. 农产品加工及储藏新设备开发、制造:… … 农产品品质检测仪器设备,农产品品质无损伤检测仪器设备… … 碟片式分离离心机  201. 农业机械制造:农业设施设备(… … 土壤养分分析仪器)  232. 新型纺织机械、关键零部件及纺织检测、实验仪器开发、制造  235. 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封存与监测设备制造  248. 非常规水处理、重复利用设备与水质监测仪器制造  249. 工业水管网和设备(器具)的检漏设备和仪器制造  252. 特种气象观测及分析设备制造  253. 地震台站、台网和流动地震观测技术系统开发及仪器设备制造  264. 水文监测传感器制造  (二十三)仪器仪表制造业  355. 土壤墒情监测设备制造  356. 工业过程自动控制系统与装置制造:现场总线控制系统,大型可编程控制器(PLC),两相流量计,固体流量计,新型传感器及现场测量仪表  357. 自动化、智能化、多功能材料力学性能测试仪器,工业 CT、三维超声波探伤仪等无损检测设备制造  358. 大型精密仪器、高分辨率显微镜(分辨率小于 200nm)开发、制造  359. 高精度数字电压表、电流表制造(显示量程七位半以上)  360. 无功功率自动补偿装置制造  361. 安全生产新仪器设备制造  362. VXI 总线式自动测试系统(符合 IEEE1155 国际规范)制造  363. 煤矿井下监测及灾害预报系统、煤炭安全检测综合管理系统开发、制造  364. 工程测量和地球物理观测设备制造  365. 环境监测仪器制造  366. 无线远传智能水表制造  367. 水库大坝安全智能监控仪器制造  368. 水文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和防洪预警仪器及设备制造  369. 海洋勘探监测仪器和设备制造  370. 市政管网和输水管道渗漏监测仪器制造  371. 核仪器、仪表研发和制造  九、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39. 海洋监测技术(海洋浪潮、气象、环境监测)、海底探测与大洋资源勘查评价技术研发  457. 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 捷锐获“2010年度上海市外商投资双优企业”称号
    为了表彰外资企业对上海经济建设作出的突出贡献,在上海市商委和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联合举办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座谈会”上,位于松江工业园区的捷锐公司获得“2010年上海市外商投资双优企业”称号,成为“2010年上海市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及创利税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 Gentec成立于美国1969年,为开拓中国市场,1993年,捷锐企业(上海)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创业至今,拥有欧美40余年的市场、研发及制造经验,拥有经验丰富的技术和施工团队,提供系统化整体解决方案,行销网络遍布全球,赢得全球用户的信赖。捷锐专精于研发、制造高品质气体控制系统及相关零件、组件、仪器仪表、监控软件等,迄今,捷锐的产品近6000多种,销售到全球100多个国家,跃升为全球最完整的气体控制系统整体解决方案的公司。 捷锐始终秉承提供符合客户要求和标准的流体控制系统整体解决方案。捷锐研发人员保持与市场接触的敏感度,不断创新,开发市场需求的产品和系统方案,提供给各行业客户,包括石油石化、新能源、煤化、生化、船舶、钢铁、军工等。捷锐稳定、安全的供气系统,为客户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省了使用、维护、维修的使用成本,使双方共赢互利,让“捷锐成就美好生活”付诸实际。 关于捷锐 捷锐企业(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专精研发制造高洁净之集中供气系统及流体控制相关零件、组件、系统设备、焊割器具、仪器仪表等。产品主要应用在半导体、气体、化工、生物科技、核电、航天、食品等行业。厂区内配备欧美最先进的高科技生产设备,并设置中央实验室、检测室及Class 10/100/1000无尘室。GENTEC® 捷锐荣获ISO 9001,ISO13485,API SPEC Q1等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并获权使用美国UL及欧盟CE标志。 GENTEC® 拥有全球40余年的市场、研发及制造经验,提供流体系统整体解决方案,遍布全球的行销服务网络,赢得全球用户的信赖。 媒体联络人: 行销联系人:部门:市场部 部门:工业产品行销部联系人:汪蓉蓉 联系人:曹永年电话:021-67727123-116 电话:13701757351
  • 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发布 多类别仪器及检测在列
    p   6月30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 年版)》,以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2019年版鼓励目录和负面清单均将于7月30日实施,2018年版同时废止。 br/ /p p   其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 年版)》涉及了多类别的仪器及检测产业,仪器信息网摘录部分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strong /p p strong   三、制造业 /strong /p p strong   (十八)专用设备制造业 /strong /p p   143. 物探(不含重力、磁力测量)、测井设备制造:MEME 地震检波器,数字遥测地震仪,数字成像、数控测井系统,水平井、定向井、钻机装置及器具,MWD 随钻测井仪 /p p   154. 铁路大型施工、铁路线路、桥梁、隧道维修养护机械和检查、监测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的设计与制造 /p p   178. 农产品加工及储藏新设备开发与制造:......农产品品质检测仪器设备,农产品品质无损伤检测仪器设备,流变仪,粉质仪,超微粉碎设备,高效脱水设备,五效以上高效果汁浓缩设备,粉体食品物料杀菌设备,固态及固态食品无菌包装设备,碟片式分离离心机 /p p   179. 农业机械制造:农业设施设备(......土壤养分分析仪器)& #8230 & #8230 /p p   180. 林业设施设备制造:& #8230 & #8230 土壤养分等分析仪器& #8230 & #8230 林木蓄积量快速测量设备 /p p   181. 木材加工设备制造:快速色差识别技术设备& #8230 & #8230 快速结疤检测设备,实木表面缺陷检测设备,& #8230 & #8230 人造板材表面缺陷快速检测设备、在线质量分级设备,旋切单板质量在线检测设备& #8230 & #8230 /p p   189. 医用成像设备(高场强超导型磁共振成像设备、X 线计算机断层成像设备、数字化彩色超声诊断设备等)关键部件的制造 /p p   193. 血液透析机、血液过滤机制造 /p p   194. 全自动生化监测设备、五分类血液细胞分析仪、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高通量基因测序系统制造 /p p   195. 药品质量控制新技术、新设备制造 /p p   196. 天然药物有效物质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p p   197. 生物医药配套耗材生产设备研发、制造 /p p   200. 新型纺织机械、关键零部件及纺织检测、实验仪器开发与制造 /p p   203. 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封存与监测设备制造 /p p   220. 特种气象观测及分析设备制造 /p p   221. 地震台站、台网和流动地震观测技术系统开发及仪器设备制造 /p p   223. 滚动阻力试验机、轮胎噪音试验室制造 /p p   224. 供热计量、温控装置新技术设备制造 /p p   232. 水文监测传感器制造 /p p   233. 核反应堆主工艺设备设计、研发和制造 /p p strong   (二十三)仪器仪表制造业 /strong /p p   313. 土壤墒情监测设备制造 /p p   314. 工业过程自动控制系统与装置制造:现场总线控制系统,大型可编程控制器(PLC),两相流量计,固体流量计,新型传感器及现场测量仪表 /p p   315. 大型精密仪器、高分辨率显微镜(分辨率小于200nm)开发与制造 /p p   316. 高精度数字电压表、电流表制造(显示量程七位半以上) /p p   317. 无功功率自动补偿装置制造 /p p   318. 安全生产新仪器设备制造 /p p   319. VXI 总线式自动测试系统(符合IEEE1155 国际规范)制造 /p p   320. 煤矿井下监测及灾害预报系统、煤炭安全检测综合管理系统开发与制造 /p p   321. 工程测量和地球物理观测设备制造 /p p   322. 环境监测仪器制造 /p p   323. 无线远传智能水表制造 /p p   324. 水库大坝安全智能监控仪器制造 /p p   325. 水文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和防洪预警仪器及设备制造 /p p   326. 海洋勘探监测仪器和设备制造 /p p   327. 市政管网和输水管道渗漏监测仪器制造 /p p   328. 核仪器、仪表研发和制造 /p p strong   九、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strong /p p   378. 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p p   380. 海洋监测技术(海洋浪潮、气象、环境监测)、海底探测与大洋资源勘查评价技术 /p p   385. 环境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 /p p   397. 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p p   此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还详细列出了各地区的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其中也涉及了棉、毛、麻、丝、化纤的高档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和相关产品的研发、检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开发和建设等。 /p p   同时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也明确指出,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172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7/uepic/f8aff009-22cb-40fe-a4ab-025bee4cd088.jpg" title=" 微信图片_20190704111301.png" alt=" 微信图片_20190704111301.png" width=" 600" height=" 172" border=" 0" vspace=" 0" / /p p   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附件: a href=" http://www.gov.cn/xinwen/2019-06/30/5404701/files/9d2dde75fa054d249dfa16267af42277.pdf" target=" _blank"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 年版)》 /a 、 a href=" http://www.gov.cn/xinwen/2019-06/30/5404703/files/d0a86e1a90eb4e898e9a9ea6eb59703a.pdf" target=" _blank"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a 、 a href=" http://www.gov.cn/xinwen/2019-06/30/5404702/files/64ff7f3f9b674aec9dede71bca8c563a.pdf" target=" _blank"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a 。 /p
  • 发改委:外商投资中国生命科学,哪些是允许/限制/禁止的?
    2015年,国务院批准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同时废止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并于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鼓励外商对12个行业349项细分领域进行投资 限制外商对14个行业38小项进行投资 禁止外商对14个行业36小项投资。  在如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外资也纷纷布局中国产业。那么问题来了,外商在投资中国生命科学产业中,哪些是允许/限制/禁止的?本文作了盘点。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  一、农、林、牧、渔业  1. 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生产  2. 绿色、有机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干鲜果品、茶叶栽培技术开发及 产品生产  3. 糖料、果树、牧草等农作物栽培新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6. 中药材种植、养殖  8. 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10. 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水产养殖、生态型海洋增养殖  三、制造业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  16. 绿色无公害饲料及添加剂开发  17. 水产品加工、贝类净化及加工、海藻保健食品开发  18. 蔬菜、干鲜果品、禽畜产品加工  (二)食品制造业  19. 婴儿、老年食品及保健食品的开发、生产  20. 森林食品的开发、生产  21. 天然食品添加剂、天然香料新技术开发与生产  (十)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48. 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专用中间体、助剂的开发与生产,以及相关清洁生产工艺的开发和应用(甲叉法乙草胺、水相法毒死蜱工艺、草甘膦回收氯甲烷工艺、定向合成法手性和立体结构农药生产、乙基氯化物合成技术)  49. 生物农药及生物防治产品开发与生产:微生物杀虫剂、微生物杀菌剂、 农用抗生素、昆虫信息素、天敌昆虫、微生物除草剂  (十一)医药制造业  52. 新型化合物药物或活性成份药物的生产(包括原料药和制剂)  53. 氨基酸类:发酵法生产色氨酸、组氨酸、蛋氨酸等生产  54. 新型抗癌药物、新型心脑血管药及新型神经系统用药的开发及生产  55. 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的新型药物生产  56. 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及宫颈癌、疟疾、手足口病等新型疫苗生产  57. 海洋药物的开发及生产  58. 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生产  59. 新型药用辅料的开发及生产  60. 动物专用抗菌原料药生产(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61. 兽用抗菌药、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生产  62. 新型诊断试剂的开发及生产  (十八)专用设备制造业  158. 农产品加工及储藏新设备开发与制造:粮食、油料、蔬菜、干鲜果品、 肉食品、水产品等产品的加工储藏、保鲜、分级、包装、干燥等新设备,农产品品质检测仪器设备,农产品品质无损伤检测仪器设备,流变仪,粉质仪,超微粉碎设备,高效脱水设备,五效以上高效果汁浓缩设备,粉体食品物料杀菌设备, 固态及半固态食品无菌包装设备,碟片式分离离心机  164. 机电井清洗设备及清洗药物生产设备制造  165. 电子内窥镜制造  166. 眼底摄影机制造  167. 医用成像设备(高场强超导型磁共振成像设备、X 线计算机断层成像设备、数字化彩色超声诊断设备等) 关键部件的制造  168. 医用超声换能器(3D)制造  169. 硼中子俘获治疗设备制造  170. 图像引导适型调强放射治疗系统制造  171. 血液透析机、血液过滤机制造  172. 全自动生化监测设备、五分类血液细胞分析仪、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高通量基因测序系统制造  173. 药品质量控制新技术、新设备制造  174. 天然药物有效物质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175. 非PVC医用输液袋多层共挤水冷式薄膜吹塑装备制造  (二十四)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285.全生物降解材料的生产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21.创业投资企业  322.知识产权服务  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24.生物工程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生物质能源开发技术  325.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326.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海洋化学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相关产品开发和精深加工技术、海洋医药与生化制品开发技术  327.海洋监测技术(海洋浪潮、气象、环境监测)、海底探测与大洋资源勘查评价技术  328.综合利用海水淡化后的浓海水制盐、提取钾、溴、镁、锂及其深加工等海水化学资源高附加值利用技术  329.海上石油污染清理与生态修复技术及相关产品开发,海水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海洋生物爆发性生长灾害防治技术,海岸带生态环境修复技术  330.节能环保技术开发与服务  331.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企业生产排放物的再利用技术开发及其应用  332.环境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  333.化纤生产及印染加工的节能降耗、三废治理新技术  334.防沙漠化及沙漠治理技术  335.草畜平衡综合管理技术  336.民用卫星应用技术  337.研究开发中心  338.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企业孵化中心  339.物联网技术开发与应用  340.工业设计、建筑设计、服装设计等创意产业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  一、农、林、牧、渔业  1.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  三、制造业  6. 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大米、面粉、原糖加工,玉米深加工  7. 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十二、卫生和社会工作  34.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  一、农、林、牧、渔业  1. 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 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 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三、制造业  (一)医药制造业  7. 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8. 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 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值得一提的是,与药械相关的有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明确划分为明令禁止外商投资产业一类,表明国家对干细胞技术、人类遗传资源开发和应用的高度重视与严格管控。
  • 24类仪器仪表项目入选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p   2017年6月2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正式发布,并自2017年7月28日起施行。2015年3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同时废止。 /p p   专业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下的24类仪器仪表项目入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相比2015年修订版,2017年的目录中新增了水文监测传感器制造、高分辨率显微镜(分辨率小于200nm)开发与制造两类仪器项目。 /p p   仪器信息网编辑摘录内容如下: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十八)专用设备制造业 /strong /span /p p   126. 物探(不含重力、磁力测量)、测井设备制造:MEME 地震检波器,数字遥测地震仪,数字成像、数控测井系统,水平井、定向井、钻机装置及器具,MWD随钻测井仪 /p p   158. 农产品加工及储藏新设备开发与制造:粮食、油料、蔬菜、干鲜果品、肉食品、水产品等产品的加工储藏、保鲜、分级、包装、干燥等新设备,农产品品质检测仪器设备,农产品品质无损伤检测仪器设备,流变仪,粉质仪,超微粉碎设备,高效脱水设备,五效以上高效果汁浓缩设备,粉体食品物料杀菌设备,固态及半固态食品无菌包装设备,碟片式分离离心机 /p p   159. 农业机械制造:农业设施设备(温室自动灌溉设备、营养液自动配置与施肥设备、高效蔬菜育苗设备、土壤养分分析仪器),配套发动机功率200 千瓦以上拖拉机及配套农具,低油耗低噪音低排放柴油机,大型拖拉机配套的带有残余雾粒回收装置的喷雾机,高性能水稻插秧机,棉花采摘机及棉花采摘台,适应多种行距的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液压驱动或机械驱动),花生收获机,油菜籽收获机,甘蔗收割机,甜菜收割机 /p p   167. 医用成像设备(高场强超导型磁共振成像设备、X 线计算机断层成像设备、数字化彩色超声诊断设备等) 关键部件的制造 /p p   172. 全自动生化监测设备、五分类血液细胞分析仪、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高通量基因测序系统制造 /p p   173. 药品质量控制新技术、新设备制造 /p p   174. 天然药物有效物质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p p   190. 非常规水处理、重复利用设备与水质监测仪器 /p p   191. 工业水管网和设备(器具)的检漏设备和仪器 /p p   193. 特种气象观测及分析设备制造 /p p   194. 地震台站、台网和流动地震观测技术系统开发及仪器设备制造 /p p    strong 205. 水文监测传感器制造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二十二)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span /strong /p p   254. 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制造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二十三)仪器仪表制造业 /strong /span /p p   272. 工业过程自动控制系统与装置制造:现场总线控制系统,大型可编程控制器(PLC),两相流量计,固体流量计,新型传感器及现场测量仪表 /p p   273. 大型精密仪器、 strong 高分辨率显微镜(分辨率小于200nm)开发与制造 /strong /p p   274. 高精度数字电压表、电流表制造(显示量程七位半以上) /p p   275. 无功功率自动补偿装置制造 /p p   276. 安全生产新仪器设备制造 /p p   277. VXI 总线式自动测试系统(符合IEEE1155 国际规范)制造 /p p   278. 煤矿井下监测及灾害预报系统、煤炭安全检测综合管理系统开发与制造 /p p   279. 工程测量和地球物理观测设备制造 /p p   280. 环境监测仪器制造 /p p   281. 水文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和防洪预警仪器及设备制造 /p p   282. 海洋勘探监测仪器和设备制造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7/ueattachment/59b4469f-79e1-4b71-bc3e-2e58c9a657a8.pdf" style=" text-decoration: none "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 none color: rgb(0, 176, 240)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pdf /span /a /p
  • 我国鼓励外商投资环境监测等多个仪器开发制造产业
    近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并予以发布,自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同时废止。   仪器信息网编辑从上述文件中发现,环境监测仪器制造等多个仪器设备开发制造产业包含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具体如下:   农产品品质检测仪器设备,农产品品质无损伤检测仪器设备,流变仪,粉质仪等开发与制造   医用成像设备(高场强超导型磁共振成像设备、X线计算机断层成像设备、数字化彩色超声诊断设备等) 关键部件的制造   全自动生化监测设备、五分类血液细胞分析仪、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高通量基因测序系统制造   纺织检测、实验仪器开发与制造   非常规水处理、重复利用设备与水质监测仪器   工业水管网和设备(器具)的检漏设备和仪器   环境监测仪器制造.
  • 捷锐喜获“先进外商投资企业”称号
    临近虎年,捷锐喜事不断,先是获得上海焊接协会的名优产品,现在又喜获上海松江区&ldquo 先进外商投资企业&rdquo 荣誉称号。在新春佳节之际,双喜临门无疑是全体捷锐人受到的最好的礼物! 捷锐公司自1993年创立以来,始终致力于供气系统整体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与企业的不断发展,捷锐也不断提升生产能力和品质管理,以求为客户提供稳定的高品质产品。目前,捷锐品牌系列产品在国内市场已经形成比较健全、稳固的营销网络,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立了办事机构,以及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数百家经销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捷锐以一流的产品和服务获得国内外客户的盛赞,并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产品与服务教育培训。 2009年,在国际经济危机的大环境下,捷锐及时调整营销战略,研发和引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市场趋势及时推出新品,于危机中求提升,在整体行业水平下滑的情况下仍保持了增长势头。在2010年,捷锐人将继续迎头奋进,创造更美好的城市生活。
  • 国务院办公厅: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 可参与国家科技项目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中提到外资研发中心是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加大对外商投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开展科技研发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更好发挥其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将从开展科技创新、提高研发便利度、鼓励引进海外人才、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四个维度制定一系列措施给予支持。通知中提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使用大型科研仪器、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报告和相关数据。对于外商投资设立的为本区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提供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各地可在基础条件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配套服务、运行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外资研发中心合作开展技术攻关并保护双方知识产权。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与职业学校开展技术协作,设立实训基地,共建联合实验室等技术技能创新平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各地搭建的成果转化对接和创新创业平台。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科技任务,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试点多语种发布项目计划,适当延长项目申报期限,提高项目申报便利度。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专家进入国家科技专家库和有关地方科技专家库,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咨询、评审和管理。支持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数据跨境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个人信息权益。高效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促进研发数据安全有序自由流动。提高海外人才在华工作便利度。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以团队为单位,为团队内外籍成员申请一次性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许可和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为海外人才在华长期居留、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对于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办理工作许可。对于同一跨国公司总部任命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跨省变更工作单位的,优化变更或重新申请工作许可流程。(外交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移民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海外人才申报专业人才职称。为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参与职称评审建立绿色通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允许将其海外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作为评定依据,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加强海外人才奖励资助。鼓励各地根据发展需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符合条件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从事重点研发项目予以资助。(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海外人才跨境资金收付便利化。支持金融机构按规定为在外资研发中心工作的海外人才便利化办理真实合规的跨境资金收付业务。通知全文如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23年1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商务部 科技部外资研发中心是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加大对外商投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开展科技研发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更好发挥其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制定如下措施:一、支持开展科技创新(一)优化科技创新服务。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支持各地结合实际,为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优化核定程序、简化申报材料、提供更多便利。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政策培训,加强政策宣传与引导,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更多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鼓励开展基础研究。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使用大型科研仪器、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报告和相关数据。对于外商投资设立的为本区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提供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各地可在基础条件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配套服务、运行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科技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外资研发中心合作开展技术攻关并保护双方知识产权。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与职业学校开展技术协作,设立实训基地,共建联合实验室等技术技能创新平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各地搭建的成果转化对接和创新创业平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按规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批准可以独立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支持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类研发中心,加强土地、设备、基础设施等要素保障,进一步推动平台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所和专业指导,与内外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整合技术、人才、资金、产业链等资源,实现协同创新。支持对入驻平台的企业适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登记方式。(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五)完善科技创新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技创新、从事基础和前沿研究提供金融支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调研,主动了解本地区外资研发中心融资需求及经营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依法共享有关信息,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与外资研发中心开展“银企对接”。(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畅通参与政府项目渠道。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科技任务,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试点多语种发布项目计划,适当延长项目申报期限,提高项目申报便利度。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专家进入国家科技专家库和有关地方科技专家库,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咨询、评审和管理。(科技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提高研发便利度(七)支持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数据跨境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个人信息权益。高效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促进研发数据安全有序自由流动。(中央网信办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八)优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流程。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制度,指导各地做好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制度配套、机制衔接和流程优化。优化技术进出口管理,研究对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技术跨境转移给予便利化安排,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做好培训指导。(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九)优化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流程。对外资研发中心引进用于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的入境动植物转基因生物、生物材料积极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给予检疫审批便利化安排。支持对外资研发中心出于研发目的暂时进境的研发专用关键设备、测试用车辆等按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期限。(海关总署、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鼓励引进海外人才(十)提高海外人才在华工作便利度。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以团队为单位,为团队内外籍成员申请一次性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许可和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为海外人才在华长期居留、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对于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办理工作许可。对于同一跨国公司总部任命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跨省变更工作单位的,优化变更或重新申请工作许可流程。(外交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移民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鼓励海外人才申报专业人才职称。为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参与职称评审建立绿色通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允许将其海外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作为评定依据,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十二)加强海外人才奖励资助。鼓励各地根据发展需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符合条件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从事重点研发项目予以资助。(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推动海外人才跨境资金收付便利化。支持金融机构按规定为在外资研发中心工作的海外人才便利化办理真实合规的跨境资金收付业务。(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十四)加快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体系。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完善侵权诉讼程序,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布局,为包括外资研发中心在内的企业提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十六)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针对商标恶意注册和仿冒混淆、专利侵权、网络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宣传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商务部、科技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保障,强化协同配合,做好政策宣讲,及时制定配套政策,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见效。各地要结合实际,优化管理和服务,推动相关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各项支持政策。重要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 荷兰外商投资局中国事务首席代表一行莅临聚光科技考察
    2018年10月15日上午,荷兰外商投资局中国事务首席代表、荷兰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领事Mr. Roland Brouwer(钟铠任)以及荷兰外商投资局华东、华中事务首席代表张小愿女士一行到访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聚光科技环境资源事业部大气销售部总监林磊、产品研发中心、业务发展部等相关领导接待了来宾。钟铠任先生参观了聚光科技的新、老产业园区,双方就中-荷企业在科技与资本合作、国际业务拓展等议题进行了座谈交流。  钟铠任一行首先参观了聚光科技企业展厅,了解了聚光科技的战略框架、资质荣誉、发展历程、核心能力、业务领域以及聚光科技各业务板块优势集聚整合、融合发展的特征。钟铠任先生一行对聚光科技产品、服务及系统解决方案的专业、独到性给予了极大的肯定,对聚光科技的高速发展予以了高度的评价,暨有聚光科技2012年对荷兰BB公司投资的巨大成功,钟铠任先生表达了对聚光科技未来在荷兰发展的关注与更多期待。钟铠任先生一行参观聚光科技展厅  荷兰是欧洲大陆最重要的陆海空交通枢纽之一,中荷两国互联互通发展迅速,是中国“一带一路”建设的天然合作伙伴,共建“一带一路”符合两国根本利益。随着李克强总理近期抵达阿姆斯特丹对荷兰进行正式访问,中荷关系在两国领导人直接引领下正步入历史最好时期,在政治、经贸、科技、人文等各领域取得丰硕的成果。实际上,荷兰还是全球最具竞争力和创新力的国家之一,荷兰在智能城市、节能环保、水资源管理、循环经济、绿色发展等领域积累了大量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在这些方面加强合作,不仅契合中国人民追求更好生活品质的愿望,也能为荷兰企业开拓市场提供机遇,并促进世界可持续发展。 座谈会现场  在随后举行的座谈会上,业务发展部刘晋正向钟铠任先生等人详细介绍了公司的发展现状和优势领域。聚光科技是国内先进的城市智能化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同时也是国内绿色智慧城市建设的先驱之一;公司目前拥有500余人的研发团队,拥有着雄厚的研发实力;在产品应用方面,聚光科技的产品全面覆盖环境与安全监测管理,环境治理,智慧水利水务,生态环境综合发展,智慧工业,智慧实验室等领域。在市场战略方面,聚光科技正积极在全球范围内布局市场,国际市场已拓展至亚洲、欧洲、北美洲、非洲和大洋洲等众多地区。  钟铠任表示,荷兰是中国在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存在相当的发展机遇。荷兰外商投资局是荷兰经济部下属分管外商直接投资的专责机构,主要职能是从政府层面为计划在荷兰设立公司、扩大或重组现有荷兰运营机构的外国企业提供政策、法规等投资环境的相关服务,并为企业与荷兰商业伙伴和政府机构之间牵线搭桥,促进两国之间的经济交流。钟铠任看来,聚光科技与荷兰在多产业领域存在合作机会,尤其是在循环经济发展方向,希望双方能够在将来共同寻找合作契机,促进两地合作共赢,共建中荷深度合作的“一带一路”。 钟铠任先生一行参观聚光中心  参观洽谈结束后,大家进行了合影留念,为今后的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此行圆满结束。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1月27日正式实施 海关总署公布相关执行公告
    2020年12月2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开发布第38号令,全文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原文见附件),自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同时废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总条目1235条,与2019年版相比增加127条、修改88条,进一步扩大了鼓励外商投资范围。其中,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下简称全国目录)480条,增加65条、修改51条;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中西部目录)755条,增加62条、修改37条。主要变化包括:一是进一步发挥外资在产业链供应链中积极作用。全国目录继续将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方向,根据“引资补链”“引资强链”“引资扩链”导向增加了相关内容。原材料领域,新增或修改高纯电子级氢氟酸、氟化氢、特种玻璃纤维、偏光片基膜、扩散膜、掩膜版、多乙烯多胺、高性能纤维等条目。零部件领域,新增或修改高压真空元件、特种阀门、特种轴承、特种玻璃、轮速传感器等条目。终端产品领域,新增或修改集成电路测试设备、L3/L4/L5自动驾驶硬件、激光投影设备、超高清电视、呼吸机、ECMO、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设备等条目。二是进一步鼓励外资投向生产性服务业。全国目录将促进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作为本次修订的重点之一,在扩大开放中发展新业态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研发设计领域,新增或修改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研发、区块链技术开发、污水处理设施设计等条目。商务服务领域,新增高端装备维修、数字化生产线改造与集成等条目。现代物流领域,新增或修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大宗商品进出口分拨中心、社区连锁配送等条目。信息服务领域,新增在线教育、在线医疗、在线办公等条目。三是进一步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中西部目录根据相关省(区、市)意见,适当增加条目,助推区域开放型经济发展和外向型产业集群。在黑龙江、云南等省份新增农产品加工、旅游开发等条目。在河南、陕西、广西等省份新增医疗器械、防疫防护用品、原料药生产等条目。在湖北、四川、重庆等省份新增半导体材料、石墨烯、工业陶瓷等条目。在辽宁、安徽、湖南等省份新增职业院校条目。在海南新增商贸、航运、金融、旅游等相关条目,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发布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涉及到众多科学仪器及相关产业,其中2020年版更是增加了PCR仪、自动化、智能化、多功能材料力学性能测试仪器,工业 CT、三维超声波探伤仪等无损检测设备制造等门类。《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是我国重要的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税收、用地等优惠待遇。同时,为了配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执行,海关总署近日也发布了关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国发37号文”)及相关规定,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1年1月27日起,对属于《目录(2020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下同),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相关《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发37号文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二、《目录(2020年版)》施行后,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该目录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等相关文件中,有关外商投资项目适用的产业政策条目代码、项目性质种类分别为:(一)《目录(2020年版)》中“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条目的代码由“AA”和3位数字组成,例如,某外商投资项目适用“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1条有关要求,则其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为“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开发、生产(AA001)”;(二)《目录(2020年版)》中“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所列条目的代码由“W”和4位数字组成,例如,某外商投资项目适用“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山西省第8条有关要求,则其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为“煤层气和煤炭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W1408)”;(三)外商投资项目适用《目录(2020年版)》中“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条目的,“项目性质”为“外商投资”或“外资项目内资商品”。外商投资项目适用《目录(2020年版)》中“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所列条目的,“项目性质”为“外资中西部优势产业”。三、对于2021年1月27日以前(不含当日,下同)审批、核准或备案(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完成备案的日期为准,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目录(2020年版)》范围的,有关项目单位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目录(2020年版)》出具的《项目确认书》等相关文件的,可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2021年1月27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19年版)》”)范围的,如项目单位取得相关主管部门2022年1月27日以前出具的《项目确认书》(按照《目录(2019年版)》)等相关文件,可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四、对不属于《目录(2019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但属于《目录(2020年版)》范围的,该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参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所征税款不予退还。五、公告自2021年1月27日起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pdf
  • 事关进口设备,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有关事项公告
    关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52号发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22年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国发37号文”)及相关规定,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对《目录(2022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下同),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发37号文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二、主管部门按照《目录(2022年版)》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等相关文件中,外商投资项目适用的产业政策条目代码、项目性质种类分别为:(一)“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下简称“全国目录”)所列条目的代码由“AB”和3位数字组成。例如,某外商投资项目适用“全国目录”第1条有关要求,则其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为“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开发、生产(AB001)”。(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中西部地区目录”)所列条目的代码由“HA”和4位数字组成。例如,某外商投资项目适用“中西部地区目录”山西省第10条有关要求,则其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为“焦炭副产品综合利用(HA1410)”。(三)外商投资项目适用“全国目录”所列条目的,“项目性质”为“外商投资”或“外资项目内资商品”;适用“中西部地区目录”所列条目的,“项目性质”为“外资中西部优势产业”或“外资项目内资商品”。三、对于2023年1月1日以前(不含当日,下同)审批、核准或备案(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完成备案的日期为准,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目录(2022年版)》范围的,有关项目单位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等相关文件的,可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20年版)》)范围的,如项目单位取得主管部门2024年1月1日以前出具的《项目确认书》等相关文件,可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四、对不属于《目录(2020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但属于《目录(2022年版)》范围的,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参照本公告第一条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所征税款不予退还。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2年12月5日
  • 多种仪器入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近日,国家发改委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征询意见,质谱仪、能谱仪、拉曼光谱仪、环境监测仪器等多种仪器入选该目录,相关产业将来或许成为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详细公告请参见如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国务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为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了修订,形成《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2011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信封上请注明“目录征求意见”),邮政编码100824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yuanf@ndrc.gov.cn。  附件: 《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修订征求意见稿)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生产  2. 绿色、有机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干鲜果品、茶叶栽培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3. 糖料、果树、牧草等农作物栽培新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4. 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5. 橡胶、油棕、剑麻、咖啡种植  6. 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  7. 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8. 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多倍体树木新品种培育  9. 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10. 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11. 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水产养殖、生态型海洋增养殖  二、采矿业  1. 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限于合资、合作)  2. 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3. 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4. 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限于合资、合作)  5. 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资、合作)  6. 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7. 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  8. 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  9. 页岩气、海底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三、制造业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  1. 生物饲料、秸秆饲料、水产饲料的开发、生产  2. 水产品加工、贝类净化及加工、海藻保健食品开发  3. 蔬菜、干鲜果品、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  (二)食品制造业  1. 婴儿、老年食品及保健食品的开发、生产  2. 森林食品的开发、生产  3. 天然食品添加剂、食品配料生产  (三)饮料制造业  1. 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植物饮料的开发、生产  (四)烟草制品业  1. 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五)纺织业  1. 采用非织造、机织、针织,及其复合工艺技术的轻质、高强、耐高/低温、耐化学物质、耐光等多功能化的产业用纺织品生产  2. 采用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和装备的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  3. 符合生态、资源综合利用与环保要求的特种天然纤维(包括山羊绒等特种动物纤维、麻纤维、蚕丝、彩色棉花等)产品加工  4. 采用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的服装生产和功能性、绿色环保及特种服装生产  5. 高档地毯、刺绣、抽纱产品生产  (六)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1. 皮革和毛皮清洁化技术加工  2.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  3. 高档皮革(沙发革、汽车坐垫革)的加工  (七)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 林业三剩物,“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八)造纸及纸制品业  1. 按林纸一体化建设的单条生产线年产3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木浆和单条生产线年产1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机械木浆以及同步建设的高档纸及纸板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九)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1. 针状焦、煤焦油深加工  (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 年产100万吨及以上规模乙烯生产(中方相对控股)  2. 钠法漂粉精、聚氯乙烯和有机硅新型下游产品开发与生产  3. 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过氧化氢氧化丙烯法环氧丙烷、甘油法环氧氯丙烷、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PEN)的原料萘二甲酸二甲酯(NDC)、聚对苯二甲酸环已二甲醇(PCT)和二甲醇改性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G)的原料1,4-环乙烷二甲醇酯(CHDM)生产  4. 合成纤维原料:己内酰胺、尼龙66盐、熔纺氨纶树脂、1,3-丙二醇生产  5. 合成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橡胶、氯醇橡胶、乙丙橡胶,以及氟橡胶、硅橡胶等特种橡胶生产  6. 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非光气法聚碳酸酯(PC)、聚甲醛(POM)、工程塑料尼龙11和尼龙12、聚苯硫醚、聚醚醚酮、聚酰亚胺、聚砜、聚芳酯(PAR)、液晶聚合物等产品生产  7. 精细化工:催化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化学品和造纸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N-N二甲基甲酰胺除外),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纳米材料生产,颜料包膜处理深加工  8. 环保型印刷油墨、环保型芳烃油生产  9. 天然香料、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10. 高性能涂料、水性汽车涂料及配套水性树脂生产  11. 氟氯烃替代物生产  12. 高性能氟树脂、氟橡胶、氟膜材料,医用含氟中间体,环境友好型制冷剂和清洁剂  13. 从磷化工、铝冶炼中回收氟资源生产  14. 年产规模300万吨以上的煤制油、100万吨以上的煤制甲醇和二甲醚、60万吨以上的煤制烯烃(中方控股)  15. 林业化学产品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16. 烧碱用离子膜、无机分离膜、功能隔膜生产  17. 环保用无机、有机和生物膜开发与生产  18. 新型肥料开发与生产:生物肥料、高浓度钾肥、复合肥料、缓释可控肥料、复合型微生物接种剂、复合微生物肥料、秸杆及垃圾腐熟剂、特殊功能微生物制剂  19. 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专用中间体、助剂的开发与生产,以及相关清洁生产工艺的开发和应用(甲叉法乙草胺、胺氰法百草枯、水相法毒死蜱工艺,草甘膦回收氯甲烷工艺、定向合成法手性和立体结构农药生产、乙基氯化物合成技术)  20. 生物农药及生物防治产品开发与生产:微生物杀虫剂、微生物杀菌剂、农用抗生素、昆虫信息素、天敌昆虫、微生物除草剂  21. 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  22. 有机高分子材料生产:飞机蒙皮涂料、稀土硫化铈红色染料、无铅化电子封装材料、彩色等离子体显示屏专用系列光刻浆料、小直径大比表面积超细纤维、高精度燃油滤纸、锂离子电池隔膜  (十一)医药制造业  1. 新型化合物药物或活性成份药物的生产(包括原料药和制剂)  2. 氨基酸类:发酵法生产色氨酸、组氨酸、饲料用蛋氨酸等生产  3. 新型抗癌药物、新型心脑血管药及新型神经系统用药生产  4. 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的新型药物生产  5. 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及宫颈癌、疟疾、手足口病等新型疫苗生产  6. 生物疫苗生产  7. 海洋药物开发与生产  8. 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生产  9. 新型药用辅料的开发及生产  10. 动物专用抗菌原料药生产(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11. 兽用抗菌药、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生产  12. 新型诊断试剂的生产  (十二)化学纤维制造业  1. 差别化化学纤维及芳纶、碳纤维、高强高模聚乙烯、聚苯硫醚(PPS)等高新技术化纤生产  2. 纤维及非纤维用新型聚酯生产: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PTT)、聚葵二酸乙二醇酯(PEN)、聚对苯二甲酸环已二醇酯(PCT)、二元醇改性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G)  3. 利用新型可再生资源和绿色环保工艺生产生物质纤维,包括新溶剂法纤维素纤维(Lyocell)、以竹、麻等为原料的再生纤维素纤维、聚乳酸纤维(PLA)、甲壳素纤维、聚羚基脂肪酸酯纤维(PHA)、动植物蛋白纤维等  4. 单线生产能力日产150吨及以上聚酰胺生产  5. 子午胎用芳纶纤维及帘线生产  (十三)塑料制品业  1. 新型光生态多功能宽幅农用薄膜开发与生产  2. 废旧塑料的消解和再利用  3. 塑料软包装新技术、新产品(高阻隔、多功能膜及原料)开发与生产  (十四)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 节能、环保、利废、轻质高强、高性能、多功能建筑材料开发生产  2. 以塑代钢、以塑代木、节能高效的化学建材品生产  3. 年产1000万平方米及以上弹性体、塑性体改性沥青好防水卷材,宽幅(2米以上)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及配套材料,宽幅(2米以上)聚氯乙烯防水卷材,热塑性聚烯烃(TPO)防水卷材生产  4. 新技术功能玻璃开发生产:屏蔽电磁波玻璃、微电子用玻璃基板、透红外线无铅玻璃、电子级大规格石英玻璃制品(管、板、坩埚、仪器器皿等)、光学性能优异多功能风挡玻璃、信息技术用极端材料及制品(包括波导级高精密光纤预制棒石英玻璃套管和陶瓷基板)、高纯(≥99.998%)超纯(≥99.999%)水晶原料提纯加工  5. 薄膜电池导电玻璃、太阳能集光镜玻璃  6. 玻璃纤维制品及特种玻璃纤维生产:低介电玻璃纤维、石英玻璃纤维、高硅氧玻璃纤维、高强高弹玻璃纤维、陶瓷纤维等及其制品  7. 光学纤维及制品生产:传像束及激光医疗光纤、超二代和三代微通道板、光学纤维面板、倒像器及玻璃光锥  8. 陶瓷原料的标准化精制、陶瓷用高档装饰材料生产  9. 水泥、电子玻璃、陶瓷、微孔炭砖等窑炉用环保(无铬化)耐火材料生产  10. 氮化铝(AIN)陶瓷基片、多孔陶瓷生产  11. 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生产:复合材料、特种陶瓷、特种密封材料(含高速油封材料)、特种摩擦材料(含高速摩擦制动制品)、特种胶凝材料、特种乳胶材料、水声橡胶制品、纳米材料  12. 有机-无机复合泡沫保温材料  13. 高技术复合材料生产:连续纤维增强热塑性复合材料和预浸料、耐温300℃树脂基复合材料成型用工艺辅助材料、树脂基复合材料(包括高档体育用品、轻质高强交通工具部件)、特种功能复合材料及制品(包括深水及潜水复合材料制品、医用及康复用复合材料制品)、碳/碳复合材料、高性能陶瓷基复合材料及制品、金属基和玻璃基复合材料及制品、金属层状复合材料及制品、压力≥320MPa超高压复合胶管、大型客机航空轮胎  14. 精密高性能陶瓷原料生产:碳化硅(SiC)超细粉体 (纯度99%,平均粒径1μm)、氮化硅(Si3N4)超细粉体 (纯度99%,平均粒径1μm)、高纯超细氧化铝微粉(纯度99.9%,平均粒径0.5μm)、低温烧结氧化锆(ZrO2)粉体(烧结温度1350℃)、高纯氮化铝(AlN)粉体(纯度99%,平均粒径1μm)、金红石型TiO2粉体(纯度98.5%)、白炭黑(粒径100nm)、钛酸钡(纯度99%,粒径1μm)  15. 高品质人工晶体及晶体薄膜制品开发生产:高品质人工合成水晶(压电晶体及透紫外光晶体)、超硬晶体(立方氮化硼晶体)、耐高温高绝缘人工合成绝缘晶体(人工合成云母)、新型电光晶体、大功率激光晶体及大规格闪烁晶体、金刚石膜工具、厚度0.3mm及以下超薄人造金刚石锯片  16. 非金属矿精细加工(超细粉碎、高纯、精制、改性)  17. 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  18. 珠光云母生产(粒径3-150μm)  19. 多维多向整体编制织物及仿形织物生产  20. 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无害化处置固体废弃物  21.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  22. 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  23. 非金属矿山尾矿综合利用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  (十五)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直径200mm以上硅单晶及抛光片生产  2. 高新技术有色金属材料生产:化合物半导体材料(砷化镓、磷化镓、磷化锢、氮化镓),高温超导材料,记忆合金材料(钛镍、铜基及铁基记忆合金材料),超细(纳米)碳化钙及超细(纳米)晶硬质合金,超硬复合材料,贵金属复合材料,散热器用铝箔,中高压阴极电容铝箔,特种大型铝合金型材,铝合金精密模锻件,电气化铁路架空导线,超薄铜带,耐蚀热交换器铜合金材,高性能铜镍、铜铁合金带,铍铜带、线、管及棒加工材,耐高温抗衰钨丝,镁合金铸件,无铅焊料,镁合金及其应用产品,泡沫铝,钛合金带材及钛焊接管,原子能级海绵锆,钨及钼深加工产品  (十六)金属制品业  1. 航空、航天、汽车、摩托车轻量化及环保型新材料研发与制造(专用铝板、铝镁合金材料、摩托车铝合金车架等)  2. 建筑五金件、水暖器材及其五金件开发、生产  3. 用于包装各类粮油食品、果蔬、饮料、日化产品等内容物的金属包装制品(厚度0.3毫米以下)的制造及加工(包括制品的内外壁印涂加工)  4. 节镍不锈钢制品的制造  (十七)通用设备制造业  1.高档数控机床及关键零部件制造:五轴联动数控机床数控座标镗铣加工中心、数控座标磨床、五轴联动数控系统及伺服装置、精密数控加工用高速超硬刀具  2. 1000吨及以上多工位墩锻成型机制造  3. 报废汽车拆解、破碎及后处理分选设备制造  4. FTL柔性生产线制造  5. 垂直多关节工业机器人、焊接机器人及其焊接装置设备制造  6. 特种加工机械制造:激光切割和拼焊成套设备、激光精密加工设备、数控低速走丝电火花线切割机、亚微米级超细粉碎机  7. 300吨及以上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8. 工作压力≥35MPa高压柱塞泵及马达、工作压力≥35MPa低速大扭矩马达的设计与制造  9. 工作压力≥35MPa的整体式液压多路阀,电液比例伺服元件制造  10. 阀岛、功率0.35W以下气动电磁阀、200Hz以上高频电控气阀设计与制造  11. 静液压驱动装置设计与制造  12. 压力10MPa以上非接触式气膜密封、压力10MPa以上干气密封(包括实验装置)的开发与制造  13. 汽车用高分子材料(摩擦片、改型酚醛活塞、非金属液压总分泵等)设备开发与制造  14. 第三、四代轿车轮毂轴承(轴承内、外圈带法兰盘和传感器的轮毂轴承功能部件),高中档数控机床和加工中心轴承(加工中心具有三轴以上联动功能、定位重复精度为3-4μm),高速线材、板材轧机轴承(单途线材轧机轧速120m/s及以上、薄板轧机加工板厚度2mm及以上的支承和工作辊轴承),高速铁路轴承(行驶速度大于200km/h),振动值Z4以下低噪音轴承(Z4、Z4P、V4、V4P噪音级),各类轴承的P4、P2级轴承制造,风力发电机组轴承(1.5兆瓦以上风力发电机组主轴轴承、增速器轴承、发电机轴承等),航空轴承(航空发动机主轴轴承、起落架轴承、传动系统轴承、操纵系统轴承等)  15. 高密度、高精度、形状复杂的粉末冶金零件及汽车、工程机械等用链条的制造  16. 风电、核电、高速列车用齿轮变速器、船用可变浆齿轮传动系统,大型、重载齿轮箱的制造  17. 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H级)及绝缘成型件制造  18. 蓄能器胶囊、液压气动用橡塑密封件开发与制造  19. 高精度、高强度(8.9级以上)、异形、组合类紧固件,微型精密传动联结件(离合器)、大型轧机连接轴制造  20. 机床、工程机械、铁路机车装备等机械设备再制造及汽车零部件再制造  (十八)专用设备制造业  1. 矿山无轨采、装、运设备制造:200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5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8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 2500千瓦以上电牵引采煤机设备等  2. 物探、测井设备制造:MEME地震检波器,数字遥测地震仪,数字成像、数控测井系统,水平井、定向井、钻机装置及器具,MWD随钻测井仪  3. 石油勘探、钻井、集输设备制造:工作水深大于500米的浮式钻井系统和浮式生产系统,工作水深大于600米的海底采油、集输设备  4.口径2米以上深度30米以上大口径旋挖钻机、直径1.2米以上顶管机、回拖力300吨以上大型非开挖铺设地下管线成套设备、地下连续墙施工钻机制造  5. 520马力及以上大型推土机设计与制造  6. 100立方米/时及以上规格的清淤机、1000吨及以上挖泥船的挖泥装置设计与制造  7. 防汛堤坝用混凝土防渗墙施工装备设计与制造  8. 水下土石方施工机械制造:水深9米以下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等  9. 公路桥梁养护、自动检测设备制造  10. 公路隧道营运监控、通风、防灾和救助系统设备制造  11. 铁路大型施工、铁路线路、桥梁、隧道维修养护机械和检查、监测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的设计与制造  12. (沥青)油毡瓦设备、镀锌钢板等金属屋顶生产设备制造  13. 环保节能型现场喷涂聚氨酯防水保温系统设备、聚氨酯密封膏配制技术与设备、改性硅酮密封膏配制技术和生产设备制造  14. 高精度带材轧机(厚度精度10微米)设计与制造  15. 多元素、细颗粒、难选冶金属矿产的选矿装置制造  16. 100万吨/年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关键设备制造:年处理能力40万吨以上混合造粒机,直径1000毫米及以上螺旋卸料离心机,小流量高扬程离心泵  17. 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18. 金属制品模具(如铜、铝、钛、锆的管、棒、型材挤压模具)设计、制造  19. 汽车车身外覆盖件冲压模具,汽车仪表板、保险杠等大型注塑模具,汽车及摩托车夹具、检具设计与制造  20. 汽车动力电池专用生产设备的设计与制造  21. 精密模具(冲压模具精度高于0.02毫米、型腔模具精度高于0.05毫米)设计与制造  22. 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与制造  23. 6万瓶/时及以上啤酒灌装设备、5万瓶/时及以上饮料中温及热灌装设备、3.6万瓶/时及以上无菌灌装设备制造  24. 氨基酸、酶制剂、食品添加剂等生产技术及关键设备制造  25. 10吨/小时及以上的饲料加工成套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  26. 楞高0.75毫米及以下的轻型瓦楞纸板及纸箱设备制造  27. 对开单张纸多色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16000对开张/时(720×1020毫米)、全张幅单张纸多色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13000对开张/时(1000×1400毫米)制造  28. 单幅单纸路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75000对开张/时(787×880毫米)、双幅单纸路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170000对开张/时(787×880毫米)、商业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50000对开张/时(787×880毫米)制造  29. 速度300米/分钟以上、幅宽1000毫米以上多色柔版印刷机,速度100米/分钟以上、幅宽450毫米以上生产型高速数字(数码)印刷机制造  30. 计算机墨色预调、墨色遥控、水墨速度跟踪、印品质量自动检测和跟踪系统、无轴传动技术、速度在75000张/时的高速自动接纸机、给纸机和可以自动遥控调节的高速折页机、自动套印系统、冷却装置、加硅系统、调偏装置等制造  31. 电子枪自动镀膜机制造  32. 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及设备制造  33. 新型造纸机械(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34.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设备制造  35. 农产品加工及储藏新设备开发与制造:粮食、油料、蔬菜、干鲜果品、肉食品、水产品等产品的加工储藏、保鲜、分级、包装、干燥等新设备,农产品品质检测仪器设备,农产品品质无损伤检测仪器设备,流变仪,粉质仪,超微粉碎设备,高效脱水设备,五效以上高效果汁浓缩设备,粉体食品物料杀菌设备,固态及半固态食品无菌包装设备,碟片式分离离心机  36. 农业机械制造:农业设施设备(温室自动灌溉设备、营养液自动配置与施肥设备、高效蔬菜育苗设备、土壤养分分析仪器),配套发动机功率120千瓦以上拖拉机及配套农具,低油耗低噪音低排放柴油机,大型拖拉机配套的带有残余雾粒回收装置的喷雾机,高性能水稻插秧机,棉花采摘机及棉花采摘台,适应多种行距的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液压驱动或机械驱动),油菜籽收获机、甘蔗收割机,甜菜收割机  37. 林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38.农作物秸秆收集、打捆及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39. 农用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的资源化利用设备制造  40. 节肥、节(农)药、节水型农业技术设备制造:各种喷灌机、带有飘逸雾粒回收装置的喷雾机、农业土壤肥力(多种土壤元素)快速测定装置等  41. 机电井清洗设备及清洗药物生产设备制造  42. 电子内窥镜制造  43. 眼底摄影机制造  44. 医用成像设备(成像设备、X线计算机断层成像设备、数字化彩色超声诊断设备等) 关键部件的制造  45. 医用超声换能器(3D)制造  46. 硼中子俘获治疗设备制造  47. 图像引导适型调强放射治疗系统制造  48. 血液透析机、血液过滤机制造  49. 全自动酶免系统(含加样、酶标、洗板、孵育、数据后处理等部分功能)设备制造  50. 药品质量控制新技术、新设备制造  51. 天然药物有效物质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52. 非PVC医用输液袋多层共挤水冷式薄膜吹塑装备制造  53. 新型纺织机械、关键零部件及纺织检测、实验仪器开发与制造  54. 电脑提花人造毛皮机制造  55. 太阳能电池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56.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制造:耐高温及耐腐蚀滤料、低NOX燃烧装置、烟气脱氮催化剂及脱氮成套装置、工业有机废气净化设备、柴油车排气净化装置、含重金属废气处理装置  57. 水污染防治设备制造:卧式螺旋离心脱水机、膜及膜材料、50kg/h以上的臭氧发生器、10kg/h以上的二氧化氯发生器、紫外消毒装置、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含重金属废水处理装置  58.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备制造: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及资源利用设备、日处理量500吨以上垃圾焚烧成套设备、垃圾填埋渗滤液处理技术装备、垃圾填埋场防渗土工膜、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装备、危险废物处理装置、垃圾填埋场沼气发电装置、废钢铁废汽车处理设备、污染土壤修复设备  59. 铝工业赤泥综合利用设备开发与制造  60. 尾矿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61. 废旧塑料、电器、橡胶、电池回收处理再生利用设备制造  62. 废旧纺织品的回收处理设备制造  63. 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设备制造  64.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装置制造  65. 水生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制造  66. 移动式组合净水设备制造  67. 非常规水处理、重复利用设备与水质监测仪器  68. 工业水管网和设备(器具)的检漏设备和仪器  69. 日产10万立方米及以上海水淡化及循环冷却技术和成套设备开发与制造  70. 特种气象观测及分析设备制造   71. 地震台站、台网和流动地震观测技术系统开发及仪器设备制造  72. 三鼓及以上子午线轮胎成型机制造  73. 滚动阻力试验机、轮胎噪音试验室制造  74. 供热计量、温控装置新技术设备制造  75. 氢能制备与储运设备及检查系统制造  76. 新型重渣油气化雾化喷嘴、漏汽率0.5%及以下高效蒸汽疏水阀、1000℃及以上高温陶瓷换热器制造  77. 海上溢油回收装置制造  78. 低浓度煤矿瓦斯和乏风利用设备制造  (十九)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 汽车发动机制造及发动机研发机构建设:升功率不低于55千瓦的汽油发动机、升功率不低于45千瓦的排量3升以下柴油发动机、升功率不低于35千瓦的排量3升以上柴油发动机、燃料电池和混合燃料等新能源发动机制造  2. 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及关键技术研发:双离合器变速器(DCT)、电控机械变速器(AMT)、汽油发动机涡轮增压器、粘性连轴器(四轮驱动用)、自动变速器执行器(电磁阀)、液力缓速器、电涡流缓速器、汽车安全气囊用气体发生器、燃油共轨喷射技术(最大喷射压力大于2000帕)、可变截面涡轮增压技术(VGT)、可变喷嘴涡轮增压技术(VNT)、达到中国Ⅴ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智能扭矩管理系统(ITM)及耦合器总成、线控转向系统、柴油机颗粒捕捉器、低地板大型客车专用车桥、吸能式转向系统、大中型客车变频空调系统、汽车用特种橡胶配件,以及上述零部件的关键零件、部件  3. 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发动机和底盘电子控制系统及关键零部件,车载电子技术(汽车信息系统和导航系统),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限于合资),电子控制系统的输入(传感器和采样系统)输出(执行器)部件,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限于合资),嵌入式电子集成系统(限于合资、合作)、电控式空气弹簧,电子控制式悬挂系统,电子气门系统装置,电子组合仪表,ABS/TCS/ESP系统,电路制动系统(BBW),变速器电控单元(TCU),轮胎气压监测系统(TPMS),车载故障诊断仪(OBD),发动机防盗系统,自动避撞系统,汽车、摩托车型试验及维修用检测系统  4. 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外资比例不超过50%):能量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电池正极材料(比容量≥150mAh/g,循环寿命2000次不低于初始放电容量的80%),电池隔膜(厚度15-40μm,孔隙率40%-60%) 电池管理系统,电机管理系统,电动汽车电控集成 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密度≥2.5kW/kg,高效区:65%工作区效率 ≥80%),车用DC/DC(输入电压100V-400V),大功率电子器件(IGBT,电压等级≥600V,电流≥300A) 插电式混合动力机电耦合驱动系统 电动空调、电制动、电助力转向 怠速起停系统 轮毂电机系统、燃料电池堆及其零部件、车用储氢系统、车载充电器、非车载充电设备等  5. 大排量(排量250ml)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制造:摩托车电控燃油喷射技术(限于合资、合作)、达到中国摩托车Ⅲ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  6. 轨道交通运输设备(限于合资、合作):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干线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设备的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牵引传动系统、控制系统、制动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 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信息化建设中有关信息系统的设计与研发 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轨道交通运输通信信号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噪声和振动控制技术与研发、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铁路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  7. 民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干线、支线飞机(中方控股),通用飞机(限于合资、合作)  8. 民用飞机零部件制造与维修  9. 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3吨级及以上(中方控股),3吨级以下(限于合资、合作)  10. 民用直升机零部件制造  11. 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中方控股)  12. 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3. 航空发动机及零部件、航空辅助动力系统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14. 民用航空机载设备设计与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15. 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民用机场设施、民用机场运行保障设备、飞行试验地面设备、飞行模拟与训练设备、航空测试与计量设备、航空地面试验设备、机载设备综合测试设备、航空制造专用设备、航空材料试制专用设备、民用航空器地面接收及应用设备、运载火箭地面测试设备、运载火箭力学及环境实验设备  16. 航天器光机电产品、航天器温控产品、星上产品检测设备、航天器结构与机构产品制造  17. 轻型燃气轮机制造  18. 豪华邮轮及深水(3000米以上)海洋工程装备的设计(限于合资、合作)  19. 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的制造与修理(中方控股)  20. 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其零部件的设计(限于合资、合作)  21. 船舶低、中、高速柴油机及其零部件的制造(中方相对控股)  22. 船舶舱室机械的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  23. 船舶通讯导航设备的设计与制造:船舶通信系统设备、船舶电子导航设备、船用雷达、电罗经自动舵、船舶内部公共广播系统等  24. 游艇的设计与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 100万千瓦超超临界火电机组用关键辅机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安全阀、调节阀  2. 百万千瓦级核电站用关键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核Ⅰ级、核Ⅱ级泵和阀门  3. 燃煤电站、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硝技术装备制造  4. 核电、火电设备的密封件设计、制造  5. 核电设备用大型铸锻件制造  6. 输变电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非晶态合金变压器、500千伏及以上高压开关用操作机构、灭弧装置、大型盆式绝缘子(1000千伏、50千安以上),500千伏及以上变压器用出线装置、套管(交流500、750、1000千伏,直流所有规格)、调压开关(交流500、750、1000千伏有载、无载调压开关),直流输电用干式平波电抗器,±800千伏直流输电用换流阀(水冷设备、直流场设备),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电器触头材料及无Pb、Cd的焊料制造  7. 新能源发电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光伏发电、地热发电、潮汐发电、波浪发电、垃圾发电、沼气发电、3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设备  8. 额定功率350MW及以上大型抽水蓄能机组制造(限于合资、合作):水泵水轮机及调速器、大型变速可逆式水泵水轮机组、发电电动机及励磁、启动装置等附属设备的系统集成设计及仿真  9. 斯特林发电机组制造  10. 直线和平面电机及其驱动系统开发与制造  11. 高技术绿色电池制造:动力镍氢电池、锌镍蓄电池、锌银蓄电池、锂离子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等  12. 电动机采用直流调速技术的制冷空调用压缩机、采用CO2自然工质制冷空调压缩机、应用可再生能源(空气源、水源、地源)制冷空调设备制造  13. 太阳能空调、采暖系统、太阳能干燥装置制造  14. 生物质干燥热解系统、生物质气化装置制造  15. 交流调频调压牵引装置制造  (二十一)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 TFT-LCD、PDP、OLED等平板显示屏、显示屏材料制造(6代及6代以下TFT-LCD玻璃基板除外)  2. 大屏幕彩色投影显示器用光学引擎、光源、投影屏、高清晰度投影管和微显投影设备模块等关键件制造  3. 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广播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音频广播发射设备,数字电视上下变换器,数字电视地面广播单频网(SFN)设备,卫星数字电视上行站设备,卫星公共接收电视(SMATV)前端设备制造  4. 集成电路设计,线宽0.18微米及以下大规模数字集成电路制造,0.8微米及以下模拟、数模集成电路制造,MEMS及化合物半导体集成电路制造及BGA、PGA、CSP、MCM等先进封装与测试  5.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百万亿次高性能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每秒一万亿次及以上高档服务器、大型模拟仿真系统、大型工业控制机及控制器制造  6. 计算机数字信号处理系统及板卡制造  7. 图形图像识别和处理系统制造  8. 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  9. 高速、容量100TB及以上存储系统及智能化存储设备制造  10. 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11. 软件产品开发、生产  12. 电子专用材料开发与制造(光纤预制棒开发与制造除外)  13. 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制造  14. 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片式元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频率控制与选择元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新型机电元件、超级电容器和无源集成元件、高密度互连积层板、多层挠性板、刚挠印刷电路板及封装载板  15. 触控系统(触控屏幕、触控组件等)  16. 发光效率100lm/W以上高亮度发光二极管、发光效率1001m/W以上发光二极管外延片(蓝光)、发光效率1001m/W以上且功率200mW以上白色发光管制造  17. 高密度数字光盘机用关键件开发与生产  18. 只读类光盘复制和可录类光盘生产  19. 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20. 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中方控股)  21. 民用卫星零部件制造  22. 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3. 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  24. 光通信测量仪表、速率10Gb/s及以上光收发器制造  25. 超宽带(UWB)通信设备制造  26. 无线局域网(广域网)设备制造  27. 40Gbps及其以上速率时分复用设备(TDM)、密集波分复用设备(DWDM)、宽带无源网络设备(包括EPON、GPON、WDM-PON等)、下一代DSL芯片及设备、光交叉连接设备(OXC)、自动光交换网络设备(ASON)、40G/sSDH以上光纤通信传输设备制造  28. 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系统设备、终端设备、检测设备、软件、芯片开发及制造  29. 第三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核心网设备以及网络检测设备开发制造  30. 高端路由器、千兆比以上网络交换机开发、制造  31. 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二)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 工业过程自动控制系统与装置制造:现场总线控制系统,大型可编程控制器(PLC),两相流量计,固体流量计,新型传感器及现场测量仪表  2. 大型精密仪器开发与制造:电子显微镜、激光扫描显微镜、扫描隧道显微镜、电子探针、大型金相显微镜,光电直读光谱仪、拉曼光谱仪,质谱仪、色谱-质谱联用仪、核磁共振波谱仪、能谱仪、X射线荧光光谱仪、衍射仪,工业CT、450KV工业X射线探伤机、大型动平衡试验机、在线机械量自动检测系统、三座标测量机、激光比长仪,电法勘探仪、500m以上航空电法及伽玛能谱测量仪器、井中重力及三分量磁力仪、高精度微伽重力及航空重力梯度测量仪器,栅尺、编码器  3. 高精度数字电压表、电流表制造(显示量程七位半以上)  4. 无功功率自动补偿装置制造  5. 安全生产新仪器设备制造  6. VXI总线式自动测试系统(符合IEEE1155国际规范)制造  7. 煤矿井下监测及灾害预报系统、煤炭安全检测综合管理系统开发与制造  8. 工程测量和地球物理观测设备制造:数字三角测量系统、三维地形模型数控成型系统 (面积1000×1000mm、水平误差1mm、高程误差0.5mm)、超宽频带地震计(φ5cm、频带0.01-50Hz、等效地动速度噪声10-9m/s)、地震数据集合处理系统、综合井下地震和前兆观测系统、精密可控震源系统、工程加速度测量系统、高精度GPS接收机(精度1mm+1ppm)、INSAR图像接收及处理系统、INSAR图像接收及处理系统、精度1微伽的绝对重力仪、卫星重力仪、采用相干或双偏振技术的多普勒天气雷达、能见度测量仪、气象传感器(温、压、湿、风、降水、云、能见度、辐射、冻土、雪深)、防雷击系统、多级飘尘采样计、3-D 超声风速仪、高精度智能全站议、三维激光扫描仪、钻探用高性能金刚石钻头、无合作目标激光测距仪、风廓线仪(附带RASS)、GPS电子探控仪系统、CO2/H2O通量观测系统、边界层多普勒激光雷达、颗粒物颗粒经谱仪器(3nm-20μm)、高性能数据采集器、水下滑翔器  9. 环境监测仪器制造:SO2自动采样器及测定仪、NOX及NO2自动采样器及测定仪、O3自动监测仪、CO自动监测仪、烟气及Pm2.5粉尘采样器及采样切割器、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测定议、空气中有机污染物自动分析仪、COD自动在线监测仪、BOD自动在线监测仪、浊度在线监测仪、DO在线监测仪、TOC在线监测仪、氨氮在线监测仪、辐射剂量检测仪、射线分析测试仪、重金属在线监测设备、在线生物毒性水质预警监控设备  10. 水文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和防洪预警仪器及设备制造  11. 海洋勘探监测仪器和设备制造:中深海水下摄像机和水下照相机、多波束探测仪、中浅地层剖面探测仪、走航式温盐深探测仪、磁通门罗盘、液压绞车、水下密封电子连接器、效率90%的反渗透海水淡化用能量回收装置、海洋生态系统监测浮标、剖面探测浮标、一次性使用的电导率温度和深度测量仪器(XCTD)、现场水质测量仪器、智能型海洋水质监测用化学传感器 (连续工作3~6个月)、电磁海流计、声学多普勒海流剖面仪(自容式、直读式和船用式)、电导率温度深度剖面仪、声学应答释放器、远洋深海潮汐测量系统(布设海底)  12. 1000万像素以上数字照相机制造  13. 办公机械制造:彩色多功能一体机,彩色打印设备,精度2400dbi及以上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机头,感光鼓  14. 电影机械制造:2K、4K数字电影放映机,数字电影摄像机,数字影像制作、编辑设备  (二十三)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 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开发利用及设备制造(煤炭气化、液化、水煤浆、工业型煤)  2. 煤炭洗选及粉煤灰(包括脱硫石膏)、煤矸石等综合利用  3. 全生物降解材料的生产  4. 废旧塑料、电器电子产品、汽车、机电设备、橡胶、金属、电池回收处理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业  1. 采用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10万千瓦及以上增压循环流化床(PFBC)洁净燃烧技术电站的建设、经营  2. 背压型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3. 发电为主水电站的建设、经营  4.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5. 新能源电站(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潮汐能、波浪能、生物质能等)建设经营  6. 海水利用(海水直接利用、海水淡化)、工业废水处理回收利用产业化  7. 供水厂建设、经营  8. 再生水厂建设、运营  9. 机动车充电站、电池更换站建设、经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2. 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和站场设施的建设、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3. 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基础设施综合维修(中方控股)  4.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5. 公路货物运输公司  6. 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  7.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相对控股)  8. 航空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9. 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合作)  10. 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中方控股)  11.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  12. 输油(气)管道、油(气)库的建设、经营  13. 煤炭管道运输设施的建设、经营  14. 运输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经营  六、批发和零售业  1. 一般商品的共同配送、鲜活农产品低温配送等现代物流及相关技术服务  2. 农村连锁配送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 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  2. 国际经济、科技、环保、物流信息咨询服务  3. 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离岸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4. 创业投资企业  5. 知识产权服务  八、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 生物工程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生物质能源开发技术  2. 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3. 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海洋化学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相关产品开发和精深加工技术、海洋医药与生化制品开发技术  4. 海洋监测技术(海洋浪潮、气象、环境监测)、海底探测与大洋资源勘查评价技术  5. 综合利用海水淡化后的浓海水制盐、提取钾、溴、镁、锂及其深加工等海水化学资源高附加值利用技术  6. 海上石油污染清理与生态修复技术及相关产品开发,海水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海洋生物爆发性生长灾害防治技术,海岸带生态环境修复技术  7. 节能技术开发与服务  8. 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企业生产排放物的再利用技术开发及其应用  9. 环境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  10. 化纤生产及印染加工的节能降耗、三废治理新技术  11. 防沙漠化及沙漠治理技术  12. 草畜平衡综合管理技术  13. 民用卫星应用技术  14. 研究开发中心  15. 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企业孵化中心  九、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 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2. 城市封闭型道路建设、经营  3. 城市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4. 污水、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焚烧厂、填埋场)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经营  十、教育  1. 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2. 职业技能培训  十一、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 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服务机构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 演出场所经营(中方控股)  2. 体育场馆经营、健身、竞赛表演及体育培训和中介服务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中方控股)  2. 珍贵树种原木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3. 棉花(籽棉)加工  二、采矿业  1. 特殊和稀缺煤种勘查、开采(中方控股)  2. 重晶石勘查、开采(限于合资、合作)  3. 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4. 金刚石、高铝耐火粘土、硅灰石、石墨等重要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  5. 磷矿、锂矿和硫铁矿的开采、选矿,盐湖卤水资源的提炼  6. 硼镁石及硼镁铁矿石开采  7. 天青石开采  8. 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中方控股)  三、制造业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  1. 大豆、油菜籽、花生、棉籽、油茶籽等各类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玉米深加工  2. 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二)饮料制造业  1. 黄酒、名优白酒生产(中方控股)  (三)烟草制品业  1. 打叶复烤烟叶加工生产  (四)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1.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  (五)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1. 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  (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 纯碱、烧碱以及规模以下或采用落后工艺的硫酸、硝酸、钾碱生产  2. 感光材料生产  3. 联苯胺生产  4.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麻黄素、3,4-亚基二氧苯基-2-丙酮、苯乙酸、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  5. 氟化氢等低端氟氯烃或氟氯化合物生产  6. 丁二烯橡胶、乳液聚合丁苯橡胶、热塑性丁苯橡胶生产  7. 乙炔法聚氯乙烯以及规模以下乙烯和后加工产品生产  8. 采用落后工艺、含有有害物质、规模以下颜料和涂料生产  9. 硼镁铁矿石加工  10. 资源占用大、环境污染严重、采用落后工艺的无机盐生产  (七)医药制造业  1. 氯霉素、青霉素G、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  2. 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多种维生素制剂和口服钙剂生产  3. 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品种生产  4.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  5. 血液制品的生产  (八)化学纤维制造业  1. 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生产  2. 粘胶短纤维生产  (九)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  2. 电解铝、铜、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  3. 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十)通用设备制造业  1. 各类普通级(P0)轴承及零件(钢球、保持架)、毛坯制造  2. 500吨以下轮式起重机、600吨以下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十一)专用设备制造业  1. 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  2. 320马力及以下推土机、30吨级及以下液压挖掘机、6吨级及以下轮式装载机、220马力及以下平地机、压路机、叉车、135吨级及以下非公路自卸翻斗车、沥青混凝土搅拌与摊铺设备和高空作业机械、园林机械和机具、商品混凝土机械(托泵、搅拌车、搅拌站、泵车)制造  (十二)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 船舶(含分段)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十三)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 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2. 电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 城区100万以上人口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铁路货物运输公司  2. 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3. 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4. 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  5. 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6. 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  7. 电信公司: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六、批发和零售业  1. 直销、邮购、网上销售  2. 粮食收购、储存,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原油、农药、农膜、化肥的批发、零售、配送(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由中方控股)  3. 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  4. 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5. 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七、金融业  1.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2. 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3. 证券公司(限于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 保险经纪公司  5. 期货公司(中方控股)  八、房地产业  1. 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2. 高档宾馆、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  3.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 法律咨询  2. 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  3. 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公司  十、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 测绘公司(中方控股)  2.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  3. 摄影服务(含空中摄影等特技摄影服务,但不包括测绘航空摄影,限于合资)  十一、教育  1. 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 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2. 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 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  4. 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  5. 娱乐场所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十三、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 转基因生物研发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  3. 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矿业  1.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2.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3. 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一)饮料制造业  1. 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名茶、黑茶等)  (二)医药制造业  1. 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和《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2. 中药饮片的蒸、炒、灸、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  (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1. 武器弹药制造  (五)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 开口式(即酸雾直接外排式)铅酸电池、含汞扣式氧化银电池、含汞扣式碱性锌锰电池、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制造  (六)工业品及其他制造业  1. 象牙雕刻  2. 虎骨加工  3. 脱胎漆器生产  4. 珐琅制品生产  5. 宣纸、墨锭生产  6. 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生产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 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空中交通管制公司  2. 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 社会调查  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 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 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和普通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  八、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 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经营  2. 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九、教育  1. 义务教育机构,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十、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 新闻机构  2. 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  3.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  4. 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5.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6. 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7. 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  8. 高尔夫球场、别墅的建设、经营  9. 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10. 色情业  十一、其他行业  1.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十二、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注: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国务院专项规定或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发改委、商务部:鼓励外商投资透射电子显微镜等19类仪器产业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5月10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就《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当前,现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是2020年版,与其相比,2022年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持续鼓励外资投向制造业。全国目录新增或扩展元器件、零部件、装备制造等条目。二、持续鼓励外资投向生产性服务业。全国目录新增或扩展专业设计、技术服务与开发等条目。三、持续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中西部目录根据各地劳动力、特色资源等优势和招商引资需要,新增或扩展了有关条目。2022年版意见稿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第二十三项为仪器仪表制造业,包括工业CT、三维超声波探伤仪、辉光放电质谱仪、透射电子显微镜等共19类在列。其中,辉光放电质谱仪、透射电子显微镜两类为新增项。相关目录如下: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 年版) (征求意见稿)(二十三)仪器仪表制造业369. 土壤墒情监测设备制造370. 工业过程自动控制系统与装置制造:现场总线控制系统,大型可编程控制器(PLC),两相流量计,固体流量计,新型传感器及现场测量仪表371. 自动化、智能化、多功能材料力学性能测试仪器,工业CT、三维超声波探伤仪等无损检测设备制造372. 大型精密仪器、高分辨率显微镜(分辨率小于200nm)开发、制造373. 高精度数字电压表、电流表制造(显示量程七位半以上)374. 无功功率自动补偿装置制造375. 安全生产新仪器设备制造376. VXI 总线式自动测试系统(符合IEEE1155 国际规范)制造377. 煤矿井下监测及灾害预报系统、煤炭安全检测综合管理系统开发、制造378. 工程测量和地球物理观测设备制造379. 环境监测仪器制造380. 无线远传智能水表制造381. 水库大坝安全智能监控仪器制造382. 水文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和防洪预警仪器及设备制造383. 海洋勘探监测仪器和设备制造384. 市政管网和输水管道渗漏监测仪器制造385. 核仪器、仪表研发和制造386. 辉光放电质谱仪387. 透射电子显微镜《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是我国外商投资促进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享受优惠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据商务部网站信息,外商投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领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政策;在西部地区鼓励产业设立的外资企业,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集约用地的鼓励外商投资制造业项目,可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附件:关于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说明.pdf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pdf
  • 19类!两部委发布2022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仪器仪表制造业目录
    国家发改委网站10月26日消息,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2年10月28日公开发布第52号令,全文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鼓励目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鼓励目录》总条目1474条,与2020年版相比净增加239条、修改167条。其中,全国目录共519条,增加39条、修改85条;中西部目录共955条,增加200条、修改82条。主要变化有:一是持续鼓励外资投向制造业。全国目录继续将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方向,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水平,新增或扩展元器件、零部件、装备制造等有关条目。二是持续引导外资投向生产性服务业。全国目录将促进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作为修订重点,新增或扩展专业设计、技术服务与开发等条目。三是持续优化利用外资区域布局。结合各地劳动力、特色资源等比较优势扩大中西部目录鼓励范围。新版《鼓励目录》的第二十三项为仪器仪表制造业,涉及土壤墒情监测设备、工业过程自动控制系统与装置、无损检测设备、核仪器、辉光放电质谱仪、透射电子显微镜等19类。其中,辉光放电质谱仪、透射电子显微镜两类为新增项。相关目录如下:《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部分)(二十三)仪器仪表制造业372. 土壤墒情监测设备制造373. 工业过程自动控制系统与装置制造:现场总线控制系统,大型可编程控制器(PLC),两相流量计,固体流量计,新型传感器及现场测量仪表374. 自动化、智能化、多功能材料力学性能测试仪器,工业CT、三维超声波探伤仪等无损检测设备制造375. 大型精密仪器、高分辨率显微镜(分辨率小于200nm)开发、制造376. 高精度数字电压表、电流表制造(显示量程七位半以上)377. 无功功率自动补偿装置制造378. 安全生产新仪器设备制造379. VXI 总线式自动测试系统(符合IEEE1155 国际规范)制造380. 煤矿井下监测及灾害预报系统、煤炭安全检测综合管理系统开发、制造381. 工程测量和地球物理观测设备制造382. 环境监测仪器制造383. 无线远传智能水表制造384. 水库大坝安全智能监控仪器制造385. 水文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和防洪预警仪器及设备制造386. 海洋勘探监测仪器和设备制造387. 市政管网和输水管道渗漏监测仪器制造388. 核仪器、仪表研发和制造389. 辉光放电质谱仪390. 透射电子显微镜据悉,《鼓励目录》是我国重要的外商投资促进政策,也是重要的外资产业和区域政策。符合《鼓励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税收、用地等优惠待遇。附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pd
  • 最高奖励1.5亿元!广东省出台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
    日前《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公布,对高技术制造业、其他制造业企业最高奖励人民币1.5亿元,对高技术服务业、其他行业企业最高奖励人民币8000万元,对外资跨国公司总部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方案》提出,通过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奖励,以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推动重大外资项目加快落地建设。《方案》提出,对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6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行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对在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5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行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上述投资奖励中,高技术制造业、其他制造业单个企业在当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万元,实施方案执行期内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1.5亿元;高技术服务业、其他行业单个企业在当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2000万元,实施方案执行期内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8000万元。《方案》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2027年。
  •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禁止外商投资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021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共同发布了第47号、第48号令,该令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商务部部长王文涛署名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47号、48号令指出,禁止外商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医疗机构限于合资”,以下为两个号令的具体内容。
  • 三部门重磅发文!拟允许京津沪等九地设立外商独资医院
    近日,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在医疗领域开展扩大开放试点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拟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具体条件、要求和程序等将另行通知。另外,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技术应用,以用于产品注册上市和生产。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在医疗领域开展扩大开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24〕568号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商务、卫生健康、人类遗传资源、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扩大自主开放的决策部署,引进外资促进我国医疗相关领域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健康需求,拟在医疗领域开展扩大开放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物技术领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技术应用,以用于产品注册上市和生产。所有经过注册上市和批准生产的产品,可在全国范围使用。拟进行试点的外商投资企业应遵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符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药品临床试验(含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药品注册上市、药品生产、伦理审查等规定要求,并履行相关管理程序。二、独资医院领域拟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具体条件、要求和程序等将另行通知。试点地区商务、卫生健康、人类遗传资源、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主动对接有意愿的外商投资企业并加强服务;同时,要加强部门间会商,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试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及时识别、有效防范风险,扎实推进生物技术和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联系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药监局。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2024年9月7日
  • 全国首家外商独资检测认证机构的设立运营,有力推动了我国检测认证行业发展
    优质、专业的检测认证机构有助于推动认可认证和检验检测的双多边互认,帮助技术更好“走进来”、企业更好“走出去”。上海自贸试验区率先建立以“准入前国民待遇 +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于试验区内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内资和外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推动全国首家外商独资检测认证机构落地上海自贸试验区,为我国检测认证引入先进技术、创新经营机制和管理理念,将有力促进我国检测认证行业发展。美安康质量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得益于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即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认证公司的设立在负面清单管理之外,公司短短半个月就落户,成为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区后的第一家外资认证机构。公司用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理念、以科学为依据的产品创新研发技术、专业的检测技术以及权威认证,为中国食品、农产品行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帮助国内生产的食品和出口美国的食品、农产品以及食材原料的企业进行本土化测试和认证,缩短认证周期,节省认证成本。同时,也为海外进入中国的食品进行背书,确保进入中国的食品农产品符合 CFDA 要求。扩大开放,放宽准入对服务业领域,在政策创新和行政审批等方面采取更加开放的姿态。过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90号令)相关规定,外资认证机构要进入中国市场,有着一些 “ 硬条件 ”:需要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取得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等等。按照这些“硬条件”,美安康并不具备进入中国的资格。2014年,上海自贸试验区推出第二批扩大开放31条措施,其中就包括取消了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认证公司的限制,取消了投资方的资格,所以美安康才能顺利进驻到金桥片区。审批改革,提高效率上海自贸试验区借鉴国际通行规则,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同时配套改革中将认证机构许可改为后置,企业可直接在投资直通车网上申请成立认证公司,然后再办理认证机构许可,大大缩短了认证机构的设立时间。美安康正是这项政策的受益者,由于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认证公司的设立在负面清单管理之外,使得美安康仅用半个月时间就拿到了营业执照。这项改革的推广不仅有利于类似美安康这样的外资认证机构在中国市场的业务拓展,也有利于提高中国食品检测认证领域的水平。2014年第二批扩大开放31条措施实施以来,包括美安康在内共有5家外资认证机构落户自贸试验区,经过自贸试验区的先行先试和改革试点,为认证机构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了实践案例。2020年11月,《国务院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第二次修订中,直接删除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限制条款,取消了对外资认证机构的准入限制,外资认证机构享受同等“ 国民待遇 ”,自贸试验区改革成效凸显,推动了审批制度改革进程,并最终以法规制度形式推广至全国范围。抓住自贸试验区扩大开放的发展机遇,减少行业准入限制,以改革促开放,以开放促发展,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营商环境。下一步,要继续用好负面清单等政策,推进区域范围内更大程度的开放,提升对外开放的示范效应和能级水平。
  • 商务部:更好支持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制造业
    据新华社消息,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束珏婷于11月24日说,近期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等政策,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支持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制造业。《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高标准落实外资准入后国民待遇,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平等享受国家产业发展和区域发展等支持政策,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经营运行、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制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将研发设计等环节设在我国, 打造产业链共同体;鼓励外资充分发挥资本和技术优势,深入参与智能制造,建设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引导外资积极参与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积极引入国际创新资源,提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对外开放合作水平,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引进国际一流人才团队。《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总条目1474条,与2020年版相比净增加239条、修改167条;持续鼓励外资投向制造业,引导外资投向生产性服务业,优化利用外资区域布局;仪器仪表制造业方面,涉及土壤墒情监测设备、工业过程自动控制系统与装置、无损检测设备、核仪器、辉光放电质谱仪、透射电子显微镜等19类。束珏婷在当天举行的商务部网上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说,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做好制造业引进外资工作,对于促进我国制造业转型升级、更好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束珏婷表示,下一步,商务部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会同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做好支持政策的落实工作。一是加强宣传解读,通过举办政策说明会、企业座谈会等形式,持续宣传稳外资政策,让广大外资企业对政策应知尽知;二是加强对各地进行指导,推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出台配套落实文件,确保政策举措精准实施,优惠政策应享尽享;三是发挥外贸外资协调机制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部门协同,为企业提供更好服务保障。伴随各种利好政策的不断颁布,制造业本土化趋势正在加速向上。另一方面,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国际地缘政治博弈加剧,中国市场的重要性愈加凸显。许多科学仪器外企纷纷在华寻求新的定位,也正不约而同地深入推动“本土化”策略,如兴办本地工厂、设立本土研发团队、建立本土化产业链等。在此背景下,仪器信息网将于11月30日举办第16期《仪咖说》,以“科学仪器本土化机遇、挑战与思考”为主题,邀请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分析计测事业部市场部部长胡家祥、丹纳赫集团北中国区政府事务总监明星星、赛默飞企业市场与传播高级总监杨冬岚等重磅嘉宾,就中国科学仪器行业本土化现状、新局势下的本土化发展思路等议题展开讨论,欢迎大家提前关注仪器信息网视频号预约观看。直播时间:2022年11月30日14:00--15:00直播平台:仪器信息网视频号扫描下方二维码提前预约:
  • 投资超60亿 RDPAC成员在华建19个研发中心
    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RDPAC)统计显示,“十一五”期间RDPAC37家成员公司在华投资总额超过200亿人民币,其中有近1/3用于研发中心建设。   据RDPAC总裁刘贞贤先生介绍,在十一五期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医改的实施以及居民医疗保健需求的不断提高,RDPAC成员公司在华发展迅速,但平均增速略低于国内制药企业。截至目前为止,RDPAC 37家会员公司中70%以上在中国设立了生产厂,工厂数量达到49家 有15家企业在中国设立了19个研发中心。外商投资制药企业在进入中国早期投资的重点主要在生产设施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 近些年,尤其是在“十一五”期间除了继续在生产和人员方面的进一步投入外,研发中心的建设逐步成为我会会员公司在华的投资重点。
  • 国务院公布新核准投资项目 相关仪器需求受影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四、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必须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即行废止。   国务院   2013年12月2日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热电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 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非跨境、跨省(区、市)± 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民航:新建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泥:由省级政府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的规定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商务部和地方政府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 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政府备案。
  • 看好中国半导体机遇,默克电在华最大投资敲定
    5月31日,默克公司通过云签约的形式,正式签约落户苏州张家港市,默克将通过其于电子科技业务在华最大单笔投资进一步聚焦半导体产业链,在张家港投资建设的项目包含半导体材料生产基地、仓库和运营中心的先进半导体一体化基地。近日,国务院印发《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指出要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在已纳入工作专班、开辟绿色通道推进的重大外资项目基础上,充分发挥重大外资项目牵引带动作用,尽快论证启动投资数额大、带动作用强、产业链上下游覆盖面广的重大外资项目。2022年初,默克电子科技公布了“向上进击”中国投资倍增计划,预计于2025年前向其电子科技业务新增在华投资至少10亿元人民币(约1.3亿欧元),新增投资将聚焦芯片制造领域。作为“向上进击”中国投资倍增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默克先进半导体一体化基地选址位于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占地面积约69亩,新建的是半导体薄膜材料和电子特种气体的量产工厂,化学品仓库和运营中心。默克方面表示,该基地成立后,将能够用更快的响应速度为中国本地客户和合作伙伴提供综合性的材料解决方案,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可靠性和全面助力国内外半导体产业协同发展发挥重要作用。默克公司执行董事会成员兼电子科技业务首席执行官毕康明表示:“伴随‘向上进击’计划的进一步推进,默克将在2025年前在全球范围内投资至少30亿欧元。对公司来说,中国是最重要的市场之一,持续深耕中国市场也是我们的‘必胜之战’。中国的‘十四五’规划将发展数字经济作为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决策,这也将为未来中国新一代数字基础设施奠定坚实的基础,而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也意味着对中国半导体产业的持续强劲需求。”“全球每年约有半数以上的芯片都流向中国市场,伴随着国内芯片制造商前所未有的产能投资与扩张,中国也正崛起成为全球增速最快的集成电路制造市场。我们坚信,中国半导体产业和整个电子信息产业正处在一个黄金发展机遇期。”默克中国总裁兼电子科技业务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安高博表示。
  • 六部门发文稳外资,仪器企业本土化迎利好!
    10月25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于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制造业引资力度,着力解决外商投资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和服务,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其中明确,在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方面,重点鼓励外商投资高端装备、基础元器件、关键零部件等领域。要求各地引导外资研发中心用好“十四五”时期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进一步简化核定名单程序、优化工作流程,鼓励外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深化科技开放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将研发设计等环节设在我国,打造产业链共同体。鼓励外资充分发挥资本和技术优势,深入参与智能制造,建设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引导外资积极参与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积极引入国际创新资源,提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对外开放合作水平,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引进国际一流人才团队。全文如下:《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近年来,我国深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 济新体制,利用外资保持增长,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外资流入,稳定外商投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更好发挥利用外资在促进 我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更深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一、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外商投资流入(一)深入实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做好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工作,确保新开放措施及时落地,尽快将开放政策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外资项目。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对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继续清理负面清单之外的限制性措施。(二)高标准落实外资准入后国民待遇。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平等享受国家产业发展和区域发展等支持政策,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经营运行、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制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三)推动外资项目签约落地。发挥重大外资项目牵引带动作用,给予项目用地、环评、规划、能耗等政策支持。加大重点外资项目支持力度,加强用地、环保、物流、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服务保障。健全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推动一批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尽快落地。地方相应的工作专班要创新工作方式,积极主动对接项目,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库,全流程跟踪服务项目落地实施。(四)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各地要推动项目跟着规划走、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梳理明确制造业重点行业和领域,引导土地要素向建设快、发展好、单位产出高的项目配置,保障制造业外资项目合理需求。(五)开展国际产业投资合作系列活动。组织实施国际产业投资合作系列活动,以及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商会和世界经济论坛等国际组织的对话交流活动。及时做好重大国家及区域发展战略、外资、科技、产业等政策宣传解读,为跨国公司投资和各地方招商引资搭建平台,支持跨国公司和地方深度对接、精准沟通,推动项目签约落地。各地方要结合当地发展规划和比较优势,科学确定国际产业投资合作重点领域和项目,做好活动保障 和成果落地工作。(六)提升国际投资公共服务平台效能。办好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等重大展会,强化展会投资促进服务功能,加大跨国公司邀请力度,针对医疗、半导体、化工能源等重点产业链举办招商对接等投资促进活动。二、加强投资服务,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七)便利国际商务人员往来。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前提下,便利跨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高管、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出入境。各地方要用好用足中外人员往来“快捷通道”,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明确标准和流程,为外籍人员来华提供便利。(八)加强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充分发挥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部门协同和部省联动,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各地方要加强与外贸外资企业及其上下游关联企业的主动对接,坚持一事一协调,保障外商投资等企业生产物资和产品运输通畅。(九)强化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在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挂牌,以及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融资。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产品和服务,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鼓励各地依法与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等金融机构共享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信息,定期举办“银企对接”活动。(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等政策,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企业享受政策便利度。鼓励地方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与新增外资同样的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土地、能源等要素保障。各地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制造业领域,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十一)支持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鼓励各地开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面向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的RCEP规则宣传培训,指导企业熟悉和掌握市场开放承诺和规则,发掘市场机遇。加大贸易便利化政策宣介力度,为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自贸协定、贸易通关、出口管制、贸易救济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 三、引导投资方向,提升外商投资质量(十二)优化外商投资结构。对标“十四五”规划《纲要》要求,在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方面,重点鼓励外商投资高端装备、基础元器件、关键零部件等领域。在现代服务业方面,重点鼓励外商投资研发设计、现代物流等领域。在节能环保方面,重点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绿色低碳关键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等领域。在区域布局方面,给予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基础制造、适用技术、民生消费等领域政策支持。实施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配 套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和企业应享尽享。(十三)支持外商投资创新发展。各地要引导外资研发中心用好“十四五”时期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进一步简化核定名单程序、优化工作流程,鼓励外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深化科技开放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将研发设计等环节设在我国, 打造产业链共同体。鼓励外资充分发挥资本和技术优势,深入参与智能制造,建设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引导外资积极参与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积极引入国际创新资源,提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对外开放合作水平,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引进国际一流人才团队。(十四)加快外商投资绿色低碳升级。引导外资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实施工业低碳行动和绿色制造工程,支持开发绿色技术、设计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打造绿色供应链,创建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绿色低碳领域相关标准制修订,科学确定国家重点产品能效能耗限额要求。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做能效、水效等方面的“领跑者”。(十五)引导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梯度转移。统筹组织“跨国公司地方行”等活动,重点推动邀请制造业领域跨国公司优先到产业发展基础较好的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展。持续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国家级新区和开发区,以及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更好发挥制造业引资带动作用,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各有关部门、各地方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做好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各项工作,营造更加优化的政策环境,稳定外商投资预期、提振外商投资信心,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好融入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吸引外资大省要充分发挥优势,加大引资力度,增强对全国稳外资的带动作用。
  • 国务院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
    3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9号(下称《方案》),明确五方面24条措施。《方案》提出,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加大对先进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的支持力度;支持高端装备领域外资项目纳入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允许享受相应支持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相同条件参加先进制造、工程材料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相关标准化组织机构,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支持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研发机构、跨国公司平等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加快推进修改招标投标法,破除制约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招标投标的不合理限制。《方案》全文如下: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外商投资是参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推动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巩固外资在华发展信心,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一、扩大市场准入,提高外商投资自由化水平(一)合理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持续推进电信、医疗等领域扩大开放。(二)开展放宽科技创新领域外商投资准入试点。允许北京、上海、广东等自由贸易试验区选择若干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等领域进行扩大开放试点。支持信息服务(限于应用商店)等领域开放举措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好落地见效。(三)扩大银行保险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在保障安全、高效和稳定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依法开展银行卡清算业务。深化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行业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专业保险机构在境内投资设立或参股保险机构。(四)拓展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国内债券市场业务范围。优化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境内资本市场有关程序,进一步便利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债券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按规定参与境内债券承销。研究稳妥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试点。(五)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境内投资试点。扩大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范围,规范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管理企业及基金在注册资本、股东等方面的要求,拓宽基金可以投资的范围。完善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私募基金并依法开展各类投资活动。二、加大政策力度,提升对外商投资吸引力(六)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外资项目清单。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加大对先进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的支持力度,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加大对基础制造、适用技术、民生消费等领域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领域外资项目纳入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允许享受相应支持政策。(七)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政策。落实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等金融市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融资并用于境内投资项目。推进实施跨境贸易投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持续提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业务便利度。(九)强化用能保障。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落实原料用能和非化石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等政策,一视同仁保障外资项目合理用能需求。加快推动绿证交易和跨省区绿电交易,更好满足外商投资企业绿电需求。(十)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鼓励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挥地方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制定降低制造业企业用地、用能、用工、物流等成本的政策措施。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规划整合重点开发区,与东部地区结对开展外商投资产业转移合作,建立健全项目推介、干部交流、收益共享的机制和实施细则。三、优化公平竞争环境,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十一)清理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政策措施。及时处理经营主体反映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许可、标准制定、享受补贴等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歧视行为,对责任主体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加快制定出台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内外资企业生产的符合标准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全面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十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推进修改招标投标法。组织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集中纠治一批经营主体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破除制约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招标投标的不合理限制。制定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避免出台排斥限制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十三)公平参与标准制修订。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相同条件参加先进制造、工程材料、信息通信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相关标准化组织机构,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及时公开国家标准信息,提高标准化工作的透明度、开放性。(十四)提高行政执法科学化水平。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坚决避免重复检查,及时纠正不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逐步推行以远程监管、预警防控为主要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十五)持续打造“投资中国”品牌。依托重要展会平台,开展“投资中国”重点投资促进活动,向境外投资者全方位展现我国优质营商环境和投资机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发挥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作用,支持地方“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常态化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国际产业投资合作对接活动,促进更多项目洽谈签约。(十六)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用好外资企业圆桌会议等平台,深化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商会协会、国际组织的常态化交流,及时回应各方关切,针对性做好服务保障。完善各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健全外商投资企业直接联系制度,畅通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并推动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持续推进部门数据共享,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外商投资企业重复报送。四、畅通创新要素流动,促进内外资企业创新合作(十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总部数据流动。规范数据跨境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相关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制定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数据转移标准,依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等重大合作平台,建立港澳企业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探索建立跨境数据流动“白名单”制度,稳步推动实现粤港澳大湾区内数据便捷流动。(十八)便利国际商务人员往来。为外商办理来华签证提供便利,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签证入境有效期放宽至2年。推动北京、上海、广州等重点航空枢纽的国际航班数量加快恢复。(十九)优化外国人在华工作和居留许可管理。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办理流程,采取“一口受理、并联审批”的方式,形成更加快捷高效的审批机制。加强部门协同,为引进的外籍人才在华工作、停居留、永久居留提供便利。(二十)支持国内外机构合作创新。深入实施新形势下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支持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研发机构、跨国公司平等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五、完善国内规制,更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二十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接国际高标准知识产权规则,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设,深入实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加大涉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惩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行为。(二十二)健全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科学界定重要数据的范围。全面深入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谈判,推动加快构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探索与《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方开展数据跨境流动试点,加快与主要经贸伙伴国家和地区建立数据跨境流动合作机制,推动构建多层次全球数字合作伙伴关系网络。(二十三)积极推进高标准经贸协议谈判及实施。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主动对照相关规则、规制、管理、标准推进国内相关领域改革,推动部分高标准经贸规则纳入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推动与更多国家和地区商签自由贸易协定,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二十四)加大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试点力度。发挥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开放引领作用,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率先建设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服务业开放体系,并适时在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地区梯次对接。支持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立足国情,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率先探索实施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国内规制、投资便利化、数字贸易等领域谈判成果。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部署要求,主动作为、狠抓落实,切实增强外商投资企业获得感。各地区要在营造环境、改善服务方面下更大功夫,把外商投资企业关心的实际问题作为突破口,善于用创新性思维解决矛盾问题,巩固外资在华发展信心。各部门要抓紧细化实化各项任务,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推动政策举措落地见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跟踪评估各项政策实施效果,适时总结经验、复制推广。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 外资企业如何参与国标制定 三部委联合出台指导意见
    p   11月13日,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公平的标准化环境。 br/ /p p   据了解,加入WTO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所占比例不断提高,随着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经济活动程度的不断提升,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积极性高涨。由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标准化政策、标准化工作及参与途径尚不了解,迫切需要出台一份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文件进行引导和规范。 /p p   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进一步放宽外资企业参与中国标准的制定” 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并明确由国家标准委牵头落实。国家标准委在广泛征求外商投资企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政府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充分调查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情况及需求的基础上完成《意见》的制定。 /p p   据介绍,《意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原则、参与范围、参与方式、参与途径、知识产权保护及要求等。首次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主体,规定在我国境内合法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等企业,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 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内容、方式和要求,如可以参与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和国家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也可以在标准立项、征求意见、标准实施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外商投资企业代表应当具备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和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等 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可参与我国标准化技术组织和国际标准化活动,如可以作为委员或观察员参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相关活动,开展标准化合作交流等,鼓励其开展标准化服务等。 /p p   据悉,截至2017年10月,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来自外商投资企业的委员代表已达2652(人次),占全部委员人数的5.9%。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技术委员管理,在引导外商投资企业规范参与标准化工作、吸收借鉴其技术和经验优势的同时,规避可能的潜在风险,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标准化环境,促使标准更好服务于我国经济和产业发展。 /p p br/ /p
  • 重磅!国办发布重要行动方案,部分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
    3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提及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等领域进行扩大开放试点、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领域外资项目纳入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允许享受相应支持政策,相关领域企业可重点关注。在税收方面也有支持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政策。详情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2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外商投资是参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推动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巩固外资在华发展信心,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一、扩大市场准入,提高外商投资自由化水平(一)合理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持续推进电信、医疗等领域扩大开放。(二)开展放宽科技创新领域外商投资准入试点。允许北京、上海、广东等自由贸易试验区选择若干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等领域进行扩大开放试点。支持信息服务(限于应用商店)等领域开放举措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好落地见效。(三)扩大银行保险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在保障安全、高效和稳定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依法开展银行卡清算业务。深化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行业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专业保险机构在境内投资设立或参股保险机构。(四)拓展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国内债券市场业务范围。优化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境内资本市场有关程序,进一步便利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债券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按规定参与境内债券承销。研究稳妥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试点。(五)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境内投资试点。扩大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范围,规范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管理企业及基金在注册资本、股东等方面的要求,拓宽基金可以投资的范围。完善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私募基金并依法开展各类投资活动。二、加大政策力度,提升对外商投资吸引力(六)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外资项目清单。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加大对先进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的支持力度,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加大对基础制造、适用技术、民生消费等领域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领域外资项目纳入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允许享受相应支持政策。(七)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政策。落实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等金融市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融资并用于境内投资项目。推进实施跨境贸易投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持续提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业务便利度。(九)强化用能保障。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落实原料用能和非化石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等政策,一视同仁保障外资项目合理用能需求。加快推动绿证交易和跨省区绿电交易,更好满足外商投资企业绿电需求。(十)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鼓励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挥地方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制定降低制造业企业用地、用能、用工、物流等成本的政策措施。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规划整合重点开发区,与东部地区结对开展外商投资产业转移合作,建立健全项目推介、干部交流、收益共享的机制和实施细则。三、优化公平竞争环境,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十一)清理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政策措施。及时处理经营主体反映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许可、标准制定、享受补贴等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歧视行为,对责任主体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加快制定出台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内外资企业生产的符合标准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全面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十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推进修改招标投标法。组织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集中纠治一批经营主体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破除制约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招标投标的不合理限制。制定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避免出台排斥限制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十三)公平参与标准制修订。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相同条件参加先进制造、工程材料、信息通信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相关标准化组织机构,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及时公开国家标准信息,提高标准化工作的透明度、开放性。(十四)提高行政执法科学化水平。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坚决避免重复检查,及时纠正不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逐步推行以远程监管、预警防控为主要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十五)持续打造“投资中国”品牌。依托重要展会平台,开展“投资中国”重点投资促进活动,向境外投资者全方位展现我国优质营商环境和投资机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发挥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作用,支持地方“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常态化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国际产业投资合作对接活动,促进更多项目洽谈签约。(十六)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用好外资企业圆桌会议等平台,深化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商会协会、国际组织的常态化交流,及时回应各方关切,针对性做好服务保障。完善各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健全外商投资企业直接联系制度,畅通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并推动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持续推进部门数据共享,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外商投资企业重复报送。四、畅通创新要素流动,促进内外资企业创新合作(十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总部数据流动。规范数据跨境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相关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制定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数据转移标准,依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等重大合作平台,建立港澳企业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探索建立跨境数据流动“白名单”制度,稳步推动实现粤港澳大湾区内数据便捷流动。(十八)便利国际商务人员往来。为外商办理来华签证提供便利,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签证入境有效期放宽至2年。推动北京、上海、广州等重点航空枢纽的国际航班数量加快恢复。(十九)优化外国人在华工作和居留许可管理。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办理流程,采取“一口受理、并联审批”的方式,形成更加快捷高效的审批机制。加强部门协同,为引进的外籍人才在华工作、停居留、永久居留提供便利。(二十)支持国内外机构合作创新。深入实施新形势下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支持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研发机构、跨国公司平等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五、完善国内规制,更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二十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接国际高标准知识产权规则,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设,深入实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加大涉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惩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行为。(二十二)健全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科学界定重要数据的范围。全面深入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谈判,推动加快构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探索与《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方开展数据跨境流动试点,加快与主要经贸伙伴国家和地区建立数据跨境流动合作机制,推动构建多层次全球数字合作伙伴关系网络。(二十三)积极推进高标准经贸协议谈判及实施。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主动对照相关规则、规制、管理、标准推进国内相关领域改革,推动部分高标准经贸规则纳入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推动与更多国家和地区商签自由贸易协定,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二十四)加大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试点力度。发挥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开放引领作用,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率先建设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服务业开放体系,并适时在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地区梯次对接。支持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立足国情,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率先探索实施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国内规制、投资便利化、数字贸易等领域谈判成果。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部署要求,主动作为、狠抓落实,切实增强外商投资企业获得感。各地区要在营造环境、改善服务方面下更大功夫,把外商投资企业关心的实际问题作为突破口,善于用创新性思维解决矛盾问题,巩固外资在华发展信心。各部门要抓紧细化实化各项任务,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推动政策举措落地见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跟踪评估各项政策实施效果,适时总结经验、复制推广。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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